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价值分析方法合集12篇

时间:2023-05-17 10:17:01

法理学价值分析方法

法理学价值分析方法篇1

问题式教学模式(PBL)是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的教学方法,是以学生为中心的新型教育模式,这种方法主要将临床实验问题作为基础,以全体护理学生为主体,通过分小组讨论的方法,在指导护理实验教学教师的参与下,围绕特定的护理学专题或者具体的研究病例进行临床诊治和护理方法等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学习过程[1]。随着广大人民健康模式观念的更新,整体化和系统化的护理已经成为社会需求,对护理人员的创新能力,沟通交流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础护理学是护理教育的主题,传统教育模式往往无法达到综合培养的目标[2]。因此,如何调动护理学生对基础护理学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对本学科的兴趣成为了教学过程中的一个较大的问题。本研究通过对近1年于本科实习的护理专业学生进行PBL模式教学,效果卓著,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入选2013-2014年于本科实习的护理专业学生90人作为研究观察对象,将入选受试学生随机分为观察组48人和对照组42人,分别应用PBL模式和传统教学模式。

1.2 方法 对照组采用传统教学法,进行以理论讲授为主的教学,由教师向学生进行课程讲解和示范护理实验知识,进行实验教学。而观察组则采用问题式(PBL)教学法,具体方法如下:(1)带教老师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设计适当数量的问题,于前一课时交给学生,组织学生复习教学内容并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同时提供系列开放性问题,此为提出问题具体步骤;(2)要求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资料的查询,通过大量资料的筛选寻求最佳答案,将入选学生进行随机分组,针对具体问题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展开式讨论,指导教师对学习任务进行划分,制定学习计划,引导学生发挥团队精神进行共同分析和思考问题,进而解决问题;(3)完成学习后带领学生在实验室进行护理实验实践操作联系,分小组进行讨论;(4)带教老师对每组讨论进行点评,对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使得学生对学习内容认识更加深刻,鼓励学生对相关问题进一步分析和探讨,各小组间交流学习经验,取长补短,带教老师进行总结,对讨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扬长避短;(5)根据每组学生的讨论内容汇总记录,形成实验报告。

1.3 观察指标 (1)阶段考核成绩为百分制,对所学内容进行总结并建立考试题库,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取命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分为以下三个等级:大于80分为优;60分至80分为良;60分以下为差;(2)针对学生实验报告进行分析,对综合素质进行评定;(3)对学生进行教学方法评价问卷调查,从课堂气氛、学生间沟通、师生间沟通、主动参与四方面进行调查,每项0~5分,程度随分数升高而增加。

1.4 统计学处理 应用SPSS 16.0统计分析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数资料以百分数表示,采用 字2检验;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以P

2 结果

2.1 阶段考核成绩 观察组学生考试成绩优良率为95.83%,对照组学生考试成绩优良率为71.43%,两组学生阶段考核成绩优良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字2=5.71,P

2.2 实验报告成绩 观察组学生实验报告成绩为(92.69±3.86)分,对照组为(84.64±4.15)分,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5.28,P

2.3 教学方法评价情况 对两组学生进行教学方法评价问卷调查,分别在课堂气氛、学生间沟通、师生间沟通、主动参与方面进行评估,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问题式教学法(PBL)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被美国的神经病学教授Barrows在麦克马斯特大学首次提出,并将其引入医学教育领域[3-4]。而后Schmidt 教授详细论证了PBL模式的优点,并倡议在医学教育中应用PBL模式作为传统教学的补充教育方法。直到上个世纪末,在美国,70%的医学院已不同程度地采用了PBL模式进行教学,欧洲部分医学院也开始进行问题式教学法的课程[5];1994年英国曼彻斯特医学院在1~4年级的教学中全面采用了PBL模式。目前,PBL已经成为国内外较为流行的一种教学方法并多学科广泛应用[6-7]。PBL模式又称“基于问题式学习”,是以临床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学生为主题,老师为主导,围绕某临床实际问题等,通过小组讨论的方法进行的研究性学习[8]。PBL模式是纵向教学方法的一种,其以精心选择和设计的与学习内容密切相关的问题为主要内容,通过理论和临床双方面的拓展横向知识,在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同时使得学生对基础知识深刻了解,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促使学生更多地进行自主学习,练就更加熟练的临床问题处理本领[9]。

PBL模式教学方法包括提出问题、建立假设、收集资料、论证假设和总结几个基本环节[10-12]。与传统教学方法相比较,PBL教学方法有利于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同时有利于培养学生临床思维及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同时,还有利于教师能力的提高,PBL教学法要求教师重新组织教材,设置有启发性的问题,这就要求教师掌握多系统多学科知识。在实施问题式教学法应当注意以下关键问题:一是在运用PBL教学法时应当重视学生前期对基础知识的学习,这是问题式教学法运用的基本前提,绝对不能用问题式教学法来否定理论学习的必要性,恰恰相反的是,扎实的理论学习是问题式教学法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加以重视,则可能因基础知识不牢固而阻碍问题式教学的进展,甚至否定其成效,因此在运用问题式教学之前,对学生进行课前指导至关重要[13];二是要求带教老师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带教老师是帮助学生实现课程设计目标者,是学生学习的督促着和参与者,应该能够客观评价学生在学习中的表现,激发学生积极主动完成课前资料查询、参与讨论交流的积极性,同时能够良好地完称问题设计和系统归纳总结;最为重要的是,在问题式教学法的实施过程中,课程涉及的知识较为复杂繁多,带教老师对病例的选择和综合评估应当要解决学生学习的目标,在病例讨论后进行系统地讨论,提供学生应当掌握的概念、学科拓展知识和交叉学科知识的运动,要主导性地带领学生提高问题式教学法的系统性成效[14]。在PBL教学法广泛应用于医学教育的大背景下,将PBL教学法引入护理学教育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我国目前已经将PBL教学模式广泛应用于护理院校中专、大专、本科和研究生教育课程中,尤其是基础护理学的教学实践中,多方面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了学生综合素质[15-17]。

本研究入选近一年本校护理专业学生作为研究观察对象,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其中观察组学生应用问题式教学法,对照组学生采用传统教学法,观察两组学生阶段考核成绩,并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研究结果显示,观察组学生考试成绩优良率明显高于对照组学生;PBL教学方法学生实验报告成绩明显高于传统教学方法;分别在课堂气氛、学生间沟通、师生间沟通、主动参与方面进行评估,PBL教学方法能够从多方面提高教学评价。研究提示,将问题式教学法应用于护理实验教学中教学效果良好,多方面提高了护理教学效果评价,对护理教育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本研究结果与目前研究结果基本一致[12],但研究样本含量较小,尚需大样本含量研究进一步验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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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价值分析方法篇2

一、国际法研究方法概述

 

近些年来,我国国际法学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涌现出大量的学术著述,但在研究方法上并无显著变化。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只是在一些教科书中有简要陈述,而在实际研究领域较少有人谈及。德国法学方法论大师卡尔·拉伦茨在其名著《法学方法论》中指出:法学之所以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判定一门学科成熟到何种程度,一个很重要的学术标示就是看其有无特定的研究方法。[1]国际法作为法学门类的一门独立学科,自然要适用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同时应有自身特殊的研究方法或者至少在法学一般研究方法中有所偏重。

 

国际法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学说和学派,这些学说及学派和研究方法紧密相连,一定程度可以说方法是学说、学派之因,学说、学派则是方法之果。[2]20世纪之前,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是国际法的主流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自然法则是从自然现象中抽象出来的一些概念,如人类良知、理性、共同法律意识等。实在法学派则认为国家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否认从自然法抽出来的抽象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根据。与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相对应的国际法研究方法——价值分析研究方法和实证分析法方法,实证分析采用事实分析、判断和评价的方法,而价值分析则多采用价值判断和评价的方法。前者要解决的问题为“实际是什么”,而后者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回答“应该是什么”。[3]就国际法而言,实证分析方法要解决的是国际法“实际是什么”的问题,价值分析方法要回答的是“国际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这两种方法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构建”作用。

 

二、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是一种从应当如何的角度分析、判断和评价法律问题的研究方法,它实际上是对法律进行一种超越其规则形态的价值判断和终极关怀。[4]价值分析的方法一般被法学家用来研究、分析既有法律规则的优点与不足,侧重于对法律漏洞的分析,以期对未来立法及法律适用有所贡献。法律及法律活动之所以不是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的,是因为法律不是自然物,不属于自然界,而是人造物,与人类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而人不仅仅是生物地存在者,而且是能够追问意义和追寻价值的存在者。价值分析研究方法对于认识国际法的本质和价值取向,改革和完善现有国际法制度,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价值主义的拥护者认为:“首先,‘事实’的丰富性或者说现实世界人们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迫使研究者或立法者不得不选择一些关系进行研究或规范,而选择总是与选择者的价值取向有关; 其次,观察者和等待解释的客观事实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因为人们能够观察到什么东西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他所接受和拥有的理论结构。”[5]因此,通过价值主义方法研究国际法时,就同一法律制度,不同学者往往会站在不同的立场进行分析,如对WTO 体系的理解和评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因立场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会有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除了分析现行的国际法外,价值分析还着眼于对当下的国际法进行反思,提出批评和改进的建议,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及完善。

 

三、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是一种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科学研究方法。[6]国际法的实证分析即为以现有国际条约、习惯、国际法院判例等为基础,进行比较、分析和总结,对有关国际法问题的法律规制及适用问题得出相应的结论。这一研究方法也被称为注释法学的研究,或者国际法教义学的研究。可以说实证分析是国际法学的看家本领,是法学研究最基本、最主要的路径。主张实证研究方法学者认为:“第一,国际法的研究如果不基于实证,会让国际法看起来不像‘法’,而更像国际政治、国际关系; 第二,国际法研究如果缺乏实证,会使结论缺乏说服力。”[7]

 

尽管存在对实证分析方法的一些批评,但实证分析方法在国际法领域的主导地位未曾动摇过。这一方面是由于对实证分析方法的批判无力推翻实在法学派赖以建立的基础——广泛的国际法规则;另一方面, 基于批判实证分析方法而产生的各种研究方法反过来对改革完善实证分析方法发挥了重大作用, 从而使实证分析方法抛弃或减弱了传统的严格形式主义色彩,转向现代的、更实用、更务实的做法。

 

四、国际法研究应当结合价值分析与实证分析研究方法

 

通过前述研究比较可见,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虽然存在着一些本质差异,但是在应用上并不互相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方面,人的价值判断要以事实认知、实证分析为基础,另一方面,人的任何实践活动都不是盲目的,总是受着一定的价值目标的导引,法律实践更是如此。国际法学家运用价值分析方法进行法律的价值分析,大多是在现有国际条约、习惯、国际法院判例等基础上进行,只有对当前国际法规范及实践有所理解才能对其进行评判,进而提出在法律价值上更进一步的国际法规则。同样,实证分析也不仅只囿于现有的法律规范及实践,在更深层面是兼顾到法律背后体现的人类社会普遍价值。

 

法理学价值分析方法篇3

一、价值分析方法的内涵阐释:

(一)对于“价值”的界定:关于“价值的本质”即“价值是什么”这个问题,学界有着各种不同的理解与解释,并在各种解释模式的论争中推进了人们对于“价值”的理解。从总体上说,多年来学界主要是从“主体——客体”的逻辑关系的角度来思考与界定“价值”。关于“价值”的基本提法是:“价值”是指“客体中所存在的对满足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有效性,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1](p13)也有学者认为,“价值”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的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2](p10)以上关于价值的解释模式,可以说是一种“主客效用关系”的解释模式,[3](p266)相对而言是一种科学的论证。

(二)对于“价值分析方法”的阐述:价值分析方法作为一种应用极广的方法,在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多种领域都有其存在的空间。本文所引用的价值分析方法乃是从法学意义上来理解的,申言之,是从“价值分析方法乃法学方法的一种”的角度上去理解的。关于何谓“价值分析”(又称为价值判断),择其精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价值判断是判断者就其“本身的心理事实”所为之陈述。德国学者朔伊尔德持此种看法,依其观点,判断行为中的评价行为是一种感情的行动,是以人的愿望为基础之非认识性的活动。[4](p171)

2.价值判断是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于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5](p69)

3.价值判断是依据一有效规范对于事实行为所做的应当是这样或者不应当是这样的判断。[6](p503)对于这里的“有效规范”应做广义理解,不应局限于法律,如此看来,此说恰当界定了价值判断的核心要素——应然层面的判断。因而比较可取。

