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方案合集12篇

时间:2023-02-24 15:28:42

机构改革方案

机构改革方案篇1

“三定”工作的范围:区委各工作部门(含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部门管理机构。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办事机构,街道办事处机构,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分事业单位。区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人民团体及工商联机关。

二、“三定”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三定”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具体要求:

1、定职能。定职能是落实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的前提,是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依据,也是“三定”工作的核心。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坚持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及加强宏观管理、弱化微观管理要求,提出本单位的职能调整和主要职责。

在确定本单位职能时,首先要对原有职能进行梳理、分解;然后根据改革的要求,提出应划转和取消的职能、新增的职能、保留的职能。与其他部门存在职能交叉的,要经过协商予以理顺。在此基础上,列出本单位承担的职能。新建的部门要按照《*市*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设置要求,科学合理确定职能。

移交或下放的职能。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下放属于企业与基层的权力;将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职能交还企业;将属于市场调节的职能转移到市场;将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职能交给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服务组织。

取消的职能。要结合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区自行确定且超越国家有关规定或不应由政府直接管理的职能,把各单位的微观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减少到最低限度。

新增加的职能。新增职能必须以、党规、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其他不能作为新职能的依据。

对交叉重复的职能。按照“一事一管”和相同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参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三定”规定进行理顺。各单位要主动和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写入“三定”方案,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各自的意见报区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报区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2、定内设机构。各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在本单位职能确定以后,进行科学、合理的分解归类,把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科室承担,以达到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内设机构的设置要体现综合、精干,不强求与省、市部门对口设置内设机构。

设置内设机构的原则和要求:

(1)内设机构职能相近的要合并;职能交叉的,要在理顺后予以裁并;职能较少,工作量不大的,要综合设置。

(2)加强综合性职能的科室,裁并专业性职能的科室,大力压缩为机关自身服务和事务性职能科室。

(3)区级党政机关各部门的内设机构只设科(股)一个层次,规格为正股级。凡部门名称冠以部、办、局的,其部门内设机构中可设办公室(秘书科),下属企事业单位较多的部门,可设立政治工作科。

(4)公共性内设科室设置。机关党的组织按和有关规定设置,除机关人数比较多的以外,机关党支部、纪检(监察)的办事机构可与政工科或办公室机构合署办公。

(5)内设机构的设置个数,主要以单位承担的职能为依据,结合人员编制加以确定。对编制在5名以下的,设1个综合科室;编制在10名左右的,可设2-3个科室;编制在15左右,可设3-4个科室;编制在20名左右的,可设4-5个科室;编制在30名左右的,可设5-6个科室;编制在40名左右的,可设6-7个科室。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一般设置6个,任务特别重的可增加1个。

3、定编制。列入“三定”范围的单位都要重新核定编制。

各单位要按照行政编制精减18%至24.5%规定的要求,提出人员编制拟定意见。专业经济部门、合并合署部门以及职能任务减少较多的部门,精减幅度应更大些。行政编制经区编委重新核定后下达给各部门。

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四套班子领导及区人大、区政协专职常委的编制单列。

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机关的编制分别按照5%、18%、10%、10%的比例精简。

各单位领导职数一般为2-3职,个别任务重的综合部门可适当增加职数;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职数一般配5-7名,最高不得超过7名。内设科室的领导职数:3人以下的可设1职;4-7人设2职;8人以上的设3职。人数特别多或工作任务繁重的科室,经批准可适当增加职数。

三、“三定”方案的审批

1、“三定”方案的名称为“××部(办、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方案”,格式可参考省市相对应部门的“三定”规定,主要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职能调整,即明确界定划出、划入、新增、转变、取消、下放及移交的职能;

第二部分:主要职责,即根据职能调整严格界定本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三部分:内设机构,即内设机构的个数、名称及其主要职责;

第四部分: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即机关行政编制和后勤服务人员编制、部门和科(室)两级领导职数。

第五部分:其它事项,即职能调整的依据、交叉职责需理顺意见以及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2、“三定”方案报批程序

机构改革方案篇2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益性原则,实行管办分开、医药分开,建立与全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乡居民医疗卫生需求相适应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改革公立医疗机构管理机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和监管机制,激发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和非营利分开”的目标。

三、改革范围

全所有的公立医疗机构,即医院、妇幼保健所、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四、主要任务

(一)优化配置公立医疗机构资源

合理规划医疗卫生机构功能、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均衡配置优质医疗资源。

医院按三级甲等医院标准建设,主要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

医院按照二级乙等医院标准建设,主要从事急危重症和疑难症的诊疗、结合临床实践开展医学教育和科研工作、开发适宜技术、指导和培训基层卫生人员。

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改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中医院三合一办公楼,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制、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卫生局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医院院长、妇幼保健所所长、监督所所长、疾控中心主任由卫生局推荐,经过考核后由委任命。医院副院长、保健所副所长、监督所副所长、疾控中心副主任、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为3年;卫生院副院长、副主任由院长和主任推荐,报卫生局考核合格后,予以聘任。

继续完善职工全员聘用制。在医院、妇幼保健所、基层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推行全员聘用管理。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与个人自主择岗相结合的聘用制度,在编制和岗位设置范围内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

(三)推行绩效工资制度

在基层卫生院以人员工资15%的设立绩效奖励资金,级医疗机构以人员工资10%的设立绩效奖励资金,所需资金由财政纳入预算。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工作量、经济效益和德、能、勤、绩等考核结果,经卫生局统一审核同意后,每季度兑现绩效工资。实行以岗定酬与绩效挂钩,逐步拉开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做出突出贡献与完成一般任务人员之间的工资差距,体现多劳多得。

(四)继续实行基本药物制度,有效控制医药费用

实行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药品零差率销售制度,将医院收入由补偿变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进一步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全面推行联网收费、一日清单、收费项目公示和费用查询等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服务价格管理机制。在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临床路径和单病种限价服务。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降低医疗机构医药总费用和均次费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机构改革方案篇3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原则,强化各级党委总揽全局的职能。

-----坚持依照党规确定职能、按照程序办事情的原则,调整和界定党委工作部门的职责权限。

-----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区域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来。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组织机构,精简人员编制,提高工作效率

-----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市乡党委、政府的权力和责任。

-----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即要保证上下职能衔接、政令畅通,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的机构改革方案。

二、理顺党委职能关系、转变政府职能

(一)理顺职能关系是党委部门机构改革的重点

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和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合理调整党委各工作部门的职能,重新界定并进一步理顺与政府工作部门和人民团体之间的职责分工,规范工作关系,进一步完善指导、协调、代管、管理及挂靠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方式,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切实解决党委部门之间、部门内设机构之间存在的职责交叉、分工过细、管理重复的问题,划清上级党委工作部门与下级党委的管理权限,将一些可由下一级党委管理的职能,尽量交给下级党委管理,上级党委要加大对下级党委工作的监督力度。

