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原则合集12篇

时间:2022-08-26 11:03:11

伦理原则

伦理原则篇1

人类与动物的关系随着人类生产力和生产生活方式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远古人类在狩猎生活中并没有自觉地考虑到应该如何处理人与动物之间的伦理和法律关系,至多是狩猎成果的分配问题,而分配问题依旧属于人与人之间的问题,并未直接涉及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问题。即使是后来人类通过驯养和饲养动物,使得动物成为人类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人与动物之间也并没有出现所谓公共领域的伦理和政治问题。传统的“六畜兴旺”表达的是一种富足美满的生活,尤其是在以农业和畜牧业为主的社会中,动物的功能是单一的――作为人类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用“天人合一”来描述传统社会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再合适不过了。也就是说,在传统社会中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大体上是和谐的,因此谈不上“动物伦理学”。

动物伦理学是人类和动物之间的生产实践关系发展的产物,确切地说,动物伦理学是工业时代人们对人与动物关系反思的产物。不同于前工业时代的“天人合一”,在工业时代中动物饲养从分散性发展至集约化,动物作为人类的生产生活资料,其地位从个体性发展至公共性,由此带来的是动物地位的转变。如荷兰乌德勒支大学Franck博士所言:“饲养和使用动物(如吃狗肉)不再是个人的私事,而逐渐成为一个公共话题。”当人与动物的关系转变为公共问题时,就构成了动物伦理学。但动物伦理学不是研究动物应该如何行动才符合人类社会或动物界的伦理规范和德性要求,而是对人自身提出要求――保护、救助和关爱动物以及如何合情合理将动物作为人类自身发展的手段,并为之作出伦理学的证明。伦理学不仅要呼吁人们讲道德或者遵守伦理规范,还要为行为作出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证明,这种证明一方面是对错误落后行为的批判和反思,另一方面是对正当正确行为的构建和辩护,动物伦理学亦如此。

人们对动物伦理学的证明大致可以区分为理性原则和情感原则,这两种原则可以看作诸多动物伦理原则的一个简单划分,当然不排除在一种动物伦理学说中同时出现上述两种原则。事实上大多动物伦理学说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上述两种原则,只是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以致人们在将动物作为目的和手段的问题上观点和意见纷争不断。大概所有具有道德感的人都认为要保护和关爱动物,人们在主张上较易达成一致,但是人们的理由各不相同,争论的焦点也正集中在各种理由而非主张上。

一、动物伦理中的理性原则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人的行为不是以伦理原则为出发点,行为与原则之间的关系不是行为去适应某种原则,原则相对于行为不是逻辑在先的,而应该是倒过来的,原则是从行为中抽象出来的,原则的逻辑前提是行为。如恩格斯所言:“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符合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同样,动物伦理中的理性原则也是从人们行为中抽象出来的。当谈论理性原则时就要将一切情感的因素排除在外,只有这样,理性原则才能保持其普遍性和必然性。

动物伦理中的理性原则可以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肉体和情感应该受到灵魂和理智的统治,动物自身没有理性(logos),更无法理解人的理性,动物只是服从自己的本能或情感。所以动物自然而然应该得到人的捕获和利用,犹如“植物的存在就是为了动物的降生,其他一些动物又是为了人类而生存,驯养动物是为了便于使用和作为人们的食品,野生动物,虽非全部,但其绝大部分都是作为人们的美味,为人们提供衣物以及各类器具而存在”。人因具有理性能力而在动物面前处于主宰的地位,按照理性的分析,人类驯养动物合法且正当。时至今日,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依旧需要驯养和食用动物,其合理性可以说来自亚里士多德所作出的论证。

圣托马斯・阿奎那也区分了理性生物与无理性生物。阿奎那沿袭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人不同于动物且优越于动物之处在于人具有理性能力,人凭借自身的理性活动来显现其存在,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在道德实践中处于主体的地位。按照阿奎那的说法,人因具有理性能力而能主宰自身的行为,因而其行为是自由的,而无理性能力的动物不能主宰其行为,处于被奴役的地位,只有具有理性能力的动物是自由的且不受奴役。并且,无理性能力的动物只能作为手段而存在,人们对于动物的关心最终也是指向了人自身的利益,“依据神的旨意,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应该受到保护,但不是为了它们自己,而是为了人类。”阿奎那明确反对那些认为宰杀动物是有罪的说法,他认为“根据神圣的旨意,这些动物在自然秩序中是有意给人使用的。因此,人们利用动物――或者杀死它们,或者任意处置它们――没有过错”。即便人类可以出于博爱去关爱无理性的动物,但是按照理性原则的分析,阿奎那认为人对动物谈不上直接的“博爱”。阿奎那论证道博爱是一种友谊,基于一种相互性(reciprocal)的关系,而人对待动物只能是一种单向性的关系。“因此,除了在比喻的意义上说,与无理性动物的友谊,是不可能的。”

近性主义哲学先驱笛卡儿更是否认动物具有理性能力。与同时代的拉美特利在《人是机器》中的观点类似,笛卡儿将动物的身体视为安排巧妙的机器。首先,动物无法使用语言来表达思想。其次,动物的行为受制于本能,而无法通过学习做出本能之外的行为,即便受过训练的动物能够表现出类似理性存在者的行为,却依旧出自它们自身的本能,而非出自理性的思考。按照笛卡儿的推论,既然动物与人在本质上――理性――存在根本的不同,那么人便无法像对待人一样去对待动物,并且笛卡儿也的确没有提出过任何可称道的“动物伦理”学说。

动物伦理中的理性原则更多体现在后来关于动物权利的争论中。汤姆・雷根(Tom Regan)是动物权利拥护者的典型代表,他认为权利的范围不应该仅限于人类内部,而要推广到动物那里去,“试图把权利观的范围局限在人那里,只能表明其推理的缺陷”。汤姆・雷根认为每个生命体验主体(the subiect-of-a-life)都有自身的固有价值(inherent value,亦译为天赋价值、内在价值),而很多动物(例如高级哺乳动物)可以被理解为生命体验主体,因而具有固有价值。并且出于对他者的义务,汤姆・雷根认为“动物拥有受到以尊重来对待的平等权利”,并且表示“动物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个组成部分,而不是与之对抗”。

雷根的论述引来了一大批反对者。爱伦・怀特(Alan White)的反驳直中要害:人与动物的差别是在逻辑上而言的,而非在感觉经验层次上而言的;就逻辑而言,人是唯一的权利主体,权利是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单独的权利概念毫无意义。在爱伦・怀特看来,即便动物有感觉能力或感受疼痛的能力,却不可能让渡、放弃权利,也无法履行责任、义务和特权。也就是说理性存在者因为能够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才拥有权利,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对等(reciprocal)关系,很显然动物无法享有权利。

另一方面,雷根所谓生命体验主体无法涵盖所有动物,因此只能说部分动物可以被看做生命体验主体,还有大部分无法被当作生命体验主体的动物(例如蚊子等低级且对人类有害的动物)。并且以“生命体验主体”来划分动物时,我们会发现有些动物既非完全的生命体验主体,又非完全感受不到痛苦和快乐的低等动物,那么这些动物是否还具有固有价值,继而是否还具有权利?按照雷根的理论,显然我们无法将完全作为生命体验主体的动物(雷根所谓的高级哺乳动物)与不完全作为生命体验主体的动物甚至和完全不能成为生命体验主体的动物混为一谈。即便雷根一再强调是按照理性的而非感性、感觉的认识,但是他的理论依旧陷于自身的矛盾中。

相较于雷根的强势动物权利论(strong animal rights theory),玛丽・沃伦(Mary Anne Warren)的弱势动物权利论(weak animal rights theory)主张不是动物的固有价值而是动物的利益作为动物权利的基础,而动物的利益在于动物能够感受快乐和痛苦。由于没有理性能力,动物的利益低于人类的利益。即使动物的生存权低于人类的生存权,也足够用来为动物权利作出辩护,例如人不能出于娱乐或者其他琐碎的目标杀死动物,但是人可以在面临自身的生存需求下将动物作为食物来利用。这里其实有两个标准:当人为了娱乐或者商业暴利时,应该遵从的是“动物拥有和人类平等的生存权”这一准则;但是,当人在面临生存问题时,这时的准则就是“人的利益高于动物的利益”,于是将动物作为食物来利用便是合理的。我们可以参考“比较价值”来理解,所谓比较价值就是“因比较而成就的价值表现”。当人和动物之间是商业暴利和娱乐的关系时,人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去利用动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动物不是人类行为的唯一手段,人的利益和动物的利益之间不是必然要进行比较的;但当人和动物之间是食物链的关系时,这时动物可以被认为是人类行为的唯一手段,两者利益之间的比较是必然发生的,结果是人在“比较价值”上更胜一筹,因为人拥有比动物更大的自由,生物圈任何食物链的形成都是如此。

理性原则总是试图寻求一种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特征,以便从根本上将人与动物区分开,在理性原则看来,只有人是目的,动物只能作为手段。而试图通过理性原则来论证动物是目的的做法,通常面临着理论自身的矛盾。

按照理性原则,动物无法和人类之间达成契约,“契约的签订仅是在拥有互相伤害的能力、因而也拥有签约能力的理性自利者之间才会发生,他们站在同等的起跑线上,只会认同对自身有利的行为规则”。契约主义的前提――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构成了契约主义伦理学的困惑之一。但是人类内部依然可以达成“不伤害动物”的契约并遵守,然而这毕竟是人与人之间的契约,而非人与动物之间的契约。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只能说明我们“应该”保护动物以及对动物仁慈,如果违反了契约则要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不能说明我们“为什么”要保护动物以及对动物仁慈,对于这个问题,则要论及动物伦理中的情感原则。

我们可以将动物伦理中的理性原则总结为:从动物的本质出发,以理性能力将人与动物区分开,认为人对动物没有直接的义务和责任,动物只能作为工具而存在;理性存在者之间的道德原则无法应用于人与动物之间,“保护动物”的契约依旧是理性存在者之间的伦理问题,并且只能为动物伦理提供一种“外在的理由”。

二、动物伦理中的情感原则

显然,理性原则表明人只能将动物作为手段来利用,因为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将动物作为目的本身,即便动物拥有权利,也是“动物”的权利,而非“人”的权利,我们依旧无法将人权的法则应用于动物。动物权利拥护者无法证明动物拥有“人权”,却企图在对待动物的行为中将其当作人来对待(他们主张动物和人是平等的),这是一种明显的矛盾。相对于理性原则,动物伦理中的情感原则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度。当谈论情感原则时,我们可以暂时将理性原则“悬置”起来,以便我们可以从人们的行为中抽象出比较真实的情感原则。

