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经济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1 17:16:00

信用经济论文

信用经济论文篇1

2、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利益的不一致性决定了调剂资金余缺必须运用信用手段。

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剩余者和资金短缺者是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这就决定了资金余缺的调剂不能是无偿的,而必须是有偿的,即资金剩余者暂时让出资金是以在约定时期收回资金并索取代价为前提的,资金短缺者也是以暂时使用并支付报酬为条件的,这就产生了信用关系。

3、市场经济中信用关系无处不在,债权债务的信用关系是最基本、最普遍的经济关系。

市场经济下,不论是个人、企业、政府、还是金融机构,都需要利用信用来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企业都不可避免地要利用信用活动来保持生产连续进行或扩大生产;政府几乎没有不发行债券的,利用信用关系生产公共产品,调控经济活动;银行通过办理个人储蓄,吸收企业、政府存款,发放贷款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个人一方面通过银行存款或购买企业、政府债券成为债权人,另一方面也通过消费信贷、分期付款等方式获得信用而成为债务人。发达国家更是普遍。这些信用关系相互交织在一起,成为联结所有经济活动主体和一切经济环节的纽带。经济越发展,债权债务关系越紧密,信用越成为经济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一旦遭到侵害,就易引发债务危机、信用危机和经济危机。今年,在经济信用高度发达的美国发生的由次债危机引发的信用危机进而导致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最终造成美国历史上的再一次经济危机就足以说明。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信用经济。4、从信用对现代市场经济的作用来看,虽然有时会有副作用,比如造成市场的虚假繁荣而引发泡沫经济,但主要还是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信用解决了资金分布不平衡的问题,提高了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使经济部门协调发展;通过信用可以把社会上一切闲置资金集中起来转化为资本,从而大规模地迅速扩大资本量;通过各种信用工具结算手段的运用,加速了商品流转,缩短了流通时间,节约了流通费用;通过消费信用可以提高消费者的总效用。

总之,人类社会发展到商品经济时期后,经济领域的信用关系也就相伴而行。只是在以物易物的交易和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易的商品经济时期,信用关系即信用交易并不普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赊销和货币借贷行为等债权债务的逐渐普遍化,特别是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阶段,信用关系已无处不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信用形式和信用工具丰富多彩,而所有信用形式的采用和信用工具的使用都是建立在信用提供者和使用者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信用成为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要素。因此,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同时反过来又极大地推动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实质上可称作信用经济。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信用信用经济

信用经济论文篇2

Abstract:Tofurtherstrengthenthefunctionwhichservesfor“threeagriculture”,displayedtheRuralcreditcooperativetosupportagriculturalandtheruraleconomicdevelopmentfinancialmainarmyfullyandrelatesfarmer''''sfinanciallinkfunction,theauthorpromotesthepeasanthouseholdjotunsecuredloantotheHunanProvinceHuaihuaRuralcreditcooperative,thefoundationcreditvillage(town)workshascarriedin-the-spotinvestigation.

keyword:Creditproject;Isintimatefriendsthebridge;Win-win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和效应

1、增强了农户信用观念,促进了农村信用关系的改善。在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过程中,信用社将“信用度”作为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唯一标准和条件,通过公开评定信用等级和发放贷款证,将“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信用观念重新加以确立和弘扬。一些农民为了争取到“信用户”、“信用村”的荣誉,想方设法归还旧贷,并向“赖债户”施加舆论压力,有的还主动替困难户偿还贷款,形成了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会同县农信社通过开展创建信用村(镇)工作,出现了农民人人争创信用村(镇)的新风尚,农民把持有信用证、信用户视为一种荣耀,有的还当作婚嫁的主要条件。同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也有效地遏制了农村高利贷的蔓延,正确引导了民间借贷。

2、密切了与地方党政和农民的关系,激发了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信用社工作的积极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和信用村(镇)的创建,充分体现了农村信用社支农的服务宗旨,得到了地方党政和农民极大的欢迎。市委、市政府及时召开了专门会议,下文转发《怀化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创建信用村(镇)的实施方案》,并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重视和积极推广,乡镇村组干部在宣传动员、摸底,资信评级,限额核定等工作坐正席、唱主角、主动向信用社提供资料,并协助把关。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贷款难问题,密切信用社与农民的血肉关系。

3、改进了员工的工作作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行和信用村(镇)的创建,促使信贷员转变坐门等客的做法,树立营销贷款的思想,主动深入农村,贴近农民,逐村逐户进行调查摸底,逐户写出信用等级评估报告,核定信用金额,积极开展送贷、送技术、送信息上门活动,改变了过去等储上门,等贷上门的官办作风,“挎包银行”精神得以恢复和发扬。

4、强化了信贷管理,有效地防范和分散了信贷风险。在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中,将集中调查,公开评审和分散发放相结合,信贷员深入一线调查摸底,资料评审具体,增强了贷款的安全性;村干部和社员群众参与监督,公开评审,使农户贷款的管理更加规范化和具体化,增强了贷款的公正性,有效地控制了跨区,多头贷款,人情贷款及信贷人员吃、拿、卡、要等违规行为,强化了对贷款的监督和管理。此外,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充分体现了信用社“宽、小、快、高”(贷款面宽,额度小、周转快、效益高)的信贷原则,防止了因资金过度集中而诱发的信贷风险。

5、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解决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截止今年3月底,全市农村信用社共创建信用村61个,信用户78.2万户,占辖内农户总数的78%,发放农户贷款证59.8万本。占总农户的60%。在被调查农户中,拿到贷款证的农户对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农民要致富,农村要发展,离不开农村信用社的支持。近年来,全市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2.9亿元,占支农贷款的45%,年均投放小额信用贷款3.23亿元,支持自办基地发展现代化农业致富的农民488904户,帮助农民建立奶牛养殖、灵芝天麻繁殖、苗木花卉、大棚蔬菜、烤烟、杂交水稻种植基地180多个,引导百万农民参与产生结构调整,人均增收270多元。

二、制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和信用村镇创建的瓶颈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和信用村(镇)的创建为支持农民增收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在小额农贷运作中,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不足,影响了小额农贷的投放。

1、信贷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不配套,基层信贷人员对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存有偏见。一是对小额农贷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信用社不少员工把农户小额贷款简单理解为信用社内部调整信贷结构,甚至是应付“差使”的权宜之计,没有上升到小额农贷是端正信用社经营方向,巩固生存阵地,促进业务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的高度。二是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内涵理解过于狭窄。三是对农民群众的信用状况认可存在偏见。信用社少数员工认为农民信用程度差,发放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大。加之目前,农村信用社实行了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谁发放贷款,谁负责收回,到期收不回的轻则扣工资,重则下岗清收。因此,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造成了贷款责任人的“慎贷”和“惧贷”现象。四是由于农村信用社在强化信贷风险约束的同时,没有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导致贷款管理中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配套,信贷人员所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贷人员的积极性。

2、社会信用环境欠佳,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积极性。全市共有农户100.3万户,有贷款需求的农户78.2万户,占总数的78%,有贷款证的农户59.8万户,占全市农户的60%,拿到贷款的农户48.9万户,占总数的49%。截止今年3月底,全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达60420万元,占整个农业贷款的比重为37%,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回收率平均只达到70%左右,个别地方甚至只有40%的回收率。主要原因,一是农民的信用意识不强,个别农民存在恶意欠贷的行为。二是小额农贷“农转非”。据调查了解,未能及时回收的贷款主要是因为农村信用社部分工作人员审查不严,贷后检查不力,有的甚至内外勾结,导致小额农贷在运行中出现一些“鱼目混珠”和“农转非”现象。三是少数地方政府对如何利用小额农贷认识不高,重视不够。四是管理水平跟不上。小额农户贷款多、额小、面广、工作量大。一个信贷员平均要面对2000多户贷款农户,一年之中,对贷款农户走访次数屈指可数。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信用等级的评定多是依靠村委会提供的情况,而一些村干部不负责任的行为,难免会造成信用等级的误差,从而影响到逾期贷款的回收,制约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

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和信用村镇创建的有效途径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是认识要有高度。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认识小额农贷推广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二是宣传要有广度,要让农民家喻户晓。三是要积极寻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与防范化解贷款风险之间的平衡点,以支持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突破口,在现有抵押、质押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方式的基础上,面向广大农民大力开展小额信用贷款营销活动。

