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合集12篇

时间:2022-06-21 15:55:54

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篇1

投资房地产是指企业为了赚取租金收入或使资产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投资观念的改变,目前西方国家的企业中,将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手段,已是非常普遍的经济现象。近年来,这种投资行为也逐渐在我国的一些企业中流行,甚至成为一些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鉴于投资性房地产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为了顺应我国经济发展潮流,本着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的精神,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第3号准则《投资性房地产》。本文阐述了该准则的创新之处,分析了其预计影响并对在实施过程中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引发人们对本准则更加深入的思考。

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创新

(一)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列示

本次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一大特点是将企业为投资目的而持有的土地和建筑物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反映。

长期以来,我国并未针对投资性房地产单独制定相关准则,而是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通过“存货——出租开发产品”,“其他长期资产——出租开发产品”科目核算;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对外出租的,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上述资产除存货外按期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期末,按照其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孰低的原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作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列示。但是,从这类资产的实际情况看,一方面投资性房地产在经过数年以后,它们的市场价值不仅可能高于其账面净值,而且还经常高出其账面原值的数倍,甚至数十倍;另一方面,由于房地产的价值对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使得对房地产的投资往往具有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的特点,从而有别于价值逐期减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般的固定资产无法在会计上真实反映其特征及价值,导致投资性房地产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背离,财政部颁布的《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将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获得资本增值为目的房地产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中分离出来,单独归类为“投资性房地产”,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二)有限度地运用公允价值

1、引入公允价值

财政部在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于资产的期末计价采用了成本与可收回金额(或市价、可变现净值)孰低的方法,基本上没有使用公允价值模式。鉴于目前我国企业中投资性房地产实际价值的变化情况和服务于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需要,《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模式,实现了资产计价模式的重大突破。公允价值计价模式的应用可以真实地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增加报表信息的相关性,为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以张江高科(600895)为例,张江高科主营业务为物业经营,在园区内建造了大量的厂房和办公用房,房产租赁情况良好。公司拥有的物业规模将达到65万平方米以上,相关机构研究表明,按照公允价值法的市价重估,公司房地产重估价值增值约40亿元。《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实施,无疑使其会计报表中所反映的资产价值更加符合实际。

2、公允价值的运用范围

在公允价值的运用范围上,《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允许企业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计价模式中任选其一。而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明确规定企业计价模式的选择决定于外部条件的适合性,即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具体而言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可见,我国限定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采用限定范围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

3、转换差额的处理

在自用房地产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全部计入损益这点上,也可以看出新准则制定者的匠心独运。新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这与国际准则第57条“对于将存货转换成一项将按公允价值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之日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原先的账面金额之间的任何差额均应在当期净损益中确认。”有着明显差别。如果企业想要通过虚假转换房地产用途来粉饰报表的话,为了遵守准则规定,公允价值与成本价的差额只能记入到所有者权益中,杜绝了虚增账面利润或每股收益的可能。可见,我国这次出台的新准则决不是对国际准则照抄、照搬、照转,而是相关专家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而形成的思想结晶,可以说是有中国特色的投资性房地产准则。

(三)区分投资性“房产”与“地产”

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对列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要求持有该建筑物的企业在主观上是为了赚取租金,在客观上已在出租赚取租金,所以新准则规定建筑物必须是“已出租的”才算作投资性房地产。而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既可以是“已出租的”,也可以是“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这是因为虽然房产和地产是不可分的,房屋建筑物会因为土地的升值而升值,而房屋建筑物的价值终究会因为寿命的终结而消失。所以,不能将房产作为增值物来投资,只能作为出租物进行投资,地产既可以作为增值物来投资,也可以作为出租物进行投资。

二、实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对企业的影响

(一)对分析对象的一个简单描述

笔者的分析对象为沪市房地产行业37家上市公司。其中有两家上市公司在2005年已经被ST,它们分别是ST兴业(600603)和ST运盛(600767),另外有两家上市公司无法找到2005年的年报,它们分别是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048)和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601588),均为2006年上市。在另外35家上市公司中,根据2005年报,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有12家上市公司没有披露存在投资性房地产,23家披露存在投资性房地产。

(二)对沪市房地产行业采用新准则的影响预期

在23家披露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中,按投资性房地产占总资产的比重,最高的为上海金桥(600639),约为63.4%,其账面价值为3,075,856,831.60元,其中投资性房地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在10%以上的共有五家公司。

沪市房地产行业投资性房地产简表①(2005年年报)

名称股票号总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占总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

(待定土地)

金桥

6006394,853,790,713.603,075,856,831.6063.4%

天津

海泰600082798,648,137.85221,306,797.9927,7%96,119,477.56

天创

60079188,321,806.68162,245,926.0316.4%

上海

海鸟600634340,104,358.9949,590,758.6514.6%

实发展6007483,815,870,943.60444,282,443.5711.6%

全行业106,721,460,484.37,029,633,926.936.59%413,483,024.93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房地产行业中投资性房地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较高,笔者统计了沪市房地产行业37家上市公司,其总资产为1067亿元,其中基本符合新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特征的约有70亿元,占总资产的比重约6.59%。据相关报道,我国近几年房地产价格增长大致稳定在10%左右。在北京、上海等地区房地产价格增长幅度远远超过了这一水平。假设采用公允价格计量会带来1倍资产增值的话,整个房地产行业在07年因为转换将会有70亿元计入所有者权益,在08年因为增值将会有巨额未实现利润计入损益,这对行业的影响是不可小觑的。考虑到房地产有其特殊性,不同城市、地段、结构、用途的房地产其价值差别很大。这给我们分析新准则对全行业各家公司的影响带来了困难,因此,本文仅以上海金桥为例作相关分析。(三)《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实施对上海金桥的影响分析

