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管理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5 11:32:23

渔业管理论文

渔业管理论文篇1

从经济观点来看小规模渔业,其特征有:个体经营或家族、小集团(最多为10~20人)经营形态,采用机械化和动力化程度低的渔具和捕鱼法、使用独木舟或5吨级的小型渔船、低资本积累、低产量及低收入等等。

而在捕鱼活动方面,围绕热带沿海小规模渔业中的渔场的利用及鱼获物的分配和利用方法等,存在着各地区特有的种种习惯和规定,如珊瑚礁海域渔场的所有权问题和禁止捕鱼期、禁止捕鱼区等问题。因此有人指出捕鱼活动本身不单是一种经济活动,它还具有社会和宗教的意义。

此外,利用小规模渔业所获取的各种水产资源还被广泛地用于自给用的食物及在地区市场或国际市场流通的商品等。资源被利用于生活用具、装饰品、货物等非食用目的,是因为其具有各种可利用的价值。这一点充分表明了小规模渔业所具有的复杂性质。

1、印尼东部摩鹿加群岛的传统的资源管理

摩鹿加群岛位于印尼东部,行政上属马鲁古州管辖,16世纪以来作为香料贸易的中心地发达起来。群岛中的安汶、塞兰等各岛均实行着以村落为单位规定沿海资源利用的称为“证人(sasi)”的惯例。

据调查,“证人”制度的对象以海参、浅滩贝、夜光贝、珍珠贝等瑚瑚礁海域中的海底生物资源为多。这些资源是居民的重要收入来源,各村均禁止随意捕获。这称为“证人封闭(sasitutup)”。而每年或几年一次解除“证人”制度,又称为“证人解禁”(sasibuka)”。“证人”的解禁和封闭时期由村会议决定。

但有些地区并不实行这种制度;信仰基督教的居民则收集解禁后捕获的资源出售,并将所得资金用于建设教会、修整道路、改建学校等村落的公用事业;另有些地区规定了个人应得份额和公用部分的比率,分割渔场按日轮流采捕;等等。可见各村的“证人”制度的作用和社会意义显然已多样化。

而“证人”制度的对象也已扩大到回游性鱼类,如安汶岛东部每年一次从沿海区域逆河川而上的一种沙丁鱼也已成为该制度的对象。不仅水产资源,陆地上的椰子树、西谷椰子树等植物及极乐鸟、海燕窝也成为该制度的对象。

如上所述,摩鹿加群岛所实行的“证人”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已经具有多重意义。因此,在论及传统的资源管理时,除了对其对象及适用范围和机能加以探讨之外,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其整体具有何种作用。

2、所罗门群岛马莱塔岛的渔场利用及其变化

所罗门群岛马莱塔岛的东北部有一个称为“劳•拉贡”的环礁湖。在环礁湖中用珊瑚石灰岩造的人工岛上,居住着称为“劳”的渔民。渔民们在陆上几乎没有耕地,他们通过向居住在马莱塔岛的居民出售鱼获物换取芋头、甘薯等主食及蔬菜等维持生活。他们以辽阔的环礁湖为中心,合计用96种捕鱼法进行捕鱼活动。重要的一点是环礁湖海域的主要部分归特定的个人和集体所有,其利用受到限制。通常有归属的海域被封闭,只有大量需要鱼获物时才开放。例如举行祭祖仪式和葬礼时、或马莱塔岛农民为举行教会建成仪式和喜筵需向其购鱼时。这种由特定集体拥有环礁湖并限制其利用的习惯在大洋洲地区普遍存在。

这样,“劳”的渔民们利用渔场的习惯在限制不规则的资源利用的同时,也通过物物交换对维持与农民的关系起到了极其重要的社会、文化上的作用。

但1978年以后随着国家无偿提供保冷库及运往城市的鲜鱼流通机构的开发、以及80~90年代商业性渔业的开发,渔民们的渔场利用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

例如平素封闭的渔场有时会开放几天供采集浅滩贝,并将一部分贝送给所有者,其余用于赚取现金;以往禁止的夜间利用电灯捕鱼也开始在自由海域进行,产卵期的蓝子鱼被大量捕获,冷冻后被运往城市;在专属海域利用解禁捕获的珊瑚礁鱼类也遭到了同样的命运。也就是说,以往在与农民交换或举行重要仪式时才开放的渔场已被用于赚取现金,即具有了鲜鱼流通这种经济性目的。

这种变化显然是随着现代化的进展而产生的,这不单对资源利用,对传统习惯所具有的意义的失去和生活时间或集体关系的变质等所产生的影响也极为重大并涉及到许多方面。因此围绕渔场利用的新规定和人们的对策今后将受到注目。

3、印尼西部的廖内群岛

廖内群岛位于印尼西部的苏门答腊岛和马来半岛的海域,该群岛有着许多鱼村。在较平稳的海域,红树林和泥质地带相当发达,沿海部分盛行钓鱼和撒网捕鱼。

19世纪后,该地区拥有了作为国际贸易港得到发展的新加坡这一庞大的消费市场。在廖内群岛捕获的鱼介类除用于当地消费外,还被运往可高价出售的新加坡。

鲜鱼则由周边小岛的渔船利用绳钩、刺网、撒网等捕获,并且开始出现利用鱼塘饲养的活鱼。这些活鱼不仅运往新加坡,而且由新加坡华人运往香港。尤其在70年代中期以后香港人与印尼华人达成协议,开始直接运输活鱼。其种类主要是石斑鱼,其中被称为“驼背鲈”和“拿破仑鱼”的波纹唇鱼的价格特贵,是中国菜肴的上等材料。活鱼的收购和运输与华人网络密切相关。其中潮洲人在印尼西部、新加坡及香港的流通机构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运往中国的水产品除了海参、鱼翅、燕窝等之外,还有海蜇、海马、干贝等。这些资源均是在珊瑚礁海域通过小规模渔业捕获的。他们通过捕获商品价值高的水产品出售给华商等以维持生计。他们的资源利用战略是否几百年间保持不变?或者从某时开始已产生何种变化?此处没有足够的资料加以论证,但围绕石斑鱼等的资源利用动向今后仍有必要加以注意。

讨论—水产资源利用及其变化

1、70年代的转换期

从以上叙述可知,珊瑚礁海域的水产资源由诸多种类组成,同时利用该资源的目的和流通网络也是多方面的。70年代后半期以后,3个地区的资源利用情况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行“证人”制度的印尼东部海域的浅滩贝需求量的增加并不仅仅是印尼的问题,东南亚至大洋洲各地在这一时期浅滩贝的捕获量也大有增加。

所罗门群岛的独立及其现代化的推行始于70年代末期,而70年代又是自1973年联合国第3次海洋法会议后提出200海里问题和地球环境问题的时期,可说是海的问题受到全世界注目的时代。香港和新加坡的活鱼需求量的增大也是70年代中期以后的事,可以认为与某种时代背景相关联。

70年代后又过了15年的现在,全世界都在呼吁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往从事的渔业是极小规模的,而增加捕获量又会引起滥捕。这一点海底生物资源尤为严重。而且在推行现代化和参与世界经济的过程中,人们采取何种对策也因地区而异。资源状况或恶化或改善,不尽相同。因此今后也应对各地区所采取的各种对策加以注目。

2、传统性管理问题

渔业管理论文篇2

中国渔业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而真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渔业体制建立是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渔业经济学科从理论探索和改革开放实践总结中,探寻了适合于中国渔业经济发展的理论指导与实践,突出在于发展中国家渔业发展经济学和转型体制国家的渔业制度经济学的世界性贡献。

2004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中国水产学会在青岛召开的渔业学科建设研讨会上,水产专业7+2学科设置中,渔业经济作为2级学科,建立了以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为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渔业经济学科框架[1]。中国渔业市场经济的规范研究得以迅速发展,至今有8年。经过新一代渔业经济学者的孜孜不倦努力,已在渔业行业经济[2-4]、渔业微观经济[5]、渔业制度经济、渔业福利经济、渔业资源经济[7]、渔业技术经济、渔业经营体制、渔业生态经济、渔业环境经济、水产养殖经济、渔业国际贸易、渔业市场建设、渔业资源配置改革等等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在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两种范式方面取得了与世界渔业大国地位相称的成就,并为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渔业强国的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本文受福建省水产学会委托,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渔业经济学科前沿与现实急迫的渔业经济问题提出探讨。

1产量增长拐点的经济学问题

我国渔业产量持续增长了60多年,期间历经三次质的飞跃。第一次是改革开放的恢复性增长,是体制经济学在渔业体制改革,解放生产力,发挥生产力本能的飞跃。第二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确立以养为主的产业方针调整的结果。现在正面临第三次质的飞跃,其中渔业总产量增长拐点。从经济学考察:一是劳动力及成本推手。日本、韩国以及台湾省的渔业总产量增长的经验,当人均GDP从4000—8000美元阶段,由于渔业生产劳动特殊性,尤其是捕捞生产,入渔劳动力减少,且劳动力成本推高。

二是渔业消费品全球资源配置。欧美、日本等发达工业化国家都把渔业消费自给缺口由渔业国际贸易平衡。我国从渔业出口大国转为既是渔业重要出口国又是渔业资源重要进口国阶段。

三是健康水资源贫乏。今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水利建设,包括水资源安全,对水产用水提出警示。适宜于水产养殖的内陆水域越来越小,且让位于人饮用水和生活用水。

四是技术创新增长不能满足水产捕捞业资源衰退的增长缺口,以及水产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和生态安全的负外部性。

因此,增产量是调结构、保消费,渔业增产、渔民增效的物质基础,保持稳定且有一定增长量的我国水产养殖在经济学视野中挑战与机会伴生。由此引发的产量增长极限与技术创新替代是今后渔业经济研究重点之一。

2渔业市场经济下“渔民、渔业、渔村”关系新变化在实证调查中,“渔民、渔业、渔村”是一种市场经济关系逻辑[33],有别于计划经济和改革开放之初的二元渔业体制。研究结论是,渔民不是身份,而是一种职业。由此带来的行业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以及渔业资源配置研究对象的变化[39][21]。比如,渔用燃油补贴经济分析的争议,是补贴给渔民,还是渔船权益人,还是渔船上劳动者。像晋江、石狮市的主要捕捞渔村,外来工下海捕捞和外雇渔业劳力是否享有渔民生产者所有的权利。

“渔民、渔业、渔村”的逻辑已解构,用市场经济办法[14],正提出现代捕捞业“渔船准入、渔具准入、渔民准入”的制度设计[34]。

3近海水产资源捕捞管理的经济问题《渔业法》中规定,水产资源捕捞实行限额捕捞,并在投入控制上“双控”。近年来,由于近海渔业资源加剧衰退,禁渔期、禁渔区、禁渔线的效果不彰显,渔民转产转业缓慢等现实,渔业资源经济学上有3种观点争论;一是继续现实主义的限额双控,削减捕捞强度。恢复或提高CPUE。二是推行个人可转让配额或生产单位配额制[43],如学习新西兰ATQ制度。三是增殖恢复资源,平衡增殖与捕捞的经济、生态效益。从经济制度上设计增殖、养护、限捕、休渔等近海水产资源捕捞管理,由于近海水鱼类的洄游性和跨国界,水产资源的国际间谈判及渔业贸易摩擦带来经济学难点问题将持续争议。

