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伦理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8 15:08:52

新闻伦理论文

新闻伦理论文篇1

二、从规范伦理学视角来看:新闻伦理规范之本在于理论

规范伦理,狭义上说,指道德体系中涉及社会的道德原则、规范和范畴的伦理,旨在为人们的道德生活确立正确的行为准则。广义上说,规范伦理因人们对传统规范伦理学的理解而有所不同,一般凡是运用理论研究,论证人们的行为和相互关系应当怎样、不应当怎样,提出人们行为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伦理,都属于规范伦理。广义的规范伦理包含或部分包含了理论伦理的内容。目前,我国对新闻伦理规范研究较多。就专著和教材来看,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王军的《新闻工作者与法律》,王天定的《新闻道德与规范》,黄瑚编的《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等,这些专著涉及到的新闻职业伦理的规范比较系统。同时,一批学术论文对新闻伦理规范的探讨也比较多,特别是从新闻伦理规范的角度来评价和解读新闻实践,成果比较突出。这些研究大多集中于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应当说这是必要的,也是有成效的。但是,仅仅就规范研究规范是不够的。比如目前学界往往是将自律和他律作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来看待,研究多是在自律和他律的阐释框架下对案例进行分析,多是用现有的新闻道德规范去评价相关实践。那么,为什么应用自律、他律的框架而不用别的框架,自律、他律的理论基础有哪些,发挥效用的社会环境、社会心理条件、记者素养、媒介场域、制度基础等是否具备,以及各因素之间如何互相影响,还有当前我国新闻职业道德中为何自律、他律常常失效等等。这些问题必须用理论的思维去研究,不能仅满足于制度的制定与解释。新闻伦理规范是指导新闻伦理行为的准则,具有很强的约束作用。但是,伦理学理论才是新闻伦理规范制定、研究和评价的前提。只有理论的提升才能为新闻伦理规范研究找到合法性空间,进而增强其有效性。比如说新闻伦理规范的制定需要遵循一系列社会普遍伦理的基本原则。显而易见,只有在关于道德价值的判断是真理的条件下,所制定的道德规范才能够与道德价值相符,从而能够成为优良的道德规范;相反,如果关于道德价值的判断失误,甚至出现了谬误,那么,在其指导下所制定的道德规范,则不一定能起到抑恶扬善的引导作用,甚至会纵容不道德的行为。那么,这种新闻道德规范就是恶劣的道德规范。⑤新闻伦理规范是新闻实践活动中的规范,属于实践规范。“合理的实践规范既是‘是’与‘应该’的统一体,又架设了一条由‘是’转变为‘应该’的‘桥梁’。同时,合理的实践规范架设的‘桥梁’为实现实践主体的价值追求、社会需要提供了观念保障。”⑥如何判断规范与价值相符与否,如何使规范有效而不失范呢?“人在社会中为什么愿意交出一定的自由,接受、遵守某种规范和约束,或放弃某种规范、另外选择其他规范,这是需要论证、需要充足理由的。这种关于规范之前提、基础的探讨,关于规范确立的原则、方法、程序的探讨,是伦理学‘讲道德’‘有道德’的核心”。⑦新闻伦理学研究不只是单纯地将各种规则和价值标准简单地应用与推广,而是一种再研究、再创造、再构建,将新闻伦理理论具体化的过程。任何一种伦理规则的生成、生效、失效都有其社会历史上的根据。伦理学的分析工作即理论的反思和观照,在于发现一种伦理规则的可能性和必然性,研究一种伦理规则能够有效的客体性条件和主体性条件。也就是说,只有通过理论提升才能使规范本身具有合理性,以增强新闻伦理规范约束力的有效性。

三、从实践伦理学视角来看:新闻伦理实践提升依靠理论

新闻伦理论文篇2

二、数字新闻传播环节媒介伦理问题的产生原因

(1)数字媒体的特征更易引发媒介伦理问题

数字媒体传播过程中道德问题的大量发生与数字媒体技术的独特性有着密切的关系。数字媒体传播主体的匿名性导致其信息传播活动具有随意性,这样既使得数字新闻多而杂,又导致追责困难,一定程度上诱使人们采取不道德的网络行为。再加上数字媒体本身的开放性更使得很多充斥自由言论的网上社区诸如论坛、电子公告板等,成了数字新闻伦理问题的重灾区。

(2)把关人作用的削弱导致伦理问题

“把关人”作用指的是大众传播的一切信息,都要经过相关人员的过滤或筛选,才能同公众见面。不同于具有严格编程序的传统新闻,数字媒介的把关人功能十分薄弱,这也是导致数字新闻传播环节媒介伦理问题高发的原因。数字媒介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再加上现在的数字新闻往往采用采编播同步的方式,及时性的需求导致数字媒介的信息,有时候来不及把关就被上传到网络上和手机平台上,严重削弱了把关人的力量。而传受合一的特性,让传播者和接受者合二为一,直接削弱了把关的力度。

(3)道德法律体系不完善导致伦理问题

数字新闻在传播环节的媒介伦理问题与数字媒介的道德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有直接关系。如今,数字媒体的传播网络虽然已经遍布全球,但是迄今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全球性的数字媒体网络道德规范,数字新闻传播环节急需与之配套的全新道德规范。对于不断出现的媒介伦理问题,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也十分不足。2014年10月29日,国家规定将在全国新闻网站正式推行新闻记者证制度,将全国范围内的新闻网站采编人员纳入统一管理。这一举措虽然有利于规范数字新闻媒介从业者行为,但是为了彻底解决媒介伦理问题,需要的是一部统一系统的数字媒介法,在这个方面,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数字新闻传播环节媒介伦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随着数字新闻传播环节伦理问题的层出不穷和数字媒体时代媒介伦理的新发展,加强数字新闻传播环节媒介伦理建设已经是当前媒介社会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问题的解决,需要从从业者、行业和社会等多方面入手。

(1)加强数字新闻从业人媒介素养

媒介素养指的是运用媒体和技术信息的熟练媒体技能。现今社会的媒介伦理问题很多时候是因为媒介从业人缺乏应有的媒介素养所致。作为数字新闻的从业者,不但要具备传统新闻从业者需要拥有的素养,还有掌握更多。不但要加强增强信息的选择、甄别和加工能力,还要适应不断发展的网络技术,掌握最先进的数字新闻技术,不断地自我提升,满足数字新闻的媒介要求。

(2)完善数字新闻行业自律

数字新闻传播环节的伦理问题多发与数字媒体的行业自律缺失有很大关系。数字新闻相比较传统新闻而言,是新产物,相应的媒体自律信条、媒体自律组织等都不健全。传统新闻的媒介组织例如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等,侧重于传统新闻,对于数字新闻领域的监管和约束十分有限,所以,从当前的形势来看,组建数字新闻自己的媒介组织,制定适应数字媒体的行业自律条例,对于完善行业自律,解决数字新闻的媒介伦理问题是非常紧急和重要的。

(3)加强数字新闻的法治建设

数字新闻的传播环节之所以成为媒介伦理的重灾区,与其法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2014年10月29日,国家规定将在全国新闻网站正式推行新闻记者证制度,将全国范围内的新闻网站采编人员纳入统一管理。这只是一个开始,要真正解决媒介伦理问题,要制定一部数字媒介法律,这部法律应该具体规定媒介伦理的失范行为,并明确相应惩治,用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数字新闻从业者的行为,解决媒介伦理问题,从而净化传播环境,提高数字新闻的质量。四、结束语数字新闻传播环节的媒介伦理问题归根究底是因为它的“新”,变化越大,与传统媒介的伦理规范相差也就越远,管理起来也就越困难。我们需要认真从现实社会理清问题,在理论方面寻求解答,在实践方面寻求解决,综合社会各个方面考虑,

新闻伦理论文篇3

新闻教育是培养记者德性伦理的重要途径。北卡罗莱纳大学的赵心树认为,“美国新闻传播教育近20年来最显著的两大变化之一就是对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重视”。①

近年来,中外学界对新闻教育的交流对话日益增多。大卫·卡拉特尔在一次演讲中提到,“美国新闻人才培养的趋势中,培养强烈的道德观念是最基本的开始”。②黄鹂、吴廷俊在《美国新闻教育的职业化思想》一文中指出,“技能训练、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和学术性三种因素构成了教育的职业化思想。”③此外,还有张咏华的《面向新世纪的新闻伦理道德教育——美国两所大学新闻伦理学教学新尝试之启示》等,都对美国新闻伦理教育进行了一定的研究。

“密苏里新闻学院成立于1908年,是世界上最早成立的新闻学院,也是有着世界范围的影响力的新闻学院。”李建新的《密苏里新闻伦理教育的内涵及借鉴》(《新闻大学》,2012年第5期)在对密苏里新闻教育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该院新闻伦理教育的诸多问题,并在对比中发现了我们自身的一些不足,给出了改进的建议。

关于西方新闻专业主义

关于新闻专业主义的研究,是中国新闻学界关注美国新闻伦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郑炜佳在《浅析美国新闻专业主义》(《视听》,2011年第10期)一文中指出,“新闻专业主义是资产阶级新闻学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西方新闻工作者恪守的最主要的职业规范,其实质是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者所追求的一种职业理想和操作理念”。吴果中在《西方新闻专业主义的历史演变及其现实悖论》中指出,西方新闻专业主义“随着新闻业史的发展及其专业水平、理想追求和职业伦理而发生衍变,并在专业追求与现实表现、新闻价值要求与社会需求、职业道德与效益利润等方面渐渐形成悖论,由此体现出西方新闻与政府、大财团及个人利益之间相互依赖的关系”。④

中国新闻事业在借鉴西方新闻专业主义的合理成分时,必须解决好新闻专业主义与政府体制的矛盾关系。王学成在《“现实”与“理念”下的分裂——重思西方新闻专业主义》中指出,“新闻的商业化和市场化经营构成了西方新闻专业化的经济基础,服务公众和西方自由主义理论下的新闻自由(独立)成为新闻专业化的理念基础,而大众社会的兴起成为新闻专业化合法化的社会基础”。⑤黄旦在《传者图像:新闻专业主义的建构与消解》中,通过对西方新闻和传播实践及其研究的深入思考,揭示了西方传播者研究的基本取向,展示了传播者研究的多样化维度。

关于美国新闻界的自律途径

中国学者对美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内部建设有一定的关注。

李良荣在《西方新闻事业概论》中,以专门的篇幅研究了美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内部建设的具体措施。肖志峰在《西方新闻自律的历史演进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镜鉴》一文中,从史学视角总结了以美国为主的西方新闻自律的途径,然后转向西方新闻自律发展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启示的探讨。⑥

关岩德在《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简况》中对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的情况作了较全面、深入的介绍,具体涉及到美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基础与发展、美国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美国新闻行业的内部监督机制等,同时指出美国新闻伦理的阶级性色彩——为资产阶级服务。⑦

对典型个案的研究与反思

中国学界对坚守职业理念的美国记者和学者也有一定的研究,如对普利策、威廉、李普曼等名人的新闻伦理思想研究等。

美国典型的职业道德案例是反思的热门话题。2003年,《纽约时报》记者杰森·布莱尔编造假新闻,给美国新闻界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被认为是美国媒体的灾难性事件。

董芳芳在2006年第8期《新闻知识》撰文《美国媒体如何走出“丧失信誉的一年”——析〈纽约时报〉重振公信力五大举措》,强调真实性和客观性是赢得读者信任的根本保证。

陈俊妮在《理解阿巴斯谴责〈纽约邮报〉——美国学界对〈纽约邮报〉刊登地铁死亡摄影作品的讨论》(《新闻记者》,2013年第1期)中,综合分析美国学界针对2012年12月4日《纽约邮报》以头版整版方式刊登一名男子即将被地铁列车碾轧的图片,并配以耸人听闻标题的争议事件,认为媒体应通过全面审视可以利用的可能性选择,以同情和尊重的情感报道,来实现讲述事实与将伤害降低到最小的结果。

考察记者面临的职业伦理冲突

商娜红在2004年第5期《中国传媒报告》上发表《美国新闻的职业危机和新趋向》,聚焦当今美国新闻职业面临的危机和困境,并透视了新闻职业发展的新趋向。

黄旦在2000年秋季号《新闻大学》发表《负责任的公共传播者:事业化和商业化冲突中的新探索——学习美国新闻传播思想史札记》,指出了职业理想与现实的冲突。

沈浩在2002年夏季号《新闻大学》发表《新闻理念和市场理念——两种新闻制作理念在当代美国的交锋》,关注现实对新闻伦理的影响。

刘美君在《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拿来主义”:浅析美国商业报纸以及探究现实中的新闻理想》中,分析了数字时代的美国报纸积极应对挑战的现状,剖析了中国报刊的商业化倾向和记者的社会角色认知。

中美新闻伦理的比较研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中美新闻伦理的比较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有现实意义。

面对职业伦理与新闻实践的冲突,美国新闻人如何恪守新闻专业主义,如何应对新闻界出现的新闻失范问题?潘青山在《中西新闻伦理道德比较》(《声屏世界》,2003年第10期)一文中,比较了中西方新闻伦理道德的不同表现和相似问题。闫景芹的硕士论文《中美新闻采写的新闻伦理比较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05年)通过中美对比的方式,探讨记者在新闻采写中所面临的新闻伦理现象及其解决的途径和对策。

陶丽在《中西方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标准之比较》(《新闻世界》,2013年第5期)中,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标准》(2009年修订)和《美国职业记者协会道德准则》(1996年修订)为例,分析了中西方新闻伦理与法规的异同。

此外,还包括张殿元的《透视中西方大众传媒的伦理道德问题》(《新闻爱好者》,2002年第10期),姜玉华、郎劲松的《中西方新闻伦理道德的差异表现》(《新闻传播》,2005年第4期)等。

综上所述,对美国新闻伦理的研究已取得了一些学术成果,但连续性和体系性不强,大多集中在个别议题上,因此需要结合经济、政治、科技、文化、历史等多重因素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

注释:

①赵心树 阴卫芝:《“心中之规”最具道德权威——新闻职业伦理规范问题答问》,《新闻与传播》,2006年第12期

②【美】大卫·卡拉特尔著,党芳莉编译:《美国新闻人才培养的趋势》,《新闻界》,2005年第5期

③黄鹂 吴廷俊:《美国新闻教育的职业化思想》,《现代传播》,2005年第4期

④吴果中:《西方新闻专业主义的历史演变及其现实悖论》,《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6期

⑤王学成:《“现实”与“理念”下的分裂——重思西方新闻专业主义》,《新闻与传播研究》,2007年第1期

新闻伦理论文篇4

一、新闻伦理的界定及研究的背景、意义

新闻伦理是业内适应新闻活动特点而形成的要求自己“应当如何”的自律规范,以及公众认为该业在新闻活动中“应当如何”的观念和舆论约束。

在对灾难的报道时面临抉择、新闻舆论加速影响政治司法、记者们在新闻真实性和道德伦理之间陷入两难等一系列问题,把新闻伦理这一边缘性研究领域推向人们面前。新闻传媒及其业者的道德操守和伦理规范对引导正确的社会方向和良好的社会风气有着重要作用。新闻从业者作为新闻事实和读者之间的桥梁,必须对广大受众负责。作为一名合格的新闻从业者,行业伦理是一个严肃的专业话题。

二、国内近五年新闻伦理研究主要关注的问题

(一)新闻真实性从两个方面违背新闻伦理的两难处境

在违背新闻真实性因而违背新闻伦理的问题上,研究者普遍认为存在两种方向各异的情况。其一是新闻失实。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违反真实性原则会导致新闻生命的丧失。相当一部分新闻失实属行为主体知不可为而为,故意与应当如何背道而驰,从而造成违背新闻伦理的后果。其二是指新闻从业者在报道中展示不应该或不适宜展示的内容。有些报道虽然逼真,然而是以有违新闻伦理的自然主义的表现为代价。李允认为真实性和伦理的矛盾点在于新闻重要还是人重要,选择了新闻真实的记者们,在尊崇敬业精神的同时,丢失了职业操守。

(二)当今信息时代新闻伦理遭到亵渎

新闻传媒的重要功能,是通过报道事实为受众提供信息、对社会进行望并以自己的方式恰当地干预社会生活。在涉及新闻伦理遭到亵渎时,研究者纷纷把目光投向了一些不负责任的电视节目和近几年流行的狗仔爆料等方面。有研究指出有些传媒将传媒功能任意发挥,毫不顾及社会效果。某些传媒的做法看似充满人情味,其实是一种不顾及后果、不负责任的表现,在客观上鼓励和助长了某种违伦理道德的行为,新闻伦理一次次受到挑战。这种行为的结果就是媒体最终丧失了公信力。

(三)灾难报道中的新闻伦理

动机的良好,并不等于手段的正确。尤其是对于摄影摄像记者,面对突发、灾难性事件,是选择拍摄第一,还是施救第一,一直以来就是业界讨论的热点。

最近几年灾害频发,引发了许多人关于新闻报道与人性、尊严的思考。侯森认为新闻媒体作为重要的社会主体之一,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意识、社会意识,倡导社会先进文化,在报道中坚持以人为本的信念,体现出人文关怀。王雄从记者的双重身份出发,指出在灾难报道中,当记者和人的身份发生冲突时,他们首先应从“人”的角度出发。

(四)我国的新闻伦理如何构建

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新闻伦理面临许多困境。由于新闻业的不成熟和社会环境的复杂多样,新闻伦理亟待构建。王晓明指出,构建有中国特色新闻伦理体系首先要提高新闻媒体的道德水准,将外在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新闻媒体的内在信念,使其主动按照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进行新闻伦理建设。管成云,谭婷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构建我国的新闻伦理首先应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这是指新闻传媒领域的各个新闻媒体共同努力,在实践中凝炼构建具有规约性的普适伦理制度。其次应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是指把新闻伦理制度的构建上升到国家行为层面,在国家政权的统摄下构建一套系统的符合实际的伦理制度。

三、结语

近几年的研究新闻伦理方面的研究进一步深化,多学科的着眼主要表现在新闻伦理的失范与困境、归因与对策研究这个部分,多视角的解读则在新闻伦理的规范与建构研究层面表现较为明显。然而,综观近几年的新闻伦理研究成果,也不难发现一些问题。以整个社会生态为背景,从宏观上的社会道德、文化传统与微观上的人性等方面探求新闻媒体与社会互动,以及与人的生存发展之间辩证关系的文章还不多见。

因此,无论是对新闻伦理具体失范或困境的剖析与追问,还是对新闻伦理整体理论建构的规范与反思,都急需哲学、伦理学层面的考究,否则很多研究只能流于泛泛,既不能直指问题的症结、道明问题的关键,也无法体现出对现实问题的实际解决效用。

参考文献:

[1] 谭君. 当代中国新闻伦理的扭曲与重建[J]. 青年记者, 2005, (11)

[2]王淑芹,李淑英. 新闻道德缺失的诱因分析[J]道德与文明, 2007, (01)

[3]赵志立. 重大突发事件报道中的新闻伦理冲突[J]当代传播, 2006, (06) 王旭升.

[4]吴晶. 新闻报道与新闻伦理的失衡现象[J]. 青年记者, 2007, (06) .

[5]海伟池. 论网络新闻伦理的失衡与构建[J]. 新闻爱好者(理论版), 2007, (06) .

[6]张艳妮. 从杨丽娟事件看媒介竞争背景下新闻伦理的困境[J]. 东南传播, 2007, (06) .

[7]杨雨丹. 2007年新闻伦理与职业道德研究综述[J]. 新闻大学, 2008, (01) .

