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关系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16 17:45:02

贸易关系论文

贸易关系论文篇1

论文论文关键词:中国;韩国;贸易;合作 论文提要:中韩建交十几年来,积极开展经贸合作,贸易形式从间接贸易转为直接贸易,贸易额迅速增加。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两国贸易突飞猛进,国家间越来越相互认同,相互依赖,共同利益增多,经济互补性渐强。但随之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待明确并解决问题,推进两国贸易发展。 一、中韩贸易现状 (一)中韩贸易现状。早在20世纪九十二年代,中日韩三国学者就提出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构想,但是由于三国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使得这一构想迟迟未付诸行动。在此情况下,中国可以利用与韩国友好的政治关系,提前与韩国建立自由贸易区,在东亚区域经济合作中取得主动,以获取更大的贸易利益。中韩两国经济正处于全面合作之中,显现出深厚的合作潜力,两国寻求机制性经济合作的基础已经具备。自1992年8月中韩两国正式建交以来,中国成为继日、美之后韩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而韩国也保持了继日、港、美之后中国第四大贸易伙伴的地位。与之相伴随,双方在投资领域的合作也取得了惊人的发展,特别是韩国企业在华的投资,从1992年正式起步至今,已形成了遍地开花的局面,占其海外总投资的20%以上。1992~1998年七年间,中国累计实际利用韩国直接投资75.7亿美元,成为韩国的第一大投资对象国,而韩国在所有来华进行直接投资的国家中,也占据了第七大投资来源国的地位。双方在投资领域的合作,带动了大量原材料、技术设备及产成品的进出口,从而大大促进了双边贸易的发展。 《当代韩国》杂志中的“韩中经济交流的现状及前景”一文指出,作为东亚地区经济最具活力的两个国家,中韩两国有着加强合作、促进本地区共同繁荣的强烈愿望和有利条件,已成为推动东亚合作进程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10+3”、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欧会议(ASEM)等区域合作机制的深化发展,东亚经济合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以自由贸易协定为纽带,东亚各国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更趋紧密,区域经济一体化逐渐成为可能。作为东亚合作的重要内容,中韩合作以“10+3”为舞台,已形成了多层次、多领域的对话与交流机制。更重要的是,中韩两国经济合作正在向更高层次发展,已开始从战略高度来进一步提升两国经贸合作的水平和档次,这不仅有利于两国的共同发展,而且还将为东亚经济注入更多活力。 根据韩国统计厅公布的主要国家进出口现状,2005年韩国的外贸总额5,000亿美元当中,对中国的贸易总额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中国成为韩国的最大贸易伙伴。胡锦涛出访首尔期间,曾与韩国总统卢武铉商定,双方将共同努力,争取于2012年(中韩建交20周年)使两国贸易总额达到2,000亿美元。显然,这是一个深具挑战性的目标。卢武铉总统也利用胡锦涛到访机会宣布,韩国决定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并将以此为契机来推动韩中经贸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中国商务部发言人也回应指出,此举有助2012年实现中韩贸易总额达到2,000亿美元的目标。2006年中韩双边贸易额达到1,343亿美元,远高于同期韩日之间的贸易768亿美元的贸易额。2006年中韩贸易额是建交当年的26倍,15年来双边贸易平均年增长为26%。 韩国企业已开展所谓“KOINA”(KOREA+CHINA)战略,强调不再把中国看成外国市场,而是与本国形成单一经济圈;也不再把中国当成赚取低廉工资成本的生产基地,而是争先恐后地在中国建立“第二集团”,作第二次创业,在中国当地进行生产、研发、行销等所有领域的活动,如SK、LG、三星都采取这种战略。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经济成长和人民收入水平提高,以及消费方式逐渐以高价产品为主,韩国企业把中国视为最终商品的消费市场,并建立“当地生产、当地销售”的战略,将把韩中两国的经贸关系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二)原因分析。中韩经济关系的迅速发展,是诸多有利因素共同推动的结果,总体来说国家间存在共同利益,在经济贸易上存在互补性。 1、政治上,经济全球化、经济区域化联系的加强、东北亚局势的缓和为中韩经济关系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与韩国北方外交政策的提出和实施为中韩经济关系的启动提供了最基本的前提。中韩建交以及建交后两国高层领导人对中韩经济关系的高度重视为中韩经济关系的发展提供了 政治保障。经济上,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中韩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为两国经济关系的发展提供了外在机遇和内在动力。中韩经济发展战略的选择促进了两国经济关系的发展,中韩经济的迅速发展为中韩经济关系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物质动力。中韩经济关系已有的成就为进一步扩大中韩经济关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中韩经济较强的互补性是中韩经济关系迅速发展的最重要原因。 2、历史、地理、文化上。中韩具有地理上的临近性、文化上的同质性和历史上的渊源性的特点,中国与邻国关系友好,加强贸易合作,可减少成本,互通有无,这也有利于中韩经济关系的发展。 3、区域优势导致贸易发展。如中国纺织业优势明显,成为纺织品主要出口国,是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结果、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因,大量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入中国市场;同时,由于双边贸易发展迅速,产业结构互补,韩国对中国投资步伐加快,投资地区从沿海向内地延伸,也加速了双边贸易发展。 中韩两国经济正处于全面合作中,显现出深厚的合作潜力,两国寻求机制性经济合作的基础已经具备。 二、中韩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中韩贸易的发展,是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快速发展过程,取得这些成就当然可贺,但也属正常。随着中韩贸易基数越来越大,发展渐趋成熟,其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不合理的进出口商品结构、高额的贸易逆差、贸易争端等诸多问题日益显现。 (一)问题综述。中国对韩国投资项目数量多,贸易不平衡持续扩大,中韩双边贸易中中方逆差越来越大;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严重;贸易结构不合理;双方贸易存在摩擦和纠纷。 (二)原因分析。中韩两国贸易不平衡的存在是难免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若是这种不平衡持续存在并一味地扩大下去,终将会影响双边贸易的健康发展。在发展中韩经济关系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利因素:政治上,东北亚地区存在安全隐患,这对中韩经济关系发展所需要的良好的外部环境的形成和维持构成威胁。美国因素和朝鲜因素在某种程度上对中韩经济关系的发展起了一定的制约作用;经济上,中韩经济关系中诸多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中韩经济关系的发展。韩国金融危机对中韩经济关系造成了负面影响;历史、思想文化上,中韩在冷战时期形成的历史隔阂成为两国经济关系顺利发展的障碍性因素。中韩在文化上的某些差异也对中韩经济关系的健康发展有一定的消极影响。尤其是在近期整个国际经济走软的形势下,大量韩企的驻华分支机构、商社等纷纷撤离。由于中韩双边贸易中有相当部分是通过在华的韩资企业承担的,投资的大规模“缩水”势必会影响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双边贸易的发展。此外,中韩两国的贸易依赖度及竞争度急剧深化,这将成为中韩两国未来贸易发展的极大障碍,进而对两国产业及经济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三、问题的解决 要长期、稳定地发展中韩贸易,关键还是要扩大中国对韩国的出口市场,为此应做好以下工作: 1、中韩两国政府应加强经济合作和经济交流。中韩两国政府应加强经济合作和交流,目前存在的两国间的经济合作多是以经济领域为主、自发地或者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建立起来的。仅仅依靠协商,没有强制性规则难以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冲突,而这些问题只有在制度性安排或者约束机制下才可能解决。因此,中、韩两国可建立政府级的合作组织,设立政府间的常设机构,对中、韩两国现实可行的自由贸易领域和项目进行规划协商,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共同的可遵循的法律和法令,为未来自由贸易区的制度建设创造条件。 2、采取措施,缩减贸易逆差。针对我国存在巨额贸易逆差的情况,韩国应积极寻求合作点,减少贸易壁垒,进一步减少调节关税品目,消减高峰关税。同时,韩国也应该逐步开放市场,客观公正地对待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尽早给予中国出口产品以公平待遇。中国在增加进口的同时,也应积极开拓市场,生产适销对路的商品扩大对韩国的出口。韩国也应发挥自己的优势,在中国积极开展农业等领域的合作,以推动韩方减少对进口农产品设置的重重技术性贸易壁垒,加强检验检疫部门间的合作,便利货物流动。 3、有计划、分步骤地扩大合作。在近几年,全球兴起一股签订区域贸易协定的风潮。各国之所以如此积极促成、签署区域贸易协定,其原因包括经济与政治双重 目的。从经济的角度而言,如果一国签订区域贸易协定的对象是它的主要贸易伙伴,则可以促进贸易扩张,有助于该国经济福祉的提升。其次,参与区域贸易协定有助于参与国扩大市场腹地与整合生产要素,形成经济规模效应,将有助于该国企业发展与吸引更多外商投资。第三,参与区域贸易协定有助于推动参与国的经济改革进程与落实制度化建设。第四,参与区域贸易协定也是避免被排除在区域经济整合外的必要途径,避免本国经济在区域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政治角度而言,区域贸易协定将有助于促进区域和平与安全。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有助于区域贸易协定参与国家之间建立彼此的互信与发展共同的经济利益,使各国倾向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彼此的争端。另外,区域贸易协定将强化参与国整体的协商力量,以便在双边或多边的协商中发挥更大的影响力。简而言之,区域贸易协定签订可以达成两项目标:发展与安全。这便是各国趋之若鹜的根本原因。 由于中韩两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存在着巨大差异,自由贸易协定不可能在全产业一步实现。应该根据两国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优先展开合作的领域。中、韩两国可以在比较利益明显和技术水平相近的相对成熟产业领域首先缔结自由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先限定在特定产业,不急于扩展。这样既可以积累经验,又可以避免大规模自由贸易对弱势产业的冲击。从自由贸易区角度看,目前中、韩两国若直接建立起全国性的自由贸易区可能会较困难,次区域性合作可以先行一步,促使局部领域或相近城市的合作。 4、加强两国企业之间的文化交流。建立两国自由贸易区单靠政府的力量推动是不够的,还需要大企业、跨国公司的参与、推动与合作。两国企业应加强文化等多方面的交流,跨越一些障碍和突破一些传统观念的制约和束缚,在多元化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中寻求更为基本的共性,求同存异。在两国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过程中进一步加深信任和理解,为解决两国的纷争和分歧创造有利的条件。

贸易关系论文篇2

一,非政府组织对于WTO的价值和意义。

近年来,非政府组织的兴盛发展与其在国际事务上越来越多的参与是与全球化分不开的。全球化被视为是一种“国家内部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外化”,①——诸如环境污染的全球性的问题更多的需要在国际上得以解决,从而削弱了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对这些活动的控制能力。对这些全球性问题的承认,带来了更多的国际层面上的谈判与协商,这样也就为国际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更大的活动空间。

与此同时,WTO也在全球化进程中完成了对GATT的继承,并成功的过渡为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为完整的一套世界贸易规则体系。当然,非政府组织不可能放弃WTO这个展现其能力的大舞台。正如一位环境问题专家所指出的:“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迄今为止最为常用来解决国家间有关环境问题争端的机制”。②因此,他们认为如果撇开了WTO就无法实现他们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利益。

可以说,非政府组织对于WTO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有利于强化WTO的决策能力。当WTO的机构面临一些诸如贸易与环境等非其所长的专业知识时,从非政府组织获取的可利用资料、信息将有利于拓宽WTO对有关问题的分析基础,从而降低WTO决策机构发现事实和推理分析过程中的错误,提高相关机构报告的质量。

其次,非政府组织是由一国或数国的公民或公民的联合发起的并谋求某种公共利益的独立于国家的具有私人性质的组织。③可以说,非政府组织代表的是某一个或几个地区公民(团体)的意见。在全球化的态势下,这一公民或团体的意见已经无法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来表达。于是,非政府组织便成为这一部分公民的代言人。而与非政府组织的联系对于缺乏透明度的WTO来说,无疑是加强其为公众所认知的最佳途径。

最后,WTO协议中的仅允许缔约国方提供信息的规定无疑造成了一种形式上的垄断。④如何打破成员国方提供信息的垄断并创造竞争环境以寻求建立最佳的政策制定机制成为WTO亟需解决的问题。非政府组织的介入提供了一种最佳方案:在WTO中,非政府组织可以扮演一个政府缔约方的情报提供竞争者的角色,这样就能利用其在某一专业领域的智力资源优势,发挥了非政府组织迅速发现问题并能及时做出反应的特长。从而在WTO体系内构架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平行竞争机制,以期能更好的发挥各方面优势、集思广益,制定出最适宜的世界贸易政策。

二,现行WTO制度中有关非政府组织的规定。

WTO各缔约方早已认识到非政府组织的重要意义,因此各方在达成《建立世界贸易组

织的协定》中,已经包含有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内容。该协定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总理事会应做出适当安排,以便与在职责范围上与WTO有关的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与合作。”另外,在1996年6月18日,总理事会通过了《与非政府组织关系安排的指导方针》(WT/L/162)①,建立了一整套WTO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框架。这一系列的指导方针包括:1,遵循《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确立的基本原则;2,各成员方认识到非政府组织能起到增进公众对WTO相关活动的认知程度的作用,因而各成员方愿意提高WTO的透明度并发展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3,为了达到更具透明度的目的,必须保证非政府组织获得更多有关WTO活动的信息,特别是比过去更快地取消对获取有关这些活动的文件限制。为此,秘书处将使相关资料(包括已经取消限制的文件)在互联网上公布;4,WTO秘书处应积极地采用各种方式,发展同非政府组织的直接联系;5,如果WTO各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主席参加同非政府组织的讨论会或其他会议,他只应代表其本人。除非该理事会或委员会做出其他的特别决定;6,各成员方重申WTO是一个对其成员方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定拘束力的政府间组织。因此,各成员方认为非政府组织不可能直接参与WTO的工作或其会议。

自1996年以来,WTO秘书处和各成员方以各种方式积极地保持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对话,而以上这些方针则起到了指导作用。WTO在发展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中进行了如下几种尝试:

第一,允许非政府组织参加部长级会议。在通过了《与非政府组织关系安排的指导方针》后不久,WTO各成员方就非政府组织参加新加坡第一次部长级会议的程序达成了一致意见:1,非政府组织将被允许参加大会的全体会议;2,登记的非政府组织必须符合《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必须证明他们的活动与WTO的工作是由联系的。②

1996年12月的新加坡会议是WTO历史上第一次由非政府组织参加的主要会议。总共有159个非政府组织登记并参加了会议,其中的108个非政府组织(235名个人)代表环境、发展、消费者、商业和农民等各方面利益。另外,设在新加坡大会会场的非政府组织中心为与会的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提供了会议场所、电脑设施和会议的官方文件等便利措施。

第二次部长级会议于1997年在日内瓦召开,这次会议共有128个非政府组织(362名个人)。在为期三天的会议期间,非政府组织除了参加非正式的工作会议外,还参加了由秘书处主持的日常简报会——这是第二次部长级会议的一个特色,并被非政府组织视为一个WTO保证其透明度的真正的信号。③

多哈部长级会议期间,WTO秘书处安排了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计划。这些计划将由感兴趣的成员方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其中正在考虑的有非政府组织参加一些活动包括:1,日常非政府组织简报会。秘书处会为已经登记的非政府组织举行一天一次或两次的有关大会会议进程的工作简报会。这些简报会将由一些想同非政府组织交流的成员方的部长或官员来主持;2,特定问题的非政府组织简报会。有关一些特定问题的简报也将由总干事或秘书处官员集中向登记的非政府组织。相关问题的确定取决于大会的主持国和非政府组织的兴趣所在;3,由秘书处组织的讨论会。WTO秘书处将就非政府组织感兴趣的问题组织讨论会。这些讨论会将在非政府组织中心举行,同时面向所有多哈会议的与会者开放。①

第二,为非政府组织举行讨论会。自1996年以来,秘书处为非政府组织安排了许多讨论会。这些讨论会往往针对一些有关市民社会(civilsociety)切身利益的特定问题,如其中的三个讨论会是关于贸易和环境问题、一个关于贸易和发展问题等等。这就反映了WTO认识到了市民社会作为一个实体,其本身的权利应受到重视。另一方面,这些讨论会在一个非正式的场合为非政府组织提供了一个同WTO成员方的代表讨论相关特定问题的机会。

第三,同非政府组织保持日常联系。WTO秘书处每天都会从全世界收到大量的非政府组织的询问信函。同时,WTO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会定期与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举行会议——这些会议既是独立的,也是作为秘书处组织非政府组织参加WTO活动的一部分。

第四,一些新的举措。在1998年7月的总理事会上,总干事通知各成员方,秘书处将采取一些新的步骤来增进同市民社会的对话。这些步骤有:从1998年秋开始,WTO秘书处将为非政府组织提供日常工作简报;在WTO官方网站上增加有关非政府组织的相关内容。另外,秘书处还会将其每月收到的由非政府组织提交的论文的目录汇编成册并散发给各成员方。②

值得注意的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其报告中也对非政府组织的地位予以确认。在沸沸扬扬的海龟案中,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前后对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来文的态度明显不同。在本案中,专家小组认为:“…根据DSU第13条,专家小组掌握着寻找信息和选择信息来源的主动权。在任何场合,只允许争端当事双方和的三方直接向专家小组提供信息。在我们看来,接受从非政府组织途径来的未经征询的信息同DSU的现行规定是不符的。因此我们通知各当事方我们对于这些文件(来自非政府组织的)将不予考虑…”③

而在上诉机构的报告中,尽管肯定了专家小组评判非政府组织提出的报告的行为是在DSU第12条和第13条授予他的职责范围之内的。但上诉机构着重指出了专家小组在有关是否应该接受未作要求而收到的由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的问题上对DSU相关条款所作的法律解释是错误的。上诉机构回顾了“荷尔蒙案”(WT/DS26),认为根据DSU第13条第2款,专家小组可以从任何相关途径寻找关于案件的信息,也可以咨询任何专家以得到他们关于案件特定方面问题的意见。在这里,上诉机构强调专家小组可以向“任何个人或团体”或“从任何来源”寻找“资料或技术信息”。同时上诉机构也强调了DSU第12条第2款,即“专家小组程序应有充分的灵活性以保证提供高水平报告,而又不会不适当的延误专家小组审案进程”。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指出了本案专家小组在解读“寻找(seek)"时,不必要的太过于注重正式性和技术性而以至于要求“任何个人或团体”首先必须得到专家小组的允许才能提交报告。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在本案的情况下,基于实用或其他相关的目的,‘经要求得到的资料’与‘未经要求得到的资料’之间的区别实际上是不存在的。”④因此,DSU授予专家小组寻找资料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专家小组可以禁止接受那些事先未经专家小组要求而提供的意见。