4失海失水渔民补偿问题

虽然《物权法》规定了渔业养殖捕捞的用益物权,但还不能解决失海失水渔民补偿问题。

从制度经济学分析,渔业退出的损失,除了渔业在产损失、失海失水损失、设施损失等3部分之外,还应包括渔业劳动技能的刚性损失,海域滩涂财富增值的损失。

其次,从政治经济学分析,农民有集体土地,《渔业法》实施时也规定了滩涂、水域由渔业集体所有,但《海域法》颁布,旧法从新法原则,没有了集体所有海域。现实中有的沿海村和自然村,在解放初期,剥夺了渔霸、渔业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渔农民分得了海域或桁地,从互助组到人民公社,海域或桁地归集于集体大队或人民公社。

失海失水渔民补偿是近年来理论探讨的热点,大多从弱质渔业和弱势渔民方面分析,[10][12][31-32]今后将围绕这一热点问题展开理论探讨和实践总结。

5低碳渔业与碳汇渔业的经济学问题低碳渔业与碳汇渔业作为2010年全国渔业专家论坛主题,碳汇渔业在水产科技界和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已形成共识,但是实现碳汇渔业从经济学角度要解决碳汇价值的评价和计量,还要建立渔业碳交易平台和市场化运作规范。这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离此则“空中楼阁”。而低碳渔业的经济学问题主要讨论渔业生产节能减排,渔业生态养殖节水、节能、节人力、低排放,可循环,可追溯。

从政治经济学和国际贸易经济学分析,应深入研究,捕捞生产以柴油“石化碳”换取的“生物碳”的经济性和可持续性;其次,国际渔业贸易中“碳汇流转”本质涉及“碳贸易”,尤其是我国土地、水资源紧缺下,初级农渔产品出口的碳代价,而相反发展远洋渔业、公海渔业捕捞的产品是国内无碳经济产品。

6公共渔业资源体制问题

“公共鱼池”的渔业资源经济学已被认为哈丁悲剧,西方市场经济的主流观点是推崇华盛顿共识,在美国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奥斯托罗姆博士认为“社区管理”模式是第3条路径。

“社区管理”在近2年渔业经济专家论坛上呼声很高[7-9]。从我国渔业观察,像泰宁金湖渔业公司具有现代渔业特征的“社区管理”模式。由于“社区管理”带有互助集体性质,因此,实践中比较忌讳。但在日本、台湾渔业权制度中有这种制度设计,可以参考探索。

7渔业基层经营体制

渔业基层经营是渔业微观经济分析的基石,现在中国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呈现多样化,基层经营单位有上市的股份公司如辽渔、獐子岛,有股份有限公司,渔村更多的有渔业股份合作制、合伙经营、合作经营、私营和三资企业,还有个体和家庭承包户。从微观数量而言,水产养殖中更多的是个体和家庭承包户,这些渔业生产经营主体通过3种形式组织起来:一是农业合作社,二是渔业协会,三是公司加农户或企业带农户形式。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生产关系必须适应于生产力发展,在当前渔业分散经营现实中,应尊重群众的意愿,尊重群众的创造精神,继续探索各种有利于渔业发展的渔业基层经营体制,并及时总结,分析提高推广,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8水产科技创新及转化生产力的经济学问题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两院院士会议上讲话提出“自主创新,支撑发展”的科技发展方针,提出了科研机构、高校、政府、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不同角色和作用。我国渔业行政部门历来重视水产科技创新及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近3年,国家渔业部门设立的行业科技专项经费中,都把渔业经济核算、评价作为项目内容,表明科技与经济结合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水产科技创新的经济学要求,前瞻性研究必须与未来水产市场需求相结合,国家公益水产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发为主体必须与“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相结合,科技创新与价值创新相一致,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相结合,不但从技术经济学层面上推动水产科技创新,而且在市场经济中找准位置,发挥支撑作用。

此外,近2年对渔业保险、渔船安全、渔港经济研究开始成为热点课题。

9福建渔业经济学科展望

改革开放初期,福建渔业经济工作者,包括厦门水产学院渔业经济教师、福建省水产厅、省渔业经管站及基层渔业经管站等一批人员热诚致力于转型期渔业体制研究,探索了诸如以船核算、单船承包、鱼价放开、池塘承包、荒滩荒水开发等全国有影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一些渔业经济理论创新被国家采纳、推行与借鉴。

21世纪以来,我国已形成了上海海洋大学渔业战略研究、国际贸易研究、水产养殖及鱼塘生态经济研究等专题的渔业经济管理学科;中国海洋大学致力于渔业资源管理经济、渔民权益制度经济研究;大连海洋大学的东亚渔业关系经济、渔业贸易经济研究;浙江海洋学院的渔民组织及经营研究;广东海洋大学的南海渔业经济研究以及东海区渔政局、中国水产科学院的渔业制度经济、渔业管理经济以及水产技术经济、渔业科技创新经济学等渔业经济研究团队,学科建设,同时取得了累累硕果。我国渔业经济学科相对于水产自然学科,表征上存在着研究人员少、课题少、应用成果少,本质是知识体系不健全。

渔业管理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2(b)-0171-02

Abstract: Fishery Administration and Fishing Port Superintendence has been emphasized as mainstay of specialized optional courses for the grade 2 students who major in marine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The course is based on fishery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fishery resources. The main content is basic knowledge on fishery administration and fishing port supervision. In order to mobilize students’ learning initiative and improve teaching effectiveness, the teaching content is optimized, and much teaching means including PPT, writing on the blackboard and video. Moreover, a variety of teaching methods such as case teaching, heuristic teaching, task-based teaching method teaching mode are also used and focusing on teaching and the social investigation of marine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Key Words: The supervision and mangement of fishing; Teaching means; Teaching model

渔政管理与渔港监督课程是笔者学校海洋资源与环境专业大二学生的一门重要的专业限选课程,渔政管理与渔港监督是以渔业法律、法规、渔业资源和渔业港口监督为基础,对渔业水域、渔业资源、渔业船舶以及渔业港口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国家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对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对内维护渔业生产的正常秩序,对外代表国家维护我国的渔业权益,审核和发放渔业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费,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夏章英,1996年;黄硕琳,2010年)。根据该校海洋资源与环境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这门课程总共讲授8章,分别为:渔政管理的基本知识、渔业资源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渔业水域管理、水产养殖管理、水产捕捞I管理、渔政执法办案和渔业港口管理。对于学生来说,这门课程具有内容繁多、抽象、描述性较强、名词量大、法律条款枯燥难记等特点,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而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单一,一般采取教师满堂灌的形式进行,学生下面进行死记硬背,这种教学方式导致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为了提高学生积极性,使学生能够系统掌握渔政管理与渔港监督相关的知识,并且能够在专业实习过程中可以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在《渔政管理与渔港监督》课堂教学过程中采用采用PPT、板书和视频多种教学手段,对于一些需要重点掌握的基本知识以板书形式进行强调,在PPT教学过程中采用了大量的图片包括前几届学生实习的图片用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对于一些渔政执法的案例则采用视频的方式进行讲授。将案例教学、启发式教学、任务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模式结合起来,案例教学有利于学生对于基本法律法规在实际中的运用,而启发式教学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任务教学法则可以驱使学生提高综合分析能力。从前两年的教学效果来看,合理调整教学内容,采用多种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把传统教学与现代化的教学模式有机融合,并注重提高实践运用能力,可以很好地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陈文河,2011年)。

1 改革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渔政管理与渔港监督课程理论教学内容主要是渔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渔政管理相关的基础知识,内容繁多,单一的教学方法无法达到现代高等教育的要求,必须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课程组针对不同的章节、不同的教学内容和知识点,采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1 讲授法

渔政管理与渔港监督涉及到很多的概念比如渔政管理、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还有一些法律法规条款也需要学生牢记,而对于这些知识可以采用讲授法,并与板书结合起来,加深学生的记忆。

1.2 问题教学法

问题教学法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学习积极性,加深对基础知识的理解,教学过程中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启发和诱导学生独立思考,提升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注意问题设置符合学生兴趣。在绪论的讲述中,要引发学生去思考,提出一些问题,如“什么是鱼?平时见过鱼吗?为什么大千世界有许多形形的鱼类? 鱿鱼、甲鱼、娃娃鱼是不是鱼?”等,通过这些问题,促发学生对知识的探索欲望,激发学习兴趣。

1.3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以实际案例为载体,利于学生能够熟练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如:鳄鱼管理权之争。鳄鱼是一种两栖动物,而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中,陆生动物是林业部门管理,水生动物是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而对于两栖动物没有明确属于谁进行管理,对于这些现行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

2 改革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传统的教学手段是采用板书形式,利用教师的讲授、板书和肢体语言让学生掌握课程的核心内容,而板书教学手段单一,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多媒体课件可以通过采用图片、视频等方式把抽象的事物具体化、形象化,便于学生理解(黄美芬,2009年)。比如在讲渔政管理人员所穿戴的制服时,可以通过图片将渔政人员制服很好地展示出来,让学生直观地认识其制服和其他行政人员制服的差别;在讲到我国海域污染现状时,可以用一系列的图片让学生们掌握我国海域污染的现状。而在讲到受国家保护的水生动物时,可以用视频将水生生物憨态可掬的形象动态展示出来。板书和多媒体教学都有其利弊,根据教学的内容进行调整,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利用先进的网络教学平台,不断丰富和完善网络资源,增加电子教材和相关拓展知识,拓展教学空间。

3 结语

通过对渔政管理与渔港监督课程的理论教学改革,采用多种教学方法结合和多种教学手段综合运用,激发了学生对该课程学习的积极性,有效提高了教学质量,提高了教学水平,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 陈文河.《渔政管理学》课程教学改革与探索[J].河北渔业,2011(9):48-50.

渔业管理论文篇4

A Humble opinion on research of sustainabledevelopment of fisheriesBAO Teligenbaiyi1, ZHENG Jihui2(1.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Dalian Ocean Univ.,Dalian 116023, China; 2.The Training Centre, Dalian OceanFishery Group of Corporation, Dalian 116113, China)Abstract: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fisheries is a type of theoryand strategy to develop fisheries and to pursue harmony amongaquatic eco-environment, fishery economy and fishing communi-ty. This conception dates back to traditional theory of fisheriesmanagement. The research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fish-eries shows some achievements in theoretical issues, system ofindicators and implementation of strategy, but reveals lack of re-search strength and persistence, and academic depth and widthis quite limited. The existing research results mainly concentrateon macro-research, applied research, countermeasures research,concept research, and literature research. The results concern-ing micro-research, theory research, positive research, assess-ment system, and actual survey are comparatively fewer andweaker. The further research shall focus on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concept, system of assessment indicators, renovation ofstrategy and methods, expansion of research field, and positiveresearch and advanced research.

