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2-02-20 10:29:24

非物质文化论文

非物质文化论文篇1

但是目前,作为对音乐文化进行保护、传承与文化重构的重要场所,我国学校教育内容并没有从本质上体现出我国少数民族间不同文化的特殊性与多样性,没有能体现我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独立意义和价值的课程结构。特别是以培养和输送基础音乐教育师资为主要任务的高师音乐教育,目前仍主要采用西方音乐体系和音乐形态作为理论基础,忽视了不同文化群体的音乐文化价值的理解和尊重,忽视了对各少数民族音乐知识体系的存在而把其排除在教学内容之外。这不仅导致青年一代对我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产生强烈的文化疏离,相反却对西方音乐文化,尤其是对欧美流行音乐文化盲目崇拜,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任这种状况在未来将成为音乐教师的青年一代中进一步发展蔓延,必然会导致少数民族独特的音乐文化瑰宝被以汉族文化为主体文化的中国社会不断边缘化,甚至面临着由显性转向隐性乃至消亡的危险境地。面临上述问题,目前有一些地方高校正在积极寻求解决的对策,尝试通过教育的途径和高校的教学与科研优势为非物质音乐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做出贡献。以哈尔滨师范大学为例,音乐学院具有五十多年的办学史,是东北地区唯一具有音乐学学科博士授予权的办学单位。同时,学校拥有“黑龙江流域非物质艺术文化遗产研究”重点学科群,目前的研究方向与任务主要集中在“黑龙江流域传统手工艺技能研究”“黑龙江流域少数民族音乐与舞蹈传承”“黑龙江流域戏曲与民俗活动研究”“黑龙江流域非物质艺术文化遗产传承”四个方向。学校率先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艺术文化遗产传承”问题,并提出:非物质音乐文化的传承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人”是传承的关键;二是现代传媒是传承的最佳手段与途径;三是音乐教育是传承艺术文化的重要基地。

同时,我们认为保存是静态的,而传承是动态的、能动的,是保护的积极措施。要积极为传人和文化生态创作一个良好的生存与传承环境。为此,学校积极组织人力,主动与黑龙江省社科院、黑龙江省艺术研究所以及哈尔滨市艺术研究所等科研院所展开合作,并首先对黑龙江省少数民族的音乐文化和戏曲进行研究,对黑龙江流域文化生态发展以及哈尔滨近百年来的学校传承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作的成果进行挖掘和整理,并在本校开设了“东北地方艺术史”“黑龙江流域少数民族音乐”“黑龙江戏剧与戏曲研究”和“东北地区音乐家及音乐史料专题研究”四门传承性课程(已于2003年将其列入学校教学计划中)。这是国内最早开设此类课程的院校。与此同时,学校还积极组织在读硕士研究生全力投入到与少数民族非物质音乐文化异常保护与传承的内容的相关的研究中来。据不完全统计,在已获取硕士学位的50多名硕士生中,有近70%的学生的学位论文是关于此类问题的研究的。其中一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还因此获得了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奖励。

此外,2009年8月,全国50个高等师范院校启动了师范类特色专业学科建设,哈尔滨师范大学“黑龙江少数民族音乐传承教师培养”专业是全国唯一入选部级特色专业的音乐专业。第一批本科学生已于2009年9月正式入学,主要从黑龙江省各少数民族聚居地选拔培养定向生,通过统一高考录取。这个专业还将为各少数民族聚居地中小学教师提供师资培训,当年那些生活在森林高岗、丛林深处,水平不一条件各异的民间艺人将有机会进入高等学府,除继续学习传统音乐之外,还将掌握系统的理论和技法,成长为具有独特气质和积累的非遗传人④。同时,目前“黑龙江流域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也在学校已经建立,同时学校还新近成立了“音乐非遗文化研究中心”。接下来学校将尽快从地理空间上针对我省健全传统艺术文化代表项目的普查和建档制度,并认真做好与少数民族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各类艺术文化典籍的整理和编撰工作,从而促进现代研究技术和保护手段在传统艺术文化发展中的应用和推广。未来,学校还将把黑龙江世居少数民族传统音乐文化保持和传承对策研究工作进一步深入下去,并在东北地区各个高校推广开来,这必将会促进更多有价值的、有意义的保护与传承方式和研究成果的出现。

非物质文化论文篇2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如何在法律保护仍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动社会力量来促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力救济,值得研究。笔者对河南省武陟县某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乡镇的调研资料整理后发现,当前社会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三种力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外力保护人。国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颁行相应政策,成立相应机构,投入大量财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广泛演出,广收学徒(但作用、效果有限),以达到传承、保护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外力保护者鼓励、引导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不断发掘处于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争取政策、财政支持,同时为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言献策,向国家切实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保护需求,为政策导向提供相关现实依据,外力保护者扮演着沟通国家和传承人的桥梁作用。这三种力量相互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理论的成效在于理论能够指导实践、解疑释惑、指引未来方向,并转化为广大群众改造客观世界的现实力量。”[1]理论研究的不足可能对实践保护产生消极影响。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对“为什么要保护”的理论研究不足,只停留在“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的基础层面,没有给出保护的具体理由,亦没有给出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学者等外力保护人介入的充分理由。例如,国家作为保护主体之一,其保护义务源于职责使然,自不待言;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同处于保护主体行列,不禁令人心生疑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基于其传承地位(身为传承人,自然不能令其在本代失传)或基于其生计需要(混口饭吃)?但笔者经调查发现:75%①的传承人生活殷实,年收入大约为两万元,其并不靠卖艺为生;某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只有5人,平均年龄为75岁,由儿女供养,不用为生活而发愁。②外力保护人大多为高校学者,这与他们的工资或者职称评定关系不大,他们为什么会介入,似乎个人英雄主义还有些道理。[2]显然,一句“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根本无法解答上述问题。从博弈理论看,世界上任何两者之间都存在着博弈,任何两者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显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方合作中,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通过博弈论,我们可以数学建模的形式,将三方主体之间的合作问题给予清晰的解答,帮助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协调三方保护者的合作关系,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佳效果。

二、博弈论下的合作原因分析

(一)博弈论概述

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它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博弈圣经》中将博弈论定义为:“是二人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博弈论研究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环境中主体如何行动,预测博弈者在特定博弈情况中的行动选择,为分析人类行为提供了一套有力的工具。同时,博弈论坚持理论选择的均衡分析思路,“运用理性行动者模型,设定博弈者希望最大化其个人收益”。[3]博弈结果由所有人的行动共同决定,既然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会运用他所有的知识和信息追求效用最大化,则他选择行动时就会考虑别人同样为理性的。博弈论的经典案例“囚徒困境”体现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上文中提到,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都以合作者的姿态出现(国家出于责任而合作,传承人出于传承而合作,外力保护人出于学识及研究而合作),他们都基于不同的期望,在平等的对局(指保护的准入)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以期待达到均衡效果,从而实现自己的期望。可见,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围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因和互动,可运用博弈论做出恰当的解释。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国家与传承人之间、传承人与外力保护人之间和国家与外力保护人之间的理性博弈。据笔者调查资料显示,影响三者间博弈均衡路径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传承人不合作的预期成本,包括可能受到的财产损失,名气衰落,历史负罪感等;二是保护的可执行性,这又取决于国家的倡导力度,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等)围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信息构成以及信息搜索和检验成本等。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依据他们在博弈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信息,将博弈分为三种形态: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国家和传承人之间)、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博弈模型

1.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国家与传承人的博弈)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国家与传承人之间的博弈类似于斗鸡博弈。假定两人举起火棍从独木桥两端走向中央火并,各有两种战略:前进或后退。都前进则会两败俱伤;一方进一方退,进者胜退者丢面子;若都退,双方皆丢面子。[4]数字表述见表1。这个博弈有两个纳什均衡:一方进一方退。国家和传承人的博弈与此类似。双方目的明确,国家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发扬文化,提高国际影响,传承人为了该技艺被开发而获得财政补贴,两方目的明确。可以假定他们在法律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B(传承人,下同)欠A(国家,下同)100,金额可以协商。若合作,A可以获π=90,减免B债务10,B可获π=10;如果一方强硬一方妥协,则强硬方π=100,而妥协方π=0;如双方强硬,发生暴力冲突,A无法收回债务,损失-100,则A的收益支付是π=-200,B的收益支付π=-100,支付关系如表2所示。A、B各有两种选择策略:合作或不合作;选择自己的最优战略时都假定对方的战略给定:若A合作,则B不合作是最优战略(100>0);若B合作,A不合作将获得较大收益(100>0);于是双方都不合作,企图获得100的收益,却不曾考虑这一行动会给自己和对方带来负效益的100。即国家和传承人为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会选择不合作,因而陷入囚徒困境。就上述博弈而言,须外力介入(如引进可协调的推动行为)才有可能改变博弈支付,走出囚徒困境。

2.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上述博弈中,究竟哪方应合作,需要通过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来解决。尽管形式上有两个纳什均衡,但由于当今我国保护机制不佳,故B首先会选择不合作,因此,这是一个动态博弈。A在B选择不合作后,不会再选择不合作,因为收益支付为-200<0,故A只能选择妥协(合作)。上述结论也得到了田野调查相关资料的印证,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地区)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其目的正在于通过这种途径加强与专家、学者的联系,与上述外力保护人合作,达到共同保护的目的。而在双方不合作的情形下,B虽然收益-100<0,但B会预期,他选择不合作时A必然会选择合作,故B的理性战略为不合作。因此,这一博弈的纳什均衡实际上是:B不合作A合作。但在这一博弈中,传承人即便是实力相对弱小,但可选择抵赖,其可视为另一种意义上的不合作。故即使B实力相对弱小,上述纳什均衡仍成立。公权力如需打破上述均衡,须引进第三者:外力保护人(专家或学者,当然还可以引进民间社团,声望绅士)。该条件下外力保护人和传承人的博弈可以如图1所示。设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等)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不成功则自行承担,保护成功后专家或学者的收益是全部收益的40%。外力保护人介入后,传承人可选择合作与不合作。若传承人选择合作,有完全合作和部分合作两种情况,前者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收益支付为30,0,后者收益支付为26,10。传承人选择不合作后,外力保护人也有合作与不合作两种选择形态:如双方都不合作,学者无法完成学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亦得不到保护,故收益支付为-110,-100;若传承人合作,双方皆耗费成本10,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90>-100,-10>-110,说明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亦不合作、此后外力保护人的最优战略选择则应当是合作。而与其介入获益-10,还不如不介入。可见,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难以达到保护和研究的效果,这一点也得到田野调查结果的支持。

