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合集12篇

时间:2023-06-01 08:52:02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篇1

一、管理思路和主要问题

后续管理涉及对亏损企业的跟踪管理,对享受优惠企业的管理等。我们的做法是对亏损企业分户建亏损弥补台账,对享受优惠的企业按要求进行备案管理,认真核查备案资料,对有疑问的进一步核查。从管理的情况看,管理员基本按要求实施了管理,但对亏损额的认定基本按企业自报,由稽查最后核查后调整确定,在企业财务核算水平较差和稽查不能检查的企业,亏损额的准确性存在重大疑问,管理手段较落后,管理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按现行政策,由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对优惠企业的管理存在只是对资料进行逻辑审查的层面,管理有待加强。

二、后续管理的对象和具体项目以及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后续管理的项目主要是自行申报亏损、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征管中,基层税务机关应如何定位,做好以上项目的管理?

首先,要建立亏损弥补台账和优惠管理台账,加强管理,全面掌握情况,同时加强税源监控工作,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将税源管理工作落实到人。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业)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隶属于税源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开展对所管企业的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等。通过设立税收管理员,使税务机关适时地了解企业动态情况,加强日常监控。

其次,要认真分析资料,锁定逻辑关系,提高管理质量。

企业的财务报表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综合反映,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基础纳税信息的集中反映。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征收管理的复杂性以及税源监控需求的多样性,客观上要求数据信息资源具有很强的真实性、可靠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开展税收征管及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等工作。高质量的申报数据是基础,为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建议锁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逻辑制约关系。

充分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内部建立的各种逻辑、制约公式,实现对数据信息资源的审核管理工作。即根据征管现状,逐步恢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数据、政策管理及相互之间的逻辑制约关系,使企业所得税征管及税源监控工作形成相互制约、互为补充的网络运行体系。如恢复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副表之间的逻辑制约关系,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完善后续管理的数据平台,添加后续管理事项对申报数据的制约关系,如已通过税务机关备案的数据与实际申报数据比对、对未经备案的数据进行提示、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事项提示可供弥补金额(前五年经认定的亏损认定金额和已弥补金额)等。恢复逻辑制约关系可大大提高数据的质量,使纳税人及时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相关数据的备案,夯实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的基础。

还有,强化纳税评估,加大稽查力度。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税源宏观数据、税负变化信息和纳税人户籍资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行业指标的横向分析和历史指标的纵向分析,利用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的优势,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进行全面系统的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由税务机关约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可下户做调查核实。经纳税评估、约谈辅导和调查核实所确定的问题。

三、加快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所得税管理科技含量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篇2

一、当前企业税务注销清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不规范履行税务注销清算程序。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企业注销清算应该履行的程序规定的很明确,但由于我国当前行政机关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行政监管不力,市场规则不完善等原因,有些企业在注销清算过程中并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注销清算的程序和手续。如有些企业被工商等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有关资格而发生解散、终止经营等情形后怠于履行清算程序;有些企业在清算期间对应该或是可以进行处置的流动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房屋)和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不进行处置,对有关债权和债务不及时进行清理处置;有些企业尽管履行了清算程序,但清算前并不通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被排除在清算之外,对企业的清算情况并不了解,企业办理税务注销时也不提供清算报告。以上不规范行为,都为企业逃避缴纳税款、恶意转移隐匿资产等提供了可能。

2、税务部门对税务注销清算缺乏有效的监管。目前,税务机关内部负责税务注销清算工作的大都是税收管理员,而税收管理员由于日常工作量大,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实施注销清算的时间和精力有限等原因,致使有些税收管理员很少会到实地去查看注销企业的实际情况,了解企业注销的真实意图,仅凭企业提供的书面说明情况及账面财务数据就对企业出具了税务注销清算报告。税务部门在对企业注销时并没有强制要求企业事前通知,只是在企业申请注销时要求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等,账面上没有欠税基本就可办结,并不涉及到清算所得。在企业注销清算过程中,税务部门往往没有主动提前介入并监督企业的清算工作,没有重视企业清算所得应缴的税款,有的企业清算后财产已分配完毕,税务部门即使事后要对企业税务清算所得补缴所得税,也由于企业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欠税,而税务部门内部又由于注销时间的限制和欠税机制的考核,不方便长期拖宕或延迟办理。

3、有些税务注销清算涉及的税收政策缺乏操作性。尽管涉及到企业税务注销清算的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很详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差强人意的地方。如对于企业注销时存货的税务处理上,财税【20**】第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六款关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按照此规定,有的企业在税务注销时就可能有意对存货暂不作处理,待税务注销后再作处理变卖,来逃避缴纳应缴的增值税。又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以上对于企业清算所得规定的很明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有这样的问题:企业申请注销时有意不对相关资产进行交易处理,税务部门由于没有资产评估方面的专业知识,难以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而影响清算所得的确定。当前,随着土地、房产等的持续升温,一些企业在成立时低价购入土地、房产,经过若干年后,这些资产的市值和企业购建时的原值相比较,都有很大的升值,有的企业在注销时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清算,但对有些资产采用按原值计价的方法进行清算,也不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致最后清算所得为零,体现不出清算所得。

二、提高企业税务注销清算管理质量和效率的几点建议

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企业税务注销清算管理成为税收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困扰着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防范执法风险,提高企业税务注销清算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的方法。

1、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合作协调,防止有些企业“恶意注销”行为。税务部门与工商等管理部门应该建立长期固定的合作协调机制和定期的信息沟通机制,在具体合作、沟通的内容上,并不仅限于企业经营资格的正常获得与取消,对于企业经营资格的非正常取消尤其要重视,因为企业如被非正常取消经营资格,往往会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税务机关很难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同时,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注销清算报告作为企业工商注销的必经前置内容,也不仅仅是

形式上的必经前置,在内在实质上更具有重要性。

2、严格规范税务注销清算程序,落实注销清算管理制度。企业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首先是要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对有关资产进行处理,对有关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置,税务机关作为潜在的债务人之一,也应尽可能参加清算工作,了解清算工作的开展情况;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除报送目前规定的要求报送资料以外,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董事会决议,由清算组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等资料,在办理完清算手续后,应向税务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说明有关资产、债务、债权的落实处置情况,如果不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税务部门可以拒绝受理企业注销申请。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篇3

因为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体现在各行各业的繁荣发展,从而使得税收不断增加,但是,我们可以看出,营业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其表现的缺陷越来越显著,因此,实施“营改增”显得尤为重要。财务管理的正确实施有利于全面掌控企业经济发展的进度,同时因为事事存在两面性,故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存在制约作用。截止到现在为止已经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但是建筑业等行业作为最后实施“营改增”行业,不仅对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对于整个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意义也十分重大。

一、简述“营改增”政策

(一)简述我国增值税发展历程

根据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历程,可以将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划分未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缴纳增值税的范围将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入其中时间为1994年,由此我国第一税种为增值税增值税;第二阶段:2009年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将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第三阶段:全面实施增值税政策,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使得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简述“营改增”内涵

原来缴纳营业税的相关企业现全面改革缴纳增值税,因为经济不断发展,国务院为适应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其税制更加合理化、规范化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营改增”政策的首次提出是在“十二五”期间。我国实施“营改增”政策的主要目的是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使其税负负担减轻,从而可以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可以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表层影响

