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合集12篇

时间:2022-09-24 03:23:56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篇1

当前农村经济运行中最突出的矛盾是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小农经济与瞬息万变的大市场的矛盾,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是建立健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尽快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引领广大农民走出小农经济的狭小天地,走向现代农业的广阔市场,增大广大农民市场经济意识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一、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1、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强农产品竞争力。农产品竞争能力的强弱与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高低成正向关系。我国许多农产品竞争不强,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有直接关系。由于组织化程度低,一家一户小规模分散经营,很难与千变万化的市场相适应,很难实现农业的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而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架通农民通向市场的桥梁,客服分散的小市场与统一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有效抵御农产品经营的市场风险,就能提高农产品竞争力。

2、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随着农产品买方市场的形成,农村经济发展出现了新的矛盾和问题,集中表现为农民增收的难度不断增大。而制约农民增收的根本原因是农业组织化程度低,农民进入市场难。如果农民自愿组织成立经济合作组织,就可以让农民有序地进入市场,实现产前统一购进农业生产资料。产中实施技术指导,产后组织精深加工。最后统一销售,由于专业生产合作社出售的产品主要是直销大中城市或生产加工厂家,中间经营环节少,因而出售价格都高于当地市场价,从而有效地保证农民收入的稳定增加。

3、建立经济合作组织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而要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就应该加快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通过农户之间的合作与联合,为抵御市场风险建立了一个平台,解决好当前我国农业存在的生产分散化和非组织化问题,才能确保农业从传统的小农经营方式向高度商品化的农业企业经营方式转变,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小生产与大市场,单一农业与二、三产业之间的矛盾,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以及产前、产中和产后系列服务,引导和帮助农户走专业化,规模化,商品化和企业化经营道路,是一批品牌产品和支柱产业迅速崛起,形成规模化生产,带动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推进农业的生产化经营。

在新世纪新阶段,为适应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我国获得了迅速发展。但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进一步拓展生存空间过程中,正面临着以下问题。

二、当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立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金来源存在约束性。资金不足是制约合作组织更快发展的一大瓶颈。经济合作组织扶持农民的资金大都是自有资产和民间借贷形成筹集的,每年靠国家金融机构正常渠道的贷款达不到15%,而且产前扶持资金若遇农户欠收或遭受自然灾害就无法收回。

2、法律制度存在滞后性。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只有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制定自己的章程,才能确定每个合作社的行为准则和责权利关系。目前,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方式,在其发展过程中的法律建设上,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问题。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设立、运行,目前尚没有法律依据,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一种社会团体,还是一种经营实体,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还没有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组织的内在发展不规范,在经营运作及责权利分配等方面碰到了诸多困难。

3、运行机制存在问题。多数没有规范的章程,宗旨模糊不清,加之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合理、不完善,民主气氛不浓厚等问题,协会会长,秘书长等大多未经会员选举产生,而由乡镇直接任命,成员大多为村干部,为体现出“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建会原则,致使内部缺乏活力,即使有的合作组织有规章制度,但也不是完全照章办事,有些合作组织内部运作不规范,其标准化生产、产品加工和市场开阔能力都很低;利益机构不够健全,对于经营亏损出现的风险,缺乏妥善的处理办法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4、外部环境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以至于没有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摆在应有的位置,同时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管理体制不顺,农业,民政,工商,科协等多个部门参与管理,职责不清协调不够,再加上缺乏权威部门实施监督等原因,使得国家政策出现空白或一些政策无法落实到位,导致了一些新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难以健康发展。

三、繁荣农村经济,完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思路与对策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成立,将充分发挥农村经济的“领头雁”作用,对深化新的农村发展思路、规范民间群众组织的运作起到推动作用。为此,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目前,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法律上肯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地位,要想完善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应尽快制定合作经济组织法,明确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将其规范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别于工业企业的经营性组织,规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服务范围,理顺管理体质;尽快通过立法对经济合作组织的性质、定义、成立的条件、主体资格的确认、内部治理结构和利益调整机制等方面加以规范,为合作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在立法的基础上引导、监督和规范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运作。

2、要健全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的规章制度,是加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管理的基础。经济合作组织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从组织到运作、从管理到分配,方方面面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首先,建立必要的、规范的生产经营制度,约束和规范农户生产经营活动,以适应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发展的客观需求。其次,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成员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再者,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合作组织除了收购农民的农产品外,还要按照一定比例向农民返回一部分流通或加工环节的增值利润,有条件的经济合作组织应该实行股份制,实行股金分红,坚持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最后建立相应的积累机制。

3、要坚持农民是合作经济合作组织主人翁的原则。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动员更多的农民参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并由会员产生领导,而不是由党政机关指定或兼任,以保证组织的主要领导是真正能代表农民利益、有农业产业经验的社会人士应坚持农民加会自愿,出会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从长远看,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引导经济发展方向。只有这种真正意义上的,自发地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才能构成农村经济发展的组织依托。

4、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培训人才。首先,对领导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培训有合作思想、懂得如何指导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领导。其次,对合作组织的负责人进行专项培训,对理事长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合作组织的原则、管理办法、运行机制以及市场经济知识;使他们懂得正确处理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的关系,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再者,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以拓宽组织的销售半径,全方位打开国内、国际市场,增加农产品的销量。最后,对农民进行定期培训,以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5、加强宏观指导,制定扶持经济合作组织的优惠政策。在促进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以及各职能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经济合作组织健康发展。首先,财政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当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年度预算支出中安排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进行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某些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农产品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购销或出口,财政供给与补贴。其次,信贷扶持。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启动资金和农产品收购流动资金不足等问题。最后,税收扶持。由于其性质为纯粹的农业生产,其产品的销售也具有农业经营的特征,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生产、销售自己的产品及其加工品,应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参考文献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篇2

1、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

(1)对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自产的农产品免税;(2)对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3)对合作经济组织为建立农副产品生产基地而兴建的基础设施如冷库、储藏库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4)对合作经济组织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荒滩、水面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自有收入时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5)对有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初加工)的合作经济组织,地方政府可以从该组织所在的税收中视财产情况适当返还。

2、加强信贷支持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对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信贷支持,政府当前应当从三个方面解决这一问题:

(1)以政府贴息方式提供专项信贷支持。主要是通过政策银行向农户或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低息甚至是无息贷款帮助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重大建设所需资金,如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进等:(2)以政府担保为前提,协调农村信用社及农村其他金融组织,在农业信贷方面采取向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倾斜的政策,扶持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和发展:(3)创造宽松环境支持发展农民合作金融。

3、强化财政支持

基于我国现实情况,对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财政支持可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1)设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基金会,并形成良性基金利用机制,扶持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2)采取一定程度的倾斜政策,支持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新形势,政府可以采取向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倾斜的政策,通过合作组织达到目标。

二、建立健全的自我发展机制

1、改善管理机制

第一,培养和引进高级管理人才,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包括:

(1)普遍进行合作理念教育,培养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者为社员服务的奉献精神。提高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抵御各种侵蚀的能力;(2)加强合作管理培训,提高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水平,使得合作经济组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生存和发展;(3)面向社会,引进人才,改变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队伍的结构;(4)专职管理。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建立一支专职管理队伍。

第二,改革分配制度,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者实行目标责任制。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聘请经营者和工作人员(可以是组织社员也可以是非社员),理应给予相应的报酬。合作经济组织对经营管理者工资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

第三,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水平。

2、多元化筹资

第一,通过提取公共积累,逐步积累合作经济组织的共有资金。(1)坚持公共积累提取的制度化。合作经济组织的积累大体由公积金、公益金、发展基金三部分构成,应在税后利润分配中优先提取。(2)公共积累与社员股金共同构成合作经济组织资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不得对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摊派。第二,适当提高资本报酬,吸引社员及非社员集资入股。在大部分合作经济组织中,社员都要认缴入社股金,此即身份股。第三,通过合作途径向金融机构获取、贷款。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篇3

合作社是世界经济发展中一个广泛而长久的命题。国际社会关于合作社的定义、价值观、原则、作用及如何发挥优势,形成了很多共识。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CA)代表大会通过了《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定义、价值和原则的详细说明》,2002年6月召开的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发展合作社的建议》,也接受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的合作社定义、合作社价值观和合作社原则。这里,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定义、价值和原则的详细说明》和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及联合国有关机构在为2002年第80届国际合作社日暨第8届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的致辞,就合作社的定义、价值、原则、作用和如何发挥优势问题试作归纳阐述。

定义。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的定义是:“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他们按企业资本公平出资,公正地分担风险、分享利益,并主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台湾省的合作社法把合作社定义为“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的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求社员经济利益和生活改善,而其社员人数及股金总额均可变动的团体。合作社为法人。”荷兰的农业合作社定义为:“长期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组织,共同核算,共同承担风险,同时保持农业活动的独立性以及使有关的经济活动尽可能多地获得利润。”在瑞典,合作社就是农民拥有和控制的公司。纵观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的定义及各国或地区的合作社法,合作社有这样几个共同特征:(1)合作社是社员入股、联合所有、社员控制和社员受益的经济组织;(2)合作社是经济实体,有可供支配的财产;(3)合作社是合作社法人,有不同于公司制企业的内在规定性。

价值观:国际合作社联盟倡导合作社应尊重并实践“自助、自我负责、民主、平等、公平、团结”的合作社价值观和“诚信、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观。全国政协副主席杨汝岱在2002年7月5日“纪念国际合作社日促进合作经济发展座谈会”上说,合作社“是一个大学校,是培养社员集体主义和民主精神,发扬团结互助的社会风尚的极好场所,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阵地”。总之,合作社不仅追求经济效益,还追求社会效益,培育公民的责任感和团结合作精神,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原则:最早的合作社原则是罗虚代尔原则(共5条),一个半世纪的实践证明这是各国合作社发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合作社原则也在不断发展。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的百年庆典大会将国际合作社原则增加至7条,即:①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②民主的社员控制[1];③社员经济参与[2];④自治与独立;⑤教育、培训和信息;⑥合作社之间的合作;⑦关心社区。其中,社员民主管理和社员经济参与这2项原则规定了合作社的内部制度,它规定社员对合作社的民主控制,最普遍的是在基层合作社一级坚持平等投票,即一人一票;在合作社盈余分配上,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利润是合作制的核心,认为社员为合作社未来提供的额外(除缴纳股金外)资本,可以获得相当于银行利率的利息,但不得分红。笔者认为,合作社原则不可否认应从本国实际出发加以运用,并根据实践要求予以创新和丰富,否则合作社就会被淘汰,但一些体现合作社特性的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是根本性原则,应得到遵循[3]。

作用:2002年召开的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发展合作社的建议》,承认合作社在创造就业、整合资源、投资形成和对经济作贡献方面的重要性。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为第80届国际合作社日暨第8届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的致辞中说:“合作社支持社会力量的凝聚和稳定,提高公民的责任感和社会义务。”国际合作社联盟致辞说:“合作社是以团结和社会责任为价值取向而运行的企业——它们关注其成员及其社会。”“合作社实实在在地为社会更加公正和更加尊重人类的价值做出贡献。”国际劳工组织合作社局致辞说:“‘机会、赋予能力和提供保障’这3个因素是帮助摆脱贫困和社会歧视的基石;使得合作社能够提高在非主流经济的边际工作效应,将未受保护的工人的利益融入到主流经济生活中。”“合作社及其价值观能够创造出关心人民、关注社区、民主的、以人为本的经济形式,同时促进经济增长和繁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弱势群体的自助组织,对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有突出的作用,在目前劳动力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合作经济,这也是合作经济面临的机遇。

如何发挥优势:2002年召开的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发展合作社的建议》,要求所有成员国政府采取措施,营造适合合作社发展的环境,以增进经济福利和社会稳定。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为第80届国际合作社日暨第8届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的致辞中说:“合作社采用以人为本的方法来应对各种社会挑战,帮助残疾人并保护环境。通过提供培训、帮助业务开发和信贷等,赋予了个人和社区更大的发展潜力。”国际劳工组织合作社局致辞说:“通过合作社的企业化来创造就业、摆脱贫困、战胜社会歧视、维护可持续发展。”国际农业生产者联盟致辞说:“为了从‘合作社的优势’中受益,合作社需要具有远见、勇气和诚实品质的领导者。”号召其成员“通过可效仿的对成员服务和坚持重要的合作社价值——诚实、责任、透明和民主来提升合作社的优势”。

(二)几个问题的判断和辨析

根据上述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可以推演出以下判断和评析:

1.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是不同分类依据条件下的两个概念

长期以来,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混淆是困扰我国合作社发展的理论障碍。为此,必须对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关系予以澄清。

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是不同分类依据条件下的两个概念。集体经济是根据产权的所有形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它指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国有经济、私有经济等。合作经济是根据组成及运行方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公司制企业等。“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具有实质区别,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交易的联合,它承认私人产权;而传统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韩俊,1998)。

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两个概念虽是不同范畴的概念,各具外延,但两者有重叠之处,即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因为合作经济有共同产权[4],但并不是所有集体经济都是合作经济,这就是不能完全重叠之处。

2.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实质是集体化

综观我国农业合作化的过程,其实质是集体化。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建立高级社和过程中,自愿原则没有得到遵循,多数是通过政治或行政手段强制农民入社。第二,不承认个人产权,实行财产“归大堆”。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农业合作化的目标是建立高级社,有的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才到高级社,有的是直接到高级社。后,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农民所有,实行分散经营。互助组是土地等生产资料等归农户,分散经营,农户之间调节劳力或畜力、农具等余缺。初级社是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农户,入股分红,有少量公共积累。到高级社,入社的所有生产资料无偿合并,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收益权被完全剥夺,这种合并成为名副其实的“归大堆”。时期,实行政权与产权合一,将排他性公有产权“升级”为无限制公有产权(一大二公和一平二调),公共决策也介入社员个人生活(公共食堂)。这种尝试失败之后,1962年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产权形式。第三,政社合一制度使国家人的公共决策通过行政体系到达农村基层,合作社自被弱化,还能使农户而非国家承受公共决策的种种后果。

