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总结合集12篇

时间:2022-12-04 00:16:33

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总结

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总结篇1

食品抽检是指从一批食品样品中,随机抽取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检验,并根据所抽取样品的检验结果来判定这批样品是否合格的过程。与全数抽检相比,抽样检验可提高检验效率,更适用于大批量的样品检验,因此,其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就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从食品样品总体中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以代表性样品的检验结果来反映总体样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通过抽检,防止或减少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保障食品安全[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制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方案、现场抽样、实验室检验和结果判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样品的核查处置[3]。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首要基点和重要步骤[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5]等相关法规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的性质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具有法律强制性,所抽取样品的检验结果也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定证据性质,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取证环节。因此,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规范性和抽取样品的代表性,对保证样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后续核查处置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性都起到了关键作用[6]。结合工作实践,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的现状和目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并提出相关建议,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机制提供参考依据。

1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现状

近年来,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影响企业效益,而且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造成了不利的影响[7]。因此,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断加大了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抽检力度。食品安全抽检覆盖的领域有生产、流通和餐饮三个环节,主要类型有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专项整治、事故调查、案件稽查和应急处置等。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和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通过检验结果来反映食品安全总体情况,并对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提出防范措施[2]。2017年,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的总数量约为130万批次[8-9]。可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仍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主要手段。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的基本流程是:首先,制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样计划和抽样实施方案;其次,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0]等相关法规进行现场抽样;最后,完成样品的运送和交接。目前,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的主要有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独立进行现场抽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自行抽样和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同抽样3种形式。其中,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0],以财政专项经费为支持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独立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和检验工作的形式占绝大多数。这些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通常既要承担检验任务,还要完成抽样任务。这些受委托并独立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的承检机构的类型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三种性质的食品检验机构组成[11]。

2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存在的问题

2.1抽样工作量较大

根据“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到2020年,国家统一安排到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数量将达到每年4份/千人,其中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针对农药和兽药残留检验的食品抽检数量将不低于每年2份/千人[12]。随着近年来食品种类和数量的不断增加,特别是流通环节中,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出现了工作量较大的问题。由于一些客观条件限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人员大都承受着较重的工作强度和较大的工作压力,因此,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的质量就难以保证。此外,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机制目前还不够完善,多为粗放式监管,国家和各级地方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能在相同时间,同时下达食品安全监督抽样计划,且各类抽样计划也都有相同的地方,特异性和针对性还不强,食品样品在抽样过程中出现交叉和重复的现象经常发生。加之抽样单位数量有限,而抽样工作任务量大,造成许多被抽样单位重复抽样或抽不到样品[13]。由于样品被重复抽检的概率增大,因此,食品中的问题样品可能无法被抽检,食品出现安全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增大[14]。

2.2抽样人员专业技术性不强

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是一类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工作,因此,对人员综合素质要求也较高。目前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缺乏专业的抽样人员和队伍,人员大多是临时拼凑,人员流动性也较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的性质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所抽取样品的检验结果也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定证据性质,食品安全监督抽样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抽取样品的代表性,对保证样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后续核查处置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性都起到了关键作用[6]。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的主要执行者是抽样人员,由于经常会接到各类抽样任务,且大都需要覆盖本省各个地市或各个区域,所以抽样人员大部分的工作时间都是在外地出差,有时行车时间较长,加之天气和路况条件的复杂多变,为了尽快完成抽样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可能会导致差旅安全问题[15]。同时,抽样人员所面对的被抽样对象众多,一些生产经营者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些被抽样的地市和区域较偏远落后,治安环境和条件也较差,可能还会威胁到抽样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此外,一些地方保护主义有恃无恐,抽样人员也有可能受到威胁[6]。因此,抽样人员不仅要了解与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相关的法规和工作程序,了解被抽样品的特点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而且食品安全监督抽样人员还要具备较强的责任心、耐心和抗压能力以及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这些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中面临的风险和困难,是造成目前缺乏专业的抽样人员和人员流动性较大等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

2.3承检机构违反抽检分离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抽样与检验相分离是指承担抽样与检验的机构需要分离,而非指个人,分别承担抽样和检验工作的机构要具备相应的资质[11]。目前,通过投标的方式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独自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和检验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既承担样品的检验任务,同时还要完成抽样任务,因此,这些承检机构违反了抽样与检验分离制度,大多数食品承检机构是将同一单位或同一科室中的工作人员分为两组,一组进行抽样工作,另一组进行检验,这种形式上的抽样与检验分离的模式很难实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科学、公开和公正,抽检工作的质量也难以把控。大多数承检机构在独立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过程中,为了保证能最小成本地尽快完成被委托的抽样任务,规避风险,很少有抽样人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0]的相关要求,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的最大特点就是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原则,而无行政执法权的抽样人员,缺乏食品安全风险意识,无法以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对于不好抽的样品或被抽样单位,往往采取回避措施,这就造成了一些问题食品不能被及时发现,失去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的意义。同时,当这些无行政执法权的抽样人员遇到食品安全不法行为时,不具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对食品安全问题缺乏处理经验,不能依法处置和固定证据,又缺乏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机制,很难做到特殊问题及时上报。此外,由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环节存在监管缺失的现象,导致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流于形式,为完成抽样任务而抽样。一些承检机构出现擅自二次委托其他机构来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样任务的现象;一些承检机构在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时,虽然抽样的总批次数量能够达到要求,但抽样的覆盖范围不大,且缺乏代表性,有的被抽样单位一年中被抽到的样品很多,有的被抽样单位抽到的样品却很少,使得后续的检验结果不够客观,不能真实的反应食品安全状况;还有一些承检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的性质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经常出现抽样文书填写错误和抽样流程不规范等问题,由于抽样文书是行政执法部门对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的重要证据材料,因此,由于抽样文书填写不规范等抽样环节所造成的错误,导致了一些检验结果本来就不合格的样品无法上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造成了问题食品不能被发现。

3讨论与建议

3.1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机制

国家、省级以及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制定出科学合理、系统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计划,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和重点突出,不能只单纯增加抽样的总批次数量,要多以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举一反三,制定具有针对性和代表性的抽样计划,尽可能的节约资源,避免出现重复抽检的情况。同时,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逐步实现精细化的监管模式,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数据的分析和风险识别。提升主动监管的能力,保障食品安全。此外,各级监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风俗,因地制宜的组织专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依靠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长效机制来保障食品安全,使食品安全监督抽样专项经费能发挥出最大作用。

3.2提升抽样人员的知识储备和综合素质

食品安全监督抽样人员的专业知识储备和综合素质是决定抽样质量和效率的主要因素。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的性质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取证环节,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样过程中所填写的抽样文书等证据性质的材料都具有法理效力,因此,食品安全监督抽样人员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食品专业知识、抽样流程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抽样队伍的整体业务水平,做到严谨、公平、公正的执法。对于每年更新的国家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文件,应组织抽样人员进行系统性的学习。同时,要定期或者不定期总结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经验,特别是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此外,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是一个系统性很强的工作,而且工作中也会遇到很多突发事件,因此,必须做好抽样前的准备工作,科学、合理、周密的统筹安排抽样人员和抽样工具。要组织专人严格编制各类样品的抽样方案,对于抽样方式、产品基数、抽取样品量、样品的运输和储存要求等内容要严格细化,还要牢固树立岗位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注意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可以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使抽样人员专心抽样,确保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能够顺利完成。

3.3严格实行抽样与检验分离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规范》[17]第十一条规定,监督抽检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任务主要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机构负责,检验任务主要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根据工作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可见,食品检验机构不能独立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严格实行抽样与检验相分离的制度,由具有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资格的单位和人员实施抽样或陪同抽样,做到了责任和分工的明确,提升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的质量,真正实现以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原则。

[参考文献]

[1]莫天庆,吴先明.试论食品抽样程序与容易出现问题环节及对策[J].中国化工贸易,2017(1):214-215.

