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5-12 11:36:39

精神卫生法论文

精神卫生法论文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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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论文篇2

从需求边来看,精神疾病患者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和有效的支付能力多大是至关重要的问题。首先,高昂的精神医疗卫生费用压制了大量患者的有效需求。对精神疾病患者个体而言,平均每月1000元的药物费用是一个沉重的医疗负担,大部分患者显然难以独自负担;而就全国而言,1600万重型精神病患者,一年仅药物费用合计就达到1440亿元,这显然不是一笔小数目。从全国来看,最终能进入精神病院接受有偿治疗的患者,其实不到十分之一。[2]其次,多少精神疾病患者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对于参保者而言,其精神医疗卫生费用支出中需要自付的比例是多少?对此,目前还缺乏可靠的研究数据作为参考。再次,对于贫困、无业、流浪精神疾病患者而言,社会救助对其医疗卫生费用能否补贴?补贴规模能有多大?如何为有工作能力但无职业的精神疾病患者创造无歧视的就业机会?这些尚不清楚,还有待更多的数据支持。最后,对于轻度或隐性的精神疾病患者,如何提供“早发现,早预防,早干预,早治疗”的服务模式,以控制重症精神疾病的发病率?患者对诊断、预防与康复这类精神卫生服务需求相对而言不迫切的原因,除了费用支出的约束之外,还受几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公众或患者自身对一些轻度或隐性的精神疾病缺乏相关的认知。公众对精神疾病的知晓率在2009年时只有不足50%。二是精神疾病的“污名”或不良的社会形象会抑制患者对疾病的承认和重视,从而不愿意就诊以避免暴露其精神疾病情况。

供给边的问题涉及到精神卫生服务的提供能力及规模,包括专业精神卫生人员、精神卫生服务床位设施与财政资源的投入水平以及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等。据统计,全国13亿人口中仅有1.9万名精神医生,而且其中只有4000~5000人为本科以上学历。估算我国每10万人口只有1.27名精神科医生,与全球平均每10万人口有3.96名精神科医生这一比例相差3倍;我国每10万人口只有2.1名精神科护士,而全球的平均水平是12.63名,相差达6倍。[3]数十年来,我国精神卫生机构与专业队伍有了很大的发展。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精神专科医院已明显滞后于变化了的形势。客观上,精神专科医院承担着大量的公共卫生任务,对患者收费低廉。而在经费投入上,精神专科医院没有进入公共卫生机构序列,财务上仍在实行差额拨款政策,而且拨款比例很小,致使精神专科医院业务开展面临困境,同时也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入。在北京的一些著名精神专科医院,人才流失现象很严重。北京安定医院2001—2004年流失医生30人,占全部医生的1/5;北京回龙观医院近年流失医务人员112人。在其他一些地区,精神专科医师流失现象更为严重。统计数据显示,齐齐哈尔医学院心理卫生系毕业生只有1/4从事本专业,其余均已转做其他专业。[3]有学者做过统计,我国二三十年来每年在精神卫生领域的投入,只占到卫生总投入的1%。而这与精神疾病负担占疾病总负担20%的比例极其不匹配,问题也由此越积越深。一方面,“该收治的人不被收治”,在中国能享受到卫生部门有效治疗的精神病人,不到10%;另一方面,因为无法保证对所有送来的准精神病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后再进行治疗,以及强制收治程序性规定的缺乏,使得部分“不该被收治的人反而被收治了”。[2]建国初期,我国仅有精神病院9家,床位不足1000张,精神专科医师50~60人。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建立精神卫生机构1052家,其中精神专科医院592所,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460个,共有精神科床位132881张。全国平均精神科床位密度为1.04张/万人。床位密度最高是上海,为5.68张/万人;其次是北京,为4.08张/万人;地区没有一张精神科病床。全国注册精神科医师16383人,其中拥有精神科医生人数最多的是山东,较多的是江苏、广东和辽宁;较少的是青海、宁夏,均只有28名;最少的是,只有1名。从精神卫生资源总体水平看,上海和北京远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上的还有天津、辽宁、江苏、浙江、吉林、重庆和黑龙江,其余20多个省区的精神卫生资源均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下,还有一些省区精神科床位是空白。[3]

从精神疾病患者与医疗机构或社会互动的交易方式来看,有三类特征值得关注:一类是社会观念对精神疾病的偏见与误解,制约了患者客观地认识自身的疾病特征,使患者感觉自身被社会所排斥或存在某种羞耻感,不愿意主动承认疾病,或者不接受治疗,甚至难以重新融入社会关系之中。二是对精神疾病的医学界定与司法界定及其程序存在局限性。精神病院的这道“确诊”程序,“不可能严格到司法鉴定的程度,甚至称不上是鉴定”。司法鉴定里具备的鉴定程序,包括3名以上具备资质的医师、长时间的检验程序,这些在精神病院的“确诊”程序里都不具备。如果都走司法鉴定的程序,在确认当事人有精神病后再进行治疗,一个是时间耽搁不起,一个是意义也不大,因为通过简单的“确诊”程序,出错的概率很低。[2]三是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肇祸问题,时常造成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在涉及到精神卫生的众多问题中,解决重性精神病人的肇事(肇祸)似乎成了政治治理中的重中之重。重性精神病人若得不到有效治疗,则大约有10%可能肇事肇祸,大约有30%可能致残,重症抑郁障碍患者若得不到有效治疗,大约10%有严重自杀倾向。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问题也并不少见,甚至会导致严重损失。[3]

由于政策共同体内牵涉到多达8家以上的主要政府职能部门,而总体上却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核心决策层或协调机构协调、统筹,制定综合的政策方案。从图1可见,无论是政策问题的具体界定,还是政策工具的设计,对于精神卫生问题的治理权限本质上是被不同职能部门所分割的。如卫生部门关注的重点是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服务提供问题;劳动保障部门需要关注参保重点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以及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后的就业问题;民政部门则对重点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实行救助的政策;公安部门则重点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情况,落实日常监管和控制措施,尤其是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强制收治;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是配合卫生部门制定和完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政策,并配合监禁及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向被监禁人群和强制性教育改造人群提供精神卫生鉴定等服务。此外,人事部门应当会同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建立和规范心理治疗与咨询、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技术资格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以扩大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规模和调整精神卫生相关专业的结构。最后,对于财政和物价这两个部门,政府的文件通常会这样描述和规定其职责,即“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责和工作需要,适当安排精神卫生工作经费,逐步增加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物价部门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精神卫生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精神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适时调整服务收费结构和价格”。[4]显然,现行政策文件对于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职责的规定是十分原则性和概括性的,其中“适当增加”和“逐步增加”这类描述既没有规定经费增加的比例,也没有强调财政投入增加的政策约束性,从而易流于形式。同样对于精神卫生服务的价格政策,也没有明确哪些精神卫生服务是可以对患者免费或经过政府补贴后低价提供的,哪些精神卫生服务是需要患者及其家庭自身负担的,而价格部门应该如何设计相关精神卫生服务的价格决定原则等都不是很清楚的。#p#分页标题#e#

精神卫生政策的渐进式制定及其对立法过程的影响

立法进程缓慢并不意味着国家精神卫生政策就停滞不前或没有进展,恰恰相反,在过去20多年尤其最近10年,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都开始尝试和探索性地开展政策行动(表1)。有关地方政府在精神卫生政策制定方面的探索性进展将在下节重点讨论,本节试图对中央政府推进精神卫生立法及其相关的政策制定努力进行历史分析,以解释精神卫生法制定过程缓慢的内在根源。对精神卫生法立法进程缓慢的几种可能的解释,需要结合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政策议程及其社会政治经济环境来考察①:

1985—2000年:政治经济事件干扰的多次中断期早在1985年,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精神病学教授刘协和就主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1987年8月,世界卫生组织与中国卫生部、公安部和民政部合作,在天津举行了首届司法精神病学及精神卫生立法研讨会。随后,立法起草工作便紧锣密鼓地加紧进行。4年后,该草案修正到第十稿。从1985年《精神卫生法》开始草拟至今历时20多年,精神卫生法仍未出台,究其原因,一方面,这段时期中国经历了许多重大的政治经济事件,在一定程度上“中断”了立法进程。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与党的十四大召开,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决定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治理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成了困扰立法机构的头等大事。且90年代后半期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国有企业大范围的亏损引起了政府财政补贴负担加重,尤其是考虑到精神卫生人力资源的缺乏与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不完善,精神卫生法在这一时期通过无疑是极其困难的。

2000—2004年:精神卫生立法重启的准备阶段自1999年以来,随着精神卫生高层动员会、全国第三次精神卫生工作会议的召开,精神卫生立法得到了政府和社会更多的关注,我国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和卫生政策(如医保政策等)已经开始注意向精神疾病患者倾斜。2002年四部委联合下发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中,已经明确将精神卫生立法作为政府在精神卫生方面要重点完成的工作,并且将“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及时报请国务院审核并送全国人大审议”列入保障措施之中。该规划确定2010年之前的四个重点干预人群(儿童青少年、妇女、老年人与受灾人群)与四类重点控制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与阿尔茨海默病)。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指出,要“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加快精神卫生国家立法进程”[6],并提出“政府领导、部门合作与社会参与”工作机制,增加了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作为两个重点人群。在这一时期,政治决策层意识到了精神卫生立法或治理中部门分割以及在政策共同体内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协调者的严重性。于是,2002年在《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中明确提出建立、完善各级精神卫生工作体制、组织管理与协调机制的目标(包括初步形成功能完善的全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的目标)。在这一目标的指导下,该规划还详细地列举了衡量实现上述目标的若干关键指标。这期间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国务院转发的“指导意见”为精神卫生立法的制定工作创造了很好的政治环境与组织基础,但是,2005年,随着新医改在政策议程的优先序排列中快速上升,精神卫生立法的迫切性被超过并掩盖。

2005—2009年:精神卫生立法的框架基础和制度背景的转换从服务体系、医疗保险与人力资源配置等各个方面,精神卫生政策问题都可以依托新医改制度框架重新设计。如卫生部有关负责人特别强调了精神卫生服务可以纳入到新医改政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模式之中(表2),如社区精神疾病的预防、诊断和管理(如提高识别率、治疗率、早期干预率:抑郁症、精神分裂症、老年期痴呆、儿童心理卫生问题等)可以纳入到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发展之中;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可以纳入到重大公共卫生专项之中。通过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完善医疗服务体系,能够更加有效和低成本地建立精神疾病防治网络,以及精神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网络,甚至于提升精神卫生疾病防治网络的能力建设,包括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精神卫生社会工作队伍建设等。[7]从这一点也可以解释为什么精神卫生立法没有能够在2005—2009年期间出台。显然,在这一时期,政策决策层已然开始将精神卫生立法的起草与新医改政策的设计联系起来,并将前者纳入到新医改制度框架之内进行整体性设计。如2008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提到与精神卫生有关的内容,并将之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联系起来。因此,只有在新医改政策的主体制度正式出台之后,精神卫生立法才能够进入实质性的决策程序之中。