新闻伦理论文篇5

理论上讲,无论处于何种具体的社会环境(东方的,或西方的),在新闻社会控制诸形式中,道德或文化的控制都应该是一种影响极为深远的控制方式。尽管新闻从业人员总体上是一个重实践而并不强调哲学反思与伦理关怀的社会群体,但借助新闻伦理的正当性(legitimacy)论证,新闻道德控制作用于新闻从业者的价值认知与理性判断,最终将参与到新闻从业者的自我建构过程。这是因为,不同于以事物的性质、规律等“实然”问题为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伦理(ethics)研究的“应然”本就是关于行为正确与错误的判断原则和依据,并通过分析“应当”与“不应当”而实现对至善(the Good)的追求。因此,当我们对新闻进行伦理思考时,其实质也就是在研究与探索新闻实践中的是非、正误、善恶等价值判断的原则与依据,其目标则是建立起某种关于新闻的最高目标或至善的、具有确定性与普遍性的知识或话语,以实践于新闻的道德或文化控制。

但事实上,人们思考新闻伦理的兴味所在似乎总是新闻的道德控制而不是新闻确定的、普遍的道德(morality)与新闻的至善,功利化的道德应用取代了正当性的内在反思与至善的伦理诉求。因为这种本末倒置,新闻道德论证与社会控制过程中四处游荡着相对论、诡辩论的幽灵,新闻伦理往往成了道德相对主义泛滥的流沙之地。显然,新闻伦理还需要一种以新闻的伦理正当性论证为研究对象的基础性研究,肃清新闻伦理研究与新闻道德实践中的种种相对主义幽灵,辨识与阐明新闻道德(journalistic morality)与新闻之至善。唯其如此,新闻道德实践才可以获得生命力,而这,正是本文的研究目标。

一、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

研究新闻道德与新闻之善的新闻伦理,首要的问题必然是去思考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当然,这里所说的“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并不是指在具体的新闻伦理思考者那里,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也就是说并不去问具体的研究者、思考者如何判断“新闻伦理成为问题”。实际上,每个人具体思考、研究新闻伦理都可能有其真切而现实的动机,这个动机促使新闻伦理在他那里成为“问题”。1888年,当《纽约太阳报》的主编查尔斯达纳(Charles A. Dana)在威斯康星州主编协会的年会上首倡建立一套指导新闻工作者行为的规约时,促使其进行新闻伦理思考的动机是“医生们有他们自己的伦理系统……律师也有他自己的道德规约,以及指导他行为的法庭行为条件以及执业条例。但我从未见过一套规约能对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具有完美的普遍指导意义。”为此,达纳写下了“偶然想到”的八条原则(See Flint,pp.393-394)。对于达纳和他的同道来说,“新闻伦理成为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把新闻从职业(trade,craft)提升成为专业(profession)。新闻作为专业,意味着强调新闻从业所需知识的专门性,但更主要的是强调新闻的公共责任与公共服务特征,强调新闻的利他主义与社会良知,而其核心则是新闻专业化的道德规范建设。继达纳的新闻伦理八原则之后,各报纸(如《费城大众纪事报》、《基督教科学箴言报》等)、报系(如赫斯特报系)及新闻职业组织如美国各州的主编协会、全美报纸主编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Newspaper Editors,简称ASNE)、职业记者协会(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简称SPJ)等纷纷推出了自己的“伦理规范”,一些著名人物如教育家沃尔特威廉斯(Walter Williams)乃至总统沃伦哈定(Warren G. Harding)也卷入到这场编写新闻职业规范的热潮之中。

实际上,正是因为对“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达纳式思考,作为一个专门学术领域的新闻伦理研究一开始就与建立伦理规范、以伦理规范约束新闻从业者为主要特征的新闻专业主义(journalistic professionalism)实践走到了一起。包括纳尔逊克劳福德(Nelson Crawford)、利昂弗林特(Leon Flint)、威廉吉本斯(William F. Gibbons)等在内,几乎所有早期的新闻伦理研究者都把“新闻作为专业”作为其主要思考对象(Crawford,Chap.2;Flint,pp.228-37;Gibbons,Chap.1)。对于更多的新闻伦理研究者来说,“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答案直接来自其对新闻媒介现实状况的深切忧虑。如有着多年新闻实践经验的康拉德芬克(Conrad C. Fink)所观察到的,水门事件新闻报道以后,美国媒介陷入日益充满敌意的社会、法律与经济环境之中:民意调查中记者信誉度的降低,诽谤诉讼及败诉案例的增加,赔偿额度的倍增等。芬克认为,媒介与其环境,即政府、公众、受众之间形成了日益加深的“信誉裂痕”(credibility gap)。(Fink,pp.13-15)意味深长的是,媒介环境的恶化与美国新闻伦理研究的第二次勃兴(1980年代初至今)几乎是同时发生的。这种时间上的同步显然不是偶然的。对于这些研究者来说,媒介环境的恶化实际上乃是其“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答案。其实,最初的新闻伦理者所谓新闻专业建构也是基于新闻与媒介社会环境与社会形象的考虑,他们希望通过专业建构提升新闻人社会形象,使其能够获得医生、律师、神职人员等所谓专业人士所获得的社会尊重。不同的是,水门事件之后新闻业遇到的问题已经不是能否获得社会的普遍尊重,而是如何摆脱敌意的社会环境。新闻伦理研究因此而发展出伦理反应论(ethical-reactive journalism)与市场营销的质量控制(quility-control)理论来。

实际上,针对“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这一命题,还存在着第三种方式的思考,这是在关于新闻与民主、自由与责任等议题展开的媒介批评与社会批判中表现出来的。这些研究依据民主参与的社会功能要求,思考新闻在报道事实与公共辩论等领域的责任承担。研究者往往并不完全把自己归类到新闻伦理研究,但他们思考新闻的社会责任时实际上依然是在思考新闻伦理问题。对这些研究者来说,在新闻自由理念已经成为普遍共识的现代语境里,新闻伦理相当于新闻责任。所谓“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随之被置换成新闻是否具有责任、具有何种责任、如何承担这些责任等具体问题。

但在本文这里,所谓“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乃是新闻伦理研究中具有方法论意味的根本问题,对此,既有的新闻伦理研究往往采取了新闻学而非伦理学的方法论思维。实际上,“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指的是新闻伦理基本命题及其阐释、新闻道德控制的实施如何获得伦理学意义上的正当性,也即,新闻伦理如何成为伦理学思考与论证方式下的真正问题。伦理学思考与论证的正当性是通过逻辑推演的完整性实现的。元伦理学(meta-ethics)认为,要证明一个特殊的判断,只能通过参考能够逻辑地衍生出这一特殊判断的某个普遍规则,而要证明这一规则,也只通过将它从某个更一般的规则或原则中推演出来,从而形成一个推理链条。但既然每一个推理的链条都必然是有限的,因此这一个论证推理的过程也必然以断言某个不能给出进一步理由的规则或原理而告终。用理查德德黑尔(Richard M. Hare)的话说,那就是,“对某一决定的完整证明,应由对该决定之结果的完整说明和对它所遵守的那些原则的完整说明,以及遵守这些原则之结果——当然,也正是这些结果(实际上遵守这些原则所带来的结果)给这些原则实际内容——的完整说明一道构成。”(Hare,p.68)

以隐性报道的道德评价与伦理论证为例。所谓隐性报道,是指记者为获取新闻在采访中隐瞒身份或采访动机,其实质是欺骗了受访人(判断1)。根据一般的诚实性道德判断(原则1),我们知道欺骗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判断2)。为论证隐性报道中欺骗行为的正当性,我们首先要证明“使用这种欺骗所要获取的新闻是重要的”(判断3),然后需要引用公众知晓权(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理论(原则2)论证“当新闻是重要的、且其它手段无法获得这种重要的新闻时,隐性报道满足了公众知晓权的要求,因而是正当的。”(判断4)但公众知晓权并不是自明的公理,因而我们又必须论证公众知晓权的正当性(判断5)。为此,我们又可能要引入民主政治理论(原则3)、公共利益理论(原则4)或是社会正义理论(原则5)……但这些原则也未必就是自明的公理,因此也需要进一步论证它们的正当性(判断6、判断7、判断8……),直至无法进行论证的伦理公理。在这个过程中,从引入公众知晓权原则开始,我们就已经在运用一个伦理论证原则——功利主义目的论,即通过行为目的的正当性来论证行为的正当性(原则6)。不过,这只是有关隐性报道的一种伦理论证。对于康德主义者来说,康德“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Kant,p.31)这一绝对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裁定,一个行为是否道德要看它是否具有普遍性,即它是否适用于每个人(原则7)。因此,如果新闻伦理论证隐性报道的欺骗是合乎道德的,那就意味着每个人的欺骗都是合乎道德的(判断9)。显然,康德主义的伦理论证给予了隐性报道否定的道德评价。

然而,元伦理学的论证问题并不终止于这样演示的论证过程,贯穿于全部论证过程还存在着一个基本问题。在关于隐性报道的论证中,这个问题是,我们何以得知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动机就是欺骗(判断1)?隐瞒身份和动机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欺骗是一个附带着价值评判的判断,如何在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建立逻辑联系?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说,原则1所说的一般诚实性道德判断之正当性从何而来?同样的问题是,作为论证可能终端的原则3、4、5以及功利主义目的论、康德绝对律令的正当性又从何而来?探寻这些原则的正当性,我们将遇到伦理学中著名的休谟难题(Hume’s problem)。

大卫休谟(Davin Hume)在其《人性论》(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追问伦理论证体系基本判断或原则的正当性从何而来。他发现,所有的伦理论证体系最终都要面对由“是”或“不是”联系的、关于事实的判断与以“应该”与“不应该”联系的、关于伦理与价值的判断的逻辑联系问题,而关于事实的判断与关于伦理、价值的判断是完全不同类型的判断,它们之间是无法进行逻辑论证的。休谟因此认为,关于善恶的判断并不存在于事实,而存在于我们的“情感、动机、意志和思想”之中,“恶和德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Hume,p.509)哲学家罗素(Bertrand Russell)进一步论述道:“关于‘价值’的问题完全在知识的范围以外,这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仍然是可靠的事实。”(Russell,p.12)可是,我们每个人“心中的知觉”或个人感情总是各自不同、相互差别的,如何运用我们这各自不同的“心中的知觉”获得具有确定性与普遍性的伦理判断呢?这就是休谟难题揭露出来的伦理论证时必将遇到的尴尬问题,而这也是一切道德相对主义产生的根源。

如果以伦理学的方法论视角观察新闻伦理学研究,我们可能将如当年的休谟一样“大吃一惊”:新闻伦理研究基本上都是将新闻采访与编辑等事实性判断直接纳入伦理论证的逻辑推演链条之中。尽管他们也导入或自己设计了一些伦理推导模式,如克里斯蒂安等人的经典著作《媒介伦理学》(Media Ethics:Cases and Moral Reasoning)等,但这种改进并没有改变逻辑推演链条不完整的状况。克里斯蒂安等人引入拉尔夫波特(Ralph Potter)的伦理推导模式作为所有案例分析的论证基础,但波特的基本论证过程也是从界定事实开始,进而导入适用的价值、原则并选择忠诚对象,完成伦理推导。在克里斯蒂安等人这里,一面是以自然主义的态度,把伦理判断与伦理原则的正当性寄托于其正当性自明或宪法的权威性(如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新闻自由),一面是又无视界定事实与引入适宜伦理原则之间致命的逻辑断裂,以这些价值判断与伦理原则直接论证新闻事实判断,而这已经是教学导向的新闻伦理研究中最具伦理学色彩的了,从总体上看现有的新闻伦理研究,我们将发现其中存在着令人忧虑的“新闻伦理研究的伦理学冷漠或伦理学蛙跳”。如果无视这种伦理学冷漠,我们将发现,下述关于报纸的相互对立而又未加论证其正当性的论断(其证明涉及到专门的伦理过程)在新闻伦理论证中的逻辑效力是相同的,而现有新闻伦理的实际逻辑论证往往基于这样的论断展开:

报纸的首要功能是传播人类的行为、感觉和思想,因此,新闻从业人员需要具备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广泛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先天而来和后天训练的观察和推理能力。新闻可能成为历史,同时也承担着作为教师和解释者的不可分割的义务。(ASNE,1922)

报纸是一种私人企业,社会既没有给他任何特权,它对社会也不负任何义务。因此,它不受社会利益的影响。报纸很显然地是其业主的财产,报纸业主是自负盈亏地出售其产品的。(Siebert,p.84)

这样,我们实际上不可能去面对道德相对主义对新闻伦理这一研究领域的根本质疑。面对诸如此类对立且不可论证其正当性的伦理论断与推演,作为普通的行为者,我们实际上毫无手段去判断其伦理学价值,因而也无法在这些主张之间进行道德抉择,其结果是,我们只能或是摒弃无效的道德判断而随意地自行其是,或是放弃自己的道德抉择而遵从于某个特定的道德规训,从而走向埃里克埃里克松(Erik Erikson)所说的道德盲从(moralism)。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多少案例分析都是没有意义的。克里斯蒂安也注意到,“虽然案例研究能够说明道德推论中的特定概念,但它们在日常政策与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却更多的类似于那种导致无休无止的争论、责备,至多是微小调整的诡辩。”(Christians,et al.,1993:p.53)这样,新闻伦理研究就不得不接受沃尔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n)在其《道德序论》(A Preface of Morals)中提出的批评:“道德学家不能教授其所发现,而应该揭示其所能教授,他们必须是洞察而不是说教。伦理学家之所以招人厌恶,其原因实际上是他们未能认清时代要求他们的,并不在于劝导人们如何行善,而在于阐明何谓之善。”(Lippmann,1929:p.318)

那么,对于新闻与媒介来说,何谓之善?如何阐明新闻与媒介之善?这正是本文所认定的“新闻伦理成为问题”。这就是说,新闻伦理之成为一个研究领域,其意义就在于对新闻之至善(the Good of journalism),或者称为新闻道德(the morality of Journalism)的探索与追求。因此,新闻伦理研究的基本任务就是在有关新闻与媒介实践的目的与方式的各种价值判断中,辨识并阐明最具正当性的价值判断,这里称为新闻道德或新闻德性,从而达到对新闻至善的确认。然而,这所谓新闻道德及其阐明同样是一种价值判断,其正当性论证也同样会遇到休谟难题的质疑。对新闻道德的辨识与阐释,我们不能求助于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也不能求助于康德的绝对律令或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但我们可以求助于康德在其《判断力批判》中提到的“共感”(sensus communis)。这种共感为我们提供了检验作为价值判断的新闻道德的有效性因而也是确认其正当性的合理途径,那就是诉之于公众的争议和讨论。新闻道德必须是经过公众(包括新闻从业者与媒介管理者在内的公众)的争议和讨论而最终获得确定性的价值判断。

于是,我们可以说,所谓新闻道德,是一种主观愿望,一种普遍信仰,一种基于新闻与媒介实践的事实判断而表达出来的、关于新闻与媒介应该具有的形态与应该追求的目标的规定,而新闻之至善则是新闻道德的整体和总和。新闻道德不是单个人或一群人的主张或愿望,而是在新闻传播发展历史演进过程中获得广泛社会认同的普遍信仰与共同价值主张;它不是新闻媒介具体实践的细节规定,而是总体观照与描述新闻媒介的基本形态与整体价值追求的信条、规范与原则。因此,新闻道德或新闻之至善应该是新闻伦理论证的逻辑起点与正当性依据。

实际上,界定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关键在于它的客观实在性,也即实证主义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所说的社会事实性。新闻道德作为社会事实,或者说它的客观实在性证据必须是,首先它是真实存在并表达出来的愿望或信仰,其次,这种信仰获得了历史性的因而也是不可能逆转的普遍认同,以及第三,这种愿望与信仰是原发性的、独立自足的,无法通过其它愿望或信仰获得论证。强调新闻道德的客观实在性,也就是强调它从新闻实践的事实判断(是),经新闻伦理价值判断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判断(是),而抵达新闻伦理基本原则或新闻道德的价值判断(应该)的逻辑过程,其目的是使其获得正当性。检视西方新闻实践与新闻观念的发展史,可以看到人们对新闻与媒介存在着一些相互之间并不完全兼容的普遍信仰与价值主张,它们各自独立,相互只能阐明而不能相互论证,但在一起就构成了西方现代新闻伦理的基本理念,也即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核心价值。这些核心价值是:新闻自由、报道真相(truthtelling)、社会正义、毋伤害(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与媒介效益:

1.新闻应该自由地报道事实、表达意见、参与公共辩论。

2.新闻应该探索并传播真知真理、事件真相,真实地再现人类行为、感觉和思想。

3.新闻应该揭露权势集团的不义,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声张社会正义。

4.新闻应该尊重受访人、事件相关人、受众与公众,最大可能的避免伤害。

5.媒介有赢利的权利和义务,新闻应该对媒介企业效益负起责任。

从一般意义上讲,新闻道德包含了善的追求与恶的规避双重限定,既包括以肯定性的话语表达出来对新闻至善的积极承担(主动追求新闻至善的德性,如,报道真相、社会正义),也包括用否定性话语表述的对新闻至善的消极防护(避免新闻之恶或新闻之无的德性,如毋伤害与媒介效益),新闻自由则被确立为统领这五种价值信仰或者说新闻道德的第一原则。

二、新闻道德的话语阐释

进一步的问题是,我们依据何种正当性获得了这五种新闻道德?为什么是这五种新闻道德而不是其它?

新闻道德作为话语,意味着新闻道德乃是一种展示秩序的符号系统,“是依照由其起源为其规定的独一无二的秩序而被安排的知识。”(Foucault,p.111)作为知识或话语,新闻道德同时表现为历史性延承与现时性建构两个过程,其中新的命题产生,既有的话语被颠覆、被置换、被赋予新的意义,话语的稳定性被破坏并不断地被重新整合和秩序化。在这样一个动态过程中对新闻道德进行话语阐释,必将遇到的困难是,如何为这种阐释建立基本座标,即,在新闻道德话语的意义流变过程中,选择何处作为其意义相对固定的参照点。本文认为,唯一适合作这个参照点的,只能是专业主义新闻道德实践的结果——成文的“伦理规范”。尽管不同的媒介和新闻职业组织在规范的表述上并不一致,同一规范往往还出现过多种修订版本,但同一时期不同规范细节上的差别却并不影响其总体精神的一致性。至于同一个规范不同版本修订中表述上的差异,恰恰体现了专业主义新闻道德的自我反思及其向更具正当性的新闻道德的调整。成文规范总体上记录了新闻道德话语的基本内容及其演变轨迹,新闻道德话语因此也表现为由前专业主义话语、专业主义话语与后专业主义话语组成的一个话语或知识谱系,新闻至善的五种道德原则是新闻伦理话语在这个谱系中的终端表现。

比起达纳的偶然反思和其它“伦理规范”来,ASNE的《新闻规约》(Cannons of Journalism,1922)要晚出多年,但它却是美国新闻史上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种“伦理规范”。因此,本文把《新闻规约》(1922)作为专业主义新闻道德规范的样本。这一文本的“序言”认为,报纸的首要功能是传播人类的行为、感觉和思想,同时它“还承担着作为教师和解释者的不可分割的义务”。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就必须具有“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广泛的知识和经验”、“先天而后天训练而获得的极强的观察和推理能力”。为实现序言规定的报纸两大功能,文本进一步列出了“责任”、“新闻自由”、“独立”、“诚实、真实、准确”、“不偏不倚”、“公正”和“庄重”等七项条款。

出人意料的是,《规约》(1922)的“责任”条款首先表现出来的,居然是对媒介效益的关心。条款首先指出,“除了对公共福祉的考虑外,报纸吸引和葆有读者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确立了这样的前提,条款才进一步规定以负责的精神利用这种公众注意力。众所周知,在市场化的媒介体制下,报纸和其它媒介的赢利手段主要就是通过吸引受众而吸引广告商,把吸引和保持受众的注意力明示为一种权利,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媒介效益在专业主义新闻道德话语中的基础地位。不过,这种对媒介效益的明确关怀出现在新闻“伦理规范”中也就仅此一例,ASNE和SPJ后来对其“伦理规范”的修订都取消了类似的表述,甚至媒介的内部伦理政策也往往并不表示这种明确的效益关怀,而是模糊地表述为对媒介组织的忠诚,如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关心和维护新闻和企业的声誉等,并在规定记者和编辑的行为时始终坚持客观、中立的原则要求。实际上,客观性作为新闻“伦理规范”正是专业主义新闻道德实践的主要特征,而其实质也正是以媒介效益为目标的策略性话语。为此,《规约》(1922)单列出“不偏不倚”的条款,而由媒介所有者组织的美国报纸发行人协会(American Newspaper Publishers Association,简称ANPA)“伦理规范”中,客观性更被奉为神祗:1935年ANPA的“伦理规范”称,向大众提供“准确、无偏见的新闻报道”是报纸从业人员的“首要职责”(See Hackett,et al. p.24)。究其原因,作为客观性原则对立面的、带有政治派性和偏见的新闻限制了受众的数量,中立而无偏见的纯事实(facts-only)则可以解除这种党派性的干扰,从而在最大数量上吸引和保持受众的注意力。因此,尽管客观性作为新闻的道德原则也可能有其它方面的正当性理由,但强调客观性最为明显的效果就是保障媒介效益。随着晚近的新闻理论对新闻专业主义的反思与批评,新闻从业者组织的职业组织先后在其“伦理规范”中放弃了客观性的要求,如SPJ《伦理规范》(1996)和英国新闻申诉委员会(PCC)的《实践规范》(Code of Practice,2007)等,取而代之的则是“准确”或“解释性的、准确的真相”等形式的话语表述。但这些“伦理规范”并非就不再关心媒介效益,如SPJ《伦理规范》(1996)强调信守对秘密消息来源的承诺,克里斯蒂安等人就认为,这种承诺很可能使记者在新闻诉讼中陷入违抗法庭命令的境地,此时,记者拒绝公开消息来源和采访记录,其理由并非仅仅是信守承诺这种普遍的道德准则,主要根据的是“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媒体所依赖的消息来源就会枯竭的理论。”(Christians,et al.,2000:p.21)显然,媒介效益的考虑已经转化为更为隐密的话语形式之中。

