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书的作用合集12篇

时间:2022-08-20 21:12:15

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就业协议书的作用篇1

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逐步从计划走向市场,原来维系就业关系的分配计划就逐步被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下称“就业协议书”) 所取代,但由于我国理论界对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认识并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出现许多争议。笔者现对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问题做出粗浅的探讨,初步分析就业协议书存在的缺陷,指出其可能的完善途径。

一、就业协议书概述

近年来,我国有些学者对就业协议书进行了初步研究,他们对就业协议书所下的定义基本下一致。笔者在总结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下一个比较完整的定义。笔者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掌握、调控、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管理手段的载体,是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经过特定管理程序后生效,作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目前,就业协议书在微观层次上具备的功能: 一是作为学校和主管部门对毕业生进行派遣的依据, 二是作为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依据。然而, 由于就业协议书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其进行规范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相对滞后,其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中难以找到直接的明确的定位,导致人们对它的法律性质在难以达成一致认识。另外由于就业协议书本身存在缺陷,在产生纠纷时,解决纠纷应该适用什么法律?应该遵循什么途径去解决该类纠纷,我国的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认识与看法。于是就业协议书的问题逐渐受到我国法律界学者重视,引发了人们对就业协议书本身及其相关问题进行深刻思考。

二、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的试析

1.我国理论界对就业协议书法律性质的不同认识

对于任何一种法律现象,只有明确其法律性质才能更好地解决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对就业协议书也不例外。目前理论界对其法律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说法: 第一,就业管理手段说。即认为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管理的手段。第二,意向书说。即认为就业协议书是一种意向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合同说。即认为就业协议书是合同。第四,劳动合同说。即认为就业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2.笔者对前述几种学说的简单评述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说法只看到就业协议书的外壳,没有看到其所载负的实质内容。就业协议书确实教育行政部门对就业工作进行管理的载体,确实具有行政管理的因素。但是,就业协议书在作为作管理手段的外壳之下,包含着非常重要的实质内容,就业管理手段说将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简单化,无法为解决就业协议书带来的一系列的法律纠纷提供帮助。

第二种说法认识到了就业协议书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就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性, 但不承认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却有失妥当,其严重后果是使连结着广大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社会关系处于法律调控范围之外,使广大群体的权益处于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危险境地,明显不符合公共利益。在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根据协议书追究违约责任的司法判决,更进一步证明了这种学说与现实格格不入。

第三种说法认识到了协议书的契约性,指出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平等主体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使就业协议书具有了合同的全部要件,进而认为由履行就业协议所引起的纠纷应该适用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笔者赞同这种说法,其理由随后详细予以陈述。

第四种说法似乎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就业协议书是签订在毕业生真正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之前, 其身份是生,不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合格的劳动者; 二是就业协议书中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非常简单,没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所应包含的基本约定内容,并且现实情况是毕业生到单位报到之后往往会重新签订一份详细的具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劳动合同,而让就业协议书作废,因而这种说法无法令人信服。

3.笔者认为就业协议书是民事合同的理由

(1)就业协议书实质上是双方主体。以就业协议书的主体而论,相信很多学者都赞成,其实质主体应只是用人招人单位与毕业生两方,即其实质上是双方主体,因为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占了就业协议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绝对主体部分。第三方在就业协议书中只是一个形式主体,其几乎不对就业协议书承担实质性的法律义务,我国有的省份将就业协议书由三方协议改为二方协议即是最好的证明。因而形式主体不应成为我们判决其法律性质的主要影响因素,我们应去除形式,从本质上来认识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我国有部分学者认为就业协议书是三方主体,在认识上过分受形式所束缚,未能透过形式看本质所形成的结论。

(2)现阶段协议双方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其法律依据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国部分学者认为,就业协议书的依据是《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笔者认为,这种表达方式实际上是不清楚的,容易产生误导。应该说就业协议书作为管理手段的这种载体产生的依据是前述两个文件,教育行政部门及就业指导部门管理就业协议书的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而作为每一份具体的就业协议书,由于其具有了特定的内容,作为就业协议书的实质主体的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他们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其所遵循的原则是主体平等及意思自治,同时也强调内容合法。也即是说,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他们所遵循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他们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法律行为实质上是依据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

另外,我们通常所说的就业协议书,指的是具体的就业协议书,也即是具有了确定的用人单位及确定的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而不是指仅作为管理形式载体的未加入具体权利义务的就业协议书。因而笔者认为就业协议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由于协议主体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就业协议的内容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而且就业协议书还只是一个在特定阶段有效的协议,至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书即失效。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其法律性质之前,笔者认为应该综合前述特点,将就业协议书定性为民事合同,其引起的法律纠纷适用民事、合同法律。

三、现行就业协议书存在的主要缺陷

1.没有区分协议主体与监督主体,造成主体混乱

现行的就业协议中有三方主体,其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为真正合格的协议主体,协议中的第三方学校或就业主管单位实质上是监督主体,但因现行就业协议中对此没有明确加以区分,造成主体混乱。

2.协议及其相关管理规定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边际未做出明确规定,容易产生权力寻租

由于协议及其相关规定对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力边际未做出明确规定,造成部分教育行政部门或就业指导部门利用现行规定的漏洞,谋求部门的不正当利益,使得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利益受损。

3.就业协议的内容过于简单,不利于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现行的“三方协议”一般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三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主要规定的是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甲方和乙方均已相互了解,自愿达成协议,丙方经审核同意乙方到甲方工作;三方中有一方要变动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征得另外两方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向另两方交纳违约金;所有未尽事宜及甲乙丙三方要求注明的其他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第三部分主要是三方的签名和盖章。由此可见,三方协议的内容主要强调双方达成就业意向,至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作为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内容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均基本上没有规定。

四、对完善就业协议书的建议

笔者认为,要使改进及完善就业协议书的工作得到顺利推进,首先必须保证改进或完善后的就业协议书能够担任起目前其所肩负的任务。现行的就业协议书肩负的任务有二种,其一为国家行政部门对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了解、统计、调控的任务;其二为推进毕业生就业市场化任务。第一种任务可以通过强化毕业生就业协议鉴证、登记制度来完成,第二种任务则可以通过将就业协议书逐步发展为附条件并且附期限的劳动合同来实现。因此,笔者对完善就业协议书的建议包括以下几点:

1.明确不同主体的角色与权利义务,变三方主体为双方主体

明确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及毕业生,合同仅保留双方主体。同时明确目前的第三方是合同的鉴证、登记、管理合同的主体。

2.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职权,规范就业协议的管理程序

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有利于限制、减少部门利益。将就业协议的鉴证、登记、生效程序规范化,有利于保障招人单位及毕业生的权益。

3.逐步将就业协议发展为附条件、附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基本要求,充实协议书的内容,从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顺利过渡做起,最终实现将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合二为一,将就业协议书发展为附条件、附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所附的条件为学生能够顺利毕业,达到其在合同中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件。其所附的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签约学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时。

总而言之,现行的就业协议书存在诸多缺陷,但其每年涉及的相关利益群体却是庞大的,因而需要有关部门与相关利益群体合力逐步去改进、完善它,以促使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实现和谐就业,创建更加和谐的就业关系。

参考文献:

[1]林铤.浅析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05).

