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政策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2-02-07 04:27:50

民族政策论文

民族政策论文篇1

二、民族志方法运用下的公共政策实践

进路传统的对公共政策过程的界定是所谓公共政策过程,实际上是指各种利益集团把自己的利益要求输入到公共政策制定系统中,由公共政策主体依据自身的利益需求和价值判断形成合法化的政策方案,通过政策的执行、评估和终结等手段对复杂的利益关系不断进行调整,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公共政策过程主要包括政策问题发现与认定、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终结等阶段,政府的公共行政活动的过程实际上主要是政府发现、制定、执行、评估和终结公共政策的过程。公共政策过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由问题、制定、执行、评估和终结组成的线性结构无疑是合理的。但是,林德布罗姆告诉我们,渐进式的政策过程往往是公共政策现实中的真实体现。而且是比较合理的选择。但是,民族志方法仅是方法论上的革新,具体的影响还是需要在整个公共政策过程中得到具体显现。

1.政策问题发现阶段

所谓政策问题,是指当公共权力主体意识到公共问题已经妨碍社会发展,并已经体会到公众的公益性诉求且趋同于这种公众诉求,政府通过公共活动加以干预和实现的问题。在此阶段,公共政策制定者必须深入政策标的“田野”中去,去体会真实的问题来源和问题关联者对于问题的真实看法,需要是公共政策过程的真正起点。理解需要比利益分析更为重要。因为需要会建构人对于利益的认识和对于利益的选择。由此,真实的需要的抑制或缺位是问题产生的真正来源。如果要寻找到真实的问题,则必须从需要的角度出发。在公共政策问题发现和认定阶段,政策的公正性表现为政府能否及时有效地发现与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相关的公共问题,并及时地将其确定为政策问题而进入政策议程,政府对公共政策问题的认定,一是必须从社会整体公共利益出发,实现社会整体价值的增长,二是所认定的政策问题必须能够满足社会公众个体的大多数的需求。

2.政策制定阶段

所谓公共政策制定,是指公共政策主体为了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对公共政策进行方案规划、择优选择,最终采纳并使之规范化的过程。在政策制定阶段,与本土化公共政策理论要求最为一致的就是要保证政策制定的公平性。公平一方面体现着对于人们平均思想的体现,而且体现了社会的人文关怀和基本福利。另一方面,公平意味着正义,体现出一个社会体系发展的方向和基本的价值取向。公共政策的公正性包括如下内涵:一是政策的价值公正,即公共政策切实以满足最大多数人的需求和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二是政策的实体公正,即作为政策实施载体的政府权力运行规则体系的设置必须具有公正性,不能偏袒和倾向于任何一方利益,必须以政府政策问题认定和制定阶段确立的价值原则为唯一标准;三是政策的程序公正,即政策的制定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程序,必须建立在充分信息、严格评价、广泛参与的基础之上。

3.政策执行阶段

所谓公共政策执行,是指政策执行者通过充分运用人力物力财力等相关政策资源,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将已经合法化的政策付诸实践的现实过程。本土化公共政策理论对政策执行过程的关切是最为重要的。因为,民族志研究方法强调的是观察,与传统的线性方式发展政策理论的角度不同,新的理论建构方式是螺旋状的,即在政策执行阶段的具体情境中,政策相关者必须深入体验政策在执行过程之中对真实环境的改变,以及相关受众的真实认知和真实想法。用自己的视野来观察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动态情景,用以内化为自身对政策修正和评估的主要指标。

民族政策论文篇2

(一)社会经济现状

D乡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部,曾处于沙漠地带,饱受干旱和沙尘暴的侵扰,但地势平坦且临近黄河,因而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成为自治区政府吊庄移民政策①的规划地区。D乡属于回民区,2008年总人口42136人,回族占60%,计划生育政策的松动和地区传统重男轻女思想,导致单位家庭孩子数量相对较多。回族民众笃信伊斯兰教,全乡各处伫立着大大小小的清真寺,回汉文化多元并进。多年的经济整治使得砂质土壤得到改良,再加上黄河灌溉和搬迁时统一规划的水渠系统的使用,D乡逐渐成为适宜种植和居住的地区,以农业为主,主要作物为玉米、小麦和经济作物枸杞,同时还有少量的畜牧与养殖。由于地理上的交通便利和临近首府银川、西安和兰州等大城市,近年来进城务工的农民越来越多,得益于现代化的趋势和经济增长的拉动,D乡近年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劳务需求和人工费的增加使得该地区农民收入普遍增长。据当地政府网站公布数据显示,D乡2009年有6000多人外出务工,劳务收入2800万元,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务工浪潮,给D乡经济带来了发展。

(二)义务教育政策的基本实施

在全国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与此同时,D乡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农村教育,除法律规定的普遍性政策之外,还具有许多政策上的独特之处。首先,致力于中西部地区的“两基普九”。为贯彻推进西部大开发,国家提出实现西部地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的“两基”计划,少数民族教育成为“两基”攻坚的难点。行走在D乡的田间地头,随处可见基础义务教育重点普及地区的标语,D乡共有完小9所,遍布全乡26个村庄,完中一所,基础教育学校体系基本完善。其次,农村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国家从2001年开始实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就学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杂费、免书本费、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2006年又从西部地区开始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D乡所有中小学生均享受了基本的两免一补政策,学费书本费均由国家承担,上学成本普遍不高,即便存在一定的日常开支,相对该地区近年来平均工资和人均收入而言也不算很多。再次,民族地区的教育政策倾斜。民族教育政策倾斜的支点则在民族基础教育。[3]D乡回族学生在入学升学方面均享有优惠政策,以中考为例,回族学生可以有30分的加分政策,同时在入学和录取上也享有优先保障。日常生活中,政府的“鸡蛋工程”让所有学生每天可以得到一个鸡蛋作为早餐。从2012年起,政府还启动免费午餐的工程,而D乡作为试点地区提前享受到这样的补助机会。

系统的反常输出:义务教育政策下D乡的初中辍学现象

无论是国家整体推行的教育政策,还是落实到民族农村地区的具体政策倾斜,其基本出发点都意在维持所有“适龄儿童接受教育”这一基本目标,而当既定政策目标群体的学生出现流失之时,政策本身也就出现了失灵。目前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的农村学生辍学现象就是这种教育政策失灵的体现,而宁夏D乡则尤为明显。以全乡唯一的D乡中学为例,学校共设有七八九三个年级,2010年的在校学生人数为2400人,根据笔者对2010年新入学的七年级其中一个班级为期一年的跟踪观察显示,从2010年9月入学时全班人数63人,到2011年6月学年结束之时全班人数51人,一年期间辍学人数达到12人,其中男生9人,女生3人,汉族2人,回族10人,男生占总辍学人数的比例为75%,回族占总辍学人数比例为83%。同样的现象反映在学校2010年入学时的统计数据中,如表1所示:首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入学成本的降低,D乡中学尚处在义务教育政策阶段的初中生却出现了辍学人数逐渐增多的反常趋势,并且此增长一方面是辍学人数的绝对数字的增加,另一方面是从低年级到高年级,伴随着年龄的增长辍学人数也增加。八年级和九年级的辍学率分别达到17.4%和25.5%,这一指标远高于同期其他省份辍学率,也远高于国家“两基普九”规定的3%的辍学率警戒线。其次,尽管存有地区落后观念和家长的影响,但多数学生辍学属于主动辍学。辍学生离开学校,与家庭经济负担没有直接关系。[4]在同期进行的对家长和学生辍学的访谈记录显示,有73%的学生认为其辍学是自己的决定,且71%的家长对学生辍学持坚决反对态度,可见地区观念和家长作用对学生辍学即使起到间接影响但也没有决定作用。在经济困难时期,农村青少年更多的是因为贫困而辍学,是被迫辍学;反之在经济发展时期,更多是因为眼前的社会经济利益而辍学,是主动辍学。[5]调查中还发现,民族基础教育的政策倾斜并没有减少回族学生辍学的可能,相反回族学生辍学率远高于汉族,八年级辍学人数中回族135人,占88.2%,而在九年级辍学人数中回族占72%。在回族和汉族都具有的重男轻女思想的农村地区,以往女生为主的辍学现象被男生辍学人数远多于女生的现象所取代,八年级辍学人数中女生只占36.6%,而相反男生辍学人数达到97人,占63.4%;九年级中辍学男生则占辍学总人数的52.7%。

系统输入:对D乡辍学学生和教育资源的考察

(一)要求输入———学生的辍学逻辑

在尝试辨析影响学生做出辍学决定的因素时,单靠分析访谈学生自身提出的辍学原因是不够的,为减少这种主观性的偏差,笔者通过学生提出的辍学原因和实际辍学去向两组调查数据来分析,有33%的学生认为是学习困难导致信心丧失,无法继续念书;30%的学生认为读书无用是自己辍学的原因;26%的学生认为家庭困难是自己辍学原因;还有小部分因为身体等客观原因而辍学。而辍学后去向,其中有56%的同学外出打工,22%的同学在家打工,6%的同学去清真寺念经,还有小部分同学结婚。在这两组数据中可以看出学生辍学的隐性逻辑:学习困难容易导致普遍的厌学情绪,并且在朋辈交流和信息媒介的发展下得到传播,而这种信息传播和流动机会的增加助长了学生经济社会参与行为,在D乡主要表现为学生周末常常跟随父母进城打工,枸杞收获的时节,平均两元钱一小时的人工费也使得大量的学生课余打工,更有甚者逃课旷课去打工挣钱,由于往来交通方便,许多学生出走银川、兰州等大城市,脱离校园走向社会。

(二)支持输入———基层教育资源的缺乏

首先,经费投入的不足。教育事业赖以发展的基础是经费投入,[6]经费作为义务教育政策系统的支持性输入,在我们这个穷国办大教育,教育事业适度超前发展与教育投入不足的矛盾将长期存在,甘肃和江苏的校车事件可见一斑。宁夏D乡虽已基本建立遍布全乡的小学体系,但在笔者走访了解过程中,无论是学校建设还是教师工资都存在严重的资金缺乏,虽然国家普及的两免一补和地方性的“鸡蛋工程”和“免费午餐”体现出国家在教育经费上的大力支持,但此种支持远远无法支撑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的开支,且还要考虑过程中可能有的教育腐败和资源浪费现象,由中央层面下放的教育投入,经由一级级政府机关的层次扣减,到最后留给基层部门可利用的资金非常有限,而作为这个体系当中最底层的学校和教师,可利用的资源更是少得可怜。其次,师资力量的缺乏。资金不足往往伴随着师资缺乏,年轻教师流失的原因大多都是出于经济考虑,而这种师资不足又导致教师教学任务沉重。2010年D乡中学有学生2400人,40多个教学班,并且这个数字会随着吊庄移民地区搬迁人数的增加和人口出生率的居高不下而逐年递增,而学校的教职工人数却只有142人,除去后勤部门外,能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不足百人,因而在教学任务上,平均每一专任教师负担学生数为20~30人,远远高于2009年宁夏平均16人的水平。[7]此外教师流动和流失频繁。一方面由于学校缺乏教师,因而许多从县城和其他地区“借”来的支教老师和交流老师都担任了主课教学任务,这些临时性老师经常性的交换流动使得教学工作存在断裂,对学生学习及心理成长产生消极作用。另一方面业已入职的年轻教师存在大量流失,无论是考取公务员还是研究生,抑或是到更好的县城和市区求职,在导致师资力量不足现象更严峻的同时,也给学生们带来不良的示范影响。

(三)隐性输入———现代化与经济发展

从教育经济学角度分析,农民将教育看作一种投资,这种投资可为接受教育的人带来货币收益(如未来较高的工资),因而在教育成本和教育收益之间的权衡成为学生是否辍学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伴随着经济发展和教育普及,教育的资本价值大大降低,读书不再成为出人头地前途似锦的唯一方式,世代经学的传统不再具有政治和经济的现实意义,如今人们更愿意认为“遗子一经,不如黄金满籯”。现代化还打破了传统的伦理格调和社会观念,民众对现实利益的追逐兴趣远胜于教育精神,当外出打工的流行和务工人员普遍收入增长的现象出现时,近在眼前的经济利益显然比作为长期投资且存有风险的教育更具有吸引力。此外农村人口具有很强的同质性,大家都沿着相同的轨迹生活,教育改变生活的示范和刺激效应短期难以实现,相反打工挣钱带来的现实收益和示范刺激效应却很快对学生和家长产生影响。

政策执行系统:D乡义务教育政策执行分析

即使存在着学生厌学情绪和读书无用论,以及教育资金和教师资源的不足和经济因素等影响因素,义务教育政策都有关于普及义务教育和抑制失学的预防措施,而原本可作为防止学生辍学的最后一道关卡的政策执行在最后关头失去作用,导致宁夏D乡大量辍学现象的产生。“在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而其余90%取决于有效的执行”。义务教育政策的形式内容、适用状况和社会理解程度,执行机构的具体执行和目标群体的接受程度,以及文化社会环境等都是影响义务教育在D乡成败的考虑因素,如图2。

(一)理想化政策:义务教育政策失灵

九年义务教育政策在国内实施以来,曾经取得了长期而广泛的成就,建国初的1949年全国学龄人口入学率仅为20%,其中文盲达80%以上,到2000年,全国总人口的85%实现了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85%,小学入学率达到99%。[8]然而任何政策,决不能有利而无弊,也不能历久而不变。教育系统在D乡的失灵源于理想化的政策与时代的脱节,时代在变,相应的政策和制度理应随之变化。

(二)目标群体:学生和家长教育认知

公共政策制定以后,如果政策目标群体不能正确理解公共政策的内涵、基本原则及其制定政策的重要价值和意义,或者公共政策理解发生偏差,则可能使公共政策执行行动发生偏差。[9]学生和高文盲率的家长对教育认知矛盾构成了对政策理解的摇摆,在诸如D乡这样的偏远的农村地区,一方面,厌学情绪的产生和“读书无用论”在学生和家长中间的滋长流行导致对教育的质疑进一步加深,另一方面,“教育”价值依然受到传统的深刻影响,旧有的经学致用风气的传承导致学生和家长对教育的理解产生矛盾和冲突,而这种情况下,教育的功利性出路和国家的资金支持就成为影响的重要变量。义务教育政策的失灵伴随的辍学现象客观上是由于利益刺激下学生的经济参与行为,而这种利益刺激,一方面来源于辍学带来的直接利益,另一方面来源于教育资源不足带来的间接损失。

