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辩证法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9 09:28:06

自然辩证法论文

自然辩证法论文篇1

二、“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具有理性思维、批判思维与辩证思维等多种思维底蕴

“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既是一门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理论课,也是一门综合性、交叉性较强的课程,具备培养和锻炼研究生的理性思维、批判思维与辩证思维等创新能力所需要的思维底蕴。第一,“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有助于培养和锻炼研究生的理性思维能力。理论思维是人类在知识和经验事实的基础上形成的认识事务本质、规律和普遍联系的一种理性思维。从课程内容方面讲,“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涉及很多自然科学方面的概念、观点与理论,这些理论能培养和锻炼研究生的理论思维能力。从课程性质方面讲,“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属于哲学门类,哲学是抽象思维较强的学科,哲学类课程的学习过程就是对抽象思维能力锻炼和提升的过程。如,对生态自然观部分的学习,既要理解和掌握相关系统科学的概念、观点和理论,也要理解和掌握生态科学的概念、观点和理论;既要从科学视角审视生态自然观产生的现实根源与逻辑必然性,也要从哲学视角审视其理论内涵与当代价值。任何科学研究活动都必须运用理论思维,许多伟大的科学家也是哲学家,如爱因斯坦、玻尔、波恩、贝塔朗菲、普里高津等。著名物理学家波恩指出:“关于哲学,每一个现代科学家都深刻意识到自己的工作是同哲学思维错综地交织在一起的。”研究生教育要超越感性思维与经验思维,培养和锻炼研究生形成普遍性、规律性认识的抽象思维。“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是多学科交叉的哲学性质的学科,其抽象程度与理性思维水平要高于一般的专业科学理论,能够培养和锻炼研究生的理性思维能力。第二,“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有助于培养和锻炼研究生的批判思维能力。所谓批判性,就是人们对已有的理论知识、思想观念等提出怀疑,并通过科学研究寻找真理,实现对现存事物的改造和思想理论的革新。目前,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广泛应用,在增加社会财富、提高人类生存质量的同时带来了资源匮乏、生态危机等问题。“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不仅是对现实的了解和理论的学习,而且是在具体分析的基础上,对这些内容作批判性考察,考察其理论根源、现实根源与价值观根源。如,对“科学技术与社会”部分的学习,不能简单认为科学技术是好的、万能的,也不能简单认为现代社会中的科技运用都是善的、正当的,而要研究科学技术的发展状态及其在社会中广泛应用的科学技术根源、现实社会根源与科学技术观根源。对既定事实与理论的怀疑与批判是创新素质与能力的重要内容。如果一味地循规蹈矩、因循守旧、崇拜偶像、迷信权威,就只能复古守成,难以创新。具有批判性思维能力才能对不断变化的事物去伪求真,追根溯源。是对前人既定的理论框架完全接受,还是大胆反思和批判、推陈出新,成为评判人们是否具有自主创新意识的重要参量。“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倡导批判性的科学精神、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态度与实事求是的科学追求,有助于培养和增加研究生的批判思维能力。第三,“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有助于培养和锻炼研究生的辩证思维能力。马克思指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理解。”“自然辩证法概论”以辩证的视角理解人、自然、科学技术、社会及其之间的关系。如,对科学的理解,既要理解其可确证性的一面,也要理解其可证伪性的一面;既要理解其个体性的一面,也要理解其社会性的一面;既要理解其“小科学”时代的意义,也要理解其“大科学”时代的意义;既要理解其简单性的本质,也要理解其复杂性的本质;既要理解其对人类社会积极性的一面,也要理解其消极性甚至破坏性的一面;既要理解与认识科学,也要理解与认识非科学、伪科学与反科学;既要避免科学主义,也要避免反科学主义。

自然辩证法论文篇2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科技的进步,工程项目的规模也越来越大,项目管理越来越系统化、专业化,我们需要一个正确的理论作为依据对项目进行全方位地管理。自然辩证法中的系统方法在项目管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一、自然辩证法的实践指导意义

(一)自然辩证法简介

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是关于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的科学理论体系。自然辩证法属于哲学门类,它研究的是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而不是自然界发展的某一具体规律、科学技术某一学科发展的特殊规律以及科学技术中具体学科的特殊研究方法。

自然观是人们对自然界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1]。它吸取了历史上自然观的精华,摒弃了旧自然观的糟粕,研究和认识自然界存在和演化的科学图景及自然界存在和演化的特征和规律,并研究和认识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

科学技术观是关于科学技术及其发展的以及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的总看法、总观点[1]。马克思、恩格斯把科学和技术作为一种社会想象来考察,科学技术发展到现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成果已广泛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

科学技术方法论是人们对自己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运用的认识和实践方法的哲学概括[1]。科学技术方法论是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常用的一般方法的理论,是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一般方法的性质、特点、内在联系和发展变化的理论体系[2]。科学技术方法论对社会认识实践具有重要的自导意义,唯物辩证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系统阐述了我们在实践中所用的方法、技术和逻辑过程。

(二)自然辩证法的实践指导意义

恩格斯指出:“一个名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不能没有理论思维。”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哲学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作用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我们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并通过他的发展来推动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度,需要一个正确的哲学理论来指导我们进行研究,自然辩证法为我们提供这一整套理论,要求我们要用系统的观点来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二、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自然辩证法

(一)工程项目管理

“项目”一词越来越多地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定义很多,国际标准《质量管理——项目管理质量指南(ISO10006)》定义项目为:“由一组有起止时间的、相互协调的受控活动所组成的特定过程,该过程要达到符合规定要求的目标,包括时间、成本和资源的约束条件。”

“项目管理”就是以项目为对象的系统管理方法,通过一个临时的、专门的柔性组织,对项目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以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实现项目的目标[3]。

工程项目是最为常见也是最为典型的项目类型,是项目管理的重点。工程项目的对象通常是有着预定要求的工程技术系统。项目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它由许多子项、分项和工程活动构成,项目管理必须包括整个系统的管理。完整的项目管理工作过程包括预测、决策、计划、控制、反馈等。项目管理应该包括全部的管理任务,有工期、费用、质量(技术)、合同、资源、组织和信息等的管理。

(二)运用系统方法进行工程项目管理

自然辩证法中的系统方法就是从系统整体的观点出发,全面地把握和控制对象,综合探索系统中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系统与环境、系统与系统的相互作用和变化规律,以达到最佳的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运用系统方法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是一种科学的管理理念。

系统方法的一般步骤:阐明问题目标选择系统方案系统分析系统选择决策实施计划。系统方法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着广泛的应用空间。并将给工程项目管理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4]。

1.系统方法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内在要求性

工程项目具有一次性、系统性、产品固定性、成果的不可挽回性、体积庞大、操作空间有限、技术复杂、规模宏大等技术经济特点,从而对立项的正确性和目标的实现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每个工程项目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包括许多的子项目,也包括管理项目的人——管理者。工程项目管理者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技术素质、经营素质与方法等,是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的主导因素。:

(1)现代项目管理具有特征:“1)项目管理理论、方法、手段的科学化。这是现代项目管理最显著的特征。现代项目管理吸收并使用了现代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具体表现在现代管理理论的应用如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行为科学等在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现代管理方法的应用;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最显著的是计算机的使用。2)项目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由于现代社会对项目的要求越来越高,项目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需要职业化的项目管理者,这样才能有高水平的项目管理。3)项目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项目管理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复杂的工作,要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多,使得项目管理日趋国际化。”[5]

(2)工程项目管理过程的内容:包括项目成本管理、项目范围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时间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沟通管理、项目风险管理、项目采购管理等。

项目管理是一种综合性的工作,在某一工作区域内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都会对另一个工作区域产生影响。这种内在的相互作用可能是很明确的、可以把握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难以把握的。由于存在这种内在的相互作用,所以需要管理者对各种项目目标进行权衡。在各种管理中,要有整体和全局观念。任何一个子系统、子项目都不能脱离整体,一旦脱离整体,其组织就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

2.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系统方法

系统不仅是整体的,也是开放的。系统的内外部环境也会影响到管理者对项目的管理。如何处理系统的开放性问题,管理学中的SWOT方法为我们提供了工具,其哲学依据就是开放性原理。SWOT是在进行项目选择时最常见的对项目优劣进行分析的方法。如下图所示:

左右框代表内因,上下框代表外因;Ⅰ、Ⅱ代表积极因素,Ⅲ、Ⅳ代表消极因素。框内内容表示:(1)上边的Ⅰ为内部积极因素,即自身优势(Strength);(2)左边Ⅱ为外来积极因素,即外部机会(Opportunity);(3)下边Ⅲ为外来消极因素,即外部威胁(Threat);(4)右边Ⅳ为内部消极因素,即自身劣势(Weakness)。

在承接一个项目之前,以项目团队为中心进行SWOT分析有助于提高决策的理性,减少决策的失误。其方法是:(1)列出团队自身的优势以及如何充分地发挥这些优势,并填入Ⅰ。(2)列出该项目提供了什么外来机会以及如何充分利用这些机会,并填入Ⅱ。(3)列出可能影响项目成功的威胁以及如何处理这些威胁,并填入Ⅲ。(4)列出团队自身弱势以及怎样将影响降至最小,并填入Ⅳ。

SWOT方法就是如何利用内部的变化去适应外部环境。项目目标要能实现,就必须发挥优势克服劣势,抓住机遇避免威胁。

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事物质和量的统一体现在“度”的范畴里。“‘度’是一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是事物的质所能容纳的量的话动范围。辩证法认为,事物矛盾双方的比例、事物发展的过程.都是有‘度’的,事物在‘度’的范围内的变化是量变,它能保持事物的稳定状态,维系事物特定的质。此时,事物总体上处于协调、稳定、有序的和谐状态。”[6]协调是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取得一个成功的项目,协调具有重要的作用。

协调可以使矛盾的各个方面居于统一体中,解决它们的界面问题,解决它们之间的不一致和矛盾,使系统结构均衡,使项目实施和运行过程顺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是协调的中心和沟通的桥梁。在整个项目的目标设计、项目定义、设计和计划、实施控制中有着各式各样的协调工作。

三、结语

工程项目由于诸如市场条件越来越苛刻,项目变得越来越大,行业变化速度加快等原因,越来越需要更专业、更高级、更系统地进行管理,自然辩证法对项目提供了重要的管理理论基础。运用自然辩证法的观点和方法,来指导我们工程项目管理及其他学科的学习和工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告诉我们一个正确的思维方式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自然辩证法贯穿在我们学习工作的各个方面。

参考文献:

[1]赵修渝.自然辩证法概论[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1.

