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14 14:51:38

互联网保险论文

互联网保险论文篇1

1.互联网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合作。2013年中秋节期间,由安联财险与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旗下淘宝保险共同合作推出一款中秋赏月险。2013年11月11号,所谓的光棍节前夕,平安产险与百合网合作,针对单身人群推出一款名为“险”的保险产品。2014年春节期间,生命人寿借助淘宝保险平台,推出了一款名为“小鞭炮”的意外险。2014年3月26号,阿里巴巴继余额宝风波之后,又推出了娱乐宝。其本质为阿里巴巴与国华人寿合作推出的一款互联网投连险产品。各家保险公司纷纷采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的方式,推出自己的互联网保险产品。2013年8月淘宝保险表示,淘宝保险平台正式上线3年来,完成的保险交易超过10亿笔。截至目前,与淘宝保险合作的财险公司有10家,寿险公司达28家,保险中介公司有3家。险种类别涉及健康险、意外险、理财险、财产险、车险、旅行险、少儿险等七个领域。从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可以看出,以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主体,给保险公司提出用户需求,保险公司对此快速研发出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是现阶段的主要合作模式。保险公司看中的是互联网企业海量的客户、较高的效率和较低的运营成本。而在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初期,保险公司同样看中了银行的海量客户和良好声誉,2000年至2003年期间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合作范围不断扩大,产品种类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在合作初期实现了共赢。

(二)瓜分业务份额的竞争时期

1.银行打破合作模式。长久以来,我国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建立了以“资源共享”为标志的战略联盟关系。但随着合作程度的不断深入,银行更加了解保险公司的各种理财产品及相关服务,各家银行似乎并不甘心让大量的资金流向保险公司,自身只充当中介服务的角色,再加上政府在金融业混业经营方面政策的放宽,于是五大行开始跑马圈地寿险行业。2009年9月,中国保监会同意中国银行收购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同年12月,交通银行成功入股中保康联人寿保险。2010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以12亿元购买金盛人寿60%的股权。2011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正式成为太平洋安泰人寿的控股股东。2012年11月,农业银行获批控股嘉禾人寿。此外,其他各家银行也纷纷效仿,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中邮保险、招商银行收购招商信诺50%股权、民生银行成立民生保险、光大银行全面控股光大永明、北京银行有效控股中荷人寿。银行设立、投股或参股设立保险公司,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相互合作和渗透的性质。银行系保险公司借助银行先天的竞争优势,以及合作时期对保险产品及服务的了解,必将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并瓜分传统保险公司的业务份额。2.互联网企业打破合作模式。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类似于阿里的互联网企业不会仅仅只做平台。2013年11月6日众安保险正式开业。作为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开启了互联网企业成立保险公司的新时代。互联网保险公司虽然目前只有1家,但这已成为未来的一种趋势。保监会原副主席李克穆在两会间隙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在我国互联网保险未来的发展中,国家将逐步放开互联网保险牌照。对比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自2009年以来,各大商业银行纷纷设立、投股或参股设立的保险公司,率先打破以往合作的模式,利用自身的竞争优势,迅速抢占并瓜分传统保险公司的业务份额。因此,众安在线的成立,不仅仅代表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更意味着互联网企业吹响了进军保险市场的号角。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企业必将借助自身优势,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从而影响整个传统保险业的格局。

(三)传统保险公司的业务调整期

1.各家险企在银保业务上做出被动调整。2013年第1季度,业务排名前7位的寿险公司中,除太平寿险和太保寿险外,其余5家保险公司的银行保险新单业务均出现了负增长。中国人寿、平安寿险和人保寿险的同比降幅都在20%以上,新华人寿甚至达到了54%的新单同比负增长。然而银行系保险公司却逆市上涨,建信人寿实现银保新单保费收入18.5亿元,同比增长47.8%。农银人寿实现银保新单保费收入17.7亿元,同比大幅增长67.5%。此外,工银安盛更是实现1903.5%的惊人涨幅。2013年整个保险行业银保新单业务大幅负增长,银行系保险公司却一枝独秀。而对于银行系保险公司对整个寿险市场的冲击,传统保险公司只能被动做出调整。以平安寿险为例,经过连续几年的业务调整,平安寿险逐渐淡出了银行保险渠道这块江湖。这也从侧面说明平安管理层已经针对银行业垂涎寿险的行为做出调整。2.传统险企谨防互联网企业冲击。2014年2月2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1年至2013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从28家上升至60家,年均增长率达46%,占全行业133家产寿险公司的45%;规模保费从31.99亿元增长到291.15亿元,三年间保费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达到201.68%;投保客户数从815.73万人增长到5436.66万人,增幅达到566.48%。对比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初期,在2001年至2003年期间,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同样迅速,规模保费从45亿元增长到765亿元,三年间保费增幅总体达到1600%,年均增长率达到312.31%。然而,从当前银行保险的业务状况来看,传统保险公司确实受到了冲击。因此,在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保险公司应在银行保险上吸取经验教训,认清互联网企业在经营互联网保险上的优势,改进自身的不足,谨防可能来自互联网企业的冲击。

二、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优势

(一)消费基础坚实,拥有大量数据

目前潜在客户人群每天可能多次访问互联网平台,但一两个月才去一次银行、保险等服务网点。随着我国网络消费群体日益壮大,互联网企业在保险方面的消费基础也日渐坚实。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我国网民人数已达6.18亿,预计2015年我国网民人数规模将达到7.5亿。庞大且不断增长的网民队伍为互联网企业发展提供了强大而坚实的消费基础。互联网企业的第三方支付和网购平台,把用户的消费记录,物流配送信息,甚至是消费习惯都记录下来,积累了大量数据。随着保险网销渠道的进一步完善,数据最终会成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行业边界也会被弱化。互联网公司一旦进入保险领域,成立保险公司,必然会利用数据优势冲击传统保险公司。

(二)掌控平台,拥有技术优势

1.领先的销售平台架构设计。基于对其他产品销售平台的构建经验,互联网企业更容易构建保险产品的销售平台,以优质的用户体验,最快速度地实现用户需求,方便客户检索产品,查询相关信息。2.数据处理能力优势明显。互联网企业运用实时推送技术,基于云计算平台,便可实现每秒高达上百万条,日处理量高达亿万数量级的数据。因此,相比传统保险公司,互联网企业数据处理与运营能力和数据采集、整合、分析、挖掘能力优势明显。

(三)当前网销保险产品设计简单

2013年2月2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指出,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主流是粘度低、标准化的短期意外险等产品,产品种类单一且容易模仿。因此,互联网企业极易模仿同类产品,利用自身销售平台优势对保险产品进行个性包装,吸引大众眼球,激发潜在客户购买欲望。同时,还可利用数据优势和数据处理能力,调查客户需求,筛选有效客户,设计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保险需求更易捕获,营销更加精准。

(四)成本费用低

据调查,利用网销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或提供的相关服务效果优于保险传统营销。佣金、房租、薪资、通讯费、交通费、印刷费将大幅度减少,若互联网企业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也可免去网络服务费用,成本更是大大降低。据有关数据统计,利用网销渠道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服务要比采用传统的方式节省50%-70%的费用。因此,较低的运营成本也成为互联网企业的又一优势。

三、传统保险公司的应对措施

(一)发挥自身优势

1.风险管理能力。传统保险公司很明显的优势在于它的风险管理能力,风险管理的能力是对于一种专属信息的处理能力。由于保险产品本身的特点,使得各家传统保险公司十分注重自身资金,以及运营模式的安全。而对于互联网企业成立的保险公司,其各项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缺乏高效、便捷的信息反馈机制,虽然是主动购买行为,但客户疑问不能迅速回应,退保风险很高。综合来看,在风险管理方面传统保险公司优势明显。因此,传统保险公司利用自身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保障公司以往业务稳定运营的同时,可以分析互联网保险业务领域所面临的风险,提前建立此领域的风险管理机制。2.专业的产品服务。《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指出,大多数寿险产品较为复杂,需要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再加上客户信息安全保障不足,因此不能实现网上销售。此外由于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没有区域性,客户一旦投保成功,后续的服务归属问题比较模糊。作为传统保险公司应认清互联网企业的局限性,发挥自身在产品服务方面的优势,强化与客户的沟通,完善理赔等后续服务。同时可借助品牌效应,赢得客户的信任。3.产品创新能力。互联网企业设立的保险公司,由于自身保险相关资源的匮乏,部门的不完善,其自身产品研发能力有限,只能模仿传统保险公司的现有产品。因此,传统保险公司应发挥自身产品创新方面的优势,进而以产品优势赢得市场。

(二)加快触网步伐

1.明确合作平台与门户网站的职能。目前,传统保险公司触网的方式大体上有三种:一是通过公司自己的门户网站进行销售。二是作为店商,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借助其销售平台,进行推广销售。三是与第三方门户网站合作,进行产品销售。然而,三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业务交叉,造成资源的浪费。作为传统保险公司,应着重整合前两种平台的资源,进一步明确二者分工。店商平台应着眼于新客户的开发,借助此平台的访问优势,快速完成格式化产品的销售。门户网站应同时兼顾新客户的开发,以及老客户的后期服务,针对新老客户的保险产品种类也应更为全面,做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在线服务。同时门户网站也应是客户答疑,保险教学,文化宣传,品牌推广等多领域平台。此外,传统保险公司应做好两平台间的协同,如在店商平台界面上建立链接,引导客户访问公司门户网站,体验公司全方位的服务,也便于传统保险公司积累自身客户资源。2.完善互联网技术,尝试整合营销。与互联网企业相比,传统保险公司的互联网技术应用能力和数据处理能力确实存在一定差距。传统保险公司习惯于将数据的分析结果应用于事后的风险评估上,而在事前的客户识别、客户分类、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等方面应用明显不足。因此,传统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技术和数据处理、应用能力,并尝试将数据分析的结果应用于事前领域。传统保险公司在保险专业上优势明显,特别是公司原有的客户资源、销售队伍、线下网点。传统保险公司应将改进后的技术与现有资源融合,塑造自身线上线下互相协同的立体化作战能力,实现线上线下整合营销,建构起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上新的竞争优势。

互联网保险论文篇2

作者简介

赵占波,男,北京大学营销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分会委员。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服务领域评审专家。200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取得企业管理专业博士学位,之后一直在北京大学软微学院金融与管理学科组任教。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在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新闻学院进行访问研究。感兴趣的研究领域包括:移动互联网营销、市场调研及服务营销等。企业服务对象包括:国家电网、中国人寿、首都机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储粮,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电信、广州本田、韩国SK集团,亚洲物流等。发表过30多篇论文,出版10本译著、5本学术著作。参加过多次国内外学术会议,2006年,博士论文在中国营销界高级学术会议(JMS)上获得优秀论文奖。本人及所指导学生的论文连续多年获得宝洁优秀论文奖。2010年获得IBM奖教金。2014年获得华为奖教金。2009至2012年连续被评为学院先进个人。

吴志峰,男,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后,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生导师。现为国家开发银行研究院国际战略处处长、高级经济师,主要研究国际战略、世界经济、公司治理与互联网金融。已在国家核心刊物70余篇。主持和参与多个部级课题研究,2015年4月荣获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成果一等奖。

