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合集12篇

时间:2023-03-08 14:55:4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篇1

中图分类号:G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2-0264-01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传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被各群体、团体, 有时被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工具、实物、工业品和文化场所。”它可以分成两类: 一类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如民俗活动、表现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 另一类是文化空间, 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具体包括(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口传心授、口耳相传、世代传承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 它鲜活地扎根生存于民族民间, 主要表现为人民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 是一个民族的生命记忆和活态文化基因, 是人类创造力、想象力、智慧和劳动的结晶,是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

一、日本:国家财政力量作为保护支柱

世界上最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保护的国家是日本。日本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命名为无形文化财产。

日本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提出者, 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第一个实施者。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 日本就颁发了《文化财保护法》并实施“人间国宝”制度, 赋予那些在传统艺术表现领域具有突出的表演才能、精湛的表演技艺, 并愿意将自己的这些技艺传诸后人的杰出民间艺术家和工业制作领域身怀绝技并愿意通过带徒方式将自己的技艺传诸后人的著名匠人以“人间国宝”称号, 并每年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在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框架里,最高设有文部科学省,下设文化厅,主要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国立美术馆、国立博物馆、文化财研究所等机构。文化厅依法设立有专家和官员组成的文化审议会,凡是涉及重大立法、法律修订、申报部级文化遗产的决议等,要经过文化审议会的审议通过,然后再由厅长盖章生效。

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日本陆续出台了多个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1966年,日本制定了《关于古都内历史风土保存的特别措施法》(简称《古都保存法》),是为了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过程中切实保护京都、奈良、镰仓等古都的“历史风土地区”。1975年,日本修改《文化财保护法》,创设“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制度”,开始保护一般城镇的历史聚落、传统街区和特色地区。1996年,再次修改《文化财保护法》,引入“文化财登录制度”,将历史保护运动从单一、僵硬的模式推向柔软、综合、更为广泛的领域。2004年6月制定的《景观法》,是适合所有城镇和乡村的国家法律,以促进城乡良好景观的形成,以实现保护美好的国土景观、创造丰富的生活环境以及富有个性与活力的地域社会为基本目标。

其中,《古都保存法》并不是保护整个古都,而是保护古都里寺庙、园林、文物古迹周边的环境,包括山水、森林等更大的范围。该范围内的土地无论是私人所有,还是企业所有,都可以划进保护区进行保护,因此称之为“特别保护法”。如果私人认为划进保护区会影响开发建设和经济效益,可依据市场价申请将土地卖给地方政府。由于日本的土地很贵,地方政府需依据《古都保存法》向中央财政申请专项资金将土地买下来,从而进行合理的保护控制。例如京都古城的周边,按照《古都保存法》严格规划管理,大片的山体、森林,几乎没有被开发建设过,如此良好生态环境的形成,很重要的一点是依靠国家相应的财政支持。

日本文物部门具有很强的原则性,自制定遗产保护相关政策的调查初始,国家会给予相应的经济支持,以确保工作人员能够进行定期的跟踪调查,保证调查数据和调查结果的真实可靠。总之,日本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进步,国家财政力量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撑作用。

二、法国:遗产保护区起到突出作用

在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成为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历史遗产的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也日趋成熟。法国政府有着漫长的中央集权制历史和传统,一直通过强有力的全国性政策,推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截至2005年,在法国受到国家保护的纪念建筑有4.2万处,也就是说至少有300多万公顷的土地被划入文物建筑周围保护区,这个面积占法国国土面积的6%。

法国早在1943年就通过的《纪念物周边环境法》明确规定:一旦一座建筑根据《历史纪念物法》列级或登录保护,对其周边范围的保护规定即刻生效,即在其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建设都将受到一定的制约。这一规定反映了在历史保护区制度诞生之前,对文物建筑周边环境控制的严厉和保护优先的基本准则,这一办法的确定,对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均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国遗产保护工作由文化部统一管理,文化部下设遗产司,遗产司下设高级考古研究部、遗产调查总部和历史纪念物、纪念地资金公共管理部等部门。在法国有200个具有文物建筑工程资质的国家建筑规划师,专门代表国家部门负责管理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工程和处理相关事务。法国的国家建筑规划师制度,使国家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与城市发展规划融为一体。

1962年颁布的《马尔罗法》(Malraux Act)开始划定国家的历史“保护区”。该法的主要目标为保护与利用历史遗产,将文物建筑与周边环境一起保护,同时促进对历史保护区的保护与利用,为保护区焕发生机提供多种途径。以法国港口城市巴约纳为例,老城区300米半径范围内,城市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对于宽度超过6米的街巷,会作为消防通道保留;对于年代久远的老房子,政府不是直接让居民搬走,而是邀请专家前来考察、评估、制定保护解决方案,同时给予资金支持,以鼓励对老房子进行保护性修缮,从而使得老城区的格局得以完整保存。

由于有了政府的财政支持,老城区的修缮比较全面,或改造密度过大的部分;或扩大一些公共空间,增添新的户型来保证采光、通风良好及消防安全;或建立公共场所设施,为城区居民提供便捷服务。为解决老城区的交通问题,在老城区安排免费公共巴士,并对利用自驾车外来进城人员提供免费乘坐公交的通行证,保证老城交通顺畅的同时,也使城区生活更加低碳环保。

三、俄罗斯对传统节日的保护

在苏联解体后,农村的这些传统节日也受到新政治体制和经济形势的影响正在悄悄地发生变化,俄罗斯的传统节日正在逐渐消失。人们越来越不知道该如何过节,特别是代表着现代俄罗斯的年轻人。且撇开那些古老的节日不提,根据社会学家的调查显示:有超过半数的俄罗斯公民(51%)不知道11月4日(星期五)俄罗斯将度过人民统一纪念日。只有8%的被访者知道节日的具体名称。有三分之一(33%)的俄罗斯居民认为11月4日为俄罗斯协商和解日。有5%的俄罗斯居民认为11月4日为波兰立陶宛武装冲突自由日。其他3%的俄罗斯居民的回答更是五花八门。和谐和解日,曾经也是俄罗斯的重要节日之一。但是由于,俄政府的变迁,这个节日也是几经沉浮。先是俄罗斯首任总统叶利钦为与过去时代划清界限,将“十月革命日”改为“和谐和解日”,后来普京又将“和谐和解日”改为“莫斯科红场军事阅兵日”为的就是让人们忘记这个曾经特殊的日子。

俄罗斯出台了一些保护传统节日,阻止其消亡的政策,比如说,把谢肉节作为莫斯科的城市节日,努力向世人展示一个原汁原味的谢肉节。

参考文献:

[1]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编.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试点工作会议参考资料(三)(内部资料),2003.

[2]文化体育部文化财管理局编.外国文化财保护法令集.(内部资料),1993.

[3]谷继建.经济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反向关系研究[J]. 山东社会科学.2007,(4).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篇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与文化多样性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的定义及其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内容十分宽泛,包括以下方面: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长期以来用于行政性、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和学界探讨中的“民族民间文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同义。

2005年10月第33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文化多样性”被定义为各群体和社会借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不同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在他们内部及其间传承。文化多样性不仅体现在人类文化遗产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来表达、弘扬和传承的多种方式,也体现在借助各种方式和技术进行的艺术创造、生产、传播、销售和消费的多种方式。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

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来说,就像生物多样性对于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这样表述多样性文化的重要性。然而,当芭比娃娃成为全世界小女孩梦寐以求的玩具时,达斡尔族的哈尼卡纸人玩偶开始渐渐“失宠”;当好莱坞的大片、NBA的球星红透亚洲时,这些国家的部分传统剧种、民间体育却面临濒危。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从经济向各个领域扩展,传统文化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危机”: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缺乏保护而破败,民间艺术由于资金缺乏、保护不力而后继乏人。

新加坡新闻、通讯与艺术部部长吕德耀说,在如今的开放社会中,文化发展却面临着消极的影响。借助互联网、进口大片这些渠道,西方的理念正冲击着传统价值观。不丹内政与文化事务大臣明朱尔·多尔吉在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上表示:“面对全球化的浪潮,我们必须全力保护好我们的身份,而保护好我们身份的唯一办法就是存续和弘扬我们的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战中,人类各种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了无情地破坏和残酷地摧残。二战后,世界各国政府开始普遍关注文化遗产的保护。1954年联合国专门就“战争状态下”如何保护文化遗产,通过了一个国际性的海牙公约。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国际社会逐渐接纳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的国际公约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2003年10月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6年4月正式生效。

为了复兴各国传统文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鼓励世界各国政府以各种手段和措施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手段和措施包括官方承认、法律保护、减免税收或提供补助等,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群体或个人给予激励,并且政府还将通过各种节日或电视宣传活动来强化保护措施。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103个国家作出的调查,大多数国家开始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并把它纳入到国家发展的战略之中。