[2]沈杨.软件工程中的自然辩证法[J].中国科技信息,2005,(6).

[3]成虎.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自然辩证法论文篇3

二、科学技术观之于渭北窑洞景观

景观是人类情感思想在大地上的物理化呈现。而科学技术作为人类改造自然的第一生产力,是人类景观设计实现的途径。渭北高原下沉式窑洞的形成,体现着当地居民利用科学技术对自然界较小影响的改造。土炕、灶台及烟囱形成了窑院中独特的排烟系统,出水井与渗水井组成了上下水系统。这些都是人们利用科学技术对窑院中生活功能的解决,也创造了黄土地上特有的人文景观。在窑洞里,人们用夯土做土炕和灶台,将排烟管道埋设于窑壁中,使窑壁看来更为统一,而排烟口则不像中原地区的房屋置于屋顶之上,而是含蓄地隐藏于窑壁中。在空气动力学的验证下,窑院的气流是向上的,这样无论是炕还是灶台所产生的烟就很容易被排出,以至于形成了人在平地、袅袅炊烟缓缓直上、却不见房屋的人文景观。由于地处渭北高原地区,雨水不丰富,窑院居民的饮水变成这一地区的重要问题。人们挖地建房,使得更为接近地下水资源,开凿水井也更为方便。在上水系统解决的情况下,人们掌握了地下水循环原理,就地开凿出另外一个井,其功能主要用于渗水。出水与渗水的解决造就了可持续性的上下水系统,也凸显了科学技术在自然改造中的作用,而这一切人类智慧的物化结晶都是其人文景观的一部分。随着人们认识自然与改造自然的能力提高,科学技术也随之得到了迅速发展。而对于眼前苍老的窑院景观环境,怎样合理规划,对原有景观要素优化组合或引入新的成分,调整或构建合理的景观格局,使景观整体功能最优,达到人的改造活动与自然过程的协同进化则是当务之急。

三、自然而辨证的渭北窑洞景观诉求

辨证思维要求我们一分为二地看待事物,既看到事物好的一面,也要看到事物不利的一面。渭北高原的窑洞民居相信也是当地居民认真考证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也许会问自身的生存所产生的对自然的影响是否具有较大的破坏性?这样的改造方法是否适合人类本身的居住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一方面我们得到生存,一方面我们破坏了自然,而怎样的方法可以弥补自然资本的损耗?这些问题都遵循着自然辩证法中核心思想,合理处理人与自然的矛盾。窑洞建造和景观环境的布置不是简单的处理,而是一种与自然作用和谐共存的方式,它包含了环境处理与自然作用的方方面面。在对渭北高原地区窑洞的重新审视中,我们看到了民间的能工巧匠对窑院景观的处理进行了全面的衡量。无论是整体窑洞所采用的黄土,还是窑院的各种功能性与装饰性的布置,都体现着当地匠人对黄土地的情感。窑洞的窑脸是窑院中主要装饰部分,反映出拱形结构的特征和门窗的装饰艺术。简朴的耙纹装饰、草泥抹面、砖石砌筑窑脸,木构架的檐廊装饰都是其装饰的主要手法。护崖墙、女儿墙也是装饰的重要部位。窑洞的女儿墙是防止窑顶人畜跌落的维护结构,大多用土坯或砖砌成花墙。辩证观的要求,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框架,帮助我们重新看待窑洞景观的同时,为合理改造窑洞景观环境,和谐处理改造活动与自然环境提供了必要的方法。现在的窑洞已是苍老不堪,它的问题出现在于不适应现代化的发展,占地面积大、采光不足、上下水处理难题、抗震性不够都成为其结合自然发展的弊端,眼前我们不要过多地批评,而是需要设计者站出来,利用窑洞自身的优点,改善不足,造就一个新的适合时代需求的窑院。

自然辩证法论文篇4

二、坚持科学精神,在防护工程设计中既尊重规律,又勇于创新

防护工程既是充分利用天然自然在未来战争中的防护作用;更是设计建造新的人造自然———防护体系。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并在军事上的运用,现代战争的基本形态正由机械化战争转向信息化战争,使用高科技武器装备特别是先进的空袭武器装备,进行远程精确打击,将成为主要的作战样式。防护工程如何应对高科技条件下战争,真正起到防护作用?首先,要探索、掌握现代战争规律及现代战争武器的性能、特点,掌握设计所依据的标准、规范的原理及其编制依据,从而针对具体的防护工程进行相应调整,必要时还应进行试验检验,只有这样,设计建造出来的防护工程才能经得起未来战争的考验,才能在实现战备效益的前提下,节省造价。因此,作为防护工程设计人员,必须具备科学精神。科学精神主要包括:求真务实精神,科学追求的真理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真理,在设计活动中应坚持实事求是,勇于探索真理和捍卫真理;创新精神;有条理的批判精神,也就是有理性的怀疑精神;开拓创新精神,在不同的设计中,对于新问题的分析和创造。现代科学知识日新月异,科学技术理论不断发展。作为防护工程设计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在近几年都经历了较大调整。其中,防护设计由防核武器破坏为主转变为防核武器、防常规武器破坏并重,强调核威慑条件下的常规战争,隔震规范的计算原理和参数都进行了全新调整,同时新增了伪装设计、智能设计等内容。在进行防护工程设计时,需在科学精神的指导下,辩证发展地看待设计所依据的规范、标准,需要认识到规范、标准是随历史发展而变化发展的,规范、标准中的计算方法等是有条件限制的。同时,因防护工程学科是一门正在快速发展的学科,与防护工程相关的实验数据、理论研究尚在不断完善中,所以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工程设计,是不能简单地直接套用现有规范、标准的。笔者参与防护设计的某防护工程,因地质条件较差,为V类围岩,工程主体部分防护层厚度近百米,现有规范对这种地质情况的计算理论及方法尚不完善,仅近似地按碎石土中地道、坑道式防护工程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在完全依据规范的计算方法的情况下,计算结果得出荷载均较大,基本没有体现空气冲击波在防护层中的衰减,计算出的衬砌厚度在1米至2米之间。后经专家对现行规范、标准进行讨论,认为现行人防规范、标准中提供的卸荷拱承载力计算公式适用于浅埋工程,对坑道、地道等深埋工程不适用,专家建议此处采用或借鉴其他公式计算。经分析计算比较后,《美国空军设计手册》提供的计算方法只考虑空间散射所造成的衰减,计算出来的峰值压力比较合理。因此,防护设计采用了《美国空军设计手册》的计算结果,荷载得到了降低,衬砌厚度降低到1米以下。工程在保证战备功能的情况下,节省了造价,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其次,还要勇于创新,在防护工程设计时要有前瞻性。防护工程主要是为今后几年至几十年的战争准备的,而武器技术、作战样式在数十年的发展中,必定有各种显著的变化,防护工程的设计理论、工程材料、工程技术也必定经过一系列的变化发展。如何保证依据现行规范设计建造的防护工程,在建成后的若干年内均能够发挥战备作用呢?

首先,作为防护工程设计人员,需要具备自然辩证法的科学观,用运动的观点认识客观世界,认识到科学、技术是不断创新、不断变化发展的,工程本身也是变化发展的,不是一成不变的。防护设计人员对作战样式的变化及工程将来的变化应有前瞻性,知道工程将来可能需要承担的任务,在设计中考虑到将来的要求。其次,在工程前期选址中,尽量选择岩质较好、防护层较厚的山体,这样不但可以减少建设的造价,同时因工程主体处于静荷重的山体中,在抗力要求提高的情况下,可以不做改动或者只是对口部进行处理,就可以满足更高抗力的要求。然后,在工程设计阶段,一方面充分利用山脊等自然条件增加防护层厚度,同时在不增加造价或只增加少量造价的前提下,增加抗力储备。另一方面采用合理的结构形式,使结构受力更加合理,同时便于将来的加固改造。设计中做好防排水处理,保证围岩及衬砌不会因为地下水的长期作用而受到影响。最后,在工程建成后,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在防护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变化调整的时候,及时复核原设计是否满足新规范、新标准,对不满足的部分,及时进行加固改造。在防护工程设计中,坚持科学精神,立足客观条件,探索战争规律,尊重工程规律,勇于创新,统筹考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战争形态,工程自身的战略及战术作用,以及工程建设维护代价,既可以充分挖掘战备效益,又可以以最低的代价获取尽可能大的战备效益。

三、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不断提高防护工程的设计质量

马克思主义把技术的本质界定为人对自然的能动作用、改造作用。技术和科学在本质上都反映了人对自然的能动关系,都属于生产力范畴。但他们又有不同,科学是人对自然的理论关系,属于认知范畴,一般是不可预见的;技术是人对自然的实践关系,属于实践范畴,总体是可预见的。技术是人类为满足自身的需要,在实践活动中根据实践经验或科学原理所创造和发明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方法的总和。即是工艺学,是具体运用的手段和方式方法,技术运用得如何,直接关系到防护工程设计的效率和质量。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发展生产力,特别是要发展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在防护工程设计中,要充分运用好现有科学技术手段。目前主要是在两个方面的运用,一方面,是计算机技术的运用。防护工程设计的时间周期、图纸复杂程度,都较以前有了更高的要求,按以前的手工作图、完全手工计算,已不能满足要求。AutoCAD等绘图软件以其简单易用、易修改、可重用、准确真实和易存储传输的特点已成为防护工程设计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同时,在防护工程设计中,需要完成大量的计算工作,手算易错且工作量大。MathCAD软件编程因其与手算过程相同,且简单易用,笔者在开始防护工程结构计算前,使用MathCAD软件编制了一系列的计算程序,可分别完成防护工程设计中的荷载、弯矩、配筋等的计算,减少了工作量,提高了计算准确性,减少了设计周期,同时计算部分的修改及调整也变得非常容易。另一方面,是施工技术、施工工艺及施工设备的运用。防护工程的施工技术伴随着大量地下工程的建设得到了发展,施工技术的发展同时促进了防护工程的建设。在防护工程设计时,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施工技术条件,又要注意不能设计现有技术、设备无法施工的防护工程。施工技术的发展,使先进的技术及机械得到运用,从而使得工程造价得到降低,施工安全有了保障,施工效率得到提高,工程质量得到保证。防护工程设计完毕后,还要按照现代技术规范的要求再进行技术评估、验证,以及按照现代技术要求组织实施。采用科学的方法,预先从各个方面系统地对相关技术的利弊得失进行综合评价。从政治、军事、经济、生态环境、技术等各个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方面对技术正负效应做出全面评价,通过不同学科领域的评估者对技术预测所形成的各种方案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评估。比如现阶段,在施工工艺、技术选择上,坑道式防护工程施工普遍采用新奥法、钻爆法、盾构法、浅埋暗挖法。同时,光面爆破技术使洞室超挖及塌方得到减少,超前导管、钢拱架支撑等技术使得软岩中的大跨度结构施工有了可能。掘进机施工已具有较高的水平,部分工程已经使用。但同时需要注意到,施工中的地质超前预报技术、施工机械化、施工现代化管理等方面还需加强。在进行技术评估时,不同的施工工艺、技术选择必定导致工程质量、经济、生态环境的不同,通过技术评估、验证后,才能得到最优的施工工艺、技术方案。

