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书法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17 18:12:07

传统书法论文

传统书法论文篇1

1.引言

书法,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一脉,它体现的是一种永不腐朽的艺术传统,有着丰富的人文关怀。它本身是无意中发起的,从而渐渐形成一种意境;它本身生于有形,却慢慢幻化为无形,给予我们更多的思考和品味。书法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它所体现的文化精神与传统美学有着惊人的契合之处,那就是两者都注重生命意识及意境的体悟。所谓书法就是心灵的绘画,它是艺术与心灵的碰撞和融合,只要有心灵的感悟,书法就会散发出独特的艺术生机。

2.书法文化传统体现的天人合一精神

天人合一实际上是我国哲学的一种基本的精神,这种精神指的是一种人和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的追求。哲学是一门艺术,“天人合一”就相当于一个本论体,毋庸置疑地对“书法”这门艺术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国书法文化传统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追求自然,中国书法所追求的美学观就是对自然的崇尚、热爱、把握和挖掘。我们的书法可以看成是自然的一种艺术重塑,书法家就像是造一座集自然于书法内的园林,把从自然中感受到的山山水水的情意付诸书法创作中,对山水的形象进行改造,最终形成同样具有诗画般美感的书法艺术。我们可以感受到书法和我国的古典文学词、赋、诗、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同时是书法的特征之一。如历史上赫赫有名的书法大家王羲之,对鹅的一种特别的感情情和在看到公孙大娘舞剑所获得的启示都为他的书法创作提供了助力。韩愈点评张旭的草书,说观摩他的书法时而感到惊喜,时而感到错愕。这是因为张旭的草书一变则如鬼神,让人揣摩不透。他的草书让我们看到群狼奔突的勇猛,让我们看到千舟竞发的蓬勃之势,又让我们看到龙游蛇移的灵动。激情、狂野,字如其人。徐渭空有才华但一生并不得意,甚至是落魄潦倒,所以他具有满腔愤懑、狂放乖戾的个性。他的书写字形不定,时大时小,笔线粗细由心而定,结构布局严实,不按行款界限而作,可谓奇变百出,让我们真真感受到他那颗不服的、抗争的、苦闷的心,这也是其漠视法度的性格在其书法上的体现。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书法体现的意趣实际上就是书法家们的情韵,这正是书法的“天人合一”精神的体现。

3.书法文化传统体现的是生命流动的境界

生命信仰首先就是承认生命流动的形式。汉字有其生命体现,线是组成汉字的元件,书法实际上就是一种线的艺术。娴熟的书法线条,可以包含生命情调,透露出一种自然山川的灵气,是丰富情思的集合体,是书法家心性轨迹的一种最真实的追慕。用“达情寄托”形容书法真是一点也不为过,无论纵、横、伸、折,都体现着或是飞动流转的人生经历,或是雍容含蓄的人物形象,或是雄强刚健的品格精神,又或是飘逸洒脱的人生态度,无不是丰富的生命内容的体现。

我国的书法文化传统所体现的生命信仰的精神可以细分为生命意识及生命情调,而这些精神的显现又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说:一个就是势,另一个则是韵。势指的就是书法蕴含的生命的动感,韵就是书法想要达到的意蕴品格。古人评论书法要先观书法之势,这是书法审美的重要标准。文章布局,甚至是每一个笔画,都要注重气势的关联,这是使零散的笔画和字进行内在生命联系的动力。如此书法的静态空间得以打破,气韵更加生动,连带着生命更加流动。

我国的书法长于构造“紧张”氛围的动势及张力,在作品中有冲突,而各种冲突的结合又巧妙地实现一种和谐。运笔有一种缓急、提按、曲直、轻重的交替变化,时藏时露,时晦时暗;结体而言,注重笔画组合达到一种有生气和匀整的效果,笔画的时斜时正,呈现一种起伏多变性、收敛和发放合度。我们要认识到,书法对生命意识的自由抒发还要建立在对书法的规则与法度的熟烂于心的基础之上。

4.传承书法文化传统的途径

书法文化是我国一笔宝贵的资产,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把这种传统进行继承和创新,让这种独特的艺术发扬光大。书法文化传统的继承要以学生为主要人群,因为学生是未来的人才,是国家的希望。现代学生接触了越来越多的外来事物,这些新鲜事物很容易冲淡他们对本土优秀文化的感情。针对书法文化的继承,笔者提出对学校育人的几点建议。

首先,在学校增设书法课程,并且保障该课程的教学质量。开设书法课程,让学生对书法艺术有所了解,养成正确的书写习惯,按规范写字,这是初期的目标。中期,要传授书法知识,促使学生把汉字写得美观,让学生的书写水平有所提升,培养热爱书法的兴趣。在较高阶段,要注重让学生主动学习书法知识,提高书法技艺。即使不能够做到人人实现这些目标,也不至于让我国的优秀文化艺术被埋没。

其次,多开展有关于书法的活动,激发学生对书法的兴趣。比如学校可以举办一些书法展、书法比赛、书法知识竞赛等活动,这样不仅可以让学生感受到书法的魅力,还可以激发他们对传统文化的自豪感,这种感情会一直滋养着他们的心灵,从而促使他们主动学习。

不可能每一个学子都爱上书法、学习书法,但是只要有一部分学子对书法文化产生深厚的感情并一直为之努力,那么书法文化传统就能够传承下去,这就已经足够。

5.结语

当代科技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变化,书法早已不是我们最熟悉记录、交流的方法。但是,必须承认书法包含丰富的人文内涵,凝聚先辈们的聪明才智,连接着每一个中华儿女对我国优秀文化的认同感。所以,我们应当忠于优秀书法文化,不忘传统,将书法文化传统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传统书法论文篇2

参赛作品应以传统美德18个德目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故事为核心展开艺术创作,通过直观、生动的艺术作品歌颂古今优秀人物的模范形象和道德精神,为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繁荣校园文化,提高师生思想道德水平谱写新的篇章!

二、 参赛对象

全国中华传统美德教育研究与实践的教育工作者、参研者,中小学校师生。

三、 参赛办法及要求

一律以学校为单位报名参赛。每个学校填写一份参赛登记表(电子文档)。

参赛作品不收原件,书法类、绘画类,上交jpeg文件,图片的分辨率不能低于300dpi。论文类上交word文件。每件作品的文件名一定要包括:作者姓名、单位、作品名称、类别。

参赛作品应围绕中华民族传统美德18德目(孝敬父母、尊师敬长、团结友爱、立志勤学、自强不息、谦虚礼貌、诚实守信、严己宽人、崇荣知耻、见义勇为、整洁健身、求索创新、勤劳节俭、见利思义、敬业尽责、清正廉洁、爱国爱民、天下为公)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故事展开创作,要坚持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统一。凡属于传播、反映、表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书法、绘画、论文作品,无论是否参加过其他展览或评奖,均可参赛。

每位参赛者最多限报2件作品,种类不限。

各校参赛作品(含论文)的电子文件与参赛登记表(电子文件)必须同步、分别发送到组委会办公室邮箱:

。电子文件的主题一定要写明:某省某市某单位参赛作品(或参赛登记表)。

参赛作品必须是原创,如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一旦发现,评奖结果作废,法律后果自负。

各类参赛作品的具体要求如下:

1.书法作品:硬笔书法、软笔书法均可,书体不限。

硬笔书法作品规格建议为A3或A4纸大小,字数150―200字左右为宜,要求使用规范汉字,不得有错别字。

2.绘画作品:符合主题的中国画、版画、水彩画、水粉画、油画、剪纸均可。

3.论文:以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之艺术表现为内容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均可。

四、 奖项设置

1. 参赛作品将按一定比例评出一、二、三等奖。并颁发获奖证书。

2.凡获得一等奖的学生作品,其指导教师获优秀指导教师奖(每人限得一个).

3.凡组织参赛得力的单位,获优秀组织奖荣誉证书,负责本项具体工作的校领导,获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五、 时间安排

a) 2014年5月30日前将作品和参赛登记表的电子版发到组委会办公室信箱。

b) 6月10日终评工作结束。

c) 7月初上缴入选画册和的版面费用。

d) 8月末在大型期刊《吉林画报・新教育》上出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书法绘画作品集》及论文集。论文在中国期刊龙源网上全文收录。

e) 9月初,寄送画册和论文集,入选者每人赠送1册。

f). 10月中旬,在上海普陀区召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第24次年会,会上公布评奖结果,颁发获奖证书和荣誉证书,对获奖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组织机构

主办:中国伦理学会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专业委员会

承办:吉林省中小学艺术教育专业委员会

上海普陀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研究会

组委会

主 任:栾传大(中国伦理学会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专业委员会会长)

副主任:林 红(中国伦理学会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广西教育学会副会长)

副主任:程 晗(中国伦理学会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北京教育科学院博士)

副主任:陈明兆(吉林省中小学艺术教育专业委员会会长、教授)

组委会办公室

传统书法论文篇3

(2)传统书法与广告设计的关系。传统书法本身图案化、装饰化的特征,就使其已经具备装饰审美的基本性能,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广告设计”行业的出现,传统书法化的图符模式不仅可以释放信息,其形式也大大满足于大众,且传统书法笔触所特有的符号形态,及传统书法特有的内涵,传统书法本身所蕴含的视觉信息已使我们受用无穷,更不用提那些加入自我特色的传统书法家所挥洒的人文情怀,中国文人长期以来对其赋予的深层意旨早已超出了传统书法本身的欣赏功能。所以,传统书法作为一门独特的艺术形态,其包含着无限丰富的审美文化意蕴。它既不为形态的情致所局限,也不为其表现的意趣所约束。奔放、随性体现个人艺术修养的传统书法字,与当今印刷字体相比更富有艺术气息和视觉冲击力,也更适用于作为广告设计元素。

2传统书法的运用方式

在现代广告设计中,毛传统书法的应用潜力与市场效应目前尚未被充分挖掘出来,但其魅力已日益凸显。通过在设计中融入传统的中国传统书法元素,不仅仅能够显示出我国传统的民族风格和历史风貌,还能够在人们心中引起共鸣,提高人们对广告作品的关注度。传统书法在广告设计中的运用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传统书法笔触。现代设计作品要想通过传统书法艺术体现中国传统文化特征,就必须要不断地推陈出新、与时俱进,使传统书法艺术更具有时代气息,使其更好地融入设计作品中,起到画龙点睛、如虎添翼的作用。传统书法的运用一定要和设计主题相呼应,能够更好地突出设计主题,要和广告设计作品相协调、相融合,且不可一味卖弄做些牵强拼凑的空洞设计,除此之外,我们还要灵活地将图片、色彩等表现元素和传统书法艺术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打破惯性思维,设计出具有时代感的作品,给我们带来视觉冲击力。