3.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合作社的“亚种”

股份合作制是把股份制引入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合作社的“亚种”(应瑞瑶、何军,2002)。股份合作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的显著差别表现在:第一,从产权结构上看,股份合作制是社员占有与股东占有结合,它与合作制的社员个人占有和股份制的按股多少占有不同,不允许少数人控股局面的形成。第二,投资者与客户的身份同一,即它不仅仅是投资者所有的企业,而且同时是企业客户即农产品生产者所有的企业。第三,合作社成员的持股额,与农产品的交售额相互挂钩。

4.合作经济生存空间广阔

合作社自产生至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它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合作社产生的经济动因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小生产者、雇工和低收入消费者,为抵御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盘剥而走向联合。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尽管以资本为核心的公司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并对合作制提出了严峻挑战,但合作经济仍是世界经济发展中一个广泛而长久的命题。国内外实践证明,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只要存在弱势群体,这个群体就必然联合起来,兴办合作社,维护自身的利益。换言之,合作经济组织生存的条件是市场经济和弱势群体的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有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农民,以及农业的弱质性,这给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合作经济:兴起的背景和发育模式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是市场化取向改革和农业弱质性特点的必然结果,即在市场经济和农业比较效益低的情况下,分散经营的农户经营规模过小,很难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急需要进行制度创新于是,从节约交易费用出发,寻求通过交易的联合,形成规模效益,使内部交易费用小于外部交易费用,便产生了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关于合作经济组织产生背景的分析,可以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业分布得到验证。在浙江省衢州市625个(2001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从事种植业的有165个、占26.4%,从事养殖业的有213个、占34.1%,从事加工业的有57个、占9.1%,从事运输业的64个、占10.2%,从事其他经营的有126个、占20.1%。就种、养业而言,养殖业的合作组织发育比种植业多;就种植业内部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集中在蔬菜、果业上,而粮食合作组织不仅由于商品率低且还由于实行垄断经营而缺乏滋生的政策空间而发育缓慢。这一现象说明,在种养业中,由于蔬菜、果蔗、水产、家禽、蚕桑等商品率较高、市场风险较大,面对市场竞争的压力,弱势的分散的农民需要合作。同时,从事加工业、运输业的合作较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停留在初级产品上,这是由于加工业和运输业利润率较高,且对资金、设备、技术要求较高,较适合资本运作。这也验证了我们的一个假设,即在市场经济体制和WTO框架下,农村资源配置方式是有利于农民自主的经济组织成长的。

据农业部统计,全国已有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0万个,其中比较规范的合作组织有14万个,参加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左右。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方式,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由农民自己组织兴办的;二是依托政府有关经济技术部门(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及供销合作社组织)引导农民兴办或者联合兴办的;三是由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组织引导农民兴办的。据浙江省农业厅调查,2000年全省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农民自己组建的529家、占19.8%;依托政府有关经济技术部门组建1996家、占74.8%(其中依托农业部门组建的1204家、占45.1%,依托科协部门组建的340家、占12%,依托供销部门组建的90家、占3.4%,依托政府其他部门组建的362家、占13.6%);依托“龙头”加工企业组建的142家、占5.32%。可见,不存在依托而由农民自己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足20%,而依托政府部门组建的高达70%以上,依托“龙头”企业组建的只有5%,这表明我国合作经济尚处在起步阶段。

上述3种发育方式只是一种简单概括。在实践中,各地因地制宜发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中较为典型的有以下5种组织模式:

(1)邯郸模式。其特点是“官民结合”,由政府及有关涉农的技术经济部门选派少量骨干,与农民一起共同组织“农业服务协会”。按服务功能和产品类别不同,分别成立“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综合农协主要为农户解决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专业农协侧重围绕主导产品发展,办一体化经营的实体,为专业农户提供服务。邯郸市从1989年底开始进行农协试点,逐步在全市形成了以农协为中心,横联政府涉农部门,纵贯各类专业农协、“龙头”企业、服务实体和千家万户的服务体系,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从1994年开始农业部在陕西、山西、安徽3省进行的农民专业协会的试点,大体也属于这类模式。类似邯郸市采取“官民结合”的组建形式,在陕西省试点初期也比较普遍,说明在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初始阶段,依托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出面,与农民联合组织,是一种较为现实和有效的过渡模式。陕西省试点中开始由“官民结合”形式组建的农协,目前已开始向以民办为主转变,一些在农协担任主要职务的乡镇领导干部正在逐步退出,由在当地有影响的农民来担任。

(2)莱阳模式。其特点是根据农业生产发展及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的需要,组织农民建立专业合作社。农民是兴办合作社的主体,同时发挥国合流通企业和农口服务部门以不同形式参与兴办合作社的作用。自1994年底以来,全市已建立合作社420个,基本社员16.7万户,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合作社已有212个,占总数的50%。国合流通企业参与农民合作组织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国合商业与农民联合组建新的合作社;有国合流通企业以资金、物资、设施、设备等折股参与农民办的合作社。全市国合流通企业参与农民组建的合作社有88个,这些合作社的规模都比较大。莱阳模式探索创造出一条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专业农户联合方方面面涉农部门兴办专业合作社,实现两种组织资源的优化整合,为农民提供服务的新路子。根据陕西等省的试点经验,要注意的问题是这类专业合作组织仍然要坚持民办性质,重视民主管理,绝不能办成国家技术经济部门的经济实体和附属物,也不能打着合作社的牌子,谋求部门利益。

(3)宁津模式。其特点是在培育农民组建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社上实行两步走的步骤,即:先以“农民合作协会”形式组织起来,作为初级阶段,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再建立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社。目前全县有近40%的农户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协会,近期已有一批农民合作协会,组建成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社。山东省的禹城、江苏省的高邮市的做法与宁津县有类似之处。

(4)安岳模式。其特点是以一种农产品为纽带,成立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实现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四川省从1985年3月安岳县创建驯龙科学养猪协会以来,目前全省已有200多个农村协会实行股份合作制。据101个股份合作制农村技术协会调查,有会员14783人,平均每个协会1664人,拥有资金额6684.4万元,平均每个协会66.18万元。协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果,受到农民的欢迎。

(5)江山模式。其特点是农民联合起来办专业合作社,再由若干合作社联合起来办“龙头”加工企业,形成“农户+合作社+公司”的格局。这是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办合作社的一种较好的模式。他们还以行业协会为纽带,把农户、合作社、加工企业、销售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联合起来,形成一个较大规模的现代农业的一体化经营体系。江山市养蜂协会就是这种模式的典型,目前已形成以蜂业为主体,集科工资、产加销为一体的产业化体系。“江山模式”已在全国推广。“江山模式”说明,国际合作社原则中第六条“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原则”,是可以在我国具体加以运用的,并会产生积极的效果。同类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可以单独,也可以联合起来办加工企业,把农产品的加工、销售所获取的利润留在农业内部,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的。这种组织模式与“公司+农户”的模式相比,不仅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更有利于“龙头”企业的扶持发展,它预示着合作社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有着自身的优越性,同时也预示着“公司+合作社+农户”将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模式,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以上5种模式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出发而探索发展起来的,各有特色,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邯郸、莱阳、宁津、安岳和江山虽做法不同,但从中可以归纳出共同的启示,即: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地区之间生产力发展、经济水平的差异很大,加上各地区的社会环境、干部条件也有差异,在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个问题上,不能一刀切、一种模式,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我们建议将此作为我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原则。可以相信,在此原则指导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然会避免20世纪50年代合作化的失误,获得健康发展。

三、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发展趋势

关于合作经济组织类型的划分方法很多,如:有的学者将合作经济组织分为专业性合作组织和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5]。有的学者依据功能进行分类,将合作经济组织分为农产品销售型、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型、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型、技术服务型[6]。有的学者依据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有无依托进行分类,分为存在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不存在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有的是按产业分类。前述5种模式也是一种分类法。我们认为,合作经济组织遵循合作制原则是共性,但其组织形式又有多样性,其分类应根据制定政策和立法等不同需要进行。之所以从这一角度考虑,是因为现行合作经济组织在注册登记问题发生了混乱,有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的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有的在农业部门登记,还有60%左右一直没有注册登记。这不仅是一个登记的问题,而是有无民事主体地位问题,事关合作经济组织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已经制约着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为此,我们主张从政策制定和立法调整对象划分合作经济类型,具体分类依据有两项:(1)入社获得社员的资格条件,即是缴纳会费还是缴纳股金;(2)合作经济组织是否经济实体。根据这两项依据分类,合作经济组织可分为两类:

一是协会型。其特征是入会时缴纳会费而不是股金,不是经济实体[8]。它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在技术服务、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上联合起来建立的社团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类协会不以盈利为目的,利益关系比较松散,主要围绕一种主导产品的发展,为农民提前、产中、产后服务。

二是合作社型。其特征是入社时缴纳股金,属于经济实体。其性质是劳动者自愿联合的组织,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管理;入股只是取得社员资格,若分红要受到限制(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量分红)。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把所获得的利润,按交易量返还给农民,这是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所区别的重要特征。它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形式,是借鉴国际合作社基本原则,以为社员服务、保护劳动者利益为宗旨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

为了吸引资金,有的合作社开始引入股份制,于是,合作型合作社又演变成两种类型,即:(1)会员制合作社,它是典型的合作社;(2)股份合作制合作社,其特点是在分配上实行按交易额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对外来资本(股金之外投入的额外资本)和社会资本(非社员的资本)实行按股分红,合作社内部则实行按交易额返还,或两者结合。

这样分类的意义在于,不同的合作经济组织其民事主体地位不同,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即:协会型属于社团法人,在民政部门登记,按照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进行运作和管理;合作社型属于合作社法人,在工商部门登记,按照合作社原则运作。

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合作社型数量少,而协会型数量多。课题组所到6个省的调查点,只见到了宁夏汉灵渔业联合社和湖南省浏阳市张家店花木合作社2个专业合作社。2001年杭州市农村有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34个,其中专业合作社15个,专业协会119人。根据山东省的抽样调查,截至1999年底,农村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中,合作社占21.9%,农民协会占55.2%,股份合作组织占22.9%。

协会将朝着两个路径发展,一是保持协会性质,不断发展和完善;二是由协会向合作社转型。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专业协会为主的现状,正是合作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协会型是合作社型发展的重要基础,即可以以发展专业协会为起点,首先培育农民对经济利益的表达能力和民主意识,再逐步形成合作社。协会型向合作社型演进的机理是,协会是松散型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的合作社型的认识逐步提高,要求演进的迫切性渐强。

合作社朝着两个路径发展,一是保持合作社性质,不断发展和完善;二是由合作社发展为股份合作制型。合作社向股份合作制型演进的机理是,合作社面临资本的挑战,一人一票和资本报酬限制原则将制约其吸引资本的能力,而采取股份合作制,可以吸引到外来资本(股金之外投入的额外资本)和社会资本(非社员的资本),这也正是合作制在新的条件下的创新。有的股份合作型企业还会向公司型企业转变。对于农业而言,因为农业的弱质性和农民群体的弱势特点,决定了股份合作制如同合作社一样,具有广阔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潜力。但是,对于非农产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过渡性组织形式,这是由其产权结构及其运作机制所决定的:一方面,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合作社相比,允许资本参与分配,增强了吸引资本的能力,这是合作社向股份合作制企业演变的动因。尽管如此,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不可转让、不可交易、不能变现,是一种准股权,这也会成为这种制度广为实行的一种障碍。因为社会上人们不愿意投资于一种不能再交易而且本金也无法再收回的金融资产。另一方面,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前的集体企业相比,产权明晰,职工的激励机制建立起来,但由于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方式的原因,经营者的激励不充分,资本利益得不到完全保障。虽有个别成功的例子,但从“大数”规律看,这种产权关系在短期内问题不大,因为资本积累的问题还有待充分显现出来,但长期地看则很难成功。这两方面因素的作用,会导致其向以资本为核心的公司制企业演变,这可以从常熟市乡镇企业两次改制过程中得到证实。地处苏南的常熟市在1996年7月至1999年10月对乡镇企业进行的第一轮产权制度改革,将集体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915家,占40%,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只有420家、占18.4%,拍卖、转让企业953家、占41.6%。此轮改革实行股份合作制等,将原来产权“归大堆”的集体经济,改为产权明晰到职工个人的集体经济。应当说,这一步的迈出,也非易事。从制度变迁路径依赖性分析,实行维系以集体经济为主的过渡性改革,是因为意识形态在改制中起着决定作用。股份合作制被认定为姓“社”,而这一渐进改革还“赎买”了职工,从而减少了制度变迁的成本。从改制后企业发展实践看,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是因为股权分散,企业形不成核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家积极性的发挥,而且也束缚着企业家的手脚,企业利益最大化难以实现。由于法人治理结构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不少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这些,使得常熟市乡镇企业在第一轮改制后不久即开始了第二轮改制。在2001年2月开始的第二轮改革中,将股份合作制企业改为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体私营企业,当地称之为“两头转化”。其目的是实现产权、责任、利益明晰到人,建立起新的运行机制。至此,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常熟市农村消失。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过渡性组织形式,这一结论对非农产业是成立的(上述关于常熟市的案例也是非农产业),而对于农业而言,因为农业的弱质性和农民群体的弱势特点,决定了股份合作制如同合作社一样,具有广阔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潜力。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以农民协会为基础,以专业合作为重点,以股份合作为方向,呈多样化发展态势。

