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保障论文合集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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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保障论文

生活保障论文篇1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和农业人口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一直都是我国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和社会的稳定。自1996年民政部确定在山东烟台、河北平泉、四川彭州和甘肃永昌进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以来,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探索了11个年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沿海和一些省会城市纷纷建立了起来。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省市相继出台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在各地取得一些经验、条件基本具备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指出,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基础工程;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是逐步消除贫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加强“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当前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虽意义重大,却仍存在一些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一、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需要有充足的资金保证,而这一资金的获得,要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存在着为数众多的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据有关统计和测算,我国大部分贫困人口分布在农村,截至2004年末,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为2610万,贫困发生率为2.8%。而初步解决温饱但还不稳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则达到4977万人,低收入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为5.3%。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来自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这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才有可能维持,在许多欠发达的地区,财政困难,“吃饭财政”格局短时间内难以改变,无力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同时,乡村集体经济实力薄弱,难以拿出较多资金支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事实上,越是财政紧张的地区,贫困人口越多,所需要的保障资金也就越多。尽管中央财政加大了转移支付力度,对财政困难地方给予适当补助,但财力有限。

(二)思想认识不足影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开展

1.德政工程论

目前包括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在内的许多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法制性认识不足,认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德政工程,可有可无,可多可少,现行的工作方式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随意性较大,钱多了就多保一点,钱少了就少保一点,因钱定人。

2.城市优先于农村论

不少人认为,同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前者最起码还拥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而城市三无人员、下岗人员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经济来源,因此,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更迫切、更重要。在实践中重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忽视和轻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除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外,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在此基础上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普遍较低。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司高华俊处长指出,目前全国已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年人均1000元左右,最低的只有600多元,最高的2000多元,这也仅仅能够维持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测算,截至2006年底,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际领到的保障金为月人均33.2元,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末,则为27.6元。由于2006年下半年以来,一些中西部省份新出台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虽然保障人数有所增加,但按人均计算的保障水平则略有下降。从保障水平的地区分布情况来看,2006年全面实行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23个省份,平均保障水平为月人均35.4元,其中东部地区50.9元,中部地区25.3元,西部地区25.5元。这一保障水平显然过低,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各级政府投入的增加,保障水平会逐步提高,但这也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本质上就是由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最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现代社会每个公民应该享有的生存权利,也是国家对其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是保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首要条件。然而,目前我国农村还没有社会保障的基本立法,应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建设。

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

(一)明确政府责任,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地要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原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确定对象范围,不断加大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投入。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二)立足农村实际,科学设计方案的原则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就经济因素而言,我国幅员辽阔,无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和消费水平,还是物价水平,各农村地区之间都有很大差异;就社会原因而言,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农民的生活习俗有很大的差别。因此,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能搞成一种模式,只能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符合农村实际的办法,真正把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三)统筹政策安排、搞好衔接配套的原则

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继续推进扶贫开发,通过政策、科技、服务等多种形式引导农民群众通过自身的辛勤劳动,依靠发展生产解决生活问题,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同时,继续保持农村现行救助和奖励扶助政策的基本稳定。

三、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措施

(一)合理确定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关键在于能否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通常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费用,即农民维持基本生存所必须消费的物品和服务的最低费用。二是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如果人均纯收入低于居民维持基本生存所必须消费的物品和服务的最低费用,则表明居民的生活处于贫困状态,是需要政府救助的对象。三是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四是物价水平。农村居民收入的增加要扣除物价上涨的因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也要随物价的变化做相应的调整。

(二)科学界定保障对象

科学界定保障对象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保证。各地规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一般是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群众。从各地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地区要求把保障的重点放在那些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家庭缺少劳动力和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人员身上。这主要是因为多数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限于财力等原因,首先将农村最困难的群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循序渐进,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逐步使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都能得到保障,实现“应保尽保”。

(三)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

在农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关键在于资金的筹措。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来自各级地方政府财政,中央财政也加大了转移支付力度,对财政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这有利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的建立,将更多的困难群众纳入到这一制度体系内。但由于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众多,财政力量有限,因此,除依靠财政力量之外,还可借助社会力量,通过发行彩票、开展捐助等活动,多渠道筹集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相配套。第一,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目前,我国农村还没有社会保障的基本法,现阶段的社会保障立法应把基本立法放在首位。第二,建立健全负责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与农村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紧密结合。第三,制定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配套的优惠政策。列入保障范围的对象生活十分困难,即便对其实施了最低生活保障,也仅能使其维持基本生活,因此,在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可以对保障对象在生产、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如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在就医、就学、居住等方面的有关费用给予减免照顾;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经营者实行减免税金和工商管理费等优惠政策。第四,继续推进扶贫开发,保持农村现行救助和奖励扶助政策的基本稳定。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2004年末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2610万[J].调研世界,2005,(4)。

生活保障论文篇2

“十五”期间,黑龙江省开始启动农村社保事业。随着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实施,全省低保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①。但是,作为老工业基地,黑龙江省有“国有企业多、资源型城市多、国家下放困难企业多和非农业人口比例高、国有企业从业人员比例高、高寒地区基本生活消耗高”等特点,致使低保工作出现了任务重、人数多、资金缺口大等诸多困难。全省所辖13个地市、65个县(市)中,有5个地市、50个县(市)靠中央和省对下转移支付过日子。全省农村人口1935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一半,2006年统计低于国家确定的低保线(683元)以下的绝对贫困人口72.7万人,占全省农村人口3.76%;2007年农村低保线(提高到800元)以下的绝对贫困人口88.3万人,占全省农村人口4.56%。统计资料表明,目前黑龙江省接近低保边缘的贫困农民群体150万人,占全省农村人口7.75%。尽管近年来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在逐年提高,但从目前情况看,该救助标准还是偏低,需要适当地加以调整。

一、确定农村低保标准的依据

1.维持农民最基本物质生活需要

低保标准的制订首先要考虑能维持农民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最低食品支出的费用;另一部分是最低的衣着、住房、交通、燃料、用品等生活必需品支出以及医疗、教育娱乐及服务等非食品支出的费用。

2.参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也是判断居民是否贫困的依据。当农村低保线确定之后,将两者进行比较,如果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存所必须消费的物品和服务的最低费用,则说明农村居民靠自身的努力很难维持本身的再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居民的生活就是处于贫困状况,是需要政府救助的对象。

3.考虑地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

对贫困人口进行救助是地方政府义不容辞的一项责任,但如果不考虑地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把低保标准定的过高,低保制度的实施由于得不到财政支持就会出现停滞现象,容易出现制度倒退情况。

4.考虑物价指数变化

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也要随物价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这就要准确测量农村贫困人口的实际生活情况,使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不因物价的上涨而降低,收入增加要扣除物价上涨的因素。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价格因素逐步成为影响人们实际生活质量改善程度的重要参数。

二、农村低保标准的构成

1.最低食物需求

马斯洛“需求五层次论”的第一层次人的最低食物需求主要是维持正常的生命需求的要素。其中,农村居民的人均食物消费支出、相应的人均年纯收入、人均年食品消费支出、恩格尔系数是主要的参照系数。

2.非食品需求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往属于消费品的,如今可能成了生活必需品。非食品支出在整个生活中所占的比例成了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包括子女教育、基本医疗、衣着等。对于非食品需求部分,贫困人口由于生活困难,通常是能省就省。所以,贫困人口收入的绝大部分都用于生存的必要支出,而其他支出所占的比例很小。

三、黑龙江省农村低保现状简析

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是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维持最基本生活所必须的吃、穿、住、用费用制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各市县根据省里规定的统一标准,同民政、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共同协商,并参照当地经济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自己的低保标准。

由于我国未公布每个地区不同层次农村居民收入和支出情况的详细数据,现以2006年我国不同层次农村居民收入和支出的相关数据来说明。

从理论上说,贫困线标准是指仅仅包括对食品需求的支出,我们首先从保证贫困户温饱问题的食品需求支出比较。

2006年,我国公布的贫困线标准为683元,从表2数据可以看出,这个标准比中等收入户758.46元的食品需求只低75.46元;比中低收入户食品需求支出高92.25元;比低收入户食品需求支出高237.19元。2006年,黑龙江省公布的农村低保线标准为800元,这个标准比中等收入户758.46元的食品需求高41.54元;比中低收入户食品需求支出高209.25元;比低收入户食品需求支出高354.19元。

低保线标准不仅包括食品需求的支出,还包括衣着、居住、医疗等相关支出。我们从满足贫困户食品、衣着、居住这三种需求支出比较。

2006年低收入户的食品、衣着、居住这三种需求支出共751.87元,高于国家贫困线68.87元;中低收入户这三种需求支出为947.73元,高于国家贫困线291.73元。2006年低收入户的食品、衣着、居住共751.87元的支出,要低于我省农村低保线标准48.13元;中低收入户的食品、衣着、居住共947.73元的支出,要高于黑龙江省农村低保线标准147.73元。