内容简介

本书是目前市场上极少有的关于互联网保险的研究著作,对目前互联网大潮中的保险企业有着非常有益的指导意义。主要内容包括:保险行业发展的现状与困惑、保险行业面临的机遇及挑战、智能互联时代对保险行业的冲击、智能互联时代保险营销模式变革、智能互联时代旅游与互联网保险融合发展、智能互联时代交通与保险的融合发展、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保险O2O模式、智能互联时代保险企业营销变革路径。

目录

1保险行业发展的现状与困惑

1.1中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历程

1.1.1中国传统保险发展历程

1.1.2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历程

1.2保险行业发展现状

1.2.1保险行业概况

1.2.2保险行业问题

1.2.3典型公司介绍

1.3保险行业多样化发展模式

1.3.1传统营销模式

1.3.2互联网保险营销新模式

1.4互联网背景下保险公司的困惑

1.4.1对电商的认识

1.4.2保险电商从业人员

1.4.3保险企业的心态

2保险行业面临的机遇及挑战

2.1产品创新

2.1.1传统保险创新活力差

2.1.2互联网产品创新的突破口与解决方案

2.2互联网推动保险进入大发展时代

2.2.1迅速发展的互联网

2.2.2互联网保险发展趋势

2.3传统保险企业转型困难重重

2.3.1用户思维的缺失

2.3.2基因决定定理

2.4互联网的机遇与挑战

2.4.1互联网带来的机遇

2.4.2互联网带来的挑战

2.5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跨界竞争

2.5.1跨界竞争对手案例

2.5.2保险行业跨界竞争对手

2.6互联网保险监管

3智能互联时代对保险行业的冲击

3.1互联网技术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3.1.1互联网发展简介

3.1.2互联网发展基础设施

3.2智能互联时代保险行业的市场特征

3.2.1用户的变化

3.2.2购买方式变化

3.2.3购买决策的变化

3.2.4环境的变化

3.3互联网技术为保险行业带来的机遇

3.3.1在线旅游发展将促进互联网保险需求激增

3.3.2在线医疗市场

3.3.3京东互联网保险大创想

……

4智能互联时代保险营销模式革命

5智能互联时代旅游与互联网保险融合发展

6智能互联世道交通与保险的融合发展

7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保险O2O模式

智能互联世道保险企业营销革命路径

互联网保险论文篇3

2013年被称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无疑是近年来我国发展最蓬勃的产业之一。互联网企业进军保险业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基于大数据客户消费行为和偏好的分析、特定场景下保险产品的创新、自有互联网平台的号召力与流量优势等。互联网企业已经不满足单纯的作为保险销售平台,而是希望拿到保险牌照,从快速发展的中国保险业中分一杯羹。因此,以互联网企业的保险战略为出发点,系统地梳理互联网巨头在保险方面的发展现状,是一项无论对保险行业还是保险公司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研究。

一、互联网企业开展保险业务的SWOT分析

(一)互联网企业开展保险业务的优势分析

1.互联网企业庞大的客户群。体截止2014年,我国网民数量达到6.49亿,其中移动互联网网民数量也达到5.57亿,移动支付随着阿里和腾讯“支付大战”也得到了普及{1},移动支付用户已达2.76亿。本文分析的互联网企业庞大的客户群体拓宽了潜在的保险客户人群,为互联网企业保险布局带来一定的内部优势。

2.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精准定价。传统保险公司给产品定价时,基于固定的经验数据,通过一套精算理论来厘定费率。互联网企业通过分析庞大的客户群体,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核心技术,对用户行为、交易数据等进行记录和追溯,基于此,保险产品设计核定价可以实现差异化和个性化,同时提高保险理赔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互联网扩大保险覆盖的风险范围。在互联网时代,投保理赔成本可以降到极低的情况下,对一些碎片化的风险也可以承保。如众安在线推出的网络购物退运险和航班延误险,投保和理赔都在网上进行,人工成本极低。

(二)互联网企业开展保险业务劣势

1.互联网和信息系统稳定性和安全性不足。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不足就会导致以下后果:一是安全认证存在风险;二是在线核保存在风险;三是网上支付不安全。虽然互联网企业对信息系统建立了多层次的安全保护措施,但是保险业务的安全保障仍是业务中最薄弱的环节。

2.道德风险。互联网中由于虚拟性,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虚拟的网络环境,减少了客户在购买保险时与人或经纪人面对面的沟通,客户有跟大的可能信息造假。

3.法律体系未有效完善与健全。2004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但是由于缺少其他有关电子合同的法律配套规定,仅此一部法律,对于保险业而言,同时还受到保险法的约束,因此缺乏针对保险网络销售的相关电子商务问题更楦丛樱同时还涉及到保险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对接配套的问题。

(三)互联网企业开展保险业务的外部机会

1.政策的支持。在中央政策方面2014年,将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在2015政府报告中提出了促进保险业发展的“国十条”,作为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第二条路径,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得到了大力的政策支持。

2.互联网保险有巨大的提升空间。2014年,中国互联网保险的渗透率为4.24%。财产险中的车险,渗透率为6.70%;人身险的渗透率则为2.78%。而国际上互联网保险发展水平较好的国家,一般财产险渗透率都超过20%,人身险渗透率超过10%。对比可知,中国互联网保险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四)互联网保险布局保险领域的威胁

1.互联网保险行业征信体制不完善。2006年央行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其中真正有信贷记录的仅约3亿人,我国互联网行业征信体制仍然不完善,作为需要客户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业,道德风险会使企业遭受巨大损失。

2.传统保险企业开展互联网保险的威胁。通过保监会的数据可以看到,从表1中可以看出,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超过了100家,这意味着国内超过65%的传统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图1中,由于目前保费规模增长迅速,所以互联网保险保费占总保费的比例还是较小的。传统保险企业凭借自身的品牌优势、规模大、影响力强和保险专业技能,借鉴互联网金融模式,积极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3.专业化人才匮乏。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大部分都从事标准化的保险产品销售活动,由于在互联网产品精算定价、个性化服务、定位群体等方面专业人才匮乏,这将会限制互联网企业保险的布局。

二、对策及建议

总结上文对互联网企业布局保险业的现状以及SWOT分析,对传统保险企业提出如下对策:

第一,传统保险企业在利用第三方渠道,如综合性门户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专业型第三方营销平台(即互联网的保险中介)销售产品时,应考虑佣金或费用水平,以及对这种销售渠道的实际控制水平。同时,传统保险企业可以在与其他企业的合作过程中调整和改善网上销售模式,若取得一定的规模可以适时推出企业自己的互联网销售平台。

第二,由于互联网企业线下网点匮乏,无法进行个性化的定制服务,销售的保险产品主要是退货险、航意险、车险等,传统保险企业可以利用“线下为主,线上为辅”的策略,在互联网上进行产品的介绍和宣传,利用线下的销售网点进行个性化的保单服务。

第三,传统保险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其专业优势,开发新的保险品种,在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方面开发全面完善的产品。利用互联网进行销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保费的流失,甚至可能增加保费,但是对保险产品进行创新和扩展才是传统保险企业继续发展的正确途径。

第四,传统保险企业也可以尝试开发新的保险形式。如发展互联网相互保险,传统保险企业可以作为互助保险的发起人,运用互助基金进行投资升值,同时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展业成本。互联网的发展,同时也提高了互助组织、会员、潜在会员之间沟通的效率,“互联网+相互保险”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

注释

{1}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数据来源中国保监会.

参考文献

[1]黄倚嘉.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研究[D].硕士论文,2014.

[2]李东荣.《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R],2015.

[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R],2014.

互联网保险论文篇4

一、 引言

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出现于1997年,可见其并非新事物,但是为何近年才开始快速增长?二十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究竟经历了何种历程?发展背后有着什么样的逻辑?本文将对以上问题开展研究探讨。

二、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伴随着“互联网+”战略的实施,互联网保险逐渐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新风口,近年来开始爆发式增长。

1. 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高速增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从2011年的32亿元高速增长到了2015年的2 234亿元,年均增长率高达189%。而且互联网保险保费的增速远快于传统保险收入,在保险总收入中的占比从2011年的0.2%上升到2015年的9.2%。

2. 互联网保险种类越发多元。我国互联网保险从最初的车险、人身险、意外险、理财险等传统保险类型,到大量涌现的退货险、支付宝安全险、银行卡安全险等依托电子商务而开展的保险品种,再到熊孩子险、碎屏险、高温险等新型保险,创新越来越活跃,种类越来越多元。

3. 互联网保险主体不断拓展。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经营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已涵盖传统保险公司、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互联网巨头等各种类型。经营主体数量也大大增加,从2011年的28家增至2015年的110家。

三、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基础

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多方面的支持,目前在需求、技术、政策等方面均已打下良好基础。

1. 需求基础。多年以来,我国经济保持快速稳定增长,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2006年~2015年我国GDP总量从21.6万亿元增长到了66.7万亿元,虽然近年来增速有所下降,但2015年仍实现6.9%的增长。

保监会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保费收入达2.43万亿元,同比增长20%。同时,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渗透率仍远低于发达国家,可见我国保险市场不仅在高速增长,而且未来还有巨大的成长空间。未来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潜力将进一步释放。

2. 技术基础。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为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用户基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7.1亿,其中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数为4.55亿,通过互联网理财的达1.01亿。移动互联网的力量也不容小觑,截至2016年6月我国手机网民数达6.56亿。

另一方面,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科技的发展为互联网保险提供了技术支持,不仅有利于精准营销,而且基于物联网的数据采集、基于云计算的存储运算能力、基于大数据的挖掘与精算使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公司在开发新产品、优化产品价格、业务流程等方面变得更科学、更合理。

3. 政策基础。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互联网保险的政策。2009年的《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2011年的《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和2012年《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都是针对互联网保险的专门政策,为规范管理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可依之据。2015年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提出了适度放开人身保险及个人财产保险产品区域限制,加快保险资源的流动与共享。可见扶持与规范政策始终伴随着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为其快速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

我国互联网保险已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整个过程先平缓后迅速,可分为几大阶段。然而在发展阶段的划分上,不同学者持不同的观点。何德旭、董捷(2015)将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历程分为三阶段:一是,1997年~2007年的萌芽阶段;二是,2008年~2011年的探索发展阶段;三是,2011年以来的快速发展阶段。李红坤(2014)认为应该分为四阶段:一是,1997年~2000年的萌芽阶段;二是,2001年~2003年的起步阶段;三是,2003年~2007年的积累阶段;四是,2007年至今的爆发阶段。

结合前人的划分、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具体情况和阶段特征,本文认为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四阶段。

