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申报材料合集12篇

时间:2023-03-13 11:08:29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篇1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20xx年6月20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第九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许可机关作出的有关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xx年6月30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20xx年7月1日后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执行。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篇2

工友马上把他送到了就近的医院,医生给出的诊断结果是左臂肩胛骨骨折,右脚粉碎性骨折,腰椎也有一定程度的损伤,要接受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汪华的家人和工友多次找到劳务公司的负责人,要求他们赔偿并承担医药费。但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表示先将汪华的病治好再谈赔偿事宜。

去年年底,汪华的家人为他办理了出院手续,但是他左臂的肌肉已经开始萎缩,左手也失去了活动能力,加上其他的伤,连生活也不能自理,住院期间各项花费加起来有3万多元。这让年仅21岁的汪华觉得很懊丧,可公司表示顶多赔偿他两万元。对于这样的答复,汪华及其家人都很不满意。他们也多次找到该公司协商,但都被拒绝。

1月初,他们来到了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想通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方式来获得赔偿,但是由于他们对该公司的情况并不熟悉——公司是外地来京企业,收集相应的证据很困难。他们还听说申请工伤要到所在企业的注册地认定,这样就意味着他们得回四川。这些都让他很无奈。

记者就此多次试图与四川广安都发劳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取得联系,但都没有成功。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篇3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建筑业企业。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资质的申请

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州、盟、市)所属建筑业企业的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规定》第七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是指:

(1)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2)中央管理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3)以上(1)、(2)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上述企业,征得母公司同意后,可以通过注册所在地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5、对需要报送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由建筑管理职能处(室)统一归口,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报。

三、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

6、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资质或者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除主项资质外,还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相近专业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7、《规定》第十三条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施工总承包项目,对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各专业工程的施工,不必申请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8、建筑业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资本金、净资产应达到各项资质条件最高的指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机械设备等,应当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9、经资质审批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其同序列、同等级的增项资质互换。

10、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暂定"的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可视企业实际情况对其承包工程范围进行限制。

四、申请材料

11、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12、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填写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其相应的附件材料分开装订。

13、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附件材料是指《规定》第八条(二)~(七)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申请资质升级的建筑业企业,附件材料除《规定》第八条(二)~(七)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外,还包括《规定》第九条(一)~(三)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以及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最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

14、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均不得重复计算;不得将子公司的业绩、人员、设备、工程结算收入等作为母公司的资质条件。

15、附件材料中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称证书和身份证、财务和统计报表、合同、质量验收、安全评估等资料可采用复印件,其中资质证书须将正、副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印,不得有缺页。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16、直接接收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企业填写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

具体承担审核任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

17、对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要求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说明或证明: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

原企业申请保留资质的,对原企业的资质须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要求与上款要求相同。

18、附件材料中企业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应当单独装订。报送建设部审批企业资质的,上述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后保存。

19、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需附中文译本。

20、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21、《规定》第十一条所称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是指资质审批部门认定下一级部门或企业报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已经完备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程序,明确表示对申请材料已经接受之日。

资质审批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补正或说明的,受理之日为收到补正或说明之日。

22、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建设部有权对所有企业申请材料、各级资质审批部门的审批材料进行检查。

五、资质审批

23、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建设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

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建设部审批。

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有关内容,参照前两款办法自行确定。其中,涉及铁道、民航方面二级资质的审批,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目前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审批程序暂与一级资质相同。

24、对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审批,参照《规定》第十条规定,按照与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资质相同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初审。

25、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

26、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增项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于每年的8月31日前报建设部备案。

27、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总后营房部尚未脱钩的直属建筑业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向其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审批。

其尚未脱钩的直属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行政、财务、人事任免均由其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企业。

28、资质审批实行公告制度。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公告在全国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或全国建筑管理行业报纸;二级及以下企业公告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29、《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十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由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将所掌握的情况,提供给资质审批部门,作为进行资质审批的依据。

30、对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检结束后的2个月内集中办理;对申请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分期分批集中办理。

六、资质年检

31、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由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年检程序参照企业资质审批程序进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6月。

32、对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的资质年检,建设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企业资质年检,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对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建设部直接办理。

33、《规定》第二十条所称建筑业企业在年检时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当年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

34、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对有《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十种行为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应当及时记录在案,并反映给该企业的资质审批部门,对企业资质年检时按《规定》第二十四条办理。

35、建筑业企业在中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承包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的,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记录在案,在对企业资质年检时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办理。

36、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企业年检后,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相应栏目内注明年检结论和"有效期一年"字样。

37、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企业年检结束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以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如该企业一年后重新申请资质,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企业实际达到资质标准的下一个等级核定。

38、资质年检完成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材料于8月31日之前报送建设部:

(1)年检总结;

(2)年检汇总表;

(3)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统计年报表》;

(4)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的汇总表;

(5)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七、资质证书

39、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另行制定。

40、每个建筑业企业只能取得一套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若干副本。副本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需要,根据企业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配置: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一个正本,六个副本;

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个正本,二~四个副本。

企业有特殊原因申请增加副本数量的,经过发证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41、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建筑管理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有效。

42、建筑业企业的名称、地址、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持原资质证书和已变更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有关的变更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申办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除上款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应当持中央管理的企业出具的变更报告,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办。

由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除本条第一款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应当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办。

43、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需到建设部补办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3)持遗失情况的说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同意补办的文件。

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的,参照上述办法。

八、处罚程序

44、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处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企业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在事故责任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告报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2)企业出现涂改、伪造、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在查实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告报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3)建设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