通过以上数据比较,可以说明我国的贫困线标准和黑龙江省的低保标准基本可以解决贫困户的温饱问题,基本满足贫困户对食品的需求。同时,也可以看出,国家贫困线标准除了保证基本食品需求外,对一些衣着、居住、医疗等相关需求还是不能满足的。同时,由于低保标准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不变的,而食品和衣着、医疗的价格却在不断上涨,从而导致低保标准越来越捉襟见肘。可见,目前的低保标准低于农民实际生活需要。

四、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

由于人们生活必需品的内涵是逐渐扩大的,故农村低保标准也应该随之变动,让农民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鉴于农村低保标准是依据维持农民基本生存所必需消费的物品和服务的最低费用来确定的,这就意味着农村低保标准的测定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社会发展阶段上是相对的,因此,测定和计算基本生存需求量的界定或尺度不能停留在一个永恒不变的水平上,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关于具体调整方法,应从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出发,可以考虑依据ELES(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模型和恩格尔系数法(贫困线标准应为食品支出占人均生活消费总支出的1/2),综合考虑农民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每年测算一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对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生活保障论文篇3

1998年,中央进一步明确了“三三制”,即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资金,企业负担1/3,政府财政负担1/3,各种社会保险、救济捐赠渠道负担1/3。政府根据目前下岗职工和登记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对政府需要负担的必要支出作了优先考虑,1998年中央和地方此项预算支出175亿元,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是1997年的5倍,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创造了有利条件。而据1998年一季度不完全统计,全国下岗职工人均月生活费仅84元,2/3的下岗职工未领到基本生活费,1/3的下岗职工生活极度困难。究其缘由,是“三三制”一时难以落实,有许多大量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其本身就存在严重的生存危机,无能力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加之一些地方财力有限,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困难,捐赠渠道不畅,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不高,使得资金发放工作更是举步维艰。一些地方也因财政困难难以落实1/3的基金,以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与此同时,又有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和公开失业人员,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放弃失业人员的身份,属于隐性就业群体,既可得到隐性就业收入,又可从原单位获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收入或失业保险金。天津市劳动局的一次调查表明:下岗职工70%自己找到了工作,公开失业人员中,也有不低于50%的人在从事着有报酬的劳动,而且报酬不低于一般的生活费标准,无怪乎不少下岗职工宁愿领取很少的生活费也不愿离开国企。据上海市城调队1999年2月对3000名下岗人员所进行的问卷调查,正在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下岗人员有971名,而其中的672名属隐性就业者,占下岗职工再就业者的比重达69.2%,隐性就业率达24.9%。下岗职工为何隐性就业,除了可以以“下岗职工”的身份从原单位获得养老和医疗保险、并可每月领取下岗生活补贴以外,用工单位不愿与下岗人员签订劳动协议,其招聘和退聘就更为灵活,由此还可以减轻提供法定社会保险的费用,降低劳动成本。因而,下岗职工和新用人单位均有利益驱动,何乐而不为。

二、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的社会保障机制

市场经济国家,失业是个永恒的话题。从上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看,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中、西部落后地区与许多中小城市职工再就业问题非常突出。今后几年,随着国企规模的缩小、人员进一步精简和政府机构改革,还将增加大量的下岗者或分流者,脆弱的财政支持与其他资金来源的相对拮据,维系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长期供给犹如杯水车薪。

如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改革,排除体制障碍,沿着隐性失业公开化扩大失业保险比率控制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改革思路,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同时理顺财政体制、劳动体制与社会保障体制。系统改革思路为:

(一)在隐性失业公开化改革的基础上,放松公开登记失业率的低比率控制,以发放失业保险金作为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的第一道环节。

非公开失业即隐性失业。国有企业隐性失业比率大约为25%左右,是我国隐性失业的主要群体。经济学家克里希拉对所谓隐性失业提出了时间、收入、意愿和生产力四种测量标准;另一经济学家埃德加·爱德华兹则把公开失业以外的劳动力利用不足分为就业不足、表面上有工作而工作量不足、职业损伤、不生产的工作四种形态。隐性失业以牺牲企业效率为代价,又是以行政调节为转移的,它不反映劳动力供求、不能自行调节劳动力配置、不形成企业合理的经营行为和劳动力成本、也不刺激并制约劳动者的行为。

国有企业大量隐性失业是困扰企业深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隐性失业公开化是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提高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也是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我们把国有企业隐性失业公开化的形式广义地理解为:将企业的富余人员从岗位中分离出来,通过企业内部的结构优化与再配置、企业外的再就业和公开失业等方式进行分流安置,以实现全社会的劳动力优化配置,保证富余人员的生活来源或基本生活水准。

受福利机制及诸多因素的影响,国有企业隐性失业公开化难度很大。据北京市劳动部门的调查,北京市国有企业对于富余人员的安置结构为:29.6%由企业设法安排岗位,57.3%由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用下岗,11.6%自谋职业,真正分流到社会且与企业脱钩的仅占1%左右。下岗职工进入市场难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他们本身就业能力有限,成为职业搜寻过程的必然失败者;二是有可能丧失原有的养老、医疗等福利保障,承受制度变革的巨大成本。隐性失业公开化是改革的必然趋势,其形式是将富余职工分为与企业不分离和与企业分离两部分。因此,在隐性失业公开化改革的基础上,应该进行失业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对国有企业一部分显性失业的下岗职工通过失业保险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改革举措为:

1.放松公开登记失业率的低比率控制(1998年控制在3.5%),建议将公开登记失业率放宽为6~8%的水平(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份报告分析,即使扣除下岗职工隐性就业的部分,实际失业率估计也在8%以上)。国务院要求1999年6月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扩大到1.37亿人,全年增收15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这不应只是参保人数规模的扩大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扩张,而应当相应增加受益人数。因此,为配合隐性失业公开化的改革,应将从国有企业分离出来的显性失业和准备再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纳入到失业保险的范畴。将国有企业失业保险缴费率通过精算提高到相应的缴费水平,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政府财政负责的1/3的基本生活费归并到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挥作用。

2.对于已有“暗岗”收入的失业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停发或部分停发失业保险金,以保证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真正用于需要救助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提高基金公平使用准则与发放的社会效率。上海市新的《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如果失业者现在暂时不领取失业保险金,将来可领取的期限越长,领取金额越多。这一改革对于延缓失业保险基金的紧张局面和刺激居民消费,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3.为了缓解各地地方财政不平衡的问题,应建立相应的调剂基金,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宏观调控能力,解决一些地区“三三制”中财政拨付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部分份额的难题。

由于实行广义的隐性失业公开化,国有企业一部分下岗职工与企业分离,进人失业保险程序和再就业,失业保险基金中分割一部分用于再就业基金和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再就业基金两部分合成,在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不超过二年的有限期内,用于尽快促使失业人员通过就业培训或其它方式再就业。同时,如果隐性失业公开化改革中,部分下岗职工从企业中分离的时滞大大缩短,较迅速地进入失业程序,并能尽快实现再就业的话,他们原有的养老、医疗保险即使暂时中断,影响也不大。当然,考虑到部分下岗职工转化为失业人员的社会责任与个人思想情绪问题,政府应通过立法对划分部分国有资产作为企业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基金作出制度安排。今后,加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使养老、医疗保险覆盖城镇全部用人单位,从国有企业分流出来的失业人员在任何用人单位再就业的养老、医疗保险待遇得以延续或恢复,将会减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旧体制的依赖。

(二)在失业人员再就业受阻并在失业保险期满的情况下,通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作为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后基本生活的第二道环节,财税改革要通过负所得税制建立类似市场经济国家的制度性扶贫机制。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期内未能实现再就业,意味着这一部分人将失去失业保险金。如果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直接危及这部分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问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是其他社会保障措施无法替代的,也是维系社会稳定的最后防线。截止1998年底,全国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达到600多个,救济标准从50到270元不等,资金来源于地方财政和企事业单位,地区间经济发展与经济收入的差距,是决定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高低的关键。

我国大多数城市以“菜篮子法”划分最低生活保障线。具体测算前应考虑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生活必须品品种选择的准确性;二是价格指数的可靠性;三是贫困家庭及其消费特征选择的可代表性。此外,还应依据实际收入指数、货币购买能力指数与实有社会救济基金存量与增量,进行科学的测定。

