证券公司工作计划合集12篇

时间:2022-02-24 19:59:07

证券公司工作计划

证券公司工作计划篇1

1、带着一颗“爱心”去工作。保持良好的礼节礼貌,要从服务他人的角度出发,让客户觉得你是真心地关心他,缩短经纪人与客户之间的距离,对客户思想形成正确的引导。

2、做好宣传,严格执行公司的服务规范,做好来电咨询和新客户的预约开户工作。定期联络客户做好客户的维护工作。

3、做好沟通汇报,工作无小事,对重要事项做好记录并传达给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做到不遗漏、不延误。

二、自身素质方面

在认真工作的同时,我也会努力提高自己的自身素质。不断提升职业道德,掌握证券从业规律,拓展证券知识,提高自己的证券业务水平。

1、多学习、学习先进的证券业务理论,学习公司同事的宝贵经验,学习专业知识。

证券公司工作计划篇2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围绕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2014年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要点,扎实、持久、有效做好反洗钱工作,确保完成各项反洗钱工作任务。以开展反洗钱工作为契机,加强我营业部建设,做到合规合法经营,促进我营业部经营业务工作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二、总体思路

认真学习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2014年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要点,掌握精神实质与深刻内涵,以深入开展反洗钱培训为核心,以创新反洗钱工作方法为手段,以提升反洗钱工作整体水平为目的,全面开展反洗钱各项工作,提高我营业部全体人员反洗钱意识,掌握反洗钱操作技能,推动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争取获得新突破,做出新成绩。

三、工作内容

1、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领导,特成立营业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营业部经理任组长,营业部副经理、客户服务主管、信息技术主管、财务主管、柜台人员等任成员。客户服务部为我营业部反洗钱专门机构,具体履行反洗钱工作管理职责,指定1名人员为反洗钱专职人员。

2、健全制度,确保执行

我营业部要在认真学习、执行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流程》、《可疑交易线索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要求和业务操作环节制定本营业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本营业部反洗钱内控制度,要具有完整性和可操作性,覆盖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并与本营业部的实际操作机结合,细化到各业务环节、各岗位人员操作环节。本营业部制定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本营业部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3、加强宣传,建立机制

一是继续做好反洗钱宣传工作。我营业部要制定反洗钱宣传计划,继续通过投资者教育园地张贴、营业部大厅悬挂标语、电子宣传屏幕、摆放宣传折页、设立咨询台等方式持续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达到客户自觉配合和支持营业部开展反洗钱工作,共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二是建立反洗钱培训长效机制。我营业部要加强对全体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建立反洗钱培训长效机制,做到全员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专题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相结合;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相结合。通过培训,切实提高我营业部全体人员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反洗钱技能,真正把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取得成效。

4、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一是随着经纪业务档案电子化管理、客户信息影像采集拍摄工作的完成,我营业部要进一步加强对存量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及时联系客户更新证件资料,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

二是我营业部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应认真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完整登记客户基本信息。应通过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对客户身份资料进行补充,特别是职业信息的补充。

三是我营业部在业务流程、内控机制中要加入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要求和控制措施,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与质量。

5、加强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

一是我营业部应按照公司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工作计划要求,按时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及标注工作。

二是我营业部要进一步加强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采取不同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通过持续识别、重新识别、定期回访,不断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加大对高风险客户的监控力度。

6、加强可疑交易分析及报告工作

一是我营业部采取系统筛选和人工识别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可疑交易的分析,重点关注需人工识别的账户,强化反洗钱人员的自主识别能力,加强主观分析和判断,在客观指标分析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可疑交易分析和报告的价值。对所有的分析过程和结论要留痕备查。

二是我营业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可疑交易分析力度,对可疑交易开展尽职调查,严格审核和把关可疑交易,提高报告质量。

7、加强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工作

一是我营业部要加强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工作,切实做到“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二是我营业部要做好客户资料的保存工作,确保经纪业务客户资料完整齐全。

三是我营业部要建立专门的档案库房,配置必要的设施,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严格按照公司《客户档案管理标准化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毁损和不真实,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8、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工作

一是我营业部要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工作,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二是我营业部要加强对证券行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内容的学习和研究,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沟通,进一步明确数据统计标准和勾稽关系,提高报表报送质量。

9、加强反洗钱自查工作

我营业部要根据公司检查计划和方案做好反洗钱自查工作,提高和改进反洗钱工作,确保反洗钱工作扎实持久开展,并及时将自查报告报送公司法律合规部。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强化落实

我营业部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本工作计划,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强化落实意识,制订工作计划,把反洗钱工作推向高潮,做出新贡献,新成绩。

2、明确目标,完善责任

证券公司工作计划篇3

过去的一年,××证券投行在严峻的证券市场环境下克服重重困难,勇于探索与创新,摸索出一条“以重点行业形成特色经营、做优质项目打造公司品牌”的经营思路。经过不懈的努力,××证券投行实现了股票承销、债券承销、收购兼并三大业务的协同发展,并逐步培育了在基础行业特色与品牌。200x年××投行业务又上一新台阶,1-12月主承销家数排名第三,ipo主承销家数排名第二,总承销金额在行业排名第十二,取得了历史最优成绩。其中,我们承销的开滦精煤项目筹资金额达到10.5亿元,这标志着我司在承揽大型投行项目上实现历史性跨越。

经纪业务扭亏为盈,市场份额逐步上升,从交易所公布的200x年1至11月股票基金交易量同业排名统计数据看,我公司股票基金总交易量的排名为21位,比200x年提高了3位。同时,业务转型取得一定进展,仅今年前11各月,基金销售就比去年同期增长近4.5倍,8月份基金代销资格的取得,使我司基金业务的竞争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作为拓展市场、抢占客户资源、实现经纪业务转型的另一项工作,经纪业务今年大力推广了以银证通为主的非现场业务,并初见成效,200x年在银证通客户开户量、交易量上都有大幅增长,银证通交易在营业部交易中的比例比200x年提高了一倍。

内部管理进一步加强,信息技术平台建设进一步推进。按照业务归属,公司精简管理机构与管理岗位,整合资源,充实一线业务部门,提高了公司工作效率。风险控制以审计部牵头,成立了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建立了从立项、决策到执行、反馈的科学流程与一体化风险控制体系,使风险控制覆盖各项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在实际工作中收到一定成效。公司加大it平台建设投入,启动了集中交易、crm、广域网升级、办公自动化、公司网站升级等大型项目,投资规模是公司成立以来最大的一次,对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开展创新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告别200x年,回首载浮载沉、激荡变换的业界风云,我们可以毫无愧色地说,××证券广大干部员工风雨与共、顷尽全力奋斗过,众志成城、满怀喜悦收获过。尽管有些工作还不尽如人意,尽管前程还颇多艰险,但路是一步步走出来的,过去留下的缺憾正是我们今后攻坚的着力点。

展望200x,××证券必定会开创更具希望、更富前景的明天。为什么如此断言?这是由环境和内在因素综合决定的——券业市场、资本市场乃至宏观经济形势给我们以挑战的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大好的机遇;而××证券初步具备了抓住机遇的素质,充分具备抓住机会的智慧和魄力。

从券业发展外部环境看,200x年,随着宏观调控政策效应进一步释放,经济运行中不稳定、不健康因素得到遏制,宏观经济发展的国内外环境总体继续趋好,面临一些长期结构性矛盾和一些短期问题已引起高层足够重视,并开始着手解决,这为资本市场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我国资本市场是一个新型市场,一方面市场证券化比率和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明显偏低,有进一步提升的要求和潜力;另一方面,经济增长需要资本市场支持并与之相适应,加之我国企业直接融资比例一直比较低,不仅加大了银行风险,也限制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已成为当前经济和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综合各种外部因素,未来几年,我国证券市场必然呈快速发展态势,新型+转轨的市场,必然会造就一批业界英雄。

从券业发展走势看,经过十多年发展,中国证券市场集聚起来的问题集中爆发,倒逼机制已经在促使制约券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尽管这一过程对某些券商来说是相当痛苦乃至是灭顶之灾,但从券业发展的整体角度看,经过分化、兼并、重组等券业资源整合,一个健康、富有生命力的市场将脱胎而出,低水平、白热化、死不了也活不痛快的竞争将成为过眼烟云。