[2]王任,徐涛,倪维芳,等.食品安全抽样环节中的问题和建议[J].中国药事,2017(6):600-603.

[3]刘文博.食品监督抽样过程中证据保留措施的研究[J].商品消费研究,2018(8):21.

[4]宫国强,赵立群,房永.关于食品抽样程序与容易出现问题环节的分析[J].现代测量与实验室管理,2015(6):57-58.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A].2015-04-24.

[6]吴遥,李越凡.试论食品抽样工作的风险与防控[J].现代食品,2018(4):11-14.

[7]王丽云.基于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常见问题与对策分析[J].现代食品,2018(9):72-73.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主要内容[EB/OL].(2016-02-03)[2017-10-10]。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食药监食监三[2017]1号[A].2017-01-03.

[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A].2014-12-31.

[11]陈世伟,刘智勇.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存在的问题[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7(6):716-718.

[12]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2号[A].2017,02-14.

[13]魏涛,张有纲,邱良焱,等.食品行业科学抽样的研究[J].食品工程,2015(3):43-45.

[14]张聪,沈丽.食品安全抽样环节中的既有问题及解决对策[J].食品安全导刊,2018(6):23.

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总结篇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 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 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三)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第八条 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 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第三章检测检验

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八条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四)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 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五条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被处罚的,以及被撤销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再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决定。对乙级机构的处罚,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对甲级机构的处罚,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指经安全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

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总结篇3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 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八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处 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复检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食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总结篇4

第三条  在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都必须接受并服从本办法规定的监督。

第四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监督站)是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专职机构。

第五条  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省监督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条例;

(二)对各市、县(自治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市、县(自治县)监督站〕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工作;

(三)对工程施工质量实行监督;

(四)统一管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工作,核定试验室的检测营业范围;

(五)核验工程竣工后的工程质量,审查优质工程项目,签发验收移交证书;

(六)参与重大质量问题和施工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负责工程质量争议的仲裁;

(七)参与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或新制品的质量鉴定;

(八)掌握本省工程质量动态,及时总结交流质量监督的经验。

第六条  市、县(自治县)监督站的主要任务是:在本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承担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三)、(五)、(六)、(七)项及第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相应任务。

第七条  各级监督站对本地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实行全面的检查监督。凡未经监督站核验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商品房未经验收合格,不准出售。

第八条  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桩试压、试块等的测试报告书,必须由省监督站认定的测试部门(试验室)提供。

第九条  各级监督站要支持企事业单位质检人员正确地履行工作职责,对阻碍质检人员行使正当权力的单位或者个人,监督站有权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级监督站具体的监督范围是:

(一)省监督站主要负责监督中央、省属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和中央、省属单位在各市、县(自治县)开发小区内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

(二)各市监督站主要负责监督本市范围内市属单位(包括与外来单位联营)所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

(三)各县(自治县)监督站主要负责监督本县范围内县属单位所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

(四)省监督站对其范围内的任务,如认为有必要可授权或者指定有关单位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在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的同时,必须到相应的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凡未办理监督手续的,不发给施工通知书。

第十二条  各级监督站对属于其监督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可以随时进行施工质量的抽查,也可以按确定的核验部位、项目和要求实施核查,核查合格者,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在对工程质量自我验评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技术资料和验评结果,向经办监督站申报核验。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监督站报告。施工、设计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尽快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一般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或者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并报当地监督站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监督站属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为便于实施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和构件生产单位必须向监督站缴纳监督费。监督费由建设单位或者构件生产单位列入工程概算或者生产成本。其费率标准如下:

(一)省监督站按其所监督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四收取监督费;

(二)海口市、三亚市监督站按其所监督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四点五收取监督费;

(三)通什市和各县(自治县)监督站按其所监督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五收取监督费;

(四)构件生产质量监督费,按对外销售总金额的千分之二收取;

(五)监督费应先按预算造价在办理监督手续时一次付清。当结算造价比预算造价超出或者减少百分之五时,应当以结算造价为标准进行增减。

第十六条  各市、县(自治县)监督站应当向省监督站缴纳管理费,其费率为监督费收入的百分之五。

第十七条  各级监督站对非监督项目进行技术咨询、事故处理的费用由项目单位负责,测试项目所需要的经费由受检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各级监督站收取的监督费用于与监督工作有关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所收取的监督费一律在当地建设银行存储,接受建设银行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监督站是履行各级人民政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职能的机构,不是经营单位,所收取的监督费不缴纳税金。

第二十条  各级监督站根据工程质量的优劣情况,有权对其所监督项目按以下规定做出处理:

(一)对贯彻规范、规程好,工程质量优良的建设、施工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奖金从监督费中提取;

(二)对违反规范、规程,无设计(含无证设计)或者不按设计施工的建筑工程,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经济损失者,有权提请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对工程质量低劣的施工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在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后质量仍无明显改进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顿,经限期整顿后仍无效果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对质量不合格或者未经审核施工技术资料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办理竣工验收移交手续,对强行使用的,除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外,处以责任单位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处以主管负责人和责任者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一贯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成绩优异的监督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索贿受贿、违法乱纪而造成重大损失和质量事故的监督人员,除撤销其质量监督资格外,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已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属于监督方面负主要责任的,应退回所收取的监督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厂家的建筑工程或者制品,未按规定办理监督手续的,除限期补办监督手续外,酌情处以责任单位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工(停产)。

第二十四条  对越级监督的监督站,上级监督站可撤销监督手续,监督费退还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自治县)监督站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和当地实际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报省监督站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内的部队、农场及进入我省的国内外建设、施工企事业单位和“三资”企业。

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总结篇5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中小型交通建设项目、地下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以及建设前期的基础设施工程等,均应按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所监理的工程,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工程质量等级须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三条  凡在本市生产的建筑构件、半成品(商品砼除外),也应按本规定接受监督。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权

第四条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总站)和各区(县)质量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的专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和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五条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市建设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质监部门和市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  督促建设、施工(生产)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工作,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

(三)  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  统一核定全市优良工程,颁发优良工程证书;

(五)  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  对属市立项的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七)  开展全市质检网和质监网活动,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本地区质量状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各区(县)监督站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领导下和市总站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对市政府规定属区(县)立项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  部队承建的地方工程及穿插在城镇中的军队所属非军事工程,由地方监督站负责监督;军事设施及军队营区内的营房工程,由军队自行负责监督。

第八条  监督站有权随时检查施工(生产)工艺,抽查工程(产品)质量,调阅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和施工(生产)记录、试验报告、调试记录,听取有关单位对质量情况的汇报。

第三章  监督管理程序与内容

设许可证、地质勘探资料、设计图纸、施工合同、施工预算向市总站或区(县)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交纳监督费,并凭监督站办理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监督站报送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栋号安全管理情况审查与监督表》和施工组织设计资料,经监督站核查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符合要求后,签署同意开工的意见,核发开工执照。

第十一条  委托监理的工程,开工前应由监理单位向市总站办理监督核验手续,经审查批准后由市总站核发开工执照。

第十二条  监督站在工程施工中应按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和影响使用功能及安全的要害部位。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应按照施工进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跟踪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地基坑槽、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应经勘察设计人员、建设单位验收,并经监督员核验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其他隐蔽工程应经建设单位验收签证,方可隐蔽。