2009年至今:精神卫生立法进程的深化与重塑经过长期的立法讨论,对精神卫生问题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在政策共同体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但是问题流还必须与有效的政策方案流以及强大的政治压力流汇聚到一起,所谓推动立法的政策机会之窗就打开了。其中,对政策立法方案而言,早在2007年12月,卫生部就已经将《精神卫生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讨论。但是,当时由于新医改政策尚未正式确定和出台,国务院显然是不会急于审议和审批卫生部门起草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的。于是,对精神卫生法的起草、制定工作一直顺延到2008年底新医改政策的正式出台。随后,2009年两会期间,185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呼吁加快精神卫生法立法进程。而此间,全国人大也曾多次组织调研组赴各地就精神卫生法立法进行调研。在多方呼声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明确表示将《精神卫生法》列入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2]至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国务院才开始真正将精神卫生法的制定问题提到了高度优先的政治议程之中。如2009年,精神卫生法起草小组成员多次透露该法“2009年内有望出台”。全世界迄今已有140多个国家制定了精神卫生法,但时至今日,这项法律在我国却仍未颁布。[8]有专家认为,精神卫生法迟迟未能出台的根本原因,并不是法律条文难制定,而是政府无法确保大量投入来配合法律的实施。[9]应该说,财政投入的压力对精神卫生法出台是一个重要的约束力,但这并不是唯一重要的因素。除了财政投入压力之外,政策制定过程中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分歧和争吵,以及政策起草所需要的知识准备都是影响《精神卫生法(草案)》本身的质量与其出台的因素。《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就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并引起了一些质疑,如有法律人士言辞激烈地指出,“草案很糟糕,基本上是确认现行的做法”。[10]#p#分页标题#e#

当然,在政治压力上,一方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对精神卫生立法的倡议呼声越来越高,除了185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合倡议行动之外,全国政协也在两会期间对此进行了讨论和评议,有代表建议,“加快《精神卫生法》立法进度,并优先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国家设立财政专项,用于提高重残精神病人的救助费用,增加精神病患者每月的免费服药补助额度,扩大精神病院床位数,建设区县级精神病防治所;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医疗单位也应积极组织研制包括中草药在内的精神疾病防治药物”。[9]另一方面,媒体的大量报道和争论也对精神卫生立法形成了强有力的舆论压力,如对重症精神疾病患者恶劣的生存环境进行的描述以及对诊断不当或其他目的导致正常人住进精神病院的事例进行戏剧性的报道,无疑引起了社会公众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同情和对相关立法迟滞的不满,而这又会增强精神卫生立法的政治紧迫性。

讨论

2011年上半年,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表决。这表明《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进程取得了重大进展。本文对精神卫生立法过程及其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剖析,大体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精神卫生法论文篇3

在精神卫生法文本中直接规定“原则”的仅有第3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此外,在总则中载明了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隐私等秘密受保护,不受歧视,以及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等原则性指导性条款。从这些条款的规定来分析,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对基本原则的重视不够,没有充分认识到基本原则之于精神卫生法的重要意义,对基本原则条款的设定缺乏高屋建瓴总揽全局的考虑,表现在条文规定上就是对基本原则的规定不明确、不系统、不完善。不明确主要是指文本中仅有个别条款专门规定基本原则,其他原则性指导性条文无论是就其字面含义,还是就其普遍性、概括性而言,更像是总则中的通用性规定和倡导性条款,而不能毫无疑义地认定为是该法的基本原则。不系统,主要是指文本中与基本原则相关的规定较为零散,不成体系,大部分是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权利的条款,且即便有关于基本权利保障的规定也不能自成体系,更多地是针对立法前的实际问题做出的就事论事的回应。不完善主要是指文本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不全面,不完整,很多应该作为基本原则的内容没有体现在条款中,也不能通过对现有条文的体系解释或逻辑推演而得出。二是没有为基本原则的确立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缺乏理论指导的立法,在结构设计上不尽合理,在条文拟定上亦难免草率唐突。这一点从总则中花大量篇幅规定的对精神障碍患者一系列基本人权的保障中就可略见一斑,如将“人格尊严”这一基础性权利与人身和财产安全权等具体权利等量齐观地规定在同一条款,将作为自由权的劳动权与作为受助权的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杂糅地规定在一起,而对现代民主社会基本人权体系中重要一环的参与权则根本未曾提及。三是对精神疾患防治规律认识不到位,对精神卫生法的特殊性把握不够,精神卫生法调整的对象具有特殊性,精神障碍具有不同于躯体疾病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大多病因和发病机理未明,在诊断和治疗上有一定难度,导致社会功能残疾的比例较高,一些患者客观上存在对自身和他人的危险性等等。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不仅是一个单纯的医学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这就决定了我国精神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应有别于其他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出其独特的价值。然而,在现有文本中这一点体现得并不明显。四是对世界精神卫生立法的时代潮流缺乏认识,不能充分吸收世界精神卫生立法的先进理念。精神卫生问题是一项世界性难题,西方国家从较早时期便关注到精神疾病的危害性,并制定多项公共政策加以应对,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其逐步摈弃了传统的借助于精神病院体制将患者与社会“隔离”开来的思维,转而以“融入”哲学为指导,以恢复患者健康和正常生活为目的,其精神卫生法也相应地被按照“正常化生活”、“最小限制替代原则”、“自主决定”等新的理念进行了修订,从而逐步走向完善。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也要有国际视野,应顺应世界精神卫生立法潮流,坚持国际立法基本准则,吸收其先进理念。对照现行的我国精神卫生法文本,这些先进理念还未能作为法律原则而作明确规定,即便在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但也不够充分。

二、构建我国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

现行精神卫生法对于基本原则规定的缺失给了我们一个深刻的教训:没有坚实的理论作基础,没有先进的理念作指导,就不可能诞生体系完善、结构合理、原则性与灵活性兼备、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的基本原则。周佑勇教授独辟蹊径,他以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矛盾为基础来构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性主要来源于它是行政法根本价值的体现;而其特殊性则主要来源于其是行政法基本矛盾的反映。[4]如果将这一研究成果导入精神卫生法领域,则可一言以蔽之: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决定于精神卫生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矛盾。

1909年,世界上第一个精神卫生团体康涅狄克州精神卫生协会成立,其主要目标就是为维护人类的精神健康而努力,即旨在防止神经精神障碍和精神缺陷,提高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保护水平。[5]然则,如果仅仅把精神卫生法看成是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法,就难免犯下盲人摸象式的错误。精神病学专家曾提出过一个“灰色理论”:在精神正常(白色)区域与精神不正常(黑色)区域之间还存在着一个巨大的缓冲区域(灰色)。[6]从人类学的观点来看,精神病是整个人类社会必然要面对的特殊风险,防范和抵御这些风险,是人类需要共同努力的事宜。[7]因为,个体的力量总是有限的,面对未知的世界,未卜的命运,在很多情况下,我们会显得无力和无助。尤其是现代社会,诸多因素都可能对精神发育、功能及疾患带来很大影响。[8]可以预见,白色、灰色和黑色仍将是未来人类精神领域不可磨灭的底色。更为重要的是,这三大区域是不断变化的,任何一个个体都可能在这三大区域之间游移,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讲,你永远也不知道下一刻自己将身处何一区域。正因为如此,《残疾人权利公约》重申,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 依存和相互关联的,必须保障残疾人①不受歧视地充分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诚如李步云教授所言:“人的价值高于一切。世界上最宝贵的事物就是人自己。世界上万事万物都不能和人自身的价值相比。”[9]我国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和价值倾向归结为一点就是尊重和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和患者以外所有人的人权。这也正是笔者提出系统建构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的根本价值追求。

人权“是公民权利产生的源泉,是其合理性的基础”,“公民基本权利来源于人权,公民基本权利也就是规定在宪法中的人权,是人权中‘法定形态’的一部分。”[10]而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①在精神卫生领域则需要通过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具体化,并最终转化为实现形态的权利。宪法权利具有复杂的多样性,围绕其进行的学理分类和依据我国宪法文本的规范分类一向不乏争议。[11]这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延续到了精神卫生领域,形成了精神卫生法律关系中不同主体复杂多样的权利种类和权利形态。这些复杂多样的权利都是不同的利益和不同的价值的体现和产物,各法律主体之间因各自利益或者价值取向的差异,其权利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而“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的冲突和价值的冲突”。[12]在精神卫生法律关系系统中,精神障碍患者固然属于弱势群体,需要得到特别保护,但其对自身和社会的实在和潜在危险性,又使得其权益诉求在某种程度上与社会公众免于伤害和恐惧的自由权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这一矛盾是贯穿于精神卫生法始终的基本矛盾,也正是推动笔者提出系统建构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的内在动力。

尊重和保障包括精神障碍患者在内的所有人的人权这一根本价值虽神圣庄严,但又抽象遥远。有专家认为:“现代社会科学的最新发展之一,是产生了被人称为‘类型学’的新学科。”[13]分类是使抽象的价值(权利)具体化的基本方法。在诸多的基本权利分类方法中,有一种新的分类方法,即将基本权利分为自由权、受助权与平等权三类。其中,自由权是第一位的本源性的基础性权利,受助权和平等权都是自由权的扩展和延伸。受助权是从国家获得收益或帮助的权利,又包括救济权和社会权,前者以个人的请求为前提,是消极的受助权;后者则不以个人请求为必要,是积极的受助权。平等权则是自由权在主体上的扩展,自由侧重“一个人”,平等则侧重“人际”。[14]笔者认为,这种分类方法具有紧凑、简明、新颖和实用的特点,但却存在一个重要的体系漏洞,致使权利覆盖面不周延,在自由权、受助权和平等权三权之外还应加上参与权。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精神卫生领域就体现为尊重和保障包括精神障碍患者在内的所有人的自由权、受助权、平等权和参与权,精神卫生法的基本原则由此演化为自愿与免于恐惧原则、社会保障与救济原则、无歧视原则和参与原则。为调和患者与公众之间,患者的自由权与生命健康权等诸多权利之间的冲突,则需要以正义价值为统领,在具体的个案和情境中进行利益和价值的衡量,由此衍生出精神卫生法的第五个基本原则——均衡原则。以下,笔者将对这五个基本原则予以具体的阐述。