康德的道德哲学是公认的理性主义,因而适合所有理性存在者,但是动物显然不是理性存在者,因此康德认为人类对动物没有直接的责任:“我们对于动物的责任仅仅是对于人类的间接责任……我们通过履行对动物的责任来表明人类的本性,我们就间接地履行了对于人的责任。”这一观点颇类似于圣托马斯・阿奎那的观点。按照康德的说法,处死动物的行为是不人道的,不是因为人违背了对动物的责任,动物由于自身缺乏判断力,没有能力负担人对其的责任,而是因为处死动物的不人道行为“对他自身的人性是有害的,这种人性是他表达对于人类的责任”。对待动物只能是友善和仁慈,而不能是尊重,因为康德的道德哲学要求被尊重的一方必须是理性存在者。所以,与针对理性存在者而言的道德形而上学不同,康德的动物伦理学只能是情感主义的,人类无法在对待动物的问题上运用理性原则,只能运用情感原则。

系统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Jeremy Bentham)将痛苦和快乐的计算当作衡量道德的标准,一些动物能够感受痛苦和快乐,那么就适用以功利主义来对待。“法国人已经发觉,黑皮肤并不构成任何理由,使一个人应当万劫不复,听任折磨者任意处置而无出路。会不会有一天终于承认腿的数目、皮毛的形状或骶骨下部的状况同样不足以将一种有感觉的存在物弃之于同样的命运?……完全长大了的马和狗,较之出生才一天、一周甚至一个月的婴儿,在理性程度和交谈能力上强得不可比拟……问题并非它们能否作理性思考,亦非它们能否谈话,而是它们能否忍受。”边沁认为我们在立法中不应该忽视低等生物的利益,能够感受到痛苦是动物不应该被残忍对待的关键。但是边沁没有意识到人与动物之间的理性不是量的差别,而是质的差别(达尔文也认为人和动物之间的理性只是量的差别)。诚然人类可以在立法中明确对动物的义务,却是直接地体现为人类内部的义务,而非直接针对动物的义务,因为人无法和动物之间建立法律(或者契约),法律只能存在于人类内部,法律是人的类属性的结果,不具备跨物种的效力。这一点边沁当然清楚了,所以他指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动物的理性能力,而在于动物能够感受到痛苦和快乐,而正是人的移情能力能够理解动物的苦与乐。因而,功利主义为动物伦理做出的辩护属于情感原则。

德国哲学家奥特弗里德・赫费(Otfried Haffe)在对待动物的问题上主张同情原则而非正义原则:“我们惯于以同情来回应痛苦和苦难,虽然这类感情我们司空见惯地是针对同类,于是也更多针对亲近者而非陌生者,但道德、甚至同样基本的无争议的法律道德、也就是平等原则,却要求克服此类特殊主义。只要承认此原则,根据其相同的标准,同等地对待相同的事情,就不仅同情亲近者,而且也同情陌生者,甚至对异类,尽管是对有忍受痛苦能力的生物,即对动物也要同情。”当在正义与同情之间作出区分时,其实就是在理性原则与情感原则之间作出了区分,正义(某种程度上可以将正义视为理性原则的一种)要求交互性(reciprocal)的关系,显然人和动物之间就无法形成一种“主体间的交互性关系”(inter-subjectivity),而同情则完全可以出于单方面的需要。

其实著名的动物解放论者彼得・辛格(Peter Singer)为动物伦理所作的辩护也属于情感原则。与边沁的观点类似,辛格解释道:“如果一个生物能感受痛苦,那么,拒绝考量这种痛苦就没有道德上的合理性。不管这个动物的本质是什么……如果一个生物不能感受痛苦或体验快乐和幸福,我们对它就没有什么需要考量。因此,对感觉能力的限制是对他者给予关怀的可辩护的唯一界限。用智力或理性等某些特征来划分这种界限是一种武断的方法。”辛格认为关怀动物的前提和界限是动物对痛苦和快乐的感觉能力,如果超出这个界限,或将这个前提替换为动物的理智,那么就无法为关怀动物作出令人信服的证明了。所以,辛格为动物伦理所作的辩护也属于隋感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在为动物伦理辩护的时候,人们经常将动物和无理性能力者(如婴孩、智障者等)作对比,认为人权既然能够包括无理性能力者,那么人权就不是通过人的理性能力来得到确立的。既然权利无关乎理性,那么动物权利又有何伤大雅之处呢?如果确立了动物的权利,那么保护动物就顺理成章了。以往的动物权利拥护者大多采取类似的推理,结论是令人满意的,但前提却危机重重。人的大部分权利是跟义务相联系的,也有即使不履行任何义务依然享有的权利(例如新生儿的权利),于是人们将“暂不涉及义务”的人权推广到动物身上,但是忽略了“暂不涉及义务”的人权的基础――情感原则。因履行义务而享有的权利是基于理性原则,因为这是可以计算的,履行了什么义务以及履行了多少义务,便在相应的范围和程度上享有恰当的权利,同时能够履行义务也就意味着义务主体具有理性能力和主观能动性;但是“暂不涉及义务”的权利却不能通过同样的理性原则得出来,我们不能要求无理性能力者和新生儿履行什么义务,如果按照严格的理性原则,无理性能力者和新生儿是没有任何权利的,赋予他们权利的是理性存在者的情感,也就是说“暂未涉及义务”的人权基于情感原则。

那么,动物即使享有权利也只能是在比喻的意义上而言,即使在“天赋价值”或“固有价值”层面认定动物拥有某种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无法离开人而孤立存在,动物的“天赋价值”或“固有价值”跟人这个价值主体息息相关。一些弱势的动物在自然界的食物链中无法保全自身的“天赋价值”,只能服从于食物链上一层物种的“比较价值”,继而作为食物成就了他者的价值,而只有在人类面前,才能说动物的“天赋价值”不可侵犯,并且我们没有任何基于理性的理由来认可动物的权利,动物权利的基础只能是人依据情感来理解动物对快乐和痛苦的感受,出于情感来关爱和保护动物。

情感原则能够说明人类“为什么”(而不仅仅是“应该”)要关爱和保护动物,因为人类和动物之间即使存在着物种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也就意味着本质的差异性,但人类和动物之间至少还有情感的同一性,正是这一点为动物伦理中的情感原则奠定了基础。如果我们认可一些高级动物具有对痛苦和快乐的感受能力,也暂时接受动物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理智和语言甚至社会属性的说法,那么即使我们无法理解动物的语言和理智(无法像对待其他人一样使用理性原则),也无妨我们对动物的处境给予同情和关怀,如赫费所言,同情和情感原则完全可以是单向的。

我们可以将动物伦理中的情感原则总结为:放弃从本质上对人和动物的区分,将动物视为情感的对象而非理性的对象;情感原则的有效性完全可以扩展到人和动物之间的单向性关系中,人对动物的情感说明了“为什么”要对动物仁慈,情感原则能够作为保护动物的“内在理由”,即动机。

三、动物伦理中理性原则与情感原则的冲突与协同

如上所述,动物伦理中纯粹的理性原则只能导致动物仅仅成为人类的手段和工具,单纯的理性原则不足以为动物伦理作出辩护,所以辛格在为动物解放辩护时主张“不管这个动物的本质是什么”,因为一旦涉及动物的本质,则自然而然将动物与人作出了种和类的划分,而动物伦理却试图建立在消除种际差异的平等之上(如辛格的平等原则所主张的)。达尔文认为从低等动物到高等动物在结构和功能上是连续的,但也只是在低等动物和高等动物的自然属性上是连续的,即使人和高等动物在心理能力上的差距甚至比成年人和新生儿在心理上差距还小,但是人所具有的社会性、文化性和精神性却是再高等的动物也无法具有的。达尔文也只是强调动物和人之间情感上的交流,强调人出于情感应该同情和关爱动物。

即使传统的基于交互主体性的契约论,在雷根看来是“粗俗的”,因而无法应用于动物权利的证明上,甚至反对任何非人存在者――动物――的道德地位,但是传统的契约论却揭示了问题的本真面目。诚然,传统的契约论因无法解决种族歧视和种族压迫等伦理问题而备受诟病,但至少人类内部除了种族、性别和阶层等差异还保持着类的同一性,而我们根本无法在类的同一性上谈论人与动物之间的契约,契约论为理性原则和情感原则划出了鲜明的界限。动物保护者凭借情感原则(具体而言包括仁慈主义、同情原则和关爱原则等)来驳斥一种不适合动物伦理的理性原则,导致的是人与动物之间无差别的同一,而面对人类和动物利益的必然性较量时,又不得不借助理性原则来区分人和动物。可见,情感原则在试图超越理性原则局限性的同时又维护了理性原则,这是一种不彻底的情感原则,人们无法忽略动物伦理中情感原则与理性原则之间的冲突。

解决冲突的方法不是简单地以其中一个来否定另外一个,而是要首先澄清两者的前提,划定各自的界限,然后寻求两者之间的和谐与统一。理性原则以知识为对象,将道德的理由建立在对人和动物的本质的认识上;情感原则以感情和感受为对象,将道德的理由建立在对动物的同情和仁慈上,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理性原则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的特征,情感原则具有“个体性”和“主观性”的特征。我们不能用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的“本质”来衡量动物,因为如此一来动物显然不应该被赋予和人类平等的道德地位,而动物得到保护的依据应该是人类对动物的情感,并且这情感不是来自于对“动物的本质”的认识,而是对“动物的生命处境”的直观感受。情感的对象不是抽象的概念和数字,即使是人的问题,引起我们悲痛的不是地震中受灾人员和经济损失的统计数据,而是每一个鲜活、丰富的生命和完满家庭的一去不返;同样,人类对动物的情感也不是来自对生态群落的科学统计与分析,而是来自对一个个鲜活生命在工业化的污染和摧毁中所遭受的悲惨命运的感性直观。

只有人的理性可以理解其他同质存在者的理性,但是其他同样具有理性能力且能够理解人的理性的同质存在者仅限于人类内部;同样,只有人的情感可以感受其他同质存在者的情感。就情感而言,人类的同质存在者就扩展到了动物界,甚至无机的自然界,因为人――具有社会性、文化性和精神性的理性存在者――可以将任何事物当作情感的对象。