在我国实行贫困线制度的城市,其基金来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地方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级负担,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二是各方出力,财政保底。第一种形式将企业负责救济的对象纳入了社会保障的范围,第二种形式仅能作为一个过渡模式。近年来,为了力争在本世纪内消除绝对贫困,加大了中央与地方财政的投资力度。除此之外,一些城市还制定了配套政策,如对特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房租、水电费、煤气费、学杂费等进行减免,甚至给予粮、油、糖之类的实物补贴,加大了政府每年访贫问苦的操作难度,难于有效地管理社会,不是长宜之计。其原因在于:1.财政统包将“企业保障”转变为“社会保障”,城市扶贫基金的投入强度直接取决于财政的收支状况。在财政拮据的情况下,难以形成一个稳定的、动态的社会救济发展机制。2.分别负担、财政兜底的资金形式,事实上意味着企业或单位承担着社会救济管理和资金筹措的责任,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实际操作中,效益好的企业经费充裕,易于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而效益差的企业大多采取“量体裁衣”的办法,有多少钱办多少事,造成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民政部门之间在救济对象资格审定、救济金确定标准方面不统一、不公平的现象,有损于社会救济的公平性原则。

建立长期稳定的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必须稳定社会救济基金的主要来源。市场经济国家,个人收入所得税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我们应该借鉴市场经济国家以个人收入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例行作法。进行财税改革,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过低收入者进行经济补偿,缩小高低收入者之间的差距,以此作为我国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主要基金支持。

从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情况看,世界发达国家个人收入所得税税率通常在40~50%之间,个人收入所得税约占国家财政收入的30%左右,而主要用于社会保障的公共支出约占国家财政支出的20~30%。从这个意义上说,是个人收入所得税大力地支持了社会保障支出。我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拥有庞大的税源,每年却有近一半的应税流失,主要原因是征管法规不完善,征管手段落后,工作乏力,为数众多的纳税人末履行纳税义务。只要加快实现现代信用手段和全面储蓄实名制,扩大信用卡和个人支票的使用,改分税制为综合税制,全面推广实行个人申报纳税制,建立完整的税制体系,我国个人收入所得税预期每年可征收数百亿元,可以为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给于有力的财政支持。这符合个人所得税主要用于调节贫富差距的国际惯例,也符合邓小平同志关于征收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思想的初衷。

如何以划分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实施社会救济,凯恩斯主义主张对贫困家庭发给差额补助金,使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家庭都能达到最低生活水准,拉平处于“贫困线”以下家庭参差不齐的生活水平。货币主义学派则认为,高效率的经济运作导源于市场竞争规则的规范和有效作用,如果将低收入者的收入一律拉平到政府规定的某一条收入标准线,意味着实行了一种奖懒罚勤的非理性的救助活动,其结果是扼杀经济活力。凯恩斯主义者试图采取补差的办法,提高低收入者可支配收入的水平,强调公平收入分配。货币主义者主张以负所得税方法保证社会经济效率,以效率换取社会的良性运行。西方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对我国社会救济的改革是一个有益的启示,但难于与中国国情合拍。

首先,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群体的产生大部分归结为产品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结果,也有一部分属于素质相对较低、在竞争上岗中处于劣势的职工。我国尚无足够的经济能力效法高福利国家给于下岗职工或失业者各方面的照顾,但至少应保障这些下岗职工和非自愿失业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这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平。

生活保障论文篇4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生活发生困难时,都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俗称“低保”。低保制度使得农村的贫困群体得到了十分及时且必要的救助,这对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整个国家的和谐都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所以,不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目前,低保制度推广和完善面临最大的问题有三个方面:一是低保资金的来源,二是低保户的评审,三是低保运行的监督。针对这三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以下意见值得认真对待。

一、在资金来源上,应该多渠道筹措资金,资金问题是农村低保制度得以实施的关键

现行的农村低保制度主要采取市、县财政分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筹资模式,中央财政至今未安排农村低保资金,许多地区由于基层财政没有能力对低保资金进行配套,严重影响了农村低保的推广,这种现象在农村的其他保障制度推广中也普遍存在。这对于经济条件尚好的东部沿海地区问题不大,但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尤其是部级、省级贫困县市的财政压力很大。考虑到中央及各级政府财力有限,支持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不应平均投入支持财力,而应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实行倾斜。根据各省经济状况的不同,中央确定转移支付低保资金的比例,对于沿海开放的省份中央可以不补或少补;对于内陆较贫困的省份,中央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30%~50%较为适宜),尽可能的减轻省级的财政压力;对于特别贫困的省份,如青海、,中央至少应负担低保总支出的一半,这是在中央与省级之间的资金划分。这样划分的依据有二:一是各省经济情况不同,自给能力有别,区分不同情况给予支持符合建立和谐社会,全国协调发展的主流;二是经济越是发达的省份和地区,需要低保救助的人越少,越是贫穷的地方,越没有能力安置配套资金,越需要大力支持。

关于中央政府是否有能力提供低保资金的问题,笔者认为中央政府完全有能力。2005年,政府的财政收入已经达到3万亿元,仅增收部分就达5000多亿元,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农村低保的力度应该不成问题。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究竟需要多少钱?如果按每人每月“补差”30~40元计算。如今还没有享受低保的2600多万贫困人口每年大约需要100亿元。但是,这笔钱并非都要“新增”。按辽宁省的说法,取消农业税后中央给地方的转移支付款项中,已经有“农村特困户救济”这一项,2005年在辽宁省是1.62亿元。而全省全年的农村低保资金是2.54亿元,这笔款项占的比重是64%。也就是说,实际上,有2/3的钱中央已经掏出来了。2005年辽宁省农村低保的补差金额是30元左右,即使辽宁省补差金额增加到40元,也不过再增加1.5亿元。

所以,如果假设辽宁省正在全国平均水平上,除去已有的中央转移支付的资金,全国“新增”投入也就在30~50亿元之间,而贫困人口每人每月可得到低保救助金为40元。按比较宽裕的计算,整个资金量再翻一番(每人补差70元左右),也不过100个亿,相当于2005年财政收入的0.33%。所以说,解决农村低保的资金问题的前景应该是很乐观的。[1]2007年第二季度,民政部统计低保的补助标准是71.4元/每人每月(参照下表),6月份的计划支出为7.4亿元,按此计算全年不过88.8亿元,仅占2006年全国财政总收入(39373.2亿元)的0.2255%。这个比例低于2005年。所以中央完全有能力推进农村低保的全面覆盖。

在省份内部,各级亦应参照上述模式确定省级和市县各级分担的比例,可以按照地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数额确定各级负担的比例,如福建省对于人均在1.5~2万元的县市给予15%的补助,对于超过2万元的县市完全由地方各级自行负担,[2]对于1~1.5万元的省级补助30%~50%。这样就可以实现省内的平衡。做到把钱用在最需要救助的农民身上。同时各级政府要设立低保资金专用帐户,实现专帐管理,专户专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到期强制划拨,优先保障的运作模式。对于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捐赠要及时缴入专用帐户,防止挪用。各级政府在负担比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还应该逐年增加资金投入量,以切实提高低保户的保障水平,增加低保户的数量。

二、在低保对象的选取上,要坚持评审程序化、公开化的原则

每个低保对象的确定必须在符合收入条件的基础上,经过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市民政部门审批、省级监督的程序,有效杜绝非贫困因素的干扰,同时各评审级次的结果都必须及时在乡村两级公示,给其他村民提出异议进行监督留有时间,省级政府的监督可以采取不定点抽查的方法和对宏观政策的调整方面。三、在资金的发放上,应坚持社会化的原则

通过分布广泛的农村金融机构,如信用社,邮政储蓄网点低保金,这样做有助于避免克扣、冒领及不必要行政干预,节省人力、财力、物力。

四、在低保对象的管理上,应采取动态灵活的方式

五、在低保的监督上,应坚持多元化,依靠群众的原则

通过公示低保审核程序让群众参与低保的全过程,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还可以通过上级的行政监督、平级及上级的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等多种方式防止、截留挪占、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

六、在保障对象的范围上,应该逐步实现由指标式低保向应保尽保过渡

都是贫困户,都符合低保条件,有人得不到救助就会引发诸多矛盾,与公平原则不符、与和谐社会相悖。在目前还没有能力实现应保尽保的情况下,应该给贫困市、县、乡、镇更多的指标,而不宜平均分配,因为越是经济落后的地区,贫困人口就越多,需要救助的人和相应的资金投入就越多。以吉林省为例,2006年吉林省民政厅统计全省共有特困户120万,占农村人口的7.7%。由于资金极其有限,目前仅将80万纳入低保范围,还有将近40万贫困人口无任何保障。德惠市边岗乡2006年共有贫困人口3200多人,占乡总人口的8%,目前只有1518人得到低保,有另一半贫困人口只能继续等待低保指标的增加。[3]2007年7月9日,吉林省政府常务会决定,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新增省级财政补助资金7600万元,将全省保障标准提高到693元,补助标准提高到360元;投资200万元建立农村低保信息系统,推进农村低保信息化建设,适当增加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和一次性专项经费,推进全省农村低保工作发展,切实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七、在低保金的发放标准上,定额补助虽然存在一定问题,目前还不适宜采取补差原则

