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念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2-03-13 06:49:18

投资理念论文

投资理念论文篇1

学界关于证券公司在从事经纪业务时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说,二是行纪说,三是居间说。笔者认为,二者之间是委托关系。

一、的法律概念

大陆法系强调人在权限内,以被人名义或者为被人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者从第三人接受意思表示,且直接对被人发生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概念亦坚持名义标准,强调人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委托人和行纪人。笔者认为,行纪合同与间接几无区别。两者都有三方法律关系:委托人(被人)、行纪人(人)和第三人。在委托事项(事项)需要订立合同的场合,两者都有两个合同:一是委托人和行纪人订立的委托合同(被人对人的内部授权行为),二是行纪人(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交易合同。两者的法律效力相同,都是由行纪人(人)直接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再依内部委托()关系由委托人(被人)承受合同的权利义务。

我国《合同法》在第22章规定了行纪合同,但遗憾的是,《合同法》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过于简单,尤其是没有规定行纪人不履行义务时的救济措施。根据我国行纪合同的规定,委托人只有在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介入权,要求第三人对自己承担责任,而第三人却不能向委托人主张权利,否则违反了合同相对性的理论。由于行纪合同是基于委托人和行纪人的委托关系而产生的,与间接制度区分不大。笔者认为,为了切实保护行纪合同中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在行纪人不履行义务时,委托人和第三人可以准用《合同法》第402条、403条的规定,行使介入权和选择权,从而将间接制度和行纪合同统一起来。

二、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关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一)证券公司根据权而实施证券交易行为

新《证券法》第111条规定:“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这就为权的产生创设了法律依据。证券公司权的发生依据源于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委托协议。根据这一协议,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授予买卖证券的权。

(二)证券公司为其投资者而非人自己的利益而实施证券交易行为

新《证券法》第112条规定:“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投资者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该条明确了证券公司其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法律结果的归属。

(三)证券公司其投资者作出和接受意思表示

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活动的法律实质是其投资者作出和接受以特定价格买卖特定证券的意思表示(包括要约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424条之规定,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主要的、实质的关系是为投资者买卖证券、结算、交割、过户等关系,在这些关系中,证券公司很难说是以居间人的身份出现的。[1]

新《证券法》第141条勾勒出证券公司与其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投资者”。除此以外,“”一词还散见于新《证券法》提及证券经纪业务的其他情形。例如,新《证券法》第171条禁止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第190条在谈及证券公司的法律责任时亦念念不忘关系:“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还为商事习惯所确认。例如,2001年11月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关于颁布试行证券交易委托业务指引(第1-4号)的通知》明确指出该指引的宗旨是“规范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委托业务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见,运用制度梳理证券公司与其投资者之间的经纪业务关系已经被立法所确认。

(四)行为直接或间接对被人产生效力

人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实施的任何行为均可依法拘束其背后的被人,这也是权限的巨大魔力。《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72条亦规定:“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此处的“买卖双方”即指作为被人的投资者而言。此外,对新《证券法》第144条的反对解释也可以印证效果直接归属投资者的结论。该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这意味着,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损失只能归属投资者自己,即使身为人的证券公司愿意为其锁定投资风险都属无效。

(五)证券公司是否以其投资者的名义买卖证券不影响关系的成立

倘若证券公司直接以其投资者的名义买卖证券,则属于直接的范畴;倘若证券公司不直接以其投资者的名义,而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而买卖证券,则属于间接的范畴。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继受大陆法系的传统,未规定间接,仅对直接作了规定。但我国1999年《合同法》在第21章“委托合同”中导入了英美法系中的隐名和被人身份不公开(第402条和第403条)。其中,第403条规定了被人的选择权、第三人的介入权,以及被人和第三人的抗辩权。因此,即使证券公司的对方无从知道证券公司为其背后的被人利益而买卖证券,亦会产生与显名相似的法律效果。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间接,但我国一些行政规章却肯定了间接。例如,外经贸部1991年8月29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对外贸易制度的暂行规定》规定:“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人)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被人)进出口业务。如人以被人名义对外缔约,双方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如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缔约,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本暂行规定”(第1条);“受托人根据委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并应及时将合同的副本送达委托人。受托人与外商修改进出口时不得违背协议。受托人对外商承担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第15条)。所以,我国的外贸既可以是直接,也可以是间接。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认为,“委托贷款行为与《民法通则》的制度不同,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贷款协议所确定的权限内,按照委托人确定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等,以金融机构自己名义,同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的行为。”可见,金融机构发放委托贷款的行为也是一种间接。

在我国商事生活中资者买卖证券的证券商、资者买卖期货的期货商都是间接人。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把期货经纪公司界定为依法“设立的接受投资者委托,以自己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为业的公司”。这与间接的特征是十分吻合的。

为进一步理顺证券公司与其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不必要的理解歧义,建议修改《证券法》时将“经纪业务”置换为“业务”。另外,考虑到法体系的完整性,以及行纪合同作为一种合同的局限性,有必要在未来民法典章规定间接制度,并借鉴英美法系中被人身份不公开的制度,以及《欧洲合同法原则》与《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等有关内容,规定间接中被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以及被人和第三人的抗辩权等制度。至于间接中未规定的事项,可准用行纪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证券公司诚信义务的常见类型

人对被人所负的诚信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也适用于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一)严格在投资者授予的权限内证券买卖,杜绝无权与越权行为

权限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投资者的风险负担能力。根据新《证券法》第111条之规定,投资者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后,可以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如网上委托)对证券公司发出证券交易指令。此种交易指令的内容就是权限。未经投资者同意,证券公司不得擅自变更权限的范围。

根据新《证券法》第141条之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买卖证券。实际上这意味着,证券公司的行为必须框定在被人授予的权限范围之内。之所以如此,是由于作为被人的投资者才是证券交易活动中的真正当事人,作为人的证券公司的佣金与其带来买卖证券的数量成正比,而与被投资者的损益没有正相关关系。在投资者由于巨额证券交易血本无归的情况下,证券公司依然旱涝保收。因此,要求证券公司在权限之内买卖证券是限制证券公司滥用权力、诱导投资者作出巨大风险投资、牟取不当交易佣金的关键措施。

(二)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概括授权

权的范围,大体上可分为三个类型:特定权、种类权和概括权。至于被人究竟作何种授权,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参酌交易惯例予以解释。[2]

为避免证券公司滥用信息优势的道德风险,我国新《证券法》第143条明文禁止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违反此条规定的全权委托协议是无效的。即使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两厢情愿缔结全权委托协议也是无效的。而在证券市场之外的其他民事活动领域,只要法律并未明文禁止,被人可以对人作出全权委托的授权(概括授权)。

(三)及时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

股票市场是一个风险密集型市场。因此,新《证券法》第27条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收益愈高,风险愈大。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证券市场的商事习惯,及时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也是证券公司对其投资者所负的一项忠实义务。

为杜绝证券公司误导投资者的非理性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该条款为强行性法律规范,凡违反该条规定的承诺,一律归于无效。它的立法理念是,倘若该条款有效,一旦遇有巨额损失赔偿时不仅会将证券公司推向破产边缘,也会使广大投资者无法获得足额补偿。

(四)保障投资者资产的安全性

凡是控制他人财产的人都会产生道德风险,而不管此种控制是否具有合法性。为从根本上杜绝不法券商大肆挪用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避免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破产时交易结算资金血本无归的惨剧发生,新《证券法》第139条规定了一系列的交易结算资金安全保障措施:(1)第三方独立存管。证券公司投资者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投资者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2)禁止证券公司将投资者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3)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投资者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4)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投资者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这就在《证券法》上第一次确认了证券公司破产时投资者依法享有保证金优先取回权。

笔者认为,新《证券法》第139条确认投资者对其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理依据在于,证券交易保证金属于投资者的信托财产。根据2001年《信托法》和信托法法理,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信托设立人的指示,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该信托财产在受托人破产时不属于破产财产。《信托法》第16条确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围绕证券交易保证金存在着信托关系,证券交易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乃为投资者的信托财产。其中,委托人为投资者,受托人为证券公司,受益人亦为投资者。这种信托关系就源于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委托关系。

值得强调的是,投资者对其资金或者证券的优先取回权不仅在《证券法》和《信托法》上有法律依据,在《破产法》第38条中也获得了相应的立法支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由于证券公司投资者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投资者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一旦商业银行破产,投资者可否依然优先取回自己的交易结算资金?答案是肯定的。托管银行对交易结算资金的托管义务并非普通的储蓄关系,而是一种信托义务。相比之下,在普通储蓄关系中,储户丧失了对其财产的所有权,但换回一对银行的债权,银行则对储户交付的存款享有所有权。因此,商业银行破产时,储蓄存款均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除有担保的债权人享有别除权外,无担保债权人只能与其他债权人一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受偿。

(五)不得实施自己和双方行为

无论是自己行为,还是双方行为,都有一个共性:在人实施行为的那一刻开始,就孕育着人与被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自己的场合,这种利益冲突表现为人与被人之间。在双方的场合,这种利益冲突表现为两个被人之间。

从合同法原理上看,自己和双方中存在的这种两难的困境,在意思表示上也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在自己和双方的情形下,意思表示的作出者与接受者是同一人。人在代表一方当事人作出和接受意思表示的同时,又代表另一方当事人(自己情形下的自己、双方情形下的另一方被人)作出和接受意思表示。一个人通过自言自语形式缔结的合同,极易由于缺乏双方主体之间的竞争性讨价还价机制、利益冲突发现机制和利益冲突调和机制,而使合同内容过分偏袒一方当事人。我国应当严禁证券公司的自己与双方行为,但纯使作为被人的投资者获得利益的行为除外。证券公司实施自己行为,或者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证券公司实施双方行为的,作为被人的投资者有权撤销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人不得行使撤销权:(1)被人已经同意证券公司的自己或者双方行为的;(2)证券公司已经向投资者披露自己或者双方的事实,但被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

(六)如实报告义务

除了《合同法》第401条的规定外,针对证券市场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新《证券法》第141条又对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时的报告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投资者。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七)其他诚信义务

除了履行以上诚信义务之外,证券公司还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和证券市场中的商事习惯自觉履行其他诚信义务。如尊重投资者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不得侵害投资者隐私权,擅自泄露投资者的重要数据,不得恶意修改投资者资料等。

四、强化证券公司违反人诚信义务的民事责任

在1998年《证券法》第73条的基础上,新《证券法》第79条列举了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欺诈投资者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并且新增了第2款,证券公司的民事责任,即欺诈投资者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还需要澄清的两个问题是:一,证券公司由于欺诈之外的原因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是否需要根据该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证券公司虽然由于欺诈之外的原因而损害投资者利益,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恶意,但由于过失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尤其是违反作为人的勤勉义务的,证券公司也应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对其投资者承担违约责任。二,“赔偿责任”外延如何理解?赔偿责任应当足以覆盖投资者由于证券公司的失信行为而导致的全部实际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与间接财产损失。直接财产损失指投资者现有财产利益的丧失,如资金的同期银行利息、因采取补救措施而支付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间接财产损失指受害投资者可期待证券买卖利益的丧失,也就是如果证券公司不欺诈投资者,投资者本应获得,但由于证券公司欺诈行为致使投资者没有获得的财产利益。间接财产损失主要表现为股票买卖差价的合理损失。

投资理念论文篇2

二、投资理念的分类及其特点介绍

证券市场是一个按照其内在规律运行的市场,因而进行证券投资必须通过分析证券市场的种种表现找出其内在规律,才能制定正确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不同的学者根据对证券市场规律的把握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投资理念,下面主要介绍基于供求理论的投资理念和基于价值分析的投资理念。

(一)“供求理论”的投资理念

“供求论”投资理念一般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参照标准是证券市场上资金和证券的供求关系。

“供求论”投资理念的主要体现是:其一,是证券的供给量。如IPO数量增加,已经上市的公司宣布进行再融资,机构投资者和高管套现、国有股减持等因素有可能促使证券市场证券供给量增加的行为的出现,会让投资者认为是利空的消息;其二,是资金的供给量,如:国家严格查处违规入市资金,提高证券市场印花税等交易费用增加入市成本等规定的出台会向市场的投资者传递负面消息。反之,如果暂停IPO发行,延缓上市企业再融资和实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允许保险资金和社保基金进入证券市场等行为会被市场投资者认为是利好消息。

价值投资理念的特点,其一,投资理念倾向于以证券市场证券发行量和资金进入量为基准做出投资决策。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投资者盲目跟风进行投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羊群效应”,从而加剧了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放大证券市场的风险。另一方面,从证券投资的一般理论来说,如果证券市场上证券供给量增加,有利于投资者进行组合投资,从而分散市场非系统性风险,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供求论的投资理念缺乏相应的理论依据。

(二)价值投资理念

价值投资理念一般是指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分析,去寻找和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公司股票买入持有,等到价值回归时进行获益的一种投资方式。该理论认为:其一,证券具有内在价值;其二,证券的价格在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时,会沿着内在价值上下波动;其三,证券的价格会向其内在价值进行回归。

价值投资倾向于分析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其未来发展,因而属于长期的投资。这种长期性的投资首先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有利于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和优胜劣汰功能。通过对公司成长能力的分析,投资者会选择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公司,资金会大量流向成长潜力和收益率较高的公司,实现企业的价值,而那些竞争力弱的公司会被淘汰以致退市,从而实现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目前我国投资理念发展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相应的投资理念也随之不断变化,大体有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没有投资理念意识阶段。这个阶段出现在证券市场建立之初,这个阶段投资者对证券是没有明确的认识,证券市场的交易也处于混乱状态,人们买卖证券主要依据各种政策消息和小道消息;

第二,“供求论”投资理念萌芽和发展期。这个理念从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就已经具有,90年代中后期以来得到强化和发展。具体表现就是上市公司证券价格与证券发行量呈高度负相关。主要原因是政策导向。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实行审批制度,规模控制是政府调节和控制证券市场的手段,证券市场对政府的规模控制政策相应做出上涨和下跌的反应,因此,这一政策的实施是对“供求论”投资理念的认同,使得这种投资理念深入人心。这种理念在后来的股市调控、国有股减持和股权分置改革中等事件中得到进一步体现。

第三,价值投资理念的萌芽和发展期。2005年后,一些资金雄厚具有专业知识的投资者开始运用价值投资进行投资分析和决策,选择中长期持有证券。一方面,价值投资虽然在这一时期得到发展,但是投资者一般获得的是价差收益而不是股票分红。另一方面,进行价值投资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我国具有专业知识水平的投资者比重较低。

四、证券市场投资理念发展趋势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理念经过上述几个阶段的发展,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特点,主要表现在:其一,多种投资理念并存。目前我国75%左右的投资者的理念仍然停留在价值投资以前的阶段,只有少数投资者会关注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大多数利用技术分析关注证券的市场表现。同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较短,绝大部分投资者选择多次买卖进行短线操作。其二,选择价值投资理念的比重不断上升。一般换手率是衡量证券交易频繁程度的一个指标。目前我国的沪市换手率从1990年的800%不断下降,2010年时在200%以下,这说明我国的投资者逐渐接受先进的投资理念,投资理念不断成熟。其三,我国的投资理念不断与国际接轨。QFII制度被引进后,国外的先进投资理念随之进入我国。

综上,我认为未来投资理念的发展趋势是价值投资。首先,根据证监会的2012年统计的一季度上市公司价格变化趋势显示,蓝筹股普遍上涨,非蓝筹股普遍下跌,说明价值投资理念正在回归。其次,机构投资者开始意识到买卖证券的次数越频繁,判断失误率越高,投资理念逐渐向价值投资回归。最后,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在全面布局蓝筹股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引导投资者进行价值投资。

参考文献

[1]陈耿,范运.关于我国股票市场“供求论”投资理念的探讨[J].经济经纬,2006.