三、基本人权基础上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的展开

(一)自愿与免于恐惧原则

作为基本人权的自由权在精神卫生法中体现为自愿原则,在具体法律实践中集中表现为个体的自我决定权,即自决权。精神障碍患者首先是人,其次才是患者。作为人,其固有的人权与生俱来,不受任何非法干涉与剥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只要法院没有做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裁定和宣告,任何人在法律上都应被推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便被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权利能力不变,固有之人权不受剥夺,意思自治仍应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和最小程度的限制。就精神障碍患者而言,由于各种原因其自身存在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在很多情况下,无法自主表达其内心真实的意愿,人们也很难准确把握其自主表达是否能够反映其真实意愿。但这仅仅是权利实现的途径问题,我们并不能以此否定精神障碍患者的自决权。尊重患者首先要求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对医疗活动有自主决定和自主选择权。[15]鉴于精神障碍患者的特殊情况,围绕着自决权的实现,应着重保护其知情同意权、人身自由权、财产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

相对于精神障碍患者自由权的特殊保护,免于恐惧的自由则是对所有个体的一体保护。如前所述,在可预见的将来,精神障碍仍将长期困扰整个人类,黑、白、灰仍将是人类精神领域的三种基本色,且谁也不能保证自己永远处于白色区域。因此,站在人道主义的立场上,社会应分担现有精神障碍患者的痛苦,包容他们行为的癫狂,医治他们心灵的创伤,提高其精神生活水平,逐步降低精神障碍患病率,控制其发病率,尤其是控制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患病率和发病率,避免其发病对社会公众造成危害。同时,对于那种故意将正常人作为精神障碍患者强制送诊,强制医疗的现象,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使“被精神病”这种小概率事件的发生概率降到无限低,对社会公众造成的影响无限小。只有这样,社会个体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才能不断提高,免予恐惧的自由也将真正实现。

(二)社会保障与救济原则

社会保障与救济原则来源于基本权利中的受助权。依据义务主体之义务履行是否需要权利主体主动提起,受助权又分为作为积极受助权的社会权和作为消极受助权的救济权。此处的社会权具体到精神卫生领域又可限定为社会保障权,其义务主体直指政府,要求政府必须向作为特殊社会群体的精神障碍患者和相关人群提供社会服务,作出保障该群体社会福利的制度安排。这种服务和制度安排应该是全方位的,包括从精神障碍的预防,患者的救治,到康复和重新社会化的整个过程;同时是全覆盖的,其直接受益对象是精神障碍患者和相关人群,而最终受益的则是整个社会;其保障的权利种类是多样化的,包括生存权、健康权、获得治疗权、劳动报酬权、受教育权、婚育权等等。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我国精神卫生法立法的 目的除了维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服务和加强对重症患者管理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就是促进中国精神健康事业的发展,保护、促进和改善公众的精神健康,提高全民的精神健康水平。[16]我国精神卫生法第3条、第6条、第7条、第62条、第68条和第69条等都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这些规定对于改变我国当前大量需要得到治疗的重度精神障碍患者因经济贫困等原因得不到医治等落后状况无疑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相对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法律规则的僵化、滞后、偏狭暴露无疑,且限于我国的文化传统、民族心理特点和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精神卫生资源与服务水平,法律规则的实施也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只有以原则为指引,方能防止挂一漏万,避免规则的盲区,并砥砺具体规则将整部精神卫生法的价值和精神落到实处。

无救济即无权利,早已是法学界普遍奉行的格言。救济权不独本身自成一体,更在于其作为“权利维护权”[17]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精神障碍患者由于其自身精神、智力或感官的损伤或社会适应能力的缺失,几乎天然地处于社会弱者地位,在丛林法则支配下其合法权利被侵犯在所难免;而社会正常人一旦被贴上精神障碍的标签便陷入第22条军规①的困境,百口莫辩,沦为被歧视、被损害、被隔离的角色。如果说社会保障主要解决的是“该收治的不收治”问题,那么救济原则主要针对的就是“不该收治的收治”问题。如所周知,非自愿住院涉及到非法限制患者或者“被精神病”者的人身自由。我们关注的不应仅是“自愿”与“非自愿”的字面表达问题,更重要的是精神障碍判定的严密程序和强制医疗决定权的归属问题。[18]通行的非自愿收治的标准——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危险——是判断民事主体有无行为能力和行为人有无人身危险的标准,而不是医学上是否强制入院治疗的标准。[19]说到底,这是一个法律判断,最有权威的法律判断是司法判断,其主体是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因此,对于非自愿住院引起的限制人身自由的纠纷理应由法院做出最终判断,相应的救济渠道应是司法救济。

(三)无歧视原则

歧视是平等权的最大敌人,更是精神障碍患者心中无法言说的苦痛和难以逾越的鸿沟,其带来的排斥、隔离、耻辱感等无形伤害甚至远超过有形的身体、财产等损伤和消减。在现实社会中每个人的天赋、能力、性格等造成的实际身份、地位、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健康情况等各有差别,同样的权利并不能给所有人带来同样的利益或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有可能会造成结果上的并不平等,只有通过对精神病患者的倾斜性保护,才能达到维护其实质性利益的目的。[20]因此,根据具体需要,在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的情况下,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正与调整,以确保精神障碍患者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合理便利”便成为必要。不仅如此,政府和社会还应通过各种活动促进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权,以形式多样、开放包容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使公众懂得精神障碍现象是人类文明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代价,而尊重精神障碍患者正是社会多样性和包容性的表现,也是一国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从而减少对该人群的侮辱和歧视,改变结构性和态度上的阻碍,在人群中实现积极的精神健康结果。

做到平等对待并提供合理便利,只是无歧视原则的最低目标。无歧视的最高境界,也即最高目标则是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化和正常化:增强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在最少的专业协助下,于其所自主选择的环境中过着成功且满足的生活,最终达到完全康复,恢复正常生活。

(四)参与原则

参与权又称参政权,本指一国的公民以国家主人的身份,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以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权利。笔者认为,对于精神障碍患者而言,更需要参与的是与自身权利保护密切相关的领域,如参与治疗方案的拟定,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参与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关事项的办理或相关政策的制定。我国精神卫生法对此还是空白,而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家与地区的相关法规早已明文规定。英国卫生部在其精神卫生法1998年修订草案中明确写入应让精神病人尽可能地参与治疗方案的制订和修改原则。我国台湾地区的《精神卫生法》则具体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及地方主管机关在办理精神卫生工作的有关事项或制定相关政策时,应邀集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法律专家、病情稳定的病人、病人家属或病人权益促进团体代表,共同参与讨论,并对人数比例作出限制,即病情稳定的病人、病人家属或病人权益促进团体代表至少应有三分之一。[21]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这些规定可资借鉴。

(五)均衡原则

“均衡”一词指的是事物与事物之间、事物的部分与整体、部分与部分之间一种合理的量、度、大小、重要性等比例关系。[22]“均衡”之于法学,实质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要求全面衡量各利益群体之间是否合比例。当今全球精神卫生立法呈现出努力在患者个人自由和保护其他人不受患者病态行为影响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在患者的自尊与大众保持对精神健康的关注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的趋势。[23]我国精神卫生法本身就是一部利益衡量之法,整部法律的字里行间无不是利益衡量的注脚。精神卫生法均衡原则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作为特殊群体的精神障碍患者与作为正常群体的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平衡:为了公众的安全,对于拒绝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实施强制治疗,在相当程度上剥夺了其个人自由;为了防止强制治疗权被滥用,法律又规定所有这些权力,只有在有正当理由并且没有其他替代办法时才可使用。其次,是患者的自主权与近亲属和监护人的送诊权、监护权(权)等之间的冲突的协调:一方面,有责必有权,权责应一致,赋予近亲属和监护人一定程度的监护、等权利是必要的;但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设置一整套有效的机制防止近亲属和监护人滥用监护权、权等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万一出现这种情况时,则及时地给予必要的救济。再次,是患者的自主权与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收治权之间的矛盾的化解:精神 障碍患者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爱和医疗机构的救治,对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甚至需要住院治疗;但为防止非自愿住院医疗权的滥用,应设置严格的入院条件、规范的复诊及异议程序,并形成送诊人、精神卫生机构和复诊机构之间的制约机制,确保精神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严格根据医学标准和法律规范收治。第三,是精神障碍患者自由权与生命健康权等其他权利之间的平衡:对于治疗有助于防止其病情恶化,或有助于减少对其健康和生命的伤害,从而符合其最佳利益或者出现自杀或者自残等损及自身生命和健康的精神障碍患者必须以保护其生命健康权为目的,实施强制性方式的治疗;但由于这种强制性的治疗涉及患者的自主权,要特别注意防止滥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相对于其他四大基本原则而言,均衡原则可谓“兜底原则”,在其他四项基本原则之间发生冲突时,原则的效力如何,又如何适用于具体的情境,必须以均衡原则为指导,在各利益之间进行全面而细致的比较、分析、权衡,最终做出各方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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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5-0145-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从1985年卫生部委托四川省卫生厅和湖南省卫生厅起草开始,历经27个岁月,该草案经过一审、二审、三审,并与2012年10月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终于在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7章85条。该法的出台,无疑是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一个里程碑。它在通过,改变了长期以来在这一领域无法可依、政出多门,通过行政命令各行其是,精神疾病患者利益很难得到保障的混乱局面。本文结合该法精神从国内各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践机制和手段的角度,就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们如何把握立法精神,开展卓有成效的心理健康教育,做了颇有针对性的论述并提出对策建议。

1 《精神卫生法》对于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积极意义

1.1 发展我国精神卫生事业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精神卫生领域的立法起步晚了不少,比如英国早在1800年颁布实施了《精神错乱者条例》,就精神病人的收容和监护制度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法国精神卫生法的发端是1656年4月27日国王路易十四颁布的在巴黎设立“总收容院”的敕令。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规定了成年精神病人的禁治产制度和家庭对其成员实施非自愿住院的制度。1946年美国公布了《国民精神卫生法》,极大推动了本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这些对于我国立法来说,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标本。

1.2 规范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对于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做了详尽的规定。这些对于建立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规范服务标准,有效监管精神卫生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作出了提供了技术支持。

1.3 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

根据2013年卫生部门调查表明,我国现有1亿多各类精神障碍者,其中重度精神病人大约有1600万人。如此庞大的一个群体的存在,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了一定的威胁,而他们的诉求正是由于长期得不到正确的解读和有效的化解,往往会酿成更为恶劣的社会现象。正视其权利并有效加以保障,才是真正解决问题,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可行之道。