[2]张冬梅.就业协议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之策.大学生就业,2005,(24).

就业协议书的作用篇2

中图分类号:8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17(c)-0131-02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概念

就业协议书是我国的就业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的一个产物,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经历了完全计划型就业阶段,计划为主导、市场为辅阶段和以市场为主导、但仍留有计划经济痕迹的阶段。在后一阶段,国家提出了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时要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而按照现行惯例,在校生不能马上签定劳动合同就离校去工作单位,所以只能签定就业协议书,先建立劳动关系。于是在从指令分配向双向选择转变的过程中教育部门定制了就业协议,产生了“介于国家分配和市场寻找之间的就业协议”,用以解决毕业生未到工作单位之前的法律关系。就业协议书还涉及到毕业生户籍、档案的转移的问题。关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明确三方在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即我们俗称的‘三方协议。’就业协议一般由教育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学者们关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定义,有以下共同的特点:(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三方协议”,即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2)毕业协议书是格式合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确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本文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三方协议”,持怀疑的态度。1997年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2.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3.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5.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6.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7.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其中高校的职责主要是推荐、指导,就业协议根本不涉及到它的切身权利和义务。所以把高校作为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毫无意义。“三方协议”只是一些学者“一相情愿”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指由教育部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确立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

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书的关系

学界中有部分学者主张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书,把两者分离开,主要代表是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劳动法教研室张东梅副主任,张主任从五个方面阐述了不同之处:

第一,主体不同。劳动合同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业协议的主体有三方即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第二,内容不同。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有应具备条件。而就业协议的内容只是表明双方自愿达成的乙方到甲方工作的意思表示。第三,两者依据不同。劳动合同的依据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而就业协议的依据是1989年3月2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属于部颁规章。第四,签订阶段不同。就业协议签订于学生毕业前,而劳动合同签订于学生毕业到用人单位报到后。第五,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不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产生纠纷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法规。而学生和用人单位因为就业协议产生纠纷,只能适用民法及教育部和地方政府的部门规章。

本文认为,关于第一点,把学校视为一方当事人是不合理的,在前面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关于第二点说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书的内容不同。《劳动法》是在国家的干预的情况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倾斜性。所以说规定劳动合同时,尽量的详细从而压缩用人单位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就业协议书是从效率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签定的,确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两者不可能内容上完全相同。第三点的两者的依据不同,有很大的争议。张主任只是提出了国家的基本法律与部门规章的区别而已,其实劳动合同书和就业协议书都受《劳动法》的调整。第四点,关于签定时间的不一样。当然就业协议书在前,到了用人单位工作时,再签定劳动合同书。本文认为两者是异曲同工,都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仅仅依据签定时间的不一致而否定两者的一致性,有点太过牵强。第五点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不同,违反劳动合同就是属于劳动争议,而违反就业协议就不是劳动争议。本文认为不应把劳动争议狭义的理解,劳动争议不仅产生于劳动过程中,也产生劳动协议书中。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中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应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总体来说,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书具有一致性。

还有一部分学者主张,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违反大学生就业协议书就是违反先合同义务。本文认为,此种观点首先否定了大学生就业协议书是一种合同。因为先合同义务是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的,也就是说合同还没有成立。《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首先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是以设立两者间的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所说,否认大学生就业协议书是合同的说法,是一个伪命题。

三、就业协议书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如高校毕业生作为特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定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的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还有在签定时间上的特殊性。但是这些特殊性并没有否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第一,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应该把就业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书。高校毕业在面对用人单位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只能通过倾斜法来平衡这种强弱的差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其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有保护弱者之意。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是不争的事实,用人单位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侵犯职工的休息权,任意克扣工资、拖欠工资成为屡见不鲜的案件,每年都有数亿元的拖欠和克扣工资事件。全国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提出,据2005年4月的抽样调查显示,12.7%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2004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占41%

第二,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的最有力的手段,如果不把就业协议书视为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对象,显然是把高校毕业生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不符合立法精神。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方面有特别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82条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三,毕业生就业协议符合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法》第16条中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个人为确立劳动关系,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招聘单位提供服务,招聘单位给付报酬所订立的契约,是规定双方当事人有关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分享劳动关系的依据。协议中,招聘方为雇主,通常称用人单位。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作为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表达主观愿望的情况下为确定劳动关系而建立权利与义务关系,订立就业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所以,不论名称上叫作聘用合同、雇佣契约还是就业协议,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本质上就是一种劳动合同。

第四,现在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环境下,把就业协议书视为劳动合同书也是重要措施。2009年预计高校毕业生达到600多万人,可见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已是国家首要解决的。其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环境是很重要的,不能很好的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是与国家的政策相违背的。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参考文献:

就业协议书的作用篇3

2013年全国应届毕业生达699万人在网络上被戏称为“史上最难就业年”。2014年,中国应届毕业生的数量突破727万,被称为“史上更难就业年”。中共中央总书记、总理李克强、副总理刘延东,多次在重要场合强调:“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毕业生个人事业发展和价值实现,事关经济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在党中央大力促进就业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发挥就业协议书的作用,消除其制约就业的因素,成为我们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 就业协议对就业的制约作用

就业协议书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确立毕业生劳动关系;二是办理毕业生派遣及相关落户入职手续,兼具法律功能和管理功能。其对就业的制约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毕业生的劳动权得不到保障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虽然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签约的,但是这种表面的“平等”和“自愿”,却掩盖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实质不平等。“由于劳动者在信息不对称以及供求关系不平衡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加之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从属性,因此劳动法律关系中双方处于一种实质不平等状态,劳动者处于‘被迫订约状态’。”毕业生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往往为了签约而放弃自身的权利,在谈判的过程中没有话语权,被动地接受一些不公平的条款,如签订高额违约金条款,企业可设定多种不平等解约条件,致使毕业生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二)毕业生违约成本高,限制其自主择业权