在本案中,上诉机构的报告直接肯定了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信息对于专家小组、上诉机构及当事方的法律上的意义,这就从侧面肯定了非政府组织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同时这也意味着非政府组织在WTO体系中的活动范围得以拓宽。另外,本案对今后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涉及有非政府组织提供信息的案件也具有垂范作用。

三,评价。

总的来说,非政府组织在WTO体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作用有所增强。正如WTO官方网站上所说的,“WTO自其成立以来的运作历程生动地表明了世界贸易体制从未像现在这样备受公众舆论的关注和审视”。①

然而,WTO各方对非政府组织的介入仍持怀疑态度。因此,非政府组织在WTO中的作用依然有限。有意思的是,持将非政府组织排除在WTO政策制定过程之外的观点的大多是成员国的政府官员(而非专家或学者)。他们认为非政府组织的加入只会扭曲而不是改善WTO的决策机制。综合起来,现在反对者持有以下几种意见,下面我来一一评述:

第一,担心非政府组织代表的是特殊集团的利益。即认为当一个政策决定机构允许游说集团介入后,将存在着某一特殊的利益集团施加不平衡影响的可能性。有一些分析家认为,代表特定利益集团的非政府组织的加入会减缓决议制定的进程进而导致工作效率的降低。②还有一些贸易专家认为许多非政府组织不赞成贸易自由化,因而担心它们的加入会阻挠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由于代表商业实体(通常是一些贸易保护主义者)利益的代表在WTO中已经存在。因此,纳入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会产生各种利益集团相互监督、相互牵制的效果。从而抵消WTO中现存利益集团的影响,进而只会是降低而不是增加有特殊利益集团操纵的政策的产生的可能性。

第二,担心非政府组织的加入会影响WTO作为一个多边政府机构的性质。这种观点认为WTO作为一个调整政府间关系的机构,只应保证成员国政府在贸易政策的制定中起主导作用。而非政府组织代表的是一个或数个成员国国内公民的利益。这些公民的利益和他们所在国家的利益如何在WTO体系内得以调和将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因此,非政府组织的加入会冲击国家在WTO中的地位,会使WTO中国家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③

然而,非政府组织在本质上就具有跨国性的特征,它也有独立参加某些国际事务的能力,这一点早已在联合国体系中得以确认。给予非政府组织在WTO中发言和观摩争端解决程序的机会,并不排除各成员国依然可以闭门议事。由于全球化的影响,一些涉及政治的经济问题愈发需要在国际层面上得以解决。因此,WTO不需要以一个纯粹的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机构的形式存在。可以预见,非政府组织的加入能够强化WTO作为一个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的地位。

第三,认为非政府组织不具代表性。此观点认为很难确定非政府组织究竟代表的是哪些人或是多少人的利益。这样就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怎样来保证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非政府组织应采用何种方式来保证它们的代表性和它们对其代表所负的责任?

我认为,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性问题在WTO对其开放后将更易于解决。所以,不应过多地考虑这个问题。相应的,在国际领域内,对非政府组织地位的重视程度应取决于该组织过去在增进其所参与的国际机构和其所代表的公众之间的联系所作的贡献。

第四,还有一些人提出了非政府组织参与WTO的可操作性问题,即担心控制非政府组织在世界贸易体制内的活动的难度过大。另外有一些观察家认为非政府组织在WTO会议上的出现会使一些成员国由于担心受其国内的指责而不愿暴露其真实的想法。这样反而有违吸纳非政府组织加入WTO以增加透明度这一做法的初衷了。①

有关非政府组织在WTO中活动的具体操作的确还存在着问题。目前WTO可以参照其他国际性经济组织的做法,如世界银行早已建立起一套允许非政府组织参加它的会议和决策过程的程序。同样的,经合发展组织(OECD)近年来也拓展了与非政府组织接触的领域和范围。总之,要让非政府组织高效、更好的参与WTO的有关活动,实际中要克服的困难是有很多的,但过多地担心确实是不必要的。

谈到这里,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历史。众所周知,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WTO第三次部长级会议由于会场外众多民众的示威游行而草草结束,预先拟发动的新一轮多边谈判也淹没在一片反全球化的口号声中。②

尽管西雅图会议以失败告终,尽管其失败的原因有很多,但它给人们最大的警示就是:向WTO发出了其贸易政策制定过程和争端解决程序应更具透明度的讯号。WTO处于正在浮现的全球经济治理结构的核心,世界贸易体制的规则和程序正日益被视为协调好全球范围内经济相互依赖性的关键因素。因此,我们可以肯定的说,WTO无论如何也不能再处于一种“幕后运作”的状态了。

其实早在战后酝酿成立“国际贸易组织”(ITO)时,创立者们已经清楚的预见到了非政府组织将扮演的重要角色。后来,GATT的第一任行政首长,EricWyndhamWhite先生,提出了一项非政府组织议程。他建议ITO:1,起草一份给与磋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的名单;2,邀请非政府组织观察员出席ITO大会并允许他们提出议案和自由发言;3,就ITO活动领域内的问题向非政府组织提出咨询;4,任命一个由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的顾问委员会。③这一方案可以看出ITO的创始者们对非政府组织作用的充分认识。只可惜ITO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如愿成立,而以临时协议的形式出现的各方妥协的产物——GATT对这一问题没有充分重视,从而失去了与非政府组织握手的良机。

与此同时,其他国际性组织却在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上走在了GATT的前面。最典型的当属联合国。1945年的《联合国》第71条规定了联合国处理与非政府组织关系的原则,即经社理事会(ECOSOC)可以就与非政府组织有关并属于经社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征询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根据这一原则,经社理事会通过了第1296号决议及其附件——“理事会与非政府组织之咨询办法”,具体规定了非政府组织享有咨商地位的条件与程序,并为处理和协商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成立了专门的辅助机关——非政府组织委员会。④

取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按其活动性质与范围,以及经社理事会或其辅助机关对其所能提供协助的预期程度而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一般咨商地位;2,特别咨商地位;3,列入名册。上述三种咨商地位不同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咨商活动的范围与能力不同:这三类组织都可以参与经社理事会召集的国际会议的咨商活动;都可以向所出席的会议书面陈述意见;但都无表决权,原则上也都不参与联合国其他主要机构的工作;第一、二类组织可以派出全权代表,作为观察员参与经社理事会及其下属机构的公开会议。但只有第一类组织可对经社理事会及其辅助机关的议程提出建议,并在会上发言。

WTO可以参照以上国际组织的做法,提出一套非政府组织参与其制定贸易政策和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以便具体操作。从而加强同市民社会的联系,提高WTO活动为公众所认知的程度,以更切实的贯彻WTO的宗旨和原则。

四,反思非政府组织对我国入世的启迪和意义。

中国领域内具有真正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的数量还不多,也就是说,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在我国还处于一个刚起步的阶段。由于我国刚刚加入WTO,民主法治化的进程也正在加快,鼓励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对于进入新世纪的中国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其一,建立和发展各种非政府组织将有利于充分反映我国领域内某些区域或某些行业的公民的利益,从而能够在国际层面上表达这些利益集团的想法,以减少全球化给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

其二,非政府组织可以为我国政府制定对外贸易政策和参与多边谈判提供信息和资料,从而奠定相关政策的民意基础;

其三,非政府组织可以监督我国各级政府的行为,使这些政府行为与WTO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进而避免出现我政府被诉的不利局面;

其四,非政府组织还可以向我国政府提供有关别的成员国违背其WTO各项协议下对我国义务的证明资料,以便于我国政府及时或应诉,从而减少损失或不利影响。

①KarstenNowrot:LegalConsequenceofGlobalization:TheStatusof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underInternationalLaw,IndianaJournalofGlobalLegalStudies,1999(6),P583

②JeffreyL.Dunoff:TheMisguidedDebateoverNGOParticipationattheWTO,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1998(3),P439

③StephanHobb:GlobalChallengestoStatehood:TheIncreasinglyImportantRoleof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IndianaJournalofGlobalLegalStudies,1997(5),P276

④DanielC.Esty: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at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operation,Competition,orExclusion,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1998(1),P135

①引自/index.htm/ngos(01/22/2002)

②同②

③参考/index.htm/ministerials(01/22/2002)

①参考/index.htm/ministerials/doha(01/22/2002)

②详细内容见/community/ngos(01/22/2002)

③see:UnitedStates-ImportProhibitionofCertainShrimpandShrimpProducts-reportofthePanel(WT/DS58/1,1996.10.14),section7.8,from

④see:UnitedStates-ImportProhibitionofCertainShrimpandShrimpProducts-reportoftheAppellateBody(WT/DS58/AB/R1998.10.12),section107,from

①见/community/ngos(01/22/2002)

②P.M.Nichols:Realism,Liberalism,Values,and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1996(4),P862

③见前引JeffreyL.Dunoff:TheMisguidedDebateoverNGOParticipationattheWTO,P437-438

①见前引DanielC.Esty: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at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operation,Competition,orExclusion,P142

贸易关系论文篇3

世界贸易自十九世纪八十年代起变得比以往更为复杂也更为重要。伴随着这股潮流,全球经济一体化急聚发展,而原关贸总协定所未能规范的国际投资领域一时间受到举世瞩目。在此情势下,大多数原关贸总协定成员认为启动新一轮谈判以图加强和扩展该多边贸易体系已迫在眉睫。于是一场划时代的贸易对话于1986年9月28日在乌拉圭拉开帷幕。历时七年之久,经过各种利益集团的不同较量、讨价还价以及相互妥协,遂产生了世人称之为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之一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二)一般原理

1.范围与定义

总协定覆盖的国际服务贸易:

A“跨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例如外贸海运;

B“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如境外旅游;

C“商业存再commercialpresence”比如某外资银行在他国成立分行并开展业务;

D“自然人流动presenceofnaturalpersons”例如,英国律师在香港提供法律服务。

2.机构与运行机制

服务贸易理事会(TheCouncilofTradeinServices)。服务贸易理事会实质上是总协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它行使总协定及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为其设置的诸项功能。此外,理事会必须审查被赋予(连续行使)超过5年以上的任何例外,并决定产生这种例外的基础是否有效存在。

争端解决机制与决议执行机制DisputeSettlementandEnforcement。本协定在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时,仍沿用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s-DSU)所采用的程序与规则。[1](三)普遍义务与准则

1.最惠国待遇TheMostFavourNation-MFN

最惠国待遇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一项中心原则,它实质上是一项义务-即一国给予另一国及其公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现在或将来)它给予/可能给予第三国及其公民的待遇。然而,这项普遍义务不适用于成员国在签订本协定时所作的保留与例外。[2]2.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

每一个成员国必须公布其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参加的国际协定。但是,机密信息、披露将导致阻碍法律执行的信息、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信息以及使合法的商业利益受到损害的信息不在此限。

3.经济一体化EconomicIntegration4.国内规章DomesticRegulations

5.相互承认Recognition

鼓励成员国之间相互承认教育学历、资历、行业标准、许可证、资质证书以及相关协定。

6.支付与划拨PaymentandTransfers

7.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

几乎所有的国家使用其公共资金引导和发展产业尤其是国防和科研。此外,政府开支已成为创造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提请各成员国迅速将这一领域框架协议纳入多边贸易机制,希望在随后的各轮谈判中尽快达成一致协议。

8.一般例外GeneralExceptions

总协定对环保、人类健康和国防安全等“例外”做出解释。

9.补贴Subsidies

尽管世贸组织设专章(即以“补贴及抵消措施议定书”)将补贴问题纳入其一体化的管理,但服务贸易尚不适用该议定书。

(四)具体承诺

1.市场准入MarketAccess

乌拉圭回合就市场准入问题促成了一项初步对等的妥协方案。

2.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

国民待遇是仅次于市场准入的重要义务。当一国制定其产业政策时,依照本协定它有义务将给予其国内服务和服务供应商同等的(没必要是完全一致)待遇扩大至其它成员国。

(五)有关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部长会议决定

部长会议决定旨在清理一系列(WTO协议生效前)未完成的工作。部长会议有关金融服务的决定结果是达成一份称之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议定书》的文件;有关电信服务领域则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议定书》。此外就专业服务ProfessionalServices、船舶运输、自然人的流动、服务贸易总协定内部机构安排、争端解决程序以及服务贸易与环境保护等达成部长会议决定。

(六)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简要评价

服务的种类包罗万象,而服务几乎囊括了现代经济发展的全部要素:资本流动、信息、技术与人员。今天,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紧急稳定增长的压力。确保实现这一目标的措施,似乎毫无争议也颇为直接:即在增加就业的同时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众所周知,服务业不但直接吸纳了大量的服就业人口还会在境内外间接得创造许多的就业机会。此外,随着服务水准的提高,人人均可从中受益。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不但符合多边贸易机制的利益,更是世界经济的根本潮流。[3]无可置疑,基于这种对竞争地位混合式的妥协性质,服务贸易总协定不可避免得存在结构性不足。例如,该总协定第二部分有关水平义务与纪律的规定被附加上不少的条件与限制。附条件的最惠国待遇连同自选式的例外,很可能剥夺某些成员国应享有的(贸易)自由化利益,而使另一部分成员成为规则的特权阶层。美国在金融领域武断且自行其是地罗列最惠国待遇例外就是最好的例证。其所持的态度颇为强硬:它可以灵活得评估其它成员国服务供应商的申请,并在对等的基础上(即美国企业可在对方市场享受的待遇条件)做出申请人能否进入美国市场的结论。[4]对服务贸易总协定持批评态度较多的方面还集中在其第十九章的规定上。因为它允许“针对不同的发展中国家,在它们开放新的部门、放宽某些交易、按照它们的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市场准入以及当外国投资进入它们市场的条件成熟时,附加旨在促进它们参与世界经济的条件等方面采取‘适当’的灵活性。”这一点被认为赋予了发展中国家实质性特权,成为它们限制可能提供的开放措施的最有利屏障。[5]中国有句古语“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从历史上看,被称之为无烟工业的服务贸易曾经一度,受各国非贸易壁垒的严重制约,这种壁垒往往也是无形的。许许多多的努力,如统一或规范有关服务贸易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均以失败告终。即便是广为世界各国所接受的《1980年维也那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也未能将服务贸易涵括在内。[6]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诞生使世界范围的自由化浪潮为之一振。它首开先河,为解放限制服务贸易的政府性措施而引入一套国际化的机制,使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约束自律。其潜在的影响在于:它为提高服务产业的运作效能、增加出口及和平解决争端,建立起一整套可预测的和以规则为导向的机制。[7]例如,依照金融服务的临时协议,所有成员国已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将它们的新承诺扩大到其它成员国。就连被称之为“规则的玩弄者”的美国,虽在谈判之初始终不愿做出最惠国待遇的承诺。最终,它还是采取积极态度重新考虑其广受批评相关贸易政策。

此外,针对透明度和垄断,该总协定既包括了一般性亦包括了附条件的义务条款;而针对支付与划拨及国内规范,仅规定了附条件的义务。这些均显示了总协定的灵活性。进一步讲,大量未完工的附件、部长级会议决定以及持续进行的谈判,似乎展示了总协定在服务贸易领域,不断增强的逐步和有效得消除歧视性和违反公平竞争的信誉度与能力。

作为一项框架性协议,总协定仅仅是最终使国际服务贸易迈向全面自由化的万里征程的第一步。伴随着服务产业近年来对全球经济的巨大贡献,总协定已成功得让全世界认识到其本身的价值。在全球经济越来越一体化的今天,对总协定的深远影响持怀疑态度的作法,必将被证明是不可取的。总而言之,无论总协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与不足,它都是一次对全球贸易(含无形贸易)划时代得解放。[8]二十一世纪之初,全球经济增长速度开始减缓。面对金融和商品市场剧烈波动,倒退回保护主义、放弃对外开放与增加贸易机会、放弃经济改革的作法只能适得其反。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只有不断得扩大和加强经济合作,任何一个国家才能从一体化的经济中受益。

二、中国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法律问题

(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程序问题

Marrakesh《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2条2款规定:“附件1.2.3所含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对全体成员国均有约束力。”它隐含着,任何一方申请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必须首先成为WTO成员国。按照WTO的组织机构,总理事会依照上述《议定书》第十二条之规定,负责审查申请方的申请。第十二条,作为WTO准入规范,范围不够宽广且在精确的操作性程序缺方面缺乏细致的规定。这种局限性使WTO对形形申请方敞开大门,也造就WTO多元化的特征……若某个申请方是一个可观的经济大国,这意味着它迅速给它的贸易伙伴提供无数的商机。因此,必然吸引众多的WTO成员直接参与谈判-其后果是使谈判变得更为复杂和冗长。在某种意义上,WTO准入谈判的申请方与感兴趣成员国,就贸易妥协和期望的体制改革等问题上的讨价还价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因此,以最后的加入议定书方式达成退让的机率,大小国家均等。虽然WTO本身以法理清晰和可预见性等原则作为其基石,但中国的加入过程却遵循了一条疲劳性谈判的不平坦道路。

(二)中国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法律问题[9]

1.我国的法律渊源

在我国对法律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也就是说,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我国实际存在着多个机关行使立法权的情况,即中国国内法律、法规、规章依它们的制定机关不同呈现出不同的等级效力。

2.国内法律渊源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定案依据的等级效力

我国各级法院必须遵守基本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各级法院可援引国务院各部门及各委员会、省、市(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政府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有不同的等级效力:除宪法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制定的行政规章,最后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政府制定的规章。

这种等级序列意味着处于低一级规章或法规若与高一级的法规或法律相抵触,即没有法律效力。例如,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法规,只有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才具有约束力。就我国的法律系统而言,采纳高一级别法律规范的机关,有权识别该规范与低级别的规范之间的冲突,并进而宣布该低级别规范无效。换句话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和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当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有权废止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机关颁布的地方法规;国务院有权废止其下属的各部门、各委员会及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依此类推等等。但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即便发现对于一个法律问题同时存在相互抵触的两个以上的不同级别的法律规范,也无权修改和废止低级别的法律规范。进一步说,依照我国《立法法》,法院无权提出动议制定、修改、或废止任何一部法律,因此它几乎不可能引用法律条文要求有权机关进行适当的修正。