1、对总资产的影响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意味着2007年上市公司中投资性房地产溢价将在账面充分体现。以浦东金桥为例,金桥板块是指依托金桥出口加工区和碧云国际社区范围内的住宅区,该区域楼盘品质较高,金桥加工区汇集了大量高薪技术行业和三资企业,发展潜力旺盛。根据公司2005年报,其主要的出租项目为碧云别墅、现代产业服务园、碧云体育休闲中心、家乐福、英国学校、平和学校、碧云花园,新金桥大厦以及北区厂房仓储。该公司房地产主要在上海浦东新区,其中碧云别墅面积为185400m2,现代产业服务园面积为220000m2,碧云花园面积为220000m2,(平和学校、家乐福、体育休闲中心为配套设施)新金桥大厦面积为64000m2。06年在浦东新区房价约为均价13000元/m2,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可以估计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约为90亿元,比账面价值31亿元增长了约59亿元,涨幅约为190%。

2、对利润的影响

如果相关公司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运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计价,则可能使公司的年末净利润相较往年产生波动。该准则实施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司将不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尽管如此,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仍会考虑到这些因素。假设公允价值评估合理的话,折旧和减值准备问题只是从“显性”转入“隐性”,把以前单独计提的费用变成每年因公允价值变化统一计提的费用中的一项,其对利润的影响比较《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实行前后不会有太大变化。那么,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将成为利润波动的决定性因素。具统计,浦东金桥投资性房地产性质的资产占总资产的63.4%,地产价格已突破每平米10000元。如果在2007年,该公司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公允价值应达到90亿元,高达原资产近3倍的溢价将反映在会计报表中,因为置换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对当期利润不存在太大影响。但是,2008年增值部分必须计入损益,相对于05年年报显示的2.3亿元的利润总额,其影响不容小视。

三、《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在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公允价值的选择

公允价值依然是新准则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难点,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所谓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的金额。具体到房地产又有其独特性,不同地理位置、结构、用途的房地产其价值差别很大。常见的房地产计价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市场比较法是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的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做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市场比较法的理论依据是房地产交易中的替代原理。运用市场比较法,要求在同一供求范围内存在较多的类似房地产的交易,而对于不存在房地产交易活跃市场的,或是很少发生交易的特殊房地产很难适用;收益法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之后的正常收益,选取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以预期原理为理论依据。主要适用于有收益或一定潜在收益的房地产,而对于纯粹消费性和无明显市场经营收益的房地产,或是以自用、自住为目的的房地产则不适用。

确定公允价值是实施新准则的前提,而规范公允价值评估体系则是确定公允价值的前提。首先应建立一套严格的资产评估制度,新准则中并没有提到应该如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但国际准则40条中给出了三种评价标准,同时在国际准则中也对公允价值的取得、确定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参考的;其次加强资产评估师的队伍建设,因为在未来的工作中,资产评估师的职业素质将影响最后评估结果的公允与否;最后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有关部门应严格对评估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他们的评估工作予以监督,杜绝串通舞弊,虚假评估等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二)关注未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

笔者认为,未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是新准则在实施过程中的又一难点所在。国际准则将尚未确定未来用途的土地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但是,新准则对地产的确认比较严格,只有两种情况,“已出租的”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在分析房地产行业报表时,笔者发现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报表附注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并未给出明确的说明,这给此次分析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可能导致统计结果的不精确。从准则实施的角度看,如果不对这内容加以规范和控制的话,很可能成为此类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手段。

(三)企业选择计价模式的标准:外部条件符合程度还是企业内在需求

新准则的出台,目的是使会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的反映这部分资产的真实价值,保证信息的客观性,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企业往往基于业绩需要考虑计价模式的选择问题,使得很多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公司对选择新的计量方法"望而却步",具体表现为:

其一,用公允价值计价,使投资性房地产公司的巨额资产浮出水面,净资产值将会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但是如果公司不能同样地增加净利润的话,必将会造成ROE的大幅度下降;其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公司对于市场的依赖更大,新准则规定: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而在后续计量中,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表明,在转换当日投资性房地产升值的公允价值,有可能在往后的几年因为市场价格的下跌而以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的形式大量转回,此风险不容小视;其三,从税收方面的考虑,体现"投资性房产"的增值也将使企业要缴纳一笔不小的税金。首先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那么在原有成本法下投资性物业作为固定资产,可通过逐年计提折旧来抵税的税盾作用就体现不出来。其次在公允价值下,投资性房产的增值部分如果进入当年的利润表,就要缴纳33%的所得税,虽可以采取递延所得税法,等实际进行转让时才真正纳税,但这部分税收还是要从当期利润中先行扣除,无疑会对企业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公允价值模式还是成本模式的选择上,企业所实际遵循的选择标准更多地是考虑该模式的选择对于企业业绩及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而不是准则所给定的外部客观条件(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及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的符合程度。因此,准则制定机构一方面应制定更加详细并具有操作性的标准,另一方面应加强新准则实施中企业行为的监管,同时,在税收政策的制定等方面充分考虑对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引导企业实施新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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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2006.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财政部.2006.企业会计准则.

3、财政部会计司.2000.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会计研究,7

投资性房地产篇2

2006年财政部出台了新的会计准则,新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这次颁布的新准则是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国际会计趋同的大背景下诞生的,体现了我国当前的经济情况和国际会计准则发展的方向。这里重点讨论投资性房地产这一准则,研究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可以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分别进行核算,具体分析如下。

一、采用成本模式核算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成本模式核算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分为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处置三个步骤:

1.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不同来源的房地产其成本构成不同:

(1)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对于企业外购的房地产,只有在购入房地产的同时开始对外出租(自租赁期开始日起,下同)或用于资本增值,才能称之为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2)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自行建造(或开发,下同)的房地产,只有在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同时开始对外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才能将自行建造的房地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为出租。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该项存货在转换日的账面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即将存货的账面价值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4)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地产,自用一段时间之后再改为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的,应当先将外购的房地产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租赁期开始日或用于资本增值之日开始,才能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自用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转换为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2.采用成本模式下的后续计量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比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还应当按照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处置投资性房地产

