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学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08 14:54:53

大学法学论文

大学法学论文篇1

可见,文艺理论就是新哲学的内容,新哲学与文学艺术是紧密结合的,形式是文学艺术的,深层内容是唯物辩证法,以文学艺术的形式传播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其重要的特征。这些文艺论著对《大众哲学》的影响是直接和自然的。李公朴直接把《大众哲学》视为“大众文学”和“大众科学”,他说:“这种写法,在目前出版界中还是仅有的贡献……大众文学和大众科学的呼声,我们已经听得很久了,这是反映着客观的需要。”⑤虽然,艾思奇在《大众哲学》中也强调,“我们的讲话是以哲学为主也谦虚地认为存在“文字的拙劣,研究的浅薄”的不足?但是,读者可以明显感觉到《大众哲学》的文学味道。其中,多次重复的卓别林等众多“滑稽大王”、“孙悟空七十二变”的例子,很好地融合了中外文学艺术典型和故事,给人留下生动形象又哲理深刻的印象。总之,这是以积极参与并作出重要贡献的“文艺大众化”运动的革命实践为基础的,也为“文学笔法”大众哲学的构想奠定了初步的历史和理论基础。《大众哲学》再版过程中,艾思奇持续深入地提出了改进和创新其形式的愿望。1938年2月的第十版序指出,“这本《大众哲学》和现在我所理想的《大众哲学》,已经远离了不知多少里程了1947的重改本例言中明确表达了对“写作方法”和“结构”的旧形式的不满和创新的意向,“大体上还保持着旧本的形式,这是因为这种形式是本书获得较多读者的条件之一,而一时也还想不出更好的形式”②;1949年新订重改本时又说:“这样修改,自然在理论内容的发挥上还受着许多旧形式的限制。”③读者周知,《大众哲学》重复多次批判了 “旧瓶装新酒”的做法。这几次重大修改,改的主要是理论内容,形式还是旧的。究其原因,除了时间的短促外,他主要考虑到,《大众哲学》已经成为历史的一部分,还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价值,要完全突破它,创造新的文体和语言形式,不仅是一件严肃和科学的事情,而且是一件相当艰难的事情,需要具备充分的主客观条件,才是可行的。20世纪三四十年代在推动文艺界的联合救亡、纪念五四新文化运动和新文艺运动的理论和实践中,“文学笔法”大众哲学构想渐露端倪。面对抗日救亡的严峻现实,艾思奇把新哲学比作“民族解放运动的镜子”④,将文学与科学(新哲学也是科学)所担负的时代任务同等看待,甚至认为文学的形式更为重要。“就像科学用理论反映现实一样,文学用具体形象把现实的一切动态反映出来……正确的反映,同时也就是指示……文学是和科学一样,对于他们的行动要尽相当的指示作用。"⑤就真切反映现实、广泛动员大众来说,文学形式比哲学形式更合适、更有效。“科学还不是改造中国的最根本的工具,而最根本的工具,鲁迅先生认为是文学。”⑥鲁迅“弃医从文"、致力于激发国民精神的觉悟和战斗历程,深深地影响了艾思奇。由此可见,他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大众化的通俗化向中国化、现实化方面发展的倾向,而“现实化”是文学表现形式的基本特性;在当时的语境下,“现实化”本身就包含了 “文学化”,即运用“文学笔法”丰富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实相结合的内容。在学习和纪念鲁迅的活动中,艾思奇明确表达了关于文学艺术形式的大众哲学的思想观点。他高度评价了鲁迅文学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实质和意义。“他对于文字的使用能力和表现能力,在目前是没有人能比拟的。他的思想,因为他的文字才有这样的影响”,他的作品表现着“唯物的民族主义”和“战斗的现实主义”,“巧妙地暴露事实的矛盾”,“呈出一幅讽刺的、幽默的,然而却是真理的场面。他没有有意地在讲辩证法,但事实上却有意无意地在随时应用。……他深化了民族的反抗思想,同时也就给世界的哲学增添了色彩”⑦。

在他看来,鲁迅文学的实质就是新哲学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文学艺术形式的大众哲学。对鲁迅文学实质的这一理解,构成了艾思奇1938年4月提出和推动“哲学研究的中国化、现实化的运动"的重要基础。“现在需要来一个哲学研究的中国化、现实化的运动。过去的哲学只做了一个通俗化的运动……这也就是中国化现实化的初步……然而在基本上,整个是通俗化并不等于中国化现实化。因此它也没有适应这激变的抗战形势的力量,而另一方面,因为整个并没有做到中国化现实化,所以也不够充分地通俗化。”?从哲学的通俗化转向中国化现实化,在更充分地反映新的时代内容和任务的基础上,产生了对大众哲学形式上创新的要求。《大众哲学》的通俗形式依然是一种哲学的形式,至多是一种科学形式,与文学艺术形式相比,其中国化现实化程度还是很不够的,其通俗化也就不充分。显然,这里的“现实化”,具有运用像“鲁迅主义”?的文学艺术形式传播和融化新哲学革命精神的内涵。充分运用和创新文学艺术形式,最大限度地“汲尽现实的真实性”?,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适应抗战需要的合理选择。因此,大众哲学“就不能不适应新内容而受到相当的改造”,使之成为“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思想为主流的,作为今天世界革命文学之一部分的新民主主义的文化和文艺”它应“符合于群众的实际,语汇语法(要)是群众的语汇语法”?,给群众“丰裕的精神食粮”?。这也就是新文艺形式的大众哲学。新中国成立以后,艾思奇关于“文学笔法”的理论认识趋于成熟。“学理论如果不讲究写文章,无论如何也不能把理论学好。所以一定要充分地重视写文章,不能认为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不能马马虎虎地对待,应当把语文课看作同党史、哲学、经济学同样重要,同样要学好这门课程”;写文章,“在形式上要有准确性、生动性、鲜明性……所谓生动,使人读起来很愿意读,觉得说得形象,有文艺的味道,读起来音调好听,也很愉快,像文学作品一样,使人感觉到印象很深刻。的文章就是这样的……这种本领不是一天学到的,要锻炼,要学习汉语,要有一些辞章修养。也就是说,要有文学修养。这是要经过努力才行的,我们不能一下子就要求做到这一点”,“理论学得好,能够写出来才算数。你说你的马列主义理论学得好,但你不能够用文字表达出来,那就不能算是真正学好了。好的马克思主义者,一定能够写出比较好的文章来。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能够写出相当好的文章"?。这样的描述,巳经比较具体,也很深刻了。这是将“文学笔法”提升到理论高度的认识。文学艺术的修养本身就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甚至是体现理论研究和运用能力的标准和尺度,这已经不是单纯强调体裁和语言,而是“文学笔法”形式和内容同一的理论要求。

二、艾思奇“文学笔法”大众哲等构想的理论实质

“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构想,是建立在“通俗形式”的《大众哲学》、特别是有关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理论总结基础上的,有着坚实的逻辑和理论基础,集中体现为两个“软化”。一方面,文体软化,即将哲学的形式转变软化为大众新文学形式。"作为现实的反映的哲学、科学、宣传品、文艺,必须将这‘统一’把握起来才能接近现实的真实性”,“哲学、科学经过一般的道路去反映现实的真实。而反之,文艺的反映现实是首先向具体的事例走去的。文艺先将读者带进特殊的事例里,当读者走完了这特殊事例的通道以后,贯串着这特殊事例的一般的必然法则便呈现在眼前。这样便将现实性统一地把握起来”⑦,“最好的文学应该是最能反映客观现实的。但要最能反映客观现实,也就要站在最正确的立场和视角上,好像镜子要能照清楚,就得是有最精炼的质和最平滑的表面一样。”①为了最大限度把握和表现现实的真理,哲学形式的文学软化是必要和合理的,融合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精神的新文学艺术形式,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大众化通俗化的文学形式。另一方面,理论软化,即贴近大众的生活和思想实际。“通俗文必须有大众来接受,这是前提。根据这前提,作者就不能单从文体上着想,而须以内容接近大众为其基础”,“换句话说,通俗文并不单是要软化文体,而是要软化理论。软化理论的方法,是应用理论,把理论活用到大众的生活事实中去”,“更说切实点:通俗文的活用并不在于‘解释’,而在于‘指示’,在于用理论对生活的指示”,“总而言之,就是要把理论应用的太严肃的面貌抛弃。”②可见,理论的软化是内容的大众化,即切实体现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感。两个“软化”是艾思奇马克思主义(哲学)大众化通俗化的基本理论。从理论的一般来看,“文学笔法”大众哲学构想的理论实质,就是力图更彻底地实现文体软化与理论软化的合理的具体的统一,具体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

第一,“文学笔法”在形式上,是运用文学艺术手法传播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质精神,融化升华她的理论体系,实现更加充分彻底的大众化通俗化。《大众哲学》的通俗形式,具有开创性,很好地适应了解决当时中国人普遍的“智识的饥荒”的现实需要,极大地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宣传普及。然而,它毕竟还是一种哲学的形式,理论的形式,“免不了有许多拘泥于书本和名词的烦琐空论”③。通俗化主要表现为:“说话不怕幼稚,只求明白具体”,举例“故意不加剪裁,不怕重复”;总体来看,“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没有做到完善的地步”,“与其说是《大众哲学》本身的成功,毋宁说是中国一般大众的智识饥荒是太可怕了。”④因此,《大众哲学》主要是哲学语言的通俗软化,理论软化则很不够,“智识饥荒”的极大满足掩盖了其形式上的不足。显然,在更大的范围传播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革命精神,更好地帮助人民群众认识和理解现实,《大众哲学》的哲学形式还是显得生硬,不够具体生动形象,大众化的更好的形式,无疑是贯注融会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精神的新文学艺术形式。“精神的实质始终就是真理本身”⑤。对普通大众来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是比它的知识体系更需要也更容易接受的方面。文学艺术形式最能激发人民群众的实践战斗精神。用文学艺术的形式传播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融化升华了她的哲学知识形式,使之换了生动活泼的面孔,在软化了文体的同时,也软化了理论,实现了 “两个软化”的同一。这种软化,正如所言:“学习马克思主义,是要我们用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观点去观察世界,观察社会,观察文学艺术,并不是要我们在文学艺术作品中写哲学讲义。”⑥艾思奇这种"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构想,追求的就是群众更乐于和容易接受的大众形式,其目标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真精神的大众化。从知识体系的大众化到哲学真精神的大众化,实现中国化、现实化、大众化和通俗化的融合同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想武器”转化为人民大众的革命精神和实践观念,大众化就更加深刻、广泛和彻底了。

