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市场调查报告合集12篇

时间:2023-02-27 11:12:30

乳品市场调查报告

乳品市场调查报告篇1

中图分类号:F7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7-0082-02

乳制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一种重要的营养食品,增加乳制品的消费量对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增强全民族的体质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因为近年来,一连串的乳制品安全事件,让我国乳制品市场危机重重。因此,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认真研究乳制品市场的现状,找出问题所在,并制定正确的营销策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乳制品的需求。

1 乳制品市场的定义

所谓市场,最早是指买主和卖主聚集在一起进行交换的场所,经济学家则将市场这一术语表述为买主和卖主的集合。进行经济研究时,通常包含四个方面的内涵:一是指一种经济体制;二是指经济调控的手段;三是指市场交易场所和相关的设施建设;四是指供求关系和容量。

本文所指的乳制品市场是按我国行业发展报告——乳制品业中的定义。乳制品(dairy products)是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各种食品,也叫奶油制品。它分为液体乳类、乳粉类、炼乳类、干酪类等其他乳制品类。

2 乳制品市场营销环境

我们将从乳制品国际市场营销环境和国内市场营销环境两方面进行分析:

2.1 乳制品国际市场营销环境

国际乳制品市场已经是成熟市场,尤其是发达国家和主要乳制品出口国家。目前国际乳制品市场主要是干乳制品,而且干乳制品市场发展已相对饱和,液态奶市场份额却相对较小。最大的乳制品出口经济体欧盟,因其生产水平较高,对生产者补贴多,欧盟的乳制品供给量比较充足。但由于受到货币升值的影响,欧盟和大洋洲乳制品市场需求有所萎缩。从国际消费需求市场来看,传统的乳制品生产和消费国家和地区暂不会出现显著的消费增长,而中国和俄罗斯等新兴乳制品消费国家和地区的消费需求会有明显的增长。

2.2 乳制品国内市场营销环境

2010年6月11日中国奶业协会开展了乳制品市场促销活动。在活动期间,为了了解当前乳制品消费情况,进行了乳制品消费问卷调查。在此次调查中,我们发现被调查者天天食用乳制品的比例分别为42%、48%,合成比例为90%,这说明被调查人群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乳制品消费习惯,乳制品消费普及率非常高(见图1)。

在此次调查中,我们还发现80%的被调查每月购买乳制品的花费超过30元,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每月乳制品支出超过50元(见图2)。这次所调查消费者的乳制品开销高于我国平均消费水平。

以上两个项调查结果表明,本次调查人群的乳制品消费能力较高,饮奶意识较强,乳制品已成为所调查人群的普惠性食品。

虽然乳制品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一部分,但是近段时间蒙牛“毒奶门”事件的发生,对我国乳制品市场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3 乳制品市场存在的问题

3.1 乳源短缺

奶源是乳制品行业必需的原材料,中国乳业一直就有“得奶源者得天下”的说法。合格奶源的数量和分布是否满足市场需求,也是决定我国乳业供给,进而决定乳业成长性的首要关键。受制于我国牧草资源和饲料价格的上涨,奶牛的饲养成本日渐高昂,通过奶牛数量外延式扩张提高牛奶产量已不可取,通过先进科技的应用提高奶牛单产方是正途。

3.2 乳制品的质量安全问题

近十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对乳制品抽查结果表明合格率一直在低水平徘徊,质量安全隐患一直存在,可以说,乳制品市场现状堪忧。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对含乳饮料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广东、浙江、江苏、湖南、湖北、内蒙、河北、山东、宁夏、上海等10个省市30家企业的42种产品,合格36种,产品抽查合格率为85.7%。这就说明产品抽查不合格率为14.3%,所占的比例是相当大的。所以乳制品的安全还存在相当大的问题。

3.3 乳制品营销环节上的恶性竞争

很多企业为追求市场占有率,降低成本,压低价格,搅乱国内乳品行业市场。长期下去,将使中国乳品行业发展倒退。

4 乳制品市场营销策略

对乳制品市场营销策略,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4.1 产品决策

乳制品作为一种消费者经常食用的大众化营养食品,如果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把质量关,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控制,在产品销售过程中,针对液态乳制品保质期短、易于变质及包装易于破损的特点,加强对液态乳制品运输、仓储环节的管理,做好产品的销售预测及产销衔接,使市场上产品供需平衡,保证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

4.2 价格决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乳制品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它已经成为一种大众化的营养食品。从上面乳制品消费情况的图中可看出,乳制品的消费对象为普通消费者,企业制度乳制品价格时,要考虑到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因此,企业应采取大众化定价策略,即较低的价格策略,以扩大产品的消费量。企业在制定价格的时候,还要充分分析当今所处的竞争环境。如现下乳制品市场处于低迷期,企业应该适当减低价格,吸引更多消费者前来购买。

4.3 分销渠道决策

乳制品作为一种日常消费食品,消费者频繁购买,注重购买的便利性,企业应采取密集分销策略,加大分销网点的密度,尽可能方便消费者购买。同时,由于液态乳制品(如消毒奶、酸奶等)保质期较短,消费者比较重视产品的新鲜程度,企业在分销渠道设置上,应尽量缩短渠道长度,采用较短的分销渠道,减少产品在中间环节的流通时间。对于市区市场,企业可以采取企业——消费者和企业——零售商——消费者两种模式。在周边市场,企业可采取企业——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渠道模式。

4.4 广告决策

在城市居民获取乳制品信息的来源中,媒体是最主要的一种信息源,但人们接触各种媒体的比率及各种媒体对居民购买行为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市场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获取乳制品广告的各类媒体中,电视频率最高,其次为售点、报纸、广播、路牌,但其接触比率远低于电视。这与乳制品企业投放在电视媒体中的广告量较大有关。这说明电视的乳制品广告是人们取得乳制品信息的重要来源,但其他媒体也是消费者取得乳制品信息的来源渠道,所以企业要在广告方面需适当加大投资额。

参考文献:

[1] 杭州市乳制品消费调查报告[J].中国乳业,2009,(7):17-19.

[2] 姚记标.我国乳制品行业发展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贸工业,

乳品市场调查报告篇2

2.市场竞争:乳品已成为大众的生活必需品,人们越来越重视科学合理的饮食观,与之情乳品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蒙牛和伊利占据了市场的半壁江山,成为乳业的龙头老大,在此光明三鹿等都远超于*,这些乳品已侵袭安徽市场,这对*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在诸多品牌竞争能力下,*仅以“近在身边,当然新鲜”来打动消费者已是远远不够的,所以*需要采取多种促销方式,多种战略方式以扩大销售和知名度,占据市场份额。

建议:

1.调查对象:经过多次讨论与研究,可将调查地域定在*市*区各个知名小区及街道。于现在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将会有大量市民移居开发区,他们的生活水平与见解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客观性和科学工作者性,调查对象为两个阶段的人群,一种是40-60岁,一种是20-30岁,在20-30岁的人群中女性是关键,因为女性喝奶一般要高于男性,而且具有一定的习惯性,他们追求时尚、个性、高档与品味,年轻人是现代消费中一支强大的有生力量,是众多企业既定的目标。

2.调查方法:实地访问、拦截式访问、问卷式。

3.调查目的及内容:

①目的:

了解*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对*的认知、态度、消费行为)

探索*在市场中的问题和机会点。

树立*在乳业市场中所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

②内容:

品牌定位:可从*的知名度、信誉度、品牌形象着手

消费者定位:购买习惯及偏好

产品定位:价格、广告、包装、促销方式等。

4.资料收集:

①可向专业提供商业数据的调查公司购买

②可上网搜寻

③直接的问卷访问

5.物资和经费:

调查方案设计费与策划费、抽样费与实施费、问卷设计费、问卷印装订费、调查实施费、调研报告撰写费。

6.调查员介绍:

⑴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⑵对调查工作有热心、感兴趣、愿意接触和子解社会

⑶诚实可靠、勤勉耐劳

⑷客观公正不存偏见

⑸仪表大方端正、态度亲切平易近人,以外向性格为主

⑹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必要的市场调查知识,经验优先

7.总结:

我们是从市场调查的一般流程及结合*乳业实际情况进行建议的,以供贵公司参考,实施过程中得做好监督与管理的工作,抽样控制、质量控制和检查、问卷复核。

乳品市场调查报告篇3

近日,雀巢、美赞臣等知名企业陷入了在菲律宾非法营销的漩涡之中,事件让人震撼之处是:奶粉商通过新生儿第一口奶,最终导致来自各地贫困地区的妈妈们,宁愿自己饿肚子,也要让孩子喝上配方奶粉。

雀巢、雅培、美赞臣、惠氏全部中招

据英国《卫报》报道,《卫报》近期联合英国救助儿童基金会展开的一项调查发现,雀巢、雅培、美赞臣、惠氏(现为雀巢所有)四家配方奶粉公司销售代表经常在菲律宾的医院里出现。这些奶粉品牌的销售代表经常向一些新生儿的母亲发放传单,称这是新生婴儿的“必要营养剂”,这些传单表面上提供医学建议,实际是在推广各自公司的配方奶粉品牌。有时,这些公司还会向新生儿母亲赠送满减折扣券。

销售代表通过向医生、助产士和当地卫生人员赠送免费礼物或赞助旅行来获得他们的信任,包括提供餐饮、电影票、剧院门票等。此类行为明显违反菲律宾法律。

由此,菲律宾卫生部官员已经表示,该部门已经注意到此事,并已召开紧急会议,案件也已移交给专门负责此类案件的菲律宾食品药品管理局调查处理。相关部门将调查四家配方奶粉公司使用隐蔽、非法手段展开营销特别是对当地贫困家庭展开营销一事。