传统书法论文篇4

论文关键词: 传媒/新闻自由/审判独立/公正审判/新闻审判/美国 内容提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美国法院如何保证审判不受传媒干扰的四方面较成熟的实践经验和规则,即诉诸司法程序的手段、限制传媒取得有关未决法律事宜的信息的权利、对传媒的事先约束和事后处罚等,指出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规范,有效治理我国传媒在追求“新闻自由”中形成的“新闻审判”现象。 美国是最标榜新闻自由的国家,其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以限制言论或出版自由。”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新闻自由,是美国新闻记者对抗一切限制新闻报道的金科玉律;同时,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获得“由公正的陪审团”及时和公开的审判。这一条为确保公正无私的审判而设计。两者时有冲突,传媒对案情的报道与被告获得公平审判之间的冲突尤其突出,因而美国法院在如何保证审判不受传媒干扰方面也发展了一些较成熟的规则。 一 诉诸司法程序的手段 在美国司法界,一项无可置疑的原则便是法官是法庭的主宰,法官有责任严格控制法院和法庭所处的环境以确保传媒和公众不干预对被告的公正审判。如果传媒的报道惹人注目且遍及街头巷尾,而初审法官又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以使陪审员避免任何来自报端的影响,那么其判决就要冒被推翻的危险。在这方面,美国最高法院的最著名、最经典的案例便是1966年的谢波德一案。 山姆·谢波德(Sam Sheppard)是俄亥俄州的一位著名外科医生,1954年因涉嫌杀害已有身孕之妻而被捕。他自称无辜,其妻是外人入室将她击昏后所杀害。此案公开后,立刻引起全国和地方各媒体的极大关注,有关评论和报道随即铺天盖地而来。在谢波德被捕前,各报纸就认定他犯有谋杀罪。对于庭审过程,传媒亦紧追不放,记者及照相机、摄影机充诉法庭。在选定陪审员、举证及认定事实等方面,传媒极力施加影响。主审法官对此听之任之,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陪审团的判断不受干扰。此种情形一直持续至有罪判决作出后方才停息。随后,谢波德以审判过程被严重干扰为由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当时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1966年,谢波德在依人身保护令获得联邦最高法院重审之前,已在俄亥俄州的监狱里度过了10年的时光。这10年之中,最高法院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在大众传播时代保护刑事被告的经验也日益丰富,最后,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注:Sheppard v. Maxwell,384U>S.333,362-363(1966)。该案经重审后,谢波德被宣告无罪释放,几年后,谢波德去世。)。 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州主审法官在该谋杀案的审理中未能保护被告人获得正当法律程序所要求的公正审判权利,未能保护被告人不受审前弥漫全社区的偏见和在法庭审理中因传媒报道而产生的不良影响力的伤害。主审法官克拉克在判决意见中极其严厉地批评新闻界的过分报道和初审法官的失职行为。这一案件表明,传媒过度地公开庭前听审和庭申情况,并且在法庭上行为失当,使被告人实际上失去了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此后,美国法院规定:法庭和法庭的一切设施受法庭控制,法官有责任严格控制法庭和法院处所的环境以确保传媒和公众不干预被告接受公正审判。法官可运用若干程序上的方法来排除报道带来的潜在的不利影响,包括:(一)推迟审理案件直到偏见的危险消除;(二)如果有关的报道尚未充斥整个州,将案件转移到另一县区,或从另一县区引进陪审员以代替转移案件;(三)监督对陪审团候选人的预先审核,以确保对被告的清白与否抱有先入之见的候选人不能入选陪审团;(四)隔绝证人或至少警告他们在作证前不要听从传媒对于诉讼的报道;(五)命令重新审理;(六)限制性命令,禁止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向传媒做出带有倾向性的陈述(P136-137)。 二 限制传媒取得有关未决法律事宜的信息的权利 (一)从制度上限制有关人员向传媒传送有关待决案件的信息 美国各地区法院都坚定不移地对法庭的环境和法庭成员及联邦法院工作人员向传媒信息加以管理,但它拒绝利用藐视法庭的权力来阻止不受欢迎的新闻报道(P1897)。最高法院认为,初审法官有权禁令,禁止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当事人、证人、法院工作人员和法律执行人员向传媒披露可能导致法官审理案件时产生偏见的事项,如被告人的陈述、证人的身份和可能提供的证言,或者与案件是非曲直有关的评论意见。这也是美国法院从谢波德案件中得到的启示。 (二)在 法庭周遭环境限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摄像设备 长期以来,美国一直禁止在法庭上使用摄像机采访报道,记者只有通过文字和素描的形式记录法庭情况。1981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钱德勒诉佛里达案中裁定,对于刑事案件,即使在被告人反对的情况下,各州也可准许摄影摄像机进入法庭。从此法庭上使用摄像机采访的趋势不可逆转。截至1993年止,只有三个州(密西西比、印第安那和南达科他)禁止一切法庭摄像.“各州也可以决定在法庭内设立电台、电视现场直播审判情况”(P88)。但为避免过度地、不合时宜地使用摄像设备干扰法庭正常的审判活动,从而妨碍案件的公正审理,联邦法院又为此设立了严格而周密的法院规则,由法官授权传媒有节制地使用摄像设备。有关规则规定:刑事案件不得使用摄影机采访;操作者必须离开机器坐在旁听席上;不能用人工灯光,不能有机器声音(如快门、过卷);多个单位申请采访必须共用一套机器;采访必须提前两天通知法院,提前一天安装设备等. (三)封存有关逮捕和其他公开记录的信息 另一个被法官越来越多地用来限制传媒获得可能影响刑事诉讼的信息的策略,就是依据法律和按照法院固有的权力,封存有关逮捕和其他公开记录的信息。最著名的例子是在“水门事件”的审理中,很多与该案有关的文件和磁带都被法官密封了,当新闻自由记者委员会的官员作为公众代表致函西里卡法官,要求启封有关材料,并将材料提供给新闻媒介检查时,函件本身亦被命令封存(P139)。 (四)不公开审理 与封存公共记录相平行的另一种方法就是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有影响的案件的审理。一般情况下,对有轰动效应的刑事案件在审判及预审程序期间,拒绝公众和传媒进入法庭。这种方法以前用得极少,但继1976年最高法院“内布拉斯加报界协会诉斯图尔特案”(注:在内布拉斯加报界协会诉斯图尔特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一致推翻了内布拉斯加州法院的直接约束传媒的限制令,这些限制令禁止新闻记者:(1)报道在一次有关一桩恐怖的多次谋杀案件的公开预审上提出的证言和证据;(2)报道被指控者向执法人员或其他人作出任何交代或供认的情况和性质;(3)报道任何“强烈暗示”被指控者的其他事实。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直接针对报界的司法禁令的问题。),严格限制初审法院禁令以阻止传媒发表有关待决刑事审判的新闻的权力以后,这种方法在初审法院开始日益盛行起来。 三 对传媒的事先约束 一个更为苛刻和让传媒无法接受的限制是对传媒的事先约束。法院如果认为倘若传媒获得了案件审理的情报,可能损害审理程序的公正性,则可以采取事前限制措施,禁止传媒发表它们已获得的新闻。传媒对这种司法行为的贬义术语是“司法限制言论令”,还给它起了一个很恶毒的名字,即“口嚼子令”。 一旦传媒获得有关待决诉讼案件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如果被发表,有可能极大地影响诉讼的进行和结果,法院即必须做出选择:是使用前面所述的为极度缩小或消除报道的冲击而设计的程序手段,还是直接对抗传媒的“司法限制言论令”。但为了不至于侵犯宪法第一修正案,法院颁布“司法限制言论令”必须符合几个极为苛刻的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对公正审判“明显而即刻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对预审的公布于众会侵犯被告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其次,必须是没有其他可供替代的有效办法。法院必须认真检查他们是否还有其他不那么严厉的办法可以取代对传媒的事先约束,比如审判地点的变更、推迟审判等。如果已不可能实施这些措施,才可以使用“司法限制言论令”。 第三,这种事先约束的办法必须是有效的。如果实际上事前约束令不能保障受指控者的权利,约束令即不得生效。此外,初审法院还必须考虑提议的限制是否会阻止对公开开庭透露的事件的报道。如果有此作用,这样的禁令即为违宪。 最后,法院必须认真考虑禁令的措词。对传媒的禁止须明确而严格,不得过于宽泛,避免因防碍新闻自由而违宪。在“内布拉斯加报界协会诉斯图尔特案”中,对传媒的一个禁止是,不得传播“强烈暗示被指控者为凶杀的作案者”的信息。这一措词被裁定为太模糊、太宽泛以致不可避免地剥夺第一修正案的权利(P139-144)。 四 对传媒的事后刑事处罚 在美国,较早涉及大众传媒与司法活动关系的法律是古老的藐视法庭罪和1789年的《司法法》。藐视法庭罪渊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其惩罚范围极有广泛:凡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之言行,皆可入罪(注:R·Goldfarb,the Contempt Power,1971,p, 1.藐视法庭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遵守法官的命令、没有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某种行为的不作为;另一类是损害法律的威严、法院和法官的权威和尊严的行为。对于媒体而言,前者如拒绝作证,不透露消息来源;后者如扰乱庭审秩序,言语攻击法庭或法官。对于前者,法官可以判令监禁,直至犯者提供所要求的行为;对于后者,可以判令罚金、一定期间的监禁或并罚。)。 1791年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通过之后,对出版物批评司法的言论施以藐视法庭罪引起某些人士的反对。其后,国会开始通过一系列法令对藐视法庭罪予以限制,并在1918年的Toledo Newspaper Co.v.U.S案和1941年的Nye v.United States案及同年著名的Bridges v.California案中,对适用藐视法庭罪的限制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并进而导致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即传媒可以对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发表评论,但是,如果造成了“明显且即刻的危险”,以至于法庭无法继续履行职责,传媒会受到惩罚。同时,最高法院又认为,只有存在着针对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种“极其严重的”实际恶意和一种“迫在眉睫的”险情,法院惩罚出版物言论的行为才不失为正当。在形式上,Bridges v. California案仅仅对于使用藐视法庭罪处罚评论法院之出版物的做法施加了一种限制;而实际上,出版物言论对法庭秩序极少可能构成一种“明显且即刻的危险”。所以,该案作为一个新的司法先例,使以此罪名处罚舆论批评的做法成为不可能. 鉴于上述原因,自1941年以来,以藐视法庭罪作为对抗传媒批评的工具在美国实际上已失去作用。法院排除传媒报道对审判的干扰的有效措施乃是那些将偏见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的措施,即由初审法官采取有力措施以使陪审团成员避免受到任何来自报端的影响,或延期审理或将案件转移至另一未受传媒影响的地区进行审判等,以保护其司法秩序不受传媒不当干扰。这些措施表明了美国最高法院寻求的是一种调和之道,既可保障被告的权利,维护审判的公正,又不至于缩减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 五 对我们的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法院在保证公平审判不受传媒干扰方面的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和规则,可以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新闻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从没制定具体的避免公正审判受传媒干扰的司法解释,传媒行业本身又缺乏一些必要的、可操作性的报道诉讼案件的规则,于是,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的冲突常常不可避免地发生,并常常导致“新闻审判”,公正审判受到严重影响。 当前,传媒对诉讼案件的轰炸式报道所形成的“新闻审判”现象已引起法学界和新闻界的普遍关注。如在名噪全国的河南郑州某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后逃离现场一案中,案件尚未判决,传媒声势浩大的声讨已形成“新闻审判”使得司法不可避免地受到左右。在传媒铺天盖地的“轰炸”和“喊杀声”中,法院最终不得不作出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判决。张金柱之死,用他自己的话讲,他是“死在传媒的手中而不是法律手中”;张金柱的律师也一直以“舆论高压”作为审判不公的理由。传媒报道对审判独立的影响如此之大,需要我们尽快制定一些必要的、公认的调整规则。 现代法制国家基于自由、民主的理念,允许传媒进行自由报道、批评,但报道、批评的对象是法院和军队时,则有种种的限制,因为这两者分别是和平时期和非常时期最后的安全屏障,需要相对超脱和有权威性。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秩序,维护法庭的尊严,对传媒报道审判活动作出限制不仅仅是美国的做法,也是世界法治国家的通例,关于报道审判活动时应遵循的规则早已成为系统的法律规定,不能越权越位报道诉讼案件早已是传媒的自觉行为。避免“预先定罪”和“情感性审判”,反对和防止“新闻审判”,维护审判的独立和公正,在国际上已经是一种共识。1948年联合国《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第三公约》把“妨碍法庭审判之公正进行”的新闻列为禁载。1994年世界刑法学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5条规定:“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导,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 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出现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况。” 当前,我国正处在司法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已得到法学界和司法界的认同,公正和效率成为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努力重构体现程序公正的诉讼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司法公正成为全社会的追求。但是,如果没有建立一整套规范传媒报道诉讼案件的法律制度,传媒的“新闻审判”将继续像张金柱案一样对公正审判构成严重威胁。就这一点而言,如果没有制定规范传媒报道诉讼案件的法律规定,公正审判(包括司法独立)将无法真正落到实处,我们所追求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也将是残缺的。因此,乘着当前司法改革的东风,借鉴美国乃至全世界法治国家在确保公正审判不受传媒干扰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规范传媒报道诉讼案件的法律制度,无疑是必要的、亟需的。 注释: T·巴顿·卡特等,黄列译。大众传播法概要[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司法会议公正审判——自由报刊新闻指导原则[A],马里兰判例汇编(第6卷)[C],1980. 新闻媒介和法律[J],1993年冬季号,(17):32. 李义冠。美国刑事审判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于秀艳编译。美国的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之间的关系[J],人民司法,1998,(9)。 Toledo Newspaper Co.v.U.S,247U.S.402(1918)。 Nye v.United States,313 U.S.33(1941)。 Bridges v.California,314 U.S.252(1941)。 侯健。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及其调整——美国有关法律实践评述[J],比较法学研究,2001,(1)。

传统书法论文篇5

 