45、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处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自行确定。

九、部分考核指标解释

46、注册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

47、净资产。是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其中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部分。

48、工程结算收入。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其他向发包单位收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构调迁费、各种索赔款等。

49、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年报表。指企业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0、代表性工程的合同资料。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定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以及中标通知书。

51、质量验收资料。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其它可以反映工程质量的证明材料。

52、安全评估资料。指工程所在地和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完成工程安全评估证明,以及其它可以证明企业安全施工状况的资料。

53、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指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聘用期一年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总数不得超过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总数的15%,且不得担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任职。资质审查时发现有同一人员同时在二个及以上单位任职的,该人员均不计入企业的资质条件。

54、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一、二、三、四级四个等级。

一级事故是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二级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三级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一下;或者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事故。四级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下;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

国家颁布有其他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

十、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55、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56、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篇4

面对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自身税收筹划观念的树立显得越来越重要,从事房屋、公路、铁路和桥梁等土木工程生产的施工企业忽视税收筹划而付出代价的案例屡见不鲜。结合施工企业涉税业务的特点,针对目前施工企业常见的涉税业务和税收筹划内容进行分析,建议施工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制定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和措施。

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筹划

对甲供材料的筹划。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如果由建设单位甲供材料,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而且在付施工企业工程款时是全额抵扣,建设单位通过财务转账,大部分都没有发票,不能适应将来“营改增”的要求。但施工企业购买材料时一定会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工程原材料的预算开支。再者,施工企业一般与材料供货商有长期合作的关系,价格上既可以得到优惠,又可以按比例支付,不仅扩大利润空间,还降低了资金成本。所以,实际工作中尽量与建设单位不签甲方供料合同。

利用工程合同价款的税收筹划。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合同中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减少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对分包工程的筹划。第一,总包方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总包方和分包方应分别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税款,但总包方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纳税。第二,涉及总分包施工项目的,总包和所有分包项目都必须在劳务发生地办理项目登记,进行项目鉴定。第三,项目开票有三种方式,一是先分后总:总包单位差额纳税以取得分包发票为前提条件。二是见票抵票:总包方纳税人自开或代开发票时,申请抵减分包方发票金额,必须取得分包方合法有效的建筑发票。三是项目申报纳税:代开票纳税人先税后票:即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前必须先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对劳务用工的筹划。一般来说,施工企业使用劳务用工有两种情况:一是直接与劳务用工签定劳务合同:二是与劳务公司签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采用第一种方式对施工企业存在以下风险:一是劳务用工与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所发的工资税务部门不认可“工资、薪金”,税前抵扣困难。二是会涉及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务风险。三是劳动保障部门会要求企业为劳务用工购买综合社会保险,增加企业负担。采用第二种方式对施工企业更加有利:一是开具的工程发票许多地方可以税前扣除。建筑劳务公司属于建筑业总承包合同中的劳务分包部分,适用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使用建筑业专用发票,按3%征收营业税。建筑劳务公司中的其他业务取得的营业收入,按相应税目税率征税。现在许多地方政策规定,劳务公司在当地注册备案的可以享受营业税抵扣政策,如北京、天津、上海、无锡等地。二是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是回避了交综合社会保险的问题。因此,施工企业应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了解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减少重复交纳营业税。

利用融资租赁的税收筹划。大型工程项目一般需要专业化固定资产设备,如果施工企业直接购置,需要占用大量资金,并且大型设备往往具有专用性,本工程竣工后,其他工程项目的使用价值不大。因此,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融资租赁,迅速获得所需的施工设备,同时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税法允许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

通过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进行税收筹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60号)的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施工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利用纳税义务地点的税收筹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生产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的工厂、车间应尽可能的设在建筑现场,以适用于税率较低的营业税(建筑业3%)。

施工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筹划。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一般需要大型设备,因此,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通常较大,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抵扣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有明确的规定。施工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应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这样,企业可以及时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仅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又延缓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交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一笔无息贷款,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

利用集团优势进行筹划。施工企业可以通过组建集团公司的方法来平衡税负,适当地选择子公司、分公司和局指挥部的组织形式,以此实现集团公司的内部各个纳税主体之间利益协调和平衡,进一步降低集团公司的税收负担。不同的施工合同其利润空间是不一样的,各企业享受的所得税的税率不同,企业集团可以将施工利润高的任务分配给处于亏损的子公司施工,利用子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的政策,也可以利用高税率的公司少盈利,低税率的公司多盈利,达到降低整个集团公司税负的目的。还可以通过合理分配总机构管理费方式平衡税负,税法规定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

对工程收入及成本筹划。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办法,预缴是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种手段,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做偷税处理,企业在前三个季度尽量少确认收入,延缓支付所得税,减少资金压力,节约资金成本。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是按工程完成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收入确认,所以,企业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合理地确认相关的工程结算收入,以便延迟纳税期限。

工程成本费用的列支方面。首先,对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应该及时入账核销。其次,对预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收往来款项应催讨对方发票,及时核销。分包的工程要求分包人按工程完成产值开足发票。最后,对于原材料已到工地并领用而发票未到的应及时办估价入库和领用。对于那些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应采用预先列支的方法列支费用,如未发放的到期职工奖金应该按照未发放的月份和职工人数的平均工资进行工资总额列支。

利用西部大开发政策进行筹划。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因此,在西部及民族自治地区投资设立子、分公司,进行主要经营业务的转移,一方面可以支持西部地区建设,同时也可以享受到较低的税率优惠。

