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市场合集12篇

时间:2022-08-16 06:23:10

商品交易市场

商品交易市场篇1

学校为了提高学生们的综合素质和动手能力,决定在这一个周末在学校的操场举办一个“小商品交易市场”的活动。这个活动的目标就是大家把家里面用不着的小东西拿来卖,顺便可以帮助到一些需要这些东西的人,来以此锻炼同学们的各项能力。

为了参加这次活动,我把我家里面的东西好好的搜罗了一遍,最后我决定把家里面看完的那些课外书给卖掉。于是活动这天,我早早的就拿着一大包书本来到了交易市场。早上来的人还不是很多,我挑了一个比较好的位子,把书本都摆在了地面上。不一会就有好多同学围了上来,大家一边挑选一边不断地问我这些书本里面的内容。我一边耐心的跟他们解释着书本里面的内容,一边讨价还价商量着价格,忙的事焦头烂额。不过好在我来的比较早,不到中午,我带来的书本就都卖了出去,一共是六十二块钱。拿着这些钱,我决定在市场里面转一转,看有什么我需要的东西没有。走着走着,我就看到了一本我朝思暮想的《小王子》,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我用五块钱买到了这本小王子,开心的回家了。

感谢学校的这次活动,帮我处理掉了没有用的书本,还帮我和其他同学找到了我们想要的“宝贝”!

商品交易市场篇2

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助理,电子商务研究室主任

著有《第三只眼睛看网络经济》、《中国商品期货交割》等专著,主编并参与编著了《解读电子商务》、《公司治理结构与经营者股票期权》、《中国大并购》、《消费者心理理论与实践》、《市场营销学》、《贸易实物》、《中国走向选择》、《大国战略》、《中国商业理论前沿问题研究》、《中国金融理论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期货理论问题研究》、《国际市场营销学》等书。

编者按: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商品市场课题组编制的中国商品市场竞争力研究报告,每2年一次,2005年首次,今年10月将再次。这篇文章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助理、博士生导师荆林波随课题组在浙江、江苏等地调研商品交易市场时,就了解到的目前我国商品交易市场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发表的看法,文章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现实意义,特刊出,以供广大读者参考。

最近,我们课题组先后在浙江、江苏等地对国内的大型商品市场进行了调研,我们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

1.无论是市场创办者,还是市场参与者,都不同程度地对商品市场的前景存在着迷惘的认识。有些学者和政府官员认为,批发市场是一种传统甚至是落后的交易方式,必然要被淘汰。

2. 市场升级换代以及市场进一步扩张,日益受到当地土地、规划的约束与限制。目前,许多地区正在进行“十一五”的规划,我们调查中发现,许多地方的发展规划没有考虑商品市场的发展规划,河北某地甚至出现了商品市场规划与地区发展规划打架的现象。

3.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存在“五龙治水”(比如,工商、税务、消防、技术监督、卫生防疫),多头管理的现象。但是,市场发展遇到实际的问题时,这些职能部门却无能为力,甚至相互推诿。

4.有关政策制定部门缺乏对商品市场实际情况的把握,尤其是理论研究滞后于商品市场实践的发展。主流经济学对中国的商品市场缺乏深入的研究,而流通业内的学者近年来较多地关注零售业的研究,对商品市场实际情况了解不够,现有的学术成果多数仍然停留在过去的水平上。

5.对商品市场的各种盈利性的排行、挂牌、会议,严重的干扰了商品市场的正常业务工作。许多机构组织名目繁多的评比,既不调研,也不科学论证,只管收费卖牌,这不仅损害了这些机构的名誉,而且,给正常的科学研究带来了许多误解。

我认为,商品市场在中国大有可为,第一,必须正确认识商品市场的重要地位。商品市场,作为一种生产者与经销商乃至最终消费者之间的纽带,它在我国的存在与发展具有重大的经济与社会意义。这是因为:第一,广大的中小企业无力自建销售渠道,因此,需要商品市场这种交易方式,沟通生产者、中间商与消费者,建立产品的销售通道。第二,商品市场具有聚集的功能,能够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即使某些大企业也需要这种交易方式,低成本快速扩散自己的产品。第三,商品市场吸纳了大量的农村人口和城市下岗人员,对促进中国城市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第四,广大的消费者对物美价廉产品的需求,也需要商品市场这种交易方式的存在,通过集中对比,满足自己挑选、低价的要求。第五,商品市场的存在与发展,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它不仅带来的大量的地税与国税收入,而且,有力地带动了周边地区的房地产、餐饮业、酒店业、金融业、通信业等服务业发展。

那种认为“批发市场是一种传统甚至是落后的交易方式”的看法是有失偏颇的,它简单地照搬西方的理论,而没有关注中国经济的现实状况。中国的工业化水平、城市化水平以及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共同推动着中国商品市场的发展。

第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对商品市场发展的规划,而不能把工作的重点仅仅放在收费上面。地区的发展规划一定要与商品市场的发展规划相配套,比如,义乌市在进行城市规划中,很好地考虑到义乌小商品城的发展需要,切实可行地制订市场升级的配套体系,真正尽到了政府为市场发展保驾护航的责任。

商品交易市场篇3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品(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营利)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经营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商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建设、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市经贸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市场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指导市场建设;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的登记和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市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市场违法建设和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及场内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市场,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扶持。

鼓励市场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流通业态,提高市场组织化水平。

第七条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加入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八条市经贸部门在市场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编制本市市场布局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业市场需要编制专项布局规划的,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经贸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专业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市场布局规划。

本市产业政策调整的,市场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可以依法进行调整。

第九条市经贸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工商、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环卫等市场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各类市场的建设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市场布局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营性土地政策。专业市场布局规划已公布实施的,专业市场的选址还应符合专业市场布局规划。

市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其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备应当符合本市制定公布的市场建设规范。

本规定实施前已开办的市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本市市场建设规范,进行相应的升级改造。

第十一条申请开办市场的,应当向市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名称核准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使用的市场名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市场选址的相关材料;

(四)市场开办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开办市场的规模、经营范围、投资预算和资金证明;

(六)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协议书;

(七)房地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其他场地使用证明文件;

