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保险法心得范文

时间:2023-03-15 14: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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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保险法心得

篇1

总体评价:一起简单的侵权纠纷

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新闻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浙江在线”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转载新京报的原创作品,侵犯了新京报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取报酬权等著作权合法权益,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该侵权行为尽管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但依然有法可依。2006年国务院专门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第2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实际上,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就明确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浙江在线”方面业已明确承认其侵权行为,但拒绝支付稿费。所以本案实质上是一起简单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只是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而已。

近年来,我国网络事业发展迅速。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3月,我国网民总人数已逾3亿,网民规模跃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已成为国人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如何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对此,依照法律准则规范自身的行为,避免各类法律纠纷,就成为各级门户网站的首要任务。在这个意义上,“浙江在线”上述的侵权行为根本就不应该发生。

细微观察:一起复杂的侵权纠纷

仔细观察,新京报诉“浙江在线”案又是一件复杂的侵权纠纷。因为从司法解释、从事实的认定、从“浙江在线”的性质和知情权等角度仔细探究,又有诸多可讨论的地方。

一、本案是否超出了诉讼时效范围?

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提讼的有效期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诉讼时效期间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学者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在这个意义上,“浙江在线”可以推断新京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在2003年12月,或者2004年、2005年。这样就可以主张本案超过了诉讼时效,这也符合诉讼时效制度唤醒“权利睡眠者”,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设立目的。但问题在于,该司法解释接着又规定:“权利人超过二年的,如果侵权行为在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这样的规定,将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限定在该著作权的保护期(50年)内。换言之,只要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权利人提讼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权利人可以撇开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向人民法院请求著作权保护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权利人仍可获得自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的侵权损害赔偿。

对于司法解释中出现的这个“诉讼时效和保护期限的冲突”问题,在此有必要予以说明。对于诉讼时效,现行法律是按照侵权行为是否“持续”分别予以规定:对于不持续的侵权行为,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持续侵权行为,只要在保护期限内即可提讼,只是计算赔偿数额方法有所变化。因此,如若“浙江在线”提讼时效抗辩不能取得法院的支持,那么新京报请求的损害赔偿数额也应该自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而不是像有人认为的“应自2003年12月算起”。

二、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是否受法律保护?

诉讼标的物是指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本案的诉讼标的物即新京报声称的采编原创作品7706篇、图片2477幅。《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与(一)、(三)相比,“时事新闻”是一个没有严格界定的概念。它是法学界创造的一个名词,据参与著作权立法的专家解释,时事新闻又称纪实新闻,是指全部由信息(或“硬件”,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客观事实)组成的新闻,反映新近发生的事。②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时事新闻。有学者称,这条司法解释把“时事新闻的使用”纳人了司法保护的范畴,给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正确使用和保护时事新闻传播源,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司法保障。③那么,新京报声称的采编原创作品7706篇、图片2477幅中,是否包括“时事新闻”就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浙江在线”可以依法予以甄别。如果有时事新闻,那就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三、本案的被告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知识产权的一个概念,即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④“合理使用”的概念在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中都存在,它试图在著作权持有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在兼顾原创者利益的同时,又鼓励新的创造。我国关于合理使用的条款集中于《著作权法》第22条的12项列举,相应的内容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第7条中亦有规定。尽管本案中,“浙江在线”就其侵权行为可能无法寻找到确定的有关“合理使用”的条文。但在广义的范围上,“浙江在线”在传递新闻信息的过程中,为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公共利益,无可避免地需利用到他人的著作的情形。依《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中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申理解为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

同时,从网站性质来看,“浙江在线”作为浙江省的主流媒体,前身为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的“浙江在线”互联网站、浙江省外宣办所属的中国浙江网和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旗下的浙江电视台网站。由浙江省委统一领导,宣传业务接受浙江省委宣传部指导和管理。由此,“浙江在线”可以从基于新闻报道固有的教育功能,并且是基于非营利的教育功能,来解释转载行为是合理使用。至少,可以解释诉讼标的物中的部分新闻内容。

四、本案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那么,新京报主张200万元赔偿的依据就成为一个焦点。是依据通行的稿酬计算标准?按照新京报或者“浙江在线”的转载稿酬标准?还是按照目前报网合作的付费标准?如果不出意外,“浙江在线”是不会认可原告200万元的主张数额的。因为最关键的是,本案既不能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也无法确定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确立赔偿数额就成为整个诉讼的核心之一。

