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集12篇

时间:2022-12-08 11:07:4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1

㈠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期限与机构

1、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在每年的登记缴费期内,到下列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⑴本市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应当到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⑵其他人员应当到本市户籍或《**市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街道(镇)的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每年登记缴费期结束后,新生儿、新报入本市户籍人员等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到本市户籍或《**市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㈡由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的事项

到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医保服务点领取或通过本市医保网站下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一),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参保登记人员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有效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下尚未领取身份证的人员除外,下同)、户口簿。

2、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市居住证》、《办理〈**市居住证〉通知书》。

3、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市城镇户籍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其子女另需提供出生证。

4、有关人员除按规定提供上述证件及材料外,根据个人情况还需提供下列相关有效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⑴处于就业年龄未就业的,需提供本人的劳动手册;

⑵因残疾辍学的,需提供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⑶因大病医疗辍学的,需提供区县少儿基金办公室出具的大病医疗有关证明;

⑷尚未报入本市户籍的新生儿,需提供出生证及其父母的户口簿;

⑸城镇重残人员,需提供经民政部门审定的《**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申请表》。

㈢由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的事项

由本市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人员,应当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时,参保登记人员(或家属,下同)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有效证件及材料:

1、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

2、持有《**市居住证》的,需提供《**市居住证》、《办理〈**市居住证〉通知书》。

㈣由社保部门批准享受城镇高龄老人待遇的人员,可免办登记手续,由医保经办机构在有关部门批准后按规定予以登记。

二、登记受理与审核

㈠医保服务点的受理与审核

1、医保服务点应当对参保登记人员提供的证件、材料及登记表进行审核,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查询其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保的情况。

对户籍等不符合参保条件,或已经享受本市城保(含个保)、镇保或大学生医保等待遇的人员,不予受理,并将相关材料退回。对初步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发给其《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见附表二),告知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缴费手续。

2、医保服务点完成登记受理工作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信息的录入工作,并将登记表与证件、材料复印件一并送交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

㈡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受理与审核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参保登记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依照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条件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不符合参保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按规定用电子文档形式生成参保登记人员名册并送交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并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集中缴费登记表》(见附表三)。

三、登记复核与建立结算帐户

区县医保中心在收到医保服务点或学校和托幼机构送交的登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㈠对登记表及其相关证件及材料进行复核,并通过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㈡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登记人员,为其建立居民医保个人待结算户(延续参保人员的居民个人结算户不变)。

㈢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登记人员,为其制作《医疗保险卡》,(有《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学籍卡)》或《医疗保险卡》的除外,下同);为在校学生及在园(所)幼儿制作《就医记录册》(有《就医记录册》的除外)。

㈣在规定时间内将登记复核结果以及《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交医保服务点或学校和托幼机构。

四、个人缴费的征收

㈠医保服务点的征收

参保登记人员应当在告知单约定的时间内,到办理登记手续的医保服务点办理个人缴费手续。个人缴费一年一缴。逾期未缴费的,视作放弃参保。

医保服务点应当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收取参保登记人员的个人缴费,打印收据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后交给参保登记人员。

医保服务点每日收缴的个人缴费款项,应当在当日解到区县医保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

㈡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征收

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完成参保登记人员登记审核后,应向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收取个人缴费,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交给参保人员。同时,在参保登记人员名册上予以注明。个人缴费一年一缴,逾期未缴费的,视作放弃参保。

区县医保中心应当根据学校和托幼机构登记缴费的实际人数,开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集中缴费通知单》(见附表四),由学校和托幼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个人缴费款项划转到区县医保中心的指定银行账户。收到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个人缴费款项后,区县医保中心应当统一开具《**市医疗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

㈢个人缴费的退还

在登记缴费期内,已缴费的参保人员因故要求退出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可按以下办法退还:

1、原在医保服务点办理缴费手续的,由参保人员凭有关证件和个人缴费收据,到原缴费的医保服务点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个人缴费退费手续,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退费申请表》(以下简称退费申请表,见附表五)。区县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将个人缴费退还参保人员,并由其签收。

2、原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缴费手续的,由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填写退费申请表,并附专用收据复印件,到有关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个人缴费退费手续,再将个人缴费退还参保人员,并由其签收。

㈣个人缴费的管理

1、区县医保中心汇总辖区内医保服务点、学校和托幼机构收缴的个人缴费款项后,在规定时间内划转到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

2、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在汇总区县医保中心上缴的个人缴费款项后,在规定时间内划转到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五、参保人员个人信息核定与变更

㈠医保服务点办理的信息核定与变更

1、新增的参保人员完成缴费后,医保服务点应当打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见附表六),交参保人员签字确认。核定表一份交参保人员保存;一份由医保服务点送交区县医保中心留存。

2、参保人员原登记的信息有误或者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信息变更表,见附表七)并提供相关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医保服务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受理的信息变更表和证件及材料的复印件送交区县医保中心。区县医保中心在审核确认后应当及时予以修正。

㈡学校和托幼机构办理的信息更正

1、区县医保中心发现学校和托幼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名册中信息有误的,应当要求有关学校、托幼机构予以更正。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核对有关证件材料,修正错误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区县医保中心。

2、参保人员发现登记信息有误或者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申请变更,由学校和托幼机构到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六、《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的发放

㈠《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的新发

1、医保服务点在参保人员完成缴费后,应当发给《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已领有的除外)。

2、学校和托幼机构在收到区县医保中心发给的《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后,应当及时告知参保人员前来领取。

㈡《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的补发与换发

1、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医保咨询热线962218进行电话报失,也可到就近的医保服务点或区县医保中心进行书面报失。报失后,可凭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下同)申请补发。

2、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损坏的,可到就近的医保服务点或区县医保中心,凭本人的身份证件及损坏的《医疗保险卡》申请换发。

3、参保人员《就医记录册》遗失、损坏或用完的,可到就近的医保服务点或区县医保中心,凭本人的身份证件及原《就医记录册》(遗失的除外)申领。

4、参保人员遗失《社会保障卡》的,按《社会保障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申领的具体要求及收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转院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外的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在本市医保定点的社区卫生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需转往本市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按以下办法办理转院手续:

㈠转出手续

由本市医保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的经治医师开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转院证明》(以下简称门诊转院证明,见附表八),该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在门诊转院证明上审核盖章,并由经办人员通过医保实时系统为其刷卡进行转出登记。

门诊转院证明为两联,其中:第一联由参保人员交给转入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留存;第二联由转出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留存。

参保人员转至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后,仍可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并上网结算医疗费用。