1. 萌芽阶段1997年~2010年。1997年~2010年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萌芽阶段,特征是宣传网络化,即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建立门户网站,通过网络宣传,发挥互联网的资讯传播功能。最早走上互联网的是1997年11月上线的中国保险信息网(),致力于为保险专业人士提供保险知识、交流、资讯等服务。2000年保险公司纷纷开通门户网站,仅当年8月到9月期间,就有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友邦保险等数家大型中外资保险公司开通网站,此后十年间大量保险公司加入到线上阵营之中。2006年买保险网创造了“互联网保险超市”的营销新模式,同时采用网络和电话为客户服务。然而,此阶段虽然不少保险公司的网站已具备电子商务功能,但是线上保险销售并没有如期的快速发展,因此主要功能还停留在门户网站的对外宣传和信息传播上。

2. 探索A段2011年~2013年。2011年~2013年是我国探索互联网保险线上销售的阶段,主要特征是销售网络化。此时期网上大多销售车险、理财险、短期旅游险等标准化的保险产品。

其实早在1997年12月,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就卖出了第一份互联网保险,然而之后的十几年我国互联网保险电子商务一直没有太多起色。2010年,中国互联网保险的保费收入占保费总收入的比例仍处于0的边缘,2011年有了一定突破,但是仅有0.22%。又经过两年的发展,这一数字终于在2013年达到1.69%。所以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在探索阶段实现了“0”的突破,开始稳步发展。

3. 发展阶段2014年~2015年。2014年~2015年是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快速发展阶段,主要表现为业务网络化,即保险的销售、理赔等业务均通过互联网进行。此阶段中国互联网保险的保费收入出现增长拐点,增速大大加快。保监会数据显示,我国互联网保费收入从2014年开始有了大幅提高,2014年为859亿元,同比增长189%,2015年为2 234亿元,同比增长超过160%。互联网保费在总保费中的占比于2014年提高近3个百分点,2015年又提高近5个百分点,达到9.20%。

同时,防小三险、赏月险、高温险、加班险等大量另类保险出现。这些保险紧密联系现实或网络中的场景,大多获得了巨大社会关注,但不同保险产品后续的市场反应却相差甚远。有些险种不仅销售量大,而且后续损失率非常小,利润巨大,如高温险。有些保险虽得到市场关注却仅销售数百份,甚至少量保险还被保监会叫停。比如摇号险、不中险等保险规则是投保后一旦中签或中奖即可获保费百倍奖励,这些保险产品因涉嫌而被强制下架。

4. 跃升阶段2016年至今。2016年至今我国互联网保险业产生质的变化,进入跃升阶段,以企业网络化为主要特征。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指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实现保险业务全过程的网络化,涉及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交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各个环节。易安财产保险公司、安心财产保险公司和泰康在线财产保险公司这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早在2015年就获批筹建,但直至2016年2月才陆续获得保监会开业批复。这三家公司均采用众安保险的经营模式,不设线下分支机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批量出现说明这一模式在互联网保险公司已形成共识,这无疑为互联网保险行业带来质的改变,因此2016年堪称“互联网元年”。目前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注册地基本都在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未来二三线城市也有很大发展前景。

五、 互联网保险发展的两大逻辑

互联网保险发展主要遵循两大逻辑:一是从发展动力角度看,基于“S型曲线”理论的一大逻辑――“S型曲线”的更迭式发展。二是从价值链重构角度看,基于波特的“价值链”理论的另一逻辑――互联网保险公司网络化的连续统一体理论。

1. “S型曲线”的更迭式发展。“S型曲线”理论指每一种技术的增长都是一条条独立的“S型曲线”(郑世林,2016)。一种技术或一种模式在诞生初期对某事物造成冲击时,往往会在短期产生强大动力,刺激其快速成长,但到后来动力开始衰退,就需要新的冲击带来新的动力,这时就需要有新的“S型曲线”代替原有曲线,实现由一条条“S型曲线”叠加更迭带来的快速增长。

与之类似的是,在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各阶段也呈现出了一条条独立“S型曲线”的形态。如图1所示,第一阶段是宣传网络化,大多数企业第一次接触互联网技术,带来了企业宣传、信息传播上的巨大改变。该时期也出现过做互联网保险电子商务的企业,比如早在2000年9月,全国第一家能在线投保的网站“泰康在线”()就已正式上线。然而,受到互联网泡沫破裂、线上支付体系不健全、信用体系不完善等因素影响,保险的线上销售大大低于预期。所以第一条“S型曲线”经历了平缓的导入期、短暂的成长期和较长的不温不火的成熟期,总体表现并不亮眼。

第二阶段是销售网络化,电子商务是此阶段的新动力。保险公司通过建立网站或App的方式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虽然用户可以拥有更多信息、更多对比选择的自由,但是网上销售大多还是传统保险产品,尤其是标准化的保险产品。以寿险为代表的非标准化保险产品由于特殊性和长期性,导致了销售中严重依赖人的作用,很难在线上达成交易。此外,由于大部分保险产品后续承保、核保等环节仍需线下辅助支撑,线上会侵蚀线下资源,从而使得线上线下资源和利益分配产生冲突。互联网保险虽经过了一段保费收入稳步增长的成长期,但很快到达成熟期。如果此时仅仅凭借电子商务的冲击而大力开展营销战略,很可能不会取得良好效果。一方面是因为一些传统保险产品并不适合在线上销售;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保险需求,可是市场上相关产品尚处于空白期。因此,亟需有新的动能带来新的“S型曲线”。

第三阶段是业务网络化,该时期我国互联网保险业经历了短暂的导入期就开始爆发式增长,不仅互联网保费规模连年翻番增长,而且新的保险品种也层出不穷。传统保险是基于历史数据的静态精算,而互联网保险则是基于用户行为、事件概率等过程性数据进行动态精算,从海量无序数据中提取出有价值的结构化数据,具有动态优化和快速自我修正能力,大量新保险产品的设计、精准营销、后续优化得以批量实施。因此,该阶段的动能主要来源于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带来的动态数据挖掘与细分需求发现,以及由此带来的保险企业价值链演变。

第四阶段是企业网络化,主要动力来源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带来的保险企业的线上与线下的资源重分配与价值链重构。我国开始批量出现仅在线上经营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这是对传统保险公司的彻底颠覆,不仅大大降低了运营成本,而且大幅提高运营效率。2015年易安财产保险公司、安心财产保险公司和泰康在线财产保险公司这三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获批开始筹建。2016年2月6日易安保U正式获得保监会开业批复,至此新批复的三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均正式开业。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这批全新的互联网保险公司逐渐步入正轨,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业正处于第四阶段的导入期与成长期的转换期。

2. 互联网保险的“连续统一体理论”。互联网保险企业的进化过程可看作一个连续统一体,传统保险公司和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位于连续统一体的两端。从一端到另一端的过程是传统保险企业完全使用互联网到仅将互联网视为宣传工具、营销渠道,再到专业互联网保险企业完全用互联网思维设计产品、提供服务、运营企业的变化过程。传统保险公司以实体化的形态存在,所有业务均在线下进行,可视为第零阶段。互联网保险的连续统一体理论中贯穿着对保险企业价值链的改造。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传统的"价值链"理论是围绕产品生产展开的,而保险是一种服务,不完全适用此理论。保险公司的价值链包括产品开发、营销、承保、理赔、客户服务、再保险和投资等核心活动,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等支持活动(桑强,2008)。

互联网保险公司网络化进程的第一阶段表现为宣传网络化,出现门户网站,但没有改变价值链的形态与构成,仅改变了企业的生存环境,使得企业对大众的信息传递渠道更通畅,成本更低。

第二阶段,保险电子商务开始稳步发展,表现为在宣传网络化的基础上开始了销售网络化,将保险价值链的“销售”环节放到线上。虽然这仅是流程改造和r值链重构的最初级形式,但这是质的改变。不但保险公司官网电子商务有了突破,而且传统保险公司+互联网巨头的营销模式也更加普遍。2012年起淘宝网与多家保险公司合作提供车险、意外险、旅游险、健康险、少儿险、医疗险、财产险等多款险种的在线展销,当年淘宝网保险销售达9亿元。

以往学者大多认为互联网保险是保险业营销模式的重大变革,用互联网这一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拓了新的保险服务渠道(贾林青等,2014;唐金成等,2015)。然而互联网保险的功能不止于此。第三阶段开始业务网络化,即网络化不仅涉及“销售”环节,而且向保险价值链的更多环节延伸。这就使得结果和过程数据如实记录,不同业务间得以产生1+1>2的协同效应。该时期大量“奇葩险”不断出现,但由于尚缺乏足够的数据和技术支撑,难免在实践的检验中被打翻重来甚至被淘汰,正处于摸石头过河状态。

第四阶段是企业网络化,可以理解为业务网络化的极限状态,即所有业务都实现了网络化,保险公司不再设立任何实体经营机构,也就是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理论上所有业务的结果和过程数据可以无遗漏的如实记录,同时海量的由消费者行为数据构成的大数据的价值得以深入挖掘,因此协同效应以倍增式放大。越来越多的新型保险产品会大量涌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将无处不在。理赔、客户服务等数据会反馈到之前的产品开发、营销环节,以设计出更符合客户需求和保险公司利益的产品,或使得现有保险产品进一步优化。这就使得以往的价值链形成了价值创造的闭环。

参考文献:

[1] 何德旭,董捷.中国的互联网保险:模式、影响、风险与监管[J].上海金融,2015,(11):64-67.

[2] 李红坤.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研究,2014,(10):77-83.

[3] 郑世林.屡提“S型曲线”理论有何奥妙?[EB/OL].天津日报.http://.cn/c/2016-05-22/825139.shtml.2016.05.

互联网保险论文篇5

三人并非凭空论道,而是携其合作成果而来。被冠以“全球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众安保险”)于同日正式揭幕,阿里巴巴是第一大股东,平安和腾讯并列第二大股东。 “三马卖保险”的举动,被马云视为三人的理想,“相信也是这一代很多互联网和金融公司的理想”。

保险“触网”非一时之兴,早在数年前,网销便成为保险公司的新兴渠道之一。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一些保险公司对内设立互联网事业部或电子商务部,对外打造O2O平台或与第三方合作成立电子商务平台。过去三年,来自网络渠道的保费保持了100%以上的增速,不过在总保费中的占比仍不到1%。不过,人保财险电子商务事业部总经理蒋新伟预计,10年后来自电子商务的个人财险业务份额将占50%。

前景令人兴奋。但从目前的业态来看,保险业对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路径还主要停留在渠道上。诸保险业人士表示,互联网保险的运营模式尚未完全理顺,还没有找到较成熟的运作模式,与既有渠道亦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在产品设计、客服和理赔等方面,还没有真正地顺应互联网消费群体的特性。

对谨慎而保守的金融业来说,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开疆破土,需要对人性和数据有超群的洞察力和想象力。在互联网人士看来,如果能从一种社会现象挖掘出其背后的数据结构,运用想象力和逻辑思维,将数据结构整合成一个新的商业模式,便可以创造出新的商业机会。

金融企业严密樊篱正被互联网企业一点点撬开。在众安保险这块互联网保险的“试验田”上,50后的马明哲、60后的马云和70后的马化腾,是否能够实现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结合的创新之举? 谋划众安

