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调查报告合集12篇

时间:2022-04-04 08:34:43

职场调查报告

职场调查报告篇1

二、 结论·········································2

a) 第一个

b) 第二个

c) 第三个

三、 建议··········································

a) 第一个

b) 第二个

c) 第三个

d)

一:相关信息:

调查目的:通过调查市场需求量希望得出市场需要怎样人才

调查对象:在校生、已毕业的高职生

调查时间:2011、5、29

调查地点:学校

一)市场营销专业是现阶段社会需求热门专业,学生就业前景较好。

通过专业组老师亲赴现场考察长沙市各大人才交流市场,通过网络考察北

京、天津、东北、长三角、珠三角等地人才市场,发现市场营销专业需求居于各

个人才市场第一位,市场需求量巨大,而且高职层次市场营销人才需求比例较大。

通过走访实习单位,与高层管理人员及人力资源主管座谈,了解各个企业都急需

市场营销专科人才。

人事部发布《2006年三季度全国部分人才市场供求情况及分析》显示,2006

年第三季度进入人才市场的招聘单位数与上季度基本持平。计算机、市场营销、

建筑等专业成为人才市场招聘的热点,招聘数量前10位的专业:计算机、市场

营销、建筑、机械、财会、行政管理、企业管理、金融、通信工程、经济,占职

位总数的68.4%。本季度职位需求中,对研究生学历的需求占6.1%,本科学历

的占43.5%,大专及以下学历的占45.4%。求职人员中研究生学历的占5.9%,

本科学历的占40.4%,大专及以下学历的占53.7%。人事部发布的《2006年四

季度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显示2006年第四季度,计算机、市场营销、机械、

行政管理、建筑等专业是人才市场招聘的热点,求职人员主要集中在这五个专业。

3、用人单位对研究生学历的需求占5.8%,本科学历的占44.1%,大专及以下学

历的占50.1%,建筑、市场营销、计算机、企业管理、财会等职位大专及以下学

历者较受欢迎。

北京市人事局2007年4月28日发布今年一季度人才市场供需信息,前三个

月人才总量供需比为1.39:1, 从学历来看,本科学历供过于求,其他学历都

不同程度上供不应求。在需求排名前20位的专业中,市场营销人名列第一位。

新华网浙江频道2月19日报导,春节过后正是求职高峰期,不少知名企业

也借机招纳贤才。据悉,仅2月到3月,阿里巴巴就将在包括福州在内的29个

城市召开35场专场招聘会,所聘人员均为阿里巴巴网站“中国供应商”的销售

人员。此次招聘,阿里巴巴将给销售人员一整套的福利政策、培养计划,并承诺

缴纳子女也可享受的商业保险,培养一个销售新人的费用将达到5万元。福建省

公布的2007年第四季度人才市场供求信息也显示,市场营销专业人才需求较为

旺盛。春节过后,市场营销人才更是排在人才需求排行榜前列。

华龙网讯报道“在专业需求方面,市场营销依然排在人才需求排行榜榜首,

是最为紧缺的人才资源。”重庆市人才中心透露,他们对重庆市各主要人才市场

2007年第一季度人才供求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这一结论。统计表明,

在专业需求方面,市场营销是最为紧缺的人才资源。目前,营销人才的需求和求

职者比例达5∶2。

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统计数据显示,十大热门专业人才需求依次是市场营销客

服类、经营管理类、计算机互联网类、行政管理类、财务金融类、建筑房产类、

广告会展公关类、机械工程技术类、电气通讯电力类、技工类。 从厦门市人事局获悉,去年第4季度人才需求量排前十位的职业类型是:市

场营销类职业、计算机类职业、机械类职业、旅游餐饮服务类职业、电子类职业、

其他服务类职业、纺织服装类职业、文秘行政类职业、土木建筑类职业、生产管

理类职业。

珠海市人力资源中心人才市场获悉,今年头三个月该市场共有2137单位参

加招聘,提供了13036个岗位,参加求职的总人数约为8万人,人才供需比为

6:1,属于较正常范围。各大招聘会上,需求最为旺盛的仍为市场营销人员。据

了解,市场营销、计算机类、管理类、金融财会、建筑装饰、产品(生产、质检)、

酒店物业、技工、电子(电器、仪表)、传媒广告等岗位在第一季度需求最为旺

盛,分别占据人才需求前10名。它们的人才需求量之和,占需求总量的49.4%。

通过上述调研可以得出,在现阶段市场营销高职生就业前景较好。

由于营销科学是近20年才从国外引入的“舶来品”,所以目前国

内企业整体的市场营销水平还比较低。企业的市场营销人员大部分

都是从其他专业或行业发展过来的,很多高级市场营销管理人员也

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营销知识培训和学习,做市场完全靠的是他们的

经验和对行业发展前景的感觉,市场运作的科学性、系统性不强。

这种状况已经难以适应国内、国际不断提高的市场竞争水平。因此,

企业急需那种具备系统营销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特别是高级市场策

划和管理人员。中组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

训工作的意见》提出: “我国新经济形势下缺少既懂管理、又懂技

术,既熟悉国内市场、又熟悉国际市场的复合型高级管理人才”。人

事部公布的2005年一季度全国人才市场供求最新排名及统计信息

显示,市场营销排在所有招聘专业的第一位,求职专业的第二位,

出现了理人员已被纳入国家紧缺人才管理系统。

随着中国与世界经济的接轨,市场营销人才就业前景全线飘红,

供需两旺的良好态势。市场营销总监、市场营销经理等高级营销管

稳居人才需求榜三甲之列。市场营销专业是需求较大的专业,各类

企业均有需要,就业前景十分广阔,历年平均就业率达97%左右。

市场营销专业近几年就业率分别是:2002年 97% 2003年

96.5%2004年97.8%2005年97.5%。

市场营销2006年高校招生情况理想,毕业生近年的就业形势也

不错。市场营销和计算机、文秘等十大职业成为今年就业最新热门

专业职位。据悉,三季度全国部分人才市场供求基本情况是热点专

业相对集中,人才竞争日趋激烈。从三季度的统计情况看,市场营

销、计算机、建筑、工程管理等专业均列为各地招聘职位数量的前

十位,特别是在上海、深圳和成都,这四个专业需求数超过了该地

区招聘总数的一半以上,反映了这些专业成为市场上的热点专业,

各地对这些专业人才的竞争也十分激烈。上海、北京、深圳3个城

市招聘排前列的专业多集中在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机械、企业

管理、外语等专业。

市场营销以研究综合性市场营销活动及其规律为目标,它通过发

现顾客的需求,并将其转化为对产品与服务的要求,再通过有效的

促销、分销渠道和价格策略来最大限度地满足顾客需求。市场营销

作为由企业、顾客、相关的环境因素组成的系统,体现了企业和顾

客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的相互协调关系.由于企业的市场营销所面临

的环境是复杂多变的,因而市场营销决策系统是一种半结构化系统,

这类系统的决策含有大量的不确定因素,缺乏程序化的工作范式。

因为市场营销的特殊性,做市场营销需要各种能力, 并非学习

市场营销的人就适合做市场营销,有时专业知识反而变得不很重要,

很多低文凭的人愿意付出更大的劳动来获得回报,从而成为营销专

业学生的强劲的对手。

(二)企业对营销专业毕业生的岗位安排与要求

在调查中发现,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就业岗位为从事营销策划、市场开发、销

售管理、广告与促销、推销与采购、物流管理以及售后服务等业务,与我院市场

营销专业培养方案中就业岗位定位基本一致,需要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具有较

强的上手能力,具有吃苦耐劳、团队精神,基本理论扎实。另外,有信息表明,

市场营销专业需要符合型人才,需要既懂市场营销理论知识,又要了解一些行业

技术知识。因此,建议:针对行业营销课程改革势在必行。

基于此调查,市场营销专业教研室进行了研讨,认为我院市场营销专业定位

基本准确,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但是在实践环节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虽然