面对券业资源整合,自然“有人笑来,有人哭”,濒临外忧内患,××证券完全有笑到最后的潜质。

证券公司工作计划篇4

从佣金率和市占率两组数据看,华泰证券(佣金率0.029%,市占率8.33%)、海通证券(佣金率0.045%,市占率5.2%)、国金证券(佣金率0.048%,市占率1.17%)三家率先主动降低佣金率,带来市场占有率较大幅度的提升;而中信证券、国泰君安和广发证券的佣金率并非行业最低,但它们积极向综合财富管理的方向转型,依靠服务质量提升市占率。

国海证券认为,去杠杆接近尾声是券商板块转好的积极信号,但还需等待另外两个不确定性因素的逐步释放。首先是股灾后使得行业进入严格监管期,融资融券规模的补量、外部接口的审核以及注册制的推进等都具有不确定性;其次是券商救市资金的浮亏程度和业绩的确定时点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测算,救市自营盘的亏损约为净资产的3%,对利润影响有限。

长期来看,中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和变革的趋势不会改变,未来注册制改革和长期资金入场将带来市场扩容,新三板和场外市场等多层次市场构建将带来券商业务的多元化,衍生品和外汇产品的相继推出会带来产品的丰富,券商未来业务空间广阔。

7月以来,在救市政策号召下,各券商纷纷推动员工持股计划。长江证券认为,现阶段券商推进员工持股计划迎来最佳时机,原因有三:一是券商估值在1.1倍-1.5倍PB左右,股价合理;二是国企改革整体方案落地,《证券法》修订将进一步扫清券商员工持股的制度障碍;三是目前券商从资本到业务依然处于可扩容区间,发展潜力可期。

对比美国和日本券商的薪酬制度,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均具有非常广泛的渗透率;参考高盛薪酬激励方式和股权结构,高管92%的薪酬源于业绩奖励,65%受益于股权激励,大部分员工参与员工持股。从历史数据来看,股权激励对于券商业绩增长有明显的激励效果。

券商股权激励愈演愈烈

7月至今,超过10家券商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公告,公告的大背景是在券商股价大幅下跌的前提下响应救市号召,为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稳定股价做铺垫。目前完整员工持股草案的有三家券商,分别为联讯证券、国元证券和海通证券,已经着手回购的主要是国元证券。

从员工持股公告的运作模式看,分为资管计划模式和设立子公司引进员工持股,前者居多;从资金来源看,H股股权激励的券商均为自筹,A股股权激励的券商采用自筹加薪资的方式;从标的物获得看,二级市场购买是主要渠道;从激励标的性质看,主要为限制性股票。

2015年并非券商股权激励热度高企的第一次,早在2006年,券商也纷纷开展了股权激励的尝试。

2006年1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鼓励开展股权激励,此时大盘处于低位,加之股改的驱动,股市上行潜力大。但受政策等因素的制约,2006年,仅中信证券一家实施并完成整个股权激励计划,其他券商员工持股计划并未真正施行。在股权激励推进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难点,主要集中在持股载体的选择、持股人数的确定、券商考核短期性和股权激励长期性的矛盾、持股价格的确定等方面。

实际上,当时的市场背景与目前有极大的相似性。首先,从市场环境来看,市场较为低迷,股价较低,持股计划推进较为顺畅;其次,从业务发展来看,都有股改的大背景,2006年是股份制改造,2015年则是国企改革。这意味着对于股权和激励机制方面的诸多创新,监管层容忍度较高。

2006年以来,推出股权激励的公司逐渐增多,整体数量呈现快速上涨态势,2014年,市场走强和企业转型催生更多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2014年,参与股权激励的公司数量为189家;截至2015年7月,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为145家。除了数量上的增加,激励方案也更加多元化。2011年以前,股权激励主要以股票期权为主,其次为限制性股票;2011年开始,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标的物的公司逐渐增多,股票期权激励的比例逐渐下降,混合式激励的数量有所上升。

据统计,自2014年6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至2015年8月25日,沪深两市共有339家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公告,268家获股东大会通过,91家公司员工完成股票购买。其中,采取二级市场购买的公司数量为177家,占比为66.04%,对员工实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数量为77家,占比为28.73%。

股权激励的逐步常态化,一方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得益于政策环境的日趋完善。监管层对于股权激励从管理办法、税收规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从当前员工持股方案来看,中小券商动力更加充沛,动作更加积极,业务上更加倾向于人才密集型部门,新设子公司、资管计划等均为可选方案,二级市场回购或成为当前阶段员工持股来源的重要方式。

美国员工持股计划与社会福利计划高度相关。美国员工持股在性质上类似企业年金,实施范围扩展至非上市企业。据相关统计,美国员工持股在2000年涉及到的资产总值超过5000亿美元,占美国公司总净值的4%左右。2010年之后,美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数量超过1.1万家,参与人数约1400万人。

从历史上看,美国员工持股计划在1980-1990年间曾有过大扩容。员工持股计划大扩容,一方面是当时股票市场相对低迷;另一方面也得益于社会福利法案中对员工持股税收等方面的激励。

美国1974年《职工退休收入保障法》将员工持股提升到退休保障层面并赋予了法律地位,同时美国立法部门相继颁布20多个法案,给予税收优惠。尤其是1984年的《税收改革法案》的落地,极大刺激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开展,其中包括员工持股计划的四类参与者拥有税收优惠,包括员工、公司、银行和出售股权的股东。

而日本推出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与美国不同,日本战后经济脆弱,1967年,日本政府鼓励员工持股,以防国内公司被国外资本吞并,同时帮助实现员工的财富积累。截至1993年,员工持股遍及全日本的公司,97%的公司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员工的财富积累是公司层面推行员工持股的主要目的。

在持股方式上,日本企业会成立了员工持股会,帮助员工统一购买企业股份,双方形成信托关系,但持股的资金来源的95%来自员工自身,剩余5%为企业补助,因此,员工承担了较大的市场风险。在制度上,日企的员工持股计划与其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工资制和晋升制相辅相成。

激励向业务层面倾向

与其他上市公司相比,券商股权激励推进速度较慢,一方面受限于金融企业和国企股权激励面临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受困于证券从业人员不能持有股票的约束。从目前情况来看,券商股权激励发展了间接持股的方式来绕开相关约束,主要方式是购买资管计划,这种方式更加市场化。员工通过购买投资于公司股票的集合理财计划来实现间接持股,部分发行H股的公司采取合格机构投资者(QDII)计划,原理与资管计划类似。采用此类型进行的股权激励的公司较多,如中信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等。

另一种方式为参股子公司。东吴证券5月30日公告称,将设立研究所子公司,注资1亿元,其中母公司注资70%,剩余30%采用研究所员工持股,对象为全体员工,规模不超过总股本的5%,具体实施方案仍需监管层核准。东吴证券此次研究所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具有积极意义,为后续其他券商通过子公司全面推行股权激励开先河。

长江证券认为,券商的员工持股计划将主要通过二级市场购买。2015年上半年,券商跌幅明显,目前估值处于较低位置,年初至8月底,券商股跌幅高达45.21%,目前估值水平位于1.1倍-1.5倍PB的较低水平。已公布股票来源的海通证券、国元证券均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

由于员工持股计划多通过集合理财实现,为保证激励的持续性,理财产品由限制性股票组成较为恰当。以海通证券为例,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A股股票锁定期为1年,通过定增的股票锁定期为3年。国泰君安A股股票锁定期为1年,国元证券、海通证券的锁定期为1-3年。

此外,相较于此前股权激励限于董监高,本次大部分企业对于股权激励的人数范围有所扩容。就目前公布员工持股计划的券商来看,中信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等券商明确激励对象为董监高及其他员工或若干员工;海通证券、国元证券、联讯证券采用的员工持股方案对员工范围并未明确约束,推进采用自愿原则。

与此前股权激励集中于管理层不同,目前开始倾向于在业务方向上的激励,最典型的是东吴证券研究所推进的员工持股计划,这一定程度表明,员工持股计划在业务上导向研究、投行等部门。由于研究、投行等部门人才集中度高,工作强度大,同时缺乏长期的股权激励机制和类似经纪业务的佣金激励机制,对员工持股的态度更加积极。

另一方面,员工持股在组织结构上导向资管、直投等部门。券商设子公司在近两年明显扩容,子公司一方面在管理机制上更加灵活,另一方面能够和母公司形成良好的业务和风控互动,正在逐渐成为重要的利润增长点。子公司的主要方向为资管、直投等。人才相对集中的部门的持股比例或更高。