信用经济论文篇3

论文摘要: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风险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因此,对信用卡风险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信用卡风险管理措施一般有风险的回避、风险的预防、风险的分散转移和风险的事后补偿等。为了在信用卡风险发生前,发卡机构能以较低的成本得到最佳的风险控制效果,在风险发生后能保证发卡机构稳键经营,发卡机构应在分析各种风险管理手段的成本、收益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选择,从而尽量避免或减少信用卡风险的发生,实现发卡机构经营的稳定增长。论文关键词:信用卡;信用卡风险;风险管理 ;作用 ;经济分析一、问题的提出自从1985年6月中国银行珠江分行在国内发行第一张信用卡(中银卡)以来,我国的银行卡业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发卡银行、发卡数量、交易金额都有了较大的增长;信用卡的用卡环境也有了很大的改善。就拿上海市来说,到2009年底,全市银行卡发卡总量达到3565万张,比上年增长27.5%。银行卡交易笔数10750万笔,交易总金额1065亿元,布放ATM3282台,POS16938台。2009年全年银行卡联网商户数量从年初的2184家增加到5780家,入网POS16234台,全年ATM和POS跨行总交易清算为5185.72笔。(((据保守估计,到2009年,上海市银行卡产业园建设总投资将超过100亿人民币,年总产值将达200亿元人民币以上,从业人员也将高达3万左右。(((信用卡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最为盈利的部门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卡业务是许多国际大银行的主要业务和主要利润的来源。如花旗银行的信用卡业务收益就占其利润总额的三分之一,美国运通公司的运通卡业务利润业务更占了其公司全部利润的7成。但是,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信用卡风险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结算的诸多环节都可能存在风险。而且随着发卡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增多,信用卡风险体现出涉及面广、风险种类多样、危害性大的特点。发卡行的利润逐渐减少,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损失都是用银行的利润去弥补的,因此,对信用卡风险进行管理就显得尤为必要。目前发卡行进行风险管理的手段很多,但是在哪种情形下用哪种管理手段才能有效地降低银行运营成本,增加银行收益呢?笔者想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信用卡风险管理手段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从而为银行风险管理者提供一个决策的参考。二、 信用卡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作用由于信用卡业务风险的发生具有涉及面广、种类多样、危害性大等特点,使得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对发卡行具有重要作用。不论是在信用卡风险发生前还是在风险发生后,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都很有必要。(((笔者认为,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对社会、对信用卡当事人特别是对发卡行具有重要意义。1.我们知道,信用卡风险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发卡行自身所造成的。发卡行自身操作上的漏洞为信用卡违法人员提供了许多机会,从而导致风险的发生。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能有效地促进发卡行业务人员依法经营,防止违法违规现象的出现;提高发卡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维护发卡行权利的能力;能促使银行建立规范有效的信用卡风险防范机制,使整个发卡行的信用卡风险防范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2.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是维护银行自身经济利益的需要。风险的发生大大增加银行经营的成本,从而影响银行利润的增加。如果能对信用卡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银行就能在科学分析风险管理的成本上找到最经济可行的管理方法避免或减少风险,从而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以至实现发卡机构收益的稳定增长。3.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能维护银行自身形象,进而创造一个良好的用卡环境,达到最佳社会效益。风险发生率低的银行自然能在公众中留下好的印象,银行在扩大业务量的同时也为广大民众着实提供了不少方便。发卡行按章办事、特约商户不违规操作且数量不断增加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的采用等等都能增强持卡人用卡的数量和安全感,整个社会的用卡环境也就会明显改善。4.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也是维护特约商户及持卡人利益的需要。信用卡风险发生的另一大原因是由于特约商户的违章操作、疏忽大意以及持卡人没有按规定使用信用卡等所造成的 。发卡机构在加强风险管理过程中重视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工作,向广大民众宣传用卡常识,这对减少风险的发生以及维护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利益是有很大作用的。三、 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经济分析 (一) 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成本、收益分析信用卡风险管理是指发卡机构在信用卡业务运作过程中,对信用卡风险进行识别、分析的基础上有效地控制与处理其风险,用最低成本,即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来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行为。“风险管理者用最经济节约方法为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准备,适用最合适、最佳技术手段来降低管理成本。……通过尽可能低的管理成本达到最大的安全保障,取得控制风险的最佳效果。总之,只有注重各种效益与费用支出的分析,严格核算成本和费用支出,才能实现这一目标。”(((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目的在于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达到利润最大化。但是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发卡行往往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一代价就是金融风险管理的成本。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成本主要体现在其执行成本、机会成本、声誉成本及风险成本等方面。1.执行成本。执行成本是指发卡机构管理信用卡风险所必然要花费的不可避免的成本。如果没有进行必要的投入,就很难防范信用卡风险的发生。如银行为转移风险向保险机构投保需要交纳保险费以及采用先进设备所需要的付出。又如银行为确定信用卡申领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的大量的调查工作所必须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2.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是发卡机构所应考虑的成本,是指发卡机构投入到信用卡风险防范上的,从而丧失了将这笔资金投入用到其他业务上所产生的效益。实践中一些银行不愿或无力将大笔资金投入到改善软件、硬件设施上就是出于这个原因考虑的。3.声誉成本。银行形象是现代商业银行竞争的重要内容,努力塑造良好的银行形象,既是为了在竞争中求生存、发展,也是避免声誉风险的有效举措之一。社会对银行的总体评价高,对银行的信心就高,有利于银行业务的开展。如果发卡机构的信用卡风险频频发生,自然会影响信用卡业务的成本与利润、银行的整体形象以及其他业务的开展。4.风险成本。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发卡行有可能通过其他衍生性金融工具来管理他们面临的金融风险,然而这种金融工具本身又可能引发新的信用风险。此外,银行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有时也得考虑短期成本、长期社会成本问题。我们应该看到的是不同的策略有着不同的成本,如果将那些放弃意外收益的情况存而不论,则在采用某些金融风险管理策略时,人们也许根本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如风险回避就是这样的一种策略。当然,现实生活中,并非每一种金融风险都可预防的;相反,大多数金融风险正在于无法预防才发生。对于这样的防范策略有不同,而且又有不同的成本,那么,选择适当的策略人们就可用较低的成本达到一定的管理风险的目的。因此,在选择管理手段时,人们首先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就是要在保证金融风险管理效率的条件下,尽可能将金融风险管理的成本降到最低的水平。另一方面,我们要考虑的是风险管理的效率、效益。所谓效率是指采用一定风险管理手段能使自己所面临的金融风险减少或消除的程度。有时我们往往只追求效率,但效率与成本往往从正比,因此,就要正确估计其成本与收益,以求各种备选策略的净成本或净收益。效益就是采用一定的风险管理手段所能带来的收益或者可能避免的损失。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应尽量选择那些既能避免可能的损失,又能保护可能带来意外收益的策略。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可能的投入与产出,而且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化及估测结果的准确与否,都对成本与效益有较大影响。下面就对一些常用的风险管理手段进行具体的经济分析。(二) 信用卡风险管理手段的具体分析1. 风险回避风险回避是发卡机构因发现从事某种经营活动可能带来风险损失,有意识地采取回避措施,放弃或拒绝某项业务。也就是说,发卡机构在对从事该项业务可能因风险而引起的损失及冒这种风险可获得的利益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认为利益小于损失,则设法避免。可以说这是最简单的风险处理方法。如在信用卡申领过程中,由于发卡机构难以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作全面的调查或不能确信申请人所提供的情况的真实性,为避免以后风险的发生而主动拒绝授予该申请人信用卡的行为就属于风险回避。风险回避的措施干净利落,发卡行对该项业务根本不需担心以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就是成本非常小甚至是零成本。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伴随零成本的就是零收益。因为放弃或拒绝某笔业务也就放弃了从事该笔业务可能带来的收益。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要以“三性”为经营方针,(((尤其是盈利性,没有盈利,银 行就没有生命力。而且,目前信用卡业务的盈利率比较高,国内各大银行都在竞相开展信用卡业务,如果经常采用回避风险的做法,这将对他的业务开展有很大的影响,这就很难与其他的银行竞争。所以回避风险尽管极为有效,但却是很不经济的,在将风险挡之门外的同时,也将收益拒之门外。因此,回避带有消极御防的性质,是一种权宜之计。银行不能因噎废食,不论风险大小一律采用回避的方法。2. 风险预防预防策略是指信用卡风险尚未发生时,发卡机构事先采取的一定的防备性措施以减少或降低信用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预防策略与回避策略的最大不同在于它是一种主动、积极的策略,由银行主动通过采取措施减少风险发生的次数和损失规模。当前风险防范的手段大体有对持卡人风险防范、特约商户风险防范、发卡机构内部风险防范以及对利用信用卡诈骗的风险防范等。(((与信用卡风险的其他策略手段相比,预防具有安全可靠、成本低廉、社会效果良好等优点。尤其值得肯定的是它能有效地防患于未然,真正实现“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目的。预防措施做得好,信用卡违法行为发生的机会就大大减少,就能从源头上消除风险的发生,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当然,我们也应注意如何正确面对风险。因为风险并不等于损失,有些风险未必会真正会发生。(((我们要权衡风险与可能带来的收益比例,如果确定收益会大于风险造成的损失就应该大胆去做。在实践中,银行可采取的预防措施很多,如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工作、对持卡人用卡知识的指导、加强对透支和挂失止付工作的管理等等。这里仅对透支和挂失止付管理进行具体分析。(1)透支风险管理。“信用卡透支实质上是发卡行发放的一种贷款,但是与其他贷款不同,它一般是在支付结算与授权过程中形成和发现的。”(((信用卡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善意透支是正常透支,一般不会有太大的风险。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经发卡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恶意透支造成的损失直接构成信用卡业务成本。特别是我国电子化手段发展滞后,止付名单传递速度慢,自动授权设备不完善,加上业务管理部门管理的漏洞、特约商户审单不严等原因,恶意透支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但是能不能因为恶意透支会造成大的损失就对透支业务产生害怕心理呢?我们来分析一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可见信用卡透支利息率非常高。信用卡业务收益来源中主要有持卡人年费、信息交换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手续费和所得等 ,其中占最大比例的就是利息收入(国外很多银行的透支利息收入占到了全部信用卡业务收入的80%)。通过比较,很容易发现透支业务的开展是有利于发卡行的,纵然透支风险确实存在。所以我们不能轻易取消客户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关键是要正确区分合理透支与恶意透支。要尽量增加合理透支的笔数,压缩甚至杜绝恶意透支的笔数。实践中我们要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风险大收益也大),将风险管理作为利润最大化的途径,加强对信用卡透支的管理,按照央行关于信用卡业务的有关规定,不搞协议透支,尽量减少信用卡交易资金结算环节,提高结算速度,从而及时核算信用卡透支,保障银行的正常收益。((((2)挂失止付的风险管理。信用卡止付是在信用卡业务中因持卡人信用卡遗失、被盗、恶意透支以及违反信用卡章程等,由发卡行实施的,为保护持卡人及发卡行自身利益的行为。止付可以提高发卡行和持卡人的资金安全,有效降低信用卡风险。实践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是挂失时间的确定以及挂失止付后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挂失止付时间的确定对风险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发卡机构都有自己的挂失止付时间及责任承担规定。对于挂失止付前的损失,各发卡行章程都规定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对于挂失后的风险,规定不一。根据国内银行颁布的信用卡章程(参见王正中主编《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通论》,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主要有以挂失当时、挂失后24小时、挂失的次日24小时、挂失后36小时等为时间点确定风险责任的承担。((((那么,银行规 定挂失后一段时间内风险责任由持卡人承担是否就一定有利于银行呢?诚然,发卡行这样规定能减少由此带来的风险损失,降低运营成本。但是,从经济学角度来说,这是不符合效益最大化的目的的。根据法律的实证性经济分析,“是要把损失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风险的一方。”((((也即先要判断双方各自预测和防范这一风险的成本的高低,然后决定由花费较少的一方承担这一风险及责任。从持卡人与发卡行两者来看,无疑发卡行最容易预测和防范这种风险。发卡行在开办此项业务时就应该预见到信用卡容易丢失以及容易被冒用的风险,而且也只有发卡行才能有效地预防信用卡被冒用。再者,即使损失真的发生了,发卡行也可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等措施来转移风险,从而有效地避免由此带来的损失,而这持卡人是很难做到的。可见,发卡行在预防挂失后的风险成本明显要低。而且,实践中当发生争议诉诸于法院时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还有疑问,况且国内信用卡业务正蓬勃发展,如果发卡行果断地承担挂失后造成的损失风险,能有效地吸引客户和发展特约商户,这对树立良好的银行形象有重要意义。深圳发展银行的做法无疑是具有前瞻性的。3.风险的分散转移。分散转移方法是信用卡风险管理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是指发卡行通过某些合法的交易方式或业务手段将自己所面临的信用卡风险分散转移给其他经济主体承担的一种策略。风险转移的对象一般是保证人、持卡人和保险公司等。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出这种策略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风险的分散转移必须要以有人承担为条件。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分散转移应该是正当合法的。风险转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成本不同,收益也不同。只有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才能正确运用它们。(1)向担保人转移。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发卡机构会要求申领人提供担保人或单位,并在签订协议的基础上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当持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责任,从而把风险转移给担保人。但是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时间、数额及担保的范围经常发生争议,特别是在持卡人恶意透支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有些发卡行规定从担保确定之日起担保人须承担透支的全部数额,这是值得商榷的。虽然担保人与发卡机构签订了合同,愿意承担持卡人的付款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担保人愿意承担恶意透支的全部损失,尤其是信用卡挂失止付后被冒用后的损失,因为这个数额是难以确定的。正因为如此,国内有学者提出担保人承担的是最高额担保责任。也有学者认为应该根据银行在技术上是否能预防和制止恶意透支来分配责任。((((我们估且不去讨论发卡机构的做法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在实践中是否会受法院判决的支持,至少这样规定会损害担保人的积极性,甚至发卡机构的社会形象,这对担保业务的开展无疑是一个负面影响。因此,银行发卡行应注意的是应该怎样来设计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时间、数额及担保的范围才是最经济的,花费的成本较小,收益较大。(2)向持卡人转移。如在申请信用卡的过程中,要求申请人用存单、有价证券等以抵押、质押等方式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并要求申请人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此外,还有常用的方法是通过透支帐户的管理以及挂失止付方式把风险尽可能向持卡人转移。(3)向保险机构转移。这是指发卡机构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的一种形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如今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可以把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些难以预料的意外损失,通过少量的保险费的支出而获得及时、满意的补偿,从而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对发卡行来说是非常经济的。这里要注意的是风险损失的划分、保险的期限、保费以及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等4.风险的补偿。所谓信用卡风险补偿是指发卡行通过一定的途径,对业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金融风险损失寻求部分或全部的补偿,以减少或避免信用卡风险损失的一种管理方式。常用的方法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也就是在信用卡业务开展过程中,发止机构主动将信用卡风险纳入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定期从信用卡业务所获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风险准备,对准备金进行专户管理,以弥补风险损失或坏帐,结余部分冲转利润。在实际中,总有一部分损失不能避免,要由发卡行承担这部分责任。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就能有效处理这种风险损失。而且这种手段花费的成本不大,尤其是它可以与 前述预防、分散转移等措施共同使用。在信用卡透支纳入贷款管理后,在其他风险管理手段无效时,可以核销冲减。((((四、 几点建议通过上面对信用卡风险管理经济分析后,我们可以看出,信用卡风险管理部门应该特别重视风险的预防工作,制订严密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应重视对业务人员及特约商户的培训工作,尤其要加强发卡机构内部的管理。在信用卡申领过程中,要求客户交存备用金、提供担保。要加强对透支及挂失止付的管理,制定合理的透支和挂失止付操作规章,加强与保险机构的联系,尽量向保险机构投保。同时要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建立风险准备金帐户。实在没把握的,要果断采用风险的回避策略。总之,有效地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是信用卡风险管理的宗旨。 ke place of the risk ,the bank should make out the right choice based on the analyze of the cost and income of the measure of credit card risk.So,the bank can reduce or avoid credit card risk and realize the increase of the income of the management.Key words:credit card ;credit card risk ;management of risk ;function ; economical analysis