四、合作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和制度创新

在资本收益率高的背景下,合作制的限制资本参与分配原则受到挑战。在资本利益最大化驱动下,资本向公司制集中,而合作社缺乏资本的问题将渐显,在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发展的背景下,资本导向型企业(如股份制企业、家族企业、合伙企业等)成为主流经济,这对合作社的发展构成挑战。这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但是,作为弱势群众的经济组织——合作社,在有9亿农民的广大农村,尚有很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面对资本对合作制原则的挑战,合作社也在进行制度创新,一些合作社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引入资本参与分配机制,使得合

(1)将合作社的公共积累以“个人内部资本帐户”形式分割。一般而言,合作社财产由3部分组成,即社员出资入股、合作社经营中的积累和国家支援投入。现行的行政规章规定合作社的公共积累不可分割,即两个财产主体:一部分是社员名下的公共财产;另一部分属于合作社,但实际上没有人能真正对这部分财产行使所有权,对此,可以通过将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分解为零的办法加以解决,即先按社员各自的惠顾返还,记在社员个人名下,再提取积累,这样形成的积累以“个人内部资本帐户”形式加以分割。“个人内部资本帐户”的增值,不得以现金方式提走;职工的个人内部资本帐户只享受股息,利率可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若干个百分点,不再分红。

(2)按股分红与利润返还相结合。允许资本在合作社参与分配,即在一人一票和股金外资本报酬制度上加以改进。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原则规定“一人一票制”,即合作社对重大问题的表决,不管你持有股金多少,也不管你是普通社员还是董事,一律实行一人一票制,这被认为是合作社区别于股份制企业的特征之一。但是,各国实践表明,“一人一票”不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惟一模式。在欧洲,表决权的一人多票已十分普遍,非盈利和一人一票的公平原则由强调发展和承认个人能力差别的原则所取代,并由个人能力差别决定其在组织中的地位。美国法律规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或采取一人一票制,或者按股金分配的红利不得超过8%。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是,资本稀缺,农业合作社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成为突破“一人一票制”的客观要求,否则将制约着合作社对资本的吸纳,甚至可能发生“大户”选择“以脚投票”而离开合作社。有鉴于此,应原则上实行一人一票制,如果按持股多少表决,则应把股金分配的红利限制在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若干个百分点。利益分配上实行“资本报酬有限原则”,即实行按交易额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按股金分配的红利不得超过法定比例,也可以采取“一社两制”形式,即对外来资本和社会资本实行按股分红,合作社内部则实行按交易额返还。

五、政府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

合作经济组织尽管是自助自治的经济组织,但它是一个弱势组织,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在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有:

(一)通过给予合作社民事主体地位并制定合作社法,以保障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现在,我国各种所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城市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及“三资”经济,都相继颁布了法律法规,唯独合作社经济尚未制定法律。《合作社法》立法滞后,合作社法人地位没有确立,使得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方面,绝大多数地区的工商部门对合作社不予登记,而只能在民政部门按社团登记,使其不能以合作社法人的独立经济实体开展各项经营活动,进而导致农民在销售产品、签订合同、解决贷款等方面存在很多困难。例如,许多专业合作社由于缺乏相关政策和应有的体制环境,在经济交往中无法给人以稳定的预期,这使得许多工商企业宁愿与县乡政府签订合同,也不愿与合作社签订协议,严重地影响了合作经济组织技术经济交往的范围和信誉,制约其进一步发展。如此下去,各类合作社得不到广泛发展,分散经营的农户不可能与各国的大公司、大合作社进行竞争。这样,在激烈的国际竞争条件下,我国的“三农”问题将更加突出。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出现的新问题,农产品贸易国际竞争十分激烈,反倾销问题将更加突出,但合作社法人地位没有确立,不能参与诉讼和应诉,必然在反倾销中处于不利地位而不能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尽快制定《合作社法》,填补这个空白,已迫在眉睫。制定《合作社法》,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在欧美等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这对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亚洲,除中国、朝鲜和越南外,都早已制定了合作社法,其目的是给予合作社的合法地位,对农业和农民建立一种直接的利益保护机制,以保障其健康发展。根据以上分析,我们提出两点建议:

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补充合作社法人的相关条文。具体而言,在《第三章法人》中,增加合作社法人一节,列为第四节。其条文拟为:“合作社是城乡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在生产、生活上谋求互助合作或有关服务,对内实行非盈利原则,对外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群众性组织。合作社有章程,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将原第四节联营改为第五节,其中参与联营的,除企业、事业单位外,相应地加上合作社。

其次,加快制定《合作社法》。这一法律主要规定合作经济组织共性的基本内容。国家制定有关合作社的政策与法律,不应把调整合作社的内部经济关系作为重点。西方发达国家合作社立法在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上,主要是解决国家如何指导和扶持合作社发展的问题,合作社的内部活动、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等问题,可以由合作社的章程去解决。

(二)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

世界各国对合作社都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德国对合作社的管理费用,第一年补贴费用总额的60%,第二年为40%,第三年为20%。日本农协进行的获得政府同意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厂房、设备所需投资,50%由政府提供。

农业直接补贴与合作社。主要是通过补贴以低价供应生产资料。意大利国有能源部门向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用油价格比城市低50%,农业用电价格比非农业用电低1/3。

各级政府及所属有关机构应积极支持各种类型的合作社。政府在各种综合性和专项投资、拨款、贷款、基金项目中,应列入支持合作社的相关科目[9]。政府对合作社为社员提供自助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财政税收[10]优惠政策。

政府有关业务部门要在合作社登记注册、业务指导、信息提供、技术培训、提高素质、社会福利保障等方面,做好相关服务、指导、协调工作。政府要尊重农民自愿原则,农民有选择合作的自由,也有不选择合作的自由,合作的程度及合作的规模完全由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自己决定。但是,这并不等于否定政府对合作社的引导。应当通过示范章程,引导合作社建立民主管理制度:(1)建立和完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监事会的管理模式。(2)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聘任经理的经营管理模式。合作社要逐步走向专业化管理,应当用管理现代企业的方式来管理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中国及国际合作社发展的实践证明,这两项制度可以有效地推进合作社的民主管理。

政府还应保障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和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挪用、平调合作社的资产。

主要参考文献:

肖万钧、巴音朝鲁、武小欣:《浙江省航民村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村庄》,《当代中国典型农业合作社史》,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缪建平:《中国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特点及其必然趋势》,《合作经济与农业产业化》,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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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瑞瑶、何军:《中国农业合作社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02年第7期。

光、赵农:《决策权的分配与决策方式的变迁––––关于中国农村问题的宏观思索》,《共和国农业史料征集与研究报告》(第七集)。

阎寿根:《衢州市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与思考》,《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3期。

黄祖辉、徐旭初、冯冠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的探讨》,《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3期。

杨志文:《对专业技术协会及其相关问题的探讨》,《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3期。

注释

[1]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代表大会通过的《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定义、价值和原则的详细说明》的解释是:指社员管理合作社的民主形式,在基层合作社实行社员一人一票的投票权;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要实行民主管理,投票权由其章程规定。

[2]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代表大会通过的《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定义、价值和原则的详细说明》的解释是:指社员要公平地入股,并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资本;但是,入股只是作为社员身份的一个条件,分红要受到限制。换言之,社员必须向他们的合作社投资,但合作社的宗旨是为社员服务,合作社的资本从属于这个宗旨,入股只是取得社员资格、获得合作社的服务和享受社员优惠的条件,不是以获取股金分红为目的。因而,入股要采取公平的方式,如果实行股金分红,对分红也要有所限制。

[3]有的学者提出了中国合作社的“民办、民管、民受益”三大原则。

[4]产权共有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合作社采取成员份额所有的形式,但财产的实际支配权,即使用权、经营权和一定的处分权等,则整合于合作社集体之手,这种份额所有权形式,属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形式之一;二是合作社通过公共积累方式形成公有产权。版权所有

[5]专业合作社是按不同的专业组建的,多分布在人少地多的国家。西欧、北美许多国家80%以上的农场主参加了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在西欧农产品市场上,合作社经销的产品占60%的份额。丹麦的奶制品,90%由合作社经销。荷兰合作社销售的花卉、水果、蔬菜分别占市场份额的95%、78%、70%。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80%。社区合作社是按地域组建的,多分布在人多地少的国家。如日本农业协同组织(简称农协),就属于这类合作社。

[6]缪建平:《中国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特点及其必然趋势》,《合作经济与农业产业化》,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11月。

[7]黄祖辉、徐旭初、冯冠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的探讨》,《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3期。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篇4

合作社是世界经济发展中一个广泛而长久的命题。国际社会关于合作社的定义、价值观、原则、作用及如何发挥优势,形成了很多共识。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CA)代表大会通过了《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定义、价值和原则的详细说明》,2002年6月召开的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发展合作社的建议》,也接受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的合作社定义、合作社价值观和合作社原则。这里,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定义、价值和原则的详细说明》和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及联合国有关机构在为2002年第80届国际合作社日暨第8届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的致辞,就合作社的定义、价值、原则、作用和如何发挥优势问题试作归纳阐述。

定义。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的定义是:“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他们按企业资本公平出资,公正地分担风险、分享利益,并主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台湾省的合作社法把合作社定义为“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的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求社员经济利益和生活改善,而其社员人数及股金总额均可变动的团体。合作社为法人。”荷兰的农业合作社定义为:“长期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组织,共同核算,共同承担风险,同时保持农业活动的独立性以及使有关的经济活动尽可能多地获得利润。”在瑞典,合作社就是农民拥有和控制的公司。纵观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的定义及各国或地区的合作社法,合作社有这样几个共同特征:(1)合作社是社员入股、联合所有、社员控制和社员受益的经济组织;(2)合作社是经济实体,有可供支配的财产;(3)合作社是合作社法人,有不同于公司制企业的内在规定性。

价值观:国际合作社联盟倡导合作社应尊重并实践“自助、自我负责、民主、平等、公平、团结”的合作社价值观和“诚信、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观。全国政协副主席杨汝岱在2002年7月5日“纪念国际合作社日促进合作经济发展座谈会”上说,合作社“是一个大学校,是培养社员集体主义和民主精神,发扬团结互助的社会风尚的极好场所,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阵地”。总之,合作社不仅追求经济效益,还追求社会效益,培育公民的责任感和团结合作精神,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原则:最早的合作社原则是罗虚代尔原则(共5条),一个半世纪的实践证明这是各国合作社发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合作社原则也在不断发展。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的百年庆典大会将国际合作社原则增加至7条,即:①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②民主的社员控制[1];③社员经济参与[2];④自治与独立;⑤教育、培训和信息;⑥合作社之间的合作;⑦关心社区。其中,社员民主管理和社员经济参与这2项原则规定了合作社的内部制度,它规定社员对合作社的民主控制,最普遍的是在基层合作社一级坚持平等投票,即一人一票;在合作社盈余分配上,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利润是合作制的核心,认为社员为合作社未来提供的额外(除缴纳股金外)资本,可以获得相当于银行利率的利息,但不得分红。笔者认为,合作社原则不可否认应从本国实际出发加以运用,并根据实践要求予以创新和丰富,否则合作社就会被淘汰,但一些体现合作社特性的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是根本性原则,应得到遵循[3]。

作用:2002年召开的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发展合作社的建议》,承认合作社在创造就业、整合资源、投资形成和对经济作贡献方面的重要性。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为第80届国际合作社日暨第8届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的致辞中说:“合作社支持社会力量的凝聚和稳定,提高公民的责任感和社会义务。”国际合作社联盟致辞说:“合作社是以团结和社会责任为价值取向而运行的企业——它们关注其成员及其社会。”“合作社实实在在地为社会更加公正和更加尊重人类的价值做出贡献。”国际劳工组织合作社局致辞说:“‘机会、赋予能力和提供保障’这3个因素是帮助摆脱贫困和社会歧视的基石;使得合作社能够提高在非主流经济的边际工作效应,将未受保护的工人的利益融入到主流经济生活中。”“合作社及其价值观能够创造出关心人民、关注社区、民主的、以人为本的经济形式,同时促进经济增长和繁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弱势群体的自助组织,对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有突出的作用,在目前劳动力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合作经济,这也是合作经济面临的机遇。

如何发挥优势:2002年召开的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发展合作社的建议》,要求所有成员国政府采取措施,营造适合合作社发展的环境,以增进经济福利和社会稳定。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为第80届国际合作社日暨第8届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的致辞中说:“合作社采用以人为本的方法来应对各种社会挑战,帮助残疾人并保护环境。通过提供培训、帮助业务开发和信贷等,赋予了个人和社区更大的发展潜力。”国际劳工组织合作社局致辞说:“通过合作社的企业化来创造就业、摆脱贫困、战胜社会歧视、维护可持续发展。”国际农业生产者联盟致辞说:“为了从‘合作社的优势’中受益,合作社需要具有远见、勇气和诚实品质的领导者。”号召其成员“通过可效仿的对成员服务和坚持重要的合作社价值——诚实、责任、透明和民主来提升合作社的优势”。

(二)几个问题的判断和辨析

根据上述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可以推演出以下判断和评析:

1.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是不同分类依据条件下的两个概念

长期以来,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混淆是困扰我国合作社发展的理论障碍。为此,必须对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关系予以澄清。

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是不同分类依据条件下的两个概念。集体经济是根据产权的所有形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它指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国有经济、私有经济等。合作经济是根据组成及运行方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公司制企业等。“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具有实质区别,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交易的联合,它承认私人产权;而传统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韩俊,1998)。

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两个概念虽是不同范畴的概念,各具外延,但两者有重叠之处,即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因为合作经济有共同产权[4],但并不是所有集体经济都是合作经济,这就是不能完全重叠之处。

