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4 15:24:35

劳动价值论论文

劳动价值论论文篇1

自党中央提出深化对劳动价值论认识以来,各大报刊杂志发表了许多深化认识劳动价值论的文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观点:一个是从价值源泉入手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提出了物化劳动(或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创造;一个是坚持价值源泉一元论,从扩大生产劳动内涵上拓宽劳动价值论的新境界。本文针对这两种观点谈点自己不同的看法并提出一种深化认识的思路。

在深化对劳动价值论认识方面,学术界有学者提出物化劳动(或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甚至提出如果不承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就“障碍人们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深化认识。”这种观点认为“物化劳动具体表现为机器设备、厂房建筑、原材料、另配件及燃动力和各种辅助材料。”“如果物化劳动真的不创造价值,也就是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剩余产品、剩余价值,那么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第一生产力这个大命题就不能成立”〔1〕笔者认为这种深化认识思路是值得商榷的。

这是因为,持这种深化认识的观点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这种观点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与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创造的观点是一致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是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创造的另一种比较晦涩的提法。其意图是为了回避马克思已经批判了的“三位一体论”。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这种观点在试图说明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时,还得借助物化劳动的载体—生产要素(机器等)来说明。

第二,此观点作为已破产的经济学观点从经济学说史上可以查证。麦克库洛赫就是一个代表。在面对理论和现实的差距时,李嘉图的追随者—麦克洛赫一方面坚持劳动创造价值,但另一方面认为劳动包括直接劳动和积蓄的劳动即资本等生产要素。这样,他表面上是维护劳动价值论,实际上是否定了李嘉图认为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这一科学的内核。我们可以明确的看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是“积蓄劳动创造价值”的翻版。

第三,物化劳动是已经物化为价值的人类劳动,它不创造价值只能转移价值。马克思对此已有明确表述:“唯一与物化劳动相对立的是非物化劳动,活劳动。前者是存在于空间中的劳动,后者是存在于时间中的劳动;前者是过去的劳动,后者现在的劳动;前者体现在使用价值中,后者作为人的活动进行着,因而还只处在物化过程中,前者是价值,后者创造价值。”〔2〕

第四,这种观点混淆了使用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创造。马克思认为“土地是财富之父,劳动是财富之母”。即活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是创造物质财富或使用价值的,但不创造价值,使用价值和价值不是同一个概念。邓小平同志讲“同样数量的劳动力,在同样的劳动时间里,可以生产出比过去多几十倍几百倍的产品,社会生产力有这样的巨大发展,劳动生产率有这样大幅度的提高,靠的是什么?最主要是靠科学的力量、技术力量。”小平同志讲这段话是说明科学技术在财富的创造或使用价值的创造中的越来越大的作用,并没有讲价值的创造,这是很严谨的。我们不能断章取义,以此证明物化劳动创造价值。

第五,物化劳动是人类劳动在商品中的凝结,是抽象的人类劳动的概念符号。这种概念化的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人类劳动是根本不可能创造价值的。从质上看,它根本不具有创造价值主体的性质。从量上看,已物化的劳动本身不仅不能创造价值,其自身的价值量时时刻刻也在贬值。例如,物化在机器中的劳动量,随着技术的发明和应用,原来物化在机器的劳动量相对于技术革新后的劳动量是要打折扣的。这也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述的固定资本的贬值。

另外,作为价值范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多次进行了说明和界定。“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3〕(p60)看来只有人类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离开了人类劳动的价值论就不能称之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因此,坚持劳动创造价值的一元论是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研究的前提。

目前,理论界在深化对劳动价值论认识方面,在坚持价值一元论的前提下,对扩大生产劳动内涵似乎已达成共识。谷书堂先生认为,解决“价值之谜”的办法之一就是扩大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内涵。他把社会正常劳动分为四类:物质部门的劳动、精神部门的劳动、各种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劳动、在社会主义时期为满足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管理所需要的劳动(包括党务部门、军警政法部门、基础科研和社会义务教育等事业部门)。谷先生认为,前三类是创造价值的劳动部门。卫兴华先生认为生产劳动应把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也加入进来。胡代光先生认为,包括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的服务,商业、金融、保险等流通方面的服务,教育和新闻、广播、电视等信息方面的服务等,从总体上说来,这些部门的大部分劳动也需视为生产劳动。〔4〕针对这一认识思路我们同样不愿苟同。这是因为:

第一,这种深化认识观点在判断何为生产劳动的标准上是不相同的。根据谷先生的观点教育是不属于生产劳动的,而根据胡代光先生的观点教育可以视为生产劳动。没有同一的判断何为生产劳动的标准,不仅不能解决“劳动价值之迷”还会使劳动价值论之争更加混乱。会导致人们试图把一切人类劳动和商品生产劳动相等同的趋势。

第二,用扩大了的劳动范畴内涵的价值论发展马克思的价值论是不符和科学理论的发展规律的。众所周知,劳动价值论是从分析两种异类商品交换的内在规定性开始的。例如,1把斧子=2只羊。马克思认为决定商品这种交换比例的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只能是人类的抽象劳动。该等式内在的规定性是1把斧子人类抽象劳动的消耗和2只羊的人类劳动的消耗是相当的。如果我们扩大了创造价值劳动的范围,那么两种不同质的抽象人类劳动如何量化?岂不是更加复杂?这是违背科学理论发展规律的。科学理论的发展是沿着假设条件越少,基础条件越简单越明晰方向发展的。新的科学理论不仅能解释说明新的现象,而且还把旧的理论的科学内容包括在内。例如,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不仅包括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和费尔吧哈的唯物论的科学内核,还使唯物论和辩证法建立在了科学基础之上。爱因斯坦的狭义相对论不仅解决了微观粒子运动问题,而且还包容了解决宏观物体运动的理论。

第三,用扩大了的劳动范畴内涵的价值论发展马克思的价值论有损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体系的科学性。我们知道,任何一门科学,随着研究对象的不同,其各方面的性质都会随之而变。这里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物理学中讲,一人提一重物体,把物体相对地面平行运动时,该人对物体所做的功为零。也即该人对物体没做功。但我们不能抽象地说该人没做功。实际上,假如我们以人作为研究对象,该人从一处移动到另一处则克服摩擦力做功了。这个简单的例子给了我们一种启示:即对科学界定了研究对象范围不能随便扩大和缩小,否则其原有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就会受到破坏(比如,牛顿力学理论运用微观粒子运动时,则是错误的)。因此,对马克思科学界定了生产商品的劳动范围不能随便扩大。

第四,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范畴也多次进行了界定。马克思认为:“从单纯的一般劳动过程的观点出发,实现在产品中的劳动,更确切地说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对我们表现为生产劳动,但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观点出发,则要加上更加切近的规定,生产劳动是直接增殖资本的劳动或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5〕(P99)非物质生产劳动“它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不作为价值组成部分加入某一商品”〔6〕(PI58)三

看来从价值源泉入手和在马克思原有的理论框架内用扩大生产劳动范畴的内涵来深化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两种思路都不那么可取。那么,呕心沥血的老教师、老教授的劳动就不创造价值?潜心钻研的科技工作者就不创造价值?同样辛苦的第三产业职员就不创造价值?一心为公、全意为民工作的政府公务员就不创造价值?时刻为保卫祖国安全献出生命的人民的劳动就不创造价值?……如果说他们的劳动不创造价值,与理不通、与情不容。他们的劳动和物质生产者的劳动在质上或在具体的物化对象上或者说劳动对象上是不同的,但在体力消耗上或在抽象劳动意义上是毫无差别的。他们工作在各个不同的部门是社会进步和分工的需要,是社会正常运转的需要,他们的劳动和物质生产者的劳动一样,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试想一下,如果没有这些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物质生产能正常进行吗?那么,我们如何研究这两部类劳动的关系呢?

事实上,非物质生产者的劳动替代了物质生产者必须进行的物质生产以外的劳动。虽然马克思认为这种非物质生产的劳动不创造商品意义上的价值,但是他并没有否认非物质生产劳动的作用和必要性。“商品在流通过程中,不生产任何价值,因而也不生产任何剩余价值。在这个过程中只是同一价值量发生了形式变化。……因此,商人资本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剩余价值,就是说,它不直接创造它们。但既然它有助于流通时间的缩短,它就能间接地有助于产业资本家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增加。……会提高产业资本的生产效率和促进产业资本的积累。”〔7〕(P312)由此看来,马克思价值论所研究的人类劳动仅限于直接物化在商品上的劳动,但同时也没有否认商品生产以外的有益社会生产照常运行的劳动的必要性和‘价值’(注意不是商品意义上的价值)。马克思指出:“非生产劳动者的服务的价值,是由并且可以由决定生产劳动者的价值的同样方法(或类似方法)来决定。”〔8〕(P151)由此看来,这种非物质生产劳动限于当时阶级斗争和革命的形势马克思没有把它作为研究对象加以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非物质生产的劳动越来越显得重要。因此,对此加以研究是历史的一种必然。非物质生产劳动相对于物与物交换内在规定性—价值(物化劳动量)——一点也没有增加,即没有创造商品的价值。但该劳动间接地对价值量增加是有作用的,对整个生产连续性运行是必要的、有益的。因此,这种劳动虽不创造商品意义上的价值,但它创造了它所服务对象上的价值。根据马克思对非物质生产劳动劳动价值的论述,我们可以认为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的劳动也同样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统一,也同样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但他们劳动的物化对象或者说产品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其具体劳动就是提供某项具体服务,抽象劳动则凝结在具有社会使用价值的服务中,如银行职员的劳动凝结在存贷业务中,医生的劳动凝结在对病的诊疗中,教师的劳动凝结在对学生的教育培养上等等。但是对社会生产无益甚至有害的服务业,例如、、贩毒等行业虽为某些人提供服务,决不创造任何价值。

综上所述,对马克思价值论的深化认识应该把人类劳动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商品生产劳动,一种是为商品生产服务的劳动。商品生产劳动创造马克思所述的物质商品的价值,为商品生产服务的劳动(不创造商品的价值)创造社会意义上的价值。这也就是说,深化了的马克思价值理论应包括对立统一的两个理论体系:商品生产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已作系统论述)和为商品生产服务的劳动价值论(其自身理论体系以及其价值量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需要我们共同去完成)。笔者认为,按照这种思路去深化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既丰富完善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又不至于破坏马克思原有的商品价值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1〕钱伯海.论深化劳动价值认识的根本关卡〔J〕.经济学动态.2001,﹙9﹚.

〔2〕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V47.〔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马克思.资本论V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罗润东.全国劳动价值论研讨会观点综述〔J〕.经济学动态.2002,﹙3﹚

〔5〕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V49.〔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8〕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V26.〔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7〕马克思.资本论V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9)赵修章.对传统资本定义的质疑〔J〕.学习论坛1999,(6)

劳动价值论论文篇2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作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领域里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它是在批判地吸收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论基础之上创立的系统的、严谨的和科学的劳动价值学说,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石,更是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实现经济腾飞的助跑器。虽然人类已经进人了21世纪,但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仍能指导我们正确认识和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并为之提供新思路,因此,不断学习和研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主要内容及其当代价值是十分必要的。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主要内容

1.商品的二因素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口在人类历史上马克思首次将商品的二因素统一在一起,纠正了以往古典政治经济学在价值上的种种混乱现象,使人们对商品有了更加深人的认识和研究。马克思从商品的使用价值出发引申出了交换价值,最终揭示了商品的价值。使用价值就是指商品的有用性或实用性,即商品能够满足人类某种特殊需要的属性。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是由物品本身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属性所决定的,不会随着时间地点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使用价值是异质的东西,不同物品具有不同的自然属性,它们能够满足人类不同的需要,因此无法进行量化,不能进行量的比较及评价其优劣。使用价值所体现出来的是人类与物的关系,它自身并不反映人类社会的生产关系,它在一切人类社会中都是存在的,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不同的商品彼此之间能按一定的量进行某种交换,退一步说它们之间必定存在某些共同的东西,并且在质上这些共同的东西是相同的,这就是价值。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体现着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劳动的社会生产关系,是商品的社会属性。这样使用价值和价值就共同构成了商品的二因素,成了商品的对立统一体。

2.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

商品之所以具有二因素,是由劳动的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决定拣如生产飞机,需要有工程师的劳动;生产汽车,必须有工人的劳动;生产粮食,要求有农民的劳动。这种生产不同使用价值的不同性质和不同具体形式的劳动,我们称之为具体劳动。具体劳动不是创造商品使用价值的惟一源泉,商品使用价值是由自然物与具体劳动相结合的产物。具体劳动它体现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是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人类虽然在劳动的具体形式和方法上不同,但归根结底都是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皆为这两者的结合物。这种撇开劳动具体形式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就是抽象劳动。抽象劳动形成了商品的价值,是价值创造的惟一源泉。抽象劳动体现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相互交换劳动的社会生产关系。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不是彼此分开的两次劳动,也不是彼此毫不相关的两种劳动,而是同一劳动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同时它们是共同存在,共同统一于生产商品的劳动。

3.商品的价值量

商品价值的实体是劳动,因此商品的价值量也就必须由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来计算。许多复杂多样的劳动可以通过折合为多倍的简单劳动来计量。劳动量是用劳动的天然尺度即劳动持续的时间来计量的,所以,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我们这里所讲的商品价值量的劳动时间不是生产个别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生产该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发生变化时,商品的价值量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商品的价值量就大。与此同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的,即劳动生产率提高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减少了。最终当劳动生产率越高,单位时间内所生产的使用价值量就越多,但其所形成的价值总量却不变,这样单位产品的价值量就越少。所以,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成正比,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4.价值转化为价格

价值是凝结上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体现的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实现于生产过程中。人们进行价值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用于交换,以取得价格,获得利润,而这个过程的实现不是物自身的转化或转移,它需要州门在依靠市场、通过流通商品来实现,从而形成了由内在形态向外在形态的转变。因此,必然会出现价值与价格不一致,甚至是以假象的形式出现(即现象掩盖了本质),给人一种理所当然的错觉。纵观现实经济领域的种种本质及其现象,我们可以得知价格的本质其实就是物的外壳掩盖下的人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甚至是一种不平等的利益关系,人们以此来获得一种额外利益。

5.价值规律

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本经济规律,是人类从事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基本经济规律。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是: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要按照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即等价交换。价值规律通过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形式起作用。价值规律是通过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的相互作用来表现的。价值规律对经济活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自发地调节着整个社会的各种资源配置和经济活动,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第二,刺激着商品生产者千方百计改进技术,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三,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使得弱者越来越弱,强者愈变愈强。第四,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产生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这就要求政府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努力趋利避害,采取有效措施把市场机制的消极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当代价值

1.指导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有序地运行

由价值规律原理可知,商品生产者要想在激烈的现代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实现发展,就必须千方百计地实现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自身所生产的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此获得更多的收益。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它要求生产者以市场的供需作为晴雨表,自觉地不断改进技术,缩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产品数量和提高产品质量,进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又快又好地增长。特别要注意的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依靠的是科技的进步。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从客观上要求我们自觉地走上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经济的道路。

