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监管合集12篇

时间:2023-06-09 10:05:13

企业内部监管

企业内部监管篇1

【前言】

目前我国约有99%的企业为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对GDP的贡献超过60%,对税收贡献超过50%,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然而,前不久中国社科院了一组数据,中小企业在金融风暴的冲击下40%的企业已倒闭,另外还有40%正在生死边缘挣扎。虽然这些企业的倒闭原因不尽相同,但与其风险意识淡薄内部控制形同虚设或多或少存在关联。笔者将以如何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使内部控制在防弊的基础上起到兴利的积极作用来进行探讨。

一、内部控制的相关概念

内部控制是随着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了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为防范经营管理中的舞弊行为,实现经营目标,维护资产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正确和财务收支合法合规,以及保证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在本单位因分工产生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基础上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由此所形成的一整套严密的控制机制。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包括一项基本规范,17项具体规范(征求意见稿)和三项指引(征求意见稿)。同时基本规范中已强调要求中小企业参照基本规范和具体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二、我国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诞生时间较短,存在所有制结构和组织形式多样化;组织结构简单,管理层级少;资本结构简单;企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企业寿命不长等特点。因而其受上述制约因素,普遍存在内部控制体系混乱或基本没有的情况。

1.产权结构因素制约着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内部控制形成的关键所在,内部控制初期形成的主要目的就是对经营者予以监督。但我国目前作为控制环境重要环节的公司法人治理存在很大的缺陷,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董事会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相应监控管理形同虚设。公司往往形成董事长与经理“合二为一”的局面,董事会成员绝大多数是企业经理人员,使得经理人员在公司的经营决策等基本管理方面具有很大的发言权。而且控股股东滥用权力,不择手段地追求自己利益,产生强烈的财务舞弊动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导致企业缺乏监管制衡机制,无法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2.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的动机不强

由于中小企业存在组织结构简单管理层次少的问题,管理层往往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者认为其本身对企业的控制已经十分有效,内部控制的制度化、程序化差,因此其细化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动机不强。从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简单的内部控制措施也能起到较为有效的控制及防弊效果,但是现代内部控制的目标已不仅仅是单方面的防弊问题,还在于在防弊的基础上形成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发展。中小企业对于内部控制的整体认识有待于加强。

3.人员素质问题制约了内部控制的发展

中小企业财力有限,企业寿命不长等特征造成其员工职业发展前景不大,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企业员工往往大多为城镇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等,专业素质难以胜任内部控制的要求。加之员工流动性强,企业缺乏长远规划,基本没有员工专业素质培训的计划。上述因素导致了企业内部控制专业人才的稀缺,即便有专业内部控制人员也大多缺乏专业内部控制知识,即便有一些专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也基本为财务部门内部的部门性制度。

4.中小企业在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度上存在很大问题

内部岗位的设置和职责划分交叉重叠的现象很普遍,存在职能部门职责不清和一人多岗的问题,这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内部控制执行力不强的问题。公司员工之间多半有复杂的人际关系,“人治”多于“法制”,管理随意性较大。初期执行好的情况下这种管理模式会省钱高效,但时间一长往往会使公司积累各种各样的隐患。除此以外,我国中小企业基本没有设立专门的内审机构。有的即使安排了内审工作,也只侧重于经济效益和财务收支审计等,缺乏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了解和重视,即使偶尔发现了问题,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国内中小企业内部控制解决的办法

1.加强公司治理是根本之道

公司治理解决的是股东、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会之间的权责利划分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有效的解决委托问题和改善企业经营成果。内部控制是在公司治理解决了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之间的权责利划分之后,董事会和经理为了保证受托责任的顺利履行,而做出的主要面向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控制。鉴于我国中小企业的法人治理不完善,没有有效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董事会形同虚设,其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基本上没有合理的制度保障,难以建立适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内部控制体系。中小企业董事会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对企业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加强对本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引进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独立董事,对企业经理层进行全面高效的监督。建立一个完善的约束、监督和激励经营者的外部监督机制,通过激励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减少道德风险。保持监事会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明确内部控制目标,扩展至公司战略层面

据调查,企业人士总体上对内部控制的作用起较为肯定的态度,特别是认为其在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方面认为作用很大,但对内部控制能有助于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认识不足。我们要借鉴国际上有关内部控制的目标定位,明确内部控制的兴利目标,运用到公司整体规划发展方面来,只有这样才能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并形成有效指导内部控制实务的理论成果。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法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在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逐渐扩大到日常管理工作,最后扩大至公司企业战略、规划制订实施等方面。

3.加强对人的管理,培训员工并引入激励机制

现代企业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我国中小企业要取得大的发展只有抓好人的管理,加强对人员的培训。企业必须引入人才竞争机制,根据优胜劣汰原则,挖掘职工的潜在能力,为企业发展壮大配备合格的人才。对新员工进行企业文化和道德价值观的导向培训。提高工资与福利待遇,加强员工之间的沟通,增强凝聚力,同时注意避免诱发不道德行为。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帮助其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完成规定的任务。工作岗位轮换,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工作岗位轮换,通过轮换及时发现存在的错弊。

4.建立内部监控体系加强对关键点的控制

企业内部监管篇2

经济责任审计是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通过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重大经营决策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以及个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等方面的审查考核,来正确判断领导干部是否具有从事经济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质和决策水平,评价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监狱企业内管领导干部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通常指由监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二级甚至三级单位的领导干部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

一、加强内管领导干部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监狱体制改革以后,监企分开的运行机制,监狱企业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监狱企业管理、经营的好坏、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都与领导者的经营管理水平、能力、责任感和行为道德准则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加强对内管领导干部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十分必要。

(一)为内部考核和选拔领导干部提供依据

过去,一些领导班子在换届交接时,由于未经过公正的审计,以致责任不清、互相推诿,造成干部考核难度很大,无法正确评价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实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有效地改变这种状况,能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公正、具体、说服力强的评价,是内部干部管理部门正确、科学地考察干部,任用干部所不可缺少的。

(二)能够促进内管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

经济工作往往是一个单位工作的中心。由于现阶段监督和内控体系还不是很完善,许多内管领导干部在单位经营管理当中往往带有主观性和随意性。由于决策时没有实行科学论证或实行集体决策,致使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现象屡见不鲜。出了问题以后也没有认真追究经济责任,而实行了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毫无疑问要追究内管领导干部的责任,这就迫使这些领导者要依法办事、民主管理、科学决策。

(三)能够有效防止内管领导干部在经济上的腐败

按照现行规定,监狱企业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不属于政府审计机关直接管辖范围,对他们的监督有时不到位。监狱企业内管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资金很大的自,容易形成贪污、挪用等腐败行为。实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内管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的完善,是制度监督的公开亮相,对预防和惩治腐败有着积极的意义。

(四)有利于增强内管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危机感和使命感

通过任期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对每一位任期届满的内管领导干部都有一个恰如其分、实事求是、公正的评价,能够增强内管领导干部的责任感;根据审计报告的评价,结合平时考察,决定内管领导干部的升、降、留、免及平调,能够增强内管领导干部的危机感;审计按照责权利挂钩的原则,通过对权责授予情况和责任完成情况的评价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能增强内管领导干部的使命感。这些都能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对内管领导干部全心全意搞好单位的工作起到一种有效的鼓励和鞭策作用。

二、监狱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和成因

(一)“先离任,后审计”的现象普遍存在

1、有些领导干部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认识尚未完全到位,主要原因是这些领导干部没有认识到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没有从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的来认识,没有认识到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正确使用干部、强化单位内部管理的重要举措。

2、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与有关部门缺乏相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了离任时间与审计时间难以衔接,尤其是中层干部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变动较大时,大量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撞车”,给予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往往不长,为了赶进度,许多时候经济责任审计往往是流于形式、走走过场,不能真正地介入实际情况进行审计,不能真正发现问题,更谈不上运用审计结果来解决问题了。

3、有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还未开展,组织人事部门的任命文件已经下达,即使审计发现问题,但由于人已调离,并已上任新职,形成领导离任与离任审计不相联系的局面,无法真正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监督管理之中,审归审,用归用,未审先用,审计成果的转化作用无从体现。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缺失,影响了对内管领导干部的公正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的独特性在于“既对事又对人”,因而审计评价也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环节和工作难点。对人的评价难于对事的评价,而对众多身在其位的领导干部作出恰当评价更是难上加难。此外,一些财务收支的因果关系有时并不明显,加上职能所限,审计工作本身定位可能更多地关注被审计单位的“忧”,审计评价也可能侧重于“多报忧少报喜”,审计报告对所取得成绩的描述会比较抽象,而对发现问题的披露则更为具体。这些都表明,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有赖于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在审计评价标准缺失的情况下,客观上增加了审计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价”的难度。

(三)现有的审计模式制约了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

目前,部分监狱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未能跳出财务收支审计的模式,审计形式仍然局限于审计抽样、查看会计账簿,凭专业经验判断和调查被审计单位有无“小金库”或账外账,有无领导个人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情况等等。评价领导干部是否遵守财经法纪,党风廉政情况如何,仅从财务账面掌握的情况显然无法全面了解和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犯罪问题,并不会直接在财务收支账面上反映出来,如领导干部收受贿赂、私自设立小金库、私分公款等。因此,现有的审计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真正价值和重要作用,影响了报告的全面性和权威性,审计结果也就很难得到领导和组织部门的重视。