“择业自主权不仅表现为选择职业之自由,还表现为转换职业之自由、执行职业行为之自由、不受强制工作之自由。”可见择业权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之一。可是,用人单位设定高额违约金及任意解约却给毕业生择业带来更严重的影响。

首先,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时通常约定高额的违约金的条款,如浙江某银行的签订的协议书违约金高达两万元,使毕业生产生签与不签的矛盾,签约的毕业生害怕日后找到更好的工作,违约成本过高;不签约的毕业生,怕错过工作机会后找不到称心的工作。所以,高额违约金严重制约了毕业生的择业自主权。

其次,部分用人单位在实习期间或实习期结束后又与毕业生解约的,给毕业生造成的损失更严重。如某高校一名毕业生与某银行签协议后在该单位实习,期间放弃其他银行招聘机会,后银行以该女生未通过该银行后续考试为由与该女生解约,此时其他银行的招聘结束,导致该毕业生未能实现就业目标。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校园招聘结束后与学生解约,此时毕业生往往错过校园招聘机会,致使毕业生丧失了工作机会。

总之,高额违约金以及用人单位的任意解约,已经成为毕业生就业和择业的桎梏,严重制约了毕业生的自主择业权。

(三)学校的尴尬,既鼓励毕业生就业又限制其择业

部分省市学校不再作为就业协议中一方,其如《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是就业协议的当事人, 学校不再直接参与就业协议的签订。但绝大部分地区学校仍作为一方主体,且对就业协议生书生效起决定作用。如有些省份规定解除或者变更就业协议书要经过用人单位和学校两方同意,否则学校就不予发放新的就业协议书,学校给毕业生择业设置的各种限制,导致毕业生难以和新单位签署新的协议书。学校一方面鼓励毕业生先就业后择业,又给毕业生的择业设置各种桎梏,其自身定位尴尬。

二、就业协议制约就业的原因分析

就业协议书对毕业生的就业的制约作用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就业协议书的相关法律规定滞后

就业协议制度依据是1989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改革方案》 和1997年国家教委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规定了就业协议与户籍管理、就业统计、就业派遣的关系,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明确学校作为就业协议书一方主体对其效力进行审查,并将就业协议与就业统计、派遣、户籍配套管理。我国就业机制已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转变,相关规定已背离社会就业要求,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以及国家积极促进就业的政策极不协调,有碍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实现。上海、广东、四川、天津等省市对就业协议书内容和规范适用进行修正,但是国家还未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就业协议的运行,法律规定滞后。

(二)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法发生冲突

就业协议书法律功能是确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应承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要通过法律的调节达到实质的公平,然而现实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协议时“平等、自愿”却与《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念相背离,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培训、竞业禁止及涉及商业秘密时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但相关法规没有关于违约金设立、条件及标准的规定。民事合同化的就业协议,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生就业、择业更加困难。其根本原因在于就业协议书没有体现对毕业生的倾斜保护,没有体现出一个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应有的理念和价值。

(三)就业协议中学校法律功能与管理功能错位,是学校限制应届毕业生择业权的主要原因

就业协议书同时承载着法律功能及管理功能,法律功能是确立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据《暂行规定》第24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须经学校同意,否则协议书无效。劳动关系实质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双方行为。“高校参与就业协议,严格地讲是在私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添加了公力干预的内容,各高等院校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就业协议中来,是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各高校向用人单位承担一定保证或担保的一种实践操作”。

同时,学校还承载着毕业生管理职责,就业协议书作为就业方式改革的产物,是学校上报就业计划、申报进人指标、办理毕业生落户手续的依据。学校只需发挥其在就业协议书的管理职责,不应介入就业协议的法律功能,否者将造成对毕业生择业和就业的影响,可见,学校在就业协议中存在法律功能和管理功能的错位的问题。

三、消除就业协议制约就业的措施

(一)完善就业协议的相关立法,确保就业协议有法可依

我国高等学校就业协议的相关立法比较滞后,国家应尽快制定统一法律法规以规范其运行。同时,尽快修订陈旧的就业协议规定,完善就业协议法律,使就业协议有法可依。对此 ,笔者认为:

1.就业协议相关法律规范不应由教育部制定颁布,应由全国人大或者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使就业协议同《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衔接。对此,有学者主张可在《劳动合同法》第五章下增加第四节“就业协议法律制度”。其前提是就业协议须由全国人大制定,将相关规定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范畴。

2.完善就业协议书的必备条款,避免三方协议在运行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现行就业协议法律制度已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人制度,用人单位通常与毕业生签订补充条款约定相关条款,但这些条款因缺乏统一规范,往往出现侵犯毕业生就业权利问题。因此,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就业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3.学校作为三方协议的一方,不应主导协议的生效与否,不应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生效与否进行干涉。而只履行其管理者的职责,做好学生的就业指导、统计和派遣工作,明确自身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管理身份。

(二)确立就业协议为 “特殊劳动合同” 法律性质,确实保护毕业生就业权利

目前,有关就业协议法律性质的研究较多。笔者认为,无论何种观点不应只为追求学术的创新而忽视现实的需要。对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应立足现实,站在促进就业的立场上,体现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利益的调整和正义价值。

“特殊劳动合同说”是由于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本身还是存在许多不同点,因此称之为特殊劳动合同。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更多的是形式上的差别,实质目的和基本理念是一致的,体现了劳动者的劳动权、择业自主权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就业协议应当体现出对毕业生倾斜保护,特别是在签约和解约环节,限制用人单位的权利,保护毕业生的就业权和择业自主权以达到平衡双方利益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就业协议书”应是特殊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书的作用篇4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11-0022-02

我国高校现行的就业协议制度,是伴随着我国就业制度从统包统分向学生自主择业方式转变的过程而出现的。该制度对规范和促进大学生就业曾起过重要作用,但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以及协议书本身缺陷,其应用情况并不理想,而且逐渐成为毕业生择业、就业过程中的一道藩篱,其中就业协议的法律属性一直是学界探讨的关键。因此必须准确定性就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同时明确高校在就业协议中的法律地位。