第二,“文学笔法”在内容上,是化抽象的马克思主义为“活的马克思主义”,利用生动活泼的文学形象和语言形式,使其承载理论的精神和原则。“在经典著作里,原则与生动的东西结合起来,就不觉得枯燥”,但是,“用原则解释原则,结果很枯燥”①。马克思主义要与人民大众的实际相结合,只有将抽象的理论形式,化为更具有现实性即更贴近人民大众、更符合中国优良传统文化的语言风格,才能产生传播的实效,化为大众的活的文化和精神,真正成为他们的精神食粮。“文学笔法”,是用文学特性的语汇和语法,用文学特有的表现手法,来展示和传播“在群众生活群众斗争里实际发生作用的活的马克思主义,不是口头上的马克思主义”,而是“把口头上的马克思主义变成为实际生活里的马克思主义”②p这“活的马克思主义”就在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里,在他们的文化和生产生活实践中。“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就是通过文学手法和形象生动地表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现实,是通过这个过程传播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和实质精神,这种形式、过程和内容,就是大众化(的)马克思主义,即活的马克思主义。这里没有马克思主义的抽象概念和词句,只有无形无声的理论精神的浸润和共鸣。“适合大众需要的才是好的”,“适合民众需要这种话是常谈,但此常谈很少能做到”③。“文学笔法”不是迎合和媚悦大众,而是把群众的生活和心声化成他们自己的马克思主义,即大众的活的马克思主义,只有这样的马克思主义,才是大众真正的理论需要。“文艺是国民精神所发的火光,同时也是引导国民精神的前途的灯火。”④文学的形式,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这正是大众真正需要的活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她是群众实践和文化的精神之光,是指路明灯。只有这种大众哲学形式,才可能满足群众对哲学的真实的需要。

第三,“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是从形式到内容的哲学创造。如果说理论的形式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存在形态,那么,文学艺术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形式,内含的就是具体的鲜活的大众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新的形式与生动鲜活的内容实现了创造性的同一。从抽象的理论到“活”的马克思主义,是理论化为生活的创造、理论的具体化和力量的现实化,是进一步化为实践的桥梁,是理论形式的积极解构,而非否定性的消解。值得提到的是,20世纪30年代,叶青的“哲学消灭论”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科学等其他人类意识形式根本对立起来,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形式的僵化理解和消极解构,而其根本指向是反对和否定中国共产党和进步思想界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大众化运动。艾思奇对这个“中国的杜林”进行了适时系统的批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大众化扫清了理论的障碍。毋庸置疑,艾思奇“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构想,也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注重文艺修养和理论的文学特色的继承和发展,他们之间具有一脉相承和与时俱进的内在联系,值得深人研究。马克思恩格斯著作具有举世公认的文学色彩,这是他们高度关注和重视文学艺术修养并用于理论创造的结果。“马克思很重视用语的明朗与准确。他差不多每天都读歌德、莱辛、莎士比亚、但丁与塞万提斯的作品,认为他们是他的语言教师”,“马克思是个严格的修辞家,他常常花很多时间力求找到需要的字句。他憎恨滥用外国字……他对德文有很大的贡献,而且是德国韵文的最卓越的大师与创造者之一”?。可见,马克思对文学和语言的高度重视和精深修养,除个人兴趣外,主要是为了研究理论的语言修辞和写作技巧,努力增强理论的文学色彩。马克思恩格斯对极富哲理的18世纪的启蒙文学,特别是法国启蒙文学,情有独钟,并给予了高度评价。“在本来意义的哲学之外,他们同样也能够写出辩证法的杰作;我们只要提一下狄德罗的《拉摩的侄子》和卢梭的《论人间不平等的起源》就够了。”②“马克思非常欣赏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认为他用诗情画意的镜子反映了整整一个时代。他曾希望在完成自己的巨著之后,写一部评论《人间喜剧》的书,但是这个计划也像其他许多计划一样,始终没有完成。”?马克思恩格斯如此推崇18世纪的启蒙文学,根本原因在于这些作品,实质上是资产阶级进步时期“文学形式的哲学”,是资产阶级“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艾思奇将新哲学比作“民族解放运动的镜子”和马克思将《人间喜剧》喻为“诗情画意的镜子”如出一辙,而“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却是无产阶级哲学即马克思主义哲学。因此,艾思奇“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构想也称得上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上未完成的伟大构想,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和理论价值。

三、艾思奇“文学笔法”大众哲学构想的当代价值

从《大众哲学》到“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构想,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逻辑的合理发展。“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构想,既是对《大众哲学》的反思和发展,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大众化通俗化的深化和总结,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基本理论,构成当代中国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大众化或大众哲学的基本理论方法。因此,艾思奇“文学笔法”的大众哲学构想,对当前深化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理论认识,反思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大众本性,体会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文学色彩,树立正确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观念,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事业创新,酝酿编著“新大众哲学”,等等,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启示和参考价值。

第一,大众化通俗化是“极艰难的任务”。“技巧固然不是创作的全部,但也是创作成功的一个必要条件,我们对于作品自然更要注意内容,但技巧的适切也不能不讲究。这对于我们的作者自然是一个极艰难的任务,唯其因为艰难,我们才更应该努力去做。新的文学的创作,是为要把握现实的真理,而不是为要和八股文章争舒适。更进一步说,把握现实真理,是变革现实的一座桥梁,文学也就是这桥梁之一。”④显然,大众哲学读本反映时代内容、关注时代精神是其基本要求,对哲学家来说,做到这一点是不太难的。相反,通俗化的形式,却是“极艰难的任务”。这是因为:首先,形而上学是哲学基本的历史传统,哲学家的哲学素养多源于形而上的学术训练,因此很自然地习惯和倾向于形而上学的表达方式和风格。其实,通俗的语言作为哲学的创新形式还没有真正形成新的哲学传统,认识上也有待提高,目前还会查到哲学形而上学传统的制约和排斥。再次,哲学的大众化通俗化语言形式和风格,对传统文化修养有很高的要求,通俗化的语言也要是美和雅的文化语言,不要枯燥无味的西化汉语,应该说,这虽然看似超出哲学学科的范畴,实际上却是对哲学素养的更高要求。显然,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大学法学论文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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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表2-1 污染物浓度测定值 表示第二部分第一张表

(7)结论:

大学法学论文篇3

高校为了响应国家的号召,在大学的课程中设立了公共的法律课程供学生学习,但有些时候往往是拘泥于形式,是目前高校所存在的固有的缺陷。法律公共基础课程的普遍开设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法律教育在经历了社会变革、经济体制改良等30个年头过后并没有改变其传统的教学宗旨、教学理念和教育模式,致使有的学生只是随便听一听,以应试为目的考前简单背背,等考试结束后都会将这些抛到脑后,从而失去了学习法律知识的意义。他们的教育程度仍然停留在简单的法律知识了解上,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其次,一些高校确实也加大了对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力度,但是在开设的过程中没有注重开设专业的界限,无论是“理工农医”还是“文史政经”所开设的公共法律往往只注重基础知识的讲解或者利用较少的课时笼统的讲完法律专业学生花很多年才能学习完的内容,这不仅没有达到对大学生法律教育的目的而且也不能帮助大学生更好的建立法律教育知识的体系,学生们在面临真正的问题时还是无从下手。因此各高校在对待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问题上还应该继续秉承探讨精神进行教学改革、更新教学方法,提升教学手段引导大学生积极的参与法律实践,使学生们产生对法律的学习兴趣,从而更好的获得法律知识。

(二)大学生违背法律教育的现象

法律教育作为培养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不仅是衡量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大学生们对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心理因素的总和。目前针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现状不容乐观。首先,高校设置的法律教育课时较少,学生们无法在既定的时间内领会过多的法律知识,造成自身所学的法律知识不够系统、完善。所谓的法律教育课一般均为“大课”,由于上课的人数较多,接受学习的学生不能够对老师所讲的内容心领神会,而老师也不能对同学们的问题作出一一的回应,几乎达不到法律教育的真正目的。其次,高校们所开设的大学生公共法律选修课总共为54学时,而在这有限的学时里,既要完成对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任务又要引导大学生积极的参与法律实践,如果还要将法律教育与实践相结合,那么单靠这仅有的54学时是远远不够的。同时一些高校又要开设如:“模拟法庭”等类似这样的社会实践活动,由于学生人数较多,期间必定会涉及到安全问题,这些都是需要各高校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再次,法律教育课程通常与思想道德基础相结合,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同学们对知识的误解,建议各高校可以将法律公共课单独开设,从而提高教学质量。2004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于2005年2月接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方案》进一步对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下了一个新的定义(简称“05方案”)。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仅提高了法律教育课的实质,同时也让各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有了新的认识。最后,针对我国目前教授法律公共选修课的教师队伍实力来看,呈普遍欠缺趋势,有的并非是正规法律专业毕业,有的是跨专业进修,多半都是半路出家缺乏对法律知识的独到见解和钻研精神。因而造成了教师队伍不庞大,不专业,学生学得不彻底,不系统。因此,作为替社会培养应用型复合人才的高校要想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及法律意识的培养,必须先从教师本身做起。否则,社会上将会出现更多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而造成的伤害事件。如马加爵、药家鑫等。这不禁让我们反思在当今的应试教育模式下,许多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造成了学生们只为了提高学习成绩而忽略了素质的培养。只有真正的将法律知识充实在自己的头脑里,才能尽量避免或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二、大学生法律教育模式的创新

(一)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实践性

为了让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并且能够熟练的运用到社会生活当中,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在大学生的法律教育模式上多下文章,只有新的法律教育模式的出现才能为大学生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不仅能影响大学生的心理因素,还能影响他们对待事物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仍需要不断完善,部分大学生面对一些社会的不良现象,产生误解致使他们恣意地以身试法。针对这些现象,高等院校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法制课堂,更要结合具体的案例来教育后人,引导学生,避免空谈,莫让法制教育仅仅流于形式。有条件的院校,要组织学生到法庭、监狱等参观学习,也可以邀请司法人士到校开展法制讲堂讲座。必要的时候,要把法制教育考核作为大学生评优的标准之一。总之,要使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形成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同时也要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的行为做斗争,即当自己合法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正确、理性地拿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所以只有加强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才能让学生灵活运用到实际生活当中。

(二)教师队伍法制建设的强化性

有关部门还应加强教师队伍的培养和素质的加强,以便于传授知识的高效性。其次,定期组织教师们培训,强化法律专业教师的技能,普及非法律专业教师的法律知识,从教师队伍做起,做好学生的榜样,指导学生参加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帮助学生从法律实践中习得法律知识,从而培养学生在法律上的社会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校园教育与社会执业能力的差距。进一步提高法律素养和传授法律的重要性,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不仅要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责任。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用法律联系实际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法律教育的不足,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素养及道德,而且还能让大学生在真正懂法知法的前提下更好地向社会过渡,做一名合格的公民。

大学法学论文篇4

2、法制教育对大学生树立正确认识宗教观的重要作用

宗教问题涉及范围广、复杂必须在法治化管理下才能有效地解决,才能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在法制化管理下必须要有一支积极地队伍,一支能补充力量的贮备军,大学生就是最为合适的人选。因此,必须对他们加强法制教育,这对他们认识、解决宗教问题有重要作用。

