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9 09:28:34

道路论文

道路论文篇1

论文摘要:论述了道路运输的管理,就目前道路运输市场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阐述了道路运输管理概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等。 论文关键词:道路运输;管理;发展 0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是我国道路运输发展速度最快的历史时期,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全国道路运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发展是硬道理。以调整道路运输结构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抓好道路运输质量和安全为前提,以不断推进道路运输行业文明建设为保障,加快发展道路运输业,使道路运输生产力水平跃上了一个大台阶,满足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目前,道路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道路运输结构明显改善,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由“走得了”向“走得好”加快转变。道路运输的快速发展与道路运输的管理是息息相关,只有道路运输管理的好、管理到位,才能保证道路运输市场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1道路运输管理概论 1.1道路运输管理概念 道路运输管理,是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简称,是指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行使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活动。 道路运输管理的要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理解。 (1)道路运输管理的主体。 道路运输管理的主体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执行机构。 (2)道路运输管理的对象。 道路运输管理的对象是道路运输市场领域中的各种经济活动,按道路运输行业划分为道路客运、道路货运、道路装卸搬运、机动车维修和道路运输辅助服务。 (3)道路运输管理的性质。 道路运输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在道路运输领域的延伸,具有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属性。从行政管理类型划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具有代表政府管理道路运输行业的行政功能。 (4)道路运输管理的目的。 道路运输管理的目的是:保证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正确实施;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通过适度调控实现运力供给与需求平衡,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 (5)道路运输管理方式和手段。 道路运输管理方式是依法行政管理。按照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道路运输管理必须由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直接管理向侧重于间接管理转变。与之相适应,在管理手段上,应以经济、法律管理手段为主,并辅以行政管理手段。 1.2道路运输管理的范围、任务、特点及基本方法 (1)道路运输管理的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的范围取决于道路运输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对交通部“三定”方案的职责规定,道路运输管理的范围是: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搬运装卸、车辆维修、运输辅助服务等5个方面。 (2)道路运输管理的任务。 道路运输管理的任务是由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基本目标和职能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其基本任务是对道路运输的发展、经济关系、经营活动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发挥政府管行业、管市场的行政功能。 (3)道路运输管理的特点。 ①微观放开,宏观调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微观经济行为主体的管理要放开,而对宏观经济要通过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有机结合实施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对道路运输资源的

道路论文篇2

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评价指标体系涉及内容多,一个好的指标体系应该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的状况。对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进行适时监测和综合评价。通过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应能够实现以下4个目标:

1)为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配套的交通规划、管理提供支持。

2)全面、系统地反映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的全貌。

3)成为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评价的辅助工具。

4)科学、客观地揭示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中存在的问题。

1.2评价指标设计方法

为了保证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评价指标体系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在交通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过程中,本文采用了4个相结合。

1.2.1宏观和微观研究相结合

应将宏观和微观相结合来建立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评价体系,既要体现出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和宏观国民经济,又要体现出交通系统内部结构,全面体现,层次分明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的内涵。

1.2.2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以理论作为指导,采用适合城市新区道路科学的交通网络的指标体系设计方法。结合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实际,建立一个满足评价要求、合乎需要的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评价体系。

1.2.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在评价体系建立过程中,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满足每一类型的评价需要,确保评价体系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1.2.4全面与重点相结合

建立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评价体系,既要强调系统的整体完备性,做到反映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的各个环节、方面的内容,又要强调突出重点,体现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的主要调整内容。

1.3指标体系的建立

交通运输领域的指标体系目前可以分成两类方法:第一个分类方法:是从技术、经济、社会、综合等角度进行。第二分类方法:是按照功能性、结构性、协调性、安全性来分,然后是综合评价。本文综合考虑交通运输领域的方法,不拘泥于传统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前面对评价目标的需求,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有:交通性指标、服务质量指标、社会影响指标、安全性指标等四个方面。

2优化假定

1)交通需求具有一定的可知性:把区域界定、划分作为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优化的前提,假设对研究范围内OD需求在某种程度上是明确的或已知的。

2)交通需求具有相对确定性:将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限定在某个地理范围、某个时间范围内,从而把研究对象限定到某个具体相对静态的需求上。

3)环境的相对稳定性:在研究时空范围内,交通运输的社会环境、政策环境相对稳定,这样保证城市新区道路及相关影响因素变化不大,运输市场相对稳定,计算运输费用相对稳定。

4)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可控性: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结构微观上是可操作的,宏观上是可调控的,因此网络结构调整、网络布局都是处于一种可行的条件下。

5)交通需求合理性:出行者是有理性的,对于路径选择具有理性目的和一定获取信息的手段和能力,故出行者能选择其比较理想的路径。

3实例应用

3.1交通网络评价结果

在对交通流量进行预测的基础上,对该城市新区道路交通网络评价与优化的结果如下。

3.1.1交通网络服务能力分配

对该片区的规划路网进行交通需求预测。该片区内龙王港路、西二环、西三环流量很大,超过了5000pcu/h,其中西三环考虑到将改为城市快速路,未考虑收费限制等。麓云路、高新路、雷锋西大道、东方红路、龙王港西路、人民路西线、金星大道、骑川路流量都在2000pcu/h以上。由V/C可知,两条快速路的南段、龙王港部分路段及雷锋西大桥,服务水平为D,满足改善型评价要求。

3.1.2道路网络密度

片区整体路网密度较合理,龙王港路内环网路密度较大,交叉口距离短,可能会给交叉口组织带来一定的困难。

3.1.3非直线系数

西二环、西三环、枫林路、麓云路、东方红路、东科路、人民西路延线、金星路的起始点的交通距离较近。

3.1.4路网的服务水平

规划城市新区道路的路网平均饱和度为0.42,路网服务水平B级,较合理。雷锋西路、龙王港路、西二环路段V/C服务水平是D,枫林路V/C为0.68,服务水平为C级,东庆路、东科路、东丰路、天顶路、麓松路等服务水平为A。东方红路流量从南到北依次为1520~2504pcu/h,越靠近龙王港路流量越大。

3.1.5路网的运行车速

规划区域整个路网的平均运行车速为36km/h。其中规划片区北面的路网,运行车速多达到38~40km/h;东方红路、枫林路、高新路、东丰路、东科路、麓松路、天顶路的平均车速达到了40km/h;麓云路为25km/h;而龙王港路部分路段,车速仅20km/h,甚至有路段在15km/h以下。

3.1.6雷锋西大桥区段

雷锋西大道桥段连接湖区两岸,分配的流量为1759pcu/h,V/C为0.86,服务水平为D级。和桥段衔接的雷锋西大道流量为3029pcu/h,V/C为0.76,服务水平为D。由于只有一条过江通道,进入桥段,服务水平迅速降低。

3.1.7龙王港路瓶颈

龙王港路流量较大,服务水平为D,和它相连的射线状路网服务水平为B。龙王港路连接的支路和主干道较多,流量集散需求大,交叉口处理将较复杂,而且还承担了西二环往龙王港西路的过境交通,难以起到集散畅通和快速过境的功能。而作为另一环路的秀峰路流量不大,没有承担多少分流,发挥不了环路的作用。

3.2交通网络优化结果

1)骨架路网的调整与构建。通过网络优化,构建“三环八射”骨架路网布局形式。

2)调整骑川路走向接科四路,并与西三环互通,往西辐射线,并调整道路功能,由次干路调整为主干路,由双向四车道调整为双向六车道。

3)调整秀峰路,向西延伸并接西二环。

4)取消龙王港路与西二环的立交。

5)新建高新路与长宁路立交。

6)调整秀峰路断面形式为四块板。

7)龙王港路交叉口多,交叉口间距小,且与之相交的支路平行布置,为保证龙王巷路的畅通,考虑将各个相交支路设置为单行线。

8)在CBD商业集中城市新区道路,考虑再建设地下路网,与各个地下停车场直接沟通,以较少车流对地面交通的影响。

9)由于受规划区域湖泊水域影响,湖泊南北两岸间距大,沟通不便,考虑建设CBD内部的公交系统及步行系统。

道路论文篇3

2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几种有效的解决方法

2.1利用模糊责任加快处理进程

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突破传统观念,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模糊责任”概念,使困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现场定责难”的问题迎刃而解。运用“模糊责任”概念10多年以来,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目前已达到98%。大大降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难度[1]。模糊责任简化了处理流程,省略或者弱化了次要环节,将责任认定的结果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统一。并提供了相关的机制和平台,对尚未或者可能引起纠纷的事故进行相应的处理,完善了处理流程。与此同时,事故的快速处理,本身也是一种交通拥堵的缓解措施。

2.2利用交通事故快速定位系统提供效率

当事故发生,其处理效率将直接影响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和交通畅通程度[2]。因此,对交通事故的快速定位将显得十分重要。我们可以通过计算机、摄像机、照相机、监控设备等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并进行相应的处理,比如可以通过基于计算机视觉的交通事故快速定位系统,对采集的交通图象进行去噪处理,提供图象质量,综合利用小波变换方法提取交通事故特征,通过计算机视觉技术进行快速的定位[3]。本方法是通过计算机进行辅助处理,快速分析现场的图像资料,缩短人为参与的时间,从而提高了事故处理的效率。

2.3利用PC-CRASH软件快速确定事故责任方

PC-CRASH是一款交通事故再现软件,事故分析的过程主要是根据事故现场的采集、记录、调查与分析,将事故涉案车辆由碰撞后的终止位置反推回碰撞过程,再反推回碰撞前的运行状态,来分析事故原因,然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认定[4]。由于道路、环境以及人为等因素,将为事故认定造成一定的影响,通过再现软件,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提高公信力,减少了事故认定的时间,降低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是一种解决事故认定难题的科学合理的有效途径。道路交通本身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由人、车、道路、环境等诸多要素组成,并呈现动态分布,这给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一般来说,交通事故的处理分为受理报案、现场处理、责任认定、裁决处罚、损害赔偿调解、向法院六个步骤,根据事故的大小和当事人的意愿将有所差异,因此处理的时间也有很大的不同。但无论如何,日益呈现出这样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传统的处理方法很难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需求。快速的生活节奏,复杂的环境因素,尤其是事故人员的跨地域性日益占据着较高的比例,都增加了交通事故处理的复杂性。

3基于信息化的智能交通事故处理系统的构想

我们目前处于信息化的时代,计算机、网络、移动智能终端、大数据等技术和设备的出现,极大改变了我们的日常生活。那么能不能设计一种完整的系统,利用上述的技术和设备以及对交通事故处理的研究和分析成果,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带来极大的甚至是革命性的改变呢?当然这需要不断地努力和不断地实践。下面本文将提出初步的构想,以做引玉之砖。

3.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信息化

科技强警是交管工作现代化的发展要求,也是未来交管工作发展的必然。面对纷繁复杂的交管工作,近几年,公安交通管理努力构建信息警务,信息网络建设、信息查询、业务管理和数据库建设已初见成效。改变了传统的手工模式,实现了电子技术化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系统、24小时事故快报、事故处理系统,逐步实现了事故处理网上办案和案卷电子化管理。现阶段交管执法、事故处理对网络和信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对信息采集、处理的速度要求越来越高,综合业务数据的不断采集、使用汇集,实现了跨区域、现代化办公。可以不受时间和地点的约束。通过数字证书登陆公安网络系统,就可以直接整合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驾驶员信息、在逃人员信息、被盗抢机动车等各类信息数据,能够基本满管工作的需求。但是,现阶段的信息化建设与科技强警、信息化管理的目标和现代化交通理念的实际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以科技为突破口,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效率,不断提高交通管理的科技含量,最大限度的利用现有资源,挖掘管理潜力,扩展公安交通科学管理能力,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是迫切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所以,信息化建设是现代化交通管理理念实现的必由之路。

3.2系统的构成

本系统由手持智能终端、无线网络、软件系统、大型数据库系统和高性能服务器构成。通过智能终端的摄像头、客户端应用、录音功能将现场的信息进行采集并通过无线网络发送至服务器端,服务器通过软件系统和大型数据库系统进行分析和处理,将处理结果存储并以特定的方式反馈至客户端。由于智能设备已经相当普及而且配置和功能相当强大,完全可以推向社会进行应用。该系统结合了当前较为炙热和前沿的技术———云计算和大数据,本身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发展前景。

3.3系统的核心功能

本系统具有如下的核心功能:事故现场的采集、事故认定的处理、处理结果的记录、事故责任方的信息管理和必要的联系管辖、裁定处罚和赔偿管理功能、掌上法院、掌上交警、交通事故预测、道路交通智能决策。本系统不仅是交通事故的处理者和管理者,而且还是交通事故的预防者甚至是智能交通的决策者。防患于未然,远比亡羊补牢、处理交通事故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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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相空间重构理论相空间重构是根据有限的数据来重构吸引子,以研究系统动力行为的方法。其基本思想是:系统中任一分量的演化都是由与之相互作用的其他分量所决定的,这些分量的信息隐含在任一分量的发展过程中。上述定理简而言之就是把具有混沌特性的时间序列重建为一种低阶非线性动力学系统,通过相空间重构,可以找出混沌吸引子在隐藏区的演化规律,使现有的数据纳入某种可描述的框架之下,从而为时间序列的研究提供一种方法和思路。

1.2延迟时间的确定对于无限长的时间序列,可以任意选择延迟时间τ,但实际时间序列一般是有限长的,因此在相空间重构过程中τ值的选取很重要,笔者采用自相关函数法计算延迟时间,自相关系数定义。一般取自相关系数衰减到一个较小的值时所对应的τ值作为延迟时间,而这个较小值不能选择太小,否则对应的时间延迟会很大。文献[10]中给出了一个合理的经验值为1/e,约为0.4。根据采集到的交通噪声时间序列,参照式(5),得到采样时间分别为20,40s时自相关系数,如图2。由图2可知,当延迟时间为τ=12s时,自相关系数衰减为0.4左右,因此选择τ=12s为重构交通噪声系统的延迟时间。

2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混沌判定

2.1关联维数关联维数是判别吸引子类型以及复杂程度的表征量,它可以描述系统在整个变化中稳定性和确定性的程度,同时也确定了描述系统所需独立变量的个数。显然,C2(r,m)是一个累计函数,它描述了吸引子上两点距离小于r的概率,表明某点(参照点)距离小于r的相点的聚集程度,所以称C2(r,m)为关联函数。一般r的选取要保证0<C2(r,m)<1。考察C2(r,m)和r的关系,给定一个微量δ,用它来探测吸引子的结构。如果吸引子是一维线性的,则与参照点相关联的点数正比于r/δ,如果吸引子是二维的,则相关点数正比于(r/δ)2,依此类推。由式(11)可得,D2(m)是嵌入维数的函数,一般称为关联维数的估计值。在求解时,一般增加嵌入维数的值,求出不同嵌入维数下关联维数的估计值,直到估计值不再随嵌入维数的增大而改变为止,此时的嵌入维数称为饱和嵌入维数mc。这在lnC2(r,m)-lnr图中表现为斜率不再发生变化,此时的斜率就是所要求的关联维数D2=D2(mc)。如果估计值随m的增长而增长,并不收敛于一个稳定的值,则表明所考虑的系统是一个随机时间序列。而关联维数的存在表明系统具有混沌特性,并为相空间重构中嵌入维数的选择提供了依据。