事实上,中小券商在平均薪资水平和人才学历等构成方面有一定的劣势,因此,通过股权激励来补充相对劣势的需求更加强烈。

像高盛一样去激励

从股权激励的效果来看,长江证券的观点是,它将对券商产生两个角度的影响:第一,如果大部分券商参与回购或者以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设立员工持股,无疑对股价将会产生阶段性的影响;第二,股权激励方案落定将会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较为持久的积极影响。

根据长江证券的统计,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公告的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均值为2.01%,大部分公司员工持股占比集中在0.62%-2.49%之间,其中仅泰胜风能和山东黄金用完10%。联讯证券和国元证券公告的员工持股 量均低于5%,2%-3%左右是一个较为合理的区间。

从券商行业的股本结构角度分析,券商行业流通股占比为71.48%,限售股占比为28.52%,考虑到证监会要求持股比例高于5%的股东在6个月内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导致流通股的实际流通比例低于71.48%。因此,若5%左右的股票全部来自二级市场购买,将会对二级市场股价产生较大影响。

从股权激励规模上来看,海外投行股权激励占比在5%-10%左右。美国没有限制员工持股总数占总股本的比例,从高管持股占比情况来看,美国投行高管持股比例较高,其中嘉信和GreenHill的占比已经超过5%。

我们可以参考高盛的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业绩表现,来分析合理的激励机制对于公司业绩的积极效果。高盛的激励机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员工持股计划。2015年,高盛调整了高管的薪酬结构,其中CEO在位期间必须持有的股票价值为基本工资的10倍,SEO为基本工资的6倍。从2014年的高管薪酬结构来看,固定的基本工资仅为全部薪酬的8%,每年的浮动薪酬占比为92%。其中股权激励的薪酬占比已经高达62%,2015年这一数据有望进一步高企。

其次是对NEO的长期业绩激励计划。业绩评估时间为8年,分三步计算最终的奖励,第一步是根据职位、职责和能力估算奖金额度;第二步是在实施期间内,根据年度ROE调整奖励额度,上限为12%;第三步是在业绩考核结束时,根据考核期内平均ROE与BVPS的比率进行额度调整,上限为150%。

第三是与业绩挂钩的限制性股票。这些限制性股票占CEO、COO、CFO总股权激励奖金的一半。为了取得全额股权奖励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平均ROE在2015-2017年需要达到11%以上。

最后是薪酬追回制度。试用于公司全体SEO以及CEO、CFO。标的为限制性股票、现金奖励以及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当业绩不达标时,奖励将按一定比例被追回,如上述ROE指标以及对应的的获得比例。

证券公司工作计划篇5

融资租赁行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巨大的资金需求压力,单一的融资渠道及“长债短融”的结构是租赁行业发展遇到的瓶颈。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增加了流动性,为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方式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对融资租赁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租赁资产证券化定义

租赁资产证券化(Leasing-Backed Securitization ,以下简称LBS)也可以称为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属于资产证券化中企业资产证券化(属于ABS)的一类,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包含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三类)集合一系列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租赁资产(租赁债权),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2006年4月,首个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远东首期计划”)成功发行,这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资产证券化模式在资本市场上正式启航。

截止到2014年6月,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证监会核准六单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为72.8亿元,占核准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16.3%;已核准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成功发行四单,规模为40.75亿元,占已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10%。

三、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案例比较分析

1、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比较分析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目前只有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及2011年成功发行过两期租赁资产化产品。

(1)首期及二期发起人情况比较。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远东租赁”),1991年成立于沈阳,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为中外合资企业,是世界500强中化集团麾下专业从事融资租赁服务的公司。目前远东租赁的注册资本为53271万美元。

根据《远东租赁首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及《远东租赁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对两次发行时点远东租赁同一家企业在不同时点情况进行了比较并汇总,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远东租赁在2006年到2011年无论从资本实力还是人员、业务规模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2011年3月30日,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成为首家港股上市融资租赁公司。

(2)基础资产比较。根据《远东租赁首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及《远东租赁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对两次发行时点远东租赁发行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情况整理汇总,如表2。

(3)租赁资产证券化增信方式有显著不同。“远东首期计划”采用的是内外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内部增级方式就是以次级受益凭证作为对优先级凭证的保证,投资者购买的为优先级受益凭证,而原始权益人远东租赁购买的是次级受益凭证。母公司中化集团对外部增级提供担保,出具单方面保函的目的是为了一旦证券化资产出现偿付困难,中化集团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由中化集团以自有资金偿付优先级受益凭证。

“远东二期计划”中,内部增级方式中优先级凭证做了更为细致的分层。同时采用的外部增级方式变为由交通银行根据《流动性支持贷款协议》的约定,在发生流动性支持启动事件后,在承诺额度内向远东租赁提供流动性支持贷款,并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由远东租赁和计划管理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补充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以使专项计划账户内资金足以兑付当期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受益凭证的预期收益。流动性支持贷款本息由远东租赁负责向流动性支持机构偿付。

2、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及比较分析

广汇租赁“汇元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3年10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13年12月5日成功发行。“汇元一期”是国内首个以汽车融资租赁为背景的公司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启了国内汽车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先河。

2014年6月25日,国泰租赁首支资产证券化产品――“国泰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正式挂牌。“国泰一期”产品是山东省成功发行的第一支、也是国内融资租赁企业成功发行的第四支资产证券化产品。

两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基本情况见表3。

(1)发起人在租赁行业细分方向专业优势明显。发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已正式更名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是商务部审批的首家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其主要业务方向就是汽车融资租赁及经营租赁业务,其在汽车租赁领域专业优势明显。

发起人国泰租赁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矿山机械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商。其依托股东方山东国资委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源优势,准确定位市场角色,立足山东,面向全国,逐步发展成为国内规模最大、专业性最强的矿山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商,并初步形成了以矿山设备、工程机械租赁为基础,以节能环保设备、运载设备等配合国家热点政策的租赁服务为延伸,以不动产租赁、车辆租赁等其他业务为重要补充的战略发展体系。

两家企业分别在汽车融资租赁领域和矿山机械设备领域有着其独特的专业化优势和资源优势。

(2)基础资产比较分析。第一,行业单一性较强。两家租赁公司的细分专业化发展方向决定了其基础资产的主要构成。广汇租赁的产品中基础资产是广汇租赁发放的27000多笔汽车客户应收租赁款,行业属性明显;国泰一期中的基础资产中92%的资产是矿山开采设备,其余均为工业制造相关设备,其行业属性也是非常突出。第二,单一合同资产分散程度两极化发展。广汇租赁的基础资产中27000份合同对应应收租赁款余额约为16亿元,国泰租赁一期基础资产中30份合同对应应收租赁款余额约为14亿元。两个产品中基础资产所对应单一合同金额差别巨大。从风险分散角度来说,单一合同金额越小,其违约对基础资产池现金流影响也就越小。第三,租赁业务模式比较分析。广汇租赁的基础资产中27000份合同都是直接融资租赁业务,这与其为股东服务的厂商租赁性质符合。而与其形成反差的是国泰租赁的30份合同都是售后回租业务。

3、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及比较分析

“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工银资管计划”)是我国首单以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证券化产品,初始计划募集金额为20亿元,获批募集金额为15.9亿元。

“民生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民生资管计划”)是我国第二单以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证券化产品,获批募集金额为16.15亿元。

“工银资管计划”和“民生资管计划”获批后,按照要求需要于6个月内完成发行募集工作。但由于工银租赁及民生租赁系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当时时点金融租赁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而超过了制度规定就需要银监会进行审批。银监会最终暂停了工银租赁和民生租赁的发行审批。政策层面成了制约金融租赁公司发行的主要障碍。

不过这个政策层面问题已经获得解决,随着2014年3月银监会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增加了以下条款:“经银监会批准,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自政策松绑后,多家金融租赁公司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跃跃欲试,5家公司已经上报了各自的产品方案,预计首批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为60―70亿元。

金融租赁行业的资产规模达到1.03万亿元,而行业的产品和业务也在高速发展,这些对于公司资本金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家金融租赁公司都在积极寻找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的途径。未来租赁资产证券化或将成为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盘活存量的重要手段,也将受到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投资者的“青睐”。

四、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特点分析

1、2011年重启前后纵向对比分析

比较于首单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2011年重新开闸之后新发行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有以下特点。

(1)基础资产种类更丰富。出现了矿业设备融资租赁资产、轨道交通融资租赁资产、海运航空设备融资租赁资产、汽车融资租赁资产等新的种类。更为特别的是,基础资产不再限于动产设备,不动产基础设施资产也开始入池。

