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合集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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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1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0015-03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自从上世纪50年代初日本政府公布“无形文化财”保护法并把这个概念带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后,各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日益重视,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使之成为国际共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已成为当前国内外学术界的研究热点,而在实践中,通过旅游化、商业化模式成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途径日益得到重视。本文拟以泰宁入选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梅林戏和入选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傩舞的保护和传承及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化、商业化的典型案例为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旅游化、商业化现象进行初步的探究。

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特点及泰宁梅林戏、傩舞的基本概况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与特点。

《公约》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

(二)泰宁梅林戏:中原文化与闽越古文化结合的艺术标本。

被列入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泰宁梅林戏,俗称土戏、土京戏,清代乾嘉年间,徽调经浙江、江西两路传入泰宁后,与当地方言和民歌小调、道教音乐相融合,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剧种,是福建省地方戏曲剧种之一,流行于泰宁、将乐、顺昌、邵武、光泽等地,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是中原文化与闽越古文化结合的艺术标本。当地百姓长期流传着一首民谣:“梅林十八坊,十户子弟九担箱,敲起叮当鼓,唱起摩朗腔。茅担抬石臼,抬到段中央,搭起土戏台,唱到大天光。 ”这说明了梅林戏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深受观众喜爱。

梅林戏的唱腔优美动人,表演风格古朴粗犷,具有严格的程式,唱、做、念、打都具有鲜明的个性,服装和化装比较朴素。表演中有类似古时“娱神”和提线木偶的科介动作,还有“耍撩牙”“叶火变裙”“变脸”等众多的传统特技。梅林戏有传统剧目330多个,已收集记录有剧本的130多个,经整理上演的较好传统剧目包括《飞龙带》、《蓝腰带》、《鸳鸯带》、《雌雄鞭》等30多个。

戏剧界把徽戏视为戏剧的活化石,梅林戏源于徽戏,至今仍较好地保存了徽戏的艺术特征,是研究徽派艺术,探寻中国戏曲史等的发展历史的一件不可多得的戏曲形态。

(三)泰宁傩舞:民间舞蹈“活化石”的千年守望

傩舞,起源于殷商时期,至今已有三千多年的历史,是泰宁县独特的一种民间舞蹈,这种民间舞蹈被人类学、历史学及艺术学视为活化石,是古代驱逐疫鬼祭祀仪式的一种巫舞。2005年被列为福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目前在泰宁流传的傩舞主要表演队伍在“中国历史文化名村”、“首批中国传统村落”的泰宁县新桥乡大源村,是迎神庙会期间陪同菩萨出游,旨在驱邪祈福的民间舞蹈,它的表演一般都在空旷的场地。其形式与舞步雷同,但亦非全似,具有本地风土色彩。傩舞队面具凶煞,舞姿粗犷,鼓声震天,舞队前后穿梭跳跃,给人一种古朴、神秘的感受。天长日久,它成为了祈求五谷丰登,风调雨顺和驱邪避灾的仪式。傩舞队在泰宁、三明都小有名气,多次应邀参加市、县举办的各种大型艺术活动和踩街游行。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化、商业化的内在动因及典型案例

“文化是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对于民族,文化是灵魂和旗帜;对于国家,文化是形象和软实力,对于一个地区或单位,文化是品牌和资源。当今世界,文化融入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已成为当代旅游的灵魂和依托、商业的契机和支撑。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内在的价值和稀缺性特征,成为现代旅游开发、商业利用最珍贵的资源。而旅游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广泛、最大众的交流方式,商业作为与人们生产生活最为密切的经济活动,已然成为非物质文化展示、传播、推动的重要载体。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创造的财富,其中既有自给自足的生产,也有大规模的商品生产,前者满足自我消费的需要,后者通过交换获取利润,具有普遍的使用价值,无论在自然经济还是商品经济时代,在广泛的领域和程度上参与商品交换、流通,商品性特征明显。泰宁梅林戏同其他传统戏剧一样,作为一种表演艺术,从早期的娱乐、民俗表演发展到以商业演出求生存的专业戏班,而正是这种带有商业化传播,既将这门艺术更快更广地推向大众,让更多观众有机会享受戏剧艺术的独特美质,又推动了这门古老艺术的传承和发展。据资料记载梅林戏早期盛行的演出班子有“四季班”、“火贤班”。清末民初相继成立了“福顺班”、“福善班”等专业戏班,演出市场拓展到邵武、顺昌、光泽、浙江温州、江西的石城、黎川、广昌等地,演出剧目有 800 多个。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强烈的地域性、顽强的适应性等特征,也是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独特性和差异性的内涵,而群众基础性强、易于被民众接受,其潜在的旅游价值,如由其历史价值延伸出来的文化旅游、休闲旅游、教育旅游价值,以及由其时代价值所延伸出来的科学旅游、旅游产品、旅游产业价值等,是最适合市场化的文化要素。实践证明,遗产保护得越好,其利用价值也就越大,旅游业和其它相关产业才会得到进一步发展。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平台,旅游无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一个重要途径。旅游从本质上是一种文化活动,它具有继承、发展和保护文化遗产的功能,旅游业的发展也有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文化事业的发展。近年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结合的地区不仅有效地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同时也为地区旅游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契机。实践证明,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恰当的途径与市场接轨、与旅游融合、与产业嫁接,既提升了产品质量和文化内涵,增强游客的情感互动,又展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潜在的价值,增强了其自身发展的造血功能。

纵观国内外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实践探索,总的思路是将遗产保护放置在市场化的背景下来讨论,并将通过商业化、旅游化运作走市场经济道路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

从国外来看,希腊、英、美、法、意、日、韩等国都十分重视通过商业化和旅游化运作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特别典型的是韩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和旅游化开发而突显特色。一方面,韩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商业机构大规模开发,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被开发成商品。另一方面,韩国十分重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通过现代旅游开发极大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如江陵端午祭和祭日演出的假面戏年年在当地举办盛大的旅游活动,吸引了国内国际百万人次参与和观光,使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巨大的文化产业,发展了当地的经济。

从国内来看,地方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得到充分激发,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商业运用的成功案例也不少。

如刘三姐歌谣是中华民族民间传统艺术文化的瑰宝,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价值早已体现,1961年,新中国电影史上第一部、也是最为成功的音乐风光故事片《刘三姐》在国内外公映。电影中刘三姐纯朴、智慧的形象,优美抒情的壮族山歌,连同秀美的桂林山水走进了亿万观众的视线中,使刘三姐这个被神话了的历史人物,成为当时中国不可多得的超级偶像人物。1979年,新加坡10家影院同时上映《刘三姐》;1980年,香港和澳门第三次复映电影《刘三姐》,售票额超过前两次的纪录。尤其是进入21世纪,《印象?刘三姐》大型山水实景演出,不仅大大增强了刘三姐歌谣的影响力,而且成为广西旅游的一个重要品牌。世界旅游组织官员看过演出后如是评价:“这是全世界看不到的演出,从地球上任何地方买张飞机票飞来看再飞回去都值得”。这一品牌与每年 “三月三”歌节使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一个巨大的文化产业,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再如泰宁梅林戏作为中原文化与古老闽越文化有机结合的标本,成为泰宁旅游的一张名片。从上世纪80年代起,伴随泰宁旅游起步、发育、成长,与泰宁旅游相融合、同发展。近年来,为加强梅林戏的保护,政府在不断完善梅林戏剧团基础设施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以旅游产业发展为依托,着力为梅林戏“搭舞台、建平台、育人才、留人才,不增强梅林戏自身造血功能。一方面,以泰宁梅林戏剧团为支撑成立梅林戏文化艺术保护传承中心,筹建了泰宁民俗风情演艺馆,精心排演具有浓厚泰宁特色的《梅林谣》、《看大戏》等民俗表演,向游客传播梅林戏和泰宁的旅游文化,努力把梅林戏打造成泰宁旅游的文化名片;另一方面,挖掘梅林戏市场潜力,拓展演出市场,上世纪90年代开始,剧团足迹遍布闽赣浙粤等省,平均每年演出300多场,演出季在7个月以上。商业化、旅游化为梅林戏注入可持续的造血机能,成就了“天下第一团”的美誉,让古老的艺术焕发新光彩。

除梅林戏外,泰宁另一个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商业运作相融合而卓有成效的是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名录的傩舞。民俗及民俗表演是当代世界旅游开发的重要资源,傩舞作为一种民俗活动、民俗表演时下已非常罕见。为了有效开发和保护好这一独特而珍贵的遗产资源,相关部门在保护其原生态的生存环境泰宁县新桥乡大源村民俗活动的同时,一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引入现代旅游元素,开发旅游产品,培育民俗旅游精品村,目前,该村入选“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和“首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游客逐年递增。另一方面,引导、鼓励、扶持参考民俗商业表演及物品的商业开发,偿试使傩舞走出山村进入都市。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化、商业化现象与遗产保护的矛盾对立

目前,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在旅游开发时,一些地方出现了将传统文化庸俗化、低级趣味化和过度商业化的现象,导致了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商业利用一定程度的矛盾对立。

从国外来看,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化已经引起了人们的不安,由于出于对利益的追求,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原貌逐步被扭曲和改变。商品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变成了规模化、模式化,表演艺术本身也成了一种商品,正在逐步失去韩国传统文化原有的文化内涵。为此,韩国政府实施"部级文化财产"指定表演者制度,但是由于商业运作中的"舞台"表演需求,被指定为部级文化财的表演者随时随地都会被搬上"舞台",使得保护效果并不明显。从国内来看,一些地方政府单纯从经济效益出发,持急功近利的心态,重申报、轻保护。于是,出现了六省争抢“牛郎织女”的籍贯,十几个城市虎视眈眈于“梁祝故里”的归属,一部《三字经》令两城市打得不可开交等现象。还有一些地方的非遗成为旅游景点,变成时尚消费品和文化标签。

