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保障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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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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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存在的问题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缓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比之前的特困救助更规范、层次更高的一项保障制度。因此,原先的特困救助对象应尽可能地纳入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畴。但在目前,仍以特困救助为主的黑龙江、江西、重庆、贵州、、青海等省(市)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所有救助对象中的比例低于10%,介于10%至30%的省份有安徽、湖北、广西、云南和宁夏,介于30%-50%的省份有山西、河南、湖南,介于50%-70%的有新疆。可见,我国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得比较缓慢。

2、各地区之间保障水平很不平衡。虽然自1994年以来,我国就已开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探索,近年来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该制度的发展水平在各地是极不平衡的。如在有的县区,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范畴的才几十个人,有名无实。在有的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很低,每年仅有百元左右,还不能按时发放。甚至在有的地区,该制度已经出现了逐步萎缩的趋势。从东中西部地区相比较的角度看,我国东部地区94.4%的农村社会救助人口是享受低保者,而中西部地区只有37.7%的救助对象是享受低保者。但实际上,我国的大多数急需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人口集中在中西部地区。据统计,到2005年底,全国农村贫困人口总数为2635万,其中东部9省市的贫困人口总和仅为101万,中西部地区的贫困人口为2264万,中西部地区的贫困人口占整个贫困人口的95.7%。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中西部大部分农村地区没有可持续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能力,而沿海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有能力为这项制度的开展提供强大的财政保障。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退出机制不健全。基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难度大、低保户家庭收入动态监测困难、信息化滞后等原因,一些农村低保户人均收入超过了低保标准线后不能及时被退出或不愿退出低保等现象时有发生。在目前的低保对象中,实际上有劳动能力的约占50%左右,由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含金量日增,使一部分人形成了“福利依赖”,受助者不愿放弃福利待遇,宁可不就业或少就业,该制度虽不能使他们摆脱贫困,但至少可以不劳而获。

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低、覆盖面窄。由于经费短缺,需要救济的人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往往只能按照低标准提供福利待遇,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形同虚设,不能贯彻,甚至难以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同时我国的此项制度覆盖面较窄,相当部分贫困农民得不到救济和补助,使得农村贫困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只是处于“零敲碎打”的小规模状态。据统计,我国农村低保人数只占农村人口的0.36%。

5、缺乏有效的组织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全新的、长期的社会救助制度,涉及数千万人口,需要准确掌握如此庞大人群的家庭收入及其变动情况,接受低保申请和咨询,进行情况核实与审批。上述工作客观上要求专门机构中的高素质管理人员运用信息化的手段来实施管理,但是,目前在我国,只有部分市、县(区)、乡(镇)的民政部门新设立了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办公室,一般县市都是由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救助科室兼管,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

三、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的成因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整体上缺乏制度层面的规范。目前在我国农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无中央政府颁布的专门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性文件,更无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仅靠地方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实施。实践中只有极少数地方出台了操作性较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大部分农村地区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时还在实行不规范、不统一、带有很大随意性的传统办法,缺乏制度化措施。这一情形造成诸多不良后果。首先,由于各方面认识不统一,缺乏必要的工作手段,致使这项工作在基层运行阻力很大。其次,由于缺乏规范统一的操作规程,管理上缺乏制约机制,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占用、挪用救助资金的现象,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带来了消极影响,不少农民因此对相关制度产生了怀疑。再次,由于缺乏法律政策,又没有稳定的筹资渠道,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障标准不明确,随意性大,保障标准不能随着物价和经济的发展而有所提高,与日常基本生活需求之间有较大差距。总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缺乏政策法律依据和操作管理程序的情形急需改变。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严重不足。在1999年农村实行税费改革之前,农村社会救济资金主要靠县财政和乡村集体经济投入。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没有规定对农村特困户救济的资金来源。加之后来中央决定取消农业税,使得乡镇经费大幅度减少。只依靠县级财政提供的有限资金显然不能保证为所有农村特困户提供救济,有些经费紧张的地方,农村社会救济工作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鉴于该情况,目前,我国部分有条件的省市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了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固然体现了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责任和义务,也有效地改善了低保资金的供给状况,这种做法是十分必要和值得称道的,但是在实践中,当前财政收入的边际投资倾向较大,一些地方在安排财政预算时,更多地偏重那些能带来经济效益或能够明显展现政绩的经济建设项目,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安排次序往往靠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供给仍然不足。对于一些财力薄弱的省市来说,农村低保资金纳入预算都十分困难,遑论其他了。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较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方法必须是科学可计量的标准方法,而将其运用于复杂的农村社会现实时,就会遇到种种困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定难主要表现在:一是核算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的隐性收入难;二是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收入或临时性收入计算难;三是确定农户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并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全体人员收入难;四是因建房、婚嫁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是否列入保障对象操作难。

