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结构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2-11-19 13:36:02

基本结构论文

基本结构论文篇1

1.2团队匹配内容及机理的研究在人员匹配内容及机理方面,按照匹配对象主要分为人-岗匹配、人-团队匹配、人-组织匹配三类。人-岗匹配是从岗位分析出发,员工的技术、知识、能力与岗位需要之间的匹配[16];人-团队匹配是个人和团队其他成员在目标、价值观、特质等方面的匹配;人-组织匹配是指个人的人格、价值观、目标、态度与组织的文化/气氛、价值观、目标、规范的匹配,以及组织提供的资源、财政、物质、心理、机遇、任务、人际等与个人供给的资源、时间、努力、承诺、经验、人际等的匹配[。现有人员匹配主要围绕个人匹配展开,但对于把团队视为整体与工作对象匹配问题的研究也有所涉及,例如:孙锐等(2007)分析了知识型团队与知识工作任务的匹配关系,探讨了知识型团队的动态能力构建机制[25]。马卫华等(2012)通过实证研究表明学术团队的研究偏好与产学研合作项目越匹配,产学研合作将有助于提升团队的学习能力[。现有将团队作为整体与作业对象匹配的研究已初见端倪,主要是针对某一背景,研究团队匹配对组织关注内容的作用关系,对如何实现匹配的方法类研究还有待深入,因此,将扬长避短的分工思想引入团队管理,考虑不同团队与不同作业对象之间优势供需一致的工作安排,以期尽可能地发挥团队优势。

1.3双边匹配模型及算法的研究这部分研究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性的双边匹配模型算法的研究,双边匹配思想起源于指派问题,通过多目标多指标决策、数学建模与优化等方法对以满意度、稳定性为目标的方法及决策支持系统等双边匹配问题开展研究。从GordenforsP(1975)提出偏好匹配以来,人们从序值信息的双边匹配决策模型及其稳定性判断方法、随机分布序值偏好的Gale-Shapley匹配算法等,构建了基于偏好的匹配模型。基于优势结构的匹配是一种特殊的偏好匹配,但更加具体深入,因为它定量地刻度了优势与劣势。一类是具有实际背景的双边匹配决策研究,例如:“人-设备”匹配主要是通过生理学、医学、人体测量学、美学等,研究负荷与职业健康、作业方法等内容,刘建刚等(2009)基于“任务-团队匹配矩阵”及“任务-团队效率矩阵”提出了任务智能化分配法[41]。但缺少将优势与劣势嵌入到匹配决策的思想。已有研究推动了人力资本理论和匹配决策理论的发展,丰富了双边匹配决策模型和方法。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现有对团队人力资本结构的测量主要是面向显性结构,该种方式对团队整体人力资本缺少实质性表述,与人力资本的价值创造本质脱节,难以反映团队的优势与劣势,对扬长避短的团队任务指派缺少决策支持,也不利于团队人力资本效用的充分发挥。基于此,本文开展以下研究:(1)提炼面向隐性结构的团队人力资本竞优结构的概念及构建其测量方法;(2)鉴于现有团队任务分配较少考虑团队优势,提出基于团队人力资本竞优结构的“团队-工作对象”匹配模型,以期实现多团队多作业对象之间的科学分工,实现团队价值的优化,通过算例验证方法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基于人力资本竞优结构的“团队-作业对象”匹配模型

2.1团队人力资本竞优结构概念本文把团队人力资本结构分为显性结构和隐性结构,显性结构是基于对团队个体的累计百分比,可直接观测、计量,以年龄、性别、职称、教育程度、级别的比例关系结构。隐性结构是把团队作为一个整体,基于人力资本的内质指标集,团队的各项知识、素质、能力、技能、观念等指标实际值强弱相对比较结构。显性结构能反映团队基本的胜任素质,可以作为能否参与多个团队与多个作业对象匹配的基础,需要说明的是,在组织的管理实践中,常常基于平衡性考虑,使得各个团队的显性人力资本结构差异不大,这也导致通过显性结构无法实现团队与作业对象之间的最佳指派,也就是团队尽其才、物尽其用的指派。而隐性结构由于其刻画了自身优势与劣势,弥补了显性结构的不足,考虑到作业对象对团队人力资本优势与劣势的偏好差异,在对团队与作业对象匹配的决策过程中,显性结构和隐性结构要结合起来,首先通过显性结构作为是否可以参与匹配决策的依据,也就是通过显性结构达标程度,保证团队人力资本满足工作对象的基本要求。然后把隐性结构作为如何配对的根据,实现有利于团队发挥最佳效能的指派工作。团队人力资本隐性结构是在以团队作为整体的条件下,在成员个体人力资本及团队成员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及知能交叉影响下,以团队为整体的人力资本各项指标值之间相互比较的强弱结构。以挖掘和充分利用团队人力资本价值为手段和目标,从而提高团队价值创造力的方式即“竞优”,团队人力资本竞优结构是从最有利于认可团队价值的角度识别的一种隐性结构。通过识别团队人力资本隐性结构,尤其是竞优结构,能够了解团队的优势与劣势,为团队人力资本提升、作业对象匹配等决策提供支持。团队人力资本竞优结构的内涵与相关概念区别如图1所示。

2.2团队人力资本竞优结构的测量方法源于人本心理学的需求层次理论,被最大程度认可是人们的永恒追求。竞优结构是能最大程度反映团队价值的参数结构。团队人力资本竞优结构识别方法是基于效用函数,依据团队各项人力资本指标信息,以优化技术为依托,实现团队人力资本价值最大化的指标价值参数确定方法,它能够对各项人力资本指标相对优劣程度刻画、分析、判断并给出推断结论。本文选取具有目标引导作用的距离效用函数,以优化模型的价值参数为决策变量,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模型的价值参数最优解即团队人力资本竞优结构的数学表达式。具体而言,就是在团队人力资本内质指标体系(x1,x2,…,xm)的基础上;根据团队各指标实际值,以指标价值参数(w1,w2,…,wm)为决策变量;通过优化表现团队人力资本价值的效用函数Yi=f(wi,xi),i=1,2,…,m,竞优结构的数学表现形式是实现MAX(Yi)的(w*1,w*2,…,w*m),w*j为指标j的团队人力资本优势度。鉴于人力资本内质指标需要通过专家评分法获得,模糊数形式较能反映专家评分思维模式,用模糊距离函数表示团队人力资本价值,则团队人力资本竞优结构的测量模型。

2.3“团队-作业对象”竞优结构相似度测量方法“团队-作业对象”竞优结构供需匹配度越大,团队人力资本发挥的空间越大。用相似度大小表示二者匹配程度,优势结构相似度按公式(3)计算。

2.4基于竞优结构匹配度的益损值团队与作业对象的人力资本竞优结构匹配度越大,越有利于人力资本创造价值,把团队指派给该作业对象的人力资本效能收益为。

2.5“团队-作业对象”匹配指派模型设yij表示0-1决策变量,yij=0表示不将团队pi指派给工作对象gi,yij=1表示将团队pi指派给工作对象gi,建立如下指派决策模型。其中,zA为团队人力资本损失,zB为工作对象的损失。FA为团队成本矩阵,FB为工作对象成本矩阵。通过上述分析,可得基于人力资本优势结构的“团队-工作对象”匹配流程为图2所示。

3算例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钢铁企业设备组成与功能越来越复杂,个体由于认知能力的限制,在设备安全运行上常常需要团队去完成单个个体难以解决的问题。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如何实现团队与重大关键设备这一作业对象的匹配优化是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安全水平、提升员工满意度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团队的人力资本优势与劣势与所作业的设备优势与劣势偏好一致时,团队的工作效率就更高,团队绩效就更好,事半功倍。否则就会事倍功半、带来人力资本浪费。因此,实现钢铁企业生产一线团队与设备之间的匹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RZ生产线是AG集团的生产重地,分为加热炉区域、粗轧区域、精轧区域、卷曲区域四个区域,每个区域有完成相应功能的重大关键设备群,每一个设备群可以视为一个作业对象。该厂主要有四大团队,团队由生产人员、点检人员、协力人员组成,主要包括机械专业人员、冶金专业人员、轧钢技工生产协力,钳工、电工、配管、电焊、气焊等专业的设备协力组成,年龄结构主要分布在28岁到45岁,性别多为男性,职称按照高级、初级、中级的比例为10%,60%,30%;学历结构为研究生10%,本科生60%,专科生30%。根据各个团队的显性人力资本结构以及各个设备群对于工作团队的基本要求,通过专家讨论,认为团队2无法胜任设备群2的作业需求,团队3无法胜任设备群4的作业需求,故在匹配成本矩阵中通过匹配成本为无穷大来体现,以保障排出将团队2匹配给设备群2的可能性,团队3匹配给设备群4的可能性。基于对钢铁企业的实地调研,发现6类团队人力资本质量指标对于设备安全运行尤为重要,团队及设备在各指标的指标值是以访谈方式获得,以区间数形式给出。团队的人力资本指标值如表1所示,设备群的人力资本需求指标值如表2所示。依据模型(1)、(2)、(3)得到团队人力资本实际竞优结构合设备群人力资本理想竞优结构,如表5和表6所示。根据公式(4)、(5)、(6),设团队与设备匹配损失具有对称关系,“团队-设备群”匹配的人力资本效用损失值为表7所示。根据公式(7)、(8)、(9)、(10)、(11),基EXCEL于目标规划的匹配模型求解,得到“团队-设备”匹配方案。将团队1匹配给设备4,将团队2匹配给设备,1,将团队3匹配给设备2,团队4匹配给设备3。

基本结构论文篇2

[关键词] 医学论文 结构 格式

健康网讯: 1文题 题目是给论文取的名字。它是作者表达论文的特定思想内容、反映研究范围和深度的最鲜明 、最精练的概括。也是最恰当、最简明的逻辑组合。是读者认识全文的窗口。读者根据所阅 读的文题,即可决定是否需要阅读全文,既需要起到画龙点睛、一语到破的作用。 如"干扰素治疗慢性肝炎的疗效观察"一文,是采用了随机、双盲、对照的研究设计,具有 较大的学术意义。但题目未反映设计科学、论证可靠的研究精华,显得有些平淡。若将其改 为"干扰素治疗慢性肝炎的随机双盲对照研究",则提高了该篇论文的科学性与可信性。 因而,题目一定要确切扼要。一般中文文题不超过20个字,英文文题不超过10个词,或100 个书写符号(包括间隔在内)。题目即可以是以目的和对象为主,也可以是方法、结果或论点 为主,以文题和内容相符合为原则。文题有两忌:一是空泛,二是烦琐。要避免使用笼统、 空洞、模棱两可、夸张、华而不实以及与同类论文相雷同的字眼。此外,许多作者习惯于用 "研究"、"观察"、"体会"、"探讨"等词语,或把病例数列出,如:"××例报告" 、"附××例观察"、"××例体会"等。其实,除特殊情况外,这些一般都是不必要的。 另外,还应尽量少用副词,并且避免使用系列论文的形式,如:"研究之一"、"研究之二 "等。 文题的格式还有几点要注意:(1)尽可能不用简称、缩写词,若一定要用时,应以常用并含 义确切者为限,如冠心病、DNA、CT、等。(2)10以下数字用汉字,10以上数字用阿拉伯字。 (3)尽可能不用标点符号。 2作者姓名 作者署名的作用是对论文内容负有责任,也是便于读者与作者联系交流,而且还是对作者的 尊重和应有的荣誉。此外也可以便于进行文献检索、查阅。 作者的署名以及署名的顺序一定要慎重。在投稿时即应确定,并取得本人同意,以避免论文 发表后引起纠纷。署名者不可太多,必须是参加全部工作或部分工作,或参加论文撰写,对 本文内容能负责并能进行答辩者。而有些部分工作参与者,或负责某一项的实验的测试人员 等,可列入文末的致谢中。署名的顺序应按对本文的大小排列,第一作者必须是论文的主要 负责人。作业业务领导人只有确实参加本项工作,才能列为作者之一。 集体署名只有在特殊的一些情况下才能使用。但必须在文末著名执笔者或整理者。学位论文 作者的署名,研究生列前,指导导师在其后。在国内外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论文时,作者工作 单位的名称应译成英文,作者姓名要写成汉语拼音。 3摘要 一般是要排列在正文开始之前,而且具有相对独立性,可单独引用。摘要的作用一则可以使 读者确切的了解全文的主要内容,以决定是否需要阅读全文;二则也为情报检索人员的检索 工作提供方便。因此,摘要的内容要求高度浓缩,要准确、简练、完整地介绍论文研究的" 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结构式的四要素)。摘要中不应列举例证、图、表、化学结构式 、表达式等非文字性资料,也不应自作评价。此外,摘要应以第三人称撰写,不用"本文" 、"作者"等主语。一般中文的摘要为150~250字,英文摘要相对具体些(400个实词)。 4关键词 关键词又称主题词,是位于摘要之后,在论文中起关键作用的、最能说明问题的、代表论文 特征的名词或词组。它通常来自于题目,也可以从论文中挑选。一般每篇论文要求2~5个关 键词。每个关键词都可以作为检索论文的信息,若选择不当,会影响他人的检索效果。医学 上现在客观存在美国《医学索引》(Index Medicus)的医学主题词表(Medical Subject Head ings,MeSH)最新版作为规范,亦可参考中国医学科学院情报研究所翻译地英汉对照《医学主 题词注释字顺表》。非主题词表的关键词为自由词,只有必要时,才可排列于最后。有些新 词也可选用几个直接相关的主题词进行搭配。5正文 (1)前言 这是论文的开头部分,要求以简洁的文字叙述该研究的背景(历史)与动态(现状),前人或本 人以前与之有关的主要研究工作或论点,以及要求解决的问题,欲达到的目的和研究的价值 与意义。前言一定要切题,不要将其他的,诸如方法、结果、及讨论放入前言。 (2)材料与方法 是执行科研的关键部分,事关研究的质量。目的是交代被考察的对象与特征,以及实验及测 定的方法和过程。 根据科研内容以及期刊的要求,也可以改称为"病例选择"、"临床资料"、"研究对象" 等。 在实验研究中,应注意交代: 实验对象:包括人和动物的选择标准(如年龄)与特征(如性别); 实验方法:主要是仪器设备、试剂的规格与来源、操作方法等; 分组方法:对照组、实验组等,是否随机; 观察方法:观察指标及记录方法; 出现的问题及采用的方法; 实验程序:数据的获得过程。 在临床疗效观察中,应注意交代: 病例选择标准:诊断与分型标准(如Ⅱ型糖尿病); 病例一般标准:病情、临床分型、传染病史、过去治疗史; 随机分组情况; 治疗方法:药物剂量、剂型、用药途径、疗程等; 疗效观察项目: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等; 疗效标准:痊愈、显效、好转、缓解、部分缓解、完全缓解、无效或死亡。 此外,对于实验方法,若为常规方法或重复前人的方法,只需要注明文出处即可,而对于创 新方法要详细的具体叙述。此外,为了防止偏倚或混杂等因素的干扰,凡采用了预防或排除 处理的措施者(如排除PCA患者应用度冷丁),需予交代。而采用的统计学分析方法、软件等 也是必须要交代的内容。 (3)结果 将调查及观察所得的全部原始资料集中,进行综合分析,即可获得科研工作的结果。在处理 这些原始资料时,应客观的、实事求是、随机的加以分析,不应有意无意的加以挑选。对于 临床研究,各组病例的数目应吻合一致。各种研究结果应注明统计学的差别与意义。 所有的结果项目均应围绕研究的主题,要有逻辑、有层次的一一罗列;与主题无关的不宜全 部列出。在结果还应将图表与文字配合应用,三者内容不应该重复,且以文字为主。凡文字 可以说清的,不必用图表;图表更能说清楚的,就应压缩文字。图与表之间的内容更不能重 复。 附表与附图都可以使统计数据一目了然。附表的基本要求是:内容简明、数据准确、有自明 性。目前采用"三"字型表。而附图的种类较多,应依据不同的资料进行选择。 临床研究中发现有毒副作用的,应如实的报告。对于追踪观察的病例,若失踪也尖如实交代 。 一系列的结果分析必然会得出研究的有关结论。作结论时一定要有科学依据。要实事求是, 因为它是论文的精华。 (4)讨论 该部分的主要任务是探讨"研究结果"的意义,把研究结果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阶段 ,以供进一步实践的参考。讨论中要以结果为依据,合理分析,找出内在的联系,肯定结果 。必须持之有据,言之有理。若涉及对自身研究的评价,宜取谦虚谨慎和实事求是的态度。 此外还应避免离题发挥或重复他人的见解。 讨论的主要内容有: ①对所得结果进行补充说明或解释; ②对结果进行分析探讨,对可能原因、机制提出见解,并阐明观点; ③将结果与当前国内外研究结论进行比较,提出新的见解,并对其理论和实践意义作出评价 ; ④提出在调查研究过程中的经验与体会; ⑤指出该结果的可能误差,以及教训; ⑥指出进一步的研究方向、展望、建议及设想。 (5)参考文献 在整个研究过程和撰写论文时,必然要参考有关文献。因此必须以严肃的科学态度列出重要 的参考文献。列出参考文献的目的是:①为了说明本文所借鉴内容的科学依据的出处,以供 读者查阅参考;②减少对前人文献的复这,以缩减篇幅;③对前成果及著作的认同与尊重。  因此,参考文献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①论文引用的参考文献必须是著作直接阅读的原著,切忌从他人引用的文献中,不经阅析地 转引,避免人云亦云的差错。 ②要有针对性的引用设计科学严谨、方法可靠、论证水平高、结论正确的文献,力求少而精 。论著一般列出10条以内,综述不超过25条。 ③参考文献在正文中引用处按顺序以上角码标注,然后在文末按规定格式逐条列出;而且编 号应该一致。 ④参考文献的格式应按期刊要求规范化。目前国内外多数期刊均采用温哥华格式,各刊不尽 相同,略有变动。投稿时应参照所投期刊的要求。(一般的期刊是:作者题目期刊名称 年份,卷(期):起止页) ⑤所列参考文献最好是近10年的文献,还应尽可能引用国内的文献。 (6)致谢 对本文研究及论文撰写过程有过贡献或帮助,但又不足以列为作者的组织或个人,应在文末 予以致谢。原则是所有致谢必须征得被致谢者的同意。 (7)脚注和附录 是对正文的补充。其中附录目前较少使用,它是排在全文之后,用小字列出,以补充与正文 有关的资料、判断结果的详细标准,论文写成后的新进展等。脚注目前多数期刊均采用,它 位于首页的下方,以小字列出。脚注主要用于注明研究基金来源、作者工作单位,所在城市 、邮编等。