(八)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九)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十)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办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市场还应当提供经贸部门出具的听证综合意见。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市场名称核准申请,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五日内作出准予名称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市场选址是否符合市场布局规划。市场布局规划尚未公布实施的,对于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应当就市场选址是否符合市场规划征求经贸部门的意见。经贸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对市场选址无意见。

市场名称使用规范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未经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不得使用。

市场未经名称核准登记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四条市场开业前,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市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登记。

申请办理市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名称核准证明;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四)市场内部布局材料;

(五)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相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市场登记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材料齐全且市场建设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准予登记,颁发《市场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未取得《市场登记证》的市场不得开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业前必须取得其他行政许可的,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已取得《市场登记证》市场的相关信息,供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市场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八条《市场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续期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续期。原登记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续期的决定。准予续期的,换发《市场登记证》。

第十九条市场开办者、市场名称、面积、经营范围、市场类型、管理机构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市场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重新办理市场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市场登记证》:

(一)市场开办者申请注销的;

(二)市场开办者依法终止的;

(三)《市场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续期的;

(四)市场关闭、撤销等停止经营情形的;

(五)因不可抗力及其他原因导致市场无法继续经营的;

(六)其它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章市场开办者

第二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入场经营合同,就市场的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商品质量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保护、消费纠纷解决途径、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责任以及解除合同条件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并推荐入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供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参照使用。

第二十二条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内的经营设施以及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保卫等设施,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制订市场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治安、公共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重要商品备案等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实施情况,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办公场所内悬挂市场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各类经营许可证;应当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职务分工、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第二十五条市场内部布局应当与办理市场登记时提交的市场布局设计图一致,市场开办者需要更改的,应在更改后十五日内向市场登记机关提交新的布局设计图。

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制止场内经营者在市场内的占道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复检计量器具。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并组织场内经营者向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二十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倡导诚信经营、文明经商。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场内经营者信誉档案,记录场内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受处罚或受表彰等情况,并在市场内定期公示。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应当做好统计工作,依法提供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市场开办者不得为场内经营者的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

第二十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对场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及时告知市场开办者。

第三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接受消费者投诉,进行调解,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三十一条市场歇业或者终止营业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场内经营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零售为主的市场,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市场入口处张贴公示。

第四章场内经营者

第三十二条场内经营者应当诚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场内经营者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经营的商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场内经营者应当持证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件。

农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应当在市场开办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三十四条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商品的质量合格证明;购进并销售需持许可证件生产的商品,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场内经营者购进并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的商品,应当对商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对商品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经营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专营专控等重要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制度。

重要商品的具体目录由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救灾、防疫等公众利益需要临时确定重要商品。

第三十六条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关于保护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标有注册商标、专利号或者专利、版权标记的商品的购进应当进行查验,建立备案制度。不得销售、展示、宣传冒充或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

场内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总、总经销、专营专卖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场内经营者对场内管理秩序和安全隐患问题,有权向市场开办者提出改进意见,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场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经核准的市场名称享有与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在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四)拒绝未依法经过批准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方便。

第四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场管理信息网络,记录市场管理相关信息以及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等,供公众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应当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市场登记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在每年3月15日至6月30日,向原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检验报告书及相关材料,申办上年度检验。

市场开办者报送的年度检验报告书应当包括当年度市场的经营活动情况、市场登记事项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变动情况、开办者及场内经营业户受处罚及奖励情况、投诉及纠纷处理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市场登记机关收到年度检验报告书后,应结合查阅当年度日常监管记录、现场检查等情况,在二十日内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市场有下列情形的,《市场登记证》年度检验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市场建设规范或升级改造要求的;

(二)未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市场登记事项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市场开办者未按本规定履行对市场的管理责任,致使市场秩序混乱的;

(五)市场开办者未按本规定履行对场内经营者合法经营的监督责任,场内同一经营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查处三次以上的,或者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严重,被相关部门列为重点整治市场的。

第四十四条工商、公安、消防、卫生、市容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抽查、定期检查等制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工商、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卫生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内公布本部门投诉举报电话、联系方式等信息。

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投诉后应当做好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举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应当先予受理,并负责转送相关部门处理,同时通知举报或投诉人。

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市场或场内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其他行政许可的,应当移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处理。

市场经营活动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有变更、失效、撤回、注销等情况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市场商品质量的抽查、检测制度,及时发现并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抽查、检测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应当公平地适用所有场内经营者。商品抽查、检测结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市场违法行为。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依法出示证件。对未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场开办者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使用未经核准的市场名称进行招商、招租、广告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市场未取得《市场登记证》擅自开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市场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擅自开业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市场登记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市场开办者不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市场管理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市场管理秩序混乱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场开办者随意摆摊设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市场开办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场内经营者的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末按规定时间申办年度检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超过一年不办理年度检验的,吊销市场登记证。市场年度检验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市场登记证。

第五十条场内经营者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场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场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实施重要商品进货和销售台账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交易市场篇4

日前,由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主办,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钢材市场工作委员会,上海诚通香山金属交易有限公司承办的“全国钢材市场发展研讨会”在上海召开。会议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八项工作重点和六项主要任务,就2005年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如何在信息技术、物流技术、电子商务等新技术条件下,不断提升有形钢材市场服务功能和竞争能力等热点问题,展开深层次的探讨和交流。中国市场学会常务副会长高铁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巡视员张经在会上做了《中国市场体系初析》和《市场规范和发展》的专题报告。

会议有五大议题:1、如何按现代物流的要求进行钢材市场业态创新;2、钢材市场如何建立完善诚信机制,优化经营环境;3、如何把市场办成区域性的钢材交易中心;4、钢材市场如何进行经营和体制创新;5、钢材市场如何拓展服务功能。

上海诚通香山金属交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能做了主题发言。据介绍,根据有关专家预测,2005年我国钢材需求将突破3.4亿吨,根据现有产能和国际市场形势,市场供需将基本平衡,钢材市场价格受刚性需求的影响将保持高位超稳的态势。钢材交易市场已呈现由低端市场向高端市场发展。1、从业态发展看,二个趋势:A、经济发达城市,票据式市场向高层次多功能商务群发展,如商品现货交易所。B、向物流型市场发展,由市场连动加工剪切、仓储配送,一般在中小企业密集区域。2、从交易方式看:电子商务成为发展趋势。计算机网络技术促使有形市场的升级,有利于提升信息处理技术,使信息更具服务价值,有利于融合现代物流、资金流、商流、向生产和消费两头延伸,降低交易费用、物流成本。3、区域分布看:市场将呈细分化趋势。从纵向看,将形成部级、区域性、地方性三个层次的商品交易市场,圈状分布的区域性市场,随着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唐、环渤海、东北等经济带的形成,将呈集群发展趋势,跨区域的部级市场也将会形成。从横向看,东西部发展的不平衡,带来市场发展的不平衡,商场经营管理方式呈多元化趋势,交易方式将进一步多样化,批发商、商、配送制将逐步成为进入市场的主体。