马明哲、马云和马化腾在电子显示屏上分别写下三个“人”字,这三个字便幻化成三座山峰,宣告“三马”联手的成果——众安保险正式成立。

“三马”走到一起,马明哲评价为“一拍即合”。来自传统金融业的马明哲,以科技达人著称,他对电子商务的兴趣和尝试,可以追溯到2000年投资“PA18” 电子商务网站项目。彼时,马云尚未创办淘宝网,商务手机更是天方夜谭,马明哲的这个过于前卫的项目最终不了了之。

梦想并未被放弃。两三年前,经常在一个圈子玩的“三马”,萌生成立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念头。当时,互联网金融还未形成潮涌之势。“三马”自己觉得都不太可能,对监管部门是否批准牌照没有把握。但是,马云的态度是,“你只要想干,肯定有办法”。

“三马”根据当时的形势分析认为,与互联网银行相比,成立互联网保险公司似乎更靠谱一些。去年3月的平安集团内部A类干部大会上,马明哲首度提及,他与马云和马化腾拟联名申请成立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时隔五个月,马明哲在2012年中期业绩会上首次对外证实,平安正与阿里巴巴、腾讯共同申请成立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以实现互联网企业与金融企业“地空结合”。

去年下半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勃兴,传统金融业的游戏规则和经营模式面临挑战。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出于对创新的鼓励和对新技术的支持,经过审慎考虑,保监会于今年2月批准了众安保险的筹建。对于能够顺利批筹,马化腾认为,可能正好“踏在了这个(互联网金融)轨迹上”。

筹建工作很快展开,华泰财险原营销总监尹海加盟众安保险,参与筹备工作。今年9月26日,众安保险拿到开业批文,10月9日完成工商注册,11月6日正式开业,不可谓不神速。

作为首家有互联网金融血液的保险公司,众安保险的股东名单上几乎集结了互联网领域的主要巨头:阿里巴巴持股19.9%,是单一最大股东,平安和腾讯各持股15%,并列第二大股东,携程、优孚控股、日讯网络科技、日讯互联网、加德信投资、远强投资等六家股东,则合计持有其他50%股权。

阿里有交易平台,腾讯有社交平台,平安则有保险专业技术和团队,这种股东优势,使得众安保险犹如“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但是,这些强大的股东资源似乎无意加注在众安保险身上。众安保险总经理尹海表示,股东们不会给予众安保险在资本以外的其他资源的支持,众安保险也不打算依傍股东资源打开局面。

三位“高富帅”共同创业,很多互联网和金融业内人并不看好,认为三人的个人色彩过于鲜明,在各自的领域已形成强大的优势又互有竞争,在众安保险这个平台上,可能会出现各自战略不同而难以协调的局面。

三人在很多问题上其实观点相左,在论坛上已有充分表现。马明哲认为,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体现了逻辑的两个方向。对这两个概念的不同理解,决定了互联网企业和金融企业改革路径和实效的不同。

一向语出惊人的马云再次放出豪言,宣称金融业对互联网的了解,远不如互联网对金融的了解。传统金融业干的活,他们都能干,“只是什么时候干好而已”。

除了不时反驳马明哲关于保险的看法,马云更不忘“挑衅”马化腾。他对着台下的复旦学子说,我们生活在好的时代,绝对不意味着“闻讯而逃”,“讯”是腾讯的讯。马化腾马上反击:“逃”是淘宝的“淘”吗?

尹海坦承,股东们开放和分享的价值观,其实消减了众安保险的某些优势。

对于平安来说,旗下已有财险公司,正在打造和整合自己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与淘宝等第三方平台亦有比较成熟的合作,淘宝保险频道目前的成交单量中,有三分之二的保单来自平安。单就保险主体来说,似无成立众安保险的必要。

此前马明哲曾对外表达过这样的观点,互联网上的保险产品交易金额其实很小,但“网络上的虚拟价值是存在的”。

腾讯在金融领域的发展方向是移动支付和小额信贷,保险并非盘中重棋。

阿里成立众安保险,则被业内认为旨在服务于阿里集团整个的电商产业链。马云则一再强调,阿里不是想做金融,而是要做信用体系。在他看来,中国不缺金融机构和金融手段,缺的是一套针对消费者特别是年轻人和小企业的信用体系,“把这个信用体系建好了,金融自然就好了。我们的布局不在于挣多少钱,不在于拿到这个牌照,还是在于信用体系。” 淘金大数据

“三马”虽然明暗交锋,但至少在一点上是一致的:把众安保险打造成为数据公司。

与传统保险业不同,众安保险的“另类”之处在于,不作为网络渠道销售传统的财险产品特别是能迅速形成规模的车险,而是成为一家“互联网数据公司”。

以众安保险作为平台,将流量、社交和交易数据转化成金融数据,或许正是“三马”走到一起的共同诉求。无论是占领渠道,还是占领终端,金融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获得数据,这是其核心资产,亦是相互争夺的命脉。

由分析流量和数据入手,提供服务,进而切入金融业务,是马云们的互联网金融思路。对于金融企业来说,由于其掌握的客户数据不包含交易行为和消费习惯,互联网便主要作为销售工具或渠道,用于提升效率或降低成本。

“三马”成立众安保险,似乎志在进行一场颠覆。尹海称,众安保险要用互联网技术和数据,运用互联网思维,解决传统金融难以解决的问题和难以涉及的领域,服务传统金融难以服务的客户。

在大数据时代,保险公司通过对流量和数据的分析,不仅可以对用户精准定位,还可以对保险标的和风险因子进行细分,采取单独定价、单独核保甚至单独理赔等个性化定制,从而突破传统渠道难以实现或因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不愿做的领域。

“轻资产”的年轻消费群体是互联网运用和消费主体,但在现有的金融服务体系中,其需求存在盲区。以信用保险为例,互联网创业者是典型的“轻资产”群体,没有可做抵押物的资产,难以获得传统的金融支持。但他们拥有一笔无形资产——信用,其在社交网络上形成的人际关系和社交关系以及相关的信用评价,打破了以往集中制的信用审核机制,这正是马云所提出的“社交电商”的运行基础。

马云认为,金融本质上是做信用。但现行金融机构重在拿牌照,整个信用体系并没有建立起来。通过对每个数据行为的分析,进而掌控每个人的信用情况,是阿里做大数据的个中要义,也是众安保险探索的路径和模式。

“在社交网络,人的品格比财产更重要,这个更加符合信用的本质,众安会积极参与和探索这种基于社交关系的信用评估,据此设计和提供风险服务方案。”尹海表示。

基于互联网领域的各种信用险和保证险产品,将是众安保险的主打方向之一。但是,相关的数据支持,不会来自“三马”对各自积累的海量数据的开放和共享。

可行的路径是,由众安保险建立产品精算和风控模型,放到客户比如淘宝网的数据库中运行,由其将运行结果反馈回来,再由众安保险据此进行调整和修改,如此往复。真正属于众安保险的数据,是在产品正式上线后,实现交易后产生的。

根据信用评估提供服务,实则把传统金融的风控环节由事后提至事前。但是一个难点在于,如何把海量的交易数据和社交数据,转化为精算数据,以便对风险进行定价。

来自业内的一个疑问在于,目前来自网销的保险业务量占比微乎其微,远未成为主流,定位于“小而专”的众安保险,如何保持发展后劲,是否会沦为农险、健康险等专业保险公司一样的尴尬境地?

尹海表示,众安保险不急于把盈利和保费规模作为首要目标,“用一两年时间确立互联网保险的运营模式”。对于众安保险来说,提高客户的接受度以及提高对风险的管控,或许是当务之急。 线上线下对接

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的优势之一是互动性,而这种互动性来自线下线上的无缝对接。新华保险新渠道业务负责人杨澍认为,互联网保险的核心竞争力除了市场营销能力和客户体验,还来自安全性和线下的配合。

“与传统行业连接,超级复杂,互联网只是提供一个桥梁和工具的作用。真正实现金融的功能,需要与包括平安在内的金融公司合作。”马化腾表示。

线上与线下的对接,需要互联网企业和金融企业共同针对存在的产品设计及服务问题进行灵活调整。

对此,互联网无疑是追踪客户需求与发现问题的有效工具。在11月10日腾讯公司举办的“WE大会”上,马化腾表示,互联网让企业第一次有机会直接从消费者获取信息,原来需要预测和调研市场,现在则由消费者动态、实时地反馈信息,变成“消费者驱动型”。

日本规模最大的网络战略咨询公司beBit大中华区总经理陈鼎文在一个论坛上指出,未来的金融趋势并非一味地进行模式或功能创新,而是能够跟上客户的节奏,真正实现“客户需求”才是长久的决胜之道。

易宝支付就针对保单派单环节繁琐的问题,进行了相应改造:由其先为投保人垫付保费,投保人收到保单后再划款给易宝,二次派单从而简化为一次,既节省保险公司的物流成本,又提升了客户的消费体验。

在线上线下对接上,渣打银行的一些经验,也许可以带给保险公司一些借鉴。据了解,渣打银行很重视提升客户在线上线下互动的参与度,为此在银行的各渠道都实现了客户“端到端”的服务,有83%的客户使用超过三个渠道和渣打进行沟通。在渣打银行看来,无论线上或线下,必须连结整个服务网络,才能提升客户黏度。

对于互联网消费群体来说,复杂的金融产品不适合其口味,因为选择标准无法视觉化。马明哲认为,与寿险产品相比,财险产品更适合网络销售,这也是众安保险以财险切入的原因。如果进而细分,财险业务中,有70%来自个人客户,其中的50%有机会网上销售,这是众安保险未来发展的机会。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线上和线下实现良好对接的一个考量指标是客户转化率。从目前来看,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的保险网销客户转化率约为1%-2%,传统电话直销的客户转化率则仅有0.4‰至0.5‰。

众安保险本身不设分支机构,其线下的支持便尤为重要。尹海透露,众安保险与平安将在线下理赔等业务上开展一些合作。

有“互联网女皇”之称的玛丽·米克在《2013年互联网趋势报告》中称,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商业化快速发展,许多“空白领域”将被重新想象。有人畅想,未来的线上线下互动可能会出现C2B模式,由消费者创意一个保险产品理念,其他消费者预订,由保险公司竞价出单。 灵活监管

对没有分支机构的众安保险来说,线上和线下的对接,还涉及如何监管的问题。现行监管原则是属地监管,即众安保险归属上海保监局监管。由此带来一个难题:如果一对一地解决发生在异地的理赔纠纷,由谁对其进行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跨界特性决定了监管需要一套新的理念和方式,其监管体系需要涵盖互联网金融服务标准、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以及机构身份认证标准等内容。

目前保监会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制度,保监会2011年的《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其监管主体不包括保险公司,涉及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文件还有去年的《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以及今年9月的《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保监会表现出了开放的姿态。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在内部会议上指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对保险监管的方式方法提出了新要求,保险监管要因时而变,加快推进保险行业和保险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互联网保险论文篇6