基本结构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6.01.0018

中华民族凝聚力是“中国力量”的核心,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动力源泉。历史证明,中华民族凝聚力的稳定发展,始终与文化实践紧密相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文化构成了民族凝聚力的内核。随着时展,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文化系统要素更新、发展及彼此协调互动必然能提升民族凝聚力。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发展是传统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时代延续与升华,更是其基本要素自我发展的结晶。而实践告诉我们,这种自我发展有着独特的文化逻辑与特征,充分体现了本民族文化的自觉、自信和自强。本文立足于文化哲学的文化结构论视角,对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基本要素自我发展的文化逻辑和特征进行分析,以更好地展现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内在结构及其运行机理。

一、文化结构论与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基本要素的契合

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特指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发展阶段,与自主探索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紧密相连。实践证明,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发展,其实质就是其基本构成要素在民族性与时代性基础上的自我更新与发展。一直以来,学界普遍认为民族凝聚力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科技因素、地理环境因素、外交因素等。诚然,民族凝聚力是民族问题,因此必然包含民族构成的基本要素,即地理因素、经济因素、传统文化因素、共同的心理状态,但与此同时,随着人类产生国家这个共同体之后,民族凝聚力不仅是一个民族问题,还是国家层面的问题,涉及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军事体制和制度以及国家间的交流等层面。因此,民族凝聚力的基本构成要素相当庞杂和广泛,需要对其进行合理归纳以便展开相应研究。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亦是如此。本文借助文化哲学的文化结构论,结合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发展实际,对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基本构成要素进行合理归纳与深层分析。

文化结构理论是文化哲学的重要内容。文化哲学往往将文化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研究,认为文化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方式的积累和沉淀,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过程,主要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三大子系统。经典作家马克思对此也进行过论述。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从辩证唯物主义角度对蒲鲁东的唯心主义历史观进行了批判,认为“哲学家蒲鲁东先生对事物的理解是颠倒的”。在马克思眼里,“经济学家蒲鲁东先生非常明白,人们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制造呢绒、麻布和丝织品的。但是他不明白,这些一定的社会关系同麻布、亚麻等一样,也是人们生产出来的。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密切相联。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1]马克思在这里阐述了人们生产过程的三个阶段及其递进关系,其实也等于间接地阐明了人类社会文化的基本构成,即物质文化(制造呢绒、麻布和丝织品等)、制度文化(社会关系)、精神文化(原理、观念等),其中,物质文化是基础,精神文化建立在物质文化基础之上,制度文化介于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之间,成为二者互动与衔接的中间力量。马克思不仅勾勒了文化的基本构成要素,还对这些要素关系进行了深层阐述。马克思曾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2]这告诉我们,物质文化是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基础。马克思还指出:“在宗法制度、种姓制度、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下,整个社会的分工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的。”[3] “一般社会知识,已经在多么大的程度上变成了直接的生产力,从而社会生活过程的条件本身在多么大的程度上受到一般智力的控制并按照这种智力得到改造。”[4]这意味着制度文化对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精神文化对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都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许苏民先生曾立足于辩证唯物主义,结合文化发展实践,对文化基本构成要素的辩证关系进行了详细论述,即“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整体,物质文化中渗透着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制度文化为物质文化所决定,同时又以一定的精神文化观念作为存在的前提,并在其中凝结着、沉淀着精神文化的因素,而又反转过来给以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发展以巨大的影响。精神文化归根到底为物质文化的发展水平所决定,但又受到制度文化的制约和影响,并且反作用于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5]108-109按照上述马克思主义文化结构论的思维方法,结合当代中国发展实际,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基本要素就可以具体归纳为:从物质文化而言,主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科技成就形成的影响力;从制度文化而言,主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的强制力、约束力和向心力;从精神文化而言,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形成的感召力和亲和力。这些要素彼此并不孤立,而是相互影响、相互牵制、相互配合的辩证统一关系。这种关系使得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形成了一个和谐运转、有机互动的整体结构,释放了强大力量,构筑了实现中国梦的强大动力基础。

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基本构成要素虽然彼此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但在民族凝聚力系统中的地位和价值功能是不一样的。按照文化结构论的思维,物质文化居于文化系统的表层,是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的物质基础和创新动力,其时代性特征明显,变动性和灵活性最强,虽能体现民族发展的历史特征,但不能体现民族最本质、最深层的特征。因此,物质文化要素虽影响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发展,但不是决定性的根本要素。就像在西方物质文明的冲击下,麦当劳、肯德基等快餐在中国遍地开花,现代化摩天大楼座座耸起,但这并未弱化中华文明影响力和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精神文化居于文化系统的最深层,稳定性最强,是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发展永不枯竭的力量源泉。因为精神文化“更好地揭示了人的本质特征,揭示了人与动物的本质差别;换言之,精神文化最深刻地体现了人的文化超越自然和本能的创造性和自由的本性。”[6]80与此同时,“精神文化不应是外在于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的独立的东西,而是内在于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内在于人的所有活动的深层的机理性东西,而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都是精神文化的外在表现或物化形式。”[6]80所以,精神文化是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构成的深层要素,是决定中华民族凝聚力发展的根本动力。在历史上,当中华民族遭遇外敌入侵时,首先必然是“国家统一、自强不息”等民族精神唤醒国人守护民族家园。

制度文化是民族文化的中层结构,兼具民族性与时代性特征于一体,能有效衔接、调节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互动发展,是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生存发展的政治条件和社会基础。没有制度文化调节和保障,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就失去了“护航”,很容易在现代化、全球化大潮中遭遇损伤,进而弱化民族凝聚力。因此,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要实现持续发展,就必须充分尊重各个基本要素的地位和作用,保持彼此协调发展,切忌相互脱节。改革开放以来,从“三位一体”到“四位一体”,再到“五位一体”,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到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从集体领导到依法治国,从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到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都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在提升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增强中国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方面的高度自觉。

二、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基本要素自我发展的内在逻辑

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基本要素的升华,既是本民族文化内在精神的自觉发展,也是中华文化与其他外来文化重在相互激荡、相互碰撞、相互交流中的自我提升。这是一场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整合的复杂过程。

首先,民族文化内在精神的自觉更新。一般说来,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中,理性的民族进入到一个新的文化时代,当自身固有的文化模式无法适应生存需求和新的时展时,它们内部能自我衍生和形成新的文化要素,并对现有文化模式形成强烈的批判,从而具备文化内在精神自觉更新的能力。如西方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对人性的呼唤及其对传统的世俗文化与神教文化形成的冲击就是很好的体现。中华民族自古就是一个理性民族,中华文化更是一种理性色彩比较浓重的文化。当中华民族本土文化处于自我发展的和平环境,未遭遇外来异质文化入侵时,其自身具有内在的自我批判、自我质疑、自我更新精神,能根据社会的发展批判自身不足,并将一些新的文化因子自觉融入自身体系,通过新的整合与提升,超越自在的固有文化,形成新的符合时展需要的文化因子,实现整个民族文化的创新,从而推动民族凝聚力的发展。从原始的、以地缘关系为中心的自然情感文化观到强调德性、集体、和谐、人本的传统文化模式,从诸子百家学说纷争到“独尊儒术”及四大发明的相继产生,等等,都体现了中华文化内在精神的自觉更新能力。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发展就是其内部构成的文化因素自觉更新的结果。

其次,多元文化潜移的相互整合。文化结构论认为,“所谓文化整合,就是把不同的文化要素按照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重新建构成一个具有内在的有机联系的文化整体。”[5]174在文化发展与交流的过程中,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在向现代化的转型过程中,往往是文化整合的过程。这种整合既有横向的整合,又有纵向的整合。横向整合侧重于不同民族文化的交流与融合,纵向整合侧重于民族内部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对话。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发展是在全球化、现代化大潮背景下,所以其内部文化要素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横向整合上,即在维护民族凝聚力的前提下,以民族成员共同的心灵祈向和精神家园为基础,推动本土文化的物质层面、制度层面和精神层面与世界各民族先进文化相互对接、相互融合,提升本民族文化的自我内涵和世界影响力,从而提升当代中华民族的聚合力和凝聚张力。

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基本要素的自我发展主要通过以上两种内在逻辑机制实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方针的引导下,坚持文化的内部创新,使得我国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我们也要意识到,当今世界又是一个文化离析与文化整合相互并存的局面。世界各民族在坚持本土不可替代的固有文化传统与模式走向世界并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的过程中,往往都会遭遇一些困境或经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包括文化本土创新能力及经验的缺乏、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转型中的“阵痛”、面对外来文化强烈冲击时的“不知所措”等,致使民族凝聚力也在曲折中实现更新和发展。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内部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发展也曾遭遇过困境。新中国成立后,面对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缺乏,我们向苏联学习,使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基本要素的自我发展或多或少打上了苏联的烙印,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巩固了新生的政权,但之后一段时间却又不幸受到了左倾思想的干扰,“十年”更是破坏了国家的经济建设,扰乱了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造成了人民精神意识的混乱,严重阻碍了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基本要素的自我发展。直到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文化的现代建设终于在一个更为理性、宽和的社会文化氛围中迎来了历史性的新契机。随着对中国现代化历程屡遭挫折之经验教训的反省, 随着改革开放后对左倾文化观念的清除与对马克思主义文化方针的全面贯彻, 特别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道路的深入探讨, 国人对中国文化传统给予了更多关注。在国际上, ‘西方文化中心论’的时代正在过去, 民族文化多元开展的历史合理性得到了更有力的肯定;工业东亚一定程度上具有东方特色的现代化模式的出现也从一个侧面加强了国人确立具有民族特色之现代文化的紧迫感。”[7]在这种背景下,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基本要素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在坚持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基础上,自我创新与发展,并积极与世界潮流接轨,吸收世界各民族先进文化要素,使之与本民族优秀文化基因相互融合与整合,共同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厦,实现了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极大增强。

三、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基本要素自我发展的内在特征

实践已证明,在文化创新与文化整合中,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基本要素实现了自我发展,这种自我发展立足于中华民族实际,紧跟时展,表现出了自己独特的文化特征。

首先,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统一。这是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基本要素自我发展的基本特征。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作为文化系统三要素,呈现由表层进入中层,再到深层的结构关系,既体现了民族性底蕴,又凸显了时代特色。但由于三要素在文化整体发展中的地位和功能不同,使得民族性与时代性在三要素身上的比重有所差异。一般而言,物质文化变化最快,时代性最强,精神文化由于历史沉淀时间较长,变化较慢,稳定性较强,民族性更加突出。制度文化沉淀着精神文化因素,又保障和支撑着物质文化发展,因而民族性与时代性都很突出。坚持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统一是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基本要素取得快速发展的宝贵经验和鲜明特征。从“一大二公”的计划经济到“倡导平等、竞争、开放、法制”的市场经济发展,体现了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内部物质文化要素的发展紧跟时代潮流。从“双百方针”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再到“文化自觉和自信基础上的文化强国建设”,体现了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内部精神文化要素发展注重民族底蕴和时代气息的结合。从反对个人崇拜,坚持民主和法治原则到“依法治国”,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体现了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内部制度文化要素发展的与时俱进。正因为三大要素始终坚持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统一,才使得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内部表层、中层和深层结构在时展中不断优化。

其次,理性文化批判与文化重建的统一。这是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基本要素自我发展的核心特征。从人类文化发展史来看,文化发展的过程是复杂的,但总体而言,主要是围绕“文化批判与文化重建”来展开的。常言道“不破不立”,文化批判侧重于“破”,倡导文化内在精神的反省,正确认识自身的不足。文化重建侧重于“立”,倡导创新与发展,在传统与现代之间保持合适张力,在本土与世界之间保持自我本性。一个缺乏文化批判与重建精神及动力的民族,是一个精神困顿和缺乏活力的民族,必将被现代化所抛弃。理性的文化批判与文化重建表面上是文化的现代化,但实质上反映了人的现代化,其宗旨就是要破除旧的文化发展模式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束缚,形成一种以理性、宽容、开放、自由、人本为主要特征的新的文化发展状态,让人在一种“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的文化氛围之中实现幸福生存与发展。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内部的文化要素发展凸显了这种理性文化批判与文化重建的辩证统一。无论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体的物质文化确立,还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的制度文化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体的精神文化的形成,都是基于现代化角度对传统文化发展的反思、批判和重建,都是为了给现代人发展创造一个更加自由、公正、人本的新环境。正因为如此,当代中国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才能获得巨大的价值认同,从而能聚合成一种强大力量。此外,我们还可以发现,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基本要素的自我发展所体现的理性文化批判和文化重建精神,并不是传统社会或一般意义上的激进式变革,也不是仅限于精英群体的文化启蒙和改革,而是在润物细无声处,植根于民众生活,从人们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文化根基、利益表达与实现等入手,使民众日常生活的质量逐渐提升,并不断适应现代化发展要求。这种文化批判与文化重建过程必然能从根本上赢得民众认同和支持,进而能真正凝心聚力和聚合民气。反观中国历史上的一些文化革新,如以制度文化变革为核心的“”,虽在一定程度上触动了封建制度文化根基,带来了文化新气象,但这场文化变革仅局限于精英知识分子的圈子,并未植根于广大民众的日常生活沃土,也没有提升全体国民的文化自觉、文化改造意识。因此这种文化批判和文化重建的探索注定昙花一现,无法完成民族危机背景下中华民族凝聚力内部制度文化要素更新与发展的重任。与此相比,当代中国物质、制度和精神文化发展是深层触及民众生存与生活方式、真正坚持“以广大民众为本”的理性文化批判与文化重建过程。这不仅带动了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与创新性发展,还极大地提升了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活力与源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41-14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624.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219-220.