中国书法是以线条为载体,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形式的一种独特的艺术。书法艺术也是书法家文化素质、技艺修养和个人性情的综合体现,一幅好的书法作品既能赏心,亦能启迪灵魂,激励人们奋发向上。青少年学习书法的目的不仅是提高审美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提高学生高尚的艺术人格。通过书法学习,锻炼毅力、陶冶情操,舍弃性格中不良因素(如浮躁、虚荣等),提高社会的审美能力和文化品格,提高想象力、创造力,从而变俗为雅、变肤浅为深沉、变狭隘为开阔,为青少年的成长培养非智力的人格因素。当代书法大家启功先生是一位同时具有广博学识以及高尚的人格魅力的典范,最值得我们广大青少年学习。

一、倡导的理由

倡导和推广启功书法,同时也能够把启功先生的治学精神传递给青少年一代。既弘扬了传统文化,又教育了人。启功先生的治学精神,应该从他的人格、书艺、思想三个方面去学习,这对于我国的青少年来说,具有深远的当代意义。

(1).自强不息的人格精神

启功先生的一生,可以说是饱经沧桑。他以一个中学生的身份,靠自己的艰苦努力而成为中学老师、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席、中央文史馆馆长。他用一生的实践,告诉我们一个平凡的真理:要成就一件事业,必须自强不息,奋发向上。人生正是因为有着种种逆境阻拦,我们只有不断超越升华,才能显出生命的意义。

在启功先生多方面的成就中,最为世人所称道、声震宇内的是他的书法艺术。先生高度的书法艺术成就既来自他的天赋才情,更来自他的勤奋,来自他自强不息的敬业精神。启功先生曾经说过,学艺“门类尽管不同,奋发并没有两样”(《启功书法丛论》)。这是他学习书法的真实写照。

(2)精研传统的专业精神

启功先生的一生对传统书法用力甚深,对众多的书法名家碑帖都下过苦功。在《启功论书绝句百首》中,启老先生曾自述其学书之过程:“先摹赵董后欧阳,晚爱诚悬竞体芳。偶作擘窠钉壁看,旁人多说似成王。”诗下自注甚为详细:“余六岁入家塾,字课皆先祖自临九成宫以为仿影。十一岁见多宝塔碑,略识其笔趣。……二十余岁得赵书胆巴碑,大好之,习之略久,……”(出自《启功论书绝句百首》,荣宝斋出版社)。可见,对传统的学习、继承,启功先生是身体力行的。在启功先生早中期的作品中我们都能清晰地看到这种学习、借鉴的痕迹。启功先生认为:学习书法必须立足于对传统的继承,只有从传统书法走出来的人,对书法下过工夫的人,才能懂得传统书法艺术技法的精妙所在。论文格式。启功先生的一生,恪守传统,以古为新,将古代的笔墨传统、精神传统,转化为当代创作的养料,成为一种新的笔墨语言形式,显得儒雅风流,体现当代人的审美情趣和境界,堪称当代书法创作楷模。论文格式。这也是启功书法深受大众喜爱的原因。启功先生对书法传统的固守、学习,来自于他对传统书法的发展充满信心。可以说,启功先生的书法很少受到当代书法的审美思潮的影响,而是长期以来以古为师,走出了一条由传统走向创新的路子,从而表现出了启功书法鲜明而独特的个性。当代青少年应当学习启功先生这种精研书法传统的精神。

(3). 深厚的文化底蕴

中国书法是一门独特的与文化修养紧密相关艺术创作形式。一个人的文化修养严重地制约着书法创作者的书法创作水平。启功先生是当代的国学大师,学识渊博,在诸多方面都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充分说明,启功先生在书法方面取得如此令人瞩目的成就,完全是水到渠成的。书法家要在继承书法艺术的同时,学习中国的传统文化,研究古今艺术精神的变迁,充实个人的知识储备,开阔视野,丰富阅历。我想,在这方面,启功先生已经以他非凡的才学为我们做出了一个很好的榜样。这也是当代青少年应当学习的地方。

二、倡导的当代意义

由于当今书坛的流行风气的影响,大多数的书法爱好者忽视了对传统书法的深层研究,只在形式面貌上与古人拉开距离,甚或以丑为美,迷失自我,并且热衷于颠覆传统,标新立异,形式至上,不从书法作品的思想内容和笔墨的表现力这个层面上去下功夫,而是靠花样翻新,制造视觉刺激,所以其艺术创作脱离了大众审美需求,直接影响了当代书法艺术的健康发展。论文格式。

所谓书法的传统,是人们对书法规律性认识,是古代的书法创作者深厚的文化修养和人文精神的延续,是他们在长期的书法创作中所积累的成果,是一种具有艺术生命力的绵延不断书法创作理念。一句话,书法的传统就是普遍存在于历代优秀书家和优秀书法作品中的共通的书法理念与创作时的表现意识和法则。今天,我们之所以要推崇启功书法,就是因为启功书法不仅传承了传统书法的精华,而且很好地把握了中国书法美的方向与变化的度。可以说启功书法在当代,那是一面旗帜,也是一面镜子。旗帜招引人们,镜子提醒人们。我这样做,也完全是期望我们下一代的炎黄子孙能够从启功先生这位见得着的传统书法的典型代表身上,感受到几千年来中国传统书法的魅力,并由此追根溯源,进一步去探索中国书法的无穷奥妙。这对真正继承和发扬中国书法应当是极有益处的。

正因为如此,我们通过倡导当代青少年学习启功体书法,使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深刻地认识到传统书法的重要性;使他们从启功的身上意识到,要想取得可观的艺术成就,必须学习和继承传统书法的精华,追本溯源,找出规律,把握方向。启功先生一生的传统书法的艺术实践的成功经验,应该是我们当今推广启功体书法教学的关键原因所在,这对于促进当代书法的健康发展也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的。

结 语

尤其重要的一点,启功先生在长期的书法实践中,通过自己的探索,形成了成熟的书写技巧和审美思想。启功先生其人具有深厚的文化底韵,加之通过其长年的技法练习,其书法的表现技法已经十分纯熟,其美学理论也已自成体系,宜于学习和借鉴。其书法技法的精熟而且符合书写的法度,使得启功先生的书法作品具有持久的可欣赏性;其学问的精深,加上所书作品的可识性,更使得启功先生的书法作品具有浓厚的书卷气,人见人爱,雅俗共赏,即耐读性。这些都是启功体书法教学的推广一个不可或缺的基础。

传统书法论文篇6

《诗》、《尚书》、《春秋》、《国语》以及《管子》、《竹书纪年》、《家语》等文献中有大量纪年纪日,冬至、朔望、日食等天象记载,这些记载连同《殷历》、《周历》等古历法和历代历法专著,在后世各朝制定、改革历法时都被给予了相当的重视。但重视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文献记载持同一态度,他们在肯定文献记载的同时,也会对其提出质疑,进而做出不同的解读,甚至是否定文献记载的正确性。本文欲以汉至唐代官修历书为立足点,考察历法改革中对传统文献记载的态度,并试图探讨持有这些态度的原因。

1、对传统文献记载的重视、肯定与否定

古代在制历、议历、改历时,均对传统文献给予高度重视,以为自己的历法或历法观点构建优势。《后汉书》中记载:

刘歆研机极深,验之《春秋》,参以《易》道,以《河图帝览嬉》、《雒书乾曜度》推广《九道》,百七十一岁进退六十三分,百四十四岁一超次,与天相应,少有阙谬。[1]

古代造历者在鼓吹自己的历法时,极力将符合传统文献记载作为历法的优势之一:

如后秦姜岌今治新历……上可以考合于《春秋》,下可以取验于今世。[2]

如隋朝刘焯以开皇三年,奉敕修造……会通今古,符允经传,稽于庶类,信而有徵。[3]

力图改历的帝王和历法家,也竭力引经据典,从传统中找寻佐证,为颁行新历扫除障碍。东汉章帝在位期间,经过一段历争,欲改行《四分历》时,其诏书中就称:

《春秋保乾图》曰:“三百年斗历改宪。”……今改行《四分》,以遵尧顺孔,奉天之文,同心敬授,倘获咸熙。[4]

汉灵帝熹平年间,出现过一场“是否符合传统文献记载”的历争公案。熹平四年,五官郎中冯光、沛相上计掾陈晃上言,认为历法当用甲寅元而不应用庚申元,因为图谶中没有以庚申为元者,庚申元是太史治历郎中郭香、刘固随意编造的虚妄之说。([1],235页)之后议郎蔡邕提出以甲寅、庚申为元均可以在传统中找到来源,只是古代的历法各有不同而已。

令案情更加戏剧化的是,蔡邕还指出冯光、陈晃以甲寅为元的历法虽然以《考灵曜》为基础,但其中参杂了与《考灵曜》、《甘石星经》旧文均不相符的内容,希望弄清其历法的根据,并以此来改造仪器,进行实测,说服持不同观点的历法家,但二人坚持说自己的历法来自传统文献。([1],237页)之后该案以判处冯光、陈晃罚充鬼薪之刑,但灵帝颁书不必追究为终。这一公案可以充分体现古代历法对传统文献的重视。

另值得一提的是,古代在制历、历议时,在人员上多要求儒家经学人士参与其中:“尚书祠部郎中宗景博涉经史,…… 请此数人在秘省参侯。”[5]这也显示了历法改革对传统文献的重视。

以上几例古代历法改革对传统文献记载的重视,均以对文献记载的肯定为前提,这种肯定倾向在记载与历法推算发生矛盾时,表现尤为明显,《春秋》中日食记载有日期的共有34条,《殷历》、《鲁历》提前一天的有13条,晚一天的有3条;《周历》提前一天的有22条,提前两天的有9条。针对这种情况,《新唐书》评论道“其伪可知矣。” [6]这里的伪,并非指《春秋》的记载有误,而是指这些历法有问题。

但历法家在重视传统文献的过程中,并非总是持同一的肯定态度,对不同的文献可能持不同的态度,即使是同一文献,不同人的解读也会完全不同,甚至有肯定与否定之别。

时有古历六家,学者疑其纰漏,刘向父子,咸家讨论,班固因之,采以为志。[7]

对于古代的传统文献,并非所有人都全盘接受。

《春秋》中日食不书朔者有八条:《公羊》曰:“二日也。”《谷梁》曰:“晦也。”《左氏》曰:“官失之也。”([6],597页)

钱乐之因此认为“旧日蚀不唯在朔,亦有在晦及二日。”([4],205页)但“日蚀于朔,此乃天验,《经》《传》又书其朔蚀,可谓得天,刘贾诸儒说,皆以为月二日或三日,公违圣人明文”([2],563页)而刘孝孙“今以甲子元历推算,俱是朔日。丘明受经夫子,于理尤详,《公羊》、《谷梁》皆臆说也”。([3],425页)从中可看出不同人对同一事件的不同态度。

另一个例子是:《书》曰:“乃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对于房,有2种解读,一种认为是房星,即房宿的标准星,πSco[8]。另一种认为是十二辰次之一。([6],601页)

此外,《国语》单子曰:“辰角见而雨毕,天根见水涸,本见而草木节解,驷见而陨霜,火见而清风戎寒。”天根朝觌,《时训》也有记载:“爰始收潦”,《月令》也记载有:“水涸”。对于不同文献对同一事物的记载,郑康成的态度是“据当时所见,谓天根朝见,在季秋之末,以《月令》为缪。”([6],602页),而韦昭认为“以仲秋水始涸,天根见乃竭。皆非是。”([6],602页)对传统文献显示出了不同甚至是否定的态度。

由此可见,古人在对待传统文献时,并非持单一的肯定态度,他们给予传统文献非常重要的地位,对其进行不同的解读,甚至是否定文献的真实性或正确性。下文中我们将试图探讨古人持有这种态度的原因。

2、探讨重视、肯定或否定文献传统的因素

2.1 传统文献自身的价值

传统文献记载着自先秦以来的许多天象记录,历法家认为这些记录为制定、改革、检验历法提供了很好的证据。后秦姜岌造《三纪甲子元历》,在其历略中论述道:

故仲尼之作《春秋》,日以继月,月以继时,时以继年,年以首事,明天时者人事之本,是以王者重之。自皇羲以降,暨于汉魏,各自制历,以求厥中。考其疏密,惟交会薄蚀可以验之。然书契所记,惟《春秋》著日蚀之变,自隐公讫于哀公,凡二百四十二年之间,日蚀三十有六……([2],566页)

从中可以看出他对仲尼作《春秋》评价很高,特别指出其中的日食记录对检验历法的重要性。对于传统文献的价值,杜预在《春秋长历》中说到:“日蚀于朔,此乃天验,《经》《传》又书其朔蚀,可谓得天。”可见至少在杜预心中,《经》《传》在记录实际日食天象上,具有很大的可信度。对此,杜预有自己的观点:

余感《春秋》之事,尝著《历论》,极言历之通理。其大指曰:天行不息,日月星辰各运其舍,皆动物也。物动则不一,虽行度有大量可得而限,累日为月,累月为岁,以新故相涉,不得不有毫末之差,此自然之理也。故春秋日有频月而蚀者,有旷年不蚀者,理不得一,而算守恒数,故历无不有先后也。始失于毫毛,而尚未可觉,积而成多,以失弦望晦朔,则不得不改宪以从之。……言当顺天以求合,非为合以验天者也。推此论之,春秋二百余年,其治历变通多矣。虽数术绝灭,远寻《经》《传》微旨,大量可知,时之违缪,则《经》《传》有验。学者固当曲循《经》《传》月日、日蚀、以考晦明,以推时验;而皆不然,各据其学,以推春秋,此无异于度己之迹,而欲削他人之足也。([2],563-564页)

这段文字至少包含两点信息:一是《春秋》、《经》、《传》等传统文献是真实天象的忠实记录者,历法的制订改革必须以此为依据;二是历法制订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准确预知天象——“顺天”,因此对于传统文献,必须把它当成有力的工具,而不是死守文献记载,杜预在此还用“度己之迹”“削他人之足”这一对比喻将“顺天”与“推《春秋》”的关系作进一步形象阐述。杜预的这一观点,既将文献传统置于高位,又揭示了历法家对传统文献作出各自不同的解读甚至背离传统的部分原因。

对于传统文献的价值,比起杜预,东汉蔡邕更注重与实际的结合。他在论及古代各历的上元均有所不同时,提及“他元虽不明于图谶,各自一家之术,皆当有效于当时。”([1],235页)强调了不符合文献传统而与实际相符的意义,他甚至提出“且三光之行,迟速进退,不必若一。术家以算追而求之,取合于当时而已。故有古今之术。今术之不能上通于古,亦犹古术之不能下通于今也。”([1],236页)完全把符合实际放在第一位。

2.2 传统文献自身的多样性

传统文献,由于时代、地理、类型、作者等因素,每部文献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涉及到历法,则有各自纪年系统的差异,《大衍历议》中认为:

《传》所据者《周历》也,《纬》所据者《殷历》也。气合于《传》,朔合于《纬》,斯得之矣。([6],592页)

《隋书》中记载:若依《命历序》勘《春秋》三十七食,合处至多;若依《左传》,合者至少,是以知《传》为错。([3],430页)传统之间也存在相互矛盾之处。

各代制定历法定上元时,都力图在传统中寻找根据,如上文提及的东汉“历元是否符合文献传统”公案,但传统中的上元即已各不相同:

案历法,黄帝、颛顼、夏、殷、周、鲁,凡六家,各自有元。([1],235页)

天难谌斯,是以五、三迄于来今,各有改作,不通用。故黄帝造历,元起辛卯,而颛顼用乙卯,虞用戊午,夏用丙寅,殷用甲寅,周用丁巳,鲁用庚子。[9]

对于建正,黄帝调历以前有上元太初历等,均以建寅为正,谓之“孟春”,到颛顼、夏禹亦以建寅为正。而秦正建亥,汉初因之。至武帝元封七年始改用太初历,仍以周正建子为十一月朔旦冬至,改元太初。[10]“夏正以正月,殷正以十二月,周正以十一月。盖三王之正若循环,穷则反本。”([10],1258页)

传统本身具有多样选择性,后世历法家在选择文献传统时,自然可挑选对自己有利的文献记载进行论证。《大衍历议》之“中气议”有如下论述:

《戊寅历》月气专合于《纬》,《麟德历》专合于《传》,偏取之,故两失之。([6],592页)

这种传统的相异甚至延伸到了历法家对传统自身的解读中,如对《春秋》的考证:

班固以为《春秋》因《鲁历》,《鲁历》不正,故置闰失其序。……《命历序》曰:孔子为治春秋之故,退修殷之故历,使其数可传于后。如是,《春秋》宜用《殷历》正之。([2],566页)

这种因文献传统自身的多样性造成的矛盾加剧了历法家对文献传统的不同解读甚至是背离,可以以己之“矛”,攻彼之“盾”,为自己的历法进行辩护,增加其可靠性的砝码。

2.3 历法家引用文献传统的最终目的是为自己的历法或历法观点辩护

历法家在改革、评论历法时,引经据典,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历法或历法观点优于他者,以文献的力量为自己增势。历法家们对待传统文献有三类方式:一是直接引用单个或同类文献,为自己的观点作论据;二是引用甲乙两种文献,以甲文献批驳乙文献;三是无论同类或异类文献,均运用不同的观点进行解释,以与自己的历法或历论相符合。对于第一、二类方式,前文论述中多有涉及,此处主要对第三种方式进行讨论。

刘宋时祖冲之和戴法兴争论历法,祖冲之有一条论述:

日度岁差,前法所略,臣据经史辩证此数,而法兴设难,征引《诗》《书》,三事皆缪。[11]

这段当事人的话,鲜明地显示出争辩双方均从传统文献中找寻依据,为各自论点摇旗呐喊。其中一条争议点是《尚书》中的“日短星昴,以正仲冬。”

法兴议曰:“《书》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直以月推四仲,则中宿常在卫阳,羲、和所以正时,取其万代不易也。冲之以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许度,遂虚加度分,空撤天路。”

冲之曰:《书》以四星昏中审分至者,据人君南面而言也。且南北之正,其详易准,流见之势,中天为极。先儒注述,其义佥同。而法兴以为《书》说四星,皆在卫阳之位,自在巳地,进失向方,退非始见,迂回经文,以就所执,违训诡情,此则甚矣。([11],239-240页)

戴法兴和祖冲之对四星昏中的方位问题持不同意见,相互争论,各自对其作出自己的解释,并批判对方的观点。

同样以“昴仲”为基础,唐傅仁均的《麟德历》遭到中算历博士王孝通的发难:

“日短星昴,以正仲冬。”七宿毕见,举中宿言耳。举中宿,则余星可知。仁均专守昴中,执文害意,不亦谬乎?又《月令》仲冬“昏东壁中”,明昴中非为常准。若尧时星昴昏中,差至东壁,然则尧前七千余载,冬至昏翼中,日应在东井。井极北,去人最近,故暑;斗极南,去人最远,故寒。寒暑易位,必不然矣。……则《甲辰元历》为通术矣。[12]

纵观王孝通的全部论述,他最终的落脚点在强调《甲辰元历》的通用性,其方法是对傅仁均的文献传统证据之一“星昴昏中”进行批判,认为傅仁均只选取《尧典》“四仲中星”中的一例作为论据这一作法有问题;同时以《月令》作为依据,对“星昴昏中”这一记载的准确性提出质疑。然而事情至此,并没有结束。

《大衍历议》“日度议”中,着重阐述了“岁差”的概念,运用“岁差”概念,历议又对“王孝通的批判”进行了批判:

又王孝通云:“如岁差自昴至壁,则尧前七千余载,……寒暑易位,必不然矣。”所谓岁差者,日与黄道俱差也。假冬至日躔大火之中,则春分黄道交于虚九,而南至之轨更出房、心外,距赤道亦二十四度。设在东井,差亦如之。若日在东井,犹去极最近,表景最短,则是分、至常居其所。黄道不迁,日行不退,又安得谓之岁差乎?孝通及淳风以为冬至日在斗十三度,昏东壁中,昴在巽维之左,向明之位,非无星也。水星昏正可以为仲冬之侯,何必援昴于始觌之际,以惑民之视听哉!([6],601页)

这段论述虽然最终也以“水星昏正”作为论据对“星昴昏中”进行了批评,但其论述乃是运用“岁差”观念进行辩护,这里我们无需以现代的眼光评价王孝通和“大衍历议”的观点孰是孰非,仅把关注点放在对“日短星昴,以正仲冬”这一文献的态度和做法上。从他们的论证中可以看出,历法家绞尽脑汁,颠来倒去拿“日短星昴”来说事,无非是给自己推崇的《甲辰元历》或《大衍历》增加优越性的砝码。

2.4 传统在建设中逐渐成为传统

传统,并非生来就成为衡量后世历法优劣的标尺。传统在第一次出现时,与其同时存在或先于其存在的传统并不在少数,而为何唯独这一传统成为后世拥护的至高典籍,其他则成为旁门左道甚至逐渐失去传承。这一点与传统本身的建设密不可分,这一建设过程,是与后世历法家不断引用、解读、肯定与否定传统本身密切结合在一起的。

《旧唐书》中记载“暨秦氏焚书,遗文残缺,汉兴作者,师法多门,虽同徵钟律之文,共演蓍龟之说,而建元或异,积蔀相悬” [13],历法兴建之初,制历的方法多种多样,历法也各不相同,随着各代历法的发展,某部历法或历法中的某些部分逐渐发展为后世所遵循的传统。

自尧命羲、和,历象日月星辰,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其事略见于《书》。而夏、商、周以三统改正朔,为历固已不同,而其法不传。([12],533页)

后世历法家在各自朝代制定历法时,因循时世,在运用传统的同时,也逐渐改造传统,有时甚至将原有传统弃之不用,建立新的传统。

南北朝以前,各代历法为了推合朔望,设置闰月,有设置月大小相间的传统。到了何承天改历法时,为了使推算更精确,对这一传统做法进行了修改,其精良的历法因此遭到批驳:

又承天法,每月朔望及弦,皆定大小余,于推交合时刻虽审,皆用赢缩,则月有频三大、频二小,比旧法殊为异。([4],205页)

何承天的历法在当时未获颁行,但后世皆认为他的历法优良,并在隋朝得到应用。对于“频三大,频二小”的做法,虞邝认为:

所谓朔在会合,苟躔次既同,何患于频大也?日月相离,何患于频小也?([6],596页)

传统自身的建设过程,使得传统文献在不同时期、不同历法家之间遭遇不同的经历,促进传统本身从非传统向传统转化或进一步成为经典。《春秋》中日食有明确日期记载者共34条,日食是对朔日的最好考证。然而殷历、鲁历、周历都不能与朔日全合,各代历法家都试图以己之历法对朔日进行推合,以获得与传统相符的最精确历法。

祖冲之考察《春秋》中日食有朔日的记载,以《周历》和《鲁历》为范围,认为二者取其一([11],238页)。到了唐代,《大衍历议》“合朔议”认为这些朔日记载并非出自同一历法,对传统的态度与前人迥异:

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皆与《周历》合。其所记多周、齐、晋事,盖周王所颁,齐、晋用之。……昭公十二年十月壬申朔,原与人逐原伯绞,与《鲁历》、《周历》皆差一日,此丘明即其所闻书之也。僖公二十二年十一月己巳朔……楚人所赴也。……此则列国之历不可以一术齐矣。([6],594-595页)

此外,历代官修史书中提及历法时,对文献经典的引用有一个从少到多的趋势。汉人制历议历时少用文献传统作为佐证,《史记》中涉及文献传统仅1处《春秋》,《汉书》较之有10多处。自此以后,逐渐有增多的趋势,并在唐代达到一个高峰。虽然这涉及修书者以及历法发展状况等因素,如《旧唐书》“历”部分传统文献的引用很少。但在趋势上可看出自汉至唐对传统文献的关注越来越强,这种重视除数量上的变化外,更表现为从对文献的简单引用,演变为对文献的反复解读、考证。这一点充分显示了传统自身的建设过程。

2.5 外界因素的作用

对传统文献的尊崇以及文献自身地位的逐步建立,除传统文献自身的价值以及历法家的目的性外,其他因素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

一是自汉代以来儒家学说地位的确立。汉武帝时期,董仲舒建议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书”,以加强皇权的统治地位。此后,儒家学说在汉代开始占据主导地位,《诗》、《书》、《礼》、《易》、《春秋》被确立为“五经”。以经为中心,逐渐发展出经学,分为古文经学和今文经学。儒家经学博士可以利用经学权威干预国家政事,在国家政治制度如礼乐建制、刑法制度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时上方乡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亭疑法。”[14]朝廷政事甚至可以直接依据儒家经典裁决罪行,而且还能得到帝王和大臣们的赞同。[15]自汉代以后,儒家经学得到进一步发展,成为后世历代的正统思想,成为人才培养、国家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是教育和人才选拔制度的推动。汉代建立官学,发展兴盛,分为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都教授儒家经学,太学的教学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典——《诗经》、《书经》、《礼经》、《易经》、《春秋经》。[16]教授经学的博士既是老师,又在朝廷为官,而这些儒学弟子则是官员的后备军。此外,汉代统治者使用“察举”和“征辟”并辅以考试的方法来选拔人才,这些方式都把儒家学说的内容包含其中,甚至是直接作为考试内容。汉代以后,教育和人才选拔制度逐渐发展并完善,到隋唐科举制度趋于完善。知识分子若想进入统治阶级,必须通过国家设立的教育制度或人才选拔制度,而这些制度均指定了学术的范围甚至是教学、考试的范本。这些范围的确定和范本的规划必然将一些文献推至传统、经典的位置,成为知识分子乃至以后的国家官员夜习日用的工具。