然而,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损害、破坏和不断消失的严重威胁,尤其是亚洲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威胁的程度正在不断加深,并且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陷入商业化的误区。如何有效保护中国等亚洲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面临许多挑战。

三峡大学的陈廷亮和中央民族大学的张磊就湘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濒危状况及保护和传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认为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冲击和消解十分严峻。时代的进步、多元文化的冲击、传承人的锐减和因为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财政困难与保护意识的欠缺等因素而导致的保护机制的脆弱,都在加速湘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与消亡。他们通过深入调查发现,湘西土家族苗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虽然很丰富,但其濒危和消失的速度是十分惊人。民族语言的濒危使湘西少数民族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消失或绝迹;传承人的不断减少和老龄化使湘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传承危机;工业文明和多元文化的冲击使湘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飞速消解;学校教育与民族民间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之间存在着断层;“重申轻保”、“保护性破坏”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中国艺术研究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田青则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对民族音乐的出路进行了思考。他认为,无论是民族器乐还是民族声乐现在都面临着巨大的困境。民族音乐要坚持民族化、多元化的发展方向,我们的音乐不但要和国际接轨还要和民族传统接轨。

针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提出的建议包括:一是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立法;二是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现代化,要坚持整体的和谐的发展观;三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体系化;四是要关注一些重要的民族文化形式并及时抢救和保护;五是在全国各地学校教育中开设相关的课程等。中央民族大学的石亚洲就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建议: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建立土家族地区整体联动协调机制。从土家族文化整体发展的高度,建立四省市及州县联动协调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建立多层次保护机制,即政府、立法、利用、科技、分类、民间、区域保护;积极鼓励民间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篇3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631(2009)12-0105-02

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在这个定义的基础上,《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这样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括的六项内容,这些内容前五项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界定的五项内容一致,之外又列举了第六条为“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就上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与范畴的规定来看,壮族铜鼓文化无疑属于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壮族铜鼓文化面临的困境

铜鼓是壮民族文化的一个象征,也是中华民族文化宝库中熠熠生辉的明珠。据考古学家考证,大约公元前七世纪时就有了铜鼓艺术的萌芽。壮民族是最早使用铜鼓的民族之一,壮族民众铸造和使用铜鼓几千年的历史积淀了丰富的铜鼓文化。在我国西南各民族铜鼓文化面临濒危的今天,广西境内红水河流域的壮族聚居区,仍有“活态”的铜鼓文化传承于世,每逢过年过节,或壮家人盖了新房时,都能听到浑厚的铜鼓声。壮族铜鼓文化以其悠久的历史和传承至今的活态性首批成为国家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试点项目,“壮族铜鼓习俗”也已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像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壮族铜鼓文化在当今社会也面临着诸多困境和潜在危机。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生存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它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变革。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与农业社会和落后的生产方式相联系,随着当今工业社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他们存在的社会基础正在逐渐消失。就铜鼓文化来说,铜鼓是人类社会青铜时代的产物,奴隶社会时期是铜鼓文化最为辉煌的时期。谢崇安在《壮侗语族先民青铜文化艺术研究》中认为:西南地区各民族的奴隶制时期是“以铜鼓为权威中心的方国社会”。那时的铜鼓具有政治与宗教上的绝对权威性。随着西南地区奴隶制的瓦解及其各民族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直至现代化比较发达的今日,铜鼓文化生存的社会基础已发生了根本的变革。在这个根本原因的影响下,壮族铜鼓文化延续到今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铜鼓神圣性的衰退,人们不再崇拜它,以前很多使用铜鼓的祭祀礼仪场合不再用铜鼓,人们只把它当作娱乐工具。而当今人们娱乐的方式多种多样,壮家传统娱乐活动唱山歌、跳铜鼓舞等亦被电影、电视、唱流行歌曲等现代娱乐方式所代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铜鼓的时候越来越少,现有生活方式不利于铜鼓文化的生存和传承。其次,现有铜鼓不仅数量较少,而且破损比较严重。铜鼓铸造技艺已失传,现有铜鼓都是前代人留下的。这些为数不多的铜鼓近几十年来又经历了多次浩劫,建国后的大炼钢铁运动和“”都给铜鼓带来了灾难,很多铜鼓被销毁或者砸烂,红水河流域流现有铜鼓损坏都比较严重。照此下去,再过几十年或上百年,铜鼓都不复存在了,何谈铜鼓文化的传承。第三,一些颇有造诣的铜鼓艺人年事已高无法表演,而后辈年轻人又不原意学习铜鼓的演奏,铜鼓表演人才日益减少。铜鼓的演奏、歌舞以及相关习俗的传承面临着严峻的危机。诸多因素造成了壮族铜鼓文化正处于举步维艰的危险境地。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壮族铜鼓文化的保护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突破。”本文以为,做好壮族铜鼓文化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工作,确保其顺利传承和发展,继续发挥其文化功能和作用,要从政府、学者、民间组织这三个方面来进行。

第一,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应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和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建立各种完善的体系。相对完善的法律、政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得以实现的保障。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倡导和支持主要应体现在对其在功能转换的引导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原有文化功能在一定程度已逐渐丧失,这是造成其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而政府可以对此进行引导,如将其原有的娱神消灾功能向娱人乐群功能转换,将民俗文化资源向旅游文化资源转换等。就壮族铜鼓文化而言,当地政府应该更新观念,将铜鼓文化放在人类文化多样性及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在充分发挥铜鼓文化在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中的价值的基础上,顺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发展的规律,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市场开发。这样才能调动起铜鼓文化享有者和传承者的积极性,使铜鼓给当地人民带来实惠的同时,促进其传承发展。

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保护职能还应该体现在对传承活动的关键因素――传承人的保护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强调最多的就是传承人。传承人是民俗文化发展、传递和承接过程中的主体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技艺、技能或传统知识和经验,是以无形状态和非物质形式出现的,这些因素掌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手中。关注和保护传承人,实际上就等于抓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核心,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政府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也特别强调了保护传承人的举措,文件明确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本文以为,面对壮族铜鼓文化中出现的传承危机,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采取种种措施。如全面搜寻民间铜鼓艺人,对隐藏在民间具有高超技艺的铜鼓艺人予以关注;利用教育方式,提高艺人思想觉悟,使他们能够自愿传承技艺和技能;提高艺人地位,使他们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良好的经济收益;政府要定期组织民间铜鼓艺人走进大中小学综合素质教育课堂,让青少年充分了解铜鼓文化,使铜鼓文化有一个广泛的被认知空间;政府也要定期组织铜鼓艺人走进授业场所,给愿意接受传承的年轻人传道授业,保证民间艺人的传承后继有人、生生不息。所有这一切,政府的宏观调控都责无旁贷。

第二,学者的力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也是不可或缺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学者虽然不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积极参与者,所起的作用却是任何一方都无法取代的。学者从理论上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内容、价值和意义,以及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方法等。学者已经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意义在于它所蕴含的文化价值,而对于其精神内涵和文化价值的挖掘也是他们应该做的。王文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重点强调的不是物质层面的载体和呈现形式,而是蕴藏在这些物化形式背后的精湛的技艺、独到的思维方式、丰富的精神蕴含等非物质形态的内容。”说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重视解读和挖掘其蕴含着的各种精神观念,这些工作都非学者莫属。就壮族铜鼓文化而言,铜鼓自产生到现在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悠久的历史蕴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这些需要学者去研究发现,弄清铜鼓在历史上和未来的文化价值将更有利于铜鼓文化的传承发展。铜鼓传说是铜鼓文化的重要承载者,通过铜鼓传说,我们可以看到古时人们对铜鼓的认识和理解,它是人们全面了解铜鼓文化必不可少的材料。铜鼓传说的代代相传是铜鼓文化传承的重要方面,对铜鼓传说的搜集整理和研究也是保护传承铜鼓文化必有的内容。此外,铜鼓的铸造技艺已经失传,要让铜鼓文化更久远的流传下去,铸造新的铜鼓是必须的,对铜鼓铸造技艺的探索发现也离不开学者。

第三,民间社团组织也应该发挥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于民间,扎根于民间,保护和传承也在民间,民间组织对其保护和传承有着很大作用。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告诉我们,民间社团在其保护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惊人的。比如已延续几百年的河南周口的太昊陵庙会,每年都是由会首来轮流组织。壮族铜鼓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也应该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力量。

综上所述,壮族铜鼓文化在当今社会面临着诸多生存困境,为了让这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继续传承下去,国家、学者和民间组织都应该充分发挥作用。对壮族铜鼓文化的挖掘、抢救和保护对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推进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都将产生重要作用。铜鼓传说是铜鼓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壮族铜鼓传说的研究对铜鼓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具有一定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蒋廷瑜. 铜鼓艺术研究[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篇4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章编号: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2-00029-02

非物质文化遗传是我国民族精神和情感的载体,同时也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如今,我国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但大面积开展了关于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而且通过举办社区文化活动,真正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一、社区文化的定义