如上所述,单纯的理性原则或情感原则并不足以为动物伦理作出完美的辩护,在澄清了理性原则与情感原则各自的前提后,我们需要在一个更高的维度上将两种原则协同起来。协同学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根据协同学创始人赫尔曼・哈肯(Hermann Haken)的说法,协同学就是“协调合作之学”。协同学极少关注个别的基本原则,而是要发现结构赖以形成的普遍规律,发现相互作用的不同要素之间更高层次的必然性。H.哈肯认为:“我们看问题时应该站得更高些,也就是从道德的、人道的和宗教的观点来看问题”,而非不加反思地跟着别人亦步亦趋。

伦理原则篇2

伦理学基本原则有:个人主义原则、功利主义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利他主义原则、集体主义原则。

伦理学是关于道德问题的理论,是研究道德的产生、发展、本质、评价、作用以及道德教育、道德修养规律的学说。而道德则是社会与自然一切生存与发展的利益关系中,善与恶的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活动的总和。伦理学所研究的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它是通过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来反映的。伦理学则是通过善与恶、权利与义务、理想与使命,即人们的行为准则等一切范畴和体系来反映的。

(来源:文章屋网 )

伦理原则篇3

伦理观念在管理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完全缘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市场经济首先是一种竞争经济,而竞争的前提是需要社会形成一种公平、公正的经营氛围。保证这种氛围有两种手段:法制和伦理。因此,市场经济又被称作“法制经济”和“伦理经济”。所谓法制经济是指要依靠立法与执法来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运用法律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而伦理经济,是依靠信誉、人格、良知来建立相互交往的关系,保证人们的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

而会计作为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承担着提供和监督企业财务信息的重任,它同样面临着一系列伦理问题。wWW.133229.coM本文就会计伦理有关问题做以下探讨。

一、会计职业的独特之处

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信息系统,其目标被认定为:向国家、企业内部、企业外部提供有助于实行宏观调控、优化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合理地进行投资和信贷决策、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所必需的、以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步伐的加快、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断增加,他们在不同程度上依据会计信息作出各种决策,决策者的每一个决策都可能关系到自身或他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从形式上看,会计人员虽仅受聘于企业,但其服务的对象却并不仅局限于该企业,而必须对所有信息使用者及潜在使用者负责。会计人员与社会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不同于医生与病人、律师与委托者之间一对一的责任关系。因此,会计职业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性,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

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性,会计环境的千变万化,加深了会计处理对象的复杂性程度。在许多会计处理上,会计制度和准则只能提供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或职业判断标准,而在实际操作中,具体方法的采纳将取决于会计人员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所作的主观职业判断。

二、会计职业的地位

会计职业贯穿于企业内部与外部,通过会计信息的传递,扮演着为决策者提供决策支持的角色。

1.会计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认识会计职业在社会中的位置,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上主要起到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进行审计,以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等为依据,在审计报告中表示专业性意见,而有关决策者将以此作为决策依据。所以,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涉及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潜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等多方利益。其中,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债权人都有可能为提高自身利益而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不同程度的干涉,通常会以各种利益作为诱惑。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如何应对呢?

2.会计职业在企业中的地位。认识会计职业在企业中的地位,是针对企业内部会计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会计的主要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但会计是企业组织中的一员,就理应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除公允地记录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参与企业的各种财务管理决策外,企业负责人也往往会对会计人员下达各种指令。在不违反各会计法规、准则的前提下,会计人员应如何应对呢?

三、培养会计人员的伦理童识

会计常常作出具有伦理内涵的决策,其中包括不违反会计法规、准则,但却有悖伦理的决策,而会计的决策又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巨大的社会影响效应是不容忽视的。《现代汉语词典》对“伦理”一词的解释是:“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显然,法律法规是无法穷尽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每一细节的,也无法对人性作出种种硬性的规定,所以,人们的许多行为是受自己的一套道德准则约束的。“伦理”体现了一种文化,可以树立信誉。在科技进步、经济发达的今天,信誉的作用举足轻重。

1.会计人员自发的伦理意识。会计人员自发的伦理意识是指通过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教育和道德教育,培养其伦理意识。随着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社会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不断增加,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我国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水平又参差不齐,导致我国许多企业会计信息被严重扭曲。事实上,我国会计人才市场上存在着数量上供大于求,但素质和结构上供不应求的畸形现象。这种矛盾的出现与我国会计教育只注重会计技术的培训,忽略基本素质的培养有关。因此,有相当大部分的会计人员并没有理解和掌握会计法规、准则,即使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也无法作出合法的或合理的职业判断,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法》及有关会计法规、准则的真正实施。而另一部分业务素质较高的会计人员则恰恰相反,他们比较熟练地掌握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且熟悉会计法规、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但是,若高素质的会计人员缺乏伦理意识,他们的负面影响和危害就更大了。据报道,2000年,我国上市公司中有90%以上的公司的会计信息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失真。显然,会计人员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2.会计人员被动形成的伦理意识。会计人员被动形成的伦理意识是指外在环境迫使会计人员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会计伦理。在《会计法》实施以后,通过法制教育和会计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会计监督的有效进行,将有助于会计人员伦理意识的形成。

(1)增强会计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会计法》针对会计实务中的一些普遍性的违法行为,具体地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目的在于增强会计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提高对会计工作的监管力度,逐步树立会计人员的伦理意识。

(2)加强会计监督。会计监督包括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这里所讨论的会计监督主要是指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对会计人员的监督。

企业内部对会计人员的监督可以通过严格的职务分工以及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来实现,即处理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应严格分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并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同时,也应该加强企业内部的各相关人员会计法律、法规意识。这样一来,在企业内部的互相监督机制有利于减少会计人员有意或无意地歪曲会计信息的机会,也造就了一个有助于培养会计人员良好的会计伦理意识的环境。

伦理原则篇4

伦理观念在管理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完全缘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市场经济首先是一种竞争经济,而竞争的前提是需要社会形成一种公平、公正的经营氛围。保证这种氛围有两种手段:法制和伦理。因此,市场经济又被称作“法制经济”和“伦理经济”。所谓法制经济是指要依靠立法与执法来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运用法律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而伦理经济,是依靠信誉、人格、良知来建立相互交往的关系,保证人们的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

而会计作为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承担着提供和监督企业财务信息的重任,它同样面临着一系列伦理问题。本文就会计伦理有关问题做以下探讨。

一、会计职业的独特之处

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信息系统,其目标被认定为:向国家、企业内部、企业外部提供有助于实行宏观调控、优化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合理地进行投资和信贷决策、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所必需的、以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步伐的加快、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断增加,他们在不同程度上依据会计信息作出各种决策,决策者的每一个决策都可能关系到自身或他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从形式上看,会计人员虽仅受聘于企业,但其服务的对象却并不仅局限于该企业,而必须对所有信息使用者及潜在使用者负责。会计人员与社会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不同于医生与病人、律师与委托者之间一对一的责任关系。因此,会计职业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性,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

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性,会计环境的千变万化,加深了会计处理对象的复杂性程度。在许多会计处理上,会计制度和准则只能提供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或职业判断标准,而在实际操作中,具体方法的采纳将取决于会计人员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所作的主观职业判断。

二、会计职业的地位

会计职业贯穿于企业内部与外部,通过会计信息的传递,扮演着为决策者提供决策支持的角色。

1.会计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认识会计职业在社会中的位置,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上主要起到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进行审计,以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等为依据,在审计报告中表示专业性意见,而有关决策者将以此作为决策依据。所以,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涉及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潜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等多方利益。其中,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债权人都有可能为提高自身利益而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不同程度的干涉,通常会以各种利益作为诱惑。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如何应对呢?

2.会计职业在企业中的地位。认识会计职业在企业中的地位,是针对企业内部会计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会计的主要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但会计是企业组织中的一员,就理应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除公允地记录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参与企业的各种财务管理决策外,企业负责人也往往会对会计人员下达各种指令。在不违反各会计法规、准则的前提下,会计人员应如何应对呢?

三、培养会计人员的伦理童识

会计常常作出具有伦理内涵的决策,其中包括不违反会计法规、准则,但却有悖伦理的决策,而会计的决策又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巨大的社会影响效应是不容忽视的。《现代汉语词典》对“伦理”一词的解释是:“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显然,法律法规是无法穷尽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每一细节的,也无法对人性作出种种硬性的规定,所以,人们的许多行为是受自己的一套道德准则约束的。“伦理”体现了一种文化,可以树立信誉。在科技进步、经济发达的今天,信誉的作用举足轻重。

1.会计人员自发的伦理意识。会计人员自发的伦理意识是指通过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教育和道德教育,培养其伦理意识。随着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社会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不断增加,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我国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水平又参差不齐,导致我国许多企业会计信息被严重扭曲。事实上,我国会计人才市场上存在着数量上供大于求,但素质和结构上供不应求的畸形现象。这种矛盾的出现与我国会计教育只注重会计技术的培训,忽略基本素质的培养有关。因此,有相当大部分的会计人员并没有理解和掌握会计法规、准则,即使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也无法作出合法的或合理的职业判断,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法》及有关会计法规、准则的真正实施。而另一部分业务素质较高的会计人员则恰恰相反,他们比较熟练地掌握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且熟悉会计法规、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但是,若高素质的会计人员缺乏伦理意识,他们的负面影响和危害就更大了。据报道,2000年,我国上市公司中有90%以上的公司的会计信息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失真。显然,会计人员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2.会计人员被动形成的伦理意识。会计人员被动形成的伦理意识是指外在环境迫使会计人员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会计伦理。在《会计法》实施以后,通过法制教育和会计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会计监督的有效进行,将有助于会计人员伦理意识的形成。

(1)增强会计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会计法》针对会计实务中的一些普遍性的违法行为,具体地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目的在于增强会计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提高对会计工作的监管力度,逐步树立会计人员的伦理意识。

(2)加强会计监督。会计监督包括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这里所讨论的会计监督主要是指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对会计人员的监督。

企业内部对会计人员的监督可以通过严格的职务分工以及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来实现,即处理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应严格分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并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同时,也应该加强企业内部的各相关人员会计法律、法规意识。这样一来,在企业内部的互相监督机制有利于减少会计人员有意或无意地歪曲会计信息的机会,也造就了一个有助于培养会计人员良好的会计伦理意识的环境。

伦理原则篇5

二、万物平等原则

中国文化传统的主流坚持所有生命出自一源,万物生于同根。无论是道家、儒家、道教、还是“元气”论者、“气一元论”者都认为世界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是一个息息相关的大家庭。这个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自身的价值,因此,主张尊重生命、爱护生命。除了儒家主张有差等的道德关怀外,道家、道教和佛教都主张万物平等原则。