(2)信用增级措施丰富。增信手段上进行了创新,远东二期采用了差额支付承诺和流动性支持两种手段;国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采用了差额支付承诺的手段进行外部增信。

(3)运用更加市场化的手段确定发行利率。采用了簿记建档方式确定受益凭证预期收益率,所确定的收益率包含了投资者对未来利率波动的考虑。

证券公司工作计划篇6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已正式拉开序幕。目前,证券公司已经发行了“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等数支资产证券化产品。本文拟对我国证券公司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法律思考,以期对资产证券化法制完善有所裨益。

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多样性问题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了多元化态势。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信托结构运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一是以委托结构运作的企业应收款证券化产品,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

信托与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给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带来一个弊端,即信托制度未能成为共享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在募集说明书中,证券公司不能明确所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托类产品,而是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委托关系。但是,证监会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类似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效果。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方法,既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又不利于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应该从长计议,考虑将信托制度扩大适用到所有资产证券化试点领域,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

对于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应当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使其不应因发行人、监管机构、法律形式的不同而发生监管政策的不同。在资产证券化的系统工程中,对资产独立、破产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负债表处理等一系列重要环节,应统一立法、协调监管。当前,监管失调的表现比较突出。银监会管辖的金融机构开发理财计划即使符合证券本质,也不敢称为“证券”,而证券公司开发的资产管理业务不敢明确成信托关系,均因担心产品落入对方监管领地。如果要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从委托性质转化成信托性质,其出路就是允许混业经营,具体方式有二:扩大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允许证券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允许证券公司收购信托投资公司或者设立具备信托业务经营资格的子公司。

关于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

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现金流的来源,选择合适的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发行之前最重要的环节。

目前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均是具有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或“收益权”。例如,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计划和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专项计划,则分别以公路收费权和网通集团应收款作为基础资产。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关于基础资产的命名。基础资产应准确称为“收益”,不能滥称“收益权”。已发行的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均为权益性资产,如联通计划的租赁费实际是债权证券化。收益权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均有财产性,可作为交易的对象,从而具有收益的权能。收益权通常只能是依附在某种确定的法律认可权利类型上的一个权能,它本身不能脱离其权利自身而单独转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法律定性应该在既有的权利范畴内寻找,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等,而不能概括成债权的收益权、知识产权的收益权、股权的分红权。这些收益权与原生权利在外观上和实体上是一体的,因此,可将基础资产称为“现金收益”,把目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收益权回归到债权、物权等严格法律范畴的轨道上来,用规范的法律概念来定义基础资产,而不宜动辄创设新的权利。考虑到实务中的用语,本文仍用“收益权”来描述权益类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的合法性问题。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基础资产的权属以及转让合法性。证券公司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要关注原始权益人取得基础资产的合法性、基础资产上是否有第三方权利、是否有司法限制、法律法规或合同对基础资产的转让有否限制性规定、证券公司以专项计划的名义持有基础资产的资格等问题。

基础资产的确定方法问题。对基础资产的确定应采用定性加定量的方式,即将基础资产界定在不超过预期收益金额的范围内的某项权益,以使其与专项计划的预期收益相匹配。这既实现了内部超额担保的目的,又满足了原始权益人返还残值的愿望,最终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真实销售问题。该问题的本质是收益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实质是真实出售还是抵押融资。根据资产证券化法律原理,只有实现了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才能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真正脱离发行人的信用,即资产证券化完全依赖基础资产的信用,受托人对资产原始权益人没有追索权,属于满足证券化“真实销售”的实质要求。原始权益人与证券公司签署基础资产转让协议后,原始权益人将收益权转让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支付购买价,双方形成买卖关系。专项计划的收益来源于收益权,原始权益人仅有义务将收益权交付给证券公司在收益权之外,原始权益人对证券公司没有其他给付义务,因此,收益权转让不属于抵押融资。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力图将购买的资产的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而非唯一还款来源),但由于要求有银行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始权益人追索,容易导致购买资产的行为并未形成“真实销售”。这是目前专项计划设计存在的一个较大弱点。如由股东或第三人对担保银行提供反担保,银行仅向反担保人追索,则可避开上述瑕疵。

基础资产交易的公示问题。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专项计划应尽量完备基础资产的交付环节,以适当的方式向相关权利人进行公示。以债权类权益作为基础资产时,应将债权转让书面通知原始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众多无法逐个通知,可考虑在媒体和网站上公告,将转让事项通知其他债权人。对于特许经营权之类基础资产,目前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其转让涉及的公示程序,可考虑采取主管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方式,以降低制度不配套的风险。

关于现金流管理的问题

证券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管理,包括现金流的收取、运作、分配等。

关于现金流的收取。随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展开,基础资产可能分布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原始权益人如以多个资产打包组成基础资产池,则现金流比较分散,由证券公司亲自管理反而可能增加专项计划运作的成本。此时,可考虑借鉴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在专项计划中引入基础资产服务商,由服务商受托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管理。通常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最为熟悉,可作为服务商,为基础资产提供服务,汇集现金流。

关于资金沉淀问题。资金沉淀将直接影响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基础资产的原始现金流的产生时间与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时间不完全一致。选取的基础资产通常大于本息偿还所需要的现金流,将发生资金沉淀。因此,在设计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条款时需要充分考虑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特点。有的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期间只发生一次或几次现金流流入,如联通计划中,联通运营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只在指定划款日支付租赁费,其现金流的流入时间是确定的。有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频率较高,如莞深计划中,每日均有车辆通行费收入。

为提高原始权益人的资金使用效率,专项计划对产品现金流需要做出合理安排,即产品现金流的安排应当尽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产品设计方案中,证券公司解决资金沉淀问题的措施主要有三种:

措施之一:结构匹配。由于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是指原始权益人交付的特定时期内一定额度的收益权收入,并未限定收益权收入的具体交付时间。因此,证券公司在进行精确的现金流测算后,在基础资产转让协议中对基础资产交付时间和交付数额予以约定,可以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重新安排,实现基础资产现金流与产品现金流的匹配。因特殊情况发生不匹配,可以通过即时追索担保人来解决问题。由于银行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属于履约担保,实际上起到可靠的流动性支持和债权担保的双重作用。

措施之二:资产管理。即证券公司将沉淀资金采用资产管理的方式来增加收益,但应投向国债、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低、流通性好的金融产品。

措施之三: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即证券公司在测算现金流后循环发行资产证券产品,并以专项计划名义设置现金储备账户,用于存储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了当期应付证券本息后的剩余资金。这些余款并不提前偿付给投资者,而是在循环额度范围内用于再次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同类、同等档次标准的基础资产。通过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和多次购买基础资产,提前收回的资金又变成了基础资产,这样就不会产生过量资金沉淀,还解决短期基础资产与长期证券之间的期限不匹配问题。

关于统一流通平台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监会主管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的两大平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债券为主的证券流通市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生命力。但是,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有限,使只限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性很小,截止2006年4月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仅发生交易1笔。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主体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化并未实现,而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分散风险功能以及为普通投资者创设投资品种的功能也无法实现。从长远来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如果不能到交易所交易,则其证券化的作用将大大降低。

证券交易所市场同样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提供了必要条件。证券公司发行的以专项计划为载体的“受益凭证”均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来进行交易。从节约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的角度考虑,应统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市场,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种类和数量远远多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的定价机制比较完善,且金融风险能够比较有效地向社会分散。所以,证券交易所市场应该成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主渠道。

总之,虽然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金融创新工具,但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将大大推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只有在实践探索中领悟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不断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才能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

参考文献:

1.[美] 斯蒂文•l•西瓦兹著.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李传全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证券公司工作计划篇7

融资租赁行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巨大的资金需求压力,单一的融资渠道及“长债短融”的结构是租赁行业发展遇到的瓶颈。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增加了流动性,为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方式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对融资租赁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租赁资产证券化定义

租赁资产证券化(Leasing-Backed Securitization ,以下简称LBS)也可以称为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属于资产证券化中企业资产证券化(属于ABS)的一类,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包含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三类)集合一系列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租赁资产(租赁债权),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2006年4月,首个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远东首期计划”)成功发行,这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资产证券化模式在资本市场上正式启航。

截止到2014年6月,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证监会核准六单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为72.8亿元,占核准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16.3%;已核准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成功发行四单,规模为40.75亿元,占已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10%。

三、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案例比较分析

1、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比较分析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目前只有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及2011年成功发行过两期租赁资产化产品。