3.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博弈如图2所示。N为自然,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分为丰富和欠缺两种情况,Χ代表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大小的概率。假定外力保护人介入保护的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保护不成功则自行负担,保护成功后外力保护人的收益可设定为40%,传承人不合作需承担成本10。若传承人不合作,外力保护人合作,则收益支付分别为90、-10。本论文中所调查的专家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保护行动开始阶段,受保护传承人不知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可调度资源,外力保护人也不知道传承人的信息。如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不及,则双方可能各导致损失-100,因而可能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至使其衰败、没落甚至灭绝。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收益支付分别为-110,-100。如果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强大,无论如何必定要比传承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思考,因为外力保护人作为外来力量,不能“坐吃空山”、有“先入为主”的观念,需付出一定努力方可启动保护行动,故双方都不合作将导致外力保护人损失-5,传承人损失-200。在该博弈中,Χ值可通过如下不等式计算:-200•Χ+90(1-Χ)<10Χ>0.276,即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大于0.276时,传承人的最优办法是选择合作。而外力保护人基本上都是专家、学者或者财力强大的人士,所以其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通常会大于0.6>0.276,故传承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200,最优策略选择只能是合作。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26、10,传承人的收益是通过达成一定意向协议,争取到收益是剩余(90)的40%再扣除成本10,国家收益为(100-10)60%=54。因此,国家发动公权力之外的外力保护力是合适的,也是合算的,大多数情况下达到了保护的目的。但个别情况下,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不合作,国家最后放弃,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减少即失败,因没有将手中的资源转化为财产)。至此,从博弈论—纳什均衡理论角度分析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的合作关系完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博弈论清晰地解读了为什么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会相互合作,同时致力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究竟该如何解决合作问题,笔者在此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议。

(一)传承人的发展

针对传承人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后继无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的问题,传承人首先应该对自己所掌握的技艺进行整理和完善,加强自身的储备。其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录音、录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完整保存,不至于某传承人去世后他人再无从知晓该遗产内容。再次,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场”的保护,[5]传承人可自发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社团(例如戏曲可成立剧社等)使其处于活态的演绎当中。同时配合外力保护人的采访和帮助,在申报国家项目过程中展现自身的特点。但是,传承人也会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事项:没钱维持该艺术的继续存活;工具破烂不堪,无法使用;外出汇演没有经费,吃住行全都要自己掏腰包;由于自身小农的局限性,传承人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领导者安排等。剧社运作逐渐困难,没有成绩,效率很低,且该运作弊端自身无法解决,剧社运作处于恶性循环之中。①这时就需要外力保护人的介入和帮助。

(二)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合作

外力保护人在传承人自身无法解决困难的情况下介入,帮助传承人成立剧社,并与同行进行交流。同时外力保护人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以及其他方法帮助他们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期得到国家或者财团的资助,使剧社能够良性运行。同时,外力保护人需要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乡村文化,它无法离开生它养它的地方存活,应将其置于“适宜的生活场、自由的生存场、给力的艺术场”中才能不断发展[6]。因此,外力保护人应暂时退出运作行列,将该社团组织置于乡村的自治状态之中(虽然乡村自治仍会有很多弊端)。但由于传承人普遍具有的局限性,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统一管理,致使该社团组织处于不良的运作状态。这时,外力保护人需再次介入,采取一系列措施,盘活该剧社,使其回到良性运作中。

非物质文化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0-00-01

我国的文化产业主要包括有图书出版业,新闻传媒产业,广播影视业,动漫产业,网络文化产业,表演艺术业,广告产业,体育赛事,休闲娱乐业,文化旅游业以及会展产业等。本文将重点阐述文化旅游产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见证和民族精神的财富,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的职责,是人类共同的事业。旅游开发可以加强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和价值的认知度,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脉,传承人类文明,而那些不丧失原真性的、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在更大层面上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使旅游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因此,本文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分析研究,论证了二者相互依存的关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相互依存关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了旅游业的文化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地区的文化传承,是一个地区的精神文明寄托,体现了该地方人民生活情趣。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产物,好好利用和开发,会对一个地方的旅游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地域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特征之一,非遗旅游资源是一定地域内人们智慧的结晶,其文化内涵丰富,旅游价值高,可以有效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资源,内容丰富多样。

我国西南边疆文化旅游产业开发相对落后,由于远离城市的喧嚣,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大山的“屏障”下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若能加以好好保护,加大政府宣传力度,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打旅游产品,吸引外地乃至世界的游客慕名而来,从而进一步发展旅游业,用旅游增加的经济收入用来保护“非遗”,开发更多的旅游产品,于是一个良性的产业链随即诞生,从而能进一步改善我国西南边疆文化旅游产业开发落后的现状,促进文化旅游产业的转型。

(二)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铸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础。经济的快速发展改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发展的传统社会环境,其根基受到侵蚀,其传承由此面临巨大的威胁。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复合价值,要求我们对其进行保护,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及其特点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别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定格化,不能将其固定在某一个时点,而只能让其在社会的发展中不断演进,其传承也不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到真空的环境中,市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载体与传播的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依附在某个特定的载体方能显示、传播、储存与传承。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借助的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旅游需求的增长,而在经济学理论中,供给和需求是相互影响的。旅游资源数量的不断拓展,质量的不断提升,特别是文化内涵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入到旅游资源的行列,吸引了更多的旅游者,进而促进了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反过来,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为日渐式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供了展示自己的平台和机会,这同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旅游模式,是将“非遗”作为一种旅游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开发成为可供游客游览、体验、学习和购买的旅游产品,使“非遗”在现代社会中以一种新的方式进行生存和发展的模式。

二、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一)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遗产传承者在整个针对遗产开发的文化旅游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大多具有“创作”、“表演”、“接受”等三位一体的特征,尤其是口传文化。创作者既是“表演者”也是“接受者”,又是传承者。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应该是传承人。因为无论“活态”也好,“本土”也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活力,实际都存在于孕育它的民族民众之中,并在精神、情感和日常行为上与他们融为一体。因此,应该由传承者自己来确立他们的遗产当中什么是最值得展示、如何展示,并且积极参与相关开发措施的决策以及监督这些措施的实施。

(二)政府部门发挥好各自的职能。由于我国对旅游业没有具体的管理政策,所以,就导致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中经常出现混乱的现象。这就需要和政府部门联合起来,充分发挥其决策、统筹、组织、管理等相关职能,并且在进行保护的过程中,政府可以根据其自身具有的巨大影响力发挥出应有的能力。通过召开相关会议决策出合理开发原则以及办法,并加大宣传力度来改善管理旅游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混乱的现象。同时,也应该在深思熟虑后,对不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制定相对应的保护政策,并加大力度让旅游部门执行。

(三)文化旅游开发者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通过对热门的旅游景点我们可以得知,由于金钱利益的驱使,使得众多旅游开发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的现象视而不见。例如,现有的大理古城中的白族文化已经遭到了破坏。在洱海游船时,这本来是一件非常美好,并且赏心悦目的游行,但是由于白族人民渴望金钱的欲望,使得许多游客都遭到超额付费的事情。由于白族人民熟悉当地的地形,所以在去洱海游船的必经之路中间私自设立了游船港口。许多外来游客由于不了解正规景点的游船价格就轻易进行交费。但是最终发现其支付的金额往往是正规游船价格的五倍。这就为游客的心情蒙上了一层不悦的纱,使得整场旅行都不愉快。但是,更令人惊讶的是,当地管理人员知道这种现象的存在却视而不见。所以,这就需要我们敲醒警钟,加大监管旅游开发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力度,争取还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有的纯朴。

三、小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中传承下来的精华部分,它负载一个民族的特定价值取向,表现了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凝聚着一个民族自我认同的凝聚力,是特定群体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不可再生的遗产。在文化旅游的视野下,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社会各界人士做出共同的努力,在遵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的过程中,应积极采取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得以传承,提高我国国民的精神文化水平,这也是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

参考文献:

非物质文化论文篇4

二、价值判断:概念的歧义与实践的错位

实际上,以上指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过是表征,背后的实质及其成因其实远比我们所看到、所指责的更为复杂,例如政府行为背后的体制痼疾,例如贫困地区经济要“发展”与自然、文化生态要“保护”之间的二难困境,例如参与各方认识、立场的不同与利益的复杂博弈等等。但是,如果考察其认识论的根源,会发现其中一个主要方面就在于对作为保护对象的民间“口头文学”的价值判断上出现了某种混乱。人对某一事物所持的态度、所作出的反应都是以人对该事物的价值判断为基础的,如果判定该事物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正面的意义和价值就会采取行动努力保护这个事物。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口头文学,其受到保护的前提自然是对其价值所形成的判断。首先是对“价值”概念本身的理解,其次是对所保护对象的价值的认识与判断,其次,就是对价值的具体实践。但是,如果在对象的“价值”判断方面出现了问题,那么就会导致其后的一系列“保护”中的许多误区。而某种“价值”判断的产生,往往是各方面因素综合的结果,其中存在复杂的互动关系。

(一)“价值”内涵的歧义

“价值”最初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被引用到其它社会科学(包括文学)以后,其涵义变得越来越宽泛而含混。在价值论中,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对“价值”作出几十种定义。最基本的几种定义是:价值即事物的意义、作用;价值是事物(包括知识、社会意识等)的规定和组成部分,是事物所具有的属性、功能;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等。价值按内容或来源可以分为经济的、科学的、道德的、政治的、审美的、宗教的等方面的价值。按其呈现方式可分为内含价值和外在价值(工具价值)。也可分为抽象价值、具体价值等。抽象的价值是不能测量或计算的价值,例如的价值、审美的价值等。工具价值、具体价值是指在主、客体关系中,客体的属性借助于它们满足主体的需要的能力被估价,表现为其可以操作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体价值则往往可以转换为经济价值。同一事物既可以有抽象价值,也可以有具体价值。价值也可以是一种社会建构,即在某一领域内将某事物的价值的不同向度和类属按照某种统一的逻辑进行整合、运作,使其逐渐被社会所采纳。被建构的可能是该事物的价值复合体,也可能是新生成的价值。那么,民间口头文学的价值是怎样认定的呢?在一些权威民间文学理论著作中,基本一致的认识是民间文学具有三大价值:实用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实用价值体现在:与民间劳动生活的密切相关、历史记忆与生活知识的传承、对社会权力关系的表述、民间道德教育及娱乐等功能方面(这里的实用价值也可以表述成“使用价值”,但不同于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科学价值是指民间文学通常具有地方性知识的百科全书的功能;艺术价值往往以作家书面文学为参照,强调其独特的艺术欣赏价值和艺术借鉴价值。这三类价值都可以看作是口头文学的属性、功能,这种属性、功能是在与主体的传统规定性关系中被赋与的,是其内在价值,普适性(或一般)价值。口头文学除了具有以上民间文学的普适性价值之外,因为每一种民间文学都有其独特样式及其表现形式,因而又具有其特殊性(或个别)价值。特殊性价值一般与以下因素相联系:由口头呈现方式决定的独特的场域性、情境性、集体性、变异性等。而这些方面都与特定的文化空间有关,因而其特殊性价值进一步涉及到该口头文学与特定人群的关系。界定特殊性价值,就要深入传唱、演述人群的日常生活的内部,依靠对这种口头文学的存在场域和唱述情境的田野考察。只有在主、客体的关系中才能呈现出这种特殊性价值。由此来看,民间口头文学的无论普适性价值还是特殊性价值,大都属于科学的、道德的、审美的价值,这些都是抽象价值、内在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关联并不多。普适性价值一般应从文化或文学整体观去体认并赋形。特殊性价值则需要通过大量的学术研究,从具体的学术成果中自然呈现其独特价值的不同方面。普适性价值的体认是以对特殊价值的研究与认识为基础的。普适性价值与特殊性价值是民族文学的价值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对于普适性价值与特殊性价值的表述方式也是有所不同的,普适性价值通常可以用具有高度概括性、普及性的大众化语言来表述,也可以用富有文学色彩的、诗意的语言来表述,例如“某某民歌是某民族之魂”等等。特殊性价值则一般以学术文本来呈现,采用规范的专业术语。前者有时容易流于用感性言说代替理性思考,激情充沛而学理不足;后者则容易因追求科学性、学理的内在自足性而缺少人文社会科学应有的活力和现实关怀。但是相当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们,在运用“价值”概念对口头文学作出价值判断时,思维却往往习惯性地指向具体价值、工具价值,并将其等同于经济“价值”。经济“价值”是经济学里所指的交换价值与商品价值。尽管有些口头文学的表演形式在其场域内也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例如民间仪式中的展演也产生一部分经济费用,但这已成为该仪式文化的一部分,并不意味着该口头文学本身是商品。然而,上述“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物质化的做法恰好是把口头文学当作了商品,将其实用价值、科学价值、艺术审美的价值等通通置换为可以测量或计算的交换价值。这种置换我们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价值的一种社会建构。不过被建构的不再是原事物的价值复合体,而是一种新生成的商品价值。而这种价值置换或建构,通常都是巧妙地借用对于民族文学普适性价值的诗意性话语表述而完成的。