利用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筹划。根据企业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比原来的25%优惠10%,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证工作,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 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 362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203号)等文件的规定可以自行认证或通过专门的税务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已经认证的单位,要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三年复审工作,要重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和复审。

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筹划。企业应加强指导,提高享受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单位数量、项目数量及研发费用总额。应筹划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科研、财务等责任部门加强合作,事先筹划研发项目,积极规范财务核算,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同时,要加强与税务、科委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做好涉税备案、中介鉴证等工作,充分用足研发费用加计50%扣除的优惠政策。

利用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筹划。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因此,企业应积极争取资产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税负。企业应定期清理资产损失,及时搜集整理相关资料,选择适用的申报方式,保证按时申报,最大程度地争取所得税税前抵扣。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境外资产损失也应及时清理申报,争取在境内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抵扣。

利用固定资产优惠进行筹划。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置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在5年内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因此,企业应加强对优惠政策的了解,熟悉掌握设备目录,建立采购选择流程,在目录内优先选择,同时做好台账统计。

其他方面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筹划。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税前可以列支的情况下为员工建立医疗保险基金、职工教育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障基金等统筹基金,以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这样既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也可以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

对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利用。企业应随时关注国家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变化,梳理本企业的出口货物情况,收集整理退税所需要的凭证资料,及时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做好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内容变更认定、出口退税申报等相关申报工作。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从出口方式、原材料采购方式、适用税目税率、出口内销比例、转厂出口、境外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筹划。

对免征政策的利用。根据《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11] 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210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要加强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沟通,摸清、了解国家及各地政府出台的各种免征税费政策,最大限度利用好免征税收政策。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篇5

二、做好各案件诉讼阶段的法律事务工作。文秘站网-

第一,清理拖欠货款案件,由于近几年业务人员在外签订合同和业务往来的履行协议过程中,增强了法律意识和处理业务的能力,避免了大量拖欠问题的发生。但是,市场交易过程中不良行为的影响和贸易风险无时不在,个别欠款案件时有发生,目前,共和申请仲裁的欠款客户5户,涉案金额40多万元,按照法院的诉讼程序做好、送达、调查、开庭、执行等各阶段的证锯搜集、提供、应诉、协助等项工作。第二,劳动争议案件,一是刘恩宽劳动争议案,10月份开庭,20__年1月14日在市中院开庭,现尚未判决;二是十名职工的劳动争议案,双方在政府部门的干预下达成调解协议。另外,又有23名职工到法院,诉讼理由是要求给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我们积极准备相关证据、进行答辩,已于1月16日和17日开庭。第三,农民药害索赔案件,建三江农垦法庭审理的田归农药害案件,诉讼标的为12万余元,经我们的大量工作,经法院两审已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农民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取得了胜诉,避免了经济损失。20__年,继续做好对诉讼和执行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及时提供,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公司非诉讼法律工作,为公司经济发展服务。

第一,做好打假维权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针对部分农药厂

家不正当竞争、侵犯名称权、商标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协调、举报,尤其是做好打击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第二,做好领导决策和相关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在公司对外签订重大投资合同和技术合作协议过程中,做好合同的审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供领导决策时参考。为销售员在业务过程中需要办理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行为提供法律指导,包括各个必须程序及在各个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提供各种所需法律材料等,避免经营风险。为业务员所需签订的分装协议及其他各种合作协议提供法律指导及样本。

第三,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公司外签合同的审查管理工作。对各部门拿来审查的每一份合同认真进行审核,将公司的风险降到最低,认真讲解修改意见,增强相关人员的合同意识和签订合同的水平。根据各部门需要,提供相应的合同文本。同时做好每年销售合同的全面审查工作;做好“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年度审验考核相关工作,提高企业信誉和知名度,公司连续多年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20__年继续做好国家重守企业的年报工作。第四,处理行政处罚案件。对有关行政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根据实际,进行协调处理,力求将公司的损失降到最小。四、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在企业发展中的

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地体现出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对企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在商标工作方面:今年共有2个商标获得商标注册证,新申请商标注册5个;根据需要随时办理商标查询,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而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及经济损失;同时核查市场部在产品包装、产品说明等宣传材料中关于商标的说明及使用方法是否符合规定,防止违法违规情况的出现。在专利工作方面,今年共办理已10项授权专利的年度维持手续;共有7个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取得专利证书。甲氰菊酯与炔螨特复配混剂专利申请,因为有在先权,完全在人家的保护范围之内。经一审通知书答辩,被专利局驳回。新办理专利申请1项,丁烯氟虫腈国际专利申请已进入国家阶段。同时,及时做好未授权专利申请的两审答辩工作、分案工作及相关后续工作。

五、结合工作实践学习法律法规和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我们始终把进行理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作为我们做好工作的重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篇6

期:___________

xx年司法局两纲工作半年总结

一、法律援助中心

紧贴民心,用心服务,严格落实法治惠民责任今年半年来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妇女、儿童来电、来访咨询共计52人次,受理妇女法律援助案件3件(民事案件3件),涉及妇女代书20件,受援人数总数为78人次。

二、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xx月xx日市司法局在市第三小学开展了“送法进学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重点进行了“宪法宣讲”,全校师生受教育人次达700余人次。