信用经济论文篇4

论文关键词: 市场经济/信用建设/担保物权 内容提要: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我国传统上的人格化的信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有内在缺陷,导致了目前社会信用匮乏的状况。而这种状况为人格化的信用向制度化的信用转型提供了契机,担保物权作为一种制度化的信用手段即是其重要表现。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担保物权日益发挥强化信用的功能,这也是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二十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作为传统民法之担保法出现了巨大变革,并呈现出崭新的面貌,从而成为民法中最为活跃的领域。担保物权的发展体现了由个别性的人格化的信用转向普遍性的制度化的信用的进程。作为信用手段的担保制度在现代社会日新月异,许多新的型类型涌现出来,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体系。信用扩张的需求为担保制度的飞速发展和变革提供了不竭的动力。 一、传统人格信用的内在缺陷 信用一词源于拉丁语Credere,意为信任。它在罗马法中的对应概念是拉丁语Fides及Bona fides.Fides有信任、信义、诚实的含义,与英语中Faith、Confidence、Trust、Honesty 等词的意思基本一致或相近。“信用”一词在《辞海》里有多重含义:一为“以诚信任用人;信任使用”;二为“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三为“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 我国古代,信用被推崇为一项重要德性。据统计,“信”字在我国古代儒家典籍《论语》中出现了38次之多,仅次于“仁”和“礼”。在孔子的“文、行、忠、信”四教以及儒家的“仁、义、礼、智、信”五常中,信占有重要地位。孔子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甚至上升到以德治国的高度,“民无信不立”,“人以致去兵,去食,宁死必信”。但我国传统文化上对信用的强调,主要着眼于私人品德的修养,宗族乡里风俗的醇化和以德治国的礼治要求。传统社会的结构是如费孝通先生所形容的“差序格局”,人们大都“生于斯、死于斯”,终生生活在封闭的乡土社区中,社会流动性较小,人际交往范围狭窄,熟人大都是沿血缘、地缘、业缘关系而结识的人,层层外推而形成了“家人/熟人/陌生人”的格局。这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在这种稳定的熟人社会结构中,面子、舆论、互惠等形成的激励约束机制足以有效地维持信用关系,无需财产化的担保和强制性的法律。其不过是一种农业社会、乡土社会、宗法社会的道德形态,与在平等、自由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普遍交易伦理的信用不同。这种信用并没有建构成市场交易的一种法权关系,在伦理上也没有被抽象为一种普遍的基本道德义务,而往往必须屈从于“尊尊,亲亲”的规范和乡土社会“差序格局”的安排。严复先生比较东西风俗,指出两种“信”的不同,“西之教平等,故以公治众而贵自由。自由,故贵信果。东之教立纲,故以孝治天下而首尊亲。尊亲,故薄信果”.有学者认为,诚信不能上升为普遍道德义务是传统儒家道义论的一个薄弱环节,是一个它的阿基里斯之踵。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形态由农业社会转向商业社会,由乡土社会转向市民社会,由封闭社会转向开放社会,从熟人社会转向陌生人社会,债权债务在陌生人之间扩展,熟人社会的人际信用不足以维持,只能依靠制度化、系统化的财产担保和法律强制保障交易信用,从而由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的转变。商品、信用和契约是市场经济的要素,也是法理文明的基础。西方国家的契约文明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张而出现的普遍而广泛的商品交换模式,使人们摆脱了血缘关系这根“天然的脐带”,转而通过契约关系这根纽带维护和建立一种新型的经济关系,形成西方的契约文明和契约型社会。这种契约文化反过来又推动了以契约信用为主要形式的信用经济的发展。,以往那种借助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特殊信任心理、权利义务关系,均被利益调整下的契约关系所取代,由法律调整的“信用”,完成了其从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从特殊主义信用到普遍主义信用的过渡。 我国目前的信用匮乏的现状即源于传统的断裂,社会的急剧转型。在我国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虽然打破传统乡土社会的结构,但由于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代替的市场的交换关系,交易信用无从展开,并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的构成实行单位制度,个人被组织在相对封闭的单位中,其交往范围、社会流动与传统的熟人社会颇有类似之处,因此信用失去了产生的土壤。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所导致的社会转型对传统 熟人社会之下的个人化的人格信用又是一次毁灭性的打击。由于中国传统熟人社会的“差序格局”,缺乏普适性的道德标准,不承认平等的主体人格,导致主体在转型的社会中容易成为“利己主义者,却不能成为个人主义者”。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转型时期的道德失范已使中国成为一个信用资源严重匮乏的国家,与信用不足相关的欺诈和犯罪几乎遍布经济生活各个方面,涉及信用的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案件以及各种诈骗案件大量增加,诸如假冒伪劣商品横行、“豆腐渣”工程充斥、股市“圈钱”、逃废债务、偷税漏税十分普遍等。 在信用极度缺乏的条件下,个人性的人格信用不足以支撑普遍化的市场经济,取而代之的是普遍性的制度化的信用。这种制度化的信用包括制度化的财产信用,即通过财产权利的制度安排创造信用。近代金融信用的大规模展开,交易主体的不特定化必然要求信用脱离个人因素而普遍化。传统社会中的信用局限于个人人身因素,古罗马通过对人身的处罚担保债权的实现,我国古代则通过宗法社会的道德、人情、面子等人格因素保障信用。而近代市场经济中,信用的基础是财产,当事人通过对财产权利的安排实现债的担保,而信用的维持、财产的担保都必须国家和法律的相应配套建设和支持,从人身担保到财产担保、从个人化的人格信用到制度化的财产信用的转化,反映了学者所谓的“从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从特殊主义信用到普遍主义信用”的进化过程。 二、作为制度化信用的担保物权 信用之所以必须在法律形成债权这种具有强制力的法权关系,并且必须配合以财产担保的制度设计来维护。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必需有一套相应的由法律、惯例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和保障。信用担保正是这一金融制度体系的功能之一。担保是为了克服风险、维护信用,而设计出来的一套财产性的制度安排。可以看作是一种制度化的信用。日本学者认为,被称作“信用”的词句有相当多的含义,有时,“担保”也作为“信用”的一部分被考虑,两者的关系相当的暧昧。金融担保制度,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是“信用供给”的基础,即作为创造“信用”的必要手段。资本主义体制下的企业活动在该信用制度的基础上进行。 伦理信用具有强烈的人格性,而担保作为一种非人格化的制度设计,在伦理信用不足,或存在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时,能够有效地弥补伦理信用的不足,保障交易信用的实现。因此,交易信用(债权)、制度信用(担保)、人格信用(信用权及信用评级制度)、伦理信用(社会道德),以交易信用的创设和保障为中心建构了信用关系的体系,该体系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主体,支撑着市场经济的运转秩序。其中,担保作为制度化的信用居于重要地位。 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则无须国家和法律。依靠道德支持的人格化信用在功能上不及依靠法制支持的制度化信用。这是因为人格化的信用本身具有内在的限制,无法突破熟人社会的限制。按照韦伯在《儒教与道德》中的观点,“在中国,由于儒家理论的作用,政治与经济组织形式的性质完全依赖于个人的关系,…中国所有的共同行为都受到纯粹个人的关系、尤其是亲缘关系的包围与制约。从经济观点看,这种人格主义无疑是对客观化的一种限制,同时也是对客观理性化的一种限制。一种主要在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运作的法律有碍于客观化、普遍化和理性化法律的发展,而这意味着难以产生基于普遍化的法律而非个人关系的信用,也无法脱离个人关系去建筑各种经济合作组织。”担保作为制度化的信用机制可以通过对风险的克服,创造信用,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可以打破血缘、地缘的限制,扩大信任的范围,使任何个人、群体或国家之间建立广泛信用关系。从而鼓励交易。 关于人格化的机制和制度化的机制的优劣,有一个有趣的实例。经济学家格雷夫(Grief)在《热那亚与马格里布商人:历史比较制度分析》一书中考察了中世纪的两个前现代社会组织:一个是属于穆斯林文化的马格里布(Maghribis),一个是属于拉丁文化的热那亚(Genoese)。在地中海同样的条件下,热那亚商人从事远距离贸易时不排斥与非热那亚人合作从事贸易,并创立了类似于法院的“社区法庭”,以保证跨时空的陌生人之间的契约的执行。马格里布商人是信奉集体主义,他们在从事远距离贸易时,仅从本族商人中选择或雇佣贸易代理人,其交易机制是一种人格化交易机制。结果证明,基于法治的非人格化交易机制的贸易扩张较人格化交易机制的贸易扩张更有效率,而热那亚商人在地中海远距离贸易活动中的生存历史较前者也为长远。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一个非人格化的结构,它的基础 不是人格,而是国家和法律。 我国目前处于道德失范、信用匮乏的社会转型期。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人格信用的危机其实无形中也给制度化信用建立提供了契机。当人们彼此都不信任时,也只能无可奈何地选择法律作为共同的信任基础,通过法律工具设计抵押、质权等财产权利克服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行为的信用风险。所以,这种不信任具有更长远意义的后果是能够为迈向一种普遍主义的制度提供激励,并且也降低了确保良好防范和制度转轨的成本,为人格性的信任迈向普遍主义的制度性信任提供了契机。 三、担保物权对信用强化的趋势 现代社会中,债权居于统治地位。物权的资本化、价值化,与债权的兴起,密不可分的结合,这符合财产的债权化、流动化,“担保权逐渐由以使用价值为目的过渡到以交换价值为目的”的发展趋势。担保物权制度作为一种克服风险的制度化的信用,伴随着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在现代社会迅猛发展。担保权作为信用手段,不仅是债权保障,更是融资的媒介。强化担保权的融资能力,是现代担保法发展的必然规律。目前,我国的物权立法应当顺应担保物权的发展潮流,通过制度设计充分发挥其信用强化、金融媒介的功能。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表现为:就客体而言,担保财产日益增多,范围日趋扩大;就功能而言,由传统的保障债权转向金融媒介,担保的目的不再是保障债权实现,而是大规模融通资金,促进金融与产业的结合;就类型而言,除了传统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外,又相继出现了最高额抵押、动产抵押等多种类型,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日趋活跃。 (一)担保物权客体的扩张 由于物权法定主义,传统的担保物权的标的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抵押仅限于不动产及不动产他物权;质押限于动产;留置权限于动产。由于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担保物权的客体只能为单一物。这种制度构造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大规模、长时期的连续性交易作担保,无疑是“小牛拉大车”,力有所不逮。现代担保法的发展,集合物抵押、浮动担保、权利质相继出现,担保权客体的范围极力扩展,各种权利、集合财产、企业等均可作为担保的标的。客体的广泛性增强了债务人的融资能力,弥补了传统物权担保的不足,即所谓“使法律上不能担保的标的物实现担保化是让渡担保的一个重要机能”。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九章更是将担保客体统一规定,认为凡具有担保利益(security interests)均得成立担保,实现担保的自由化,促进新型担保的创设。担保权客体的扩张,表现为: 1.集合财产。在单一的各个财产固然可以分别设定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但各别担保其经济效益有限,对债权人之保障不足,自难发挥其担保之效用;财团之而财团担保则可发挥财团整体效益,其效力往往非各个财产价值之相加效果,而是相乘之效果,自为抵押人所乐于采用,而债权人所乐于接受。 2.浮动的企业财产。浮动担保制度的出现,企业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性、在市场中从事有偿的活动、其持续经营具有计划性和目的性的整体财产,[12]一揽子纳入担保的客体。企业是以经营为目的的各种财产综合的组织体,被法律视为权利的客体而存在,而非主体意义上的“人”。德国的主要法学流派也一直倾向于认为企业是一种法律客体。[13]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在整体上性质为不动产。企业在整体上以及企业的一部分可以是买卖、抵押、租赁和与设立、变更和终止物权有关的其它法律行为的客体。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包括所有各种用于其活动的财产,其中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器材、原料、产品、请求权、债务,以及对使企业、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个别化的标志的权利和其他专属权,但法律和合同有不同规定的除外。企业经营过程中,仓库中储存的原料、产品等动产,通常处于流动状态,现有商品销售出去,新商品运送进来,川流不息,这种流动的集合财产也可以设定担保融资。 3.权利。权利也可以作为担保的客体。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地位越来越高;随着投资方式和财产形态的变化,权利证券化发展迅猛,证券权利成为个人及企业的重要资产;现代社会交易的频繁,是债权统治的社会,债权的在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债权、证券权利、知识产权,这些无形财产越来越成为重要的担保财产。权利质出现并且压倒动产质成为最重要的质权,即为其例。 4.其他权利和法益。新的担保方式,尤其是让与担保等权利移转型担保的产生,大大解放了可以充当担保权标的的财产,原则上凡是具有可让与性的财产权利或利益,都可以就其设定担保,例如:高尔夫球会员权、俱乐部会员证、在建房屋、年金债权、信托受益权等。 (二)担保债权的扩张 传统的担保权所担保的债权往往为单一的债权,并且由于担保的从属性,其被担保的债权只能为现实的债权。这种制度构造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大规模、长时期的连续性交易作担保,无疑是“小牛拉大车”,力有所不逮。现代市场经济交易频繁,企业之间联结紧密,因此最高额担保应运而生,包括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最高额保证、最高额让与担保等等。所谓最高额担保,是指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担保财产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其担保的对象是不确定的数个债权,在担保设定时,债权的数量、产生时间、金额尚不确定。 在商业往来中,企业与银行、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经常形成连续不断的长期交易关系。按照通常的抵押制度,欲每项交易都获得抵押担保,必须分别设定担保,并办理登记等各种手续,从而导致交易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当事人在长期的商业合作后,相互已有相当的信赖存在,客观上往往无需每次分别设定担保。最高额担保除了信用担保之外,还可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当事人之间连续发生的债权创造便利,加速资金和财物的融通,有助于当事人之间建立稳固、顺畅的经济往来和信用关系。 (三)从债权保全型担保到金融媒介型担保 传统的保全型担保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因而担保权与主债权紧密结合在一起,主债权无效,担保权也随之无效,担保权的从属性得到肯定。而过于强调担保权的从属性将阻碍担保权的流通性,牺牲了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压抑了担保权作为价值权的根本属性。现今的社会,担保的媒介融资功能日益强化,即所谓“保全型担保”向“媒介型担保”过渡。担保权的独立性与流通性的确保与从属性的缓和是现代担保法的发展潮流,抵押证券、所有人抵押、浮动抵押等新型担保方式应运而生。日本学者我妻荣先生提出著名的“近代抵押权”命题,认为抵押权对物的支配,实际上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与保全型担保不同的是,金融媒介型担保把握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发挥其价值权本性,其目的是将抵押权作为金钱投资的对象放在金融市场里流通,流通抵押、投资抵押等融资性担保已成为担保法制现代化的标志。德国首创的最高额抵押制度和证券抵押制度即是其典型体现。 (四)从占有型担保到非占有型担保 现代物权法是由单纯的对物支配,向注重物的利用转变。传统的质押必须移转质物占有,且强行规定不得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这限制了物的使用价值的实现,不符合物尽其用的要求。从担保制度的历史上看,古代有一个从旧质到新质的发展过程,由占有质到非占有质、再到抵押,该过程即反映了从占有型担保到非占有型担保的转化,新质最终发展形成今天的抵押制度。并且,抵押制度在近代担保体系中逐渐占据了核心地位,被誉为“担保之王”。在非占有型担保中,人们一方面可以继续利用其担保财产从事生产经营,获得收益,并以此收益来清偿债务及利息,同时又通过在该财产上设定的担保,获取他人资金。而在担保权人方面,则免其对担保物的管理、维护义务,使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得以摆脱保管担保财产的包袱而专事经营货币业务。 但由于传统的抵押权仅适用于不动产,因此,为了将非占有型担保扩及动产、权利和其他财产,配以新型的公示手段,权利质、动产抵押、让与担保等新型的非占有担保被创设出来。特别是让与担保,其适用范围极为灵活。让与担保移转所有权,但不以移转占有为必要,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保留设定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所以,现代社会,转移占有型担保已局限于极狭小的空间,在市场经济中大行其道的几乎都是非占有型担保。 (五)从典型担保到非典型担保 现代担保体系中,非典型担保兴起,日益冲击传统担保制度的地位。传统民法典所规定的抵押或质押等典型担保,都是债权人基于其在担保财产上享有的他物权以优先受偿,在客体范围、转移占有、优先效力、实现程序等方面都有其不尽如人意之处,如现实时必须依照民事执行法所规定拍卖、变卖等的公的实行程序进行,成本高昂。当事人在交易中为规避实现程序的麻烦,同时达到直接支配财产权利的目的,通过契约自由,创设出非典型担保的交易方式,主要有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的形成大致经历如下阶段:当事人意思自治;交易习惯的生成 ;判例、学说的承认;最终由立法承认。由于担保物权奉行物权法定主义,这与法律之外创设的非典型担保发生冲突。非典型担保意味着物权法定主义的缓和,即物权的自由化趋势。物权法定主义过于硬化,难以适应现时社会经济发展,倘于习惯上能有适宜的公示方法之新物权之生成,自不妨予以承认。……对此种社会事实,若绝对严守物权法定主义而不予承认,则法律不免与社会脱节,若竟熟视无睹,不加可否,则又将贻人掩耳盗铃之讥。[14]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动产担保体系即采自由主义,只要有担保利益即可设定担保权,为解决担保竞合问题,美国体系之登记使其有足够力量保障其排他性。[15] 注释: 参见江平、程合红:“论信用——从古罗马法到现代社会”,载《东吴法学》2000年第1期。 严复:《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1页。 参见何怀宏:《良心论》,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54页。 于莹:“信用问题的法律分析及调整”,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4期。 参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 [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日]近江幸治:“日本金融担保形态的变迁与日本担保法面临的新问题”,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3期。 [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页。 参见杨光飞:“‘杀熟’:转型期中国人际关系嬗变的一个面相”,载世纪中国网。 [日]米仓明:《让渡担保》,转引自顾长浩:《论日本的让渡担保制度》,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1页。 参见陈隆荣:“两岸担保物权法之比较”,载王利明等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513页。 [12] 参见范健编:《德国商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71—74页。 [13] 参见[德]托马斯.赖泽尔:《联邦德国的企业法理论》,载《法学译丛》1998年第1期。 [14] 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82—183页。 [15] 参见吴光明:《动产让与担保制度之研究》,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博士论文。

信用经济论文篇5

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课题组,课题负责人:范满志,成员:范满志,成晓玲,刘雅琴,执笔:刘雅琴

一、信用环境亟待改善

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提出“破窗理论”即人为的打破了一个建筑物的玻璃窗户,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最后造成一种无序的局面。近年来,“破窗理论”在我国作用的效果越来越明显。由于信用破坏者没有得到及时适度的惩罚,搭失信便车的事屡见不鲜:经济纠纷和债权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不断翻新的假货迫使百姓选择超前储蓄放弃即期消费,由逃废债务、合同欺诈、劣质假冒等失信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增长率。