一、就业协议的概念及内涵

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找到工作后,根据学校要求,与用人单位和学校所签订的协议(全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其是我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在改革过程中的产物,是毕业生尚未离开学校时在学校参与和见证下与用人单位协商后签订的协议, 同时也是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派遣毕业生的依据。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毕业生合理有序就业的重要保障。早在1997年国家教委就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11月至次年5月签订毕业生录用协议。随后,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订了全国统一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来又规定由各省教育厅根据本省情况制订就业协议书。目前,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就业协议在毕业生择业、就业方案制定、毕业生派遣及报到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都十分重视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与一般的协议不同,就业协议有其特殊性:首先,就业协议的签订主体具有多方性、特定性和特殊性,表现在它是三方合意的结果,并且这三方是特定的,只能是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所以,就业协议也称之为三方协议。其次,就业协议可以说是一份格式合同,但这份格式合同并不是由签订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的,而是由另外的主体,一般是教育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①

目前,由于部分毕业生、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书理解不够或重视不足,导致目前毕业生在签约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使得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利益受损,这也是由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的性质和法律属性以及效力的理解不足,导致单方违约及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层出不穷,以下简单谈一下就业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二、就业协议的性质

关于就业协议书的性质,笔者认为应分为两部分分析,一部分为协议书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性质;另一部分为学校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所给协议书带来的性质。

(一)协议书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性质

就业协议本质上是一份合同,这是学界的共识。但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合同,学界争议较大,具体来讲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就业协议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民事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就业协议是一种为了将来订立劳动合同而订立的预约合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就业协议是一种就业的意向书。当然,还有学者认为其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如何确定这个阶段就业协议的性质,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2002年11月,某报社派两名部门主任到某高校选聘文字编辑,小周参加了招聘考试。当天,她就签了约,一份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另一份是《聘用协议》。然而,直到2003年6月中旬,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本结束时,小周仍未来报到,也没有任何音信。原来她已经到另外一家报社上班去了。7月,报社正式致函,请其履行协议,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9月,在始终没有得到任何方面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报社向法院提讼,状告小周违约,要求被告赔偿。10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聘用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是以将小周的就业协议认定为民事契约、合同作为评判依据,要认定就业协议是否具有该性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们首先从就业协议的特征入手。

《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说就业协议书若要具有法律效力,它就要具备合同(或契约)的性质和特征。因此,就业协议书应是人(毕业生、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关系(聘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该协议应具有以下特征:

1.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相一致。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意思表示,但相互之间意思表示的内容不一致,协议都不能成立。

2.协议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毕业生,另一方不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大型企业集团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没有上下和高低之分。

3.协议应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确立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因此,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不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意义的。

4.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协议既然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也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严格地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由此已看出,就业协议书是符合民法调整的范畴的,其性质就是一份书面合同,该合同受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约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平等的接受民法调整,其效力和约束力来源于合同法。所以,笔者认为,就业协议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签订,符合一般民事合同订立的构成要件,其性质属民事合同的一种,并受其制约。有的学者指出,如果将就业协议看做是普通的民事合同,那么高校在就业协议的签订过程中的角色和性质如何定性?这就引出我们这里所说的第二种性质,即学校在就业协议书上盖章生效所带来的性质。

(二)高校在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的性质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与以往的民事合同的签订有很大的不同,其中涉及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三方当事人,上面我们已经谈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就业协议,学校在已经订立的协议上面签字盖章,并不影响协议之前的效力,其只起到行政确认的作用,从性质上而言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正确理解这种性质,要充分了解高校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地位。

1.高校在促进毕业生就业中的具体作用。我国高校现行的就业协议书制度,是伴随着我国就业制度从统包统分向学生自主择业方式转变的过程而出现的。从教育部制定《就业协议书》开始应用到现在经历了多年的时间,虽然实践中有很多的争议,但这项制度总的来说还是成功的,我们应当客观的看待这一现实。当前,就业协议的主要功能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制定就业计划的依据、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就业率统计的依据、毕业生实现初次就业的合同根据。其中前种功能正在逐渐弱化,但作为初次就业合同,其作用日益凸显出来,这也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同时,高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角色也在不断变化,从学生就业的管理者变成了服务者,主要负责:职业发展规划、提供就业指导、收集和就业信息、确保用人单位和学生信息真实、审核就业协议、酌情控制违约、按就业协议制定和上报就业计划、发放就业报到证等。②高校的很多作用和职能都体现了很强的行政色彩。既然其体现了很强的行政色彩,那就可以确定高校在就业协议的签订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是行政管理者的角色,其行为属于行政法律范畴。

2.高校是就业协议的审批机构。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肯定,高校并不是就业协议的签订中的主体,而是就业协议的审批和协助履行机构,其在就业协议上盖章只是履行了一定的行政职责,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是对就业协议的特殊管理的体现,并不影响就业协议上双方平等主体具体权利义务的实施和效力。学校的这种审批行为体现在审查毕业生资格、用人单位信息的真实性、按照就业协议编制上报就业计划、给毕业生发放派遣证报到证等一系列法定义务其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或学校本身的职能而非协议,而且学校也不得修改协议内容,从协议的履行来看,双方当事人履行的是协议书上规定的内容,而学校则是依职能产生的责任。所以说高校的签字盖章行为只是依法的职能行为,是协议的审批机构,是行政法律行为,并不影响协议书本身的效力。

三、就业协议的效力

就业协议作为合同,不管是何种性质的合同,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规范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是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而达成的协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均有遵守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一方不能履行协议或者合同的内容,毕业生有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③即只要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随之确立,毕业生就享有毕业后到用人单位报到、工作的权利并负有到该单位提供劳务的义务,用人单位也同时负有接收毕业生到该单位工作的义务并享有使用该毕业生为单位提供劳务的权利,在该协议有效存继期间,任何一方违反就业协议,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就业协议的效力始于何时?有持其他观点的学者指出就业协议的效力于三方同时签字和盖章时才产生效力,即用人单位、毕业生和学校都签字后方才有效,也有的学者认为,就业协议是附条件的劳动合同,只有当毕业生顺利毕业拿到毕业证书时方才生效。笔者认为,就业协议既然是一个民事合同,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且就业协议书统一编号一人一号,当毕业生将协议书交给用人单位时,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给用人单位发出了求职的要约,而用人单位的签字或盖章就是对该求职要约的承诺。既然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那么此时不管学校是否盖章均可以认定为该协议书的民事部分即求职合同已经生效。此时无论是用人单位或是毕业生,任何一方提出不履行协议都是违约。学校的签字盖章标志着该协议的行政部分已经生效。

那么就业协议何时失效?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就业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止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时。就业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束,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协议的使命也宣告结束。也有学者认为须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原就业协议才随之失效。④笔者认为,在就业协议的签订中,毕业生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为了保护毕业生的合法利益,就业协议应在其与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时失效,这样可以避免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之间空档期的利益受到损害,也同时可以督促单位尽快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注释:

①江志雄.论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6期,第835页.