定额补助是每月发给低保户固定金额,享受者人人平等,这样易于操作,节省人力、物力,又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是目前各地普遍推广的补助模式。

八、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对低保制度进行地方性立法

目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是依据上级的指示、办法、意见等,随意性大,不具有持久性,这不利于低保制度的发展。各地在运作模式成型,条件稳妥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期将低保法制化,更好地推进低保工作。2007年7月9日,吉林省政府常务会决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修订《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出台《吉林省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吉林省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农村低保对象分类施保办法》,规范农村低保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件关系7亿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是建设社会新农村的基础,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城乡和谐、分配和谐的关键一步。所以,低保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需要我们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努力。

参考文献

生活保障论文篇5

社会保障这一概念起源于西方,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

宋代社会保障综合研究

2005年,郭文佳于新华出版社出版了《宋代社会保障研究》,详细而全面地论述了宋代灾害及相关救助机构,宋代的仓储保障、贫民保障、官员保障、军人保障、医疗保障,以及宋代士大夫的灾荒救助理论与实践等内容。特别是对于官员保障和军人保障的研究,较前人有所发展,更加完善了社会保障的研究体系。

张文《季节性的济贫恤穷行政:宋朝社会救济的一般特征》(《中国史研究》2002年02期)则是从宋代社会救济的季节性特征入手,将宋代社会救济与现代社会救济加以联系比对,指出宋朝政府在春夏两季的医疗救济、冬季的饥寒救济和春季的匮乏救济虽然在救济属性上已发生了较大的改变, 更加注重救济的实效性, 而非救济的象征性,但仍未脱离传统社会救济的统治者恩赐性质。王颜《论唐宋时期社会救助机制的变化及特点》主要从救助机构的制度化和救助经费来源的扩大化两个方面对唐宋时期社会救助机制的变化情况进行系统而详尽地论述,并指出这一时期社会救助对象与救助主体都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基本结构随着各种政治变革、经济变革以及思想变革的变化而变化。陈钟琪《宋朝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比较研究》指出,对于城市,宋朝有着完备的赈灾救荒体系和福利设施;对于乡村,虽然各项机构也有设立,但是其数量和种类都远不及城市,在乡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是乡村社会的三层保障圈。张文的《论两宋社会保障体系的演变脉络》(《苏州大学学报》2015年第02期)从两宋社会保障发展演变的角度,论述了北宋的救荒制度与济贫制度以及发展至南宋时社会保障体系的新特点,认为到了南宋以后,社会力量逐渐增强,不仅救荒越来越依赖于劝分,民间参与兴办的各种社会保障设施也大为增多。张文《宋朝社会保障的成就与历史地位》(《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综合论述了宋朝社会保障事业的成就。

宋代社会福利与救济研究

两宋时期,各项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制度得到长足发展,相关领域取得了许多重要研究成果。就宋代社会福利事业的保障对象来看,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就宋代的社会福利事业的性质来讲,目前学界主要是分为官办与民办两条路线进行研究。

1.官办慈善事业

宋徽宗时代,蔡京当政期间,社会救济制度快速发展起来,且达到北宋以来的最高峰,发展了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等福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从中央至地方,从养生至助葬的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关研究的文论有魏尧排《蔡京对宋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及不足》(《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杨小敏《盛世情结与宋徽宗时代的社会救济》(《兰州学刊》2012年02期)、黄亚明《蔡京的福利事业》(《晚报文萃》2014年)。

张新宇《漏泽园砖铭所见北宋末年的居养院和安济坊》(《考古》2004年第4期)依据考古发现的有关资料得知, 安济坊病员和居养院居养人死后, 尸体被送往漏泽园葬埋,漏泽园墓葬砖铭中提供了不少有关居养院和安济坊的很有价值的信息。甄尽忠《论宋代安济坊的设置与管理》(《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对宋代安济坊的设置、救助对象与内容、管理、作用和不足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阐述。

钱俊岭、张春生《简论宋代抚恤阵亡士卒的举措》(《保定学院学报》第5期)认为,宋代抚恤阵亡士卒的举措在制度建设方面有所突破,使其更加规范化、系统化,对古代军队抚恤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宋代的军队抚恤制度并未转化为战果,因在施行时纰漏百出,成了军官逃避问责、滋生腐败的温床。

2.民办慈善事业

两宋时期,由于政府性社会救济主要集中在城市而相对忽略乡村,民间慈善活动在两宋乡村社会中的作用更为突出。关于这方面的代表性论著主要有张文于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研究》,内容涉及宋朝民间慈善的基本形式、基本结构及其主体,总结了宋朝民间慈善的意义、特点、功能、动力,体系完备,内容翔实。张文的系列论文也论述了相关问题。

义庄是宋代以后各宗族为了保障族众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属于家族内的慈善活动,在民间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王卫平《从普遍福利到周贫济困――范氏义庄社会保障功能的演变》(《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2 期)论述了宋代范氏义庄奉行普遍福利的原则,以及随着宗族成员的大量增加,义庄收入不敷支出,于是由一般生活救助扩大到资助教育和科举的保障功能的演变。陈璐、温磊《从两宋时期族田义庄看当今社会救济》(《科教文汇》2012年第8 期)分析了两宋宗族义庄的产生背景及面临的问题及对当代社会经济的启示。刘云《论宋代地权与宗族救济――以福建路宗族义庄义田为例》(《闽南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论述了宋代宗族地权产生的背景,宋代义庄义田在民间慈善中的作用,并认为宋代福建路义庄义田的出现实际上反映了宋代地权制度的变迁,包括地权性质、地权结构、地权收益的分配以及地权管理制度。

余论

关于宋代社会保障史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视,研究成果也在迅速增多,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相对于宋史研究的其他领域来讲,研究宋代社会保障史的成果数量较少,数量上的不足导致对此问题缺环太多,不能有效反应宋代社会保障的总体情况。同时,太多的论文都只是停留在浅层的介绍或是因循之说,缺乏新意,我们需要更多高质量的成果去深层揭示宋代社会保障问题的各种内在联系。另外,研究面较为狭窄,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少数热点问题,其他领域涉及较少。应该看到,宋代社会保障史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这就需要我们注重培养问题意识,关注如何运用新思维去发现新问题,从而推动学术进步。

参考文献

[1]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

生活保障论文篇6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整个社会结构和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我国十全国代表大会中指出:“要建立覆盖城乡的全民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是调节社会分配、保障人民生活的一项基本国策”。本文通过深入挖掘和梳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保障理论,以便建立较为规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亦或是解决实际问题提供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马克思社会保障思想的基本内容

一是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马克思从社会发展及再生产的角度阐述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社会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要前提,社会保障制度在抵御社会风险时所发生的关键性作用。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根据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特别提出社会保障发展理论,提出社会保障是科学社会主义发展的必要前提。马克思理论认为劳动者创造劳动价值,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第一,劳动者创造价值可以抵消培训和教育的费用;第二,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第三,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可以维持本人日常生活所必要的生活资料。

二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各地区的政府及社会保障机构。按照马克思相关社会保障理论的解释,“在资产阶级粉碎的时候,那么整个社会的权利就转接到无产阶级的手中,他们自然承担起社会经济管理的重担,即建立社会主义的“国家工厂”。照管社会弱势、丧失劳动力的群体,保障工人阶级的生活资料。同时,资本在不间断的发展过程当中,可能是会面对以外的危险和损失,在保证利润的同时,截取剩余价值来充当社会保险类基金,满足社会机构团体的硬件及软件支出,如:医院、学校”。由此国家当局是贯彻落实社会保障的主体,通过行政权威,法律措施等维护社会保障的公平与效率。

三是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社会总产品的部分扣除。马克思相关理论认为,资本主义国家中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只是剩余价值的资产衍生形式,工人阶级在创造剩余价值可以被理解为劳动的产品,既是社会总产品所得,社会保障资金理应可以从中扣除,主要原因有:第一,用来应付自然灾害、不幸事故等的保险基金或后备基金。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资金部分。第三,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

二、对我国社会保障建设的思路启示

(一)法律先行

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保障理论的梳理研究过程中,得出社会保障不仅保障人们的生活水平,更对于国家的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了作用。在有规范化的法律保障的前提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做到权利义务,职责清晰明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的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因此,建立一整套科学有效、全面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将相关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使得我国的社会制度更加科学有效发挥作用。