《规约》(1922)第二款、第三款尽管分别被称为“新闻自由”和“独立”,但实际上都是在阐述新闻道德的自由原则。第二款称,新闻自由是一种至关重要的人权,是一种“对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任何话题(包括所有限制性法规的合理性问题)进行讨论”的不容置疑的权利。第三款所谓“独立”则表示新闻除忠于公共利益之外,不应受任何义务的限制(freedom from all obligation),尤其是各种私人目的或党派偏见施加在新闻上的义务和限制。显然,这里的新闻自由依据的是霍布斯(Thomas Hobbes)以来在自由主义传统占据主导地位的自由概念,即,“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和自由”,也就是用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Hobbes,p.97)这种免于(free from)限制和阻碍的自由被哲学家伯林(Isaiah Berlin)称为“消极自由”,新闻获得这种消极自由经历了反对出版许可制度、反对煽动性言论罪等长时间的思想交锋与政治斗争。但正如费尔克拉夫(Norman Fairclough)在阐释话语理论时所指出的那样,话语的建构可能是异质和歧义共现的,异质性成份在话语中表现出一种对话性关系(Fairclough,p.33)。在新闻道德诸话语中,新闻自由是使用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难确定其意义的一种话语,完整地阐释新闻自由的内容至少涉及到三个不同的表述:免于事先审查的出版自由,对政府、官员及其它权力进行批评的表达自由,报道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件、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自由。第一种表述依据的是消极自由的理念,而后两种表述依据的则是积极自由的理念,作为新闻道德话语的新闻自由话语包含着这两种异质性自由理念的建构过程。

不同于消极自由对个人权利的防护,积极自由是个人主动要求的广泛的自由,即“做……自由”(free for)。如果说《新闻规约》(1922)体现了新闻消极自由的权利,ANSE《原则声明》(1975)和SPJ的《伦理规范》(1973、1984、1987、1996)等多次修订则进一步主张新闻的积极自由。ANSE《原则声明》(1975)要求记者必须始终警惕公共事务公开处理,并警惕媒介所有人为自私目的使用媒介;SPJ《伦理规范》(1973)的“新闻自由”条款则把“讨论、质疑、挑战政府或其它公共与私人机构的行动与主张”同时表述为新闻的自由的和责任,并要求新闻支持非主流意见的表达权利。SPJ《伦理规范》(1996)更添加了“勇于讲述人类多样而广泛的经历”、“避免将自己的文化价值强加于他人”、“支持与自己相左的意见表达”、“让无声者发言”等众多责任论伦理主张。从道德是人的自主选择的意义上讲,新闻自由是新闻人进行自主道德选择的基本前提,如果一个新闻人处在外力支配之下,他就难以做出自主的道德选择,只能牺牲自我的诚实、对公共利益的信守和对新闻业的热爱,在权力关系的支配下行事。同时,新闻自由作为一种道德肯定了人的表达能力、交流能力无限发展的可能性,从而成为人的基本道德选择。

新闻自由话语之所以发生这种意义扩张,其原因就是积极自由理念的引入所带来的新闻社会责任理论的兴起。同样受到社会责任理论影响的,还有新闻真实性的理念,即,报道真相的新闻道德。《规约》(1922)涉及真相报道的条款有两项,即第四款“诚实、真实、准确”和第五款“不偏不倚”,真相报道因此体现为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这三条相关的原则。真实即不虚构,指新闻的事实性,意味着新闻内容是真实发生的新闻事件或真实存在的思想或意见;准确即不错误,指新闻叙述与新闻事实的一致性,不故意歪曲事件发生的过程、结果及新闻事件相关人姓名、身份,不曲解他的思想和观点。比较起来,客观性原则要复杂的多,它是和主观性相对而立的一条原则,《规约》认为“正确的做法就是把新闻报道与意见表达明确的分开,新闻报道不应掺杂任何意见或任何一种偏向。”社会责任理论并不否认客观性原则区分事实和意见的合理性,但它认为不能将这一要求绝对化。1947年提出这一理论的新闻自由委员会认为,客观性新闻更适宜于社会结构相对简单的社会,新闻报道的事件往往处于共同体生活经验之内,人们将新闻与其它途径获得的消息作比较,就可以形成对事件的全面理解,但在社会分化日益加深、国际信息传播日益频繁的现代情境下,“对一个孤立的事实的报道,无论它本身如何准确,也可能具有误导性,到头来就是不真实的。”(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Press,p.12)这种客观但不真实的新闻在新闻史并不乏案例,最典型的报道就是麦卡锡参议员所谓共产党渗透的指控,但麦卡锡报道并不是唯一的案例,新闻在关于社会公共事务不同主张的报道中常常热衷于追逐极化观点,经常把把一个公共讨论表现为两个极端观点之间的对峙,而忽视更多的并不极端的中间立场。这显然也是一种单独地客观但总体上失真的新闻。因此,新闻自由委员会理论上提出了“事实”与“真相”的区别:“可信的报道事实已经不够了,现在必须报道关于事实的真相。”并向新闻界提出了旨在报道出事实真相的五项建议,其第一条就是,“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这就需要记者在报道新闻事实时,“连续不断地提供信息和解释,从而使读者能够将单个事件放在适当的视角之下予以观察。”(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Press,pp.11-13)然而,委员会的建议很长时间里并未获得新闻界与新闻职业组织的认同,直到委员会的总报告发表五十年后,SPJ《伦理规范》(1996)才采纳了它的建议,正式取消了客观性的表述,而代之以“探索真相加以报道”。这一规范尤其强调解释性报道的重要意义,其序言把“探索真相并公正而富于理解性的描述事件和议题”表述为新闻实现其“启蒙公众、引导正义”总目标的基本手段。

实际上,《新闻规约》(1922)并未出现我们所说的社会正义论新闻道德话语表述,倒是达纳的八条“伦理反思”认为,“永远不要攻击弱势群体或无助的人们,无论是通过辩论,还是恶意抨击都不可以”。但紧接着,达纳又奇怪地说,“除非出于绝对的公共利益需要这样做。”(See Flint,pp.393-394)很难理解,会有什么样的公共利益需要去攻击弱势群体。ANSE和SPJ系列的“伦理规范”最早表达出对社会正义的关注是1973年的SPJ《伦理规范》,其“新闻自由”条款中的“讨论、质疑、挑战政府或其它公共与私人机构的行动与主张”的说法继承了争取言论自由的历史中以言论自由反抗暴虐腐败政府的传统,体现了新闻追求社会正义的道德主张。不过,新闻的正义论德性并不直接来自任何思想体系的逻辑论证,它更多的是新闻从业者因其道德自觉而主动承担的作为“无声大众的武器”这一行为所形成的职业传统。在美国,这一传统的形成与普立策(Joseph Pulitzer)、赫斯特(William R. Hearst)、斯克里普斯(Edward W. Scripps)等几位著名报人的报业实践与办报主张有着紧密联系。虽然他们的报业生涯最初因黄色新闻而获得成功,但煽情、品味低俗并不是黄色新闻的唯一特征。这些报人反复表达的办报主张其实更是,“服务民众,告知、引导、娱乐,揭露美国生活中所有能发现的贪污和腐败,特别是当它隐匿在权力的保护伞之下时。”(See Altschull,p.265)进入20世纪,一批面向全国发行的杂志如《麦克卢尔》、《世界主义者》、《芒西》以及《柯里尔》、《人人》等纷纷揭露垄断企业如美孚石油公司、药品食品生产者等的巧取豪夺、各级政府以及议员们的腐败,披露工人与其它弱势所遇到的种种不公待遇,进一步推动了新闻对社会不公正现象揭露与讨伐。这些报纸与杂志和当时社会各界要求社会改革的呼声汇集在一起,形成了以改善劳工生活劳动环境、保障其正当权益、合理分配社会财富、改革并实现社会正义为主题的进步主义运动,而社会正义则成为其中的核心价值。

所谓正义是一个涉及社会制度或者说权利与社会财富分配的价值问题,其中得到广泛认可的观点来自罗尔斯(John Rawls)。罗尔斯的总观念涉及到涉及到社会基本结构的综合考虑,他认为,一个体现正义的社会分配机制应该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Rawls,p.62)而将这一总原则应用于更为实在的社会和经济利益,罗尔斯提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小受惠者的利益”的差别原则(Rawls,p.92)。也正是因为同样的考虑,新闻道德的社会正义论话语要求新闻从业者在权势集团与弱势群体的利益冲突中站在弱势群体一边,以确保弱势群体获得最大限度的社会权益与经济利益。但这种价值追求往往并未充分体现在媒介与新闻职业组织的“伦理规范”中,SPJ《伦理规范》(1996)也仅仅零星地表示了“让无声者发言”、“不对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族群、地域、性取向、残疾、容貌与社会地位持有成见”、“对可问责的有权势者保持警惕和勇气”等内容。

《新闻规约》(1922)最后两款表达了我们所说的新闻道德毋伤害原则。这种伤害既是指错误的事实或评论对新闻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也是指对隐私及私人与公众情感的伤害。不过,错误的事实和基于错误事实的评论已经有悖于报道真相的道德要求,因此而来的伤害就不仅仅是毋伤害的问题。毋伤害原则主要是隐私、妇女儿童作为新闻当事人的特殊保护以及新闻品位的问题。《规约》把新闻品位上的庄重看作是一个与人类“普遍善”(general good)有关的严肃问题,热衷于叙述犯罪与恶习的细节在《新闻规约》看来就形成了对公众感情与人类普遍善的伤害。隐私成为基本人权是一个相当晚近的现象,迟至1890年,隐私权的概念才由美国两位律师沃伦(Samuel D. 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撰文首次提出来,而他们提出这一概念的原因正是因为媒体对私人生活领域的侵扰:报纸充斥着对两性关系细节的详尽描写,充斥着只有侵入家庭生活才能取得的各种流言蜚语式的新闻。两位作者要求制定普通法“确保个人才有权决定可以向别人传播多少自己的思想、感情和情绪。”(Warren,et al.,p.198)但这种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获得支持,1931年美国第一例有关隐私侵犯的民事诉讼中,法庭甚至认为,“在新闻和新闻事件的传播中并不存在”隐私权(See Zeleny,p.106)。目前的司法实践往往着力于限制获取新闻过程中侵犯私人生活空间的行为,但对于报道、传播从公开场合获得的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司法实践往往并未加以限制。因此,尽管不少人认为侵犯隐私应该是法律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但实际上隐私问题更多的只能依靠新闻人的良知或者说道德信仰加以调节。

在成文新闻“伦理规范”及在法庭、受众申诉、媒介批评等涉及新闻道德的批判或辩护所使用的话语中,并不仅限于我们认定的这五种新闻德性,其它如客观性原则、公众知晓权、应知需要、公共利益等表述也一度被认为是甚至目前依然被认为是新闻伦理基本原则,但我们并不认为它们应该被称为我们所界定的新闻道德。客观性实际上仅仅是专业主义新闻理念盛行时代的产物,社会责任论等观念对专业主义的反思与解构已经终结了客观性作为一种道德理想的历史,当代的客观性话语已更多地沦为媒介效益原则的某种策略仪式。公众知晓权及其更精确的表达——知的需要(the need to know),也包括公共利益原则,之所以不能被接受为新闻道德,并不是因为它们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没有被准确表述出来,而是因为它们实质上并非新闻或新闻媒介的内在价值。伦理学家西塞拉博克(Sissela Bok)就拒绝把公众知晓权作为可疑行为的伦理论证依据,并将其称为“华丽的废话”(rhetorical nonsense)。她认为,有关公众知晓权的真正伦理问题是论证它何时、如何具有了正当性(Bok,1982:p.254)。在一定意义上讲,公众知晓权是新闻或媒介价值主张的诉求对象或论证依据,不管这一对象是否具有独立的论证功能。因此,在知晓权或知的需要与公共利益进行伦理论证的地方,可以说都能用上述五种新闻道德原则加以论证。而且,正如PCC“实践规范”(2007)称“表达自由本身就具有公共利益”时所表现出来的,知晓权或应知需要、公共利益等本身就是一个需要阐释与论证的表述,对它们进行论证与论证上述五种新闻德性一样,涉及到人的个体性、社会性、人的认知能力与民主政治等更为基础而复杂的话语体系。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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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论文篇6

理论上讲,无论处于何种具体的社会环境(东方的,或西方的),在新闻社会控制诸形式中,道德或文化的控制都应该是一种影响极为深远的控制方式。尽管新闻从业人员总体上是一个重实践而并不强调 哲学 反思与伦理关怀的社会群体,但借助新闻伦理的正当性(legitimacy)论证,新闻道德控制作用于新闻从业者的价值认知与理性判断,最终将参与到新闻从业者的自我建构过程。这是因为,不同于以事物的性质、 规律 等“实然”问题为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伦理(ethics)研究的“应然”本就是关于行为正确与错误的判断原则和依据,并通过分析“应当”与“不应当”而实现对至善(the good)的追求。因此,当我们对新闻进行伦理思考时,其实质也就是在研究与探索新闻实践中的是非、正误、善恶等价值判断的原则与依据,其目标则是建立起某种关于新闻的最高目标或至善的、具有确定性与普遍性的知识或话语,以实践于新闻的道德或文化控制。

但事实上,人们思考新闻伦理的兴味所在似乎总是新闻的道德控制而不是新闻确定的、普遍的道德(morality)与新闻的至善,功利化的道德应用取代了正当性的内在反思与至善的伦理诉求。因为这种本末倒置,新闻道德论证与社会控制过程中四处游荡着相对论、诡辩论的幽灵,新闻伦理往往成了道德相对主义泛滥的流沙之地。显然,新闻伦理还需要一种以新闻的伦理正当性论证为研究对象的基础性研究,肃清新闻伦理研究与新闻道德实践中的种种相对主义幽灵,辨识与阐明新闻道德(journalistic morality)与新闻之至善。唯其如此,新闻道德实践才可以获得生命力,而这,正是本文的研究目标。

一、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

研究新闻道德与新闻之善的新闻伦理,首要的问题必然是去思考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当然,这里所说的“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并不是指在具体的新闻伦理思考者那里,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也就是说并不去问具体的研究者、思考者如何判断“新闻伦理成为问题”。实际上,每个人具体思考、研究新闻伦理都可能有其真切而现实的动机,这个动机促使新闻伦理在他那里成为“问题”。1888年,当《纽约太阳报》的主编查尔斯•达纳(charles a. dana)在威斯康星州主编协会的年会上首倡建立一套指导新闻工作者行为的规约时,促使其进行新闻伦理思考的动机是“医生们有他们自己的伦理系统……律师也有他自己的道德规约,以及指导他行为的法庭行为条件以及执业条例。但我从未见过一套规约能对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具有完美的普遍指导意义。”为此,达纳写下了“偶然想到”的八条原则(see flint,pp.393-394)。对于达纳和他的同道来说,“新闻伦理成为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把新闻从职业(trade,craft)提升成为专业(profession)。新闻作为专业,意味着强调新闻从业所需知识的专门性,但更主要的是强调新闻的公共责任与公共服务特征,强调新闻的利他主义与社会良知,而其核心则是新闻专业化的道德规范建设。继达纳的新闻伦理八原则之后,各报纸(如《费城大众纪事报》、《基督教 科学 箴言报》等)、报系(如赫斯特报系)及新闻职业组织如美国各州的主编协会、全美报纸主编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newspaper editors,简称asne)、职业记者协会(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简称spj)等纷纷推出了自己的“伦理规范”,一些著名人物如 教育 家沃尔特•威廉斯(walter williams)乃至总统沃伦•哈定(warren g. harding)也卷入到这场编写新闻职业规范的热潮之中。

实际上,正是因为对“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达纳式思考,作为一个专门学术领域的新闻伦理研究一开始就与建立伦理规范、以伦理规范约束新闻从业者为主要特征的新闻专业主义(journalistic professionalism)实践走到了一起。包括纳尔逊•克劳福德(nelson crawford)、利昂•弗林特(leon flint)、威廉•吉本斯(william f. gibbons)等在内,几乎所有早期的新闻伦理研究者都把“新闻作为专业”作为其主要思考对象(crawford,chap.2;flint,pp.228-37;gibbons,chap.1)。对于更多的新闻伦理研究者来说,“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答案直接来自其对新闻媒介现实状况的深切忧虑。如有着多年新闻实践经验的康拉德•芬克(conrad c. fink)所观察到的,水门事件新闻报道以后,美国媒介陷入日益充满敌意的社会、 法律 与 经济 环境之中:民意调查中记者信誉度的降低,诽谤诉讼及败诉案例的增加,赔偿额度的倍增等。芬克认为,媒介与其环境,即政府、公众、受众之间形成了日益加深的“信誉裂痕”(credibility gap)。(fink,pp.13-15)意味深长的是,媒介环境的恶化与美国新闻伦理研究的第二次勃兴(1980年代初至今)几乎是同时发生的。这种时间上的同步显然不是偶然的。对于这些研究者来说,媒介环境的恶化实际上乃是其“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答案。其实,最初的新闻伦理者所谓新闻专业建构也是基于新闻与媒介社会环境与社会形象的考虑,他们希望通过专业建构提升新闻人社会形象,使其能够获得医生、律师、神职人员等所谓专业人士所获得的社会尊重。不同的是,水门事件之后新闻业遇到的问题已经不是能否获得社会的普遍尊重,而是如何摆脱敌意的社会环境。新闻伦理研究因此而 发展 出伦理反应论(ethical-reactive journalism)与市场营销的质量控制(quility-control)理论来。

实际上,针对“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这一命题,还存在着第三种方式的思考,这是在关于新闻与民主、自由与责任等议题展开的媒介批评与社会批判中表现出来的。这些研究依据民主参与的社会功能要求,思考新闻在报道事实与公共辩论等领域的责任承担。研究者往往并不完全把自己归类到新闻伦理研究,但他们思考新闻的社会责任时实际上依然是在思考新闻伦理问题。对这些研究者来说,在新闻自由理念已经成为普遍共识的现代语境里,新闻伦理相当于新闻责任。所谓“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随之被置换成新闻是否具有责任、具有何种责任、如何承担这些责任等具体问题。

但在本文这里,所谓“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乃是新闻伦理研究中具有方法论意味的根本问题,对此,既有的新闻伦理研究往往采取了新闻学而非伦 理学 的方法论思维。实际上,“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指的是新闻伦理基本命题及其阐释、新闻道德控制的实施如何获得伦理学意义上的正当性,也即,新闻伦理如何成为伦理学思考与论证方式下的真正问题。伦理学思考与论证的正当性是通过逻辑推演的完整性实现的。元伦理学(meta-ethics)认为,要证明一个特殊的判断,只能通过 参考 能够逻辑地衍生出这一特殊判断的某个普遍规则,而要证明这一规则,也只通过将它从某个更一般的规则或原则中推演出来,从而形成一个推理链条。但既然每一个推理的链条都必然是有限的,因此这一个论证推理的过程也必然以断言某个不能给出进一步理由的规则或原理而告终。用理查德德•黑尔(richard m. hare)的话说,那就是,“对某一决定的完整证明,应由对该决定之结果的完整说明和对它所遵守的那些原则的完整说明,以及遵守这些原则之结果——当然,也正是这些结果(实际上遵守这些原则所带来的结果)给这些原则实际内容——的完整说明一道构成。”(hare,p.68)

以隐性报道的道德评价与伦理论证为例。所谓隐性报道,是指记者为获取新闻在采访中隐瞒身份或采访动机,其实质是欺骗了受访人(判断1)。根据一般的诚实性道德判断(原则1),我们知道欺骗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判断2)。为论证隐性报道中欺骗行为的正当性,我们首先要证明“使用这种欺骗所要获取的新闻是重要的”(判断3),然后需要引用公众知晓权(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理论(原则2)论证“当新闻是重要的、且其它手段无法获得这种重要的新闻时,隐性报道满足了公众知晓权的要求,因而是正当的。”(判断4)但公众知晓权并不是自明的公理,因而我们又必须论证公众知晓权的正当性(判断5)。为此,我们又可能要引入民主 政治 理论(原则3)、公共利益理论(原则4)或是社会正义理论(原则5)……但这些原则也未必就是自明的公理,因此也需要进一步论证它们的正当性(判断6、判断7、判断8……),直至无法进行论证的伦理公理。在这个过程中,从引入公众知晓权原则开始,我们就已经在运用一个伦理论证原则——功利主义目的论,即通过行为目的的正当性来论证行为的正当性(原则6)。不过,这只是有关隐性报道的一种伦理论证。对于康德主义者来说,康德“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kant,p.31)这一绝对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裁定,一个行为是否道德要看它是否具有普遍性,即它是否适用于每个人(原则7)。因此,如果新闻伦理论证隐性报道的欺骗是合乎道德的,那就意味着每个人的欺骗都是合乎道德的(判断9)。显然,康德主义的伦理论证给予了隐性报道否定的道德评价。

然而,元伦理学的论证问题并不终止于这样演示的论证过程,贯穿于全部论证过程还存在着一个基本问题。在关于隐性报道的论证中,这个问题是,我们何以得知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动机就是欺骗(判断1)?隐瞒身份和动机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欺骗是一个附带着价值评判的判断,如何在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建立逻辑联系?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说,原则1所说的一般诚实性道德判断之正当性从何而来?同样的问题是,作为论证可能终端的原则3、4、5以及功利主义目的论、康德绝对律令的正当性又从何而来?探寻这些原则的正当性,我们将遇到伦理学中著名的休谟难题(hume’s problem)。