在道家看来,“道”乃“天地之根”,“万物之母”,天地万物都不过是“道”之子。物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都是“道”之子之间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平等的。因此,庄子在《庄子·秋水》中提出:“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庄子认为,人之所以贵己而贱物,就因为他仅仅站在人的立场,而没有达到道的境界。如果达到道的境界去看待万物,则“万物一齐,孰短孰长?”庄子还认为人与万物和谐共生乃是至德之世所呈现出来的面貌。他说:“夫至德之世,同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在庄子设想的理想社会里,人类过着无欲、朴素的生活,山林、湖泊还未被人开发,动植物自由生长,人与鸟兽杂居,互不伤害、友好相处,根本没有人与物的区分。万物平等是道家的一贯思想。道教对万物平等思想作出新的贡献,提出了“一切有形,皆含道性”的命题,以一切存在物都具有“道性”的理论假设,阐述物种平等观念。

佛教也主张万物平等原则,佛教认为佛性存在于一切生命之中,一切众生都具有相同的佛性,主张众生平等。禅宗不仅肯定人和动物具有佛性和价值,而且肯定一切生物如草木等低级生命也有佛性和价值,因而明确要求人类要像爱护动物一样爱护植物。天台宗则认为天地自然界的所有事物都具有佛性,甚至连尘土、石头等都是佛性的体现,都具有平等的价值,因而主张众生平等,生命平等,万物平等,要求人们慈悲为怀,普渡众生,平等地尊重所有的事物。主张物种平等,反对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是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重要特点;道家、道教、佛教的万物平等、众生平等思想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思想有相似之处。

三、泛爱原则

“泛爱”的概念首先是由孔子提出来的,他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孔子主张的“泛爱众”,是指广泛地爱一切人,从而使“仁者爱人”具有普遍意义。尽管孔子这里所说的“泛爱”的对象主要是人,但开了一个好头,为后世儒家学者留下了发挥的余地。儒家学者明确提出“泛爱一切”观点的是唐代孔颖达和韩愈。孔颖达提出“泛爱一切,是容众方”的思想。最能体现“泛爱一切”的是“仁及草木”的传统,“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在西周时期就形成了,譬如西周的历史文献《诗经》和《周易》中就有“仁及草木”的思想。“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后来被孟子发展为“仁民爱物”,从理论上把儒家的仁爱关怀扩大到禽兽、草木。到唐代,韩愈在《原道》中又提出了“博爱之谓仁”的观点,对爱的内容作了高度的概括。博爱是对儒家的“仁民爱物”的扩展。宋代周敦颐“窗前草不除”,把“泛爱”思想发展为对一切生命存在物的道德关怀。张载不仅提出了“民胞物与”的著名思想,而且一反儒家的一贯态度,主张“兼爱”,他说:“性者万物之一源,非我得私也。惟大人为能尽其道。是故立必俱立,知必周知,爱必兼爱,成不独成。”也就是说,天地万物的本性来自共同的本源,而非我一人所独有,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顺应自然的本性,以尽其责,人若要自己生存,必须让万物生存,人若要爱自己,必须兼爱他物,人若要成就自己,必须同时成就万物发。“爱必兼爱,成不独成”的思想相当深刻,爱己必爱人、爱物,成己必成人、成物的思想对于我们现代人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程、朱等理学家虽然也主张“亲亲、仁民、爱物”的传统思想,程颐还提出“万物之生意最可观”的观点,但他们非议韩愈的“博爱”思想,反对墨子的“兼爱”思想,强调儒家有差等的爱,对“泛爱”思想没有大的发展;而王阳明则把“仁”扩大到“瓦石”,把“瓦石”也纳人道德关怀的范围,发展了“仁及草木”的思想境界。古人认为“泛爱”不只是有益于物,而且有益于人的道德修养,有益于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从孟子开始,古人一直把对动物有“不忍之心”,关爱动植物看作是“养仁之术”。

“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美德对一些王朝制定环境保护法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如宋徽宗就深受其影响,他在大观元年(1107年)下诏说:“先王之政,人及草木、禽兽,今取其羽毛用于不急,伤生害性,非先王惠养万物之意,宜今有司立法禁之。”可见,“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对古代环保法律的制定和动植物的保护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四、“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原则

“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是我国古代资源开发的基本法律原则和伦理原则。“取之以时”是指人们获取自然资源必须顺应四季气候变化的法则和动植物生长发育的规律。而“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是指人们获取自然资源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要有所节制,禁止破坏性、毁灭性开发。前者体现了“法自然”和“顺天时”的环境哲学思想;后者体现了古人“地力”有限、资源有限的思想和反对走极端,主张走“中道”,既要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又不破坏自然物正常生长繁衍的资源开发方法论。这两个原则表现在中国古代环境立法方面,就是“以时禁发”;表现在环境伦理方面。就是“仁及草木”,“成己成物”。据汉代著名学者孔安国说,舜帝时期就已经总结出“取之有时,用之有节”的经验;班固和荀悦都认为西周时期就制定了“蓄养以时,而用之有节”的资源开发利用制度,如班固在《前汉书-货殖传第六十一》中记载说:“昔先王之制……育之以时,而用之有节”。苟悦在《前汉纪·孝文一》中也记载说:“先王之制……蓄养以时,而用之有节。春秋时期孔夫子坚持“不时不食”,并把取物以时作为最重要的伦理原则。据记载,曾子论孝时说:“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夫子曰:‘断一树,杀一兽,非以其时,非孝也’。”孔子和曾子把只能在特定的季节开发自然资源上升到“孝”的道德高度,把任意滥伐幼树、捕杀未成年的禽兽斥为残害天物的不孝行为。更令现代人惊叹的是,唐代思想家陆贽和文学家白居易明确提出了“资源有限论”和“财富有限论”,为“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的原则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陆贽说:“地力之生物有大数,人力之成物有大限。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取之无度、用之无节,则常不足。生物之丰败由天,用物之多少由人,是以先王立程,量入为出,虽遇蕾难,下无困穷。理化既衰则乃反是,桀用天下而不足,汤用七十里而有余。是乃用之盈虚在于节与不节耳。不节则虽盈必竭;能节则虽虚必盈。”在这里陆贽阐述了三层意思:一是“地力之生物有大数,人力之成物有大限”。即土地的生产能力是有限的,人的生产能力也是有限的。这里所说的“地力”是战国时期所提出的一个概念,指土地的生产能力。用我们今天的话说,“地力”就是土地生产物质的承载力。陆贽把“地力”有限作为考虑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和消费问题的前提,与当代生态经济学的观点相当吻合。二是“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是对有限资源和有限财富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三是“用之盈虚在于节与不节耳。不节则虽盈必竭;能节则虽虚必盈”。即节制、限制资源开发和节约、节省物质财富是保障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和资源持续利用的根本途径。《古今图书集成》的作者高度赞扬陆贽的思想,把“节与不节”作为检验国君是否有道德修养德的标准。唐代文学家白居易认为“天地之利有限”与“人之欲无穷”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办法是建立和固守一整套的消费制度。白居易明确提出“地之生财者有常力,人之用财者有常数”,如果“以有限奉无穷则必地财耗于僭奢,人力屈于嗜欲”,将造成资源耗竭和人为“嗜欲”而竭尽全力的严重后果,甚至会出现“不足者为奸、为盗;有余者为骄、为淫”的严重社会问题。它认为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就是建立一套体现“贫富均”和“节之以数、用之有伦”的资源分配制度和包括田宅、栋宇、车马、仆御、器服、饮食、宾、姻、祠、葬、等内容的消费制度,他强调必须“唯欲是防,唯度是守”,即强调制定和坚持合理的消费“制度”的重要性。尽管白居易对资源分配制度和消费制度的设想具有明显的等级制度的局限性,但他提出通过“制度”解决资源枯竭问题的思想十分深邃。宋代朱熹认为“取之有时,用之有节”体现了人类的“爱物”精神,他说:“物谓禽兽草木;爱谓取之有时,用之有节。”明代薛瑄把是否坚持这一原则看作是区别君子与小人的标准,他说:“君子取之有道,用之有节;小人取之不以道,用之不以节。”

伦理原则篇6

[作者简介]袁其微,右江民族医学院社会科学部讲师,伦理学硕士,广西百色533000

[中图分类号]B8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5-0126-03

20世纪科学技术对人类作出的最重要贡献之一,是将人类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使人们有了更多的时间用于休闲,休闲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休闲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所谓休闲,就是当个人从工作和其他必需性事务中脱离出来的时候,为了休息,为了散心,或者为了培养并无利害关系的知识和能力,自发地投身社会,发挥自由的创造力而自我选择的活动的总体。休闲过得有意义,对于个人来说,能使工作中消耗的体力和精力得到恢复,能充实闲得发慌的状况,使人欣悦、振奋,使烦恼、忧愁找到替换的方式,使由于社会分工而限制了的个人兴趣和才能找到发挥的新天地等等积极功能;对社会来说,则会形成一种利于个人工作态度向上的社会舆论,创造在休闲中产生科学和艺术的空间,成为文化传播和扩散的场所。反之,休闲也可能产生消极后果,既可能使本人沉溺于声色之中,不思进取,丧志,又可能对他人和生态环境的正当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控制休闲的负功能,张扬休闲的正功能,对休闲进行伦理调控就成为极为重要也极易被忽略的问题。我们认为,要把休闲控制在合乎德性的运行之中,就必须遵循以下伦理原则。

一、身心健康原则

休闲的身心健康原则,要求参与休闲的个体要保证其休闲行为和行为后果有益于或至少无损于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健康是一种道德义务。”个体健康与否,不是纯属私人的事情。人是社会中的人,社会的人,总是处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他的健康状况,不仅关系到他本人的存在,也对其他人发生影响。那种经常对别人怀有敌意、猜疑、嫉妒,那种阴阳怪气,只顾自己的人,是不可能很好地参与社会生活的。再者,一个人在患病严重的情况下,他也无法对社会做出贡献,不能为其他人尽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只是成为单纯的消费者,长此以往,这种病人就会给社会带来财力上和人力上难以承担的重负。因此,“健康是一个人对自身和社会的幸福所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当然,如果人的疾病是由个人不能控制的因素引起的,则不承担这种道德义务。