二、角色之定位——价值分析方法的功用分析:

价值分析方法作为法学方法论之一,无论是在法学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都是不可替代的。具体而言,其功用主要表现在:

(一)价值判断是法律秩序中不可缺乏的因素:

秩序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从最抽象的意义上讲,秩序总是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与心理的安全性。价值判断在法律秩序的维护中的作用概言之即分配与矫正,也就是基于价值的判断设计与分配秩序,当法律落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而致秩序的不正义时予以矫正与匡复,其实在这种既破又立的过程中又加入了毋宁说是高位阶的价值判断。

(二)价值判断是复兴理论法学,启蒙部门法学的剂:

自从休谟提出著名的“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以来,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就成为科学中一个重要的争论问题。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都必须关注事实与价值两个方面的问题,事实与价值两个方面是紧密联系的。离开价值,法理学与法学只是纯粹技术的法理学与法学,它既远离现实也远离晾知,而且会因缺乏精神指导而流于低俗。法理学被置换为常识的法学基础理论,实际上被作为法学基础知识加以鄙夷。[7](p5)人类在法律领域累积起来的思想精华而成的价值精神不被重视,法律被亵渎的情形也不会鲜见。

(三)价值判断是实现法的基础从经验到理性,从形式理性到实践理性的饿推动力:

从西方哲学史来看,理性观在古希腊中有两个来源,一个是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logos),一个是阿那克萨哥拉的努斯(nous),前者指语言或表达,后者指能动超越的灵魂。从词源上考证,logos(来自动词legein,意为“计算”、“思想”与“理性”)和nous(来自动词noein, 意为“思维”、“思想”),都有认识的含义。[8](p138)根据2000年版的《辞海》的解释:“‘理性’一般是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活动或能力;理性还是划分认识能力或认识能力发展阶段的用语。[9](p1467)。当一切权威都在三十年战争(1618-1648)中时,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试图把自然法则建立在经验观察的基础上。他对历史做了全面的考察,以便发现哪些行为准则可以作为人类经验的成果而提出来,这样他就率先以理性权威代替了神的权威。[10](p75)可以说是启蒙了法的基础从经验到理性的过渡。此时的理性是一种自然理性。(维柯认为,理性有三种:神的理性,国家政权的理性和自然理性),自然理性本身就是关涉人们私人生活的一种理性,任何人都具有一种”自然平等“是其应有之意。[11](p508)而在法的基础从经验到理性过渡的过程中实质上是加入了价值判断的因子,正是由于价值判断的存在,推动了实践理性的形成。现代法旨在恢复被形式正义所掩盖并使之于实质相分离的部分,其要旨在于更加接近一种自然理性,恢复作为一个自主的”人“的价值与生的意义。[12](p217)实践理性,按照某些学者的看法,即”人类面对社会的一种态度和伦理,是人类独有的用以控制和规范人的行为的一种力量,这是基于人类交往的需要和人与人关系处理对待上的正当性和复杂性而产生的“。[13](p140)运用价值分析方法,更多的体现一种实践理性,法治理性重在追求实际效应的实践理性,体现的是法律在复杂的法益关系中的平衡感与判断能力。

三、主观之“偏见”——价值分析方法遭遇的危机:

(一)凯尔逊为代表的“纯粹法”理论:

凯尔逊继承了分析法学派的传统,宣称自己“纯粹法”理论的目的是为了使法律成为一门科学。他拒绝自然法,认为以往的法学研究中搀杂了太多的非法律东西,主张把所谓的“价值因素”从法律科学中清除出去。主要观点强调法律科学是反意识形态的,认为在纯的法律理论中,不存在规范是好的,坏的,或者应当的或不应当的这种判断。[14](p16) 倚重逻辑在法律中的重要作用,注重法律形式主义,主张排除心理主义与认识论的影响。凯尔逊还认为,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不是法律的形而上学,而是专注于实在法,既不捍卫什么正义,也不谴责什么非正义,它所追求的是真实与可能的法律,而不是正确的法律。只要将一般规则实际运用到应该适用的一切场合,那便是正义的,凯尔逊将其称之为“合法性”。[15](p191)

(二)马克斯韦伯的“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学说:

韦伯认为,价值不是事实,对象本身的特性,一切有关价值世界的研究只涉及进行评价的主体与被评价的对象的关系。价值与目的都是特定的,并不服从理性的或科学的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价值无涉”的观点。具体有两个方面的内容:①要求社会学家一旦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选定的研究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停止使用自己的或他人的价值观念,应该根据资料的指引,从事实资料中概括出结论。②强调“事实”与“价值观念”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社会科学只能解释社会现象,不应对社会现象作出价值判断。[16](p326)

(三)成文法系司法实践的“严格规则主义”传统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缺乏:

作为法学理论中的一个基本常识,世界上法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尤以法典化为主要特征。在充分肯定法典化的形式理性,整合资源以及体系化等诸多功能的同时,也充分暴露了成文法之诸多缺陷,即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不居之间的冲突等等,而大陆法系奉行“严格规则主义”的审判原则,崇尚法律规则的权威性,法官过分注重法律事实,较少价值判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限。这种片面强调事实,忽视价值衡量的模式发展到一定程度便会出现“恶法亦法”的结果,显然是一种重形式,忽视实质正义,偏离了“法学为公正与善良的艺术”的初衷,不符合现代法律发展的意旨。

四、应有之“澄清”——价值分析方法的复归:

价值分析方法所遭遇的冷漠已如上述,然价值分析方法的独特功能以及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都要求对价值分析方法进行角色定位,将其作为法学视野中的一种不可或缺的研究方法。所持理由如下:

(一)即使是历史上所存在的反价值法学派还是去价值法学派也不得不承认或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价值分析方法的存在空间。虽然韦伯坚持“价值无涉”,但是应当指出,韦伯批评的对象主要是权力者打着科学的旗号将自我价值“唯一化”的企图,具有价值宽容的时代精神。凯尔逊虽然排斥法学对价值的研究,不过,中年以后,凯尔逊的反价值立场有所松动,表现在1945年出版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其甚至设想将解决纠纷的特权从国家取走,交给“一个公正的权威机构”。[17](p112)可见,反价值主义学派未将价值无涉等彻底化,否则便难以“自圆其说”。

(二)法学的主干是规范科学,规范科学追求的是善,它的任务是公平规范地表现与评价,其首要的方法自然是价值评价。对于法学,对于法律,我们首先要问的不是科学与否,而是正当与否,公平与否。[18](p98)法律方法是出于某种目的而设计的,并服务于这一目的,法律技术不可能单独存在,它离不开法律的目的和追求的价值。博登海默也认为,价值判断在法律制度中起着主要作用,它体现为作为其社会广大成员共同的价值观念的凝结物的宪法与法律。[19](p101)

(三)法律中所要排除的只是个人的有偏见的价值判断,而非社会性的公允的价值判断。法律只能以那种不仅在当事人看来具有正价值,是善,而且在群体社会和社会主体看来也具有正价值,是善的行为事实作为其保护的对象,并将其规定为“应当”,相反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具有负价值,是法律“应当”抑制的。[20](p72)而且价值判断是遵循规范等级层面的价值判断,是建立在法律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基础上的。概言之,价值判断是一种社会性的价值判断,至于某些学者所担心的因此会导致主观擅断的担心完全是多余的。

五、当然之“适用”——价值分析方法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

价值分析方法的不可替代性,意味着在中国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不能不对此作出回应。当前,学界对于中国民法典立法的讨论如火如荼,但是诚如有的学者而言: “看似一派兴旺,实则繁而不荣”,一个突出的表现便是对具体制度的设计关注有余,而较少青睐方法论之于民法典编纂之意义。我们认为,科学的方法论对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的意义重大,在此限于文章篇幅,不予赘述,仅说明作为法学方法之一的价值分析方法对于中国民法典编纂之独特功效以及民法典编纂应如何对此作出回应:

(一)价值分析方法对于中国民法典编纂之主要功用:

1.彰显实质正义,有助于民法典垂范久远:

罗马法上将民法称之为“公正与善良的艺术”,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律,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无论是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还是当下学者而言的 “从契约到身份”,都贯穿着正义的理念,也正是这一理念注就了民法强大的生命力,而正义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本身就体现了一种价值的考量与权衡,可以说,价值分析方法在这当中起到了引导的作用。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重要特征便是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由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由追求法律的安定性到追求法律的妥当性。这些法律的迁移与塑造,无不渗透着价值的需要,利益的衡量。中国民法典编纂欲保持生命力,真正成为学者们所期望的21世纪的伟大法典,价值分析方法是不可缺少的。

2.克服成文法之局限,增强民法典的“普适性”:

大陆法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成文法为其主要的渊源,但是这充其量只是一种形式理性,成文法的局限性也是大大存在,表现为成文法的稳定性与社会实践的变动不居性之间的矛盾,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生活的前瞻性之间的摩擦等等。正因如此,将民事规范融入一部大法,应付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问题的企图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实现过。[21](p24)价值分析方法的导入,表现为民法典中弘扬了民法精神,规定了基本原则,明晰了价值位阶等,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增强民法典的弹性与张力。

(二)中国民法典编纂对于价值分析方法的回应:

1.打破对概念法学的盲信,重视法典体系的开放性:概念法学作为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典的学理基础,主张法律体系具有逻辑自足性,无论社会生活发生什么案件,都可以依据逻辑方法获得正确的答案,法官只能根据三段论机械的适用法律。这套理论对于移植与继受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我国影响甚巨,从具体的制度,概念到司法实践都深深的打上了概念法学的烙印。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概念法学所崇尚的法典万能,过分注重逻辑的推演,对于形式理性的绝对化,已经远远不能社会现实的发展,于是逐渐出现了以耶林为代表的目的法学派,赫克为代表的利益法学派等。我国在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过程中,应打破对于概念法学的一味接受,注意合理的借鉴与本土资源的结合。当前中国民法学界有些学者提出打破传统的债权与物权的二元结构,设立财产法总则,为新兴权利提供容纳的空间,便是一个很好的探索。[22](p25)

2.规定合理的价值位阶,为妥当的个案考察留有余地:

价值分析方法中所谓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性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价值判断,绝不意味这主观擅断以及适用法律的恣意,为了确认这一命题,有必要在民法典中规定合理的价值位阶,以适应司法实践不断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法官一定程度的“造法”,保证案件质量,增强民众对于民法典的认同感。诚如苏永钦先生而言:“滥觞于19世纪的法典主义不一定以近黄昏,但是民法典在经过20世纪和特别民法的反复纠缠后,如果还不能在功能定位上理清楚,走进21世纪,可能就是一堆短烂朝报。”[23](p121)而科学的法学方法特别是价值分析方法的导入,无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消这种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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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意]维柯。新科学(下)[M]。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易继明。司法精神与制度选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2]易继明。司法精神与制度选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4]陈锐。凯尔逊的"纯粹法"理论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3)。

[15][16]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17]周永坤。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处理[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4)。

[18]周永坤。法学的学科定位与法学方法[J]。法学论坛,2003,(1)。

[19]严存生。作为技术的法律方法[J]。法学论坛,2003,(1)。

[20]张继成。从案件事实之"是"到当事人之"应当"——法律推理机制及正当理由的逻辑研究[J]。法学研究,2003,(1)。

法理学价值分析方法篇4

一、价值分析方法的内涵阐释:

(一)对于“价值”的界定:关于“价值的本质”即“价值是什么”这个问题,学界有着各种不同的理解与解释,并在各种解释模式的论争中推进了人们对于“价值”的理解。从总体上说,多年来学界主要是从“主体——客体”的逻辑关系的角度来思考与界定“价值”。关于“价值”的基本提法是:“价值”是指“客体中所存在的对满足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有效性,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1](p13)也有学者认为,“价值”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的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2](p10)以上关于价值的解释模式,可以说是一种“主客效用关系”的解释模式,[3](p266)相对而言是一种科学的论证。

(二)对于“价值分析方法”的阐述:价值分析方法作为一种应用极广的方法,在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多种领域都有其存在的空间。本文所引用的价值分析方法乃是从法学意义上来理解的,申言之,是从“价值分析方法乃法学方法的一种”的角度上去理解的。关于何谓“价值分析”(又称为价值判断),择其精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价值判断是判断者就其“本身的心理事实”所为之陈述。德国学者朔伊尔德持此种看法,依其观点,判断行为中的评价行为是一种感情的行动,是以人的愿望为基础之非认识性的活动。[4](p171)