(四)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人员配置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1、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不尽合理。部分监狱企业内部审计隶属于纪委,与纪委合署办公,这样造成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高,不利于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不足以客观公正完成内部审计工作,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2、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欠缺及配置不到位

根据审计工作特点,审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审计法律法规、财经制度、财务会计、基建项目、计算机技术等多方面的知识,具备查账、综合分析、组织协调和口头与文字表达等多方面的能力,这是做好工作的基础条件。但目前监狱企业内审人员专业结构不合理,有的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这些方面的知识与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少,配备不到位,与单位经营规模也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督职能的进一步发挥。

3、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比较单一

目前,监狱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一般多采取抽查的审计方法,内部审计人员尚未脱离凭专业判断和工作经验进行抽样审计,难免会出现判断失误,得出不符合实际的审计结论,特别是在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还是领导责任时,内部审计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开展好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思考

(一)选择最佳审计时机

目前,先离后审的审计方式存在发现问题滞后的情况。为了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针对不同的状况,我们可以选择不同的审计方式,确定最佳审计时机。①“先审后离”方式;②“先离任后审计再任职”的方式;③任中审计、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结合方式。3种方式选择的审计时机不同所起到的作用也存在差异,这就需要内部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审计方式。使审计不仅能达到评价监督领导干部的目的,而且可以将违纪违规等问题及时揭露出来,规范管理,堵塞漏洞,使国家财产免遭或少遭受损失。

(二)建立规范的评价体系

和一般审计评价相比,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象是领导干部,更具有针对性;其评价是任期经济责任,更具有特殊性;其评价结果是为组织部门考核任用领导干部提供依据,更具有严肃性。要对每个指标的内涵、外延进行明确界定,对评价标准进行量化,把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评价结合起来,使审计评价工作具有可操作性,以统一评价口径和考核标准。对于定性评价标准,应紧紧围绕经济责任来建立,突出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原则,效益性目标应明确界定。同时还应对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对于定量评价标准,应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科学地从数据角度界定,分析衡量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推进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类别,相应确定所需运用的具体评价指标,制定审计方案并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这可以有效地防止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主观推理、判断,可以减少和避免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发表不恰当的评价意见,防范审计风险。

(三)创新审计工作思路,积极探索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新路子和新模式

一是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越来越复杂,要控制审计风险就要将风险意识贯穿在整个经济责任审计体系当中,构建起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内部经济责任体系。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中发现的重大失控点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堵塞漏洞,减少或消除风险点。二是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可以通过运用风险管理方法和控制措施,对领导干部进行风险管理过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报告,提出改进意见,辅助被审计单位的领导班子进行风险管理。

(四)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是搞好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内部审计人员是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质量的好坏和审计风险的大小。因此,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对控制和防范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有着根本性的作用。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应有的职业素质,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才能将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落到实处,恰当地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1)加强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培养和业务培训,使之能从宏观上把握整个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监狱企业应每年拨出一定的经费用于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使内部审计人员掌握现代技术和方法,更好地适应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

(2)强化内部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在进行审计评价时,要使用专业、规范和措辞适当的用语,对能用数字说明的问题,尽可能用数字来说明,对不能用数字说明的问题,也要用写实的手法来反映,切忌夸张和华而不实的描述。在实际的审计评价中不用或少用专业性很强又不容易理解的一些词语,用语表述要与客观事实相一致,表意清楚易懂。禁用主观评语和形容性语言。对审计取证的全面性、证明材料的充分性、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审计事实的完整性进行全面检查,看证明材料与审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和疑点,通过复核把关来减少审计风险。内部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职业关注意识对审计结果是至关重要的。

(五)理顺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部门的关系,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有关部门应增强全局观念和宏观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把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为一个系统工程,将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手段引入干部管理与监督之中,形成审计监督与组织监督有机结合的新的干部管理与监督机制。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也纳入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的管理范围,只要问题清楚,定性准确,不论是任期内还是离任时进行的审计,审计决定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责任应由现任主要负责人承担,与其他应负责任一样,作为今后考核、任免、升降职务等的依据。同时,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大后续审计力度,充分发挥审计职能,全面落实审计决定,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

为了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真正落到实处,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尽快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运转高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组织部门要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于每年年末将下一年度的审计委托计划提供给审计部门,以便增强委托审计的计划性;同时,还要做到在被审计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退、退休等事项前,委托审计部门审计,避免出现先离任后审计的现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应根据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特点,着力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研究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内容,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工作要求,以增强委托审计的针对性。

(六)提升审计成果运用

运用好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验证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生命力的重要环节。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评、使用的依据,组织部门可将审计结果报告存入干部考察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职务升降、交流、免职、辞职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且实绩突出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提拔重用,表彰奖励;对单位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要予以诫勉警示,及时提醒;对违反有关纪律制度,问题较为突出的领导干部,要视情况做出换岗、免职、降职等处理;对触犯法律的领导干部,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运用审计结果与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热点问题结合起来,将审计结果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同时,被审计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形成专报上报组织部门,整改结果作为干部考察档案的一部分。对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制度的领导干部,内部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领导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应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从中剖析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通性问题,形成专报或综合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吴丽.经济责任审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问题和对策[J].当代贵州,2007(6).

[2]何军霆.完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建议[J].审计月刊,2008(1).

企业内部监管篇3

会计的作用在于满足了人类社会日益增长的“自控”与“外控”的需要。会计监管是社会主义经济监督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外的发展实践证明,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管,可以有效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保证经营管理决策以及投资决策所需的正确信息,遏制会计造假的发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及其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二、我国会计监管的现状分析

如何制定一个强有力的会计监管体系是国内外一直在探索和研究的,我国在借鉴国外一系列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已初步形成了政府监管、企业内部监管和社会监管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体系,这一会计监督体系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迅速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体系结构被证明是有效且可行的,但目前不断曝出的各种触目惊心的会计造假现象也反映出现行的会计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一)政府监管

会计工作的普遍性、会计信息的社会性、会计作用的国际性都要求政府应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管,使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有个规范统一标准,保证其真实性。目前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我国对企业会计监管呈现出了多头监管的局面。现行的监管主体有财政部、税务局、审计局等且对企业的会计监管都是“单线”的监管。以致各级会计监管职能部门不具备统一协调的调度和管理机制。从而影响监管效果和效率。

2、法规制度不完善而无法发挥作用,甚至出现盲区。我国防治会计信息失真法律制度主要由会计法、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组成,这些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会计监管的法律体系。对相关责任人只有行政处罚,无民事责任赔偿制度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会计信息造假行为。

(二)企业内部监管—内部控制

目前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产权结构不合理,企业内部监管主体的社会和法制意识薄弱。比如,在国企股份制经营中,企业内部形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局面,经营管理无约束。其他企业也会因为投资人与经营者不一致而产生上述问题。

2、内部会计监管独立性差。企业内部会计监管依附于企业,服务于企业的经营目标,其利益与荣誉融为一体,缺乏独立性和工作的主动、系统性。

(三)社会监管

社会监管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监管乏力。注册会计师是社会监管的核心力量,弥补了政府监管的缺陷。除此社会监督的渠道比较单一,目前主要依靠的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但是很多企业中整体资金薄弱,融资渠道有限。相对而言,我国企业资产总体规模偏小,经营的模式也单一,整体的资金实力较为薄弱,在集团全面发展中,可能无法全面有效地支持集团的需求和战略目标。企业的资金募集来源还存在相对单一的情况,集团内部的资金有限,制约了资金池的集聚和高效率的配置使用。随着集团公司的发展进入不同的阶段,并能够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都需要集团公司能够通过财务管理实现资金资源的专业化管理,能够进一步提升竞争力。在平台内部有效管理,不断适应企业发展阶段的资金需求,达到运营成本降低,战略目标实现的目的,增强企业集团的整体竞争力。

2、独立性及从业人员的水平和素质较低。独立性是社会监管客观公正履职的保证,也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代表的社会监管客观公正的根本。企业在发挥资金调剂作用中,主要是通过吸收有结余的成员公司,形成资金池,再通过资金投向,将资金转移到有需求和能够进一步创造更大价值的成员中,有利于资金资源的高效率配置,降低集团内部资金使用的成本,并有创造更大利益的能力,内部资金的优化配置,可以促使集团内部的资产结构优化,有利于集团公司内资金管理的发挥。

三、完善会计监管体系的措施

针对现行会计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措施时,由于体系中的三个层次监管是有机的一体,相辅相成,所以完善的措施应在综合考虑这一因素的情况下提出。笔者认为要完善现行体系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建立国家诚信体系,为会计监管提供社会基础

建立国家诚信体系(包括职能部门、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社会信用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有重要意义,为会计监管奠定坚实有力的社会基础。

(二)加强各监管主体的合作

首先是政府监管中各监管主体的合作,我国现行的政府监管主体,对企业的会计监管都是“单线”的监管。如果主体之间能够适度的沟通,例如在某同一时间进行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检查,这样既可以避免企业被重复检查的的局面,又可以避免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买通某一监管部门的风险,还可以解决各个监管主体“一线”执业人员不足的问题。其次,三个层面的监管主体之间的合作,各个监管主体对企业监管的信息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共享以实现各部门的合作,这将有利于发现违法线索,堵塞执法的死角,以解决社会监管乏力的问题,从而使监管更加有效并且不断扩充社会监督的渠道。