从相关研究及实践来看,二者的矛盾对立突出表现在过度商业化、旅游化可能会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性,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断裂。而过分商业化的非遗,失去了历史文化的底蕴,也就失去了文化传承的意义。梅林戏传承保护中的商业化、旅游化也有这种倾向,由于面向市场演出,为适应现代人的“口味”改用普通话演唱,同时,由于表演过于频繁,排演精品的能力有限,梅林戏有逐渐“草台化”倾向,马建华研究员在《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存状态剖析》中提出,“梅林戏变味了,这种现状长此下去,很可能造成剧种、剧目的流失和失传,传统艺术无法传承下去。”事实上,在经济欠发达地无,这种地方剧种所面临的问题具有普遍性,正如王晓珊在《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戏曲剧种现状调查报告》指出的,“由于四平戏、永安大腔戏等古老剧种是使用官话演唱,语言问题使得戏曲的传承面临极大的挑战,濒临失传。”因此,多数研究认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中,经济效益从来不应该是我们着眼和追求的目标,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必然会伤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表演化和商业化倾向是真正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敌”。

四、正确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商业利用的关系,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商业利用的良性互动

近年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产业相结合发展文化旅游产业,赋予传统文化新的生命力,这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化、商业化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途径,政府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者,应重视通过旅游化、商业化运作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模式研究,切实找准平衡点和合理模式,趋利避害,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杀鸡取卵式、掠夺式或篡改式地开发。

(一)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指导方针,提出“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蔡武在“非遗大展”开幕式上指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文化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点和内在规律,积极探索科学的保护方式和方法,对濒危和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采取抢救性保护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采取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对部分具有生产性质和特点的代表性项目,采取生产性保护的方式。

(二)切实做好遗产市场价值的研究,把握遗产与市场对接的时机

特别值得重视的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一定要慎重研究、区别对待,因为,尽管一些传统非遗项目可以经过包装和商业运作产生一定的效益,但大多数非遗项目本身的文化价值有待进一步发掘,其生命力已经相当脆弱,在极不成熟的情况下走产业化和商品化的路子,只能对“非遗”项目造成损害。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化、商业化保护能否有效,既取决于其自身的旅游价值和商品属性,也取决于所处环境的旅游市场各要素对遗产的认可程度。必需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价值及所处市场的分析研究,探讨非遗保护旅游化、商业化的条件,寻找非遗入市的恰当时机。入市前,要特别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让感受到遗产全貌、与其他旅游项目的组合状况的分析研究,包括传承者的存续状况、传承内容的变异度、传承相应的物质载体或空间载体、各利益主体介入规划与管理的可能性及可控性、是否是其他旅游产品的补充等方面。只有遗产本身和市场条件都较为成熟方可进入市场。

(三)找准旅游化、商业化的途径

对那些经济潜在价值较好、市场化可能性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通过产业化有助于拓展其传承的载体形式、传播空间、宣传途径与规模化发展以及获取有效的资金支持。对于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等适用于生产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借助现代组织方式和流通手段以形成产业链条,在满足人们消费需求的同时使其得到活态传承。

旅游产品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效益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目前全国各地结合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三大产品化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公园、实景或舞台演出。其中实景或舞台演出是近几年国内比较流行的一种开发模式,开发时借助现代化的音响手段,以天然的真实景观或场地作为舞台或者背景,集音乐、舞蹈、演出、景观为一体,通过"人"这一核心载体集中展示某一种或多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舞台化、载体化的表现形式,适于民间传说、民间歌舞、民俗、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泰宁梅林戏和傩舞采取了博物馆和实景或舞台演出相结合的产品模式。当然,在具体开发实践中,需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和现存状态,选择不同的旅游产品化开发模式。如开发专项旅游活动、开发旅游购物品、打造特色节事活动等。

(四)旅游化、商业化保护管理中应特别注意的两个方面

一是传承人的利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首要的是保护人,传承人的存在是非物质文化遗活态传承的先决条件,而传承人的消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破坏。因此,在市场化条件下,必需给予传承人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合理的物质利益,使传承人的自我价值得以体现,才能有效调动传承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传承和创新性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最为关键的是做好文化创意而不是简单的商业化运作,既要坚守传统,又要面向现代。顺应社会发展要求、不断创新,根据当代人的文化消费需求和消费心理,在保持传统文化基本要素的基础上融入符合当代审美情趣的要素,设计研发具有时代感和现代气息的文化旅游产品,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的鲜活的灵魂。要防止一味追求产量和利润,忽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认识,或根据现代人的"口味",对传统艺术进行人为的"改造",致其"变味"的"伪民俗"和"伪遗产"出现;或者将民俗文化传统从现实生活中剥离出来,改变其原有的功能,以舞台化、商品化、碎片化的形式展现,致使其内涵和价值最终被扭曲,离真正的民间艺术渐行渐远。

参考文献:

[1]伍鹏.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刍议

[2]辛儒.论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

[3]尹小珂,宋兰萍小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与保护

[4]柴以华,傅娇灵,许慧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经营问题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2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1-0078-02

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决议。2001年5月1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第一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19项代表作获得通过,中国昆曲入选。至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特定的专业术语逐渐进入国内学术界视野。20世纪后期以来,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日益严重的危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中明显存在盲目性、机械性、片面性等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需进一步对国内诸多学者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现状及保护措施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为其探寻出路。

一、国内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内涵的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Nonphysical cul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非遗”)又被译为“无形文化遗产”,就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它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集体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包括所有形式的传统、大众或民间文化。它们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关于“非遗”的内涵,国内学者白云驹做了广义和狭义的深入研究,他认为广义的“非遗”除特定的口头文化外,还应当包括人的行为文化。而狭义“非遗”则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希望予以保护的文化范畴。张春丽和李星明将“非遗”的内涵界定概括为三个方面,分别是“非物质形态”的“非遗”,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物质形态”的“非遗”,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实物、器具、工艺品等;文化场所(或文化空间)全面总结了“非遗”的研究领域与保护范围。而刘玉清在列举了“非遗”的各个具体实例后,认为“非遗”应该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形态文化;另一类是具有鲜明民族和地域特色的行为文化,以民俗形式出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价值、意义和功能

国内一些学者认为“非遗”这一概念出现的时间较短、概念和内涵不是很清晰,这不利于我们对“非遗”制定相关的具体保护措施,所以对“非遗”的特征、价值及功能性研究有助于我们深层次地理解“非遗”。

王宁对保护“非遗”的难易度方面及其特点进行研究,他总结出:高度的个性化、浓缩的民族性、传承的经验性这三个特点。贺学君沿“生命”本性深入考察,活态性、民间性、生活性、生态性是他归纳出的特征,他强调,“非遗”只要还继续存在,就是生动鲜活的,“有灵魂的”是“非遗”的本质表现。而费安玲从法律性质将“非遗”的特征理解为:特定民族性、活遗产性、以口传身授方式体现的利益性和传承性。

“非遗”的价值、意义及功能方面,同志在全国文联第七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保持和发展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大力弘扬民族精神,积极吸取世界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实现文化的与时俱进,是关系广大发展中国家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报告充分肯定了优良传统与民族文化在中华民族发展中的作用,体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族文化建设方面的价值。

而韩基灿则从历史价值、精神价值、文化价值、和谐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教育价值和经济价值八个方面研究“非遗”的价值,并将其意义总结为四个“有利于”。刘魁立从人类视角出发,认为“非遗”具有群体认同、民族认同等重要功能与价值;而从旅游者角度出发,“非遗”可以承担认知历史、认知世界、认知特色文化的需求。朱祥贵认为,“非遗”的价值不止是工具性价值,应该在保护深层次内在价值的基础上,使人作为传承主体承担对“非遗”相应的生态义务和责任。

三、国内学者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党中央十分重视对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的保护,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国内学者对于“非遗”的发展现状有持乐观态度的,同样也有否定批判的。

刘魁立在以分析的态度对待“非遗”时表示,提高全民珍视和关怀“非遗”是最重要、最根本的任务。张晓雁则对我国“非遗”的保护与利用存消极态度,她认为由于传承、利用措施不落实,以及人们对“非遗”的忽视,我国“非遗”名存实亡。乔晓光也认为,我国“非遗”现状不容乐观,尽管文化遗产比较丰富,但也消失较快。其原因是整个社会对“非遗”的认识不够,缺乏智能资源、法规措施和抢救保护资金,并且传承渠道不畅,民俗流变冲击大。

而李春霞既分析了近年来我国“非遗”保护做出的成绩,又指出了“非遗”的发展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对民间文化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不够;(2)非遗保护人才青黄不接,研究民族文化的人才短缺;(3)过度的建设和“保护”开发行为,对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4)许多地方与企业表面上热衷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以旅游开发之实,而以保护“非遗”为名。

时吉光和喻学才从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保护角度出发,认为在旅游业迅速发展的今天, 如何将“非遗”转化为物质化的东西, 纳入旅游吸引物的行列,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满足游客的文化需求做到实处, 也是国内研究者们面临的挑战。

(二)我国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理解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根植于民族土壤的活态文化,是发展着传统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因而,它不能脱离生产者和享用者而独立存在,它是存在于特定群体生活之中的活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因素。

1.保护主体

保护主体在有效、有序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中占有不可缺的重要作用。王文章对保护主体的界定是指负有保护责任、从事保护工作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相关机构、团体和社会有关部门及个人。他们承担着不同的保护任务,但是工作目标却是一致的,只有各级保护主体明确并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工作才能顺利开展,王文章认为的保护主体主要有以下三个:国际组织、国家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当中则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学界、商界、新闻媒体是保护主体,书中认为保护主体是由政府主导,他们处于传承圈之外,虽与传承无直接关系,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起着重要推动作用的外部力量。