按照价值转化为价格的理论,商品的价值要转化为价格则必须依靠市场来实现,确切地说是在流通过程中得于实现。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营造一个良好、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对于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正常运行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一个良好、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应该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在商品交换中充分体现价值规律,实行等价交换原则,防止欺诈和投机取巧等不法行为。二是有健全的各类商品和要素的市场,并形成了完备的市场体系,让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参与分配,全方位多角度地充分调动各种要素拥有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也是我国现阶段市场建设应遵循的目标和原则。

2,解决了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新问题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收人分配不公、借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漏洞来投机取巧以谋非法暴利、歧视社会弱势群体及其劳动等等。我们不能把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只是简单地归结于管理制度跟不上或者是某些人的冷酷无情,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是整个社会的思想问题,特别是意识形态导向领域的问题。从1978年我国实行的走出去、迎进来的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人们已对姓资姓社的问题喋喋不休,越来越多的各界人士更加热衷于追捧西方经济学,以西方的某些思想观念来指导我国的经济建设,这难免在意识形态导向领域上出现偏离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危险,进而产生资产阶级自由化及祟拜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反观改革开放以来所出现的一系列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乃至一些敏感的政治问题,我们可以轻易地发现,其问题的症结往往在于淡化了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对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巨大指导作用。为此,在思想上我们要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指导地位,要用始终坚持科学发展、持续发展的思路来解决这些问题;在分配方式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努力缩小贫富差距;在现实的实践中要通过各种政策措施严打在经济领域的不法行为,加大对孤寡幼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扶持和保护力度,通过有效立法、公平执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等。

3.促进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劳动价值论论文篇3

1.改革开放的新实践要求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中国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同时,席卷全球的技术创新和知识经济浪潮正在蓬勃展开。中国面临着改革与振兴本国经济,追赶并超越世界发达国家的多重任务。经济发展中出现了许多与上个世纪中叶不同的新情况与新特点,并向传统的劳动、劳动价值理论与收人分配理论提出挑战。

1.1社会产品中的活劳动含量日益减少由于生产中的机械化与自动化的应用与发展,单位产品,无论是物质产品还是非物质产品,其中所包含的活劳动已经大大减少。一方面,同样多的活劳动,在今天可以创造出比过去多几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产品;另一方面,生产同样多的产品,现在所消耗的活劳动在日益减少而生产的财富及其价值却越来越大。随着新的科学技术的超常规发展和新经济时代的到来,这种趋势必将会进一步强化。

1.2社会生产要素的内容大大增加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结果,使得不同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重要程度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传统的“三要素”已经被“多要素”所替代,过去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要素,现在却逐步成为独立的生产要素并开始发挥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过去人们将劳动、资本、土地看作是生产中的三要素。而现在,知识、技术、企业家才能、信息等要素在生产与经营中的重要性却与日俱增,并且变得愈来愈稀缺和昂贵,其作用也已经大大超过了工人的直接劳动。可见,当代的商品生产和经济发展已经大大超越了三要素的范围。

1.3原来意义的非物质生产部门在加速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必然导致产业结构的日益升级与换代,产业结构有日益高度化的加速趋势。这一规律使得传统的产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百多年前的物质生产部门—两大部类,即第I部类(生产生活资料的部门)与第n部类(生产生产资料的部门),在当代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下降。与之相反,科技产业、信息咨询业、金融保险业以及为生产与生活服务的众多非物质生产部门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却日益提高。在西方发达国家,第三产业的劳动已占总劳动的60%}70%。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第三产业也获得了飞速的发展。在当代经济科学研究中,第三产业的劳动被公认为是生产劳动,不仅创造价值,而且比第一产业(农业部门)和第二产业(加工工业部门)能够创造更大的价值。

1.4科技创新能力日益成为国与国之间较量的后盾当代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科技创新能力的强弱,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大小的重要标志。对于科学技术的重要作用,邓小平同志曾做过精辟的论述:“同样数量的劳动力,在同样的劳动时间里,可以生产出比过去多几十倍几百倍的产品。社会生产力有这样的巨大的发展,劳动生产率有这样大幅度的提高,靠的是什么?最主要的是靠科学的力量、技术的力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做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精辟论述。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科技人员的劳动,不仅包括自然科学工作者的劳动,也包括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劳动,是能够创造大量价值的非常复杂的精神劳动,而要调动这部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就不能不依靠更强有力的激励与收人分配政策。

1.5由企业家才能主导的、企业间的生产与经营能力的国际竞争,成为国与国之间竞争的集中与直接的表现一个简单而直观的事实是,经济越强大的国家,其拥有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秀企业也越多。一个国家能否拥有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生命力持久的跨国企业和企业集团以及后续的一大批创新力强的、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队伍,对该国的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来说至关重要。那么,这样众多的优秀企业从何而来呢?如何形成呢?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的实践已经反复证明,只有在企业制度不断创新的基础上,通过培育一大批优秀的、市场化的、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并充分发挥其才能,才是形成一大批优秀企业的可靠而便捷的途径。那么,现在的关键问题就变成了如何培育企业家队伍。这就需要我们对企业家的经营管理劳动做充分的评价与激励。这是我们面临的又一个重大选择。

2发展劳动和劳动价值论,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

邓小平同志指出:“世界形势日新月异,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很快。现在的一年抵得上过去古老社会的几十年、几百年甚至更长时间。不以新的思想、观点去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不是真正的马列主义者。这是时代和人民对理论研究工作者的要求和鞭策,是理论研究工作者应尽的职责。

2.1理论研究应扩宽劳动范畴的内涵与外延在马克思所处的年代,仅将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以及为物质生产部门直接服务的运输业、邮政电讯业和商品仓储业等服务业劳动视为生产性劳动,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当时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微不足道。但随着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世纪之交的今天,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发展突飞猛进,并成为国民经济运行的枢纽;有效的政府服务日益受到重视,并对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大的推进作用;知识经济初露曙光,创新浪潮遍及全球;以知识创新为特征的新经济,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深度与广度,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这一切都表明,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正在与日俱增。在对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界定上,应勇敢地挣脱过去那种狭窄的定义与范围的羁绊和束缚。

2,2从理论上促进生产要素平等地参与收人分配传统的经济理论否认或者低估除劳动以外的其他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我国的改革实践对此虽有突破,但也并未建立起完善的按要素分配的机制,建立与这种约束机制相适应、相对称的激励机制。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与企业经营的历史已经证明,廉价的企业家制度必然导致高昂的企业运行成本,其中关键是灰色、黑色、腐败成本。这也表明,廉价的企业家制度并不经济合算。邓小平同志说过:“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

2.3应积极探索对那些不易监督的劳动者的激励与约束这部分劳动者不仅包括上述的科技工作者与企业家,也包括高级公务人员、医务人员、教育工作者等等。这部分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已经或还要进行长期的或者大量的投人与培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经营管理者还是科技研究人员,他们的人力资本面临着极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其劳动的特点是:从事复杂的智力劳动,生产成果多为知识产品和服务性产品,其产品的内在品质不易观察;与体力劳动或简单劳动相比,其努力程度更加不易监督;与一位操作机器的工人的偷懒与懈怠相比,他们个人的偷懒和懈怠将会造成更大更广泛的社会损害。因此,在收人分配上,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激励,使他们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实现自我监督、自我激励。比如实行企业高层经理的年薪制和股票期权制,进一步落实科技人员的专利制度和技术人股等等。当然,这一切都离不开社会各方面法律与法规的规范与约束。

2.4建立“市场主要管效率,政府主要管公平’,的制度“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国的收人分配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建立市场主要管效率,政府主要管公平”的制度,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必然的分工与协作。市场化的经济改革与对外开放,打破了传统的平均主义分配模式,城乡居民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所有制就业者之间的收人差距在逐步扩大。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市场化改革进程不断深人的结果,体现了效率优先的分配目标。实践证明,市场机制固然可以通过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要素在部门间、地区间等的流动来调节和平抑收人水平,但市场机制在本质上并不能实现收人的公平分配。在市场机制的作用已经有了较为充分发挥的今天,有必要建立一个“市场主要管效率,政府主要管公平”的制度,运用政府的力量与权威,通过收人调节税、遗产税、转移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等法律和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从而最终实现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过的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目标。

在改革开放的时代,理论工作者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改革的丰富实践不断呼唤理论体系的创新与发展。然而,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比实践的创新与发展要困难得多,道路也曲折、漫长得多。在这方面,传统的劳动价值论的创新与发展就具有代表性。因而,深化对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必将推动我国理论研究达到一个新的境界和新的高峰。

3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社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这是对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和发展。

3.1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不违背劳动价值论生产要素是指人类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需的一切投人品,包括资本、劳动力、技术、企业家才能、土地、信息等。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指各种要素都应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所做出贡献的大小来参与收益分配,获得相应的报酬。有人认为,根据劳动价值论,商品价值是由人的活劳动唯一地创造的,因此价值的分配也应当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实际上,劳动价值论涉及的是价值创造问题,属于生产力范畴;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分配问题,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正如体育运动员、文娱明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并不创造价值,但参与分配一样。有些生产要素虽然不创造价值,但是生产过程所必不可少的,因此它们也要参与收人分配。在这里,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是分配的基础。价值分配不应该仅仅被视为价值创造的后果,而且应从促进价值的进一步创造的角度加以认识。

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在改革开放以前,传统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将按劳分配视为社会主义时期个人收益分配的唯一方式,按劳分配就是指以每个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做出的贡献的大小作为进行收人分配的唯一标准。在当时,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由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内的公有制一统天下,国家、集体是社会生产关系中除劳动外其它生产要素唯一的所有者,所有社会成员都只是劳动者而不能成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因而收人分配关系也就被简化为单纯的按劳分配关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人,我们国家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一大二公的所有制形式已经被打破,不仅非公有制经济得到空前发展,即使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也在不断创新,混合所有制也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股份制经济的形式大量涌现。所有制结构的多样化及其形式的变革必然要求分配形式的变革与其相适应。这一变化决定了我国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必须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人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既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也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样,公有制经济在我们国家经济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也决定了在大力发展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同时,按劳分配仍然居于主体地位。

3.2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是劳动的重要形式马克思明确指出,只有生产性劳动才是价值的源泉,非生产性劳动不能创造价值。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是,问题在于如何划分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在当时,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微不足道,马克思界定的生产性劳动的范围比较狭窄,仅将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以及为物质生产部门服务的运输业、邮政电讯业、商品仓储业和维修业等服务业部门的劳动视为生产性劳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世纪之交的今天,一个以知识创新为特征的新经济在无比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这种情况下:

其一,生产性劳动的范围应该加以扩大,即从物质生产部门向服务业扩展。目前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比重越来越高,在发达国家,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超过了60%甚至70%,这些既有直接或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部门,也有直接满足人们需求的非物质形式的部门,后者的劳动也应该创造价值。

劳动价值论论文篇4

以最近争论的焦点“服务业是否创造价值”为例。其实这已经不是一个辩题了,因为学界已经基本上肯定了“服务业创造价值”的观点。大家争论的只是,这个观点马克思已经说过了的呢,还是马克思没说但可以从他那儿引申出来的,还是马克思根本就是反对的。由此引发的另一个比较热闹的辩题,就是我国的私营业主是否存在剥削的问题,大家都认为我国的私营业主是应该存在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争论的只是他们是否在剥削,这种剥削如何定性和定量,于是又去马克思那里寻找根据加以印证。

总之,学界对命题的态度基本是一致的,与目前的经济学大方向并无二致,差异的只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态度。这个态度,总结起来,又不外乎有三种:一种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完全正确的,现在之所以有这样那样的疑惑,都是源于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不够深刻的缘故,所以应该加深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一种认为劳动价值论的确有不足和偏颇之处,应该被发展和革新,其内涵和外延都应该进行新的拓展;一种则认为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坚持劳动价值论会走回阶级分析的老路,不利于生产力发展,所以它应该被否定或是束之高阁。

劳动价值论是分析命题的理论武器。现在大家对命题的基本态度一致,却对分析命题的理论武器的态度出现差异,这只能说明对理论的整体把握和基本概念的理解出现了分歧。在实际争论过程中,争论的核心也的确不断地追本溯源,大家都感到不搞清楚一些基本的概念就无法再讨论下去。于是如“什么是价值”、“怎样的劳动创造价值”、“非劳动生产力是否创造价值”、“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区分”等问题又重新被提了出来,但是进一步的争论却没有结果。为什么会这样呢?我认为,这是把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基本范畴和理论出发点相混淆的缘故。把政治经济学的概念和手段直接用来分析西方经济学的命题,自然要出问题,反之亦然。二

劳动价值论虽然博大精深,但它的核心就是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这个“劳动”还有许多的规定,比如“抽象劳动”、“生产性劳动”等,这个“价值”也有自己的定义,它的经典表述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我们就来看看实际争论中的一些情况。

首先是关于第三产业是否创造价值问题。

有的学者说:

在社会主义社会,马克思实际上不再把劳动分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在他看来,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存在,劳动是计划分配的……也就不存在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过去我们没有注意到马克思这方面的论述。……而西方国家却从实际出发,不拘泥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认为第三产业也创造国民生产总值……使第三产业得到空前发展,所占比重已超过70%。……为了跟上时代的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也采纳了三次产业的分类,也承认第三产业创造国民生产总值。从这里可以看出,我们已经跳出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凡是对社会有效用的劳动。都视为生产劳动,都创造价值。[1]

这段论述的逻辑是: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三产业属于非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但实际情况是第三产业的比重迅速扩大,所以第三产业也是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首先,这个逻辑的因果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第三产业的比重大,并不一定意味着它就创造价值。在马克思严密的理论体系中,这只能说明第三产业的发展使第一、二产业的效率提高,创造了更多的价值,并且第三产业分割价值的比重增加了。其次,“国民生产总值”是西方经济学的概念,它从来都是以具体的货币来表达的,无法用“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来衡量。第三产业创造了国民生产总值,并不能说明它创造了价值。最后,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与马克思所设想的也不一样,以之佐证,颇为牵强。这是想证明劳动价值论仍然正确的。再看另一种论述:

从今日展望,停留于原来的劳动价值论,已不能充分解释新的经济现象、市场现象与企业现象。在新经济条件下,传统的生产要素包括土地等自然资源和劳动资源以及资本和传统技术不再稀缺,稀缺的是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经营创新及其载体或称人才。……仅从第三产业的不断成长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渐居首位看,所谓非生产劳动和服务劳动创不创造价值,多年来引起争论,确有其时代意义。否则,就劳动价值观,生之者寡,分之者众,主客易位,道理上说不通。[2]

这是想说明劳动价值论需要发展的。但是他的理由却很奇怪。难道某种东西“稀缺”了就会引起它的质变吗?技术不“稀缺”,就不创造价值,“稀缺”了,就创造价值了吗?“稀缺”是西方经济学的概念,它仍然无法与“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直接相联。再看一个:

劳动价值论辩论之透析

我国学术界一致认为党政部门的劳动属于非生产性劳动,主要理由是党政部门属上层建筑领域的范畴,它们并不参与价值的创造。现在看来,这是忽视了社会主义国家为人民服务的性质及其经济职能,其实党政部门为此而付出的劳动,理应属于生产性劳动。这种劳动不仅创造价值,而且创造高倍数的价值。[3]

“为人民服务的性质”以及“经济职能”就可以证明一种劳动创造价值了吗?前一个证据明显与结论无关。“经济职能”也是西方经济学的概念,它指的是对经济运行发生作用。影响了经济为什么就是创造了价值,还“创造高倍数的价值”?论者没有交代。就笔者所知,在马克思那里,非生产性劳动也对经济产生影响,可是它不创造价值。

可以看出,上述说法的逻辑漏洞都出现在同时使用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概念之时。并不是说不可以在两大理论体系间做沟通工作,只是做的时候要慎重,不能拿来就用,直接组接。否则,这样的理论探讨不仅不令人信服,而且没有意义。

其次,关于生产要素问题。如有的学者说:

我们要重新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价值的源泉。和传统的把其归结为人的抽象劳动,即与人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体力和脑力支出不同,我根据我的价值定义认为:价值源泉一方面是人和自然界的结合,白手是不会起家的;另一方面是各种生产要素的结合。并且,各种生产要素在不断增加,它们之间的比重和作用在不断调整。最初由土地和劳动起主要作用,到资本、经营管理加入价值创造,再到二十世纪中期科学技术又加入,并且成为第一生产力。从而在新经济环境中我要提出生产要素价值论或财富论。我认为这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发展。根据我对价值及源泉的重新认识,我进一步认为这些要素的作用不是平等的,在不断变化,从而我们又说新的意义上的劳动是价值主要源泉,这就是我的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4]

论文劳动价值论辩论之透析来自

从生产要素的“比重和作用在不断调整”到“加入价值创造”的推理,也就是数量可以改变性质的推理。为什么比重大一点,它的性质就会变化呢?很简单,因为这“比重”和“性质”属于不同的理论范畴,正如作者把“价值论”混同于“财富论”一样。在两个理论中,生产要素的“性质”本来就不一样,这与“比重”的变化无关。我们看到,为了确立数量可以改变性质的推理,作者不得不抹杀历史,提出资本、经营管理、科学技术以前从未“加入”的说法。这是想要改革劳动价值论的。

再次,关于我国私营业主的剥削问题。

有的学者倾向于不存在剥削或是剥削很少。如下列文字:

生产资料或资产作为商品生产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虽然不是同劳动相并列的价值源泉,但在商品价值的形成中也不能说毫无作用,至少它可以代替人的部分劳动,发挥着同它所代替的劳动相似的作用,因而它的使用也会带来一定的价值。所以,在现代条件下,所有者的投资所带来的回报,并不全是剥削,其中包含生产资料这种物的社会使用所带来的增值。……过去我国公有制经济内部的“投资饥渴症”、无数损失浪费等等,都同否认资产能够带来一定回报的观点有关。大量事实已经证明了这种观点的谬误。[5]

资本对商品价值的形成“有作用”就说明不全是剥削,这也是一连串看不懂的推理。首先,“有作用”为什么就是“带来一定的价值”?后文说的清楚:“带来的回报”--这就对了,不是“价值”,而是“收益”,那是西方经济学的概念。马克思早就澄清过,此与“价值”无关。其次,资本“代替人的部分劳动,发挥着同它所代替的劳动相似的作用”,因为劳动可以带来价值增值,“因而它的使用也会带来一定的价值。”依此推理,如果全部使用资本,没有劳动,价值创造照样进行。资本和劳动属于不同的生产要素,要是它们之间存在这么简单的替代关系,那就不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要素了。倒是西方经济学中大量的理论假设是基于资本和劳动可以相互替代。最后,“大量事实已经证明了”的是资本参与生产中的重要性,并不是资本本身可以“带来一定回报”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存在剥削:

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企业管理二重性的理论,同样适合于对我国私营企业的分析。

随即作者在引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我国的私营业主的劳动进行了分析之后,承认存在剥削,于是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多次讲过:社会主义就是消灭剥削。……现阶段允许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剥削的存在和发展,显然不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长远目标,但它却可以成为我们实现目标的手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也存在一定范围的剥削,但它并不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漫无边际,而且这种剥削还受社会主义国家的引导、监督、控制和调节。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公有制经济占统治地位和起主导作用的经济制度不会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的剥削,仅仅是一种经济现象,不能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制度同日而语。[6]

看起来作者十分正确,但细想却不知道他的目的何在。如果想说明这种剥削应该存在,那么那是我国的政策如此,不是劳动价值论证明如此。作者运用劳动价值论的结论只是承认了剥削的存在,所谓目的好,规模小,这些都不属于劳动价值论。整篇文章最后的结论是劳动价值论正确,剥削也应该存在。我可以接受这两个结论,但不能接受这两个结论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这样的研究又有什么意义?理论研究的目的应该是指导实践,现在变成了实践指导理论,生拉硬扯,结果只能是牵强附会。

劳动价值论辩论之透析

以上只是择其要者,篇幅虽少,但其代表的态度却具有普遍性。为什么出现这些现象?我认为这与理论界的躁动情绪有关。政治经济学遇到了挑战,的确需要应战,但也要首先弄清自己的角色与性质。政治经济学与西方主流经济学从来就是不同的社会角色,有不同的理论分工,更有不同的独立的理论框架和体系。政治经济学是规范经济学,西方主流经济学是实证经济学,前者探讨的是公平问题,是人性的解放,后者探讨的是效率问题,是财富的增加。两者各有作用。以政治经济学指导营销,恐难如意,以西方经济学争取人类的自由平等,也是无力。三

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里,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而非生产性劳动不创造价值,非生产性劳动的报酬是从生产性劳动创造的国民收入中再分配而来的,即从生产性产业工人创造的价值中分割而来的。可是马克思并没有说非生产性劳动分割生产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有什么不正当。从理论上说,即使分割的比重到了90%,也与它是否正当毫无关系。既然如此,大家为什么要急着给非生产性劳动正名?

这是因为大家都感觉到了“价值”这个概念所包含的社会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创造的价值比分割来的价值似乎更优越。所有接受马克思主义的人都有这种意识,那是因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里的确贯穿着这种意识。

换个角度来看。既然在理论上创造的价值与分割的价值同样正当,那区分它们还有什么意义?直接研究价值分割后的形态不是更简洁了当吗?马克思在年青的时候也曾试图像他人一样如此表述价值,但是他之所以后来发明了“劳动二重性”理论,又区分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都是为了导出剩余价值理论。没有劳动价值论就没有剩余价值论。在马克思看来,如果不从价值的本质而是从价值的现象开始研究,以价值的最终呈现状态为研究依据,就无法区分劳动与剥削。换句话说,剥削的部分将很容易与非生产性劳动所得混淆在一起。西方经济学就是这么做的。当时的经济学家们对这一点也很清楚。马克思曾转引一位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话说:“关于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的学说,看来既是错误的,又是危险的,因为它不幸给一些人提供了把柄,他们可以断言一切财产都属于工人阶级,别人所得的部分仿佛都是从工人阶级那里抢来和骗来的。”[7]当然劳动价值论并没有断言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也没有断言一切财产都属于工人阶级,但在这个理论中的确突出了生产性劳动的地位,从而特别反衬出了工人所受到的沉重剥削。

因此,劳动价值论是一种特别从社会公平价值角度进行判断的理论。与之相反西方主流经济学是特别从增加财富的角度进行判断的理论。现在学界很多人在争论的问题,是要用劳动价值论去谈增加财富问题。这也不是不能谈,只是不能移花接木地谈。在马克思那里,公平与财富的问题是他早在如《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已经解决的问题了。在他看来,资本主义可以高效率地增加财富,但人不是机器,工人仍在怠工,因为他们的人性得不到实现,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不会充分发挥。人类只有自由了,完全可以实现对象性的人性了,经济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那时研究如何提高经济效率的经济学才会真正起作用。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要求公平和平等,要求劳动创造的价值与报酬相当。因此,界定剥削和剥削量非常重要,这就需要区分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

再进一步说,马克思所关注的对象比普通的经济学更高更远。他本来就是从哲学研究转入经济学研究的。他的哲学研究的是人性为什么受到压迫的问题,他的经济学也是为了揭示这个问题。他之所以要研究经济学,是因为他在研究哲学和政治的过程中发现,人性受到压迫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所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要揭示的是在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剥削和压迫的问题,剥削是经济问题,是生物性问题,压迫是政治问题,是人性问题。工人们被剥削走剩余价值,不仅仅是吃不上饭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人性压抑的问题,是做人像做动物的问题。所以相对于贫穷,马克思更重视的是异化--人于动物性。之所以要反对剥削,因为那是异化的根源,是人性的大敌。

我们都知道,经济的发展并不能解决人性解放问题。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的最终关注是人性的解放,而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最终关注是经济的发展。所以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是两个不同导向的学问,即是不同社会价值判断的学问,不能直接互通。

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确有冲突,基本理论相悖,但那是因为它们分别处在不同的研究领域里,对基本的社会价值判断不同造成的。他们的关系并不是同一个窝里的死对头。他们之间的争论,只能是一种基本价值判断的争论,如讨论财富增长重要还是公平重要,或者剥削的标准和意义等等,而不应是各自理论体系中的某个具体问题,更不应用一种体系的概念理论解释另一种体系的概念理论,或是干脆相互混杂,因为从它们各自的理论范式中去看,对方的理论都大谬不然。

西方经济学的蛋糕理论就是说把蛋糕做大是至关重要的事,财富增长是第一位的,在此基础上再去兼顾公平,而他们同时又认为效率(增长财富)与公平平等是永恒的矛盾,所以是否存在剥削不是他们要讨论的问题,只要财富增长就完事大吉。政治经济学则是首先把公平问题放在首位,研究生产中的人与人的关系是首要的,而经济增长以及如何增长则不是它要探讨的主要问题。因而不管我们是搞何种经济理论的研究,必须能沉进去也能浮上来,只有我们跳出了圈外,用更高的眼光看待学科的立足点和局限性,才会更深刻地发现它们各自的意义,珍视它们各自的价值。

劳动价值论辩论之透析

劳动价值论在当代是否还有用?当然。是否需要发展?当然。只是,讨论归讨论,发展归发展,但要沿着它本来的轨迹讨论和发展,不要僭越身份,否则只叫。劳动价值论既然指向的是剥削问题,研究的是公平标准,目标是人性的解放,那么在当代,在改革开放突飞猛进的今天,需要研究的事情还少吗?就像服务业是否创造价值的命题,实在没有什么意义,需要我们研究的倒是服务业所得到的价值是否合理,有多少合理。像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剥削的问题也是早有定论的,需要我们研究的倒是剥削了多少的问题。而且,我们需要的是像马克思那样的量化的研究。至于剥削是不是对经济有利,也不是我们的课题,我们可以像马克思恩格斯那样说一声“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然后大声疾呼反对剥削。实际上,不仅是这些具体的研究十分必要,就是基本理论的推展也十分必要。但推展也要沿着原来的方向推展,研究在当代人性是如何受压迫的,为什么经济这么发达,人们仍然感到不自由?隐藏在那些丑恶和荒谬的社会政治现象背后的是什么样的经济根源?经济的不断增长为什么会带来新的异化现象?所以,我们要继承的是马克思在过去做过的工作。

社会需要各方面的理论,反对不平,关注人性是我们的任务。在我国,西方经济学可以用来指导经济,当然还需一边研究和创新,而政治经济学是我们用来把握整个国家方向的理论,因为对于整个国家来说,国民的幸福和未来的发展当然是比经济的增长更远大的任务。

注释:

[1]何伟《重新认识劳动价值论》,《经济学家》2002年第1期第12页。

[2]沈立人《劳动价值论的理念创新与政策整合》,《经济学家》2002年第2期第23页。

[3]何炼成《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经济学家》2001年第6期第47页。

[4]晏智杰的论述,张兴明《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探索--访经济学院院长晏智杰教授》,《北京大学校报》2001年12月。

劳动价值论论文篇5

马克思创立的科学劳动价值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对劳动价值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当时面对的情况又有很大不同,因此需要结台新的实际,深人认识和准确把握一系列相关问题。通过坚持继承与发展剖新,深化和发展劳动价值论。

一、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必须深化对社会主义杜会劳动的认识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核。可以简单概括为三点:一是价值是由人的劳动创造的,物不创造价值;二是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三是在相同的时间内,复杂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是简单劳动的倍数。马克思用“劳动价值一元论”来代替当时风行的“价值多元论”,这是对劳动价值论的一场深刻的革命。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围绕劳动创造价值这一中心.组成了一个完整科学的理论体系,深刻揭示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为剩余价值理论奠定了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石.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经济领域的应用与延伸.也是人类智慧和认知能力的科学体现。历经一百多年的实践验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核和基本观点至今仍然闶烁着真理的光辉,是我们必须坚持和继承的伟大思想成果。

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必须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发展劳动价值论,关键是要科学拓展“劳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依据马克思的解释.一般人类劳动耗费是指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的生产耗费。基于这一质的规定性,劳动概念应当拓展马克思井的劳动。主要是指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这与当时物质生产是主体、非物质生产比重较低的经济结构、以及阶级对立十分尖锐的社会结构密切相关。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分工的日趋复杂,以及消费结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劳动概念发生相应变化,“劳动”外延也应扩大在社会主义社会尤其应当深化对劳动的认识。

我认为,物质生产的劳动和非物质生产的劳动,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和生产精神产品的劳动,总体上都属于“劳动”的范畴。进一步看,可从几方面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认识。

(一)服务劳动创造价值。随着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变迁,第三产业日趋重要,分布于第三产业的劳动力在社会总劳动力中所占比例日益提高.其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第三产业即服务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发达国家都在6o%上,发展中国家均已超过农业(第一产业)和工业(第二产业)。与这种产业结构变动相适应.服务业的劳动。应该从总体上视为生产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对于服务劳动剖造价值问题.马克思从一般意义上作了肯定的回答,明确指出服务是商品.服务具有使用价值,也具有价值。服务的价值就是服务劳动创造的。但马克思叉具体区分了创造价值的服务劳动和不创造价值的服务劳动,这就把创造价值的服务劳动的范围缩小了。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分工链条不断拉长,服务劳动范围越来越大。第三产业范围越来越广.包括了商业、金融、保险、信息、饮食、公共管理与服务等等;随着教育、医药卫生、文化等部门产业化的发展,从事这些产业的服务劳动也应作为创造价值的劳动。