大卫•休谟(davin hume)在其《人性论》(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追问伦理论证体系基本判断或原则的正当性从何而来。他发现,所有的伦理论证体系最终都要面对由“是”或“不是”联系的、关于事实的判断与以“应该”与“不应该”联系的、关于伦理与价值的判断的逻辑联系问题,而关于事实的判断与关于伦理、价值的判断是完全不同类型的判断,它们之间是无法进行逻辑论证的。休谟因此认为,关于善恶的判断并不存在于事实,而存在于我们的“情感、动机、意志和思想”之中,“恶和德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hume,p.509)哲学家罗素(bertrand russell)进一步论述道:“关于‘价值’的问题完全在知识的范围以外,这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仍然是可靠的事实。”(russell,p.12)可是,我们每个人“心中的知觉”或个人感情总是各自不同、相互差别的,如何运用我们这各自不同的“心中的知觉”获得具有确定性与普遍性的伦理判断呢?这就是休谟难题揭露出来的伦理论证时必将遇到的尴尬问题,而这也是一切道德相对主义产生的根源。

如果以伦理学的方法论视角观察新闻伦理学研究,我们可能将如当年的休谟一样“大吃一惊”:新闻伦理研究基本上都是将新闻采访与编辑等事实性判断直接纳入伦理论证的逻辑推演链条之中。尽管他们也导入或自己设计了一些伦理推导模式,如克里斯蒂安等人的经典著作《媒介伦理学》(media ethics:cases and moral reasoning)等,但这种改进并没有改变逻辑推演链条不完整的状况。克里斯蒂安等人引入拉尔夫•波特(ralph potter)的伦理推导模式作为所有案例分析的论证基础,但波特的基本论证过程也是从界定事实开始,进而导入适用的价值、原则并选择忠诚对象,完成伦理推导。在克里斯蒂安等人这里,一面是以 自然 主义的态度,把伦理判断与伦理原则的正当性寄托于其正当性自明或宪法的权威性(如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新闻自由),一面是又无视界定事实与引入适宜伦理原则之间致命的逻辑断裂,以这些价值判断与伦理原则直接论证新闻事实判断,而这已经是教学导向的新闻伦理研究中最具伦理学色彩的了,从总体上看现有的新闻伦理研究,我们将发现其中存在着令人忧虑的“新闻伦理研究的伦理学冷漠或伦理学蛙跳”。如果无视这种伦理学冷漠,我们将发现,下述关于报纸的相互对立而又未加论证其正当性的论断(其证明涉及到专门的伦理过程)在新闻伦理论证中的逻辑效力是相同的,而现有新闻伦理的实际逻辑论证往往基于这样的论断展开:

报纸的首要功能是传播人类的行为、感觉和思想,因此,新闻从业人员需要具备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广泛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先天而来和后天训练的观察和推理能力。新闻可能成为 历史 ,同时也承担着作为教师和解释者的不可分割的义务。(asne,1922)

报纸是一种私人 企业 ,社会既没有给他任何特权,它对社会也不负任何义务。因此,它不受社会利益的影响。报纸很显然地是其业主的财产,报纸业主是自负盈亏地出售其产品的。(siebert,p.84)

这样,我们实际上不可能去面对道德相对主义对新闻伦理这一研究领域的根本质疑。面对诸如此类对立且不可论证其正当性的伦理论断与推演,作为普通的行为者,我们实际上毫无手段去判断其伦理学价值,因而也无法在这些主张之间进行道德抉择,其结果是,我们只能或是摒弃无效的道德判断而随意地自行其是,或是放弃自己的道德抉择而遵从于某个特定的道德规训,从而走向埃里克•埃里克松(erik erikson)所说的道德盲从(moralism)。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多少案例分析都是没有意义的。克里斯蒂安也注意到,“虽然案例研究能够说明道德推论中的特定概念,但它们在日常政策与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却更多的类似于那种导致无休无止的争论、责备,至多是微小调整的诡辩。”(christians,et al.,1993:p.53)这样,新闻伦理研究就不得不接受沃尔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n)在其《道德序论》(a preface of morals)中提出的批评:“道德学家不能教授其所发现,而应该揭示其所能教授,他们必须是洞察而不是说教。伦理学家之所以招人厌恶,其原因实际上是他们未能认清时代要求他们的,并不在于劝导人们如何行善,而在于阐明何谓之善。”(lippmann,1929:p.318)

那么,对于新闻与媒介来说,何谓之善?如何阐明新闻与媒介之善?这正是本文所认定的“新闻伦理成为问题”。这就是说,新闻伦理之成为一个研究领域,其意义就在于对新闻之至善(the good of journalism),或者称为新闻道德(the morality of journalism)的探索与追求。因此,新闻伦理研究的基本任务就是在有关新闻与媒介实践的目的与方式的各种价值判断中,辨识并阐明最具正当性的价值判断,这里称为新闻道德或新闻德性,从而达到对新闻至善的确认。然而,这所谓新闻道德及其阐明同样是一种价值判断,其正当性论证也同样会遇到休谟难题的质疑。对新闻道德的辨识与阐释,我们不能求助于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也不能求助于康德的绝对律令或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但我们可以求助于康德在其《判断力批判》中提到的“共感”(sensus communis)。这种共感为我们提供了检验作为价值判断的新闻道德的有效性因而也是确认其正当性的合理途径,那就是诉之于公众的争议和讨论。新闻道德必须是经过公众(包括新闻从业者与媒介管理者在内的公众)的争议和讨论而最终获得确定性的价值判断。

于是,我们可以说,所谓新闻道德,是一种主观愿望,一种普遍信仰,一种基于新闻与媒介实践的事实判断而表达出来的、关于新闻与媒介应该具有的形态与应该追求的目标的规定,而新闻之至善则是新闻道德的整体和总和。新闻道德不是单个人或一群人的主张或愿望,而是在新闻传播发展历史演进过程中获得广泛社会认同的普遍信仰与共同价值主张;它不是新闻媒介具体实践的细节规定,而是总体观照与描述新闻媒介的基本形态与整体价值追求的信条、规范与原则。因此,新闻道德或新闻之至善应该是新闻伦理论证的逻辑起点与正当性依据。

实际上,界定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关键在于它的客观实在性,也即实证主义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所说的社会事实性。新闻道德作为社会事实,或者说它的客观实在性证据必须是,首先它是真实存在并表达出来的愿望或信仰,其次,这种信仰获得了历史性的因而也是不可能逆转的普遍认同,以及第三,这种愿望与信仰是原发性的、独立自足的,无法通过其它愿望或信仰获得论证。强调新闻道德的客观实在性,也就是强调它从新闻实践的事实判断(是),经新闻伦理价值判断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判断(是),而抵达新闻伦理基本原则或新闻道德的价值判断(应该)的逻辑过程,其目的是使其获得正当性。检视西方新闻实践与新闻观念的发展史,可以看到人们对新闻与媒介存在着一些相互之间并不完全兼容的普遍信仰与价值主张,它们各自独立,相互只能阐明而不能相互论证,但在一起就构成了西方现代新闻伦理的基本理念,也即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核心价值。这些核心价值是:新闻自由、报道真相(truthtelling)、社会正义、毋伤害(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与媒介效益:

1.新闻应该自由地报道事实、表达意见、参与公共辩论。

2.新闻应该探索并传播真知真理、事件真相,真实地再现人类行为、感觉和思想。

3.新闻应该揭露权势集团的不义,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声张社会正义。

4.新闻应该尊重受访人、事件相关人、受众与公众,最大可能的避免伤害。

5.媒介有赢利的权利和义务,新闻应该对媒介企业效益负起责任。

从一般意义上讲,新闻道德包含了善的追求与恶的规避双重限定,既包括以肯定性的话语表达出来对新闻至善的积极承担(主动追求新闻至善的德性,如,报道真相、社会正义),也包括用否定性话语表述的对新闻至善的消极防护(避免新闻之恶或新闻之无的德性,如毋伤害与媒介效益),新闻自由则被确立为统领这五种价值信仰或者说新闻道德的第一原则。

二、新闻道德的话语阐释

进一步的问题是,我们依据何种正当性获得了这五种新闻道德?为什么是这五种新闻道德而不是其它?

新闻道德作为话语,意味着新闻道德乃是一种展示秩序的符号系统,“是依照由其起源为其规定的独一无二的秩序而被安排的知识。”(foucault,p.111)作为知识或话语,新闻道德同时表现为历史性延承与现时性建构两个过程,其中新的命题产生,既有的话语被颠覆、被置换、被赋予新的意义,话语的稳定性被破坏并不断地被重新整合和秩序化。在这样一个动态过程中对新闻道德进行话语阐释,必将遇到的困难是,如何为这种阐释建立基本座标,即,在新闻道德话语的意义流变过程中,选择何处作为其意义相对固定的参照点。本文认为,唯一适合作这个参照点的,只能是专业主义新闻道德实践的结果——成文的“伦理规范”。尽管不同的媒介和新闻职业组织在规范的表述上并不一致,同一规范往往还出现过多种修订版本,但同一时期不同规范细节上的差别却并不影响其总体精神的一致性。至于同一个规范不同版本修订中表述上的差异,恰恰体现了专业主义新闻道德的自我反思及其向更具正当性的新闻道德的调整。成文规范总体上记录了新闻道德话语的基本内容及其演变轨迹,新闻道德话语因此也表现为由前专业主义话语、专业主义话语与后专业主义话语组成的一个话语或知识谱系,新闻至善的五种道德原则是新闻伦理话语在这个谱系中的终端表现。

比起达纳的偶然反思和其它“伦理规范”来,asne的《新闻规约》(cannons of journalism,1922)要晚出多年,但它却是美国新闻史上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种“伦理规范”。因此,本文把《新闻规约》(1922)作为专业主义新闻道德规范的样本。这一文本的“序言”认为,报纸的首要功能是传播人类的行为、感觉和思想,同时它“还承担着作为教师和解释者的不可分割的义务”。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就必须具有“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广泛的知识和经验”、“先天而后天训练而获得的极强的观察和推理能力”。为实现序言规定的报纸两大功能,文本进一步列出了“责任”、“新闻自由”、“独立”、“诚实、真实、准确”、“不偏不倚”、“公正”和“庄重”等七项条款。

出人意料的是,《规约》(1922)的“责任”条款首先表现出来的,居然是对媒介效益的关心。条款首先指出,“除了对公共福祉的考虑外,报纸吸引和葆有读者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确立了这样的前提,条款才进一步规定以负责的精神利用这种公众注意力。众所周知,在市场化的媒介体制下,报纸和其它媒介的赢利手段主要就是通过吸引受众而吸引广告商,把吸引和保持受众的注意力明示为一种权利,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媒介效益在专业主义新闻道德话语中的基础地位。不过,这种对媒介效益的明确关怀出现在新闻“伦理规范”中也就仅此一例,asne和spj后来对其“伦理规范”的修订都取消了类似的表述,甚至媒介的内部伦理政策也往往并不表示这种明确的效益关怀,而是模糊地表述为对媒介组织的忠诚,如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关心和维护新闻和企业的声誉等,并在规定记者和编辑的行为时始终坚持客观、中立的原则要求。实际上,客观性作为新闻“伦理规范”正是专业主义新闻道德实践的主要特征,而其实质也正是以媒介效益为目标的策略性话语。为此,《规约》(1922)单列出“不偏不倚”的条款,而由媒介所有者组织的美国报纸发行人协会(american newspaper publishers association,简称anpa)“伦理规范”中,客观性更被奉为神祗:1935年anpa的“伦理规范”称,向大众提供“准确、无偏见的新闻报道”是报纸从业人员的“首要职责”(see hackett,et al. p.24)。究其原因,作为客观性原则对立面的、带有政治派性和偏见的新闻限制了受众的数量,中立而无偏见的纯事实(facts-only)则可以解除这种党派性的干扰,从而在最大数量上吸引和保持受众的注意力。因此,尽管客观性作为新闻的道德原则也可能有其它方面的正当性理由,但强调客观性最为明显的效果就是保障媒介效益。随着晚近的新闻理论对新闻专业主义的反思与批评,新闻从业者组织的职业组织先后在其“伦理规范”中放弃了客观性的要求,如spj《伦理规范》(1996)和英国新闻申诉委员会(pcc)的《实践规范》(code of practice,2007)等,取而代之的则是“准确”或“解释性的、准确的真相”等形式的话语表述。但这些“伦理规范”并非就不再关心媒介效益,如spj《伦理规范》(1996)强调信守对秘密消息来源的承诺,克里斯蒂安等人就认为,这种承诺很可能使记者在新闻诉讼中陷入违抗法庭命令的境地,此时,记者拒绝公开消息来源和采访记录,其理由并非仅仅是信守承诺这种普遍的道德准则,主要根据的是“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媒体所依赖的消息来源就会枯竭的理论。”(christians,et al.,2000:p.21)显然,媒介效益的考虑已经转化为更为隐密的话语形式之中。

《规约》(1922)第二款、第三款尽管分别被称为“新闻自由”和“独立”,但实际上都是在阐述新闻道德的自由原则。第二款称,新闻自由是一种至关重要的人权,是一种“对 法律 没有明确禁止的任何话题(包括所有限制性法规的合理性问题)进行讨论”的不容置疑的权利。第三款所谓“独立”则表示新闻除忠于公共利益之外,不应受任何义务的限制(freedom from all obligation),尤其是各种私人目的或党派偏见施加在新闻上的义务和限制。显然,这里的新闻自由依据的是霍布斯(thomas hobbes)以来在自由主义传统占据主导地位的自由概念,即,“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和自由”,也就是用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hobbes,p.97)这种免于(free from)限制和阻碍的自由被 哲学 家伯林(isaiah berlin)称为“消极自由”,新闻获得这种消极自由经历了反对出版许可制度、反对煽动性言论罪等长时间的思想交锋与 政治 斗争。但正如费尔克拉夫(norman fairclough)在阐释话语理论时所指出的那样,话语的建构可能是异质和歧义共现的,异质性成份在话语中表现出一种对话性关系(fairclough,p.33)。在新闻道德诸话语中,新闻自由是使用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难确定其意义的一种话语,完整地阐释新闻自由的内容至少涉及到三个不同的表述:免于事先审查的出版自由,对政府、官员及其它权力进行批评的表达自由,报道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件、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自由。第一种表述依据的是消极自由的理念,而后两种表述依据的则是积极自由的理念,作为新闻道德话语的新闻自由话语包含着这两种异质性自由理念的建构过程。

不同于消极自由对个人权利的防护,积极自由是个人主动要求的广泛的自由,即“做……自由”(free for)。如果说《新闻规约》(1922)体现了新闻消极自由的权利,anse《原则声明》(1975)和spj的《伦理规范》(1973、1984、1987、1996)等多次修订则进一步主张新闻的积极自由。anse《原则声明》(1975)要求记者必须始终警惕公共事务公开处理,并警惕媒介所有人为自私目的使用媒介;spj《伦理规范》(1973)的“新闻自由”条款则把“讨论、质疑、挑战政府或其它公共与私人机构的行动与主张”同时表述为新闻的自由的和责任,并要求新闻支持非主流意见的表达权利。spj《伦理规范》(1996)更添加了“勇于讲述人类多样而广泛的经历”、“避免将自己的文化价值强加于他人”、“支持与自己相左的意见表达”、“让无声者发言”等众多责任论伦理主张。从道德是人的自主选择的意义上讲,新闻自由是新闻人进行自主道德选择的基本前提,如果一个新闻人处在外力支配之下,他就难以做出自主的道德选择,只能牺牲自我的诚实、对公共利益的信守和对新闻业的热爱,在权力关系的支配下行事。同时,新闻自由作为一种道德肯定了人的表达能力、交流能力无限 发展 的可能性,从而成为人的基本道德选择。

新闻自由话语之所以发生这种意义扩张,其原因就是积极自由理念的引入所带来的新闻社会责任理论的兴起。同样受到社会责任理论影响的,还有新闻真实性的理念,即,报道真相的新闻道德。《规约》(1922)涉及真相报道的条款有两项,即第四款“诚实、真实、准确”和第五款“不偏不倚”,真相报道因此体现为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这三条相关的原则。真实即不虚构,指新闻的事实性,意味着新闻内容是真实发生的新闻事件或真实存在的思想或意见;准确即不错误,指新闻叙述与新闻事实的一致性,不故意歪曲事件发生的过程、结果及新闻事件相关人姓名、身份,不曲解他的思想和观点。比较起来,客观性原则要复杂的多,它是和主观性相对而立的一条原则,《规约》认为“正确的做法就是把新闻报道与意见表达明确的分开,新闻报道不应掺杂任何意见或任何一种偏向。”社会责任理论并不否认客观性原则区分事实和意见的合理性,但它认为不能将这一要求绝对化。1947年提出这一理论的新闻自由委员会认为,客观性新闻更适宜于社会结构相对简单的社会,新闻报道的事件往往处于共同体生活经验之内,人们将新闻与其它途径获得的消息作比较,就可以形成对事件的全面理解,但在社会分化日益加深、国际信息传播日益频繁的 现代 情境下,“对一个孤立的事实的报道,无论它本身如何准确,也可能具有误导性,到头来就是不真实的。”(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press,p.12)这种客观但不真实的新闻在新闻史并不乏案例,最典型的报道就是麦卡锡参议员所谓共产党渗透的指控,但麦卡锡报道并不是唯一的案例,新闻在关于社会公共事务不同主张的报道中常常热衷于追逐极化观点,经常把把一个公共讨论表现为两个极端观点之间的对峙,而忽视更多的并不极端的中间立场。这显然也是一种单独地客观但总体上失真的新闻。因此,新闻自由委员会理论上提出了“事实”与“真相”的区别:“可信的报道事实已经不够了,现在必须报道关于事实的真相。”并向新闻界提出了旨在报道出事实真相的五项建议,其第一条就是,“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这就需要记者在报道新闻事实时,“连续不断地提供信息和解释,从而使读者能够将单个事件放在适当的视角之下予以观察。”(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press,pp.11-13)然而,委员会的建议很长时间里并未获得新闻界与新闻职业组织的认同,直到委员会的总报告发表五十年后,spj《伦理规范》(1996)才采纳了它的建议,正式取消了客观性的表述,而代之以“探索真相加以报道”。这一规范尤其强调解释性报道的重要意义,其序言把“探索真相并公正而富于理解性的描述事件和议题”表述为新闻实现其“启蒙公众、引导正义”总目标的基本手段。

实际上,《新闻规约》(1922)并未出现我们所说的社会正义论新闻道德话语表述,倒是达纳的八条“伦理反思”认为,“永远不要攻击弱势群体或无助的人们,无论是通过辩论,还是恶意抨击都不可以”。但紧接着,达纳又奇怪地说,“除非出于绝对的公共利益需要这样做。”(see flint,pp.393-394)很难理解,会有什么样的公共利益需要去攻击弱势群体。anse和spj系列的“伦理规范”最早表达出对社会正义的关注是1973年的spj《伦理规范》,其“新闻自由”条款中的“讨论、质疑、挑战政府或其它公共与私人机构的行动与主张”的说法继承了争取言论自由的 历史 中以言论自由反抗暴虐腐败政府的传统,体现了新闻追求社会正义的道德主张。不过,新闻的正义论德性并不直接来自任何思想体系的逻辑论证,它更多的是新闻从业者因其道德自觉而主动承担的作为“无声大众的武器”这一行为所形成的职业传统。在美国,这一传统的形成与普立策(joseph pulitzer)、赫斯特(william r. hearst)、斯克里普斯(edward w. scripps)等几位著名报人的报业实践与办报主张有着紧密联系。虽然他们的报业生涯最初因黄色新闻而获得成功,但煽情、品味低俗并不是黄色新闻的唯一特征。这些报人反复表达的办报主张其实更是,“服务民众,告知、引导、娱乐,揭露美国生活中所有能发现的贪污和腐败,特别是当它隐匿在权力的保护伞之下时。”(see altschull,p.265)进入20世纪,一批面向全国发行的杂志如《麦克卢尔》、《世界主义者》、《芒西》以及《柯里尔》、《人人》等纷纷揭露垄断 企业 如美孚石油公司、药品食品生产者等的巧取豪夺、各级政府以及议员们的腐败,披露工人与其它弱势所遇到的种种不公待遇,进一步推动了新闻对社会不公正现象揭露与讨伐。这些报纸与杂志和当时社会各界要求社会改革的呼声汇集在一起,形成了以改善劳工生活劳动环境、保障其正当权益、合理分配社会财富、改革并实现社会正义为主题的进步主义运动,而社会正义则成为其中的核心价值。

所谓正义是一个涉及社会制度或者说权利与社会财富分配的价值问题,其中得到广泛认可的观点来自罗尔斯(john rawls)。罗尔斯的总观念涉及到涉及到社会基本结构的综合考虑,他认为,一个体现正义的社会分配机制应该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rawls,p.62)而将这一总原则应用于更为实在的社会和 经济 利益,罗尔斯提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小受惠者的利益”的差别原则(rawls,p.92)。也正是因为同样的考虑,新闻道德的社会正义论话语要求新闻从业者在权势集团与弱势群体的利益冲突中站在弱势群体一边,以确保弱势群体获得最大限度的社会权益与经济利益。但这种价值追求往往并未充分体现在媒介与新闻职业组织的“伦理规范”中,spj《伦理规范》(1996)也仅仅零星地表示了“让无声者发言”、“不对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族群、地域、性取向、残疾、容貌与社会地位持有成见”、“对可问责的有权势者保持警惕和勇气”等内容。