2.2混沌特性的判定采样时间为20s(360个噪声值)时,利用前300个时间序列值作为训练集来构造初始相空间,余下的60个值(检验集)用于检验模型精度。将m值由1依次递增至6,分别获得lnC2(r,m)与lnr关系图。限于篇幅,只列出m=6时二者的关系(图3)。由图3可知,当嵌入维数为6时,曲线的斜率接近不变,即关联维数保持为5.34468E-08,从而可以确定20s采样时间交通噪声序列的饱和嵌入维数为6。在混沌预测时,一般选取饱和嵌入维数的1/2作为系统的嵌入维数(当饱和嵌入维数为奇数时,选取饱和嵌入维数1/2的下一位整数作为系统的嵌入维数),因此确定系统的嵌入维数为3。由此可判定,交通噪声时间序列存在混沌现象。同理,采样时间为40s时,交通噪声时间序列的饱和嵌入维数也为6,系统的嵌入维数为3。

3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混沌预测

3.1混沌预测理论如果在重构的相空间中,将交通噪声时间序列由式(12),如果能够得到f(δ),就可以对未来时刻的相空间点做出预测。在高维的相空间中,轨迹拟合较难,且非线性函数拟合误差较大。局部预测是在N个状态点中挑选出与预测点邻近的k个点(X1,X2,…,Xk)对函数f(δ)局部拟合,这种拟合可以是线性的,也可以是非线性的。笔者采用线性回归的方法进行局部拟合。拟合求得A,B后,通过X(j+1)=A+BX(j)得到相空间中轨迹的趋势,从而求出交通噪声时间序列中x(j+1+(m-1)τ)的预测值。

3.2交通噪声的混沌预测根据计算结果,选择重构相空间的嵌入维数m=3,延迟时间τ=12,对20s采样时间的交通噪声时间序列进行相空间重构,得到维数为3的相空间,其中相点个数k=N-(m-1)τ=276。对检验集中的60个点进行预测。假设当前的状态点为X(270),分别计算各点与X(270)的欧氏距离ρ=(X(270)-X(i))(0<i<276),近邻相点数p选择5。经过计算,最近邻相点分别为X(5),X(32),X(133),X(172),X(204)。由图4,实际值和预测值相差不大,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时间序列混沌预测结果平均相对误差为8.56%,精度较高。同理,对于40s采样时间的交通噪声时间序列进行混沌预测,平均相对误差为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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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程项目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是由多个子工程、单位工程以及分工程的质量共同构成的。一个总的工程项目具有很多个子工程、单位工程以及分工程,所以工程项目的质量也理所当然的由这些项目共同组成。

1.3市政道路工程的价值以及功能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和价值不仅体现在施工方按时保质的完成了工程建设,还应将工程的经济性、实用性以及外观质量、耐用性等因素考虑进来。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是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客户不同,建设工程标准和规范也不同。

2、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

2.1施工技术工人对施工技术的掌握情况,对于工程的影响非常明显。如果工人在技术了解和掌握上存在问题,很难想象建设的工程能够合格。因此,施工现场的工人不仅要全面了解工程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具体的施工方法,还要能够及时根据施工标准和技术,发现施工过程中的错误,并且及时的纠正,防止问题的扩大。另外,在施工过程中,质量检验人员要牢记检验标准,尽职做好施工监测工作。

2.2工程造价工程造价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一大因素。我国市政道路工程在选择施工企业时普遍采用的是招投标的方法,在招投标时一般要将投标报价下降15%左右投标企业才可能中标,中标企业为了能够在投标额下降15%的情况下继续赚取更多的利润,他们就会偷工减料,降低施工标准。

2.3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对于工程质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市政道路工程的养护工程上。目前,在许多地方的大中小工程上,一般采用年度预算对施工经费进行控制,这样与实际经费的需要一般相差甚远,从而基层人员在进行工作时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只能选择偷工减料、降低标准,有时他们还会改变设计值,给工程留下安全隐患。另外,在工程设计时,很多设计使用了较多的标准图,与实际不符合,数据不准确,导致工程设计保守不实用,工程设计部分的投资白白浪费,最严重的是工程设计不符合实际需要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

2.4施工组织计划在施工之前有一个合理、实际的施工组织计划对于市政道路工程的顺利开展和进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层施工单位要根据总的计划要求制定自身的动态弹性施工安排,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调整计划。

3、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控制的内容与措施

3.1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工作施工准备阶段还未开始具体场地施工过程,此阶段最重要的是做好后期施工的组织工作,相当于整个工程的计划阶段,对整个工程的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是整个工程的总体安排。因此,施工准备阶段的施工安排和施工组织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是施工阶段控制工程质量的主要标准和依据。由于施工准备阶段对于整个工程的重要意义,因此需要特别注意该阶段的质量控制。首先,市政道路工程的承包商必须根据工程设计、质量标准、场地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因素的要求,结合多位专业人士的意见因地制宜的定制施工方案,并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主要的计划有: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施工计划。并且在计划确定以后向施工人员进行讲授,使他们明白施工安排和具体的质量要求及施工意图。另外,现场设点作为市政道路工程开工前的重要准备工作必须引起施工方的重视。现场设点是实施准备阶段制定的各种计划、安排的重要工作,它负责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分工,组织施工人员、工程车辆以及其他设备和工程材料进入场地。所以,落实现场设点工作,对于工程方案的顺利实施与进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工程承包商必须重视,必须将其作为工程准备阶段的重点和难点。

3.2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工作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已经准备就绪,接下来就需要对施工期间的工程质量进行控制,这也是整个工程质量控制的核心。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的主要措施和内容有:①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工艺管理。工艺质量控制的主要标准是施工准备阶段制定的施工工艺标准文件,将具体施工与工艺文件对比,确定工艺文件是否得到了严格执行。②加强施工过程的工序管理与控制。整个工程是靠一道道的小工序组合而成,所以整个工程质量的控制就需要从小的工序入手,严格检查每一道工序的质量是否合格,以确保整体工程质量。

3.3市政道路工程竣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工程收尾是整个工程的最后阶段,同时也是很重要的阶段。此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及措施主要有:①提前制定工程质量检查标准,实行严格的质量审查制度;管理全面,突出重点,对重点工序的质量控制要反复进行重点审查;加强工程质量的检测和验收工作,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地方,及时要求施工方解决。②对于检查出的质量缺陷,需要进行严格的二次审查制度。这样可以防止施工方应付了事。

4、加强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几点建议

首先,不管施工方还是监理方都要树立牢固的质量意识。树立牢固的质量意识是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这可以由相关政府出面,加强施工方和监理方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相关领导人和经理人的质量意识,无论在施工还是监理过程中严格遵守质量规定和标准,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按期完成工作。其次,强化质量保证手段。提高工程参与人员的素质,强化工程质量意识;合理调度工程设备,满足施工要求;狠抓一线质量,作为工程质量的基点,只有一线质量得到控制,整个工程质量控制才有可能顺利进行。最后,加强承包人的质量控制工作。对于整个工程质量的控制,最重要的就是对工程承包人的质量控制。在众多承包人招投标时就要对承包人的资质和信誉进行审查,其次,在施工过程中要经常和承包商的领导和项目经理沟通联系,提高其质量控制意识。

道路论文篇6

0引言

随着公路隧道建筑规模的扩大,两车道隧道已远不能满足日渐增长的行车要求,三车道隧道已在实践中得到大规模运用。隧道规模越大技术也相应复杂,因此,与过去一般公路隧道在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方面均有质的差别,这带给公路隧道建设者的是机遇更是挑战。

1施工技术简介

隧道质量取决于工艺质量,工艺质量取决于开挖、初期支护及防排水质量等,初期支护和防排水质量等比较好控制可以加强监管,那么重点就是开挖质量,开挖质量又取决于钻爆质量,就是说理论上没有了超欠挖后续的初支质量就有了保证,因此说隧道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钻爆的质量,首先确定钻爆的方案预裂爆破还是光面爆破首先我们从理论上来分析,由于v级围岩岩体松散、裂隙较发育无法采用或实现光面爆破技术,那么必须熟练掌握预裂爆破技术及特点。

2预裂爆破

进行石方开挖时,在主爆区爆破之前沿设计轮廓线先爆出一条具有一定宽度的贯穿裂缝,以缓冲、反射开挖爆破的振动波,控制其对保留岩体的破坏影响,使之获得较平整的开挖轮廓,此种爆破技术为预裂爆破。预裂爆破不仅在垂直、倾斜开挖壁面上得到广泛应用;在规则的曲面、扭曲面、以及水平建基面等也采用预裂爆破。预裂爆破要求:①预裂缝要贯通且在地表有一定开裂宽度。对于中等坚硬岩石,缝宽不宜小于1.0cm;坚硬岩石缝宽应达到0.5cm左右;但在松软岩石上缝宽达到1.0cm以上时,减振作用并未显著提高,应多做些现场试验,以利总结经验。②预裂面开挖后的不平整度不宜大于15cm。③预裂面上的炮孔痕迹保留率应不低于80%,且炮孔附近岩石不出现严重的爆破裂隙。

根据预裂爆破的特性、要求经过试验和反复研究对钻爆设计做了适宜的改动做到动态控制,主要技术措施、指标最后确定如下:炮孔直径一般为50~200mm,对深孔宜采围较大的孔径。炮孔间距宜为孔径的8~12倍,坚硬岩石取小值。不耦合系数(炮孔直径d与药卷直径d0的比值)建议取2~4,坚硬岩石取小值。线装药密度一般取250~400g/m。分散药卷的相邻间距不宜大于50cm和不大于药卷的殉爆距离。考虑到孔底的夹制作用较大,底部药包应加强,约为线装药密度的2~5倍。装药时距孔口1m左右的深度内不要装药,可用粗砂填塞,不必捣实。填塞段过短,容易形成漏斗,过长则不能出现裂缝。一般情况来说开挖应尽量采用大断面或较大的断面开挖,以减少对围岩的扰动,根据围岩特征经过反复研究、现场考察、论证和试验洞的开挖,由于断面大开挖方法最后确定为双、单侧壁导坑开挖法,钻爆方案确定为V级围岩预裂爆破设计,IV级围岩实践光面爆破,实践证明这两种爆破方案均符合辖区隧道IV、V围岩实际,按照此方案实施爆破,爆破效果较好。但要解决的问题是双、单侧壁导坑法二次扰动比较大,加之围岩比较松散极易出现塌方,特别是浅埋段甚至会出现冒顶,方案是可行的,问题是要怎么去解决二次扰动问题,经过实践和多次试验证明二次扰动对围岩、初支影响非常大,初支表面加上爆破震动效应的影响靠近掌子面处基本上都会出现开裂、变形,拱架接头有的会应力扭曲,甚至出现掉拱,某种程度上来讲双、单侧壁拱架是起到了简支梁在中部给一个支点的反作用力的作用,是破坏整体受力的作用,如何加之利用导坑开挖优势,取长补短又要确保质量安全呢,首先我们经过理论分析围岩受力情况,单、双侧壁是分部开挖、分阶段受力(持续受力)、整体持续收敛的一个过程,经过反复试验发现二次扰动其实如果控制在围岩变化(拱顶下沉、周边收敛、位移)在一定的范围内时,扰动是对围岩、初支影响最小,在这区段进行下部接腿、成环或导坑中部接拱最为可行也是最安全的,对初支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其次就是必须要严格开挖步序,必须是两内侧壁先行,后续工序跟进循序渐进的工艺,遇到比较软弱围岩时(如流沙、断裂层)侧壁导坑也须遵循“短进尺,弱爆破,强支护,早封闭”的原则。

3明洞施工及洞门施工

洞口边、仰坡和明洞开挖与支护应自上而下分层开挖,而且要洞外、临防、排水要先行,使地表水通畅,避免地表水冲刷坡面。必要是采取人工修坡,防止超挖,减少对洞口相邻地段的扰动;开挖暴露的边坡及时施作设计的防护,降低围岩暴露而风4洞口V级围岩浅埋、破碎段的开挖与支护进洞方式:洞口段覆盖层薄、地质条件差,当开挖深度至起拱线时,先施作进洞导向墙及大管棚,待明洞衬砌完成后,接长管棚尾端,搭接于明洞上,使管棚尾端形成一个固定支撑,在大管棚的保护下开口进内侧壁,两内侧壁导坑的进尺也要错开前后(5~10m)。如果是小间距还必须设置预应力对拉锚杆。V级围岩破碎带开挖与支护:上断面内侧壁导坑先进,进尺0.7m,立即对围岩面初喷,顺围岩安设第一层Φ8的钢筋网片,并连接成整体,架设主动及临时支护的型钢拱架,并用Φ25钢筋将拱架与上一榀连接成整体,打孔送入Φ25中空锚杆并压注浆,安设第二层钢筋网片,分层喷护至设计轮廓线,注意每榀拱架背面的密实情况,进尺约5~10m后,下断面的导坑开挖支护,同时外侧壁导坑也可开挖,当下断面成环进尺约20~35m后,核心土上部弧形导坑开挖支护接拱,进尺3m~5m后可开挖中部及支护,最后下部隧底与先前的左右导坑的下断面完全结合封闭成环,共分七部开挖支护,所有工序必须严格遵循开挖支护步序,必须是两内侧壁先行,后续工序跟进循序渐进的工艺。同时必须要有监控量测的数据为基础,应力的重新分配或转换,将增加支护与地层的位移、沉降、变形,拆除前后应加强洞身变形及支护受力的监控量测,5IV级围岩段的开挖与支护本区段IV级围岩根据围岩的节理发育、走向和围岩的风化脆弱程度情况我们将其区分为两种情况对待,一种为IV级一种为IV级加强段,为了节约成本和发挥最大的时间效应,开挖方法也有所调整准IV级为上下台阶留核心土开挖法-正台阶开挖,IV级加强段为CD工法工序开挖-单侧壁开挖法;钻爆开挖均采用实践光面爆破,为了进一步搞好光面爆破,提高爆破效率,实现安全快速开挖,提前实现独头施工贯通,施工与监理单位共同成立了一个光面爆破技术专题小组,在认真总结Ⅲ级围岩爆破实践的基础上,研究探讨IV围岩全断面光爆技术,施工过程中效果甚好,特别是上下台阶法施工,炮眼残痕率达95%,特殊地段拱部钎痕率达85%,边墙达80%,局部最大超挖量为10㎝,欠挖量为8㎝,IV级围岩实践采用光面爆破取得的有关技术参数及效果,爆破专题组通过多次爆破实践,反复修正爆破参数,最终确定IV类围岩的钻爆方案。6Ⅲ级围岩段的开挖与支护隧道Ⅲ级围岩因岩性较IV、V级围岩更稳定,施工相对更易于完成。通常Ⅲ级围岩均采用台阶法开挖,利用多功能作业台架,人工钻爆开挖,采用光面爆破,每循环进尺3~3.5m,应注意:台阶长度不宜超过隧道开挖宽度的1.5倍,台阶不宜多分层;上台阶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下沉和变形;下台阶应在上台阶喷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后开挖。当机械化程度较高,各隧道施工工序能及时完成时,也可采用全断面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系统锚杆的施工质量。根据Ⅲ级围岩的岩性,通常钻爆开挖均采用实践光面爆破,要求残留炮孔痕迹,应在开挖轮廓面上均用分布。炮孔痕迹保留率:硬岩不少于80%,中硬岩不少于70%。相邻两孔之间的岩面平整,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相邻两孔之间出现的台阶形误差不得大于150mm。具体炮眼的深度、角度和间距应按具体爆破设计要求确定,应符合具体爆破精度规定。施工支护紧随开挖面及时施作,支护采用锚杆、锚杆挂网、喷射混凝土或锚喷联合支护的方式。超级秘书网:

道路论文篇7

第一类排水设计通常采用提高路基最小填土高度或在路基底部设置隔水垫层等办法。对于地下水位较高路段,施工期间一般都考虑在施工前开挖临时排水边沟,排除地表水并降低地下水,对于软土地基处理路段f如塑料排水板、预压等卜一般设置50cm左右砂垫层,以加快排水。

第二类排水设计一般包括:①路面水:通过道路横坡、急流槽、边沟及排水构造物等形成完整排水系统把路面水收集并排出路基范围:对于超高路段,可通过设置在中央分隔带处的中央排水沟和横向排水管等排出路面水,或通过中央分隔带开豁口方法把超高路段外侧路面水排到路面另外一侧并通过路面横坡排出。②下渗水:下渗水一般分两种,一是中央分隔带下渗水,二是路肩下渗水。根据不同下渗水,采取不同方法排出:a、中央分隔带下渗水:中央分隔带下渗水可通过在中央分隔带下设置纵向盲沟收集,并每隔一段距离设置集水井和横向排水管将下渗水排出路基。b、路肩下渗水:一般处理方法为在路肩设置纵向渗沟,并通过横向排水管排出路基。综上所述,笔者结合设计以及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谈一点自己的体会。

2路基排水设计

路基是道路的主要部分,路基的稳定性和强度对于水的作用非常敏感,水还可能造成掺有膨胀土的路基工程毁灭性的破坏。路基排水的任务是将路基范围内的土路基湿度降到一定的限度范围内,保持路基常年处于干燥状态,确保路基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2.1地势较低集中汇水的排水设计城市道路立交低洼处地下水水位较高,特别是在下穿式立交中,道路低点比周围地面低3m~6m,且形成盆地地形,这样大气降水向低洼处汇集,就会造成路面积水。这里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就是地面排水和地下排水。

2.1.1自流排水当立交附近有低于立交最低路面的排水管区时,采用直接排水的方式,这也是城市道路立交经常采用的方式。自流排水是最经济、最安全的排水措施,它不需要消耗能源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

2.1.2调蓄排水当达到洪峰时,如水体或干管水位高于路面水位的时候,将不能自流排水之流量引入蓄水池,待水体或干管水位回落时,再自流排水,但调蓄排水受条件限制应用不是很广泛。①在立交用地范围内有布置蓄水池的合适位置要与其他市政管道无较大的交叉,立交内雨水管道能自流接人蓄水池,蓄水池也能自流接人千管或河道泄空。②要求汇水面积较小,蓄水量不大,一场雨产生的全部水量最多不超过1000In3适用于较小的立体交叉。③通过设置排水泵站的方法来排除汇集在地势较低的水,但是现实中多数地区考虑到节约电费、减少物业管理和人员操作应尽量减少排水泵站的设置。

2.2潮湿和过湿路基的排水设计潮湿和过湿路基应首先应该疏干和换填处理。对于潮湿路基,含水量不是太高,可以在施工前在路基两侧挖纵向排水沟,并每隔一定距离挖一些横向排水沟,将路基水排到排水沟内,从而疏于路基;对于过湿路基,含水量较高,无法晾晒和疏干。只能采取换填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换填好土,换填透水性好的材料等。

2.3降低路基地下水位的设计降低路基地下水位,使路基处于干燥状态。在下穿式立交处一般路面标高较低,大部分路基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特别是南方地下水位较高而雨水又多地区,若路基长期浸泡在地下水中,导致路基湿软、变形、强度降低,最终发生破坏。降低地下水位通常可以在路基下地下水位一定高度范围内设置暗沟、渗沟和渗井等。

2.3.1暗沟相对于地面排水的明沟而言,暗沟又称盲沟,具有隐蔽工程的含义。从盲沟的构造特点为沟内分层填以大小不同的颗粒材料,利用渗水材料透水性将地下水汇集于沟内,并沿沟排泄至指定的地点。暗沟的设置方法在沟底和中间回填粒径3cm—5cm的碎石或卵石,在粗粒碎石的两侧和上部按一定比例分层回填较细的粒料、中粗砂、中砾等作为反滤层,逐层粒径比例大致按4:1递减,或者采用土工布包裹有孔的PVC管,管四周填以等粒径的碎石、砾石组成盲沟。但盲沟的排水能力较小,不宜过长,沟底具有1%2%的纵坡,出水口底标高高于沟外最高水位20cm,以防止水流倒流。

2.3.2渗沟采用渗透的方式将地下水汇聚于沟内,并通过沟底通道将水排至指定的地点。此种地下排水设备称为渗沟,它的作用是降低地下水位和拦截地下水。渗沟的设置位置视地下排水的需求而定,与盲沟的漫置相仿。但沟的尺寸更大,埋植更深,而且要进行水力计算确定尺寸。

2.3.3渗井渗井属于水平方向的地下排水设备,当地下存在多层含水层,其中影响路基的上部含水层较薄,排水量不大,且平式渗沟难以布置时,采用历时排水,设置渗井,穿过不透水层,将路基范围内的上层地下水,引入更深的含水层去,以降低上层的地下水位或全部予以排水。鉴于渗井施工不易,单位含水面积的造价高于渗沟,一般尽量少用。

3路面排水设计

3.1车行道排水设计城市道路路面排水有双坡排水和单坡排水。当车行道宽度较宽时,为了减少地表水在道路表面的径流时间并迅速将水排除,通常采取双坡排水方式,在道路两侧每隔一定距离设置雨水口的方式收集路面水,并通过与其连接的雨水支管将收集到的地表水排人埋设在路面下的雨水主干管内,最终排人保留水系或河流中。

3.2人行道排水设计①为便于人行道路面水的排除,人行道横坡设置时坡度朝向车行道,降落到人行道上的雨水通过横向坡度自流排人车行道边的雨水口内。②当道路位于挖方段时,通常在道路两侧设置各种形式的挡土墙,道路两侧应在挡土墙上方设置截水沟.拦截将要流人人行道上的地表水。此外,还有少量地表水或地下水会从挡土墙上的泄水孔沿着挡土墙流到人行道上,然后顺人行道流入车行道边的雨水口内。通过长期观察发现,大多数在道路两侧设置路堑挡土墙的路段,人行道上都有沿挡土墙流下的雨水痕迹f雨水携带黄土或铸铁泄水孔生锈而产生。

3.3路面结构内排水设计路面面层有一定的孔隙,除了大部分地表水通过道路纵横坡由雨水口排走以外,还有少量地表水通过路面孔隙、裂缝等渗入到路面结构内,降低路基强度,因此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提前排除可能渗入路基内的地表水。

3.3.1在道路各结构层施工时,每层均按照道路路面纵横坡度进行施工,使得每一层都形成一个排水坡度,及时将各结构层水沿道路横波排入道路两侧设置的盲沟或排水渠道内,再通过盲沟将水排入雨水井内。

3.3.2在面层和基层之间设置乳化沥青下封层,使得通过缝隙向下渗入的水分及时沿封层表面向道路两侧排走,保持道路基层干燥。

3.3.3设置排水层。在多雨地区或地表水较丰富的地区,采用设置排水层的发法将渗入到路面结构内的地表水及时排除,防止渗入路基,在路面结构以下路基以上位置设置排水垫层。排水层下设置起隔水、防水作用的土木布,将由上部渗透下来的地表水有效地拦截在该排水层内。排水层设置一定的纵横坡度(其纵横坡度分别同道路路面纵横坡度),将渗入排水层的水分迅速地排出道路以外。

4中央分隔带排水设计

道路中央分隔带排水设计主要为排除中央分隔带内积水,可分为施工期间和道路营运期下渗水的排除。

施工期间排水量取决于最大瞬时降雨量及中央分隔带的汇水面积。由于道路中央分隔带内设置有通讯、监控用管线的人手孔,因此,中央分隔带排水长度应为两个人手孔之间的间距,一般路段的最大间距为180m。

由以往设计经验可知,横向排水管长15m左右,横向排水管坡度为2%。由于施工质量不易控制,造成横向排水管标高误差或产生淤塞,从而使上游横向排水管排水不畅,大量的水流向最低处,而最低处的横向排水管由于设计时包裹无纺布土布或产生淤塞,使排水能力严重不足,从而导致下游中央分隔带积水严重,有的下雨后几天中央分隔带仍有积水,使路基长时间浸泡,影响了路基、路面德尔强度。由于通讯、监控管线人手孔的设置阻断了中央分隔带排水,造成中央分隔带积水或积水渗入人手孔。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采用以下办法处理:对于设计底坡小于0.3%的,采用锯齿形纵向矩形碎石盲沟,并于盲沟底部设置软式透水管和每=每隔30~50m设置集水槽汇集中央分隔带雨水或渗入;中央分隔带每隔30~50m设置一道横向排水管,将盲沟中的水排出路基以外;在中央分隔带内设置2m厚水泥砂浆层、沥青防渗层及土工布防渗层,防止中央分隔带中水从侧面向路基渗透。

在城市道路中,对于中央绿化带小于等于2.0m路段,为了降低施工复杂性,可采用中央分隔带开豁口方式,即中央分隔带水可通过豁口直接排人路面,并通过路面横坡排出路基。

5结束语

道路论文篇8

1前言

我国近十年来的公路建设,尤其是高速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使道路标线涂料得到了广泛的使用,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为了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交通标线国家标准编写组成员与业内主要标线涂料生产厂家的代表,应德国罗姆公司的邀请,从2003年10月下旬起对德、法两国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和道路标线涂料生产与标线施工进行为期二周的考察。考察期间,参观了世界特种树脂主要生产厂商—德固萨实验室,与技术人员进行了技术交流,探讨了双组分标线涂料的配方、检测方法和施工技术,并参观了标线施工现场和格鲁恩标线施工机械设备制造厂。在德国联邦公路局研究所,了解到德国的交通管理与发展情况,与专家交流了作为政府产品测试中心如何对标线涂料进行检测和认证,R.Keppler教授为我们作了“德国道路标线系统的测试”专题报告,专家还介绍了有关标线涂料和标线施工的欧洲标准,并参观了试验室,特别是检测标线磨损的环道试验室。还到位于法国尼斯的美国罗门哈斯公司欧洲试验中心的涂料试验室和自然曝晒场,对水性道路标线涂料的应用和发展进行了技术交流。

2道路标线涂料生产和应用情况

2.1重视道路交通标线的应用

道路交通标线是交通安全设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最有效的引导车辆规范行驶的方式之一,可显著降低交通事故,提高交通效率,所以公路一刻也离不开标线。加之,道路交通标线是铺装于路面上的,易被磨损,须经常更新。

鉴于标线对于引导交通的特殊功效,德、法两国都非常重视标线的应用,各等级公路的标线涂装率很高。新制定的欧洲道路标线标准将标线分为I型和II型,I型标线为传统标线,II型标线指雨夜及潮湿环境下能反光的标线。I型标线表面为平滑型,在雨夜,路面上的积水淹没了标线,汽车大灯照到表面有水膜的标线时,司机就看不清标线。II型标线表面是凸凹不平的,凸起部分露出水面,因而雨夜能够部分反光。新标准对II型标线的雨天逆反射系数最低值要求为25mcd·mlx-1·-2,标线在干燥状态下的逆反射系数应不低于100mcd·lx-1·m-2。而且对标线也提出了防滑要求,防滑最低值为45BPN。对标线的耐久性分为P0、P1、P2、P3、P4、P5、P6、P7等不同的等级,以适用不同的道路选用,常用的是P2、P4、P5、P6、P7。高等级道路选用P6、P7两种耐久性标线材料,在国道主干线上大量使用的是II型雨夜能反光的凸起型标线。

德、法两国对标线材料的检测认证十分重视和审慎,着重于标线的实际路用实验,以考核标线的耐磨性、耐候性。两国均设有专门的检测机构,不仅检测标线涂料的物理化学指标,重要的是还要进行路用考核,考验标线的耐久性、耐候性等性能。为此,德国BASF专门建立了一套室内模拟实验系统、罗门哈斯公司的欧洲试验中心采用实际的道路试验,只有通过上述严格的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标线材料才能在道路上使用。

2.2标线涂料品种丰富

欧洲高速公路起步早,标线材料也发展较快,从早期的溶剂型标线涂料,热熔型标线涂料发展为双组分标线涂料、水性标线涂料、预成型标线带等多种材料。

(1)溶剂型标线涂料现多采用丙烯酸树脂制成,固体分含量较高,有机挥发溶剂的含量低于25%。现大多用在一般的公路上,由于环保要求日益提高,溶剂型标线涂料用量正在逐年减少,欧洲到目前还未对标线涂料的有机挥发物含量(VOC)提出限制,但在未来几年内将会出台限量的规定。

(2)热熔型标线涂料的使用在欧洲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并得到广泛使用,其最大特点是标线涂膜厚,夜间反光、使用寿命长;最大的缺点是施工时需加热;且工艺复杂,使用其间易粘染灰尘和脏物。主要应用在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上。热熔涂料有3种施工方式:刮涂式、挤出式、喷涂式。国外施工量大的标线多采用喷涂法、施工的方式是自行式、速度快,达到10km/h,效率高、是刮涂式的6倍,刮涂式则多用于施工量少的标线作业。

(3)双组分标线涂料在欧洲使用也有十多年的历史了,其主要特征是A、B两组分经混合后,通过化学反应固化,无需加热,在常温下就能施工。施工方式有喷涂式和刮涂式。双组分涂料标线是一种跟热熔涂料标线等同的耐久性标线,并且标线不易开裂,反光亮度高,其使用量正在快速增长。

(4)水性标线涂料在欧洲的使用历史较短,其市场占有率也较小,不象北美洲大面积使用,水性标线涂料的主要特征是以水代替溶剂,有机挥发物含量(VOC)极低,属环保性产品。施工方式主要是喷涂。

(5)预成型标线带在德、法使用时间较长,它属于一种特殊的标线材料,在工厂制作成型,施工时直接粘贴在路面上,主要用于制作文字、箭头和临时性标线。因价格昂贵、用量较少,德国规定白色为永久性标线,黄色为临时性标线。因此,在道路的修建过程中,德国临时划制的标线多采用黄色预成型标线带,待施工完毕后标,线带撕下回收。

上述五种材料,性能各异,用途有别。现欧洲热熔涂料占主导,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组分标线涂料、水性标线涂料的用量将会越来越大,市场占有率会逐年提高。

从标线的使用功能上讲,欧洲各国对标线的反光亮度,尤其是雨夜反光越来越重视。欧洲现正大力推荐使用II型标线,即标线要求耐久、雨夜反光。为此各涂料厂家纷纷推出各种新型标线以满足其要求。主要有:在标线表面上撒布大颗粒玻璃珠直径在(1~2)mm;标线表面制成凹凸不平,其凹进部分能排水,凸起部分雨夜起反光作用;部分凸起成型的标线不仅能雨夜反光,而且具有振动功能。欧洲近几年提出的凸起结构型标线,是一种很好的标线新理念,其主要优点是用料省,雨夜能反光,且标线耐久性更高。在欧洲得到较大范围的使用,尤其在瑞士,90%采用此种标线,所用的标线涂料为双组分,该材料已通过了德国联邦公路局的认证。

2.3标线施工自动化程度高,速度快

欧洲新建的道路较少,故新划标线少,主要是在公路养护时对旧标线的覆涂,标线施工必须在车辆通行状况下作业,由于高速公路上车辆很多,速度也快,要求标线作业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因此,大多采用大、中型划线车施工。施工时通常采用两部车,一部车在前方施工,另一部相隔一段距离跟随其后,保护刚划制好的标线,待标线干燥不粘胎后,再放行交通。2~5名施工人员操作设备,施工速度通常为10km/h,每个标线作业队一天可划制1.5万m2标线,是手推刮涂式机械施工效率的6倍。施工设备自动化程度高,施工时的涂料用量、标线宽度、标线间隔全部是自动控制的。