(二)“价值”实践的错位

民族口头文学的价值表述往往会被社会文化的相关领域作为一种理论资源加以利用,进而成为支持对民族口头文学进行某种实践操作的强势话语。最值得注意的是实践的操作者出于建构商业价值的需要,有意识地从民族口头文学的普适性或特殊性价值中去选择、强化可以操作的工具性的一面,却忽略或有意遮蔽其抽象价值。这种操作通常采用的逻辑,一种是用本体论取代认识论的思路,或把复杂置换为简单的还原式思维方法,以普适性价值去涵盖特殊性价值,并将普适性价值无限扩大,其实质是导致普适性价值的空洞化和价值虚高,造成了文学本体的缺失。进而使普适性价值变成了一种拼贴在商业活动之上的外在标签;另一种是将价值范畴局限在使用价值的范围之内,用特殊性价值直接代替普适性价值,其实质是特殊性价值被工具化,而其内核则被在该价值标签下伪造出的一个新的对象所暗中置换,由此导致了文学的“异化”。这种操作强调了使用价值,追求的是某种价值的强权、强势地位、强效应,以服务于操作者的需要。而从现代学术史中关于民族口头文学的实践来看,从五四到当代,一部口头文学史,就是一部价值“改写”史。许多“改写”往往是以“挖掘、搜集、整理、抢救、保护”的名义进行的。改写的目的,是为了建构、生成某种新的价值或实体。通常是把一种认识价值、审美价值转换成使用价值,作用于建构者的需要。这种需要或者是出于政治诉求,或者是出于经济目的。前者几乎贯穿于20世纪的前80多年,后者则发生于80年代以后。前者的改写路径是把口头文学的价值意识形态化,从而建构一种政治话语;后者的路径则是商业化,建构的是经济利益。当代的改写与建构属于后者,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以打造“遗产品牌”或“文化产业”的名义而进行的。

(三)文化产业的功过

在口头文学商品化的过程中,“文化产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媒介作用。“文化产业的职能,就是组织文化产品的商业运作,建构并展开把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转化为交换价值的过程”[7]。文化产业以它的产业逻辑以及流水线式的作业,成功地实现了“非物质”向“物质”的转换。可以说,当代中国的“文化产业”是一个蓬勃发展但毁誉参半的产业。一方面,“随着文化产物的不断商品化,其(艺术)自主性就被破坏了。艺术日益归于商品生产与交换的逻辑,因而丧失了传统艺术形式无目的性所固有的批判潜能……对艺术品的思考与欣赏被商品交换所取代,其价值首先根据的是它的交换价值,而不是它内在的美学性质。文化产业的致命一击在于把艺术彻底商品化同时把它以非卖品献给消费者……消费者得到与艺术品无中介接触的印象,而文化产业则从一系列在消费者背后进行的交易中获得利润”[8]。“在文化产业以商业运作实现文化产品价值转换的形式背后,其内在核心所展现的是一场争夺符号资源控制权的斗争”[9]。另一方面,文化产业被认为是社会文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文化产业是参与其具体运作过程的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客观地说,文化产业在社会文化整体运行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及它在创造国民生产总值方面的巨大贡献,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之所以饱受质疑,是由于它一旦与中国复杂的国情相结合,一旦与地方的经济利益、政府的政绩捆绑起来,就出现了连它自己的产业逻辑也无能为力的悖论:文化产业已完全蜕变成了经济产业,打着文化的旗号而与文化无涉。这样,文化产业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的始作俑者,又成了地方利益群体的替罪羊。口头文学的普适性价值在于其中的真、善、美的抽象价值。“真、善、美的价值不同于普通事物的价值,它们是作为目的价值而存在的。真、善、美的价值在于超越一切功利,当用需要衡量真、善、美的价值时,真、善、美就被贬为功利性的手段价值了。真、善、美不是手段而是目的,是一种无需论证的价值,合理性就是它的存在本身”[10]。而在产业化的过程中,从口头文学到“文化遗产”再到“文化产品”,一种民族民间文学的价值经过了多重置换,已变得面目全非。真、善、美的价值的流失或被遮蔽,将口头文学推到了在文化内核上真正濒危、消亡的境地。而这样的“文学”,正在或将要成为民族文学研究和书写的对象。

三、文学价值建构:复归田野的活态传承

口头文学是一个民族的心灵史。只要文化之根不断,口头文学就会永远传承下去。无论社会如何发展,只要这个民族还没有放弃对精神家园的守护,没有放弃对真、善、美的追求,口头文学中蕴含的人类精神的抽象价值就永远是存在的。但是,因为文化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在不断的演变之中。口头文学也是如此。那么,它的抽象价值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处在不断的建构之中。建构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上的。而口头文学真正的价值的发现,则需要透过被虚化的普世价值的遮蔽,回到对口头文学的特殊价值的考察。那么,口头文学的特殊价值在哪里?正如有人指出的:“民歌离开了能发挥其独特功能的生活场景和事件,如求爱、劳动、节日、仪式、行走等日常生活状态,民歌就已不是民歌,而是“口头和物质文化遗产”中与音乐有关的部分,更准确地说,被我们采取了保护和拯救措施的民歌充其量也只能是当代“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歌。这无疑是一个无情的悖论:民歌正是在保护和拯救中被改变的。”[11]的确,民歌等口头文学并不靠文本或舞台表演形式而存在。它是一种活态文学,是文学与生活的复合体。它“活”在传唱人群的田野、日常生活中,活在我们所谓的“文化情境、文化场域”之中。所以,就需要穿过舞台上的“表演”以及被制作成“书”、音像制品等“文化产品”的“文本”,而走向“文本”后面的生活“底本”。去考察口头文学与其所依附的传唱人群的自然环境、生活方式的关系,以及关系之中所呈现的意义世界。并且面对处在不断变化中的外在形式,对这个意义世界进行维护、保存。这个意义世界就是口头文学的特殊性价值所在。这种特殊性价值以及其中蕴涵的普适性价值,就是民族文学的灵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相关公约中同时倡导对无形文化遗产表演和传播的环境进行保护。其出发点是把包括口头文学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作是一个整体性的文化形态,其中传承主体、主体的生存环境、文化场域、展演情境等都是这个整体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基于这一认识,在当前的口头文学的“整体性”保护中,既需要政府决策部门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传承主体不是政府、商界、学界以及各类新闻媒体,而是那些深深根植于民间社会的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12]。而这些传承人不是简单的一个抽象概念,他们是活生生的现实的人。不是个别人,而是广大的多民族群体。在确认传承主体的前提下,正视和发挥民间文化的自我修复和更新功能,如同在西北花儿研究方面一些学者不约而同地指出的,“保护‘花儿’的当务之急,首先是把她‘物归原主’地交给她的民众,使其按原本民间文化规律去回复她生活的本来形态,回归到存活的载体里去”[13];又需要口头文学研究者们直面“歌要保护与人要发展”的学术伦理困境,具有更多的人文关怀与现实参与意识,“作为专业学者,在呼吁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更应该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深入田野,首先要真正全面地掌握花儿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花儿的民间存活状态”[14]。也就是说,只有具备文化人类学的研究视野与口头诗学的理论素养,通过民族志书写式的田野深描,才能立体地接近口头文学之“魂”,发现口头文学的特殊性价值,才能为非物质遗产保护和多民族文学史书写提供有力的学术支持。

非物质文化论文篇5

因此,“疾病与医疗模式的改变,隐喻了文化和政治的扩张和征服。国家和政府处理疾病和医疗的策略和方式,恰好反映了‘科学’政治殖民的隐喻。”②这一场科学政治殖民的隐喻对中医所带来的困境是空前的。中医的处境在科学的节节胜利下,陷入不断萎缩的局面。有学者对目前中医的这种困境有着精炼地概括:“‘中医教育’在大量安排西医学课程的同时,中医基础理论中掺杂的牵强附会的西医学诠释内容也越来越多。‘中医科研’全面采用西医的思路、方法和价值标准。实验研究、动物模型、还原分析、客观标准、定量数据几乎成为‘中医科研’的全部内容,课题的设计、立项、鉴定、评级完全按照西医的标准与规范。‘中医临床’以辨证分型为特色而纳入西医病名之下,使其变成辅助疗法;‘中药研究’实际上是植化研究提取有效化学成分,使其变成辅助西药等等。”③除此之外,中医从业人员从清末民初的80万人,至1949年剩下50万,现今仅有27万人。此外,“各中医院仅有约10%的中医开汤药方,即按中医思路看病的不到3万人。……尤其可怕的是:许多中医基本上不会用中医思路看病,只会看化验单。”④至于在宣传层面,国家缺少公开正规地对国民开展中医学的知识普及,偶有的与中医药相关的影视作品亦远离真正的中医,因此国民对中医的认同也在消解。许多老中医忧心忡忡:21世纪,中医学界陷入了严重的乏人又乏术的尴尬境地。此种现象,似乎真的把千百年来护卫民族身心健康的中医陷入“遗产”位置上:即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却处于濒危状态的文化。

二、“申遗”:中医复兴之路及其悖论

当原来是千百年来中国人一直使用的活态的中医,陷入萎缩乃至消亡的危险之境,中国政府积极投身于世界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请,成为一种被多数人认为是表达中医、展示中医、拯救中医、复兴中医的途径和方法。自2003年,中国政府启动了中医“申遗”工程。在首批10类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传统医药便为其中一类。不少中医界的从业和研究人员都积极发文,按照联合国教科文所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来确认中医是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符号来拯救处于困境中的中医。如沈劫指出,“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在与疾病作斗争的漫长实践和历史性观察认识中不断发展起来的原创性学科,包含着丰富的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它世代相传,与中国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并随着中国历史的发展不断地被再创造,得到广大中国人民的认同和尊重。中医药学完全符合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应当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⑤把中医往“非物质文化遗产”上靠,获得“合法性”、“话语权”、“生存空间”,并非不是。至少如刘更生所言,“(中医)申遗最大的好处是在思想基础上、指挥上、国家和人民的观念上达成共担责任。反过来,为中医识。”①这种对中医重视认可的共识,是中医复兴的基础。然而,在中医申遗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难、思路与做法,却存在理论上的矛盾和悖论。