《新闻规约》(1922)最后两款表达了我们所说的新闻道德毋伤害原则。这种伤害既是指错误的事实或评论对新闻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也是指对隐私及私人与公众情感的伤害。不过,错误的事实和基于错误事实的评论已经有悖于报道真相的道德要求,因此而来的伤害就不仅仅是毋伤害的问题。毋伤害原则主要是隐私、妇女儿童作为新闻当事人的特殊保护以及新闻品位的问题。《规约》把新闻品位上的庄重看作是一个与人类“普遍善”(general good)有关的严肃问题,热衷于叙述犯罪与恶习的细节在《新闻规约》看来就形成了对公众感情与人类普遍善的伤害。隐私成为基本人权是一个相当晚近的现象,迟至1890年,隐私权的概念才由美国两位律师沃伦(samuel d. 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撰文首次提出来,而他们提出这一概念的原因正是因为媒体对私人生活领域的侵扰:报纸充斥着对两性关系细节的详尽描写,充斥着只有侵入家庭生活才能取得的各种流言蜚语式的新闻。两位作者要求制定普通法“确保个人才有权决定可以向别人传播多少自己的思想、感情和情绪。”(warren,et al.,p.198)但这种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获得支持,1931年美国第一例有关隐私侵犯的民事诉讼中,法庭甚至认为,“在新闻和新闻事件的传播中并不存在”隐私权(see zeleny,p.106)。目前的司法实践往往着力于限制获取新闻过程中侵犯私人生活空间的行为,但对于报道、传播从公开场合获得的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司法实践往往并未加以限制。因此,尽管不少人认为侵犯隐私应该是法律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但实际上隐私问题更多的只能依靠新闻人的良知或者说道德信仰加以调节。

在成文新闻“伦理规范”及在法庭、受众申诉、媒介批评等涉及新闻道德的批判或辩护所使用的话语中,并不仅限于我们认定的这五种新闻德性,其它如客观性原则、公众知晓权、应知需要、公共利益等表述也一度被认为是甚至目前依然被认为是新闻伦理基本原则,但我们并不认为它们应该被称为我们所界定的新闻道德。客观性实际上仅仅是专业主义新闻理念盛行时代的产物,社会责任论等观念对专业主义的反思与解构已经终结了客观性作为一种道德理想的历史,当代的客观性话语已更多地沦为媒介效益原则的某种策略仪式。公众知晓权及其更精确的表达——知的需要(the need to know),也包括公共利益原则,之所以不能被接受为新闻道德,并不是因为它们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没有被准确表述出来,而是因为它们实质上并非新闻或新闻媒介的内在价值。伦 理学 家西塞拉•博克(sissela bok)就拒绝把公众知晓权作为可疑行为的伦理论证依据,并将其称为“华丽的废话”(rhetorical nonsense)。她认为,有关公众知晓权的真正伦理问题是论证它何时、如何具有了正当性(bok,1982:p.254)。在一定意义上讲,公众知晓权是新闻或媒介价值主张的诉求对象或论证依据,不管这一对象是否具有独立的论证功能。因此,在知晓权或知的需要与公共利益进行伦理论证的地方,可以说都能用上述五种新闻道德原则加以论证。而且,正如pcc“实践规范”(2007)称“表达自由本身就具有公共利益”时所表现出来的,知晓权或应知需要、公共利益等本身就是一个需要阐释与论证的表述,对它们进行论证与论证上述五种新闻德性一样,涉及到人的个体性、社会性、人的认知能力与民主政治等更为基础而复杂的话语体系。

(未完)

[ 参考 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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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论文篇7

理论上讲,无论处于何种具体的社会环境(东方的,或西方的),在新闻社会控制诸形式中,道德或文化的控制都应该是一种影响极为深远的控制方式。尽管新闻从业人员总体上是一个重实践而并不强调 哲学 反思与伦理关怀的社会群体,但借助新闻伦理的正当性(legitimacy)论证,新闻道德控制作用于新闻从业者的价值认知与理性判断,最终将参与到新闻从业者的自我建构过程。这是因为,不同于以事物的性质、 规律 等“实然”问题为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伦理(ethics)研究的“应然”本就是关于行为正确与错误的判断原则和依据,并通过分析“应当”与“不应当”而实现对至善(the good)的追求。因此,当我们对新闻进行伦理思考时,其实质也就是在研究与探索新闻实践中的是非、正误、善恶等价值判断的原则与依据,其目标则是建立起某种关于新闻的最高目标或至善的、具有确定性与普遍性的知识或话语,以实践于新闻的道德或文化控制。

但事实上,人们思考新闻伦理的兴味所在似乎总是新闻的道德控制而不是新闻确定的、普遍的道德(morality)与新闻的至善,功利化的道德应用取代了正当性的内在反思与至善的伦理诉求。因为这种本末倒置,新闻道德论证与社会控制过程中四处游荡着相对论、诡辩论的幽灵,新闻伦理往往成了道德相对主义泛滥的流沙之地。显然,新闻伦理还需要一种以新闻的伦理正当性论证为研究对象的基础性研究,肃清新闻伦理研究与新闻道德实践中的种种相对主义幽灵,辨识与阐明新闻道德(journalistic morality)与新闻之至善。唯其如此,新闻道德实践才可以获得生命力,而这,正是本文的研究目标。

一、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

研究新闻道德与新闻之善的新闻伦理,首要的问题必然是去思考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当然,这里所说的“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并不是指在具体的新闻伦理思考者那里,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也就是说并不去问具体的研究者、思考者如何判断“新闻伦理成为问题”。实际上,每个人具体思考、研究新闻伦理都可能有其真切而现实的动机,这个动机促使新闻伦理在他那里成为“问题”。1888年,当《纽约太阳报》的主编查尔斯•达纳(charles a. dana)在威斯康星州主编协会的年会上首倡建立一套指导新闻工作者行为的规约时,促使其进行新闻伦理思考的动机是“医生们有他们自己的伦理系统……律师也有他自己的道德规约,以及指导他行为的法庭行为条件以及执业条例。但我从未见过一套规约能对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具有完美的普遍指导意义。”为此,达纳写下了“偶然想到”的八条原则(see flint,pp.393-394)。对于达纳和他的同道来说,“新闻伦理成为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把新闻从职业(trade,craft)提升成为专业(profession)。新闻作为专业,意味着强调新闻从业所需知识的专门性,但更主要的是强调新闻的公共责任与公共服务特征,强调新闻的利他主义与社会良知,而其核心则是新闻专业化的道德规范建设。继达纳的新闻伦理八原则之后,各报纸(如《费城大众纪事报》、《基督教 科学 箴言报》等)、报系(如赫斯特报系)及新闻职业组织如美国各州的主编协会、全美报纸主编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newspaper editors,简称asne)、职业记者协会(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简称spj)等纷纷推出了自己的“伦理规范”,一些著名人物如 教育 家沃尔特•威廉斯(walter williams)乃至总统沃伦•哈定(warren g. harding)也卷入到这场编写新闻职业规范的热潮之中。

实际上,正是因为对“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达纳式思考,作为一个专门学术领域的新闻伦理研究一开始就与建立伦理规范、以伦理规范约束新闻从业者为主要特征的新闻专业主义(journalistic professionalism)实践走到了一起。包括纳尔逊•克劳福德(nelson crawford)、利昂•弗林特(leon flint)、威廉•吉本斯(william f. gibbons)等在内,几乎所有早期的新闻伦理研究者都把“新闻作为专业”作为其主要思考对象(crawford,chap.2;flint,pp.228-37;gibbons,chap.1)。对于更多的新闻伦理研究者来说,“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答案直接来自其对新闻媒介现实状况的深切忧虑。如有着多年新闻实践经验的康拉德•芬克(conrad c. fink)所观察到的,水门事件新闻报道以后,美国媒介陷入日益充满敌意的社会、 法律 与 经济 环境之中:民意调查中记者信誉度的降低,诽谤诉讼及败诉案例的增加,赔偿额度的倍增等。芬克认为,媒介与其环境,即政府、公众、受众之间形成了日益加深的“信誉裂痕”(credibility gap)。(fink,pp.13-15)意味深长的是,媒介环境的恶化与美国新闻伦理研究的第二次勃兴(1980年代初至今)几乎是同时发生的。这种时间上的同步显然不是偶然的。对于这些研究者来说,媒介环境的恶化实际上乃是其“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答案。其实,最初的新闻伦理者所谓新闻专业建构也是基于新闻与媒介社会环境与社会形象的考虑,他们希望通过专业建构提升新闻人社会形象,使其能够获得医生、律师、神职人员等所谓专业人士所获得的社会尊重。不同的是,水门事件之后新闻业遇到的问题已经不是能否获得社会的普遍尊重,而是如何摆脱敌意的社会环境。新闻伦理研究因此而 发展 出伦理反应论(ethical-reactive journalism)与市场营销的质量控制(quility-control)理论来。

实际上,针对“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这一命题,还存在着第三种方式的思考,这是在关于新闻与民主、自由与责任等议题展开的媒介批评与社会批判中表现出来的。这些研究依据民主参与的社会功能要求,思考新闻在报道事实与公共辩论等领域的责任承担。研究者往往并不完全把自己归类到新闻伦理研究,但他们思考新闻的社会责任时实际上依然是在思考新闻伦理问题。对这些研究者来说,在新闻自由理念已经成为普遍共识的现代语境里,新闻伦理相当于新闻责任。所谓“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随之被置换成新闻是否具有责任、具有何种责任、如何承担这些责任等具体问题。

但在本文这里,所谓“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乃是新闻伦理研究中具有方法论意味的根本问题,对此,既有的新闻伦理研究往往采取了新闻学而非伦 理学 的方法论思维。实际上,“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指的是新闻伦理基本命题及其阐释、新闻道德控制的实施如何获得伦理学意义上的正当性,也即,新闻伦理如何成为伦理学思考与论证方式下的真正问题。伦理学思考与论证的正当性是通过逻辑推演的完整性实现的。元伦理学(meta-ethics)认为,要证明一个特殊的判断,只能通过 参考 能够逻辑地衍生出这一特殊判断的某个普遍规则,而要证明这一规则,也只通过将它从某个更一般的规则或原则中推演出来,从而形成一个推理链条。但既然每一个推理的链条都必然是有限的,因此这一个论证推理的过程也必然以断言某个不能给出进一步理由的规则或原理而告终。用理查德德•黑尔(richard m. hare)的话说,那就是,“对某一决定的完整证明,应由对该决定之结果的完整说明和对它所遵守的那些原则的完整说明,以及遵守这些原则之结果——当然,也正是这些结果(实际上遵守这些原则所带来的结果)给这些原则实际内容——的完整说明一道构成。”(hare,p.68)

以隐性报道的道德评价与伦理论证为例。所谓隐性报道,是指记者为获取新闻在采访中隐瞒身份或采访动机,其实质是欺骗了受访人(判断1)。根据一般的诚实性道德判断(原则1),我们知道欺骗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判断2)。为论证隐性报道中欺骗行为的正当性,我们首先要证明“使用这种欺骗所要获取的新闻是重要的”(判断3),然后需要引用公众知晓权(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理论(原则2)论证“当新闻是重要的、且其它手段无法获得这种重要的新闻时,隐性报道满足了公众知晓权的要求,因而是正当的。”(判断4)但公众知晓权并不是自明的公理,因而我们又必须论证公众知晓权的正当性(判断5)。为此,我们又可能要引入民主 政治 理论(原则3)、公共利益理论(原则4)或是社会正义理论(原则5)……但这些原则也未必就是自明的公理,因此也需要进一步论证它们的正当性(判断6、判断7、判断8……),直至无法进行论证的伦理公理。在这个过程中,从引入公众知晓权原则开始,我们就已经在运用一个伦理论证原则——功利主义目的论,即通过行为目的的正当性来论证行为的正当性(原则6)。不过,这只是有关隐性报道的一种伦理论证。对于康德主义者来说,康德“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kant,p.31)这一绝对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裁定,一个行为是否道德要看它是否具有普遍性,即它是否适用于每个人(原则7)。因此,如果新闻伦理论证隐性报道的欺骗是合乎道德的,那就意味着每个人的欺骗都是合乎道德的(判断9)。显然,康德主义的伦理论证给予了隐性报道否定的道德评价。

然而,元伦理学的论证问题并不终止于这样演示的论证过程,贯穿于全部论证过程还存在着一个基本问题。在关于隐性报道的论证中,这个问题是,我们何以得知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动机就是欺骗(判断1)?隐瞒身份和动机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欺骗是一个附带着价值评判的判断,如何在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建立逻辑联系?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说,原则1所说的一般诚实性道德判断之正当性从何而来?同样的问题是,作为论证可能终端的原则3、4、5以及功利主义目的论、康德绝对律令的正当性又从何而来?探寻这些原则的正当性,我们将遇到伦理学中著名的休谟难题(hume’s problem)。

大卫•休谟(davin hume)在其《人性论》(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追问伦理论证体系基本判断或原则的正当性从何而来。他发现,所有的伦理论证体系最终都要面对由“是”或“不是”联系的、关于事实的判断与以“应该”与“不应该”联系的、关于伦理与价值的判断的逻辑联系问题,而关于事实的判断与关于伦理、价值的判断是完全不同类型的判断,它们之间是无法进行逻辑论证的。休谟因此认为,关于善恶的判断并不存在于事实,而存在于我们的“情感、动机、意志和思想”之中,“恶和德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hume,p.509)哲学家罗素(bertrand russell)进一步论述道:“关于‘价值’的问题完全在知识的范围以外,这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仍然是可靠的事实。”(russell,p.12)可是,我们每个人“心中的知觉”或个人感情总是各自不同、相互差别的,如何运用我们这各自不同的“心中的知觉”获得具有确定性与普遍性的伦理判断呢?这就是休谟难题揭露出来的伦理论证时必将遇到的尴尬问题,而这也是一切道德相对主义产生的根源。

如果以伦理学的方法论视角观察新闻伦理学研究,我们可能将如当年的休谟一样“大吃一惊”:新闻伦理研究基本上都是将新闻采访与编辑等事实性判断直接纳入伦理论证的逻辑推演链条之中。尽管他们也导入或自己设计了一些伦理推导模式,如克里斯蒂安等人的经典著作《媒介伦理学》(media ethics:cases and moral reasoning)等,但这种改进并没有改变逻辑推演链条不完整的状况。克里斯蒂安等人引入拉尔夫•波特(ralph potter)的伦理推导模式作为所有案例分析的论证基础,但波特的基本论证过程也是从界定事实开始,进而导入适用的价值、原则并选择忠诚对象,完成伦理推导。在克里斯蒂安等人这里,一面是以 自然 主义的态度,把伦理判断与伦理原则的正当性寄托于其正当性自明或宪法的权威性(如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新闻自由),一面是又无视界定事实与引入适宜伦理原则之间致命的逻辑断裂,以这些价值判断与伦理原则直接论证新闻事实判断,而这已经是教学导向的新闻伦理研究中最具伦理学色彩的了,从总体上看现有的新闻伦理研究,我们将发现其中存在着令人忧虑的“新闻伦理研究的伦理学冷漠或伦理学蛙跳”。如果无视这种伦理学冷漠,我们将发现,下述关于报纸的相互对立而又未加论证其正当性的论断(其证明涉及到专门的伦理过程)在新闻伦理论证中的逻辑效力是相同的,而现有新闻伦理的实际逻辑论证往往基于这样的论断展开:

报纸的首要功能是传播人类的行为、感觉和思想,因此,新闻从业人员需要具备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广泛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先天而来和后天训练的观察和推理能力。新闻可能成为 历史 ,同时也承担着作为教师和解释者的不可分割的义务。(asne,1922)

报纸是一种私人 企业 ,社会既没有给他任何特权,它对社会也不负任何义务。因此,它不受社会利益的影响。报纸很显然地是其业主的财产,报纸业主是自负盈亏地出售其产品的。(siebert,p.84)

这样,我们实际上不可能去面对道德相对主义对新闻伦理这一研究领域的根本质疑。面对诸如此类对立且不可论证其正当性的伦理论断与推演,作为普通的行为者,我们实际上毫无手段去判断其伦理学价值,因而也无法在这些主张之间进行道德抉择,其结果是,我们只能或是摒弃无效的道德判断而随意地自行其是,或是放弃自己的道德抉择而遵从于某个特定的道德规训,从而走向埃里克•埃里克松(erik erikson)所说的道德盲从(moralism)。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多少案例分析都是没有意义的。克里斯蒂安也注意到,“虽然案例研究能够说明道德推论中的特定概念,但它们在日常政策与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却更多的类似于那种导致无休无止的争论、责备,至多是微小调整的诡辩。”(christians,et al.,1993:p.53)这样,新闻伦理研究就不得不接受沃尔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n)在其《道德序论》(a preface of morals)中提出的批评:“道德学家不能教授其所发现,而应该揭示其所能教授,他们必须是洞察而不是说教。伦理学家之所以招人厌恶,其原因实际上是他们未能认清时代要求他们的,并不在于劝导人们如何行善,而在于阐明何谓之善。”(lippmann,1929:p.318)

那么,对于新闻与媒介来说,何谓之善?如何阐明新闻与媒介之善?这正是本文所认定的“新闻伦理成为问题”。这就是说,新闻伦理之成为一个研究领域,其意义就在于对新闻之至善(the good of journalism),或者称为新闻道德(the morality of journalism)的探索与追求。因此,新闻伦理研究的基本任务就是在有关新闻与媒介实践的目的与方式的各种价值判断中,辨识并阐明最具正当性的价值判断,这里称为新闻道德或新闻德性,从而达到对新闻至善的确认。然而,这所谓新闻道德及其阐明同样是一种价值判断,其正当性论证也同样会遇到休谟难题的质疑。对新闻道德的辨识与阐释,我们不能求助于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也不能求助于康德的绝对律令或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但我们可以求助于康德在其《判断力批判》中提到的“共感”(sensus communis)。这种共感为我们提供了检验作为价值判断的新闻道德的有效性因而也是确认其正当性的合理途径,那就是诉之于公众的争议和讨论。新闻道德必须是经过公众(包括新闻从业者与媒介管理者在内的公众)的争议和讨论而最终获得确定性的价值判断。

于是,我们可以说,所谓新闻道德,是一种主观愿望,一种普遍信仰,一种基于新闻与媒介实践的事实判断而表达出来的、关于新闻与媒介应该具有的形态与应该追求的目标的规定,而新闻之至善则是新闻道德的整体和总和。新闻道德不是单个人或一群人的主张或愿望,而是在新闻传播发展历史演进过程中获得广泛社会认同的普遍信仰与共同价值主张;它不是新闻媒介具体实践的细节规定,而是总体观照与描述新闻媒介的基本形态与整体价值追求的信条、规范与原则。因此,新闻道德或新闻之至善应该是新闻伦理论证的逻辑起点与正当性依据。

实际上,界定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关键在于它的客观实在性,也即实证主义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所说的社会事实性。新闻道德作为社会事实,或者说它的客观实在性证据必须是,首先它是真实存在并表达出来的愿望或信仰,其次,这种信仰获得了历史性的因而也是不可能逆转的普遍认同,以及第三,这种愿望与信仰是原发性的、独立自足的,无法通过其它愿望或信仰获得论证。强调新闻道德的客观实在性,也就是强调它从新闻实践的事实判断(是),经新闻伦理价值判断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判断(是),而抵达新闻伦理基本原则或新闻道德的价值判断(应该)的逻辑过程,其目的是使其获得正当性。检视西方新闻实践与新闻观念的发展史,可以看到人们对新闻与媒介存在着一些相互之间并不完全兼容的普遍信仰与价值主张,它们各自独立,相互只能阐明而不能相互论证,但在一起就构成了西方现代新闻伦理的基本理念,也即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核心价值。这些核心价值是:新闻自由、报道真相(truthtelling)、社会正义、毋伤害(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与媒介效益:

1.新闻应该自由地报道事实、表达意见、参与公共辩论。

2.新闻应该探索并传播真知真理、事件真相,真实地再现人类行为、感觉和思想。

3.新闻应该揭露权势集团的不义,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声张社会正义。

4.新闻应该尊重受访人、事件相关人、受众与公众,最大可能的避免伤害。

5.媒介有赢利的权利和义务,新闻应该对媒介企业效益负起责任。

从一般意义上讲,新闻道德包含了善的追求与恶的规避双重限定,既包括以肯定性的话语表达出来对新闻至善的积极承担(主动追求新闻至善的德性,如,报道真相、社会正义),也包括用否定性话语表述的对新闻至善的消极防护(避免新闻之恶或新闻之无的德性,如毋伤害与媒介效益),新闻自由则被确立为统领这五种价值信仰或者说新闻道德的第一原则。

二、新闻道德的话语阐释

进一步的问题是,我们依据何种正当性获得了这五种新闻道德?为什么是这五种新闻道德而不是其它?