㈡转入手续

参保人员到转入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首次就医时,应当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门诊转院证明办理转入手续。转入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医保实时系统刷卡进行转入登记,并将其门诊转院证明留存。

㈢再次转院

因疾病诊治需要,接受转院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将参保人员转往本市其他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转出手续同上)。转出后,原转入该院的转院失效。

㈣有效期限

参保人员一次转院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限1所。门诊转院证明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3个月。超出3个月后需继续转院的,参保人员应当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重新办理转院手续。

㈤撤销转院

参保人员超出医保部门规定的转院数后,需要再转院时,必须相应撤销原先的转院。撤销手续可以在原办理转出手续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也可以在已办理转入手续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办理撤销转院手续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在核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后,通过实时系统刷卡撤销转院。

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保存门诊转院证明的期限为6个月,以备核查。

八、外省市就医及就医关系转移手续

㈠就医关系的转移

1、长期居住外省市的参保人员,应当到就近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

2、参保人员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的手续后,在当地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申请零星报销,本市限于报销急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只可报销当地的急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就医时,应当在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当地未实施医疗保险的,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员需将就医关系转回本市的,可到本市就近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回本市的手续。

㈡中小学生与婴幼儿住院的异地就医,仍按照少儿基金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医疗费的零星报销

㈠参保人员的下列医疗费用,可申请零星报销:

1、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

2、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后,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

3、未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

4、因医保经办机构的原因,在享受医保待遇期内未领取到《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期间所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零星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在发生医疗费用之日起的3个月内,到本市就近的医保服务点申请零星报销。

㈢办理零星报销时,应当提供报销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医疗机构的医疗费收据和相关的病史材料。

㈣中小学生与婴幼儿住院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仍按照少儿基金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其他

㈠本操作细则所指的中学,即中等学校,包括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

㈡参保对象还包括:本市城镇户籍与外省市户籍配偶所生的子女;在本市或外省市就读的复读生;本市中学开设的“班”、“新疆班”的学生,以及在中学插班的高中学生。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2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镇全民医疗保障,是医疗制度改革的又一次跨越,是工委、管委会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有效解决城镇居民病有所医问题的一件好事。

加快建立覆盖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是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新举措。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能够保障广大城镇居民平等地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平等地享有医疗保障权利。近年来,我区的社会保障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城乡低保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保障能力不断提高。特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广大城镇职工和农民享受到了基本医疗保障,但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包括无职业的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及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尚未作出系统性的制度安排,这些人一旦患病,将享受不到保险待遇。这一人群的医疗保障已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能够保障广大城镇居民平等地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平等地享有医疗保障权利。把他们尽快纳入制度保障,是政府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中央和省市明确要求做好的一件大事。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医疗保险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城镇居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是确保城镇居民平等享有医疗保障权利的需要,是为经济发展营造稳定社会环境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中央提出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4月4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省政府相继决定在全省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市政府在去年12月19日召开了个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启动大会,常务副市长xxx在会上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元月18日下发了x政发[2008]2号文件,决定从1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一件难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到每一个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据劳动保障部门初步调查,我区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失地农民约5万人以上,需要做大量的基础工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性很强,有严格的程序和标准,牵一发而动全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一个新鲜事物,得到群众的接受和理解必然还需要一个过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项工作的开展,我们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没有完善的套路可以照搬,只能边操作边完善方案,边推进边解决问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1月1日启动实施,对我们的理解力、操作力、执行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有关部门和乡镇、管理处要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明确目标,把握重点,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是今年我区社会保障领域重点推进的一项工作,在运作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方面:

一是要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目标。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从2008年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今年的目标是:全区城镇居民参保不少于4万人,这也是省、市实事任务,我们要不折不扣地完成好这项任务。

二是要做好资金筹措工作。这是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关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的参保费用主要由财政负担。政府补助以中央为主,地方配套,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衔接工作,确保各级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同时要按要求足额预算专项资金,真正做到补贴到人、补助到位,确保这一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要做好有关人员培训工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业务性非常强,要尽快在全区形成强大的工作声势,其中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人员培训工作一定要尽快到位,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做到熟练掌握、运用政策,成为这项工作的行家里手;劳动保障站和社区相关人员也要做到能基本把握政策、解释政策。劳动部门要加强培训的组织和业务指导。只有这样才能把这项工作开展好,落实好,才能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四是要加强经办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乡镇管理处和社区的劳动保障平台具体承办。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业务面广量大,需要做大量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数据比对、证卡帐册的制作等工作,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保证机构、人员、经费的及时到位。同时,继续推进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标准,落实“六到位”的要求,积极拓展社区医疗保险服务功能,全市已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业务向基层、向社区延伸的经办服务前移,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前沿”窗口作用,建立起优化便捷的服务流程,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的经办服务。

五是要严格规范基金监督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参保人员的“保命钱”,是医疗保险的“生命线”,医保部门要严格管理制度,在收、管、支三个环节上下功夫,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切实做到应收尽收、管理规范、支出合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建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等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要合理确定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比例,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要建立基金风险防范和预警分析机制,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要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强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有效控制基金管理风险;要强化对基金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圆满完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任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工委、管委会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工委、管委会为民办理的实事之一,各有关部门和乡镇、管理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圆满完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任务。

(一)加强宣传,广而告之,营造氛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新生事物,涉及范围和对象分布面广,情况复杂,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是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和关键环节。乡镇、管理处的劳动保障平台和各学校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抓住时机,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舆论宣传,要突出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实效性,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社会宣传手段,向参保对象讲清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办法、内容和参加的好处,讲清政府的补助支持政策,宣传群众受益的典型。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力争“三个讲透”:一是要把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目的、意义讲透,让广大城镇居民知道好处;二是要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讲透,让广大城镇居民掌握政策;三是要把政府支持和资金管理、报销办法讲透,让广大城镇居民消除疑虑。尤其是要把帐算清楚,使城镇居民知道参保能够得到哪些实惠、能化解哪些风险。要通过宣传,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民利工程,从而提高群众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要通过过细工作,引导群众自愿投保,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搞强制参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3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实行属地管理,以设区的市、县(市)为统筹地区,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二)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解决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坚持群众自愿;实行定点就医;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具体负责川汇区、市经济开发区城镇居民和市属、区属学校、幼儿园、大中专学校在校生的医保经办工作。各县(市)、泛区农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经办工作。*监狱城镇居民医保经办工作由西华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各县(市)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医保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初审、信息录入和医疗保险IC卡发放等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公安部门协助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宣传动员,负责组织中小学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物价部门负责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药品监督部门负责药品的流通、质量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努力营造有利于城镇居民参保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参保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具有*市城镇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少年儿童、大中专学校在校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保。异地户籍在本地就读的学生可按学籍自愿参加居民医保。劳动年龄内以多种方式就业的城镇居民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城镇居民医保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标准为:

(一)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20元)。

(二)18周岁及以上非学生和儿童的城镇居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70元,财政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20元)。

(三)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每人每年90元,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25元);

属于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1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50元)。

(四)川汇区、市经济开发区城镇居民和区属学校、幼儿园在校生的地方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负担。

(五)市属学校、幼儿园、大中专学校在校生的地方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七条城镇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用于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筹资标准为:

(一)大中专生、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包括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0元。

(二)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包括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30元。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异地转诊(省内和省外)600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59000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23000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36000元。

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经批准转诊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每满3年的,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提高5%,但提高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10%。

第九条参保居民经鉴定符合条件的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血液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门诊重症慢性病,其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第十条参保居民建立门诊个人账户,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参保居民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支付60%。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支付,但必须在3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原则上病情稳定后或在3日内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同时,应提供原始发票、病历复印件、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复印件、医疗费用汇总明细表。探亲等在外地因急诊需住院治疗的,必须3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由医院出具急诊证明等有关材料,按异地转诊比例报销。

急诊是指危、急、重病人的紧急治疗。

第十二条跨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住院计算。

第十三条参加居民医保的少年儿童及中小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治疗费用,无其他责任人的,列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因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五条参保居民异地居住、外地转诊、门诊重症慢性病、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配套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含大额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斗殴、酗酒或因违法违规等造成伤害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医疗事故等治疗费用;

(四)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五)戒毒、性传播性疾病治疗的;

(六)未使用医保IC卡住院发生的费用;

(七)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参保居民死亡的,其家属须在15日内持户口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IC卡到参保登记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第十八条参保居民可通过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解决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以外的医疗费用,采取多种措施保障自己的医疗需求。

第五章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

第十九条参保登记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学校组织学生参保、缴费。

(二)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登记。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以及通过学校统一参保的,应提供参保证明,不再由家庭申报登记。

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在参保登记时还应携带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条参保审核

(一)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在申报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表》。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缴纳办法

(一)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持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中小学生、大中专在校生的医保费由所在学校代收后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

(二)参保居民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后,凭银行盖章的缴费通知单,3日内到参保登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记账。

第二十二条参保登记、缴费时间

(一)城镇居民应于每年7月至9月进行申报登记,9月至10月缴纳下一自然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二)城镇居民参保,自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按时缴费的,视为自动退保;再次要求参保的,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就医程序

第二十三条参保居民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医保IC卡和住院证,到医院医保办(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院。

第二十四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居民所患疾病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往外地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按照逐级转诊的原则,并由本统筹地区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科室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理由和建议,如实填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所在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并报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诊。出院后携带医保IC卡、费用总清单、病历复印件、原始发票、出院证明等材料,报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应在20日内审结完毕。

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定点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儿童用药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7〕3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内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特殊用药、特殊材料,需先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抢救可先用后审核),再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城镇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实际拨付医疗费用为应拨付金额的90%,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返还,医疗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按照现行的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办法执行。

第八章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居民缴费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部门汇总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中央及省补助资金,并及时将补助资金拨入各级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十三条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利息收入并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

第三十五条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六条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参照《*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周政〔*1〕5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报告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镇居民医保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奖励办法依照《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豫劳社基金〔*8〕1号)执行。

第四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造成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参保居民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所发生的费用,并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筹集标准、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为减少基金支付风险,保障参保居民按时、足额享受医保待遇,提高保障能力,建立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调剂制度,调剂金按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3%提取。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参保居民因重大疫情、灾情及突发事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4

近年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管理服务能力不断加强,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在城镇,已建立起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救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为补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参保范周从机关企事业单位扩大到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和自由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44.65万人;在农村,已建立了覆盖全体农牧民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参保人数达63.4万人,参合率达93.2%;同时,还建立了对特困人群医疗救助制度。累计实施城乡救助1.3万余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包括少年儿童、中小学生、老年人等群体在内的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这部分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缺乏制度保障,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比较突出,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构建和谐呼伦贝尔的进程中。加快建立配套的医疗保障体系,让包括贫困城镇居民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到医疗保险。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重要工作。

为全力推进呼伦贝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呼伦贝尔市实际情况,确定的工作目标是:2008年,在上年试点旗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积极申报部级试点城市。确定2008―2010年3年内实现全覆盖的目标,即2008年全市参保覆盖率要达到应参保人数的50%。2009年覆盖率达到80%,到2010年实现全市城镇居民全部参保。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住院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对象及特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设定的险种。这里的城镇居民是指非城镇职工及其退休人员的其它城镇居民。保障对象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已达退休年龄无稳定收入的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是未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其它城镇居民。具体对象为:

城镇女性50岁以上。男性60岁以上,无工作单位,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

城镇中技、中专、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

城镇学龄前婴幼儿:

城镇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中低收入人员;

城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牧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城市居住的农牧民工子女。

以上六类城镇居民在我国历史上一直没有独立专门的医疗保障制度安排。根据全国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城市享有城镇职工基本保险的人口比例为30.2%。公费医疗4.0%,劳保医疗4.6%,购买商业保障占5.6%,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占44.8%。实际上,除单位职工外的大部分城镇居民已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待遇。

患病率偏高是无保障城镇居民的一大特点。他们中除大中小学生外都是高患人群,其中老人特别是有慢性病的老人患病率高,为在职年龄段人员的3-4倍。住院率为3倍,人均医疗费用支出为3倍以上。许多贫困人员往往是生活贫困与疾病相伴。据调查,城市贫困人员中仅患有慢性病或遗传病的比例就高达34%-61%,城市低保对象中有30%-40%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学龄前儿童也是发病率高的人群,为在校学生的3倍。

这些城镇居民还有一大特点就是经济条件较差。他们多是低收入或无收入人群,生活靠子女或父母供给,少数贫困人群完全靠政府救济维持生活。根据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缴费义务的原则,这些城镇居民经济承受力很差。参保缴费难度很大,在缴费参保时必须要有家庭、社会、政府的资助。城镇居民经济条件差反映在参保缴费上是承受能力差。同时反映在医疗消费上。由于费用支付能力差,过度遏制医疗消费,医疗消费水平较低,所发生的人均医疗费用低于职工体系人员。