在建立专业初期就确立了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主导思想,在落实方面还有一定差

距。主要是经费限制和课程安排的限制。

根据市场调查,当前社会与企业对营销、物流专业的人才需求包括三个层次:1、战略

型人才,2、管理型人才,3、技术性、技能型人才。

就市场营销专业而言,1、战略型营销人才包括营销项目策划与规划人才,营销教学科

研与培训人才。他们从事企业营销战略、发展方向的研究,具备敏锐的市场预测能力,

能够深入分析市场营销宏观环境与微观环境,熟知企业、行业的营销活动全局以及各个

流程、环节。2、管理型营销人才则是指掌握企业或行业的经营活动规律,能够胜任企

业的经营管理各个方面的工作。具备良好的协调能力,既积累了一定的营销技能,同时

具备与营销有关的其他方面的知识、经验、素质。3、应用型营销人才是在企业中从事

具体营销工作,主要包括:市场调查、促销、推销。

社会与企业的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是多层次的,而从高职教育的定位与特点来看,我们技

能型、应用型人才正是我院、市场营销专业的培养定位的基本方向,为了学生的可持续

性发展以及满足个性化需求,适当开设某些符合中级能力要求的课程。

(三)学生应聘、实践意见反馈

市场营销专业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在第一学期就鼓励学生参与社会专

业实践活动,2005级学生自第一学期就开始有兼职实践的同学,2006年陆续与

多家单位签订了实践基地协议,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专业实践。2007年

实施学院的准就业政策,现在90%以上同学已经就业,通过就业信息反馈,对于

一些课程学时进行了修订。

(四)市场营销专业就业岗位调查

分析

该图表表明当前市场营销专业在读的过程中就有大部分就已经就业,因此给

今后的生源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市场营销就业率也在逐年增加近年来,

大学毕业生人数的逐年增加给高校的就业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且在众多因素

的交织影响下,出现了不同程

的“就业难”现象。因此我们要开采相应的措施加以维护。

为进一步深化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使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得到有效而

又合理的配置,国家教育部出台了向社会公布各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改革措施,

把就业率作为一项衡量高校办学质量、学科设置、专业结构及毕业生竞争力的重

要指标,并同其招生计划、新专业申报以及研究生教育等相挂钩。此举反映国家

及各级政府对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的高度重视,在社会和高校中引起了极大反

响。但对具体的统计指标体系、方法及评价结果等,各高校还不能完全认同。不

少专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就业率的统计体系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意见和建议。1

统计与公布高校就业率所产生的积极影响第一,极大地促进了高校人才培养模式

的转变,有利于学科设置及专业结构的调整,有助于高校办学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市场营销专业的就业前景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人才培

养方向应满足企业与社会当前与未来的需求,同时也要贴近高职教育

的特点。社会与企业的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是多层次的,而从高职教育

的定位与特点来看,我们技能型、应用型人才正是我校市场营销专业

的培养定位的基本方向,为了学生的可持续性发展以及满足个性化需

求,适当开设某些符合中级能力要求的课程。二、专业岗位群既要求

学生具备良好的专业技能,更需要优秀的职业素质。市场营销专业的

岗位群覆盖企、事业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具有非常广泛的就业领域。

其实只要学生的自身定位合适,营销专业的就业形势与前景都是较好

的。然而,良好的专业技能只是一个就业时的基本平台、通行证,能

使毕业生有更大发展空间,主要在于学生是否具备优秀的职业素质。

如:职业忠诚度、敬业精神、团队精神、自我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等。

个别学生还可以自己创业。三、专业课程学习为就业打下理论基础,

同时也要充分磨练社会实践能力。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培养的主导方向

是促销员、推销员,主要与营销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挂钩,目的是通

二:结论:

(一) 市场营销专业是经济管理类专业中比较实用的类型,在市场经济逐步

完善的今天,对于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企业、公司,如果没有专业的市场营销人才,

以科学、现代化的营销手段来

营销人员是各个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不可缺少的人才,但由于培养数量一直跟

不上,所以毕业生供不应求.

(二)市场营销与个人职业规划在经济市场化的今天,各行各业运行的终极目标

都是把自己的

每个人在工作时都必须有一种产品的营销意识,尤其是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更

是必须具备强烈的产品营销意识.世界上很多著名企业的创始人和高级管理层就

是从市场营销起家.(三)优秀的市场营销专业人才更容易进入各行各业的高级

管理层,市场营三销是每一个有志之士规划自己辉煌职业生涯的必修课程.

三:建议

(一) 商品房信贷业务的日益红火,购买商品房已成为绝大多数国人的首选投

资,房产商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其中最有效的促销手段就是聘用房产推销

员。

(二)随着小轿车的大幅降价及国民收入的逐年增加,小轿车在21世纪进入中

国三分之一以上家庭已不再是神话,因此,汽车营销人员也将走俏职场

(三)保险推销人员在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的

世纪的热门职业。所以,对市场营销专业人才的整体需求会增大。

四:参考文献:

经济导报、经济观察报、销售与市场、哈弗企业网、

营销与市场、中国经济贸易联合网http;cetu.com.cn/

中国经贸网http;zjgg .net \市场运行经济原理、市场调查诀

2007年4月8日----14日,我们前往杭州、宁波、上海进行了为期一周的专业调研。这次调研的目的是围绕新的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对营销专业的培养方向、人才定位、能力结构进行调查,同时也对往届毕业生进行回访,了解工作状况,听取他们的对专业教学意见、建议。从调研情况来看,我们认为,市场营销专业的就业前景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人才培养方向应满足企业与社会当前与未来的需求,同时也要贴近高职教育的特点。

根据市场调查,当前社会与企业对营销、物流专业的人才需求包括三个层次:1、战略型人才,2、管理型人才,3、技术性、技能型人才。

就市场营销专业而言,1、战略型营销人才包括营销项目策划与规划人才,营销教学科研与培训人才。他们从事企业营销战略、发展方向的研究,具备敏锐的市场预测能力,能够深入分析市场营销宏观环境与微观环境,熟知企业、行业的营销活动全局以及各个流程、环节。2、管理型营销人才则是指掌握企业或行业的经营活动规律,能够胜任企业的经营管理各个方面的工作。具备良好的协调能力,既积累了一定的营销技能,同时具备与营销有关的其他方面的知识、经验、素质。3、应用型营销人才是在企业中从事具体营销工作,主要包括:市场调查、促销、推销。 社会与企业的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是多层次的,而从高职教育的定位与特点来看,我们技能型、应用型人才正是我院、市场营销专业的培养定位的基本方向,为了学生的可持续性发展以及满足个性化需求,适当开设某些符合中级能力要求的课程。