3我国道路标线涂料的应用和开发

3.1开发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型道路标线材料系列

道路反光标线是由涂料和反光玻璃珠及防滑骨料混合组成,通过划线施工机械设备涂敷于路面上。从标线的使用性能讲,要求标线白天清晰明亮、夜间能够反光、具有防滑功能、涂敷在路面上干燥迅速、经久耐用,标线的质量好坏取决于涂料、反光材料、施工设备、施工工艺,四者的有机结合才能划制出一条完美的标线。

我国的工业相对落后,劳动力成本低,公路建设所需的标线材料如果完全依赖进口,不管是主要原材料,还是标线施工设备,终因进口价格太贵而难以推广。因为标线材料和设备具有特殊性,专用性强,价格偏高。因此,在开发新型标线材料时必须对原材料、施工设备统筹考虑,逐步实现国产化。

对于不同的地理环境(沿海、内陆、南方、北方),不同的道路交通情况(新路面、旧路面、不同等级的公路及城市道路)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开发具有不同性能的标线材料系列,以适应各种环境条件使用,其性价比最优。目前我国只有溶剂型标线涂料和普通热熔型标线涂料两个品种,而水性标线涂料和双组分标线标线涂料尚处于开发试用阶段。现有的两个涂料品种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多样化的需求,为适应公路建设形势的快速发展,应该加大新标线涂料系列产品开发的力度。

图1双组分的凸起结构型振动反光标线

3.2改进热熔标线涂料的施工工艺,开发凸起结构型标线涂料

目前,我国新建的道路几乎全部采用热熔反光标线,大多是用简单的刮涂式划线设备施工。标线的厚度一般在(1.8~2.2)mm之间。经使用发现,热熔反光标线的物理寿命长,达到五年左右。反光标线的实际有效寿命较短,原因是二年左右标线的逆反射系数值很快就下降到低于标准规定要求的最低值,等不到标线完全磨损就得重新划制。二次划线时,旧线不容易清除干净,使二次涂敷较麻烦。上述问题现已明显暴露出来了,为此,我国应尽快改进热熔标线涂料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使反光标线的涂层厚度与标线的有效寿命相匹配。开发耐用的、雨夜能反光的、且具有振动效果的凸起结构型标线材料(见图1),以及具有其他特殊功能的标线涂料,以满足不同路段对标线的特殊要求。

3.3开发不沾污的标线材料

我国大部分城市和北方一些二级公路多采用溶剂型涂料标线,通常一年要施工两次,个别交通繁忙的路段多达三次。多次作业,提高了费用,也给交通带来不便。热熔涂料标线耐久性好,但容易沾染灰尘和脏物,白色的标线很快就变成了灰色,视认性变差。因此,应开发一种新标线材料,其耐久性介于溶剂型涂料和热熔型涂料之间,但要求标线不沾污,白天标线的视认性能达到溶剂型涂料标线的水平,而寿命能延长(2~4)倍。

3.4开发水泥路面专用标线涂料

水泥路和沥青路的路面性能不同,对标线材料的附着力差。国内的实践证明,热熔涂料标线在水泥路面存在严重的脱落现象,寿命最多在(2~3)年。水泥路面在我国的南方较多,有必要开发一种专用于水泥路面的标线材料,使之与水泥具有较好的附着力,标线寿命能延到(4~6)年。

3.5开发甲基丙烯酸树脂类标线涂料

甲基丙烯酸树脂选用过氧化苯甲酰(BPO)作固化剂,制成的双组分标线涂料,无论采用挤出法还是喷涂法施工,标线的柔韧性、附着力及耐候性都很好,VOC含量少,符合环保要求。甲基丙烯酸树脂能够制得标线厚度为(0.3~1.2)mm的冷喷涂料,也可制得雨夜反光和振动效果的凸起结构型振动反光标线涂料以及涂层厚度(0.4~3)mm的彩色自行车道标线涂料,还可配制不易沾灰和容易清洗的室内大厅标线涂料等。

3.6开发其他相关材料和设备

开发新型标线涂料的主要原材料和标线施工机械设备等不能完全依赖进口,即使国外产品的性能优异,也会因价格太贵,使开发出的新型标线的价格高居不下难以推广。所以开发新产品时,要相应地开发配套的玻璃微珠,提高玻璃微珠的成圆率、折射率以及玻璃微珠的表面处理技术;提高现有标线涂料主要成膜物的物理—化学性能;改善C5/C9石油树脂的流动性能、耐温变性、加热稳定性;开发用于路面标线涂料的新成膜材料,如开发用于双组分道路标线涂料的双组分丙烯酸树脂、环氧树脂、聚脲醛树脂等;开发能用于潮湿路面施工的标线材料等。

我国标线施工机械设备起步晚,整体技术水平较低。国外的产品占有较大的市场,在引进国外相应施工设备的同时,应该考虑消化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实现标线施工机械的国产化。

道路论文篇9

《吕氏春秋》说:“审知生,圣人之要也;审知死,圣人之极也。知生也者,不以害生,养生之谓也;知死也者,不以害死,安死之谓也。此二者,圣人之所独决也。凡生于天地之间,其必有死,所不免也。”也就是说,生与死的现象及其本质问题都是圣贤所要认真面对并加以审慎思考的问题,有了对于生与死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就会以相应的适宜的态度对待之。《论语》载:“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又有“日月逝矣,岁不我与”的话,这些都揭示和说明了时间流逝不可逆转,人的生命也是一个由生到死的自然过程。

杨雄把“有生必有死”视为“自然之道”,他说:“有生者必有死,有始者必有终,自然之道也。”在他看来,有生命者必然就有死亡,有开始则一定会有终结,这是自然的道理,不是人力所能改变的。王充也说:“有血脉之类,无有不生,生无不死。以其生,故知其死也。天地不生,故不死;阴阳不生,故不死。死者,生之效;生者,死之验也。夫有始者必有终,有终者必有始。唯无始无终者,乃长生不死。”二程也说:“生生之理,自然不息。如复言七日来复,其间元不断续,阳已复生,物极必反,其理须如此。有生便有死,有始便有终。”正是基于这种对生与死的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的认识,儒家更重视现实人生问题,而对死采取一种比较坦然和淡定的态度,正如张载所说:“存,吾顺事;没,吾宁也。”

《论语》载:“季路问事鬼神。子日:‘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日:‘敢问死。’曰:‘未知生,焉知死?’”当问及鬼神和死亡的问题时,孔子教育学生从现实出发,要重视人事和人生的现实。李贽说:“生之必有死也,犹昼之必有夜也。死之不可复生,犹失之不可复返也。人莫不欲生,然卒不能使之久生;人莫不伤逝,然卒不能止之使勿逝。既不能使之久生,则生可以不欲矣。既不能使之勿逝,则逝可以无伤矣。故吾直谓死不必伤,唯有生仍可伤尔。勿伤逝,愿伤生也!”李贽通过对生与死的必然性的认识,提出可以不必悲伤于死亡,重要的是关注今生,把握今生。

王夫之也从生与死的自然现象,揭示了生与死的辩证关系,以及人们在生死问题上的基本态度的社会及心理原因。他说:“衰减之穷,予而不茹,则推故而别致其新也。由致新而言之,则死亦生之大造矣。然而合事近喜,离事近忧,乍亡必惊,徐来非故。则哀戚哭踊所以留阴阳之生,靳其离而惜其和,则人所以绍天地之生理而依依不舍于其常者也。然而依之为哀,而不依之为患,何也?哀者必真而患者必妄也。且天地之生也。则人以为贵。草木任生而不恤其死,禽兽患死而不知哀死,人知哀死而不必患死。哀以延天地之生,患以废天地之化。故哀与患,人禽之大别也。”由此,王夫之也主张并充分肯定了对于生与死的“顺”与“宁”的态度:“盖其生也异于禽兽之生,则其死也异于禽兽之死,全健顺太和之理以还造化,存顺而没也宁。”不仅如此,在生与死、成与败的问题上,他还提出了“守气”说:“生之于死,成之于败,皆理势之必有……既以身任天下,则死之与败,非意外之凶危;生之与成,抑固然之筹画;生而知其或死,则死而知其固可以生;败而知有可成,则成而抑思其且可以败。生死死生,成败败成,流转于时势,而皆有量以受之。如凡善走,不能逾越于盘中。其不动也如山,其决机也如水,此所谓守气也。”这些论述,都反映了儒家在对待死亡问题上的基本态度,即正视生死,坦然面对死亡,既爱惜生,又不畏惧死,亦即不为生死问题所累。应当说,这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态度。

二、儒家肯定生命的价值与可贵,提倡尊重生命,珍惜生命,主张不作无谓的牺牲,反对在生死问题上不负责任的态度

天地生人,是中国传统文化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的一个基本认识,也是儒家天人关系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儒家认为,人与宇宙万物一样,是自然演化的结果,是自然界的产物,同时又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但是,人又与自然界的其他事物不同,有着其他事物所不可比拟的价值,其他任何事物都不能与人相提并论。孔子曾说过“鸟兽不可与同群”的话,反映了他对人的存在地位及其价值的肯定。说:“人者,其天地之德,阴阳之交,鬼神之会,五行之秀气也。”也就是说,人是天地基本品质的体现,是阴阳交感的结晶,是鬼神精灵的荟萃,也是宇宙间五大元素的英华。《周易》中说:“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这些论述,都反映和体现了人在自然界中超拔万物,具有崇高地位和价值的思想。周敦颐提出人是世间万物中“最灵”者,他说:“(阴阳)二气交感,生化万物,万物生生,而变化无穷焉。……惟人也得其秀而最灵。”荀子则明确提出了人“最为天下贵”的思想,他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

既然人“最为天下贵”,是世间万物之“最灵”者,那么,人就应当尊重生命,珍惜生命。当季路向孔子请教“死”的问题时,孔子回答“未知生,焉知死?”孔子的这一回答,反映了其重视人生现实、关注人的现实生命的思想,也确立了儒家“重生”的基本人生态度。《论语·乡党》载:“厩焚,子退朝。日:‘伤人乎?’不问马。”马棚失火,孔子所关心的首先是有没有危及人的生命,有没有人受伤,而不问及马的情况。在今天看来,这是极为正常的事情,但在孔子当时的时代,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和牛马一样可以在市场上买卖,因此孔子特别问伤人乎而不问马,则有着不同于寻常的意义,反映和表现了他对人的生命的珍视和关心。孔子还明确提出反对人殉,对殷商以来残害生命的人殉制度表达了强烈的愤慨,他认为即使使用偶殉也是不能容忍的,也是残忍而不仁的:“为刍灵者善矣;为偶者不仁,不殆于用人乎?”《孟子·梁惠王上》载:“仲尼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为其象人而用之也。”在孔子看来,即使用木偶土偶等来殉葬,也是非常令人痛恨的。在孔子的心目中,即使是奴隶的生命也同样有着作为生命的尊严和价值。

孔子及其儒家学者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和珍视,还反映和体现在其反对战争的思想上。《论语》载卫灵公向孔子请教用兵打仗之法,孔子的回答是:“俎豆之事,则尝闻之矣;军旅之事,未尝学也。”并在第二天就离开了卫国。其实,孔子并非不懂军旅之事,他以礼、乐、射、驭、书、数“六艺”教授弟子,其中的“射”、“驭”两项技艺都与军事有关。孔子之所以拒绝回答卫灵公的问题,是因为他深知战争意味着对于生命的伤害和杀戮,而这正是孔子所深切担忧和强烈反对的。孟子也对战争和杀戮持一种强烈反对和深恶痛绝的态度,针对春秋以来战争频繁、大量杀戮和生灵涂炭的情况,他特别评价说“春秋无义战”。他谴责“不仁哉梁惠王也”,就是因为“梁惠王以土地之故,糜烂其民而战之,大败,将复之,恐不能胜,故驱其所爱子弟以殉之”。梁惠王为了争夺土地而驱使百姓作战,致使其暴尸郊野,骨肉糜烂。大败后

为了再战并获胜,又驱使他喜欢的子弟去死战。在孟子看来,这是极为不仁的。面对当时各国君主穷兵黩武,“未有不嗜杀人者”的情况,当梁襄王问他究竟谁能够统一天下的问题时,他的回答是“不嗜杀人者能一之”,认为不好杀人的国君才可以统一天下。当有人说“我善为阵,我善为战”时,孟子却认为其实这是“大罪”。正是从关爱生命、珍惜生命的立场出发,孟子强烈反对和谴责大量杀戮和残害生命的战争,提出了“仁者无敌”的主张,他说:“仁人无敌于天下,以至仁伐至不仁,而何其血之流杵也?”

尊重生命和珍惜生命,作为一项道德要求和一种人生态度,不但是对人的,也是对己的。儒家认为人作为天地间的最高价值,要尊重、关爱和珍视他人的生命,同时也要尊重和珍惜自身的生命。所以,儒家不主张作无谓的牺牲,也反对轻生自杀等在对待生命和死亡问题上的不负责任的态度。《论语》载孔子的话说:“暴虎冯河,死而无悔者,吾不与也。必也临事而惧,好谋而成者也。”在孔子看来,徒手与老虎搏斗,徒步涉水过河,这样死了都不后悔的人是不能让人赞同的,这样的行为也是不可取的。也就是说,这样的无谓的死是不符合儒家的道德要求的,也是没有意义和价值的。因此,孔子提倡“临事而惧”,主张以小心谨慎的态度对待之。孟子也提倡珍惜生命,主张遇事小心谨慎,不作无谓的牺牲,所以他说:“知命者不立乎危墙之下”。

《论语》曾记载孔子与其弟子围绕管仲是否应该自杀、不自杀是否合于仁德等问题的讨论。管仲和召忽都是公子纠的师傅,当公子纠被其兄齐桓公杀害后,召忽自杀,这体现了对于君主的忠诚,是符合当时所要求的君臣之义的道德行为。但是管仲不但没有自杀,反而还做了齐桓公的宰相,帮助齐桓公成就了称霸诸侯、一匡天下的大业。对此,子路和子贡都提出了疑问,认为管仲没有仁德,而孔子的回答是:“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又说:“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自经于沟渎,而莫之知也。”在孔子看来,管仲帮助和辅佐齐桓公得以不用武力而多次召集诸侯盟会,同时辅佐齐桓公一匡天下,成就霸业,百姓一直蒙受到他的好处和恩惠,而没有“被发左衽”沦为夷狄,这些都是管仲的仁德,我们不能要求他像普通男女那样讲求小节小信,自杀于山沟之中。可见,在生死面前究竟何去何从,选择生还是选择死,关键是看其目的和效果,如果选择生是为了大众百姓,是为了成就更大的仁,那么这种选择就是值得肯定的。因此,孔子对于管仲没有选择自杀轻生的行为和不做无谓牺牲的人生态度不仅没有加以指责,而且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称其“如其仁,如其仁”。

正是基于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关爱和珍惜的理念,儒家注重养生,主张通过修身养性,达到益寿延年的目的。《尚书·洪范》把长寿作为人生五大幸福之首,而把不得善终作为人生六大不幸之一。孔子曾提出“君子有三戒”,即“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及其老也,血气既衰,戒之在得。”这里,孔子根据不同年龄段人们的不同特点,提出了修身养性的不同要求。以正确的态度面对生活,不可以伤害身体,更不能危及生命,这是人们进行道德修养,达到君子的理想人格所必须要做到的,也是实现这一目标的身体基础和前提。