Key words: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fisheries; theoretical is-sues; system of indicators; strategy and methods

一、可持续发展理念与渔业管理理论“sustainable development”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的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文献中,中译“可持续发展”①,“可”字表示“期望”或有“经过努力能够达到”之意。可持续发展思想萌芽于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同盟(IUCN)起草并经有关国际组织②审定公布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1980)。

然而,在国际社会中率先提出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是挪威前首相格罗·哈莱姆·布伦特兰(1987)。她在其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研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的发展。这种可持续发展概念最初向林业、渔业领域渗透并得到应用,之后很快向农业、开发和生物圈扩展。

其实,虽然可持续发展概念来源于生态学,但是从传统的渔业管理理论中也能探寻到朴素的可持续发展理念。M. B. Schaefer(1957)在其论文《商业性海洋渔业管理的资源解析学和经济学角度的若干考察》中所提倡的MSY理论就是水产品可持续利用的渔业管理③理论。该理论可由Schaefer的逻辑斯蒂增殖模型(亦称剩余产量模型)所导出:在单位时间(通常以年份为单位)里的资源生物的加入量、个体增重量和自然死亡量统称为自然增加量(亦称剩余产量),则自然增加量与捕捞努力量呈抛物线的函数关系(见图1)。如果只许捕捞与自然增加量相当的部分资源生物,那么资源量水准将维持原有状态。

每年如此进行下去,可以获得此意义上的持续产量SY(sustainable yield)。当投入增至超过该SY曲线顶点处的最大持续产量MSY(maximum sustainableyield)所对应的捕捞努力量点时,则反而将导致SY的减少,并陷入再生产下降型的滥捕状态。可见,MSY是从生物学角度推算出的最适产量,它只考虑了生物资源的可持续生产率。从现在的可持续发展概念属性来看,MSY还有一些维度上的缺憾,然而具有朴素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图1 Schaefer生产曲线

渔业经济管理学者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孕育和滋养,以及后来对其概念和理论的认识和发展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的过程,并在不同历史阶段为可持续发展理论体系的建设作出了贡献。渔业可持续发展是一种要求水域生态环境、渔业经济、渔村社会协调发展的渔业发展理论和战略。传统的观点把渔业经济增长等同于渔村社会发展,这种片面的观点导致在渔业经济增长过程中出现水域环境污染、渔业资源衰退、渔区人口膨胀、渔民贫富分化、渔村社会动荡。故而,渔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是现代渔业建设及其管理中必须实施的战略。

二、渔业可持续发展研究进展及其述评渔业可持续发展研究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渔业可持续发展理论问题研究;二是渔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构建及其评价研究;三是渔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研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将捕捞业可持续发展、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内陆渔业可持续发展以及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研究均归入渔业可持续发展这一分析对象领域。

1.渔业可持续发展理论问题研究

20世纪90年代起,日本开始研究可持续渔业的概念及其发展问题。仓田亨(1997)认为,可持续渔业是指与环境和谐且其经营可持续的渔业。[1]此定义强调的是其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不过,定义项中的“经营可持续”又是何意尚未阐明,或许还应追加揭示“可持续经营”的内涵。片冈千贺之(2000)虽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认为可持续渔业是“资源管理”加之“社会经济性”的一个概念。[2]此观点具有一定的扩展性,不仅强调其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还强调了社会属性。有路昌彦(2004)认为,可持续渔业是指同时满足资源可持续性和渔业经营体可持续性的渔业。[3]18此定义亦强调其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然而,还是有待于揭示“可持续资源”“可持续经营体”的内涵。总之,日本学者对可持续渔业概念的阐释基本上是相近或一致的,虽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其定义方式非常简洁而明确。

在中国早期触及“渔业可持续发展”内涵的是关青(1996),认为渔业经济的增长方式从粗放型转向集约型、从以传统产品为龙头转向以市场商品为龙头、从单纯的资源开采型转向资源增殖保护为“可持续发展”型。[4]此观点可以看成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内涵的初步阐释,强调的是其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科技属性。20世纪90年代,众多学者在文章中提及或使用过“持续渔业”或“渔业可持续发展”等词语,然而,不少文章并不是伴随其明确的定义而展开的。

杨宁生(2001)认为,可持续发展渔业就是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水域和渔业生物资源,以及不断调整技术和产业运行机制变化的方向,以确保获得持续满足当代及今后世世代代人的需要,技术上适当,经济上可行,而且社会能够接受的一种发展形式。[5]此定义综合性较强,不仅强调其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科技属性,还强调了社会属性。韩兴勇等(2004)认为,渔业要持续发展,必须使渔业与环境、人类的需求与产业的发展之间的关系相适应,保持经济与生态、环境、社会的协调发展。[6]此观点强调了其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然而疏漏了科技属性。杨林(2007)认为,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技术上应用得当,构成生态环境健康、渔业资源永续利用、生产集约经营、社会稳定的综合发展格局,达到改善渔民的福利事业、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7]此观点强调了其自然属性、科技属性和社会属性,然而疏漏了经济属性。再者,因“永续利用”和“持续利用”为同义词,故还有待于揭示定义项中的“渔业资源永续利用”的内涵。金世昌(2008)认为,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指渔业资源和渔业产品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能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危害的发展。[8]杨正勇(2008)认为,捕捞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指在人类发展捕捞业过程中,在经济层面上重视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平配置,在生态层面上重视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增殖,在社会层面上重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公平和社会参与水平的发展。[9]上述两个定义虽然分析对象不同,但是均强调了其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后者又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公平性原则。总之,中国学者对渔业可持续发展相关概念的阐释,其语言表述过于烦琐,文字表达过于冗长,其中部分定义引申于布伦特兰的可持续发展定义。

2.渔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构建及其评价研究杨建毅(2004)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管理4个方面提出了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并在每一个子系统中设立具体的指标,对浙江海洋捕捞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行了实证分析和评估,其结果表明,过强的捕捞能力、过度的捕捞产量、污染的海洋环境对浙江省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具有严重影响。[10]此研究具体指标的设置比较合理,但是指标体系的构建缺乏规范性,并疏漏了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属性。张红智(2010)在对可持续发展的学理进行系统性梳理的基础上,借鉴农业、林业以及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现有研究成果,从生态、经济、社会和治理4个维度构建了中国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指标的概念性框架。同时,提出了亟待解决的基础理论、发展目标等理论问题以及组织建设、程序确定、数据与知识、宣传和沟通、能力建设等实际问题。[11]此研究关于海洋捕捞业指标体系的构建相对规范,且具有普适性,但是也疏漏了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属性,即整个指标体系缺乏科技维度。

3.渔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研究 有路昌彦(2004)基于其“可持续渔业”定义,给出日本可持续渔业构建条件:对渔业可持续发展而言,资源可持续性是必不可少的,而资源可持续性意味着要在最大持续产量(MSY)以内进行捕捞作业。

为了资源可持续性,捕捞限制等资源管理、渔场养护、海岸资源的种苗放流等栽培渔业受到重视;对渔业经营体可持续性而言,所必需的是渔民经营所成立的资源水准的维持、利润为正的捕捞限制以及一定的水产品进口限制或价格政策。[3]207-211此研究给出了可持续渔业成立的一般性设想,具有较高的普适性。

刘军(2006)基于辽宁渔业的发展状况,指出近海捕捞过度、远洋捕捞受限、近岸海洋污染、养殖病害严重等影响渔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并对此提出增强危机感、改革管理体制、调整渔业结构、发展渔业二产三产、推进渔业现代化等发展建议。[12]陈生熬等(2007)基于塔里木河流域淡水养殖业的发展现状,指出养殖业水域环境污染、资源开发无序、品种种质退化、病害暴发流行、科技含量偏低等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了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合理布局养殖结构、实施良种工程、加强病害防治体系建设、规范养殖生产行为等对策。[13]崔玉阁等(2007)首先从海洋生物资源的丰富性、有利于海水养殖的环境要素两个方面阐释了大连发展海洋渔业的条件;其次,指出大连海洋渔业在辽宁省地位的重要性,分析其动态发展和结构变化;最后,提出调整、优化海水增养殖业结构和布局,继续控制近海捕捞强度,提高公海大洋性渔业发展水平,大力发展渔业产业化,加强渔业支撑体系建设等可持续发展对策。[14]上述研究均从产业经营角度研究了渔业可持续发展问题,尚缺乏全局性观点和视角。

王雪(2008)在概述辽宁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部分功能区的基础上,分析了辽宁海洋渔业发展现状,并指出近海海域污染严重、渔业资源量减少、养殖技术滞后、远洋渔业受限、渔业发展空间面临转移等问题。进而,提出基于结构调整推进渔业现代化、促进渔业第三产业、实施“科技兴渔”战略、优化海洋产业、加强功能区建设修复渔业资源等方策。[15]此研究视阈比较开阔,但很多方策尚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刘超等(2010)利用SWOT分析方法,从丰富资源、优惠政策、渔业基础、港口资源视阈对南海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优势进行评估,从开发混乱、科技薄弱、条件恶劣、频繁纠纷视阈对其劣势进行评估,从政府重视、休闲渔业、水产品畅销视阈指出其机遇,从周边国家、资源衰退、金融危机视阈指出其挑战,并提出了南海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一些对策。[16]此研究的优势、劣势分析均疏漏了分析对象的客观性,从而出现一些不妥之处。

三、渔业可持续发展研究后续课题“渔业可持续发展”曾经一时在学界和业界备受关注而兴起“研究热”或作为开场白的“枕词”使用,而近年已趋向收敛之势。笔者不禁要问:渔业可持续发展理论体系是否已经构建好?渔业可持续发展问题是否已经解决?从研究述评可以找出其答案均为“否”。况且,基础研究成果甚少,尤其是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凤毛麟角。那么,渔业经济管理研究在中国总是要回应政界的呼声吗?学术研究及其成果为政府决策服务是不可否认的,但笔者要提醒诸位同行的是:渔业经济管理研究同样为发展学科服务、为培养人才服务(此为出发点),更应该为发展经济服务(此为落脚点)。可见,渔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是一个常青课题。基于此,对于其后续课题提出几点管见,谨供同行参考。

(1)澄清概念本质属性。在先行研究中,渔业可持续发展相关概念亦有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内陆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具体形式,其本质属性不尽相同,定义表述多种多样且严谨性有待提升。因而,对现有渔业可持续发展相关概念进行凝练和界定并使之升华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概念,是亟待解决的后续课题。笔者认为,渔业可持续发展概念不仅要有自然属性、经济属性、社会属性和科技属性,还应有治理属性。其中,自然属性应强调环境系统、生态系统和渔业资源;经济属性应强调净利益最大化;社会属性应强调生活品质;科技属性应强调更清洁、更有效的生产技术,接近“零排放”的工艺方法;治理属性应强调政府行为方式、调节机制和法权关系。只有澄清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属性,才可能界定出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内涵,进而才可能演绎出正确的渔业可持续发展理论体系。

(2)完善发展指标体系。渔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是渔业可持续发展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这方面的文献却寥寥无几且体系构建不够规范。渔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构建是一项涉及多学科理论、耗时费力且政策性极强的系统工程,其设置应当遵循“持续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共同性原则、精神追求原则、法治原则”[17];指标体系的维度应选取概念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社会属性、科技属性、治理属性;指标体系的指标类应由表征体系行为的评价指标、分析指标、目的指标构成;指标类中具体指标的选取应考虑可测性、可比性、可得性,对指标类的数量表现、强度表现、速率表现给予直接的度量。

(3)创新战略实施方策。渔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方面的文献颇多,然而不少文献是不伴随其明确的定义而进行展开的,而且战略方策提出的依据基本上是存在的问题。因而,有的战略方策不仅实效性不强,还缺乏一定的创新性。值得注意的是,产生问题的“原因”,才是提出方策的“金钥匙”,而并不是“问题”本身。渔业可持续发展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层面的,勿要只停留于一个层面,否则就不能论透问题。故而,应基于渔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成因分析,提出相应的具有合理性、可行性、有效性、创新性的方策,同时要兼顾方策的可操作性。