呼伦贝尔市现有户籍人口250万人(市公安局提供数据),经调查摸底及测算,全市城镇居民应参保人数为735651人,按不同类别分类统计见表1。

三、呼伦贝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设计

呼伦贝尔市地处祖国北部边疆,同沿海开放地区和内陆地区相比,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地方财力有限。人均收入偏低,在现有水平下,必须根据地区实际来设计切实可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的原则

强制性原则: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相对松散,无代扣代缴单位,如果没有政府强有力的行政措施,就不会有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的稳定的财力基础。所以强制性必须依赖于各级政府强有力的组织推动。在实际运行中,必须明确各级基层组织的筹资责任。

福利性原则:在医疗保险基金分担中,政府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财政补贴,对丧失劳动力老人和贫困人口承担更多的缴费责任,即让老人和穷人享受到医疗保障。

保证基本医疗原则:社会医疗保险极其重要的社会目标就是保证基本医疗。基本医疗是医院能够提供的,患者所必需的,国家、社会、个人能承担的。所以在不同的经济状况下,基本医疗的水准是不同的。现阶段,本地区经济基础还很薄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只能是低水平。低水映在筹资水平要低,享受报销比例低、待遇报销额度低。

(二)确立合理的统筹层次

为平衡和分散基金风险,按基金“大数法则”的规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全市在统一政策,统一操作程序,统一软件开发,统一基金管理的前提下。设立调节金制度。各旗市按基金收入的30%比例上缴调节金,调节金由市级统一管理,面向各旗市区调剂使用。各旗市区对具体业务及待遇支付进行经办管理。

(三)确立合理的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

城镇居民医保的资金筹集是非常困难的,这主要是由于居民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参保。而城镇职工以外的居民又大多经济条件较差,参保缴费负担能力不强,为尚无经济收入的学生参保,有的家长也不想增加这笔开支。因此,在政策制定上必须重点考虑参保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确立合理的缴费标准。同时,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让所有城镇居民都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责任,必须给予财政补贴,并不断增加投入,强化制度本身吸引力。以吸引广大城镇居民参保。各级政府财政对这项资金的投入要量力而行,更要尽力而为。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稳定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实现制度的持续发展。呼伦贝尔市在对应参保人数、基金收入、财政负担等多项数据进行测算后,确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见表2。

保障水平不仅包括筹资水平,还包括支付水平。待遇支付标准的确定应在高于新农合、低于职工医保的区间,综合考虑起付线、支付比例和封顶线的设定,也要为今后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留有必要空间。

一是要让更多的参保居民得到医疗保障,即在政策上要实现普惠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立了个人账户,鉴于个人账户的管理成本高,管理难度大,国家原则上不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个人账户,但为让更多居民受惠于医保。政策规定城镇居民门诊看病就医,起付线为100元,超过1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3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300元。这样让参保居民享受到门诊待遇。

二是在合理区间内设立起付线、封顶线。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比较。其起付线要低于城镇职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5

(一)试点目标。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筹资水平。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五)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六)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三、加强管理和服务

(七)组织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八)基金管理。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试点城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九)服务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等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

四、深化相关改革

(十一)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十二)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

疗服务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建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和建议。

(十四)选择确定试点城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条件选择2至3个试点城市,报部际联席会议审定。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五)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和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6

具有岱岳区城镇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具体包括:

(1)老年居民,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人员;

(2)成年居民,即18至男59周岁、女54周岁的非从业人员;

(3)未成年居民,即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学龄前儿童,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4)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老年居民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16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6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成年以上居民中的低保、重残人员,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40元;未成年居民中的低保、重残人员,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90元。

三、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校学生和入托学龄前儿童除外),不受城区户籍所在地限制,持户口簿、身份证以及低保、重残人员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人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张1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统一到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填写《泰安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对经审核确认的参保人员,由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缴费标准代收医疗保险费,开具缴费收据,所收款项当日存入市医疗保险处在工商银行开设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专户,并填写缴费人员花名册,3日内报送市医疗保险处。下一步为参保人员发放医疗保险卡以后,可由银行直接代扣医疗保险费。

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持户口簿、身份证以及低保、重残人员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人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张1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统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填写《泰安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并由所在学校按规定的缴费标准代收医疗保险费,代收的医疗保险费直接存入指定银行。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期是如何规定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期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每年4目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

五、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补助:对上一年度未发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可享受门诊补助;在校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助。

六、对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有何激励措施?

成年以上居民连续缴费达到3至5年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连续缴费6至10年的,提高2%;连续缴费11至20年的,提高3%;连续缴费21年以上的,提高5%。

七、如何选择定点医院就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就医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由区劳动保障局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参保时应就近选择1家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住院定点医院,服务期一年。服务期满,参保人员可根据居住地点的变化和定点医院服务质量的优劣,到原参保登记单位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八、参保人员如何住院治疗?

参保人员患病,须持身份证、《居民医保卡》,到本人选择的首诊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其中未发放《居民医保卡》期间,在校学生可凭学生证或学校证明,其他未成年居民需提供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证明)。由经治医师核对人证,确认身份后,符合规定的填写《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表》,定点医院医保办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参保患者住院信息传输到市医疗保险处办理网上备案手续。

在校学生因发生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须由所在学校如实提供伤害详细情况证明,区医疗保险科调查核实后,确定是否纳入统筹支付范围。

九、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的起付标准和封顶线各是多少?

起付标准是指按规定可以进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门槛”,也就是说,在医保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前,个人要先自负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后,医保基金才开始支付。一、二、三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每次住院分别为200元、300元、500元:异地急诊和转诊外地医院的起付标准每次均为500元。

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内医疗费用的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总额(不含统筹外项目的费用),成年以上居民为4万元,未成年居民为8万元。

十、参保居民出院带药有何规定?

参保居民出院带药仅限开具住院时使用的口服剂型,并且应按照急性病不超过5天量,慢性病不超过10天量,中草药不超过6剂的数量开药,已开药品尚未用完期间,不得重复开药。

十一、住院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出院时,到医院医保办办理医疗费用结算,医院出具住院费用统筹结算单,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院与市医疗保险处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自费及乙类药品、部分统筹诊疗项目等首先自负

部分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按照65%、60%和55%的比例支付。十二、参保居民住院应自负哪些费用?

参保居民自负费用包括:“三个目录”以外的费用,“三个目录”内乙类药品和部分统筹的诊疗项目、高值医用耗材进入统筹按比例报销前首先自负的费用,起付线的费用,进入统筹金支付范围后按比例自负的费用,以及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

十三、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应注意哪些事项?