三、儒家主张舍生取义,杀身成仁,以身殉道

在对待生死问题上,儒家重生慎死,提倡尊重生命、珍惜生命,同时对死又持一种慷慨凛然、泰然处之的态度。在孔子看来,人生在世的所作所为要符合“仁”的原则,那么,当需要在生与死面前做出选择时,也应当以仁义道德为标准做出取舍。所以孔子认为人生的意义和价值不在于一味地贪生,而在于以一种坚韧不拔的精神追求仁道,“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为了实现“仁”的目的和理想,可以舍生忘死,视死如归。孔子还把“见危授命”视为“成人”必备的一种品德和素质,他说:“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在孔子看来,见到利益便能想到义的要求,见到危险能够献出生命,长久处于贫困仍不忘记平日的诺言,这样的人就可以说是品德完备的人了。他还说:“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在生死关头,当生命和仁德“二者不可得兼”的时侯,决不能贪生怕死而损害仁德,而应当义无反顾,舍生取死。

孔子说:“见义不为,无勇也。”这里,孔子以“见义不为”为“无勇”,认为见到该做的事,即使面临危险,也应该挺身而出,“见义勇为”、舍生取义,才是真正的勇、最大的勇。荀子也把“重死持义”视为“士君子之勇”,他说:“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举国而与之不为改视,重死持义而不桡,是士君子之勇也。”与见义勇为、舍生取义的主张相一致,孔子把对于真理的追求看得比生命更为重要,他主张以身殉道,提出“仁以为己任”,并说:“朝闻道,夕死可矣。”认为为了真理(道)即使付出生命的代价也是值得的,也是无怨无悔的。朱熹的话也表达了这个意思:“人受天所赋许多道理,自然完备无欠阙。须尽得这道理无欠阙,到那死时,乃是生理已尽,安于死而无隗。”

孟子在谈到生死问题时也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这种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精神,体现了儒家在生死问题上的崇高气节。孟子还说:“天下有道,以道殉身;天下无道,以身殉道。”“尽其道而死者,正命也。”在应该挺身而出的时侯,决不能怯懦退缩,袖手旁观,否则就是贪生怕死,不仁不义;为了坚持道义,就应该无私无畏,勇往直前,乃至视死如归。

《吕氏春秋》中说:“士之为人,当理不避其难,临患忘利,遗生行义,视死如归。”这里也是主张生死由义,在生死面前以“义”作为取舍的标准。张载对生与死持一种“当生则生,当死则死”的轻松淡然的态度,他说:“当生则生,当死则死;今日万钟,明日弃之,今日富贵,明日饥饿亦不恤,惟义所在。”可见,“当生”与“当死”的标准不是别的,而正是“惟义所在”。朱熹也说:“义无可舍之理。当死而死,义在于死;不当死而死,义在于不死:无往而非义也。”

荀子说:“人之所欲,生甚矣;人之所恶,死甚矣;然人有从生成死者,非不欲生而欲死也,不可以生而可以死也。”王夫之也说:“将贵其生,生非不可贵也;将舍其生,生非不可舍也。……生以载义,生可贵;义以立生,生可舍。”人人都知道生命的可贵,都有求生的欲望,并且人们希望生存的愿望是很强烈的,厌恶死亡的心情也是很强烈的;然而人们在生死面前,有生存的机会却选择死亡,自觉自愿地舍生取死,这并不是不希望生存而但求死亡,而是由于当时的具体情况,他们认为应当舍生取死,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情况下,选择生是不对的而选择死才是对的。其实,每一个人都有贵生恶死的要求,但自愿的“舍其生”,“不欲生而欲死”,是因为“死得其所”,选择死合乎仁义道德的要求。

四、儒家推崇死而不朽,并认为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是建功立业,为宗族、家国而献身

《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载:“穆叔如晋,范宣子逆之,问焉。日:‘古人有言日,死而不朽,何谓也?’穆叔未对。宣子曰:‘昔之祖,自虞以上为陶唐氏,在夏为御

龙氏,在商为豕韦氏,在周为唐杜氏,晋主夏盟为范氏,其是之谓乎!’穆叔曰:‘以豹所闻,此之谓世禄,非不朽也。鲁有先大夫臧文仲,既没,其言立,其是之谓乎!豹闻之,大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三不朽。’”对于“不朽”的理解和追求,有着不同的境界。范宣子讲的是宗族的不断发展和延续,而叔孙豹讲的则是“虽久不废”的“立德、立功、立言”,所追求的是永远的不朽。这种追求精神不朽的思想,为孔子、孟子和后来的儒家学者所吸取和发展。

孔子说:“君子疾没世而名不称焉。”这就是说,君子最害怕离开人世时,不能著名于世。一个人死后,如果名字不为人所称述,是该引以为憾的。《论语》中曾对比齐景公之死与伯夷、叔齐之死,说:“齐景公有马千驷,死之日,民无德而称焉。伯夷叔齐饿于首阳之下,民到于今称之。其斯之谓与?”齐景公奢侈腐化,一生无功无德,所以死了后,人们都不觉得他有什么好的行为可以称述。而伯夷、叔齐所以至今还被人们称颂,是因为他们具有良好的品德和高尚的气节。孟子曾称赞伯夷为“圣之清者”,并说:“伯夷,目不视恶色,耳不听恶声。非其君,不事;非其民,不使。治则进,乱则退。横政之所出,横民之所止,不忍居也。思与乡人处,如以朝衣朝冠坐于涂炭也。当纣之时,居北海之滨,以待天下之清也。故闻伯夷之风者,顽夫廉,懦夫有立志。”可见,一个人不论贫富贵贱,即使穷困潦倒,只要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其行为和于仁德、高尚正直,死后也会为人所赞颂。

孟子与孔子一脉相承,认为君子终身之忧是不能死而不朽:“君子有终身之忧,无一朝之患也,乃若所忧则有之:舜人也,我亦人也,舜为法于天下,可传于世,我由未免为乡人也!是则可忧也。”那么,如何才能消除这一忧患,达到死而不朽呢?孟子认为,君子有垂创之举,即为不朽,“君子创业垂统,为可继也。”不论孔子还是孟子,在认识到死亡的不可抗拒性后,都不主张任其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与死亡抗争,在有生之年要奋发努力,建功立业。即使在衰暮之年,当死亡即将到来时,也仍要“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通过发奋努力,建功立业,从而名垂青史,这就超越死亡而达到永恒。孔孟的这一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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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建设涵盖面广,包括文化建设、政治思想、道德建设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贯彻“重在建设,贵在坚持,务求实效”的方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做到因地制宜,坚持常抓常新,突出创建特色,丰富创建内涵。

按照交通运输部《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2011-2015年)

》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实施纲要》及《省交通运输厅“十二五”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精神,省运管局制定了《__道路运输系统“十二五”精神文明创建规划》,为了将部、厅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战略部署传递至全行业,实现上下联动的机制,省运管局连续几年举办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培训班,要求各地市运管部门、局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文明办主任参加,邀请省文明办、省厅文明办的领导讲解相关内容。

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精神文明建设既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做好行业惯例工作的有力保证。因此,我们要根据自身实际和客观需要,在强化行业管理过程中,卓有成效地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一是规范行业外在形象。近年,省运管局逐步推行行业形象统一战略,提出统一规范服装,统一执法车辆标识,统一执法公示栏,统一挂牌执勤,统一执法行为规范的“五统一”。在此基础上,注重用良好的人文工作环境来促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高,重点推进了基层单位文化场所建设。各地运管部门积极加强阅览室、陈列室、活动室、健身房等文化场所建设,逐步改善职工文化体育活动的硬件设施,有条件的单位还建立了荣誉陈列馆、展示馆等,充分展示道路运输行业建设与发展的成就。通过几年的努力,初步实现了规范行业外在形象,寓行业价值观和行业理念于外在形象之中,达到了美化工作生活环境,建立行业标识体系,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的目的。

二是提高运管人员综合素质。组织运管战线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同志编写《运管人员职业道德》、《道路旅客运输司乘人员职业道德》、《道路汽车客运站站务人员职业道德》等相关培训教材,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组织有关业务专家到企业、运管机构开展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巡讲;每年举办运政执法、客运管理、货运管理、安全管理等岗位培训班,切实提高了队伍综合素质;加强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建设,召开全省范围内的企业座谈会、运管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推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快速发展的有效措施,形成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三是大力宣传行业精神。省运管局党委将龙江交通精神确立为行业核心价值理念,通过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道路运输站场、道路运输企业采取悬挂张贴以龙江交通精神为核心内容的宣传画、宣传标语,开辟固定宣传栏宣传板,播发主题宣传片等形式,广泛宣传龙江交通精神;通过在出租车和公交车醒目位置粘贴宣传标语,在有LED屏幕的出租车和公交车上滚动播发宣传标语、宣传口号等形式,弘扬龙江交通精神;通过开展主题演讲、报告座谈、读书征文、诗歌朗诵、行业歌曲创作、展览展示、文艺晚会和各类主题实践活动,形成一批广大干部职工认可、在行业及社会具有广泛影响的文化作品,切实把行业核心价值体系体现到精神文明创建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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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修建是城市现代化发展中的核心工程,与车辆通行、运输的安全存在直接的联系。城市道路在路面结构设计方面,考虑到交通、行人等因素,提出了安全要求,在保障城市道路路面结构稳定的基础上,维护路面的安全与强度,消除路面结构设计中潜在的风险因素。设计人员遵循道路修建的根本要求,完善路面结构的具体设计。

1城市道路工程的路面结构设计

城市道路工程在进行路面结构设计之前,需要重点研究城市道路,深入分析城市道路的实况,进而才能真实的设计出路面结构的方案。设计人员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城市道路进行研究,路线、路段需属于典型城市道路,由此才能提升路面结构的设计水平[1]。路面结构设计时,按照《城市道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中的要求,提前选择一定年龄的路面,约3年或以上年龄,调查路面的性能状况,尽量包含不同类型的路基结构,所以针对城市道路路面结构设计的调查工作,提出三点要求。第一,路面结构设计和调查的过程中,需要反馈不同调查路段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城市道路的修建水平,以便优化方案的设计,进而为路面结构设计提供详细的依据。第二,掌握道路路面结构设计部分的土基实况,尤其是强度等级、回弹模量范围等项目内容,各项参数之间的关系如表1所示,促使设计人员掌握路面设计中的各项要点内容,有效控制路面结构设计中的影响因素,一方面控制结构设计时的沉降,另一方面优化路面的设计过程。第三,根据路面结构设计的要求,确定结构的设计类型,维护路面设计组合的优质性,以免路面结构工程中出现误差,体现设计的科学性。

2城市道路工程中路面结构的方案设计

2.1设计原则

设计原则是城市道路路面工程中的主要部分,专门用于约束路面设计,确保路面设计的规范性[2]。例举路面结构设计的原则,如:(1)站在经济、技术角度上分析城市道路路面的整体设计,改进方案中的不足点,选择最优的结构设计方案;(2)路面结构材料的选择,必须考虑到城市道路所处的环境,包括交通环境、气候环境等,有针对性的选择路面材料,维护路面结构的稳定性;(3)设计人员着重分析沥青的面层结构,在质量、力学等方面评价路面结构设计,为路面结构提供优质的级配方案,强化路面的结构;(4)路面结构设计中,设计人员要遵循环保、节能的原则,既要保障城市道路的质量和性能,又要落实相关热的原则。

2.2结构材料

结构材料是路面结构的一大设计因素,需依照城市道路工程路面的设计实况,挑选恰当的结构材料。以某城市路面结构设计为例,该工程是城市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总长0.72公里,宽30m,分析其在主要材料上的选择方式。如:(1)面层材料,分为上、中、下三部分,均以沥青材料为主,该路面结构设计,按照常用沥青的级配,合理分配其在不同面层部分的应用;(2)下封层材料,用于加强面层、基层的连接,防止相连层面发生侧滑,该工程将改性沥青做为吸收膜,降低侧滑的发生机率;(3)基层材料选择,该工程通过试验分析的方式,选择基层强度的指标,以指标为基础选择可用的材料,以水泥稳定砂砾此项材料为根本,逐步提升基层结构的密实性强度和刚度,保障路面设计材料的科学使用。

2.3设计方案

2.3.1新建路面结构的方案设计。城市新建的公路工程内,路面设计新可分为4个部分,分析如:(1)主线行车道设计方案,其为新建道路路面结构设计中的主要部分,按照城市道路的要求,主线行车道的不同层面,使用了不同的混合材料,以混凝土为主进行分析,新建路面的上面层部分,使用改性沥青混凝土,厚度为5cm,同时使用75cm的应力吸收膜,中间结构选择中粒式沥青混凝土,保持4~6cm的厚度,下方厚度要大,基本可以设计为8cm,材料为粗粒式混凝土,用于稳定路面的结构基础,其中基层要求达到30cm,垫层也要达到30cm厚度,具体厚度依照实际情况分配;(2)地面铺道行车设计中,仅仅分为上下两部分,取消了中间部分的设计,上方设计5cm的细粒式沥青结构,下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计,一般为5cm的粗粒式,基层与垫层的厚度保持30cm;(3)非机动车道设计方案内,分为20cm的垫层,采用天然的砂砾材料,基层厚度控制在20cm,选择含有5%水泥成分的砂砾,而且砂砾材料要具备足够的稳定性,防止影响基层的结构性能,面层厚度为4.5cm,路面结构的全部非机动车道的结构厚度,不能超出44cm;(4)人行道的结构设计方案,与非机动车不同,面层同样需要分为上面层和下面层,使用材料为:预制混凝土透水砖、水泥砂浆,厚度是7cm、4cm,基层、垫层及非机动车道结构设计中,材料一致,厚度范围是15~20cm。

2.3.2改建道路路面结构设计方案。城市道路工程中,存在部分需要改进的道路,同样需要设计路面结构。一般情况下,城市道路改建道路路面结构设计时,涉及到结构翻挖、结构挖除的情况,需要先处理旧路面的结构,再实行新路面结构设计[3]。分析需要修改建设的道路,其在路面结构上的设计方式,如:(1)吸收膜结构,根据修改要求,分为基层、底基层两个部分,基层厚度30cm,底层按照实际情况设定;(2)车行道结构,下方部分的设计厚度是7cm,材料粗粒式沥青混凝土,上方结构4cm,材料细粒式混凝土,上、下面层的相互稳定,划分为两层施工,材料为砂砾,底基层厚度30cm,选择天然砂砾,用于确保底基层的稳定性。

3城市道路工程中路面结构设计的注意事项

城市道路在路面的结构设计项目上,还要考虑到工程指标的差异,特别是城市自身规定与国家规定的差别,其中各项设计指标均有细小的差别,应该遵循路面结构设计的实际情况,由此才能保障结构设计的真实度。不同规定中的设计指标,对路面结构设计有一定的限制,所以设计人员综合分析设计指标,按照城市道路路面结构的设计需求,选择可遵循的指标项目[4]。除此以外,路面结构设计中,还要注意试验路的铺筑和养护,以试验路为标准,落实路面结构的设计方案,严格遵循结构设计的方案要求,落实设计要求,最主要的是依照试验路的设计方法,完善路面结构的具体设计,尽量避免出现不良的影响因素,强化城市道路的路面结构,进而提升城市交通的安全水平,保障路面通行的良好性能。

4结束语

道路路面修建工程中,提高了对结构设计的重视度,根据道路路面的基础特性,如:强度、抗滑、耐久性等,都需合理的设计路面结构,改善城市道路的特性,最主要的是保障城市道路的稳定与安全,全面体现路面结构设计的优点,防止干扰城市的车辆通行。路面设计过程内,必须依照城市道路的实际情况,安排规划设计的工作,提升城市道路的设计能力。

作者:崔君 单位:苏州市晓阳市政建设设计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崔永日.浅析半刚性城市道路路面结构设计[J].才智,2011,36:225.