三、维护妇女儿童维权

案例秦某某xx年xx月xx日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某公司口头承诺建立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劳务关系至秦某某达到法定年龄退休年限。xx年xx月xx日合同期满,公司没有告知秦某某合同期满是否续签,合同期满后某公司口头承诺将继续聘用秦某,让秦某安心工作。由于冬季来临公司其他工种人员陆续都回家,但是秦某xx月xx日后继续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从事材料会计及磅员工作,和平时一样在公司出库员处收集单据,将单据带回家中做账。直到xx年xx月xx日某公司才通知秦某某移交工作,在移交工作时公司承诺将全额发放秦某某xx月的工资。到xx年春节前公司只给次某某发放了790元的工资,为此,秦某某到公司多次讨要自己的工钱,双方多次协商某公司都拒绝补发拖欠的2710元劳动报酬。公司负责人甚至扬言:“随便你告到哪里,我的工钱已经支付了,我们不欠你的工钱。”之后xx年xx月开始秦某某多次到劳动部门、法院请求某公司支付工钱,都因证据不足无果。

xx年xx月秦某某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想通过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听取了秦某某对案情的详细介绍后,了解到秦某某现年50岁,夫妻双双两年前下岗,家中有79岁的老父亲因风湿瘫痪在家,长期吃药,家中不能离人,还有一个女儿在大学读书,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同时,秦某某还提交了社区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经审核秦某某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当天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秦某某法律援助决定,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秦某某提供民事代理。

律师接到指派后,与受援人签订了《授权委托书》,认真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劳动合同》1份;2、出货单1份,单据上只有秦某某自己的签字,没有公司及公司负责人的签字盖章。3、移交工作的清单便签1份,便签上没有公司鲜章。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合同到期后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律师先后多次向受援人详细了解其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方式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等情况。受援人提供了xx年xx月xx日与公司负责人就发矿量数的短信记录。了解到某公司只有受援人一人专职从事过磅工作,工作时间不固定,没有节假日之分,只要有矿出厂就必须到场随时过磅。受援人在担任过磅员工作的同时还要利用休息时间担任材料会计工作。

了解情况后律师给受援人提出了申请仲裁请求的的方案,由于公司出尔反尔的行为,秦某某不愿再在该公司继续工作,希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为此,律师告诉当事人有权请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费5250元(3500﹢1700元)。(依据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律师和受援人达成共识后于xx年xx月向市劳动仲裁机构递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事项: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x年xx月的不足工资271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共计525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xx年的应由被告支付部分社会保险费10514.09元。

xx年xx月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秦某某诉某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在此期间,律师先后两次到劳动仲裁委与仲裁员对案件中受援人秦某某xx月是否继续在岗的情况进行沟通。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xx]3xx号)》14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订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案件受理期间劳动仲裁向某公司送达的应诉文书,某公司对此置之不理。

xx年xx月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秦某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受援人秦某某和代理律师到庭,被申请人某公司未出庭参与仲裁。庭审中律师阐明请求事项理由及法律依据,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除第3条请求有关社会保险缴纳方面诉求,不属仲裁受理范围外,未予以采纳,其他请求全部采纳。xx年xx月xx日马劳人仲字[12]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试用于终局拆裁决案件),认定:1、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xx年xx月不足工资2710元。3、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5250元。xx年xx月xx日因某公司拒不执行劳动仲裁委终局判决,秦某某向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xx年xx月受援人拿到了2710元不足工资和5250元经济补偿金。

案件点评:本案涉及违反《劳动合同法》双方合同到期后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是否符合经济补偿范围。

此案是一件典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公司以受援人不能提供当事人在岗信息和证据材料,强制克扣劳动者报酬,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发放经济补偿的案例。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篇7

文号

××检察院:

我们接受××检察院聘请和甲公司委托,对甲公司申厂办公室原主任A某某涉嫌贪污案,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经参阅××检察院提供的案卷材料,并审核有关财务凭证等资料,现将鉴定结论报告如下:

一、绪言

案情概述:根据案卷材料,×年×月×日,A某某利用经手、保管和登记“技协费”收支账资金之便,将其中×万元占为己有。

鉴定要求:1.×年×月×日至×年×月×日收入技协费的记账情况。2.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申厂P品加工费的情况。

检材提供:检验中所涉及的财务凭证和有关资料,由甲公司、乙公司等单位提供。

二、检验

甲公司申厂的技协费,主要来源于R品技协费、劳资科提奖等各类技协费以及P品加工费、G品加工费等。×年×月×日之前设“技协费(收支)账”、“人才基金账”,均由B某某登记;×年×月×日后,部分“技协费(收支)账”则由A某某登记。

(一)关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收入技协费的记账情况

经查,甲公司×年×月×日至×年×月×日支付申厂技协费、劳务费、结余奖等×份付款凭证,并与申厂的3本小金库账[即B某某登记的技协费(收支)账、A某某登记的技协费(收支)账、人才基金账]进行核对,甲公司申厂合计收入技协费、劳务费、结余奖等×元。如《×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申厂技协费收入记账情况一览表》所示。其中:由A某某签收领款并记入技协费(收支)账的有×份计×元,由B某某签收领款并记入人才基金账的有×份计×元,由B某某签收领款但账上未见登记的有×份计×元;由A某某签收领款并记入技协费(收支)账的有×份计×元,由A某某签收领款但账上未见登记的有×份计×元,由A某某签收领款但账上未见登记而实际用于会议开销的有×份计×元,未见领款人签收而由A某某制单且账上未见登记的有×份计×元; 其他类×份计×元(见附件一/1-91)。

