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17 18:13:49

公共政策论文

公共政策论文篇1

【 内容 摘要】 公共政策 分析 作为一种新兴 研究 领域尽管正逐步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话语之一,但它在其基本分析单位——公共政策——的认知上仍存在着巨大的歧异。为建立完整的学术对话机制,本文首先对学界不同的公共政策观进行了独特的梳理,进而通过对公共 问题 解决途径的分析,得出结论:公共政策的本质在于政府通过对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考量,在减少主观差距和减少客观差距之间做出选择,进而及时有效地解决公共问题。公共政策既可能直接调整 社会 利益关系,减少客观差距,包括对公共利益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也可能置公共利益于不顾,仅仅通过降低或转移公众的期望值来减少其主观差距,缓和其不满情绪。 【论文关键词】 公共政策;价值;利益;分配;公共问题 【作者简介】 黄仁宗,男,山东菏泽人,北京大学 政治 学与行政管理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分析。E-mail:hrz2001@263.comTel:010-62762849。地址: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47#2102室(100871)。著作权所有,转载请联系作者。 一、导言 自哈罗德·拉斯维尔(Harold D.Lasswell)和丹尼尔·勒纳(Daniel Lerner)于1951年发表《政策 科学 :范围与 方法 的新 发展 》以来,公共政策分析作为一种新兴研究领域正逐步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话语之一,甚至被誉为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发展中的一次“科学革命”(德罗尔语)、当代西方政治学的“最重大的突破”(冯贝米语)以及“当代公共行政学最重要的发展”(罗迪语)。正如杜克大学乔尔·弗莱什曼教授1988年在 中国 社会科学院作报告时指出的:“ 目前 已经发展起来的公共政策分析和管理专业,首次成为正式的 教育 科目,仅仅是在短短的的20年里,这是令人震惊的。在回顾20年的发展时,人们既对这一学术的新发展表示赞叹,又对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取得如此大的成就感到吃惊。”(p166) 然而,必须指出,公共政策分析至今尚未在学理研究和实证研究、行为科学和管理科学以及学术界和实务界之间构架起哪怕是一座真正稳固、一致的桥梁。换句话讲,公共政策分析的科际整合任务并未完成,人们迄今尚未就公共政策的本质内涵达成真正共识。 二、传统观点的述评 学界关于公共政策本质内涵的代表性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1)“ 现代 行政学之父”伍德罗·威尔逊认为:公共政策“是由政治家即具有立法权者制定的而由行政人员执行的 法律 和法规。”(p4)这个定义带有明显的“政治——行政二分法”特征,且缩小了公共政策的范围和制定主体。首先,公共政策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政府的计划、指示、决议,甚至政府领袖的某些特定意图和表征符号也会起到公共政策的功能。其次,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人员不仅仅有政治家,还包括人民代表、专家学者,尤其是在当今“行政国家” 时代 ,随着政府职能的急剧扩张和行政裁量权的广泛 应用 ,行政当局参与制定公共政策的主动性日益增强。基于此,亚伯雷比(Paul Appleby)指出:“决策不仅仅属于政治”,换言之,“公共行政就是制订政策”。(p27、170) (2)政策科学的创立者哈罗德·拉斯维尔和亚伯拉罕·卡普兰(A. Kaplan)认为:公共政策是“一种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p8)这个定义既包含了公共政策的工具理性(策略),又注意到了公共政策的价值理性(目标和价值),应该说极有见地。但宽泛地把公共政策等同于计划则是不可取的。计划可以是政策,但政策并不天然就是计划,它还包括指示、决议、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发出的其他符号系统。 (3)托马斯·戴伊(Tomas R. Dye)认为:“凡是政府决定做或者不做某件事的行为就是公共政策。”(p1)这一定义不仅看到了政府的“为”,又注意到了政府的“不为”,因而具有明显的行为主义色彩,体现了公共政策分析实践性的学科特征。所谓“为”,就是政府为解决一定的公共问题而公然采取行动或者公然做出一定的符号表示;所谓“不为”,就是政府遵循一种放任主义的不干涉原则,不采取任何行动,不做出任何积极性的符号表示。“不为”和“为”都是公共问题的重要解决之道。比如中国一直在进行政治体

公共政策论文篇2

[摘 要]公共政策是 现代 社会 的重要 政治 成果,公共政策学是社会实践和 科学 研究 相结合“科际整合”的产物。它是人类面对日益复杂的公共事务所诞生的 理论 产品,是 自然 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技术科学日益交融的知识结晶,是当代科学丛林中的一朵绚丽奇皅。公共政策学作为一门科学性、综合性、 应用 性很强的全新的、独立的学科,有它自己的理论支撑、学科场域、知识生态、研究 方法 、思维范式。本文从公共政策学的学科逻辑出发,主要探讨建构公共政策学的理论支撑与研究路径。 [关键词]公共政策研究 政治系统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 管理主义理论 公共政策学是一个跨学科、综合性的研究领域,人们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出发,必然会在有关公共政策的理论上形成不同的观点和学派。在西方公共政策科学的 发展 中,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社会科学的框架中加以研究,形成了几种较有 影响 的学科研究路径,即政治学路径、 经济 学路径、管 理学 路径等。从不同的研究路径出发,导致对公共政策的性质、原因和结果以及公共决策系统及其运行作出不同的描述和解释,从而形成不同的公共政策学研究理论,这些理论主要包括功能过程理论、政治制度理论、政治系统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管理主义理论等。 功能过程理论 功能过程理论(Functional Course The ory)是由公共政策科学的创始人拉斯韦尔(H.D.Lasswell)提出来的。这种理论的要点是将公共政策看作一种政治行为或政治行动,通过政治与政策的关系对公共政策的政治行为进行阶段性或程序化的研究。 拉斯韦尔认为,在整个公共政策的过程中,需要完成七项重要环节或功能:(1)情报。它包括与政策有关的 问题 是怎样引起决策者注意的?决策者是怎样收集和处理该方面的信息的?(2)建议。处理某一特定的政策问题的建议或那些解决政策问题的可供选择的政策方案是怎样形成和提出的?(3)规定。是谁制订和颁布了那些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他们是怎样制定和颁布这些规则的?(4)援引。谁拥有合法的权威,可以决定特定的行为是否违法,并要求人们遵守这些规则和法则?(5)实施。规则和法则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是怎样运用和实施的?(6)评估。怎样去评估政策的实施情况?怎样去评估政策的成功与失败?(7)终止。最初的规则和法则是怎样被终止的?或者这些规则和法则是怎样从被改变了的形式继续存在的? 功能过程理论按照公共政策的动态过程,确定了公共政策的参与者在这个过程中的基本功能,概括了公共政策过程的基本问题。尽管一项实际的公共政策过程并非一定要把每一个环节或每一种功能包含无遗,但这一理论对公共政策过程中各种行为的把握,有利于对公共政策进行动态 分析 和研究实际的公共政策过程提供了较好的概念框架。这是行为主义政治学观点在公共政策研究上的反映。一些政治学家力图通过各种政治活动与公共政策的关系对公共政策加以界定,于是公共政策过程被视为由一系列的政治活动所构成。然而,必然注意这一理论蕴涵着这样一个假定,即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变化必定引起公共政策 内容 的变化。实际的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政治的、社会的或技术的约束对政策内容影响非常之大,以至于有时政策过程对政策内容显得微不足道。因而不能片面夸大过程因素,而必须考虑其他的因素对公共政策的影响。 政治制度理论 政治制度理论(Political Institution Theory)是将公共政策看作政府机构或体制的产出。这种理论认为,不论在什么样的国家中,政府都是公共政策的主要决定者和实施者,一项公共政策若不被政府所采纳和执行,就不能成为政策。 制度或体制是个人或组织的结构化行为方式,或者说,一个制度是一整套长期存在的人类行为的规范化模式。正是各机构在行为模式上的不同,才能为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些广义政府机关区别开来。政府机构赋予公共政策合法性、普遍性和强制性[2],这是公共政策区别于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的规章制度或个人决策的根本之点。那些规定了政府行为模式的各种政府制度如政府机构的性质和组织形式,不同政府部门拥有的合法权力,政府机构的活动程序等,都影响着政府机构决策的方式,影响着政策的内容,影响着政府的实施政策的活动。规则和制度安排所产生的影响往往并不是中立的,相反,它们经常对一部分团体有利,对另一部分团体不利;对一部分人有利

公共政策论文篇3

2.基于实践体悟的研究成果不多“三段式”是公共政策风险评估研究的常用写法,即先对具体政策做一介绍,然后从最一般意义上对其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分析或者预测,最后提出防范、控制风险的对策建议。该研究路径泛泛而谈,较为陈旧,研究结论跟实际联系不紧密。即便是借助量化的技术模型(如RBCS模型等)[4],现有研究也基本未超越政策———风险———对策的套路。实际上,研究者要是无法参与公共政策风险评估实践,就很难全面把握具体公共政策可能运行的系统,提炼风险评估的核心指标则更加困难,遑论风险源的识别并以此提出针对地方需求的对策建议。由此,公共政策风险评估的研究成果大多是从文献到文献的“原地打转”,很难有新突破。

3.整体性风险评估框架尚未建立随着整体性治理理念的推进,西方政府普遍建立起整体性绩效评估(管理)框架以推进绩效管理的发育成熟[5]。这种做法同样可用于公共政策风险评估,既体现治理理念,也可将其提供的操作流程与方法作为风险评估的使用指南。公共政策风险评估一般应包括原则、主体、流程、指标、方法、问责机制等核心要素。理论研究对上述要素都有所涉及,也充分认识到评估指标的重要性,提出了“政策环境风险”、“政策制度风险”、“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伦理风险”等指标[6]。然而,零星、分散的研究并未构建起整体性的公共政策风险评估框架。