(二)转变政府职能是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环节

1、政府职能的界定

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区域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职能,加强对旅游开发、城市建设与发展、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搞好城乡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指导社区建设,扩大就业机会,完善保障体系,繁荣社会稳定。搞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积极发展小城镇,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的产业化、市场化、现代化。街道办事处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要搞好街区社会管理,健全社区功能,完善服务体系,创造文明,安全,优美的生活环境。乡(镇)政府要进一步抢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律建设,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2、理顺职能关系

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事业单位、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把政企分开落到实处,在政事、政社分开方面力争取得实质性进展,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主管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切实落实企业经营自,探索和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改革入手,积极推进机关后勤工作的社会化,对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收归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个别确需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应由政府通过一定方式明确并予以授权,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将应由社会自我管理和调解的社会事务,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同时加强对中介组织和社会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

理顺政府层级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改进和完善行政运行机制,合理划分事权。不断完善乡(镇)政府功能,派驻乡镇的机构凡能下放给乡镇的,坚决下放,实行与乡镇双重管理的,以乡镇管理为主,加强乡镇政府对垂直管理部门设在乡镇机构的监督职能。合理界定政府部门间的职责分工,减少和避免交叉,要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共同负责的同一项职能,尽量划归到一个部门负责,必须由几个部门共同承担的职能,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使工作相互紧密衔接而又不重复交叉。

3、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权力

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部门、省政府、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对自行规定的审批事项及不属于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坚决取消,对重复交叉的审批事项,能合并的坚决合并,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规范审批行为,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督。对新增审批事项,要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对部门自行增加审批事项、扩大审批范围以及审批不当造成严重后果,要严肃查处并及时纠正。

三、调整组织机构、规范机构设置

(一)调整党委组织机构

市级党委主要工作部门原则上保持现有格局,不再设置与政府工作部门职能交叉重复对口的机构,确需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共同承担的职能,采取合署办公或一个机构挂两块牌子的办法解决,承担党委专项职能的机构并入相关工作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的,挂有关机构的牌子或使用其印章。

(二)调整政府组织机构

不再设置各种行政性公司,其行政职能并入政府相关部门。行政性公司按照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的要求进行改组。国有资产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市级党政机构主设置

市级党政机构统称为工作部门。

市委工作部门设置:

保留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挂市委老干部局牌子,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与其合署办公)、市委宣传部。

设立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司法局、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市委政法委合署办公,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市委政法委)。

设立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经上述调整,市委工作部门设置7个。

市政府工作部门设置:

保留市政府办公室(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牌子)、市公安局、监察局(与市纪委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不占机构限额)、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挂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计划生育局、市审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计划统计局更名为市发展计划局,挂市物价局和市粮食局牌子。

市经济贸易发展局更名为市经济贸易局,挂市乡镇企业局牌子。

市农业发展局更名为市农村经济发展局。

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更名为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设立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建设综合执法局。

设立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对外挂民防办公室室牌子。

撤销市文化旅游局,其职能分别划入市政府相关部门。

经上述调整,市政府工作部门设置22个。

(四)乡镇机构的调整

乡(镇)机关继续衽委员助理制,委员助理要相互兼职。结合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和乡(镇)区划调整,归并乡(镇)事业站(所),将设置过多,过散的站、所,归并成综合性的“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等,逐步走企业化、社会化的路子。

(五)规范机构名称、规格

市委工作部门一般部、委,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般称局,规格均为科级。市直党政工作部门一般不设内设机构,确因工作需要可综合设置,规格为股级,一律称股(室)。

四、精简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精简人员编制

*市全市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由1522名减为1156名,减少366名。市本级党政群机关政编制精简比例为23%,由737名减为567名,减少170名(其中:党委机关行政编制由129名减为99名,减少30名,政府机关行政编制由533名减为410名,减少123名)。乡(镇)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精简比例为25%,由785减为589名,减少196名。

政法机关专项行政编制精简比例为10%,由232名减为209名,减少23名。其中:公安机关由65名减为59名,减少6名,司法机关由16名减为14名,减少2名,检察院由69名减为62名,减少7名,法院由82名减为74名,减少8名。

物价所专项行政编制精简比例为20%,由3名减为2名,减少1名。

机关工勤人员的编制,按精简后机关行政编制10%左右的比例配备,使用事业编制。

(二)规范领导职数管理

市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不超过4名(其中1名由市长担任,1名由市纪委书记担任),市政府设市长1名,副市长不超过5名。市直党政工作部门领导职数不超过3名(含街道办事处)。乡(镇)党政领导原则上实行兼职,领导职数不超过5名。

五、市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和法院、检察院机关的机构改革

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改革待省、市部署后进行。检察院、法院的机构改革《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45号)的要求与市级党政机构改革同步进行。

六、人员定岗和人员分流

人员定岗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岗位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基本要求,选配留岗人员,做到程序与方法,职位与任职条件科学一致。在职务结构调整中,要合理地确定各职务层次的比例限额,注意年龄结构搭配得当,知识结构与专业结构配备合理。人没定岗要求严格招待《葫芦岛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实施办法》(葫委办发[20*]57号)的规定。按照转变职能的要求,合理设置职位,修订职位说明书,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和职位轮换等途径,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素质。

人员分流要开辟多种渠道,坚持“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充实事业,优化结构”的原则,选调部分人员充实到企事业单位任职。引导和鼓励分流人员到社会中介组织工作,发挥其熟悉业务,掌握政策,经验丰富之所长,鼓励机关工作人员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或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鼓励年纪较轻的分流人员,进行学历和定向培训教育,鼓励分流人员以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工作,鼓励乡镇具有聘用制公务员身份人员解聘后,到乡镇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和村上任职。人员分流要严格执行,《葫芦岛市县乡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办法》(葫委办发<20*>57号)的规定,市乡不再另行出台政策。

结合人员定岗坚决清退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但占用机关行政编制的混岗人员。

七、改革的保障措施和实施步骤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班子成员要分工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布署,扎实工作,切实做到领导到位。成立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加强对改革实施全过程的指导和督察。

要结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并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处理好机构改革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切实做观察家人心不散、秩序不乱、人员妥善安排,国有资产不流失,工作正常运转。要切实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逐步实现政府机构、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制化,确保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提出本部门的职能方案,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前提下,搞好组织实施。

(二)严肃机构改革纪律

机构改革方案篇4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为目标,以强化党在农村执政基础,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为主线,围绕提升政府服务能力这个关键,转变政府职能,整合事业站所,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机制创新,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目标任务:

1、转变职能,强化服务。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为重点,大力整合行政资源,完善政府功能,切实增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确保基层政权有效运转。

2、分类管理,增强活力。以分类管理、增强活力为重点,大力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理顺条块关系,改进管理模式,促进事业发展,满足农民需求。