(三)作为执行机构的政府部门和学校的偏差

民族政策论文篇3

科学发展的实质是创新发展,促进民族发展离不开民族政策的推动,在民族发展问题上践行科学发展观,离不开民族政策的优化与创新。

一、民族政策的实质与作用

民族政策是执政党民族治理理念的具体化,是政府为了处理民族问题、改善民族关系而制定和实施的法规、准则以及措施的总和。

法规和准则作为一种规范,规约和导引国家、各级政府、社会团体、普通民众在对待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方面应持怎样的态度、该如何去做,并通过褒扬与惩戒达到维护道义和秩序的目的。措施是贯彻执行和维护法规、准则的具体手段,一是国家的积极干预,即国家根据法规和准则,主动采取行动,保护和支持少数民族的文化特点,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二是为维护法规、准则的严肃性,对违反法规和准则的行为予以惩处。我国民族政策的特点是以“积极干预”为主,国家主动介入到各种与少数民族相关的社会事务中,比如身份认定、社区发展、国家直接投入和管理的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国家主导的文化活动等。1

民族政策通过具体运行可以发挥出中介作用、调控作用、促进作用和规范作用。

民族政策是民族理论与民族工作实践的中介。民族政策是执政党和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政治主张向具体民族工作转化的中间环节,民族政策以法律、法规、准则等形式将执政党和国家的民族治理理念制度化,并进一步通过规范和指导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成员的行动,外化为政府作为或公民行为,发挥民族理论指导民族工作实践的作用。通过理论—政策—实践的循环链条,民族理论会在实践中得以检验。另一方面,民族工作实践过程出现的问题又会通过民族政策的评估反馈给政策的制定者,并进而督促执政者对民族理论进行思考,对民族政策进行修正和优化。

民族政策对民族关系具有调控作用。国家凭借合法性权威,依靠政治动员力量和社会资源运用,能够实现对政治单元内部各民族关系的调整,通过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调处和化解民族社会内部以及民族之间的各种矛盾,促进民族内部结构的优化和民族之间关系的顺畅和谐,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政治局面。

民族政策可以推动民族发展。我国的民族政策以对少数民族的优待和倾斜为特点,能够以外部助推的方式,促进少数民族加快发展。由于各方面原因,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不少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各民族之间的差距较为明显,发展滞后的民族社会通过自身努力难以实现常态发展,与此同时,原有的民族发展差距还会不断加大,为此,为了实现发展相对滞后的少数民族快速发展,就要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民族政策,“催化”和助推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

规范国家和民族的关系。我国现行的民族政策一方面规约着国家对民族的责任与承诺,影响着国家对民族的政治态度、地位承认和权利赋予;一方面规约着民族对国家的义务和忠诚,影响着各民族对国家的政治认同、政治信任和政治参与。2

我国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在于尊重和保护各民族的利益。新中国成立以前,历代封建王权以强力维护帝王的权威和国家的统一,其主要措施是实现不同民族统治者之间的联合,但在社会内部却存在着较为普遍的民族歧视、剥削与压迫。新中国的成立则以各民族无产者的联合为基础,以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发展为目标,以民族区域为制度安排,结构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并很快实现了向社会主义的过渡。

中国共产党取得执政党的地位后,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主导,开始进行自上而下的多民族国家构建,以民族平等、团结为总原则,在意识形态和具体工作中纠正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错误,在民族识别的基础上,保障和扩大各民族的政治参与,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民族政策体系,从政治、经济、语言、风俗习惯、等各方面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确立和发展制定规范。旧社会遗留的民族隔阂逐步被民族团结弥合,民族歧视被民族团结化解,各民族之间的共同性不断增加,各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境况大为改观。尽管其间经历了“”的冲击以及一些环节的曲折和失误,但民族团结进步在今天依然是主流。“历史已经给了我们这样的启示:我们党之所以能够比较好的处理民族问题,赢得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胜利,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和中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民族政策,这些政策确定了行为规范,消释了种种矛盾,赢得了人心。”3

二、当前我国的民族政策实践环境

民族政策实践环境是指既定民族政策贯彻执行环节所处的环境。我国当前的民族政策实践环境由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构成。自然环境由地理环境、气候环境、生物环境等要素组成,社会环境由社会经济环境、社会政治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等要素构成。从不同的研究视角还可以将民族政策实践环境分为宏观环境(整个国家的民族教育政策环境)和微观环境(如民族自治地方的政策环境)。

由地理环境、气候环境、生物环境组成的自然环境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区域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一项民族政策的执行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灵活执行,避免一刀切。这也决定了国家政策要么给出宏观指导意见,由民族自治地方配之以具体方案;要么具体针对某一区域的特点,将政策微观化、细致化。同时,由于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发,民族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必须考虑生态成本,在进行政策评估时,要将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一并考虑。十七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任务为现阶段的民族政策实践环境增加了关心生态的新内容。

由社会经济环境、社会政治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等要素构成的社会环境具有时代性、综合性、主题性的特点。社会环境的时代性表现在21世纪的民族政策执行既要面对全球化的潮流,又要保持民族性的特点,共性与个性同时关照;社会环境的综合性是指在和谐社会构建的关键期,既要重视民主政治建设,又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还要重视民族文化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建设,现阶段我国民族政策的实践环境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综合性特点;社会环境的主题性是指在现阶段民族政策面临解决一些必要的主题,比如民族地区的生态环保问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问题、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问题、民族扶贫问题、和新疆等边疆地区稳定发展的问题等等。

政策实践环境的变化要求民族政策随之而动。一方面要阶段性的评估、终结一些失效的、与现行环境脱节的政策。有关学者的研究统计表明,从1949年到2004年,财政优惠政策执行的稳定程度为50%、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稳定程度为62.5%、人口生育政策执行的稳定程度为75%、文化教育政策执行的稳定程度为92.31%、就业职业政策执行的稳定程度为100%、农业发展政策执行的稳定程度为70%、工业发展政策执行的稳定程度为57%、民族贸易政策执行的稳定程度为20%、扶贫优惠政策执行的稳定程度为92.31%、扶贫开发计划执行的稳定程度为50%、扶贫专项基金执行的稳定程度为80%、对口联合政策执行的稳定程度为75%、外贸边贸政策执行的稳定程度为71.43%。4另一方面,要根据新的实践环境要求及其衍生的发展任务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新的民族政策。新世纪以来,根据新的环境和发展任务,国家先后出台了《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等宏观政策规划;在2001年至2010年具体制定实施“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实行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西部地区实施吸引人才和发展科技教育特殊政策”、“国家对西部地区实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政策”等十多项微观政策。

把握现阶段我国民族政策实践环境的特点,明晰我国当前民族政策的目标和任务,是深入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三、影响民族政策效应的因素分析

民族政策是多民族国家民族治理的指导思想和举措,对其效应的评价可能来自于执政党对预先政策目标设定完成情况的评估,还可能来自于政策受益群体的满意度反馈,还可能来自于综合的社会评价,包括一项政策对于其他民族的连锁影响。但从根本上,有两点会对民族政策效应的评价产生影响,那就是道义和公正。

道义是一种原则,这一原则会影响到民族政策的合法性,即公众对民族政策内容和目的的认可和支持程度。符合道义是制定和实施民族政策的出发点。只有更多不同民族的民众认为国家的某一民族政策是合理的、符合道义的,这项政策才会得到支持和认可,否则,将因缺乏道义支持而失去效应,甚至产生负面效应。

公正是国家政策和政府行为必须恪守的价值基础。在多民族国家,民族政策不仅要体现公平原则,而且要自始至终地贯彻公平原则。人类发展的历史证明,人们只有在体现了公平的社会规则和社会关系中,才能最大限度地协作劳动、分工生产,积极创造社会财富,越高程度的社会公平就能够创造越高程度的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5,民族政策应遵循社会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原则。我国各民族发展不均衡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以“不公平”的倾斜性支持政策形式,朝着公平的各民族共同发展的政策目标努力。但这种“不公平”不能超出公平阈6的范围,否则,将导致逆向性歧视。

此外,民族政策的立策基础也是影响民族政策效应的重要因素。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民族问题及其诱因复杂多变,民族政策的立策基础和效果评价之间存在很大差异,甚至是天壤之别,必须进行理性的思考。尤其是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差距与民族问题之间关系的把握。如果抛开政治、文化等因素,一般来讲,民族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过大会影响到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但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其间的关系并不一定成立,甚至相反。

西班牙的巴斯克人和加拿大魁北克地区的分立主张在实现经济富裕后反而愈演愈烈。在特殊的情况下,贫穷不仅会成为民族分立的理由,富裕也可以成为民族分立的借口,而且这种情况已不是特例,西班牙的巴斯克人、前南斯拉夫的斯洛文尼亚人、克罗地亚人和比利时的佛拉芒人以及意大利北部“帕达尼亚”的独立,都有这方面的原因。7此外,西方的后物质主义思潮的兴起也启示我们: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在物质生活需要得到满足或基本满足以后,其注意力很有可能转向对非物质生活以外的诉求,包括信仰、文化甚至是民族主义情结。

此外,民族优待政策也可能诱发新的民族问题产生。在一些国家中,政府为减少民族冲突实施一些优待政策。其理论支持是:民族冲突是民族间经济差距的产物。实施优待政策的政府认为:这是一个成本较低的应付民族冲突的策略。为了绝大多数民族群体最终能够平等的竞争,至少在短时期内有必要实行倾斜的优待政策;来源于客观经济差距的民族冲突可以通过针对这些差距的政策的实行而消除。但引出的一个后果是使另一些在优待政策之外的民族心理失衡,导致民族之间、民族群体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些国家的事例表明,政府在施行民族优待政策的同时往往要承担经济和政治代价。研究者认为,如果严格地实行优待政策,有可能引起两方面的负面效果,一方面引发不被优待民族群体受歧视的愤怒,增加民族冲突;另一方面优待政策增加了落后民族中普遍存在的竞争无能感,增加他们需要特殊照顾的负罪感,还会增加他们由于实际竞争失败产生的对竞争的恐惧。8

可见,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准确把握政策环境为基础,还要考虑到政策的综合效果。一个民族区域如果传统社会特征浓厚,在信仰等方面存在显著的民族特殊性,又存在政治精英的狭隘民族主义动员,甚至是民族分裂主义的煽动,经济落后则有可能成为反动精英进行政治动员的借口,但经济发展也可能会成为地区民族主义激升的基础。为此,针对不同的民族问题,民族政策要进行“多处方”的综合,共同致力于民族问题的解决。

四、科学发展观对民族政策的指导意义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现阶段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对民族工作开展同样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全方位地关注各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增强各民族的发展能力,帮助各民族改善生活,给予各民族更多的生存与发展机会,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加快消除各民族的贫困,即努力消除各民族的知识贫困、权利贫困、人力贫困和收入贫困等。9民族政策是推动民族工作进步、促进各民族发展的重要手段,民政政策实践过程就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过程。

(一)民族政策以维护和实现各族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

以人为本,强调的是以人的利益和人的发展为根本,但它强调的不是某个人的利益和发展。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决定了以人为本理念中的“人”,指的是中国人民,利益指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发展指的是中华民族的发展。从另一个角度讲,是以中国56个民族人民的利益为本,是以中国56个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为本。民族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目的是维护、保障和实现各族人民的利益,一项具体的民族政策既要使作为政策客体的民族受益,也不能损害其他民族的利益。

(二)更好地体现照顾

以人为本在科学发展观的理解中更重要的是要强调在政府的决策、政府的行政过程中更多地关注哪类人。在我国,由于历史、自然环境等综合原因,形成了各民族之间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基于发展不平衡而产生的民族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影响到和谐社会构建大局。为此,以人为本应体现出明确的指向性,那就是加大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支持力度,尤其是要特别关注那些亟待加快发展的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民族之间发展的差异性、差距度决定了以人为本要具有“民族特色”和针对性,要突出强调通过民族政策激活民族发展的内部活力,让受益的民族获得自身永续性的发展能力,而不是一时的“福利”。

(三)更好地体现公平

社会主义民主意味着公平,意味着权利和利益的共享和共有,意味着同等地位的同等待遇。我们不能忽视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向横向拓展,民族成员之间跨传统居住区域的多向流动增加,各民族内部结构性变化和民族社会分层流动加快,民族成员内部贫富两极分化明显,民族成员之间之地位与待遇的比较就表现得更为直接。这种局面致使相同社会分层上的不同民族的成员因为享受不同的政策,产生不同的感受,进而会影响到民族关系。因为我们的民族政策可以高度概括为是“族体共享”的政策。民族政策整体运行环境发生了明显的时代变化,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的联动性作用加强,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矛盾相互交织,渗透到社会各层面、各领域,以人为本要体现人本关怀,要体现对各民族弱势群体的同样关照。

五、民族政策的优化与创新

科学发展观反思了过去发展的挫折与教训,汲取了人类关于发展的最新理念,其内涵集发展应体现的人性伦理关怀、发展的理路与范式选择、对发展的本质认识于一体,对民族政策的内容优化、实践过程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将理想目标微观化、具体化,进一步发挥民族政策的规范作用

在多民族国家的构建初期,为了聚合民心,提高各民族成员对未来发展的预期,提出和确立民族关系和民族发展的理想目标是必要的。平等、团结、自治、发展的原则及目标设定和旧社会民族关系恶化的状况相比,无疑激发了各族人民对未来多民族国家的向往,并积极投身于多民族国家建设。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是一种价值理想,是一种宏观原则,也是一种发展目标,将其从抽象的信念转化为各民族群众身体力行的自觉需要一个过程,将其从口号、辞令层面切实内化为各民族群众之间的一种包容、尊重、理解、善待同样也需要一个过程。而以人文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并不单单是要求国家和政府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其更为深刻的内涵在于人人以人为本。社会发展的引领力量来自于政府权威,而实现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力量却在民间。

民族政策的合法性来源于社会公众,民族政策的执行并不只是国家和政府的任务,民族工作也不只是某个或某些部门的工作。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工作因而是整个社会的工作,做好民族工作人人有责。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民族政策实践,要在继续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进行人、财、物支持的基础上,也要注重通过微观化、具体化的政策渗透,进一步发挥民族政策作为规范的作用,规范政府、社团、公民在民族交往中采取正确的态度和得体的言行。民族政策既要通过看得见的一面体现出来,也要通过看不见的一面体现出来。

民族政策是政府行为,也是公众行为。长期以来,人们似乎已经固定化的认为民族政策是政府行为,其结果是社会公众的责任淡了。民族纠纷、冲突的出现后,往往需要政府出面解决,普通民众怕、躲、靠、看,不主动去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这说明,民族政策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在社会基层发挥得比较薄弱。

民族政策贯彻实施需要创新,民族政策要通过微观化、具体化、基层化、社会化来实施。如果各民族群众在日常交往中,都能彼此尊重对方、包容对方、克制自己的行为、矫正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真正人人以人为本,那么社会和谐的基础才会建立起来。