一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1972年制定《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开始,到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再到2007年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都不断地在调整文化遗产的分类和评估体系,以确保文化主体性和多样性保护的初衷。换而言之,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的文化持有者应当在积极探索自身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来形成自己的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体系,参与到“世界遗产”的博弈中。在这一方面,日本和韩国就是典型。他们“坚持不懈地以本国的遗产保护和遗产理论研究,引导和推进着基于传统文化的遗产本体认知:强调多样性、无形性、非精英性、活态的民间民俗遗产类型,并最终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的形式,拓展和重构了世界遗产的崭新体系。”②反观中医,我们一直缺乏从中医自身出发,来强调建立一套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这可以从中医申遗之路具体经历中看到:我们如何一直在“屈从”当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概念”、“定义”、“规定”和“体系”,而不断地分解自己的整体性来“削足适履”地适应它们,以获得“中医非遗”的符号和地位。2003年,为避免中医药文化遗产也(诸如端午节一样)被其他国家抢先申报,中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始酝酿中医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在当时起草的“中医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方案”中,第一步是将中医药学整体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③2008年9月,中国将“中医”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然而却因为不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申报规则的具体要求,撤回了中医的申报,在2009年10月改为“中医针灸”申报。④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年所申报的35项中,“中医”被认为是“最重要、无需讨论与评审”、“名列榜首”的选项。恰恰是这被中国人认为是重中之重、无需讨论的“中医”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非遗部的评审委员会认为是不符合相关规定。这是一件非常值得深思的事情,它折射出了中国文化的独特性以及这种独特性未被纳入到国际遗产体系标准中去博弈、接受、吸纳的事实。王旭东先生曾撰文对该事件和现象进行了分析,概而论之,有这几个层面:首先,根据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即“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进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中医申遗必须符合所有的条件,而在评审委员会看来,中医的非遗申报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遗产项目使社团或群体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凝聚力。⑤其次,《公约》规定“非遗”的形式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这就是对文化“形式化”的约定。中医的形式极为丰富,但是,从项目名称上,专家们却无法看到“表现/表演”之类的具体形式。这是因为“中医”二字不是项目名称,而是一个知识领域的总称。

因此,评审专家无法将其与《公约》规定的五类项目形式对应。①基于上述分析,王先生认为,要想解决中医申遗的障碍,必须要使中医具备《公约》中所规定的明显的形式感,否则无法通过申报。因此,需要将“大中医”分解为“小项目”,以“针灸”、“养生”、“气功”等等作为单项分别申报,否则连审查都无法通过。他认为“要认真组织专家改变或完善申报方略,认真解决‘持续的认同感’、‘代表性特征’两大核心问题,……只需要顺应UNESCO审批非遗项目的思维习惯和价值取向,中医申遗应该是毫无悬念。”②由此可见,王旭东先生从中医“申遗”的困境及其原因出发,为了能适应联合国“申遗”的要求,提出把中医“化整为零”,去符合《公约》所规定的非遗的几种形式,比如“针灸”。无疑,这一过程表明了,在申遗的过程中,我们为了符合联合国的标准,而忽略了按照自己的遗产特点来建立自己的遗产理论和实践体系。在我国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0类)中,传统医药作为其中一类被纳入其中。在这一类别下包括了中医生命与疾病认知方法、中医诊法、中药炮制技术、中医传统制剂方法、针灸、中医正骨疗法、同仁堂中医药文化、胡庆余堂中药文化,藏医药等9项内容。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而言,这种分类体系延续了“化整为零”的思路,以更加符合UNESCO的认定标准和思维。尽管中医生命与疾病认知方法、中医诊法、中药炮制技术、中医传统制剂方法、针灸、中医正骨疗法等六项被认为“基本上是涵盖了中医药的精髓”③,但是并不能体现中医的整体性、系统性。无论是中医诊法、中药炮制技术又或中医传统制剂方法、针灸等,它们都是在一个共同的哲学、宇宙观层面下的“技术”,是一种“道用”。现在中医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在其“道”的层面濒临危机,即“中医认知方法、价值观念、思维特点越来越难以被现代人领会和理解,中医文化的根基面临萎缩乃至消亡的危险。这才是中医必须申遗的最关键的诉求。”④实际上,中医作为“非遗”的亮点,是它所根基的中国传统文化宇宙观层面的“道”,在这个“道”之下所形成的自身的知识分类体系本身就是一个非常重要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诸如此类种种,在中医的“申遗”过程中都不能得到很好的主张和认可。更不用探讨更多深层的细节问题,诸如,“中医药所具有的系统完整性特征说明中医药知识自身的密切不可分割性、认识主体和客体的相融不可分割性,同时也具有和自然生存环境的相融和不可分割性特征”⑤、中医系统里头讲究“医药不分家”的辩证事实,等等。

三、启示:中医中的中国“非遗”理论图式

作为一个文明未曾中断的古国,中国拥有大量的文化遗产。在加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各项遗产公约的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国便拥有了47项世界级的遗产,名列世界第三;有36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列世界第一。但是,“所有申报成功的‘遗产’都是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的知识体系和管理体系为根据,都是‘项目性申报’的成果,未能体现中国独立的遗产体系。”⑥上述“中医”申遗而改为“中医针灸”这一事件恰好注脚了我们有着丰富的遗产却未形成自己独立的遗产理论体系这一现实。从中医角度而言,在“遗产”时代的大背景下,虽然我们还会痛惜中医沦为“遗产”的地步,但是,如果能认识到中医沦为“遗产”的原因,并加以弥补,我们应该庆幸中医能够成为“非遗”而得到新的生机。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实践和理论角度而言,中医作为一个极具中国文化特色的遗产,如果能得到自我的表述,不仅仅是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体系探索的一个很好的实践,也是增进和完善世界遗产评价标准的实践。彭兆荣先生在探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体系的时候,指出要在我国传统中寻找和建立遗产体系,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自己的非物质文化理论体系。他认为可以从“遗存之道、遗存之相、遗存之技和遗存之法”四个核心内容展开。所谓“遗存之道”是指中国传统文化中哲学层面的普适性观念,涉及宇宙观、人观和价值观等;“遗存之相”是指现象学层面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验、逻辑和文化语法,一套自己的认知、命名、概念和分类系统;“遗存之技”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体系的践行系统,包括形而下层面工艺、技术、技能;“遗存之法”是指一整套应变逻辑、策略和模式,以保持活态遗产生命力。①下文拟从这四个面向来探讨中医作为中国一项突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在中国的文化脉络中表达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自己特有的整体性和体系性。

1.医道:遗存之道

中医之于中国文化而言,她承载着中国传统文化最为核心的内容。“医以载道”,中国文化中最抽象的要素,如气、阴阳、五行、和合、中庸都集中体现在中医之中。离开中国文化的“道”,中医就不成为中医。中医的理论核心包括阴阳、五行、脏象、经络、气血,药物的四气五味,诊断的四诊八纲,都是中国文化核心之“道”的体现。《易经》中的“阴阳”是中国哲学最核心和抽象的概念,其运用大到无外,小至无内。日月昼夜四时方位男女人伦都能用阴阳来解释。而整个中医的核心和基础就是“阴阳”,《内经•素问》“阴阳应象大论”说:“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神明之府也。治病必求于本。”②健康和谐就是阴阳的平衡,反之就是阴阳的失调。故而《内经》中说“阴平阳秘,精神乃治。阴阳离决,精气乃绝。”③出自《尚书•洪范》的“五行”是中国文化中另一个核心的概念,指自然界五类基本物质木、火、土、金、水的相互作用和运动变化。中医将五行特性及其生克制化规律用以解释人体内脏之间的相互关系、脏腑组织器官的属性、运动变化及人体与外界环境的关系。木火土金水的特点和属性不仅对应了了肝心脾肺肾五脏、怒喜思悲恐五志等的功能和特性,同时“五行”相互资生相互制约的密切关系也对应了五脏五志等的生克乘侮的关系。当人体的五行相生相克保持平衡时,身体表现为健康;当正常的生克过度,转为乘(乘虚侵袭,克制太过)侮(被克强势,反欺侮主),人体就会产生相应的病变。相应的,在治疗的方法上,也运用五行相生相克的规律来进行医治,如“虚则补其母,实则泄其子。”④因此,“‘五行’在中医学中的运用,应是‘天人相应’的实体化。”⑤阴阳五行是中国最抽象的哲学概念,也是贯穿整个中医理论和实践始终的概念。无论是从致病理论、八纲辨证、还是“君臣佐使”的用药配伍,又或者是人与晨昏四季八方等自然环境之间的整体联系、以及人与社会环境之间的整体联系,都蕴含着阴阳五行、形神合一,天人合一的思想,无不展现着整体性与辩证之美。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中医承载着“道”,也彰显着“道”。离开“道”,而谈中医,就是失去了灵魂;更不用说离开“道”而专注于某一味“药”,某一门“技”。因此,医道既是中医之“道”、也是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道”。是在“道”这一层面上,根本性地决定了中医整体作为“非遗”的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价值。也是在这个层面上,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应是以“项目”的形式单独孤立地面对世人,而应该从自己最深的“道”的层面———即宇宙观、人观和价值观上入手来建立自己的遗产理论体系。

2.医学:遗存之相

我国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中医名录包括中医生命与疾病认知方法、中医诊法、中药炮制技术、中医传统制剂方法、针灸、中医正骨疗法、同仁堂中医药文化、胡庆余堂中药文化,藏医药等9项。诚如前述,这9个项目是作为单独的项目被列出来的,而不是以一套依照中医自有的文化逻辑、理论要素、基本研究单元及其结构模式,以系统的、整体的方式呈现出来。在中医非遗之路上,我们依然没有摆脱以“科学的”、“他者的”的标准来“修正”自己。上述中医“非遗”实践的逻辑延续了从晚清以来的历史困境和悖论:中医始终在西方科学隐喻下,无法以自己的体系完整地自我言说和证明,而要用近代科学和西医学作为自身价值评判标准。时至今日,中医学界需要采用西医的概念、术语、标准、规范,应用西医的病名、病因、病理、药理来解释中医药的有关理论,来获得所谓合理性、创新和发展。关于这一点,柳长华先生曾以《神农本草经》指出问题的症结:“多年来,人们习惯地认为传统知识没有标准,也无法制定标准,标准必须是可以量化的、可以被实验室证明的。其实,有些传统知识是有标准的,如果需要的话,也是可以制定标准的。以中药新药和中药专利的申报、审批为例,我们多年来采用西方化药的标准,其所带来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使得民族产业受到压制,因为至今仍有人认为中药本身没有标准。其实,中药在长期的应用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的标准———从《神农本草经》的出现,到历代本草文献的总结,实质上都是在追求实现一种‘标准化’,只是这种安全有效的传统标准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承认而已。有的人一谈标准,就要求与国际盲目接轨,从没想到尚不存在的‘国际标准’是需要自己去建立的……”①上述提到的从《神农本草经》到《本草纲目》的“本草”形制就是中医医药学的一类从自己文化、经验出发的一套认知、命名、概念和分类系统。在《神农本草经》中,将中药分为“上、中、下”三品,在《本草纲目》中,李时珍“析族区类,振纲分目”把中药材分为矿物药、植物药、动物药。此外,有关经络、穴位、疾病等等,中医也有自己的命名和分类系统。以疾病中的痹病为例,“痹”一词就是中国文化中对于“风湿”一类疾病的命名,并有自己的解释和分类。中医学界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形成了一套关于“痹”的表述系统:痹病是人体正气不足或脏腑气血功能失调,风寒湿热燥等外邪侵袭(也可内生五邪及瘀、痰引起),造成经脉气血不通、不荣,出现以肢体关节肌肉疼痛、重着、麻木、肿胀、屈伸不利,甚则关节变形,或累及脏腑为特征的一类疾病的总称。单单关于“痹”的成因上,又分为:按外因命名(风痹、寒痹、湿痹、热痹、八风五痹、八风十二痹、风冷痹、外感痹、暑湿痹、湿风等);按内因命名(内伤痹、实痹、虚痹、痹弱、气虚痹、血虚痹、阳虚痹、阴虚痹等);按不内外因命名(食积腰痛、损伤痹、蓄血痹、瘀痹、瘀血痹、痰痹、溢饮等)。②事实表明,中医中极为丰富和特色的关于宇宙、生命、身体、疾病、医药等认知、概念、命名和分类系统,本身就是一套能自我言说的“非遗”知识体系,要充分梳理出自己知识谱系,参与到世界遗产的构建中来。因此,“如果想不照搬西方知识谱系来框囿中国的遗产事项,就必须回到中国丰厚的遗存中去,从名实之辩的根本点出发,梳理千年中国的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谱系。”③