从整个社会看,计划经济时代的信用仅为资源配置中的辅助手段,造成信用制度基础薄弱;经济转轨初期的信用微观主体在法律上没有实现真正的人格化;在信用体系建设的各种法律法规及市场经济新的道德规范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全性直接诱导失信行为频繁发生。例如市场经济中揭出的大案、股市中现出的黑幕、安然公司的破产等无疑都与信用问题直接有关。

从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看,构筑信用经济关乎市场经济的成败。随着改革的深入,粗放增长方式带来的边际效应进入加速递减阶段,集约式增长方式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政府已经能够承担起解决信用问题可能付出的高成本。因此,政府不能再忽视社会生活中日益严重且影响市场经济纵深发展的信用缺失问题,应该采取理性的决策,同时诱导其他相关因素改变博奕结果。

二、市场经济中的信用问题

第一,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在欧美国家,信用已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第二身份证,发达国家中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为银行的大量富余资金提供了最佳投向,同时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长期对个人信用的漠视,我国虽然从1999年起在上海开展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业务,但很多地区公民的信用记录仍为零,滞后的个人信用制度成为制约消费贷款的“瓶颈”。

第二,企业信用状况不佳。一是向社会提供劣质假冒商品,拒不履行合同承诺,侵犯他人商标权。二是利用变更法人代表、资不抵债、兼并、解散、破产、多头开户等手段套取银行贷款、逃废银行债务。三是在破产时采取“大船搁浅,舰板逃生”先分后破;否认抵押贷款中“抵押”的法律效力;借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前的“真空时空”,隐蔽、私分或转移财产;资产评估不实,职工安置费用高,破产费用开支大;拍卖不规范,低于评估价出售破产财产的方法,肆意逃废银行债务。

第三,银行信用监控及评价体系不完善。一方面,由于银行业不断的进行金融创新,使传统的货币概念和测量口径趋于失效,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削弱了金融监管当局的监控能力;另一方面,我国银行业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存在评价工作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不足、指标数据来源有缺陷及评价指标的设置不够健全的问题,直接影响银行贷款质量下降。

第四,体制改革中信用问题突现。随着乡镇机构的撤并、人员精简等体制改革的逐步落实,旗县区银行在金融债权管理方面存在清收难、转化难、保全难的问题。其一,基层机构撤并后承贷主体发生变化,原借款凭证失去原有法律效力,致使金融部门讨债无门。

第五,信用缺失阻碍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商务是企业、消费者和政府相关利益主体不可回避的一个商业命题,由于缺乏与信息产业相适应的信用环境致使网上金融发展缓慢。就信用卡而言,其业务在制度法规、核算手续、监督管理等方面不健全,而且信用卡作案的频频发生使人们怀疑其“信用”程度。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安全性决定了消费者选择传统结算方式。与实体经济一样,离开信用这一基础,会使电子商务的交易额缩减、交易成本增加、发展难以为继。电子商务系统的特性表现出虚拟经济对信用的需求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三、构建信用管理体系的思路

(一)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引导社会信用。首先,要加强自身信用体系建设。制定的政策法规要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因领导变更而推卸政府承诺,要切实有效的维护产权。其次,要明确与信用管理有关的政府部门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及相应的管理目标和内容;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管制范围和程度,引导市场主体进行制度选择与创新。第三,以市场经济为中心建立相应的道德价值秩序。加大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教育。第四,应协调并整合企业信息资源,建立相对完整的资信数据库和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推动和保障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网络交易的安全与信用,并通过立法的方式为网络经济提供刚性的信用规则,推动互联网行业的稳步发展。第五,增强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监督与服务功能,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将其与失信档案共同纳入法律管理办法。第六,要以诚信为基础建立高效率的城市市场,创造诚信的投资环境以提升城市竞争力。

(二)健全信用法制,确保政府、银行、企业多方共赢发展。我国应在信用立法方面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改变现有的维护信用的法律条款在多部法律中被涉及的现状,制定信用方面的专门立法,建立有效的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的法律机制,加快信用立法步伐,同时借鉴国际银行业成熟、有效的评级方法,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使政府、银行、企业多方在开放宽松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公平的享有和使用信息资源,从而达到多方共赢发展的目标。

信用经济论文篇6

从经济交往的角度来看,守信与不守信是一种经济行为选择,社会经济信用程度低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守信用的机会成本过低。经济交往中,违约一般能取得短期的直接利益,如违反经济合同借款不还、收货不给钱或收钱不发货、销售伪劣产品等,而对这种违约行为,在中国目前法律不够健全、执法效益不高、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不良司法环境下。受害者难以追究其责任,破坏信用的一方在经济上、法律上没有受到应有的追偿和处罚,造成失信成本过低的局面。政府部门一般不会介入这种经济纠纷中,就是想管也管不过来。由于信息不对称,不守信用者可以继续与其他人交往,或者干脆注册新的公司,改头换面卷土重来,收益高于成本,风险又很低,使得部分道德修养较低的人自然就选择了不守信用。更有甚者,其中部分靠违约失信、坑蒙拐骗发家,而后改邪归正走上正常经营的“企业家”们成为市场经济的“英雄”,其发财的劣迹被一些人模仿,“资本的原始积累是血腥的”成为了一种既往不咎的借口,大大扭曲了信用秩序,从违约走向了违法,走向了犯罪。不仅如此,失信者还通过各种经济手段攫取了政治头衔和荣誉。按“经济人”的假设,在这种杯境下,选择不守信是合理的。此外,各类经济欺诈犯罪行为,只要没有发生群死群伤或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也难以得到应有的惩处,更助长了不守信用风气的滋长蔓延。以上这些都是失信法律和经济成本过低的典型表现。

二、改变失信机会成本过低的根本手段:对失信行为进行严厉的追究和惩治

既然社会经济信用程度过低的根本原因是不守信用的机会成本过低,那么提高社会经济信用水平的努力也必须从这个方面入手,重点是通过建立经济或市场游戏的规则等一系列手段,追究失信行为的经济责任,给予严厉的法律惩治,改变守信与失信两种行为方式机会成本,使守信者获得公允回报,失信者得不偿失,甚至付出法律上和经济上的沉重代价。

由于经济活动纷繁复杂,对失信行为的追究及惩治、维护正常的信用秩序,不可能只靠政府或某一机构的力量,还须靠经济活动中各个微观主体在积极维护自身利益,自觉恪守信用规则的过程中来完成。而当前经济活动参与者面临的困难正是维权手段不够、维权能力微弱。因此提高社会经济信用水平的努力应该是重在创造一种信用宏观秩序环境,营造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社会氛围,同时提高经济活动参与者追究和惩治失信交往对手的能力和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能力。

三、改进社会经济信用宏观秩序环境、提高微观个体主体作用的必要措施

(一)、迅速建立起个人、企业信用状况征信,查询信息系统,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每一个行为主体自身救济能力。

信息不对称问题,是不守信者能够生存延续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人们交往前往往不可能掌握对方所有的情况,特别是对其商业交往中是否守信很难获得相关资料,从而容易造成判断失误或者受到欺骗,给不良信用者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也是阻碍经济交往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对对方信用把握不足,即使达成交易也会设置保证条件。例如,银行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和抵押,使交易成本大幅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效益提高。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适应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信用征信及查询信息体系,企业的信用记录分散于工商、税务、审计、银行、保险、法院等各个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当中,居民更没有个人基本信用档案可供资信证明查询。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建立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及查询系统,以有效解决社会经济交往中信用信息缺乏和不对称的问题我国2000年4月实行的个人储蓄实名制和2001年6月在上海推出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正是在这方面进行的探索,但就全国而言,还远远不够,需要下大力气加快建设和完善尽快建立起完备的社会经济信用信息系统。

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将形成一个公用、通用的信息平台,行为主体可在进行经济交往活动前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交往对手的信用记录为是否与其交往提供决策依据。该系统建立后,还能节约大量信用调查费用,降低交易成本。该系统的建立和使用,还能将信用记录不良者排除在社会经济活动之外,使失信者不能像过去那样一再得逞,而是被自然淘汰在经济活动中无立足之地,促进良好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建立。

建立这一信用信息系统,必须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在我国目前现实的政治、经济体制下,由于这一系统属于社会公益性质,并且信息的获得需要多种手段,必须以政府为主导,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建立信用信息骨干系统,将个人与企业的工商登记年检记录、纳税记录、进出口报关记录、产品质量技术检验纪录、民事纠纷与诉讼记录、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纪录等通过信用信息中心联网集中社会共享。

同时,应大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信用征信及查询系统的建设。如各行业协会就可以建立本行业信用记录。例如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建立的借款人信贷信息登记查询系统、贷款证系统、资信评估系统等,将个人和企业在各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情况和信用情况全面反映,提高了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能力,有力地打击了不良信用企业和个人。如果将这一企业和个人借款信用信息系统融人信用信息中心,无疑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还应该鼓励商办信用信息系统,即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自己组织信用调查,建立专项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为使用者提供有偿服务。

总之,各类信用信息系统应互连互通,形成信用网络和中心,做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全社会各方面的使用者提供快捷全面的信用查询和资信服务。

(二)、进一步整肃信用中介机构,规范其经营行为,提高和发挥各类专业中介机构在信用建设中应有的作用,成为征信系统重要的把关环节。

目前,一些社会中介机构本身信用程度就很差,常常提供不真实信用信息,不仅不能起到客观公正的中介和咨询作用,有些还提供虚假评估、审计结论,误导和欺骗社会,欺骗企业和个人。如故意高估价格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虚假验资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在很多上市公司骗案中出现,屡见不鲜,如银广夏、麦科特,东方电子等骗案,都是中介机构所为,给社会和投资企业及个人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和损失。

可见,全面整肃信用中介机构,提高市场准人标准,规范其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失信的中介机构,是建立正常信用秩序的一个重要措施。首先,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立法,明确其对失信结果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其次,要尽快培养出一批信誉可靠的咨询公司、信用调查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估价公司等中介机构,提高其评估、调查资信的可靠性,提高其对社会披露信息的可信性。同时通过立法允许根据企业或个人需要,对交往对手的信用情况进行专门调查,提供专业征信服务,提高企业和个人在经济交往中信用判断的准确性,有利于排除失信者。

(三)、加强信用法制建设,为企业和个人等行为主体提供申张正义、惩罚失信者的法律保障。

1、加快建立、修改和完善法律体系,建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守信方,打击负债、失信方的信用规则,使经济行为主体在维护正当权益上有法可依。

当前特别需要加快建立和修改的法规应该是《合同法》、《公司法》、《信贷法》、《赔偿法》、《商业银行法》、《诉讼法》等。立法上不仅要考虑各种实体法的建立、修改和完善,明确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诉讼程序上也应采取一些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措施和法规或条款。

2、采取各种措施、切实解决诉讼难、执行难的问题。

司法应该是维护信用秩序的最后铁腕手段。但是目前诉讼难、执行难的问题,已成为信用建设的重大障碍。

两难的存在导致大量的经济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违法违信者逍遥法外。最突出的还是执行难的问题,表现为一是执行效率不高,二是执行中存在不公正现象。如有执行中会受到各方面的行政干预,或受到不良信用人抵制、行贿等不良影响,使判决不能有效执行。消极执法的状况也比较普遍,如对债务人财产等的追踪,法官往往听任甚至屈从于债务人,而债权人正是因为缺少追踪财产的手段才诉诸法院,由此形成债权人赢了官司赔了钱(如诉讼费)的局面,而债务人则成功逃债,经济上和法律上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提高司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公正积极的执法,讲求法律信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警示和惩罚违约、违法者,及时有效地追究失信者经济和法律责任,消除侥幸的避债心理和失信可占便宜的不正常状况,是实现社会正义、建立正常的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基本保障。

3、提高司法独立性,监督地方政府信用行为。

司法独立,不仅有助于解决诉讼难和执行难的问题,更有助于解决政府机构的信用问题。检察院、法院等司法系统受制于同级地方政府,是司法不独立的重要因素,是有法难依、执行难的原因所在,也是地方保护主义不能有效解决的原因所在,更是行政诉讼的巨大障碍。政府既是社会经济正常信用秩序建设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更是信用关系的维护者、参与者和执行者。政府管经济的特殊地位,使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也有自身的经济利益,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使其在信用公正方面必然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和偏袒性。因此,司法系统在人、财、物方面必须通过立法由中央垂直领导,脱离同级地方政府,实现独立司法。

应该看到,政府信用建设也是全社会经济信用建设的一个内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要守信用维信,切不可失信。政府信用是社会经济信用体系中的龙头和旗帜,政府讲信用可为全社会做表率,对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影响作用极大。这一问题要从两个方面说,在经济交往中,政府作为平等主体,确实有信用的问题,这就是必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可能长期靠政府自觉让利或强权牟利。政府在行政和经济活动中所谓讲信用,为社会服务、为民办事是其职责听在,况且与企业和个人的双方力量对比悬殊,靠讲信用维护正常信用关系决非长久之计,关键是要有第三方监督,如人大质询渠道、社会舆论渠道、行政诉讼等司法监督渠道。

4、加大对欺诈行为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经济转轨时期社会心理失衡,社会经济秩序不稳定,社会经济信用秩序不正常,部分人追求一夜暴富,不择手段,不讲信用,甚至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信用环境。对犯罪分子打击力度不够是各类经济欺诈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加大对破坏信用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形成法律的威慑作用,是建立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重要任务。如在信贷案件中,有些企业和个人将贷款资金转移、抽逃私吞、挥霍等,银行通过民事诉讼追索,借款企业控制人以对公司负有限责任为保护,以破产、注销企业来逃债,最后银行只能无功而返。银行想通过刑事追索,而有时司法部门不愿受罪,特别是几十万上百万的贷款,公安机关往往以标的小、而公安机关人手少、干不过来为由不予受理,而犯罪分子诈骗金额主要以几十万上百万为主。在证据的取得上,银行手段有限,只有司法介入后,才容易取得,但司法部门往往要银行先提供犯罪证据。银行难以做到,司法部门又不出手,犯罪分子则有恃无恐,形成极坏的社会示范效应。因此,严厉打击信用犯罪是当务之急。

四、加快社会经济信用秩序建设,需要抓好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充分认识当前建立正常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重要意义