会计监督体系的完善是一个复杂而动态的问题,必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并结合经济形势的发展状况才能加以解决。长久来说,其完善还是应重点放在内部监督的完善上。虽然存在很多问题,但是相信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在一系列措施的完善下,必会促进经济的更快更好发展。(作者单位: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王小卿.当前我国企业会计的监管现状及完善对策.管理视野.2011

[2]白晓玲.会计监管问题的探讨.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5

企业内部监管篇4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2-0137-02

企业内部审计是我国社会主义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内部审计的实质是对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再监督,是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实施时间较短。2008年6月和2010年4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先后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等三个配套指引,对我国企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提出了强制性要求,为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供了基本框架。建立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控制制度是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细化企业管理的内在要求。

企业内部审计应突出以内部控制评审为特征。内审部门通过对企业内部各项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措施不断实施评价,指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有助于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发挥内部审计“一审二帮三促进” 的职能作用。

要做好企业内部审计,应用科学的内部审计方法至关重要。审计方法是在审计工作中达到审计目标、完成审计任务的具体途径、方式和手段。一直以来,企业内部审计,根据被审计企业审计项目和内容的不同,传统常用的企业内部审计技术方法主要有顺查法、逆查法、交叉法、复核法、审阅法、询查法等等,不一而足。

当前,传统的企业内部审计方法依然大量存在和使用。无论使用何种传统的企业内部审计方法,都是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将大部分精力投入到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查证及生产经营的监督上,使企业内部审计还无法完全从传统企业内部审计的“阴影”中走出来,主要职能仍然是“监督”,还停留在“查错防弊”、事后监督的阶段上,而没有与时俱进,顺应企业经营管理的新变化,及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做出分析、评价并及时向企业经营管理者提出管理建议,审计的对象依然主要是会计报表、账本、凭证及相关资料,其主要工作仍然都集中在财务领域而未深入到管理和经营领域。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外部制约机制的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账务表面的错弊会越来越少,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能应该要及早从传统的“查错防弊”向为企业内部管理服务进行转变,企业内部审计的重点也应从内部检查和监督向内部分析和评价方面转变。企业内部审计不可能也不应该只局限于财务领域,应该将其将扩展到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各个领域,开展管理审计,摆脱传统守旧、效率低下的监督型审计模式。

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多数企业普遍实现了高速发展、跨越发展,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收益不断增加。然而,纷杂庞大的公司系统也为企业管理工作带来越来越多的难题。各企业在制定公司制度的同时如何在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推陈出新,已是企业规避风险、创造高效益的重要内容。这就给企业内部审计带来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内部审计监督管理方法必须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创新才有生命力。

基于创新企业内部审计监督管理方法的发展方向,笔者结合本公司一直以来较为系统和完善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对本公司提出的几种内部审计监督管理的创新做法及取得的初步效果展开进一步的分析探讨,以期达到提高企业内部审计的合理性、科学性和高效性,更加有效的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服务的企业内部审计最终目的。

多年以来,本公司审计部始终紧密围绕公司发展战略与年度工作任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的姿态,积极探索并逐步构建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企业内部审计新模式,即由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审计转移,管理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由事后审计向事前审计转移,事前控制和事后评审相结合;以“板块式审计”为主,采取“参与式”的审计组织形式,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建立审计整改落实监控流程和后续审计流程,保证审计结果的充分利用。

一、由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审计转移,管理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

多年来,本公司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一直以创新的姿态,不断向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延伸,并逐步向以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审计工作拓展,大力推行效益内部审计。

一是注重提高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经常性地组织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各种专业业务培训以及与航空业相关的管理知识等的培训,扩大企业内审人员的视野,为企业内部审计创新提供人才保障。

二是强调要求审计人员消除“局外人”意识,积极参与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并在具体的活动中行使监督和相应的管理职能,进而让审计理念得到升华,改变为审计而审计的观念。

三是切实掌握企业内部效益审计的实质,即被审计企业内部单位是否进行有效的管理,资源是否被最合理利用,相关项目资金应用效果是否达到预期。在这个基础上,再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合理化解决措施,对于可以取得更好效果的情况,提出建议方案,帮助企业减少损失,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切实有效的助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四是采取内部控制评审与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将企业内部审计定性为管理与效益的综合性工作,由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审计转移,管理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进而让管理完善企业内部审计,让内部审计促进企业内部管理。将重点放在生产运行审计,侧重管理评审,同时兼顾财务收支审计及下属企业审计,以促进公司内部控制不断规范和优化,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经营风险。

二、由事后审计向事前审计转移,事前控制和事后评审相结合

传统的企业内部审计都是事后审计,主要起监督作用。随着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企业内部审计的作用将不仅仅局限于事后监督,更多的是事前预防与事中控制,它将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把企业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因此,为从“经济监督”的传统思维定势中解放出来,开展企业内部审计的另一创新做法就是由事后审计向事前审计转移,事前控制和事后评审相结合,

企业内部审计要真正做到由事后审计向事前审计转移,事前控制和事后评审相结合,离不开企业管理者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也离不开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共同提高对企业内审工作的认识,各部门还要积极配合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尤其是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各业务部门也应积极主动向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咨询业务,以及时堵塞漏洞,防范经营风险。

审计部得到了公司管理者和各个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得以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基建例会、营销分析会等各项企业决策业务会议,及时掌握公司的各项经营决策,为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审计的全程监控的审计工作模式提供了可能,同时,能够促进审计部门能够根据企业业务工作情况,及早完善审计工作计划,提高审计工作的时效性。

为做好对采购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审计部采取企业内部审计事前控制和事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对重大项目进行事前监督,从采购文件编写到开标会议全过程都积极及时的参与。针对采购部门制定的采购文件及评审标准提出改进和修订建议,及时制止不合规定的采购会议。为实现最有效的成本决策,审计部积极与采购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就采购环节中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较好地提升了成本管理质量。

三、以“板块式审计”为主,采取“参与式”的审计组织形式,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为了减少重复交叉审计及对被审计单位的干扰,审计部创新审计组织形式,根据企业内部审计所涉业务的系统、领域、性质划分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范围,采用“板块式”审计方式,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企业内部审计从业务管理控制到会计控制,进行系统的、全方位的评审,形成具有整体性、综合性和系统性的审计成果,促进业务流程优化和经营效益的提高。

针对涉及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特殊审计项目,审计部采取创新的“参与式”的审计组织方式,有效地改变了被审计单位对企业内部审计“敬而远之”的心态。通过邀请业务部门参与审计项目,增进了各部门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了解和理解,有效地提升了相关各方的沟通效果。“参与式”的审计组织方式,即审计方案开始实施前就召开审前会议,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审计方案,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沟通审计发现,促进落实审计建议。

参与式审计优化了审计队伍专业结构,弥补了内部审计人员部分专业知识的不足,增强了审计建议的适用性和合理性,更好地提升了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效果,同时也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了自我学习培训和提高水平的机会。如邀请计财部进行销售业务管理、基建投资管理评审等,弥补审计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不足,确保了审计工作质量。

四、建立审计整改落实监控流程和后续审计流程,保证审计结果的充分利用

企业内部审计必须做到客观、公开、公正,不仅重视问题查找,重视与被审计单位共同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及根源,更重要的还在于要提出客观、合理、可行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帮助被审计单位实实在在的做好整改落实工作,促进企业内部业务质量的改进和经济效益的持续提升。为此,审计部创新性的建立了审计整改落实监控流程和后续审计流程,有效地保证了企业内部审计结果的充分利用,较好地实现了审计目的。

为了保证企业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公正及审计结果的充分落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遵照PDCA闭环管理原则,从最初的审计计划的制定,到审计实施的全过程,再到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实行全过程监控管理。审计部除了原有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外,增加“审计意见期中交换书”和“审计退出会议意见交换书”,召开审计沟通会等措施,以中立的角度客观、公正地检查相关工作程序流程,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落实整改阶段,本公司审计部联合计财部、被审计单位,通过“审计报告整改监控”电子审批流程,确保审计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即通过由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方案,审计部审核,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审计部进行复核,计财部进行绩效考核等措施,确保整改到位。此外,对重大的审计项目,审计还进行后续跟踪审计,提升整改效果。

通过审计分析、评价和建议提升被审计单位管理质量。2010—2011年的审计建议接受率高达98%以上,得到了被审计单位广泛认可,较好地发挥了企业内部审计为公司管理服务的职能。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免疫系统”,以第三只眼为企业经营发展体检把脉,必须定位于服务,立足于监督,着力于规范,内部审计成效要为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保障。

我国经济社会在高速发展,企业的发展也在提速,企业管理水平需要急剧提升,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工作始终在面临新的挑战,企业内部审计要始终把反思作为内部审计创新工作的切入点,学习先进的企业内部审计方法,总结企业内部审计的经验,宣传推广先进的企业内部审计方法,营造由“人本”向“能本”转化的观念,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智力和潜能,不断创新企业内部审计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积极拓展企业新的审计领域,同时,还应建立有效的激励鼓励机制,鼓励创新。只有这样,企业内部审计才能适应企业的快速发展需要,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跨越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焦志伟.内部审计创新的探讨[J].中州大学学报,2006,(3):23.

[2] 何薇.内部审计在企业运营机制中的创新做法[J].现代经济信息,2012,(5).

[3] 沈翠玲.论内部审计创新的可行性[J].中外企业家,2012,(7).