互联网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不仅为人们的工作生活提供了便利条件,而且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对经济市场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于保险行业而言,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为广大行业经营者提供了新的平台媒介,另一方面也冲击着固有的行业理念,加重了保险营销的风险。现如今,人们的保障观念愈加强烈,保险作为维护自身发展,解除后顾之忧的方法,受到了百姓的关注。在这样的实际状况下,保险行业之间的竞争也异常激烈,想要在比拼中取得成功,就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分析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保险营销工作存在的不足,然后提出积极的策略推动行业向前发展,构建合理公平的保险营销体系。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概述

顾名思义,互联网金融就是将互联网与金融服务结合起来的一种经济模式,它主要是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为顾客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总和。随着社会经济和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时代已经到来,利用互联网技术办理业务,拓展服务的现象愈加普遍,它不仅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服务模式,而且带动着金融业务覆盖绿的提高,加快了人们的办事效率,缩短了业务办理时间,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从2011年到2017年,我国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规模持续上涨,也为保险营销的发展带来了积极的推动力。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保险营销存在的不足

第一,思想观念较为落后。传统的保险营销行业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显现出了滞后性,难以适应新时期、新经济模式提出的新要求。一是,互联网金融模式重视创新应用,对保险营销策略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传统保险行业营销思想过于老旧,过分关注市场与推销,不利于提高整体竞争水平;二是,保险行业参与者固守传统的营销观念,低价促销仍占主导,不利于行业传统的改革,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创新能力不强。创新是发展的动力,是推动经济向前迈进的基础。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保险营销行业之间的竞争已经到来白热化的阶段,以往的营销战略和体系过于保守,缺乏创新性,难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另外,在行业体系制定中也没有按照实际情况适当的进行更改,不利于营销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营销风险增多。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保险行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必要积极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而开展营销活动,虽然为保险行业创造有利的互联网平台,但可能会增加其营销风险。例如,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相对较为薄弱,未能针对互联网营销而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导致营销风险可能性增大。可见,营销风险不断增多,为保险行业发展提出阻碍影响。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保险营销方法

结合上述内容的论述,我们能够清晰的认识到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保险营销行业遇到的各种问题。想要弥补这些不足,行业发展必须坚持创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健全的保险营销策略,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一)更新保险营销理念

想要从根本上强化保险营销行业,完善服务工作,就必须对固有的理念更新发展,从业人员要立足实际,结合市场转变营销思想,适当的创新相关理念,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现状,认清发展的局势。其次,保险营销要注重质量提升,明确管理的重要性,在实际工作中在推动行业前进的同时,还要确保经济效益最大化;最后,保险行业的服务要站在客户的角度,坚持为他们提供最好的服务,并做好彼此的互动和沟通,维护他们的利益。

(二)创新保险营销工作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保险营销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行业想要不断向前发展,就必须坚持创新,开展丰富多样的保险活动,基于客户的需求提供优质的服务,借助互联网平台搭建一个营销的网络体系,派遣专人参与操作执行,并设立专门的机构为客户答疑解惑,适时获取反馈情况,通过互动加强联系,扩展营销渠道,以创新促发展。

(三)创建品牌营销方案

品牌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保险营销的健康发展和持续发展也需要打造专属品牌,树立行业在百姓中的良好形象。具体而言,保险行业要借助互联网渠道,在网站中融入特色产品,在网页的醒目位置做好标志,吸引顾客的注意,占领市场份额。在品牌的创设过程中,还要加强企业与消费者的联系,及时获取他们的反馈意见,突出客户的主体地位;与此同时,还要坚持人本思想,为不同的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立足保险行业的发展扩大经济效益。

(四)完善风险管理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保险营销工作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服务也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不断扩展行业空间,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才能防止不必要的损失。

首先,保险行业健全风险评估机制,针对保险产品互联网营销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问题进行预警,健全风险规避制度,并及时采取措施而消除风险隐患。其次,保险企业应积极利用互联网安全技术,如加密技术、信息识别、身份验证等,以确保保险行业信息的安全性。最后,保险行业有必要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定期学习和培训,挑选有能力的人参与企业保险营销服务工作,以增强人才储备实力。基于此,保险行业高素质人才有着较强的风险管理意识,可以促进保险行业更为深人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引导保险行业规避金融风险,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保险营销行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传统的行业营销观念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的新要求。保险行业想要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就必须转变固有理念,不断创新营销模式,树立品牌意识,并强化监督管理和人才建设,从而切实促进保险营销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闫铭.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保险营销[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6.

[2]杨剑锋.论混业经营与互联网金融趋势下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创新[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6.

互联网保险论文篇7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产品;技术接受模型;信任;感知风险;使用意愿

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产品受到消费者的热捧,引起了高层管理者、传统金融机构和相关研究者的高度关注。例如,2013年6月13日,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和天鸿基金合作的创新支付+投资类产品——余额宝上线。至6月底时,余额宝用户突破250万,规模达66亿;9月初其规模已近500亿元,天鸿货币基金在余额宝用户爆炸式增长的推动下,一跃成为目前中国用户数最多、甚至是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余额宝的成功,也激起了更多的基金从业者拥抱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众多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产品。

天鸿货币基金的《余额宝运行一周年数据报告》显示,截止2014年6月30日,人均拥有余额宝金额为5030元,表明其依然是资金量不大的用户。余额宝用户在二季度突破1亿。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尝试民众很多,说明国内理财需求的空间很大,传统金融机构没有覆盖的客户通过互联网金融得到理财服务。另一方面,相对支付宝的注册用户数量8亿(截止2013年7月)而言,余额宝的用户数量还有待提高;而且对个体用户而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平均投资额度较小,说明了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采纳程度还有待提高。

如何扩大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受众,提高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采纳意愿,有必要对影响消费者采纳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因素进行探究。文章以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使用意愿,并且以余额宝为示例,为以后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发展以及传统金融机构的创新可以提供思路借鉴和理论指导。

1、理论基础

1.1 技术接受模型

技术推进理论是金融创新成因的代表理论之一,该理论认为,新技术革命的出现,特别是计算机、通信技术的发展及其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为金融创新提供了物质上和技术上的保证。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传统金融产品的主要区别在于销售渠道和产品的创新,金融的本质并没有改变。消费者获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渠道从传统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扩展到互联网、移动终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接受不仅取决于消费者的金融需求,还取决于对互联网、移动技术这种交易方式的接受。TAM是David(1989)和David等(1989)基于计划行为理论和理性行为理论提出来,用以解释用户对新技术的接受行为。由于模型结构简单和各种实证研究对其价值的证实,被广泛用于研究对各种信息技术的采纳,也延伸到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等互联网金融情景。

1.2 信任理论

互联网金融情景下,由于消费者和网络零售商之间的时空分离,以及网络设备的不可预测,使得在线交易产生了隐含的不确定性。信任在包含未知风险的交换关系中起着核心作用。特别是在网上购物环境中,信任尤其重要。缺失信任的网上交易和网络供应商的是电子渠道市场渗透的重要阻碍。此外,研究表明,信任对用户愿意从事有关金钱和敏感个人信息的网上交易有重大影响。对商家的信任是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物的重要前因。此外,用户通过长时间积累起来的对一种产品或服务的信任会影响其对同一渠道内另一种产品或服务的感知信任。在淘宝、支付宝进行过交易从而对支付宝信任的用户更愿意在支付宝客户端进行余额宝的体验。已有研究发现消费者信任会降低客户开发成本和交易成本,促进口碑传播,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刺激重复购买行为。

1.3 感知风险理论

Bauer引入感知风险这个概念,并且把感知风险定义为不确定性和相关结果严重性的组合。Featherman等把感知风险模型扩展应用到新兴的信息技术情景下(例如移动支付),用实证研究检验了互联网情境下对电子服务的感知风险的七个维度的影响,包括操作风险、财务风险、时间风险、心理风险、社会风险、隐私风险和整体风险。

余额宝是支付+投资类金融产品。第三方支付设计的用户众多,操作频繁,任何操作失误、系统设计不当或蓄意事件(如攻击或滥用信息及程序)等都有可能带来风险。用户在第三方平台上注册以及进行交易的时候,用户的身份信息。账户资金信息、交易信息以及认证信息等,已经被记录和保存在第三方支付的数据库中。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不到位,则很容易造成用户信息泄露。这些风险会产生用户隐私泄露或资金盗用等问题。易观国际在《中国第三方网络支付安全调研报告》显示,用户在网络支付过程中由于木马、钓鱼网站和账户、密码被盗的原因带来资金损失所占的比例最高,分别为24%、33.9%。另一方面,余额宝所对接的是货币基金理财,虽然历史上货币基金的收益比较稳定,但是不排除会有资金损失的情况。这些都是消费者在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时可能感受到的风险。

2、研究分析

这篇文章在技术接受模型、信任、感知风险理论的基础上,从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产品角度,结合消费者个人特点和产品特点构建了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产品使用意愿模型,模型如图1所示。

2.1 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显著影响消费者使用意愿

TAM中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是决定使用意愿的两个主要变量。余额宝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出的理财+支付产品,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具有理财功能,另外,还可以随时随地用于支付宝的购物付款,集理财、购物等功能于一体。而关于余额宝的相关操作都是通过电脑或者手机来完成,需要使用者具备一定的电脑、手机操作技能。这种情景下,这篇文章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有用性”定义为用户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满足自己的理财需求的程度;“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易用性”反映了用户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操作体验,定义为,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容易程度。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程度越大,消费者使用意愿也更强。

2.2 信任显著影响消费者使用意愿

余额宝本质上是天弘基金旗下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基金本来名不见经传,但是通过和支付宝合作,把余额宝内嵌在支付宝体系里面,借助支付宝的影响力,降低客户开发成本。不论支付宝选择与何种基金合作,支付宝用户都会有意愿进行尝试,可见,出于对支付宝的信任,是消费者使用余额宝的影响因素之一。这也是众多基金公司和已经沉淀大量客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的原因之一。这篇论文定义的信任是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平台的信任,而且信任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使用意向有显著的正面影响。

2.3 感知风险显著影响消费者使用意愿

依据余额宝的应用情景,定义感知风险为:使用余额宝带来的经济损失、心理压力、操作不当等不好的后果和可能性。并且从四个维度来划分感知风险:安全风险是指由于操作、安全问题等引发的经济损失可能性;隐私风险是由于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用户失去对个人信息控制的可能性;心理风险是指由于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而使自己处于担心状态、遭受精神压力的可能性,比如担心自己账号被盗信息泄露资金不安全;功能风险是指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带来的损失风险。

当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的风险越大,使用意愿越弱。减少消费者感知风险是促进消费者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主要途径。比如在支付过程中提供各种安全工具,提供保险服务;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进行披露等。

2.4 个人特点和产品特点影响消费者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风险

消费者的个人特点风险偏好和理财知识对消费者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风险有影响。风险偏好是指消费者有规避或者追逐风险的倾向。Chen和He在B2C电子商务环境下证明,消费者对相关品牌的知识越丰富,消费者感知到的风险就越低;而且消费者风险偏好越高,感知风险越低。也就是说消费者拥有的理财知识越多,对理财产品越了解,那么感知到的风险相应地就会降低。而理财知识越丰富的消费者在判断一金融理财产品的时候,比理财知识匮乏的人更了解自己的理财需求,也更清楚产品的有用性程度。