3、创新机制、提高效能。以效能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行政管理和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4、总理控制、严守底线。根据县委、县政府长发[2012]49号文件精神,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总量控制,确保5年内机构编制只减不增。

二、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1、机构设置:设置综合办公室4个,即: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与其合署)。各机构的具体职能见附表。

2、职位设置:党委设置:书记、副书记、组织、宣传、统战、纪检、政法等人员职位;政府设置:镇长、副镇长、人武部长、人事、监察、、农业、民政、教育、财经、规划建设、社会事务、计划生育等人员职位。

3、人员编制:经县核定,我镇行政编制37名,领导职数7名。

三、改革和整合事业单位

(一)改革原则。根据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事业单位自身功能特点,进步改革和整合现有事业站所,实行分类管理。

1、剥离原受委托承担的部分行政职能。镇事业单位原受委托承担的村镇建设规划、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行政职能收归镇政府。

2、整合公益性事业单位。面向农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功能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机构数控制在4个以内(含县垂直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编制数按照这次乡镇机构改革重新核定的乡镇行政编制数的1:1的比例核定(含县垂直管理的事业单位),为37名。

3、放开经营。将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为经济实体或中介组织,退出事业单位序列。

(二)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1、机构设置: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上述改革原则,结合我镇实际,对镇现有事业机构作如下调整:

(1)保留财政所,撤销农经站。将农经站原受委托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收归镇政府;村级财务管理职能划入财政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指导及农经干部培训职能划入经济文化发展中心。农经站人员整体划入经济文化发展中心。财政所继续实行垂直管理。

(2)保留计划生育服务。鉴于计生办属于行政机构,将其事业编制人员纳入计生服务所编制总数,分别管理。

(3)成立农村经济文化发展中心。将农业综合站、文化广播站、统计站编制、人员和职能整体划入。在“中心”内挂“安全环保监督管理所”及“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牌子。

(4)成立为民为企服务中心。作为一个工作平台,不定编制,各相关办、站、所、中心(含垂直及县直派驻乡镇单位)派人驻点办公。

(5)组建维护社会稳定中心。作为一个工作平台,运行方式同为民为企服务中心。

机构改革方案篇5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实现机构设置科学规范,人员编制配备合理精干,自我约束及活力不断增强,为全区质监事业的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事相宜、优化结构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坚持工作需要、组织决定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三)基本要求: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组织决定。工作需要,即在“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根据重新确定的职位和优化人员结构的要求,择优配备合适的人员任职,达到因职配人、人尽其才;群众参与,即增强机构改革工作的透明度,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公平公正,进一步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组织决定,即对拟定岗人员,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任用程序,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依照规定程序任命。

二、机构改革内容

(一)职责调整

一是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是将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职责划给卫生部门。

(二)内设机构调整与设置

新增设法制科、计划财务科。原质量管理科与监督科合并,设立质量管理与监督科。本次机构改革后,我局设7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法制科、质量管理与监督科、标准计量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食品生产监管科、计划财务科。

(三)人员编制调整

质监局行政编制为20名(含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另核行政附属编制3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组长1名;正副科长(主任)10名,其中正科长(主任)8名(含纪检监察员1名),副科长(副主任)2名。

三、实施步骤

质监局机构改革工作从4月11日开始,6月中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4月22日前)。深入做好全局机构改革的宣传工作和前期准备工作,4月21日召开全局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我局机构改革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4月22日-5月15日)。按照省编办和省局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内设机构调整、职能职责划分、人员定岗分流安置、档案资产移交、建章立制等工作,完成本次机构改革目标任务。

机构改革方案篇6

人员定岗定员的指导思想是:紧密配合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优化人员结构,发挥个人专长,保留工作骨干,提高行政效率。按照“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竞争上岗、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和德才兼备标准,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廉洁、务实的公务员队伍,以适应加快我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人员定岗定员的按工作需要,竞争上岗,综合考评,集体讨论。工资关系与行政关系必须在同一单位的原则实施。

二、组织机构

成立*乡党政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定员工作领导小组,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担任组长,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杨黎斌、乡党委委员、常务副乡长黄国顺、乡党委委员、组织员胡展鸿为副组长,叶兰英、余新辉、汪丰良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胡展鸿任主任,具体负责全乡党政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定员工作。

三、机构编制

*乡党委、*乡人民政府行政编制为19人,核定后勤服务事业编1人,其中领导职数9人,科员9人,办事员1人。

四、机构设置与职位设置

根据乡党委、政府职责,我乡党政机关内设3个综合性办公室,具体职位设置如下:

1、党政办公室。(增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行政编制6人(其中股级职数1人,科员4人,办事员1人),具体为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兼人工作科员、党政文秘工作办事员、纪检监察工作科员、组织人事工作科员、宣传统战工青妇工作科员、人武综治工作科员。

2、经济发展办公室。行政编制2人(其中股级职数1人,科员1人)具体为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兼计划、财统工作科员,农林水土工作科员。

3、社会事务办公室(增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行政编制2人,(其中科员2人,具体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工作科员,计划生育工作科员)。

五、定岗定员的步骤方法

1、分解职能,设置职位。根据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在对本单位党政职能作出科学分析和分解的基础上,重新进行职位设置工作,包括绘制职位设置图,制定职位说明书,填写机构编制,职位明细表。

2、加强宣传,动员部署。根据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制定定岗定员的实施方案后,在全乡机关召开动员大会,进行政策宣传和竞争上岗的动员部署。

3、公布职位,公开报名。在党政机关公布内设机构,职位标准,任职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和时间等事项,进行公布报名。

4、考试考核,民主测评。对报名竞岗人员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并根据职位层次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投不赞成票的,不能任用。

5、组织考察,决定任命。考察工作由乡党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讨论决定副主任、职员、办事员等岗位人选。定岗定员后,填写的《职位拟任名册》报县委组织部。

六、具体要求

1、结合定岗定员工作,积极实施回避制度。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对现有应实行任职回避的人员,一律要实行回避,同时应防止新的应回避现象发生。

机构改革方案篇7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贯穿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不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后,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从总体上看,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方面。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仍然过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待进一步加强;政府机构设置还不尽合理,部门职责交叉、权责脱节和效率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有些方面权力仍然过于集中,且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等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切实加以解决。

国务院机构改革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着力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组织保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是在以往改革基础上的继续和深化。改革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既充分利用当前各方面的有利条件,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一些重要领域迈出较大步伐;又充分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诸多困难和潜在风险,循序渐进,不毕其功于一役,有的可适当过渡,有的可在集中改革后根据情况的变化再适时调整,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整体设计与分步实施相结合。

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加强能源环境管理机构,整合完善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体制,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与整合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