二、专业岗位群既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专业技能,更需要优秀的职业素质。 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市场营销专业的岗位群覆盖企、事业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具有非常广泛的就业领域。

对市场营销专业的岗位群做出如下描述:

1、企业的销售部门的业务员或主管岗位;

2、零售企业或批发企业的促销员、推销员等岗位;

3、企业营销部门的市场调查、信息统计、售后服务等岗位

4、企业的营销策划、市场预测人员;

5、各类咨询公司的相关岗位。

其实只要学生的自身定位合适,营销专业的就业形势与前景都是较好的,尤其在江浙地区,几乎各个行业,各个企业都需要这两个专业的毕业生。然而,良好的专业技能只是一个就业时的基本平台、通行证,能使毕业生有更大发展空间,同时吸引企业愿意、支持与我校进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理由,主要在于学生是否具备优秀的职业素质。如:职业忠诚度、敬业精神、团队精神、自我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等。

三、专业课程学习为就业打下理论基础,同时也要充分磨练社会实践能力。 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培养的主导方向是促销员、推销员,主要与营销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挂钩,目的是通过教学,使学生达到取得中级、高级推销员(营销师)的考证能力要求,适当开设开拓知识或深化技能的课程。

主干课程有:市场营销、消费者行为学、商务礼仪与谈判、统计与市场调研、销售业务管理

其他课程有:商品学与商品流通、会计学、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合同法 实训有:市场调查实训、商务礼仪与谈判实训、销售实训

由于市场营销专业都与社会、商业企业联系紧密,理论与实践联系也十分紧密,所以一方面教学要贴切企业、社会实践,确保学生的能力符合社会的需要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学生通过实训、顶岗实习、、工学结合,形成良好的实践能力,为今后就业打下坚实基础。

2006年市场营销专业人才需求调查报告

一、市场营销专业就业前景及职业特征

由于营销科学是近20年才从国外引入的“舶来品”,所以目前国内企业整体的市场营销水平还比较低。企业的市场营销人员大部分都是从其他专业或行业发展过来的,很多高级市场营销管理人员也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营销知识培训和学习,做市场完全靠的是他们的经验和对行业发展前景的感觉,市场运作的科学性、系

统性不强。这种状况已经难以适应国内、国际不断提高的市场竞争水平。因此,企业急需那种具备系统营销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特别是高级市场策划和管理人员。中组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提出: “我国新经济形势下缺少既懂管理、又懂技术,既熟悉国内市场、又熟悉国际市场的复合型高级管理人才”。人事部公布的2005年一季度全国人才市场供求最新排名及统计信息显示,市场营销排在所有招聘专业的第一位,求职专业的第二位,出现了理人员已被纳入国家紧缺人才管理系统。

随着中国与世界经济的接轨,市场营销人才就业前景全线飘红,供需两旺的良好态势。市场营销总监、市场营销经理等高级营销管稳居人才需求榜三甲之列。市场营销专业是需求较大的专业,各类企业均有需要,就业前景十分广阔,历年平均就业率达97%左右。

市场营销专业近几年就业率分别是:2002年 97% 2003年 96.5%2004年97.8%2005年97.5%。

市场营销2006年高校招生情况理想,毕业生近年的就业形势也不错。市场营销和计算机、文秘等十大职业成为今年就业最新热门专业职位。据悉,三季度全国部分人才市场供求基本情况是热点专业相对集中,人才竞争日趋激烈。从三季度的统计情况看,市场营销、计算机、建筑、工程管理等专业均列为各地招聘职位

数量的前十位,特别是在上海、深圳和成都,这四个专业需求数超过了该地区招聘总数的一半以上,反映了这些专业成为市场上的热点专业,各地对这些专业人才的竞争也十分激烈。上海、北京、深圳3个城市招聘排前列的专业多集中在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机械、企业管理、外语等专业。

市场营销以研究综合性市场营销活动及其规律为目标,它通过发现顾客的需求,并将其转化为对产品与服务的要求,再通过有效的促销、分销渠道和价格策略来最大限度地满足顾客需求。市场营销作为由企业、顾客、相关的环境因素组成的系统,体现了企业和顾客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的相互协调关系.由于企业的市场营销所面临的环境是复杂多变的,因而市场营销决策系统是一种半结构化系统,这类系统的决策含有大量的不确定因素,缺乏程序化的工作范式。

因为市场营销的特殊性,做市场营销需要各种能力, 并非学习市场营销的人就适合做市场营销,有时专业知识反而变得不很重要,很多低文凭的人愿意付出更大的劳动来获得回报,从而成为营销专业学生的强劲的对手。

二、市场营销就业方向

1、销售人员

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市场营销已经渗入到各种各样的企业里,不仅是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就连国有企业也都在讲市

场营销。人们对市场营销的观念也将有更深的认识,所以对这方面人才的需求将继续看好,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商品化发展和商品房信贷业务的日益红火,购买商品房已成为绝大多数国人的首选投资,房产商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其中最有效的促销手段就是聘用房产推销员。而随着小轿车的大幅降价及国民收入的逐年增加,小轿车在21世纪进入中国三分之一以上家庭已不再是神话,因此,汽车营销人员也将走俏职场。再有保险推销人员在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的

只要有产品和服务在出售,就会有销售的职位在招聘。对于以技术为背景的行业里面,例如电讯、软件等,销售的需求仍然会持续走高。即使在非技术领域,销售职位也一直是市场需求最旺盛的职位类别之一。

市场营销-销售职业的薪酬水平:在销售这个职位上,报酬的差别很大,不少职位的基础工资很低,报酬完全建立在销售业绩的基础上,每做成一笔生意都可以得到佣金。对于工资建立在销售业绩上的销售人员来讲,压力是巨大的。 当然,回报也是巨大的。

优秀的销售人员需要的素质包括:积极的进取心、坚持不懈的态度、与其他人良好沟通的技巧、给人信任度以及在商谈中营造舒适氛围的能力。

没有什么销售经验的大学毕业生,如果看好一个公司的销售职位,就要尽可能多地去了解这个公司的情况,这样可以增加应聘成功的机会。不论所受教育水平如何,销售人员对他们销售产品和服务应该有综合的掌握。 更重要的是,销售人员应该能够有效地把产品和服务信息与客户进行沟通。建议同学们多看介绍销售技巧的书籍,参加一些公司组织的促销活动(在学校招聘兼职业务员或促销员),去一些专业网站、论坛和高手交流,例如中国营销传播网:emkt.com.cn

2、 市场营销研究和管理人员

普通本科市场营销专业培养的毕业生,具备比较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基础,熟悉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比较熟练地掌握现代经济分析方法,知识面较宽,具有向经济学相关领域扩展渗透的能力,能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在市场经济中有着广泛的就业路径。

三、市场营销专业人才供应

几乎所有高校都设置了市场营销专业,导致供给连年不断增加,反映在就业市场上,就是低层营销人员的薪资水平被拉低。但拥有

良好沟通技巧和心态的营销类专业的毕业生总体就业形势依旧不错。

职场调查报告篇2

互联网行业作为节奏快、压力大的行业之一,“职场菜鸟”们所面对的压力剧增。而随着越来越多国家放宽对国人的签证申请条件,年轻人想要走出国门,去看看外面的世界变得越来越容易实现。“说走就走的旅行”变得真正可以实现。XX年全年共有8个公众假期。在这些公众假期期间,68%的职场年轻人首选旅游作为减轻压力的方式,另有12%人选择看电影,10%会听音乐放松。