与王文章不同的是,苑、顾二人将商界和新闻媒体也归为保护主体的范围,尤其是对商界的肯定,会牵扯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前景。

2.传承主体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建立“人类活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中提出:实际上,创造行为是没有物质形式的,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间断,“人”是决定性因素。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解决传承主体即传承人的问题。

所谓传承主体,王文章认为,是指民间文化艺术的优秀传承人,即掌握着具有重大价值的民间文化技艺、技术,并且具有最高水准的个人与群体。他同时认为,保护“非遗”就是要保护好传承主体,他分别从传承主体、政府、领导干部三个方面阐述了如何保护好传承主体。

陈映婕、张虎生在《完善之路: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保护》中提出不同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中的传承主体有差异也有共性,并以民间类文学传承人为例阐述了传承问题正是现在“非遗”保护的瓶颈与难题所在。现已出台了相关法规政策认定传承人,并规定了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要将其不断细化深化。

(三)我国学界对于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办法概述

面对我国“非遗”消失和濒危的现状,2003年党中央要求文化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的保护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在对于如何保护的措施上,我国学界的观点难以一致,就以王文章为例,他提出七点,其中,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证是立法保护,只有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保护意识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序进行。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基本物质保障,应不断加大财政收入,加强与其他国家交流合作。此外,还应将采取系统科学的有效方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

与之相对应的是苑利、顾军的观点,他们认为保护方法也有七点:(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名录体系;(2)开展全国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大普查;(3)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登记制度;(4)收藏与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5)建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6)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口述史调查制度;(7)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数据库。同时,林秋朔以昆曲的保护为例,指出要积极推进民间“非遗”的产业化发展,适当鼓励以民间资本进入民间传统文化的形式进行产业开发。

四、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途径理论概述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单纯保护很难实现,单纯保护不但会缺乏资金支持,客观上也很难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充分展现。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一部分学者则认为要引入商业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3

合理的旅游开发和市场利用是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我生存能力的重要方式。旅游开发能够帮助遗产摆脱依靠外力扶持的被动状态,形成自身生存的能力,减轻政府经济负担,形成遗产自我生存的良性循环。一方面,旅游活动能够为遗产保护提供经济来源,带来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旅游开发能激发当地民众文化自豪感,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带来社会效益。某种意义上来讲,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合理的开发是对其最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商品开发是基于传统手工艺类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观光展示营造、体验活动策划、旅游商品设计等一系列旅游产品的开展,是从文化遗产资源到旅游产品的转化过程。受到广泛关注的开发模式包括博物馆、休闲演艺、节事旅游、旅游商品等基础性的开发模式[1],创新型的开发模式包括生态博物馆开发模式、实景舞台式、文化园区模式、民俗自然村等[2,3]。本文在游客调查的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开发模式的市场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市场开发优化策略,以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旅游商品开发能够取得更好的市场反响。

一、旅游商品开发模式概述

旅游购物是旅游消费中的重要环节,有吸引力的旅游商品能够丰富游客的旅游活动,提升非遗的文化影响,实现非遗经济效益,所以物化商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衍生性的重要方向。在由于各地的历史风俗、地理环境、审美观点的不同,各地的传统手工艺各具特色。即使是同一类别,在不同地方也存在技艺技法、图样风格等方面的差异,使传统手工艺成为最具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旅游商品开发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成为物化商品的开发模式。

适于进行旅游商品开发的非遗资源以传统手工艺为主,主要包括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大类,除此之外部分养生类医药也能转化成为旅游商品,比如阿胶制作技艺能够产生阿胶商品作为旅游购物商品。

非遗类旅游商品包括:非遗技艺制作的收藏性工艺品,如陶瓷、刺绣等工艺美术作品;非遗技艺制作的实用性生活物品,如柳编、竹编的各种日用品;非遗技艺制成的地方特色饮食,如采芝斋苏式糖果是广受欢迎的旅游购物品;非遗相关出版物,以非遗为内容的书籍、音像制品等;传统手工艺与现代设计相结合的各种创意商品,如提取戏曲人物元素绘制的T恤衫。其中前三类是基于非遗技艺直接产生的物化商品,是原汁原味的非遗物化商品,第四、第五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次级衍生商品,占市场比重很小。

二、数据来源

本文所涉及的数据分析包括一手数据和二手数据。一手数据是2015年10月于北京“国际设计周”大型节事活动中的“手作之美”展会进行一手问卷调查,共发放450份问卷,回收438份问卷,问卷围绕“游客对传统手工艺发展方向赞同程度”这一主题展开。二手数据是天久旅游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市场调查问卷数据,于2013年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苏州的重要旅游景区随机发放问卷,共回收1000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数784份,问卷以游客对旅游商品市场的态度、感知为题项。本文已取得对二手数据的使用许可。

三、模式评述

(一)旅游商品缺乏当地特色

旅游商品市场是国内旅游消费中的一块洼地,不能满足游客的购物需求,缺乏体现当地特色的旅游商品是市场最主要的问题。旅游购物是游客的基本需求,但现在的旅游商品市场并不能提供满意的购物体验。根据游客购物消费的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对784份游客问卷进行统计分析发现,经常在旅行当地购买旅游商品的占到总数的62%,但是对最近一次国内旅游购物体验持非常满意或满意态度的游客只有56.8%。游客认为旅游购物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在于商品特色(55.6%)、商品质量(52.5%)、商品价格(51.4%)。现在的旅游商品市场存在产品吸引力不足的问题,“缺乏特色,全国各地的旅游商品都一样”“在自家也能买到”“老套没有新意”等评论是游客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说明具有当地特色的、新颖的旅游商品是市场短缺的。旅游商品市场存在档次不合理的问题,存在两极分化,即奢侈化和低劣化,国内的旅游景区及周边销售的商品要么是珠宝、工艺品等奢侈性商品,要么是全国各地都一样的低端旅游纪念品,缺乏地方特色和消费吸引力。

(二)传统手工艺拥有旅游商品开发的巨大市场潜力

具有当地特色、携带方便、有纪念意义、价格合理的旅游商品最受到游客青睐,在追求商品质量和文化性的趋势之下,传统手工艺开发旅游商品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游客调查问卷数据表明,旅游者最希望国内景区购物在“商品特色”方面做出改进,比重达到55%。影响游客购买旅游商品的因素中,具有当地特色(88.6%)、携带方便(56%)、具有纪念意义(53.4%)和价格合理(52.3%)是最重要的因素(表2)。而传统手工艺是地方文化的典型代表,具有充分的地域特色,具备开发游客满意的旅游商品的良好基础条件。在现代化和机械化的浪潮冲击之下,传统手工艺商品一度被机器制造商品所替代。伴随社会对于非遗文化的宣传和大众对手工商品价值的认识加深,精工细作的手工制作商品重新受到市场欢迎。手工艺商品融入匠人的构思和智慧,不同于机器制造的批量化生产,手工作品没有两件是一模一样的,这也使得手工艺作品具有特殊的艺术性和纪念意义。依托传统手工艺资源可以进行多档次多功能的旅游商品开发,既能够开发有实用性的生活物品,又能够开发有美观性的工艺美术商品,满足产品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传统手工艺旅游商品是弥补国内旅游商品市场不足的重要发展内容。

(三)传统文化与现代设计相结合是传统手工艺商品发展的重要方向

非遗逐渐衰落的原因之一是脱离了现代人的日常生活,导致市场需求萎缩。与现代人生活脱节有多种原因,首先是传统文化商品在现代人生活中的实用性下降,原有的功能已经不被现代生活所需要。比如年画的张贴已经在城市中较少使用,使得木版年画的传承状况堪忧。其次是部分传统手工艺的样式不符合现代人的审美取向,作品往往沿袭着传统的审美观,图样、主题、色彩搭配不与时代同步。比如说传统的刺绣旗袍,纹饰鲜艳而复杂,但是游客欣赏之余购买率很小,因为觉得 “图案太浮夸”“无法穿出门去”“可使用性太小”。而将传统技艺与现代设计相结合是一条可行性创新性的发展道路,通过探究非遗的文化内涵、艺术审美、功能造型、结构技术以及材料工艺,用设计的思维与现时生活相联结,对传统款式进行功能性改造和美观性设计,满足人们生活功能与审美需求,使传统技艺被现代生活所需要。在市场调查中,认同传统手工艺的发展方向应该“用现代设计理念重新设计”的游客达到85.39%,其次是“保持传统技法”(79.45%)和“开发高、中、低不同档次产品”(79.68%)(表3)。表明游客对于传统工艺的再设计持非常欢迎的态度。

四、市场开发优化策略

采取“手艺人+设计师+运营商”的模式,打造专业品牌。中国的旅游商品市场存在严重的结构不合理问题,部分传统手工艺商品属于高端奢侈商品,超出了普通游客能够消费范围,属于小众化商品。而较为普及的旅游商品则存在质量低劣、仿造、非本土化等问题,不受到游客欢迎。旅游商品市场需要通过批量化生产,实现从小众商品向大众化的中端旅游商品的转变,通过品牌化经营达到造型和工艺水准的保证。“手艺人+设计师+运营商”的模式已经在市场上崛起,由手艺人提供技艺技法,由设计师用现代设计理念进行商品设计,由运营商进行商品生产和品牌运营传统技艺、现代设计理念和品牌运营相结合,打造地方文化的特色品牌。