2.1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

大学生宗教观教育应该是广义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泛指在不断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产生的历史唯物主义宗教观包括有俄国特色的列宁宗教观,我党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中提出的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其中相关的法制内容应是重中之重。在大学生宗教观教育中加强有关法律的教育是必要的,有益于大学生更全面地认识宗教及宗教问题、有益于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建设;有益于学生正确理解“公民自由政策”,“政教分离政策”等,是加强科学无神论教育、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关键;尤其是在新疆。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大学生才能充分了解我国宗教法律法规,在遇到一些宗教问题时才不会表现出茫然、不知所措、或者是想当然地忽略法律、政策的要求盲目信教或受等极端思想的左右,只注重自己的利益和权利等从而造成严重后果。

大学法学论文篇5

1) 法国的六法体系:民、刑、民诉、刑诉、商、宪(民商分立)

2) 1791年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3) 1958年宪法是法国现行宪法

4) 参事院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5) 1900德国民法典(民商合一)

7) 法国法的依据是法学阶梯,德国法的依据是学说汇纂

8) 潘德克顿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大学法学论文篇6

2教学缺乏实践环节

传统的公共行政学教学,缺乏实践的环节。所谓实践出真知,教学正全面的诠释着这句真理。医科大学学习公共行政学的学生,毕业后的培养方向是趋向于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院的行政科室的,而传统的公共行政学的教学,是枯燥乏味的一味的讲授,期末是以试卷的形式进行考核。这样,无意中就进入了一个非良性的循环,既老师讲授无激情,学生听课无兴趣。同时,传统的公共行政学考核方式单一,只是用试卷说明学生一学期的学习成绩。学生就只为了如何应付考试去学习,不能全面、立体的掌握公共行政学的相关知识。传统的公共行政学教学内容单一,以书本讲授为主,未结合专业方向设计。在传统的公共行政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的讲授只是针对书本上的知识进行讲授,并未将学生今后的就业趋势紧密结合。

3完善具有医科大学特色的公共行政学教学方法

改变传统的公共行政学的教学方法,已经刻不容缓。建立有医科大学特色的公共行政学教学方法,是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是因材施教的教学方法、更是符合培养自治区卫生事业管理人才的教学方法。

3.1要有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

以学生为主体,就是要改变教师满堂讲授的授课方法,将学生的参与度提到最高[3]。每个章节在开始之前,用适合本章的案例引入,在了解案例之前,将问题提出,让学生带着问题去了解案例,然后对案例进行分析。分析案例时,逐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语言表达的能力。由于是在章节开始之前所看的案例,学生在分析案例的时候还不能系统的运用本章所学的知识,但是,正是这样带着问题去进行学习,遇到重点和难点再与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才能让知识不断内化,并提高了学生的整体能力。与此同时,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以医疗行政系统的案例为主,让学生在早期就能站在卫生事业发展的高度去思考问题,有利于培养具有先进的管理学理论和实践方法、具有优良的政治素质和创新精神、能够基本掌握基础医学,并且能够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的在卫生行政部门或医院的行政科室的现代高级专门人才。

3.2要将现代化的实验课带到教学中来

目前,卫生管理学院的实验室,针对公共行政学这门课程,引入了电子政务实验课。在实验室,模拟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的档案管理、公文传输、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审批系统、框架、招标采购平台、政府办公系统,以及政府信息门户等内容[4]。学生可以在实验课上,通过模拟政府的以上办公内容,更加直观和全面的掌握所学的知识,用更立体的手段和方法提高学生的动手和思考的能力。但是,目前针对电子政务的实验课课程安排还是不够科学合理,课时数还较少,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将不断优化实验课的课程设计,并将实验课的实验设计的分数纳入到考核范围内。

3.3要把学生的课间实习规划到教学计划中来

卫生管理学院的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在大四上学期结课后,都会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实习单位的范围包括各盟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疾控、卫生监督部门,以及医院的行政科室等。这时的实习,正是考察学生学习各门课程成绩的最佳时期。通过实习,学生能够用体验式的学习方法将理论知识内化,在运用理论知识的同时,把理论知识和实践相结合。但是,目前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一旦确定了实习单位就不能更换,这使得学生不能全面的了解卫生系统内各个相关领域的具体运行状态,那么学到的实践知识限于学生所实习的单位。如果能够将实习单位施行轮岗实习,既卫生行政部门、疾控、卫生监督部门,以及医院的行政科室等将实习生进行轮岗实习,每个单位或部门实习一段时间,那么,学生将会从更多的角度和方位成长。

大学法学论文篇7

2、交际英语教学法的原则及特点

语言是人类进行有效沟通交流必不可少的工具,语言最基本的功能就是社会交际功能。所以,外语的教学应该在培养学生理论知识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学生交流能力的培养。教师应该努力寻找一种适合学生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社会交际能力。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师为主导是交际英语教学法的原则,交际英语教学法的核心是,教师根据每个学生的不同特点,对学生因材施教,安排一些实际应用的教学活动来锻炼学生的实际交流能力。另外,要组织有趣实用的教学活动,通过老师和学生的参与来培养学生用英语进行交流的基本技能。交际英语教学法强调语言的真实性,所以教师应该尽量为学生创造出更加真实的语言环境,让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中,对语言进行实际的运用。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多与学生进行互动,而不是单纯的讲授知识却不参与其中,因为在这个教学活动中,教师扮演的是一个引导者和组织者的角色。

3、交际教学法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限制因素

3.1受中国传统文化以及传统教育模式影响长期以来,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扮演的都是主体的角色,主要负责知识的传授;而作为学生来说,在教学活动中只是被动地接受各种知识,缺乏学习地主动性。交际教学法的教学模式,就是把课堂交际作为教学的重心,学生和老师之间的交谈和讨论都是用英语来进行,这种情况下,老师变成了教学活动的组织者,而学生成为了主体。受固有教学模式的影响,在实行交际教学法时,会有很多障碍,很多学生开始时往往无法适应,所以很难主动地参与到活动中,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很难的。此外,学生的英语水平都不一样,学生之间要想用英语来进行交流也会出现很多障碍。长此以往,那些英语方面比较擅长的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活动中,而那些英语基础较弱的学生由于自卑或者是其他原因,往往就会不积极或者干脆就放弃课堂活动的参与,这种情况下,英语的教学课堂就变成了部分学生的课堂,就会导致学生之间英语水平的差异更大化。

3.2受教学大纲的限制在我国的各大高校中,都有各自不同的教学大纲,学生在进校报到之时,就被告知要按照学校固有的教学大纲来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而学校教师对教学内容、教学进度的设定,都是根据学校的教学大纲来进行的,不能够脱离了它。对高校非英语专业的学生而言,学校在课程安排方面,缺少大学英语口语课程的设置,大多数只是设置了精度课和听力课。这就显得对英语的口语教学不够重视,这种课程的安排,明显不合理,无法达到对新时期大学生英语能力的培养。

3.3受课堂规模的限制交际教学法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有效应用,还受到课程规模的影响。就目前来说,高校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大多都是学生人数多,教师资源少,还要受场地原因的影响。我国高校的英语课程普遍规模很大,每一次的课程往往是由一个或者是两个班组成。所以,教师要在一个几十甚至是上百人的课堂上把学生都合理有序的组织起来,难度可想而知,而要让每个学生都参与到课堂教学中,在有限的时间内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这样规模偏大的课堂,不利于教师对教学活动的有效组织,加大了教师教学的难度,也减少了学生真正参与实际交流的机会,加大了交际教学法的实施难度,使得教学很难进行。

3.4受文化背景知识方面的限制交际教学法十分注重对学生实际交际能力的有效培养,而交际能力的培养包括了语法方面、语言社交运用方面、语言环境的分析等方面能力的培养。总之,交际教学法就是要使得学生明白,什么时候说什么,该怎么说,对谁说的问题。所以,交际能力又被分为语言上的交际能力以及文化视野下的交际能力,只有注重对这两者的培养,才能达到交际教学法的教学要求。某些学生的语言交流能力和流利程度都比较高,但是,在真正进行交流的过程中却往往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缺少目标语言文化背景知识引起的,因此,教师在进行教学中就要注重对学生文化背景方面知识的传授,不能只重视交际能力的培养,而忽视了语言的文化背景方面的了解。

3.5受现行考试体系的限制现在的大学英语教学普遍运用考试的方式来对学生的成绩做评估,成绩往往被当做是衡量学生能力的主要手段。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就是被当做评估高校学生英语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所以,很多学生在进入大学校园之时,就会把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作为英语学习的目标。英语四六级考试,虽然也设置了英语口语考试,但是,只有在达到了规定的分数时,才有机会参加,对于大部分学生而言,这无疑是一个过高的门槛。

4、交际教学法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

目前很多高校的大学英语教材都以阅读材料为主,很少有口语课程的设置,而且学生人数通常较多,学生的英语水平也显得参差不齐,交际教学法的实现难度很大。所有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大学英语教学以书面阅读教学为主,忽视了对学生交际能力的培养。必须克服这些困难与障碍,在教学中有效实施交际教学法。

4.1高校应该尽量克服客观因素,实施小班教学大部分高校的大学英语都是大班教学,课堂学生人数过多给教师运用交际英语教学法组织课堂活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很明显,一旦课堂学生人数过多,师生之间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就不可能达到有效的交流与互动。就连学生与学生之间也得不到足够的机会进行英语的交流,这种情况下,教师要做到对学生一对一的辅导与关注,是根本不能实现的。所以,大班教学来说,很难做到因材施教,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如果实行小班教学,教师就可以对课堂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可将学生分小组进行讨论并以小组合作的方式,来完成指定的学习项目。除此之外,教师与学生之间、同学之间就可以进行有效的互动,以这种形式参与课堂活动过程,无疑可以提供学生的交际能力。

4.2合理整合教材,并适当补充课外的内容由于课本编排的原因,有些单元的一些内容顺序比较混乱,所以教师需要对教材内容进行一定的调整,使其更加具有条理性,并适当补充一些书本上没有的课外材料,培养学生听说及交际能力。此外,教师要制定明确的教学目标,并在此基础上组织有趣实用的课堂活动,增加学生的课堂参与度,让学生更多地参与到课堂中来,真正地成为课堂的主体。为了实现课堂教学的目标,教师可以适当地安排一些活动,如利用课本的听力材料,让学生进行模仿,并要求学生在听力材料的基础上自己总结一些有用的句型。此外,对一些阅读文章,也可以将其充分利用,这样可以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以及说或写的能力。

大学法学论文篇8

2)1791年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3)1958年宪法是法国现行宪法

4)参事院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5)1900德国民法典(民商合一)