(1)参保患者住院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配合医院的身份确认工作。

(2)住院期间应遵守医院的管理制度,服从医院管理,主动配合治疗,不得擅自离院,不提违反医保规定的要求。

(3)注意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及时向医护人员索要“住院须知”和“医疗服务情况反馈表”;每日索要内容齐全完整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费用的“一日清单”;使用医保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应事前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否则患者结算时有权拒付该项费用。

(4)要积极配合经办机构稽查人员的检查,主动向其反映医疗、服务、收费等情况。

十四、参保人员转诊转院手续如何办理?费用如何结算?

(1)城区内转院:由首诊定点医院经治科室主任提出转诊意见,填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由定点医院医疗保险科(室)审核登记,由患者或家属到区社保局医疗保险科备案同意后转城区内上一级别定点医院治疗。

(2)城区外转院:因病确需转往城区外医院住院的,须由城区内三级定点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履行以上转院手续后实施。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转院手续一次性有效。转诊转院时间最长为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必须到转出定点医院及区医疗保险科办理延期手续。

转往城区外医院治疗的,结算时个人先自负符合统筹基金结算规定费用的10%,起付标准按市内三级医院的标准执行,剩余部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3)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由所在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患者出院15日内,持《转诊转院备案表》、住院病历复印件(须有医院病历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印章)、报销凭证、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到本人首诊定点医院审核结算。

因紧急抢救需转诊转院时,可先行转院,5日内凭急诊证明按上述规定补办转院手续。

十五、参保人员在外地急诊就医怎么办?

参保人员在外地急诊住院的,要选择当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治疗,5日内,由所在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填写《外出急诊人员住院登记表》,到本人首诊定点医院及市医疗保险处办理备案手续。住院医疗费用暂由个人全额支付,按照转城区外医院就医的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到本人首诊定点医院审核结算。

十六、我区规定的门诊大病病种有哪些?

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十七、如何办理门诊大病补助手续?

患有门诊大病规定病种的参保居民,须于每年3月、9月前5个工作日内,由所在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携带《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补助申报表》两份、近一年内二级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须有医院病历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印章)及能够证明所报病种程度的各项检查及化验报告单,报送市医疗保险处,经材料初审、专家鉴定合格后,发放《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以下简称《门诊大病医疗证》),其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门诊大病患者应首先选择其住院定点医院作为其门诊大病定点,因特殊治疗需要另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经区医疗保险科批准后实施。

十八、门诊大病就医购药主要规定有哪些?

参保居民门诊大病就医,经治医师要认真审验其《门诊大病医疗证》,经审查人证相符后,按门诊大病补助用药、诊疗范围合理开具处方,一次处方量一般控制在两周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周量。参保居民每次就诊的病情、检查、诊断、治疗等情况,由经治医师在《门诊大病医疗证》上作详细记载并由参保人员签字认可。对参保人员使用统筹外药品、诊疗项目,要由本人在《居民门诊大病医疗证》上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不在参保人员门诊慢性大病补助范围内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要单独开具处方和检查报告单,单独结算缴费。

城镇居民门诊大病年审工作由所在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携带本人《门诊大病医疗证》等材料于每年示3月10日至20日到医疗保险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年审的,自新的医疗年度起不再享受门诊大病补助。

十九、门诊大病费用如何结算?

持《门诊大病医疗证》的参保居民,在其选择的定点医院发生的治疗确认病种的费用先由个人全额支付,本人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上传信息,出具收费凭据、次费用清单、统筹费用结算单,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9月前5个工作日携带以上材料到市医疗保险处审核结算。

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一、二、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按照65%、60%和55%的比例支付。

二十、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如何办理门急诊手续?费用怎么处理?

在校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需门诊治疗的,应到城区内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学校要出具伤害经过详细情况说明,经区医疗保险科调查取证后,属于统筹金支付范围的,其门、急诊费用,15日内由学校携带门诊病历、收费凭据等到市医疗保险处结算。符合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给予50%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标准为1000元;全残或死亡的,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的补助。

二十一、哪些情况不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范围?

(一)在非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二)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学生除外);

(四)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费用;

(五)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非精神病);

(六)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生育费用;

(八)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十二、对一个医疗年度内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门诊补助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一个医疗年度内未发生医疗费用的老年居民和成年居民(不包括学生儿童),下一年度可享受门诊医疗补助,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7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和群众自愿原则,重点解决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全市统一政策,实行属地管理,以设区的市、县(市)为统筹地区,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实行定点就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在充分宣传发动和坚持参保自愿的基础上,把人员相对集中、有学校依托的城镇中小学生和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作为工作重点,其他城镇居民由街道(乡镇)、社区进行入户调查、信息采集,逐步全面推开。*8年9月底以前,城镇中小学生和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全部参保缴费。*8年12月底,全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参保率达到60%以上,参保缴费总人数达到672900人。*8年10月1日,参保居民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工作安排

(一)*8年7月,启动实施阶段,召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动员大会。

(二)*8年7月—8月,宣传发动、政策培训阶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方式,对工作人员特别是街道、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业务知识培训。

*8年9月—10月,入户调查、集中参保缴费阶段。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科学安排,统筹协调,具体经办人员要分片包干、登门入户,做好身份认定、参保信息采集和审核缴费工作。

(三)*8年9月—11月,参保居民缴费阶段。参保居民于*8年9月1日—11月30日,一次性缴纳*8年7月—12月和*9年全年共计18个月的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

(四)*8年11月下旬,督导检查、工作交流阶段。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城镇居民医保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召开专题会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制定改进措施。

(五)*8年12月,对照目标、巩固成果阶段。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镇居民医保*8年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参保覆盖率,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目标任务分解

*8年,我市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总人数达到672900人。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详细目标任务分解见附件,列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这项“民生工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把这件惠及全市城镇居民切身利益的事情办实、办好。市政府已经建立了由市长徐光任总召集人、常务副市长王申亭、主管副市长刘保仓任召集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卫生、残联、食品药品监管、物价9个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统一启动实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宣传口径、统一启动实施。各县(市、区)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实施工作。

(三)明确职责,通力协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县(市、区)、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会同卫生部门做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调查摸底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身份认定、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医保管理、各种信息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督促各县(市、区)落实补助资金,积极申请中央、省财政配套资金;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的必要工作经费。

市卫生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市教育局:做好宣传动员,负责组织全市城镇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技校、中专在校生的参保缴费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镇低保人员身份认定,协助组织参保缴费工作。