2.价值判断是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于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5](p69)

3.价值判断是依据一有效规范对于事实行为所做的应当是这样或者不应当是这样的判断。[6](p503)对于这里的“有效规范”应做广义理解,不应局限于法律,如此看来,此说恰当界定了价值判断的核心要素——应然层面的判断。因而比较可取。

二、角色之定位——价值分析方法的功用分析:

价值分析方法作为法学方法论之一,无论是在法学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都是不可替代的。具体而言,其功用主要表现在:

(一)价值判断是法律秩序中不可缺乏的因素:

秩序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从最抽象的意义上讲,秩序总是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与心理的安全性。价值判断在法律秩序的维护中的作用概言之即分配与矫正,也就是基于价值的判断设计与分配秩序,当法律落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而致秩序的不正义时予以矫正与匡复,其实在这种既破又立的过程中又加入了毋宁说是高位阶的价值判断。

(二)价值判断是复兴理论法学,启蒙部门法学的润滑剂:

自从休谟提出著名的“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以来,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就成为科学中一个重要的争论问题。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都必须关注事实与价值两个方面的问题,事实与价值两个方面是紧密联系的。离开价值,法理学与法学只是纯粹技术的法理学与法学,它既远离现实也远离晾知,而且会因缺乏精神指导而流于低俗。法理学被置换为常识的法学基础理论,实际上被作为法学基础知识加以鄙夷。[7](p5)人类在法律领域累积起来的思想精华而成的价值精神不被重视,法律被亵渎的情形也不会鲜见。

(三)价值判断是实现法的基础从经验到理性,从形式理性到实践理性的饿推动力:

从西方哲学史来看,理性观在古希腊中有两个来源,一个是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logos),一个是阿那克萨哥拉的努斯(nous),前者指语言或表达,后者指能动超越的灵魂。从词源上考证,logos(来自动词legein,意为“计算”、“思想”与“理性”)和nous(来自动词noein, 意为“思维”、“思想”),都有认识的含义。[8](p138)根据2000年版的《辞海》的解释:“‘理性’一般是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活动或能力;理性还是划分认识能力或认识能力发展阶段的用语。[9](p1467)。当一切权威都在三十年战争(1618-1648)中垮台时,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试图把自然法则建立在经验观察的基础上。他对历史做了全面的考察,以便发现哪些行为准则可以作为人类经验的成果而提出来,这样他就率先以理性权威代替了神的权威。[10](p75)可以说是启蒙了法的基础从经验到理性的过渡。此时的理性是一种自然理性。(维柯认为,理性有三种:神的理性,国家政权的理性和自然理性),自然理性本身就是关涉人们私人生活的一种理性,任何人都具有一种”自然平等“是其应有之意。[11](p508)而在法的基础从经验到理性过渡的过程中实质上是加入了价值判断的因子,正是由于价值判断的存在,推动了实践理性的形成。现代法旨在恢复被形式正义所掩盖并使之于实质相分离的部分,其要旨在于更加接近一种自然理性,恢复作为一个自主的”人“的价值与生的意义。[12](p217)实践理性,按照某些学者的看法,即”人类面对社会的一种态度和伦理,是人类独有的用以控制和规范人的行为的一种力量,这是基于人类交往的需要和人与人关系处理对待上的正当性和复杂性而产生的“。[13](p140)运用价值分析方法,更多的体现一种实践理性,法治理性重在追求实际效应的实践理性,体现的是法律在复杂的法益关系中的平衡感与判断能力。

三、主观之“偏见”——价值分析方法遭遇的危机:

(一)凯尔逊为代表的“纯粹法”理论:

凯尔逊继承了分析法学派的传统,宣称自己“纯粹法”理论的目的是为了使法律成为一门科学。他拒绝自然法,认为以往的法学研究中搀杂了太多的非法律东西,主张把所谓的“价值因素”从法律科学中清除出去。主要观点强调法律科学是反意识形态的,认为在纯的法律理论中,不存在规范是好的,坏的,或者应当的或不应当的这种判断。[14](p16) 倚重逻辑在法律中的重要作用,注重法律形式主义,主张排除心理主义与认识论的影响。凯尔逊还认为,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不是法律的形而上学,而是专注于实在法,既不捍卫什么正义,也不谴责什么非正义,它所追求的是真实与可能的法律,而不是正确的法律。只要将一般规则实际运用到应该适用的一切场合,那便是正义的,凯尔逊将其称之为“合法性”。[15](p191)

(二)马克斯韦伯的“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学说:

韦伯认为,价值不是事实,对象本身的特性,一切有关价值世界的研究只涉及进行评价的主体与被评价的对象的关系。价值与目的都是特定的,并不服从理性的或科学的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价值无涉”的观点。具体有两个方面的内容:①要求社会学家一旦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选定的研究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停止使用自己的或他人的价值观念,应该根据资料的指引,从事实资料中概括出结论。②强调“事实”与“价值观念”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社会科学只能解释社会现象,不应对社会现象作出价值判断。[16](p326)

(三)成文法系司法实践的“严格规则主义”传统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缺乏:

作为法学理论中的一个基本常识,世界上法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尤以法典化为主要特征。在充分肯定法典化的形式理性,整合资源以及体系化等诸多功能的同时,也充分暴露了成文法之诸多缺陷,即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不居之间的冲突等等,而大陆法系奉行“严格规则主义”的审判原则,崇尚法律规则的权威性,法官过分注重法律事实,较少价值判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限。这种片面强调事实,忽视价值衡量的模式发展到一定程度便会出现“恶法亦法”的结果,显然是一种重形式,忽视实质正义,偏离了“法学为公正与善良的艺术”的初衷,不符合现代法律发展的意旨。

四、应有之“澄清”——价值分析方法的复归:

价值分析方法所遭遇的冷漠已如上述,然价值分析方法的独特功能以及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都要求对价值分析方法进行角色定位,将其作为法学视野中的一种不可或缺的研究方法。所持理由如下:

(一)即使是历史上所存在的反价值法学派还是去价值法学派也不得不承认或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价值分析方法的存在空间。虽然韦伯坚持“价值无涉”,但是应当指出,韦伯批评的对象主要是权力者打着科学的旗号将自我价值“唯一化”的企图,具有价值宽容的时代精神。凯尔逊虽然排斥法学对价值的研究,不过,中年以后,凯尔逊的反价值立场有所松动,表现在1945年出版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其甚至设想将解决纠纷的特权从国家取走,交给“一个公正的权威机构”。[17](p112)可见,反价值主义学派未将价值无涉等彻底化,否则便难以“自圆其说”。

(二)法学的主干是规范科学,规范科学追求的是善,它的任务是公平规范地表现与评价,其首要的方法自然是价值评价。对于法学,对于法律,我们首先要问的不是科学与否,而是正当与否,公平与否。[18](p98)法律方法是出于某种目的而设计的,并服务于这一目的,法律技术不可能单独存在,它离不开法律的目的和追求的价值。博登海默也认为,价值判断在法律制度中起着主要作用,它体现为作为其社会广大成员共同的价值观念的凝结物的宪法与法律。[19](p101)

(三)法律中所要排除的只是个人的有偏见的价值判断,而非社会性的公允的价值判断。法律只能以那种不仅在当事人看来具有正价值,是善,而且在群体社会和社会主体看来也具有正价值,是善的行为事实作为其保护的对象,并将其规定为“应当”,相反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具有负价值,是法律“应当”抑制的。[20](p72)而且价值判断是遵循规范等级层面的价值判断,是建立在法律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基础上的。概言之,价值判断是一种社会性的价值判断,至于某些学者所担心的因此会导致主观擅断的担心完全是多余的。

五、当然之“适用”——价值分析方法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

价值分析方法的不可替代性,意味着在中国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不能不对此作出回应。当前,学界对于中国民法典立法的讨论如火如荼,但是诚如有的学者而言: “看似一派兴旺,实则繁而不荣”,一个突出的表现便是对具体制度的设计关注有余,而较少青睐方法论之于民法典编纂之意义。我们认为,科学的方法论对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的意义重大,在此限于文章篇幅,不予赘述,仅说明作为法学方法之一的价值分析方法对于中国民法典编纂之独特功效以及民法典编纂应如何对此作出回应:

(一)价值分析方法对于中国民法典编纂之主要功用:

1.彰显实质正义,有助于民法典垂范久远:

罗马法上将民法称之为“公正与善良的艺术”,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律,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无论是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还是当下学者而言的 “从契约到身份”,都贯穿着正义的理念,也正是这一理念注就了民法强大的生命力,而正义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本身就体现了一种价值的考量与权衡,可以说,价值分析方法在这当中起到了引导的作用。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重要特征便是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由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由追求法律的安定性到追求法律的妥当性。这些法律的迁移与塑造,无不渗透着价值的需要,利益的衡量。中国民法典编纂欲保持生命力,真正成为学者们所期望的21世纪的伟大法典,价值分析方法是不可缺少的。

2.克服成文法之局限,增强民法典的“普适性”:

大陆法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成文法为其主要的渊源,但是这充其量只是一种形式理性,成文法的局限性也是大大存在,表现为成文法的稳定性与社会实践的变动不居性之间的矛盾,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生活的前瞻性之间的摩擦等等。正因如此,将民事规范融入一部大法,应付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问题的企图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实现过。[21](p24)价值分析方法的导入,表现为民法典中弘扬了民法精神,规定了基本原则,明晰了价值位阶等,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增强民法典的弹性与张力。

(二)中国民法典编纂对于价值分析方法的回应:

1.打破对概念法学的盲信,重视法典体系的开放性:概念法学作为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典的学理基础,主张法律体系具有逻辑自足性,无论社会生活发生什么案件,都可以依据逻辑方法获得正确的答案,法官只能根据三段论机械的适用法律。这套理论对于移植与继受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我国影响甚巨,从具体的制度,概念到司法实践都深深的打上了概念法学的烙印。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概念法学所崇尚的法典万能,过分注重逻辑的推演,对于形式理性的绝对化,已经远远不能社会现实的发展,于是逐渐出现了以耶林为代表的目的法学派,赫克为代表的利益法学派等。我国在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过程中,应打破对于概念法学的一味接受,注意合理的借鉴与本土资源的结合。当前中国民法学界有些学者提出打破传统的债权与物权的二元结构,设立财产法总则,为新兴权利提供容纳的空间,便是一个很好的探索。[22](p25)

2.规定合理的价值位阶,为妥当的个案考察留有余地:

价值分析方法中所谓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性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价值判断,绝不意味这主观擅断以及适用法律的恣意,为了确认这一命题,有必要在民法典中规定合理的价值位阶,以适应司法实践不断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法官一定程度的“造法”,保证案件质量,增强民众对于民法典的认同感。诚如苏永钦先生而言:“滥觞于19世纪的法典主义不一定以近黄昏,但是民法典在经过20世纪和特别民法的反复纠缠后,如果还不能在功能定位上理清楚,走进21世纪,可能就是一堆短烂朝报。”[23](p121)而科学的法学方法特别是价值分析方法的导入,无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消这种疑虑

参考文献:

[1]李德顺。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2]王海英,孙英。几个价值难题之我见[J]。哲学研究,1992,(10)。

[3]孙正聿。哲学通论[M]。辽宁: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

[4][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5]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7][德]魏德士。法理学[M]。丁小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8][13]王申。论法律与理性[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6)。

[9]辞海[D].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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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意]维柯。新科学(下)[M]。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易继明。司法精神与制度选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2]易继明。司法精神与制度选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4]陈锐。凯尔逊的"纯粹法"理论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3)。

[15][16]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17]周永坤。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处理[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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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张继成。从案件事实之"是"到当事人之"应当"——法律推理机制及正当理由的逻辑研究[J]。法学研究,2003,(1)。

[21]高富平。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回顾[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2)。

法理学价值分析方法篇5

关键词:股票价值;评估;层次分析法

一、当今股票价值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961年莫顿米勒和佛朗哥莫迪里安尼教授所发表的《红利政策、增长和股票价值评估》的文章标志了价值评估的产生。对股票价值评估的兴起源于世界资本市场的高速发展,当公司发行的股票作为一种商品进入流通市场时,如何确定股票的价格对买卖双方都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对于公司所有者来说,公司发行上市股票需要科学制定上市价格,因为过高的股票价格会让投资者望而却步,这会影响公司的融资效果;而过低的股票价格会引致大量的投机者,这不利于公司的财务稳定。对于投资者来说,如何正确评估过票价值是他们准确发现投资机会的前提。