这里有必要讨论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对此尚属空白。但考虑到统一适用法律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有关的案件当中解释法律和法令。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理解是,它有权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就有关案件适用法律和法规,具体做出对各级法院有约束力的指令。因而在事实上,基于这种普遍的约束力,使它的各相指令享有了与法律、法规同等的法律效力。

3.我国批准和认可国际条约的法律与实践

我国宪法第89条第9项规定“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该法第64条第14项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的权力”。而依照我国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第4项“条约和重要协定”系指,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和协定。理论上讲,我国宪法隐含着“不重要”的国际协定无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事实上,《缔结条约程序法》第8条“其它法律文件需经国务院审核和通过。故从宪法角度出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在着拒绝批准某项条约或重要协定的可能性。

实践中,基于政治架构和权利运作的需要,谈判加入继而批准某项条约或重要协定往往是由中央最高领导层实质决策的。透过缔结和批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的整个过程,不难得出这样一种推论,若以国务院的名义缔结某项条约或重要协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质上不会行使其否决批准权,至少迄今尚无这样的先例。

4.条约作为法律渊源在我国国内法的地位

鉴于国际条约对于国家如何履行其条约义务并未形成统一的确定的规则,除非某项条约另有约定,它的履行和实施就取决于各缔约国的法律传统和宪法体制。换句话说,一项按正规程序缔结和批准的国际条约对各缔约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条约必然成为某缔约国法律体系有机组成部分。各国的实践在理论上大体可归结为“一元论”和“二元论”。前者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并非两种彼此独立的法律,而是同一法律体系的不同组成部分。且传统意义上的一元论者主张国内法律规范是从国际法派生出来的,因此国际法可以自动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并且在效力上高于国内法。属于这种类型的主要是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后者则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所调整的仅限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为国家创设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而国内法所调整的是本国权力管辖之下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双方之间不存在彼此隶属关系,国际条约必须借助于国内法才能在国内层面发生效力,必须在转化为国内法之后才能得到适用,换句话说,对条约当事国来说可适用的是该国实施国际条约的法律,而非国际条约本身。奉行二元论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

理论上讲,很难确定我国是属于“一元论”或“二元论”系统。实践上,我国在条约适用方面并未采取统一的或单一的模式。首先,我国宪法对条约的法律地位及适用问题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迄今也尚未确立一般性原则。从我国历次宪法的情况来看,宪法虽然也涉及条约事项,但基本上限于缔约程序方面,而未明确条约在国内法中应如何适用。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条约问题作了调整,但仍仅限于条约的缔结和国内审批程序而未涉及条约在国内的实施问题。其次,我国立法实践中有多种不同的条约实施方式:1)将条约转化为国内法律,在加入时制定专项法律,将条约的内容和原则在国内法中加以直接规定,或者虽不直接提及条约的规定,但在国内相关立法中体现条约的原则精神以实施国际条约。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即是很好的立法例。2)不具体规定条约的内容,而是在立法中确立处理条约与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一般是明确国内法律与条约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里产生一个问题:在国际条约规定不允许有保留条款的前提下,国际条约是否应毫无保留得加以适用?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规定有限制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体系中之效用的嫌疑。因为,它们暗示只有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才考虑适用前者。这无疑会使WTO成员对我国履行加入承诺的诚信度,打上一个不大不小的问好。

5.法律、法规的统一性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在一些政策制定程序、法律体系和一些经济贸易、金融政策制度缺乏透明度,加之有些法规和政策在各地执行时不统一,已经给国内外的投资者造成很大的疑虑。因利益驱使,而导致的一些地方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表现出来的严重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更成为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之一。中国加入WTO后,会有更多的外国投资、外国服务进入中国市场,如果地方保护主义仍不解决,我国按WTO原则所做一系列承诺就会受到破坏,很有可能引发国家间的无休止的贸易争端。

WTO法无论在性质和内容上都与一般国际条约明显不同,这样一种国际协议在我国如何履行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但无可置疑,对于WTO这样一个内容广泛以及经济贸易利益重要的协定,使得及时制定相应法律成为各国共同的必要选择。我国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WTO多边贸易机制的有效合作。要取得其他贸易伙伴的信赖,除了用实际行动在经济领域展示我们扩大开放的诚意,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必将有助于使我们的理念获得世界广泛的认同。

(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法律实务问题

作为一名WTO成员,它必须保证接受WTO/GATS的全部条款而无所保留。它还必须确保,其本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符合WTO/GATS项下的一揽子义务。这项义务发达国家须在WTO协议生效立后即执行;发展中国家5年内执行;最不发达国家10年内执行。

1.中国的谈判地位问题

服务贸易总协定包含了不少对发展中国家相对优惠的内容。因为在谈判之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认为它们的服务贸易产业十分脆弱无法与发达国家成员公平竞争,故而极不情愿加入到乌拉圭回合构筑起来的服务贸易大家庭。发展中国家的另一重忧虑聚焦于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可能给其本国脆弱的经济带来灾难性后果。值得庆幸的是,经过仔细权衡入关后可能获得的巨大经济、政治利益;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将会认可,它们为促进本国发展目标而制定和执行新的措施的特殊的经济权利与需要,最终都在协议上签了字。作为相互妥协的结果,总协定一方面许可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不同的甚至是优惠待遇及最低限度的承诺,以鼓励它们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提高这一领域的竞争力。另一方面,总协定敦促发达成员建立相关机制以资助发展中国家,在进入它们市场时获得与服务有关的信息、商业与技术帮助、注册登记、认可和获得专业资格证书。[10]例如,在其第四、五、十五、十九章等等,总协定提请将特殊的照顾和特别的灵活性赋予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以便它们加快逐步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但是,发展中国家也被期望采取积极和有效的措施充分得开放本国市场,以便在不久的将来使它们权利与义务逐渐趋于对等。

谈判之初,中国以何种身份(即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加入GATT/WTO(GATS),成为中外各方争执的法律焦点问题之一。虽然中国主张它日渐趋向市场经济(而大多数成员国并不认同这一点),但无可否认,中国经济在服务产业领域的开放程度较总协定的基本要求有明显的差距。不仅如此,中国的谈判对手们将中国视为极具潜在威胁的竞争者。大多数成员-发达国家和主要的发展中国家极力反对给予中国发展中国家的谈判地位;中国则据理力争要求对方充分考虑其承担一揽子义务与国内支持的承受能力问题。因为放弃这个“底线”,意味着中国在入关后立即承担起发达国家的义务,而不是像发展中国家那样有5年的过渡期。通常,所有的WTO成员无一例外要求一个申请方确保:统一国内贸易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取消所谓的不平等交易规则;公示其重要的对公平竞争可能产生影响的商业和司法文件以及采取其它的“透明”措施。换句话说,中国显然不能这排斥些服务贸易领域基本的义务。作为一个在上国际贸易领域上升的经济大国,中国自然会被期望承担超过其以往的义务。谈判往往是不同利益相互较量与妥协的结果。因此,中国的入关谈判可能需要突破GATT/WTO对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框架限制。举例说明,以中国现有的经济实力,似乎难以接受除广泛得使用“逐步推广”[11]以外的其它改革措施-尽管这样做,WTO成员依照长期形成的有关经济调整的国际贸易政策,会理解为“不公平”。任何一方必须共同面对这样一件事实:中国二十多年来养活着世界1/4的人口,这种处境在21‘世纪的前半叶不会有太大的改观。扣除中国官方公布的“下岗”[12](即失业)数字,任何来自外部世界对其稚嫩服务产业-创造新型就业的主要源泉的冲击,都会给其相对脆弱的社会保障体系带来难以承受的负担,甚至引发一场残酷的灾难。不给予这种“逐步推广”,中国内部现存的和未来的抵制势力会愈演愈烈,这种事态与各方达成协议的期望背道而驰。故而谈判的两方势必做出相当的退让。从另一种角度看,中国的社会机构尚处于剧烈得调整当中,企望它们(的运作)在入关之始就符合WTO的通行标准或许极不现实。相反,不经过充分计划而顿开国门(即开放商品和服务贸易),很难不引起恐慌;很难让各方取得预期的利益。[13]简而言之,为铺平达成最终协议的道路,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的现实可能性。除了经济因素,“”亦是不可忽略的环节之一。历史的原因使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实质上形成了两个各自独立的关税区。但政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迄今是全世界公认的代表“大中国”(含香港、澳门、台湾)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历来仅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出于国际法尊重国家以及兼顾这种复杂的政治现实,只有在中国大陆首先加入后,WTO才能接纳中国台湾以一个特别关税区的身份加入该组织。经济上,中国台湾长期以来早已是世界经济及世界市场重要一分子。尤其是自1992年以来,大陆与台湾双双晋升全球贸易排行榜的前十位。因此,缺乏大陆与台湾的共同参与,WTO的广泛使命就难以实现。

进一步说,中国的入世谈判不单纯是中国本身重要,因为针对中国这一特例而形成的原则,为今后可能进行的俄罗斯及其它前独联体国家的类似谈判活动设定一项先例,也必将对WTO框架下与服务贸易有关的事项(例如国营贸易)进行相应的修改产生深远的影响。[14]2.中国的国内法律、法规与总协定不符之处需要修正的问题

若中国成功得劝说总协定成员国接受其发展中国家的角色,那么直接影响中国入世的第二个法律实务问题则聚焦于,中国能否消除其现存的对服务贸易不公平限制。中国入世前,外资在华获许经营的服务行业的持股比例一直被中国法律限制在49%(例如1990年《中外合资经营法》及其实施细则)。此外,当地成分要求、外汇收支平衡条款、出口业绩要求、以及合资企业的经营计划必须备案审查等,在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屡见不鲜。因为不能以人民币进行业务结算以及不能参与面向公众业务[15],外资可以经营的范围仅仅边际性的,实质上被限制于以外币结算向外资企业提供服务。因此,消除与服务产业的国际规范不相符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中国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不可回避的一步。

这一点上,总协定反复强调:“每一个成员必需保持或尽速建立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决机构。应任何一个受影响的服务供应商请求,这些机构应尽快审查(被投诉的)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必要情况下,责成加害方对受损方进行公正、适当的补偿。”[16]关于修改这些不符点,目前中国仍存在着一个突出的问题:

中国的现行《宪法》对国际条约(如WTO协议)在其内国司法系统的法律地位未予以规定。而中央和地方的不少机构享有实际意义上的立法权;甚至法院无权废除相互矛盾的法律,也无权废止与法律相违背的行政性法规、规章。[17]针对中国如何在其国内法律领域兑现WTO协议,WTO成员绝对会要求中国进行大范围的司法体制改革。这样一来,难免牵涉到另一个复杂问题-因为,有时很难明确区分那些是经济问题那些是政治问题。其后果往往造成,阻碍了各方在《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范围平息争议。

三、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为执行服务贸易总协定所作的准备

普遍认为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在经营的本地化问题上存在着显著差异。前者往往通过投资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和雇用当地人员,将母公司先进的国际标准和经营方式引入宗主国。由于竞争带动资金、技术及管理的升级换代,服务产业不断向分工的纵深发展。这种趋势在扩大了就业的同时,反而将服务成本降低,最终使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获益。中国的20多年改革开放,已经使广大民众品尝到商品贸易领域自由竞争的丰硕成果。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自然要将目光转向服务贸易领域。如同前者在开放之初要经历的阵痛一样,后者一定会在兑变中获得新生。这种求变既是普通民众的呼声,是那些真正经得起市场考验的商家的呼声,又符合现政府倡导的和平、稳定及发展的大局观。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解释,中国政府在入世谈判中所显示的决心与诚意是不容置疑的。

中国加入WTO以来,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履行承诺。中国政府根据所做出的承诺在一些重要的服务贸易部门颁布了新的审批外资进入中国的法规和条例,包括:《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等。对于以上的法规,中国政府各部门还将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以便使这些法规更具操作性。此外,还有一些法规正在积极制定之中,如《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审批规则》,其中《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审批规则》还在网上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以上法规在完成有关程序后将尽快公布。

四、结束语

成功得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使中国得以重新按市场规律配置资源、重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这些都是中国的当务之急。利用服务贸易创造就业的特征,将大多数农村和城镇剩余劳动力转化到服务产业,既是中国实现稳定走向繁荣富强的梦想,也是其成为区域性乃至全球贸易大国的必经之路。这种成功的转化离不开明确的司法保障和一系列有效的财产权保证,更应增强法治体系加大透明度和监管力度。总之,中国未来面临着沉重的任务和艰巨的考验。一旦抓住机遇,中国一定会履行她向自己的人民以及世界许下的诺言。18即便这一进程是缓慢的。

贸易关系论文篇4

[摘 要] 本文根据我国1997年~2007年的对外贸易数据,通过格兰杰检验分析了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因果关系结果,表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是货物贸易发展的原因。通过进一步对时间数列的平稳性分析、协整检验、最终建立误差修正模型,并对计量结果进行分析,分析了我国服务贸易对货物贸易在长期和短期推动作用的大小,发现我国的服务贸易对货物贸易的短期弹性大于长期弹性,并根据计量结果进行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 服务贸易 货物贸易 因果关系 协整分析 误差修正模型 一、文献综述 过去的研究中有的学者运用传统的贸易理论解释其根源,其中R.J.Langhammer的研究认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服务贸易模式与其自身的资源禀赋有着密切的关系,B.Heokman和G.Karsenty认为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与国家的收入水平正相关,但是收入水平低的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服务贸易部门也拥有比较优势。B.Chosh通过验证发现发展中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地位不断上升。 对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关系问题的研究中,加拿大学者James.Melvin于1989年提出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之间存在逆向相关关系,谢康通过实证分析认为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有互补性。程南洋、于金花分析了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相关关系,货物贸易影响着服务贸易的结构变动。综上所述,已有研究普遍认为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有逆向相关关系,货物贸易影响服务贸易,但运用误差修正模型估计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变动关系的研究并不多见。 本文试图利用1997年以来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分类和数据,进行协整分析,建立误差修正模型,对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关系进行分析。 二、数据的处理与模型的建立与实证结果分析 1.变量的选取和处理 本文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网站上收集了1997年至2007年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处理得到了1997年以来我国的货物贸易额和服务贸易额的数据。用lntg表示货物贸易额的对数形式,用lnts表示服务贸易额的对数形式。 2.时间数列的平稳性检验。 为了避免出现伪回归的结果,首先对两组数据进行时间数列的平稳性检验。分别对lntg和lnts分别进行ADF检验。 没有时间趋势项、只有截距项的情况下,lntg的ADF检验结果(表1): 结果表明,lntg的ADF值为-4.912487,小于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4.8875。 在没有时间趋势项和截距项的情况下,lnts的ADF检验结果(表2): 结果表明,lnts的ADF值为3.575294,小于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3.0507。这说明lntg和lnts的二阶差分是严格平稳的,都是I(2)序列。 3.协整分析。 lntg和lnts的二阶差分是平稳的,说明lntg和lnts都是二阶单整的,两者之间可能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 对lnts和ints进行简单的OLS回归分析,结果如下(表3): 计量结果分析:常数项的t=0.218184值小于5%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2.201,不能通过检验,说明常数项不显著异于零,所以剔除常数项再次进行回归,结果如下(表4): 计量结果分析: (1)该回归中虽然决定系数的值有所下降,但变化极小,只有0.000322,可以忽略不计。 (2)但是自变量系数的t值明显提高,大于1%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3.106。所以选择对第二个模型进行检验。 > (3)DW值也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当k=1,n=11时,dU=1.010,dU (4)对R进行ADF检验,发现R在平稳时间序列的置信度是95%,这说明lntg和lnts是二阶协整的,是(2,2)的协整关系。 可以确定两者的长期均衡关系为 lntgt=1.123019lntst+Rt 从模型中可以看出服务贸易对货物贸易的长期弹性是1.123019,对长期数据的计量分析,服务贸易额的变化率变动一个单位,货物贸易的变化率将随之将变化1.123019个单位。 4.建立误差修正模型 把上一步中长期均衡模型中的残差的滞后一期和lnts作为变量,重新进行估计,估计结果如下(表5): lntgt=1.243653lnts-1.245807Rt-1 型中可以看出服务贸易对货物贸易的短期弹性是1.243653。从短期看,服务贸易额的变化率变动一个单位,货物贸易的变化率将随之变化1.243653个单位。 5.对lntg和lnts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运用Eview软件进行检验,结果如下(表6): 第一个假设的F统计量的值小于临界值,接受原假设即货物贸易发展不是服务贸易发展的原因。第二个假设的F统计量的值大于临界值,拒绝原假设,接受备择假设即服务贸易的发展是货物贸易发展的原因。 虽然有的定性分析研究和理论分析表明,货物贸易能够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但是单纯根据数据的计量分析结果得出的结论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是货物贸易发展原因,而货物贸易的发展不是服务贸易发展的原因。这个结果证明了确实能够影响货物贸易发展,而不是像以前的研究认为的那样,仅仅是货物贸易能够带动服务贸易。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将服务贸易分为十三类,其中运输、通讯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都是直接可以为货物贸易提供方便的,最典型的是运输业,运输业的国际间服务贸易有益于国际货物贸易的从业人员运输货物的时候成本更低、更方便快捷,直接促进了货物贸易。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比较注重制造业的发展,我国的加工贸易的快速增长对拉动我国的对外贸易额的增长起了很大的作用,而服务贸易的发展一直处于从属的地位。 近年来我国对服务业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也是处于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考虑。传统的研究认为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之间存在逆向相关关系,或者仅仅是货物贸易能够带动服务贸易的发展。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之间虽然表面存在的逆向相关关系,但实际上服务贸易的发展对货物贸易的发展存在着推动作用。 通过考虑通过推动国际服务贸易来推动货物贸易的发展,既可以对我国的服务贸易产生新的推动力,又可以改善我国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发展极不平衡的状态,还可以以此为契机推动我国国内服务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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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在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文化逐渐成为活跃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重要因素。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分析文化和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充分利用本民族文化资源,创造国际贸易竞争力提供依据。 【论文关键词】 文化国际贸易比较优势差异性互补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通晓国际商务规则、掌握世界各民族文化特点,至关重要。文化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探源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有利于充分利用文化资源,创造国际贸易竞争力。 一、文化及其特征 文化是人类在改造自然,社会和人本身的历史过程中,赋予物质和精神产品的全部总和。文化体现在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人类所生产的物质产品上;人类与其他个体或群体的关系上,包括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婚姻制度,家族制度以及人的行为方式等;文化还体现在意识形态上,通过宗教,哲学,道德,艺术等来表现,体现出不同民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审美情趣和民族性情等。 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是文化的两大特征。1.文化的民族性。任何文化的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地理环境,经济条件和社会结构。不同的国家和民族生成并发展了具有本土特色的差异文化。2.文化的时代性。任何文化都反映了时代的精神,时代的内容,时代的审美要求和审美情趣,都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正是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创造的文化差异为文化和国际贸易的契合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二、国际贸易的理论基础——比较优势 自从国与国开展贸易以来,通过深入的研究,经济学家们提出了许多贸易理论。其中,比较优势论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建立在亚当斯密“绝对利益”学说的基础上,大卫·李嘉图提出了“比较利益”学说。自从诞生之日起,“比较优势’始终是理论发展的线索。究其原因,“比较优势’,这四个字本身就蕴涵了深刻的理论内核,它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比较”,比较就是差异性,是独特性,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在某一层面进行的对比。有了差异性或独特性,客体之间才有可比之处。二是“优势’,其核心在于“优”字。它说明比较客体在该对比层面上的强势地位。正是因为国与国之间(比较主体)在可比内容(比较客体)上存在的我有你无,你有我优的差异,才使得交换成为必然,对外贸易得以产生。 三、文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1) 人类自从存在于地球上的那一刻起,就不断地通过劳动向前发展。由于种族和地域的不同,世界上各个民族创造着各自不同的文化,同时,各个民族又共同创造着人类共同的文化。人类的社会性决定了人类的共享性。不可否认,没有交流的文化仍然可以自己向前发展,但是,有了交流的文化其发展速度会更为迅速,这就是文化交流的意义。通过交流,各个民族之间的文化才能在交流中,不断地取长补短,实现文化互补。文化交流不仅满足了不同文化群体的需求,更重要的是,它开发了新的和更多的文化需求。 从国际贸易理论上看,由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推导出的文化差异性恰好在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中找到了生存的空间。因为差异的存在,才有了交流、交换的需要。在强烈的文化差异下,人们产生了对异域文化的需求,即希望从外来文化中获取本民族文化中稀缺的元素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文化的时代性则体现在文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交流中不断形成新的文化,创造出新的比较优势。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文化较为普遍地存在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和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1.在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领域,文化商品一直是贸易的主要内容之一。众所周知,早在西汉时期,大量的丝绸,瓷器和茶叶从中国被运往地中海沿岸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文化产业的兴起和蓬勃发展,文化产品更是铺天盖地。在追逐降低产品成本的竞赛已经穷途末路的情况下,人们开始普遍地在商品中加入文化的因素,以获取新的超值。2.在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文化包含的附加值更高。例如基于传统文化之上的文学,戏剧,电影,音乐以及收藏和展览等,其贸易的主要内容就是我们在前面所说的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还有旅游服务,作为一项集观光,餐饮,住宿以及游乐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项目,其独具特色的文化内容和形式就是吸引国际消费者的重要条件。 四、国际贸易中文化差异的思考及启示 每一种文化都会产生自己的价值体系,只有尊重并深入研究不同文化,才能更好地开拓国际贸易市场。 1.分析文化的差 异性,有利于跨国贸易中文化风险的控制。文化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合理地利用文化差异,会起到意想不到的积极作用。2.发掘民族文化精髓,融合异邦文化,力创国际品牌。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品牌形象的树立需要追加许多内容,在质量优胜的基础上,它不仅需要命名得好、商标设计得精美,还需要品牌的服务、宣传等附加内容做得出色,而这些内容的开发、拓展和保护都离不开文化这一要素。企业要想创立知名品牌,必须走名优化道路,以民族文化为基点,营造品牌的独特文化氛围,打造出特色产品。同时,针对不同国际目标市场的不同文化需求,对产品进行重新定位,对品牌加入目的国文化风格,在保持产品特色的同时符合目标市场消费者的偏好,这样走出的一条有较深的文化底蕴做基石的品牌之路,才能创造出辉煌的业绩。 综上所述,文化同国际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基本物质需要得以满足的基础上,人们更多地关注文化,关注精神上和心理上的需要。人们从商品和服务中购买的主要是故事,情感,生活方式和心灵体验。因而,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都将加入更多的文化因素。这样,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如何发挥独具特色的本土文化就显得尤为重要。中国经济发展处于开放的环境中,充分利用丰富的文化资源,才能提高中国的国际贸易竞争力。