中国金属流通协会会长李耀强在会上强调:领会经济会议精神,把握明年钢市形势,关注国内钢材市场竞争业态的变化,关注国内钢材流通企业面临重新“洗牌”,加强对新型物流的研究与运用,以良好的心态、务实的精神、创新的理念、合作的文化,共同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钢材要素市场,把钢材市场做强、做精、做大,确保我国钢材市场稳步健康的发展。

商品交易市场篇5

一、实施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的目的和意义

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含市场服务管理单位,下同)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录为依据设定标准,将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不同的监管类别,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的管理制度。实施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能够有效调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同时充分调动市场开办者协助监管的积极性和能动作用,指导市场开办者履行法定的协助管理和经营义务,规范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提高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水平,提高商品质量,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二、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省实行商品交易市场登记和对市场开办者未全面实行企业登记的实际情况,我省在参照国家工商总局《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全省范围内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实施分类监管(下称市场分类监管)。市场分类监管适用范围:

(一)已办理市场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

(二)市场开办者实施企业注册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

(三)其他虽未办理市场登记或企业注册登记,但有明确的市场开办单位的商品交易市场。

上述市场内经营者不包含临时性、季节性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农民。

三、市场监管类别的认定标准

我省市场监管类别分为A、B、C、D四类。根据《特别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市场条例》、《打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场开办者以及场内经营者所作出的经营义务规定,省工商局参照国家工商总局《指导意见》分类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类别认定标准》(试行)(下称《类别认定标准》,见附件2),作为我省市场监管类别认定的基本依据。

四、市场监管类别的认定及复核办法

(一)市场监管类别认定办法

市场监管类别认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类别认定标准》中各项目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项目情况由认定单位根据被认定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综合认定、现场检查认定和从业务信息系统获取资料等方式逐项采集或者评定,填写《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类别认定表》(下称《类别认定表》,见附件3)的“检查认定”栏,并及时将“检查认定”栏内容录入信息系统,由信息系统根据检查认定的情况,对照《类别认定标准》每个项目的A、B、C、D级标准,对应确定项目等级(如对应项目等级内容为空的,该项目不填写等级)。信息系统根据项目等级情况,按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每个市场的类别。计算方法如下:

《类别认定表》认定等级中有1项或者1项以上为D级的,确定为D类市场;认定等级中没有D级,有2项或者2项以上C级的,确定为C类市场;认定等级中没有D级,有1项为C级或者没有C级,且A级项目占项目总数90%以下的,确定为B类市场;认定等级中A级项目总数达到项目总数90%(含)以上,且没有C、D级的,确定为A类市场。

市场监管类别认定工作分工。首次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类别认定工作由地级市工商局统一组织进行。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事先做好需综合认定或需从业务信息系统获取的项目采集认定工作。

新开办市场的指标采集认定工作由县(区)以上工商局负责组织落实。新开办市场的类别认定在开业满1年后的第1个月内进行,但开业未满1年的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认定其监管类别为D类:

1.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

2.发生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

3.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场监管类别复核办法

1.定期复核

市场分类实行定期复核制。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复核工作于下年度的4月份前进行,复核工作由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落实,并将复核结果报上级工商部门审批。

对认定或者复核为A类市场的,地级以上市工商局可组织审查验收,并确定为市级联系市场。

2.动态调整

经认定的市场监管类别,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但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该指标录入信息系统,由信息系统调整其监管类别为D类:

1)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

2)发生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

3)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分类标准项目的调整

省局将根据监管内容的变化,于每年复核前对《类别认定标准》的相关项目进行适当调整,并逐步根据不同类型市场的特点,制定适用于不同类型市场的分类标准。

各市分类后出现市场A、B、C、D类别比例不适当,不利于有效调配监管力量的,市局可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调整《类别认定标准》项目指标中的A、B、C、D等级的比率,形成市级的认定标准;也可根据不同县(区)情况分别调整《类别认定标准》项目指标中的A、B、C、D等级的比率,形成县(区)级标准。市局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省局备案。

五、不同监管类别市场的监管措施

各地在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整体巡查监管和对场内经营者监管、执法时,对不同的类别的市场,采取不同的巡查监管和执法措施。

(一)A类市场监管措施

1.除有专项检查任务、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外,可实施低频度巡查监管,一般每季度检查一次;

2.日常巡点是检查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

3.对检查中发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教育和责令改正为主;

4.对市场内经营者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不追究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单位的连带责任;

5.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验照或变更登记时提供便捷服务,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处理消费投诉;

6.优先推荐A类市场开办和经营者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积极支持市场主办单位及市场负责人参加其他荣誉称号评审、授予活动。

(二)B类市场监管措施

1.除开展专项检查、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可实施较低频度巡查监管,每季度进行1次以上日常巡查;

2.日常巡点是检查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和容易出现问题的行业或者重点商品;

3.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

4.在对场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可依照《特别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打假条例》等规定,追究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单位责任,但可予以从轻处罚;

5.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验照或变更登记时,进行针对性的审查。

(三)C类市场监管措施

1.除开展专项检查、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实施中高频度的巡查监管,至少每季度进行3次以上日常巡查;

2.日常巡点是检查市场开办单位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及履行管理职责情况,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以及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行业或者重点商品;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查处;

4.在对场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应依照《特别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打假条例》等规定,追究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单位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验照或变更登记时,进行重点审查。

(四)D类市场监管措施

1.除开展专项检查、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实施高频度的巡查监管,至少每周进行一次日常巡查;

2.日常巡点除了检查、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及履行管理职责情况,检查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行业或者重点商品外,还应对场内其他经营者、其他商品进行轮流抽查;