(二)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决定一个国家的实力。马克思高度重视科技劳动在价值形式中、尤其在决定价值置中的重要作用。由于科技水平及其在工艺上的应用,是决定生产力水平高低进而决定价值量大小的重要因素因此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社会价值总量会不断增加,科技发展是推动价值量不断增长的根本动因。科技、知识是人娄劳动的结果。劳动创造价值,用新知识和高科技武装起来的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20世纪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超过了前十几个世纪的总和。西方国家虎大而丰富的物质财富,都是由高度的科技水平铸造的。从科技发展实践看,科技劳动的范围应扩大,全社会范围内的科技劳动即物质生产领域之中和之外的科技劳动,包括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发明创造、实验设计等,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这种科技劳动,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应视为创造价值的劳动。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是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相比,在相同时间内能创造更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对于科技基础——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不仅创造和形成价值,而且造就高素质的现代劳动力,为创造更多的价值莫定基础和开辟新的道路,也应将其列人创造价值的劳动。

(三)管理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马克思曾指出资本家的管理劳动具有二重性,因为它所管理的生产过程本身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制造产品的杜会劳动过程,具有生产劳动的性质,另一方面是资本的价值增值过程,具有剥削的性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管理劳动是创造和形成价值的劳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管理具有多层次性:一是微观的企业管理,我国企业经营管理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二是行业管理和中升组织管理,行业管理劳动和中升服务组织者的劳动,是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的组成部分,因而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三是宏观的国家管理、各级政府管理公共经济的管理劳动,也是社会必要劳动的组成部分,因而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市场经济越发达,经济关系越复杂,分工越细,管理就越重要.管理劳动包括决策、控制、监督、承担风险所支付的体力和赫力。也是一种复杂劳动。创造价值的管理劳动的范围应扩大,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是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这些方面的管理劳动是全社会必要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作为剖造价值的劳动。

(四)精神劳动生产也创造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从事精神劳动生产的劳动者,坚持正确的理论指导和社会发展方向。用科学理论、正确舆论、高尚精神、优秀作品,努力提高劳动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精神产品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使用。从事精神劳动生产的劳动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从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劳动者。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目标,也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只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两个文明都搞好,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从事精神交明建设、包括民主政涪建设的劳动,都应看作是全社会的必要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作为创造价值的劳动。

以上分析表明,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劳动”相比,呈现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一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劳动,都是社主义必不可缺少的社会必要劳动。二是物质生产劳动向着服务劳动领域太幅度扩展,第三产业成为创造价值的劳动。三是价值创造已由体力劳动为主变为以脑力劳动为主,高新技术的应用、电赫和机器人的出现,开始替代人的脑力和体力。四是科技劳动者的劳动,对价值的创造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用高科技武装的劳动创造出更大的价值量。五是管理劳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已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六是精神劳动生产的精神产品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使用,从事精神文明建设的劳动是社会必要劳动。只有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出发,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才能发展和丰富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

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必须正确认识新的社会阶层

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理论上应该澄清价值创造与财富创造的区别。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物质要素不创造价值;财富则是由所有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都是不可缺少的要素。实际上,马克思早已肯定了各种生产要素在创造财富过程中的同等重要性。他说:“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象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在关于劳动价值论的争论中,有时是把价值自造和财富创造混淆起来了,或者是把价值创造与财富创造等同起来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舟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不少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区流动,职业身份经常变动,社台经济生活多样化的趋势明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加入WTO带来的巨太变化,劳动形式和分配方式多样化会更加明显,新的社会阶层的形成与发展,还会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正确认识新的社会阶层,把新的社会阶层的广大人员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正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坚持发展和应用。

之所以这样讲的理由是:一、既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又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出发,拓展“劳动”概念的范围。新的社会阶层广大人员,他们所从事的生产劳动、服务劳动、科教劳动、管理劳动等等,从事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生产.总体上应视为创造价值的劳动。他们通过诚实劳动,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它事业做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一样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二、财富是由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新的社会阶层的广大人员,他们的劳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也为创造社会主义社会的财富作出了贡献,他们也是社会主义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无论从价值创造还是从财富创造的角度讲.新的社会阶层的广太人员都应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正确认识新的社会阶层,关键在于正确认识私营企业主及其所从事的劳动。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丽发展是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我国私人企业已达180万户左右,注册资金达13万亿元上,就业职工达2千万人以上。非公有制经济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4,在工业总产值中占38%。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占62%。私营企业主这个阶层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太多数人的剖业资本是合法正当的,是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起步的,他们的生产经营行为总体上应视为创造价值的劳动但这种劳动又不同于一般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他们的劳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们以自己的技术、业务、管理专长等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他们的劳动是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劳动;另一方面他们又其占有的生产资料获得企业利润,取得非劳动收入。财富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各要素所有者当然也要参与分配。过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允许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企业主的生产要素投入,总体上或者说太多数是劳动收入的积累;用积累的劳动收入去投入、取得非劳动收入,其中还包括风险投资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经济行为。何况私营企业主的收入豫个人及家庭消费、回报社会以外,大部分还要投入扩太再生产,也是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企业主,不是剥削者,而是劳动者,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当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形成的私营企业主阶层成员差异很太,情况比较复杂。他们之中,有些人的创业资本不合法、不正当,坑蒙拐骗、制假赈假、走私套汇偷税漏税,不择手段敛财。这些害群之马的经济行为,既容易误导对私营企业主阶层的认识.又不属于劳动价值论的范畴。劳动价值论不适用非劳动领域,更不适用违法领域。

三、树立新的财产观

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实现人民的富裕幸福.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经济的持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社会成员的个人财产也在逐渐增加。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而是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通过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了经济发展水平和富裕程度的差异,这种“差距现象”是必然而正常的。先富起来的部分人.个人财产较多,除个人消费外,也进行投资活动,转化为生产要素财富是由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十人投入的生产要素再参与财富的分配.“钱找钱”、“滚雪球”.以致部分社会成员拥有相当数量的个^财产,使社会成员个人财产问题和贫富差距问题凸现出来。

面对这种新情况,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新的财产观。一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成员个人财产逐步增加,这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制度优越性的体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进步.

我国全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都在提高.个人财产都在增加。二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出现社会成员富裕程度和财产多寡的差别是必然而正常现象。三是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怍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应当“三看:看他们的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样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在社会成员个人财产普遍逐步增加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地把有授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显然是不符台实际的。“三看”的论断.是从实际出发的、科学而完整的判断标准,其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看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包括政治立场、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价值取向等等。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不是抽象的.具体体现为看财产怎么得来的、怎样支配和使用的,获得财产的手段和方式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是否诚实劳动、台法经营,财产的使用和支配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回报社会,看他们的劳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以“三看”作为判断标准,而不以财产多少来判断人们的政治归属,这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新形势下的发展运用。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生产、创造财富、增加个人财产扫除了政治障碍,并为树立社会主义社会新的财产观奠定了理论基础。

四、确立新的分配观

劳动价值论论文篇6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要基石,至今仍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指路明灯。但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过分强调价值的客观属性,对价值认定的主观性则认识不足,导致在实际商品交换中找不到价值偏离的理论依据。比如为什么同一个劳动者在国内外同工不同酬,同一种商品同一时期对不同的消费者可以有不同的价值等等。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我们一定要适应实践的发展,以实践检验一切,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哪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栓桔中解放出来。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要谱写新的理论篇章,……”。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是经济理论工作者的义不容辞的责任。有鉴于此,笔者拟就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认定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一、价值和价值认定的性质不同

长期以来,价值问题是一种哲学中的议题。汉语中的价值,相当于英语中的value,法语中的valeue,德语中的Werto马克思引用了一本名《试论哲学词源学》一书,书中把“价值”与古代梵文和拉丁文中“掩盖、保护、加固”相联系,并从上述词义中派生出“尊敬、敬仰、喜爱”的涵义。“价值”的一般含义就是“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重的,可重视的”。可见“价值”的一词与日常用语中的“好坏”的“好”相类似,是人们对外界事物的一种评判。严格地说,价值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从哲学上看,价值表达人类生活中一种普遍的主客体关系,即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变化同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从上述的价值界定中可以看出,价值既有客观性一面,也有主观性一面,是一种主客观的统一。作为客观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是客观的,作为主体需要及主体同客体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是主观的。作为主观性的一面包含着主体对客体的评判和价值取向。这种主体对客体的主观评判或价值取向就是价值认定。

马克思把价值定义为“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并提出价值量度标准“劳动时间”。由于用劳动时间衡量商品的价值量在现实中会出现矛盾,“好象一个人越是懒惰越是不熟练,他的商品将越是大的价值了”,马克思接着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衡量价值的客观标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用社会现有的标准生产条件,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生产任何一个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同时,马克思强调“用在商品上的人类劳动要被计算出来”,这种计算就是指要经过人脑的加工。

一方面,价值具有客观性。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是一种客观实在。从这个意义上讲,价值是一种客观实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从使用价值看,它由商品的属性限制,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因而使用价值也有客观性的一面。另一方面,价值认定具有主观性。马克思在寻找价值度量的客观标准时,从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量过渡到劳动时间耗费,再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看似解决了价值度量问题,但是,如何认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却是一个主观范畴,这样劳动量的认定最终成为主观范畴。从使用价值看,物的有用性程度是要经过主体评判的,使用价值的量化是主观的。在现实生活中,价值是基础,价值认定是前提,商品价值实现是价值创造和价值认定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价值认定的理性分析

如上所述,马克思把商品价值的度量标准已经界定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度量标准含有三个前提条件和一个度量尺度。第一个前提条件是商品生产者处于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之下,第二个前提条件是中等水平的劳动技能,第三个前提条件是中等水平的劳动强度,一个度量尺度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的劳动时间。前提条件是度量尺度的基础和根本,度量尺度是前提条件的延伸,是一种具体操作问题。从理论抽象的角度看,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的认定已经很严密,然而,马克思的价值度量在现实中不具有操作的可能性。现实的价值交换也不是按马克思设计的标准进行操作的。一方面,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三个前提条件在现实中很难把握。第一,“正常生产条件”中的“正常”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进行界定,企业情况千差万别,不一定都处于正常生产条件之下;第二,中等水平的劳动技能也很难界定,现在一般用学历、技术等级和职称来衡量,而事实上具有某种劳动能力不能说明在生产中的贡献;第三,从纵向看中等水平的劳动强度是一个变数,从横向看企业中各个岗位的劳动强度不一致。从这三个前提条件仔细对现实生产的抽象,没有一个企业恰好处于这样一个位置。另一方面,马克思的价值度量尺度在现实中也发生操作困难。第一,在劳动能力相同、劳动强度相同的前提下,劳动能力释放到产品中的程度也会不同,如存在干好干坏的区别,以这样的劳动时间作为计量标准,交易双方很难接收。第二,企业产品是许多劳动者共同劳动的结果,这些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劳动效果参差不齐,如何把他们的劳动时间折算加总也是一个现实难题。虽然马克思提出了复杂劳动等于多倍的简单劳动,但是在现实中又遇到“倍数”难题。第三,生产是需要生产工具的,沉淀在生产工具中的死劳动如何转化为活劳动,换算比例如何在现实中很难解决。因为生产者无法知道生产工具的准确寿命,无法把死劳动分摊到具体的产品中去。即使按现在的直线折旧法、加速折旧法也不准确,价值的客观性受到挑战。总之,按照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照现实,很难找到完全符合条件的企业,难以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且即使找到这样的抽象企业存在,它也缺乏交换对象。

纵观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三个前提条件和一个度量尺度,每一具体内容都存在主体的主观判断间题,换言之,即存在主体对客观因素的主观把握问题。由于主体的认知结构不同,认知能力不同,客观上会存在主体对客体的认知差异。所以,价值认定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在现实的商品交换中,这种认知差异能通过讨价还价机制进行协调。

三、现实生活中的价值认定

理论研究必须与现实相结合,理论的生活力在于它的实践性。在现实的商品交换中,商品交换双方不是按马克思设计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价值认定的,而是交易双方对生产商品的耗费和购买收益的价值博奕,包括两个层次的价值认定。其一,对商品使用价值的认定。商品使用价值是商品进行交换的基础,购买者看中的正是使用价值,购买者愿意付出多少价钱关键在于所购买的商品能给他的需求带来多大程度的满足。商品销售者也要考虑他对商品换来的货币能给自己带来的满足程度。如一筐价值量相同的鲜水果与烂水果销售价值不同,就是因为它们的使用价值观不同的结果。第二,综合考验生产条件在内的商品价值的认定。商品生产者的劳动耗费必须得到补偿,商品购买者的货币价值要得到有效实现。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易双方对商品价值进行着综合的价值判断。如矿泉水和钻石的劳动耗费不同,它们的交易价格不同。然后,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商品交换双方按各自对使用价值、价值的认定,进行讨价还价式的价值认同。在价值认同一致时商品交换得以顺利进行,商品价值得以实现。

劳动价值论论文篇7

累积效应不仅使区位内(边缘地或中心地)的经济与生态矛盾增强,也使区位之间,特别是边缘地与中心地之间的经济与生态矛盾扩大、加剧。莱斯特·布朗指出,大自然也是依赖于平衡的,“经济赤字是我们彼此之间的借贷,生态赤字却是我们取自子孙后代”。因此,我们的经济“一定要遵循生态学的基本原理:如果违背这个原理,就一定会由盛转衰,江河日下,终致崩溃。我国政府多次强调“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通过生态补偿机制,可以提高生态补偿接受者—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的生态保护积极性,把生态保护内化为各个人的持续行为;同时也使支付者承担了成本,养成资源有价、使用付费的观念和习惯,形成生态保护的长效机制。这是边缘地分享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利益和效应的有效机制或途径。从劳动价值论的视角来看,资源价值与价格理论是生态补偿及其价格决定的理论基础之一。

一、价值及其源泉新探

“价值”既是哲学领域的重要范畴,又是经济学领域的基本范畴,更是日常用语中使用频率颇高的一个词汇,其词义可以从三个方面考察:1.日常含义是指事物的用途或积极作用。2.哲学含义是指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当客体对主体有积极意义时就有正价值,反之则为负价值。3.专指商品价值,即“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它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其大小取决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可以说“价值就是劳动”,就是在商品生产’中的劳动耗费,即支付的劳动成本。劳动成本越低即价值量越小,说明劳动生产率越高,人类的生产能力越强。由于“人与自然是共存、共生、共荣的关系。”因而自然本身既有满足人类需要的外在“工具性价值”,又有满足人类需要的内在“生态价值”,“善待、保护自然就是关爱、保护人类自己,建设自然就是造福人类;伤害自然必定伤害人类,破坏自然就是毁灭人类自己。”霍尔姆斯·罗尔斯顿把自然的这种价值分为:经济价值,生命支撑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生命价值,多样性和统一性价值,稳定性和自发性价值,辩证的(矛盾斗争的)价值,以及宗教象征价值等并强调,“人们不可能对生命大加赞叹而对生命的创造母体却不屑一顾,大自然是生命的源泉,这整个源泉—而非只有诞生于其中的生命—都是有价值的,大自然是万物的真正创造者。这个价值的源泉是什么呢?有人认为,自然资源的这种价值除了来自于其本身属性能够满足人类需求之外,还受其数量有限性和稀缺性的制约。因此,自然资源的价值由其内在的满足人类需要的属性和外在的数量有限性与稀缺性决定。