(1)首期及二期发起人情况比较。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远东租赁”),1991年成立于沈阳,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为中外合资企业,是世界500强中化集团麾下专业从事融资租赁服务的公司。目前远东租赁的注册资本为53271万美元。

根据《远东租赁首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及《远东租赁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对两次发行时点远东租赁同一家企业在不同时点情况进行了比较并汇总,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远东租赁在2006年到2011年无论从资本实力还是人员、业务规模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2011年3月30日,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成为首家港股上市融资租赁公司。

(2)基础资产比较。根据《远东租赁首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及《远东租赁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对两次发行时点远东租赁发行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情况整理汇总,如表2。

(3)租赁资产证券化增信方式有显着不同。“远东首期计划”采用的是内外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内部增级方式就是以次级受益凭证作为对优先级凭证的保证,投资者购买的为优先级受益凭证,而原始权益人远东租赁购买的是次级受益凭证。母公司中化集团对外部增级提供担保,出具单方面保函的目的是为了一旦证券化资产出现偿付困难,中化集团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由中化集团以自有资金偿付优先级受益凭证。

“远东二期计划”中,内部增级方式中优先级凭证做了更为细致的分层。同时采用的外部增级方式变为由交通银行根据《流动性支持贷款协议》的约定,在发生流动性支持启动事件后,在承诺额度内向远东租赁提供流动性支持贷款,并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由远东租赁和计划管理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补充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以使专项计划账户内资金足以兑付当期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受益凭证的预期收益。流动性支持贷款本息由远东租赁负责向流动性支持机构偿付。

2、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及比较分析

广汇租赁“汇元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3年10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13年12月5日成功发行。“汇元一期”是国内首个以汽车融资租赁为背景的公司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启了国内汽车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先河。

2014年6月25日,国泰租赁首支资产证券化产品――“国泰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正式挂牌。“国泰一期”产品是山东省成功发行的第一支、也是国内融资租赁企业成功发行的第四支资产证券化产品。 两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基本情况见表3。

(1)发起人在租赁行业细分方向专业优势明显。发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已正式更名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是商务部审批的首家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其主要业务方向就是汽车融资租赁及经营租赁业务,其在汽车租赁领域专业优势明显。

发起人国泰租赁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矿山机械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商。其依托股东方山东国资委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源优势,准确定位市场角色,立足山东,面向全国,逐步发展成为国内规模最大、专业性最强的矿山设备融资租赁服

务商,并初步形成了以矿山设备、工程机械租赁为基础,以节能环保设备、运载设备等配合国家热点政策的租赁服务为延伸,以不动产租赁、车辆租赁等其他业务为重要补充的战略发展体系。 两家企业分别在汽车融资租赁领域和矿山机械设备领域有着其独特的专业化优势和资源优势。

(2)基础资产比较分析。第一,行业单一性较强。两家租赁公司的细分专业化发展方向决定了其基础资产的主要构成。广汇租赁的产品中基础资产是广汇租赁发放的27000多笔汽车客户应收租赁款,行业属性明显;国泰一期中的基础资产中92%的资产是矿山开采设备,其余均为工业制造相关设备,其行业属性也是非常突出。第二,单一合同资产分散程度两极化发展。广汇租赁的基础资产中27000份合同对应应收租赁款余额约为16亿元,国泰租赁一期基础资产中30份合同对应应收租赁款余额约为14亿元。两个产品中基础资产所对应单一合同金额差别巨大。从风险分散角度来说,单一合同金额越小,其违约对基础资产池现金流影响也就越小。第三,租赁业务模式比较分析。广汇租赁的基础资产中27000份合同都是直接融资租赁业务,这与其为股东服务的厂商租赁性质符合。而与其形成反差的是国泰租赁的30份合同都是售后回租业务。

3、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及比较分析

“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工银资管计划”)是我国首单以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证券化产品,初始计划募集金额为20亿元,获批募集金额为15.9亿元。

“民生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民生资管计划”)是我国第二单以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证券化产品,获批募集金额为16.15亿元。

“工银资管计划”和“民生资管计划”获批后,按照要求需要于6个月内完成发行募集工作。但由于工银租赁及民生租赁系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当时时点金融租赁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而超过了制度规定就需要银监会进行审批。银监会最终暂停了工银租赁和民生租赁的发行审批。政策层面成了制约金融租赁公司发行的主要障碍。

不过这个政策层面问题已经获得解决,随着2014年3月银监会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增加了以下条款:“经银监会批准,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自政策松绑后,多家金融租赁公司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跃跃欲试,5家公司已经上报了各自的产品方案,预计首批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为60―70亿元。

金融租赁行业的资产规模达到1.03万亿元,而行业的产品和业务也在高速发展,这些对于公司资本金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家金融租赁公司都在积极寻找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的途径。未来租赁资产证券化或将成为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盘活存量的重要手段,也将受到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投资者的“青睐”。

四、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特点分析

1、2011年重启前后纵向对比分析

比较于首单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2011年重新开闸之后新发行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有以下特点。

(1)基础资产种类更丰富。出现了矿业设备融资租赁资产、轨道交通融资租赁资产、海运航空设备融资租赁资产、汽车融资租赁资产等新的种类。更为特别的是,基础资产不再限于动产设备,不动产基础设施资产也开始入池。

(2)信用增级措施丰富。增信手段上进行了创新,远东二期采用了差额支付承诺和流动性支持两种手段;国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采用了差额支付承诺的手段进行外部增信。

(3)运用更加市场化的手段确定发行利率。采用了簿记建档方式确定受益凭证预期收益率,所确定的收益率包含了投资者对未来利率波动的考虑。

证券公司工作计划篇8

随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出台,通过持股方式激励公司管理层已在上市公司中广泛推行。与此同时,随着海通证券公司在2007年借壳上市成功,一批证券公司陆续登陆A股市场,上市已成为证券公司现阶段快速发展的战略选择。由于行业自身具有特殊性,上市证券公司推行管理层持股尚存在种种问题,因此,如何完善上市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值得深入探讨。

一、管理层持股提升公司绩效的理论和实证研究

目前,关于管理层持股能提升公司绩效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从理论上分析,主要有“利益趋同论”和“并购溢价论”两种假说。“利益趋同论”是Jensen和Meckling(1976)提出的,他们认为管理者的天然倾向是根据自身最大利益来分配企业资源,这不可避免与那些外部股东的利益相冲突。这就产生了典型的委托——问题。通过让管理层持有部分公司股份,让经理人和股东在个人利益上结盟,从而使他们的利益与股东趋于一致,其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就会减轻。“并购溢价论”是Sutzl(1988)通过建立并购溢价模型得出的结论。他认为当管理者持有公司股份时,他们就有足够的能力和动力去抵抗来自控制权市场的并购威胁,并且持有的股份越多,抵制并购威胁的能力和动力越强。由于国内实行管理层持股的证券公司很少,对之进行专门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文献几乎是空白。但证券业作为一个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关于一般上市公司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应同样对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因此,在上市证券公司推行管理层持股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现阶段上市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法规约束

我国证券公司相当大的比例为国有企业,因此,上市证券公司实行管理层持股要受到国有资产监管、上市公司监管、证券行业监管三方面的约束。鉴于各种监管角度和目的不同,分别具有其特别要求。

(一)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的法律约束。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该意见要求,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2005年4月,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进一步要求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详尽披露相关信息。200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该意见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

(二)关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的要求。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认为应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包括独立董事。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2006年9月,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三、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的实践

在我国证券公司业发展的早期,由于法规约束的不明确,并没有过多的证券公司进行管理层持股的探索。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近几年关于证券公司持股的呼声渐高,而付诸行动的主要有广发证券和中信证券。

(一)广发证券的管理层收购尝试。2004年9月2日,中信证券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收购广发证券部分股份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经营层与广发证券部分股东商谈收购事宜。为抵御中信证券发起的收购,广发证券公司管理层及员工于9月4日紧急成立深圳吉富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富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2.48亿元,股东共计2126人,皆为广发证券及其下属四个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其中,公司总裁董正青出资800万元,位列第一大股东,另有公司副总裁李建勇出资318.8万元,副总裁曾浩出资111.1万元。随后,吉富公司相继收购云大科技所持广发证券3.83%股份和梅雁股份所持广发证券8.4%股份,合计持有广发证券12.23%股份,成为其第四大股东。但由于广发证券管理层间接持股的行为并未得到监管部门认可,并不具备合法性。迫于监管压力,自2006年4月起逐步售出公司所持广发证券全部股份。目前,广发证券前股东已无吉富公司。2007年5月起,吉富公司逐步减持所持辽宁成大股权至3.6%的股份。至此,广发证券的管理层持股努力似乎已经完结。但值得关注的是,2006年9月,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辽宁成大公司公告:为激励广发证券员工提升公司价值,公司同意将预留所持广发证券5%的股份用于广发证券员工的激励计划,待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广发证券员工将受让此部分股份。由于相关政策的不明朗,此项股权激励仍悬而未决。