菲律宾卫生部儿童健康部门负责人兼“婴幼儿喂养国家计划”理事安东尼(Anthony Calibo)表示,他对此类违法行为持续蔓延“感到震惊”。他表示:“政府一直努力打击奶粉公司所有非法行为,过程虽然艰辛,但我们以为情况已得到一定改善。”目前,菲律宾卫生部正与当地卫生部门接触,以“调查确认这些明显的违法行为”。

安东尼同时表示,菲律宾卫生部门也将确保食药管理局能够调查此事,采取诸如罚款一类的惩罚措施。

据报道,英国《卫报》此前联合救助儿童会(Save the Child)整理医生、护士、助产士、母亲的报告,这些报告证明配方奶粉公司通过违反法律、钻空子的方式向菲律宾的新生儿母亲推销产品。这导致该国许多新生儿母亲把多达75%的收入花在婴儿奶粉上,有时为了买奶粉连饭都吃不上。还有一些人连水电都用不起,却还在为了消毒奶瓶而挣扎。

四家都否认指控,但结论应该没啥悬念

目前,四家公司均否认这些报告指控,并否认自己的做法有错误之处。

不过雀巢和美赞臣都为给医生提供会议旅行的行为进行辩护,尽管菲律宾卫生部明确表示这在菲律宾是违法的。雀巢在声明中表示:会“彻底调查所有被报道的行为,一旦发现有任何非法行为,会迅速采取果断行动”。雀巢认为,这不能体现雀巢的企业文化和运作方式。雀巢称其遵守法律和自身严格的审查程序,强烈反对对其不履行法律义务和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指控。

雅培也称,该公司的产品营销手段符合其开展业务国家的法律法规,秉承《卫报》所描述的行为与公司的政策相背,他们将严肃对待报道中的非法行为。

美赞臣表示,该公司并未收到《卫报》报道中所指控的相关违法通知。该公司的声明中称:“我们十分认真地遵守一切已有的法律法规来指导我们产品的制造、分销和市场推广。负责任的行为对我们的目标至关重要。”

实际上,这样的做法,乳业公司也不是没涉足过。上世纪70年代,雀巢为了拓宽市场、扩大营销,其市场团队想出了“婴儿就是生意(Baby is Business)”的口号,开始大肆进军第三世界国家市场。此举遭到一些学者、健康卫生公益组织的文诛笔伐。英国反对贫穷、不平等的公益组织“War on Want”在1974年发表题为《婴儿杀手》的论文。

对此,1981年,世界卫生组织公布《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明令禁止配方奶粉公司“直接”向主妇做广告的行为。而救助儿童会的报告显示,这次调查中提到的奶粉公司的营销行为,“赤裸裸地违反了”《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以及菲律宾相关法律。

在中国的前车之鉴

据了解,每年中国新生婴儿超过2000万,其中七成左右的孩子是通过奶粉喂养长大的,巨大的需求让中国的婴幼儿奶粉市场发展迅速。为规范市场,确保孩子健康成长,国家在2011正式出台了《母乳代替品销售管理办法》,其中,明令禁止在医院向产妇推销、宣传奶粉产品。

在巨大商业利益驱使下,许多奶粉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不惜拿出巨资,贿赂医生和护士,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医院给初生婴儿喂自家品牌的奶粉,让孩子产生对某个奶粉的依赖,达到长期牟利的目的。

2013年,央视曾曝光了知名奶粉品牌多美滋为了垄断新生儿出生后的“第一口奶”,通过直接提成,支付“赞助费”、“车马费”等多种方式向天津等地区的医院妇产科医生及护士行贿,而收受多美滋贿赂的医生护士则强行给新生儿喂多美滋奶粉,致其上瘾。报道还指出,仅2013年4月,多美滋公司就向7省区的医务人员打款50万元,用于奖励向产妇成功推荐自己奶粉的医生和护士。

2013年10月,多美滋方面公布调查结果,承认公司存在相应行为,并就行贿医护人员以争夺婴儿“第一口奶”事件致歉,同时承认公司高管在此事中负有责任,并表示对多美滋全国范围内所有员工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培训,以确保所有行为完全符合公司和相应的政策规定,同时将开始整肃中国区管理层。

2015年7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婴儿配方奶粉制造商美赞臣公司将支付1203万美元,以和解有关其在华行贿从而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民事指控。而SEC对美赞臣的调查涉及其中国子公司在2008年至2013年间的产品促销事宜,当时曾有媒体指出,美赞臣此次所涉及的在华行贿便是在医务渠道贿赂医生,抢夺“第一口奶”。

和解协议指出,2008年到2013年间,美赞臣中国向医院人员支付了约200万美元的不当付款,并由此带来了约780万美元的利润。美赞臣中国未能在账目和簿记中准确反映这些不当付款。

证券交易委员会称,“美赞臣未能在美赞臣中国业务中制定和维持一个适当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以确保发现和阻止在数年期间发生的不当付款。”

进口品牌为了抢占我国奶粉市场份额,不惜冒着法律风险,在我国医院系统进行行贿。利益虽大,法律至上。

2017年7月,兰州市中院的一场案件终审判决显示:雀巢(中国)有限公司西北区婴儿营养部市务经理郑某、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婴儿营养部甘肃区域经理杨某在2011年至2013年9月在雀巢兰州分公司任职期间,为了抢占市场推销雀巢奶粉,授意该公司兰州分公司婴儿营养部员工杨某甲、李某某、杜某某、孙某通过拉关系、支付好处费等手段,多次从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兰石医院等多家医院医务人员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法院最终判决显示,雀巢公司郑某、杨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4000元;杨某甲、李某某、杜某某、孙某四人除孙某情节较轻免除刑罚外,其余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有期徒刑8个月不等。而上述涉案医院工作人员则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四个月不等。

这些为“一己私利”铤而走险的乳企工作人员,最终付出了漠视法律的巨大代价。

奶粉成了沉重的家庭负担

卫报的这次调查以菲律宾的贫困区域为例,称雀巢、美赞成、美国雅培等奶粉企业巨头,多年来致力于对当地婴儿理疗社区的“渗透”。比如,为医生会议出行买单、邀请主妇享用豪华大餐、请理疗医护看电影等。为了获取这些人的“忠诚”,这些奶粉公司还会组织社区医护人员一起出去玩,掏钱请当地人。同时,得了好处的医生、护士们,会在医院极力推销配方奶粉,将其营养成分吹得“天花乱坠”。给新妈妈开得“营养配方”里,都会写上特定牌子的配方奶粉,称这是新生婴儿的“必要营养剂”。

除了这些“广告”,奶粉厂商通常会在通过医生,给用户一些“实打实的”优惠。一些患者在就医后,就能在医院拿到一些类似伞、喂奶瓶等免费的小促销。“有的医生直接会给患者发放配方奶粉的试用装,”报告中写道。

报道称,配方奶粉有它可取之处,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女性都能喂自己孩子母乳,但配方奶粉企业这种全方位的营销攻势,造成信息源的不平衡性,让一些妈妈认定了“奶粉好过母乳”。

面对这样的诱导性极强的广告,这些寄希望于后代、指望着走出贫困的妈妈们,毫无抵抗力。甚至连菲律宾全国最贫穷的马拉翁地区,有些妈妈甚至称:“我宁愿不吃饭,也要让我的宝宝喝上奶粉”

当地的贫穷,使得知名巨头的奶粉显得特别贵,比如雀巢奶粉按计量吃,一个月要花掉大约2000菲律宾比索(约合242人民币),而当地人的开销,最多800菲律宾比索(约合97人民币)。马尼拉周边贫困地区的新妈妈们,大约会在配方奶粉上花掉全家四分之三的收入。而为她们“开处方”的,就是他们的社区接生员(midwife)。

乳业巨头为何盯着贫困国家?

乳业巨头为何瞄准贫困地区?其中肯定有着一定的不为人知的道理。

首先,贫困地区的医疗产业欠发达。帕拉万博士透露了配方奶粉公司和医生之间长达多年的默契般的“互相依赖”:医生面对高昂的出行费用,会“主动”找企业寻求赞助,后者还会为前者的各项“娱乐活动”卖单;最为回报,医生们则负责为奶粉公司打广告。

其次,贫困地区的居民卫生、健康意识不够强。“他们更会去相信邻居、医生们说的话,”帕拉万扔出一组数据,“世界顶尖的奶粉公司花在每个新生婴儿头上的营销费是310人民币,而他们更愿意把目光集中在欠发达地区,因为这里的出生率更高,回报也会跟高。”

在墨西哥, 50%的妈妈说她们曾被医生推销过奶粉;而在智利,75%的医生、护士、接生员会“定期”约见奶粉企业代表。

最后,贫困地区管理水平更落后。利益集团游说政府,试图通过立法将“灰色产业”洗白的做法,在菲律宾犹如家常,是个“不能说的秘密”。不过对此,几乎所有的奶粉企业都不置与否。

母乳喂养的观念普及,任重而道远

目前,菲律宾这个国家母乳喂养率极其低,只有34%的母亲会在孩子6个月期间使用母乳喂养。在墨西哥也仅31%的婴儿在出生头6个月内只喝母乳。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人们的观念的落后造成的:很多妈妈认为知名奶粉比母乳更有价值。

目前,一些菲律宾人也开始意识到这些问题,并积极投入到宣传母乳喂养的活动中去。据海峡时报透露,每年的8月,菲律宾民间非盈利组织“母乳妈妈(Breastfeeding Pinays)”都会组织当地妈妈集体母乳喂养的“快闪”行动。