投资理念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6-0124-03

引言

资产定价问题是金融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传统的定价模型大多假定投资者是拥有同质信念的,在这种假设下的模型具有经济结构简单且易于实证检验的优点。然而,投资者同质信念的假设在现实中是不切实际的,并且基于投资者同质信念的分析不能完全解释市场上的种种异象,从而形成了大量的金融异象,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股权溢价之谜”、“无风险利率之谜”、“波动性之谜”等。为解释这些“谜”提供新的研究视角的行为金融学正逐渐兴起,它基于投资者的心理和行为对金融异象进行解释,对传统的资产定价理论进行反思与改进。本文从行为金融学理论角度出发,分别从理论研究和实证检验两方面,对投资者异质信念下资产定价问题的研究进行综述。

一、异质信念的含义及形成机制

人们大都可以接受“在股票市场中不同投资者对股票未来走势的估计会存在不同的意见”这一观点,但对存在异质信念的股票市场均衡问题作出学术研究却是近二三十年的事情,并且对异质信念的概念及形成机制等问题了解得还比较模糊,甚至在某些问题上仍存在一定误区,因此本文将从异质信念的概念、形成过程及形成机制三方面对异质信念相关问题进行阐述与梳理。

异质信念通常是指不同投资者对相同股票相同持有期下收益分布有不同的判断,也称为意见分歧(张维、张永杰,2006)。张圣平(2002)提出传统资产定价模型的同质信念假设暗含着两个前提:一是所有信息对所有的投资者免费并且同时到达;二是所有投资者处理信息的方式相同。现实的资产市场很难同时满足这两个前提,异质信念无疑是一个更加接近现实的假设。

异质信念体现在三个层次:包括先验的异质性信念、后验的异质性信念和异质的信念更新过程。从而异质信念的形成过程表现为如下形式:每个投资者都有一个初始的先验信念,即拥有一个对证券市场投资组合的收益的初始主观概率判断,然后在现实证券市场的资产收益实现以后,他们会将自己的主观概率与现实数据进行比较,同时充分利用拥有的信息,进行信念更新,并最终形成后验信念。信念的这三个环节都可能因投资者种种因素的影响而异质。

Hong and Stein(2007)提出异质信念有如下三种形成机制:首先是渐进信息流动。由于信息扩散速度、信息获得渠道的差异性等,信息不可能瞬间同时到达所有投资者,已经收到信息的投资者会根据新的信息修正预期,还没有收到新信息的投资者维持原来的预期。因此即使期初所有投资者具有相同的信念,随着时间的推移,投资者之间也会出现信念差异。其次是有限注意。经济生活中每天都产生大量的信息,投资者不可能有时间和精力处理所有的信息,只能注意到有限的信息,对不同的信息和资产的注意程度也不同。行为金融的研究还发现,投资者的过度自信也会导致对信息的有限注意,当投资者过度相信自己的判断能力时,往往会忽视与他的判断不一致的其他信息。最后是先验的异质性。即使不存在信息获取或注意力的差异,投资者之间也不太可能产生完全一致的判断,因为投资者还存在先验的异质性。面对同样的信息,由于个人经历、教育背景、年龄、职业甚至性别的差异性,投资者之间往往存在不同的预期和判断。

二、异质信念下的资产定价研究

异质信念资产定价问题的研究虽然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引起金融学家们的关注,但真正进行深入的研究还是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的。迄今为止,异质信念下资产定价问题的研究已经涌现了大量的文献,极大地推动了行为金融学和金融经济学的发展。对异质信念下资产定价的研究可以分为理论模型研究和实证检验两个部分。

(一)异质信念下资产定价的理论模型研究

有大量文献通过建立模型来探讨投资者的异质性信念对资产定价的影响,其中主要有三类典型模型:噪音交易模型、不同先验信念模型和共同信息下的异质性信念模型。

首先,在噪音交易模型中,因交易人各自拥有不同的信息而产生意见分歧,交易在知情交易者、非知情交易者和噪音交易者之间进行。该类模型依据投资者对信息占有的异质性进行分类,通常将投资者分为两种根本不同的类型:一类是理性的投资者,即套利者,他们按资产定价理论来交易股票;另一类是非理性投资者,他们的交易完全是凭他们所收集到的不完全信息而进行,这类投资者被称为噪音交易者。投资者的这种信息占有的异质性,导致投资者对股票的未来收益的预期不同,形成一种新的风险――噪音风险。均衡条件下,股票的价格偏离其内在价值,并出现了套利机会的假象。其结果,导致噪音交易者因为噪音风险而获利,信息交易者因噪音风险而亏损。

对噪音交易者进行研究的模型很多,具有代表性的有De Long、Shleifer、Summers and Waldman(1990 ,1991)、Campbell and Kyle(1993)、Shleifer and Vishny(1997)以及Wang Jiang(1996)等的模型。此外,还有一些模型依据投资者的异质性将投资者分为三类:如Kyle(1985)、Wang and Kyle(1997)将投资者分为内部交易者、噪音交易者和造市商;Vayanos(2001)分为策略交易者、噪音交易者和竞争性造市商;Xiong Wei(2001)分为噪音交易者、长期投资者和收敛交易投资者。

其次,不同先验信念模型将意见分歧归结为交易人拥有的先验知识。Harrison and Kreps(1978)根据具有类内同质的两类交易者对投机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如果交易者对市场的判断是理性预期的,他们就是理易者。交易者因各自主观概率分布的不同而会支付投机溢价。Varian(1989)证明交易的起因是观点不同而不是信息不同。Morris(1996)指出,如果异质信念源于先验的异质性,即使由于再售出期权的影响会导致投机性泡沫的产生,通过不断学习和信念调整,人们会逐渐了解资产收益真实分布,价格最终会趋于真实价值。Hong and Stein(1999)研究了渐进信息流动设定下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对价格的影响。他们假定市场存在两种交易者:信息交易者和动量交易者,前者仅基于观察到的信息进行交易,后者仅基于过去的价格进行正反馈交易。并利用异质信念把价格的反应不足和过度反应统一起来,为持续性的价格动量现象作出了新的理论解释。Hong and Stein(2003)则从有限注意的角度考察了市场崩溃的形成机制。由于卖空约束,得到悲观信息的投资者无法进入市场,市场价格只反映拥有乐观信息的投资者预期。随着时间变化,如果某一期乐观者注意到了部分悲观信息,价格开始下降。如果原先的悲观交易者没有进入市场,其他交易者就会推断事情比看得到的信号更坏,于是价格会进一步下降。在下降过程中,原先的悲观投资者会逐步成为边际支持买家,越来越多的人将会了解到他们的信息,一旦这种累积的隐藏信息在市场下降过程中被释放出来,就有可能造成市场崩溃。Hong and Stein(2007)从渐进信息流动和有限注意两个角度揭示了大量交易存在的原因,投资者收到的信息不同,或者注意到的信息不同,都会导致他们对股票价值判断不同,从而作出不同的买卖决策,形成交易。张维、张永杰(2006)分析后验信念的形成过程,假定异质信念服从正态分布,并推导出了一个基于异质信念的风险资产价格均衡模型。

同时,先验信念模型中有一类基于对市场异象进行解释的行为资产定价模型,这类模型被称为非理性预期模型。该类模型主要是利用投资者的异质性解释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诸如过度反应、反应不足的非理和动量效应等异常现象。在这些模型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如下三个定价模型:Barberis 、Shleifer and Vishny(1998)提出的BSV 模型假设投资者主观上持有两种不同的红利模型:第一个假设红利增长负自相关,第二个假设红利增长正自相关。投资者不改变两个模型,而是调整对两个模型适用性估计的概率。同时假设红利实际上是随机游动,投资者的模型都是错误的。当投资者确信并使用第一个模型时,表现出对信息反应不足;当投资者确信并使用第二个模型时,表现出对信息过度反应。这一模型也等价于资本市场存在两类投资者,他们持有不同的红利模型,两类投资者的比率等价于上述的概率,两类投资者的比率不同,得出的结果也不同。Daniel、Hirshleifer and Subrahmanyam(1998)提出的DHS模型假设投资者彼此不同,他们都同时接受私人的和公开的信息,且投资者均为过度自信。投资者的异质性体现在他们接受的信息结构的不同。该模型用投资者过度自信来解释短期的动量效应和长期反转现象。Hong and Stein(1999)提出的HS 模型在DHS 模型基础上进行修改,假定非理性投资者有两类,一类是信息观察者,通过观察市场信息来形成私人信息,然后基于私人信息形成对价格的预期;另一类非理性投资者称为动量投资者,他们没有私人信息,只是基于市场价格的变化而交易。这两类投资者相互作用而产生动量效应和价值效应。

再次,共同信息下的异质性信念模型将异质性表述为投资者拥有不同的概率函数。在此类模型中,交易者只接收公开信息,但是他们处理信息的模型不同。我们可以认为,这一派的模型研究的是意见分歧本身。Harris and Raviv(1993)最早从先验的异质性角度解释了交易量的产生以及交易量与价格之间的关系。他们假定两组风险中性投资者对信息的好坏有一致判断,但对好坏程度却存在分歧,结果是股票始终被乐观者持有。当两组投资者的乐观程度发生变化时,交易就会产生,并且价格和交易量的绝对变化是正相关的。Hong、Scheinkman and Xiong(2006)指出在动态设定下,投资者除了考虑股票本身的基本价值外,还会考虑在未来可能将股票以更高的价格再次转售给更乐观的投资者的机会,这个机会就是再售出期权也被称为投机性泡沫。因此投资者意见分歧度的波动越大,再售出期权价值部分也越大,股票收益波动性也就越大。赵健、石莹(2007)在MEAN-VAR空间内引入异质性信念,分析了影响投资组合选择的异质性因素,以及信念的异质性程度与价格波动间的关系。

(二)异质信念下资产定价的实证检验研究

除了理论模型研究外,也有大量学者在实证方面寻找异质信念影响资产价格的证据。实证研究中遇到的首要问题是如何为异质信念找到一个合适的指标。由于异质信念很容易与信息不对称、不确定叉,使得准确衡量信念的异质性相当困难。目前,衡量异质信念的主要指标有分析家预测分歧、收益波动率和换手率等。

Bamber et al.(1999)利用分析师在收益公告前后的预测存在反转、分歧和不一致的比例衡量异质信念。他们使用1984年到1994年之间1972个季度收益公告数据,发现正是受异质信念的影响,出现了收益公告后价格变化很小,但交易量变化很大的现象。Houge et al.(2001)使用退出比率衡量IPO过程中投资者的意见分歧程度。退出比例是指锁股期结束后机构投资者把股票卖给其他投资者的比例。在控制了发行质量之后,他们发现机构退出比率越高的IPO,长期收益越低。Deither et al.(2002)利用1983年到2000年美国的上市公司数据,发现分析师预测的分歧程度与未来收益负相关。分析家预测差异高的证券组合比预测差异低的证券组合平均收益低9.48%,这一效应对小公司以及过去业绩很差的公司尤为显著。Ofek and Richardson(2003)将意见分歧和做空限制应用于事件研究,通过研究Internet股票在禁售期期满前后的表现来检查放松做空限制是如何影响股票回报的,具体表现为增加股票供应对股票今后的收益率有负面影响。Doukas et al.(2004)将标准化的分析师预测标准差进行分解,去掉了不确定性的影响,得到一个更精确的分歧测量指标。他们利用1995年到2001年15 120个公司年度观察值作为样本,在控制了卖空限制后,发现高分歧股票并不一定意味着未来的低收益,异质信念与收益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认为异质信念并不会导致股票短期高估。Boehme et al.(2005)发现股票的换手率和超额收益波动率是很好的异质信念衡量指标,与分析师预测值的分歧度有较强的正相关性。他们对美国市场,包括没有分析师预测覆盖的所有股票的研究发现,异质信念越强的股票,后期收益率越低,并且这个现象只有在卖空限制存在时才显著。Goetzmann and Massa(2005)从一般投资者的视角入手,利用1991年到1995年10万个投资者账户构造了一个基于交易的衡量指标。他们通过年龄、收入水平和性别等外生的特征把投资者分成不同的特征组,并找出每个投资者对市值最高的100只股票的日交易量。对于每一个特征组,汇总投资者的所有交易,计算每组间交易量差额的绝对值,用该绝对值表示投资者之间的信念差异。这样构造出来的指标反映了不同特征组之间不同的交易行为。由于分组的外生特征是随时间缓慢变化的,与短期交易策略无关,由此可以推断投资者之间交易行为的不同代表了信念的差异性。并分别从个股以及市场总体两个角度检验信念差异与交易量以及收益的关系。同时还发现他们构造的异质信念指标与分析师预测分歧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Gao et al.(2006)则采用收益波动率衡量投资者意见分歧程度。利用1980年到2000年4 057个IPO样本,他们发现IPO后25日、75日、100日超额收益波动率与IPO后一年、二年、三年的长期超额收益显著负相关,即使使用控制公司规模、公司杠杆率等因素后的剩余波动率,结论基本不变。同时也利用非IPO公司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相对于IPO而言,非IPO公司波动率与收益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比较弱。Garfinkel and Sokobin(2006)从盈余漂移的角度进行了检验。基于异质信念与交易量的关系,他们采用未预期交易量衡量异质信念。并利用1980年到1998年44 755个盈余公告数据,研究发现盈余公告后超额累计收益与未预期交易量正相关,得出了异质信念是一种风险因素的结论。国内直接研究异质信念与股票收益关系的实证论文还比较缺乏。高峰、宋逢明(2003)用央视看盘栏目对数十家机构的调查结果检验了投资者理性预期程度。张峥、刘力(2006)分析了中国股票市场换手率与股票预期截面收益负相关的原因,认为与流动性溢价相比,异质信念是更合适的解释因素。王凤荣、赵建(2006)利用机构投资者“看多、看空”的时间序列数据,与同期大盘指数做了协整检验和Granger因果检验。研究发现,在比较静态条件下,短期内资产均衡价格由投资者异质信念相互对抗与交融后而最终形成。在既定的需求函数下,投资者的异质信念是造成价格波动的重要因素。