基本结构论文篇4

       题目:结合自己的专业背景与知识谈谈对“彼得·贝伦斯”的认识(3000字左右)

结合自己的专业背景与知识谈谈对“玛莎·施瓦茨”的认识(3000字左右)

一.结构要求

结课论文应采用汉语撰写,由5部分组成,依次为:(1)封面,(2)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3)正文,(4)参考文献,(5)图片索引。

二.各部分具体要求如下

2.1封面

简洁封面,包含:结课论文名称、任课教师、作者、班级、日期(纸同正文用纸即可)。

2.2标题

标题(居中、四号、黑体、加粗)

2.3中英文摘要

中文摘要一般在100字,简要介绍论文内容,语言力求精炼。中英文摘要均要有关键词,一般为3—5个。字体小五号。中文字体为宋体,英文字体TimesNewRoman。

2.4正文

论文正文2500-3500字。层次采用如下格式:文中小标题(小四号、黑体、顶格);正文(五号、宋体)

2.5参考文献

只列出作者直接阅读过或在正文中被引用过的文献资料,一律放在正文后。

参考文献中,作者只写到第三位,余者写“等”,英文作者超过3人写“etal”(斜体)。

几种主要参考文献著录表的格式为:

连续出版物:作者,文题,刊名,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专(译)著:作者,书名(译者),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论文集:作者,文题,编者,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参考文献(小五号、黑体、顶格)

[1]王传昌,高分子化工的研究对象,天津大学学报,1997,53(3):1~7

[2]李明,物理学,北京:科学出版社,1977,58~62

[3]英文书刊格式同上

基本结构论文篇5

2.选题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全文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论点突出,语言通顺流畅,表现出作者比较扎实的语言功底和翻译专业基础知识,论文符合规范化要求。本论文选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达到了英语专业学士学位论文要求,同意该生参加论文答辩。

3.该文参考的文献资料充分且符合论题的需要。该文以xxx为例,重点探讨xxx。该文选题符合行政管理专业要求,结构完整,思路清晰,观点表达准确,格式规范,能较好的将行政管理专业知识运用来分析现实中的行政管理实践问题。但个别观点论证还不充分。总体上符合毕业论文要求。

4.该文选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结构安排科学合理,思路清晰,层次分明。各部分之间联系紧密,观点表述准确,论证内容比较具有说服力,但文章缺乏自己原创的内容。

5.本文以xxx为题,重点探讨xxx。选题符合符合行政管理专业培养目标目标与专业特色,而且选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文章结构安排合理,层次清晰,写作时参考的相关文献资料与主题联系紧密,而且参考的资料较新,在写作过程中作者能较好地运用行政管理专业基本知识原来来分析行政xxx,在论证过程中,主要用理论论证和事实论证。但文章不足之处在与部分语句表达不清晰,论证还不够深刻充分,创新点不够。总体上符合毕业论文要求。

6.全文以xxx为题,选题具有较强的新颖性和实用性。全文结构科学合理,逻辑性强,思路清晰,查阅的参考文献资料符合论文要求。论证方法较合理。论证内容较有说服力。对问题的分析比较透彻。该生在论证过程中也能很好的将行政管理专业知识原理与社会现实结合起来。无论从选题上还是观点论证上都符合行政管理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但创新点不够。

7.本文以xxx为题,首先对xxx-的论述,然后在重点分析xxx的原因,并针对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因此该文在选题上紧扣专业要求,文章结构科学合理,文章观点表达准确,用词正确,语句通顺,思路清晰。部分与部分之间联系非常紧密,在论证方法上采用事例论证与案例论证。查阅的资料充分合理。不足之处解决问题的对策还缺少可操作性。

8.该文以xxx为主题,充分体现出时代性和现实的社会价值。全文分xxx个大部分。首先对xxx进行了论述,然后重点分析xxx-。全文基本上都是紧扣主题来展开论述。在论述过程中该生较好的运用了行政管理专业知识来分析解决xxx问题。语言较流畅,但观点不够精炼。在论证过程中能恰到好处地运用理论论证方法与实践论证方法。观点表达准确,思路清晰,文章整体性较强。整体上符合行政管理专业培养目标要求。

9.本文以xxx为主题,选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应用性且符合行政管理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该论文结构基本合理,全文共分xxx大部分。其中第一部分xxx-,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xxx。在论证过程中,该生的参考文献资料与所要论证的观点及内容结合紧密,运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理论研究与事例研究法。用词基本准确。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论据不够充分,还缺乏说服力,个别引用内容没有标明出处。

10.论文主题明确,语句基本通顺,层次基本清晰,观点表达基本准确。作者比较很好的将行政管理专业基本原理知识与邓小平关于行政改革的思想有机结合起来进行分析,格式基本规范,选题符合行政管理专业培养要求,但查阅与参考的文献资料太少,部分论证内容与主题结合不紧密,逻辑结构也存在一点小问题。总体上说,基本达到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

11.选题较具时代性和现实性,全文结构安排合理,观点表达基本准确,思路基本清晰,全文内容基本上按照行政管理专业培养要求来写,查阅的相关资料也较多,但行政管理专业特色体现的还不够充分,属于自己创新的东西也还不多。总体上符合毕业论文要求。

12.本文以官员问责制为题进行研究,能为解决我国官员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作用。在全文结构中,首先对官员问责制的基本原理问题进行了分析,然后再对我国官员问责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最后为解决前面的问题提出有效的建议。全文体现专业特色要求,部分与本分之间衔接的比较紧密,真正属于自己创新的内容还不是很多。总体上达到毕业论文要求。

13.该文选题符合行政管理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能较好地综合运用行政管理知识来分析企业行政管理实践问题,论文写作态度比较认真负责,论文内容较充分,参考的相关资料比较切合论题的需要,层次结构比较合理,主要观点表达的比较明确,逻辑思路基本符合要求,语言表达基本通顺。但论证的深度还不够,创新点不足。

14.本文选题较合理,符合行政管理专业要求。全文以……为主题来分析论证,对提高我国行政管理的…………..具有参考与借鉴意义。内容论证也较科学合理,格式较规范,参考的资料紧扣文章主题需要,但创新点不够,论证不够,尤其文章最后一部分论证太薄弱,缺乏说服力。总体上基本达到毕业论文的要求。

15.本文以……为主题,重点探讨……..问题,选题基本符合行政管理专业范畴,充分体现出专业特色。全文结构符合要求,逻辑思路清晰,论据较充分,观点表达准确,语言流畅,论证方法也较合理,但创新点不够,部分观点论证不充分,格式还不是非常的规范,真正属于自己的思想不多。总体上基本合格。

16.该文选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结构安排科学合理,思路清晰,层次分明。各部分之间联系比较紧密,观点表述也基本准确,论证内容比较具有说服力。在论证过程中基本上运用了行政管理专业基本知识原理来分析文中的主要问题,但参考的资料还欠充分,文章缺乏自己原创的内容,少数观点论证不深刻和全面。

17.本文以官员问责制为题进行研究,能为解决我国官员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作用。在全文结构中,首先对官员问责制的现实意义进行了分析,然后再对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困境进行深入的分析,最后提出化解困境的有效建议。全文体现专业特色要求,符合行政管理专业培养要求,参考的文献资料符合论文观点与主题的需要,实践论证还不够,但,真正属于自己创新的内容还不是很多。总体上达到毕业论文要求。

18.论文思路比较清晰,语句基本通顺,层次清晰,观点表达准确。作者比较很好的将行政管理专业基本原理知识与党内监督实践问题有机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并针对党内监督的现实问题提出了一些比较好的解决建议,查阅与参考的文献资料与主题结合的比较紧密,但个别地方论证的观点不是很明确和有说服力,总体上达到毕业论文要求,部分内容与主题结合的还不是很好,逻辑结构也存在一点小问题。总体上说,基本达到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

19.全文结构基本合理科学,逻辑思路清晰,观点表达准确,语言流畅,论证方法较合理,参考的文献资料符合主题要求,从主题到内容符合专业要求,部分与本分之间衔接的比较紧密,但个别引文没有标著出来,真正属于自己创新的内容还不是很多,个别概念比较模糊,总体上达到毕业论文要求。

20.研究内容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选题社会热点问题,逻辑结构严谨。观点表达清楚,论述全面。语言平实简洁,通俗易懂。在论证过程中也能较好地将专业知识原理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但论据还不够。总体上符合毕业论文要求。

21.选题较具时代性和现实性。全文结构安排合理。观点表达基本准确。全文内容紧扣行政管理专业要求来写,充分体现出行政管理专业特色。查阅的相关资料较多。但不足之处主要是属于自己创新的东西还不多。总体上符合毕业论文要求。

22.研究xxx为题,充分的体现时代特色性。能为中国行政管理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价值。全文结构合理,思路清晰,观点明显。在论证过程中能教好的将论证与案例论证结合起来。不足之处是部分论点的论据还缺乏说服力。

23.以xxx为题进行研究。能为解决xxx的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作用。在全文结构中,首先要调整基本概念提出问题,然后在对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最后为 xxx提出有效的建议。全文体现专业特色要求,部分与本分之间衔接的比较紧密,真正属于自己创新的内容还不是很多。总体上达到毕业论文要求。

24.选题符合行政管理专业培养目标目标,能较好地综合运用社会理论和专业知识。论文写作态度认真负责。论文内容教充分,参考的相关资料比较充分,层次结构较合理。主要观点突出,逻辑观点清晰,语言表达流畅。但论证的深度还不够。

25.本文选题符合行政管理专业要求,又充分反映出社会现实的需要性。全文结构安排合理,思路清晰,观点正确,能很好的将行政管理专业知识与要分析论证的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该文在写作的过程中查阅的资料不仅充分而且与主题结合紧密。但格式欠规范,案例论证不够。(面试网mian4.net)

26.本文立意新颖。全文以xxx为线索,结合各地的准规较全面的分析了xxx的问题和原因。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内容论证也教科学合理。全文充分体现行政管理专业特色,格式规范。但创新点不够。

27.本文符合专业要求,反映社会热点问题。因此,该主题的研究有利于推进我国xxx的进一步发展。全文首先xxx的问题,然后分析xxx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又分析出相关的xxx。全文结构恰当,思路清晰,观点基本正确。

28.论文思路清晰,语句通顺。能很好的调查xxx存在的问题。作者对于论文内容有一定的了解和熟悉。思路清晰,层次清晰,逻辑结构合理。观点表达准确。研究原理采用恰当。在论证过程中能有效的将专业原理与要研究的主题结合起来。个别地方论证的观点不是很明确,总体上达到毕业论文要求。

29.本文讨论了跨文化交际中存在的潜在障碍,并提出了一系列改善交际效果的建议(说具体一点)。作者能够掌握基本理论,对跨文化交际作出了思考。全文结构合理,条理清晰,语言表达比较流畅。但是研究不够深入,分析比较抽象,实证和实例不够充分。但总来说,该生毕业论文已达到学士学位论文毕业标准,同意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基本结构论文篇6

近十年来,全国高考作文为话题作文和新的材料作文。这两种类型的作文最大的特点是“立意自定、题目自拟、文体自选”。它与命题作文相比,为考生创设了写作的广阔天地,有利于考生发挥特长、张扬个性、施展才华。但是,不论从平时的练习、检测,还是从会考、高考阅卷不难发现,“四不像”的文章比较普遍。不少考生作文缺乏清晰的文体概念,没有主导的表达方式,结构混乱,内容空洞,缺少真情实感。文体特征不明显、结构混乱,可谓当今许多中学生作文的通病。因此,在平时的作文训练中,强化文体意识、讲究结构章法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在平时的作文训练中不妨对材料作文进行文体限制,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文体自觉行为和布局谋篇的能力。这里重点谈谈材料议论文的基本章法。

材料议论文的主导表达方式就是议论,辅助表达方式为叙述。应明确议论文论点、论据、论证三要素及其相互的关联。结构框架应明确引论、本论、结论的“三段式”模式,掌握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维方法。材料议论文的基本思路为:①全面把握材料的内涵或就某一角度在切合材料主旨而立意的基础上,巧妙简述材料,并引出论点;②围绕中心论点,选用丰富的材料论据,展开分析论证,并巧妙照应论点;③联系实际,使问题得以解决,收束全文。这种思路在作文教学时,我们把它简化概括为“引―点―联―析―结”。它与议论文的引论(材料作文的引、点)、本论(联、析)、结论(结)的“三段式”基本框架相对应。像读后感、思想评论等议论类文章的基本框架结构也符合“引―点―联―析―结”这一基本思路,只不过在这五个步骤中,读后感侧重“联“,以情动人,思想评论重在“析”,以理服人。材料议论文和命题议论文一样,快速成文还有一种基本的思路是“类―因―法―果” 。 “类”指所写事物(材料)或问题的本质、属性、特点等,即“是什么”;“因”就是对“类”的分析,即“为什么”;“法”就是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等,即“怎样做”;“果”就是“这样做”的意义等,即结论性的内容。这种思路与提出问题(类)、分析问题(因)、解决问题(法、果)的思维方式基本一致。如以“习惯”为主旨的一则材料,写成材料议论文,可侧重于“类”这一要素及其角度阐释习惯;可侧重于“因”这一要素及其角度论述为什么要养成良好习惯,为什么要改正不良习惯;可侧重于“法”这一要素及其角度谈怎样养成良好习惯。从“类―因―法―果”的思路去作文可帮助学生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审题立意,理清行文思路,展开论证,使文脉贯通,语意连贯。在议论文“三段式”框架结构中,本论(分析问题)是全文的主体,也是体现内容充实和充分展开论证的部分。不少学生对这一作文思路不清晰,致使作文结构混乱尤为突出。对此,要指导学生恰当熟练地运用议论文基本结构方式:总分式结构,致使作文并列式结构、对照式结构、层进式结构。

中学生作文叙事不清、说理不明、结构混乱、内容空洞、缺乏真情实感的现象比较普遍。为此,笔者大声疾呼,即便是话题作文和新材料作文的时代,我们也要强化文体意识,重视作文章法,重视规范写作,重视积累感悟。

甘肃省高台第一中学(734300)

基本结构论文篇7

关键词:结构主义;索绪尔的语言学;文学批评;发展

[中图分类号]:G6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0)-15-0172-01

1.引言

结构主义文学批评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与结构主义语言学关联紧密。结构主义是一种具有跨学科性,开创性的理论,它质疑学科研究的现状,改变学科研究的对象与方法,力图建立科学化,独立化的人文研究。“结构主义通常是指一批以法国人为主的思想家的观点,他们在本世纪50、60年代受费尔迪南一索绪尔语言理论的影响,把结构语言学的概念运用到了对社会和文化现象的研究上。” 而结构主义所强调的不是某一时期在语言学和文学批评学科领域出现的理论新变而是这些理论新变之间的关联。这些关联就是借用了索绪尔的结构主义语言学理论。

索绪尔的语言学理论包含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促使西方文学批评理论形成一股用语言学研究方法分析文学问题的批评倾向。雅各布逊、热拉尔・热奈特在他们的著作中提出了文学批评的理论原则。人们把这些理论主张与索绪尔的语言理论联系起来,强调二者之间的关联。雅各布逊等人的理论的价值不仅在于对索绪尔结构主义语言理论的运用,还在于其理论主张对文学理论新原则的创建以及开创了文学批评研究的新学科。这些结构主义文论所阐释的理论方法与原则和索绪尔结构主义语言理论之间有复杂的转化和发展。本文致力于从结构主义文论的阐释诗歌文本理论,叙事理论来研究语言学理论在文学批评理论中的发展。

2.结构主义语言学理论在阐释诗歌文本理论中的发展

受索绪尔语言学理论影响,运用到文学批评领域的结构主义就是要建立一种文学科学。雅各布逊用文学材料来开拓语言学的新领域,创建语言学诗学以弥补结构主义语言学的漏洞。索绪尔认为语言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意义都取决于它与前后上下各要素的差异与对立,用他的话说:“在语言里,每项要素都由于它同其他要素对立才能有它的价值。”“他们的最确切特征是,他们不是别的东西。”这一观点启发了雅各布逊对诗歌语言功能的研究。雅各布逊通过自己的研究,对索绪尔的语言学理论做了重要的发展,在他的《语言学与诗学》中提出了对等原则理论。

