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申请书合集12篇

时间:2022-06-17 11:40:42

招标申请书

招标申请书篇1

2. 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

()〈说明招标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结构类型、招标范围及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等〉;

()工程建设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划开工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为____年_____月____日,工期_____天;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_________标准。

(不提供资格予审文件时)

3. 被邀请参加本次招标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均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资质等级)级及以上和具有足够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的施工企业。以及以下条件:

(1) 项目经理资质等级:_______;

(2) ……

4. 如你方对本工程上述(一个或多个)招标工程项目感兴趣,可向招标人提出资格予审申请,只有资格予审合格,才有可能被邀请参加投标。

5. 请你方按本邀请书要求将资格予审资料密封后,在_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以前送至招标人。

(提供资格予审文件时)

.被邀请参加本次招标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均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资质等级)级及以上和具有足够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的施工企业。

.如你方对本工程上述(一个或多个)招标工程项目感兴趣,可向招标人提出资格予审申请,只有资格予审合格,才有可能被邀请参加投标。

.请你方按本邀请书后所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地址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处获取资格予审文件,时间为_____年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每天上午___时___分至___时___分,每天下午___时___分至___时___分(公休日与节假日除外)。

.资格予审文件每套售价______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欲邮购,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另加邮费每套______元,招标人将立即以航空挂号方式向投标人寄送资格予审文件,但在任何情况下,如寄送的文件迟到或丢失招标人均不对此负责。

.资格予审申请书必须经密封后,在_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以前送至招标人。申请书封面上应清楚地注明“(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和标段名称)资格予审申请书”字样。

8. 迟到的申请资料(申请书)将被拒绝(以送达招标人的时间为准)。

.招标人将及时通知投标申请人资格予审结果,并预计于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发出资格予审合格通知书。

10.凡资格予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请按照资格予审合格通知书中通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11.有关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事宜,请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联系。

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申请书篇2

第二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六条认定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

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以及招标机构申请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资格。

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资格。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业务的机构。

第七条招标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办法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

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招标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标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机构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

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政府采购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资格认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资格认定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出资格认定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无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人向同一财政部门既申请资格审批又申请资格确认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批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十九条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政府采购事宜,或者招标机构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应当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审批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只能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乙级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固定营业场所审核表见附件)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第二十二条甲级政府采购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

(二)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申请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六)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前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副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及时将副本予以退回。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政府采购机构条件的,财政部应当批准其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并颁发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乙级政府采购机构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批准其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并颁发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确认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二十六条招标机构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业务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认资格。

第二十七条已获得甲级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其他招标机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提出确认资格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机构资格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三)证明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招标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确认其具有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资格,并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确认招标机构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资格延续与变更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三年政府采购事宜的业绩情况;

(二)机构章程或者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五)近三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应当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机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一)《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

(二)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三)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情况,以及依法使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政府采购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机构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违法政府采购事宜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将政府采购机构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机构违法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由认定其资格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一)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业务的;

招标申请书篇3

2、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

(1)招标工程项目的规模______________、结构类型__________。 招标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建设施工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计划开工日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工期______日历天。

3、 被邀请参加本次招标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级及以上和具有足够资产及 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的施工企业或自愿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 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4、如你方对工程上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项目感 兴趣,可向招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只有资格预审合格,才有可能被 邀请参加投标。

5、 请你方按本邀请书后所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地址从招标人或 招标机构处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时间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每天上午____时____分至____时____分,下午____时 ____分至____时____分(公休日与节假日除外) 。

6、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__________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欲邮

购,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另加邮费每份___元人民币,招标人将 立即以航空挂号方式向投标人寄送资格预审文件,但在任何情况下,如 寄送的文件迟到或丢失招标人均不对此负责。

7、资格预审申请书必须经密封后,在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以 前送至招标人。申请书封面上应清楚地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招标工程项目和标段名称)资格预审申请书“字样。

8、迟到的申请书(以申请书送到招标人的时间为准)将被拒绝。

9、招标人将及时将申请评审结果通知投标申请人。并预计于___年 ____月____日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10、凡资格预审合格被邀请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请按照资格预 审合格通知书中通知的时间、地址和方式向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及有关 资料。

11、有关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事宜,请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联系。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招标申请书篇4

2、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

(1)招标工程项目的规模______________、结构类型__________。 招标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建设施工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计划开工日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工期______日历天。

3、 被邀请参加本次招标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级及以上和具有足够资产及 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的施工企业或自愿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 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4、如你方对工程上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项目感 兴趣,可向招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只有资格预审合格,才有可能被 邀请参加投标。