4.跨界研究处理不善毋庸置疑,源自管理科学的风险评估技术和模型能够为公共政策风险评估的开展提供借鉴和便利。与此同时,基于风险识别和评价强数理、强技术的要求,公共政策风险评估也必须利用其它学科的方法。由此,公共政策风险评估及其研究就成为一种跨界行动,如何实现政策科学和管理科学的有效对接是一项颇具难度的挑战。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将风险评估引入和应用于政策分析为公共政策的科学化确实提供了很大的益处,但偏重技术分析的政策风险评估与规范意义上的政策分析之间的鸿沟也日益显现[7]。现有研究已经开始移植项目风险评估模型等尝试方法技术上的挖掘,但效果并不理想。将管理科学关于风险评估的做法引入政策分析时形成了“两张皮”,一者是公共政策风险要素的分析,另一者是套用技术模型从宏观上谈如何对风险进行评估,离极具操作性的风险要素识别、监测、控制等还有相当的距离。此外,有些研究者对技术模型一知半解甚至全然不知,这样的研究肯定无法深入,只是做表面的花哨处理而已。

二、公共政策风险评估研究局限的成因

就上文的分析,公共政策风险评估虽已引起关注,但研究并不深入,高质量的成果相对有限。剖析造成这一困局的原因,将有助于针对性地提出消解和突破策略,推进理论研究,更好地为实践提供指引。

1.理论研究重视不够政策科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学科范式。政策评估作为政策分析的一个环节和分支,也日益得到重视,旨在为决定政策变化、政策改进和制定新政策提供依据[8]。有学者提出,如果政策评估的标准或方法不科学,那么具有明显的负向排斥性政策将可能评价为好的或者合乎正义的政策[9],这将引致很大的风险。然而,他们只是点到为止,把公共政策风险评估作为政策分析的一部分,淡化了其重要性。归根到底,还是因为公共政策风险评估的理论研究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

2.问题意识不强公共政策风险评估的重点不在于定义什么是公共政策风险,而是如何找到风险源,进行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这就决定了理论研究需厘清公共政策风险的特殊性、公共政策风险评估与其它项目(活动)等的风险评估有何本质区别,哪些可靠的技术手段可用于公共政策风险评估与管理等问题。然而,现有研究花了大量的笔墨为公共政策风险下定义,以无争议的粗线条方式阐明公共政策的风险源在政策系统内外部或者政策过程。如此一来,公共政策风险评估研究并非基于明确的研究问题,而是把公共政策和风险评估进行简单叠加。理论上的“自说自话”显得空洞乏味。

3.研究者学科背景受限从现有情况看,公共政策风险评估研究的主体大多来自于政治学、行政学等学科领域,较少受过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的专门训练,这不利于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意思的是,部分研究者具有经济学、管理科学的背景,在公共项目风险评估实践操作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公共政策风险评价的研究成果,可他们又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公共政策分析训练。然而,更好的风险评估比较来自于信息交换,而不是依赖技术模型进行定量信息的比较[10],选择适当的技术之后需考虑如何对结果做出解释。所以,研究者的学科背景限制了公共政策风险评估研究将价值理念、语言表征及技术工具进行有效地整合。

4.研究的压力与动力不足公共政策风险评估的研究成果大体形成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研究者个人基于兴趣、社会热点等方面的考虑进行研究尝试,以文献研究居多,重复生产的意味较重,质量不高;二是研究团队获批纵向课题后开展研究,虽说引入多学科的方法,也运用了大量的模型,但是理论解读和推导居多,基于实践的总结与提升较少。因为纵向课题通常只需提供公开出版的论文、著作等就可以申请结题,深入实践的压力几乎没有,动力也就无足而生了。当然,这跟研究者鲜有机会接受政府的委托进行公共政策风险评估有关。以教育政策的风险评估为例,由政策制定者和专家学者组成临时性风险评估团体是政府的惯常做法,从事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可以说是依附于政府参与评估工作,无独立性可言,压力和动力自然也有限。缺乏实际操练机会的现状很难促进研究者投入力量组建多学科背景的成员进行研究,这又怎么习得风险评估硬本事?如果研究者还是按照前文所述提提一般性的对策建议,这又加剧了地方政府对专家、科研机构独立评估的不信任,研究人员更加难以深入到“评估市场”中去。

三、公共政策风险评估研究的突破

公共政策风险评估是一项技术性、实践性较强的跨界对接工作,理论研究更加需要把握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这样才能使得理论成果真正指导评估实践,增强公共政策风险评估工作的成效。借鉴项目风险评估、政府绩效评估等较为成熟的做法,研究者从“黑板”、“电脑”走向“政府”、“市场”将是总体发展趋势和方向。基于这个大方向,研究者可从以下方面尝试以实现突破。

1.树立研究信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公共政策是一系列方针、策略的统称,是党和国家的治理工具。任何的执政理念都要靠各项公共政策来落实。很显然,对公共政策进行风险评估,不仅关乎治理能力和水平,更影响到社会稳定与社会质量的改进。通过对未来的预测,把不确定性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就等于政府掌握了主动权。可以预见,政府将越来越重视公共政策风险评估。研究者应该对这个领域的研究前景抱以乐观的态度,相信不仅可以有所作为且可以大有作为,提高研究激励。共识一旦达成,就可促使更多的研究者加入,为研究队伍输送新鲜血液。

2.增强“市场”意识从前文分析看,研究者因承接政府委托项目少,公共政策风险评估实践有限等导致了理论研究不充分。要想推进公共政策风险评估研究,还得回归“市场”。这里的“市场”并非纯经济的买卖市场,而是基于政府是委托人,研究者是人形成的公共政策风险评估市场。在这个特殊市场中,政府提供经费支持,研究者基于物质利益的考虑和理论研究的需要等承担具体政策的风险评估工作,这将促使他们带着明确的问题寻求解决之道。所以,要想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有所突破,研究者必须改变“关起门来做学问”的做法,主动接触政府,“推销”自己的成果,寻求与政府的对接。只有增强市场意识,受到市场的刺激,研究者才会以更加开放、积极的心态投入研究,体悟理论与实践的差异,在理论成果有所转化的同时进一步修正、充实、完善已有的研究结论。此外,研究者需与政策制定机构建立起有效的风险沟通以增强信任感,因为价值判断是专家风险评估途径的内在特性,目的是提供关于危害的综合信息以满足政策制定者和利益相关者的需要和利益,并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对待不确定性决策问题[11]。这有助于提高获取市场操练的机会。

公共政策论文篇4

内容 提要:本文运用 政治 经济 分析 方法 ,分析了全球化的不同含义、成因、 影响 ,以及全球化及其对公共行政的意义,并对全球公共行政 研究 者和实际工作者提出了政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全球化,公共行政,国家 作者:阿里·法拉兹曼得(Ali Falazmand),美国佛罗里达大西洋(Florida Atlantic)大学公共行政学院教授。 译者:曾峻,上海行政学院行政学教研部副教授,政治学博士 校者:朱华,上海行政学院教授,科研处处长 导言关于全球化和世界新秩序的各种看法全球化的成因全球化的后果全球化对公共行政的意义 导言 新千年到来之机,一种新文明正展露曙光。有关这种文明特性的变化已经成为诸多研究的主题,例如,亨廷顿谈到了“文明的冲突”,福山预言了“ 历史 与人的终结”,科尔宾则宣称要“回归中世纪”。文明的这一变化的标记是全球化的进程,这导致了世界范围的一体化和各种引人瞩目的成就,并激发了至少两种不同的思想回应。 一方面,有些人认为,跨国公司的成长尤其是它“与国家无关”(state- indifferent)的性质,以及全球资本主义的扩张,已经使国家变得无足轻重、甚至多余;有些人甚至认为工作和公共行政已经终结。另一些人则相信,全球资本主义导致了超国家管理机构的出现,它们即便没有取代疆域性的民族国家,也成为民族国家的重要补充。还有一些人认为,全球资本主义也侵蚀了共同体意识和城市权力结构,造成了城市职业的丧失。他们警告说,超国家管理机构加深了欠发达国家的依附性,加重了它们的财政危机,在这些国家引发了严重的统治困难。 另一方面,一些公共行政管理者和公共政策分析家则预言,全球性公司将创造一个超越民族国家的世界秩序,即一个“地球村”、一个实行“全球性管理”的“ 世界政府”。部分 理论 家甚至试图提出一个普遍适用的、全球性质的公共行政理论。其他人则竭力反驳国家终结的观点,为民族国家以及与之相应的公共行政辩护。赫斯特和汤普森(Hirst and Thompson)、佐兹曼(Zysman)、波易尔和多齐( Boyer and Drache)1996年的论著指出,全球化被夸大了,政府在一些关键性的管理功能上依旧举足轻重。国际关系学界的现实主义者也指出,“实际上,(国家)的主权不是被削弱,而是被强化了”。同样,在八十年代“把国家带回”到学科研究领域的 社会 学家、政治学家米歇尔·曼恩(Michael Mamn)和塞得·斯考波尔( The da Skcopol)等,也始终怀疑国家从历史中消失的说法。 但是,后一类学者也认识到,全球主义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改变了政府管理的性质,全球化的经济结构及相关的许多超结构变革,如跨国界的权力结构,对公共行政产生了深远影响。几位社会 科学 家描述了国家权力和权威在质量与数量方面的“ 退却性转移”,他们分析了“从福利国家转变到竞争国家”、“空心国家”(the hollow state)或者“法人国家”(the corporate state)的过渡性特征,这种转变是国家为了“适应、塑造和控制不断增长的国际政治、经济渗透”而作出的努力。 本文把全球主义和全球化视为一种在连续性的宽泛框架内的历史变迁所产生的现象,这些现象是晚近资本主义历史的、辩证的 发展 的产物,也是全球层次财富快速积累动态特征的产物。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发展最新的动态特征是从早期的偏重生产资本转向了偏重 金融 资本、从国内资本主义转向了全球资本主义。变革与连续性是社会经济制度辩证发展的特征。始于“二战”结束、在70年代加速的几十年的质变与量变,已经改变了资本主义经济以及相应的治理与行政结构、组织的性质。 我认为,全球化是多种因素的结果,其中包括剩余资本积累、国家、国内束缚、信息技术、国际组织和意识形态。反过来,全球化又对资本主义国家和公共行政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当国家与行政核心部分保持广义的连续性的同时,随全球化而