言语的诗歌功能就是在言语展开的线性过程中,把对等原则从具有聚合关系的选择轴投射到具有组合关系的组合轴。对等原则所生成的诗歌文本具有明显的对称、对偶,诗歌文本正是通过突出表现语音之间、韵脚之间、想象之间的相似点,使语言变得丰富复杂。索绪尔提出的符号的聚合关系和组合关系与雅各布逊所描述的语言运用上的相似性与邻近性是相连的:相似性对应聚合关系,邻近性对应组合关系。雅各布逊还进一步将索绪尔的理论与传统修辞学理论联系在一起。他认为建立在相似性关系上的语言符号选择是隐喻;邻近性关系上语言符号选择是转喻;诗歌以相似性为主突出的是隐喻,而散文以邻近性为主突出的是转喻。他把隐喻和转喻看作是语言的基本运作模式,并以隐喻和转喻为基础建立诗学分析的普遍模式。

雅科布森通过对组合聚合关系的改变来研究文学的诗性功能。他认为诗歌语言正不具有对外部世界的指向性,而是注重语言自身。通过对语言的分析,可以揭示诗句的组织特点。这一思想在现代对现代结构主义文本分析中具有启发意义。

3.结构主义语言学理论在叙事理论中的发展

结构主义理论运用到叙事文本,分析叙事,寻求叙事规则,突破了结构主义语言学理论的适用范围。但这种运用带来了叙述本身特质与结构主义理论的融合:突破了结构主义语言学理论的适用范围而开创了新叙事理论。

结构主义理论运用到叙事文本首先就是分析单元从符号向话语转换。在《普通语言学教程》中索绪尔确定了结构主义语言学的研究对象与方法:对共时性的语言结构主义符号系统作了要素的切分与结构的分析。索绪尔的语言理论只适用于语言的封闭系统之内,适用于它的语音层和单词层。而结构主义的叙事分析以划分叙事单元为基础。但与语言学理论以语词符号为基本单元是不同的,叙事分析中所划分单元大于语词符号。

结构主义理论运用到叙事文本是从普罗普1928年《民间故事形态学》对民间故事深层结构的分析中开始的,以功能作为民间故事的基本单位,功能就是根据人物在情节过程中的意义而规定人物的行动。后来热奈特认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是叙述话语。叙事分析都是以语言学模式为基础的,无论功能、神话素,还是陈述、话语都是大于语词符号的要素单元。他研究叙事与故事,叙事与叙述,以及故事与叙述之间的关系,所涉及的结构关系越出索绪尔语言的范围,是个体的话语结构。他所说的结构不仅依赖具体的上下文关系,而且还涉及社会生活背景。他所说的叙事分析离开了索绪尔的语言系统,进入话语世界。

叙事分析从语言结构发展到话语结构,适用了分析对象带来的变化。最初的叙事分析是适用的是个体性和创造性相对较弱的民间故事和神话等文本;而成熟的叙事分析适用的是个体性、创造性相对较强的现代叙事文本。叙事文本的个体性、创造性特点改变了结构主义语言理论。而结构主义语言理论运用到叙事文本研究对象从符号扩展到话语、从语言结构发展到了话语结构。

4.结论

在索绪尔语言学的影响下,结构主义文论重视对文学自身的研究,突出文学的语言意义,关注对作品语言和文学形式的研究,改变了结构主义语言学理论的原有的特点,形成了新的文学研究的基础理论。

结构主义理论从语言学到文学批评的转化,它并不是直接借用语言学的模式从而失去文学批评应该有的文学审美特性。相反,它是以关注文学文本的独特性为方向的,通过阐释诗歌文本的独特性和分析叙事文本的非语言学个体性、创造性形成叙事学原理。结构主义理论从语言学到文学批评的发展过程形成了新的文学批评与研究的基础理论,它促成了文学批评的成熟与独立。

参考文献:

[1]卡勒:当代学术入门文学理论[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P29

[2][3]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明凯译)[M],商务印书馆,1980年:P128,P163

[4]朱刚:二十世纪西方文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申丹英美小说叙事理论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基本结构论文篇8

形。口说语言和文字是两种不同的符号体系,是“两个王国”。而不是索绪尔认为的语言符号只是心理现象,于是得出口说语言和文字虽是两种不同的符号体系,但却是“一个王国”,文字附属于口说语言。在这个王国里,文字连“服装”的资格都没有,只是口说语言的“照片”和“假装”。由此得出的结论:“语言第一性,文字第二性”是完全错误的。

结构主义的方法论将口说语言和文字视为一个王国,分不清口说语言和文字的界限,因而将口说语言和文字的基本结构单位亦视为同一个,或称之为“词”,或称之为“字”。

1938年,郭绍虞先生已经提出“字本位”的观念:口说语言以“词”为基本结构单位,文字以“字”为基本结构单位。徐通锵后来提出的汉语口说语言和汉字都是以“字”为基本结构单位的,没有“词”这个单位;印欧语言和拼音文字只有“词”为基本结构单位,没有“字”这个单位——这是徐通锵“字本位”的观念。相比之下,郭绍虞的“字本位”观念是比较接近科学的。我们认为“字”是一切文字(包括“非字音文字”和“字音文字”,包括汉字和拼音文字)的基本结构单位,不是口说语言的基本结构单位。

基本结构论文篇9

近来,思想理论界正在研究和讨论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问题,许多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少有益的见解。但总的来看,目前的讨论还局限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具体内容如何编排上,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在逻辑结构和理论体系构建的基本方法却关注不够,这使得讨论难以进一步深人下去。笔者认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体性的内在逻辑结构和马克思主义构建理论体系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方法,如此才能在这个问题上有所突破。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构建的基本方法

(一)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内在逻辑结构的构建为基础。

1.马克思主义理论逻辑结构的构成要素。

马克思主义理论逻辑结构,是客观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人们思维中的再现,是理论联系实际、思维把握具体的进程和环节的体现。按照马克思的论述,理论逻辑结构的建立有几个要素:第一,要找到一个适宜的逻辑起点范畴。这个逻辑起点范畴是反映事物最普遍的、一般的规定的最抽象、最简单的范畴,它是事物历史的和现实的起点,它包含着事物生成发育的胚芽。“第二,要有一个理论主题或理论主线。

这是全部理论所围绕、回答和解决的中心问题。第三,要找到体现理论主线的统治范畴或中心范畴,统治范畴在全部理论范畴和全部理论内容中占有统领性的地位,起统摄性的作用。中心范畴是全部理论范畴和理论内容所围绕的逻辑中心。第四,围绕理论主线和逻辑中心形成了一系列相互联系、逐步递进的理论范畴和基本原理,要从简单到复杂,从抽象到具体,构建起各个理论范畴和原理之间的理论逻辑结构。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构建了一个以商品范畴为起点,以资本和劳动关系为主线、以资本为统治范畴、以剩余价值为中心范畴的科学的理论逻辑结构和理论体系,为马克思主义理论逻辑结构和理论体系的构建树立了典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构建,无疑应遵循马克思构建理论逻辑结构和理论体系的方法。

2.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内在逻辑结构。

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体性的内在逻辑结构,是指贯穿于马克思主义整个理论的内在一致的逻辑结构,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各个组成部分都贯彻遵循的逻辑结构。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体性的内在逻辑结构,不同于马克思主义各个组成部分的理论逻辑结构。由于研究对象、任务、主题的不同,由于揭示的规律不同,马克思主义各个组成部分都有其特殊的逻辑结构。初一看,马克思主义各个组成部分的逻辑结构是大不一样的,但是,在表面上不同的逻辑结构的背后,存在着一个马克思主义各个组成部分都贯彻遵循的内在逻辑结构,正是这样一种内在一致的逻辑结构,决定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整体性。

马克思没有来得及阐述他所创立的全部理论所赖以贯彻遵循的内在逻辑结构,但这样一个内在逻辑结构无疑是存在的,它存在-丁马克思的思维之中,存在于马克思用理论把握、再现现实的进程之中。如果我们忠实地考察马克思整个理论研究生涯,认真地、仔细地查寻马克思理论思维发展的脉络,我们就会发现,马克思的全部理论有个一以贯之的内在逻辑结构。这一内在逻辑结构的逻辑起点范畴是人的存在,中心范畴是人的发展,主线是人的实践活动和人的关系的发展,这一逻辑结构用图示如下:

人的存在是马克思全部理论的出发点,人的存在有自然存在、社会存在和个性存在等方面,但其本质在于社会存在。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作为人的存在的基础。人的存在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人的本质有两方面:一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的存在不是静态的凝同的存在,而是动态的发展着的存在。实现人的自于全面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人的发展构成了马克思全部理论的逻辑中心和主线。人的发展主要通过两方面途径实现:一是通过人的各方面实践活动,增强和发展人的各方面能力,二是通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关系的协调,影响人的发展。人的各方面关系协调状况,尤其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协调与否,直接影响着人在实践活动中发展的状态和程度。在阶级社会中,阶级剥削和压迫关系还会造成劳动的异化,阻碍着劳动者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考察了人的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各种表现形式,并着力考察了在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人的发展的各类实践活动领域特殊的历史性质、状态、实现程度和水平,其主要的活动领域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与逻辑结构。

1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内在逻辑结构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内在逻辑结构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符个组成部分所贯彻遵循的内在一致的逻辑结构。马克思主义任何具体的理论体系都要以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内在逻辑结构为核心和基础,都要贯彻和遵循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内在逻辑结构。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内在逻辑结构是马克思主义再现和把握一切客观现实的科学的思维方法的体现,它可以包容各方面的科学的理论,可以认识和把握一切客观现实,从而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构建奠定基础。把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内在一致的逻辑结构,不仅可以理解马克思主义现有理论的整体性,而且可以运用这一理论思维方式开拓新领域,进行新研究,可以发展新理论,使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具有开放性。

2.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构建要从理论逻辑结构人手。

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内在逻辑结构并不直接等同于各个专门领域的具体的理论体系,各个专门领域的理论体系各有其特殊的范畴及特殊的逻辑联系。构建各专门领域的具体理论体系,首先要在马克思主义整体性内在逻辑结构的基础上,形成特殊的理论范畴,并揭示其内在联系及形成具体领域的、特殊的理论逻辑结构。这就是:(1)从人的存在的现实背景和条件出发,抽象出反映人的存在本质的相应的起点范畴。(2)以人的发展为轴心,揭示出体现人的发展的特殊要求的中心范畴。(3)以人的特殊实践活动和特殊关系为主线,构建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的逻辑结构。

3.在理论逻辑结构的基础上扩展为相应的理论体系。

从理论逻辑结构到理论体系还要对从起点范畴到中心范畴、从中心范畴到各个具体范畴的理论环节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要进一步提出和阐述各个方面的具体范畴和具体的理论原理,由此才能形成一个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不仅提出了以商品为起点范畴、以资本和剩余价值为中心范畴的理论逻辑结构,而且阐述了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资本积累理论、资本循环和资本周转理论、资本再生产理论、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和剩余价值分配的理论,正是通过这一系列具体的理论原理和理论范畴,才得以在《资本论》内在逻辑结构的基础上不断充实完善,构建起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宏伟的理论大厦。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逻辑结构

(一)马克思主义整体性内在逻辑结构在中国的发展。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逻辑结构的现实形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阶段性理论成果或现实形态,目前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三者的统一客观上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现实的理论体系。但从理论逻辑结构来看,三者又不尽相同。我们面临的任务是如何把三者整台在一起,将三者贯通起来,形成一个中圉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内在一致的逻辑结构和科学体系。不仅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逻辑结构和理论体系还应能包括未来新出现的阶段性的理论成果,必须同时满足整体性、科学性和创新性、开放性的总体要求。

2.科学发展观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整体性内在逻辑结构的中国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相结合的理论成果。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进程,不仅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理论内容的中国化,而且包括马克思主义整体性内在逻辑结构的中国化。邓小平理论实现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中国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的中国化,科学发展观不仅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发展理论的中国化,而且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整体性内在逻辑结构的中国化。这就是“以人为本”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新的逻辑结构的确立。“以人为本”提出了要以人的存在、人的发展为核心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在逻辑结构和体系,至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逻辑结构同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内在逻辑结构达到了一致。它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逻辑结构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化,或马克思主义内在逻辑结构的中国化的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在逻辑结构应当是与马克思主义整体性内在逻辑结构相一致的以人为本的逻辑结构。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逻辑结构的构建。

在马克思主义整体性内在逻辑结构中国化形态的基础之上,即以人为本的内在逻辑结构的基础上,我们要进一步抽象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起点范畴、逻辑主线和中心范畴,并据此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在逻辑结构。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起点范畴。

按照马克思主义整体性内在逻辑结构的要求,起点范畴应当是标明人的存在的特殊条件、规定或本质的范畴。按照马克思构建理论逻辑结构的有关论述,理论逻辑起点范畴应当是最一般的抽象的范畴,是研究对象的起点,它包含着研究对象内在矛盾的胚芽。从这些要求考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范畴应当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本质。首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标明了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和现阶段最基本的国情,与此相应,社会主义本质则从生产力、生产关系、最终目的三个层面揭示了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的特殊本质。这两个范畴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一般的规定作了最抽象的理论概括,从而也对我国现阶段关于人的存在的最一般的社会条件、社会规定和社会本质作了最抽象的理论概括,因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本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最抽象、最简单的起点范畴。其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以及社会主义本质中的生产力、生产关系、最终目的之间的矛盾,包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和发展中的各种矛盾的胚芽。再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历史起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所以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范畴符合逻辑和历史相一致的方法。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题和主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题,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线,就是“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三大问题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所有理论问题,都是围绕这个主题和贯穿这条主线的。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中心范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中心范畴是什么呢?这是—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中心范畴是全部理论所围绕的轴心或核心,是贯彻整个理论体系的核心思想和灵魂,是支撑整个理论逻辑结构和理论体系的基础和关键,中心范畴明确了,理论范畴和范畴之间的内在联系、逻辑结构、顺序,就好确定了。反之,中心范畴不明确,理论结构和体系必然是混乱无序的。《资本论》正是以资本和剩余价值为中心范畴,才构建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的逻辑结构和理论体系。我们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中心范畴应当是“以人为本”,下面简称为“人本”。理论界目前只把“以人为本”理解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灵魂,这是很不够的。我们认为,“以人为本”即“人本”应当进一步看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原、根基和根本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核心和灵魂,是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三大基本问题的中心和关键。这就是,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是“人本”的社会主义;我们所要建设的共产党,是服务于“人本”的党;我们要实现的发展,是“人本”的发展。将“人本”作为中心范畴,也符合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内在逻辑结构,“人本”强调的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将“人本”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中心范畴,以“人本”为轴心就可以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各个理论范畴、各个原理、各个理论观点之间的内在联系和逻辑顺序,从而可以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科学的逻辑结构和体系奠定基础。

4冲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逻辑结构图示。

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本质为起点范畴,以“人本”为中心范畴,我们可以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逻辑结构,图示如下: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本质规定了我国现阶段人的存在的社会本质,“人本”则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进程和发展的各个方面要以人为核心、目的、根基、动力、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个阶段的建设和发展进程,就是“人本”的实现过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人本”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是“人本”的发展,“人本”的社会主义和“人本”的发展要通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国防、对外关系等方方面面的建设和发展来体现和实现。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内容提要

理论体系是理论逻辑结构的充实和完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逻辑结构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内容提要如下,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只能列出题目和作简短说明。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关于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准确判断。关于我国现阶段主要矛盾的说明。

2.社会主义本质理论。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根本经济特征和根本目的的论述。

3.“人本”理论(以人为本的理论)。“人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灵魂和本质,也是中国发展的核心、灵魂和本质。“人本”是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三大基本问题的根本途径和关键所在。“人本”以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人本”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主体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主体都是人民群众。“人本”一方面体现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本质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对人的存在和发展所增添的新的规定。另一方面又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中国各方面的建设和发展增加了“人本”的新规定,所以“人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中心范畴。