监督站接到核验通知后须派员在24小时内到现场核验。

第十四条  监督站有权对施工现场的原材料、砼构件、金属构件、各种门窗等半成品、构配件的质量(出厂合格证和检验单)进行抽查,必要时可抽样检测;监督站还可对工厂的生产工艺、检测手段、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凡变更设计、材料代用,应由建设单位抄送监督站备查。施工(生产)中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生产)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监督站报告,并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三天内提出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监督站备查。监督站在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24小时内应到现场查看,并配合有关单位参与质量事故处理,质量事故处理后,由建设单位向监督站提出复查申请,监督站在接到质量事故处理复查通知单后须在24小时内到现场复查。未经监督站复查认可不得擅自隐蔽,如超过24小时监督站未到现场复查按已复查认可论。质量事故处理后施工(生产)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报监督站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先由施工单位自验达到合格标准,提出竣工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最后报监督站核验质量等级。建设单位申报核验质量等级时应提前七天将有关资料送交监督站,监督站接到申报核验通知后须在七天内提出核验意见。经监督站核验为不合格的工程或未经监督站核验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不得报产值、产量,银行不得给予办理工程结帐,银行办理工程结帐时应以监督站签发的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为依据。

第十七条  竣工核验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抓紧返修或补强加固,以达到能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经监督站复查,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准交工。二次检验仍不合格者,除责成限期整改外,并报请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  监督费用标准

第十八条  办理质量监督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向监督站交纳监督费,该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开支。监督费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九条  按第十八条规定向监督站交纳监督费,当监督费低于三百元时,按三百元计取,当受监的工程距城区10公里以外,50公里以内者,应按规定的费率加收15%的监督费;距城区50公里以外的,应加收25%的监督费。监督费先以合同总造价预收,工程竣工后再行决算,多还少补。

第二十条  各区(县)监督站上交市总站的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监理费的10%向监督站交纳工程质量核验费。

第二十二条  监督站收取的监督费,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支,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监督站对提高工程质量作出成绩与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由有关部门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的,可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委托不具奋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可并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施工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领开工执照擅自开工者,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生产)单位对施工(生产)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弄虚作假者,责令其更正或重新检测鉴定,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偷工减料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违反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不按设计图纸施工,造成施工质量低劣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隐蔽工程未按第十三条规定验收签证而自行隐蔽的,对隐蔽工程应作检测、鉴定处理,其费用由擅自隐蔽的单位支付,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无证或持证的构配件生产单位超越范围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持证的施工单位越级施工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由于施工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者,除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外,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将未经核定质量等级或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验收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监督站对以上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质量监督人员要严格按照质量监督规定开展工作,对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据或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于1993年9月14日颁布的《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与本文有关的内容……

十八、《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的,可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委托不具奋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可并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施工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领开工执照擅自开工者,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生产)单位对施工(生产)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弄虚作假者,责令其更正或重新检测鉴定,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偷工减料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违反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不按设计图纸施工,造成施工质量低劣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隐蔽工程未按第十三条规定验收签证而自行隐蔽的,对隐蔽工程应作检测、鉴定处理,其费用由擅自隐蔽的单位支付,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无证或持证的构配件生产单位超越范围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持证的施工单位越级施工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6、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由于施工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者,除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外,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7、第三十条修改为:“将未经核定质量等级或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验收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总结篇6

食品抽检是指从一批食品样品中,随机抽取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检验,并根据所抽取样品的检验结果来判定这批样品是否合格的过程。与全数抽检相比,抽样检验可提高检验效率,更适用于大批量的样品检验,因此,其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就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从食品样品总体中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以代表性样品的检验结果来反映总体样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通过抽检,防止或减少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保障食品安全[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制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方案、现场抽样、实验室检验和结果判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样品的核查处置[3]。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首要基点和重要步骤[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5]等相关法规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的性质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具有法律强制性,所抽取样品的检验结果也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定证据性质,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取证环节。因此,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规范性和抽取样品的代表性,对保证样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后续核查处置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性都起到了关键作用[6]。结合工作实践,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的现状和目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并提出相关建议,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机制提供参考依据。

1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现状

近年来,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影响企业效益,而且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造成了不利的影响[7]。因此,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断加大了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抽检力度。食品安全抽检覆盖的领域有生产、流通和餐饮三个环节,主要类型有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专项整治、事故调查、案件稽查和应急处置等。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和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通过检验结果来反映食品安全总体情况,并对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提出防范措施[2]。2017年,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的总数量约为130万批次[8-9]。可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仍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主要手段。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的基本流程是:首先,制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样计划和抽样实施方案;其次,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0]等相关法规进行现场抽样;最后,完成样品的运送和交接。目前,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的主要有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独立进行现场抽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自行抽样和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同抽样3种形式。其中,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0],以财政专项经费为支持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独立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和检验工作的形式占绝大多数。这些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通常既要承担检验任务,还要完成抽样任务。这些受委托并独立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的承检机构的类型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三种性质的食品检验机构组成[11]。

2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存在的问题

2.1抽样工作量较大

根据“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到2020年,国家统一安排到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数量将达到每年4份/千人,其中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针对农药和兽药残留检验的食品抽检数量将不低于每年2份/千人[12]。随着近年来食品种类和数量的不断增加,特别是流通环节中,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出现了工作量较大的问题。由于一些客观条件限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人员大都承受着较重的工作强度和较大的工作压力,因此,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的质量就难以保证。此外,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机制目前还不够完善,多为粗放式监管,国家和各级地方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能在相同时间,同时下达食品安全监督抽样计划,且各类抽样计划也都有相同的地方,特异性和针对性还不强,食品样品在抽样过程中出现交叉和重复的现象经常发生。加之抽样单位数量有限,而抽样工作任务量大,造成许多被抽样单位重复抽样或抽不到样品[13]。由于样品被重复抽检的概率增大,因此,食品中的问题样品可能无法被抽检,食品出现安全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增大[14]。

2.2抽样人员专业技术性不强

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是一类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工作,因此,对人员综合素质要求也较高。目前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缺乏专业的抽样人员和队伍,人员大多是临时拼凑,人员流动性也较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的性质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所抽取样品的检验结果也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定证据性质,食品安全监督抽样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抽取样品的代表性,对保证样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后续核查处置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性都起到了关键作用[6]。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的主要执行者是抽样人员,由于经常会接到各类抽样任务,且大都需要覆盖本省各个地市或各个区域,所以抽样人员大部分的工作时间都是在外地出差,有时行车时间较长,加之天气和路况条件的复杂多变,为了尽快完成抽样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可能会导致差旅安全问题[15]。同时,抽样人员所面对的被抽样对象众多,一些生产经营者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些被抽样的地市和区域较偏远落后,治安环境和条件也较差,可能还会威胁到抽样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此外,一些地方保护主义有恃无恐,抽样人员也有可能受到威胁[6]。因此,抽样人员不仅要了解与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相关的法规和工作程序,了解被抽样品的特点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而且食品安全监督抽样人员还要具备较强的责任心、耐心和抗压能力以及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这些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中面临的风险和困难,是造成目前缺乏专业的抽样人员和人员流动性较大等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