(二)关于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申厂抛丸加工费的情况

依据案卷提供:×年×月×日至×年×月×日,乙公司根据丙公司的要求,委托甲公司申厂进行P品加工,然后由乙公司向丙公司收取劳务费,每吨加工费为×元,乙公司扣除其中×%后,其余均支付给甲公司申厂。

经查,乙公司提供的8份发票存根联(见附件二/1-4),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丙公司共支付乙公司劳务费×元。按×%计,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申厂加工费×元。

三、论证

会计账簿是各单位经济利益最基础的数据,凡发生的一切会计事项,都必须如实登记入账,保持收付双方的完全一致性。在以上检验中,技协费的发出,有发出方(单位)付出凭证为证,技协费的收入,应全部登入申厂“技协费”收支账,有厂方和其他已入账的会计数据为证。因此,上述检验中所阐述的技协费发出和应记入小金库账上的收入而不入账的财务事实是成立的。

四、结论

1.×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申厂收入而未入账、又不知去向的技协费等资金共有×份计×元。其中:由A某某签收领款但账上未见登记的×份计×元;由B某某签收领款但账上未见登记的×份计×元;未见领款人签收而由A某某制单且账上未见登记的×份计×元。

2. ×年×月×日至×年×月×日,乙公司代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申厂加工费×元。

鉴定人:

复核人:

鉴定机构

(鉴定专用章)

日期:

第二部分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公诉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对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进行审查。

该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由A某某签收领款但账上未见登记的5份计×元;乙公司代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申厂加工费×元。

二、审查情况

(一)依据不足

1.收集了哪些检材未明确说明。

2.对由A某某领取但未入账钱款事实的认定,是依据申厂统计表与甲公司资料核对得出的。为何不是用申厂的账册与甲公司信息核对?这些账册是否客观存在?统计表的数据是否确切?这些问题既未在检验中说明,也未在论证中说理。

(二)未经有效论证

1.对检材来源的合法性和检材的有效性未予论证。

2.虽然在论证部分有文字安排,但内容却是与结论相反的。论证说“凡发生的一切会计事项都必须如实登记入账……,所以,上述检验中所阐述的技协费发出和应记入小金库账上的收入而不入账的财务事实是成立的”,但检验所选的申厂检材却是“汇总表”,而不是账册,依此怎么会证明“财务事实是成立”的?显然,逻辑上很混乱。

(三)部分结论不适用

结论部分第二项,回答的是“应当支付”,而鉴定委托要求是“实际支付”,两者显然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审查结论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篇8

第三条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四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由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八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受理申请人申请。

劳动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人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劳动保障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监管机关立案调查的机构,在被调查期间,劳动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劳动保障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按照专业范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库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劳动保障部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部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于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证书制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对于未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申请人,由劳动保障部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被依法撤销的;

(四)国家规定的应当注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劳动保障部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后,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劳动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篇9

晨曦技校的华丽转身

2006年9月,一份文件吸引了詹晨的目光。

这是广西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一份文件,文件里有一条政策:相关培训机构对农民工进行培训可获得财政补贴,每培训一个人可补贴500―800元。

由这份文件,詹晨想到了一所学校――晨曦技校。

晨曦技校是河池市晨曦劳动派遣公司内设的一所学校,主要为公司组织外出务工的人员进行一些技能培训,它是在2005年初成立的。然而一年多来,技校基本没有进行过什么培训,一来公司组织外出务工的人不多;二来技校缺少场地和设施,培训能力不足。没有培训也就没有收入,学校处于半死不活状态。

其实河池市晨曦劳动派遣公司就是詹晨控制的一所民办学校,是由他和就业中心的部分员工主办的一家公司,相当于他们的“业余产业”。说起来,就业中心自身还办有一家相同性质的公司――河池市朝阳劳务协作公司,但它是国有公司,公司创造的收入进不了私人腰包,所以詹晨私下动员部分员工共同出资,再拉上几个老板,成立了晨曦劳动派遣公司,利用公家的职能做自己的生意。从这可以看出詹晨的精明。

然而晨曦劳动派遣公司经济效益并不是很好,让詹晨不胜烦恼。现在,看到这份文件,詹晨的聪明劲又上来了:如果用晨曦技校来搞农民工培训,向财政申请补贴,会不会很有效益?詹晨认定培训补贴是一块巨大的蛋糕,决定用晨曦技校来做文章。

2006年年底,他召集晨曦公司股东开会,在历数晨曦技校的困境后,提出让晨曦技校从公司独立出来,另找股东再谋发展,他的提议获得了通过。

同时,他动员单位部分员工及自己的亲戚入股独立出来的晨曦技校。在他的动员下,共有包括他自己在内的11人入了股。

“你们入股最好不要写自己的名字。”他交待入股的员工说。毕竟就业中心也搞就业、技能培训业务,自己再办一家同类学校,给别人知道了不好。詹晨自己就是以他人的名义入股43万元,成为新晨曦技校的最大股东。

2007年1月,新的晨曦技校注册成立了。詹晨没在学校担任任何职务,但学校的管理层干部都是他安排任命的。

之后,詹晨授意员工向局里打报告,提出就业中心退出具体培训业务,将就业中心原有的数控加工技术、焊接技术、维修电工、普通车工等有补贴的培训业务委托给晨曦技校承担,报告获得了批准。

晨曦技校既没有场地,也没有设施,怎么让局领导相信它可以搞培训?詹晨做了一套表面功夫。他授意员工以就业中心的名义,与晨曦技校签订了一份租用协议,把就业中心的教室、学员宿舍、实习场地及设备租给晨曦技校使用。这样,晨曦技校在培训方面相当于取代了就业中心。

财政干部被拉下水

如果晨曦技校利用就业中心的资源,认认真真搞培训,通过申请补贴应该还是有效益的,然而詹晨的本意也并不在此,在他看来,搞农民工培训工作太复杂,也太辛苦了,他打算用晨曦技校空手套白狼。

詹晨的如意算盘是,以晨曦技校作幌子,编造假的培训人员名单,向财政套取培训补贴。谁能知道这些名单的真假?他认定财政部门不会派人来一一核实,那么多涉农补贴项目,又有谁核实过?