公共政策论文篇5

[Abstract]Tosolvethepositionproblemofthepublicpolicyexecutionsupervision,weshouldstrengthenthepublicpolicyexecutionsupervision,andformatheorysystemofthepublicpolicyexecutionsupervision,weshouldmainlyanalyzethedifficultpositionsfromfollowingseveralaspects:thefirstfromthepoliticalculture,theadministrativesystemaspectwhichwatchesthedifficultpositionofthepublicpolicyexecutionsupervision;thesecondwatchesthemainbodyofthepublicpolicyexecutionsupervision;thethirdwatchesthepublicpolicyexecutionsupervisionfrom“Responsibility-asking”system.

[KeyWords]thePublicPolicyExecutionSupervisionMainBodyDifficultPosition“Responsibility-asking”System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是公共政策正确贯彻执行,达到预期公共政策目标的重要保障。许多制定十分周密、科学的方案,在执行时偏离了既定的公共政策目标方向,最终导致政策失败,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不严格,不到位。为此,必须加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形成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理论体系,解决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这些这些困境:一从政治文化、行政体制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二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三从监督制度—“问责制”建设的缺失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一、从政治文化、行政体制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政治文化、公共政策自身特点、经济发展水平、国际环境等等。本部分主要从政治文化和公共政策自身特点的角度来对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影响进行分析。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作为一种政治行为,必然受到一定的政治文化的影响。政治文化,是指通过政治社会化而形成的一整套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包括政治信仰、政治情感、政治认知等。政治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方式和程度。民主、现代的政治文化为有效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提供了文化背景,而封建社会专制的政治文化,则在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效率的提高,一般表现为官本位思想、臣民意识等。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封建历史相当的悠久,虽然我国改革开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官本位”思想、为民做主思想等传统政治文化残余还是不能彻底清除,它的影响有时还是相当的深刻,造成了现代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之一的人民群众往往没有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渠道,造成了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冷漠,普遍认为“在其位谋其政”,国家大事是那些当权者的事,于己无关,长期以往,就逐渐地失去了参与政策执行监督地热情。而民主社会要求社会公众能意识到自己是国家地主人,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既是自己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所以这种封建社会政治文化残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

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在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综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1]公共政策的首要特征在于“公共”,是对全社会的利益调配,而不是针对个人的利益。正是因为公共政策影响的不是一个人的利益,因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也存在着较强的外部效应。笔者认为人民群众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是一种群体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如果一个农民通过各种途径游说政府,希望减轻他的农业税,或者提高他的福利水平,他会遵循一种什么样的准则呢?首先,我们不说这个农民是否具有这种游说的能力,即使有这种能力,他也不可能采取行动。奥尔森认为,在一个群体范围内,集体受益是公共性的,即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能够分享而不需要付出成本。如果这个农民去游说政府,那么得到利益的是整个农民阶层。集体受益的这种性质促使每一个集体成员都想坐享其成,来“搭便车”。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人民群众可能都很想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因为公共政策与他们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但是理性的个人选择了不监督,原因很简单,是因为个人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并不是免费的,即使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有效,受益者也不是他一个人,成本—受益不对称,他人的“搭便车”心理导致了个人不会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这种情况必然阻碍社会公众特别是目标群体对公共政策执行的监督。

二、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狭义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广义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不仅包含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还包括履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职能的政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舆论以及人民群众等。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作为公共政策监督体系的一个分系统,与公共政策制定监督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但是在我国现实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中,由于受行政管理体制、监督体制的影响,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并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和功能,导致在现实的监督中,出现了“弱监”、“虚监”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监督的效果。追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监督权力

要监督,就必须由监督权力。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体现着监督权对执行权的制约。监督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主体的地位、权能。但从目前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监督主体由于自身的依附性而缺乏制约力度,导致监督乏力。在行政系统内部,行使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权的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受同级政府人事、财政制约。虽然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监察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但是,由于受同级政府人事、财政等的制约,在实际监督中没有体现出应有的独立性。在行政系统外部,行使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权的各级人大实际上是法律地位高而实际地位低,突出体现在监督方面的法规不健全,力度不够;机构不健全,强度不够;手段不配套,深度不够;尚未真正体现人大的监督作用。[2]

(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功能不全,缺乏监督合力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以不同的方式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发挥着监督功能。但是监督功能不全,导致它们没有有机结合、密切配合,没有能够整合监督资源和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监督实效,体现多元监督的优势:⑴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在监督的多元主体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广大党员同志,尤其是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做到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挥着领导和约束的作用,对公共利益的促进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共产党发挥监督作用的范围和空间是有限的,它只能通过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来实行监督,并不能对公共政策执行过程进行全面的动态跟踪监督。⑵立法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公共政策执行的监督在理论上应该是最有效地、最权威的。但实际上,权力机关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主要是监督方式单一,程序不完善,通常仅限于执法检查、质询等。”[3]因为人大既不同于行政机关行又不同于司法机关,它既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力,也无直接处理案件的权力,这样就很明显地削弱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效能,也无法显示出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权力机关的权威性。⑶司法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共政策执行过程的监督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限于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公共政策执行,关乎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则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监督申诉对象,因为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才能提讼。这样显然不利于行政诉讼的完善,不利于加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⑷其他各种社会监督。在我国主要包括政协、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等。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他们享有各种形式的监督权力,诸如举报、、舆论批评等。并且舆论媒体的最大优点是社会影响力大、效果显著,但是无论怎样,他们改不了“民间”的性质和定位,没有“官方”的权威和地位,并且供他们发挥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效用的空间也很小,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效率。

综上所述,不管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还是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在发挥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效能过程中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约,相互之间不能有机的融合,出现“弱监”、“虚监”则是必然表现了。

三、从监督制度—“问责制”建设的缺失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责任最通常、最直接的含义是指与某个特定职位或机构相连的职责”。[4]责任的明确是公共政策执行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必要前提。没有责任,就没有义务,则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就没有保障。作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有效保障方式之一,没有责任的监督是难以想象的,因为“一个地区或者部门反腐败是否坚决有效,与这个地区或者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态度和责任心有着很大的关系”,“少数领导干部责任观念淡薄,由于制度不完善,除了问题追究不到个人”。2003年,包括原卫生部长、北京市长在内,全国有近千名官员因防治“非典”工作不力被罢官免职;2004年4月,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亲自听取监察部关于中石油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北京密云县迎春灯会特大伤亡事故、吉林市东百商厦特大火灾3起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4月底,国务院又先后责成严查江苏“铁本”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等,包括常州市委书记、安徽阜阳市市长等20多名政府官员受到党纪政纪的严肃处分。这些案件的查处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问责制”与现行的行政体制和监督体制还是有着不相容的地方。作为一种监督方式,“问责制”实施的社会氛围还没有形成,因为科学的“问责制”的前提是合理的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和监督权力,而这则有待于更深入的制度改革。

在现行的行政体制下,对公共政策项目,尤其是大型的公共政策项目,“问责制”存在着以下不足之处。

(一)“问责制”中权责不清、主体缺位

作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一种方式,在很多情况下,监督主体不知道向谁问责,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什么,是一种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给人的印象比较模糊,很难具体的界定这个“责任”。

“问责制”的主体是谁?结合专家、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问责”的主体应该是人民群众,人民行使问责权,“问责制”应该是一整套完整的责任体系,不能仅仅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监督关系。因为在这种问责的监督体制中,人民群众追究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再追究各级政府中行使公共政策执行权的公务人员的责任,这样才能形成良性的监督互动。但是在现实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中,往往是下级因失误影响了政策执行而被上级要求辞职,并不是因人民群众的“问责”而辞职,造成了“问责”主体无权问责而缺位的局面。

(二)“问责制”定位不清

作为行政责任领域内的一个新术语,“问责”的定位到目前还不清楚。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问责”并不是行政处分的一种,在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它明确界定。所以,作为监督的一种方式,“问责”还是模糊的,界定不清的。在现实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中,“问责”的实际操作还缺乏可行性。

[参考文献]

[1]陈庆云.公共政策分析[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9.