2.3承检机构违反抽检分离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抽样与检验相分离是指承担抽样与检验的机构需要分离,而非指个人,分别承担抽样和检验工作的机构要具备相应的资质[11]。目前,通过投标的方式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独自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和检验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既承担样品的检验任务,同时还要完成抽样任务,因此,这些承检机构违反了抽样与检验分离制度,大多数食品承检机构是将同一单位或同一科室中的工作人员分为两组,一组进行抽样工作,另一组进行检验,这种形式上的抽样与检验分离的模式很难实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科学、公开和公正,抽检工作的质量也难以把控。大多数承检机构在独立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过程中,为了保证能最小成本地尽快完成被委托的抽样任务,规避风险,很少有抽样人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0]的相关要求,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的最大特点就是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原则,而无行政执法权的抽样人员,缺乏食品安全风险意识,无法以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对于不好抽的样品或被抽样单位,往往采取回避措施,这就造成了一些问题食品不能被及时发现,失去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的意义。同时,当这些无行政执法权的抽样人员遇到食品安全不法行为时,不具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对食品安全问题缺乏处理经验,不能依法处置和固定证据,又缺乏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机制,很难做到特殊问题及时上报。此外,由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环节存在监管缺失的现象,导致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流于形式,为完成抽样任务而抽样。一些承检机构出现擅自二次委托其他机构来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样任务的现象;一些承检机构在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时,虽然抽样的总批次数量能够达到要求,但抽样的覆盖范围不大,且缺乏代表性,有的被抽样单位一年中被抽到的样品很多,有的被抽样单位抽到的样品却很少,使得后续的检验结果不够客观,不能真实的反应食品安全状况;还有一些承检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的性质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经常出现抽样文书填写错误和抽样流程不规范等问题,由于抽样文书是行政执法部门对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的重要证据材料,因此,由于抽样文书填写不规范等抽样环节所造成的错误,导致了一些检验结果本来就不合格的样品无法上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造成了问题食品不能被发现。

3讨论与建议

3.1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机制

国家、省级以及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制定出科学合理、系统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计划,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和重点突出,不能只单纯增加抽样的总批次数量,要多以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举一反三,制定具有针对性和代表性的抽样计划,尽可能的节约资源,避免出现重复抽检的情况。同时,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逐步实现精细化的监管模式,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数据的分析和风险识别。提升主动监管的能力,保障食品安全。此外,各级监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风俗,因地制宜的组织专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依靠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长效机制来保障食品安全,使食品安全监督抽样专项经费能发挥出最大作用。

3.2提升抽样人员的知识储备和综合素质

食品安全监督抽样人员的专业知识储备和综合素质是决定抽样质量和效率的主要因素。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的性质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取证环节,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样过程中所填写的抽样文书等证据性质的材料都具有法理效力,因此,食品安全监督抽样人员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食品专业知识、抽样流程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抽样队伍的整体业务水平,做到严谨、公平、公正的执法。对于每年更新的国家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文件,应组织抽样人员进行系统性的学习。同时,要定期或者不定期总结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经验,特别是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此外,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是一个系统性很强的工作,而且工作中也会遇到很多突发事件,因此,必须做好抽样前的准备工作,科学、合理、周密的统筹安排抽样人员和抽样工具。要组织专人严格编制各类样品的抽样方案,对于抽样方式、产品基数、抽取样品量、样品的运输和储存要求等内容要严格细化,还要牢固树立岗位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注意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可以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使抽样人员专心抽样,确保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能够顺利完成。

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总结篇7

省政协和市委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省政协常务副主席袁荣贵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市委副书记罗大林代表市委对政协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了希望和要求,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协,为会议做了大量工作。在此,我代表市政协和与会同志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这次会议是在全市人民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五次全会和市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的新形势下召开的。这次会议的召开,适应了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反映了全市各级政协和政协委员的愿望。我们相信,通过这次会议,必将推动我市区、县(市)政协工作的开展,而且对市政协工作也具有启发和推动作用。

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总结篇8

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要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能,充实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督管理人员,定期参加监督执法培训和考核;改善现有办公场所条件,在2013年前配齐与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全站仪、录音设备、GPS等办公设备,在监督执法时由县水务部门保障用车;建立健全稳定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经费渠道,保证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确保监督检查、案件查处公正、公平;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标准规范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验收及案件查处等相关档案资料,达到查阅方便,统计准确,操作规范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

1、方案审批规范。建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的受理、审查、批复、送达等工作,坚决杜绝逾期审批、越权审批、“人情”审批和“吃拿卡要”等现象。2、监督检查规范。县水务部门每年至少对本级及上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2次以上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要给予批评、通报和曝光,并依法进行处理。3、设施验收规范。实行水土保持验收许可制度,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标准进行验收,做到档案齐全、程序规范,杜绝逾期验收、越权验收和故意刁难建设单位等现象。4、规费征收使用规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程序、标准、方式和使用管理规范,公开透明,坚决杜绝擅自降低标准或超标准征收现象;征收的费用主要用于水土保持勘测、规划、宣传、培训、差旅补助、奖励和监测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的购置、维修。除生产建设单位无力治理的,不得违规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5、案件查处规范。立案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做到依据充分,执法身份、取证方式和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文书规范。

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建设

1、督查制度。对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现象,随时发现、随时检查、随时处理;深入监督检查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建立并落实好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的督办制度;全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随时接受县人大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2、报告制度。对于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上报事项,做到及时准确上报;对于重大水土流失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立方米以上),县水务部门要在事件发生1周内正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殊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0立方米以上)随时报告。3、管理制度。县水务部门设立水土保持专业技术评审小组,对从事水土保持方案评审、设施验收、技术咨询等技术支撑服务的工作人员制定规范化工作制度和廉政制度。实行严格的“进出”考核制度,依法约束执法人员行为,保证执法队伍纯洁。4、社会监督制度。建立完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公示、公告制度,公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等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条件、时限、内容和结果,公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和其它重要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设立举报电话、邮箱,规范举报的记录、接收、处理、协调、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进度安排

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总结篇9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工程建设中政府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质量职能的主要体现。通过我们的积极探索,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使监督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1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一个新的理解

1.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责任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责任,一是代表政府对在建工程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掌握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是督促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三是认真检查工程建设中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四是树立好的企业典型,处罚劣质工程的质量责任人。

1.2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质量标准

不直接把工程质量的好坏与监督人员挂钩,而是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多少来衡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以质量投诉的多少、投诉质量问题的影响来反映监督工作的成绩;以社会对质量监督机构的反映作为监督工作的成绩。

1.3建立良好的内部工作环境

监督站内部应有一个良好的管理程序和管理办法。程序要简化,办法要实用、有效,从而形成一个透明的监督工作环境,使监督人员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认真、积极的工作;形成一个人人为自己负责、人人为工程质量负责的良好氛围。

1.4建立良好的质量监督检查环境

主动发挥参建各方的积极性,加强与服务对象的互动,相互促进工作质量。通过座谈、研讨、宣贯来相互沟通、理解、支持,使工程参建各质量责任人重视工程质量,并自愿干好本职工作。

2对内强化管理,规范制度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2.1优化机制,打造过硬的质监队伍

我站将监督科室按工作目标进行分工,即分为主体监督科、装修监督科、商品混凝土监督科、检测监督科和监督督察科。不定期地对各科所监工程进行调整,使全市每一个工程都将接受质监站人员的监督管理,使质监站的每一位监督人员尽可能多地覆盖监督工程。

2.2坚持集体执法检查

对施工现场执法检查,规定必须是三人小组集体行动,不得单人到工地进行执法检查。这样有利于公正执法,业务知识互补,促进综合能力的提高。

2.3实行工程验收内部运行卡制

运行卡内容包括监督科室意见、监督档案情况、日常监督检查得分情况、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站领导的结论。验收严格按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进行,并且强调验收人员在现场提出结论性意见。

2.4监督检查情况的定性、定量评定

每一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都用“建设工程质量巡检问题通知单”提出发现的问题,按不同的问题分别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并用分数进行量化打分。工程主体及工程竣工验收时,可以用日常监督分数来评价工程质量。

