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品质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1 17:17:23

产品品质论文

产品品质论文篇1

在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时,要求做到:(1)防检结合,以防为主,重在提高。要把管理重点从产品质量的事后检验转移到对生产流程的质量控制,即从管“结果”转移到管“原因”。(2)树立“以下道工序为用户,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的观念,以期形成一个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质量管理有机整体。(3)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对产品质量实行量化管理。通过数据把握质量波动情况,为质量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以便有的放矢地对生产流程进行调控,改进产品质量。(4)对质量管理活动进行标准化。确保质量管理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在一个统一系统内协调运作,严格按照计划实施检查处理的循环周而复始地进行,使产品质量不断得以提高。

全面质量管理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当时的美国面临着质量管理的新问题。一方面,人们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大为提高,从注重一般性能发展到讲求产品的耐用性、可靠性、经济性。“保护消费者利益”运动蓬勃兴起,各种消费者组织纷纷成立,消费者向企业提出了“产品责任”和“质量保证”问题,迫使厂商重视产品质量。然而,原有的质量管理方法已难以妥善解决现代生产中的质量问题。然而,原有的质量管理方法已难以妥善解决现代生产中的质量问题,人们亟需一种新的理论与方法来指导质量管理活动。另一方面,随着管理理论的开展,人的因素越来越受到重视,尤其是被管理者在生产活动中的作用得到承认。在实践中,开始推行“工业民主”、“参与管理”和“目标管理”,强调让工人参与企业管理,充分发挥其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力。在质量管理中,出现了要求工人实行“自我控制”的“无缺点运动”,建立了“质量提案制度”。这一切为全面质量管理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与实践的基础,同时,系统概念与技术的产生,使人们运用系统观点综合分析研究质量问题成为可能。于是,全面质量管理应运而生。

如果把追求“顾客满意度”作为企业的目标,那么实现这个目标的管理思想就是“全面质量管理(TotalQualityManagement,简称TQM)”。虽然早在1961年美国通用电气(GeneralElectrics)公司质量经理A.V.Feigenbaum(费根堡姆)就提出了“全面质量管理”,但这一理念在中国真正产生影响却是近10年的事。他指出:现代的质量问题在技术上日益复杂,只有统一计划和组织,才能适当解决,因而必须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费根堡姆和质量管理专家朱兰等人共同倡导全面质量管理,他们认为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点在于:(1)要生产优质产品,除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控制生产过程外,还需要加强一系列的组织管理工作;(2)产品质量有一个产生、形成的过程,管好质量就要管好全过程,包括市场调查、设计、制定标准、制定生产计划、检验、试验、销售、技术服务等环节,使之成为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

全面质量管理产生后,迅速地从美国推广到西方各国,其理论、技术和方法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深化。日本引进这一理论、方法后,结合本国实际,形成了日本式的质量管理,称为“全公司性质量管理”。1969年,质量管理国际大会总结了日本式质量管理的经验,归纳出六大特点:(1)开展全公司性的质量管理;(2)实行质量管理的审核制度;(3)质量管理的教育与培训制度化;(4)积极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5)灵活应用质量管理的统计方法;(6)组织全国范围的质量管理推进活动。

产品品质论文篇2

1产品召回与产品可追溯性概述

1.1产品召回简述

首先,来了解一下召回制度。它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所谓缺陷产品,是指因产品设计上的失误或生产线某环节上出现的错误而产生的,大批量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或危害环境的产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目前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还有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美国的召回制度最先应用于汽车,1966年制订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此后,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使其应用到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的主要产品领域,特别是食品。召回制度在美国等国家的实践表明,召回制度是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证,实施召回制度有利于提高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产品质量意识,有利于企业关注技术改造和环保问题,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有鉴于此,我国去年就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首先以缺陷汽车召回为试点。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为了有效消除各类产品因系统性缺陷所带来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要以缺陷汽车召回为试点,加快建立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并全面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要在成功实施米、面、油、酱油、醋老五类食品市场准入的基础上,推进肉制品等10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启动茶叶、糕点等第三批食品市场准入工作。

1.2产品召回的追溯

就前段时间的某公司的奶粉碘超标事件,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更关心的是市面上的奶粉是否仍然是超标奶粉,或者说所有问题奶粉是否已经全部被收回;故而就引出了关于产品流向与缺陷产品范围确定的追溯问题。从这一系列的产品召回事件可以看到,一方面由于缺陷产品往往具有批量性的特点,因此,当这些产品投放到市场后,如不加以干预,其潜在的危害是巨大的,有可能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或环境造成损害。例如,燃气灶存在缺陷可能会引发火灾,玩具过于坚硬或锋利可能会危害儿童身体,而轰动国内的三菱帕杰罗事件,即日本三菱帕杰罗V31、V33越野车因刹车制动管设计上的问题,致使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制动突然失效的安全质量事故。更让人看到了产品如果存在缺陷,可能带来的巨大安全隐患。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延误迅速在社会上消除隐患的时机,使损害进一步扩大。为了确保所有问题或者说是有缺陷的产品能在被发现后及时收回,这就需要提到产品的可追溯性了。

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也要看到产品召回是一个既费钱又费时的过程。如果没有良好的可追溯性保证,那些没有缺陷的产品也会被大量地召回并维修或替换,从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此外,在未来的几年中,相关法规和产品责任将使产品的可追溯性要求扩展到整个供应链。

召回数以百万件产品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一次大的召回行动的成本非常巨大,同时也受到许多因素影响。有些成本是与召回行动直接相关的,如产品失效调查、给客户的召回通知、召回产品的运输、重新设计和维修成本及缺陷产品本身的价值等。有些成本与产品召回不直接相关,包括在召回期间由于负面的公众影响而造成销售损失等。另外随着召回的宣告,公司市值也可能随之下降,这通常反映在公司股市价格的走低上。产品召回至少会对公司利润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实施充分而合算的召回,制造商必须有足够的原始数据,以判断某一产品制造过程中是使用了缺陷部件还是存在工艺问题。可追溯系统有两个目的:一是当发现制造相关缺陷(缺陷部件或工艺问题)时,通过识别特定编号,减少产品需要召回或返回的数量;二是通过提供缺陷产品在组装过程中所涉及的设备、部件、岗位、班次和操作工的相关报告,尽量防止产品返回。这一目的将帮助管理层调整制造工艺以保证产品在发货前检测到更多的缺陷。

2基于产品召回的可追溯性分析

产品可追溯性在ISO9000标准体系中是这样来定义:追溯所考虑对象的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初场所的能力。当考虑的是硬件产品的时候,可追溯性可涉及到:原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加工过程的历史,产品交付后的分布和场所。

从以上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一个产品的可追溯性我们关心的是这三点,就是我们为什么要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这一点很重要,一旦我们失去或者在不明白这一目的的时候我们就会陷入为追溯而追溯了。

在成品下生产线后也会出现质量问题,如在配送途中出现的损坏、过期等等物流问题。因此了解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就能帮助我们了解寻找出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产品奠定了基础。

与此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现实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知道从产品召回的方面看产品可追溯性的目的是:在出现质量问题后,能够尽可能及时的将问题产品召回,并且需要保证企业的和我们的顾客利益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所以对于基于产品召回的质量追溯需要充分考虑到它的时效性、广度、精度与深度。

3基于产品召回的产品可追溯的管理

首先,企业是怎么做到可追溯性呢?随着社会和企业不断的发展,以往简单的手工记录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和市场的变化要求了。这时就需要建立一个质量追溯的信息系统,这样的信息系统能包括制造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生产加工过程,以及产品交付等信息;这样的信息流最终保留下来即可作为产品的追溯源。而工艺计划和生产管理是可追溯性的基础,将这两大块连接起来,就可实现产品与装配元部件或产品流程工序的可追溯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一个可追溯性系统相当于一个工艺设计计划、物料管理、性能监控和质量管理以及后续的物流配送等等相关环节的组合,能够获取车间制造工艺的详细数据,并与计划好的制造工艺相比较,向用户提供差距的报告和警报。同时,它也能根据所给的工单提供生产工艺的详细历史数据。一个理想的可追溯性系统必备的元素包括识别、追踪和工艺的管理与确认,这些元素必须尽可能地自动运行,并在生产执行的过程中,把对当前生产工艺的任何影响减到最少。可追溯性信息也必须可从多种厂商环境中采集。

其次,企业在下生产计划时候会有不同的形式对该批产品进行批号管理,即设定一个批号,同样,这个批号将跟随着这批产品一直到出货,为了确保这一点的实现,企业会设计一些表单,如跟踪单、流转卡等,这些表单将跟随产品从工序开始一直到进仓,一般他们都会体现这些信息:批号,顾客、使用的原材料信息(批号)、各工序加工日期、班次信息等,在各工序加工的时候,按照规定又记录了各工艺参数,以及生产信息,这就为追溯产品加工过程提供了记录证据;通过全面的现场生产和质量管理形成完整的生产档案,这些生产档案成为质量分析和产品追溯的一手材料,查找到最小的召回范围,有效降低质量成本。不但如此,质量追溯系统的建立,不仅可以进行召回的业务处理,更获知了问题的根源,从而为预防和改进指明了方向。