企业内部监管篇5

在我国,政府监管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具有重要影响。崔学刚(2004)认为政府失灵和监管不足都有可能造成政府监管无法达到其应有的效率限度。因此在政府监管下,内部控制制度的实行是否切实有效?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企改制而成,基于我国的制度背景,公司股权性质对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是否会存在一定的影响?介于以上问题,本文从自愿性披露的角度出发,以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为研究契机,对2007年~2009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的相关情况进行描述统计,由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连续性及报告质量来说明相关政策和监管环境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不同股权性质的上市公司在内控自评报告披露方面存在差异的原因,并提出改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质量的合理建议。本文的研究对相关部门的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 沪市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情况的分析

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自我评估报告的鉴证报告。然而,此规定并未在当年生效,而是到了2007年改为鼓励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自我评估报告的鉴证报告。为此本文选取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年份跨度为2007年~2009年。其中剔除07年及以后上市的公司,剔除在2007年、2008年或2009年退市的公司,剔除银行、证券、保险等具有特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最后获得样本公司共计757家。我国于2008年6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4月五部委又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配套指引,且证监会和上交所在每年还会颁布一项《关于做好上市公司XX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的统计见表1。757家上市公司中有412家(54.43%)连续三年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617家在2007年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中有173家在2008年政府颁布内控基本规范后开始披露,且这些公司在2009年的财务报告中继续披露其内部控制自评报告;32家上市公司(占比4.23%)从2009年开始进行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由此看出,鼓励性政策为主的监管环境下,在自愿披露的前提下,大部分企业出于各种原因连续三年不披露内控自评报告;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并不断完善,以前年报中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以出台的相关政策为指引开始逐步披露内控自评报告。这表明政府监管环境对于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具有一定约束作用,而监管力度及制约性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程度的高低。

随着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和逐步完善,部分上市公司能够遵从政策监管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内部控制较为完善的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是一种向外部发送公司财务报告高质量信号的方式。173家上市公司选择在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出台后开始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那么是否意味着这些公司实现了高质量的内部控制?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结合上交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查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详细与否:(1)是否从内部控制的五个构成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督"对内部控制分别进行评价;(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否涵盖公司所有运营环节;(3)是否指出内部控制还存在的缺陷、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改进计划和措施;(4)公司是否设立了专门负责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内部审计部门或专职的内审人员。结果发现,这些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披露的质量差强人意,仅有6.94%的样本公司进行了详细披露,简单披露的公司占到了60%以上。在这其中,指出自身仍然存在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措施的只有27家(15.6%),这说明政府监管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效果并不理想,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披露只是表面遵从,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

三、 基于京沪地区特征的分析

在我国,地区市场化进程存在差异(樊纲、王小鲁,2009),不同地区受到政府干预的程度也有所不同,对政策的敏感性自然也就不一样。上海和北京无疑是最具代表性的两个城市:上海是我国的经济中心,相对市场化进程全国排名第一;北京是我国的政治中心,大部分政策从制定、实施到推广普及都由此开始。相比市场化进程较高的上海地区而言,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势必会受到较高程度的政策监管。基于地区特征,笔者选取地处北京和上海的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对象,通过对样本公司2007年~2009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情况进行统计,以进一步验证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在不同的监管环境下存在差异,统计结果发现,北京地区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力度远高于上海,连续三年披露的公司占比北京为44.78%,上海为8.4%;连续三年未披露的占比北京味19.4%,上海为61.83%。在现有研究中,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影响因素包括了公司规模、盈余质量、股本结构、审计意见类型、公司业绩、再融资计划以及公司成长性、内审部门是否设立等。数据统计时期,我国上市公司内控报告仍属于自愿披露范畴,在自愿披露的前提下,表中北京地区连续披露程度比上海高出如此之多的现象,无论从公司特征还是公司业绩来考虑,很明显无法通过以上的因素进行合理的解释。

在资本市场上,为减少逆向选择,公司采用充分披露政策,以增加公众可获取的信息量。自愿披露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目的亦在于通过信号传递以降低逆向选择。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内部控制信息作为企业向外界传递公司运营情况的信号。内控质量高(比如,内部控制资源充裕、快速成长、设置了内审部门)的公司可以将增加内控的外部鉴证作为一种强有力的信号向市场传递管理层对内控质量的信心,从而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估值,降低资本成本。这难道说明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是在通过披露内控自评报告来对外传递公司运作良好的信号么?然而,在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上海,仅有8.4%的上市公司连续三年披露了内控自评报告,连续三年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达到81家,相对较低的披露比例表明在我国现阶段,即使在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上海,企业并未有效的通过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来向外界传递企业的运营状况。显然,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并非是为利用信号传递作用而进行披露。

既然利用信号传递作用的意图不够充分,为什么北京地区的披露比例如此之高?前面提到中国市场化指数中,衡量各地市场化发展状况的五方面因素中有“减少政府对企业干预”一项指标,我们发现北京地区的得分为7.80(上海得分12.33),在东部地区的11个城市中排名第七,不难看出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政府监管的影响。经统计,在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颁布后,北京地区2007年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中有51.35%选择在2008年开始披露,在东部地区各省市中处于较高的水平,这也充分说明了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对政府政策监管的敏感性较高,并能很好的遵从政策;同时,在北京上市的公司中,国有性质公司占到很大比例(北京2009年上市公司共有81家,国有性质公司有73家(90.12%),其中的61家选择披露(83.56%),这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企业性质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存在一定的影响。

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积极进行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那么他们的内控就一定是高质量么?于是根据上文提到的内控自评报告评价标准,我们对从2008年开始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样本公司进行分析。经统计,虽然在2008年进行了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但披露却过于简单,详细披露的数目为0,简单披露占到了73.69%。而在这19家样本公司的内控自评报告中,有14家认为自己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如果说这些公司确实实施了有效的内部控制,那么内控自评报告模式的构建和要求亟待规范,从而能够通过评判内控自评报告的优劣来衡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高低;如果并非如此,那么这些简单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便存在“形式主义”披露的情况甚至外强中干的嫌疑。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监督检查往往仅停留在“过程控制”而忽略了对会计结果――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这种监督检查的作用值得思考。

四、 基于上市类型的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能够影响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监管环境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由于我国大陆资本市场发展起步较晚,法律建设还不成熟,各项法律法规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相对而言,我国香港地区拥有较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立法,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更严格,各相关政策更为具体,监管环境水平更高,制度建设更为完善,形成了高水准的法律实施环境。因此,大陆和香港在投资者保护的立法及实施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与仅在内地上市的公司相比,在港上市的公司处于更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之下,公司治理者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的约束。由此,笔者将沪市的A+H股交叉上市、仅在A股上市、A+B股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详细结果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A+H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的情况明显好于仅在A股上市和同时在A、B股上市的公司。A+H股交叉上市公司中,有超过1/4的公司连续三年披露内控自评报告,而仅在A股上市和A+B股上市的公司这一比例明显要低;同样从2008年开始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情况来看,A+H股上市公司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比例明显高于仅在A股上市和A+B股的上市公司。这表明在内地和香港交叉上市的公司受到更加严格的法律监管,同时,A+H股交叉上市的公司对于香港和内地的政策执行情况更加良好。在自愿性披露的前提下,交叉上市的公司受到更加严格的政策指引、制度监管和法律约束,这些公司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动机更强。

五、 基于所有权性质的分析

上文已经指出,在北京地区范围内,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占了很大比例,那么基于企业的股权性质,笔者将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同时将国有企业划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对全部样本公司进行分析。经统计,在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出台以后,积极遵从政策规定并开始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中73.41%(127/173)为国有企业,这些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国有企业占到全部国有企业样本的25.20%,高于非国有企业的18.18%;连续三年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中,国有企业披露的比例(15.87%)在1%显著水平上高于非国有企业(8.30%)。文章将国有企业具体划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中央企业的披露情况优于地方国有企业,且均在1%统计水平上显著不同。我们暂不对这些公司内控自评报告质量的优劣进行评价,单从披露力度方面看,很明显,国有企业能够积极遵从政府监管,更大力度的披露内控自评报告,其原因在于国家持股对公司的监管力度较强,对内控要求较高,且国有性质的公司不同于其他纯商业目标的公司,国有公司,尤其是中央企业,肩负着履行社会责任、支撑国民经济、执行国家战略等任务,因此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各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及形象导致了国有企业以身作则,树立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构建并不断完善内控制度。

六、 结论及建议

企业内部监管篇6

一、前言

国有资本是国民经济的主体部分,国有资本的使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电力行业是我国国家垄断企业,在华能电力,南方电网这样的国企中国家投入了大量国有资产进行投融资和拓展业务,我国电力行业在国家与国际化接轨发展的进程中,需要注意对国际化先进经验的学习和把握,尤其是对待国有资本使用方面,国有资本使用的合理化需要制度来限制,需要资产预算部门进行严格的资产预算,还需要风险监督机构来控制风险范围。

二、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运用概述

(一)近年电力企业发展概况

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随着各方面要求的增加,国际化标准的引入,在技术和人员素质方面都落后于国际水准,在电力行业国际化发展的10年时间里,电力行业总体势头看好,从2001年的50亿产值到现在的1200亿产值,发展速度极快,但是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弊端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和运用就是其中之一,电力企业经过2008年的经济危机后面临着技术化和资本化的革新,为了在未来竞争中继续平稳发展,增强电力企业软实力是唯一捷径。