2017年8月,第50届东盟外长会议在马尼拉举行。会场外,超过2000名妈妈开始母乳喂养“快闪”,呼吁政府重视新生儿的哺育问题。这次活动成功引起外媒的关注,法新社当时援引世界卫生组织2013年的数据,称菲律宾新生儿的“6个月母乳喂养率”不足34%,2.8%的菲律宾人,活不过5岁。

提高母乳喂养率的问题在国内也任重道远。虽然在愈加完善的市场监管下,中国奶粉市场的“利益渗透”的现象已经有所管控,但能明显降低新生儿得病率的“6个月纯母乳哺育率”,比例依然偏低。

国家卫计委妇幼健康服务司副巡视员曹彬指出,调查发现产后复工仍需继续母乳喂养的母亲占了76.83%,但能坚持下来的仅有28%。《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0-2020)》的目标是最终实现50%的母乳喂养率,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2017年7月31日的促进母乳喂养高峰论坛上,首都儿科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淑一指出,很多科学研究表明,婴儿早期若没有经过至少6个月的纯母乳喂养,其发生腹泻、呼吸道等感染性疾病的死亡率,以及发生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的几率都会增加,母亲罹患乳腺癌、卵巢癌的风险也会加大。然而,很多父母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虽然母乳喂养很好,但觉得奶粉也不错,从而很轻易使用母乳代用品。“不要把没有母乳喂养的责任只归罪于母亲,整个社会都有责任。”

中国市场奶粉促销手段发展迅速,法律法规进展却很缓慢。我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是1995年的,管理范围窄小,主要针对6个月以下的婴儿奶粉。但20多年来,奶粉企业促销手段层出不穷,通过降价、广告、母婴俱乐部、参与公益活动、母婴健康课堂、网络宣传等手段销售奶粉,规避管理。

如今适用于6个月以上孩子的奶粉越来越多,这一系列奶粉的外观设计、宣传语都和此前产品保持一致,企业利用交叉促销的方式带动奶粉销售。政府途径的项目资金越来越少,而商业来源的资金在增加,“这势必引起利益冲突,对母乳的研究、宣传,最终还是会落在其产品的销售上。”

乳品市场调查报告篇4

问题乳粉销毁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实施阶段

发现问题乳粉由区食安委办统一负责销毁工作的协调、组织和领导,按此方案要求,迅速安排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协调落实并向区政府上报解决销毁过程中涉及的人员、场地、方法、资金保障等问题,保证销毁工作顺利进行。

(二)集中销毁阶段

在区食安委办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依法监督销毁过程并全程记录,相关人员签字,并保留影像资料。遇到特殊情况,由区食安委办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三)总结报告阶段

由区食安委办对此次销毁工作进行认真全面总结,销毁工作完成后立即将销毁结果报送区政府,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迎接国家和省市督查组的检查。

二、监督销毁的工作要求

区食安委办要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坚决彻查销毁年问题奶粉的紧急通知》(卫发密电<>13号文件要求,严密组织,精心部署并将彻查结果报送区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问题乳粉监督销毁工作应做好在案登记,对1月31日后按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部署开展的专项清查行动中已经销毁的问题乳粉,也要再次进行核查并登记。

三、问题乳粉的销毁方式

本次销毁工作要严格按照市上安排的年2月26日全部销毁问题乳粉的时间期限,由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等发现有问题乳粉的单位拟定销毁方案,并报送区食安委办组织审定,由食安委办明确销毁方式、地点和数量,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确定的监督部门的监管下实施销毁。

销毁方式应当首选高温焚烧方式,对销毁数量少的可选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严防因销毁方式不当污染环境或流失。

乳品市场调查报告篇5

在追求品牌提升的过程中,这些乳品企业老总或品牌经理经常遇到的痛苦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找不到让品牌提升的方法;找到了提升方法,却因为种种原因难以执行;执行了半天,却发现策略、方法存在问题。深究造成这些痛苦的原因,笔者发现,这几乎是乳品整个行业存在的问题。

1.品牌战略:可怕的粗放

2004年初,普天同盛企业策划公司对乳品加工企业进行了一次市场调查,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业内的一些企业家。在调查企业2004年的发展目标时,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将2004年看作是一个快速发展的年头:有将产量定为增长50%~60%的,有定为翻一番的,有的甚至是要求增长3倍以上。乳品业发展的狂热不亚于当年的“大跃进”。这些数字的背后反映了整个乳品企业在战略上的粗放和不成熟,而这种不成熟必然影响企业的品牌战略。

在新形势下,中国企业首先要做的还是要认清产业方向,根据产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好自己的企业战略,将企业战略调整到一个适合自己发展的方向。在企业经营中,千万不要违背企业发展的客观规律。

中国乳业经过了近3年的市场开拓整合,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就是练好内功,从奶源、产品质量、技术创新、品牌塑造等方面入手,将企业做强。假如有人想侥幸通过逾越奶源、质量的基本要求,而在市场上获得超额利润,必然将受到市场的惩罚。现在,仍然有乳品企业弄虚作假,将生产日期涂改或者推迟几天,发现其产品也能在市场上大行其道。这些企业还暗自庆幸,甚至变本加厉地愚弄消费者。需要奉劝这些企业的是,千万要遵循市场规律,不然总有一天会得到市场的残酷“报复”。

另外,还有许多企业在促销上和宣传上大打概念牌,搞了许多虚假的东西,这个以后也将得到市场的“回报”。

如何根据市场战略制定品牌战略,笔者认为,乳品企业首先需要的是将违规的手段、侥幸的手段、打擦边球的手段统统抛掉,用一个正常的心态做品牌。在把握企业财力规模和发展阶段的情况下,全面把握消费者的心理,研究企业竞争格局和竞争者状态,按照低成本的观念制定品牌战略。惟有如此,你的品牌战略才容易找到出路。

2.品牌整合:凝聚力丢了

企业的品牌也是有生命的,就好像人一样。品牌的“品性”,就是企业的人品,反映了一个企业(企业家)在企业经营上的理念、思想和灵魂。

前些年,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在产业整合的大悲大喜中度过,很多企业没有来得及认真梳理自己的品牌整合问题。

我们很熟悉的新希望集团就是一个例子,他现在面临的子品牌和新希望主品牌之间的融合问题就远远胜过了资本运营的问题。对于新希望,现在要补的最大的课程就是如何将新希望的主品牌资产和所有子品牌资产发生关系,在整合后形成合力。这样,原来的企业兼并和未来的企业管理才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文化内涵,这个企业才能形成市场上的凝聚力,才能在市场上和三鹿、伊利、光明等企业抗衡。

另外,在产品链内涵上的副品牌整合问题也很值得关注。很多乳品企业都喜欢将自己的酸奶或者其它的产品系列取一个副品牌。这本来没什么错,但是很多企业在推出副品牌问题上缺乏严谨的战略态度,十分随意。现在有个别型企业甚至已经拥有10多个副品牌,并在市场上全面推广。这使得企业产品的终端形象十分混乱,很不利于企业的品牌传播和市场推广,更不利于企业在市场上形成良性循环。

一般情况下,一个企业拥有1~2个副品牌就足够了。重要的是摆正主副品牌的位置,将副品牌也打造成一个强势的品牌,以期在市场上赢得更多消费者的青睐。

3.品牌投资:铺张浪费

很多企业一直在寻找具有杀伤力的品牌利器,但是就是找不到能够属于自己的武器。于是每天有大量的广告播着,却总缺乏有效的办法抓住消费者的心。这是什么原因呢?

这种现象其实是“贫困的品牌”和“品牌的贫困”的矛盾:一方面表现为我们缺少具有极高忠诚度的大品牌;另一方面表现为我们品牌“营养不良”,没有根基。这种情况造成的后果就是在品牌的推广中品牌资源的流失和浪费。

再进一步探究为什么会出现“贫困的品牌”和“品牌的贫困”的矛盾,我们就会发现中国企业在品牌投资理念上的差距。

中国的企业在年末进行第二年广告计划的时候,大多采用前一年营业额乘上一个百分比的计算方式来确定广告费。很少有企业第二年广告投放的准则是以自己的品牌、市场和消费者的调查数据为根据的。以至于个别企业的广告计划最后成了一种任务,有没有达到广告效果与企业的广告部门也没有了直接关系。

投入和投资绝对不是笔者在这里玩弄的文字游戏,这是一种观念。投资者追求的一定是投资回报,而投入者的主要的工作就是花钱,就是这种投入的观念让很多企业花了大量的冤枉钱。

福建曾经有一家并不大的乳品企业,其销售半径仅限于华南一隅,但它的广告却曾经在中央台铺天盖地。这就是一个广告成本浪费的典型例子。

用投资的方式做品牌,首先要对品牌的各项内容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然后根据这个认识来调整广告投资。比如,经过调查发现企业美誉度降低了,那就应该尽快推出增强美誉度的广告片或者公关活动。这样,企业的资金投入才能得到有效回报。如果反其道行之,不断的广告宣传只是为了提高品牌知名度,这样的结果只会是:不但浪费了广告费,还有可能失去市场机会,从而给企业造成损失。

4.品牌管理:两难困境

为什么广告一停,销售额就下降?为什么你的价格低、质量好却没有消费者喝彩?为什么你每天都疲于搞促销?为什么你的品牌没有抗风险的能力?这四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乳品企业市场一线的决策者。

以上情况都是因为企业没有个性鲜明、联想丰富、美誉度高、忠诚度高的企业品牌。而已经经营多年的品牌为什么还没有足够的吸引力?这主要是因为企业在长期的品牌塑造过程中缺乏系统的、精细化的品牌管理。

没有一辆宝马车会像奔驰的设计那样庄重、威严,相反,每一辆宝马车都充满灵性。这是因为宝马车的品牌操作者将“驾驶的乐趣、潇洒、激情、活力”的理念贯穿在每一款宝马车的设计中去了。