“营改增”的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现在改成缴纳增值税,这样可以避免对建筑业营业税的重复征税。而“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表层影响,主要体现为对税收的影响。第一点,因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导致计税依据发生改变。就是将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改成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在营业过程中所征的全额的税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对新增值额的征税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第二点,税率和征收率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国家因此调整了各行业的税率和征收率,同时依据不同规模的纳税人也做出部分调整;第三点,税收征管主体发生改变。地方税务局是营业税的税收征管主体,国家税务局是增值税的税收征管主体;第四点也为最后一点,增值税应纳税额从国家整体来看,应纳税额发生小幅度的降低。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深层意义

上述所讲的“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表层意义还只是停留在营业税与增值税表层含义之上,而“营改增”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深层次意义,会全面涉及到建筑业的财务管理,故对有关建筑业在“营改增”的深层次影响下做以下分析。我国建筑业原来实施营业税,但是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同时存在联营挂靠、非法转包的行为,不利于建设合理的市场秩序。故全面实施“营改增”有重要意义。

(一)使得企业税负负担减小

我国实施“营改增”政策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使得企业税负负担减小,从而促进生产经营活动可持续。原来建筑业采用营业税时,税率为3%,现在实施“营改增”后,税率为11%。虽然营业税税率较低,但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实施增值税后,虽然税率大幅度提高,但是可以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二)使得企业的运营规模扩大

我国实行的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税款时,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此做法这可以缩小建筑企业投资成本,使得资金流转速度加快,有利于投资新设备和改造新技术。

(三)税务管理和财务核算要求加大

实施“营改增”后对在税务方面最直接的影响为企业需要购置税控装置,并且增值税计征复杂,需要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业需要规范会计核算方法,实施“营改增”之后,在施工的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增值税相关的业务核算。

四、实施“营改增”后应对方法

(一)系统培训员工

实施“营改增”后,企业十分关注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因为其直接影响着企业税负的大小。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来讲,对于专用发票有严格规定,所以需要系统培训员工,使其能更好的适应期工作。具体措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加强新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学习教育,第二,系统培训专用发票在开具、认证等环节的技巧;第三,系统培训企业运行环节中所有涉及到增值税项目的人员。

(二)谨慎选择供应商

建筑业企业,该行业有一特点即存在多种成本费用,现在实施“营改增”后,应该尽量使得这些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进行抵扣,所以,作为建筑业企业,应该谨慎选择供应商。具体做法为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减轻税负压力。

(三)进行税收筹划,税收负担减轻

“营改增”后,为了减少建筑业等企业的税收负担,更好的进行财务管理,应该进行税收筹划。具体方法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思考:第一,进项税额的最大化抵扣;第二点,正确选择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从而降低税负。建筑业企业在进行施工时,可以选择劳务外包等方式,有助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而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在“营改增”后,建筑业原来缴纳营业税是地方税务局征收,现在缴纳增值税是国家税务局征收,企业要时刻关注税务总局的相关信息,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五、结语

基于“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探讨,可以得出“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因此,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要根据自身发展的特点及时进行税收筹划,并加强财务管理。而国家要根据企业的发展,适当调整“营改增”的税额,以使企业和国家的发展互相协调,互相促进。企业面对新要求、新机遇,要未雨绸缪,积极应对。在税务工作中,企业应该从加强员工财务素养,建立增值税相应体系,加深税收统筹规划,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赵永波.“营改增”对企业财务和会计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5,(03):16-17.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篇4

自**年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以来,徐州市国税部门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朝着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方向迈出了新的步伐。

一是企业所得税收入大幅增长。**年以来,全市共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584331万元,其中**年收入34527万元,2003年收入38178万元,2004年年收入55379万元,**年收入110804万元,**年收入132463万元,**年收入212980万元,为全面完成税收收入任务,保障徐州地方财力持续增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组织收入工作时,我们一是抓好房地产业企业管理。由于徐州市投资环境的改善,一些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陆续来我市投资,截止到**年底,全市房地产企业1103户,较**年同期增加515户,仅07年房地产行业就缴纳税款22872万元,同比增收15940万元,增长207.17%。二是抓好所得税税源管理。截至**年底,纳入国税部门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户数达到18110户,同比增加4712户。三是加大对亏损企业监管。如**年开展对02-06年连续亏损三年或累亏1000万元以上企业以及06年亏损5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了服务性调研,调减亏损额8789万元,补缴所得税65万元,滞纳金4万元。四是稳步推进中小企业核定征收。截止到**年底,全市的核定征收企业户数达到8017户,占全市所得税户数的44%,同比增加2240户。

二是所得税税基管理进一步得到有效控管。一是加大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按照总局提出的“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要求,强化纳税人申报前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积极探索引入税务师事务所参与汇缴,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二是做好企业所得税审批和取消审批后的后续管理。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对企业的减免税、待弥补亏损、广告费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发放等需要延续管理的事项,通过建立台账并追踪每年的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四位一体”所得税税源管理联动机制。加强所得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全市所得税亏损面降到34%,纳税面达到66%,评估面达到18%,申报面接近100%,所得税征管质量明显提高。四是与地税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与地税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在核定征收、征管范围、货物运输企业代征税款信息传递、房地产行业管理、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等方面达成共识。

三是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迈上新台阶。对纳税人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是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途径,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们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不断提升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一是细化分类管理办法。在将企业分为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四大管理类别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再将每一管理类别中的纳税人按照门类、大类、中类、小类进行细分,并按所属的行业小类维护相应的4位行业代码,从粗犷式的大类管理逐步向精细的行业中小类管理过渡。二是加强重点企业管理。除了按照省局要求确定了省级重点税源企业外,又将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或者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或者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确定为市级重点税源企业,按季(月)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源变化情况。以**年为例,全市年缴纳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到33家,入库所得税税款17.9亿元,同比增收5.12亿元,增长为53.16%,占全市全部所得税入库税款的84%。三是重点突出行业管理。按照企业的行业种类划分,与地税部门通力合作,逐步建立了11个行业大类、23个行业中类的纳税评估参考指标体系。四是重视就地监管质量。通过召开行业性座谈会形式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备案管理等政策宣讲,了解企业在执行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意识。同时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对评估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就地补税,坚持逐级汇总纳税申报和反馈制度。五是强化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目前鉴于国税部门征管的所得税纳税人中中小企业占到95%以上,但所征税款却不足10%,中小企业中亏损面接近90%的情况,我们以强化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为突破口,按照总局提出的“管好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通过加强基础管理、深化纳税评估、突出检查力度等手段,坚持税源分类管理、多种评估方法并用和稽查评估联动,不断提高税基监管水平,努力提升税基监管实效,着力突破税基监管难点,进一步提升所得税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全市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税收收入不断攀升。

四是内资关联企业反避税工作取得新的突破。**年以来,我们以反避税调查为突破口,对全市内资关联企业基本情况及其业务往来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并选择了14户关联企业作为反避税调点,累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近1300多万元,调减亏损800多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近500万元。

五是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向纵深开展。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市已开展所得税纳税评估近4000户次,移送税务稽查近200户,移送司法机关有近30户,查补所得税税款近8000万元,调减亏损近4亿元。一是建立综合评估和项目评估相结合评估机制。每年都开展了省、市重点税源企业综合评估以及对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项目的评估、纳税调整减少等项目评估。如**年先后开展了对“连续3年(2004年至**年)亏损”、“可结转下年度弥补亏损额1000万元以上”、“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3类、616户企业的纳税评估。二是积极开展行业评估,逐步建立行业评估模型。目前我们已建立和了板材、纺织、煤炭、钢铁、大蒜、织布、通用机械等11个行业所得税评估数据及模型,供全市参照管理执行。三是广泛开展纳税评估案例点评、优秀案例评选工作。按照注重质量,多出精品的原则,要求各单位要在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分别上报所得税纳税评估优秀案例2篇,进一步推动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六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取得明显成效。近年来,我们认真落实支持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投资和科技创新和下岗再就业等一系列所得税优惠政策,全市国税系统累计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39223万元,内资企业税前列支审批39.6亿多元,办理内资企业国产设备抵免31650万元。同时减少审批资料和环节,积极推行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注重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在税务鉴证、会计核算等方面优势,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实现了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