市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缴费工作。

市公安局:协助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市物价办:负责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流通、质量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8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做好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按照上级工作部署,我县从去年10月1日全面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从今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了城镇基本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全县参保居民已达到2.43万人,参保率达到82.4%,位居全市前列。在具体工作中,各乡镇、县城区街道办以及各居委会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其中:县城区街道办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了92%,20个乡镇中,虹桥镇、唐自头镇、石臼窝镇、杨家板桥镇、郭家屯乡等5个乡镇居民参保率突破了75%;*镇、鸦鸿桥镇、窝洛沽镇、林南仓镇等4个乡镇在应参保的基数比较大的情况下,居民参保率超额完成了县达60%的目标任务,其它乡镇也较好地完成了县达目标任务。从过来工作实际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行,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促进全县科学发展示范县建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切实为城镇居民就医看病减轻了负担。特别是在当前世界宏观经济形势不容乐观的情况下,为应对金融危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调控措施,主要就是靠内需拉动,而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参保居民有了社会保障,就可以拿出钱来进行消费,这对于拉动内需将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对此,各乡镇、城区街道办、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稳步推进。

二、明确目标,把握重点,全面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一是必须做好参保扩面工作。2009年市达我县城镇居民参保率的任务目标为:11月底前达到92%,参保人数达到2.7万人,与去年相比新增参保人数近3000人。为圆满完成市达我县目标任务,会前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将县城区街道办和各乡镇2009年度城镇居民参保任务进行了下发,明确了各单位2009年应参保人数和新增参保人数,其中*镇、鸦鸿桥镇、窝洛沽镇、林南仓镇等4个乡镇2009年度新增参保人数任务超过了200人,特别是*镇新增人数任务达到了827人,任务量相对较大,这些乡镇必须紧盯目标,采取一切得力措施,必保完成。县城区街道办和其它乡镇也要严格按照既定目标要求,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工作方式方法,确保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2%以上。

二是必须做好人员培训工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业务性非常强,特别是今年医保工作,市里要求各县(区)要全部实行计算机网络化操作。因此,各乡镇、城区街道办一定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前做好此项工作。县人劳局要及时搞好业务培训,确保经办人员尽快熟练计算机业务操作程序,确保整个工作扎实顺利开展。

三是必须做好基金征缴工作。各相关部门和经办人员要对参保人员身份进行严格把关,避免出现错登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不按标准收费现象。县财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财政投入机制,在预算中尽可能安排专项资金,真正做到补贴到人、补助到位,确保这一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四是必须强化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参保人员的“保命钱”,是医疗保险的“生命线”。县人劳局医保中心对基金运行管理要做到公开、透明,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平稳运行。同时,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广泛接受参保居民和社会各界监督。

五是必须加强医保服务工作。服务的好坏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能否顺利实施的基础,相关部门必须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设定各项程序,特别是各医疗服务部门要严格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坚持动态管理、纵向服务,积极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手段,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良、及时便捷的医疗保险服务。

三、加强领导,协调配合,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2009年城镇居民参保工作从今年11月1日开始,11月30日结束。时间紧,任务重,标准也非常高。因此,各乡镇、城区街道办、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及时将任务目标分解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头,千方百计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保率,确保在今年11月30日前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2%以上。

二要强化宣传发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涉及方方面面。各乡镇、城区街道办、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浓厚氛围。县人劳局要全力协助城区街道办、各乡镇以及各类学校,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引导群众积极自愿参保。对于已经印制好的3万份《宣传单》和1.5万份《就医指南》,会后,县人劳局要抓紧分发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发放到城镇居民手中。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9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民生,今年10月份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我市经过多方努力,争取到国家首批79个试点城市之一,我省仅郑州、**和洛阳三个城市开展此项试点工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问题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这项制度,是我国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又一重大举措,填补了目前我国没有城镇非从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空白,标志着中国特色的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和卫生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这项制度的建立,无论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构筑社会安全网,还是对于推动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都至关重要。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医保事业发展机遇,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以赴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按时启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对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高度重视,已经把这项工作列入今年向社会公开承诺办理的十件实事之一。黄书记、朱市长多次听取汇报,要求把这项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办实办好,确确实实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坐下来亲自参与研究,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指导,要抽调精兵强将,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全力打好9月份攻坚战。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尽快建立相应机构,并迅速开展工作。卧龙、宛城、高新三区任务艰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工作要求,采取得力措施,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做好此项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县市区的协调和服务。劳动保障部门是居民医保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配套措施,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目前,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修改完善《暂行办法》、制定《实施方案》,8月底前以市政府名义出台运作。要抓紧筹备9月初召开的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动员大会,做好9月份宣传月活动组织工作。要尽快完成软件开发和网络建设任务,并抓好各级经办机构和社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工作,为10月份全面启动试点工作打好基础。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政策及资金筹集和拨付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要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工作进度安排专项资金,不能因为资金不到位影响工作进展。试点工作启动实施前,要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启动前宣传培训、软件开发、网络建设等各项经费支出。卫生部门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平台建设的进度,尽快完善工作机制。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的配套文件,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情况的监督工作。民政部门要抓好对城镇低保人员身份认定和组织参保工作,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8月底前要摸清全市以及中心城区符合参加居民医保条件的享受低保待遇的人数,试点工作启动后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组织参保。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平台建设,完善功能。教育部门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在校中小学生的参保、缴费、登记等基础工作。开学前,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要联合下发文件,召开中小学校校长会议,宣传有关政策,安排部署中小学生缴费参保工作,力争在中小学生入学一个月后,将中小学生个人应缴部分足额征缴到位。公安部门要做好户籍认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居民入户调查工作。8月底前要澄清全市以及中心城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人数。统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核准全市城镇居民人数,确保全市城镇非从业人员数据准确性。8月底以前要把全市以及中心城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数以及城镇居民年底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清楚。药监部门要抓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9月初合理确定居民医保有关卡、证、表格等的价格。残联要做好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和组织参保工作。8月底要把全市以及中心城区符合条件的丧失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人员的数量摸清。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任务,及时做好增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10

第二条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口薄及复印件(学生除外)1份;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除外)1份;

(三)1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学生、幼儿1张);

属于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三无人员”,还需提供证明其身份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残疾人)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

第三条参保居民(含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未在校的少年儿童、婴幼儿)中享受政府特殊补助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各组织机构、单位应在所在地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基础资料,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享受政府补助待遇。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2008年度学生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按110元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缴纳10元。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10元。特殊人群中属于城市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纳130元,低保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110元,三无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后的差额部分由政府补助资金予以补助。以后每个年度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予以确定和公布。

第五条新参保的居民,办理参保手续当月处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该统筹年度享受政府特殊补助;上年12个月处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已参保居民,续缴下一统筹年度医保费时,享受政府特殊补助。新参保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参保手续前6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的,该统筹年度享受政府特殊补助;已参保的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上年7至12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的,续缴下一统筹年度医保费时,享受政府特殊补助。