最后,产品到了进仓的时候,仓库又将建立进仓产品的信息,以及发货信息,这样就能知道生产出的产品都发往何处;以上这些记录根据产品特性的重要性都需要在企业里进行不同年限的保存,直到法律时效的结束。当然对于不同企业的生产管理特点对追溯的不同程度的要求,从追溯成本上的考虑,以及计划与生产管理等系统的完善程度,可提供不同级别的可追溯性。它的最低要求也必须能够追踪产品的系谱信息,这意味着它必须能够识别哪一具体元件被贴装到哪个产品中,或者说是哪些原材料被用于哪些成品中。如此一来,元件既可以是一个独立、离散的元素。一旦发生产品回收,在识别缺陷元件时,可追溯性系统可通过序列号,找出使用了同批缺陷元件或原材料的其他产品的详细情况。

可追溯性的深度在于追踪工艺相关的数据,工艺相关的数据包含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任何错误。从工艺角度找出缺陷的根本原因。此外,在计划与生产管理的制造工艺之间进行比较,可在出货前识别出不合格产品,以避免回收和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利用每个产品的具体结构树信息,可追溯系统可以通过只召回那些用到缺陷部件或工艺制造的产品,来减少产品召回成本。当然为了建立完善的可追溯系统,也需要与企业的ERP、CRM等系统互联,建立一套完备的缺陷产品召回的追溯机制与系统,它可以使制造商更好地控制制造工艺的质量和表现,它降低了制造质量成本。其结果就是由于交付给客户的产品缺陷更少,客户的满意度提高,公司盈利增加。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未来几年,不论是客户还是法规要求,都会使得基于产品召回的可追溯越来越重要。这一需求的原因之一就是对于公司来说,产品召回的成本花费非常巨大。为了实现可追溯的基本功能,必须建立起企业与整个供应链的联系。一个完整的可追溯系统一方面能减少产品召回成本,另一方面我们在建立这样一个系统的同时,也能尽可能地避免缺陷产品与产品召回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产品品质论文篇3

二、影响质量管理中的关键因素

我国的何桢、赵玉忠两位学者将影响质量管理的因素分为:质量领导、质量体系、质量文化、质量保证、过程控制、质量信息系统、质量理念、质量设计、技术研发、人员管理和员工参与等因素。在这些影响质量管理的因素中质量体系、质量保证、质量理念、过程控制、质量设计、质量信息系统和技术研发可以称为“硬质量因素”,而质量领导、质量文化、职工参与和人员管理则可以称为“软质量因素”。这两位学者通过研究发现顾客满意度和质量领导以及产品质量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同时质量领导、质量文化、职工参与和人员管理对产品的质量有着十分显著的影响。正因为如此,企业管理者应该对质量管理活动给予高度的重视和支持,在企业的范围内加强相关的质量制度的建设,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质量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让员工积极的参与到企业的质量管理活动中。企业在加强相关质量体系建设的同时,加强对过程的控制,建立其一套高效的质量信息系统。企业在加强自身质量管理建设的同时,还应该积极的引进高质量的质量管理人才,推进先进的质量理念和管理体系,并通过合适的激励手段,促进质量管理工作的不断改进。

三、对产品生产的质量管理

(一)产品生产前的质量管理

在进行产品生产前需要进行严格的产品策划。当企业和用户签订合同之后,企业下属的相关产品设计部门需要根据用户的需求和相关的、设计图样、技术规格书等资料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的策划,策划的内容包括了人员、设备、材料、环境等。策划后的结果必须形成相应的文件,其中包括了过程质量计划、作业指导书、各种规程等。如果需要还必须具备审批表,如过程确认表、代用器材审批表等。进行样的生产条件准备。人员上必须要求操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工作十分熟悉,同时还要求操作人员的专业知识要能够过关,在上岗前必须对相关的操作人员进行测试,测试合格之后才能够上岗,如不合格则进行必要的培训。设备上要求必须配备生产和服务过程中所需的、能满足工艺要求的设备、工具、模具和检测器工具,同时还必须随时应对各种设备出现故障时的各种危急情况。对于生产材料必须要严格的按照要求进行采购,所采购的材料必须要符合定货技术条件或其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要求,如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对相关的材料采用其他的材料进行代用时,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生产过程中必须准备好有效、充分、合适的各种文件。而最后的生产环境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满足相关标准和技术条件的要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各项条件准备完成后是进行相关的状态检查。而状态检查一般都是在人员、设备和环境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或者时设备处于不连续运行并且间隔时间超过一年时。检查时必须对人员、设备、材料、法规、环境都进行检查。检查的过程中还必须邀请用户参加,只有才检查合格之后才能继续产品的生产。

(二)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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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吉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休闲产品开发

(一)吉安自然、人文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吉安,位于江西中部,罗霄山脉中段,赣江的中游,东西南三面环山,以汉民族为主,并且多达37个少数民族杂居于此,山地文化与平原文化相互交融形成著名的庐陵文化区。庐陵文化以“崇文重教、宽厚包容”为典型特征,自唐以来先后18位状元,16位榜眼,14位探花,近三千位进士,文风鼎盛。据2013年对吉安一市两区十县的非遗实地调查:其中部级非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长期以来人类活动的产物,同时也要受到当今人类活动的影响,随着大众休闲时代的到来,人们也越来遗项目有3项,省级非遗项目共计72项,市级非遗项目有95项,县(区)级非遗项目多达320项;从种类上看,吉安市非遗项目涵盖了非遗全部十大门类;在省级非遗名录中其中主要类别分别是民间文学类占15%、传统舞蹈类占21%、传统技艺类占24%,民俗类占17%,四项合计占77%。吉安的非遗虽然数量多,种类丰富,品级较高。但是由于现代社会环境的改变,非遗面临资金、技术,特别是人才匮乏使得非遗的传承受到严峻考验.

(二)吉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休闲开发1、吉安非遗保护性旅游休闲开发在非遗的十大类中,在保护的前提下,利用非遗与现代休闲的渊源,可以将各类别的特点开发成相对应的休闲旅游产品,在推向旅游市场的同时使自身得到活态的传承与保护。2、体验性文化休闲体验产品一般分为静态产品、单向动态产品、双向动态产品。在非遗分类中,民间文学、传统医药及非遗相关的实物及场所可以开发成静态产品;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美术可以开发单向动态产品;传统技艺、民俗可以开发双向动态产品。吉安民省级以上间文学类非遗主要以文天祥、杨万里等名人故事传说为主,对于这类非遗可以制成书籍、音像制品等供游人当作纪念品或者阅读。非遗相关的实物及场所(古祠堂、古民居、古书院、古寺庙道观、古牌坊等)是吉安庐陵文化主要组成部分,这些实物是游客感受非遗的重要媒介,同时也可供游人休憩。吉安非遗中可供开发的单向动态产品比较多,但这类非遗在休闲旅游开发中容易造成表演的常态化、碎片化,将的舞蹈、音乐、曲艺剥离原生环境,造成非遗的异化,这就需要建立相对健全的文化生态博物馆,另外,为了更好的保护传承以及方便游客体验,可以对技艺类非遗进行生产性保护。这类非遗的文化属性主要依存于生产的实践过程、形态特征和功效作用,也只有在生产实践的具体活动中才能得到展现和发挥。这类非遗与旅游市场的结合无疑是焕发了新的生命。3、养生文化休闲现在人们越来越注重身体的健康,养生也成为休闲旅游的热门。在个人养生方面,吉安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它有一批富有文化内涵的名村及名镇如永和镇、富田镇、渼陂村、燕坊村等,并且环境优美。还有一些名山名寺如玉笥山、青原山的净居寺,这此禅宗圣地为喜好清静的游客提供绝佳之处。这客观为一些可供养生类非遗的活态传承提供了良好的基础。4、特色小吃文化休闲特色小吃在旅游休闲中不可或缺。这为食物技艺类非遗保护提供了动力支持。吉安非物质遗产中有一大批是属于这一类的技艺如安福火腿制作技艺、峡江米粉制作工艺、永丰玉扣纸制作技艺、永新和子四珍制作技艺、吉安薄酥饼制作工艺、泰和酱菜手工腌制技艺、峡江店头丝糖等。这些技艺在激活提高休闲满意度的同时也为扩大了自身的生存空间。

三、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五千年来传统文化的精华,但作为活态文化遗产它不是静止不动的在原生环境,这不仅不利于自身的发展,也是不现实的。本文以吉安非遗为例,在保护前提下将休闲与非遗开发进行探究,并得出以下结论:

(一)非遗与国民休闲具有的天然关系。不论当今二者发展所需还是由古代至今休闲发展演变以及非遗与休闲内在关系的探究,都可以得出:非遗与国民休闲具有的天然渊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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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产品设计中,对产品于用户之间的人机交互非常的重视。其实,简单的来看是用户与产品之间的交互,实际上是用户与设计师之间的“对话”。设计师和用户很少直接的接触,因此只有通过产品这个媒介来进行沟通。设计师的设计创意通过产品呈现,而用户对设计师的创意是否满意,通过其是否购买产品和对已经购买的产品的评价来体现。因此,设计师和用户之前的相互沟通和理解非常的重要。

如何为其搭建起相互沟通的桥梁呢?最简单的办法是直接对话。设计师与用户直接面对面的沟通,通过交谈和共同探讨设计,共同出谋划策。但设计师与用户所站的立场不同,专业背景不同,不是每一个用户都能很好的向设计师说清自己的诉求,也不是所有的用户都能准确的表达自己的想法。因此,这种对话需要借鉴一些模式和技巧。例如,焦点小组、用户访谈、卡片测试、情景测试、任务测试、角色扮演等等。