休闲具有一定的健康价值。现代医学和生物学都证明,在人们紧张繁忙工作之后,适度的放松与休息,不仅有助于身体各功能的恢复,而且也有助于脑力和心理活动的平衡,使人精神愉快,心情舒畅,感受到人生的乐趣和价值,从而激发出对未来生活的热爱、向往与追求。鲁迅先生说:“说到玩,自然好像有些不正经。但我们抄书写字太久了,谁也不免要息息眼。平常是看一会窗外的天。假如有一幅挂在墙壁上的画,那岂不是更其好?”美国著名休闲学教授杰弗瑞・戈比亦说:“休闲生活可以成为紧张生活和疾病之间的缓冲。”

说到休闲与健康的关系,我们不能不提及享乐主义。享乐主义作为一种道德价值观,主张放纵人的各种感望。从中国历史上看,早就有所谓“浮生若梦,为欢几何”之说。在西方历史上,古希腊的亚里斯提卜宣传人生的唯一目的是快乐,而且这种快乐是眼前的、肉体的快乐。受这种观念的影响,不少人认为休闲就是尽情享受,甚至就是及时行乐。因此,有的人一讲到休闲便想到吃喝玩乐,忙于“请吃”和“吃请”,累得团团转,喝得醉醺醺;有的忙于“方城之战”,有的沉醉于庸俗的歌舞,不到黎明不收兵,用一句形象的话来说就是“三两四两不醉,三步四步都会,三点四点不睡”,结果自己累得腰酸背痛,休出了病、闲出了格不打紧,还连累左邻右舍不得安宁。作为“享乐”,马克思主义并不一概否定,恩格斯就曾肯定过人有享乐的需要。但享乐主义是将享乐极端化,将享乐看作是至高无上的,是人的最后的、唯一终极目的,所以人只能跟着感觉走,被自己的感望所支配。把休闲等同于享乐,必然不可能对休闲采取理性的态度。“休”,“人倚木而休”,得娴静、纯洁与安宁,使身心得到休整与颐养,“闲”,古多指道德、法度,并有约束、限制之意。《论语・子张》:“大德不逾闲。”和“休闲”这一概念对应的英文词汇是"leisure”,它源于希腊语中的“sehole”,其意为休闲和教育,即在休闲中通过娱乐而提高文化水平。可见,英文中“leisure”休息的成分很少,消遣的成分也不大,主要是指必要劳动之余的自我发展。把休闲等同于享乐,休闲已失去本来的意义,休闲的健康价值已不复存在。因此,按照休闲的身心健康原则,必然要否定休闲即享乐的错误认识。对于休闲的合理节制,则是身心健康原则的必然要求。节制是否合理,取决于是否影响健康。

二、不损害他人利益原则

休闲的根本特性在于其自由性和个人性。所谓自由性,是指这一时间过程与人们所承担的社会规定劳动相对应,它没有他律性、强制性,此时,人的自由意识得到了最自由的表现和满足;所谓个人性,是指休闲把人从一种规范性程序性的规约中解放出来,而且使主体最充分自觉地体验和认识到自己是自己的主人,因而一些人错误地认为休闲完全是归属于自己的自由时间,自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可以不受任何道德约束。其实,社会性是人的本质方面。人总是处于社会关系之中,“只有社会的人才是人。因为有你存在和与你共处,我才是我”。所以,作为社会必需生活补充的休闲不仅仅与当事者有关,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对他人产生影响。在极富个性色彩的休闲领域中同样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利益关照的关系,因此休闲必须遵循不损害他人利益原则。

不损害他人利益,首先是不损害他人的安宁。安宁是休闲的氛围特征。悠静而自闲,闲得自由,闲得轻松,方可恢复疲劳,以利于补偿工作和学习中所消耗的体力和精力,从而更好地继续工作和学习。吵吵闹闹,霹霹震耳;吆三喝四,推杯换盏;蹦迪、唱卡拉OK也许对自已是休闲,但对别人却可能是干扰。由于休闲方式是自取的,因而个性色彩异常鲜明。爱跳的,爱唱的,爱静的,爱养神的,千姿百态,各有其乐,各得其所。个性必须在维护中才能存在,在尊重中才能发展。剥夺强求是个性发展的敌人。在休闲中给每个人都有选择和安排的空间,就是安宁。所以,如何选择安宁是以不妨碍别人对安宁的选择为度的,以唱和跳为乐的休闲,必须以别人借安和静为乐的休闲作为自取方式为前提,这就是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表现。

不损害他人利益,其次是不损害他人的和公共的财物。休闲离不开一定的物质条件,从事休闲总要与他人的财物,与公共的休闲场地和设备发生关系。休闲的场地和设备并不是为某一个人而准备,更不是为某一个人的某一次休闲而准备。因为休闲也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是你、我、他都有权参与的活动。所以,爱护他人财物和公共财物也是对休闲的社会肯定。剥夺了休闲的社会性,也等于剥夺了自己的休闲,因为自己也可以成为某个人的“他人”,也是公共财物的受益者。

不损害他人利益,最后是不损害社会风气。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休闲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理性选择,而是受情感、习俗、经验、常识、传统、习惯等非理性因素支配和影响的行为,因而休闲主体的休闲选择会受到社会风气的影响和支配。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它的社会风气是好的,那么它的休闲就是高雅健康、昂扬向上的;如果它的社会风气是不好的,那么它的休闲就必然会表现出粗俗、扭曲甚至病态的特征。这已经为中外历史所证明。因此,共同改善、优化社会风气,让休闲拥有文明的社会环境是每个社会成员的神圣责任。

不损害社会风气的道德要求,主要是剔除休闲中的污秽不良现象,尤其是以色情赌毒为内容的“休闲”更是社会风气的剧,它让人在无提防的消遣中中毒、腐化乃至死亡,腐化、死亡的毒气又散布在社会风气中形成恶性循环和“富集效应”。所以,对于毒害社会风气的休闲方式要予以坚决地抵制。

三、可持续性原则

休闲作为人的一种活动方式,与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密切相关。许多休闲,尤其是户外休闲必须依靠某些特定的环境状况,要有“资源基础”,并且诸如此类的休闲经历的质量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环境条件。在遭到污染的湖里划船与在清澈干净的湖里划船,其中的差异不可同日而语。可以说没有一定的环境和资源作基础,我们难以拥有美好的休闲。

20世纪以来,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已影响到人们休闲的正常开展,不少休闲,由于没有环境和资源作基础,不得不忍痛割爱。严酷而尴尬的现实,促使人们思考其中的原因。大家普遍认为,自工业革命以来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是其中的根本原因。

不可持续发展,把人看成是自然界的征服者、统治者和主人,而把外部自然界仅仅作为一种供人占有、消费、使用的对象,自然界仅仅具有满足人类需要的“工具性价值”,即“消费性价值”。因而“不惜一切代价,不顾生态与社会危险,追求国民生产总值,成为第二次浪潮中各国政府盲目追求的目标”。这种不可持续发展模式在休闲领域中突出表现在休闲消费上,不是为了“需要”,而是作为自己“具有支配金钱能力与享受安逸生活的显摆”,不少人认为:休闲是权力与金钱的象征,美好的休闲生活就是无限制地拥有私人空间、休闲物品、漂亮的跑车、喷气机旅行、昂贵的服饰、碧绿的高尔夫球场以及永远保持对异性的吸引力。休闲是属于有钱人的,老百姓无法奢谈“休闲”。于是,在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中出现了大量畸形的奢侈性、炫耀性“休闲”。几千元人民币与爆竹绑在一起,随着一声爆炸,人民币化为灰烬。有了桑拿浴、日光浴不过瘾,还要开发出牛奶浴……奢侈性休闲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浪费性休闲。这种休闲,是一种不道德的休闲消费方式,它虽然与社会财富以及个人财富的富足有着必然的联系,但更是一种享乐主义的观念在现实中的践行,这种休闲消费方式无论是对个体、集体、国家还是整个人类社会都是有害无益的,它的直接后果是将当今世界已出现恶性循环的生态环境和处于枯竭边缘的自然资源推向更险恶的境地。

伦理原则篇7

Ethical principles in critically ill patients nursing application

Li QiaoLi

【Abstract】 In critically ill patients in the nursing process, often product except for medical other than some problems such as human nature, ethics, as a caregivers should correctly weigh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respect the interested patients with independent right, fair to assign the use of public health resources, thus make the nursing work in critical patients mor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Key words】In critical patients: care: ethical principles

【中图分类号】R39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1-0082-01

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会面临比较复杂的伦理问题,除应遵守普遍的医学伦理准则如:“人道主义,以患者为中心,生命第一”的原则外,还应遵守自主原则、无害原则、以及诚实、守信、公正等原则。如果应用不同伦理原则产生冲突时,护士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权衡利弊,然后选择对患者最有利的方面,更恰当地做出伦理决策。

1 伦理原则

护士应根据《国际护理学会护士伦理法典》,遵守护士“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协助康复和减轻痛苦”的基本职责,并遵守以下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1.1 自主原则强调每个人都有权利根据自己价值观和掌握的信息资料,自主地做出决定并采取行动,其实质是对人的尊重。最能代表尊重患者自主的方式就是知情同意。

1.2 有利原则强调一切为患者的利益着想,尽量做对患者有利的事。由于医/护患之间在掌握医学/护理知识上的不平等,患者处于脆弱和依籁的地位,医护人员应该帮助患者治疗和治愈疾病,恢复健康,避免过早的死亡,解除或减轻痛苦。

1.3 无伤害是指不给患者带来本来可以避免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损失、疾病甚至死亡。无害原则主张不应对别人施加伤害,特别是无力保护自己的人们(如昏迷患者,精神病患者等)。

1.4 对患者讲真话是医护人员的一种义务,也是尊重患者自的表现。对患者讲真话后患者才可以知道某种监护措施的所有潜在风险和利益。然后,做出决定,否则,患者的自主原则就不可能实行。

1.5 守信原则包含了保密和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密是指有关患者的信息只能让参于该患者医护人员知道。对患者忠诚和守信是作为护士的基本要求,是与患者建立良好关系的纽带和基础。

1.6 公正原则是指在医护过程中物品和服务的公正分配。人人平等是传统以来医护人员对待患者的态度,并体现到伦理守则和工作中。

2 危重患者护理中的伦理原则

2.1 护理行为遭到患者的拒绝的伦理决策。重症患者病情危重,由于躯体严重不适或强烈的不良心理反应,常会拒绝各种护理操作。如护士为了帮助术后患者尽快恢复,要鼓励患者翻身、咳嗽、深呼吸和早期活动,而患者却因疼痛、睡眠不足或希望独处而拒绝时,会产生有利原则经常会与自主性原则的冲突。患者有对其个人健康问题做出决定,对医护人员所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措施进行取舍的权利。在重症监护室,护士的许多护理活动都可能存在这种冲突。此时护士必须权衡利弊,把有利原则排在优先地位。