3.对场内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4.在对场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应当依照《特别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打假条例》等规定,追究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单位责任,并予以从重处罚;

5.加强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6.列为相关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市场,定期开展信用专项整治行动,对存在的影响信用的问题,加以整治。由上级负责对整治工作的督查。

(五)未分类市场的监管措施

未认定监管类别的市场,可视情况参照B类或者C类市场监管措施实施监管。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市场监管类别认定组织工作。首次市场监管类别认定,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集中力量,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确保市场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做好建立和完善市场数据库工作。市场分类监管信息管理项目是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的一个功能模块,将于近期开发完成,争取尽早投入使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于*年1月10日前,对辖区内未实施相关市场或者开办单位企业登记,但有明确的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单位的市场基本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对已经实施相关登记的市场情况进行复核,填写《商品交易市场调查(核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市场内经营者登记表》(见附件5),对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单位、市场内经营者的信息予以收集登记,并在*年1月15日前将收集和复核后的市场情况录入业务信息系统(已经登记的可在信息系统上核实原有资料),同时,要在信息系统中将各市场所属的场内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中标注所属市场名称,建立经营者与商品交易市场的关联关系;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监管类别的首次认定后,应当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改进办法。

(四)按照要求完成首次类别认定和上报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于*年2月底前,完成所有商品交易市场分类指标采集和信用类别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类别的市场名单、类别认定工作总结上报省局市场合同处;

商品交易市场篇6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租赁场地进行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市场营业用房(摊位)租赁

甲方将坐落于  内  号,占地面积  平方米,另附配套设施的市场营业用房(摊位)出租给乙方,用途(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年 个月。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1.租金

该营业用房(摊位)租金为(人民币) 亿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整。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2.付时间、方式

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 日交付甲方。

第四条 场地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营业用房(摊位)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促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商的权利;

2.要求乙方更换违规从业人员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甲方义务

1.有租赁营业用房(摊位)的经营范围,并核验乙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各类经营 可证;

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日常经营所基本的条件和相关设施,同时须加强对日常设施的保养、维护;

3.意变动市场用途和布局,无故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

4.须制定消费者投诉接待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作好记录、认真依法处理;

5.负责地及其提供的设施的正常维修,或者委托乙方代行维修,维修的费用在租金中折算;

6.期间,甲方确需收回出租场地的,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赁期内可收取租金金额的 %计算,并退还有关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2.按指定使用租赁的营业用房(摊位),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甲方书面同意,有对所承租的营业用房(摊位)进行修缮的权利;

4.有权拒绝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商品交易市场篇7

场内经营者(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租赁场地进场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市场营业用房(摊位)租赁

甲方将座落于_________路_________号,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另附配套设施有_________的市场营业用房(摊位)出租给乙方。用途_________(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租金:该营业用房(摊位)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支付时间、方式:租金按_________结算,由乙方于_________交付甲方。

第四条 场地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营业用房(摊位)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有督促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商的权利;

2.有要求乙方更换违规从业人员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

1.具有租赁营业用房(摊位)的经营范围,并核验乙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日常经营所基本的条件和相关设施,同时须加强对日常设施的保养、维护;

3.不得随意变动市场用途和布局,无故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

4.须制定消费者投诉接待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作好记录,认真依法处理;

5.负责对出租场地及其提供的设施的正常维修,或者委托乙方代行维修,维修的费用在租金中折算;

6.租赁期间,甲方确需收回出租场地的,必须提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同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赁期内可收取租金金额的_________%计算,并退还有关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2.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的营业用房(摊位),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经甲方书面同意,有对所承租的营业用房(摊位)进行修缮的权利;

4.有权拒绝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应当在承租的营业用房(摊位)内的显着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经营许可证;

2.经营的商品购自合法渠道,并提供正规的产品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不销售假冒伪劣掺杂使假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

商品交易市场篇8

承租人(场内经营者):________________

订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就市场商位租赁经营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市场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指商位所属市场名称为:_________,位于_________,市场名称登记证号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商位总数为_________个,市场开业时间为_________,设置布局见附件“市场设置布局平面图”。

第二条 商位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指商位位于市场_________区_________号,形式为(摊位商铺商务房),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按市场划行归市要求经营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租赁期限

双方约定商位租赁期限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付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满。

第四条 租金及交付时间、方式

租金为每(月年)(大写)_________元,交付时间及方式为:

1.一次性交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交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商位的转租

承租人转租商位,应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应当与第三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期限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转租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第三人对商位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 商位的装修、维修及陈列规范

1.承租人需对商位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双方应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条件和租赁期满后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作出约定。

2.租赁期内,商位的维修按以下方式处理:出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商位的陈列规范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商位的调整

商品交易市场篇9

升级改造主要是交易方式的升级,改变中国传统的单一摊位制的商品交易市场格局,采用现代商品交易所式的交易方式、拍卖交易方式(包括电子拍卖)、物流配送的交易方式、产销衔接的产业链方式等,从商品交易市场的类型来说,应采取多种形式,如封闭型市场、开放型市场、商业街区型市场、交易所型市场、摊位型市场、店铺型市场、网上交易市场等多种类型,不管怎样,必须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商品的物理特点、符合商品的分销渠道规律等。升级改造包括硬件的升级改造,提供商户和消费者良好的经营环境、良好的购物环境、良好的市场信息和价格环境,不能仅仅把商品交易市场的购物环境改造作为升级改造的唯一内容,除了硬件方面的改造外,还包括软件方面的改造,交易方式的理念、交易方式的运作等现代化。

管理创新

硬件的创新: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和设备的完善,没有先进的的工具,很难进行现代化

的市场管理;

软件的创新:(1)商户的管理――市场交易主体的准入制度的建立,这是最主要的管理;

(2)商品的管理――市场客体的准入;也包括交易行为的规范;(3)市场运营的管理,形成商品交易市场特有的管理理念和风格。一旦商品交易市场形成了特有管理模式,可复制、可拷贝的模式,那么市场的管理模式就成熟了,就可以作为资本进行管理模式的输出。变粗放管理为精细管理。

商品交易市场篇10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一、有关概念的界定

1、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概念。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是互联网上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特指专业从事电子买卖、交易、套保的大宗类商品批发市场,是由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设立,并由商务部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具备生产资料大宗货物的战略储备、调节物价、组织生产和套期保值四大基本功能。