(二)民族政策过程中体现民族关怀

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以维护和发展各族人民的利益为目标的,民族政策是益民的社会工程,不只是简单的政府行政工作和任务。贯彻执行好一项民族政策的“催化剂”是民族关怀。所谓民族关怀就是要在具体的政策实践过程中,相关人员带着感情去工作,诚心诚意的带着对受益民族的尊重、爱护和关心去工作。这是政府公共责任感在民族政策执行上对公职人员的要求,是政府人员伦理自主性的体现。

高效应的民族政策实践过程离不开民族关怀因素,民族关怀应充分体现在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和政策监控等各个环节。

民族政策制定是整个政策过程的起始阶段和首要环节。在这个阶段要进行充分地调查研究,汇集各方面民族发展的政策意向和信息,广泛争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进行政策实施预测,形成政策提案,经过合法化的过程,成为正式的准备付诸执行的民族政策。在这个阶段,为了确保形成的政策符合民意,应把民族政策的制定置放在整个社会环境中,吸纳广泛的公众参与,通过民意调查、信息公开和新闻媒体介入、举行听证会等途径、方式了解各方反应,了解受益民族群众和利益相关民族群众的真实想法,以确保政策目标真正为民族群众所急、为民族群众所想。

民族政策执行是构成政策过程的中介环节,是将政策既定目标转化为现实的唯一途径。因此,这个环节相当重要。这个环节本身又包括政策宣传、政策分解、物质和组织准备、试点和全面铺开等环节。体现民族关怀以尊重民族群众的知情权为前提,通过必要的宣传让民族群众了解政策的内容和目的,让民族群众觉得民族政策与其生活密切相关,从而支持政策,积极参与政策执行。体现民族关怀也体现在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作用上,通过民族自治地方对民族自治权的充分运用,发挥出政策效益。在这个环节,应该充分发扬民主,避免主观作风和单一的行政行为模式化,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服务于当地各族人民。一些对口援建项目采取的“交钥匙”工程的做法,往往忽视了必要的民族关怀。为了各族群众、相信各族群众、依靠各族群众正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理念的践行。

民族政策评估是判断政策效果的重要环节,政策评估将为政策的继续、调整还是终结提供依据,有利于促进民族政策的制定及其运行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民族政策的评估可采用专家评估、民意收集、综合评估等方式,要以政策的效果、效益、效率为评估重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意从经济指标、环境指标、生态指标、民意指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民族政策监控贯穿于整个政策过程的始末,是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通过这个环节来监控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和终结,有助于确保政策是否得到贯彻实施,以求达到预期的效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就是要挖掘民族政策的监控源,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党委、派、广大人民群众和人民团体的作用,尤其应注意吸收受益群体的代表参与政策监控工作。

(三)从群体受益向地区受益和个体受益转化

目前,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族体共享”的政策。10这一传统来自于新中国建立初期。从新中国建立初期到计划经济时代,除了满族、回族以外,我国的少数民族大多集中分布在传统的居住区域内,民族社会环境相对封闭、稳定,同一民族社会内部社会分层情况不突出,因此,在当时的实际情况下,实现民族政策“族体共享”是合理的。

时至今日,我国民族政策的整体运行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一是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向横向拓展,民族成员间跨传统居住区域的多向流动增加,民族散居化趋势更为明显,也就是说,从新中国建立初期到计划经济时代的民族居住区域相对固定,民族社会环境相对封闭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二是在各个民族社会内部,社会分层现象比较普遍,民族成员内部贫富两极分化明显,群体性的民族经济社会差距被个体化的民族经济社会差距替代;民族成员之间之地位与待遇的比较更为直接,这种局面致使相同社会分层上的不同民族的成员因为享受不同的政策,产生不同的感受,三是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矛盾相互交织,渗透到社会各层面、各领域,同时,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公平、公正、平等已成为人们重要的社会价值追求,获得同样的发展机会,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心声,公众的维权意识、民主参与意识都不断地叩问“为什么在生育、入学、就业、提干、福利等方面不实行各民族的完全平等”?

以人为本要体现人本关怀,要体现对各民族弱势群体的同样关照。国家和政府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扶持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做好社会整体的扶贫工作和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工作,这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由此可见,如果再简单地实施“族体共享”的做法,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社会公正的原则。民族政策的实施越来越应该微观化、细致化,不能再简单地“一刀切”。比如某些省在招收民族预科班学生时,招生政策原则上规定录取分数线可降低80分,结果吸引了大批城市少数民族学生报考,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满计划数的录取方法,实际录取分数线只降低了几分到十几分,结果是:被录取的学生成绩好,但又不愿意多上一年的预科班,而这些省内欠发达地市需要照顾的少数民族学生却没有真正享受到政策优惠,城市内与享受这一政策的少数民族学生同等家庭环境和同等教育条件的汉族学生认为这对他们不公平。11这一政策的实施由于没有以照顾差距为基础,简单的以族体受益为标准,因而其结果是“该照顾的没有受到照顾”,“不该照顾的却受到了照顾”。

科学发展观要求民族政策实践应通过不断创新来实现以人为本,既要体现民族照顾,又要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在受益对象界定方面可采取两种思路:一是将民族照顾与地区照顾结合起来,即对于一些发展水平相近、自然环境相似、经济发展困难相同的民族和地区,实施同样或相近的政策,做到民族发展和地区整体发展同步考虑。二是由群体受益转向个体受益,基于民族群体的优惠政策向基于个人需求的扶助政策过渡,最后转变为基于公民权利的政府扶助,即谁需要帮助,政府就扶助谁。12

总之,随着时代演进,我国民族政策的实践环境和整个社会的大环境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而要有效地解决这些新问题、应对这些新情况,就要以人文本,不断创新。

注释:

1关凯.族群政治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275.

2青觉.民族政策:国家行为的政治规范J.中国民族报,2007-02-02.

3吴仕民.西部大开发与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194.

4温军.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政策稳定性评估J.开发研究,2004(4):23.

5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6-10-18.

6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根据社会心理学中的认知失调理论于1963年前后提出了公平理论。其中公平差别阈(EDTequitydifferencethreshold)理论强调条件不相等的公平感,认为在人们心理承受的范围内,存在分配差别是允许的.根据个人工龄,职位,资历,劳动投入量等因素决定不同的人的收入存在的差别。条件不相同的人之间的收入差别过大(称为悬殊差别)或差别过小(称为无差别)时,都会造成人们的不公平感。只有适宜的差别分配才能产生公平感。所以,公平差别阈的概念是:刚刚能使两个条件不相等的人产生公平感时的适宜差别分配的比值。将这一理论借用到民族政策的影响上来,如果民族政策对某一民族的照顾过于优惠,超过了其他民族的心理承受限度就会对政策的合理性产生质疑。

7潘志平.民族自决还是民族分裂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108.

8靳薇.世界各国的民族政策及其影响J,科学社会主义,2008(2):94.

9严庆.浅谈民族发展政策对科学发展观的回应J.贵州民族研究,2005(3):18.

民族政策论文篇4

科学发展的实质是创新发展,促进民族发展离不开民族政策的推动,在民族发展问题上践行科学发展观,离不开民族政策的优化与创新。

一、民族政策的实质与作用

民族政策是执政党民族治理理念的具体化,是政府为了处理民族问题、改善民族关系而制定和实施的法规、准则以及措施的总和。

法规和准则作为一种规范,规约和导引国家、各级政府、社会团体、普通民众在对待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方面应持怎样的态度、该如何去做,并通过褒扬与惩戒达到维护道义和秩序的目的。措施是贯彻执行和维护法规、准则的具体手段,一是国家的积极干预,即国家根据法规和准则,主动采取行动,保护和支持少数民族的文化特点,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二是为维护法规、准则的严肃性,对违反法规和准则的行为予以惩处。我国民族政策的特点是以“积极干预”为主,国家主动介入到各种与少数民族相关的社会事务中,比如身份认定、社区发展、国家直接投入和管理的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国家主导的文化活动等。

民族政策通过具体运行可以发挥出中介作用、调控作用、促进作用和规范作用。

民族政策是民族理论与民族工作实践的中介。民族政策是执政党和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政治主张向具体民族工作转化的中间环节,民族政策以法律、法规、准则等形式将执政党和国家的民族治理理念制度化,并进一步通过规范和指导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成员的行动,外化为政府作为或公民行为,发挥民族理论指导民族工作实践的作用。通过理论—政策—实践的循环链条,民族理论会在实践中得以检验。另一方面,民族工作实践过程出现的问题又会通过民族政策的评估反馈给政策的制定者,并进而督促执政者对民族理论进行思考,对民族政策进行修正和优化。

民族政策对民族关系具有调控作用。国家凭借合法性权威,依靠政治动员力量和社会资源运用,能够实现对政治单元内部各民族关系的调整,通过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调处和化解民族社会内部以及民族之间的各种矛盾,促进民族内部结构的优化和民族之间关系的顺畅和谐,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政治局面。

民族政策可以推动民族发展。我国的民族政策以对少数民族的优待和倾斜为特点,能够以外部助推的方式,促进少数民族加快发展。由于各方面原因,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不少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各民族之间的差距较为明显,发展滞后的民族社会通过自身努力难以实现常态发展,与此同时,原有的民族发展差距还会不断加大,为此,为了实现发展相对滞后的少数民族快速发展,就要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民族政策,“催化”和助推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

规范国家和民族的关系。我国现行的民族政策一方面规约着国家对民族的责任与承诺,影响着国家对民族的政治态度、地位承认和权利赋予;一方面规约着民族对国家的义务和忠诚,影响着各民族对国家的政治认同、政治信任和政治参与。

我国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在于尊重和保护各民族的利益。新中国成立以前,历代封建王权以强力维护帝王的权威和国家的统一,其主要措施是实现不同民族统治者之间的联合,但在社会内部却存在着较为普遍的民族歧视、剥削与压迫。新中国的成立则以各民族无产者的联合为基础,以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发展为目标,以民族区域为制度安排,结构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并很快实现了向社会主义的过渡。

中国共产党取得执政党的地位后,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主导,开始进行自上而下的多民族国家构建,以民族平等、团结为总原则,在意识形态和具体工作中纠正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错误,在民族识别的基础上,保障和扩大各民族的政治参与,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民族政策体系,从政治、经济、语言、风俗习惯、等各方面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确立和发展制定规范。旧社会遗留的民族隔阂逐步被民族团结弥合,民族歧视被民族团结化解,各民族之间的共同性不断增加,各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境况大为改观。尽管其间经历了“”的冲击以及一些环节的曲折和失误,但民族团结进步在今天依然是主流。“历史已经给了我们这样的启示:我们党之所以能够比较好的处理民族问题,赢得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胜利,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和中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民族政策,这些政策确定了行为规范,消释了种种矛盾,赢得了人心。”

二、当前我国的民族政策实践环境

民族政策实践环境是指既定民族政策贯彻执行环节所处的环境。我国当前的民族政策实践环境由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构成。自然环境由地理环境、气候环境、生物环境等要素组成,社会环境由社会经济环境、社会政治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等要素构成。从不同的研究视角还可以将民族政策实践环境分为宏观环境(整个国家的民族教育政策环境)和微观环境(如民族自治地方的政策环境)。

由地理环境、气候环境、生物环境组成的自然环境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区域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一项民族政策的执行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灵活执行,避免一刀切。这也决定了国家政策要么给出宏观指导意见,由民族自治地方配之以具体方案;要么具体针对某一区域的特点,将政策微观化、细致化。同时,由于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发,民族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必须考虑生态成本,在进行政策评估时,要将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一并考虑。十七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任务为现阶段的民族政策实践环境增加了关心生态的新内容。

由社会经济环境、社会政治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等要素构成的社会环境具有时代性、综合性、主题性的特点。社会环境的时代性表现在21世纪的民族政策执行既要面对全球化的潮流,又要保持民族性的特点,共性与个性同时关照;社会环境的综合性是指在和谐社会构建的关键期,既要重视民主政治建设,又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还要重视民族文化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建设,现阶段我国民族政策的实践环境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综合性特点;社会环境的主题性是指在现阶段民族政策面临解决一些必要的主题,比如民族地区的生态环保问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问题、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问题、民族扶贫问题、和新疆等边疆地区稳定发展的问题等等。

政策实践环境的变化要求民族政策随之而动。一方面要阶段性的评估、终结一些失效的、与现行环境脱节的政策。有关学者的研究统计表明,从1949年到2004年,财政优惠政策执行的稳定程度为50%、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稳定程度为62.5%、人口生育政策执行的稳定程度为75%、文化教育政策执行的稳定程度为92.31%、就业职业政策执行的稳定程度为100%、农业发展政策执行的稳定程度为70%、工业发展政策执行的稳定程度为57%、民族贸易政策执行的稳定程度为20%、扶贫优惠政策执行的稳定程度为92.31%、扶贫开发计划执行的稳定程度为50%、扶贫专项基金执行的稳定程度为80%、对口联合政策执行的稳定程度为75%、外贸边贸政策执行的稳定程度为71.43%。[4]另一方面,要根据新的实践环境要求及其衍生的发展任务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新的民族政策。新世纪以来,根据新的环境和发展任务,国家先后出台了《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等宏观政策规划;在2001年至2010年具体制定实施“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实行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西部地区实施吸引人才和发展科技教育特殊政策”、“国家对西部地区实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政策”等十多项微观政策。

把握现阶段我国民族政策实践环境的特点,明晰我国当前民族政策的目标和任务,是深入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三、影响民族政策效应的因素分析

民族政策是多民族国家民族治理的指导思想和举措,对其效应的评价可能来自于执政党对预先政策目标设定完成情况的评估,还可能来自于政策受益群体的满意度反馈,还可能来自于综合的社会评价,包括一项政策对于其他民族的连锁影响。但从根本上,有两点会对民族政策效应的评价产生影响,那就是道义和公正。

道义是一种原则,这一原则会影响到民族政策的合法性,即公众对民族政策内容和目的的认可和支持程度。符合道义是制定和实施民族政策的出发点。只有更多不同民族的民众认为国家的某一民族政策是合理的、符合道义的,这项政策才会得到支持和认可,否则,将因缺乏道义支持而失去效应,甚至产生负面效应。

公正是国家政策和政府行为必须恪守的价值基础。在多民族国家,民族政策不仅要体现公平原则,而且要自始至终地贯彻公平原则。人类发展的历史证明,人们只有在体现了公平的社会规则和社会关系中,才能最大限度地协作劳动、分工生产,积极创造社会财富,越高程度的社会公平就能够创造越高程度的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民族政策应遵循社会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原则。我国各民族发展不均衡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以“不公平”的倾斜性支持政策形式,朝着公平的各民族共同发展的政策目标努力。但这种“不公平”不能超出公平阈[6]的范围,否则,将导致逆向性歧视。

此外,民族政策的立策基础也是影响民族政策效应的重要因素。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民族问题及其诱因复杂多变,民族政策的立策基础和效果评价之间存在很大差异,甚至是天壤之别,必须进行理性的思考。尤其是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差距与民族问题之间关系的把握。如果抛开政治、文化等因素,一般来讲,民族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过大会影响到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但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其间的关系并不一定成立,甚至相反。