首先应该认识到,当前信用建设滞后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生活中失信行为越来越广泛,情节越来越恶劣,制约了市场经济体制和良好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严重影响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以及人们的正常生活。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00年消费者对于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不足、欺诈骗销等厂商失信行为投诉就有12.5万件有资料显示,在经济活动中,竟有50%的经济合同带有欺诈性足见市场交易行为中的信用危机的严重性信用秩序混乱阻碍经济交易发生,消费者不敢消费,投资者不敢投资,银行不敢放贷,出现经济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金化”低级商品经济现象,造成了整个社会资源使用效率的低下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权威估计,我国每年因为诚信缺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合同欺诈、欠债不还、假冒伪劣产品等)总共有5855亿元人民币。以经济信用最为集中的银行领域为例,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银行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信用状况很不乐观,其结果在两个现象上反映出来:银行高居不下的不良贷款率,信贷诉讼的高发生率。社会经济信用水平低给银行造成的危害首先是信贷资产的损失,从目前银行的利差水平与不良率来比较,银行基本处于虚赢实亏的尴尬局面。其次制约了银行业务发展空间,近几年银行的信贷计划多不能如期完成,银行普遍惜贷,而惜贷的原因在于惧贷。社会经济信用水平低还限制了银行信贷业务的创新和品种的丰富,贷款必须抵押和担保,已成为银行的惯例和央行规章的要求。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不敢大规模推广,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在信贷业务中占比较高的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在中国没有充足的信用条件开展。银行是经济运行的输血器,对银行的危害同时也是对整个经济的危害,社会经济信用环境制约了银行资金信用创造功能,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的增长,进而导致经济发展对银行资金的需求不能有效满足。

其次应该认识到,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市场经济需要良好的信用环境、氛围和秩序。信用建设是市场经济的需要更是人世的需要。形成良好的社会经济信用秩序,创造公平良好的竞争环境,有利于降低经济交易成本,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繁荣。

信用既有道德的范畴,又有法制的范畴,信用建设需要道德的推动和法制的保障,反过来信用建设有利于社会道德建设,也有利于减轻法律的压力。因此“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正是信用建设的重要指针,法治是外在的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德治是内在的意识自律,二者缺一不可。

(二)信用建设必须全社会参与共同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化强,涵盖范围广,各级党组织、人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检法、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等都与信用建设息息相关,都有建设信用体系的要求和职责,应整合各方力量,优化资源配置,明确职责和分工,齐抓共管,使信用建设深入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

(三)要明确可行的规划、措施和方案

信用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抓就灵,需要较长的时间过程,需要社会各方的努力与培育,因此必须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完整的规划方案,这种规划应是多层次的,国家、地方部门、单位层层规划,处处落实。各层次规划应协调配合,既要避免重合交叉,也要避免出现真空。信用建设规划还要考虑不同行业的基础和水平不同,分类制订,有的放矢。

(四)新闻媒体要发挥重要作用,舆论先行

充分利用声、像、图、文各类传媒,宣讲建立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重要意义,广泛开展信用建设大讨论,加深思想认识,提倡诚实信用,反对失信欺诈,对不良信用行为口诛笔伐,给不良信用行为者曝光,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营造一个信守承诺、珍视信誉的社会经济信用环境。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人人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氛围,推动社会信用道德风尚的提高。

(五)建立专门主管机构,形成组织保证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信用建设必须依靠上层建筑的重视和推动,否则难以落实。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必须把信用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专门机构主抓,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筹划,统一实施,这是建立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重要组织保证。仅仅停留于一般的号召是难以达到建设信用社会目标的。

(六)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在对经济活动的参与和干预中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

政府部门应依法行政、积极履行职责,重塑行政管理上自身的信用。对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单个微观主体的力量难以抗争的,行政部门应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中介机构违法、失信、纠正不力的问题,应尽快解决,以取信于民。

信用经济论文篇7

2.货币信用风险货币信用是伴随着以金银为固定等价物进行交换而产生的一种信用关系。后来,由于金银具有不易携带、磨损成本高等缺陷,纸币代替了金银来执行货币职能。当然,纸币只是一种由国家发行的,并强制使用的货币符号,但是这种货币符号却在商品交换和发展中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今天,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电子货币得以产生,电子货币进一步提高了人们支付的便利性。不过,在便利性提高之余,风险也同样在不断增大,这一不断增大的风险亦即货币信用风险。实际上,马克思早在19世纪60年代就已经提到:“一旦劳动的社会性质表现为商品的货币存在,从表现为一个处于现实生产之外的东西,独立的货币危机或作为现实危机尖锐化的货币危机,就是不可避免的。”⑦也就是说,自从货币产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埋下了货币信用风险的种子。所谓货币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在经济社会大环境中货币流通和信用领域中长期的通货膨胀和信用膨胀的危机。马克思认为,货币信用风险“只有在一个又一个的支付锁链和抵消支付的人为制度获得充分发展的地方”,只有在人们对信用货币失去信心时,“才会发生”⑧。今天货币市场非常广阔和活跃,潜在的货币信用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本质上,作为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的不管是纸币,还是电子货币,它们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无疑是大众的信用和日常经济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信用体系。因此,如果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货币信用平衡被打破,那么,所有债务或者款项都被要求以实物提前支付,那些以信用为载体的观念上的、虚拟的、电子的货币将不复存在。这种货币危机如果蔓延到商业领域和其他领域,那么,一场因货币信用危机而导致的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就开始了。

二、现代经济社会信用风险的典型案例

“传统文化中并没有风险概念,因为他们并不需要这个概念。”⑨然而“,现在,发达文明中存在一种风险命运。”⑩犹如马克思所描述的那样,“一种崭新的力量信用事业,随同资本主义的生产而形成起来。起初,它作为积累的小小助手不声不响地挤了进来,通过一根无形的线把那些分散在社会表面上的大大小小的货币资金吸引到单个的或联合的资本家手中;但是很快它就成了竞争斗争中的一个新的可怕的武器;最后,它变成一个实现资本集中的庞大的社会机构。”輯訛輥而随着这一“新的可怕的武器”亦或称为“实现资本集中的庞大的社会机构”的“崭新的力量”不断发展变化,信用风险及其社会危害也在与日俱增。

1.美国次贷危机在美国,很少有人买房时全额付款,购房抵押贷款(简称房贷)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但是,对于那些收入不稳定甚至根本没有收入的人来说,买房时因为信用等级达不到标准,就无法获得传统意义上的标准抵押贷款。这些因信用记录不好或偿还能力较差而被银行拒绝贷款的人,往往会申请次级抵押贷款购买住房。所谓次级抵押贷款(简称次贷),是指一些贷款机构为追求比一般抵押贷款高得多的贷款利率,而向偿还能力较差、信用程度较低的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由此可见,次级抵押贷款就是信用被放大之后而产生的借贷关系,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新经济泡沫和“911”恐怖事件,美国开始推行宽松的货币政策,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也连续多次降低联邦基金利率,从而为房地产市场活跃与发展创造了一个利好的政策与经济环境,美国的次级抵押贷款市场迅速发展。有调查研究表明,2006年美国有差不多500万个家庭牵涉次贷,而且规模金额巨大。然而,2007年初,随着短期利率的提高,次级抵押贷款还款利率开始大幅上升,购房者的还贷负担大为加重。与此同时,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降温也使房屋出售变得更为困难,进而通过抵押住房再融资就难上加难。这种局面直接导致大批次级抵押贷款者不能按期还贷。由于贷款人到期欠款无法偿还,银行和贷款机构也就无法收回贷款,因而只能收回作为抵押的贷款人的房子。然而,经济萧条,购卖力下降,房产不断贬值,收回房产的银行和贷款机构没办法完成手头房产的买卖,从而就导致资金周转紧张,最终引发了次贷危机。显然,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在于信用被无限放大,却缺少保障信用的监督机制和评估机制。危机发生之初表现在次贷购房人无法还贷而导致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和投资基金被迫关闭,随后危机波及金融体系,进而影响了实体经济。危机不仅席卷全美,并且蔓延全球。这场由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引发的危机持续恶化,最终酿成了一场对世界主要金融机构和全球金融市场产生了巨大冲击波的全球金融风暴,它使美国经济增长进一步放缓,并对世界经济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为了刺激经济复苏,自2008年11月至2013年12月,美国已推行了4轮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欧盟、日本、俄罗斯等也相继推行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这些国家在全球金融市场上掀起的这股“货币海啸”,无疑又会进一步引发全球货币信用风险。正因如此,与其说次贷危机是美国房地产市场上的次级按揭贷款危机,倒不如把它归结为一场信用缺失危机。

2.欧洲债务危机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后,欧洲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凭借美国马歇尔计划的帮助,恢复了因世界大战而濒临崩溃的经济体系。迅速崛起的欧洲各国为了进一步增强竞争力,而结成联盟。实践表明,欧洲联盟符合欧洲各国和整个欧洲利益,有力地促进了欧洲经济政治的发展,提升了欧洲在国际上的政治和经济地位。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推进,1999年1月1日,具有独立性和法定货币地位的超国家性质货币的欧元在欧盟各成员国范围内正式发行,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在欧元区国家内正式流通。毫无疑问,欧元的发行与流通不仅为欧洲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还推进了欧洲社会文化的融合。然而,由于欧元区一些国家,比如希腊、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各国政府为了提升本国竞争力,缩小同其他欧盟国之间的差距,盲目追逐短期利益,隐瞒政府的财政赤字,过分的透支政府信用,使政府面临着巨额的债务(这些债务来自政府为应付财政支出而大量发行的、无法按期兑现的债券)。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前,上述各国在发债时根据预测是能按时还本付息的。之后,由于受到全球危机的冲击,各国经济疲软,失业率激增,政府收入减少,支出增加,从而导致政府无力偿还债务,于是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欧洲债务危机爆发。实际上,在加入欧盟前希腊等各国就已经开始隐瞒其财务状况,比如希腊就借助高盛公司掩盖了其真实债务状况。加入欧盟之后,变本加厉透支政府信用,大量举借外债购买金融衍生产品,这与希腊本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偿还能力是不相符的,从而就导致了严重的通货膨胀。一边是日益扩大的政府财政赤字,一边是不断透支政府信用来刺激消费,最终酿成了一场席卷整个欧洲大陆的债务危机。不难看出,欧洲债务危机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欧盟对某些成员国一味的经济纵容和货币保护,使得政府对国家信用无限度透支,让原本就已存在的问题愈发严重,直到无法掩盖和隐藏,最终影响了整个欧洲大陆。这一场由政府信用透支而引发的债务危机,简单说来,就是一场货币借贷到期无法偿还的信用危机。从危机源头上来看,欧债危机是由希腊债务危机而引起的、波及整个欧盟的债务危机。希腊一国的大量无法偿还的外债使得欧盟其他成员国因为无法回收债务而陷入债务危机的链条。而欧盟早期没有陷入危机的一些成员国,如法国、德国等,为了维护整个欧洲的利益和地位,以保住欧元的稳定,就必须不断向危机爆发国注资。这一拯救欧债危机的举措使得法、德等救援国国内的流动性货币减少,自身经济发展也受到牵连,最终导致了整个欧洲经济的衰退。

3.中国温州现象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全方位、多层次、多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逐步形成,我国沿海沿江地区经济得到了高速的发展,温州就因其繁荣的民营经济而闻名全球。温州所产的眼镜、打火机、皮鞋等小商品也远销海外,享誉盛名。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一个江浙沿海的小渔村在不到30年的时间里发展成为一个人口密集的现代化大都市。由此,温州一度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转型的模范城市。然而,在民营经济取得成功的同时,温州的民间借贷也逐渐兴盛。这种古老的借贷方式在宽松的经济环境和高额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开始慢慢地变质,这就为温州危机埋下了隐患。温州在经济发展的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自爆出一件件老板因债务跑路、甚至跳楼事件开始,温州就被推至风口浪尖处,温州爆发的这场严重的民间借贷危机引发了社会和政府高度关注,也引起了人心惶然。面对温州的现状,我们不禁要问到底是什么让原本以民营经济而闻名全球的温州面临如此困境?很明显,温州经济发展中后期,很大一部分企业主偏离原本经营良好的实体经济,将资本转移到房地产等巨额利润的投机行业,以致实体经济日益空心化。同时,温州人热衷于高利息率的借贷(即我们常说的民间高利贷),它是一种靠信用关系维持的私人放贷,而且放贷的资金并不全是个人自有资金,还包括各种来自亲友的资金、信用卡和银行贷款而来的资金等。輰訛輥因此,一旦这种没有任何法律安全保障的“关系借贷”没办法按期归还,一旦资金链在某处断裂,所产生的后果就变得非常严重。一方面,企业家们不仅要填补实业的资金短缺,还面临高额利息率的巨大债务,企业因为严重的资金短缺,没办法正常生产运作;另一方面,这复杂而广泛的借贷关系的平衡一旦被打破,就无法避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表面上看,全球经济环境恶化加上中央收紧信贷,导致了温州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实际上,温州现象主导因素是货币的借贷泛滥超出了这个城市本身所能承受的范畴,高利息率的借贷打破了货币流通的平衡。中国房市不断攀升的房价让大部分温州人尝到了借钱生钱的甜头,纷纷将投资目标放到房市等金融领域,使发家的实业经济开始衰退并日益空虚。当国家加大对楼市的打击力度,限制楼盘的炒价,这给借钱炒楼的温州人以沉重一击,最终诱发了一场严重的债务偿还危机。在这个被高额利润诱使的、以信用为基础的私人借贷链条中,银行也扮演着推波助澜的角色,所以,当个人信用透支,资金链在某一处断裂,银行借贷中的货币没办法按时收回,一场因个人信用而引发的经济危机就在温州爆发,并向鄂尔多斯等多个城市蔓延。

三、现代经济社会信用风险的有效规避

通过现代经济社会信用风险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与马克思论及的商业信用风险、银行信用风险和货币信用风险相比,全球化时代的经济社会信用风险表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一是从失信主体来看,信用风险由微观个体向政府主体蔓延。与早期的个人和企业违约有所不同,今天政府失信已经变得非常严重。从欧洲债务危机到美国债务违约风险都反映了政府失信风险在不断加剧。二是从金融工具来看,信用借贷由传统金融工具向衍生金融产品转化。作为在传统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债券、股票等)基础上衍化和派生出来的新型金融产品,衍生金融产品(包括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远期合同、互换合同等)由于能够转嫁风险而得到“青睐”,但这种新型金融产品高度的财务杠杆作用加剧了信用风险的危害程度。三是由引发领域来看,信用危机由生产制造业向房产地产业转移。1929~1933全球经济危机爆发直接原因在于制造业生产与销售之间供求矛盾的尖锐化,而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线则是房地产的泡沫化。基于现代经济社会信用风险的新变化和新特征,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以有效规避现代经济社会的信用风险。