2.5监督工作的量化考核

我站对各科的监督工作进行月量化考核,使监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考核内容包括行风廉政、质量投诉、日常监督、监督到位、监督频率、发现并解决的问题及领导抽查情况等。

2.6实行工程质量监督责任追究制

谁主管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用户质量投诉,由谁负责处理解决,并根据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情节的轻重,对相关人员提出批评教育或追究其监督责任。

2.7周例会制度

每周一上午召开站务会,各科汇报上周工作情况和发现的质量问题以及本周的工作计划。站领导通报质量验收情况,强调日常监督检查应注意的事项。

2.8建立质量监督工作内部通报制度

每周将各监督科发现并解决的问题,监督督察科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工程停、复工情况等,用“工程质量信息”进行内部通报。

2.9健全监督日志和监督档案的管理

监督日志记录监督人员每日的工作情况,主要是每天检查的工程、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目前的质量状况等。监督日志配用“建设工程质量巡检问题通知单”、“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停工整改通知单”,进行三级监督管理。

2.10质量监督工作的年度总结

每年年初,对去年的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下一步监督工作的重点及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出台站文件,例如:《关于主体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关于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等。这对治理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3对外严格质量监督,提高监管效率,推进工程质量全面提升

3.1质量监督的动态管理

将过去对施工“停工待检”的质量控制点检查,改为不定时、不告知的日常质量巡回监督。加大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随机抽查,实行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检查相结合,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增强了质量监督的威慑力。

3.2质量监督管理的分级化

配合取消质量“控制点”,对所监督的工程实行分级化管理。每一监督科室将所监督的工程分为好、中、差3个等级,对好的工程进行表扬或召开不同范围的质量观摩现场会;监督督察科对所监工程的单位领导进行督导,要求施工单位的总公司领导查看质量现场并到质监站交换意见,或质监站用文字材料寄总公司领导。

3.3开展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第一次到工地现场主要是告知参建各方质监站的有关要求,包括站制定的文件内容、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质量月报、隐蔽工程施工时间的通知、日常监督检查的方式、验收的时间和程序等。

3.4抓参建方施工现场的质量保证体系

要求开发、监理和施工单位项目部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现场配有质量样板照片或质量模型,建立针对班组和管理人员的质量奖罚制度,并且在显要位置设立标牌公示。

3.5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轮岗制和验收抽签制

为了增多质量监督人员发现问题的角度,把质量问题处理在施工过程之中,避免所监工程成为“自留地”,我站不定时对工程的监督人员进行调整,使每一个监督科尽可能扩大工作范围,尽最大可能实现工程质量巡回监督。

对工程主体和竣工验收,采取定时(每周五)、不定人的方式,随机抽签确定参加检查验收的人员,增加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6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

以往的工程质量初验制度,会使质量问题堆积到最后,质量问题不能得到彻底的解决,工程质量也不会提高,最终还会给质监站的工作带来很不好的影响。因此,我站取消了工程质量初验,将监督关口前移,改过去只重视竣工验收为加强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既重视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也重视竣工验收。

3.7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专项治理和专项检查

专项治理工程质量通病。根据不同时期存在的不同质量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关于模板支撑体系的几点规定》、《关于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检查要点的通知》、《关于加强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钢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关于高层建筑与相邻地下车库施工相关问题的规定》等技术性文件的执行,有效地防治了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通病,大大提高了施工质量水平。

预拌混凝土供应商的专项检查。一是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技术人员进行考核;二是对搅拌站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特别是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三是施工现场抽检其坍落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四是施工现场抽取混凝土试块进行强度检验和强度对比试验;五是对基础混凝土进行钻芯取样,检测其混凝土强度;六是对抽检的混凝土试块强度进行统计分析,确定其生产管理水平,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3.8加强对施工质量信息的及时收集汇总分析

执行施工、监理单位的施工质量月报制度,要求其每月向质监站报告工程质量状况。强化参建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增进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状况的了解,及时调整监督管理工作。

执行检测机构不合格台帐“零报告”制度。目前,随着检测机构的市场化,不良的市场竞争,导致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不能保证,检测结果的可信度值得怀疑,致使工程质量没有根本性的保障。因此,要求检测单位将不合格项目在24小时内报建设单位和质监站,每周向质监站报不合格台账,或“零报告”不合格台账。

3.9定期进行质量大回访

通过质量回访发现使用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发现日常监督工作的漏洞和偏差,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工作中应坚持的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

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总结篇10

中图分类号:D03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3-0350-02

自1985年我国确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以来,经过近30年的实践和探索,已经成为政府对质量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对降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提高产品质量发展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尤其是近年来频发的各种产品质量事件,使人们对产品质量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导致公众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效性产生了强烈的质疑,传统模式的监督抽查工作已经很难跟得上经济社会的总体发展,其矛盾性正在凸显。通过多年的抽查及检验工作实践发现,监督抽查工作的思维模式需要转变,同时在平时的监管工作中还存在许多漏洞。现就在这方面实践中的体会和对抽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简要阐述。

一、 监督抽查工作现状

1.1 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工作的法律依据

现有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和《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1.2监督抽查范围和重点

1.2.1法律依据中明确监督抽查工作的范围是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即目录外商品。

1.2.2抽查检验重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进出口商品。

1.3抽查检验依据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项目的合格评定依据是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其它相关技术要求――总局每年公告时会明确相关产品的检验依据。

1.4经费来源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用,所需费用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年度抽查检验专项业务预算。

1.5结果运用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预警通告、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目前C-rapex,需强化、完善。

1.6具体操作

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制定并下达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包括商品名称、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测项目、判定依据、实施时间――国抽。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抽查检验计划,经过必要调查,结合本地区相关进出口商品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国抽、省抽。实际工作中,认监委和部分分支局也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和“出口商品注册登记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的尝试。

二、 监督抽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监管抓手不足

由于目录外商品不需要进出口法检,法检目录调整后,检验检疫部门获取目录外企业信息的渠道更加缺乏,监管抓手被大大削弱。对辖区出口目录外商品的情况掌握不够,信息掌握不全,抽查的覆盖面较小,不能全面反应辖区目录外商品的整体情况。

2.2标准体系不够健全

每年质检总局对目录外抽查检验的商品名录进行调整,涉及的目录外商品众多,对应的标准信息尤其是进口国标准缺乏,企业也未制定明确的企业标准,这为抽查检验和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无论是验货检验还是实验室检测都存在无标准可依的现象,从而无法准确描述样品的质量状况。

2.3专项经费投入不足

目录外商品抽查样品大部分需要进行市场采购,抽查检测费用较高,直属局由于缺少抽查工作必要的专项经费,为完成总局下达的检验总量,存在所抽取的样品不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此外由于抽查检验的产品为非法检产品,还存在企业不愿配合的难题。尤其对于价值较为昂贵且需要进行破坏性试验的目录外商品,抽检工作更是由于难以得到资金保障而无法实施。

2.4后续监管手段不足

现行的目录外抽查的结果处置难以等效于目录内的执法权威,检验检疫部门由于缺乏对目录外商品及相关企业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实际操作中,往往无法对不合格品的流向进行控制,无法对问题产品及企业产生足够的威慑力。此外,目前抽查检验的宣传力度尚不明显,缺乏舆论性关注,未能得到社会认可。

2.5结果运用不够

抽查发现的问题并没有对对社会和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对外对内层面信息预警也不足;也没有在进口环节进行后续的布控抽查。

三、 提升监督抽查有效性的几点意见建议

3.1在立法层面重新构建抽查检验管理制度

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总结篇11

[方法]对87组实验数据进行配对t检验,分别比较采用三种方法检测浑浊度和总氯的结果之间的差异,计算相应的直线相关系数,并建立直线回归方程。

[结果]现场快速检测、在线监测的浑浊度和总氯检测结果与实验室检测结果之间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两个指标的现场快速检测与实验室检测结果之间的线性相关程度均高于在线监测与实验室检测结果之间的线性相关程度。