贸易关系论文篇6

摘 要:本文在回顾了国内外关于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关系的理论和文献的基础上,利用浙江省1989-2005年宏观经济数据,对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分析结果表明,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存在长期稳定关系,短期均衡关系显著,对外直接投资对进出口贸易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两者之间存在较强的互补关系。 投资,贸易-[飞诺网FENO.CN] 论文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协整检验;误差修正模型 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对外贸易发展迅速,进出口总额从1978年的0.7亿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1073.91亿美元,年均增长31.2%,高出全国同期年均增长速度14.2个百分点。尽管浙江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但在政府实施“走出去”战略之后迅速增长,对外直接投资额从1989年的499万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17000万美元,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可见,浙江的对外直接投资与进出口贸易都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为了衡量对外直接投资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有必要进行相应的实证分析。在国内,有关外商直接投资与中国对外贸易关系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不少成果,但对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之间关系的研究却很少,实证研究尤其是具体到某一省份的实证研究就更少。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时间较短,对外直接投资的数量少,占GDP和进出口的比重都不大,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尚不显著。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化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尤其是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会进一步凸现,研究这一经济现象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文献回顾 迄今为止,虽然对各国对外贸易与对外直接投资关系的研究为数众多,但众多的理论分析所得出的代表性结论只有二个:一是以芒德尔为代表的相互替代关系理论(Mundell,1957);二是以小岛清 (1987)为代表的相互补充关系理论。芒德尔于1957年提出了著名的贸易与投资替代模型。芒德尔认为,由于受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一国的对外贸易常常遇到难以逾越的障碍,而对外直接投资可以有效地避开贸易壁垒,成为对外贸易的替代物,从而也就出现了“贸易替代型对外直接投资”。而小岛清的互补模型则认为,国际直接投资并不是对国际贸易的简单替代,而是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互补关系:在许多情况下,国际直接投资也可以创造和扩大对外贸易。小岛清模型的基本含义是:在要素可以自由流动、生产函数不同的条件下,一国对另一国的直接投资可以扩大对方的生产可能性边界,改变双方的比较优劣势的态势,从而直接创造了对外贸易。无论是芒德尔的替代模型,还是小岛清的互补模型,都是从传统理论的分析框架上衍生出来的,并没有经过实证的检验。这既有统计数据残缺不全的限制,也有统计方法与工具上的瓶颈。 从总体上看,对外直接投资与投资国对外贸易之间的互补性要大于替代性,为数不少的经验统计显示,贸易与直接投资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Lipsey、Ramstetter 和 Blomstrom(2000)依据日本、美国、瑞士的统计数据,研究了这些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对同行业的国际贸易更多地显示的是正面的积极影响。Markuson(1983) 和Svensson (1984) 对要素流动和商品贸易之间的相互关系做了进一步的分析, 指出它们之间表现为替代性还是互补性, 依赖于贸易和非贸易要素之间是“合作的”还是“非合作的”,如果两者是合作的, 那么,贸易和投资表现为互补关系,如果两者是非合作的, 那么,贸易和投资表现为替代关系。以上主要是对发达国家国际贸易与对外直接投资关系的理论分析,而对于有其自身特点的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和国际贸易关系的分析,最具代表性的是Agarwal(1986)对印度进行的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对外直接投资对贸易既有积极影响又有消极影响。 > 上述结论的差异表明,在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之间并不存在清晰的替代或互补关系,且这些研究大多数是针对发达国家,对于处在转型经济的中国来说意义甚微。由于国内对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关系的实证研究甚少,而具体到某一省份对两者关系的研究更鲜有人为之,本文试图弥补这方面的不足。本文基于浙江省的历年统计数据,采用协整分析方法,分析对外直接投资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研究两者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误差修正模型,研究两者之间的短期均衡关系。 二、实证分析 (一)数据选取 由于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起步较晚,加之统计数据并不完善,样本仅设定在1989-2005年之间。本文选取浙江年鉴和2005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对外直接投资额(CFDI)衡量对外直接投资量,以外商直接投资(FFDI)衡量外商对浙江省直接投资量,以出口额(EX)、进口额(IM)来衡量对外贸易。蔡锐和刘泉(2004)认为, FFDI 在中国发挥作用时,中国的吸收能力存在时滞问题,同理,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的效应也可能存在时滞问题。所以本文在模型中加入了到上一年度为止累计的浙江省内外向对外直接投资值总和(ACFDI、AFFDI )。同时浙江省经济增长较快,其影响不容忽视,于是引入变量“浙江省生产总值指数(GDP)”来度量浙江省经济规模和经济增长。 (二)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检验 在对经济变量的时间序列进行最小二乘回归分析之前,首先要进行单位根检验,以判别序列的平稳性。只有平稳的时间序列才能进行回归分析。在此对序列采用ADF检验,其结果见表2。由表2可知,LnGDP、LnCFDI、lnACFDI分别在1%、5%、10%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了平稳性检验,表明这些变量是平稳的时间序列变量,即零阶单整。LnEX和LnIM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都没有通过平稳性检验,而其差分后的两个变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都拒绝了存在单位根的假设,表明这两个变量是一阶差分平稳的,即一阶单整。同理可知,LnAFFDI差分后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拒绝了存在单位根的假设,表明该变量也是一阶单整。对LnFFDI进行二阶差分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平稳性检验,即二阶单整。 综上所述,序列lnEX、lnIM、 lnCFDI、lnACFDI、lnFFDI、lnAFFDI、lnGDP均为二阶单整序列。依据协整理论,对于通过平稳性检验且为同阶单整序列来说,可以进行协整检验,分析它们之间的协整关系。 (三)协整检验 近年来,不少国内外研究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关系的文献均重视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的拉动作用,着重分析两者直接的相互影响关系,得到出口贸易与对外直接投资有长期均衡关系而进口与对外直接投资没有长期稳定关系(张如庆,2005)。其研究的重点只放在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贸易的作用上,低估甚至忽视了对外直接投资对进口贸易的滞后推动作用。因此,本文为避免忽视进口的作用,首先单独分析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及其滞后因素、外商直接投资及其滞后因素与出口、进口之间的关系,建立如下模型: lnEXt=a0+a1lnCFDIt+a2lnACFDIt+a3lnFFDIt+a4lnAFFDIt+a5lnGDPt+ε1t (1) lnIMt=b0+b1lnCFDIt+b2lnACFDIt+b3lnFFDIt+b4lnAFFDIt+b5lnGDPt+ε2t  综合考察这些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并依据DW值与t值,运用向后回归法进一步筛选可以被替代的变量,删除t值不显著变量,同时消除模型中的多重共线性和自相关。 对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解释变量)与出口额、进口额(被解释变量)做OLS回归分析,结果见表3。其残差序列平稳性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回归方程(1)表示LnEX与LnCFDI、LnFFDI、LnAFFDI、LnGDP之间的线性关系;回归方程(2)表示LnIM与LnCFDI、LnAFFDI、LnGDP之间的线性关系。根据表3与表4结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额、外商直接投资额对出口总额、进口总额的作用较显著,模型拟合优度较高,且不存在序列相关与异方差。模型估计式(1)、(2)的残差序列为平稳性,变量lnEX、lnIM与lnCFDI、lnFFDI、LnGDP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存在长期稳定关系。 由回归方程(1)可知,CFDI每增长1%,EX将增长0.0709%;FFDI每增长1%,EX将增长2.5622%;AFFDI每增长1%,EX将减少0.312821%;GDP每增长1%,EX将增长2.2407%。原因在于浙江省的对外直接投资(CFDI)起步较晚,相对于外商直接投资(FFDI)来说总量较少,所以对出口的贡献程度没有外商直接投资来得明显,但由回归结果可知,对外直接投资已经对出口贸易产生了正向影响,即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带动了浙江省出口贸易的发展;从短期来看,当年外商直接投资对出口贸易产生正向影响,而从长期来看却对浙江省出口贸易产生负面的影响,与一般看法和直接统计结果相反。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外商直接投资中跨国公司赚取垄断利润的动机越来越明显,市场导向型外商直接投资与出口贸易的替代作用将逐步显现。 由回归方程(2)可知, CFDI每增长1%,IM将增长0.054923%;AFFDI每增长1%,IM将减少0.241292%;GDP每增长1%,IM将增长2.333%。同理,浙江省的对外直接投资(CFDI)对进口的贡献程度也没有外商直接投资来得明显,但由回归方程可知,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导致了进口的增长,说明对外直接投资中为了获得自然资源、技术与管理经验的投资对浙江省进口贸易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符合浙江省自然资源相对缺乏、原材料稀少的实情,从而带动了浙江省进口贸易的发展;而外商直接投资对浙江省进口贸易产生负面的影响,说明更多的外商在浙江省实现了生产和销售的本土化,需要进口的原料更多地来自本土,从国外的进口减少了。(四)误差修正模型 误差修正模型(Error Correction Model)是一种具有特殊形式的计量经济模型,成为协整分析的一个延伸。若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表明这些变量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关系,而这种稳定的关系是在短期动态过程的不断调整下得以维持的。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短期出现了偏离均衡的现象,必然会通过对误差的修正使变量重返均衡状态,误差修正模型将短期的波动和长期均衡结合在一个模型中。 由协整检验可以知道浙江对外直接投资额、外商直接投资额、浙江省生产总指数与进、出口贸易之间存在着惟一的协整关系,因此可对各模型分别建立误差修正模型,结果如下: lnEXt=0.027ΔlnCFDIt+0.099ΔlnFFDIt-0.346ΔlnAFFDIt+2.412ΔlnGDPt-1.062ECMt-1 t :(0.839666)(1.154311)(-2.395444)(5.941397) (-3.837613)(3) lnIMt=0.042ΔlnCFDIt-0.313ΔlnAFFDIt+2.425ΔlnGDPt-1.115ECMt-1 t : (1.332574)(-2.847501)(6.042488)(-3.679680)(4) 在误差修正模型(3)中,协整关系对EX的增长起到了反向修正作用,当超出对外直接投资的均衡约束(ECMt-1)时,则误差修正作用降低了当期EX(弹性系数为-1.062),EX的动态调整过程具有一定稳定性,而且误差修正模型ECM项对应t值较高,说明浙江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与 出口贸易之间短期比较稳定。 在误差修正模型(4)中,协整关系对IM的增长也起到了反向修正作用,当IM超出对外直接投资的均衡约束(ECMt-1)时,修正作用也降低了当期IM(弹性系数为-1.115)。IM的动态调整过程具有稳定性,这体现着短期内浙江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与进口贸易的稳定关系。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浙江对外直接投资额CFDI、外商直接投资额FFDI、生产总指数GDP与进口贸易额、出口贸易额之间的协整检验,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误差修正模型来分析对外直接投资与进口增长、出口增长之间的关系,可得出以下结论: (1)从长期关系看, CFDI、FFDI、GDP与出口贸易之间存在惟一的协整关系。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贸易产生促进作用,两者之间存在较强的互补关系。究其原因,在浙江省加大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若干年内,对外直接投资在浙江省已经逐渐转型,从追求人力资源优势的生产型投资逐步转向追求市场的市场型投资。这样的转变从长期的趋势来看是十分明显的,无疑明显影响到了浙江省出口的增长规模。同时,对外直接投资也能产生出口引致效应,即由于对外直接投资而导致的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等出口的增加。 从前文实证分析来看,CFDI、FFDI、GD P与进口贸易之间也存在惟一的协整关系,即它们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表现为对进口贸易增长的促进作用。究其原因,首先在于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母国原材料的进口(邱立成,1999)。浙江省经济实力虽位于全国前列,但资源极其匮乏,人均资源占有量很低,许多重要的资源,如黑色和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几乎完全依赖外省或是从国外进口。因而通过对外直接投资能在国外获取自然资源、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而它们对进口贸易无疑有强劲的促进作用。其次,随着浙江省国际贸易地位的提高,已经或者将要遭受到越来越多的外国政府为保护本国利益所设置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限制。为规避贸易壁垒而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能缓和双边经济关系,化解贸易威胁论(张如庆,2005),从而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纵观全局,现阶段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额与贸易额相比,比重还很小,2005年对外贸易与对外直接投资比例为1∶0.00158(注:根据2005年浙江省统计年鉴相关指标计算得出。),而世界对外贸易与对外直接投资比例为1∶0.5634(注:根据2011年《世界数据报告》相关指标计算得出。)。表明浙江省的对外直接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通过加快对外直接投资带动国际贸易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也是可行的。 从短期关系看,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CFDI与出口贸易短期均衡关系显著。从误差修正模型可以看出,其中CFDI与出口贸易的关系存在着一个由短期向长期均衡调整的机制,且t值显著,证明了对外直接投资能促进母国出口贸易(邱立成,1999)。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可以说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限制到鼓励的发展历程(齐晓华,2004)。由于其规模太小,对进出口的影响还不及外商直接投资FFDI来得大。但据权威研究报告预测(王亚平,2004),“十一五”期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将进一步扩大。浙江省作为全国经济强省也首当其冲,必然大幅提高对外直接投资额。随着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金额的进一步增大,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贸易直接的正相关关系将逐渐增强。 本文实证表明,浙江省CFDI与进口贸易也存在短期均衡关系显著,CFDI与进口贸易的关系也存在着一个由短期向长期均衡调整的机制。相比之下,CFDI对进口贸易的短期调整作用更强。 从浙江省当前贸易战略出发, 政府相关部门有必要充分重视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对能产生进出口贸易 互补、创造效应的对外直接投资给予各种政策优惠,从而鼓励企业积极“走出去”进行对外直接投资。以往政府有关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制定大多涉及与对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而并不直接制定与贸易有关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我们必须跳出这种思维模式,直接制定切实可行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使浙江省企业步入国际化发展阶段,逐步建立自己的跨国公司,提升产业结构。 对企业界而言,加入WT0 后,国内市场上国内外企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如果只是固守本地市场而放弃进入国际市场,那么其国内市场份额势必逐渐被吞食。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浙江省企业必须增强国际竞争意识,积极“走出去”,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进一步拓宽企业的生存空间,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以投资促进贸易,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注入新的血液,在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贸易关系论文篇7