的确,作为存在物,大自然及其相应的自然资源必然对人有用,从而形成价值(哲学意义上的价值)。也就是说,从哲学意义上来说,价值是属人的,“就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我们说某一事物具有价值,就是也只是因为它能满足主体的需要、符合人的利益。离开人类的利益和需要,我们并不否认自然界的各种事物(如占据特定生态位的生物)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但绝不能说它们具有什么与人类的需要和利益毫不相干的‘内在价值夕!这些自然事物能够起到维持生态平衡的作用,因而被人们认为是有价值的,恰恰是因为生态平衡符合人类的利益和需要。倘若地球上根本不曾有人类,那么,即使生态系统再完整、稳定、平衡,又有什么意义呢?或者即使整个生态系统都彻底崩溃了,又有什么关系呢?但是,这种满足关系是果而不是因,大自然是一个客观的存在,其满足人类需要的属性、方式、方法、程度等等,都要依赖于人的发掘、赋予和实践,也就是说,没有人的劳动,自然的效应是盲目的、间接的,甚至无效的。自然资源的价值还是要回到劳动价值论中来认识。

二、自然资源的劳动价值源泉

自然资源作为人类生存、发展和享受的物质条件,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经人类劳动加工的人化自然资源,二是未经人类劳动加工开发的原生自然资源。由于自然资源本身的效用—存在价值或意义,使人类无法离开自然而独立存在,马克思认为,“土地(在经济学上也包括水)最初以食料,现成的生活资料供给人类,它未经人的协助,就作为人类劳动的一般对象而存在。所有那些通过劳动只是同土地脱离直接联系的东西,都是天然存在的劳动对象。例如从鱼的生活要素即水中,分离出来的即捕获的鱼,在原始森林中砍伐的树木,从地下矿藏中开采的矿石……土地是他的原始的食物仓,也是他的原始的劳动资料库。例如,他用来投、磨、压、切等等的石块就是土地供给的……土地本身又是这类一般的劳动资料,因为它给劳动者提供立足之地,给他的过程提供活动场所。所以,必须维持自然资源的存在,那么,如何维持其存在呢?是劳动。“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因为人和自然界的实在性,即人对人说来作为自然界的存在以及自然界对人说来作为人的存在,已经变成实践的、可以通过感觉直观的。一方面,通过劳动开发自然资源,使其满足人或人类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还是要通过劳动重置这些被消耗了的资源,以延续其存在,才能保证人类的可持续利用和人本身的持续发展。因此,自然资源的价值和价格不是来自于其本身的价值或价格,而是来自于人的劳动的结果。马克思曾说“土地不是劳动的产品,从而没有任何价值”;瀑布和土地一样,和一切自然力一样,没有价值,因为它本身中没有任何物化劳动,因而也没有价格…。

从劳动价值论的视角看,自然资源的价值源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的劳动耗费。商品价值取决于人的劳动耗费,没有人的劳动耗费,或说人的劳动支出,就没有满足人类需要的物品,也就没有商品的价值,这是劳动价值论的真谛。“由于加进价值而保存价值,这是发挥作用的劳动力即活劳动的自然恩惠”。“一切商品(包含劳动在内)的价值(实际交换价值),决定于它的生产费用,换句话说,决定于制造它们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那么,劳动是怎样创造了商品的价值呢?“劳动被使用,被推动,因而工人的一定量体力等等被耗费了,结果是工人筋疲力尽。但是劳动不仅被消费,而且同时从活动形式转变为对象形式,静止形式,在对象形式中被固定,被物化。这就是劳动的价值创造过程,也就是劳动的消耗过程,正是人类劳动的耗费,一方面在具体的有形的形式下支出,把生产要素转化为有形的商品或服务,创造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作为劳动的耗费、凝结或物化,作为同质的人类劳动耗费形成了商品的价值。西斯蒙第就曾说:“不管自然恩惠如何大,也不能白白送给人们任何东西;……大凡不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劳动而产生或获得价值的东西,不论对人类生活怎样有利、怎样重要,绝不是财富。马克思也指出:“机器和自然因素能大大增加一国的财富……但是……它们不能给这种财富的价值增加任何东西。

二是对自然资源的重置劳动耗费。由于自然资源的独特性质,使其必须不断地得到重置,即被再生产出来。“无论是可再生资源还是可耗竭资源,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都是有限的。为了维持社会生产的持续进行,消耗掉的自然资源也应该得到补偿或替代。其中,可再生资源只有在其利用速度超过再生速度时,才需要人力资本的投人进行强制性恢复;而可耗竭资源则只能依靠替代品的研发来满足人类社会的需要。因此,重置可再生资源(复原型重置,即把资源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或水平,更新型重置,即重置后的资源强于重置前资源的规模、功能、状态或水平)和可耗竭资源(替代型重置,即用新的资源代替已消耗的资源)的劳动耗费及其相应的各种投入必然是该资源价值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一切商品,包括自然资源的价值源泉不仅是其直接劳动耗费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其重置劳动耗费的结果。马克思指出:“价值不是取决于它所包含的劳动或它的生产所使用的劳动时间,而是取决于它能够被生产的那段劳动时间或者说再生产所必须的劳动时间。“每一种商品(因而也包括构成资本的那些商品)的价值,都不是由这种商品本身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种再生产可以在和原有生产条件不同的、更困难和更有利的条件下进行。如果改变了条件再生产同一物质资本一般需要加倍的时间,或者相反,只需要一半的时间,那末货币价值不变时,物质资本价值及利润加倍或减半。因此,自然资源的价值“是在现有生产条件下,再生产资源而消耗的人类劳动决定的。原始自然资源的价值是按照再生产该资源所预期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决定的。

三、创造自然资源价值的劳动形式

劳动价值论论文篇8

商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有价值,所以分析商品实质上就是分析价值。无论简单商品经济社会还是发达商品经济社会,商品都是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的经济现象,只有从此入手,才能了解价值的内涵,才能进而说明货币、资本、剩余价值等比较复杂、比较具体的范畴。正如列宁所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分析资产阶级社会(商品社会)里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碰到过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这一分析从这个最简单的现象中(从资产阶级社会的这个‘细胞’中)揭示出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往后的叙述向我们表明这些矛盾和这个社会的发展,在这个社会的各个部分总和中的、从这个社会的开始到终结的发展(既是生长又是运动)。”(注:列宁选集第二卷第712-713页。)“这是研究任何事物发展过程所必须应用的方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22页。)然而有的学者却以此为依据提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原始的纯粹的实物交换,没有货币居间,更没有资本的余地,除劳动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劳动是简单劳动而不是复杂劳动。在超越了这些条件后,劳动价值论的有效性至少是值得怀疑的。”显然他是把研究劳动价值理论所遵循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认定为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条件,从而混淆了价值产生和发展的条件与价值研究方法这样两个命题。

价值是商品经济的范畴,有了商品交换就产生了价值的问题,也就是说价值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相联系的,那么作为价值问题的研究也就会自然遵循这一原则。对此恩格斯曾指出,“不仅是纯粹的逻辑过程,而且是历史过程和对这个过程加以说明的思想反映,是对这个过程的内部联系的逻辑研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013页。)所以《资本论》第一章所分析的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商品,并不是“在两个原始公社之间的原始物物交换中刚在艰难地发展着的商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3页。),而是“充分发达了的商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3页。),诚然马克思在研究价值形式发展是从原始公社时的物物交换开始的,但这是基于研究方法的要求,即逻辑的展开要求与历史的发展相一致,可是这并不意味劳动价值理论仅仅只适用于研究的起点,恰恰相反,劳动价值理论正是遵循逻辑的展开与历史的发展相一致的基础上,揭示了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进而深刻地揭示出了社会发展的规律。

总之,劳动价值理论对价值问题的研究是遵循唯物辨证法的基本要求即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逻辑的展开和历史的发展相一致的要求。而劳动价值理论所揭示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只要是处于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价值理论所包含的基本规律就会发生作用。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尚处于初级阶段,商品经济在相当多的地方还很不发达,只有自觉运用价值规律,才能促使生产力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并由此带动生产关系向前发展。如果简单的以所谓的现实已经超越了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条件为由而断章取义地曲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并且认为劳动价值理论过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有害的。对于部分学者所提出的劳动价值理论只适用“有条件性”论断,应该说是一个重大误解。

二、正确认识价值的决定和源泉问题

在价值的决定问题上,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内容,而这个内容最初同这种形式无关。我们从小麦的滋味中尝不出种植小麦的人是俄国的农奴,法国的小农,还是英国的资本家。使用价值虽然是社会需要的对象,因而处在社会联系之中,但是并不反映任何社会生产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6页。)可见,作为交换价值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它是有别于商品学研究的使用价值。之所以要研究使用价值是因为它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即政治经济学只是研究产品成为商品的条件下,作为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那么,在交换过程中两种使用价值交换的依据是什么呢?真的如有些学者所讲的是由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或者是由所有参与生产使用价值的要素作为依据的吗?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商品的交换价值与商品本身有多大的使用价值,是不同的两回事。因为:“交换价值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49页。)。它体现两种异质的使用价值背后存在着可以通约的东西,而这种可以通约的东西,绝不能由使用价值来决定。即“这种共同的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50页。)。事实上,交换的前提的确是该种商品具有使用价值,这毫无疑问。但前提并不等于依据,交换所依据的东西是抽去了各种具体形式的人类一般劳动。但有学者认为既然是各种要素都参与了价值的创造,但为什么单单只抽象出一个人类一般劳动呢?其实要回答这个问题并不难,理解的枢纽就是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即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异质的具体劳动是形成使用价值的要素,同质的抽象劳动是形成价值的实体。其实所谓的异质指的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在质上是不同的;所谓同质指的是形成价值的劳动,在每个商品上是同质的,只是在量上大小不同。那么很自然,交换价值的依据只能是人类劳动一般,只有以此为依据,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才具有量的可比性。如果将各种要素也参与到交换价值的比较中,交换势必会陷入究竟是什么样的劳动和劳动过程是怎么样的循环陷阱中。

而且,马克思指出,“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并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的状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形成价值。这就是说,要把人类抽象劳动,凝结在一定的物体里面,即一定的对象里,它才形成价值。”(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65页。)由此可见,马克思从来也没有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脱离使用价值抽象地谈论价值”,而是将使用价值和价值统一起来谈论价值的。其实仅仅认识到交换价值的依据是人类劳动一般还不够,因为还并没有认识到价值最本质的内容,马克思是把价值创造的劳动当作社会劳动来看待,把价值当作社会关系来看待,商品和商品相交换,其实质是体现人与人的劳动交换关系,不过在商品社会里,人们交换劳动是通过商品为媒介来表现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以无论从交换价值的依据来看,还是从使用价值的属性与价值的属性是无法替代性上来看,商品的二重性都是存在的,是不能划一的。所以有的学者提出的“交换价值只不过是使用价值的一种延伸和另一种广义的使用价值而已,商品的二重性实质上还是一重性”的认识是极其片面的。

在价值的源泉问题上,特别强调的是价值的源泉和财富的源泉是两个概念。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生产价值必须以生产出使用价值为前提,生产使用价值的条件同样也是生产价值的条件,但绝不能混淆生产价值的条件和价值形成的源泉,也不能混淆价值形成的源泉和财富形成的源泉。生产价值的条件和生产使用价值的条件是同一的,但二者的源泉则是不同的,前者的源泉是人类抽象劳动,后者的源泉是劳动和生产资料。这是因为价值所代表的是人类劳动的交换关系,而财富的生产是体现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二者蕴涵着不同的内涵,故不能简单划一。此外,更加令人担心的是有学者提出,“各种生产要素都有可能充当交换价值的源泉”的论断,其实不过是马克思对此早已进行过严厉批判的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对此马克思指出,资本、土地和劳动这三者“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彼此之间毫无共同之处”(注:《资本论》第三卷第七篇第920页。),就象公证人的手续费、甜菜和音乐这三者之间毫无共同之处一样。其错误之处在于,把各种收入的源泉之间能联系起来的社会生产关系抛掉以后,又把它们还原为互不相关的各种收入的直接源泉,而且上述三种收入,只是一种分配关系,而并非收入的实体本身,至于收入的实体本身是什么?收入本身是无法回答的,因为收入不是与实体本身,要分配,必须以所分配的实体已经存在为前提,那么收入的实体是什么?就是物化的社会劳动。物化的社会劳动由于存在不同的所有权可以转化为不同所有者的收入,但不能把不同的收入转化为实体本身。

三、正确认识价值和价格的关系问题

首先,在价值和价格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了详细地阐述,他指出,价值决定价格,而“价格是物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即价格只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因为商品是客观存在的,看得见、摸的着,价值虽也是客观存在的,但却和商品不同,看不见、摸不着,价值要表现出来,只有通过和货币发生交换关系。故商品所有者要想把该商品的价值表现出来,“必须把自己的舌头塞进它们的脑袋里”,也就是说内在的价值只有通过外在的价格才能得以表现,价格只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已。

其次,马克思肯定了价格与价值在量和质上存在背离的问题,马克思指出,“虽然价格作为商品价值量的指数,是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说,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必然是商品价值量的指标。”(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120页。)这就是说,虽然商品的价值量必须通过价格才能表现出来,但并不意味着价格一定要和商品的价值量完全一致。对于价格和价值量的背离情况,马克思指出,货币和商品的比例关系,既受价值量的决定,又受其它诸如供求等因素的影响。此时的价格“既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比它大或小的量”,而“商品就是按这种较大或较小的量来让渡的”。所以只要价值量转化为价格,受供求等因素的影响,商品和货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价格与价值的背离也就是必然的。而这种价格与价值的不一致正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此外,马克思还指出,价格和价值在质上的矛盾也是存在的,即“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在阐述了商品价值决定价格的基础上,并不否定价格本身有脱离价值的现象,而认为这恰恰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

再次,马克思同时也指出“价格是由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和影响的现象”的论断还有着致命的错误,它根本无法回答当供求一致的情况下,商品的价格是由什么来决定的这一问题。因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尚未出现以前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就已经起支配作用。如果把供求作为决定价格的源泉,那么在供求一致的情况下,一辆汽车和自行车为什么是有不同的价位?显然是无法回答。

对于价值分析和价格分析的层次问题,恩格斯在编辑《资本论》第三卷时,为了对付庸俗经济学家对马克思劳动价值价值理论的攻击,运用大量的经济史料,详细论证了价值的产生和发展直至转化为生产价格的历史过程,论证了价值规律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的历史过程。恩格斯指出,在初期的简单商品交换中,价格是以价值为中心,并且是围绕价值来变动的,特别是简单商品生产越充分,则较长期内的平均价格越是与价值一致;伴随机器大工业的出现,一切落后的生产方式最终被资本征服了,工业取得了应有的支配地位,清除了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转移的障碍,使工业利润和商业利润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这样对整个交换来说,就完成了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移,这是一个历史过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过程。生产价格规律恰恰是价值规律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转化形式,尽管现象会偏离本质,但终究替代不了本质。可见价值分析是高于价格分析的深层次的实质性东西,无论价格怎么样地复杂,如何偏离价值的轨道,其背后的决定力量都是价值,价值分析的独立化不仅是有道理的,而且是必要的,即严格区分价格决定和价格实现的不同。前者是一个根本原则问题,后者是现象问题,二者绝不能混淆。