2.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实质是集体化

综观我国农业合作化的过程,其实质是集体化。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建立高级社和过程中,自愿原则没有得到遵循,多数是通过政治或行政手段强制农民入社。第二,不承认个人产权,实行财产“归大堆”。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农业合作化的目标是建立高级社,有的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才到高级社,有的是直接到高级社。后,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农民所有,实行分散经营。互助组是土地等生产资料等归农户,分散经营,农户之间调节劳力或畜力、农具等余缺。初级社是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农户,入股分红,有少量公共积累。到高级社,入社的所有生产资料无偿合并,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收益权被完全剥夺,这种合并成为名副其实的“归大堆”。时期,实行政权与产权合一,将排他性公有产权“升级”为无限制公有产权(一大二公和一平二调),公共决策也介入社员个人生活(公共食堂)。这种尝试失败之后,1962年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产权形式。第三,政社合一制度使国家人的公共决策通过行政体系到达农村基层,合作社自被弱化,还能使农户而非国家承受公共决策的种种后果。

3.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合作社的“亚种”

股份合作制是把股份制引入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合作社的“亚种”(应瑞瑶、何军,2002)。股份合作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的显著差别表现在:第一,从产权结构上看,股份合作制是社员占有与股东占有结合,它与合作制的社员个人占有和股份制的按股多少占有不同,不允许少数人控股局面的形成。第二,投资者与客户的身份同一,即它不仅仅是投资者所有的企业,而且同时是企业客户即农产品生产者所有的企业。第三,合作社成员的持股额,与农产品的交售额相互挂钩。

4.合作经济生存空间广阔

合作社自产生至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它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合作社产生的经济动因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小生产者、雇工和低收入消费者,为抵御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盘剥而走向联合。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尽管以资本为核心的公司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并对合作制提出了严峻挑战,但合作经济仍是世界经济发展中一个广泛而长久的命题。国内外实践证明,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只要存在弱势群体,这个群体就必然联合起来,兴办合作社,维护自身的利益。换言之,合作经济组织生存的条件是市场经济和弱势群体的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有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农民,以及农业的弱质性,这给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合作经济:兴起的背景和发育模式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是市场化取向改革和农业弱质性特点的必然结果,即在市场经济和农业比较效益低的情况下,分散经营的农户经营规模过小,很难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急需要进行制度创新于是,从节约交易费用出发,寻求通过交易的联合,形成规模效益,使内部交易费用小于外部交易费用,便产生了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关于合作经济组织产生背景的分析,可以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业分布得到验证。在浙江省衢州市625个(2001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从事种植业的有165个、占26.4%,从事养殖业的有213个、占34.1%,从事加工业的有57个、占9.1%,从事运输业的64个、占10.2%,从事其他经营的有126个、占20.1%。就种、养业而言,养殖业的合作组织发育比种植业多;就种植业内部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集中在蔬菜、果业上,而粮食合作组织不仅由于商品率低且还由于实行垄断经营而缺乏滋生的政策空间而发育缓慢。这一现象说明,在种养业中,由于蔬菜、果蔗、水产、家禽、蚕桑等商品率较高、市场风险较大,面对市场竞争的压力,弱势的分散的农民需要合作。同时,从事加工业、运输业的合作较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停留在初级产品上,这是由于加工业和运输业利润率较高,且对资金、设备、技术要求较高,较适合资本运作。这也验证了我们的一个假设,即在市场经济体制和WTO框架下,农村资源配置方式是有利于农民自主的经济组织成长的。

据农业部统计,全国已有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0万个,其中比较规范的合作组织有14万个,参加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左右。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方式,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由农民自己组织兴办的;二是依托政府有关经济技术部门(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及供销合作社组织)引导农民兴办或者联合兴办的;三是由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组织引导农民兴办的。据浙江省农业厅调查,2000年全省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农民自己组建的529家、占19.8%;依托政府有关经济技术部门组建1996家、占74.8%(其中依托农业部门组建的1204家、占45.1%,依托科协部门组建的340家、占12%,依托供销部门组建的90家、占3.4%,依托政府其他部门组建的362家、占13.6%);依托“龙头”加工企业组建的142家、占5.32%。可见,不存在依托而由农民自己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足20%,而依托政府部门组建的高达70%以上,依托“龙头”企业组建的只有5%,这表明我国合作经济尚处在起步阶段。

上述3种发育方式只是一种简单概括。在实践中,各地因地制宜发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中较为典型的有以下5种组织模式:

(1)邯郸模式。其特点是“官民结合”,由政府及有关涉农的技术经济部门选派少量骨干,与农民一起共同组织“农业服务协会”。按服务功能和产品类别不同,分别成立“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综合农协主要为农户解决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专业农协侧重围绕主导产品发展,办一体化经营的实体,为专业农户提供服务。邯郸市从1989年底开始进行农协试点,逐步在全市形成了以农协为中心,横联政府涉农部门,纵贯各类专业农协、“龙头”企业、服务实体和千家万户的服务体系,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从1994年开始农业部在陕西、山西、安徽3省进行的农民专业协会的试点,大体也属于这类模式。类似邯郸市采取“官民结合”的组建形式,在陕西省试点初期也比较普遍,说明在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初始阶段,依托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出面,与农民联合组织,是一种较为现实和有效的过渡模式。陕西省试点中开始由“官民结合”形式组建的农协,目前已开始向以民办为主转变,一些在农协担任主要职务的乡镇领导干部正在逐步退出,由在当地有影响的农民来担任。

(2)莱阳模式。其特点是根据农业生产发展及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的需要,组织农民建立专业合作社。农民是兴办合作社的主体,同时发挥国合流通企业和农口服务部门以不同形式参与兴办合作社的作用。自1994年底以来,全市已建立合作社420个,基本社员16.7万户,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合作社已有212个,占总数的50%。国合流通企业参与农民合作组织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国合商业与农民联合组建新的合作社;有国合流通企业以资金、物资、设施、设备等折股参与农民办的合作社。全市国合流通企业参与农民组建的合作社有88个,这些合作社的规模都比较大。莱阳模式探索创造出一条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专业农户联合方方面面涉农部门兴办专业合作社,实现两种组织资源的优化整合,为农民提供服务的新路子。根据陕西等省的试点经验,要注意的问题是这类专业合作组织仍然要坚持民办性质,重视民主管理,绝不能办成国家技术经济部门的经济实体和附属物,也不能打着合作社的牌子,谋求部门利益。

(3)宁津模式。其特点是在培育农民组建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社上实行两步走的步骤,即:先以“农民合作协会”形式组织起来,作为初级阶段,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再建立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社。目前全县有近40%的农户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协会,近期已有一批农民合作协会,组建成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社。山东省的禹城、江苏省的高邮市的做法与宁津县有类似之处。

(4)安岳模式。其特点是以一种农产品为纽带,成立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实现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四川省从1985年3月安岳县创建驯龙科学养猪协会以来,目前全省已有200多个农村协会实行股份合作制。据101个股份合作制农村技术协会调查,有会员14783人,平均每个协会1664人,拥有资金额6684.4万元,平均每个协会66.18万元。协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果,受到农民的欢迎。

(5)江山模式。其特点是农民联合起来办专业合作社,再由若干合作社联合起来办“龙头”加工企业,形成“农户+合作社+公司”的格局。这是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办合作社的一种较好的模式。他们还以行业协会为纽带,把农户、合作社、加工企业、销售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联合起来,形成一个较大规模的现代农业的一体化经营体系。江山市养蜂协会就是这种模式的典型,目前已形成以蜂业为主体,集科工资、产加销为一体的产业化体系。“江山模式”已在全国推广。“江山模式”说明,国际合作社原则中第六条“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原则”,是可以在我国具体加以运用的,并会产生积极的效果。同类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可以单独,也可以联合起来办加工企业,把农产品的加工、销售所获取的利润留在农业内部,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的。这种组织模式与“公司+农户”的模式相比,不仅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更有利于“龙头”企业的扶持发展,它预示着合作社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有着自身的优越性,同时也预示着“公司+合作社+农户”将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模式,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以上5种模式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出发而探索发展起来的,各有特色,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邯郸、莱阳、宁津、安岳和江山虽做法不同,但从中可以归纳出共同的启示,即: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地区之间生产力发展、经济水平的差异很大,加上各地区的社会环境、干部条件也有差异,在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个问题上,不能一刀切、一种模式,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我们建议将此作为我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原则。可以相信,在此原则指导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然会避免20世纪50年代合作化的失误,获得健康发展。

三、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发展趋势

关于合作经济组织类型的划分方法很多,如:有的学者将合作经济组织分为专业性合作组织和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5]。有的学者依据功能进行分类,将合作经济组织分为农产品销售型、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型、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型、技术服务型[6]。有的学者依据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有无依托进行分类,分为存在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不存在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有的是按产业分类。前述5种模式也是一种分类法。我们认为,合作经济组织遵循合作制原则是共性,但其组织形式又有多样性,其分类应根据制定政策和立法等不同需要进行。之所以从这一角度考虑,是因为现行合作经济组织在注册登记问题发生了混乱,有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的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有的在农业部门登记,还有60%左右一直没有注册登记。这不仅是一个登记的问题,而是有无民事主体地位问题,事关合作经济组织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已经制约着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为此,我们主张从政策制定和立法调整对象划分合作经济类型,具体分类依据有两项:(1)入社获得社员的资格条件,即是缴纳会费还是缴纳股金;(2)合作经济组织是否经济实体。根据这两项依据分类,合作经济组织可分为两类:

一是协会型。其特征是入会时缴纳会费而不是股金,不是经济实体[8]。它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在技术服务、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上联合起来建立的社团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类协会不以盈利为目的,利益关系比较松散,主要围绕一种主导产品的发展,为农民提前、产中、产后服务。

二是合作社型。其特征是入社时缴纳股金,属于经济实体。其性质是劳动者自愿联合的组织,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管理;入股只是取得社员资格,若分红要受到限制(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量分红)。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把所获得的利润,按交易量返还给农民,这是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所区别的重要特征。它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形式,是借鉴国际合作社基本原则,以为社员服务、保护劳动者利益为宗旨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

为了吸引资金,有的合作社开始引入股份制,于是,合作型合作社又演变成两种类型,即:(1)会员制合作社,它是典型的合作社;(2)股份合作制合作社,其特点是在分配上实行按交易额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对外来资本(股金之外投入的额外资本)和社会资本(非社员的资本)实行按股分红,合作社内部则实行按交易额返还,或两者结合。

这样分类的意义在于,不同的合作经济组织其民事主体地位不同,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即:协会型属于社团法人,在民政部门登记,按照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进行运作和管理;合作社型属于合作社法人,在工商部门登记,按照合作社原则运作。

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合作社型数量少,而协会型数量多。课题组所到6个省的调查点,只见到了宁夏汉灵渔业联合社和湖南省浏阳市张家店花木合作社2个专业合作社。2001年杭州市农村有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34个,其中专业合作社15个,专业协会119人。根据山东省的抽样调查,截至1999年底,农村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中,合作社占21.9%,农民协会占55.2%,股份合作组织占22.9%。

协会将朝着两个路径发展,一是保持协会性质,不断发展和完善;二是由协会向合作社转型。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专业协会为主的现状,正是合作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协会型是合作社型发展的重要基础,即可以以发展专业协会为起点,首先培育农民对经济利益的表达能力和民主意识,再逐步形成合作社。协会型向合作社型演进的机理是,协会是松散型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的合作社型的认识逐步提高,要求演进的迫切性渐强。

合作社朝着两个路径发展,一是保持合作社性质,不断发展和完善;二是由合作社发展为股份合作制型。合作社向股份合作制型演进的机理是,合作社面临资本的挑战,一人一票和资本报酬限制原则将制约其吸引资本的能力,而采取股份合作制,可以吸引到外来资本(股金之外投入的额外资本)和社会资本(非社员的资本),这也正是合作制在新的条件下的创新。有的股份合作型企业还会向公司型企业转变。对于农业而言,因为农业的弱质性和农民群体的弱势特点,决定了股份合作制如同合作社一样,具有广阔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潜力。但是,对于非农产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过渡性组织形式,这是由其产权结构及其运作机制所决定的:一方面,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合作社相比,允许资本参与分配,增强了吸引资本的能力,这是合作社向股份合作制企业演变的动因。尽管如此,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不可转让、不可交易、不能变现,是一种准股权,这也会成为这种制度广为实行的一种障碍。因为社会上人们不愿意投资于一种不能再交易而且本金也无法再收回的金融资产。另一方面,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前的集体企业相比,产权明晰,职工的激励机制建立起来,但由于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方式的原因,经营者的激励不充分,资本利益得不到完全保障。虽有个别成功的例子,但从“大数”规律看,这种产权关系在短期内问题不大,因为资本积累的问题还有待充分显现出来,但长期地看则很难成功。这两方面因素的作用,会导致其向以资本为核心的公司制企业演变,这可以从常熟市乡镇企业两次改制过程中得到证实。地处苏南的常熟市在1996年7月至1999年10月对乡镇企业进行的第一轮产权制度改革,将集体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915家,占40%,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只有420家、占18.4%,拍卖、转让企业953家、占41.6%。此轮改革实行股份合作制等,将原来产权“归大堆”的集体经济,改为产权明晰到职工个人的集体经济。应当说,这一步的迈出,也非易事。从制度变迁路径依赖性分析,实行维系以集体经济为主的过渡性改革,是因为意识形态在改制中起着决定作用。股份合作制被认定为姓“社”,而这一渐进改革还“赎买”了职工,从而减少了制度变迁的成本。从改制后企业发展实践看,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是因为股权分散,企业形不成核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家积极性的发挥,而且也束缚着企业家的手脚,企业利益最大化难以实现。由于法人治理结构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不少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这些,使得常熟市乡镇企业在第一轮改制后不久即开始了第二轮改制。在2001年2月开始的第二轮改革中,将股份合作制企业改为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体私营企业,当地称之为“两头转化”。其目的是实现产权、责任、利益明晰到人,建立起新的运行机制。至此,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常熟市农村消失。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过渡性组织形式,这一结论对非农产业是成立的(上述关于常熟市的案例也是非农产业),而对于农业而言,因为农业的弱质性和农民群体的弱势特点,决定了股份合作制如同合作社一样,具有广阔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潜力。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以农民协会为基础,以专业合作为重点,以股份合作为方向,呈多样化发展态势。