2 《精神卫生法》对于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积极促进作用

2.1 开展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高等院校在特殊的时代自创的特殊工作。上世纪80年代,教育工作者普遍开始注意到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北京、上海、武汉等各大高校的教师开始在校园张贴传单,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但是长期以来没有任何法律、文件、制度和政策来规范这一工作,甚至连统一的名称都没有,有的叫心理卫生教育,有的叫心理素质教育等等。直到本世纪初,数起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以及大学生自杀率不断攀升,才使教育主管部门开始意识到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出台了若干文件强调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设立了具体的工作标准。而《精神卫生法》第十六条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无疑提高了现有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以及相关工作者的法律地位,将给还没有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缺乏机构和人员的高校带来压力,促进这些学校设立专门机构和安排专职人员。

2.2 保障了心理健康教育专业人员专业化水平

心理咨询是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一环,需要咨询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直接面对存在不同心理困扰的学生,是一项非常专业化的助人工作,还需要咨询师不断的接受督导和个人成长才能形成足够的胜任力。然而当前仍有一些高校对心理健康教育缺乏认识,工作人员依然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有些学校甚至由辅导员或行政管理干部兼任,缺乏足够的培训和进修,严重影响了该工作的专业性、有效性及社会声誉。《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对于从事心理咨询的教师的专业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为高校心理健康工作者的专业化、职业化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咨询师争取更多高质量的培训学习机会以提高专业能力。

2.3 对于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有了界定

在高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时,经常需要和个案的监护人沟通。但是,往往发现学生存在疑似精神障碍,甚至有自杀或伤人风险,需要其监护人送医院诊断治疗时,总有一些监护人不承认、不理解、不配合,造成当事学生无法尽快的接受合适的治疗,给本人的生命安全留下极大风险,也给所在学校带来了严重安全隐患。以往面对这类家长,心理健康教师往往只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试图让家长理解。而《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一来授予了学校在评估当事人有严重心理危机情况下可以主动行动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家属所应该履行送医疗机构进行精神诊断的义务。这也是在面对紧急情况时,提供给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们所能使用的法律武器。

2.4 严重精神疾病可以获得免费基本卫生服务

精神疾病治疗的高额费用也是阻碍患者就医的重要原因,尤其对于那些家庭条件不好,还要负担学杂费的大学生而言。《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校大学生作为大学生医保的参保人,无疑也将会享受精神障碍免费治疗服务,缓解了他们的经济压力,也有利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去开展学生及监护人的工作,鼓励患者得到合适治疗。

3 《精神卫生法》视野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变革

3.1 诊断界定不足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对于发现存在心理行为异常的学生,都会由心理健康工作者运用所掌握的诊断知识对其问题情况进行一个初步判断,然后决定是否需要咨询或者要立刻转至医院。《精神卫生法》二十五条规定:只有具诊断、治疗资质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在有相应设施和设备并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基础上,才能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第二十九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而心理咨询师不能做诊断。然而,上述由心理咨询师做初步判断的行为是否属于“诊断”行为很难明确,一方面,这一过程中心理咨询师确实参考了心理疾病的诊断标准,如果不进行这一工作,心理咨询师违反了《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无法履行咨询和转介的法律义务,无法判断当事人的问题轻重缓急,最终也不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从实践角度来看,可行的办法是,心理咨询师可以运用诊断学的知识,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判断,且并不明确其属于那种心理疾病,只是判断其是否疑似心理疾病,是否需要转介。这样做,即不违法,同时又对当事人的心理状况进行区分,为下一步的咨询或转介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3.2 心理咨询和治疗的界定及对策

何为心理咨询和治疗,一直是个让人疑惑的话题,但普遍一致的看法是,两者在本质上没有差别,而是在程度、范围或侧重点上有差别。两者都有共同的理论基础,如精神分析、行为主义、认知疗法、人本主义等等,同时在策略技巧上,也几乎一致,都是运用倾听、提问、支持、说明等方法,甚至很多冠以疗法的理论,如认知疗法,理性情绪疗法等等,都产生和盛行于美国的高校。习惯上,心理咨询一般是像正常人提供服务,而心理治疗是针对心理障碍的人开展的,一个当事人前来寻求你心理帮助,不可能在一开始就明确区分其是心理咨询还是心理治疗,要根据当事人呈现问题的深入,才能渐渐明确的。专业工作者在接受心理咨询训练的时候其实也是在接受心理治疗的训练。然而,《精神卫生法》强行的将这两者区分开来,给心理咨询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一方面,当学生来求助时,咨询师运用这些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所共用的疗法是否违法,如果不能用这些疗法,咨询师能做什么,《精神卫生法》并未明确;另一方面,心理健康与否是一个连续体,很多时候无法明确区分来访者是属于心理困扰、轻度心理障碍还是有滑向心理障碍的风险,就很难确定是该进行心理咨询还是心理治疗,如果求稳妥转介至医院,对来访者无疑会增加心理负担,增添心理伤害。对于这种境况,高校心理健康工作者应当对来访者的心理状况有判断,对于存在抑郁、人格障碍、精神分裂等有自杀或伤人倾向的来访者,应严格遵守法律要求,尽快转介,对于程度较轻且无危险的心理障碍来访者则告知其可以至医院接收心理治疗或在校内心理健康教育部门接收心理咨询服务,并尊重来访者的选择。

3.3 完善规章制度,做好材料保存工作并及时与家长、医疗卫生部门协调沟通

各高校都依据实践经验制定了心理健康教育制度体系,在《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后,亟需对这些规章制度做全面审查,尤其涉及心理咨询制度、危机干预制度,需加强知情同意环节,形成一定书面材料。心理咨询记录记载规范,心理健康教育机构需规定心理咨询师在留在机构中的咨询记录中只保留客观的信息和内容,如当事人说的话、表情和行为等。《精神卫生法》将是否诊断、治疗及住院的权力赋予当事人的监护人,一旦发现心理危机个案时,需要大量的和家长进行沟通和协调,个案管理的工作中,心理健康工作者要养成良好的习惯,每一个沟通电话,每一次和学生或家长的会谈都要做好记录记载。

4 结语

《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极大推动了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同时我国短期内也面临着精神卫生资源在缺乏,从业机构和人员在短缺远远不能满足要求的困境,目前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队伍建设也日益凸显了对从业人员素质的严格要求。高等学校作为全社会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中的一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结合《精神卫生法》立法精神做更多卓有成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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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论文篇5

二、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同志始终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身体力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卫生和教育工作方针,在政治上、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他从医20余年,始终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精神卫生事业,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办事公道,清正廉洁,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极高的学术威望。

三、刻苦钻研,不断创新,具有较高得学术威望

##同志在科研和理论研究方面,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尤其在精神分裂症基础与临床研究等方面始终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在国内享有一定学术声望。

(一)在国内率先用定量药物脑电图技术预测氯氮平治疗精神分裂症的疗效。用定量药物脑电图技术观察精神分裂症患者服用一次量氯氮平前后各脑区、各频段不同时点定量脑电图变化,用健康人做对照,建立了数学模型及判别函数式,预测氯氮平对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疗效正确率为86-100%,且判别能力的检验有统计学意义,为精神分裂症病人治疗个体化提供依据,从而避免盲目用药及经验用药,节约病人的治疗用药及治疗时间,查新国内外未见同类报道。被国内著名专家评价为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具有良好的应用与推广价值,现已被国内多家医院院采用,2002年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二)开展首发精神分裂症早期干预治疗。精神分裂症是一种慢性致残性疾病,由于病因不明,目前尚无确实有效的防治措施,一年复发率高达30-40%。##同志在2000年3月根据文献报道:影响精神分裂症愈后的关键时期是在病后头5年,此时精神功能的损害保持在一个水平,以后即使反复发作,通常不再进一步恶化,并且认为第一次发病是治疗的关键这一理论,成立了首发精神分裂症早期干预病区,采用生物、心理、社会综合干预技术,取得明显效果,一年复发率横向比较降低50%左右。此项技术研究已被列入河南省科技厅重点资助项目,并成为卫生厅临床医学重点专科精神科网络建设推广项目。

(三)参加了国家“十五”科技攻关临床医疗项目《精神分裂症治疗效果与质量的评估研究》,作为子课题负责人,进一步深化精神分裂症的研究,探索精神分裂症的最佳治疗方案,以期在精神分裂症病因未解决之前获得最佳效果,部分研究已获成果。《首发精神分裂症临床特征、治疗与免疫指标的关系》获河南省教育厅科技进步一等奖,《精神分裂症基础与临床相关因素研究》20**年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四)近年来先后主编出版《精神与心理障碍康复指南》、《精神药物不良反应与相关问题》、《精神病学》、《医学心理与精神病学》、《精神科护理学》等专著5部,其中,《精神与心理障碍康复指南》一书获河南省首届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作为副主编出版《精神免疫学》、《中国心理卫生研究》专著2部;先后完成科研成果10余项,获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二项,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50余篇。

四、医德医风好,积极为广大群众服务

作为一名医师,他医德高尚,具有高超的业务技术水平、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他始终把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服务宗旨与自己的工作联系在一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对患者有求必应,见难就帮。许多慕名来找他看病的患者无论是节假日还是休息时间,只要他在家都及时赶到医院,耐心给病人进行检查治疗,在治疗用药时想方设法减轻患者的费用,甚至对极为困难的患者,他还常常拿出自己的钱物给予资助,有很多次病人返家时没有路费,他都自掏腰包给予解决。在医疗活动中,带头树立行业风尚,维护医院形象,不收礼、不吃请,拒收红包,拒绝开单提成。他的一身正气,一尘不染,受到了患者及同行的赞扬。

五、致力于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作为中国cdc精神卫生中心执委、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委员、河南省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主任委员、河南省心理卫生协会副理事长、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分会理事、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精神病医院分会常务理事,他致力于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在本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了带头和示范作用,为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进步做出了贡献。

(一)三年来,##同志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会多次,拓宽了自身的知识视野、提高了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参加在××召开的世界精神病学协会,会上交流了《氯氮平的药物动力学与临床疗效的研究》,获边远奖;参加了美国全美精神科年会;参加了在××召开的第一届中美精神病学术会议暨第三次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年会,交流论文《一次量氯氮平对健康成人及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脑电活动影响的对照研究》,阐述了定量药物脑电图在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应用前景,受到了与会代表的好评;参加了泰国瑞美隆国际研讨会,交流了瑞美隆对抑郁症治疗的经验;参加在××举办的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第3次年会,当选为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委员,加强了国际学术交流,推动了本学科建设,提高了我省的学术地位。尤其在参加卫生部20**年组织的四次精神卫生专家座谈会上,他为政府提供的如何将精神卫生纳入公共卫生建设、提高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岗位津贴、精神病人的欠费问题、精神科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受到了重视,并被国家疾病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聘为执行委员会委员。通过其本人的不懈努力,争取到了20**年中央批复地方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建设部分项目经费,为本专业今后的发展建设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二)他参加了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的起草讨论工作,参与制定了我国精神病社区防治试点规划工作。作为我省两个社区试点建设,他按照“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资金项目--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建设项目”和“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的要求,在河南省新乡市区、新乡县各开展了一个精神病防治试点社区,分别覆盖人口40万人。通过组织举办项目管理、规范化治疗、个案管理、病人家属、民警及随访信息网络管理培训班等,共培训学员近千人;同时组织人员对两个示范区中62个社区、40个行政村进行了摸底排查,按要求登记了两个示范区重性精神病人447人。目前,由试点到全面铺开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三)每年召开河南省精神科年会及主办部级继续教育项目《综合医院抑郁障碍》、《抑郁症与焦虑症新进展》、《神经系统精神障碍》等。20**年承办全国第九次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和全国精神病医院第七次管理学术会议,举办卫生部全国精神科医师”双基”培训班。