西班牙的巴斯克人和加拿大魁北克地区的分立主张在实现经济富裕后反而愈演愈烈。在特殊的情况下,贫穷不仅会成为民族分立的理由,富裕也可以成为民族分立的借口,而且这种情况已不是特例,西班牙的巴斯克人、前南斯拉夫的斯洛文尼亚人、克罗地亚人和比利时的佛拉芒人以及意大利北部“帕达尼亚”的独立,都有这方面的原因。此外,西方的后物质主义思潮的兴起也启示我们: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在物质生活需要得到满足或基本满足以后,其注意力很有可能转向对非物质生活以外的诉求,包括信仰、文化甚至是民族主义情结。

此外,民族优待政策也可能诱发新的民族问题产生。在一些国家中,政府为减少民族冲突实施一些优待政策。其理论支持是:民族冲突是民族间经济差距的产物。实施优待政策的政府认为:这是一个成本较低的应付民族冲突的策略。为了绝大多数民族群体最终能够平等的竞争,至少在短时期内有必要实行倾斜的优待政策;来源于客观经济差距的民族冲突可以通过针对这些差距的政策的实行而消除。但引出的一个后果是使另一些在优待政策之外的民族心理失衡,导致民族之间、民族群体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些国家的事例表明,政府在施行民族优待政策的同时往往要承担经济和政治代价。研究者认为,如果严格地实行优待政策,有可能引起两方面的负面效果,一方面引发不被优待民族群体受歧视的愤怒,增加民族冲突;另一方面优待政策增加了落后民族中普遍存在的竞争无能感,增加他们需要特殊照顾的负罪感,还会增加他们由于实际竞争失败产生的对竞争的恐惧。

可见,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准确把握政策环境为基础,还要考虑到政策的综合效果。一个民族区域如果传统社会特征浓厚,在信仰等方面存在显著的民族特殊性,又存在政治精英的狭隘民族主义动员,甚至是民族分裂主义的煽动,经济落后则有可能成为反动精英进行政治动员的借口,但经济发展也可能会成为地区民族主义激升的基础。为此,针对不同的民族问题,民族政策要进行“多处方”的综合,共同致力于民族问题的解决。

四、科学发展观对民族政策的指导意义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现阶段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对民族工作开展同样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全方位地关注各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增强各民族的发展能力,帮助各民族改善生活,给予各民族更多的生存与发展机会,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加快消除各民族的贫困,即努力消除各民族的知识贫困、权利贫困、人力贫困和收入贫困等。民族政策是推动民族工作进步、促进各民族发展的重要手段,民政政策实践过程就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过程。

(一)民族政策以维护和实现各族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

以人为本,强调的是以人的利益和人的发展为根本,但它强调的不是某个人的利益和发展。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决定了以人为本理念中的“人”,指的是中国人民,利益指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发展指的是中华民族的发展。从另一个角度讲,是以中国56个民族人民的利益为本,是以中国56个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为本。民族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目的是维护、保障和实现各族人民的利益,一项具体的民族政策既要使作为政策客体的民族受益,也不能损害其他民族的利益。

(二)更好地体现照顾

以人为本在科学发展观的理解中更重要的是要强调在政府的决策、政府的行政过程中更多地关注哪类人。在我国,由于历史、自然环境等综合原因,形成了各民族之间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基于发展不平衡而产生的民族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影响到和谐社会构建大局。为此,以人为本应体现出明确的指向性,那就是加大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支持力度,尤其是要特别关注那些亟待加快发展的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民族之间发展的差异性、差距度决定了以人为本要具有“民族特色”和针对性,要突出强调通过民族政策激活民族发展的内部活力,让受益的民族获得自身永续性的发展能力,而不是一时的“福利”。

(三)更好地体现公平

社会主义民主意味着公平,意味着权利和利益的共享和共有,意味着同等地位的同等待遇。我们不能忽视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向横向拓展,民族成员之间跨传统居住区域的多向流动增加,各民族内部结构性变化和民族社会分层流动加快,民族成员内部贫富两极分化明显,民族成员之间之地位与待遇的比较就表现得更为直接。这种局面致使相同社会分层上的不同民族的成员因为享受不同的政策,产生不同的感受,进而会影响到民族关系。因为我们的民族政策可以高度概括为是“族体共享”的政策。民族政策整体运行环境发生了明显的时代变化,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的联动性作用加强,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矛盾相互交织,渗透到社会各层面、各领域,以人为本要体现人本关怀,要体现对各民族弱势群体的同样关照。

五、民族政策的优化与创新

科学发展观反思了过去发展的挫折与教训,汲取了人类关于发展的最新理念,其内涵集发展应体现的人性伦理关怀、发展的理路与范式选择、对发展的本质认识于一体,对民族政策的内容优化、实践过程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将理想目标微观化、具体化,进一步发挥民族政策的规范作用

在多民族国家的构建初期,为了聚合民心,提高各民族成员对未来发展的预期,提出和确立民族关系和民族发展的理想目标是必要的。平等、团结、自治、发展的原则及目标设定和旧社会民族关系恶化的状况相比,无疑激发了各族人民对未来多民族国家的向往,并积极投身于多民族国家建设。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是一种价值理想,是一种宏观原则,也是一种发展目标,将其从抽象的信念转化为各民族群众身体力行的自觉需要一个过程,将其从口号、辞令层面切实内化为各民族群众之间的一种包容、尊重、理解、善待同样也需要一个过程。而以人文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并不单单是要求国家和政府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其更为深刻的内涵在于人人以人为本。社会发展的引领力量来自于政府权威,而实现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力量却在民间。

民族政策的合法性来源于社会公众,民族政策的执行并不只是国家和政府的任务,民族工作也不只是某个或某些部门的工作。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工作因而是整个社会的工作,做好民族工作人人有责。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民族政策实践,要在继续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进行人、财、物支持的基础上,也要注重通过微观化、具体化的政策渗透,进一步发挥民族政策作为规范的作用,规范政府、社团、公民在民族交往中采取正确的态度和得体的言行。民族政策既要通过看得见的一面体现出来,也要通过看不见的一面体现出来。

民族政策是政府行为,也是公众行为。长期以来,人们似乎已经固定化的认为民族政策是政府行为,其结果是社会公众的责任淡了。民族纠纷、冲突的出现后,往往需要政府出面解决,普通民众怕、躲、靠、看,不主动去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这说明,民族政策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在社会基层发挥得比较薄弱。

民族政策贯彻实施需要创新,民族政策要通过微观化、具体化、基层化、社会化来实施。如果各民族群众在日常交往中,都能彼此尊重对方、包容对方、克制自己的行为、矫正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真正人人以人为本,那么社会和谐的基础才会建立起来。

(二)民族政策过程中体现民族关怀

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以维护和发展各族人民的利益为目标的,民族政策是益民的社会工程,不只是简单的政府行政工作和任务。贯彻执行好一项民族政策的“催化剂”是民族关怀。所谓民族关怀就是要在具体的政策实践过程中,相关人员带着感情去工作,诚心诚意的带着对受益民族的尊重、爱护和关心去工作。这是政府公共责任感在民族政策执行上对公职人员的要求,是政府人员伦理自主性的体现。

高效应的民族政策实践过程离不开民族关怀因素,民族关怀应充分体现在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和政策监控等各个环节。

民族政策制定是整个政策过程的起始阶段和首要环节。在这个阶段要进行充分地调查研究,汇集各方面民族发展的政策意向和信息,广泛争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进行政策实施预测,形成政策提案,经过合法化的过程,成为正式的准备付诸执行的民族政策。在这个阶段,为了确保形成的政策符合民意,应把民族政策的制定置放在整个社会环境中,吸纳广泛的公众参与,通过民意调查、信息公开和新闻媒体介入、举行听证会等途径、方式了解各方反应,了解受益民族群众和利益相关民族群众的真实想法,以确保政策目标真正为民族群众所急、为民族群众所想。

民族政策执行是构成政策过程的中介环节,是将政策既定目标转化为现实的唯一途径。因此,这个环节相当重要。这个环节本身又包括政策宣传、政策分解、物质和组织准备、试点和全面铺开等环节。体现民族关怀以尊重民族群众的知情权为前提,通过必要的宣传让民族群众了解政策的内容和目的,让民族群众觉得民族政策与其生活密切相关,从而支持政策,积极参与政策执行。体现民族关怀也体现在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作用上,通过民族自治地方对民族自治权的充分运用,发挥出政策效益。在这个环节,应该充分发扬民主,避免主观作风和单一的行政行为模式化,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服务于当地各族人民。一些对口援建项目采取的“交钥匙”工程的做法,往往忽视了必要的民族关怀。为了各族群众、相信各族群众、依靠各族群众正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理念的践行。

民族政策评估是判断政策效果的重要环节,政策评估将为政策的继续、调整还是终结提供依据,有利于促进民族政策的制定及其运行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民族政策的评估可采用专家评估、民意收集、综合评估等方式,要以政策的效果、效益、效率为评估重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意从经济指标、环境指标、生态指标、民意指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民族政策监控贯穿于整个政策过程的始末,是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通过这个环节来监控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和终结,有助于确保政策是否得到贯彻实施,以求达到预期的效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就是要挖掘民族政策的监控源,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党委、派、广大人民群众和人民团体的作用,尤其应注意吸收受益群体的代表参与政策监控工作。

(三)从群体受益向地区受益和个体受益转化

目前,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族体共享”的政策。[10]这一传统来自于新中国建立初期。从新中国建立初期到计划经济时代,除了满族、回族以外,我国的少数民族大多集中分布在传统的居住区域内,民族社会环境相对封闭、稳定,同一民族社会内部社会分层情况不突出,因此,在当时的实际情况下,实现民族政策“族体共享”是合理的。

时至今日,我国民族政策的整体运行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一是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向横向拓展,民族成员间跨传统居住区域的多向流动增加,民族散居化趋势更为明显,也就是说,从新中国建立初期到计划经济时代的民族居住区域相对固定,民族社会环境相对封闭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二是在各个民族社会内部,社会分层现象比较普遍,民族成员内部贫富两极分化明显,群体性的民族经济社会差距被个体化的民族经济社会差距替代;民族成员之间之地位与待遇的比较更为直接,这种局面致使相同社会分层上的不同民族的成员因为享受不同的政策,产生不同的感受,三是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矛盾相互交织,渗透到社会各层面、各领域,同时,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公平、公正、平等已成为人们重要的社会价值追求,获得同样的发展机会,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心声,公众的维权意识、民主参与意识都不断地叩问“为什么在生育、入学、就业、提干、福利等方面不实行各民族的完全平等”?

以人为本要体现人本关怀,要体现对各民族弱势群体的同样关照。国家和政府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扶持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做好社会整体的扶贫工作和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工作,这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由此可见,如果再简单地实施“族体共享”的做法,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社会公正的原则。民族政策的实施越来越应该微观化、细致化,不能再简单地“一刀切”。比如某些省在招收民族预科班学生时,招生政策原则上规定录取分数线可降低80分,结果吸引了大批城市少数民族学生报考,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满计划数的录取方法,实际录取分数线只降低了几分到十几分,结果是:被录取的学生成绩好,但又不愿意多上一年的预科班,而这些省内欠发达地市需要照顾的少数民族学生却没有真正享受到政策优惠,城市内与享受这一政策的少数民族学生同等家庭环境和同等教育条件的汉族学生认为这对他们不公平。[11]这一政策的实施由于没有以照顾差距为基础,简单的以族体受益为标准,因而其结果是“该照顾的没有受到照顾”,“不该照顾的却受到了照顾”。

科学发展观要求民族政策实践应通过不断创新来实现以人为本,既要体现民族照顾,又要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在受益对象界定方面可采取两种思路:一是将民族照顾与地区照顾结合起来,即对于一些发展水平相近、自然环境相似、经济发展困难相同的民族和地区,实施同样或相近的政策,做到民族发展和地区整体发展同步考虑。二是由群体受益转向个体受益,基于民族群体的优惠政策向基于个人需求的扶助政策过渡,最后转变为基于公民权利的政府扶助,即谁需要帮助,政府就扶助谁。[12]

总之,随着时代演进,我国民族政策的实践环境和整个社会的大环境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而要有效地解决这些新问题、应对这些新情况,就要以人文本,不断创新。

注释:

[1]关凯.族群政治[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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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根据社会心理学中的认知失调理论于1963年前后提出了公平理论。其中公平差别阈(EDTequitydifferencethreshold)理论强调条件不相等的公平感,认为在人们心理承受的范围内,存在分配差别是允许的.根据个人工龄,职位,资历,劳动投入量等因素决定不同的人的收入存在的差别。条件不相同的人之间的收入差别过大(称为悬殊差别)或差别过小(称为无差别)时,都会造成人们的不公平感。只有适宜的差别分配才能产生公平感。所以,公平差别阈的概念是:刚刚能使两个条件不相等的人产生公平感时的适宜差别分配的比值。将这一理论借用到民族政策的影响上来,如果民族政策对某一民族的照顾过于优惠,超过了其他民族的心理承受限度就会对政策的合理性产生质疑。

[7]潘志平.民族自决还是民族分裂[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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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政策论文篇5

【关键词】昂纳克/民主德国/民族分离主义政策

【正文】

20世纪70年代,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的关系开始解冻。由于担心两德交往威胁到自身的安全与稳定,统一社会党政府竭力削弱两国在民族、文化以及历史等方面的联系,企图通过德国国家与民族分裂的永久化来规避被联邦德国吞并的危险。然而,这一政策最终加速了民主德国的消亡。本文主要对民主德国的民族分离主义政策产生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其影响进行分析探讨。

建国初期,民主德国一度积极争取实现德国的快速统一,但德国的分裂实际上却是进一步扩大。1961年,柏林墙的修建使东西方以及两德之间的分裂现状被稳定下来,西方国家还视之为德国分裂的最终完成[1](P.198)。此后,民主德国的经济建设获得了快速发展,国家地位也不断提高,而且还努力争取联邦德国从国际法上承认其国家地位,以实现在维持分裂现状基础上的两德的和平共处。但是,联邦德国坚决反对从国际法上承认民主德国,还试图通过扩大与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交往来扩大对民主德国的外交包围。1967年初,独立自主意识较强的罗马尼亚率先和联邦德国建交,东欧其它国家也对和联邦德国发展关系持积极态度。

联邦德国取得在东欧的外交突破后,民主德国迅速采取了拉开两德距离的措施,民族分离主义政策初现端倪。如:1967年2月2日,民主德国将“全德问题秘书处”改名为“西德问题秘书处”;2月21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籍法出台;4月,民主德国教会被勒令与联邦德国教会分开举行会议。统一社会党在4月17日到22日召开的“七大”上明确宣布:帝国主义和军国主义统治下的联邦德国与社会主义民主德国的统一难以想象;民主德国和现在的联邦德国政府建立邦联在目前也是不可能的;联邦德国统治力量阻碍了两德建立正常的关系[2](P.71—74)。