改变传统手工艺非遗开发过程中“唯购物化”的现状,避免形成商业化过重的氛围,增强公益性文化宣传内容。商业化气氛过重使游客产生负面的旅游体验,应增加公益性的展示与文化宣传内容,以加深游客对非遗的理解。虽然游客对于获取非遗知识有着强烈的兴趣,但是支付费用的意愿很低。比如游客对手工艺品鉴赏的知识十分感兴趣,但却不愿意为此支付费用,所以手工艺品知识宣讲应该作为公益活动融入到旅游活动中,不宜作为旅游经济的来源。公益性的展示和宣传内容可以起到很好的文化宣传作用,辅助旅游业的发展。

非遗的“跨界”可以是内部的,如蟋蟀盆制作技艺可以与明式家具制作技艺“跨界”整合使砖雕书写板与红木家具配套成为适合当今市场需求的产品;非遗的“跨界”也可以是外部的,如与影视、动漫等多元文化的跨界融合或与房地产、汽车等文化之外领域的跨界组合。现在还有一种现象,就是以更大的投入以苏州以外的更大平台来对苏州非遗元素或非遗符号进行品牌运作,以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从非遗自身的“流变”,到非遗内部与外部的“跨界”,再到对非遗资源的“合理利用”,更到对非遗元素乃至只是非遗符号的“多元诠释”。特别是对于这些“跨界”与运作,只要是符合《非遗法》关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施行传承与传播不同保护措施要求的,我们都应给与积极肯定。

参考文献: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4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4-0059-04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热点与思路梳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自21世纪初兴起并被广泛使用以来,全国各地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也随即升温,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遗产研究领域中的这一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早期的成果主要集中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分类、特征、价值、功能等基础理论的研究;后期的成果集中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探讨,研究视角涉及保护现状、保护措施、开发模式、产业化、商业化、市场化、法律保护、传承途径等,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问题倍受关注。综合现有成果,学者们普遍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重要的区域旅游资源,旅游开发可以成为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商品从而实现其生产性保护、活态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现有文献中,汪宇明、马木兰探讨了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化的博物馆、主题公园与实景舞台剧三种模式的特点,并通过对恩施腾龙洞《夷水丽川》实景舞台剧的实证研究,提出大型实景舞台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型为旅游产品的成功路径;姬梅、朱普选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化的自身模式。与现实面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的矛盾、争议相比,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核心即商品性展现途径的研究尚显不足。因此,本文立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性与商品性的对立统一,力主探讨其商品性展现的基本途径,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5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许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传统艺术销声匿迹或被历史的浪潮推向边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各个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本文是在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性和制定障碍,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257-02

我国传统文化丰富多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传统艺术销声匿迹或被历史的浪潮推向边缘。保护传统艺术刻不容缓。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各个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首次出现的官方文件是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而真正明确详细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定义的,是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UNESCO)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第二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其具体范围包括:(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则出现在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2]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由以上的概念我们可以概括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有:

一是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涵义上的非物质性,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二是传承性。非物质文化并不是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所能创造的,它的完成和完善是需要几代人,甚至是几十代人的原始创造,或者是同一时代许多人共同创作而成, 加之后来的努力和改进, 才能达到今天极具饱满和精华的技术状态。

三是民族性。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3]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其民族性,它是一种通过某个民族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造活动而产生的结果。

四是公权与私权兼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都有着相似的无形性,而且都是智力劳动成果,而知识产权则是私权。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这些民俗、传统常常表现为该民族所独有,是一种群体性、地域性特征很明显的“公有领域”,但这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集体私权”。[4]

二、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其本质是信息,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从某种程度上讲,客体决定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取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法律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无形性,是知识财产的一种。就工艺品而言,古代匠人制作的工艺品属于物质文化遗产,现代人制作的工艺品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而现代人掌握的关于工艺品的某种制作工艺技能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代人从前人的技艺中不断学习而来的智力成果。从民法的客体理论看,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用物权制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应划归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 对其保护应采知识产权制度。

(二)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障碍

1.知识产权制度的客体范围过于狭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著作权法里,保护的仅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和风格。”我们从上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可以看出,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各项客体并不能完全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范围。

2.权利的性质不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特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过程中,倘若以保护私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不利于其继续流传;若采用保护公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又恐难以防止权利主体的权利不受侵害。因此,在非物质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中面临着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的矛盾。

3.独创性和权利人都难以确定

知识产权制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要求受保护的对象具有独创性,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几代或十几代人经过不断模仿、学习而传承下来的文化成果,首位创作人或许早已消失,而后人在模仿、学习的过程中也有不断地创新和改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创造性活动经历了一个持续而缓慢的过程,创作主体具有群体性与不确定性,其独创性和权利人都难以确定。

4.保护期限的冲突

著作权法第21条、商标法第38条、专利法第42条均对作品、商标、专利的期限进行规定。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其形成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世代相传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具有创造性的产品,并且在一代又一代的流传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不断地加工、补充和完善。如果为其设定保护期限,就不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传承和保护,甚至会造成断层。

三、对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法律思考

(一)做好排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库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多种形式散落在民间,明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和数量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工作。2004年8月,我国政府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国家名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落实到地方,乡镇文化站作为最基层的文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排查统计工作;提倡各地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妥善保存和展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实物、资料;积极申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建立各级(部级、省级、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地数据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依据。

(二)完善权利人认定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和民族性,因此它的权利主体难以确定,从而成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道障碍。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通过传承人的表达才能让人们感受到它的存在,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传承人的离世,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失去了遗产生存的环境而慢慢消亡、流失或退化,最终可能导致其灭绝。因此,要适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先完善其权利人的认定标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把权利主体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是指根据某群体、部落或社区的习惯法和做法,得到该群体、部落或社区人民认可,委托由其作为文化表现形式的监护人或保护人的群体、部落或社区或人群、或个人。[5]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性质,因此,在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时,依据具体情况,该权利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某个群体或组织,甚至是国家。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三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完善意见

1.专利模式

专利权模式主要适用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第四类和第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公约》第2条的规定,第四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主要指天文、地理、自然、人文、医药等,包括有关大自然和宇宙的观念( 如时间和空间观念和宇宙观) 、农业知识和实践、生态知识和实践、药物知识和治疗方法、航海知识和实践等;第五类为传统的手工艺,主要指世代相传的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对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而产生的新发明最适合专利保护模式。[6]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和群体性,所以依据专利模式保护仍然存在难以新颖性和难以保障权利人利益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第一,应当在完备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基础上确定其新颖性;第二,建立专利申请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声明制度。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利益,对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者应该明确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处,并提供证据表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获取和使用是经其来源国或社区事先知情同意的,而且与该来源国或社区分享利益,否则专利申请应被驳回。

2.著作权模式

著作权模式主要涵盖《公约》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民间文艺。根据《公约》第2 条的规定,第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主要指在民族民间流传的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等,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相关濒危的语言;第二类为表演艺术,主要是指在文化群体的节庆或礼仪活动中的表演艺术,包括肢体语言、音乐、戏剧、木偶、歌舞等表现形式。以上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部分适用著作权保护模式,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相关濒危的语言”除外。[7]

对于著作权保护模式,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存在着权利的二元性特点,即区分为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权利拥有者应该属于一定区域内群体共同所有。财产权利是与精神权利相对应的,在实践中,财产权利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将抽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某种形式具体表现出来以获得财产;二是通过邻接权的方式实现的。这样便出现权利的享有者分离和权利主体不确定的现象。笔者建议可以采取确立以权利代管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的管理,即无论精神权利还是财产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全权转让给权利代管机构,此机构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占权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甚至转让的权利,将所获的收益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分配给权利人。

3.商标权模式

商标权模式适用于商业开发中的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适用于保护土著群体特殊符号和标记。商标权保护模式具有很多优点,比如说成本低,可以提供一个能够续展的保护期,更大的优势在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化开发。商标权保护模式可以借鉴我国商标法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把一些特点的符号申请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这样不仅能够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以及特定品质,而且还可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利用时不被歪曲、变形。

参考文献: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011-01-01). 载于找china.findlaw.cn/fagui/guojifa/gj/22/19334_4.html.

[2] 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3] 田圣斌、蓝楠、姜艳丽. 知识产权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思考[J]. 湖北社会科学. 2008年第2期,第148页.

[4] 张邦铺. 知识产权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年第6期,第78页.

[5] 严永和. 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评价与反思[J]. 民族研究. 2010年第3期,第20页.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6

2011年5月24日10时安顺地戏”状告电影《千里走单骑》侵犯署名权一案在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为,安顺地戏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依法保护,但张艺谋及其执导的影片不构成侵权。对宣判结果,安顺方面表示不服,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12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将“安顺地戏”列为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006年6月,国务院将“安顺地戏”列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此案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一案”之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虽然此案中,安顺市文化局的诉求被驳回,但由此引发的问题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应该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值得我们深思。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一)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按上述第1 段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 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二)国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之前,《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认为,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时间性和空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可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无论是从传承的主体还是传承的形态,都与国际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如出一辙。

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具备两个特性即非物质性和价值性,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日韩等国经验,要想申报世界级或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或科学价值,没有这几项硬条件作保障,要想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几乎是不可能的。 而无论是公约还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重视了其“价值性”却忽视了“非物质性”,将各种“工具”、“实物”及“制成品”等亦当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笔者认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上“换汤不换药”,并没有体现出任何特色,充其量不过是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同题异述。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一)国际上的法律保护模式

美国主张以“合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反对国际层面的立法,更反对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框架。

欧盟及其成员国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支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国际立法模式,主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设具有操作性的权利制度,并积极筹划准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TRIPs之中。

(二)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类中的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可以作为口述作品享有著作权,第二类的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同样享有著作权。因而,这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可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三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传统技艺有可能成为专利法上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当这些技艺取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成为商业秘密时,便可受到专利法和的保护。第四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中也有许多内容如工艺、木雕和人体艺术等可以视为美术、建筑作品,有些当其附着于产品而作为商业用途时还符合外观设计的法律要求,因而可分别受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