公共政策论文篇6

然而,现实中政府的自利性却是客观存在的。政府的自身利益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作为一种正式的社会组织类型,政府是由若干名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而政府工作人员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他们也具有各种各样的物质和精神需要,而这些需要也都期望得到满足。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正是其个体需要和组织需要的相互作用,才保证了整个组织的正常运转。当他们的个人需要以个人的生理和心理形式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社会特性时,这种需要就转化为了个人利益。由于他们常常被置于“公仆”的地位而不能明确追求自身利益,他们的自利动机受到了限制,从而迫使他们采用其他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比如通过贪污受贿、挪用或占用公款等行为来实现自己的私利。第二,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团体利益。任何政府都有职能部门和层级的划分,这种划分是组织规模扩大化和管理工作专业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各项职能正常运转、组织目标顺利实现的组织结构保障,但这种划分在客观上却容易形成纵向上的层级断裂、横向上的部门交叉、整体上的条块分割的行政格局,从而使得政府的不同层级、不同部门萌生不同的团体利益。例如,在经济发展和投资格局中出现的地区产业趋同现象,地方政府对本地区资源、市场的行政保护现象,以及各部门为了维护本行业、本部门利益而人为设置市场障碍、防止外地区行业竞争进入等现象,都充分证实了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团体利益的存在。第三,政府整体的机构利益。政府组织常常被人们设定为社会的公共组织,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是社会最高利益的代表者,并不具有自利性。事实上,政府组织同样拥有自身的特殊利益,比如特殊的政治地位、经济待遇和精神文化特权等。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政府管理工作从社会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特殊的专业化、专门化的工作,政府组织的自利性就越来越突出。因此,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是多元利益主体之一,也要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目前,各国政府的规模扩大化、部门支出的增长等都是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扩张行为。

从理论上讲,公共政策是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解决社会公共问题而产生的,公共性是其逻辑起点;公共政策又以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目标,公共性是其价值终点;公共政策运行过程的各个环节都以公共性作为其基本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因此,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作为公共政策主体构成要素的政府,其公共性既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也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的重要体现。然而,为什么现实中的公共政策却存在着与公共性相抵触的自利性呢?现有的公共政策公共性理论是无法对此问题作出科学解答的。于是,政策主体理论上的公共性和现实中的自利性之间的冲突便使得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研究陷入困境。

二、公共政策目标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目标是指公共政策主体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基于自身需要和社会提供的可能而设想出的一种希望状态。依据公共政策公共性原则的要求,公共政策目标应该具有公益性,即公共政策应该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

关于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目前,学术界对公共利益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把公共利益和抽象的或实体的或理想的自然法规、正义、正当理由这一类的价值标准和规范联系在一起,即将公共利益理解为一种合法利益、正当利益;二是把公共利益和个别人物的特殊利益或集团、阶级的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或与多数派的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即将公共利益视为与个别人物、个别集团、阶级的特殊利益相对立的多数人的利益;三是把公共利益与个人之间的竞争过程或集团之间的竞争过程联系在一起,认为个人之间以及集团之间利益竞争的结果便是公共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学者认为,社会上实际并不存在作为政府公共政策所追求目标的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肯尼思·阿罗在《社会选择和个人价值》(1951)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该定理阐释了将个人偏好或利益加和为集体偏好或利益的内在困难。该定理指出:试图找出一套规则或程序,从一定的社会情况下的个人选择顺序中推导出符合某些理性条件的社会选择顺序,一般是办不到的。阿罗证明,简单加法不足以在个人偏好中排出一个一致的共同次序,这些个人偏好本身也是根据不同的标准分类的。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始人詹姆斯·M.布坎南也指出:在公共决策或集体决策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因此,依据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作为公共政策根本目标的公共利益是不存在的,那么公共政策所追求的公共性自然也只能是一种虚幻的公共性,这显然是和现有的公共政策公共性理论研究成果相矛盾的。即使我们不认同公共选择理论对公共利益的论述,仅从学术界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定义的争论中也可以看出,公共利益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概念,它对于公共政策的研究人员来说难于把握,它对于作为公共政策决策主体的政府来说更难于把握。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原则要求将公共利益视为公共政策的根本目标,而公共利益本身却是模糊不清、飘忽不定的。可以想见,在没有回答到底是不是存在公共利益以及什么是公共利益这两个基本问题的条件下,政府又怎能制定出追求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呢?现实中,政府官员制定和实施的公共政策所追求的也仅仅是他们自己观念领域中的模糊的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官员个人价值观的影响,不同程度地带有主观性和狭隘性。同样,在既没有证明公共利益的真实性又不能科学界定其内涵的前提下,政策研究人员又如何能够对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呢?于是,公共政策的虚无性和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之间的关系问题便构成了公共政策研究中的一个理论难题,使得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研究陷入困境。

三、公共政策问题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问题是指那些引起政府的关注并纳入政府议程的社会问题。社会问题是指社会的实际状态与社会公众所期望的状态之间的差距,也就是需要解决的各种社会矛盾。就其本质而言,政策问题是“思想作用于环境的产物,它们是通过分析从问题情势里抽取出的要素。因此,我们所遇到的,是问题情势而非问题,问题就像原子核细胞一样是观念的产物”[4]。可以说,“问题不能脱离对它们进行定义的个体和群体而存在,也就是说,并不存在其内部和自身就构成政策问题的‘自然的’社会状态”[5]。只有当人们对改变某些问题情势的希望作出判断时,才能产生政策问题。可见,政策问题是被人们感知、觉察到的状况,是与价值、规范和利益冲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当前,从政策制定的角度来看,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观性正在成为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现实挑战。任何时代和任何时期,都存在着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社会问题,而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的政府,有必要关注并解决这些社会问题,但社会上存在的问题为数众多,纷繁复杂,而由于时间、能力和资源的限制,政府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而只能解决其中的一部分问题,政府应该解决哪些社会问题呢?这需要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选择,也就是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首要环节确立公共政策问题。依据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原则,公共决策权力应该归社会公众所有,公共政策应该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因此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过程首要环节的公共政策问题确立过程,也应该在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下来完成,于是公共政策问题的确立过程应该是社会公众的选择过程。然而在现实中,政策问题的确立过程,只是政府将必要的社会问题纳入政府议程并将其转化为政策问题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政府在诸多社会问题中进行选择的过程,而不是社会公众对社会问题进行选择的过程。

政府对公共政策问题的选择,归根到底就是政府工作人员的选择,这种选择在本质上是一种主观认定。由于政府工作人员的利益、信仰或价值观不同,选择的结果也就必然不同。对于同一问题,有些人看来非常重大,需要政府采取行动加以解决,而将其确认为公共政策问题,而另一些人则可能不以为然,认为没有兴师动众的必要,而拒绝将其纳入公共政策问题之列。于是,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观性可能会给政策制定带来两种直接后果,其一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却没有被确立为公共政策问题,这无疑是对社会公众民利的剥夺,是与公共政策的公有性、公治性原则格格不入的。其二是被确认为公共政策问题的社会问题并不是社会公众最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这显然是对政策资源的肆意浪费,既没有真正代表社会公众的意志,也不符合公共政策公共性的基本要求。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该属性要求公共政策必须准确界定公共政策问题,而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观性却使公共政策问题的界定具有了一定的随意性。因此,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二者之间的矛盾便构成了公共政策公共性研究的又一困境。

四、公共政策价值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价值是指公共政策主体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所遵循的价值准则。公共政策具有各种不同层次的价值追求,效率和公平一直是政策研究人员最为关注的两种价值。效率,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所获取的收益与所投入的各种资源的比值,即收益与成本的比值。作为公共政策价值的效率,主要是指对政策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公平,是人们对社会运行状态的一种带有主观性的价值判断,包括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机会公平是注重规则的无差别性的公平,即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结果公平是注重人的差异性的公平,即对不同的人实行不同的规则。作为公共政策价值的公平,可以理解为对政策资源配置合理性的判断。

公共政策效率价值取向的存在,正在冲击着公共政策的公平价值取向,进而使得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研究陷入困境。关于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我们不否认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统一,但就公共政策而言,我们所看到的更多的却是二者之间的相互对立。效率与结果公平在终极意义上是“两全”的关系,而在日常操作中,特别在微观层次中,是“难以两全”的关系。效率价值取向强调以尽可能小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大的产出,提高政策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这就需要通过激励性差别分配机制激活各种生产要素,以最大限度地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但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别是客观存在的,不同社会成员的先天禀赋和社会背景是不同的,因此这种激励性差别分配机制必然会导致结果的差别,即强者会获得更多的资源,弱者会获得较少的资源,甚至丧失掉已有的资源。可见,从某种程度上讲,选择公平必然会妨碍效率,追求效率必然会损害公平。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对立,直接导致了学术界对二者在公共政策价值体系中的先后次序问题的争论。以哈耶克和弗里德曼为代表的效率优先论认为,公共政策应该强调效率的首要性,只有效率得到了提高,才能更多地体现公平,不能因为公平的原因而伤害效率;以罗尔斯和德沃金为代表的公平优先论认为,公共政策应该以平等作为衡量分配是否公平的标准,在二者发生矛盾的时候,强调平等的最终目的价值;以阿瑟·奥肯为代表的公平与效率并重论认为,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两种价值在不同领域中占据着不同的位置。在社会和政治权利领域中,“社会至少在原则上把平等的优先权置于经济效率之上。当我们转入市场和其他经济制度时,效率获得了优先权”[6]。

效率和公平两种价值取向的对立常常使现实中的公共政策面临着两种选择,或者以暂时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或者以暂时牺牲一定的效率为代价实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换言之,效率和公平的对立使公共政策方案选择出现了机会成本问题,即一项公共政策只能以其中一种价值选择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选择了一个就意味着放弃了另一个。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要求公共政策必须以公平原则为基本价值准则,而现代公共管理的效率性则要求公共政策必须以效率原则为首要价值依归。效率与公平两种价值取向之间的两难选择便成为公共政策研究中的又一公共性困境。

参考文献:

[1]宁骚.公共政策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85.

[2]张春梅,周树志.公共政策与私人政策之辨析[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2(3):56.

[3]陈潭.公共性:公共政策分析的一般范式[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31(4):48.

[4]AckoffRL.Redesigningthefuture[M].NewYork:Willer,1974:21.