3.医技:遗存之技

由前述可见,中医在“道”的统摄下,用自己的概念、术语、标准、规范建立起来自己的分类体系和知识系统的“学”。然后,在“学”下,生长出各种具体的用来预防、判断、医疗疾病,维护身心健康之“技”:它涉及到了生态亲和、器物工艺、活态操演、身体技术。现在被列入首批部级非遗项目的医药类非遗中的“中医诊法、中药炮制技术、中医传统制剂方法、针灸、中医正骨疗法”都可以算是属于“技”的层面。此外,中医的导引养生功、心理疗法、食物疗法、推拿、巫祝等都是属于具体用以预防、判断、治疗疾病的“技”。这些“技”是显在的,能为一般人所接受。在中医中,还有一种潜在的“技”———“内证法”。因为它的神秘性、直观性,为一般人所难以理解和接受,从而成为一种真正濒危甚至消亡的“非遗”。但是它很细微、很精深地存在于传统文化中,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①在某种程度上,诸如针灸(经络、穴位)、正骨、制药等技术的形成和有效性是建立在“内证”这门神秘的技术之上的。由于中医除了治疗人的肉体,还治疗人的精、气、神,其精气神部分,比如经络穴位、五运六气、五藏六腑,而这些就需要通过内证的方法来获得。②这门极其精深细微级别的“非遗技术”完全是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通过自身修炼来实现的。著名当代中医刘力红曾经举了《胎胪药录》一书中提到“胎息”来大致解释“内证”获得的条件,即人要恢复到胎儿时期的特殊呼吸状态(胎息),心明的状态就会自然产生,从而就能达到内证所需要的条件,而进行“内视反观”。古人讲的经络穴位、药物气味、药物的归经,并不都是思考出来的,而是内证实验出来的。③由于后世之人越来越少有人能掌握并亲证这门技术,而只是直接应用这门隐性技术所证得的显性技术(如针灸),所以“内证”慢慢就淡出了人们的经验和认识。因此,要真正成就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存之技”,不仅仅要整理和保护显在的“技”,还要重新认识和恢复隐性的“技”,这是中医所特有的,区别于西医的精华之所在。今天,我们绝大多数人之所以对中医所主张的“精、气、神”的东西无法信任,原因在于长时间地中断了“内证”之“技”的践行(doing),因而影响到了中医(尤其是其形而上方面)的存续(being)。“非物质文化遗产唯有‘技’的践行(doing)而成就其存续(being)的本身。”④

4.医承:遗存之法

中医千百年来早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一套“遗存之法”,使得中医能几千年以来不断地保持生命力,一代一代地延续下来。这套“遗存之法”概而言之,有这样几点:

第一,培养一个“完备”的人。中医不仅仅只是一种医疗技术,它更是一种深厚的文化,从一定程度上而言,优秀的医者需要具备良好的天文地理道德等的全面修养。中医理论与中国儒释道的文化精神相同,即便是民间的医生,通常也要把医德放在首要位置。古代很多读书人未考中功名转而学医,上手很快,成就很快,说明中医医承之法的首要在于保持它所依存的文化生态———中国儒释道的传统文化。

第二,研读《黄帝内经》、《伤寒论》、《金贵要略》等中医经典。从张仲景开始一直到当代的颇具威望的李可、刘力红、徐文兵、倪海厦等中医,凡是在中医领域有所成就的,无一不是从研读经典中成就出来的。尽管后世中医著述汗牛充栋,但是都无法超越和替代经典。

非物质文化论文篇6

2非遗和音乐课程结合的意义

我国高校对非遗文化的保护的重视程度,直接关系着千万学生成长中,对传统文化的态度。艺术是一种文化,艺术教育是人文化艺术传承。优秀艺术作品表现着,人类在历史长河中的发展进步。是人类智慧结晶的沉淀。应该学习和传承的。大学生,具有较高文化层次的人群,在传承优秀文化艺术遗产方面,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由此来看,高校地方音乐课程有种子意义。不仅对学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有着启发作用。当学生走进社会,参加工作,将更加深远因想到本专业课的教学。高校地方音乐课程的具有特殊性。他们所掌握的知识,能通过对学生的反复传授,以几何裂变扩散。使更多人了解和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因此,高校地方音乐课程的设置,应该以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流,在高校的地方音乐教育中,大力推广。激发学生传播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情,促进传统文化的延续和传承。随着工业社会影响,传媒技术迅猛发展。在多元文化并存下,保持民族音乐文化,就成一项严峻的课题。但是,当前的学生音乐课程设置,主要以欧洲音乐文化为重点,古朴的民歌、器乐对学生的影响力较小。非遗中的地方音乐设置更是寥寥无几。优秀的传统音乐,可以增强民族感情,增强民族内聚力,拥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世界著名的音乐教育体系,把本民族音乐放在重要位置。例如,柯达伊音乐教学体系,在民族民间音乐基础之上,亲自为孩子们创作具有民族特点的民歌。鼓励学生使用民族器乐。具有浓郁地方音乐课程教学,将民族音乐扎根于心田。开设以非遗题材地方音乐课程,一方面满足了音乐审美需求,更重要的是,民族精神的发扬和光大。

3进入地方音乐课程途径

加强高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地方特色的因为课程为载体,具体的操作途径使什么呢?

3.1重视地方音乐课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用。

最普通的教育手段,是最简单最有效的传承效果,可以使学生明白,传统音乐的内涵。当前,大学的专业音乐课程,主要是西洋音乐理论,高校音乐课程教学中,西洋乐课程比较多。对于传统音乐概论课程的开设,可以填补我国在传统音乐,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上的空白。但是,在这种音乐课程需要逐步扩大推广,如果作为可有可无的选修课,那么就远远忽视了这种音乐课程设置对非遗保护作用。应当把它上升为与乐理。成为声乐,钢琴等同等重要必修课。除此之外,还应开设中国传统乐理课程,配合民族乐器的教学,在多个方面,使民族音乐知识在学生中充分掌握,传统音乐欣赏水平得到提高。

3.2主修课程中设置传统音乐欣赏。

如果将这门课程的设置中,中国传统音乐历史就会在广大学生群体中的得到更广泛的普及。在民族音乐丰富的内容中,通过多彩的形式,感受民族音乐独特的风格。在传统音乐感受中,培养热爱我们的传统音乐的民族自信心。

3.3开设地方特色的音乐课程。

我国历史悠久,地域广阔,每个地区都有传统音乐品种。例如,我国每年的青歌赛中,不少来自我国偏远地府的原生态歌手,进行了独具民族特色的演唱,获得了强烈的反响。在传统文化的保护中,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如果只是政府专门机构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这时候,就需要大学研究发挥作用。不少地方大学开始本地音乐研究。但是,大部分只停留在学术层面。如何传承、发展,没有效的办法提出。如果,本地大学拥有本地音乐课程,在全国就形成一个保护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在传统音乐的保护、研究中意义重大。

3.4传统音乐学习模式的打破。

传统音乐的学习,因为内容上的特殊性,需要学生进行现场观摩,跟随文化的传承人进行传授接受。传统音乐的保护,不能只停留在课堂上。应该在教师的带领下,走下讲台,走出教室。让学生亲自去发现、整理。美术有写生课,在大自然中去发现美。音乐教学也应该有一种采风的制度,就是收集民歌。每学年抽出一定的时间,指导学生去搜集传统音乐资料。组织现场观摩。在剧场,在庙会,在传统音乐品种中传播。通过传统艺人学习。在这样的教学措施下,广泛了解传统音乐的博大精深。实现自觉地保护传统音乐。

3.5发展学生社团,为传承的平台。

大学的社团在大学中普遍寻在,是传播传统音乐的良好舞台。例如,民乐社。、加入社团,就相当于参加票友组织,学生集体感受传统音乐,接受熏陶和训练。发挥学生传统音乐能动性,促使学生去关注音乐,保护推广传统音乐。社团中,专业教师的辅导,有利于学生在学习传统音乐知识的时候,不会迷失方向。在传统音乐知识传播的时候,能够有序传播。使文化的传承保持一个良好的状态。

非物质文化论文篇7

云南地区少数民族文化虽然丰富多样,历史悠久,但受到现代文明和生活方式的冲击,一方面,有很大一部分文化遗产已经遭受了较为严重的损害,甚至濒临消失;另一方面,一些文化遗产不具可再生性。因此,要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迫切意识在学生之中牢固树立,对外来文化和现代文明采取科学吸收的态度,从而传承好、保护好民族文化遗产。

2.形成产业意识。

目前,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大多以自发形式存在,规模较小、影响力不足,改变这一现状较好的方式之一就是将民族文化遗产作为品牌来经营,形成民族文化产业意识,将传统的民族文化与现代的宣传手段相结合。同时结合市场信息和社会需求,对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民族文化进行品牌化经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度和知名度。

3.强化可持续发展意识。

随着文化旅游等服务性产业的兴起和发展,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被逐渐作为产品进行开发和经营。依托于民族传统文化兴起的服务型产业只有本着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才能达到保护和继承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现阶段,许多企业在对文化遗产进行开发时过度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文化破坏现象,因此,在对文化遗产进行开发时要树立适度开发、重点保护的意识,不能单纯地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

4.树立创新意识。

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仅要保护好传统的民族文化免受现代文明的冲击而流失,更要在保护的同时,树立创新意识,对传统的文化遗产进行创新,将现代文明精神和传播手段应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例如,网络技术的应用相比传统的媒体设备优势更加明显,近年来,在民族文化传播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再如,云南的纳西古乐是比较典型的民族音乐,近年来,与古乐器结合所演奏出的悠久古曲就成为传唱的佳话。

二、如何将艺术教育应用到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

1.建立完善的艺术教育体系。

相比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系统更加完善,在课程设置、教学理念以及培养目标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在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也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中,上世纪50年代开始,部分大学就已经开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课程,其中以民间文学课程和民俗学最具代表性,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生思想意识的转变,但归根结底,由于受到灌输性教育理念的影响,学生并没有从根本上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深刻的认识,只是简单民间艺术形式作为传统文化,这种思想是十分片面的。因此,新的教育理念要从根本上打破这种格局,倡导从本质上认清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同时要对传统文化进行创新,不能盲目崇拜和完全吸收。