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分为出售和收回自用二种情况:

(1)出售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将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发生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2)出租转为自用。企业将原本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房地产转为自用时,在采用成本模式下,应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转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核算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核算投资性房地产,也可以分为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处置三个步骤: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初始计量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前提条件。企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企业一旦选择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就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在极少数情况下,已经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有证据表明某项房地产在完成建造活动后首次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不能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处置,并且假设无残值。注意,这是今年的一个新变化。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所在地,通常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市。对于大中城市,应当为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区。②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初始计量的账务处理。①外购和自建的投资性房地产在初始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与成本模式入账价值的确定方法相同,不同点在于应设置“成本”明细科目,以便区分“公允价值变动”。②将存货和自用资产转为出租,房地产开发商将开发的商品房出租或企业将自用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出租,应按转换日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样处理的目的,是为了防范企业通过转换用途来调增利润。

A.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待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因转换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转入当期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B.企业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该项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待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因转换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转入当期损益,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在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3.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1)出售。出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将出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同时将原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具体账务处理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按其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将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若存在原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也一并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2)出租转为自用。企业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具体账务处理时:转换日,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1.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以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具体例子可详见会计政策章。

2.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篇3

作者:贾 飞1,李 娟2 单位:1.北京科技大学东凌经济管理学院;2.中信银行总行 1.1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有以下特征:①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经营性活动。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形式是出租建筑物、出租土地使用权,这实质上属于一种让渡资产使用权行为。②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状态、目的等方面区别于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地产。企业持有的房地产除了用作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外,出现了房地产用于赚取租金或增值收益的活动,这就需要将其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和反映,与自由房产加以区别,从而更加清晰地反映企业持有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和盈利能力。③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后续计量模式。除采用成本模式外,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方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自用房地产,即为提供服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如用于经营管理的办公大楼属于固定资产;用于经营管理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自用房地产的特征在于服务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其价值将随着房地产的使用而逐渐转移到服务中去,通过提供服务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产生现金流量的过程中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密切相关。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经营管理、部分用于赚取租金,若用于赚取租金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否则,不应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当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企业应将其从固定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1.2判定的依据 从上述会计准则的规定看,在判断一处自有房产是否应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时,我们应综合考虑持有目的、能否单独核算计量、转换条件等因素。即投资性房地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持有此部分房地产的目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②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③非自用。 2投资性房地产对商业银行的主要影响投资性房地产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审计风险和资本成本等方面。 2.1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该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否则将会违反禁止性规定而带来法律风险,可能遭受处罚。 2.2财务风险 投资性房地产的财务风险就是无法实现其预期资本价值的可能性,这在经济景气时可能不太明显,但在经济下行周期会比较突出。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其他资产,当用现金流量来评价其可行性时,现金在不同阶段流入、流出的不确定性就表现为财务风险。影响投资性房地产财务风险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外部风险因素变化引起的系统性风险、每年为维持投资性房地产带来租金收入的经营成本变动情况、出租需求的变动情况、调整租金的能力、租户违约的可能性等等。 2.3审计风险 当自有房产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各项确认条件时,商业银行应将其纳入投资性房地产管理,并进行披露。如果不确认并核算为投资性房地产,可能在认定层次上出现重大错报风险,会使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即未能公允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4资本成本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计算风险资产时,自用不动产,以及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并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非自用不动产的权重系数为100%;包括投资性房地产在内的非自用不动产的权重系数高达1250%。就非自用不动产的具体内涵,银监会尚未明确界定,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两种理解:仅包括会计层面严格意义上的投资性房地产;除包括会计层面严格意义上的投资性房地产外,还包括固定资产中的对外出租部分。如果按后者来确认,在一定假设条件下,投资性房地产对商业银行资本消耗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会相对较大。 3国内商业银行投资性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从年报公开披露情况来看,国内商业银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持谨慎态度,仅个别银行在境内披露了投资性房地产,金额也相对较小(见表1)。经分析,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3.1金额相对较小 从2011年度财务报告来看,13家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仅有6家披露了存在投资性房地产,且与固定资产相比金额相对较小。在合并报表口径下,2011年底,中国银行投资性房地产最多,金额为146.16亿元,与固定资产的比例也最高,为10.57%;华夏银行最少,金额为0.55亿元,与固定资产的比例为0.82%。在母公司口径下,2011年底,金额最高的仍是中国银行,为12.8亿元,与固定资产的比例为1.72%;与固定资产比例最高的是深发展,为8.31%,金额为2.13亿元。 3.2境内分布相对较少 国内商业银行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分布在境内以外的其他地区,如: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在合并报表口径下投资性房地产与固定资产比例约为10%,而在母公司口径下该比例降至2%左右。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交通银行、深发展和华夏银行的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分布在境内,但金额普遍较小。#p#分页标题#e# 4投资性房地产的转移路径 经上述分析,我们看到,对满足一定确认条件的自有房产,商业银行应纳入投资性房地产管理,但纳入投资性房地产后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并且还要承担过高的资本成本。因此,商业银行要加强对自有房产的管理,避免形成投资性房地产。就如何转移投资性房地产的风险和成本,主要路径是盘活存量房产、压缩增量房产,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多种模式可选择,如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房地产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但转移机制的实质是“售后租回”交易下的经营租赁业务。 4.1存量部分 4.1.1转移路径 商业银行首先选择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V)或房地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作为战略合作对象,根据自有房产的市场评估值向其发放一笔贷款,随后做一笔自有房产的售后租回交易业务,这样自有房产的产权就转移给第三方,但商业银行仍保留使用权。该交易完成后,由于第三方向商业银行提供物业服务,商业银行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租金;由于商业银行向第三方提供贷款,第三方需要向商业银行支付贷款利息。若商业银行支付的租金略大于第三方支付的利息,第三方就有一定的盈利空间,该交易就具有可持续性(见图1)。 通过设计的上述转移路径,自有房产将不在商业银行表内反映,同时,由于与第三方保持战略合作关系,又能保证营业用房供给的稳定性,满足经营管理的需要,从而达到防范风险、节约资本的目的。 4.1.2模式分析 商业银行成为特殊目的公司(SPV)的控股股东存在一定难度,一方面,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另一方面,金融危机以来,监管当局加强了对“影子银行”等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的难度有所加大。此外,监管当局近来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并表监管,商业银行成立专门的特殊目的公司(SPV),仅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但无法有效降低资本消耗。若通过其他投资主体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运作成本可能相对较高。 从目前监管政策来看,房地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模式在实际操作方面更具有可行性,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交易机制,不断增强合作的稳定性。 4.2增量部分 4.2.1转移路径 就增量部分,我们可考虑在初始购置阶段统筹运作,运作的实质是“以租代购”。商业银行首先选择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V)或房地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作为稳定的合作对象。根据机构网点建设规划确定所需房产后,商业银行不直接购置,而是由第三方购置,然后与第三方签订长期租赁合同,从而达到既节约资本消耗,又锁定租金成本的效果(见图2)。 4.2.2模式分析 “以租代购”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分行营业用房的实际使用需求,更重要的是可以达到节约资本消耗、锁定租金成本的目的。但该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①若商业银行向第三方提供信贷支持,则大量资金沉淀在房地产行业,当商业地产不景气时可能面临较大风险,对此,商业银行与第三方之间需要设置防火墙,购置房产的资金应来源于资本市场,而不是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②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一般选取在繁华地段,房产持有人可能存在惜售心理,导致第三方无法购置,从而造成商业银行无法锁定租金成本。③若网点经营业绩不佳,搬迁受限,支行采用该模式可能受到一定限制,此模式更适用于分行本部。 5结论 本文首先深入剖析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内涵,经分析,我们认为若自有房产纳入投资性房地产管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持有此部分房地产的目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②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③非自用。 针对投资性房地产带来的风险、成本影响,除一般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和审计风险外,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影响最大的是法律风险和资本成本。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否则将会违反禁止性规定而带来法律风险。根据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时,投资性房地产的风险权重系数高达1250%,会过度消耗资本。 同时,我们注意到,考虑到投资性房地产带来的重大影响,国内商业银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普遍持谨慎态度,仅个别银行在境内披露了投资性房地产,金额也相对较小。 对此,本文提出了防范投资性房地产相关风险的总体框架,并设计了有效降低资本消耗的管理路径。商业银行采取的总体策略是盘活存量房产、压缩增量房产,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多种模式可选择,如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房地产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但转移机制的实质是“售后租回”交易下的经营租赁业务。同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购置新大楼或机构搬迁时,应同时将原营业用房一并处置,严禁整体出租赚取租金,避免形成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篇4