2、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产生、发展及现状。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从我国的大宗商品批发市场开始发展起来的。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批发市场完全掌握在国营企业手中,依靠完全的行政手段,通过分配的方式,进行资源配置。随着改革的深入,1985年在重庆率先提出了建设工业和农产品的贸易中心,由此拉开了批发领域改革的序幕,把产品的商业批发模式改成自由贸易流通模式,并产生了贸易中心。1989年商业部决定在国内建立批发市场,并开始组建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领导小组,从那时开始,批发市场进入了从展销摆摊的交易方式发展到可以开展中远期合约订货的交易方式。1997年经当时国内贸易部(现商务部)批准,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进行了联合论证,推出了一种新型的现货交易模式,即通过网络与电子商务搭建的平台,对相应物品进行即期现货或中远期订货交易,用这种方式进行现货交易的市场就被称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从那时开始至今,虽然只有短短的12年时间,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速度却是惊人的。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初,全国各类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已有200多家,交易的品种涉及化工、金属、农产品等。

二、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中的问题

1、法律法规缺失。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法制建设相对于其发展速度而言是明显滞后的。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颁布一部有关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现有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基本都是按照2003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设立的,但它只是一个行业性的参考标准,本身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在交易商或者市场出现违约行为时,无法依据它对违约方进行处罚。而市场日常运行所依靠的交易规章制度由于是市场自己制定的,同样也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这种无法可依的局面给市场当中的蓄意违规者提供了可乘之机,近几年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频繁出现各类纠纷,主要原因就在于此。

2、市场定位错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属于现货市场,以服务大宗原料商品的流通为经营目的。但由于其采用的交易机制与期货交易存在着诸多相同之处,如都采用了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T+0交易制度以及双向交易机制等,使得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被很多人称之为“变相期货”、“准期货”。再加上很多市场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打球”,有意无意的将二者混淆,“挂羊头卖狗肉”,将建设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定位在建设期货交易市场上。在运行过程中,充分利用期货的交易机制,大力发展投机交易以增加交易量,从而实现增加佣金收入的目的,将服务现货交易的功能完全忽略了,甚至出现过经营多年的电子交易市场根本就没有现货交割仓库,也没有进行过现货交收的情况。这种与现货完全脱钩的投机交易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交易演变成了买卖双方的对赌,市场变成了“”,从而给参与市场交易的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这种由于错误的市场定位而导致的错误经营理念、经营思路如果蔓延开来,一旦招致国家的严厉管制,将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这一新型现货交易模式的发展带来沉重打击。

3、市场规章制度不全,执行情况混乱。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交易规则、风险控制制度、现货交收制度、资金结算以及结算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或者由帮助组建市场的技术支持方(如软件开发商)帮助制定,或者由市场管理者自己制定。由于受电子交易知识不足或者市场管理经验不足等原因的制约,制定出的规章制度往往不全面、不系统,很容易出现漏洞,因此而导致的风险往往会给市场带来很大的损失。另外,一些市场管理不够规范,管理者在市场运行过程中随意变更交易规则,使市场制定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如《商务部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如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收取比例不得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的20%,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执行。为了应对商务部的检查,各电子交易市场纷纷将交易规则中的保证金比例提至20%,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市场为了吸引交易商到自己的市场中交易,实际上根本未将保证金比例提高,一些市场实际收取的保证金比例甚至不到10%。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中规定,无行业背景的交易商或个人投资者不得入市交易,一些市场的交易商管理制度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在现实中,没有行业背景的个人投资者参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已不是什么秘密了。

4、投资建设市场成本较低,投资主体鱼目混杂。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中规定,建立电子交易市场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有提供交易服务、物流配套服务以及信息服务的能力,但并没有规定建立电子交易市场最低的注册资金额。目前,国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建设一般都是按照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初期投资只占总投资的一部分,发展好了会继续追加投资,两三年之内如果不见起色,投资多半会终止。按照一年时间计算,投资建设一个电子交易市场的最低投资额大概在250~400万元,其中购买搭建交易平台的软硬件所需资金约在100~200万元,办公及交易场地租赁费30~50万元,支付20~30名市场专职工作人员一年的工资最低在60~100万元,一年的市场开发和宣传费用最低在20万元左右,其他开支30万元。如此低的投资额,再加上各省工商局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在市场注册审批时比较宽松,致使各类投资主体纷纷介入电子交易市场的建设中来。这样做的结果是:①部分投资主体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运行并不是很清楚,盲目投资后对市场的管理自然也是盲目的,很容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②投资主体为了能够尽快收回投资,会积极发展投机交易以扩大市场交易量,为了争抢交易商往往不择手段,甚至违规;③由于建设市场所需投资额小,注册资金少,一旦发生重大交易风险,如交易商出现恶意违约,市场很容易陷入困境,其他交易商的利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上述问题在目前国内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上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迅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数量的继续增加,市场矛盾会越来越突出,将来纠错的成本也会越来越高。

三、规范发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政策建议

1、加快立法工作。目前,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设立及其交易规则的制定参照的都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缺乏法律依据。在市场发生交易纠纷后,按照缺乏法律依据的交易规则来处理,就很难得到市场各方的一致认可,很容易使市场陷入困境,同时交易商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对于当前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来说,要想进一步规范发展,国家必须尽快制定《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法》,对电子交易市场的设立、运行、管理等加强监管,使市场有法可依。

2、明确市场定位。作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管理者必须要明确一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是一种新型的现货交易模式,是传统现货交易模式的延伸。市场在运行中使用的电子商务技术以及借鉴的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机制都是手段,建立电子交易市场的根本目的是要用这些手段来服务现货商,服务于现货交易。如果单纯利用这些手段发展投机交易,就混淆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功能定位了。

3、所有市场必须建立完整的交易规章制度。交易规章制度是用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如果规章制度不完整或者存在漏洞,则交易商以及市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尤其是在目前电子交易市场还没有取得明确的法律地位的情况下,完善自身的交易规章制度尤为重要。

4、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就像成立一家期货经纪公司要求最低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一样,建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也应该有最低注册资金要求,以保证电子交易市场有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同时,各地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并对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查,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四、结束语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虽然发展时间很短,但发展速度是惊人的。虽然目前市场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相信在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其法律地位后,电子交易市场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从而成为我国现货流通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单位:北方民族大学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商品交易市场篇11