(四)在全省19所地市级精神病医院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为推动我省的精神卫生事业发展,他作为发起人,召集全省地市级精神病医院院长拟成立河南省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2006年12月已召开了成立筹备会议。

六、加强医院管理,促进医院在改革中不断向前发展

作为河南省精神病医院院长,他不断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先后进行了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工作。他进一步完善落实了各项医疗制度,规范了医疗行为。在医院管理年活动中,为解决患者“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他组织成立了扶贫病房,将贫困病人每月住院费用控制在

1500元以下、医保贫困精神病人每月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均含伙食费用);与新乡市残联联合开展了对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救助,每年发放救助卡200张。他强调人性化服务,邀请国内著名礼仪专家来院讲学,为病人从挂号到入院提供一对一全程服务,对空腹检查后的病人免费提供食品。他要求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了“争创温馨病区”、“六声服务(患者入院时有迎客声、接触患者时有问候声、发生误会时有道歉声、家属及病人有疑问时有解释声、患者合作时有致谢声、患者出院时有祝福声)”等活动,目前医院科室每周的文体活动、每月的医患大型文体活动已成为医院一道亮丽的风景。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活动中,医护人员的廉洁从医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进一步规范了诊疗行为,杜绝了“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等不良行为,形成了廉洁行医、精诚奉献的良好氛围,行业作风明显好转,医患关系更加融洽。在行风评议活动中,树立了医院良好形象,精神文明建设步上新台阶。他不断加强医院硬件建设,近三年来先后购置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总价值1600多万元,医院固定资产总值达到7859万元,新建了9300多平方米的门诊医技大楼,标志着我院全部完成病房改造的第三期建设任务的6000多平方米综合病房楼正在建设中,极大的提高了医院的综合实力。

派专业人员到落后边远地区条件差的精神病医院进行技术支援并定期到当地进行义诊,为当地老百姓免费诊治。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在全省范围内举行大型宣传、义诊活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群众对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促进社会精神卫生环境的建立和人群精神健康行为的形成。

精神卫生法论文篇6

##,男,汉族,中共党员,1958年2月出生,1983年毕业于河南医学院,获学士学位,1997年获河北医科大学硕士学位,现为中南大学在读博士、精神科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同时还担任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委员、河南省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主任委员、河南省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会长、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理事、河南省心理卫生协会副理事长、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鉴定分会理事、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精神病院分会常务理事、中国cdc精神卫生中心执委、《临床心身疾病杂志》主编等。

二、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同志始终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身体力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卫生和教育工作方针,在政治上、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他从医20余年,始终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精神卫生事业,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办事公道,清正廉洁,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极高的学术威望。

三、刻苦钻研,不断创新,具有较高得学术威望

##同志在科研和理论研究方面,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尤其在精神分裂症基础与临床研究等方面始终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在国内享有一定学术声望。

(一)在国内率先用定量药物脑电图技术预测氯氮平治疗精神分裂症的疗效。用定量药物脑电图技术观察精神分裂症患者服用一次量氯氮平前后各脑区、各频段不同时点定量脑电图变化,用健康人做对照,建立了数学模型及判别函数式,预测氯氮平对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疗效正确率为86-100%,且判别能力的检验有统计学意义,为精神分裂症病人治疗个体化提供依据,从而避免盲目用药及经验用药,节约病人的治疗用药及治疗时间,查新国内外未见同类报道。被国内著名专家评价为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具有良好的应用与推广价值,现已被国内多家医院院采用,20xx年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二)开展首发精神分裂症早期干预治疗。精神分裂症是一种慢性致残性疾病,由于病因不明,目前尚无确实有效的防治措施,一年复发率高达30-40%。##同志在20xx年3月根据文献报道:影响精神分裂症愈后的关键时期是在病后头5年,此时精神功能的损害保持在一个水平,以后即使反复发作,通常不再进一步恶化,并且认为第一次发病是治疗的关键这一理论,成立了首发精神分裂症早期干预病区,采用生物、心理、社会综合干预技术,取得明显效果,一年复发率横向比较降低50%左右。此项技术研究已被列入河南省科技厅重点资助项目,并成为卫生厅临床医学重点专科精神科网络建设推广项目。

(三)参加了国家“十五”科技攻关临床医疗项目《精神分裂症治疗效果与质量的评估研究》,作为子课题负责人,进一步深化精神分裂症的研究,探索精神分裂症的最佳治疗方案,以期在精神分裂症病因未解决之前获得最佳效果,部分研究已获成果。《首发精神分裂症临床特征、治疗与免疫指标的关系》获河南省教育厅科技进步一等奖,《精神分裂症基础与临床相关因素研究》20xx年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四)近年来先后主编出版《精神与心理障碍康复指南》、《精神药物不良反应与相关问题》、《精神病学》、《医学心理与精神病学》、《精神科护理学》等专著5部,其中,《精神与心理障碍康复指南》一书获河南省首届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作为副主编出版《精神免疫学》、《中国心理卫生研究》专著2部;先后完成科研成果10余项,获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二项,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50余篇。

四、医德医风好,积极为广大群众服务

作为一名医师,他医德高尚,具有高超的业务技术水平、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他始终把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服务宗旨与自己的工作联系在一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对患者有求必应,见难就帮。许多慕名来找他看病的患者无论是节假日还是休息时间,只要他在家都及时赶到医院,耐心给病人进行检查治疗,在治疗用药时想方设法减轻患者的费用,甚至对极为困难的患者,他还常常拿出自己的钱物给予资助,有很多次病人返家时没有路费,他都自掏腰包给予解决。在医疗活动中,带头树立行业风尚,维护医院形象,不收礼、不吃请,拒收红包,拒绝开单提成。他的一身正气,一尘不染,受到了患者及同行的赞扬。

五、致力于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作为中国cdc精神卫生中心执委、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委员、河南省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主任委员、河南省心理卫生协会副理事长、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分会理事、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精神病医院分会常务理事,他致力于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在本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了带头和示范作用,为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进步做出了贡献。

(一)三年来,##同 志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会多次,拓宽了自身的知识视野、提高了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参加在北京召开的世界精神病学协会,会上交流了《氯氮平的药物动力学与临床疗效的研究》,获边远奖;参加了美国全美精神科年会;参加了在北京召开的第一届中美精神病学术会议暨第三次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年会,交流论文《一次量氯氮平对健康成人及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脑电活动影响的对照研究》,阐述了定量药物脑电图在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应用前景,受到了与会代表的好评;参加了泰国瑞美隆国际研讨会,交流了瑞美隆对抑郁症治疗的经验;参加在上海举办的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第3次年会,当选为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委员,加强了国际学术交流,推动了本学科建设,提高了我省的学术地位。尤其在参加卫生部20xx年组织的四次精神卫生专家座谈会上,他为政府提供的如何将精神卫生纳入公共卫生建设、提高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岗位津贴、精神病人的欠费问题、精神科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受到了重视,并被国家疾病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聘为执行委员会委员。通过其本人的不懈努力,争取到了20xx年中央批复地方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建设部分项目经费,为本专业今后的发展建设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二)他参加了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的起草讨论工作,参与制定了我国精神病社区防治试点规划工作。作为我省两个社区试点建设,他按照“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资金项目--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建设项目”和“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的要求,在河南省新乡市区、新乡县各开展了一个精神病防治试点社区,分别覆盖人口40万人。通过组织举办项目管理、规范化治疗、个案管理、病人家属、民警及随访信息网络管理培训班等,共培训学员近千人;同时组织人员对两个示范区中62个社区、40个行政村进行了摸底排查,按要求登记了两个示范区重性精神病人447人。目前,由试点到全面铺开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三)每年召开河南省精神科年会及主办部级继续教育项目《综合医院抑郁障碍》、《抑郁症与焦虑症新进展》、《神经系统精神障碍》等。20xx年承办全国第九次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和全国精神病医院第七次管理学术会议,举办卫生部全国精神科医师”双基”培训班。

(四)在全省19所地市级精神病医院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为推动我省的精神卫生事业发展,他作为发起人,召集全省地市级精神病医院院长拟成立河南省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20xx年12月已召开了成立筹备会议。

六、加强医院管理,促进医院在改革中不断向前发展

作为河南省精神病医院院长,他不断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先后进行了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工作。他进一步完善落实了各项医疗制度,规范了医疗行为。在医院管理年活动中,为解决患者“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他组织成立了扶贫病房,将贫困病人每月住院费用控制在 1500元以下、医保贫困精神病人每月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均含伙食费用);与新乡市残联联合开展了对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救助,每年发放救助卡200张。他强调人性化服务,邀请国内著名礼仪专家来院讲学,为病人从挂号到入院提供一对一全程服务,对空腹检查后的病人免费提供食品。他要求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了“争创温馨病区”、“六声服务(患者入院时有迎客声、接触患者时有问候声、发生误会时有道歉声、家属及病人有疑问时有解释声、患者合作时有致谢声、患者出院时有祝福声)”等活动,目前医院科室每周的文体活动、每月的医患大型文体活动已成为医院一道亮丽的风景。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活动中,医护人员的廉洁从医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进一步规范了诊疗行为,杜绝了“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等不良行为,形成了廉洁行医、精诚奉献的良好氛围,行业作风明显好转,医患关系更加融洽。在行风评议活动中,树立了医院良好形象,精神文明建设步上新台阶。他不断加强医院硬件建设,近三年来先后购置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总价值1600多万元,医院固定资产总值达到7859万元,新建了9300多平方米的门诊医技大楼,标志着我院全部完成病房改造的第三期建设任务的6000多平方米综合病房楼正在建设中,极大的提高了医院的综合实力。

派专业人员到落后边远地区条件差的精神病医院进行技术支援并定期到当地进行义诊,为当地老百姓免费诊治。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在全省范围内举行大型宣传、义诊活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群众对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促进社会精神卫生环境的建立和人群精神健康行为的形成。

精神卫生法论文篇7

二、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同志始终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身体力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卫生和教育工作方针,在政治上、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他从医20余年,始终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精神卫生事业,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办事公道,清正廉洁,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极高的学术威望。