(一)新准则规范的投资性房地产范围的划分标志或原则

新准则未明示,《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下称国际会计准则)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企业持有的其它资产,至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过程中使用的房地产(或用于管理目的的房地产),其产生的现金流量不仅归属于该项房地产,而且归属于在生产或供应过程中所使用的其他资产。正因为这一点,因此,将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区分开来。

(二)新准则规范的投资性房地产范围

具体还应包括:

1.为长期资本增值而持有的土地,不包括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短期销售而持有的土地。计划长期持有或计划短期持有是否为划分或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的标志或条件,新准则未明确规定。

2.尚未确定未来用途的土地(如果企业尚未确定将其持有的土地用于自用还是用于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短期销售,则持有的土地应视为用于资本增值)。

3.企业拥有(或企业在融资租赁下持有)并在一项或多项经营租赁下租出的建筑物。

4.准备在一项或多项经营租赁下租出的空闲建筑物。

(三)不属于新准则规范的投资性房地产

具体为:

1.持有的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或为销售而处于建造或开发过程中的房地产,如为了在不久的将来处置或为开发和销售而专门取得的房地产。

2.为第三方在建在开发的房地产,即新准则规定的“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3.自用房地产,包括持有的将来用于自用的、为将来开发并随后作为自用的、职工占用的以及待处置的自用房地产。

4.为将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而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的房地产。其在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之前,不适用新准则;待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但对已经是投资性房地产、目前正在进行改建以为将来继续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使用的,适用新准则。

5.闲置地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四)房地产的一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另外一部分则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应当如何处理

新准则未予明确,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判断处理,即如果这些部分能够分别出售(或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分别出租),则应分别计量核算;如果这些部分不能分别出售,则只有在不重要的部分是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的情况下,才能将该项房地产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五)企业向其持有的房地产的使用者提供服务对是否判断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影响

比如,办公楼的业主向其承租人提供保安和维修服务,一家企业拥有并经营一家旅馆,其向客人提供的服务是整个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办公楼和旅馆能否被视为投资性房地产?新准则没有给出明确具体的判断标准,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给出的原则来进行判断,即:企业向其持有的房地产的使用者提供辅助服务,如果该服务在整个协议中并不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则企业应将该项房地产视为投资性房地产;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提供的服务构成相对重要的组成部分,则不视为投资性房地产。以此判断,前述“办公楼”视为投资性房地产,“旅馆”是自用房地产,不是投资性房地产。

(六)企业将其拥有的

本文出自新晨

房地产出租给其母公司或另一家子公司使用,涉及单个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对该房地产不同的列报方式问题

在包括母公司和本企业,或另一家子公司和本企业在内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该项房地产不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条件,从整个集团来看其属于自用房地产,因此合并财务报表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列报;但从拥有房地产的单个企业来看,如果符合新准则的定义,出租人在其单个财务报表中应将该项房地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

新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是同时满足“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和“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