“真、善、美”(真:满足需求、解决问题,善:在解决问题的基础上让尽可能多的人产生满足感和愉悦感,美:产品的外观漂亮吸引人。)是产品设计所追求的最高境界。通过设计师的专业的培训和个人经验,产品要实现“美”这个境界不是很难。在美的基础上再追求“真”,可以通过一些调查和研究,得到真实的数据来实现。但是,要真、善、美同时具备就非常的难。通过质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到真相,通过分析和解释得出最佳的解决方式,然后,根据得出的最佳解决方式设计出“美”的产品。这样,就能得到满足“真、善、美”这三个条件的产品方案了。

2产品设计研究中如何作质的研究

在产品设计中要将质的研究方法和量的研究方法相结合,主要有整体式结合与分解式结合两大类。整体式结合有三种:(1)顺序设计,也就是根据其重要性进行优先级的排序,以重要的为主导方法进行研究。(2)平行设计,两者不交叉,各自在研究不同性质的问题中使用相对合适的方法。(3)分叉设计,在过程的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方法。分解式结合也分为三种:①混合式设计:它又可细分为4种形式:量的实验设计,质的资料搜集与分析;量的实验设计,质的资料搜集和量的统计分析;质的自然研究设计,质的资料收集和量的统计分析。质的自然研究设计,量的资料收集和量的统计分析。②整合式设计:质的研究和量的研究同时进行相互影响和制约,不断的互动。③内含型设计:将一种方法作为体框架,其细节部分运用到另外一种方法。其结合的策略可分为:顺序性解释、顺序性探究、顺序性转换、并行三角互证、并行嵌套、并行转换。

产品设计中,整体式结合中的顺序设计、分叉设计,分解式结合中的混合式设计、内涵式设计运用非常多,且很适用。

用户体验设计时,最常用的是以质的研究作为主题的框架,辅以量的研究对其细节进行验证。一般来说,自然研究和资料的收集采用的是质的研究方法,数据统计分析采用的是量的研究方法。

用质的方法做行动研究对用户体验的设计非常有效。行动研究可以由用户体验专员来做,也可以邀请用户和其他行业的研究者一起参与。邀请的外来参与者相当与媒介,帮助研究专员确认和定义研究的问题,对分析和解决问题提供参考,并将知识公开化。例如:在用户研究的初期,对用户的生活形态进行调查。可以先采用质的研究方法,对调查人群的生活方式进行定位,通过调查明确其对生活的需求,确定未来产品发展的方向和应当具备的一些功能和外观的特征。然后,在整个后期的分析过程中,以这些质的分析为基础,讲调研的数据进行整理,排列其重要性和优先的次序。在产品概念设计的时候,仍然以质的研究为主,只是在可用性测试的时候验证产品的可用性时,才以量的分析判断产品的可用性问题。

参考文献

[1][美]Maxwell,J.A著.朱光明译.质的研究设计,一种互动的取向[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

[2]郑建启,胡飞.艺术设计方法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3][美]SteveMulder,ZivYaar著.范晓燕译.赢在用户[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产品品质论文篇6

一、对旅游产品质量的认识

对于旅游者来说,旅游产品是旅游者出游一次所获得的经历,在其旅游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所有的事物及所接受到的所有服务都构成了旅游产品。

因此,旅游产品质量的好坏源于整个旅游过程,旅游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质量都同等重要。而正是由于旅游产品的本质是一次经历,对于旅游产品的质量的评定并不完全取决于为旅游者提品及服务的旅游企业,最主要的在于旅游者根据自身感受来对其进行的评定。因此,旅游者的感受和评判标准非常重要,也就是说旅游企业要以满足旅游者的需求为第一要务。

虽然旅游过程的每个环节在整个旅游经历中所占的比重不同,但根据旅游质量蛛网理论,旅游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对旅游者来讲是同等重要的,也就是说,看似十分微小的细节,例如马桶是否漏水、服务员的微笑是否真诚还是有某种意味等,都会影响旅游者对整个旅游过程的看法。另外,由于是主观判断,旅游者的知识水平、文化背景以及出游动机等也会影响其判断。

中国消费者协会根据投诉情况总结了消费者对旅游业的十大不满意,主要分为四类:一是旅行社不遵守承诺,随意减少参观景点或旅游时间,或者是不完全履行合同,旅游时食、住、行的档次低于事先约定的标准,为节省费用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二是有关接待单位强制收费、变相收费,或以增加景点为由向消费者收费,如不交钱,就在服务方面大打折扣,刁难消费者;三是对景点或参观项目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或者以“免关税”、“拍照免门票”等形式诱导消费者,引诱购物;四是宾馆、饭店和景点的服务质量不高,服务不到位,一些饭店宾馆向不同阶层的消费者出示不同的价目表。此外,一些景点环境“脏、乱、差”;景区内的旅游车任意改变路线,强行兜售物品;还有一些星级饭店尽管在硬件设施方面档次较高,但是经常出现旅游者财物被盗等安全问题以及服务员在楼道内大声喧哗等不雅行为,损害酒店形象,影响旅游者的游历感受。

二、旅游产品质量的评价标准分析

一般来讲,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评判主要通过直观体验和接受服务后进行横向比较得出,根据差距分析理论,旅游者对服务的评价取决于对所接受服务的感受与事先期望之间的比较,也就是说,旅游者的满意度主要取决于实际体验的最终感觉与他对服务商的期望之比率,用公式来描述:客户满意度=客户实际感觉/期望值。

当旅游者对服务的感知等于或超过了对服务的预期时,就会感到满足;如果低于预期,就会认为是低质量的。旅游者的感知与其期望的比值越大,他的满意度越高。通常所说的“让顾客100%满意”,意思就是要让顾客的感知和期望完全相吻合;而“120%的满意”则是要让顾客的感知超过顾客的期望。

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感知与其对旅游产品的期望之间的差异就决定了旅游者对旅游产品质量的评价。导致这种差异的因素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旅游者对服务的期望与企业对这些期望的诠释存在差异

旅游管理研究表明,旅游活动包含许多相互管理的行为,旅游营销中最重要的是让旅游者到来之后所感受到的比其预期的要好,这样不但使旅游者对消费感到满意,还会向家人及朋友推荐,从而扩大企业的良好口碑。在旅游接待过程中,企业应该找出人们最看重的那些东西并狠下功夫,使消费者期望得到很好的满足,从而使企业形象得到提升。

(二)企业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其制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与旅游者期望存在差距

一些企业虽然能够准确理解旅游者需求,并制定了相应的详细服务标准,但在服务过程中,由于企业能力所限或为降低成本,无法提供或不完全提供旅游者期望的内容。

(三)企业的对外宣传与实际内容不符

例如,一些新开发景区在宣传促销中经常夸大其词,声称是“绝品”、“极品”等等,但实际仅是一些具有地域特色的景点,旅游者来后大失所望;还有的景区号称“世外桃源”,但是景点内外环境较差,烟蒂、碎纸、饮料瓶等垃圾遍地,与景致形成极大反差。

三、提高旅游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

旅游企业运营的核心任务就是尽可能地缩小实际服务质量与旅游者预期之间的落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旅游产品人性化

旅游产品人性化就是要求旅游企业提供以人为本的服务,在这里旅游产品已不仅仅局限于有形产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管理等。这就要求旅游企业在旅游硬件和软件是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

1、硬件上,根据旅游者的不同需求提供相应的人性化的旅游设施。旅游硬件设施是人们用肉眼所能观看到的,而且也是人们在最短时间内能对它做出反应的,也就是人们的第一印象。第一印象对于旅游者是重要的,它能决定人们用怎样的心态完成这次旅游经历。舒适、醒目的设施会给旅游者留下深刻的印象,也就预示着潜在的、长远的效益;相反,则会是短期的效益。在这里,旅游者的满意度取决于旅游者对硬件设施的第一美好印象,因此对旅游硬件设施要做长远的规划。

2、软件上,根据旅游者的感受提供符合人性需求的无形的旅游产品(服务)。无形产品往往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易被忽视,但事实上,较之于有形产品,无形产品对旅游者更有深远的影响力,而旅游企业履行道德的行为是这些无形的旅游产品真正体现人性化的前提和必由之路。所谓道德的行为,在伦理学意义上,就是在一定道德意识支配下,表现为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道德行为。也就是说,旅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履行其有利于旅游者和社会的道德行为。道德的行为和不道德的行为对旅游企业来说只是一念之差,但这一念之差完全可能导致企业不同的发展道路和发展状况。道德的行为可以使企业走向良性的循环,而不道德的行为会使企业走向恶性循环,也就是僵死的边缘。道德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对旅游者要诚实守信。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孔子曾说过: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同样,对企业而言也是如此,企业的信誉是深入人心的广告,是不属广告的广告。企业信誉的建立和信誉度的不断增强靠的是产品质量,更要靠树立高质量产品的生产全过程的责任心,靠全方位的服务承诺的兑现。服务承诺是企业信誉的直接张扬,在激烈的国际经贸活动的竞争中,服务承诺是增强信誉度的重要举措。这里的产品即旅游产品,也就是旅游服务。因此,旅游企业要对旅游者坚决地履行其服务承诺,具体表现为旅游企业不降格服务,即不降低原来约定的等级标准;不擅自增减旅游项目;不延误游览日程和时间;不以次充好欺骗旅游者等等。对社会要有责任心。不要为了局部的利益而损坏社会整体的利益。比如说生态环境问题,旅游企业不应为了自己的利益需求而破坏自然资源。否则,是不道德的。