三、刻苦钻研,不断创新,具有较高得学术威望

##同志在科研和理论研究方面,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尤其在精神分裂症基础与临床研究等方面始终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在国内享有一定学术声望。

(一)在国内率先用定量药物脑电图技术预测氯氮平治疗精神分裂症的疗效。用定量药物脑电图技术观察精神分裂症患者服用一次量氯氮平前后各脑区、各频段不同时点定量脑电图变化,用健康人做对照,建立了数学模型及判别函数式,预测氯氮平对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疗效正确率为86-100%,且判别能力的检验有统计学意义,为精神分裂症病人治疗个体化提供依据,从而避免盲目用药及经验用药,节约病人的治疗用药及治疗时间,查新国内外未见同类报道。被国内著名专家评价为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具有良好的应用与推广价值,现已被国内多家医院院采用,2002年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二)开展首发精神分裂症早期干预治疗。精神分裂症是一种慢性致残性疾病,由于病因不明,目前尚无确实有效的防治措施,一年复发率高达30-40%。##同志在2000年3月根据文献报道:影响精神分裂症愈后的关键时期是在病后头5年,此时精神功能的损害保持在一个水平,以后即使反复发作,通常不再进一步恶化,并且认为第一次发病是治疗的关键这一理论,成立了首发精神分裂症早期干预病区,采用生物、心理、社会综合干预技术,取得明显效果,一年复发率横向比较降低50%左右。此项技术研究已被列入河南省科技厅重点资助项目,并成为卫生厅临床医学重点专科精神科网络建设推广项目。

(三)参加了国家“十五”科技攻关临床医疗项目《精神分裂症治疗效果与质量的评估研究》,作为子课题负责人,进一步深化精神分裂症的研究,探索精神分裂症的最佳治疗方案,以期在精神分裂症病因未解决之前获得最佳效果,部分研究已获成果。《首发精神分裂症临床特征、治疗与免疫指标的关系》获河南省教育厅科技进步一等奖,《精神分裂症基础与临床相关因素研究》2005年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四)近年来先后主编出版《精神与心理障碍康复指南》、《精神药物不良反应与相关问题》、《精神病学》、《医学心理与精神病学》、《精神科护理学》等专著5部,其中,《精神与心理障碍康复指南》一书获河南省首届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作为副主编出版《精神免疫学》、《中国心理卫生研究》专著2部;先后完成科研成果10余项,获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二项,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50余篇。

四、医德医风好,积极为广大群众服务

作为一名医师,他医德高尚,具有高超的业务技术水平、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他始终把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服务宗旨与自己的工作联系在一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对患者有求必应,见难就帮。许多慕名来找他看病的患者无论是节假日还是休息时间,只要他在家都及时赶到医院,耐心给病人进行检查治疗,在治疗用药时想方设法减轻患者的费用,甚至对极为困难的患者,他还常常拿出自己的钱物给予资助,有很多次病人返家时没有路费,他都自掏腰包给予解决。在医疗活动中,带头树立行业风尚,维护医院形象,不收礼、不吃请,拒收红包,拒绝开单提成。他的一身正气,一尘不染,受到了患者及同行的赞扬。

五、致力于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作为中国cdc精神卫生中心执委、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委员、河南省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主任委员、河南省心理卫生协会副理事长、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分会理事、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精神病医院分会常务理事,他致力于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在本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了带头和示范作用,为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进步做出了贡献。

(一)三年来,##同志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会多次,拓宽了自身的知识视野、提高了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参加在××召开的世界精神病学协会,会上交流了《氯氮平的药物动力学与临床疗效的研究》,获边远奖;参加了美国全美精神科年会;参加了在××召开的第一届中美精神病学术会议暨第三次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年会,交流论文《一次量氯氮平对健康成人及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脑电活动影响的对照研究》,阐述了定量药物脑电图在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应用前景,受到了与会代表的好评;参加了泰国瑞美隆国际研讨会,交流了瑞美隆对抑郁症治疗的经验;参加在××举办的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第3次年会,当选为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委员,加强了国际学术交流,推动了本学科建设,提高了我省的学术地位。尤其在参加卫生部2004年组织的四次精神卫生专家座谈会上,他为政府提供的如何将精神卫生纳入公共卫生建设、提高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岗位津贴、精神病人的欠费问题、精神科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受到了重视,并被国家疾病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聘为执行委员会委员。通过其本人的不懈努力,争取到了2004年中央批复地方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建设部分项目经费,为本专业今后的发展建设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二)他参加了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的起草讨论工作,参与制定了我国精神病社区防治试点规划工作。作为我省两个社区试点建设,他按照“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资金项目--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建设项目”和“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的要求,在河南省新乡市区、新乡县各开展了一个精神病防治试点社区,分别覆盖人口40万人。通过组织举办项目管理、规范化治疗、个案管理、病人家属、民警及随访信息网络管理培训班等,共培训学员近千人;同时组织人员对两个示范区中62个社区、40个行政村进行了摸底排查,按要求登记了两个示范区重性精神病人447人。目前,由试点到全面铺开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三)每年召开河南省精神科年会及主办部级继续教育项目《综合医院抑郁障碍》、《抑郁症与焦虑症新进展》、《神经系统精神障碍》等。2005年承办全国第九次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和全国精神病医院第七次管理学术会议,举办卫生部全国精神科医师”双基”培训班。

(四)在全省19所地市级精神病医院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为推动我省的精神卫生事业发展,他作为发起人,召集全省地市级精神病医院院长拟成立河南省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2006年12月已召开了成立筹备会议。

六、加强医院管理,促进医院在改革中不断向前发展

作为河南省精神病医院院长,他不断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先后进行了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工作。他进一步完善落实了各项医疗制度,规范了医疗行为。在医院管理年活动中,为解决患者“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他组织成立了扶贫病房,将贫困病人每月住院费用控制在

1500元以下、医保贫困精神病人每月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均含伙食费用);与新乡市残联联合开展了对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救助,每年发放救助卡200张。他强调人性化服务,邀请国内著名礼仪专家来院讲学,为病人从挂号到入院提供一对一全程服务,对空腹检查后的病人免费提供食品。他要求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了“争创温馨病区”、“六声服务(患者入院时有迎客声、接触患者时有问候声、发生误会时有道歉声、家属及病人有疑问时有解释声、患者合作时有致谢声、患者出院时有祝福声)”等活动,目前医院科室每周的文体活动、每月的医患大型文体活动已成为医院一道亮丽的风景。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活动中,医护人员的廉洁从医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进一步规范了诊疗行为,杜绝了“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等不良行为,形成了廉洁行医、精诚奉献的良好氛围,行业作风明显好转,医患关系更加融洽。在行风评议活动中,树立了医院良好形象,精神文明建设步上新台阶。他不断加强医院硬件建设,近三年来先后购置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总价值1600多万元,医院固定资产总值达到7859万元,新建了9300多平方米的门诊医技大楼,标志着我院全部完成病房改造的第三期建设任务的6000多平方米综合病房楼正在建设中,极大的提高了医院的综合实力。

派专业人员到落后边远地区条件差的精神病医院进行技术支援并定期到当地进行义诊,为当地老百姓免费诊治。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在全省范围内举行大型宣传、义诊活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群众对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促进社会精神卫生环境的建立和人群精神健康行为的形成。

精神卫生法论文篇8

二、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同志始终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身体力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卫生和教育工作方针,在政治上、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他从医20余年,始终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精神卫生事业,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办事公道,清正廉洁,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极高的学术威望。

三、刻苦钻研,不断创新,具有较高得学术威望

##同志在科研和理论研究方面,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尤其在精神分裂症基础与临床研究等方面始终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在国内享有一定学术声望。

(一)在国内率先用定量药物脑电图技术预测氯氮平治疗精神分裂症的疗效。用定量药物脑电图技术观察精神分裂症患者服用一次量氯氮平前后各脑区、各频段不同时点定量脑电图变化,用健康人做对照,建立了数学模型及判别函数式,预测氯氮平对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疗效正确率为86-100%,且判别能力的检验有统计学意义,为精神分裂症病人治疗个体化提供依据,从而避免盲目用药及经验用药,节约病人的治疗用药及治疗时间,查新国内外未见同类报道。被国内著名专家评价为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具有良好的应用与推广价值,现已被国内多家医院院采用,2002年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二)开展首发精神分裂症早期干预治疗。精神分裂症是一种慢性致残性疾病,由于病因不明,目前尚无确实有效的防治措施,一年复发率高达30-40%。##同志在2000年3月根据文献报道:影响精神分裂症愈后的关键时期是在病后头5年,此时精神功能的损害保持在一个水平,以后即使反复发作,通常不再进一步恶化,并且认为第一次发病是治疗的关键这一理论,成立了首发精神分裂症早期干预病区,采用生物、心理、社会综合干预技术,取得明显效果,一年复发率横向比较降低50%左右。此项技术研究已被列入河南省科技厅重点资助项目,并成为卫生厅临床医学重点专科精神科网络建设推广项目。

(三)参加了国家“十五”科技攻关临床医疗项目《精神分裂症治疗效果与质量的评估研究》,作为子课题负责人,进一步深化精神分裂症的研究,探索精神分裂症的最佳治疗方案,以期在精神分裂症病因未解决之前获得最佳效果,部分研究已获成果。《首发精神分裂症临床特征、治疗与免疫指标的关系》获河南省教育厅科技进步一等奖,《精神分裂症基础与临床相关因素研究》2005年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四)近年来先后主编出版《精神与心理障碍康复指南》、《精神药物不良反应与相关问题》、《精神病学》、《医学心理与精神病学》、《精神科护理学》等专著5部,其中,《精神与心理障碍康复指南》一书获河南省首届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作为副主编出版《精神免疫学》、《中国心理卫生研究》专著2部;先后完成科研成果10余项,获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二项,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50余篇。

四、医德医风好,积极为广大群众服务

作为一名医师,他医德高尚,具有高超的业务技术水平、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他始终把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服务宗旨与自己的工作联系在一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对患者有求必应,见难就帮。许多慕名来找他看病的患者无论是节假日还是休息时间,只要他在家都及时赶到医院,耐心给病人进行检查治疗,在治疗用药时想方设法减轻患者的费用,甚至对极为困难的患者,他还常常拿出自己的钱物给予资助,有很多次病人返家时没有路费,他都自掏腰包给予解决。在医疗活动中,带头树立行业风尚,维护医院形象,不收礼、不吃请,拒收红包,拒绝开单提成。他的一身正气,一尘不染,受到了患者及同行的赞扬。