6)历史法学派萨维尼的三阶段论:1,习惯法阶段2,学术法阶段3,法典编纂阶段

7)法国法的依据是法学阶梯,德国法的依据是学说汇纂

8)潘德克顿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大学法学论文篇9

在课堂组织上,笔者采用的是公司制管理模式,学生自由选择组建公司,每个公司选择一名董事长、CEO、发言人,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公司名。笔者引导学生开设了六个团队:1.英语歌曲、英语电影团队;2.英语诗歌、话剧团队;3.中西文化团队;4.英语演讲团队;5.英语辩论团队;6.商务英语团队。笔者给学生介绍每个团队的意义,实际上也给学生介绍了创新的英语学习方法。实践证明,学生非常乐于参与这种团队,并且精心制作了logo,确定了团队英文歌。笔者让学生制作英文名片并进行“名片交换”的情景剧表演,安排各公司进行“商务交流”,让学生自己介绍公司的文化,logo的含义。这样的团队活动不仅让学生增进了了解,而且学习了商务英语-名片交换礼仪。在课堂教学过程中,笔者针对课堂内容合理安排团队竞赛,制定赏罚分明的管理制度,定期找团队负责人谈话,及时了解学生对于班级团队管理的反馈。

1.2项目教学法

在讨论“英语语音语调以及英美发音差异”这一专题的时候,笔者首先给学生展示了“各国人讲英语的不同口音”的英语视频。通过观看视频,学生会发现原来世界各国人说英语都不一样,口音会受到母语语言和文化的影响。然后笔者结合经典美剧老友记第4季,第23集进行教学(该集有英美文化的碰撞,也能体现英美发音的的差异)。将情景喜剧片段融入教学既可以练习听力,又可鼓励学生自己通过视频去总结英美发音音差异,以及英美文化差异。观看完毕之后,笔者鼓励每个团队进行讨论并且以团队为单位陈述自己的发现。在这一活动中学生都非常热情地讨论并在陈述环节表现的非常好。笔者要求学生课后自己搜集有关“中西文化差异”的资料,每个团队谈论文化差异表现的一个方面。学生在下一节课能用熟练的英语介绍中西文化差异,课堂参与性非常高。这种方法可以让学生体验创新的乐趣与艰辛,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队合作的精神。

1.3案例教学法

笔者在讲“Diningout”这一主题的时候,首先设计了一些小游戏,让学生很知本次课堂的主题,然后给学生展示大学英语四级新翻译题(内容为中国美食)。当学生们谈到中国美食时倍感骄傲。然而当笔者对他们提出如何将我们的饮食文化传播出去这一问题时,大多学生因受到英语词汇量的限制而无法回答。笔者然后给学生播放BBC出品的纪录片:探索中国:美食之旅,并要求学生一边观看纪录片一边记录和饮食相关的词汇。这种教学方法容易让学生感知到教学内容的用途,增强了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法具有深刻的启发性,启发学生独立自主地去思考、探索,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在于让学生死记硬背什么东西。

1.4情景模拟教学法

笔者以“OrderingaMeal”和“AskingforandGivingDirections”话题为例。在导入环节,给学生播放一个情景剧:出国后点餐和问路却不会说英语的窘境。学生大笑之余也在思考自己的英语口语。大多数学生表示以后会出国旅游,掌握点餐英语和问路英语很必要。传统教学法以听力为主导,训练学生听并理解以上两个情境的常用英语表达,然后安排学生编对话角色表演。但创新的教学法要求设置尽量逼真的情境,并培养学生的创造力。那么可以引导学生编排以“点餐”和“问路”为主题的情景剧,并进一步探讨中西饮食文化差异。通过此课堂实践,笔者发现学生非常具有创造性。大学英语精读教材的内容也可以安排学生创作情景剧,如“SailingRoundWorld”。环球航行这一主题笔者指导九名学生参加表演,具体安排如下:一个旁白,一个航海的年轻人,六个途径的国家(法国,中国,日本,印度,澳大利亚,美国,安排六名同学介绍六国文化,美食及标志性景点),两个记者。整个情景剧穿插背景音乐“Sail-ing”。航海过程可以鼓励学生自由创新编排。这样一个由老师指导,学生排演的全英文情景剧结束后,学生收获的不仅仅是英语知识,文化知识,还有团队合作成功的喜悦。又如“ThePresent”,“TheSampler”等单元,老师都可以指导学生排演以课文内容为基础的英语情景剧。

1.5参与教学法

参与教学法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鼓励学习者积极参与教学过程。好的课堂应该让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有参与的机会,并能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升信息交流和反馈,最终让学生达到领会、掌握和应用知识,从而创造一个和谐、热烈的教学环境。如笔者在引导学生讨论“我的梦想,我的青春,我的大学”这一主题时,首先和学生分享自己儿时的梦想,然后鼓励每个学生都勇敢的说出自己儿时多姿多彩的梦想,并进一步引导学生思考自己的青春以及如何有意义的渡过大学生活。开放式的教学会让每个学生都愿意参与,愿意分享。笔者组织学生参加班级英文歌比赛,比赛完全由各团队董事长和课代表组织完成。大学生因为知识水平、表达能力、分析能力等各方面达到了一定的水平,他们通过这一过程,不仅学会了协调团队成员选歌,排练等组织能力,还学会了制作PPT等电脑技术,而且还锻炼了英文主持能力。在讲解词汇、语法和课后练习时,笔者都鼓励学生以团队为单位参与体验教师角色,让学生自己讲课。参与教学法更容易让学生体会到知识获取的成就感,而不是单纯地通过老师的“填鸭式”教学让学生被动地获得知识和技能。参与式教学同时可以让学生的表达能力、文字处理能力、文献搜索能力等多方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

1.6任务驱动教学法

“任务驱动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中心”以“任务为驱动”的教学方式。笔者的每次课堂都会采用任务驱动教学法。在讲“演讲”这一主题时,笔者给学生播放了一个关于“梦想与现实”的大学生演讲视频,在第二遍观看的时候给每个团队发一张任务卡,任务卡上有该团队听力结束之后需要回答的问题。学生不仅要听,看,写,还要参与思考讨论并表达。听力训练结束后要求学生自己观摩视频,总结出演讲者应注意的眼神手势表情等,并让学生现场模仿。通过任务驱动,学生会积极主动投身于每一项任务中,上课注意力会更集中。笔者每次课堂都会将教学所要达到的知识和能力目标隐含在每个任务之中,如在讲授“环球航行”这一主题时,会将任务提前分配给各个团队:1.搜集历史上伟大航海家的故事并介绍;2.搜集英国女王伊丽莎白和英国航海家的信息;3.搜集骑士以及封爵仪式的信息并表演;4.绘制世界地图并标出七大洲五大洋;5.描述主人公环球航行的路线。通过任务的驱动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了以学生为中心,以任务为驱动的教学方式。

1.7问题导向教学法

问题导向教学法主要是通过问题的设置,引导学生回答。如在第一次英语课堂上,笔者提问学生:为什么我们要学英语?因为在自我介绍环节通过一个破冰游戏已经消除和学生的距离感,学生会如实说出自己的想法,有些学生可能会说是被迫的,或者仅仅为了毕业。笔者在实践了一个月的新型教学方法后又一次和学生讨论这个话题,发现学生对英语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学生会说:学英语出国旅游更方便,编程需要英语,看美剧能更好的理解英美人的幽默,可以读更多的小说等等。教师要善于鼓励学生发出不同的声音。在讲解课文重难点句子和单词的时候,可以采用学生提问教师讲解的办法,或学生互相提问并回答的方法,从而改变传统教师一言堂的情况。多次的问题回答与讨论,可以培养学生开拓式的思维和求知求真的钻研问题的精神。但是提问要把握下列原则:紧紧围绕授课内容;问题的难易程度要适中;提问的逻辑顺序要适当;提问的频率要适当。