四、合作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和制度创新

在资本收益率高的背景下,合作制的限制资本参与分配原则受到挑战。在资本利益最大化驱动下,资本向公司制集中,而合作社缺乏资本的问题将渐显,在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发展的背景下,资本导向型企业(如股份制企业、家族企业、合伙企业等)成为主流经济,这对合作社的发展构成挑战。这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但是,作为弱势群众的经济组织——合作社,在有9亿农民的广大农村,尚有很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面对资本对合作制原则的挑战,合作社也在进行制度创新,一些合作社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引入资本参与分配机制,使得合

(1)将合作社的公共积累以“个人内部资本帐户”形式分割。一般而言,合作社财产由3部分组成,即社员出资入股、合作社经营中的积累和国家支援投入。现行的行政规章规定合作社的公共积累不可分割,即两个财产主体:一部分是社员名下的公共财产;另一部分属于合作社,但实际上没有人能真正对这部分财产行使所有权,对此,可以通过将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分解为零的办法加以解决,即先按社员各自的惠顾返还,记在社员个人名下,再提取积累,这样形成的积累以“个人内部资本帐户”形式加以分割。“个人内部资本帐户”的增值,不得以现金方式提走;职工的个人内部资本帐户只享受股息,利率可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若干个百分点,不再分红。

(2)按股分红与利润返还相结合。允许资本在合作社参与分配,即在一人一票和股金外资本报酬制度上加以改进。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原则规定“一人一票制”,即合作社对重大问题的表决,不管你持有股金多少,也不管你是普通社员还是董事,一律实行一人一票制,这被认为是合作社区别于股份制企业的特征之一。但是,各国实践表明,“一人一票”不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惟一模式。在欧洲,表决权的一人多票已十分普遍,非盈利和一人一票的公平原则由强调发展和承认个人能力差别的原则所取代,并由个人能力差别决定其在组织中的地位。美国法律规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或采取一人一票制,或者按股金分配的红利不得超过8%。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是,资本稀缺,农业合作社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成为突破“一人一票制”的客观要求,否则将制约着合作社对资本的吸纳,甚至可能发生“大户”选择“以脚投票”而离开合作社。有鉴于此,应原则上实行一人一票制,如果按持股多少表决,则应把股金分配的红利限制在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若干个百分点。利益分配上实行“资本报酬有限原则”,即实行按交易额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按股金分配的红利不得超过法定比例,也可以采取“一社两制”形式,即对外来资本和社会资本实行按股分红,合作社内部则实行按交易额返还。

五、政府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

合作经济组织尽管是自助自治的经济组织,但它是一个弱势组织,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在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有:

(一)通过给予合作社民事主体地位并制定合作社法,以保障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现在,我国各种所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城市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及“三资”经济,都相继颁布了法律法规,唯独合作社经济尚未制定法律。《合作社法》立法滞后,合作社法人地位没有确立,使得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方面,绝大多数地区的工商部门对合作社不予登记,而只能在民政部门按社团登记,使其不能以合作社法人的独立经济实体开展各项经营活动,进而导致农民在销售产品、签订合同、解决贷款等方面存在很多困难。例如,许多专业合作社由于缺乏相关政策和应有的体制环境,在经济交往中无法给人以稳定的预期,这使得许多工商企业宁愿与县乡政府签订合同,也不愿与合作社签订协议,严重地影响了合作经济组织技术经济交往的范围和信誉,制约其进一步发展。如此下去,各类合作社得不到广泛发展,分散经营的农户不可能与各国的大公司、大合作社进行竞争。这样,在激烈的国际竞争条件下,我国的“三农”问题将更加突出。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出现的新问题,农产品贸易国际竞争十分激烈,反倾销问题将更加突出,但合作社法人地位没有确立,不能参与诉讼和应诉,必然在反倾销中处于不利地位而不能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尽快制定《合作社法》,填补这个空白,已迫在眉睫。制定《合作社法》,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在欧美等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这对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亚洲,除中国、朝鲜和越南外,都早已制定了合作社法,其目的是给予合作社的合法地位,对农业和农民建立一种直接的利益保护机制,以保障其健康发展。根据以上分析,我们提出两点建议:

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补充合作社法人的相关条文。具体而言,在《第三章法人》中,增加合作社法人一节,列为第四节。其条文拟为:“合作社是城乡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在生产、生活上谋求互助合作或有关服务,对内实行非盈利原则,对外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群众性组织。合作社有章程,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将原第四节联营改为第五节,其中参与联营的,除企业、事业单位外,相应地加上合作社。

其次,加快制定《合作社法》。这一法律主要规定合作经济组织共性的基本内容。国家制定有关合作社的政策与法律,不应把调整合作社的内部经济关系作为重点。西方发达国家合作社立法在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上,主要是解决国家如何指导和扶持合作社发展的问题,合作社的内部活动、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等问题,可以由合作社的章程去解决。

(二)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

世界各国对合作社都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德国对合作社的管理费用,第一年补贴费用总额的60%,第二年为40%,第三年为20%。日本农协进行的获得政府同意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厂房、设备所需投资,50%由政府提供。

农业直接补贴与合作社。主要是通过补贴以低价供应生产资料。意大利国有能源部门向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用油价格比城市低50%,农业用电价格比非农业用电低1/3。

各级政府及所属有关机构应积极支持各种类型的合作社。政府在各种综合性和专项投资、拨款、贷款、基金项目中,应列入支持合作社的相关科目[9]。政府对合作社为社员提供自助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财政税收[10]优惠政策。

政府有关业务部门要在合作社登记注册、业务指导、信息提供、技术培训、提高素质、社会福利保障等方面,做好相关服务、指导、协调工作。政府要尊重农民自愿原则,农民有选择合作的自由,也有不选择合作的自由,合作的程度及合作的规模完全由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自己决定。但是,这并不等于否定政府对合作社的引导。应当通过示范章程,引导合作社建立民主管理制度:(1)建立和完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监事会的管理模式。(2)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聘任经理的经营管理模式。合作社要逐步走向专业化管理,应当用管理现代企业的方式来管理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中国及国际合作社发展的实践证明,这两项制度可以有效地推进合作社的民主管理。

政府还应保障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和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挪用、平调合作社的资产。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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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文:《对专业技术协会及其相关问题的探讨》,《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3期。

注释

[1]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代表大会通过的《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定义、价值和原则的详细说明》的解释是:指社员管理合作社的民主形式,在基层合作社实行社员一人一票的投票权;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要实行民主管理,投票权由其章程规定。

[2]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代表大会通过的《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定义、价值和原则的详细说明》的解释是:指社员要公平地入股,并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资本;但是,入股只是作为社员身份的一个条件,分红要受到限制。换言之,社员必须向他们的合作社投资,但合作社的宗旨是为社员服务,合作社的资本从属于这个宗旨,入股只是取得社员资格、获得合作社的服务和享受社员优惠的条件,不是以获取股金分红为目的。因而,入股要采取公平的方式,如果实行股金分红,对分红也要有所限制。

[3]有的学者提出了中国合作社的“民办、民管、民受益”三大原则。

[4]产权共有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合作社采取成员份额所有的形式,但财产的实际支配权,即使用权、经营权和一定的处分权等,则整合于合作社集体之手,这种份额所有权形式,属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形式之一;二是合作社通过公共积累方式形成公有产权。版权所有

[5]专业合作社是按不同的专业组建的,多分布在人少地多的国家。西欧、北美许多国家80%以上的农场主参加了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在西欧农产品市场上,合作社经销的产品占60%的份额。丹麦的奶制品,90%由合作社经销。荷兰合作社销售的花卉、水果、蔬菜分别占市场份额的95%、78%、70%。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80%。社区合作社是按地域组建的,多分布在人多地少的国家。如日本农业协同组织(简称农协),就属于这类合作社。

[6]缪建平:《中国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特点及其必然趋势》,《合作经济与农业产业化》,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11月。

[7]黄祖辉、徐旭初、冯冠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的探讨》,《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3期。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篇5

二、探索活动载体,发挥党员的引领作用。近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实际,开展了党员电教科技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使党员的素质得到显著提高,一大批素质好、能力强的党员成为本行业的“领头雁”、“主心骨”。据初步统计,在各类专业合作社和协会的理事会成员中,党员干部比例达80以上。同时,我们努力为农村党员发挥作用提供条件、创设平台。川石乡由8名固定党员和32名联社党员组成的锥栗经营联合社党支部,根据党员的特长和意愿,将联社党员分为技术指导组、流通销售组、贷款授信小组、帮扶小组等4个工作小组,负责为为栗农提前的推介新品种、评定贷款信用等级;产中的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服务;产后的开拓市场、组织协调锥栗流通渠道,当年即为入社的278户栗农增收31.8万元。东峰镇通过开展“协会连百家”活动,引导农民成立柑桔、葡萄、茶叶、蔬菜等各类协会、合作社15个,会员达1200人,该镇桂林村党支部将全村61名党员按主要从业情况和各自特长“对号入座”,编入四个协会党小组,每位党员必须联系协会以外同一主要从业情况的5户农户。去年6月,桂林村的葡萄合作社经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成为南平市唯一一家省级确认的村级葡萄合作社。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篇6

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现状和特点

目前南谯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量少,规模小,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方式仍然是主要的农业生产模式,农村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种植养殖户、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总体上呈现少、小、散、弱的特征。由于农村经济组织的产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下而逐步发展的,呈现多样化。从组织类别上有个体工商户、经纪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在经营模式上有个人、合伙、联营、合作经营、中介服务等。

从以上两个方面的现状和特点看,现有农村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还不强,这就需要我们加以引导,使他们自发的组织起来,建立和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具有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形成农村产业化经营的龙头,带领农民闯市场。

二、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快速发展

作为市场主体准入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在促进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中大有作为。

(一)给予政策上的支持,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我们主要采取三项措施。

*、放宽条件,降低门槛,为农村经济组织提供政策支持。

2、简化登记手续,方便准入。

3、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授权核准、提高效率,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登记服务。

(二)扶持种植、养殖业,发展执照农民

近年来南谯区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一批又一批种养户、专业户如雨后春笋般在乡村蓬勃发展起来,山区的茶叶、牛羊,圩区的苗木花卉、水产品,施集的草坪、板栗,沙河的草莓、鲜食玉米,业已成为南谯区农村一批新的市场主体,并带动了周围大批农民加入了种养业的行列,但由于南谯区经济总量不大,结构不够合理,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农业市场化、组织化程度较低,优质高效农业所占比重不高,政府职能机构不完善,服务不到位等不利因素限制了农村经济特别是种养户、专业户的扩大和发展。因此要大力发展农村市场,就必须大力发展“执照农民”,培育农村新型市场主体,就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要求工商部门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充分发挥登记注册职能,积极引导、支持农村发展“执照农民”,提高农民市场主体意识和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一是对农村具有一定规模的种养专业大户、能工巧匠以及各类为农服务的中介服务组织和经纪人符合登记条件的,要做好注册登记工作,使他们真正成为农村的市场主体。二是引导“执照农民”向农产品加工业、种养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三是引导“执照农民”单独或联合建立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农村产业化经营组织。

“执照农民”是农村农业继第一次大包干改革后出现的又一新生事物,它从法律上赋予农民以平等的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朝产业化方向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据统计,我区“执照农民”人均收入平均高出普通农民的两倍以上。近年来在南谯工商分局的大力扶持下,南谯区执照农民的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新的发展,截止****年*月底,全区共有执照农民***多户,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种植和养殖业发展的生力军,越来越多的农户从传统的常规种植业向新型的高效农业经济迈进,“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发展格局正在逐步形成,逐步建立了以腰铺镇蔬菜,汪郢乡的水产品,施集的茶叶、贡菊,乌衣、黄圩、花山的苗木花卉,沙河的盆景,皇甫的板栗,大柳的花生等为特色的农产品基地,有效地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创新农村经济组织

由于农户经营不完全具备市场主体的要求,存在着单家独户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问题,联合起来,自我服务,自我保护成为农户最基本最迫切的愿望,专业合作社就是解决这个问题最好载体之一。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原则创办的一种新型农村经济组织,以产品为依托、服务为宗旨、企业为龙头、市场为纽带、增收为目的,深受农民的喜爱。分局因势利导,大力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年*月**号,南谯工商分局,为腰卜镇蔬菜种植大户农民宇乐兵等人颁发了一份企业名称为“滁州市南谯区绿园蔬菜经济合作社”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这是南谯区第一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当时吸收**户农民入社,形成规模优势,并采取统一供种,统一供肥,统一用药,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等六统一的订单农业模式。组织标准化生产,产出的无公害产品很受消费者欢迎。**年他们发展优良新品种的超甜玉米***多亩,产品打入南京苏果、华联两大超市,每月供货****公斤-****公斤,先后供货*万多公斤,卖价比地摊市场平均每斤高出*.*元以上,一季就增收*万多元。合作社还种植多种蔬菜,并申请了“美中之玉”、“尔兵”农产品注册商标,为发展品牌打下基础,并获得国家**万元财政扶持资金,改善了生产条件。合作社成立五个月,社员户均增收****多元,成为当地一个农民联手闯市场的成功典型。在典型推动下,南谯区的专业合作社正在蓬勃兴起,****年上半年南谯区又成立了施集茶叶合作社、南谯禾盛优质稻米合作社,沙河紫玉米合作社、张卜郢白薯种植合作社等八家合作社,而且还成立了一家以合作社为依托的行业协会,滁州市南谯区农村经济合作社行业协会。