建设社区文化的目的在于促进社区和谐,而且一般都指的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人所组成的一个团体。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时期,城市和乡村、省和市之间的人群流动,形成了大面积、大跨度的迁徙。但这个迁徙不是相对分散的,而是形成了一个又一个的社区。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由于审美好恶、风俗习惯、家庭背景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在整个社区当中形成了互不相识的现状,人和人之间很难进行沟通和交流,甚至只能隔楼相望。这样不但不利于和谐社区的建设,更不利于文化的交流和传承。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根据联合国制定的公约,所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被各个群体、团体或者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表演、实践、知识形式、技能、工艺品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是指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和群众生活紧密相连的传统文化形式,其中主要有民俗活动、表演艺术、手工技能等。在联合国的规定当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以家族、师徒或者是学堂的形式,传承了三代以上,此外,谱系也必须清楚,这样才具备申遗的资格。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我国自始至终都非常的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且还对联合国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约和条例十分的重视。早在2004年,我国人大第十届常务委员会就批准了我国政府加入这个公约当中,同是,中国也是第一个向联合国递交公约批准书的国家,从此,中国成为了缔约国。在加入了这个公约之后,我国认真的履行了其中的义务和条约,而且也在国内推动了相关的立法进程。 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出台,体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

1.没有将保护措施进行落实

虽然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保护和重视,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因为国家需要在短时间内快速的建立起关于部级、省级、市级、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所以在全国出现了很多的宣传活动,很多人都在忙着“申报非遗”的工作。这样的现象导致人们仅仅只把精力放在“申遗”方面,而没有考虑保护文化遗产的问题。

2.公众自觉保护和传承文化的意识非常的差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是祖先流传下来的文化瑰宝,更是我们留给子孙后代的文化财富,因此必须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很多人都缺乏自觉保护的意识,甚至不了解传承文化的重要性。近年来,这样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很多依靠口授和行为来进行继承的文化形式正处于灭绝和消失的状态,一部分祖先流传下来的技艺也失传了。此外,还有一些珍贵的文化遗产、文化资料被人们销毁,或者流传到了国外。还有一些人,过度的开发和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3.文化的传承具有一定的难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个重要的特点,那就是它必须依靠人的行为,才能表现出来,所以,很多古老的技艺可能会因为老艺术家生命的结束而失传。这就说明它的传承具有一定的艰难性,另外一些还没有失传的文化遗产,则随时面临中断的现象。

4.保护的经费很少,无法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缺乏相应的资金,如果没有资金,就缺乏动力,也无法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此外,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很多专业的人才不愿意加入其中,缺乏利益的驱动,更不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合理的宣传和讲解。这些问题都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四、社区和谐建设需要依靠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自于几千年以前,而且还在不断的完善当中,我国古代的劳动人民创造了很多有价值的文化财富,这些都是我国文化的精髓。我国素来尊崇“礼让谦卑”的人文品质,这些都凸显了我国的和谐文化。同时,传统的儒家思想也推崇“以和为贵”的思想,以及国人期望的“世合世泰”,都集中的体现出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和谐相处的思想精髓,而且这些思想精髓也体现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中,被今天的人们所挖掘和借鉴。

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是,必须是人们所创造和发明的,所以也必须散发着乡野的醇香。用如今的观点和想法来审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发现其不但源于社区,而且也承在社区,并且大多数都和民俗节日、民俗文化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如:很多人为了能够在春节回家团圆,不惜夜以继日、匆匆的赶回家,同时这也是大多数中国人的愿望,辛苦一年,只为春节回家享受天伦之乐。中央电视台曾经播出过一条广告,在这条广告中有句这样的台词,“快乐也是生产力”,这句台词虽然很简单,但是却说出了我国放民俗节假日的一项初衷,即继承民俗文化,共享和谐生活。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社区建设的双赢

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提出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并且在文件中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也就是保护我们的民族文化,只有合理的保护了文化遗产,才能够连接民族感情,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的安定以及统一。 昆明市五华区高度重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建立由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牵头负责,区文产办、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五华区加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以五华区文化体育旅游局、五华区文化馆、各街道办事处文化站为一体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网络体系,形成了政府职责部门主抓,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抓,区文化馆具体抓,文化站(室)协助抓的工作格局。为保证五华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

五华区文化馆按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人才的分类不同,分类别、分层次、分方式进行相应的平台搭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播中的表演性代表人物进行宣传和推广。先后组织了滇剧、花灯、民族歌舞类的500人次参加了元旦海鸥节、昆明春节老街庙会、沙朗白族三月三庙会、“五・一”昆明国际旅游节、6月“遗产日”的演出,充分展示他们娴熟的技艺。还编出版了辑《昆明扬琴汇编》抢救了濒临遗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到目前为止,共有省级项目3项,市级项目30项,区级项目59项。省级传承人6名、市级传承人11名、区级传承人11名。

由于甄选出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都来自于市里的各个社区,所以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也具有保护社区的性质。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候,也加大了对社会文化的建设,使得社区文化得到了大力的发展。另外,因为民族、民间的文化活动在社区当中的活跃,使得剪纸、土陶、花灯等走进了学校和企业、机关等等,对广大的社会人士造成了非常深远的影响。而且民风、民俗在所的社区被挖掘,社区居民们的文化素养、道德素质被充分的提高,社区也开始慢慢的走向和谐之路, 既完成了文化遗产的传承,又建设了社区文化,所以真正实现了双赢。

六、总结与体会

我国在大力的展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时候,同时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的影响和阻碍了文化的交流和传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属的社区,必须将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并且鼓励社区居民和民众积极的参与,这样才能够使文化遗产的保护取得一定的成效,并且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创新的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篇5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7-0263-02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提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一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五大方面。

之所以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原因在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世界文化的丰富性和多元性受到了巨大的挑战,传统文化的独特性和差异性迅速消失或弱化。维护文化的多样性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一大课题,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民族或地区的民众代代相传、世代延续中逐渐积累形成的,并且在历史长河中不断进步和发展的独特的地方性知识,其存在本身亦即是人类文明多样性的最佳证明。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成为了保护人类文明多样性的必由之路。

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将其纳入博物馆,而是要进行传承。正如有学者所说,“将无形文化遗产搜集并记录下来固然重要,但说到底,做成标本存入库房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的真正目的是想让这些活生生的无形文化遗产像水中之鱼一样,永远畅游在中国文化的海洋里,生生不息,永无穷尽。”这就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在于传承,在于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与内涵以一定的传承制度和传承方式加以保存和延续,在代际之间的纵向传播和承续,世代相传,绵延不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源于自身存在的实际需要,一旦传承停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也随之殆亡。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它们往往无法触摸,在传承过程中难以把握,具有活态性的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表现形式——口头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各种知识和实践等等都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它无时无刻不在流动和变化,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是发展的而非停滞的,是有机的而非机械的,是“现在进行式”的而非“过去完成式”的。这就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能被实践,而无法被复制,而且每一次实践都是不一样的版本,每一次实践都不完全相同,每一次实践都是对上一次实践的失真,这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出了挑战。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的的特点和传承的需要,我们认为,生产性方式保护是一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形态和传承特点的保护方式。所谓生产性保护方式,是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根据这个定义,生产性保护的核心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应该是消极的、僵化的博物馆式保存,而应该是在不违背、不破坏其核心价值和关键技艺的情况下,将其引入生产和流通领域。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到现代人的生活方式中去,适应现代人的需要,从而让现代人能享受到悠久的历史和文明遗留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得到积极的保护。从这个角度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方式保护,是一种更具生命力和延续性的保护和传承方式。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作用

(一)生产性保护能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能力

不断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能力,是生产性保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首先是人,是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宝贵知识和精湛技艺的承载者和传递者,只要建立良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才有可能把宝贵遗产从人亡歌息、人亡艺绝的濒危绝境中抢救回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市场获得价值,才会吸引更多的传承人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行列。

(二)生产性保护能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适应能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与一定历史相关联的人的活动,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和形式,又与特定的生态环境相依存。只有通过生产性保护的方式,才能重新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代价值,才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能满足现代人的需求。这是因为,历史在变化,人的观念、取向、喜好也在发生改变,适者生存的道理不仅适用于自然界,也适用于传统文化技艺的保护。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传承上要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生态性、生长性,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过去时”、“完成时”,也不是静止的,它自身需要自我更新,适应现代人的审美观念。

(三)生产性保护能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能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它们往往无法触摸,难于把握,容易被忽略,甚至受到损坏不易觉察。而采用生产性保护有助于将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变为现代产业经济资源,不断提升非遗保护传承的意识和积极性,开发出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取得较好的效益。