二、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企业自身情况来看,主要有:

1、新办业户日趋增多,经营规模普遍偏小。自**年1月1日,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以来,纳入国税部门征管的所得税户数大幅攀升。截止**年底,徐州市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所得税户数达到18110户,中小企业比例达到95%以上。新办企业的经营规模普遍偏小,注册资金基本在50万元左右,最低的仅为3万元;年销售额相对集中在100万元,最低的尚不足万元。

2、财务人员兼职普遍,财务核算水平较差。据了解,许多企业财务兼职比例达到30%至40%,个别财务人员甚至1人监管4-5家企业财务,而且约有30%左右的财务人员为非专业人员。由于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和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了解,使得部分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不统一,财务核算不规范,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申报应纳所得税额。特别是部分私营企业依法纳税意识较差,财务人员完全按照业主的意愿做账,明显存在现金交易、收入不入账、费用乱列支或以白条入账等现象,造成大量申报不实。

3、企业亏损比例大,纳税信用缺失。一是企业亏损面大。以**年为例,全市亏损企业共有4456户,占汇缴户数的56.33%,比2004年增加969户,亏损总额达到87920万元。另外从**年赢利企业的赢利水平和申报所得税情况来看,也出现了与业户增加数不匹配、与销售增幅不同步的现象。二是缴纳税款的户数少。**年徐州市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不到千户,近8000户企业所得税都是零负申报。所得税收入主要集中在为数不多的烟草、煤炭、电力和地方金融等重点行业。**年度缴纳所得税300万元以上或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有84户,还不到总户数1%,纳税总额达到83984万元,占总收入75.8%。而且纳税企业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差距,其中年缴纳所得税最多的达4.6亿元,而年缴纳所得税最少的还不足1元钱。

从税务管理角度看,主要有:

1、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目前存在对所得税工作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这在基层国税部门的表现尤为突出。一是存在“重流转税、轻所得税,抓大放小”的思想。虽然近年来国税局所得税收入总额迅速增长,但占税收收入总量的比重仍然偏低,如徐州市国税局**年度所得税入库21.3亿元,仅占总收入19%,而且主要集中在市区,7个县(市、区)国税局所得税收入总额偏少且分布也极不均衡,造成部分领导和干部不能充分认识所得税的作用,不愿意花更多精力去进行管理。同时也存在重视大企业所得税管理,忽视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问题,再加上缺少科学的必要的考核机制,致使部分基层单位出现放任自流、管理淡化趋势。二是征管力量配备不足。虽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逐年增多,但基层一线的税收管理人员并没有相应得到充实。目前基层部门所得税事宜基本都由税政部门扎口管理,多数县(市、区)国税机关仅有1-2人兼管所得税,往往主要忙于文件的上传下达和事项的审核审批,致使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处于应付状态。三是人员素质难以适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要求。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特点,部分税务人员还不能适应管理工作的要求,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能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业务骨干不多,从而导致一些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

2、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监管乏力。一是漏征漏管现象比较严重。由于目前企业所得税由国、地税两个部门征管,税务登记数据没有实现实时共享,缺乏相互协调配合,导致税源管理上出现空档。同时,与工商部门缺乏横向联系,信息交流不畅,基层征管力量不足,没有精力和时间开展经常性的漏征漏管清理,致使新办企业漏征漏管比较严重。二是税基管理不到位。新办中小企业成分复杂,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财务核算不规范,申报数据不真实,再加上管理中存在征管力量不足、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因素,使得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控管难以达到理想的状态。同时许多随着许多审批事项的取消,后续管理工作没有及时跟上,形成管理上的“真空地带”。三是征收方式矛盾比较突出。目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总局要求严格控制实行核定征收的范围,但新办中小企业普遍不能准确核算盈亏,致使查账征收不能落实到位;对中小采取核定征收,由于总局规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过高,各行业的盈利水平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存在差距,难于操作;而且目前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由于国、地税掌握的标准、尺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同一地区,同等规模、相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之间因主管税务机关不同税负差距明显,诸多矛盾使得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难度很大。

3、税务部门的管理手段相对滞后。一是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不规范,效果不明显。主要表现在:当前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明确,部分单位把它当作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没有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职责落实不到位、指标体系数据采集困难、选案随意性大、评估方法过于简单、评估质量不高、评估各自为政、缺少统一标准等问题。二是信息化管理相对滞后。所得税政策复杂,日常管理中需调用的数据繁多,急需利用信息化管理来提高效率和质量。但目前综合征管软件中还没有专门的所得税管理模块,无法对所得税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而且在系统中,有关所得税管理的数据也没有得到有效地整合。

三、新税法框架下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和具体举措

(一)坚持依法治税,确保各项所得税政策落实不走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新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律级次都很高,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执法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谨的措施,将依法治税的原则贯穿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过程当中。牢固树立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灵魂的理念,学法懂法守法,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过程中,自觉遵守新税法,严格规范执法。一是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严禁擅自制定或者变通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不符的政策规定,自觉抵制干预企业所得税执法的行为。二是要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新税法统一规定的,2008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要逐步建立依据合法、标准明确、程序规范、易于操作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为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三是要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所得税税收执法检查,加大执法过错追究力度,全面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二)强化税源管理,实现所得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税源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管好企业所得税的前提和重要保证。实践证明,税源管理到位不到位,扎实不扎实,直接影响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加强所得税税源管理是全面提升所得税征管水平的首要环节,应切实加以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管理。一是规范国地税征管范围。目前,国税、地税部门均负责所得税征管,而所得税征管范围在新法和条例中均没有明确,暂维持现有的征管范围不变,重点抓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管户的基础信息维护工作。同时我们将根据总局精神,及时做好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调整和规范。二是加强对新法规定的特殊纳税人进行管理。新税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均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这就意味着不是只有法人才有纳税义务,非法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农民合作社仍然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要加强对非法人企业和组织的所得税税种认定和管理。同时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也应分别独立纳税。因此,要积极做好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分别就地纳税有关工作。另外,还要做好非营利组织收入管理。新法规定符合7个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取得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要对照条件,对全市非营利性组织进行登记注册,建立健全非营利性组织名单底册,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三是做好现辖企业管理。新法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避免企业注销现有企业重新注册新企业,产生税源转移,着手做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管户的基础信息维护工作,确保现有内、外资企业户数稳定,及时发现企业动向,减少税源转移而带来的矛盾。四是做好相关业务流程修改和完善,确保税种认定、企业代码以及各类台账等信息资料的完整,保证税前扣除、减免税等征管信息准确延续和衔接。五是逐户核实确定微利企业范围。新法规定微利企业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而且企业不得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以享受20%优惠税率。要对全市所得税企业进行逐户登记造册,在机内进行标识。