4经济建设和发展理论。中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体制基础。

5.政治建设和发展理论。中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理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6.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发展理论。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不但要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还要建设生态文明,要坚持走文明发展道路。

7.社会建设和发展理论。中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8.社会主义对外关系理论。中国始终不渝地走和平发展道路,既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来发展自己,又通过自己的发展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中国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所有国家的友好合作。

基本结构论文篇10

 

    引言:基本概念与问题缘起

犯罪构成结构,即成立犯罪诸要件的组合形式,它可分为两种,即法律结构和理论结构。前者即法律规定的(罪刑法定意义上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组合形式;后者即理论上建构的(刑法解释学意义上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组合形式。犯罪构成理论结构也可视为犯罪论体系。德日、英美、中俄等三个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法律结构大体相当,[3]但理论结构差异显著。

随着国外两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引介而人.我国刑法学界对相关理论体系(尤其是德日三阶层要件模式)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讨,进而对其合理之处有所体悟。于是,不少刑法学者主张全面移植德日三阶层要件模式以替代我国的四要件模式,从而实现我国大陆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全面转型。对此,我国大多数刑法学者持反对态度。反对者的基本立场大体为:我国的四要件理论模式与国外两大法系之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模式皆为根植于其各自法律文化土壤中的理论模式,各具特色,各有其道理,也各有其不完善之处,且各已为各自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所适就,虽可相互借鉴,但不宜全面移植,否则会“水土不服”——全面移植的“革命性”方案有失于对我国大陆本土法律文化资源的深切考虑,不可取。wwW.133229.coM

有比较,方能有所鉴别。本文拟从三个不同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模式的外在形态、逻辑结构、文化特点和出罪功能等四个层面的比较中,发掘其中的道理,寻求我国刑法学相关理论争议的合理出路。

一、外在形态之比较

(一)德日模式的外在形态——三阶层

就外在形态而言,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是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合而成的三阶层的结构体系。

(二)英美模式的外在形态——双层次

就外在形态而言,英美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是由犯罪本体要件(即刑事责任基础)和法律辩护事由(即责任充足条件)对合而成的双层次的结构体系。

(三)中俄模式的外在形态——四方面

就外在形态而言,中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是由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等四方面组合而成的对称性的结构体系。

二、逻辑结构之比较

(一)德日模式的逻辑结构——三阶层纵向递进式的抽象思维逻辑

第一,作为第一阶层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其旨在以抽象肯定的逻辑大体地框定犯罪成立的“典型事实构成要素”{1},即在一般、典型的情形下,某行为很可能构成犯罪。该阶层反映着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结构对犯罪圈的初步逻辑划定,它一方面以一种抽象肯定的逻辑对符合相应特征的行为予以纳入,另一方面又将其它不符合相应特征的诸多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以外。

第二,作为第二阶层的违法性(即是否具有排除违法性的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业务行为、执行命令等),其旨在(从客观层面上)考察某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是否符合“更大法益原则”,是否得以排除违法性或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排除违法性的行为也被称为“正当行为”[4])。如是,则该行为得以出罪;如否,则进入下一阶层的逻辑考察。

第三,作为第三阶层的有责性(即是否具有排除有责性的事由,如精神病态、意外事件、不可抗拒等),其旨在(从主观层面上)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可以排除行为人在案件具体情境中的主观罪责(故意和过失)。如是,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否,则行为人的行为因具备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等三个层次的要件而成立犯罪。

可见,从逻辑结构的角度来看,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是一种抽象纳入+(双层)具体排除的剥笋式的纵向递进的三阶层逻辑结构体系。

(二)英美模式的逻辑结构——双层次的纵向对合式的动态诉讼逻辑

首先,作为正面、积极维度的犯罪本体要件,即刑事责任基础(行为和心态),其旨在以抽象肯定的逻辑将某行为纳入犯罪圈,即“在刑事司法中,公诉一方只需证明被告人行为符合犯罪本体要件,即可推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基础;如果被告人(一方)不抗辩,犯罪即告成立”{2}。

其次,作为反面、消极维度的法律辩护事由(legal defense),即责任充足条件,其旨在为辩方提供出罪辩护的法律事由,即“在行为特征符合犯罪本体要件时,如果被告人(一方)能说明自己不具有‘责任能力’(responsibility),如未成年、精神病等;或者说明自己的行为正当合法(iustification),不具有政策性危害,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体育竞技等;或者说明有其他可宽恕(excuse)的情由,如认识错误、被胁迫、警察圈套等,便可不负刑事责任”{2}36。

可见,“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本体要件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在理论结构上,犯罪本体要件(行为和心态)为第一层次,责任充足条件为第二层次,这就是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2}36。从逻辑结构的角度来看,英美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是一种抽象纳入+(单层)具体排除的控辩式的纵向对合的双层次逻辑结构体系。虽说英美理论的第二层次(责任充足条件)在内容上大体相当于德日理论的第二、三层次(即违法性和有责性),但前者直接反映出犯罪认定的控辩对抗局势,更具实践性,而后者更为理论化,其对控辩对抗局势的反映不太直接。

(三)中俄模式的逻辑结构——依次判定的横向平展式的真实生活逻辑

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模式源于前苏联,与俄罗斯的理论模式具有大体的一致性。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模式隐含着两种基本的逻辑顺序:

第一,侦查逻辑顺序:客体——客观——主体——主观。以某人死亡案件为例:(1)人死即刑法所保护的生命权(客体)疑似受到侵害;(2)侦查人员力图查清该人的死亡是否为他人行为所致(客观要件),如否,则无犯罪行为发生;如是,则疑似的客观要件具备;(3)接着,侦查人员力图查清致人死亡的行为是何人所为(主体),以及该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体要件),如否,则无犯罪;如是,则疑似的主体要件具备;(4)最后,侦查人员力图查清该行为主体是否是在具有主观罪过(即认识辨别和意志控制的一般可能)的情况下非法致人死亡的,如否,则不构成犯罪;如是,则成立犯罪,同时前述三个要件得以一并确认。

第二,审判逻辑顺序:主体——客观——客体——主观。司法人员首先审查的是被告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即主体要件),如否,则指控罪名不成立;如是,则继续审查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受指控的行为(客观要件),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客体要件);最后,再审查其主观罪过(主观要件)是否成立,如否,则宣告无罪;如是,则判定为犯罪。[5]

可见,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结构大体是横向的、平展式的,但并非杂乱无章的,而是有其内在逻辑顺序的,其对犯罪成立问题的判定是按照犯罪查证的真实生活逻辑顺序依次展开的,因而易于被司法人员所理解和接受。

三、文化特点之比较

(一)德日模式的文化特点——抽象性与精密性

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模式具有显著的抽象性和精密性。笔者认为,这些文化特点与德日民族思维方式的精密性及其理性主义哲学传统有着内在的文化关联。

抽象性,即指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结构的三个层次(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全然是抽象的思维概念,而并不具有具体形象的依托。这种抽象思维概念体系的建构与德日等国家的传统思维习惯(喜欢且擅长运用抽象概念来表达思想)有着密切的文化关联。

精密性,即指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结构的三个层次及其内在概念的建构具有显著的精密性。一方面,其概念的数量非常丰富,且其概念的界分非常精细;另一方面,其概念的逻辑建构层层递进,相当严密。精密性是对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结构的肯定话语,但其反面的否定话语即过于繁复、过于精细,以至于不容易理解和运用。甚至于有学者批评其“有唯体系论的倾向,偏离了现实的司法实践”{3}。“各种学说、各种理论,铺天盖地地迎面而来,叫人眼花缭乱。连日本学者都感叹……到处充斥的场景,除了刑法学以外,可能再也找不出第二个来了。”{3}42

(二)英美模式的文化特点——实践性、简便性与动态性

英美犯罪构成理论结构具有显著的实践性、简便性与动态性。这些文化特点与英美传统思维方式的灵活性及其经验主义、实用主义的哲学基础之间有着内在的文化关联。

实践性,即指英美双层次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是在长期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理论总结,将诉讼规则演化为实体法的总则性规范,是判例法传统的产物。换言之,“美国犯罪构成的理论结构是刑事责任基础和责任充足条件的结合,全同于法律结构,即犯罪本体要件和排除合法辩护,理论上的双层次是法律文本两部分的再现(直接反映)。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结构奠基于传统司法实践(判例法,对抗式诉讼模式,陪审制),同源于刑法立法。美国刑法犯罪构成双层次理论结构是实践性的,是法官型的。”{2}200

简便性,即指英美双层次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具有显著的理解和操作上的简便性。之所以如此,其原因至少有两方面:其一,该理论的正反两层次,一方肯定(纳人),一方否定(排除),相互对合,简单明了;其二,该理论结构是对其法律结构的直接再现,是直接源于实践经验的,并与刑事司法程序相应,便于把握。

动态性,即指英美双层次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反映着司法实践认定犯罪的动态过程。“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第二层次,以排除合法辩护的形式来充实刑事责任条件,完成独特的犯罪构成模式,反映犯罪构成是动态的‘定罪过程’,而不仅仅是静态的‘犯罪规格’。”{2}36。另外,在类似的意义上,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结构和英美犯罪构成理论结构都具有动态性。但二者并不完全相同,即前者侧重于理论思维过程意义上的动态性,后者侧重于诉讼实践过程(即控辩对抗)意义上的动态性。

(三)中俄模式的文化特点——形象性与对称性

受我国传统文化和马克思主义哲学文化的深刻影响,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理论结构具有显著的形象性和对称性的文化特点。

形象性(或直观性),即指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皆源于对刑事案件场境中的实际形象(生活意义上的刑案原型)的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直观抽象,如客体要件乃是对犯罪对象(被害者)的抽象,客观要件(危害行为)乃是对行为人举止的抽象,主体要件乃是对行为人的抽象,而主观要件(主观罪过)乃是对行为人心态的抽象——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心”早就成立为一个由“心脏”而“取象比类”[6]的概念——亦是相关问题的“核心”所在。

对称性,即指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概念之间有着显著的对称性,如主体对客体,主观对客观。这种严整的对称性,显然有助于我国学习者的迅速认识和理解。这一特性显然受到了两方面文化传统的影响:其一,我国传统文化中充满着对称性的文辞表达方式,如对联、唐诗宋词,“云对雨,月对风,晚照对晴空,来鸿对去雁,宿鸟对鸣虫……”之类的耳熟能详的对仗文辞,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语言文辞习惯;其二,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质与量、对立与统一、表象与实质、具体与抽象等对称性的基本哲学范畴,随着始于高中阶段以至于博士阶段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培养,其对我国的学术思维表达范式的影响也是相当深透的。

四、出罪功能之比较

出罪功能是犯罪构成理论结构的核心价值所在,它不仅备受关注,而且为我国刑法学界评价三个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优劣的主要理由。笔者认为,三个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皆可提供行之有效的出罪机制,但从具体路径上,三者各行其道,各具特色。

(一)大体比较

总体而言,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结构以抽象的概念体系反映着犯罪认定中“犯罪圈”多层次缩限的抽象思维过程,即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抽象概念层次人手,首先对典型情形下的疑似犯罪行为模型予以抽象纳入;然后再从客观层面考察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即尝试排除相关行为的(客观)违法性事由;最后从主观层面考察相关行为的有费性,即尝试排除相关行为的(主观)有责性事由,并由此而确定相关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从而使“犯罪圈”得以逐步缩限,体现着具有其自身特点的出罪机能。

英美的“犯罪构成双层模式,即犯罪构成方式由两个层次相结合的过程来完成。第一层次侧重体现国家意志,表现为公诉机关的权力,确立行为规范,发挥刑法的维护秩序和保卫社会的功能。第二层次侧重体现公民权利,发挥刑法的保障人权的功能,制约国家权力。两个层次相辅相成,构建美国刑法运行的内在制约机制,体现刑法公正性的价值取向。正(符合犯罪本体要件)反(排除合法辩护)两方面结合完成刑事责任的认定”{12}36。可见,英美模式直接反映犯罪认定的控辩对抗的诉讼逻辑——这是其显著特点(即体现其司法实践性及其与诉讼程序的动态结合性),并以此体现其保障人权的出罪机能和价值取向。

而中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是从客观层面人手,通过对具体要素的实际形象的直观抽象,横向地划定犯罪成立要素的基本方面。同时,这种横向的划定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严格的查证犯罪的真实生活逻辑顺序。依此逻辑顺序,中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逐一划定入罪与出罪的界限,从而体现其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

对比而言,中俄理论实际上将德日、英美理论的纵向性的入罪与出罪功能予以了横向的整合;而德日、英美理论的纵向思维模式实际上将中俄理论的横向性的入罪与出罪功能予以了纵向的分解。笔者认为,中俄理论虽未直接反映犯罪圈缩限的纵向过程,但其横向性的依次缩限结构在功能上与德日、英美理论“异曲同工”。

(二)内在理论资源比较

德日、英美犯罪构成的内在理论资源相对较为丰富,如德日刑法理论中的社会相当性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和超法规免责事由;英美刑法理论中的充满人性的“可以宽恕”免责概念、不问小事原理(de minimis doetrine)、法律的生命在经验这种实用主义理念并配以控辩对抗式诉讼。同时,两法系“权利外延开放”的理念导致其出罪机制畅通。

而我国目前的相关理论资源相对贫乏,缺乏德日和英美的上述理论学说,因而可以从中有所借鉴——事实上,我国刑法理论正在对此予以学习借鉴。但同时应当看到,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之“情节”是一个饱含着社会情理的概念,与德日、英美刑法理论中的上述理论学说之间有着极大的契合性,[7]可以进行更多、更深的理论开发和实践运用。[8]

五、我国之理论抉择

基于对中俄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理论批判,我国一些刑法学者主张废弃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而代之以德日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对此,我们不赞成。结合上文的论述,我们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四要件理论的价值

1.理论本身的合理性

冯亚东教授认为:“犯罪构成是由立法者和理论工作者所共同建构的认定犯罪之模型,作为模型之运作意义就在于需要将其同实在的行为相比较……显而易见,被犯罪化的对象欲满足上述要求,就只能是社会生活中完整意义之危害行为:……至少应包含如下要素:一是行为的发出者即行为主体;二是支配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即罪过;三是行为本体与伴随状况,即身体动或静及能够决定行为危害性的犯罪结果、时间、地点、方法等;四是行为在社会意义上的具体指向与承受体,即行为本身侵犯了何种权益。犯罪构成模型实际上是对完整意义的危害行为的抽象,而抽象之认识基础自为实然行为之本体四要素。前苏联的刑法学者们之所以建构起平面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及‘四要件说’,自有其道理和实用价值所在。因此我们认为,将犯罪构成的整体模型分解为客体要件、客观方面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显然符合典型行为的特征,在现阶段中国制度转型的国情及……思维方式的背景下……并无重新构造之当务必要。”{4}

高铭暄先生对此也有一番经典的论说:“深入到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内部进行研究可以看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逻辑严密、契合认识规律、符合犯罪本质特征等内在的合理性。可以说,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不是毫无法理基础的特定政治条件下冲动的产物,而是经过了审慎思考、反复论辩形成的理论精华,其精致程度足可媲美世界上任何一种犯罪论体系。”{5}[9]

2.本土文化的适就性

如上文所论,德日、英美和中俄三个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皆有其各自的文化土壤根基,各有其合理性。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有其本土文化思维表达方式的基础,如传统的中国文化、业已本土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文化。同时,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结构业已为我国数以百万计的法律人所普遍接受和熟练运用,而且基于我国的本土文化思维方式,该理论结构非常易于被我国未来的法律人接受、理解与运用。

“从更具体的情况看,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之所以具有现实合理性,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并无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历史传统……只有以四要件为核心的中国刑法学体系,随着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扎根开花,广为传播。在这样的现实面前,强行掐断已经生机勃勃的中国刑法学,再移植进一个完全没有生存土壤的德日犯罪论体系或其他什么体系,是否有舍本逐末之嫌?”{5}6