1.强化国家债务管理,规避政府违约风险2013年初,尽管美国两党达成了“财政悬崖”阶段性协议,但其政府未能摆脱“关门危机”。实际上,自1960年以来,美国债务上限已经上调了79次(平均计算每8个月就上调一次),如果以现有利息增速判断,十年后美国债务仅仅利息的支出就将增加到1.1万亿(占其GDP总量的4.7%),也就是说,美国未来十年必须保持GDP增速不低于4.7%,才能支付国家债务的利息。輱訛輥2009~2010年欧债危机爆发时,欧洲五国希腊、意大利、爱尔兰、葡萄牙和西班牙政府总债务占GDP的比例也分别高达130%、120%、94%、83%和63%。2013年9月5日国际清算银行(BIS)有关报告显示,2007年中旬全球债务规模为70万亿美元,到2013年已经增至100万亿美元,而各国中央及地方政府是债务的最大制造者。由此可见,规避国家信用风险,防止政府债务违约是防范现代经济社会信用风险的首要任务。规避国家信用风险,防止政府债务违约的最好办法是避免政府的过度负债。这就要求政府量体裁衣,量入为出,将国家债务尽可能控制在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与此同时,对现有国家债务应该强化管理,构建反映债务危机和债务风险的管理系统,建立政府债务预警、化解和救助机制。比如,调整国家债务期限结构安排,避免债务过度集中偿付;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G)等国际性金融机构的合作,多渠道监管各国政府债务风险;联合设立跨国债务危机救助的专门机构等。

信用经济论文篇8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二十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作为传统民法之担保法出现了巨大变革,并呈现出崭新的面貌,从而成为民法中最为活跃的领域。担保物权的发展体现了由个别性的人格化的信用转向普遍性的制度化的信用的进程。作为信用手段的担保制度在现代社会日新月异,许多新的型类型涌现出来,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体系。信用扩张的需求为担保制度的飞速发展和变革提供了不竭的动力。

一、传统人格信用的内在缺陷

信用一词源于拉丁语Credere,意为信任。它在罗马法中的对应概念是拉丁语Fides及Bonafides.Fides有信任、信义、诚实的含义,与英语中Faith、Confidence、Trust、Honesty等词的意思基本一致或相近。“信用”一词在《辞海》里有多重含义:一为“以诚信任用人;信任使用”;二为“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三为“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

我国古代,信用被推崇为一项重要德性。据统计,“信”字在我国古代儒家典籍《论语》中出现了38次之多,仅次于“仁”和“礼”。在孔子的“文、行、忠、信”四教以及儒家的“仁、义、礼、智、信”五常中,信占有重要地位。孔子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甚至上升到以德治国的高度,“民无信不立”,“人以致去兵,去食,宁死必信”。但我国传统文化上对信用的强调,主要着眼于私人品德的修养,宗族乡里风俗的醇化和以德治国的礼治要求。传统社会的结构是如费孝通先生所形容的“差序格局”,人们大都“生于斯、死于斯”,终生生活在封闭的乡土社区中,社会流动性较小,人际交往范围狭窄,熟人大都是沿血缘、地缘、业缘关系而结识的人,层层外推而形成了“家人/熟人/陌生人”的格局。这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在这种稳定的熟人社会结构中,面子、舆论、互惠等形成的激励约束机制足以有效地维持信用关系,无需财产化的担保和强制性的法律。其不过是一种农业社会、乡土社会、宗法社会的道德形态,与在平等、自由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普遍交易伦理的信用不同。这种信用并没有建构成市场交易的一种法权关系,在伦理上也没有被抽象为一种普遍的基本道德义务,而往往必须屈从于“尊尊,亲亲”的规范和乡土社会“差序格局”的安排。严复先生比较东西风俗,指出两种“信”的不同,“西之教平等,故以公治众而贵自由。自由,故贵信果。东之教立纲,故以孝治天下而首尊亲。尊亲,故薄信果”有学者认为,诚信不能上升为普遍道德义务是传统儒家道义论的一个薄弱环节,是一个它的阿基里斯之踵。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形态由农业社会转向商业社会,由乡土社会转向市民社会,由封闭社会转向开放社会,从熟人社会转向陌生人社会,债权债务在陌生人之间扩展,熟人社会的人际信用不足以维持,只能依靠制度化、系统化的财产担保和法律强制保障交易信用,从而由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的转变。商品、信用和契约是市场经济的要素,也是法理文明的基础。西方国家的契约文明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张而出现的普遍而广泛的商品交换模式,使人们摆脱了血缘关系这根“天然的脐带”,转而通过契约关系这根纽带维护和建立一种新型的经济关系,形成西方的契约文明和契约型社会。这种契约文化反过来又推动了以契约信用为主要形式的信用经济的发展。,以往那种借助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特殊信任心理、权利义务关系,均被利益调整下的契约关系所取代,由法律调整的“信用”,完成了其从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从特殊主义信用到普遍主义信用的过渡。

我国目前的信用匮乏的现状即源于传统的断裂,社会的急剧转型。在我国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虽然打破传统乡土社会的结构,但由于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代替的市场的交换关系,交易信用无从展开,并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的构成实行单位制度,个人被组织在相对封闭的单位中,其交往范围、社会流动与传统的熟人社会颇有类似之处,因此信用失去了产生的土壤。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所导致的社会转型对传统熟人社会之下的个人化的人格信用又是一次毁灭性的打击。由于中国传统熟人社会的“差序格局”,缺乏普适性的道德标准,不承认平等的主体人格,导致主体在转型的社会中容易成为“利己主义者,却不能成为个人主义者”。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转型时期的道德失范已使中国成为一个信用资源严重匮乏的国家,与信用不足相关的欺诈和犯罪几乎遍布经济生活各个方面,涉及信用的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案件以及各种诈骗案件大量增加,诸如假冒伪劣商品横行、“豆腐渣”工程充斥、股市“圈钱”、逃废债务、偷税漏税十分普遍等。

在信用极度缺乏的条件下,个人性的人格信用不足以支撑普遍化的市场经济,取而代之的是普遍性的制度化的信用。这种制度化的信用包括制度化的财产信用,即通过财产权利的制度安排创造信用。近代金融信用的大规模展开,交易主体的不特定化必然要求信用脱离个人因素而普遍化。传统社会中的信用局限于个人人身因素,古罗马通过对人身的处罚担保债权的实现,我国古代则通过宗法社会的道德、人情、面子等人格因素保障信用。而近代市场经济中,信用的基础是财产,当事人通过对财产权利的安排实现债的担保,而信用的维持、财产的担保都必须国家和法律的相应配套建设和支持,从人身担保到财产担保、从个人化的人格信用到制度化的财产信用的转化,反映了学者所谓的“从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从特殊主义信用到普遍主义信用”的进化过程。

二、作为制度化信用的担保物权

信用之所以必须在法律形成债权这种具有强制力的法权关系,并且必须配合以财产担保的制度设计来维护。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必需有一套相应的由法律、惯例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和保障。信用担保正是这一金融制度体系的功能之一。担保是为了克服风险、维护信用,而设计出来的一套财产性的制度安排。可以看作是一种制度化的信用。日本学者认为,被称作“信用”的词句有相当多的含义,有时,“担保”也作为“信用”的一部分被考虑,两者的关系相当的暧昧。金融担保制度,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是“信用供给”的基础,即作为创造“信用”的必要手段。资本主义体制下的企业活动在该信用制度的基础上进行。

伦理信用具有强烈的人格性,而担保作为一种非人格化的制度设计,在伦理信用不足,或存在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时,能够有效地弥补伦理信用的不足,保障交易信用的实现。因此,交易信用(债权)、制度信用(担保)、人格信用(信用权及信用评级制度)、伦理信用(社会道德),以交易信用的创设和保障为中心建构了信用关系的体系,该体系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主体,支撑着市场经济的运转秩序。其中,担保作为制度化的信用居于重要地位。

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则无须国家和法律。依靠道德支持的人格化信用在功能上不及依靠法制支持的制度化信用。这是因为人格化的信用本身具有内在的限制,无法突破熟人社会的限制。按照韦伯在《儒教与道德》中的观点,“在中国,由于儒家理论的作用,政治与经济组织形式的性质完全依赖于个人的关系,…中国所有的共同行为都受到纯粹个人的关系、尤其是亲缘关系的包围与制约。从经济观点看,这种人格主义无疑是对客观化的一种限制,同时也是对客观理性化的一种限制。一种主要在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运作的法律有碍于客观化、普遍化和理性化法律的发展,而这意味着难以产生基于普遍化的法律而非个人关系的信用,也无法脱离个人关系去建筑各种经济合作组织。”担保作为制度化的信用机制可以通过对风险的克服,创造信用,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可以打破血缘、地缘的限制,扩大信任的范围,使任何个人、群体或国家之间建立广泛信用关系。从而鼓励交易。

关于人格化的机制和制度化的机制的优劣,有一个有趣的实例。经济学家格雷夫(Grief)在《热那亚与马格里布商人:历史比较制度分析》一书中考察了中世纪的两个前现代社会组织:一个是属于穆斯林文化的马格里布(Maghribis),一个是属于拉丁文化的热那亚(Genoese)。在地中海同样的条件下,热那亚商人从事远距离贸易时不排斥与非热那亚人合作从事贸易,并创立了类似于法院的“社区法庭”,以保证跨时空的陌生人之间的契约的执行。马格里布商人是信奉集体主义,他们在从事远距离贸易时,仅从本族商人中选择或雇佣贸易人,其交易机制是一种人格化交易机制。结果证明,基于法治的非人格化交易机制的贸易扩张较人格化交易机制的贸易扩张更有效率,而热那亚商人在地中海远距离贸易活动中的生存历史较前者也为长远。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一个非人格化的结构,它的基础不是人格,而是国家和法律。

我国目前处于道德失范、信用匮乏的社会转型期。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人格信用的危机其实无形中也给制度化信用建立提供了契机。当人们彼此都不信任时,也只能无可奈何地选择法律作为共同的信任基础,通过法律工具设计抵押、质权等财产权利克服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行为的信用风险。所以,这种不信任具有更长远意义的后果是能够为迈向一种普遍主义的制度提供激励,并且也降低了确保良好防范和制度转轨的成本,为人格性的信任迈向普遍主义的制度性信任提供了契机。

三、担保物权对信用强化的趋势

现代社会中,债权居于统治地位。物权的资本化、价值化,与债权的兴起,密不可分的结合,这符合财产的债权化、流动化,“担保权逐渐由以使用价值为目的过渡到以交换价值为目的”的发展趋势。担保物权制度作为一种克服风险的制度化的信用,伴随着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在现代社会迅猛发展。担保权作为信用手段,不仅是债权保障,更是融资的媒介。强化担保权的融资能力,是现代担保法发展的必然规律。目前,我国的物权立法应当顺应担保物权的发展潮流,通过制度设计充分发挥其信用强化、金融媒介的功能。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表现为:就客体而言,担保财产日益增多,范围日趋扩大;就功能而言,由传统的保障债权转向金融媒介,担保的目的不再是保障债权实现,而是大规模融通资金,促进金融与产业的结合;就类型而言,除了传统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外,又相继出现了最高额抵押、动产抵押等多种类型,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日趋活跃。

(一)担保物权客体的扩张

由于物权法定主义,传统的担保物权的标的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抵押仅限于不动产及不动产他物权;质押限于动产;留置权限于动产。由于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担保物权的客体只能为单一物。这种制度构造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大规模、长时期的连续易作担保,无疑是“小牛拉大车”,力有所不逮。现代担保法的发展,集合物抵押、浮动担保、权利质相继出现,担保权客体的范围极力扩展,各种权利、集合财产、企业等均可作为担保的标的。客体的广泛性增强了债务人的融资能力,弥补了传统物权担保的不足,即所谓“使法律上不能担保的标的物实现担保化是让渡担保的一个重要机能”。[10]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九章更是将担保客体统一规定,认为凡具有担保利益(securityinterests)均得成立担保,实现担保的自由化,促进新型担保的创设。担保权客体的扩张,表现为:

1.集合财产。在单一的各个财产固然可以分别设定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但各别担保其经济效益有限,对债权人之保障不足,自难发挥其担保之效用;财团之而财团担保则可发挥财团整体效益,其效力往往非各个财产价值之相加效果,而是相乘之效果,自为抵押人所乐于采用,而债权人所乐于接受。

2.浮动的企业财产。浮动担保制度的出现,企业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性、在市场中从事有偿的活动、其持续经营具有计划性和目的性的整体财产,一揽子纳入担保的客体。企业是以经营为目的的各种财产综合的组织体,被法律视为权利的客体而存在,而非主体意义上的“人”。德国的主要法学流派也一直倾向于认为企业是一种法律客体。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在整体上性质为不动产。企业在整体上以及企业的一部分可以是买卖、抵押、租赁和与设立、变更和终止物权有关的其它法律行为的客体。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包括所有各种用于其活动的财产,其中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器材、原料、产品、请求权、债务,以及对使企业、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个别化的标志的权利和其他专属权,但法律和合同有不同规定的除外。企业经营过程中,仓库中储存的原料、产品等动产,通常处于流动状态,现有商品销售出去,新商品运送进来,川流不息,这种流动的集合财产也可以设定担保融资。

3.权利。权利也可以作为担保的客体。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地位越来越高;随着投资方式和财产形态的变化,权利证券化发展迅猛,证券权利成为个人及企业的重要资产;现代社会交易的频繁,是债权统治的社会,债权的在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债权、证券权利、知识产权,这些无形财产越来越成为重要的担保财产。权利质出现并且压倒动产质成为最重要的质权,即为其例。

4.其他权利和法益。新的担保方式,尤其是让与担保等权利移转型担保的产生,大大解放了可以充当担保权标的的财产,原则上凡是具有可让与性的财产权利或利益,都可以就其设定担保,例如:高尔夫球会员权、俱乐部会员证、在建房屋、年金债权、信托受益权等。

(二)担保债权的扩张

传统的担保权所担保的债权往往为单一的债权,并且由于担保的从属性,其被担保的债权只能为现实的债权。这种制度构造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大规模、长时期的连续易作担保,无疑是“小牛拉大车”,力有所不逮。现代市场经济交易频繁,企业之间联结紧密,因此最高额担保应运而生,包括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最高额保证、最高额让与担保等等。所谓最高额担保,是指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担保财产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其担保的对象是不确定的数个债权,在担保设定时,债权的数量、产生时间、金额尚不确定。