三、推进生产性保护的经验借鉴

(一)从平面保护走向立体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能只停留在对技艺、传承人的平面保护,也不能只局限于对于理论方面的研究,还需要在纵向上去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生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化浪潮的汹涌而至,为物质文化遗产赖以存在的生存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挤压甚至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现代化“荒漠”上仅存的“绿洲”,单纯的对“绿洲”进行维护已经很难抵御现代化“沙漠”的侵袭,只有适应现代化大气候的需要,融入现代化大气候,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更好地得以保存。然而,一直以来,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上重保护、轻开发,忽视了作为一个活态文化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本身传承中,必须为社会需要才能继续存活这个现实。虽然现代化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巨大的冲击,但是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一个转型的良好契机。借助现代社会的科学技术手段,我们可以用更加科学、系统的方法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法、特色做完整的梳理。

(二)从消极保护走向积极发展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初期阶段,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抢救即将消亡的一些技艺,是不可避免的,但抢救之后,必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上下更大的工夫。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性,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方式。某种程度上,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推广的所有方式,如建立品牌、形成规模、扩大影响等都是可行的方法。而在这个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积极性无疑是最重要的,只有充分调动了传承人的积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发展才有可能。对传承人的保护,所注重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资助,更要重视精神上的关怀,最重要的是要在尊重老艺人的前提下,督促和帮助他们完成对自身技艺的整理和再发掘,让他们不但靠手艺吃饭,更能把手艺发扬光大。而这就需要顺应时代的要求,就是要通过运用市场经济的动力,依靠自身产生的效益来保障其传承,无视社会发展趋势的保护方法是无法长久的。从沧浪区的实践可以看出,这就意味着要杜绝急功近利的摧毁式“挖掘”,而是将现代企业方式和理念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邀请懂经营、会管理的经营人才、策划人才和传承人共同探讨研究,最大限度地集中资源、汇集人才,发挥各自优势,在具体的空间和较长的时间内搭建分享经验、知识和实践的平台。如此,才能找出一条比较容易成功的发展方式,才能让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现代化。

(三)从单纯保护走向融入生活

德国著名的思想家赫尔德认为:“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有机体的最隐秘体现,是民族特性的根本。每一个民族都在自己的文化中实现着属于自己的幸福,构成了自己的幸福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间、来自历史、来自传统,对它的保护和挖掘过程,是维护本民族精神生活与文化传承工作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是对中华民族民众精神的挖掘,就是从传统文化中寻找民族复兴和国家富强的精神依托的过程,就是民族文化自我觉醒的过程。因此,我们进行非物质文化保护,通过各种手段提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华,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潜力,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生活中存活,其最终目的还是让它回到民间,回到养育它的社会环境之中,因为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才是非物质文化发展的根本和前进的动力,只有人民群众自发的遵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化为现代人生活的内容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才真正获得了长久存在的可能。在沧浪区的实践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跟上了时代的步伐,成为了人们日常的谋生方式、娱乐手段,在当代人们的生活中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高理想。从单纯保护走向融入生活,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才拥有一片广阔的前景。

参考文献:

[1]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445.

[2] 苑利,顾军.无形文化遗产保护与我们所应秉承的原则[G]//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上).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篇6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许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传统艺术销声匿迹或被历史的浪潮推向边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各个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本文是在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性和制定障碍,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257-02

我国传统文化丰富多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传统艺术销声匿迹或被历史的浪潮推向边缘。保护传统艺术刻不容缓。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各个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首次出现的官方文件是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而真正明确详细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定义的,是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UNESCO)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第二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其具体范围包括:(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则出现在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2]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由以上的概念我们可以概括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有:

一是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涵义上的非物质性,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二是传承性。非物质文化并不是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所能创造的,它的完成和完善是需要几代人,甚至是几十代人的原始创造,或者是同一时代许多人共同创作而成, 加之后来的努力和改进, 才能达到今天极具饱满和精华的技术状态。

三是民族性。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3]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其民族性,它是一种通过某个民族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造活动而产生的结果。

四是公权与私权兼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都有着相似的无形性,而且都是智力劳动成果,而知识产权则是私权。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这些民俗、传统常常表现为该民族所独有,是一种群体性、地域性特征很明显的“公有领域”,但这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集体私权”。[4]

二、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其本质是信息,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从某种程度上讲,客体决定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取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法律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无形性,是知识财产的一种。就工艺品而言,古代匠人制作的工艺品属于物质文化遗产,现代人制作的工艺品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而现代人掌握的关于工艺品的某种制作工艺技能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代人从前人的技艺中不断学习而来的智力成果。从民法的客体理论看,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用物权制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应划归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 对其保护应采知识产权制度。

(二)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障碍

1.知识产权制度的客体范围过于狭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著作权法里,保护的仅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和风格。”我们从上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可以看出,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各项客体并不能完全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范围。

2.权利的性质不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特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过程中,倘若以保护私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不利于其继续流传;若采用保护公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又恐难以防止权利主体的权利不受侵害。因此,在非物质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中面临着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的矛盾。

3.独创性和权利人都难以确定

知识产权制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要求受保护的对象具有独创性,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几代或十几代人经过不断模仿、学习而传承下来的文化成果,首位创作人或许早已消失,而后人在模仿、学习的过程中也有不断地创新和改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创造性活动经历了一个持续而缓慢的过程,创作主体具有群体性与不确定性,其独创性和权利人都难以确定。

4.保护期限的冲突

著作权法第21条、商标法第38条、专利法第42条均对作品、商标、专利的期限进行规定。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其形成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世代相传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具有创造性的产品,并且在一代又一代的流传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不断地加工、补充和完善。如果为其设定保护期限,就不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传承和保护,甚至会造成断层。

三、对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法律思考

(一)做好排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库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多种形式散落在民间,明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和数量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工作。2004年8月,我国政府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国家名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落实到地方,乡镇文化站作为最基层的文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排查统计工作;提倡各地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妥善保存和展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实物、资料;积极申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建立各级(部级、省级、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地数据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依据。

(二)完善权利人认定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和民族性,因此它的权利主体难以确定,从而成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道障碍。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通过传承人的表达才能让人们感受到它的存在,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传承人的离世,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失去了遗产生存的环境而慢慢消亡、流失或退化,最终可能导致其灭绝。因此,要适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先完善其权利人的认定标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把权利主体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是指根据某群体、部落或社区的习惯法和做法,得到该群体、部落或社区人民认可,委托由其作为文化表现形式的监护人或保护人的群体、部落或社区或人群、或个人。[5]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性质,因此,在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时,依据具体情况,该权利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某个群体或组织,甚至是国家。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三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完善意见

1.专利模式

专利权模式主要适用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第四类和第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公约》第2条的规定,第四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主要指天文、地理、自然、人文、医药等,包括有关大自然和宇宙的观念( 如时间和空间观念和宇宙观) 、农业知识和实践、生态知识和实践、药物知识和治疗方法、航海知识和实践等;第五类为传统的手工艺,主要指世代相传的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对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而产生的新发明最适合专利保护模式。[6]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和群体性,所以依据专利模式保护仍然存在难以新颖性和难以保障权利人利益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第一,应当在完备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基础上确定其新颖性;第二,建立专利申请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声明制度。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利益,对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者应该明确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处,并提供证据表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获取和使用是经其来源国或社区事先知情同意的,而且与该来源国或社区分享利益,否则专利申请应被驳回。

2.著作权模式

著作权模式主要涵盖《公约》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民间文艺。根据《公约》第2 条的规定,第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主要指在民族民间流传的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等,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相关濒危的语言;第二类为表演艺术,主要是指在文化群体的节庆或礼仪活动中的表演艺术,包括肢体语言、音乐、戏剧、木偶、歌舞等表现形式。以上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部分适用著作权保护模式,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相关濒危的语言”除外。[7]

对于著作权保护模式,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存在着权利的二元性特点,即区分为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权利拥有者应该属于一定区域内群体共同所有。财产权利是与精神权利相对应的,在实践中,财产权利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将抽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某种形式具体表现出来以获得财产;二是通过邻接权的方式实现的。这样便出现权利的享有者分离和权利主体不确定的现象。笔者建议可以采取确立以权利代管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的管理,即无论精神权利还是财产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全权转让给权利代管机构,此机构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占权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甚至转让的权利,将所获的收益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分配给权利人。

3.商标权模式

商标权模式适用于商业开发中的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适用于保护土著群体特殊符号和标记。商标权保护模式具有很多优点,比如说成本低,可以提供一个能够续展的保护期,更大的优势在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化开发。商标权保护模式可以借鉴我国商标法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把一些特点的符号申请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这样不仅能够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以及特定品质,而且还可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利用时不被歪曲、变形。

参考文献: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011-01-01). 载于找china.findlaw.cn/fagui/guojifa/gj/22/19334_4.html.

[2] 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3] 田圣斌、蓝楠、姜艳丽. 知识产权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思考[J]. 湖北社会科学. 2008年第2期,第148页.

[4] 张邦铺. 知识产权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年第6期,第78页.