四、正确认识劳动价值理论在现阶段的指导意义的问题

首先,劳动价值理论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价值规律理论的揭示。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以及竞争规律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刺激生产力发展的强大动力。只要人与人的关系还表现为利益关系,只要社会不能直接地调节这种利益关系,商品生产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最适宜的形式,商品生产过程中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运动,必然会促使每个商品生产者设法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普及全社会,使生产力向前发展。市场化改革二十年的成就证明只要我们尊重价值规律,我们的事业就能向前发展;相反,如果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我们就必然走弯路。在这方面我们是有教训的,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脱胎于半殖民和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我们不仅要完成工业化,而且还要完成现代化目标,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实践上把商品经济、价值规律统统视为异端,简单地认为我们可以不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就能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目标,这种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做法,结果证明只能是经济的“穷过渡”。

再看当今的时代特征是经济的全球化,其实质就是市场的全球化即资金、人才和生产要素的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和最优配置,也就是价值规律将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作用,为各个国家在世界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和开拓市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能否有效地融入世界经济,使本国经济结构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体系中占据尽可能的有利地位,成了促进各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所以在这种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想独立于全球化市场经济之外,不遵循价值规律的原则都是不可能的。

劳动价值论论文篇9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真理都既有绝对性又有相对性,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概不例外。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必须坚持科学的方法,在其本身成立的前提条件下发展。目前理论界存在一种错误的趋势,就是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采取随便宰割的方式,要么断章取义,要么从实用的角度加以取舍,一方面认为劳动价值论应该能解释一切问题,另一方面又认为劳动价值论不能解释现实问题,故其过时了。论文百事通同一研究对象因具有不同的研究角度和思路,分析不同的问题也有不同的概念系统,不同的假设系统也给理论留下不同的发展空间和方向。任何理论都有存在的条件和限制的范围,在此之内是真理。所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因其研究对象的特殊也形成特定的理论限制条件。我们从以下三个层面,分析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限制条件,进而准确理解其劳动价值论的内涵。

一、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对象限制

理论就是对研究对象的一种应答。研究对象包括对象之间的范围、内在的关系和逻辑可能性空间。法国著名的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路易阿尔都塞,将其称之为“问题框架”,它指由一系列问题结合起来构成的特定的问题结构或问题体系。阿尔都塞认为任何“文本”都是双重的或双层的结构。第一层是表面的文字结构,即“可见的话语”,表现为概念、句子之间的逻辑联系等。第二层是深层的、潜藏在无意识层次中的语言结构。他把潜藏在“文本”深处的结构称之为“问题框架”。“正是问题框架的概念在思想内部揭示了由该思想的各个论题组成的一个客观的内在联系体系,也就是决定该思想对问题作何答复的问题体系。”认为脱离“文本”的“问题框架”,从字面行文来对原著和思想进行阅读和理解,极易造成误断和歪曲。

经济理论只不过是用来说明和解释某一研究对象的简单或理想化的“模型”。不同的经济理论也就构成对不同研究对象的回答。所以必须梳理价值论发展的内在逻辑,把握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深层结构。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要解决的问题及其内在联系,就构成其特定的研究对象或“问题框架”。对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理论中的逻辑矛盾或悖论的发现,事实上成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研究的起点。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论概念的歧义性,导致价值论的混乱和不彻底性。古典政治经济学在价值论方面存在的逻辑矛盾和显示出的演进方向,就成为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批判者和继承者——马克思研究劳动价值论既定的研究对象和理论前提,并决定劳动价值论研究的突破口和切入点的选择。

亚当?斯密认为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和商品交换中所购买的或支配的劳动,在量上看作是相等的,不变的。以“劳动的价值永远不会变动”为前提得出了劳动决定价值和收入决定价值二元价值论。马克思在批判“马尔萨斯片面发展了斯密价值论错误”时,明确指出:把“劳动量和劳动的价值这两个用语等同起来”,“纯粹是同义反复”,“直接同工资相交换的不是劳动,而是劳动能力,正是这个混淆造成了谬误”,“但决不能从上述反复中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定的劳动量等于工资中或者说构成工资的货币或商品中包含的价值量。也不能说,工资的价值等于代表(同工资相交换的)劳动的产品的价值,因此,代表所能买到劳动的价值所包含的劳动的那些商品价值和用来购买或支配这一定劳动量的那些商品的价值,是不大相同的。”斯密有时把商品的价值量归结为劳动时间,主张“客观价值论”;也有时把形成价值的劳动看作劳动者对“安乐、自由与幸福”的牺牲,而不是把劳动看作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这样对劳动价值论做出了主观主义的解释。斯密价值论多元性是造成价值论在不同的方向发展的根源。

李嘉图混淆了作为劳动产品的商品之间的交换与资本与劳动(力)本身商品的交换的区别,价值论从商品之间交换向劳动力商品转移时,出现了价值规律的例外和反常。“因为他(李嘉图)始终是以在资本家和工人间分配的成品为前提,却不去考查导致这一分配的中介过程——交换。”“李嘉图对表现在使用价值上的劳动和表现在交换价值上的劳动没有加以应有的区别。李嘉图那里,到处都把表现在使用价值上的劳动同表现交换价值的劳动混淆起来。”其他经济学家,混淆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区别,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区别,价值与其独立形式货币的区别,价值量与价值实体的区别,形成了这样或那样的错误认识。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马克思把价值理论逻辑上的矛盾或认识上的错误的根源,同时指向了“商品的价值和商品特殊形式——劳动力价值的关系问题”,从深层次上发现: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理论的混乱、不彻底、庸俗化等都与无法正确把握“商品的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这一“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相关。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问题相互依托、相互参照,成为同一问题两个方面,成为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内在结构。因此,马克思从商品价值的共性和劳动力商品价值个性的辩证统一中,建立了劳动价值一元论,实现了劳动价值论的一场革命。只有从这一特定结构出发,才能理解劳动价值论的精髓。

二、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概念”限制

价值概念的多义性和使用中的混乱,直接影响了价值理论的相互沟通,成为深入研究价值理论的最大障碍。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首先要清除对价值概念的误解,明确价值概念的内涵,设定其适用条件和范围。

第一,价值是社会关系范畴,而不是物自身的不变的“实体”范畴或“属性”范畴。马克思明确反对把价值看作是绝对东西,看作物的属性的作法。把”价值变成某种绝对的东西,变成‘物的属性’,而不是把它看作仅仅看成某种相对的东西,看成物和社会劳动的关系,看成物和以私人交换为基础的社会劳动的关系,在这种社会劳动中,物不是作为独立的东西,而只是作为社会生产的表现被规定的。”马克思强调价值是不同于使用价值的另一种相对的社会存在,劳动价值论是为了说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社会中,如何实现“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的问题。简单地说,就是揭示在什么利益关系或生产关系条件下才能使私人劳动变成社会劳动,而这与个人具体劳动的特点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价值是社会劳动,而不是具体劳动或私人劳动。价值必须通过交换环节而实现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移。用来自己消费的劳动,无法社会化的具体劳动或使用价值都不是价值。劳动交换和劳动社会化是价值的本质。马克思强调“商品作为价值是社会的量,因而和他们作为‘物’的‘属性’是绝对不同的。商品作为价值只是代表人们在其生产活动中的关系。价值确实包含交换,但是这种交换是人们之间物的交换;这种交换同物本身是绝对无关的。‘价值’的概念的确是以产品的‘交换’为前提的。产品作为商品的交换,是劳动的交换以及每个人的劳动对其他人的劳动的依存性的一定形式,是社会劳动或者说社会生产的一定方式。…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自然科学家发现,鼻烟和油画由于什么自然属性而彼此按照一定比例成为‘等价物’。”

第三,价值是衡量社会劳动的尺度,只是财富的一种形式,而不是财富本身。配弟在《租税论》中也讲到,“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财富是自然物品本身固有的和人类劳动创造的所有使用价值的总和,价值只是衡量社会劳动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随着人类必要劳动耗费的减少,社会生产力、自然生产力的极大提高而变得没有意义,终究要退出历史舞台。“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消耗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动因的力量,而这种动因自身——它们的巨大效率——又和生产它们所耗费的直接劳动时间不成比例,相反地却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的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又说:“一旦直接形式的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劳动时间就不再是而且必然不再是财富的尺度。马克思、恩格斯一再批评“劳动是财富的惟一源泉”,“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的说法。价值作为财富的一种暂时的历史的形式,并不是对所有使用价值的衡量,只是对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劳动耗费的比较和核算。商品交换的双方要计较各自为生产商品花费了多少劳动,计算和比较二者是否相等,是否可以相互补偿,如果可以,就成交。吃亏的事是谁也不愿意干的。这里加以计较和要求补偿的劳动耗费就是价值。

第四,价值既是一种矛盾关系,又是解决矛盾的中介手段。商品生产中包含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关系是价值产生的内在根源。商品在物物交换过程遇到的困难是这些矛盾的直观表现。一般等价物的形成,即价值从观念形式发展到独立的货币形式,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有效的中介和手段。人们在进行劳动耗费的计算和补偿时,抽象掉各种不同的具体劳动的特点,把它们一律当作人类一般劳动的消耗,即同质的抽象劳动的消耗。简单地说,“价值就是为生产商品所耗费的一般的人类劳动,这种劳动耗费由于要计算和补偿,所以被当成价值。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只是一种理论抽象,事实上它是商品生产者不同生产条件下竞争的产物。不同商品生产者的社会生产条件在事实上是永远不会相同的,并处于不停的变化之中。同一商品劳动耗费的不同,表明生产条件、技术条件、劳动经验和劳动强度的不同。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价值量,生产者在生产之前是不能预见和预期的。生产者只能千方百计降低个别必要劳动时间,而实现在商品交换中不亏本或盈利。

第五,劳动力的价值是商品价值的特殊形式,与商品价值是个性和共性的关系。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正是脱离劳动力价值论这一特殊形式,所以根本无法理解劳动者的工资、资本利润的实质,无法解释剩余价值对于价值规律的反常或背离。“李嘉图实际上却没有阐明,按价值规律(按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问)进行的商品交换中,如何产生了资本和活劳动之间的、一定量的积累劳动和一定量的直接劳动之问的不平等交换,也就是没有说明剩余价值的起源(因为在李嘉图那里资本是直接和劳动相交换,而不是和劳动能力相交换)。”只有理解了劳动力的价值问题,才能深刻理解使用价值与价值区别对于科学理解商品价值的重大意义,才能摆脱使用价值对于价值的各种“纠缠”。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分析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就是要说明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是截然不同的,只有把商品使用价值与价值相区分,才能把劳动力商品中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区分开来。两者互为条件、互为前提。可见劳动力的价值问题才是马克思批判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三、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方向限制

“近一段时期,关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不断深入,理论工作者提出了许多有见地和有新意的观点。但也出现了一些忽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自身‘容纳’限度,把逻辑性矛盾的或马克思明确反对的观点,通过‘拼凑’和‘嫁接’等外科手术的形式,实现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新‘融合’或新‘发展’,客观上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解带来混乱,造成混淆视听的不良影响。”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能脱离原有理论限制条件,要在原有的理论空间中,探索正确的发展方向。而不能从相反的方向使劳动价值论走向庸俗和倒退。

第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商品交换的理论,不能作为财富分配的惟一的理论依据。因为物质财富分配的具体方式有不同的制约条件。比如财富的分配除了生产条件的决定作用,还有非经济的因素如政治权力、社会暴力、道德理念、宗教思想等起着十分重要作用,这些超经济的权力可能凌驾于经济之上成为分配的有形的“指挥棒”,进而掩盖经济活动的本质。马克思虽然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但他并没有以此作为分配的根据。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是用以揭示资本主义内在的经济关系的,并不意味着只有参与价值的创造,才有参与分配的权利。要把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区分开来。马克思认为利润、利息、地租是资本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根据是对资本、土地等要素的经济所有权,体现了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平等的地位,并不是因为创造了价值。所以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联系起来,认为按劳分配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是一种理论误解。因为马克思设想未来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商品生产消亡,价值不再作为衡量劳动的尺度,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的实物分配,不再存在价值分配。可见,马克思认为劳动价值论只能说明商品交换中的劳动耗费问题,在非商品的未来社会已失去其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也失去其自身存在的理论意义。因此,马克思从来没有用劳动价值论来说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即使社会主义国家事实上存在商品经济和价值关系,也应把价值的生产与价值的分配区分开来。至于我国现阶段存在多种分配方式,允许和鼓励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并不意味着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因为劳动价值论是实现劳动社会化的一种最有利生产方式,不是生产方式内容的全部,只适用于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历史条件。

劳动价值论论文篇10

理论就是对“问题域”的一种应答。“问题域”指提问的范围、问题之间的内在的关系和逻辑可能性空间。法国著名的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路易·阿尔都塞,将其称之为“问题框架”,它指由一系列问题结合起来构成的特定的问题结构或问题体系。阿尔都塞认为任何“文本”都是双重的或双层的结构。第一层是表面的文字结构,即“可见的话语”,表现为概念、句子之间的逻辑联系等。第二层是深层的、潜藏在无意识层次中的语言结构。他把潜藏在“文本”深处的结构称之为“问题框架”。“正是问题框架的概念在思想内部揭示了由该思想的各个论题组成的一个客观的内在联系体系,也就是决定该思想对问题作何答复的问题体系。”(注:路易·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中译本,第47页。)认为脱离“文本”的“问题框架”,从字面行文来对原著和思想进行阅读和理解,极易造成误断和歪曲。

理论只是用来说明和解释某一“问题”的简单或理想化的“模型”。不同的经济理论也就构成对“问题域”的“应答域”。提出问题的“方式”、“角度”和“问题本身”,就引导理论研究到何处寻找问题的解,它主观上指示了求解的方向,预设了“应答域”的范围。所以必须梳理价值论发展的内在逻辑,把握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深层结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要解决的问题及其内在联系,就构成其特定的“问题域”或“问题框架”。对古典经济学价值理论中的逻辑矛盾或悖论的发现,事实上成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研究的起点。正确的问题是理论和现实相结合的“桥梁”,是实现理论革命的关键。

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论概念的歧义性,导致价值论的混乱和不彻底性。古典政治经济学在价值论方面存在的逻辑矛盾和显示出的演进方向,就成为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批判者和继承者——马克思研究劳动价值论既定的约束条件,并决定劳动价值论研究的突破口和切入点的选择。