五、致力于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作为中国cdc精神卫生中心执委、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委员、河南省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主任委员、河南省心理卫生协会副理事长、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分会理事、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精神病医院分会常务理事,他致力于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在本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了带头和示范作用,为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进步做出了贡献。

(一)三年来,##同志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会多次,拓宽了自身的知识视野、提高了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参加在××召开的世界精神病学协会,会上交流了《氯氮平的药物动力学与临床疗效的研究》,获边远奖;参加了美国全美精神科年会;参加了在××召开的第一届中美精神病学术会议暨第三次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年会,交流论文《一次量氯氮平对健康成人及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脑电活动影响的对照研究》,阐述了定量药物脑电图在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应用前景,受到了与会代表的好评;参加了泰国瑞美隆国际研讨会,交流了瑞美隆对抑郁症治疗的经验;参加在××举办的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第3次年会,当选为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委员,加强了国际学术交流,推动了本学科建设,提高了我省的学术地位。尤其在参加卫生部2004年组织的四次精神卫生专家座谈会上,他为政府提供的如何将精神卫生纳入公共卫生建设、提高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岗位津贴、精神病人的欠费问题、精神科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受到了重视,并被国家疾病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聘为执行委员会委员。通过其本人的不懈努力,争取到了2004年中央批复地方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建设部分项目经费,为本专业今后的发展建设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二)他参加了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的起草讨论工作,参与制定了我国精神病社区防治试点规划工作。作为我省两个社区试点建设,他按照“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资金项目--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建设项目”和“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的要求,在河南省新乡市区、新乡县各开展了一个精神病防治试点社区,分别覆盖人口40万人。通过组织举办项目管理、规范化治疗、个案管理、病人家属、民警及随访信息网络管理培训班等,共培训学员近千人;同时组织人员对两个示范区中62个社区、40个行政村进行了摸底排查,按要求登记了两个示范区重性精神病人447人。目前,由试点到全面铺开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三)每年召开河南省精神科年会及主办部级继续教育项目《综合医院抑郁障碍》、《抑郁症与焦虑症新进展》、《神经系统精神障碍》等。2005年承办全国第九次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和全国精神病医院第七次管理学术会议,举办卫生部全国精神科医师”双基”培训班。

(四)在全省19所地市级精神病医院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为推动我省的精神卫生事业发展,他作为发起人,召集全省地市级精神病医院院长拟成立河南省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2006年12月已召开了成立筹备会议。

六、加强医院管理,促进医院在改革中不断向前发展

作为河南省精神病医院院长,他不断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先后进行了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工作。他进一步完善落实了各项医疗制度,规范了医疗行为。在医院管理年活动中,为解决患者“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他组织成立了扶贫病房,将贫困病人每月住院费用控制在

1500元以下、医保贫困精神病人每月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均含伙食费用);与新乡市残联联合开展了对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救助,每年发放救助卡200张。他强调人性化服务,邀请国内著名礼仪专家来院讲学,为病人从挂号到入院提供一对一全程服务,对空腹检查后的病人免费提供食品。他要求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了“争创温馨病区”、“六声服务(患者入院时有迎客声、接触患者时有问候声、发生误会时有道歉声、家属及病人有疑问时有解释声、患者合作时有致谢声、患者出院时有祝福声)”等活动,目前医院科室每周的文体活动、每月的医患大型文体活动已成为医院一道亮丽的风景。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活动中,医护人员的廉洁从医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进一步规范了诊疗行为,杜绝了“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等不良行为,形成了廉洁行医、精诚奉献的良好氛围,行业作风明显好转,医患关系更加融洽。在行风评议活动中,树立了医院良好形象,精神文明建设步上新台阶。他不断加强医院硬件建设,近三年来先后购置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总价值1600多万元,医院固定资产总值达到7859万元,新建了9300多平方米的门诊医技大楼,标志着我院全部完成病房改造的第三期建设任务的6000多平方米综合病房楼正在建设中,极大的提高了医院的综合实力。

派专业人员到落后边远地区条件差的精神病医院进行技术支援并定期到当地进行义诊,为当地老百姓免费诊治。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在全省范围内举行大型宣传、义诊活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群众对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促进社会精神卫生环境的建立和人群精神健康行为的形成。

精神卫生法论文篇9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卫生局领导班子历来重视宣传思想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把此项工作放在与抓卫生工作同等的高度。成立了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负总责的领导小组。在建立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了有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开展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和政治保证。同时为保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还制定了卫生系统工作计划,并保证人员和经费的投入。半年来,卫生系统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现象,各单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学习,认识到位。坚持把思想道德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常抓不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线,以政策理论、法律法规、科技知识为重点,不断加强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制定学习计划,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教育工作。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要求,把思想道德建设纳入党员、干部教育计划之中,深入贯彻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关文件精神。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做到学习三保证制度:一是保证了学习时间。每周五是我局固定学习日;二是保证了学习内容。不仅完整学习了县委、县政府指定的学习内容,还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学习;三是保证了较好的学习效果。在系统学习基础上,每个同志在认识上都得到了提高,还写出了学习心得。通过不断的深入学习和工作的实践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舆论引导,宣传到位。卫生工作是关系到老百姓身体健康,社会合谐的大事,正确的舆论引导和宣传不仅能为构建合谐*贡献出力量,更能争取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卫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上半年以来,我局加大对专栏、黑板报、网络平台的利用,坚持用专栏、黑板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医生科技知识等。重点对热点难点和突发事件舆论引导,按照中央、省、县的安排和要求,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期间,结合“爱国卫生月”、“世界卫生日”,组织了多次卫生知识宣传活动,还组织了一次大型的防控演练,并得到广电局的大力支持,通过电视节目报道,加大宣传的面,提高了宣传的效果。通过几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3万余份,现场解答2000余人次,免费体检300余人次。引导人民群众对甲型h1n1流感的正确认识和保证了防治知识知晓率。

二、坚持工作原则,确保全县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正确方向

为了始终保持正确的工作方向,不断提高全县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质量,始终坚持把握好四条原则:

一是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把文明创建工作的着力点集中到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上来,集中到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构建和谐卫生上来,集中到加强全县卫生系统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上来,大力促进基础建设、内涵建设、机制建设和队伍建设,确保了文明创建活动基础性工作扎实。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尊重人、依靠人,关心人、教育人,激励人、凝聚人,全心全意为干部职工办好事、办实事,切实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精神文明建设之中,使社会群众受到了实惠,让干部职工提高了素质。

三是坚持齐创共建的原则。注重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带动作用,接受人大、政协和各派、工商联的监督,利用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主体作用,形成了齐抓共管、齐创共建、全面拓展、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四是坚持全面发展的原则。努力实现全县卫生系统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实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的全面进步,实现广大医护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水平和民主法制观念整体提高,全面提升了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三、创建高绩效机关,发挥文明创建的示范窗口作用

坚持发挥机关“第一窗口”的示范带动作用,抓机关、带队伍、促行业,确保了全县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一是围绕提高理性思维力,始终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党员干部。始终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学习主线,形成了“抓住主要观点学、联系实际问题学、结合调查研究学、创新方式方法学”的学习路子,使理论学习不断走向深入。

二是围绕提高执政能力,大力加强机关党组织建设。着眼于建立机关党建工作的长效机制,健全和完善了机关党建工作的目标管理,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的质量。

三是围绕提高创新力,始终坚持求真务实、奋发有为。局党委围绕新形势下卫生事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卫生工作根本性、全局性、基础性问题,围绕制约基层单位发展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大力倡导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城乡卫生建设、卫生监督执法、区域卫生规划、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上下功夫、用气力、求实效,赢得了社会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是围绕提高凝聚力,努力培养机关的团队精神。我们教育引导机关干部把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公务员精神与岗位职责、职业纪律结合起来,自觉做到分管的工作配合抓,交叉性的工作共同抓,重点的工作协力抓,培养了团结协作干大事、群策群力抓落实的团队精神,营造了“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健康和谐的人际环境。

五是围绕提高执行力,着力强化勤政廉政的作风建设。我始终要求机关干部牢固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形成想事、干事、成事的生动局面。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在强化党风廉政教育和从政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了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对机关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树立了良好的机关形象。

四、存在的不足

回顾一年来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我们虽然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是离群众和上级领导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党员干部理论学习的深度和广度不够,运用理论研究和解决当前问题、解决制约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能力尚有欠缺;

(二)抓群众思想教育效果不够明显,方式方法不够灵活;部分群众集体主义思想意识淡薄,积极性不高;

(三)精神文明示范点总体水平低,辐射带动能力还不够强;

(四)创建活动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教育,深化理论学习。通过抓学习教育,使全县卫生系统干部自觉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为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精神卫生法论文篇10

3 泸州医学院 2012 级研究生 四川省泸州市 646000

【摘 要】王鸿度教授认为,神是中医理论中重要的概念,营卫气化是机体代谢的重要内容,包括离台、交感、新陈代谢和相互转化等环节,此过程不仅是弃旧用新完成其相互转化的使命,而且还蕴育一种微妙的过程,即神气变生机制。

笔者对于此论的理解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希望借此进一步认识中医中神机的概念和意义。

关键词 王鸿度教授;皮腠;中医

1 神的含义

神是中医学中重要的概念。针灸治疗中尤其强调治神,《灵枢? 本神》“凡刺之法,必本于神。”王鸿度教授认为,此语不仅指出临床针灸重在治神,且针刺之法根源于神,是治其神,即神是针灸治疗的作用基础; 中医之象有其功,必有其体,即“造化主于内,其象彰于外。”神在其内有一种物质支持,是一类极精极微的细小物质产生的功用表象于外。而此种物质即是极具活性的血气。

这种极精极微的细小物质客居于门户,故《灵枢? 九针十二原》曰:神乎神,客在门。

此门即玄府。皮腠是人体重要的门户,玄府。

故皮腠神气,是皮腠之间营卫交感离合过程中,在营气、卫气和天气的综合作用下,所产生的一类具有很强生理活性的精微物质。皮腠神气变生机制,即是皮腠之神气变化生成的过程。

2 皮腠是元真通会之处,其气所受于天

皮腠,即皮肤腠理,为人身之屏障,既内护脏腑,又外联自然环境,是天人相应的通道。在古代的哲学著作中“元”和“真”两字多含有“精”“气”之义。可以认为,元真是人体中秉承于先天禀赋的那部分精微物质以及维持人体脏腑生理功能的精气,通过三焦通道,布达循行于全身内外,又通过气化推动、调节着人体的生理功能,以保证人体正常的生理状态。元真除了来源于先天,还禀受于自然之气。故元真是经过腠理处,其气和天气相交换后形成的精微物质。