旅途减压 身心愉悦

在这些选择旅游作为减压方式的人群中54%认为旅游带来的愉悦感可以放松身心,有效减轻压力;以开阔眼界为目的的出境游人数占到42%;同时有3%的人认为在旅途中结交新朋友是非常有趣的事,这也是他们出游的原因。

“旅游是非常好的减压方式,尤其现在出国游的价格比国内游还便宜。我个人就经常利用小长假或者周末,飞去临近的韩国和新加坡。品尝美食放松心情,再精神饱满的投入工作中,这样劳逸结合花钱不多的减压方式特别受欢迎,我身边的越来越多的朋友都会选择这样的方式。”参加调查的李小姐表示。

结伴玩耍占大多数

年轻人群体都希望在旅途中讲求释放个性,找寻真我,不喜欢被约束,所以他们是出境自由行的主要人群。调查结果显示,选择结伴自由行的人数高达71%,独自自由行也占到了22%,而通过传统的旅行社报团的只有7%。

热带海岛是主流,欧洲小镇也不错

在热情阳光照射下的细软沙滩上轻嘬饮料,静下心来捧上一本书细细研读或潜潜水游游泳…这种惬意悠然的度假体验被不少年轻人推崇。所以在目的地调查方面,热带海岛不出意外以49%票数占据首位;愿意体验欧洲小镇文化的选项达到36%;有10%心仪风情古堡;另有5%的人群选择了野外探险。

逃离城市,大自然生活令我返璞归真

在这5%选择野外探险为数不多的人群中,68%的人是因为“想在旅行中放松,找回城市里丢失的自己”而选择此项;不断挑战,超越自我也是现代职场年轻人的特点,因此有24%的用户选择此项原因是“想挑战极限,锻炼自己”;还有8%的用户是希望“体会旅行艰辛,给城市压力找个平衡点”

自由行参与感极强,才更体现价值

也许对于很多职场年轻人来说,出行前的准备工作是非常令人兴奋的。根据自己的喜好,不断查看地图设计属于自己的独特行程;在茫茫互联网中搜索相关的攻略,通过这字里行间的分享,还未出发却已真切感受到旅途的美妙。这些痛并快乐着的过程就是自由行的乐趣!强参与感为旅游注入了不一样的意义。因此在“我在多人旅行中,通常扮演的角色是:”这个问题上,41%受访者非常乐意做旅行总策划师,规划旅途的方方面面;在旅行中做参谋,为策划师出谋划策的人数位居第二,达到37%;20.5%的受访者很享受跟着他人走,来一趟不操心之旅。

公司出游,呼声最高

职场调查报告篇3

中图分类号:G647.38 文献标识码:A

本次调查活动于3.21-3.22日在长春市不同层次的5所高校:东北师范大学、吉林大学、长春理工大学、长春大学、长春工程学院开展,共发放问卷2000份,收回有效问卷1980份,全程由本校12名大一学生和6名大三学生组成的调研梯队对以上5所高校的大一至大四学生进行面对面指导填写。由于新学期刚开始,参与调查的学生课业状况及自身发展状况均处于新的规划期,所以被调查者对于问卷的填写是比较认真和客观的。

从调查所得数据来看,长春市平均52.27%的在校大学生没有职业规划,且各层次院校之间学生的职业规划情况所差甚微。调查显示在校大学生对于职业规划类图书有购买意向,但不会轻易做出购买行为,购买该类图书时,大学生看重的是实际案例和专业分析,这对于书籍内容的设计和选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对长春市在校大学生的职业规划情况进行问卷调查并统计分析数据,得到如下信息:

1半数左右学生没有职业规划

将没有职业规划的学生数据进行整理,汇总为如下表格:

1.1各学校没有职业规划的学生均在半数左右

从以上图表的汇总数据来看,各层次院校没有职业规划的学生比例接近,可见在不同层次的生源水平及教学水平下,学生的职业规划情况相差无几。所以调查所得数据基本可以反映长春地区大学生的概况――大学生整体缺乏职业规划。

1.2各年级没有职业规划的学生均在半数左右

从图表数据可以看出,随着年级的递增,大学生的职业规划意识大体呈增强态势,但是变化较小,没有职业规划的学生比例始终在半数左右。这样的数据说明学校为学生开设的职业规划课程对其影响不大,半数左右的学生一直处于无目标状态,急需科学有效的专业指导。

1.3各层次院校学生情况相近

本次调研所选五所高校在办学层次、生源层次、师资力量以及校风学风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这是前期确定调研目标的原因之一,同时也为了能全面准确地反映长春市高校在校生的职业规划情况。但是从调研所得数据来看,各院校的职业规划指导效果几近相同,表现在没有职业规划的学生均在半数左右。这种结果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表明我国高等院校的职业规划指导并不科学和到位,学生急需科学系统的职业规划指导。

2缺乏专业指导为大学生缺乏职业规划的最主要原因

五所高校的同学有所规划的比例最低为32%,最高为46.6%;而占大多数的同学则是那些有想过职业规划的问题,但是却没有做出规划的同学,这部分同学所占的比例在半数左右(48%-57%);没有职业规划的同学所占比例不高,在5%-8%不等。可见,大部分大学生已经有了职业规划意识,但是没有做出职业规划的同学比例却很高,探究什么原因导致其没有做出规划也是此次调研的目的所在。

缺乏专业的指导是导致学生们没有职业规划的最主要的因素,其次是兴趣点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最后是不了解自己的专业特长。可见目前大学生对自己所做的职业规划并不十分自信,需要专业的指导来辅助,同时由于我国的高考制度导致学生所选的专业与其兴趣点并不十分对口,这也造成学生不了解自己的专业特长同时没有足够的内在动力去做职业规划。

除了缺乏专业指导,科学的时间安排以及职业规划是大学生的另一苦恼。经调查,大学生认为与学习最为冲突的因素为兼职,其次为社团活动。在解决这些因素与学习的冲突关系时,“合理安排时间以达到各方面的平衡”以及“将时间偏向于有利于就业的方面”成为大学生的首选方案,可见职业规划得到了大学生的普遍重视,并且其也在寻找最佳解决方案,这也是我们所要致力提供的价值所在。

3长春市大学生接触职业规划信息的途径

根据调研所得数据,长春市大学生接触职业规划的途径主要为老师和家长,所占比例范围为17.95%-31.67%,其次为学长和学姐,所占比例为13.33%-20%。可见大学生初期所树立的职业规划意识主要是由老师家长灌输的,学生对其正确性及专业性都怀有疑虑,大学生所需的是专业的及科学的职业规划指导。

学长学姐的建议是对大学生的职业规划影响较大的因素,其接触职业规划的最主要途径为老师和家长,其次为学长学姐,可见大学生对相关指导和建议已经有了辨识和选择的能力,而且自身也在寻找专业的职业规划指导。

4购买职业规划类图书的方式及渠道

对五所大学的学生进行整体分析看出,大(下转第108页)(上接第24页)学生对专业的职业规划指导的需求非常大。而且对于职业规划书籍并不反感,但是是否会做出购买决策则取决于相关书籍的含金量。由于职业规划书籍市场鱼龙混杂,高质量的书籍并不多,很多消费者有过不愉快的购买经历所以对于这类书籍的再次购买并没有太大信心,这也是为什么反映在图表中的是大多数学生不反感这类书籍但是仍有很多学生不会选择购买的原因所在。可见要在职业规划书籍市场占有一席之地一定要给消费者正面的影响及体验。