[5] 严永和. 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评价与反思[J]. 民族研究. 2010年第3期,第20页.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篇7

在目前追求文化精神的现代社会中,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增加了我国的软实力,维护了我国的民族尊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体系构建,法学界及社会相关人士有着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应当顺应我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以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为基础,量身定制一套能够有效起到保护作用的法律体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一)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益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对传承人的权益保护主要在精神权益和物质权益两方面。首先,传承人的精神权益是指不受污蔑、精神上的不受冒犯等等,这些精神权益不仅仅代表着传承人强烈的民族荣誉感和归属感,对传承人物质权益的实现也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其次,传承人的物质利益因为现代科技力量的强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带了大量的复制、收集、滥用。因为法律保护的欠缺,致使我们面对这样无偿的使用甚至牟利无法拿出有力的法律手段捍卫自身的权利,只能通过外交方式解决。

(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

正所谓传内不传外,在过去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仅限于家族内部间流传,一些古老的技艺渐渐成为了一家人的生活经济来源。但是随着社会商业化的发展,若依旧以家族流传文化爱好作为主要传承方式,难免会偏离时展。所以为了避免我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陷入后继无人的尴尬境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时刻需要新的动力以及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第一,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即版权,是对文学、科学作品作者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权利保护,更倾向于作品表现方式的保护。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其外在体现的多是精神层面的内容,而且文化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就这与著作权的要保护形式产生了一定的偏差,使由著作权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了困境。例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剪纸技艺已经家喻户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不是我们欣赏的剪纸作品,而是传承人的技术以及精神信仰,但是它无法作为法律客体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所以从这一例子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还有待完善。

第二,商标权保护。商标对产品的保护时间可以通过续展而持续存在,并且主体既可以个人、团体,也可以是法人。所以这两个特点决定了商标权可以用作传统文化识别的保护,其保护主要有两种方法,其一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标志、字符、文字等等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其二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产生的产品可以进行商品商标注册,具有独特性的文化服务也可以注册服务商标。此外一些可以代表传统工艺技术的招牌也可以成为标志,进行商标申请,以便后续更好地保护传统文化。

(二)藏医药的商标权保护现状

藏医药学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大量的临床疗效,是我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因为科技的不断前进,传统藏医药学文化面临着文献损毁、技术无法传承等严峻问题,其中关于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在未来的全球化发展中能否保有一定的地位,能否争取更有利的科学社会资源,还要依靠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力量。因此藏医药学如何在知识产权方面得到更有效地保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藏医药中,那曲的冬虫夏草可谓是极具代表性的一种药材原料,已经成为各民族人民都十分认可的良药。那曲冬虫夏草名声大噪带来的是藏药产品的好信誉,成为藏药产品质量可靠的标签,并且为当地藏族人民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益。这一例子很好地说明了商标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中起到的良好推动作用。因为在商标权的保护中只要满足可识别性这一个条件即可,其不受文字、颜色、图形、声音、时间等条件的限制。但是在这一事例中,藏医药在形成了商品化状态后才发挥了商标权的作用,商标权使藏药产品得到了保护,藏医药知识却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仅仅依靠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不完整的,我们还需寻找其他保护之道。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为了弥补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缺陷,完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笔者有如下建议。

第一,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及客体。对相关的主客体给予明确界定,不用再多加考虑其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及时抢救、保护、发展。第二,完善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体系。为了全面、长久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如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律法内容中加强对传统识别标志的保护,避免遭到其他人恶性抢注。第三,笔者建议成立特别法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为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到全方面的妥善维护,所以可以在某些方面,如民间艺术文化作品、历史科技等,针对其特点及发展前景有针对性地制定特别法进行保护。并且在此基础上,构建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有效协调各个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的空隙或部分交叉点。

综上所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如果仅仅依靠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个别法律的零散规定o法从根源上使其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因此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手段。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篇8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灵魂,它是民族生产与生活方式的一种反映,生动展现了民族的风俗特色。当前,新媒体时代已经到来,数字化是新媒体的核心内容,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较大的改变。新文化逐渐出现、传统文化逐渐衰落是当前文化发展的趋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显得更加迫切。在信息时代,新媒体文化的锋芒逐渐显露,它在于传统文化产生激烈碰撞的同时也在促进社会的进步。在新媒体语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既要保持自身的特色,又要充分发挥数字化技术在文化保护与传承方面的优势作用。利用数字化技术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发挥出来,是当前非物质文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新媒体语境下的数字化技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需要我们妥善解决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传统与现代、保护与开发之间的问题,进而推动社会的文化建设。

1.新媒体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关系

对社会遗产的传承是大众社会传播媒介的一项基本责任。大众传播媒介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提供了舆论支持和技术条件。但由于大众传播媒介自身的局限性,导致该椽笔方式并不能满足不同水平的需求,导致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以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新媒体出现以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有了新的发展机遇。借助新媒体,非物质文化异常能够更便捷地走进人们的生活,让更多的人感受到民族文化的韵味,而不再仅仅是存在于研究性文献中。这是因为新媒体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它能突破空间的限制,为新型的文化交流互动提供可能。在数字化技术下,新媒体能够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进行融合,并能够保持各民族文化的特色,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新媒体语境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必然会对当前的文化格局和文化结构造成较大的影响,也会对人们的审美观念和艺术审美产生较大的影响。

2.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现状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多样,需要我们根据非物质文化自身的特点进行针对想的保护和传承。当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虽有较大的发展,但缺点和不足之处依然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标志,自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后,世界多国政府和民间组织均开始制定相关法规、积极清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筹备资金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工作。但我国近年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依然存在较大的盲目想和片面性,急功近利的现象严重,甚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新的损失和破坏。陕西作为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具备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很厚文化积淀。陕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类繁多,具有显著的文化优势和重要的文化代表性。陕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欲研究工作开展焦躁。在上世纪五十年代,陕西曾进行过全省民间文化的抢救与保护工作。在对陕西民间文化手机、抢救、保护以及研究的基础上,编撰成了《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陕西卷》(十人集成),对濒临消亡的地方民间艺术进行保存和传承。陕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目多样,如西安鼓乐、社火、腰鼓、民间剪纸、秧歌、皮影戏、关中秦腔、长安古乐、方言、传统节日、风味小吃烹饪工艺、紫阳民歌、镇巴渔鼓等。陕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是促进陕西文化认同、提高民族凝聚力的有效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陕西省深厚的文化渊源。陕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正在面临着重大的危机和众多的困难,众多的经典民俗和民间艺术逐渐消逝,民间艺术珍品和民俗文物都处在消失的边缘。这主要是因为社会、政府以及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不足,导致保护与传承工作缺乏科学的认识和正确的方法。由于保护资金的缺乏,导致所示用的手段并不适用于客观现实。人们在认识方面的不足和偏差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传承缺乏自觉性。现代人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严重,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对他们形成加大的吸引力,保护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短缺。另外,政府文化部门对民间文化资源保护的力度不够,由于资金、技术的限制导致保护传承的力度有限。民俗旅游在开展的过程中逐渐背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初衷,人们对民间原生态文化价值的认知比较浅薄,缺乏规划性和科学性,盲目建设的现象严重。一些伪民俗民间文化不断出现,甚至出现一些封建迷信的内容,不仅对游客形成误导,还影响了旅游事业的正常发展,影响了民俗文化资源和文化旅游的良好形象。

3.新媒体语境下陕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对策

当前,电视、广播、手机、网络等多媒体盛行,新媒体借助影像数字技术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对古老艺术的传承与发展方面,新媒体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项目是近年来过的热点内容。国内建立了数字博物馆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下面就新媒体语境下陕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提出一些建议。

3.1利用数字化技术保持信息的完整性

在新媒体语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需要利用数字化技术的有点,开展对文化信息的采集、储存、处理以及显示和传播,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转换、再现和复原,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享和可再生的数字形态。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实现对信息的存储和利用。坚持系统性、完整性的原则对陕西地区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实行综合性的保护和传承,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通过现代数字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的存储,包括音乐、影像、图片、手稿等,采用新媒体的方式进行文化的保存和传播,已达到良好的保存效果,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水平。利用数字化技术将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数字化处理,并制作成可视化的虚拟产品。可以采用2D或3D数字动画技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再现和解读,通过视频、图片、三维动画等形式,将陕西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可视化的形式展现出来。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体系建构,确保能够将陕西的文化生态资源进行完整、系统地保护,进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3.2构建数字化视觉传播平台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化技术的水平正在不断提高,陕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数字网络技术的支持下,可以进行整合包装。通过新媒体的综合运用,搭建立体的数字化视觉传播平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网络技术条件下的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平台应当坚持展现传统文化的内涵,通过多种渠道塑造文化效应。数字化平台的建设应当以文化性作为重点,讲传统文化进行整体、系统地展示。陕西数字博物馆、网络传播平台的建设中,可以将陕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整合,形成统一文化数据库。结合多方面的整合各种多媒体信息,采用视频、音频、图文的形式建立起综合性的视觉传播平台,大众在平台上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信息进行查阅,研究工作人员也可以根据最新的研究进展,实时更新平台上的相关内容,由技术人员完成对平台的搭建和维护。通过网络平台让更多的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资源共享。