(二)履行政府责任,财政兜底

在社会保障制度执行的具体过程当中,政府承担着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等多方面的角色,但是仅仅靠政府单一这一角色是远远不够的。并且我国逐步步入老龄化社会,现阶段越来越多的老人依靠领取养老金来生活,但是在实际发放的时候,面临着巨大的资金缺口,那么这些资金“短缺”就给社会保障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养老金的社保费管理较为混乱,显得极不规范,管理大多数问题集中在地市一级,甚至省一级。在人口结构,基金运营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地区性差异带来的困扰也不可避免,由此形成了部分地区收不抵支,而有的地区则资金富裕,那么在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就要求我们当地政府要充分发挥财政补贴的兜底作用。

(三)维护公平,全面覆盖

社会保障制度在建立在社会在分配基础之上、缩短贫富差距的基本国策。因此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应包含整个国家公民,而不仅拘泥于某一类人群。全覆盖可以理解为:保障人群和保障项目的全覆盖。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公民医疗住院,贫困,工伤,失业,年老失能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的风险都有一套健全的福利,救助,养老医疗,等保险项目,从而能够切实、全方位的保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遭遇的不幸和自然规律和带来的风险,因此国家对虽已有项目或应对无项目覆盖但交叉管理界限不清的情况给予高度和重视。其次在保障人群上,每个公民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对象享有相应的保障权利,从今天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一体化的逐步晚上,改变了原本无保障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这一系列从有到优,从无到有的转变,均从不同的层面凸显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公平,全面覆盖的决心。但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多轨制运行的现象。所以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支持的条件下,积极调整有关政策,削弱或倾斜亦某些保障水平,从而有效的缓解社会矛盾,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支撑。

(四)加强基金监督和管理

社会保障资金是以保险基金等形式存在,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同时保险基金必须要按照自己的方式运行,应有专门的用途,必须专款专用,以区别于其他消费基金,但是现阶段出现了大量侵占社会保障基金、违规挪用的现象,因此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督管理体系,有显得尤为重要。鉴于此,保值增值,加强监管老百姓的“养命钱”就成了当前我国政府部门管理的重要任务,定期向公众公示预算规划基金收支细则等信息,对基金的收缴数目、发放金额、使用以及住处情况,有据可循,登记造册,对输入、输出口径要严格把关,通过这些积极的措施,可以有效的提高透明度,促进社会积极参与到监督管理中来。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M].人民出版社,1958:4.

生活保障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19-0122-02

1 引 言

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进程相协调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目前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关键之一。

综观既有研究成果,我国学者对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有着广泛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个别研究采用了调查和统计分析等量化方法;所针对的问题包括:导师负责制的机制,研究生教材规划与建设,研究生教育成本,研究生教育逐步国际化和研究生教育方式与过程,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主要构成与操作主体、内部保障措施、外部保障措施等。既有的针对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研究成果能够结合现时的研究生教育状况,来源于研究生教育实践而又在理论上作出了有助于指导实践的探讨,能够对研究生教育质量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从内容看,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研究内容布局格式,一般包括生源、师资、课程设置、论文环节、保障体系运行模式等。

2 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实施载体

参考既有研究成果,基于实施主体的不同类型,本文将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模式分为以下几种:①政府主导型。即政府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教育目标在于充分满足国家发展对研究生教育的需要,政府可通过政策来调控高校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而高校所采取的保障措施主要是为直接或间接满足政府的质量要求。政府主导有利于集中进行宏观层面的管理,且其权威性能够引起高校的足够重视。②高校主导型。即高校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以学术发展需求为主要目标,优先满足高校不断提升其学术发展水平的需求。由高校自行界定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并全面负责研究生教育质量水平的达成。世界上研究生教育刚刚起步阶段一般表现为该模式。③人才需求实体主导型。即经济社会各行业对研究生人才有需求且能够吸纳研究生就业的企事业单位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其对研究生教育目标施加重要的影响作用,促使研究生更加注重生产实践能力的培养;④独立第n方主导型。即独立于政府、高校、企事业用人单位等,具备开展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等系列化工作能力的特殊主体,通过提供客观、权威的评估结论来对研究生教育质量施加保障力。例如,美国通过非政府组织的认证等活动来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不设立官方的专门评估机构。

在实践中,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实施主体呈现出显著的多样性,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模式总是以某种力量占据主导。从辩证的角度,只有当各个相关主体所关注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达到了某种相对稳定的状态时,其中扮演关键角色的主体才能够充分体现出特定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模式类型;另外,各个相关主体并驾齐驱地存在于同一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模式中并不现实,所以,实践中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总是以某种主体的力量占据主导。从我国的实践看,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模式是:政府主导型结合高校主导型,且具备一定权威性的独立的社会组织逐渐开始发挥出作用。我国当前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由中央政府通过颁布一系列规章制度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政府既是直接倡导者、领导者,又是组织者和协调者。政府主导有利于宏观管理,且以其权威性引起高校等培养单位的足够重视,可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但是,政府的行政干预可能使高校和各种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活动的权限和积极性受到限制。

不同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实施主体是不同的,这些实施主体的差别化动机显示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模式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驱动力。以社会生产和再生产为主要过程的经济社会系统对研究生这种人力资源数量和质量的需求、社会个体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成为驱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原始力量;作为能够对经济社会发展进程施加干预和调控作用的政府,应当尊重经济社会系统为驱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原始力量,但政府更可能倾向于将这种力量通过其教育主管部门传递到研究生教育的承载主体(高校);构成经济社会体系的各类实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是实际意义上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原始力量的载体,他们也可能将这种力量通过研究生人才需求和吸纳途径传递到高校。总体上看,高校是现阶段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主要的实施载体。

3 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高校内部保障措施分析

3.1 研究生质量自评估与自保障

定位于高校的内部保障体系,应将院一级的研究生质量自评估与自保障作为重要的环节。充分发挥院系内部的各种优势,特别是院系内部根据自身情况与问题灵活解决、快速响应的优势,使得研究生教育质量内部保障由校一级至院系一级有层次合理、责任落实到位的保障体系。

(1)构筑分形管理模式。研究生教育质量内部保障体系中,应形成分形管理模式,提炼共性、普遍化指标作为核心,辅以个别的个性化指标。分形管理模式从目标的组织建设、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都表现出一定的层次、结构、功能和信息的相似性,从低一级的管理到高一级的管理、从局部到整体也体现出一定的相似性,分形管理模式与研究生教育所处的高校、院系的情况相适应。在研究生教育质量高校内部保障体系中,分形管理能够作为基本的管理方法。将高校、院系内的普遍与特殊情况,运用分形管理方法归类、整合,可以形成完整的研究生教育质量高校内部保障管理体系。

(2)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在数字化、信息化的时代,任何管理模式都离不开信息系统的支持,研究生教育的内部保障体系更应注重信息系统的运用,提高院一级的效率和公平透明性。信息系统以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设备为基础,为不同导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开放不同权限的端口以便其录入和查看信息,由于所有资料均备份于服务器中,加之有效的网络安全保护软件,可以保证每位研究生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和成绩、奖励评定的透明。同时,由于信息系统处理数据的快速有序,可以使得院一级的教育质量保障工作更有效率。

(3)强化导师负责制。纵观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和国外研究生教育的经验,导师负责制是研究生教育质量内部保障模式的实施载体,导师负责制的进一步强化和管控是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研究生在学期间的课程与科研方向都是根据导师的研究内容加以制定的,故导师便成为院一级的保障体系中的直接的实施者与监督者。进一步强化导师负责制是旨在使研究生教育与本科教育区别开来,研究生通过参与课题和项目,将所学的知识和方法熟练运用。

3.2 强化监督性措施

(1)导师负责制。应使导师们熟悉研究生培养的各种要求及其调整,应继续加强导师对于研究生培养基本业务能力的培训力度。近年来研究生培养采取的“导师组制”与“导师负责制”的区别在于,导师组制能够使学生在课程上的涉猎更广,体现了学科交叉的优势,但与此同时留给导师自主课程的学分变少,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得不到开发。

(2)匿名评审。匿名评审制是旨在使得每个研究生的论文得到公正、合理的评价,尽量避免由于私人关系所产生的不公平现象。匿名评审制的关键在于,要找到与研究方向非常接近的匿名评审人,则可能产生该匿名评审人与指导教师相互熟悉,导致所做出的评判结论有所偏颇的风险;若所找的匿名评审人并不特别熟悉该学位论文,则可能因知识局限难以做出合理的评价。所以,应把握好匿名评审的过程管理力度。

(3)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是利用专门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主要针对文字的相似性进行检测,软件所得到的论文的相似性比例是用来判断的依据,但此方法也有其缺点,便是难以对专业分析过程和研究结论作出检测,且有时将既有的研究中的文字转图表、图表转文字的做法难以被检测出,目前我国部分高校已使用此项辅监督办法。