本文在分析了古代历法改革中对传统文献记载持有不同的肯定、否定态度后,从传统文献自身的价值及其多样性,历法家重视传统文献的目的,传统文献自身的建设过程以及儒家学说、教育及人才选拔制度的推动等方面分析了古代历法家对传统文献持以上不同态度的原因。这些因素的复杂性一方面影响了了古代历法家对传统文献的不同态度,同时也提醒了现代学者在对待古代文献和古代学者的文献引用和研究时必须持谨慎的态度,从文献本身及其外部环境多视角对其进行关注和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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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唐] 房玄龄等. 晋书·律历[M]. 北京:中华书局,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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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南朝梁] 沈约. 宋书·历上[M]. 上海:汉语大辞典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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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周桂钿,李祥俊. 中国学术通史·先秦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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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eview about the Attitudes to Traditional Literatures in the

Calendrical Debates and Reforms from Han to Tang Dynasties

SONG Shenmi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 of Science,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40)

传统书法论文篇7

当中华民族漫长的历史被轰轰烈烈的“五四”新文化运动划分为新、旧两个时代的时候,上万年积累的灿烂文化也被“西学东进”思潮打得粉身碎骨,文化传承方式被西式教育体系所取代,而仅以“国学”之名进入学者的书斋,不再作为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而普遍存在,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从此不再读同一本书。在那样一个时代,这是富国强民之道的唯一选择。

然而,书法作为中华民族独有的文字载体,在毛笔书写文字不再作为唯一的记录方式之后,它却以书法艺术的身份继续流传绵延。加之象形文字符号功能之外其独特的意会性及其起源于造化而能沟通天地的神秘谕旨性,而为人们所崇敬。它因集文字、审美、育人、符号谕旨等功用,而与世界上任何一种文字与艺术相区别。东方文化和艺术,也因书法的存在而更加高贵和神秘,乃至对于西人来说赋有了一种高不可攀的境地而具有了无限的未来意义——艺术的、美学的、人文的未来指向性。而当传统回归大潮不可避免地来临,随着不同时期历史文物的不断发现与发掘书法不只是以往的独立书面文本式样存在,时移至今我们又以一个新时代之人和世界视野全方位观照中国书法的时候,一个“大书法”的时代来临了!

“大书法”时代,需要“大书法”人。

就在新时期书法史的推进中需要这样的一位书法人的时候,这位书法人以“‘大书法’者”的面貌站在了时代的潮头。这位“大书法”人就是曾来德。

曾来德不仅以自己独特的书法创造走在了学术的最前端,还以其书法艺术思想、书法教学实践,确立了当代中国书法教育与创作的一整套学术思想理论体系,而知名于学界。如果用一句话概括这一思想理论体系,那就是由曾来德首先提出的一个崭新的书学概念——“大书法”。

一、 “大书法”观的产生

1985年7月,李小山《当代中国画之我见》一文中写道:“中国画已到了穷途末路的时候”(《江苏画刊》现更名为《画刊》)。此言一出,引起了中国画学界激烈的争论。时值’85新潮涌动,一代艺术青年不满于当时美术界依然存在的左倾路线,不满于前苏联现实主义美术观和传统文化里的一些价值观,试图从西方现代艺术中寻找新的突破,从而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艺术新潮。当时的主要刊物和出版物介绍了从印象派、后印象派、立体派、野兽派、达达主义直到超现实主义等西方画派,对当时的中国美术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一批青年艺术家在这次运动中脱颖而出,成为’85美术运动的主将。从艺术本身来看,它对中国传统文化艺术的冲击不亚于20世纪“五四”新文化运动。或者也可以说,当时“全盘西画”的思想是上世纪的一个接续。

相对独立的书法又是怎样的情形呢?八十年代初期,正当中国美术轰轰烈烈追逐新潮的时候,中国书法的主流是却“回归传统”,以林散之、沙孟海为代表的老一代书法家,因其深厚的文化学养和传统功底,成为书法界的标志性人物。

正当’85新潮逐渐沉寂,人们在反思中重新审视传统的时候,吴冠中1992年“笔墨等于零”之论,又一次点燃了中国美术界的熊熊烈火,引发了全国上下旷日持久的“笔墨”之争。有意思的是,在争论中中国画不但没有走向末路或趋向西方,而是相反,它加速了人们对传统的再发现,并引发了传统回归的大潮。而此时的书法,由于受日本和西方的影响,却开始了流行书风的探索。但流行书风毕竟以消解传统经典文化内涵为代价,在形式因素的变革中不能完全承载民族历史文化,其审美取向往往趋于一种混沌境地。

用一句话概括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画和中国书法,就是新旧相争、传统与现代并存。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来自大西北的军旅书法家曾来德引起了中国书界的瞩目。八十年代初,曾来德先生拜著名书法家胡公石先生为师。由于把现代人的审美融进时代精神并创造自己的书法风格,在国内外产生广泛影响。1985年,团中央授予曾来德“全国新长征突击手称号”。1986年,八一电影制片厂摄制曾来德书法电影纪录片《军中墨客》,并被国家文化部作为中外文化交流影片译制成英、法、德、俄、日、西班牙等七种语言向世界各地发行。90年代,曾来德成为现代书法的“开风”人。所创作的极具视觉震撼力的作品,让整个书坛为之一震,包括美术界、理论界也不得不为之叹服,褒扬者有之,追摹者有之,批评者有之,贬斥者亦有之。曾来德成为当时中国书坛有争议的人物,但也无可置疑地成为了中国书坛变革时期的重要代表人物。

从20世纪到21世纪,中国书法经历了一个从“回归传统”到“走向现代”再到“回归传统”的反复。当代书法究竟向哪里走,成为摆在每一个书法艺术家面前的重要课题。

时代的交汇,总是诞生新的艺术形式,也会产生新的思想。曾来德不仅是一位极富创新与创造能力的书法家,同时也是一位有思想艺术家。新旧的交锋与交替,碰撞出的智慧之光在这位极具创作能力和思想的艺术家身上开花了:西方与东方、传统与现代、古人与今人、写字与书写、书法与绘画、绘画与书法、小书法大书法……面对中国书法的新形势,经过多年的创作与思考,曾来德提出了一个划时代的书学概念——“大书法”。

如果说上世纪的艺术思潮是中国改革开放后人们在艺术领域的革故鼎新的话,那么进入21世纪中国书法绘画的走向就是反思现代、发现传统冷静思考后的理性选择。

“大书法”,就是这一选择中的智慧之果。它纵贯古今、横通中西,第一次把中国书法放在了全球大视野,开创了中国书学的新纪元。

二、 “大书法”概念范畴

曾来德”大书法”论道:

“大书法”与小书法、好书法与坏书法、传统书法与当代书法、中国书法与域外书法,这四大概念总体上构成”大书法”的基本命题,描绘出了“大书法”的基本层次和图式。

小书法关注把字写好。而“大书法”的功能、作用和意义,以及它包含的几千年来对文化的那种特殊作用和功能,远远不在小书法这个体系之内。“大书法”包括了书法与文学的关系,书法与文人画的关系,书法与现代艺术的关系,书法与西方艺术的关系,书法与音乐的关系,书法与舞蹈的关系,书法与当代社会生活的关系等等。但有史以来,书法家只关注小书法,而把书法更多的功能抹杀了。

书法绝不单是一种囿于技术上的写字,而是一种文化,涵盖象形性、文字符号性、文化性、书法性,书法则包括了艺术书法、观念书法、思想书法等不同哲学与美学取向的书法艺术形态。书法是中国文化的载体,除了字词意义还有文化思想性意义。文字、诗歌仰仗书写,诗文、信笺、手札、便签,都必须通过书法来传承。诗词被争相书写,因而流传,文学得以保留和传承,以进一步阅读。同时,人们阅读时往往是先看书写优美的程度,也就是视觉的因素,这就是书法审美功能——可视性审美领域,这样书法就与建筑、雕塑、绘画等同样的可视性审美特征与功能对应起来。同时,在世界交流愈来愈成为常态的大格局下,书法的中国性,书法的国际性、包括国际书法在内,以及书法的当代性和未来性愈来愈凸现出来。无论是与域外显著不同的中国的现代艺术还是西方艺术,往往从中国书法借助书法元素。而由曾来德本人提出的墨乐书法、画意书法等概念,则一并作为书法的现代形态进入了当代书法史。

书法的多样性以及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关注成为不争的事实。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书法家的使命就不能单纯落在把字写好这样一个小书法概念上,而是站在中国全部书法史和全球视野大空间上审视书法的历史性、当代性和未来性。而相应书法好坏的评价标准,也不再仅是传统的单一模式。传统书法与当代书法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简单对比。对于域外书法而言,我们的评价体系、标准,就要在更宽的标准下:只要借助了书法元素,就可以认为是一种书法关系。至于传统与现代的联系,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传统真迹是昨天的经典,就像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当代书法是儿女,要代表这个时代,与父母有所不同,联系的是血缘,像父母而又不是,有联系又不一样。

当我们以一个现代书法家的身份,把中国独一无二的书法置于这样一个环境,站在世界上说话的时候,呼唤“大书法”的时代来临了。

就在这样一个一触即发的风口浪尖上,曾来德经过三十年来的书法实践,以书法人的极度敏感,在人文关怀以及国际交流的大视野下,经过一系列思考逐渐形成并提出了“大书法”概念。

随着时间的推移,“大书法”必将由精微而致广大,并由此引发“大书法”时代的来临。而全面建立“大书法”体系,是我们这个时代书法家和书法研究者的使命。在这一使命中,曾来德成为了“大书法”时代的领头人。

三、 “大书法”理论体系

如果说“大书法”概念的提出,是作为一位书法人的天性敏感的话,那么“大书法”理论架构,则反映出了一位书法人的理性自觉。这是作为一位专业书法家与一般书家不同之处,曾来德也因此确立了在学术界书法家与书法理论家的双重身份。同时,曾来德因为在中国国家画院教育第一线,担当和具备了传承、培养、育人的教育家身份。因而我们说,“大书法”的提出不是偶然的,曾来德是一位有思想的书法家。而“大书法”的提出与切身实践,使他成为了书法界的“‘大书法’人”。

曾来德从书法传统着手,通过冷静地梳理书法史,对书法传统做出了有别于通常书法史家的认识和结论,由此推及现代,对现当代书法进行了合乎逻辑的学理性阐释,并由此大胆地推断了“大书法”时代的来临。

曾来德认为,传统有一种“欺骗性”,这种欺骗性,一方面是由于艺术史形成的对传统真相的遮蔽,另一方面是我们在面对传统意义上的经典作品时有一种被动的审美心态。比如关于碑学与帖学。中国几千年的书法发展史一直带有鲜明的官本位特征,一部中国书法史就是一部达官贵人的书法艺术史。清代以前,论书者一直视“二王”为宗的帖学为正脉,因为它体现的是士大夫的审美情趣,品评的标准也是以士大夫的审美情趣味为标准。碑学,包括写经、汉简、石刻等民间书法传统,直至清代中后期在邓石如、康有为等人倡导下,提升到与帖学同等的地位,碑学和民间书风才受到重视。实际上,历代的大师无一不从民间书风中汲取营养,但书法史并没有给民间书法家应有的地位,因为他们身份卑微。正是这种理性的认识,曾来德在书法创作中直接取法敦煌写经和楼兰残纸,创造出了一种富有历史文化感和现代视觉形式的崭新书法艺术式样,给这些同样应该作为书法史资源但却被蒙蔽的传统赋予了新的艺术生命。由于这一通常作为匠人书法中那种生命活力与形式美的因素的再发现,而丰富了书法史。