3.3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产业化相结合

新媒体技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了新的机遇,民间艺术的数字化能够将传统的小作坊式的生产转变成为具有产业化、规模化特点的生产模式。充分发挥新兴媒体在文化传播和文化传承方面的优势,将新媒体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孕育出新的文化产业,实现促进经济发展与文化传承相结合。陕西生的非物质文化传承结合软件、动漫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并搭建新媒体传播平台,实现民间艺术的开发与保护。并结合当代的艺术形式,创新出新的艺术形式,实现文化、信息与传媒的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要注重知识产权的维护,通过文化产品重塑地方文化品牌,同时,将文化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促进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提高,推动陕西的文化建设和经济发展。

小结

保护陕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该区域内文化的传承、保护以及发展创新具有重大的意义。新媒体语境下,应结合数字化技术展开对陕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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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篇9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3.023

1 引言

在网络和数字化技术还没有取得很大进步之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的资料主要是靠博物馆和图书馆等场地进行保护和收藏。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全球物联网、新一代移动宽带、云计算等数字化技术的迅速发展,因而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同时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开辟了新的道路。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就是利用数字采集、数字存储、数字处理、数字展示、数字传播等技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换、再现、复原成可共享和可再生的数字形态,并以新的视角加以解读,以新的方式甲乙保存,以新的需要加以利用。近年来,这一新的保护方式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也开展了大量的研究。由于新疆技术落后,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方面仍然处于起步阶段。

2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优势

2.1 数字化保护内容全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个民族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自己所处的环境,结合自身特点和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创造出来的文化的表现形式,其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戏剧、音乐、舞蹈、节庆、民俗、医药、杂技等众多领域。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表现方式复杂、多样,而且深深的体现了古代劳动人民智慧。然而部分文化遗产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种种原因已经面临着消失的危险。运用数字化保护技术,可以针对不同种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表现形式和具体特点,进行针对性地采集和制作,真实、全方位的将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现给世人,有效的减少了文化的失传。

2.2 数字化保护易于保存

传统的保护方式一般都是依靠书籍、光盘和磁带等,它们对外界环境的要求比较高,温度、湿度、灰尘等都会对其造成影响。而且随着时间的流逝,有些书籍会变色、破损、腐烂,光盘、磁带里的声音和色彩也会发生改变。除此之外,它们还占用了大量的储存空间,给查阅、整理、保存都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而数字化在这方面的优势则明显的凸显出来,它不仅能够逼真的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而且可以将它们更长久、更安全的保存,更难得的是节省了大量的空间,也降低了对书籍、光盘等资料的维护成本。

2.3 数字化保护易于传播

数字化的发展打破了以往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使人们能够坐在电脑前,通过手指轻轻点击鼠标,就能足不出户的了解到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特点及表现形式。数字化的传播渠道和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它可以通过网站、视频、图片、文字甚至是虚拟博物馆以及网络游戏等方式将信息传播给不同年龄、不同喜好的人,利用数字化的优点改善了以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面窄,传播渠道少的问题。

3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无法还原空间的真实感

数字化保护方式虽然可以通过音频、视频、静态、动态等多种形式向民众进行展示,但是就算制作的再逼真,它也不可能是真的,无法还原空间的真实感。由于新疆少数民族非常多,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少数民族智慧的结晶,通过数字化的传播,人们无法身临其境地感受到少数民族节庆民俗的与众不同;无法对十二木卡姆、麦西来普等精湛的表演感到震撼;更无法体会到异域风情的民族文化。虽然数字化的发展已经已经有了巨大的突破,但是虚拟的空间永远代替不了现实的环境,就好比看演唱会,现场的感觉永远要比坐在电视机前要好。

3.2 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变得单一、贫乏

在数字化保护过程中,通过影像资料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表现形式以及传承现状等展现给众人,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备的深层次内涵以及它原本具有的各种价值却无法给广大民众展示,这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变得单一、贫乏。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表现独特,保护的目的也是将这些不同元素逐一体现,数字化保护在这一点上违背了它的初衷。

3.3 数字化技术落后,缺乏专业指导

新疆属于全国经济落后地区,其数字化技术远远落后于内地沿海城市。无论是从自然环境还是人文环境来讲,更多的人毕业以后愿意选择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就业,这就带走了大量的人才和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注重技术、技能以及知识的传承对于它的数字化保护来说,技术无疑是至关重要的要素,如果这一关过不了,那么数字化的保护效果将会大打折扣。

4 对数字化保护的建议

4.1 与传统保护手段相结合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保护手段和现代数字化保护手段都各有所长,各有所短,我们不应该单一的强调哪一种保护方式更有效而完全忽视另一种保护手段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展现在我们面前,给我们带来不同程度的满足,这种外在的“形”象可以通过数字化的手段向众人展示;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的价值、智慧和文化则要求我们要身临其境真切的体会。所以我们必须将传统保护手段与现代数字化保护紧密结合,才能更好地达到保护的效果。

4.2 大力引进人才与技术

政府应该从内地大量引进人才与技术,并给予留疆工作者优厚的政策待遇及相应的资金补贴。而对于从事基层的工作人员,应该定期组织课程培训,不断提升一线人员的数字化操作技术和资料采集技能以保证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只有数据资源原始信息正确无误了,才能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质量。

4.3 加大资金的投入

新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种类繁多,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且融入了新疆各个少数民族的文化,在保护的过程中非常耗损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相关部门应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以保证软件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和实施,提高数字化技术,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系统。

参考文献

[1]康保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2013)[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2]周致欣,谷菁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保护手段与数字化研究[J].包装工程,2015,(10):36-39.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篇10

【摘 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丧失了生存空间,甚至遇到了生存危机。文章分析了运用数字化技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弊端和优势,并且探讨了具体的保护策略。 【关键词】数字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优势;弊端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06-0242-01我国有许多历史悠久、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数字化技术凭借自身的种种优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得到了推广应用,由于目前仍然缺乏完善的规范与体制,导致其在实际运用中暴露了一些弊端,需要我们不断改进和完善,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数字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弊端和优势(一)数字化保护的弊端。首先,缺乏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并不完善,缺少全面的资源,使有关的学术研究受到了制约。其次是上级部门未给予有效指导。数据库管理中心负责保护文化遗产,其责任安排较为集中、管理力度不足,导致资源的采集和存储等应用受到了制约。再次,投入的资金不足。有关的研究与保护机构由于资金不足,无法顺利开展数字化软件的开发工作,同时也难以有效提升机构的服务水平与数字化技术。最后,工作人员技术水平低,无法保证数据信息的可靠性与采集工作的质量。(二)数字化保护的优势。首先,数字化保护可以囊括更为全面的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在其保护工作中应用数字化技术,能够结合文化的形态与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了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其次,数字化保护可以及时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避免文化遗产大量流失。最后,数字化保护更容易通过各个渠道传播,可起到宣传作用。二、数字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策略(一)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且复杂的工作,不能流于形式,必须注重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对储存此类文化遗产的数据库进行建立健全,动用多途径的资源持续更新数据库内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配备详细的原始资料,包括与之相应的音频、视频、动画、图片、文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其存在的形式比较特殊,自身的文化特性无法通过单纯地收集与储存数字化资料体现出来,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数字化技术与其他先进技术手段实施保护措施。(二)加强建设有关的保护职能部门。因为目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上级领导的重视度不足,缺乏有效的管理与指导,使得具体责任没有落实,所以尽快建立各个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管理机构是非常重要的。管理者需要为各个部门及基层工作人员分配具体的检索、存储与收集任务,从而顺利运用数字化技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三)在保护工作中投入更多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构需要向有关的职能部门与各级政府寻求资金支持,利用其提供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促进机构的软实力提升,进而顺利、有序地开展影像制作、多媒体资料与软件开发等工作,使研究机构掌握更为先进的数字化技术,提升其服务水平与管理能力。(四)注重基层工作人员技能的提升。保护机构需注重基层工作人员资源采集技能与数字化技术的提升,通过定期开展培训课程的方式使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从而不断改进工作质量,确保数据信息的时效性与准确性。与此同时,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宣传有关的保护知识,并且面向社会加大力度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特别是少数民族音乐、民俗、技艺及民间游戏等,使普通民众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迫切性与重要性。三、数字化保护工作中的反思现阶段最为先进的信息技术之一就是数字化技术,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首先,在应用数字化技术时应当和文化生态相平衡,不要以阻碍文化传播、破坏文化多样性作为应用数字化技术的代价,对文化生态给予充分尊重。其次,运用数字化技术应和其他学科相结合。技术人员要开拓自身视野、勇于创新、跳脱学科限制,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和数字化技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后,应用数字化技术要适应文化产业的发展,相关部门要以服务内容为核心,采用数字化技术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适应文化产业的发展需求。四、结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除了传承我国的传统文化外,还能充分体现综合国力,特别是文学软实力,运用数字化技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新的尝试,并且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当然在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必须极寻找出路,充分发挥数字化技术的优势与功能,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参考文献:[1]谭必勇,徐拥军,张莹.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模式及实现策略研究[J].档案学研究,2014,(2):69-74.[2]代俊波,单桂花.基于Web的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平台的设计与实现[J].图书馆学研究,2015,(18):32-34+17.[3]蔡群,任荣喜,邱望标.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方法研究[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4):43-46.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篇11