以摄影作品为例,我国关于摄影作品的稿酬标准还停留在原文化部出版局1984年和原国家版权局1990年规定上,随着经济和文化市场的发展,上述稿酬支付标准已经难以适用,如果依然参考上述规定,司法实践无异于削足适履。现行《著作权法》将摄影作品单独列为一种作品形式予以保护,并在第48条明确了有关侵权赔偿数额方面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这是定额赔偿标准。当然,法院在适用定额赔偿时,会从作品的价值、侵权方式、时间和范围、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最终酌定一个合理侵权赔偿额。这也是本案中一个复杂的焦点。

延伸思考:本案原告的诉讼细节解读

本案中,原告在庭审准备中的一些细节是值得品味的,这些细节尽管琐碎,却反映出新京报在诉讼上的充分准备。

1.在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方面。据原告介绍,2007年3月起,新京报发现“浙江在线”网站擅自转载新京报社拥有著作权的各类作品,并且在其子网站、收费手机报等平台上大量使用传播。新京报社立即发送书面函件要求“浙江在线”网站停止侵权行为。但“浙江在线”网站不予理睬。经过多番函告、协商,“浙江在线”方面虽曾明确承认其侵权行为,但拒绝支付稿费。新京报社遂依法向法院递交诉状。纵览事件的过程,新京报一开始并没有直接诉诸司法,而是先以函告、协商的方式试图来化解这一场侵权纠纷。这是代替性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在新闻侵权案件中的实际应用。新京报起初决定以非诉讼纠纷解决的方式处理本案,不仅能够有效地降低双方当事人纠纷解决成本,减轻诉累,而且这种以妥协而非对抗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避免和减少今后双方的关系恶化。同时,由于代替性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全是在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故通常容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承认和自觉执行。

2.在证据的保全和证明方面。据原告介绍,经公证,2003年12月至2007年7月间,“浙江在线”网站共使用新京报采编原创作品7706篇,总字数为9050473字,图片总量2477幅。诉讼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运用证据的过程,证据是证明侵权事实的唯一基础,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对此,新京报采取了通过公证来保全证据的方式,防止证据的灭失。经过公证的证据是具有证据能力的,即享有在法律上的证明资格,法院无需审查,即可依据公证文书进行司法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虽然“浙江在线”可以对经公证的证据提出异议,但新京报的这一证据保全方式却无疑在证据的权威性和可靠性上取得了先机。

3.在诉讼策略的使用方面。据原告介绍,中国版权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费安玲教授针对本案表示,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报酬权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被告未经许可而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费安玲教授还出具了专门的法律意见书,就原告的请求权之法律基础、网络使用他人作品是否可以游离在法律规定之外、赔偿的理算等方面作出完整的法律说明和论证。就目前而言,我国法律对专家意见书还没有任何规定,学界对专家意见书的去留也持争议态度。法学家何兵曾予评论:“法学专家向法院出具专家意见书,是对法庭施出的无形神掌;是案外人对司法独立审判的干涉;是以所谓的专业权威干扰司法的独立。”⑤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专家意见书出具人的费安玲教授也是新京报的法律顾问,因此意见书是否完全客观公正是值得商榷的,但它无疑增加了原告状的专业性。在知识产权这一特殊的专业领域,借助专家出具的意见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做到准确分析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开阔思路,纠偏纠差,尽量避免错案的产生。这应当也是新京报寻求专家意见书的初衷。■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司法研究中心成员)

注释:

①成功、苏永通:《〈新京报〉诉案背后的传媒格局》,《南方周末》2007年2月4日

②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第5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篇2

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党和国家事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高度重视,集中学习

我局能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能较准确领会和把握这次宪法修订的核心要义,有效推进宪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20xx年5月28日,我局针对《关于开展宪法学习的通知》,进行了专题部署,要求开展集中学习和自学。20xx年6月4日,我局会前学法组织中层干部学习《宪法》。为深入领会宪法精神实质,将新修订《宪法》列入我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进行专题学习,认真贯彻落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自学