5、 请你方按本邀请书后所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地址从招标人或 招标机构处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时间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每天上午____时____分至____时____分,下午____时 ____分至____时____分(公休日与节假日除外) 。

6、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__________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欲邮购,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另加邮费每份___元人民币,招标人将 立即以航空挂号方式向投标人寄送资格预审文件,但在任何情况下,如 寄送的文件迟到或丢失招标人均不对此负责。

7、资格预审申请书必须经密封后,在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以 前送至招标人。申请书封面上应清楚地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招标工程项目和标段名称)资格预审申请书“字样。

8、迟到的申请书(以申请书送到招标人的时间为准)将被拒绝。

9、招标人将及时将申请评审结果通知投标申请人。并预计于___年 ____月____日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10、凡资格预审合格被邀请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请按照资格预 审合格通知书中通知的时间、地址和方式向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及有关 资料。

11、有关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事宜,请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联系。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招标申请书篇5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是指工程招标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业务。

第五条工程招标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业务。

第六条工程招标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业务。

第七条甲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申请工程招标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申请甲级工程招标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资格满3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万元。

第十条申请乙级工程招标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资格满1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工程招标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资格。

第十二条申请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程招标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申请甲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第十四条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机构名单在认定后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工程招标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甲级、乙级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八条暂定级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工程招标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工程招标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工程招标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格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工程招标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工程招标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但应当符合原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条件。承继原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资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工程招标机构在领取新的工程招标机构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招标机构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招标机构资格证书的,应当持资格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格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格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工程招标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实施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程招标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工程招标机构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工程招标机构在工程招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成果文件;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资格证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程招标机构取得工程招标资格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资格。被撤回工程招标资格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招标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招标资格:

(一)资格许可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作出资格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招标资格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招标机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工程招标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招标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工程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招标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工程招标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机构资格。

第三十二条工程招标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机构资格。

第三十三条工程招标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工程招标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工程招标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业务的,该工程招标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招标申请书篇6

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在工程投标过程中,承包商编制一份合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达到取得工程投标的资格。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承包商在投标过程中必须过得第一关,下面本人结合参加工程投标工作的编制,首先将预审申请文件编制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浅谈本人在编制资格预申请文件过程中的看法及应该注意的一些事项。

1.1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程序

现代社会是信息高速发达的市场社会,任何招标信息都是通过网络来获取,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在购买文件之后,组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小组,来研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收集准备相关资料,按资格预审文件的格式要求编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好申请文件之后,编制连续页码,目录,来装订成册,到最后的完好密封,递交文件。

1.2细读资格预审文件,收集相关资料

通过审阅资格预审文件,申请人应当熟悉所申请标段(项目)的工程概况,申请人须知、申请人填报规定以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格式等。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结构代码证、公司基本开户行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已完工程和在建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等相关的业绩证明资料;符合资格要求拟投人员证件资料,具体有:身份证、毕业证、符合职称要求的职称证、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合格的安全培训证、试验检测人员考取的试验检测证书及拟投入工程项目人员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申请人近三年经营无亏损,应附近三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财务审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等资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公证;申请人须在检察院开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人、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等信息涵;企业公司章程、企业信誉证明资料及近年来企业的获奖证明材料等都必不可少。

1.3编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申请人应完全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进行编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做到有问必答。在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需要编制人大量的反复工作,以使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每字每页每行都要准确无误,给招标人的要求,做最好的解答。申请文件应充分体现出申请人的企业水平,资质力量、信誉能力、以及往业绩和必须满足强制性要求的等最低要求。按照资审文件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要求的先后顺序,附相关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根据文件要求必须附彩色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逐页编制连续页码及详细的目录,法人及授权人逐页小签及加盖单位公章必须齐全,否则招标人将按废标处理。

2 投标文件

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过后,投标企业获得投标资格。业主通过机构招标公告或发送投标邀请书,根据投标邀请书上规定期限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包括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和格式、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格式、设计图纸及其它相关的文件(补遗书、澄清函等)。投标工作人员必须仔细阅读、深入研究招标文件,在认真吃透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在此期间要注意以下几点:

2.1投标报价的编制

投标报价是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反映投标单位的资质、资信、施工能力、财务能力、设备状况、人员素质等综合实力,同时还涵盖了技术与报价部分内容的一个综合性的资料。