从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年交易额亿元市场数、摊位数,营业面积与成交额分析,“十二五”中国商品交易市场仍处于较快上升区间,2002年以来,亿元市埸数量、摊位数、营业面积、年成交额年均增长5.7%、4.8%、10.9%、17.1%,但受GDP回落的影响,增速也会有所回落。

由于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全面实现小康等对市场的拉动,以及中央对扩大消费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十二五”期间,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批发市场将同步发展。

2.市场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

年成交亿元市埸到2011年底已发展到5075个,摊位数333.5万个,营业面积2.6亿平方米,年成交额突破8万亿元,亿元以上市场成交额占全国商品交易市场总额的60%左右。10亿元市场成交额占亿元市场总额的80%左右。

3.产地型、集散型、销地型商品交易市场同步发展

专业市场发展要快于综合市场,市场数量与成交额均占到70%以上,批发业态为主的市场发展快于零售业态为主的市场,农副产品市场发展快于工业品市场发展。

4.东部沿海与大中城市仍是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的主战场,但结构会发生变化

目前长三角、珠三角与环渤海地区中,长三角占绝对优势,无论市场数与成交额都超过珠三角与环渤海地区的总和,这一格局在“十二五”不会改变。但今后5年至10年,中西部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速度将明显加快,说明东部已处于商品交易市场的结构调整期,而中西部地区正处于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期。

5.向第三代、第四代过渡,实现商品交易市场的全面提升

由于信息化技术的推广应用,由于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新的流通方式的全面推进,由于商业运行模式的不断创新,商品交易市场正处于全面升级时期,经营品牌化、管理信息化、结算电子化、摊商企业化、功能多元化将成为必然趋势。

6.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将得到高度重视

为了有效抑制农副产品的价格波动,为了保证居民食品的安全,201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家将加大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与城市菜市场的投入,规范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进一步降低税赋,确保市场的公益性。

7.把经营商品与经营品牌、经营服务并举,把市场融入供应链

这就是说:第一,不仅要经营商品品牌,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而且要十分注重塑造市场品牌。第二,商品交易市场除了商品,主要是服务、要经营服务品牌。服务品牌是市场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功能与服务水准很差的市场,不可能成为品牌市场。第三,许多商品交易市场已是卖全国、买全国,有的全国采购,外销世界。所以,商品交易市场已成了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服务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8.商品交易市场将成为国家商品批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必须有批发体系,商品交易市场已成为国家批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培育批发商,特别是大批发商,要进一步理顺生产环节与批发环节、储备环节与批发环节、零售环节与批发环节的关系。促进商品交易市场为中心的商圈发展。

二、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要快中求变

如何变?我举七种模式。

1.政府主导全面改造升级模式

典型案例很多,如武汉、重庆、绍兴、顺德、烟台等等。以武汉为例: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汉口北商贸物流枢纽区,共十大专业批发市场,建筑面积1800万平方米,投资400亿,建成后安置就业50万人,年销售收入5000亿,税收60亿。该市场按照“以贸促工、以工兴贸”的发展思路,发展专业批发市场,促进二产相关行业发展,再推动物流业发展,拉长做大产业链。该市场实行四结合,即实物市场与虚拟市场结合,现代流通方式与商品市场结合,商品市场与旅游市场结合,商品交易与服务交易结合。

2.市场主导,一市一特色专业市场提升模式

最有典型定义的是浙江省,义烏小商品城、绍兴轻纺城、海宁皮革城、永康五金城、嵊州领带城、舟山水产城、杭州农贸城、余姚塑料城等等。在原有专业特色市场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比如义乌国际小商品城已是全国、全世界著名的小商品集散地,市场拥有170多万种商品,年出口的集装箱就超过100万标箱。2011年3月4日,国务院正式批复《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在此推动下,加大了现代物流业建设力度,信息化水平大踏步提高。

3.东货西进模式

东货西进,是指依托东部商品交易市场向西部转移,或以东部商品在中西部打造批发市场。比如广东,已在重庆打造“广东商贸城”,在西安打造“广东陶瓷城”等等。浙江商品市场向北、向中西部推进更有力,据浙江省市场协会统计,到2010年底,浙江在省外投资规模在50亩土地以上的市场已突破2000家,在国外开办的市场已超过50家。为此,2006年成立了浙商全国市场联合会。

4.批发市场全国连锁模式

深圳市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全国的著名度极高,但大家对它的投资方并不太了解,他就是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是以投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为核心业务的企业集团,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先后在深圳、南昌、上海、长沙、北京、成都、西安、柳州、合肥、惠州、昆明、沈阳、南宁、银川、长春、蚌埠、天津、广州、九江等20个城市投资经营管理了30余家大型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和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初步形成了一个全国性农产品交易、物流及综合服务平台,成为国内经营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第一品牌,2010年,年交易总量2300万吨,交易额1060亿元,约占全国规模以上农产品批发交易总额的10%。

与此相同的还有杭州现代联合集团,经23年的发展,在全国8个省,打造专业市场连锁化经营模式,并以家电、农副产品为主,2011年10月,在烟台投资建设的“现代农副产品物流园”正式开工,总投资48亿元,建成后年交易额为1000亿元。

5.电子商务批发市场模式

依托现货商品交易市场,依托生产企业,运用信息化技术,打造无形批发市场,已成为当前商品交易市场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市场建设的一个热点、亮点,也是促进消费的一个战略重点。浙江省从2008年到2010年,67家网上批发市场累计实现交易额2372亿元。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网上批发交易市场异军突起,钢材有上海斯迪尔,广东欧浦钢网,北京兰格等等。煤炭有大连泰德煤网,服装有东莞盛世商朝的“易批发”,轻纺有绍兴全球纺织网,酒店用品有广州NTS等等。2012年,在农业部与商务部的支持下,中国农科院、中商交在线有限公司正在北京规划打造“中国品牌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与展示中心”,建成后,年交易规模超400亿。