(四)培育农村行业协会,帮助农民提高产品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目前,大部分农户是各自为战,销售渠道单一,好的农产品往往卖不上好价钱。

南谯区乌衣、黄圩等乡镇是花卉苗木的集中产区,近年来,在部分种植大户带动下,全区苗木花卉发展到****户、*.*万亩,年产各类苗木几百万株的规模。但由于农户市场信息不灵,生产能力强,销售能力却很弱。市场行情波动时,外地来一个客商,众多农户一涌而上,竞相降价推销,形成恶性竞争。****年春季苗木销售旺季,由于恶性竞争,苗木销售的价格相当于成本,无利可赚。

面对市场混乱的现象,农民着急,政府着急。在此情况下分局经过认真调查研究,认为要想改善这种局面,必须成立行业协会,由协会组织统一协商订价,稳定市场价格。为此,在南谯分局的规范引导和组织下,苗农于****年**月,经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了南谯区苗木花卉行业协会,苗木集中产区的乌衣工商所腾出一间办公室供协会开展活动。分局还通过协会引导苗农开展行业自律,举办培训班,不仅交流苗木生产技术,而且上市场经济课,帮助对订单合同进行审查把关。协会还定期苗木花卉的价格、需求等方面信息。一些苗木生产大户正积极筹建苗木交易市场,从而有力地规范了市场交易秩序,变混乱的恶性竞争为规范有序地联手进入市场,苗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收益日趋提高。

行业协会的成立,为参加协会的会员提供诸多服务:一是搜集市场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市场、法律、国家政策和专业性的咨询服务。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市场信息等等。通过相关信息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用信息去指导和引导农民种什么、养什么、加工什么,减少农民的盲目性,把农民承担的风险降到最低线,增强农民学科学、用科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开发新产品和推广新技术。把农村中的许多土专家和技术能人组织起来,吸收他们入会,他们在农村、农业各个领域起着模范带头作用。三是开展行业人才培训活动。一方面为农村、为农民引进技术、管理和经营人才,另一方面大力开展人才培训,重点加强农业产业化管理人才、营销人才的培训,更新观念、丰富知识、提高素质、增强能力,推动农民增加收益。四是协助农民开展商务活动。农村行业协会利用自身联系广的优势,通过举办农产品展销会、洽谈会等多种方式,引导农民走向市场。

在南谯工商分局的扶持下,南谯区成立了蔬菜协会、草坪协会、茶叶协会等等。这些协会的成立,对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帮助农民脱贫致富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发展农村经纪人,搞活农村商品流通。

农村经纪人是一部分农民从农村种植业、养殖业中分离出来,专门从事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他们外连市场和龙头企业,内接农户,并通过签订合同订单的形式,让千家万户按市场需求生产,这样通过农村经纪人在农户与市场间铺路搭桥,穿针引线的中介作用,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起来,从而把农户引入市场,带领农民自觉地有目的地调整结构,有计划地组织生产,达到“调整有路,心中有数,产后无忧,实现增收”的目的。发展规范农村经纪人是推动农业发展、繁荣农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农村经纪人发挥了农业结构调整的指导员,开拓市场的信息员,农村产品的推销员,连接市场的中介服务员的作用。他们活跃在城乡市场、从事商品流通、信息传递的农村经纪人队伍架起了农民与市场间的桥梁,是解决农民调整难、买卖难的有效途径。南谯工商分局结合南谯区特色,积极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一是积极引导,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让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投身于农村经纪人队伍,发展各种类型的为农服务的中介服务组织;二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专业经纪人培训,提高农村经纪人的综合素质;三是鼓励城市下岗职工从事农村经纪人活动;四是帮扶有条件的农村经纪人大户发起成立农村经纪人分会(协会),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促进其健康发展。五是扶持引导发展重点农副产品专业流通中介组织,鼓励发展农产品拍卖、网上交易等方式,扩大交易渠道,引导农村的各类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搞活动农产品流通。六是大力扶持农村专业中介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市场营销等服务。七是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渠道,将农村经纪人的作用、法律地位、农村经纪人的注册条件和程序等宣传到乡村,树立守法、守信农村经纪人典型,扩大农村经纪人的影响。八是实施农村经纪人的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的“地下”农村经纪人,加大对农村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南谯区施集乡明章村是草坪种植专业村,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曾出现种植容易销售难,想买个好价钱更是难,一度出现农民废草坪种庄稼的现象。施集草坪经纪人张克满长期从事草坪、花卉苗木的生产经营,他在南京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并在施集乡明张村建立了上百亩的优良草坪基地,促进了当地草坪产业的发展。

三、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几点思考

当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存在着以下问题:其一,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状态不好。其二,发展不平衡。其三,组织创建的依赖性强。其四,利益连接存在松散性。其五,资金来源存在约束性。其六,法律制度存在滞后性。

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中,应采取以下对策:

*、坚持走多元化发展、分类指导的道路。

随着农业专业化、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具特色的地区专业化日趋明显,而不同的产业对组织的要求各不相同。在发展农村合作组织时,应坚持多样性原则,防止片面性,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让农民自由地发展,不要盲目地推行什么模式,坚持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的方针。在组织形式上可以组建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同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兴办各种农村合作组织。把分散的各种农村合作组织,以社区或区域为单位组成联合社,逐步形成自下而上的组织体系,这样既便于更好地管理、协调、指导各种农民组织的工作,又可以壮大实力,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

*、深化体制改革,加强金融合作。

传统的农村社区合作组织、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三大农民组织,既是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重要资源,也是发展新型合作组织的重要依托,但由于受传统体制的影响,这些组织存在着巨大的资源浪费,而农民自发形成的各种新型组织,却能较好地规范农村私人信贷,引导和促进农民自我信用组织的发展。

*、坚持农民自愿,避免行政干预。

农民合作组织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从长远看,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引导经济发展方向,协调各个群体的利益关系,许多具体事务政府管不了、管不好,也不该管,发展合作组织的职能,应逐步交由农民组织来承担,这是必然的趋势。政府应从鼓励、支持、引导、协调等方面发挥在合作组织制度创新中的特殊作用。一是各级税务部门应对合作社实行税收优惠;二是要开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降低流通成本;三要在用地方面给予优惠;四是开展对合作社授信的探索,改善对合作社的信贷服务;五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农业风险基金,重点扶持合作社;六是保险公司要扩大对农业风险承保的探索与试验,要开辟新的险种,增加对农业市场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病、虫、药害等风险的承保;七要加大对合作社的技术支持力度,鼓励现职农技人员受聘于合作社或离岗参加合作社;八要鼓励和支持合作社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九要加强管理,确定一个主管部门,给合作社一条向政府反映呼声的渠道,这个主管部门应该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扶持一个产业的关键在于扶持支撑这个产业的组织体系。

*、加强行业管理,实行规范化运作,大力增强经济实力。

合作社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一要建立完善规范的合作社章程;二要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三要建立以年度为单位的分配制度;四要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五是合作社要尽量减少机构和专职人员,降低成本费用;六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和引导,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七是合作社之间可根据自愿和实际需要,通过联合组建专业合作联社;八要大力增强合作社的经济实力,目前有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如生产无公害食品,并打出标识,树立品牌,农产品分级包装、贮运、销售,通过经营活动健全机制和积累财力,有条件的以兴办小型加工和流通实体等手段,逐步提升经济实力,从而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篇7

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现状和特点

目前*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量少,规模小,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方式仍然是主要的农业生产模式,农村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种植养殖户、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总体上呈现少、小、散、弱的特征。由于农村经济组织的产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下而逐步发展的,呈现多样化。从组织类别上有个体工商户、经纪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在经营模式上有个人、合伙、联营、合作经营、中介服务等。

从以上两个方面的现状和特点看,现有农村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还不强,这就需要我们加以引导,使他们自发的组织起来,建立和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具有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形成农村产业化经营的龙头,带领农民闯市场。

二、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快速发展

作为市场主体准入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在促进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中大有作为。

(一)给予政策上的支持,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我们主要采取三项措施。

1、放宽条件,降低门槛,为农村经济组织提供政策支持。

2、简化登记手续,方便准入。

3、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授权核准、提高效率,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登记服务。

(二)扶持种植、养殖业,发展执照农民

近年来*区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一批又一批种养户、专业户如雨后春笋般在乡村蓬勃发展起来,山区的茶叶、牛羊,圩区的苗木花卉、水产品,施集的草坪、板栗,沙河的草莓、鲜食玉米,业已成为*区农村一批新的市场主体,并带动了周围大批农民加入了种养业的行列,但由于*区经济总量不大,结构不够合理,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农业市场化、组织化程度较低,优质高效农业所占比重不高,政府职能机构不完善,服务不到位等不利因素限制了农村经济特别是种养户、专业户的扩大和发展。因此要大力发展农村市场,就必须大力发展“执照农民”,培育农村新型市场主体,就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要求工商部门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充分发挥登记注册职能,积极引导、支持农村发展“执照农民”,提高农民市场主体意识和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一是对农村具有一定规模的种养专业大户、能工巧匠以及各类为农服务的中介服务组织和经纪人符合登记条件的,要做好注册登记工作,使他们真正成为农村的市场主体。二是引导“执照农民”向农产品加工业、种养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三是引导“执照农民”单独或联合建立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农村产业化经营组织。

“执照农民”是农村农业继第一次大包干改革后出现的又一新生事物,它从法律上赋予农民以平等的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朝产业化方向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据统计,我区“执照农民”人均收入平均高出普通农民的两倍以上。近年来在*工商分局的大力扶持下,*区执照农民的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新的发展,截止2006年5月底,全区共有执照农民200多户,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种植和养殖业发展的生力军,越来越多的农户从传统的常规种植业向新型的高效农业经济迈进,“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发展格局正在逐步形成,逐步建立了以腰铺镇蔬菜,汪郢乡的水产品,施集的茶叶、贡菊,乌衣、黄圩、花山的苗木花卉,沙河的盆景,皇甫的板栗,大柳的花生等为特色的农产品基地,有效地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创新农村经济组织

由于农户经营不完全具备市场主体的要求,存在着单家独户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问题,联合起来,自我服务,自我保护成为农户最基本最迫切的愿望,专业合作社就是解决这个问题最好载体之一。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原则创办的一种新型农村经济组织,以产品为依托、服务为宗旨、企业为龙头、市场为纽带、增收为目的,深受农民的喜爱。分局因势利导,大力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2005年8月12号,*工商分局,为腰卜镇蔬菜种植大户农民宇乐兵等人颁发了一份企业名称为“滁州市*区绿园蔬菜经济合作社”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这是*区第一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当时吸收39户农民入社,形成规模优势,并采取统一供种,统一供肥,统一用药,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等六统一的订单农业模式。组织标准化生产,产出的无公害产品很受消费者欢迎。05年他们发展优良新品种的超甜玉米400多亩,产品打入南京苏果、华联两大超市,每月供货1500公斤-2000公斤,先后供货8万多公斤,卖价比地摊市场平均每斤高出0.3元以上,一季就增收4万多元。合作社还种植多种蔬菜,并申请了“美中之玉”、“尔兵”农产品注册商标,为发展品牌打下基础,并获得国家10万元财政扶持资金,改善了生产条件。合作社成立五个月,社员户均增收2000多元,成为当地一个农民联手闯市场的成功典型。在典型推动下,*区的专业合作社正在蓬勃兴起,2006年上半年*区又成立了施集茶叶合作社、*禾盛优质稻米合作社,沙河紫玉米合作社、张卜郢白薯种植合作社等八家合作社,而且还成立了一家以合作社为依托的行业协会,滁州市*区农村经济合作社行业协会。

(四)培育农村行业协会,帮助农民提高产品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目前,大部分农户是各自为战,销售渠道单一,好的农产品往往卖不上好价钱。

*区乌衣、黄圩等乡镇是花卉苗木的集中产区,近年来,在部分种植大户带动下,全区苗木花卉发展到2532户、1.5万亩,年产各类苗木几百万株的规模。但由于农户市场信息不灵,生产能力强,销售能力却很弱。市场行情波动时,外地来一个客商,众多农户一涌而上,竞相降价推销,形成恶性竞争。*年春季苗木销售旺季,由于恶性竞争,苗木销售的价格相当于成本,无利可赚。

面对市场混乱的现象,农民着急,政府着急。在此情况下分局经过认真调查研究,认为要想改善这种局面,必须成立行业协会,由协会组织统一协商订价,稳定市场价格。为此,在*分局的规范引导和组织下,苗农于*年10月,经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了*区苗木花卉行业协会,苗木集中产区的乌衣工商所腾出一间办公室供协会开展活动。分局还通过协会引导苗农开展行业自律,举办培训班,不仅交流苗木生产技术,而且上市场经济课,帮助对订单合同进行审查把关。协会还定期苗木花卉的价格、需求等方面信息。一些苗木生产大户正积极筹建苗木交易市场,从而有力地规范了市场交易秩序,变混乱的恶性竞争为规范有序地联手进入市场,苗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收益日趋提高。

行业协会的成立,为参加协会的会员提供诸多服务:一是搜集市场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市场、法律、国家政策和专业性的咨询服务。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市场信息等等。通过相关信息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用信息去指导和引导农民种什么、养什么、加工什么,减少农民的盲目性,把农民承担的风险降到最低线,增强农民学科学、用科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开发新产品和推广新技术。把农村中的许多土专家和技术能人组织起来,吸收他们入会,他们在农村、农业各个领域起着模范带头作用。三是开展行业人才培训活动。一方面为农村、为农民引进技术、管理和经营人才,另一方面大力开展人才培训,重点加强农业产业化管理人才、营销人才的培训,更新观念、丰富知识、提高素质、增强能力,推动农民增加收益。四是协助农民开展商务活动。农村行业协会利用自身联系广的优势,通过举办农产品展销会、洽谈会等多种方式,引导农民走向市场。