而我们许多乳品企业的市场活动、广告投放只考虑销售额的增量,全然不顾品牌的承受能力。这样带来的结果,最终不是给品牌做加法,而是给品牌造成伤害。

我们经常在市场上看到这样现象:这家买五赠一,那家就买四赠一;你如果买四赠一,他就买三赠一……很多企业在这种低层次的市场策略下,将品牌做得一塌糊涂。

例如,东北某乳品企业为了在中原市场取得市场份额,采取“自杀式”让利促销,最终使这个原本不错的品牌被中原的消费者认作是一个质量差、档次低的品牌,其销售也陷入两难困境。

5.品牌危机:饮鸩止渴

对于蒙牛来说,2004年3月25日绝对是一个灰色的日子,因为就在这一天,蒙牛的强势品牌形象受到了置疑,其奶制品被湖北省卫生厅宣布暂停销售,原因是蒙牛可能存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此事件一出,整个乳业哗然,这是国内首次政府部门对乳品企业的销售禁令。虽然后来这个事件被不了了之,但是这已经给很多企业敲响了警钟。

阜阳奶粉事件后,很多企业还没有足够认识到危机的严重性,事实上,下一个危机很有可能就在用国外工业奶粉制造还原奶的很多城市型乳品企业中产生。

对于危机公关问题,笔者认为这是未来几年很多企业必须修炼的一个重要课题。因为一件小事情完全有可能导致大规模的企业危机事件发生,最终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

现在,很少有企业家对中国的奶源问题进行深刻反省,也很少有企业家对中国的消费者进行深入研究。大家关注的就是生产出来、销售出去。这在中国的优质奶源还十分紧张、消费者的饮奶习惯还没有完全普及的情况下无异于饮鸩止渴。虽然企业家的狂热一方面的确促进了整个中国乳业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产业链和销售环节的问题,以非常激烈的形式表现出来。

“灭六国者六国也,非秦也。”从去年中国某品牌企业的“刮刮卡事件”、“广东结核奶事件”,以及“来自大草原广告涉嫌欺诈事件”,到前一阶段的“阜阳奶粉事件”,中国乳业存在的很多危机已经被暴露在阳光之下了。

后记:掩耳盗铃必受惩罚

在问题面前,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再掩耳盗铃,大家必须正视中国乳业快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中国的乳品行业还很年轻,中国的乳品企业也还很年轻,谁都没有承受舆论打击的资本和底气。

乳品市场调查报告篇6

质检结果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对内墙乳胶漆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上海等8个省、直辖市45家企业生产的45种产品,合格38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4.4%。

主要问题

1.中、低档产品质量性能差,主要集中在耐洗刷性、耐碱性和对遮盖力上。

2.不合格产品全部集中在小型企业。

3.执行标准不严格,检验把关能力差。

选购要点

1.内墙装饰用水性涂料主要有两类,一类为水溶性涂料,另一类为乳胶漆。乳胶漆的综合性能明显优于水溶性内墙涂料。

2.目前市场上无论国外品牌还是国内产品,价格与质量无可比性,但同一企业生产的产品,价格越高,产品质量越好。国外品牌产品的装饰效果往往优于国内产品。

3.以售价辨真伪。从生产成本分析,内墙乳胶漆的最低售价应为4~5元/千克,市场上标有售价仅为1~2元/千克的“乳胶漆”产品,实际上是水溶性内墙涂料。

4.注意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内墙乳胶漆的有效贮存期一般为1年。购买时可打开盖观察,乳胶漆应呈细腻、均匀状态,不应有沉降、结块、浮水、发霉、发臭等现象。

5.乳胶漆的包装桶上至少应标注以下事项:产品型号、名称、批号、标准号、重量、生产厂及生产日期。另外,若标准号为“JC/T 423-91”,则为水溶性内墙涂料:若标准号为“GB/T 9756-2001”,则为内墙乳胶漆;若标准号为Q/××××-××××,则该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同时特别注意,所有内墙涂料都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8582-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中的各项安全指标,购买时,可向经营者索取相关检验报告。

溶剂型木器涂料

质检结果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对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15个省市 100家企业生产的100种产品,合格89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9%。

主要问题

1.重金属严重超标,如铅、铬等,有些指标甚至超出标准8倍。铅会危害人体神经、造血和生殖系统,尤其影响儿童的生长发育和智力发展。皮肤长期接触铬化合物,可引起接触性皮炎或湿疹。

2.涂膜性能(固体含量、闪点、细度、铅笔硬度、遮盖力)不合格,直接影响涂装效果。

3.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超标,严重者将引起头痛、咽喉痛等症状。

4.游离TDI单体含量过高,会刺激黏膜,引起干咳、喉痛、头痛、支气管炎和哮喘等。

选购要点

1.在售后服务好的家居市场及油漆专卖店购买,首选国内市场销售量较大的知名品牌,如:“华润”“立邦”“阿帝兰”“大象”等。

2.溶剂型木器涂料的产品质量除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标准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中的各项指标要求。购买时可向经销部门索取这方面的检验报告。

3.包装油漆的铁桶应完好,没有渗漏现象。铁桶上标注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标准号、重量、厂名、厂址及生产日期应齐全。

乳品市场调查报告篇7

中图分类号: S851.3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06.028

1 西安市动物检疫的基本情况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10月,西安市产地检疫生猪38.95万头、牛1.866万头、羊0.2614万头、禽类464.549万羽;屠宰检疫猪108.206万头,牛羊3.4694万头,禽类21.401万羽;交易市场共检疫畜类40.6393万头,禽类217.7724万羽,动物产品26313.25吨。无害化处理(染病动物)猪0.6704万头、牛羊0.0409万头、禽类3.0894万羽;肉类35.317吨。而每年跨省调运动物调入西安市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据不完全统计有几千头(只)。

2 动物检疫监管存在的问题

这些年,国内外动物疫情形势复杂,随着西安市畜牧业扶持政策的实施,很多养殖户由于不懂相关调运知识,导致从外省调运来的种畜禽不适应当地环境,造成畜禽死亡,甚至将疫病引入,造成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给养殖户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非乳用、非种用动物需求量不断增加,不按规定申报跨省调运动物,尤其是非乳用、种用动物的现象在个别地区时有发生,有些地区调入落地报告甚至为零,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发现某某养殖场(户)调入非种用动物已经饲养很长时间,基层防疫人员由于养殖场(户)不报告也只是在春秋季防疫及补针时才发现该场户存栏的数量发生变化。这些疫病隐患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养殖场监管工作的开展。如何完善监管机制是摆在动物卫生监督监管中的一大问题,同时也是对动物监管执法队伍能力的考验,要在养殖环节做好管控,从源头上切断病源污染传播。给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新时期监督执法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3 解决方案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要让单位养殖场(户)的货主或者承运人自觉履行落实规定的报告制度,降低因动物跨省调运引起疫病传播的风险。具体解决的方案如下:一是认真做好辖区养殖场(户)的调查工作,建立动物贩运经纪人备案制度,建立动物贩运经纪人登记台账。对登记建档的重点场所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定场定人定责,明确监管责任,摸清底子。对养殖品种、数量、地点、法人代表、联系方式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养殖场养殖档案,对新增养殖场(户)随时进行补充,做到对每个养殖场(户)底子清、情况明;二是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定期组织执法人员、监管人员进行动物防疫、检疫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提高队伍素质。同时加强对养殖场(户)进行法律法规培训;三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的重要性,明确养殖场户的主体责任和包联官方兽医的职责,增强养殖者安全生产意识和官方兽医监管责任意识;四是认真履职,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严格监管。监管人员对饲养场畜禽的强制免疫、用药、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执行情况要进行全面监管,认真填写监管记录做到“痕迹化”管理;五是指导养殖场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设施,完善无害化处理档案制度,对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的养殖场户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从源头上控制传染源;六是村级防疫人员要充分做好信息收集,充分发挥哨兵的作用,发现跨省调运非乳用、种用动物,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接到报告以后派员及时调查处置;七是引导跨省调入非种用乳用动物者履行落地申报义务,降低疫病引入传播风险。要加大对辖区内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力度,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发现跨省调入动物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依法立案查处。

乳品市场调查报告篇8

乳品是人民群众主要的生活消费品,乳质量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社会和谐不变。《条例》明确了奶畜养殖、生鲜乳收买、乳成品生产、销售以及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详细要求,对违法生产运营行为的处分打击、县政府和监督治理部分职责和问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则,为切实增强乳质量量安全监管,保证乳质量量安全,供应了政策根据和司法保证。

认真贯实《条例》,具体整理和规范乳操行业生产运营次序,切实提高乳质量量安全监管程度,关于加强人民群众消费决心,促进乳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凡主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分要从贯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公共食物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立场,充分认识贯实《条例》的主要意义。依照《条例》要求,明确责任,制订办法,全方位、全进程增强乳质量量安全监管,推进我县乳操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具体增强乳质量量安全监督治理

(一)增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

1.推进奶牛规划化、规范化养殖。依照属地治理的准则,加速推进奶牛规划养殖、规范养殖,以全县四个奶牛养殖小区(场)为基本,加大扶持力度,落实鼓舞政策,到2008年岁尾,散养奶牛悉数进入养殖场(小区)集中豢养。

农牧部分要增强对奶牛养殖场(区)的监管,严厉生鲜乳生产规范和要求,坚持健全养殖档案,做好免疫防疫、消毒诊疗、无害化处置等工作,推进依法养殖、规范养殖、科学养殖。

2、对奶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运用严厉把关。农牧部分要把奶牛饲料生产企业、卵白饲料生产企业和外地购进的奶牛饲料及奶牛场的自配料悉数归入监管范围。发现问题实时查处。还积极推进规划化养殖场(区)饲料统一收购、统一检测形式,加大及格饲料推行力度,健全饲料起原记载,完成饲料质量的可追溯,削减奶农涣散收购风险。严禁运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其他化合物,严禁运用《兽药治理条例》规则的犯禁药品,严厉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规则,坚持完善投入品运用记载,保证运用安全。