一、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形成科学权威高效的宏观调控体系

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总体形势是好的,有利于发展的因素很多,但还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任务非常艰巨,宏观调控任务十分繁重。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增强宏观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有效性,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同时,进一步减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一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继续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审核权限,简化审核程序,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二是改进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外,由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三是将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新组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

财政部要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二、加强能源管理机构,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能源关系国计民生、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妥善应对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和复杂的国际能源形势,是我们必须长期面对的战略性问题。能源问题涉及多领域、多部门,为加强能源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设立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审议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同时,为加强能源行业管理,组建国家能源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及机构,与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进行整合,划入该局。国家能源局主要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发展新能源,促进能源节约等。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承担。为促进能源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的紧密结合,统筹兼顾,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

三、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步伐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加速发展的重要阶段。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目前,工业行业管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分别负责,管理分散,不利于工业的协调发展。为加强整体规划和统筹协调,有必要对相关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该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监测工业行业日常运行,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管理通信业,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是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指导行业发展,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同时,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四、组建交通运输部,加快形成综合运输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交通运输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今后几年仍处于大建设、大发展时期。为优化交通运输布局,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组建交通运输部。将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责,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该部。交通运输部的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公路、水路、民航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等。同时,组建国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为加强邮政与交通运输统筹管理,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考虑到我国铁路建设和管理的特殊性,保留铁道部。同时,要继续推进改革。

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五、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

人力资源是国家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为更好地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优势,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必须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整合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统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为此,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该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主要职责是,统筹拟订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等。同时,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六、组建环境保护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关系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将面临严峻的环境压力,污染物减排任务十分艰巨,必须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加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力度,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加大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力度,组建环境保护部。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等。

不再保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七、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城乡建设统筹

住房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统筹城乡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为深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主要职责是,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统筹城乡规划管理,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建筑安全和房地产市场等。

不再保留建设部。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理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

食品药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理顺医疗管理和药品管理的关系,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这次改革,明确由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同时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并相应对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进行整合。调整食品药品管理职能,卫生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卫生许可,监管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药品的科研、生产、流通、使用和药品安全等。

调整后,卫生部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同时,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位代表,按上述方案,新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交通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7个。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这些机构的调整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置,请大家审议。

组建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民用航空局、国家公务员局,以及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机构的调整和设置,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

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调整变动的机构15个,正部级机构减少4个。改革突出了三个重点:一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二是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三是按照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要求,对一些职能相近的部门进行整合,实行综合设置,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总的看,改革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出发,着力解决一些长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既迈出了重要的改革步伐,又保持了国务院机构相对稳定和改革的连续性,并为今后的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强调以下几点:

一要紧紧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核心。不论是新组建和调整较大的部门,还是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都必须进一步转变职能。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

二要着力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抓紧制定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界定和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能,明确相应的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对等;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避免职能交叉重叠、政出多门;着力解决权责脱节、推诿扯皮等问题;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三要精简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该撤销的坚决撤销,任务交给职能部门承担。今后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

机构改革方案篇8

(一)指导思想

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加强和改善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机构和岗位设置,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综合改革成果,减轻农民负担,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速、提质、提效,努力实现新型城镇化,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规模、发展层次和发展水平的新跨越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理顺关系、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理顺乡镇与区的权责关系,履行好必要的事权和财权,完善乡镇与派驻乡镇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促进乡镇更好地发挥功能。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乡镇机构编制管理,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只减不增,实有人员控制在编制总额内。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加强分类指导,科学界定乡镇职能配置的重点。

坚持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兼顾各项改革之间关系,确保各项改革紧密衔接、相互配合。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调整乡镇职能定位

根据中央、省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精神,乡镇职能定位调整为“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从以下四个方面全面履行职能:

经济发展方面,把经济工作着力点放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扶持典型进行示范引导上来,做好乡村发展规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强化公共服务方面,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农村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强农惠农措施,着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社会管理方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综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推进基层民主方面,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三、优化机构设置

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对我镇机构、编制进行重新设置和配备。

(一)行政机构设置

设置4个综合办事机构:即党政办公室(增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增挂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增挂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

党政办公室。主要承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村级组织建设、统计、工青妇等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职责,并督促检查有关工作落实。

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负责工业、农业、林业、水利、水保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负责民营经济、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农业现代化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其它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环保、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科教文卫体、民族宗教等工作职责,协调与社会事务相关的其它工作。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村镇新型城镇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监察及新农村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职责,做好镇村改造拆迁区域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除工作。

设立人民武装部,主要依法履行国防动员、民兵训练、预备役管理等职能。

镇纪委和群团组织的设置按有关章程执行。

(二)事业机构设置

设置6个事业机构:即农业服务中心、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民政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林业工作站(维持原机构设置不变)、财政所。

1、农业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农业重大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水利建设与服务、水土保持、农业机械推广、果茶业技术指导、灾害防治、畜牧兽医和水产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农经管理等公益性农业服务职责。

2、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要承担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职责。

3、民政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增挂社会救助所牌子)。主要承担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社区服务管理等职责。

4、综合文化站。主要承担宣传思想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理论宣传普及教育、社会宣传、新闻宣传报道、书报刊阅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络、群众体育、文化产业等服务职责。

5、林业工作站。按照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做好相关林业工作。

6、财政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三)派驻乡镇机构设置

工商、国家和地方税务机构延伸,派驻到乡镇的站所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公安派出所、法庭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司法所机构设置不变。

(四)其他机构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乡镇统一设立便民服务中心,但不列为常设机构。尽可能将有关咨询性、事务性、服务性工作纳入到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为群众提供更方便、完备的服务,打造方便、快捷、高效“一站式”服务行政“超市”,实现“便民办事、为民理财、帮民致富、促进和谐”的功能。

(五)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人员编制:根据中央关于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精神,维持原定乡镇行政编制与事业站所事业编制总数不变;事业编制由镇商相关部门后按新设立的事业单位重新分配,报区编委办备案。

领导职数:党委委员9名,政府正副职5名(其中:政府正职兼任党委副书记,1名政府副职兼任党委委员),1名人大主席团专职副主席。

党委班子中除兼任政府正职的副书记外,另设1名专职副书记。

四、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明确责权关系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民政和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其人财物由乡镇统一管理,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人员经费保障体制不变。

农业服务中心实行由镇和区农粮局、区水利局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以镇为主,人事调配和财产管理以区农粮局、区水利局为主,人员经费保障体制不变。

财政所、林业工作站,其人财物分别由区财政局、区林业局管理,人员经费保障体制不变。

司法所实行区主管部门派出体制不变,由主管部门和镇双重管理,以主管部门为主。人员经费保障体制不变。

(二)创新工作机制

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办事制、远程信息和技术指导等多种便民服务方式。区直相关部门结合镇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的新情况,转变工作方法,相应进行职能调整,加大产业统一规划、强化示范引导、技术服务力度,变间接管理为直接服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拓展服务领域,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积极探索涉农部门、龙头企业、科技实体、中介组织等多渠道、全方位服务路子,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三)完善考核机制