2.1.1全面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资料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及答疑规定的内容和顺序,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注意格式和文字上的准确,尤其是“投标书”、“投标书附录”、“投标担保”必须做到准确无误。所有的相关内容应涵盖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范围,并要根据投标单位自身经验,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答疑规定的内容和顺序编入有利于参与投标评审的相关内容。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对投标单位的各项要求,投标单位必须达到并满足要求,尤其是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的项目,以免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时被宣布为废标。

2.1.2报价标的编制

报价标是指相关施工企业在进行报价决策之前,首先根据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人员要认真仔细核对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要注意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组成,防止发生丢项和漏项。及时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工、料、机市场价。列出详细的报价工程量表,全面掌握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实际工程量,依据报价标进行投标,这样能够有效的避免报价偏高而流标,或者报价偏低引起中标后不必要的损失。有了工作量清单报价标就实现了对工程工作量及整体报价的动态掌握。

在确定了工程量清单及报价标之后,必须要建立对报价标复核的制度,由专人负责对报价标中的各项工程工程量及报价进行审核,投标方可以在正式报价之前由2名以上造价工程师对其报价同时分别进行复核。投标有了这个环节,可避免合同实施后再引发纠纷,给招投标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抑制了恶性竞争的行为。这样既对业主有利,同时也对施工企业有利,可以及早发现问题,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编制报价标,应分清主次,抓住重点,注意不均衡报价。最终审查标价的人员要严格控制主要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对不合常理的单价一定要具体做报价的人员解释该分项工程所包含的相关工序内容,弄清原因后方可报出。任何一个经济标完成后都应进行成本分析,避免报出低于本企业个别成本的标价。

2.2 施工组织设计书的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书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与否,施工方案的可行度在投标中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编写过程中要根据现场考察结果同时参考招标文件进行编制,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不仅要反映企业的综合施工和技术水平,同时是投标报价和拟定合同文件中相关条款的基础性资料,也是中标单位指导拟建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各项施工活动的技术、经济、组织、协调和控制的综合性文件。因此在参与投标中,作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要科学合理,同时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的要求。收集各种技术资料,做好调查研究,对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和方法与技术措施,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环境水土、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工对制定施工的总体部署和施工方案做到科学性、经济型、时效性,结合九个施工图表,对投标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关键部位、特殊部位等施工方案的编制应充分体现企业的技术优势,同时明确工程在施工技术、资金、质量、工期、安全和组织等方面的目标、相应的投入及措施,要和招标文件一一对应。从抽象到具体,从整体到局部,按章、节、条、款、项依次排序标注,主次分明,使专家及评委一目了然。给工程中标提供有力的保障。

2.3重视书面质量、签字、盖章、包封等细节问题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字体和字体大小编制投标文件,封面、申请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银行资信证明时,都要反复校对文字及表格格式等,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错误。对招标单位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更要应该仔细检查,绝对不能有漏签漏盖的现象发生。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包封,所提供的电子版须和书面版保持一致,以免造成废标。

3 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1)弄清招标范围,投标人的责任,不能有任何遗漏;(2)投标文件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外,预算编制更是尤为重要和准确,预算编制人员要认真仔细核对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及时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工、料、机市场价。要注意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组成,防止发生丢项和漏项;(3)弄清工程款支付条件,有无工程预付款、工程款结算等方式,延期付款责任和离析支付等,以利于做好资金使用的计划安排;(4)重视业主在发售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至递交文件期间的各个澄清涵和补遗书;(5)施工组织等的编制要根据招标文件中对施工组织字数的要求,文字精练、施工工艺合理及内容要有针对性来进行控制。各分项评分因素及除文字表述外的九个附表要具全;(6)对于资格预审已通过的,在资格预审结束到投标期间,施工企业如果有企业法人变更、公司地址的变更或拟投入主要负责人人员的变动、业绩状况及跨年度审计报告的更新等,要对资格预审材料进行更新或补充,其表格格式同资格预审文件;(7)在编制好的文件,根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格式要求,编制连续页码、编制目录。法人及授权人逐页小签及加盖单位公章要齐全,否则招标人将按废标处理;(8)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定要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交的要求和时限要求,提前缴纳;(9)装订及密封:在装订时一般根据招标文件(资审文件)的要求,不能使用活页夹或硬质封面装订,是否有书脊装订的要求。密封要读懂,其要求封面必须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封面的打印,按照要求做好包装,密封等;(10)文件的递交:一定要提前开标现场,否则前功尽弃。

4 结语

具体的来说,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参与投标的编制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发挥较高的业务水平及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才能编制高质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

招标申请书篇7

Construction bidding prequalification and applying document for pre-qualification compile

Jin Jing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building market of our country gradually mature and standardized, qualification prejudication in project bidding process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this article from the prequalification review aspects of prejudication of qualification of invite public bidding, construction and qualification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the preparation of the problem that should note undertook discussing.