(三)夯实所得税税基,提升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企业所得税涉及面广、纳税信息量很大,是国际上公认的管理难度最大的税种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科学管理的理念,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努力做到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体系科学规范,征管各环节有效衔接,征管方法和手段协调统一,税务系统内外有效配合。一是强化收入管理。要做好2008年收入预测工作。着重分析新法因降低税率、提高税前扣除标准等因素以及徐州卷烟企业所得税在南京汇总缴纳对全市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要结合有利和不利因素的分析和研究,积极筹划,未雨绸缪,做好2008年企业所得税收入组织工作。同时要做好不征税收入的鉴定工作,减少税收流失。新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二是要强化汇算清缴工作。继续按照总局提出的“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要求,做好**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征纳双方各自在汇算清缴中的业务流程和工作步骤,完善汇算清缴文书,完备汇算清缴手续,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和水平。三是要加强台账管理。要完善现有9个台账,特别是要对弥补亏损、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减免税、工效挂钩、非货币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广告费、投资抵免等跨年度延续性管理事项,实行动态台账管理。四是要强化纳税评估工作。按照“降低频率,加大深度,提高质量,注重效益”的纳税评估工作要求,向纵深方向开展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要积极开展所得税、流转税联评互动,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评估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逐步建立完善具有指导性、系统性、时效性、针对性的行业评估指标体系或评估模型。要广泛开展纳税评估案例点评、优秀案例评选工作。五是要加强分类管理。要根据重点税源企业、核定征收企业、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风险企业等不同特点和管理要求,合理划分分类管理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管理措施。要加强分级管理,合理划分市、县、基层分局各级税务机关的职能定位和管理目标,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形成上下联动、同步推进的高效工作机制。要加强分段管理。根据企业所得税实行日常预缴,年度汇缴的特点,将企业所得税管理期间分为汇算清缴和日常管理两个阶段,做到分段管理,全程联动。六是加强反避税工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投资、跨国贸易、跨国资金和人员的流动,使得税收特别是所得税管辖权的国际交叉、税源的国际流动越来越复杂。在企业所得税以及相关税种的管理中,要依据国际税收协定,充分利用税收国际情报交换、国际反避税调查、国际征管合作互助等国际通用手段,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居民的境外税源和非居民源自我国的税源以及国家间税源的管理,加大跨国反避税工作力度,防止税收流失,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七是做好减免税和税前扣除项目管理。税收优惠是新法的一大亮点,与旧法相比,新法构建了统一的适应内外资企业的、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制度。为此,要重点研究新旧税法条例的变化内容,对保留项目、取消项目、扩大项目、增加项目、过渡项目要逐一进行分析和研究;要对原已经审批过的减免税企业要进行统一的清理和规范,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保留的继续保留。要做好**年减免税审批工作,继续按照国税发[2207]115号文件精神,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做好现有所得税减免审批工作。要针对“两个过渡”政策,做好**年3月16日之前、之后成立企业的登记造册工作,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衔接和顺利过渡。同时要强化扣除项目管理。梳理新的税前扣除标准。新法在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广告费、公益捐赠、大修理等税前扣除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及时梳理出符合新法的税前扣除标准,以保证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篇5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按照一定的标准,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突出管理重点,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达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实施有效控管的一种管理方法。

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合理配置征管力量、抓住薄弱环节、突出管理重点、强化管理手段、优化纳税服务;对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原则

(一)区别原则。分类管理要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划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充分体现分类管理的作用。

(二)效能原则。分类管理要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既要突出管理重点,又要便于操作,节约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能。

(三)协调原则。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既要与征管、稽查、计统等综合管理和各税种管理相配合,又要加强与财政、工商、统计、银行、文化、体育、劳动、审计等外部门协作,形成征管合力。

(四)服务原则。针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增强纳税服务意识,改进纳税服务方式,优化和创新纳税服务手段,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分类

企业所得税的分类管理,要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税源规模、财务核算状况、纳税方式、纳税信誉等级、存续年限等因素,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共性要求和特点,综合确定有利于集约化管理和体现企业所得税征管规律的有效方法。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采用以下分类方法:

(一)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主要包括年应纳税所得额或年应纳所得税额、利润额等),分为重点纳税人和非重点纳税人;

(二)按照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状况,分为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

(三)按照纳税人的纳税方式,分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就地纳税企业;

(四)按照纳税人的信誉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纳税人;

(五)其他合理的分类方法。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的税源实际情况和现有的征管力量,综合考虑和交叉运用上述分类方法,确定具体的分类标准和分类认定程序,对纳税人进行类别划分。如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结合账证健全情况,可分为重点纳税人、非重点纳税人和核定征收纳税人;按照纳税人信誉等级,结合税源规模、征收方式,可分为信誉好规模大的企业(A类企业)、信誉和规模一般的企业(B类企业)、信誉差和规模小的企业(C、D类企业);以账证健全程度为基础,结合税源规模,可分为税源大财务健全的企业、税源小财务健全的企业、税源大财务不健全企业、税源小财务不健全的企业等。

四、重点纳税人的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要以全面管户为主,以税源监控和日常管理为重点,以税源分析和预测、纳税评估为手段,在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精细化管理。

(一)税源监控。加强日常管理,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状况、涉税指标(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动态变化情况,采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基本信息及其能耗、物耗变动区间的管理信息,掌握其所属行业的市场情况、利润率情况,建立健全财务和税收指标参数体系。

(二)重点涉税事项管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严格审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并对取消审批的项目做好核实和资料备案工作。

2.加强企业投资、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涉税事项管理,分析判断适用税收政策是否准确,资产计税成本确定是否正确,有无故意避税行为。

3.分户建立台账,记录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款缴纳、减免税、亏损或弥补亏损、广告费结转、工资结余(工效挂钩企业)、企业改组改制资产计税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信息。

(三)汇算清缴。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的宣传辅导,重点是当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算清缴程序、要求和法律责任。加强纳税申报后的逻辑审核和信息比对工作,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项目、扣除项目要与企业流转税申报表中的有关项目和财务会计报表的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进行比对。扣除和减免税项目要与研发费用扣除、减免税、亏损弥补、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与日常管理台账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利用“一户式”存储信息和日常管理信息,分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三项”费用等纳税调整的准确性。

(四)纳税评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每年进行分户纳税评估。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根据重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涉税审核审批资料、行业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掌握的征管信息,对重点纳税人逐户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并对纳税评估结果及时进行处理。

(五)税源分析和预测。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综合运用对比分析法、相关分析法、结构分析法等方法,对每户重点纳税人从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项目的总量、增幅、增量、增量贡献率等方面进行纵向和横向分析。凡有关项目同期增减变化额度或者幅度较大的,应及时深入企业了解变化原因,从经济变动、税收政策、征管状况等方面分析对收入变化的影响,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五、一般查账征收纳税人的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一般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管理上,应坚持以管事为主,以行业管理为重点,以纳税评估为手段,强化税源监控。

(一)涉税事项的管理。

1.做好审批和备案管理。重点抓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管理费、技术开发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审批事项的调查核实、审批审核工作,加强取消审批项目的资料备案工作和后续管理工作。

2.分户建立台账。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纳税申报时需报送的相关信息,对弥补亏损、减免税、工资结余(工效挂钩企业)、企业改组改制资产计税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广告费、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具有时间延续性的税前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3.加强对新办企业和亏损企业的管理。对新办企业要及时跟踪管理,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和行业情况,督促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核算,正确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对亏损企业,特别是连年亏损的企业和与行业情况较好不一致的亏损企业,要了解其产生亏损的真实原因,是否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等避税手段造成亏损,或者通过做账形成亏损。

(二)汇算清缴。以所得税与会计差异项目的纳税调整、减免税政策和汇算清缴要求为重点,进行纳税宣传、政策辅导和解释,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做好催报催缴工作,保证企业所得税款及时入库。