[结论]现场快速检测、在线监测都可作为卫生监督工作中可靠的水质检测方法,应结合工作需要和三种检测方法的特点,采用其中一种方法或多种方法联合使用,以实现工作效果和效率的最大化。

关键词: 现场快速检测;在线监测;实验室检测;相关性 中图分类号: R 123.1,TU 991.21文献标志码:

A

生活饮用水现场快速检测、在线监测和实验室检测共同构成了三位一体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保障防范体系[1]。目前,现场快速检测在饮水卫生监督现场执法中占据重要地位[2-3],在线监测在大型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和日常监管中首次应用,实验室检测作为监督执法技术依据在卫生监督工作中长期发挥重要作用,但3种方法对同一指标检测结果的相关性未得到深入研究。为客观评价现场快速检测、在线监测与实验室检测结果的相关性,探讨3种检测方法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中的应用价值,我们开展了本次研究。

1材料与方法

1.1检测样品来源

选取本市某市级供水单位管网水为检测样品,在该单位供水区域内共设13台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点设置于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处,每个采样点共采样6-7次,每次同时采集2个样品,分别供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同时读取在线监测设备的实时读数。水样的采集与保存依据《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

1.2检测指标

考虑到3种检测方法的检测指标都必须具备成熟、客观、稳定的检测方法,并能快速准确地指示水质基本情况和卫生问题,本研究选择浑浊度和消毒剂余量作为检测指标。由于选择的管网水供水单位采用氯胺消毒法进行消毒,因此消毒剂余量指标确定为总氯(一氯胺)。

1.3检测方法

1.3.1现场快速检测使用美国HACH公司生产的水质现场快速检测仪器,其中浑浊度检测采用2100P浊度仪,检测方法为福尔马肼散射法,总氯检测采用PC-II型余氯比色计,检测方法为N,N-二乙基对苯二胺(DPD)分光光度法,检测方法均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现场快速检测仪器都经过计量专业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强制检定、校准。仪器使用前都经过校准,且均按照操作技术规程进行操作。

1.3.2在线监测通过北京深蓝迅捷科技有限公司的前端在线监测仪器获得实时检测数据,数据经处理转换后由GPRS数据采集传输终端传输到在线监测数据平台。检测数据既可在现场由仪器屏幕读取,也可从在线监测数据平台获得。在线监测设备的浑浊度与总氯检测方法与现场快速检测一致。在线监测设备正式使用前,对仪器本身和数据传输组件进行校准,确保检测结果准确且能够正常传输。

1.3.3实验室检测浑浊度与总氯检测方法与现场快速检测一致。

1.4评价依据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进行评价。

1.5统计学方法

实验室检测是公认的最准确的检测方法,因此,采用Stata 7.0统计软件分别对现场快速检测、在线监测与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配对t检验,

并分别计算现场快速检测、在线监测与实验室检测结果的直线相关系数,建立直线回归方程[4-5]。

2结果

共采集管网水样品87件,分别获得87组浑浊度检测结果和87组总氯检测结果(表1),每组检测结果包含1个现场快速检测结果、1个在线监测结果和1个实验室检测结果。对于浑浊度和总氯的检测,现场快速检测与实验室检测结果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在线监测与实验室检测结果差异也均无统计学意义(表2)。

浑浊度和总氯的现场快速检测与实验室检测结果之间的线性相关程度均高于在线监测与实验室检测结果之间的线性相关程度(表3)。浑浊度和总氯的现场快速检测与实验室检测、在线监测与实验室检测的直线回归方程如表3所示,直线回归系数经假设检验P均

3讨论

本文结果表明,对于浑浊度和总氯2个管网水水质指标,以实验室检测为标准,现场快速检测、在线监测都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因此,除传统的实验室检测方法外,现场快速检测、在线监测都可作为卫生监督工作中可靠的水质检测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应结合工作需要和3种方法的特点,采用其中1种方法或多种方法联合使用,以实现工作效果和效率的最大化。

对于浑浊度和总氯指标,现场快速检测与实验室检测结果之间的线性相关程度均高于在线监测与实验室检测结果之间的线性相关程度,说明尽管在准确性方面,现场快速检测和在线监测都获得认可,但两者相比较可以发现,现场快速检测与实验室检测结果之间的关联程度更为密切,现场快速检测的价值更高,这可能与在线监测设备受外界工作温度、相对湿度等因素影响较大,导致监测结果不稳定有关。

直线回归方程建立后,通过现场快速检测或在线监测结果就能够直接推算出实验室检测结果。直线回归方程的建立对确定实验室检测结果随现场快速检测或在线监测结果的线性变化规律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3.13种检测方法的应用

由于3种检测方法对不同指标的关联程度存在差异,且现场快速检测、在线监测和实验室检测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局限性,实际应用中就必须扬长避短,确保3种检测方法的优势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

现场快速检测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技术支持,是日常卫生监督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中及时查处潜在的公共卫生危害因素或因子的重要方法[6]。其主要作用表现在:① 通过初筛可以及时发现可疑对象,对进一步检验具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意义。② 可以以现场快速检测为依据,及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7]。然而,受制于现场快速检测仪器检测速度快和便捷程度高等特点[8],检测指标仍然较为局限。

相比传统的实验室检测方法,在线监测能够实时连续监测和远程监控[9],确保卫生监督机构实时掌握水质情况;可掌握水质变化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早期预警;隐蔽的位置也可避免传统的监督检查和样品采集可能引起的不必要的紧张甚至恐慌。然而,在线监测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包括无法对水中微生物、大部分化学指标进行监测;断水、断电、设备故障、试剂耗尽而产生无效数据;工作温度、相对湿度等环境因素的极端变化对设备造成不良影响;设备运行成本较高等。

实验室检测则是一种能够最为准确和全面地反映水质情况的检测方法。其稳定的实验室环境和设备,人员配备及技术资质确保了水质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而多种精密的仪器设备则确保能够检测多种水质指标。然而,由于实验室检测需要经过样品采集、保存、运输、检测等多个环节,其时效性较差,特别是对于突发性水质事件,实验室检测结果出具的速度制约了对整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进程。

在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应大力推广现场快速检测,并结合经费情况,适当应用在线监测。现场快速检测和在线监测的水质指标应当具备成熟、客观、稳定的检测方法,并能快速准确地指示水质基本情况和卫生问题,使得较少的投入可以产生较大的效益。日常监督工作中,也应根据水质特点定期开展实验室检测,从而全面掌握水质状况。

在突发性水质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中,水质在线监测方法能够帮助监督员实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早期预警,现场快速检测可以帮助监督员快速推算出比在线监测更为准确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对水质异常初步判断具有重要作用,而实验室检测结果则能最终判定水质事件性质,进而影响控制措施,是水质事件中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

在大型活动卫生监督保障中,应将3种检测方法组成饮水监控体系,使三者各取所长,互补所短。如2010年上海世博会中,上海市卫生监督机构就采用了现场快速检测、在线监测与实验室检测“三位一体”的饮用水监控体系,这是全国卫生监督系统的首创。“三位一体”监控体系既确保了卫生监督机构快速实时了解园区的水质状况,又能全面掌握园区水质整体情况,为水质数据分析积累了大量且全面的数据,能够加强信息的收集和整合处理,有利于快速分析与运用所得到的信息,快速反应,及时应对公共卫生突况[10]。