2.2 隐瞒实情行为的伦理抉择。护士是否有时需要向患者隐瞒实情呢?对于患“不治之症”且预后不良的疾病,危重疾病和需要做大手术的患者,如果患者心理承受力较差,告知实情反而引发患者的悲观、绝望心理,此时应该注意保护性医疗制度。即对患者从轻告知或保密。如果这种伤害比告知实情造成的伤害要轻,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对患者保密可以得到伦理辩护。另外,对患者保密,虽然违背了护士的义务和尊重患者自的原则,多数患者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因为他们认为家属完全可以代表自己的利益。

另外,护士是不是为了替患者保密就可以对患者家属或他人隐瞒实情呢?如果为患者的信息保密会伤害到他人时,则应另当处理。比如为艾滋病或其他传染病患者的病情保密时,就可能造成其家人或其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护士必须权衡各种伦理原则并分析行动结果可能带来的危险和利益。有些特殊情况下的行动可起到指导作用。

2.3 有创监护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由于有创血压监测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可能比无创血压监测对患者更有利。然而,这种方法对患者也有不利的因素,如插管导致疼痛,费用比无创血压监测高,还可能发生穿刺部位感染、败血症、空气栓塞或血栓形成等并发症。医护人员在选择应用这些高新监测技术时,应用于确实能从中获得益处的患者,应用过程中还应严密观察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一般而言,如果患者可由监测中受益且在知情同意下接受某种监护措施,既不构成伤害,反之有益。无害原则应作为医护人员首要的伦理原则。

2.4 生命是否继续维持的伦理依据。患者有对自己疾病的认知权,也有对自己疾病处理措施表达意愿的权利,面临死亡的患者有选择死亡状态的权利。从实质上说,自是患者权利中最为基本的一种权利,是体现患者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如果患者家属或其法定人以表明患者在某一伦理问题中的价值观与主要愿望,而医护人员未将患者的愿望或利益列入伦理决策时,即构成对患者的伤害。如果患者已事先表示能安详无痛苦的走完人生旅程的意愿时,根据我国“新世纪护士伦理守则”,护士可尊重濒临死亡者的意愿,提供可增进其身心舒适的措施,不再施行创伤性的治疗,减少对患者的伤害,帮助其安详而尊严地离世。危重患者如果意识失,成为脑死亡、植物人或不可逆昏迷,则只能由家属代替。

2.5 资源分配是否合理问题。在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可得资源的分配方法常由金钱所决定。护理人员不得过分关心患者的经济状况,不是根据病情的需要而是对不同支付能力的患者,从态度上,设备使用上区别对待,个人如果有钱就能获得最好的服务。胆是,对没有经济能力的患者拒绝救治却违背了人道主义的原则。护士应根据公正的原则,使每个患者都受到平等对待,公平地利用卫生资源,获得平等的照顾和治疗,以及整个过程中得到生理和心理需要方面的支持。如何保护患者的自,如何公正分配护理保健资源等,对伦理原则在重症监护的应用进行初步探讨,为临床护士进行护理伦理决策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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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兰礼吉.应用护理伦理学: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307~311

[3] 邱仁宗.护理伦理学:国际的视角..中华护理杂志,2000.35.569~573

[4] 葛洪刚,兰迎春,王书福等,医学高新技术应用的社会效应与伦理原则.中国医学伦理学,2000.13(5):58~60

伦理原则篇8

虽然临床护理工作和临床医疗工作的联系十分紧密,但二者毕竟属于医疗活动中的不同领域,二者相辅相成,而不能相互替代。临床医疗工作和临床护理工作在工作方式上存在较大的区别。这种区别决定了临床护理应用伦理原则与临床医学应用伦理原则还是有区别的。

为了探究临床护理应用伦理原则的个性,我们还得从分析临床护理工作的特点入手。

人们常说的护理,实际上就是指临床护理,如《现代汉语词典》“护理”词条将护理解释为:“配合医生治疗,观察和了解病人的病情,并照料病人的饮食起居等。”[1]从这个定义不难看出,临床医疗工作是为病人诊断和治疗疾病,临床护理工作就是使接受诊断和治疗的病人处于良好的康复和生活环境之中,以使病人恢复健康或减轻痛苦。“治疗,观察和了解病人的病情”需要临床护理人员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娴熟的操作技能以及丰富的临床经验。“照料病人的饮食起居”也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由于病人器官功能的丧失,平时看似简单的饮食起居变得十分复杂和艰难,需要借助相关的仪器设备并在训练有素的专业护理人员的操作下才能得以完成。临床护理学是一门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其内容涉及护理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以及预防康复医学等医学分支学科,同时还涉及到人文社会科学。人文社会因素是重要的致病因素之一,临床护理工作者要充分了解病人所生活的人文社会环境,并针对不良的人文社会环境设计心理护理方案。

临床护理的应用伦理原则是应该与临床护理的特点相符合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同情包容原则

所谓疾病就是各种不良因素对人的身体和精神的重大打击,是个人阶段性生活中各种厄运的集中爆发。从病因的角度来看,除了个人明知故犯所致疾患以及外伤肇事者之外,绝大部分病人患病的遭遇是值得同情的。就算是明知故犯所致疾患的病人或肇事伤病人员,他们罹患伤病,也算遭到了上天的惩罚。因此,护理人员要学会换位思考,将心比心,要发自内心地同情病人的遭遇。病人是身心两方面都处于不良状态的人,他们的病理表现让常人感到不舒服甚至恶心,如咳嗽、呕吐、大小便失禁、大汗、呻吟、谵语等。护理人员也是人,也不喜欢秽物和恶臭,他们只有具备同情心才能包容病人的病理表现,才能喜爱护理事业。

病人是一群十分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经济状况、文化程度、个人修养、社会地位、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都不相同。在病理环境下,人的性情都会发生或多或少的改变,如小心眼、多疑、恐惧、烦躁、易怒甚至富有攻击性。由于工作的需要,护理人员必须与病人朝夕相处,病人的不良情绪常常会直接发泄到护理人员身上,面对这种情况,护理人员要以专业人士的身份调适自己的情绪,不能受病人行为或言语的影响。护理人员要以同情和包容的心态对待情绪失控或行为怪异的病人。

2 消除应激原则

由应激源引发的应激反应是导致疾病产生的重要精神因素,消除应激反应是帮助病人战胜疾病的重要手段。医护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消除病人的应激反应,但消除应激反应是一项长期的细致而且需要耐心的工作,医生与病人接触的时间较短,而护理人员有条件与病人朝夕相处,因此护理人员就要承担起消除病人应激反应的重任。从时间上来考察,应激反应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病人刚刚住进医院,由于角色转换、不适应医院环境以及未与医护人员建立起信任关系而产生的新的应激反应;另一类是导致病人生病的应激反应。

医护人员完全有责任和能力消除病人的第一类应激反应,其主要手段就是加强对病人的人文关怀,以实际行动关心病人、爱护病人、尊重病人。尽最大努力提高病人对医院服务的满意度,最终使病人对医护人员和医院产生信任感、依赖感和安全感。消除病人的第一类应激反应是有效开展医护活动的前提条件。

消除导致病人生病的应激反应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导致病人生病的应激源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如不公正的待遇、失业、经济困难、失恋、离婚、丧亲等。调查并了解应激源,想办法消除应激源是消除病人应激反应的最佳途径,其主要手段就是护理人员要细致而耐心地对病人做好心里疏导工作,打开病人的心结,净化病人的灵魂,从而达到消除致病应激反应的目的,以促使病人尽快康复并以正常的心态回归社会。

3 参与观察原则

任何形式的生命体都是十分复杂的有机体,到目前为止,生命科学还是一门未知的科学,人们对生命知识知之甚少,研究生命的手段还十分有限。在所有生命体中,人的生命是生命体的最高形式,其复杂程度可想而知。纵观整个医学发展史,人类研究医学不外乎两种基本方法,一是观察调研法,一是模型实验法。在经验医学时期,由于科学技术水平十分低下,人们只能采取直观的手段和方法来观察和研究人类的生理和病理现象,经过漫长的岁月,积累了丰富的医学知识。近代,由于自然科学的迅猛发展,实验医学蓬勃兴起。人们在实验室里可以根据自己的设想主动地精确地研究各种生命现象,近代生命科学研究可谓硕果累累,生命科学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实验研究并不是万能的,在鬼斧神工的大自然面前,在具备精神世界的人的生命面前,实验研究在多数情况下还是无能为力的。如对情志病的研究,我们只能采取观察-调查-归纳-总结的老办法,除此之外,还没有别的更有效的办法。得益于实验医学的辉煌成就,人类已经能十分有效地控制和治疗感染性疾病,能有效地治疗创伤性疾病,但随着科技和文明的进步,人类的疾病谱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的病种主要是由人的社会活动引发的。要研究这些新病种,模型实验法发挥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观察调研的老办法应该是派得上用场的最主要的方法。

从接到病人的那一刻到病人康复出院或安然离世的整个过程,临床护理人员都是与病人朝夕相处,全程护理。临床护理人员具有近距离长时间直接观察病人生理和病理反应的独特优势,能够为新病种的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通过护理照顾,临床护理人员能够与病人建立起亲密信任的关系,护患信任关系的建立为临床护理人员调查病人致病因素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在人类疾病谱发生巨大变化、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的今天,临床护理人员应该利用自己的工作优势为医学科研提供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并积极参与医学科研。

4 主动护理原则

伦理原则篇9

一、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的提出及意义

互利是一个伦理含义及其丰富的概念,是构建市场经济伦理的伦理基石,它规定和制约着经济活动的伦理范畴,决定和影响着经济活动的价值评价标准和具体道德规范,对中国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互利是经济活动的本质要求,互利原则是集体主义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表现形式,体现着社会主义的本质,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有着巨大的作用。大力倡导互利原则是我国市场经济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外学者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研究互利原则伦理理论,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国学者从20世纪末才开始关注互利原则这一问题,而且研究的层面也比较浅。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互利原则是指在经营主体之间的交易过程中,经营主体从交易中获得好处。伦理互利原则是指各经营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以正当手段去追求自己合理的同时,兼顾对方的利益,使之均能受惠获益达到公正和谐,互促共进的目的。既如此,互利原则作为一种经济伦理原则是符合时展要求的,是解决经济活动中利益关系的理论,无疑,研究它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理论意义:研究互利原则有助于提高经济管理理论水平;从互利原则这一视角把握经济活动的本质特征,揭示经济的发展趋势,将丰富、发展、完善经济理论;在继承、超越传统经济理论的基础上,构建科学的经济理论,实现经济理论的创新,从而指导中国市场经济的实践与发展。