(三)纳税评估。

1.收集纳税评估的分行业投入产出比、产品能耗比、行业平均利润率以及行业平均所得税负等数据,制定分行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2.通过对同行业单户企业的调查分析,进一步总结行业规律,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和指标参数,建立行业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机制。

3.对较多偏离指标参数、常年微利、零税负申报或连续3年亏损的纳税异常企业进行重点纳税评估。

(四)日常检查。结合日常管理和预缴所得税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异常企业的物耗能耗、人员工资、其他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重点监控企业是否利用关联方处于减免税、亏损期等转移利润。

六、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管理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围绕督促纳税人正常纳税申报,以合理核定为重点,以户籍管理和调查核实为手段,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逐步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

(一)户籍管理。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通过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户籍进行比对,及时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动情况。加强国、地税定期相互传递新办企业税务登记户数、变更户数、迁移户数及注销户数等信息,做到定期联系和信息共享,防止漏征漏管。

(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和调整。

1.通过调查了解,掌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2.要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同一区域同类企业的所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

3.结合日常巡查,随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4.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区分不同核定方式加强管理。对按销售收入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强化对财务会计报表销售(营业)收入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通过加强发票、工资表单、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加强对成本费用支出真实性的控管。

5.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引导其建账建制。通过加强纳税辅导和政策宣传、集中培训、个别辅导等办法,提高其财务会计核算水平,逐步实现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要引导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帮助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记账。

6.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要分解到月或季,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按月或按季纳税申报和预缴。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督促其做好年终汇算清缴工作。

七、积极探索分行业管理

在属地化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分行业管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本费用控管。通过行业调查,摸清行业的工艺流程、投入产出比、能源耗用、原料库存等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信息,找出成本费用管理的内在规律。

(二)定期分析收入、税负和弹性。加强年度、季度、月度的分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研究建立科学实用的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预测模型,完善收入预测机制。重点分析不同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的弹性和宏观税负,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查找薄弱环节,强化管理措施。

(三)纳税评估。要开展典型调查、综合分析测算,建立不同行业的利润率、平均税负、平均物耗能耗、投入产出等指标体系,结合行业的宏观数据、行业的历史数据、管理中采集的数据等因素,合理确定预警值。在摸清行业规律的基础上,建立行业评估数学模型。综合运用模型和对比分析方法,开展行业评估。

(四)检查。通过日常管理和行业评估,对税负率明显偏低的行业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行业,进行重点检查和行业专项检查,查找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

八、特殊类型纳税人的管理

(一)汇总(合并)纳税企业、集团企业及其成员企业

1.审批审核。严格审批企业的财产损失、集中提取管理费、技术开发费、减免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等申请事项,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

2.信息反馈。定期了解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制度的执行及其变化情况,督促成员企业在规定时间报送“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做好反馈信息的台账管理。

3.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根据业务往来的类型和性质,对业务往来交易额进行认真分析认定,评价业务往来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业务往来支付或收取的价款、费用是否符合公平成交价。对不符合公平成交价的,选用相应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重点加强对业务往来双方中一方处于减税、免税、亏损期,另一方为盈利或征税期的管理,防止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

4.就地监管。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要严格就地监管,定期进行日常检查,落实查补税款的入库工作,检查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5.联合审计。探索有效的税务联合审计工作,加强企业总部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协作,稳步推进跨区域经营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集团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财务管理、生产经营、业务往来情况以及纳税申报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审核,实现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集团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同步开展税务联合审计。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1.加强登记管理。加强同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确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法人登记、非营利法人登记、税务登记手续,及时纳入所得税管理。

2.严格免税收入的管理。重点审核财政拨款的证明、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部门的核准文件、专项补助收入的拨款证明、收取会费的批复文件、政府资助等证明资料。

3.强化非营利性组织的免税管理。非营利性组织必须履行非营利性组织法人登记,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活动,机构的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分配,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投入人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及其管理人员的报酬应控制在当地平均水平的一定幅度内,不得变相分配机构的财产。否则不得作为免税管理。

4.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取得与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要分别核算。难以划分清楚的,要合理确定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免税项目有关的支出项目的分摊比例。

5.加强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应要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转制为企业的,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6.加强审核工作。对纳税申报中的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与财务报表、日常管理信息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扣除项目纳税调整情况、各支出项目的合理性。

(三)涉及特别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特别涉税事项主要包括减免税、连续3年亏损、经营规模大(如资产、销售额大等)但连续多年微利或亏损、改组改制、交易额较大的关联事项等。

1.减免税管理。对减免税事项,要结合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实地巡(核)查,主要核查企业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享受定期减免税企业到期后,是否按规定恢复征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发生了变化,如发生了变化、不符合减免税标准了,是否取消了减免税资格;是否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权限审批减免税;对不需审批的减免税是否按规定备案;是否按期如实申报减免税额等等。

2.连续3年亏损、经营规模大(如资产、销售额大等)但连续多年微利或亏损企业的管理。应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影响企业亏损或微利的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情况审查,重点审查成本、费用扣除凭证的真实性,成本费用分摊的合理性。逐户进行纳税评估,加强与同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比较,分析连续亏损或微利的原因是否为正常因素。

3.改组改制管理。重点分析纳税人改组改制适用政策的正确性,是否按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涉及资产转移是否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资产计税成本确定是否正确,亏损结转、可抵免税额等其他税收属性处理是否正确。

4.关联交易管理。日常管理中关注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情况,重点分析认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价格、费用标准的合理性,关联交易是否按规定申报或报税务机关备案,关联交易是否按公平成交价格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方法选用是否合理。

九、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分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企业所得税实施分类管理,是一项重要的业务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此高度重视,将它列入税收工作的重要议程,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把各项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调查研究,摸清企业情况

要积极开展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逐户摸清纳税人行业性质、资产和经营规模、财务状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信用等级等,掌握税源底数和税源结构,明确管理重点和目标,为科学、合理地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奠定基础。

(三)因地因时制宜,合理确定分类管理方法和标准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各地要充分考虑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状况,按照“区别、效能、协调、服务”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适合本地区要求的分类管理办法。

(四)依托信息技术,强化分类管理手段

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分类管理是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现代技术,加强内外信息采集,密切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对采集的各类涉税信息数据进行归集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分类管理和纳税评估提供支撑,实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的全面动态控管。

(五)加强动态管理,保持分类管理的科学合理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财务核算能力是不断变化的,必须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做好分类企业的调整管理工作。企业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是所得税收入大户,不宜频繁变动,除破产、清算等情况,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新增加的税源大户要及时纳入重点管理。

(六)优化纳税服务,形成分类服务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中,要主动加强与各类企业的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门别类地进行财务会计、税收等知识的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分类管理水平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篇6

三是亏损的确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时,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弥补。自2004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082号)取消了这一审核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企业在自行计算亏损时,相关收入额与支出均须按税法规定确定。税务机关取消审核后,着重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额不能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查补的所得额可以弥补查补的亏损。

四是亏损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用计算公式表示:税法确认的亏损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篇7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实行同一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统一设为25%。随着两税合并的开始,涉外税收因存在时间的局限性,将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而作为国际税收管理的各项内容将随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国际资本流动、项目往来频繁等因素影响将得到加强。两税合并以后如何加强国际税务管理成为当前国际税务工作者的热门话题,现通过由过去的涉外税收管理到国际税收管理,谈合并后如何加强国际税收管理。