股票价值评估作为资产评估理论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其评估方法也可以分为三大类: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是以股票发行公司的资产为基础,强调每股净资产对于股票价值的影响,这一大类最具代表性的方法是账面价值调整法。收益法以股票能给所有者带来期望收益为基础(公司分红),强调上市公司的收益能力,这类方法有: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等。市场比较法以市场为基础,强调市场中类似公司(指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方面类似)的股票价值应具有一致性,这类方法主要有市盈率比较法等。

其实,这三大类方法恰恰对应了理解股票价值的三个不同侧面,即:账面价值、内在价值、市场价值。账面价值反映了股票的历史净资产,它是一个静态价值,忽略了股票背后企业的收益能力。内在价值反映了该股票的发行公司在未来的收益能力。最为一个动态的指标,内在价值能够充分反映股票的价值,但由于估算内在价值需要用的的企业未来现金流和资本成本这两项指标不容易估计且带有较强的主观性,这使得内在价值一直是一个“看上去很美”的指标。市场价值反映了市场对股票的认可程度,在理想的市场条件下,股票的市场价格是可以充分反映股票价值的。但市场的不完备性是客观存在且不可能消除的,这就造成了市场价格与股票价值的偏离,而这种偏离正是投资者所追寻的投资机会。

综上所述,不管用何种方法进行股票价值评估,都会在“科学性”“可行性”“公开市场性”和“真实性”这几个评估准则中各有缺失。目前,我国股票价值评估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

(1)在评估股票价值时,往往只选择一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因而会造成评估结果的科学合理性有所缺失。

(2)在进行方法选择时,评估人员通常都是通过自己的主观判断进行决策。没有一个客观科学的决策方法帮助评估人员进行方法选择。

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试图将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引入股票价值评估,建立层次分析模型,综合使用三种方法进行股票价值评估。

二、层次分析法的原理以及在股票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是20世纪70年代由Saaty教授提出的用以解决多方案前提下的目标决策问题的模型。它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分理出决策目标的属性(或者要达到目标所要满足的条件),根据这些属性建立判断矩阵(通常采用1-9标度法)得出各属性在决策中所占的重要性比重。然后再根据每一个决策属性对每一种方案建立判断矩阵以进行评估。通过这样一个层层推进的模型,最终确定决策方法。这种模型的优点在于,它可以将很多主观因素进行量化,然后得出一个清晰的决策结果,特别是在多因素的前提下,能够帮助决策者理清决策脉络。

而本文试图建立的综合评估模型的主要步骤如下:

1、根据被评估股票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方法建立层次结构模型,并求出每一种方法的权重。

2、分别用每一种选定的评估方法对股票价值进行评估。

3、综合上述两步的结果进行评估结果加权平均,最终得到综合评估结果。

下面用一个例子对上述的步骤进行解释。例如,某投资者委托评估机构对一家持续经营的食品生产企业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人员在经过前期调查后得出如下调查结果:

(1)该食品生产企业的股价稳定,且市面上存在可类比的企业。

(2)该企业拥有大量固定资产,其他资产较少。

(3)通过研究过去几年的企业年报,发现该企业的收益较为稳定,年报中也未提及在未来会有较大的投资举措,所以未来收益可以预测。

下面是评估步骤:

通过上述的调查,评估人员决定选择账面价值法、现金流折现法和市场比较法分别经行综合评估,建立层次分析模型如下:

然后,通过专家组的讨论,确定了准则层真实性B1、公开市场性B2、科学性B3、可行性B4针对目标层A的权重,方法是建立如下的判断矩阵(计算方法不再赘述,可参有关AHP模型使用方法的文献):

接下来,建立方法层C相对于准则层指标分别称为B1、B2、B3、B4,以这四个评价指标为准则对3个备选方案进行评判得判断矩阵如表2、表3、表4、表5所示。

根据上面的矩阵,可算得三种方法最终的权重向量是:

下面分别使用三种方法进行股票估值。由于具体方法评估股票价值不再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所以省去估值过程。假设用账面价值法、折现现金流量法和市场比较法对该支股票的估值分别是:4.5元/股、5元/股、4.8元/股。那么结合上面的权重向量,该支股票的价值是:

三、对基于层次分析法的综合评估模型的评价

经过上述的计算分析,本文认为将层次分析法引入到股票价值评估(甚至是其他资产的评估)中是可行的。利用层次分析法进行股票价值评估有以下的优点:第一,利用层次分析法进行股票价值评估,解决了评估人员的评估方法选择问题。评估人员可以选择几个评估方法对股票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第二,利用层次分析法进行股票价值综合评估,得出的评估结果能够充分反应股票从资产角度、收益角度还是市场角度这三个角度的价值,提高了评估结果的科学性。第三,利用层次分析法评估股票价值的思路和理念是清晰和科学的,这个特点让基于该种方法评估的股票价值更让人易于接受。

当然,基于层次分析法的综合评估模型也有其缺点:第一,该种方法并没有脱离评估人员的主观判断,在建立判断矩阵时,还是需要依据评估人员的主观判断进行重要性排序。第二,这种方法要求评估师具有一定的数学基础,在我国当前的行业大环境下,推广起来略有难度。

综上所述,将层次分析法引入股票价值评估建立综合评估模型,可以解决股票价值评估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法理学价值分析方法篇6

通过对法社会学关于法价值的研究,笔者发现法社会学对法价值理论发展的贡献不在于它是否建立了法价值理论体系,而在于它研究问题的独特性,即将法置于社会之中,注重法的实效,用社会学的理论及方法分析法及法价值的独特性。这种独特的方法扩大了我们研究问题的视野和范围,丰富了我们对法价值的认识和理解,也对其他法学流派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使法价值的含义具体化和现实化

法社会学的研究,使理论与社会相结合,使法价值实践这一环节进入法价值理论体系,从而使法价值的含义更加具体和现实。韦伯、庞德、塞尔兹尼克等法社会学家将法价值问题集中在价值的实现途径、评判标准及作用上,体现了法价值重在实践的特点。而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论更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在此基础上对法价值含义的理解就应该从三个方面进行:第一、法的客观属性;第二、法价值主体对法的需要及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第三、法价值实践。正是这第三个方面的加入,使得法价值理论更加生动、具体和现实。当代很多学者看到了法价值的这一层含义,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和研究。

另外,对法价值的含义,法社会学除了将法价值实践引入其中之外,还对“法”做了更广阔的界定,进一步引导我们用社会学的方法来分析法价值。

埃利希作为西方法社会学的“奠基人”和自由法学的创始人,提出了“活的法律”概念。所谓“活的法律”,照埃利希的话说,就是指“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律,尽管这种法律并不曾被制定为法律条文”。 马克斯·韦伯将法律分为国家法律和超国家法律。韦伯关于法律的定义,打破了传统的“应然与实然”、“事实与价值”、“主观与客观”的二元对立,创造性地提出“社会行动”、“社会常规”等概念作为界定法律定义的逻辑起点,从而构筑其法社会学理论框架。进一步说,法社会学不探究法律体系本身的内在效力,不追问法律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公平与群体价值,而是以价值中立的态度来探讨法律的应然对社会实践的实然之影响,也是法的实际效果与社会的反应。庞德对“法”的理解被称为“法律社会工程说”。在他看来,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衡量法律优劣的惟一标准就是社会效果。塞尔兹尼克认为法律是一种权威性的规则。他主张法律概念应与国家概念分开并不是指法律和国家是两个不同的现象,而是指不应将法律看作仅仅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他要将非国家的一切权威性规则都称为法律,也即他所说的法律是狭义的政府和广义的社会控制之间的东西。

通过以上法社会学家对“法”的不同理解,不难看出,法社会学的“法”概念是多元的,打破了“国家法”、“自然法”、“应然法”的界限,更注重研究实然的法,注重法在社会中的实际作用和效果。而在这种对法的理解上,来探讨法价值就会从“应该是什么”而转向“实际上是什么”、“该怎么做”这样具体而实际的问题上。

二 、使法价值的内容更加深化与扩展

法价值是法的属性的体现,是法对人及社会需要的满足及意义,而且法价值不能脱离社会和实践。根据对法价值这样的理解,可以将其内容分为两类,即法的基本价值和法的社会价值。法社会学的法价值研究使法价值含义更加具体和现实,同时也使法价值内容更加深化和扩展,无论是在基本价值上还是在社会价值上。

(一)法的基本价值

法的基本价值是指根据法的属性法应该具有的价值。法的基本价值至少包括秩序和正义。在阐述了自己对“法”的理解的同时,埃利希对“活的法律”的价值做了概括,认为“人类联系和内在秩序不仅是法律最初的形式,而且直到现在为止,还是它的基本形式”;活的法律知识还具有一种独立的价值,它构成人类社会法律秩序的基础。”通过这段话可以推断,埃利希所谓的“活的法律”的价值就在于维护人类的社会秩序。法的这种社会秩序价值在埃利希以后的法学家那里也具有重要的地位。也正因为如此,所以秩序价值总是被放在法的价值的第一位,是法的基础价值,法没有不为一定秩序服务的。在秩序问题上,不存在法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正义是法的基本价值,也是法的终极价值。一部法律只有秩序没有正义,就不是一部好的法律。对作为正义的法的基本价值,是自然法学派研究的主要内容。法社会学家塞尔兹尼克大胆地将自然法观念引入法社会学的领域。塞尔兹尼克的理论说明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需要其他价值相配合,其实现程度也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作为终极价值,法追求的不是个别的正义,而是一种普遍的正义。日本现代法社会学家川岛武宜说“......在各种社会领域、社会集团、阶级等层次中,各种价值互相关联并形成为一定的体系,在这些价值之中,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的价值,我们将其称之为‘法律价值’。而各种法律价值的总体,又被抽象为所谓的‘正义’。”法社会学的研究表明,法的这种普遍的正义价值的确立和实现要求适用者要做到“价值无涉”,要将个人的情感置于其外,以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为前提,寻求一种社会整体的正义。

(二)法的社会价值

法的社会价值是法社会学关注和研究的重点,也是法的基本价值在社会中的体现。法的社会价值根据法社会学内部不同派别对法的不同理解而表现为不同的内容,呈现不同的特点,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法的社会价值是一个动态体系。法的社会价值是一个变动的价值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及需要,这个价值体系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和扩展,到现在,除了自由、效率、利益以外,权利、平等、和谐、道德等也被纳入到法的社会价值之中。这些价值的提出,一定程度上都受到了法社会学研究的影响。川岛武宜就认为法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第二,法的社会价值如自由、平等、利益、人权等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而且也不是某个人的,应该是针对某个群体或整个社会而言的。马克思、恩格斯将法、个人、自由置于真实的社会之中,放在当时社会背景之下来考察,是唯物主义的,也是社会学的。他们这种分析问题的方法是正确的,得出的结论也是客观的,不管是自由,还是平等、权利、利益等其它价值,都是相对的,都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其实现也要受到社会其它条件的制约。

第二,法的社会价值没有层次之分。不存在自由或平等或其他的某个价值优先于其他价值的问题,或者当社会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选择哪个的问题。法的所有社会价值内容都处于同样重要的地位,是一个并列的价值体系。法的社会价值的动态属性也决定其不能有层次之分,要视具体问题在坚持法的基本价值的基础上来确定取谁舍谁!在进行价值判断的时候,不是根据已有的价值层次来选择,而应该在“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方法的指导下,综合平衡各种利益,做出一种最有益、最合法的价值选择。

三、 使其他法学流派的发展更为社会化

法理学价值分析方法篇7

中图分类号:F4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1-0132-02

工程造价审计方法是融合工程、技术、经济、管理、财务和法律等专业知识和分析方法的综合运用,并通过众多的工程造价审计单位和造价工程师,在长期的工程造价审计实践和研究中不断总结、不断创新发展出来的方法体系。工程造价审计部门通过对工程造价审计方法的运用,可以有效地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造价进行确定和控制。

一、工程造价审计方法的特点

随着科学发展,工程技术、材料技术、计算机技术、系统学、运筹学、经济学、管理学、财务学等理论、方法的发展和应用不断取得重大突破。同时,一批新的学科、技术和方法得以创立和运用,如德尔菲法、头脑风暴法、网络技术、价值工程、经济评价、社会评价等。这些方法和理论在工程造价咨询中逐渐得到广泛应用,从而奠定了现代工程造价审计方法的理论基础和方法体系。