3.2建议

现场快速检测、在线监测与实验室检测对同一水质指标检测的相关性研究对确定3种检测方法在水质检测中的应用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本研究获得的统计数据,笔者提出了3种检测方法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原则,以求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并根据研究发现,提出以下建议:

① 本次研究采用的管网水检测样品水质较好,浑浊度实验室检测值在0.16-0.40 NTU,均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浑浊度限值,总氯检测值在0.27-1.78 mg/L,均高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总氯最低值。建议研究浑浊度在0.16 NTU以下或0.40 NTU以上,特别是1.00 NTU以上,总氯在0.27 mg/L以下或1.78 mg/L以上的水样,以进一步验证本研究结论对不同浓度浑浊度和总氯的管网水的适用性。

② 本次研究发现,现场快速检测与实验室检测结果之间的关联程度比在线监测更为密切,建议开展多次重复试验,验证上述结论的正确性,并验证直线回归方程的准确性。同时,建议将研究拓展到浑浊度和总氯指标外的其他水质指标,获得更多指标的试验结论,为实际工作提供指导。

4参考文献

[1]周艳琴,毛洁, 应亮,等.“三位一体”监控体系在2010上海世博会饮水卫生监督保障中的应用[J].环境与职业医学,2011,28(6):351-353.

[2]应亮,王懿霖.北京奥运会上海赛区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实践[J].上海预防医学,2009,21(2):53-55.

[3]李凌雁,周艳琴,王绍鑫.上海市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快速检测现状分析及管理对策[J]. 上海预防医学,2010,22(2):105-107.

[4]赵耐青,陈峰,夏结来,等.医学统计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5]陈峰.现代医学统计方法与Stata应用[M].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

[6]杨明亮.当前食品卫生监督执法的难点问题及探讨[J].中国卫生监督,2006,13(4):255-258.

[7]刘卫忠,吴群红.卫生监督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快速检测能力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J].卫生经济,2008,27(3):37-39.

[8]李凌雁,王绍鑫,周艳琴.论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研究进展及发展趋势[J].中国卫生监督,2010,17(2):133-136.

人大监督工作经验总结篇12

1 华电邹县发电有限公司两台百万千瓦机组主要设备简介

华电邹县发电有限公司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为国内首批百万千瓦等级发电机组,三大主机均由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引进日立技术生产。机组选择的汽轮机入口新蒸汽参数为25 MPa/600℃/600℃,设计发电煤耗272.9g/kW·h,机组热效率45.46%。

同期建设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按锅炉BMCR工况全烟气量脱硫,脱硫效率95%,预留脱硝场地;新建中水深度处理站综合利用全厂污废水和来自城市的二级排污水;使用了A335P92材料为主蒸汽管材;汽轮发电机采用了单轴双支撑方案;冷却塔是逆流式双曲线自然通风冷却塔,冷却面积12000m2,塔高165m;利用新型防腐材料作为烟囱防护层;对热力系统进行优化。

2 百万千瓦机组安装、调试、试生产期的技术监督

在2台1000MW机组安装、设计、试生产期的技术监督工作中,各专业注重强化过程监督,实现了工程质量可控、在控;在抓好日常监督的同时,对重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定期开展质检活动,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促进了监督体系的正常运转。

2.1安装、调试期间的技术监督准备

超前抓好技术监督准备工作。安装、调试期间的技术监督工作以电科院为主,我厂为辅的监督原则。我厂在生产准备与调试阶段提早介入,对技术监督的各项标准及制度进行学习,确保监督有据可查、有章可依。

在安装调试期间,本着“实用实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培训,把理论培训、电厂实习、厂家学习、仿真机实习以及现场参与、设备系统检查紧密结合起来,技术人员积极参与设备安装、分步调试与整套试运工作,实际业务技能得到了迅速提升,为百万千瓦机组技术监督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2 安装期间的技术监督

2.2.1 严把设备、材料进口关,多方并举,从源头消除隐患,确保进货设备、管道、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机组设备、承压部件、进货管道、材料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工程的安装质量和使用寿命。设备、管道、材料的质量又与生产、工厂配备、运输等有直接的关系,我们通过组织包括监理、监检、安装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供货单位实地考察生产工艺、生产能力及质量控制,检验原材料进货质量,特别是重点对P92等新材料焊接工艺评定、技术措施、检验标准的正确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与及时供货单位沟通,就将来接口问题也与厂家进行协商,确保了设备、材料、管道配管焊接、尤其是承压部件制造质量和交货进度。

2.2.2 结合《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火力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等规章制度,借鉴在役机组监督经验、国际流行标准,对一些监督项目重点关注。

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先后提交不符合项通知单1392余项,有效避免了设备隐患。对照国内相关标准现场进行检查,对发现质量问题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人员召开专题会、现场技术分析会,认真查找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通过扎实工作,精益求精,强化质量监督措施,狠抓过程控制,切实保证了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在百万千瓦机组建设过程中,国内对于超超临界机组介质的指标控制标准还未出现,尤其是水汽指标最高等级为超临界机组。为此在咨询了研究院、参考设计要求和超临界机组的标准、借鉴美国EPRI的标准的情况下,根据现场水处理设备、热力设备所能达到的水平,经过反复论证,制定出了超超临界机组的化学监督标准,提出了水汽质量控制既满足在超高的压力温度下设备防垢、防腐、防沉积的要求,又不能脱离现场实际,超出凝结水精处理设备和除氧器等热力设备的处理能力。机组现在运行数据明说,热力系统的各项水汽指标比我厂其他机组更为优良、稳定,在今年的#7机组大修检查情况表明热力设备未出现结垢、腐蚀等异常,水汽质量标准是合适的。

油质是汽轮机安全运转的保证,对油的监督,主要是结合在役机组的监督经验,以及新建机组的变数多的实际情况,加强了对油质快速劣化的监督。在设计阶段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机组投产前、试运期间以及投产后严格按规定的周期进行各项检测,及时发现了小机润滑油破乳化度指标不合格的情况。随后向润滑油提供商和研究院咨询,最终在厂家协助下加入破乳剂,油质迅速恢复正常。保证了汽轮机的安全运行。

新型金属材料的焊接评定控制标准在实践中总结出现。传统的耐热钢焊接一般都是用无损检验的结果作为焊接接头质量的评定标准,由于新型耐热钢焊接接头的性能对焊接工艺的敏感性很大,我们借鉴了美国ASME标准的相关要求,结合对现场的焊接环境和条件、焊接工艺与评定工艺的一致性的要求,在新型耐热钢焊接接头的整个过程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了工艺实施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准确性。事实证明,只有所有重点焊接工序:材料的选择,预热、层间温度的控制,充氩效果控制、线能量的控制,焊接层、道数的控制、热处理规范的控制等的准确执行,才能保证焊接接头的使用性能。随后,借鉴我厂金属监督过程中发现335MW机组水冷壁冷灰斗弯头处多处因焊接质量问题产生裂纹,600MW机组分割屏过热器定位夹持块因焊接问题产生裂纹,延伸到母管造成管道泄漏,后竖井侧包墙吹灰器口处鳍片焊接结构不合理产生管道拉裂的现象,专门召开专题会,重点强调附件焊接的重要性,把对附件安装焊接质量要求上升到管道焊口的同样高度,明确提出发现一处不合格按承压部件焊口一次不合格统计,计算到工程合格率中。加强对附件焊接人员的管理,重点检查持证上岗和焊接工艺执行情况。严格控制焊缝成型,避免因咬边产生应力集中使焊缝开裂拉裂受热面管。经过参建各方共同努力,单台锅炉受热面焊口总量54350只,四大管道焊口总量294只,中、低压管道焊口5650只,一次探伤合格率99.05%,为机组的正常运行打下了基础。两台机组在整组启动后未发生一次锅炉爆管事故。7号机组至今没发生一次因承压部件泄漏造成的停机事故。截至目前,8号机组已连续运行260天以上。