按照文件规定,申请培训农民工补贴程序为: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交到劳保部门,劳保部门审核后,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款拨到劳保部门,劳保部门再将补贴款转到培训机构的基本账户。

詹晨自己当着河池市劳保局副局长,他想,申请材料过劳保局这一关应该不难,有点难度的可能是在财政局。2006年年底,詹晨开始了对河池市财政局相关干部的“公关”活动。他频频请社保科的工作人员及分管领导兰苏丹出来吃饭、娱乐,尤其对具体办理社会保障部门经费拨款的韦艳群,詹晨更是屈下副局长之身,殷勤“伺候”。

2006年11月,韦艳群等人去日本旅游,成行前收到了詹晨派人送来的7.5万日元。2007年1月,韦艳群到南宁为科室购买电脑、数码相机等器材,回来后应詹晨的“提议”,将发票拿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报销,其中手提电脑一台、数码相机一台、MP4一台韦艳群拿回家自己用了,价值上万元。2007年春节前夕,詹晨宴请韦艳群、兰苏丹等人,饭后又分别打给兰、韦各1万元的大“红包”……

两年多的时间里,詹晨共向河池市财政局副局长兰苏丹、社保科职员韦艳群等多人行贿20多万元。当然,这些钱既非出自他个人腰包,也不是出自晨曦技校账户,而是就业中心及其下属机构买单。

移花接木大骗补贴款

在与韦艳群混熟后,2007年1月初的一天,詹晨顺理成章地向她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即就业中心在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文件之前,就搞过一些培训,希望也能给予补贴。其实就业中心搞的这些培训,都是代企业搞的短期培训,并不符合申报补贴条件。

“这个嘛,先得领导同意才行。”韦艳群说。

“我已经跟兰局长说了,他表示先把材料报上来再说。”

“既然如此,那就先把材料报上来吧。”

第二天,詹晨便找到既是晨曦技校管理干部、又是就业中心员工的叶某,要她找500人左右、属于农民工身份的人员名单,以晨曦技校之名申报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款。

“这么多人,一下子上哪去找呀?”叶某有点犯愁。

“一点不难找,我们以前搞培训,不是保留有一些名单吗?各县也报了不少培训名单上来。还有,可以去职业介绍所看看,那里肯定有很多求职登记的。”詹晨指点说。

就这样,叶某东找西凑,弄到了431个人的名单。经过一番编造后,詹晨叫叶某直接把材料送到市财政局社保科韦艳群手上。再经韦艳群一番操作,2007年1月15日,河池市财政局将34.5万余元农民工培训补贴款直接转入晨曦技校账户。

2007年4月,初尝甜头的詹晨,又授意叶某再找600人的名单上报,叶某再按照以前的途径,找来了655人的名单,有些名单甚至跟上次是重复的。然而,材料报到市财政局却被退回来了。

原来,河池市劳保局、财政局刚刚联合下了一个文,对农民工培训的开班、检查验收以及申报培训补贴程序、材料提出了具体要求,严格了申报程序。叶某上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尤其没过劳保局审核这一关。

詹晨要求叶某、廖某等人连夜加班补充材料。几天后,詹晨拿着补充好的假材料亲自出马,找到局里相关人员。相关人员碍于情面,并没有认真核查。后来,局里干脆将一沓空白文件头交给詹晨,由就业中心自己写审核报告,再交局分管领导签字盖章。这一次,晨曦技校得到了46.9万余元补贴款。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篇10

作者简介:刘军伟(1974-),男,安徽宿州人,安徽省宿州供电公司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管理专责,工程师。(安徽 宿州 234000)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0-0139-03

人才当量密度是指对长期职工的学历、职称、技能等级按系数进行折算,三者之中最高的折算值累加之和占本企业长期职工人数的比率。人才当量密度是衡量一个企业员工素质的关键指标之一,也是企业特别是电力企业考核高级人才占公司人力资源比例的重要指标。因此在保证人才引进指数稳步提升的同时,充分挖掘企业的内部人力资源,查找、分析影响人才当量密度指标的关键因素,实施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建立完善的人才指标管控体系,全方位、多角度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为国网公司实施的“三集五大”体系建设提供坚强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保障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管控体系的构建

1.管控的策略

创新开展一般员工岗位及职务的聘用管理,在网、省公司下达的劳动定员以及管理人员编制以内遵循“科学分工、合理设岗、满负荷工作、高效率生产”的原则,根据实际管理和生产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序列和职务层次。在岗位聘用上,遵循“员工职业生涯发展与企业实际工作需要相结合,双向选择、竞聘上岗、注重业绩、动态管理”的原则对一般管理类、生产类员工的岗位职务层次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将职务聘用条件与学历、职称、技能等级挂钩,并逐步建立与岗位职务层次序列相适应的薪酬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申报职称、职业技能等级以及取得后续学历的积极性,在员工中形成学知识、增技能、比业绩的良好工作氛围。在提升员工综合素质的同时,快速提升公司的人才当量密度指标。