在联邦德国的勃兰特政府实行新东方政策后,民主德国的安全和稳定面临着更大的威胁和挑战。1969年10月28日,社会和自由联合组阁。在政府声明中,勃兰特开始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来称呼民主德国,并提出:“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成立20年后,我们必须阻止德意志民族继续互相分离地生活下去,我们要尝试通过一种正常的并存关系达到一种合作关系。”[3](P.329)但勃兰特认为,俾斯麦统一德国以前,在共同的种族、语言、艺术、习俗基础上,共存共荣的德意志族群意识得以产生。二战后德国的分裂和两个德国的差异,没有改变文化的整体性,共同的文化使两德人民仍维持着强烈的共属感[4](第181,182页);因而,两个德国互不为外国,彼此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一种特殊关系。随着东方集团形势的稳定和中苏关系的恶化,苏联开始积极推动东西方缓和,对联邦德国新政府及其和解政策的态度十分积极。虽然美国担心联邦德国的东方政策会脱离控制,但为了避免难以应付的苏联的挑战在欧洲出现,又因深陷越南战争泥潭,它也欢迎东西方关系的缓和。在这种形势下,东西方缓和在欧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

由于无法抵挡东西方缓和趋势及苏联的压力,民主德国不得不参与了缓和进程,然而在谈判条件、谈判内容以及谈判方式上又不断设置障碍。在苏联东欧盟国倾向于与勃兰特政府进行无条件谈判后,乌布利希及统一社会党政府决定依靠自身力量来维护民主德国的国家地位。1970年12月,统一社会党中委会确立了与帝国主义联邦德国完全划分界限的政策[5](P.261)。由于势单力薄,民主德国无法阻止东西方的缓和趋势,乌布利希被迫辞去统一社会党总书记职务。在坚持民主德国的利益问题上,接任的昂纳克与乌布利希毫无差别,两人的不同是前者更为现实和灵活,愿意与苏联合作。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20世纪70年代初,两德签订了一系列条约,两国进入条约关系时代。但是,民主德国并没有取得联邦德国的外交承认,更不用说让其放弃德国统一目标,反而面临着如何在新环境下继续保持政权的生存和发展的问题。昂纳克对联邦德国的威胁也是明晰于心的,他指出:“联邦德国有些颇有影响的势力,他们决不甘心民主德国的存在和我们的社会主义”,“这些势力所使用的手段是利用一个民族、一种语言、共同的历史文化以及两德民众中存在的亲戚关系,以改变民主德国存在的现状”[6](第340页)。尽管昂纳克生长于联邦德国的萨尔地区,但他极力否定两德存在于统一的德意志民族,他指出,“关于民族问题,历史已经有了定论……”[6](第334页),即战后联邦德国继续存在资产阶级民族,而民主德国正在形成社会主义民族。昂纳克更强调的是民主德国国家及其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在。为此,他采取了范围广泛的民族分离主义政策,对内强化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社会主义认同以及计划经济体制,对外促进和盟国的经济政治联合,其目的是尽量划分两德的界限和继续冲淡因长期隔绝而疏离的民族感情,从而规避被联邦德国吞并的危险。

分离政策,即德语“abgrenzungpolitik”。abgrenzung字面含义是“确定界限”[7](第7页)。为了防范与联邦德国交往给民主德国造成的生存威胁,民主德国有意突出和扩大两德在各方面的不同,以在两国差异的基础上建立民主德国独立的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实质上,民主德国的目的是实现德意志民族和国家的永远分裂,即民族分离主义政策。因而,本文将民主德国的“abgrenzungpolitik”意译为“分离政策”。在两德关系方面,统一社会党政府一方面充分利用两德合作的好处,一方面尽量削弱联邦德国对民主德国公民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为此还采取了阻止两德人员来往、限制两德经济关系、强调民主德国地位以及塑造独立的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等民族分离主义政策。

限制两德人员往来:在《基础条约》签署后,两德人员来往更加频繁,从1969到1980年,访问民主德国的联邦德国人数增长了158%[8](P.69)。随着民间交往和交流的增多,两德人民了解增多、情谊加深,民众的联系也使民族联系得以保持,联邦德国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优势也更为民主德国人民所了解,而这些都是主张两族论和反对德国统一的民主德国政府所不愿看到的。此外,民主德国也需要对两德人员来往的经济后果进行干预,因为联邦德国公民的大量涌入会使货物供应更加紧张,并会扰乱货币秩序。虽然保持两德人道联系得到了有关条约的法律保障,但在实施过程中,民主德国可以采取种种合法措施来施加限制,其主要手段是:(1)通过申请程序对人员进行选择性的限制。在前往联邦德国之前,民主德国公民需要向国内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得到批准的多为退休者或政治可靠者,在涉及国家机密部门工作的人员被禁止前往联邦德国。联邦德国公民申请前来民主德国的程序也比较复杂,如必须提供一份有关“特殊家庭事务”的探亲证明,并要得到民主德国亲属的认证。通过申请程序,民主德国官员可以拒绝不受欢迎的联邦德国公民入境。(2)通过提高入境货币兑换额限制来访的联邦德国公民数量。在《基础条约》签订后的1973年,访问民主德国的联邦德国人数从1972年的1540381人猛增至2278989人。为了限制联邦德国人入境的大幅度增长,1973年11月5日,民主德国将原定每天10联邦马克的入境兑换额提高到20联邦马克,并取消原来的退休者入境不需兑换的规定,这使1974年来访的联邦德国人数降至1919141人[9](P.94,95)。

限制两德经贸关系深入发展:从1949年起,两德的经贸合作就一直存在,从70年代起两德的经济关系发展更加快速,如1970年两国贸易额是45亿联邦马克,1979年增长到99亿,1982年则达到141亿[10](第252页)。尽管民主德国从两德经济关系特别是联邦德国的优惠政策中获得了很多好处,但民主德国并不愿过多地依赖联邦德国,如80年代中后期民主德国的经济形势恶化,统一社会党政府仍有意减少对无息透支贷款的使用,1984—1986年使用额不足最高额的1/3,而1981年使用量是80%,1983年是71%。民主德国领导人还限制两德合作的进一步发展,直到1987年民主德国还限制和联邦德国建立合资企业。为了避免形成对联邦德国经济的依赖,民主德国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一体化最积极的提倡者。此外,民主德国还努力提高自身的经济竞争力。

建立民主德国独立的国家身份:20世纪50年代中期,民主德国就试图获得与联邦德国平等的国际地位。在法理上,民主德国认为德意志国家随着希特勒政权的溃败而灭亡,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是在德意志领土上建立的两个新国家;因而,两德都拥有德意志国家的部分继承权,两国是平等的国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民主德国也需要通过包括联邦德国在内的非社会主义国家的外交承认来巩固其国家地位。两德建交后,统一社会党政府仍然努力争取获得联邦德国的外交承认。因此,民主德国极力否认德国问题的存在[11](P.97,98),主张在和平共处基础上发展两德关系,反对联邦德国统一全德的要求。民主德国还彻底删除了法律文件中的德国统一目标,如1974年新宪法和1976年的统一社会党新党纲都去掉了对德国统一问题的规定。此外,民主德国还千方百计地突出自己的国家地位,与《基础条约》内容相违的是,民主德国在联邦德国设立的是驻外大使馆,隶属外交部,还极力强调其单独的国籍,反对联邦德国坚持一个德国国籍和在第三国援助民主德国公民。

塑造民主德国独立的民族身份:建国初,国家的分裂没有动摇德意志人的一个民族信念,民主德国一度积极争夺德意志民族的正统继承权,积极争取德国的统一,强调自己是民族利益的真正代表者和保卫者,指责联邦德国垄断资产阶级出卖民族利益。依据自身情况,民主德国哲学家阿尔弗莱德·科森还从阶级结构角度论证统一的社会主义民族在两个德意志国家的存在、民主德国是民族利益的“惟一代表”以及民族的未来是社会主义社会[12](P.25)。20世纪60年代,面对联邦德国大联合政府的外交攻势,民主德国的民族政策有所调整,开始采取一些扩大民族分裂的防守措施。为了反对勃兰特通过加强民族联系来实现德国统一的意图,民主德国开始否定一个民族理论,1970年1月15日,乌布利希在记者招待会中以两德不再属于一个民族共同体来要求建立国际法中的两德关系,以民主德国是社会主义民族来拒绝两德统一[13](第175页)。在1971年7月的统一社会党“”上,新上台的昂纳克对民主德国的民族政策作出了更大的调整,提出在民主德国正在形成社会主义德意志民族和在联邦德国继续存在资产阶级民族的“两个民族理论”[14](第600,601页)。然而,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民族文化联系难以很快地人为消除,为了取得群众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支持,昂纳克也不得不对其两个民族理论加以调整。1974年,在统一社会党中委会第13次会议上,昂纳克指出:民主德国公民的国籍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族是社会主义民族、民族性是德意志。

为了将两个民族理论变成现实,民主德国极力消除公民的德意志民族意识。统一社会党政府推行了“去德意志化”政策,如将大多数机构组织名称中的“德国”改为“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连民主德国的国歌也因歌词内容有“德国,统一的祖国”而被禁止演唱,改为以演奏或哼曲的方式表达。此外,民主德国试图建立独立的民主德国国家意识和民族意识。在昂纳克上台后,他采取了加强执政党的领导、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以及改善政府与宗教团体之间关系等等政策,目的是通过加强政治控制和改善社会、经济状况的措施来增强群众对政权的认同感,从而接受政府的民族政策。昂纳克还利用民主德国在各方面的成就来促成公民对独立的国家、民族身份的认同感,如:以20世纪70年代的外交成就来增强公民的国家认同感;以民主德国在集团的经济成就和地位来形成公民的民族自豪感;以民主德国超过联邦德国的历史进步性来强调公民对民主德国独立身份的认同感。因体育竞赛方面的成绩显著,民主德国还利用体育成就来提高公民的国家自豪感和民族认同感[15](P.539—545)此外,民主德国还努力强化公民对社会主义阵营的认同,积极推动社会主义阵营的经济一体化和政治联系的发展。80年代,民主德国的学者们还提出了德意志社会主义民族理论,试图在德意志、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基础上形成独立的民主德国民族身份。

面对联邦德国的实力优势和外交攻势,统一社会党政府推行了民族分离主义政策。最初,昂纳克的这一政策确实使民主德国成功地经受住两德交往带来的挑战。然而,1990年德国快速统一显示,这一政策并没有最终解决民主德国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反而加速了其消亡。

在昂纳克执政早期,民主德国的民族分离主义政策有效地维护了政权的稳定和发展。在两德交往开始后,民主德国一直对联邦德国保持高度的警惕,在与联邦德国开展合作的同时,还推行了限制两德交往和扩大两德差距的政策。两手政策使民主德国经受住了两德关系正常化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在1989年剧变前,民主德国没有发生大的政治动乱,也没有出现难以控制的移民潮,反而还从两德关系中获得了许多利益特别是经济好处,如仅1985年,民主德国就从联邦德国政府和过境的联邦德国公民那里获取了9.28亿马克的收入[4](第197页)。此外,在两德关系正常化后,联邦德国放弃了坚持惟一代表权的“哈尔斯坦主义”,从而使民主德国取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而且,两德关系的改善也有利于维护两国之间以及欧洲的和平局面。可见,两德交往不仅没有直接危害民主德国政权的稳定,还促进了民主德国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

但是,昂纳克成功的基础却是德意志民族分裂的扩大,民族分离主义政策使两德人民之间的民族隔阂进一步加深。从20世纪60年代起,民主德国政府就有意识地强化公民的对独立的“社会主义民族”的认同,新的国籍法是在政治上确立民主德国公民不同的民族身份,两族论和社会主义文化概念是要塑造独立的社会主义民族身份。尽管两德不同的发展道路不会导致巨大的民族差异很快产生,民主德国最终也没有建立一种统一而清晰的社会主义民族认同感,但统一社会党政府有意识地强调两德的差异和所谓的“社会主义民族”认同感,确实也能对民族意识的形成产生一定的影响。

然而,以民主德国加邦德国的方式,德国长达40余年的分裂局面在1990年结束。民主德国的消亡和德国的快速统一显示,民族政策上的失误是统一社会党政府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

首先,在世界日益走向相互依存的情况下,民主德国无法切断两个德意志国家及其人民之间的联系以建立独立的国家身份和民族身份。20世纪70年代,民主德国十分担心两德人民直接接触增加的“不良影响”,从而千方百计加以限制,但联邦德国往往利用经济手段迫使民主德国放松对人员交往的限制。如为了续签1975年到期的无息透支贷款协定,民主德国向联邦德国的放宽入境兑换额的要求让步。而两德人员交往和文化交流等使新的民族意识难以在民主德国形成。70年代初,民主德国官方提出了两个民族理论,最初并没有获得民主德国人民的普遍认同,有的人还发出“难道我不是德意志民族”的质问,一些民主德国群众不愿意在1972年的奥运会上将两个德国的运动员分为两个代表团[12](P.96)。因为否定德意志民族属性不为群众接受,1974年昂纳克承认民主德国人的民族性是德意志,从而放弃了在民族问题上彻底的“去德意志化”。为了不再纠缠于复杂的民族问题,昂纳克还强调“历史已经解决了民族问题”。但是,分裂国家的民族问题并不因一方的否认而得到解决,两德交流与合作也使分裂的德意志民族仍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80年代中后期,为了通过历史联系和民族自豪感来保持政权在社会主义改革潮流下的稳定以及顶住苏联的改革压力,统一社会党政府在外交上更重视联邦德国的援助和两德的友好关系,在内政上开始重新评价历史[12](P.131),而两德纪念共同的历史人物马丁·路德等使民主德国出现了重新关注民族问题的情况[16](P.90)。因而,尽管民主德国公民的民族认同存在模糊、复杂化和多样化等问题,但统一社会党政府也未能建立独立、统一的社会主义民族认同。所以,尽管分裂达40多年,但两个德国的人民在文化、语言、宗教乃至生活习俗等方面的共同的历史渊源是无法改变的。两个德国的统一何以在很短的时间里能够实现,这也正是一个重要原因[17](第17页)。