元真通会处,也是血气所注之处。此血气即营卫之血气。《素问? 痹论》认为,营卫之气皆由水谷精气所组成,并从中焦脾胃上注于肺,周流经脉,和调子五脏,洒陈予六腑,濡养肌腠孔窍、四肢百骸。皮腠之间的血气是其中的一部分,所运行的一个环节。

3 营卫之气化元真以生神

在营卫气化过程中,始起于离合交感。

所谓“离合",乃指营卫之气“聚散相荡,升降相求”的趋势,即“相兼相制,欲一之而不能” 。所谓“交感”,是指营卫之气一循环迭至,细组相接 的状态。而营卫离合交感主要发生于机体外周皮腠部位,这同皮腠之络脉——孙络结构有密切关系。

络脉——孙络结构内连经脉,外接皮腠,是营卫血气浅出皮表,表阳之气内达经脉之必经渠道。故皮腠即是营卫之血气交会离合之处所。在《黄帝内经》中对此有明确论述:“…… 脉气流经,经气归肺,肺朝百脉,输精于皮毛。毛脉合精,行气于府,府精神明,留于四脏,气归于权衡”, 这段话对由饮食化为精,在脉、肺、府、四脏等中交换代谢的途径。其中肺输精于皮毛后,气行于府。对于此府,众多医家均有争议。王冰、马莳、张介宾等认为此府为“膻中”;张志聪、黄元御等为“六腑”。

吴昆则指出:“毛脉合精,则行气于玄府,是为卫气。玄府者,腠理也。”王老认为吴昆之意最合理。在《灵枢? 岁露论》中,也有同样的论述“卫气每至于风府,腠理乃发,发则邪入焉。”可见其府为风府、玄府, 且卫气注于风府之处。此腠理之处称作玄府,风府,正是神之所居处。

《灵枢? 天年》“黄帝曰: 何者为神?岐伯曰:血气已和,营卫已通,五脏已成,神气舍心,魂魄毕具,乃成为人。”可见神是在气血调和,营卫通畅的基础上产生的。而腠理之处即是血气交会和调之处。“血气”是腠理所充的物质,指营卫相和后的卫气,在皮腠变生神气,以宣利气血,燮理阴阳。气归于权衡,是阴阳平衡的前提,而气归于权衡需要神之调节,神的调节又有赖于营卫之气的通和。

4 府精神明的重要性

府精神明具有层次性,即府精则神明,精充足,正常注于玄府,神则能明。神明则能神气以血为载体周流全身,调节着人的生命活动,使生命正气充足,身体健康。故《灵枢? 小针解》曰:“神气者,正气也”即说神气是人体免疫物质的概称,与现代医学对皮肤免疫的研究非常吻合,即目前发现皮肤表皮衍生出多种免疫物质,能够促进T 淋巴细胞的分化、识别浊以及抗原处理、免疫监视等功能。

府精神明则病不入。病邪常由皮肤经过腠理传入脏腑,故医圣张仲景用大量篇幅说明外感伤寒,其中论述太阳病篇又以其方论最多。《素问? 皮部论》中论述邪气通过影响皮肤和腠理最后入脏府的过程:“邪客于皮,则腠理开,开则邪入客于络脉,络脉满,则注于经脉,经脉满,则入舍于腑脏也。”可见精足则邪气不能通过腠理入于脏腑。

神也是针刺治疗的作用基础,府精神明才能治疗有效。故《素问? 汤液醪醴论》“帝曰:形弊血尽而功不立者何?岐伯曰:神不使也。( 帝) 曰` 何谓神不使?岐伯曰:针石道也……今精坏神去,营卫不可复收。

何者?嗜欲无穷,而忧患不止,精气弛坏,营泣卫除,故神去之而病不愈也。”此文从反面论述精坏神去则治病病不愈。

对于皮腠生神的机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工作。皮腠神气变生机制和神气性用的学说,在中医理论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它是脏腑——体表相关学说.以及经穴——内脏相关性的理论基石。

它亦是中医汗法、针灸、贴敷、按摩等治疗方法的作用基础。这一理论值得我们深入探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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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3-0106-00

重型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双向)、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为了解社区管理现状,对全区社区卫生机构进行信息统计,随访。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将全区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已建立重性精神病人健康档案按社区服务辖区进行分类。重型精神疾病按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以人口1%计算。

1.2 方法:将全区重型精神疾病患者按卫生中心、站、卫生院随机抽取两个中心、两个站、两个卫生院各十份档案,按照规范进行随访。

2 结果

3 讨论

3.1精神卫生现状:

3.1.1 国家相关政策:自2004年精神卫生作为唯一的非传染病项目进入公共卫生项目,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精神卫生项目示范区实施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示范模式。2009年卫生部颁布并实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国家重型精神疾病基本数据分析收集系统?

3.1.2 精神病人概况:据1993年抽样调查表明,国内各类精神病总患病率由1982年的12.69‰上升至13.74‰(不含神经症),低就诊率、低诊断率、高未治率、高肇事肇祸率,使精神病人社会地位底下,甚至被关锁、遗弃,家属更难于承受经济负担而放弃治疗。

3.1.3 政府现况:县、区级政府大多未成立精神防治领导小组,精防办未有编制,相关精神防治经费未到位。阳光救助责任没明确,民政、残联、街办只有相关文件,缺少实施细节,收治医疗机构缺少经费。

3.1.4 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乡医,在建立社区健康档案方面,仅限于基本信息,补充信息,对于精神分裂症识别诊断率几乎为零。现有管理病人仅占抽样调差比率约18%,随访以电话为主,难以真正做到面对面,对病人基本病情一无了解,服药依从性,药物副作用,心理康复更难以实现。

3.1.5 专业机构:精神卫生中心或设有精神卫生资源的综合医院现在以门诊和住院诊疗为主,收入难以承担相关检查、督导、培训所需经费。疾控机构慢病管理科相关人员对精神卫生缺少专业知识,导致难以执行各种工作的开展。

3.1.6 保障机构:现在医保、新农合实行单病种限价。

3.2 管理措施

3.2.1 严格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国家重型精神疾病基本数据分析收集系统?实施,县区以下各级政府建立精神卫生领导小组,有相关领导任组长,实行协调制度,并对相关部门开展考核。卫生主管部门成立精防办,形成三级网络建设,设立编制,保障精防经费。

3.2.2 民政、残联、财政设立责任明确的救护保障机制,使贫困精神病人治疗有合理的解决渠道,尽量减少服药间断率。

3.2.3 精神卫生机构或精神科,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基层卫生人员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培训,主要以精神病学症状学、相关心理学为主,提高培训人员对病人识别率,对病情变化感知率,做到发现病人及时报告。

3.2.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乡医要严格按照社区管理规范对精神病人精心管理随访,并确定专兼职精防人员(需固定),定期参加培训,真正做到及时发现病人及时管理。

3.2.5 社区卫生考核制定标准化管理,杜绝公共卫生经费流失。

3.2.6 将精神卫生真正纳入公共卫生项目。增加精神卫生人才培养。

3.2.7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少病人经济负担。

总结 精神卫生自2004年被纳入公共卫生项目以来,社区管理已经在全社区开展,但是基层政府、基层医疗机构并没有到位。只有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监督机制及必要的考核机制,才能将精神疾病管理纳入规范化,减少肇事肇祸的发生,人民财产得到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精神卫生法论文篇12

本组资料99例均来自于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2000年至2004年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符合CCMD-II-R和CCMD-III精神发育迟滞诊断的案例。

2结果

2.1一般情况

本组案例99例精神发育迟滞中,男性46例,女性53例;年龄9~85岁(其中2例记录不详),平均年龄30.44±14.05岁;职业:无业58例,农民33例,学生5例,其它3例;文化程度:文盲53例,小学43例,初中3例。

2.2诊断情况

轻度精神发育迟滞50例(50.5%),中度精神发育迟滞42例(42.4%),重度精神发育迟滞7例(7.1%)。

2.3鉴定案由情况

男性46例中,作案类型居前四位的分别是:9例(19.6%),盗窃8例(17.4%),凶杀7例(15.2%),纵火7例(15.2%)。女性53例中,被案共47例(88.7%),余为凶杀、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鉴定。

2.4法学结论评定

男性被鉴定人主要涉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其中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11例(23.9%),限定责任能力23例(50%),无责任能力11例(23.9%)。女性被鉴定人主要涉及性防卫能力鉴定,其中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44例,性防卫能力减弱3例。

3结论

精神发育迟滞由于18岁以前各种原因引起智力发育低下,社会适应能力不良为特征一组精神疾病。本病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占有相当大比例,仅次于精神分裂症。本组案例99例,女性多于男性,是由于女性涉及案情大多为被案,占绝大多数有关。其法学评定主要是性防卫能力评定,受害者绝大部分不具有性防卫能力。男性涉案多为、盗窃、凶杀、纵火,其法学评定主要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职业中以无业者和农民居多,说明精神发育迟滞患者社会适应能力差,无法在社会上从事社会劳动。由于智力低下绝大多数不能完成小学学业,即使有三例初中文化学习也只是勉强进入初中后无法继续完成学业。

本组案例涉案最多的主要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92例(93%),大多数年龄小,最小9岁,大多13岁左右。由于智能低下,人格发育不成熟,性知识缺乏,性防卫能力差。该类被害女性大多为安静,易受摆布,犯罪分子就认为这群弱势女子有机可乘从而在威逼、诱惑下实施,监护人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责任,保护好患者,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相反,男性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则以易兴奋和易激动为主,激惹性强,焦躁多动,坐立不安,好争吵,好与人冲突,易冲动,自控能力差,对是非善恶判断能力差,常在他人教唆下犯罪。

在被案中,对性防卫能力的评定中仍存一些分歧,并没有完全一致意见和标准。有人提出中度以上的精神发育迟滞可评定无性防卫能力,轻度可评部分或完全防卫能力。从鉴定实践看,部分患者由于智商水平与社会适应能力不相称,智能各成分发育不平衡,易引起鉴定人对智能缺陷程度与性防卫能力评定的分歧。提示在评定性防卫能力时,既要做IQ测定,又要结合社会适应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综合得出鉴定结论。[1]贾谊成提出性自卫能力的评定,不但要从医学条件和法学条件相结合评定,还应该从法理上的公正性及社会学角度综合案情考虑,但实际上可能对于社会学方面考虑更多些。

对于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在犯罪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时目前也尚无统一标准,尤其是对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责任能力评定分歧较大。国内大多对精神发育迟滞的责任能力评定既要考虑其智力缺陷的程度,又要同时考虑社会适应能力、作案动机、预谋及自我保护等社会心理因素[2-5]。当然首先应确定的是其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否存在。

参考文献

[1] 王小平:104例侵害案例性防卫能力相关因素分析“第八届司法精神病会议论文集”.

[2] 贾红林 主编.司法精神病学研究与应用.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1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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