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

所谓公法保护模式主要指通过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主要有行政法保护模式和刑法保护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本身的性质及其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属于典型的公法保护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7

[中图分类号]F592/G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16-0044-03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包括民间文学类、表演艺术类、工艺美术类、传统医药类、民俗类等五大类。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可以帮助打造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品牌,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时有助于提升文化旅游产品的层次和品位,拉长旅游产业链,为旅游业和当地社会带来巨大的旅游效应与经济效益。然而,目前许多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灭绝性的危机,在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抢救和保护非遗文化产业,只有进行产业化经营才能使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以继承发展,才能通过利益机制调动对非物质类文化的自觉保护,走“以文养文,以文兴文”的良性循环之路。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现状

2006年,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2008年,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和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7项);2011年,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91项)和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64项)。淮安市是部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当丰富。至2011年上半年,已建立健全的部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包含了民间文学、民间手工技艺、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曲、曲艺、传统民俗等各大类目录。其中淮海戏、楚州十番锣鼓、京剧和淮剧4个项目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韩信传说、金湖秧歌和工鼓锣等22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大禹锁镇巫支祁的传说、马灯舞、洪泽湖渔鼓、淮海琴书、淮扬菜烹饪技艺、高沟酒酿造工艺、洪泽湖渔民婚嫁礼仪、安淮寺庙会、吴鞠通与山阳医派等133个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县(区)级名录近300项。

2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营方面存在的不足

2.1缺乏政府部门的产业化引导

(1)保护经费略有不足。淮安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市财政在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投入的经费虽然仍在逐年递增,但是与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势和任务的需求相比还是稍嫌不足。保护经费的投入,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重要条件。如果缺少了足够经费的支持,就会造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很好的保护,有的甚至会由于资金短缺造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也就谈不上进行旅游开发了。所以,淮安在对经济发展投入巨大财力物力的同时,不能忽视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保护传承机制尚待完善。在注重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越来越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断消亡,保护及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变得愈发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失去传承人就会遭到毁灭,所以,要突出对重量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使之不至于因为失传而消亡。因此,建立健全和完善保护传承机制也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传承的一种方法,也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提供保障。

2.2文化旅游推广和非遗宣传融合度不够

对于淮安市旅游宣传,当地媒体比较重视对旅游景区的宣传,例如:对于“故居”、“桃花坞景区”等旅游景区的宣传就做的比较好,已经成为淮安著名的旅游景点。但是,真正介绍淮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就比较少,当地媒体在宣传淮安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方面做的还不够。

但也有做的好的,比如:对于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传说中的“吴承恩与西游记传说”这一项,打造成《西游记》文化旅游,通过这一文化品牌的宣传,提高了淮安的知名度的同时,又带动淮安经济的发展。要知道,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历史的“活的记忆”正面临着濒临失传的危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旅游开发,挖掘其旅游资源潜力,并且在文化旅游传播过程中,大众媒体的宣传能起到重要作用。

2.3文化旅游发展缓慢,地方特色不明显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地域性与群体性,每个地区都有其各自的特色的文化遗产,我们要深刻地挖掘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挥其优势,发展旅游业,增强文化吸引力,变文化遗产为文化产业,变文化优势为文化资源。多姿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资源。而且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游客注重文化旅游。就淮安地区而言,除了开发了“淮扬菜美食节”等一些比较能彰显当地特色的旅游活动外,在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经营过程中,没有深入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潜在旅游资源,没有进一步突出当地特色文化,对游客的吸引力不够。

2.4产业基础薄弱,规模经济效益低

非物质文化遗产尚未形成规模经济效益,产业化发展规模不大。从全国的发展情况来看,由于我国的文化产业兴起与发展的比较晚,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产业还未形成成熟的、规模化的发展态势。还有,很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论从其产品的规模还是从产品的品质上都没能形成足够的影响力。

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程度不大,没有做出合理规划,也没能全面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营所带来的重大的经济、社会、文化价值。因此,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规模对带动地方经济有着很大的影响。目前,淮安市旅游业的发展没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连,忽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巨大经济效益。

2.5旅游资源开发中忽视了满足游客满意度

旅游业的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起着推动作用。旅游者在参观、游览或者参与当地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开展的相关活动时,必然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也会对当地的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开发状况也影响着游客旅游满意度的高低。

游客满意度的高低影响着游客再消费,进而也影响淮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带来的当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产业化经营的建议

3.1建立政府专门机构,引导文化企业经营

(1)广开财源,加大投入力度,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保障。长期以来,由于缺少足够的资金支持,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及时的抢救而濒临消亡。而淮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发展先进文化、彰显特色文化、建设文化强市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国家、省、市等各级非遗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纳入 “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并且,市政府也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专项资金,要做到高度重视。

(2)完善保护传承机制,规范保护工作,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机制,突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并加强对项目保护及传承单位的监督、考核、评定工作。

3.2增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

文化旅游逐渐形成主流,独特的文化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游客的前往。当地政府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后,大众媒体要加大宣传,让游客能够认识到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

比如,大众媒体可以在宣传地方旅游景点的时候带入当地的一些传说,这样可以赋予一些神话色彩,就像可以在淮安白马湖景区讲述白马湖传说等。这样就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犹如画龙点睛之笔,更彰显文化旅游的魅力,也可以使游客在游玩的同时,更加了解淮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3.3加大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融入地方特色

(1)依托景区表演开拓“体验式”旅游。可依托于景区,在景区集中表演展示。即主要是将淮安民间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这5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的景区采用舞台表演的方式加以展示,如金湖秧歌、竹马、淮海戏、工鼓锣,淮海琴书等。在给游客带来视听享受的同时,又推动了淮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推广,使人们更了解淮安的文化。

开拓“体验式旅游”,增加游客的体验。随着旅游的不断开拓创新,游客的要求也不断增加,人们越来越注重实际参与体验,从而得到精神和心理的满足。因此,在景区表演戏剧、舞蹈、曲艺、杂技等的时候可以让游客参与,增加互动。

(2)开发特色商品吸引游客。结合旅游开发,以静态的方式展示出来。比如在一些景区设置展馆来展示淮安传统的一些工艺美术作品,让游客来欣赏和体验工艺美术的美感,从而也得到了宣传推广的作用。如高洪流烙铁画、淮安蛋雕、郭氏砖雕等。

调动游客的兴趣,让游客参与体验。在景区设一些亲自体验项目,譬如对于淮安的一些传统手工技艺,很多游客可能都没机会尝试的,能在这里得到体验,增强游客的游兴。比如金湖柳编技艺、传统的瓷刻技艺等。

商品开发,体现特色。目前旅游景区的旅游商品琳琅满目,但真正称得上纪念品的却很少,即使是纪念品也是大同小异,缺乏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因此淮安市旅游景点应当在工艺美术类旅游商品的开发上一定要突出创新,在彰显淮安市传统文化的魅力以及工艺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的同时,还能体现当地的文化特色,丰富和深化其产品的文化内涵。

(3)解读当地民俗风情。中国传统礼俗拥有很长的历史、源远流长,礼俗即礼仪和民俗。而且作为文化旅游产品主要的内容之一,礼俗越来越得到关注,游客也对各地民间传统礼俗产生浓厚兴趣。比如说洪泽湖渔家婚嫁习俗,作为淮安入选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之一,在淮安当地的礼俗中也极具代表性。洪泽湖渔民婚嫁习俗对研究淮河流域和洪泽湖地区民俗文化和近现代历史有特殊的文化价值。

民间信仰,精神追求。淮安当地的安淮寺庙会,可以在一些重大节日举办一些大型的庙会活动来吸引游客。向游客展示当地的一些传统信仰,了解从古至今当地人们的精神追求。

服饰文化,充分展示。主要代表是淮河服饰,可以在博物馆或者景区展馆展示,让游客了解淮安当地的服饰文化,而且淮河服饰也对研究淮河地区服饰的演变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4)推广传统医药的认知度。传统医药属于传统民间知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传统的医药学,具有很高的科学认识价值和实践价值。例如:吴鞠通温病疗法在整个中医学领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且由于其博采百家之精华,又富于科学独创,《温病条辨》经受了时间与实践的检验,使之成为温病学史上一部最系统、最完整的里程碑式的不朽著作。

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能够作为旅游商品开发。譬如利用淮安狗皮膏药制作技艺,通过正规途径由当地医药企业进行生产,依靠当地政府和一些民间团体在群众中宣传推广,让人们了解并认同其医用价值,作为旅游商品进行推广,使传统医药得到传承发展。

(5)传承经典民间文学。民间文学又称口头文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重要类别。主要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产生并流传于民间的口头文学创作。民间文学的形式丰富多样,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歌谣等。而淮安作为一个历史文化名城有着丰富的文化底蕴,《大禹锁镇巫支祈》、《韩信传说》等都深受大众喜爱,为后人提供了丰富而宝贵的题材及艺术上的养分,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

虽然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大部分不能进行旅游开发,只有一小部分能够依托一些景区让游客了解。比如在韩信故里展示韩信的传说,在白马湖景区讲述白马湖传说等。

3.4合理规划布局,产业链延伸,通过非遗产业园形成规模效益

加大产业规模,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制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延长文化产品的产业链。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经营,要进行合理规划布局,以产业聚集化发展,谋求规模经济效应的产生,避免分散式布局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不合理配置而带来的规模不经济。

政府部门还要作出一些决策调整,更好地做到在合理开发及保护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形成新的行业及衍生产品,延长产业链,使第三产业比重得到提高,进一步实现淮安本地产业化经营的利益最大化。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经营转化为文化生产力,形成规模经济效益,才能有更多的资金再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

3.5提升游客满意度,实现旅游和“非遗”的可持续发展

游客满意度的提高能促使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当今社会,文化旅游逐渐形成主流。还有,要提升旅行社产品文化内涵,以及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旅行社的常规旅游线路中。相关部门可以加强与旅行社的合作,努力开发一些比较具有深层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行线路,并且可以增强游客的参与及体验。未来,伴随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力度的进一步加强,以及大众文化需求的逐步提高,最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及需求程度将会朝更高层次发展。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和利用的产业化经营,还符合节能降耗少污染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要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避免其受到损害。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要注重可持续发展,不但要形成因地制宜的开发模式,并且要得到淮安市政府在政策上、资源上、财力上给予的支持,从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大力扶持。同时还要社会和传承人承担起传承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使命,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淮安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览(卷一).首发[EB/OL].中国江苏.http:///whjs/xxkb/201001/t20100118_419555. 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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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10):238.