在*工商分局的扶持下,*区成立了蔬菜协会、草坪协会、茶叶协会等等。这些协会的成立,对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帮助农民脱贫致富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发展农村经纪人,搞活农村商品流通。

农村经纪人是一部分农民从农村种植业、养殖业中分离出来,专门从事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他们外连市场和龙头企业,内接农户,并通过签订合同订单的形式,让千家万户按市场需求生产,这样通过农村经纪人在农户与市场间铺路搭桥,穿针引线的中介作用,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起来,从而把农户引入市场,带领农民自觉地有目的地调整结构,有计划地组织生产,达到“调整有路,心中有数,产后无忧,实现增收”的目的。发展规范农村经纪人是推动农业发展、繁荣农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农村经纪人发挥了农业结构调整的指导员,开拓市场的信息员,农村产品的推销员,连接市场的中介服务员的作用。他们活跃在城乡市场、从事商品流通、信息传递的农村经纪人队伍架起了农民与市场间的桥梁,是解决农民调整难、买卖难的有效途径。*工商分局结合*区特色,积极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一是积极引导,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让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投身于农村经纪人队伍,发展各种类型的为农服务的中介服务组织;二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专业经纪人培训,提高农村经纪人的综合素质;三是鼓励城市下岗职工从事农村经纪人活动;四是帮扶有条件的农村经纪人大户发起成立农村经纪人分会(协会),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促进其健康发展。五是扶持引导发展重点农副产品专业流通中介组织,鼓励发展农产品拍卖、网上交易等方式,扩大交易渠道,引导农村的各类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搞活动农产品流通。六是大力扶持农村专业中介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市场营销等服务。七是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渠道,将农村经纪人的作用、法律地位、农村经纪人的注册条件和程序等宣传到乡村,树立守法、守信农村经纪人典型,扩大农村经纪人的影响。八是实施农村经纪人的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的“地下”农村经纪人,加大对农村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区施集乡明章村是草坪种植专业村,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曾出现种植容易销售难,想买个好价钱更是难,一度出现农民废草坪种庄稼的现象。施集草坪经纪人张克满长期从事草坪、花卉苗木的生产经营,他在南京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并在施集乡明张村建立了上百亩的优良草坪基地,促进了当地草坪产业的发展。

三、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几点思考

当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存在着以下问题:其一,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状态不好。其二,发展不平衡。其三,组织创建的依赖性强。其四,利益连接存在松散性。其五,资金来源存在约束性。其六,法律制度存在滞后性。

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中,应采取以下对策:

1、坚持走多元化发展、分类指导的道路。

随着农业专业化、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具特色的地区专业化日趋明显,而不同的产业对组织的要求各不相同。在发展农村合作组织时,应坚持多样性原则,防止片面性,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让农民自由地发展,不要盲目地推行什么模式,坚持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的方针。在组织形式上可以组建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同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兴办各种农村合作组织。把分散的各种农村合作组织,以社区或区域为单位组成联合社,逐步形成自下而上的组织体系,这样既便于更好地管理、协调、指导各种农民组织的工作,又可以壮大实力,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

2、深化体制改革,加强金融合作。

传统的农村社区合作组织、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三大农民组织,既是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重要资源,也是发展新型合作组织的重要依托,但由于受传统体制的影响,这些组织存在着巨大的资源浪费,而农民自发形成的各种新型组织,却能较好地规范农村私人信贷,引导和促进农民自我信用组织的发展。

3、坚持农民自愿,避免行政干预。

农民合作组织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从长远看,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引导经济发展方向,协调各个群体的利益关系,许多具体事务政府管不了、管不好,也不该管,发展合作组织的职能,应逐步交由农民组织来承担,这是必然的趋势。政府应从鼓励、支持、引导、协调等方面发挥在合作组织制度创新中的特殊作用。一是各级税务部门应对合作社实行税收优惠;二是要开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降低流通成本;三要在用地方面给予优惠;四是开展对合作社授信的探索,改善对合作社的信贷服务;五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农业风险基金,重点扶持合作社;六是保险公司要扩大对农业风险承保的探索与试验,要开辟新的险种,增加对农业市场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病、虫、药害等风险的承保;七要加大对合作社的技术支持力度,鼓励现职农技人员受聘于合作社或离岗参加合作社;八要鼓励和支持合作社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九要加强管理,确定一个主管部门,给合作社一条向政府反映呼声的渠道,这个主管部门应该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扶持一个产业的关键在于扶持支撑这个产业的组织体系。

4、加强行业管理,实行规范化运作,大力增强经济实力。

合作社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一要建立完善规范的合作社章程;二要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三要建立以年度为单位的分配制度;四要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五是合作社要尽量减少机构和专职人员,降低成本费用;六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和引导,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七是合作社之间可根据自愿和实际需要,通过联合组建专业合作联社;八要大力增强合作社的经济实力,目前有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如生产无公害食品,并打出标识,树立品牌,农产品分级包装、贮运、销售,通过经营活动健全机制和积累财力,有条件的以兴办小型加工和流通实体等手段,逐步提升经济实力,从而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篇8

二、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对策

(一)强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市场运行机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需要全面了解市场的形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原则,了解市场信息,这样一来,组织中的农户就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生产模式的调整。而当前市场作为一只无形的手,只有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才能够推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进行农业结构的调整,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建立完善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市场运行机制首先要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通过扩大信息的渠道,更全面的了解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业部信息等。农户能够结合网络最新的农副产品品种和价格,进行农产品的及时调整。

(二)规范合作组织运行机制

为了确保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健康全面的发展,制定合作组织的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内部组织各项话动章程,做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的规范工作。全面提升工作效率,保护组织利益。其次就是建立农村经济内部组织机构,明确内部组织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实现相互独立和制衡。

(三)完善农村经济带动型运行机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本身就是在农户平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村经济组织。这样使得农村合作组织在农户和企业之间充当枢纽的作用,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带动型运行机制,能够维护农户的利益。通过完善科学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机制。做好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我服务意识的落实工作,提升农户的技术水平和帮助合作组织的农户正确进入市场。农村合作组织应主动地为合作组织中农户提供信息服务、农资供应、开拓市场等经营的系列化服务,大大的弥补了农户能力方面的缺陷。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合作经济组织的风险防范机制,达到降低市场风险的目的。这样一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将农户组织解决,自然灾害和市场动荡等问题带来严重的经济风险。建立风险防范和补救制度,能够有效保护农民的利益。另外就是能够从合作经济组织的利润中按比例抽出部分作为风险金,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做好预防工作。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篇9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34-01

一、晋江农村经济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

晋江市位于我国福建省,属于福建省下辖县级市,它是福建省综合实力最强的县市,也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县市之一。其经济实力之强令人刮目相看,连续十八年都是位居八闽县级之手。总收入达1000多亿元。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截至到2015年底,晋江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已经发展到368个,组织成员大约有15万人,计划占晋江农村人口的一般数量。在2015年,仅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有100多个,总出资额大约达70亿元。这些农业经济合租组织涵盖范围非常广,如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加工及运输等农村各产业。

二、晋江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晋江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中,不难发现由于农民知识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接受新鲜事物的程度比较慢,还没有充分意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对这个组织的理解相对比较狭隘。没有意识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能够帮助农民的农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进行产业化经营。甚至有的人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一种市场垄断,属于计划经济。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相容。还有由于曾经的农村合作社运动的失败,使农民从内心产生了恐惧和障碍。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之后,会形成利益团体,影响基层政府的稳定和管理。这些思想上的狭隘,导致农民对于参与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热情不够,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工作止步不前。因此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组织的良好发展,首要问题就要在思想意识上改变农民的想法,解除他们的误解,使他们明白建设农村经济合作发展是对他们有益处的事情。

2.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保护问题一直都没有得到落实。至今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条例来保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样就会指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缺乏一个良好的法律运营环境。一旦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难题或者矛盾,都无法依靠相关的法律政策来进行自我保护。更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政府也无法行之有效的进行约束和管理,更无法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在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方面,我国的法律还是一片空白,这也导致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注册登记的状况比较混乱,根据对晋江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状况的调查来看,在工商、民政、农业部门注册登记的都有。

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中的政府管理职能的有效应用

1.政府要引导农民充分认识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性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在新时代的迅速发展下,改革创新发展后出来的新生事物。它的作用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为了引导农民能够充分的认识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性,首先就要先让每个干部群众明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创建对于农民的利处,而村干部则是是农民的领头羊,只有他们意识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性之后,才会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农民大力宣传,解除农民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误解,使每个农民都意识到农村经济组织可以给自身带来的益处。其次还可以在已经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地方,举行试宣传示范的方法,让农民亲自看到参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好处。俗话说“百闻不如一见”,广大农民眼见为真后,对于参与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热情和积极性一定会提高。

2.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一切事情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所以政府做好法规建设,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逐渐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是政府各行政部门应尽的职责。因此国家在此基础上,应该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然后根据本国国情,尽早制定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法律环境下健康发展。从长远角度来看,地方政府在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还未出台时,可以先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些促进、规范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相关条例和章程,保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有序性。

3.政府加大扶持力度

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起步比较晚,在组织规模、资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因此各级政府为了保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良好的发展,一定要加大扶持的力度。首先在工商登记和产品销售等方面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便利条件。二是在资金方面,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扶持其健康发展。还可以根据每年本地区的财政收入状况,安排一定的数额实行低息贷款。三是在税收方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都是属于非盈利性的组织机构,所以在地方税允许的范围之内,政府可以进行税费优惠政策或者说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免收税费,保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有效运行。四是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在帮助农民进行农业产品生产的条件下,设立风险防范金,一旦农业生产出现问题,农民无法从农产品中获得经济收入或者遭受到严重的自然灾害时,可以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四、结论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广大农民自主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有效建立极大的维护了农民权益,使农民获得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因此为了其良好发展,需要政府发挥管理职能进行扶持和帮助。

参考文献: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篇10

中图分类号:F3文献标识码:A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没有农业的发展,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进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新农村的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组织形式也由过去单一意义上的合作社发展到今天新型的组织形式。同时,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也逐渐形成了比较明晰的思路,这就是十七大报告在论述统筹城乡发展时指出的: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从这个意义上,建设健全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模式对于提高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经营效率和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和新发展,学术界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本文旨在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现有研究的共识和不足。

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定义

从现有文献资料的总结来看,目前学界对于农村经济组织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常用的有农村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中介组织等诸多称谓。此外,对于名称的内涵界定也有着不同的研究。

首先,组织性质的分歧。有学者认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自己联合、民主管理、团结互助的非营利性的一种经济形式。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联合自助,约定共营的一个企业形式的法人经营共同体,各“合作人”是具有私人财产和分户经营的单位。王礼力等则进一步认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为增进自身利益而形成的组织,存在着组织和农户之间剩余利益的分配。而潘劲等则认为,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介于社会团体和合作企业之间。

其次,组织形式的区分。多数学者的研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进行了区分。现行《宪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由此可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有着本质上的区分,前者呈现出了农村区域一般特征,是以集体所有制经济为基础的;而后者是农民自愿加入,是私有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

再次,关于组织范畴的维度。有学者通过区分农业、农村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较系统地论述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概念,即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指有关农业以及农村二三产业中经济关系和从事经济活动的合作经济组织,该组织采取自愿加入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具有独立财产权。目前,学术界广泛研究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大多集

中于农业,还未涉及农村中的二三产业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类型

各地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呈现出了不同的组织类型和组织模式。按照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组建和运作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主体,张学鹏等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分为政府主导型、能人主导型、公司主导型和专业合作社四种形式;刘德春将其种类分为农民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组织。总的来说,通过不同学者对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类型划分,虽然有名称和形式的差别,但是都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于加强农村产业化经营模式进行了肯定。

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角色定位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角色定位引起了研究者的广泛兴趣,大部分学者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角色归纳为连接政府、市场和农民之间的桥梁。陈永平指出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具体含义:宗旨是为全体的组织成员服务,为组织成员谋取更大的利益;目的是为了提高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经营效率,提高合作经济组织在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组织规模的扩大,是为了使合作经济组织更加富有生命力,在市场竞争中更加具有竞争优势。也有学者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角色进行了多方面的归纳,张屹立等认为,非政府组织担任了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政府社区以及农民之间的沟通和农村社区社会资本凝聚的作用。此外,徐顽强等认为,研究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视角应从本质上出发,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角色定位应该是连接农业资源和市场的纽带。

四、农民合作组织目前存在的问题

现实表明,尽管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具有若干鲜明的制度优势,但在全国范围内仍发展不足,存在不少的问题。目前,学者们主要从外部制度供给和内部自身结构两方面对农村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从外部制度供给来看,部分学者认为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导向作用,法律地位不明确。夏英指出,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外部环境,在两方面存在较大局限性:一是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不完善;二是合作组织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撑。有学者从政府的角色定位和介入方式方面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表现为明显的行政主导态势,行政色彩浓厚,合作属性淡化,不能有效维护农民利益。张晓山则进一步指出了政府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消极因素所在,主要包括对合作资金的管理不规范;部门利益影响组织资源的整合;单纯下指标,定任务,影响组织运行效率。从内部自身结构来看,当前大部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管理松散,发展机制不完善,缺乏严密的组织结构。同时,由于农民长期生活在“小农经济”的习俗环境中,其自身存在一定的思想和认识局限性,忽略了对财产的权利意识和参与管理的义务,缺乏人本理念。另外,一部分学者也指出,现行合作组织的服务、协调能力不强,组织引导农民发展生产和进入市场的能力有限,且具备一定的封闭性和排他性,难于适应市场资源配置的要求。