1.金融相当于对贸易的输入。由于双方更强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导致了更少的交易成本和更小的风险,更大的国家间的资金流从而产生。但由于更便宜的交易信贷,金融的发展也使得贸易繁荣。

2.信息溢出。通过商业活动,产生了贸易联系;贸易联系加强了两个经济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但这也反过来刺激出更大的将金融资本的流动。相反的因果关系也是可以想象的:更强的财政的交互作用何能会导致更客观的信息交换,这也会刺激更多的贸易。信息在公共和私人之间也会泄露。

3.完全违约和贸易惩罚。贸易的所得可以被用作一旦违约时的惩罚手段。

4.名声的间接影响。持续的低风险,在商品合同中的诚信交易可以提升名声,进而提升长线交易的可持续性。

5.风险共享和产量划分。国家间的金融发展和合并推动了风险共享,这就可以根据各国的比较优势产生更加专门的产品模式,从而提高贸易量。

6.外国直接投资。由于有建立“出口平台”的愿望,外国直接投资是有动机的。它是由价格因素决定的。FDI随着贸易的变化而一起变化。当运输成本太高时,本地市场就需要更多的本地厂家,FDI就替代了贸易。

基于上面的理论和双边贸易、资金流等数据的可靠性,作者假设上面的项目存在一定的关系,这个关系可用于从某个策源国到几个目的国的资金流:

ln(FinancialFlow/GDP)it=a+bln(TradeFlow/GDP)it+cXit+uit

金融资本流动量由参与国的规模适当规划,X是其他影响国家间金融流量的变量的矢量,u是误差,使公式保持正常。

这里有些单元是在过去某时段的接收部分,它是整个时期的平均数据。典型的数据可以通过不同时段的几个接受部分的数据获得。这里所依赖的变量值用来衡量双边金融流入量。类似的,贸易值也可以衡量贸易。可控变量X包括人均收入、货币制度等。这些变量值对贸易量、金融流动量、或二者兼有影响。

(一)稳健性检测:其他控制变量

经过分析,得到一些变量,这些变量反映了其他可能补充对该国的资本流动的因素的贡献:劳动力增长(通过人口增长率和移民率反映),人们的资本积累水平(通过教育费用衡量),自然资源(通过代表出口资源反映)。这四个另外加上的变量没有对私人部门有很大影响但初级产品变量对公共投资造成了较大影响。

(二)稳健性检测;辅助变量估计:

作者再次运用工具变数校正贸易潜在内生性的方法进行基准分析,当用贸易的工具变数分析时,贸易对私人和公共投资的影响都要比在运用OLS分析时要大。从结果中得出在该例中贸易金融关系对于由金融到贸易的相反原因引起的内生性保持稳定。

(三)稳健性测定:违约和制度

对图表的分析可以得出,体制质量对资金流动没有决定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体制质量对资金流动没有影响,因为该影响是间接的。讨论说明大英帝国继承了优良的体制,该体制和帝国与高的贸易流相联系,促进了更多的资金流。贸易和金融的关系,从表中得出的结论对默认值变量和体制变量并不敏感,事实上是固定的。

(四)模型检测:贸易帝国的交互作用和惩罚理论

最后,抛掉没有意义的体制系数,对战前例子中加入一个关于殖民的变量。关于殖民的系数可以说明贸易对资金流的影响相对独立国家是强还是弱。关于惩罚假说,表中没有提供支持。在殖民地贸易对金融的影响并不逊于独立国家。我们得出贸易和金融在殖民地和非殖民地的联系是一样强的,同时对惩罚理论造成了怀疑。

二、讨论

在美国情况就不同了,首先要指出的是在两次战争之间,美国的投资并没有像战前英国那样被贸易所引导向私人部门。因为人们公认在两次战争之间时期的贸易比战前贸易更为不安全而交易成本更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包括在战后持续的贸易锐减,金本位的崩溃,更严重的贸易壁垒以及增大的交易成本。有可能由于上述问题过于严重,从而使得连通私人部门间关系的渠道被削弱了。多年在世界金融领域处于领导地位,給战前英国足够的时间来展示这些累积的力量。然而在两次战争期间,在美国霸权建立的早些时候,美国没有显示出这种积累。这一在新金融霸权出现期间联系的削弱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基于因果累计,信息及信誉外溢理论的正确性。

我们接下来指出在两次战争之间所出现强烈的所得效益。这些所得效益对于私人投资和总投资说明了新的霸权是建立在一个完全不同的环境上的。如果在两次战争之间,信用薄弱,持续时间很短且难以有效获得信息的话,美国的投资人将会寻找一个可选择的信号来帮助他们找出较好的债务人。这是人均收入可以被视为在该国能可靠经商投资的信号。这一因素在强烈的贸易-金融关系中尤为明显。

最后,要指出的是金本位制对于其他衰退的影响是十分轻微的。在研究中,贸易关系与殖民地地位比起前在投资目标国的货币体制更能吸引投资者。金本位制可以看作是贸易变量的一部分。另外一个可能的解释是许多采取金本位制的国家都是英国的殖民地,把殖民地这一因素和金本位这一因素结合起来看的话,我们可以把金本位制视为殖民地因素的一部分。

三、结论

总体结论是贸易-金融之间关系在1870-1913和1920-1929确实存在并发挥作用。通过对于机制等变量的分析可以发现:增长的贸易将导致从两个霸权国家获得更多的投资,一战前的英国和战后的美国的银行家走向了世界。

那些研究信息与信用有贸易外溢到投资的理论可能会借助于我们分析中所发现的两个霸权国家之间的差异。由于英国商人和借款人有足够的时间来建立相互关系及信用,外溢现象在一战前更为显著,而由于美国是新兴的霸权国家,缺少在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充当领袖的记录,这一关系在两次战争间的美国较为薄弱。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发现在两次战争间私人投资的贸易-金融参数较小。

最终作者对惩罚理论造成了怀疑,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基于因果累计,信息及信誉外溢理论的正确性。

贸易关系论文篇8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 国际金融 关系 [论文摘要]比较英国和美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和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一段时间资本的流动状况,引入变量,来找出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之间的联系。 如果对贸易和金融的控制由于某个共同原因同涨同落,那么两者之间的联系则很难说清。分别在两个不同地域研究这两个作为研究案例的国家的贸易和金融之间的联系,也许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他们都在一战以前都对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采取显而易见的放任主义政策,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贸易摩擦增多。另一种解释是两国都正是地使用经济计量经济学工具,接下来的证明中我们也将采用这种方法。 作者首先研究英美与和其贸易更加密切的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流和资本流与其他贸易国家的不同。显然,密切的贸易伙伴之间贸易流和资本流都很大。如果与其它国家的资本流动一样,这是因为在计算中计入了发展水平、殖民地地位、货币政策、违约和社会制度。尽管以前的研究都没有建立贸易和金融模型,但是这些研究都表明这些因素在这两个国家对贸易和资本流的决定都起重要作用。 一、经验统计 作者又依据已存的一些理论假设,依靠公式模型的理论,可能会发现一些不同的理论和预期得到的贸易和金融在数据上的正相关的关系。下面列举了一些可能的理论: 1.金融相当于对贸易的输入。由于双方更强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导致了更少的交易成本和更小的风险,更大的国家间的资金流从而产生。但由于更便宜的交易信贷,金融的发展也使得贸易繁荣。 2.信息溢出。通过商业活动,产生了贸易联系;贸易联系加强了两个经济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但这也反过来刺激出更大的将金融资本的流动。相反的因果关系也是可以想象的:更强的财政的交互作用何能会导致更客观的信息交换,这也会刺激更多的贸易。信息在公共和私人之间也会泄露。 3.完全违约和贸易惩罚。贸易的所得可以被用作一旦违约时的惩罚手段。 4.名声的间接影响。持续的低风险,在商品合同中的诚信交易可以提升名声,进而提升长线交易的可持续性。 5.风险共享和产量划分。国家间的金融发展和合并推动了风险共享,这就可以根据各国的比较优势产生更加专门的产品模式,从而提高贸易量。 6.外国直接投资。由于有建立“出口平台”的愿望,外国直接投资是有动机的。它是由价格因素决定的。FDI随着贸易的变化而一起变化。当运输成本太高时,本地市场就需要更多的本地厂家,FDI就替代了贸易。 基于上面的理论和双边贸易、资金流等数据的可靠性,作者假设上面的项目存在一定的关系,这个关系可用于从某个策源国到几个目的国的资金流: ln(Financial Flow/GDP)it = a + b ln(Trade Flow/GDP)it + c Xit + uit 金融资本流动量由参与国的规模适当规划,X是其他影响国家间金融流量的变量的矢量,u是误差,使公式保持正常。 这里有些单元是在过去某时段的接收部分,它是整个时期的平均数据。典型的数据可以通过不同时段的几个接受部分的数据获得。这里所依赖的变量值用来衡量双边金融流入量。类似的,贸易值也可以衡量贸易。可控变量X包括人均收入、货币制度等。这些变量值对贸易量、金融流动量、或二者兼有影响。 (一)稳健性检测:其他控制变量 经过分析,得到一些变量,这些变量反映了其他可能补充对该国的资本流动的因素的贡献:劳动力增长(通过人口增长率和移民率反映),人们的资本积累水平(通过教育费用衡量),自然资源(通过代表出口资源反映)。这四个另外加上的变量没有对私人部门有很大影响但初级产品变量对公共投资造成了较大影响。 (二)稳健性检测;辅助变量估计: 作者再次运用工具变数校正贸易潜在内生性的方法进行基准分析,当用贸易的工具变数分析时,贸易对私人和公共投资的影响都要比在运用OLS分析时要大。从 结果中得出在该例中贸易金融关系对于由金融到贸易的相反原因引起的内生性保持稳定。 (三)稳健性测定:违约和制度 对图表的分析可以得出,体制质量对资金流动没有决定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体制质量对资金流动没有影响,因为该影响是间接的。讨论说明大英帝国继承了优良的体制,该体制和帝国与高的贸易流相联系,促进了更多的资金流。贸易和金融的关系,从表中得出的结论对默认值变量和体制变量并不敏感,事实上是固定的。 (四)模型检测:贸易帝国的交互作用和惩罚理论 最后,抛掉没有意义的体制系数,对战前例子中加入一个关于殖民的变量。关于殖民的系数可以说明贸易对资金流的影响相对独立国家是强还是弱。关于惩罚假说,表中没有提供支持。在殖民地贸易对金融的影响并不逊于独立国家。我们得出贸易和金融在殖民地和非殖民地的联系是一样强的,同时对惩罚理论造成了怀疑。 二、讨论 在美国情况就不同了,首先要指出的是在两次战争之间,美国的投资并没有像战前英国那样被贸易所引导向私人部门。因为人们公认在两次战争之间时期的贸易比战前贸易更为不安全而交易成本更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包括在战后持续的贸易锐减,金本位的崩溃,更严重的贸易壁垒以及增大的交易成本。有可能由于上述问题过于严重,从而使得连通私人部门间关系的渠道被削弱了。多年在世界金融领域处于领导地位,給战前英国足够的时间来展示这些累积的力量。然而在两次战争期间,在美国霸权建立的早些时候,美国没有显示出这种积累。这一在新金融霸权出现期间联系的削弱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基于因果累计,信息及信誉外溢理论的正确性。 我们接下来指出在两次战争之间所出现强烈的所得效益。这些所得效益对于私人投资和总投资说明了新的霸权是建立在一个完全不同的环境上的。如果在两次战争之间,信用薄弱,持续时间很短且难以有效获得信息的话,美国的投资人将会寻找一个可选择的信号来帮助他们找出较好的债务人。这是人均收入可以被视为在该国能可靠经商投资的信号。这一因素在强烈的贸易-金融关系中尤为明显。 最后,要指出的是金本位制对于其他衰退的影响是十分轻微的。在研究中,贸易关系与殖民地地位比起前在投资目标国的货币体制更能吸引投资者。金本位制可以看作是贸易变量的一部分。另外一个可能的解释是许多采取金本位制的国家都是英国的殖民地,把殖民地这一因素和金本位这一因素结合起来看的话,我们可以把金本位制视为殖民地因素的一部分。 三、结论 总体结论是贸易-金融之间关系在1870-1913和1920-1929确实存在并发挥作用。通过对于机制等变量的分析可以发现:增长的贸易将导致从两个霸权国家获得更多的投资,一战前的英国和战后的美国的银行家走向了世界。 那些研究信息与信用有贸易外溢到投资的理论可能会借助于我们分析中所发现的两个霸权国家之间的差异。由于英国商人和借款人有足够的时间来建立相互关系及信用,外溢现象在一战前更为显著,而由于美国是新兴的霸权国家,缺少在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充当领袖的记录,这一关系在两次战争间的美国较为薄弱。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发现在两次战争间私人投资的贸易-金融参数较小。 最终作者对惩罚理论造成了怀疑,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基于因果累计,信息及信誉外溢理论的正确性。 有关贸易与金融之间的联系的解释说明应着眼于在各个时期都有效,并加入其他外生变量如政治,帝国,组织机构,运输成本及其它可以更好的说明这一理论的变量。 

贸易关系论文篇9

【论文摘要】国际技术贸易既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也是国际技术转让的主要形式之一。众多的实证分析表明,无论是以技术创新为基础的国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引致的技术创新,都是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论文关键词】国际技术 贸易 创新 发展中国家 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近二十年来,国际技术贸易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出许多新的发展趋势:其一,国际技术贸易日趋活跃,规模不断扩大。科技进步以及技术信息的传播加快,促进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其二,技术转让“软化”。纯知识或信息形态的软件技术转让,如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情报等等,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三,国际技术贸易格局呈现多极化,但发展不平衡。由于技术水平的差异等原因,国际技术贸易主要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发达国家在技术出口中一直处于垄断地位。其四,跨国公司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长期以来,跨国公司控制了相当份额的国际技术贸易;此外,跨国公司以技术输出带动资本输出和商品输出,改变了以往对发展中国家单纯的资本输出。影响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主要因素包括发展中国家创新的技术能力以及创新诱导的反应机制等。而国际技术贸易(技术引进)对提高发展中国的技术能力、改善创新诱导的反应机制都有重要的作用,并最终影响到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一、国际技术贸易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能力 技术能力是一种存量,它是历史积累的结果。技术能力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形的技术能力,表现为创新主体技术存量水平的增加。二是隐含的技术能力,表现为创新主体的成员所拥有的知识、技术技能以及组织经验等。就国家而言,常常表现为一国人力资本存量的多寡;就企业而言,具体表现为企业员工所拥有的技术技能以及组织经验。发展中国家通过国际技术贸易直接引进技术,能够提高本国两方面的技术能力,并最终影响到本国的技术创新能力。首先,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引进技术,无论引进的是成套生产设备等硬件,还是专利技术等软件,都直接提高了本国的技术存量水平,从而也提高了该国有形的技术能力。其次,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引进技术也能提高发展中国家隐含的技术能力,因为技术的引进常常伴随着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员工对新技术的学习、掌握的过程。 二、国际技术贸易与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诱导反应机制 国际技术贸易并非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或经济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融经济、技术、科学文化、甚至政治为一体的复杂过程。譬如说,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属于技术贸易的范畴)进入中国市场,它首先要从国家有关部门获得市场准入的许可,这可能要涉及到政治问题;它要寻找合作伙伴,考虑投资的成本收益问题,这是经济方面的问题;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内在固有具有的企业文化、经营文化会影响到众多的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这是文化方面的问题;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新颖有效的特许经营方式被众多的国内厂商所模仿,形成了遍及全国的连锁经营热潮,这是很重要的一种制度性创新。因此,国际技术贸易的影响是很复杂的,不仅仅是简单的技术引进而已,换句话说,国际技术贸易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从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角度而言,国际技术贸易的外部效应主要表现在它改变创新主体的内在意识,并改善创新主体内外部的制度环境,从而使得发展国家创新诱导的反应机制更加灵敏,最终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 首先,国际技术贸易能够改变发展中国家创新意识缺乏的状况。很多发展中国家表现出一种维持传统和稳定为主调的社会意识结构,普遍缺乏创新意识。借用结构主义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常常会陷入“累积因果关系”的恶性循环之中,也就是说技术创新在低水平上的停滞发展。而这种恶性循环是内在力量所无法克服的,这时候需要一种外在的推动力量,使其能够跳出这种恶性循环,而国际技术贸易可以看作是这样一种外在的力量,这种力量首先改变的是创新意识方面的问题。正像上述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的例子一样,技术的引进带来了消费者消费习惯的新变化,先进的经营模式所具有的明显优势促使大量的模仿,最终导致整个行业经营模式的创新。显然,在这一过程当中,企业和个人都经历了一次思维方式的转变,从认识、接受到模仿,甚至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情况进行二次创新,这种普遍性的思维方式的转变意味着一个国家创新意识的兴起。这对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机制形成和创新能力的提高都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因为只有具备创新意识的国家,政府才会对技术创新给予充分 的重视,并为技术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环境。 其次,国际技术贸易能够改善创新主体内外部的制度环境,促使发展中国家创新诱导反应机制的灵敏化。从引进技术的企业来说,为了充分利用引进的技术常常需要在企业的组织管理方面做出较大转变和创新,也就要改变企业内部的制度环境,比如说企业为了利用维护一套价值昂贵的生产线,需要新建立专门的技术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维修和改进,同时加强企业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制度,这些制度性的转变和创新都有利于企业进一步的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在国家层次,政府为了保证技术引进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专门的技术金融制度以确保技术引进的配套资金。而且在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下,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技术贸易需要建立起一整套专利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否则,就难以从国际市场上引进技术,即使能够引进也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因为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损害技术出让方的利益。也就是说,国际技术贸易客观上提出了对发展国家改善技术创新制度环境的要求,而这种要求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创新主体更好地对创新的市场需求做出正确的反应,最终有助于改善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机制,并提高其水平。 三、小结 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已经越来越充分地肯定了技术创新对“比较优势”的积极意义,无论是静态的、还是动态的。就国际贸易的双方而言,国际贸易对各自的技术创新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辨证地看,如果能就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作一长期分析的话,两者之间显然不仅具有一种互动效应,同时具有一种长期增长效应。因为新增长理论、新贸易理论,加上对当今世界经济的整体增长而言,不仅需要各国独立的技术创新,同时为了节约稀缺的世界经济资源,需要各国尽可能地分享这种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技术创新,而国际贸易正好能实现这种意图。对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在处理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的关系问 题上,不仅需要做客观的长期和短期经济分析,同时也要充分地考虑到制度的、文化的、政治上的成本和收益。