结语

随着金融经济学的发展,各种市场谜团和负面证据与日俱增,传统的资产定价理论体系受到了不断的质疑。这一逻辑上严谨且形式上近乎完美的理论体系也正遭受严峻的挑战,这些挑战也推动了资产定价理论的完善和发展。随着行为金融学的兴起,基于投资者异质信念成功地阐释了大量传统金融理论所无法解释的市场异象,同时也表明了投资者异质信念下资产定价研究的重要性。然而,基于异质信念的资产定价模型都是为特定的现象提供基于行为的解释,而不是一种一般性的方法,即倾向于挑选行为特征来构造结论和现实相拟合的模型,并未形成统一的资产定价理论体系及严密坚实的理论框架。因此投资者异质信念下的资产定价问题有待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结合更进一步的实证或理论推演,得到更为扎实的理论结果,形成更为严密的理论框架。

参考文献:

[1]H.Peter Boswijk,Cars H.Hommes, and Sebastiano Manzan. Behavioral heterogeneity in stock prices[J]. Journal of Economic Dy

namics & Control,2007,(31):1938-1970.

[2]Harrison Hong and Jeremy C.Stein.Disagreement and the Stock Market[J].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2007,(21):109-128.

投资理念论文篇4

一、四种投资理念如何战胜市场

价值投资:不论是广义或狭义的价值投资,它们的概念都很轻易被人理解和接受,因此有广泛的簇拥,当公司盈利提升时会吸引投资者以更高的价格交易公司股票,当这种投资方法成为一种共识时,它就成为股市的规则。运用这种理念的关键在于相对于其他投资者提前精确的猜测公司盈利,从而找到相对的价值低洼并从中盈利。

获得分红:这是种相较价值投资更为原始和单纯的理念,相对更轻易操作和接受。国内很多投资者都是这种投资理念的支持者,策略的认同度较高所以其表现就相当不错。

趋势技术投资:这种方法成功的原因在于金融市场中的羊群效应和投资者的心理,造成的结果就是不论涨跌,趋势延续概率永远高过趋势改变的概率,用这种方法交易将像是在用自己动过手脚的筛子,掷出自己需要的点数的概率要高过其它的可能,长期来看肯定是获利的。

博弈投资:是指散户、“庄”、大股东,政策这四种力量互相间的博弈。它是种完全忽略股票投资价值的方法,也是行为金融学最明显的体现,出现博弈获利空间通常的前提是强势力量发生违规,证券监管体制越薄弱,博弈行为可能的机会就越大。在这四种理念的指导下,各自又衍生出无数的投资策略。我的理解是:这四种理念并没有对错好坏之分,基于这四种理念所衍生出的无数投资策略也是一样,投资要参考多方面的因素,这四种因素都要参考。

二、关于系统的两个结论

系统必须有一定的漏洞可钻,可以让投资者以某种投资方法获利,这是吸引外部资源不断流入的前提,这是证券市场生存的基础。这些漏洞有自然修补性,即不可能有大量的投资者能长期从这些漏洞中获取大量的超额利润,否则证券市场便会灭亡。这使得大多数投资者不能够获取超额利润,作为整体,投资者是向证券市场输送资源而不是获取资源,这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

三、巴菲特的价值投资方法与趋势投资

格雷厄姆之后,分析当前价值方法的失效导致了对成长概念的追逐,这是广义的价值投资。其中最为人所津津乐道的便是巴菲特。巴菲特采用的是对企业未来长期价值的判定方法,与格雷厄姆的方法有了相当的不同,即加入了自己对未来的判定。很多人把巴菲特的成功归结于纯粹价值投资理念的胜利,得出结论说只有价值投资才是投资正道。但事实恰恰相反。以价值投资长期取胜的闻名投资家寥寥无几。

巴菲特的价值投资方法在流传了这么多年以后仍然能够获得超额利润,说明一点,就是他的方法具有不可复制性,否则大量类似方法的采用就会导致该种方法的失效。在我看来,巴菲特的投资天才和超前判定力是其成功的根本因素。实际上,对真正成功的价值投资起作用的是个人的战略视角和超强判定力,这是极少数天才投资家才具有的,因此,也仅有极少数天才投资家才能够稳定的用价值投资获利。这就说明,要么大多数职业投资人和普通人理解的价值投资离真正的价值投资相去甚远,要么价值投资方法本身是个伪概念。

趋势投资也是一样,国外的期货外汇基金对自己的技术模型都是保密的,因为模型在猜测走势时忽略了自身猜测对于走势的影响,技术模型被更多的投资者运用之后会改变股票原有的走势,造成依靠此模型的判定越来越不准确。

投资理念论文篇5

在回顾华尔街悠久的 历史 时,不难发现,在早期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证券市场就是一个充斥着投机和内幕消息的领域。但是伴随着1934年本杰明•格雷厄姆和戴维•多德的《证券分析》一书的出版,证券市场的投资理念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这本被后来者奉为“投资者的圣经”的书籍,在其后的岁月内被连续再版,其投资理念深深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证券投资者。格雷厄姆用他所倡导的证券分析理论和技巧奠定了价值投资理论的基石,其后的价值投资者都是在格雷厄姆的基础之上,不断引入其他分析方法,形成各自鲜明的投资特色,因此价值投资理念才得以不断衍生和发展,并且一直被广泛使用并沿用至今。

价值投资理论作为证券市场策略和价值分析的众多投资理论之一,其产生至今还不到一百年的时间,但是价值投资理论自产生之日起就对证券投资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在价值投资理论产生之前,证券市场投资理念主要以趋势技术分析为主,通过分析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涨跌 规律 来进行投资。而价值投资理论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模式,转而强调从公司经营管理的实质以及公司基本财务状况出发来寻找公司的投资价值。

投资与投机

投资和投机是证券市场上证券交易的两种基本行为,并且同样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但是两者在根本上有所不同。对此,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亨利•彼特认为,区分投资和投机的标准应该从分析投资的动机入手:买入股票通过长期持有、期望分享股息分红的长期行为是投资;而买入股票仅仅是希望通过不断的买卖来获取二级市场上差价的行为是投机。杰克•弗朗西斯认为:一项交易是短期的还是长期的、是生产性的还是非生产性的、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均是区分投资与投机的有用标准。《 中国 金融 百科全书》则认为:投机是指利用股票价格波动,以牟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短期交易活动,其特点是交易期限短、次数频繁,具有风险性;除此之外都是投资。格雷厄姆认为:投资是指根据详尽的分析,本金安全和满意回报有保证的操作,不符合这一标准的操作是投机。

从以上的各种不同表述可以看出,投资和投机有着根本性的不同,而这种不同的实质在于投资和投机的盈利模式。笔者认为,投资和投机的最根本区别就在于风险的可控性:投资是指通过发现和创造价值来获取回报,其风险可控;而投机是指承担较大的获利不确定性,并以此来获取相应的回报,其风险不可控。从格雷厄姆的表述中,可以发现投资相对于投机而言,具有以下特点:投资是建立在对投资对象详尽的研究分析基础之上,通过客观地研究来创造价值,而投机则是通过主观的判断来获取收益;投资能够保证本金安全;投资能够保证满意的回报。

价值投资理论的定义

价值投资理论从产生以来,一直就建立在证券市场的三个基本特征基础之上: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受一些影响深远而又变幻莫测的因素所支配,正是这些因素导致股票的市场价格在不断变动;上市公司本身的内在价值却不同于其证券市场价格的起伏不定,而是相对稳定的。股票的市场价格在短期可能会偏离公司的内在价值,但是从长期来看,市场价格会逐渐向内在价值回归;如果在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低于其内在价值时进行购买,肯定可以获得稳定的回报,而内在价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就是“安全边际”。

证券市场的三个基本特征指出了价值投资理论最重要的两个概念: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与安全边际(margin of safety)。价值投资理论的核心就是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评估。所谓内在价值,就是上市公司的资产、收益、股利、未来前景以及管理状况等因素所决定的股票价值,是未来上市公司所拥有所有现金流的折现值。

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分为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两部分:内在价值是由上市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所决定,在一段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而市场价格则由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供给所决定,在短时间内可能会变化较大。因此往往会出现市场价格偏离内在价值的情况。沃伦•巴菲特指出,“内在价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为评估投资和公司的相对吸引力提供了唯一的逻辑手段。内在价值的定义很简单:它是一家公司在其余下的寿命中可以产生的现金的贴现值。但是内在价值的 计算 并不如此简单,它是估计值而不是精确值,而且它还是在利率变化或者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修正时必须加以改变的估计值”。

安全边际是价值投资理论的简练概括,就是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超过其市场价格的部分,也是价值投资者能够稳定获取的投资收益。一般来说,安全边际越大则代表投资风险越小,而相应的获利能力越强。

对于内在价值的理解,随着价值投资理论不断完善,其内涵出现了一些差别。最初,内在价值以格雷厄姆的观点为主,强调上市公司的绝对价值,也就是公司所拥有的有形资产的清算价值。后来才逐步加入菲利普•费雪关于成长型价值的观念,将公司的无形资产以及未来的成长预期也计入公司的内在价值当中。在格雷厄姆和费雪投资理念有机结合的基础上,进而形成了目前价值投资理论的理论基础,这也就是最成功的价值投资者沃伦•巴菲特所认同的价值投资理念。

格雷厄姆在分析上市公司内在价值时,看重上市公司的有形资产,而不看重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如专利、品牌等。格雷厄姆认为价值是被事实所确定的价值,这些事实包括公司的资产、收入、红利以及任何未来确定的预期收益。所以,格雷厄姆在其投资分析中,主要在寻找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的比值偏小(也就是安全边际较高)的股票进行投资,通过买入并持有,等到其市场价格上涨体现其内在价值时,便可以获得可观的投资收益。

费雪则把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内涵进行了一定的扩充,他把这样的“内在价值”称为 企业 的特质,即上市公司所拥有的高于一般水准的能力,能够使得公司利润逐年递增。相比之下,他更加看重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所带来的价值,也就是那些能够增加公司价值的因素。他认为可以通过对获利能力超过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借助于其强大的盈利增长来获取可观的超额利润。

综合格雷厄姆和费雪对于价值投资理念的定义,不难发现,尽管不同的价值投资者的理解有所差别,但是其实质是趋同的。尽管在公司内在价值的定义上不尽相同,但都来自于上市公司本身,这其中包括有形的资产、收益和股利,还包括无形的独特竞争力、优秀的获利能力、出色的经营管理能力,甚至还包括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等。价值投资者都认可上市公司的市场价格是围绕内在价值上下波动的,并且迟早会向价值靠拢。价值投资是通过寻找优秀的投资对象而从中获利,其持有时间的长短仅在于价值投资者个人对市场的把握,而不是区分价值投资与非价值投资的关键。

笔者认为,价值投资理论是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研究分析,然后比较证券市场价格,以此来决定股票买卖策略的一种投资理论。价值投资理念的核心思想,认为内在价值是确定股票价格的核心因素,只有在股票价格低于内在价值时,即存在安全边际时,才会做出买入操作。格雷厄姆以及其后的价值投资者的投资理念都是一脉相承的,而仅仅在价值投资的主要步骤的一个或几个环节有所差异,这些环节包括怎样寻找低估的证券、如何确定股票的内在价值、构造投资组合的方法。

价值型投资、成长型投资与成长型概念

成长型投资(growth investing)一直以来被误认为是一个跟价值型投资相对立的概念。绝大部分投资者认为,价值型投资就是指投资于股票价格低于其帐面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恢复性上涨中获利;而成长型投资则正好相反,指的是投资于具有高于平均水平的销售及利润增长率、处于快速 发展 阶段的上市公司股票,通过其高速成长带来未来股价上涨而从中获利。这种看法体现到投资操作上,则是价值型投资者和成长型投资者从来不会在同样的时间买进同样的股票:价值型投资者选择的买入时机为上市公司公布利空的消息时(如利润每况愈下、公司收益处于下降或没有收益、公司最新消息令市场失望等);而成长型投资者则选择上市公司公布利好的消息(如利润上升、收益加速增长、公司公布的业绩超过预期等)时买入。正是基于上述概念,很多投资者认为伴随着证券市场涨跌的交替出现,相对应地采取价值型投资和成长型投资才是最佳的获利模式,即在熊市到来时选择价值型投资,通过选择被市场低估的股票来规避市场风险,而到牛市来临时选择成长型投资,通过利用市场热点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其实,上述的这些观念误解了成长型投资的真谛。成长型投资并不等同于成长型股票,成长型投资是指投资于具有长期持续获取超过平均水平的销售和利润增长率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事实上,这种真正具有长期持续获利能力的上市公司是罕见的,投资大师费雪在其全部投资生涯中所发现的具有长期成长性的上市公司也屈指可数,寥寥无几。