(二)建立相应的服务体系

包括服务环境、产品服务的设计、服务手段、服务管理体系、服务补救体系等。

1、加强对旅行社遵守合同承诺的监控力度。对随意更改合同内容的旅行社予以重罚或追究领导责任,同时在全社会营造重合同、守信用的诚信环境。

2、适时更新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强化现行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为有效治理不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对违规经营、收费混乱、欺客宰客、服务质量低等行为和现象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另外,一些旅游管理方面的法规滞后于旅游市场的发展,使一些企业钻了法律空子,应适时更新旅游法律法规,将一些新情况补充或增加进去,使行政部门在处罚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3、提供标准化服务,强制实行外部认证体系。对服务质量、服务方式、服务效果和企业排名进行认证,对不同企业的同一服务项目依据服务的功能性、安全性、经济性等特征制定统一的质量标准。实行标准化服务不仅可以降低服务成本,还可以精简服务环节,提高服务效率和效益。这些标准在企业内部具有强制性,在外部则必须依法接受当地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从而保证服务质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目前,我国有一些旅游企业已实行ISO9001、ISO1400等国际质量认证标准,但仍属于企业自愿行为,应当逐渐推进,由自愿实行转为强制实行,使企业建立起完善的标准化运营体系。

(三)在服务中控制服务质量

在旅行中难免遇到意想不到的事件,这就要求旅游企业有一定的方法控制服务的质量,采取一定的措施。

1、对客户的抱怨做出快速反应。旅游服务人员应具有观察力,能预测可能引起顾客不满的情况,提前采取行动,将顾客的不满降低到最小的程度。诚恳主动地当场解决客户的问题是客户最需要的,可以有效减少客户的遗憾和抱怨,甚至为客户带来美好的体验。

2、授权服务人员快速解决问题。服务人员常离开总部陪同客户旅游,应被培训并授权现场解决客户的问题以提高客户满意度。旅游企业对有效行使了授权的雇员还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3、为顾客服务投诉开辟途径。抱怨的顾客往往是忠实的顾客。那些对企业(沉默)的顾客会对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因为他们最容易转向公司的竞争对手。旅游企业应当给顾客提供便捷的投诉途径,这样既可能尽早发现服务质量缺陷所在,又可以及时纠正错误,并可监督服务人员的工作。旅游企业应该把对顾客投诉的处理看成一次新的对客服务,鼓励顾客投诉。在旅游企业内部建立尊重每一位顾客的企业文化,并通过各种渠道告知顾客,企业尊重他们的权利。热线电话、投诉箱等都可以是有效的投诉渠道。

(四)培养高素质的服务人员

1、招聘具有服务精神的职员。乐于帮助他人、细心、喜爱社交等品质是服务精神的表现。招聘具有服务精神的员工是保证服务质量的必要步骤。研究证实每个人的服务精神不同,只有服务技能而缺少服务精神的雇员难以提供优质服务。

2、增强员工培训。对各岗位员工定期进行培训考核,大力加强员工的服务观念和服务思想教育;普及开发与管理、生态保护、地理、历史、民俗、宗教等文化基础知识以及礼貌礼仪、政策法规知识;还应培养基本的口才(语言表达能力)等,使服务人员真正成“游客之师、游客之友”。

参考文献:

1、姜晶花.旅游业服务质量柔性化探微[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

产品品质论文篇7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我国进行了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社会财富丰足,与之相对应的物质和文化两大方面的社会消费品丰裕,随之而来的产品质量问题,也日渐突出。从80年代至今相继发生了许多影响全国的产品质量事件:啤酒瓶爆炸伤人,电热水器触电,化妆品毁容,大头婴儿,红心鸭蛋,一角钱葡萄酒等,造成消费者伤害、死亡的产品质量问题屡见不鲜,制假售假现象十分猖獗,一些制假窝点、造假惯犯,大有死灰复燃,卷土重来之势。有资料显示,造假是仅次于贩毒之后利润和社会危害最大的行业,有些地方区域性制假售假泛滥成灾。这些血淋淋的教训都说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今天,产品质量问题极为突出,产品质量责任得不到根本追究是俯拾皆是,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权钱交易,充当制假售假犯罪活动的保护伞,这一切的一切,都需要工作在产品质量监管第一线的同志们作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敢于直面呐喊,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说“不”,使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得到严肃追究,以警世人。在《产品质量法》的修改过程中,遇到的最主要问题就是法律责任问题,制售假者认为罚我2万,还剩5万,这种现象带来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人身安全,所以新产品质量法建立一套有力的震慑机制,解决了“打不疼、打不死”的问题。当然,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的产品质量法也不可能完全涉及到,相关规定也有不明确之处,这就要求我们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处理新问题,因为任何一部法律都是作一般规定,对于特殊事物就必然从法理学角度分析解决,下面笔者以自身十年产品质量监管经验,结合新产品质量法,从产品概念,法律责任性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作浅显分析和探讨:

一、新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

我们在探讨违反新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时,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外,就是产品质量责任,无论是哪一种责任都必然要把握住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概念及其范围,否则一切都是空谈。1993年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对产品从法律意义上作的规定是: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适用本法规定。这样,产品质量法实际上将不动产限定在产品之外,故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只能是动产,这基本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对产品的规定相一致,例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产品责任法》都把产品界定在动产的范畴。但对于一些特殊商品是否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法学者各持不同意见。例如:电、血液及其制品等,我认为从法理上讲,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定义涵概了一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产品,应包括电、血液及其制品。前不久一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将血液排除在“产品”之外,我认为是不妥的,因为血液在采集过程中到使用前,经过了化验、抽取、防腐、保鲜、离心、分层等加工制作过程,并且在医疗使用时是有偿销售,因此其应属于“产品”范畴。总之,我认为产品质量法中所指的产品应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一切动产。

二、法律责任的性质

我们所要探讨的法律责任,是与产品质量责任相对应的意义范畴,而所谓产品质量法法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有关主体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对其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对这一概念认识上最易同产品责任相混淆,把二者等同看待,而所谓的产品责任则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对损害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供应商、进口商等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责任具有三个法定特征:1、其产生前提是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并且在售出时该缺陷已经存在;2、这种产品缺陷对用户、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3、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由此可以看出,产品责任只是违反产品质量法法律责任的一个方面,二者是被包含和包含的关系。

第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又称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因违反行政法规所实施的强制措施。它具有二个特征:1、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后果,并且这种违法行为没有超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定违法限度。2、行政责任是国家机关依靠国家行政权力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是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来决定和实施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法律特别许可或行政机关授权,不得实施行政制裁。3、行政责任具有惩罚性惩戒性。它不同于民事责任,不具有等价有偿性质,不以是否造成他人损害为前提,也不以对他人的损害进行补偿为目的,其目的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以达到使其不再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

根据行政违法的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可以把行政责任分为以下几种:

(一)行政处罚,是指国家特定的机关对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一种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五种:一是警戒罚,即给予违法者以批评、训诫、警告、通报等使其认识到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免以后再度违法。二是财产罚,给予违法者以财产上的惩罚,使其在经济上受到损失,促使其不再违法。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是行为罚,给予违法者以剥夺某种行为能力的处罚,使其失去或暂时失去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以使引起重视,不再实施违法行为。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许可证等。四是人身罚,给予违法者以人身自由的剥夺,使其暂时失去人身自由,以便促使其悔过自新。如:行政拘留等。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即除前面列举的主要处罚形式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如责令赔偿损失,责令消除影响等。行政处罚基本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没有法律规定的行为不违法,不处罚。新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按照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造假工具、原辅材料,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

(二)行政处分,就是指根据法律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有时又称纪律处分。根据1957年国务院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行政处分分类:警告、记过、记人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根据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除以上八类外文增加了一种,即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行政处分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机关对有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虽己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另一种是企、事业单位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的纪律处分。这里的纪律处分也应当属于行政处分的内容,归属于行政责任的范畴,不应将其从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中抽取出去。在新产品质量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政府、产品质量监督人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的行政责任。

第二、刑事责任。就是指犯罪主体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同,它们的区别是:1、内容不同,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比其他各类责任的社会危害性要大。2、犯罪主体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3、负刑事责任的人要受到刑罚处罚。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概念相近但并不相同。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对社会和国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结果,是人民法院以国家名义对犯罪人实施惩罚和教育改造,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警戒他人实施犯罪的制裁措施。但负刑事责任的人不一定必然承担刑罚制裁,例如具备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就不必承担刑罚处罚,反之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必然要负刑事责任,从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来说,凡法律规定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的人实施了故意或者过失犯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来说,犯罪人因实施某种行为侵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达到犯罪的程度的都要负刑事责任。我国新产品质量法,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况:l、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产品,构成犯罪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3、销售失效、变质产品构成犯罪的。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5、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6、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充真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都要依照相关刑法给予刑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民事责任。就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和行政行为违法损害公民正当权益的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主要是:1、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或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给予用户、消费者以财产赔偿,也可称作是合同责任。2、假冒他人的商标专利,构成侵权,也包括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消费者、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称作是侵权责任。