Keywords:pre-qualification document ;applying document for pre-qualification ;compile

1 概述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逐渐成熟与规范,资格预审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资格预审的目的是有效控制招标过程中的投标申请人数量,通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可以对众多申请人的技术水平、财务实力、施工经验和业绩进行调查,从而确保招标人选择到符合资质条件、具有相应能力的承包商实施工程建设。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都可通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当符合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量化的因素和标准,以及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额,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该数额的,不再进行量化,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2 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

资格预审文件是指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的,在资格预审公告基础上进一步说明资格审查程序、内容和审查标准的要约邀请。

2.1 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2.1.1 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及审批、核准或备案编号;

2.1.2 招标范围,包括招标内容、项目性质或技术要求等;

2.1.3 申请人资格要求;

2.1.4 资格预审方法;

2.1.5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2.1.6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2.1.7 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2.1.8 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资格预审公告后,招标人调整招标范围、申请人资格条件等实质性内容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刊发媒介上重新资格预审公告。

2.2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设置资格审查因素、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选择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作为资格审查办法,编制满足项目需求的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的招标范围、申请人资格条件等实质性内容,应与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内容一致。

资格预审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2.2.1 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格预审公告应与招标人在有关媒体上的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一致。

2.2.2 申请人须知,明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完成期和质量要求、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文件组成及其澄清、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编制、装订、签字、递交要求、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及审查原则、审查依据等事项。

2.2.3 资格审查办法,明确资格审查方法、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结果等事项。

2.2.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明确资格预审申请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按资格预审文件,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文件格式等。

2.2.5 招标项目概况,简述招标项目概况、实施条件及标准、要求等,满足申请人编写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申请文件需要。

2.3 资格申请文件接收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地点安排专人接收资格申请文件,向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签收凭证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招标项目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文件套数、申请文件递交时间、申请文件封装、标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签收凭证由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申请人和接收人代表签字。

3.资格申请文件的编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指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的,声明其资格满足招标项目要求的文件。

3.1 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按照资格预审公告中公布的资格预审文件发放时间、发放地点和购买或领取条件,准备所需材料、单位介绍信和有关费用,派人前往发放地点购买或领取资格预审文件。

需要进一步了解招标项目信息以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的,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发放地点进一步了解招标项目信息,以决定是否购买或领取资格预审文件。

3.2 投标可行性分析

组织有关技术、经济专家和项目管理者分析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以决定是否参加投标。投标可行性分析,包括以下事项:

3.2.1 资格条件分析,分析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格条件,比照本单位具备条件;

3.2.2 可实现性分析,分析资格预审文件中招标项目内容、实施时间与地点、技术标准和要求、预期效益等可实现性;

3.2.3 实施条件分析,比照资格预审文件的条件,分析本单位人员和管理能力、资金周转情况、设备、物质设施状况等实施条件;

3.2.4 预期竞争程度和竞争对手分析;

3.2.5 需要分析的投标其他事项。

确认投标可行的,可组建投标项目组和项目管理机构、编制资格申请文件投标。

3.3 提出资格预审文件需澄清问题及澄清确认

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内容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要求招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的书面文件须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提出澄清问题的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申请人收到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文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3.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内容

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提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的,申请人按给定格式,在其中空格处填写相应内容,并按照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资格预审文件没有提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3.4.1资格预审申请函

3.4.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3.4.3联合体协议书

3.4.4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3.4.5近年财务状况表

3.4.6类似项目业绩表

3.4.7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3.5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应注意的问题

3.5.1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资格等级等必要合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准备上一定要做到万无一失。

3.5.2 要按照文件要求的顺序编制目录,并标注页码范围,让评审专家对申请文件的内容一目了然,可在不同内容之间加隔彩页,以便评审专家对申请文件进行检索。

3.5.3 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逐项填报,不忽略任何一个细节。对文件中存在歧义而又影响申请文件编制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疑问,不能仅凭经验而草率决定。

3.5.4 文件的装订应该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密封要符合文件要求,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同时标注密封日期。

3.6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

3.6.1 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送达接收地点。

3.6.2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应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共同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套数、封装和标识情况进行检查。