其次,统一社会党政府在民族政策上的失误极大地削弱了统一社会党的执政基础。由于高估了联邦德国的威胁和过分强调意识形态上的分歧,统一社会党政府推行了民族分离主义政策,这使其失去了德意志民族主义力量的忠心耿耿的支持。更为严重的是,这一政策是将民主德国在民族问题上的话语权拱手相让,从而使联邦德国真正成为德意志民族的“惟一代表”。直到1989年动乱前夕,民主德国在民族问题上还是延续70年代以来的政策。1989年夏,由于难以控制的移民潮不断涌现,昂纳克被迫下台,继任的克伦茨政府不得不逐渐放宽旅游限制,并于11月9日宣布出国旅行和移居国外可以经民主德国与联邦德国、柏林(西)之间的所有边境站出境[18](第156—161页),这意味着开放了柏林墙。在柏林墙开放和倒塌后,两德人民的德意志民族情绪高涨并使事态的发展变化很快超出了统一社会党政府的控制。统一社会党不得不快速调整民族政策,放弃“两个民族理论”,提出了分阶段实现两德统一的方案。然而,由于无法化解社会危机,民主德国政府无法改变在民族统一问题上的被动局面。在民主德国深陷危机而不能自拔之时,联邦德国的科尔政府极力在民主德国群众面前塑造其德意志保护人形象,并很快就夺取了在德国统一问题上的主导权。克伦茨在其回忆录中也承认:“德国统一社会党内的德国共产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把民族问题视为已经结束,撒手不管,而没有保留一种左的民主解决的前景,这是民主德国近期历史的最大错误之一。”[18](第106页)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分离政策使民主德国成功地克服了被迫开放国门后的挑战,但这种实为割裂民族联系的政策必然以失败告终,因为人为割断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共同的语言、文化、习俗以及血缘等维系的民族情结是不可能的,而正是民族情感成为德国民族和国家统一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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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政策论文篇6

【论文摘要】 民族贸易能够加速民族地区商品流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对我国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民族贸易现行政策弊端的分析,提出了民族贸易政策调整的目标、思路及对策。 【论文关键词】 民族贸易政策 和谐社会 弊端 调整 民族贸易是实现民族地区商品流通、保障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对我国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原有的民族贸易政策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发展要求,对我国民族地区和谐社会构建产生不利的影响。鉴于民族贸易发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本文尝试着对民族贸易现行政策弊端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民族贸易政策调整目标、思路及对策。 一、民族贸易对民族地区和谐社会构建重要性的认识 民族地区的不和谐,关键是经济利益的不和谐。民族贸易是实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能够缩小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差距。民族贸易通过一系列的民族贸易政策,包括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引导民族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加速民族地区商品流通,支持与鼓励民族地区民族特殊商品的生产。一方面满足民族地区人民生产生活的特殊要求,尊重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促进了社会和谐。另一方面推动了民族地区产业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了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民族贸易现行政策的弊端 在党和国家建国以来各个时期坚持实行的一整套特殊优惠政策的扶持下,我国的民族贸易不断发展。但与此同时,在贯彻实施国家民族贸易政策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1.改制后,享受民族贸易优惠政策的对象和范围问题 自从对国有企业实行“抓大放小”和以调整结构、资本重组为内容的改革转制以来,民族地区大批基层民族贸易企业通过改、转、租、卖、并等方式,多已改变成为国有民营、社有民营、租赁或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的贸易企业网点。随着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全方位开展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整个社会经济环境已发生了巨大变化,给传统民族贸易及适应计划经济体制时代需要的一系列民族贸易政策的贯彻执行带来了很大冲击。 2.民族贸易政策弊端问题 现阶段一些经济政策依然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很少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信贷、利率、汇率等现代化经济杠杆形式;经济政策以给钱、免税等输血式扶持为住,增长了少数民族人民的依赖心里,导致民族地区整个社会单求稳定、不思进取的倾向。 3.建立和健全民族法的监督机制问题 建立和健全民族法的监督机制是实施民族法规的重要保障。必须建立不执行自治法或法规的相应惩处法律,有明确的专门机构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民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并实施行政的、法律的处理和制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三、民族贸易政策调整的目标、思路、对策 1.民族贸易政策调整的总体目标 通过对民族贸易政策的调整,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市场经济不断繁荣,民族地区商品流通顺畅,民族地区人民的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特殊需求得到满足。另外,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不断发展,产品结构与产业结构不断调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理论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民族法制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2.民族贸易政策调整的思路 我国民族贸易政策的基本走向应该是:一是由“以物”为中心向“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转变。以“物”为中心,实行单纯以追求“GDP”增长为核心的“增长优先”战略, 其经济增长的手段是加速资源开发。而“以人为本”的发展观, 是旨在消除人类贫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民族文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是由输血型向造血型转变。在政策上, 必须转变对民族地区政策投入的观念, 逐步淡化以往优惠政策的安抚与救济色彩, 强化民族地区自我发展的“造血”功能。同时建立完善宏观的间接调控体系,综合运用计划、投资、财政、金融、税收体制改革后税率、利率、汇率和货币供应量等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尽量弥补民族地区的先天不足。 三是民族政策向法律、法规的形式转变。为保障民族政策的有效执行,避免各级政府执行的随意性,民族政策应向法律、法规的方式转变。法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没有法制保障就没有健康的市场经济。 四是保障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民族地区生态环 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全国的生态环境,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政策将促使民族地区经济产业的开发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考虑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民族贸易优惠政策的取向应以科学发展观为导向。 3.民族贸易政策调整的对策 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对新时期的民族贸易政策及其操作实施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要进一步明确享受民族贸易优惠政策的对象和范围。我国的宪法已明确规定,个体经济与私营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它与公有制经济在市场中享有同等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在国务院核定的民族贸易县境内,不论国营、集体、私营、合资、股份合作等何种所有制性质、何种经营形式,凡具备税务机关核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及其以上的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公司、企业,其真正为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服务的商品购销和民族特需商品经营的业务部分,经当地民族事务局、审计、行业管理协会及市场监督检查等政府授权部门审查确认后,均应列入享受民族贸易各项优惠政策的范畴,以鼓励它们为经营民族贸易事业的积极性,稳定物价,并鼓励社会各界向民族地区投资,开发实业,促进民族经济发展。 (2)进一步明确实施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民族贸易政策的主体。为了顺利贯彻落实民族贸易优惠政策,民委、财政、人行、企业和相关商业银行、合作社要加大协调衔接力度,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要切实抓住国家开始实施“十一五”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优惠政策(简称“两民政策”)的机遇,狠抓政策的到位。提高优惠政策的到位率,促进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 (3)建立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体系,严格遵守法律化的民族贸易政策。要加强有关立法工作, 国家要将切实能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民族政策上升为法律。将现行的政策措施同《自治法》中自治权的有关条款协调与配套。不仅要宪法、基本法和若干单行法相配套, 而且各层次的一系列民族法规与基本法、单行法也要互相配套。 (4)建立和健全民族法的监督机制。为了保障民族法的贯彻实施, 要采取措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中惟独民族法缺少“法律责任”一章。建立和健全民族法的监督机制是实施民族法规的重要保障。 (5)在信贷和财政方面给民族贸易企业优惠政策 ①信贷方面。现在是市场经济,一是要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信贷现代化经济杠杆形式,贴息政策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比财政直接补贴而言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将更大,应该继续推行目前的贴息政策模式。二是针对定点生产企业大部分是中小企业、取得贷款难度较大的现状, 建议进一步扩大承贷金融机构范围。三是允许利率适当上浮,允许金融机构对优惠利率“先收后返”。 ②财政方面。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支持民族贸易的长效机制:首先,建立健全财政扶持民贸企业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新增财政支出向民贸企业倾斜。其次,完善财政扶持民贸企业投入政策,吸收社会资本。一是通过补助方式。二是完善货款财政贴息政策,加大贴息力度,将贴息政策面向所有金融企业。三是完善财政扶持民贸企业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其次,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优化。作为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手段,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民族地区具有重要意义。民族地区曾经历了以财政优惠形式出现的宽泛意义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在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方面,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需在总量、结构、分配办法等方面进行优化调整。 再次,税收方面。针对目前税负不公平、财税不合理、政策倾斜不明显、地方税不完善,笔者认为一是改革完善分税制财税体制,增强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首先,是要进一步明晰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划分,在将事权下放给地方的同时把必要的财权划归地方,使地方有充分的资金满足所需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做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其次,是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使地方可以结合当地不同模式和不同特点自主调节、配置地方资源。二是赋予民族地区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三是构建有利于刺激投资增长的税收制度。四是完善地方税收制。合并某些重复设置或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的税种,如将车船使用税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与印花税、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分别合并为一;进一步发挥地方税制的财政、调控和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向绪爱:边境贸易是沿边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 06) 王兆峰张海燕:民族地区农产品市场创新建设与民族贸易发展研究[M].中南大学出版社,2007

民族政策论文篇7

关键词:汉唐少数民族和亲防御

前言

汉唐两朝初期周边少数民族的势力都很强大。尤其是汉时北方的匈奴和唐时北方的突厥,并且他们时常南下进攻汉地,这迫使汉王朝不得不采取有效的措施给予应对,和亲是一个有效的办法,虽然在今天看来已经是一种陈旧的过时的民族政策,然而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却是维系民族友好关系的一种很好的办法,也被不同朝代的君王所采用。具体到汉唐时期,前者与匈奴的和亲,也成为历代研究者经常研究的话题,然而到了唐朝,特别是到李世民时期,经济政治快速发展,国力强大,然而,唐朝还与北边的突厥实行和亲政策,这不得不让我们思考。因此,本文试着从汉、唐两朝初期对北方少数民族所采取的政策即“和亲”政策为主题,重点分析两朝对北方少数民族所采取的政策以及这种政策出台的缘由和产生的影响。

一、汉唐和亲政策的缘由

(一)汉与匈奴和亲的缘由

汉朝是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国家政权巩固和发展的重要时期,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事业都取得高度发展,并在许多领域处于当时的世界领先水

平,而汉初则是西汉王朝的巩固和发展的重要时期。此时期生活在汉王朝周围的少数民族有北方的匈奴、东南和南方的越族、西域的大月氏等,其中以北方的匈奴最为强盛,并且他们时常南下进攻汉地,汉初君臣为了巩固封建统治,采取和亲政策,以防御匈奴的入侵。汉王朝之所以采用和亲政策,是由双方的历史背景决定的。

1.从匈奴方面来看

匈奴作为中国古代北方的一支游牧民族,它兴起于公元前三世纪,衰落于公元一世纪,在大漠南北活跃了约三百年。匈奴族世代过着游牧的生活,逐水草而居,漠北自然灾害不断给匈奴族的畜牧业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的祸害。为此匈奴族力图向南扩展,希望取得漠南肥沃而又广阔的牧场。这些都决定了匈奴族的不断南下。

据《史记》卷110《匈奴列传》云:自淳

维以至头曼千有余岁,时大时小,别散分离,尚矣,其世传不可得而次云。然至冒顿而匈奴最强大,尽服从北夷,而南与中国为敌国。【1】从此段文字中可以看出匈奴到冒顿单于时力量开始强大,并且也完成了对北方草原地区的统辖,开始以南方的汉王朝为敌。

到秦代,据《史记》卷88《蒙恬列传》记载说秦已并天下,乃使蒙恬将三十万众北逐戎狄,收河南。筑长城、因地形、用制险塞、起临洮、至辽东、延袤万余里。由此可见,秦朝统一全国后,并派蒙恬率30万大军北击匈奴,并收回了河南(今内蒙古河套地区)等地,为了防御匈奴的南下进攻,于是修筑长城以抵御南下的匈奴等等,这就说明了匈奴在秦时力量就非常强大。

到了秦汉之际,据《史记•匈奴列传》记载冒顿“大破灭东胡王,而虏其人民及畜产。既归,西击走月氏,南并楼烦、白羊河南王、悉复收秦所蒙恬所夺匈奴地者,与汉关故河南塞,至朝那,肤施,逐侵燕、代。是时汉兵与项羽相距、中国罢于兵革,以故

冒顿得自强。”匈奴首领冒顿单于趁中原内乱而打败东胡王,掠夺其人口、畜产,又向西击走大月氏,重新占据秦时蒙恬所夺回的河套地区。夺回了河南地(今内蒙古河套地区),并进攻燕代等地。

由此可见,到了汉初之际,匈奴的力量非常强大,也为它再次南下进攻汉地作了充分的准备。

2.从西汉方面来看

西汉初,由于秦的暴政和秦末农民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不堪,史载“人相食,死者过半。”经济残败,兵力疲惫不堪。在这种状况下,就为匈奴的南下进攻提供了一个客观条件。从另一方面而言,北方匈奴军事力量却日益强大起来,并不断发兵南下汉地抢掠骚扰,面对匈奴四处扩展的行动,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刘邦亲自率领32万大军出击匈奴。当时风雨交加,天寒地冻,十分之二三的汉兵冻坏了手脚。刘邦先后十几次派人侦探敌情,但冒顿单于暗藏勇猛善战的兵士,隐蔽肥牛壮马,故意把老弱兵士和瘦弱牲畜暴露在外。当时,侦探者都说匈奴虚弱可击,刘邦又另派刘敬前去观察动静。但是刘敬没有回来,刘邦就迫不及待地率兵过了句注,又孤军深入到匈奴

的埋伏圈内,结果被冒顿单于围困达七天七夜,史称“白登之围”或“平城之围”。白登之围使汉严重受挫,也充分体现了西汉王朝初建时的贫弱。在这种情况下,刘邦不得不采纳刘敬的意见,转而与匈奴和亲结好。关于这点,据《汉书》卷99《刘敬传》云:当是时,冒顿为单于,兵强,控弦三十万,数苦北边。上患之,问刘敬。刘敬曰:“天下初定,士卒疲于兵,未可武服也。冒顿杀父代立,妻群母。以力为威,未可以仁义说也。独可以计久远,子孙为臣耳!然恐陛下不能为。”【2】上曰:“诚可,何为不能!顾为奈何?”刘敬对曰:“陛下诚能以适长公主妻之,厚奉遗之,彼知汉适女送厚蛮夷,必慕,以为阀氏,生子必为太子,代单于。何者?贪汉重币。陛下以岁时汉所余彼所鲜数问遗,因使辩士风谕以礼节。冒顿在,固为子媳;死,则外孙为单于。岂尝外孙敢与大父抗礼者哉?兵可无战以渐臣也。若陛下不能遣长公主,而令宗室及后宫诈称公主,彼亦知,不肯贵近,无益也。”【3】

可见,当时汉朝初定而匈奴强大,汉朝无力与之抗衡刘敬怯于对匈奴战争,建议以和亲方式臣服于强悍的游牧民族,在当时不失为上策,因为这样可以缓解匈奴对汉朝的威胁,换取北部边境的相对安宁,使汉朝初期残破的社会得以休养生息、积蓄国力。

于是刘邦立即想把鲁元公主嫁给匈奴,但吕后坚决反对,日夜向刘邦哭诉:“妾唯太子,一女,奈何弃之匈奴!”【4】刘邦无奈,只好以假代真,派刘敬带着宗室的女儿假称公主送给冒顿单于作阀氏,并且“岁奉匈奴絮缯酒米食物各有数,约为昆弟以和亲。”【5】从此可知,汉王朝与匈奴的第一次和亲,汉王朝不仅把宗室女嫁给匈奴单于,而且还赠以大量的绣、锦、絮、缯、酒等礼物,还答应与匈奴进行贸易往来,刘邦开创了中国历史上以和亲作为外交工具的先河。

因此可以说,汉初实行的和亲政策是在敌强我弱的历史背景下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而这一和亲政策由刘邦开先河后一直被往后的历代封建统治者效仿。尤其到唐时这一政策达到了顶峰。

(二)唐与突厥和亲的缘由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各民族之间的友好关系加强的时期,也是我国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国家的重要发展阶段,当时在我国境内的少数民族主要有北方的突厥;西南的吐

蕃、南绍;西域的吐谷浑、回纥等。唐朝前期势力较强大,与唐朝有较大联系的主要有吐蕃、吐谷浑、突厥等民族。然而,在李唐王朝统治的近三百年中,从总的方面而言,政治清明,社会稳定,经济、文化繁荣昌盛,军事强大。如此强大的中原王朝为何在北方还采用和亲政策呢?