3、规范奶站和生鲜乳收买行为。农牧部分要切实增强对全县四个奶牛场、奶站监管,按期对生鲜乳质量进行抽查查验,发现问题实时申报、处置。关于不符合前提、问题严厉的生鲜乳收买站果断予以取缔,组织奶农统一交奶,并留样备检,因质量不及格被拒收的,由责任奶农承当一切损掉和责任。各有关部分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继续严厉执行科级干部和技能人员包站责任制,呈现问题严厉追查责任。

4、推进乳成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买站一体化治理。农牧部分要结合全县实践对奶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结构,鼓舞乳品加工企业采用收买、租赁等方法对奶站直接收理,将生鲜乳收买站作为企业的第终身产车间,执行“养殖—挤奶—收奶—原料奶入厂”封闭运转,到年6月底前将奶站悉数归入乳成品生产企业治理。

5、规范生鲜乳储存运输。农牧部分要将生鲜乳储存运输环节归入监管范围,对生鲜乳储存容器、运输车辆以及从事运输人员,依照《条例》有关规则进行规范治理。对生鲜乳储存、运输环节发生问题的,立刻中止营运,对受污染的生鲜乳封存销毁,严禁流入生产、消费领域。

(二)增强乳成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

1、严厉乳成品行业准入准则。有关主管部分要按照《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乳成品工业产业政策》有关规则,增强对乳成品生产企业的审查,新建企业不符合具有不变奶源基地等行业准入前提的,不得进入乳成品加工行业。不具有乳成品质量安全保证前提和响应检测设备的,依法撤消生产答应证,不得从事乳成品生产活动。

2、落实乳成品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坚持健全从原资料入厂到产物出厂全进程的质量安全保证系统,严厉执行乳成品生产规范,依照质量安全要求组织生产。执行原资料购进检验准则,对收买的生鲜乳逐批进行查验,查验不及格的,一概不得收买入厂。严厉节制食物添加剂的运用,不得添加规范外的任何风险人体健康的物质。严厉出厂查验准则,做到批批查验,查验不及格的,一概不得出厂。坚持销售台账,并留样备查,保证产物质量可追溯。

3、增强对乳成品质量的查验监测。质监部分要按期对乳成品质量进行查验监测,对查验出不符合质量安全规范的产物,责令企业立刻停产整理,封存销毁库存产物;对已售出的不及格产物,要求企业立刻召回并销毁。企业经由整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消生产答应证。

(三)增强对乳成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管

1、严把乳品销售市场准入关。工商部分要对乳成品销售者的运营资历进行严厉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卫生法》,未获得卫生答应证的一概不处理营业执照。严厉打击超范围运营乳成品的违法行为。

2、落实乳成品销售者自律准则。工商部分要监督乳成品销售者坚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货注销、乳成品安全信息公示等自律准则,照实记载乳成品进货物种、数目、流向等内容,有关证票和进货台账应保管两年以上,完成乳成品进货可追溯。

3、坚持销售环节乳成品退市准则。乳成品销售者要依照县政府、监管部分、乳成品生产企业的乳成品安全信息,对不及格乳成品实时采取下架、封存等办法,中止销售,为消费者处理退货,对退市乳成品进行跟踪注销,监督销,避免再次流入市场。

4、增强市场监测和消费者告发信息分析。工商部分要做好销售领域乳成品抽样监测工作,实时监测信息。充分发扬消费者申述告发收集效果,抵消费者反映的不及格乳成品申述告发信息,快速反响,立刻核对,并向有关部分和企业传递。

(四)增强餐饮服务环节乳成品的监管。餐饮单位要执行收购乳成品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台账记载准则。照实记载进货时间、食物称号、规格、数目、供货商等相关内容。批量收购的,还应讨取食物生产答应证、营业执照、查验及格证实。卫生部分要对餐饮业运营者食物索证索票等状况增强监督检查,对违背者依照有关规则予以处分。

专治时期,有关乡镇明确一名副科级干部带队,农牧、工商、质监等部分要明确专人进驻养殖小区(场)和奶站,进行整改提高,健全组织机构代码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工商营业执照、养殖场动物防疫及格证,整改不达标,人员不能撤,保证早日完成整治任务。还要继续落实驻场监控制度,专治时期,各工作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做好奶牛养殖环节奶站收买、运输、技能指导和维护不变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乳质量量安全责任

(一)生产运营单位是乳质量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买者、乳成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买、运输、销售的乳质量量安全负责,是乳质量量安全第一责任者,要结实坚持责恣意识,严厉依照《条例》规则,依法生产运营。

(二)监管部分严厉实行监管责任。农牧部分负责奶畜豢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买环节的监督治理;质量监督部分负责乳成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治理;工商行政部分负责乳成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治理;卫生部分负责乳成品餐饮环节的监督治理;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分负责乳质量量安全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乳质量量安全严重事故。

(三)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乳品的违法犯罪过为。公安部分负责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乳质量量安全案件进行查处。对风险较大、结果严厉的实时立案,快侦快破,依法从重查处,真正起到震慑乳质量量安全违法犯罪过为的效果。

(四)各乡镇人民县政府对本辖区乳质量量安全负总责。统一指导组织本行政区域乳质量量安全监督治理工作,按期研讨乳质量量安全工作,组织排查隐患,应对乳品安全突发事情。坚持健全监督治理机制,明确监管部分,落实监管要求,对监管部分进行评断、审核。

四、认真落实各项保证办法

(一)增强组织指导。各部分要把贯实《条例》列入主要议事日程,首要负责同志要亲身研讨部署,主管负责同志要集中精神抓好组织落实。各有关部分要依照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践,研讨制订贯彻《条例》的详细办法,保证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级各部分要坚持信息互通和结合法律准则,增强协调,亲密共同,具体提高乳质量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度。

(二)坚持风险预警机制。要按期组织有关部分对乳品进行预警性检测和风险分析研讨,有针对性开展预警监测,消除安全隐患,严重问题实时申报,决断处置。充分发扬工商12315、质监12365、卫生12320等群众性投诉告发收集的效果,制订奖励办法,鼓舞群众告发,实时、精确、有用处置群众告发投诉,构建全社会一起参加的乳品安全预警预告系统。

(三)增强检测才能建设。亲密跟踪乳操行业质量安全动态,发现新的风险要素,实时研讨修订响应的质量安全规范。在整合现有检测资源的基本上,装备需要的先进乳品检测设备,使查验检测才能与乳品生产发展相顺应。乳品生产企业要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规范,装备专业人员,完善检测办法和手段,不断提高企业质量安全保证才能。各级农牧质监、工商等监管部分按规则开展生鲜乳、乳成品质量抽检。

(四)严厉落实乳质量量安全责任追查准则。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规范乳品的奶畜养殖户、生鲜乳收买者、乳成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按照《条例》严厉惩办,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农牧、质监、工商、卫生等部分不实行《条例》规则职责、渎职不尽职、监管不力形成严厉结果的,或许滥用权柄、有其他不尽职行为的,按《条例》有关规则,严厉查处。

乳品市场调查报告篇9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店铺零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寄递服务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

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指从事无店铺零售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相关服务者,指为无店铺零售提供商品推广、展示、交易等服务的平台经营者。

第四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及相关服务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原则,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从事无店铺零售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新闻出版广电、邮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对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电信、新闻出版广电、邮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电视购物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购物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成立无店铺零售行业组织,与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

支持有形店铺与无形店铺融合与创新,向小城镇和农村市场延伸业务。支持无店铺零售业加强品牌建设。

第二章:经营者与相关服务者规范

第七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备案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或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无店铺零售经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通过相关服务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信息:

(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照信息;

(二)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经营场所(住所)。

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提供(二)所列信息;需要审批或备案的,应同时提供(一)所列信息。

相关服务者应当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验,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备查。

第九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不得通过无店铺零售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二条:相关服务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日常检查,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应当立即予以制止、纠正,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相关服务者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进行销售活动前,应当依法履行对消费者告知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披露如下信息: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

(二)商品或服务信息;

(三)交付及退换货方式;

(四)依法取得的商品许可或授权经销信息;

(五)民事责任;

(六)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七)相关附加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披露的文字信息、商品图片及影音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不得虚假误导消费者。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相关服务者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渠道,依法向消费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相关服务者基本情况;

(二)依法取得的经营行政许可或备案信息;

(三)举报投诉电话;

(四)纠纷解决方式;

(五)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披露的信息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记录并妥善保存无店铺零售过程中产生的商业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严禁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

第十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或相关服务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相关信息。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与促销相关的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例外商品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标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销商品质量。

第十九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关的限制性、附加性规定,应当在交易前以显著方式明示。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商品,应当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二十条:相关服务者开展无店铺零售自营业务的,应当在所售商品展示中以显著方式标明。

第二十一条:相关服务者可遵循真实、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包括无店铺零售商品质量、经营者服务水平等内容的消费体验评价制度和渠道,并明示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同业者和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是否遵守本办法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无店铺零售业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无店铺零售业统计工作,建立无店铺零售业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国务院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将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进行汇总,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无店铺零售商品流通安全追溯制度。

第二十七条:商务、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相关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商务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务部门可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向社会违规经营者信息。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的经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合同法》、《广告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无店铺零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无店铺零售业实际情况,会同同级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直销业的管理依据《直销管理条例》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食品药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经费从本部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是指:食品药品生产和加工,食品药品销售经营、食品餐饮服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举报人)发现或获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和走访地址等,方便举报人举报。