3.6.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封装和标识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拒收的,申请人可重新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封装和标识,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

3.7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说明与补正

收到资格审查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文件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申请人应按照其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7.1 按照资格审查委员会要求的事项,逐条澄清、说明与补正,必要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作为附件。

3.7.2 申请人澄清、说明与补正,不得超出其申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同时也不得对审查委员会没有要求的事项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3.7.3 按照资格审查委员会要求的递交时间、地点和方式,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说明与补正须按时送达资格审查委员会。

4.结束语

以上是对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和资格申请文件的编制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期冀对同业企业有所资鉴。

参考文献

招标申请书篇8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由出让人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研究拟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方案申报之前,县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制定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附图。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九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和条件。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具体招标方式,由出让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出让: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出让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招标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格式文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的,出让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0日,在县级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的范围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方式、时间;

(六)投标地点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开标地点、时间;

(九)出让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邀请招标的,出让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0日,向3个以上具有招标地块开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发招标邀请书。招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五、六、七、八项的内容以及出让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出让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招标土地现场,并对潜在的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投标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现场。投标文件一经按程序送达,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出让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出让人可以依据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出让人应当拒收。

第十八条出让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15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二)与出让人串通投标;

(三)向出让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四)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出让人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开标依照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二)点算投标文件;

(三)开启投标文件;

(四)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宣布无效。

第二十二条下列投标文件无效:

(一)招标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提交的;

(二)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重复投标的;

(四)委托他人投标,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第二十三条评标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员由出让人的代表和有关土地、规划、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出让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出让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出让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应当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中标人确定后,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标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没有中标的,出让人应当自招标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中标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三章拍卖

第二十八条出让人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公告、拍卖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文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需要竞买人具备一定条件的,应当在拍卖文件中事先载明;未事先载明的,出让人不得以此限制竞买人参加土地竞买。

第二十九条出让人应于拍卖前至少30日在县级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地块现状、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竞买人的范围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拍卖的地点、时间;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时间、方式;

(六)给付成交价款的方式;

(七)竞买人索取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八)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时间;

(九)出让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出让人应当按照拍卖文件的要求,对竞买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

第三十一条下列竞买申请书无效:

(一)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竞买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拍卖文件规定的;

(三)委托他人申请,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四)竞买申请书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第三十二条出让人应当组织竞买申请人踏勘拍卖土地现场,并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竞买申请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现场。

第三十三条出让人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的,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之前至少15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买申请人。竞买申请人可以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撤回竞买申请书。

第三十四条出让人应当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拍卖。拍卖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应价规则以及应价的最低递增幅度;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八)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宣布该应价者为竞得人;

(九)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出让人对拍卖地块设有(或没有)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声明。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三十六条竞得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出让人应当自拍卖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七条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拍卖文件的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竞得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四章挂牌

第三十八条出让人应当编制挂牌出让文件。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挂牌成交确认书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挂牌开始前20日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地块现状、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竞买人的范围、资格;

(四)挂牌的地点、时间、报价方式;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时间、方式;

(六)索取挂牌文件(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四十条出让人应当对竞买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

第四十一条下列竞买申请书及报价单无效:

(一)在挂牌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竞买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

(三)委托他人申请,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四)竞买申请书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第四十二条出让人应当组织竞买人踏勘挂牌土地现场,并对竞买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竞买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现场。

第四十三条出让人对已发出的挂牌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应当在开始挂牌前15日进行相应公告。竞买申请人可以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撤回竞买申请书。

第四十四条出让人应当在挂牌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挂牌。挂牌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地块现状、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设有(或没有)底价的,应予声明;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四十六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四十七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大于或等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四十八条竞得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出让人应当自挂牌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十九条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小宗土地面积的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挂牌文件的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竞得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取消其受让资格,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申请书篇9

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5-0263-01

一、概述

服务类需求包括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零星工程的施工、安装与调试以及与工程建设运营有关的零星服务及其它综合服务等。这些需求全部通过企业资源计划(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系统,简称ERP系统完成申报,实现了系统线上物资类和服务类需求计划的全口径、全覆盖,为ERP系统的管控和电子商务平台系统,简称ECP系统的集中采购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采购申请报送要求

和物资类申请申报一样,服务类需求在申报集中招标采购前,也要具备一定的前期条件。首先必须纳入总体预算和投资计划。其次,应取得相关的合规性文件,申报设计类招标要完成可行性研究的审查,获得批复;施工和监理类招标要完成初步设计的审查,并获得批复。