(二)中信证券的股权激励探索。在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的前5个月,即2005年7月,中信证券在股改方案中首次提出股权激励问题,称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在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后按改革前所持股份相应比例,向公司拟定的股权激励对象提供总量为3000万股的股票,作为实行股权激励机制所需股票的来源。2006年9月,中信证券股权激励计划,一是暂存于中信集团股票帐户下的总量为3000万股中的2216.31万股将成为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步实施方案的来源股,其中465.7万股用于管理层股权激励,1750.61万股用于公司其他业务骨干股权激励。股票由中信集团帐户过户至激励对象个人股东帐户。二是股份转让价格以上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为初次转让价格,锁定期满时,股票市价超过初次转让价格部分,由原股东与激励对象按财政部批复的原则共享。三是股权激励计划设有股票锁定期60个月。受让股份的员工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无权自由转让,在股票锁定期之后方可自由转让。激励股权锁定期间内,激励对象若因自身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公司解职、除名,其持有股份由公司收回,另行处理。在中信证券公告上述股权激励方案公告当月,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其相对应,中信证券的方案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在适用条件方面,《办法》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须满足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的条件,而中信证券外部董事数量不能满足该要求;二是在转让价格方面,《办法》规定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而中信证券股份转让价格以上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为初次转让价格,远低于《办法》要求;三是在股权激励对象方面,《办法》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而中信证券股权激励对象包含3名监事。更为致命的是,作为上市公司的中信证券,其股权激励方案突破了《证券法》所要求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要求。因此,中信证券股权激励能否实施仍存有重大疑问。

四、关于证券公司稳妥实行管理层持股的建议

(一)明确管理层持股的相关政策。目前,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方面并无明确的法规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证券公司有序的通过管理层持股实施股权激励。广发证券及中信证券实施的管理层持股和股权激励,皆因存在不合规问题从而悬而未决,这对整个证券行业起到了很不好的示范效应。为此,证券监管部门应推动修改证券公司管理人员不得持有本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并牵头国资监管等部门对各相关法规进行配套修订、衔接,统筹考虑国有资产管理、上市公司管理以及行业自身特点,制定比较明确的法规,为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铺平道路。

(二)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进行试点。鉴于管理层持股的利弊并非简单判断可以确定,应考虑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方式推行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首先选择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上市证券公司进行试点,此类公司价值更易随着管理者的努力而迅速增长,更能够激励经营者发挥创造力争取最大利润,从而更能充分显现管理层持股的积极作用,起到良好示范效应。在试点取得基本成功的基础上,再考虑向其他类的证券公司逐步推行。

证券公司工作计划篇9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证券行业也稳步前进,并且在我国的资本市场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在当下人工智能被普及与发展的环境中,证券公司需要有效地兼顾自身的效益与发展,在公司内部还需要承受巨大的管理压力,尤其在自身企业的财务管理方面。在当下科学技术愈发先进的环境中,较为传统的财务管理已经慢慢不能符合证券公司发展的需要,甚至造成了一定阻碍。因此,当下怎样有效地使财务会计演变为管理会计是人工智能视域中证券公司需要思考的课题。

1人工智能推动财务管理工作者转型,进而促使财务管理转型

证券行业是金融行业的重要支柱,涵盖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市公司证券部、银行投资部、基金部,且多与数据打交道。同其他行业的区别在于证券行业具有强烈的数字性和虚拟性。因此公司内部的财务数据十分庞大。人工智能技术是当下信息技术的重大成果之一,人工智能下证券公司财务管理能够对传统财务管理进行以下改善:其一,能够把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者从烦琐的财务工作中解放出来;其二,能让基础财务工作的效率得到较大的提升,让其数据更具有科学性与精准性;其三,能有效地为证券公司节约人力资源成本;其四,人工智能技术的引用还能有效降低证券公司内部人为操作利润情况的出现概率,进一步提升证券公司会计工作的质量。人工智能的财务管理具体表现在:首先,能够通过智能化管理相关的知识、经验、技能,将尤其复杂的财务知识转化为多个简单问题;其次,能够科学地将财务数据进行识别,然后进行有效分类;再次,能够对有关工作人员实现相关的财务信息共享,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与处理高效性;最后,能够模拟人类神经网络,进行危机预警、数据挖掘、风险投资评估等分析工作。当下,伴随人工智能普遍应用带来的后果是有关的财务数据突风猛进式的提高,而传统意义上的财务管理形式已然无法完全适应,但人工智能终究不能彻底地代替财务管理人员,同时财务管理工作者是财务管理的主体,也是转型的重要因素,人工智能下的财务管理人员所负责的领域也会慢慢向统筹、预测、分析等方面靠拢[1]。也因此初级财务管理人员的需求量会逐渐地被缩减,更高级的财务管理人员要充分满足证券公司经营决策层所需信息需求。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1管理型财务专家

证券公司的运转必定会出现庞大的原始经济数据,而这类数据需要相关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解析、整理与合理地预判,这是当下人工智能所不能代替的。因为前端数据的搜罗与分门别类是目前阶段人工智能能够处理的范围,而针对数据作出后续的判断依旧需要人类来执行。所以精通计算机技术与会计知识的当代会计人员会有较大的概率成为管理型财务专家。

1.2风险控制专家

如果证券公司需要良好的运转需要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帮助。尤其当证券公司处于一定的发展阶段或发展规模时,其经济活动与生产运作会呈现出复杂性,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将会发挥出较大的功效。如果再基于人工智能上的会计信息系统的帮助下,辅以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发挥出事半功倍的效用。

1.3智能化顾问

兼具信息系统应用与会计专业知识的复合型财务管理人员,在财务视域下的人工智能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用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复合型财务管理人员能够把需要模式化,进而能够让财务管理智能化,在这个过程中复合型财务管理人员也发挥着指导作用,以便保障人工智能化的财务管理能够充分发挥其在证券公司诸如信息共享、数据识别等作用[2]。

2人工智能背景下财务管理转型的意义

2.1有利于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伴随着我国的经济形势不断向上发展,证券行业的竞争也越发的白热化。证券公司想要突出重围就必须拿到更大的经济效益,持续地革新并优化自身的管理理念,让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得到提升。而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帮助下,比如通过智能运算与大数据能够在极短的时间里获取客户企业或行业的具体情况,还能根据知识图谱生成生态定位报告,使证券公司能够更有效率地从得到的有效信息中了解到目标客户的真实需要,再配合财务管理转型中出现的管理会计人员能够更为深入地掌握客户的情况,从而为客户开展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增强客户的黏度,有效地突出公司的竞争优势,最终打造出更高的经济效益,为证券公司后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2有利于证券公司科学配置风险与收益

证券公司同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其风险系数始终维持着较高的水平,即使是同金融机构进行比较也同样如此。而证券公司若能有效地利用财务管理转型中出现的管理会计,则能够让公司自身的风险与收益配置得到更优的处理。此外,再有效地配合风险管理控制平台就能够让证券公司在有效接受风险时,还可以最大化地提升自身的经营绩效。风险管理控制平台也能够发挥出缓释与控制风险的功能,进而提升证券公司资产的安全系数。

3人工智能背景下证券公司财务管理转型的策略与分析

3.1强化管理会计的应用

在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中,财务分析即是公司管理层与有关的财务人员在证券公司内部财务报表数据中找出一定的规律与发展走向,并有效地利用得出的结果来拟定科学的战略计划,还需要将证券公司的每一个资源做出最优化的分配,找出当下营销的关键,以此来推动证券公司内部综合收益的最佳效益出现。在人工智能深入发展的当下,证券公司需要加强对公司内部管理会计的重视程度,充分发挥出管理会计在财务分析当中的优势,以此来提高财务分析的工作质量,提高财务分析的科学性[3]。如果证券公司需要针对财务部给出的月报数据、季报数据、年报数据做解析,需要判明目前证券公司的经营成效,以及需要系统性地评估证券公司中的财务情况,这些都需要在管理会计的帮助下完成。证券公司也需要让管理会计围绕公司现金流情况的分析来找出当下公司于经营中的长处与短处,让管理会计围绕证券公司发展的现况来给出对应的科学的解决方案。