在证券市场上之所以成长型投资会被广泛提及,能够在很多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得到应用,最主要的原因是投资者往往将“成长型投资”与“成长型概念”混为一谈。所谓的“成长型概念”,就是证券市场上经常蜂拥出现的投资热点,如新技术、新专利、新产品、新市场,通过超乐观的财务业绩预测,来凭空描绘超出想象的美好前景,构造一种不切实际的高速增长。这样的成长型概念往往只能体现在对上市公司的发展预期上,难以带来实质性的增长,尤其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实质性增长。但是成长型概念却具有与生俱来的优势,能够吸引投资者的追捧,特别是在牛市环境下。从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无论是20世纪60年代 电子 半导体成长概念,还是20世纪90年代的生物工程、 网络 科技成长概念,最终只不过是资金追捧出来的泡沫,只有其中真正具有长期成长性的上市公司如ibm、微软、英特尔才能够脱颖而出,给投资者带来长期持续而稳定的投资回报。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随着价值投资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的新发展赋予了当代价值投资理论更多更新的内涵。格雷厄姆所推崇的以寻找市场价格低于上市公司绝对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投资模式,是属于价值投资理论的,同样以费雪为代表的寻找具有长期持续成长能力的投资品种的投资模式,同样属于价值投资理论。成长型价值只不过是将更多的未来盈利增长计入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因此,本文认为以费雪为代表的成长型投资实际上属于当代价值投资理论范畴,而证券市场上所谓的“价值型投资与成长型投资”分类,实际上只不过是价值投资与成长型概念的区别罢了。

价值投资理论的演进

价值投资理论从20世纪初产生至今,只有不足百年的 历史 ,但是追随价值投资理论的价值投资者们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投资业绩。不过,价值投资理论体系的构建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价值投资者经过不断在继承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结合自己的投资实践来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在价值投资理论演进的过程中,有四位价值投资者对价值投资理论体系的完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分别是本杰明•格雷厄姆、菲利普•费雪、彼得•林奇和沃伦•巴菲特。

本杰明•格雷厄姆是价值投资理论的奠基者,也是第一个把逻辑和分析的原理引入证券投资领域的人。格雷厄姆构建了价值投资理论的框架:“安全边际”和“内在价值”。受到所在时代的影响,格雷厄姆在应用价值投资理论时,往往都是在寻找被市场绝对低估的投资品种,对安全边际的要求远远要超过对公司本身经营状况的要求,并且格雷厄姆在 计算 企业 的内在价值时,只将企业的有形资产算作企业的内在价值,而剔除企业的无形资产,这样所计算出来的企业内在价值属于企业最核心、最具有安全性的价值。事实证明,在证券市场陷入低迷的时候,格雷厄姆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技巧显得格外有效。格雷厄姆的价值投资理论能够表现出对持续低潮的抗跌能力,还可以表现出在弱市中较强的获利能力,一旦证券市场行情开始转好,依照格雷厄姆的价值投资策略所购入的大量低价股就可以籍此获得巨大的回报。

菲利普•费雪同样为价值投资理论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与格雷厄姆强调“价值绝对低估”有所不同,费雪更加强调投资品种的“成长性”。如果说格雷厄姆看重的是股票价格与内在价值之间的绝对价值的话,那么费雪更加看重企业盈利改善来保障股票价格未来增长的相对价值。费雪所看重的“成长型价值”,非常清楚地体现在他价值投资理念中的集中投资(费雪的投资组合中从来不超过10只股票)和长期持有(费雪持有摩托罗拉达21年之久),这与证券市场上盲目地炒作“成长型概念”的投机,有着截然不同的差别。因此,费雪所推崇的企业“成长型价值”属于价值投资理论的范畴,只不过在认识企业的成长并且发现去投资价值上,需要有非比寻常的眼光和深厚的投资底蕴。

彼得•林奇是率先将格雷厄姆和费雪的投资理念结合起来,并且成功运用到投资实践中的价值投资者,因此在彼得•林奇的投资理念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格雷厄姆和费雪的影子。在彼得•林奇的投资组合,有绝大部分是按照费雪的价值投资理论而买入的证券市场上极少数优秀公司,并且通过长期持有获取超额投资回报;而剩下部分则充分发挥格雷厄姆价值投资理论的优点,不断寻找被市场所低估的公司股票,在企业的恢复性上涨中获利。借助于格雷厄姆和费雪价值投资理论中的优点,彼得•林奇取得非常成功的投资业绩。

沃伦•巴菲特是将格雷厄姆和费雪的价值投资理论彻底融合,并且取得非凡成就的价值投资者。巴菲特常说,自己是“85%的格雷厄姆加上15%的费雪”。巴菲特是借助于格雷厄姆的方法找到了市场犯错误的机会,而借助于费雪的集中长期持有的理念实现了财富的巨幅增长。巴菲特将价值投资理论中的“成长型价值”演绎得淋漓尽致,他所长期持有的上市公司都能够保持快速而持续的成长,最终都成为拥有巨大市值的公司,巴菲特也借此成为了最成功的价值投资者。

在价值投资理论从格雷厄姆、费雪到巴菲特的不断融合和完善中,可以看到,价值投资者彻底地将成长型价值从成长型概念投机中剥离出来,融入到价值投资理论中,给价值投资理论中的“内在价值”和“安全边际”赋予更多的内涵。

参考 文献 :

投资理念论文篇6

在回顾华尔街悠久的 历史 时,不难发现,在早期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证券市场就是一个充斥着投机和内幕消息的领域。但是伴随着1934年本杰明•格雷厄姆和戴维•多德的《证券分析》一书的出版,证券市场的投资理念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这本被后来者奉为“投资者的圣经”的书籍,在其后的岁月内被连续再版,其投资理念深深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证券投资者。格雷厄姆用他所倡导的证券分析理论和技巧奠定了价值投资理论的基石,其后的价值投资者都是在格雷厄姆的基础之上,不断引入其他分析方法,形成各自鲜明的投资特色,因此价值投资理念才得以不断衍生和发展,并且一直被广泛使用并沿用至今。

价值投资理论作为证券市场策略和价值分析的众多投资理论之一,其产生至今还不到一百年的时间,但是价值投资理论自产生之日起就对证券投资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在价值投资理论产生之前,证券市场投资理念主要以趋势技术分析为主,通过分析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涨跌 规律 来进行投资。而价值投资理论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模式,转而强调从公司经营管理的实质以及公司基本财务状况出发来寻找公司的投资价值。

投资与投机

投资和投机是证券市场上证券交易的两种基本行为,并且同样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但是两者在根本上有所不同。对此,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亨利•彼特认为,区分投资和投机的标准应该从分析投资的动机入手:买入股票通过长期持有、期望分享股息分红的长期行为是投资;而买入股票仅仅是希望通过不断的买卖来获取二级市场上差价的行为是投机。杰克•弗朗西斯认为:一项交易是短期的还是长期的、是生产性的还是非生产性的、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均是区分投资与投机的有用标准。《 中国 金融 百科全书》则认为:投机是指利用股票价格波动,以牟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短期交易活动,其特点是交易期限短、次数频繁,具有风险性;除此之外都是投资。格雷厄姆认为:投资是指根据详尽的分析,本金安全和满意回报有保证的操作,不符合这一标准的操作是投机。

从以上的各种不同表述可以看出,投资和投机有着根本性的不同,而这种不同的实质在于投资和投机的盈利模式。笔者认为,投资和投机的最根本区别就在于风险的可控性:投资是指通过发现和创造价值来获取回报,其风险可控;而投机是指承担较大的获利不确定性,并以此来获取相应的回报,其风险不可控。从格雷厄姆的表述中,可以发现投资相对于投机而言,具有以下特点:投资是建立在对投资对象详尽的研究分析基础之上,通过客观地研究来创造价值,而投机则是通过主观的判断来获取收益;投资能够保证本金安全;投资能够保证满意的回报。

价值投资理论的定义

价值投资理论从产生以来,一直就建立在证券市场的三个基本特征基础之上: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受一些影响深远而又变幻莫测的因素所支配,正是这些因素导致股票的市场价格在不断变动;上市公司本身的内在价值却不同于其证券市场价格的起伏不定,而是相对稳定的。股票的市场价格在短期可能会偏离公司的内在价值,但是从长期来看,市场价格会逐渐向内在价值回归;如果在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低于其内在价值时进行购买,肯定可以获得稳定的回报,而内在价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就是“安全边际”。

证券市场的三个基本特征指出了价值投资理论最重要的两个概念: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与安全边际(margin of safety)。价值投资理论的核心就是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评估。所谓内在价值,就是上市公司的资产、收益、股利、未来前景以及管理状况等因素所决定的股票价值,是未来上市公司所拥有所有现金流的折现值。

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分为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两部分:内在价值是由上市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所决定,在一段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而市场价格则由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供给所决定,在短时间内可能会变化较大。因此往往会出现市场价格偏离内在价值的情况。沃伦•巴菲特指出,“内在价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为评估投资和公司的相对吸引力提供了唯一的逻辑手段。内在价值的定义很简单:它是一家公司在其余下的寿命中可以产生的现金的贴现值。但是内在价值的 计算 并不如此简单,它是估计值而不是精确值,而且它还是在利率变化或者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修正时必须加以改变的估计值”。

安全边际是价值投资理论的简练概括,就是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超过其市场价格的部分,也是价值投资者能够稳定获取的投资收益。一般来说,安全边际越大则代表投资风险越小,而相应的获利能力越强。

对于内在价值的理解,随着价值投资理论不断完善,其内涵出现了一些差别。最初,内在价值以格雷厄姆的观点为主,强调上市公司的绝对价值,也就是公司所拥有的有形资产的清算价值。后来才逐步加入菲利普•费雪关于成长型价值的观念,将公司的无形资产以及未来的成长预期也计入公司的内在价值当中。在格雷厄姆和费雪投资理念有机结合的基础上,进而形成了目前价值投资理论的理论基础,这也就是最成功的价值投资者沃伦•巴菲特所认同的价值投资理念。

格雷厄姆在分析上市公司内在价值时,看重上市公司的有形资产,而不看重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如专利、品牌等。格雷厄姆认为价值是被事实所确定的价值,这些事实包括公司的资产、收入、红利以及任何未来确定的预期收益。所以,格雷厄姆在其投资分析中,主要在寻找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的比值偏小(也就是安全边际较高)的股票进行投资,通过买入并持有,等到其市场价格上涨体现其内在价值时,便可以获得可观的投资收益。

费雪则把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内涵进行了一定的扩充,他把这样的“内在价值”称为 企业 的特质,即上市公司所拥有的高于一般水准的能力,能够使得公司利润逐年递增。相比之下,他更加看重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所带来的价值,也就是那些能够增加公司价值的因素。他认为可以通过对获利能力超过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借助于其强大的盈利增长来获取可观的超额利润。

综合格雷厄姆和费雪对于价值投资理念的定义,不难发现,尽管不同的价值投资者的理解有所差别,但是其实质是趋同的。尽管在公司内在价值的定义上不尽相同,但都来自于上市公司本身,这其中包括有形的资产、收益和股利,还包括无形的独特竞争力、优秀的获利能力、出色的经营管理能力,甚至还包括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等。价值投资者都认可上市公司的市场价格是围绕内在价值上下波动的,并且迟早会向价值靠拢。价值投资是通过寻找优秀的投资对象而从中获利,其持有时间的长短仅在于价值投资者个人对市场的把握,而不是区分价值投资与非价值投资的关键。

笔者认为,价值投资理论是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研究分析,然后比较证券市场价格,以此来决定股票买卖策略的一种投资理论。价值投资理念的核心思想,认为内在价值是确定股票价格的核心因素,只有在股票价格低于内在价值时,即存在安全边际时,才会做出买入操作。格雷厄姆以及其后的价值投资者的投资理念都是一脉相承的,而仅仅在价值投资的主要步骤的一个或几个环节有所差异,这些环节包括怎样寻找低估的证券、如何确定股票的内在价值、构造投资组合的方法。

价值型投资、成长型投资与成长型概念

成长型投资(growth investing)一直以来被误认为是一个跟价值型投资相对立的概念。绝大部分投资者认为,价值型投资就是指投资于股票价格低于其帐面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恢复性上涨中获利;而成长型投资则正好相反,指的是投资于具有高于平均水平的销售及利润增长率、处于快速 发展 阶段的上市公司股票,通过其高速成长带来未来股价上涨而从中获利。这种看法体现到投资操作上,则是价值型投资者和成长型投资者从来不会在同样的时间买进同样的股票:价值型投资者选择的买入时机为上市公司公布利空的消息时(如利润每况愈下、公司收益处于下降或没有收益、公司最新消息令市场失望等);而成长型投资者则选择上市公司公布利好的消息(如利润上升、收益加速增长、公司公布的业绩超过预期等)时买入。正是基于上述概念,很多投资者认为伴随着证券市场涨跌的交替出现,相对应地采取价值型投资和成长型投资才是最佳的获利模式,即在熊市到来时选择价值型投资,通过选择被市场低估的股票来规避市场风险,而到牛市来临时选择成长型投资,通过利用市场热点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其实,上述的这些观念误解了成长型投资的真谛。成长型投资并不等同于成长型股票,成长型投资是指投资于具有长期持续获取超过平均水平的销售和利润增长率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事实上,这种真正具有长期持续获利能力的上市公司是罕见的,投资大师费雪在其全部投资生涯中所发现的具有长期成长性的上市公司也屈指可数,寥寥无几。

在证券市场上之所以成长型投资会被广泛提及,能够在很多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得到应用,最主要的原因是投资者往往将“成长型投资”与“成长型概念”混为一谈。所谓的“成长型概念”,就是证券市场上经常蜂拥出现的投资热点,如新技术、新专利、新产品、新市场,通过超乐观的财务业绩预测,来凭空描绘超出想象的美好前景,构造一种不切实际的高速增长。这样的成长型概念往往只能体现在对上市公司的发展预期上,难以带来实质性的增长,尤其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实质性增长。但是成长型概念却具有与生俱来的优势,能够吸引投资者的追捧,特别是在牛市环境下。从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无论是20世纪60年代 电子 半导体成长概念,还是20世纪90年代的生物工程、 网络 科技成长概念,最终只不过是资金追捧出来的泡沫,只有其中真正具有长期成长性的上市公司如ibm、微软、英特尔才能够脱颖而出,给投资者带来长期持续而稳定的投资回报。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随着价值投资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的新发展赋予了当代价值投资理论更多更新的内涵。格雷厄姆所推崇的以寻找市场价格低于上市公司绝对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投资模式,是属于价值投资理论的,同样以费雪为代表的寻找具有长期持续成长能力的投资品种的投资模式,同样属于价值投资理论。成长型价值只不过是将更多的未来盈利增长计入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因此,本文认为以费雪为代表的成长型投资实际上属于当代价值投资理论范畴,而证券市场上所谓的“价值型投资与成长型投资”分类,实际上只不过是价值投资与成长型概念的区别罢了。