如果给予愉快的体验及正确的购买引导,大一至大三的学生都将成为主力消费者。在购买职业规划指导书籍方面,大学生的态度更加中立,如果书籍的含金量达到其需求,大学生的购买力会很强。而且其最看重的是实际案例(57.82%),其次才是专业指导(22.89%),即书籍内容的设计要在科学专业的基础上加大实际案例的比重。从调查数据中还能看到大学生购买职业规划指导书籍的途径主要为实体书店(25.07%),其次是网上购买(20.69%),最后是下载电子书籍(14.73%),可见对这类书的购买,学生们还是希望能先检阅一下内容的质量然后才做出购买决策。

5职业规划类书籍内容设计

职场调查报告篇4

你是不是对工作总提不起兴趣?对于目前的职业状态,你是不是充满了厌倦情绪?曾经效率极高的你,现在是不是工作绩效明显降低,而且身体疲惫?如果你有上述“症状”,说明你已面临工作倦怠的危机。

工作倦怠(job burnout)的研究始自于freudenberger(1974)和maslach(1976)等人,当时主要基于那些在服务业及医疗领域人们的经历,因为这些职业属于情绪性工作(emotional work),具有较多的人际压力源存在,长年精力耗损,工作热诚容易逐渐消退,进而产生对人漠不关心以及对工作抱持负面态度的症候。随着职场上竞争越来越激烈,我们不惊发现,诸多职场人士感觉工作特别累,压力特别大,对工作缺乏冲劲和动力,甚至出现害怕工作的情况;刻意与和工作相关的人和事保持一定的距离,对工作不是很热心和投入,总是很被动地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对自己工作的意义表示怀疑,并且不再关心自己的工作是否有贡献;怀疑自己不能有效地胜任工作,认为自己的工作对社会对组织对他人并没有什么贡献。为此,于2009年3月进行“2009中国职场人士工作倦怠现状调查”。

本次调查主要以问卷调查为主,调查总体为中国的所有企业,以网上100万会员数据库为基础,通过网络邮件、电话邀请等方式邀请调查对象参加调查。

调查目的:

1、进一步了解中国职场人士工作倦怠基本状况,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变革提供必要的参考信息;

2、通过对内在规律的深入挖掘,为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支持和方向引导。

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问卷设计从“情感衰竭状态”、“玩世不恭状态”、“个人成就感状态”三个维度展开,以便全面客观的统计分析现今职场人士工作倦怠状况,共16道题目。

数据基本情况:

截止2009年4月2日,本次调查共回收问卷2132份,其中有效问卷1697份。调查对象覆盖全国主要行业和区域,基本能够反映目前中国职场人士工作倦怠状况的基本情况。调查有效样本几乎分布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整体来看,以中东部样本企业居多,前五名地区分别是广东(29.4%);北京(12.6%);浙江(6%);福建(5.3%);上海(4.9%),上述地区所收集的有效样本占总体的63%。

从有效样本的性别来看,参与调查的男性占总样本的40.6%,参与调查的女性占总样本的59.4%,

从有效样本的教育程度来看,主要是以本科学历人群为主,占总样本的60.5%;其次是大专学历的人群,达20.4%;硕士以上学历的人群也占有较大的比例,有15.1%。

从有效样本的企业性质来看,主要是民营企业与三资企业提供了工作倦怠状况的信息,这两性质企业分别占总样本的48.8%、25.3%;国有企业也占了一定比例,占总样本的15%;涉及的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和其它性质的企业较少。

从有效样本的企业规模来看,主要以中小型企业(101-500人)为主,占总样本的32.5%;小型企业(100人以下)的也占有较大比例,有20.6%,近五分之一之多。

从有效样本的行业分布来看,主要是电子o通讯业、房地产o建筑业、教育o培训o咨询业、计算机(软件o硬件)业和其它行业为主,分别占总样本的27%;9.4%;8.9%;6.7%;5.9%。

第二部分:职场人士工作倦怠现状基本描述性统计分析

一、中国职场人士总体工作倦怠程度堪忧

世界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等人确定了职业倦怠的三个核心成分:情感衰竭、玩世不恭、个人成就感,我们将分别从这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1、情感衰竭状态

所谓情感衰竭是指没有活力,没有工作热情,感到自己的感情处于极度疲劳的状态。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有27%的职场人士有较严重的情感衰竭;有61%的职场人士感到工作压力较大,下班后深感筋疲力竭,表现出中度情绪衰竭;仅有12%的职场人士情感衰竭程度较低或没有。

2、玩世不恭状态

所谓玩世不恭是指刻意在自身和工作对象间保持距离,对工作对象和环境采取冷漠、忽视的态度,对工作敷衍了事,个人发展停滞,行为怪僻,提出调休申请等。调查结果显示,28%的职场人士对待工作表现出严重的玩世不恭状态,48%的职场人士中度的玩世不恭。由此可见,近三份之二的职场人对自己从事的工作越来越不感兴趣,并对自己所做的工作的意义持有怀疑的态度,与刚入职场时热心程度发生了很大程度的转变。

3、个人成就感状态

所谓个人成就感减低是指倾向于消极地评价自己,并伴有工作能力体验和成就体验的下降,认为工作不但不能发挥自身才能,而且是枯燥无味的繁琐事物。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有74%的职场人士对自身评价较高,充分肯定自己对工作和公司的价值贡献,并且能够有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仅有4%左右的人士对现有工作表示成就感不强。一个人在工作是否较高的成就感,直接决定工作效率和效果,在三项维度中,本项维度反应的效果最为理想。

4、总体情况

为了对被调查者的工作倦怠情况有一个整体的认识,我们还分别以同时出现工作倦怠中的一项指标、二项指标和三项指标为标准来衡量工作倦怠的严重程度,对被调查者进行分析。

我们把“出现工作倦怠中一项指标”作为轻微工作倦怠的标准,把“出现工作倦怠中二项指标”作为中度工作倦怠的标准、“出现工作倦怠中三项指标”作为严重工作倦怠的标准。

调查数据表明,有74.6%的被调查者表现为轻度的工作倦怠;有近43.2%的被调查者出现中度的工作倦怠;有10.8%的被调查者出现严重工作倦怠。也就是说,在我们身边的10人当中将有1位人出现严重的工作倦怠现象,这一现象值得社会和企业管理者的关注。

注:在进行后续统计分析的时候,我们以平均分是否超过3分作为衡量工作倦怠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从人口统计学变量角度进行所有相关的分析。

二、男性的工作倦怠比例与程度要高于女性

从调查数据表明,有22%的男性出现了工作倦怠,而只有17%的女性出现了工作倦怠。虽然女性出现工作倦怠的比例低于男性,但进一步的统计分析发现,女性在情绪衰竭、玩世不恭、成就感低落3项状态上表现出来的工作倦怠程度均比男性高。因此,出现工作倦怠情况的女性群体症状较出现工作倦怠的男性群体严重。这一点应引起企业和社会的关注。

三、本专科学历人群成为工作倦怠状态的主流群体

统计数据显示,随着学历的增高,出现工作倦怠的人群比例呈现倒u型分布。如,高中学历和硕士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士工作倦怠程度最轻,均不足10%.而具有大专学历和本科学历的人群出现工作倦怠的比例则较高,分别为17%和16%.