自然辩证法论文篇5

辩论权利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总则”和“开庭审理”章节都有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当中主要体现在总则部分。《行政诉讼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由此可见,法庭辩论是行政案件庭审的必经程序。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行政案件不存在辩论程序”或者“行政案件不需要辩论程序”的提法是不确切的。 所谓分解法庭辩论,就是指在肯定法庭辩论为必经程序的前提下,在庭审过程中不单独设立辩论阶段,将辩论内容肢解,分散体现在事实认定、行政程序和适用规范性文件问题的质辩过程当中,以充分展示质辩混合的审理特点,彻底揭示案件争点和争点中的焦点,避免重复辩论,最大限度地发挥庭审应有的功效。

二、分解法庭辩论的可行性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当中唯一对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未作明确规定的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第43条至第53条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以及庭审前的准备工作等,第54条规定了不同的判决方式,中间关于开庭审理程序立法空白。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但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是“参照”而不是“依据”或“依照”,由此可见,该解释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隐含了行政案件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的不确定性和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况且《民事诉讼法》第12章第3节的规定以及第127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民事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必须单独设立辩论程序”、“法庭调查必须前置于法庭辩论”,其本身值得商榷。

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不仅对分解法庭辩论未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根据条款理解,事实上赋予了合议庭在此问题上的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分解法庭辩论从法律角度是可行的。这一点也可以从当前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参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的规定中得到印证。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全文没有引用“法庭辩论”的概念,但在不同审理阶段规定了“事实证据的举证、质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质证、辩论;行政程序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实际上隐含了不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内容分解的框架。虽然该《规程》同时又要求在当事人最后陈述之前要“逐一询问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有无新的意见”,但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有质的区别,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中和性规定,至多只能是补充辩论性质的内容,而不能成其为独立辩论阶段。

从诉讼原理上来讲,分解法庭辩论不仅不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而且能够使当事人或其人更加清晰自己的辩论思路,更加充分发表自己的辩论观点,更加有可能展示自己的辩论技巧。

三、分解法庭辩论的必然性

行政案件当中的法庭辩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单项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2、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行政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行政事实展开辩论;3、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展开辩论;4、对被告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展开辩论;5、对被告提供的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关程序的单项程序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6、对被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展开辩论;7、对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或维持等展开辩论。当然,法庭辩论还应包括个案当中的受案争议、期限争议、处罚公正性争议等等。

对法庭辩论的内容问题,首先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对单项事实证据和程序证据的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质辩是否属于法庭辩论内容?笔者认为是肯定的。对事实证据、程序证据的证明“三性”及证明力、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质辩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质”,二是“辩论”。质辩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对质方式确认证据的形式状态、取得方式、待证事实等,然后提出对证据是否符合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大小问题的看法并充分发表自己的理由。在当事人提出看法并加以解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论。因此,证据质辩既是事实调查的过程,又是认定事实问题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庭辩论过程,是调查和辩论的混合过程。审判实践过程中,有些人将证据质辩理解为“对质辩认”或“对质辩解”,在证据质辩时,只要求当事人陈述“有无异议”、“哪些异议”,不许可当事人解析理由,不许可质辩双方展开辩论,这是对证据质辩的曲解,是人为割裂调查、辩论的做法。然而,证据质辩过程中,调查内容和辩论内容是不可能人为厘清的。

对法庭辩论的内容问题,其次需要明确的是,原告的诉词和被告的答辩是否属于法庭辩论的内容?笔者认为也应当是。一方面,原、被告在诉辩阶段,对被诉行政行为事实证据是否充分、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提出自己的主要观点,这本身就包含事实问题辩论和适用法律问题辩论的内容。另一方面,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是原告展开辩论的开端,是原告作为“正方”立论的诉讼环节。反之,被告提出答辩请求,是被告作为“反方”反驳原告观点并同时确立辩点的诉讼环节。在之后的各审理环节,双方对事实认定、适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程序问题的质辩过程,就是双方以充分的论据来论证各自论点、抗辩对方论点的辩论过程,至最后陈述结束辩词。这样,才能解释法庭辩论的逻辑结构和庭审架构的内在缜密性质。 由此可见,法庭辩论从当事人双方的诉辩开始,至最后陈述结束,贯穿于庭审的各个环节。单独设立辩论阶段,从理论上是无法解释法庭辩论的逻辑性和庭审架构的。从审判实践来看,单独设立辩论阶段,就必然要将所有辩论内容包括对诉讼请求的辩驳、对证据的辩驳等,一揽子纳入法庭辩论当中。只有这样,才能称其为调查和辩论完全分离,但是这样必然导致当事人在证据质证时只能作出“有或没有异议”的机械陈述,这当然是极其荒谬的。法庭辩论不仅应当分解而且事实上已经分解。

四、分解法庭辩论的可塑性

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参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的规定,体现了庭审的调查与辩论混合特点及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辩论内容分解于各庭审环节的精神。主要体现在:1、《规程》全文没有引用“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的概念;2、没有单独设立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3、对事实证据、适用规范性文件、行政程序问题当事人可以分别进行质证辩论。《规程》规定的庭审架构总体科学合理,是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必须参照执行的,但有几处内容笔者认为仍值得商榷。

其一,《规程》第35条规定了原告、第三人可以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质证、辩论。笔者认为,事实证据的质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单项事实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问题的质辩;另一方面是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能否足以证明行政事实或者说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确凿问题的质辩。因此,在事实证据质辩阶段,庭审中应适当提示当事人双方就后一方面的内容展开充分辩论,《规程》当中亦应当作出明示。尤其是在根据不同案件情况,举证、质证采取逐一举证、一证一质的情况下,如果不予适当提示,当事人就会自然按照法庭设置的庭审架构局限于单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问题进行质辩,而在此后的审理环节,由于不再有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就没有合适的环节就上述后一方面的问题充分发表质辩观点。

自然辩证法论文篇6

一、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

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包括两个领域。其一是自然科学本身的哲学,是对有关物质世界、自然现象的科学理论本身的客观内容以及对所运用的相应的实验和理论的认识手段所作的哲学分析。这一部分旨在揭示科学研究的具体世界观和方法论内容,即越来越深入到自然科学中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二是对整体的自然科学和自然科学各部门所作的哲学分析,旨在阐明自然科学理论认识客观世界的规律和方法,阐明科学理论的结构、科学认识中经验层次和理论层次的相互关系。这一角度的研究侧重于科学理论的结构、科学认识的方法、理论原理和证明的论证方式、科学动态发展的规律等。苏联学者把这一角度的研究称为“科学哲学的侧面”[1](p2)。也就是说,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内在地包含了科学哲学的萌芽。但是,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苏联关于该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第一个领域中。“苏联时期一直存在的重要争论是辩证唯物主义和自然科学的关系问题。”[2](p2-3)从苏联出版的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第一部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的教科书《自然科学哲学问题教程》(该书由时任《哲学科学》编委、莫斯科大学哲学系教授、自然科学哲学教研室主任c.t.麦柳欣主编)的内容上看,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的重心基本上围绕前一个领域,而对所谓的“科学哲学的侧面”则很少触及。

20世纪60年代中期,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的研究出现了重大的转折,传统的自然观研究开始退居次席,以科学认识论和科学方法论为核心的科学哲学研究逐渐成为研究的主导方面。1979年,в. а. 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卡尔普宁、б. м. 苏哈诺夫和в. и. 沙罗格拉茨基出版了一部有代表性的著作《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方法论基础》。作者认为,自然科学的发展会不断揭示出自然界的发展趋势和过程,而唯物主义辩证法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就是发展科学研究的方法论。该书逐一研究了力学、物理学、化学、技术科学的有关资料,论述了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进一步发展的前景和更为迫切的方法论问题,即,“科学认识中经验和理论的相互关系,理论知识的综合,科学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元理论研究的哲学意义等问题”①。与此同时,苏联的一大批学者,如б. μ. 凯德洛夫、μ. з. 奥麦利雅诺夫斯基、в. с. 高特、м. в. 莫斯捷巴涅科、в. и. 勃拉恩斯基、в. р. 伊瓦诺夫、а. д. 乌尔苏尔、в. а. 施托夫等人相继出版了大量的著作,从各个方面对自然科学的方法论进行了讨论,这反映了苏联哲学界对科学认识方法论研究的重视。

在1981年4月22—24日召开的全苏第三届自然科学哲学会议上,科学院院长г. л. 亚历山大洛夫指出,“自然科学哲学问题是对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基础,对自然和人在自然中的位置最普遍的看法进行探索和思考的一个中心枢纽”[3](p407)。由此可见,这一转向已使得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的内涵发生了变化。

苏联科学哲学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在辩证唯物主义的传统下进行的。对这一过程进行分析,有利于我们正确评价马克思主义传统下的科学哲学研究。从总体来看,西方的研究者对苏联自然科学哲学是持全盘否定态度的。[4](p99)西方的“科学史家和科学哲学家们长期讨论苏联出版物中的这些问题,他们关心的是,这些问题是真问题,还是人为的、政治的产物。马克思主义当真影响了苏联科学家们的思考,还是仅仅就是个装饰”[2](p3)。只有少数西方学者对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采取了比较客观公正的态度。格雷厄姆在大量具体研究的基础上,客观地评价说:“我相信辩证唯物主义对苏联一些科学家的工作的确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在一些情况下,这种影响帮助他们形成认识结论,并赢得了国外同行对他们的认可。”[2](p3)

二、中国的自然辩证法研究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的第一个范式是自然观范式。[5](p56)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自然辩证法的研究主要是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并以自然观为基础,建立了由自然观、科学观和科学方法论构成的内容体系。