价值投资理论的演进

价值投资理论从20世纪初产生至今,只有不足百年的 历史 ,但是追随价值投资理论的价值投资者们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投资业绩。不过,价值投资理论体系的构建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价值投资者经过不断在继承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结合自己的投资实践来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在价值投资理论演进的过程中,有四位价值投资者对价值投资理论体系的完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分别是本杰明•格雷厄姆、菲利普•费雪、彼得•林奇和沃伦•巴菲特。

本杰明•格雷厄姆是价值投资理论的奠基者,也是第一个把逻辑和分析的原理引入证券投资领域的人。格雷厄姆构建了价值投资理论的框架:“安全边际”和“内在价值”。受到所在时代的影响,格雷厄姆在应用价值投资理论时,往往都是在寻找被市场绝对低估的投资品种,对安全边际的要求远远要超过对公司本身经营状况的要求,并且格雷厄姆在 计算 企业 的内在价值时,只将企业的有形资产算作企业的内在价值,而剔除企业的无形资产,这样所计算出来的企业内在价值属于企业最核心、最具有安全性的价值。事实证明,在证券市场陷入低迷的时候,格雷厄姆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技巧显得格外有效。格雷厄姆的价值投资理论能够表现出对持续低潮的抗跌能力,还可以表现出在弱市中较强的获利能力,一旦证券市场行情开始转好,依照格雷厄姆的价值投资策略所购入的大量低价股就可以籍此获得巨大的回报。

菲利普•费雪同样为价值投资理论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与格雷厄姆强调“价值绝对低估”有所不同,费雪更加强调投资品种的“成长性”。如果说格雷厄姆看重的是股票价格与内在价值之间的绝对价值的话,那么费雪更加看重企业盈利改善来保障股票价格未来增长的相对价值。费雪所看重的“成长型价值”,非常清楚地体现在他价值投资理念中的集中投资(费雪的投资组合中从来不超过10只股票)和长期持有(费雪持有摩托罗拉达21年之久),这与证券市场上盲目地炒作“成长型概念”的投机,有着截然不同的差别。因此,费雪所推崇的企业“成长型价值”属于价值投资理论的范畴,只不过在认识企业的成长并且发现去投资价值上,需要有非比寻常的眼光和深厚的投资底蕴。

彼得•林奇是率先将格雷厄姆和费雪的投资理念结合起来,并且成功运用到投资实践中的价值投资者,因此在彼得•林奇的投资理念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格雷厄姆和费雪的影子。在彼得•林奇的投资组合,有绝大部分是按照费雪的价值投资理论而买入的证券市场上极少数优秀公司,并且通过长期持有获取超额投资回报;而剩下部分则充分发挥格雷厄姆价值投资理论的优点,不断寻找被市场所低估的公司股票,在企业的恢复性上涨中获利。借助于格雷厄姆和费雪价值投资理论中的优点,彼得•林奇取得非常成功的投资业绩。

沃伦•巴菲特是将格雷厄姆和费雪的价值投资理论彻底融合,并且取得非凡成就的价值投资者。巴菲特常说,自己是“85%的格雷厄姆加上15%的费雪”。巴菲特是借助于格雷厄姆的方法找到了市场犯错误的机会,而借助于费雪的集中长期持有的理念实现了财富的巨幅增长。巴菲特将价值投资理论中的“成长型价值”演绎得淋漓尽致,他所长期持有的上市公司都能够保持快速而持续的成长,最终都成为拥有巨大市值的公司,巴菲特也借此成为了最成功的价值投资者。

在价值投资理论从格雷厄姆、费雪到巴菲特的不断融合和完善中,可以看到,价值投资者彻底地将成长型价值从成长型概念投机中剥离出来,融入到价值投资理论中,给价值投资理论中的“内在价值”和“安全边际”赋予更多的内涵。

参考 文献 :

投资理念论文篇7

引言

资产定价问题是金融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传统的定价模型大多假定投资者是拥有同质信念的,在这种假设下的模型具有经济结构简单且易于实证检验的优点。然而,投资者同质信念的假设在现实中是不切实际的,并且基于投资者同质信念的分析不能完全解释市场上的种种异象,从而形成了大量的金融异象,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股权溢价之谜”、“无风险利率之谜”、“波动性之谜”等。为解释这些“谜”提供新的研究视角的行为金融学正逐渐兴起,它基于投资者的心理和行为对金融异象进行解释,对传统的资产定价理论进行反思与改进。本文从行为金融学理论角度出发,分别从理论研究和实证检验两方面,对投资者异质信念下资产定价问题的研究进行综述。

一、异质信念的含义及形成机制

人们大都可以接受“在股票市场中不同投资者对股票未来走势的估计会存在不同的意见”这一观点,但对存在异质信念的股票市场均衡问题作出学术研究却是近二三十年的事情,并且对异质信念的概念及形成机制等问题了解得还比较模糊,甚至在某些问题上仍存在一定误区,因此本文将从异质信念的概念、形成过程及形成机制三方面对异质信念相关问题进行阐述与梳理。

异质信念通常是指不同投资者对相同股票相同持有期下收益分布有不同的判断,也称为意见分歧(张维、张永杰,2006)。张圣平(2002)提出传统资产定价模型的同质信念假设暗含着两个前提:一是所有信息对所有的投资者免费并且同时到达;二是所有投资者处理信息的方式相同。现实的资产市场很难同时满足这两个前提,异质信念无疑是一个更加接近现实的假设。

异质信念体现在三个层次:包括先验的异质性信念、后验的异质性信念和异质的信念更新过程。从而异质信念的形成过程表现为如下形式:每个投资者都有一个初始的先验信念,即拥有一个对证券市场投资组合的收益的初始主观概率判断,然后在现实证券市场的资产收益实现以后,他们会将自己的主观概率与现实数据进行比较,同时充分利用拥有的信息,进行信念更新,并最终形成后验信念。信念的这三个环节都可能因投资者种种因素的影响而异质。

Hong and Stein(2007)提出异质信念有如下三种形成机制:首先是渐进信息流动。由于信息扩散速度、信息获得渠道的差异性等,信息不可能瞬间同时到达所有投资者,已经收到信息的投资者会根据新的信息修正预期,还没有收到新信息的投资者维持原来的预期。因此即使期初所有投资者具有相同的信念,随着时间的推移,投资者之间也会出现信念差异。其次是有限注意。经济生活中每天都产生大量的信息,投资者不可能有时间和精力处理所有的信息,只能注意到有限的信息,对不同的信息和资产的注意程度也不同。行为金融的研究还发现,投资者的过度自信也会导致对信息的有限注意,当投资者过度相信自己的判断能力时,往往会忽视与他的判断不一致的其他信息。最后是先验的异质性。即使不存在信息获取或注意力的差异,投资者之间也不太可能产生完全一致的判断,因为投资者还存在先验的异质性。面对同样的信息,由于个人经历、教育背景、年龄、职业甚至性别的差异性,投资者之间往往存在不同的预期和判断。

二、异质信念下的资产定价研究

异质信念资产定价问题的研究虽然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引起金融学家们的关注,但真正进行深入的研究还是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的。迄今为止,异质信念下资产定价问题的研究已经涌现了大量的文献,极大地推动了行为金融学和金融经济学的发展。对异质信念下资产定价的研究可以分为理论模型研究和实证检验两个部分。

(一)异质信念下资产定价的理论模型研究

有大量文献通过建立模型来探讨投资者的异质性信念对资产定价的影响,其中主要有三类典型模型:噪音交易模型、不同先验信念模型和共同信息下的异质性信念模型。

首先,在噪音交易模型中,因交易人各自拥有不同的信息而产生意见分歧,交易在知情交易者、非知情交易者和噪音交易者之间进行。该类模型依据投资者对信息占有的异质性进行分类,通常将投资者分为两种根本不同的类型:一类是理性的投资者,即套利者,他们按资产定价理论来交易股票;另一类是非理性投资者,他们的交易完全是凭他们所收集到的不完全信息而进行,这类投资者被称为噪音交易者。投资者的这种信息占有的异质性,导致投资者对股票的未来收益的预期不同,形成一种新的风险——噪音风险。均衡条件下,股票的价格偏离其内在价值,并出现了套利机会的假象。其结果,导致噪音交易者因为噪音风险而获利,信息交易者因噪音风险而亏损。

对噪音交易者进行研究的模型很多,具有代表性的有De Long、Shleifer、Summers and Waldman(1990 ,1991)、Campbell and Kyle(1993)、Shleifer and Vishny(1997)以及Wang Jiang(1996)等的模型。此外,还有一些模型依据投资者的异质性将投资者分为三类:如Kyle(1985)、Wang and Kyle(1997)将投资者分为内部交易者、噪音交易者和造市商;Vayanos(2001)分为策略交易者、噪音交易者和竞争性造市商;Xiong Wei(2001)分为噪音交易者、长期投资者和收敛交易投资者。

其次,不同先验信念模型将意见分歧归结为交易人拥有的先验知识。Harrison and Kreps(1978)根据具有类内同质的两类交易者对投机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如果交易者对市场的判断是理性预期的,他们就是理性交易者。交易者因各自主观概率分布的不同而会支付投机溢价。Varian(1989)证明交易的起因是观点不同而不是信息不同。Morris(1996)指出,如果异质信念源于先验的异质性,即使由于再售出期权的影响会导致投机性泡沫的产生,通过不断学习和信念调整,人们会逐渐了解资产收益真实分布,价格最终会趋于真实价值。Hong and Stein(1999)研究了渐进信息流动设定下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对价格的影响。他们假定市场存在两种交易者:信息交易者和动量交易者,前者仅基于观察到的信息进行交易,后者仅基于过去的价格进行正反馈交易。并利用异质信念把价格的反应不足和过度反应统一起来,为持续性的价格动量现象作出了新的理论解释。Hong and Stein(2003)则从有限注意的角度考察了市场崩溃的形成机制。由于卖空约束,得到悲观信息的投资者无法进入市场,市场价格只反映拥有乐观信息的投资者预期。随着时间变化,如果某一期乐观者注意到了部分悲观信息,价格开始下降。如果原先的悲观交易者没有进入市场,其他交易者就会推断事情比看得到的信号更坏,于是价格会进一步下降。在下降过程中,原先的悲观投资者会逐步成为边际支持买家,越来越多的人将会了解到他们的信息,一旦这种累积的隐藏信息在市场下降过程中被释放出来,就有可能造成市场崩溃。Hong and Stein(2007)从渐进信息流动和有限注意两个角度揭示了大量交易存在的原因,投资者收到的信息不同,或者注意到的信息不同,都会导致他们对股票价值判断不同,从而作出不同的买卖决策,形成交易。张维、张永杰(2006)分析后验信念的形成过程,假定异质信念服从正态分布,并推导出了一个基于异质信念的风险资产价格均衡模型。

同时,先验信念模型中有一类基于对市场异象进行解释的行为资产定价模型,这类模型被称为非理性预期模型。该类模型主要是利用投资者的异质性解释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诸如过度反应、反应不足的非理性行为和动量效应等异常现象。在这些模型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如下三个定价模型:Barberis 、Shleifer and Vishny(1998)提出的BSV 模型假设投资者主观上持有两种不同的红利模型:第一个假设红利增长负自相关,第二个假设红利增长正自相关。投资者不改变两个模型,而是调整对两个模型适用性估计的概率。同时假设红利实际上是随机游动,投资者的模型都是错误的。当投资者确信并使用第一个模型时,表现出对信息反应不足;当投资者确信并使用第二个模型时,表现出对信息过度反应。这一模型也等价于资本市场存在两类投资者,他们持有不同的红利模型,两类投资者的比率等价于上述的概率,两类投资者的比率不同,得出的结果也不同。Daniel、Hirshleifer and Subrahmanyam(1998)提出的DHS模型假设投资者彼此不同,他们都同时接受私人的和公开的信息,且投资者均为过度自信。投资者的异质性体现在他们接受的信息结构的不同。该模型用投资者过度自信来解释短期的动量效应和长期反转现象。Hong and Stein(1999)提出的HS 模型在DHS 模型基础上进行修改,假定非理性投资者有两类,一类是信息观察者,通过观察市场信息来形成私人信息,然后基于私人信息形成对价格的预期;另一类非理性投资者称为动量投资者,他们没有私人信息,只是基于市场价格的变化而交易。这两类投资者相互作用而产生动量效应和价值效应。

再次,共同信息下的异质性信念模型将异质性表述为投资者拥有不同的概率函数。在此类模型中,交易者只接收公开信息,但是他们处理信息的模型不同。我们可以认为,这一派的模型研究的是意见分歧本身。Harris and Raviv(1993)最早从先验的异质性角度解释了交易量的产生以及交易量与价格之间的关系。他们假定两组风险中性投资者对信息的好坏有一致判断,但对好坏程度却存在分歧,结果是股票始终被乐观者持有。当两组投资者的乐观程度发生变化时,交易就会产生,并且价格和交易量的绝对变化是正相关的。Hong、Scheinkman and Xiong(2006)指出在动态设定下,投资者除了考虑股票本身的基本价值外,还会考虑在未来可能将股票以更高的价格再次转售给更乐观的投资者的机会,这个机会就是再售出期权也被称为投机性泡沫。因此投资者意见分歧度的波动越大,再售出期权价值部分也越大,股票收益波动性也就越大。赵健、石莹(2007)在MEAN-VAR空间内引入异质性信念,分析了影响投资组合选择的异质性因素,以及信念的异质性程度与价格波动间的关系。

(二)异质信念下资产定价的实证检验研究

除了理论模型研究外,也有大量学者在实证方面寻找异质信念影响资产价格的证据。实证研究中遇到的首要问题是如何为异质信念找到一个合适的指标。由于异质信念很容易与信息不对称、不确定性交叉,使得准确衡量信念的异质性相当困难。目前,衡量异质信念的主要指标有分析家预测分歧、收益波动率和换手率等。