②赵建.诌议就业协议的法律属性.商业经济研究,2009年,第16期,第64页.

③蒋梅.大学生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护.高等教育研究,2006年,第10期,第79页.

④张剑军,罗葆青,白仲航.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辨析.当代青年研究,2007年,第5期,第73页.

【参考文献】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2]杨银春.就业协议不是一张废纸.中国大学生就业,2006.6.

就业协议书的作用篇5

作者简介:郑坚铭,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民商法。

一、 就业协议对就业的制约作用

就业协议书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确立毕业生劳动关系;二是办理毕业生派遣及相关落户入职手续,兼具法律功能和管理功能。其对就业的制约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毕业生的劳动权得不到保障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虽然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签约的,但是这种表面的“平等”和“自愿”,却掩盖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实质不平等。“由于劳动者在信息不对称以及供求关系不平衡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加之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从属性,因此劳动法律关系中双方处于一种实质不平等状态,劳动者处于‘被迫订约状态’。”毕业生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往往为了签约而放弃自身的权利,在谈判的过程中没有话语权,被动地接受一些不公平的条款,如签订高额违约金条款,企业可设定多种不平等解约条件,致使毕业生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二)毕业生违约成本高,限制其自主择业权

“择业自主权不仅表现为选择职业之自由,还表现为转换职业之自由、执行职业行为之自由、不受强制工作之自由。”可见择业权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之一。可是,用人单位设定高额违约金及任意解约却给毕业生择业带来更严重的影响。

首先,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时通常约定高额的违约金的条款,如浙江某银行的签订的协议书违约金高达两万元,使毕业生产生签与不签的矛盾,签约的毕业生害怕日后找到更好的工作,违约成本过高;不签约的毕业生,怕错过工作机会后找不到称心的工作。所以,高额违约金严重制约了毕业生的择业自主权。

其次,部分用人单位在实习期间或实习期结束后又与毕业生解约的,给毕业生造成的损失更严重。如某高校一名毕业生与某银行签协议后在该单位实习,期间放弃其他银行招聘机会,后银行以该女生未通过该银行后续考试为由与该女生解约,此时其他银行的招聘结束,导致该毕业生未能实现就业目标。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校园招聘结束后与学生解约,此时毕业生往往错过校园招聘机会,致使毕业生丧失了工作机会。

总之,高额违约金以及用人单位的任意解约,已经成为毕业生就业和择业的桎梏,严重制约了毕业生的自主择业权。

(三)学校的尴尬,既鼓励毕业生就业又限制其择业

部分省市学校不再作为就业协议中一方,其如《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是就业协议的当事人, 学校不再直接参与就业协议的签订。但绝大部分地区学校仍作为一方主体,且对就业协议生书生效起决定作用。如有些省份规定解除或者变更就业协议书要经过用人单位和学校两方同意,否则学校就不予发放新的就业协议书,学校给毕业生择业设置的各种限制,导致毕业生难以和新单位签署新的协议书。学校一方面鼓励毕业生先就业后择业,又给毕业生的择业设置各种桎梏,其自身定位尴尬。

二、就业协议制约就业的原因分析

就业协议书对毕业生的就业的制约作用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就业协议书的相关法律规定滞后

就业协议制度依据是1989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改革方案》 和1997年国家教委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规定了就业协议与户籍管理、就业统计、就业派遣的关系,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明确学校作为就业协议书一方主体对其效力进行审查,并将就业协议与就业统计、派遣、户籍配套管理。我国就业机制已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转变,相关规定已背离社会就业要求,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以及国家积极促进就业的政策极不协调,有碍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实现。上海、广东、四川、天津等省市对就业协议书内容和规范适用进行修正,但是国家还未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就业协议的运行,法律规定滞后。

(二)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法发生冲突

就业协议书法律功能是确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应承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要通过法律的调节达到实质的公平,然而现实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协议时“平等、自愿”却与《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念相背离,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培训、竞业禁止及涉及商业秘密时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但相关法规没有关于违约金设立、条件及标准的规定。民事合同化的就业协议,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生就业、择业更加困难。其根本原因在于就业协议书没有体现对毕业生的倾斜保护,没有体现出一个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应有的理念和价值。

(三)就业协议中学校法律功能与管理功能错位,是学校限制应届毕业生择业权的主要原因

就业协议书同时承载着法律功能及管理功能,法律功能是确立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据《暂行规定》第24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须经学校同意,否则协议书无效。劳动关系实质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双方行为。“高校参与就业协议,严格地讲是在私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添加了公力干预的内容,各高等院校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就业协议中来,是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各高校向用人单位承担一定保证或担保的一种实践操作”。 同时,学校还承载着毕业生管理职责,就业协议书作为就业方式改革的产物,是学校上报就业计划、申报进人指标、办理毕业生落户手续的依据。学校只需发挥其在就业协议书的管理职责,不应介入就业协议的法律功能,否者将造成对毕业生择业和就业的影响,可见,学校在就业协议中存在法律功能和管理功能的错位的问题。

三、消除就业协议制约就业的措施

(一)完善就业协议的相关立法,确保就业协议有法可依

我国高等学校就业协议的相关立法比较滞后,国家应尽快制定统一法律法规以规范其运行。同时,尽快修订陈旧的就业协议规定,完善就业协议法律,使就业协议有法可依。对此 ,笔者认为:

1.就业协议相关法律规范不应由教育部制定颁布,应由全国人大或者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使就业协议同《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衔接。对此,有学者主张可在《劳动合同法》第五章下增加第四节“就业协议法律制度”。其前提是就业协议须由全国人大制定,将相关规定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范畴。

2.完善就业协议书的必备条款,避免三方协议在运行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现行就业协议法律制度已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人制度,用人单位通常与毕业生签订补充条款约定相关条款,但这些条款因缺乏统一规范,往往出现侵犯毕业生就业权利问题。因此,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就业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3.学校作为三方协议的一方,不应主导协议的生效与否,不应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生效与否进行干涉。而只履行其管理者的职责,做好学生的就业指导、统计和派遣工作,明确自身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管理身份。