(4)拓展领域推进研究。渔业可持续发展先行研究,在内容和性质上几乎集中于概念研究、宏观研究、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层面,而着眼于评价研究、微观研究、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层面的相对较少且明显薄弱;在方法论上大都采用文献研究方法和定性研究方法,而采用调查研究方法和定量研究方法的相对较少。至今论析极少或明显薄弱的课题将是后续拓展领域,也是完善渔业可持续发展理论体系的主攻方向。而定量研究方法的应用向渔业可持续发展研究的渗入,将对研究上的突破和创新起到推进作用,也将展示渔业可持续发展研究的“质”与“量”相兼相容的更高境界。

渔业管理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7-0251-01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近年来,部分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出现了弱化事故调查处理职能的倾向,有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甚至放弃事故调查处理职能,导致一些事故不能得到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不仅不能“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也导致各种管理关系的混乱,甚至于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本文着重论述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于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如何履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职能提出几点建议。

1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职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1 做好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法定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既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面的职能,那么,就应该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如果不履行职责,就意味着行政上的不作为,就意味着工作上的失职。因此,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放弃事故调查职能,否则将被追究责任。

1.2 履行好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能是当前形势的需要

2006年6月1日,中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司法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一次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通知要求,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有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会同法院、检察院、司法、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对2003年10月以来已经结案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细致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发现在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决定中存在严重问题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要充分发挥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检查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对问题严重的地区、部门、单位要予以曝光。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召开新闻会,公布了新修订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中共规定了220余项立案情形,比1999年9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增加了60余项。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渎职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经济损失的认定、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细化和新罪名案件立案标准的确定等方面。

2006年10月11日,《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渔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公布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的渎职新规,以及各部门采取的一系列措施都表明,执行不力将被严惩。因此,在实践工作中,渔港监督机构不但应履行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能,还应履行好该项职能,如果履行不好,或行政作为不适当,均要承担责任或被追究责任。

2 履行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能的几点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规定: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报告、统计工作责任制,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指定专人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渔港监督机构对渔业水上交通事故有调查、处理和调解的权利和义务,查明事故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提出安全管理建议,是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渔港监督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查询有关人员;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要求有关当事方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纪录、报务日志、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书资料;检查船舶、设施、及其有关设备的证书、船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证物;使用录音、照相继法律允许的其他手段等。最后,渔港监督机构应根据对渔业海上交通事故得调查,作出《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并对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可以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节给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实际出发,作者建议:

(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进一步充实、完善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内容,以适应新形势下渔港监督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

需要增加的条款应包括:明确渔业水上交通故事中渔业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船舶、设施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船长、设施负责人必须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副本送交渔港监督机关备案;对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则等。

(2)完善《渔业交通事故快报》机制,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报告。各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及时将本辖区发生的一般等级及以上的渔业水上交通事故和涉及船员遇险的重大险情,不论是否涉及搜救,都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按《渔业交通事故快报》的格式要求书面传真至上一级渔港监督机构。暂时不能确定事故等级的,按照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对待。人员伤亡数量或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上报。

(3)制定《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范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水平。《规定》中应包括:结案程序、结案要求和结案时限等内容。

(4)制定《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和完善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档案管理工作。《办法》中应包括:立卷,归档,保存,管理等方面内容。

(5)扩展事故调查范围,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各级渔港监督机构在调查渔业水上交通事故时,如果对船员的资质发生怀疑,要全面调查当事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船员的资历情况;如果对船舶涉及建造、检验的技术状况发生怀疑,要全面调查船舶的建造、检验情况;如果事故的发生与通航环境相关联,或同一航段多次发生碰撞、搁浅、触礁等事故,要对航标的设置及航道的管理情况等进行调查。要通过事故调查,不仅查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要查找管理中的因素,以不断改进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6)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肇事逃逸船舶。在判明事故责任时,如果认定当事一方发生事故后逃逸,则逃逸船舶至少负对等责任或主要责任,直至全部责任。各级渔港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事故调查发现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并加以改正,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做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和渔业海难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工作。今后,各海区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领导,安排专职信息管理员,做好事故和救助信息录入工作。

(8)注重渔业海事专业人才的培养,进一步增强渔业海事调查处理能力。渔业海事的调查处理涉及面极广,可以说是包罗万象,其中主要包括:航海、气象、通信、捕捞、养殖、法律、法规以及心理学、涉外等方面的知识。因此,要把渔业海事管理工作做强、做大,大力培养海事专业人才是关键。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极快,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这样就需要部局、海区局或各省每年有计划有组织的举办海事培训或海事研讨班,不断提高渔业海事管理专业人员业务素质,以适应现代海事管理工作的需要。

(9)定期组织人员编写渔业海事案例,不断从事故中汲取经验和教训。

3 结语

渔业水上交通事故直接关系着渔业生产安全状况。作为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机关,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切实履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职能,“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塑造负责任的形象,为渔业水上交通安全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黄惠源.关于内河渔业水上文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探讨[J].现代渔业信息,2003,Vol.18(2):17-20.

渔业管理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8-0019-02

1 影响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因素分析

1.1 渔业生产经营体制

(1)随着计划经济时代的国营大渔业公司的改制和解体,从原来单一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向个体承包、股份经营等多元化经济结构方式转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渔业经济的发展,但生产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的特点也使得管理难度增大,同时也降低了渔业生产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

(2)随着近海资源衰退,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渔业生产成本大幅增加,渔业企业和船东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忽视安全生产投入,对渔船维护保养、安全设施的配备不重视,渔船带病作业时有发生,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技能培训,增加了安全生产隐患。

(3)个体渔船船东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将个人所属的渔船承包给被雇佣的船长,既不签订合同,也不签署安全监管责任条款,使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完全分离。

1.2 渔业船员组织结构

(1)随着近海渔业资源的衰退,远洋渔业得到迅猛发展,一大批远洋渔船出国生产,使国内渔业生产船员短缺。

(2)非渔业从业人员、内陆劳工增加,经济落后文化水平整体不高,流动性较大,船员素质整体下降,大部分未与雇佣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培训上岗,无船员证书等。

1.3 渔港基础设施

在渔港建设上,多年来各地都不同程度存在投资不足、建设不规范和渔港安全功能性差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在农业部的大力支持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地方渔港的安全基础功能建设逐步改善,即使这样,从目前总体情况看仍不能普遍达到标准规定,相当部分渔港安全功能仍然存在欠缺,尤其是近年来个体经营人修建的一些小型渔港码头,安全基础设施几乎处于空白,严重缺乏安全防护功能,发生火灾、爆炸、沉船等类型事故时,除渔船薄弱的自救能力外,渔港基本也提供不了应有的救助保障,灾害型天气中,渔船基本就得硬挺、硬抗,任凭风浪侵袭,对渔业安全生产构成威胁。

1.4 渔业应急救援体系

渔业海难快速应急搜寻救助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搜寻救助力量明显不足,救援资金没有保障,没有一支完整的渔业专业救援队伍,渔业安全通讯网络尚未发挥作用,应急反应机制有待强化。

2 渔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渔业安全管理体制

(1)责任主体错位。有些地方过于强调政府及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忽视了渔业生产者应承担的责任,各级政府,渔业安全监督机构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承担日常安全检查工作,而渔业安全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却被淡化、弱化、责任主体产生错位。

(2)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存在矛盾。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执法监督体制,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安全监督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当地政府管辖,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与其是业务指导关系,全国各地渔业安全监督机构设置情况差异较大,上下级之间,不同地方之间机构设置不一致,名称也不统一,降低了渔业安全监督管理的统一性。渔港监督机关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所有特性和职权,属于专门权限的行政机关,目前各级渔港监督机关设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之内,接受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渔港监督机关的双重领导,由于渔业体制上的原因,造成了安全管理与监督管理之间的职责不清,导致管理权限与应该承担责任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3)管理力量薄弱。特别是基层,由于人员少,管理力量薄弱,致使渔船进出港签证、海上执法检查等很多管理措施无法完全落实到位,对渔船安全的全方位监督功能无法正常发挥,管理效果难以保证。

2.2 渔业安全生产总体投入不足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渔业安全生产投入在不断增加,但也没有解决根本问题,渔业安全生产形式仍然严峻,渔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渔业安全基础设施投入力度不大。如渔港、码头、防浪(波)堤,渔用航标和通讯基站等公共事业项目长期缺少专项维修养护资金的投入,对渔业安全生产构成威胁,增加了渔业安全生产的隐患。

2.3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水平较低

(1)目前在渔业船员群体构成中,绝大多数船员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沿海渔民,基本上是来自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的人员,文化水平低,即使是受过从业前的渔业安全基础培训,也难以在短时间内从素质角度达到相应的安全技能标准要求,船东佣工私拉乱招造成的船员不经培训直接上岗,不了解渔船作业危险性特点就出海作业的情况相当普遍,同时由于渔船船员的流动性大,这些人员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在短时间内就需担任职务船员,加大了潜在的危险因素。

(2)渔业船员职业技能教育体系不够完善。渔业船员培养分三个层次:一是大专院校以侧重培养理论研究型人才及研发人员为主;二是中专和职业学校培养对象主要是海洋渔业船舶上实用技能型人才和技术骨干;三是基于各种岗位适任证书的短期职业培训,这三方面构成了海洋渔业人才培养的三个支撑。但是,由于目前产业发展的原因,海上收入和陆地收入差距缩小,再加上海上生产环境恶劣,渔业船员来源锐减,常常是要开船了所必须的职务船员还未配齐,上述前两个层次的人才培养严重萎缩,实际情况是以适任证书短期培训为主,渔业船员的培养在低水平上重复,海洋渔业技能型人才严重缺乏。

2.4 渔业法律法规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及安全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完善

(1)现行适用的渔业法律法规在法律层级较低,在管理的范围上存在漏洞,在管理的内容上有欠缺,在处罚的标准上罚款额度较轻,由此造成在执行上有时难度较大、有时无法可依,有时力度不够,带来了管理上的风险。

(2)渔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上的滞后。各省在应急处理、抢险救助、通讯联络方面仍然是尚未完善、各自为战、未形成专业救助队伍与专业救助队伍之间、专业救助队伍与非专业救助队伍之间的紧密联系和上下协调的联动机制。

(3)渔业安全保障体系无保障。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渔船船东几乎是倾家荡产,船东是很难有能力赔付和恢复生产。因此在渔业海损事故造成的巨大生命财产损失面前,我们的渔民显得无助而脆弱,政府行为也明显力不从心。

2.5 渔业安全生产科技水平落后

目前我国渔业生产科技含量较低,渔港基础设施、渔船救生消防和通讯等安全设备相对落后,渔业安全科研滞后于渔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安全科技不能为渔业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1)缺乏政策支持。渔业安全科技工作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在计划经济年代,渔业安全科技工作由政府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改革开放后,渔业领域有限的科研力量也逐渐被推向市场,科研单位将科研力量投入到成果转化快、经济效益高的领域,而实力不强的科研单位又难以承担海洋渔业安全科研任务,制约了渔业安全科技研发和推广工作。

(2)科技投入不足。渔业安全科技工作是社会公益性为主导的事业,需要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需要国家资金投入的安全科技项目较多,国家每年用于渔业安全的科技研究的经费相对很少,有限的经费往往被用于应对渔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处理,而地方政府对此也认识不一,往往将渔业安全科技研究工作简单的推向市场,因没有明确可靠的资金投入渠道,渔业安全科研经费投入成逐年下降的趋势。