现代工程造价审计方法的特点是:(1)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重视定量分析;(2)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重视动态分析;(3)统计分析与预测分析相结合,重视预测分析。

(一)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

1.定性分析。定性分析是通过研究事物构成要素间的相互联系来揭示事物本质的方法。它是在逻辑分析、判断推理的基础上,对客观事物进行分析与综合,从而找出事物发展内在规律性,确定事物的本质。在工程咨询研究中,在许多难以用计量表达的场合,定性分析方法都能发挥重要作用。

2.定量分析。定量分析是依据统计数据,选择建立合适的数学模型,计算出分析对象的各项指标数值的一种方法。它通过反映一定事物的质与量的关系来揭示事物内在规律,在数学、统计学、运筹学、计量学、计算机等学科基础之上,通过方程、数学图表和模型等方式来研究事物的本质。在审计工作中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对复杂事物进行数据处理,进行比较分析,可以使问题更为清晰,解决方案更为精确。

(二)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

1.静态分析。静态分析是观测和评价事物某一时点状态的一种方法。基于对历史和现状的预测和计算,可以对企业所处的环境状态、项目的效益状况等进行分析评价。如项目评价中通过计算静态回收期、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等指标,可以对项目的财务效益做出初步的判断。

2.动态分析。在工程造价审计的各个阶段,特别是在项目决策评价阶段,要树立动态观念,如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市场供求变化、技术发展变化、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等。现代项目财务评价一般以动态分析为主,主要进行项目现金流量分析,计算财务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指标,并进行风险概率分析等。

(三)统计分析与预测分析

1.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是对分析对象过去和现在的造价信息进行统计、收集、整理和分析。在工程造价审计中经常需要采取多种方法和渠道,收集大量的统计数据,包括行业、区域、市场、技术、企业等的统计资料和造价信息,从而分析、归纳和总结事物的发展规律,把握发展动向。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也需要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投资、质量、进度等进行统计分析,并与计划进行比较,判断项目的进展情况,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2.预测分析。预测分析是依据分析对象过去和现在的住处,采用一定的方法,对事物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推测、判断的方法。预测分析是工程造价咨询的重要方法,尤其是在投资前期决策阶段。投资项目决策是建立在对未来预测的基础上的,需要对未来的社会环境、产业政策走、技术发展趋势、市场需求变化、原材料供应、配套条件约束、资金市等进行预测。

二、常用的工程造价审计方法

(一)项目评价方法

1.财务评价方法。投资项目财务评价是项目投资决策的基本方法。投资项目财务评价包括财务赢利能力评价和债务清偿能力及财务可持续能力评价。

(1)投资项目的财务赢利能力评价。它是在编制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的基础上、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等指标。其方法包括静态评价方法和动态评价方法两大类:1)静态评价方法计算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的评价方法;2)动态分析方法根据资金时间价值理论,利用折现分析的方法,计算投资项目的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指标的分析方法。

(2)投资项目债务清偿能力及财务可持续能力评价。1)债务清偿能力评价可以通过计算利息备付率、偿债备付率和借款偿还期等指标进行分析评价;2)财务可持续性评价它是项目寿命周期内企业的财务可持续性评价,是对整个企业财务质量及其持续能力的整体评价,是在偿债能力评价基础上的更大范围的评价,不仅要评价企业借款的还本付息能力,而且还要分析企业的整个财务计划现金流量状况、资产负债结构及流动状况。它是财务评价的重要内容。

2.国民经济评价法。国民经济评价是工程造价审计的重要方法,它要求从整个国民经济的角度,从宏观经济的战略高度来评价投资项目对整个国民经济活动带来了影响以及整个国民经济为投资项目付出的代价。国民经济评价的基本方法是费用―效益分析方法。它要求运用影子价格、影子汇率、影子工资和社会折现率等国民经济参数,分析计算投资项目的国民经济费用和效益,评价项目投资行为的国民经济宏观可行性。

3.方案经济比较法。方案经济比较是技术政策、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和项目评价的重要内容。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各项主要经济与技术决策均应在对各种技术上可行的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对比分析计算,并结合其他因素详细论证、比较的基础上做出抉择。

目前,国内外常用的方案比较方法有两类: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动态分析方法和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静态分析方法。动态分析方法主要包括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法、现值比较法、年值比较法、最低价格法、效益费用法。

(二)价值工程法

价值工程是指着重于功能分析,力求用最低的寿命周期成本,生产出在功能上能充分满足客户要求的产品、服务或工程项目,从而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有组织的活动。

价值工程法主要应用在项目评价或工程设计方案比较中,它是评价某一工程项目的功能与实现这一功能所消耗费用之比合理程度的尺度。它是以提高价值为目的的,要求以最低的寿命周期成本实现产品的必要功能,以功能分析为核心,以有组织、有领导的活动为基础,以科学的技术方法为工具。

价值工程在工程项目评价或设计方案比选中应用,并不是对所有内容都进行价值分析,而是有选择地选择分析对象。其对象是选择方法有ABC法、比较法等。

(三)方案综合评价法

方案综合评价就是在建设项目各方案的各部分、各阶段、各层次评价的基础上,谋求建设方案的整体优化,而不是谋求某一项指标或几项指标的最优值,为决策者提供各种决策所需的信息。

传统的综合评价方法是列出建设项目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值以及反映其他效果的非数量指法,由专家们论证后由决策者决定或不经论证直接由决策者决定建设项目的优劣。

现代综合评价方法,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度,即先确定目标、评价范围、评价指标体系、指标双重,再确定综合评价的依据,最后选择综合评价方法,做出评价结论。这个工作程序中包括预测、分析、评定、协调、计算、模拟、综合等工作,而且是交叉和反复进行的。

(四)概率分析法

概率分析也称风险分析,当某方案中有关参数值不确定,但知道其概率分布时,就可做概率分析。概率分析是在对不确定因素的概率大致估计的情况下,研究和计算各种经济效益指标的期望值及风险程度的一种分析方法。

这种方法多用于项目决策、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的选择,更多地用于工程招投标中投标报价的决策。

(五)概预算法

工程概预算是确定工程造价最基本的方法,它是由建设程序和建设项目特点以及建筑产品特点所决定的。目前,我国的各种概预算方法虽有一定的差异,但大体归纳为两类:一是定额计价法;二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在全过程造价审计中主要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1.定额计价法。定额计价法是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颁布的各种工程建设计价定额,结合工程图纸或工程资料,按照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计算工程造价。它又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

2.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指由招标单位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包括统一的工程项目划分和项目编码、统一的计量单位、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设计图纸计价工程量并给予统计、排列,从而得出清单。投标单位据此清单,结合拟建工程和企业自身情况进行报价,作为评标、定标和施工合同签订的依据,并据此进行工程造价的结算、决算。

三、结语

随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工程造价审计已成为极具重要性和挑战性的工作。但是,由于机制不健全、造价审计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工程造价审计工作领域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建议今后在多方面加以提高和完善。

参考文献

[1]严玲,尹贻林.工程造价导论[M].天津大学出版社,2004.

[2]徐大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M].天津大学出版社,1989.

法理学价值分析方法篇8

技术分析和基本分析作为证券投资学的两大理论,长期以来难分伯仲,在投资领域分别拥有大量的信奉者和实践者,这两大阵营也出现了不少成功的世界级大师,索罗斯和巴菲特即是两个理论的代表人物。

其实,两种理论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所处的试图刻画证券市场基本运行规律的尝试,各有所长,互相补充。

■一、技术分析的弊端

由于技术分析注重短期股价趋势的判断,往往能够立竿见影地体现出适时买进卖出带来的收益,对于短线投资者有着很大的诱惑力,所以,在我国证券市场中颇受重视。每天大量的投资顾问运用技术分析的指标数据知道投资者追涨杀跌。但是,由于技术分析信奉左右市场波动的本质力量,是供给和需求的矛盾运动及其由此形成的此消彼长,认为价格变化已经说明一切,所以一般无视隐藏在价格背后的价值判断,拒绝对任何具体的投资品种进行个性化评估,往往对市场走势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或者不屑于知其所以然,因而常常会因为迷信市场而被市场吞噬。更值得关注的是,由于技术分析可以使股票脱离其所代表的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情况本身而独立运作,容易产生价格与上市公司基本面毫无关系的剧烈波动,扭曲了市场的投资价值,使得股票价格价值严重背离,并诱发过度投机和市场操纵,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无论是创业板的市场操纵,还是ST股票的非理性上涨,都已明确昭示无视企业内在价值,单纯按照价格趋势进行投资的市场系统风险在急剧增大。

相对于技术分析而言,基本面分析是一种价值分析法,它通常采用一定的数据学方法对股票的内在价值进行估值,虽然股票价值分析大致始于20世纪初,但是当时证券监管和信息纰漏的法规还没有出台,或者很不完备,所以公众可以得到的信息极少,相应地运用这些信息进行分析的余地自然有限。所以,价值分析真正被广泛认可是在1929年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股市的崩溃告诉人们,再美丽的泡沫都会破灭,应当进行价值投资而非投机,于是基本经典著作的问世,从理论和实践上推动了价值分析的发展。

1934年本杰明.格雷厄姆(Benjamin graham)和戴维.多德(David L.Dodd)出版了《证券分析》一书,书中首创了关于判断股票价格与其净资产含量的七条标准:一是企业应有适度的规模;二是财务地位稳固;三是业绩稳定;四是有连续保持支付股息的记录;五是利润逐年增长;六是适当的市盈率;七是股票价格预期净资产的含量恰当。并总结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到1929年经济大危机两个时期,股票价值分析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论述了根据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进行股票价值分析的方法。同年,哈布纳(S.S.Hebner)在《证券市场》一书中对帕拉特(S.S.Pratt)的股票价值理论(刊于《华尔街的动态,1903》)加以补充。最具里程碑的是威廉姆斯在《投资价值理论》中全面完整的论述了股票内在价值等于未来股利贴现值的思想,后来经米勒和莫迪利安尼、高登的发展,成为公认的股票价值分析基础,也是当今最广泛应用的方法之一。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证券界掀起了回归本杰明.格雷厄姆价值投资理念的热潮,主要以沃伦。巴菲特为代表的价值投资学派在同其他的证券理论的竞争中不断发展出令人信服的成就,从而用市场业绩本身验证了价值投资理论的有效性。价值学派认为:证券价格的调整要滞后于信息的到达,股票投资的艺术就在于判断当前的市场价格是否体现了公司的内在价值。

■二、股票价值分析的常用思路

近年来,随着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其日益规范并成为成熟的证券投资交易市场。应运而生,众多理论工作者致力于从宏微观经济、市场行为、投资者心理等多角度进行探讨。

投资者在树立价值投资理念的同时,将把更多的关注向上市公司本身的经营行为和业绩表现,此时投资者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在基本分析的基础上有效、准确的对股票价值进行合理的估价,进而选择更具投资价值的股票。这就是本文的出发点。

首先,我们要解决评价指标的问题。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来自诸多方面,包含宏观经济因素、微观经济因素及中观层面因素。

宏观经济因素涉及了国家的经济形势,以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在内的各项经济政策,用以衡量的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指标,诸如GDP与经济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通货膨胀率、利率、汇率等等。这些宏观经济因素作为这个复杂系统中的慢变量,长期作用于证券市场,而且,对于所有的股票起到近乎相同的作用,所以它是一种系统风险,用其做指标衡量个股的价值,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微观经济因素作为基本面分析,充分体现了上市公司本身的业绩状况,包括公司的竞争能力、盈利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发展潜力、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等方面,很明显,这些微观元素都直接关系到股票的内在价值,或者说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所以应作为评价指标。

中观层面因素,包含行业因素和区域因素,及我们常说的“板块效应”,由于这些因素的量化统计工作十分困难,所以,并不实用,故不在本文考量范围。

法理学价值分析方法篇9

中图分类号:TU98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12003502

1引言

乔木树种是构成园林绿地的主要植物材料,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挥园林功能和绿化效益的主要植物群落,是城市绿化的骨干\[1,2\]。目前,在国内外园林植物的竞争主要是植物多样性的竞争,而我国园林绿化中普遍存在植物种类贫乏,受地域限制明显的问题,针对此问题各园林部门引入大量乔木树种,以用于当地景观建设。因此对乔木树种的景观价值与生态价值进行监测评价已成为指导园林绿化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2构建单体乔木景观价值评估指标体系