(4)学位论文预审。论文工作的目的是使硕士生在科学研究方面受到较全面的基本训练,培养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国内有关高校已经有对于学位论文预审工作的开展经验,一般的,研究生在完成硕士生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工作,经指导教师详细审阅并写出切实的学术评语,在学位论文预审书面申请上签字同意后,可向学院提交若干份略去本人及其导师信息的学位论文。学院根据该学位论文涉及领域确定数名相关专家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匿名预审。由学院对预审专家的结论汇总,并将结果返回给学生。论文预审结论可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修改后再审、不合格四种。

(5)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国内数所高校为防止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的行为,引进了有关机构开发的“论文相似性检测系统”。按照规定,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前须进行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该系统的工作原理是将提交检测的论文与有关数据系统所收录的文献进行比对,将相似处列举,作出相似性的检测,不做是否抄袭的判断。学校可要求导师对检测系统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判断。导师在阅读检测报告后,如认为论文不存在抄袭,同意研究生进行答辩,需在检测报告上签字。

参考文献:

生活保障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4-0269-02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是高等院校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主要研究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保管、投资运营、保值增值、监管等的运行机制、制度规范及其规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亿万民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营和保值增值是社会保障制度成败的关键。目前,高等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培养目标与社会保障相关行业的需求有较大的差距,原有的教学体系难以满足社会保障行业对该专业人才的要求。针对这种情况,《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课程教学必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应用能力和技能水平,为社会保障领域培养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的实用型人才,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求。

一、社会保障基金发展概况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工业社会,1601年英国女王颁行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这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一词由此产生,它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近十几年来,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已经进入了快车道阶段,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在不断扩大,社会保障基金总量也随之增多。2011年9月财政部2010年度社保基金决算状况:2010年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总支出17 071亿元,比上年增长16%,完成预算的111%;总支出13 310亿元,比上年增长21%,完成预算的98%;收支相抵,当年结余3 761亿元,年终滚存结余21 438亿元,比上年增长21%。 ①

随着中国社会保障的日趋发展与完善,为了培养相应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部分高校相继设立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这意味着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日趋成熟。

二、高校《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形式、方法单一。目前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课程教学中,教学形式基本局限于采用现代多媒体技术;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重视课堂教育,轻视社会实践教育。虽然这种依赖现代科技手段的教学形式可以让学生得到视觉上的享受,但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以及“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仍占据着主导地位,这样不利于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及创造性受到制约。使学生只了解和掌握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理论知识,却不熟知社会保障基金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筹集、投资运营管理;创新意识差,导致用人单位抱怨,造成高校社会保障专业的毕业生中看不中用的局面。

2.教材种类匮乏。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过程中,各高等院校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也不断成熟和完善。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教材种类少,可选择性小。教材内容或过于简单,训练习题空洞,可操作性不强;或过于冗长,理论性太强,内容陈旧。总之,缺乏适合高等院校学生使用的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际操作的教材。

3.考核制度不健全。考核是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可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教学过程中,当前高校对学生考核的内容、形式比较单一;考核的标准也不明确。考核内容主要是基础理论知识,形式上以闭卷考试为主,轻视了实际应用和操作的环节,不利于学生技能的提高。为了确保学生实践能力达标,学校应健全、完善相关的考核制度。

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课程教学改革措施

(一)改革教学方法

在教学活动过程中,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应该是一个思想、学识、情感和感受的互动过程,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传授知识和接受教育。教学中应重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突出教学主体;注重联系实际,突出时效性;讲究教学艺术,加强情趣性;关注学生心理,重视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因此,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学活动。建议主要采用启发式教学,加强课堂的案例分析、安排课堂讨论、情景模拟。

1.启发式教学。由于当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内容较单调乏味,为了加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教学过程中应贯穿启发式的教学方法,先提问后讲解,使学生带着问题听课,思考问题。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了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

2.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研读、分析、判断和研究,阐明对某一问题的具体认识,从而使学生了解、掌握并应用所学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为了使学生能够熟悉的掌握具体的社会保障基金征缴、保管、投资运营等方面的内容,也为了使学生及时掌握实际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发展的特点和现状及趋向。首先,教师课内外收集了大量的实际案例,在课堂上可就相关的理论知识,选取社会上较为突出的现象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的现实问题,请学生讨论;其次,对其讨论意见作出相关的评述与总结。这样的互动沟通不仅可以迅速活跃课堂气氛、提升学生的兴趣和注意力,而且还可以鼓励学生自主思考,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重要的是案例教学可以令学生身临其境地处理问题、提出方案,有效地训练学生灵活应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提高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情景模拟。根据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课程较强的操作性的特点,可在课堂教学中适当模拟一些情景,让学生身临其境,把抽象的知识形象化。在活动中可以让学生根据不同的情景,创造性地解决问题。首先,教师可以收集一些经典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方面的录像资料供学生观摩、研究和讨论。其次,教师可以假设某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过程,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操作。比如,可以组织一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操作流程,从政府、管理者、投资者等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角度模拟整个操作的运作过程。在模拟教学中,讲解的内容会变得很直观、具体,易于掌握和吸收。同时,也可以提高学生对现实社会保障基金的关注和敏感度,使学生注重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及培养自身的综合素质。

(二)灵活运用教材

教材是教学内容的体现,也是教学质量的关键,因此选择好教材是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基础性和关键性的工作。在已有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教材中,更多结合国外发达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经验。目前,使用较多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教材有林义编写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吕学静编著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我们选择林义编写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为指定的教材,是认为教材内容体现了科学性、实用性、前沿性和理论性的有机统一,贯穿全书的一个核心理念是:随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也逐渐凸显其重要作用。书本内容主要是结合这一主线展开,前后贯通,既易于教师把握重点和要点,又容易让学生理解并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架构。

此外,教学活动不仅要选好适合学生的教材,也应选好适当的参考书。为了弥补教材的不足,根据教学需要,选择了《社会保障学》、《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用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等,补充了教材中缺少的内容。这对提升本专业人才培养素质是一种有益的举措。

(三)优化考核方法

以“分”为本、僵化的课程考核方式往往是不科学的,其既不能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习效果,也不能反映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水平。而且,这种重知识轻能力的考核方法根本不利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因此,要把课程考核方式改革作为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的落脚点,大力进行考核方法的改革。

1.闭卷考试与课堂讨论相结合。笔者认为,要改变以单纯闭卷笔试为主的传统理论课考核方式,尽量减少机械记忆的考题,加大案例分析、材料分析和论述题的比重,考查学生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理解及综合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力。同时加大平时成绩的比例,主要通过课堂提问、小组陈述、课堂讨论和辩论等形式进行测定,比重为总成绩的10%~20%左右。这样,通过闭卷使学生掌握好基本理论,通过平时考察提高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完善其知识结构,引导学生注重基本理论的学习和应用能力的提高。

2.重视课外实践与课程论文。除了课内的考核,教师还应注重课外的考察。鉴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课程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实践性和应用性,一方面,教师可以积极联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相关部门,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学生到现场了解国家以及地方的社会保障基金相关运行制度使同学们有了更深层的感性认识。另一方面,教师可根据课堂授课情况组合同学就相关热点话题进行辩论和专题研究,甚至可要求学生在本课程结束之后就自己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兴趣问题进行研究,提交课程论文。

通过考核方式的改革和创新,多角度和全方位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考试变成刺激学生进一步学习和探究的手段。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生活保障论文篇9

1.1自然权利理论

自然权利理论是自然法理论孕育的重要成果。形成于17世纪的自然权利理论直接成为18 世纪立宪运动的精神动力和智力资源, 并体现在一系列伟大的人权文献中, 可以说, 近代西方人权宣言的核心内容和原则无不直接渊源于自然权利理论。1776 年通过的美国《独立宣言》将人人生而平等, 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宣布为“不言而喻”的真理, 保障这些权利是人们成立政府的目的和宗旨。法国《人权宣言》宣称: “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 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权、安全和反抗压迫。”总之自然权利理论成为人权保障的神圣来源和凭据, 也是近现代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理论支撑。

自然权利理论直接促成了近代人权观念的形成和张扬。它不仅在《独立宣言》、《人权宣言》等一系列里程碑式的宪法性文件中得到了肯定, 而且逐渐渗透到刑事司法这一专门性国家活动领域。考察刑事诉讼法史可以发现,在近代以前的刑事司法活动中, 鲜见有关人权保障理念的痕迹, 直至近代自然法学家提出自然权利理论, 这才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的产生奠定了思想、理论的基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 各国相继废除旧的刑事诉讼制度, 建立新的刑事诉讼制度。其中最根本的变化就在于强调保障个体的权利。美国1791年的宪法修正案更是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上升到宪法的高度, 使人权保障成为刑事司法的最高原则。尽管不同的时期世界各国不同程度地面临犯罪率上升的压力,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亦有所收缩。但主流仍然是以人权保障为灵魂, 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作为刑事诉讼的首要目标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认同。