亚当·斯密认为生产商品时所耗费劳动和商品交换中所购买的或支配的劳动,在量上看作是相等的,不变的。以“劳动的价值永远不会变动”为前提得出了劳动决定价值和收入决定价值二元价值论。马克思在批判“马尔萨斯片面发展了斯密价值论错误”时,明确指出:把“劳动量和劳动的价值这两个用语等同起来”,“纯粹是同义反复”,“直接同工资相交换的不是劳动,而是劳动能力,正是这个混淆造成了谬误”,“但决不能从上述反复中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定的劳动量等于工资中或者说构成工资的货币或商品中包含的价值量。……也不能说,工资的价值等于代表(同工资相交换的)劳动的产品的价值,……因此,代表所能买到劳动的价值所包含的劳动的那些商品价值和用来购买或支配这一定劳动量的那些商品的价值,是不大相同的。”(注:《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第18-19页。)斯密有时把商品的价值量归结为劳动时间,主张“客观价值论”;也有时把形成价值的劳动看作劳动者对“安乐、自由与幸福”的牺牲,而不是把劳动看作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7页。)这样对劳动价值论做出了主观主义的解释。斯密价值论多元性是造成价值论在不同的方向发展的根源。

李嘉图混淆了作为劳动产品的商品之间的交换与资本与劳动(力)本身商品的交换的区别,价值论从商品之间交换向劳动力商品转移时,出现了价值的例外和反常。“因为他(李嘉图)始终是以在资本家和工人间分配的成品为前提,却不去考查导致这一分配的中介过程——交换。”(注:《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第8页。)“李嘉图对表现在使用价值上的劳动和表现在交换价值上的劳动没有加以应有的区别。……李嘉图那里,到处都把表现在使用价值上的劳动同表现交换价值的劳动混淆起来。”(注:《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第149页。)其他经济学家,混淆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区别,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区别,价值与其独立形式货币的区别,价值量与价值实体的区别,形成了这样或那样的错误认识。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马克思把价值理论逻辑上的矛盾或认识上的错误的根源,同时指向了“商品的价值和商品特殊形式——劳动力价值的关系问题”,从深层次上洞见到: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理论的混乱、不彻底、庸俗化等都与无法正确把握“商品的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这一“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相关。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问题相互依托、相互参照,成为同一问题两个方面,成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内在结构。因此,马克思从商品价值的共性和劳动力商品价值个性的辩证统一中,建立了劳动价值一元论,实现了劳动价值论的一场革命。只有从这一特定结构出发,才能理解劳动价值论的精髓。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概念约束

价值概念的多义性和使用中的混乱,直接了价值理论的相互沟通,成为深入研究价值理论的最大障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首先要清除对价值概念的误解,明确价值概念的内涵,设定其适用条件和范围。

第一、价值是关系范畴,而不是物自身的不变的“实体”范畴或“属性”范畴。马克思明确反对把价值看作是绝对东西,看作物的属性的作法。把“价值变成某种绝对的东西,变成‘物的属性’,而不是把它看作仅仅看成某种相对的东西,看成物和社会劳动的关系,看成物和以私人交换为基础的社会劳动的关系,在这种社会劳动中,物不是作为独立的东西,而只是作为社会生产的表现被规定的。”(注:《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第140页。)马克思强调价值是不同于使用价值的另一种相对的社会存在,劳动价值论是为了说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社会中,如何实现“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的问题。(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4页。)简单地说,就是揭示在什么利益关系或生产关系条件下才能使私人劳动变成社会劳动,而这与个人具体劳动的特点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价值是社会劳动,而不是具体劳动或私人劳动。价值必须通过交换环节而实现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移。用来自己消费的劳动,无法社会化的具体劳动或使用价值都不是价值。劳动交换和劳动社会化是价值的本质。马克思强调“商品作为价值是社会的量,因而和他们作为‘物’的‘属性’是绝对不同的。商品作为价值只是代表人们在其生产活动中的关系。价值确实包含交换,但是这种交换是人们之间物的交换;这种交换同物本身是绝对无关的。……‘价值’的概念的确是以产品的‘交换’为前提的。产品作为商品的交换,是劳动的交换以及每个人的劳动对其他人的劳动的依存性的一定形式,是社会劳动或者说社会生产的一定方式。…直到为止,还没有一个科学家发现,鼻烟和油画由于什么自然属性而彼此按照一定比例成为‘等价物’。”(注:《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第139页。)

第三、价值是衡量社会劳动的尺度,只是财富的一种形式,而不是财富本身。配弟在《租税论》中也讲到,“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财富是自然物品本身固有的和人类劳动创造的所有使用价值的总和,价值只是衡量社会劳动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随着人类必要劳动耗费的减少,社会生产力、自然生产力的极大提高而变得没有意义,终久要退出舞台。“随着大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消耗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动因的力量,而这种动因自身——它们的巨大效率——又和生产它们所耗费的直接劳动时间不成比例,相反地却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的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又说:“一旦直接形式的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劳动时间就不再是而且必然不再是财富的尺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219-200页。)马克思、恩格斯一再批评“劳动是财富的惟一源泉”,“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的说法。价值作为财富的一种暂时的历史的形式,并不是对所有使用价值的衡量,只是对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劳动耗费的比较和核算。商品交换的双方要计较各自为生产商品花费了多少劳动,和比较二者是否相等,是否可以相互补偿,如果可以,就成交。吃亏的事是谁也不愿意干的。这里加以计较和要求补偿的劳动耗费就是价值。

第四、价值既是一种矛盾关系,又是解决矛盾的中介手段。商品生产中包含的私人劳动和劳动、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关系是价值产生的内在根源。商品在物物交换过程遇到的困难是这些矛盾的直观表现。一般等价物的形成,即价值从观念形式到独立的货币形式,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有效的中介和手段。人们在进行劳动耗费的和补偿时,抽象掉各种不同的具体劳动的特点,把它们一律当作人类一般劳动的消耗,即同质的抽象劳动的消耗。简单地说,价值就是为生产商品所耗费的一般的人类劳动,这种劳动耗费由于要计算和补偿,所以被当成价值。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只是一种抽象,事实上它是商品生产者不同生产条件下竞争的产物。不同商品生产者的社会生产条件在事实上是永远不会相同的,并处于不停的变化之中。同一商品劳动耗费的不同,表明生产条件、技术条件、劳动经验和劳动强度的不同。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价值量,生产者在生产之前是不能预见和预期的。生产者只能千方百计降低个别必要劳动时间,而实现在商品交换中不亏本或盈利。

第五、劳动力的价值是商品价值的特殊形式,与商品价值是个性和共性的关系。古典学的劳动价值论正是脱离劳动力价值论这一特殊形式,所以根本无法理解劳动者的工资、资本利润的实质,无法解释剩余价值对于价值的反常或背离。“李嘉图实际上却没有阐明,按价值规律(按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进行的商品交换中,如何产生了资本和活劳动之间的、一定量的积累劳动和一定量的直接劳动之间的不平等交换,也就是没有说明剩余价值的起源(因为在李嘉图那里资本是直接和劳动相交换,而不是和劳动能力相交换)。”(注:《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第7页。)只有理解了劳动力的价值,才能深刻理解使用价值与价值区别对于理解商品价值的重大意义,才能摆脱使用价值对于价值的各种“纠缠”。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就是要说明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是截然不同的,只有把商品使用价值与价值相区分,才能把劳动力商品中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与和价值区分开来。两者互为条件、互为前提。可见劳动力的价值问题才是马克思批判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三、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方向性约束

近一段时期,关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不断深入,理论工作者提出了许多有见地和有新意的观点。但也出现了一些忽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自身“容纳”限度,把逻辑性矛盾的或马克思明确反对的观点,通过“拼凑”和“嫁接”等外科手术的形式,实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新“融合”或新“发展”,客观上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解带来混乱,造成混淆视听的不良。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能脱离原有理论的条件性和约束性,要在原有的理论空间中,探索正确的发展方向。而不能从相反的方向使劳动价值论走向庸俗和倒退。

第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商品交换的理论,不能作为财富分配的惟一的理论依据。因为物质财富分配的具体方式有不同的制约条件。比如财富的分配除了生产条件的决定作用,还有非经济的因素如权力、社会暴力、道德理念、宗教思想等起着十分重要作用,这些超经济的权力可能凌驾于经济之上成为分配的有形的“指挥棒”,进而掩盖经济活动的本质。马克思虽然创立了劳动价值论,但他并没有以此作为分配的根据。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是用以揭示资本主义内在的经济关系的,并不意味着只有参与价值的创造,才有参与分配的权利。要把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区分开来。马克思认为利润、利息、地租是资本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根据是对资本、土地等要素的经济所有权,体现了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平等的地位,并不是因为创造了价值。所以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联系起来,认为按劳分配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是一种理论误解。因为马克思设想未来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商品生产消亡,价值不再作为衡量劳动的尺度,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的实物分配,不再存在价值分配。可见,马克思认为劳动价值论它只能说明商品交换中的劳动耗费问题,在非商品的未来社会已失去其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也失去其自身存在的理论意义。因此,马克思从来没有用劳动价值论来说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即使社会主义国家事实上存在商品经济和价值关系,也应把价值的生产与价值的分配区分开来。至于我国现阶段存在多种分配方式,允许和鼓励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并不意味着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因为劳动价值论是实现劳动社会化的一种最有利生产方式,不是生产方式的全部,只适用于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条件。

第二、资本、土地以及机器设备等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我们必须明确价值的概念。如果把“价值等同于物质财富或使用价值”,这里毫无疑问,资源、自然工具、人造工具都是人在劳动中创造新的使用价值的辅助条件,是财富的源泉。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也强调“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源泉。并指出“自然界”也是“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虽然这些物化劳动可以商品化,但他们本身不是价值,不是价值的实体,更不是价值的源泉。因为它们都是“实体”性要素,是作为“物”的绝对不变的属性而存在。不反映商品交换者的相对的社会关系。它们只是作为社会生产条件的重要因素,使社会生产条件不断进步。它们是社会生产条件本身,而不是这种社会条件下的社会生产关系。这些物化劳动作为影响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性因素,凸现了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和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存在的竞争关系。对这些物化劳动的不同占有和使用权,反映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同的生产地位、生产条件等历史现状。另外须澄清的概念是“劳动”和“创造”,“劳动创造价值”与“劳动创造财富”这两句话中“劳动”和“创造”的涵义是不同的。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语义框架内,劳动创造价值指劳动在商品生产中进行了劳动的耗费即消耗的体力、脑力的支出,为了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就必须以价值形式进行比较或给以补偿,这里的“劳动”是抽象劳动;“创造”是一般劳动的“凝结”,在这个意义上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劳动创造财富,是说劳动者运用生产资料对某些物体进行改造,改变它们的原有状态,造出某种适合人的某种需要的新使用价值,这里的“劳动”指具体劳动,“创造”是改变物理状态。“物化劳动”(资本、土地、机器设备等)只是作为具体劳动的形式或条件,在改变劳动对象原有状态过程中起作用。“物化劳动”实现商品化也要进行一般劳动的“抽象”,放弃在具体劳动中的一切“外观”和“重要性”。人们只所以会产生物化劳动能创造价值的误解,主要由于生产条件不同,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结果按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为同一尺度,带来了盈利,用较少的劳动支配了较多的劳动,形成劳动创造的财富在社会的不平等、不均匀占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正是为了揭示和批判这种经济关系的局限性。不能把批判“对象”偷换成批判“工具”,使“工具”丧失它的批判功能和批判使命。

第三、、知识、信息等脑力劳动要素、劳动产品及脑力劳动本身创造价值的问题。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日益成为创造和增进财富的决定性力量。知识经济,知识和信息作为一种巨大的无形资源,在人类的生产活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样,科技、知识、信息这些作为社会的生产条件与资本、土地、机器设备等“硬件”相比,是社会生产条件的“软件”,它们决定了商品生产者脑力耗费的强度,也是衡量、比较平均的、正常社会生产条件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样它是社会生产条件本身,而不是在这种生产状况下的社会生产关系。

总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建立在以下几个前提假设之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并没有商品生产的社会生产条件问题,而是把“现有的社会生产条件”、“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相同的劳动强度”作为商品交换价值论的既定的前提条件,而这个前提又是商品生产者充分自由竞争的基础。也就是说,不管生产商品的社会生产条件的具体特点如何,只要社会是充分自由竞争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就存在一个相对确定的趋势。马克思说过,没有充分的自由竞争,没有劳动者从一个部门向另一个部门的自由流动,劳动就只能是具体劳动,抽象劳动就是一种虚构,商品价值量的确定就没有任何科学性。另外一个前提就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所以我们发展劳动价值论只能在对劳动价值论的约束条件进行分析,劳动价值论向哪些方面发展不是我们主观任意选择的。研究在公有制和市场长期的非充分竞争状态条件下,如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生产的竞争力,最大限度地实现劳动的社会化;在社会意识形态克服商品拜物教的危害,实现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这才是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应坚持的正确方向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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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论论文篇11

关于劳动、劳动量和价值、价值量的争论,可以说由来已久,争论的背后想说明什么问题,笔者也无暇关心。最近看到王晟先生的文章:“劳动量可以衡量产品的“价值”吗”([1]),觉得很有些意思,愿意从学术的角度参加讨论一下。

我们都知道,从工厂、农村生产出来的产品,都是劳动者辛勤劳动的结晶。这里解释一下“劳动者”这个经济学上的概念。经济学上的劳动者是指创造物质资料产品的人们,所以,劳动者不等于工人。“石油工人一声吼,地球还要抖三抖!”这是夸张性的宣传,工人知道往哪里打窟窿会冒石油?――既然产品中都包含有劳动者的辛勤劳动,接下来人们自然会问:产品中包含的劳动的量即劳动量是多少?如果劳动量是可以计量的,那劳动量的计量单位又是什么?

现在我们把上面这段话改一种说法:任何劳动产品都包含有价值,产品中包含的价值的多少,称为价值量,简称价值;价值既然可以计量,那价值量的单位是什么?