第六条同时具备享受政府特殊补助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种政府补助。

第七条城镇居民实行按统筹年度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缴费办法。学生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其他人员缴纳下一统筹年度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后未在规定缴费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

第八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居民,续保时应一次性缴纳欠缴的统筹年度的全额医疗保险费。欠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学生和入托的少年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组织参保并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其他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凭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书”到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指定账户一次性缴清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再凭银行缴费凭证到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并开据医疗保险收费票据。

第十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学校、托幼机构在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后,于每月的20日前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期间内参(续)保人员的基础资料及缴费信息,并核销票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与各组织机构或单位对账。各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当月30日前完成已缴费人员参(续)保生效的确认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核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

第十一条参保居民户口外迁、中断缴费、死亡等,无论参保期间是否享受过医保待遇,其已缴纳的医保费均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各组织机构、单位收取的个人参保费用须及时划缴到收入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月末从其收入户统一转入财政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单位,对所属职工家属、供养直系亲属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助可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执行。

第三章待遇支付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住院(含符合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自劳发〔2000〕249号),超出《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患者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实行单次住院结算,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报销范围的部分按比例支付,年度基金支付实行最高支付限额。

(一)起付线标准:三级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300元,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

(二)起付线以上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50%,二级医疗机构55%,一级医疗机构60%,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5%,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的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提高5%。

(三)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20000元(含特殊疾病门诊费用)。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经批准转上级医院住院、探亲、旅游等在外因患急症住当地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首先自付10%后,起付标准为6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按第十六条规定报销。异地安置人员按本市住院标准、比例报销。

第十八条经上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转入到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不再承担转入医疗机构当次起付线,经下级医院转上级医院的,只负担与转入医院当次起付线标准之差。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期限:

(一)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内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9年1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中断一年后缴费续保的,在补缴以前年度全额医疗保险费后,自续保缴费之日起满一年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新生儿在办理户口登记后一个月以内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办理之日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戒毒、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它责任事故等引发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市内出院超过1个月、市外出院超过2个月未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

(三)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或备案手续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出院超量带药和与病情不符药品的药品费用;

(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七)弄虚作假的医疗费用;

(八)其他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

第四章定点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内住院及医疗费用结算

(1)参保居民持本人医保证、卡可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2)病员入院时,应按医院要求预交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出院时按照多退少补原则结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后即可离院。属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由定点医院直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四条外地住院及医疗费报销

(1)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往上级医院住院,探亲、旅游期间患急症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以及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入院3日内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2个月内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暂行办法》规定报销住院费。

(2)报销住院费需提供的资料:出院证明、住院费明细清单(应标明收费项目的名称、单价、数量、总价)、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有效收费发票、医保证、卡。

第二十五条特殊疾病的办理及费用报销

(1)恶性肿瘤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及尿毒症透析治疗患者,在备案的市内固定就医医院门诊治疗该种疾病的诊疗费,每半年视同单次住院费报销一次。

(2)肾、肝、骨髓移植患者,按照医嘱在备案医疗机构的定期检查费用和在备案供药机构购买的抗排异药物,视同住院医疗费,每季度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报销一次。

(3)患有上述门诊大病的参保居民,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有效疾病诊断证明(有住院史的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最新治疗方案或最新服药医嘱。

(4)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的认定办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办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转诊、转院

(一)转诊、转院条件。(1)经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不具备诊治、抢救条件的危重病症;因缺少设施设备或未开展某些诊疗项目而无法对急难危重患者进行救治的。(2)诊断明确的多发病、常见病或手术后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进行后续治疗的。

(二)转诊、转院程序。(1)主管医生、科主任提出转院建议,经医院医务科组织会诊同意后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报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审批。(2)转市外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则上转我省华西医大附属医院、省第一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由我市定点三级综合医院出具“转院建议”,报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紧急情况,凭“转院建议”先期转院,转院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3)转省外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凭华西医大附属医院、省第一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出具的“转院建议”,经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登记后,方可转院。紧急情况,凭以上医院的“转院建议”先期转院,转院后7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登记手续。

(三)二、三级定点医院应尽可能将已经确诊的一般慢性病、常见病患者和手术后进入康复期治疗的患者,转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

(四)未履行转诊、转院手续擅自到外地医院就医或擅自改变医院住院的,其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计算机联网结算,严格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办理入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其就医证、卡,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杜绝挂名住院与冒名住院。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等相关手续,及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第二十九条凡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换等特殊材料,应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急救病员应先抢救而后履行补办手续。

第三十条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或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征得病员或其家属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未经病员或其家属同意的,病员或其家属应予拒付。

第三十一条出院带药实行限量管理,急性病为3—5日,慢性病为7一14日。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第三十三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区(县)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营;要严格审查医疗费开支,在确认其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将收入户基金转入本级财政专户;各区(县)财政每年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总额的5%提取统筹调剂基金一次性上缴市财政专户管理。统筹调剂基金的使用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的基金财务管理进行审计监督。每月5日前,区(县)劳动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月的基金收支报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各区(县)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保居民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六章医疗保险责任

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一年并追回流失的医保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医保卡》、《医保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用他人《医保卡》、《医保证》冒名就诊的;

(三)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发票,虚报冒领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利用《医保卡》、《医保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开购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他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发生的违规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定点资格、暂停医师医保处方资格及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参保人员提供与所患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药物和服务的;

(二)不按照规定限量开药或搭车开药串换药品的;

(三)未经参保患者同意,使用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外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

(四)对参保患者限定住院费用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收参保患者住院治疗的;

(六)不执行药品及医疗收费价格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

(七)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或将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八)采取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冒名住院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九)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不按要求给予参保人员就诊优惠的;

(十一)其他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合谋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贪污、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规定审批和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

(四)违反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五)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11

2、在门诊报销上,不再考虑个人先自付的费用,医保内的药品和诊疗目录按100%的比例报销。

3、住院费用的报销按照医院的等级一、二、三级来划分,乡镇医院和未评定等级的医疗服务中心按照一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4、按照医院等级(一、二、三级)的不同,住院起付标准划分为:一级100元,二级200元,三级(含非定点医疗机构)400元。

5、提高住院补助的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报销7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5%;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35%;将最高住院支付限额增加到成年人2.5万元,未成年人3.5万元。

6、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居民的一次性分娩费用及产后并发症纳入住院医疗补助范围,并设立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标准为:顺产500元,剖腹产800元。