公共政策论文篇7

然而,现实中政府的自利性却是客观存在的。政府的自身利益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作为一种正式的社会组织类型,政府是由若干名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而政府工作人员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他们也具有各种各样的物质和精神需要,而这些需要也都期望得到满足。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正是其个体需要和组织需要的相互作用,才保证了整个组织的正常运转。当他们的个人需要以个人的生理和心理形式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社会特性时,这种需要就转化为了个人利益。由于他们常常被置于“公仆”的地位而不能明确追求自身利益,他们的自利动机受到了限制,从而迫使他们采用其他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比如通过贪污受贿、挪用或占用公款等行为来实现自己的私利。第二,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团体利益。任何政府都有职能部门和层级的划分,这种划分是组织规模扩大化和管理工作专业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各项职能正常运转、组织目标顺利实现的组织结构保障,但这种划分在客观上却容易形成纵向上的层级断裂、横向上的部门交叉、整体上的条块分割的行政格局,从而使得政府的不同层级、不同部门萌生不同的团体利益。例如,在经济发展和投资格局中出现的地区产业趋同现象,地方政府对本地区资源、市场的行政保护现象,以及各部门为了维护本行业、本部门利益而人为设置市场障碍、防止外地区行业竞争进入等现象,都充分证实了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团体利益的存在。第三,政府整体的机构利益。政府组织常常被人们设定为社会的公共组织,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是社会最高利益的代表者,并不具有自利性。事实上,政府组织同样拥有自身的特殊利益,比如特殊的政治地位、经济待遇和精神文化特权等。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政府管理工作从社会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特殊的专业化、专门化的工作,政府组织的自利性就越来越突出。因此,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是多元利益主体之一,也要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目前,各国政府的规模扩大化、部门支出的增长等都是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扩张行为。

从理论上讲,公共政策是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解决社会公共问题而产生的,公共性是其逻辑起点;公共政策又以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目标,公共性是其价值终点;公共政策运行过程的各个环节都以公共性作为其基本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因此,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作为公共政策主体构成要素的政府,其公共性既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也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的重要体现。然而,为什么现实中的公共政策却存在着与公共性相抵触的自利性呢?现有的公共政策公共性理论是无法对此问题作出科学解答的。于是,政策主体理论上的公共性和现实中的自利性之间的冲突便使得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研究陷入困境。

二、公共政策目标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目标是指公共政策主体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基于自身需要和社会提供的可能而设想出的一种希望状态。依据公共政策公共性原则的要求,公共政策目标应该具有公益性,即公共政策应该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

关于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目前,学术界对公共利益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把公共利益和抽象的或实体的或理想的自然法规、正义、正当理由这一类的价值标准和规范联系在一起,即将公共利益理解为一种合法利益、正当利益;二是把公共利益和个别人物的特殊利益或集团、阶级的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或与多数派的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即将公共利益视为与个别人物、个别集团、阶级的特殊利益相对立的多数人的利益;三是把公共利益与个人之间的竞争过程或集团之间的竞争过程联系在一起,认为个人之间以及集团之间利益竞争的结果便是公共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学者认为,社会上实际并不存在作为政府公共政策所追求目标的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肯尼思·阿罗在《社会选择和个人价值》(1951)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该定理阐释了将个人偏好或利益加和为集体偏好或利益的内在困难。该定理指出:试图找出一套规则或程序,从一定的社会情况下的个人选择顺序中推导出符合某些理性条件的社会选择顺序,一般是办不到的。阿罗证明,简单加法不足以在个人偏好中排出一个一致的共同次序,这些个人偏好本身也是根据不同的标准分类的。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始人詹姆斯·M.布坎南也指出:在公共决策或集体决策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因此,依据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作为公共政策根本目标的公共利益是不存在的,那么公共政策所追求的公共性自然也只能是一种虚幻的公共性,这显然是和现有的公共政策公共性理论研究成果相矛盾的。即使我们不认同公共选择理论对公共利益的论述,仅从学术界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定义的争论中也可以看出,公共利益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概念,它对于公共政策的研究人员来说难于把握,它对于作为公共政策决策主体的政府来说更难于把握。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原则要求将公共利益视为公共政策的根本目标,而公共利益本身却是模糊不清、飘忽不定的。可以想见,在没有回答到底是不是存在公共利益以及什么是公共利益这两个基本问题的条件下,政府又怎能制定出追求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呢?现实中,政府官员制定和实施的公共政策所追求的也仅仅是他们自己观念领域中的模糊的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官员个人价值观的影响,不同程度地带有主观性和狭隘性。同样,在既没有证明公共利益的真实性又不能科学界定其内涵的前提下,政策研究人员又如何能够对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呢?于是,公共政策的虚无性和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之间的关系问题便构成了公共政策研究中的一个理论难题,使得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研究陷入困境。

三、公共政策问题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问题是指那些引起政府的关注并纳入政府议程的社会问题。社会问题是指社会的实际状态与社会公众所期望的状态之间的差距,也就是需要解决的各种社会矛盾。就其本质而言,政策问题是“思想作用于环境的产物,它们是通过分析从问题情势里抽取出的要素。因此,我们所遇到的,是问题情势而非问题,问题就像原子核细胞一样是观念的产物”[4]。可以说,“问题不能脱离对它们进行定义的个体和群体而存在,也就是说,并不存在其内部和自身就构成政策问题的‘自然的’社会状态”[5]。只有当人们对改变某些问题情势的希望作出判断时,才能产生政策问题。可见,政策问题是被人们感知、觉察到的状况,是与价值、规范和利益冲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当前,从政策制定的角度来看,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观性正在成为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现实挑战。任何时代和任何时期,都存在着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社会问题,而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的政府,有必要关注并解决这些社会问题,但社会上存在的问题为数众多,纷繁复杂,而由于时间、能力和资源的限制,政府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而只能解决其中的一部分问题,政府应该解决哪些社会问题呢?这需要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选择,也就是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首要环节确立公共政策问题。依据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原则,公共决策权力应该归社会公众所有,公共政策应该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因此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过程首要环节的公共政策问题确立过程,也应该在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下来完成,于是公共政策问题的确立过程应该是社会公众的选择过程。然而在现实中,政策问题的确立过程,只是政府将必要的社会问题纳入政府议程并将其转化为政策问题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政府在诸多社会问题中进行选择的过程,而不是社会公众对社会问题进行选择的过程。

政府对公共政策问题的选择,归根到底就是政府工作人员的选择,这种选择在本质上是一种主观认定。由于政府工作人员的利益、信仰或价值观不同,选择的结果也就必然不同。对于同一问题,有些人看来非常重大,需要政府采取行动加以解决,而将其确认为公共政策问题,而另一些人则可能不以为然,认为没有兴师动众的必要,而拒绝将其纳入公共政策问题之列。于是,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观性可能会给政策制定带来两种直接后果,其一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却没有被确立为公共政策问题,这无疑是对社会公众民利的剥夺,是与公共政策的公有性、公治性原则格格不入的。其二是被确认为公共政策问题的社会问题并不是社会公众最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这显然是对政策资源的肆意浪费,既没有真正代表社会公众的意志,也不符合公共政策公共性的基本要求。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该属性要求公共政策必须准确界定公共政策问题,而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观性却使公共政策问题的界定具有了一定的随意性。因此,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二者之间的矛盾便构成了公共政策公共性研究的又一困境。

四、公共政策价值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价值是指公共政策主体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所遵循的价值准则。公共政策具有各种不同层次的价值追求,效率和公平一直是政策研究人员最为关注的两种价值。效率,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所获取的收益与所投入的各种资源的比值,即收益与成本的比值。作为公共政策价值的效率,主要是指对政策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公平,是人们对社会运行状态的一种带有主观性的价值判断,包括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机会公平是注重规则的无差别性的公平,即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结果公平是注重人的差异性的公平,即对不同的人实行不同的规则。作为公共政策价值的公平,可以理解为对政策资源配置合理性的判断。

公共政策效率价值取向的存在,正在冲击着公共政策的公平价值取向,进而使得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研究陷入困境。关于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我们不否认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统一,但就公共政策而言,我们所看到的更多的却是二者之间的相互对立。效率与结果公平在终极意义上是“两全”的关系,而在日常操作中,特别在微观层次中,是“难以两全”的关系。效率价值取向强调以尽可能小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大的产出,提高政策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这就需要通过激励性差别分配机制激活各种生产要素,以最大限度地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但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别是客观存在的,不同社会成员的先天禀赋和社会背景是不同的,因此这种激励性差别分配机制必然会导致结果的差别,即强者会获得更多的资源,弱者会获得较少的资源,甚至丧失掉已有的资源。可见,从某种程度上讲,选择公平必然会妨碍效率,追求效率必然会损害公平。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对立,直接导致了学术界对二者在公共政策价值体系中的先后次序问题的争论。以哈耶克和弗里德曼为代表的效率优先论认为,公共政策应该强调效率的首要性,只有效率得到了提高,才能更多地体现公平,不能因为公平的原因而伤害效率;以罗尔斯和德沃金为代表的公平优先论认为,公共政策应该以平等作为衡量分配是否公平的标准,在二者发生矛盾的时候,强调平等的最终目的价值;以阿瑟·奥肯为代表的公平与效率并重论认为,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两种价值在不同领域中占据着不同的位置。在社会和政治权利领域中,“社会至少在原则上把平等的优先权置于经济效率之上。当我们转入市场和其他经济制度时,效率获得了优先权”[6]。

效率和公平两种价值取向的对立常常使现实中的公共政策面临着两种选择,或者以暂时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或者以暂时牺牲一定的效率为代价实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换言之,效率和公平的对立使公共政策方案选择出现了机会成本问题,即一项公共政策只能以其中一种价值选择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选择了一个就意味着放弃了另一个。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要求公共政策必须以公平原则为基本价值准则,而现代公共管理的效率性则要求公共政策必须以效率原则为首要价值依归。效率与公平两种价值取向之间的两难选择便成为公共政策研究中的又一公共性困境。

参考文献:

[1]宁骚.公共政策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85.