2.在教学中注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貌。

目前在对学生进行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时,通常注重艺术概念、时代特征的阐释,对具体的艺术表现效果展现的并不深入。如此一来,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只是局限在理论层次,因此,在进行艺术教育时,要充分把握学生的独立性、自主性,将直观的传统艺术形式引入课堂,让学生在真实的学习氛围中感受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特别是云南地区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多样,受到不同民族文化的影响,其艺术内涵和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具体表现在民族乐器、风俗习惯、寓意内涵等方面。只有通过直观的教学形式才能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民族文化内涵的真谛。

3.增设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

要将我国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项专业在高等院校中普及开设,将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艺术形式、民间技能、科学技术等课程纳入教学范围。此外,在课程结构设置上也要多样化,在重点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还应该将课程广泛涉猎到汉族文化以及国外优秀传统文化中,文化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只有在不断的融合吸收中,才能实现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非物质文化论文篇8

“非物质文化遗产(英文为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展现、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间[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是表演艺术;三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是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2]。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3]”。

1.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国务院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本文给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体育文化表现形式及文化空间。具有非物质性、不可再生性、活态性、地域性、民俗性等特征。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4],其中,高脚马被列为竞技类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之一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

2高脚马的发展概况

2.1高脚马简介

高脚马是湘、鄂、渝、黔四省边境各县市广大土家、苗寨盛行的一项民间传统的体育活动,同时也是土家族的一项传统竞技类体育项目,是由土家族苗族儿童嫁戏工具发展而成,多少年来一直为该地区各民族青少年儿童所喜好。它与我国北方的踩高跷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土家山寨用高脚马代替雨靴踏过泥泞的穷困,已经成为过去。但是,人们依然留恋站在脚马上高瞻远瞩的好处。左手提起左脚,右手提起右脚,循环往复,可促进大脑两半球的平衡发展。高脚马的比赛,除了竞速和对抗外,还可以进行越野、障碍和竞艺比赛。所谓越野赛跑,就是在郊外赛跑,需要跨过溪沟、通过泽沼或稻田、走过沙滩、穿过小林等。所谓障碍赛跑,就是在竞速的途中设几个障碍的跑。所谓竞艺,就是骑着高脚马在规定的场地内,以不下马为基本条件,从姿势花样类型、动作优美程度、难度等方面比试。

2.2高脚马的发展历程

2.2.1高脚马的起源。就高脚马而言,就是截竹为马,一手在前提马头,以拨转方向,另一手在身后扬起,有跃马扬鞭之势,在庭院内来回往返跑,多为儿童嬉戏时的一项民间体育活动。例如杜牧写有“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说的是几岁儿童,骑着这种竹马在庭院内或床周围来回奔跑嬉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大概就是出自这里。骑竹马最早的文字记载见《后汉书•郭级传》记:“司部到西河美稷,有儿童数百,道次迎拜……”。这说明骑竹马这项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不但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而且在当时已经超出了儿童嬉戏的内涵,逐渐发展成为迎接大小官员和贵宾时群众自发的欢迎队伍[5]。

2.2.2高脚马的发展。高脚马的发展,还是建国以后的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在各个领域都奉行这样的政策,即宪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方的教育、科

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体委和国家民委制定了“积极提倡,加强领导,改革提高,稳步发展”的方针,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对民族传统体育抓紧挖掘、整理、提高、发展,从而促使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之花的繁荣盛开。湖南省体委和省民委于七十年代末组织并号召少数民族地区体育工作者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进行广泛、深入地“挖掘、整理、提高、发展”等工作,高脚马才逐渐被挖掘、整理出来的。1985年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首府吉首举行了湖南省首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在湖南省体委和省民委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完成了《高脚马竞赛规则》的制定工作并把高脚马列为正式比赛项目。2001年,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将高脚马竞速列为第七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首次竞赛项目。比赛的项目为男女100m、男女200m、男女2×200m接力、男女4×100m混合接力。

2.2.3高脚马的繁荣。高脚马项目已经连续在宁夏、广州、贵州三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崭露头角,充分展示了我国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阶段性的保护成果。不管是省民运会还是全国民运会都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的英明与正确,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进民族团结、振奋民族精神,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2.3.1高脚马表演项目登陆央视春晚。由湖北电视总台选送的民俗歌舞《山乡春来早》凭借强劲实力跻身中央电视台2009年春节联欢晚会,演唱部分是土(家)苗兄妹组合、比兹卡组合的精彩放歌,舞蹈部分由中国电信武汉艺术团演员、武汉音乐学院以及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倾情演绎。这一节目受到广泛关注,不仅是因为土(家)苗族的众多演员登上央视春晚大舞台,更有大家对土苗民族文化如何更好推介的深思。

2.2.3.2高脚马对抗表演项目亮相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多姿多彩,其丰富的内涵反映出了各民族的生活、劳动、习俗、性格和追求,具有浓郁的民族风格和强大的生命力,是中华文化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四年一届的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已列入《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成为我国少数民族群众展示体育文化、增进团结友谊的民族盛会。为淡化金牌意识和锦标意识,促进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科学化与规范化,国家民委将改革奖励方式,将竞赛表赛项目金、银、铜牌的奖励体系,改为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的奖励体系,扩大了奖励面,突出了参与性。例如,2007年9月,湖北省代表队的高脚马团体操荣获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表演项目技巧类银奖;2011年9月,一支由16名湖北民族学院体育学院学生组建的高脚马对抗表演团队,荣获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表演项目团体金奖。

2.2.3.3湖北省首届少数民族文艺汇演空降湖北大剧院。湖北省首届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是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民宗委、文化厅、广电总台共同主办,演出于2011年11月在武汉举行。本届汇演以“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展示少数民族独特的艺术风采,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为主题,来自全省民族地区和部分散居地区的22个县市和有关大专院校的1500余人参与演出,参演剧(节)目包括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各种类型的主题文艺晚会、综艺晚会,其中包括由湖北民族学院的高脚马对抗表演项目。

2.2.3.4高脚马100m竞速打破世界吉尼斯记录。梁绍伦,广东佛山人,广东省佛山市高脚竞速教练,于2013年8月创高脚竞速100m世界吉尼斯纪录。

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活态传承要素

3.1传承人与传承群体要素

传统高脚马能以一种“活文化”的状态存在于社会文化系统中,是“传承”在其中扮演了核心的角色。然而,传承的载体需要依赖具体的人,由人存续,因人繁荣,传统高脚马进行活态传承不可或缺的传承主体始终离不开人。同时,传承人将扮演着具有质朴民间气息的传统高脚马继续发扬光大的关键角色。然而容易造成人们错误的做法是将传承人只局限于个人或者个体,没有把传承个人与传承群体的更好地结合起来。高脚马文化本身就是文化元素多样的综合体,想要得到比较完整的传承往往是需要群体性参与,而非个别参与。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体的概念,可以将它置于社会群体的系统中去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体泛指一切通过持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互动或传承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共同活动,并有着共同利益的传承人员集合体[6]。毋庸置疑,传统高脚马的活态传承依赖核心载体的传承人以及传承群体,然而,无论是基于个体或群体性传承,归根结底所折射出的是对地域性的民俗文化环境的适应,其中,包括对该地域祭祀祭典、风俗文化等民间文化的心理继承以及文化认同。事实上,在传统高脚马活态传承历史链条上,其核心传承模式仍是以群体性占据主要地位的。

3.2活态存在要素

活态传承的观念是来源于对物质文化遗产的“静”态保护,是对其的一种衍生。活态传承是高脚马文化延续与继承的传统路径,其中“活态”是传统高脚马传承与保护的真魂所在,进一步呈现的是一种继续着的生活状态,守住真魂,保护创新,即可实现对传统高脚马在形式延续与内容发展的扬弃传承。高脚马项目在文化形式上具有鲜活的特征,这既叙述了项目本身表现形式的“活”,又描述了高脚马项目在民间大众群体中的强大感染力,正是由于这种“活”的存在,贯穿于整个民间大众的日常生活,不仅是动态的文化气氛的集中反映,而且深深地影响着“活着”的民间大众。

3.3传承制度要素

传统高脚马的活态传承路径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的传承制度,并且要从传承的主体、对象、路径、评定、遴选及退出等多方面不同的因素进行明文规定[7]。其中,高脚马项目的传承制度必须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完整系统中进行制定,才能促进高脚马传统文化取得更好的保护与传承。在传承制度的支持下,高脚马项目的传承将逐渐走向规范化,消除原有的封建思想以及带有封建色彩的观点、条例,避开一切阻拦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偏见。完善的制度还能给予活态传承更加稳定的支撑与保障,比如,不同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传承人通过相互的沟通交流,达到通力协作、相互发展。这既是传承人之间相互提高、协作发展的理想途经,又能营造出传统高脚马活态传承、走向广大的活态氛围,为传统高脚马项目的活态传承做出贡献。

3.4人文生态环境要素

无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还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活态传承都始终离不开使其诞生并繁荣发展的人文生态环境。也就是说,不同地域文化都包含着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过不断的发展与繁荣成为当地传统、民间文化的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历着诞生—发展—繁荣的生命历程,不同项目有着其独特的基因结构与生命系统,它们与同质的民俗、民间行为、心理所构成的人文生态环境紧密相关。任凭人文生态环境如何变迁,项目本身都是典型性的代表。正所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都不同程度地彰显着同地域、同文化群众的性格特点,同时也是地域性的民俗行为习惯的集中反映,还是大众群体对该地域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生态环境相对适应的凸显,只要原生态的文化生态环境不遭到破坏或出现变更,就不会发生变异或消亡。例如,土家族苗族高脚马源于湘、鄂、渝、黔的民俗民间文化,在世世代代的发展过程中脱胎换骨,在该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原始、朴素、大方等民风的影响下,最终发展成为集铿锵有力、潇洒大方、豪放刚烈、剽悍威武于一体的多种特点,从而揭开具有浓厚、神秘的“湘”、“鄂”、“渝”、“黔”地域特色的面纱。

4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活态传承途经

4.1结合市场,构建活态传承机制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这个大环境下,文化多样性以及文化传承在全球各角落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其动因也正是文化多样性的生存遭到挑战,以土家族苗族高脚马被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可发现佐证。需要指出,传统高脚马保护的重点是“本真传承”,同时更需要将其发扬光大。然而,这就对传承的途径提出了要求,传承需要继续,途径需要创新,这样传统高脚马才能保持活力。当下,社会强调对传统高脚马进行活态保护与传承,那么是否可以基于市场经济体制对“高脚马”项目进行“项目操作、商业开发”?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构建其活态传承机制,以及如何把“高脚马”项目的活态传承与市场介入较好地结合成为一个现实问题。众所周知传统高脚马具有艺术表现强、审美价值突出等表演特征,因此在其对市场经济体制的主动适应,且实现最大的目标利益之前,应该将传统高脚马借助节日庆典、旅游活动的契机同市场演出结合,逐渐地扩大中华民族传统体育优秀文化传承的受众面,也使得一定数量的受众可能成为传统高脚马传承人的转化目标。从文化传承角度上讲,市场与传统高脚马项目的结合或许不是最理想的,但可以作为试探性的生产性保护与传承,尤其是在我国民族、民俗文化得不到年轻人的认同以及缺乏专职传承人、传承制度捉襟见肘的今天。