自古以来人们就有对美的向往及对历史的追崇,因此古人在山水之间驻足、咏叹前朝旧梦的痕迹频现于诗词歌赋中,让后人也沉醉其中,不禁感叹山河的壮丽秀美与历史的深邃厚重。然而,在人们不断探寻世界遗产之美时,一个新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我国许多有价值的历史遗迹,正面临着被破坏、被遗忘、甚至消失的境地,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人类自己的所作所为。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悠久历史的深厚积淀,是我们民族灿烂文化的智慧结晶,在历经沧海桑田变迁后,我们伟大的祖先传承给子孙后代的一笔宝贵的财富。但是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的不合理利用,使人类的许多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到前所未有的重大冲击。到目前为止,中国通过向国际社会学习及总结相关经验教训,制定了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与举措,宏观上大致从两个方面进行管理保护:一是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组织建置与职能,保护机构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咨询机构和有关社团组织;二是制定了相关保护法,实行依法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群众的积极参与;在此基础上,加强合作与交流,辅以现代先进技术,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好我国的世界资源。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中融入的先进科学技术,无疑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修缮和保护带来了福音,特别是国外采用3D动画的数字化保护技术,更是我国借鉴学习的榜样。简而言之,数字化保护就是采用先进的多媒体和虚拟现实技术,实现非接触测量技术、三维成像技术,经过实地摄影、数据采集、三维动画合成实现对景象的三维模型,它可以让观赏者通过触摸屏幕浏览虚拟场景,同时也可以让观赏者通过立体显示屏以互动的方式观赏3D文物之美,展示品栩栩如生,使游客如身临其境。

三、由“数字化保护”想到的

(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参观者之间本质关系为出发点,“数字化保护”有着极大的不合理性。我个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游客间的相互作用,主要是通过人们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等途径的直接感受,再以自身独特的人生经历为基点,达到与文化遗产本体或历史遗迹某种程度上的融合,从而上升到欣赏的层次,并产生美感以获得精神上的享受、心灵上的愉悦。从这层意义上出发,我以为3D虚拟旅游远远达不到这一种境界,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这种技术极大地限制了人们与之的互动程度。必须强调3D虚拟技术的先进性在于:它能让物体栩栩如生,使人们有身临其境之感。即使如此,它也只能满足我们视觉上的享受,那么诸如嗅觉、味觉、触觉上与世界文化遗产的互动,我们又该以何种方式去实现呢?现实与虚拟世界的界限虽然愈来愈窄,但却远没达到相等、互相替换的程度。人的需要是极其丰富多样的,3D技术则是将人们限定在一个只可观看的世界,我们的审美深度也就被这种技术所规定、所限制。因此由于3D动画技术拉开了欣赏者与对象之间的距离,这种再现、重新设计、分析后的想象的空间,一个仅仅从视觉上接近的空间只,赋予人们一次纯粹的模拟“真实视觉”的体验,省去了人们的感觉过程。

另一方面,3D动画毕竟是一种“二次创作”,即对原始景观的复制或再现,这即意味着此种再现技术阻断了游客发觉、参悟世界遗产所隐藏深意的可能。我们可以做个这样的类比,像《红楼梦》这样的经典名著,不管翻拍得怎样好,引来的总是观众的一片质疑声。因为本来在文学著作中语言和形象是一一对应的,语言主宰着图像,而影视则以图像为主体,文学改编成影视剧,则文字就屈居于图像之下,即它们的主次、因果关系颠倒了,产生了图像统治语言的现象,故影视中仅留下文学的残迹。同样地,世界文化遗产经过电子媒介的转化,似乎总还有那么一点点缺憾,原因就在于此。没有一段电子图像能真正呈现出饱经沧桑的文化遗产背后那些深刻的韵味与意境,再先进再逼真的3D动画也不能至少不能全部替代人们的实地旅行。如果我们只是简单追求视觉的上的享受,我认为在家在影院就完全能实现。世界文化遗产是在历史长河中长期发展变化的产物,具有天然性、独特性,是参观的第一环境,这也是由它们的本性决定的。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一个特点是它们的原始性、古老性,用3D这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其“包装”后展示在世人面前,我觉得此举完全多余,甚至有点“败坏风景”的味道。就像两种截然不同风格的东西却把它们硬凑在一起,显得怪诞不已。电子技术早就席卷全球,家家户户都正感受着它带来的方便快捷,但是由此对人们的审美冲击却是十分巨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保护和传承,但不能以质的下降为代价。长期在电子技术的统治下,那么未来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人们难以预料。我还认为,应该摆脱对图像技术的过分依赖,落实文化遗产的价值、意义,因为它不仅仅是理性的保护,而应该从保护、传承两方面综合考虑,在凸显本身意义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保护。

四、结语

总之,在引进先进技术保护文化遗产的问题上,我们必须权衡利弊,张弛有度,既保证优秀文化遗产传承后世,又使其在每个时代中凸显它的价值和意义,充分发挥出文化遗产的多方面作用,即在妥善保管的同时,通过公开展示等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出这些文化遗产的价值。因此,我们需要做的是保护它们,包括它们的形态、存在价值等等,而不是将其封锁在图像之后,成为一组精美的图片,让距离横亘在人们与文化遗产之间。

参考文献: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篇12

一、羌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的基本概况 2008年6月3日,四川省文化厅公布了《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初步重建方案》,根据该方案,保护区的建设要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地区习俗界限,整合羌区的羌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持羌族原有的建筑风貌、民俗风情,体现羌文化的原生态环境和地质结构特点。2008年11月14日,由文化部牵头组织的“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授牌仪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根据规划方案,绵阳市境内的羌文化保护实验区包括羌族主要聚居区北川羌族自治县以及毗邻的平武县的部分相关乡镇。按照实验区规划,北川将以青片乡为中心,在青片河流域、白草河流域10多个乡镇,以民俗文化为主题,打造羌族原生态风情走廊。从北川新县城到青片河沿线,所有建筑、布局都将突出羌族文化风貌。建设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保持文化多样性、文化生态空间完整性、文化资源丰富性和抢救保护传承羌文化的重要方式。通过完善保护措施和开展保护工作,加强对与羌民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非遗”项目的整体性保护,构建起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从而使具有独特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文化意识的羌文化得以世代传递,并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和创造力。 二、羌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内青片乡概况 青片乡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西北部,西南与茂县为邻,北与松潘接壤,南与白什相连,东接小坝乡。1981年9月,青片羌族藏族乡成立,1984年1月改称青片羌族藏族乡。2003年10月25日北川成立羌族自治县后更名为“北川羌族自治县青片乡”。2004年成立了小寨子沟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立了于青片乡党委政府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管理机构。青片乡地貌以山地为主,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海拔1200—4769米,垂直高差达3569米。乡辖6个行政村,29个村民小组和一个社区居委会,是北川建立最早,最边远的民族乡。2010年末全乡1004户、3819人,其中羌族人口占总人口数的98%。 三、青片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1979年9月在青片乡境内建立的小寨子沟自然保护区,是全国第11个以保护大熊猫为主的自然保护区。小寨子沟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质量优良,真正称得上是“一年分四季,十里不同天,一步一换景,四季景不同”的天然氧吧。与保护区相称的小寨子沟风景区是纯正的羌民族聚居区,有地道的羌歌羌舞,有正宗的羌族咂酒,有奇异的羌民族婚俗,有古朴原始的民族风情。青片的民俗文化包括羌族文化、大禹文化和红色文化,其中羌族文化最有保护价值与开发潜力,以小寨子沟旅游景区扬名省内外。羌族是我国最古老的民族之一,青片乡作为羌族的主要聚居地,有着深厚的羌文化根基。作为一种文化资源,羌族传统文化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民居、饮食、器乐、婚俗、等几个方面。 民居:因为碉房和碉楼兼有民用和防御的功能,所以历来被官军仇视。历次官军征伐北川羌寨,都将其当作军事目标进行摧毁,并把摧毁数目作为战功记录上报。公元1547年,明朝松潘总兵何卿征伐北川羌族时,就拆毁碉房4870多座,都坝河流域、白草河流域、青片河中游地区的羌人住房几乎全部被夷为平地。 羌碉与汉族的传统民居风格截然不同,有着鲜明的民族特色,因而也被封建统治者视为异类文化的象征。在民族关系比较缓和的清代,石泉县的地方官员大力劝导羌人全面接受汉文化,在住房方面也不例外。由于地方官员大力提倡羌人把传统的羌碉改建为木结构房屋,加之受汉文化的影响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从清代后期开始,北川羌人的住房逐渐发生改变,木结构房屋逐步取代羌碉,成为主要的民居样式。 北川羌人往往靠山一方把木屋修成一楼一底,同时向山谷方向的坡地延伸,连接一间两楼一底的楼房,其二楼与屋基齐平,几根大木柱立在低于屋基2-3米的山坡上,老远看去,很是别致,因而叫做“吊脚楼”或“虚脚楼”。 吊脚楼屋顶呈人字形,盖小青瓦或者薄岩片或者杉板。底层砌石墙,其余各层大多以装嵌木板为墙壁,也有以竹块编制而成或再附粘性泥巴。每层都开小窗,窗户一般为木制花格窗或牛筋窗。房梁两端各悬挂一尾木刻的鱼,意寓年年有余。 吊脚楼与羌碉的内部功能基本相同。夏天特别凉爽。虽然吊脚楼不是北川羌人的传统住房,但北川羌人向来喜在房前屋后栽竹种树,木质吊脚楼掩映在翠竹绿树丛中,与周围大山和谐相融,也称得上极具特色的民居了。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环境的改变,北川羌人的住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今,在低洼沿河地带,砖混结构的小洋楼正在取代吊脚楼,成为羌人住房的新选择。但是,在北川羌族自治县青片河流域的尚武村还保留着一些比较完整的碉房遗址;而正河村,却有10余座完整的碉房,且有3户羌人居住。而吊脚楼的分布就很广了,湔江、都坝河、白草河和青片河流域的河岸台地、半山和高山都保留有羌人的许多吊脚楼。 饮食:在羌族生态实验保护区内,景区和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恢复、重新设计羌族特色的餐饮食品,在服务行业和旅游区推广羌族特有的的锅(鼎锅、火锅)、碗、壶、杯、盘等器具,都是以青片乡为源头,青片乡充分利用山区特有的气候条件,为旅游区和餐饮行业提供可靠的原材料,如青片的荞面、凉粉、玉米、洋芋、糍粑、搅团等五谷杂粮以及各种馍,山羊、土鸡等本地畜禽。青片乡为此大力发展传统的种植养殖业,专人搜集民间风味小吃,整理成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食谱,在餐饮行业广泛推广,利用庆羌年、过春节等重大节庆活动来展示以青片乡为源头的特色饮食。 器乐:流行青片河流域的羌笛,是一种六声阶的双管竖笛。管身用高山特产的油竹削成,方块形,长约15—20公分,粗如小指,两管并列,以细线捆紧,竹簧插于管头,竖吹。演奏时多独奏,用特殊的“鼓腮换气法”,不断地吹奏,音色柔和纤细、悠扬婉转。 #p#分页标题#e#