大学法学论文篇10

一、引论 如果我们要确定当代中国法律实践中最具总括性、涵盖性的时代主题,那么法律发展问题无疑最有资格称作这种主题。法律发展问题因当代中国的两个基本现实而突显其意义的重要性和解决的迫切性;一方面,10年“文化大革命”几乎摧毁了建国之初建立起来的本来就很不坚实的法制基础,另一方面,以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为方向的社会改革又急需与之配套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法律发展问题当然也就成了正在不断加强自身理论建设的中国法学所深为关注并大量研究的实践主题。 本文无意于分析当代中国法学的法律发展问题上的各种具体的研究成果,而只打算探讨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理论框架和基本思路,即当今中国法学界在法律发展研究中的两种主要的范式:现代化范式和本土化范式。本文从七个方面对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进行比较分析。 二、法律的定义:一元论——多元论 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在法律观上的根本分歧表现在对法律概念的不同界定上。现代化范式从政治学的角度界定法律,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坚持一元论的法律观。而本土化范式则从社会学的角度界定法律,强调法律是在社会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规则,认为法律不仅仅是指国家法,还包括民间通行的规则(民间法),因而持多元论的法律观。 现代化论者的法律一元论完全建立在对现代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认识的基础上。无论是走在现代化前列的欧美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后来陆续走上现代化道路的第三世界国家,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与现代法的产生从一开始就是同一过程的两个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不同方面。一方面,现代民族国家创造了制定、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政治权力体系,将反映现代社会生活需要的社会规则确认为国家法律,并以组织化的国家权力保证其实施。另一方面,现代法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和运作规则,强化了国家的权力及其功能。统一的普遍的、理性的现代法取代各种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习俗或规则的过程,同时也是民族国家取代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权威的过程。基于这样一种认识,现代化范式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必然联系,并以国家为中心来观察法律现象,认为法律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则。 这种一元论法律观决定了现代化论者的研究兴趣主要在国家法或正式法。他们所关心的法律发展问题主要是国家法或正式法的发展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如国家的政治法律体制、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问题。这种一元论法律观也决定了现代化论者的理论思维必然是国家中心主义。现代化论者往往以国家或国家法为中心来观察、分析法律发展问题。在现代化范式看来,各种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习俗与规则是旧的、落后的,必将为新的、先进的、现代的规则所取代。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国家所确立的现代法取代各种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习俗与规则的过程,法治就是国家所确立的现代法一统天下的局面。由于国家法被认为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因而国家法在自上而下推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犯罪,往往被归结为旧的、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与思想观念的影响。要解决这些问题,一个重要的措施是自上而下地在全社会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弘扬现代民主法治精神,使人们抛弃传统的思想观念,转而接受国家法所代表的现代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 本土化范式所坚持的法律多元论(又称法律多元主义)观念始于人类学的研究,特别是西方人类学者对非洲和拉丁美洲殖民地社会中部落、乡村的文化和法律的考察。这些人类学家逐渐发现,在殖民地社会存在着多种文化以及相应的多元法律体系共存的状态,即所谓法律多元的状态。一方面,西方殖民者带来了现代西方的文化和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殖民地人民并未完全接受强加给他们的文化和法律,在很多地方和很多情况下,他们仍习惯于按本地法行事。后来,法律人类学者、法律社会学者进一步发现,法律多元的状况不仅仅在殖民地社会存在,而是在所有社会、包括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都普遍存在。显然,法律多元主义是从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理解法,认为真正的法是在人们的生活中起作用并被人们认为理所当然的规范与秩序,社会生活的秩序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而且也不应当仅仅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构成。因此,法律多元主义实际上扩大了法的概念的范围。 本土化论者非常重视法律多元论的学术和实践意义,认为这一观念有助于打破以国家制定法为中心的法律观念和世界单线进化的观念,并以此来研究中国的二元法律 格局,论证法律二元格局存在的必然性与长期性,而不是象现代化论者那样主张以现代的方面去取代传统的一面,以实现法律的一元格局。当然,他们所谈的法律二元格局与现代化论者的角度略有不同,即他们主要不是谈传统法与现代法的关系,而是谈更多包含传统因素的民间法与更多包含外来因素与现代因素的国家制定法的关系。“由于中国现代化的目标模式,中国当代国家制定法的基本框架以及许多细节,更多的是依据近代以来从西方输入进(原文为”近“,似为打印错误)来的观念,更多的是借鉴了西方的法制模式;但在中国广大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受之制约的人们的行为方式却还是比较传统的,人们所惯以借助的民间法更多是传统的,尽管这种状况已经并仍在发生变化。这意味着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之间在某些时候、某些问题上必定会发生冲突。但作为一种短期内已无法消除的现实,这两者必定会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同时存在。”本土化论者更为强调民间法的意义,并强调民间法与国家法的适当妥协、合作。“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相互沟通、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妥协和合作将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否则,“结果只能是强化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之间的文化阻隔,造成两败俱伤”。(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66、71、 7、268—291、19、21、6—22页。) 从法律多元论出发,本土化范式对国家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变形、法律规避及违法犯罪的现象,提供了一种不同于现代化范式的解释。本土化论者指出,民众规避乃至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行为,并不简单是民众愚昧无知或不懂法所致,而可能主要是中国社会中多种知识和多重秩序并存的法律多元格局所致。国家正式法建立在一种本土之外的知识传统之上,其所代表的是一套中国民众所不熟悉的知识和规则。在很多情况下,它们与中国社会生活的逻辑并不一致,也很难满足当事人的要求。结果,人们往往规避法律,或者干脆按民间习俗办事,而不管是否合法。民间的规范和秩序并不因为是传统的就一定是落后的、无益的和不合理的,相反,它们为生活于其中的人们提供了一套使得社区生活得以正常进行的框架。人们之所以尊奉这些长期存在的规范,是因为它们具有根植于社区生活的合理性,为社区成员带来的好处更多于其害处。法律规避完全有可能是当事人作出的合乎民间情理的、追求自身利益的理性选择,甚至可能是在明知国家所提供的正式法律保护或制裁的基础上作出的理性选择。 在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本土化论者更强调后者,强调前者向后者的适当妥协。他们指出,法治的唯一源泉和真正基础只能是社会生活本身,而不是国家。我们即使承认制定法及其相伴随的国家机构活动是现代社会之必须,也不能误以为现代法治必定要或总是要以制定法为中心。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从来都是一个社会的秩序和制度的一部分,因此也是其法治的构成部分,并且是不可缺少的部分。任何正式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都不能不考虑这些非正式的制度。如果没有内生于社会生活的自发秩序,没有这些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和配合,国家的正式制度也就缺乏坚实的基础,甚至难以形成合理的、得到普遍和长期认可的正当秩序。虽然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建立某种秩序,但这种秩序只能建立在国家强制力的基础上,与社会缺乏内在的亲和性,无法形成和发展为人们偏好的、有效的秩序,也缺乏自我再生产、扩展和自我调整的强大动力。(注: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研究》 1998年第1期。) 三、法律的功能:积极论——消极论 在如何看待法律功能的问题上,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的分歧在于,法律仅仅是维护既定秩序的力量,还是实现社会变革的工具。现代化范式认为,法律不仅是维护既定秩序的力量,更重要的是实现社会变革的工具,这是法律功能问题上的积极论。本土化范式认为,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维护既定的社会秩序,而不在于变革。这是法律功能问题上的消极论。 在现代化论者看来,现代法与传统法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传统法来自于历史、传统与习俗,而现代法是立法者有意识地制定的理性的规则,是立法者实现各种社会目的的工具。也就是说,现代法的作用不仅是确认和维护现存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更主要的是塑造和建构理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现代法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工具,也是实现社会发展与变革的重要手段,具有积极地、能动地变革社会秩序的功能。在现代化的过程中,统治社会的精英集团往往通过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来实现社会的现代化变革与发展的目 标。下列三种观点属于典型的积极论法律功能观: 一是法律先导论,即主张社会的变革与发展应当以法律为先导。这种观点认为,在法治社会中,社会的变革始终以法律为先导,社会变革的要求、观念首先通过法律的途径转换为社会现实,法律在社会发展中保持着排头兵的作用。(注:参见蒋立山:《法官??法律??社会》,《中外法学》1994年第1期。)正是基于这种思路,相当多的人都主张,由国家根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创设一整套现代法律制度,从而指导人们对社会各领域进行系统的、彻底的、深刻的变革。国家的立法应具有超前性,至少要与改革同步,以引导、保障和推进改革。 二是法律干预论,即强调以法律为手段干预或解决社会问题。持这种观点的人寄望于法律手段来解决当前诸多的社会问题,而不管法律干预是否适当和有效。在学者的著作、文章中,在人大、政协和党政机关的提案、意见中,建议或呼吁立法之声此起彼伏。似乎只要某某法一制定,并且执行得力,合法的利益就能得到有效保护,非法的行为就能得到有力遏制,社会就能进入良性循环的有序状态。 三是法律主导论,即强调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至上权威,在社会规范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按照这种观点,现代社会是由法律主治的社会,现代社会秩序是以法律秩序为基础的一元化的社会秩序。以这种观点去透视、解读现代社会生活,必然得出现代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必须法制化或法治化的结论。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法制)经济,现代民主政治是法治(法制)政治,甚至于现代精神文明也是以法治为基础的精神文明。这样,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制的引导、保障和推动。 本土化论者反对法学界盛行的这种积极论法律功能观,主张重新理解法律的功能。“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的主要功能也许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大致可以确定的行为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法律从来都是社会中一种比较保守的力量,而不是一种变革的力量。”(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第64、66、71、7、268—291、19、21、6—22页。)法律总是同秩序联系在一起,但是,法律本身并不能创造秩序,而是秩序创造法律。现代化范式将法律视为是建立一个未来理想社会的工具,过分强调法律对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塑造作用,具有明显的“唯意志论”倾向。没有任何一个社会可以按照某种意志随意塑造。 在本土化范式看来,大量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样一点,即政府运用强制力规制经济和社会的法制建设模式并不总是成功的;相反,一些初看起来并不激烈的、甚至保守的法律制度变革却获得了成功。对于社会来说,频繁的变法不仅会打乱旧的秩序,甚至会打乱在现代化进程中可能正在形成和生长着的回应现代社会生活的规则,使社会生活无法形成秩序;对于个人来说,频繁的变法会破坏人们基于对昨天的记忆而建立起来的预期,使人们感到不安和急躁。“对于生活在变革时期的一个个具体的、生命有限的个人来说,他们的感受往往是,频繁的变法不是在建立秩序,而往往是在破坏秩序:频繁的变法不是在建立法治,而是在摧毁法治。”(注: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四、法律发展的历史观:现代化——平面化 法律将按照什么样的历史轨迹发展,这无疑是法律发展研究中的重要问题。而法律的发展史观与社会的发展史观又是密切联系的,解释近现代历史发展的流行的理论是现代化理论。现代化范式吸取了西方现代化理论的历史观,认为法律发展的过程就是法律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从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转化的过程。而本土化范式则从后现代主义的历史观出发,反对从传统到现代的单线发展观,而强调传统与现代的平面化共存。 现代化理论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两个历史阶段,即传统社会阶段与现代社会阶段,并将世界的近现展史理解为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进化或转型的历史,认为从传统社会迈向现代社会乃是社会发展之必然而又合理的趋势。根据这种历史观,现代化论者认为,中国近现代社会变革或变迁乃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转变的历史嬗变过程,是一个现代化的过程。社会的发展变化必然带来法制的相应变化。伴随着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中国法制也同样发生了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的历史转变。这个转变过程也就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注:公丕祥先生对这种现代化历史观有过反复的阐述,并对法制现 代化的基本性质和特征作了具体的解释,参见公丕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分析工具》,《南京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 《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构架》,《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具体来说,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在经济上的特征就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转变,在政治上的特征就是由集权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转变,在法制上的特征就是由人治型法制向法治型法制的转变。