对所属事业单位及人员的考核按照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职责,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主要考核其工作实绩、工作效能、工作作风等情况,派驻各镇机构的人员由主管部门和乡镇双重考核,主管部门、乡镇、服务对象各占一定比分。

五、强化镇机构编制管理

1、继续执行乡镇编制总量控制规定。认真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办字[2005]18号)精神,镇机关行政编制、镇事业编制均实行总量控制。坚决守住乡镇机构编制只减不增的底线。

2、合理调剂镇事业站所编制和人员。根据事业站所工作任务的变化情况,在镇事业编制总额内,对各站所的事业编制提出调整建议,需报区编委会批准,进行相应的编制和人员调整。

凡是有空编的镇事业站所,应按照人员结构和管理要求,及时补充镇事业站所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力量,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3、继续完善乡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严格按照核定乡镇党政机关行政编制和事业站所事业编制数额,将机构编制管理和人员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编制、实有人员、财政供养人数的一一对应。在编在岗人员纳入编制实名制后,按规定在乡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步骤

本次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工作从年9月下旬开始,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研究阶段

对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状况和经济发展特色产业等进行深入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深化机构改革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二)制定方案阶段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我镇深化机构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成立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召开全镇动员大会。

(三)组织实施阶段

组织各相关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逐步实施到位。

(四)自查总结验收阶段

对照全区统一要求,机构改革工作结束后,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进行认真总结,并对各种材料整理归档,领导小组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机构改革方案篇9

一、以竞争为重点,改革乡镇政府管理体制

1.加强新农村**政治建设,改革乡镇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实行“两票”直选初步候选人。我国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的长达半个多世纪的乡镇领导干部选拔任免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予以改革。具体的改革办法有二:一是实行自荐报名,让人才充分涌现。凡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乡镇机关干部和上届班子成员,只要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均可自荐报名。自荐报名结束后,由乡镇党委进行资格审查,报市县委组织部审核确定并公布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其简历,接受群众公开监督。二是以“海选”方式推荐候选人,充分尊重民意。各乡镇分别以政府机关、直属部门、所属村、企业为单位召开会议,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推荐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初步候选人。根据市县委的决定,每个参加推荐的党员、群众代表限推荐9名党委班子成员为初步候选人。推荐结束后,由市县委常委会按照推荐票数,综合乡镇换届考核情况确定12名乡镇党委委员正式候选人。

2.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乡官”竞选。在直选乡镇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时,要严格遵守法律和党章规定的程序和议程,实行竞职演讲。党委委员正式候选人进行竞职演讲完毕后,由全体党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9—11名党委班子成员。党委委员选举产生后,由市县委确定两名党委书记兼镇长候选人分别进行竞职演讲并接受代表们的现场提问。全体党员代表直接选举产生党委书记后,由全体党代表从落选的党委书记候选人和3名副书记候选人中投票选举产生3名副书记。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按照规定的议程,由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党委书记作为候选人等额选举产生乡镇长,从党代会选举中未选上书记的副书记中选举产生一名常务副乡镇长,从其他党委委员及群众推荐的非党副乡镇长中差额选举产生3名副乡镇长。

3.改革乡镇行政体制,实行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和竞争上岗。一是设立“三办”。即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和社会事务办公室。二是规范编制管理。所有人员按核定编制竞争上岗,实行一人一编一卡管理。落岗的人员下岗分流,出现空编时优先从原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中录用。三是实行四大班子成员交叉任职。要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乡镇党委班子成员人数的规定和要求,通过公开竞争将乡镇主副职调整到位,分别为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3名、委员4名。政府班子成员全部由党委委员兼任,其中党委书记兼任乡镇长;3名党委副书记中1名兼任人大主席,1名兼任纪委书记,1名兼任常务副镇长;其他党委委员兼任副乡镇长、人民武装部部长、组织宣传员等职务。中层干部竞争到位,担任“三办”主任;一般干部按编制竞争上岗,担任乡镇工作人员。落选下来的干部一律进入“三办”,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由“三办”主任按各办的岗位设置“点兵”,或按量化评分的办法确定上岗人员,落岗人员自动分流。

4.按区域设置行政站所和派出机构,不搞一乡镇一站。农村税费改革后,撤并乡镇和行政村的工作正在全国展开,行政站所和派出机构一乡镇一站的设置,已不能适应建设****新农村的整体需要。归并乡镇行政站所、按区域设置行政站所和派出机构、精简人员、压缩编制,已成为乡镇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县可根据实际,以3—4个乡镇为一个区域,按区域设置行政站所和派出机构。对税务所、工商所、法庭、司法所等部门按区域设置;根据各乡镇实际和优势设置2—3个公安派出所和市县垂直部门管理的站所;其他机构不延伸或派驻乡镇。这些单位的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按有关规定征得乡镇党委同意,经费按谁设立谁负担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不增加所在乡镇政府和群众的负担。对这些单位的编制要实行严格管理,分流超编人员,清退无编制人员和临时工。

5.改革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实行职务消费货币化。目前,乡镇领导干部职务消费无章无序,导致多种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极易造成乡镇领导干部权力膨胀,致使干群关系紧张、各种收费项目泛滥。为了有效控制乡镇的各类支出,确保乡镇干部职务消费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要重点抓好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严格核定补贴标准,把领导干部职务消费从票据报销方式逐步统一到货币支付上来。目前改革的重点是招待费、通讯费和交通费三个职务消费项目。

通讯费分单位公共通讯费和领导干部个人公务通讯费两部分。公共通讯费由乡镇党政办公室集中管理,实行限额控制、节约滚存并按比例奖励责任人的办法,主要用来维持乡镇机关的正常工作,保障上下畅通。领导干部个人通讯费补贴主要用于与其职务和分管工作相关的公务通讯活动,可按照职务、分工、工作量的大小,因人因事核定标准,按月随工资发放,超支自付,节约归己。关于移动电话费补贴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对乡镇党委书记、常务副乡镇长、党委副书记兼人大主席、政协主任、纪委书记以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确定每人每月的具体补助金额。

各乡镇只保留一部公务用车,乡镇办其余车辆一律封存。对公务用车采用承包、租赁的经营方式,由单位与司机签订协议,司机的工资及补助、车辆折旧等费用从小车营运收入中解决。公务用车交通费的总额控制在55—65万元以内,包括公共交通费和个人交通费。公共交通费由单位承担,主要包括处理突发事件、开展防汛、抗旱、防火、救灾工作、到市县外招商引资等公务行为而发生的交通费用。公共交通费由乡镇党政办公室集中管理,限额控制。个人交通费主要用于在市县内开会、办理日常公务、到基层开展工作、对口接待、迎接检查等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以及公共交通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个人交通费依据领导干部的职务、分工和工作量的大小核定到人、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自付。