(二)确立就业协议为 “特殊劳动合同” 法律性质,确实保护毕业生就业权利

目前,有关就业协议法律性质的研究较多。笔者认为,无论何种观点不应只为追求学术的创新而忽视现实的需要。对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应立足现实,站在促进就业的立场上,体现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利益的调整和正义价值。

“特殊劳动合同说”是由于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本身还是存在许多不同点,因此称之为特殊劳动合同。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更多的是形式上的差别,实质目的和基本理念是一致的,体现了劳动者的劳动权、择业自主权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就业协议应当体现出对毕业生倾斜保护,特别是在签约和解约环节,限制用人单位的权利,保护毕业生的就业权和择业自主权以达到平衡双方利益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就业协议书”应是特殊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书的作用篇6

在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逐步走向市场化和法制化的今天,大学毕业生既是就业改革的直接承受者,又是参与就业的主体。因此,大学生在整个就业过程中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面临诸多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以及在就业过程中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大学生更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求,以利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保护,实现其顺利就业。

1 明确实习与就业的关系

作为毕业生,他们认为实习就是自己职业的开始,而实际上,实习只是企业为那些即将走向工作岗位的学生提供的锻炼学习机会,毕业生与企业间并不存在着用工关系。《劳动合同法》保护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学生只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产生争议的解决相对较难。

大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因其还没有毕业,双方只能签订实习协议,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参加实习是为了提早了解自己的专业岗位,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也是为了积累更多的经验,以利于毕业时能够即时上岗工作,这个过程中,他们是以学习为主,他们的身份仍然是大学生,不同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要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和学校的管理,在身份归属上仍然属于未完成学业的在校生,也无法享受到实习单位正式员工的待遇,大学生这个时候的身份只是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也只能签订实习协议,在实习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只能依据实习协议来进行解决,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作为解决正义的依据。大学生在毕业后就业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享受正式员工的待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等问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进行解决。

2 明确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签订就业协议书能够解决大学生毕业后的户籍迁移和档案管理等一系列问题。签订就业协议书是大学生应聘过程中的最后程序,也是走向职业岗位的起始环节。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大学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意向性协议,能够确定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也能够保障毕业生的就业权利。依据就业协议及时要求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维护毕业生的劳动权益。因此,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应及时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签订就业协议书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毕业生在签约前要认真阅读签约须知,熟悉了解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从而使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保证就业协议书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部分大学生混淆了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认为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就不用再签订劳动合同了,就业协议书就是劳动合同。实际上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于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2.1 签订时间不同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权利与义务的一种书面表现形式,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就业派遣的依据。签订就业协议书能够解决大学生毕业后的户籍迁移和档案管理等一系列问题。签订就业协议书是大学生应聘过程中的最后程序,也是走向职业岗位的起始环节。而劳动合同是大学生毕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明确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关系中劳动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确定劳动者从事何种岗位和工资待遇的依据。也就是说,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

2.2 签订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书又称为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书面表现形式,因此签订就业协议书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学校在这里是见证方。而劳动合同签订时的主体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两方,学校不是合同签订的主体,也不是见证方。

2.3 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同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就业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和劳动纪律等方面,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2.4 争议适用的法律不同

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解决因就业协议书引发的争议,因此争议的处理应引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劳动合同引发争议的处理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就业协议书的作用篇7

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

培养单位:________________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遵守的条款

第一条 本《就业协议书》适用于参加初次就业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队以及依照中国法律核准登记的外因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条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当遵守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权利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被了解方应当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如增加其他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第五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的成立,有其他约定的,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例如:用人单位进人需要经人事主管部门核准的,应当在协议书中约定,核准后就业协议成立。

第六条 本协议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经学校鉴证登记后作为签发报到的依据。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毕业后、用人单位、毕业后所在学院和学校各一份。

双方协议的主要条款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

档案:_________________

接收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

毕业生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

学院: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

政治面貌:_____________ 学位类别:______________

学历:_________________ 培养方式:______________

生源地:_______________ 婚姻状况: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毕业生工作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是: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毕业生户口迁入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的劳动报酬是:________________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初次服务的期限是:____________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是否签订:__________合同。

本协议是否需要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成立

双方商定按下列步骤解决争议:

一、对本协议产生纠纷和争议的,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政府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申请调解。

三、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_____________ 。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违约方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签字盖章后方可解除协议。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毕业生意见:___________ 用人单位意见: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就业协议书的作用篇8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 就业协议 劳动合同 

 

在我国当前的就业体制下,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近些年来,就业协议制度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再加上协议书本身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其应用情况越来越不理想,甚至逐渐成为毕业生择业、就业过程中的障碍。一些毕业生法律法规知识欠缺,往往会忽略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区别,致使一些用人单位以 “已有就业协议”为由,不愿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最终使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一、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就业协议,又叫三方协议。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二、现行就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在就业协议中的主体地位尴尬。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规定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就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主、自愿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应该进行干涉、限制。就业协议本身应该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与高校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高校以一个监管者的身份出现既与公民拥有劳动权的宪法权利相冲突,也与高校教书育人,培养自由精神的目的背道而驰。 

(二)高校为自身利益,滥用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是统计学校就业率的依据。国内很多高校均以签署就业协议为毕业的前提条件,甚至有的高校以扣押毕业证等相“威胁”。大量注水的就业率出现,“被就业”现象出现,国家无法真正掌握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真实情况。 

(三)学生毁约现象严重。法律上没有对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性质进行定性,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性质的看法不一。学生普遍认为其只是意向书,毁约现象严重。学生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有差距。

(四)不利于保护学生的权益。部分学生为了达到学校的要求往往在很多情况均不明了的情况下匆忙签署就业协议,结果使得用人单位有机会伺机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学校在就业协议的签订的过程中也没有充分认识自己的地位,不能为学生提供各种配套的措施和服务,导致一些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落入陷阱,受到伤害。 

(五)就业协议的存在容易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一方面,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往往过于简单,通常仅是表明双方自愿达成的乙方到甲方工作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通常不涉及。当然就业协议中允许将诸如此类的

事项在备注部分讲明,但由于就业压力比较大,且大部分毕业生社会阅历尚浅,权利意识不够,所以很少有毕业生有机会将他们比较关心的这类事项写明。而且即使将相关事项写明了,但由于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就自动失效,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来取而代之。而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就业协议的内容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不同甚至是矛盾的地方,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纠纷产生后究竟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来解决还是按照就业协议的规定来解决不明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互不衔接、法律适用各不相同。