3.司法实践的适用性

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我国司法人员大体已经能够熟练地运用四要件理论来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案件问题,而且未见明显问题。“实务界普遍的观点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方便、实用。目前尚未见到有实务界的人士明确提出,由于运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导致重大冤案、错案的发生。”{5}6“近年来,理论界对犯罪论体系、刑法学体系的争论十分激烈,而实务界却反应冷淡,我想一个重要原因恐怕就在于实务工作者并未感觉到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存在司法障碍吧!”{5}8

“这种操作方法可称之为‘块块分割,逐块分析,综合评价’。几十年来,我国的刑事司法过程基本是按此思路进行并形成定式,它简单易行,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4}356“就解决同一问题而论,越简单的方法越科学。”{4}355同时,通过深入刑事司法实践工作,笔者也并未发觉在刑法(实体法)的层面上,有什么案例不可以通过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结构来加以合理认定的——虽然有所争议,但实属正常现象。

总之,通过30年来的刑事司法实践检验,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结构基本可资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纷繁复杂的刑法案例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适用性。当然,这里的前提是,能够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

(二)四要件理论结构的不完善与可完善性

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结构并非完美无缺的,正如德日理论也从未停止检讨与更新一样——其纷乱局面较我国而言,有过之而无不及。我国刑法学界的相关批评也是不无道理的。但笔者认为,相关的理论结构缺陷也不是不可以在现有的理论构架中予以合理完善的。[10]

1.批评之一:四要件内在的逻辑阶位问题

有批评日:四要件理论结构之所以不合理,其重要原因即在于四要件并不在同一个逻辑阶位中,而其目前的横向平展式的整合结构模式显然有问题。

笔者认为,四要件理论内在隐含的逻辑结构关系值得注意:一方面,就两两关系而言,主观要件即主体的罪过心态,换言之,主体要件即主观要件的责任能力基础(或前提);客观要件即针对客体的侵害行为,换言之,客体要件即作为客观要件的侵害行为的目标。也就是说,四要件之间的关系是环环相扣的。另一方面,就总体关系而言,主观要件(主观罪过)是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归宿与核心,其它要件(大体可归属于客观层面)是围绕主观要件、为确证其是否成立而设置的思维逻辑过程——其马克思主义哲学理念基础,即主观见诸客观——由客观(现象)人手,查证主观(本质)。可见,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可以从纵向维度大体划分为两个层次,即客观层次和主观层次。[11]其中,客观层次基本为事实判断,主观层次基本为价值判断。只是这种内在的纵向立体性的思维逻辑阶位关系尚未获得我国刑法学界的充分认识和理论建构。[12]

2.批评之二: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与四要件的关系问题

有批评日:四要件理论结构未能将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正当行为)有机地纳入,而是将其拼接在四要件逻辑结构体系之后(或之外),其理论结构缺陷明显。

笔者认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一类不典型的现象,但对此类行为性质的分析未尝不可纳入四要件理论结构中予以完成。其大体思路即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有其客观层次和主观层次:一方面,其客观层次可以考虑纳入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予以甄别,即如在正当防卫的情形下,存在着基于维护整体法秩序的防卫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人权益之间的“更大法益”的抉择问题,即相对而言,正当防卫行为并未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或日,四要件中的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具有相对性,即在法益保护冲突的情形下,需要进行相对的价值权衡。说得更简单、直接一些,所谓“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其基本意思即该行为实际并未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另一方面,其主观层次可以纳入主观要件(主观罪过)中予以甄别,即如与正当防卫行为相关的“客观防卫”和“假想防卫”(或主观防卫)问题,可以归入主观要件的范畴(以认识错误的理论)予以解决。如此,则条理清晰,问题迎刃而解。

同时,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与四要件的这种理论结构上的可融入关系,并不妨碍将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作为一类特殊情形放置于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之后予以独立探讨。

3.批评之三:《刑法》第13条但书之“情节”与四要件的关系问题

有批评认为: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之“情节”规定与四要件的理论结构关系不顺,即在四要件判定之后,还要再进行一次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判定——带着一个逻辑的“尾巴”,四要件理论结构不够严整。故而有学者甚至主张取消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13条但书之“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是值得充分重视的具有我国刑法特色的出罪性法律规范。该但书规定反映了我国刑法之犯罪概念是定性维度和定量维度的结合。根据我国刑法学关于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关系,即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或系统结构化,二者形式不同,但内容范围相同。申言之,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出罪机制并非在于犯罪构成结构之外,而是在于其内,是对我国刑法规定之犯罪构成结构中内含的定量因素的一般概括——有学者关于“我国刑法情节弥漫在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之中”的感受即为此写照。同时,罪与非罪的认定其本身就是包含着一种基于社会情理(笔者认为,社会情理是法律规范的内在精神实质)[13]的综合价值评判——英美刑法之正当程序原则和德日刑法之社会相当性理论即包含着这一精神。与正当程序原则及社会相当性理论相应的我国刑法的近似话语即情节。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之“情节”规定,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结构及其出罪机制而言,其意义非常重大,其中包含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正当程序原则或社会相当性理论,断然不可废除。[14]因此,在犯罪构成四要件(定性模型)的判定之后,再结合《刑法》第13条但书之规定,对犯罪构成中所包含的情节(定量因素)进行一番排除性(或出罪性)的综合价值判断,非但不妨碍四要件理论逻辑结构的严整性,反而更为科学。[15]

总而言之,因其理论本身的合理性、对本土文化的适就、业已经过长期刑事司法实践的检验以及可以在现有的理论构架中予以合理完善,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不宜废弃——那种代之以德日或英美理论的全盘移植方案绝非上策。结语:注重刑法机制之刑事一体化理论知识形态

德日、英美抑或中俄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无论是哪一种理论建构或理论批判,其宗旨无非在于促进刑事法治建议。为此,我国刑法学者已经在刑法(刑事实体法)理论(尤其是犯罪构成理论结构)上投入了相当巨大的学术精力。然而,刑事法治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是一个刑事一体化的问题,它至少涉及到刑法(实体法)、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刑事司法制度以及政治环境等4方面的问题,是4方面综合关联、动态运行的状态及结果。刑事法治需要4方面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与通力合作。而我国刑法学者多倾向于将我国刑事法治的问题过多地归咎于刑法(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的不完善。如果注意对我国刑事法治实践状态的观察,我们就不难发现,导致其机制不畅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刑事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

对此,我国刑法学者所需要做的是,在刑事实体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更多地去关注、联系和综合其它刑事学科的知识,注重刑法机制,逐步实现我国刑法知识的一体化式的动态化的转型,并从而更为实际、更为系统化、更为深层次地推进我国刑事法治的进程。所谓刑法机制,即刑事司法机制。它是一种基于刑事实体法(即刑法)立场的、注重刑法动态运作状态及效果(即关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内在关联性)的、刑事一体化的理论知识形态。就我国刑事司法机制的现状而言,注重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实体与程序)的深度融合,注重刑事司法信息公开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显得尤为紧要。“刑事一体化”恐怕是“中国刑法的知识转型”{6}的重要方向,而局限于刑法学(刑事实体法学)内部的理论重构恐怕只能收效甚微。

 

 

 

注释:

  [3]有关的具体论述,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m).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9—100.

  [4]英美刑法的相关概念,如“正当化的行为”(justified behayior)、“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

  [5]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犯罪成立的定性还要结合“情节”之定量指标体系来予以综合判定。

  [6]关于“取象比类”的中国传统哲学方法,参见:吕嘉戈.中国哲学方法——整体观方法论与形象整体思维(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3:56.

  [7]换言之,德日、英美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上述理念与我国刑法情节中的社会情理的精神内涵大体一致。

  [8]相关的详尽论说,参见:高维俭.我国刑法情节之辩证与实质(g)//高维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之检察视角.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16—136.

  [9]在该文中,高铭暄先生从历史合理性、现实合理性、内在合理性和比较合理性等四个角度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进行了一番入情入理的分析。

  [10]黎宏教授的基本观点与此大体一致。参见:黎宏.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j).法学研究,2006,(1):32—51.

  [11]张明楷教授也提出了所谓的“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参见:张明楷.刑法学(m).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8.;李立众,吴学斌.刑法新思潮——张明楷教授学术观点探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16—143.)值得指出的是,张明楷教授理论的实质是对我国四要件理论的基本否定,更接近于德日理论,或者说是德日理论的翻版;而笔者的理论是对我国四要件理论的内在理论结构的理顺和完善,是对四要件理论之合理性的尊重和坚持。

  [12]关于四要件之间的辩证关系以及“主观罪过是犯罪构成的核心”的观点及独到论说,参见:陈忠林.刑法散得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67—282.

  [13]关于该观点的具体论述,参见:高维俭.前言:本研究的基本理念与基本构架(g)//高维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之检察视角.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2—3.

  [14]相关的有价值的论说,亦可参见:王政勋.论定量因素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地位(g)//梁根林.犯罪论体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0—68.

  [15]陈兴良教授的《本体刑法学》建构了一种“罪体·罪责·罪量”三位一体的犯罪构成体系,与笔者的上述理念较为近似。参见: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陈兴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量要素——立足于中国刑法的探讨(j).环球法律评论,2003,(秋);阿炳.读《本体刑法学》(j).现代法学,2002,(5);蔡道通.理论与学术的双重提升——评陈兴良教授《本体刑法学》(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1).

  【参考文献】

  {1}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m).陈忠林,译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97.

  {2}储槐植.美国刑法(m).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6.

  {3}黎宏.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j).法学研究,2006,(1):42.

基本结构论文篇11

引言:基本概念与问题缘起

犯罪构成结构,即成立犯罪诸要件的组合形式,它可分为两种,即法律结构和理论结构。前者即法律规定的(罪刑法定意义上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组合形式;后者即理论上建构的(刑法解释学意义上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组合形式。犯罪构成理论结构也可视为犯罪论体系。德日、英美、中俄等三个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法律结构大体相当,[3]但理论结构差异显著。

随着国外两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引介而人.我国刑法学界对相关理论体系(尤其是德日三阶层要件模式)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讨,进而对其合理之处有所体悟。于是,不少刑法学者主张全面移植德日三阶层要件模式以替代我国的四要件模式,从而实现我国大陆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全面转型。对此,我国大多数刑法学者持反对态度。反对者的基本立场大体为:我国的四要件理论模式与国外两大法系之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模式皆为根植于其各自法律文化土壤中的理论模式,各具特色,各有其道理,也各有其不完善之处,且各已为各自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所适就,虽可相互借鉴,但不宜全面移植,否则会“水土不服”——全面移植的“革命性”方案有失于对我国大陆本土法律文化资源的深切考虑,不可取。

有比较,方能有所鉴别。本文拟从三个不同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模式的外在形态、逻辑结构、文化特点和出罪功能等四个层面的比较中,发掘其中的道理,寻求我国刑法学相关理论争议的合理出路。

一、外在形态之比较

(一)德日模式的外在形态——三阶层

就外在形态而言,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是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合而成的三阶层的结构体系。

(二)英美模式的外在形态——双层次

就外在形态而言,英美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是由犯罪本体要件(即刑事责任基础)和法律辩护事由(即责任充足条件)对合而成的双层次的结构体系。

(三)中俄模式的外在形态——四方面

就外在形态而言,中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是由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等四方面组合而成的对称性的结构体系。

二、逻辑结构之比较

(一)德日模式的逻辑结构——三阶层纵向递进式的抽象思维逻辑

第一,作为第一阶层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其旨在以抽象肯定的逻辑大体地框定犯罪成立的“典型事实构成要素”{1},即在一般、典型的情形下,某行为很可能构成犯罪。该阶层反映着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结构对犯罪圈的初步逻辑划定,它一方面以一种抽象肯定的逻辑对符合相应特征的行为予以纳入,另一方面又将其它不符合相应特征的诸多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以外。

第二,作为第二阶层的违法性(即是否具有排除违法性的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业务行为、执行命令等),其旨在(从客观层面上)考察某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是否符合“更大法益原则”,是否得以排除违法性或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排除违法性的行为也被称为“正当行为”[4])。如是,则该行为得以出罪;如否,则进入下一阶层的逻辑考察。

第三,作为第三阶层的有责性(即是否具有排除有责性的事由,如精神病态、意外事件、不可抗拒等),其旨在(从主观层面上)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可以排除行为人在案件具体情境中的主观罪责(故意和过失)。如是,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否,则行为人的行为因具备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等三个层次的要件而成立犯罪。

可见,从逻辑结构的角度来看,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是一种抽象纳入+(双层)具体排除的剥笋式的纵向递进的三阶层逻辑结构体系。

(二)英美模式的逻辑结构——双层次的纵向对合式的动态诉讼逻辑

首先,作为正面、积极维度的犯罪本体要件,即刑事责任基础(行为和心态),其旨在以抽象肯定的逻辑将某行为纳入犯罪圈,即“在刑事司法中,公诉一方只需证明被告人行为符合犯罪本体要件,即可推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基础;如果被告人(一方)不抗辩,犯罪即告成立”{2}。

其次,作为反面、消极维度的法律辩护事由(legal defense),即责任充足条件,其旨在为辩方提供出罪辩护的法律事由,即“在行为特征符合犯罪本体要件时,如果被告人(一方)能说明自己不具有‘责任能力’(responsibility),如未成年、精神病等;或者说明自己的行为正当合法(iustification),不具有政策性危害,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体育竞技等;或者说明有其他可宽恕(excuse)的情由,如认识错误、被胁迫、警察圈套等,便可不负刑事责任”{2}36。

可见,“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本体要件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在理论结构上,犯罪本体要件(行为和心态)为第一层次,责任充足条件为第二层次,这就是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2}36。从逻辑结构的角度来看,英美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是一种抽象纳入+(单层)具体排除的控辩式的纵向对合的双层次逻辑结构体系。虽说英美理论的第二层次(责任充足条件)在内容上大体相当于德日理论的第二、三层次(即违法性和有责性),但前者直接反映出犯罪认定的控辩对抗局势,更具实践性,而后者更为理论化,其对控辩对抗局势的反映不太直接。

(三)中俄模式的逻辑结构——依次判定的横向平展式的真实生活逻辑

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模式源于前苏联,与俄罗斯的理论模式具有大体的一致性。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模式隐含着两种基本的逻辑顺序:

第一,侦查逻辑顺序:客体——客观——主体——主观。以某人死亡案件为例:(1)人死即刑法所保护的生命权(客体)疑似受到侵害;(2)侦查人员力图查清该人的死亡是否为他人行为所致(客观要件),如否,则无犯罪行为发生;如是,则疑似的客观要件具备;(3)接着,侦查人员力图查清致人死亡的行为是何人所为(主体),以及该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体要件),如否,则无犯罪;如是,则疑似的主体要件具备;(4)最后,侦查人员力图查清该行为主体是否是在具有主观罪过(即认识辨别和意志控制的一般可能)的情况下非法致人死亡的,如否,则不构成犯罪;如是,则成立犯罪,同时前述三个要件得以一并确认。

第二,审判逻辑顺序:主体——客观——客体——主观。司法人员首先审查的是被告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即主体要件),如否,则指控罪名不成立;如是,则继续审查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受指控的行为(客观要件),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客体要件);最后,再审查其主观罪过(主观要件)是否成立,如否,则宣告无罪;如是,则判定为犯罪。[5]

可见,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结构大体是横向的、平展式的,但并非杂乱无章的,而是有其内在逻辑顺序的,其对犯罪成立问题的判定是按照犯罪查证的真实生活逻辑顺序依次展开的,因而易于被司法人员所理解和接受。

三、文化特点之比较

(一)德日模式的文化特点——抽象性与精密性

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模式具有显著的抽象性和精密性。笔者认为,这些文化特点与德日民族思维方式的精密性及其理性主义哲学传统有着内在的文化关联。

抽象性,即指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结构的三个层次(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全然是抽象的思维概念,而并不具有具体形象的依托。这种抽象思维概念体系的建构与德日等国家的传统思维习惯(喜欢且擅长运用抽象概念来表达思想)有着密切的文化关联。