道路论文篇12

在法学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霍姆斯大法官是一个无人不知的人物。在上一个世纪之交,美国的经济、社会与法律处于关键的发展阶段。生活在那个时代的霍姆斯大法官对美国法律的各个领域都作出了杰出贡献,并对以后法律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从公法到私法,到处都留下了他不可磨灭的足迹。在合同法领域,他利用传统的“思虑”概念导致了一场“形式主义”(或称“客观主义”)革命,经过威廉斯顿等学者的发展而成为合同法的主流理论,至今仍统治着美国法学界。在宪法学领域,他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发展了言论自由的法律标准,积极保护宪法赋予在美国处于少数的左翼党派的自由权利。尽管霍氏的观点在当时没有被法院多数所接受,但他对理性说服的坚持最终使他孤独的反对意见获得了法院和社会的认同。当然,人们还不会忘记他在1905年的洛克勒诉纽约州中的著名反对论断:“宪法并未制订赫伯特·斯宾塞的《社会静力学》。”霍姆斯无疑是一位伟大的法官,而每一位充满能力、才识与自信的法官都会多多少少对平庸流露出一点本能的蔑视;但他十分清楚他生活在一个民主社会里,人民的事情主要应该通过他们自己或由他们选出的代表制订他们所认为明智的法律来管理,而不应由法官们一手包办。他把民主的时代精神融入他的司法哲学中,使得他总是披着高贵的法袍还能和谐地与许许多多的普通人站在一起。 霍姆斯不仅是一位杰出的法官,还是一位卓越的学者(这当然在普通法系中是一点不奇怪的)。不必说,他的《普通法》历来是法学研究者的必读书;几乎每个人都知道那本书在一开始的那句不折不扣的经验主义名言。但霍姆斯对法律的基本思想其实已相当完善地表达在1897年这篇著名的法理学文章里。这是他在麻塞诸赛州最高法院任职期间给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所做的一次讲演。尽管篇幅不长,它可以说包括了霍氏法律思想的全部精华。在这里,霍氏以一个法官的博识阐发了四种相互联系的观点:注重现实(和现世)结果的实用主义、主张法律应独立并区别于道德的中立主义、把外在行为视作对象的客观主义、以经验探索为基础的实证主义。从他的娓娓论述中,我们看到了一位普通法系的法官对传统的(经常是空洞的)历史主义解释的不满足,一位永不满足的法学家对法律理想状态的追求,以及一位在法律的道路上勤奋开拓的先行者对后来人的殷切期望。霍姆斯在这篇文章一开始就强调法律的预测功能,而他自己的主张又恰恰带有惊人的预见性。今天,随着法律经济学与法律社会学(或某一天真正意义的“法律科学”)的兴起,说霍姆斯在一百多年前就指出了法学在整个20世纪乃至以后的发展方向,或许并不过分。 在一项著名的反对意见中,霍姆斯法官曾为“不能用更有力的文字来表达我[对言论自由]的信念”表示歉意。在此,我们也为不能用更准确与精练的中文来表述霍姆斯法官的思想表示歉意,并把完善的希望寄于学术界同仁的指正。 在我们研究法律的时候,我们所研究的并不是一个秘密,而是一项众所周知的职业。我们所研究的是我们出现在法庭上应需要的东西,或者以某种方式劝说别人不要打官司。这之所以成了一项职业,人们之所以付费给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法律咨询的原因,乃是因为在某些情形下,诸如我们这样的社会把公共权力的行使托付给法官,且如果必要,国家的全部权力都将被用来执行他们的判决。人们总想知道:在何种情形并在何种程度上,他们要冒风险去得罪于这种比他们自身强大得多的权力。因此,弄清楚这种风险在什么时候应使人望而却步便成了一种职业。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就是预测——预测借助于法院所实现的公共权力发生作用的几率。 在美国和英国,研究的手段是一整套判决、专著和立法;它们可追溯到六百年前,且现在每年仍成百地增长。它们像女巫们用的叶子,其上聚集着过去的零星的预言;凡是针对现在案情的,就被斧子采下。它们可被恰如其分地称为法律的神谕。就其最重要和优美的部分而言,至今为止的每一次法律思维的新努力,其几乎全部意义就在于使这些预言更加准确,并将它们概括为一个彻底联系的体系。从律师对案件的陈述来看,这一过程是消除他的委托人叙事中夹杂的夸张成分,仅保留在法律上重要的事实,直至理论法学的最后分析和抽象概括。一位律师之所以不提及他的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戴了一顶白帽子——尽管魁克利夫人却注定要对它天花乱坠地长篇大论下去,是因为他预见无论他的委托人头上戴了什么,公共权力都将以同样的方式运作。过去案例的教诲之所以被解说为普遍的命题,并被收集到课本里,或立法之所以采纳普遍的形式,乃是为了使这些预测更易于记忆和理解。法学所关注的基本权利、义务问 题只是预测而已。混淆法律和道德观念——关于后者我过一会儿再谈——的许多恶果之一,就是理论总是倾向于“车马倒置”((译注:“把车放在马前面”,即因果倒置。)),认为权利或义务是存在于违法行为的后果之外并独立的东西,然后再对这类行为加以制裁。但我将试图表明,这里所谓的法律义务不是别的,而仅是一种预测:一个人如果做了或忽略去做某件事,法院判决就将使他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承受痛苦;法律权利也可如此说明。 在获得归纳并形成一个体系之后,我们的预言数目并非庞大得难以对付。它们表现为一个有限体系的教条,可在合理的时间内被人掌握。对与日俱增的判决报告的数量感到恐惧,乃是一个极大的错误。在一个既定管辖区内,一代判决报告基本上涉及到法律体系的全部,并用现代观点加以重述。假如以前的一切统统被烧毁,我们仍可从它们重建一部法律大全。对先前判决报告的利用主要是史料性的,这我将在结束以前加以说明。 对于这些我们称之为法律的教条或系统化预测的研究,对于那些要把法律用作为职业工具以便按其意愿进行预测的人,我希望能制定出某些第一性原则,并与这项研究有关,我希望提出一个我们的法律至今尚未达到的理想。 要把某件事情当作一项职业来理解,首先需要明了其局限性,且我因此认为有必要先指出并消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混淆;这种混淆有时上升到有意识的理论之高度,但更经常的是尚未到达意识的层次而不断在细节上制造困扰。你们能很清楚地看到,一个坏人和一个好人有同样多的理由,希望避免和公共权力相遭遇,因而你们能看到区分道德与法律的实际重要性。一个人可以无视其邻人深信并身体力行的伦理规则,却很可能会想方设法去避免罚款,并尽可能希望不进监狱。 我假设我的听众不会把我的话误解为一种犬儒主义语言。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在表现。它的历史就是这个种族的道德发展史。法律的实践具有造就好人与良民之倾向,尽管民间喜欢拿它开玩笑。在我强调法律与道德之区别的时候,我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学习并领会法律。为了这个目的,你们必须明确地掌握法律特定的标识,也为了同样的目的,我请你们暂时想象你们自己并不关心其它及更重要的事情。 我并没有说不存在一个更宽泛的视角来看法律与道德的区分,使之变得次要或毫无意义,就像所有数学上的区分都将在无穷面前消失一样。但我确实要说,对于我们在此所考虑的对象——把法律作为一项职业的正确研习与掌握,加上明确理解的界限,或在界定明确的范围之内的教条体系,这种区分乃是最重要的。我刚才解释了这么说的实际理由。如果你们仅想知道法律而不是别的,那么你们就必须从一个坏人而不是好人的角度来看法律;坏人只关心法律知识允许他预测的物质后果,而好人却从更为模糊的良知命令去寻找其行为的理由——不论在法律之内或之外。如果你们能正确地思考你们的主题,这种区分在理论上的重要性一点也不小。法律中充满着从道德中吸取的术语,后者通过语言的力量不断引导我们进入一个又一个领域,而对它[的存在]却浑然不觉——除非我们的脑海里不断呈现着[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法律谈论权利、义务、恶意、故意、疏忽等等,而在法律推理中没有比这更容易——或我可以说更经常——在争论的某个阶段对这些词语采用其道德含义,从而陷于谬误。例如,当我们以道德含义谈论人的权利时,我们的意思是标明个人的自由不受干涉的范围;不论如何得到的结论,我们认为这种自由被良知或我们的理念所规定。但可确知的是,许多法律在过去被实施,且其中某些可能现在仍被实施,但它们却被当时最明智的见解所谴责,或许多人的良知会认为它们无论如何都超越了干预的界限。因此,显然的是,假定在道德意义上的人的权利也同样是宪法和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只能产生思想混乱。无疑,在简单与极端的例子中,我们可以想象立法机构在即使没有成文的宪法禁止时也不敢制定的法律,因为社团会起来造反抗争;且这为下列命题提供了一些合理性:如果说法律不是道德的一部分,那么它至少也受道德的限制。但这种权力约束并非与任何道德体系同样广泛。绝大部分的法律都远处于任何这类道德体系所界定的范围之内,而在有些情形又由于特定的人们在特定时期的习俗而超越了它们。我有一次听已故的阿嘉西(Agassiz)教授说,整个日尔曼民族会因一杯啤酒增加两分钱而揭竿而起。一项立法在这种情形下将成为一纸空文,并不因为它错了,而是因为它没法执行。没有人会否认错误的法律能够也确实获得执行,且我们对哪些法律是错误的也没有一致共识。 我所处理的混淆确定无疑地困扰着 法律概念。试问一个基本问题:法律是由什么组成的?你会发现某些教科书的作者会告诉你,它是不同于马萨诸塞州或英国法院所决定的东西,它是一个理性体系,它是从伦理原则或受到承认的公理中演绎而来的推论,或其它什么可能和判决一致或不一致的东西。但如果我们采用我们这位坏人朋友的视角,我们将会发现他毫不在乎什么公理或推论,但他确实想知道马萨诸塞州或英国的法院实际上可能会做什么。我和他的想法很相近。我所指的法律,就是对法院实际会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任何更为做作的东西。 再来谈一个据普遍理解是法律用得最广泛的概念——我已提到过的法律责任。我们使这个词充满了我们从道德中提取出来的全部内容。但它对一个坏人来说意味着什么?它主要并首先是一项预测:如果他做了某件事,他将受制于监禁或强制赔款等方式的不好后果。但在他看来,因为做了某件事而被罚钱或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之间有何区别呢?他的观点乃是法律原则的标准,这已被出现于法院的对下列问题的许多讨论所证明:一项既定的立法责任究竟是一种处罚还是一种税?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取决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错还是对,以及此人当时是自由还是受到强迫。且把刑法放在一边,试问一项授权政府征用的工厂立法所产生的责任,和一次不可恢复的被我们称为错误的财产转移所应承担的责任之间有何区别?在这两种情形下,占有他人财产的当事人都必须支付由陪审团估计的公平价值,仅此而已。称一项行为正确而另一项行为错误,在法律上有什么意义?就特定的结果——强制付款——而言,和结果相连的行为究竟是被赞成还是责备的词语描绘,抑或法律是试图禁止还是允许它,都没有关系。如果有任何关系的话,那么仍从一个坏人的角度来看,那一定是因为在一种而非另一种情形中,法律对行为附加了某些更多的损害或至少某些更多的后果。我所能想到的附加损害只有在两种不那么重要的法律理论中找到,两者都可被放弃而不产生太多麻烦:其一,为一项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签约是非法的;其二,如果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者中的一人必须偿付所有的损失,他不能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我相信这就是全部。你们可看到,当我们用犬儒主义的酸液去清洗责任的概念,并清除所有和我们的研究对象——法律的运作——无关的东西,其模糊的轮廓是如何萎缩,而同时又增加了精确度。 没有什么比合同法更清楚地表明了法律与道德的混淆。除了其它的,这里所谓的首要权利和责任再次被赋予不能确定和解释的神秘意义。在普通法中,维持合同的责任意味着一项预见:如果你违约,就得赔偿损失,仅此而已。如果你的行为是民事侵权,你就有责任支付赔偿数额。如果你的行为是签定契约,那么除非所保证的事情已经实现,你就有责任支付赔偿数额。这就是全部区别。但对于那些喜欢尽可能将伦理融入法律的人而言,这种看待事物的方式刺激他们的神经。但科克大法官(Lord Coke)已经对此满意,且就和许多其它情形一样,在这里我也乐于和他保持一致。在Bromage v. Genning案中,发生在威尔士(和英格兰)交界地区的诉讼要求特别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指要求被告(即契约中的出租者)履行这里的租约本身,而非以金钱赔偿原告所损失的期望利润——译注。))一项租约;[被告]在王座法院寻求禁止这一诉讼。科克大法官指出,特别履行将篡改出租者(covenantor)的意愿,因为他当时的意愿是他可以选择究竟是出租还是赔偿损失。原告的高级律师哈里斯承认自己违背良心而发起诉讼,法院授权禁止诉讼。这比我们现在的讨论走得更远,但它证明了我所试图说的从一开始就是普通法观点,尽管愚以为哈里曼(Harriman)先生在他那本非常精到的《合同法》小书中被误导到一个不同的结论。 我至今仅谈及普通法,而在有些案件中能找到合乎逻辑的理由,在可被理解的意义上谈论民事责任作为所施加的义务。这些是相对少数情形,其中衡平(equity)将授权禁止,并将通过把被告关进监狱或其它惩罚方式来实施之——除非被告服从法院的命令。但我不认为用例外来形成一般理论是可取的,且我认为与其用首要权利及制裁来描述我们对法律通常施加的责任之预测,还不如使我们自己完全超越这些不适当词语的困扰。 作为法律借用道德词汇的其它例子,我曾提到过恶意、故意和过失。以民事责任法——我们律师称之为民事侵权法——用来代表过错的恶意(malice)为例,就足以向你表明它在法律中的含义不同于它在道德中的含义,并同时表明差别是如何因赋予彼此毫不相关的原则以同样的名称而变得含混不清。三 百年前,一位牧师在布道时讲了一个福克斯(Fox)的《烈士记》中的故事:有一个人曾帮助拷问一位圣徒,后来因受到内心痛苦的报应而死。福克斯正好搞错了。这个人不仅仍活着,且碰巧听到了牧师的布道,因此起诉牧师。