从上面两段文字相比较可以得到这样的印象:这里的“劳动”与“价值”是等价的,“劳动量”与“价值量”是等价的,劳动量的单位和价值量的单位当然也是等价的。这里所谓等价,实际指同一事物。所以,劳动量就是价值量,不存在谁能不能衡量谁的问题。

现在我们举例作类比。在物理学中,有关于“质量”的概念,那是说:

任何物体都是由物质组成的,物质的多少由质量表示,质量的单位是千克。

这里,物体和产品相对应,物质和劳动(或者价值)相对应,质量和劳动量(或者价值量)相对应,……物理学中的质量概念,与平常说的生活质量、产品质量的“质量”不是一回事;同样,经济学中的价值概念和平常说的人生价值之类的“价值”也不是一回事。

再举个生活中的例子。人们用水桶盛水,水的多少用水量来表示,水量的单位是“公升”。在这里,水桶与产品相对应,水与劳动(或者价值)相对应,水量与劳动量(或者价值量)相对应,……

剩下就是劳动量(或者价值量)的单位没有说清楚,接着说。

二.产品价值只具有相对性

我认为王晟先生文章中的公式(1)-(7)从原则上讲是正确的,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理解在逻辑上没有问题。现摘录如下:

“一、劳动量决定社会总产品的价值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从价值形态考虑,一定时间段内,社会总产品Y可以写成:Y=c+v+m………(1)

“马克思认为任何商品和资本都可以还原为劳动量(用L表示),因此,c、v和m都可以写成:c=f1(L)………(2)

v=f2(L)………(3)

m=f3(L)………(4)

把(2)(3)(4)式代入(1)式,可得:

Y=f1(L)+f2(L)+f3(L)………(5)

也即,社会总产品可以表示为劳动投入量的函数,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论点。

“二、社会总产品决定劳动总量

“进一步考虑劳动量L的决定因素。马克思把劳动区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而复杂劳动与投入劳动力的社会总产品相关(如富有营养的食物和大量的教育等,也可看成是人力资本)。因此,一定时间段内,假定消费与积累的比例既定,劳动量就是社会总产品的函数,可以写成:

L=g(Y)………(6)

把(6)式代入(5)式,即可得:

Y=f1[g(Y)]+f2[g(Y)]+f3[g(Y)]………(7)

也即,社会总产品同样也可以表示成社会总产品的函数。当技术水平、消费和积累比例既定时,即可求出均衡的社会总产出。”

王晟先生得到的公式(7)是正确的,但是,这不是一个求解Y的方程,而是一个恒等式,这个恒等式的意义在于:你假设的函数f1、f2、f3、g都不能乱来,不能认为我研究的是经济学,是理性人的活动,这些函数就可以主观随意假设,象欧美一些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那样;你假设的函数f1、f2、f3、g都必须满足约束方程式(7)。否则的话,理论预测的结果很可能成为后人的笑料。

方程(7)之所以不能求解得到产品的价值量,是因为总量函数Y太过简单,方程(7)是个齐次方程,变量Y会消掉;或者说,当社会只生产一种产品时,这种产品的价值只能自己和自己比、今年和去年比。如果我们一开始假定社会生产多种产品,每种产品的单价是不同的,则最后得到的齐次方程就有一列不能任意设定的非零解。而线性齐次方程的非零解只能是相对解,也就是说,得到的产品价值量是个相对量。现实中,产品的价值量都是相对于所谓货币商品如黄金、白银来计算价值量的,所以,某种产品的价值单位就是[克黄金/产品单位]或者[克白银/产品单位]。例如,牛奶的价值单位等于0.04[克黄金/1千克],某种布的价值单位等于6[克白银/米]。有关劳动价值相对性的理论,有兴趣的网友可参阅拙作《经济科学原理》([2])。三.不是什么疑问,是客观实际

王晟先生文章中有两个疑问,交换一下我的看法。

1.劳动量是内生变量还是外生变量?劳动量,也就是价值量,既不是单纯的外生变量,也不是单纯的内生变量,它是一个经济变量,它既包含社会内生特性,又有社会以外的大自然特性。所以,产品的价值量,或者说产品中包含的劳动量,只能参照另一种劳动产品相对地表示,不能用时间、空间之类物理量来表示产品的绝对价值量。两种都是不内不外的经济量才可以相比较。

2.“2、假设可以用劳动量作为衡量商品价值的标准。比如说认为任何商品都可以用抽象的单位劳动来衡量其价值,如1千克牛奶等于2单位劳动,1米布等于3单位劳动。根据(6)式,单位劳动同样可以用一种抽象的标准产品来衡量,也即同样可以用一种抽象的标准产品来度量任何商品的价值。比如说,假定1单位劳动等于2单位标准产品,那么,就可以认为,1千克牛奶等于4单位标准产品,1米布等于6单位标准产品。也就是说,用劳动量来定义产品的价值,等同于与用产品本身来定义产品的价值。”

这话说得在理,也符合客观实际。我要补充的正是:一种产品,只能用另一种产品来表示它的相对价值,不存在产品的绝对价值,因而也不存在“产品本身定义自身”的疑问。

马克思的《资本论》的著作权归马克思本人,后人不能对原著进行修改,但如果作为一门科学,作为经济学或者政治经济学这门学科,人们应该可以进行发展、完善、修正,不能把政治经济学当神学经文对待。象化学这门科学,讲化学史可以提到“燃素说”,但在正文里就不能再讲“燃素说”。

劳动价值论论文篇12

商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有价值,所以分析商品实质上就是分析价值。无论简单商品经济社会还是发达商品经济社会,商品都是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的经济现象,只有从此入手,才能了解价值的内涵,才能进而说明货币、资本、剩余价值等比较复杂、比较具体的范畴。正如列宁所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分析资产阶级社会(商品社会)里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碰到过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这一分析从这个最简单的现象中(从资产阶级社会的这个‘细胞’中)揭示出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往后的叙述向我们表明这些矛盾和这个社会的发展,在这个社会的各个部分总和中的、从这个社会的开始到终结的发展(既是生长又是运动)。”(注:列宁选集第二卷第712-713页。)“这是研究任何事物发展过程所必须应用的方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22页。)然而有的学者却以此为依据提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原始的纯粹的实物交换,没有货币居间,更没有资本的余地,除劳动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劳动是简单劳动而不是复杂劳动。在超越了这些条件后,劳动价值论的有效性至少是值得怀疑的。”显然他是把研究劳动价值理论所遵循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认定为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条件,从而混淆了价值产生和发展的条件与价值研究方法这样两个命题。

价值是商品经济的范畴,有了商品交换就产生了价值的问题,也就是说价值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相联系的,那么作为价值问题的研究也就会自然遵循这一原则。对此恩格斯曾指出,“不仅是纯粹的逻辑过程,而且是历史过程和对这个过程加以说明的思想反映,是对这个过程的内部联系的逻辑研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013页。)所以《资本论》第一章所分析的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商品,并不是“在两个原始公社之间的原始物物交换中刚在艰难地发展着的商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3页。),而是“充分发达了的商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3页。),诚然马克思在研究价值形式发展是从原始公社时的物物交换开始的,但这是基于研究方法的要求,即逻辑的展开要求与历史的发展相一致,可是这并不意味劳动价值理论仅仅只适用于研究的起点,恰恰相反,劳动价值理论正是遵循逻辑的展开与历史的发展相一致的基础上,揭示了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进而深刻地揭示出了社会发展的规律。

总之,劳动价值理论对价值问题的研究是遵循唯物辨证法的基本要求即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逻辑的展开和历史的发展相一致的要求。而劳动价值理论所揭示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只要是处于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价值理论所包含的基本规律就会发生作用。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尚处于初级阶段,商品经济在相当多的地方还很不发达,只有自觉运用价值规律,才能促使生产力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并由此带动生产关系向前发展。如果简单的以所谓的现实已经超越了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条件为由而断章取义地曲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并且认为劳动价值理论过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有害的。对于部分学者所提出的劳动价值理论只适用“有条件性”论断,应该说是一个重大误解。

二、正确认识价值的决定和源泉问题

在价值的决定问题上,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内容,而这个内容最初同这种形式无关。我们从小麦的滋味中尝不出种植小麦的人是俄国的农奴,法国的小农,还是英国的资本家。使用价值虽然是社会需要的对象,因而处在社会联系之中,但是并不反映任何社会生产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6页。)可见,作为交换价值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它是有别于商品学研究的使用价值。之所以要研究使用价值是因为它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即政治经济学只是研究产品成为商品的条件下,作为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那么,在交换过程中两种使用价值交换的依据是什么呢?真的如有些学者所讲的是由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或者是由所有参与生产使用价值的要素作为依据的吗?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商品的交换价值与商品本身有多大的使用价值,是不同的两回事。因为:“交换价值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49页。)。它体现两种异质的使用价值背后存在着可以通约的东西,而这种可以通约的东西,绝不能由使用价值来决定。即“这种共同的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50页。)。事实上,交换的前提的确是该种商品具有使用价值,这毫无疑问。但前提并不等于依据,交换所依据的东西是抽去了各种具体形式的人类一般劳动。但有学者认为既然是各种要素都参与了价值的创造,但为什么单单只抽象出一个人类一般劳动呢?其实要回答这个问题并不难,理解的枢纽就是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即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异质的具体劳动是形成使用价值的要素,同质的抽象劳动是形成价值的实体。其实所谓的异质指的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在质上是不同的;所谓同质指的是形成价值的劳动,在每个商品上是同质的,只是在量上大小不同。那么很自然,交换价值的依据只能是人类劳动一般,只有以此为依据,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才具有量的可比性。如果将各种要素也参与到交换价值的比较中,交换势必会陷入究竟是什么样的劳动和劳动过程是怎么样的循环陷阱中。

而且,马克思指出,“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并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的状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形成价值。这就是说,要把人类抽象劳动,凝结在一定的物体里面,即一定的对象里,它才形成价值。”(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65页。)由此可见,马克思从来也没有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脱离使用价值抽象地谈论价值”,而是将使用价值和价值统一起来谈论价值的。其实仅仅认识到交换价值的依据是人类劳动一般还不够,因为还并没有认识到价值最本质的内容,马克思是把价值创造的劳动当作社会劳动来看待,把价值当作社会关系来看待,商品和商品相交换,其实质是体现人与人的劳动交换关系,不过在商品社会里,人们交换劳动是通过商品为媒介来表现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以无论从交换价值的依据来看,还是从使用价值的属性与价值的属性是无法替代性上来看,商品的二重性都是存在的,是不能划一的。所以有的学者提出的“交换价值只不过是使用价值的一种延伸和另一种广义的使用价值而已,商品的二重性实质上还是一重性”的认识是极其片面的。

在价值的源泉问题上,特别强调的是价值的源泉和财富的源泉是两个概念。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生产价值必须以生产出使用价值为前提,生产使用价值的条件同样也是生产价值的条件,但绝不能混淆生产价值的条件和价值形成的源泉,也不能混淆价值形成的源泉和财富形成的源泉。生产价值的条件和生产使用价值的条件是同一的,但二者的源泉则是不同的,前者的源泉是人类抽象劳动,后者的源泉是劳动和生产资料。这是因为价值所代表的是人类劳动的交换关系,而财富的生产是体现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二者蕴涵着不同的内涵,故不能简单划一。此外,更加令人担心的是有学者提出,“各种生产要素都有可能充当交换价值的源泉”的论断,其实不过是马克思对此早已进行过严厉批判的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对此马克思指出,资本、土地和劳动这三者“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彼此之间毫无共同之处”(注:《资本论》第三卷第七篇第920页。),就象公证人的手续费、甜菜和音乐这三者之间毫无共同之处一样。其错误之处在于,把各种收入的源泉之间能联系起来的社会生产关系抛掉以后,又把它们还原为互不相关的各种收入的直接源泉,而且上述三种收入,只是一种分配关系,而并非收入的实体本身,至于收入的实体本身是什么?收入本身是无法回答的,因为收入不是与实体本身,要分配,必须以所分配的实体已经存在为前提,那么收入的实体是什么?就是物化的社会劳动。物化的社会劳动由于存在不同的所有权可以转化为不同所有者的收入,但不能把不同的收入转化为实体本身。

三、正确认识价值和价格的关系问题

首先,在价值和价格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了详细地阐述,他指出,价值决定价格,而“价格是物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即价格只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因为商品是客观存在的,看得见、摸的着,价值虽也是客观存在的,但却和商品不同,看不见、摸不着,价值要表现出来,只有通过和货币发生交换关系。故商品所有者要想把该商品的价值表现出来,“必须把自己的舌头塞进它们的脑袋里”,也就是说内在的价值只有通过外在的价格才能得以表现,价格只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已。

其次,马克思肯定了价格与价值在量和质上存在背离的问题,马克思指出,“虽然价格作为商品价值量的指数,是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说,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必然是商品价值量的指标。”(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120页。)这就是说,虽然商品的价值量必须通过价格才能表现出来,但并不意味着价格一定要和商品的价值量完全一致。对于价格和价值量的背离情况,马克思指出,货币和商品的比例关系,既受价值量的决定,又受其它诸如供求等因素的影响。此时的价格“既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比它大或小的量”,而“商品就是按这种较大或较小的量来让渡的”。所以只要价值量转化为价格,受供求等因素的影响,商品和货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价格与价值的背离也就是必然的。而这种价格与价值的不一致正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此外,马克思还指出,价格和价值在质上的矛盾也是存在的,即“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在阐述了商品价值决定价格的基础上,并不否定价格本身有脱离价值的现象,而认为这恰恰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

再次,马克思同时也指出“价格是由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和影响的现象”的论断还有着致命的错误,它根本无法回答当供求一致的情况下,商品的价格是由什么来决定的这一问题。因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尚未出现以前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就已经起支配作用。如果把供求作为决定价格的源泉,那么在供求一致的情况下,一辆汽车和自行车为什么是有不同的价位?显然是无法回答。

对于价值分析和价格分析的层次问题,恩格斯在编辑《资本论》第三卷时,为了对付庸俗经济学家对马克思劳动价值价值理论的攻击,运用大量的经济史料,详细论证了价值的产生和发展直至转化为生产价格的历史过程,论证了价值规律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的历史过程。恩格斯指出,在初期的简单商品交换中,价格是以价值为中心,并且是围绕价值来变动的,特别是简单商品生产越充分,则较长期内的平均价格越是与价值一致;伴随机器大工业的出现,一切落后的生产方式最终被资本征服了,工业取得了应有的支配地位,清除了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转移的障碍,使工业利润和商业利润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这样对整个交换来说,就完成了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移,这是一个历史过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过程。生产价格规律恰恰是价值规律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转化形式,尽管现象会偏离本质,但终究替代不了本质。可见价值分析是高于价格分析的深层次的实质性东西,无论价格怎么样地复杂,如何偏离价值的轨道,其背后的决定力量都是价值,价值分析的独立化不仅是有道理的,而且是必要的,即严格区分价格决定和价格实现的不同。前者是一个根本原则问题,后者是现象问题,二者绝不能混淆。

四、正确认识劳动价值理论在现阶段的指导意义的问题

首先,劳动价值理论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价值规律理论的揭示。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以及竞争规律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刺激生产力发展的强大动力。只要人与人的关系还表现为利益关系,只要社会不能直接地调节这种利益关系,商品生产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最适宜的形式,商品生产过程中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运动,必然会促使每个商品生产者设法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普及全社会,使生产力向前发展。市场化改革二十年的成就证明只要我们尊重价值规律,我们的事业就能向前发展;相反,如果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我们就必然走弯路。在这方面我们是有教训的,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脱胎于半殖民和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我们不仅要完成工业化,而且还要完成现代化目标,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实践上把商品经济、价值规律统统视为异端,简单地认为我们可以不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就能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目标,这种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做法,结果证明只能是经济的“穷过渡”。

再看当今的时代特征是经济的全球化,其实质就是市场的全球化即资金、人才和生产要素的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和最优配置,也就是价值规律将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作用,为各个国家在世界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和开拓市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能否有效地融入世界经济,使本国经济结构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体系中占据尽可能的有利地位,成了促进各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所以在这种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想独立于全球化市场经济之外,不遵循价值规律的原则都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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