精密性,即指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结构的三个层次及其内在概念的建构具有显著的精密性。一方面,其概念的数量非常丰富,且其概念的界分非常精细;另一方面,其概念的逻辑建构层层递进,相当严密。精密性是对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结构的肯定话语,但其反面的否定话语即过于繁复、过于精细,以至于不容易理解和运用。甚至于有学者批评其“有唯体系论的倾向,偏离了现实的司法实践”{3}。“各种学说、各种理论,铺天盖地地迎面而来,叫人眼花缭乱。连日本学者都感叹……到处充斥的场景,除了刑法学以外,可能再也找不出第二个来了。”{3}42

(二)英美模式的文化特点——实践性、简便性与动态性

英美犯罪构成理论结构具有显著的实践性、简便性与动态性。这些文化特点与英美传统思维方式的灵活性及其经验主义、实用主义的哲学基础之间有着内在的文化关联。

实践性,即指英美双层次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是在长期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理论总结,将诉讼规则演化为实体法的总则性规范,是判例法传统的产物。换言之,“美国犯罪构成的理论结构是刑事责任基础和责任充足条件的结合,全同于法律结构,即犯罪本体要件和排除合法辩护,理论上的双层次是法律文本两部分的再现(直接反映)。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结构奠基于传统司法实践(判例法,对抗式诉讼模式,陪审制),同源于刑法立法。美国刑法犯罪构成双层次理论结构是实践性的,是法官型的。”{2}200

简便性,即指英美双层次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具有显著的理解和操作上的简便性。之所以如此,其原因至少有两方面:其一,该理论的正反两层次,一方肯定(纳人),一方否定(排除),相互对合,简单明了;其二,该理论结构是对其法律结构的直接再现,是直接源于实践经验的,并与刑事司法程序相应,便于把握。

动态性,即指英美双层次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反映着司法实践认定犯罪的动态过程。“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第二层次,以排除合法辩护的形式来充实刑事责任条件,完成独特的犯罪构成模式,反映犯罪构成是动态的‘定罪过程’,而不仅仅是静态的‘犯罪规格’。”{2}36。另外,在类似的意义上,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结构和英美犯罪构成理论结构都具有动态性。但二者并不完全相同,即前者侧重于理论思维过程意义上的动态性,后者侧重于诉讼实践过程(即控辩对抗)意义上的动态性。

(三)中俄模式的文化特点——形象性与对称性

受我国传统文化和马克思主义哲学文化的深刻影响,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理论结构具有显著的形象性和对称性的文化特点。

形象性(或直观性),即指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皆源于对刑事案件场境中的实际形象(生活意义上的刑案原型)的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直观抽象,如客体要件乃是对犯罪对象(被害者)的抽象,客观要件(危害行为)乃是对行为人举止的抽象,主体要件乃是对行为人的抽象,而主观要件(主观罪过)乃是对行为人心态的抽象——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心”早就成立为一个由“心脏”而“取象比类”[6]的概念——亦是相关问题的“核心”所在。

对称性,即指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概念之间有着显著的对称性,如主体对客体,主观对客观。这种严整的对称性,显然有助于我国学习者的迅速认识和理解。这一特性显然受到了两方面文化传统的影响:其一,我国传统文化中充满着对称性的文辞表达方式,如对联、唐诗宋词,“云对雨,月对风,晚照对晴空,来鸿对去雁,宿鸟对鸣虫……”之类的耳熟能详的对仗文辞,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语言文辞习惯;其二,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质与量、对立与统一、表象与实质、具体与抽象等对称性的基本哲学范畴,随着始于高中阶段以至于博士阶段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培养,其对我国的学术思维表达范式的影响也是相当深透的。

四、出罪功能之比较

出罪功能是犯罪构成理论结构的核心价值所在,它不仅备受关注,而且为我国刑法学界评价三个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优劣的主要理由。笔者认为,三个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皆可提供行之有效的出罪机制,但从具体路径上,三者各行其道,各具特色。

(一)大体比较

总体而言,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结构以抽象的概念体系反映着犯罪认定中“犯罪圈”多层次缩限的抽象思维过程,即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抽象概念层次人手,首先对典型情形下的疑似犯罪行为模型予以抽象纳入;然后再从客观层面考察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即尝试排除相关行为的(客观)违法性事由;最后从主观层面考察相关行为的有费性,即尝试排除相关行为的(主观)有责性事由,并由此而确定相关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从而使“犯罪圈”得以逐步缩限,体现着具有其自身特点的出罪机能。

英美的“犯罪构成双层模式,即犯罪构成方式由两个层次相结合的过程来完成。第一层次侧重体现国家意志,表现为公诉机关的权力,确立行为规范,发挥刑法的维护秩序和保卫社会的功能。第二层次侧重体现公民权利,发挥刑法的保障人权的功能,制约国家权力。两个层次相辅相成,构建美国刑法运行的内在制约机制,体现刑法公正性的价值取向。正(符合犯罪本体要件)反(排除合法辩护)两方面结合完成刑事责任的认定”{12}36。可见,英美模式直接反映犯罪认定的控辩对抗的诉讼逻辑——这是其显著特点(即体现其司法实践性及其与诉讼程序的动态结合性),并以此体现其保障人权的出罪机能和价值取向。

而中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是从客观层面人手,通过对具体要素的实际形象的直观抽象,横向地划定犯罪成立要素的基本方面。同时,这种横向的划定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严格的查证犯罪的真实生活逻辑顺序。依此逻辑顺序,中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逐一划定入罪与出罪的界限,从而体现其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

对比而言,中俄理论实际上将德日、英美理论的纵向性的入罪与出罪功能予以了横向的整合;而德日、英美理论的纵向思维模式实际上将中俄理论的横向性的入罪与出罪功能予以了纵向的分解。笔者认为,中俄理论虽未直接反映犯罪圈缩限的纵向过程,但其横向性的依次缩限结构在功能上与德日、英美理论“异曲同工”。

(二)内在理论资源比较

德日、英美犯罪构成的内在理论资源相对较为丰富,如德日刑法理论中的社会相当性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和超法规免责事由;英美刑法理论中的充满人性的“可以宽恕”免责概念、不问小事原理(de minimis doetrine)、法律的生命在经验这种实用主义理念并配以控辩对抗式诉讼。同时,两法系“权利外延开放”的理念导致其出罪机制畅通。

而我国目前的相关理论资源相对贫乏,缺乏德日和英美的上述理论学说,因而可以从中有所借鉴——事实上,我国刑法理论正在对此予以学习借鉴。但同时应当看到,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之“情节”是一个饱含着社会情理的概念,与德日、英美刑法理论中的上述理论学说之间有着极大的契合性,[7]可以进行更多、更深的理论开发和实践运用。[8]

五、我国之理论抉择

基于对中俄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理论批判,我国一些刑法学者主张废弃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而代之以德日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对此,我们不赞成。结合上文的论述,我们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四要件理论的价值

1.理论本身的合理性

冯亚东教授认为:“犯罪构成是由立法者和理论工作者所共同建构的认定犯罪之模型,作为模型之运作意义就在于需要将其同实在的行为相比较……显而易见,被犯罪化的对象欲满足上述要求,就只能是社会生活中完整意义之危害行为:……至少应包含如下要素:一是行为的发出者即行为主体;二是支配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即罪过;三是行为本体与伴随状况,即身体动或静及能够决定行为危害性的犯罪结果、时间、地点、方法等;四是行为在社会意义上的具体指向与承受体,即行为本身侵犯了何种权益。犯罪构成模型实际上是对完整意义的危害行为的抽象,而抽象之认识基础自为实然行为之本体四要素。前苏联的刑法学者们之所以建构起平面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及‘四要件说’,自有其道理和实用价值所在。因此我们认为,将犯罪构成的整体模型分解为客体要件、客观方面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显然符合典型行为的特征,在现阶段中国制度转型的国情及……思维方式的背景下……并无重新构造之当务必要。”{4}

高铭暄先生对此也有一番经典的论说:“深入到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内部进行研究可以看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逻辑严密、契合认识规律、符合犯罪本质特征等内在的合理性。可以说,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不是毫无法理基础的特定政治条件下冲动的产物,而是经过了审慎思考、反复论辩形成的理论精华,其精致程度足可媲美世界上任何一种犯罪论体系。”{5}[9]

2.本土文化的适就性

如上文所论,德日、英美和中俄三个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皆有其各自的文化土壤根基,各有其合理性。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有其本土文化思维表达方式的基础,如传统的中国文化、业已本土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文化。同时,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结构业已为我国数以百万计的法律人所普遍接受和熟练运用,而且基于我国的本土文化思维方式,该理论结构非常易于被我国未来的法律人接受、理解与运用。

“从更具体的情况看,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之所以具有现实合理性,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并无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历史传统……只有以四要件为核心的中国刑法学体系,随着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扎根开花,广为传播。在这样的现实面前,强行掐断已经生机勃勃的中国刑法学,再移植进一个完全没有生存土壤的德日犯罪论体系或其他什么体系,是否有舍本逐末之嫌?”{5}6

3.司法实践的适用性

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我国司法人员大体已经能够熟练地运用四要件理论来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案件问题,而且未见明显问题。“实务界普遍的观点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方便、实用。目前尚未见到有实务界的人士明确提出,由于运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导致重大冤案、错案的发生。”{5}6“近年来,理论界对犯罪论体系、刑法学体系的争论十分激烈,而实务界却反应冷淡,我想一个重要原因恐怕就在于实务工作者并未感觉到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存在司法障碍吧!”{5}8

“这种操作方法可称之为‘块块分割,逐块分析,综合评价’。几十年来,我国的刑事司法过程基本是按此思路进行并形成定式,它简单易行,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4}356“就解决同一问题而论,越简单的方法越科学。”{4}355同时,通过深入刑事司法实践工作,笔者也并未发觉在刑法(实体法)的层面上,有什么案例不可以通过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结构来加以合理认定的——虽然有所争议,但实属正常现象。

总之,通过30年来的刑事司法实践检验,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结构基本可资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纷繁复杂的刑法案例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适用性。当然,这里的前提是,能够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

(二)四要件理论结构的不完善与可完善性

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结构并非完美无缺的,正如德日理论也从未停止检讨与更新一样——其纷乱局面较我国而言,有过之而无不及。我国刑法学界的相关批评也是不无道理的。但笔者认为,相关的理论结构缺陷也不是不可以在现有的理论构架中予以合理完善的。[10]

1.批评之一:四要件内在的逻辑阶位问题

有批评日:四要件理论结构之所以不合理,其重要原因即在于四要件并不在同一个逻辑阶位中,而其目前的横向平展式的整合结构模式显然有问题。

笔者认为,四要件理论内在隐含的逻辑结构关系值得注意:一方面,就两两关系而言,主观要件即主体的罪过心态,换言之,主体要件即主观要件的责任能力基础(或前提);客观要件即针对客体的侵害行为,换言之,客体要件即作为客观要件的侵害行为的目标。也就是说,四要件之间的关系是环环相扣的。另一方面,就总体关系而言,主观要件(主观罪过)是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归宿与核心,其它要件(大体可归属于客观层面)是围绕主观要件、为确证其是否成立而设置的思维逻辑过程——其马克思主义哲学理念基础,即主观见诸客观——由客观(现象)人手,查证主观(本质)。可见,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可以从纵向维度大体划分为两个层次,即客观层次和主观层次。[11]其中,客观层次基本为事实判断,主观层次基本为价值判断。只是这种内在的纵向立体性的思维逻辑阶位关系尚未获得我国刑法学界的充分认识和理论建构。[12]

2.批评之二:排除社会危害与四要件的关系问题

有批评日:四要件理论结构未能将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正当行为)有机地纳入,而是将其拼接在四要件逻辑结构体系之后(或之外),其理论结构缺陷明显。

笔者认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一类不典型的现象,但对此类行为性质的分析未尝不可纳入四要件理论结构中予以完成。其大体思路即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有其客观层次和主观层次:一方面,其客观层次可以考虑纳入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予以甄别,即如在正当防卫的情形下,存在着基于维护整体法秩序的防卫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人权益之间的“更大法益”的抉择问题,即相对而言,正当防卫行为并未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或日,四要件中的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具有相对性,即在法益保护冲突的情形下,需要进行相对的价值权衡。说得更简单、直接一些,所谓“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其基本意思即该行为实际并未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另一方面,其主观层次可以纳入主观要件(主观罪过)中予以甄别,即如与正当防卫行为相关的“客观防卫”和“假想防卫”(或主观防卫)问题,可以归入主观要件的范畴(以认识错误的理论)予以解决。如此,则条理清晰,问题迎刃而解。

同时,排除社会危害与四要件的这种理论结构上的可融入关系,并不妨碍将排除社会危害作为一类特殊情形放置于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之后予以独立探讨。

3.批评之三:《刑法》第13条但书之“情节”与四要件的关系问题

有批评认为: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之“情节”规定与四要件的理论结构关系不顺,即在四要件判定之后,还要再进行一次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判定——带着一个逻辑的“尾巴”,四要件理论结构不够严整。故而有学者甚至主张取消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13条但书之“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是值得充分重视的具有我国刑法特色的出罪性法律规范。该但书规定反映了我国刑法之犯罪概念是定性维度和定量维度的结合。根据我国刑法学关于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关系,即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或系统结构化,二者形式不同,但内容范围相同。申言之,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出罪机制并非在于犯罪构成结构之外,而是在于其内,是对我国刑法规定之犯罪构成结构中内含的定量因素的一般概括——有学者关于“我国刑法情节弥漫在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之中”的感受即为此写照。同时,罪与非罪的认定其本身就是包含着一种基于社会情理(笔者认为,社会情理是法律规范的内在精神实质)[13]的综合价值评判——英美刑法之正当程序原则和德日刑法之社会相当性理论即包含着这一精神。与正当程序原则及社会相当性理论相应的我国刑法的近似话语即情节。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之“情节”规定,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结构及其出罪机制而言,其意义非常重大,其中包含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正当程序原则或社会相当性理论,断然不可废除。[14]因此,在犯罪构成四要件(定性模型)的判定之后,再结合《刑法》第13条但书之规定,对犯罪构成中所包含的情节(定量因素)进行一番排除性(或出罪性)的综合价值判断,非但不妨碍四要件理论逻辑结构的严整性,反而更为科学。[15]

总而言之,因其理论本身的合理性、对本土文化的适就、业已经过长期刑事司法实践的检验以及可以在现有的理论构架中予以合理完善,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不宜废弃——那种代之以德日或英美理论的全盘移植方案绝非上策。结语:注重刑法机制之刑事一体化理论知识形态

德日、英美抑或中俄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无论是哪一种理论建构或理论批判,其宗旨无非在于促进刑事法治建议。为此,我国刑法学者已经在刑法(刑事实体法)理论(尤其是犯罪构成理论结构)上投入了相当巨大的学术精力。然而,刑事法治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是一个刑事一体化的问题,它至少涉及到刑法(实体法)、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刑事司法制度以及政治环境等4方面的问题,是4方面综合关联、动态运行的状态及结果。刑事法治需要4方面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与通力合作。而我国刑法学者多倾向于将我国刑事法治的问题过多地归咎于刑法(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的不完善。如果注意对我国刑事法治实践状态的观察,我们就不难发现,导致其机制不畅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刑事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

对此,我国刑法学者所需要做的是,在刑事实体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更多地去关注、联系和综合其它刑事学科的知识,注重刑法机制,逐步实现我国刑法知识的一体化式的动态化的转型,并从而更为实际、更为系统化、更为深层次地推进我国刑事法治的进程。所谓刑法机制,即刑事司法机制。它是一种基于刑事实体法(即刑法)立场的、注重刑法动态运作状态及效果(即关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内在关联性)的、刑事一体化的理论知识形态。就我国刑事司法机制的现状而言,注重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实体与程序)的深度融合,注重刑事司法信息公开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显得尤为紧要。“刑事一体化”恐怕是“中国刑法的知识转型”{6}的重要方向,而局限于刑法学(刑事实体法学)内部的理论重构恐怕只能收效甚微。

注释:

[3]有关的具体论述,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m).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9—100.

[4]英美刑法的相关概念,如“正当化的行为”(justified behayior)、“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

[5]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犯罪成立的定性还要结合“情节”之定量指标体系来予以综合判定。

[6]关于“取象比类”的中国传统哲学方法,参见:吕嘉戈.中国哲学方法——整体观方法论与形象整体思维(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3:56.