新闻道德作为话语,意味着新闻道德乃是一种展示秩序的符号系统,“是依照由其起源为其规定的独一无二的秩序而被安排的知识。”(foucault,p.111)作为知识或话语,新闻道德同时表现为历史性延承与现时性建构两个过程,其中新的命题产生,既有的话语被颠覆、被置换、被赋予新的意义,话语的稳定性被破坏并不断地被重新整合和秩序化。在这样一个动态过程中对新闻道德进行话语阐释,必将遇到的困难是,如何为这种阐释建立基本座标,即,在新闻道德话语的意义流变过程中,选择何处作为其意义相对固定的参照点。本文认为,唯一适合作这个参照点的,只能是专业主义新闻道德实践的结果——成文的“伦理规范”。尽管不同的媒介和新闻职业组织在规范的表述上并不一致,同一规范往往还出现过多种修订版本,但同一时期不同规范细节上的差别却并不影响其总体精神的一致性。至于同一个规范不同版本修订中表述上的差异,恰恰体现了专业主义新闻道德的自我反思及其向更具正当性的新闻道德的调整。成文规范总体上记录了新闻道德话语的基本内容及其演变轨迹,新闻道德话语因此也表现为由前专业主义话语、专业主义话语与后专业主义话语组成的一个话语或知识谱系,新闻至善的五种道德原则是新闻伦理话语在这个谱系中的终端表现。

比起达纳的偶然反思和其它“伦理规范”来,asne的《新闻规约》(cannons of journalism,1922)要晚出多年,但它却是美国新闻史上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种“伦理规范”。因此,本文把《新闻规约》(1922)作为专业主义新闻道德规范的样本。这一文本的“序言”认为,报纸的首要功能是传播人类的行为、感觉和思想,同时它“还承担着作为教师和解释者的不可分割的义务”。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就必须具有“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广泛的知识和经验”、“先天而后天训练而获得的极强的观察和推理能力”。为实现序言规定的报纸两大功能,文本进一步列出了“责任”、“新闻自由”、“独立”、“诚实、真实、准确”、“不偏不倚”、“公正”和“庄重”等七项条款。

出人意料的是,《规约》(1922)的“责任”条款首先表现出来的,居然是对媒介效益的关心。条款首先指出,“除了对公共福祉的考虑外,报纸吸引和葆有读者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确立了这样的前提,条款才进一步规定以负责的精神利用这种公众注意力。众所周知,在市场化的媒介体制下,报纸和其它媒介的赢利手段主要就是通过吸引受众而吸引广告商,把吸引和保持受众的注意力明示为一种权利,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媒介效益在专业主义新闻道德话语中的基础地位。不过,这种对媒介效益的明确关怀出现在新闻“伦理规范”中也就仅此一例,asne和spj后来对其“伦理规范”的修订都取消了类似的表述,甚至媒介的内部伦理政策也往往并不表示这种明确的效益关怀,而是模糊地表述为对媒介组织的忠诚,如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关心和维护新闻和企业的声誉等,并在规定记者和编辑的行为时始终坚持客观、中立的原则要求。实际上,客观性作为新闻“伦理规范”正是专业主义新闻道德实践的主要特征,而其实质也正是以媒介效益为目标的策略性话语。为此,《规约》(1922)单列出“不偏不倚”的条款,而由媒介所有者组织的美国报纸发行人协会(american newspaper publishers association,简称anpa)“伦理规范”中,客观性更被奉为神祗:1935年anpa的“伦理规范”称,向大众提供“准确、无偏见的新闻报道”是报纸从业人员的“首要职责”(see hackett,et al. p.24)。究其原因,作为客观性原则对立面的、带有政治派性和偏见的新闻限制了受众的数量,中立而无偏见的纯事实(facts-only)则可以解除这种党派性的干扰,从而在最大数量上吸引和保持受众的注意力。因此,尽管客观性作为新闻的道德原则也可能有其它方面的正当性理由,但强调客观性最为明显的效果就是保障媒介效益。随着晚近的新闻理论对新闻专业主义的反思与批评,新闻从业者组织的职业组织先后在其“伦理规范”中放弃了客观性的要求,如spj《伦理规范》(1996)和英国新闻申诉委员会(pcc)的《实践规范》(code of practice,2007)等,取而代之的则是“准确”或“解释性的、准确的真相”等形式的话语表述。但这些“伦理规范”并非就不再关心媒介效益,如spj《伦理规范》(1996)强调信守对秘密消息来源的承诺,克里斯蒂安等人就认为,这种承诺很可能使记者在新闻诉讼中陷入违抗法庭命令的境地,此时,记者拒绝公开消息来源和采访记录,其理由并非仅仅是信守承诺这种普遍的道德准则,主要根据的是“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媒体所依赖的消息来源就会枯竭的理论。”(christians,et al.,2000:p.21)显然,媒介效益的考虑已经转化为更为隐密的话语形式之中。

《规约》(1922)第二款、第三款尽管分别被称为“新闻自由”和“独立”,但实际上都是在阐述新闻道德的自由原则。第二款称,新闻自由是一种至关重要的人权,是一种“对 法律 没有明确禁止的任何话题(包括所有限制性法规的合理性问题)进行讨论”的不容置疑的权利。第三款所谓“独立”则表示新闻除忠于公共利益之外,不应受任何义务的限制(freedom from all obligation),尤其是各种私人目的或党派偏见施加在新闻上的义务和限制。显然,这里的新闻自由依据的是霍布斯(thomas hobbes)以来在自由主义传统占据主导地位的自由概念,即,“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和自由”,也就是用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hobbes,p.97)这种免于(free from)限制和阻碍的自由被 哲学 家伯林(isaiah berlin)称为“消极自由”,新闻获得这种消极自由经历了反对出版许可制度、反对煽动性言论罪等长时间的思想交锋与 政治 斗争。但正如费尔克拉夫(norman fairclough)在阐释话语理论时所指出的那样,话语的建构可能是异质和歧义共现的,异质性成份在话语中表现出一种对话性关系(fairclough,p.33)。在新闻道德诸话语中,新闻自由是使用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难确定其意义的一种话语,完整地阐释新闻自由的内容至少涉及到三个不同的表述:免于事先审查的出版自由,对政府、官员及其它权力进行批评的表达自由,报道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件、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自由。第一种表述依据的是消极自由的理念,而后两种表述依据的则是积极自由的理念,作为新闻道德话语的新闻自由话语包含着这两种异质性自由理念的建构过程。

不同于消极自由对个人权利的防护,积极自由是个人主动要求的广泛的自由,即“做……自由”(free for)。如果说《新闻规约》(1922)体现了新闻消极自由的权利,anse《原则声明》(1975)和spj的《伦理规范》(1973、1984、1987、1996)等多次修订则进一步主张新闻的积极自由。anse《原则声明》(1975)要求记者必须始终警惕公共事务公开处理,并警惕媒介所有人为自私目的使用媒介;spj《伦理规范》(1973)的“新闻自由”条款则把“讨论、质疑、挑战政府或其它公共与私人机构的行动与主张”同时表述为新闻的自由的和责任,并要求新闻支持非主流意见的表达权利。spj《伦理规范》(1996)更添加了“勇于讲述人类多样而广泛的经历”、“避免将自己的文化价值强加于他人”、“支持与自己相左的意见表达”、“让无声者发言”等众多责任论伦理主张。从道德是人的自主选择的意义上讲,新闻自由是新闻人进行自主道德选择的基本前提,如果一个新闻人处在外力支配之下,他就难以做出自主的道德选择,只能牺牲自我的诚实、对公共利益的信守和对新闻业的热爱,在权力关系的支配下行事。同时,新闻自由作为一种道德肯定了人的表达能力、交流能力无限 发展 的可能性,从而成为人的基本道德选择。

新闻自由话语之所以发生这种意义扩张,其原因就是积极自由理念的引入所带来的新闻社会责任理论的兴起。同样受到社会责任理论影响的,还有新闻真实性的理念,即,报道真相的新闻道德。《规约》(1922)涉及真相报道的条款有两项,即第四款“诚实、真实、准确”和第五款“不偏不倚”,真相报道因此体现为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这三条相关的原则。真实即不虚构,指新闻的事实性,意味着新闻内容是真实发生的新闻事件或真实存在的思想或意见;准确即不错误,指新闻叙述与新闻事实的一致性,不故意歪曲事件发生的过程、结果及新闻事件相关人姓名、身份,不曲解他的思想和观点。比较起来,客观性原则要复杂的多,它是和主观性相对而立的一条原则,《规约》认为“正确的做法就是把新闻报道与意见表达明确的分开,新闻报道不应掺杂任何意见或任何一种偏向。”社会责任理论并不否认客观性原则区分事实和意见的合理性,但它认为不能将这一要求绝对化。1947年提出这一理论的新闻自由委员会认为,客观性新闻更适宜于社会结构相对简单的社会,新闻报道的事件往往处于共同体生活经验之内,人们将新闻与其它途径获得的消息作比较,就可以形成对事件的全面理解,但在社会分化日益加深、国际信息传播日益频繁的 现代 情境下,“对一个孤立的事实的报道,无论它本身如何准确,也可能具有误导性,到头来就是不真实的。”(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press,p.12)这种客观但不真实的新闻在新闻史并不乏案例,最典型的报道就是麦卡锡参议员所谓共产党渗透的指控,但麦卡锡报道并不是唯一的案例,新闻在关于社会公共事务不同主张的报道中常常热衷于追逐极化观点,经常把把一个公共讨论表现为两个极端观点之间的对峙,而忽视更多的并不极端的中间立场。这显然也是一种单独地客观但总体上失真的新闻。因此,新闻自由委员会理论上提出了“事实”与“真相”的区别:“可信的报道事实已经不够了,现在必须报道关于事实的真相。”并向新闻界提出了旨在报道出事实真相的五项建议,其第一条就是,“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这就需要记者在报道新闻事实时,“连续不断地提供信息和解释,从而使读者能够将单个事件放在适当的视角之下予以观察。”(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press,pp.11-13)然而,委员会的建议很长时间里并未获得新闻界与新闻职业组织的认同,直到委员会的总报告发表五十年后,spj《伦理规范》(1996)才采纳了它的建议,正式取消了客观性的表述,而代之以“探索真相加以报道”。这一规范尤其强调解释性报道的重要意义,其序言把“探索真相并公正而富于理解性的描述事件和议题”表述为新闻实现其“启蒙公众、引导正义”总目标的基本手段。

实际上,《新闻规约》(1922)并未出现我们所说的社会正义论新闻道德话语表述,倒是达纳的八条“伦理反思”认为,“永远不要攻击弱势群体或无助的人们,无论是通过辩论,还是恶意抨击都不可以”。但紧接着,达纳又奇怪地说,“除非出于绝对的公共利益需要这样做。”(see flint,pp.393-394)很难理解,会有什么样的公共利益需要去攻击弱势群体。anse和spj系列的“伦理规范”最早表达出对社会正义的关注是1973年的spj《伦理规范》,其“新闻自由”条款中的“讨论、质疑、挑战政府或其它公共与私人机构的行动与主张”的说法继承了争取言论自由的 历史 中以言论自由反抗暴虐腐败政府的传统,体现了新闻追求社会正义的道德主张。不过,新闻的正义论德性并不直接来自任何思想体系的逻辑论证,它更多的是新闻从业者因其道德自觉而主动承担的作为“无声大众的武器”这一行为所形成的职业传统。在美国,这一传统的形成与普立策(joseph pulitzer)、赫斯特(william r. hearst)、斯克里普斯(edward w. scripps)等几位著名报人的报业实践与办报主张有着紧密联系。虽然他们的报业生涯最初因黄色新闻而获得成功,但煽情、品味低俗并不是黄色新闻的唯一特征。这些报人反复表达的办报主张其实更是,“服务民众,告知、引导、娱乐,揭露美国生活中所有能发现的贪污和腐败,特别是当它隐匿在权力的保护伞之下时。”(see altschull,p.265)进入20世纪,一批面向全国发行的杂志如《麦克卢尔》、《世界主义者》、《芒西》以及《柯里尔》、《人人》等纷纷揭露垄断 企业 如美孚石油公司、药品食品生产者等的巧取豪夺、各级政府以及议员们的腐败,披露工人与其它弱势所遇到的种种不公待遇,进一步推动了新闻对社会不公正现象揭露与讨伐。这些报纸与杂志和当时社会各界要求社会改革的呼声汇集在一起,形成了以改善劳工生活劳动环境、保障其正当权益、合理分配社会财富、改革并实现社会正义为主题的进步主义运动,而社会正义则成为其中的核心价值。

所谓正义是一个涉及社会制度或者说权利与社会财富分配的价值问题,其中得到广泛认可的观点来自罗尔斯(john rawls)。罗尔斯的总观念涉及到涉及到社会基本结构的综合考虑,他认为,一个体现正义的社会分配机制应该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rawls,p.62)而将这一总原则应用于更为实在的社会和 经济 利益,罗尔斯提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小受惠者的利益”的差别原则(rawls,p.92)。也正是因为同样的考虑,新闻道德的社会正义论话语要求新闻从业者在权势集团与弱势群体的利益冲突中站在弱势群体一边,以确保弱势群体获得最大限度的社会权益与经济利益。但这种价值追求往往并未充分体现在媒介与新闻职业组织的“伦理规范”中,spj《伦理规范》(1996)也仅仅零星地表示了“让无声者发言”、“不对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族群、地域、性取向、残疾、容貌与社会地位持有成见”、“对可问责的有权势者保持警惕和勇气”等内容。

《新闻规约》(1922)最后两款表达了我们所说的新闻道德毋伤害原则。这种伤害既是指错误的事实或评论对新闻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也是指对隐私及私人与公众情感的伤害。不过,错误的事实和基于错误事实的评论已经有悖于报道真相的道德要求,因此而来的伤害就不仅仅是毋伤害的问题。毋伤害原则主要是隐私、妇女儿童作为新闻当事人的特殊保护以及新闻品位的问题。《规约》把新闻品位上的庄重看作是一个与人类“普遍善”(general good)有关的严肃问题,热衷于叙述犯罪与恶习的细节在《新闻规约》看来就形成了对公众感情与人类普遍善的伤害。隐私成为基本人权是一个相当晚近的现象,迟至1890年,隐私权的概念才由美国两位律师沃伦(samuel d. 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撰文首次提出来,而他们提出这一概念的原因正是因为媒体对私人生活领域的侵扰:报纸充斥着对两性关系细节的详尽描写,充斥着只有侵入家庭生活才能取得的各种流言蜚语式的新闻。两位作者要求制定普通法“确保个人才有权决定可以向别人传播多少自己的思想、感情和情绪。”(warren,et al.,p.198)但这种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获得支持,1931年美国第一例有关隐私侵犯的民事诉讼中,法庭甚至认为,“在新闻和新闻事件的传播中并不存在”隐私权(see zeleny,p.106)。目前的司法实践往往着力于限制获取新闻过程中侵犯私人生活空间的行为,但对于报道、传播从公开场合获得的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司法实践往往并未加以限制。因此,尽管不少人认为侵犯隐私应该是法律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但实际上隐私问题更多的只能依靠新闻人的良知或者说道德信仰加以调节。

在成文新闻“伦理规范”及在法庭、受众申诉、媒介批评等涉及新闻道德的批判或辩护所使用的话语中,并不仅限于我们认定的这五种新闻德性,其它如客观性原则、公众知晓权、应知需要、公共利益等表述也一度被认为是甚至目前依然被认为是新闻伦理基本原则,但我们并不认为它们应该被称为我们所界定的新闻道德。客观性实际上仅仅是专业主义新闻理念盛行时代的产物,社会责任论等观念对专业主义的反思与解构已经终结了客观性作为一种道德理想的历史,当代的客观性话语已更多地沦为媒介效益原则的某种策略仪式。公众知晓权及其更精确的表达——知的需要(the need to know),也包括公共利益原则,之所以不能被接受为新闻道德,并不是因为它们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没有被准确表述出来,而是因为它们实质上并非新闻或新闻媒介的内在价值。伦 理学 家西塞拉•博克(sissela bok)就拒绝把公众知晓权作为可疑行为的伦理论证依据,并将其称为“华丽的废话”(rhetorical nonsense)。她认为,有关公众知晓权的真正伦理问题是论证它何时、如何具有了正当性(bok,1982:p.254)。在一定意义上讲,公众知晓权是新闻或媒介价值主张的诉求对象或论证依据,不管这一对象是否具有独立的论证功能。因此,在知晓权或知的需要与公共利益进行伦理论证的地方,可以说都能用上述五种新闻道德原则加以论证。而且,正如pcc“实践规范”(2007)称“表达自由本身就具有公共利益”时所表现出来的,知晓权或应知需要、公共利益等本身就是一个需要阐释与论证的表述,对它们进行论证与论证上述五种新闻德性一样,涉及到人的个体性、社会性、人的认知能力与民主政治等更为基础而复杂的话语体系。

(未完)

[ 参考 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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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5)141-0005-01

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社会上的一些不正之风以及市场秩序的无规范性对新闻传播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作为一名合格的新闻媒体人,要时刻坚守社会主义思想,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为人民提供新闻服务。本文对新闻传播中的伦理冲突以及应对策略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希望能够对未来新闻传播的良性发展起到一定帮助作用。

1 新闻传播中伦理冲突的相关内容介绍

1.1 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与新闻真实程度的伦理冲突

以周克华新闻为例,其前任妻子、恋爱中的女朋友、母亲、孩子,甚至连曾经的同学和乡亲都因此事遭到曝光,让我们认识到舆论力量的可怕之处。目前,媒体技术正处于迅速发展阶段,但是媒体良性思维却没有得到发展。媒体工作者有义务以及权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还原最真实的新闻,但是当公民隐私与新闻的真实性呈现发生伦理冲突时,新闻工作者应该首当其冲保护以及尊重公民的隐私权。现阶段媒体方面容易把新闻传播侧重点放在吸引广大群众眼球上,不断的挖掘新闻的卖点,往往侵害了他们的隐私权。为了构建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媒体工作者应该致力于还原新闻的公正性,从而对自身的社会责任感进一步提高。

1.2 新闻传播中,职业道德与隐性采访的伦理冲突

以记者暗访某男科医院为例,媒体首先接到了消费者对这家医院的举报,于是将茶水冒充尿液到此家医院进行尿检,医院的监测结果是在茶水冒充的尿液里存在炎症。从此项报道中,我们发现媒体工作人员并没有真实而又客观的去呈现事件的实际情况,而是采取主观制造新闻的办法,使医患关系更加紧张。针对于此次采访,记者可以选择将自己的尿液到该医院进行检测,如果出现检测结果异常,媒体再进行相关报道才更具有客观性,也增加了报道的说服力,并合理的引起卫生相关部门对此事件进行关注。由此可见,社会道德与新闻传播伦理之间的关系紧密。在新闻传播中,媒体工作者是以主体地位存在的,因此,记者一定要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这样才能为群众引导正确的新闻取向。另一方面,隐性采访是作为采访的辅助手段和工具存在的,应该把握其尺度,维护隐性采访的公共利益原则。

1.3 新闻传播中,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伦理冲突

目前,媒体行业通常应用的管理机制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模式,这就将其经济效益摆在了首要位置。由于受到市场激烈竞争的冲击,新闻工作者往往不能够遵循新闻伦理,甚至以无中生有的态度去挖掘新闻,同时以煽情的手法来制造新闻或处理新闻。这就对新闻的分析、公正、平衡和客观原则进行一定程度的藐视。新闻传播不应该与娱乐传播混为一谈,不能只是一味的增加受众的感官刺激,还要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使新闻的品格以及格调进行提升。

1.4 新闻传播中,新闻报道为首与扶危救难的伦理冲突

以南昌市北京东路窨井无井盖新闻报道为例,在无盖的窨井旁并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导致一名妇女摔伤。一些居民便在窨井旁边放置了一些杂物作为警示提醒。但是某网站的媒体相关工作人员为了可以拍摄到居民避让窨井的照片,将杂物挪去,该项新闻传播中,新闻报道为首与扶危救难就发生了伦理冲突。新闻照片的拍摄角度方面也许会增加一些警示说服务,但是它并没有从人性化以及安全化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也缺失了最基础的职业道德精神,这样的社会良知缺失的行为在媒体行业中是不提倡的。

2 新闻传播中理论冲突应对策略分析

2.1 媒体工作者要时刻坚守正义原则

针对于新闻传播活动。新闻工作者的主要义务与责任在于维护最根本的社会正义,同时其道德指向坐标是正义感追求的方向。伦理学的有关道德情感和价值观念的理论之一就是正义,作为一名合格的媒体人一定要坚持正义的职业素质,这也是其所要坚守的底线,这样才能使新闻事件的真实性得到还原。

2.2 媒体工作者要时刻坚守隐匿原则

媒体相关工作者具有为消息源进行保密的权利被称为新闻隐匿权,倘若未经消息源允许,媒体绝不能将消息源透露给第三方,这也是媒体人员所要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媒体的新闻隐匿权主要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在一定条件下,要以最适当的方式对消息源进行描述;其二,相关媒体工作人员要对不可求证或匿名证人的匿名消息持有警惕态度,并全面对该消息进行调查,确保消息的可靠性与真实性;其三,对于比较单一的匿名消息源,媒体不能够持有依赖的态度,力求多方面求证该消息其他信息源。