6.总部基地、产业基地、供应链集成模式

现在不少商品交易市场在改造提升中,或在规划建设中,容纳了一个新的概念,即城市综合体,即以市场带动相关服务业的发展,以市场改造与发展城市,浙江义烏、河北白沟、山东寿光等等都是如此。一些开发商在规划建设商品交易市场时,在功能设计上,包含了研发中心、配送中心、信息中心、展示中心、结算中心、总部基地、宾馆、饮服中心等,有些与居民区改造结合起来。深圳华南城、浙江现代联合集团、江苏禧徕乐、福建美旗都是如此,这是一种积极的非常有益的探索。广东香江集团在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支持下,拟在全国九大物流经济区建设全球家居交易集散平台,集十功能于一体,可为近万家全球大型家具建材连锁企业提供采购及配送服务。

7.商贸、物流共建模式

“十一五”、“十二五”都提出要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国务院还专门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把物流业提到了战略高度。为此,许多地方在规划商品交易市场时,把商贸业与物流业同时规划,共同建设,成为一个新的特点。如广东惠州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广西南宁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流中心、乌鲁木齐国际物流港、山东德州华北建材物流城、河北邯郸家居物流城、贵州遵义冷链物流园等等,都是不同产品的批发市场,但在规划功能时,一般都是集商品交易、仓储、加工配送、商业服务于一体,成为集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于一体的大型综合交易市场。

三、商品交易市场与物流业联动发展

进入商品交易市场的商品价格低廉,主要是靠包税制与规模批发经营取得的,从物流成本核算,并不经济,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进入商品交易市场的商户大多采用“小而全”的商业模式,自己采购、自包运输、自找库房,各自为政,效率较低。

商品信息不对称,对市场反应速度慢,空仓和爆仓都可能出现,影响资金周转速度。

由于缺少标准库房,冷鲜食品损耗大,食品安全得不到保证。

运输车辆缺少透明化管理,丢失现象严重,空载率居高不下。

现货交易占地过大,电子商务发展跟不上需要。加上体制性约束过多,增加了交易环节,加大了不必要的成本。

根据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的精神,特别是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城乡一体的现代流通体系的要求,提出以下建议。

所有商品交易市场都应建设商品分拨中心,首先解决商品有序高效的进出。这在义乌、临沂、商丘等都解决的很好。

每个商品交易市场都应建设标准化的库房(包括冷库),逐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或出租给经销商,有些还可以在库房进行必要的流通加工,实现物流增值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商品交易市场配套,建设物流园,引进第三方物流企业进驻,特别是集散地市场,打造多式联运体系与加工增值服务体系。

在需要的地方建设应急物流储备与市场调节储备,对重要商品交易市场实施平战结合。

发展电子商务平台,有形与无形市场结合,逐步做到信息共享,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交易成本。

商品交易市场篇12

本次论坛在商务部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支持下,由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中国市场杂志社联合主办,商丘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商丘市光彩市场协办。

论坛由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中国市场杂志社社长王波主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周林燕致开幕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首席顾问丁俊发、国家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城市商业处处长李党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经济监督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刘显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任兴洲、商丘市副市长江文玉、商丘市梁园区区长孟庆勇等数位领导和专家出席了论坛开幕式并做主题演讲。同时,来自全国数十家商品交易市场和流通企业的近百名代表出席了会议,中国新闻社、河南经济报等多家媒体对本次论坛进行了关注与报道。

在论坛上,专家们围绕“十二五”时期商品交易市场如何转方式促发展这一主旨,详细介绍了我国流通业的现状、发展规划、政策措施,以及商品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和发展情况,并就商品交易市场转方式促发展战略与实现路径;商品交易市场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区域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政府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激励、支持及规范政策;农产品市场管理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等十项主要议题展开研讨。其中,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首席顾问丁俊发在主旨演讲中,对“十二五”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进行了基本估价,并指出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必须快中求变。专家们深信,“十二五”时期,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将会有一个更加健康的发展。

本次论坛的召开,受到了参会嘉宾和代表们的高度肯定,并对本次论坛的召开将对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在新时期的发展产生的示范与推动作用给予了积极评价。商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江文玉评价说,这次论坛体现出规格高、内容新、针对性强的特点,对商丘的发展来说是一次难得的机遇,他希望参会的商丘代表能倍加珍惜,认真吸取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虚心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和发展理念,支持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方式转变,大胆尝试、勇于探索,并以此为契机,努力把重要机遇期转化为黄金发展期。

作为本次论坛的主办方代表,中国市场杂志社社长王波表示,中国市场杂志社一直致力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长,每年的商品交易市场论坛始终秉承主题鲜明,内容新颖,层次高端的原则,不仅为业者提供有形联络,信息交流的机会,也为业者提供了商品交易市场建立、发展和改革中的创新理念、前瞻事业、路径探索等思想盛宴。他说,十二五期间,中国商品交易市场仍将处于一个较快的发展时期,机遇仍将大于挑战,希望各位代表立足于本区域,结合各自市场的特点,抓住机遇,探索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论坛圆满结束后,专家们与部分参会代表共同参观了商丘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等当地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就此调研并积极交流了市场发展经验。

开幕辞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 周林燕

“十二五”商品交易市场转方式促发展论坛是在国内外经济形势较为复杂多变的背景下召开的,本次论坛的转方式,意指两个:一是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方式的转变;二是商品交易市场研究方式侧重点的转变,即由过去更侧重于对商品交易市场硬实力,主要是硬件设施的研究,向新形势下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软实力的研究转变,以构建诚信、公平、平等为主线的市场文化,建立和谐、有序、愉悦为主导的市场管理秩序,推动市场与经济的发展,增强国家综合实力为主题,突出文化与经济的融合,文化与科技的融合,文化与商业创意的融合。

本次论坛恰逢其时,主题鲜明,话题重大,意义深远。当今世界,全球经济正处在重新思考,重新设定,重新构建的关键时期,中国经济的不断增长成为世界经济复苏的重要引擎,流通领域尤其批发市场更是做出了重大贡献。可以说,某种意义上,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30年,也是中国制造业和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最精彩的历史阶段。经过30多年的培育和改造提升,传统市场的模式不断提升,但仍存在着种种的不足,中国批发市场面对消费需求结构升级,产业组织变迁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冲击,必须进行功能再造,经营方式转型和制度创新,从而增强其生存发展的能力和提升其综合竞争力。