4.2融入校园,展开活态传承新局面

教育的勃兴与文化记忆息息相关,并成为拯救其文化传承的一个重要工具。事实上,传承范围的不断缩小、后续动力严重不足的尴尬局面正是传统高脚马的未来发展所面临着的。造成这种局面的罪魁祸首正是“师带徒”模式,并一直流传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而项目的精髓就难以真正得到传承人的掌握。因此必须拓宽受众面,才足以支撑其项目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而高脚马自身的传承同样经历着类似的窘境。传统高脚马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应落实到人与人,逐渐发展形成为良性的传承群体。因此,把传统高脚马的传承工作引进学校教育领域,将会获取较为立竿见影的效果。首先,在课程设置方面,建设以“理论传承为基础,实践传承为核心”相结合的教育教学模式,促进学生群体广泛了解传统高脚马的文化背景与历史渊源,全力推动其技艺与实践的学习;在教学团队的组建方面更是可以引入“教师+民间传承人”的模式,相互协作、同台授课;既实现传统高脚马活态的存在,继而促使传统高脚马的民间艺人与学生群体建立面与面的交流形式,帮助学生了解、学习高脚马文化。同时,推广建设校内专用高脚马训练馆,为硬件方面做好保障工作,建立完善校外教育传承实验基地、培训机构,以达到内外兼修、协作发展的教学模式。

4.3利用传媒,控制活态传承新形势

大众传媒是积极有效宣传、造势民俗文化最好的利器,融入当代、融入大众、融入生活,完成宣传、保护与传承的工作。传统高脚马活态传承之根本是突破原有的时间与空间的束缚,扩大传统高脚马的传承受众面与时间,具体操作如下:一是借助传统媒体,可在电视、广播、报纸、墙报等传播媒体上,通过打造高脚马专题节目、开设高脚马的特色报导、增加高脚马的专栏板块、筹备高脚马专题图文展,同时,可以创办高脚马文化学术专刊,加强理论研究,丰富文化内涵。此外,增强传承核心人物与媒体的沟通、交流、宣传,精心制作,巧妙安排,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群众关注、了解,继而达到跃跃欲试的冲动。二是借助网络媒体,加大对政府以及新华、网易、腾讯、搜狐、新浪等大型门户网站的宣传投放,或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传统高脚马专题官方网站(如土家族苗族高脚马网),设立视频、照片示范专区、构建高脚马核心传承人数据库、开办交流网络社区、贴吧,以保证覆盖面广、内容详实、快捷与便利。此外,传播的扩展面还可以渗透到手机信息平台(微信、微博等)、卫星数字电视载体等信息媒介,时时将各高脚马文化信息、内涵背景、内容特色等讯息传播、,达到和谐的交流与沟通,推进高脚马等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健康有序地传承。

非物质文化论文篇9

二、雕花剪纸艺术在包装设计中的应用

现代的包装不仅仅代表了一个承载商品的容器,更是代表了一种引导消费的手段,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文化价值取向。消费者通过产品包装设计中的内容和深刻的主题意境来了解其内在的产品,而能够衬托出产品的价值与文化理念的包装设计才能够称得上是成功的包装设计,雕花剪纸艺术和包装设计的巧妙结合能将产品的价值和文化理念发挥到极致。

(一)繁琐与简约造型表现

在包装设计中将“疏可跑马,密不透风”的艺术特点结合起来,可实现繁琐与简约造型相结合的表现手法。鄂州雕花剪纸中采取镂空的办法,形成了阳纹的剪纸线线相连,阴纹的剪纸线线相断,这种“繁琐”的形式,结合表现手法上重复或渐变等多种形态的组合,以底纹的方式出现在包装盒的侧面或上下面,造成繁琐丰富的画面效果,形成“密不透风”之势;简约的造型表现应用在雕花剪纸中的重要位置,如正面、腰封等,这其中可采用与特殊的包装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艺术贵在单纯贵在简约而不简单,这是一个永恒的真理。艺术家之所以为艺术家,就在于面对繁复杂乱的自然形态有一种删繁就简的能力。将剪纸素材简约到极致与标题设计组合放在包装的正面,周边全部用留白效果,形成“疏可跑马”的艺术形态。

(二)镂空技法营造空间层次

剪纸艺术具备的独特的原发性思维方式与“镂空”的视觉效果,给当代设计以无穷的启迪,能够极大的激发和丰富设计的灵感与创作的想象力。“镂空”是剪纸创作者进行思维后所设计出的独特视觉效果。它被应用到包装设计中,设计师依据所要包装产品的特性、功能、特征,选用适当的材料进行合理的镂空可营造立体空间层次,一方面,包装产品的造型得到相应的改观,提高包装设计的质感和档次,同时,配用剪形夸张手法创造出具有个性化的商品包装。另一方面,有目的地透视外包装,看产品,其形象具有很强的可识别性,方便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使商品与人的视线统一,使商品的形象得到明确推广。

(三)利用数字技术实现“装饰性”意象表达

鄂州、沔阳雕花剪纸本身的象征图形是剪纸最具特色、最能表达人们视觉思维的表现形式,是虚与实、抽象与具象的统一。在包装设计中,抽象性地再现是“装饰性”意象表达的一种方式,如市场上酒、茶叶、月饼的包装设计,很多都是为了文化意蕴,大篇幅地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图形作为其历史的渊源和视觉审美的冲击力。随着时代的发展,雕花剪纸自身形式和表现手法不利于推陈出新,如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雕花剪纸在新的时代能延续和被更多人认可,怎样设计出一些有市场有品位的剪纸作品更好的运用到包装设计中,为了推进并使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能有更强的生命力,我们必须结合数字技术,创造出符合时代需求的新的设计手段,创造出一款既能满足设计需求,又能满足传承与创新的崭新设计软件。建立一个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综合型数字化虚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发扬的框架;构建了一个应用于现代设计的雕花剪纸艺术符号数据库,包括:剪纸基础元素库、剪纸常用符号库、剪纸寓意纹样库。利用数字技术实现雕花剪纸丰富的直白与隐喻手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雕花剪纸的传播和发扬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可以使包装设计的外观“装饰性”别具特色。

非物质文化论文篇10

(二)山东大鼓的现状与传承2006年山东大鼓被列为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谢大玉的弟子左玉华成为山东大鼓的继承人,至此,山东大鼓才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近年来国家推行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在经济上,给与财政支持。在政策上,倡导地域文化进校园,发展特色教育,在教育行业甚至整个社会形成了一股重视和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潮。2010年至2012年,山东省艺术研究所先后与艺术单位合作,通过大鼓进高校,研究所与剧团相结合等多种途径,确立了济南市曲艺团、济南艺校、山东管理学院等机构成为山东大鼓的传承基地,通过人才培养和演出实践,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规律,探索研究相应的传承模式和途径。高等学校是传承文化和知识的重要枢纽,因此在传承地域文化这方面既是它的责任,也是它的义务,而且高校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完善的教学设施,专业的科研教师队伍,严谨的教育教学体系,宽泛的传承对象等是高校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坚实有力的客观条件。

二、山东大鼓在高校音乐教育专业中的发展探索

在高校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山东大鼓作为教学资源融入到音乐教育专业的课程建设中是非常切实可行的方法。通过培养大量高素质的欣赏者、热爱者、接班人和传承人,来提高整个社会的关注程度,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发展。我们分别从教材、课程、教学科研,校园文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加强教学材料建设中国很多民间音乐都没有正规的曲谱,只是依靠师傅口传心授的方式,经过若干年的累积,才能出徒。山东大鼓亦是如此。很多曲目已经失传,而流传下来的少数曲目或是音响资料或是个人传唱,曲调旋律模糊不清,根本不具备大众传唱学习的基本要求。山东艺术研究所王力主任根据自己多年从事民乐演奏的经验以及对于民间音乐的深入了解,对山东大鼓进行了曲目的搜集和整理。现存曲目大略统计下来有200多首,有《草船借箭》《古城会》《宝玉探病》《西厢记》《包公案》《昭君出塞》等经典的段子。高校音乐教育专业完全可以实现资源共享,整理分类曲目,由易到难,按照专业课程和公共知识的两个方向来整理编辑教材。这是实现山东大鼓进行传唱最基本的条件。要真正实现山东大鼓便于传唱,乐谱的精简、分节和创新也是非常需要重视的环节。对于长篇曲目,可以效仿音乐家对于名曲的精简方式,提取主要音符,缩减冗长拖腔,明确主旋律。或是采用小标题分节的形式便于大众接受。山东大鼓内容和艺术形式的陈旧也造成了人们对它的放弃。这需要民间艺人,非遗传承人和高校音乐工作者通过不断地交流、教学、磨合,去糟粕留精华,掌握山东大鼓发展的艺术规律,旧曲谱新词,逐步成就山东大鼓的内容创新和曲调创新。实现山东大鼓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课程内容的优化组合1、专业课程的设置。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纳入专业课堂,作为技能课的训练项目。由于音乐专业的表演和情感的个性化特征,音乐技能课都采取“一对一”的小课形式,这与山东大鼓自身的教学模式不谋而合,学生对于这种授课方式也非常适应。同时,声乐、舞蹈和视唱练耳等课程的学习为山东大鼓提供了坚实的专业基础。高校的音乐技能课形成了比较科学完善的教学体系,音乐专业的学生也具备了基本的音乐素养,对于山东大鼓的学习必将是事半功倍。2、相关课程内容的调整。山东大鼓历史久远,在曲艺发展史中其地位不可小觑。全国统一的教材包括中国传统音乐、音乐美学,中国音乐史、音乐赏析等都因为各种原因,只是轻轻带过,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比重,帮助学生熟悉山东大鼓的发展脉络和流派风格,了解山东的文化概貌,刻不容缓。

(三)教学科研团队的建设1、高校音乐教师专项曲种的培养提高。高校音乐专业的教师具备较高的音乐素养和敏锐的音乐嗅觉。对于他们而言,学习专项曲艺种类远比普通人要学得快,学得好。但是受到传统西式教育的影响,对于民族音乐的教学能力和传承意识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高校应该加强师资培养的意识,通过各种途径来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比如进行民间采风、艺术培训、学术研讨、与剧团合作获得实践经验等,形成传承文化良好的学术氛围。2、教学科研的发展需要专业人才的带动。研究人员和表演艺术家的引进给高校的非遗教育注入了新的血液和活力。首先,专业人才进入一线教学,有助于推动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其次,引领学术方向,形成研究氛围,建立研究中心,创新课题,推动科研方面的发展。在丰富研究成果的同时,也促进了非物质文化的发展。作为山东大鼓传承基地的山东管理学院,与济南市曲艺团合作,聘请山东大鼓的传承人闫雯和山东琴书的传承人姚忠贤等艺术家作为音乐教育的专业教师。既保证了高校音乐教育对山东大鼓的学习和研究,也推动了整个社会对山东大鼓的关注。

(四)非遗特色的校园文化有意识地将山东大鼓的传承融入校园活动中,加强特色校园文化的建设。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课和选修课,成立社团,举办文化节、艺术演出,进行采风和社会演出实践等,将地域音乐文化的价值观、审美特点和精神文化融入到校园文化中,让更多的学生来认识和接触山东大鼓,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

非物质文化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G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6-0073-01