在商业往来中,企业与银行、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经常形成连续不断的长期交易关系。按照通常的抵押制度,欲每项交易都获得抵押担保,必须分别设定担保,并办理登记等各种手续,从而导致交易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当事人在长期的商业合作后,相互已有相当的信赖存在,客观上往往无需每次分别设定担保。最高额担保除了信用担保之外,还可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当事人之间连续发生的债权创造便利,加速资金和财物的融通,有助于当事人之间建立稳固、顺畅的经济往来和信用关系。

(三)从债权保全型担保到金融媒介型担保

传统的保全型担保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因而担保权与主债权紧密结合在一起,主债权无效,担保权也随之无效,担保权的从属性得到肯定。而过于强调担保权的从属性将阻碍担保权的流通性,牺牲了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压抑了担保权作为价值权的根本属性。现今的社会,担保的媒介融资功能日益强化,即所谓“保全型担保”向“媒介型担保”过渡。担保权的独立性与流通性的确保与从属性的缓和是现代担保法的发展潮流,抵押证券、所有人抵押、浮动抵押等新型担保方式应运而生。日本学者我妻荣先生提出著名的“近代抵押权”命题,认为抵押权对物的支配,实际上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与保全型担保不同的是,金融媒介型担保把握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发挥其价值权本性,其目的是将抵押权作为金钱投资的对象放在金融市场里流通,流通抵押、投资抵押等融资性担保已成为担保法制现代化的标志。德国首创的最高额抵押制度和证券抵押制度即是其典型体现。

(四)从占有型担保到非占有型担保

现代物权法是由单纯的对物支配,向注重物的利用转变。传统的质押必须移转质物占有,且强行规定不得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这限制了物的使用价值的实现,不符合物尽其用的要求。从担保制度的历史上看,古代有一个从旧质到新质的发展过程,由占有质到非占有质、再到抵押,该过程即反映了从占有型担保到非占有型担保的转化,新质最终发展形成今天的抵押制度。并且,抵押制度在近代担保体系中逐渐占据了核心地位,被誉为“担保之王”。在非占有型担保中,人们一方面可以继续利用其担保财产从事生产经营,获得收益,并以此收益来清偿债务及利息,同时又通过在该财产上设定的担保,获取他人资金。而在担保权人方面,则免其对担保物的管理、维护义务,使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得以摆脱保管担保财产的包袱而专事经营货币业务。

但由于传统的抵押权仅适用于不动产,因此,为了将非占有型担保扩及动产、权利和其他财产,配以新型的公示手段,权利质、动产抵押、让与担保等新型的非占有担保被创设出来。特别是让与担保,其适用范围极为灵活。让与担保移转所有权,但不以移转占有为必要,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保留设定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所以,现代社会,转移占有型担保已局限于极狭小的空间,在市场经济中大行其道的几乎都是非占有型担保。

(五)从典型担保到非典型担保

现代担保体系中,非典型担保兴起,日益冲击传统担保制度的地位。传统民法典所规定的抵押或质押等典型担保,都是债权人基于其在担保财产上享有的他物权以优先受偿,在客体范围、转移占有、优先效力、实现程序等方面都有其不尽如人意之处,如现实时必须依照民事执行法所规定拍卖、变卖等的公的实行程序进行,成本高昂。当事人在交易中为规避实现程序的麻烦,同时达到直接支配财产权利的目的,通过契约自由,创设出非典型担保的交易方式,主要有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的形成大致经历如下阶段:当事人意思自治;交易习惯的生成;判例、学说的承认;最终由立法承认。由于担保物权奉行物权法定主义,这与法律之外创设的非典型担保发生冲突。非典型担保意味着物权法定主义的缓和,即物权的自由化趋势。物权法定主义过于硬化,难以适应现时社会经济发展,倘于习惯上能有适宜的公示方法之新物权之生成,自不妨予以承认。……对此种社会事实,若绝对严守物权法定主义而不予承认,则法律不免与社会脱节,若竟熟视无睹,不加可否,则又将贻人掩耳盗铃之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动产担保体系即采自由主义,只要有担保利益即可设定担保权,为解决担保竞合问题,美国体系之登记使其有足够力量保障其排他性。

注释:

[1]参见江平、程合红:“论信用——从古罗马法到现代社会”,载《东吴法学》2000年第1期。

[2]严复:《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1页。

[3]参见何怀宏:《良心论》,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54页。

[4]于莹:“信用问题的法律分析及调整”,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

[5]参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

[6][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7][日]近江幸治:“日本金融担保形态的变迁与日本担保法面临的新问题”,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3期。

[8][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页。

[9]参见杨光飞:“‘杀熟’:转型期中国人际关系嬗变的一个面相”,载世纪中国网。

[10][日]米仓明:《让渡担保》,转引自顾长浩:《论日本的让渡担保制度》,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1页。

[11]参见陈隆荣:“两岸担保物权法之比较”,载王利明等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13页。

[12]参见范健编:《德国商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71—74页。

信用经济论文篇9

大量研究数据显示,在宏观经济管理发展领域中,经济信息始终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倘若能使经济信息得到全面且充分的利用,势必能使宏观经济管理的管理质量得到全面提升。以我国“十一五”期间投产的近500个大中型项目为例,调查数据显示,其中120余个项目投产即亏损,90余个项目更是严重亏损。造成这一局面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对信息的预测存在严重失误。在这些项目投产后,没有及时实现对生产经营信息的反馈,部分地区项目的开展还比较随意和盲目,并出现了相当严重的浪费现象。因此,只有将经济信息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对宏观调控决策的制定与执行更加科学与全面,达到优化经济结构、减少损失、提高效益的目的。

(二)宏观经济管理中对经济信息投资应用的认识不充分

人们对经济信息常常理解为“参考消息”,这严重影响了经济信息在经济生活中的应用效果。实际上,经济信息收集的及时性、准确性、有效性程度与人们对经济信息的认识程度、人财物的投入大小成正比。虽然当今社会已经逐步认识到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不能有效地分析和利用经济信息,不能更好地让经济信息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如果我们的相关部门能够从早期就对经济信息进行分析和利用,就能有效地避免在大型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决策上的失误,从而降低企业和个人的严重经济损失。

(三)宏观经济管理中的经济信息资源开发人才明显不足

在现代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信息的更新进程是相当可观。因此需要大量从事经济信息开发和应用的专业人员。目前我国从事经济信息研究工作的人员大多属于半路出家,他们一边学习一边搞研究,整体素质与技能水平明显不足。从而导致大量真实且有效的信息无法得到及时应用。而经济信息的第一特征就是时效性。谁先掌握并能有效地利用信息,谁就能赢得时间,获得效益,正所谓“信息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倘若在宏观经济信息管理中缺乏以经济信息资源开发为中心的人才,势必会导致信息的反馈质量明显降低,无法支撑经济信息的高效利用需求。为此,急需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经济信息管理人才充实到宏观经济决策领域。

二、宏观经济管理中经济信息应用的策略

针对上述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经济信息应用存在的缺失与不足,要凸显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领域中的重要价值,就必须形成一个更加完善的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系统,然后构建起以经济信息为导向的宏观经济管理目标,最后在经济信息的应用背景之下促进宏观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4]为了能够在宏观经济管理这一发展背景之下使经济信息的利用更加全面与详实,需要重点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策略。

(一)构建完善的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系统

促进宏观经济管理系统的完善是科学、全面利用经济信息的重要手段之一。只有确保了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性与健全性,才能使这一范畴下的经济信息在内容上更加详细,在结构上更加全面,整体运行更加科学有效,并达到促进宏观经济管理水平全面发展与提升的目标。

1.在构建宏观经济管理系统的过程应遵循的原则。一是需要结合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实际要求,形成能够与之相配套的宏观经济管理系统,两者之间需要形成一种紧密的连接关系,以确保其各类功能的充分发挥;二是所构建的宏观经济管理系统须具有独立性、经济性、完整性、目的性以及可靠性的特点,以保证宏观经济管理系统的应用更加有效与正确;三是以我国现阶段的宏观经济发展趋势为着眼点,建立一个更加可靠的宏观经济管理系统,使之能够适用于宏观经济管理工作。

2.在构建宏观经济管理系统的过程中需要形成一个健全的网络化信息系统。对经济信息的收集是否合理是决定宏观经济管理系统利用效率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利用网络化宏观经济管理系统时,特别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收集经济信息要注重时间性,及时有效的信息收集有助于宏观经济的决策更加合理与科学;二是收集经济信息要凸显重点信息,遵循避重就轻的原则,做到有的放矢;三是经济信息的收集要有针对性,以确保信息资料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构建以经济信息为导向的宏观经济管理目标

正确应用经济信息,会对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若经济信息的应用不合理,则势必会对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阻碍。因此,在开展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形成以经济信息为导向的宏观经济管理目标。举例来说,在对经济信息进行利用时,要对收集的局部经济信息进行集中整合与分析,评估局部经济信息可能会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所起到的影响,然后再将这些局部经济信息作为参考依据,满足宏观信息的发展目标。

(三)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在经济信息应用中的保障作用

为了最大限度凸显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背景下的重要价值,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发挥其工作职能,使经济信息的利用更加全面与科学。首先,需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对部分参与微观经济管理的部门予以减少或直接撤除。此项工作的开展需要充分考虑经济微观性与宏观性之间的差异,遵循政企分离的原则,落实政企独立的管理对策,以确保经济信息的利用更加合理与科学。因此,对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内部人力资源进行整合与优化配置,精兵减政,为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更加有利且稳定的环境。其次,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发展。一方面,以国有企业为重点,遵循宏观经济长效性发展的目标,促进经济体制的创新改革,并达到改善劳动力流动性的目的;另一方面,进一步优化国内经济环境,使之与国际经济环境进一步接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繁荣,使国内宏观经济更加良性地发展。

信用经济论文篇10

我国信用社经济的起步较晚,发展速度较快,因而在发展中的问题也相对较多,制约着其发展的进一步深入。此外,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经济额,几年来一直以每年百分之五以上的速度发展,这种发展的速度是十分喜人的,但是这种发展的高速度,更加剧了其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使其发展难以有效的促进农村经济的进步。笔者对我国农村信用社进行过实地的考察,发现其缺乏一定的制度保障,其现有的制度,一般是从其他银行部门移植过来的,例如模仿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使其针对性若,难以有效的促进自身的改革和发展,制约着其进步和完善。因此,我们信用社要想实现真正的发展和改革,就必须立足自身的具体情况,充分分析要面临的问题,制定出一套真正适合自身发展的制度,促进自身水平的进步。我国当前信用社的发展受这种情况的影响,在融资量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却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对我国农业方面的发展做了简要的考察和分析,并为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制度建设,总结了一些方向,下面笔者就将对这一问题展开详细的阐述,希望能为我国信用社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提供帮助,使其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使其更能为我国经济的平衡发展提供帮助。

(一)部门关系的处理

在我国信用社的传统制度中,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相对疏松,难以进行相互之间的合作,而每个部门又受制于上级部门,其能力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而内部的改革也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进行。信用社建立之初,其为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农村产业升级的进行,为我国农村事业的进步,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但是随着我国发展建设事业的深化,农村发展需求的增加,信用社各个部门越来越难以独立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因而其改革和发展势在必行。对于信用社内部部门关系的改革,笔者做了大量的研究,发现我国信用社融资金额越来越大,存贷款工作越来越好,因此其已经有了一定改革和发展的能力。首先,其要促进部门的相对独立。我国信用社的各个部门都需要的到发展和改革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但是信用社中的部门,一直受上级的指挥和全权管理,其改革工作缺少时效性和针对性,因而我们要给予其一定的独立权利,使其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有效的快速发展,促进我国信用社经济能力的提升。其次,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已经越来越多元化,某一个独立的部门,已经难以独自解决一个问题,但是我国信用社中的各个部门缺乏交流,制约着其发展和进步。因此,我们要加强其各个部门之间的交流,使其能够充分吸取对方的建议,促进工作的完善。最后,我们要增加部门职能,或者说提高部门地位,使其在工作中具备一定的分析职能,并根据分析,为我国信用社发展的决策提供参考,促进信用社发展,使其作用得到更为充分的发挥。

(二)管理系统的升级

经济管理系统的进步,能为管理效率的提高、准确率的提高提供更为切实的保障,但是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发展,一直以来将中心放在经济问题上,虽然其经营额变得越来越大,作用也相对提升,但是其工作效率,却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提高。这一问题也是严重制约其发展的,因此,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解决。我国的信用社起步较晚,管理系统建设不完善,而其在发展中,也一直缺乏对管理系统的更新和升级,因此是效率一直上不去,因此,这一问题是值得我们重视并解决的。首先,我们要根据管理系统的运行,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积极研究解决的办法,保证其准确性。其次我们要不断对其进行发展和更新,利用当代信息化技术优化程序,保证其效率。

2完善人才系统的问题

我国信用社的发展速度快,设计面广,因而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专业的人才。而我国当前存在的变数较大,信用社工作也有着其具体性,因而对人才的依赖更为强。但是我国信用社一直受人才问题的制约,难以得到充分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发展信用社经济,就必须加强其人才队伍的建设。

(一)完善人才的招募系统

信用社中人才短缺问题比较严重,因而我们要完善其人才招募系统。首先,我们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招募真正适合自身的专业人才,放弃照单收的人才招募方式。其次,要严格考试程序,对应聘人才进行严格的考量,确保人才的质量,使我国信用社的发展更加完善。最后,要对人才进行合理的分配,避免造成人才冗杂的现象,影响我国信用社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完善人才培训系统

在人才短缺的当代社会,我国的信用社已经加强了人才的招募工作,但笔者在对新进员工的调查中发现,其难以很快的适应新工作,更难以对我国信用社的发展任务、发展状况做出全面的了解,因而,我们在人才招募的同时,还应该加强自身人才的培训。一方面,加强人才的培训能够提高自身人才的素质,为部门效率的提高、工作水平的进步提供帮助,另一方面,其能保持自身人员发展的可持续性,避免人才跟不上时代的发展。