(一)创建采购申请

采购申请的创建过程是一个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实际应用过程,更是集约化成果的体现。

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ERP系统可以选择性地维护有关的字段,生成所需要的信息,申报单位据此对应填写,形成采购申请,主要内容有:

采购申请类型。项目类服务采购申请类型为ZR12,非项目类服务采购申请类型为ZR62。

采购组。服务类采购申请采购组为***服务采购组。采购组应正确填写,错误的采购组会使采购申请进入错误的审批流程,一般选择**Z代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服务采购组,其中,前一个“*”代表地区,后一个“*”代表部门。

计划批次。和物资类需求相比,服务类需求填报的招标批次要简单,只要按照要求,选择当期的批次即可。

项目名称及单体工程名称。项目名称应与综合计划一致,单体工程名称应完整准确,为项目名称加本层描述。

可研批复文号、综合计划批复文号、初设批复文件。这三个栏目必须全部填写,设计招标初设批复文件一栏可填写“无”,部分技改项目如果可研代初设的,可以在初设批复文件中填写可研批复文号。

工程规模。需要根据项目内容分别填写,如线路:XX千伏几条,共XX公里;XX千伏电缆,共XX公里;建筑:总用地面积,站区围墙内用地面积,站总建筑面积;变电:变压器台数、容量;扩间隔:扩XX站XX千伏间隔XX个;其它:综自改造等;设计监理:描述面积、变压器台数、容量、主要线路条数,长度、间隔数量。

计划交货日期及设计施工监理工期。计划交货日期和开工时间应统一,为开标时间的一个半月以后,工期应结合里程碑计划填写。

建设地点及承包方式。建设地点应填写为XX省X市X县,精确到县即可,其中跨县工程可只精确到市。承包方式:设计招标、监理招标与其他服务招标的承包方式一般为总价承包,施工招标的承包方式一般为包工、部分包料。

服务编号及服务编号描述。根据工程性质、项目电压等级、服务类别等正确选择服务编号,所对应的服务编号描述应与项目类别、说明栏位相一致。

说明栏位。该栏位应先写项目名称,再填写本标包招标内容。其中设计招标与监理招标的招标内容填写设计招标与监理招标即可,施工招标应根据服务编号描述中相应小类名称填写。

预算价格。预算价格应包括招标费在内,应不低于最高限价,不高于概算。

(二)技术规范书编制

招标申请书篇10

    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

    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负责有关勘察、设计招标资格条件的审查。

    二、申报甲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经市建委、市规委初审后,由市建委报建设部认定。

    申报乙级(或暂定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经市建委、市规委审查认定后,由市建委统一报建设部备案。

    三、在本年度工程招标机构资格认定中,《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暂定为“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四、申请招标机构甲级资格的,具有注册建筑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各不少于2人;申请招标机构乙级资格的,具有注册建筑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各不少于1人。

    五、申请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含中央在京单位),统一到市建委和市规委领取《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按《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分别向市建委或市规委报送申报材料。

    六、报送申报材料时,还须同时提交已过的全部工程项目的招标机构与被单位的委托合同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中标通知书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其中两项工程的招标文件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被单位(业主)对招标机构的业绩评价文件2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或注册资格人员资格证书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其中专职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及其保险证明正本各1份、复印件各2份。

    七、申报甲级资格的,向市建委报送一式7份,向市规委报送1式2份;

    申报乙级资格(或暂定级)的,向市建委报送一式3份,向市规委报送1式2份。

    向市建委报送申报材料时,除书面材料外,还须报送申报软盘1份。申报软件向建设部信息中心购买。

    本年度报送时间为2000年9月26日至2000年10月15日。

    八、市建委、市规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作出最终认定并公告认定结果。

    符合申报甲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条件的,经由市建委统一报建设部认定;

    符合申报乙级(或暂定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经由市建委统一颁发《工程招标机构乙级资格证书》或《工程招标机构资格暂定证书》。

招标申请书篇11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社会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7月11日交通部令)第十七条指出“公路工程招投标实行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审查制度。建设单位(业主)只能向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发售标书……”,可见编制一份合理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达到达到取得投标资格的目的,是承包商在投标过程中必须过的第一关。

资格预审的目的是有效控制招标过程中投标申请人的数量,通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在对众多申请人的资质条件、技术水平、财务实力、施工经验、业绩、人员、信誉能力进行摸底调查后,筛选出符合资质条件、具有相应能力的投标单位实施工程建设。