2.管控的目标

构建基于岗位动态晋升的人才指标管控体系,将职务层次与学历、职业技能等级、职称相联系,并作为上岗的必备条件。根据每位员工的个体化差异,从学历、学位、职称、技能等级、专家人才等方面确认快速提升的措施,达到与岗位聘用相匹配的条件。在员工提升自身岗级和薪酬待遇的同时,激发员工申报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的积极性,从而增加中级以上职称和技师、高级技师在员工中所占的比例。同时大力培养各类专家人才和“双师型”人才,使公司人才当量密度每年按照至少2%的速度递增,实现人才指标的有效管控。

3.管控的主流程

(1)每年年初,公司对人才当量密度进行统计、分析,认真剖析影响人才当量密度的关键因素,结合各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不同的考核指标。

(2)各基层单位依据下达的考核指标认真梳理本单位员工的学历、技能等级和职称等基础信息,根据个体差异从学历、技能等级和职称三个方面确认不同的晋升途径,特别是针对人才当量密度折算值为1以下的员工制订相应的提升措施。

(3)每年动态开展一次考评晋升,对于因学历、职业技能等级或职称等原因不能满足晋升条件的人员,在通过自身的学习、掌握与岗位工种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技能、通过职业技能等级的鉴定、评审或职称的评审及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后再参加下一轮次的岗位及职务聘用。

4.管控的具体做法

从2010年开始,宿州公司打破已有的常规,出台了《公司一般岗位及职务聘用管理办法》,每年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将员工的上岗条件与员工的学历、职业技能资格和技术职称挂钩,极大调动了员工申报技术职称及参加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评审的积极性,具体做法如下:

(1)制定《公司一般岗位及职务聘用管理办法》,明确岗位设置、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聘用要求等。

(2)公司劳动评价委员审核《公司一般岗位及职务聘用管理办法》,并提出改进意见,人力资源部根据修改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3)修改、完善后的管理办法经劳动评价委员会批准,予以发文。

(4)各单位按照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成立组织机构,制订具体的职务调整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调整的人员范围、业绩及能力综合测评的方式以及实施的时间节点,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5)人力资源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提出改进意见,各单位修改后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执行。

(6)各单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员工开始报名,首先审核报名员工的学历、职称、技能等级等原始资料,确认员工是否符合岗位聘用条件。

(7)对符合条件晋升的员工采取笔试、答辩等多种方式开展业绩及能力综合测评。依据考评结果结合各职务层次限定的人数比例,确认拟晋升岗级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8)人力资源部汇总各单位的人员名单,再次审核、确认拟晋升人员的学历、职称、技能等级是否符合晋升条件,报公司劳动评价委员会批准。

(9)公司劳动评价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审核确认晋升人员名单,将结果进行公示。

(10)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劳动评价委员会确认的结果,调整相关人员的岗级,执行相应的职务层次待遇。

(11)相关的过程资料留存归档。

5.管控体系构建的注意事项

(1)在对各基层单位下达年度考核指标任务时既不能急功近利也不能毫无压力,要充分考虑各基层单位因历史遗留原因、工作性质、人员结构差异等不同的特点,在保证公司整体指标提升到目标值的基础上给基层单位分解考核指标。

(2)各基层单位在制订指标提升方案前要充分摸排本单位人员的学历、职业技能等级、职称等基本信息,为每个人制订差异化的提升措施,特别是对人才当量密度折算值低于1的员工,必要时采取“1+1”帮扶的措施,帮助其实现提升目标。

(3)为保证应聘高职务层次的人员(一般管理岗位包括主管、高级主管;生产技能岗位包括技师、高级技师)具有与其职务层次相应的工作业绩。高级职务层次设置应控制相应的比例,按照申报人员综合考评排序择优聘用。同等条件下,凡在考核期内被评为公司级及以上优秀管理人才、优秀技术、技能人才的应优先晋升岗位职务。

(4)为培养复合型高级技能人才,在职务调整时还应充分考虑“双师型”人才的待遇。

(5)在整个职务评聘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即考评过程公开、考核结果公示、职工代表全程参与监督。

6.管控体系构建的成效

宿州公司一般岗位及职务聘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有效激发了一般员工申报职业技能等级和技术职称的积极性,特别是一线生产员工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热情空前高涨,形成了员工你追我赶、比着学的良好局面。公司员工中具备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能力的人员大幅增加,“双师型”人才不断涌现,多人被评为网、省公司优秀技术、技能专家,并有260余人通过岗位晋升提高了薪酬待遇。

公司的人才当量密度由0.91(2009年)跃升到0.9898(截止到2013年3月),增长8.06%,实现了人才指标的有效管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电力行业85个专有工种工作性质的不同,部分专业暂未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的鉴定评审工作,如:营销的客户受理员、抄核收专业影响了相关专业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对公司的人才当量密度指标产生不利影响。部分员工由于年龄偏大、学历不高、业绩证明材料力度不够,在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和评审时不能通过,既失去了参与职务层次动态调整的机会,也对公司的人才当量密度指标产生一定影响。目前仅在市公司层面推行了岗位及职务的动态聘用管理,县公司层面的推进力度还有待加强。

三、今后的改进方向及对策

结合国网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开展相关生产班组的业务整合,鼓励员工申报与自身工作岗位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技师或高级技师,具备条件的鼓励其申报职称。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篇11

XXth October, 20XX(时间)

Karen Lew(被邀请人姓名)

XX21 Its Rd

Rated QLD 4106(被邀请人通信地址)

Dear Karen: (以下是正文了,说明邀请原因及大概的到访、停留、离开时间)

PPS Dalian, China would like to invite you to visit our manufacturing plant in October for business meeting.