1.2 权利制约权力理论

在我国, 由于长期以来受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当权利与权力发生冲突时, 很多权利人往往只是基于对权力的敬畏和盲从就简单地放弃自己的权利。在这种特定的客观环境和文化背景下, 提倡以权利作为制约权力的主要力量, 有助于激发其他权利者的权利意识, 充分发挥普通民众在权力制约机制中的作用权利制约权力理论对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机制的确立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作为权力制约权力理论这一政治哲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体现, 刑事诉讼程序主要通过强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有效控制。

最重要的是赋予诉讼参与人广泛的参与性权利, 实现权利对权力的规范。赋予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者广泛的诉讼权利, 使其能够有效地参与诉讼程序, 这是防止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滥用的常规途径。因为诉讼参与者在诉讼程序上享有的参与性权利实际上就是对国家权力的直接限制, 也就意味着诉讼活动中国家权力的行使在程序方面受到严格的制约。国家权力不能逾越它的界限而侵入诉讼参与者的权利领域。这样, 诉讼参与者的权利对于国家专门机关滥用权力起着一种阻碍与制约的作用, 诉讼参与者的权利作为一种标志, 提醒专门机关不要逾越权力的法定界限。刑事司法程序中诉讼参与者所享有的所有诉讼权利都具有这种制约和规范作用。

1.3 程序主体性理论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强调人的主体性, 与康德、黑格尔等人的唯心主义哲学不同, 马克思是站在实践唯物主义的角度来思考人的主体性的。在他看来, 主体是指有目的有意识地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 并且人始终是主体, 人作为类的对象性的存在物, 其特性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 主体性是主体人所特有的根本属性。人的这种主体性通过一种自由自觉的对象性活动(包括实践活动、意识活动)来实现, 并且它随着主体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总之, 哲学上人的主体性是指当人以主体姿态存在时所具有的基本属性, 主体性是人之存在的终极意义所在。

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参与到刑事司法活动中最终是为了实现某种实体利益,但是该实体利益必须通过程序的运作以及评判才有可能实现。因此当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进入刑事诉讼之后,原来的实体性诉求就立刻转换成一定的程序上的需求。而只有在意识到并重视诉讼参与者的程序主体地位, 这种程序上的需求才有可能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障。因为,只有被视为程序主体, 才能成为制度利用者或程序利用者。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 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主体权至少包括无罪推定权、沉默权、辩护权、知情权等等, 被害人的程序主体权至少包括知情权、意见陈述权、诉讼权、控诉权等, 证人、律师等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其与案件的利益关涉程度不同也享有相应的程序主体权。对于国家专门机关而言则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以被追诉人为核心的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人权得到充分有效的行使。

2 新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方面加强对人权保障的力度

生活保障论文篇10

 

农民工音乐组合“旭日阳刚”可以说是一夜红遍了我国的大江南北。从草根农民,凭借着翻唱著名音乐人汪峰的一首《春天里》的歌曲,及其视频在网络上的流传,农民工音乐组合旭日阳刚可以说是一夜红遍了中国的大江南北,直至走上了2011年的央视春晚舞台,旭日阳刚红了。

旭日阳刚一首《春天里》的歌曲,之所以能够引起人们心灵的共鸣,感动了许多人,正是因为人们从旭日阳刚的歌声里,感受到了某种心灵的触动,那种悲壮铿锵的歌声,令许多人感动,使人联想到要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进一步建立与完善。人们说,《春天里》这首歌曲,简直就是为旭日阳刚之类人量身订做的,旭日阳刚结合自身的实际,把这首歌曲演绎表达的淋漓尽致,反映了我国目前一部分社会群体的心声,也反映了我国当前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让人民群众生活能感到一种幸福感。旭日阳刚是幸运的,但是还有千千万万象旭日阳刚之类人在为生活奔波着,在和命运抗争着。所以我国当前还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让人们生活的更有幸福感。

2011年央视春晚毕业论文题目,旭日阳刚在亿万观众面前展现了自己,并且他们演唱的歌曲《春天里》获得了2011年央视春节联欢晚会歌曲节目类一等奖。旭日阳刚是幸运的,他们成功了,每一个成功人士的背后,都隐藏着许多感人的故事。这正是旭日阳刚的《春天里》,不仅感动了亿万的普通群众,感动了不同年龄、不同阶层的人们,而且还感动了许多有成就的人。旭日阳刚自身的故事更是感动了许多人,旭日阳刚是幸运的,他们成功了,但是还有千千万万类似旭日阳刚的人们在为生计生活奔波着忙碌着,为了我国经济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为了使我国人民生活的更有幸福感,我们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

社会保障体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关键是就业。特别是对农民工和刚毕业大中专毕业学生以及特殊人群的就业。让农民工在城里打工,帮助他(她)们融入这个城市,对农民工在城里打工可以实行公司化管理,对农民工在一个城市里实行注册登记,对他(她)们提供各种法律维权帮助,帮助他(她)们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保障,为他(她)们免费牵线介绍各种工作等服务论文怎么写。农民工在家乡,他(她)们身边有家人有亲人,有当地村委会、乡镇政府,让农民工在城里打工,也应该让农民工有种归属感,不能总让他(她)们感觉在外面飘荡着,要让他(她)们尽快融入这个城市。对农民工实行公司化管理,公司只对他(她)们提供各种服务和管理,并不为他(她)们发放工资,但协助帮助为他(她)们介绍各种工作,帮助他(她)们更好更舒心的工作,维护他(她)们自身各种合法的权益。并且逐步建立农民工在城里落户机制,使他(她)们能够顺利尽快的融入这个城市。对大中专毕业生,暂时没有找到工作的,政府应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费,并且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消除人才合理流动的城市之间户籍壁垒,保障应、往届大学毕业生的合理流动,并且逐步消除对应、往届大学毕业生在城市之间合理流动的户籍限制。

在我国要建立健全完善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就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城乡二元户籍结构,打破不同城市之间的户籍等级界限,确保人才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城市之间的合理流动,以及人才在不同职业之间的合理流动。

旭日阳刚的走红,也反映了我国当前民众的一种心态,就是对社会保障的渴望,对命运的不屈抗争和积极向上的精神,以及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仅有物质财富有时给我们并不能带来幸福,只有当人们对未来充满希望,无后顾之忧后才会感觉到快乐幸福。所以,我们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公务员职业现如今之所以受到许多年轻人的青眯,正是因为公务员职业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健全,公务员职业相对稳定,公务员职业有相对较少的后顾之忧毕业论文题目,所以公务员有相对比较高的幸福感。要构建和谐社会,我们现在并不是要降低公务员职业的的幸福感,而是要提高其它职业人们的生活幸福感,增加其它职业的相对稳定性,对其它职业建立起完善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

目前,我国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我们就要不仅要对我国的国有经济和事业单位、公务员建立健全完善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而且还要对非公经济成分的职工也要建立健全完善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社会的公民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相处,也才能为我国的经济良好的更快更好的发展提供保证。

建立健全良好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能够使人们的生活更有安全感,幸福感,对未来充满信心。对科技工作者和科研基础理论研究者,由于科技工作其周期长,见效慢,但如果有科研成果,将能显著的改变人们的生活。对科技工作者和科研基础理论研究者也要建立健全良好稳定的工作保障机制,保障他(她)们放心、安心、稳定的全心全意去搞科学研究工作,且不可唯经济效益论,且不可急功近利。

建立健全良好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也包含要建立健全规范公平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管是企业离退休人员还是公务员、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均应考虑建立公平平等的养老保险制度,使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公务员、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相差不再悬殊。

在我国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也要考虑农民的生计生存问题,考虑如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民拥有土地,土地是农民最大的生活生存保障,因此,要谨慎考虑占用农民的耕地,要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试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社会保障体系也包含了要建立安全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这也是我们国家在“十二五”规划当中,大兴农田水利设施,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生产的原因。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也要禁止滥用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及人类居住环境。社会保障体系也包含了对我国生态环境和城市居住环境保护的问题,在我国要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使我国农业生产环境风调雨顺,防止环境污染,保护大气层;在我国城市要建立绿色生态城市,使城市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让我们在城市也能看到绿油油的树枝,青青的草木,鲜艳的花朵。使城市交通不再受阻,出行便利。

在我国要建立健全完善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就要保障每个公民的居住权。让房子不再成为人们一生奢侈的追求,而使房子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人们一生的理想毕业论文题目,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一套房子的追求上,人们应该有更高的理想追求。目前,要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就要大力发展保障房建设,加快保障房建设的步伐,地方政府要积极的拿出一部分土地来保证保障房的建设用地论文怎么写。除过保障房的建设,目前还要加快廉租房的建设,保证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权。并且,还要动用一定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金融政策来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公民首先要有居住权,才能安居乐业。