3.2强化信息化建设

先进的科技支撑是财务会计朝管理会计演变必要的元素[4]。在当下信息化的时代中,互联网技术是必要。人工智能视域下的工作量如若仅让人工去操作,将会投入大量的资金、物力、人力,性价比较低,因此,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的辅助同样是必要的。证券公司的信息关系网是十分杂乱的,而使用前沿的人工智能技术则能够有效地将这些驳杂的信息分门别类,让信息的查找变得更为便捷。并且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还能把证券公司各类信息进行有效的保存和进行相应的分析工作,在一些特别的技术辅助下全方位地把证券公司当下的情况与经济状况呈现出来。证券公司需要将理念先行的原则贯彻始终,构筑好前沿的信息技术平台。此外,为了能够及时且充分地利用好证券公司的信息,需要证券公司将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作为综合绩效考评的工具。证券公司在拟定计划时,需要在人工智能技术与信息技术的帮助下,将证券公司的发展与战略管理作为侧重点,进而科学地设计出符合证券公司自身情况的建设计划。并有机结合公司自身当下的发展情况与未来规划来科学地配置职工人数,以此来规避证券公司投入的资源浪费或是资源过剩情况。证券公司需要创建专属的信息管理系统,为操作人员及时地获得所需的精准信息提供保障的同时,还可以有效地给证券公司创新与金融活动提供信息支撑。

3.3培养复合型的财务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工作计划篇10

中图分类号:F8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2

一、基金子公司概述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年底才兴起。

2012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允许基金公司成立专业子公司开展定向投资业务,实行差异化、专业化经营。文件颁布之后,基金公司纷纷注册基金子公司,截止2014年一季度末,已经注册的基金子公司已经达到67家。

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基金子公司可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未通过证交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二、基金子公司与信托的区别

1.投资范围

信托计划被禁止在银信合作中投资票据资产; 银监会于2012年初下发《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该文件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同时,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种投资标的上均不受限制。

2.客户人数限制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计划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在投资规模小于300万的百姓投资者当中,基金子公司的200人限制明显比信托公司的50人限制具有更大优势,基金子公司更容易足额募集到资金。

3.业务开展效率

信托计划投资于房地产类项目需要事前审批,而且信托公司为房地产公司提供融资必须满足“四三二”要求,即开发商具有二级以上资质、自筹资金达到30%以上,开发项目必须已经取得四证以上,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一部分开发商刚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想通过金融机构借款来实现后续开发。“四三二”的要求使一部分实力较弱的房地产开发无法获得信托融资。因此信托计划开展业务的效率受到限制多,效率也会受到影响。

而基金子公司在操作房地产项目时无须审批,也没有相关的限制,不仅无限制,甚至还允许基金子公司以股权的形式投资房地产公司。

4.政策性约束

信托的监管约束较多,相关部门相继出文限制并禁止信托公司开展票据业务、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地产业务、限制信托开展政府平台业务(如,四部委联发“463号文”);而目前对于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较少。

5.净资本管理

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净资本的占用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无净资本约束。 政策依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约定。

6.投资能力

信托公司虽然也是全牌照的金融机构,但是在资本市场并不具有太多优势,资本市场基本上被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所占领,信托公司普遍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能力较弱;而基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的投研团队和投资管理经验,在投资于交易所交易的金融产品方面比较有优势。

7.刚性兑付问题

在现实操作中,目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默认会遵守“刚性兑付”的约定;而基金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没有此类操作惯例。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8.集合资金募集能力

有些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内部设有专门的直销团队,有稳定的募资能力,另有部分信托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信托理财资金池进行投资,在操作大规模募资项目上比较稳妥;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渠道有限,在集合产品的销售上压力较大。 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如股东为第三方销售机构或股东为自销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三、基金子公司定向资管计划与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的区别

1.法律关系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是委托关系,即资金仍是委托人的资金,所有权关系没有切断。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计划是信托关系,即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成为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项下的资金,委托人不再是资金所有人,而是成为所投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人。 政策依据:新《基金法》。

2.投资限制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有三类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仅限于单一资金投资,投资限制较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仅限于交易所交易的产品、商业银行理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不能将募集资金投资到未在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LP受益权和财产权等;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限制较少,但需要证监会逐一审批,操作效率较低。而基金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较广泛。同时,在银证合作中,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而基金子公司则无约束。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中,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定向、集合可参与,而基金子公司不能直接参与。 政策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3.客户人数限制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银证合作中,委托人为银行的情况下,委托人总资产不能少于300亿。而基金子公司的委托人不受限制。 政策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4.净资本限制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隶属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受到净资本约束,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总体规模受到限制;基金子公司不受净资本约束。

5.资金募集能力

经纪业务体系较为强大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集合资金募集方面较有实力;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资金的能力有限,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四、基金子公司是全能金融机构

基金子公司开展业务时不受净资本规模限制。目前基金子公司发行定向资管计划对风险资本和净资本没有要求,项目选择上较信托公司更宽泛,但项目质量风险高低不一。与此相比,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时严格受到净资本限制,发行的信托计划需按一定比例计提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规模相匹配,每只产品都需要有相应的净资本做支撑。

截止至2014年初,60家基金子公司中,24家注册资本金维持在2000万元门槛线上,达到或超过1亿元注册资本金的基金子公司只有四家,分别为嘉实资本、招商财富、民生加银及兴业财富。而信托公司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大部分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都超过10亿元,其中最高的平安信托达到70亿元以上。受托人较强的资本实力为其发行产品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

目前,对于银行来讲,基金子公司是最全能的合作伙伴。此前银行合作伙伴能做的业务,基金子公司全都能做,而且,由于基金子公司刚刚允许设立和运转一年多,监管政策最为宽松。经过我们的梳理,基金子公司的业务基本涵盖以下内容:

1.基金子公司开展自营业务:除了证券市场外,可投入到基建、地产、土储、REITS等资产证券化产品。

2.与银行合作:开展通道类业务、资金池、资产池业务。

3.与信托公司合作:将项目大拆小、期限长拆短、承接项目。

4.与期货公司合作:商品期货、期货配资。

5.与上市公司母公司合作:股票质押融资。

6.与租赁公司合作:资产证券化。

7.与保险合作:保险资金转同业协议存款。

8.与私募基金合作:阳光私募配资、私募基金通道。

鉴于基金子公司业务于2012年年底才开始开展,2013年快速发展,截止2014年一季度末,依据中国证监会的信息,基金子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已经达到1.38万元。绝大部分单一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也就是基金子公司实际上充当了影子银行的角色,成为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通道。

五、观点

由于基金子公司快速膨胀,趋于野蛮式增长,已经超出了监管当局于2012年允许设立基金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初衷。更让监管部门不愿意看到的是基金子公司扮演了信托的角色,充当了银行的通道,成为了影子银行,被动管理巨额银行表外资产。可以预期,随着基金子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相应的监管政策措施也将逐步出台,基金子公司将逐渐回归主业,即回归到监管处放开基金子公司业务的初衷,开展主动管理型资产管理计划。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Z].2013-12-28.

[2]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基金法[Z].2003-10-28.