现实意义:经济的巨大发展是互利原则产生的决定因素;互利原则的发展是与当代经济活动的发展同步发展的,经济活动主体对互利原则认识的趋同过程,也是互利原则潜在的内涵不断丰富的过程;随着市场经济的运行,互利原则在经济活动中的理性杠杆作用将越来越大,地位将越来越高;互利原则将最终成为经济活动主体自觉遵循的伦理原则。

二、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国内外研究现状

任何理论研究都是以前人的研究成果为基础的。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繁荣昌盛,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物质财富,同时,由于人类价值观的偏离而导致了人类社会道德沦丧,人们自私自利,人性堕落异化等问题。在反思中,人类开始重新审视固有的价值观,并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构建新价值体系。从伦理学角度去研究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却似乎为人们所忽视,相关论文并不多见,更无专著问世。而笔者认为,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它将挟带着一股巨大的文化冲击波,冲击中国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念。

西方国家有先见之明的经济学家和哲学家早已涉足与研究经济领域的互利原则问题。哲学家孟德斯鸠认识到进行经济贸易往来的,要以相互的需要为基础,相互依存,平等互利,因而带来了和平;斯密的绝对利益理论和李嘉图的比较利益理论都凸现了一个鲜明的伦理主题——互利,他们认为只要从事贸易活动,各贸易主体就能够做到绝对互利和相对互利。我国对互利主义原则的研究大约始于20世纪末和本世纪初。相关著作主要有,唐凯麟的《伦理学教程》,李欣欣的《贸易自由化与中国对策》,何怀宏的《底线伦理》等。相关论文有,欧阳超的《试论互利主义》等。

以上这些论著和论文取得了颇丰的研究成果,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宏观角度看,我国学者的研究多是从经济的宏观层面来提倡互利原则,研究互利原则的经济伦理理论较少,仅有欧阳超的《试论互利主义》。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互利原则理论的专门研究。西方学者提出了各具特色的互利原则理论观点,如斯密的绝对利益理论等。这些互利原则理论观点都是互利原则理论的表现模式之一,但尚不能以互利原则为基础,构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体系。

从微观层面上看,我国一些学者提出了互利原则是经济活动的道德基础的理论,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但都没有从伦理学角度来研究互利原则的伦理内涵。从哲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学科在经济活动中为互利原则提供理论论证。在界定互利原则的伦理内涵方面,现有的研究不全面。在对以互利原则为基础,构建构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体系方面,很少有学者从互利主义原则的内容、伦理内涵、实现等全面系统地论述,而且忽视了在以互利原则为基础,构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体系中应注意的问题。

三、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创新

从以伦理学的视角来研究经济活动互利原则。在经济活动中,以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及集体主义思想的基础上,界定互利原则的伦理内涵。从哲学、经济学、伦理学等角度论述互利原则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同时,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领域对互利原则进行现实思考,以互利原则为基础,构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体系,并指出在构建市场经济新价值体系中要注意的问题。

纵观现有的相关研究,可以发现有必要更深入、更全面、更系统的研究经济活动互利原则。力图在前人已经研究的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在前人没有研究的方面,努力实现创新。

参考文献:

[1]路淑英:神话的启示—人本主义问题研究[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2]徐立敏,刘传志:人本主义牵手“两课”教学.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06,(01)

[3]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4]邓建兴:当代中国人精神生活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2

[5]郭为禄:走向市场经济的人与道德[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6

伦理原则篇10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2)04-0065-04

发展伦理以人类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为根本价值原则,它是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指导和内在动力。区域生态文明共享是区域发展过程中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模式,主要有局部和全局共享、发达和后发共享、代内与代际共享、国内与国际共享模式。加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是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推进区域合作、交流、共赢、发展,增强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必由之路。区域生态文明不能囿于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关系的应然性论证,而是多种伦理关系与价值要素的统合。当前,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突出的问题是缺乏发展伦理共契与价值共识。

一、发展伦理与区域生态文明建设

发展伦理以人类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为根本价值目标,它是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指导和内在动力。发展伦理主要就是对人之生存和发展的实践环境和行为进行整体性的价值评价、并施予积极的价值干预和规范。从伦理文化层面而言,生态文明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从发展的角度而言,生态文明无疑应该成为发展伦理的一个基本内容,或者说生态文明是发展伦理之树上的花朵和果实。建设区域生态文明,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需要以发展伦理为指导,从价值目标导向、价值评判和价值原则对其进行三个维度的观照。

首先,发展伦理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价值目标导向。发展伦理的目标指向是明确的,就是如何实现人更好地生存发展。“发展的目标是改善人类生活和社会安排,以便为人们提供日益广泛的选择来寻求共同的和个人的福祉。”[1]发展必定以人为目的,因此在发展中总是蕴含着“什么是好、什么是更好、什么是最好”的价值追问。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就是要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以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质上,区域生态文明建设以调适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伦理关系为宗旨,以持续、和谐发展为着眼点。发展伦理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的价值目标导向是确定的、深远的和终极性的,即以“优化发展”为目的,以人的生存发展、生活幸福为旨归,对人之变化着的生存境域进行价值批判和选择,在历时性、多样性、境遇性的发展过程中,实现对人之生存关怀的肯定。

其次,发展伦理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过程提供价值评判。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实践活动过程,而实践活动的正当性总是需要价值合理化加以保障。将“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置于“发展伦理”的视域之中,就意味着必须对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实践进行价值评判并承担伦理责任,它迫使人们去思考诸如此类的问题:区域生态与经济社会如何协调?发展中的公平公正问题如何解决?经济利益是否是发展的唯一目标?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孰轻孰重?发展是局部优化还是整体进步?对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实践过程的发展伦理省察,实质上就是价值合理化的过程,这是确保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

再次,发展伦理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共享提供基本的价值原则。发展伦理旨在说明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贫富差距愈拉愈大的少数人发展,都不过是“伪发展”和“反发展”。发展伦理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共享提供基本的价值原则:一是发展必须公平合理。倡导公平合理的发展将有利于处理人类在代内和代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代内平等和代际公平。二是发展必须以人为本,发展成果应当惠及所有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其最终目的也是要让其成果惠及所有人。正如阿玛蒂亚·森指出:发展“可以看做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2],即发展的实质在于扩大个人和社会的选择自由。从此意义上说,没有基本价值原则的维系,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必然就会偏离正当轨道。

伦理原则篇11

灾害摧毁着人们的家园,给受灾群体和受灾地区带了巨大的物质财产损失和精神苦痛,我国是世界上各种灾害频发、损失严重的国家。建国以来的统计数据表明,平均每年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当于基本建设的年平均投资。 灾害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社会发展进程,构成了中国社会经济、政治、生态、文化和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抗灾救灾的过程中,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灾害伦理文化”。我们有 “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团结互助、和衷共济、迎难而上、敢于胜利”的抗击非典精神,有“自强不息、顽强拼搏、万众一心、同舟共济,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抗震救灾精神,这些宝贵的精神财富是我们战胜灾害的伟大的思想武器和精神动力。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灾害来临之即,在救助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方面的道德缺失和伦理失范,仍然有很多问题困扰着我们:在灾害面前我们是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还是关心他们的财产?在救灾难度大、危险大,甚至有可能危及施救者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应该放弃那些临危生命的救助?领导和群众同时受灾,我们应该先救谁?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样取舍?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我们在灾害救助的过程中必须面对并需要妥善解决的问题。

道德行为选择,“是指主体面临着多种道德上的可能时,在一定的道德意识的支配下,根据一定的道德价值标准,自觉自愿、自主自决地进行善恶取舍的行为活动。”这里的道德价值标准即我们在行为选择时所遵循的伦理原则和规范,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和利益的根本要求和集中反映,是一定的道德体系在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的总的行为方针,是一定的道德体系用以衡量人们行为和品质的最高的价值标准,也是不同的道德体系借以相互区别或对立的根本标志。” 而基本伦理原则顾名思义就是在一定的道德体系中对伦理学的中心问题,即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的总的回答,它在道德体系中处于统帅地位,是其他伦理原则的依据。灾害救助从根本上讲是一种道德行为选择,灾害救助的基本伦理原则就是在灾害救助中起主导作用的原则,它是灾害救助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方向标。为了尽可能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取得最佳的救灾效果,本文认为,我们在灾害救助中应该坚持以下几项基本的伦理原则。

一、 以人为本的原则

灾害救助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地减少灾害给人带来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尤其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因此以人为本的原则理应成为灾害救助的应有之义。天地万物唯有人是最可贵的,“唯有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因为生命属于每个人只有一次;只有人才能创造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没有人类的存在,就不会有一切人类文明,没有人的生命存在,一切都将变得毫无意义。”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的终极目标与中国传统文化精华和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的价值追求的高度融合和创新的一个核心理念。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以人为本的思想都有着深厚的思想文化渊源,从孔子的天地人“三才”的人本思想到孟子的“民为贵” 的民贵思想;从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到文艺复兴高呼“人是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得到升华,也逐渐深入人心。进入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直接把“以人为本”放在核心地位,把尊重人民,关心人民,爱护人民,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崇高的价值追求和奋斗目标。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给受灾地区造成了极大的人员伤亡,我国党和政府组织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救援。美国《洛杉矶时报》在报道汶川地震时这样说道:“越来越人性化的政府努力向民众提供精神安慰和国家支持。” 以人为本的原则具体应用到灾害救助中就是要首先确保人的生命优先权,一个人只有在生命存在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进一步谈其他的一切。另外对于弱势群体要给予特殊的照顾和帮助,对受灾群体不仅要从生理上援助还要施以必要的心理抚慰。