2.3 媒体工作者要时刻坚守适度原则

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阶段,因此,媒体的发展情况能够对社会舆论导向产生直接的影响。社会舆论的指向标准时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如果发生伦理冲突情况,媒体工作者要坚持适度的原则,对负面的新闻报道要充分考虑报道的尺度、角度和量度等方面,并从中寻找该新闻的正能量。此外,媒体工作者要在保障新闻报道真实性的情况下,还应对舆论进行正确的引导。新闻媒体对一系列的社会现象的评论与揭示应该对其平衡点进行把握,不能一味的制造舆论压力与政治压力,并兼顾社会的发展与稳定,避免发生集体失语和传递消极信息的情况发生。

2.4 媒体工作者要时刻坚守避害原则

目前,由于媒体更注重经济效益的原因导致其过度的迎合受众,使得部分受众的情感天平收到了不同程度潜移默化的影响。媒体工作者进行暴力或血腥的新闻相关报到时,要引导群众看到该新闻事件仍是存在正能量的,保证与社会源源不断的传达正能量。此外,媒体工作者进行暴力或血腥的新闻相关报到时也也要积极应对伦理失范的问题,坚持最小伤害、保护未成年人和仁爱原则,使新闻传播更加符合新闻传播的法规和伦理,从而对新闻传播伦理冲突问题进行有效的改善,并加以

解决。

3 结论

综上所述,对新闻传播伦理冲突进行解决的关键是媒体工作者,其新闻传播的基本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价值观原则。媒体是作为一个社会生活组成的重要部分存在的,同时对于媒体工作者也赋予了更多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媒体工作者进行相关新闻信息播报时,要从人们群众的利益出发,引导其正确而理性的新闻舆论走向。

参考文献

新闻伦理论文篇9

我国时下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一个时期内,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新闻媒介在社会转型期的新闻报道素养就显得尤为重要。近些年来,我国的新闻媒介由于受到国内、国外诸多问题的压力,逐步进行了体制改革,但这种改革并非是在市场经济的引导下完成的,由于改革过程中的局限性,所以新闻媒介很难在传媒双重属性的契合下完成质变,这也使得新闻伦理道德在转型期出现了异化和对抗[1]。在新时期要想彻底改善新闻伦理的堕落局面,重新构造新闻媒介的新时代形象,新闻媒介就必须建立起一套与社会发展程度相匹配的新闻伦理制度,并积极确定新闻伦理的新秩序,不断调整从业人员的报道行为,从而为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这对我们在当下研究社会转型期新闻伦理的困境与突围有着积极的实践意义。

1 社会转型期新闻伦理的困境分析

首先,新闻媒体竞争压力大。在社会转型期,我国的新闻媒体遭遇到了非常大的竞争压力,一方面体现在新闻报道的操作方法上,由于处于社会转型期,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的操作方法上显得更为保守与传统,不能够适时更新新闻观念,另一方面体现在媒介组织的经营理念和运营方向上,随着社会转型步伐的加快,媒介组织的经营理念和运营方向呈现出了商业化倾向[2]。因此,如果新闻媒介组织的管理者都将自身的角色重塑为了企业家的角色,那么新闻伦理就会很难得到落实。

其次,新闻伦理标准模糊化。在社会转型期,各种新闻伦理的标准出现了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的发展倾向,在社会转型大背景下,各种各样的社会规范处于过渡时期,新闻媒介在建立自己的伦理道德方面,缺乏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共伦理体系和制度规范,容易造成媒介之间新闻伦理道德标准的模糊性。

最后,新闻伦理资源亟需更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新闻媒介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亟需外界资本的注入来维持其持续不断的经营活动,这种利益的互补关系使企业和媒介出现了联姻局面,这种局面的出现一方面满足了新闻媒介对伦理资源的需求以及更新,但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新闻媒介资源发展的依懒性,使其过于依附资本运营从而阻碍新闻媒介的发展,从而无法真正的实现自我价值。

2社会转型期新闻伦理的突围

2.1自下而上的伦理道德突围

自下而上的新闻伦理道德建立过程主要是指新闻传媒领域内的各个媒介组织通过共同的努力,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形成具有普适价值的伦理道德制度。举例来讲,上个世纪40年代,美国新闻事业由于受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伦理道德出现沦丧趋势,为了摆脱这种危机,美国新闻媒介组织适时提出了社会责任理论[3]。在社会责任理论的支撑下,新闻伦理才逐渐的摆脱了困境。自下而上的伦理构建方式可以通过实践来完成伦理道德的建构,形成一种伦理范式,从而在业内被大力推崇。它可以实现一种自然而然的互相制衡,而在这个过程中违背伦理道德的媒介则会受到同行的激烈谴责。

我们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自下而上的伦理道德构建方式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纵观各个媒介的发展状态,从业人员的个人背景、道德素养都存在着差异,一旦大家对伦理道德的认同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伦理道德很容易就会呈现出一种不统一的百家争鸣状态,而在未形成共识状态下的伦理道德是不具备传播价值的。

2.2自上而下的伦理道德突围

自上而下的伦理道德突围是指把新闻伦理制度建立在国家行为的层面上,在整个国家政权的统一领导下来建立起一套系统化的、符合实际发展状况的伦理道德制度,这样的伦理体系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可以依赖这种强制性所带来的约束力来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并使其不断的走向科学化和合理化。

新闻伦理论文篇10

我国著名伦理学研究专家罗国杰先生指出“科学的伦理学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独立的科学。从人类文明历史的发展来看,伦理学的研究总是同人类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的。”[1]媒介伦理学同其他学科的伦理学一样,是遵循了上述发展规律而发展起来的一门崭新的人文学科。现代社会,大众传播媒介对现代生活方式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日益扩展,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伦理道德问题,当前和谐社会建构的巨大使命也渴盼传媒道德塑造角色的介入,因而传媒伦理研究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极富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仅对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媒介伦理的研究作一总结、探讨。

一、媒介伦理的理论问题研究

1.传媒伦理的研究历史

对于媒介伦理历史问题的研究,陈超南认为,传媒伦理的考察勿须涉及古代的传媒方式,因为当时的传媒(主要是报纸)并不会引发学人对传媒(报纸)作伦理思考,故考究传媒中的伦理问题,应当从出现正是意义上的传播媒介开始。[2]与陈超南把传媒伦理历史研究定位于现代传播媒介出现之后的立场不同,一些学者把传媒伦理的历史考察深究至古代传媒时期。苗菁从传统文化价值观为切入点探悉了中国传播伦理的历史渊源,她认为中国自古便是一个崇尚道德的国家,中国传播伦理从诞生之初就深深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义”与“利”和“力”与“德”的关系是中国新闻传播中的主要伦理判断依据。[3]

张殿元则从世界传媒发展史的角度探讨了大众传媒伦理道德的历史演进。他认为,传媒伦理的发展经历了两个时期:民主政府成立前的前自由传媒时期,传媒伦理道德问题主要指传媒在非强制状态下由自然欲望产生的传播行为导致的道德失范。其主要表现是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报道失实和有偿新闻。[4]

还有学者从各个不同角度对传媒伦理的历史发展进行了研究。例如:黄瑚、蓝鸿文、徐新平、周鸿书等人在自己的新闻伦理学教程中对新闻伦理进行了历史考察。严耕、李伦等人也各自在专著中研究了网络伦理发展的历史。梁俊兰、陈超南等则对信息伦理学的历史作了研究。也有论者对国内外传媒人(亦或是名人)的新闻伦理思想进行了研究,笔者在此就不一一赘述。

2.媒介自由及其社会责任

传媒自由及其社会责任的讨论其实也就是关于“传媒自由及其限度”的讨论。甄树青在其《论表达自由》一书中总结了对新闻自由的五种界定方法,而关于新闻自由的限度也有公共利益、名誉权、隐私等不同的原则与认识。[5]

郑根成认为传媒语境中的自由始于集权主义甚嚣尘上的时代,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先锋潮流,在早期,新闻自由等同于出版自由。而在当代多样与多层化的媒介生态中,新闻自由已涵盖了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接近权、知晓权与传播权等丰富内容的集合性概念。传媒自由在自由主义运动中所具有的道德正当或价值合理性主要体现为理性精神、民主追求及责任概念。他从道德的层面解读传媒自由,认为传媒自由是指传媒生态中自由的理性诉求、自由的社会责任与价值约束机制以及相关联社会的保障机制。[6]

陈寿灿、秦越存认为传媒自由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理念。由于传媒自由思想的形成是和人的本质相吻合的,因而传媒自由理念本身就预设了其价值合理性及道德责任。作为一种规范的传媒自由伦理应具有两个向度,一是自律的个人德性向度;二是它律的传媒制度伦理向度。由此,传媒伦理建设也应该围绕着这两个向度展开。[7]

陈超南把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概括为自由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他认为,新闻自由将言论出版的权力从封建贵族专制中解放出来,而社会责任论则使旧的新闻自由观念摆脱了天赋权利的魔影,将新闻自由带回到对道德权利认识的起点上,重新加以审视。[8]张熙则认为关注民生和舆论监督是传媒的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9]黄耀红从社会对大众传媒社会角色期待的角度认为大众传媒应该是人文关怀者、社会前瞻者和文化生产与建构者。[10]窦炎国认为大众传媒的根本职责就是传播真善美。具体说来,就是在知识领域求真务实、在伦理领域求善务德、在审美领域求美务神,还要敢于揭露鞭苔假丑恶。[11]

总之,国内传媒伦理学界在关于传媒自由及其限度、传媒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问题上,无统一看法。

3.媒介伦理的价值冲突

传媒伦理的实质乃在于一种价值的探讨,包括传媒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等。传媒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传媒自身的原则与社会普遍“善”之间的冲突。

甘绍平博士认为公民社会中的媒体伦理有两大冲突:一是个人隐私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冲突。以前人们更乐意将社会公益看成是首先需要捍卫的价值。而今天我们则更倾向于个人隐私的保护,认为个人隐私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让位于社会公益。另一个则是媒体“道德导师”的传统自我定位与“信息平台”的现代价值取向之间的冲突。依照媒体的道德地位的现代认知,媒体并不属于道德上优越的阶层,而是公民利益与意愿的服务者或“守护犬”。[12]对于媒体面临伦理冲突时应当怎么做的问题,有人提出应当把公正性与客观性作为处理伦理冲突的根本性准则。

罗以澄、侯迎忠认为无论是利益冲突还是角色冲突,都是个人或组织的专业角色和其他角色间冲突的细化。造成传媒组织及个人角色这种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多种角色所追求和维护的利益之间的冲突——个人/商业利益和公众/社会利益。避免冲突的措施有:以功利原则的中外伦理观念为指导、新闻界“正本清源”,理清新闻业改革发展的思路、内化记者的职业理念与公德意识和构建监督媒介的社会控制体系。[13]

4.大众传播媒介的社会功能

关于媒体的社会功能,谭德礼认为有四项:传递信息、引导舆论、宣传教育、民主监督。李珂提出七项职能:传播信息、引导舆论、推动发展、推广知识、教化公众、舆论监督、社会预警。[12]蔡佑民的观点则是:监视环境、社会协调、文化传递和大众娱乐。[14]

从网络媒介积极的社会功能角度考察,谭德礼提出网络媒体具有:有效信息的海量传播、快捷反映的舆论引导、丰富多彩的教育和民主政治的监督岗哨四项功能。[15]蔡佑民认为,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网络媒体的社会功能发生了失调,主要表现为环境监测、社会协调、文化传递、大众娱乐等四项功能失调。其集逐利本性(市场法则)和伦理道义(社会责任)高度于一身的双重属性,引发了网络媒体在社会伦理道义与经济利益驱动之间的两难抉择。市场环境下网络媒体的社会功能失调,正是这种冲突的外在体现。因而有效、和谐地协调好网络媒体的社会伦理责任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是协调业已失调的社会功能的关键。[14]

5.媒介伦理建构的基本原则及规范化

陈文峰认为媒介必须对自身所秉持的伦理原则有清醒、明确的意识。具体地看,就是在所有的利益关系中,考察媒体的一切关系与行为是否符合公正或正义,即体现出一种公正或正义原则;传媒的传播活动是否能够把握新闻本质真实性,即体现出一种真实原则;从对待他人和事物的态度和行为中考察媒体的仁爱心性,即体现出一种仁爱原则;从个体自我的追求目的中考察媒体的自由,即体现出一种自由原则。这些伦理原则贯穿、渗透于传播活动中,通过对世界事物的观照评判而得到表露和张扬。[16]李健则认为传媒诚信、传媒清廉和传媒公正是传媒伦理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17]

黄富峰对大众传播内容的伦理要求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大众传播内容的伦理要求即大众传播内容所应具有的道德性,是大众传播内容自身所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主要包括真实性、人道性、正义性、高尚性等内容[18]。

谈到网络伦理规范建构的原则,常晋芳提出:整体性原则、宽容性原则、自主性原则、无害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以及权利、义务和责任平衡原则。[19]

二、传媒实践的伦理问题研究

1.新闻实践面临的伦理冲突

(1)新闻工作者的伦理道德

罗以澄、侯迎忠认为,新时期新闻媒介从业人员在社会中担当着三种角色:作为“耳目”、“喉舌”的意识形态角色、市场竞争主体的角色和作为“社会公共信息传播者”的角色。当这三种不同“角色”对媒介从业人员的行为有相异的期待时,就构成了大众传媒最常见的角色冲突,表现在记者身上则为在新闻采集与报道过程中的社会良知与人文关怀方面的缺失。从微观上看,解决矛盾与冲突的办法可能在于:以古今中外的伦理道德观为理论依据,以新闻采集过程中面对的具体情况为现实依据,以不违背社会良知,不侵害公民的生命权、隐私权为行为原则。从宏观上看,新闻业与记者角色的正本清源,新闻媒介的行业自律,社会控制体系对媒介的综合监督等等措施,对在一定程度上消解矛盾,使各方力量达至均衡.,从而形成媒介权力与社会效应的和谐统一,是目前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13]

对于“黄健翔世界杯激情解说事件”的出现,田秋生认为错误源于解说员社会角色的失调。任何一个报道领域的新闻工作者都必须认清自己的社会角色,并坚守这一行业的理念和行为规范,在公共话语平台上,发出公共传播者的声音。具体到新闻报道,即坚持新闻专业理念,将事实和观点分开,尽量避免记者的个人偏见,讲求事实的准确,报道的完整、平衡,对于有争议的事件,要呈现相关各方的意见。[20]

(2)市场经济、公共关系对新闻伦理道德的冲击

a.有偿新闻的伦理批判

所谓“有偿新闻”,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希望获得媒体宣传的个人或组织,或者不希望媒体对不利于自己的有关信息进行报道的行为。邓名瑛认为有偿新闻的产生有主客观两方面原因:客观原因是新闻体制改革赋予媒介“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角色,无形中给媒介施加了经济压力,使有偿新闻产生有了内在的利益驱动;市场经济使新闻产品直接成为商品;市场经济也使媒介间竞争加剧,规避于己不利的新闻成为共识;以及大众传媒自身的传播特性。主观原因是新闻工作者在市场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丧失了自己的社会良知和职业道德。她认为从伦理的视角看,有偿新闻践踏了社会公正、违背了新闻真实、败坏了社会风气。真正杜绝有偿新闻的措施是加强新闻工作的法律法规建设;大力提倡新闻单位和从业人员的道德自律,把法律和道德紧密地结合起来,双管齐下。[21]

邓晓旭认为,杜绝有偿新闻有效的途径是在南北方许多媒体已经成功实行的“经营与编采分离”。[22]

b.新闻娱乐化的伦理尺度

对媒介内容过度娱乐化的担心始于2004年《南方周末》发表的两篇文章《崔永元炮轰电视庸俗化》和《电视为什么不能庸俗化》引起的学界大讨论。万艳霞认为市场经济的大潮促使我国传媒在操作方式、运营模式、编辑方式等方面突出了商业化取向,同时也催生了我国的新闻娱乐化潮流。新闻娱乐化的利体现在新闻娱乐化迎合受众的需要,满足受众的原始心理需求,吸引受众眼球,折射出了传播理念和新闻价值观的变化。其弊的方面则体现在迎合受众口味却遮蔽了对重大新闻的报道;对媒体私利的追求削弱了媒介的公益性和社会责任。她认为面对新闻娱乐化,传媒必须把握一个度,既要做到贴近受众,又不能一味迎合,要在不违背大众传媒公益性和社会责任的范围内充分发掘新闻的娱乐功能。[23]

刘阳认为,在整个社会加速向市场转型的宏观语境中,主流政治文化的强势地位下降,大众文化迅速崛起和蔓延,娱乐节目的存在与发展有其合理性。从90年代初期的综艺节目到时下的游戏热、真人秀,都是这一趋势的表现。问题不在于我们是否赞同这一转向,而是应该在这一转向的前提下审慎诠释“娱乐”的内涵和本性,不要把娱乐误解成“愚乐”。[24]

c.媒介公关的伦理分析

媒介公共关系是指媒介组织为改善与其相关公众之间的联系状况,增进公众对媒介组织的认识、理解和支持,建立良好的媒介形象而进行的一系列传播管理活动。项晨认为,媒介对公共关系管理的认知远没有达到系统化、科学化的程度,更多的是通过一些零碎松散的活动和实践来发出一时的声音,导致了媒介公关的策划和实施中有着诸多误区。表现在:一人一事,系统整体观念缺失;公关过度,公器私用;声势浩大,核心价值模糊;公关娱乐化;媒体本位,遗漏回路。需要把握的媒介公关理念是:媒介公关是品牌战略,而非营销战术;媒介公关实践必须是从“受众本位”出发的互动行为;媒介公关需要致力于多赢平台的搭建。[25]

2.广播电视实践面临的伦理冲突

(1)读图时代的伦理冲突

《东南晚报》记者柳涛于2005年10月抓拍的雨中骑车人摔跤的照片,曾引发了学界对新闻摄影伦理道德的大争论。该争论的难点在于记者抓拍新闻图片的行为本质上不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而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从根本上说,不是事实上的“真”与“假”的冲突,而是价值上的“应该”与“不应该”的冲突。陈力丹对记者的行为持反对的观点,她认为记者为拍照而“守株待兔”并置路人的安全于不顾的做法缺少人文关怀,是记者伦理缺失的突出表现。[26]支持的学者认为,记者的报道行为完全是正当的“善”的行为,职责缺乏理智。从动机上分析,记者的行为并非好奇,亦非私利,而是给受众提供新闻信息并唤起有关单位的关注,以促使问题的解决。行为的本身并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27]顾俊认为记者的职责是以“旁观者”身份忠实记录事件、传达信息,用职业手段取得最大的社会效应,事件中新闻记者所为只是其职责所在,并无过错。[26]

姜德锋对影像伦理问题的原因作了分析,他认为影像伦理问题现象的出现,既与媒体的霸权作风和人文关怀意识的薄弱等主体性因素有关,也与“展示细节”、“以偏概全”、“导演事实”等新闻采集方式和简单化的传播思路有关。[28]

(2)隐形采访的伦理追问

新闻暗访涉及新闻伦理、暗访对事实真实性的影响以及相关的法律纠纷等诸多领域。有的学者对新闻暗访并不赞同,甚至有人提出应坚决取消新闻暗访。反对的理由是:第一,暗访的结果(曝光)可能对被暗访者不公平。第二,暗访是在被采访者不被告知的情况下进行的,记者在暗访中往往以说谎的方式(或隐藏身份,或示以假身份)获取需要的信息。而且记者说谎的行为本身是与普通道德相违背的,其手段是不道德的,获得的新闻的价值就值得怀疑。作为支持暗访的一方,邓晓旭认为大多数暗访都是在掌握了被暗访者有不道德甚至是犯罪行为的事实基础上进行的,曝光应是公正的。而且暗访行为可以使媒介正常发挥其激浊扬清、消弥丑恶的功能,从而唤起公众的注意,避免受到危害,促使有关部门及时介入有效制止不道德或不法行为,更重要的是可以保护记者在揭露报道时的个人人身安全。这样的暗访行为符合马克思主义伦理观,即是在实践基础上的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在伦理学上也符合道德权变理论。至于对暗访中欺骗手段的质疑,则更多涉及道德问题。对道德问题进行道德评价时,应该对行为本身做出具体辨证的分析,而不是绝对化、简单化的评价。同时邓指出对新闻暗访辩护,并不意味着对记者暗访行为的全面肯定。从伦理学的视角为暗访辩护不表示新闻专业的标准可以降低,纪律可以松弛,而是在记者道德高度自律,对专业要求更严的前提下,对媒体及从业人员的一种支持。[29]

3.编辑出版实践面临的伦理冲突

(1)编辑伦理道德失范及其应具备的伦理价值观

就编辑伦理道德失范的原因,李定庆认为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想膨胀,道德观念淡漠。并认为,见利忘义、缺乏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缺乏爱岗敬业的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缺乏服务意识,是编辑职业道德下滑的根本原因;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管理失范、“无序”,致使权利失控,纪律松懈,工作随意性大,是编辑道德下滑的外在原因;编辑不注重自身修养,自以为是,固步自封,不思进取,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其道德下滑的内在原因。[30]