[4]谭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旅游开发的选择与控制[J].生态经济,2011(2):132-137.

[5]冯晓娜,章牧.论旅游线路的文化品味提升: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角——以珠三角为例[J].特区经济,2011(4):160-162.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8

一、保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传统手工技艺、民俗、传统医药等十类。

(二)保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

保定是历史文化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量丰富,种类齐全、品质高、分布广,开发潜力大。截至2013年12月,保定拥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2项,其中民间音乐3项、民间舞蹈2项、传统戏剧3项、民间美术1项、传统手工技艺2项、民俗1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5项,其中民间文学1项、民间音乐9项、民间舞蹈、传统戏剧6项、曲艺1项、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2项、传统手工技艺8项、民俗2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90项,其中民间文学6项、民间音乐35项、民间舞蹈14项、传统戏剧15项、曲艺3项、杂技与竞技28项、民间美术13项、传统手工技艺61项、民俗9项、传统医药6项。

二、保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开发的意义

(一)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开发是是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在保护这些项目本真性和核心技艺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利用,不仅可以为保护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而且可以在市场环境中更好的推动这些项目的传承发展,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发展,增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和活力,既传承了文化,充分发挥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有利于保定市文化名城形象推广

区域旅游商品往往肩负着历史文化传承的使命,是旅游目的地形象的有效传播媒介和城市的名片。合理开发保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优势,开发特色鲜明的旅游商品,传播保定深厚的历史文化。

(三)有利于优化保定市旅游产业结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商品开发有利于优化保定市旅游产业结构,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近年来保定市旅游业发展迅速,但是与旅行社、景区景点良好发展不匹配的是旅游商品单一、缺少文化内涵、粗制滥造。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旅游商品开发将极大丰富旅游商品文化内涵、促进旅游商品的多样化。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商品还能优化和完善产、供、销的商业链条,优化旅游产业结构。

(四)有利于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群众的收入

随着越来越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纳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单单依靠政府资金支持已经不能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此,在保证科学合理的利用非物质文化开发前提下旅游商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能增加遗产继承人的收入,更好的实现文化传承。

三、保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策略

(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市场为导向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开发,一方面要注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一方面要结合市场需求。以保定安新舞狮为例,由于受人员、地域、时间等限制,开发受到一定限制。要打破这种限制,可以录制表演光盘,拍摄影集,出版相关图册,制作精美的舞狮雕塑,开发舞狮表演模型和玩具,与当地芦苇画结合等等。

(二)整合资源,注重有序开发

目前,保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开发较为成熟的包括刘伶醉酒、曲阳石雕、易水砚、安新芦苇画等,商品推广渠道通畅、品牌效果良好、产业规模较大。但是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开发到位。有必要对保定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整合分类,分期有重点的进行开发。

(三)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产业链条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开发纳入完整的产业链条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初始创作,包括遗产继承人、通过培训的人员进行最初始的产品设计和创作。通过举办文化节、展览会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和销售。与旅游商品生产商进行合作,开发相关的衍生品。通过多种渠道,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如景区、专卖店、零售店、网站、博览会、展销会等。

(四)建立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进行实现一区一品

非遗生产性保护,是在保护的前提和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以推动非遗更好地融入当代、融入大众、融入生活。但是,非遗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当地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基础,所以建议在非遗发源地就地建立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进行生产和开发,保证非遗的文化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实现一区一品。

四、注意问题

(一)保护与传承是重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瑰宝,进行非遗旅游商品开发的首要目的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传承,在旅游商品开发过程中一定要避免过度商业化、庸俗化、功利化,要坚持把保护和传承放在首位。

(二)各参与主体相互配合与协调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化过程中,政府、居民、企业和遗产继承人构成了影响其传承与延续的参与主体。政府作为管理者和协调者,当地居民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和规划中不可忽视的力量,企业是非遗旅游商品开发过程中的重要主体,遗产继承单位和个人是遗产文化的中坚力量。(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段忠贤,金颖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J].贵州学院学报,2009(1).

[2]康保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2012)[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3]佘署初.金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开发[J].长江大学学报,2012(2).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9

20世纪60年代,英国伯明翰大学当代文化研究中心成立,宣告文化研究这门学科诞生。由伯明翰学派的霍加特与威廉斯发起的当代文化研究,破解传统的精英主义的高雅文化,使文化的概念扩大为意义的生产和再生产,指涉人类的全部日常生活。20世纪80年代,文化研究繁荣一时,至今方兴未艾。它关注的不仅是文化的内在价值,更关注文化的外在的关系,将历史上被主流文化忽略的文化形式纳入中心视野。另一方面,西方学者对现代性文化进行了反思,从乔治・西美尔、马克斯・韦伯、齐格蒙・鲍曼、安东尼・吉登斯到劳伦斯・哈里森和塞缪尔・享廷顿,纷纷肯定了文化的重要作用,并对现代性进行了声讨或重建的工作。西美尔和韦伯,把文化视为历史运动推动力所在;哈里森和享廷顿更提出了文化决定发展的论断。当代社会学界首屈一指的人物吉登斯则在鲍曼对现代性尖锐批判的基础上,试图重新诠释,并为现代性的困顿指明了出路,把希望寄托在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上面,他认为文化是由一个民族、一个群体的价值观组成,文化价值观本身的多元性,使全球化不可能变成西方文化的弱肉强食。在探究当代文化含义时,托尼・本内特著作《文化:一门改革家的科学》还强调了文化与政府政策制定的密切关系。

文化研究的盛行和成果表明了人类对文化价值的肯定认知,也推动着各国政府和各种国际组织重视并参与文化的发展,关心和保护民族及地区文化的特异性,倡导文化多样性。如同物种多样性构成了生态平衡一般,文化生态平衡亦以文化多样性维系的。通过法兰克福学派对文化工业的犀利批判,人们已经认识到文化多样性被现代蚀的危机。循伯明翰学派开拓的当代文化研究之路,关注大众和传统,反对文化殖民的呼声日渐高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在此背景下隆重拉开帷幕,其实质即是保存和发展多样性的人类文化,维系文化生态平衡。对于文化遗产的认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从模糊归类到划分出物质与非物质两大类文化遗产,更加符合文化多样性的构建需求。上世纪末,世界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认为是每个国家对世界和时代应承担的责任,也是对抗全球化引起的文化生态失衡的必然措施。

中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明确化及其应受保护的重要意义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之前,伴随80年代兴起的文化研究热潮,率先在民族民间文艺保护领域做出了受到中外赞誉的努力:1979年,被誉为文化长城的十部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编纂工作启动,现已进入尾声。

近十年来,中国政府、社会团体全面推进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包括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如国务院颁行《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成立专门机构、形成申遗认证体系、实施保护工程、组织学术论坛、引导研究热点、公布了第一批518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举办保护成果展、确立文化遗产日、开通相关部级门户网站、文化部主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场晚会、世界级遗产代表作古琴、昆曲进入校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当代进入高潮;但现状仍不容乐观,表现在:

全球化的“文化推土机”进程加快,文化生态环境改变不可避免,传统技艺后继乏人;资源流失状况严重;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种消亡。

保护意识亟待提高。

专业保护和研究人才短缺、保护经费不足。

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机制尚需健全。

此外,关于保护与开发的矛盾也凸显出来。现代化历程中,生态环境因开发带来的巨大破坏,也为维系文化生态平衡能否走商业开发一途敲响了警钟。事实上,利用文化资源进行商业开发的确潜伏着较大的风险。追求效益会受需求引导加入许多原本不属于这一文化范畴的因素, 从而导致文化变异。刘志群批评说:“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旅游热已成为传统民间艺术的第一杀手。目前比较流行的不是尊重和恪守民族文化传统及其心理与思维特点,而是以政治宣传服务的目的和现代审美的观念来改造当地的少数民族民间艺术,使其精致化,了民族民间艺术在表象掩盖下的深层的所指,甚至把汉民族和外来的东西,拿来杂揉到当地民族的艺术中,往往出现了非驴非马的怪胎。”中国民俗学会理事长刘魁立也称“开发一个毁一个。”

那么,放弃开发就能保证原生态么?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在文化多样性和个人利益的冲突中,该放弃追求现代化生活、安贫乐道么?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具有变异特性,在“意识”层面最易发生变化,而行为或会滞后。更普遍的是,当一项民俗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开发后,会逐渐脱离“生活”常态,走入“表演”的取向从而影响其行为。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称为活的文化。康保成认为:“绝对的原汁原味既无必要也无可能。我们现在看到的昆曲,早已不是明代的昆曲。”索文清根据藏纸等遗产项目进行商业开发后焕发新生的例子推论:“保护和抢救传统文化遗产不能只靠国家拨款来支撑,走商业开发与遗产保护相结合的道路,不失为一条可取的途径。”因此,文化的多样性和商业开发,不是无法统一的矛盾。生态环境中消亡了的物种不可再造,而文化遗产不同于物种,它是人类创造物质与精神财富的过程呈现,不少内容可以在开发中再造或者再现,这就决定了文化生态平衡意义下的开发本身与保护有一致性。而且,开发能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个人幸福的追求,不再将他们隔离在主流文化生活之外。完全抛开商业开发的做法,即为“死保”。