大力宣传新修订《宪法》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引导全局职工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自觉学习《宪法》,做宪法信仰的崇尚者、宪法精神的弘扬者、宪法权威的捍卫者、宪法实施的推动者。

二、存在的问题

篇3

论文摘要:保险学课程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应用课程,案例教学是保险学讲授的重要手段之一,正确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大大提高教学效果。在教学中,选择恰当的案例是保证教学效果的基础和前提,保险学案例的选择应当具有针对性、代表性、生动性、时效性和导向性。从教学实践来看,案例教学的效果取决于教学准备、教学方式、教学讨论、教学总结这一系列重要环节。

案例教学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和讲解,使学生掌握相关知识、理论和技能的教学方法和过程。在案例教学中,既可以通过分析、比较各种各样的案例,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结论或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来拓宽视野,丰富自己的知识。《保险学》是金融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同时,它也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结合紧密的课程,相应的实践性教学主要是案例教学。从笔者的教学实践来看,案例教学是保险学讲授的重要手段之一,正确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大大提高教学效果。

一、案例教学在保险学教学中的必要性

保险学课程主要介绍基本的保险理论、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方法等内容,其专业术语和基本原理比较繁杂,而且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应用课程。虽然保险与社会生活的关系非常密切,但对于在校学生而言,保险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是非常抽象的,如果在授课过程中仅凭教师课堂上进行理论讲解,学生往往不能充分理解这些概念,更谈不上能够将保险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案例教学把学生关心的现实问题拿到课堂上来,并让学生亲自参加讨论和分析,还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比如,在讲到近因原则时,如何在众多的原因中判定近因在理论上是非常枯燥的实务问题。笔者在近因原则教学中,有意识地增加了许多案例,让学生充分体会到这一原则在实践中的指导意义。再比如,讲人身保险的有关内容时,给学生提供一些涉及其自身利益的案例,比如人身意外伤害险案例、健康保险案例等,学生的学习兴趣变得浓厚了,课堂气氛也活跃了。

案例教学法可以促进教与学的双向交流,增强师生之间的互动。传统的教学方式以教师为主体,不利于师生的交流,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而在案例教学中,学生分析、老师点评的方式使学生之间的交流增加,学生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见解,并能得到教师的及时指导;另外,教师通过学生提出的观点可以发现教学中需要改进的地方,从而在今后的教学中制订更为细致的授课方案和计划。

案例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引导学生去思考相关的原理,并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案例中的实际问题,学生有了自己思考和倾听他人意见的机会,思维和判断能力在案例分析和讨论中逐步得到提高。通过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学生可以锻炼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总之,在讲解保险学基本原理或内容时,结合案例分析,通过对各类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讲解,不仅能够帮助学生巩固保险学的基本原理,加深对基础理论、专业理论的掌握,强化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运用,而且还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保险学教学中应当加大案例教学的比重,以提高教学效果。

二、保险学教学中的案例选择

1.案例应当具有针对性。教师首先应当根据教学内容,精心选择案例,巧妙设计问题。案例一定要和所要教学的术语、原理或内容紧密相关,有利于学生更直接有效地理解和巩固教学内容。例如,在讲解“保险利益”这个概念的时候,案例应当直接与之相联系,并能让学生区分“保险利益”和“保险金”这两个概念。案例的针对性还表现在案例应当直接与所要讲授的知识点相联系,而不宜涉及过多的知识点,否则会扰乱学生的注意力,造成思维上的混乱。

2.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案例应当能代表某一种社会现象,具有同类案例的共性;或者对于案例所提出的问题,学生存有不同的观点,而这些观点往往代表一部分人的观念和看法。一个恰当的案例,不仅应当有利于学生理解课堂教学内容,还应当引导学生去思考和分析现实当中的类似问题,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案例的结论在很多情况下是开放性的,这样能够引发学生在课下做更深刻的思考。

3.案例应当具有生动性。案例应当来源于现实生活中与大学生联系紧密的一些案例,以便开展深入的讨论。比如,在讲解人身保险时,可选择与大学生人身风险相关的案例,引导学生了解人身保险的各个种类;再比如,在讲授保险合同的内容时,引导学生分别从自身和保险公司两种角度展开讨论,有助于学生全方位学习和理解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以及保险条款等诸多细节内容。