婚俗:青片羌族传统婚俗程序纷繁复杂,最突出的特点是歌声、器乐和押韵的对话祝词贯穿婚礼全过程。 :青片羌人祭山、拜神树等习俗是原始自然崇拜观念的遗存。羌民崇拜白石(乳白色的石英石),所信仰的诸神大多以白石为象征,这一文化渊源在营造文化环境方面有不同寻常的效果。 释比与绝技:羌族释比,汉人称为端公,是羌族文化的传承人,羌族的历史、文化乃至许多传统的民俗活动,都依靠释比演唱的经典和主持各种活动而得以承传和延续。青片的羌族端公已断绝了传人,但不少民间人士也掌握了这类绝技。随着时代的进步,羌族端公因后继无人最终可能自然消失,但民间绝技在北川还可以找得到。吹翳子、喝鱼骨水、吞绣花针、穿铁铧、舔锅铲、上刀山等绝技表演将给游客带来刺激和享受。 四、羌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内青片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情况 (一)建立原生态民族文化保护基地 保护原生态民族文化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民族文化保护区,保护基地的建设和申报工作将是正河在恢复旅游资源的同时做得比较好的一项重要工作。正河民俗村要在保持自己特色的基础上,广纳众家之长,将羌族文化中最有特色、最有代表性的内容广为吸纳,使之成为展示羌文化的活的博物馆。开展特色旅游商品的研究和生产,聘请专业人员设计开发刺绣以及以竹、木、藤、棕、漆、石、茶、药等本地土特产为原材料的旅游纪念品。这方面已有相当的加工技术和不少技术人员,目前缺乏成功的工艺品样式。 (二)重视羌族历史文化常识的普及 为树立青片羌族的良好形象,需通过宣传教育,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羌族灿烂的历史文化,以增强民族自毫感。同时,应继续鼓励唱羌歌,跳羌舞,能讲几句简单的羌语,如日常礼貌用语,营造民族文化气氛。在中小学增设乡土文化课,通过编印有关简易读物和开办专题讲座普及羌族的历史、文化常识,也是比较成功的。 (三)重视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开展文化活动离不开相关的人才。青片乡多年以来研究、保护和开发民族文化的实线,培养了一批从事文史、音乐、舞蹈和组织大型活动等方面的人才。文化的传承离不开人,我乡将从年龄结构,文化结构,专业结构等方面考虑,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培养、引进、留住有利于羌族文化保护与发展传承的人才。 (四)青片乡以上五村、正河村为重点,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 上五村古属“上五族”,因几十年前才废止土司制度,位置又极其偏僻,因而在青片的村落中,羌文化的保存最为完好;正河村虽然早在两百多年前就改土归流,但取代土司制度的却是羌寨自治,直到辛亥革命前夕才废止“番寨”,改由石泉县地方政府直接管辖。和上五村一样,正河村的位置也极其偏僻,所以民族文化至今仍有深厚的群众基础。虽然从表面看,现在上五村和正河村等青片河上游各村寨的村民与其他地方并无多大区别,但他们的心里却还保存着对民族文化的深刻记忆,很多人在茂县叠溪、杨柳沟等地还有亲戚往来,因而对羌族文化的认同感是县境中部及东南部无法比拟的。青片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占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的百分之五十,传承人占百分之四十。 (五)羌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内青片乡的特色团队 北川羌族自治县民间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是2008年6月30日,以原北川青片乡五龙寨演出队为基础,在山东省威海市及北川县委、政府的支持下组建的。原五龙寨演出队作为专业艺术队伍,已经存在十多年时间。2009年5月18日,北川羌族自治县民政局批准艺术团注册登记正式成立。艺术团成立的初衷,就是为了羌族原生态文化的传承、保护与发展,因此艺术团主要以表演原生态的羌族歌舞、展示现代羌族风貌以及歌颂灾后重建精神和成果的歌舞节目为主。目前,艺术团是北川羌族自治县境内唯一合法的羌族专业艺术团体。 艺术团团长杨华武,是北川羌族自治县青片乡正河村党支部书记,北川五龙寨生态旅游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羌年传承人。艺术团组建以来,先后有140余人参加,培养了一批艺术人才在各单位发挥作用。现有演职员51人,分别来自北川、茂县、汶川、理县、松潘等羌族聚居地区。其中,舞蹈演员46人,原生态声乐演员4人,器乐演员4人。在这批演员中,有包括羌年、羌笛、口弦、多声部、羌绣、羌族民歌、推杆、皮鼓、羌族舞龙和羌族器乐等11项国家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16人。其中,艺术团团员、羌族民歌传承人王安莲,在2009年中国南北民歌大赛中获得二等奖;羌笛传承人黄景何、羌族民歌传承人王安莲等先后多次在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绵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大型展会中演出并获奖。 艺术团组建成立以来,共搜集、整理羌族民间歌曲300余首,民间舞蹈120余个;培训羌族民间文化艺术的学员600余人次。在灾后重建期间,艺术团先后赴北川境内各援建单位和乡镇进行慰问演出40余场次;参加各种大、中型演出100余次;承担绵阳市和北川县及县直各单位安排的各种接待活动及其他演出400余场次。艺术团还先后多次在中央电视台、四川电视台、山西电视台、山东电视台、陕西电视台、湖南电视台参加演出。2010年9月,代表北川参加四川省第六届少数民族艺术节表演的舞蹈节目《映羌山》获得二等奖。2011年参加《中国原生态民歌盛典暨中国民歌山花奖》演出及比赛,获得金奖和银奖。 近年来,青片乡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鼓励和扶持全乡群众大力开展转山会、庆羌历年祭祀等民俗活动,全乡95%的群众都不同程度参与到了弘扬和传承羌族原生态民俗活动中去,一些古老的、濒临失传的民俗服饰、民俗活动、民间技艺通过这样的活动得到了保护和传承,青片因此也被誉为是整个北川羌族自治县羌族最原生态、羌族文化保存最完整的羌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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