贸易关系论文篇10

要评价贸易顺差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必须用支出法核算国内生产总值。贸易顺差与经济增长“负相关”论的得出,正是缘于此。支出法是从需求角度将一国由政府、企业和居民等经济行为主体在一年期间通过不同经济活动的最终支出额作为国内生产总值的构成,其公式为:GDP=C+I+G+(X-M)。由“总支出=总产出”原理出发,外贸对GDP增长的贡献即为净出口对GDP增长的贡献,通常采用净出口贡献度和净出口贡献率两个指标来衡量,公式如下:

净出口贡献度=[(X-M)/Y]×100%

净出口贡献率=净出口贡献率×[Y/Y]×100%

根据以上公式,可计算出1979~1998年我国外贸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各项指标(表1)。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贸易出现逆差的年份,大多经济增长较快;而贸易顺差则大多对应着经济增长速度趋缓。如1985年和1993年,贸易逆差分别达448.9亿元和701.4亿元,经济增长却高达13.5%,同期净出口贡献率分别为-3.4%和-1.5%;1997年贸易顺差达3347.0亿元,经济增长仅为8.8%,同期净出口贡献率为3.1%,等等。如此看来,上述学者的观点似乎成立。但是,检验“贸易顺差悖论”是否存在,我们还必须检验支出法的理论依据——凯恩斯主义模型。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各期,其中净出口贡献度和净出口贡献率依据上述数据计算得出。

二、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凯恩斯主义模型

自1929-1933年大萧条以来,宏观经济学就一直面临失业、通货膨胀、经济增长等问题的困扰。凯恩斯革命使有效需求不足理论一直占据战后几十年的主流。尽管不时受到其他学派的批判和攻击。凯恩斯主义自身也在不断发展,但其理论假设始终未变,即经济处于“凯恩斯区域”——供给曲线平坦(有弹性)的部分,也就是社会上存在着大量闲置资源和过剩的供给能力,而总需求(有效需求)相对不足。因为它始终符合战后西方国家经济的实际——经济处于需求约束型状态。按照“总支出总产出国民收入”恒等式,国民收入的增加取决于总需求的扩大。宏观经济学的任务就是研究如何刺激总需求,扩大总支出,以最终刺激国民收入的增长。

正是为了解决需求约束型经济下均衡产出(收入)水平决定问题。收入-支出分析法有以下两条固有的前提:(1)经济中存在超额生产能力,即经济运行在供给曲线的平坦部分,这时总支出决定产出水平;(2)在整个分析过程中,价格水平是固定的。

根据国民收入-产出恒等式,用收入-支出法分析外贸与国民收入的关系时,我们首先作如下假定:(1)在上述总需求因素中,净出口为唯一变量,其它因素均视为常量;(2)不考虑汇率波动;(3)经济在初期处于贸易平衡的均衡产出状态。

如图1(a)所示,DD代表国内需求(Domesticdemand,C+I+G),ZZ代表对国内商品的需求(Demandfordomesticgoods)。在初期,经济在A点处于均衡状态,其产出水平为Y,此时贸易平衡,净出口NX为0(图1(b))。在给定产出水平的情况下,出口的增加即外国对国内商品的需求增加,从而ZZ会上移至ZZ′,总需求的扩大通过对外贸易乘数,最终导致国民收入的增加,由Y增至Y′。所以,净出口与收入呈正相关关系。

以上收入-支出法考察的仅是净出口与国民收入之间的关系,在分别引入进、出口与国民收入之间的关系时,凯恩斯主义模型有如下假定与结论:

1、出口需求是外生变量。在开放经济的大多数凯恩斯模型都假设出口量与国民收入无关,它主要取决于外国的收入水平、本国商品与外国所生产的商品的相对价格、外国人对本国商品的偏好以及本国汇率高低。

2、进口则是国民收入的增函数,随收入的增减而同向变化,同时它也受国内对外国商品的偏好、相对价格、本国汇率等因素影响。

3、出口、进口与国民收入关系的不同会影响净出口对收入的作用。这是因为,假定出口不变,随着收入的增加进口也会增加,二者的关系可用边际进口倾向来衡量,边际进口倾向同时也表明从经济增长额中溢出来变成进口的“漏损”使贸易收支恶化的程度。这种变为进口的漏出量会缩小乘数值和减弱增加的支出对国民收入最终变动的影响。

4、因此,如果外部需求没有变化,那么净出口反过来也会成为国民收入的减函数:随着产量的提高,进口会增加而出口不受影响,导致更低的净出口。综合起来,净出口与国民收入之间就会出现NX—Y—M—NX—Y的情况,所以扩大外需确保出口不下降,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

三、供给约束型经济条件下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通过对外贸与经济增长的收入-支出分析,我们从凯恩斯主义模型中得出了贸易顺差与经济增长的正相关性。那么,实践中为什么会出现相反结论呢?问题就在于支出法。收入-支出法运用的假定前提决定了该分析方法仅在需求约束型经济下适用,不能涵盖我国20多年来宏观经济运行的全过程。

我国直到1997年才逐渐进入供大于求的需求约束型经济,在此之间则一直是资源短缺、市场上商品供不应求的供给约束型经济。在该经济中,相对于较低的供给能力而言,总需求处于较高水平并且有充分弹性,所以在无资源闲置和供给过剩的情况下,总需求的变动不会引起收入的变动,而只会引起价格水平的大幅波动。因而,国民收入的提高取决于供给能力的改善,国民收入是供给的函数。如图2所示,若增加需求,AD向右上移至AD′,收入不变而价格水平上升;若将供给曲线向右移至AS′,则国民收入由Y增至Y′,价格略有下降。

因此,在由供给来决定收入的供给约束型经济下,净出口需求难以客观地反映外贸与经济增长的相关关系。二者的关系必须结合进、出口对供给的影响角度来分析:

首先,进口依然是国民收入的增函数。但在供给约束型经济下,进口不再是“漏出量”。进口国内短缺的投资品和消费品可平抑国内上涨的物价;同时,进口资本品会产生类似于支出乘数的乘数效应,扩大本国供给,引起国民收入倍增。

其次,出口具有内生性。在短缺经济下,一国出口并不是因为本国供给能力过剩所以寻求国外需求,而在于出口创汇以增强进口能力,支撑和扩大进口。因为一国不可能在贸易收支持续恶化的情况下扩大进口。因而出口内生于进口而又受到本国国民收入水平的制约,出口的扩大有赖于国民收入的提高。从这个意义上说,出口也是国民收入的增函数。影响出口的因素则有出口商品在国内市场供求状况、外国国民收入、相对价格、汇率及偏好等。

因此,进口增加国内供给,出口减少国内供给(增加国外供给)贸易逆差就是本国供给的净增加,贸易顺差即是本国供给的净减少;前者会引起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后者则会导致国民收入水平的降低。反过来,国民收入变动也会引起贸易收支的改变。因为出口与进口均是国民收入的函数,贸易状况就取决于边际出口倾向与边际进口倾向的对比;若前者大于后者,贸易收支状况呈顺差,反之则呈逆差。

四、结论

1、从1979年到1996年,由于我国总体上处于供给约束型经济,在对外贸易对经济增长拉动上,进口发挥的作用大于出口。贸易顺差与国内生产总值呈“负相关”恰好从供给角度证明了这一点。具体表现在:

第一,从1979年至1996年,我国进出口贸易平均速度大于国内经济平均增长速度,而进口贸易速度又大于出口贸易速度。1979~1988年我国GDP增长率平均为13.7%,进出口总额平均增长23.7%,其中进口为23.8%,出口为23.6%;1991~1996年以上四项指标分别为21.8%、22.3%、22.6%和21.9%(由于1989、1990年国内国际环境因素变化,我国外贸与经济增长波动较大,与其余各年水平相差显著,故本文将1979~1996年分为1979~1988和1991~1996年两阶段,舍去这两年并不影响总体水平)。这一事实反映了在该阶段,由于我国国内市场需求巨大而工业供给能力不足,加之价格关系尚未理顺,我国经济在总体上面临着商品短缺、通货膨胀的压力。在该阶段可供出口的大都是内外市场都需要的资源型产品或初级产品(,1999)。在此情况下,更高的进口速度在平抑物价和缓解国内生产瓶颈及增强出口能力方面提供了支持。

第二,18年来,在我国外贸依存度不断提高的同时,进口依存度平均水平始终大于出口依存度平均水平。外贸依存度由1979年的11.2%提高至1996年的34.8%,其中1979~1988年进口依存度平均水平为9.9%,出口依存度平均水平为8.6%;1991~1996年两项指标分别为17.8%、18.8%,但1979~1996年分别为13.0%和12.6%。这说明在我国国民经济运行中,进口总额占GDP的比重大于出口,即在我国对外开放、参与国际分工程度不断加深的进程中,进口比出口起着更重要的作用。