4、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现状影响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运行。目前。县、乡、村是担负全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体,但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严重不对称的财税体制使得基层政府财力不堪重负,致使基层政府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而不支,列而少支和不列支的现象比较普遍。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基层政府有较多的预算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状况较好,但对于绝大多数经济欠发达或贫困落后的农村地区来说,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人数众多,财政预算入不敷出,很难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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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minimumsubsistenceguaranteesystemforcitizensistheresultofthesocio-economicfactorstobetrappedinpovertybytheGovernmenttogivethemostbasiclivelihoodguaranteesystemfornationalrelief.Ruralminimumlivingstandardsecuritysystemistosolvefoodandclothingproblemofruralpovertyanimportantmeasureforbuildingasocialistharmonioussocietyandbuildinganewsocialistcountrysideisofgreatsignificance.Thesystemsinceitsinceptionmorethan10years,constantlysumupexperienceinallaspectsonthebasisofalsobecomingmoreandmoremature.Thearticleaimsfortheoperationofitsmainproblemsputforwardasoundideatomakeitbetter,toplayagreaterroleinsociety.

Keywordsminimumsubsistenceguaranteesystem;lowobject;fundinglow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生活发生困难时,都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俗称“低保”。低保制度使得农村的贫困群体得到了十分及时且必要的救助,这对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整个国家的和谐都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所以,不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目前,低保制度推广和完善面临最大的问题有三个方面:一是低保资金的来源,二是低保户的评审,三是低保运行的监督。针对这三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以下意见值得认真对待。

一、在资金来源上,应该多渠道筹措资金,资金问题是农村低保制度得以实施的关键

现行的农村低保制度主要采取市、县财政分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筹资模式,中央财政至今未安排农村低保资金,许多地区由于基层财政没有能力对低保资金进行配套,严重影响了农村低保的推广,这种现象在农村的其他保障制度推广中也普遍存在。这对于经济条件尚好的东部沿海地区问题不大,但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市的财政压力很大。考虑到中央及各级政府财力有限,支持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不应平均投入支持财力,而应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实行倾斜。根据各省经济状况的不同,中央确定转移支付低保资金的比例,对于沿海开放的省份中央可以不补或少补;对于内陆较贫困的省份,中央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30%~50%较为适宜),尽可能的减轻省级的财政压力;对于特别贫困的省份,如青海、,中央至少应负担低保总支出的一半,这是在中央与省级之间的资金划分。这样划分的依据有二:一是各省经济情况不同,自给能力有别,区分不同情况给予支持符合建立和谐社会,全国协调发展的主流;二是经济越是发达的省份和地区,需要低保救助的人越少,越是贫穷的地方,越没有能力安置配套资金,越需要大力支持。

关于中央政府是否有能力提供低保资金的问题,笔者认为中央政府完全有能力。2005年,政府的财政收入已经达到3万亿元,仅增收部分就达5000多亿元,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农村低保的力度应该不成问题。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究竟需要多少钱?如果按每人每月“补差”30~40元计算。如今还没有享受低保的2600多万贫困人口每年大约需要100亿元。但是,这笔钱并非都要“新增”。按辽宁省的说法,取消农业税后中央给地方的转移支付款项中,已经有“农村特困户救济”这一项,2005年在辽宁省是1.62亿元。而全省全年的农村低保资金是2.54亿元,这笔款项占的比重是64%。也就是说,实际上,有2/3的钱中央已经掏出来了。2005年辽宁省农村低保的补差金额是30元左右,即使辽宁省补差金额增加到40元,也不过再增加1.5亿元。