一、涉外税收与国际税收的区别

1.概念不同。涉外税收只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分支,是相当于内资企业和个人税收而言,但国际税收则不是分支,国家税收征管体系不能分为国内税收和国际税收。

2.内容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主权国家和地区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一般情况下是以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建立相对独立的税收制度为前提。而国际税收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跨国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引起的一系列活动,涉外税收征收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国际税收处理协调的是包括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居民和来源地管辖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防止国际避税,税收协定执行和情报交换为主要内容。

3.范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处理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就来源于本国或者本地区收入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征税,国际税收是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因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引起的纳税问题。

4.存续时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吸引外资需要而产生,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存在前提,一旦统一合并取消单独税种时,涉外税收作为单独的税收管理活动将消亡,而国际税收则不同,只要世界上存在国家和地区,存在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存在跨国交易,国际税收就将继续留存。

二、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必要性分析

1.国际税收管理对象增多的需要。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7.9万户,实际利用外资6 596亿美元,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最大的外资流入国,在全球范围内仅次于美国和英国。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税率虽然有所提高,但是外国投资者更是看好国内优越的投资环境和国内潜在的巨大的市场,外资企业户数仍将逐渐增长,同时外资企业的质量进一步提高,跨国之间资本技术生产要素流动性将更强,国际税收管理的对象诸如外引进技术、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情报交换等等业务也随之增多,这就为国际税收提供了更多的管理对象。

2.涉外税收政策延续性的需要。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同时,为了照顾已存在的老外资企业,新所得税法给予了不超过五年的优惠过渡期,对新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外资企业依法享有的优惠政策,可继续执行,到减免期届满为止。也就是说涉外税收管理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存在。另外由于政策过渡,不可避免出现部分外资企业利用过渡期间滥用优惠政策的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更加规范执行税收法律规定,杜绝各种滥用优惠政策的投机行为。

3.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中国经济越来越多融入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大潮中,更多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从国内取得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应税收入。与此同时,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也逐年增加,在境外投资、经营的国内企业和个人也有上升趋势。随着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不断增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各种涉税信息的依存程度也在增长,这就对外国居民税收身份认定、预提所得税管理,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国已经与89个国家或者地区签订了双边征税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已成为国际税收合作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和离案金融中心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式下迫切需要加强国际税收的管理,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利益,履行税收协定职责,更好地开展国际税收合作。

三、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建议与对策

根据国际税收特点和管理的必要性,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一)税收协定的执行

包括居民认定及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出具、常设机构认定及管理、限制税率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及税收管理、境外税收抵免审核认定及管理、协定特殊条款的执行、研究制定税收协定执行的管理办法、对滥用税收协定的专项调查与处理等。

(二)非居民税收监管

依据有关税务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外国公司营业机构场所的税收管理、外国公司在中国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管理、非贸易付汇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凭证的开具和管理、外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及其税收管理,以及对外国居民偷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要定期与外汇管理局、商务局进行工作反馈,及时掌握非居民纳税情况。

(三)情报交换

组织实施情报交换管理规程,就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专项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和授权代表的访问所涉及的税收情报收集、转发、调查、审核、翻译和汇总上报,根据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实施税收情报的定密、解密、制作、使用、保存和销毁等保密工作,开展跨国同期税收检查。

(四)国际税务管理合作

组织实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有关税收管理规范,对本国居民境外经营活动依照税收协定提供税收援助,配合国外税务当局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偷税问题组织调查,组织实施与国际组织和外国税务当局有关税收征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

(五)反避税实施

1.认真按照新所得税法要求,进行反避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特设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安排,明确了纳税人的举证责任以及可比第三方的协助义务,同时增加了核定程序、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立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2.加大反避税工作的投入,建立全国转让定价信息网络。参照美国税法第482节条款的规则,在转让定价税法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委联合,定期公布某种行业、某种产品的利润率区间。在试点城市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成立专门机构或由专门人员负责各种可比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反避税价格信息网络,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通过该系统发布相关信息,以利于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便于提高各地市的工作效率。

3.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反避税工作。为了解决反避税工作中不容易收集非关联企业可比数据信息的难题,建议省局着手建立反避税信息库,通过整合ctais系统、涉外企业汇算清缴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统计信息,将各基层单位在历年反避税调查审计中积累的零散可比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共享,提高可比数据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效率,为各地市反避税选案、审计调整、跟踪管理等各阶段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信息支持。

4.各地市税务部门应利用预约定价办法加强对关联企业税收征管。

(1)加强开业管理,推行关联企业申报制度。各基层税务机关将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名称、税号、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经营状况等列入对新办企业开业调查的内容,同时要求企业及时填报关联企业申报表,一旦企业有新成立的关联企业须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将关联企业管理从源头抓起,完善关联企业管理的基础信息采集制度。

(2)在加强关联企业开业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关联企业申报的基础信息资料,将存在不同税率或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作为反避税重点,加强监管。

(3)对被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征管部门要及时上门对企业提出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税收方面的要求进行宣传,并针对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预先制定相对应的定价标准或要求,并将其在《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上列明,在关联企业开办之初就与其签订,促使企业在一开始就对反避税工作有一个较为深刻的认识和较全面的了解。在这份《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中,对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明确,特别是对有形财产的购销定价、提供劳务的定价以及最低利润率的确定,应从本地同行业中进行测算获取,以此作为可比数据资料,对不能达到相关数据指标要求的,要明确企业的举证责任,对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合理的,则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过渡期外资企业的后续监管力度。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促使他们依法申报,另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审核评税、税务审计等有效手段,通过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严格进行违规处罚的方法来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建立税务机关内部层层监督备案制度。

总之,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形势需要,及时调整部分职责,实现由涉外税收为主、国际税收为辅的原体制到国际税收管理的转变,要在重新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国际税收工作质量与效率等方面狠下工夫,切实做好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执行等各项特色工作,提高国际税收管理的水平,充分国际税收管理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创造公平税收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篇8

关键词 外经证 涉税 细节 完善

一、开具外经证时预征个人所得税的合理性

这个人所得税是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项目名义征收。现实中一些建安企业项目是公司自己经营的,内部员工进行施工,不存在承包的问题。按理个税应由具体个人负担,但在没有具体个人时个税计入营业外支出,增加了企业负担。预交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从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中抵销呢,各地的税务机关反映不一致,纳税人无法可依。

二、凭外经证去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建安发票时缴纳的税费不同

各地对缴纳税费有所不同,有带征工伤保险、个人所得税等。由于各地企业所得税附征率或征收率不统一,施工队就会寻找税负低的地区挂靠建筑企业进行偷逃税,有失公平竞争原则。

三、外经证的续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期限不衔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上述法规可看出如果一个项目超过180天,税收管辖权就归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但事实上税法没有明确180天前后如何衔接,为管理方便,两地税务机关认同外经证的续开。从而部分建安企业为了使税款延后缴纳或借机偷逃税款,不在规定期限内缴销外经证。

四、外经证的金额多开部分如何处置没有明确

由于业主方资金、施工单位施工能力等各种原因解除合同或者其它原因,外经证多开具金额已交税金如何处置,没有法规给予明确。印花税由于因签合同而征收的,已有条例明确规定不因解除合同而退回;但是个人所得税如果工程施工没进行或超金额而征收,就有些迁强了。笔者以为地方税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原因,收回外经证办理个税的退库手续。