(二)电力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分析

我国电力企业每年利用国有资本进行技术更新、人员素质培训、业务拓展、海外资本整合、投融资业务等,在使用国有资本时因为缺乏监管机制和国有资本使用经验,所以造成了国有资本缩水,国有资本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等财务失当行为,我国面对国际化竞争日益加剧的发展态势,需要增强国有资本的运营方式,降低资本运行风险,增加资本运营收益,在未来发展中保持稳定。

三、电力企业内部运用国有资产的问题分析

(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电力行业发展几十年来,对于内部管理一直处于很混乱的状态,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没有适当的人员录用、考核机制;在企业文化方面永远都停留在表面;在企业战略方面永远都缺乏灵活应变性。在国有资本使用方面也相应缺乏管理,因为制度不完善对国有资本使用和操作的方法、规定、细则都没有详细成文化,降低了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效力,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造成了资本使用无方向,无收益计算的尴尬。我国现阶段大多数电力行业中尚未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以至于存在“财务管理难”的问题,因为不合理管理和制度完善造成了财务管理的滞后,财务管理滞后为电力企业整体带来了资产损失。

(二)国有资产缺乏相应预算管理体系

国有资产的财务预算体制不健全是首要原因,其次就是国有资产的使用缺乏预算管理,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本审批下来后,对于审批前的核查算严格,但是对于审批后的使用并不能够严格把控,对国有资产的预算应该是财务人员的基本工作之一,但是国有资产缺乏相应的财务预算体系,电力企业内部现阶段缺乏精细化的财务预算管理体系,这主要是体现在财务部门预算体系的不科学性和不合理性。

(三)缺乏相应国有资产风险监管机构

电力企业同行业在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操作运营时对国有资产的风险防范并不到位,在财务内部职责分工不明确、工作程序不明确、工作关系混乱、文件记录不全面这些因素导致了电力行业的国有资产运营风险加大,对损失项目的记录并不是很清晰,导致权限混乱的现象出现,内部没有严格的审计制度,账目资金使用前和使用后的监督管理都没有形成有计划的整体结合。

四、针对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运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符合现代化发展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电力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和重要性在于合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限定电力企业发展的行为规范,在财务方面有效的保证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考虑了国有资本的投资回报率,制度的健全是保证国有资金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对待企业内部的国有资产管理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条例细则,将资产管理的报告按周制度和月制度上报。

(二)建立相对完善的国有资产预算管理体系

国有资产在企业中的运用和管理需要专门的财务预算机构,为此设立国有资产预算机构非常有必要性。电力企业在资金使用时并不能做到专业性的财务预算和财务收益预测,而直接投资和运用资金,导致了风险无法预计,收益无法计量。我们现阶段应该采用美国的经验和操作方法,在企业内部加强对财务国有资金的预算分析,对投入的资金额度和可以收回的资金投资回报率进行计算和预测,以达到最优化的风险组合,选择风险较小的组合进行操作。

(三)加强国有资产控制,完善国有资产风险预警机制

电力企业内部需要以合理的风险控制预警系统来提醒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层做出反应,通过风险实时监控一旦超过预期就预警的办法来提高风险防范,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用最大化,帮助国有资产合理发挥效用,在电力企业成长中起到助推作用。

五、 结束语

我国电力企业在发展中需要以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有效利用、有效防范风险为主,保证利用资金可疑发挥效用最大化,帮助电力企业内部实现利润最大化,使国有资本使用更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保证未来电力企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康莉.试论电力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与发展策略.财经界.2009;04

企业内部监管篇7

一、前言

国有资本是国民经济的主体部分,国有资本的使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电力行业是我国国家垄断企业,在华能电力,南方电网这样的国企中国家投入了大量国有资产进行投融资和拓展业务,我国电力行业在国家与国际化接轨发展的进程中,需要注意对国际化先进经验的学习和把握,尤其是对待国有资本使用方面,国有资本使用的合理化需要制度来限制,需要资产预算部门进行严格的资产预算,还需要风险监督机构来控制风险范围。

二、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运用概述

(一)近年电力企业发展概况

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随着各方面要求的增加,国际化标准的引入,在技术和人员素质方面都落后于国际水准,在电力行业国际化发展的10年时间里,电力行业总体势头看好,从2001年的50亿产值到现在的1200亿产值,发展速度极快,但是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弊端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和运用就是其中之一,电力企业经过2008年的经济危机后面临着技术化和资本化的革新,为了在未来竞争中继续平稳发展,增强电力企业软实力是唯一捷径。

(二)电力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分析

我国电力企业每年利用国有资本进行技术更新、人员素质培训、业务拓展、海外资本整合、投融资业务等,在使用国有资本时因为缺乏监管机制和国有资本使用经验,所以造成了国有资本缩水,国有资本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等财务失当行为,我国面对国际化竞争日益加剧的发展态势,需要增强国有资本的运营方式,降低资本运行风险,增加资本运营收益,在未来发展中保持稳定。

三、电力企业内部运用国有资产的问题分析

(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电力行业发展几十年来,对于内部管理一直处于很混乱的状态,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没有适当的人员录用、考核机制;在企业文化方面永远都停留在表面;在企业战略方面永远都缺乏灵活应变性。在国有资本使用方面也相应缺乏管理,因为制度不完善对国有资本使用和操作的方法、规定、细则都没有详细成文化,降低了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效力,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造成了资本使用无方向,无收益计算的尴尬。我国现阶段大多数电力行业中尚未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以至于存在“财务管理难”的问题,因为不合理管理和制度完善造成了财务管理的滞后,财务管理滞后为电力企业整体带来了资产损失。

(二)国有资产缺乏相应预算管理体系

国有资产的财务预算体制不健全是首要原因,其次就是国有资产的使用缺乏预算管理,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本审批下来后,对于审批前的核查算严格,但是对于审批后的使用并不能够严格把控,对国有资产的预算应该是财务人员的基本工作之一,但是国有资产缺乏相应的财务预算体系,电力企业内部现阶段缺乏精细化的财务预算管理体系,这主要是体现在财务部门预算体系的不科学性和不合理性。

(三)缺乏相应国有资产风险监管机构

电力企业同行业在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操作运营时对国有资产的风险防范并不到位,在财务内部职责分工不明确、工作程序不明确、工作关系混乱、文件记录不全面这些因素导致了电力行业的国有资产运营风险加大,对损失项目的记录并不是很清晰,导致权限混乱的现象出现,内部没有严格的审计制度,账目资金使用前和使用后的监督管理都没有形成有计划的整体结合。

四、针对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运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符合现代化发展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电力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和重要性在于合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限定电力企业发展的行为规范,在财务方面有效的保证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考虑了国有资本的投资回报率,制度的健全是保证国有资金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对待企业内部的国有资产管理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条例细则,将资产管理的报告按周制度和月制度上报。

(二)建立相对完善的国有资产预算管理体系

国有资产在企业中的运用和管理需要专门的财务预算机构,为此设立国有资产预算机构非常有必要性。电力企业在资金使用时并不能做到专业性的财务预算和财务收益预测,而直接投资和运用资金,导致了风险无法预计,收益无法计量。我们现阶段应该采用美国的经验和操作方法,在企业内部加强对财务国有资金的预算分析,对投入的资金额度和可以收回的资金投资回报率进行计算和预测,以达到最优化的风险组合,选择风险较小的组合进行操作。

(三)加强国有资产控制,完善国有资产风险预警机制

电力企业内部需要以合理的风险控制预警系统来提醒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层做出反应,通过风险实时监控一旦超过预期就预警的办法来提高风险防范,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用最大化,帮助国有资产合理发挥效用,在电力企业成长中起到助推作用。

五、 结束语

我国电力企业在发展中需要以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有效利用、有效防范风险为主,保证利用资金可疑发挥效用最大化,帮助电力企业内部实现利润最大化,使国有资本使用更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保证未来电力企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康莉.试论电力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与发展策略.财经界.2009;04

企业内部监管篇8

在新形势下,做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必须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专卖内管队伍,只有抓住了这支队伍,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才有保证。一是成立机构,充实力量。各级烟草部门都应及时成立了专卖内部管理监督办公室,按照国家局的要求配足配齐专职工作人员,保证专卖内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纵观目前基层县级局专卖内管队伍成分构成,内管人员大都是从长期以来一直从事卷烟外打专卖人员中挑选而进的,普遍存在不精通两烟经营业务,不通晓生产经营环节流程现象,不能“知彼知己”,岂能“百战不殆”。要改变目前这一现状,一要提高内管人员工作“入门门槛,及时从行业内部挑选一批,年富力强,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的人员充实到内管队伍,提高内管队伍整体素质,二要不断强化对现有内管人员培训力度,通过深入开展“岗位大练兵、大比武”等活动,按照“流程化、痕迹化、精细化”工作标准,既要增强对内管人员两烟经营业务培训,又要切实增强各级专卖内管工作人员的监管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建章立制,明确职责,根据内管工作性质,进一步不断完善内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建设,建立“职权分明”内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监管的重点环节和监管方法,解决“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形成“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内部监管实际操作能力和水平,提升专卖内管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内部管理监管制度机制