[7]换言之,德日、英美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上述理念与我国刑法情节中的社会情理的精神内涵大体一致。

[8]相关的详尽论说,参见:高维俭.我国刑法情节之辩证与实质(g)//高维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之检察视角.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16—136.

[9]在该文中,高铭暄先生从历史合理性、现实合理性、内在合理性和比较合理性等四个角度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进行了一番入情入理的分析。

[10]黎宏教授的基本观点与此大体一致。参见:黎宏.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j).法学研究,2006,(1):32—51.

[11]张明楷教授也提出了所谓的“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参见:张明楷.刑法学(m).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8.;李立众,吴学斌.刑法新思潮——张明楷教授学术观点探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16—143.)值得指出的是,张明楷教授理论的实质是对我国四要件理论的基本否定,更接近于德日理论,或者说是德日理论的翻版;而笔者的理论是对我国四要件理论的内在理论结构的理顺和完善,是对四要件理论之合理性的尊重和坚持。

[12]关于四要件之间的辩证关系以及“主观罪过是犯罪构成的核心”的观点及独到论说,参见:林.刑法散得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67—282.

[13]关于该观点的具体论述,参见:高维俭.前言:本研究的基本理念与基本构架(g)//高维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之检察视角.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2—3.

[14]相关的有价值的论说,亦可参见:王政勋.论定量因素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地位(g)//梁根林.犯罪论体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0—68.

[15]陈兴良教授的《本体刑法学》建构了一种“罪体·罪责·罪量”三位一体的犯罪构成体系,与笔者的上述理念较为近似。参见: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陈兴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量要素——立足于中国刑法的探讨(j).环球法律评论,2003,(秋);阿炳.读《本体刑法学》(j).现代法学,2002,(5);蔡道通.理论与学术的双重提升——评陈兴良教授《本体刑法学》(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1).

【参考文献】

{1}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m).林,译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97.

{2}储槐植.美国刑法(m).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6.

{3}黎宏.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j).法学研究,2006,(1):42.

基本结构论文篇12

1.引言

当前,不少语法学家对语体的认识还局限于口语和书面语的基本区别。对此,陶红印(1999)指出,语体实际上还有进一步分类和从多角度分类的必要,以语体为中心的语法研究应该是今后语言学研究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基于这一观点,本文以作具体的语体为中心讨论其论元结构。该语体正是被Werlic等学者加入传统语体类型的操作指南语体(procedural discourse)。在Werlich(1983)的书中,该语体被称作“instruction”。

一些学者对操作指南语体作了一定分析、研究,(比如Longacre,Farkas),但鲜少有利用这一语体进行语法的研究,中文操作指南语体的研究更少,陶红印(2007)曾经研究过中文操作指南语体中的论元结构,但是他只分析了书面形式的操作指南语体,其研究发现是否适用于口语形式的操作指南语体未知,下面通过分析口语形式操作指南语体中的论元结构,将分析结论与陶红印的研究发现(2007)进行比较解决这一未知。

2.操作指南语体

操作指南语体(下文简称操作语体)指的是用书面语或口语指导用户(读者/听者)完成某个具体任务的语言形式(Farkas,1999)。例如菜谱、电子产品使用手册、在线帮助等。这个语体类型的确立以篇章的功能为基准,而非以媒介为基准。Longacre(1983:第一章)归纳了这一语体的具体话语特征,这里仅就相关部分做简单介绍:

(一)缺乏对话。

(二)呈时序性的连接而不是逻辑性的连接。意思是事件的连接主要靠时间相关性,而不靠逻辑推理。

(三)以目的、行为为中心,不以施事为中心。也就是说,重点不在于描述谁去做,而是描述做什么,而且假定任何人都可以做。

(四)常用“起始—起始,结尾—起始,总结—起始”的连接方式。“起始—起始”指的是前一单位的首句和后一单位的首句相互照应。“结尾—起始”指的是前一单位的末句和后一单位的首句相互照应。“总结—起始”一般指的是将前一单位加以总结后再作为后一单位的开始,例如“完成所有的步骤后,接着……”。

(五)操作程序有通用性。

(六)言语行为的核心是“我规定”(I prescribe)如何操作执行。

(七)事件内部结构相对复杂。

(八)状语成分多传达时间、状态和原因。

(九)时态以现在和将来为主。

(十)可分为“如何做”和“怎么做”两种情形。

虽然以上关于操作语体特征的总结是基于对英文操作语体的研究,但应该可以作为我们理解汉语操作语体语言特征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3.论元结构

在讨论论元结构之前,有必要先介绍两个基本概念,即题元角色(thematic role)和论元。题元角色最早由Gruber和Fillmore提出,指一句话中谓语动词所表示的活动或事件中相对恒定的参与者角色,如施事、受事、客体、处所、来源、目标和原因(Saeed,2009)。它是语义而非句法的性质。论元是指带有题元角色的名词性成分,在句子中所占的位置称作论元位置,和题元角色不同,论元是句法属性。论元是题元角色的载体,两者的联系就是句法和语义的接口。论元结构描述的就是谓语动词所拥有的论元数和其论元的位置(Williams,1981)。本文对论元结构的分析借鉴了陶红印(2007)的方式,即主要看谓语动词的论元是否出现及出现的位置。

4.中国学者对操作语体中论元结构的研究

由于本文讨论的是汉语操作语体中的论元结构,因此只讨论汉语操作语体的主要研究。

首先看看廖秋忠(1992)的研究,他指出在操作语体中,动词的一些配价(valent)(配价指依附于动词的成分,不包括修饰成分)常常被省略。因为在这种语体中,句子通常以宾语结束,而这个宾语又常是后一句的开头——这符合Longacre对操作语体特征的描述,所以后一句话的开头往往省略。

另一个关于操作语体的研究来自陶红印(2007),他的研究结合实际语料讨论了操作语体如何影响论元结构的实现。具体而言,他以书面操作语体中的动词性成分(包括形容词)为中心,看其论元是否出现及出现的位置。根据这一研究,他总结出操作语体中论元结构的三个主要特征,分别是:(1)以单论元,即(X)+V为基本格式,(X)+V表示的是动词所拥有的论元数不多于一个,出现的论元位置有在动词前也有在动词后的。(2)抑制及物动词的施事,主要表现为及物动词句中没有给出主语,而只给出宾语。(3)突出及物动词的受事。陶红印从交际因素和语用角度解释了出现这些特征的原因。

以上学者的研究为汉语操作语体语法方面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很大帮助。总的来说,当前对操作语体的语法研究还远远不够,操作语体中论元结构的研究更是较少。为了对该领域作探讨,笔者结合实际口语形式的操作语体语料分析操作语体的论元结构,试图发现它的主要特征。以下是本文的研究问题:

(1)口语操作语体中的论元结构呈现何种特征?

(2)书面语和口语形式操作语体中的论元结构有何相同和不同之处?出现相同和差异的原因是什么?

5.语料的分析方法

本文的语料是通过转录网上的操作指南视频获得的,一共有五种题材的视频,分别讲述如何化妆、摄影、烹饪、泡茶和Photoshop教程。总共20个语料,每种题材的视频包含四个语料,视频中的讲解者有男性也有女性。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操作语体都会涉及明确的操作流程或步骤,所以本文挑选了具有典型特征的语料,每个语料均以指示说明为主,很少出现评论。

在分析语料中的论元结构时,本文采用了普通语言学中常用的A、O、S三分概念。简单地说,A代表的是及物动词的语法主语,常常是施事;O是及物动词的语法宾语,常常是受事;S是不及物动词的语法主语,可称作系事。“AVO”就表示“及物施事+及物动词+及物受事”结构,例如“我们去学校。”。

本文对语料的分析主要以表层结构为基点,即以动词为中心,看其论元是否出现及出现的位置。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借助的工具有AnnoTool 1.0和AntConc 3.2.2,分别用于编码和统计。研究最终发现,语料中一共出现了如下九种类型的论元结构:

(1)AVO型,即“及物施事+及物动词+及物受事”,例如,我们[A]在洁[Vt]面[O]。

(2)AOV型,即“及物施事+及物受事+及物动词”,例如,首先我们[A]把信息面板[O]关闭[Vt]掉。

(3)AV型,即“及物施事+及物动词”,例如,你[A]可以自行进行演示[Vt]一下。

(4)SV型,即“不及物施事+不及物动词”,例如,只要两个影[S]重叠[Vi]到一起了。

(5)VO型,即“及物动词+及物受事”,例如,在里面加入[Vt]适量的糯米粉[O]。

(6)OV型,即“及物受事+及物动词”,例如,把姜[O]爆香[Vt]。

(7)V型,表示没有出现任何论元,且该动词可能是及物也可能是不及物,例如,跟肉一块炒[Vt],然后一点点试[Vi]。

(8)VV型,这一类型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两个动作是施事做出的连续动作,例如,取[Vt]一些冰块直接加[Vt]入杯中。另一种情况,第一个动词的受事是第二个动词的施事,例如,让[Vt]它从上往下投射[Vt]。在这两种情况里,施事均被省略了。

(9)系动词类型,也就是谓语是系动词“是”。

以上除系动词这一类的八个类型中,仅有AVO和AOV结构中的论元数在一个以上,其他六类中的论元数均不超过一个,这六类在此用“(X)+V”来表示,即“(X)+V”代表论元数不超过一个的所有论元结构类型。对于系动词类型的处理,本研究借鉴了陶红印(2007)的方式,将这一类单独作一大类统计。另外,以上出现的例子均来自本研究中的语料。

6.分析结果

经过分析、统计,在20个语料中,一共出现了506个小句,这些小句都是描述程序、步骤的说明性语句。表1呈现了这些小句论元结构的分布情况。

表1 各题材操作语体中论元结构的分布

表2 显示了研究对象的基本论元结构概貌。从表2可看出,(X)+V的论元结构所占百分比最多,超过了半数;随后是AVO结构;排在第三的是系动词结构;AOV结构最少。由此可见,在口语形式的操作语体中,最普遍的论元结构是(X)+V结构。这与书面语形式的操作语体情况一样,在书面语形式的操作语体中,最普遍的论元结构也是(X)+V结构。为了便于比较,本文在此给出了陶红印的论元结构概貌表,即表3。通过表3可看出,在书面形式的语体中,(X)+V的论元结构占了绝大多数(93.4%)。虽然口语和书面语的操作语体中基本的论元结构都是(X)+V,但是两者还是存在不同。第一,本文发现了在书面语体中没有出现的一种论元结构,即AOV结构,在口语形式的语体中,这一结构占了9%。第二,双论元结构(AVO和AOV结构)所占的比例不容忽视(31%)。这与书面语体不同,书面语体的双论元结构只占了总数的5%。第三,书面语体的论元结构分布呈现了两个极端,一端是占绝大多数的(X)+V结构,另一端是占极少数的AVO和系动词类型。而在本文中,各论元结构的分布并未如此极端,最多的占了59%,最少的也占了9%。

表2 论元结构概貌

表3 陶(2007)的研究中论元结构的概貌

表4呈现的是及物动词的施事,即所谓的A的隐现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在443个小句中,40%的小句出现了A,60%的小句中没有A。但在陶红印的研究中,两种情况所占比例分别是7.3%和92.7%,差异很大,所以陶认为书面操作语体的特征之一是:抑制及物动词的施事。本研究中施事呈现和隐去的比例是40%对60%,差异并不是特别大,所以只能说,在口语形式的操作语体中,及物动词的施事只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值得一提的是,陶的研究在统计A的隐现时没有考虑AV、OV和AOV结构(如果有在他的语料中出现的话)。如果除去这三种结构的比例,在本研究中,A的隐去所占百分比为65%,A的呈现为35%,差异还是20%,所以还是只能说及物动词的施事是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

表4 及物格式中施事A的隐现

表5 陶(2007)的研究中及物施事A的隐现

与施事的隐现情况不同,及物格式中受事O的隐去所占百分比为20%,呈现的百分比却是施事呈现的百分比的两倍(见表6)。这意味着,在口语操作语体中,受事论元得到了突出。这一结论与陶的一致,也就是说,在书面语体中,受事论元同样被突出。

表6 及物格式中受事O的隐现

突出受事论元的这一特征还体现在受事前置中,即使用AOV和OV结构。具体的实现方式有六种(见表7),这六种又可再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利用“将”字句、“把”字句、“对”字句等,将受事移到及物动词前,这是汉语中常见的语法格式,例如:

(1)把五花肉丁[O]放[Vt]在锅里面。

(2)我们[A]对它[O]呢进行保存[Vt]。

(3)将水[O]冲[Vt]至壶中。

还有一类是不用“将”、“对”、“把”,将受事直接放在动词前,例如:

(4)这些设备[O]都没有[Vt]的话。

表7 及物格式中受事成分的前置

表8 陶研究中及物格式中受事成分的前置

本研究语料中受事前置的实现方式和陶的相似,但通过比较表7和表8,能发现,笔者的研究对象里没有出现“被”字句;陶的研究对象中未出现“对”字句。此外,本研究语料中的受事前置最常出现在“把”字句中;在陶的语料中,受事前置多出现在“将”字句中。

7.讨论

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总结出了口语操作语体中论元结构的特征,具体如下:

(1)以单论元(包括零论元)即(X)+V为基本格式。

(2)及物动词的施事在一定程度上被抑制。

(3)突出及物动词的受事。

总的来说,上面三点特征和书面形式的操作语体中论元结构的特征基本一样,不同之处在于程度上的差异。值得注意的是,AVO和AOV这样的双论元结构在口语语体中出现的次数不少,占了31%;在书面语体中出现得却很少,只占了5%。这两种论元结构的出现使得单论元结构所占的百分比减少,而及物施事呈现所占的百分比增大。口语语体中之所以会出现较多的带A的双论元结构,是因为这里的A具有交际用途。在本研究的语料中,施事主语多是“我们”、“你”、“您”和某一物体,其中,“我们”出现最多。事实上,“我们”这样的施事主语并不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信息,但是在口语中,它具有交际功能。首先,“我们”让观众觉得说话者是在和自己对话,这样,就算是视频,也能让观众感觉到视频中的人的亲切。其次,说话者使用“我们”不仅让观众感觉到自己参与到了对话中,还让观众觉得自己参与到了特定的任务中。这一交际功能的实现有助于吸引观众的注意力,同时也说明交际因素会对论元结构造成影响。

另外,在受事前置结构中,口语操作语体中有借助书面语体没有利用的“对”字句,而书面语中有借助口语操作语体没有利用的“被”字句。但是这两种句型都极少出现,讨论的意义不大。比较大的差异是,在口语操作语体中,常用“把”字句将受事前置,而在书面操作语体中,常用“将”字句将受事前置。这是因为“把”字较口语化,而“将”字较正式。

以上主要谈到的是口语和书面语操作语体中论元结构的不同之处,两者的论元结构特征基本上是一样的。这主要是因为不管是口语语体还是书面语语体,两者都是操作语体。操作语体具有一些固有特征,例如都以目的、行为为中心;操作程序有通用性。前者使及物受事得到突出,因为受事是行为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后者则使及物施事得到抑制,因为具有通用性,所以不在乎谁去做。

8.结语

本文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结合实际的口语形式的操作语体语料,分析了操作语体的论元结构,总结出了口语操作语体中论元结构所呈现的特征,并比较了书面语和口语形式操作语体中的论元结构。通过比较发现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本文对导致这些共同点和差异的原因作了分析,发现交际因素对语法即论元结构的影响显著。

参考文献:

[1]Farkas,D.K.The Logical and Rhetorical Construction of Procedural Discourse[J].Technical Communication,1999,46:42-54.

[2]Longacre,R.E.The Grammar of Discourse[M].New York:Plenum Press,1983.

[3]Saeed,J.Semantics.(3rd ed.)[M].Chichester:Wiley-Blackwell publishing Ltd,2009.

[4]Werlich.A Text Grammar of English.(2nd ed.)[M]. Heidelberg: Quelle & Meyer,1983.

[5]Williams,E.Argument Structure and Morphology[J].The Linguistic Review,1981,1(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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