在我国要建立健全完善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就要保障我国的食品饮食的安全和卫生,以及建立公正合理的医疗卫生安全保障体系。让人民群众都能看得起病,让人民群众都能放心的用餐。

建立健全完善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包括了对流浪儿童权益的保护。对流浪儿童要查明流浪的原因,对流浪儿童要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确实因家庭经济困难或是孤儿原因而流浪的,应该给他(她)们一定的社会求助和扶助,帮助他(她)们重返学校接受教育。

目前,在我国要建立健全完善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也包含要建立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消除我国目前存在的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问题以及社会不同阶层之间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

在我国建立健全完善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的原则,就是要保证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权得到最低的社会保障,让人民群众生活的无后顾之忧,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有幸福感。我们社会不能忽略每一个人,也不能忽略某一个群体。

目前,在我国建立健全完善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发展的必要,不在我国建立健全完善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发展的步伐将受阻。在我国建立健全完善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也是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发展保驾护航,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才能确保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顺利、公平的向前发展。

在我国建立健全完善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也是确保社会公平与正义、缩小我国贫富差距过大,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只有建立健全完善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才能确保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果为全体人民所共享。

参考文献:

[1]梅红霞.社会保障: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路径选择[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1(2).

[2]高宏伟,张民省.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及其制度支持[J].中国国情国力, 2011(4).

[3]陶纪坤.论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J].求实,2007(5).

[4]郑功成.中国社会福利改革与发展战略:从照顾弱者到普惠全民[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2).

[5]吕美忠.以民生为本企业为基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0(5).

[6]吴继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3).

[7]吴丽萍,鲍明.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J]. 人口与经济,2004(5).

生活保障论文篇11

    弱势群体在我国是确实存在的。由于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重大的缺陷,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和完善,国家和社会目前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和弱势群体的实际需求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的存在与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是不相符的。因此我们讨论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问题就有其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群体与社会保障权

    我国宪法中并没有“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弱势群体第一次提出是在2002年朱镕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弱势群体说法提出后,学者们力图从各个角度对弱势群体下一个定义,以便明确界定这一群体的范围。无论是从法学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大致都指出了该群体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处于某种不利境地。从这种界定出发,我国目前存在的数量庞大的孤儿、弃婴群体无疑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在所有我们可以称之为“弱势群体”的群体中,孤儿、弃婴是处于最不利的境地的。这种最不利的境地,是生命存续的危险。因此,本文的“弱势群体”特指这些弃婴、孤儿群体。

    讲到公民权利,我们强调更多的是政治权利,是平等权,是人身自由,是财产权利,是教育文化权利,等等,很少关注社会保障权,尤其对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关注的不多。学者们的研究多集中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问题,但对于全国数量庞大的孤儿群体关注的较少。以2012年为例,据不完全统计,以“农民工权益”为主的研究文章有215篇(通过学术期刊可检索到的),以“弱势群体保护”为主题的研究文章有24篇,但直接以孤儿、弃婴这一弱势群体为研究对象的,几乎没有。农民工至少还有自我生存的能力,而对于大量的弃婴、孤儿,尤其是身有残疾的孤儿而言,则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生下来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活下去。据民政部不完全统计,我国有60多万的孤儿。衣食无着、居无定所是庞大的孤儿、弃婴群体普遍面临的困境,他们才是最迫切需要救助、保障的对象。

    (一)社会保障权概述

    社会保障权理论最先从国外发展起来,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比较成熟。西方绝大多数国家先后通过立法确认社会保障权是人人享有的生存权利,明确社会救济是国家和社会的一项责任和义务。基于此,欧美国家先后建立起了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就是被称为“从摇篮到坟墓”的国家福利政策和制度。虽然经济危机时,这种福利政策对国家财政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负担,但对于民众,尤其是生活困难、处于困境的民人来讲,则是“福音”。《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应当指出的是,作为普遍的权利,尽管讲求权利平等,《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公民只有在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的情况下,才有权享受来自于国家的保障,以维持必要的生活。这说明,享受社会保障权并非是无条件的,社会保障权的保障对象是那些处于生存困境的人。

    1985年9月党中央在制定《“七五”计划的建议》中提出“我国要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这是“社会保障”作为官方概念首次提出。但直到2004年进行宪法修订的时候,我国才在《宪法》第14条增加了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同时《宪法》第33条、第44、45条对社会保障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虽然《宪法》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保障权的概念,我们也不能确定的说社会保障权已经成为明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第45条对公民的救助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宪法》规定没有明确说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而是说公民在某种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们就姑且从这一条规定来确认,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

    对于社会保障权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权是一项体现人类理性的“自然权利”;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满足或维持其一定生活水平或生活质量的权利;等等。无论是那种角度,学者们大都明确指出公民是在法律规定的某种条件出现的情况下,即在生存、生活处于不良境地的情况下,国家应当予以救助。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条件下从国家获取物质帮助以维护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权利。

生活保障论文篇12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本内涵

关于残疾人社会保障,目前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概念界定。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把残疾人开始作为一个有独立人格和社会价值的公民生活在社会上,他们的需求层次从温饱需求到多层次的发展需求转变。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各学者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界定不同,但笔者认为其基本内涵是一致的,都是基于同样的社会保障理念,并且,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在一定程度上是交叉的。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研究内容

根据我国社会保障内容基本分类,残疾人社会保障应由残疾人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等项构成。因此,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是从生活保障、就业保障、教育保障、康复保障、生活照顾服务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现状

2006年4月开始的我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6年4月1日,我国残疾人数为8296万,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虽然我国的残疾人群体在人口总数中占有较低的比例,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巨大,因此,事实上残疾人的数量也不少。不仅如此,我国残疾人数量的增长速度也很快。随着家庭小型化,家庭保障和服务的功能日益弱化,而残疾人人口数量的增加,使得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益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残疾人的社会保障覆盖面很窄。从我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可以看出,我国城镇残疾人享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比例很小,而在农村,就只有更少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于社会保障的普遍需求并不满足不了。

残疾人社会保障缺乏合理定位。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并未单独对残疾人社会保障进行合理定位,这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改革选择了试点先行、单项突破的方式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缺乏完整的体系设计。

政府责任缺失,投入资金量较少。对于残疾人,政府的支持是对于残疾人最好的方式,能够提供一些基本的生存环境,帮助他们减轻各方面的压力,提高生活质量。但是,现有的制度对于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对于残疾人的资金投入比较少,并未有效的保障残疾人的生活。

救济色彩比较浓。中国的残疾人过分的强调了家庭的自我保障,并不太适应社会的发展还有整个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影响残疾人社会保障发展的因素

对于影响残疾人社会保障发展的因素,大体上有以下一些看法:

个人与家庭负责的传统观念。在我国,个人残疾主要认为是家庭的不幸和灾难,所以人们往往觉得承担残疾人保护的义务是家庭的,而忽略了社会的责任。传统观念往往忽略了社会致残的原因等等,其实,残疾并非只是家庭的责任,而更多地也有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它们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样的传统观点也就阻碍了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发展。

指导思想的矛盾。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本质,应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质保障、安全保障和求发展保障,促进社会相对公平。只有以经济效益(效率)来拓展社会效益(公平),以社会效益(公平)来促进经济效益(效率)才能使残疾人社会保障获得长远发展。

残疾人自身的障碍。残疾人缺乏自我保障意识,主要认为就是得靠、等、要别人的救济和帮助,并没有形成正确明晰的权利义务观念。

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目前,我国大多数领域普遍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宏观背景下,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发展受到限制。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研究

宏观上面来说,要立足国情,完善社会保障法制体系,坚持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从而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从而切实保障残疾人的生活权利。不仅仅在生活上得到经济的保障,还要在环境上,尤其是软环境,给予残疾人一定的支持。只有在一般性保障制度安排、经济保障、生活保障的基础上,根据残疾人的条件设计相应的专项保障、服务保障及其他保障性措施,才能真正帮助残疾人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发展目标。

建立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残疾人社会救助是目前解决残疾人问题的最直接办法。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既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和发展社会主义残疾人事业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保证残疾人康复保障。医疗康复是残疾人最为重视的问题,也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关键,加大对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力度,使其能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增强社会生存与发展能力。

加强残疾人教育保障。通过受教育可以让残疾人获得基本的社会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增强个人在社会中生存与发展的能力。

残疾人就业保障。就业是残疾人实现自身解放和全面发展的最佳途径。我国应该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就业,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得他们可以自食其力,依靠自己的劳动保障生活,无论是在经济生活还是思想生活都能够得到很好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宏观思考[J].河南师范大学,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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