所以,如果假设辽宁省正在全国平均水平上,除去已有的中央转移支付的资金,全国“新增”投入也就在30~50亿元之间,而贫困人口每人每月可得到低保救助金为40元。按比较宽裕的计算,整个资金量再翻一番(每人补差70元左右),也不过100个亿,相当于2005年财政收入的0.33%。所以说,解决农村低保的资金问题的前景应该是很乐观的。[1]2007年第二季度,民政部统计低保的补助标准是71.4元/每人每月(参照下表),6月份的计划支出为7.4亿元,按此计算全年不过88.8亿元,仅占2006年全国财政总收入(39373.2亿元)的0.2255%。这个比例低于2005年。所以中央完全有能力推进农村低保的全面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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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显示,我国农村人口7.37亿,占全国人口的56.1%。截至2006年末,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有2148万人,低收入人群为3558万人。目前,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133个县(市、区)初步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509万农民享受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农村实施“低保”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一、农村实施“低保”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上的误区。部分地区实际领取低保人数与省级转移支付核定的领取“低保”数量有很大偏差,这主要是认识上存在误区。2005年某些省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对领取低保人供养采取省级专项支付补助办法。由于各乡镇未认真执行农村低保的有关规定,领取低保对象的评定和发证工作没有正常开展,致使调查摸底人数偏少,影响其准确核定。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许多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对“低保"-r作的认识不足。有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门认为“低保”工作固然重要,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资金不足。所以,他们也不知所措。不少人认为,同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前者还拥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而城市三无人员、下岗人员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经济来源。所以。认为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多余的。认为钱多就多保一点,钱少就可少保一点,没钱就可不保。

(二)“低保”对象的界定标准需规范。首先,在“低保”资格确认上,最大的问题是对收入缺乏有效的审核手段,或者隐性收入问题比较严重,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其次,难以准确计算农民的个人收入。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由于我国在农村主要采用人工手段进行收入审核,反映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对困难家庭的收入计算虽有统计部门提供的计算农村家庭收入办法,但实际计算时还比较困难;个别地方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问题,他们把年老父母与子女分开,单独由父母申请农村低保,而把法律规定由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

(三)县、乡负担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难以落实。很多地区虽然已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财政紧张。据调查,部分县、乡政府的“低保”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完全依赖财政投入。这是制约农村“低保”工作整体推进的一个关键问题。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健全。从对部分省市的调查结果看,大部分地区只单纯注重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而相应的配套措施却不完善。在政策衔接方面,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冲突。如,山东省某农村地区将因超生造成生活贫困的农村居民排除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之外,这样虽然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但出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断层”的现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农村特困户的补助由村公益金解决。但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后,贫困对象的补助来源由村公益金扩大到乡镇财政。这样,就出现与国务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现象。

二、对策

(一)确定合理的经费筹集办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经费筹集应有两种办法。一是地方各级财政与村集体经济按一定比例分担。二是由政府财政全部负担。后一种办法更切合实际。因为除我国东部沿海开放地区外,中西部地区集体经济根本没有能力负担最低生活保障的经费。当然,第二种做法在沿海等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做到,在实施过程中两种办法可同时进行。中西部地区可实行第一种做法,沿海等比较发达的地区可实行第二种做法,这样可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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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述

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障和养老保障三项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两项制度相比,在对象上更具有特殊性,它关系到贫困线以下人口的生存问题,是三条社会保障中的”底线”和”生命线”,是社会最后一道安全网。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同时也加剧了贫富两极分化,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对”弱势群体”进行扶持的力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巩固和发展改革开放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自l993年上海率先出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得到了不断的推广和发展。1994年,第十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要在各地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5年以后,历次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都把实施这项制度列入民政工作的重点。1997年9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与此相配套,国务院l999年9月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2ooO年民政部下发关于深入贯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6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部署2oo7年新农村建设工作时,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鼓励已经建立制度的地区完善制度,支持未建立制度的地区建立制度。”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的难题和解决办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依法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存权利的一项制度设计。这项制度是对城市居民的一项”普惠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又是一项最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会随着其他社会政策的变更以及政治和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出现一些与制度设计初衷不符的问题,事实上,这样的问题也确实在实践中体现了出来,主要表现为:

1.缺乏科学合理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标准的制定是低保制度的核心内容。标准的制定需要与社会平均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标准相配合,同时需要与我国采取的”消除绝对贫困为主、消除相对贫困为辅”的方针相适宜。但是,由于当前各地确定标准的依据和方法,以及各地财政状况各不相同,致使标准制定中存在不少问题,不能完全按照上述方针执行。