2011年是中国“十二五”开始的首年,在新时期总结批发市场发展历程中的先进经验和不足,重新认识其经济地位,构建其在经济发展中其自身的格局,深化和促进其在各方面的改革,保持其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与活力,对于加快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坚持扩大内需战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今后将联合各方面的力量继续关注和支持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关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专家演讲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首席顾问 丁俊发

从进入21世纪以来年交易额亿元市场数、摊位数,营业面积与成交额分析,“十二五”时期,中国商品交易市场仍将处于较快上升区间,但受GDP回落的影响,增速也会有所回落。

除此之外,市场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产地型、集散型、销地型商品交易市场同步发展;东部沿海与大中城市仍是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的主战场,但结构会发生变化,今后5年至10年,中西部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速度将明显加快;由于信息化技术的推广应用,商品交易市场正处于全面升级时期,经营品牌化、管理信息化、结算电子化、摊商企业化、功能多元化将成为必然趋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将得到高度重视;把经营商品与经营品牌、经营服务并举,把市场融入供应链;商品交易市场将成为国家商品批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时期下,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要快中求变,但如何变?可以参考以下七种模式。

一是政府主导全面改造升级模式。典型案例很多,如武汉、重庆、绍兴、顺德、烟台等。二是政府主导,一市一特色专业市场提升模式。最典型的是浙江省,义乌小商品城、绍兴轻纺城、海宁皮革城等。三是东货西进模式。比如广东,已在重庆打造“广东商贸城”,在西安打造“广东陶瓷城”等。四是批发市场全国连锁模式。五是电子商务批发市场模式。这已成为当前商品交易市场重要组成部分。六是总部基地、产业基地、供应链集成模式。浙江义乌、河北白沟、山东寿光等都是如此。七是商贸、物流共建模式。如广东惠州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乌鲁木齐国际物流港等。

党中央、国务院对商品交易市场给予了特别关注,有一系列的明确要求。即将出台的国内贸易“十二五”规划也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与规范十分重视,特别是鲜活农产品交易市场更为关心。我们相信,“十二五”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将会有一个更健康的发展。

国家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城市商业处处长 李党会

我国商品交易市场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将作为我国重要的商品集散场所。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增加值可以成为越来越多的市场转型升级的一个方向。

当前,欧债危机加剧,我国也受到影响,针对这种情况,商务部一直在加大拓进口转出口的工作力度,同时也积极支持延长贸易增值链,鼓励外贸企业或外向型市场向产业链两端延伸,加大产业设计和研发,以及品牌联营的市场营销。一些地方启动了市场强省,市场兴市的战略。产业、市场、物流的良性循环,市场群成为富民一方的有力支撑。

如何有效地科学地促进消费,使中国真正走上发展型的道路,是商务部门也是我们各级政府“十二五”期间工作的着力点。巩固、规范、改造、提升现有商品交易市场,确保商品交易市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物尽其用,也是其中重要的工作内容。

“十二五”期间,商务部将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以规划发展为引领。商务部制定了一个总体规划和三个部级的专项规划,这些规划将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布局和功能提升带来巨大影响。二是要构建商品交易市场与现代物流的连接纽带。三是继续加大对农产品市场的公益性政策支持和投入。四是继续完善商品交易市场的重点研习制度,同时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研究出台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规划指导,推动商品交易市场改善经营环境,创新和完善市场管理制度,提升商品交易市场的品牌建设等。

此外,提高品牌加工,推广适合商品交易市场的融资模式,更加注重商品交易市场走出去,把服务贸易作为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新平台,培育一批市场成为我国参与国际全球化的骨干市场和重要依托,倡导以信息化和绿色低碳为重点,规范和灵活推动电子商务等,力争开拓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新局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副主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经济监督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刘显华

工商部门与市场的发展密切相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责是市场监管,根本目的是服务发展,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把监管与发展有机统一起来。

在“十二五”的新的发展背景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支持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继续营造诚信守约的市场经营环境。信用对消费者来说十分重要,信用分类监管,意义重大,效果明显。它有利于整合有限的监管力量,增强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市场监管效率,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它是推进社会主义体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信用分类监管,会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是市场监管部门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

打击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打击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是我们的重要职责。

推进“12315”进市场,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2315”,简单的说,就是消费者申诉举报系统。通过“12315”进市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遇到什么问题,不用出市场,就能把消费纠纷解决在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努力构建网络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要把好网络商品关,规范商品经营秩序,网络上的违法行为也要依法查处,强化市场管理,对网络消费行为要延长检查监控,及时受理对网络消费行为的投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 任兴洲

近年来,中国的农产品市场加快了新一轮的建设步伐,很多地方在构建现代农产品批发市场时进行了大的实践和探索,第一个大的变化趋势是中心城市的批发市场普遍进入了新一轮的提档升级阶段;第二个趋势是农产品批发市场空间布局的调整和优化趋势明显,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一些大型批发市场外移并重新整合;第三个趋势是销地型和集散地型批发市场成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体且发展势头迅猛;第四个趋势是知名农产品批发市场携品牌优势和管理优势以及雄厚的资本优势以多种方式在全国快速扩展和布局,形成全国批发市场网络体系;第五个趋势是农产品批发市场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探索服务管理模式的创新,特别是向整合产业链的功能发展;第六个趋势是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逐渐向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相结合的模式发展;第七个趋势是中西部地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第八个趋势是农产品批发市场逐步成为扩展国际市场的重要平台。

“十二五”期间,商品交易市场要转方式促发展,而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方式的转变也势在必行。虽然这30年来,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总体而言还是以数量扩张为主,以粗犷型的、跑马圈地式的市场模式发展为主。所以“十二五”期间,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

一、整体上数量扩张要向质的提升转变,粗犷式的经营向集约式的经营转变,提高管理能力,转变发展方式;二、农产品批发市场要为两头服务,上游为农民增收服务,下游为居民用更低的成本消费农产品服务,也就是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效率的问题;三、农产品功能的提升和延伸,形成整个产业,成为整合农产品产业链的重要载体;四、提高组织化程度,调整市场经营结构,培植和孵化一批有实力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商;五、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流通功能;六、绿色低碳的市场发展。

市场代表

商丘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董事长 乔彬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不断重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对农批市场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尤其是商务部连续多年实施的“双百市场工程”和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项目的推进,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整体水平和市场功能得到了显著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