(3)科技标准缺乏。现行的渔业安全技术标准,是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在国营渔业企业标准的基础上形成的,已使用多年,随着科技的进步,客观环境和经营业体制的变化,旧的标准同当前安全生产实际不相适应,渔船建造修理标准、渔船安全装备标准、人员操作技能标准等,涉及渔业安全技术的标准缺口大、技术水平低,现有的标准修订、补充和完善工作迫在眉睫。

3 探索渔业安全生产对策

随着国家安全生产总体形式的发展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深化,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迫切需要纳入渔业主管部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序列,这是深化“以人为本”思想的需要,是渔业安全规范化建设的需要,责无旁贷。

3.1 初步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和海洋渔业生产实际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要研究、规划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投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应急救助体系、创新培训教育体系、强化防灾减灾体系、改革监督执法体制和加大科学技术支撑服务等一系列问题。做到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与渔业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实现可持续安全发展,促进渔业安全生产与渔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3.2 加大安全投入,渔业基础保障设施建设

(1)国家在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渔民需求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实现安全生产要靠投入保障作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能力,自然就需要为安全付出成本。不少地方在进行渔港建设时,受建设经费的制约,无法做到将渔港消防、导航等安全设施建设与渔港基础建设同时设计、施工并投入使用,投入重点只是侧重生产,渔港不能完全发挥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作用。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渔业安全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2)改善渔业生产基础设施,对现有渔港、渔船等渔业生产基础设施进行排查统计,依法掌握统一结果,加大渔业生产基础设施的投入,同时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渔港、渔船进行严格整顿。

3.3 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

(1)渔业安全宣传教育是以宣传贯彻和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和相关渔业法律法规为主线,以强化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和渔业安全监管责任意识为主要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面向渔区和全社会,开辟多元化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途径,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动渔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渔业生产者安全生产意识,为实现渔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和思想保证。

(2)提高渔业船员技术素质应立足长远,与社会接轨。从战略发展角度将渔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纳入社会分工协作主体中,实施整合资源,统一调配,充分发挥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作用和劳动力统配机构作用,实现渔船佣工的素质化和人力输送的社会化,专业化,从加强渔业专业人才培养角度,应强化各专业院校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输送,逐步改善渔业从业人员队伍素质结构,从渔业安全技术特殊需要角度,有关院校应增设渔业安全专业学科,强化渔业生产安全技术理论总结与传播,普及渔业安全生产技术理论宣传教育,从各个角度共同促进渔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的逐步提高,保证渔业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3)强化安全教育培训,首先要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机构建设,加快制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对现有培训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实现资源整合,规范渔业安全培训机构设置,实行培训机构资质认可制度,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教学设施、实验室、教材和教学师资等各项硬件和软件条件。同时,国家还应从政策和资金方面予以扶持,帮助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能力和水平。社会、国家是渔业船员培训的主要受益者,因此政府应当是渔业安全生产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各级政府也只有加大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资金投入,方能保证渔业的生命财产安全。

3.4 加强渔业安全监察队伍建设

(1)加强渔业安全监察队伍建设,适度增加渔业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力量,保障执法工作所必须的装备、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安全执法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完善执法队伍自身建设的制度,从严治内。

(2)加大安全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执法公告制度和规则,建立执法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各级渔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与政府及其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在信息共享、联合行动,案件查出和移送,执法反馈等项工作中加强联手,相互配合。

3.5 提高和改进渔业安全科技保障水平

(1)建立完善渔船检验手段技术标准,提高技术含量,用技术手段标准保证检验规范的落实;提高、完善渔业船舶救生、消防设备配备标准,用科学技术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源头关。

(2)普及通讯网络使用,实时监控调度渔船,准确定位报警渔船,实现周边渔船和指挥中心及时救援,组成包括报 警渔船、救援船队、监控中心在内的临时救援通信网,提高灾害预警信息能力。

渔业管理论文篇7

渔业是一项重要的食物来源。在我国的渔业部门中,海洋捕捞渔业产出占渔业总产出的42%至48.7%,占海洋渔业总产出的71.3%到79.8%。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不断发展。捕捞业的不断上升,近海岸的渔业资源迅速耗竭,一些重要的目标鱼类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如何解决环境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如何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政府为此制定并实施了许多政策来支持和保护海洋渔业,由此形成了中国海洋渔业政策规制,也形成了与渔业相关的规制经济学。

1规制经济学

规制经济学是上世纪70年代在西方国家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研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如何对市场微观经济体进行干预管理的产业经济学分支,经济性规制主要研究政府在约束企业定价、进入和退出等方面的作用,如渔业中的许可证制度就是经济性规制。

规制经济学发展至今经历了规制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虏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以及激励性规制理论五个阶段(周慧许长新,2006)。通过对其发展过程的研究,范合君等(2007)总结出西方规制经济学发展的特征,其中规制内容从经济性规制到社会性规制演进,规制手段从传统规制手段到激励性规制手段演进与渔业规制相关,特别是规制手段的变迁。传统的渔业规制没有改变过度捕捞的激励,而基于产权的渔业规制如可转让的个体配额(IndividualTransferableQuotas,ITQs)就是一个激励性的渔业规制。

2渔业规制目标

渔业政策目标包括两个方面:经济上的和环境上的。一方面,政府应该保证渔民获得应有的利润,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在现实社会中,渔业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非排他性和可耗竭性的特点,随着捕捞者的增加,拥挤成本也会越来越大。渔业的这种开放获取的性质主要带来了以下问题:①经济上和生物经济上的无效率。与私有产权相比,开发获取导致付出较多的捕捞努力但是获得较少的收益。并且,高水平的捕捞努力使得生物经济学的均衡鱼存量低于最大持续产量。②过度捕捞。由于渔业几乎没有进入的技术障碍,因此人人都可以进入该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渔民总是试图捕捞更多,因为如果他们不这么做,别人也会这么做。这就产生了“捕捞竞赛,导致渔业资源的迅速减少甚至耗竭。

尽管有学者认为水产养殖是一个避免过度捕捞并且满足不断增加的对海产品需求的好方法,但是它也会带来一些环境问题。首先,发展水产养殖可能会毁坏海岸的地貌,破坏某些生物的栖息地。例如,在我国,许多红树因为水产养殖而遭到砍伐,而由此整个红树林生态系统也遭到了难以修复的破坏,这些损失难以弥补。另外,过多的水产养殖会降低水质,而修复水质,清洁沉积物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因此,要解决渔业资源开放性获取所带来的无效率和过度捕捞,在经济与环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不能仅仅靠用水产养殖业来代替渔业。政府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管制措施来纠正开发获取带来的问题,弥补市场失灵,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渔业规制目标。

3主要渔业规制手段

根据渔业规制的经济学理论,渔业规制可以分为:产出控制(限额捕捞、个体配额)、投入控制(许可证制度、个体投入控制)和技术措施(休渔制)。

3.1渔业许可证制度和限额制度政府主要通过对控制渔船和捕鱼工具,发放许可证和捕捞限额来管理海洋渔业。从1989起,政府就开始对渔船的数量和它们的总功率进行控制,以此来限制捕捞力。限额由农业部分配到沿海各省。

当地的渔业管理部门负责根据配额控制渔船数量和功率。在我国,在已经实行限额制度的海域捕鱼或是捕捞已经对其捕捞数量进行限制的鱼种,捕捞者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

为了更好的实施“双控”制,渔业许可证制度也开始实施了。

2002年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中将渔船分为三类: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或等于441千瓦;海洋小型渔船,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且船长不到12米;海洋中型渔船。各类渔船由不同的部门进行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发放。大型拖网、围网,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协定的共同渔区、南沙、黄岩岛海域作业以及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这三类渔船的许可证需由农业部进行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局发放。远洋渔船的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其它渔船的由地方部门进行审批发放。《规定》还指出使用期一年一上的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期为两年。同时规定,我国的渔业捕捞许可禁止进行交易和转让。

1999年,政府宣布每年的总捕捞量应该实行“零增长”。在此之后的第二年,新修订的《渔业法》出台,宣布实行对捕捞量的配额管制。这种对产出的控制将某海域内的目标鱼种的最大捕捞量限定在与前一年大致相当的数量上。在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实施了“零增长”之后的2000年起,到2005年,总捕捞量基本保持在145万吨,增长率在0%处波动。

3.2休渔制休渔制既包括休渔期,也包括休渔海域。休渔制是在一段时期内在某个特定的海域禁止捕捞特定鱼种或是禁止使用特定的方式作业。休渔期一般是在夏季,因为夏季是海洋主要经济鱼类繁殖和幼鱼生长的重要时期,在该时期进行休渔,可以保护主要经济鱼种的亲体和幼鱼资源,使渔业资源得到修养生息。在80年代末,我国就开始实行休渔制度对特定的鱼种进行保护。①1981年,从4月1日到7月31日,北纬32°到34°,海岸线以东至东经122°30’海域禁止使用拖网作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大黄鱼和黄花鱼。②自1988年起,渤海海域全面禁止拖网作业。③自1989年起,为了保护带鱼,从5月1日到6月30日禁止在带鱼产卵区(北纬28°30’到30°30’,海岸线到东经124°30’)作业。

全面的休渔期制度始于1995年,首先是对东海和黄海两大海域,1999年开始在我国其它海域实行。由于每年的环境、气候等情况不同,各年具体的休渔日期不尽相同,2003年农业部对休渔方案进行了调整,并强调所有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每年不得少于两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并报农业部和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时间开始前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不得从事加水、加冰、加油等活动。

4对我国主要渔业规制的评价

我国的渔业规制主要包括许可证制度、限额制度和休渔制度。但是,这三种制度都仅仅是在限制或是禁止,没有实施激励性的规制手段。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捕捞限额制度还没有真正实施的情况下,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休渔制度会导致“捕捞竞赛”,一方面“激励渔民在渔汛期为获得尽可能多的份额而激励竞争”,另一方面,“激励渔民通过各种手段增强或扩大其捕捞生产能力”。休渔结束以后,强大的捕捞压力和“捕捞竞赛”使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在陈卫忠的研究中,也提到休渔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海洋鱼类的数量恢复几乎无所作为。尽管如此,作者仍旧对我国的渔业规制持乐观的态度。王海峰等(2006)用带有虚拟变量的计量经济模型考查了“零增长”、休渔制度、“双控”制和加入WTO对海洋捕捞产量的影响。结果发现“零增长”、“双控”制和休渔制度影响显著,但是仍需要改进。其中,“双控”制度在投入控制方面的成果还不稳定。一方面因为它“没有控制机动渔船的吨位”;另一方面,“机动渔船的千瓦数也在临界值,随时可能超过合适的渔船千瓦数”。

总的说来,我国的渔业规制尚存在激励不足,效果不明显,不能有效地改变资源耗竭的状况。不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渔业的规制起步较晚,仍有很大的空间进行改进,相信通过更多更深入的研究,我国的渔业规制可以得到改进,渔业可以沿着可持续的道路发展。

5参考文献

[1]宁方勇.规制经济学的理论综述[J].北方经济,2007,(1):8-9

[2]张红凤.规制经济学的变迁[J].经济学动态,2005,(8):72-77

[3]周慧,许长新.新规制经济学理论的发展[J].经济评论,2006,(2):152-158

渔业管理论文篇8

休闲渔业,在发达国家早已形成了一种产业,在我国渔业发达省份也有了长足的发展,而在我省只有七、八年的 历史 ,是新兴产业。随着时代的发展,从休闲、娱乐、健身逐渐发展到 旅游 、观光、餐饮等行业与渔业结合,实现了渔业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结合。它既充实渔业的内容、扩大渔业发展空间,又能为渔业创造更大的 社会 、生态和 经济 效益。