首席大法官雷(C.J. Wray)指示陪审团被告无罪,因为故事的叙述是无心的,并没有恶意。他从道德意义上去理解恶意,因为他引入了恶毒的动机。但在今天,即使不存在任何恶毒动机,也没有人会怀疑一个人要为明确算计来造成现世伤害的错误陈述负责。在辩论中陈述案情时,我们仍应把被告的行为称作为恶意的;但至少在我看来,这个词决不是指动机,或甚至被告对未来的态度,而是仅表明被告行为在可知的情形下很显然会给原告造成现世伤害。 正如我已部分——但仅是部分——表明的,合同法中对道德术语的使用导致了同样的混淆。道德所处理的是个人思想的实际内在状态,也就是他实际所想的。自从罗马时代直到现在,这种处理方式已影响到合同的法律用语,且所使用的语言已对思想产生了反应。我们说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思想的回合,并由此可推断在许多案件中,由于双方思想并未回合,即由于双方想要的东西不同或一方不知道另一方的同意,因而合同并不存在。然而,再确定不过的是,即使双方当事人中没有任何人想到,或一方并不知道另一方的同意,却仍可能被合同中的事项所约束。设想一项合同按正当方式获得书面签订,要给一个讲座,但并未提到时间。合同的一方认为这项承诺将被解释为在一周内立即兑现,另一方则认为它的意思是在他准备就绪时。法院说,它的意思是指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双方当事人都受法院所解释的合同之约束,尽管双方都没有法院宣称他们所说的那种意思。我认为,只有理解了所有的合同都是一种形式,合同的成立并不取决于双方思想在某一个想法上达成一致,而仅取决于两套外在标记的一致,即不在于双方当事人想过同一件事,而在于他们说过同一件事,人们才能理解真正的合同理论,或甚至只是有意义地讨论一些基本问题。另外,由于标记可以传递给一种或另一种感觉,如视觉或听觉,标记的性质决定了合同签定的时刻。如果标记是有形的,例如一封信,合同成立于受约信涵被发出之时。倘若有必要双方的意思汇合的话,那么直到受约被阅读以前,合同就不存在;比如假使受约信涵被第三人从立约人手中抢走,契约就不存在。 现在并不是时候来详尽地阐述一种理论,或回答由这些普遍观点所引出的许多明显疑问。我不认为有什么难以回答的问题,但我现在要做的仅仅是通过一系列线索,来给法律理论的狭窄路径以及在我看来离它近得危险的两个陷阱提供一些启示。对于第一个陷阱,我已讲得足够多。我希望我的例证已显示了把道德与法律混为一谈无论对理论还是对实践所产生的危险,以及法律的语言在我们道路的这边所设下的陷阱。对我自己而言,我经常怀疑如果每一个具有道德含义的词语都能被完全排除于法律之外,且被用来表达法律思想的其它词汇不带有法律之外的任何色彩,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我们会因此而失去相当多的历史陈迹以及从伦理关联中获得的威严,但通过使自己摆脱不必要的混淆,我们应能极大地增加我们思想的清晰度。 法律的界限就谈到这里。我想考查的下一件问题,是决定法律的内容与发展的动力。你们可以和霍布斯、边沁与奥斯丁一样假定,所有法律均来自于主权——即使第一位阐明法律的人是法官,或你们可以认为法律是时代精神(Zeitgeist)的声音或者你们喜欢的别的什么。这些对我现在的目的而言都一样。即使每一项决定都需要一个具有专制权力和反复无常的帝王之批准,我们仍然应该带着预测的视角去发掘某种秩序,某种理性解释,以及他所制定的规则所具有的成长原理。在每一个体系中,都存在这种有待发现的解释和原理。正是相对于这些,第二个谬误进来了;我想有必要解释之。 我所指的谬误是指这样一种观念,即在法律发展中唯一起作用的力量就是逻辑。确实,从最广义的意义上说,这种观念是对的。我们想象宇宙所用的假定是,每一种现象与其前因及后果之间都存在一种定量关系。如果有这么一个不存在这些定量关系的现象,那么它就是奇迹。它处于的原因与结果的定律之外,因而超越了我们的思维能力,或至少是一种我们无法推理其因果的东西。我们思考宇宙的条件是它能以理性的方式被思考,或换言之,它的每一个部分都和其它部分一样在我们最熟悉的意义上作为原因与结果。因此在最广的意义上,法律就和每一件其它事物一样,确实是一种逻辑的发展。我所说的危险并不是指承认统治其它现象的原理也统治着法律,而是指这样一种观念,即 诸如我们这样的体制能象数学那样从行为的普遍公理中推演出来。这是各学派的顺其自然的错误,但并非仅限于它们。我曾经听到一位杰出的法官说,他直到绝对肯定决定是正确的才放手。因此,法院的不同意见常受指责,好像它仅意味着一方或另一方没有把数字算对,且如果他们不厌其烦再努力一下的话,一致意见就将不可避免地产生。 这种思考方式是完全自然的。律师的训练主要是逻辑的训练。类比、区别和推理的过程,乃是他们最熟悉的过程。司法判决的语言也主要是逻辑的语言。且逻辑的方法和形式使每一个心中对确定和安宁的那种渴望得到满足。但确定性一般只是一种幻觉,而安宁并不是人类的归属。在逻辑形式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对彼此竞争的立法理由的相对价值及重要性的判断;确实,它经常是一种未经表达的无意识判断,但它却是整个过程的根基和神经。你们可以为任何结论赋予逻辑形式。你们总是可以在一项合同中隐含一个条件。但你们为何要隐含它?这是出于对社团或一个阶级之实践的某种信仰,或出于针对政策的某种见解,或简言之,出于你们对事物的某种不能被精密地定量测量——因而也不能作为确切逻辑结论之基础——的态度。这种判断真象是打仗,那里不存在能实现永远是好的决心之手段,而一项决定只不过体现了一个特定团体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的偏爱而已。我们不理解我们的法律有多大部分可因公众思维的习惯发生了微变而接受重新考虑。没有哪一项具体主张是不证自明的,不论我们可能如何愿意接受它;即便是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先生的“每个人都有权做他想做的,只要他不干涉其邻居的同样权利”也不例外。 如果是诚意地提供有关仆人的信息,为什么陈述即使错误且有伤害却仍受到保护?这是因为人们认为,信息获得自由的提供,要比保护一个人免受在其它情形下将构成的可诉侵犯更为重要。为什么人有自由建立一个他知道会使他邻居破产的企业?这是因为自由竞争被认为能最好地促进公众利益。显然,这种关于相对重要性的判断会随不同时代和地域而变化。为什么一个法官指示陪审团,除非出于疏忽,否则雇主对雇员在雇佣过程中所受的伤害不负责任?为什么如果陪审团被允许接受案件时一般都会站到原告一边?这是因为我们法律的传统政策是把责任限于下列情形,即一个审慎的人可能预见到伤害或至少危险,而社团很大部分人的倾向是让特定阶级的人保证他们的雇员安全。在最后这段话被写下来之后,我已看到一个最著名的劳工组织把这种保险要求作为其纲领的一部分提了出来。关于立法政策的问题存在一个隐蔽的意识或有或无的战斗,且如果任何人认为这种战斗能获得演绎性或一劳永逸的解决,我只能说我认为他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并且我肯定他的结论不会被实践所接受。 确实,我想关于此事的理论至今仍有待重新思考,尽管我尚不准备说如果提出重新思考的话我应如何决定。我们的民事侵权法来自旧时代的孤立与未被归纳的过错、攻击、诽谤等类似的行为,赔偿就落到法律判决它们落下的地方。但我们的法院今天所忙乎的侵权案件,主要一些众所周知的企业的事故。它们是铁路、工厂及其同类所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对其责任先加以衡量,且迟早会变成由公共支付的价格。公共机构才真正支付损害赔偿,且如果责任问题被追得足够远,它其实就是公共机构应在多大程度上保证那些服务提供者的安全才是合理的问题。也许有人会说,陪审团在这些案件中站在被告一边的概率只是一种概率而已;它偶尔会相当任意地中断补偿的正常渠道,而这在原告非同寻常地自碍的情形下最可能发生,因而最好是排除这种概率。另一方面,甚至一个生命对社团的经济价值都是可以被估量的,且人们可以说补偿不应超过这个数额。可以想见,我们在某一天的某个案件中会发现自己在更高的层面上,模仿着我们在野蛮王国的法律(Leges Barbarorum)中看到对生命和肢体的收费价目。 我认为法官们自己也未能适当认识到他们对权衡考虑社会利益的责任。这种责任是无法避免的,且经常宣称法官应避免涉足这类考虑的结果,只是像我所说的那样为不清楚并经常是无意识的判决留下余地和基础。当社会主义一开始被谈论时,社团中的有闲阶级相当恐惧。我怀疑这种恐惧已影响到美国和英国的司法行为,但可以肯定的是,这并不是我所指的判决中的有意识因素。我想类似的事情使那些不再希望控制立法机构的人把法院当作宪法的阐释者,且有些法院在这些法律文件之外发现了新的原则;它们可被归纳为接受在50年前流行的经济理论,并全面禁止一个由律师组成的法庭不认为是对的东西。我不禁相信,如果对律师的训练使他们习惯于更为 确定、鲜明地考虑社会利益问题,并必须以此为他们所制定的规则提供理由,那么他们有时会在他们目前颇为自信的地方感到犹疑,并且他们实际上对有争议且经常是激烈争论的问题采取了立场。 逻辑形式的谬误就且谈到这儿。现在让我们考虑法律作为研究主题的现时状况及其所趋向的理想状态。我们离我所期望到达的观点仍然很远,现在也没有人已经或能够到达。我们只是处于对理论的价值进行哲学反思和重新考虑的开端,而绝大部分理论仍然在没有对其基础经过任何审慎与有意识的系统质疑的状况下就被假设正确。我们法律的发展已经继续了近千年,就和植物的发展一样,每一代都采取了不可避免的下一步,就和物质一样,简单地服从自发成长的规律。它之所以应该如此,乃是完全自然与正当的。模仿是人性的必然,并被杰出的法国作家塔德(M. Tarde)在其令人羡慕的著作《模仿的法则》所描绘。我们之所以做我们所做的绝大多数事情,只不过是因为我们的父辈或我们的邻居已经做过而已,且我们的大部分思想(要比我们自己所怀疑的更多)也是如此。这是一个良好的理由,因为我们短暂的生命不能给我们以足够时间来获得一个更好的理由,但它并不是最好的理由。就因为我们都被迫以第二手的方式((指规则并非由遵守的人自己首创——译注。))信任绝大多数规则,且以此作为我们行动和思维的基础,并不表明我们每个人便不能尝试在他自己的世界里按照理性的秩序建立某个角落,或我们所有人便不应一起追求把理性带到它所能到达的全部领域。的确,对于法律而言,一个进化论者无疑会为肯定其社会理想的普遍有效性感到犹豫不决,对某项他认为应成为立法的原则也是如此。如果他能证明它们对此时此地是最好的,他就满足了。他随时都可能承认他对宇宙的至善一无所知,甚至对人间永恒不变的善也几乎一无所知。尽管如此,如果法律所包含的每一项规则都能清楚明确地和一个它所要促进的目标联系起来,且期望达到这一目标的理由能用语言表达出来,那么法律的体系就将变得更为理性与文明。 在目前许多案例中,如果我们想知道法律的一条规则为什么采取了它的特殊形式,且如果我们多少想知道它为什么首先会存在,我们向传统[要答案]。我们跟随它进入了编年史,并也许超越它们而来到撒利·法兰克人的习俗,在过去的某个地方——它可以是在日尔曼的丛林里,或诺曼国王们的需求,或统治阶级的假定,我们在没有普遍观念的指引下去发现[规则的]现实动机,而它的存在理由至多不过是它被接受且已被人们习惯的事实。在很大程度上,对法律的理性研究仍然是历史研究。历史必须是研究的一部分,因为没有它我们就不能知道规则的精确范围,而这种知识正是我们的职业。它是理性研究的一部分,因为它是通往开明怀疑主义的第一步,也就是对这些规则的价值进行审慎重考的第一步。当你把一条龙从笼子里在光天化日下放到平原的时候,你就能数数他的牙齿和爪子,并看看他到底有多大劲儿。但把他放出来只是第一步。下一步是或者杀死他,或驯服他并把他变成一个有用的动物。对于法律的理性研究,懂得法条的人可能掌握着现在,但掌握未来的人则是统计学与经济学大师。除了它是在亨利四世的时代制订的,一项法律规则就没有更好的理由——这是令人难以忍受的。而如果制订这项规则的理由早已消失,且规则的继续存在只是来自对过去的盲目模仿,那就更难让人忍受了。我所想的是所谓的“初始非法侵入”(trespass ab initio),我曾试图在一个最近的麻塞诸赛州案例中解释这项技术规则。 让我用寥寥数语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被法律规则作为目标的社会目的是如何变得模糊不明,并只获得部分实现,原因是这项规则的形式来自渐进的历史发展,而未能有意识并清楚地根据目的获得整体更新。我们认为防止一人的财产被另一人挪用是有益的,因此我们把盗窃定为犯罪。无论挪用是如何发生的——是受财产所有者委托的保管人,还是错误把它拿走的人,恶果都是一样的。但带有弱点的原始法律没有能超越防止暴力的努力,并很自然地把错拿——一种非法侵占——作为犯罪定义的一部分。现代法官们稍稍扩充了定义,判定如果做坏事的人通过诡计或手段占得财产,那么他就构成犯罪。这其实是放弃了非法侵占的要求,且对于法律的现时目标而言,更逻辑与正确的做法是完全放弃这项要求。然而,这看起来好象太大胆了一些,因而被留给了立法[去完成]。立法的通过使贪污变成了犯罪。但传统的力量导致贪污罪被视为和盗窃如此不同,以至直到今天,至少某些辖区还为小偷保留了一个滑角,使他们如被控告为盗窃时就争辩说他们应被控告为贪污,而如果被控告为贪污就争 辩说他们应被控告为盗窃,并据此逃脱。 比这更基本得多的问题仍然等待我们给一个比我们父辈们所给的更好的答案。除了盲目猜测以外,我们还有更好的理由来说明现今形式的刑法做的好事比坏事多么?我并不是要停下来去指刑法使囚犯堕落并使他们进一步投入犯罪深渊的效果,也不去提罚款和监禁落到罪犯的妻子与孩子身上的负担是否要比他本人更重的问题。我所思考的是更为深远的问题:惩罚真的能威慑[犯罪]吗?我们是否用了适合的原则来处理罪犯问题?一个现代大陆刑法学派用据说首先由高尔(Gall)建议的公式来打扮自身,宣称我们必须考虑罪犯而非犯罪。这个公式并不把我们带到很远,但由此开始的探询却第一次基于科学来回答我的问题。如果典型的罪犯是一个堕落者,就像响尾蛇要咬人那样具有死不悔改的生理需要去诈骗或谋杀,那么谈论用经典的监禁方法去威慑他就是徒然的。他必须被除掉;他不能被改造或出于其结构性反应而受到恐吓。另一方面,如果犯罪就像正常的人类行为那样主要是一个模仿问题,那么惩罚就可被合理预期能对保持这种行为不合时尚有所帮助。对罪犯的研究已被某些著名科学家认为支持了前一个假设。对[不同地区的]犯罪相对增长的统计证据,则被强有力地用来支持后一种观点;这些地区包括诸如大城市的拥挤地带,其中榜样有最大的机会发挥作用,以及人口不那么稠密的部分,其病毒的传播也要更慢些。但不论如何,下列观点具有重要权威的支持:“罪犯的危险性而非犯罪的性质,构成了唯一合理的法律标准以指导针对罪犯的不可避免的社会反应。” 我从有关盗窃的法律说明了对理性归纳的阻碍;这不仅表现于刑法,而且也表现于法律的其它分支。以民事侵权法——即与合同及其它类似行为所产生的赔偿不同的民事责任——为例。这类责任是否存在任何普遍的理论,抑或它所存在的情形只能被列举,且每种情形都只能根据其特殊理由而获得解释?