经过多年大学扩招,本专科学历已成为用人单位基本入职要求,加之,如今大学缺乏职场教育,导致了本专科学历人群成为工作倦怠状态的主流群体。

四、三资企业的职场人士工作倦怠程度最高

从调查结果来看,我们发现,三资企业的在职人士出现工作倦怠的比例最高为18.5%;其次是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为16.6%;国有企业为16.2%;而民营企业职业倦怠程度相对较低,仅为15.8%.纵观不同性质的企业,工作倦怠状态均高于15%,虽然有高低之分,但所有行业发生倦怠的可能性都非常高,这一点应引起企业和社会的关注。

五、企业中市场部人员的工作倦怠现象最严重

我们对企业内容不同部门的人员进行了调查,从调查结果看出,市场部人员中有28.5%的人工作倦怠较高,情况最为严重;其次是研发人员(25%);客服人员(22.2%);采购人员(20%);人力资源人员(15.5%);财务人员(14.2%);而行政人员工作倦怠程度最轻,为12.5%。人力资源管理专家认为,只要与人打交道多的群体,都存在工作倦怠高发的问题。而市场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与他人沟通交流最为频繁。

六、高级专业人员的工作倦怠程度位居前茅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高级专业人员的出现工作倦怠的比例最高21%,接下来依次是高层管理人员(20.05%)、一般工作人员(17.29%)、中级专业人员(15.38%)、中层管理人员相对较低,为13%.一般而言,职业发展空间的大小与员工是否充分发挥能动性有着很大的关系,高级专业人员与高层管理人员其职业发展空间已进入“瓶颈”,相对较容易产生工作倦怠。

七、25岁以下的年轻人工作倦怠程度最高

根据调查数据分析得知,在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群中,25岁以下的人群中有近四分之一出现工作倦怠,达24.26%,其次是25到35岁人群为21.94%;35岁至45岁是13.1%,在收集的所有数据中反映出,45岁以上的人群中没有表现出明显工作倦怠现象。随着80后逐渐成为当今职场的主流群体,其特有的群体性格特征,导致35以下的人群的工作倦怠程度高达20%以上。

八、安徽职场人士工作最倦怠

数据显示:工作倦怠程度最高是的安徽(36%),其次依次为福建(30.7%),湖南(29.4%),内蒙古(25.5%)上海(23.3%),河南(23%),北京(22.5%),山东(20.8%),湖北(18%),重庆(16.6%),广东(15.9%),倦怠程度最低的是浙江,仅为(11.1%)。相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安徽地区经济发展缓慢,人才流动率较低,企业中的员工不能像在北京、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里经常接受不同的工作挑战,工作倦怠状况较易产生。

九、印刷、石化、计算机三个行业工作倦怠最严重

数据显示,“印刷、包装”为工作倦怠出现比例最高的行业,工作倦怠比例达到45%.

各行业工作倦怠程度(从高到低排列):印刷。包装(45%),石油。化工(30%),计算机(硬件。软件)(27.5%),生物制药(27.2%),物流。运输(26.6%),贸易。进出口(25%),旅游餐饮(25%),互联网。电子商务(23.8%),电子。通讯(22.7%),汽车。摩托车(20.6%),纺织品业(18.7%),教育。咨询。培训(18.1%),家电业(15.7%),金融。证券。投资(15.3%),房地产。建筑(15.2%),传媒。广告与医疗。保健。卫生服务(10%)。

职场调查报告篇5

高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相关的研究文献以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经营模式和制约因素等方面为研究主流。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研读,认为高校的体育硬件资源、体育人力资源、科研成果和信息资源在充分满足高校教学和训练的情况下,只有直接地、全方位地为社会服务才能使高校体育资源得以充分利用,才能发挥其最大优势;不同的高校应结合自身特点,采取适合本校的社会服务模式,才能更好地使高校体育资源为社会服务。高校体育资源服务社会的制约因素可以归结为三点:第一,政策制度缺乏、观念落后,服务形式单一,这是高校体育资源服务社会的制约因素之一。第二,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高校体育资源的资金投资力度小,投资渠道单一这是制约高校体育资源服务社会的另一因素。第三,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欠缺,这是制约高校体育资源的关键因素。由此可见,研究普通本科院校的文献占很大比例,但是以高职院校的体育场馆为研究对象来进行研究的却寥寥无几,高职院校的数量远多于本科院校数量,其体育场馆资源也是如此,因此本研究在全民健身的大背景下以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为课题进行研究是很有意义和很有必要的。

二、研究的内容

(一)全民健身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分析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分析,梳理全民健身的理论知识和现实情况,分析出我国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在体育场地方面的限制因素和瓶颈,为本研究探讨实现路径提供理论和现实依据。

(二)长沙市高职院校体育场馆基本情况及服务社会现状调查分析

通过实地走访,收集长沙市高职院校体育场馆基本情况,了解长沙市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所做的工作(含已做的工作情况和未开展工作)及其原因分析,包括体育场馆人才、对外开放情况、资金和信息来源、经营模式、承担比赛情况等,为本研究提供参照系。

(三)专家对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观点和建议分析

拜访本领域的学术专家和体育场馆一线管理者等,获取专家们站在学术角度和现实角度对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观点、建议、注意事项、要做的工作、长期规划、实现的可能、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等,为本研究的进行提供专业的数据信息和专业知识指导。

(四)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实现路径分析

根据前期工作的成果,对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实现路径进行探析,结合全民健身的热潮,研究出符合实际可行的服务社会计划和探讨出可行合理的实现路径。

三、调查的结果分析

职场调查报告篇6

第二条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三)组织事故调查;

(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结案存档。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一)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二)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三章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三)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二)分析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四)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五)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导致特大或者重大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三)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职场调查报告篇7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路外、民用航空、环境污染、核设施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等方面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安监部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报告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

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值班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至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急性工业中毒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时间以值班电话记录为准。

建设工程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负责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人上报。

外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七条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2小时内,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八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九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昼夜值班和事故接报记录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及时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保护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工作,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

事故现场的拆除,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拆除事故现场或者清理、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和相关记录,或者使用拍照、摄像等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事故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事故发生单位: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员工或者其他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二)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未签订协议的,根据事故责任确定事故发生单位;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作业区域内安全生产统一指挥管理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未签订协议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四)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工段、设备等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事故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五)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或者劳务承包单位发生事故,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非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六)其他依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的调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下(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查处情况应当及时报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监、劳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区、县人民政府委托区、县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下列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较大事故

2、列入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单位发生的事故

3、外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4、鼓楼、玄武、白下、建邺、秦淮、下关、栖霞、雨花台区发生的建设工程事故

5、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事故

(四)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委托调查的事故,由被委托部门会同安监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事故的调查,市、区、县人民政府另有授权或者委托的除外。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由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会等部门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应当邀请卫生、质监、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

参与调查的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调查组成员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者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按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人员立案侦查;

(三)工会负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责任,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察部门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对事故中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事故中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赔偿等工作,处理涉及劳动争议的问题和案件;

(六)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对建设工程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质监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