4.案例应当具有时效性。在保险学教材或案例汇编资料中都给出了保险课程的很多案例,但由于更新速度较慢,很多案例缺乏时效性,甚至得出的结论也存在问题。自2009年10月1日起,中国施行修订之后的新《保险法》,相比于原《保险法》,新《保险法》在很多方面都有大的修订。比如,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无冲突。如果受益人谋求个人私利,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原有《保险法》规定,此类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这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显然有失公平。新《保险法》进行修改完善,规定此种情形下,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如果教师在案例教学中,简单地借用以前的案例,又没有根据新《保险法》对原有的分析结论作出解释或补充,很容易误导学生。

5.案例应当具有导向性。中国保险市场主体的无序竞争仍然较严重,国民的保险意识也还不强,关于保险的各种纠纷大量存在。在案例教学中,一些老师往往选择反面案例进行分析和讲解。从帮助学生理解的角度来说,这无可厚非,然而,过多地采用反面案例很容易产生负面的影响。事实上,中国保险业由于起步较晚,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还有待进一步规范,保险业的诚信建设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再加上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知比较欠缺,很多人对于保险还存在偏见甚至是反感。在案例教学中,反面案例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学生对保险业形成根深蒂固的成见,进而影响学生对保险业的认识和学习的积极性。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当把正面案例与反面案例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帮助学生理解保险学的基本原理,还要对学生进行积极的正面引导,帮助他们理解保险的本质。

三、案例教学组织与实施的应用心得

1.教学准备。教师在教学前的充分准备是案例教学必不可少的环节。在教学之前,教师应当对于教学案例的内容以及案例所涉及到的理论知识点有充分的把握,对保险实务的发展变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有充分的了解。除此之外,教师还要指导学生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对于信息量丰富或者比较复杂的案例,教师应把选择好的案例在课前发给每一个学生,要求他们熟悉案例内容,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归纳发言要点,为教学讨论做好铺垫。  2.教学方式。对于保险学课程,教师应当强调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有机结合。强调案例教学,并不意味着放松理论教学。在教学方式上,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案例教学有利于加深对理论教学内容的理解,重在突出教学的目的与应用,而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和前提,不掌握理论就无法开展案例教学。保险学课程必须要先掌握一些基本的理论、概念和方法,然后才能进行实务性的学习。例如在讲述保险的基本原则时,案例中必然会涉及到保险利益、近因、推定全损等基本概念,如果学生对这些概念都不理解,教师很难组织案例分析。

3.教学讨论。案例教学的实质是开放、互动,强调学生的高度参与。引导和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是保证案例教学效果的关键环节。教师应当把更多的时间和机会留给学生,讨论主要在学生中进行,但教师绝不是旁观者,教师始终应当发挥主导作用。第一,教师可以通过启发式提问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教师所提的问题要围绕教学内容,做到少而精。问题过于宽泛则学生的讨论比较散乱,不利于教师对课堂教学的控制,也不利于学生对教学重点和难点知识的掌握。考虑到不同的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接受能力不同,案例提问还要有层次性,由易到难,逐渐深入。第二,教师和学生要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营造良好的课堂讨论气氛。教师要鼓励学生自主思考,积极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并结合分组讨论、角色模拟等形式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例如,在结合一些案例讲解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时,就可以采用角色模拟的形式。第三,教师应给学生更多的自由发挥的空间,允许他们发表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开放式的讨论更有利于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而且可以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开放性思维。第四,教师应当通过各种巧妙的提问,引导学生围绕中心问题进行讨论,力保讨论沿预期的方向进行。在教学中,教师应当及时对学生的讨论进行点评,解答学生提出的疑点问题,并对讨论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正,把讨论引导到正确认识的轨道上来。对于学生争论较大的问题,即使是一些社会敏感问题,教师也应认真分析,不能避重就轻,更不能不回答。第五,教师要把学生从对案例本身的讨论引导到对一般性问题的讨论,并归纳出一般性的理论观点或结论,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教学总结。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要点。阐明案例分析讨论中所运用的理论知识,总结讨论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在此基础上指出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的问题。为了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教师还应要求学生完成一份书面的案例分析报告,通过重新审视案例的讨论过程和解决方案,学生对于课堂的教学内容能够加深理解。教师自身也应当总结本次讨论的成功之处和不足之处,以便在以后的教学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参考文献:

[1]何宏庆.保险学案例教学模式初探[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0,(1).