(二)行政行为违法损害公民正当权益的民事责任主要是:l、行政主体不合法,即该国家行政机关超越权限的行政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是无效行为,其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拒绝执行,造成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损害时,当事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例如,某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到当地一家企业进行营业执照普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便当即进行质量抽样检查,并对该产品以涉嫌质量问题进行强制封存措施,造成该产品超保存期无法出厂销售,于是该企业对工商部门主张损害赔偿,这是合法的,因为依据2001年国务院三定方案,工商部门只能对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有权管辖,而生产领域的产品质最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管辖,该案中,工商部门的行政行为就属于主体不合法,其应向当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移交案件,无权对产品进行封存。2、行政主体合法,但行政行为不合法,对相对人造成正当权益的损害,这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程序不合法,适用的法律不正确等,比如说,对某一企业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时,应当有告知听证程序,如果不告知相对人有听证权利或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会而无故不举行听证会的等,这些充分体现出行政行为必须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得当。

(三)民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l、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即公民、法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结果。民事义务依照民法规范的规定,义务主体为满足对方的利益需要,而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一种必要性,具体表现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实施它所要求的这些行为。2、民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强制性是一切法律责任所具有的一个重要特征,而民事责任的强制性与其他法律责任的不同表现在于,它并不是非经法定制裁程序体现出来,许多民事责任纠纷可通过自愿和解的方式解决,义务方自动承担责任,权利人的请求即可得到满足,但如果义务方不自觉履行,另一方同样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强行追究违反义务者的责任。3、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往往与财产损害有关,行为人需要用自己的财产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并且还要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即损害有多大赔偿就有多大。

(四)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从法理上讲又叫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必须要有违法行为。行为的违法性是能不能追究其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在新产品质量法中违法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作为的违法行为,另一种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所谓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禁止做某一行为而行为人却做了的行为,例如《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这是一条禁止性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本条的规定而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就是一种作为的违法行为。不作为的违反行为是法律要求人们做的而行为人却不做或没有完全做到,例如新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应有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如果某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标明该项标识或标注不全,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2、必须要有损害事实。是否产生损害事实是确定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所谓损害事实,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违反了民事义务,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如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因缺陷产品造成用户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等。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社会现象间的一种客观联系,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现象的发生,前一现象为原因,后一现象为结果,两个现象之间的联系就叫做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确定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如某人因电饭锅爆炸受伤能否受偿,就要搞清这种爆炸是电饭锅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还是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如果查明纯属是电饭锅本身质量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就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4、行为人必须要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心理状态。行为人主观有无过错是决定他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条件。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之分。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结果,而仍希望损害结果发生或放任结果到来,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就叫故意。如明知商品质量不合格,仍然继续销售,明知是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仍然生产,这些都是明知故犯,是故意违法。行为人对自已行为可能引起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又轻信不会发生损害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就叫过失。如销售者销售不合格商品时自己并不知道该商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产品未验收或者验收不严格未能发现不合格的质量问题,这种情况就属于过失违法。但是总的来说,行为人的过错不论是故意或者过失,都同样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出现了混合过错或共同过错时,行为人过错的大小程度才成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对此,我国《民法通则》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连带责任。”

三、责任主体

所谓责任主体又称义务主体,是指法律义务的承担者,只有法律责任没有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逻辑上是不存在的。我国新产品质量法从第四十九条到第六十九条,根据不同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主体。例如: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责任的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凡是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制造、加工装配、修理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生产者。凡是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批发、零售、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都是销售者,这二者在该违法行为中,根据情节都可能是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也可能是刑事责任的主体。从新产品质量法的罚则中可知,相应的责任主体有生产者、销售者、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运输者、保管者、仓储者、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等,其社会广泛性是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从新产品质量法第四条损害赔偿一章内容上可以看出,前面所述各责任主体中,绝人多数都不可能成为民事责任的主体,只有个别可以在民事责任中承担连带责任而成为民事责任主体,我们大体可以认为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这也基本符合新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精神,这是因为:l、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是用户、消费者知道的,在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害要求赔偿时,取证容易,司法程序相对简单,减少诸多环节,假如再找运输者主张损害赔偿是既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从民法理论上的过错责任原则,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有质量缺陷产品的同时有过错,无论是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必竟是生产、销售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使用户、消费者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事实,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生产者实行了严格责任,即使生产者没有过错,只要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害,也要负赔偿责任,从这个角度看,产品质量法把生产者、销售者列为民事责任的主要主体也有利于促使先进科学技术的运用和社会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2、把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规定为民事责任主体的不现实性。在一般情况卜,普通消费者并不能确切地知道运输者、仓储者系何人,只知道生产者和销售者,受害人绝人多数可以直接得悉,并向其要求损害赔偿,即使运输者、仓储者有过错,生产者、销售者在赔偿受害人后,完全可以依据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向其索赔。从法理上讲,受害人不能要求运输者、仓储者承担产品缺陷的严格责任,他们只能依据合同关系承担违约责任或过错责任。3、向生产者提供有缺陷的原辅材料的生产者、提供有缺陷的零部件的生产者也不可能成为民事责任主体:其一,受害人事实上不可能知道这些提供者,主客观上也不愿意放弃生产者、销售者而去追究提供者的责任;其二,增加了受害人实现救济的难度,增加了受害人举证义务,同时也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其三,生产者原辅材料、零部件的提供者追偿也是产品质量责任的连环案;4、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成为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连带承担主体的可操作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把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列为责任主体,同时也包括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广告经营者、者明知或应当知道生产者、销售者的广告是虚假广告仍为其设计、制作的,广告经营者、者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者不能提供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八条以及《广告法》第三十八条,都规定了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因过错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因为这些主体都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也便于案件的取证、审理和受害人受偿。5、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从《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来看,违法行为性质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如果对这种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话,就更没有理由规定因过失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6、国家是特殊的民事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针对产品质量法而言,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国家赔偿情形有:(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这也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四、归责原则

产品品质论文篇8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的信息内容

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的信息对象内容,是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科学管理的基础。根据普遍化的信息定义,信息是负熵,由基础数据按一定规则组合而来。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可以产生若干信息,作为生产者应该构建或形成哪些信息,以便展现其良好生产行为、产品质量及安全性;监管部门作为一个执法部门,需要提供或获取哪些信息规范生产、监督违法、指导消费、展现监管绩效、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消费者放心消费应该关注哪些信息,从什么渠道获取自己关心的信息;社会公知专家应该获取什么样的信息以面对媒体、指导消费、科学研究,等等,这些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从我们的初步研究来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涉及生产者、监管者、销售者和消费者4大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涵盖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过程中,不同的责任主体在不同环节(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及监管、科学研究等)存在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集合。从这4个主体来看,不仅有各自在农产品生产、监管、销售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也有各主体自身需要关注的信息。综合各方面的研究,我们将其归纳为生产加工信息、监督管理信息、营销消费信息及安全科技信息等4个大类。生产加工信息是产前-产中-产后进入市场销售之前的整个生产链的有关信息,包括产地环境信息、农业投入品信息、生产过程信息、收获屠宰捕捞信息、产品初加工信息、产地准出及贮藏运输信息等。监督管理信息包括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政策法规措施、标准制修订、监督整治、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以及执法监督管理情况及其队伍自身能力建设等方面的信息。营销消费信息包括包装标识信息、经营销售信息、市场管理及供求信息、消费者信息等。安全科技信息包括安全生产科学理论技术信息、风险评估信息、科技创新队伍能力建设信息等。这4大类信息包涵的各个信息板块还包括进一步细分的信息单元,在此不予赘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管理需要对这些信息实时监测,全面掌控,科学分析,分级利用,才能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利益相关方的良性互动,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及利用的几点建议

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服务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业界的普遍共识。结合近年来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网络舆情信息的跟踪、分析和研究成果,我们认为,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信息管理体系构建及利用需要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以资源意识对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在信息社会里,信息是一种资源,更是最活跃,最具创造性、革命性,最核心的生产力。但任何资源只有经过有效获取、科学加工和有序管理,才能成为可利用的资源,才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需要以对待资源的意识对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也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搜集分析、深度加工和科学管理,才能形成可供传播利用的信息产品,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信息的潜在价值,促进政府管理者、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有效地沟通和交流,预判风险隐患,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管理成效。如今信息管理已进入大数据时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亦需要直面大数据环境的挑战。信息数量急剧放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质量日益恶化,大量的无用信息、虚假信息、反复炒作的过期负面信息等充斥各种信息渠道,加之新媒体迅猛发展,信息交流迅速快捷,虚假、负面信息的传播极大地妨碍了社会公众对正确信息、有用信息的吸收利用。所以,在当前情况下强化资源甄别意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是尤为重要的。同其他资源一样,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资源也存在分配不均衡等问题。生产者、管理者和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各自所掌握的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信息资源占有者的利益关系如无科学合理的制度协调,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就会困难重重。在某种程度上说,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就是要解决信息资源不对称问题,需要寻找相关方利益平衡点,构建公平合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生产、消费共享机制,实行科学的信息管理,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简言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主要体现在研究开发信息资源,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解决资源不对称难题,满足公众的信息需要。