Bamber et al.(1999)利用分析师在收益公告前后的预测存在反转、分歧和不一致的比例衡量异质信念。他们使用1984年到1994年之间1972个季度收益公告数据,发现正是受异质信念的影响,出现了收益公告后价格变化很小,但交易量变化很大的现象。Houge et al.(2001)使用退出比率衡量IPO过程中投资者的意见分歧程度。退出比例是指锁股期结束后机构投资者把股票卖给其他投资者的比例。在控制了发行质量之后,他们发现机构退出比率越高的IPO,长期收益越低。Deither et al.(2002)利用1983年到2000年美国的上市公司数据,发现分析师预测的分歧程度与未来收益负相关。分析家预测差异高的证券组合比预测差异低的证券组合平均收益低9.48%,这一效应对小公司以及过去业绩很差的公司尤为显著。Ofek and Richardson(2003)将意见分歧和做空限制应用于事件研究,通过研究Internet股票在禁售期期满前后的表现来检查放松做空限制是如何影响股票回报的,具体表现为增加股票供应对股票今后的收益率有负面影响。Doukas et al.(2004)将标准化的分析师预测标准差进行分解,去掉了不确定性的影响,得到一个更精确的分歧测量指标。他们利用1995年到2001年15 120个公司年度观察值作为样本,在控制了卖空限制后,发现高分歧股票并不一定意味着未来的低收益,异质信念与收益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认为异质信念并不会导致股票短期高估。Boehme et al.(2005)发现股票的换手率和超额收益波动率是很好的异质信念衡量指标,与分析师预测值的分歧度有较强的正相关性。他们对美国市场,包括没有分析师预测覆盖的所有股票的研究发现,异质信念越强的股票,后期收益率越低,并且这个现象只有在卖空限制存在时才显著。Goetzmann and Massa(2005)从一般投资者的视角入手,利用1991年到1995年10万个投资者账户构造了一个基于交易的衡量指标。他们通过年龄、收入水平和性别等外生的特征把投资者分成不同的特征组,并找出每个投资者对市值最高的100只股票的日交易量。对于每一个特征组,汇总投资者的所有交易,计算每组间交易量差额的绝对值,用该绝对值表示投资者之间的信念差异。这样构造出来的指标反映了不同特征组之间不同的交易行为。由于分组的外生特征是随时间缓慢变化的,与短期交易策略无关,由此可以推断投资者之间交易行为的不同代表了信念的差异性。并分别从个股以及市场总体两个角度检验信念差异与交易量以及收益的关系。同时还发现他们构造的异质信念指标与分析师预测分歧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Gao et al.(2006)则采用收益波动率衡量投资者意见分歧程度。利用1980年到2000年4 057个IPO样本,他们发现IPO后25日、75日、100日超额收益波动率与IPO后一年、二年、三年的长期超额收益显著负相关,即使使用控制公司规模、公司杠杆率等因素后的剩余波动率,结论基本不变。同时也利用非IPO公司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相对于IPO而言,非IPO公司波动率与收益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比较弱。Garfinkel and Sokobin(2006)从盈余漂移的角度进行了检验。基于异质信念与交易量的关系,他们采用未预期交易量衡量异质信念。并利用1980年到1998年44 755个盈余公告数据,研究发现盈余公告后超额累计收益与未预期交易量正相关,得出了异质信念是一种风险因素的结论。国内直接研究异质信念与股票收益关系的实证论文还比较缺乏。高峰、宋逢明(2003)用央视看盘栏目对数十家机构的调查结果检验了投资者理性预期程度。张峥、刘力(2006)分析了中国股票市场换手率与股票预期截面收益负相关的原因,认为与流动性溢价相比,异质信念是更合适的解释因素。王凤荣、赵建(2006)利用机构投资者“看多、看空”的时间序列数据,与同期大盘指数做了协整检验和Granger因果检验。研究发现,在比较静态条件下,短期内资产均衡价格由投资者异质信念相互对抗与交融后而最终形成。在既定的需求函数下,投资者的异质信念是造成价格波动的重要因素。

结语

随着金融经济学的发展,各种市场谜团和负面证据与日俱增,传统的资产定价理论体系受到了不断的质疑。这一逻辑上严谨且形式上近乎完美的理论体系也正遭受严峻的挑战,这些挑战也推动了资产定价理论的完善和发展。随着行为金融学的兴起,基于投资者异质信念成功地阐释了大量传统金融理论所无法解释的市场异象,同时也表明了投资者异质信念下资产定价研究的重要性。然而,基于异质信念的资产定价模型都是为特定的现象提供基于行为的解释,而不是一种一般性的方法,即倾向于挑选行为特征来构造结论和现实相拟合的模型,并未形成统一的资产定价理论体系及严密坚实的理论框架。因此投资者异质信念下的资产定价问题有待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结合更进一步的实证或理论推演,得到更为扎实的理论结果,形成更为严密的理论框架。

参考文献

[1]H.Peter Boswijk,Cars H.Hommes, and Sebastiano Manzan. Behavioral heterogeneity in stock prices[J]. Journal of Economic 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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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arrison Hong and Jeremy C.Stein.Disagreement and the Stock Market[J].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2007,(21):109-128.

投资理念论文篇8

在回顾华尔街悠久的历史时,不难发现,在早期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证券市场就是一个充斥着投机和内幕消息的领域。但是伴随着1934年本杰明•格雷厄姆和戴维•多德的《证券分析》一书的出版,证券市场的投资理念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这本被后来者奉为“投资者的圣经”的书籍,在其后的岁月内被连续重版,其投资理念深深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证券投资者。格雷厄姆用他所倡导的证券分析理论和技巧奠定了价值投资理论的基石,其后的价值投资者都是在格雷厄姆的基础之上,不断引进其他分析方法,形成各自鲜明的投资特色,因此价值投资理念才得以不断衍生和发展,并且一直被广泛使用并沿用至今。

价值投资理论作为证券市场策略和价值分析的众多投资理论之一,其产生至今还不到一百年的时间,但是价值投资理论自产生之日起就对证券投资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在价值投资理论产生之前,证券市场投资理念主要以趋势技术分析为主,通过分析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涨跌规律来进行投资。而价值投资理论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模式,转而夸大从公司经营治理的实质以及公司基本财务状况出发来寻找公司的投资价值。

投资与投机

投资和投机是证券市场上证券交易的两种基本行为,并且同样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但是两者在根本上有所不同。对此,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亨利•彼特以为,区分投资和投机的标准应该从分析投资的动机进手:买进股票通过长期持有、期看分享股息分红的长期行为是投资;而买进股票仅仅是希看通过不断的买卖来获取二级市场上差价的行为是投机。杰克•弗朗西斯以为:一项交易是短期的还是长期的、是生产性的还是非生产性的、是正当的还是非法的、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均是区分投资与投机的有用标准。《中国金融百科全书》则以为:投机是指利用股票价格波动,以牟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短期交易活动,其特点是交易期限短、次数频繁,具有风险性;除此之外都是投资。格雷厄姆以为:投资是指根据详尽的分析,本金安全和满足回报有保证的操纵,不符合这一标准的操纵是投机。

从以上的各种不同表述可以看出,投资和投机有着根本性的不同,而这种不同的实质在于投资和投机的盈利模式。笔者以为,投资和投机的最根本区别就在于风险的可控性:投资是指通过发现和创造价值来获取回报,其风险可控;而投机是指承担较大的获利不确定性,并以此来获取相应的回报,其风险不可控。从格雷厄姆的表述中,可以发现投资相对于投机而言,具有以下特点:投资是建立在对投资对象详尽的研究分析基础之上,通过客观地研究来创造价值,而投机则是通过主观的判定来获取收益;投资能够保证本金安全;投资能够保证满足的回报。

价值投资理论的定义

价值投资理论从产生以来,一直就建立在证券市场的三个基本特征基础之上: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受一些影响深远而又变幻莫测的因素所支配,正是这些因素导致股票的市场价格在不断变动;上市公司本身的内在价值却不同于其证券市场价格的起伏不定,而是相对稳定的。股票的市场价格在短期可能会偏离公司的内在价值,但是从长期来看,市场价格会逐渐向内在价值回回;假如在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低于其内在价值时进行购买,肯定可以获得稳定的回报,而内在价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就是“安全边际”。

证券市场的三个基本特征指出了价值投资理论最重要的两个概念:内在价值(IntrinsicValue)与安全边际(MarginofSafety)。价值投资理论的核心就是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评估。所谓内在价值,就是上市公司的资产、收益、股利、未来远景以及治理状况等因素所决定的股票价值,是未来上市公司所拥有所有现金流的折现值。

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分为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两部分:内在价值是由上市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所决定,在一段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而市场价格则由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供给所决定,在短时间内可能会变化较大。因此往往会出现市场价格偏离内在价值的情况。沃伦•巴菲特指出,“内在价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为评估投资和公司的相对吸引力提供了唯一的逻辑手段。内在价值的定义很简单:它是一家公司在其余下的寿命中可以产生的现金的贴现值。但是内在价值的计算并不如此简单,它是估计值而不是精确值,而且它还是在利率变化或者对未来现金流的猜测修正时必须加以改变的估计值”。

安全边际是价值投资理论的简练概括,就是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超过其市场价格的部分,也是价值投资者能够稳定获取的投资收益。一般来说,安全边际越大则代表投资风险越小,而相应的获利能力越强。

对于内在价值的理解,随着价值投资理论不断完善,其内涵出现了一些差别。最初,内在价值以格雷厄姆的观点为主,夸大上市公司的尽对价值,也就是公司所拥有的有形资产的清算价值。后来才逐步加进菲利普•费雪关于成长型价值的观念,将公司的无形资产以及未来的成长预期也计进公司的内在价值当中。在格雷厄姆和费雪投资理念有机结合的基础上,进而形成了目前价值投资理论的理论基础,这也就是最成功的价值投资者沃伦•巴菲特所认同的价值投资理念。

格雷厄姆在分析上市公司内在价值时,看重上市公司的有形资产,而不看重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如专利、品牌等。格雷厄姆以为价值是被事实所确定的价值,这些事实包括公司的资产、收进、红利以及任何未来确定的预期收益。所以,格雷厄姆在其投资分析中,主要在寻找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的比值偏小(也就是安全边际较高)的股票进行投资,通过买进并持有,等到其市场价格上涨体现其内在价值时,便可以获得可观的投资收益。

费雪则把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内涵进行了一定的扩充,他把这样的“内在价值”称为企业的特质,即上市公司所拥有的高于一般水准的能力,能够使得公司利润逐年递增。相比之下,他更加看重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所带来的价值,也就是那些能够增加公司价值的因素。他以为可以通过对获利能力超过均匀水平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借助于其强大的盈利增长来获取可观的逾额利润。

综合格雷厄姆和费雪对于价值投资理念的定义,不难发现,尽管不同的价值投资者的理解有所差别,但是实在质是趋同的。尽管在公司内在价值的定义上不尽相同,但都来自于上市公司本身,这其中包括有形的资产、收益和股利,还包括无形的独特竞争力、优秀的获利能力、出色的经营治理能力,甚至还包括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等。价值投资者都认可上市公司的市场价格是围绕内在价值上下波动的,并且迟早会向价值靠拢。价值投资是通过寻找优秀的投资对象而从中获利,其持有时间的是非仅在于价值投资者个人对市场的把握,而不是区分价值投资与非价值投资的关键。

笔者以为,价值投资理论是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研究分析,然后比较证券市场价格,以此来决定股票买卖策略的一种投资理论。价值投资理念的核心思想,以为内在价值是确定股票价格的核心因素,只有在股票价格低于内在价值时,即存在安全边际时,才会做出买进操纵。格雷厄姆以及其后的价值投资者的投资理念都是一脉相承的,而仅仅在价值投资的主要步骤的一个或几个环节有所差异,这些环节包括怎样寻找低估的证券、如何确定股票的内在价值、构造投资组合的方法。

价值型投资、成长型投资与成长型概念

成长型投资(GrowthInvesting)一直以来被误以为是一个跟价值型投资相对立的概念。尽大部分投资者以为,价值型投资就是指投资于股票价格低于其帐面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恢复性上涨中获利;而成长型投资则正好相反,指的是投资于具有高于均匀水平的销售及利润增长率、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上市公司股票,通过其高速成长带来未来股价上涨而从中获利。这种看法体现到投资操纵上,则是价值型投资者和成长型投资者从来不会在同样的时间买进同样的股票:价值型投资者选择的买进时机为上市公司公布利空的消息时(如利润每况愈下、公司收益处于下降或没有收益、公司最新消息令市场失看等);而成长型投资者则选择上市公司公布利好的消息(如利润上升、收益加速增长、公司公布的业绩超过预期等)时买进。正是基于上述概念,很多投资者以为伴随着证券市场涨跌的交替出现,相对应地采取价值型投资和成长型投资才是最佳的获利模式,即在熊市到来时选择价值型投资,通过选择被市场低估的股票来规避市场风险,而到牛市来临时选择成长型投资,通过利用市场热门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实在,上述的这些观念误解了成长型投资的真谛。成长型投资并不等同于成长型股票,成长型投资是指投资于具有长期持续获取超过均匀水平的销售和利润增长率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事实上,这种真正具有长期持续获利能力的上市公司是罕见的,投资大师费雪在其全部投资生涯中所发现的具有长期成长性的上市公司也屈指可数,寥寥无几。

在证券市场上之所以成长型投资会被广泛提及,能够在很多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得到应用,最主要的原因是投资者往往将“成长型投资”与“成长型概念”混为一谈。所谓的“成长型概念”,就是证券市场上经常蜂拥出现的投资热门,如新技术、新专利、新产品、新市场,通过超乐观的财务业绩猜测,来凭空描绘超出想象的美好远景,构造一种不切实际的高速增长。这样的成长型概念往往只能体现在对上市公司的发展预期上,难以带来实质性的增长,尤其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实质性增长。但是成长型概念却具有与生俱来的上风,能够吸引投资者的追捧,特别是在牛市环境下。从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无论是20世纪60年代电子半导体成长概念,还是20世纪90年代的生物工程、网络科技成长概念,终极只不过是资金追捧出来的泡沫,只有其中真正具有长期成长性的上市公司如IBM、微软、英特尔才能够脱颖而出,给投资者带来长期持续而稳定的投资回报。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以为,随着价值投资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的新发展赋予了当代价值投资理论更多更新的内涵。格雷厄姆所推崇的以寻找市场价格低于上市公司尽对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投资模式,是属于价值投资理论的,同样以费雪为代表的寻找具有长期持续成长能力的投资品种的投资模式,同样属于价值投资理论。成长型价值只不过是将更多的未来盈利增长计进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因此,本文以为以费雪为代表的成长型投资实际上属于当代价值投资理论范畴,而证券市场上所谓的“价值型投资与成长型投资”分类,实际上只不过是价值投资与成长型概念的区别罢了。