的原则乔木景观是一个集美学价值、生态价值、资源价值于一体的多因素系统, 其涉及到艺术、环境、地理、人文、心理等多个学科,以及树种自身适应性和对周围环境影响(即生态服务)两个方面,只有对评估主体进行多方位、多角度探索,才能使其有更全面的评价。然而,单体乔木评价不同于植物群落评价,为了能全面、系统地反映不同景观价值及生态价值要素的各个方面,对评估指标的选取将遵循以下原则。

2.1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

因为乔木树种价值所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所以指标因子的选取不仅要选择一些较易量化的微观指标,而且还要选择一些宏观的定性的指标,以便综合地反映实际价值情况。

2.2独立代表性原则

为了使价值量化的结果更具科学性及代表性,所选的指标应尽可能地覆盖各个方面;各个因子应当彼此独立,保证清晰合理的结构,有效地控制指标的数量。

2.3可操作性原则

尽可能地用一些现有的统计数据及一些易于观测的数据资料,提高指标获取的可操作性,因此在选择指标时,定量指标优于定性指标。

2.4可比性原则

对于同一评价对象的各指标要求可以相互比较,以便能确定其相对优劣的程度。

3乔木景观评价指标的确立

3.1景观美学价值评价指标选择

园林中的树木景观属于园林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主要从影响单体乔木的景观美学角度去选择指标,结合相关文献的研究和专家咨询法进行综合选取,从树木的树形、树冠、树干特征以及花、叶、果特征,最终形成树种景观评价指标体系(表1)。

3.2生态价值评价指标选择

单体乔木生态价值评价相对于群体乔木的生态价值评价更为具体,其生态价值只能从单个树体自身的有效功能出发,而无法以群体效应去评价。因此,对于个体乔木的生态价值主要从自身适应性价值和单体树生态功能两方面进行考虑(表2)。

植物景观价值评价及生态价值评价过程中,主要从定性、定量两个方面的数据进行分析而获得评价结果。目前,较为广泛采用的分析方法包括百分制法、层次分析法、灰色关联度分析法及模糊数学评价法。

4.1百分制法

采用该方法对植物观赏价值进行评价,具有直观、简洁、使用方便等特点,但此方法主观随意性强,要求评分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基于百分制系统理论,目前大多研究采用的心理物理学法、感官评分法、加权评分法\[3~6\]等多以感性认识对观赏植物来作评价,即以主观评价制定评分标准和相对的重要性权值,从而确定相对优劣。

4.2层次分析法(AHP法)

AHP法可以把指标的不确定性从基本原理上进行过滤,改变了传统的权重确定方法由于人为误差可能导致的最终评价。近年来,此法已被广泛应用在腊梅\[7\]、桂花\[8\]等多种园林植物评价中。杨强胜等采用此法对26种园林树木观赏性进行了综合评价\[9\];关庆伍运用层次分析法从林地类、灌草类、疏林草地类、邻水绿地类等对长春市公园绿地的植物景观进行评价。唐东芹等\[10\]采用此法构造了园林植物的景观综合评价模型。通过建立层次分析系统对园林树木进行分析评价,具有较高的客观实用性和准确性,能够满足对园林植物品种综合评价的需要。但是,层次分析法是通过两因素间的比较而不是以多因素同时比较来解决问题的,故容易造成一定的失真。

4.3模糊数学评价法

林绍生\[13\]等应用模糊数学法对园林观叶植物的观赏性进行了评价,该法更有客观性,具有定量、可比的优点,缺点是不能解决评价指标间相关而造成的信息重复问题。

4.4灰色关联度分析

灰色关联度分析法相对于其他分析方法,是一种较为科学、客观全面的评价方法。黄广远等采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对北京城区景观35种乔木树种进行了评价\[11\],李淑顺等以灰色关联度对14种石蒜属(Lycoris)花卉的观赏性状进行了评价\[12\],利用灰色关联分析方法评价城市景观树种,能客观、正确地反应各个树种的优劣,可操作性强,对于城市景观树种的选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5结语

园林植物景观可分为单体景观与群体景观,对于单体植物景观,主要着重于植物综合长势、形体姿态、色彩光泽、芳香等观赏特性。因此,对于单体乔木的景观评价,一定要结合定性、定量的分析方法对其美学观赏价值及生态价值进行全面评价,尽管目前常用的几种评价方法并非尽善尽美,其各具优缺点,但在实际评价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及评价对象,综合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评价\[14\],使其充分体现出单体乔木的总体生长状况及景观观赏价值,为城市园林树种规划、推广及植物多样性建设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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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杨强胜, 张化珍, 乔埃虎, 王波. 26种园林树木观赏性综合评价[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8(2) : 69~71.

[10]唐东芹,杨学军,许东新.园林植物景观评价方法及其应用[J].浙江林学院学报, 2001, 18(4): 394~397.

[11]黄广远,徐程扬, 毛斌, 等.基于灰色关联的北京城区景观乔木树种评价[J].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11,39(11):102~104.

法理学价值分析方法篇10

关键词: 价值管理;SWOT分析;战略

Key words: Value Management;SWOT;Strategy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0-0163-03

0 引言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价值管理的管理理论方法就运用到我们工程项目上来,价值管理的理念给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在建设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实施价值管理,可以充分了解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运用科学的手段进行功能分析,以求在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的状态下实现项目的价值。近年来,虽然我国建筑业有了飞速发展,但价值管理并没有在该领域得到很好推广和应用,从而影响了工程项目整体价值的提升。为此,有必对价值管理应用的利弊进行分析,使得价值管理理论方法更好的应用到建筑业中。利用SWOT分析法,对价值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价值管理应用的战略要点,推动我国价值管理工程的进一步发展。

1 使用SWOT分析法分析价值管理应用的基本原理

SWOT分析(SWOT Analysis)最早是由美国旧金山大学安德鲁斯教授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一种较全面的战略分析方法。

SWOT是指“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es)、“机会”(Opportunities)和“威胁”(Threats)的第一个英文字母的缩写。它是指项目环境的机会与威胁、项目资源优势与劣势的分析。通过SWOT分析,可以结合项目所处的环境对项目的内部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较为客观的评价,弄清项目具有的优势和弱势,所处的机会和威胁,提醒项目制定相应的竞争战略。

2 对于价值管理应用的SWOT分析

2.1 S优势 价值管理是以价值工程为基础,把价值工程的应用范围和应用层次延伸,向前延伸到项目决策阶段。价值管理研究是从降低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的角度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价值,是价值规划,价值工程,价值分析的联合体,从而应用到全寿命周期的造价管理之中。价值管理通常采用的方法有:40小时工作法、设计方案审核法、承包商建议法、奥法利亚法、日本3小时工作法等等。

2.1.1 价值管理符合我国现在造价管理目标的要求 随着建设项目的复杂化和思维方式的转变,人们对项目造价的理解也发生了变化,人们不再将项目看成是建设活动的静态产品,而是拥有未来收入或收益的动态产品,评价一个项目的成功与否,成本最低化或规模最大化不再是唯一的评判准则,如何在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的基础上寻求整个项目的价值,这是项目造价管理思维方式的重大转变。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筑业专业分工的不断细化,在建设项目全寿命过程中,涉及越来越多的利益主体,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沟通协调障碍增加了项目成本管理难度,有时直接导致成本大幅度增加。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目前研究的一个难点问题。价值管理理论的应用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

法理学价值分析方法篇11

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

(一)学科的性质决定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及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

图表1:

应然法…………………理想、价值………………价值判断分析方法

实然法…………………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

社会事实………………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方法

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

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

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

当然,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针对某一话题时,存在着运用方法的交叉。

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

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关注法律。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群体而保护另一个群体的利益,这种强制性就需要正当性的论证。人们关心是什么正当性支撑着法律在规则上保护某一群体和损害或扼制另一群体的行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关怀。

后来实然法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则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绩,它标志着法律作为一种独立学科的最终形成。因为,它标识了一种独特的方法,声称要价值祛除,只是了解法律的意思。

而社会法学派,则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法律正当且明确,就果真能够改变社会么?他们的研究结论是:法律能够改变社会,但社会更能改变法律,换言之,社会改变法律的力量更强大。他们的方法是通过法律研究社会,也通过社会研究法律。法律不仅仅当作一个道德规范或实然规范来研究,而更应当作为社会事实来研究。只有才能这样实现法律的功效。

由此,法学方法归结为三种:1)价值评判方法;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方法;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二)法学的学科性质:即法学到底是科学,还是艺术?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即1、法学是不是科学,是何种意义上的科学?2、理性与情感的关系是什么?

1、科学是研究事实的,事实就是“是什么”,法学相当大的领域并不具有科学性,而是一门研究正义的艺术,是善与公正之学。

什么是科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我们关注的是科学内含的几种分析方法。哲学的任务是研究如何用词。因此我们就需了解“科学”有几种使用方法。下面介绍三种科学观。

第一种观点认为“科学”指称对自然界的实证研究,如历史上积累起来的有关自然界事务的知识经验和知识。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科学是不存在的。此说在十九世纪之前占主导地位,二十世纪也相当有影响。如英国曾认为科学具备四个特征:1)科学是“描述对象”的理论,而不是“规定对象”的理论。如物理学和化学,仅仅是描述所观察到的现象。比较而言,社会科学规范研究的多为规定性的东西,研究对象与研究者本身息息相关,两者合为一体。所以,完全要求社会科学按照自然科学来进行精确,是不可能的。如美国总统选举,就不可能象物理那样进行计算而得出结果。因为作为社会科学动物的人,是自己可以采取对策的,社会科学的研究结果可能诱发相关者采取对策改变行为。因此,社会科学永远不可能高度精确化。相比较而言,经济学较接近于科学,它是从数字化角度来观察。

第二种观点认为,科学是以经验方法为标志的实证研究。其代表人物是马克思。这种观点认为科学就是用理性的方法来整理经验的材料。这在二十世纪的西方社会是主流观念。所谓经验的方法,实证的研究,其基本的形式包括:观察法、实验法、统计分析法、数学模型法、问卷调查法等,其中最基础的方法是:观察法和实验法。如培根说科学是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基础之上的。观察方法,就是指在不改变研究对象的基础上,收集经验材料的方法。如达尔文的进化论,即是运用观察方法得出的结论。所谓实验,是指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进行观察,研究两个以上的变量之间的关系。如这样两项研究就是科学研究:1)为了小区的安全,研究这样几种方法的选择,是增加警察的数量或进行巡逻的次数,还是增加小区路灯的量度,研究结果是后者。2)研究偷窃啤酒中的证人作证的几率,发现在场的人数与作证的可能性之间存在比率关系。在这种意义上,伦理学、数学、逻辑学等都不是科学。因为逻辑学和数学并非实证研究,无须进行实验,它们研究的不是事实或经验,而是纯形式,是符号之间的逻辑关系。当然,辨明一个学科不是科学,决非意味该学科不重要。

在这个意义上,存在社会科学,而没有人文科学。人文由“Humanity”而来,是和神学相对立的知识体系,产生于文艺复兴时期。社会科学始于19世纪,由孔德创立,他论述了静态的社会静力学和动态的社会动力学。

这种科学观的内部也存在着分歧。如证实主义与证伪主义。证实主义是主流的评判,即使用了实证方法得出的结果还不算真正的结论,需结果可被证实。而后期的学者波普尔则创设了证伪主义。即能被证实未必就科学,能够进一步被证伪,才是科学。如算命天宫图,能被证实,但永远不能被证伪,它永远有其解释的方法。那种能解释和允许任何事情发生的辩证法是最可怕的。

第三种科学观(我国流行),认为科学是理性的最高体现,运用理性的方法研究即是科学。这是最广泛的科学观。依此,与迷信和宗教相对立的东西都是科学。其标准在于理性的有无。其结果是科学成为一种泛滥的话语。它同时向四种研究方法开放,即经验方法(观察实验),形式化方法(根据逻辑规则进行形式演算的方法),思辩方法(跳出经验世界的,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都是运用这种方法),规范性方法(进行价值评价)。但问题在于,这四种研究方法之间不可通约,无共同性。这种科学观,从语义学分析看来,是应该抛弃的。因为它造成了误解和混乱。神学和自然科学都属科学,但神学家之间的争论是关于应当如何的争论,与事实没有必然的联系,他们之间不能通约;而科学家则通过进行实验而达成共识,他们之间可以通约对话。这种科学观,导致科学成为一个“杂货店”。

我国存在三个关于科学的误区:误区之一,科学等于正确。科学不等于正确,正确也不等于科学。这是以图腾崇拜来崇拜科学。所有科学不过是对事实的临时性解释,换言之,科学的确追求正确,但并非追求终极的、不可改变的结论。科学精神是怀疑一切。随时准备被证伪。马克思具有科学精神,他不仅怀疑别人,他连自己都怀疑。西方人说,存在三个马克思:一是,青年马克思;二是,中年马克思;三是,老年马克思。三种不同的思想之间存在着的断裂,是不断怀疑自己的结果。其晚年可能怀疑中年的生产力决定一切的论断。生产力要成为决定性因素必须有一个条件,即出现以追求财富为最大欲望的人。所有的社会因素是相互作用的,没有什么是最终极的决定性因素。科学是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科学的态度是,不在于你说了什么,而在于你为什么这么说。相对来说,以经验材料、观察实验为基础的科学是可靠的,科学是一种假设。

误区之二,科学等于有用。科学不等于有用,有用不等于科学。有些科学理论的论证和推演,是无用的“垃圾”。但它们展现了用科学的方法逻辑去推演结论。

误区之三,科学等于善。这是一种浪漫的理解,求真等于求善,科学不一定是善。

2、法律是理性,还是情感?