第一项确认标准,需要企业在初始确认时根据可取得的证据对相关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确定程度作出估计;第二项确认标准一般容易满足,资产购置交易本身已表明了它的成本。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新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初始应按其成本计量,即:外购成本包括买价、相关税费和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自建成本包括建造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按照相关准则规定确定。该初始计量规定包含了以下内容:

一是交易费用应包括在初始计量之中。

二是外购取得中“可直接归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支出”包括:法律服务的职业收费,财产转让税和其他交易费用等。

三是自建成本的“必要支出”应当不含投资性房地产的启动费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浪费的材料,人工或其他资源等非正常损失。

四、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支出

新准则规定,其后续支出满足该准则规定的两个确认条件的,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否则计入当期损益。在具体理解和判断时:

第一,如果超出原先对已有投资性房地产估计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与已确认的某项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后续支出应增加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金额,所有其他后续支出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第二,对后续支出是否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有赖于对其初始计量和确认时对相关情况的考虑。比如:在确定某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金额时,考虑了未来经济利益的损失,那么为恢复该资产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就应当资本化;某项资产的买价反映了企业为使该资产达到工作状态在未来必须发生支出的义务,后续支出也应当资本化(如购置需要整修的建筑物,其后续支出应当增加其账面金额)。

五、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新准则规定了两种计量模式,即“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必须同时满足“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两个条件;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直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调

整其账面价值,差额计入损益。另外,“成本模式”可转为“公允价值模式”,但“公允价值模式”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在具体理解和判断时:

(一)什么是公允价值

一般认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的金额。“公平交易”不存在特别或特殊关系,假定是在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各方各自独立发生行为。“熟悉情况”指自愿的购销双方都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性质和特征、其实际和潜在的用途以及资产负债表目的市场状态相当熟悉。也就是说,公允价值应当是在资产负债表日符合公允价值定义的、在市场上可以合理取得的最可能的价格。也就是销售者能够合理取得的最好价格,购买者能够合理取得的最有利的价格。这种估计不包括在特殊条件或情形下夸大或缩小的估计价格,如不规范的融资、售后租回以及与销售有关的任何人所给予的特殊对价或让步等。

(二)如何理解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其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

1.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是指其在资产负债表日(而非之前或之后)的市场价值,因为公允价值的定义实际上假设了销售合同的交易和完成是同步的,没有任何价格上的差异。同时,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不反映为提高或改善房地产而发生的未来资本性支出,也不反映由未来资本性支出所产生的相关未来利益。

2.企业确定的公允价值不应扣除企业在销售或其他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3.公允价值通常是在同一地点和相同条件的活跃市场对相似的房地产的现时价格以及相似的租赁和其它合同所确定的现时价格。对建筑物而言,其相似性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环境相同、性质相同以及结构类型、新旧程度、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对于土地使用权而言,其相似性是指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企业应当注意分辨和识别该房地产在性质、地理位置或状况方面的差异,或与房地产有关的租赁和其它合同条款方面的差异。

4.公允价值有别于使用价值。公允价值既反映了“市场参与者”的知识和估计,也反映了与市场参与者相关的各种因素;使用价值反映了“企业”的知识和估计,也反映了只针对于“特定企业”的各种“特定实体”因素,这些因素一般不适用于其它企业。一般认为,公允价值不包括、不反映:(1)将不同地理位置的房地产进行组合所产生的附加值;(2)投资性房地产与其它资产之间的协同作用;(3)针对于目前企业或业主的法定权利或法律约束;(4)针对于目前业主的税收利益或税收负担。

5.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应避免重复计算已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确认的资产或负债。如电梯或空调等设备一般包括在建筑物即投资性房地产之中,而不单独作为非投资性房地产资产予以确认;又如某一间办公室与配置的家具一同出租,办公室的公允价值包括家具的公允价值(其租金收益是涵盖了所配置家具的收益),亦即企业不应将家具作为一项单独的资产确认;再如,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不包括预付的或应计的经营租赁收益(因为企业已将其确认为一项单独的负债或资产)。

(三)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一是委托专业的评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估价。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依赖于具独立资格的评估师所作评估的程度,具备独立资格的评估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资格,并具有对所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地理位置和种类方面的近期经验,要求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掌握丰富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资料和扎实的估价理论知识。

二是自行确定。在企业自行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同时应当审视和披露所采用的方法及重要假设、房地产的性质和缺乏可比的市场数据、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取得了市场证据还是更多地依赖于其它因素等。

(四)新准则规定“公允价值模式”不得转为“成本模式”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原先按公允价值计量某一项投资性房地产,即使可比的市场交易变得不经常发生或市场价格变得不易取得,在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于变为自用或企业为以后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而开始开发之前,企业仍应按公允价值对其计量。

六、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新准则规定的转换条件易于理解,但未规定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条件。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原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为销售而开始开发房地产,从而证明其用途发生了变化,企业应将该项房地产由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成存货;相应地,如果企业决定处置某项不需进一步开发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终止确认(从资产负债表中消除)之前,应继续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而不应作为存货进行会计处理。类似地,如果企业为在将来继续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使用而开始对某项现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建,改建期间企业应继续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而不应将其重新划归为自用房地产。

新准则规定,在“成本模式”下,应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也就是说,在企业采用“成本模式”的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自用房地产和存货之间的相互转换不应改变所转换房地产的账面金额,也不改变该项房地产计量或披露的成本。至于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转换,均以转换当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其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的处理规定则有所不同,即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的,差额(借差或贷差)均计入当期损益;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借方差额(即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计入当期损益(体现了“稳健原则”),贷方差额(即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应当是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七、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新准则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净额计入当期损益。

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所产生的应收对价,初始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如果投资性房地产的付款额延期支付,则收到的对价初始应按与现金价格相等的金额予以确认。对价的名义金额和与现金价格相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在合同或协议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投资性房地产篇5