第五条:原则上举报人应实名举报,以走访的方式举报时,应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进行身份核实,并留下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以其它方式举报时应在材料或电话中注明、说明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不定期召集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热心人士座谈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并可给予他们相应的鼓励和精神荣誉。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七条:举报以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涉案食品的货值超过10万元的,应予奖励: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六)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第八条:举报以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奖励:

(一)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生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且涉案产品货值超过10万元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产品批准注册文件的;

(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产品标准、产品配方或工艺处方生产上述产品且涉案产品货值超过10万元的;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购进药品。

第九条:举报以下食品药品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涉案食品药品的货值超过10万元的,应予奖励: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十条: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执法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给予奖励: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能核实举报人的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将应给予奖励的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并能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不达到以上三个级别的举报,原则上不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10%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8000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8%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5000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6%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2000元。

第十五条:每起举报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重大违法行为或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举报,奖励金额可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确定。

第五章:奖金兑付

第十六条:举报人可自主选择按现场查获食品药品货值或违法所得进行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奖励,或按最低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举报人只能选择按比例计算奖励或按最低奖励金额奖励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申请奖励。

第十七条: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的举报,举报人申请最低奖励金额奖励的,经对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调查处理此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系、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

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由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举报,举报人申请最低奖励金额奖励的,收到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结果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交办此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系、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

第十八条:举报人申请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奖励的,需待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或者是涉嫌刑事犯罪案件需待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方可申请奖励。

第十九条: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二十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举报人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举报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和资金发放情况等逐一建档造册。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记入其诚信档案。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敷衍了事,不认真调查核实或不及时转办的;

(三)故意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获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指导协调全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工作。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产地址位于辖区内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工作,并建立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档案。

第四条: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企业分级、监管分类的方法实施。

第二章:风险等级评价

第五条:风险等级评价是指对生产企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进行分级的活动,重点评价以下内容:

(一)生产许可情况;

(二)递交主体责任自查报告情况;

(三)县(市、区)监管部门对该单位进行的各次监督检查情况;

(四)各级监管部门对该单位生产产品的抽检监测结果;

(五)是否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各级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查处的情况;

(六)被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有关问题且经查实的情况;

(七)发生质量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应的处置情况;

(八)具备全项自检能力的,或者在年度内获得国家或省级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荣誉称号及第三方认证的,可作为企业分级评价的加分情形。

第六条:按《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规则》(附件1)对第五条各项内容进行分值评价,并根据得分情况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级:

A级(低风险):100≤得分≤90

B级(较低风险):90<得分≤75

C级(较高风险):75<得分≤60

D级(高风险):60以下

生产企业有《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D级。

第七条: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年度为本年度11月30日起算追溯的前溯1年期间,原则上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每年调整1次。

新获证企业,根据企业现场核查的审查报告由辖区监管部门直接确定当年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A级:基本符合项2项及以下;

B级:基本符合项3-6项;

C级:基本符合项7-8项。

若获证时间距年度评定时间大于三个月的,按本办法重新确定该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对长期停产(一年以上)的生产企业不作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年度内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录入《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系统》,于每年12月20日前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并重新确定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第九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以《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告知书》(附件2)形式告知相关生产企业。

相关生产企业对拟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告知书》后15日内向评价的县(市、区)监管部门反馈并提供相关依据,相关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及时开展复核,确有错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条:县(市、区)监管部门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辖区年度的评定结果汇总上报市局,并按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示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各市监管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年度的评定结果汇总上报省局。

第十一条: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情况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企业不得将分级结果印制于产品标志,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目的。

第三章:监管分类

第十二条:监管分类是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情况,结合本辖区企业实际,对企业实施不同类别的监管方式,按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级别从低到高依次实施一般监管、常规监管、重点监管和加严监管。

第十三条:不同类别监管采取企业自查报告、现场监督检查、产品监督抽检、约谈企业负责人和生产许可重新可查等监管措施,原则如下:

(一)A类企业:一般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1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1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1批次产品监督抽检。

(二)B类企业:常规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2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1-2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2批次产品监督抽检。

(三)C类企业:重点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3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2-3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3批次产品监督抽检,并至少约谈企业负责人1次。

(四)D类企业:加严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4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4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4批次产品监督抽检,并至少约谈企业负责人1次,必要时开展对企业生产许可重新核查。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一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实施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分级、监管分类是对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综合监管模式,不代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畜牧兽医局:

根据省政府食安办等七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和规范鲜奶吧工作的通知》(鲁食安办发〔2012〕1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36号)的要求,为加强对“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现就有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许可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鲜奶吧”作为餐饮服务的新型业态,要具有稳定、可靠的奶源,配备净乳、杀菌、发酵、冷藏等必要的设备,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的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仅限于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摸底和清理规范,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鲜奶吧”,督促其依法办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把准入关,认真审核“鲜奶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依法对加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对符合经营条件标准的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为“饮品店”,并在备注中标注鲜奶吧;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并依法督促其停业整改。

二、加强奶源管理,批批留存生鲜乳交接单

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管。要规范奶畜养殖环节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加大疫病防控,严防非法添加、过量添加行为和人畜共患病发生。要依法严格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督促使用获得《生鲜乳准运证》的车辆运输原料乳,扎实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确保“鲜奶吧”奶源安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鲜奶吧”经营者从具备《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供应商采购原料乳。“鲜奶吧”经营者应与原料乳供应单位签订包括保证乳品质量安全内容的采购合同,留存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所购生鲜乳的定期合格检验报告,不得临时改变奶源供应;应严格执行生鲜乳运输有关要求,并批批留存生鲜乳交接单;应严格对生鲜乳等原料实施进货查验,防止不合格生鲜乳等原料进入加工过程;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生鲜乳来源。

三、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按照一店一档,建立“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内容包括: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要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鲜奶吧”食品安全进行分级,确定监督检查频次。

加强对“鲜奶吧”设备设施运行、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加工场所卫生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技能培训,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加工制作及用具清洗消毒制度,落实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并做好管理,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查处并监督经营者整改,并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复核。

四、列入抽检计划,扎实组织开展监督抽检

各地要将“鲜奶吧”采购的生鲜乳和加工制作的成品列入监督抽检计划,以成品中的蛋白质、脂肪等理化指标和致病菌等微生物指标及非法添加作为重点,加大抽检力度,及时依法公布有关信息。对抽检中发现的掺杂使假、违规加工等情形,应及时查处,保障产品安全。

“鲜奶吧”采购的生鲜乳执行《生乳》(GB19301-2010)的规定。加工制作的成品,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中的脂肪、蛋白质等理化指标和大肠菌群等微生物限量,应分别执行《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和《发酵乳》(GB19302-2010)的规定;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执行《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和《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的规定。

五、落实各方责任,切实保障产品安全

“鲜奶吧”经营者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到持证亮证经营、公开安全承诺、公示奶源与添加剂、严格奶源和过程控制、加工经营场所卫生整洁。一要制定并严格执行科学的工艺流程与合理的操作规程,严格管控杀菌、发酵、冷藏等过程的工艺参数;二是严格奶源和添加剂管理,并在经营场所公示奶源与添加剂;三要及时对设备和工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保持加工环境的清洁卫生;四要完整记录投料、杀菌、发酵、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冷藏、设备和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产品加工制作全过程的情况,产品应当当天加工当天销售;五要定期对采购的生鲜乳、加工制作的成品等进行检测,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31”热线作用,鼓励群众投诉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强化措施,严格管理,不断规范“鲜奶吧”经营行为,切实提高其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通过监管与检测的手段,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采购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环节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监管部门抽查检测、风险隐患抽查。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消费量大、社会广泛关注的蔬菜、水果、猪牛羊肉、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品种,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学食堂和连锁餐饮企业为重点场所开展质量安全监测。重点监测问题多发的氧乐果、敌敌畏、恩诺沙星、克伦特罗、强力霉素、土霉素等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农药、兽药残留容易超标项目。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为导向,以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底线,以排除食品安全隐患为目标,依法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第六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国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年度计划报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在完成市市场监管委安排部署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同时,应结合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点和辖区政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财政拔款实际,制定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年度计划报所在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采购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台账,详细记录经销食用农产品的流向。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退市记录。

第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对使用的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退货记录。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检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对进入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集体供餐经营者对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检验。

第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

自行检验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第十三条: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的检验要重点包括对蔬菜农药残留、水产品兽药残留、肉类瘦肉精和粮食黄曲霉毒素等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农药、兽药残留容易超标项目的检验。

乳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生鲜乳,依据国家规定逐批进行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M1等项目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有产品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品种每月进行一次抽样检验。

第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应加强对市场内经营者经销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初检合格证明进行检查,对不能提供产地初检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要重点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五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除应制订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计划,还要根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计划安排每天的抽样检验任务,做到对市场内交易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样检验的全覆盖。抽样检验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叶类蔬菜和连续采摘的豆类蔬菜农药残留项目和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的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应做到每季度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全覆盖,每半年对进场经营者全覆盖。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企业宜根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建议,对购进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样检验的全覆盖。抽样检验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叶类蔬菜和连续采摘的豆类蔬菜农药残留项目和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的检测。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对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并建立抽样检验档案。

对经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以资金扶持、设备耗材赠予等方式对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进行扶持。

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食用农产品监管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备相关的快速检测设备和耗材,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制定检测方案,并对检测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安排专职检验人员,根据市场监管部门任务安排每日对上市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出具检验结果,并建立抽样检验档案。

对经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市场主办单位应立即监督经营者停止经营、退出市场。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办单位应与进场经营者签订相关协议,要求经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三次以上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一年内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食用农产品交易。