流行的观点认为支撑法律的是理性。但是否在法律中,就只是理性起作用?情感起何种作用?比较而言,自然科学中,情感并非不发生作用。如居里夫人对科学的热爱的情感。但它是从科学的外部起作用,在科学内部是不起作用的。而人文学科,情感起着非常强大的导向作用。情感是基石。

道德因素,是情感。道德信念,传递着一种情感。理性是以情感为基础,由此产生对命题进行理顺的过程。理性的作用,是将情感的药包上糖衣。人是一种没有推理能力而又偏爱推理的动物。

何为理性?语义分析的基本命题,是避免定义。重要的是,把握如何使用该术语。如某人有理性,某杯子无理性,这就是关于理性的正确用法。这里须注意,存在哪些因素影响术语的运用。最基本的理性的含义,是从一个前提,合乎逻辑地推出一个合理的结论。

何为情感?情感无须理由的支撑和证成。法学理论,情感作用如何?帕雷托的剩遗物和派生物理论是一个非常具有启发性的方法论。理性是一个中性词,所以,非理性也非贬义词。非理性即情感,换言之,无须理由来支撑。按照上述学说,人类行为分为逻辑行为(理)与非逻辑行为(非理)。非逻辑行为类型有二:1)与逻辑推理没有任何关系的行为, 换言之,无须由任何逻辑理由支持的行为。如升国旗,热血沸腾。2)用虚假的逻辑理由来支持的行为。如虽然这里面也存在逻辑推理,但行为里面是反逻辑的。这里的“虚假”并非贬义,是指这里的理由是不能支持行为的,如乞雨的行为。

剩遗物永存,派生物转眼即逝。——现代社会中,形态各异的派生物以另类的面目出现,但回头一看,其内在的理性值得质疑。

图表2

C 理论(派生物)

A 情感(剩遗物) B 行为

情感A导致行为B,而人类主张、理论C 导致行为B.

派生物理论分为四大类:1)简单肯定式。如在母亲教育孩子时叫小孩听话。2)诉诸权威式。如在母亲教育孩子时叫小孩听话,理由是父亲叫小孩听话。3)诉诸原则式,如皇权至上。4)口头证明式。这是政客和作家的方法,就是没有逻辑的无休止的重复,比最好的逻辑论证更为有效。

二、规范性研究方法(价值评价方法)

(一)什么是价值、法律价值?

1、人类以两种方式面对世界: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

“是什么”属事实世界,回答三类问题:存在的现象(事实)是什么?现存的事实由什么的样的事实导致(因果关系)?我们一旦选定了目的,用什么手段去达到目的?

“应当是什么”属价值世界,当离开“是什么”而回答“应当是什么”时,就进入了价值判断。这是人类存在的特殊方式。价值并不是指客体的有用性。若说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那么主体本身就无价值了。而人性恰是价值的原点,人是有价值的。有很多在我们看来是无价值、甚至负价值的东西也能满足主体的需要。所以,价值就是好。

2、法律的价值有三种基本用法:

一指法律能促进的好,如自由、秩序,这是目的价值。

二是法律本身的价值,是形式价值,与目的无关,如逻辑一致性等。

三是价值评价标准。

(二)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包括法律和法学与价值的关系

1、法律与价值的关系:

1)法律本身即是一种稀缺价值分配自己的权威性规则。

2)法律制度中包含一套价值标准,确立具有弹性的价值位阶。

法律纠纷好处理的是有价值与无价值之间的冲突,不好处理的是价值之间的冲突,因此有价值位阶。如米兰达规则就体现了警察的破案率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价值的冲突。位阶是有弹性的。如20世纪70年代后期美一判例限制米兰达规则,承认在特定情况下,公共利益安全优先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但价值位阶很不好确定。

3)立法与司法活动都是一种作出价值判断的活动。

2、法学与价值的联系:

法学永远不能回避应然法的问题。实证主义法学家提出价值祛除,有些道理,但不可能真正做到。因为价值判断是法学固有的一部分。法学家在研究时不能离开价值判断。

常规与自然相对照。常规就是一个社会上由人制定的各种规则,主要指人定法,也包括道德。现代人把自然看作客体,是异己之物。古希腊人则认为自然是有理性的,人类理性是由自然赋予的,符合自然即正义。后来自然转化为人定法和正义。人定法是一些人给另一些人的立法,法的执行总以牺牲一种价值而成全另一种价值,人对法律态度或者是服从的或者是不服从的。自然法的理论内涵一是,法律的二元论,即法律的存在形态上有实然法和应然法;二是实然法应从属于应然法;三是自然法效力至上;四是恶法非法;五是反抗恶法的权利。

理论分为实证性理论和规范性理论。前者遵循价值祛除,情感中立;后者与价值判断有关,具有标准、情感的色彩,具有价值性。两者的区别是:1)规范性理论为评价而研究,为规定而研究,实证性理论为解释而研究;2)规范性理论认为存在本身不是正义,而实证性理论认为存在就是事实;3)规范性理论追求的理论目标是情感、信念、理论的传播,打动人的关键不在于合乎逻辑,而在于能否引起读者内心情感的共鸣,而实证性理论则目的在于建立一个较准确描述世界是怎样的理论,主要靠理性说服人。

(三)价值分析的功能与局限

价值分析法的功能:一是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进步;二是最大限度保障个案处理的公正;三是强化社会公众对良法的认同和支持。

法律力量取决于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态度。因为,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认同和支持太差。在中国,严格意义上说,没有多少人要求法治。人类的理性和情感,具体到问题,则不要求法治。

价值分析方法的局限:

一是从“是”中推不出“应当”。这是休漠的论断,认为两者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是两个领域。在价值分析,存在两种意义的“应当”和两种意义上的“是”,一种是价值意义上的应当,另一种是事实意义上的应当。

价值意义上的应当:如公民应当热爱自己的祖国。

价值意义上的是:是伪装的价值判断。是推不出应当,但应当可推出应当。

事实意义上的应当:如4+2=6,这是伪装了的是。

事实意义上的是:事实判断得不出应当,但价值判断可推出应当。

是不能推出应当,意味着应当这个领域永远不能有一种自然科学那样高度精密的理性。不存在客观的公理性的体系。应当不是从事实中推出的,而是来源于每个人对每种事实状态的承诺。

二是人们的终极价值观很难一致,这种差异,就引发一系列价值和事务上的冲突。

三是即使在终极价值上,取得了一致,但在具体的价值判断上,也可能产生分歧。

应对这些局限的原则:

原则之一,承认和尊重价值判断多元化的事实。承认并尊重。因为价值标准多元化,是和现代文明的基石即人的主体性相联系在一起的。

原则之二,排除思想霸权,实行最大限度的宽容,只对不宽容的行为不宽容(房龙)。宽容,即是孔子所言的“中庸之道”;

原则之三,寻求最低限度的一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应当是最低限度的共识。法律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些“空间”需要最低限度的标准来控制“空间”的裁量的滥用。

三、语义分析方法

20世纪初,受西方分析哲学的影响,语义分析被系统化、哲学化,有人甚至主张20世纪,是分析的时代。要了解语义分析方法,首先须对分析哲学有所了解,而如果要了解分析哲学,还要了解实证主义哲学。

法律实证主义是19世纪产生的流派。分为逻辑实证主义,即分析法学派和社会实证法学派。法律实证主义的哲学背景是20世纪实证主义成为一种思潮,而非仅仅是一种学派。

实证主义哲学有两大核心理念:

一是拒斥“形而上学”。形而上学,在西方语言中,被写成“物理学之后”。这一术语,源于中世纪西方人整理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在编辑完毕物理学之后,编辑探讨抽象的物理论的著作,它们探讨世界的本原,即本体论问题的。这些均是科学所不能回答的,是超出经验之外的,是人类理性所无法回答的,于是就被称为物理学之后。而中国在翻译这个术语时,借鉴了老子说的“道可道,非常道……形而上者,为之道,形而下者,为之器。”故定为形而上学。实证主义则研究确定的问题,追求确定的知识(POSITIVE) .

实证主义的方法论认为:不要用思辩的方法,而要采用实证的方法,即是用观察实验来建立知识体系。第一代的孔德主义,主张人类的知识,从古到今,经历了三个阶段:1、古代的神学阶段。此阶段,人们寻找世界的本原、超自然的东西。换言之,知识体系,一切神定。2、形而上阶段。此阶段,人们不再把一切归于神之上,而归于决定精神之上了。这不过是神阶段的变种;3、实证知识阶段。这是科学时代的开始。科学回答不了形而上学的、经验之外的问题。在这个时代,人们不再寻求终极的原因。现代哲学不再研究本质,而致力于研究规律。实证研究中的“规律”,就是指“两个以上之间的变量的恒定关系”,与我们一般所言的“规律是现象的凝结”不同。第二代的代表是马赫,主张其实世界既非物质,也非精神,而是由感觉这种既非物质也非精神的要素组成的。第三代,即分析哲学,代表人物是维特根斯坦。他认为,形而上学,不在于犯错误,而在于说了“无意义的话”,因为他们不会正确的用词。如绝对精神、物质等术语。他们还违反了句法构造句子。

分析哲学的第二个核心理念是研究语言的运用。哲学从本体论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到认识论阶段(笛卡儿、康德)发展到语义分析阶段。认为过去的哲学家,让语言作了其所不能承载的功能。其中的符号语言派,又称人工语言派,主张所有的自然语言都是含混的、语义都不是很明确。这是由于自然语言本身的特点所导致,要创立一套人工的精密语言来避免争论。其中的自然语言派,又称日常语言派,代表者即维特根斯坦,认为以前的无谓争论不是日常语言的问题,而是这些哲学家没有搞清日常语言的正确用法,强调哲学要研究“词的用法”。认为语言的能力是有限的。对于“不可言说者,沉默!”