篇4

 

关键词:案例教学 保险学 运用 

案例教学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和讲解,使学生掌握相关知识、理论和技能的教学方法和过程。在案例教学中,既可以通过分析、比较各种各样的案例,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结论或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来拓宽视野,丰富自己的知识。《保险学》是金融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同时,它也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结合紧密的课程,相应的实践性教学主要是案例教学。从笔者的教学实践来看,案例教学是保险学讲授的重要手段之一,正确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大大提高教学效果。 

一、案例教学在保险学教学中的必要性 

保险学课程主要介绍基本的保险理论、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方法等内容,其专业术语和基本原理比较繁杂,而且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应用课程。虽然保险与社会生活的关系非常密切,但对于在校学生而言,保险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是非常抽象的,如果在授课过程中仅凭教师课堂上进行理论讲解,学生往往不能充分理解这些概念,更谈不上能够将保险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案例教学把学生关心的现实问题拿到课堂上来,并让学生亲自参加讨论和分析,还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比如,在讲到近因原则时,如何在众多的原因中判定近因在理论上是非常枯燥的实务问题。笔者在近因原则教学中,有意识地增加了许多案例,让学生充分体会到这一原则在实践中的指导意义。再比如,讲人身保险的有关内容时,给学生提供一些涉及其自身利益的案例,比如人身意外伤害险案例、健康保险案例等,学生的学习兴趣变得浓厚了,课堂气氛也活跃了。 

案例教学法可以促进教与学的双向交流,增强师生之间的互动。传统的教学方式以教师为主体,不利于师生的交流,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而在案例教学中,学生分析、老师点评的方式使学生之间的交流增加,学生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见解,并能得到教师的及时指导;另外,教师通过学生提出的观点可以发现教学中需要改进的地方,从而在今后的教学中制订更为细致的授课方案和计划。 

案例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引导学生去思考相关的原理,并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案例中的实际问题,学生有了自己思考和倾听他人意见的机会,思维和判断能力在案例分析和讨论中逐步得到提高。通过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学生可以锻炼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总之,在讲解保险学基本原理或内容时,结合案例分析,通过对各类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讲解,不仅能够帮助学生巩固保险学的基本原理,加深对基础理论、专业理论的掌握,强化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运用,而且还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保险学教学中应当加大案例教学的比重,以提高教学效果。 

二、保险学教学中的案例选择 

1.案例应当具有针对性。教师首先应当根据教学内容,精心选择案例,巧妙设计问题。案例一定要和所要教学的术语、原理或内容紧密相关,有利于学生更直接有效地理解和巩固教学内容。例如,在讲解“保险利益”这个概念的时候,案例应当直接与之相联系,并能让学生区分“保险利益”和“保险金”这两个概念。案例的针对性还表现在案例应当直接与所要讲授的知识点相联系,而不宜涉及过多的知识点,否则会扰乱学生的注意力,造成思维上的混乱。 

2.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案例应当能代表某一种社会现象,具有同类案例的共性;或者对于案例所提出的问题,学生存有不同的观点,而这些观点往往代表一部分人的观念和看法。一个恰当的案例,不仅应当有利于学生理解课堂教学内容,还应当引导学生去思考和分析现实当中的类似问题,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案例的结论在很多情况下是开放性的,这样能够引发学生在课下做更深刻的思考。 

3.案例应当具有生动性。案例应当来源于现实生活中与大学生联系紧密的一些案例,以便开展深入的讨论。比如,在讲解人身保险时,可选择与大学生人身风险相关的案例,引导学生了解人身保险的各个种类;再比如,在讲授保险合同的内容时,引导学生分别从自身和保险公司两种角度展开讨论,有助于学生