信用经济论文篇11

二、经济管理过程中加强信息技术应用的优化策略

1.宣传信息技术的重要性

在信息技术时代的环境下,企业领导需要转变思想观念,重视信息技术的作用和功能,在经济管理中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效果。只有当企业领导人员重视信息技术的作用后,才能够正确的引导工作人员加强其在经济管理中应用的重要性,从而能够充分应用信息技术,以便有效的提高经济管理的水平和质量,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提高工作人员对信息技术重要性的认识时,需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展讲座以及交流活动等方式,让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信息技术的作用和重要性。同时,企业领导人员需要根据市场环境的需求,充分认识到信息技术在企业竞争中的竞争优势,以便更加重视信息技术在经济管理过程中的应用。对管理模式进行有效的创新和改革,不断的完善经济管理模式,以便让信息技术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发挥出更大的价值。

2.完善信息技术管理体系

对经济管理中信息技术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和优化,以便为工作人员更加方便有效的获取信息资源提供便利。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为企业的经济管理提供更加爱优质的服务。在经济管理过程中,需要安排专业的信息技术人员对其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需要注意信息准备和提供的是否存在差异性,如果存在差异性就需要及时对信息数据进行分析,确保信息准备和提供的一致性,从而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另外,需要对信息管理体系中的数据分析功能进行完善,以便确保企业能够通过信息技术对各种数据进行准确的分析,并且提供较好的建议。尤其是在企业竞争如此激烈的环境中,通过信息技术对各种数据进行有效的分析,确保企业对市场需求进行准确的分析,可以为企业的战略发展策略提供一定的依据和指导作用,同时,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充分了解经济管理中的不足,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

3.培训专业的信息技术人员

企业要想提高自身竞争优势,首先需要充分引进优秀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在经济管理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信息技术知识培训,以便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更好的应用信息技术,并将信息技术的优势应用到经济管理过程当中,为各项经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前提基础。在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过程中,不仅需要学习信息技术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学习经济学、管理学等知识结构体系,以便确保工作人员更好的胜任本职工作,熟练使用各种信息技术,为企业生产、运行以及销售等各个环节的顺利开展和完成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

信用经济论文篇12

我国农村信用社较之发达国家的信用社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和自身的运作规律,而且全国各地信用社所处经济、地理环境差异很大,因此,盲目效仿国外模式不可取,全国统一模式也缺乏可行性,而必须按经济区域对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进行不同模式的规范。因而,针对落后地区农村信用社现状,对农村信用社今后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一、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几年来,农村信用社深入细致地开展了改革规范的管理工作,但没有从根本上彻底明确产权问题,而产权关系不明,法人治理结构也就无从谈起。产权明晰的具体思路是:

1.正确认清农村信用社产权的实质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产权最基本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权,即财产的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在社会经济运行中,为适应更多地获取经济利益的需要,会产生财产所有权与法律上的所有者相分离的状况,即在财产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的基础上衍生出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或称“法人财产权”,也就是非财产所有者由于实际经营属于财产所有者的财产,而对这些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及在一定限度内依法享有的收益、处置和排他性的权利。所有者的权利称为原始产权,经营者的权利称为派生产权。因此,现代意义上的产权是指财产所有者的原始产权和建立在其基础上的派生产权。

基于产权的上述法律内涵及市场经济中“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涵盖两个方面:一是不仅包括人股社员初始人股形成资产的所有权,还应包括人股社员凭借收益权能够取走收益的所有权,以及人股社员未能取走的但归人社员集体所有的历年积累形成的集体所有权,这部分产权称为原始产权。二是农村信用社作为经营主体拥有法律所规定的对人股社员资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性的派生权利。

2.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农村信用社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科学合理地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具体来讲,就是要实行民主管理,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对独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首先是要依据我国信用社的特点和实际,尽快制定《合作金融法》,以法律形式将法人治理结构固定下来,使信用社的各项业务依法运转。其次是改革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让其真正行使职权。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是从1984年起就开始建立起来的,但l7年过去了,这一制度仍流于形式,社员参与信用社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仍然未能调动起来,信用社经营者侵犯所有者权益的问题普遍存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还权于社员,行使真正意义上的社员民主管理,确保社员代表大会依法独立行使职能。社员代表大会应该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理、监事会成员,任命理、监事会主任、副主任,接受和处理社员代表议案,审批年度决算分配,修改章程等实质性权力。第三是严格规定理事长和信用社主任不得由一人担任,严格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第四是要切实发挥理事会的职权,理事会要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认真行使其权力,履行其职责,真正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不仅要负责业务发展的年度规划,业务经营的决策,而且要负责员工的行为规范管理和制定财务操作规范及制度等。第五是要建立名副其实的监事会,要充分履行《社章》赋予的监督职能,及时听取和收集来自全体社员的意见和要求,使监事会真正承担起制约的权力和责任,主要包括对信用社业务和财务的审计权,对理事会成员的弹劾权,对理事会、主任重大决策的否决权等。只有通过充分发挥决策、经营、监督三套班子的智慧和才能,确保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高,业务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才能得到彻底改观。

二、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

金融业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防范和控制风险始终是最重要的工作,而内部控制又是控制风险的关键。远从巴林银行倒闭、Et本大和银行l0亿美元的巨额损失,近到系统内发生的经济案件,无一不是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规操作、内部控制不严所致。因此,建立合理、有效的内控机制具有现实意义。

1.决策体系建设

农村信用社要按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相互制衡的原则进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的设置。无论理事长还是班子成员,都不能违反或超越决策程序,经营班子要在其职责和权限内行使职权,内部监督系统要建立各项业务风险评价、内部控制状况的检查评价与对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制度。同时要注重理事、监事、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品行及资历的考察和了解,建立高层人员信息档案,并进行动态监控。通过考察个人历史背景资料,确定其从业经验、行为规律及能力;通过考核目前业绩状况,判定其业务创造及控制能力;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决定其职位的去留及岗位的调整,从决策系统上确保决策指令的合规合法性,并做到分工明细,相互制衡。

2.建立健全业务风险防范机制

为有效控制信贷风险,农村信用社应按照《农村信用社章程》、《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和《担保法》、《贷款通则》,建立授权分责的信贷管理体制。信贷审查机构负责贷款审查,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审批,严格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将贷款调查管理、审查认定、检查监督职责分解,互相制约,确保信贷决策的科学性。同时建立贷款保障制度,提足呆账准备金,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呆账,人民银行、财政部门要给予倾斜政策,促其“消化、吸收”,增强农村信用社的再生能力,提高资本充足率。

严格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调整信贷结构,使资产多元化。在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基础上,严格控制单户贷款比例等指标,对包括本、外币在内的资金交易、证券交易等项表内表外业务,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与风险防范制度。尤其在主营业务即信贷业务上,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优化信贷资产结构,预防、降低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按照授权分责、监督制约、账务核对、安全谨慎原则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制度。会计记录、账务处理、成果核算等完全独立,会计部门只接受其主管领导,会计主管不参与具体经营业务,保障财务、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客观性与有效性。

建立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授信为主要特征的内部授权、授信管理制度。信用社对其分社以及信贷人员的授权授信要定期检查,确保授权、授信适当,权限及额度不突破,各种授权均以书面形式确认并逐级下达,各项业务均按业务授权进行审核批准,特别授权业务要经过特别审核批准。

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规、特别是经济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否能有效地防范来自内部及外部的欺诈活动,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与稳定。违规、违法及欺诈所导致的风险,不仅产生于农村信用社内部,而且产生于一些外部监管部门,因此,农村信用社要通过教育、示范、监督与技术控制,防止农村信用社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联系,避免内部欺诈、犯罪和卷入外部欺诈陷阱。

建立科学的计算机系统风险控制制度。对计算机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维修等全部过程严格管理,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与稽核监督部门的职责,严格进行业务主管、软件设计人员、业务操作及技术维修人员权限划分,严禁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介入实际业务操作,将风险控制制度、指标及规程等项内容进行计算机程序化处理,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然后将其用于风险管理之中。

三、国家对经济落后地区农村信用社应实行扶持政策,逐步消化历史包袱,为信用社的经营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首先,中央银行应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支持力度。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原因,每个信用社都是独立的法人,这种信用社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就单个信用社而言,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就显得势单力薄,相对于大银行其存款稳定性较差,当出现支付风险时应变能力弱,对外部救助的依赖性较强。信用社的这种比较劣势,出现支付危机不可避免,因此,中央银行需要加大再贷款支持力度。中央银行用于支农的再贷款,应合理确定使用期限。信用社拿再贷款支农,回收贷款受农业生产周期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其不确定因素很多,一遇自然灾害,贷款不能按期收回,而中央银行又限期必须收回再贷款,这就使农村信用社一时难以应付,所以,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应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适当延长,并以一年以上为宜,且当农村遭受自然灾害时,允许延期归还。从实质上真正体现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

其次,对农村信用社实行优惠利率,即适当提高农村信用存款准备金利率,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成本比商业银行高,而且落后的农业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受季节影响较大,多数是春放秋收,一年中资金闲置的时间较长。由于规模小,不具备参加全国性资金市场的条件,资金找不到出路,只得长期转存人民银行,形成利率倒挂。建议比照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计付农村信用社转存款利息,人民银行连续七次下调利率,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月利率已降到1.725%o,而邮政储蓄在人民银行的转存款月利率,仍为3.83%o,比金融机构在人行存款的月利率还高2.105个千分点,较高的邮政转存款月利率不仅提高了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成本,而且为邮政储蓄的增长起了推动作用,而邮政储蓄在零风险情况下享受高支付,显然不符合风险和收益对称的基本常识,从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角度来看,经济落后地区县级以下邮政储蓄机构早该全部撤销。

第三,应取消在开户管理上对农村信用社的歧视性规定。客户根据自己的经营或服务性质,比较哪家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后做出自主选择,各级政府和中央银行不能自上而下的指定某种款项存放哪家银行、某部门必须在某银行开户,这样就在政策上用行政手段形成了大银行的垄断经营,造成了对农村信用社的歧视。应允许客户在合法合规前提下自主选择开户银行,禁止垄断经营,给农村信用社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

第四,央行要为农村信用社提供结算服务。一个银行的发展史,就是一部结算发展史,结算服务是商业银行、信用社金融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行社脱钩以来韵经营实践表明:结算渠道不畅、资(现)金流通梗塞是制约农村信用社经营和发展的一大瓶颈。在农村信用联社建立独立的结算体系之前,基层央行要结合实际,高效率地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结算服务,借以提高农村信用社服务农村、服务农业、服务农民的融资水平,增强农村信用社的凝聚力。

四、努力降低不良贷款,提高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

要实现不良贷款占比、不良贷款总额“双降”目标,需要从市场定位、机制转换、政策、监管等各个方面人手,才能实现农村信用社“双降”目标和企业经营出效益、社会经济稳步增长的“双赢”局面。

1.正确定位,把握投向

落后地区农村信用社要对自己的生存发展空间要有正确的认识,其信贷投向应充分“小额、流动、分散”特点,服务对象以支持“三农”及广大个体、私营等中小企业为主,避免与国有商业银行比贷款大户、比贷款规模,前些年贷款“垒大户”产生了大量不良贷款已是个明证。因此,农村信用社应及时调整信贷投向,对产权不明晰和不能实施有效抵押担保的企业贷款应逐步实施市场退出机制,新增贷款要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加大对农户和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办理有效的抵押担保。

2.完善机制,强化管理

首先要成立信贷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来行使信贷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的职能。第二要加强对信贷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力度,健全信贷决策制度,贷审分离制度,贷款“三查”制度,授权授信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及实际操作中的严格执行。第三要进一步健全贷款经营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责、权、利相配套的考核制度,确立“谁发放贷款、谁负责收回,谁造成风险、谁承担责任”的贷款基本原则,对离职信贷人员实行离职审计制度,违规造成的风险要追究责任。

3.加强监管,发挥有效制约作用

人民银行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的监管是降低不良贷款的有效手段。一是要加强对新增贷款和大户贷款的监管,对造成新增贷款风险的信用社进行分类监管,按新增贷款不良占比高低分别实行约见谈话、专项业务考试、新增贷款事后报送稽核、开展新增贷款质量检查等分类监管措施。对大户贷款要关注以转制名义实行企业分立、以企业法人名义的贷款和以社团贷款形式变相“垒大户”以逃避人民银行监管的现象。二要加大对违规现象的查处力度,有查不究或处理不力是造成有章不循的主要原因之一,要从根本上消灭有章不循贷款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三要加强对人的管理,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是“抓降”工作的关键因素,要通过对降低不良占比和不良贷款总额与任期考核挂钩,建立起资产质量改善的绩效考核机制,形成奖惩分明,以经营业绩来决定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

4.营造良好的“抓降”环境

一是打击逃废金融债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抓降”工作在良好的信用环境这个外部条件下,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最终使信用社与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动走向良性循环,但创建良好信用环境离不开政府、人行和工商、司法等部门的有机配合。二是政府部门主动承担起防化农村信用社风险的职责,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在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和基金会过程中,也为地方政府排忧解难,有效缓解了地方政府清理整顿压力,同样,对防范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地方政府也应主动承担起职责,把有效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降低信用社风险当作促进地方金融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的有力措施,在保全农村信用社资产、抵债资产处理、解决农民贷款抵押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三是上级管理部门要为农村信用社发展解决后顾之忧,上级管理部门特别是市(地)联社一级主要承担对基层联社的行业服务与管理职能,而不要干预基层社的经营或直接开展经营业务,在抓降问题上,以引导农村信用社端正经营方向、督促联社建立和执行信贷管理内控制度、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为主,组织开展对信贷资产质量及管理状况的检查、信贷人员培训,协调同地方政府和各部门的关系也是市(地)联社义不容辞的职责。

五、改革用工制度,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落后地区农村信用社现有人员素质问题成了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重要因素,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改变这一被动局面。一是建立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盘活人才存量,市、县联社要像建立资产台账一样建好“人才库”,充分掌握人才家底,并进行合理使用,在倡导引进人才的同时,更要向内挖掘潜力,对有真才实学、有发展后劲和潜质的青年员工,要有目的地进行锻炼、压担子,给他4fTg’l造机会,争取条件,促其快速成长。大力提倡人才的上下交流和异地交流,将市、县联社管理层中那些年轻的高学历人才下派基层担任领导工作,既能让他们在一线得到锻炼,又能快速缓解基层专业人才缺乏的矛盾。在用人制度上,必须坚持“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原则,在人才的选拔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在动态竞争中选拔人才,做到唯才是举,量才录用,对一些不会干事、干不了事、不想干事的人员要毫不手软地端掉他们的交椅乃至饭碗,对工作中卓有成效、贡献较大的业务骨干、技术尖子,要给予职称评聘、住房分配、工资晋级等方面的优先或奖励,给人才以充分的价值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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