价值投资理论的演进

价值投资理论从20世纪初产生至今,只有不足百年的历史,但是追随价值投资理论的价值投资者们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投资业绩。不过,价值投资理论体系的构建并不是一挥而就的,而是价值投资者经过不断在继续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结合自己的投资实践来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在价值投资理论演进的过程中,有四位价值投资者对价值投资理论体系的完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分别是本杰明•格雷厄姆、菲利普•费雪、彼得•林奇和沃伦•巴菲特。

本杰明•格雷厄姆是价值投资理论的奠基者,也是第一个把逻辑和分析的原理引进证券投资领域的人。格雷厄姆构建了价值投资理论的框架:“安全边际”和“内在价值”。受到所在时代的影响,格雷厄姆在应用价值投资理论时,往往都是在寻找被市场尽对低估的投资品种,对安全边际的要求远远要超过对公司本身经营状况的要求,并且格雷厄姆在计算企业的内在价值时,只将企业的有形资产算作企业的内在价值,而剔除企业的无形资产,这样所计算出来的企业内在价值属于企业最核心、最具有安全性的价值。事实证实,在证券市场陷进低迷的时候,格雷厄姆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技巧显得格外有效。格雷厄姆的价值投资理论能够表现出对持续低潮的抗跌能力,还可以表现出在弱市中较强的获利能力,一旦证券市场行情开始转好,依照格雷厄姆的价值投资策略所购进的大量低价股就可以籍此获得巨大的回报。

菲利普•费雪同样为价值投资理论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与格雷厄姆夸大“价值尽对低估”有所不同,费雪更加夸大投资品种的“成长性”。假如说格雷厄姆看重的是股票价格与内在价值之间的尽对价值的话,那么费雪更加看重企业盈利改善来保障股票价格未来增长的相对价值。费雪所看重的“成长型价值”,非常清楚地体现在他价值投资理念中的集中投资(费雪的投资组合中从来不超过10只股票)和长期持有(费雪持有摩托罗拉达21年之久),这与证券市场上盲目地炒作“成长型概念”的投机,有着截然不同的差别。因此,费雪所推崇的企业“成长型价值”属于价值投资理论的范畴,只不过在熟悉企业的成长并且发现往投资价值上,需要有非比平常的眼光和深厚的投资底蕴。

彼得•林奇是率先将格雷厄姆和费雪的投资理念结合起来,并且成功运用到投资实践中的价值投资者,因此在彼得•林奇的投资理念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格雷厄姆和费雪的影子。在彼得•林奇的投资组合,有尽大部分是按照费雪的价值投资理论而买进的证券市场上极少数优秀公司,并且通过长期持有获取逾额投资回报;而剩下部分则充分发挥格雷厄姆价值投资理论的优点,不断寻找被市场所低估的公司股票,在企业的恢复性上涨中获利。借助于格雷厄姆和费雪价值投资理论中的优点,彼得•林奇取得非常成功的投资业绩。

沃伦•巴菲特是将格雷厄姆和费雪的价值投资理论彻底融合,并且取得非凡成就的价值投资者。巴菲特常说,自己是“85%的格雷厄姆加上15%的费雪”。巴菲特是借助于格雷厄姆的方法找到了市场出错误的机会,而借助于费雪的集中长期持有的理念实现了财富的巨幅增长。巴菲特将价值投资理论中的“成长型价值”演绎得淋漓尽致,他所长期持有的上市公司都能够保持快速而持续的成长,终极都成为拥有巨大市值的公司,巴菲特也借此成为了最成功的价值投资者。

在价值投资理论从格雷厄姆、费雪到巴菲特的不断融合和完善中,可以看到,价值投资者彻底地将成长型价值从成长型概念投机中剥离出来,融进到价值投资理论中,给价值投资理论中的“内在价值”和“安全边际”赋予更多的内涵。

参考文献:

1.本杰明•格雷厄姆,戴维•多德.证券分析.海南出版社,1999

投资理念论文篇9

合理的课程设置是培养合格金融投资者的基础,除了英语、高等数学、计算机技术应用、统计学等公共基础课外,要获得扎实的金融投资理论功底还需要学习货币金融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国际金融、金融市场学、会计学等专业基础课,理财学、保险学、公司金融、投资学、财务管理、期货期权、投资银行学、投资基金管理、投资行为学等专业课。近年来,金融市场朝着网络化、虚拟化的方向发展,金融衍生产品推出的步伐加快,需要具备信息处理、数据分析、产品定价能力的人才,金融专业的教学内容相应向计算机网络工程、数据分析、金融数学、算法交易等课程延伸。

(二)“理性投资”导向下的教学内容侧重点

要培养合格投资者,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除了客观地传授专业理论知识外,还需具备对不同的观点和纷繁复杂的经济金融现象的思辨能力,并在课堂中展开讨论,让真理在辩论过程中得以呈现,使学生掌握理性思考的方法。为培养学生理性思考能力,教师应立足于以下两个导向和两个侧重点,把握分析金融投资领域中各种问题的方法:1.投资导向正确理解“投资”的概念对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至关重要。投资是一种通过认真的分析研究,有望保本并获得预期收益的行为。在投资过程中,经济主体为了获得未来的预期收益,需预先垫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从该定义可知,首先,“投资”需要投入一定价值量的资产,可以是货币形式或是实物形式;其次,从投入到产出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就涉及资金的时间价值问题;再次,既然投资有时间跨度,那么就意味着投资者要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如通胀风险、信用风险等,其要求的投资回报除弥补资金的时间价值外还应能补偿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最后,投资要求保本并取得回报,即获得更多的未来现金流。一般情况下,比较投资与投机的不同,可以从资金投入者所期望的变现时间进行区分。2.理财导向理财是指个人及经济组织在某一时间范围内为实现特定的目标对现金流状况进行规划和管理的行为。由此可见,理财并不是急功近利地将投资的目光局限于短期回报。对个人投资者而言,理财是对不同人生阶段的现金流状况进行合理安排,而对一些经济组织,如养老基金而言,则是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实现资金进出的合理配置和风险控制。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理财规划师的职业应运而生,许多金融专业的学生将选择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投资规划、保险服务等与理财相关的职业。因此,金融投资的教学内容需要从维护家庭稳定、社会保障、国家安全的角度谈投资问题,树立学生正确的理财意识,恪守“信托责任”的要义,为社会的每个家庭和个人未来的财务安全提供保障性的金融服务。3.投资风险的回避随着财产性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增加,金融服务在经济领域的影响力日益加强,金融产品价格的波动轻则导致社会财富重新分配,重则引发巨额财富转移和消失,进而影响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特别是金融受杠杆化潮流驱动的今天,银行家们为了获得高额的收益,不惜创设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以高额的回报为诱饵,向不知情的投资人推销,为未来风险的爆发埋下隐患。当高杠杆的金融衍生产品与资本的无国界流动相结合,金融风险得以如同瘟疫一般扩散和蔓延,一旦风险集中爆发,将裹挟实体经济迅速地步入衰退。在金融市场上,高收益与高风险如影随形、相伴而生,因此,金融投资的教学应从分散转移风险、化解危机的角度研究金融产品的投资价值,不应一味地以利益为导向,不顾社会的道德与责任,对金融产品的赚钱效应顶礼膜拜。4.引导对金融创新的理性认知金融创新的动力源自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和规避金融管制。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一方面,它满足了社会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推动着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但另一方面,金融创新产品又具有杠杆率高、交易链条长的特点,普通投资者在被其潜在的高收益所诱惑的同时,很难对其复杂的风险构成进行有效分析。如果缺乏“理性投资”理念的引导,忽视风险控制,盲目追逐高回报,在利益的驱动下,金融创新很可能演变成为一些金融机构向普罗大众圈钱的手段。由MBS、CDO减值到CDS违约导致的美国信贷市场风险失控,进而引发金融风险火烧连营的次贷危机,说明了对金融创新理性认知的重要性。由此,在教学当中,教师应主动加强教学、科研与实践的结合,让学生开阔视野,关注金融创新活动的发展与变化,引导学生理性、客观地研究在我国效率较低的金融体系下进行金融创新的适度性。

(三)教学内容中需加强“理性投资”理念的培养

培养选择恰当方法进行投资的理念(1)合理地分散投资的理念金融投资理论表明,分散投资可以降低乃至回避非系统性风险,即“要把鸡蛋放在几个结实的篮子中”。在实际投资过程中,通过分散投资降低风险要根据个人的风险偏好及所拥有资金量有针对性地进行。例如,如果个人投资者资金量是5万元~10万元,投资于3只左右的股票较为合适;如果资金是100万元以上,股票的种类应该是10只以上。而且投资的股票不能都同属于一个行业,否则达不到分散投资的效果。规模较大的基金更是投资于几十上百种不同的证券,并且法律还会对其单一投资对象的持有量进行限制,以控制风险。合理的分散投资有助于降低投资风险并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一旦发生风险也不至于“全军覆没”。(2)投资于合理价位的理念掌握基本的估值方法,了解不同行业的估值特点。如在股票市场中,20倍市盈率,3倍市净率的标准在很多行业里可作为衡量投资价值的简易标准,但在某些行业并不适用,如钢铁行业等。因此投资技巧需要根据行业不同、公司规模大小及业绩成长能力等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使用。投资者根据价值投资分析方法选定投资对象之后,可在合理估值范围内将资金投入。但此时,如果市场出现价格进一步低于价值的情况,即便账面上出现亏损也要勇于把握买进的机会。本杰明•格雷厄姆说过:“投资者在困难的时候要看到光明,应该欢迎熊市,因为它会把股价拉回到低位”。如果投资过程中运气较好,买进股票很快出现上涨,不应太过乐观追涨再买,此时应细心观察,暂时停止买进行为,及时收集信息,对上涨的驱动因素进行分析,发现形势有变,所买进股票不再具有投资价值时,则应立即卖出。理性投资就是本着“宁可错过也不要做错”的原则,在不同行业中寻找还没出现上涨,估值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学会控制投资当中的浮躁情绪我国的证券市场虽然投机氛围浓重,但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市场,亏损抛售、认赔出局不是必须的,有价值的投资对象在价格被低估的时候仍然可以长期持有等待其价值回归。本杰明•格雷厄姆认为:“高智商或高学历,并不足以使投资者变得聪明,在投资过程中要形成一种合适的心智与情绪,避免陷入市场的非理性狂热”。因此,教师需要通过指导学生对金融产品投资价值分析方法的学习与投资效果的追踪,让学生更多地站在企业经营者的角度关注金融工具的实际价值,在价值分析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认识到无论是市场犯错还是自己失误,都没有必要过于百感交集,市场缺乏的永远不是机会而是耐心,从而增强学生在投机盛行的市场中克服浮躁情绪的能力,培养理性投资的心性。

二“、理性投资”导向下的教学实践改革

学习任何知识都不能仅凭课本阅读、死记硬背,必须亲身体验和实践,特别是对“金融投资学”的学习。因此,有必要进行校内外相结合的教学改革,通过校内实训——校外实习——专家讲坛——学术研究这几个环节增强对“理性投资”理念重要性的认知,进一步提高学生在这一理念指导下的实践能力。

(一)利用金融综合实验室培养“理性投资”的实战能力

金融市场变幻莫测,一次投资失误很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金融从业者的理性投资的经验不应留待从业生涯中磨练与积累。随着软件开发水平的提高和仿真技术手段的应用,学校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数据和教学应用软件,对尚未步入职场的学生进行“理性投资”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在实践教学环节中结合《国际金融》、《证券投资》、《期货与期权》、《金融工程》、《银行经营管理》等课程所涉及的理论知识,充分利用金融综合实验室所提供的软、硬件教学资源环境,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模拟、外汇交易模拟、银行经营实务模拟等实训活动,让学生对不同金融产品的市场行情、交易情况以及价格变化规律有一个总体认识,系统演练组合投资、风险管理的理论与方法,提升其在金融投资领域的实战能力。

(二)通过社会实践提高对“理性投资”的认知水平

实习是学生将所学专业知识与技能跟实际应用相结合的过程,同时也是塑造和提高学生对“理性投资”理念认知水平的必经阶段。校企联合设立实习基地,可以给学生创造更多的实践机会,促进他们参与到实际部门的投资项目评估与投资组合管理过程当中,通过总结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来验证“理性投资”方法的可靠性。另外,学校可以配合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实习基地的建设,请金融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士向学生介绍相关的企业文化、部门机构设置、管理理念、职业操守,让学生了解金融投资管理对专业能力与素质的要求,为将来步入职场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聘请金融从业专家讲授“理性投资”的重要性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能仅局限于高校“象牙塔”式的教学,还应加强与经济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业务机构的沟通与联络,聘请经验丰富的金融专业人士,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基金公司的经理、财务总监、行长等到校开辟专家讲坛,通过他们丰富的从业经历和生动的案例,向学生传达理性投资与风险管理在实际工作中的重要性,让学生及时了解金融创新发展的最新进程和金融监管存在的纰漏,从战略的高度和实际操作层面了解金融风险管理的难点与对策,从而加强对“理性投资”理念重要性的认识。