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的进行,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名词的认知程度已经越来越高,但是这些认识大多停留在表面层次,事实上,它具有自己的内涵和特点以及保护它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及分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类。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被称之为无形文化遗产,最早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织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概念是什么呢?在联合国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回答。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另外公约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1.通过口头流传和表述,这其中包括了用来传播的交流语言;2.各种各样的肢体表演的艺术;3.不同民族的各种风俗习惯、节日礼仪等;4.通过实践总结出的各种知识,包括自然界和宇宙;5.通过各种活动总结得到的手工艺技能等。而在我国,又在原有公约的基础上,补充上了“文化空间”的概念。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在学术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的研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理论,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分类的理解,总结出其具有的以下几个典型的特点。

(一)本土性。所谓的本土指的是生存的空间、根基。从本质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从某一特定空间外传入的,而是在这一空间地域内土生土长的,具有这一地域特点的。它的产生受到该地区历史环境的影响,是本地区人们通过长时间的生活习惯形成的,并世世代代传承下来的。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不同的,就算是同一民族、不同地域也可能产生不同。

(二)民族性。人的生存与活动都是一种以历史为前提的实践方式,不同民族人的生存方式与实践活动都有着各自的差异,所产生的结果也必然带有一定的民族差异。所以作为不同民族创造而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很强的时间和地域的文化差异,即鲜明的民族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整体性。这一点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结构来说的,任何一种文化遗产都包含历史环境、传承载体和精神内涵这三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缺少任何一种都无法称之为文化遗产,同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例外。特定的历史环境、传承载体和精神内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相互作用形成统一的文化整体,从而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所必须遵循的规律,也是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所必须注意的。

(四)传承性。相比较于传统的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正在,而且以后还会继续传承下去的文化遗产,它在特定的群体、时间、地域依然具有相当旺盛的生命力。而这些是物质文化遗产所不具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依然在群体中传承并且不断改变着,这里的改变是基于特定的文化主体的前提下,原有的内在精神是不会发生改变的。比如说传承中的民族语言、歌曲、舞蹈等。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要遵循的原则

人们已经越来越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但是如何保护才能达到较好的实际效果呢?通常情况下为了很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生命原则。作为一种人类精神创造的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自己旺盛的生命力,这一生命力的存在包含很多条件的存在。所以如果想要不断维持增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就必须通过调研等手段,寻找到这一生命的存在根本,把握其精神灵魂。即贯穿其中由特定民族精神(心理)凝铸的核心价值观,从而在源头和根本上准确认识,精心保护。

(二)创新原则。从逻辑上说,这是第一项原则的必然延伸。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命存在,它就不可避免地在与自然、社会、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发生变异。这种变异,有正负两个方向:其负向为畸变――走向扭曲变形,导致自身基因谱系的损伤以至断裂;其正向便是创新――它是非物质文化自身生命在面对新的生存环境时,吐故纳新,顺应同化,自我调节变革的结果。这种积极创新,促使保护对象得以应时而变,推陈出新,生生不息。

(三)整体原则。有两重意思:一是生态整体――这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性特征决定的。二是文化整体。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她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虽然在具体内涵、形式、功能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该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是同源共生、声气相通的文化共同体。我们所要保护的,正是这样一个文化整体。

总之,如果保护工程能在这样的原则下进行,可以肯定,保护力度越大,就越有益于对象生命力的恢复与发扬,同时避免新的破坏,真正实现“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非物质文化论文篇12

2“打榔舞”的原生态民族文化所产生的品牌效应

2.1文化辐射效应:影响地域与受众的扩大

随着打榔舞文化品牌的不断开发,产生了一种地域与受众上的扩散效应,越来越多非壮族的人们开始喜爱打榔舞,参与到其中的人是越来越多。随着各民族之间的广泛参与,民族之间文化也就产生了一种互相融合与交流的开放状态。我们知道,文化的生存与发展必须要借助于一定的空间才可以,而其地理环境也是展示其文化风貌的一个重要工具与载体。打榔舞经历了从散落式的民间村落到集中性的社会公共场合的变动历程,这样的地理空间的变动也反映出了其中文化内涵的变化。从地理空间上来看,打榔舞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这必然又会带来其文化空间的延伸与扩大,通过扩大其活动的地域与范围,进而使打榔舞的民俗化特征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由于具有独特的民俗风情与个性,打榔舞不只在广西地区受到了人们的青睐,在东南亚地区,它也是深受当地人欢迎的。

2.2经济扩大效应:商务活动机会日益增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打榔舞不但是壮族人民日常生活与节假日的一种娱乐性活动,它的文化展演功能也日益增强了起来,成为了促进文化交流进行商务活动的一种体育商品。在壮族人们聚居的地方,每个村落中都有一个打榔舞队伍,如果村里有游客或者学者来进行参观考察,他们就用舞蹈来助兴,这样是一举两得,既传播了壮族的文化特质,又使人们能增加收入进而改善生活。此外,随着旅游业和民族文化的不断融合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外游人被打榔舞独特的文化魅力所吸引,它也成为了该地域旅游业中的一大亮点。天等县通过媒介的形式对其所蕴含的深厚的民俗文化资源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利用知名媒体进行传播,使“打榔舞”的知名度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香港凤凰台以及中央电视台都曾为“打榔舞”进行了专题片的报道与拍摄,广西电影制片厂所拍摄的《左江水清又清》这部电视风光片就把“打榔舞”作为了其中一个重要的片段来进行专题拍摄。由于打榔舞所具有的文化价值的不断彰显,打榔舞每年都会吸引全国各地的商户前来进行商务与展销交流活动,这些商务活动让打榔舞的影响力与受众面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从而形成了一种用商务促开发以及用交流来带动发展的良好趋势。

2.3产业连锁效应:相关产业链的发展

作为广西壮族文化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打榔舞对于整个天等县文化的发展具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天等县在广西的西南部,正处在左右江流域的分水岭地带,具有着独特的地理风貌与民俗,这些都使天等县具有了独树一帜的文化资源。近些年来,天等县逐渐建立起了广西地区首屈一指的天等博物馆,还有天椒广场等文化设施,此外2007年还成功的举办了天等第一界的指天椒节、中国—东盟指天椒节、赵传个人演唱会、四国青年男篮邀请赛、崇左市政协系统运动会、中国广西—日本横滨福冈大学兵乓球国际公开对抗赛、2010年广西“拔群杯”篮球赛等多种文体类活动,这对于推进整个县的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并使天等县的影响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利用打榔舞、龙侗、三月三歌节等民间的文化民俗活动,天等县树立起了自身独具特色的节日文化品牌,通过精湛的艺术创作,将各民族的奇葩艺术汇集成了一个具有体系性的文化节目,它主要是运用依语押字的方式来创造出独具民俗特征的民族歌曲,在依托地区的知名文艺团体与文艺公司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民间演艺来展示出壮族的民俗特质,从而打造出了独树一帜的名族文化品牌。2012年,天等县在天椒广场成功举办了“千人打榔舞”的大型民俗舞蹈比赛,运用多样化的舞蹈形式充分展示出了天等县的绚烂多姿的民俗文化特色,凸显出了天等独特的文化元素与艺术魅力,成功树立起了“打榔舞”这个文化艺术形象。“打榔舞”这个文化形象促进了相关产业链的发展与整合,那些和打榔舞有关的旅游业以及属于壮族的特色产业比如服饰与工艺品等都出现了很热的局面,而这些产业的良好发展又会对打榔舞文化影响力的提升产生重要的推进作用,从而让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互相促进和双赢发展的良性循环。

3打榔舞传承与保护的主要策略

3.1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明确文化发展的导向

在推动民族传统文化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发挥着一种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文件与方针政策的方式来引导文化发展的方向。所以,各级政府必须要充分认识到民族文化对于地区发展的重要性,应当要把握好民族文化发展的路径与导向,通过发挥自身鲜明的文化导向作用来推进打榔舞的发展进程。具体而言,首先,政府必须要重视并加强对打榔舞的宣传工作,可以通过举办各种展演或者专题网络传播的方式,来促进并提高群众参与打榔舞等传统民族文化项目的热情与积极性。同时还应当建立起有关的奖惩制度,对于积极开展并推动打榔舞研究的个人或村庄进行一定的奖励,对于那些不能积极开展并推动打榔舞发展与研究的单位,应当对其进行一定处罚;其次,根据各地打榔舞的发展情况,政府还应当制定出详细的发展规划,形成一种系统性的对打榔舞进行研究与保护的机制,还要多建立一些推广性机构,对其实行责任人负责制;最后,政府还必须要定期组织一些起到带动性和示范性的打榔舞演出活动,要多鼓励民间组织建立起打榔舞的表演团队,并要加强对这些民间组织和团队的扶持力度。

3.2建立良好的经费保障机制

打榔舞作为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乃是一项公益性的事业,政府是其主要的责任者,因此,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对于打榔舞在传承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应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性投入机制,广泛吸收民间资本,进而确保打榔舞作为一项非遗保护传承可持续性发展的稳定资金来源。在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政府还可以设立一些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对打榔舞的保护、考察、教育、交流等一系列的活动。此外,政府还可以制定相关的社会资助政策,给那些资助的企业以及个人提供政策或者是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政府还可以鼓励以个人的名义来设立基金,欢迎港、澳、台以及海外企业家为打榔舞这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立基金,以扩大资金的来源,进而为打榔舞的保护传承工作提供重要的资金保障。

3.3建立起一支业务精湛的管理人才队伍以及专家队伍

在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充分利用的基础上,政府部门应当要加强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要不断对现有的研究打榔舞的组织与力量进行有效的整合,以便建立起相应有针对性的研究机构。此外,政府还应当多组织现有的研究机构多和国内外有关的研究部门进行合作交流以便吸收最新的研究成果,将其及时的运用到对打榔舞的保护与传承方面。政府还应当多组织一些具有规模的学术交流研讨会等,以便让同行业内的专家学者都能够彼此互通有无,实现取长补短,这样会让自身得到更多的借鉴。政府还要强化对于人才培养的力度,要多探索一些新的合作路径,比如:可以探索与高等院校以及科研单位之间的联合培养机制,进而建立起一种长效的人才培训体系,这样能够使从事打榔舞表演与研究的人员其自身的工作与业务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从而可以为传承与保护打榔舞的工作作出更多的贡献。此外,广西地区还可以设立各种相关课题,要多鼓励专家学者或者是各高校的研究生来进行关于打榔舞传承保护的理论研究工作,这些对于促进打榔舞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工作朝着科学有序目标的迈进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3.4加强总体发展规划,构建起完整的文化产业

打榔舞通常是运用打“榔”这一形式来传达其艺术魅力的,它的内容也多是以农耕文明中的稻作生活为主,其活动时空多以当地民间的习俗节日,它具有节令时令和娱乐休闲等特征。虽然目前而言,人们都非常喜爱该舞蹈,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要想让打榔舞得到更好的传承与发展,如果仅仅是单纯依靠人们的热爱度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应当把其看做是一种潜在的文化发展资源,要对它进行广泛的宣传和良好的包装。比如:我们可以将打榔舞和当地带有民俗特征的旅游产业结合起来,打造出集文化和旅游以及美食等于一体的文化旅游品牌,还可以聘请一些知名的演绎者以及专家学者给打榔舞做文化代言人,通过多种媒介方式来广泛的宣传打榔舞的艺术特色,使打榔舞的知名度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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