1休闲渔业的概念

休闲渔业(leisure fishing)一词20世纪80年代首先出现在

4.1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突出特色,形成品牌

休闲渔业的发展必须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优势,突出特色。在经营上打破单一生产、单一垂钓的简单模式,打破行业、部门和地域界限,冲破传统、陈旧的体系,集中 人力 、财力、物力创建品牌。各个地区的资源状况是不同的,各地应该提高认识,合理利用资源,开发资源,因地制宜的建设休闲渔业项目,吸引更多的游客,促进当地 经济 的发展,增加渔民收入。如在城市周边的 旅游 风景区利用现有水面资源建成游览、垂钓、休闲、餐饮、住宿、疗养为一体的休闲景区;在离城市较远的水库库区,开展网箱垂钓、驾船、划艇、渔家乐等项目。通过几个高标准、高品位项目的带动,使休闲渔业向着规范化和产业化发展。选择渔业和旅游业相结合的最佳切入点,按长、中、短期规划设计上档次、上规模的项目,形成几个集养殖、观赏、垂钓、餐饮、旅游、住宿、疗养为一体的大型休闲娱乐场所。

4.2加强政府支持力度,增加渔业资金投入

在宏观、微观经济政策方面,政府要将渔业部门的建议置于我省整个经济中去考虑,做好 财政 方面的工作。第一,建立鼓励发展休闲渔业的发展基金、专项基金、补助基金 。目前已经有相当数量的专业渔民转移到休闲渔业行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凭借渔民自己的积蓄是远远不够的,省财政要对从事休闲渔业的养殖场、渔民给与一定补助,鼓励发展休闲渔业,这将有利于渔民休闲渔业发展。第二,重点扶持几个休闲渔业企业,起示范带头作用。有条件的渔区已经从事休闲渔业,但都感觉到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应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4.3提高渔业劳动者素质,加强技术培训

休闲渔业是一项新兴的产业,也是一种新的旅游资源,同其他任何产业一样,休闲渔业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能的、较高水平的工作人员,对休闲渔业从业人员要进行渔业知识、 法律 常识、卫生知识、旅游知识、安全防范意识的宣传 教育 和培训,使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要充分利用广播、 电视 、报纸、杂志等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大家对休闲渔业有更多的了解。要推进休闲渔业的发展,保证休闲渔业的质量,就要加强宣传教育,进行人力资本 投资 ,加大其技能培训。

4.4解放思想,锐意创新

随着 市场 竞争日趋激烈,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方式越来越显露出不足。休闲渔业必须形成规模化生产和经营,要在更大范围内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组合,实行优势互补,以现有的天然资源优势为载体,大力发展招商引资。在新模式上,既有一般的生产养殖种类,也有一些特殊的养殖种类及一些观赏鱼类,栽培一些水生植物,如莲藕等,让人们既可观赏,又可以垂钓、买鱼,也可提供一些设施,让大家品尝或者自己动手烹调可口的佳肴,在休闲的过程中体会多种乐趣。

4.5坚持 环境 保护与休闲渔业开发协调发展

休闲渔业是以生态环境为依托的产业。在开发中必须依托生态环境进行,坚持生态平衡、环境的保护与休闲渔业开发协调一致的原则,把生态 文化 、生态养鱼、生态捕捞等融入休闲渔业开发的全过程,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 社会 效益的统一。不能为了局部利益,掠夺性地开发渔业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从业者及游客要有环保意识,使休闲渔业持续性永久健康地发展。

4.6完善 管理 机制,健全休闲渔业保障体系

休闲渔业的发展涉及到众多管理方面的工作,例如游客的人身安全管理、饮食卫生管理、船舶审批手续的管理和船舶安全管理等各个方面。加强休闲渔业的管理,首先要明确行使休闲渔业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职责,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并落实监督管理。同时,对在渔业结构调整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加以 总结 、引导、推广。各地方发展不平衡,渔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旅游部门及各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有关的规定,或参照现有的相关条例,行使管理职能,共同把渔业经济和旅游经济带动起来。

渔业管理论文篇9

(一)促进渔业产业化发展

建立渔民合作组织,按照共同所有,民主管理的原则,将群众渔业联合起来,发展为一条规模化产业化的经济发展路线。独立的小规模群众渔业,制约经济效率的提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区域经济一体化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渔业经济和水产品面临着巨大的市场挑战。在不改变渔船股份合作制和家庭承包经营格局下,将广大的独立经营的群众渔业联合起来,这就需要渔民合作组织发挥其所具备的巨大作用[2]。

(二)增强渔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加渔民收入

当今渔业经济发展中,单门独户的个体渔民只能从事小规模生产,加之我国渔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文化水平不高,面对庞大复杂的市场经济,往往缺乏对现代渔业经济的正确认识,看不清市场需求,无法预测市场风险,从而在应对市场变化时缺少足够的经验,遭受巨大损失。而建立渔民合作组织,将把一个个独立的小规模生产的群众渔业组织起来,给予正确的市场引导,看清经济形势,及时预测风险,使广大渔民从中受益,从而快速增加渔民收入。

(三)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

渔民合作组织是以利益为纽带,将广大个体渔民联系起来,进行规模化生产、管理的一种模式。在渔业的发展过程中,渔民合作组织可以很好地带领渔民进行生产,获得更大收益。同时,将政府的一些微观职能转嫁给渔民合作组织,减轻政府负担,降低政府管理成本,提高政府管理绩效。

二、渔民合作组织的成功实例

在国外,渔业合作组织多是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团体,他们具有民间性、广泛性、自愿性、服务性、中介性[3]。他们扮演着中介者、服务者、组织者角色,发挥着沟通、服务、技术推广的重要职责。了解了国外渔民合作组织的性质及相关职责,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下两个实施地比较成功的渔民合作组织的实例。

(一)日本

在日本,渔民合作组织称为渔业协同组合,创建于1901年,在渔业管理和渔业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渔业协同组合承担管理渔业权,开展促进渔业贸易和为渔民办理资金信贷、设备购买和协助渔民进行水产品销售等服务。日本渔业协同组合是在以维护小规模渔业生产者获得平等利益,提高其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目的下创建的。建立渔业协同组合,可以更好地管理沿岸渔场,解决渔场纠纷,确立渔业秩序,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稳定渔业生产。同时,在日本的经济制度下,对于小规模渔业生产者来说,渔业协同组合能够消除信贷和产品销售等方面容易受到中间盘剥的不平等现象,从而保护了全体渔业生产者利益,增加渔民收入。日本的渔业协同组合,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的成功,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成功经验:第一,政府对渔业的重视,授予渔业协同组合很大的权利,对渔场及其他方面建设提供援助;第二,由于只有组合的成员可以从事海上作业,于是渔民参加渔业协同组合的积极性高,形成了强烈的自律意识;第三,渔业协同组合被政府授予了较大的权利,拥有自己的资金管理,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团体存在,发挥其真正价值,取得较好效果。

(二)我国台湾

在我国台湾,也存在一种在政府与渔民之间发挥巨大中间桥梁作用的中介组织,即渔业协会,在台湾又称为渔会,是以维护渔业权益和渔民利益为主要目的的民间自发组织的协会。与内陆渔民合作组织相比较,台湾渔会具有如下优点:第一,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在台湾,有针对渔业协会的《渔会法》,在渔会性质、职能、相关权利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二,组织体系全面完善。台湾渔会,自中央至地方分为3个等级,且上下级渔会之间是相互平等的,而且台湾渔会实行渔区划分制度、权责分立制度、会员(代表)制度和渔会经费制度[4]。第三,职能分配全面细致,服务领域广。台湾渔会具有经济方面、服务方面和金融方面的职能,将市场、信贷以及提高渔业技术等诸多环节联系起来,使其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有利于管理与领导。

三、我国发展渔民合作组织的思考与建议

在我国内陆,虽然也存在着一定形式的渔民合作组织,如:中国水产协会、中国渔业协会、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等形式的组织[5]。为渔民的生产销售等环节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由于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自身的真正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因此,要更好地发展我国渔民合作组织,就需要重新审视在实行过程的诸多环节。下面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渔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出思考与建议。

(一)博弈论角度

1.渔民之间的博弈

渔民之间的博弈属公地悲剧。公地悲剧是指如果一种资源没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就会导致这种资源的过度使用[6]。我国渔业资源的捕捞问题就属于这类问题。在这个博弈中,每个渔民所面临的问题是选择自己的捕捞量以最大化自己的利润,尽管每个渔民在决定增加捕捞量时考虑了对今后捕捞量的副作用,但是他考虑的只是对自己所捕获的渔获物的影响,而不是对所有渔业资源的影响。因此,根据博弈论纳什均衡的相关理论,当所有渔民的总捕捞量大于渔业资源的最优捕捞量,资源就遭到严重破坏,导致了渔业资源整体的非理性结局。当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没有被界定时,谁都可以自由进入这个领域从事相关生产活动,没有任何人会承担由于资源恶意被破坏的成本,这就导致“过度开发”的后果。在我国现阶段渔业生产中,捕捞以过度捕捞为主,渔民从众心理强,造成渔民的竞争性捕捞心理和行为[7]。因此,制定一个合适的捕捞量临界值就变得日益迫切起来。但是由于我国渔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依靠渔民自身是无法找到最优捕捞量的。鉴于以上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考虑将渔民合作组织作为一个具有一定管理实权的机构,将渔业管理权下放到渔业从业者,使其自行进行管理,帮助渔民行使一定的权利,由渔民合作组织来界定该区域的捕捞量临界值。同时,渔民合作组织成立后,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法律形式维护渔民合作组织,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约束广大渔民的违法行为。如果渔民违反规章制度,应由渔民合作组织自行予以制裁,不能由其他行政机构予以干涉,要充分体现渔民自己管理渔业的主动权。渔民合作组织的资金,应由组织自行管理,明确账目。以上工作的顺利开展,不仅需要渔民合作组织工作人员的努力,更需要广大渔民合作组织的参与者以诚信为前提的积极响应,并严格遵守,将这个良好的氛围保持下去。

2.渔民合作组织与政府和渔民之间的博弈

在我国渔业中,加入渔民合作组织,就将长期以来政府与渔民的两方博弈,转变为了政府-渔民合作组织-渔民的三方博弈[8],渔民合作组织就转变成政府和渔民的委托人。所谓委托理论,就是指一个参与人(称为委托人)想使另一个参与人(称为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能观测到的只是另一些变量,这些变量由人的行动和其他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而充其量只是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观测到的信息来奖惩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在渔业管理模式中,委托人自然变成了政府和渔民,而渔民合作组织则成为了二者的人。由于渔民合作组织是同类产品经营或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的一种组织,作为人,在渔业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对渔业经济的发展过程是相当熟悉和了解的,对于行业内的政策法规,经济发展趋势都有很深的独到见解。因此,笔者认为,建立渔民合作组织可以很好地带领广大渔民更好地从事渔业捕捞与生产。同时,由于我国渔民受教育程度低,通过渔民合作组织可以有效地帮助渔民制定适合辖区海域渔业资源的捕捞规模和生产规模,帮助渔民更多地认识市场,接触市场,从而增加渔民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及时为广大渔民指明方向,减少渔民损失。还可将一些个体较小的渔获物留作日后生产加工,既可以充分利用渔业资源,又可以在休渔期,为渔民提供一些就业机会,增加渔民收入。渔民合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渔民自己管理渔业的主动权,让渔民自己做主人管理自己的渔业,参与到管理渔业的行列中,使渔民充分感受到自身的责任感,感受到渔业对自己的重要性,极大的调动广大渔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对保护我国渔业资源起到一定作用。同时,政府将精力转移到决策指导和监管上,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能,精简环节,缩短链条,节约成本[9]。