证券公司工作计划篇11

关键词 企业 融资融券业务 会计核算 税收筹划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为了更好地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企业应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及税收筹划,以便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核算有利于预算管理的强化、成本核算制度的优化、会计集中核算制的推广。企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税收筹划,有利于税收筹划更加合理,有利于税收筹划制度的建立。

一、企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实例及其规范会计核算的意义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性质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因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交易称融资融券交易。在融资交易中,客户从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证券,到期归还资金并支付利息;在融券交易中,客户从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到期归还证券并支付利息。广义的融资融券交易通常还包括证券公司从证券金融公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得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业务。

(二)融资融券业务适应相关准则及企业融资融券会计核算实例

1.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类,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分别适应相关准则如下:

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会计信息。

2.企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实例(在不考虑相关收费情况下):

假设2015年12月1日沪市大盘位于3600点,某公司预期大盘有可能进一步走低,因此向甲证券公司融券,做空交易。某公司融券B股票100万股,此时B股票市价10元/股,约定6个月后于2016年5月31日按年利率12%归还给B股票,同时按照股票市值的60%缴纳保证金600万元。2016年5月31日B股票市价8元,不考虑相关交易的手续费。

1.12月1日某公司融券缴纳保证金、实际融券以及出售股票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融券保证金 6000000

贷:银行存款――自有资金 600000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B股票融券成本 100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B股票融券本金 10000000

借:其他货币资金――融券存款 100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B股票融券成本 10000000

2.5月31日B股票市价跌至8元,公允价值变动=(10-8)×100万股=200(万元),某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交易性金融负债――B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2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B股票 2000000

3.5月31日某公司购入100万股B企业股票归还甲证券公司,此时应冲销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余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B股票融券成本 8000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融券存款 8000000

借:交易性金融负债――B股票融券本金 100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B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20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B股票融券成本 8000000

通过“交易性金融负债”及其对应的“公允价值变动”会计科目,确认和计量融券业务因证券价格浮动而带来负债金额的变动及其收益,最终某公司通过融券做空交易获得200万元利得,扣除融券利息费用30万元,净利润170万元。

如果2016年5月31日前,股市在多头市场下,B股票上涨,某公司该笔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出现亏损,甚至被强制平仓。

(三)健全企业融资融券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融资融券成本管理意义重大

在2008年股市跌回熊市后,资本市场在相当长的时间处于低迷状态,使得融资融券交易发展缓慢。直到2014年下半年以来,股市迎来一波波澜壮阔的牛市,融资融券业务迅猛发展,在较长的一段时间维持在万亿之上。无论市场牛熊,完善的成本核算制度都能使得企业更好地应对市场的潜在风险。在企业通过融资融券获得的利益较小的情况下,规范成本核算,能有效控制融资融券业务的融资成本,同时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同时建立起一整套规范的成本核算制度,使融资融券成本核算规范化、制度化。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税收筹划要合理化、制度化

(一)营改增现阶段,税收筹划应规范、合理

经过这几年的发展,企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的税收筹划已逐步完善,但其严谨性、操作性、科学性、实用性、合理性仍需要加强,而完善齐备的法律法规,能为融资融券业务税收筹划体系的规范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融资融券业务的税收筹划要严格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尤其在营改增现阶段,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融资融券业务由以前缴纳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改交增值税费,一定要避免执行上的混乱,注重各相关税收法律之间的衔接,不断规范企业融资融券业务税收环节的管理,使税收筹划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使税收筹划更加合理。但针对证券公司开展的融资融券,201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2016年第20号公告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证券公司是实际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取得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的单位,因此,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证券公司应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就其取得的融资融券业务收入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这意味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不在营改增的范围,融资融券业务仍然交纳营业税。而企业客户是按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交纳增值税。

(二)融资融券业务税务核算要与经营纳税相结合进行筹划

企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税收筹划,要与企业经营业务相结合,尤其在所得税纳税筹划上要合理。企业缴纳所得税,纳税时间是按季预交,年度汇算清缴。企业要根据纳税时间结合企业自身经营、资金状况、融资融券投资收益等几个方面进行统筹考虑,合理筹划。同时何时确定成本费用,确定成本费用多少,势必影响到缴纳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影响到税款金额、税负。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使企业税负更加合理,从而节约资金成本。

(三)税收筹划与企业业务流程管理相结合

完善的税收筹划的运作程序,是确保企业纳税规范化、合理化的关键。加强对各个业务流程的管理,使税收筹划管理与其他流程管理同步进行,从而建立现代企业全方位、全过程的业务监督体系。不断地完善和改进业务流程管理,尤其是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要有机结合,使得三者之间能实现有效的、全面的、动态的对接。在提高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管理、税收筹划管理效率基础上,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

三、结语

企业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税收筹划规范管理,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企业资金的收益,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的税收政策。

证券公司工作计划篇12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1.8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1-185-02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类型的一种,在当前亦是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表现形式和特殊目的载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被设计成特殊目的载体,具体指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并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即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2012年9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基金公司开始设立子公司,发行类似信托的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从而也开始被引入市场,并逐步为市场所认识和接受,成为基金公司发展的新引擎。[1]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公司子公司目前主要作为类信托理财产品,其用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还没有实施细则和具体案例。本文将以隧道股份BOT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例,剖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

一、隧道股份BOT项目资产证券化概况及法律结构

2013年5月9日,上海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了隧道股份BOT 项目专项资产证券化产品。该专项计划设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01、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02 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三种资产支持证券。此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为上海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计划管理人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担保人为上海城建(集团)公司;回购方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养护公司为上海上隧实业有限公司。

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认购资金只能根据约定,用于向大连路隧道公司购买基础资产,即《专营权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间内的专营权收入扣除隧道大修基金以及隧道运营费用后的合同债权及其它权利。专项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计划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人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专项计划开立专用的银行账户,专项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保证专项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金、其他客户委托管理资金、不同计划的委托管理资金相互独立。

根据专项计划说明书,“隧道股份BOT 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采用了“委托”这种资产管理的法律形式,具体包括四个法律关系。一为委托关系: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国泰君安作为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对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管理,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委托人,管理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人享受和承担。二为资产购买关系:国泰君安作为人,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买方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一定时间内的专营权收入。买方支付的对价为计划所募集的资金。三为担保关系:由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作为担保人,国泰君安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担保权人,原始权益人作为被担保人。四为回购关系: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作为回购方,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将合同规定的专营权收入款划至大连路隧道公司收益账户中,原始权益人于收到专营权收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扣除隧道大修费用和隧道运营费用后的金额划转入专项计划账户。五为专项服务法律关系:评级机构、托管银行、国泰君安作为服务提供者,对“计划”进行信用评级、账户托管以及全面管理的服务,并由国泰君安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约定的佣金。

二、法律问题评析

由于我国国内金融分业监管及信托业专营的金融体制,券商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仅从基础资产和基础法律关系这两个问题入手,逐次评析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基础资产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行为如果被认为不能完全与原始权益人相隔离,则会被定性为担保融资行为。 如果某项财产转让给他人,不再属于原始权益人的财产范围,则该项转让可以称为“真实出售(true sale)”。

债权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各国都是比较普遍的做法。按照我国法律,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中国,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而根据资产证券化对于基础资产的要求,基础资产应“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对于可以作为基础资产的债权而言,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投资者都希望此种债权为一种依契约产生的合同之债。在实务中,原始权益人也往往将其拥有的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2]

合同债权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法律上有以下几个支持条件:第一,债权的可转让性。依民法及合同法,除了按照合同的性质、当事人有约定或者法律有规定不得转让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只须通知债务人而无须以其前置同意为条件。第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在风险隔离的效果上可以达到最佳。只要原始权益人已将债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特殊目的载体,相关债权类金融资产可以得以终止确认,那么即使原始权益人破产或者遭受到其他债务诉讼时,通常也不会对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有效性及特殊目的载体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地位和行使权利的便利性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债权资产转让从技术上来说是完全可以达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的。

如前所述,隧道股份BOT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即属于回购关系下形成的合同债权,因此从法理上实现“真实出售”是可能的。

(二)基础法律关系

根据专项计划说明书,“委托人与计划管理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计划管理人管理,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委托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因此,专项计划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委托关系。委托关系因其不稳定和脆弱,仅适合运用于较短期的资产管理。因为委托原则上于当事人一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即归于消灭,而且被人可以随时取消委托,人也可随时辞去委托。委托中,即使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受托人破产、辞任、解任时,委托合同对继任的受托人仍然有效”,但因为这是一种涉他合同,未经继任者确认,原来所设定的委托并不当然对继任的受托人有效。由此可见,委托法律关系对于计划的长期存续增加了很多不稳定因素。[3]

同时,证监会模式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受分业经营限制,未明确适用《信托法》,其风险隔离无法借用信托原理,而是按照《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专项计划合同的相关约定及监管者要求的资产独立操作来保障。但失去《信托法》保护的专项计划,在委托的法律结构下,不可能存在一个保障基础资产独立的载体。因为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委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即投资者,这样基础资产不能独立于投资者,也无法对抗投资者的债权人或破产清算人对基础资产主张权利。同时,因为投资者人数众多,且不断变动,在需要进行权属登记的情况下,“基础资产”无法登记到全体投资者名下,从而使基础资产的权属不明晰。因此,仅仅依靠证监会部门规章的规定,难于完全确立起专项计划资产的独立性,很难在未来可能的司法审查中确保达到真正的破产隔离,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法律保护上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如果无法解决基础资产的独立性问题,无法运用恰当的法律结构实现破产隔离,则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法律上就存在重大缺陷和不确定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