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集权政治与民主政治、人治与法治,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价值体系,分别构成了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与法制结构的基本内容。(注:参见公丕祥、夏锦文:《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制现代化及其意义》,《法学家》1997年第4 期。) 按照上述理解,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是两种异质的、甚至对立的社会类型,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亦是异质的、甚至对立的法制类型。虽然现代化论者从历史连续性观点出发一般都承认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的一定联系,但认为二者在根本上是判然有别的或格格不入的。虽然现代化论者强调要继承和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遗产,但他们从整体上对传统法律文化持批判和否定的立场。他们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根本上说是不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因此至少从整体上说是必须抛弃的、不能继承的,能借鉴和继承的只能是某些具体的、个别的做法和观点。 在这种传统——现代对立的思维模式的影响下,现代化论者不断设定乃至制造出传统法与现代法对立的各种具体形式。譬如,有的学者从法的价值取向角度,将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的差异概括为 11对方式变项:人治与法治,强制与自由,专制与民主,特权与平等,义务与权力,一元与多元,依附与独立,集权与分权,社会与个体,他律与自律,封闭与开放。(注:公丕祥先生对这种现代化历史观有过反复的阐述,并对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性质和特征作了具体的解释,参见公丕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分析工具》,《南京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 《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构架》,《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有些学者从法律与权力的关系角度,认为传统社会是权力至上,权力支配法律,法律是权力的工具;现代法治社会是法律至上,法律支配权力,权力来源于、受制于法律。(注:蔡定剑:《论法律支配权力》,《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有些学者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角度,认为传统社会的法是义务本位法,现代社会的法是权利本位法。有些学者从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角度,认为传统社会是权力本位社会,权力支配权利,现代社会是权利本位社会,权利制约权力。有些学者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角度,认为传统社会是公法优位主义,现代社会是私法优位主义,(注:梁慧星:《市场经济与法制现代化 ——座谈会发言摘要》,《法学研究》1992年第6期。)或认为传统社会的法律文化是公法文化,现代社会的法律文化是私法文化,法律现代化即从公法文化向私法文化的嬗变过程。(注:周永坤:《超越自我——法律现代化与法文化的转型》,《天津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有些学者从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公式出发,把社会区分为身分社会与契约社会,认为从身份到契约就是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从团体(家庭)本位到个人本位,从人治到法治。(注:邱本等:《从身份到契约》,《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5期。)有的学者从法律与伦理的角度,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礼俗社会,其民族精神是伦理精神;现代社会是法理社会,其民族精神是法理精神。(注: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有的学者从国家与社会角度,认为传统的人治社会是国家优位主义的社会,现代法治社会是社会优位主义的社会。(注:周永坤:《社会优位理念与法治国家》,《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有的学者从个人与集体的角度,认为传统的自然经济是集体本位,现代市场经济是个人本位。(注:张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的个人权利本位》,《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 现代化论者承认当前中国的法律现实是传统与现代并存的二元法律格局,但他们认为这是一种过渡性的、不利的状态,必须尽快采取措施结束这种状态,实现法律从传统向现代的彻底的转化。“如果我们承认二元结构是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现实,二元结构的存在是中国走向法治的最大障碍,那么,要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其出路就是:打破二元文化格局,寻求法律文化结构的内部协调,实现文化整合;中国法制建设的战略选择就应是:……高度重视公民的法律文化心理和法律价值观的培养,使其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变,使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 性法律文化相协调”。(注:刘作翔:《法律文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94页。)“这种二元结构式的法律秩序状态不应当长时间地持续下去,而应当通过法制改革来促进人治型统治体系向法治型统治体系的尽快转化,避免和减少二元法律秩序结构给社会稳定发展带来的负面作用。”(注:参见公丕祥、夏锦文:《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制现代化及其意义》,《法学家》1997年第4期。)因此,他们对待二元法律格局的基本立场是,以现代的方面同化或取代传统的方面,实现现代法一统天下的一元法律格局。 后现代主义反对因果化、时代化的历史观。在后现代主义看来,这种历史观把历史设想为按照某种模式或规律单线发展的过程,设想为由某些连续递进的时代构成的统一整体。后现代主义认为,这种历史观不过是理性主义的构造,历史从来都不是单线发展的,历史也不存在那种本来仅仅作为便利分析工具的古代、近代、现代之时代划分。历史的发展过程充满了变异、断裂、错位和偶然性,生活世界以它自身的丰富性和众多的可能性而呈现着,历史并不存在着一种必然性、整体性和终极目的。本土化论者正是从这种历史观出发反对“传统与现代”的简单的二分法,而认为传统与现代往往是平面化的交错共存。同一个人、同一学科或设置在某些方面可以是传统的,在某些方面可以是现代的,在另外一些方面还可以是后现代的。我们自己和我们周围的人并非都生活于或即将生活于同样的“现代”,许多人实际上是生活在不同的世界中,人们看的似乎是同一个东西,但看到的却又不是一个东西,因为他们所理解的意义很不相同,甚至完全不同。(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66、71、7、268—291 、19、21、6—22页。)因此,不同的知识、思想、制度需要的是互相理解、沟通和共存,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压制、曲解和征服。 他们也反对把传统与现代截然对立起来,认为传统的东西并不一定就落后,传统的社会资源和文化资源并非“现代性”的简单对立物,相反,它们可能在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着相当积极的作用。人们所见的中国历史不是与“现代社会”截然对立的“传统社会”,而是一个孕育了新社会萌芽的温床。农村经济改革中的许多“创新”与“创举”(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不是国家的发明创造,而是传统的乡土社会经济模式的某种延伸、变形和改造。因此,在传统性和现代性之间,并不简单地在价值上评判谁优谁劣,或在时序上断言谁将取代谁。法律的发展并非是现代法取代传统法,而往往是传统法与现代法以越来越复杂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平面化的交错共存。 五、法律发展的途径:建构论——进化论 在社会发展的途径问题上,历来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基本思路:一种是建构论,即主张以人的理性认识为基础,摧毁旧事物、旧秩序,建构新事物、新秩序。简单地说,就是破旧立新。持有理性主义——激进主义立场的思想家或政治家往往赞成这种思路。一种是进化论,即主张从旧事物、旧秩序中演化出新事物、新秩序。简单地说,就是推陈出新。持有历史主义——保守主义立场的思想家或政治家往往赞成这种思路。在法律发展的途径问题上,现代化范式倾向于建构论,本土化范式倾向于进化论。 伴随近代科学革命和工业革命而兴起的理性主义思潮表现出强烈的建构论倾向。理性主义者高度肯定与推崇人类理性的力量。他们相信,人们可以凭借自己的理性,去发现自然界的运动规律,认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并凭借这些理性认识建构一个更加符合自己需要的理想社会。因此,理性主义者在政治上往往是激进主义者。在他们的眼中,历史传统是旧的东西,是建构理想社会的绊脚石。因此,在社会发展途径问题上,他们往往主张进行激进的改革乃至革命,摧毁旧制度、旧秩序,创造新制度、新秩序。与理性主义思潮针锋相对的保守主义则坚持进化论的立场。保守主义者并不否定人类理性的力量,但他们强调人的理性能力是有局限的,也是有缺陷的。任何人都不可能通晓一切,或是把握终极真理。社会的制度和秩序不是由任何人设计出来的,而是以一种演化的方式发展起来的。因此,他们反对按照个别人或少数人的理论或理想对社会进行彻底的改造或激进的革命,而主张从传统的制度和秩序中演化出新制度和新秩序。保守主义者极为强调传统的意义。在他们看来,传统是千百年来人们的理性、智慧和经验的历史积累,比建立在纯粹的理性和抽象的推理基础之上的事物更具可靠性、可行性。 现代化范式深受理性主义的建构论的影响。在现代化论者看来,古代所形成的法律文化传统在很大程度 上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障碍,顶多也只是一个在建构理想的法治大厦时可以利用的废旧物品储存库。现代化论者在对传统持否定态度的同时,热衷于设计理想的法治国家。什么是法治或法治国家,中国怎样建设法治国家,是他们最为关切的问题。虽然不同的学者对法治的解释和对法治模式的设计的角度和侧重点不同,但基本观点大同小异。这些设计完全基于理性人——抽去了历史、民族、文化属性而只考虑功利的人——的立场,力图描绘出一幅最合理的法治图景,因而具有强烈的理性主义和普遍主义色彩,而没有充分尊重与体现中国社会特殊的历史、文化与传统。在法律发展的途径上,他们往往强调法制的变革与创新。在他们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无法转化或生长出能够与现代高度复杂的市场经济、发达的民主政治和全球性国际交往相适应的现代化的法制。因此,他们主张通过移植等方式,创立一个全新的、完善的现代法律体系。 本土化范式承袭了保守主义的进化论立场。本土化论者强调人的有限理性。任何一个社会中的现代法治的形成及其运作都需要大量的、近乎无限的知识,包括具体的、地方性知识。试图以人的有限理性来规划构造这样一个法治体系是完全不可能的,任何一个法治建设的规划也不可能穷尽社会中法律活动的全部信息或知识。因此,我们不可能仅仅依据我们心目中的理想模式或现有的理论来规划建立一个有效运作的现代法治。事实上不可能有先验确定的中国法治之路。“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而不仅仅是几位熟悉法律理论或外国法律的学者、专家的设计和规划,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国人将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运用他们的理性,寻求能够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解决各种纠纷和冲突的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在人们的互动中(即相互调整和适应)逐步形成一套与他们的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相适应的规则体系。”(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66、 71、7、268—291、19、21、6—22页。)本土化论者反对理性的建构与规划,而较为强调传统的转换、再生与再造。他们认为,在农村经济改革中出现的许多制度创新,并不是国家的发明创造,而是传统的乡土社会经济模式的某种延伸、变形和改造。比如,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经营形式,多种经营的生产方式,满足农村商业需求的集市贸易,以家庭联系为纽带的合作方式,土地制度中的承包和转包,以及多种形式的民间互助和民间借贷等,都具有相当久远的历史渊源。改革中出现的传统经济形式,如家户经营等,并不是对旧事物的简单复归,而已经是具有时代意义的创新。(注: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1页。) 六、法律的知识论:普适性知识——地方性知识 如果从广义的知识——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来分析,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均可视作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某一特定社会中所形成的法律知识,仅仅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还是同时也是普适性知识,这是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在法律知识论问题上的分歧之所在。现代化范式强调法律知识具有普适性,而本土化范式则强调法律知识具有地方性。 现代化论者承认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法律各有其特殊性,但同时也认为世界法律文明中存在着某些共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原则和精神。这些共同的法律要素能够为国际社会所认同,并且会体现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法律之所以具有普适性,这是因为人们虽然生活于不同的国度或地区,但具有人之为人的诸多共同属性与特质,同时又面临着生存与发展方面的诸多共同问题。这样,不同国家或民族所创造的法律文明之间必然具有共同性或相通性,可以相互吸取和移植。特别是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政治、文化交往的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剧,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联系已经相当密切,很多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世界各国的法律越来越相互融汇和接近。有人称这一发展趋势为“法律趋同”。(注:参见李双元等:《法律趋同化问题之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4年第3期。)从普适性知识论出发,现代化论者强调我们可以大量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来推动中国法学的发展,可以大量移植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来加快中国法律的发展。 针对现代化范式的观点,本土化论者强调法律是地方性知识。这里所说的“地方”,不仅仅是一个空间概念,而是说法律总是一定时间、一定地点、一定人群、一定文化中的法律。也就是说,法律是由不同的人群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场合 ,基于不同的看法、想象、信仰、好恶和偏见而创造出来的,表达了不同的文化选择和意向。世界上并不存在一套抽象的、无背景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这样,从认识上说,只有从地方化的语境或文化背景中,我们才能获得对法律之意义的深刻而真实的理解。从实践上说,不同民族、地域的法律相互移植和借鉴的可能性与意义极为有限。本土化论者指责现代化论者从普适性知识论出发,把西方的法律概念、理论当作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把西方的法律规则或制度视为世界普遍适用的通则。前者试图把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变成某一种或某几种西方理论的注脚,后者试图把中国社会推上西方法制这张“普罗克拉斯提斯之床”。 