后者因下列事实而容易为人们相信:针对某些为人熟知的过错类型——例如非法侵入或诽谤,诉讼权利对每一类都有其特殊的历史。我认为需要发现一种普遍的理论,只是它基于[行为的]倾向,而不是什么已被确立与接受的东西。我认为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法律就把责任人所造成的现世损害视为可诉的:在他所知道的情形下,根据普通经验或根据他自己的经验——如果后者超过普通的话,其行为的危险性是显然的,除非基于政策的特殊理由,法律拒绝保护原告或为被告提供了豁免权。((法律拒绝保护原告的一个例子,是当他对一条有价值的路的使用被一个陌生人中断;和长期使用而获得权利的法定期限相比,他在这条路上的“逆行”(指没有获得所有人授权的占有或使用——译注)还差一个星期。一个星期以后,他就将取得权利,但现在他只是一个非法侵入者。豁免权的例子我已经给了。最好的例子就是职业竞争。——作者注))我认为恶意、故意或疏忽通常仅意味着危险在行为人知道的情形下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是显然的,尽管在某些豁免权的案例中,恶意可能意味着实际的恶毒动机,且这类动机[的存在]可能会取消对在知道的前提下中伤之许可,否则基于重要公共利益的这种或那种理由会授予这类许可。但当我在某天向一位非常杰出的英国法官表达这一观点时,他说:“你在讨论法律应该是什么;但就法律是什么而言,你必须证明一项权利[的存在]。除非受制于一项义务,一个人并不为他的疏忽负责。”如果我们的差别不只是文字上的差别,或不只是关于例外和规则之间的比例,那么在他看来,一种行为的责任不能基于该行为一般会造成现世损害的明显倾向作为充分理由,而必须基于损害的特殊性质,或必须来自在行为倾向之外的某种特殊情形,而对此普遍解释并不存在。我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它非常对人们熟悉,且我敢说它在英国被普遍接受。 原则的基础在每个地方都是传统,这已发展到如此程度,以至我们甚至处于扩大历史作用的危险之中。有一天艾姆斯(Ames)教授写了篇博学的文章,其中除了别的之外,还证明普通法在契据诉讼中不承认把欺诈作为辩护理由,且[这种观点的]道德说服力在于那种辩护的个人特性来自于其衡平法渊源。但如果就如我所说的,所有契约都是形式的,那么区别就不仅是历史的,而且也是理论的:它是阻碍合同成立的形式缺陷和错误动机之间的区别;后者显然不能在任何体系内被考虑为我们所说的理性动机,除了针对这个暗中具有那些动机的人。这并不局限于契据,而是具有普遍应用。我应再加一句,我并不认为艾姆斯先生会不同意我的建议。 然而,如果我们考虑合同法,我们发现它充满着历史。债务(debt)、契约(convenant)和违 约赔偿诉讼(assumpsit)之间的区别,都只是历史[的产物]而已。有关思虑(consideration)的理论也只是历史的产物。给予封印的效力只有历史才能解释。思虑只是一种形式而已。它是有用的形式吗?如果是,为什么它没有被要求出现在所有的合同中?封印也只是一种形式,且正在必须给予思虑的文件与约定中消失——有没有封印都一样。为什么任何只是出于历史原因的区别应被允许去影响商人的权利和义务? 自从我写了这篇论文之后,我遇到了一个很好的例子来说明传统不仅压倒理性的政策,而且在压倒之前传统[规则]先遭到误解,并被赋予一个新的比它原来有意义的时候更广的范围。这就是在英国已确立的法律,即如果当事人一方对书面合同进行了实质性改动,那么[法院]将以对他不利的方式回避合同。这项理论违背了法律的普遍倾向。我们并不对陪审团说,如果一个人对某一件具体的事情撒谎,那么他就被假定对所有的事情都撒谎。即使一个人试图欺诈,也似乎没有充分理由以阻止他去证明真实情况。类似性质的反对理由一般只影响到证据的分量大小,而不是它是否可被接受。另外,这项规则和欺诈无关,且并不仅局限于证据。不仅你不能再利用这份文件,而且合同就到此为止了。这意味着什么?书面合同的存在取决于立约人和受约人之间交流了书面表达之事实,而非那些表达的继续存在。但在债券案例中,初始观念与此不同。契约和凭证是不可分离的。如果一个陌生人摧毁了它,或撕掉了封印,或改动了它,那么债权人不论如何无错也不能获得补偿,因为被告的企业——即经他盖印的现实有形的债券——不能被复制成可以约束他的形式。大约一百年前,肯扬(Kenyon)大法官尝试对传统施展他的理性,就象他有时对法律所造成的损害那样;既然不理解传统,他说他看不到任何理由为什么适用于债券的不应也适用于其它合同。他的那项决定碰巧是对的,因为它涉及到期票(promissory note),对此普通法再次认为合同和它被写在上面的那张纸不可分离;但他的推理却是普遍的,并很快被扩展到其它书面合同,且形形色色的荒谬与虚假的政策理由被发明出来说明扩大化的规则。 我相信没有人会把我所说的理解为对法律的不恭,因为我如此自由地批评它。我崇拜法律,尤其是我们的法律体系,因为它是人类思想最庞大的产物之一。没有人比我更知道无数伟大的才识之士献身于某些补充或改进,其中最伟大的和巨大的整体相比也显得微不足道。它对尊重的最终权利在于它的存在,在于它不是一个黑格尔的梦,而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但一个人可以批评甚至他尊敬的东西。法律是一项我为之献身的职业,且假如我没有去做我要改进它的谎言,且当我察觉到在我看来是它的未来理想的时候,假如我因踌躇不决而未能指出它并全心向它推进,那么我所表现的就算不上献身了。也许我已说得足够多,以表明历史研究在理智的法律研究中必然发挥的作用,就像它今天这样。在哈佛和剑桥的教学中,不存在它被低估的危险。这里的毕奇罗(Bigelow)先生和那里的艾姆斯与赛尔(Thayer)先生已做出不会被遗忘的重要贡献,且在英国,弗里德利克·波洛克(Frederick Pollock)爵士和梅特兰(Maitland)先生对早期英国法律史的近作,使这一主题带上了几乎欺人的魅力。我们必须警惕好古主义的陷阱,且必须记住,对我们的目的而言,我们对过去的兴趣只是它照耀现代的光芒。我盼望着有一天历史对于解释教条所发挥的作用变得很小,且我们应把我们的能量花在探索要寻求实现的目标以及期望[实现]它们的理由,而非别出心裁的研究。在我看来,作为向这个目标努力的一步,每个律师都必须知道些经济学。目前政治经济学和法律学派之间的分离,在我看来是多少哲学研究的进展仍待作出的证据。在政治经济学的目前状态,我们的确在一个更大的规模上再次回到历史,但在那里我们被要求考虑并权衡立法的目标、实现它们的手段及其成本。我们学到了我们必须放弃别的什么才能得到任何东西,且我们被教导去比较我们所赢得的利益和我们所失去的其它利益,并在我们作选择时知道我们究竟在做什么。 还有另一类研究,其价值有时被思想现实的人低估了;我想为这类研究说些好话,尽管我认为挺多相当蹩脚的东西也用了那个名词。我指的是被称为法理学(jurisprudence)的研究。按照我的观点,法理学就是法律中最普遍化的部分。把一个案例归结为一条规则的每一项努力都是法理学的努力,尽管在英语中使用的名字被限于最广泛的规则和最基本的概念。一个伟大律师的标志就是他能看到最广泛 规则的应用。有一个关于弗芒特州治安法官(justice of peace)的故事;一个农民向他起诉另一个农民损坏了他的搅乳器。这位法官考虑了一阵子,然后说他查遍了所有的成文法,就是不能发现任何有关搅乳器的条文,因而判决被告胜诉。同样的思想状态也表现于我们所有平庸的摘要(digest)和教材。合同或民事侵权的基本规则之运用被隐藏在“铁路”或“电报”等条目之下,或进入诸如“运输”或“证券”(Equity)等历史分支的臃肿论著,或收集于一个像“商贸法”这样被认为可能对务实头脑有吸引力的任意标题。如果一个人进入法律领域,那么做这一领域的能手是有好处的,而做它的能手意味着能看透所有惹人注目的事件,并识别预测的真正基础。因此,对你的法律、权利、义务、恶意、故意、疏忽、所有权、占有等等是什么意思有一个清楚的概念,乃是件好事。我想到了那些最高法院在我看来栽了跟头的案件,原因就在于它们对这些中的某些主题并没有一个清楚的概念。我已经说明了它们的重要性。如果希望得到更深入的例证,那就通过阅读詹姆斯·斯蒂芬(James Stephen)爵士的《刑法》后面对占有这一主题的附录去发现它,然后转到波洛克与怀特(Wright)的启人心智的合著。詹姆斯·斯蒂芬爵士并不是那些分析法律概念的企图受到了迷惑的唯一作者;迷惑的原因是他们力争获得那种无用的一切体系的精华,而不是准确剖析其中的一个。奥斯丁(Austin)的问题在于他不知道足够的英国法。但掌握奥斯丁和他的前辈——霍布斯与边沁——以及他杰出的后继者——霍兰德(Holland)与波洛克——的学说,仍有实际收益。弗里德利克·波洛克爵士最近的小书点染着标志他所有著述的精当,并完全没有罗马模式的使人误入歧途的影响。 年长的对年轻人的建议很容易就成为像一百本最佳书目那样不实在的东西。至少在我的年代,我也分担了部分这类建议,并在不现实的高处我设置了学习罗马法的建议。我假定这类建议要比收集几条拉丁文格言来装饰对话意味着更多——这是科克大法官对布莱克顿(Bracton)所提建议之目的。假如这就是全部所想要的,那么《古代法理综述》在一小时就能读完了。我假定,如果学习罗马法是有用的,那么只有把它作为一个运作的体系来学习才是有用的。这意味着掌握一套比我们自己的更为困难且被理解得更少的技术规则,并研究罗马法必须获得比我们自己的法律更需要解释的另一段历史进程。如果有人怀疑我,就让他读一读凯勒(Keller)有关执政官法令的论著《罗马民事程序及其诉讼》,缪尔海德(Muirhead)最有意思的《罗马私法的历史导论》,并为了给他尽可能好的机会,索姆(Sohm)令人羡慕的《法理概要》。不,对你的主题获得一个开明观点的方法,并不是去阅读别的什么,而是钻到这个主题本身的底下去。这么做的手段首先是通过法理学的帮助把现存的教条体系跟踪到最高程度的概括;然后从历史中发现它如何变成现在这样;最后,尽你的可能考虑这些规则寻求实现的目标、这些目标之所以被期望的理由、为实现它们必须放弃什么以及它们相对于代价而言是否值得。 尤其是对研究的最后这个分支,我们所有的法律理论是太少而不是太多了。当我在谈论历史的时候,我提到过盗窃这个例子,来证明法律如何因未能体现于一种能实现其明确目标的清楚形式而受损。在那个例子中,问题在于来自过去的形式继续存在,而当时所接受的是一个更有限的目的。让我现在举一个例子,通过一条就我所知从来没有以任何适当的方式被解释或推理的规则,来证明理解法律理由对决定实际案件的现实重要性。我指的是有关诉讼时效的立法和[因长期占用]而获权(prescription)的法律。这类规则的目标是显然的,但究竟有什么理由就因时间的流逝而剥夺人的权利——就其本身而言纯粹是一种恶?有时提到[的理由]是证据的丧失,但这是次要的事情。有时是因为对和平的向往,但为什么和平在20年以后就比在此以前更值得向往呢?它越来越可能在没有立法的帮助下来到。有时据说如果一个人忽略了其权利的实施,那么如果法律在一段时间以后以他为榜样,他就不能抱怨。但如果这就是所有的理由,那么你可能会在我将要交给你们的案件中判决原告胜诉;如果你们采用了我所建议的观点,你则有可能会判决被告获胜。一个人因非法侵入他人的土地而被起诉,并根据他对道路的权利而提供理由。被告证明他以公开与敌对((Adversely,指在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占有并使用土地,因而本来构成违法侵占——译注。))的方式使用道路20年,但结果发现原告曾给一个他合理认为是被告的人——尽 管事实上他并不是——授予许可,因此原告一直假定被告对道路的使用是受允许的,因而被告不能获权。被告究竟有没有获得权利?如果他的获权是基于土地所有者在通常意义上的过错与疏忽——就像通常似乎是这么认为的,那么这类疏忽并不存在,因而[被告]对道路的权利未曾获得。但假如我是被告的律师,我将建议因时间流逝而获得权利的基础应当从获得者——而非失去者——那里去寻找。亨利·梅因爵士使财产的古代观念与获权发生联系成为一种时尚。但这种联系要比历史的首次记录更早。它存在于人类思维的本性之中。如果你已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享受一件东西并把它作为你自己的来用,那么不论它是财产还是一种见解,它都已在你的存在中生根,且对它的剥夺不可能不使你憎恨这种行为并试图保卫你自己,而不论你当初是怎么得到它的。和人的最深层的本能相比,法律不可能再要求更好的理由。对于你正在使先前的所有者感到失望这种说法,只是作为一种回应方式,你才提到原告的疏忽,使得他自己和他所宣称的地产逐渐疏远,而它和被告逐渐建立起联系。如果他知道另一个人正在做的事情在表面上说明他正处于建立这类联系的过程中,我将争辩说:基于对他人的公正,他有责任自负其咎,去发现他人是否有他的许可在行动,去保证他受到警告并在必要时被终止。 我一直在谈论法律研究,且我几乎没有谈到通常谈论的与其相关的东西——教材和案例体系,以及和学生最直接接触的各种工具。我也不会去谈论它们。我的主题是理论,而不是实际细节。自从我的时代,教学方式已无疑获得改进,但能力和勤奋将以任何方式掌握原始材料。理论是法律教条中最重要的部分,就像建筑师是参与建造楼房中最重要的人一样。在最近25年里最重要的改进是理论的改进。我们不应认为为它不现实而感到担忧,因为对于有能力的人而言,它简单意味着进入这个主题的基底。对无能的人而言,据说对普遍概念的兴趣意味着特殊知识的缺乏,这有时是对的。我记得在部队的时候曾读到一个年轻人,在最低等级的测试中被问到中队训练的问题时,他回答说他从来没有考虑过少于一万人的革命。但虚弱的和愚蠢的只能让他们停留于自身的愚笨。危险在于能干和实干型的人对于和他们的职业关系遥远的观念无动于衷,或怀疑不信。有一天我听到一个故事,一个人对其侍从付很高的薪水,犯错则减薪。他的一项减薪是“缺乏想象,5美元”。但想象力的缺乏并不仅限于侍从。野心的对象——权力——今天一般只表现为金钱一种形式。金钱是最直接的形式,也是欲望的固有对象。雷切尔(Rachel)曾说,“命运是智力的衡量。”那是把人们从愚人的乐园里唤醒的良言。但正如黑格尔所说,“最终所要满足的并不是欲望,而是见解。”对于任何范围的想象,权力最深远的形式不是金钱,而是观念的命令。如果你想要非凡的例证,读一读莱斯利·斯蒂芬先生的《18世纪英国思想史》,并看看笛卡儿的抽象推测在他辞世百年后如何变成了控制人类行为的实际力量。读一读伟大的德国法学家的著作,并看看世界今天受康德的统治如何远远超过了波拿巴。我们不可能全都成为笛卡儿或康德,但我们都想要幸福。而我从所知的许多成功者可以肯定,只是成为大公司的律师并有5万美元的收入,并不能就赢得幸福。除了成功以外,一个有充分才智去获奖的人还需要其它食粮。法律更为遥远和普遍的方面是赋予它宇宙兴趣的东西。正是通过它们,你不仅在你的职业里成为一名大师,而且能把你的主题和宇宙联系起来,并捕捉到发自无限的回音、对无底过程的一瞥、还有探询宇宙法则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