姜成康局长曾经指出:规章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为确保加强内部监管工作持续开展,必须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两年来的内管工作实践表明,原有一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规章制度暴露出的局限性、不科学性,直接影响和制约内管工作,急需逐步改进,使之更加科学化。因此,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和优化内部流程已成为加强内部监管的一项重点工作,按照“外讲诚信、依法经营,内讲制度、依法管理”的理念,必须对原有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梳理、评价、修订和完善。切实抓住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确保了内部监管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通过对原有各项制度逐项梳理,进一步摸清了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设计出相应的业务流程图。在对有关制度的评价过程中,对现行制度、规定和流程,本着全面、实用、规范、科学的原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评价。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制度规定,完善工作规则和议事决策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建立科学的定期检查、定期报告、案件查处、同级监管以及责任考核制度,内部监管定期汇报制度、部门联系会议制度、案件报告制度、信息交流和通报制度、联合调查和办案制度、内部管理监督定期通报制度、建立举报投诉中心等措施,完善基层单位内部专卖同级监管制度的建设,形成比较健全的制度体系,实现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的要求。同时,始终坚持内部管理工作长期化、制度化理念。内部监管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更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精细工作。工作永不停止,制度建设永无止境。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设要求,及时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强化对两烟经营活动监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专卖管理监督。做到监督与考核并重,加大监督力度,细化检查细则,切实落实考核方案,从根本上杜绝有章不循,违章不纠的现象。

三、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内部专卖管理高效运作机制

要彻底解决目前内部专卖管理工作执行不力,监管不到位的弊病,真正发挥内部专卖工作职能和作用,必须打破目前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工作体制,建立垂直领导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体系。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家监察局工作体制改革,将内部专卖管理人员从原单位分离,建立至上而下垂直领导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构,实行“内管”工作派出机构,下级内部专卖管理工作直接对上级负责,避免内管人员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尴尬局面,消除许多企业领导的人为干涉,变过去消耗大量人力物力的“自查”变成长期的“检查”,内管工作人员放心大胆全身心投入工作,不再担心“端着单位碗还砸单位锅”,消除各种人为干扰因素,为内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可以不断提高内管工作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在这方面我们内管实施的“驻厂特派员”就是成功经验。同时在开展内管工作中,做到“四个结合”,即:坚持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通过内部制度的建立和外部社会舆论的监督,使不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明显减少,逐步形成事事有监管、时时有监管、人人被监管的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了行业内部的自律能力。坚持专卖内部监管与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有机结合。省、市、县三级局都制定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考核办法,实行定期进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存档,作为对各级局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实现内部专卖管理督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工作效果。坚持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与现代信息化管理手段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现有的信息网络管理系统作用,整合信息网络,统一信息平台,实现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体系与业务部门的对接,有效提高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效率。坚持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与专项整顿的有机结合。要继续和发挥专项治理整顿作用,实现专项整顿和内部管理的有机结合,巩固内部管理工作成果,不断创新内部专卖管理工作新局面。

四、按照上级内管工作标准,建立“职权分明”的保障机制

根据国家局国烟人[2007]186号文件要求,内部专卖人员数量不少于专卖人员人数20%,内部专卖机构设立多种专职岗位。而纵观基层内部专卖管理工作,基层内部监管机构虽然成立,但纵观基层内管人员特别是在县级局内管人员数量远远未能达到上级要求,存在着人员不足,职责不明,一人多岗等现象,直接影响工作效果。各级领导都应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作为重点,处理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与生产经营关系。彻底改变重经营、轻管理的观念,加强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领导,强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职能作用,严格执行国家局作好内部专卖工作有关文献,按照标准,配齐配足内管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交通工具,建立职权分明内部专卖人员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制、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建设,确保人员、制度、落实到位。

五、规范内部监管流程,建立高效运作的监管体系建设

当前基层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普遍存在缺乏科学统一管理程序,制度不全,职责定位不明,监管重点不突出,工作无序,与上级要求的内管工作,监管流程化、突出痕迹化、体现精细化、促进规范化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对此,按照“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严格监管”的工作要求,必须梳理内部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监管重点,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

(1)明确重点环节监管。

通过强力实施“四化”管理(监管流程化、突出痕迹化、体现精细化、促进规范化),紧紧抓住两烟经营“关键环节”(合同签订、合同收购、调拨,烟叶加工,卷烟购进、库存、销售、责任追究)等,筑牢“三道监管防线”(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不断完善监管程序,理顺工作流程;明确监管责任,环环留下痕迹;严格监管标准,事事体现精细;落实监管目标,全面推进规范,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层层落实的专卖内管工作格局。

(2)规范内管流程体系建设。一是明确了各级专卖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二是制定了专卖管理监督全员工作流程,统一制定相应的文书表格。流程规范细化到了专卖管理每项工作的每个环节,每个流程规范均绘制了工作流程图,并配以相应的工作流程说明、工作表、工作文书、工作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内容,为行业专卖管理工作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操作标准。建立以制度为基础,以流程为载体,以痕迹为依据,以精细为目的,制度为纲,流程为目的内部专卖管理流程体系建设。通过流程的执行,在每个工作环节留下监管的痕迹和记录,促进工作达到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

(3)完善内管信息化体系建设。一是开发完善软件功能。充分发挥省局级专卖管理模块作用,加快内部监管模块调试运行,将信息化监管手段融入到日常监管的各项工作中,使内部监管工作更加科学快捷地运行。二是狠抓网上日常监管。上级内管办通过信息网络系统,定期抽查各下属单位卷烟营销和烟叶收购数据,发现异常立即提出质询,下达整改通知,责令责任部门说明情况并限期整改。各基层单位直至基层专卖管理所,都严格按照同级监管和网上实时监管的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开展工作,并填写《网上实时监管情况登记表》,留下工作记录和痕迹,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和整改通知,并跟踪监督整改意见的落实。通过推广信息化管理手段运用,使网上日常监管真正发挥了实时监管、有效管控的作用。三是网上监管和实地核查紧密结合。各级内管部门在日常监督考核中,要经常深入到基层专卖管理所和市场一线,对下属各单位的内管工作进行严格的实地检查考核。

(4)建立科学的内管考核体系。进一步加大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力度,对规章制度及流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做到监督与考核并重,加大监督力度,细化检查细则,切实落实考核方案,尤其对哪些“违者无心”的行为要做到“监督有意”,从根本上杜绝有章不循,违章不纠的现象。

企业内部监管篇9

资金监管也称之为第三方监管,在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经济的转型,社会变革的复杂性以及人们的思想素质的局限性,加上中西文化的交流碰撞,在企业加速发展的基础之上注入了活力,也带来了挑战。国有企业在我国所有企业中占有主导地位,其发展对我国其他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资金管理作为财务管理的核心,监管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加强资金的有效管理,提高资金的利用度,减少资金浪费现象。将资金管理与内部控制两者结合起来,提高企业资金的有效以及安全管理。

一、资金、资金监管与内部控制在企业中的重要性

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等一系列活动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是企业得以生存以及发展的“血液”,其资金管理始终贯穿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的始末,在企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集中表现,只有抓住资金管理,并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才能够疏通资金流转环节,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资金管理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国营企业资金来源以及资金使用进行计划、控制、监督等工作的总称,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企业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在各项财务活动中可能会遇到难以预料以及无法控制的因素,进而使得企业难以实现预期的效益。而这类风险是可以通过科学的资金监管来减少或者避免的,充分利用资金监管以及内部控制来获得财务杠杆收益,提高自有资金的盈利能力,避免陷入财务困境中,这是实时资金监管的根本理念。另外一方面,加强资金的监管,能够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情况,保持企业财务上的流动性,进而维持企业的偿债能力。

二、当前国有企业资金监管现状

纵观我国企业现代化管理的发展,我国企业的现代化管理起步比较晚,一般的企业组织架构,根据公司法,要充分发挥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作用,才能够确保国有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然而,当前很多国有企业在资金上缺乏一定的监管。如在2005年,原中国银行副董事长、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贪污受贿一案,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利用职务上的权利,与他人共同贪污折合成人民币1448万元。在调任中国银行港澳办事处之前,就已经形成一个惯例,中国银行每年按照港澳分支机构产生的利润,按照比例提成3%作为全体人员的奖金,这部分奖金由中银香港的财务上支出,然而,这笔钱每年并没有全部发完,剩下的钱全部寄存下来,而上任之后,开始下手这笔资金,在众目睽睽之下,就寻找机会向员工发放钱财,自己也从中收取贿赂。在中行驻外员工工资中就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放任何补贴以及奖金。但是,身为高层领导,却对其置若罔闻,以身试法,置法律于不顾。尽管我国设有相关法律,却被这些人钻了空子。由此证明,我国在资金监管这方面有着严重的缺陷。

三、国有企业资金监管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原因

我国国有企业在资金管理上大多存在监管不到位以及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近几年来,从国有企业的资金监管的现状来看,一些违规违纪的案件日渐增多,主要包括: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按照相关法律科学经营;违反规定开办自己的公司等。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为:一些经营人员不懂法以及不学法,甚至有的明知故犯,为了个人的私利,就不惜违背相关法律制度或者中央规定的法规等,从而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还有企业在资金管理上存在失误,使国有资产变成了唐僧肉,人人都想从中捞一笔;国有企业内部物资管理较为混乱,有多少钱,自己的账目都不太清楚,从而导致在报销以及担保上存在不合理性;从财务监管人员来看,很多国有企业任用自己的亲人,或者拉帮结派,从中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将大量的国有资产变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挖墙脚”现象尤其严重。