    房地产投资成本高,不像一般商品买卖可以在短时间内马上完成轻易脱手,房地产交易通常要一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完成;而且投资者一旦将资金投入房地产买卖中,其资金很难在短期内变现。所以房地产资金的流动性和灵活性都较低。当然房地产投资也有既耐久又能保值的优点。房地产商品一旦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产权登记入册,获取相应的产权凭证后,即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其耐久保值性能要高于其他投资对象。

投资性房地产篇6

    房地产业是一个资金高度密集的行业,投资一宗房地产,少则几百万,多则上亿元的资金。这主要是由房地产本身的特点和经济运行过程决定的。房地产投资的高成本性主要源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土地开发的高成本性。   由于土地的位置固定,资源相对稀缺程度较高以及其具有不可替代性,土地所有者在出售和出租土地时就要按照土地预期的生产能力和位置、面积、环境等特点,作为要价的依据,收取较高的报酬;同时作为自然资源的土地,不能被社会直接利用,必须投入一定的资本进行开发,所有这些因素都使土地开发的成本提高。   二是由于房屋建筑的高价值性。   房屋的建筑安装成本,通常也高于一般产品的生产成本,这是由于房屋的建  房地产投资相关书籍

    筑安装要耗费大量的建筑材料和物资,需要有大批技术熟练的劳动力、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要使用许多大型施工机械。此外,由于建筑施工周期一般较长,占用资金量较大,需要支付大量的利息成本。再加上在房地产成交时,由于普遍采用分期付款、抵押付款的方式,使房地产的投入资金回收缓慢,因此,也增加了房屋建筑物的成本量。   三是房地产经济运作中交易费用高。   一般而论,房地产开发周期长、环节多,涉及的管理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也多。这使得房地产开发在其运作过程中,包括广告费、促销费、公关费都比较高昂,从而也增大了房地产投资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篇7

(一)房地产的定义 

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房地产由于其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的特点,在经济学上又被称为不动产。它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产拍卖中,其拍卖标的也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状态下的物质实体及其权益。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及内容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自用房地产、存货及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自用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房地产行业已经造就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辉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对持有的房地产一方面用于自身生产及存货对外销售,另一方面还利用房地产赚取租金及资本保值增值。上述针对房地产的收益活动,还可能成为影响个别企业盈余的主要经济业务。此外具有投资性质特征的房地产和原来划分为固定资产的自有房屋建筑物及作为存货的房屋在用途、状态、持有目的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但在2006年之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及准则制定的制约,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中,没有界定自用房和出租房的定义,没有区分自用土地使用权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全部放在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基本上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增多,客观上要求对具有投资性的房地产进行界定和区分。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改扩建后续支出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支出是指投资性房地产经初始计量并入账后发生的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支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则应将其予以资本化,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如果不能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原先的估计,则应将其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账务处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2006)为区别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作为一项资产列示,为利益相关者使用会计信息更好的进行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规定企业在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过程中,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计量模式,企业可以依据自己的实际状况自行选择。 

在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及后续计量、处置和披露等阶段中,笔者认为在投资性房地产资本化后续支出这一环节,其账务处理上仍存在一些问题。依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企业对某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扩建等再开发且将来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再开发期间应继续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再开发期间不计提折旧或摊销。采用历史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改扩建时,将改扩建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记入“投资性房地产——在建”科目,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记入“投资性房地产——在建”科目,在改扩建过程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不进行减值测试,不计提减值准备,改扩建完毕交付使用时再按实际发生的改扩建成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改扩建时,将改扩建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记入“投资性房地产——在建”科目,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记入“投资性房地产——在建”科目,在改扩建过程中,不以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改扩建完毕交付使用时再按实际发生的改扩建成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核算。 

上述投资性房地产资本化后续支出的账务处理,笔者认为不妥,有待进一步商榷。具体原因如下: 

一是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扩建时,已不满足“投资性房地产”会计科目核算的要求。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扩建时,它已经丧失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作用,已经不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范畴,故而将其仍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有些不妥。 

二是投资性房地产在改扩建过程中,不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投资性房地产在改扩建过程中,有可能会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改扩建资产后成本高于其可收回金额,不进行减值测试,将会导致我们高估资产,违背谨慎性原则。 

三是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改扩建后入账价值不符合公允价值准则。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初次取得时,应按取得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取得当日的公允价值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借方差额)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方差额)核算。而现行的账务处理是改扩建成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不考虑交付使用当日的公允价值,这与公允价值准则的相关规定不符。 

投资性房地产篇8

其次,会计初始计量范围类似。企业自用房地产的初始计量具体规定如下:外购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建造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某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还应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企业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购置自用房地产与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按照发生的实际相关成本计价入账,而自建的初始计量成本包括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

最后,两者存在一定转换关系。房地产用途转换是指企业持有的房地产在用途方面发生了实质性改变,造成原投资性房地产改为生产经营自用的固定资产或者原生产经营自用的固定资产改为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的投资性房地产。当作为固定资产的自用房地产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目的转变成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作为固定资产的自用房地产由“固定资产”科目转换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当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从其原持有意图转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的自用房地产,原“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到“固定资产”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投资性房地产篇9

中图分类号:F606.6

文献标识码:A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投资性房地产方面的准则。在准则中,明确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其确认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对投资性房地产,按现行准则规定有以成本模式计量和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两种计量模式。两种计量模式在会计科目使用、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经济业务中会计核算均有不同。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初始应按其成本计量,交易费用应包括在初始计量之中。购置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和任何可直接归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支出,借方记“投资性房地产”,贷方记相关科目。自建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指投资性房地产建造或开发完工日的成本,借方记“投资性房地产”,贷方记“在建工程”。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借方记“投资性房地产”,贷方记相关科目。对企业原来已记入“固定资产”的投资性房地产和记入“无形资产”的投资性房地产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比照房地产用途改变时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方法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视为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良,应当将其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反之,应当计人当期费用。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日常核算

(一)成本模式计量。当取得租金收入时,借方记“银行存款”等,贷方记“其他业务收入”;按当期应计提的折旧或应摊销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如是固定资产形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贷记“累计折旧”,如是无形资产形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贷记“投资性房地产”。