由此看来,学术界从多方面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从外部环境而言,学者们主要从市场经济、法律构建、政府角色等视角分析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面临的问题所在。从内部结构来看,学术界主要关注的是组织的结构、成员以及功能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但是,从研究目标来看,学者们的研究主要还属于政策性研究,仅仅是从政策制定层面展开对现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存在问题的分析,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

五、综合评述

综上可见,学术界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方面已取得一系列研究成果,并在以下方面初步达成共识,但现有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研究的视角上,目前理论界大多从经济学意义探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而从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法学等视角研究的成果较少,不利于人们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全面把握和了解;第二,在研究方法上,以规范分析为主,实证研究相对较少;第三,在研究内容上:一是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定义,严重影响了人们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本质特性的认识,制约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深入研究,尤其是政策层面的研究;二是现有研究偏重对浙江、江苏、山东等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研究,欠发达地区及落后地区研究较少;三是关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产生和发展的研究大多从自身内部结构、外部环境等微观层面展开,而没有将其放到整个农村社会系统中考察,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足。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村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农村其他社会要素相互关联,所以我们必须将其放到整个村社会系统中去考察研究,理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农村基层组织、乡村政权组织等之间的影响关系;四是现有研究大多集中探讨某一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如农民协会组织、股份合作制组织等,个性研究未能有效上升为共性研究,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在规律性的研究尚不深入。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篇11

一、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

作为经济欠发达、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的省份,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萌芽和起步较晚。河北省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体上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上世纪80年代末到 2000 年,为起步阶段;第二阶段是从 2000 年至现在,正向快速发展阶段迈进。随着中共河北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河北省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 2003 年以来,河北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拿出了专项扶持资金,大大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创办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合作经济组织数量急剧增加,规模迅速扩大。截止 2007 年底,河北省各类运行比较规范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已达到 4857个,加入合作组织的农户达180多万户,辐射带动农户422万户,占全省农户的40%。

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现阶段主要有四个显著特点:(1)发展初创性和过度性。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正处于起步阶段向快速发展阶段过度时期,在数量上发展较快,但运行质量较低,多数合作经济组织的产业层次低,组织运行缺乏规范性,与成员的利益联结也不十分紧密,还没有建立覆盖全省的完整的组织体系,正在向规范化、实体化、体系化迈进。(2)发展形式多样性。从组织类型看,包括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专业联合社、联合会等各种合作经济组织;从发起人看,包括由农村能人、专业大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基层供销社等多主体创办的合作经济组织;从服务领域看,包括生产、流通等领域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从产业构成看,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商业服务业、运输业等各种合作经济组织;从合作范围看,有村内、乡内合作,也有跨乡、跨县(市)甚至跨省合作。(3)地区发展水平差异性。主要表现为各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发展较快,组织运行比较规范,在引领农民进入市场、带动地方产业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有的地方发展相对较慢,组织构架比较松散,内部管理不规范,发挥作用也不明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引导和扶持。

二、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尽管近几年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作为市场经济的新生事物,无论是从宏观的外部条件,还是从微观的自身不足,都存在一些影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

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从而也就无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属性、功能、组织形式、活动方式等加以规定。法人资格、法律地位和注册登记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这些合作经济组织的、应诉地位就成为难题。在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又不允许从事盈利性的经营活动,使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受到了很大限制。还有的地方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但又享受不到国家和省给予的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这种情况下,很多合作经济组织不得不一边以合作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民政部门登记,以便获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一边又以自己兴办的经济实体的名义在工商部门登记,确保能够合法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无论是在哪个部门登记,都不是长远之计。从长远看,只有通过国家立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注册登记部门和政府指导管理部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确保合作经济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二是组织运行不规范。在国际上,合作经济组织在 150 年的发展中,其形式虽然是多种多样,但其主要原则如农民自愿、民主管理、对内服务、大部分盈余返还等却是基本稳定的。而目前河北省多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架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还很不规范。有的是企业或少数人垄断,在内部决策上是“一言堂”;有的是由政府或部门兴办的,行政干预过度;有的是其他各类传统经济组织的翻牌,虽然以“合作社”命名,其实质却是集体性组织或其他盈利性组织,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清,产权模糊,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不紧密,缺乏民主监督和管理机制,农民成员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很难真正体现农民意愿和利益,其持续性发展能力也不长远。

三是发展动力不足。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的动力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内部的自我发展动力,另一个是外部的推动力。从内部发展动力看,主要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弱势农民的组织,经营的产业是弱质的农业,活动的地域在相对落后的农村,这就决定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带有先天的弱质性,在资金融通、技术引进、设施改造、市场开拓上,面临着巨大困难,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扶持。从外部的推动力看,虽然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省里和一些地方相继制定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拿出了专项扶持资金,但从实际情况看,仍然存在政府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扶持力度相对较小的问题。一方面,扶持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宣传和落实。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扶持的需求与政府能够给予的支持之间的差距较大。

三、发展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对策

1.对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加快立法

国内外经验表明,凡是合作社立法比较完备的国家,合作社事业都取得了持续稳定的发展,我国搞合作经济已有 50 余年,至今还没有一部专业的合作经济法律,这使得无论是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和经营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尤其是法律地位问题。专门法律的缺失、法人地位的不确定性,是影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最根本原因。目前,全国人大已经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工作纳入重要的立法日程,并广泛征求了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有望在年内颁布实施。河北省应根据本省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有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地方性法规和与之配套的示范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办法,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保护和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运行质量。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内部管理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决定其能否长远发展的重要因素。

(1)会员制度。按照经典的合作社理论,合作社的组织机制是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的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中第一条就是自愿与开放的社员制,任何人只要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并承担社员义务,均可以入社,不受政治、宗教、种族和性别的歧视;同时,合作社社员拥有自由退出的权利。农民向合作经济组织缴纳股金后,合作经济组织应向社(会)员核发股金证和社(会)员证。明晰正式会员和非正式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国际上一般惯例是只有正式会员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民主管理机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实行社员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具体地说,社(会)员可以通过社(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利:①制定和修改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②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③监督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层、理事会成员和其他人遵守合作经济组织法律、章程,以及合作经济组织与社(会)员之间的契约。

(3)利益分配机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按照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提足集体积累和各种储备金;要严格分配制度,实行成员惠顾和股金分红。根据国际合作社原则,合作社盈余要按以下某项或各项进行分配:用于不可分割的公积金,以进一步发展合作社;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分红;用于社(会)员大会通过的其他活动。公积金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公共积累,是不可分割的公共财产,产权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小部分留作储备金。

3.加强政府扶持

制定扶持政策是国际上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通行做法。要树立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积极探索和创新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应加大四个方面的扶持力度:一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首先,要继续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力度,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项扶持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资金扶持额度。财政资金重点用于社员培训、技术引进、质量认证、品牌培育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关键环节,解决突出矛盾,发挥引导作用。其次,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进一步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倾斜。第三,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农村金融机构要放宽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办理条件,简化贷款手续,给予优惠利率,并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尤其是农村小额信贷资金,要更多地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项目。第四,改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吸引城市和省外、国外资本到农村搞开发,参与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二是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方面实行减免政策。三是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和措施。要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河北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和发展方向,进一步制定更为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扶持政策,特别要明确用地、用水、用电、人才技术、资金信贷、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四是加强软环境建设。要把加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负担问题纳入农民负担监管范畴,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切实维护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4.抓好试点示范

开展试点示范,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是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一个有力措施,通过试点示范,总结推广,可以使广大农民亲自体验或亲自看到参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好处,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5.加强对农民的教育

缺乏合作意识、合作知识、合作技巧,是当前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和组织运行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教育,是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合作经济基本知识的普及推广,培养和增强合作意识,引导农民参与合作。二是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进行市场营销、经济管理及法律道德方面的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养造就一批骨干队伍,发挥能人的聪明才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三是加强对基层干部和业务指导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合作知识水平、政策把握能力和工作指导能力。同时,要加强媒体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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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寒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J].南方农村,2005-4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篇12

一、引言及文献回顾

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共计39万余个,成员总数已经达到3970余万户,其中农民成员3630余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带动非成员农户5512余万户,加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年均增收20%左右,增幅比普通农户高出一倍[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新农村建设以及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对创新农业生产力促进农民增收起了促进作用。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现在还处于融资的初级水平,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下的小农户与大生产、小规模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成为融资的约束条件,是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上的绊脚石,资金短缺仍然是当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2]。

合作经济组织并不产生于任何情况,只有在有优势的领域才会出现,比如营销合作社在农业一体化中有降低交易成本的优势,所以才发展比较迅速[3](Szabo,2002)。在创办前期,社员强烈的合作欲望和支持会削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面临的部分问题,但是随着发展周期的推进,其内部问题就会渐渐暴露,比如搭便车问题,控制问题和财务问题[4](Fulton,2000)。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一定程度能解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理财问题,但是由于外生合作金融异化与内生合作金融的滞后,农村合作金融出现了有效供给不足以及供给与需求的结构性断裂,并陷入了长期的锁定状况,没能很好的发挥扶持“三农”的作用[5](候利文,2012)。学者们也发现用企业融资理论框架分析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理财问题,是忽略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形式的特殊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融资时不应该把门槛设得过高,应该将一些小户、散户和小模经营农户列入融资合作考虑对象[6](张龙耀,2012)。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需要政策性银行、非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及民间金融组织等主体的支持[7](康涌泉,2009),不同层次的金融机构应相互配合,以形成一个全方位、全产业链、互补互惠的农村金融体系[8](吕思杨,2013)。非正规金融机构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货币经济的膨胀在农村金融市场逐渐活跃起来,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获得融资的主要来源仍然是非正规渠道[9](贾健等,2011)。但是非正规金融机构在规模扩展和持续发展上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应该要促进制度创新,不断完善非正规金融机构[10](Hans D.Seibel,2001)。本文在分析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困境及原因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目前融资理财创新现状的整合归纳,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的困境

(一)起步资金严重不足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早期资金来源于成员缴纳的会费和股金,但成员加入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寻求改善自己经济情况,一般无力提供大量的资金,并且成员在退出组织时享有股金的取回权,加剧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的不稳定状态。小额资金不足以解决组织发展的问题,所以许多农村经济组织通过公积金制度和红利、盈余挂账等办法筹集资金,然而这些办法只能短时期内解决资金缺乏的部分问题,做为一种新型农业经济组织,其发展的主要制约瓶颈仍然是资金不足。

(二)招商引入资金困难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是农民生产的联合协会,带有经营的属性。在组织内部治理方面,它贯彻“社员每人一票”的民主参与原则,在收益分配上,并非按照入股金的比例进行分配,而是严格按照交易量进行分配。对于一个非组织机构的投资者,组织管理及投资收益的机制缺陷不能刺激其投资欲望的产生[11]。

(三)农村金融机构缺乏

自农业银行恢复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经历了5轮改革[12],然而受部门利益、认识等因素影响,对农村金融改革成败的核心问题缺乏整体性改革思路和措施,从而导致农村金融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农业银行在资金的投放对象上注重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更加倾向于向龙头企业借贷,而农发行只是承担着农业政策性支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比例虽然有较大的提高,但仅凭农信社一己之力在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方面作用也十分有限。

(四)民间融资受到抑制

农村资金需求量迅速增长和有限金融资金向外流失并存,使得农村资金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可监管部门仍然采取严格的贷款措施和较高的门槛,也逐步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然而,一些新兴的民间金融在许多领域,如地下银行、共同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典当行等出现。但是,由于政策的限制,民营金融机构受制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缓慢发展,不能给予很好的财政支持[13]。

(五)抵押担保有限

金融机构一般会要求贷款人提供有效的抵押物,以防在贷款期间贷款人发生意外还款困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很多财产不能作为商业银行可以接受的标准抵押物,而合作社成员缺乏最常见的资产,比如进行产权抵押登记的机械设备,用于贷款的办公场所,最主要的原因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仍处于生产和管理改革的初期阶段,很难适应社会生产的需要,制约了对农村经济组织发展规模经济。

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对策建议

(一)创新投资形式,提升内源性融资能力

在准许农合组织有权发行投资股票的前提下,允许投资者投资形式的多样化。只要符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需求及投资者可以使用生产资料的形式,如农业机械、长途运输等,并可用于劳动。例如,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办公、营业场所及加工和销售的企业,为组织成员的建设可以承接的项。此外,如果投资者有先进的农业生产管理技术或营销渠道和可靠、准确的市场供求信息,也是弥补贡献的基础。总的来说,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和经营的所有因素都可以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章程形式或协议形式所接受的投资份额。

(二)加快发展正规和非正规金融,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正规金融供给不足,使得中国的私人信贷市场并未消失,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在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是民间借贷。目前,农村民间借贷的主体不限于家庭和朋友,贷款主体逐渐集中到民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甚至是养殖专家、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因为必要的立法缺失,市场无序混乱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形式,必要的贷款对象、运行机制和监管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规范其行为,以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金融支持作用的非正规金融。

(三)发挥农业保险作用,完善农业保障体系

第一,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政府的关注促使了一系列农业保险条例的出台,农业保险补贴的扩大,增加补贴额度,降低责任风险,保险公司更多地投资于农业保险资金,增加相关涉农部门和保险公司有一定程度的合作,开发出更多更好的农业保险政策。第二,完善担保制度。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保障体系不够完善,需加快担保机构的建设,加强担保机构的实力,扩大担保机构的业务。第三,建立完善的财政支农风险补偿机制。将支付模式由补偿费用直接付给农户转换为成立支农风险补偿基金,完善操作流程加强监管。

(四)以市场为导向,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

财政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组织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政府对合作组织相关政策的实施,为公益事业建立了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列出专项资金支持的操作流程,提升业务驱动能力,宣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示范作用,此外,还应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优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环境,加强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使他们的法律对于健康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有序发展的保护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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