[2]张春梅,周树志.公共政策与私人政策之辨析[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2(3):56.

[3]陈潭.公共性:公共政策分析的一般范式[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31(4):48.

[4]AckoffRL.Redesigningthefuture[M].NewYork:Willer,1974:21.

[5]威廉·N.邓恩.公共政策分析导论[M].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60.

公共政策论文篇8

一、大众传媒在政策议程中的作用

李普曼在《公众舆论》一书中,向公众描述了大众传媒影响现实世界和人们头脑中的事件的重要性,后经美国传播学学者的研究形成了“议程设置功能”的假说。1972年,麦库姆斯和肖于在《舆论季刊》发表名为《大众传媒的议程设置功能》的文章,主要观点是:大众传播具有一种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简言之,大众传媒可以促使政府改变考虑问题的先后顺序,引领政策议置的建立。大众传媒常常利用其掌握的传播媒介,大量某一社会问题的相关“公共议题”,利用网络媒体受众量大、传播速度快、涉及范围广、办事效率高的优势,吸引公众的眼球,引导社会公众舆论,逐渐形成一个庞大的舆论群体。对同一议题感兴趣的群体可自行进行沟通交流,并且之后可能能够形成一股舆论或社会风气思想的浪潮,使该议题逐渐转化为群体议题,再经过不断变化发展,其影响范围能够扩大到整个社会,于是便形成了公众议题,进入政府视野,最终促成政策议程。大众传媒的出现使得议程设置的反馈更迅速,互动交流更多,能又快又有效地达到理想中的传播效果。大众传媒利用自己独特的观察力,以及自身的导向作用,对社会中的某一问题进行频繁报道和讨论,影响受众对该问题内容及性质的认知、态度,进而影响政策议程的建立。利用大众传媒构建“第二现实”,使政策制定者不得不关注本问题,是社会或公众问题进入政策议程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小悦悦事件”、“郭美美事件”、“三亚宰客门”等公共事件接二连三的的报道,形成舆论焦点,致使全民沉思道德滑坡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国家应该好好处理这些事情,致使中央政府针对这一系列问题也作出了应对之策。在这一大背景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显得极为重要,学雷锋活动、互帮互助等活动开展起来,鼓励社会公民要坚持做好人好事,而且中央政府制定了24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旨在调动公众参与全民做好事的积极性,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先进文化。随着互联网的兴起,“意见领袖”这一代名词出现,发挥了巨大的影响力,并对现实社会中的舆论传播产生了深远影响,引起了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多方重视。意见领袖应带头规范自身言行,引导主流舆论价值观,理性运用媒介传播,从而推动大众传媒与公共政策的协调发展。大众传媒对议程设置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由于没有明确“把关人”的存在,一些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容易造成谣言的泛滥。信息的过度重复与转载,导致信息混乱,过多的信息轰炸易使公众产生疲劳感和无聊感,整个传媒界将面临失控危机。由于自身特点不同,个人设置的议程主题可能会受到盲目围观,易产生负面偏执影响,同时舆论可能会出现一边倒现象,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因此,对于大众传媒在政策议程中的作用,我们要全面看待,在知道其具有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应该了解存在的一些弊端。只有全面了解大众传媒,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它为议程设置服务,创造一个良好的公众互相交流的平台,从而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序,实现大众媒介与政策议程设置的完美结合。

二、大众传媒影响公共政策的评估

大众传播媒体利用自身信息传播、接收信息迅速的优势,向公众及时传播事件的真相,引发受众相互交流,大众传媒通过自身的直接评估间接影响政府和公民对公共政策的总体性或局部性认识,从而可能引发公共政策的调整。在这一过程中,大众传媒扮演着政策评估主体的角色。大众传媒的出现实现了政策制定与公众的双向互动,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公众可以参与其中,打破了先前决策者独断专行的局限性,以保证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如果一项政策方案在出台前没有得到公开与公众的充分辩论,那么这项政策就很难实现所谓的公平公正公开。公共政策的效果怎么样,社会公众的评价是十分重要的。大众传媒将公共政策从各个方面传达给社会公众的同时,也会从各个角度对公共政策进行剖析,为公众提供可以参考的依据。同时,大众传媒也为某一政策的评论提供了平台。意见收集和反馈涉及到公众对公共政策的认可度,是政府进行政策再制定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大众传媒为公共政策的评估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其能够对事件进行深入报道,同时可以发表有倾向性的评论,尤其是会对政策的不良后果进行评估,引导公众进行舆论监督,指引政府对公共政策进行调整。例如,北京市政府从2004年3月1日开始就《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在各类媒体上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结果在收到的246条反馈意见中,大多数公众反对。北京市政府经过认真分析,尊重了公众的意见,最终决定对草案推迟出台。可见,大众传媒及其公众对公共政策的评估及意见,将对政府的公共政策发展演变产生深刻的影响。大众传媒业承担着巨大的社会公共责任,不仅深刻影响着公共政策的合理性、公共性、有效性,也是公众参与公共政策评估的重要平台。大众传媒出于自身的职业责任感,抱着对公众、社会、政府负责的态度,会对社会各领域的活动进行及时报道传播,并在这一过程向公众做出解释说明,引导社会舆论;同时也会将偏离社会规范和公共道德的行为公之于众,引领社会谴责违反者,旨在规范社会道德秩序。当某些问题被公开之后,公众与政府会受到“制度性的压力”,因此会主动改正自我。在这个过程中,大众传媒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现在,我们身处网络时代,大众传媒已成为政府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的纽带和桥梁,是政府和公众之间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中介角色。希望大众传媒能够秉承自身原则,正确引导公共政策的发展方向,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和谐发展。

作者:杨娇娇单位: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公共政策论文篇9

2.象征式执行所谓象征式执行,也叫政策敷衍,是指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执行主体仅在表面上做文章,建设“形象工程”,在执行活动中往往只做宣传而不务实际,或者前紧后松,或者阳奉阴违,而规避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在这种执行模式中,执行主体的具体措施在于口头上支持政策决策,或以书面形式表态,但却没有按照决策者的期望做任何事情。简单地说,就是将政策束之高阁而不予执行。它的欺骗性特点,往往会导致“错失政策执行的最佳时间,影响政策目标的实现,同时不可避免地造成政策资源的浪费”。

3.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公共政策执行领域,执行不力最常见一种表现就是富含替代性执行特点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事实上,这种表现所体现的是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的一种利益博弈:当上级决策符合下级利益时,下级会设法扩大利益范围;当上级决策与下级利益不符时,下级会努力使上级决策尽量满足下级的利益需求;而当上级决策约束下级行为时,下级往往会寻找替代办法规避约束或打政策的“球”。在这个利益博弈的框架中,形成的不良后果既包括导致政策既定目标无法实现,更重要的是会损害中央政府的形象,进而降低政策决策的社会认同。在这种模式下,政策执行往往会出现执行腐败。

4.机械式执行机械式政策执行是公共政策执行中常见的一种现象。所谓机械执行,是指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执行主体对上级下达的政策机械地照搬照抄,包括只讲原则,不讲灵活;只顾上情,不顾实情;明知政策有漏洞,也不补救;明知政策执行起来会有偏差,也不纠正。实质上,这严重违背了理论联系实际的哲学规律。“这种呆板地执行政策的做法不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还容易出现责任推诿,把过错归咎于政策本身,认为问题之所以没有解决是政策的质量问题。”综上所述,公共政策执行不力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这些政策执行不力的表象,无一例外地突出了政策执行主体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主客观因素制约的问题。公共政策执行不力,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所谓主观因素,主要包括政策执行者的自身利益和需求、执行者的素质缺陷、执行机构的管理缺陷以及政策宣传过程中存在的缺陷等。客观因素则主要包括政策本身的质量问题、政策环境的变化、目标群体所施加的压力、政策执行经费供给的缺位及相应法制不全、方法不当等造成的对政策执行行为监督缺位与乏力。

公共政策论文篇10

第一,“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概括,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质和精髓。马克思主义哲学蕴含着丰富的人本思想。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中,人是世界之“本”,认为人是世界的本质和终极本质;人是价值之“本”,认为人是世界上最有价值意义的生命存在;人是历史之“本”,认为历史是人的活动史,人是历史的主体,人类创造并主导着历史。

第二,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价值理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全党和全国人民同心协心、共同奋斗,我国已经实现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目标的第一、第二步,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其实,这种小康只解决了人民的物质层面的需求,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不平衡的小康。而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仅仅满足了人民的物质方面的要求,是远远不够的。所以,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在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又要以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目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才能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第三,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价值取向,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科学发展观把以人为本置于首位,强调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把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公共政策的终极目标。这就要求我国的公共政策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追求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愿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第四,公共政策秉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谐社会的内涵就是要让社会各成员、群体、阶层、集团之间的关系融洽、协调,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相互帮助,气氛良好。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这一过渡和变革时期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取向多极化、利益差别显性化、利益矛盾尖锐化。在这样一个不稳定的特定状态下,如何有效整合社会各成员、各阶层、各利益群体、各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和谐,关键在于我国公共政策秉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以物为中心”的公共政策的弊端

第一,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目前,无论从人均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城乡劳动生产率、工农技术装备水平等经济差距看,还是从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差距看,我国城乡差距都很大,并且呈现出继续扩大的趋势。衡量城乡差距是否适度的标尺,通常是基尼系数。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国城镇居民基尼系数和农村居民基尼系数均在波动中呈现扩大的趋势。1990年,我国农村居民基尼系数为0.31,城镇居民基尼系数为0.23;到2002年,我国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上升到0.365,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为0.32,从中可以看出扩大的趋势是十分明显的。