(二)缺乏科学管理

从近来的违法乱纪人员来看,大多都是企业内部财务主管人员,他们的行为都是在企业领导的眼皮之下进行的,由于监管环节较为薄弱,使得“灯下黑”现象尤为严重。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为:首先,财务管理部门的主管人员与企业领导接触较频繁,关系也较为密切,来往频繁,领导对他们严管,害怕影响之间的关系,或者是连累自己,也就不敢严格管理;其次,财务管理的主管人员大多是企业的骨干人才,掌握着整个企业的业务以及经济大权,在经营上有着自己一套独特的见解,若严格管理,怕他们产生反感情绪,进而影响到企业全年的利润指标,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最后,有些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使得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三)检查以及处理不到位

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监管存在的问题大多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一些群众反映或者检举后,尽管一些职能部门去检查以及审计,但是终究没有得到实际结果,也就出现年年审,年年查,就是没有结果的局面,最终使得问题越来越多,长期积累,问题积压,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造成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为:职能部门的原则性不够强烈,有的部门完全是看领导脸色行事,见风使舵,他们以少说为佳,追求一团和气,等到发生了问题,再进行处理。这种事后监管现象不仅使部分干部变成罪人,更为重要的是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另外,也由于企业领导干部不支持大肆进行查处。这主要是因为领导干部与他们的管理平时较为密切,害怕查处后,发现严重问题,给单位抹黑,并且给自己的政绩以及评先带来影响,也就导致了他们不愿意让监管人员去检查。

(四)监管手段不严格

目前看来,一些国有企业在资金监管上的手段不严格,主要表现在:有的搞体外循环,违规放贷,有的单位进行盲目投资,导致资金流失;还有部分企业的财务存在不规范性,自己有多少钱财都不明确,多少贷在外面没有明晰的账本;或者有的资产变成了呆账等等。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为:其一,企业资金在运作的过程中,缺乏一定的监督制约,加上没有健全以及完善的运作程序和方式,使得规章制度不够健全,有的甚至没有对资金监管的制度,尽管有的企业有自己的监管制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将其落实,导致了操作与规则不相符的局面;其二,领导权威过大,专权。缺乏集中讨论,喜欢个人说的算,私自决定巨额资金的进出,甚至一次出外考察也能够使企业减少几万的利润;最后,监管部门的作用不够强。有的审计部门在企业中形同虚设,并且没有对企业资金管理认真负责;有的财务人员在资金的运作上,明知故犯,屡次不改;对违纪乱规,听之任之;还有一些纪检部门的监督往往是针对事情,而不针对人,在表面上做足了功夫,缺乏实质性的监督。

四、国有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的解决方法

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对企业的资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国有企业在进行资金管理时应着重加强企业的资金周转以及以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率作为出发点,加强国有企业资金内部控制。主要对策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完善企业内部牵制制度

根据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应坚持的牵制性原则,企业应建立起必要的内部牵制制度。对于涉及到财务支付、财务结算以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时,都必须由两人以上的人分工处理,从而起到相互牵制的效果。另外,在财务岗位的设置上,分离会计与出纳,分离稽核以及核算,分离票据管理以及印鉴管理等。还需要对会计岗位的授权进行严格设置,保护登陆口令等,严格规范资金收支业务,坚持在信息化背景下,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完善企业的内部牵制制度。

(二)加强对汇票业务的监督

长期以来,有关企业财务的案件大多与汇票业务相关,鉴于此种现象,企业应加强对汇票业务的监管。首先,要确保支付票据的真实性以及可靠性,任何票据都必须经过财务经理的审批或者是经过总会计师的批准之后,方可有效;其次,企业内部需要对汇票相关手续进行严格监管,确保相关手续文件齐全;再次,企业应主动向出票银行进行核实,如果有条件,还需要对出票单位进行详细调查,确保票据的真实性;最后,对票据的业务进行详细的登记,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票据进行检查以及核对,保证票据的安全性。

(三)加强经济监督

要想加强企业的经济监督就必须做好以下工作:首先,以经营部门为重点,加大对应收的账目的管理,将专项清理与案件查处相结合起来,切实将监管落到实处,提高企业的监督力度;其次,以资金为重点,抓好对重大投资的科学决策,弄清大额资金的流动方向,对银行贷款进行有效监督;最后,落实廉政建设,尤其是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的监督。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的基础之上,加强主管部门对财务领导的责任。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大并且出现明显违规的人员,应及时实施诫免谈话,责令其改正。对于违法乱纪的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免职、解聘或者调岗的处分,切实将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

(四)加强对资金的内部审计

要想实现强有力的资金监督管理,必须建立独立的审计部门,并且为其配备一定的审计人员,专门负责内部的资金流动。通过对货币资金进行监控,来评价货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并对资金内控体系的薄弱环节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最终加以完善。如:内部审计人员要时刻关注银行存款等事项,对出借银行的账户行为进行审查,并且对某些具有特殊对应管理的凭证进行详细调查,杜绝出现现象;又如:审计人员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企业的库存资金进行检查,查看是否与收支现金行为相一致,若存在一定问题,应及时纠正。

(五)控制好资金管理流程

资金管理流程关系到资金的合理利用,因此,必须控制好资金的管理流程。首先,进行全方位管理,根据企业项目的概算,制定年度预算,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按照企业预算来执行,对于超过预算的部分应通过领导集体讨论,制定相应的措施;其次,加强领导的审批监督,强化关键环节的管理。对资金支付的方式以及真实性进行严格的监督,从根源上杜绝虚假之处以及多付错支现象;坚持责权统一、注重效率的原则,合理分配经费,明确各个部门以及各个岗位人员的责任,形成多层次以及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再次,加强封闭式管理。主要包括:落实会计出纳、审核以及付款等,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对于每月办理的结账应加强其监督,对于借款以及拨款程序进行严格审批,避免出现超预算现象。最后,对每一笔资金的支出,财务部门都应认真核对,保证资金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防止资金支付风险。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资金是企业得以正常流通的血液,其中应收账款是企业资金的重要来源。在坚持内部控制的同时加强资金监管,这主要是因为伴随着国企的深化改革,政企的分开,特别是竞争逐渐激烈,我国国有企业在保证自主经营的前提之下,需要依靠完善内部控制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其持续健康地发展。同时,监事会应充分发挥监管职责,时刻提醒国企,保证经营层不偏离股东的意愿,这样一来,双管齐下,才能够确保国企资金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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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监管篇10

企业内部控制监管最早可以追溯到1977年美国的FCPA法案,其背景是由“水门事件”引发的对非法政治捐款和洗钱活动的调查,导火索则是SEC于1976年5月的一份题为《企业的可疑与非法支付行为》(Questionable and Illegal Corporate Payment and Practices)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披露“400余家公司承认它们在海外存在非法或可疑的支付行为,并曾向外国政府官员、政客和政治团体支付高达30亿美元的巨款。款项用途包罗万象,从贿赂外国高官以达到非法目的,到支付保证某些政府工作人员基本办公的所谓‘方便费用’等。这些公司中的117家甚至跻身美国《财富》杂志500强企业”(SEC,1976)。这份报告在美国社会引起轰动,舆论认为,美国公司行贿的对象虽然是外国政府但其行为已违背美国公众的期望与道德价值观、使公众丧失了对美国引以为豪的自由市场体系的信心,其消极影响也将传导至国内。国会辩论的结果认为,贿赂行为并非市场自由交易的要素之一,市场经济的内涵在于通过自由竞争提供最优价格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而贿赂恰恰扭曲了资源的最优配置,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转。这正是美国政府通过单方面立法约束本国公司和个人进行海外贿赂的关键原因。然而当时对采取何种形式管制海外贿赂也存在较大争议:国会主张海外贿赂行为为非法行为;行政部门则要求公司和个人定期披露;而SEC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要求相关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考虑到定期披露的成本过高且威慑力不足,最终FCPA主要采纳了国会和SEC的建议,其中关于内部控制的规定表述为:“……证券发行人应设计和维护一个内部会计控制系统,以充分提供合理保证……”。然而,内部控制的本质是企业为实现其战略目标和价值最大化的内生性需求,属于企业内部资源优化配置的范畴,与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关联性不强,其本身并不具有管制对象的特征,缘何会成为政府监管的对象?本部分将运用管制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解释内部控制缺失造成的市场失灵和政府监管,从而理解这一制度演化的内在逻辑。

(一)市场失灵、内部性与外部性 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其《国富论》中提出市场在“看不见的手”的有效组织下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然而,该论断惟有在具备严格前提条件的完备市场假设之下方才成立。当考虑了市场经济内含的个人自由选择和激励相容原则,以及信息的非对称性、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主体行为的外部性、交易成本、跨期选择与不确定性等前提条件后,完备市场假设便不再适用,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也随之出现。这使得仅凭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对社会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从而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政府监管应运而生。在管制经济学中,经济主体行为的外部性和内部性是分析市场失灵的两个重要概念(程启智,2002)。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Alfred Marshall,1890)首次在其经典著作《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外部性”的概念。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对其他经济主体施加的利益或成本,这种外部影响并非是以价格为基础的交换之中发生的。通常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种,前者使外部主体受益,而后者则使外部主体利益受损。理论上,外部性的存在导致社会边际收益与私人边际收益不一致、社会边际成本与个人边际成本也不一致,从而使得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偏离最优的均衡状态。最常见的负外部性问题包括污染、噪音等。内部性概念则是由美国经济学家丹尼尔・史普博(Daniel F. Spulber,1989)在其著作《管制与市场》一书中提出,他将内部性定义为“由交易者所承受的但未在交易契约的条款中反映的成本或收益”。内部性主要是由于契约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交易另一方所获得的收益或承担的损失,同样存在正内部性与负内部性。比如产品质量、工作安全问题都是典型的负内部性表现。无论是负外部性抑或负内部性,都将削弱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效率,在市场自身无法解决这类问题时,就为政府监管提供了可能。