编辑整理本文。

全方位学习和理解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以及保险条款等诸多细节内容。 

4.案例应当具有时效性。在保险学教材或案例汇编资料中都给出了保险课程的很多案例,但由于更新速度较慢,很多案例缺乏时效性,甚至得出的结论也存在问题。自2009年10月1日起,中国施行修订之后的新《保险法》,相比于原《保险法》,新《保险法》在很多方面都有大的修订。比如,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无冲突。如果受益人谋求个人私利,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原有《保险法》规定,此类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这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显然有失公平。新《保险法》进行修改完善,规定此种情形下,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如果教师在案例教学中,简单地借用以前的案例,又没有根据新《保险法》对原有的分析结论作出解释或补充,很容易误导学生。 

5.案例应当具有导向性。中国保险市场主体的无序竞争仍然较严重,国民的保险意识也还不强,关于保险的各种纠纷大量存在。在案例教学中,一些老师往往选择反面案例进行分析和讲解。从帮助学生理解的角度来说,这无可厚非,然而,过多地采用反面案例很容易产生负面的影响。事实上,中国保险业由于起步较晚,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还有待进一步规范,保险业的诚信建设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再加上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知比较欠缺,很多人对于保险还存在偏见甚至是反感。在案例教学中,反面案例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学生对保险业形成根深蒂固的成见,进而影响学生对保险业的认识和学习的积极性。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当把正面案例与反面案例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帮助学生理解保险学的基本原理,还要对学生进行积极的正面引导,帮助他们理解保险的本质。 

三、案例教学组织与实施的应用心得 

1.教学准备。教师在教学前的充分准备是案例教学必不可少的环节。在教学之前,教师应当对于教学案例的内容以及案例所涉及到的理论知识点有充分的把握,对保险实务的发展变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有充分的了解。除此之外,教师还要指导学生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对于信息量丰富或者比较复杂的案例,教师应把选择好的案例在课前发给每一个学生,要求他们熟悉案例内容,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归纳发言要点,为教学讨论做好铺垫。

2.教学方式。对于保险学课程,教师应当强调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有机结合。强调案例教学,并不意味着放松理论教学。在教学方式上,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案例教学有利于加深对理论教学内容的理解,重在突出教学的目的与应用,而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和前提,不掌握理论就无法开展案例教学。保险学课程必须要先掌握一些基本的理论、概念和方法,然后才能进行实务性的学习。例如在讲述保险的基本原则时,案例中必然会涉及到保险利益、近因、推定全损等基本概念,如果学生对这些概念都不理解,教师很难组织案例分析。 

3.教学讨论。案例教学的实质是开放、互动,强调学生的高度参与。引导和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是保证案例教学效果的关键环节。教师应当把更多的时间和机会留给学生,讨论主要在学生中进行,但教师绝不是旁观者,教师始终应当发挥主导作用。第一,教师可以通过启发式提问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教师所提的问题要围绕教学内容,做到少而精。问题过于宽泛则学生的讨论比较散乱,不利于教师对课堂教学的控制,也不利于学生对教学重点和难点知识的掌握。考虑到不同的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接受能力不同,案例提问还要有层次性,由易到难,逐渐深入。第二,教师和学生要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营造良好的课堂讨论气氛。教师要鼓励学生自主思考,积极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并结合分组讨论、角色模拟等形式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例如,在结合一些案例讲解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时,就可以采用角色模拟的形式。第三,教师应给学生更多的自由发挥的空间,允许他们发表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开放式的讨论更有利于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而且可以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开放性思维。第四,教师应当通过各种巧妙的提问,引导学生围绕中心问题进行讨论,力保讨论沿预期的方向进行。在教学中,教师应当及时对学生的讨论进行点评,解答学生提出的疑点问题,并对讨论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正,把讨论引导到正确认识的轨道上来。对于学生争论较大的问题,即使是一些社会敏感问题,教师也应认真分析,不能避重就轻,更不能不回答。第五,教师要把学生从对案例本身的讨论引导到对一般性问题的讨论,并归纳出一般性的理论观点或结论,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教学总结。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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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明案例分析讨论中所运用的理论知识,总结讨论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在此基础上指出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的问题。为了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教师还应要求学生完成一份书面的案例分析报告,通过重新审视案例的讨论过程和解决方案,学生对于课堂的教学内容能够加深理解。教师自身也应当总结本次讨论的成功之处和不足之处,以便在以后的教学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参考文献: 

[1]何宏庆.保险学案例教学模式初探[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0,(1). 

[2]严继莹.保险学案例教学若干问题的思考[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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