理财产品形式多样,但都可以从收益率、流动性、风险性和投资门槛4个主要指标来衡量。余额宝类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收益率较高、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投资门槛低等特点。可以很好的满足消费者的理财、购物、变现等需求。理财产品的这些特点是消费者有用性感知的前提。另外,余额宝是金融产品的属性,本身就存在相应的投资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消费者的风险感知。

3、结论及建议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的参与。对互联网平台而言除了应加强互联网安全,注意保护消费者隐私和资金安全,还应该注意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同时可以对消费者进行理财知识宣传,促进其理财意识。对于消费者而言,提高理财知识、风险意识,权衡收益率、风险性、流动性以及购买平台等各种要素,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监管方面,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真空地带,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对余额宝类金融创新进行引导和规范;应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落实。通过行业自律和监管双管齐下,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也可以增强消费者对投资环境的信心,对投资平台的信任,促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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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论文篇8

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厅2015年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高职高专校企合作项目的研究与实践”(课题编号:2015ZCY119)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基于logistic模型的互联网汽车保险需求分析

收录日期:2016年11月1日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以及物联网等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正快步进入信息化时代。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互联网与保险业的融合日渐深入,已逐渐形成新的“互联网保险”蓝海,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2015年度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显示,2015年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为2,234亿元,相比2011年增长近69倍,互联网保费在总保费收入的占比从2011年的0.2%上升到2015年的9.2%。艾瑞咨询的《2016年中国创新保险行业白皮书》显示,2011~2015年网络保险用户从0.1亿人增长到3.3亿人,增幅高达3200%。

2015年互联网财险的网销与电销数据显示,互联网财险保费收入为768.36亿元,同比增长51.94%,其中80%是从财险公司官网销售出去的,而且主要是车险。据艾瑞咨询预计,2016年中国保险电子商务市场在线保费收入规模将达到590.5亿元,渗透率将达到2.6%,互联网保险销售正迎来爆发期。

传统保险主要依靠业务员和中介的大范围推销来进行产品销售。“互联网+保险”借助门户网站、保险超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开展业务,商业模式开始从传统的专业销售模式向定制化+服务模式转变;从单纯的保险思维模式向互联网思维模式转变;从传统的线下机构网点出单模式向线上体验与交易模式转变。

互联网保险业务流程全程在线,全国均不设任何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承保和理赔服务,并不是简单地把线下保险产品搬到网上售卖,而是深度嵌入互联网背后的物流、支付、消费者保障等环节,改变了现有的保险产品结构、运营和服务模式,用互联网的模式去重构消费者、互联网平台等相关各方的价值体系。

二、数据描述及模型分析

(一)定义变量。本文主要研究性别、婚姻状况、工作情况、风险厌恶程度对汽车保险需求的影响,其中,根据数据的可得性,用开车时是否经常注意系好安全带和开车时是否遵守红绿灯交通规则来代表风险厌恶程度,具体变量说明见表1。(表1)

(二)数据描述。本文数据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联合成立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样本数据分有汽车商业保险和无汽车商业保险两种结果下的描述性统计,具体信息如表2所示。(表2)

(三)计量模型。Logistic回归模型是普通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拓展,主要用于对多因素影响事件的概率预测。本文建立如下回归模型:

其中,p为Y=1时发生的概率,xi为影响因素,βi为回归系数

在Logistic回归模型中,不需要线性回归的假定,我们采用极大似然法进行参数的估计。对方程进行化简可以得出Y=1时:

因为数据满足二元分布,其对数似然函数可以表示为:

三、实证结果

通过回归结果发现,汽车保险需求中,性别、婚姻状况、风险厌恶程度对汽车保险需求影响显著,其中婚姻状况对汽车保险需求影响最为显著,工作情况影响不显著。(表3)

四、结论及建议

在“互联网+”时代,技术的进步使传统社会中大量不可保风险转化为可保风险,很多碎片化、长尾化的风险保障需求也依托互联网的聚合性、无界性、零成本的特点。正是有了客户需求的驱动,有了互联网的技术支持,才使这些小众的保险需求走进现实。随着OBD、UBI等车联网技术及可穿戴设备、互联电子病历等业务发展,保险的智能化有了现实条件。如利用OBD和UBI,车险市场可从保额定价转变为使用定价,实现依据每个驾驶者的具体行车行为和行车情况对车险进行定价;利用可穿戴设备和电子病历,全方位、全天候地监控人体生理指标和行为模式,实现人身保险的精确化定价,并为保险深度介入健康管理提供途径。同时,在产品承保期间,还可以实现费率与客户交互,即费率要随着风险单位的不同状态进行动态的调整,并实现保险与客户之间的交互。

“互联网+”时代下,比特经济与原子经济将深度融合,将极大推动新生代核心消费人群行为方式的转变。为了迎合汽车保险需求,未来保险业将会呈现出“大而全、小而美”的分化特征。一些中小保险公司很有可能通过外包服务方式将电子商务等非核心应用系统外包给专业的公有云服务商,专注于细分市场的专业能力建设,节省运营成本。而一些大型保险机构,将依托自身强大的IT基础设施,专业的IT运营经验,搭建更加安全的、更适应自身发展特点的自主可控云平台。

传统保险业要固本新生,利用新的技术、手段和场景来优化保险业务,即所谓的“保险的互联网化”。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空间,还在于要把互联网的一系列数据化的经济行为融入保险要素,用保险服务互联网的发展,即所谓的“互联网保险化”。“保险的互联网化”及“互联网的保险化”共同竞争、共同合作,这样才能真正满足日益发展的汽车保险需求。

互联网保险论文篇9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尤其是当云计算和大数据时代到来以后,互联网保险这种全新的保险经营方式应运而生。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借助互联网来支持保险发展的商业行为。同传统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时效性、经济性、交互化和灵活性。

近20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

第一阶段,1997-2007年的萌芽期。1997年,互联网保险公司信息网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互联网时代。2000年,太平洋保险、中国平安和泰康人寿相继成立了自己公司的门户网站。本阶段互联网保险未能实现大规模的发展,只能起到门户资讯的作用。

第二阶段,2008-2011年的探索期。淘宝等商务平台的兴起为带来了互联网金融的新一轮发展,优保网和慧择网等保险中介与保险信息服务网站纷纷出现,使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本阶段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较小,其战略价值也未能完全体现出来。

第三阶段,2012年至今的全面发展期。利用官网、保险超市等方式,各保险公司大力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以万能险为代表的新型保险产品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获得了爆破式的发展,众安保险的成立则对传统保险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这一阶段,互联网保险全面发展,主要商业模式形成。

最近3年以来,我国互联网保险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从上表可以看出,2011到2013年,互联网保险保费总体增幅达到810%,年均增幅达到约201%。可以预计,互联网保险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机会。

二、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主要商业模式

最近几年,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由于互联网技术差异、保险营销策略和理念的不同,形成了几种主要的商业模式,具体可以分为:传统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嫁接模式、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虚拟的保险公司模式(完全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和移动互联网保险模式。

(一)传统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嫁接模式

传统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嫁接模式是目前的主流模式,它是指传统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对保险产业的内容和形式等进行改造,以实现对传统保险营销模式的重大变革,但主要业务还是依据母公司的传统部门来完成。

具体来讲,它有三种子模式。第一种是官方网站模式。它是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为营销和展现自身品牌所建立的自主经营的官方网站。第二种是网络兼业模式。它是互联网时代衍生出来的兼业模式,因其门槛低、办理简单而受到欢迎。第三种是专业中介模式。它是专门在互联网上进行保险的中介机构,例如优保网等。

(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既不属于保险交易双方,也不属于保险经纪人,但它利用互联网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一个开放式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一般来讲,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具有借助网络、流程专业和相对独立等特点。该平台介绍保险行业的信息和咨询,不仅服务于投保人,将不同公司的保险产品进行比较并给出专业的分析和建议,而且服务于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宣传和网上销售。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电子商务网站,例如淘宝、京东商城和天猫等。它们一般拥有大量的用户,便于销售保险等金融产品。第二类是综合类网站平台,例如新浪和搜狐等。它们也开始尝试在网上销售金融产品,保险产品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

(三)虚拟的保险公司模式

虚拟的保险公司模式它是完全的互联网保险公司,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实体保险公司,而是纯粹的虚拟保险网站。它直接在互联网上经营保险业务,服务具有很强的个性化和灵活性特征。众安保险和安盛天平互联网车险公司的成立,宣告虚拟的保险公司正式诞生,它对传统的保险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

(四)移动互联网保险模式

移动互联网保险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保险经营活动,包括手机投保、短信投保和移动理赔等形式,可以利用的技术平台包括微信、微博和腾讯QQ等。和一般的互联网保险相比,它的终端是移动的而不是固定的,目前经营的主体依然是保险公司而没有第三方的加入。它具有打破了时空限制、互动和运营成本低等优势。

三、当前互联网保险商业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大发展为互联网保险市场提供了新的机遇,但是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互联网保险产品体系较为落后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保险主要是“低价值、低粘度、标准化”的产品,产品品种较为单一,结构不合理,缺乏创新。具体表现为:第一,短期意外险种的比重过大;第二,健康险的专业服务滞后;第三,长期寿险未形成规模。

(二)互联网保险服务体系滞后

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服务体系滞后。从客户服务来看,虽然多数公司都使用电子邮件、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和客户沟通,但是主要是保险公司对客户单向进行的信息发送,客户的信息反馈较为困难;从运营角度来看,大部分保险公司只是通过互联网完成了前期的宣传、投保和支付,而理赔等后期工作大都需要线下来完成。

(三)互联网保险相关机制和法律不健全

2011年,美国寿险网上直销占比接近10%,车险网上直销占比约30%,而我国互联网保险占整个保险市场的份额不足3%,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是,随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深入,市场准入与退出、风险处置制度等相关机制亟待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建立。

四、对策与建议

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各种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正在形成和完善,我们应当及时选择合适的互联网保险发展模式,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同时,我们要明确当前各个互联网保险商业模式存在的问题,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完善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当前的互联网保险模式:第一,完善互联网保险产品体系;第二,提升互联网保险的服务水平;第三,健全相关机制和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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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70(2014)05-0015-06

曾有人估计,互联网金融将吞噬传统金融,从而使后者成为“21世纪行将灭绝的恐龙”①。从四大行推出的网上银行,到淘宝联合天弘基金开发的余额宝,互联网金融衍生产品涉及的客户群和衍生产品的种类均保持快速增长。截至2013年12月31日,余额宝的规模已达1853.42亿元②,成为市场上规模最大的公墓基金。然而,火爆背后的风险不容小觑。2013年4月,上线未满月的P2P网贷企业“众贷网”宣布破产,随后“城乡贷”在其网站挂出歇业公告,两家网络平台相继倒闭。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必须正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时全面制定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策略。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风险管理问题引起了各方关注,本文将对学者们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内涵界定、风险以及风险管理的研究脉络进行梳理。

一、互联网金融内涵的界定

关于互联网金融内涵的界定,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以下是相关国内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研究成果,主要是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界定互联网金融。