贸易关系论文篇11

1.引论 当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体制改革以使政府保持其中性地位时,一些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正面临着摒弃中性贸易政策以增加本国福利的需求。这一需求源于近年来贸易理论的不断发展和体现不完全竞争及递增的规模效益特性的模型的运用,它表明了政府在贸易政策中充当积极的角色。 这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很有可能在以下情况下恢复早先的政策:(a)如果他们认定发达国家的贸易干涉是一种变像的“使邻国沦为乞丐”的方式从而使财富从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转移;(b)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些理论上的发展为他们本身进行干预提供了根据。科鲁格曼将贸易理论的发展通俗地解释为“新贸易理论”是因为新模型为政府对贸易的干预在某些情况下有利于国家利益提供了可能。 以竞争模式为基础的标准新古典贸易理论中鼓吹贸易政策能动主义只是将其作为纠正扭曲的一种手段。扭曲源自国际贸易或直接与国际贸易有关。这种贸易扭曲既可以是内生性的也可以是政策所致。内生性的贸易扭曲是与整个经济相关的,在贸易活动中它是由于市场不利因素造成的。例如,出口的外部因素不完全适合于出口商时,出口活动就可能不会发生。在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国家和产品的质量信誉,在外国市场上摸索经营的方法和在外国市场上寻求商品和服务渠道时会面临这些外部因素。出口活动也可能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而中止。这可能是因为出口活动因其最终的债务方是外国实体或者风险与货币的波动有关或者与在外国市场的经营有关而本身具有内在的风险。也还会出现一些其它形式的内生性贸易扭曲现象,例如,当被动接受价格的消费者和生产者没有意识到一个国家在对外贸易中的市场力量时,或者,当递增的规模收益导致产生一条非凸状生产可能性边界曲线时,就会出现内生性贸易扭曲现象。 当贸易干预自身导致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时,政策所致的贸易扭曲就产生了。这种扭曲在国际贸易中是十分普遍的,例如,源于进口保护、外汇管制和出口征税等的扭曲共同形成了不利于出口而有利于进口的作用。当政策制定者不能或不愿纠正这种扭曲现象时就只有政府干预才能纠正这一偏差,并以对进出口都公正的有效汇率为特征对出口和进口替代具有相同激励作用的中性策略来消除以上偏差。这样将可以在比较利益的基础上发展贸易并改善经济福利。 但新的贸易理论提供了即使没有扭曲的情况时,政府对贸易的干预仍能改善福利的例子。考虑到这一理论内涵的重要性,本文评论了新贸易理论的观点,并在理论和实际经验的基础上,评估了它们与发展中国家贸易政策的相关性。 2.新贸易理论 新贸易理论提出了贸易干预的两个论点——利润转移论(或称战略性贸易论点)和外部因素论。利润转移论是以许多市场上的国际竞争实质上是寡头垄断竞争的观念为基础的。在一些文献中引用的这些市场的例子有诸如半导体、航空和生物科技产品等高技术产品市场。由于垄断竞争的主要特征就是产品的价格高于生产的边际成本,进口这一类产品的国家要向出口公司支付租金。这一情况为政府的干预提供了可能,因为政府可以通过改变公司的决策把生产和有关的租金转移给国内的公司从而增加国民福利。 外部因素论认为,一些可以产生积极的外部因素的行业和公司也无法发挥它们的最佳社会效应;因此,有赖于政府的有效促进。而这一观点一直被作为政府进行干预和提供保护的根据。 以上观点认为,这些行业是典型的知识密集型的高技术产业,因此,必须是政府支持的对象。但实际上,这是非常少见的。 通过国际谈判(如乌拉奎回合)以保护专利和知识产权的措施,实行惯例贸易,而研究与开发在这种保护中具有不适应性,对此,有人提出了相反的意见。此外,利用贸易工具如出口补贴来改变外部因素并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因为外部因素是国内的扭曲,要求使用国内的工具加以解决。有关贸易扭曲的经济文献明确地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最佳的政策干预就是研究与开发或生产贴补。只有当外部因素产生于出口活动本身而不是从生产时出口补贴才有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外部因素就与贸易相关,需要通过贸易手段来解决。在新贸易论的文献中融人了外部因素就反映了普遍性的行业与贸易政策概念的混乱。因此,下面我们所要做的就是把重点放在唯一与贸易政策相关的利润转移论上。 a.利润转移论 有三种关于利益转移论的不同形式。在最简单的形式中,该论点主张使用关税来抽取国外的垄断企业在潜在的进入市场中可能享有的租金。如不存在这种潜在的进入关税只会扩大国 内外产品价格的差异,并使福利恶化。对国内公司潜在的进入市场的威胁限制了外国公司的定价反应并促使他们通过一定程度上吸收关税来阻止这种进入。只要关税被吸收,即使是部分被吸收,那么,价格的上涨就将低于关税,因此,关税收入就能远远补偿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在特例中,当国外企业吸收了全部关税时,租金就将在无任何额外扭曲的情况下被抽取掉。这一政策导致的结果和进口商通过进口税行使垄断力是一致的。这一点在商业政策文献中已得到充分的阐述和分析。然而,它们又有本质的区别——正如在最优关税论中所论述的那样,租金抽取论不要求一个国家是传统意义上的能影响贸易条件的“大”国;即使一个小国在国内市场上存在寡头垄断供应商时也可以利用进口税来增加国民福利,这是在最优关税例中不可能有的结果。 利润转移论的第二种形式是,对在第三市场上与一个国外对手进行双寡头垄断竞争的国内企业提供贴补。第三市场的假设使得国民收益的讨论仅限于生产者剩余。根据双寡头垄断竞争模型的实质,由两家厂商互相作用曲线的交点所决定的均衡产出水平,虽然就两家总体情况而言是最优的,但就某一国而言却是次优的。因此,贴补通过降低国内企业的边际成本而增加了国家的福利,从而使之具有更高的作用曲线。这就使企业占有更大的外国市场份额,也增加了国内的利润,降低了外国的利润。扣除补贴后的国民福利随着利润的增加而增加,补贴本身只是一种转移支付。这一观点的关键是,补贴使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采取更富于进取性的策略,由此迫使国外竞争对手做相应的改变以适应这一情况。 这一分析在新古典贸易理论的具体内容中可以得到逐步理解。正如迪尔多夫和斯特恩所指出的:“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扭曲现象。任何一个企业都认识到通过扩大出口所得利益会比事实上的少。”这导致了个体与社会边际收益曲线的差异。在这种特定情况下,个体的边际收益曲线在社会边际收益曲线之下,因而由个体边际收益曲线和个体边际成本曲线的交点所确定的出口贸易额是次优的,所以,有必要扩大出口。这类差异产生于不现实的双寡头垄断假设,其中每一个公司都预期另一公司的产出与本公司的产出是不相关的,而实际上模型表明两者之间是负相关的。缺少国外生产者反响的信息是实际的扭曲。这也要求政府干预。但是,补贴尽管带来了效益却仍不是最好的办法。扭曲理论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政府向国内生产者提供更多的市场信息,坦诚地说,政府所能获得的信息比个人总要多些。 利润转移论的第三种形式就是新兴工业论的新扩展。这种观点认为,一个受保护的国内市场使得具有规模经济特征的国内厂商在规模上比国外生产者更具有优势,并使它能够在国内市场和未受保护的国外市场中增加市场份额,这样就把利润从国外转移到了国内公司中,从而以国外福利为代价增加了国内福利。 在新古典理论中,源自公司的规模经济就保护本身而言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种经济最终在公司的成熟期带来利润并可用来偿还公司成长期内为投资所借的贷款。但在科鲁格曼的例子中,规模经济是不能由厂商自身得以实现的,因为厂商受到它在国内市场份额大小的限制。在科鲁格曼的模型中,规模经济是静态的,随着厂商的产出规模在一既定的时点增加而产出平均成本下降。换句话说,也就是厂商在标准的V形平均成本曲线上向下倾斜的一段内营运。 科鲁格曼的静态规模经济模型作为一个独立的保护幼稚工业理论是具有新意的,因为总是动态的规模经济是以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性和外部因素为基础的正统的幼稚工业保护论的核心。在这种动态经济中,平均成本随着产出增加时期的延长而降低。这里时间是关键,因为只有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有所认识。但是,动态经济学可能确实是依赖于静态经济学的。举例来说吧,当认识不仅是时间,而且也是市场规模的函数时,可能随着累计产出的增加(这段时间的总产出)而提高,静态规模经济自身就不是幼稚工业保护论的基础了。但在论证这种静态规模经济学是保护论的基础时,科鲁格曼把进口替代从国内扩大到国外,这样就把暂时的进口保护转换成了一种促进出口的机制。科鲁格曼观点的关键是已假定国内市场足够大,能有利于假定的规模经济的实现。 科敦指出,双寡头垄断时假设关于进口保护可促进出口的假设并不重要。他引用伯塞尔和斯纳普的研究表明,当存在以递增的规模收益率为特征的国内垄断者,他们接受世界价格(假定为小国),则关税使歧视性垄断成为可能使国内价格上升而国外价格下降从而促进出口(尽管这并不是社会意义上的最优)。 这样,尽管一些有关利润转移的观点出自传统的贸易理论, 但利润转移论的确为政府干预提供了至少两条依据。一种是为布兰德和斯宾塞的租金提取说为小国在其国内市场上存在着国外寡头垄断供应商时,利用进口关税改善国民福利提供了依据;第二种是科鲁格曼以进口保护来促进出口的论点,提出了静态的规模经济对于幼稚工业保护说是一种独立的根据,但如我们在下面将会看到的,所有的利润转移说都遭到了激烈的批评。 b.对利润转移说的批判 利润转移说在经济和政治经济学方面遭到相同程度的批判。经济方面的批判集中于模型对于竞争行为和公司数量,寡头垄断公司宣称赚取超额利润的数量,分析的部分均衡特性,对扭曲识别和对工具选用假设的敏感性。政治经济学方面的批判集中在鉴于国外可能的报复,无效的政府干预,特殊集团利用了政策,道德公害问题及可能有害的再分配效应而使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范围受到很大限制方面。 (i)经济方面的批判 对竞争行为假设的敏感性,依顿和格罗斯曼简明扼要地证明了这种模式的脆弱性。他们证明得出这些结果的关键取决于“库尔诺特”关于每个厂商都把其它厂商的产出看作是既定的并因此选择它们自身的最佳产出水平的假设。若转换成伯特兰战略,则战略的变量是价格而不是产出,通过使出口税成为最优战略能改变此种政策的结果;反之,如果双寡头垄断者致力于不变的可推测量,而且每一厂商的可推测变量与其竞争对手的实际政策的反应是一致的,那么,租金转移到国内公司或利润转移是不可能的而自由贸易政策成了一种最优政策。 为了捍卫其论点,斯宾塞提出,厂商间的竞争发生在三个阶段——研究开发阶段、生产阶段和营销阶段,只是在最后一个阶段,方可有价格的竞争。所以,对依顿和格罗斯曼的批判也只适应于最后一个阶段。在最初的两个阶段是数量上的竞争,因此属于库尔诺特型。然而斯宾塞认为,仍可把早期阶段作为目标,但是考虑到外部争论,正如前面就外部因素问题所已经讨论过的那样,如果政策是针对早期阶段的,那么,建议的只是产业政策,因为,所要求的手段是国内的工具,所以,不可能存在激进的贸易政策。 对产商数量的敏感性,狄克塞特考虑了一个更一般的双寡头垄断的情况,但这是一个涉及国内市场并因而涉及与消费者剩余关系的情况。他表明只是在厂商数目不是“太大”时,才把出口补贴作为一项政策建议。但随着国内厂商数目的增加,出口补贴的最优政策实际上会颠倒过来。这是由于国内厂商间的竞争导致了消极的金钱因素,因为每个国内厂商都考虑本身的行为对其它国内竞争者的利润所产生的影响。这将减少它们共同带给这个国家的全球性租金份额。当有足够的厂商数目时,为了税收的消极外部动机会超过为了贴补的利润转移动机。 正如霍斯特曼和马克森所提出的那样,即使出口贴补扩大了在全球市场的份额,设想的增加租金仍可能不会实现。这是因为出口贴补导致进入市场的低效从而减少了厂商的产量,使公司的平均成本曲线向上而不是向下移动,使租金也趋向于零。因此贴补收不回,生产者的超额收益率也极不可靠,国民福利也比自由贸易条件下低得多。 依顿和格罗斯曼也表示,当厂商行为具有始终如一的猜测性特征但又有不止一个国内厂商时,出口税将通常是最优的。一致的猜测性消除了利润转移的可能性,这样,剩下的可发挥作用的因素就只有国内厂商在第三市场上的竞争了,如上所述,这又会导致消极的金钱外部因素。福利最优化策略需要使用出口税来限制出口和更充分地在贸易方面利用国内垄断力量——这是古老的最优关税论的复活。 关于超额利润的大小:格罗斯曼总是就寡头垄断公司可赚取的超额利润和租金的大小提出疑问。他指出,如果利润不大,那么,作为增加国民财富的一种方法的利润转移的整个范围将被大大缩小,在这种情况下只可能导致资源的错误配置。 关于局部均衡的分析:当经济干预保护理论在局部均衡内容的分析中得到扩展时,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的结果可有根本的不同。促进出口论是以在本来是富有竞争性的经济中只存在一个寡头垄断国内行业的模式为基础的。当这个行业得到补贴时,它的扩展是因为其它用途中抽出资源所以没有租金的损失。但在一般均衡情况中,一些厂商令传统脱离厂商的行列,国内对稀缺资源的竞争将抬高它们的市场价格并以价格挫败国内的竞争对手,这与著名的“荷兰病”范例的配置效应十分类似。而且,如果有数个国内寡头垄断者从一个行业可获得抽取租金的利益,这是其他行业租金的损失所造成的。这些将抵消来自出口补贴的国民福利增益。 事实上,狄克塞特和格罗斯曼已表示, 当所有的出口行业处于均衡时(如面临相似的出口市场条件,拥有同样的生产技术,面对相类似的国外竞争程度),则当任何一个或多个部门是津贴的目标时,损失明显地会超过收益,因此自由贸易是最优的政策。当行业处于不均衡状态时,国民福利中会产生净收益,这取决于在国内工业扩展时每单位稀缺资源的消耗所得到的超额利润有多少转移到了国内工业上。反过来,这又取决于国内外的生产技术、他们产品的替代程度、出口市场上的价格需求反应和寡头垄断竞争的实质。这也就意味着,对于选择目标工业的大量信息要求,而从实践上来看又很难得到满足。因此,忽略生产要素在部门之间的转移和生产要素价格的相关变化,将会严重曲解这种模型。 关于市场失败的辨别和工具的选择:由于规模报酬递增的原因,要证明贸易干预是合理的就很困难。因为这些都是厂商的内部因素,会产生什么厂商的利用规模经济的动力与最佳社会目标不一致的问题。这只是与前面所述的利润转移理论中的第二和第三种形式相关。前面已经讨论过,在利润转移的形式中较小的市场份额阻碍了规模经济的实现。但市场份额的大小与第二种形式的模式是不相关的,不能达到规模经济的原因在于得不到准确的信息而导致了市场失败。这是因为库尔诺特的纯理论性和不现实性使人们放弃了正确的预测。但是,这样并没有给促进出口的策略提供依据。首选的最好政策,以消费者福利表示的最小成本达到既定目标的政策,不是贸易政策而是直接针对国内扭曲的国内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公开地提供市场信息。 在利润转移论的第一种形式即租金抽取中,利用关税的贸易政策措施并不是最好的政策,因为,关税扩大了国内消费者价格和国外生产者边际成本之间的差距。最好政策是对国外寡头垄断者征收的最适当的一次性总付税款和对国内消费者相等补贴的结合。这种两面兼顾的政策实际上保证了高效率的竞争结果,又没给社会增加任何负担,因为,对消费者的补贴完全能从向外国寡头垄断者征收的税收中获得。 (ii)政治经济学批判 外国的报复行为:当我们从政治经济方面考虑时,利润转移的政策问题变复杂了。旨在通过让国内厂商获得超额收益或支持国内工业来增加国民福利的政策会引起外国的报复。这会使两国都处于比自由、不受干预贸易条件下还要糟糕的境地,这种结果是不利的。 这种报复更可能发生于知识密集型的高科技产业中,那里与世界市场相关的规模经济被这些新理论的支持者假定为更具意义,因为,这些产业被普遍认为是至关重要的。这些高科技产业正如一国的疆土一样,经常被认为是一件保护更广阔的政治经济利益的大事,正如制造业通常被认为是战后发展中国家的国计民生一样。姑且不论利润转移的相对优势是否存在,外国政府的干预通常被看作是从这块肥肉上捞取比合法市场体系保护下所得的份额更多的一种尝试。 实际上,对于可能因遭受惩戒性报复而被排除在外的小国而言,外国报复的风险更大。请注意,正如对最低关税论一样,新贸易理论并不意味着增加全球的福利而仅仅只是站在本国自身利益的角度进行再分配。事实上,将从贸易中得到的收益从由市场决定的配置中转移出来,已经减少了全球福利。 无效的政府干预:况且,利润转移保护论要求政府进行干预。但正如巴格瓦弟所说,政府不能只是被动的贯彻福利最大化经济学家的思想,它应当是一个有其自身目的的自主行为者或是一个供游说者活动的市场。只要政府摆脱了温和及被动的态度,则政府干预使福利更糟的可能性也会增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充满了误导的和过滥的政府干预的事例,况且,对任何政府信息方面的需要,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政府进行行业选择时的信息需求非常巨大。尤其是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政府将比私营部门更能选择“赢家”。 特殊利益集团左右的政策:政府干预论也忽略了特殊利益集团采用某些政策的可能性。当进行微观经济干预时,政府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小而有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这些集团随时准备获取更大的利益。另一方面,成本由大的分散的集团承担,他们不能获得有关政策的所有信息。结果,政策的干预总是过份和被误导。进行经济决策时依靠政治和官僚的强制命令,而不是依靠经济手段,必然会降低国家福利。 道德公害问题:况且,政府为了履行对一激进型政策的承诺对厂提供补贴时还存在着一个固有的道德公害问题。国内厂商会发现追求补贴被比主动行为有更高的收益,这样只能增加依赖性。这种追求补贴的做法属于扭曲引起的直接的寻求非生产性利润的行为,因为,他们利用资源都没有直接生产出产品。有害的再分配效应:另一个政治经济论点产生于帕累托的有效干预有不可避免的及可能有害的再分配效应一般主张。出口贴补将有助于把收入从社会其它方向转移给被保护行业的所有者和雇员。因为,受列出的鼓励的行业一般是高科技行业,这种收入的转移将或是表现在已被雇用的高薪熟练技术工人的工资增长或是股东超乎寻常利润增加。与此相联的另一种一般性主张,是关于贴补的资金将如何筹集以及这种融资可能产生的扭曲效应问题。这些使得贴补的有效经济报酬率更难以实现,也更不确定。 上述批判严重地削弱了新贸易理论的效应并对它作为政策形成基础的有效性提出了疑问。这无论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一般来说都是有帮助的。事实上,在发展中国家,反对新贸易理论的政治经济论点产生了更大的效应。例如,特殊利益集团左右贸易政策的可能性与发展中国家更为有关,这是因为:1)追求租金和寻求非生产性利润的活动更为有害;2)政治机构更脆弱,因而更易于屈服于此种压力;机构安排比在发达国家更差。而且,在发展国家,政府干预的记录特别差。由于对任何依据新贸易理论实施贸易干预进行产业选择的政府来说,信息要求都是非常巨大的,因此,这一过程将是低效率的和有损国民福利。 然而,仍有人看到租金抽取和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论,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不仅有效,而且具有特殊的关系。因此,下面一节将要根据此种经济的共同特征分析新贸易理论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而将上述的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批评搁置一边。它表明,即使是这两种对新贸易理论的特别见解也与发展中国家无任何关系。 3.新贸易理论与发展中国家 作为新贸易理论基础的至关重要的市场与技术因素是否是确定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特征并不清楚。这涉及到市场结构、经济规模、出口产品的技术特征问题。它也涉及不完全竞争条件下贸易自由化所带来收益的程度以及源自竞争性的新古典模型针对贸易自由的政策处方是否为新的模型所改变了或加强了的问题。 a.市场结构 罗德里克提出:不完全竞争在发展中国家的工业部门较发达国家的更普遍。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文化因素与政府政策都可能导致发展中国家寡头垄断市场的形成。特别是在二战后相当长一段时内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进口替代政策,抵制了国外竞争的压力。这些国家通过诸如进口配额之类的措施发展了国内的生产能力并朝着规模生产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当某公司被某行业的高额利润和该行业的高速增长所吸引,想进人该产业时却又被许可证的限制所束缚。发展中国家还普遍缺乏反托拉斯的政策和与之相关的措施。另外从计划经济大体情况来看,由于集中控制信息的需要,它的信息处理和向单个企业发布信息的限制也限制了各个行业企业数量的增加以使整个经济体系便于管理。 事实上,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说明规模收益递增与这种市场体制有因果关系。在汽车产业中一个有关规模经济大小的有趣例子经常被引用。根据发达国家的研究,普遍认为各型汽车的有效的年最低生产规模为20万—30万辆。但是,发展中国家平均年产规模只在20万辆左右。这说明了规模经济未被充分利用。但是,这些研究并没有考虑下列因素,如低资本密集度,低水平的生产技术,很低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广告促销费用以及车型的较长流行时间。在一些高资本密集型产业中,固有的规模经济没有显示出它们在这些产业中的国家比较利益是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增加的。事实上,对这些产业国内资源成本计算的结果表明它们高于交换比率(即生产价值1美元的进口替代产品所使用的国内资源高于生产1美元价值进口品使用的国内资源)。此外,规模经济的发挥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生产技术,发展中国家具有低劳动成本的优势,因此倾向于采用劳动密集型生产技术。克鲁克在她对印度汽车工业的研究中提供了这方面的证据,被她采访的制造业者认为没有任何规模经济可以发挥。 关于新贸易模型与发展中国家关系的关键问题不在于市场是否仅仅具有垄断性,而在于寡头垄断的特征是否源于规模经济。毕竟,规模经济使垄断性公司在生产增长时显著地降低了平均成本。从而,他们获取了大量的全球性利润。在这个方面,从发展中国家所获得的证据很明显不能提供充分的佐证。 b.经济规模 由于多种原因,发展中国家小的市场规模使其战略性贸易政策成为不相关的因素。首先,小规模的国内市场阻碍了规模经济在国内市场的发挥,也使克鲁格曼的进口保护出口促进论与此无关。 其次,正如克鲁格曼所言,小规模降低了发展中国家政府作出战略决策的能力。 这是因为小国家并不是典型的全球性产业的聚集地,通过战略决策获得其“租金”是新贸易理论的焦点。即使一些全球性的产业以一个小国为基地,由于其本身的小规模将削弱这个国家扮演一个可信的第一推动者的能力。 第三,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小规模,也易于招致外国的报复和蒙受更大的损失。尽管有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小规模将事实上使大国对之作出更多让步和大国对小国家基于同样理由报复的可能更小。但历史上有许多强者欺压弱者的例子。我们注意到,在20世纪70—80年代,西方发达的大国家就采用反倾销税来对付发展中小国,而最近这又被美国照搬作为其报复性贸易限制的威胁手段来解决美国与欧共体在公共采购政策方面的争端。这个例子强有力地说明白了大国有可能对小国进行惩罚性报复即杀鸡警猴,不仅仅是因为这种报复对大国的利益影响甚小,更重要的是报复其他大国可能会导致两败俱伤。任何报复对小国来说都将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为他们狭小的市场规模使其对进入国外市场的要求十分强烈。 c.出口商品技术特征 发展中国家反映其比较利益的出口产品是典型的资源与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这些产品的技术很少遵循递增规模收益规律。而且,发展中国家不出口高技术产品,他们研究开发活动中溢出知识被战略性贸易理论引用为引起干预的重要原因。上表显示了1970—1989年世界高技术出口产品的份额分布情况。归为其他类的发展中国家在1988—1989年期间至多只占世界高技术出口产品份额的6%。既然发展中国家的比较利益不在高技术产业,则他们把全球利润转移给自身的范围就非常有限。 1970—1989年世界高科技产品出口份额分布 国家 1970-73 73-76 76-79 79-82 82-85 85-87 87-89 经合组织 95.57 93.93 91.52 88.79 86.80 85.30 83.64 新兴工业化 国家和地区 1.30 2.28 3.18 4.06 6.05 7.56 8.76 其它 2.69 3.36 4.43 5.23 5.98 6.14 6.27 克鲁格曼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新贸易理论模型的要求不相符合。但是他认为:尽管初级产品的生产本身与规模递增效益并无直接影响,在诸如港口、仓库、运输设施等与初级产品出口相关的基础设施提供方面都能战略性地利用贸易政策。他指出,由于其它国家不实行积极的贸易政策,哪怕是一点点的投资津贴也会带来可观的比较利益。但是,是具备有效生产规模的出口基础设施的提供相对于一个小国来说太大,还是相对于这些产品的世界市场规模而言所导致的规模经济效益如此重要以致对本国出口决策产生着重要影响,对此,一直未有充分的证据。后者如果确实的话,将实际表明出口格局不是由产品的比较利益所决定的,而出口是由的基础设施的规模经济所决定的。而且,递增规模收益率最初来源于生产技术水平的本质而不是取决于出口基础实施,这和高技术行业中资本成本和研究开发费用的关系类似。 d.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收益 当因受到新贸易理论鼓舞发展中国家采取积极的贸易政策的行为由于上面论点而受到严重影响时,不完全竞争世界采取传统的自由贸易政策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传统的计算贸易收益的“三角形”,是以竞争性的新古典模型为基础依次列了GNP的0.5%至2%数值。但是哈里斯估计在不完全竞争模型中加拿大的静态长期贸易收益8%—12%。理查森调查的结果显示,在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上,是自由贸易而不是政府对本国制造商的刺激性干预所导致的贸易收益比完全竞争条件下获得的收益高出1—2倍。以上结果证明了自由贸易是唯一与发展中国家相关的。这特别重要,因为新贸易理论被断定损害了为贸易自由化所提出的新古典处方,许多发展国家在热衷于保护主义政策几十年后,开始转向贸易自由化。 4.结论 新型贸易理论将不完全竞争模型和递增规模收益融合在贸易理论中。经济分析家和政策制定者认为积极的政府干预是徒劳的,而且,在新古典贸易理论的背景中大部分观点被逐渐接受。经济学家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垄断寡头是怎样竞争和运作的。结果,任何寡头垄断行为的模型必然有很大限制和难于运用。因此,以寡头垄断行为为基础的国际贸易模型,缺少坚实理论基础并对竞争行为及厂商数量的假设十分敏感。其他经济学批评与寡头垄断者获得的超额利润的规模、分析中的全 部均衡特性、市场失败的确认和政策工具的选择相关。新贸易理论对发展中国家的局限性尤为突出,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经济规模小;利润转移的范围受限制;贸易属性和特殊利益集团左右贸易政策的可能性日益增大。经过长期的误导性国家干预和错过发展良机之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舞台上正扮演重要的贸易角色。