(二)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取得租金收入时的会计处理同上。每个会计期末,应把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进行对比,如两者相等,则不做账务处理;如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则按其差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如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则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贷记“营业外收入”。

三、房地产的转换

(一)成本模式下,按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确定转换后的入账价值。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相应地由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自用房地产”;自用房地产停止自用,拟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相应地由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做与以上相反的分录;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存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相应地由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贷记“库存商品”;如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则借记“库存商品”、“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贷记“投资性房地产”。

(二)公允价值模式下,按房地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确定转换后的入账价值。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借记“固定资产”(公允价值)、“营业外支出”(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贷记“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营业外收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时,借记“库存商品”(公允价值)、“营业外支出”(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贷记“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营业外收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如果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则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累计折旧――自用房地产”(账面余额)、“营业外支出”(账面价值――公允价值),贷记“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则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营业外支出”(账面价值――公允价值),贷记“库存商品”(账面价值)。如果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时,一种情况是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小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如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则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累计折旧――自用房地产”(账面余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营业外收入”(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如为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则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账面余额)、“营业外收入”(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另一种情况是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大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如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则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累计折旧――自用房地产”(账面余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面余额)、“资本公积”(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面余额);如为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则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账面余额――营业外收入)、“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余额)、“资本公积”(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余额)。

总之,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最大的特点初始计量都是按照成本模式进行,后继计量时企业可以有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模式。其中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同时两种计量模式的转换是单向进行的。准则也规定了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这些规定都能达到防止企业操纵盈利,统一计量模式规范财务报告的目的。另外,在自有资产向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时,若采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则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也视其是借差或贷差进行分别处理,这些规定都有效防止企业主观决定公允价值以增加企业当期利润。

参考文献:

投资性房地产篇10

一、投资性房地产概述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单独计量和出售,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不包括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除了将拥有的房地产用于生产厂房、办公场所等自用外,还可能将持有的部分房地产出租以获取租金或持有闲置的房地产等待合适的市场机会将其出售以获取资本利得。在会计上,这些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被划分为一类专门的资产,即投资性房地产。与此相对应,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被称作自用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在实物形态上完全相同,例如都表现为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或构建物等,但在产生现金流量的方式上具有各自的特点和显著差异。房地产投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因此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而自用房地产必须与其他资产(如生产设备、原材料、人力资源等)相结合才能产生现金流量。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两类房地产应区分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而自用房地产适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准则。

我国以往的会计准则并没有要求企业区分对待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然而在实务中许多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由于两类房地产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方式有较大差异,将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自用房地产都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不利于反映企业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新的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区别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一项资产单独进行反映,无疑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而更好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决策提供依据。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1、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企业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取得的方式不同,则取得时的成本计量也不同。现分别介绍几种取得方式的成本计量。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相关税费及其他支出等。

(2)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支付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等。本文将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中专门阐述。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某项房地产部分自用或作为存货出售、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情形。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2、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与普通自用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上的最大不同表现在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上,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1)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按月(期)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如果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不得转回。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才允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在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并按计量模式变更时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房地产的转换,实质上是因房地产的用途发生改变而对房地产进行的重新分类。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时,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有三种转换形式: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用的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

在成本模式下几种转换形式的处理较为简单,就是将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下面主要介绍公允价值模式下几种转换形式的处理,公允价值模式下的转换应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或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1、公允价值模式下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开发产品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出租,存货相应地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为租赁开始日。应当按转换日该项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记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同时转销原存货账面价值和已计提跌价准备。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公允价值模式下自用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原本用于生产或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改为出租,即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应地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为租赁开始日。应当按转换日该项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记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同时转销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及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

企业将原来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房地产改为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日为企业开始自用的日期。应当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出售、转让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对报废或毁损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置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模式下,还应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如存在原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则一并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四、综合示例

2007年4月10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企业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其开发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企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7年5月1日。2007年5月1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价值9000万元,公允价值94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9600万元。假定2008年3月31日租赁期满,企业收回该投资性房地产,并以11000万元出售,出售款已收讫。

2007年5月1日转换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94000000

贷:开发产品900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00000

2007年12月31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2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0

2008年3月31日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110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1000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96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94000000

―公允价值变动2000000

同时,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000

同时,将转换时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投资性房地产篇11

1 概述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除了将拥有的房地产用于生产厂房、办公场所等自用外,还可能将持有的部分房地产出租以获取租金或持有闲置的房地产等待合适的市场机会将其出售以获取资本利得。在会计上,这些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被划分为一类专门的资产,即投资性房地产。与此相对应,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被称作自用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在实物形态上完全相同,但在产生现金流量的方式上具有各自的特点和显著差异。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

2 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重要性及现状分析

新会计准则中给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是:投资性房地产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

2.1 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重要性 投资性房地产是当今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它所创造的高额附加值以及为投资者所带来的丰厚利润,强烈地吸引着一些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当然,在我国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快速推进,投资性房地产早已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投资性房地产行业不仅关系到城市居民,而且还是关系现在和将来农村人口城市化的问题。投资性房地产行业不仅是一个产业发展问题,还是一个社会发展问题。

2.2 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现状分析 前几年来,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业出现了新一轮的持续快速增长,增长幅度逐年递增,其中单2004年第一季度,投资性房地产增长41.1%,增幅比2003年同期提高6.2个百分点。针对这种情况,中央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连续出台与房地产市场相关的多项重大政策进行调控。

从2004年第二季度开始,投资性房地产增长幅度逐月降低,其增长幅度已经低于2002年和2003年同期的增长水平(2002年和2003年1-6月份投资性房地产分别增长32.9%和34%)。这表明自2004年以来国家采取的一系列控制高速增长的政策措施已初见成效。但是,就最近几年的投资性房地产市场情形来看,投资性房地产热潮并没有就此止步。中国的经济继续保持了前几年的强劲走势,投资者相信,只要现在涉足了投资性房地产行业,如果经济能够像他们所预期的那样持续发展,那么将来一定会从中得到收益,这就是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现状。