第十九条:政府鼓励有条件的菜市场、商场超市、大学食堂、连锁餐饮企业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自行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十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每季度对市场主办单位自行抽样检验的档案、检测过程进行检查,通过盲样测试的方式对检验结果进行检测验证。

第四章:监管部门抽查检测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抽查检测是指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应制订食用农产品抽查检测计划,根据食用农产品消费需求量和节令情况,安排抽查检测任务,做到对辖区内市场上销售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查检测的全覆盖。抽查检测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的蔬菜农药残留项目、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肉类瘦肉精项目和粮食黄曲霉毒素项目的检测。

第二十二条:检测方法包括实验室检测方法和快速检测方法,原则上采取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采取实验室检测方法的应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抽样与检测。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监管执法人员进行抽样和检测,也可以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与检测。检测方法应采取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第二十三条:抽查检测所需经费由组织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抽查检测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查检测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委托抽查检测的,检测样品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抽取:

(一)现场抽样前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和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抽查检测人出示工作证件、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和抽样人员均不得少于两名。

(二)抽查检测样品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抽取。抽样时需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被抽查检测人、市场主办单位共同对检测样品和备份样品进行确认,并由检验机构现场封样。

(三)备份样品交由被抽查检测人妥善保管。

(四)执法人员应对抽样前的检查情况和抽样过程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抽样食用农产品的相关票据、货源、数量等情况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要做好详细记载。

(五)检验机构填写抽样文书,样品数量应与抽查检测实施方案规定的数量相一致;抽样文书要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检测人签章。

(六)对于有特殊运输、贮存、保质期等条件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样品有效性。

执法部门单独进行抽查检测的,由执法人员填写抽样文书、封存抽样检验样品,其余事项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检验机构根据委托部门的要求依法出具具有检验结论的检验报告,并于出具检验报告二日内送达委托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

采取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的应现场开展,并依法出具检验报告。

执法部门单独进行抽查检测的,应依法出具检验结果。

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三日内,通知被抽查检测人。

第二十七条:检测合格的,被抽查检测人收到通知后自行解封备份样品。

第二十八条:经检测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依法监督被抽查检测人对同批食用农产品暂停销售、单独存放。

第二十九条: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的,被抽查检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时起,四小时内书面向组织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或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检。采取实验室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被抽查检测人可以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复检的初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条: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按法律要求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三十一条:承接复检任务的复检机构应于接到复检任务的二日内到样品封存场所提取备份样品。

复检申请人、原检验机构、执法机关、复检机构应共同确认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应由复检机构重新封样后带回检测,同时书面承诺复检结论出具时间。

第三十二条:备份样品有过期、拆封、调换、毁损等情形的,视为复检申请人放弃复检。

第三十三条:复检结论与初次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次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组织开展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将不合格检验结果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第五章:风险隐患抽查

第三十五条:风险隐患抽查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要求的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项目的检测。

第三十六条:检测结果应提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检测结果进行风险隐患评估。

第六章:结果应用

第三十七条:对无法提供产地初检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抽查检测力度。

第三十八条: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发现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对市场监管部门检测发现的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对经风险隐患评估确认存在风险隐患的食用农产品,应责令经营者暂停销售,并追查来源。

第四十一条: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公布全市性抽查检测信息。

第四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市场主办单位要建立检测档案。

第四十四条: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对抽查检测多次出现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的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并形成市市场监管委、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市场主办单位四级约谈机制。

(一)对三次以上出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内经营者,由市场主办单位进行责任约谈。

(二)对五次以上出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经营者,由市场监管所进行责任约谈。

(三)对出现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主办单位,由市场监管局进行责任约谈。

(四)对出现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大型连锁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委进行责任约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进行检测的工作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乳品市场调查报告篇10

一名此次遭罚企业的人士则表示,发改委今年7月份向各个企业派了多个调查组,一开始是以做调研的名义去相应的企业,后期才给企业发了正式的调查函,倒推回去看,打击高价是一个重要的导向。

尽管有舆论认为此次重罚主要针对洋奶粉,可能利好国产奶粉,但许多业内人士表示,长期来看行业格局很难发生质变。相反,洋奶粉的降价可能会令国产品牌在二三线市场受到挤压。

中国政府反垄断史上最高罚单

从今年3月开始,根据举报,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合生元、美赞臣、多美滋、雅培、恒天然、惠氏、贝因美、明治等乳粉生产企业开展了反价格垄断调查。

证据材料显示,涉案企业均对下游经营者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转售价格维持,存在固定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行为,且涉案企业的上述行为均达到了固定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效果,事实上达成并实施了销售乳粉的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正当地维持了乳粉的销售高价,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发改委表示,对于违法行为严重、不能积极主动整改的合生元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计1.629亿元;对不能主动配合调查但能积极整改的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计2.0376亿元;对能够配合调查,并主动整改的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富仕兰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恒天然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几家公司均处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

与此同时,发改委对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积极主动整改的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及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明治乳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免除处罚。

“这次处罚幅度的差异性,是反垄断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的积极表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说,《反垄断法》规定,对垄断协议可以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这就赋予了执法机关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以更好地实现执法目的。

记者计算发现,除了合生元这样的以进口奶源为主的国产奶粉企业,本次处罚相比这些全球乳业巨头的利润规模而言并不算重。2012年全年美赞臣全球净利润为6.05亿美元,此次处罚占比约为5.08%;恒天然的罚金占利润的比例为0.14%,雅培为0.21%;而2012年全年多美滋母公司达能全球净利润为18.2亿欧元,此次处罚占比为1.16%;而合生元2012年全年净利润为7.43亿,此次处罚占比为21.92%。

打击高价是重要的导向

由此,中国奶粉市场上的第一次反垄断行动宣告结束。一位知情人士对本报表示,这是政府部门重视业界声音的结果。

今年起,多部门频出“保卫”乳业措施。5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提出“按照严格的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奶粉质量”。此后,工信部再出重拳。6月4日,工信部提出对婴幼儿配方乳企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检查,并将通过强化行业准入管理来淘汰质量安全不达标企业,提振消费者信心。

国内奶粉企业的兼并重组大幕随即拉开。6月18日,工信部宣布,蒙牛斥资约98亿元收购雅士利。工信部消费工业司副巡视员高伏也表示,工信部将大力推动实施婴幼儿配方乳企的兼并重组工作,将行业集中度提高到70%以上。6月20日,工信部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称将全力以赴打一场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的攻坚战,重塑消费者对国产乳粉的信心。

一名此次遭罚企业的人士表示,打击高价是一个重要的导向,洋奶粉中第一个站出来宣布降价的企业惠氏被免于处罚,“惠氏过去数年多次涨价,当时我们很意外,为何突然要降价,后来才知道原来是因为反垄断,惠氏的降价可以带动行业的降价行为”。

中国社科院教授王晓晔说,涉案企业敢于知法犯法,底气来自被垄断的市场。由于国内奶粉企业尚未成长起来,巨大的市场需求让很多外资奶企自我感觉良好,而消费者对洋奶粉品牌信任度也高,消费者的追捧也使得涉案企业屡屡提价更有底气。

乳业专家冯启认为,行业还是感觉比较吃惊,感觉处罚力度比较重,但是如果考虑到外资奶粉的市场份额、话语权也可以理解。

“这次处罚其实并没有一板子全部拍向外资,不完全是向着国产、打击进口。但受处罚的企业基本上都是利润在行业前列、业绩也是比较不错的、进口奶源为主的。”乳业专家宋亮认为,《反垄断法》规定最高可以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来看,发改委这次处罚主要以惩戒为主,处罚力度不大,“提醒企业不要再我行我素,否则其他的配套措施一定会跟上”。

被罚乳企称不准备辩驳

美赞臣及时公布了发改委对其进行反垄断调查的决议。美赞臣表示,将不准备辩驳。美赞臣首席财务官于7月底曾预计,这次反垄断调查将导致公司销售约减少5500万美元-6500万美元。

合生元也公告,已于8月6日接到发改委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生元表示,放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将及时通过支付上述罚款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

多美滋声明指出:尊重国家发改委做出的反垄断处罚决定,并将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积极做好整改工作。

恒天然集团也回应称,接受国家发改委近日作出的调查结果,并将及时履行发改委决定。

被处以0.7734亿元人民币罚款的雅培公司也表示,积极配合中国政府的相关调查工作。“我们已经接受并将缴纳罚款,并已经与中国国家发改委一起解决了相关问题。”雅培方面表示。

“洋奶粉”涨价将更为隐蔽

在业内人士看来,天价罚单之后奶粉企业的涨价方式将更为隐蔽。中国奶业协会理事、知名乳业专家王丁棉表示,今后奶粉企业的涨价会更为隐蔽,“仍然可以通过推新品等方式变相涨价。”

在接受国家发改委反垄断调查之后首个宣布降价的奶粉企业惠氏就被指通过推新品的方式“变相涨价”。惠氏日前低调推出新配方婴幼儿奶粉,新品价格与7月3日降价前的原配方奶粉价格一样。

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高级分析师宋亮表示,发改委的处罚将可能带来洋奶粉在中国经营策略的改变,“目前整个市场的游戏规则没有指定完毕,一旦规则定下来,外资奶粉企业一定会找出博弈的方法”。

罚单难改市场格局

对于此次反垄断调查的影响,不少业界人士认为,行业格局不太可能发生大的改变。

上述遭受处罚的奶粉企业人士认为,此次反垄断处罚对行业影响不会很大,毕竟现在的根本问题是产品质量问题,反而近日的恒天然问题奶粉会对市场有较大的影响。

华创证券食品饮料行业分析师金凤对本刊记者表示,短期来看,这些受到处罚降价的奶粉企业的渠道重新理顺还得有段时间,这涉及到库存处理、终端价格调整等方面;从中期来看,未来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奶粉提价的动作会较少;从长期来看,这次受罚的主要是外资奶粉企业,从一些迹象来看,目前政府的做法就是希望能扶持国产奶粉企业、提升国产奶粉行业形象。