五、因外经证引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与预征细节有待完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赋予了税务机关对外来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的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但《企业所得税法》等又规定,县外施工的企业,凭外经证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凭外经证就使施工地与所得税纳税地分离,因为各地管理方式不同,使得执行税收政策有偏差,另外现在大部分施工项目都挂靠经营,企业总部对项目部的管理方式不一样,财务核算也有差别,导致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判断工程收入是否并入了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部不是独立企业纳税人,即使要就地缴纳,也只能进行核定征收或预征。

规定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国税函[2010]156号与国税函[2010]39号解释似乎相抵触,引起各方对其理解不一致。但笔者认为156号应该是39号的进一步解释,而且对前面未考虑的给予全面规定,156号规定施行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而39号时间为2010年1月26日,我们认为156号是对39号进行修订。

六、申请开具外经证时间不及时

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现实中企业往往是签订合同或协议之后就外出经营,很少取得外经证同时并及时到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发现申请《外管证》时间滞后于合同时间,也滞后于实际外出经营时间,个别单位利用时间差不及时开票做收入,滞后申报税款。到所在地税务管理部门开具外经证时已经是工程款和营业款结算需要发票了,同一份合同因结算期超过180天存在分割工程多次开具外经证现象,由于所在地税务部门和经营地税务部门都很难及时掌握经营单位的具体情况,在实际管理中难以起到税源监控作用。

建议:第一、加强登记、报验环节的审核和控制。

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外来建安单位实施税务管理,税务机关要按类要求外来施工企业或项目部提供资料,根据项目与总部的关系采取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或税务登记证强化管理。另外还要加强注销登记和外经证的检查和核对,外来施工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和外经证核销时,应对工程的结算情况(附结算书)和其应缴已缴税款作出说明,尤其是分包工程还必须出具总承包单位开具的代扣税凭证以及总承包公司在建筑工程管理处开票纳税凭证复印件方可注销登记或加盖“已核销”印戳。

第二、施工企业外出经营的税收征管进行统一规定。

规定所有持《外管证》的外出经营企业,全部在施工地先按规定比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已预征税款可回机构所在地抵扣;对开具发票带征的税费进行统一,以解决机构所在地和施工地税负不均问题。笔者以为从方便企业及项目管理需要允许外经证续开,但两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对项目进行监督。外地总机构直管项目部应纳入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管理范围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消除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来代替税务登记的负面影响。

第三、建立一套全国联网的外经证查询、核销系统。

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借鉴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软件的成功经验,将外经证的开具和管理纳入税控系统,可以设计这样一个软件:1.施工单位经营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申请开具外经证进行审核,开出外经证时输入金额、号码、施工单位经营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及代码、施工单位及税务登记证号、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及代码、业主单位及税务登记证号。2.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联网信息查询输入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号码、金额,完税金额及号码。3.业主单位根据完工进度输入完工金额、最终审计价等内容。4.施工单位能够在本地纳税申报网上查到本单位外经证所有的信息。双方税务机关将申请开具信息、报验登记信息以及纳税申报信息交叉比对,从而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全面及时的监控和管理。达到各个程序互相监督,这样从源头解决目前外经证存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篇9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方式成立新的法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宣告破产;企业因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期满企业不再继续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办理法人营业执照注销前,应办理税务清算,注销《税务登记证》。实务操作过程中,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以及《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的)的规定,要求清算、注销企业提供《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并从形式上对申请清算、注销的企业提供的申报表及附表进行审查,但没有对申请清算、注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实质性核查,普遍存在重程序、轻内容的现象。由于企业要求注销的原因很复杂,有的企业属于正常的重组、关破,也不排除有的企业注销原企业的纳税主体资格,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以达到掩盖原企业存在的逃避税款或其他涉税问题的目的,企业存在这种非正常状况下的注销,一方面可能导致税收的流失,另一方面也会给主管税务机关带来执法的风险。如何关注企业清算、注销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呢?

一、正确区分清算日之前涉税事项和清算期间的涉税事项

从企业清算、注销的程序来看,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宣告不再持续经营,需要进行清算,办理企业注销手续;并依法成立清算组或委托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分配企业资产。企业宣告清算日之前发生涉税事项属于清算前事项,其纳税主体为原企业,其计税基础是在持续经营的假设条件下确认、计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清算日之前涉税事项应重点关注的是原企业的纳税义务是否全部履行,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税款,这里所涉及到税种不仅仅是企业所得税,还应包括:流转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行为税等,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应对原企业所涉及到的税收进行一次全面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结果作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的重要依据;企业清算期间涉税事项的纳税主体不是原企业,系新成立的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但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的纳税义务是在非持续经营假设条件下实现的,因此,处置资产的收入不能按在持续经营假设条件下公允价值来计量、确认,而应采用可变现价格、交易价格来计量、确认。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接受注销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仍然是延用原企业计税基础,计税基础与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为处置资产损益,处置资产清债债务净收益属于清算所得,它是计算清算所得税计税依据。清算期间涉税事项主要是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企业资产、分配剩余财产过程中所涉及的税收。因此,划分注销清算日之前涉税事项与清算期间的涉税事项,其目的是正确区分原企业清算前的正常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由于正常经营所得与清算所得的纳税主体不同,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笔者认为是不能相互抵销的。

二、应关注注销清算日前的涉税事项

1.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参与注销企业清算工作,全面核查企业所欠税款

依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自成立或破产申请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应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对原企业所欠税款进行主动申报。一般情况下,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不会主动告知税务机关,也不会主动申报原公司所欠税款,错误地认为: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报债权,视同放弃债权,不能获得清偿,从而逃避纳税义务。要知道,企业依法纳税是一种法定义务,企业因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负债与因合同关系而形成的一般性负债是不相同的,企业所欠税款在清偿过程中应当优先清偿的,且不因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而不能获得清偿,何况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在没有尽到书面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没有履行法定纳税义务,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利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在知悉企业注销情况下,应积极参与企业的清算工作,对企业申报的欠税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所欠税款是否真实、准确。

2.主管税务机关全面核查企业所欠税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核查注销企业的“应交税金”科目,应交税金科目余额与企业申报所欠税款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找出差异的原因,并与企业日常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申报欠税。其次,重点关注企业“预收账款”科目,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已销售,未开票,未及时结转销售收入的情况,核查过程中可以结合企业销货合同、仓库发货单、货物运输单据等,以确认企业的预收账款是否应确认收入。防止企业利用注销清算的机会,将“预收账款”作为不需支付的款项列入清算收入,从而逃避流转环节税收。第三,关注企业不需要支付款项。有的企业将以前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包装物的押金、其他业务收入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这些负债不需要支付,形成截留收入;第四,原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提各项费用节余,如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由于企业不再持续经营,这些费用支出不再发生,其余额应冲减相关支出,调增清算前应纳税所得额。第五,主管税务机关对实物资产移交情况进行核查。原企业移交给清算组或破产资产管理人的实物资产与企业账面实物资产是否存在差异的情况,实际移交实物资产与账面实物资产存在重大差异,应查明原因,防止企业利用清算的机会转移资产,逃避税收。若重大差异的清算日前存货盘亏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其进项税额还应转出,补缴增值税;若重大差异是由于其他原因或者少转成本造成的,其损失应调减清算日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主管税务机关全面核查企业所欠税款是作为向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申报债权的重要依据。

三、应关注注销清算期间的涉税事项

注销清算期间涉税事项主要包括处置资产、负债以及分配剩余财产过程中涉税事项,处置资产、负债过程中主要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分配剩余财产可能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1.处置资产、负债的损益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待处置资产的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扣除资产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为资产处置损益,若待处置资产的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大于资产计税基础,则为处置资产净收益,反之,即处置资产净损失;债务清偿金额扣除债务计税基础后余额为债务清偿损益,若债务清偿金额大于债务计税基础,则为清偿债务净损失,反之,即债务清偿净收益。