(八)卫生部门负责对人身伤亡、急性工业中毒等事故组织抢救、技术指导和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查明事故的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

(三)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按规定期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密切配合、恪尽职守、信息共享,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调取有关资料。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单位的意见作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如实表述各方的不同意见。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并于作出处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批复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对事故原因进行统计分析,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向组织调查的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并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档案制度和定期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分析事故情况,做好报告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所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调查组成员分工履行职责,相互推诿的;

(二)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擅自有关事故信息的;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利用职权牟取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

职场调查报告篇8

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1〕23号)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和管辖的一切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岗位劳动”的含义:

(1)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劳动;

(2)单位领导人(指班组长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

2.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短期间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职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行政主管人员,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事故概要用电话、电报、电传或派人等办法,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局和上级工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市劳动局和所在区(县)人民检查院;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监察局。

第八条  因火灾、爆炸造成的重伤、死亡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公安部门。

第九条  作业场所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部门。

第十条  建工、市政、公用、交通、铁路、邮电各局所属单位,市房管局直属的建筑单位,各局所属建筑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根据市、区(县)劳动局分工,报告市劳动局。

第十一条  一次事故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而企业又分别坐落在不同区(县)的,事故所涉及到的企业均应分别报告所在区(县)劳动局。

第十二条  各部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逐级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重大死亡事故,企业主管局、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应立即分别报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因事故情况特殊,当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或工伤后轻伤、重伤难以确认,企业应立即报所在区(县)劳动局依照有关政策文件确定。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报市劳动局确定。

第十四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记录。

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应于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在保证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尽速决定清理现场,恢复生产。对已接到事故报告二十四小时内不到现场的部门,视为同意清理现场。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会同安技人员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企业负责人和基层工会,并报安技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技和基层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主管部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可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重伤事故,市劳动局可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所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  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调查中如发现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存在利害关系,应予更换。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负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其工作程序一般为:

1.现场处理

(1)查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

(2)拍摄、录像或绘制示意图;

(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2.搜取有关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笔录证人证言;

(2)搜集规章制度、工艺技术等有关资料;

(3)索取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4)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

3.事故分析。

(1)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确定事故类别和主要原因;

(2)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负任者(直接责任者系指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主要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领导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拟订改进措施。

研究改进措施必须把改进工艺、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摆在第一位,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5.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签字,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劳动、工会、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

调查过程直至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原因、责任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区(县)劳动局提出结论性意见,交企业执行;如有不同意见,由市劳动局审定;如仍有不同意见时,由市劳动局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为事故调查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审批结案程序:

1.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根据车间填报的伤亡事故登记表审查结案。

2.重伤、死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于三十日内处理完毕(重伤经公司、死亡经主管局或局级公司处理),并书面通知企业,由企业报送区(县)劳动局审批结案。

3.重大死亡事故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主管局(含局级公司)处理完毕后,通知企业,由企业报市劳动局审批结案。

4.市、区(县)劳动局的审批结案文件,应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和有关部门。

5.重伤、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七十五日;重大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九十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案时,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向劳动部门申述理由,请求延期,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有关部门对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慌报、故意迟延不服、破坏事故现场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接到劳动部门审批结案的文件后,应做到:

1.向全体职工宣布审批结案意见和处理结果;

2.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应有正式文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3.按照事故报告书中的改进措施,尽速组织落实;

4.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在结论未下达之前,先按劳动部门审批结案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部门对审批结案的死亡事故,在文件下达两个月后,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和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劳动部门应向事故单位发出监察指令书,限期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重伤、死亡事故应有完整的档案材料,其内容应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伤亡人员的医疗诊断证明;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检查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职场调查报告篇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二、工会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权

我国《工会法》对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章(第19-34条)。文中仅对工会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权进行介绍。工会的该权利体现在《工会法》第26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统计报告和处理。伤亡事故的报告处理制度是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报告、事故的统计,事故的调查和事故的处理。实行这项制度的目的是及时掌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一)伤亡事故的报告。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本单位的负责人。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伤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有关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伤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发生的地点、伤亡情况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用人单位要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对于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要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上述各部门。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每个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所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如实填写统计报表,依法规定报送有关部门。统计报表是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基础工作,是分析、研究事故发生原因,掌握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的重要手段,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伤亡事故的调查。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依法进行事故调查,以查明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按照伤亡事故的大小,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形式与要求也不同。

轻伤、重伤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成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劳动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相同于这一级政府的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按照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劳动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经济综合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职场调查报告篇10

《市场调查与预测》是市场营销专业的核心课程,也是工商管理类、经济类专业的重要专业课程或专业选修课程。该课程实践性强,要求学生将所学的市场调查和预测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灵活运用,并对市场前景做出科学预测。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既为学生将来就业奠定良好的基础,又为社会输送高质量的技能型人才。

一、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模式

工作过程是个体“为完成一项工作任务并获得工作成果而进行的一个完整的工作程序”。 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表述:是来自职业行动领域里的工作过程。一个职业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职业,是因为它具有特殊的工作过程,即在工作的对象、方式、内容、方法、组织以及工作过程要素方面有它自身的独到之处。所谓教育职业是从一组已有的或新出现的相关职业或岗位分析入手,列出这些职业或岗位所需要的知识点、技能点以及对工作态度的要求,再根据职业情境和职业能力的同一性原则,对其共同点进行归纳所形成的教学门类。从职业教育、专业、职业的关系来看,职业教育课程应以工作过程为导向。

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模式,反映了职业教育课程的基本特征。职业教育课程是连接职业工作岗位的职业资格结构,与学生所获得相应的职业能力结构之间的桥梁。在职业教育中,课程处在核心地位,是职业教育活动的灵魂。职业教育的课程目标具有定向性,课程内容具有应用性,课程实施与评价具有整体性。这三个“性”构成了职业教育课程的基本特征。

二、《市场调查与预测》课程教学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学科体系课程的内容编排是一种“ 平行结构”。尽管这一体系考虑了学习过程中学习者认知的心理顺序,即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表及里。但课程内容却是根据结构庞大而逻辑严密的学科顺序编排的。不仅专业学习的宏观内容编排,采取了各门分科课程平行展开的方式,而且各分科课程本身,即微观的内容编排也是按学科结构平行展开的。因此,学科体系的课程结构,导致陈述性知识与过程性知识分割,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分割,知识排序的方式与知识习得的方式分割,这是与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相悖的。按照工作过程的顺序开发课程,是凸显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开发的突破口。

针对这一现象,将高职《市场调查与预测》课程的指导思想,定为以基于工作过程具体的市场调查和统计为导向,采用任务驱动方式组织教学内容,突出实践技能培养。针对行动顺序的每一个工作过程环节来传授相关课程内容,实现实践技能与理论知识的整合,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基于工作过程的高职《市场调查与预测》课程教学模式改革与实践

项目一:认识市场调查与预测。包括任务1:什么是市场调查?要求学生掌握市场调查的含义、市场调查的基本要求、市场调查的步骤、市场调查的内容,了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人员。任务2:什么是市场预测?要求学生了解市场预测的含义、市场预测的作用、市场预测的步骤。