(二)构建全面协调的管理系统

信息管理是对信息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活动的管理。广义来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的对象主要是信息、信息技术、信息人员及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等,整个管理过程涉及人员、设备、资金、技术支撑等多方面的组织和协调。我们在顶层设计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资源管理的时候,应将其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考虑,要有一个长期的制度性安排,必须构建一个持续稳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的长效机制。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当前重要的是要着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监测搜集、分析系统,要解决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从哪儿来,如何识别、获取以及谁来获取、谁来分析研判及如何分析研判的问题。从上文谈及的4大类信息来看,涉及从生产到消费链条中的诸多环节,各个环节常常又归属于不同的部门,譬如包括纵向的产地环境监测、作物种植、植物保护、畜牧兽医、水产养殖、投入品生产及管理、农技推广、农产品加工、检验检测、贮藏运输、经营销售、食用消费及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认证认可、科学研究及标准制修订等部门,横向的农业、食药、食安、质检、卫生、工信、工商、商务、公安等部门,这就给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获取增加了艰巨性和复杂性,如何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需要有一个统筹协调的制度安排,要有一个专门的信息监测搜集、分析研判的机构队伍体系。尤其是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获取体系建设值得高度重视,应在各地农业信息中心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点设置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监测搜集部门(岗位)并配备适当的信息获取技术条件,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监测搜集及分析研判工作须专人专职,以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实现常态化的信息主动获取、分析、预警及利用,避免被动的应急灭火以及信息失真、失信、失灵、失控的情况出现。

(三)不断强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信息利用就是信息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实现。新媒体时代,信息呈分散化、碎片化和海量化特征。这就需要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把这些信息筛选出来,构建信息砖块,并按照潜在用户的需求特征、权限范围和政策导向等维度分别形成信息产品,以便交流分享、预警防控。通过一系列分析加工优化,形成信息产品之后,就要构建适当的渠道和模式,比如文献服务、报道服务、检索服务、咨询服务和网络服务等等,开展信息服务,以充分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产品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知识经济时代信息产品也是商品。信息产品商品化是发展生产力的条件之一,有利于提高信息产品生产的针对性和效率,能更好地发挥信息商品的效用。一个时期以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产品被当作民生福利产品、公益性产品免费提供给公众。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关注度很高,信息纷繁复杂,鱼目混杂,很多信息并不被公众所接受。很多免费的信息制作相对粗糙,缺乏科学性,真实程度不高,也很难让公众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产品也应该是商品,政府可以购买,普通消费者也可以有偿消费。因而,通过精心制作的信息产品应该有偿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产品应适度建立有偿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优质快捷的信息服务,以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优质信息产品的可持续生产和充分利用,将其信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切实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服务。

(四)组建高质量研究团队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作为综合性的交叉学科,近年来越来越受到研究人员的重视,国内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的研究与实践工作越来越多。根据CNKI的数据统计结果,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近年来在我国学术研究界的关注度呈整体上升趋势。其中,2013年与2014年直接相关文献在CNKI中的检出数量分别为146和194,分别较前一年增长了5.80%和32.88%。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部级农业科研院所、院校为研究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研究体系。我们的研究团队多年来持续跟踪关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络舆情信息,从舆情信息管理的角度对这一方向有所研究。但需要引起注意的一点是,我国当前专门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研究的创新团队还比较缺乏,尤其是具备理论创新和实践应用能力的优质团队甚为少见。近年来虽然相关主题的研究成果日渐增多,但是从研究成果的科研影响力角度上来看,还不是很显著。在此背景下,要推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组建专业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学科团队,加强在信息基础理论与技术方法应用两个层面的科研投入力量,尽快积累形成属于自己的学科边界,聚拢拥有专业化研究才能的创新人才,树立学科领域内的标志性成果。同时,还需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的“产学研”循环链条,在加强相关研究工作的同时,扩展团队在教学和产业转化中的职能,将研究成果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

产品品质论文篇9

舆情信息获取是舆情监测的第一环节,也是做好舆情监控工作的基础,直接决定了舆情监测结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因此,设置科学合理的网络舆情搜索方法至关重要。舆情信息获取可以通过人工搜索和专用软件搜索两种方式实现。

1)人工搜索。应以政府机构网站、权威媒体网络版、公众认知度较高的门户网站和论坛、影响力较大的博客和微博等为主要信息来源,密切关注可能形成网络舆情的热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特别是负面问题,制定热门站点汇总登记,通过浏览网站新闻排行、论坛热帖排行、博客和微博热点话题排行等,确保主流网络舆论热点监测到位。

2)利用专用软件搜索。这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分析工作效率的智能手段,应确立正确的关键词,对相关舆情信息进行自动采集。

1.2舆情分析研判与分级

获取网络舆情信息后,首先要对舆情进行分析研判。舆情分析研判方法一般包括定性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网络舆情分析研判要想做到全面准确,既要对舆情信息进行性质认定和价值判断,又要对其影响范围、传播情况及不同受众的观点倾向性等进行数量上的研究,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认识舆情的整体轮廓和发展脉络,掌握舆情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规律,从而为舆情应对工作提出科学准确的建议。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不可截然分开。

1.3舆情报告

为兼顾时效性和利用率,舆情信息应实行分类报送,建立快报、日报、月报和专题报告制度。通过分析研判,达到分级要求的舆情信息应报送上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常规舆情原则上应以日报形式汇总后上报,如遇到时效性强的重大舆情,可通过快报形式单独上报。同时,为整体把握舆情变化趋势和舆情监测工作进展,每月底应将该月舆情监测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编写月报并上报。对引发持续关注的热点问题,除在上报中做好跟踪监测以外,还应开展专题研究,总结经验,形成典型案例,编制专题研究报告上报。

1.4响应程序

舆情信息报送到有关管理部门后应尽快进入舆情响应程序,建立“政府与网民对话沟通”机制。首先,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判明与事实相违背的信息,应及时组织相关机构或专家科学解读,权威信息,化解网民疑虑;需调查核实的,应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开展调查,查清事实真相,及时公布调查进展,尊重社会公众知情权,安抚群众情绪。其次,要落实后续事项处理机制,对处置结果要安排专人跟踪回访,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公布调查进展情况和结果,避免事态扩大化。

2农产品质量安全舆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

2.1相关部门对网络舆情工作认识不足

个别部门对网络舆情工作不够重视或认识上不够科学。一提到网络舆情,有的部门认为它所带来的影响都是负面的、对自己不利的;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如能正确处理网络舆情,它所带来的影响应该是正面的。网络舆情除了可以正确对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满足百姓的诉求外,还可以间接提高机构的工作规范,帮助机构发现自身不足,促进机构改善自身情况。

2.2舆情监控人员专业素质不足

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工作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舆情工作人员既要具有监督检测方面专业的知识背景,又必须熟知网络舆情传播特点与规律;不仅要具备从海量信息中快速搜集信息、迅速捕捉舆情热点、甄别挖掘舆情价值、准确预测舆情走势的能力,还要具备较强的信息提炼分析、文字表达能力及丰富的舆情监测经验。

2.3多数部门资金投入不够

目前,多数单位采用人工搜索、引擎检索的方式监测网络舆情。然而网络的信息量庞大,信息来源渠道极为广泛,仅依靠人工方法应对网上海量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其效率和准确度均难以保证。专业的舆情监控软件和人员培训投入巨大,且舆情监测是一项日常性工作,需要持续性的投入。

3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络舆监测工作的一些建议

3.1加强对网络舆情的思想认识

舆情工作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各部门需有专员来负责,定期整理并上报舆情报告,处理好突发的网络事件,正确地引导舆论,倡导正能量,避免不实舆情转化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3.2加强舆情监控队伍建设

应加强对舆情监管人员有关理论、舆论引导、舆情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增强其对网络信息的甄别能力、研判能力、对网络舆情传播规律的掌控能力及对网络舆情的预见和防范能力。同时,积极培养一批坚持正确导向、熟悉网络语言、了解网络传播技术和传播技巧的网络评论员。