有蒙牛奶粉业务人士对本刊记者表示,近期一些国产奶粉都在终端大力进行投入,希望能有机会抢得一些外资奶粉的市场份额。

宋亮认为,此次反垄断的调查效果已基本达到,一是企业主动降价,幅度在10%左右,二是对行业的震慑力。不过他认为,一次反垄断调查并不能改变现有市场的竞争格局,进口奶粉占据市场较大份额的现状并不会改变。

冯启则认为,从近期恒天然污染原料粉事件、雅培疑似隐瞒门,以及此次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结果的出台来看,高端进口奶粉受到冲击。但是长期看来,这种做法并不会让国产奶粉就此受益,只会让消费者对整个奶粉市场品牌的信心受创,在选择产品渠道、品牌时有更多思考时间。过往的经验来看,外资奶粉可能会出现阶段性下滑,可能会使得代购等出现临时性反弹,但长期来看不会对市场竞争格局产生质变影响。

目前国内一些评论认为,接二连三的负面消息加上最新的恒天然问题奶粉事件,无疑给信奉洋奶粉的人当头泼了一盆冷水,洋奶粉百分百纯净的神话已被打破。“消费者的信任是当前竞争中的核心。这是首要问题,国产企业还是没有准备好。”北京普天盛道品牌营销顾问机构董事长雷永军认为,洋奶粉的降价,可能会给国内的贝因美、伊利、飞鹤、雅士利、圣元等同类型产品在二三线市场造成很大的挤压。

根据普天盛道的研究,奶粉价格在超过230~250元/听的时候,不少消费者会吃不消,而最终导致转换品牌。而价格一旦低于200元/听,消费者会有很大的选择余地。如果洋奶粉降价到200元以下,有可能造成二三线市场不少顾客转向外资品牌。

亦有一些业界人士认为,政府部门在整顿奶粉市场的过程中,需要与市场手段结合,打出组合拳。“政府部门在恢复消费者对国产奶粉信心的问题上还有很多事情需要做。”宋亮说,此次反垄断是整顿奶粉市场的重拳之一,后期各个政府部门进行奶粉市场整顿时要进行统筹,将整顿与市场手段结合起来,短期和长期手段结合,加剧奶粉市场的竞争。

延伸阅读:

“垄断者”操纵内幕

说一套,做一套——合同中声明建议零售价只具有参考意义,绝不会强制下游经营者执行,但实际管理中对低于建议零售价销售的经销商给予警告、威胁终止合作、限制或停止供货等一系列惩罚手段。

随意扣减返利——凡经销商不“完全遵照”公司价格政策,便拿不到销售返利。

动辄停止供货——“贵司二三段奶粉低价海报行为已扰乱我公司市场行为……”当发现经销商擅自打折促销时,一家涉案企业发出了停止供货警告。

除了上述操控价格手段,在调查中还发现涉案企业采用合同约定、直接罚款、变相罚款等其他手段控制下游经销商涨价,这些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也是导致目前大牌奶粉价格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延伸阅读:

反垄断进行时

2013年8月7日——发改委对合生元等6家乳企开出近6.7亿元的天价罚单。

2013年7月——工商总局对利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予以立案。

2013年3月——上海发改委调查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涉嫌价格垄断问题。

2013年2月——茅台和五粮液因价格垄断分别被罚2.47亿元、2.02亿元。

2013年1月——发改委对三星、LG等6企处以退还、没收和罚款共3.53亿元。

2011年11月——发改委对山东2家医企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逾700万元。

乳品市场调查报告篇11

洋奶粉也不再安全,中国年轻的父母不惜一切代价追求安全的防线逐渐瓦解,随之带给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消费者也是异常的愤怒,各大网站和论坛的帖子充满了谩骂和责怪。甚至引起了国外媒体的高度关注和深入讨论,他们可能看到的不仅仅是消费者的不安和愤怒,更看到了市场的巨大潜力和不确定性。国外舆论指出,今次事件暴露出中国奶源严重依赖国外的问题,同时也给了中国奶粉企业一个巨大商机,借此来提升消费者对国货的信心。

国外媒体高度关注:商机来了吗?

BBC中文网文章指出,那些花了大量金钱购买外国婴儿奶粉以图减少宝宝健康风险的家长感到十分愤怒和失望。

香港《大公报》6日刊文指,毒奶事件已打击各国对新西兰乳制品的信心,目前除了中国暂停进口所有新西兰以及澳洲奶粉外,就连未接受本次受污染产品的俄罗斯,也下令暂停入口恒天然产品,并正采取措施将该品牌相关产品下架。而新加坡、越南及马来西亚也采取预防性措施,召回部分恒天然集团的婴儿奶粉。

该报援引新西兰梅西大学的传讯专家盖洛韦观点说,这次危机不但紧咬住乳业巨头恒天然,还牵连整个新西兰。新西兰一直致力于兜售“干净、绿色”产品形象。这个形象在亚洲显得特别有价值,但在恒天然部分产品被发现含有致命的肉毒杆菌之后,新西兰要在中国等市场恢复信心就殊不容易了。

香港《星岛日报》指出,有媒体再次列出外国食品安全事件为例,呼吁国人不要迷信洋奶粉。这种“天下乌鸦一样黑”的论调,不足以提高消费者对内地奶粉的信心。内地希望提振国产奶粉地位,要达致这个目标,最重要仍然是提升自身产品的质量。

文章指出,中国现时痛下决心提升奶粉质量,关键在于大大提高不良手法要付出的风险代价,强化自身竞争力,否则就算某一品牌出事,国人仍会倾向光顾众多其他品牌的洋奶粉。

《澳门日报》文章指出,今次事件也暴露出中国奶源严重依赖国外的问题,以致一个企业出现问题,竟引发乳制品行业震动。报纸指出,洋奶粉跌下“神坛”,给了中国奶粉企业一个巨大商机,只要通过严格的生产管理、透明化生产运作,积极发展自主奶源,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中国奶粉定能重振雄风。

美国《星岛日报》5日社论指出,华人在欧洲以至美澳等海外国家地区抢购婴儿奶粉的身影迄今未见消失,中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婴儿配方奶粉市场之一,而且需求连年增长。由于对入口奶粉需求甚殷,以致入口奶粉在中国份额日大。文章说,然而,中国奶品市场今后的发展却未必就如想象般简单。无疑,经过三聚氰胺一役,中国有关部门正日益强化对奶制品的监管,而中国乳业自2011年以来亦进行大洗牌,经历一定的调整,国产奶粉的生产似乎已逐渐恢复正常的运作,但消费者对国产奶粉仍缺乏信心,而要重拾其信心相信亦难以一朝一夕做到。

误报的借口:消费者会怎么看?

据新西兰当地媒体报道,周四晚上,AgResearch发表声明,对误报风波中的角色进行澄清。声明认为,此前公众获得的信息有误导之处。“在对恒天然提供的菌株检测过程中,AgResearch并未确认其中含有肉毒杆菌。”声明称,AgResearch只是表明有可能检测出肉毒杆菌,建议进一步深入检测。

恒天然事件调查报告出炉,承认塑料部件使奶粉受污含菌,认为“毒奶粉”风波纯属虚惊一场。新西兰初级产业部确认恒天然乳清蛋白粉中不含肉毒杆菌后,最初为恒天然检测的国有机构AgResearch被推到了尴尬的位置。

MPI公布检测报告表示,经过195次国内外严格检测,确认恒天然乳清蛋白粉中含有的是梭状芽孢杆菌,不会引发食品安全问题。不过,这次误报已经引发一系列召回行动,并影响到新西兰乳制品在海外的声誉,损失以百万计。

在政府澄清污染问题后,恒天然首席执行官Theo Spierings表示,是根据AgResearch的检测结果,决定发出警报并进行回收的。澄清自己“误报”之余,AgResearch也强调在检测梭状芽孢杆菌家族上的专业水平,以及设备足以满足厌氧菌的检测和处理。此前,AgResearch已经对检测工作进行自查,并对专家的工作保持信心。

据悉,新西兰政府的部长级调查目前仍在进行,预计下月会公布调查结果。与此同时,初级产业部的调查也没有结束。

洋奶粉中招,意味着什么?

乳品市场调查报告篇12

受此影响,贝拉米等澳大利亚在华热销奶粉品牌出现业绩低于预期、公司股价下滑等现象,而澳大利亚乳业巨头迈高与美国儿童营养食品企业美赞臣于2016年12月初也终止了双方的营养品战略供应联盟协议。迈高高层表示,由于中国市场监管法规的变化,早前构想的框架协议已不再适用。

澳大利亚农业和水资源部发言人文森特日前对记者表示,过去1年中,该部同中国相关部门展开密切合作,协同对数个批次的不合规奶制品进行了调查。他表示,对澳大利亚的食品安全体系有信心,将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密切合作,确保出口到中国的产品安全、高质且合规。

根据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文件,外国生产企业需对奶粉配方进行注册,提交包括产品研发报告和研发能力的证明报告以及证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报告,还需获得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证明材料,获得中国配方注册资格,以及满足其他相关条件,才能获准进入中国。这让很多只按照本国标准进行生产的澳大利亚对华出口乳企承受不小阻力。

而就澳大利亚某些媒体对中国奶粉新政的质疑声音,中国乳业分析师宋亮对记者说,新政策对国内外企业是一视同仁的,并没有偏袒任何一方,进入中国市场销售的奶粉必须符合中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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