第二,地区差距不断扩大。我国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成就,但由于自然禀赋、历史基础、区位条件、政策取向等种种差异,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仍然是不平衡的,地区差距不断扩大。我国东、中、西三大地带间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经济增长速度的差距在不断扩大;东中西部地区人均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也明显扩大;东中西部地区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差距也在拉大。

第三,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失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与市场机制作用的强化,社会公众的利益正在分化,有些人成为市场化的正收益者,有些人则成为市场化的负收益者。因此市场机制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最优,但无法矫正由自身引起的不同利益群体利益失衡,具体表现为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利益失衡。在现实中,强势利益群体已经结成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团体,有能力利用各种资源,以各种形式诉求自身利益,影响公共政策制定。有些强势利益集团在某些地方政府决策中甚至会影响政府,使得政府决策向强势利益集团偏向。但另一方面,弱势群体自身既没有资源,也没有能力利用资源,缺少有效途径和渠道来诉求利益,他们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往往被边缘化。弱势群体本来在市场机制过程中利益已经受损,而其利益诉求在某些公共政策过程中又不能得到反映,因此社会利益格局愈发失衡。

人本思想在公共政策中的具体应用

(一)建立“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决策机制

公共决策要坚持以人为本就要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首先,决策目标人性化。决策目标人性化就是决策目标不仅要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需求,而且也要满足人民的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等各种需求,切实关心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把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利益作为公共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使人民不断获得经济、政治、文化利益,为人民群众造福。

其次,决策程序民主化。决策程序民主化,是公共决策以人为本的关键之所在。所谓决策程序民主化,就是在整个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全体决策参与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正确决策。无数的事实证明,凡是坚持以人为本,按民主集中制进行的决策,决策方案一般来讲是正确的或比较正确的,即使有了缺点或错误也比较容易发现和纠正;而凡是搞家长制、“一言堂”、个人专断所作出的决策,由于没有决策的民主化,决策的原材料不足,信息不够,决策过程简单,缺乏科学可靠的依据,主观随意性大,根本谈不上科学,决策失误就在所难免。

再次,决策主体群众化。长期以来,我国公共决策一直实行“精英”决策模式,公共决策由少数人操纵,而普通人民群众被拒之门外。这种不民主的决策作风,必然导致决策失误。所以,公共决策必须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决策中的主观主义、唯意志论、独断专行的作风;才能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笔者强调人民群众是决策的主体,并不是否定领导者在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其在决策中的“拍板定案”的作用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替代的。我们只是想通过强调人民群众在决策中的主体地位,使领导者在深入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智的基础上作出的公共决策能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构建“以人为本”为核心价值的公共政策制定模式

这就意味着制定任何公共政策时,都必须把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权利作为根本前提。

首先,公共政策的制定要彰显公共利益取向。公共政策作为对社会利益的权威性分配,集中反映了社会利益,从而决定了公共政策必须反映大多数人的利益才能使其具有合法性。因而,许多学者都将公共政策的目标导向定位于公共利益的实现,认为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和逻辑起点,是公共政策的本质与归属、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对于公共政策应该与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保持一致这个问题,绝大多数人将选择公共利益。”坚持公共利益取向,就是制定公共政策必须反映、综合、表达绝大多数人们的利益,满足绝大多数人们的利益需要,必须从维护和谋取人民的利益出发。只有符合人民利益的政策,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接受,才能调动人民群众执行政策的热情,才能维护社会稳定,才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公共政策论文篇11

(二)网络舆论有利于网民信息获知的公平,从而促进机会的平等。信息的获知先后往往也决定了机会获取的平等程度。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的政府官员掌握着政策信息的优先获知权,作为“理性经济人”,他们难免会利用这些信息优势为己谋私利。网络反腐实质就是网民通过互联网制造的网络舆论并扩大影响力,从而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官方为了平息舆论而快速做出反应。从这一层面理解,网络反腐也可以视为是一种网络监督,它是体制外的一种监督方式。导致政策性腐败的原因之一就是缺少监督,而官方对公共政策和政策执行信息不够公开透明,导致公民缺少对政策信息的知情机会。随着互联网的出现,这一局面也就得以改变。例如2011年6月21日微博出现的“郭美美事件”,让人们讨论并思考是否该公开我国慈善机构的财政信息。最近几年,政府将公务员,特别是党政干部的财产信息公开拿到桌面上讨论,并反思政务信息的及时公开程度。可以说,网民通过“人肉搜索”、在各论坛网站上发贴等监督形式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可谓是影响颇深。

二、网络反腐有利于公共政策基本目标———效率的实现

对于效率目标,学术界早已经有了一致的观点,即以最小投入获得最大产出。按此定义,网络反腐即通过极少的或无成本的网民“曝料”实现反腐,以“少投入”或无成本“投入”而得到最大“产出”即反腐败的成功,足以说明网络反腐的高效率。德博拉•斯通认为我们要追求的目的和东西并非是效率本身,我们只是通过效率来得到我们认为有价值的东西,而效率其实是一种比较的结果[3]。笔者较认同斯通的观点,认为网络反腐的效率并不是我们所要追求的目的本身,并且其反腐的效率也是比较的结果,是与传统反腐比较所显现的高效率和低成本,尤其是在反腐败的过程和结果上表现显著。

(一)从反腐过程来看,网络反腐互动性强和透明度高。传统反腐在接到举报后,首先进行登记,然后向上反映情况,再到递交资料,最后才是受理。传统反腐的层层审批的复杂程序,不仅降低了反腐过程透明度,隔离了公民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可能在层层递交材料的过程中走漏消息,给腐败分子打击报复举报人和阻碍反腐进展提供机会。相比传统反腐而言,互联网就是一个“开放和自由沟通”的平台,也就形成了网络在反腐败过程中互动性强并且透明度高。比如,2008年末到2009年初在网络上掀起的一大风波———“天价烟”事件,激起了民众的高度关注,各大网站对该官员的批驳和声讨不断。网络舆论的不断升温,迫使官方做出了回应,并于2008年12月28日以“公款购买高档香烟奢侈消费行为”免去了该官员的职务。在短短18天时间,网民充当整个反腐的“调查者”和“监督者”,从而成功反腐。通过互联网这一平台,网民及时提供信息并与官方形成了高度的互动性。而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及时公开处理结果,反应速度快、过程透明,也就平息了舆论、安抚了民情。

(二)从反腐结果来看,网络反腐反应快、成本低。常规反腐方式主要有举报、和上访等方式。反腐机构主要是纪委和反贪局。纪委受上级和同级党委的领导,因此是党内从上而下的监督方式。反贪局管辖的是触犯到法律的贪污行为的政府公务人员及官员。不管是纪委还是反贪局,从接到举报到立案调查都是需要投入大量资源,当反腐对象权位较高时,不排除他们利用手中权力干扰调查,影响反腐进程。而网络反腐则不同。一旦腐败行为曝光,网民通过“人肉搜索”等网络搜索功能,全体网民联合起来集体行动,可以用最短的时间和最少的成本找出腐败证据。例如2012年11月20日,某政府内部线人通过微博曝光重庆市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与情妇的视频,引起舆论轰动。纪委随后介入,并于当年11月23日将其免职查办。仅用了63个小时,网络就“秒杀”了一位正厅级官员。通过后续的追踪,有10名官员也相继落马[5]。与传统反腐败相比,网络反腐周期更短、速度更快。网络反腐,无论是从过程还是结果来看,其低成本和高效率使它优于传统反腐。“天价烟”和“雷政富案”的例子,网民是反腐沟通的“发起人”,将信息和腐败证据通过互联网传递给官方,并对事件进行追踪监督,这让我们认识到网络反腐威力和震慑力。

三、网络反腐保障了公共政策基本目标———安全和自由

安全和自由是公共政策目标的另外两大基本重要目标。按德博拉•斯通的观点:满足公民是政府的责任,这个满足就包括我们的安全和自由[3]。笔者认为,正是传统反腐缺乏对举报人的安全和民众自由言论的保护,才突显了网络反腐的安全性和言论表达的自由性。

(一)网络反腐的安全性。网络反腐的安全性对于政府、网民和反腐制度三个层面来说都是存在的。首先,从政府官员层面而言,网络反腐有目共睹的高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公务人员形成较强的威慑力,通过互联网曝光和“人肉”等行为“侵犯”到他们的权力,这样一来自然就影响到公务员的“安全”。有学者从侵权法的角度剖析了网络反腐。侵权主要包括两种:隐私权和名誉权。网络反腐对于公务人员特别是官员而言,所包括的主要内容一是官员的财产,二是和官员有关“性丑闻”的道德问题。官员收入来源于税收,这就决定了其财产收入属公共生活领域,显然公开其财产也就不存在侵权问题。再者说作为执政党的官员,本应该廉洁从政,而不能存在“包二奶”现象。另外,对于侵犯名誉权是必需同时满足四个基本条件:第一,主观上故意败坏;第二,客观上捏造事实;第三,结果上捏造事件的行为存在对其损害的逻辑关系;第四,当事人名誉受损。网络反腐充其量也不过是曝光出“线索”,最终决定定罪和处分的还是相关政府机关[6]。因此,网络反腐对官员的侵犯名誉权问题是不成立的。其次,对于举报人而言,互联网本身的匿名性特征增加了举报人的安全系数。传统反腐层次多、程序复杂、所耗周期长,这给暴露在贪腐者面前的举报人增添不安全感。相对而言,在技术上互联网的难控制性和网络沟通过程的匿名性给举报人增加举报的安全系数。从反腐败的制度层面来看,传统反腐无论是纪委还是反贪局都是从上而下的监督方式,而网络反腐是从下而上的监督方式。从这一层面来看,网络反腐正好是传统的制度反腐的一种有益补充。