1.从突厥方面来看

突厥为铁勒族的一支.铁勒在先秦即战国秦汉时期的丁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敕勒。敕勒隋唐时称为铁勒。据《隋书》卷84《铁勒传》记载,铁勒在隋代已经发展为一个庞大的族系。它包含很多分支,分散驻牧于大漠南北,东起今贝加尔湖,西至中亚的辽阔地区。各部名称不一,共四十一部,“虽姓氏各别,总谓为铁勒。”可是在这四十一部中,突厥一支《随书》却未列入。其所以未被列入,当为因唐代撰写《隋书》⑩时,突厥业已兴起并建立了强大的突厥政权,铁勒各部

全被征服,“分属东西突厥,沦为突厥的附庸。”【6】

突厥之名最早见于唐朝人令狐德棻等撰写的《周书》卷27《宇文测传》。此传载西魏大统八年以前(公元542年),突厥每岁于河水结冰后,即侵掠西魏北边,由此可见突厥的兴起应当在6世纪中叶。

隋末唐初,始毕可汗部众渐盛,力量开始强大起来。隋朝大臣裴矩患、其难制、献策分其势,始毕闻之,渐感厌恨,随后裴矩又诱杀始毕的宠臣史蜀胡悉,始毕由是怒。公元615年(隋炀帝大业十一年)八月,始毕率领数十万骑围攻隋炀帝于雁门(今山西代县),并攻占周围县城四十一座。隋炀帝大惧,急招天下各郡兵马勤王(即救援),而义成公主又暗中设法救助,遣使佯告始毕

“北边有急”,始毕逐解围而去。【7】

隋末,由于隋炀帝的统治暴虐,激起了农民大起义,隋炀帝被杀,各地地方势力乘时并起,一时出现群雄割据的局面。而这些地方割据势力,例如刘武周、梁师都、李轨等,为了争取援助,都极力与突厥统治者勾结,有的甚至向突厥可汗称臣。当时隋朝太原留守(官号)李渊亦在太原起兵(时在公元617年夏秋之间),为了“资其士马以益兵势”,曾亲自为书,卑辞厚礼,遣使至突厥请兵,且与始毕约:“若入长安,民众土地入唐公,金玉缯帛归突厥。”始毕大喜,遣使还报,允为发兵助渊入关。【8】

公元618年5月,李渊受隋恭帝禅位,建立唐王朝,是为唐高祖,仍都长安。始毕可汗遣骨咄禄特勒入唐,高祖李渊宴之于太极殿,奏九部乐。高祖以初起时曾借助突厥兵马,故对始毕前后赐赠不可胜纪。而突厥统治者恃功骄傲,使者每至长安,多为横暴,高祖以中原未定,曲为优容。时突厥强盛,东自契丹、室韦,西尽吐谷浑、高昌,皆被臣服。史书上说它“控弦百余万,北狄之盛,未之有也”。【9】

公元620年(唐武德三年)十一月,始毕弟吉利可汗继位,其时突厥士马雄壮,欲图中原,以报隋文帝厚待其父(启民可汗)之德。于是在公元621—626年(武德四年至九年)之间,出动各部兵马,不断入侵唐境,烽火不断遍及今之山西、河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四川、河南八省。入侵兵力有时一次竟多达十余万骑。骑兵所到之处,杀缪吏民,虏掠人口,劫夺财物,中原人民受害不浅。【10】

从以上可以看出,突厥在唐初时力量就非常强大,并且也和西汉时的匈奴一样经常对汉王朝的北边进行骚扰。那么,面对如此强大的突厥,唐朝将采取什么措施对付呢?

2.从唐王朝方面来看

唐朝特别是到唐太宗时期,政治清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安定,国力逐渐强大。在这种状况下,面对北方的突厥,就唐太宗个人而言,就认为“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故其种族皆依朕如父母。”【11】这就说明了唐太宗对少数民族的看法和指导思想是“爱之如一”,而不是“贵中华,贱夷狄”。唐太宗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对北方少数民族采取了融合的民族政策,在这其中也包括了和亲政策。

唐王朝之所以采用和亲政策,是对前代民族政策中积极的方面进行吸收。在唐以前的多次民族大融合,如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改革加速了北方各少数民族的汉化和封建化,促进了以汉族为主体的民族大融合。唐朝作为一个大的国家,在处理与周边民族的关系中,必定会吸取历代民族政策中的积极方面,而和亲政策就派上用场。

通过和亲与少数民族结成军事同盟,从而可以达到孤立并且消灭强大的少数民族。比如唐太宗为了消灭东突厥,唐王朝就孤立东突厥,对尚未臣服自己的少数民族采取了和亲政策,如西突厥向唐求婚,“高祖遂许之婚”。于是在公元630年唐就灭了东突厥。灭了东突厥后,唐朝把目光转向西域,但是遭到西突厥的阻截,唐同西突厥的矛盾尖锐起来,于是和亲又成了联合周围民族,消灭西突厥的工具。

从以上可以看出,汉唐和亲政策的实施有其历史的必然性。而汉唐和亲政策的大量史实是我们研究这一政策的基础。西汉之所以和匈奴和亲,是因为当时汉王朝军事实力比较弱小而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目的是通过和亲来换取北方的安宁和自身的发展,为之后的文景之治奠定了基础。那么唐朝的和亲又是为什么呢,他与西汉有什么不同呢?

唐王朝通过与少数民族的和亲,目的就是为了达到分化、瓦解、削弱、控制少数民族的政权。那么对少数民族统治者来说又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呢?这也就是唐朝时期的和亲与西汉的和亲还有一个完全明显的区别,那就是西汉的和亲是被迫的求婚,比如:汉匈和亲。匈奴族通过和亲政策,可以从中原王朝获得他们想要的一切。而汉王朝都是因为自身国力弱小,无法与少数民族政权抗衡。唐朝时期尤其是唐太宗贞观时期,唐政府国力强盛,兵强马壮,有能力与强大少数民族政权抗衡。且有能力保护弱小民族政权免受周边强大政权的吞食。因此,这一时期的和亲完全是少数民族首领向唐王朝的求婚。

总的来说,汉唐之间的和亲,都是汉王朝上层建筑与少数民族首领之间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实施的,换句话说,都是“为我所用”,这也就是汉唐和亲的共同点。

二、汉唐和亲政策的作用和影响

对于和亲政策,如果我们再深入分析一下,不难发现,中原王朝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和亲也必定引起少数民族之间的和亲。这就必然带来客观上连统治者都未曾想到的影响。如在经济生活、生活方式、政治制度、心理素质、语言、民族融合等方面,形成了全方位的、逐步的演变。汉唐与少数民族的通婚,也无疑加快了血统的融合。这种血统的混合由统治者开始,影响到双方的官吏、军人、商人、百姓,这种血液的融合,对消除民族隔阂和偏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从政治方面而言。和亲缓和了矛盾,稳定了局势,有利于争取与国,缔结盟约。

实行和亲政策可以缓解双方尖锐的民族矛盾,同时也使中央王朝达到了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疆域。比如汉初与匈奴的和亲,也同样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汉匈之间在武帝之前六十多年没有发生过大规模的战争,而是形成了一个和平安定的社会环境。这样对西汉王朝则是“与天下休息,民务稼穑,衣食濨殖,海内殷富。”【12】双方的矛盾得到了大大的缓解;另一方面,在唐与突厥的关系中,唐王朝为了消灭东突厥,扩大自己的疆域,就竭力和西突厥和亲,从而形成强大的军事集团,最终消灭东突厥。并将其地方政权实行羁縻统治,逐步加强对其控制,最终将其完全纳入自己的统治范围之内。

其次,从经济方面而言。和亲促进了双方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发展。

和亲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但又是以经济为基础的。随着和亲,中原都要赠以大批财物,如金银、锦帛、铜铁、工具等,不仅种类增多,而且数量也不断增加,同时,公主陪嫁财物无数,有大量丝织品、金银、铜铁器等。随嫁奴仆众多,各类能工巧匠为少数民族地区的手工业,农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如史记载:“岁贡匈奴絮、缯、朱、食各有数”。【13】除此之外,还互通关市,从互市的经济贸易之中,中原地区获得大量民族特产,如马匹、中药材、等,可以说为中原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互通关市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影响特别重大,少数民族可从互市及赐赠中获得大量财物。有的流入生产和生活领域,为各民族创造了无与伦比的巨额财富,提高了人们的总体生活水平,从而缩小中原与边疆地区的差异。总之,通过和亲政策,对少数民族的发展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再次,从文化方面来看,和亲政策促进了民族间文化的交流与发展,有利于民族融合,共同创造灿烂辉煌的中华文化。

和亲公主外嫁边疆,往往带去了大量的财富,但是更重要的是带去了大量的书籍,先进技术,中原文化等如音乐、诗歌、绘画等等,中央政府照例每年都会赠送财物,派遣大批能工巧匠进入和亲对方统治区域。主要是达到威播四夷的目的,这大大促进了边疆地区文化的发展,加强了双方之间的文化交流和联系。

除此之外,和亲还有一个作用那就是促进了少数民族的汉化及各民族间的融合。一个民族的上层,对这个民族的生活各方面都会发生很大的影响,上层的联姻也必然引起劳动人民之间的联姻。比如突厥处罗可汗次子阿史那社尔被西突厥打败后,于贞观九年(公元635年)率众跑到长安,归属唐朝。次年,唐太宗把唐高祖的女儿衡阳公主嫁给阿史那社尔,还授他驸马都尉之职,在苑内屯兵。阿史那社尔率众归唐,与中原人民杂居,必然会通婚,使之融入了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当中,逐渐与汉人生活方式相差无异,说明了和亲有利于民族融合,促进少数民族汉化。

三、结论

本文以西汉前期和唐朝前期为例,重点分析两朝对北方少数民族所采取的和亲政策以及这种政策出台的缘由和产生的影响。本文认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虽然和亲的背景不一样,但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一样的“为我所用”。中原王朝采用和亲政策,从根本上说都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实施的。汉匈和亲使汉朝得以缓解北方匈奴的威胁,以赢得自身发展的空间,为之后的文景之治奠定了基础。而唐朝与突厥的和亲是要达到分化、瓦解、从而控制少数民族政权。从主观上来说,汉唐之和亲政策都是上层建筑之间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而实施的,但从客观上来讲,汉唐之和亲都不同层度地影响周边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加快少数民族的封建化过程,也为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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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政策论文篇8

澳大利亚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体现了澳大利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主旋律和各个历史时期的不同特征:最初,澳大利亚政府对土著民及非英语少数族裔实行歧视政策,将其排除于正常的教育系统之外;此后,试图通过同化教育,使其放弃自身的文化身份,融入白人社会;同化政策的失败促使澳政府实行了灵活的多元化少数民族教育政策。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多元化的民族教育政策,澳大利亚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首先,政府建立了各个层次的相关国家机构,设置专人专岗负责少数民族教育的实施和监督工作,如:总理直接领导下的多元文化事务办公室和土著人事务办公室、移民与多元化事务部、土著人与托雷斯海峡岛屿办公室。这些机构在一些民间团体的配合下进行工作。其次,政府在少数族裔的语言教育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与财力,如:为确保非英语背景的澳大利亚人有机会学习英语,创办了适合成人和儿童学习英语作为第二语言(ESL)项目,同时还实施LOTE(LanguageOtherthanEnglish)项目,给移民提供在澳大利亚学习本族语言的机会。[5]此外,政府为各州各地区开展民族教育活动提供了充足的经费。不仅出资赞助为当地外来族裔提供相关培训,为其争取教育机会和权利、增强其归属感和身份认同,[6]同时也在本地族裔中展开系列活动教育人们尊重容忍外来文化。澳大利亚政府在少数族裔的语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及基础教育方面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少数民族教育质量。

高等教育对少数民族有很多照顾。首先通过《全民享有的公平机会》的声明保证来自不同国家和群体的澳大利亚人都有参与高等教育的机会。同时,提供专项拨款给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社会公共机构开展相关课程和跨文化的专业培训。[7]联邦政府设立土著民资助金,致力于提高土著人的高等教育入学率和成果机会的各种活动。[8]充分考虑移民多元化的背景与语言情况后,政府还采取了诸多职业教育政策措施保证外来移民的就业。如:工作培训、桥梁培训等。工业关系部更是针对移民,通过奖励改革的项目为调研非英语工作者的需求、编写培训材料和翻译改革材料提供经费。此外,成立于1989年的海外技能认可国家办公室负责制订标准进行职业认证,以确保海外移民的技能和职称能在澳洲劳动市场受到和当地居民同样的认可、对待。为了让更多的儿童接受教育,政府要求不仅在普通公立与私立学校招收土著儿童,而且在土著民社区成立专门学校。该类学校的基础设施、教学内容和方法尽量适应原住民的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教学模式上采用“土著教学辅助员制”,即聘用土著民作为教学辅导员,与有经验的非土著民教师同时任教,促进师生、生生交流;在教学语言和内容上,采用“双语与双文化”的方式,让学生在逐步掌握英语的同时能保留自己本族的文化和语言,从而增强对本民族文化的认识,提高民族荣誉感。此外,为了解决居住于偏远的中西部地区原住民的教育问题,澳政府建立了以网络为基础的远程教学系统和虚拟校区,将人员、信息和资料通过信息技术吸纳入远程教学平台。通过该平台,位处偏远地区的学生可以在自己的生活场所完成进行过独特设计的较为弹性的课程。[9]