公务接待费包括公共接待费和领导干部个人接待费。公共接待费包括因招商引资、乡镇党委或政府组织召开会议、市县级以上组织在乡镇召开会议、外地领导或兄弟单位来学习视察、协助市县级以上新闻单位从事宣传报道工作等发生的招待费。这部分费用由乡镇党政办公室集中使用,限额控制。领导干部个人接待费按照其职务、分工和工作需要核定标准,节约归己、超支自付。

二、撤消或转制事业站所,深化乡镇事业单位改革

目前,我国大多数省市进行的乡镇机构改革,一般将重点集中在清退和分流超编人员上,而忽视了创新事业站所运行机制、转变乡镇政府服务职能和调整县乡两级政府行政执法职能。我们认为:只有转变政府职能,从撤消事业站所、置换职工身份和建立“以钱养事”的新的为农服务机制入手,调整县乡两级政府的行政权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问题。

1.撤消“七站八所”,置换职工身份。我国农村地域广阔,人口众多,乡镇事业站所人员占乡镇机构人员的80%。为了确保乡镇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必须对乡镇农技站、农机站、水利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农经站、文化站、广播站、城建所、房管所、土地所、计划生育服务站等事业站所或综合设置的服务中心进行“收章、摘牌、改制、人员整体分流”改革。一是市县编制办对财政供养人员进行“锁定”,对事业站所的总资产、债务、净资产等家底进行清理,通过盘活闲置资产、财政筹资等途径组建新的经营实体,在乡镇政府委托下承担相关的农业公益服务项目。二是引导和鼓励原站所人员自愿转换身份,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退出财政供养序列,参与市场竞争。三是对转制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册人员实行全员保险,对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实行全员保险后由社保机构发放其退休养老金。

2.重构乡镇财政所,实行人员竞岗分流。为了确保乡镇政府资金的科学管理,各乡镇政府应设立财政所作为乡镇直属事业单位,承担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农村经营管理、土地承包管理等职能。乡镇财政所人员从原财政所和农经站人员中竞争产生,竞争上岗考试分别由市县财政局和农经站组织,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高分向低分择优录用,在市县范围内统一调配、定编管理。对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全部实行内退;对落岗的人员实行分流。分流人员领取生活费,退出编制管理,进入各乡镇成立的中介性质的财政服务中心,通过开展中介服务获得相应的报酬。

3.保留个别重点站所,充分发挥乡镇“龙头”优势。为了充分发挥乡镇的产业优势,促进经济发展,各乡镇应在坚持整体转制的前提下,保留一个发展较好的支柱产业、重点宜林山区等特别行业和有区域优势的乡镇站所。各乡镇只准转制、保留一个集体性质的企业。可将重点站所的正式员工整体转入社会服务部,该服务部按市场化运作,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人员全部退出事业编制。同时,按照执法主体在市县、服务工作在乡镇的原则,建立统一的管理机制,由市县局委和乡镇政府共同从有资质的乡镇人员中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防疫、检疫、护林、防火等为农服务工作,实行一年一聘,动态管理。

4.改革乡镇事业单位服务体制,建立“以钱养事”新机制。按照“行政职能整体转移、经营职能走向市场、公益服务职能面向社会”的改革思路,将乡镇原事业站所的行政执法职能收归县直主管部门,将其行政管理和公益性服务职能分别向乡镇“三办”转移。乡镇政府应本着在改革中绝对减人、相对减支、减人不减政府责任、减支不减政府公益性支出的原则,对原事业站所的服务项目制定“乡镇政府承担、公开招标、合同管理、以钱养事”的改革方案,通过购买服务和购买劳务的办法,落实乡镇政府服务“三农”的责任。

5.改革干部职工养老办法,建立覆盖面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了确保乡镇置换身份人员和乡镇干部无后顾之忧,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发展,应该建立“五保合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将社会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乡镇机关干部职工应积极补交保险费,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五种保险。对乡镇站所人员应建立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补建10年的个人账户,以职工1995年以来历年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1%的比例补缴个人账户资金。

三、推进乡镇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

1.制定科学合理的的事业单位人员“置换身份”资金标准,解决长期困扰乡镇体制改革的难题。乡镇事业单位要彻底改革,必须集中大量资金给予站所人员一次性置换身份补偿。改革需要成本,长期看要绝对减人,短期内要相对增加一定的支出来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和买断职工身份。考虑到全国乡镇人员较多,资金投入量大,建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从资金上对县一级政府予以支持,拨付“置换身份资金”,制定科学的“置换身份”标准,如按每人每年工龄补当年1个月工资的补偿标准置换身份。同时,国务院和省市级人民政府、市县级政府应增加专项预算,各负担置换身份资金的1/3为宜。

2.改革资金划拨标准,调动乡镇改革的积极性。乡镇“七站八所”撤消转制之后,中央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原来对“七站八所”下拨的补贴和各项经费不应停拨。因为虽然事业站所撤消或转制了,但农村的社会服务需求还存在,仍需加大力度予以满足,原事业站所承担的大量的为农服务项目仍需要通过招标发包的形式寻找专业技术队伍去做。为此,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改革政策,做好资金划拨与乡镇体制改革的衔接工作。对于合村并组的乡镇,各省市、自治区应改革以村组个数为标准划拨资金的办法,结合当地人口、耕地、历史等因素确定下拨转移支付资金,以调动乡镇改革的积极性。

3.改革市县局委管理体制,做到“下改上也改”。市县派驻乡镇的站所按区域设置后,原在岗在编人员下岗分流达80%左右,对这部分群众如不及时出台方案予以分流安置,将难以完成改革任务。因此,在制定乡镇体制改革方案时,应将派出机构和垂直机构按区域设置方案与撤消转制事业站所改革方案配套进行。市县级垂直局委对已改革的乡镇和部门不应以站所撤消为由从资金、物资、项目上予以限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策防止市县局委为了增设或保留站所和人员而卡乡镇,同时制定市县局委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物资发放等改革方案,做到“下改上也改”。

机构改革方案篇10

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县政府批准成立的乡镇卫生院。

二、时间要求

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相关部门要把握政策和时间节点,认真组织实施,互相配合支持,在11月底前全面完成任务。

三、实施步骤

(一)科学设置岗位(年11月10日前完成)

1、岗位设置依据。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字号)、《中共州市委办公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办字号)和《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字号)等文件精神,各乡镇卫生院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2、制定设岗方案。各乡镇卫生院在县人保局、县卫生局统一指导下,合理制定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具体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架构图,包括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数量结构和每个具体工作岗位名称等内容。其中:

管理岗位的设置:人员编制21名以上的卫生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人员编制20名以下(含20名)的卫生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1名。院长、副院长原则上从专业技术人员中聘用,实行“一肩挑”的,不得占用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占总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90%;公共卫生服务岗位设置应与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公共卫生服务岗位应占总岗位的20%-30%,中心卫生院和辖区服务人口5万人以上的可上浮5%-10%。中心卫生院卫生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岗位结合比例约为6:35:59,一般卫生院约为5:35:60。中心卫生院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应为2:2:2,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约为10:15:10,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约为30:29。一般卫生院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约为1:2:2,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约为10:15:10,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0:30。辅系列原则上不设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原则上人员编制20名以下(含20名)的卫生院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3、核准设岗方案。卫生院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架构图由县卫生局审核、县人保局核准后,报上级人保部门备案。

4、编制岗位说明书。卫生院在县卫生局的指导下开展岗位分析,编制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包括工作说明和任职资格两大部分内容。工作说明包括该岗位工作的主要职责、主要内容、主要职权、在履行工作时与其他岗位发生的工作关系和工作条件等内容。任职资格包括任职者基本特征、工作经验要求、工作技能、任职前需要的培训以及可能的特殊要求等内容。岗位说明书报县卫生局审核同意后,作为所在单位岗位竞聘、人员招聘和考核奖罚的依据。

卫生院应当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实施方案。岗位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必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单位院务会和职工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年11月10日前完成)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吃“空饷”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中编办发[]25号)文件精神,对各乡镇卫生院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清退。原则上要求在编不在岗的人员均回原单位工作,各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在编不在岗人员于一个月内返岗上班,对需要调动的,及时办理调动手续;对逾期不归者,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按事业单位人员解聘或辞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公开选聘卫生院院长(年11月15日前完成)

1、选聘方式。县卫生局会同县人保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采取全系统公开选聘(5名)和民主推荐(3名)的方式,选聘卫生院院长。对于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现任院长,由县卫生局考察考核后聘任。卫生院副院长由院长提名,县卫生局考察考核后聘任。

2、选聘标准。中心卫生院院长原则上应具有医药卫生类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原则上应具有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副院长原则上应具有医药卫生类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院长、副院长原则上必须在卫生系统工作5年以上。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具体标准和要求由县卫生局确定。

3、聘任与聘期。卫生院院长和副院长由县卫生局聘任。县卫生局对卫生院院长和副院长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管理,院长和副院长经县卫生局考察考核达到相应要求的,可以连续聘任;考察考核不合格的由县卫生局予以调整。院长和副院长首次聘期为4年(试用期1年),以后每3年一聘,同一卫生院连续聘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聘期。

(四)组织开展公开招聘工作

一是加强卫生院人员招录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卫生局、县人保局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卫生院人员招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卫生院人员招录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是开展公开招聘工作(年11月中旬前完成)。根据《关于全省乡镇卫生院编外医护人员纳入编内管理考试的通知》(卫人字号)文件精神,组织符合条件的在岗编外人员参加全省统一考试,择优招聘一批在乡镇卫生院服务一定年限、业务能力好、具备执业资格的编外医护人员。

三是建立卫生院人员招录机制。在县机构编制部门审定的乡镇卫生院总体编制范围内,招录乡镇卫生院的卫技人员。由县卫生局提出乡镇卫生院人员招聘计划,报卫生院人员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招录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自年起,每年招录30-50名左右人员,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招聘乡镇卫生院现有编制外聘用的人员。

(五)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年11月20日前完成)

在切实做好在编不在岗人员清退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并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组织竞聘程序:

1、明确竞聘对象

卫生院符合竞争上岗的人员有三类,一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二是已毕业的定向培养计划内的医学毕业生、未满服务年限招聘的职业医师和“三支一扶”人员;三是在编制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已聘用在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卫技人员。

2、确定竞聘人员

对于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卫生局会同县人保局、县编委办等部门,对各卫生院上报竞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3、组织竞聘上岗

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由各卫生院制定竞聘上岗具体方案,报县卫生局批准同意后,同意组织竞聘上岗。

对竞聘对象实行资格准入制度,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对具体执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

4、签订聘用合同

竞聘上岗后,卫生院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聘期为1年。

(六)妥善安置分流未聘人员(年11月30日前完成)

对卫生院定岗竞聘中未聘人员,经县卫生局同意,可采取以下分流安置办法。

1、正式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正式职工的认可以机构编制管理证和工作人员编制证为准。

(1)系统内调剂。未聘人员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由县卫生局视情在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

(2)允许非专业技术人员提前离岗。截止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期满3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提前离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提前离岗期间,发给全额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调整档案工资,并作为正式退休时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3)三年过渡安置。3年过渡期间,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分流人员待遇,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的80%发给;第二年,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第三年,按县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三年后仍未竞聘上岗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事档案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4)鼓励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对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并按事业单位人员解聘或辞退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5)支持学习深造。对40周岁以下(截至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比例不低于70%。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如原单位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乡镇卫生院聘用。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的工作年限,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6)未聘人员可优先转岗到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的岗位。

2、非正式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非正式职工指无编制证,与卫生院签定聘用合同并报县卫生局备案,目前在卫生院工作的职工。

(1)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由单位支付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所有工作收入)。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落实相关保险。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四、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实行人事制度改革是推进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关系到医改深入进行和卫生院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履行职责,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协调指导。县人保局要加强卫生院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管理与指导,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县卫生局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将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与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绩效综合考核和激励机制等医改任务同步推进,并建立督导机制,定期对卫生院改革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统筹推进改革任务的落实;县财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相关资金,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县编办要统筹核定好卫生院的编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改革顺利实施。

机构改革方案篇11

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一致的原则。从有力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出发,明晰县级政府和乡镇的职责权限,着力解决权责脱节问题。

2、政事分开的原则。明确乡镇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人员分类管理。

3、重在转变职能的原则。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合理设置机构,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提高效率。

4、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乡镇人口、面积、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地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

5、平稳推进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转变乡镇职能

乡镇党委、政府要通过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围绕农业、农村、农民搞好服务。

一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做好乡村发展规划,培育主导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发展集约经营。落实强农惠农措施,确保农民受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引导农民多渠道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二是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优生优育,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推动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体系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生活,发展农村体育事业,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做好防灾减灾、五保供养、优抚安置、低保、扶贫救济、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农村老龄服务。加强农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做好外出务工人员技能培训的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形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三是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加强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农村工作,畅通诉求渠道,及时掌握社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农村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危机处置能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反对和制止利用宗教和宗教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劳动监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保证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是推动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做好乡镇人大、群团、国防教育、兵役、民兵等工作。指导村民自治、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推进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引导农民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把转变职能作为乡镇机构改革的核心。改进经济工作方式,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扶持典型进行示范引导上来。创新工作机制,推进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通过“一站式”服务、办事制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办事。综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