中国科学哲学的产生来源于自然辩证法研究范式的转换。20世纪90年代末期,自然辩证法的研究范式发生了多个方向的转向,其中包括科学哲学、科学方法论、科学思想史、科学社会学、自然哲学等。在传统自然辩证法的研究中,研究者往往有着雄厚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主要集中于自然观和科学观。随着研究范式的转换,译介和评述西方科学哲学的文章大量出现,科学哲学成为了《自然辩证法研究》和《自然辩证法通讯》两本核心刊物的主要栏目。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研究队伍都发生了重大转向。

自然辩证法为中国科学哲学的产生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背景。20世纪80年代初,自然辩证法学会曾一度号称中国第一大学会,其研究绝不仅仅限于自己的学术圈子。自然辩证法的特点是兼容并蓄,既是一种学术事业,又直接面对国家发展的现实问题,在研究问题时常常借助于其他学科的理论方法。

自然辩证法为中国科学哲学的研究提供了更大的学术空间。科学哲学关注的问题其实是自然辩证法学科的内部问题。正因如此,从学科上我们把自然辩证法调整为科学哲学,但并未放弃自然辩证法。自然辩证法的研究以自然观为基础,恰恰是我们相对于西方科学哲学的优势所在。“由于西方科学哲学仅仅面对自然科学,无视自然科学背后的本质和客观基础,因此,他们并不

能真正回答理论的内在完备性和科学理论进步之间的关系。”[6](p111)西方科学哲学的这一特点,是它们在很多问题上不能获得正确认识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的科学哲学是中国自然辩证法事业的延伸,传统的自然辩证法研究决定了中国科学哲学的演进与定位。并且,在中国科学哲学的研究和自然辩证法研究呈并行之势。

三、差异与趋同

科学哲学在苏联和当代中国的兴起,既有共性,也有差别。其共性特征是,在各自国家已有的哲学研究中早已内在地包含有关科学哲学的相关研究。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中包含“科学哲学的侧面”,而科学动力学和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一向也是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格雷厄姆看来,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涉及十分广泛的领域,包括生命起源、控制论、结构化学、量子力学、相对论和宇宙学等。“苏联上千种关于辩证唯物主义和科学的书籍、文章和小册子都包含上述各种值得讨论的问题。”[2](p3)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是以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为基础的,而且他们认为,这种世界观也必会通过相应知识领域的理论内容而被具体化。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科学不仅是关于世界的理论知识的总和,更是一种社会建制。因此,他们不仅研究科学哲学领域中我们熟知的那些主题,更为注重科学发展的社会决定要素和动力。科学哲学的研究内容属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可以说,苏联科学哲学的出现属于问题研究的“内部转换”。

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一直不是苏联哲学的独立分支,只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一个研究领域。因此可以说,苏联科学哲学的出现使在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上对自然科学的研究由一个附属的领域开始走向相对的独立。

自然辩证法论文篇7

一、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

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包括两个领域。其一是自然科学本身的哲学,是对有关物质世界、自然现象的科学理论本身的客观内容以及对所运用的相应的实验和理论的认识手段所作的哲学分析。这一部分旨在揭示科学研究的具体世界观和方法论内容,即越来越深入到自然科学中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二是对整体的自然科学和自然科学各部门所作的哲学分析,旨在阐明自然科学理论认识客观世界的规律和方法,阐明科学理论的结构、科学认识中经验层次和理论层次的相互关系。这一角度的研究侧重于科学理论的结构、科学认识的方法、理论原理和证明的论证方式、科学动态发展的规律等。苏联学者把这一角度的研究称为“科学哲学的侧面”[1](p2)。也就是说,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内在地包含了科学哲学的萌芽。但是,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苏联关于该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第一个领域中。“苏联时期一直存在的重要争论是辩证唯物主义和自然科学的关系问题。”[2](p2-3)从苏联出版的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第一部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的教科书《自然科学哲学问题教程》(该书由时任《哲学科学》编委、莫斯科大学哲学系教授、自然科学哲学教研室主任c.t.麦柳欣主编)的内容上看,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的重心基本上围绕前一个领域,而对所谓的“科学哲学的侧面”则很少触及。

20世纪60年代中期,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的研究出现了重大的转折,传统的自然观研究开始退居次席,以科学认识论和科学方法论为核心的科学哲学研究逐渐成为研究的主导方面。1979年,в. а. 本文由收集整理卡尔普宁、б. м. 苏哈诺夫和в. и. 沙罗格拉茨基出版了一部有代表性的著作《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方法论基础》。作者认为,自然科学的发展会不断揭示出自然界的发展趋势和过程,而唯物主义辩证法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就是发展科学研究的方法论。该书逐一研究了力学、物理学、化学、技术科学的有关资料,论述了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进一步发展的前景和更为迫切的方法论问题,即,“科学认识中经验和理论的相互关系,理论知识的综合,科学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元理论研究的哲学意义等问题”①。与此同时,苏联的一大批学者,如б. μ. 凯德洛夫、μ. з. 奥麦利雅诺夫斯基、в. с. 高特、м. в. 莫斯捷巴涅科、в. и. 勃拉恩斯基、в. р. 伊瓦诺夫、а. д. 乌尔苏尔、в. а. 施托夫等人相继出版了大量的著作,从各个方面对自然科学的方法论进行了讨论,这反映了苏联哲学界对科学认识方法论研究的重视。

在1981年4月22—24日召开的全苏第三届自然科学哲学会议上,科学院院长г. л. 亚历山大洛夫指出,“自然科学哲学问题是对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基础,对自然和人在自然中的位置最普遍的看法进行探索和思考的一个中心枢纽”[3](p407)。由此可见,这一转向已使得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的内涵发生了变化。

苏联科学哲学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在辩证唯物主义的传统下进行的。对这一过程进行分析,有利于我们正确评价马克思主义传统下的科学哲学研究。从总体来看,西方的研究者对苏联自然科学哲学是持全盘否定态度的。[4](p99)西方的“科学史家和科学哲学家们长期讨论苏联出版物中的这些问题,他们关心的是,这些问题是真问题,还是人为的、政治的产物。马克思主义当真影响了苏联科学家们的思考,还是仅仅就是个装饰”[2](p3)。只有少数西方学者对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采取了比较客观公正的态度。格雷厄姆在大量具体研究的基础上,客观地评价说:“我相信辩证唯物主义对苏联一些科学家的工作的确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在一些情况下,这种影响帮助他们形成认识结论,并赢得了国外同行对他们的认可。”[2](p3)

二、中国的自然辩证法研究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的第一个范式是自然观范式。[5](p56)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自然辩证法的研究主要是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并以自然观为基础,建立了由自然观、科学观和科学方法论构成的内容体系。

中国科学哲学的产生来源于自然辩证法研究范式的转换。20世纪90年代末期,自然辩证法的研究范式发生了多个方向的转向,其中包括科学哲学、科学方法论、科学思想史、科学社会学、自然哲学等。在传统自然辩证法的研究中,研究者往往有着雄厚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主要集中于自然观和科学观。随着研究范式的转换,译介和评述西方科学哲学的文章大量出现,科学哲学成为了《自然辩证法研究》和《自然辩证法通讯》两本核心刊物的主要栏目。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研究队伍都发生了重大转向。

自然辩证法为中国科学哲学的产生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背景。20世纪80年代初,自然辩证法学会曾一度号称中国第一大学会,其研究绝不仅仅限于自己的学术圈子。自然辩证法的特点是兼容并蓄,既是一种学术事业,又直接面对国家发展的现实问题,在研究问题时常常借助于其他学科的理论方法。

自然辩证法为中国科学哲学的研究提供了更大的学术空间。科学哲学关注的问题其实是自然辩证法学科的内部问题。正因如此,从学科上我们把自然辩证法调整为科学哲学,但并未放弃自然辩证法。自然辩证法的研究以自然观为基础,恰恰是我们相对于西方科学哲学的优势所在。“由于西方科学哲学仅仅面对自然科学,无视自然科学背后的本质和客观基础,因此,他们并不

能真正回答理论的内在完备性和科学理论进步之间的关系。”[6](p111)西方科学哲学的这一特点,是它们在很多问题上不能获得正确认识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的科学哲学是中国自然辩证法事业的延伸,传统的自然辩证法研究决定了中国科学哲学的演进与定位。并且,在中国科学哲学的研究和自然辩证法研究呈并行之势。

三、差异与趋同

科学哲学在苏联和当代中国的兴起,既有共性,也有差别。其共性特征是,在各自国家已有的哲学研究中早已内在地包含有关科学哲学的相关研究。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中包含“科学哲学的侧面”,而科学动力学和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一向也是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格雷厄姆看来,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涉及十分广泛的领域,包括生命起源、控制论、结构化学、量子力学、相对论和宇宙学等。“苏联上千种关于辩证唯物主义和科学的书籍、文章和小册子都包含上述各种值得讨论的问题。”[2](p3)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是以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为基础的,而且他们认为,这种世界观也必会通过相应知识领域的理论内容而被具体化。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科学不仅是关于世界的理论知识的总和,更是一种社会建制。因此,他们不仅研究科学哲学领域中我们熟知的那些主题,更为注重科学发展的社会决定要素和动力。科学哲学的研究内容属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可以说,苏联科学哲学的出现属于问题研究的“内部转换”。

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一直不是苏联哲学的独立分支,只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一个研究领域。因此可以说,苏联科学哲学的出现使在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上对自然科学的研究由一个附属的领域开始走向相对的独立。

自然辩证法论文篇8

[作者简介]张洪雷,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部讲师,博士;张宗明,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部副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江苏南京210046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8-0195-03

自然辩证法是理、工、农、医类硕士研究生的一门学位必修课,其教学目标是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自然观、科技观,培养科学的思维方式与科研创新素质,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目前,在自然辩证法的教学实践中,存在着重阐述自然辩证法的一般原理而轻结合研究生专业实际进行讲解、重理论讲授轻实际运用的倾向。如何把具有思辨性、抽象性和理论性的教材内容内化为研究生的科学素养、科研方法、创新思维;提高课程教学的实效性、针对性,需要在自然辩证法的教学中,结合研究生专业特点,联系各门具体学科特点,创造性地开展自然辩证法教学,这是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的关键。针对中医药院校的具体特点,结合研究生的专业实际,我们以“医哲结合”为特色,创新自然辩证法教学。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加强具备医哲知识结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更新教材内容、增加医学辩证法的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初步实现了中医院校研究生自然辩证法的教学目的。