按照王文章归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防伪、应变、贴近民间”的原则,政府与企业努力做到保护与开发的统一,在文化价值观构建方面进行导向,坚信人类的创造力对维系文化生态平衡的促进作用,树立可持续开发意识,商业开发必能进一步开创文化的多样性局面。正如弗里德曼坚信自由经济制度释放人的创造力一样,商业开发亦将促进人类文化的创新。

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要认识到哪些遗产项目具备开发价值,可在开发中得到保护,并形成未来新遗产。因此,当前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解决的问题仍是:依据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在普查的基础上掌握遗产状况,甄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成分级目录体系;采用多种手段抢救濒危遗产;解决保护和开发之间的矛盾。

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及附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手册》和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的分类体系,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基本明确。此范畴内的遗产并非都具备开发价值或适合现在开发,其中,符合现代人审美的表演性项目、工艺品的商业开发价值较高;民俗满足人们跨文化旅游心理需求,是典型的旅游开发资源。

在保护前提下进行商业开发的基本方法包括:

1.政府重视对文化消费和文化产业经营商的引导。在后现代社会环境中,消费已经反仆为主,成为市场经济的灵魂。因此,前一种作法在于通过大众传媒和消费模式塑造,引导民众欣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并主动消费;后者在于鼓励投资方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发争取资金。具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发和消费的各类广告、举办公益性讲座、政府专家及经营商携手打造文化专项产品策划、以现代传媒呈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审美和消费价值、各类具备开发价值的遗产项目走入校园乃至进入教学体系、把传统小生产者的模式转变为现代经营模式,争取更多民众理解并参与消费。

2.充分发挥博物馆作为文化生态保护式开发的载体作用。生态博物馆将自然和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整体动态地保存,尽量在文化的原生地传承。如1996 年贵州六枝特区梭戛乡建立我国首个苗族文化生态博物馆。生态博物馆旅游的推广,将使普通游客开始关心精英文化和主流文化之外的群体,关注他们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以及他们世代相传的特殊文化。传统博物馆应扩大收藏和保护的范围, 将焦点以平等的态度投向以往被忽略的民族民间文化群体和资源。充分利用文献和田野材料,利用现代电子数码科技, 尽可能客观地录制和保存21世纪初的遗产状况,同时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演变的过程。如普查采录资料可由博物馆保存、展示。鼓励一部分开发价值较小的遗产持有者,在相对封闭的条件下,保存技艺,传授技艺,使之成为博物馆艺术,也具有传播和传承的功能。博物馆首要立场是力求原貌呈现, 同时不放弃自身的诠释功能,从文化角度提高旅游吸引力,使博物馆成为旅游开发的中心区域之一。

3.利用仿古庙街、民俗风情村、岁时节庆等进行再现式商业开发。此类开发应慎重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表现形式和服务人员,避免伪、劣、次,允许甚至鼓励改革和创新,吸引人们主动了解并从消费渠道来传承相关遗产。

4.创立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演出品牌。如“印象:刘三姐”、“云南印象”、“金沙”等。

5.建立一支懂文化、善经营的专业开发人才队伍;健全民间工艺大师传人培养的激励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开发与文化生态平衡的问题,可开发资源流失或匮乏问题。

参考文献:

[1]陆杨:文化研究导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2]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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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10

中图分类号:J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320-01

一、引言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作为整个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领域,它与社会风俗,工艺美术,民间舞蹈,制瓷绘画等体系共同建构了我国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标本和蓝图。同时,在全球政治、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强的实然影响和现代化进程速率加快的背景下,中国的传统音乐文化正在遭受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打击。一方面,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加强使大量外国的强势文化涌入我国,客观上造成了我国民众音乐文化心理上的“下潜”,致使传统音乐继承人和欣赏人的数量急剧下降;另一方面,伴随着现代化进程步伐的快速化,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从静态到相对静态再到动态协调发展的路径转型,挤占了传统音乐的生存空间。鉴于此种缘起,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迫在眉睫。

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动因诠释

(一)“申遗”领域商业利润驱动

当前,人类口头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似乎演化成热议话题主轴,备受关注。“申遗”引领时代风潮,然而,在各式各样的的“申遗”动机空间内,保护态度的持有者甚少,而是把申请成功后所带来的经济利和知名度的渲染当成准则和职责,误入歧途。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隐匿无形性及口传心授型的遗产类型,在商业利润的牵制下,改造前后的模式及机制是否吻合值得商榷。

在目前已有的“申遗”范畴内,在商业利润的大力驱使下,“申遗”者的良性运行机制发生质变,由原来的保护性心态饰演成利润激励或者是知名度的浮夸,这种“祝音”的背后隐藏着无数的阴暗和隐患,导致“申遗”人士的动机不纯。同时鉴于物质文化遗产的实存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隐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更需要给予关照。如:四川地区的川剧,北京地区的京剧、北京琴书、京韵大鼓,上海地区的沪剧、越剧、评弹,河南地区的豫剧、祥符调、锣戏、怀梆、道情等等。这些现实认知都成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动因。

(二)教育视域内的意识或缺

回顾历史和审视现实,我国传统音乐在外来文化的冲击下应运而生,继而形成错误的教育指导理念:重西轻东、重洋轻中,在高等院校的音乐教育中表现尤为突出,致使中国传统的音乐和西方音乐发展未实现同步性。同时由于不能全面兼收并蓄人类各种艺术文化成果,固步自封,严重影响了我国高等艺术教育的发展,长期以来,使学生对民族传统文化的认识存在偏狭。众多学生对贝多芬、莫扎特、柴可夫斯基耳熟能详,对其作品全尽掌握,而对祖先留下的大量珍贵而又继承价值的中国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却不知一二。

(三)形式的继承并非内容

当前中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未实现本体风格的维系和继承,形式和实质内容脱节,这也从侧面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保护的动因。

三、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策略引申

当前,在中国已有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各式的模式和动机,如何采取应对策略给予应对成为其循迹引申。

(一)端正“申遗”动机

在目前“申遗”过程中,大多数人士都是基于商业利润空间的驱动力,而不能把如何保护、继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当做首要命题。鉴于此种缘由,在“申遗”过程中要端正“申遗”动机,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性保护为己任,兴利除弊维度下制定改革措施,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再度良机。

(二)强化教育领域的非物质遗产学习及保护意识

教育领域内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意识的或缺致使在教学过程中重西轻东思想严重,如鲁西南鼓吹乐、博山八角鼓、胶东道教音乐、郯马五大调等中国传统音乐淡化,相对形成强烈的重外轻内的模式,所以要扭转这种意识,珍惜和关注本民族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渗透到教学中,强化强化教育领域的非物质遗产学习及保护意识,传承中国音乐类非物质遗产文化。

(三)注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体风格保护继承

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需要保护和继承的不是外表形式的一个曲目或乐种,而是注重对于不同人类群体所具有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体风格的保护和继承。[1]从乐音的高低、乐音的长短及乐音的色彩等步骤观瞻来具体领悟本体风格的音乐审美观及中国本土特质的音乐非物质文化。

(四)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传承人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固有的隐匿无形性决定了其载体与物质文化的差异性,在基于传承人而存在的前提下,口传心授的模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镜鉴。所以在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空领域内,要发挥传承人的载体优势,传承文化。

(五)实现文化遗产与地方经济发展耦合

文化遗产和经济发展在互为支撑的体系内,要实现二者的耦合协调,不但是经济落后地区改变面貌的一个无可厚非的举措,也是对现实的具体认知。[2]所以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要寻求与地方经济的最佳结合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作者简介:张洪,女,汉族,四川资阳人,西华师范大学音乐学院2009级2班本科生。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11

立法保护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

本文主要是对广义的工业遗产进行研究,即通过对工业遗产中的非物质文化成分的保护和研究,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规范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等行为。广义的中国工业遗产包括工业化前的手工业、加工业、采矿业等年代相对对久远的遗址和遗物。工业遗产保护的对象不仅是遗存体,也有其内在的技术、理念及文化等非物质文化成分。我国对工业遗产的研究比外国起步晚,对其保护尚存在很多问题。目前对我国工业遗产的立法保护迫在眉睫。

我国工业遗产保护的现状

第一,工业遗产逐渐“流失”。我国政府和广大的人民群众还没有意识到工业遗产独特的文化价值,对工业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再加上开发商的唯利是图,致使许多优秀的近现代工业遗产面临“流失”。

第二,错误地把对工业遗产的保护等同于开发。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总结我国目前工业遗产保护存在的漏洲为:“缺乏理性认识、缺乏法律保护、缺乏成熟经验、缺乏科学界定”。“保护性破坏”是目前一个突出的问题。例如,大庆油田被建成主题公园后,由于利益诱惑,其后不断进行大规模的破坏性的修缮,严重脱离了工业遗产保护的宗旨。实际上,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应当在尽量不要影响到遗产价值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适当对其加以改造。