7、取消特殊病种的起付线,提高门诊特殊病种的支付比例,取消不同级别医院的不同支付比例,设立统一的特殊病种支付比例,具体标准为50%。

8、根据不同的病种设立不同的支付限额,单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多个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特殊病种参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规定执行。特殊病种为:恶性肿瘤,脑梗塞、脑血栓、脑溢血,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高血压Ⅱ期,糖尿病Ⅱ型,老年性喘息性支气管炎,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精神病,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肾病综合症。

9、将血透、腹透、尿毒症和移植术后抗排斥药治疗等病种列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10、参保居民门诊可以自由选择本区、县所辖范围内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11、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第二十二条“实行社区站—区级(中心)--市级—省级—省外的逐级转诊制┄┄”调整为:实行社区站—一、二、三级医院转诊制,对本市因条件所限无法诊断或治疗的,须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才能转往省外上级医疗机构。

12、建立缴费激励机制,对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每年增加1%的住院报销比例;最高增加幅度不超过5%,对中断缴费的参保居民,再次缴费后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13、缴纳医保费用年限全市统一按照自然年度计算。

14、20*年度新参保或续保的居民,须足额缴纳全年的参保费用,并设立3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医保待遇。

2009年以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居民,在2009年以后参保的,需补缴参保费用,补缴时间从20*年1月起算,补缴费用财政不再给予补助,享受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15、逐步探索定点社区卫生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制度。

16、建立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费用预拨制,可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报医疗费用的50%预拨上月的医疗费用,并在当月审核后再按实际可拨的费用补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12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以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为目标,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大病医疗,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家庭(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原则。

二、范围与标准

(一)参保范围

我市境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在校学生(含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学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水平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补助。

1、缴费标准。在校学生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7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缴纳(我市确定20*年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20*年及以后各年度的缴费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比例测算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政府补助标准。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以及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困难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30元;在校学生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60元。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消费水平的变化,政府补助资金按*市人民政府调整后确定的标准执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医疗保险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90%左右用于支付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10%左右用于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

2、参保城镇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起止时间:在校学生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他人员为1月1日至12月31日(20*年首次参保缴费的人员,可从办理手续次月至20*年12月31日止,作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20*年1月1日起,中途首次参保缴费的,从办理手续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断保续保的,从办理续保手续3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城镇居民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以下规定的比例报销。

(1)本市惠民医院、乡镇卫生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为1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低保人员在惠民医院(含惠民窗口)发生的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享受相关优惠减免后,再按以上规定的比例报销。

(2)当地二级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55%的比例报销。

(3)转本市以外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40%的比例报销。

4、连续缴费五年内的,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0元;连续缴费超过五年的,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其报销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50000元。中断缴费续保的,其缴费年限按新投保重新计算。对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要探索大额医疗统筹办法。

5、参保城镇居民因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等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视同一次住院报销。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部分支付费用项目及特殊材料,按40%的比例报销。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下部分按有关规定报销。

6、参保城镇居民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责任部分的;

(5)计划生育费用;

(6)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

三、任务与步骤

(一)目标任务

在3年时间内,将本市应参保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20*年,参保率达到60%,争取达到70%;20*年,参保率达到80%;2009年,实现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二)参保缴费

1、参保申报。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申请时,须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其中,在校学生由学校集中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他城镇居民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低保人员、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困难居民,还须提交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缴费核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参保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参保人员填写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身份类别核定个人缴费额度,并开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

3、个人缴费。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到地税部门办税大厅缴纳当年度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

4、登记办证。参保人员凭地税部门开具的缴费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领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证”)

5、财政补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半年度汇总城镇居民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额度,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审批,将政府补助资金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6、缴费记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凭地税部门反馈的缴费

凭证和财政部门加盖公章的拨款凭证复印件记帐。

(二)实施步骤

1、20*年10月下旬。召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排部署,全面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

2、20*年11月上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机制,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认定,对医疗保险网络信息平台进行改造升级;对医疗保险基层经办人员进行考核聘用和培训;建立和完善基础工作平台。

3、20*年11月中旬至2009年底。全面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到20*年底,完成全市城镇低保人员和城镇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逐步启动其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到2009年底,实现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四、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订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建设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局具体负责自身经办能力建设、基层医疗保险服务平台建设,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市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达标规定对所属的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制订建设规划,并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络信息平台建设。以市医疗保险局为网络中心平台,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网络,建设联接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局域网络,做到日常业务网上操作、业务数据网上传输、参保信息汇总成库,为参保城镇居民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四)城镇居民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或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审定,并及时将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逐步建立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低保对象就医应当首选惠民医院。治疗期转诊原则上由低到高,鼓励恢复期治疗转往下级医疗机构。

(五)参保城镇居民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持医疗保险证。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据以及转诊转院手续;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处方和收据。

(六)参保城镇居民就医因本地定点医疗机构设备和技术原因需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应由当地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诊治。转外地医疗机构诊治限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挂点医院。

(七)因急诊和重疾病需施行紧急抢救的,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就医,但应于入院五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手续;临时外出和长期异地居住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于入院治疗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八)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项目和药品知情制度,未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定期向参保人员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就有关服务范围、项目、质量和结算方式等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定点医疗机构考评办法,定期进行考评。

(十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城镇居民有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行为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五、部门职责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市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有关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规定和制度;会同卫生、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标准、医疗费用结算等管理办法;对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情况;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各方关系,调解有关争议,处理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城镇居民违反政策规定行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事务;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和管理;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格审查、参保登记和登记管理;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做好基金运营分析评估,按时上报各种财务、统计报表;协助做好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审查,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参保城镇居民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受理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和日常业务查询,并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三)地税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的具体事务;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划基金征缴业务站(点),做到直接面向城镇居民服务,简化征缴手续;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时入库,做到帐卡、帐证、帐钱相符;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四)财政部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决算,并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贴的按时划转、拨付、入库、结存;负责指导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政策,受理参保人员的财政咨询和日常业务咨询,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五)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惠民窗口;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卫生资质和条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和设施建设;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培训工作及社区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能力考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对卫生服务机构的方针政策。

(六)教育部门。指导各类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城镇各类学校配合做好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医疗费用的审查、结转工作;配合做好城镇各类在校学生的参保资格审查、参保登记、证卡发放和其它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受理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和日常业务查询,并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

(七)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城镇低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医疗费用的审查、结转工作;配合做好城镇低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资格审查、参保登记和其它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受理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和日常业务查询,并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

(八)残联。承担全市城镇残疾人的等级鉴定、认定工作;配合做好全市城镇残疾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格的审查和认定工作;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全市城镇残疾人的档案资料;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全市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的认定、审查和医疗保险参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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