2.2.3 调试、试运期间的技术监督

在此期间重点加强了缺陷统计及消缺管理工作、整体验收及交接工作。严格按照《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要求,与参建各方,团结协作,精心调试,每一个调试项目、每一项操作都做到了精益求精,完成了所有试验项目。

168试运期间,将机组的缺陷纳入正常的设备管理,检修队成为设备缺陷消除的责任部门,生产技术部负责缺陷消除的监督,四期基建管理处对设备缺陷消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帮助。为做好缺陷管理,每天对试运期间存在的缺陷进行排查,对缺陷消除的方案进行了落实,对消缺责任人和完成时间进行了明确。对缺陷进行分类,分别由生产系统和由四期基建管理处负责消除。各消缺负责部门及牵头人切实组织协调好消缺工作,生技部对所有缺陷要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加强缺陷消除的严肃性,对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缺陷的,按照生产系统设备缺陷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严考核。按照《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对各设备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规定,在试生产期结束后,要求施工、调试单位将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厂家和供货单位为工程提供的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配件、图纸和施工校验、调试记录、检定证书和综合误差报告、调试总结及有关档案等全部移交。

3 机组正常运行与检修期间的技术监督

两台1000MW机组为超超临界机组,对于该等级机组的技术监督在国内缺少经验,投产一年多以来,我们根据技术监督的各项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在机组运行、日常维护和机组大修工作中严格执行技术监督管理标准,并根据机组高参数运行、新技术设备有针对性的制定和完善技术监督管理内容。3.1健全技术监督体系,加强组织领导

为强化技术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我们成立了以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进一步明确了各专业及人员的职责,保证了技术监督网络的有效运转。同时根据集团公司及我厂人力资源配置调整,结合人员岗位变动情况,每半年一次更新厂三级技术监督网成员,确保体系完整,不因人员因素造成技术管理弱化。

3.2结合对标管理,制定技术监督标准

技术监督标准是衡量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的尺度,特别是在国家和行业每年都推出一批新的标准或对原标准进行修订的情况下,监督标准的制定对监督工作的开展非常关键,我厂高度重视百万千瓦机组的技术监督标准制定工作。根据我厂监督技术的发展水平、设备的状态和管理模式,结合国家、行业新标准或新修订标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系统的分析方法,建立起适用于百万千瓦机组的技术监督标准体系,对节能、环保、绝缘、金属、化学、电测、热工、汽机、锅炉、继电保护十大技术监督项目标准进行了明确,做到科学严谨,规范有效,可操作性强。

在制定过程中,我厂大力贯彻实施华电集团公司“对标管理年”活动理念,坚持“优良的监督前后看,不足的监督左右看,关键的监督重点看”,将对标管理贯彻始终,机组运行中,在2台百万机组之间开展对标管理工作,单台机组通过大修前后运行技术参数开展对标工作。7号机组大修前,广泛采集机组运行各项技术数据,分析机组修前运行状态,有针对性的制定大修重点治理项目和技术方案。如锅炉专业在大修中通过积极开展制粉系统渗漏治理、空预器漏风治理、热力系统阀门治理等工作,使大修后制粉系统渗漏点明显减少,空预器漏风率平均比修前降低了0.71%,锅炉效率提高了0.73%,有效提高了设备的运行可靠性和经济性。城市中水作为2台超超临界机组循环水的补水水源一开始就受到重视,由于厂内的深度处理不设生化系统,对于污水处理厂来水的生化指标要求比较严格,系统投运后发现,来水的一些生化指标常常超出供水协议的要求,经了解,污水处理厂的生化处理能力有一定限度,另一方面,对于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排污水控制不够严格。经过充分评估中水水质对我厂深度处理系统以及循环水系统的影响,我们重新修订了中水来水和处理后出水的控制标准,并与污水处理厂达成协议:按中水污染物含量的多少核定水价,这样,既保证了中水使用的安全性,也促使污水处理厂改进管理,提高水处理水平。

3.3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技术监督执行力

制度是方针措施顺利实施的保证,为确保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我们在总结300MW、600MW机组技术监督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百万千万机组技术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针对技术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使修改后的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具有更好的针对性,对技术监督工作具有更强的指导性。

同时加强技术监督的计划管理,每年年初,我们都在总结上一年技术监督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在机制大、小修和停机消缺时,根据检修项目制定各专业技术监督计划;在有特殊需要时根据设备治理要求制定专项技术监督计划,做到监督内容全面,措施有力。

完善的计划、健全的制度需要良好的执行力作保障。我厂把提高执行力作为提升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执行力建设,力求工作的每一个细节都彰显着务实高效,赶超先进,特别在一些重点项目的执行上,都严格规定了工作范围、职责,明确了完成的时间,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使技术监督措施得到实实在在的执行,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3.4 关注重点监督项目,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我厂在开展技术监督工作中,始终坚持“超前监督、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会议、检查、监督月报、监督通知单等手段,对一些监督项目重点关注,跟踪管理;对影响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的异常情况深入分析,及时决策,果断处置,确保了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

我厂7号机组在投产后,出现发电机定子内冷水进水压力逐渐升高、流量逐渐下降的迹象。特别是投产半年后,在维持流量不变的条件下,发电机内冷水进水压力升高的情况趋于明显,且发电机定子层间温差和出水温差也呈增长趋势,并达到厂家要求的停机条件。针对这一威胁发电机安全运行的问题,我们进行停机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做了大量的检查工作,并多次组织设备厂家、研究院所分析讨论,确认定子线棒被基体腐蚀产物氧化铜局部堵塞,对处理方案也多次论证,最终创造性地采用整体“水锤”冲洗加化学清洗的处理工艺,在有限的时间内消除了定子线棒的堵塞,恢复了内冷水系统和发电机的运行参数。目前在7号发电机采取了提高内冷水pH值的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3.5注重信息交流和新技术应用

利用参加集团公司内部会议、山东电力技术监督会议机会和其它方式,积极与兄弟厂特别是同类型机组单位进行主动的技术交流与信息沟通,及时掌握机组技术监督方面的新问题、新情况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为我所用,并结合本厂实际进行针对性检查。特别是一台机组发现问题后,同类型设备尽可能在短时间停运检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新技术、新检测手段的应用,可以大大提高检测效率和检测准确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厂密切与国内较有影响的科研院所进行技术交流与合作,广泛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解决现场遇到的疑难问题。如根据其他电厂超临界机组运行不到两年就出现高温受热面管氧化皮脱落造成管道堵塞引发超温爆管问题,在#7机组大修中,采用氧化皮堆积测量技术对高温受热面管道进行了重点检查,没发现氧化皮堆积。解决了以往只能依靠割管进行检查的问题。结合华电国际和我厂科技攻关项目,对T/P92、Super304H、HR3C新材料长期运行过程中的老化规律进行研究,建立这些部件老化特征参数的定量关系式,并在此基础上开发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高温锅炉部件状态评估技术及相应的在线评估系统,建立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高温锅炉管运行、维修管理技术平台。

3.6探索技术监督新经验,形成长期机制

由于百万千瓦机组的技术监督在国内没有经验,自我厂两台百万千瓦机组投产一年多以来,我们严格按照技术监督的各项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并将技术监督与对标管理暨建设国际一流工作紧密结合,形成长期机制,体现到日常管理。针对运行和检修中出现的问题大力开展科技攻关,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成果,不断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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