3.渔民和政府之间的博弈

在渔民与政府之间,他们的关系可以考虑为监督与被监督,因此双方的博弈可以看作是监督博弈。根据博弈论的相关理论,直观的来讲,如果渔民的边际生产率越高,监督带来的边际收益越高,政府监督的积极性也就越高;渔民努力的边际成本越高,任何给定激励下的努力供给越低,且给定条件下的最优激励也越低,监督的边际收益越低,政府监督的积极性自然也越低;监督越困难,监督的边际成本越高,政府监督的积极性也越低。根据上述理论,由于由政府监督渔民行为的成本较高,且管理环节复杂[10],因此,通过建立渔民合作组织,充分发挥渔民合作组织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就变得日益迫切。在渔民合作组织建立的初期,政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渔民合作组织的相关事务,与渔民合作组织一同建立一些法规政策,但当渔民的行为超出了相应的规定时,政府则可以退出,让渔民合作组织自己解决问题,使渔民真正体会到自己当家作主行使权利。

(二)法律环境

1.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渔民合作组织的性质、职能,使其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将组织的分工更明确,以全面完善的新面貌展现在渔民面前,使渔民合作组织更好的为渔民服务。

2.应做到政府权利的真正下放,明确规定渔民合作组织的权利范围。我国渔民合作组织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其真正作用,政府在权力下放方面具有一定作用。当渔民可以做主渔业时,就会充分意识到保护渔业对他们的生产生活具有重大责任。与其使渔业继续遭到破坏,不如从根源上使渔民认识到保护资源的重要性,这才是对我国渔业资源进行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渔业管理论文篇10

我国渔业总产量逐年增加,但增长率却是逐年下降。捕捞业先是经历了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飞速增长阶段,这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计划经济的桎梏,给与微观经济部门自主经营权,提高了经济效率,带来了渔业的大发展。到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增速突然减慢,这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增长动力已经趋于衰弱,需要其它因素来推动产量增加。此后,随着渔业产业工业化的发展,捕捞技术的提高,又带来了一个新的渔业产量增长的高潮。而且到九十年代末,渔业产量增速明显下降。

渔业产量特别是捕捞产量的下降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包括人口的增长,海上项目的建设,污染物对大海的过量排放等。最重要的原因是对渔业资源缺乏管理所引起的过度捕捞,捕捞区域的扩大和捕捞强度的加大,造成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虽然是可再生资源,但它的使用不是无限度的。渔业资源的特点是当捕捞量不超过其自我更新量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稳定的产出,一旦超出其自我更新的能力,产量就会下降,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将会使整个物种丧失再生能力,成为不可再生资源。世界粮农组织的报告显示世界各地普遍出现对渔业资源过度开发的情况,在中国所在的西北太平洋海域已经有8%的渔业资源达到了耗竭的水平,形不成渔汛;有76%的渔业资源处于完全开发状态,产量已达到极限;只有16%的渔业资源处于适度开发状态。而我国近海海域的情况由于地理特点的原因还要更加严重。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对可持续发展做出以下定义: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要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渔业资源目前的这种状况显然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如《超越极限》中所描述的:指数增长不可能长期维持,最终不加限制的指数增长将带来对资源的毁灭性后果,引起崩溃。资源相对稀缺性的变化要有制度的变迁与之适应,而环境经济学所要做的就是要分析这种不符合效率和可持续目标的状况出现的原因,并找出对策。

2引起这种危机的原因及纠正方法

造成目前渔业资源当前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引起市场失灵。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的效用或生产函数包括了一些实际变量,这些变量的取值由忽略了对这一经济主体的福利影响的其它主体决定。开放的渔场可以自由进入,渔业资源在使用上具有非排他性,由于高额利润驱动,渔民会不断地扩张生产,增加捕捞努力量,直到捕捞收益等于捕捞成本,即利润为零,达到个体的经济均衡点为止。因此最大可持续产量的目标是无法实现的,必然要出现过度捕捞问题。捕捞者的过度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具有破坏性,捕捞者只考虑其个人生产成本,不考虑其行为的社会成本。所以渔业资源的需求是过度的;供给由于具有公共物品性,进入者普遍存在搭便车行为,所以供给是不足的。

对外部性的纠正,就要给损害者一种激励,使其限制其行为对他人的损害,将外部性内部化,要达到这个目标有不同的方法。

2.1庇古税

庇古税是指对造成外部性的破坏者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费用,支付额等于其所造成的损害额。庇古税的思想是引入一个价格,使损害者的破坏行为可以衡量。这样损害者可以把外部性纳入自己的效用或生产函数,做出对其自身也同时是对社会最有效率的选择。庇古税在环境污染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但在渔业问题上,对大型渔业企业收取一定的税费还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对于我国的个体渔民来说,由于数量过多,分布又比较分散,对其征税有一定的困难。

2.2调整产权

产权不明晰是外部效应的一个典型来源,所以在一些情况下可以通过适当地界定所有权来消除外部效应导致的市场扭曲。使用产权调整的方法不同于庇古税,它不是引入一个价格,而是引入一个市场,通过界定清晰的产权,使各利益主体通过市场谈判,达成交易,从而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

产权是一个权力束,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决策权,让度权等。产权的安排有多种方式,要使产权安排能够对资源产生有效率的配置,产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所有权的排他性,所有权的可交易性,对所有权的宪法保护。

我国在渔业资源的产权上存在很大的缺陷,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我国对于渔业资源的进入排他权有明确的限定,按照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只有持有必需证件的渔船才能从事捕捞作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非法捕捞渔船却大量存在。即使无证捕捞被有效地排除在外,由于大量持证人的存在,渔业资源对他们来说还是事实上的自由准入。

对产权引起的外部性的解决思路,必须要建立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产权制度。依据上面所说的有效率产权安排的原则,各国设计了旨在通过完善产权来消除外部性负面效果的政策和规则。但这些调整产权提高渔业资源利用效率的方法,在我国具体实施的时候也同样面临一些困难,首先,我国在渔业信息的取得方面还有很大的缺陷。第二,配额的分配方法如何实现效率和公平的问题。第三,如何加强规则的监督。另外这一制度还会因我国个体渔民所拥有的份额太小而无法实际操作,或者难以实现捕捞的规模和范围经济,特别是在像我国这样的渔民多资源少的国家。2.3自组织管理

建立在产权分析的基础上,奥斯特罗姆在经过对小规模共有资源问题的案例研究,提出了解决共有资源问题的模型,强调了共有资源参与者有自发解决问题的能力。奥斯特罗姆条件共有八条,这八个条件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产权条件,“清晰界定的边界”,落实产权是自组织管理的基础。第二类是组织条件,“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强调各个地区存在资源的占用和供应的独特性,所以在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和资源单位数量的时候要因地制宜。“集体选择的安排”这一条件,也反映了对不同社区特殊性的考虑,即参与的经济利益体能够对规则的制定有一定的影响力,而不仅仅是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要求上一层级的权威不能干涉占用者集体设计制度的权利,这一权利是由更上一层级的权威以其宪法的形式确定。“分权制企业”这一条件要求有一个多层次的组织,将分散的群体通过一个个小的团体组织成较高层次的大团体,分别解决不同层面的问题。第三类是规则的维护条件,“监督”与“分级制裁”结合起来,一起发挥作用。“冲突解决机制”要求较低成本的公共论坛的存在(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型式),对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与官员之间的冲突加以及时的协调解决。

奥斯特罗姆条件在相对小范围的共有资源情况下比较适用,参与者少,相互影响比较大,信息获得相对容易一些,比较倾向于由资源的占用者协商达成一致。但在参与者众多,公共资源本身边界并不清晰的渔业资源的情况下,其适用性仍需要研究。

3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对几种主要的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论的论述,我们发现每一种理论都有其优越性和相对的局限,没有哪一种理论可以简单地解决这一问题,也没有哪个单独的经济主体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这个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在设计规则的时候,首先要从产权的角度,制定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符合上述三个原则的产权制度,其次,虽然自组织管理在较小范围内适用性比较强,但也不是说奥斯特罗姆的条件在这里就不适用。因为尽管从整体上说整个近海海域的渔业资源无法清晰地划分边界,但各个社区实际上活动的范围还是相对稳定的,还是能形成一个个小的利益团体。

我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统一管理,地方层层细化的限额制度,但限额并没有具体的分配方法,所以些规定在具体的实施中还要吸取地方的意见,做出明确的规定。配额的分配方法,由各个海区根据当地渔业的历史和现实,在广泛讨论和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方式划分成个别市县配额和商业捕捞配额。渔业局可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将其拥有的配额进一步划分成总渔村可捕量和总休闲渔业可捕量,并根据预先确定的标准,采用行政方式将总渔村可捕量划分成个别渔村配额,下达给各个渔村;社区配额分配方法上,政府由于不能获得完全信息,分配不可能符合当地的情况,应该给与一定的指导原则,由参与者自己协商,参考传统规则、地理特点和产品特点自行决定。对于休闲渔业可捕量和商业可捕量,可采用拍卖方式决定其归属,分别形成个别休闲渔业公司配额和个别商业可转让配额。

制度的有效实施首先当然是要靠规则制订的合理可实施性,但如果没有对规则的监督,那么再好的制度也难以长期维持下去。应该采纳奥斯特罗姆自组织管理理论中的思想,把政府监督和社区参与者的相互监督结合起来,设计多层次惩罚机制,建立处理冲突的各个级别的论坛。

另外,制度的转变要适应效率和可持续目标,效率和可持续性是随着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而变化的。在渔业问题上,法律法规必须与渔业的发展实际情况相适应。例如随着海洋生物种群的稀缺性的变化,某种数量曾经比较丰富渔业产品被过渡捕捞,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造成破坏,法律法规应做出及时反应,对此种物种的捕捞加以管理,本来没有限制配额的要及时引入配额制度。

要达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目标,不能单靠经济方面的政策,相关政策必须加以配合才能使这些政策有效实施,例如做好信息的搜集,完善渔业统计体系,是建立配额制度的基础。同时,宣传教育也是必要和有效的方法。

论文关键词:渔业可持续发展产权

论文摘要: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近几年渔业的情况却不容乐观。由于产权制度的缺陷和管理的不利,渔业资源面临普遍的过度开发,长此以往将难以为继。本文对我国渔业资源状况以及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进而比较了几种纠正这种低效率的理论和政策,指出其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提出完善法律制度与健全市场相结合,政府政策规范与微观经济主体自主管理相结合,共同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奥斯特罗姆等.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三联书店出版社,2000.

[2]刘新山.ITQ渔业管理制度与物权理论的关系.上海水产大学学报,2002,11.