贸易关系论文篇12

在200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朱基总理明确指出:“大力开拓俄罗斯、中东、拉美等富有潜力、前景广阔的新兴市场。要把发展对俄罗斯的贸易提高到战略高度来认识,组织我国大中型企业和质量好、价格低的产品进入俄罗斯市场。实行市场多元化战略已经提出多年,要下大功夫真正抓落实。至关重要的是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商品质量和附加值,增强国际竞争力。”为了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必须认真研究中俄贸易关系的现状,分析并解决中俄贸易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将中俄贸易关系推向战略的高度(1),尽早共同制定中俄贸易发展战略,开辟中俄贸易发展的新阶段。 一、中俄贸易关系的现状 中俄两国是山水相连的友好邻邦,两国经济互补性强,双边贸易潜在市场巨大。近年来,随着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平稳推进和睦邻友好条约的签署,使双边贸易关系取得稳步的发展。两国贸易发展状况详见表1。表1 我国对俄双边贸易发展走势(单位:亿美元)注:此表引自《今日俄罗斯市场》第233页,中国对外经贸出版社。 从上表可以看出,1992年至今,中俄两国贸易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4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2~1993年),中俄双边贸易发展较快,1993年双边贸易额达到76.6亿美元的高峰。这一阶段双边贸易的快速发展主要是因为苏联解体后,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生产滑坡,国内商品十分匮乏,急需我国进口商品。我国对易货贸易也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两国政府为这一时期双边贸易的迅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二阶段(1994~1996年),1994年中俄双边贸易额开始下降(50.8亿美元),比上年降幅达33.8%。主要原因是1993年俄方大幅度提高进口关税,使我国出口商品盈利下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出口。与此同时,俄方大幅度降低出口关税,鼓励出口,所以使1995、1996年我国对俄国的进口额有所回升。但由于贸易方式由易货贸易逐步向现汇贸易过渡,双方企业均缺乏资金,且俄出口商品也逐渐失去其价格优势,所以这一时期的双边贸易始终未能超过1993年的水平。 第三阶段(1997~1998年),由于上述原因的持续效应,这一阶段双方贸易额依然下滑。1997年贸易额为61.2亿美元,与上年同比下降10.5%,其中我出口20.3亿美元,增长20.3%,进口40.9亿美元,下降20.7%;1998年贸易额54.8亿美元,同比又下降10.5%,其中出口18.4亿美元,下降9.4%,进口36.4亿美元,下降11%。 但是这一时期两国边境地方贸易发展较快,1998年边地贸易额比1997年增长20%以上,约占两国贸易总额的1/3。 第四阶段(1999年至今),1999年两国贸易止跌回升,2000年中俄签署了《中俄政府间2001~2005年贸易协定》,2001年7月两国又签署了《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使中俄贸易渡过了10年的磨合和过渡时期,走入了快车道。2000~2001年中俄贸易增长速度超过了我对外贸易总额增长速度。2000年我对外贸易总额同比增长31.5%,其中,出口同比增长27.8%;进口同比增长35.8%,创20年来外贸额和增长速度两个新高。而中俄贸易增长速度更快,同比增长39.90%,其中我对俄出口同比增长48.70%,进口同比增长36.70%,双边贸易额突破了1993年的历史最高记录,为80亿美元。2001年,中俄贸易额约达106亿美元,同比增长33.38%,再创历史新高。2002年中俄贸易水平依然是大幅度提高的增长势头,预计还要创造历史新高。 中俄双边贸易互补性强,进出口商品呈如下结构:目前,我对俄出口的主要商品仍以服装、鞋类、土特产品、粮食、食品等传统大宗商品为主,近年来机电产品所占比重逐步增加。 我自俄进口商品以机电产品和原材料性商品为主,主要品种有飞机、钢坯、肥料、原木、冻鱼、成品油、钢材、船舶、纸浆 、塑料等。详见表2和表3。表2 2001年中国向俄罗斯出口主要商品额结构(单位:万美元)注:此表根据中国海关统计制作。表3 2001年中国自俄罗斯进口主要商品额结构(单位:万美元)注:此表根据中国海关统计制作。 二、将中俄贸易关系推向战略的高度(第2页) 目前,中俄双边贸易额占各自贸易总额的比例还不够大,因此存在着一种观点,认为中俄双方的贸易无非是“小打小闹”,成不了大气候,没有从战略的高度认识它,这显然是不对的。纵观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展望世界多极化的发展势头,实现外贸市场多元化的目标,减轻世界经济低迷的负面影响,适应两国未来发展的客观要求,把中俄贸易关系推向战略的高度是两国未来发展的必然抉择。 (一)两国资源秉赋是将中俄贸易关系推向战略高度的客观基础 俄罗斯是世界上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各种资源储量占世界储量的22~28%,木材蓄积量占25%,俄罗斯是目前世界上较少允许资源大量出口的国家之一。俄贸易部拟定的《俄联邦2010~2015年对外经济活动构想方案》指出,2010~2015年“燃料、原料商品将构成俄罗斯出口基础”。目前这种资源性产品占俄罗斯出口总额的60~80%。虽然俄罗斯也期望调整出口商品结构,但从中近期来看,出口原材料产品的格局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性的改变。而我国虽然也是资源较为丰富的国家,但人均占有量很少,大多数低于世界人均水平。加上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能源供不应求的矛盾将会日益突出。据专家估计,到2010年,在已探明的45种主要矿产中,只有21种可以满足需求,其中石油制品缺口将达1亿吨以上。中俄两国有着4000多公里的共同边界线,运距较近,贸易成本较低。总之,两国贸易额的增长存在巨大的空间。 中国人均资源占有量虽然不高,但人力资源十分充足,预计到本世纪中叶劳动人口供过于求的趋势依然存在。而俄罗斯的人口呈现负增长趋势,在广大地区劳动力不足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采矿业、种植业和伐木及林业产品深加工将使中国充足的人力资源大有用武之地,这样一方面可使中方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另一方面又可以促进俄罗斯广大东部地区的持续发展,总之,两国资源秉赋是将中俄贸易关系推向战略高度的客观基础。 (二)两国产业结构的互补性是将中俄贸易关系推向战略高度的客观需要 中俄两国经济为了持续发展,都在国际市场比较优势的引导下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中国劳动人口供过于求,且大量劳动者素质偏低。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还必须兼顾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成为“世界制造中心”,可向俄罗斯长期出口大量劳动密集型的产品。而俄罗斯科技力量雄厚,劳动者素质较高,劳动人口短缺,俄罗斯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可大力发展军工产业、高科技产业和智力密集型产业。中俄产业结构的调整中具有很强的互补性,通过产业结构的互补达到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互补,这将为两国实施长远经济发展战略注入源源不竭的经济活力。 (三)中俄大型科技贸易项目对促进两国经济发 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9·11”事件之后,美国经济发展放缓,世界经济复苏面临严峻考验,在这样的背景下,中俄两国都需要实施外贸市场多元化战略,开展大型经贸项目合作,以减缓世界经济低迷对中俄出口的负面影响。近年来,中俄大型合作项目取得重大进展,如两国总理于2001年9月7日共同签署了《中俄输油管道可行性研究工作协议》。根据协议,2005年管道投入运营,每年俄方向中方输送2000~3000万吨原油,至少输送25年,这将使中俄能源产品的贸易额大幅度上升,对中国战略资源的储备具有深远的意义。此外中俄合作的连 云港核电站2005年投产,年发电量达140亿千瓦时,将有望超过中法合作建设的大亚湾核电站。最近,俄罗斯政府已决定将苏一30战斗机生产线引进中国,这将有利于我国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中俄两国政府间重大的科技贸易项目协议有300多项已经达成或正在达成,可以预见,中俄大型科技贸易项目为中俄贸易关系推向战略阶段开辟了良好的新局面。 三、将中俄贸易推向战略高度面临的机遇和困难 将中俄贸易推向战略高度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性机遇,归纳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为两国贸易战略性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中俄两国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为双边贸易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建立意味着双方将进行长期的战略协作,2000年7月普京把中国作为自己就任总统后出访的第一个亚洲国家,双方领导人都把加强双边经贸合作促进贸易发展看作充实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物质基础。至今,双方总理举行了七次会晤,俄方对参与中国西部大开发产生浓厚兴趣。《中俄睦邻友好条约》的签订为两国经贸合作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条约》所倡导的“世代友好,永不为敌”的和平理念为中俄贸易推向战略高度创造了优良的社会环境。 (二)俄罗斯政治经济形势逐步趋于稳定,为两国贸易的战略性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 普京执政以后,动荡已久的俄罗斯政局逐步得到稳定,政府因此也把主要精力投入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俄罗斯迎来了经济转轨以来的首次经济增长,当年的GDP增长了3.2%,2000年增幅达7.6%。与此同时,俄罗斯居民实际货币收入在2000年提高了9.6%,工资增加了20%,失业率从12.25%降至10.3%。此外,2000年农业产值达到8449亿卢布,比1999年增长5%,粮食产量为6540万吨,比上年增加19.6%,2001年俄罗斯农业再获丰收。总之,俄罗斯政治和经济的良好发展势头为中俄双边贸易的战略性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 (三)俄方积极推进“入世”,为中俄贸易的战略性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 俄方当前正积极推进入世进程。为了创造入世的条件,俄方提出了新的关税改革方案,按该方案,从2001年起进口商品实行5%、10%、15%和20%四种关税税率,并已开始降低税率,但平均关税税率仍保持在12~14%之间。另外,许可证、配额及进口商品的数量限制都会逐步减少或取消,边境商品将有更多机会进入对方市场,双方都可以从中获益。另外,随着俄方入世步伐加快,俄罗斯的服务贸易市场也将逐步开放,我国可以开展在运输、金融、保险、信息等第三产业的合作,开辟新的贸易领域。即使俄方入世,中俄在国际市场上存在一定的竞争,但是由于双方出口商品结构差异性高于同构性,因此彼此的竞争性将小于互补性。当然俄罗斯入世,在一些相近商品争夺国际市场方面也会出现新的冲突和矛盾,贸易保护主义将采取新的方式加以展现。这一点我们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预案安排。 尽管中俄双边贸易有了空前的发展,但是距离双方首脑1996年提出的到2000年时双边贸易额应达到200亿美元仍有不小的距离。另外,双方贸易关系还存在不少急待解决的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两国没有在外贸多元化格局中把发展中俄贸易提到应有的战略高度。2001年中俄贸易额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但是在中俄两国的进出口总额中仅占2%和6%左右,只及中美贸易额的1/7左右。仍然没改变“低水平、低层次”的局面。究其原因,在于中俄两国对西方国家的技术和资金具有很强的需求,把外贸的着力点都放在了西方大国,双方往往以近期的国家实际利益为基础,通过国际市场上选择自己最有利的贸易伙伴获得最大的国家利益。双方都还没有真正把双边贸易的战略重点放在对方,双方政府还都没有开拓对方市场明确的整体战略。俄方更多地强调对华贸易的自由化,但同时在对华贸易中又带有相当多的随意性,有时甚至制造一些阻力和障碍。中方往往以边境贸易战略替代整体贸易战略,允许各种贸易主体以多元化的贸易方式参与边境贸易,抢占俄罗斯市场。由于多元化的贸易主体之间缺乏合理的战略分工和利益协调机制,各种贸易主体之间短期的无序竞 争,影响了中俄贸易的整体协调发展。 二是中俄双方现有的供给结构,使中俄双边贸易的互补性受到一定的挑战。我国希望从俄罗斯进口资源性产品和军民两用技术,但这些产品具有很强的垄断性和特殊性。因而俄罗斯对这些产品的出口有比较严格的限制,难以完全满足我方需求。同时,随着俄方消费品进口的多元化和国内消费品生产企业逐步摆脱困境,俄方消费品市场的卖方特征已不复存在。中国对俄贸易的许多传统产品在俄方市场上的优势受到一定的挑战。美欧各国正在依靠其雄厚的资金、先进的营销手段、较高的产品质量和适中的价格抢占俄方市场,而我国依然停留在传统的贸易结构和营销方法上,双方没有中长期的经贸合作的战略规划,我方出口的优势正在逐步下降。 三是中俄双方贸易制度仍未达到国际通行的贸易规则标准。中俄贸易从历史上说一直是以国家贸易为主,双边政府间的贸易协定就是双方贸易的规则。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面对多元化的贸易主体和多元化的贸易方式,中俄两国政府认可的运作方式越来越不起作用,中俄必须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制度。但是迄今为止,这方面的工作明显滞后。其中尤为突出的是银行结算制度、法律仲裁制度、信用保险制度、质量监控制度和通关制度。中俄贸易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行为,诸如合同履约率低、债务拖欠、买空卖空、随意扣留货物和资金、包机包税等现象,甚至中方贸易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使中俄贸易成为高风险的贸易,严重影响中俄贸易的健康发展。 四是双边贸易合作中存在某些偏见和误解,影响着中俄贸易合作的长远发展。由于中俄双方客观存在利益差异,也由于双方在各个层次上交流不够,中俄贸易领域存在一些偏见和误解。如中方的贸易主体一味埋怨俄方商务环境不好,只看到俄“秩序混乱”、“制度落后”、“经济困难”和“贸易风险”的一面。一些企业出师不利便产生对俄贸易“恐惧症”,对俄方市场望而却步。俄方的某些学者和政界人士对同中国发展贸易合作充满疑虑和矛盾的心态。一方面希望输出自己的技术获取利益,又怕培育自己的竞争对手,甚至有人还热衷于渲染“中国威胁论”,边民劳务人员过境“影响边境安全”,还有一些俄方人士看不到近年来中国出口商品质量提高的现实,依然抓住过去少数商贩推销假冒伪劣商品之事,大做文章,公开渲染不进口中国商品等。 四、制定中俄贸易发展战略应采取的对策 为了不失时机地 抓住中俄双边贸易的历史性机遇,切实有效地解决双边贸易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议我方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促使中俄双方尽早制定双边贸易发展战略。 (一)促进中俄双方将双边贸易关系提高到战略的高度,为中俄睦邻友好合作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 中俄双边贸易在过去客观上呈现出以北方为重点,以黑龙江省为依托,以满州里、黑河、绥芬河、二连浩特等口岸为前沿的小范围、低层次、低水平的特征。事实说明,这不符合两国在新世纪发展的战略需要。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中俄双方必须适时转换贸易发展战略,形成大范围、多形式、多主体、高起点为核心内容的贸易发展战略。 具体而言,就是以有利于实现中俄国民经济的长远战略发展为目标,以有利于中俄生产要素合理配置为标准,从以俄国远东、中国东北为重点,过渡到全国范围,形成南北兼顾、东西联动、分工合作、全国一盘棋的大贸易格局。除了国贸和边贸外,还应当下大气力建立境外出口加工区,建立各种形式的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注意组织若干大型工商贸集团,联合一大批集生产、流通、科研、运输、售后服务于一体的各类企业,组成对俄经贸合作的“航空母舰”,把质量好、价格低的产品成规模的打进俄方主流市场。同时要大力鼓励民营企业向俄罗斯进军,以适应其经济转轨的运作模式。在继续扩大初级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同时,逐步扩大知识密集型、资本密集型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 从俄方市场获取更多的比较利益。另外,中俄双方还应加强区域合作,让各自企业参与俄国西伯利亚和中国西部的开发,使贸易向纵深区域发展。总之,通过双方总理会晤机制,促进俄方将俄中贸易关系提高到推动两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地位上,尽早共同制定中俄中长期贸易发展战略。 (二)要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培养中俄贸易人才 国际贸易关系是自然的市场关系,但是国际贸易中的比较利益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获得,政府应该在保护本国贸易主体获得比较利益的过程中,不断转换政府职能,强化服务功能。首先,政府应认真总结中俄贸易大起大落的经验教训,为制定中俄中长期贸易发展战略创造各种条件,参照国际规范,为各贸易主体开拓俄方市场创造良好的商务环境,简化签证手续,促进人员往来。鉴于对俄贸易人才缺乏的现实,应有计划地培育对俄贸易人才,以满足未来双边贸易发展的紧迫需求。 (三)抓住俄方入世的有利时机,在双边谈判中解决未尽事宜 多年以来,中俄贸易出现了许多纠纷,如历史性欠帐,单方撕毁合同,俄方非法查抄等等,给双方企业造成许多损失,因此我方如何抓住俄方入世的有利时机,利用双边谈判的契机,解决一些双边贸易中重大的历史问题是当务之急。同时以总结过去,面向未来的姿态,按照世贸组织规则,为中俄双边贸易创造良好的商务环境,特别要在完善金融、保险、税收、仲裁、商检、海关、运输等各领域制定完善的法规,共同打击各种商业欺诈和不法行为,为双方贸易主体进入对方市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周到的服务。 (四)尽快建立中俄边境地区特殊经济区、边民互市区 中俄双边贸易存在巨大的地缘优势,充分利用中俄长线接壤的优势,依照国际惯例,积极创建中俄边境地区特殊经济区和边民互市区势在必行。如建立边境出口加工区、保税区、边民互市区等。通过实施两国共同赋予的特殊经济政策、管理方式和操作机制,逐步实现商品自由交易,资本畅快融通,人员便捷流动,货币自由兑换的局面,使中俄贸易向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迈进。近年来,中俄两国在创建边境地区特殊经济区和边民互市区方面达成不少共识,但是在具体实施上进展不快,尤其是俄方反应迟缓。为了中俄两国的长远利益,我国政府应在创建上述区域中采取更为积极姿态迈出突破性的步伐。另外,进一步规范边境贸易,与俄方共同建立贸易综合体,尽早结束“边贸无边”的粗放型管理状态。 (五)加强各层次的双边交流,提高中俄贸易互信程度 近年来,中俄国家领导人频繁会晤,仅2001年就达五次之多,为国际关系史所罕见。但是仅仅上层往来是不够的,地区、企业、经济团体、民间团体、学术团体、党派之间的相互交流严重不足。这是中俄贸易合作中产生偏见和疑虑的重要原因。因此,以各种方式加强不同层次的交流了解,是提高中俄贸易互信程度的重要途径。两国政府要为此进一步创造条件,给双方不同层次之间的相互交流提供指导和服务。 (六)建立中俄贸易信息网络系统,加强两国贸易的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当前,中俄贸易的主体仍旧是政府间贸易和传统的边境贸易,要发展对双方均有战略意义的大贸易还有很长的一段路程。为了迎接中俄双边贸易的大发展,应当建立中俄贸易信息网络系统,加强中介服务。当前,两国贸易信息渠道不畅,信息缺乏,有关双边贸易的法规、制度披露机制极不健全,中介组织匮乏,严重影响双边贸易的规模和未来的发展。因此,在双方政府的支持下,应尽早建立中俄贸易信息网络系统,强化两国贸易的中介服务体系,大力开辟电子商务的全方位服务,实施现代营销方式,建立国际物流配送体系,延长国际联运线路,使中俄双边贸易向两国纵深的腹地进军,将中俄贸易关系切实推向战略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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