因此,在投标过程中资格预审申请工作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投标单位应充分重视资格预审申请工作,提高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力。但如何能够编制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顺利通过资格预审,笔者认为,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犹如在出版一本书,有许多事无巨细的工作要做,只要充分理解资格预审文件的实质内容,熟悉掌握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审要点和评审标准,依照资格预审文件给定的格式和强制性要求进行认真细致的编制,就一定能够顺利通过资格预审。

笔者结合多年来投标工作的实践经验,就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内容、评审要点、评审标准和编制中应该注意的具体问题谈谈个人体会。

二、资格预审文件的实质内容

资格预审文件的实质内容一般包括五章: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是招标人针对招标项目所做的具体说明,包括:1)招标条件;2)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标段划分;3)申请人资格要求;4)资格预审方法;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6)资格预审文件的递交;7)公告的媒体;8)联系方式。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申请人须知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核心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就是通过阅读申请人须知后一步步展开的,只有认真阅读申请人须知的各项具体要求,以绝对符合为基准进行编制。

申请人须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申请人资格要求);2)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通知和确认、申请人的资格改变、纪律与监督、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附录(资格预审条件资质最低要求、资格预审条件财务最低要求、资格预审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资格预审条件信誉最低要求、资格预审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资格预审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资格预审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附录内容是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实质性响应的条件。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

公路工程的资格审查办法通常采用有限数量制。包括通过资格预审的人数、审查因素与标准(初步审查标准、详细审查标准)、评分标准。初步审查标准是对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致性;资格预审申请函是否签字及盖章;是否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格式、内容填写,是否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标段类别是否与购买的标段类别相一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所附公证书是否符合“申请人须知”要求;资审文件逐页签署情况;资审文件正、副本份数是否符合要求;如果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是否符合要求;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要求,没有对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其审查标准,没有人为性失误的话,都可以顺利通过资格预审。详细审查标准是对应强制性标准对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人员、初步施工组织计划承诺的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包括总工期、节点工期)、安全目标均满足施工要求等条件进行逐一细致的审查和评分,这是关键性的审查,也是申请人能否顺利通过审查的决定性因素。

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内容中,对申请文件的封面、目录、详细内容(包括部分固定格式的表格)和签字盖章要求都做了详细、统一的规定,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必须依据的模式标准。

第五章 项目建设概况

主要对招标项目的项目说明(项目位置、主要工程内容)、建设条件(地形与地貌简况、地质与地震简况、水文与气象简况、交通、电力、通信及其他条件)、建设要求(主要技术指标、工程建设规模、工期、质量、安全等要求)做较为细致的概述。

三、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审要点

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初步审查,第二部分为详细审查,只有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才可进入详细审查阶段。

(一)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文件的符合性和完整性做出的评审,是能够进入详细审查的关键所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申请人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申请函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和加盖单位章;申请文件格式是否符合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并按要求提供了有效的证明材料;提交资审文件的标段类别是否与购买资审文件的标段类别相一致;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所附公证书是否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相关项的规定;申请文件逐页签署情况是否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相关项的规定;申请文件正、副本份数是否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相关项的规定;申请人如果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是否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相关项的规定;申请文件的内容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二)详细审查

是对投标申请人法定投标资格的评审,主要是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是否处于有效期;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相关项规定;财务状况是否满足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相关项规定;类似项目业绩足以证明申请人的施工能力;是否处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资格满足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相关项规定;申请人的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相关项规定;初步施工组织计划承诺的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包括总工期、节点工期)、安全目标均满足招标项目的施工要求,任何一项审查不合格即可拒绝其通过资格预审。

四、资格预审文件的具体评审标准

招标申请书篇12

一、选拔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招生程序,进一步增加博士生导师在选拔过程中的自主权,发挥博士生导师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同时坚持导师组及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策的原则。

二、组织形式及职责

经济学院成立三级架构负责“申请考核制”的统筹管理和具体落实工作,即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申请考核制”招生领导小组、成立由多名相关领域教授组成的“审核小组”和由招生导师组成的“综合考核专家组”。

1、 “申请考核制”招生领导小组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和落实经济学院“申请考核制”选拔方案和实施细则,监督落实学院“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处理申诉,并对选拔结果具有最终解释权。

2、 “审核小组”由不少于五名相关研究领域的教授组成,具有“申请考核制”招生资格的导师不作为“审核小组”成员。“审核小组”负责对申请考生的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包括考生的基本素质,专业学习和科研情况。