七、法律发展的主体:政府推进论——民众主导论 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化的二元社会格局下,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和追求私人利益的民众无疑是法律发展的两种基本力量。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的分歧在于何种力量在法律发展进程中起主导作用。现代化范式从法律一元论和建构论的立场出发,强调政府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主导作用。而本土化范式则从法律多元论和进化论的立场出发,强调民众在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主导作用。 现代化论者希冀依靠国家的力量来推进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主张权威主义的“政府推进型”法制现代化。他们认为,从世界历史进程看,有两种类型的法制现代化,一种是早期西方发达国家的自然演进型或社会演进型的法制现代化,另一种是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在进行的政府主导型或政府推进型的法制现代化。(注:参见蒋立山:《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特征分析》,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4 期。)中国属于后一种类型。诚然,不断成长、日益壮大的现代市民社会能够为现代法制的形成提供可靠的社会基础;但是,仅仅依靠市民社会的自发机制还远远不能满足现代法律生长的现实需要。拥有强有力的现代国家能力和现代政府系统,是那些原先不发达的国家(尤其在东方)迅速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当代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东方大国,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这就需要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的存在,需要依靠一个现代的、理性化的、法制化的政治架构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律发展走向的时代责任。(注:参见公丕祥、夏锦文:《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制现代化及其意义》,《法学家》1997年第4期。)根据现代化论者的分析,政府在法制现代化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观念启蒙作用,即通过开展大规模的、全民性的法律启蒙教育和法律知识普及工作,通过大力宏扬和传播现代的民主法治精神与价值观念,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更新全民族的法律意识;二是总体设计作用,即对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和实施方略作出宏观决策和总体设计,自上而下地领导和推动法制现代化运动;三是法制创新作用,即通过总结本国实践经验和大量移植国外的法律制度,创设一个现代化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实现法律制度的完全创新;四是实施保障作用,即通过改革行政与司法体制,加强法制队伍建设等措施,保障法律的实施和法制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注:参见蒋立山:《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特征分析》,《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中国法制(法治)改革的基本框架与实施步骤》,《中外法学》1995年第6期;《中国法制改革和法治化过程研究》, 《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中国法治道路问题讨论》(上、下),《中外法学》1998年第3、4期。) 本土化论者对政府推进论提出批评,指出现代化论者希冀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通过加强立法来人为地、有计划地创造一种社会秩序模式,是不可能成功的。尽管现代社会中的法治已经与国家权力不可分离,但法治不可能依靠国家创造出来,也不应当依靠国家创造出来。知识是地方性的,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任何法制建设的规划都不可能穷尽关于一个社会中法律活动的全部信息或知识,也无法对社会中变动不居的现象作出有效的反应。无论立法者有何等的智慧或者法律专家有何等渊博的知识,也不论他们可能是怎样地不讲私利,他们都不可能对中国这个特定社会中的秩序的形成、构成要件及复杂的因果关系有完全的、透彻的并且预先的了解。他们所拥有的知识是历史上或外国的已经或多或少一般化了的知识,而不可能成为完全适合于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操作指南。依靠国家权力变法,推进现代化,可能会以另外一种方式强化国家权力,使法律成为国家权力的工具,而不是象现代化论者所期望的那样使法律有效约束国家权力。 本土化论者提出了“民众主导”的法律发展模式。人类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并不 是人们设计的结果,而是人们行动的结果。秩序的真正形成是整个民族的事业,必须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通过反复博奕而发生的合作中产生,因此它必定是一个历史的演进过程。强调民众的主导作用,也就是尊崇人民的创造力。“我们切不可在赞美民主的同时又鄙视、轻视中国民众以他们的实践而体现出来的创造力,不可高歌平等的同时又把中国人(包括古人)的实践智慧和理性视为糟粕。”(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66、71、7、268—291、 19、21、6—22页。)从实践来看,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最重要的、最成功的制度和法律变革在很大程度上由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兴起的,那些比较成功的法律大都不过是对这种创新的承认、概括和总结。相反,一些精心策划、设计的立法或复制外国的立法很少获得重大成功,一些曾被某些法学家寄予厚望的立法甚至还没有得到全面实施就不得不重新修改。 八、法律发展的资源:外来资源论——本土资源论 任何新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是凭空产生出来的,而总是或多或少来自于已有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这样,本国或他国已有的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制度就构成了法律发展过程中可以利用的制度资源。在法律发展的资源问题上,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虽然都认为对本国的制度资源和外国的制度资源都应利用,但二者所强调的制度资源并不一样。现代化范式更为强调外来资源,即强调移植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而本土化范式则更为强调本土资源,即强调利用本土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 现代化论者从功能主义的逻辑出发,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自然经济、专制政治和宗法家族文化的基础之上,因而不可能为发展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相适应的现代化法制提供充分的制度资源。从法律普适论的立场出发,现代化论者主张借鉴或移植外国的法律制度,充分利用外来资源,解决本土资源不足的问题。因为“中国是一个无市场经济传统的国度,中国的法制史对今日中国建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无以提供有力的支持,这决定了当今的中国立法不是对传统与现实习惯的总结与提炼,而是理性建构的‘制度化’过程。理性建构的内容或来源于立法主体的创造,或来源于他国经验的摹仿,而在发展中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创造往往是微小的,摹仿则是主要的,日本、台湾、新加坡及韩国的历史皆是如此。”(注:王涌:《社会法学与当代中国法的理念与实践》,《中外法学》1996年第1期。)走在现代化前列的西方国家创造了一整套现代法律制度,因此我们移植的对象主要是西方的法律制度。“世界各国的法制现代化都必定要包含的市场经济、民法、民法观念(自由、平等、权利神圣)三大要素,它们是由西方民族率先确立的,是西方人民奉献给整个人类的文明成果。所以,后起的现代化国家和民族都无法拒绝这一文明成果,法制现代化的主要内容为移植西方法律也应势所必然。”(注:见郝铁川:《中国法制现代化与移植西方法律》,《法学》1993年第9期。) 现代化论者还从多方面为进行法律移植或者说利用外来资源作了具体论证。首先,法律移植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这是一条在论证法律移植之必要性时被使用得最多、也被认为最有力的理由。市场经济具有同构性。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会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但它运行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优胜劣汰的规律是相同的,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公正原则、诚信原则等也是相同的。这就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建构自己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而且有可能吸收和采纳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注: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1、212页;另见刘少荣、操敬德:《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与法律移植之思考》,《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凡是现代法律中已有的,反映现代化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行之有效的新成果,都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必另起炉灶,自搞一套,人为地设置藩篱和障碍。”(注:王家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载《中共中央法制讲座汇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9—70页。)其次,法律移植是世界法律发展的普遍趋势。“自从人类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以来,现代世界各国法律制度都不是封闭地、不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交往而自我发展的。……当代世界法律制度中,法律移植不仅发生在同一法律集团(无论指法的历史类型还是法系)内部,而且在大的法律集团之间也发生相互吸收、借鉴的现象。比如,所谓西方两大法系之间趋同就是这一现象的反映。 在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之间相互借鉴、利用对方的某些制度、规则、经验的现象也是人所共知的。 ”(注: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2页。)其三,法律移植有助于加快法律现代化进程。对于法律制度仍处于传统型和落后状态的国家来说,要加速法制现代化进程,必须大量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尤其对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需要的客观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要大胆吸纳,切莫把自己封闭起来,对发达国家几百年乃至上千年积累的法制文明成果置之不理,一切从头做起,或者故意另起炉灶,那只能在发达国家的后面爬行,只能拉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延缓本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以至丧失法制现代化的机会。其四,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需要。一个国家要对外开放,走向世界,就必然要使国内法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法律和惯例接轨。(注:以上观点参见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2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页。)另外,法律移植有实验成本低、周期短、见效快的特点,有助于及时调整改革与发展所产生的新的社会关系,防止改革中出现法律滞后的现象,最大程度地参考国际惯例及各国普遍作法,避免国际间不必要的个性差异而人为地增加交易成本。(注:参见吕志强等:《中国经济特区法律移植研究》,《法律科学》1994年第6期。) 本土化论者从地方性知识的法律知识论立场出发,指出外来资源的有限意义,强调本土资源的主导地位。他们指出,外国的法治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启示和帮助,但这种启示和帮助是有限的,不可过高希望。首先,社会活动中所需的知识至少有很大部分是具体的和地方性的,因此,这些地方性知识不可能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其次,外国的经验也不可能替代中国的经验。第三,由于种种文化和语言的原因,任何学者尽管试图客观传达外国法治经验,却又都不可避免地有意无意扭曲其试图作真实描述的东西。他们还从法律多元角度指出,在中国社会,特别在农村中,许多带有传统法律文化色彩的民间规范正组织着社会生活,调整着各种矛盾和冲突。这种民间规范和秩序是不可能仅仅以一套书本上的、外来的理念化的法条所能代替的。除非移植的法律能与这些本土规范相容,或提供某种功能上的替代品,否则,无论一个移植的法律在理论上是如何之好,都可能只是外生物而不能被接受。 本土化论者认为,中国的法治只能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现代的作为一种制度的法治……不可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何谓 “本土资源”?在他们看来,一是中国的历史传统,即活生生的、流动着的、在亿万中国人的生活中实际影响他们的行为的观念以及在行为中体现出来的模式;二是当代中国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如各种本土的习惯、惯例,这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除了因为法律是地方性知识之外,从本土资源中演化出法治的重要性还在于,与外来的法律制度相比,从本土资源中产生的法律制度更容易获得人们的接受和认可,更易于贯彻实施,因而有利于减少国家强制力,减少社会的交易成本,建立比较稳定的社会预期。(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66、71、7、 268—291 、19、21、6—22页。) 九、总结 长期以来,我们受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的影响,总是习惯性地认为一个问题只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真理性认识。其他认识不是错误的认识,就是肤浅的认识。因此,在对待理论上的各种争论和分歧时,我们也总是习惯于用谁对谁错这种简单的标准来衡量。这种思维既不符合主体把握客观对象的认知规律,也不符合思想发展的历史规律。从认知规律来看,客观对象往往是内含多重要素和属性的复合结构体,而人们对客观对象的认识总是有视角和视域限制的,因此任何理论认识都不可能构成穷尽客观对象全部方面的终极真理。而且,任何理论都必须具有一定的逻辑自洽性和首尾一贯性,而客观对象往往呈现出截然不同甚至相互对立的属性和规律,因此一种理论认识一般只能从某一或某些方面把握客观对象的属性和规律。从人类的思想发展史来看,思想史并不是某一代表绝对真理的思想的发展史,而是多种思想通过相互争鸣和影响而发展的历史。那种宣称某一思想为绝对真理而禁锢其他一切思想学说的时代,如西欧的中世纪、中国的秦代,恰恰是学术衰败、思想倒退的时期。正因为如此,我们对待各种理论争鸣不能简单地肯定一方 或简单地否定一方,而应当把握各方的基本立场和认知角度,区分各方在理论上、方法上的优势、长处和缺陷、弊端。 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我们可以认为,现代化范式和本土化范式正是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出发,来认识和把握极为复杂的中国法律发展问题,在理论和方法上各有优劣短长。从建设性的意义上说,这两种范式与其说是对立的,不如说是互补的。譬如,在法律发展的主体问题上,现代化范式比较全面地揭示了国家(或政府)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而本土化范式比较全面地揭示了社会(或民众)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这两方面的合理性认识合在一起,我们就能比较清楚地了解国家(或政府)与社会(民众)这两种主体各自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大学法学论文篇11