一、建设一支具备医哲知识结构的师资队伍,为创新自然辩证法教学奠定师资基础

师资队伍是否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是教育成败的关键,对于中医药院校自然辩证法课程的教学而言更是如此。中医药院校自然辩证法教学内容的更新和教学方法的创新,对师资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自然辩证法教师应该从多方面充实和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与储备,了解医学科技发展前沿的最新成果;对于大多数是文科学历背景的教师来说,特别要补上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知识,尤其是与医学相关的知识,才能真正驾驭这门课程。其次,中医药院校自然辩证法教师还要具备一定的中医哲学、中医方法论、中医文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自然辩证法课程教学中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具体做法是,对非医学专业毕业的自然辩证法教师进行医学知识方面的培训,而对医学专业毕业的自然辩证法教师应强化当代西方科学哲学、中国哲学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最后,中医药院校自然辩证法教师还应加强科研,并正确处理好科研和教学的关系,以科研成果充实教学内容,把教学过程中的难点、疑点作为科研的方向,二者相辅相成,不能偏废。事实上,合格的自然辩证法教师应该是教学人员与科研人员的统一体,这样才能使自然辩证法教学在一个坚实的基础上不断提高。

二、更新教材,增加医学辩证法内容,为创新自然辩证法教学提供教学蓝本

由于自然辩证法面对的研究生学科背景不同,专业特点相异,因此,使用全国统一的教材、采用统一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时展要求与研究生创新素质提升的需要。针对不同专业研究生的特点,因材施教,更新教材内容,创造性开展教学活动成为自然辩证法教学改革的重点。对于如何结合研究生专业特点更新教材内容,我们也做了一些尝试,即在遵循教育部自然辩证法概论教学大纲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高等中医药院校研究生的特点,通过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引导中医药研究生运用自然辩证法的一般原理,探讨中医药学的学科性质、思维特征与发展规律,从而提高中医药研究生专业理论思维水平与创新素质。为此,更新教材内容在体现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可读性的同时,应突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色:首先,突出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在每章后增加“中医问题与思考”阅读内容,启发与引导研究生在掌握自然辩证法一般原理基础上,联系中医药专业实际,提出与思考中医药发展中存在的重大理论问题。其次,突出医药科技发展的历史及其与医学观的联系,体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的原则,便于学生更加深刻理解中西方传统医学观的差异以及对中西医学发展的影响。最后,融入教师中医方法论的研究成果,突出科学技术方法论的比重,以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思维素质。

三、改进教学方法

传统的自然辩证法教学一般采取单一的、灌输式的教学方式,这已经不能适应自然辩证法教学的需要。事实上,自然辩证法教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学科本身的交叉性和综合性,使教学活动显得更为复杂。在影响教学效果的众多因素中,以什么为中心来组织这项复杂的活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不仅涉及到教学的理念、方法、过程和手段,更重要的是对教学效果有十分显著的影响。因此,在教学内容安排方面,我们将教材内容专业化、专业专题化、专题问题化。同时,在教学方法层面,我们从独自式的封闭式教学转向开放式的研讨式教学,从静态的PPT走向动态的视频多媒体,从理论世界走向现实世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专题讨论法、问题启示法、网络互动法。最大限度地利用学校多媒体和网络资源进行教学,从而激发研究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他们创新意识,提高其理论思维和创新素质。

(一)专题讨论法。在通常情况下,研究生已经历了大学本科的完整教育,具备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自学能力,在信息的获取、问题的理解和观念的形成上具有自主性。对多元知识摄取和自身创造力发挥的需要,使他们渴望超越传统教学的授课模式,真正实现个性的张扬。因此,在课堂上开展专题讨论,有利于研究生获得合理的和正确的思维模式,并为他们观点交锋、思想碰撞提供良好平台。经过专题讨论的训练,有利于实现其思维方式从线性向非线性转变、从二元对立向多元共存转变。事实上,在自然辩证法的教学中,对某个问题给出答案或结论,远不如让学生自己多角度、多层次去思考并去寻求解决的方法更好,自己独立思考的东西远比书本上或老师给出的结论印象深刻,也更有意义。

组织好专题讨论的关键就是要选好讨论主题。首先主题的选择要结合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在教学大纲的规定范围内,结合课堂教学、根据课程进度、遴选相关的主题。专题设计与研究生的专业相结合,有助于研究生从自身专业出发深入讨论问题。根据中医药院校研究生的专业特点,我们选择与设计的专题一般都是与中医药发展实际相结合,如在“自然观”、“方法论”和“科技观”三篇中,我们分别设计了“中西传统自然观差异对中西医学发展的影响”、“中西医方法论之辩:在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之间”和“中西医文化与中西医发展”等三个讨论专题。其次,主题的选择应结合社会热点。如前段时间的“张悟本事件”,我们就设计了“张悟本事件与中医”的专题讨论。通过专题讨论,学生上课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提高。同时,学生课前准备充分、课堂讨论热烈、课后还在继续。专题讨论

的教学方式不仅增强了自然辩证法课堂的教学效果,而且也增强了他们对自身所学专业和社会现象的理解。

(二)问题启发法。爱因斯坦曾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问题也许仅仅是一个数学上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去看待旧的问题,都需要有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因此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思维、创新能力首先应从培养他们的问题意识开始。其实,疑问最能引发研究生的好奇心,激发他们学习自然辩证法的兴趣,变被动听课为主动参与、变“要我学习”为“我要学习”,从而提高课堂的教学质量。

在自然辩证法教学中问题的设计一般应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专业性。问题的设计一定要贴近研究生所学的专业或与他们所学专业相关,只有这样的问题,才能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他们参与回答问题的热情。如在讲授科学技术的性质时,可联系中医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在讲到科学技术发展模式的时候,可结合中西医两种不同的发展模式等问题。由于问题选择密切结合研究生所学专业,可以启发学生运用自然辩证法的相关原理和方法去思考和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同时,也加深了研究生对自身专业的认识,拓宽了他们的研究视野、培养了他们独立思考的精神。二是新颖性。教材中已提出的问题,引导研究生自学理解就行,关键在于教师提出的问题相对来说比较新颖,或虽是老问题,但是分析或理解的视角比较新,这同样会引起学生的兴趣。如关于中医的科学性问题,这是一个争论很久的老问题,但如果从当代西方科学哲学家――费耶阿本德的视角来分析并加以理解,就是一个新问题。三是时代性。问题的设计要与时俱进,要努力反映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及其带来的影响,努力反映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巨大成就及其需要完善的地方。只有选择的问题贴近社会现实、贴近学生生活、贴近时代,才具有说服力,才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网络互动法。传统的自然辩证法教学多采取课堂讲授法,但由于受课时等因素限制,有些教师在结合学生专业问题开展教学活动时,单向灌输偏多,缺少与学生的交流、互动,没有发挥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主体性与参与性。结果导致教学效果不太好,经常是教师在上面讲,学生在下面干自己的事情,教的过程与学的过程出现了脱节现象。专题讨论法可以激发研究生的求知热情,调动他们学习自然辩证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如自然辩证法课程作为硕士研究生的公共课往往采取大班教学,人数多达一两百人,虽然能成功地组织专题讨论,但要让每个同学都有发言的机会相对来说比较困难。问题启发法固然可以启发每一位研究生的独立思考,激发其学习兴趣,提高课堂的教学效果,但自然辩证法的教学活动从头至尾都运用问题启示法比较困难,因为并非每一章节都能找到合适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自然辩证法的教学实践中,尝试运用网络互动法来弥补其他教学方法存在的不足,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自然辩证法论文篇9

自然辩证法是研究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一般规律、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一般方法、以及科学技术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科学,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于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成果与活动进行哲学概括与总结的产物。自然辩证法是一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思维科学相交叉的哲学性质的学科。它从自然观、认识论、方法论与价值论方面,研究科学技术及其与社会的关系,是科学技术研究的思想理论基础。

一、自然辩证法的学科内容

自然辩证的学科内容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1)自然观:它是人们关于自然界的根本观点和总体看法,既是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指导人们认识和改造自然以及处理科学技术与社会关系的方法论。(2)科学观与科学方法论:科学观是人们对科学的总体看法,科学方法论是关于认识自然的一般方法的理论。(3)技术观和技术方法论:技术观是人们对技术的总体看法,技术方法论是关于人类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的理论。(4)科学技术与社会:把科学技术作为整个社会的一个子系统,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建制进行研究[1]。

二、自然辩证法的来源

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重要领域的自然辩证法,有其历史的渊源。从康德和拉普拉斯提出星云说,试图揭示天体演化的历史开始,形而上学的自然观被打开了第一个缺口。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辩证法是在19世纪自然科学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形成他们的新哲学世界观,始于19 世纪40年代。他们关于自然辩证法思想的萌芽,也产生于这一时期。系统地研究、建立和阐明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主要是由恩格斯从19世纪50年代后期起进行的。在《反杜林论》哲学篇和《自然辩证法》手稿中。

在我国,“自然辩证法”这一学科来源于恩格斯的遗著《自然辩证法》。第一版全国统编教材《自然辩证法讲义》是由《自然辩证法讲义》编写组编写并于1979年8月出版,第一版教材对自然辩证法的定义是:自然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界和自然科学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它是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和科学观,又是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方法论。而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自然观、自然科学观和自然科学方法论三个部分。这一时期的主要特色在于围绕世界观的哲学打转转,坚持传统的“自然界有辩证法”为立论依据,这种编排结构和内容也 体现了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核心思想。

第二版教材是1991年8月出版,它对自然辩证法的定义是: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的科学。很明显这一时期技术观和技术方法论开始进入自然辩证法的研究视角,同时随着自然辩证法的改名,自然辩证法的发展也进入了新阶段。

2004年5月第三版教材出版,教材在绪论中对自然辩证法有了一个更为明确和准确的定位: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主要组成部分,其研究对象是自然界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以及科学技术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而研究内容包括四篇: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科学观与科学方法论、技术观与技术方法论、科学技术与社会(STS)。

了解关于自然辩证法的学科定位和研究内容的变化实际上也就是学习自然辩证法史。而我们对自然辩证法的认识也就是以最新版本的也就是2012年5月出版的教材为准,那就是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然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以及科学技术与人类社会相互作用的理论体系,是对以科学技术为中介和手段的人与自然、社会的相互关系的概括、总结。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主要组成部分。自然辩证法的学科性质就是它是一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思维科学相交叉的哲学性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