3 投资性房地产业务会计处理的分析

3.1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分析 投资性房地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一是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自行建造或开发的房地产,只有在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的同时,开始对外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才能将自行建造的房地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包括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3.2 投资性房地产初始确认及会计处理分析 投资性房地产初始应按其成本计量,购置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和任何可直接归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支出,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贷记相关科目。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土地开发费、建筑成本、安装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支付的其他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贷记“在建工程”,建造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性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建造成本。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贷记相关科目。

3.3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分析 新会计准则指出: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两种,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而且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3.4 投资性房地产用途转换的分析 新准则规定: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它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①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②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③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④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3.5 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分析 新准则规定,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未来经济利益时, 应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3.6 投资性房地产信息披露的分析 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是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二是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 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三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 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 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四是房地产的转换情况、转换理由, 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五是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4 投资性房地产业务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4.1 投资性房地产业务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①投资性房地产范围界定不明确:我国对持有并准备出租或增值后转让的,但目前尚空置的投资性房产没有界定完整。另外,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没有明确该准则中所指的“已出租”概念。②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转变的规定比较局限: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模式,通常应采用成本计量模式,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企业只能采用一种计量模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计量取得且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从成本模式计量转化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这一转变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能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我国的这种规定相对于国际上来说比较局限。

4.2 改进投资性房地产业务会计处理的建议 ①投资性房地产范围的界定应该明确: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该准则中所指的“已出租”概念,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明确“已出租”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性出租,并不包括融资出租,虽然目前我国一般企业并不存在这样的业务,但作为会计准则的概念应该是完整和全面的。会计准则中对投资性房地产概念有明确界定:“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新会计准则应该对“未来为资本增值而持有的建筑物”概念加以补充和完善。②企业选择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应该更加慎重: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转换的规定,主要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并不完善所决定的。就目前我国的情况,要想完善新会计准则中对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转换方面的规定,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选用成本模式的,当资本市场、经济发展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还有选择公允价值的机会,而一旦选择了公允价值模式,就没有回旋的余地了,所以对于企业而言,应该慎重的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作为其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5 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投资观念的改变,投资性房地产受到了众多企业和一些个人投资者的青睐,它为投资者所带来的丰厚利润,使得投资性房地产已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之一,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会计准则还有待于更进一步的完善。就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每个企业都应该更加慎重地选择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

参考文献:

[1]应华羚.我国投资性房地产的现状研究[J].会计研究,2009(7).

[2]陈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J].企业导报,2009(6).

投资性房地产篇12

一、投资性房地产概念的提出

我国房地产行业自上个世纪末开始快速发展,同时与房地产有关的产业发展也很快。房地产行业在近些年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对房地产行业的财务处理显现出诸多问题。2000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而我国,企业所拥有的房地产,即使是用作投资的房地产按照当时的会计制度与政策规定,仍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并按其估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这种核算方法已经完全不能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情况。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根据新准则,在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开始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和反映。

所谓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但不包括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会计处理

先来了解一下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在后续计量时,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房地产的转换是因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而对房地产进行的重分类。企业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才能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的准则对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下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其他资产分别做了说明,但是对于同一资产从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的会计处理并未详尽说明,以下对此进行探析。

(一)在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情况下,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的会计处理相对简单。

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应将其他资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商品”、“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等科目。如果其他资产发生减值,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应一并结转。

当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时,企业应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其中,原始价值、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应分别进行结转,账务处理与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相反。

所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情况下,在其他资产与投资性房地产互相转换时只要将对应科目调整即可。

(二)在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情况下,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的会计处理相对复杂。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将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

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商品”等科目。

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商品”、“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减值,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应一并结转。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如果以前未发生转换,单纯的从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按照准则规定,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但是如果是由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已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在该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时,原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如何处理,准则并未详尽说明,下面就此问题给出一些处理建议:

建议一:将原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这样操作符合准则的规定,转回的其他资产按照转回日公允价值计量,转回日公允价值与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前账面价值的差额全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但是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相当于其他资产的性质未变,但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一点不太符合资产的处理方式,一般的资产都是按照历史成本计量,不会因为公允价值的变动而改变资产的成本。

例如:20×1年1月1日,甲公司将自用办公楼开始对外出租,赚取租金收入,该办公楼停止自用,开始对外出租起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35000万,公允价值38000万,甲公司对出租的办公楼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因此形成投资性房地产38000万,其他资本公积3000万。

这样处理的结果就是,自用房地产这项固定资产年初账面价值35000万,年末账面价值40000万,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000万。这样的处理方式会使企业资产总额和企业利润增加,有些企业会利用此种处理方法来操纵企业利润。当我们对这种企业进行投资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因为资产转换带来的资产总额增加和利润增加,对投资企业进行考核时,应该剔除这部分因为资产转换带来的利润增加部分,来评估被投资企业的真实利润水平。因为资产转换带来的利润增加可以看成是一种虚增的利润,资产还是那个资产,房子还是那个房子,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只是因为转换成投资性房地产,又转回固定资产,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才使得资产总额增加和利润增加。

建议二:原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不予调整。

即在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自用房地产时,原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不予调整,这样处理的结果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将永久存在,这样操作与其他资本公积的性质不符。

最后,自用房地产这项固定资产年初账面价值35000万,年末账面价值40000万,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余额3000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其他资本公积,是指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项目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中主要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由多种事项引起,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是其中的一种,当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因转换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转入当期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当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自用房产时,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规定,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应转销与其相关的其他资本公积,因此自用房地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应转出。

建议三: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时,按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前的价值计量,已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冲销。

准则可以规定由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后,必须在一定时间以后才能再转回其他资产,或者规定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时,按照资产未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前的价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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