关于书法的现代性,曾来德认为就是当代人如何对待传统和开启未来的问题。只有按照传统发展的规律,按照艺术本身的创作规律,把艺术放到一个流动的发展脉络当中,我们才能谈书法的现代性问题。在书法艺术的创作中如何体现现代性,首先要自觉地把书法作为一种视觉艺术来对待,从形式美的高度来认知和思考书法的问题,研究书法艺术的形式规律。从诗文到语词到文字,甚至到非文字,这是一个对书法书写内容不断浓缩和对形式美逐步强化的演进过程。现代书法重要的是“书法”而不是“现代”。现代书法探索的目的,不是要创造有别于传统书法的样式,而是研究书法艺术内在的形式规律,探索书法作为一种视觉艺术应有的形式美。

传统书法论文篇8

中国书法古老而精深,是中国的国粹和文化瑰宝,浓缩了中华民族古代优秀历史文化,充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审美思维及其精神特征,在世界上是独特的文化现象。书法是中国式思维方式的物化,有着鲜明的文化个性。当今的书法,在今非昔比的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中,更加需要传统的书法思维来支撑现代文化所急需发展的动力因素,满足人们日益膨胀的对中国文化的心灵负载,新时代中国文化精神需要最大限度地张扬我们的个性和创造力,承载着时代的文化品格,形成中国文化的真正自主与自由。

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独特的文化,而文化的核心问题是这个民族所持有的宇宙观,是该民族解释一切事物的现象最基本立足点,成为该民族文化的基本特征。中华民族的宇宙观是“道”,用“道”统一万物。《老子》曰:“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因此,关于道的学问成为中华民族的终极目标,原道成为中国文人的终极追求。作为中国书法也必然受到“道”的规范和影响,同时,书法也可从其自身诠释“道”,正如庄子提出由“技”而达“道”,即所谓“技进乎道”。在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下,书法逐步从技进道的境界,这个渐入佳境的体道过程,生动展现学习中国书法中所蕴含的感悟中国文化的思想。

书法追求的是由技入道

几千年来,中国书法形成了一套丰富的技法系统,是学书者必须遵循的人门之径。技法是书法的基本功,掌握了才有可能进人书法的大门。书法中的“技”就是技术、技能、技巧、技艺,具有可操作性,这是学习书法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我们从中国书法发展的过程可以看到,中国书法是一个不断深化传统的过程,没有民族传统,没有文化积淀,没有技法程式,中国书法就没有内容可言,没有中国特色可言。中国书法的传统于中国的历史文化中形成,是几千年来无数书家的经验总结,它包括书法的精神内涵及其技法程式。“程式”指笔法运用时必须遵循的规范化的模式,是对笔法运用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形式的提炼和美化。中国的传统文艺如戏曲、诗词等,都是程式化的。有程式化并不代表笔法的审美特点,相反,笔法的审美内涵不仅应当表现在程式之中,而且通过一定的笔法程式,能得以更完善的表现。从这层意义出发,笔法之程式化,实际上是书法成熟的标志。

中国书法中的笔使用的是柔软的毛笔,这样书写的笔画就形成粗细、轻重、曲直的各种线条;表现出刚柔、逆顺、强弱品质。运笔又有中锋、侧锋、藏锋之变化,行笔的过程须处处强调笔意,体现在用笔的轻重缓急以及起笔、行笔、收笔的全过程中。历代书家无不重视用笔、笔法,并视笔法为书法技法之第一要素。古人对笔法有不少形象的比喻:如铁划银钩、万毫齐力漏痕、锥画沙、折钗股入木三分、力透纸背、屋印印泥等。为掌握笔法,古人可谓弹精竭虑。

书法中笔法的掌握最为困难。得不得笔法,关系到书法的成败,要对毛笔的驾驭达到挥洒自如的地步绝非朝夕之功,非经历多年磨炼不成,笔法的学习不仅需要勤学苦练,更贵在参悟。古人将参悟笔法视为学书的要诀。北宋黄庭坚《论书》曰:“凡学书先学用笔。用笔之法欲双钩回腕,掌虚指实,以无名指倚笔,则有力。古人学书不尽临摹,张古人书于壁间,观之人神,则下笔时随人意。学字既成,且养于心中,无俗气然后可以作,示人为楷式。凡作字,须熟观魏普人书,会之于心。自得占人笔法也”。庭坚强调掌握笔法既要认真练习,更重要的是参悟魏晋书法。

中国书法不仅仅表现在笔法技巧上,书法格调的高度才是第一位的,书法名迹除了以法度示人外,最重要的是精神气质的高不可攀。学习书法只在技法上下工夫远远不够,必须广读诗书,变化气质,才能在精神层面上形成书法的品格,最终达到道以艺显的目的。书以近道,使得中国书法内涵丰富,魅力无穷,以此可窥见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学习书法如果就碑帖临草,照猫画虎,知其然而不知所然,则沦为写字匠而难以自拔。中国书法的本质是写字,由写字而得其法,由法而近道,这是中国书法的本质规定,与西方的文艺观念有一道天然的鸿沟。在中国传统书法思想当中,将技与道的融合视作孜孜以求的最高境界。技道合一的内涵表现为,一方面,将玄妙之大道下达于具体而微的笔法技艺,并努力朝向庄子所奉行的“技兼于事”,“道兼于天”的理论旨归;另一方面,又通过技法演练参悟精神领域的天地大道,逐步完成了由技悟道的转换过程。因此,由技入道、技道合一,堪称中国书法独特的体道思维模式。

悟道是传承中国文化的核心。

中国书法作为一门传统文化,凝聚着中华民族的人文精神,实为书法之品质,书法的妙境来自于对中国文化的领悟,这样才能使得书家的作品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对书法的研习,更在于中国传统思维模式的应用,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把握对中国文化传统。刘熙载《书概》对此作了极为简要的回答:“圣人作《易》,立象以尽意。意,先天,书之本也;象,后天,书之用也。”这就是说,《易》与书法都是以“意”为体,以“象”为用。“立象以尽意”之论直接本于《易传》中“书不尽言,言不尽意。然则,圣人之意,其不可见乎?”子曰:“圣人立象以尽意,设卦以尽情伪,系辞焉以尽其言,变而通之以尽利,鼓之舞之以尽神。”所谓“圣人之意”,就是圣人体悟天地万物之道而获得的浑全而微妙的心灵感悟,这种“意”是难以由语言来完全表达的。所以圣人只有立象、系辞以尽量传达这微妙而难名的意味。对于象与意二者来说,意以象著而又超乎象外,故而得意可以忘象,执着于象者则非得意者也。故“夫象者,出意者也。言者,明象者也。尽意莫若象,尽象莫若言。言生于象,固可寻言以观象;象生于意,固可寻象以观意。意以象尽,象以言著。”①

正是这“意”与“象”相即相离的精神品格深深地影响到中国书法的文化品格,王羲之《论书》中有:“须得书意转深,点画之间,皆有意,自有言所不尽,得其妙者,事事皆然”。这蕴藏于点画之间而又为言语所不能尽的“意”其实就是人对自然“道”的感悟。我们在提笔书写时,运笔写下文字,就成为我们立“象”,我们这个象并非是“圣人有以见天下之颐,而拟诸其形容,象其物宜,是故谓之象。”的象,书法中的文字如果想成为圣人之象,就需要我们不断的临摹书法大家的作品。而我们临摹的这个象能否有“意”,就需要我们要感悟“圣人之意”。所以我们练习书法的进步就需要我们不断的研习前人的书法,通过前人的书法的“象”来感悟到“意”。

在此书家还需要接受并运用了“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的“法象”观来提升书法的品格,如蔡邕《笔论》曰:“为书之体,须入其形,若坐若行……若云雾,若日月,纵横有可象者,方得谓之书矣。②”《笔阵图》则为每一点画配置了可资取法的形象,美其名日“笔阵出入斩斫图”,并认为“各象其形,斯造妙矣,书道毕矣”③。可见,书家自天地宇宙所取、所法之象,表之于点画之中,而把象感悟出“意”则是书家的“心”,正如沈亚之在《叙草书送山人王传乂》所谓:“夫匠心于浩茫之间,为其为者,必由意气所感,然后启其象也。”④

书家“法象”、“取象”,最重要的途径是取法于人类自身。孙过庭曰:“书之为妙,近取诸身。”⑤以象达意塑造着中国书法整体的精神品格,书法的形象一方面要寓天地万物为一体,“囊括万殊,裁成一相”,另一方面又要传达审美主体的情感世界与精神境界。这两个方面的相互融通与中国文化传统是一以贯之的,正如圣人仰观俯察天地万物以立易象,而在曲尽变化的易象当中所透露的中国文化传统在于天人合一的“圣人之意”。书法的文字形象与中国文化传统就在这妙合自然、呈显心灵的意味上实现了内在精神的沟通,使得书法在内在品格上与中国文化内涵的一致性。

书家在书写过程中的,他在运笔中所体现出虚实、巧拙、刚柔;以及用墨、间架、章法等不同层次变化无不体现中华民族的宇宙意识,即阴阳相推为核心的宇宙意识在书法中的外在表现,将“阴阳”理论具体落实于书法线条的形质之中如清之刘熙载在《艺概·书概》中所言“:画(笔画)有阴阳,如横则上面为阳,下面为阴;竖则左面为阳,右面为阴,唯毫齐者能阴阳兼到,否则独阳独阴而已。⑥”

初唐虞世南则以为,我们在练习和创作时要做到“享阴阳而动静,体万物以成形,”⑦才能写出好的书法。可见,书法中也要表现出“一阴一阳”循环往复的阴阳宇宙观。虽然书法中的各体书体都有自己独特的运笔方法,状貌体势,但是只有合乎“阴阳”之理,才能写出高质量的书法;因此,学习书法也就要能辩“阴阳”、懂得“道”学之义理,由此使得中国的书法在世界文化领域上独树一帜。书法中的文字不仅仅具有记录和传播文化的功能,它本身就是中国文化的象征,作为书法的最高境界就是在“流动的线条”中体悟那不可言说之“道”。

当我们在书写的时候,对点画的表现,都可以成为我们感悟道的象,对用笔的把握,无不思考的阴阳变化,这种思考正是对中国特有的宇宙观的应用,只有书法才能不滞留于具体书写的象上面,否则就会失去对书法本质的把握,因此,练习书法不能仅仅执著于书法笔法的练习,必须忘象,如此才可以超越具体的象,才可能最终得到书法中的意。我们的文化正是蕴含在这种宇宙观中,只有从书法中的象中体悟出书法意,才能真正的理解和传承我们的文化,中国文化的传承必须是动态的过程,而不是静态的记忆。在书法的练习和创作中这种思考模式只能是中国思维模式,这种模式是开放的,不是西方逻辑的,只有这样才能写出真正的中国书法作品,而对书法参悟的过程正是理解和传统中国文化的入门之径。

结束

中国书法与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血肉相连,他的身上承载着中华民族的人文精神,形成了约定俗成的社会规范。因此,要真正了解中国书法的奥秘,就必须将其纳入到中国社会发展史的大背景中加以解读。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上塑造着中国人的宇宙观和生命观,而书法作为悟道的一种特殊形式,以其独特的历史行程实现、成全着中国人的生命感受与生命境界的提升。

中国书法强调书以近道,蕴含着深刻的东方悟道的哲理,直通中国的文化精神。中国社会历来崇尚书法,中国书法既玄妙又通俗,既高深又实用。古往今来,从皇帝到庶民、从大儒到童稚,社会上下对书法一直是作为最基本的文化传统来认识和学习的,在书法中从小处可品出书者之学养秉性;从大处可道出乾坤变化之玄理。正如丰子恺“中国人都应该学习书法。须知中国的民族精神,寄托在这支毛笔里头。⑧”

参考文献

[1]楼宇烈.王弼集校释[M].北京:中华书局, 1980年8月第一版,第609页

[2]《历代书法论文选》上海书画出版社,1979年10月第一版,第6页

[3]《历代书法论文选》上海书画出版社,1979年10月第一版,第23页

[4]《中国书画全书》第二册,上海书画出版社1993年版,第520页

[5]《历代书法论文选》上海书画出版社,1979年10月第一版,第130页

传统书法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101-02

一、对书法教育现状的反思

由于长期以来中小学教育中普遍缺少书法教育,导致了大部分大学生对书法缺乏整体认知。书法艺术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艺术,如果一个大学生对书法艺术形式知之甚少,无疑是文化素质教育的失误。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书法这门传统艺术,现今已陷入尴尬境地。尤其是在应试教育和功利教育的重压下,书法教育日渐萎缩。而近年来电脑的普及,更使书法教育“雪上加霜”。

书法教育研究薄弱还表现在,在教育部学科目录中,书法仍然未能获得足够的地位,仍然只是美术学一级学科下属的二级学科,而没有能够与美术学、音乐学等艺术门类并列为一级学科。这大大限制了书法教育的开展。

当前普通高校面向众多的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以选修形式设置了书法艺术公共课,希望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艺术素养。在高校设置书法艺术公共课,其意义在于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其美学意义在于认知“美感所具有的一些不同于科学认知或道德判断的重要特征”,①其学习意义在于锻炼学生自我成长的能力。

然而反思现有的书法教育的现状,第一,书法教育观念因循守旧,与蓬勃发展的现代教育相比,思变不足。第二,在书法教学方式上,言传身教为主的师徒式授课方式,不仅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学生的自主思维,而且使学生的审美感知能力和创新意识受到一定局限。第三,随着电脑的普及和各种汉字输入软件的使用,写字的机会大大减少,学生的书写技能也越来越差。试想,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母语都不热爱,连祖国的文字都不会书写,甚至不懂得欣赏,何谈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扬?中国的书法教学不仅游离于现有的课程体系之外,社会上的教育机构也是门庭冷落,书法教育几成空白。此外,很多教育者也忽视了书法根本的文化传承功能。

二、电脑时代如何“击”活高校书法艺术教育

随着高新科技飞速发展,电脑的使用越来越大众化和日常化,汉字书写日益为敲打键盘所代替。受其影响,大中小学生的书写技能也渐趋弱化。现代科技的应用,同样给书法教育提出了难题:在所谓的E时代,书法教育该如何“击”活?