(二)网络反腐败中自由的认定。无论从哲学还是政治学角度看,自由都是其追求的基本目标之一。英国思想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在《论自由》中将自由主要分为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两个方面。来自虚拟世界的网络民意源于现实民意的表达,网络反腐实质是网络舆论监督。作为掌握着优于其他社会团体的信息资源和权力的政府更是应该正视和重视公众舆论的作用,并利用和引导舆论让其发挥监督功能[7]。首先,互联网有利于官民互动,给予民众言论的自由。近年来,网络反腐因其卓越反腐能力引起了官方高度重视。例如,2005年我国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湖南也出台了《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等等。到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通过出台文件承认并开通建立官方网站来受理网络反腐[8]。如此一来,网络反腐搭起了政府与民众双向沟通的桥梁。其次,作为权力监督工具的互联网因其辐盖面广和影响力深,决定了官方只能对其进行有限的控制,从而保证了网民的言论自由。传统反腐主要是权力对权力的监督,依靠党内监督及法律监督,普通公众难以参与。网络反腐则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是一种体制外的监督。在网络反腐过程中,民众不仅可以通过网络参与监督过程,还可以对处理过程和结果发表自己的意见。再次,由于政府难以控制对于可以跨区域传播信息的互联网,从而保证了网民在网络反腐中无所顾虑的发表言论。

四、几点思考

公共政策论文篇12

一、问题的提出

《南方周末》在2006年8月10日和8月17日两期报道中分别刊登了《无户口婴儿之死》《活人上户难死人不消户》文章,读罢一直不能平静。《无户口婴儿之死》讲述了一个父亲亲手摔死了出生仅43天的儿子。不管婴儿的死是因为其父的个人心理问题,还是周遭环境所迫,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婴儿是无辜的,生命是可贵的。《活人上户难死人不销户》一文是湖北一位警察给《南方周末》的去信,以其切身的管理体验,对户籍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作了分析。据他工作实践调查发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农村死人不销户现象比较普遍。原因一是销户需要10~20元的微机费;二是医学死亡证明的缺失,即派出所给居民办理销户手续需要以此为证,但农村居民大多数死在家里,没有医学死亡证明。第二,超生婴儿上户难。超生儿没户口,那就不能参加高考、参军、买房子,甚至没有办法结婚,当然对他们的管理也给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带来更大的麻烦。如果一个没有户口的少年参与偷盗摩托车,怎么处罚?确定真实年龄至为关键,因为法律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当事人可以免罚;年满十四周岁而未满十八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就只好检查骨质判断年龄,但检查骨质不是所有地方都有,需要去省会城市的公安机关,而且骨质检查也未必完全准确无误,这对行政执法的高效性和司法审判的准确性都是考验。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同时也处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许多不适合新体制的政策都应该予以终结。这里需要注明的是:政策终结并不仅是政策的终止、结束,而往往是伴随着新政策的开始。关于政策终结在政策过程中的地位,不同学者有不同的主张。政策终结是政策决策者通过对政策或项目进行慎重的评估后,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终止那些过时的、多余的、不必要的或无效的政策或项目的一种政治(或政策)行为。政策终结具有强制性,因为政策终结会遇到利益受损者的反抗,需要靠强制力来进行;政策终结具有更替性,是新代旧的过程;同时政策更替也具有灵活性。但也有学者认为政策终结是政策过程的最后一个阶段。如果把政策过程看作某种有序的活动的话,那么,它的最后一个阶段便是政策评价。政策终结位于政策过程的末端,对一项政策的终结意味着一项新的政策的开始,所以政策终结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政策终结是政策过程的最后一环,是理性化政策过程的最后结果,但也被认为是承上启下的一环,它不仅是对一项政策的了结,而且也意味着修正或调整。政策终结是政策运行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公共政策的最后一个阶段用“公共政策实现”这一概念为好,即是指人们通过政策实施,使政策目标和功能解化,使政策转化为现实社会存在的政策活动。

党和政府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也比较重视政策终结工作,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废止了一大批与WTO规则不符合的各种政策。事实上,类似户口政策(由于我国没有《户籍法》,公安机关实施的是1958年制定的《户口登记条例》),我国还有很多政策都滞后现实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这些不仅是学界探讨的焦点,也是实务界人士心思所在。

二、问题解决的分析角度

问题出现了,只要积极面对是可以缓解甚至避免产生不良后果的。当然要解决问题,首先需要理性、多角度地审视问题的特征、症结及其本质等要素。

(一)伦理的视角。从哲学意义上讲,人的关系本质上是种伦理关系,人与人时刻处在各种形式的交往中。而政府的出现就是为了寻求一条有效的过群体生活的道路;政府一直处于人与人的关系中心,是公共利益和公共意志的代表。在公共生活领域,法律和道德共同作用,因为仅有法律制度而没有道德支持,法制就会僵化,在灵活具体的公共生活和行政行为中就会无所适从。就如社会生活的任何领域一样,对道德力量的忽视在事实上就造成了对无道德行为的倡导。因此,所有公共领域中的一切公共权力的滥用和腐败,首先根源于道德的缺失。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中的产物,对其进行终结也需要公共权力的再次行使,但在这个过程中,有制度原因也有个人原因总使得政策终结比政策制定更显费力。

(二)组织的视角。组织视角将社会问题看作从一种组织状态到另外一种组织状态的有序进展(带有小的但暂时的危机)。组织视角重视标准化的操作程序、规则和惯例。简言之,组织本身倾向于更少的变化、更小的恐惧和更大的稳定,也即组织具有自然的维持生存的意识和保持以前状态的惯性。如果政策终结威胁到组织的生存时,它会设法延续政策终结的进程。组织机构的终结可能触犯业已确立的权力分配格局,权力的拥有者会把政策终结看作是对自身权力的一种威胁,从而对政策终结产生否定态度。例如,机构的撤销、合并或降级等就要使组织机构的权力拥有者至少会部分失去原有的权力和地位,如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就会坚决抵制政策终结。(三)政治领导者的视角。政治领导者往往是民选或委任的、具有一定领导力的精英,他们是社会变革的积极倡导者和推动者。多数政治领导者集智慧、勇气和判断力于一身,具有超凡的特质和行为方式;他们人数虽少,但能量巨大。政治领导者的领导力越强,意味着其对形势的判断能力、对新事物新情况的分析能力以及创新能力越强。英明的政治领导善于采纳谏言,体贴民情,对过时政策的弊端有敏锐的觉察力,因而越有可能促成无效政策的终结。

(四)程序的视角。“政策终结如政策制定一样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完备的法律政策是政策合法化的前提,同样,政策和组织机构的废止也不得妄然行事。”政策采纳以后,还必须使政策合法化,也就是“通过法定程序,提交有关国家机关讨论通过,并以公报、决定、决议等形式向全社会公布,使政策取得公认的合法的地位和人民的认可、接受和遵照执行的效力”。法定程序要求政策终结按步骤进行而不能随意更改或省略步骤;而政策终结的程序是十分复杂的。如在一项政策终结的时机成熟时,政策终结由于法律程序的严格性和僵硬性而延误终结的时机。

(五)团体的视角。团体的视角认为政策是不同团体利益斗争、妥协的结果,是各个团体在利益、权力、价值上的平衡。我国利益团体和国外利益团体产生时间和背景都有很大区别,在公共政策中的影响作用也不同。我国利益团体在政策制定、执行、监控中发挥着不小作用,即在政策终结中会根据自己的自身利益作出相应选择。当某些势力强大的利益团体过分关注自身利益而忽视整体利益或他人利益时,就会使社会资源的权威性分配出现不公正、不公平现象。这样,政府就需要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塑造良好的政治价值观,培育公共精神,使其成员在作利益选择时兼顾他人利益。

政策终结一旦危及到团体经济利益时,团体会产生空前的凝聚力,借助于组织的力量从各方面向政府施加压力,甚至会采取一些非法的途径如行贿以阻止政策终结。很多学者认为利益团体是理解确定决策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和采取相应政策的关键。然而,我们知道政治体系为大规模的、有良好组织的、富裕的、活动及既得利益集团提供和政府官员沟通的上佳机会。同时,政治体系却很少为无组织的、贫穷的、不及既得利益集团提供和政府沟通机会。

(六)媒体的视角。有些学者发现,公众对政府问题的大量关注从踪迹上来看是与媒体对那些问题的报道密切相关。媒体对政策的影响往往是始料不及的。之所以如此,其原因之一在于新闻报刊倾向于只用很短的一段时间突出报道某一件事情,然后便转向下一件事情,进而冲淡了其报道的影响。人们可能会厌烦长时间看,一个主题,新闻媒体不得不跟随时尚,从一次危机转入下一次危机。但媒体对政策相关人来说是充当着沟通人的角色,可以使他们在各自忙完自己的工作后了解到对方的情况。

三、问题解决的策略建议

哈佛大学教授詹姆斯·J·威尔逊总结了两条能够概括社会科学在政策效用领域研究的法则。第一法则是所有介入社会问题的政策都会产生预期的效果——如果研究是由执行政策的人或他们的朋友进行的话;第二法则是没有一个介入社会问题的政策会产生预期的效果——如果研究是由独立的第三方,特别是那些对政策持怀疑态度的人来主持的话。当然,威尔逊教授的观点有失偏颇,但他揭示出了由于评估方的身份差别,政策效果的评估在实践中会有很大出入。就政策终结而言,政策评估的效果是决定其必要性的先决条件;客观、公正的政策评估对政策终结的正确性、可行性举足轻重。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