投资理念论文篇10

我国传统财务管理理论中对资本成本这一理财学中基本概念的理解与西方理论界的理解迥异。本文对比分析了中西方对其理解上的差异,并就传统认识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之间的关系进行以下分析。本文是论文频道的管理学论文提供给广大网友的关于资本成本理解的论文论述,还有更多内容介绍,欢迎广大网友前来学习研究。 论中西方对资本成本的不同理解 一、我国对资本成本的误解 在我国理财学中,资本成本可能是理解最为混乱的一个概念。人们对它的理解往往是基于表面上的观察。比如,许多人觉得借款利率是资本成本的典型代表,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由于可以不分派现金股利而以为股权资本是没有资本成本的。在大多数的理财学教材中,关于资本成本最常见的定义是:资本成本是指企业为筹集和使用资金而付出的代价,包括资金筹集费用和资金占用费用两部分。 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我国的财务管理理论是从原苏联引进的,因此按照原苏联的做法,将财务作为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客观存在的货币关系包括在财政体系之中。虽然其后的学科发展打破了原苏联的财务理论框架,但财务一直是在大财政格局下的一个附属学科。学术界普遍认为,财务管理分为宏观财务和微观财务两个层次,并把微观财务纳入宏观财务体系,以财政职能代替财务职能。在这种学科背景下,企业筹措资金时只考虑资金筹集和使用成本,没有市场成本意识和出资者回报意识,从而得出与西方理论界迥异的资本成本概念。 二、西方理论界对资本成本的界定 现代财务管理思想来自西方微观经济学,财务管理与公共财政完全分离,是一种实效性的企业财务,即西方的财务概念都是指企业财务。财务管理以资本管理为中心,以经济求利原则为基础,着重研究企业管理当局如何进行财务决策、怎样使企业价值最大化。在这种市场化背景下,股东的最低回报率即资本成本就成为应有之义了。西方理财学界对资本成本的定义为:资本成本是企业为了维持其市场价值和吸引所需资金而在进行项目投资时所必须达到的报酬率,或者是企业为了使其股票价格保持不变而必须获得的投资报酬率。可以说,对资本成本的理解偏差是我国理财学发展不成熟的一个重要表现。 理解资本成本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最根本的层次,即要了解资本成本的实质是机会成本;第二个层次是要了解企业资本成本的高低取决于投资者对企业要求报酬率的高低,而这又取决于企业投资项目风险水平的高低。确切地说,资本成本是由投资风险决定的。 资本成本的实质是机会成本。这在财务决策中是极为关键的观念。例如,某公司有A、B两个项目,A项目的报酬率是10%,B项目的报酬率是12%。该公司为如期进行项目投资,与银行达成了贷款200万元的协议,利率为8%。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公司选择了B项目,则其进行投资收益评价时的适用资本成本率是多少呢?答案应当是被放弃的A项目的报酬率,即10%,这是选择B项目进行投资的机会成本。如果被选择的投资项目不能提供10%的报酬率,就必须放弃这一项目。在B项目投资收益的评价中,贷款利率8%是不相关因素,尽管它决定了企业利息费用的多寡。再如,如果一家公司有A、B、C、D四个被选项目,报酬率分别为8%、10%、12%和16%。在D项目被选择进行投资的时候,计算其净现值的资本成本应当是被放弃项目中报酬率最高项目的报酬率,在这里是12%,而不是10%或者8%。从财务理论角度看,机会成本绝非虚拟的成本,它是实实在在地影响净现值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 站在企业理财的角度看,资本成本是企业投资行为所必须达到的最低程度的报酬率水平;站在投资者(包括股东和债权人)的角度看,资本成本就是要求的报酬率,它与投资项目的风险程度呈正比例关系。因此,在财务理论分析中,资本成本、要求报酬率甚至预期报酬率均可被视为同义词,可相互交替使用。在确定股权资本的资本成本时,所要考虑的核心因素是股票投资者的要求报酬率。换言之,股票投资者的要求报酬率就是股权资本的资本成本。由此可以看出,关于资本成本实质的极为关键的一点是:企业投资项目的风险程度决定投资者的要求报酬率,而投资者的要求报酬率即是该项目的资本成本。 我国传统财务管理理论中对资本成本这一理财学中基本概念的理解与西方理论界的理解迥异。本文对比分析了中西方对其理解上的差异,并就传统认识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之间的关系进行以下分析。

投资理念论文篇11

在金融市场各种异象存在的背景下,投资者主体的心理行为特征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由于投资者心理上的不成熟和行为上的非完全理性,传统经济理论中“经济人”假设难以合理解释证券市场异象的存在。行为金融的发展使人们进一步意识到投资主体在心理及行为上存在诸多差异,一些学者开始从投资者异质信念的视角寻找对金融市场异象的合理解释。同时,现代股份制企业两权分离的现实情况易导致激励过度从而诱发盈余操纵行为,各种财务丑闻事件的爆发使盈余质量成为监管者、所有者和投资者关注的重点,2006年2月15日我国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正式实行,其中明确提出要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总体来说,证券市场盈余公告异象的存在主要可归因于投资者行为因素、盈余公告信息因素及各种风险因素。关于风险因素的相关研究较多,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较短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投资者以专业知识匮乏、信息获取渠道有限的散户投资者为主,其投机心理、盲目投资等非理性行为严重,异质信念程度较高;另一方面,证券市场管理和运行机制仍不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及其盈余质量较国外有一定的差距。考虑到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为主体,其投资决策主要依赖于盈余公告信息,因此,围绕投资者异质信念对盈余公告效应的影响展开理论探讨及实证检验,并在进一步区分不同盈余质量水平的基础上,探讨异质信念对盈余公告效应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的研究越显重要。这将能更好的体现盈余公告效应中投资者的心理过程和行为特征,具有较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相关文献综述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对异质信念与累积超额收益之间的关系的研究结论仍存在分歧;虽然有研究指出信息质量能加剧投资者的认知偏差,但在不同的信息质量水平下,投资者异质信念对盈余公告效应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相关研究甚少,仍需要实证检验。为更好的验证中国A股市场盈余公告效应的提前反应特征,及在不同时间窗口中异质信念对PEAD的影响方向,本文拟将累积超额收益的累积区间更细化地区分为由短到长的五个区间,考察异质信念在不同累积区间对累积超额收益的影响,并进一步区分不同盈余质量水平,采用组间差异显著性检验方法,检验这种影响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由于信息的渐进流动,投资者对众多信息的有限注意,以及投资者因性别、年龄、学历、经验、心理认知等的差异而形成的先验异质性,在盈余信息公布前后,投资者会对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和未来收益形成不同的预期,即异质信念。根据投资者异质信念假说,投资者可分为乐观投资者和悲观投资者,在存在卖空限制的条件下,投资者的意见分歧导致市场主要反映乐观者的预期而使信息披露时的股价相对其真实价值被高估,一段时间后,高估的股价会逐步向其基础价值回归。投资者之间的意见分歧能引起市场上系统性定价偏误,从而导致PEAD现象。根据异质信念动态定价模型,在信息公布后的某时刻,当投资者异质信念程度高时,股票持有者的再售出期权价值(也称投机性泡沫)也越大,股票价格会进一步被高估,股票的未来收益也将越低,造成市场的泡沫。

我国股票市场主要由以过度自信为特征的个人投资者组成,2010年以前我国实行严格的卖空限制,在盈余信息公布之前,过度自信或拥有私人信息的投资者会坚持自己的意见,在实际投资行为中以自我预期提前对信息反应,做出投资决策;当盈余信息公布时,由于投资者的非理性和异质性,会不同程度地表现出各种心理及行为偏差,因此,投资者之间存在意见分歧。由于卖空限制制度的存在,市场主要反映出乐观投资者的预期,整体来看,股票价格将偏离其基础价值而被高估。所以,预期投资者异质信念与盈余公告前后短期内累积超额收益正相关;其后,随着信息的明朗化、投资者对信息更加全面的掌握和理性学习,投资者会不断改变预期,投资者的意见分歧程度逐步缩小,价格呈逐渐向其基础价值回归的趋势,投资者能获得的超额收益逐渐减少。由此,提出假设1:

假设1:投资者异质信念与盈余公告前后短期内累积超额收益率正相关,与长期累积超额收益率负相关。

上市公司定期的会计信息是投资者对未来收益作出预测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盈余信息最被投资者关注。盈余公告后股票的错误定价不仅与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有关,也与管理层操控有关。传统公司财务的信息不对称理论指出,管理者有可能利用信息的不对称进行盈余管理,从而导致股价偏离其基本价值。盈余质量从公司盈余管理的层面反映了公司对盈余信息的操纵将会对投资者预测的精确性和投资决策的制定产生影响。高质量会计信息可降低公司内部人员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帮助投资者更准确地预测公司未来价值的现值,而低质量会计信息会延长股价对信息的反应时期和降低反应的正确性,导致投资者异质信念对盈余公告效应在不同信息质量水平下的影响将会存在差异。短期内,信息质量低的情况下,投资者异质信念使股价被高估情况更严重,长期内,更多的意见分歧和信息不确定性需要得到解决,股票的长期异常收益较盈余质量好的情况会更小。由此,提出假设2。

盈余质量对CAR的影响

从图1来看,从事件日后的120天,未预期盈余大于零的组合的累积超额收益大于未预期盈余小于零的组合,说明我国仍然存在盈余公告效应。从图中可以看出CAR的拐点大约出现在第17个交易日,这与多元回归检验中预测的结果一致。

图2和图3分别表示好消息和坏消息组合中投资者异质信念及盈余质量对CAR的影响。对图2进行分析,分别比较GLH与GSH组及GLD与GSD组,GLH、GLD组分别相对GSH、GSH组在短期内有更高的CAR,在长期内有更低的CAR,这一结果仍然支持了假设1;分别比较GLH与GLD组及GSH与GSD组,在0到60天的时间窗口内,GLH组的CAR明显高于GLD组的CAR,GSH与GSD组的累积超额收益并无太大差异,不支持假设2-1;在60到120天的时间窗口内,GLH组的CAR明显高于GLD组的CAR,GSH组的CAR明显高于GSD组的CAR,这一结果与Bootstrap检验法的结果相同,支持了假设2-2;总体上来说,GSH组的长期累积超额收益最大,GLD组的长期累积超额收益最小,说明投资者异质信念大、盈余公告信息质量水平低的组合累积超额收益更小。类似的,对图3进行分析,可得到基本相同的结果。

5. 稳健性检验

本文还从以下两个方面作了稳健性测试,检验上述回归结果的可靠性。

(1)借鉴大多数的研究方法,用标准化未预期交易量(SUV)作为投资者异质信念的指标分别对两个假设进行检验,发现结果并未改变。

(2)将总样本以未预期盈余大于或小于零作为分组标准,对假设1、假设2-1及假设2-2分别进行检验,发现结果并未改变,说明以上检验结果具有较好的稳健性。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投资理念论文篇12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以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为代表的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形成,其中以央行为领导核心的金融市场和以证券行业协会为领导核心的证券市场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毫无疑问的是,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不仅得益于以商品市场为代表的实体经济的发展,更得益于金融投资中数量和结构两方面的不断优化。因此,本文首先介绍了与证券市场效用相关的现代金融理论并对金融投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分析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提供建议。

二、现代金融理论与金融投资的界定

(一)现代金融理论

伴随第三次产业革命以来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以货币市场理论和证券市场理论为主的现代金融理论同样日益丰富。分析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至少涉及以下现代金融理论:第一,金融投资理论。金融投资归根到底是理性经济人效用最大化或者成本最小化的过程,因此经济个体(包括自然人)在金融投资时首先要考虑不同证券资产的组合收益以及不同投资期限的收益率,代表性的理论包括动量交易理论等。第二,金融市场理论。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存在效用的前提为货币市场与证券市场是相互关联的,即金融投资是商品经济的概念,代表性的理论包括机会成本理论等。第三,金融工具创新。随着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和数学在现代金融学中的不断应用,金融投资的形式――金融工具得到了绝无仅有的创新。然而,金融工具创新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促进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二)金融投资的界定

根据现代金融理论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实践,本文将金融投资界定为一种证券市场的微观行为,理性经济人购买、流通与销售证券市场中股票、期货、债券等无形资产的个体行为。股票投资的主要市场为上交所和深交所,期货投资的主要市场包括各行业(农业、科技产业等)、各地区且不同形式的期货市场,而债券投资品种包括政府债券以及企业债券等。也就是说,金融投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即影响我国证券市场是否能够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

三、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分析

(一)提高证券市场深度

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涉及金融投资理论、金融市场理论以及金融工具创新等理论,因此本文在合理界定金融投资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首先,金融投资能够提高证券市场深度。证券市场深度主要是指证券市场交易主体数量的多少,是衡量证券市场发展水平的主要指标。由于大量货币资本和非货币资本不断进入证券市场,在理性预期的框架下理性经济人根据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必然会涌入证券市场中去,从而增加了证券市场交易主体数量,提高了证券市场深度。此外,由于我国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证券市场的规模和效率得到了质的提高,为提高证券市场深度提供了必要基础。加之日益完善成熟的证券市场机制,金融投资在证券市场中发挥作用的同时也能够规避风险,最大程度的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

(二)拓展证券市场广度

金融投资不仅能够提高证券市场深度,根据金融市场理论,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还包括拓展证券市场广度。证券市场广度是与证券市场深度相对应的概念,证券市场深度是指证券市场交易主体数量的多少,即总量意义,而证券市场广度是指证券市场交易主体类型的多样,是反映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指标。如果证券市场中交易主体类型较少或者实际参与交易的主体较为单一,那么证券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就会增加,“暗箱操作”或者“操纵市场”的概率就会提高,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相反,金融投资的增加不仅能够从总量上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且能够从结构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具体而言,在金融投资增加的初期,证券市场的资金总量与交易主体不断增加。在金融投资增加的中期,其结构逐渐体现,市场交易主体的类型伴随市场竞争程度与开放程度的增加而增加,从而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三)提升证券市场效率

提高证券市场深度为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前期效用,拓展证券市场广度为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期效用,而后期效用则为提升证券市场效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证券市场的深度、广度与效率并非孤立存在的,在分析证券市场的过程中必须同时加以考虑,否则会出现金融投资偏误的问题。同时,传统意义的效率是指投入――产出的关系,而证券市场效率是指证券部门对于金融发展或者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是判断证券市场是否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指标,具体评价方法包括DEA法等等。上文已经分析了金融投资增加初期和中期的效用,而在金融投资增加的后期,随着金融投资总量的增加以及结构性的改善,证券市场对于实体经济的贡献将会大大增加。毫无疑问的是,证券市场结构性的改善对于其效率提升的作用更为重要,能够缩小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的隔阂,为解决企业融资问题、规避风险提供良好的市场。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代金融理论关于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进行了很好的归纳。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实际运行过程中不能完全照搬已有理论,需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界定金融投资的概念,并分析金融投资与证券市场的关联。同时,本文认为至少可以从证券市场深度、证券市场广度以及证券市场效率三个方面分析金融投资对于证券市场的效用,从而真正发挥金融投资应有的作用。最为根本的是,金融投资的主要效用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避免证券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可能,为促进实体经济或商品市场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郑军,林钟高,彭琳.产权性质、治理环境与内部控制的治理效应――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