三、自然辩证法在中国的传播发展

在中国,自然辩证法随着恩格斯著作1929年出版的译本,逐渐在接受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工作者和自然科学工作者中间传播开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它在广大哲学工作者和自然科学工作者中间,得到更广泛的学习和传播。的哲学著作《实践论》和《矛盾论》,在中国科学工作者学习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辩证法、开展自然辩证法研究中,起了重要作用。

自然辩证法的发展同自然科学的发展紧密联系着,20世纪以来自然科学的突飞猛进,极大地扩大和加深了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远远超出了19世纪自然科学的眼界。20世纪自然科学的发展已经在更加广阔的范围和更加深刻的程度上揭示了自然界的辩证法和自然科学的辩证法,使辩证法的许多基本观点由于无数确凿的自然科学事实而在实际上为自然科学界所广泛接受。自然辩证法通过长期的生活实践进行检验,从更加证明了科学性,从而指导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思想的构建和形成。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自然辨证法同中国社会主义的具体实践的结合,具有时代特色,适应中国现代化的发展思路。是中国新时代的国计民生的新型社会主义发展的理论[2]。

四、自然辩证法的社会价值

自然辩证法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自然辩证法的理论价值。自然辩证法不仅仅为科学的世界观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更为认识论和方法论提供具体的理论论证,使哲学价值观学科内容更加丰富。二是自然辩证法的实践价值。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其实践价值也日益凸显出来。自然辩证法对正确处理和解决全球性问题、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具有实践价值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正确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指导。对于实现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理论指导意义。

总而言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自然辩证法研究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在我国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学习自然辩证法也要与时俱进。(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自然辩证法论文篇10

前言

作为20世纪“最富创造力的伟大的原创性理论家”[1],特奥多·阿多尔诺( the odor w. adorno, 1903~1969)是德国法兰克福学派(frankfurter schule)社会批判理论的“主要建筑师”,与学派的创始人、“社会批判理论”的奠基者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同为西方马克思主义(western marxism)的杰出代表人物。自上个世纪60年代提出“否定的辩证法”(negative dialectics)概念以来,[2]尤其到了80、90年代,阿多尔诺引起西方学界的广泛关注,对于“否定的辩证法”的研究也逐渐成为后现代语境中的显学。然而,作为标志“否定的辩证法”经典形态的完成和阿多尔诺“一生学术生涯缩影”的《否定的辩证法》(1966)一书,人们长期以来只知道它“说”了什么,却无从理解它为什么那么说。由于这种困惑,在后现代氛围中最终造成一个“‘否定的辩证法’是不可理解的”神话。在笔者看来,阿多尔诺的《否定的辩证法》并不是一本“不可翻译的天书”,但也绝非一件不付努力就能获得的“廉价品”。阿多尔诺确实为自己的思想刻意设置了许多藩篱,但更为重要的是,“阿多尔诺学术传统的复杂性和独特性大大超出了绝大多数读者的阅读期待,人们难以在自己的思想图谱中对他进行有效的完全匹配,从而留下了超量的理解剩余。”[3] 因此,理解“否定的辩证法”的唯一选择就是回到“否定的辩证法”的 历史 本身。本文拟从基本的文本学解读模式入手,结合中外最新研究成果,就阿多尔诺“否定辩证法”的几个 问题 进行初步探讨。

一、“否定的辩证法”的实质

辩证法一直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重要 内容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除了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之外,还有其他三种基本形态的辩证法,这就是青年卢卡奇(georg lukács)“历史的辩证法”、萨特(j. p. sartre)“人学的辩证法”、德拉—沃尔佩(galvano della—volpe)“ 科学 的辩证法”。不过,他们对辩证法的理解与传统理解有着很大不同。就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而言,它是建立在对传统辩证法批判基础上孕育而成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性。

1.“否定的辩证法”的非同一性

“非同一性”(nonidentity)是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的核心概念。“辩证法倾向于不同一的东西”[4],辩证法在 哲学 史上所实现的变革就在于从“同一性”向“非同一性”的哲学转变。 “辩证法就是对非同一性的一贯意识。”[5]在阿多尔诺看来,所谓“同一性”,即人们对客观事物的一种“共识”,同于稳定性、确切性。“同一性”作为传统哲学的基础,是一条永不可及的地平线。在本体论上它表现为对终极实在的寻求,在认识论上表现为对首要性的强肯,其实质就在于主体和客体的分离。虽然阿多尔诺在认识论上仍然认为,“主体的首要性看来是没有疑问的”[6],但他是要建立一种新的主客体之间同一的平衡关系,这种同一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力场”(kraftfeld/force fields),即“那种没有支配而只有差异相互渗透的独特状态”。依他所见,主客体的关系将取决于人们之间以及人类与他们的对立面之间的和平的实现。这种和平的实质就是事物之间有差别的交往,是所谓集体主观性、个体主观性和客观世界的三星集结的非架构的“星丛”(constellation/konstellation)状态。星丛,(阿多尔诺借用本杰明(walter benjamin)那里的一个天文学术语)则是指一种彼此并立而不被某个中心整合的诸种变动因素的集合体,这些因素不能被归结为一个公分母、基本内核或本源的第一原理。[7]

主体和客体是不可分离的:没有客体,主体不可想象;没有主体,客体没有意义。当然,这恰恰意味着二者的不同或非同一性。[8]在阿多尔诺看来,“不同”是一种分立、平衡、转瞬即失、有差异的东西。传统哲学的错误就在于把同一性当作仅有的目的,至于那些转瞬即逝、没有太多意义的东西(黑格尔称之为“惰性的存在物”),自柏拉图(plato)以来一直是不被关心的,始终被甩在哲学之外的。 学习 就是回忆,遭遇就是重逢,离去就是回归,于是,有的只是同一的循环,存在物与存在物之间的差异被取消了。传统哲学陷入对同一性的沉迷之中,陷入将一切东西还原到一种原始性存在的还原主义之中。[9]这就意味着,“否定的辩证法”就是要在根本上否定一切还原主义,怀疑一切统一性,破除人们一贯长期坚持的概念崇拜,而“概念的觉醒是哲学的解毒药,从而避免哲学日渐猖獗以至成为一种对自己来说的绝对”[10]。“否定的辩证法”真正感兴趣的东西是“黑格尔按照传统而表现出的他不感兴趣的东西——非概念性、个别性和特殊性”[11]。总之,坚持对非同一性的认识,通过概念超越概念,激活差异,树立非概念、个别和特殊的权威,让“非同一性”获得应有“荣誉”。

2.“否定的辩证法”的反辩证法性或否定辩证法性

否定是一种对立、批判、斗争关系,本质上是矛盾一个层面。矛盾向来是辩证法的整全性理解,因此,否定从而具备了辩证法的性质。但辩证法作为一个理论的完整体系构架,其任何一个方面、任何一个范畴都不应被突出到凌驾于这个体系之上的位置。否则,辩证法就会变成反辩证法。真理仿佛再向前迈进一步,真理就会变成谬误。阿多尔诺的“否定的辩证法”正说明了列宁这一观点。

阿多尔诺为了强化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则极力强调辩证法的否定观以一味地揭露和否定资本主义。但他一开始就没有认识到,现代资本主义已经从个人资本家之间的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垄断阶段,其中已经包含了很强的社会主义因素。当然,批判、否定是不可或缺的,“因为正是通过批判理性,现代性才能达成自我修复、自我完善和自我肯定。但是,‘否定的辩证法’将理性批判偏激化到自我指涉的程度,一开始就摧毁了自己的社会根基及与交往实践

的联系,使自己蜷缩在理性的范围之内。”[15] 这不仅不能真正地为“否定的辩证法”理论提供坚实的哲学基础,反而由于践踏了辩证法而失去了哲学基础。“使社会批判理论成了充满激愤的、牢骚满篇的谩骂和诅咒。这对于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来说,是无济于事的。单就理论而言,否定的辩证法实际上是对辩证法的否定。”[16]

正如阿多尔诺值得称道的思想传记作家马丁·杰(martin jay)在评论他指出的那样:“不是思想家在作品中遭受了失败,而是历史本身否定了作品,从而否定了思想家。”[17]这种历史,既是以肯定的形式又是以否定的形式存在的历史。一个历史的思想家不是惧怕这种历史的肯定和一致,反而是在追求这种历史的肯定和一致中才成为可能。辩证法不是不承认差异,反而是指出惟有差异才是一个具体存在物是其所是的真正原因。承认差异,但又不能仅仅是差异,任何差异只有在获取概念的确定性和同一性前提下才有意义。若只是一味地片面强调差异和随之而来的非同一性,我们就只能在事物的具体存在中迂回,永远达不到普遍性的认知,永远不能凭借科学而生存,同样,辩证法就永远不能被赋予理性与秩序,也就必然在自身的发展中走向自己的初衷的背面成为反自己的敌人。因此,从“否定的辩证法”的结果而言,它实质又是反辩证法的。

3.“否定的辩证法”的绝对否定性

在传统哲学中,“否定”作为“肯定”的矛盾,并不是与“肯定”毫无关联的,而是与“肯定”相伴的、并且最终是为了“肯定”的动力和 方法 性范畴,是肯定的对立统一。如黑格尔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这一著名的三段论便是如此。因此,传统哲学的否定观是一种辩证的否定,是一种否定中蕴含肯定的否定。它承认事物在运动中的确定性状态的存在,承认人类在认识活动中借助概念等符号把握事物的意义,也就是承认以符号、概念、意义存在所构成的人类历史。在这里,肯定、概念、理性,因为与否定、非概念和反理性构成矛盾运动而形成辩证统一,并因为可以解释 自然 界和人类社会的自然性运动变化现象,而具有永恒的价值。[12]

然而,在阿多尔诺看来,传统哲学的辩证法,不论柏拉图的还是黑格尔(georg w. f. hegel)的,都对否定作了肯定的对立统一普泛性理解,否定中包含着肯定因素,否定之否定也就是肯定。但阿多尔诺进一步指出,否定之否定不会导致肯定,因为概念不能穷尽所认识的事物,人们对对象所作出的总体的、同一的认识只不过是事物的整体的幻象,所以“否定之否定并不会使否定走向它的反面,而是证明这种否定是不充分的否定”[13]。这种不充分性,使得辩证法只能进入持续的否定状态,并对任何稳定性的和确定性的状态持怀疑、批判态度。所以,对于辩证法,唯一的信仰就是否定。于是,阿多尔诺提出,仅仅去发掘辩证法的否定内涵是不够的,认为必须在“辩证法”之前冠以“否定的”这一定语,才能更彻底地突出辩证法的否定特征,才能表明自身理论的绝对否定性。由此,阿多尔诺认为真正的否定,也即“否定的辩证法”的否定是不包含任何肯定因素的绝对否定,除了否定之外再也没有别的东西,否定就是目的,否定就是一切。