语义分析方法的内容,也就是分析哲学的体系。学派之一:普通语义学,把正确用词归纳为21个问题和5项原则。心思想是,词的误用是一切社会矛盾和分析的根源。五项原则:

1、指数原则。一切分类具有虚假性,所以在用类指称具体人或物时,要加上指数1、2、3、……

2、日期原则。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所有的事物都存在于时间中,是流动的,而非静止不变的。要注明所描述的事物的具体日期,以区别变化。

3、连字符原则。自然界是不可分的,所有的分类都不完美,但人类又有爱分类以把握世界的倾向,导致所有的分类均会出现困难。自然本身是一个渐进的函数,世界本无分类,彼此相连。分类都是人为的,便于明别,却又陷入武断。分类的同时,对自然的环境就造成了伤害。所有的法律责任,均是武断的。所以,要用连字符把相关的分类连接起来。

4、引号原则。词本身不是事物,而是人们创造的工具。但人们经常把词理解为背后还有一个确定的东西。越是抽象的词汇,越容易误导人,从而出现“词的暴政”。

5、等等原则。词不能描述出有的内涵,语言是地图,但不是版图。当描述对象时,总会存在被疏漏的东西。所以要加上等等。

整个分析哲学对语言的重新理解,引发了三个观念:

法理学价值分析方法篇12

一、作业成本管理与战略成本管理的涵义

(一)作业成本法与作业成本管理

作业成本法(activity—based costing ,简写为abc)的基本思想最早是由美国会计学者科勒在20世纪30年代末40年代初提出的,但对它的全面研究却是七八十年代的事情,它在企业中的应用则始于80年代末期。与传统的成本计算方法相比,作业成本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间接费用的核算上。具体说来,作业成本法具有如下的一些基本特征:(1)广阔性。它拓宽了成本核算的范围,不仅核算产品成本,而且核算作业成本和动因成本;并且作业成本法下间接费用的分配基础比较广泛。(2)相对准确性和决策相关性。由于abc下对间接费用的分配作了大大改进,使得提供的成本信息相对准确,正因为如此,管理者根据相关的成本信息所作的决策就会更加有效,即abc下提供的成本信息更加与管理者的决策相关。(3)激励性。它便于调动各部门挖掘赢利潜力的积极性,这是因为abc的成本计算过程实际上是贯穿于资源流动始终的因果分析过程,便于明确与落实各部门的岗位责任,揭露存在的问题。(4)本源性。作业成本法分析成本动因,了解成本发生的驱动因素,从而从根源上进行防止来降低成本。

作业成本法是个性化的成本核算方法,作业成本管理(activity—based costing management,简写为abcm)是把管理重心深入到作业层次的一种新的管理理念,是作业成本计算的延伸与升华。作业成本管理通过对作业及作业成本的确认、计量,最终计算产品成本,同时将成本计算深入到作业层次,对企业所有作业活动追踪并动态反映,进行成本链分析,包括动因分析、作业分析等,为企业决策提供准确信息,指导企业有效地执行必要的作业,消除和精简不能创造价值的作业,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因此,作业成本核算是实施作业成本管理的基础。

(二)战略成本管理

从上世纪50年代起,世界进入了一个更新的时代,顾客的需求有了很大的变化,企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自然环境比过去竞争更加激烈,科学技术高速发展,从而使企业面临着许多严峻的挑战和许多难以预料的突发事件,这样,企业界必须对环境进行深入分析,采取新的管理方式,谋求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强化企业经营战略等战略管理势在必行,而战略管理要求获得具有竞争优势的成本资料,同时,在新的管理环境下,传统成本管理会计自身的缺陷显露无疑,必须寻求新的管理思想、技术和方法来改变这些缺陷。因此,为了适应战略管理的需要,一方面将成本管理会计导入企业战略管理并与之相融合,另一方面,在成本管理会计中引入战略管理思想,实现战略意义上的功能扩展,从而形成了战略成本管理(strategic cost management,简写为scm)。战略成本管理就是以战略的眼光从成本的源头识别成本驱动因素,对价值链进行成本管理,即运用成本数据与信息,为战略管理的每一个关键步骤提供战略性成本信息,以利于企业竞争优势的形成和核心竞争力的创造。

将战略成本管理与传统成本管理进行比较分析,可以总结出战略成本管理的特点:(1)长期性。它的宗旨是为了取得长期持久的竞争优势,以便企业长期生存和发展,立足于长远的战略目标。(2)全局性。战略成本管理以企业的全局为对象,根据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而制定的,它从企业所处的竞争环境出发,其成本管理不仅包括企业内部的价值链分析,而且包括竞争对手价值链分析和企业所处行业的价值链分析,从而达到知己知彼,洞察全局的目的,并由此形成价值链的各种战略。(3)外延性。它的着眼点是外部环境,将成本管理外延向前延伸到采购环节,乃至研究开发与设计环节,向后还必须考虑售后服务环节,既要重视与上游供应商的联系,也应重视与下游客户和经销商的联系,应把企业成本管理纳入整个市场环境中予以全面考虑。(4)抗争性。企业战略成本管理的目标——成本优势,是关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如何与竞争对手抗衡的基本竞争战略之一,同时也是企业针对来自各方面的许多冲击、压力、威胁和困难,迎接这些挑战的行动方案。

二、 价值链分析在作业成本管理与战略成本管理中的作用

价值链(value chain,简写为vc)概念是1985年由哈佛商学院的迈克尔•波特在其所著的《竞争优势》中首次提出的,价值链分析法(简写为vc分析法)是通过分析成本行为的结构性影响因素和控制其来重建价值链,从战略高度降低成本的方法。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价值链分析法用到了战略成本管理的思想,它是服从于、服务于战略成本管理的战略要求的,即从战略的高度上寻求企业成本持续降低的途径与企业长期性发展和竞争优势的来源,追求企业的全局性的、长远的经济利益。

(一)价值链分析在作业成本管理中的作用

abc与基于价值链的成本管理是紧紧交织在一起的,密不可分的,基于价值链的成本管理的中心问题就是运用abc分析企业内部价值链、横向(竞争对手)价值链和纵向(行业)价值链,使企业消除不增值作业,并对作业进行联系、整合、选择等处理,从而降低企业成本,提升自身价值和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价值链分析是abc与abcm的基本方法,因为abc下要求追查成本动因,abcm下要求进行成本链分析,这都是价值链分析所能解决的问题。

价值链分析是作业成本管理的基本方法,其主要作用是:(1)找出无效和低效的作业,为持续降低商品成本,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提供途径;(2)协调组织内部的各项作业,使各项作业之间环环相扣,形成较为理想的“作业链”,以保证每项必要作业都以最高效率完成,保证企业的竞争优势,进而扬长避短,为改善成本构成和提高作业的质量及效率指明方向。

(二)价值链分析在战略成本管理中的作用

从战略的高度将战略管理的分析方法同成本信息的产生和利用做一个合理的嫁接,就构成了战略成本管理的基本分析框架。因此,战略成本管理的基本框架有三个:价值链分析、战略定位分析和成本动因分析。

价值链分析主要是分析从原材料供应商起直至最终产品消费者的相关活动的整合,是从战略角度分析如何控制成本。价值链分析就是通过分析和利用公司内部和外部之间的相关活动来达到整个公司的策略目的,实现成本最低化。它是一种战略性分析工具,关注产品的整个价值链,首先是识别价值链活动,然后识别每一项价值活动的成本动因,找到增加顾客价值或降低成本的机会。按其分析角度又分为行业价值链分析、企业内部价值链分析、竞争对手价值链分析。

战略定位是指企业在赖以生存的市场上如何选择竞争武器以对抗竞争者。在战略管理中,首先应分析企业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和市场份额等,然后确定其应采取的战略。波特就企业的竞争提出了三种基本战略: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和目标集聚战略。还有一种战略为整合战略,包括横向整合和纵向整合,运用整合战略,调整整合程度,可以重构企业价值链,提高企业整体盈利水平。

成本动因是引起产品成本发生的原因,从价值链的角度看,每一个创造价值的活动都有一组独特的成本动因,它用来解释创造价值活动的成本,因此,每一项价值创造活动都有独特的竞争优势来源。战略成本动因又可大体分为结构性成本动因和执行性成本动因两大类。结构性成本动因是指与组织企业基础经济结构和影响战略成本优势相关的成本驱动因素,主要包括:规模、范围、经验、技术、多样性等。执行性成本动因是指与企业执行作业程序相关的成本驱动因素,主要包括:员工对企业投入的向心力(凝聚力)、全面质量管理、生产能力运用和联结关系等。

总之,价值链分析为战略成本管理提供了一个总体的分析框架;战略定位分析将成本管理同具体的战略相结合;成本动因分析进一步明确成本管理的重点,找出成本的驱动因素。三者的有机结合保证成本管理战略的有效性和体现出战略成本管理应有的管理效果。

三、基于价值链纽带的作业成本管理与战略成本管理的融合

(一)作业成本管理与战略成本管理的联系

尽管作业成本管理与战略成本管理存在着比较显著的差别,但是由于它们都是为了克服传统成本管理所存在的缺陷而更好地满足现代经济社会环境下企业成本管理的需要而形成的,这就造成了彼此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而不是相互独立的。

abc显示了作业如何消耗资源以及产品或客户如何引发作业;克服了传统成本计算系统下间接费用责任不清的缺陷,使以前的许多不可控间接费用在作业成本系统中变成可控;大大拓宽了成本核算的范围,改进了成本分摊方法,及时提供相对准确的成本信息,为管理者管理作业以增强竞争能力、实现战略目标提供了信息。战略选择决定着作业,成功的企业将它们的资源投入到那些能够带来最大战略意义的作业中去,而以“作业”为中心的作业成本管理(abcm)正在形成,它把管理重心深入到作业层次,是战略成本动因分析的具体运用。abc和abcm对成本领先的经营战略至关重要,因为它辨别了关键作业(主要作业)、成本动因及为降低成本而改善过程的途径,它帮助管理者发现价值增加的机会,还能够帮助管理者发展客户战略、支持技术领先战略或者建立价格战略。实施abc可能会带来这样的收益:提供更为精确的成本,为定价策略提供相应的成本信息;加强对成本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坚持改善市场营销策略;提高产品的赢利性,产品和客户盈利性的有效分析,改善成本控制,提供准确的业绩指标等。

scm中的执行性成本动因分析,包括对每项生产经营活动所进行的作业动因分析和资源动因分析,而成本动因是作业成本法的核心概念,作业动因分析和资源动因分析均属于作业分析的构成部分,由此可见,scm框架中包含了abc的思想,也可以说,abc是构成scm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从scm与abc在成本管理中的地位差别上看(本文所探讨方面的地位),也可以说作业成本法的实施为scm顺利地在企业中的应用作了铺垫,这也为它们在成本管理中的结合起来运用提供了可能和减少了某些必要的成本分析步骤,从而减少了成本管理的成本,提高了成本管理的效率。还有,scm的战略定位分析中的整合战略,也即通过abc下的成本动因分析(广泛意义上的成本动因分析,其包括了整个价值链的成本动因分析),也可以说是作业分析,来判断企业的作业的整合程度是否合理,从而确定企业的整合战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上述两种现代成本管理方法之间的联系给它们的有机结合创造了必备的条件。

(二)作业成本管理与战略成本管理融合运用于实践的可行性分析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通过价值链分析的方法,可以将这两种现代成本管理方法紧密联系在一起,这种有机的联系也就将它们有机结合运用于企业的成本管理提供了可能,让他们作为一个整体的成本管理系统为企业的成本管理服务。

在企业的成本管理实践中,整个企业(企业的全部成员)都要树立战略成本管理的观念,并从思想意识上认为自己是企业成本管理的一员,有责任落实企业的各种成本管理方法和措施。在scm思想的指导下来开展企业的成本管理活动,具体操作为:

(1)先用价值链分析法来分析研究企业所处的各种价值链,用作业成本法来分析各种价值链的有效性,达到优化、协调、重构企业价值链的目的。

(2)在第一步提供了scm的总体分析框架的基础上,选择企业的具体的战略,从而确定企业资源的配置方式及相应的管理运行机制。在进行战略选择时要综合运用到价值链分析法和abc。

(3)运用成本动因分析找出成本的驱动因素,以便对症下药,保证成本管理战略的有效性,成本动因分析是作业分析的一部分,用价值链分析法与作业综合分析寻求结构性成本动因,用abc的资源动因分析与作业动因分析寻求执行性成本动因。

(4)在以上三步的基础上,通过采取各种针对性的措施、方法来控制企业的成本,使其满足成本效益原则,实现企业的战略成本管理的目标,然后再进行类似的循环步骤对企业的成本进行管理。

(三)作业成本管理与战略成本管理融合运用于实践的发展前景

现代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就必须苦练内功,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成本,以低于竞争对手的成本进行生产经营,企业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就给企业对其成本管理进行改革提供了必备的动力。再者,企业传统的成本管理方法与思想的缺陷已越来越明显,越来越不能够满足企业成本决策和管理决策的需要,这就为企业引入现代成本管理理念与方法创造了客观条件。又由于企业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相比以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并且环境与科学技术已在日新月异的变化着,这给企业应用先进的高科技、改进成本管理提供了外部条件。这些主客观条件使得企业不得不对企业的成本管理进行改革,为现代成本管理理念与方法的运用创造了前提和基础。

有些企业在单独运用现代成本管理方法中的一种时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并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有些企业无论是从自己的组织结构上,还是从全员的思想意识上,都作了大量的改革与革新,这为引入先进的成本管理方法准备了条件,奠定了基础。由我国企业在单独运用abcm和战略成本管理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可以看出,这些方法要想得到恰当地运用,改革是必需的,培训是必要的,高科技是必备的。在综合运用于实践时,对企业的各项要求会更高、更苛刻,但是,各企业已充分认识到了现代成本管理理念与方法的优越性,并且结合运用于企业的成本管理,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收益及成本管理效益与效率极大的提高,那么综合运用于实践已是大势所趋,其也必将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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