三、劳动合同可以取代就业协议书 

针对就业协议书存在的问题,建议取消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解决了学校的尴尬地位。劳动合同的主体就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不涉及学校。 

(二)就业协议没有实质作用。从就业协议书的作用看,它是国家制订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是高校为毕业生办理档案转移、户口迁移等的依据,是明确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但它并没有什么实质作用。由就业协议书所统计出的就业率并不准确,档案转移和户口迁移等并不依赖就业协议书,国家也不再派遣毕业生,对违约方协议也没多少约定力……而且,就业协议书的存在周期也仅仅是从签约到毕业生报到这一短短的时间,毕业生报到后一个月内就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并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是必须签订的。也许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前,就业协议书的存在尚有意义,但现在其并无多少继续存在下去的价值,完全可以用劳动合同替代就业协议书且权利义务明确得多,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更加全面。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等九个方面。而就业协议的内容则主要涉及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如同意接收、审议派遣等,但可以在备注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这些内容需要在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认可。与其日后确定,不如直接由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四)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合法。现在通常的做法是毕业生在毕业前签订就业协议,毕业后签订劳动合同。有观点认为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勤工俭学是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这里所谓的“可以不签”同样可以理解为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是“可以签署”劳动合同的。再加上在校大学生多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完全符合一个劳动者的要求。而且毕业生毕竟不同于其他在校学生,虽暂未领取毕业证,但已基本完成学业,持有学校发给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到用人单位的目的,是为了毕业后就业。用人单位在对其未毕业的大学生身份全面了解且知晓其已完成学业,学校准许其工作的前提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视为有效。 

综上,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阶段性的产物,必将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市场化而逐渐为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所替代。 

参考文献: 

[1]王伟. 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法律问题研究.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8月,第24卷第4期. 

就业协议书的作用篇9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姓名):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政策及相关规定,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录(聘)用乙方。

二、乙方同意毕业后到甲方工作。

三、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限为 年,工作地点为 ,工作岗位为 。

四、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间,乙方月实际工资收入不低于 元(该项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间,甲方按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六、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签订本协议前组织体检,否则以学校毕业时体检为准。

七、甲方在招聘时所提供的带有承诺内容的宣传材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乙方在应聘时所提供的自荐材料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八、甲方所介绍的情况严重失实,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免责;乙方所提供的自荐材料内容严重失实,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免责。

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告知对方,本协议解除:

1、甲方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2、乙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依法服兵役、被录用为公务员,或经选拔参加选调生、选聘生、西部计划、欠发达计划、三支一扶、服务社区计划等国家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的;

3、乙方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十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或解除协议,变更或解除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十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请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十四、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到甲方报到。甲方应当在乙方报到后1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录用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乙方应当积极配合。本协议中关于工作期限、岗位、地点、薪酬等主要条款应写入劳动(聘用)合同。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或甲方为乙方办理录(聘)用手续后,本协议终止。

甲方(公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就业协议书范文二

培养单位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遵守的条款

第三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权利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被了解方应当如实先容自己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范文。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如增加其他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及正当权益。

第五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的成立,有其他约定的,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例如:用人单位进人需要经人事主管部分核准的,应当在协议书中约定,核准后就业协议成立。

第六条 本协议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经学校鉴证登记后作为签发报到的依据。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毕业后、用人单位、毕业后所在学院和学校各一份。

双方协议的主要条款

第一条 本《就业协议书》适用于参加初次就业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队以及依照中国法律核准登记的外因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条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当遵守同等、自愿、老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主管部分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及电话 单位性质

档案接收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具体地址

毕业生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学院 专业 政治面貌

学位种别 学历 培养方式

生源地 婚姻状况

联系方式

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毕业生工作的地点:

第二条 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是:

第三条 毕业生户口迁进地地址:

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的劳动报酬是: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初次服务的期限是: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是否签订: 合同。

本协议是否需要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分核准后成立

双方约定按下列步骤解决争议:

一、对本协议产生纠纷和争议的,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政府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分申请调解。

三、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违约方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签字盖章后方可解除协议。

其他约定:

就业协议书的作用篇10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 就业协议 劳动合同 

 

在我国当前的就业体制下,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近些年来,就业协议制度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再加上协议书本身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其应用情况越来越不理想,甚至逐渐成为毕业生择业、就业过程中的障碍。一些毕业生法律法规知识欠缺,往往会忽略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区别,致使一些用人单位以 “已有就业协议”为由,不愿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最终使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一、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就业协议,又叫三方协议。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二、现行就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在就业协议中的主体地位尴尬。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规定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就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主、自愿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应该进行干涉、限制。就业协议本身应该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与高校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高校以一个监管者的身份出现既与公民拥有劳动权的宪法权利相冲突,也与高校教书育人,培养自由精神的目的背道而驰。 

(二)高校为自身利益,滥用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是统计学校就业率的依据。国内很多高校均以签署就业协议为毕业的前提条件,甚至有的高校以扣押毕业证等相“威胁”。大量注水的就业率出现,“被就业”现象出现,国家无法真正掌握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真实情况。 

(三)学生毁约现象严重。法律上没有对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性质进行定性,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性质的看法不一。学生普遍认为其只是意向书,毁约现象严重。学生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有差距。

(四)不利于保护学生的权益。部分学生为了达到学校的要求往往在很多情况均不明了的情况下匆忙签署就业协议,结果使得用人单位有机会伺机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学校在就业协议的签订的过程中也没有充分认识自己的地位,不能为学生提供各种配套的措施和服务,导致一些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落入陷阱,受到伤害。 

(五)就业协议的存在容易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一方面,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往往过于简单,通常仅是表明双方自愿达成的乙方到甲方工作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通常不涉及。当然就业协议中允许将诸如此类的

[1] [2] 

事项在备注部分讲明,但由于就业压力比较大,且大部分毕业生社会阅历尚浅,权利意识不够,所以很少有毕业生有机会将他们比较关心的这类事项写明。而且即使将相关事项写明了,但由于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就自动失效,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来取而代之。而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就业协议的内容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不同甚至是矛盾的地方,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纠纷产生后究竟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来解决还是按照就业协议的规定来解决不明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互不衔接、法律适用各不相同。

三、劳动合同可以取代就业协议书 

针对就业协议书存在的问题,建议取消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解决了学校的尴尬地位。劳动合同的主体就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不涉及学校。 