从静态角度看,分为产物说和模式说。产物说认为,互联网金融是现代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互结合的产物,是以网络等新技术手段为基础的一种金融创新形式。而且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包括在网络的基础上对原有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和原有流程、运作方法、运作模式的创新等外部环境的改善[1-3]。模式说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技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代表人物有:兰秋军[4],罗宁[5]等。庄[6]的研究给了我们更灵活的界定,他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从传统的金融机构,在立足于传统业务的基础上向互联网拓展或者是传统的非金融类从业机构,在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把自身的业务向金融业延伸,诸如马云的“余额宝”。

而从动态角度来看,文献相对较少。叶冰[7]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企业(通常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市场人士将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的行为称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动态行为,而不是一种产物或是一种模式。王石河[8]的研究亦显示,互联网金融泛指一切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的行为。孟祥轲[9]的研究则是以证券行业为核心的,认为证券行业的互联网金融,它是在“证券交易电子化”的基础上延伸和扩展出来的“证券商业网络化”,即互联网金融是依托现代信息科技进行的金融活动,具有融资、支付和交易中介等功能。

综上所述,大多数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是倾向于从静态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技术与金融服务相结合的新兴产物,是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技术作为必要支撑,可以称之为科技金融或者新技术金融。而对于动态角度的内涵界定研究相对较少,并且研究方向主要是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行为上的金融,指出互联网金融有着更大的普惠和民主金融的意义。其中的主语或者核心是参与者,是人的一种行为,而不是技术。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

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分析的过程中,相关学者也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类型进行了分析。 事实上,从金融稳定的视角来看,互联网金融终归是一种虚拟化的金融交易平台,因此仍有分析其风险的必要性。

国外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种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Kim[10]指出电子商务的在线交易包含许多第三方信用机构的服务,包括:银行、信用卡授权机构、消费者在线隐私保护机构和消费者的信心组织,并介绍了eBay公司的第三方支付服务。Richard Walton[11]讨论了B2C电子商务中的保险问题。

国内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起步晚,成果较少。目前国内学者主要表现为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识别问题进行研究:

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集中在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和网络借贷方面。对于第三方支付,郭世邦[12]认为由于网上支付行为的隐蔽性和网上交易记录的缺失,第三方支付构成对反洗钱体系的冲击。王振等[13]对第三方支付带来的潜在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洗钱风险的政策建议。谢凯等[14]指出了客户支付资金流向带来的风险隐患,提出了对客户资金风险防范的措施。对于网络借贷,杨凯生[15]认为在互联网金融的投资理财类业务中,缺乏对有关产品严禁变相吸收存款的规定,缺乏对其资金来源及应用的严格要求及监督办法,也没有针对其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手段。罗宁[5]则指出,互联网企业在开展支付业务的同时,也开始向网贷业务方向发展,由于缺乏贷后监管和风险控制,导致不良贷款增加,使得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针对信用风险管理,翁舟杰等[16]认为我国P2P网络借贷未来的发展面临着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和行业自律性较差等障碍。张玉喜[17]认为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采用的多是新技术,更容易发生故障,任何原因引起的系统问题都会给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带来信誉风险。李文博等[18]指出国内的信用环境和信用信息系统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很不利。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网络金融业务和服务机构都具有非常明显的虚拟特点。通过网络银行发生交易,而对交易双方的身份、真实性验证具有很大难度,增大了网络信用风险[19]。

针对技术风险管理,张郁松等[20]认为在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方面,尤其是安全技术的使用上,没有相匹配的规范或标准。金融系统平台在设计与使用的过程中,没有进行充分的实验测试。李文博等[18]研究显示,互联网金融技术方面存在潜在的风险,平台的安全面临考验。张玉喜[17]则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系统性的安全风险[19]。第二,技术选择风险。第三,技术支持风险。

针对法律风险管理,新平[21]指出现在很多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游走于“合法”和“非法”之间,稍有不慎就可能会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高压线。也有部分学者从多个方面识别法律风险:一是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网络中出现的法律法规所没涉及到的方面。二是网络金融缺乏法律规定,代表人物有:翁舟杰等[16],李文博等[18]。

综上所述,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来自第三方支付风险和网络借贷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个人信用和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带来的信用风险,技术风险主要源自互联网系统的配套措施不健全导致的黑客和病毒的攻击,而法律风险则主要源自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由于互联网金融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研究学者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识别以及风险防范的研究尚不完善,仍需要进一步研究。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

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方面,国外的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以及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和监管进行了深入的探讨。Karne Furst[22]对美国金融市场所有商业银行进行了调查分析,得到的结论是开展电子金融服务的银行其负债来源更为广泛,收入也从利息收入更多的向中间业务收入转移,并且其盈利水平和资产质量也相对较高。Anait K. Pemlhatur[23]认为,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将面临操作风险、安全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随着银行进入网上银行这一领域,一种创新的、具有前瞻性的风险管理方法是必不可少的。随着网上银行的出现,早期的自我监管措施将演变成一种日益详细的审查。

相对于国外学者的风险管理方法,国内对于互联网金融管理方法的研究主要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的风险管理进行分析。

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其中对于第三方支付研究的大部分文献都将主要精力集中在沉淀资金的管理方面,熊建宇[24]建议国内要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经营活动,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巴曙松[25]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对现有监管体系的冲击提出了建议:第一,实行准入制度,严格信用管理;第二,积极应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宏观货币创造顺周期风险;第三,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积极监管;第四,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对沉淀资金安全管理。王一飞[26]认为,在资金管理方面,互联网理财品风险控制需要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是对于机构对所发行产品自身的风险控制,二是机构帮助理财品消费者管理风险。何虹[27]则从资金管理和消费者两个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的风险管理进行了分析。

针对法律风险管理,王元月[28]研究表明,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监管缺位的情况下,网络化的民间借贷给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亟待纳入监管范围并实行规范化管理。提出应加大网络金融的立法力度,尽快制定《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数据保护法》、《电子资金划拨法》等,清晰界定网络借贷金融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王占军[29]便主张在风险管理方面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政策,出台《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网络信息安全稳健操作指南》、《电子银行业务安全与稳健程序》等一系列专门规则,积极防范互联网金融交易风险,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而在监管的现实操作中,应全面提高监管人员掌握网络金融业务经营状况的能力和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增强宏观控制的系统性和前瞻性,还要加强网络金融监管规范化建设,提高网络金融监管的现代化、科学化、法制化水平[15]。

针对技术风险管理,殷志勇等[19]指出应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计算机网络系统技术防范水平,健全银行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体系,并且制定发展网络金融的总体规划和统一的技术标准。针对信誉风险管理,何虹[27]则提出我们有必要构建有效的横向合作监控体系,这是促进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防范互联网金融信誉风险的基本途径。

综上所述,要实现网络金融的有效风险管理,首先需要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包括金融法律体系的修正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立法,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加大监管力度。其次应营造科学有序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国际间网络金融监管的合作,通过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加强对借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洗钱等国际犯罪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管,形成能有力保障网络金融健康运行和对全球网络金融负责的监管体系。最后我们应该鼓励传统行业大胆尝试互联网金融,使传统行业迎来新的契机。

四、互联网金融案例分析

我们着手互联网金融的案例分析是通过碎片化理财产品――余额宝余额宝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通过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够得到较高的收益,还能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对互联网金融的涵义界定、风险识别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进一步分析和解读。

从根本上说,余额宝就是用户购买基金的收益,只是淘宝打着高收益的旗号,让广大的客户将大量闲置资金存在余额宝内,同时高收益伴随着风险,这与基金是一样的,存在亏损的可能,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重视余额宝的风险。由于余额宝属于2013年的新生产物,学术界对于余额宝的风险类型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且研究成果尚少。以下是学者针对余额宝的风险及风险管理问题的相关文献综述:

《福布斯》《福布斯》杂志是美国最早的大型商业杂志,也是全球最为著名的财经出版物之一。《福布斯》为双周刊杂志,每期刊登60多篇对公司和公司经营者的评论性文章,语言简练,内容均为原创。《福布斯》着重于描写企业精英的思维方式,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倡导“企业家精神”;不停留在新闻事实的报道上,着力于洞悉新闻背景、把握动态信息和行业趋势,深入探讨和研究企业运作的经济环境。期刊杂志将学术界对余额宝风险类型研究归结如下:第一,货币市场风险;第二,与银行竞争风险;第三,纠纷风险;第四,在监管方面:按照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规定,支付宝余额可以购买协议存款,能否购买基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马红漫[30]研究显示,余额宝具有流动性风险、政策性风险以及信用控制风险。虽然如此,但他认为余额宝在互联网金融的实践中,一定是最耀眼的先驱者。李静瑕等[31]指出余额宝存在投资风险和IT 风险:投资风险首先表现在基金投资标的的风险,其次是流动性风险的问题,通过大数据分析、合理的投资期限配置、科学的投资考核、合理的引导宣传等针对流动性风险进行防范。

针对余额宝风险类型,相关研究学者提出了余额宝的风险管理方法。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李庆治[32]认为,余额宝公司应通过制度安排规避监管风险,通过客户筛选控制市场风险,并借助大数据降低流动性风险。针对法律风险管理,赵鑫[33]指出,虽然余额宝解决了支付宝中沉淀资金的问题,但是余额宝却面临着监管风险、政策风险、竞争风险以及银行风险,也会面临亏损的风险,需要立法部门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综上所述,余额宝的风险与互联网金融相同,主要具有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以及技术风险。而针对余额宝这个新兴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各个学者研究视角丰富。要规避余额宝的风险,需要建立健全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防止监管真空,控制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通过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使得余额宝这个新兴的互联网产品能够长久地生存下去。

五、评析与展望

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近年来互联网业、金融业和电子商务业之间的划界日渐模糊,行业融合深化,已经形成“互联网金融”蓝海,市场前景巨大。但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全面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面临诸多新生产物不可避免的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现有文献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经验证据。现有研究表明,首先,互联网金融被众多学者定义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结合的产物,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行为。其次,互联网金融除了具有传统金融活动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还面临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由虚拟金融服务引起的业务风险以及由法律法规滞后引起的法律风险。再次,面对诸多风险,电商企业以及政府必须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电商企业应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部控制,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应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并且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

对于未来研究的展望,我们认为应重点关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以及互联网金融应沿着怎样的方向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一,互联网金融界定依旧模糊,没有统一的含义界定。现在研究虽然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及风险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但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尚未得出一个统一的结果,且界定侧重于某一个方面。对于一个新生事物的界定对于此后一系列的相关研究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研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同时应给互联网金融一个全面统一的定义。

第二,面对互联网金融日益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中,其风险识别及风险管理对于自身的持续性发展将日益显著。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很明显,且它的收益也很明显,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是正反相应而生的,若它没有了风险,也表明其收益将减少或消失。因此,我们的研究应侧重于将互联网金融的收益与风险相权衡,实现二者的动态均衡,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建立在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因此,基于互联网金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视角,探讨促进互联网金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路径,前瞻性的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具体措施,将具有重要的理论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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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5-82 -03