处置资产、清偿债务后形成净收益,为企业清算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处置资产、清偿债务后形成亏损,为企业清算损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分配剩余财产过程中涉税事项

处置资产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优先扣除清算费用后,(1)用于支付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2)支付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支付清算税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4)支付普通债权。处置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上述债务清偿后还有剩余财产应分配给投资者,超过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如果投资者为自然人,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篇10

关键词:建筑企业 税收管理 问题 对策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会计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计算。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扣代征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代征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代征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篇11

企业合并或分立业务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的承继,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重组方自身纳税事项的承继,即企业重组结束后,重组各方承继重组前自身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即企业合并或分立中,续存企业对自身的所得税纳税事项的承继。

第二类,重组一方或各方对重组标的的纳税事项承继。该类型主要包括:1、企业合并中,合并企业对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事项的承继问题;2、续存分立中,分立各方对重组标的(被分立企业)的纳税事项分割承继问题。

二、两类纳税事项承继问题的具体分析

(一)第一类纳税事项承继问题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遵循的是法人所得税原则。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终止、承继、变化的载体是法人主体,只有法人主体的变化才可能引起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的承继问题。如果不涉及法人主体的本质变化,则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的终止或变化。这一原理体现第一类纳税事项承继问题上。

企业合并或企业分立中,续存企业一般情形下没有发生企业主体性质的变化,续存企业当然可以承继其自身的所得税纳税事项。

(二)第二类纳税事项承继问题分析

重组一方或各方对重组标的的纳税事项承继问题,即当重组标的涉及企业层面时,重组一方或各方对重组标的的纳税事项承继,取决于重组标的是否按清算税务处理。

当重组标的按清算所得税处理臆含的资产增值得到实现,税收上的债权债务同时也结束,重组标的的纳税事项显然全部终止,不存在被承继问题;当重组标的未按清算所得税处理,重组标的拥有资产的隐含增值未得到实现,重组标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必须被承继,才能使隐含增值未来得到实现。

1 重组标的按清算处理的情形

当重组标的涉及企业层面时,重组标的按清算税务处理,隐含的资产增值得到实现,税收上的债权债务同时也结束。因此,重组标的的纳税事项显然全部终止,不存在承继问题。适合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和企业分立的重组方式就属于这种情形。

企业合并当事方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重组对象是被合并企业,主要问题是合并企业是否可以承继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事项。企业合并适用一般性重组的情况下,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四)项第3点规定:“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方立当事方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重组标的为被分立企业,同样分立企业是否可以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事项。企业分立适用一般性重组的情况下,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五)项第4点规定:“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五条也规定:“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企业合并或重组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中,被合并或分立及其股东要按清算所得税处理,其隐含的增值都得到实现,被合并或分立企业及其股东的所得税权利和义务均已结束,其纳税事项均已终止,因此,被合并或分立企业的亏损、税收优惠不得被合并企业承继。

2,重组标的未进行清算处理的情形

企业重组标的未进行清算处理,则重组标的拥有资产的隐含增值未得到实现,重组标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必须被承继,才能使隐含增值未来得到实现。该原理体现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的企业合并和企业分立重组形式中重组标的续存的情形。

企业合并当事方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重组对象是被合并企业,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因此,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增值未得到实现。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第2点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企业方立当事方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重组标的为被分立企业,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因此,被分立企业资产的增值未得到实现。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五)项第2点规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三、纳税事项如何承继

通过对纳税事项的承继分类和承继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结论: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中存在三种情形:续存企业可以承继自身纳税事项;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按清算处理,纳税事项则终止,无承继问题;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重组标的)未按清算处理,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的纳税事项可以被承继。但税法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企业合并或分立的所得税纳税事项承继,以逃避或减轻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合并和企业分立中的承继问题均了作了限制规定。主要体现在亏损弥补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承继上。

(一)亏损弥补

1 合并企业如何承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第3点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可见,在适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如果被合并企业存在亏损,合并企业则可以有条件的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确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还是每年的限额。因此剩余法定弥补期限内,每年都存在不同限额。

2 分立企业如何承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

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五)项第3

点规定:“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可见,在适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上述比例来分配承继。但这个资产比例的计算,按照公允价值计算,还是账面价值计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引起争议。”

(二)税收优惠

1 存续企业自身税收优惠如何承继

财税[2009]59号第九条规定:“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财税[2009]59号文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可见续存企业承继自身的税收优惠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资格不变,即合并或分立后的存在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不发生改变。例如,合并或分立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重组后,续存企业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了,则续存企业的税收优惠就不能享受了。

第二,优惠金额的限制,企业合并中可由续存企业继续享受的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企业分立中,可由续存企业享受的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第三,按财税[2009]59号第九条规定的方法承继,仅是指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四,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2 存续企业对重组标的税收优惠如何承继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有关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处理问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可见续存企业承继重组标的的税收优惠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资格不变,即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才可以承继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第二,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对合并后每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及优惠金额的计算应按资产划分。但资产按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算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应采用公允价值比较合适;

第三,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关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篇12

一.企业货物出口后应在什么时间做销售收入?使用什么汇率将外币折成人民币金额?

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货物实际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记载出口销售账。对征(免)税申报滞后的企业,一律按税法规定予以处罚。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生产企业可以选择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在一个清算期内不得调整。

二.货物出口后,办理退免税申报的时间规定是什么?如何办理延期申请?

答: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以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必须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申报。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90日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是指: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出口企业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向税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免、抵、退”税的计算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实行按月为一个计算期间,以当月收齐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的三单(出口发票、报关单、核销单)和当月的纳税数据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对当年出口在次年收齐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的出口收入,统一并入所规定的第13月进行计算,并在次年的3月30日前申报(包括纸质和电子数据)结束。

四.什么时候需要对商品代码库进行升级?

每年年初、国家规定对商品代码库进行调整(如退税率调整、商品代码调整)时,出口企业应及时到“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下载新的商品代码库,并立即进行商品代码库的更新升级,并对商品代码库进行维护,按新的商品代码进行征(免)、退免申报,以确保征税率、退税率使用的正确性。对国家公布的退税率下调出口日期前后出口的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时要逐条与征(免)申报中相对应的出口记录进行核对,查看其征(免)申报与退免税申报中征、退税率的使用是否一致,如存在不一致要及时进行调整。若因征(免)申报与退免税申报中征、退税率的使用不一致而造成少转出“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的一侓予以补征,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与出口的自产产品在退(免)税申报时有哪些不同的要求?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按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常无误后,报经批准方可办理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在退税申报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ST”字样。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如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相关手续?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此规定进行处罚后,如果企业确实因无法提供有效单证而提出放弃核销申请的,对未核销手册项下所有的出口货物已计算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通过“进项税额转出”冲回,进成本处理。如果企业既不申请放弃核销又不提供有效核销单证的,则暂停该企业的退税审核,直至企业提供出有效核销单证,完成手册核销,以便于正确计算企业免抵退税。

七.来料加工企业如何办理来料加工相关手续?

生产企业在取得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在发生本手册第一笔出口业务前及时向主管分局提出《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对未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来料加工收入不予以免税。对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生产企业也因视同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进行提交。国税局在接收到企业提交的电子信息后,才能办理来料加工手册的核销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来料加工手册》的核销期限内,根据来料加工业务实际进口的料件明细数据和实际出口货物的明细数据,按规定填报《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并附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货物核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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