讲到编辑应具有的伦理价值观,刘景慧认为编辑活动的特点和其特殊性,决定了编辑伦理价值的规定性,为人民服务是编辑伦理价值的基本原则;对读者负责,履行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是编辑伦理价值观的价值取向;善待读者,追求真善美是编辑伦理价值观的理想境界。[31]

(2)出版伦理道德失范研究

刘海认为中国出版业“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改革的深化,一方面给出版业带来了巨大成绩,另一方面也给出版业造成了混乱。混乱现象的出现可归结为管理问题,但深层的原因是道德失范。表现在:从书名到内容的低级趣味和媚俗倾向;盲目跟风,缺乏创造力;内容注水,剪刀加浆糊般炮制;选题重复;“伪书”大行其道;图书营销手段简单化,基本停留在制造花边新闻炒作和不正当竞争的低水平;打击盗版(印)手段疲软,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出版资源寻租屡禁不止。这就需要构建一个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出版道德体系、需要出版人的道德水平上升到更高层次、需要有效管理手段和方式的支持。[32]

杨晓鸣、蒋保纬就网络出版中的道德滑坡现象作了归纳,指出:网络出版的虚拟化引起了道德冷漠;网络出版为人们提供的极大自由度,远远超出了社会责任的范围,由此引起的道德失范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网络出版冲击了现实的道德规范,引起了道德冲突,传统的道德规范和法律的功能受到严重的限制;网络出版规范必须能够反反映人类普遍的、一般的道德关系,适合“普遍有效性”原则;建立网络出版的伦理道德原则,以此作为建立网络出版伦理道德的基础。[33]

4.广告实践面临的伦理冲突

(1)广告伦理道德失范现象及成因

刘恒认为广告业在商品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广告道德失范现象也很严重,具体有四:一是广告主的失责。广告主在广告实际的运作过程中,有意无意的忽视或者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导致广告道德失范;二是广告信息的失衡。在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凭借自己在信息双方中的支配地位,只将于己有利的信息披露给受众,而规避于己不利的信息,从而编造虚假广告蒙蔽受众;三是广告受众的失落。消费者信息需求的多样,同时广告主也没有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准确的定位,造成有效广告信息的难获性和某些广告表现手段庸俗化;四是广告媒介的失信。广告媒介刊登格调不高、虚假、惹人生厌的广告,就会在公众面前失信。[34]

肖继军认为商业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深入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非道德的行为,表现在:虚假广告、性别歧视、媚俗低劣、忽视生态伦理等方面。出现这种失范的原因从主观上看,是片面追求私利、受众素质低下的结果;从客观上看,是社会监督不力、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结果。[35]

潘青山对电视广告伦理失范的原因作了研究,他认为电视广告失范原因有四:一是社会心理环境因素。中国正处在社会变革的历史转型期,由于制度的有效供给不足和人的观念失调,短暂失序状态就会出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的社会心理也会出现某种失衡现象;二是广告人自身素质因素。我国正规广告教育存在着重“器”轻“道”的教育思想偏失,其次是在人才录用上片面追求应聘者的职业背景和社会关系,存在着重业绩轻德行的错误理念,另外由于某些以偏概全的社会评价、“广告无学”的偏见对广告人自觉铸造职业荣誉感,无疑会构成某种心理伤害,导致非良性社会互动行为的产生;三是行业内部运行机制因素。即广告行业内部的“集体无意识”现象,是一种最具破坏力的道德自虐;四是行业规范和执法因素。由于权力机构审查监管机制不健全,执法部门监管不力,客观上形成了广告监管上的“盲点”,对广告违规的公司企业和媒体的处罚手段也缺乏力度。[36]

(2)广告伦理建构

对于广告伦理建设,大多数的学者都特别强调广告与社会、法制与道德、自律与监督等因素相互配合,综合治理。

崔斌箴对此论述则较为具体,他认为广告伦理消除其负面影响,需要的措施有:构建以真实可信为核心的广告道德观,确立以公平竞争为准则的广告自律意识,倡导以文明向上为导向的广告社会公德,提高广告人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优化广告道德的外部监督体系。[37]

6.网络传播实践面临的伦理冲突

(1)网络传播的伦理困境

常晋芳从网络所带来的伦理道德困境出发,谈到网络伦理道德的建构必须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矛盾关系:网络社会生活与现实社会生活的矛盾;网络伦理与现有伦理的冲突;网络伦理规范的主体困境;自律与他律的矛盾;信息共享与信息独有的矛盾;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矛盾;个人隐私与社会安全的矛盾;网络资源利用的矛盾。[38]

徐君康对网络文化传播生态环境做了探讨,认为网络文化传播的生态危害主要表现在:伦理道德失范;信息污染;自由主义泛滥;人际关系淡漠;侵犯隐私与网络犯罪;心理失衡;文化霸权危机。[39]

杨璐露、吕坤良认为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既造福于人类,也带来了祸端,使虚拟空间的信息生态出现了危机:一是虚拟空间的“蛮荒化”。主要指网络语言运用的不规范、不文明和网络辩论环境的不健康;二是舆论环境的复杂化。网络舆论环境的开发、互动使得网络言论信息传播对现实社会的舆论环境带来了巨大冲击,使它变得更加复杂化。[40]

苏畅认为网络这把双刃剑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伦理问题,主要有:反党反政府危害国家利益;造谣侮蔑蛊惑人心;非法泄漏国家机密和他人隐私;色情淫秽暴力毒害青少年;改变了人们的交往和情感;信息垄断、信息欺诈和信息污染。[41]

(2)网络传播伦理建构

常晋芳对网络伦理规范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网络伦理规范的基本原则有:整体性原则、宽容性原则、自主性原则、无害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权利与义务和责任平衡原则;塑造健全的网络道德行为主体,包括网络道德主体的范畴、网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网络主体的道德修养;网络礼仪和规范。[38]

徐君康对网络文化传播的生态伦理建构提出了意见:确立科学合理的网络生态观念;树立系统的网络生态伦理观念;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受众加强自律意识;持续提高网络监管技术;建立行业协会组织;确立网络生态原则;制定网络规范法律。[39]

马善记对博客的“博德”做了研究,提出,如同做人要讲道德一样,博客也要讲“博德”,做到“博”之有道。要避免博客沦为“信息垃圾场”,必要的措施有:有关部门和网络经营者要加强监管力度;博客自身加强自律和自我管理;博客监管部门提高博客的进入门槛。[42]

三、媒介伦理研究展望

1.媒介伦理与和谐社会构建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胡锦涛总书记也在全国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的讲话中提出了“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目标。[43]这一提法引起了新闻传播学界的关注,有学者就将媒介伦理与和谐社会构建联系到了一起。

(1)媒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定位

陈力丹从和谐社会的内在特点出发,认为和谐社会建构是一个战略性的目标,大众传媒在建设和谐社会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应是民主法治的推动者、公平正义和诚信友爱的体现者、安定有序氛围的营造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观念的传播者。[44]

邱沛篁的观点是:新闻传媒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特殊的重要的推动力量;是最得力、最有效的宣传者;是最能干的直接参与者。[45]

许正林认为大众媒介在社会价值体系建构中扮演着引导角色;在社会利益群体纷争中扮演着整合角色;在社会极端细分中扮演着中介角色。[46]

(2)媒介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功能与作用

丁松虎认为大众传媒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利条件有:执行大众传媒的经济功能,推动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实现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发挥大众传媒的社会规范强制功能,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传媒参与构建利益机制,推进人际关系的和谐发展;监视自然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47]

常卫东、李成榕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电视传媒的作用主要有四种:监视环境、协调社会关系、传承文化、提供娱乐和表演。[48]

李伟教授认为,传媒伦理建设特别是在社会信息的传播、先进文化的引导、正确舆论的导向、科技知识的传授、健康娱乐的倡导、真实广告的、文化产业的发展等方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12]

陈晓薇对媒介伦理对于和谐社会精神生态圈构建的意义进行了研究,其要点是:媒介伦理注重文化结构的多元,使得精神生态圈呈现出“丰富多彩,和而不同”的特质;媒介伦理注重布局的合理,强调多元化视角,体现了各个角度的比例协调,有助于较好地处理矛盾的主次方面的关系;媒介伦理注重程序的规范,引导人们对事物的判断进行重新的价值审视,强调决策过程中注重公平;媒介伦理注重利益的分配,这与满足和谐社会中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一致;媒介伦理注重立场的明确,更关注价值体系对事物发展的推动作用,必将推动国民精神生态圈的建立,从而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49]

也有学者对媒介在和谐社会建构中的作用做了辩证解析:构建和谐社会不是掩盖问题、报喜不报忧。正视并揭示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不和谐因素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并行不悖。不能将新闻传媒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理解为可以回避甚至掩盖社会的某些不和谐因素。大众媒体掩盖社会矛盾或许可以在一段时间之内营造出表面和谐的景象,但只有正视矛盾才能长治久安,实现真正的和谐。“和谐”归根到底是媒体、民众和政府三者互动的结果。

(3)和谐媒体自身的构建

张昆认为和谐社会以和谐的信息传播系统为前提,没有和谐的传播系统,就不可能有和谐社会。和谐的信息传播系统以和谐媒体为主体。和谐媒体决定了信息传播系统所能发挥的功能及其空间。一个媒体系统是否达到了和谐的境界,考察的向度具有五个方面:充满活力的媒介系统;开放多元的媒介结构;公正客观的专业精神;和而不同的意见生态;温润和谐的语言环境。[50]

符建湘、周宇认为,建设和谐社会,媒体自身应该凸现“建设性”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建设性”较之过去的提法更具有时代气息,而“以人为本”则意味着要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对话与交流平台,顺应价值观多元化的多中心社会。[51]

新闻伦理论文篇11

这种“观念与行为的反悖”表明,尽管新闻工作者自身在职业道德认知上具有明确的正确态度,但是,由于新闻伦理教育不重视个体的主体地位,不重视发展个体的道德理性、道德情感及解决伦理问题的道德判断力,以致于新闻工作者不能形成完整的道德人格。简而言之,在我国新闻人才培养目标日趋注重“人文化”、开始关注在“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的大形势下,新闻伦理教育目标与教学内容需要进行重构。新闻伦理教育目标的重构:充分发展批判性思维和积极行动精神选择是新闻工作者永恒的课题。选择的内在机制就是选择者对一定选择对象的比较、分析和评价,选择意味着在一定价值标准下的取舍和排序。新闻传播行为是一项具有广泛社会性的行为,新闻工作者的行为选择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道德行为选择。可以说,新闻工作者依据什么道德标准选择新闻,这是新闻道德实践中的核心问题,同样也是新闻伦理学中最基本的问题。但是,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活动中的道德善恶取舍并不总是一目了然的,因为新闻工作者经常要面对一些新闻伦理问题———引起伦理争议或产生道德冲突而需要进行伦理抉择的问题,尤其是道德准则在特定情境下相冲突时产生的道德两难问题,比如救人与采访孰先孰后、披露细节与保护隐私孰轻孰重这类问题。新闻工作者经常独自面对这些问题并需要当机立断作出决定,却没有现成详细的行规索引。“新闻伦理是新闻工作者在其专业领域内对是非或适当与否下判断的良心尺度。”

新闻伦理教育教学,必须学习如何正确处理在新闻活动中发生的伦理问题,必须学习在合乎道德的正当新闻行为与不合乎道德的不正当新闻行为之间作出理性的抉择,或在若干可能一定程度上都合乎道德的新闻行为中挑选出更加合乎道德的一个或几个,必须重视学生个体的主体地位并设法让学生学会自主进行道德判断。进而言之,新闻伦理教育教学内在地具有批判性思维,有如下几个显著特征:批判性思维是反思性的,即批判性思维不同于有充分理由的思考,需要考虑思考者的想法;批判性思维需要根据标准来衡量自己的思维,必须作出满足理性标准的判断;批判性思维在本质上是考虑真实的问题;批判性思维需要有理智,即批判性思维需要仔细思考方针和准则,运用它们时需要对现实有敏感性。

新闻伦理学本身是一门批判性、反思性、行动性的学科,新闻伦理教育教学不能仅仅满足于一般性的批判性思维,而是需要充分发展的批判性思维。充分发展的批判性思维包括三个部分:首先,批判性思维必须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批判性思维需要努力用推理来回答问题,而不是理所当然地给出答案,或凭印象回答问题,或根据我们的教养方式简单地回答问题;第三,批判性思维需要相信我们推理的结果,即:当我们批判性地思考在某一情境中该做什么决定时,跟随推理的不仅仅是信念,而是行动。

新闻伦理教育教学进行这种批判性思维训练,有利于学生树立“问题意识”,培育一种能产生负责性结论和积极行动精神的道德推理能力,进而发展个体的道德判断力和道德理性、道德情感。概而言之,新闻伦理教育既是批判思维的养成教育,也是积极行动的促成教育,本质上是一种开放的、民主的教育。新闻伦理教育应建构起的目标价值是:通过让学生学会运用道德分析和道德推理解决新闻实践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充分发展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积极行动精神,致力于培养对传媒和传媒内容具有批判力、选择力和影响力的积极行动者。新闻伦理教学内容的重构:以新闻伦理问题和典型案例为主体美国新闻学家赫尔顿曾经指出,“在新闻领域里面,没有哪个问题比新闻伦理问题更重要,更难以捉摸,更带有普遍性了。”

新闻伦理论文篇12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2-0032-02

近年来,网络的广泛普及使其成为了传播信息的重要途径,网络新闻也应运而生。有学者将网络新闻定义为:“网络新闻指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新近发生的、为受众所关注的信息。[1]”借助于互联网这一重要载体,网络新闻呈现出内容丰富、时效性强、受众广泛等特征,逐渐成为传统媒介的重要补充部分,并对其地位带来不小的挑战。然而,由于当前我国网络监管不足以及部分门户网站自身建设的原因,使得网络新闻产生了诸多争议性话题,从而引发了人们对于网络新闻伦理的讨论。本文结合网络新闻的发展现状进行研究,从网络新闻中折射出的伦理规律出发,探寻运用法规解决当前存在问题的相关解决措施。

一、网络新闻概况及问题

1.网络新闻发展概况

我国网络新闻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现已成为大众获取各类日常信息的重要渠道,其具有信息海量性、报道实时性、传播互动性与价值多元性等诸多传播优势,给传统媒体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但正是由于网络环境下信息的随意性与传播信息的极速性,近年来网络虚假新闻发生频率逐渐升高。部分网络媒体利用自身平台恶意形形的虚假消息,对政府形象、舆论环境、媒体公信力都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这造成了网络新闻伦理的严重缺失。

针对这一情况,党和政府也高度重视规范互联网新闻秩序。在2000年11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信息产业部联合《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这对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挥了一定作用。2005年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信息产业部再次联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等做出了明确规定。2011年10月14日,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对新闻记者采访活动、新闻机构管理制度、虚假报道防范及处理规则、相关责任的追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2]。上述规定的实行体现了我国网络新闻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推进,同时也为我国网络新闻重建伦理制度提供了相关依据。

2.网络新闻存在的问题

根据2013年1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末,我国已有网民5.64亿,其中微博用户3.36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现阶段,微博、微信、门户网站、论坛等新媒体平台已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传播新闻、发表意见、制造舆论的重要阵地。并且许多重大新闻现场的发现起初都源于网络,例如:2011年7月23日,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就是一名网民率先在新浪微博发出消息,而事故现场的网民也通过不断更新文字、图片,对事故现场进行全方位的报道。可以说,网络新闻在突发事件的报道中具有传统媒体所不具备的优势。然而,一些网络新闻机构从业者缺乏基本的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对新闻的真实性不加以考察,一味地夸大事实渲染情节甚至虚构新闻事件。另有部分媒体,利用网络新闻传播谣言、恶意炒作、散布色情暴力内容,这不仅破坏了网络的正常秩序,也使网络媒体的新闻伦理受到质疑。

二、网络新闻伦理缺失的内在原因

1.新闻真实性监管不强

真实性是新闻的本质属性,然而现在一些网络新闻为了吸引眼球,故意夸大甚至歪曲事实,不仅误导公众混淆视听,而且会引发强烈的社会舆论及其不良影响。2013年12月2日,一则名为《北京街头外国小伙扶起中国大妈反被讹》的新闻在网络上传播的沸沸扬扬,数十万的网民对新闻中的那位“大妈”进行指责,部分传统媒体也纷纷对此事进行报道。然而,接下来事态的发展却发生了逆转,一些记者在大量的调查后发现,事实真相是外国小伙撞倒了这位妇女并试图逃逸。一时间,展开了一场关于网络新闻真实性的探讨,网络媒体的公信力遭到了空前的质疑。从近年来看,网络已成为各类假新闻产生并传播的重灾区,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查找“网络假新闻”,相关结果达381万条。而网络假消息的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也暴露出我国对网络新闻真实性监管的漏洞。

2.新闻价值取向低级

作为传统媒体的重要补充,网络新闻除了要为读者提供新闻资讯,还应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然而,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网站为了吸引人气、赚取点击率,不惜刊载与核心价值观相悖的新闻,甚至在新闻中加入低级趣味的文字、图片。在一些网站中,《过气女星深夜买醉寻欢》《当红女星罕见受虐照》等新闻铺天盖地,为公众提供了窥探他人隐私、宣扬暴力与性丑恶的场所。还有一些网站为了博取眼球,不惜在新闻标题上打“球”,如在一则名为《印尼炸沉中越泰菲等国19艘渔船》的网络新闻中,一幅幅渔船被炸沉的图片占据了新闻的主要版面,而最后的文字说明中却写着“印尼海军炸沉在印尼海域非法捕鱼的外国渔船”。这种用色情、暴力吸引公众目光的网络新闻,一次又一次麻痹着读者的神经,不断挑战着公众的心理底线。

3.新闻内容利益性炒作

受经济利益驱使,许多看似是新闻报道其实是产品的软文广告。如:2008年五一期间,搜狐数码公社版块报道了一则名为《7天7夜不吃不喝网络追踪红本女事件》的系列新闻,讲述了一个男子追踪一名使用联想某型号笔记本的故事。随后不久,这则新闻就被曝出其实是搜狐与联想联手策划的一则广告。在2016年1月初,微信公开课PRO版刚刚推出,网络上就疯传一个内容为“微信公开课PRO链接是病毒”的图片新闻,而马上又有许多公众人物在微博上对其进行郑重辟谣,并阐述微信公开课PRO版的种种优点,显然这又是一次利用网络新闻的炒作事件。这种不具备社会责任意识与新闻伦理的新闻形式已经背离了其正常的轨道,使网络新闻的公信力大大降低,长此以往还会令公众产生一种反感心理,将新闻与广告等同看待。

三、构建网络新闻伦理途径探索

1.加大网络新闻的监管力度

网络新闻更新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在引导公众舆论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3年8月19日,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把网上舆论工作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时、度、效,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2014年,等九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并整顿了一批制造并传播虚假新闻的媒体。2016年1月5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刘云山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中指出:“要按照党中央部署推进宣传思想工作,统筹网上和网下大力推进宣传思想工作理念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创新力。”可见,在未来我国将更加注重网络新闻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应着力加强对网络新闻的监督,对制造虚假新闻的网络媒体加大处罚力度。注重网络新闻的伦理建设,从而净化舆论环境、提高网络新闻质量,令网络新闻机构更好地为弘扬主旋律服务。

2.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素质

现今,公众认为不同媒体可信度的排序依次是电视、报纸、广播、网络新闻。一般来讲,依托传统媒体和具有政府背景的新闻网站都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而一些依靠点击量的新闻网站则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新闻伦理缺失的情况。在网络背景下,部分网络新闻机构从业者对应具备的新闻素质和新闻伦理认知较为模糊,这一定程度地影响了网络新闻质量。2015年12月16日,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讲话中提到:“要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未来应建立网络新闻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与培训考核机制,加强网络编辑的业务知识与新闻伦理教育。使网络新闻从业人员以社会责任、新闻伦理为重,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进行新闻工作,真诚、忠实、真实、公平地写作与新闻,从而使网络新闻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真正地发挥出其最有价值的功能和作用。

3.推进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关于网络新闻的法律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网络新闻伦理。然而,由于网络新闻的管理较为复杂,使得当前的网络新闻仍然存在着一些负面影响。我们不能否认网络媒体对于现代新闻的重要性,也不能对当前的网络新闻质量一概而论。提到:“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未来,应进一步建立“网站自查”和“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新闻网站管理机制,一方面界定网络新闻的版权问题,另一方面对新闻的内容、价值观等进行规范。尤其是对于一些关系到政治、民生、社会的重大新闻,应借鉴传统媒体的审稿制度,不要因为追求新闻的时效性而忽略了其潜在的社会影响。

综上所述,在网络传播不断发展的今天,我国加强网络新闻引导与规范势在必行。因此,站在政府的角度上,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对各网络新闻机构监管惩处与新闻伦理教育指导工作。站在新闻机构、机构的角度上,要自警自律,始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新闻工作的各个方面,并不断提高从业者的媒介素养与专业素质。随着人类科技的进步,互联网传播技术也会不断向前推进,网络媒介素养与网络新闻伦理也会更加成熟规范化。相信在未来社会,网络新闻媒体将逐渐形成规避消极影响、积极弘扬正能量的成熟运作模式,共同营造出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与网络传播氛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