二、少数民族教育立法

在多元化政策实行的数十年间,澳大利亚政府逐步意识到少数民族教育对于整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性,在加大对少数民族的教育投入后,政府也逐渐意识到仅仅靠多投入资金很难全面解决澳大利亚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问题。由此,政府制订了很多法律条文,把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目标、方法、策略、途径、责任制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相关法律的制订以多元化民族政策为基础,以保证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力为前提。实施多年的情况证明,多元化的教育政策不仅有效解决了澳大利亚少数民族的教育问题,还积极促进了民族团结,有力促进了澳大利亚经济、文化的发展。澳大利亚少数民族教育立法中以促进土著人教育的法律法规尤为突出。如:影响未来教育的《21世纪澳大利亚学校教育国家目标》中有数条与土著民族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强调包括种族、宗教、性别、文化、语言、残疾以及学生的经济和地理位置背景在内的因素都不应该影响教育结果;所有的学生应理解并认可多元文化和语言多样性的价值。另外,《澳大利亚土著民族教育法案2000》更加具体地规定了方法和问责制度,同时,该法案将土著民族的学前教育入学率、职业教育培训人数等纳入部长年度绩效考核指标。除此以外,澳洲政府还通过《高等教育资助法案》来保证联邦政府设立的土著基金可以安全有效地用在土著居民教育上。2000年设立的《土著民教育法案》也规定要为土著民教育战略行动规划提供经费资助。州和地方也制订了一些法律法规提高土著居民在教育决策中的参与程度。其中有很多是为了增加雇佣参与教育的土著民人数,其中包括教师(助教、研究人员)、课程咨询人员、社区联络人员、文化历史、社会、原住民语言的教育人员等等。让少数民族的毕业生能够参与到少数民族教育的过程中不仅有利于解决土著人就业,而且土著人参与土著人的教育能够结合民族特征更好地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辅导。

三、澳大利亚少数民族教育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澳大利亚的少数民族教育曾被认为是几大发达多民族国家中进行得最为成功的,它既抵御了同化力量,拓宽了对本民族的了解,又延续了自己的民族遗产、培养了人们在多元文化社会中生活的能力,超越了各自的民族文化。我国在今后的少数民族教育发展方面可以借鉴澳大利亚多元文化教育中适合我国的政策和措施,推动具有我国特色的和谐的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

首先,避免民族极端主义,发展多元文化教育。从澳大利亚初期对待少数民族尤其是土著人的政策可以看到民族极端主义的可怕,事实证明一味追求主要民族的单一发展,扼杀少数民族受教育的权力将导致社会的动荡,也同样遏制了社会的发展。以多元文化为核心建立教育政策,尊重所有民族的传统文化,根据民族特点进行多元化的教育不仅提高了少数民族的整体受教育程度,而且在促进整个国家的和谐与进步上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应该汲取澳大利亚早期的教训,极力避免走上民族极端主义的道路。

其次,加快民族教育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澳大利亚少数民族教育的经验说明了健全法制的重要性。我国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采取了多种的措施,出台了多项政策,然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水平一直落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其中最基本的原因就是民族教育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我国应尽早确立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民族教育发展,从根本上改变现状,切实提高少数民族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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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昆亮,新疆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新疆石河子,832003;邢梦芸,新疆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新疆石河子,832003

[中图分类号]C9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2)02-0042-006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10YJAZH136)阶段性研究成果。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也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之一。长期以来,学界关于民族平等问题的研究成果颇丰,对民族平等的规定性提出多视角论断,也从多学科对民族平等进行研究。其中不乏有自己的学术见解,理论表述鲜明且有所突破,在学界产生较大影响。但也有观点表述易产生异议,缺乏清晰度,或准确性值得商榷。

一、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中的总政策

中国是一个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将民族问题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问题来抓,将民族工作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工作来抓,并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新情况、新问题适时作出正确的决策和部署,不断促进了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繁荣发展,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为有效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党和国家分类制定了各项民族政策,并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宪法和法律等作为保证。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涉及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学者创新性地提出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是党和国家各项民族政策的总政策。“我国主要的民族政策都是民族平等团结这一总政策在各个领域的具体体现,都是为了充分实现和保障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作为党和国家各项民族政策的总政策的提法,笔者在文献资料的查阅中,较早发现于中央民族大学金炳镐先生的文章,指出:“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总原则、总政策。”在以后的著作中,金炳镐先生进一步表述为:“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民族政策中,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政策是总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基本政策。”同时,其它文献也有同样含义的表述。

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作为党和国家各项民族政策的总政策的提法,笔者认为不但体现了金炳镐先生的学术造诣,也体现了金炳镐先生的理论创新品质。这一提法具有依据和其合理性。这一提法的核心词是“总政策”,“总政策”的涵义在《辞海》中解释为见“总路线”,“总路线”涵义为:“通常指国家、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制定的指导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准则。常与总政策或总任务并用。是制定和指导各项具体工作路线和政策的依据,各项具体工作路线和政策受总路线的制约并为它服务。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我国革命的过程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先后制定了各个时期不同的总路线,如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过渡时期总路线、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等。”这一概念的要点:总路线与总政策或总任务并用,是指导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项具体工作路线和政策的依据。而我国各项民族政策的制定体现着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也是为了充分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成为我国各项民族政策制定的基本准则和依据,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基本思想,符合我国基本政治制度诉求,国内学者也有相关论述。恩格斯指出:“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版)序言的第二段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有学者提出“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纲领的基石”的观点。总之,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不但是我国民族立法的基本准则,也是我国所制定的各项民族政策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各项民族政策是这一总政策的具体化。

二、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

民族政策论文篇1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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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朱丹.基于宗教渗透防范视角的大学校园文化建设[J].福建论坛,2011.10.

[5] 孙浩然.关于宗教渗透的理论思考[J].济南大学学报,2008.1.

[6] 许文艳.“新疆历史与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教程”课专题化教学的实践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2.21.

[7] 古力孜拉・克孜尔别克.《新疆历史与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教程》教学的几点思考[J].昌吉学院学报,2013.3.

[8] 王学利.《新疆历史与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教程》教学实效性探索与实践[J].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8.3.

[9] 孙厚明.《新疆历史与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教程》教学相关问题的理论思考[J].昌吉学院学报,2011.2.

民族政策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7(a)-0112-01

中国共产党自产生以来就很重视民族的问题,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制定了许多合理的民族政策,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平等团结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了解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掌握党的民族政策,是每个学生的必须掌握的知识。因此,在关于民族问题的教学过程中,我们应当结合学生的实际,增强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学的时效性和创新性。

1 课程目标上,老师要做到知识性和民族性的统一

我国民族自古以来就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学生们在掌握了我国民族的基本情况后,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让学生科学的认识我国民族与民族问题的根源,使同学们树立各民族相互依靠,谁也离不开谁的观念,逐步形成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与世界观,让学生们学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

在教学过程中,老师要培养学生们的民族意识。培养他们热爱少数民族,热爱中华民族,使学生们形成促进各民族的进步和团结,维护祖国和平统一、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贡献的正确民族意识。作为党培养的优秀知识青年,我们应当处理好这些关系。让学生们成为共产党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拥护者和执行者。纵观民族发展的历史,中国在民族问题上是解决得最妥当、最好的。是任何其他国家无法相比的,这应完全归功于我党正确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要让学生们了解党的民族政策,了解新民族政策带来的成就,特别要让学生们了解少数民族地区在民族政策指导下,取得的伟大成就,从而正确理解党的民族政策,自觉地成为我党民族政策的拥护者和宣传者。

2 在教学内容上,要与时俱进,把新时代的精神注入新的民族理论中

任何理论都要继承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也是如此。在民族教学过程中,老师要突出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处理民族问题的政策与理论,把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等理论坚决贯穿到民族理论和政策的课堂教学中,把新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地区在党的科学民族政策指导下,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将这些内容贯穿到民族教学中去,可以引导学生们执行党民族政策和民族理论的自觉性。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根据改革开放的新局面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问题,在总结我党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是面向21世纪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工作的理论指导,为民族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所以,老师在进行民族理论和政策的教学过程中,要把三个代表贯穿其中。

科学发展观理论是同志等新一代领导集体在总结现代化建设的经验、顺应历史潮流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对我党关于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点的继承与重大发展,它是关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的重要体现,是与马克思主义、三个代表思想一脉相承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是发展社会主义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它的要求是经济、社会、人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本的方法是统筹兼顾,平衡全国各地区的发展能力,增强少数民族的发展机会,最终实现各民族的统一协调发展。统筹兼顾的思想是要根据民族地区的发展状况与民族地区的实际,制订一些符合实际的政策与措施,领导各族人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用先进的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是党的民族理论和方法创新的根基本要求。

同志在党的十报告中庄严提出:“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所以,我们把新时代的精神纳入到民族教学的内容里,对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有着重大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3 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做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

民族理论课在课堂的教学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空洞和乏味、学生不感兴趣等问题,如何让民族理论课生动活泼起来,提高学生学习民族知识的兴趣。笔者认为,我们要解决两个重要问题。

(1)老师要坚持教学手段的多样灵活,教学方法要寓教于乐。

在民族理论的教学中,老师要尽量采用一些多媒体技术,多选学生们感兴趣的、熟悉的生活案例,引导学生们讨论与剖析案例。与此同时,学生们要从课堂走到社会中,深入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实地参观、考察参观和访问等形式,提高他们的学习民族理论的兴趣。例如,带领学生们参观少数民族文化展览馆,使学生们感受到少数民族的悠久历史与辉煌的文化,增强学生们的民族自豪感,带领学生们考察新农村建设,并进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调查等等,使学生们感受到,在党的正确民族政策的引领下,少数民族地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取得的巨大成就。通过这些灵活多样的实践活动,学生们既增加了民族知识,又增长了他们的见识,教学成效十分明显。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拒绝空洞的说教。

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是对世界民族和民族状况进行了深入研究的前提上,对无产阶级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进行了深入总结的基础上建立与发展起来的,所以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并深深地扎根于民族地区的土壤中。学生们在学习有关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时,是要用它处理具体的民族问题、民族工作,解决实际的问题。所以,在民族教学中,要尽可能的联系社会和学生们的思想问题,以解决学生们在思想与认识上的不足。

4 结语

在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的课程教学中,我们要做到民族问题的知识性与民族性的统一,教学过程中要坚持与时俱进和创新精神,把新时代的创新精神注入新的民族理论中,老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学形式要力求灵活多样,做到民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增强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学的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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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校思政课中民族教育的困境

思想政治理论课是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途径,民族教育又是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重要内容,民族教育的好坏已经关系到我国整个思想政治工作的大局,但是当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民族教育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缺乏系统完整的民族理论教育民族教育的有效开展,需要建立完整的民族理论教育体系,让广大学生认识到各民族团结互助的重大意义,形成各民族之间团结友爱的氛围。我国思想政治理论课已经针对学生的情况,在不同年龄阶段设置了不同的民族教育内容,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内容。如从1994年起,教育部在全国中小学普遍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并针对学生年龄和认知特点,增加相应的课堂教学内容,培养学生树立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的民族观念,增强广大学生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自觉性[4]。在一些民族高校中,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民族理论教育安排也比较完善,形成了完整的体系,但是在一些非民族类的普通高等院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安排中,民族教育的内容却是非常分散地散落于当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四门课程中,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体系。

(二)缺乏差异性民族教育课程设置现在我国一些少数民族人口比较多的省份、自治区的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都将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作为一门必修的政治理论课,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少数民族学生,使他们懂得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观点,划清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资产阶级民族观的界限,增强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自觉性[5]。但是我们也看到,当前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民族教育的内容设置仍然缺乏差异性。虽然我们从宏观上注意到民族地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中民族教育内容设置与其他地区民族教育内容设置的区别,但是随着我国流动人口的增强,许多非民族高校也有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学生求学,也有越来越多的汉族学生到一些民族院校求学,这就给我们思想政治理论课如何根据各民族学生的民族差异性来有效开展相应的课程设置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

(三)缺乏多样化的民族教育方式当前为了满足各民族大学生对民族教育的需求,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这一必修课程来加强当前高校民族教育的效果和水平,就成为一项好的选择。但是从目前的状况来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民族教育的主阵地优势仍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单一的教学方式使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民族教育缺乏吸引力,当前思想政治理论在突出和统一主流意识形态方面的功效自不用言说,但是在实现民族教育的过程中,往往只是注重理论的灌输,而缺乏网络资源、社会实践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同时,在非民族高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中,也缺乏高屋建瓴式的系统安排,对民族教育的意义认识不够深刻,在校园范围内难以将思想政治理论课内外结合,从而提高民族教育的实效性。

三、促进高校民族教育的对策

为了有效推动民族教育在大学中的有效开展,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的水平,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在高校思政课中构建完整的民族教育体系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需要完整的民族教育体系。首先,应该更加注重民族教育内容的系统性。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民族教育不仅针对民族高校,也应针对普通高校。同时,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民族教育的内容也需要进一步改进,增加民族教育的内容,形成民族史观、民族政策、民族关系教育内容的完整体系。其次,更加体现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民族教育理论的衔接性。民族教育的内容不能仅仅靠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来完成,在小学、中学阶段都应该有相关的民族教育内容,并且根据不同阶段学生的特点来设置相应的课程内容,从而使民族教育内容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相结合,形成完整并相互衔接的体系。再次,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民族教育内容要更具有系统性。思想政治理论课四门必修课中,每门课关于民族教育的侧重点不同。《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适当介绍民族团结革命的历史,让学生了解各民族人民团结反帝反封建的民族历史;在《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民族政策部分扩展细化;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中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民族团结的重要性,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则可以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民族观问题。

(二)在高校思政课中设置差异化的民族教育课程首先,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关于民族教育的课程设置,要充分考虑到各民族的特点,坚持统一性和多样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特点,是我们制定民族教育有关方针、政策和措施的重要依据[6],也是少数民族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理论中关于民族教育问题设置的重要依据。其次,在非民族院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中,设置合理的民族教育内容。非民族院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关于民族教育的内容往往更多的是关于民族政策的相关内容,但是对民族团结的必要性、民族知识的了解并不多。在一些汉族和民族学生混合的院校,也缺乏针对不同民族学生而开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最后,除了一般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外,还需要对大学生加强民族观、宗教观、国家观、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及法律等方面的教育,还可以通过分类进行专题讲座的形式,从他们进校伊始,就明白国家概念,民族概念。

(三)继续巩固高校思政课的主阵地作用首先要从思想上认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民族教育的重要途径和作用,民族教育并不是通过专门设置相关的课程才能有效,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高校的必修课程,是各民族大学生学习和掌握民族理论和知识的有效渠道。其次,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阵地建设需要大量的具有完善学科背景的优秀教师的加入,因为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民族教育的效果,与教师的素质也密切相关。最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主阵地的建设也需要多种平台的支撑。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民族教育的目的要实现好,离不开其他教学途径,如民族教育基地的建设。通过建立民族教育基地建设的形式,来丰富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民族教育的内容,提高民族教育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