笔者认为,不管科技如何发达,书法独特的艺术魅力和潜移默化的教化功能并不会消失。但是作为书法教师应如何在电脑时代进行书法教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那么,什么是书法教育?书法家沈尹默先生说:“世人公认中国书法是最高艺术,就是因为它能显出惊人奇迹,无色而具画图的灿烂,无声而有音乐的和谐,引入欣赏,心旷神怡。”②书法也是一门艺术,并不仅仅是写字,它是中华传统文化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书法教师和书法爱好者必须博览群书,以此滋养学识和道德,也滋养书法艺术。而书法艺术教育是高校艺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让学生学会欣赏书法艺术并了解书法文化,将书法艺术的文化传承得到较好的彰显,这也是当前高校书法教育最迫切的任务。

针对当前电脑时代书法教育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开展高校书法教育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方面:

1.传承中国书法艺术,在继承与创新中不断提高书法品位。“中国书法是‘中国文化核心中的核心’”。③中国书法五种书体的演变历史和风格变迁都始终与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制度、科技发展、时代风貌、传统哲学、和文化艺术有着错综复杂的联系,都分别表现了每一个时期的文化精神。书法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特殊表征,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载体,也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瑰宝。因此,作为炎黄子孙特别是作为一个有文化的中国人,必须对中华民族的书法艺术有所了解并继承和发扬光大,而高校书法教育正是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传承中华传统文化极为有益的一种方式。

传统书法论文篇10

关键词:书法;艺术;多元化;现代转型;反思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新材料,新工艺的产生在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转变的同时,也为书法艺术打破了原有的格局,开拓了新的领域,全方位多维度地扩展了欣赏者的视野。现代书家们已不在一味追求传统的创作模式与风格。而更多的是对视觉艺术,形式美感的关注。可见,书法艺术已逐渐开始走向了多元化。而这种多元化现象产生的原因,此现象对书法艺术发展的影响,以及如何反思该现象是本文需要探讨的问题。

中国是书法的故乡。中国人把书法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以此为骄傲。“书法”一词的意思,一直不十分明确。很早时是说写文章的一种笔法,以后转成为书写汉字的一种规范。然而如果只是把书法局限在书写法度之内会降低、“书法艺术”的高度。如果把“书法”概括起来,无论规范、方法、书迹、评论、分析、鉴赏、考订,甚至文字学、用具等等都积聚梳理在一起,说这是一门“学问”,倒是很合适的。另外,一些书法理论、书法史、艺术理论等论著也做了大量研究,试图对书法的“本质”做出概括和规定。如,书法是“线条艺术”、“造型艺术”、“具象艺术”、“抽象艺术”、“表达情感的艺术”、“生命艺术”、“纯粹艺术”、“最高的艺术”等。这些概括、界定和解说,或出于名家之口,或见于著名论著,它们对“书法艺术”的“高”度、“纯”度等都有认识上的差异,有趋同也有对立,但有一个共同点,即书法是“艺术”,是中国古代传统艺术。这在书法界、艺术界、学术界基本是一个共识。而“书法艺术”这一概念的出现则是在2004年底,文化部直属中国艺术研究院成立的“中国书法院”、标志着归属于人民政府的国家文化机构第一次正式予书法以“书法”身份。

五四以来,书法的存在意义一直遭到质疑。一位知名学者和作家曾哀叹中国书法所依托的“社会氛围”和“人文趋向”已经消失①,“古代书法是以一种极其广阔的社会必须性为背景,因此产生的特别自然、随性、陈恳;而当代书法终究是一条刻意维修的幽径,美则美矣,却未免失去了整体上的社会性陈恳”。更重要的是,由毛笔文化所涵养出来的那种文人品格和人格构架在现代文化语境中也失去了意义,甚至会成为民族生命力和创造性的阻碍。很明显,在当代书法创作中,人们为了推陈出新,想尽办法崭露头角,往往在创作中采用的是背离传统的方式,说的更具体一些,就是利用各种手段的创新来博得大众的认可。在书法界出现的这种现象我们命名它为:艺术书法。

“艺术书法”这一名词是由王镛老师首度提出的。顾名思义是将“艺术”提前,注重艺术的表现,而相对弱化书法的本事。这在当代表现为书法的民间化倾向上,近几年流行的“流行书风”就是其典型代表。纵观这几年来的各大书展,我们都不难发现书法正经历着从“书法艺术”向“艺术书法”转化的过程。导致此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几千年的二王书风,颜筋柳骨看下来的确让人有点累,出现审美疲劳是很正常的。许多作品让人看下来已经不是艺术而是复制品了。于是更多的作品开始追求视觉上的感觉,开始抓形式感,尽管这在有些人看来是丑态百出,但你不得不承认它确实让人有眼前一亮,有豁然开朗的感觉。

第二,展览和比赛的效应不容小觑。近二十余年来,各种书法展览和比赛此起彼伏,尤其是两年一届的全国展和中青展对流行书风的兴起起着十分重大的推动作用。在展览和比赛中,某种风格的作品得到了专家的认可或者受到了媒体的关注,那么效仿这一风格形式的人马上就会一哄而上。为了获得好的名次,参展和参赛者往往会投评委所好,纷纷追摹评委的风格。正是因为书法流行现象的出现,以王镛为代表的几位书法艺术家共同主持了“首届流行书风、印风提名展”,并连续成功做到了现在。展览中的作品坚持汉字书写及线条原则,基本上仍属于传统书法的范畴,与更具前卫意义的“现代书法”有着较大差距。但参展作品基本反映了近二十年来中国当代书法在观念和实践上的一个最主要的趋向:随着书法实用功能在现代社会的日益消减和信息时代东西方文化资源的不断丰富,中国书法的艺术性和创作意识正日益凸显和升华,传统的书法艺术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现代转型,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虽然流行书风遭到了不少人的批判,但其批判者们也许不得不接受这样的事实,即“流行书风”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多元化时代中国书法艺术的流行风尚,并显示出相当的风格魅力和艺术史价值。

当代书法创作者对书法艺术现代视觉效果的不断追求,是书法艺术家们不甘寂寞的表现,也是书法艺术走向新的发展的富有生机的动力。他们已经不满足于传统书法的自娱雅玩和记事交流,而更多地注重用笔墨线条表达自己的创意与性情,并通过幅式、材料、颜色、结构等方面的突破来制造视觉上的特殊效果。现代展览中大多是顶天立地的鸿篇巨制,而且多为竖式,很少见到传统的尺牍和卷轴。这样的幅式比较适合现代化的展厅格局,同时也使观众有仰望之感,增强作品的视觉魅力。在用纸上,书法家们广泛取材,从传统本色的纯白净宣到富丽堂皇的洒金(银)宣,从有作旧效果的仿古宣到简单脱俗的手边纸,不一而足,除了在纸张上以背景色增加厚重感等手法以外,石开等书法家还大胆地以色彩入书,寻求新鲜的视觉感受。当然,更明显的是作者们对文字结构的个性化变形和章法布局方面的大胆探索。另外,从展览的布展风格较过去也有不小的突破,新颖协调,将作品拓裱在统一底色的展板上或装置于精美的画框里,旁边配有考究的标签,印有详细的说明、创作自述和主持人评语等,无形中提升了作品的档次。也极大的增强了观赏者的兴趣。

然而,“书法艺术”转化为“艺术书法”,也是具有自身必然性的。首先,书法在其漫长的历史轨迹中,曾经具有两面性,即书法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随着现代书写工具的革命性变化,中国人的书写方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书法的实用性要求正在减弱,而艺术性要求则日益增长,人们力图在书法中获得艺术情感的表现和人格精神的追求,日益脱离书写实用价值的书法,应按照艺术的本性来发展。艺术的本性是不断地否定自己和永无止境的创造,不满足既有的艺术形式和风格,向传统挑战,追求原创性和超越性。这是艺术得以发展,繁荣的规律。其次,现代审美方式的改变,对书法艺术提出了新的要求。高科技、高节奏的现代信息社会,改变了人们对艺术品欣赏的方式。优雅精美的印刷术和发达的出版业,消除了艺术品的神秘性和复制失真性,人们可以及时掌握大量的艺术信息;良好的展览条件和收藏条件,提高了人们欣赏和品评书法艺术的维度,人们希望书法作为中国文化精髓所体现的艺术感受性和表现力有更为切实的现代体现。最后,书法家们面对书法的日益专业化和高度艺术化,以及大量优秀的异质文化成果的挑战,更有来自艺术消费市场的巨大竞争力,因此,他们无法停留于固有的书法观念和传统书法模式。他们的现实处境使他们不得不探索新的发展途径。

当然,形式上的现代感和丰富性并不能代表作品的本质特征。其关键所在其实是创作者们对传统书法艺术在当代社会发展创新的历史使命感及其作品中所反映出的当代社会文化特色。他们更多地思考传统书法的当下状况和未来走向,或者说他们希望书法艺术不要固步自封,而应再创辉煌。古今之变重要的不是形式,而是艺术的核心理念和书法家的心性品质的改变。古人重“格调”与“意境”的“高”与“低”。因此,从作品的艺术语言上,更多地使致力于从传统的资源中发掘出新的可能性。例如作品以墓志残纸为基调,并掺杂一些破坏性的用笔,力图表现结构、章法的动荡感和上下左右的呼应关系。不过,这样的书风也并不是那么好把握。不少创作者过于重视书法形式技巧上的翻新,而对书法文化本身缺乏深刻体悟,对传统书法艺术语言也缺少系统研究,因而其创新显得底气不足,粗浅浮躁。其次,由于创作者取法相似,观点相近,且互相影响,因而存在风格面目趋同的隐患,在强调个性的同时可能就失去了个性。

中国书法在全球一体化进程中不断探索这新的发展维度,原有古典的书法系统,正由文化封闭走向文化开发,尝试着汲取其他艺术的养料,来充实自己的表现力。“艺术书法”常常招致人们的非议,斥之为非书法、不识“传统”。但事实上,书法艺术不应躺在传统的、古人的艺术成就上面沾沾自喜,书法家们也不应该是艺术创造方面的懒汉,笔墨技巧固然是书法艺术的基质之一,然而它也能扼杀人的活生生的艺术感受性。由于我们肩负着沉重的历史传统,因此书法艺术的现代转换中,更应注重主体的分辨力,突出主体的创造性,以之开掘新传统,整合新方法,窥视书法艺术现展的生长点,在面向新生活的诸种尝试中把握书法艺术现代转型的契机。

由此看来“书法艺术”转向“艺术书法”也未尝不可。当然也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书法艺术的这种发展变化是有贡献的,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书法形式美的建设。试想,如果一个歌唱家如果只是在舞台上向大家展示她的发音有多到位多准确,仅仅只是展示她的基本功,而不拿自己独具艺术个性的歌声展现给大家看,那观众又如何会有兴趣。中国古代的书法经典精华,被大众认可的就是那么几十个人的几十件作品,如果大家都去宗法他们的作品不去创造,书法艺术就不会形成勃勃生机,风格也不会在竞争中互补,而更严重的,书法这门艺术也会因此而衰落。

注释:①20世纪90年代初,余秋雨先生在《笔墨祭》一文中哀叹中国书法所依托的“社会氛围”和“人文趋向”已经消失。

参考文献:

[1] 当代书法论文选(理论卷)[M].荣宝斋出版社,2010.