We would be obliged if you could arrive around the 18th October and be available for approximately 7 days, departing on 25th, October, 20XX.

I look forward to catching up with you on your arrival to China.

Kind regard,

Zhang Xiaoniu

General Manager, PPS Hi-Tech Co., Ltd

拓展阅读:

一、邀请外国人单次短期入境规定及材料

(一)邀请外国人规定:

(1)G类签证(1或3个月1次)

(2)填写《邀请外国人来华申请表》(可在舟山市外侨办网站首页表格下载中下载,务必打印),来华申请表上要有法人或涉外分管领导签字。

(二)被邀请外国人提供材料

(1)被邀请人护照及海员证,护照信息页及来华签证页信息(有效期内,复印件务必清晰) 复印件;

(2)被邀请人单位营业执照 复印件;

(3)被邀请人与所在单位的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 复印件;

(4)被邀请人最近一次来华签证记录及出入境章页的 复印件;

(5)被邀请人不在其国籍国,需要在所在国家办理签证,需提供所在国的居留许可证或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关工作证件。

(三)邀请单位提供材料

(1)首次办理的邀请单位需提供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邀请外国人来华申请表》

上述材料报送市外侨办、各县(区)外侨办各1份。

二. 被邀请外国人多次入境规定及材料:

(一)邀请外国人规定

(1)M或F类签证(6个月1/2/多次):

(2)填写《邀请外国人来华申请表》(可在舟山市外侨办网站首页表格下载中下载,务必打印),来华申请表上要有法人或涉外分管领导签字。

(二)被邀请外国人提供材料

(1)被邀请人护照及海员证,护照信息页及来华签证页信息(有效期内,复印件务必清晰) 复印件;

(2)被邀请人单位营业执照 复印件;

(3)被邀请人与所在单位的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

(4)被邀请人最近一次来华签证记录及出入境章页的复印件;

(5)被邀请人不在其国籍国,需要在所在国家办理签证,需提供所在国的居留许可证或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关工作证件。

注:申办6个月多次签证,被邀请人提供外方公司和中方公司出具的多次业务来往的相关证明,并提供一年内F或M签证2次以上。

(三)邀请单位提供材料

(1)首次办理的邀请单位需提供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劳务公司申报材料篇12

1、规范了文件资料的管理。对上级来文,有登记、有批示、有传阅,保证了文件资料的时效性和完整性。

2、完善了公司下发、上报文件资料的起草、收集、审定、修改、把关、印制、登记、分发、归档程序,保证了各项汇报工作和分配工作有记载、有档案,为公司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原始档案基础。

3、在各部门的协作下,完成了公司各类文件、会议资料、上报材料、国家电网招标文件、对外宣传材料以及请示、报告、申请等的起草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公司文件起草任务。

4、建立并完善了档案室的管理,完成了技术文件、行政文件、人事文件、质量文件、施工图纸、资料的保管、发放、借阅、登记工作。对公司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收集并重新进行了分类、编号整理,做到总目录全面,分目录详细,底清数明,查找方便,较好地为公司领导和生产提供了服务。

二、办事方面

1、规范了会议制度,会议做到了有记录、重要会议有纪要,成为公司领导指导生产,安排工作任务,了解公司情况的一个重要渠道;

2、完成了总经理主持的工作会议的安排,做了会务准备工作;

3、在各部门的配合下,规范了公司劳动纪律并不折不扣的执行,全年劳动纪律、卫生状况大有改观;

4、接收了原财务部门经办的劳资工资,并对原劳资工作缺漏项目进行了补全;

5、在生产技术部、质检部的协助下,完成了省名牌产品的资料编制、申报、审查工作;

6、在生产技术部的指导和配合下,完成了630/45钢芯铝绞线的挂网运行资料的编制、审查会筹备工作;

7、在生产技术部、销售公司的配合下,完成了中电联主办的630/45钢芯铝绞线新产品鉴定工作;

8、配合和协助销售公司,完成了国家电网入网资质审查工作;

9、根据领导安排,对一些工作抓了督促落实;

10、热情接待外来办事人员,做到热情礼貌,让外来人员有宾至如归的感觉,体现光大人以诚为本的待客之道,为公司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存在问题

1、工作缺少程序,制度仍不健全。

2、对工作人员培养教育差,素质还有待提高。

3、工作主动出击少,被动应付多,工作督促、协调功能发挥差。

4、人事管理工作做得较差,主要体现在人员管理方面有些混乱、薪资管理方面没有规范,加薪的随意性比较大。

四、20__年工作计划

20__年,根据以上总结,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抓:

1、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2、加强协调,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上级、同级、和基层;

3、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使公司工作上台阶、上档次;

4、加强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工作,建立一个朝气蓬勃,富有战斗力的工作集体;

5、加强人事管理工作,建立和实施员工绩效考核制度;

6、结合ISO9001的复审工作,整合ISO14001的编制和申报、审查工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同时整合ISO18001;

7、完成“__”商标的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

8、协助集团财务部完成ERP系统的升级和与OA系统的整合工作,完善局域网的网络安全管理;

9、加强公司机构合理配置,从领导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合理调整现有机构,使每个部门、每个工作人员都能各司其职、各尽职守、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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