(二)就业协议没有实质作用。从就业协议书的作用看,它是国家制订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是高校为毕业生办理档案转移、户口迁移等的依据,是明确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但它并没有什么实质作用。由就业协议书所统计出的就业率并不准确,档案转移和户口迁移等并不依赖就业协议书,国家也不再派遣毕业生,对违约方协议也没多少约定力……而且,就业协议书的存在周期也仅仅是从签约到毕业生报到这一短短的时间,毕业生报到后一个月内就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并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是必须签订的。也许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前,就业协议书的存在尚有意义,但现在其并无多少继续存在下去的价值,完全可以用劳动合同替代就业协议书且权利义务明确得多,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更加全面。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等九个方面。而就业协议的内容则主要涉及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如同意接收、审议派遣等,但可以在备注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这些内容需要在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认可。与其日后确定,不如直接由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书的作用篇11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以及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依据。

签订就业协议书是国家为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避免混乱,杜绝就业欺诈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严肃性,为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

第二点 就业协议书的作用是:

一、就业协议由学校作为见证方,有利于保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就业协议经学校和地方就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具有一定的行政约束力,聘用双方不得任意违约。

三、就业协议是一种文字契约,确定了甲乙双方的聘用关系,毕业生不得另找单位,学校按协议派遣后,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

四、就业协议毕业生实现自我保护的基本依据。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没有劳动协议的员工只能任凭单位宰割。

五、就业协议是学校和地方就业主管部门制定就业建议计划的基本依据,从而保证就业计划的落实和实施。

就业协议书的作用篇12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姓名):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政策及相关规定,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录(聘)用乙方。

二、乙方同意毕业后到甲方工作。

三、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限为 年,工作地点为 ,工作岗位为

四、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间,乙方月实际工资收入不低于

元(该项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间,甲方按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六、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签订本协议前组织体检,否则以学校毕业时体检为准。

七、甲方在招聘时所提供的带有承诺内容的宣传材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乙方在应聘时所提供的自荐材料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八、甲方所介绍的情况严重失实,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免责;乙方所提供的自荐材料内容严重失实,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免责。

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告知对方,本协议解除:

1、甲方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2、乙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依法服兵役、被录用为公务员,或经选拔参加选调生、选聘生、西部计划、欠发达计划、三支一扶、服务社区计划等国家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的;

3、乙方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十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或解除协议,变更或解除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十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请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十四、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到甲方报到。甲方应当在乙方报到后1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录用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乙方应当积极配合。本协议中关于工作期限、岗位、地点、薪酬等主要条款应写入劳动(聘用)合同。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或甲方为乙方办理录(聘)用手续后,本协议终止。

甲方(公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17就业协议书范文二

毕业生: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

培养单位:________________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遵守的条款

第一条 本《就业协议书》适用于参加初次就业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队以及依照中国法律核准登记的外因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条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当遵守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权利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被了解方应当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如增加其他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第五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的成立,有其他约定的,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例如:用人单位进人需要经人事主管部门核准的,应当在协议书中约定,核准后就业协议成立。

第六条 本协议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经学校鉴证登记后作为签发报到的依据。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毕业后、用人单位、毕业后所在学院和学校各一份。

双方协议的主要条款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

档案:_________________

接收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

毕业生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

学院: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

政治面貌:_____________ 学位类别:______________

学历:_________________ 培养方式:______________

生源地:_______________ 婚姻状况: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毕业生工作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是: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毕业生户口迁入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的劳动报酬是:________________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初次服务的期限是:____________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是否签订:__________合同。

本协议是否需要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成立

双方商定按下列步骤解决争议:

一、对本协议产生纠纷和争议的,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政府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申请调解。

三、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_____________ 。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违约方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签字盖章后方可解除协议。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毕业生意见:___________ 用人单位意见: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017就业协议书范文三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通过甲方学生与乙方双向选择,乙方初步面试考核合格,录用甲方学生到乙方进行顶岗实习,实习成绩合格者乙方录用安排就业。为了确保甲方学生顺利实习、就业和乙方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维护双方的权益,特签订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实习(就业)学生专业及人数:

_________。

二、实习时间及地点:

实习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实习地点:_________。

三、实习主要内容:

_________。

四、甲乙双方的职责:

(一)甲方的职责:

1.甲方负责将乙方基本情况介绍给学生,经学生与其家长商议后自愿向学校提出实习与就业申请,甲方择优向乙方推荐。

2.甲方将所推荐学生基本情况如实介绍给乙方,并组织甲方学生与乙方进行双向选择,协助乙方确定录用实习学生名单。

3.甲方负责组织学生办清赴岗实习前的相关手续,办理学生档案移交、户口接转、毕业派遣等工作。

4.甲方实习学生必须遵守乙方厂规和劳动纪律,服从乙方安排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对违反者,乙方有权批评教育和给予适当的处理,情节严重者可通知甲方中止其实习退回学校,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5.甲方学生在实习期间生病住院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甲、乙双方有关规定处理。

6.甲方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病及事故,乙方应积极组织救治。由于企业原因造成伤害的,乙方应给予必要的补偿,有争议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本人原因造成伤害的,责任自己承担,甲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二)乙方的职责:

1.乙方负责为甲方实习学生选配具有一定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的师傅,从政治思想、生产技术、熟悉岗位以及生活等方面关心教育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2.乙方负责为甲方实习学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与学习条件,对甲方实习学生与乙方职工一视同仁,不能歧视。

3.乙方负责为甲方实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负责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监护,保证不安排实习内容以外的危险工作。

4.实习期间乙方要对甲方学生进行严格的思想、纪律和业务考核,实习结束后,将实习成绩书面通知甲方实习主管部门。

5.对实习成绩合格的甲方学生,乙方要正式录用,并与甲方学生签订有关就业劳动合同并及时通知甲方就业主管部门;对成绩不合格者,乙方应向甲方及实习学生说明,并通知学生按规定时间返校另行实习择业。

6.对甲方参加生产性实习的学生,乙方应向甲方实习学生支付一定的劳务实习费和生活补助,经协商为实习期_________元/月人。对实习特别优秀的学生,乙方应提前按录用定级,按规定标准支付工资。

五、其它事项:

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要承担乙方劳务实习费和生活补助等经济损失,并缴纳违约金_________元/人,负全部违约责任。

2.乙方违约要以协议期限按规定标准支付工资、劳务实习费和生活补助等,并按_________元/人予以就业补偿,负全部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就业、实习主管部门各一份,乙方一份。

八、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中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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