2.缺乏切实可信的收入核算方法。低保制度的收入来源主要是财政转移支付,不要求享受对象履行缴费义务,但它要求对申请对象进行家庭经济调查,只有认定申请者确实己经陷入贫困的窘境,才能对其进行物质上的救援。收入核算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行政程序,是制度得以运作的前提。然而,现实运作过程中存在经办机构的调查能力不强、核实手段缺乏,以及讲人情、放宽标准等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核实方法和收入核算不合理,导致核实不实、应保未保、骗保的事例不断,家庭经济调查的可信度和有效性受到质疑。

3.覆盖范围比较狭窄。目前保障对象仅限于有城镇户口的贫困群体,那些在城镇有固定职业、固定居所和相对稳定收入但无城镇户口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还没有被纳入到这一体系当中。当这一部分人群的生活出现经济困难、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时,无法获得相应的救济。可以说,这一部分人是”被社会漏掉的”的弱势群体。

4.低保制度与相关社会政策衔接尚不紧密。具体表现为”三条线”衔接不紧凑。所谓”三条线”是指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主要指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这三道我国城市保障制度的防线。在实际的操作运行中,由于三条线分别由不同政府职能部和众多的企业承担,一些企业又存在拖欠工资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问题,造成部分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得不到保障,使低保制度难以顺利实施。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难题的对策

1.扩大保障范围,并注重与配套措施的衔接,构建综合性低保救助制度。城市贫困是一种相对贫困,因此要扩大保障范围,制定科学合理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人群纳入保障范围,保证低收入群体维持生存的最低生活需求。同时还需要将目光转向城市居民生活中支出份额越来越大的医疗、教育和培训、住房等方面,应不同困难群体的不同需要,制定一系列相应的配套制度,以有效地缩减贫富差距。如针对城市困难群体看病难、子女上学难、住房难、就业难、打官司难、冬季取暖难等突出问题,相应制定医疗救助、减免学费、廉租住房、免费职业培训、法律援助、取暖费减免等多项配套政策。

2.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福利单位的管理,促进再就业。建立合理数量的服务机构,配置合适人员,并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充足可靠的就业服务。积极为学习者通过职业技能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从业素质和竞争力,并获得公平的就业机会提供援助和支持,也就是通过能力建设促进就业率的提高,从而减少政府资金压力,进而形成良性的发展模式。

3.做好三条保障线衔接工作,建立综合性救助体系。1999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一是让有资格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和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能够从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失业保险机构获得相应待遇,二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应该充分发挥它安全网的”兜底”作用。通过促进三条保障线相互衔接,建立综合性救助体系,有利于城市的稳定和繁荣。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的难题和解决办法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保障对象和补助标准界定难。一方面,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难以准确界定。由于农民外出务工的情况较多,无法准确统计就业情况,客观上存在隐性就业收人;当前法律法规授予的收人调查权限较含糊,民政部门面对数量庞大的个人申报行为,调查核实工作难度大。另一方面,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上涨、银行存贷利率变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农民最低收人水平不断变化,这种变化给补助标准的确定增加了难度。

2.资金投入不足。中央和省对农村低的资金支持有限,主要靠市县财政安排财力解决。在东部发达地区和县域经济实力雄厚的市县确可解决资金投入问题,但在县域经济发展较滞后的中西部地区,全面解决资金问题的能力不足,这直接制约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3.制度建设滞后。目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于立法的滞后,造成了工作上和管理上的许多不规范现象,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难题的对策

1.加强调查研究,准确界定保障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针对贫困现象而设计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达到既保障农村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又不养懒汉的效果。这就要求进行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对农村贫困人口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摸底,并在此基础上准确界定保障对象。

2.科学确定保障标准。最低生活标准是指在社会发展的某一时期,由政府制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在衣、食、住、行等方面保障维持一个人生存的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标准。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从总体上讲,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同时,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生活水平差异较大,这种状况使得难以制定适合全国的最低保障标准。因此,在确定最低生活标准线时,一定要考虑我国的国情,按照既要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又要克服其依赖思想的原则,从各地区农村居民的最基本生活需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出发,确定和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线。

3.积极建立资金筹措机制。完全由地方财政来负责资金筹集,贫困地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很难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在制度建设中,中央财政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另外可以考虑在县级以上政府建立调剂资金,向经济落后、集体财力不足、救济对象众多的地方倾斜。同时可以采取征收统一的社会保障税,以及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会的方法,解决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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