理顺县乡职责权限。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的职责任务,不能转嫁给乡镇;需要乡镇配合推动的工作,县级政府部门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依法赋予相应的办事权限。完善考核办法,对乡镇的考核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统一组织。不属于乡镇职能的事项,不得列入考核范围。探索建立以农民等服务对象意见为主的新的考核机制。严格控制对乡镇党政工作和领导干部的“一票否决”事项,继续清理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推进撤乡并镇

县现有乡镇8个,按照省上撤并30%的比例要求,应撤并乡镇2个。结合该县实际,撤并方案如下:撤并高桥乡、南头乡。(1)将高桥乡新城堡村、桃林寨村、小泉村、公庄村、四知村5个行政村并入秦东镇,将高桥村、税村、北营村、南营村、三河村、张尧村、樊家村、布施河8个行政村并入城关镇;(2)将南头乡整体并入代字营镇。撤乡并镇后县共有城关镇、太要镇、秦东镇、桐峪镇、代字营镇、安乐乡等六个乡镇。

(三)加快重点镇建设

对于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重点镇,要积极探索依法赋予部分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建立重点镇财政体制,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优先安排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引导企业和农民向重点镇集聚,努力实现镇居人口规模达到5000人以上。

(四)统筹党政机构设置

2万人以上的镇:城关镇、太要镇、秦东镇、代字营镇可以设置党政办公室、宣传文化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管理办公室、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等5个机构。2万人以下的乡镇:桐峪镇、安乐乡设党政办公室(含宣传文化办公室职能)、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管理办公室(含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职能)。乡镇党政机构主要职责见附件1。

注重强化社会管理职能,在社会管理办公室加挂综治办牌子。乡镇纪检、监察和人民武装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设置,日常工作确定人员负责。乡镇财政所维持原体制设置不变。

(五)改革乡镇事业站所

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乡镇设立农业综合服务站、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社会保障服务站、文化综合服务站4个事业机构。乡镇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2。乡镇事业站所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上级部门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县级部门派驻到乡镇或按区域设置的事业机构也要相应进行改革,整合资源,逐步下放乡镇管理,转变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六)创新公益服务形式

鼓励发展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为农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农村公益服务项目可以由公益性事业机构或岗位承担,也可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向经营实体或社会服务组织购买服务。探索新的农村公益经费投入机制。

(七)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1、根据陕编办发〔2006〕113号文件精神,按照人口、面积等因素,将镇分为一、二、三类。

2、乡镇行政编制在省上下达的编制总额内,按照一类乡镇35名左右,二类乡镇30名左右,三类乡镇25名左右的标准由县上具体负责核定。

3、乡镇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按照一类乡镇26名左右,二类乡镇22名左右,三类乡镇18名左右的标准由县上根据实际具体负责核定。

4、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职数控制在7名以内。乡镇党委书记兼人大主席1名,党委副书记兼乡镇长1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人大副主席1名,副乡镇长2名。其中城关镇增配2名副镇长,秦东镇、代字营镇、太要镇各增配1名副镇长。

5、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做到编制、岗位、人员相对应。乡镇不得自行设置机构,不得超编制配人,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

(八)优化人员结构,分流富余人员

乡镇机关按新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要求,在现有公务员中实行公开竞争,择优上岗。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和人事制。加强对乡镇干部培训,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多渠道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一是加强和充实县级统计调查队伍;二是提倡到村组任职;三是安排到镇文化站等公共服务单位;四是鼓励领办创办为“三农”服务的经济实体。到村组任职和领办创办经济服务实体的人员,工资和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待遇不变,正常晋升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到达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尚未安置的富余人员通过自然减员等途径逐步消化。超编的乡镇不得新进人员。

三、组织实施

机构改革方案篇12

(三)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委、市政府、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制度的制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四)依照法律和章程指导全市各级工会自身建设和改革,不断完善工会的各项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协助党委做好工会干部的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五)动员和组织全市职工积极参加改革和建设,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做好市劳模的评选、表彰以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国劳模、省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推荐、管理工作。

(六)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以及审查、审计工作;研究制订兴办和管理工会企事业的有关政策和规划,负责工会企事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工作。(七)开展与境内外城市工会的和交流合作工作,发展同港澳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开展国际工运的研究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总工会机关设11个职能部室:(一)办公室负责市总工会重要文件、决定督查催办、检查落实和协调工作;负责文秘、文印、保密,承担市总工会上下及内部联系、协调口接待;负责起草全市性工会工作会议的报告和有关文件;负责工运研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及有关部门反映工运信息;负责综合统计,编纂《**工运》、《**工人运动史》、《工会志》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事务和财产管理、机关保卫、收发、精神文明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组织部贯彻执行有关工会组织建设的方针、政策,制定工会干部管理制度、办法,负责指导工会的组织发展和建设工作;协助地方党组织管理工会领导班子;制订工会干部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工会干部教育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建设“职工之家”和“双爱双评”活动。

(三)宣传教育部负责全市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全市有关职工的思想、教育、文化、体育工作方针、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调查研究和反映职工思想状况,提出相应的建议;负责对市工会直属的工人文化宫进行业务指导和全市厂矿俱乐部、文化宫的评比竞赛工作;负责工会工作和工人运动的宣传报道刊发行工作;承担市职工文化协会日常工作。

(四)女工部(加挂**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指导全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政策、法规的制定、并监督实施;调查研究女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教育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全市女职工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活动;承担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五)民主管理部负责组织指导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选举企业行政领导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及厂务公开、民主评干工作;研究和指导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定期进行民主管理动向分析和理论研究,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培训;指导县(市)区工会与同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六)经济工作部负责全市工会群众生产、劳动保护、职工技术协作等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和经济技术创新工作;参与全市经济建设、经济改革和劳动保护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并监督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负责指导、协调群众生产和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组织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承担全国、省、市劳动模范和全中“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和管理等具体工作;参加重点建设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的审查验收工作;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问题调查处理;负责全市工会职工技协、工会企事业的审批、指导、管理、协调服务工作;监督基层职工技协、工会企事业对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正确贯彻执行,督促按时上缴团体会费;负责市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日常工作;承担市职工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七)法律保障部负责工会的法律宣传、法律报务、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工会劳动保险和执法监督工作;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努力推进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参与制定有关职工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及物价、住房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调查了解困难企业职工情况,组织实施“送温暖”工程;负责职工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工会普法宣传,为基层工会提供法律政策服务,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承担**市职工困难互助会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财务部负责全市工会经费的收缴;研究制定工会及有关劳福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审批市总工会机关及直属单位的预、决算。管理市总工会本级留成工会经费;负责对各级工会组织及有关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政策性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市总工会机关行政经费的审核、监督、管理、编制预决算。

(九)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工会的财经方针、政策;审查监督同级工会组织各项经费的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审查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情况;检查、指导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抓好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督促检查同级工会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的调整与执行情况,承担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按期向市工会代表大会、市部工会委员会、市部工会常委会报告经费审查情况;承担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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