3.3加强财政支持

舆情监控工作要想取得较好的效果,必须专业的软件和专业的人员互相配合才可以实现,而专业人员的培养和专业软件的开发运行都需要大量资金进行运作,各部门应加大对网络舆情监测工作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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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摘要: 旅游 产品是旅游吸引及其提供过程综合作用的复合体。本文通过对旅游产品本身及其质量管理特性的 分析 ,以期对我国旅游 企业 提供针对性的改进方案。 关键词:旅游产品 特性 质量管理 一般来讲,产品是用来满足人们某种需求或欲望的消费品,分为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旅游业由于涵盖范围较广,旅游产品体现为多种特点,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产品概念。 旅游产品概念及特性 从旅游者角度看,在旅游过程中购买并消费的旅游产品大部分是接待服务和导游服务,所购回的除了少量有形物质产品之外,总体上是一次完整的经历,而不是一件实物;旅游企业要为游客提供包括行、购、娱、食、住等各个方面的一揽子产品,旅行过程中的所有片断共同构成游客的旅游经历。因此,旅游产品是旅游吸引物及其提供过程综合作用的复合体,包含实现一次全程旅游活动所需要的各种服务组合。在旅游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质量都同等重要,在产品质量趋同的情况下,优质服务成为企业战胜对手的重要手段。由于服务具有不同质性,旅游产品质量不单依靠产品本身,只有一部分可由供应者自主评定,其余部分必须由旅游者亲身实践并依据自身感受来评价其质量和价值,因此游客的感受和评判标准异常重要,但是涉及主观心理因素,旅游者出游动机各不相同,难以对产品质量进行客观评判, 目前 采取的办法是通过外部检验标准对服务进行评价,一般由政府或行业组织对该行业质量制定相应标准,使服务规范化和体系化成为优质服务的保证,旅游企业也在尝试引入一套完整的适合本身行业特点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旅游产品质量管理 旅游产品的独特性 旅游活动是旅游者利用自己的时间和金钱来参与一系列自己选择的环境和背景下发生的活动,目的是得到不同的精神收益。不同于一般消费者,旅游者更多地把旅游看作是一种经历,而不仅仅是一种产品和服务。由于旅游经历由多种复杂的行为构成,服务质量的评判只能建立在个人理解和感知的基础之上。 游客自始至终直接参与到服务生产系统, 不仅对最终产品进行比较和评价,而且对“生产”过程进行评价,由于服务的生产过程与消费存在同时性, 使服务质量不可能预先“把关”,发生质量 问题 也难以“返修”,使顾客行为、顾客预期和感知、产品组合等变得较为重要。 旅游产品质量特性 迄今为止,学术界对服务产品质量的概念没有统一界定,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衡量顾客满意度和确定服务质量标准方面面临的困难。通常地, 理论 界将服务质量分成客观质量和主观质量:客观质量是对有形因素进行客观评价;主观质量是指对无形因素进行主观评价,无形因素的服务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员工技能及其服务态度等。 作为旅游企业,以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旅游产品的质量差异,不仅与产品和服务本身有关,还与提供产品,增进顾客经历有关,在竞争态势、消费需求和消费行为以及技术等要素挤压下,旅游产品质量主要体现在无形要素方面,例如品牌、企业管理模式、销售 网络 等。对旅游产品来说,企业不仅对服务质量中的硬性指标负责,还要对服务的消费感受负责,而且功能性质量远比技术质量重要得多,为了更好地完善产品质量,旅游企业应当有自己的服务评价体系,将其与可感知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结合在一起,共同在评价旅游产品质量的过程中发挥作用。 旅游产品质量管理特性 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和 经济 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旅游者的各种经历和体验被不断商品化,旅行社、航空铁路 交通 以及旅游目的地和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旅游企业管理不仅是简单地提供旅游活动或设施,以常规方式进行管理,还应把质量管理放在企业管理的重要位置,进行柔性管理,承认顾客和员工之间的相互作用是旅游服务管理质量的基础。不仅如此,专业人员应当在特定旅游环境中给游客提供方便,并给予引导,旅游管理人员还应深入了解游客的消费行为和服务管理的特点。 旅游者对产品质量的评判 消费者评价服务产品质量标准 一般来讲,顾客对服务的评价取决于对所接受服务的感受与事先期望之间的比较,当顾客对服务的感知等于或超过了对服务的预期时,就会感到满足;如果低于顾客预期,就会认为是低质量的。导致这种差异的因素主要来源于以下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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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用良种

主推皖麦38、烟农19、皖麦50、周麦18、西农979等5个品种。

1.1皖麦38

该品种属半冬性,抗寒性强,中熟,全生育期230d左右。株高80~85cm,较抗倒伏。穗纺锤形,长芒,白壳。籽粒卵圆形,白粒,角质,千粒重38g。中感条锈病(慢锈)、白粉病、赤霉病,中感纹枯病。蛋白质含量14.2%,湿面筋含量36%,沉降值51.8mL,吸水率60.9%,稳定时间9.7min。

1.2烟农19

该品种属半冬偏冬性多穗型中晚熟品种。幼苗半匍匐,叶窄长,叶色深绿,苗壮;株型紧凑,叶片上冲,株高85~90cm;分蘖力强,成穗率高,抗寒性好,耐瘠耐渍;后期活力好,熟相好;中抗白粉病、纹枯病;穗近长方形,长芒、白壳、白粒;小穗排列紧,每穗结实30~35粒;籽粒饱满度好,角质,千粒重40~42g,粗蛋白含量13.8%,湿面筋含量37.5%,属优质蒸煮类小麦品种。

1.3皖麦50

该品种为半冬性的中筋小麦品种,生育期235d左右,比对照皖麦19早熟2d。幼苗半匍匐,叶色浓绿,叶片宽厚,抗寒性较强;苗期起身略晚,两极分化快,分蘖力强,成穗率较高;株型紧凑,叶片上冲,株高83cm左右,茎秆坚硬抗倒,产量三因素协调,落黄性好。穗长方形,长芒、白壳、白粒、半角质。中抗纹枯病,中感白粉病,高感赤霉病。

1.4周麦18

该品种为半冬性中熟品种。幼苗半匍匐,苗期长势较壮,叶细长,分蘖力中等,成穗率高;株型半紧凑,叶片上冲,株高80cm,根系活力强,耐旱、耐渍,抗倒伏;长纺锤形穗,小穗排列较密,大穗,结实性好;籽粒均匀、饱满、有黑胚;成穗数570~600万穗/hm2,穗粒数35~40粒,千粒重45~50g;丰产性好,抗干热风,成熟落黄好。高抗叶锈病,中抗白粉病、条锈病和叶枯病,感纹枯病。

1.5西农979

该品种属半冬性,早熟。幼苗匍匐,叶片较窄,分蘖力强,成穗率较高。株高75cm左右,茎秆弹性好,株型略松散,穗层整齐,旗叶窄长、上冲。穗纺锤形,长芒、白壳、白粒,籽粒角质,较饱满,色泽光亮,黑胚率低。越冬抗寒性好,抗倒春寒能力稍弱,抗倒伏能力强,不耐后期高温,有早衰现象,熟相一般。中抗至高抗条锈病,慢感锈病,中感赤霉病和纹枯病,高感叶锈病和白粉病。田间自然鉴定,高感叶枯病。

2精细整地

前茬作物收获后,要及时深耕,耕深20~25cm。并耙透耙匀,特别是旋耕的地块,一定要耙实,做到上虚下实,以利种子萌发和根系生长。同时对于地下害虫较多的地块,要采取土壤处理的方法杀灭地下害虫,可用40%辛硫磷或40%的毒死蜱4.5kg/hm2,拌干细土300kg随犁撒施。

3种子处理

播前要精选种子和晒种,并进行药剂拌种。药剂拌种:每50kg种子可用40%的甲基异柳磷或40%的辛硫磷100mL,对水2.5~3.0kg拌种,拌种后闷3~4h,再拌20%三唑酮乳油75mL,阴干后即可播种。

4平衡施肥

施肥原则:有机无机结合,氮磷钾和微量元素平衡配比,氮素化肥在保证总氮量的基础上,注意落实前氮后移。高产田块底施有机肥30t/hm2以上,纯氮225~240kg/hm2(尿素487.5~525.0kg/hm2,其中70%作基肥施用,30%拔节期追施),五氧化二磷112.5~135.0kg/hm2(普钙937.5~1125kg/hm2),氧化钾90~135.0kg/hm2(氯化钾150~225kg/hm2),硫酸锌、硫酸锰各15kg/hm2,也可根据各乡镇取土化验结果,确定各乡镇肥料配方。

5适期早播,足墒下种

皖麦38、烟农19适播期10月1~20日,皖麦50、周麦18、西农979适播期10月8~20日,在适播期内尽量早播。播种时一定要做到足墒下种,保证一播全苗。6精细播种

推广精量半精量播种,皖麦38、烟农19播量90~135kg/hm2,皖麦50、周麦18、西农979播量105~150kg/hm2,晚播适当加大播量,行距23~25cm,播深3~5cm,切忌播种过深。

7科学管理

7.1适时灌溉

适时浇好越冬水、起身拔节水和孕穗水。遇到连阴雨天气田间积水时要及时排涝。

7.2防冻保苗

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采取追施腊肥、灌水等措施,防止越冬期冻害和倒春寒的危害。

7.3控旺防倒

2月下旬至3月上旬,用5%的烯效唑525~600g/hm2,或15%的多效唑750~1050g/hm2对水喷雾,防止旺长和后期倒伏。

7.4化学除草

小麦越冬前或返青至拔节前开展化学除草,药剂可选用75%杜邦巨星15~18g/hm2、5.8%麦喜150mL/hm2、40%快灭灵30~60g/hm2等,对水450kg喷雾。

7.5防病治虫

重点防治纹枯病、赤霉病、白粉病、锈病、穗蚜、麦蜘蛛、吸浆虫。防治纹枯病,可选用20%的井冈霉素375~750g/hm2或30%戊唑醇悬浮剂150mL/hm2对水喷雾;防治赤霉病,可选用80%的多菌灵超微粉1.125~1.500kg/hm2对水喷雾;防治白粉病、锈病,可选用30%戊唑醇悬浮剂150mL/hm2对水喷雾。防治穗蚜,可选用10%的吡虫啉225~300g/hm2,或24%的添丰225~300g/hm2对水喷雾;防治麦蜘蛛,可选用40%的氧化乐果1125mL/hm2对水喷雾;防治吸浆虫,蛹期可用40%的辛硫磷3.00~3.75kg/hm2,或40%的毒死蜱3.00kg/hm2,拌干细土撒施,成虫期用40%的毒死蜱1.125~1.500kg/hm2,或4.5%的高效氯氰菊酯750g/hm2对水喷雾。

7.6追肥保优

在3月中下旬至4月上旬追施拔节肥尿素150kg/hm2左右。无灌溉条件的,拔节肥应根据雪雨情况,适当提前。

7.7叶面喷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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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技术因素的影响