一、引言

继“互联网金融”概念被提出以来,“互联网金融模式”被提出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互联网已经改变了中国,而互联网金融也正在悄悄地改变中国传统的金融发展模式。P2P网络借贷便在此环境下应运而生,从2005年我国出现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经历了2011~2012年间的爆发性增长,后来由于受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以及监督不到位、信用环境差再加之互联网迅速发展所带来的弊端等原因,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大批平台倒闭或遭挤兑,但整体的发展趋势相对稳定。P2P网络借贷所面临的风险可想而知,但是如何正确地识别P2P网络借贷风险从而更好地规避风险是当前更值得关注并研究的问题。

小企业e家是招商银行首次对于P2P网络借贷业务的尝试,该平台在2013年9月试运行,其业务模式与投、融资方的P2P平台类似,但在2013年11月,小企业e家突然停止投融资项目,并有被“叫停”的说法,而招行人士称,这是一次正常的业务优化调整。在2014年初,小企业e家恢复了交易,虽然投资年收益率比其他P2P平台低得多,但银行的隐形信用让投资者依然乐意买单。小企业e家的起伏发展状况充分反映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所面临的复杂环境,其面临的风险也可想而知。因而本文将结合小企业e家,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研究P2P网络借贷下的投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从网络投资人的角度去思考如何防范投资风险,从而提出有效地应对措施,以保障机构的可持续运营以及投资人的正当逐利期望得到实现。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宏观环境分析

(一)以小企业e家为代表的国内P2P平台发展状况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一种新的交易平台,它通过直接连接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小额信贷原理是这个新平台的创新基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主要服务对象是短期、小额资金的借贷者,借款期限通常在一年以内,所以其主要针对的是民间强大的小额投融资需求群体。

小企业e家属于银行系的P2P网络借贷。银行系P2P虽然背景强,有品牌优势,但是由于没有太多的创新,过于依附互联网平台并且银行系P2P与银行存款等表内业务有冲突种种原因导致银行系P2P前景不被看好,再加上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风险,使得银行系P2P在夹缝中求生存。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

从宏观角度来看,P2P网络借贷面临着各种不同的风险因素。利用PEST的分析,首先,在政治风险上,P2P网络借贷从成立到发展至今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并且P2P网络借贷的注册程序较简单且成本低,市场准入门槛低会导致各种不同资信程度的机构进入。其次,在经济风险上,由于目前市场仍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不景气导致的泡沫经济状态愈演愈烈,因此一些公司在投贷需求得不到满足时,便会选择非正式的金融渠道,这无疑也会造成偿债压力的过大。然后,在社会文化风险上,由于P2P网络借贷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产物,在中国目前大多数人对于投资融资还是处于一种保守的状态,对于新的网络借贷模式存有戒备之心,这无疑也会给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带来阻碍。最后,在技术风险上,P2P网络借贷依附于互联网技术,其发展少不了互联网技术的支持,因而在互联网技术上需要不断地完善与更新。

三、P2P网络借贷的SWOT分析

首先,关于优势分析,因为P2P网络借贷只要依附于互联网技术的完善便可实现操作,其市场准入门槛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操作程序较简单,注册成本低。并且该平台面向的是中低层收入的投融资者,与银行贷款相比,其手续简单操作快捷。

其次,关于劣势分析。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时间较短,所以导致该平台的组织结构不完善。目前,大多数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都没有健全的风险控制部门和风险管理技术人员,不能有效地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然后,关于机会分析。P2P网络借贷平台拥有很好的市场前景和市场需求。当前经济不景气的情形下,很多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这为P2P网络借贷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空间。与此同时,政策上的支持也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实现发展的机会。

最后,关于威胁分析。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同时,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利率化,各种金融产品的创新也会层出不穷,势必会给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带来更多的风险。

四、P2P网络借贷下的投资风险指标体系的构建

(一)构建网贷平台投资风险评价指标

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风险因素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外部环境所带来的风险而且也有平台自身发展过程所带来的风险。本文通过个人投资风险的问卷调查以及专家组讨论的方法,将投资风险从个人、经济组织、财务以及担保状况四个角度进行细化,构建投资风险评价指标如下表1所示。

(二)利用层次分析法评价指标体系

利用层次分析法,根据建立系统的递阶层次结构,按照判断矩阵的标度定义,如下表2所示,对同一层次的各元素关于上一层次中某一准则的重要性进行两两比较,构造两两比较判断矩阵,并进行一致性检验。并由判断矩阵计算被比较要素对于该准则的相对权重。

构造完判断矩阵后,需要通过求各要素相对于上层某要素的归一化相对重要度向量,所求结果如下表3五个矩阵所示。计算公式如下:

查找相应的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 表4给出了1―6阶正互反矩阵计算1000次得到的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最后计算一致性比例C.R.= C.I./ R.I. 结果

最后,C层总排序的结果如下表5所示。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有关P2P网络借贷投资风险评价指标的构建所依据的是本人通过发放200份,实收156份的有关个人投资风险评估的问卷以及专家组讨论得出的结果所确定的指标。通过层次分析法,得出上表中的C层总指标排序情况,首先,从中可以看出,P2P网络借贷下的投资风险排序为财务风险、经济组织风险、担保风险、个人风险,应该重点放在财务风险以及经济组织风险,担保风险与个人风险虽然风险指数较低,对担保风险以及个人风险同样应不容忽视地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一旦发生疏忽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其次,对于风险识别与控制方面,针对个人风险,指的是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或融资渠道时对某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者状况的了解程度,重点要对经营者的个人身份以及资信评估情况进行了解,以防止在未经核实经营者实际情况下所导致的盲目投资。对于经济组织的风险指的是选择某一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该组织机构的了解程度,重点要关注经济组织宏观经营状况的证明以及是否有及时地对网络平台系统的维护工作。针对财务风险,由于目前P2P网络平台大多不披露自身的财务状况,事实上,即使P2P平台公布财务报告,其财务状况也未必清晰,因而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投资者来说很难通过信息披露来了解财务状况,投资者应多关注于放贷人的流水状况以及平台的个人征信体系来防范风险。最后有关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担保风险,由于国内目前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再加上网络平台上借款人的信息透明度比较差,从而给信用风险的评估带来了障碍,因而投资者需要对借款人的抵押物的真实存在性进行考核。

通过研究结论,我们提出相应的有效措施实现对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首先,从P2P网络借贷平台角度来看,第一,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来说,由于其所依附的互联网平台存在较大的风险性,定期的利用专业技术对互联网系统进行维护与更新可以减少借款人不必要的风险损失。第二,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缺乏行业规范与标准,为保证未来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相应的从业标准遵守显得尤为重要,有了统一的行业标准,平台的服务质量便得到保证,从而凭借自身的信誉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第三,要加强自身的信息披露。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确保每位投资者清晰地了解其所投资的借款项目,定期公布各类信息,确保借款人的知情权得到保障,从而加强对平台的信心。

其次,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投资者在选择诸如P2P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平台时,需要加强自身对风险的识别能力,充分做好前馈控制、同期控制以及反馈控制的各项工作。第一,要充分浏览平台上的借款信息识别平台的经营模式,对于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借款人的信息以及平台的宏观经营状况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从而选择合适的平台进行投资。第二,要学会分散风险,理性投资。投资者不应盲目地将资金全部投给某一借款人,而是要通过全面地了解借款人的抵押物真实存在性并核实相关信息,从而通过将资金分散给不同的借款人来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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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论文篇12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展现出强劲增长势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我国市场参与各方带来了便利,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存在的风险也在不断积聚,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以P2P为例,“跑路、倒闭、涉嫌非法集资、提现困难”等现象高发频发。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目前,已有诸多学者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研究。尹优平(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消费者保护私人信息容易泄露、资金安全难以保障、纠纷解决比较难、制定法律比较困难等困难。常瑞胜、王正位(2015)进一步运用实证方法对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权益风险进行检验,发现互联网金融中信息泄露风险是比较严重的;纠纷处理难是互联网金融中最严重的风险。巴曙松、杨彪(2012)通过分析也发现,相比欧美国家,我国在第三方支付监管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明显的不足。综上所述,已有学者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风险及其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大量分析,这为本研究提供了很好地理论借鉴。但已有研究却很少对互联网金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具体途径进行深入探讨,并据此提出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相关对策,这也正是本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路径

(一)信息传递途径

互联网的发展为金融信息传递提供了渠道和平台。但互联网的数据信息来源形成维度单一、数量不够,且信息传递渠道有限,导致消费者获得的信息量有限,给市场中的目的不纯的人提供了套利空间。与此同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高,使得投资者识别真伪的难度增加。另外,信息提供商有意无意的将重要信息与无关信息混淆,使得金融消费者难以全面真实地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二)资金安全途径

互联网金融在技术支撑、系统安全稳定方面存在漏洞,威胁消费者资金安全。开放式的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自身缺陷或技术不成熟造成瘫痪、崩溃,造成消费者资金截留或被盗,引发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

(三)风险补偿途径

当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经营不善倒闭,消费者资金流向未定的情况发生时,由于提供风险补偿主体未确立的约束,导致消费者无法要求赔偿权益受损。目前,我国缺乏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风险补偿与保障机制,风险偿付基金制度等。

(四)法律保护途径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之配套的监管与法律体系却明显滞后。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会因为某种原因不可避免地会与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产生争议,在立法保护缺失和监管主体不明晰的情况下,当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就会受到受理渠道和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的限制,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中。

三、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

(一)消费者自身的风险辨识能力差

互联网金融的“长尾”特征,由于金融消费者大多来自社会中低层,金融素养较低,缺乏充足的信息和专业的金融知识,缺乏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投资中的非理突出。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向金融消费者介绍产品时,利用信息和知识的壁垒导致非理性的金融消费者面临着严重的被欺诈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披露缺乏监管部门的监管

我国目前仅是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披露相关信息,而没有对信息的质量进行严格监管,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为自身利益最大化,披露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这不仅没有弱化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反而会加剧信息不对称问题,最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

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建设与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上不一致,导致针对互联网金融问题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相关条例也缺乏对保护主体、对象、法律责任、补偿途径的具体规定,这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不通畅。其次,我国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制度性错配。由于互联网金融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跨行业性增强,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制度性错配,金融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推进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鉴于普惠金融的推广发展,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更广泛化,提高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意识显得尤为必要。首先,互联网金融平台有义务对操作者讲解具体的操作规范与要求,预防不必要的损失。其次,行业自律组织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定期举办金融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金融消费者自身的知识内涵和金融素养,更好地甄别和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披露的监管

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领域,首先,应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针对不同业务模式分类监管。其次,通过构建跨部门协调机制,积极建设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型监管制度,全方位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风险防控、行政处罚、舆论监督等一系列监管体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后,监管部门可以建立更为完善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机制和消费者保护机制,通过加大信息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信息的真实性。

(三)加大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

就目前来看,使用传统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不可行的,那么立法部门应尽快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建立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第一,完善补充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以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要求;第二,专门制定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法》,将互联网企业的准入、互联网保险制度、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相关法律制度纳入考虑范围;第三,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部门行业规范建设,弥补法律法规方面的缺陷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