项目二: 市场调查方案的设计。包括任务1:市场调查建议书的设计。要求学生掌握市场调查建议书的含义、市场调查建议书的内容、市场调查建议书的结构框架。要求学生撰写市场调查建议书。任务2:市场调查合同书的设计。要求学生掌握市场调查合同书的含义、市场调查合同书结构框架。要求学生起草市场调查合同书。任务3:市场调查提纲的设计。要求学生掌握市场调查提纲的含义、市场调查提纲的结构框架。要求学生撰写市场调查提纲。任务4:市场调查问卷的设计。要求学生掌握市场调查问卷的含义、市场调查问卷的格式、问题的类型及答案设计、市场调查问卷设计应注意的问题。要求学生独立完成市场调查问卷的设计

项目三:市场调查的技术方法。包括任务1:实地调查。要求学生掌握调查人员的基本素质与要求、市场调查的技术方法,主要是询问调查法,如入户调查法、街头拦截访问调查法、电话调查法,观察调查法,实验调查法等等。要求学生能独立使用这些方法。任务2: 二手资料的收集。要求学生掌握文案调查法的含义、特点、常用方法,网络调查法的含义、网络调研与传统市场调研的比较、网络调查的常用方法。要求学生能完成网上资料的收集工作。

项目四:市场调查资料的整理。包括任务1:资料整理的方法。要求学生掌握资料的审核订正方法、统计分组、汇总计算、编表、制图等方法。要求学生将市场调查项目中收集到的资料按照资料整理的工作步骤完成资料整理工作。任务2:计算机汇总技能。要求学生重点掌握Excel工具基本操作、利用Excel频数分布函数进行数据分组、利用“图表向导”工具绘制统计图。要求学生将市场调查项目中收集到的资料用Excel完成资料整理工作。

项目五:市场调查资料的分析。包括任务1:静态分析。要求学生掌握相对指标分析、集中趋势分析、离散程度分析。任务2:动态分析。要求学生掌握动态数列的含义、动态数列的水平指标分析、动态数列的速度指标分析。要求学生能对已经整理的资料进行静态和动态分析。

项目六: 市场调查报告的撰写。包括任务1:市场调查报告的格式。要求学生掌握市场调查报告的格式构成、市场调查报告的内容、市场调查报告的撰写步骤。任务2:市场调查报告的撰写形式与技巧。要求学生掌握市场调查报告的撰写形式,包括标题、开头部分、论述部分、结尾部分的形式,了解市场调查报告的撰写应注意的问题。

项目七:市场预测方法。包括任务1:定性预测方法。要求学生掌握专家会议法、德尔菲法、主观概率加权平均法。任务2:定量预测方法。要求学生掌握动态数列预测方法,如移动平均法、指数平滑法、季节指数法、直线趋势外推法,回归分析预测法。能利用收集到的资料进行预测。

项目八:市场预测报告的撰写。包括任务1:市场预测报告的格式。要求学生了解市场预测报告的撰写要求、市场预测报告的格式构成。任务2:预测结果的分析评价。要求学生了解逻辑推理评价方法、数学评价方法、预测效果的综合评价

在每个任务前面都安排一个相关案例,对案例进行分析引入课程。每个任务结束以后安排案例供学生思考分析,安排技能实训作业练习,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操作能力。同时结合课程实训、专业认知实习、专业实训,深入实际进行真实地市场调查和预测情景工作,将理论知识贯穿于工作任务中,把学习过程转变为完成一个实际项目的过程,突出实践技能培养。“知识的总量未变,知识排序的方式发生变化”,正是对这一新的职业教育课程开发方案中所蕴涵的革命性变化的本质概括。

四、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前后的比较

课程内容结构的变化。改革前:课程内容结构是由理论教学内容和实践教学环节交叉进行的,实践环节以实验、实习、实训的形式,单独进行。改革后:以工作过程为导向构建的是理论实践融合的一体化课程结构;实验、实习、实训是根据工作过程需要设计的一个整体,根据工作过程来系统化。由于将工作流程引入教学设计,从认识论上解决了高职课程教学内容怎样选取和排序的问题。

课程教学方法的变化。改革前:实践教学以验证性试验和模拟实训为主;理论教学以教师传授为主。改革后:以实际生产任务为载体,以培养实际工作能力为目标开展“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实践。采用行动导向的教学方法,实现了知识、能力与素质的主动建构。从方法论上解决了高职课程怎样教的问题。

课程教学实施条件的变化。改革前:实践教学把实验、实训、实习作为三个关键环节,在不同环境中进行。改革后:创设学习情境,学习环境和工作环境合二为一。 注重教师的素质,专业理论、职业实践、职教理论、职教实践;强调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点是教学过程的 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重视学生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校内成绩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探索课堂与实习地点的一体化。配套开展教材建设。从系统论的角度解决了高职课程的教学设计问题。

加大课程建设与改革力度,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是各高职院校教学工作的重中之重。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模式为职业教育的实施提供了一个基本模板。

职场调查报告篇11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等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均按本办法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按如下规定分别逐级向上报告。

一、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向企业报告。

二、一次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报告。

三、一次三人以上的重伤事故,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及检察机关报告,县(市、区)上述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分别报告市、地、州有关部门。

四、凡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工会组织、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急性中毒事故,同时报卫生部门),上述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分别逐级报告省有关部门。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市、地、州劳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市、地、州政府(行署)报告;省劳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劳动部报告。

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

第五条  凡跨地区承包或流动性作业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按第四条规定上报。

第六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

一、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及报告人单位、姓名、报告时间;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的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措施,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险救护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要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的重要痕迹和物证。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并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一、轻伤事故,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组。

二、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由其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中、省直企业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组。

三、一次三人以上重伤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计经委(经委)、监察等部门并请工会组织、检察机关参加组成调查组(急性中毒事故,卫生部门应参加调查)。

四、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地、州政府(行署)或其授权部门组织发生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事故,省有关部门可派员参加调查组。省政府认为必要时,可由其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

五、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由省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组成调查组。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任务:

一、调查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和经济损失。

二、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有关法规提出处理建议。

三、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四、确认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交人民检察院审理。

五、协助事故单位总结教训,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和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调查组的职权:

一、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

二、决定事故现场的清理与保留。

三、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损失评估(所需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程序以及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分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事故情况查清后,各有关方面如对事故的分析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可分别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书,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经审批后方为结案。

一、轻伤事故,由企业自行处理。

二、一次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中、省直企业,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而后由当地劳动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负责审批。

三、一次三人以上的重伤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县(市、区)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县(市、区)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市、地、州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地、州政府(行署)审批。

四、一次死亡三至四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市、地、州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地、州政府(行署)审批。

五、一次死亡五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地、州政府(行署)提出处理意见,省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六、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和省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由省政府直接处理。

第十七条  伤亡事故处理应在一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事故结案后,结案材料应分别逐级报送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事故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罚,在按规定的程序审批结案后,分别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劳动、监察等部门按各自的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向企业全体职工宣布事故处理决定。对个人的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事故统计

第二十条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须有专人负责掌握事故情况,并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凡生产过程中发生轻伤以上事故,企业都应认真填写《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表》,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企业应在每月底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附文字说明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表》,报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连同文字说明逐级上报),同时分别报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

由市、地、州劳动部门填写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经济损失月报表》,应于下月十日前,连同文字说明一并上报省劳动部门,并抄送市、地、州统计部门和工会组织。省劳动部门于当月十五日前报国家劳动部,同时抄送省统计部门和工会组织。

职场调查报告篇12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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