技术因素主要包括机器、材料、工艺和测量等方面。机器设备及相关工具的维护和保养情况及其准确性、精确性情况影响着产品质量;原材料的质量及其保管情况也影响产品质量;选择的工艺参数和工艺装备等正确性、合理性及工艺方法的执行情况也会影响产品质量;测量的准确度和精密度也直接影响着产品质量。

1.2人员因素的影响

由于人员知识储备、技术经验和能力素养等方面的不同,以及企业培训力度的不同,技术能力仍有欠缺,违规使用生产原料,掺杂使假,逃避检验检疫等等都将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操作人员的质量意识差、粗心大意、不遵守操作规程、操作技术不熟练、厌烦情绪以及人为控制难度大等造成操作误差也会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此外,领导的质量意识是关键人为因素,督促各级领导加强质量管理,促进全体员工提高质量意识才能保证企业生产产品的质量。

1.3管理因素的影响

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监管部门的协调监管力度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等管理因素都影响产品质量。如安全用药意识比较薄弱,无监管或监管薄弱状态,监督执法工作薄弱,缺少统一的协调手段等。

1.4环境因素的影响

社会环境方面存在质量安全市场秩序不规范、企业社会责任感较低、追求低投入高回报、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威胁着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方面,生产现场的温度、湿度、噪音、振动、照明、气体成分、污染程度等都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尤其是那些对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加工过程中。

2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

2.1传统产品产业链质量出现短板的风险

传统优势产业拥有完整的产业链。但由于产业链的个别环节出现短板,导致整个产业不合格率偏高。原辅材料、标准件和非标外协零部件等成为供应链质量风险,如纺织皮革类产品产业链中的染料、面料及染整工艺,电子电器产业链中的低端电子元器件和电器附件、家具产业链中的人造板、胶黏剂等。由于恶性价格竞争,部分中小企业,为了获得生存空间,盲目追求制造成本,选取低价格供应链,导致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

2.2高新技术产品面临技术和标准的风险

新材料新工艺不断催生高新技术产品,但由于高端技术产品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片面追求和保留产品使用新颖性,缺乏产品安全标准化设计。且产品在初期缺少标准进行监管,往往会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整体质量水平不高。高端产品均处于技术发展积累期,个别技术尚待突破,产品成熟还有待时日。

2.3小型微型企业质量失控的风险

小型微型企业众多,三五人就能凭借一两台简陋的设备开始生产,加之其对质量和标准认识不足,难以保障其产品质量。如商用电器产品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等基本电气安全项目的不合格;电源适配器的抗电强度等多项不合格;食品中添加剂和色素等超标;机械压力机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多项安全措施缺失。

2.4企业诚信缺失的风险

部分经营者缺乏诚信、假冒伪劣、违法添加、以次充好等。如食品中非法添加物;钢筋、不锈钢管材的直径/厚度不达标;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使用低劣原材料;加油机非法改造加油机硬件进行计量作弊;石材产品的以次充好;纸制品添加荧光增白剂;液化石油气添加二甲醚等。

3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

针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食品等部分关键领域的国家质检中心建立了快速反应机制,能积极快速向上级部门反馈产品质量问题并尽快处置。各质检中心在监测过程中对非食用物质和致病菌等高风险项目,食品添加剂超范围或超限量、品质指标不达标等风险项目以及其他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项目,采用不同措施。此外还通过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标准宣贯会等,深入分析产品质量问题,解读和宣贯标准,加大对生产企业的帮扶力度,开展质量提升分析培训活动,提升企业产品自检能力,引导企业强化质量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降低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3.1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①建立风险管理小组,加强风险管控。

建立由生产和管理各环节人员参加的风险管理小组,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具体包括对风险的度量、评估和决策,员工安全知识的宣贯,生产过程风险监督排查,风险防控措施的制订,安全风险信息搜集整理等。

②监控生产过程达到规程要求。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生产过程监控规程和检查员操作规范,监督制度规定的实施和检查员检查工作,要求检查员按相关规定对生产过程、包装过程进行全过程的监控。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标准时,应立即整改,直到达到要求。

③加强研判实现前期预警。

质量管理部门及生产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根据原料和产品的相关检测、检疫、检查数据,及质监部门的预警信息,对本单位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研判和预警。有条件的,可建立相应的预警制度和预警平台,及时将预警信息告知相关工作人员,以便提高生产要求,加强检测检查力度,排除问题产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④加强员工培训,减少人为差错。

通过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和胜任能力,加强管理,完善规章,改善运行环境等措施,可以最经济地最有效的减少人为差错,生产企业应用好该方法加强员工培训减少人为差错。因此需要明确各类人员的素质要求,正确考察员工技能,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方能有效降低人员因素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⑤严控原材料质量。

产品质量控制的好坏与原材料质量是分不开的,因此进场的原材料必须严格检验检查并符合要求。原材料的外在质量缺陷和内在质量缺陷最终都会降低产品性能,甚至产品安全性。找出哪些原材料特性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并重点监控原材料的这些特性。

⑥技术创新增加产品安全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产品安全性能认识的增强,利用技术手段研发安全性更高的产品也是一条重要途径,同时还能增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例如,汽车行业的混合动力系统、起动/停止系统、汽车安全系统等都有效的提高的汽车的安全性能。

⑦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由于行业、工艺过程、管理方式、掌握信息、认识经验及安全意识等方面的不同,以及不同用户对产品质量安全的侧重点不同,因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及关注点不同,因此有必要保证企业间、员工间、供应商与用户之间及时沟通,实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对不同产品不同用途分别建立安全风险知识库,尽可能降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3.2质量监管部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①成立风险监控管理领导小组。

为加强全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风险预测能力,可在质监局成立局领导负责,巡视员、相关机关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参与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收集全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分析整理监督抽查信息、标准变化信息、产品质量曝光信息;开展风险预测并预警;制定专项抽查计划;构建风险监控体系。

②加强对风险控制的研究和应用。

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评估等安全风险研究工作,建立质量安全风险研判机制,对倾向性、苗头性、疑问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预警和处置,避免系统性、全面性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出现,减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造成的危害。目前质监系统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意识不强,安全风险管理理念不清晰,相关研究仍停留在理论层面,实际应用较少,因此要加强风险控制的研究和应用。

③加强对部分高风险产品的综合风险评估。

产品的使用风险不仅与产品自身的质量有关,还与安装情况、周围环境、使用人员等因素有关。如电热水器触电事故多发生于用电环境达不到要求(无接地保护,布线不规范等)的农村,电梯安全事故发生在小孩的情况较多。因此,对于这些产品应进行综合性的风险评估,联合相关管理部门,建立风险评估机构,完善制度规范,加强监管,保证产品使用安全。

④建设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平台。

根据文件要求做到对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沟通、早报告、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尽可能避免出现重大事故,或尽可能减轻危害。风险信息研判采取分级研判和专门研判相结合的原则。各级质检机构都应当对收到的信息认真组织研判,通过科学研判确定风险性质和采取处置措施。建设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风险监测信息的报送、分类、研判、处置、统计、预警和。通过加强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统计,有利于对倾向性、苗头性、疑问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掌握,以便及时预警和处置。通过该平台还能相关信息,以便质量监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产品质量风险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⑤加快标准体系建设,规范工作流程。

质量监管部门应引导产品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积极推进标准体系建设,特别是加强对因标准缺失导致高危风险产品的行业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相关企业和检验机构积极跟踪研究国外标准和技术法规的新动向新变化,结合需求推进标准规范的制订和修改。如严格执行“抽检”分离制度,规范“抽样“”检验”工作流程,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⑥加强技术储备,提升技术能力,建立速效科技攻关机制。

科技研发过程中,积极开展相关产品(特别是高风险产品)的检测技术研究工作,开拓检测范围,提升检测能力,并注重技术储备。为应对突发事件,应建科技攻关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时,有科研力量迅速开展工作,短时间内找出解决办法,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信息支撑或技术支撑,控制事件蔓延。此外,检验监管模式也需要技术提升来支撑,如进口机电产品的检验周期较长,且由于技术含量高构造复杂,需多专业人员协作,有必要提高检验技术水平,改进检验监管工作措施,提高检验有效性。

⑦完善产品召回制度,健全产品召回体系。

对于高风险产品,如食品、纺织品、电源、灯具、数字医疗器械、汽车、电子产品、机械产品、家电等,应加强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和企业依法实施公告、曝光、整改复查、行政处罚,甚至召回相关问题产品等措施。目前仅汽车、进口乳品、食品三类建立了召回制度,质量监管部门应考虑对其它高风险产品也建立召回制度。只有通过召回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处置不合格产品,才能使使用中的产品都是合格的,从而形成生产、销售、使用、召回的闭环产品质量控制模式。此外,质量监督部门应鼓励生产商经销商主动召回问题产品,而对高安全风险的问题产品应强制召回,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⑧借鉴国外产品监管的先进做法。

制定较高的产品质量标准,即规定了较高的产品质量特性技术要求。国外很多产品的质量标准比国内高,如油漆类产品中有害物质VOC释放量,欧洲标准比中国标准高很多。另外还可借助于民间检验体系,定期采购市场上的消费品进行严格检验并公布结果,指导消费。类似民间机构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广泛存在。政府和民间两套监督系统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近些年美国和欧盟的许多产品瑕疵,都是被民间检测机构率先发现,政府随后跟进。中国应效仿这些经验建立一套民间检测体系,还可以借鉴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如果食品被发现不合格,要求生产厂家和销售部门主动召回已售商品,并退还消费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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