3、 “综合考核专家组”由接收“申请考核制”博士的导师组成,并在“审核小组”提供的“学生名单”范围内,具体选拔符合要求的学生。

三、导师范围

“申请考核制”的招生导师限定在经济学科范围内的讲席教授、杰出教授、英才教授、长江学者及入选国家教授。经济学院2016年可接收“申请考核制”的导师是:佟家栋、逄锦聚、冼国明、李坤望、盛斌、原新、江曼琦、贺京同。

四、名额确定

“申请考核制”招收的博士生占接收导师的2016年博士招生总名额,不再单列博士招生指标。

五、考核要求

“申请考核制”方式选拔的博士研究生,考试内容和方式由我院及导师自主确定。重点考核考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和综合素质等,并作为录取与否的关键性因素。

六、选拔范围及条件

1、普通招考的考生(不包括硕博连读、直博生);

2、基本要求:符合《南开大学2016年博士生招生说明》中的博士报考条件;

3、外语水平要求:符合以下任一项。

(1)通过国家六级(六级成绩达到425分)或国家四级优秀(四级成绩达到550分);

(2)托福(TOEFL)成绩达到90分以上(老TOEFL达到600分);

(3)雅思(IELTS)成绩达到6分以上;

(4)GRE成绩1300分以上(新标准260分以上);

(5)在英语国家或地区获得过硕士学位。

4、培养类别:考生被录取后必须全脱产学习,学生档案和工资关系全部转入学校。(原培养方式为定向的学生,必须在选拔时出具原定向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该生全脱产攻读博士的公函,须将档案和工资关系全部转入学校。)

5、境外获得学位者需要在申请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学位认证证书。

七、选拔程序

1、网上报名

以“申请考核制”方式报考我院的考生须在“全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博士网上报名系统”(网址:yz.chsi.com.cn/bsbm)报名,报名时考试方式必须选择“申请考核制”。

2、提交申请材料

需提交材料如下(要求:用A4纸,并按顺序装订):

(1)《南开大学2016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考核申请表》,附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的研究计划,要求3000字左右;

(2)《报考南开大学2016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3)两名所申请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职称以上的专家出具的推荐信;

(4)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5)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提交学生证复印件),境外获得学位考生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证书复印件;

(6)本科和硕士阶段的学习成绩单(须加盖研究生院或人事部门公章);

(7)硕士学位论文摘要;

(8)获奖证书、、获得专利及其它原创性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9)外语水平能力证书复印件(CET6、TOEFL、IELTS等);

以上提供材料均认为是真实可靠的,如有伪造,一经招生单位发现,立即取消其录取资格。

3、材料审核

(1)经济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检查,审核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特别对应届生的学生证、已获硕士学位人员的硕士学位证书,境外获得学历者提供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位认证进行查验。

(2)经济学院“审核小组”对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注重学生的学习成绩、参与各类研究实践情况、硕士论文、发表文章以及获奖等方面,给出百分制成绩(成绩在60分以下者取消其申请资格)。根据材料审核成绩,一般按招生指标不低于1:2的比例择优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并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学院网上公示入围考核人员名单。

4、综合考核

学院“综合考核专家组”对通过审核并在网上报名的考生进行综合考核,根据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考核成绩将在学院网站公示,公示期10天。综合考核方式为面试,具体时间将与入围考生公示名单一起公布。

5、拟录取名单审核

我院将根据“综合考核专家组”确定的学生名单向学校研究生院上报“申请考核制”博士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我院在网上公示“申请考核制”博士拟录取名单,公示期为10天。

6、录取

凡被以“申请考核制”方式录取为我校博士研究生的考生需将档案和工资关系全部转入我校,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

八、争议委员会

考生在通过“申请考核制”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过程中,如果对综合考核等方面有疑问,可首先向我院提出申诉,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考生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及处理。如果考生对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出的申诉处理仍有异议,可进一步向学校争议委员会提出申诉,并由学校争议委员会按照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做出裁决。

九、其他

1、“申请考核制”选拔方式只招收非定向考生,各类专项计划不得以该方式进行招考。

2、报名参加“申请考核制”的考生如果未通过初审或综合考核,考生可重新报考我校的“普通招考”。

3、本实施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十、“申请考核制”工作时间安排

1、“申请考核制”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0月25日至11月5日。

2、考生须于2015年11月5日前(以邮戳为准)将申请材料寄或送到经济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请以快递方式邮寄,建议使用“顺丰”);接收地址:天津市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方楼119-1;电话:022-235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