基于“否定的辩证法”的否定观,阿多尔诺又提出了矛盾的不可解决性和绝对否定性,认为即便是未被思维调和的实在整体也是属于矛盾的,即只能在矛盾中思维的整体。而且现实中的矛盾本身就是否定现实的矛盾,哪怕在最简单的意义上,现实中的矛盾都是以一种否定性的力量来起作用的。[14]至于哲学上那种运用概念去命名或概括事物的行为本身就是根本否定事物的矛盾活动,最终会陷入否定它所思考的总体这样一种自相矛盾之中。

二、《启蒙辩证法》与“崩溃的逻辑”

1.《启蒙辩证法》(1947):“否定的辩证法”的雏形

作为霍克海默与阿多尔诺合著的一部力作,《启蒙辩证法》(the dialectic of enlightenment)并没有严密的体系构建,而是一些片断性的哲学论证文章集,但它却是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经典著作,在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形成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在《启蒙辩证法》中,霍克海默与阿多尔诺首先论述了“启蒙”的概念。认为启蒙并非专指发生在18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而是对渗透在人类社会文化中“最一般意义上的进步思想”的总称。书的一开头,他们便指出,“从进步思想最广泛的意义来看,历来启蒙的目的都是使人们摆脱恐惧,成为主人。”[18]“启蒙纲领”就是使世界清醒,“消除神话,用知识来代替想象”[19]。启蒙精神是要摧毁神话,“但是为启蒙精神所摧毁的神话本身,已经是启蒙精神自己的产物”[20]。就是说,启蒙过程中的理性,最初是作为神话的解毒剂出现的,但在后来,“理性变成了对目的性的盲目”[21],“思想完全变成了机制”[22],“纯粹理性变成了非理性”[23],而理性本身,也就是说,“一切形式的真理都会成为偶像被盲目崇拜”[24],从而走向它反面——一种新的神话。这样,神话就已是启蒙,而启蒙退化为神话。[25]于是,所谓“启蒙辩证法”,就是那个旨在征服自然和打破禁锢理性的神话枷锁解放理性的启蒙精神,由于其自身的内在逻辑而转向了它的反面:它本想破除迷信,但实际却陷入迷信;它本想提倡自由、博爱,但现实却走向统治和压迫;它旨在反对专制、极权,但自己实则却成了极权主义;它本身是手段,而最终却偶像化了;它本想进步,但实际上则导致了退步。所以,一部文明史同时也是一部野蛮史,“不可阻挡的进步的厄运就是不可阻挡的退步”[26]。启蒙辩证法也就意味着启蒙的自我否定与自我毁灭。

《启蒙辩证法》揭露了启蒙精神的反面作用,即“已从 历史 上的 教育 推进作用, 发展 成了欺骗群众的工具”[27]。它的主要目的是“把对德国法西斯主义的批判追踪到启蒙精神的自我摧毁,并把极权主义归因于 科学 的逻辑,进而对西方 社会 和西方思想进行激进的批判”。[28]这里,“批判已经不在是目的本身,而只是一种手段。它的主要情感是愤怒,它的主要工作是揭露。”[29]他们揭露的不仅是启蒙精神、技术理性、大众文化和意识形态的虚伪性、否定性,还第一次对资本主义 工业 文明进行了系统批判与否定,并深刻揭露出一切资产阶级思想“都具有趋向对立面的倾向”[30]。当然,竭力鼓吹悲观主义,也是弥漫全书的一个基调。书中用悲观主义来 分析 人与 自然 的关系,对人类文明的未来作了悲观

的预测和展望,从而开创了法兰克福学派史上悲观主义的浪漫主义文明批判之先河,并为“否定的辩证法”的形成发展迈出了关键一步,标志着其雏形的基本形成。[31]

2.“崩溃的逻辑”:“否定的辩证法”的成熟与终结

自然辩证法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B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7)09-0067-06

纵观整个易学研究史,自远古以来而至清末,《易经》从来都不曾被称作过“辩证法”。然而,现在说起《易经》的哲学思想来,人们便会不假思索地认为它即是中国古代朴素的辩证法,《易经》的思维也被冠之为辩证思维,中国民族的思维方式也以辩证性而区别于西方的静止的形而上学。实际上,不只是对于《易经》,包括对老子的“福祸相倚”、“反者道之动”等重要思想,人们仍然是用“朴素的辩证法”一词含而括之的。其实,《易经》,包括道家思想,向来就不是辩证法,它们与泊自西方的“辩证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们的不同深刻地反映着中西方不同的文化观念。

一、《易经》变成“辩证法”的过程

《易经》的辩证法化,起始于“古史辨派”之后兴起的“唯物史观派”。最早提出这一理论的是郭沫若先生。郭氏在“五四”之后,就接受了刚刚传入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正是他最早主张自觉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对中国古代历史进行研究,这亦使他成为了“我国站在马克思主义立场研究《周易》的第一人”。[1] (P99) 郭沫若在其文章《周易的时代背景与精神生产》(1927年)中首发了《周易》的矛盾思想及辩证观念,他说:“八卦的基础本来是建立在男女两性的象征……所以《易经》的观念就根本是阴阳两性的对立。一切万事万物都是由这样的对立而成……八卦是四对相对立的现象,六十四卦又是三十二对相对立的事物,就这样宇宙是充满了矛盾。”[2](P65) 而且他又从《序卦传》中发掘出了“一个唯物的社会进化观”,[2] (P72) 认为“人类社会的进化就是由这样相反相成的两对立物先先后后地产生出来的。”[2] (P73) 然而郭沫若认为,《易经》的辩证法不是一种彻底的辩证法,因为它将变化绝对化,而使之成为了“道”,而“道即是易,易即是神”,“结果辩证法一变而与形上学妥协,再变而与宗教妥协”。[2] (P78) 郭氏进一步认为正是《易经》辩证法的不彻底,致使它必然地走向了折衷主义。当然,郭氏认为《易经》辩证法的不彻底性、折衷性,从根本上讲,是意在认为古代的《易经》朴素、原始与落后,不及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科学、完整、深入,但它具有的辩证性仍然标明了它思想的先进性。其后金景芳、冯友兰、张岱年、任继愈、高亨、李景春、沈瓞民等等大家著文述见,对《易经》的唯物主义思想、辩证法观念都做过深入的研究。虽然他们在方法上及对《易经》思想的认识上都有着极大的不同,但是在《易经》的辩证法观念上却表现着一致的认识。所以,随着上世纪50、60年代的学术思想向辩证唯物主义的统一,于是对于《易经》思想的辩证唯物论研究即成为学术的主流。“易学”最后走向了完全的辩证唯物化。

客观地讲,我们确实可以从《易经》阴阳观念、变易观念中看到矛盾、变化、发展等辩证法观念的影子。正是它们两种思想体系的“似是”最后沿袭成了它们之间的“就是”。于是几千年从来没有被称作“辩证法”的《易经》终于戴上了一顶“辩证法”的帽子,而它自身的意义本体被遮蔽了起来,它再也不是它自己了。这实在是对《易经》哲学的一个极大的曲解。实际上,这也是近代以来的“据西释中”的哲学解释范式的一个典型个案。“辩证法”成了中国古代易、道思想的一个“后设陈述”。

二、《易经》与辩证法的不同

笔者以为,虽然表面上看易学的阴阳观与辩证法的矛盾观、易学的天道观与辩证法的辩证发展观等之间存在着相似的架构与相近的表述,但二者却有着更为根本、更为明显的区别。

(一)辩证法的因果决定论与《易经》的“时”观

辩证法的发展观念强调的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内在因果链条的客观性,从根本讲是一种带有必然性的决定论的“因果”逻辑,而《易经》的变易观念突出的是现象上的生老盛衰的“时”的逻辑。

众所周知,中国的唯物主义辩证观念来自于黑格尔哲学的辩证历史观。而黑格尔哲学的辩证历史观则有着一套严密而自洽一致的哲学体系。这一体系视事物的发展为一必然原因的推动。因此,它是一套因果决定论的历史观。由此而产生的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虽然倒置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历史观,使历史的进步由客观精神性“理念”的自我否定式运作,而变成了物质的生产方式的发动,但它仍然是一种因果决定论的历史观。它过多强调了事物发展变化过程的内在因果性、客观性、必然性、规律性,而且其存在表现为一种典型的思辨理性的形式。这是西方一种根深蒂固的基本信念之一。正如分析心理学的创始人荣格所说:“根据我们理性的假定,凡事都有它的自然规律与可以觉察出来的原因,对此我们深信不疑。像这样的因果律就是我们人的最神圣的信条之一。在我们的世界里,我们不允许任何无形的、专断的和所谓的超自然的力量存在”,“因为不久以前,我们才摆脱那充满梦和迷信的恐怖世界,才塑造出一个理性的意识宇宙。这是人类最近的最伟大的成就。”[3] (P123) 因此,因果论是西方人用理性与思辨构创出的事物客观发展的逻辑过程,是符合事物发展客观辩证过程的主观辩证法,具有规律性与必然性的意义。①

而《易经》则表现出一种另外的理论形态。《易经》仅是初民对四季更替、万物盛衰、② 天道周旋等自然律动的从“时”的维度上的直观掌握;仅是对事物的出生、生长以经验性、以卦象的形式作外观的现象性的描述。大自然运行的 “时”的节律化如一年四季、十二月、七十二候等都是对自然运行的掌握形式,它并不对其内在的因果链条作客观的揭示,作思辨的理性分析,因此《易经》的思想带有以“时”度物的直观经验性,这也是整个中国思想的根本特征之一。荣格亦曾通过《易经》对中国的思想特征进行过精辟的分析:“《易经》中的科学根据不是因果原理,而是一种我们不熟悉因而迄今尚未命名的原理,我曾试图命名为同步原理(synchronistic principic)”。这一术语,“仿佛时间远不是一种抽象,而是一个具体的闭联集合体(continuum),它具有这样一些性质和基本条件,能够以一种非因果的平等对应方式,在不同的地点同时表现出来,就像我们在那些同时发生的同一思想、象征或心理状态中发现的那样。”[4] (P251) 荣格不但通过《易经》看到了中国民族不同于西方的思想方式,而且他还从中看到了中国民族哲学思想的时间性以及中国民族时间意识的具体性。即是说中国思想对事物的掌握与思索是在时间中进行的,从不像古希腊哲学那样把世界看成是铁板一块的实体性存在,而把世间万物看成是一变化的过程。所以,时间在中国民族的观念中从来就不是一抽象的存在,它就体现于大化流行的自然万物的生生灭灭之中,体现于具体的存在之上。