[3]梅多斯等.超越极限--正视全球性崩溃,展望可持续的未来.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渔业管理论文篇11

我国渔业总产量逐年增加,但增长率却是逐年下降。捕捞业先是经历了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飞速增长阶段,这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计划经济的桎梏,给与微观经济部门自主经营权,提高了经济效率,带来了渔业的大发展。到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增速突然减慢,这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增长动力已经趋于衰弱,需要其它因素来推动产量增加。此后,随着渔业产业工业化的发展,捕捞技术的提高,又带来了一个新的渔业产量增长的高潮。而且到九十年代末,渔业产量增速明显下降。

渔业产量特别是捕捞产量的下降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包括人口的增长,海上项目的建设,污染物对大海的过量排放等。最重要的原因是对渔业资源缺乏管理所引起的过度捕捞,捕捞区域的扩大和捕捞强度的加大,造成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虽然是可再生资源,但它的使用不是无限度的。渔业资源的特点是当捕捞量不超过其自我更新量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稳定的产出,一旦超出其自我更新的能力,产量就会下降,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将会使整个物种丧失再生能力,成为不可再生资源。世界粮农组织的报告显示世界各地普遍出现对渔业资源过度开发的情况,在中国所在的西北太平洋海域已经有8%的渔业资源达到了耗竭的水平,形不成渔汛;有76%的渔业资源处于完全开发状态,产量已达到极限;只有16%的渔业资源处于适度开发状态。而我国近海海域的情况由于地理特点的原因还要更加严重。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对可持续发展做出以下定义: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要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渔业资源目前的这种状况显然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如《超越极限》中所描述的:指数增长不可能长期维持,最终不加限制的指数增长将带来对资源的毁灭性后果,引起崩溃。资源相对稀缺性的变化要有制度的变迁与之适应,而环境经济学所要做的就是要分析这种不符合效率和可持续目标的状况出现的原因,并找出对策。

2引起这种危机的原因及纠正方法

造成目前渔业资源当前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引起市场失灵。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的效用或生产函数包括了一些实际变量,这些变量的取值由忽略了对这一经济主体的福利影响的其它主体决定。开放的渔场可以自由进入,渔业资源在使用上具有非排他性,由于高额利润驱动,渔民会不断地扩张生产,增加捕捞努力量,直到捕捞收益等于捕捞成本,即利润为零,达到个体的经济均衡点为止。因此最大可持续产量的目标是无法实现的,必然要出现过度捕捞问题。捕捞者的过度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具有破坏性,捕捞者只考虑其个人生产成本,不考虑其行为的社会成本。所以渔业资源的需求是过度的;供给由于具有公共物品性,进入者普遍存在搭便车行为,所以供给是不足的。

对外部性的纠正,就要给损害者一种激励,使其限制其行为对他人的损害,将外部性内部化,要达到这个目标有不同的方法。

2.1庇古税

庇古税是指对造成外部性的破坏者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费用,支付额等于其所造成的损害额。庇古税的思想是引入一个价格,使损害者的破坏行为可以衡量。这样损害者可以把外部性纳入自己的效用或生产函数,做出对其自身也同时是对社会最有效率的选择。庇古税在环境污染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但在渔业问题上,对大型渔业企业收取一定的税费还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对于我国的个体渔民来说,由于数量过多,分布又比较分散,对其征税有一定的困难。

2.2调整产权

产权不明晰是外部效应的一个典型来源,所以在一些情况下可以通过适当地界定所有权来消除外部效应导致的市场扭曲。使用产权调整的方法不同于庇古税,它不是引入一个价格,而是引入一个市场,通过界定清晰的产权,使各利益主体通过市场谈判,达成交易,从而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

产权是一个权力束,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决策权,让度权等。产权的安排有多种方式,要使产权安排能够对资源产生有效率的配置,产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所有权的排他性,所有权的可交易性,对所有权的宪法保护。

我国在渔业资源的产权上存在很大的缺陷,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我国对于渔业资源的进入排他权有明确的限定,按照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只有持有必需证件的渔船才能从事捕捞作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非法捕捞渔船却大量存在。即使无证捕捞被有效地排除在外,由于大量持证人的存在,渔业资源对他们来说还是事实上的自由准入。

对产权引起的外部性的解决思路,必须要建立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产权制度。依据上面所说的有效率产权安排的原则,各国设计了旨在通过完善产权来消除外部性负面效果的政策和规则。但这些调整产权提高渔业资源利用效率的方法,在我国具体实施的时候也同样面临一些困难,首先,我国在渔业信息的取得方面还有很大的缺陷。第二,配额的分配方法如何实现效率和公平的问题。第三,如何加强规则的监督。另外这一制度还会因我国个体渔民所拥有的份额太小而无法实际操作,或者难以实现捕捞的规模和范围经济,特别是在像我国这样的渔民多资源少的国家。

2.3自组织管理

建立在产权分析的基础上,奥斯特罗姆在经过对小规模共有资源问题的案例研究,提出了解决共有资源问题的模型,强调了共有资源参与者有自发解决问题的能力。奥斯特罗姆条件共有八条,这八个条件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产权条件,“清晰界定的边界”,落实产权是自组织管理的基础。第二类是组织条件,“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强调各个地区存在资源的占用和供应的独特性,所以在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和资源单位数量的时候要因地制宜。“集体选择的安排”这一条件,也反映了对不同社区特殊性的考虑,即参与的经济利益体能够对规则的制定有一定的影响力,而不仅仅是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要求上一层级的权威不能干涉占用者集体设计制度的权利,这一权利是由更上一层级的权威以其宪法的形式确定。“分权制企业”这一条件要求有一个多层次的组织,将分散的群体通过一个个小的团体组织成较高层次的大团体,分别解决不同层面的问题。第三类是规则的维护条件,“监督”与“分级制裁”结合起来,一起发挥作用。“冲突解决机制”要求较低成本的公共论坛的存在(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型式),对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与官员之间的冲突加以及时的协调解决。

奥斯特罗姆条件在相对小范围的共有资源情况下比较适用,参与者少,相互影响比较大,信息获得相对容易一些,比较倾向于由资源的占用者协商达成一致。但在参与者众多,公共资源本身边界并不清晰的渔业资源的情况下,其适用性仍需要研究。

3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对几种主要的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论的论述,我们发现每一种理论都有其优越性和相对的局限,没有哪一种理论可以简单地解决这一问题,也没有哪个单独的经济主体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这个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在设计规则的时候,首先要从产权的角度,制定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符合上述三个原则的产权制度,其次,虽然自组织管理在较小范围内适用性比较强,但也不是说奥斯特罗姆的条件在这里就不适用。因为尽管从整体上说整个近海海域的渔业资源无法清晰地划分边界,但各个社区实际上活动的范围还是相对稳定的,还是能形成一个个小的利益团体。

我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统一管理,地方层层细化的限额制度,但限额并没有具体的分配方法,所以些规定在具体的实施中还要吸取地方的意见,做出明确的规定。配额的分配方法,由各个海区根据当地渔业的历史和现实,在广泛讨论和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方式划分成个别市县配额和商业捕捞配额。渔业局可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将其拥有的配额进一步划分成总渔村可捕量和总休闲渔业可捕量,并根据预先确定的标准,采用行政方式将总渔村可捕量划分成个别渔村配额,下达给各个渔村;社区配额分配方法上,政府由于不能获得完全信息,分配不可能符合当地的情况,应该给与一定的指导原则,由参与者自己协商,参考传统规则、地理特点和产品特点自行决定。对于休闲渔业可捕量和商业可捕量,可采用拍卖方式决定其归属,分别形成个别休闲渔业公司配额和个别商业可转让配额。

制度的有效实施首先当然是要靠规则制订的合理可实施性,但如果没有对规则的监督,那么再好的制度也难以长期维持下去。应该采纳奥斯特罗姆自组织管理理论中的思想,把政府监督和社区参与者的相互监督结合起来,设计多层次惩罚机制,建立处理冲突的各个级别的论坛。

另外,制度的转变要适应效率和可持续目标,效率和可持续性是随着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而变化的。在渔业问题上,法律法规必须与渔业的发展实际情况相适应。例如随着海洋生物种群的稀缺性的变化,某种数量曾经比较丰富渔业产品被过渡捕捞,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造成破坏,法律法规应做出及时反应,对此种物种的捕捞加以管理,本来没有限制配额的要及时引入配额制度。

要达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目标,不能单靠经济方面的政策,相关政策必须加以配合才能使这些政策有效实施,例如做好信息的搜集,完善渔业统计体系,是建立配额制度的基础。同时,宣传教育也是必要和有效的方法。

论文关键词:渔业可持续发展产权

论文摘要: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近几年渔业的情况却不容乐观。由于产权制度的缺陷和管理的不利,渔业资源面临普遍的过度开发,长此以往将难以为继。本文对我国渔业资源状况以及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进而比较了几种纠正这种低效率的理论和政策,指出其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提出完善法律制度与健全市场相结合,政府政策规范与微观经济主体自主管理相结合,共同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奥斯特罗姆等.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三联书店出版社,2000.

[2]刘新山.ITQ渔业管理制度与物权理论的关系.上海水产大学学报,2002,11.

[3]梅多斯等.超越极限--正视全球性崩溃,展望可持续的未来.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渔业管理论文篇12

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对渔业污损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过程中,经常碰到是否为“渔业水体”的疑问。人民法院在审理渔业污损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诉讼中,几乎每案都有“渔业水体”的争论。有的法院也以受损水体不是《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所规定的“渔业水体”、不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辖为由,撤销渔政机构做出的处罚决定,给渔业污损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诸多疑问和困惑。笔者认为: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水污染防治法》对“渔业水体”的解释和人们对《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误解。

一、《水污染防治法》对“渔业水体”的相关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渔业水体”的表述有三处:

一是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根据这条规定,渔业水体可以划分为重要渔业水体和次要渔业水体,对重要渔业水体应当划定保护区,给予特别保护。

二是第二十七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这条是对重要水体(包括重要渔业水体)保护区及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三是第六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这是对“渔业水体”含义的解释。

以上三处有关渔业水体的表述,并没有污染了渔业水体该如何处理(处罚)的内容。

二、适用《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误解。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行使渔业污损案件的调查处理权,尤其是相对管理人不服渔业污损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中,通常遇到的异议,主要来自两方面:

一是是否为“渔业水体”的异议。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的解释,“渔业水体”应当是“划定的”,没有划定的就不是渔业水体。二是是否归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异议。即:渔业污染损害事故就是发生在“渔业水体”中的水污染损害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不是发生在“渔业水体”中的水污染损害事故就不是渔业污染损害事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就无权调查处理。笔者认为:这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误解。主要理由是:

1、如前“一”所述,分析《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渔业水体”的三处表述,并没有污染造成“渔业水体”的渔业损害该如何处理(处罚)的规定。

2、《水污染防治法》其他条款没有关于造成第六十条(五)项解释以外的水体(即非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水污染渔业损失不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3、《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是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渔业污损事故的法定依据。①《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是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的国家标准,自一九九O年三月一日起实施,其法律地位勿容置疑。②《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制订目的是“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质量,特制订本标准。”③《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适用于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可见,其适用的范围并非《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解释的“渔业水体”,而是上述阐明的“渔业水域”。

4、《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这是法律规定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污损事故的调查处理权。这些规定,并没有将渔业污损事故限定在第六十条(五)项解释的“渔业水体”范围内。

由此可见,《水污染防治法》中“渔业水体”的规定与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污染损害事故依法行使管理权并不矛盾。只要造成渔业污染损害事故的,不论发生在《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解释的“渔业水体”,还是发生在该解释以外的渔业水域,都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如造成渔业危害和损失的,就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相应的罚款。

作者: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

倪 振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