第三,工业遗产保护的主体缺失。我国目前没有明确对工业遗产保护的法律,因此,造成保护工业遗产的主体缺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的主管单位是国家文物局,但目前只有极少数工业遗产入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且文物部门能否有权或有多大权限管理工业遗产问题还有待商讨,更无法对那些没有得到文物认定的工业遗产进行合理、完善的保护。同时,文物管理部门在权力和责任分配上,存在很多重叠现象,不仅管理主体多样化,上级主管部门多,管理权分_散混乱,而且遗产管理部门权责不对称,难以对遗产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四,工业遗产保护的法律缺位。不论是管理体制的不顺,还是管理主体的缺失,最终原因都是我国工业遗产相关保护法规的缺位。目前虽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文物保护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等可以参照,但是鉴于工业遗产的特殊性,这些法律对其界定不明、现状不明、定位模糊,造成法律保护缺位。

对我国工业遗产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和意义

第一,工业遗产可以为研究其所在地区、国家或行业历史提供素材和资料。工业遗产的本体已经有很重要的价值,况且其所承载的生产技术、运营模式、文化等非物质文化成分不仅为研究相关的历史、考古及科技发展史等相关学科提供素材和资料,而且也让人们有一种艰苦奋斗的爱国情怀。日本学者山崎俊雄认为:“技术史和产业考古学都是历史学的分支部门。前者以文献资料为研究对象,后者以遗址、遗物为研究对象,在研究生产技术的历史这点上,两者是共同一致的。”可见,工业遗产不仅仅是一个实体,它也包含了非物质文化。

第二,工业遗产具有文物价值和经济价值,近现代的工业遗产是工业文明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其时间没有文物久远,但从知识产权角度分析,其非物质文化成分的历史价值并不比文物逊色。

第三,工业遗产具有政治价值。工业遗产凝聚着人们的艰苦奋斗精神和勤劳智慧,保护好工业遗产,让其成为历史文化和爱国教育基地,可以为人们不断敲响警钟,激发人们的干劲和发挥聪明才智,顺利进行工业化转型。例如,大庆油田刚刚起步时建设的“干打垒”,它的存在提醒着人们要继续保持艰苦奋斗和积极进取的精神,但现住人们只能从资料中看到这些。

第四,工业遗产立法可以填补法律空白,使法制建设更加完善。近年来,国家不断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许多工业遗产也被列为其中,但在对工业遗产的立法方面仍存在漏洞。因此,推进工业遗产的立法保护,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行之有效的工业遗产保护法律体系,能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工业遗产保护的立法思考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篇12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旅游资源角度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基石和依托。其旅游价值主要在于:第一,具有吸引游客前往的品位和较高的历史价值;第二,具有较高的艺术观赏价值;第三,参与性强,体验空间大;第四,娱乐性强,体闲功能完备;第五,地域特色鲜明,文化价值极高。[1]河南是非物质文化资源大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多样,合理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旅游资源进行开发,既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又能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

一、关于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

河南省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和发源地,华夏历史文明的传承创新区,蕴藏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截止2011年年底,河南省拥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95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372项,这些都是我省的文化瑰宝,加大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力度,对于提升河南文化产品的整体竞争力,推动河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和建设文化旅游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河南旅游业在对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非物质文化的价值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种类繁多,类型多样,品味较高,除少林功夫、朱仙镇木版年画、洛阳牡丹花会等级别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其他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人们对其重视不够,旅游开发的意识不强,开发力度不够。

2.开发利用方式单一,深度开发不充分。

目前河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得到部分开发,但大多仅停留在旅游节庆、博物馆展示上,开发利用形式单一,内容也不够丰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存在着简单化、雷同化、庸俗化的倾向,深层次的文化内涵没有被充分地挖掘出来,结果旅游产品得不到游客的认同,缺少市场竞争力。例如,河南淮阳的泥泥狗是淮阳太昊陵“人祖会”中泥玩具总称,是一种原始图腾文化下产生的一种独特的民间艺术,又称“陵狗”或“灵狗”。泥泥狗反映了原始人类的生殖崇拜。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它具有民俗研究价值、审美价值、经济价值、文化教育价值等。当地政府在对此项“非遗”进行开发时,只注重了形式,而缺乏对其内涵的宣传。每年,泥泥狗只在淮阳太昊陵庙会上制作和摆摊销售,由于缺少对其文化内涵的宣传,泥泥狗只能作为普通的玩具进行销售,因此销售价格非常低。因此,当地的年轻人不愿意去做这些泥玩具,纷纷出外打工,结果造成泥泥狗的传承和发展后继乏人。[2]

3.缺乏资金投入,系统开发不够。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开发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如果没有充足的资金作保障,就不可能开发成为现实的、具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由于缺少资金的投入,配套设施不完善,开发力度不够,影响整体旅游形象,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至今还是“躲在深闺人未识”。比如河南的梁祝传说、董永传说、木兰传说、神话等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悠久、文学价值高,但是目前在河南各个旅游景区关于民族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少体现,即使当地居民对于河南有关民间文学的了解也非常少。

4.缺乏系统规划,旅游开发零散。

进行科学合理的旅游规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河南省旅游局编制了《河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但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规划,旅游开发建设也较零散,个别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开发处于自由、无序的状态,盲目跟风,重复建设,造成巨大的资金浪费。因此,要尽快制定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建设项目规划。

5.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受到挑战。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合理、适度旅游开发,有利于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效益,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但是如果开发利用过度,则必将带来一定的隐患,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受到挑战,甚至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消亡的危险。

6.旅游专业人才缺乏。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要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旅游产品开发的相关理论知识,从目前河南省开设旅游管理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看,大部分学校还没有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旅游方面的课程,只有少数学校针对硕士研究生层次开设了世界遗产方面相关的课程,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人才。而且河南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和小城镇地区,在这些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旅游人才显得更缺乏。

三、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原则

1.原真性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主要在于其独特而鲜活的原生地域文化,在旅游开发过程中要避免虚假性和欺骗性的旅游活动,不能盲目地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接受的现代元素,注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原真性保护,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面形式与内在意义达到统一,只有这样旅游者才能真正体验到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具特色的魅力。

2.保护性原则。

对于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保护是开发利用的前提与保障,因此在旅游开发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把保护放在第一位,把开发利用放在第二位,要做好科学规划与政策法规的保障,采取妥善、有效的措施,保护好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有机结合,使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传承与弘扬。

3.综合效益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是一种文化内涵极其丰富的旅游形式,任何旅游开发活动都不能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不能只为谋取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效益与文化效益,必须坚决制止歪曲历史文化原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开发行为。因此,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必须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文化效益协调统一起来,取得更大的综合效益。

4.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能损害后代人的利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应用于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领域,在旅游业开发中,同样也要遵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1995年颁布的《可持续旅游发展》明确指出:遗产地旅游发展应该循序渐进,维护地方特色、文化和生态环境,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科学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确立合理的开发范围及程度,不能超过遗产地的旅游资源容量和环境容量,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得到永续利用。

四、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构想

1.节庆活动模式。

节庆往往凝聚着一个地区的民俗风情,集中体现了该地区独特的民俗文化,游客参与到当地的节庆活动当中,不仅能体验和了解当地的民俗文化,而且在旅游活动中也能被异域的民俗文化所感染与熏陶,能获得身心的愉悦和情感的共鸣。[3]

在现代旅游开发活动中,借助节日的形式,举办文化节、艺术节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时尚。例如2008年洛阳牡丹花会以节庆的形式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以牡丹花为媒介,扩大招商引资,促进经济文化的交流,极大地促进了旅游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这种节庆活动的开展,对于提高河南的知名度,促进了河南与世界各国的广泛交往,能让世界了解河南,也使河南更好更快地走向世界,促进了河南国际旅游业的发展,为河南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2.民俗文化主题公园模式。

主题公园,也称微缩园或人造景观,主要是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将自然、文化、人文遗产,以及各种可能溶入的景物融合到一起,以突出一个或多个主题的人造景观[4]。

开封是七朝古都之一,宋朝在此建都的时期也是开封文化最繁荣的时期。至今,开封有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从宋朝传下来的。开封的清明上河园就是以弘扬宋文化著称的主题公园。整个公园以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为范本进行设计。园内建有宋代科技馆、宋代名人馆、宋代犹太文化馆、张择端纪念馆,园内的工作人员一律着宋装,向游客展示开封的沛绣,品尝宋代小吃、名菜,参与土员外招亲抛绣球活动,体验柳条秋千、宋代浪船、蹦鞠等活动。[5]

3.工艺生态园模式。

工艺生态园模式主要适合传统手工技艺类和民间工艺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河南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朱仙镇木版年画、汴绣制作、洛阳唐三彩、泥咕咕、禹州钧瓷制作等,这种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创建工艺旅游园区,旅游开发不能停留在一般层次上的观光,而应注重提升园区内旅游产品的开发层次,设计开发一些游客参与性强、互动性强的旅游项目,使游客在参与实践过程中能充分领略到传统民俗文化的内涵。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上,应采用现代化高科技手段进行动态的呈现,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

4.旅游商品模式。

旅游购物是旅游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旅游业创收、创汇的一种重要来源和提高旅游业竞争力的主要因素之一。作为购物对象的旅游商品既是旅游者的经济消费品,又是文化消费品,是经济与文化的统一体[6]。河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着显著的旅游商品资源开发价值,其中的“真不同”洛阳水席既是目前河南餐饮业唯一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是目前全国餐饮业唯一的以全套宴席入选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相当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和社会知名度。要围绕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心开发具有鲜明的河南地域文化特色和优质优价、装饰精美的旅游商品,并以此作为提升河南旅游产品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突破口。[7]

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远流长、丰富多彩,要充分认识其旅游价值。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旅游开发,可为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传承注入新的血液与生命力,为河南旅游业的发展注入强大的助推力。

参考文献:

[1]彭顺生.世界遗产旅游概论[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8:72-75.

[2][5]石素真.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现状研究[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3):106-108.

[3]巴兆祥.中国民俗旅游(新编)[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315.

[4]杨振之.旅游资源开发[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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