再者,发展是辩证法的重要观念,而在通俗理解上,发展即表现为一种理想化的进步性,而在《易经》中却没有这样的思想,而只有“变”与“化”的观念。变化是《周易》的思想核心,所以《系辞传》说:“易之为书也,不可远,为道也屡迁,变动不居,周流六虚,上下无常,刚柔相易,不可为典要,唯变所适。”“易”字本身即是变、化之义,所以,以变易为中心,即生出简易、不易、交易等意义。① 而变、化的意义与发展则有着迥然的差异。变,《说文》解为:更也,即转变。化,《说文》作变。实际上,“化”就是生长,化育,就是指自然界生成万物更新万物存在形态的功能。如《礼记・乐记》中说:“乐者,天地之和也,……和,故百物皆化。”《周易・咸・彖传》说:“咸,感也。柔上而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止而说,男下女,是以‘亨利贞,取女吉’也。天地感而万物化生,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因此,化即是指事物在外因的作用下发生的潜移默化的改变,而且,“化”是“和”的结果。引申开去,又指教化、感化。所以《周易・贲・彖传》曰:“贲,亨,柔来而文刚,故亨,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周易・恒》中亦说:“圣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礼记・学记》中亦说:“君子如欲化民成俗,其必由学乎?”综之,变、化并不是一种强性的改变,而是指事物从一种形态到另一种形态的渐变与生成,因此它并不带有发展进步的理想性前景的意义。恰恰不同的是,中国民族并没有发展的观念,而且他们并不认为变化后的就是最好的,变化的理想前景只是人们的一种期待,相反,他们只有崇尚天道之常的循环性观念。实际上,化、变的观念,正是来自于农业生产中的对植物生长的体验性观察,它带有浓重的道家自然主义色彩。

(三)辩证法的方法论性与《易经》的信仰性

辩证法一般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解读:一是指物质运动发展自然的客观过程,即客观的辩证法;一是人们出于对世界的此种客观发展过程的掌握而将之作为一种科学的方法论,即主观的辩证法。而即辩证法本身,它并没有给人们提供一种判断善恶是非的价值和信念,它只是一种手段、工具,只是为解决问题提供的方法。笔者以为,唯物论才是马克思主义信仰的基础,辩证法与唯物论必须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其正确的作用。但是,作为一种单纯的方法论,当它面对千变万化的自然万物客观发展过程的时候,这种极具抽象性、普遍性的原理即捉襟见肘、治事乏术了。于是,面对复杂现实不能有所作为的一种方法论――辩证法就成了绝对正确的无用话语,作为一种哪说哪是理的浑圆无缝的方法,也就变成了一种庸俗的扯皮哲学,一种耍玩概念的语言游戏。特别是在现实的实践中,当人们将唯物论与辩证法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相反却将二者割裂开来的时候,方法脱离了对现实的准确掌握而只剩下抽象的道理时,就更显空洞了。如“没有继承就没有发展”、“既不能肯定一切,也不能否定一切”、“要吸取精华,剔其糟粕”,等等类似的话语毫无针对性可言。其中“既不能……,又不能……”格式成为了一种最具特征性的辩证法的表述格式,一种空洞无物的形式,一种以空言为实的套语。理论界经常会听到这样的声音,如“我们要吸取所有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创造出具有时代气息的新理论形态”,“我们要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文论相结合,实现中国文论的创造性转换”,等等。而结果是大家争论了一番之后,什么理论也没有创造出来。当然,辩证法的这种结果,亦与它的被形式化、庸俗化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方法一旦离开了信念,它就丧失了其存在的意义。

《易经》则与之不同。它虽然也与辩证法有某些相一致的形式。但它即是一种方法,又为人们提供了信仰、信念。《易》象“开物成务”,天空、大地、自然万类通过易象向人敞开自己,中国先民亦透过易象窥探天地自然幽隐的奥秘,正如《易传》所谓:“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其形容,象其物宜,是故谓之象。”《周易》是人天相通的甬道,因而也体现了中国哲学价值与本体的统一。天地的德性即人之精神及人生意义的生成之源:人法天,即效法天德,天道向善,天德辅善,如周人所说:“皇天无亲,唯德是辅”。人亦应当刚健有为,精进不息;人法地,地德纯厚,仁民爱物,包孕万类,人亦应效其载物之厚德,具有包容一切的宽广胸襟。天地自然都是人生发意义的本源之所。《系辞》云:“天地大德曰生”,是说天地本有好生的善性,正是在这里,大程明道发明天地的好生之性为仁,将仁规定为天地自然的本性,即为人的善性寻找到了终极根源,亦为人生的修养树立了至高的价值目标。(《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上》)人本天地而生,自然秉有根深之仁。人秉天地之德而行,则达至纯至诚之境,然后则行无过错亦无悔咎,参天地之化育。所以《系辞》又云:“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天地之德”是人行世做事的信念。作为方法的《易经》在其运用的过程有了天地之德的信念保证而不会只流于语言的游戏,因为以天德作根基,它即不会被用作为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目的的挡箭盾牌,也不会成为故作高明而自我掩饰其虚脱贫乏的遮羞布。它做到了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本体是价值的本体,价值是本体的价值,而达即体即用,体用一源。相反,如果《易经》丧失了提供信仰、信念的功能,不能以德性作支撑,它也就流为了扯皮的哲学乃至邪恶的方法了,所以孔子说:“易之失也贼。”(《礼记・经解》)在这一点上,《易经》与辩证法具有着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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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辩证法论文篇12

中图分类号:B20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3(C)-0274-01

引言:一提起辩证法,人们立刻会把它上升到一个层次,一个似乎遥不可及的高度――学术的高度,理论的高度。在人们的普遍印象中,辩证法仿佛是一个纯学术问题,一个远离人生的问题,一个仅供学者和学子们讨论来讨论去的问题。很少有人把自己的日常工作与生活同辩证法联系起来,以明确的辩证理论来指导自己的实践,将自己的人生升华到辩证的高度。而我要提倡的,正是一种辩证的人生。生活,的确需要辩证法。辩证法只有与普通民众的生活结合起来,指导人们的生活实践,才能成为真正的辩证法。

一、潜意识中的朦胧支配

从古至今,一切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靠着自己深邃、超凡的思想,在潜移默化之中,以一种深厚的思想力量,来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他们的哲学理论有时会影响一个、甚至几个时代,这是被世人所公认的。然后,长期以来,人们似乎对另一个问题的认识,总是处于模糊状态,那就是哲学与普通人的生活的结合问题。

我们知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换句话说,每个人的生活都受到某些思想观念的影响和左右,人的一切行为无不在自己的思想观念的左右下而发生。然而,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这种思想观念一般都存在于他们的潜意识之中,其行为是下意识地受着自己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支配,处于盲目、模糊的状态。

同样,凡是学过唯物辩证法的人,都无不为这种辩证法的科学性而叹服。也许,这种辩证的思想已经在潜意识之中偶尔支配其行为。然而,有多少人能够明确地运用辩证法的哲学原理来指导自己的社会实践呢?

二、生活,需要辩证法

每个人无时不生活在矛盾之中,家庭环境、工作环境、社会环境,亲人、亲戚、朋友、同事,我们在社会生活中所接触到的熟人和陌生人,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各种事情,我们的喜怒哀乐等等,无不处于错综复杂的矛盾之中,而除去周围环境,我们自身同样是一个复杂的矛盾体。因此,任何一个人都面临着如何处理多种错综复杂的矛盾,人们总是为此而苦恼。

人们往往会对周围的某些人或事感到愤愤不平,遇到烦恼和困难是感到孤独无助、无所适从。有的人会因为某些事而暴跳如雷,破口大骂,破坏了人际关系,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有的人会因为某种工作和生活中的某种打击而对生活失去信心、从此消沉下去;有的人甚至会因为受到重大的刺激走上绝路。有的人对周围的人总是存在成见,以至于很难与别人相处。这一切,都反映出一个问题――人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方面的问题。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思想理论做指导,以至于最原始的生物情绪左右了他们的人生,使自己陷入了形而上学式的片面、静止、孤立之中。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死钻牛角尖”。

人们有时会用一种辩证的思想去考虑问题,如“塞翁失马,焉知非福?”这一流传千古的,古老而纯朴的中国哲学思想,安慰、平和了多少人的思想情绪,使他们从感情的困境中解脱出来,这是一种无形的力量。人们,的确需要这种力量。而唯物辩证法,把这种思想上升到了更高的理论层面,更深入、更明确,假如人们真正以唯物辩证法去指导自己的人生,必然使自己的人生变得平静、明朗而踏实。可以说,辩证的人生,将是一种深刻的人生、一种宽广明亮的人生、成熟而豁达的人生,一种最有意义的人生,一种升华的人生。

三、塑造辩证人生的探究

塑造辩证的人生并不难。

凡学过唯物辩证法的人都知道辩证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和规律,如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等。这一切,都要求我们从片面、孤立、静止的世界观中解脱出来,以全面、发展和联系的观点看待一切问题。

然而,不知问题出在哪里,当我们学习这些原理的时候,我们十分清楚这些原理的内涵。然而,当我们远离书本,进入活生声的现实中时,就把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忘的一干二净,重新进入形而上学之中,让最原始的思想意识来左右了自己的行为。在我们的眼里,某些人一无是处,某些事让我们陷入烦恼不能自拔,我们总是片面、孤立静止的看待我们自己的生活,而把唯物辩证法永远地留在了书本和理论之中,束之高阁。所以,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塑造一种辩证的人生。

结束语:其实,塑造辩证的人生并不难,不需要太深的东西,只要我们看到周围的人或事时,明确地想一想唯物辩证法中的一些最普遍、最简单的原理就行了,它们将使你受益无穷。

作者单位:长庆输油气分公司

参考文献:

[1]周茜蓉.创造生活.马克思哲学变革的实质[J].江西社会科学,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