究其原因,一般认为有以下四个方面:(1)相关立法不够完善.1995年劳动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5《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特别法,《意见》专门否认了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使得大学生勤工俭学不能适用劳动法,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没做明确规定.(2)大学生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不强.大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很少有意识要签订合同,就算签订合同,基本对合同内容也无法提出保护己方权利的有力条款.调查显示:一旦出现纠纷,权益受到侵害后采取司法救济的只占18%?.另据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的一项调查,大学生维权比例只占10%旧1.(3)公权部门缺位导致保护缺失.与劳动维权相关的公权部门主要包括劳动部门和工商部门.劳动部门的职能局限在保护、调整正式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身上,缺乏足够的精力对大学生勤工俭学权益加以保护;而工商部门的职权则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工商部门自身的法定职能并不涉及对大学生劳动纠纷的解决.工商部门对劳动用工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办理、违法经营内容的查处上,与大学生的权益维护没有太大的相关性.(4)高校相关就业指导部门缺乏适当的指导与帮助.目前,各高校一般都设有就业指导部门和学生权益维护部门.前者基本上是为毕业生服务的机构,而后者则为学生校内自治组织,很难在学生与用人单位的纠纷中起到实质性作用.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分类及适用劳动法之法律依据

为了在法律上厘清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到底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必要首先搞清常见的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有哪些类别.由于大学生勤工俭学主要为课外兼职,时问有限及经验缺乏使其常常局限为几种:家教、产品促销、餐饮服务、散发广告宣传单等.以上行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基本可以分为两类:(1)介于大学生与雇主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家教,大学生受雇于自然人雇主,以提供一定的智力劳动为内容而与雇主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一般认为不属于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合同法调整的雇佣合同关系.(2)介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前文所述之散发广告宣传单、产品促销等.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一方为大学生,另一方为单位而非自然人.一般认为其合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关系的相关表述,因而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之法律依据问题,我们认为:

(一)《劳动合同法》并未排除适用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条可以被理解为关于订立劳动关系的主体的规定.结合第二款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限制大学生的劳动关系主体身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也无相关禁止性规定论文.

劳动法理论上一般认为,适格劳动者应当符合四个标准,即年龄标准、体力标准、智力标准、行为自由标准‘“.大学生劳动者无论提供家教服务还是促销服务均符合这里的四项标准,理应具备劳动法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第三节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之规定,解决了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之类别对接上的困境.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

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从上述两条规定来看,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性质是非全日制用工,实践中大学生双重法律关系的建立也有了法律依据.大学生可以与多家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并且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拿上述几种勤工俭学的典型行为即家教、产品促销、餐饮服务、散发广告宣传单等来分析,均可能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并存在随时终止用工之现象,其与法律之规定恰好对接. (二)劳动部95(意见》并未否认大学生劳动者身份劳动部95(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问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论文.

首先,其出台有特定之背景.1995年前后,国家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态度是保护学生的就业权.当时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情况开始出现.该条文重点在强调“不视为就业”.因为当时的大学生仍由国家包分配,如果把这种打工视为就业的话,学校就无需为学生分配工作了,实际上就会造成对勤工俭学者就业权利的不公.劳动部的这个意见有明确的立法取向,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对大学生的这种规定不是要限制和损害大’≯生的合法权益,而是旨在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其次,“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可以不签,也可以签.如果大学生不是劳动主体,怎么还能签订劳动合同呢?因此,有学者指出该条款不仅不能证明大学生是没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而且恰恰证明了大学生是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法律授权产生的,不能因为人的选择而改变.资格要么有,要么就没有.

最后,同是该部法律,95{意见》明确规定了几种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第一种是国家公务员;第二种是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即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三种是农村劳动者;第四种是现役军人;第五种是家庭保姆.这五类人员根据95《意见》第4条之规定,被严格限定为不受《劳动法》规范,而在校大学生并未被包含在内.随后在2003年的时候,劳动部又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部的此项规定,也只是提到“劳动者”,而并没有进行区分,没有将大学生兼职排除在外,就是说凡是在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5小时累计的,都属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之适用范围.既然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下位法未作排除性规定即应视为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肯定.

(三)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符合劳动法立法之宗旨《劳动合同法》开宗明义,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一言蔽之,其立法宗旨乃在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实践中将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排除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恰恰有违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中,学生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符合一般法理关于保护弱者的基本原则.

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法律责任具体化,并规定双方的救济途径和程序有以下三方面的作用:第一,事前减少用人单位对大学生侵权的可能性.一旦兼职大学生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相应地大学生就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会给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给用人单位一种威慑力,从而有利于减少侵犯大学生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第二,可为大学生提供更为便捷的救济途径.和司法救济相比,劳动仲裁在解决劳动纠纷方面具有快速、经济等特点.一旦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工资等侵权行为,大学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至于被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大学生勤工俭学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加以拒绝.第三,有利于相关部门对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的重视.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于大学生的劳动侵权纠纷成为其工作范围以内的事情,其自身必会更加重视.这有利于最终解决各类侵权事件.与此同时,还应加快职业中介组织立法的进程,加强对中介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如此,才能净化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环境,提升其服务水平,才能从制度上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三、雇佣关系中的勤工俭学对劳动法的适用及例外论文

实务及理论上均有人质疑雇佣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对此,笔者认为:雇佣关系在性质上与劳动关系的相似度高于与合同关系的相似度,因而,在劳动法中规范雇佣关系似乎更合乎法理及逻辑.毋庸置疑,雇佣关系中包含人身性质与财产性质的内容;同时其平等性与隶属性兼具,劳动力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特征,均与劳动关系相似.而合同关系中一般并不存在主体间的隶属,人身性质的内容也很少见.鉴于民事诉讼法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采用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将雇佣关系中的大学生勤工俭学纳入劳动法管辖范围更有利于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及实现劳动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

关于例外,华东政法大学的董保华教授认为:大学生勤工俭学不能适用劳动法的最低工资规定.理由有二:其一,大学生不是劳动者,因为大学生的主要职责在学习而非劳动;其二,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根据赡养系数计算的赡养花费‘“.对此,笔者不能苟同.首先,如前所述,大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当担负自我供养的责任,其父母已无法律上的抚养之责.同理,大学生作为成年人,也理当担负赡养之责.现行教育法上关于学分制的规定,关于休学创业的规定等保证了大学生行使劳动权的可行性,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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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是一种交际行为,是人的语言能力和交际能力的融合。人们为了直接获取所需的信息,必须运用语言知识,使用各种阅读技能,进行判断、推论,找出所读语篇承载的观点和信息,并对这些观点和信息做出估价。这种阅读活动无疑是读者与作者之间的一种交际活动。现代社会,信息源种类繁多,而阅读是获取信息的主渠道。学习任何一种语言的目的都是为了交际,对学习者而言,应试是手段,而交际才是目的。在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试题中,阅读占的比分很大,因此,阅读在英语学习中占很重要的位置。如何提高阅读能力,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阅读的几种方法

阅读一般分为精读(intensivereading)、泛读(extensivereading)、略读(skimming)和查阅(scanning)。阅读方法不同,对阅读者的要求也不同。

精读。要求学生毫无遗漏地仔细阅读全部语言材料,并获得对整篇文章深刻而全面的理解,在精读课本中,每篇课文后的词汇、语法、句型及注释都应仔细领会。

泛读。也可称为普通阅读,要求学生读懂全文,对全文的主旨大意、主要思想和次要信息及作者的观点有明确的了解。对全文只做一般性的推理、归纳和总结,无需研究细节问题和探讨语法问题。但要求阅读速度高于精读速度的一倍。

略读。是一种浏览性的阅读,指学生以他能力达到的最快速度浏览阅读材料。略读不需通读全文,只跳跃式地读主要部分,主要部分一般指第一段、最后一段及中间衔接段,因为第一段一般为全文概述,最后一段为归纳总结,中间衔接段一般为上下文关系段落或者有递进关系、转折关系、因果关系等。目的是为了获取全文的中心思想和主要内容。一般来说,略读的速度应快于泛读速度的一倍。

查阅。指一种有目的地查找个别资料的浏览性阅读。在语言材料中查找某一专题信息。在一般的考试中,如对数据、年代或某一具体信息的查找。可先浏览一下所提问题、明确所需信息,利用此方法阅读最为快捷。

二、阅读的技巧

1.强调动词的重要性,提高辨认词汇的能力。在英语中句子时态和语态的构成都是靠动词,通过动词可以推断句子主旨,获取主要信息,然后根据名词的数来获取句子大意。特别是在考试阅读中,为了争取时间提高速度,需把目光关注动词和主要名词,就可获取主要信息。

2.浏览所提问题,提高寻找具体信息的技能。一般来说,作者根据自己的意图和思维模式,通过一定的语言手段,把分散的、细节的、具体的材料组织在一起,在训练或测试中,命题者往往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提问,有直接的和间接的,但不管怎样,命题范围和思想基本与作者一致。阅读者首先要搞清楚问题的要求,带着问题和所需的信息去查询,以提高阅读速度。

3.扩大知识领域,提高猜词悟意的技能。语言学家把猜词悟意的方法归纳总结为“定义法、同位法、反义法、上下义法”等方法。但这些方法都离不开两大要素,首先是阅读者本身的文化修养,既语言、文化素质。其次是通过全局识破个体的能力。这就要求读者要不断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懂得社会、天文、地理、财经、文体等科普性知识。另外,要通过上下文的联系来猜测一个词的涵义或一个段落的大意。4.克服不良的阅读习惯,提高阅读速度。首先,要避免以单词为注视点,要按意群进行阅读,这样才符合眼睛与大脑的协调。其次,避免出声阅读。出声阅读实际上是喃喃自语地把每个词读出来。西方人说话的速度为150w/pm,而阅读的速度则在250w/pm以上。另外,要避免心读,心读实际上还是一种声读形式,只是没有声音,也看不到嘴唇的蠕动,也许发音器官没有动用,但在内心想象各个单词的发音,存在着一种内心说话的形式。要认识到阅读是一种视觉过程,是靠眼球自左向右的转动大脑的协调来获取信息的。

三、阅读教学与交际能力的培养

“交际能力”这个概念是由美国的人类学家和社会语言学家海姆斯(Hymes)在六十年代中首先提出。八十年代初,卡纳尔(Canale)和温斯(Swain)提出了著名的“交际能力模式”,认为交际能力包括四方面的内容:(1)语法能力。指对语言特征和规则的掌握,包括词汇、词法、语法、拼写及语义等内容;语法能力强调正确理解和表达语句的字面意义所需的知识和技巧。(2)社会语言能力。包括语言使用的社会文化规则。(3)话语或语篇能力。即如何将语法形式和意义结合起来构成一个完整的语篇。(4)交际策略能力,即应付交际困难的系统性技能。现在,外语界一般认为交际能力指的是,在语篇水平上恰当得体地使用各种语言技能,获取或表达信息的能力。

阅读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使用英语获取信息的能力,但阅读教学的过程总是涉及上述(2)和(4)的有关知识及能力的培养。在五项英语技能(听、说、读、写、译)的教学中,阅读教学对发展和培养交际能力的作用可以说最大,在实现英语教学的最终目的方面作用也最大。

四、阅读教学在整个英语教学活动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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