二、 团结互助的原则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在灾害尤其是突发性重大灾害面前,所有有能力施以帮助的人都应该伸出援助之手,贡献一份一份爱心,帮助受灾群众度过难关,所谓“恻隐之心,人皆有之”,那些袖手旁观,没有爱心的人理应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团结互助历来就是中华民族优秀的精神文化传统,孔子建立的以“仁”为核心的伦理规范体系,墨子提倡的“兼相爱”就是要求人民以仁爱之心对待他人,要爱自己周围的人。在今天,团结友善被写进了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成为公民应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同志在“八荣八耻”中要求“以团结互助为荣”。纵观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每一次对灾害的战胜对困难的克服无不凝聚着全国人民的共同力量,团结互助精神是中华民族五千年生生不息、不断发展壮大的精神动力。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全国各族人民积极捐款捐物,“据民政部报告,截至11日12时,全国共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总计592.73亿元,实际到账款物592.13亿元”。 这里的每一分钱,每一件衣物都凝聚着大家的爱心,它们都是爱心的体现也是团结互助的最好诠释。我们不止一次的听到看到,在灾害发生后,总有那么一些人不畏艰险救助邻居,同事,甚至是陌生人。在今年夏天发生的北京特大暴雨灾害时,一位外地的农民工在安顿好自己的妻儿之后,不顾个人安危,又投身暴雨中,抢救其他的受灾者。这就是助人为乐的精神,这就是团结互助的力量。

三、 公平正义的原则

公平正义即公正,它的本质含义是均衡与合理,其直接目的是以人们之间关系的某种程度的均衡、合理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早在古希腊时期,诗人赫西俄德在其作品《农作与时日》里就明确提出公正是人应该遵循的德行。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公正的含义,他认为公正就是“各安其职,各守其分”。而亚里士多德则是把公正提高了一个绝对的高度,认为“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括。”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作为自己奋斗的目标, 党的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领导集体无不高度重视社会的公共与正义。进入到新时期,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的新一届领导集体提出了建立一个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对公平正义的科学内涵作了精辟的概括:“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总理在2010年全国两会总理答记者问时,这样强调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性,“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灾害救助中的公平正义原则主要是指“在灾害的管理中坚持人与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同时维护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公平与正义原则应该体现在防灾措施的采取,救助中的机会公平和物资分配公平、灾后重建的措施等各个方面”。

四、 集体主义原则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集体主义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我们在处理涉及公共利益问题时所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灾害救助是一项个人、社会、政府都有所参与的维护公共利益的道德行为活动,因此集体主义原则理应成为灾害救助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思想史上,比较系统地阐述集体主义思想的是卢梭,他认为公共利益是最高的道德目标,个人利益应该服从公共利益。黑格尔虽然在政治上有保守的一面,但反对个人主义、反对地方自由主义,强调社会责任和国家利益。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第一个明确提出将集体主义原则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伦理原则的是斯大林,他把集体主义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和道德规范,指出集体主义是共产主义的伦理原则,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在伦理学领域,强调个人的集体性,关键是要强调个人客观上必须担负的社会责任,强调个人的集体使命。在灾害救助中,“集体主义伦理原则要求我们,在与突发性灾害的斗争中,每一个公民,都要自觉地以国家、民族、集体的长远利益为重,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要顾全大局,主动牺牲个人利益,维护集体利益,以便集中一切力量与突发性灾害作斗争并取得最后的胜利。”

以上我们主要讨论了灾害救助中的几条基本的伦理原则,这些基本的伦理原则是我们在灾害救助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和准则,在整个灾害救助的道德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我们开展灾害救助的行动指南和方向标。以人为本是基础,一切救灾活动都要首先以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为出发点,天地万物唯有人是最宝贵的;团结互助是我们战胜一切困难的法宝,是中华民族五千年生生不息,艰苦奋斗的力量之源;公平正义原则是新时期灾害救助不得不重视的原则,也是我们在处理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时必须遵守的原则;集体主义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本质体现,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在处理灾害救助这种涉及公众利益的事件时,集体主义原则理应成为应有之义。在灾害救助中,只有遵循基本的伦理原则,以科学的就在理论来武装自己,用实际有效的行动来参与到救灾活动中,才能战胜灾害,保护人民安居,国家富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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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原则篇12

一、唐代对汉代的伦理性刑事原则的继承和发展

汉代的刑事法律基本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为唐代吸收并加以发展。汉代的基本原则在经历了魏晋南北朝和隋朝那么长期且混乱的历史局面,仍为唐律所吸收,足见这些原则的魅力和深远意义。

(一)君亲无将,将而必诛的原则

即要求尊君,尊亲,这一原则是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及中国法律儒家化的产物。从秦朝开始,到汉朝发展再到唐朝达到鼎盛。“维护君权”、“君权父权至上”的思想一直都是贯彻整个封建社会时期。唐代是封建专制社会的鼎盛时期,必然会继承这一原则。对这一原则有了更具体更严格的规定,具体规定了“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这四恶的严重法律后果,适用范围扩大,而且处刑程度和株连范围也比汉代扩大很多。

(二)矜恤老幼妇孺原则

即要求尊老爱幼,保护弱者。这一原则是儒家伦理精神的重要体现。汉代是儒家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唐代是法律儒家化的全盛时期,且两代君主都吸取前朝短暂灭亡的教训,体恤百姓,积极保护人民,对这一原则的继承是情理这事,而唐代对这一原则规定也有微小变化,但基本一致。

(三)亲亲相隐原则

这是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伦理道德思想的体现。与汉代相比,唐代对这一原则的规定更详细更全面。汉代将亲亲相隐原则作为一项百姓的权利加以规定,宽宥亲人之间因为亲情而包庇藏匿犯罪亲人的行为。唐代继承这一原则,并将这一原则发展到一种容隐义务。违反容隐义务的,其主处以绞刑。这种处罚远远大于汉代的规定。而且唐代还扩大了容隐义务的范围。包括不仅直系亲属和配偶,还包括“同居者”。不同居而同姓大功以上亲属及大功以下的一些亲属。唐代的这种发展有利有弊 。其是尊重了人性亲情,符合伦理道德,但将之视为一项义务又未免过于苛刻。“亲亲相隐”原则即使在孔圣人眼中,也只是一项权利。因此唐代的容隐的规定是有其不合理的地方。

(四)从严治吏原则

汉代规定了很多官吏犯罪的罪名。而到了唐代,唐律规定扩大,包括州县官不得与百姓通婚,严惩“性贿赂”,禁止自导歌功颂德等方面。唐代的治吏体系比汉代要完善得多,不仅法律上完备贯彻这一原则,且在制度上也充分体现这一原则。如唐代的监察制度,这对我们现代的严惩贪污、渎职罪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二、唐代对汉代伦理性刑事原则的扩充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各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外交都比汉代繁盛,因此为了顺应时展,唐代的刑事原则在汉代基础上有了很大的扩充,来适应唐朝的社会状况,推动社会发展。

(一)重惩“十恶”原则

这是从北齐的“重罪十条”经隋《开皇律》而继承下来的。由于唐代封建君权专制主义的集中,因此唐朝便有了重惩“十恶”的原则,严厉打击危害君权和国家的行为,危害文权及家庭伦常秩序的行为,违反传统道义的行为,这符合唐朝的统治老师的需求,维护其统治地位,贯彻“礼法”的思想。

(二)“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这是继承了《晋律》正式入律的“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亲亲尊尊”是儒家礼治的重要思想,而唐代国君贯彻“德刑并用”,“以礼治国”。维护社会秩序的前提便是维护礼的秩序。

(三)“华夷有别”原则

这是唐代的一大特色。唐朝是当时大东亚文化圈的中心,许多外来人口流入唐朝,进行从商,求学等各项活动。与西方相论,当时唐朝比西方发达开放得多,对化外人就有相应的管理规则和原则。唐朝坚持“化夷有别”的原则,让化外人适用各自的法律。与现代国际私法的属人法原则一脉相承。

(四)其它原则

其它一些伦理性刑事原则,如“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重株连以禁累人心”等原则,不同于汉代“无为而治”的治国原理导致的宽刑慎刑。唐代处于大发展期,一方面要宽刑简约,一方面又要打击犯罪。

三、汉唐伦理性刑事原则的现代价值

汉唐的伦理性刑事原则延续至今,对现代的许多法律制度有深远影响。世界各国的辩证法原则在很多方面都可在汉唐找到影子。由于汉唐刑事原则众多,这里仅就个人感受较深的几个原则加以论述:

(一)矜恤老幼的原则

现代社会都有保护弱者的价值观念在里面,如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我国现今刑法中却没有保护老年人的相关规定,这对当今中国刑法而言,是一种退步。

(二)亲亲相隐原则

这是体现人性的原则,有利于家庭和睦从而维护国家安定,而且有利于体现法的价值。强人所难的法律并非好法。自然法学认为,法应与自然相符,与自然人性相符,而亲亲相隐便与自然的伦理人性相符的法律规范原则。这一即使在许多西方国家也很尊崇的原则,却在中国刑法中被完全否定了,这是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格格不入的。中国刑法规定了窝藏包庇罪,与汉唐相比,似乎是逆流而下。刘星曾说:“忠孝自古难两全,在‘忠’(社会安全)不那么要紧的时候,让‘孝’(亲情伦理)占个上风。” “洋人也要扯平私家权利和社会安全关系,而更多时候,洋人让私家权利占了上风。” “因此在社会之外还有其他价值需要考虑,哪怕这些价值和这个‘安全’相对立。”中国社会一直强调集体主义,国家优先,以至抹杀了人性的根本伦理,这是极其不对的。

(三)从严治吏原则

汉唐对这一原则贯彻充分,尤其是唐朝的治吏体系完备,对当今中国社会有深远的意义。由于当今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亲家公,从而引生了很多腐败现象。又因为中国没有专门的进门治吏法律,只有刑法中的依法受贿渎职罪等几条罪名规定,也没有专门的打击腐败的机构,许多腐败现象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而通过唐代贯彻这一原则的体制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1.汉唐规定了很多治官罪名。这也体现了法律中规定大量官员犯法的规定。而与中国现行刑法的寥寥几个罪名相比,确有其进步意义。当今中国应考虑制定专门法律,设立各种官员犯罪的罪名,补充现行刑法的漏洞和不严密性。

2.唐代制定了完备严密的惩赃法律体系,对犯赃罪处于极其严厉的刑罚。唐律中不允许监临官借钱借物,禁止礼尚往来收受财物,禁止官员家人收受财物,否则无论知情与否都处于刑罚。这些规定对当今中国社会现状的贪污病态是很有效的疗法。当今社会假借借钱钟,以家人名义贪污的很多,形成大量规避法律现象。而这些在唐朝都加以规定解决,中国的现行刑法应加以借鉴,因此要参照唐律的重惩制度,加大对贪官的惩罚。

四、结语

汉唐的刑事法律原则内涵丰富、意义重大。这些伦理性原则都是中国法律儒家化和中央集权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其对现代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