[2] 当代书法论文选(书史卷)[M].荣宝斋出版社,2010.

[3] 历代书法论文选[M].上海书画出版社,1979.

[4] 书法研究[J].1993(01).

[5] 文艺研究[J].2008(12).

传统书法论文篇11

论 文 提 要 www.lwwzx.com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的正式生效。原先所涉及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得到了一个根本而明确答复,这将对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将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因为它解决了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但是他只是从立法的角度解决了诸如:数字签名问题、电子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而其他相关问题仍需要现有的法律或其司法解释来解决,即现行法律体系一般情况下都适用网络世界、并不会因其虚拟化而有所不同。 本文首先指出了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对"书面"、"签名"、"原件"等问题分别予以解决,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从传统法律和新增法律两方面对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可与确定。 论文关键词:电子合同 电子数据 法律效力 一、导言 www.lwwzx.com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应用的普及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务交易形式。这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以其特有的优势(成本低、易于参与、对需求反映迅速等),已被愈来愈多的国家及不同行业所接受和使用。据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002年电子商务和发展报告》显示,2002年世界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6153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73.1%;瑞士信贷银行发表的报告显示,2003年全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贸易总额预计达到1.24万亿美元。据统计,中国目前有4000多个电子商务网站和70多家认证机构,中国互联网数据中心估计,2003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600亿美元。但是这种新兴贸易方式对传统法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有效性规范、支付方法、提单的转让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肃的挑战。原有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阻碍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因此,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起一套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为电子商务的动作提供法律依据,以促进国际贸易更好的发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是这样一部法律。 在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 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电子合同虽也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www.lwwzx.com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 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 电子合同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的采用。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商务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的法律概念 www.lwwzx.com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电子数据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 Massege ,即数据电文。规定: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 香港《电子商务条例》使用了Electronic Record(电子记录),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录,而该记录--(a)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 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 Massege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我国《电子签名法》采用"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 《电子商务法初论》:Data Massege ,数据电讯,是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 从上面的各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它们均属于电子数据。这从《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 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中可清楚感 知,而我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是不同的。 因为我们说,电子商务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论述的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商务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了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电子数据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的电子商务中,所产生的不能直接地为人们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的无纸化的电子信息。 www.lwwzx.com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三、电子数据作为合同载体的特征 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是由于其与传统书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书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而在电子商务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www.lwwzx.com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四、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 对电子数据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效力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 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商务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www.lwwzx.com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2、"书面"、"签名"、"原件"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决电子数据的书面形式问题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是最佳的方法。就电子数据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作为商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在电子商务中,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11条这样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也有些人认为"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而笔者认为这只是在当时特定环境下对《合同法》的一种折中。 相对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个规定实际上从正面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以立法的形式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了肯定。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知电子数据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两者只是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法解决,这恰是《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提到的情况:"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 中的最低层次,另外还有与书面紧密联系的手书签名,以及原件的保存与提交等内容。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所以 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混同于更为严格的一些要求,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等,但是对于电子签名情况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在合同交易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比如同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们解决电子数据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地确定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证据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纸张的使用密切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商务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www.lwwzx.com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解决了电子数据"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电子数据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实际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这一点在立法的角度解决了原件与与签名的关系,而不再是“功能等同”,这样来说到目前为止无论是从原有法律体系的“功能等同”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明确指出”,均对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做出了综合、明确的确认。 3、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确认 综上,我们可以对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作一个综合的、明确的确认。 (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www.lwwzx.com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随着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对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商务,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技术的变化发展永远不会结束,在当今时代更是日新月异。也许以后一些新技术的出现能化解现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碍,或许出现现有法律所不能覆盖的问题 ,但在一般情况下只能、也必须采用本文的方法对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作出确定,因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又能使得法律随着科技的进步而前进。总之要从原有法律体系和新增专业法律两方面保证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 1、沈木珠《正确认识电子合同的效力》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2、(美)彼得·G·W·基恩 克雷格·巴伦斯《电子商务辞典》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1版 3、姚立新《电子商务透视》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4、杨坚争 杨晨光 等《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5、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6、梅绍祖 范小华 黎希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7、朱遂斌 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8、张世君《网络经济:经济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 9、蒋建平 杨毅《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5日 10、谢卫东《网络立法势在必行》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1月19日第9版  

传统书法论文篇12

一 中国古典文学与传统绘画艺术

中国传统绘画作品中文人绘画始终是作为主要的方向。文人常与画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画家的学识、文化品质与文人的内涵构成了书画创作的内在底蕴。文学与绘画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传统绘画与文学却是紧密相连、相互影响的。文学性的主旨要求在绘画创作中首先要得以表现。文学与绘画,追其根本都是人类的物质生产和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因适应人类物质生产和精神生活的需要而出现的精神现象。两者都属于精神和意识形态的范畴。

中国古典文学和传统绘画首先表现在传统绘画的创作主题常来源于古典文学。中国古典文学作品的人物和事件,是绘画创作的重要题材和源泉,成为文学与绘画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主要现象。中国传统绘画作品取材于古典文学由来已久。我们现在所能看到最早取自文学作品的绘画当是近代顾恺之的《洛神赋图》,此画完全取材于曹植的《洛神赋》。曹植的《洛神赋》用诗的语言描绘出了想象中洛神的神韵,表现出了作者寄托的情愫。画家顾恺之用绘画语言将洛神赋所表现出的语言画面展现在纸卷上,突出了人物关系,准确表现出了诗赋中描绘的梦幻般柔情,使《洛神赋图》与曹植的《洛神赋》相得益彰。此后,历代取材以文学作品的绘画不胜枚举,成为中国文学与绘画有机结合、相互渗透所独有的特征。

以文学作品作画几乎成为历代画家创作的必修课。宋代翰林画院的考试,就是依诗作画。历代众多诗画结合的经典之作已载入中国绘画的艺术史,并传送后世,对传统绘画“尚意”、“尚情”的艺术追求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尤其受到文人士大夫的推崇。中国传统文人形象也是中国传统绘画中经常表现的另一题材。寒山是中国传统的诗僧,他的诗所表现出的风格十分丰富,风格各异。寒山和天台国清寺僧人拾得为友,寒山和拾得一直是历代画家们经常表现的人物形象。南宋著名山水人物画家梁楷和元代著名禅僧画家因陀罗等人都曾创作过寒山和拾得的人物像。《禅机图》后传到日本后,成为日本国宝级文物。以战国伟大爱国诗人屈原的精神风貌和品格所创作的《屈子行吟图》是明末画家陈洪媛杰出的版画作品。《苏轼回翰林院图》是明代画家张路的作品,表现了宋代文学家坡的神韵。中国古代文人以其与众不同的文人品格,独特的精神风貌,成为画家创作追求的对象。

中国古典文学不仅蕴含于传统书画的艺术当中,还表现在创作者的身份表现上。中国古典文人大多具备书画家的身份。以中国古典文化艺术辉煌时期的唐宋来看,前面讲到的王维不仅会作诗,还擅长绘画与演奏,多方面的艺术修养使王维的艺术作品显示出独特的内涵和情趣。王维曾说绘画:“乃无声之箴颂,亦何贱于丹青”。宋代苏轼不仅在诗、词、散文、文艺理论等多方面有较大成就,其书法和绘画也取得了杰出的成就。他的书法代表之作《黄州寒食诗帖》、《黄几道祭文帖》、《新岁展庆帖》等都表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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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雄浑奇崛的气势。苏轼的绘画作品《古木怪石图》集中凸显了厌世疾俗的孤傲与寂寞心灵。

中国古典文学中所表现出的色彩也是传统书画作品蕴涵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欣赏中国传统绘画作品的同时,不仅仅沉醉于笔墨技法论文联盟之间,更是在品味作品所表现的文学内涵,以及自己对作品独有的理解,畅游于书画与文学相互交织所表现出的意境之中。古典书画所表现的神韵与古典文学所表现出的意蕴,融会成新的艺术境界,使人产生更多新的感受。在对传统书画欣赏时得到更深层次的审美享受与意趣的感悟,书画作品的艺术生命熠熠而生。

二 绘画中的“诗境”

中国传统绘画与文学不仅仅表现在题材的选择,还体现在整体艺术价值取向的追求上。意境的追求,是中国传统绘画的审美基本取向。从审美心理而言,意境是一种既蕴含艺术真实之境,又包含深层次意义所呈现的艺术虚境的审美范畴。其本质特征就是由实变虚,由定向不定,然后循环反复地虚实相生。诗和绘画中的艺术形象、符号就是“实”,这种“实”在诗、画中是一种媒介或载体,它起着导向作用;而“虚”则是“象外之象”,是一种由原表象触发的联想。艺术的意境就是这种虚实结合、虚实相生的复杂形态。在中国传统绘画中,要超越事物表象之外,深入事物本质之中,既要重视作品的形象艺术,又要注重艺术形象的联想性;既不脱离艺术形象,又不执著于艺术形象。中国绘画是客观之“境”与主体之“意”的融合。清代孙联奎曾说,“人画山水亭屋,未画山水主人,然知亭屋中之必有主人也,是谓超以象外,得其环中。”

文学作品是语言艺术的表现,诗词则是用艺术语言描述艺术画面。情动于中,必行于声。关于文学与绘画两者的相互融合和渗透,石涛曾有精辟的论述:“诗中有画,性情中来者也,则画不是拟张拟李而后作诗。画中诗,乃境趣时生者也,则诗不是使生吞活剥而后成画。”传统绘画和古典诗词更加注重意境的创造。清代“扬州八怪”之一的叶燮曾说:“昔人评王维之画,曰‘画中有诗’,又评王维之诗,曰‘诗中有画’,由是言之,则画与诗初无二道也……故画者,天地无声之诗;诗者,天地无色之画。”充分阐释了诗与画的相互辉映、互为表里、血脉关联的依存关系。王维既是著名的诗人,也是一名画家。真正将诗与画结合的完美境界表现的淋漓尽致。王维的田园诗,情中含景,景中有意。《辋川集》就是为他的《辋川二十景》所题写的诗。从富有诗意的话题中,我们仍然能想象得出画中诗一般的境界。从此之后,诗与画的结合便成为了中国写意画追求的最高审美境界,甚至影响到了中国今后中国画的发展去向。诗与画都是对自然情态的抒发与描摹,不同之处是两者的表现手法不同。但两者都有层次上意境的相近。在我国的文学艺术领域中,中国画中的诗画结合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独特魅力就在于她不仅仅只满足感官的审美价值,更加满足的是精神上的价值需求。绘画与诗词结合形式是多样的,表面的形式是依诗作画、依画作诗,诗题画上,诗词与绘画相互描述与传达,而两者结合的核心就在于意境、情趣上的统一。意境是中国诗书画所共同的表现境界,她是一种只可意会的东西。这种表现主要来源于主观性创造,创造者与欣赏者可能会产生理解的差异,正像欧阳修所言:“画者得之,览者未必识也”。因此,只有在超越景象的束缚和理性认识的局限,艺术家才能寻找出精神发挥的自由空间,然后有理性的回归,真正达到诗画结合、天然超俗的境界。明代徐渭的作品《墨葡萄图轴》所蕴涵的诗意,正如画面诗所云“半生落魄已成翁,独立书斋啸晚风。笔底明珠无处卖,闲抛闲掷野藤中”,从画家所作的诗文和墨葡萄形象中,画家悲愤无奈的心境由此而发。转贴于论文联盟

诗写情,画写景,二者相通,言情状态,都是心声之写照。画为可见之艺术,然诗则为可“感”之艺术。诗中情,画中意,其创作均由意象而获取。纵观古今诗画艺术无不弥漫着幽深淡雅的氛围,从而形成中国传统诗画特有的审美特征。画的诗境依靠画家对审美对象的洞察、体验和感悟而得以产生。诗境入画是中论文联盟国画艺术较高层次的美学追求。诗境由物境而来,更由心造而得,故画境非画境,它得之于画着与览者诗心的共鸣。

三 中国古典文学与书法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