(二)市场失灵与企业内部控制监管 伴随着企业规模的快速扩张,市场失灵产生的负内部性、负外部性日益严重。二十世纪全球经历了五次大的并购浪潮,尤其是80年代的融资并购浪潮和90年代的跨国并购浪潮,使企业规模急速扩张,出现了众多“巨无霸型”的跨国公司。这些巨型跨国公司的经济规模堪比国家,1999年最大的200家跨国公司的销售额占全球GDP的27.5%;世界最大的50个“经济体”中跨国公司占据14席;而且跨国公司规模的增长率超过了许多国家,全球500强企业的销售额在1990-2001年间几乎增长了三倍,而同一时期全球国家的GDP仅仅增长了1.5倍(卜伟等,2005)。企业规模的快速扩张使得这些大企业逐渐主宰了全球的经济发展,它们不但推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还解决了民众就业和财政支持,其社会化程度不言而喻,加之资本市场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升级,更进一步推动公司的社会化程度。这些公司尤其是对一国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公司,一旦出现重大问题,其产生的风险损失不仅限于企业主体及利益相关者,即产生负内部性,还可能波及整个资本市场乃至一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即形成负外部性。

内部控制问题尤为典型和普遍,由于内部控制不健全导致的风险具有联动与扩散效应,因而产生的负内部性和负外部性直接催生了政府部门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回顾美国企业内部控制失败的后果,1970年代美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对贿赂行为的默许,推动了1977年FCPA法案的颁布;1980年代美国金融机构对信贷风险的漠视,催生了1991年FDICIA法案的实施;21世纪初相继曝光的安然、世通等美国大公司的财务丑闻,导致了2002年SOX法案的出台。历史表明,公司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给社会带来了正内部性和正外部性,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负内部性和负外部性。企业内部控制的问题不仅给企业自身和利益相关者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更严重地打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挫伤了美国经济成长的元气,重创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政府和市场的信心与信任。企业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扩大了内部控制问题产生的负内部性、负外部性和市场失灵,因此,对企业内部控制实施监管在所难免。

(1)企业内部控制问题与负内部性。根据史普博(1989)的观点,内部性的产生源于三类原因:契约的不完备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资源的经济性。企业内部控制问题的产生与上述三类原因息息相关,因而负内部性的出现在所难免。首先,内部控制系统是对企业内部风险的防范与化解,而企业风险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这是导致不完备契约的根源所在。在人类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无法事先在委托契约中对风险控制的水平和内部控制构建与维持的有效性加以明确,此时作为企业内部人的管理层拥有关于风险和控制有效性的信息优势,并可借助这种信息优势获取契约中的潜在利益,从而损害外部委托人的利益,产生负内部性。其次,企业管理层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外部利益相关者并不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状况,企业管理层拥有的信息优势在机会主义动机驱使下,使市场交易偏离信息劣势方的利益最优化,从而导致外部利益相关者的“逆向选择”;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使得信息优势方的行动不可观测(即隐藏行动)且具有对方无法获取的信息(即隐藏信息),致使委托人无法观测人是否构建并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也无法知晓人是否利用内部控制缺陷为自身牟利。因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将导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负内部性出现。最后,信息资源的经济属性决定了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在观测企业内部控制状况、获取和甄别企业内部控制信息过程中,均需花费高额的信息成本。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拥有信息优势的企业管理层可能采取隐藏或歪曲内部控制信息的方式,阻碍内控信息的有效传递,增加信息成本。总之,企业内部控制的问题将导致负内部性的市场失灵。

(2)企业内部控制问题与负外部性。尽管理论界从不同角度来理解外部性,但所表达的涵义完全一致,即外部性的存在意味着资源配置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Coase(1960)认为外部性产生的原因有两条,一是缺乏明确的产权界定,二是存在交易成本。当产权界定明确且无成本时,市场配置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但产权界定是有成本的,在界定产权时会因收集处理信息、协商、谈判和实施契约而发生交易成本,有时这种交易成本会阻碍契约的签订,产权自然就无法明确界定,市场失灵也就不可避免。资本市场中的外部性主要体现为企业风险的扩散与传染效应,罗伯特・希勒教授(Robert J. Shiller,2000)所著的《非理性繁荣》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描述,该现象的内在逻辑是“搭便车理论”。企业内部控制问题所产生的风险存在很强的负外部性,正如美国的安然、世通等大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问题一经曝光,投资者利益受到极大损害,整个市场的信心与信任也随之丧失,个体的理导致了集体的非理性,从而引发强烈的市场波动,其所蕴含的风险迅速传导至市场中的其他人、企业、金融部门乃至整个宏观经济,这构成负外部性。在资本市场发展与信息技术更新换代的今天,内部控制问题会随着企业规模和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而放大其负外部性,破坏证券市场稳定性,扭曲证券市场正常的资源配置功能乃至损害宏观经济健康运行,其中原因离不开产权和交易成本。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难以明确谁是责任人,且界定产权的交易成本又很高。若完全依靠市场力量,则无法使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因此需要政府监管的介入。

二、管制失灵:企业内部控制监管的理论困境

尽管市场失灵为政府监管企业内部控制提供了理由,但这并不表明管制一定有效,对管制无效的讨论引出了“管制失灵”的概念。无数的管制立法所能证明的只是人们希望管制,而并不能为事实上的管制提供确切的证明(周耀东,2004)。正如Cunningham(2004)所言,监管者和立法者对企业内部控制问题的关注源于对危机发生的政策反应。Hart(2009)甚至认为SOX法案的通过明显是为回应关键事件、满足政治需要的结果。那么管制失灵的根源是什么?政府监管企业内部控制又将面临何种困境?

(一)管制失灵的经济学解释 规制经济学对政府管制失灵的分析通常是从管制效率损失角度出发,即在何种条件下政府管制才是有效的。传统规制经济理论认为政府实施有效管制有两项前提假设:一是管制者是“仁慈”的,会以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二是信息是完全的,管制者拥有被管制对象的任何信息。但现实世界中,有效管制的两项前提假设几乎无法成立。首先,政府是由具有个体经济利益的“理性经济人”所组成,其管制目标从整体层面而言表现为追求政治支持最大化,从个体层面而言则往往表现为借助管制当局的自由裁量权获取寻租收益的最大化,这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相悖;其次,作为管制者的政府与被管制对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无法完全消除,在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外部环境和差异化的效用偏好状况下,企业可通过一些管制机构无法观察到的行为影响最终的管制结果(张维迎,1996)。

此后,拉丰和梯若尔(2004)等学者对传统规制经济理论提出了批评,他们认为过去的规制理论几乎未涉及被管制对象的激励问题,于是他们将激励约束引入政府管制问题的分析之中,这标志着新规制经济理论的兴起。这一学派是运用委托理论对管制者与被管制对象的目标约束、信息结构和可选工具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双方的行为和最优权衡。这里,规制问题实质上表现为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最优控制问题。但达成这一状态(即管制有效)须满足两项约束条件:一是激励相容约束,二是个体理性约束。首先,政府管制是否有效受到激励相容的约束,即在任何给定的激励契约之下,企业总是选择使自己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激励相容约束要求契约应使企业做出的选择符合管制机构的期望。另一方面,政府管制的有效性还应满足个体理性的约束,即从被管制者角度出发,有效的管制应使得企业主动遵循契约所获得的期望效用不小于拒绝遵循管制契约时而获得的最大期望效用,从而使得被管制者目标与管制者目标相匹配。

(二)企业内部控制监管失灵的理论分析 规制经济理论将政府管制失灵的原因归结为三个方面:信息不对称、目标不匹配、激励不相容。这些原因无疑也存在于企业内部控制监管之中,最终将威胁到内控监管的有效性。

(1)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使监管者无法完全观察到被监管者的真实行为,从而产生监管成本。史普博(1989)就曾指出“监管机构的主要工作之一即收集充分的信息”。因此,管制的有效性取决于监管者是否拥有充分的关于管制客体的信息,监管者拥有的信息越多,管制效率越高,反之亦然。在企业内控监管的委托关系中,被管制者即企业管理层拥有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信息优势,而监管者则处于信息劣势,他们无法观测被管制客体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状况,以及对内部控制质量改善的努力程度;被监管者也难以了解监管者将借助哪些信息对被监管者的内部控制实施监督决策。因隐藏行动和隐藏信息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将造成管制不到位、管制过度与管制缺位并存,直至管制效率低下(Loeb和Magat,1979)。

根据美国证监会(2009a)的一项调查,自SOX法案第404条款正式实施后的连续五年内,披露内控缺陷的公司比例从16%下降到了4%,而内控缺陷被修正的比率从55%提高到了75%。SEC有职业会计师认为,“这一下降可能是由于注册公司已经针对之前报告的重大缺陷采取了行动,……。或者也可能是由于重大缺陷未被识别或报告”(SEC,2009b)。这表明,据此得出内部控制监管是有效的结论为时尚早,由于监管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监管者无从知悉被监管者是否完全识别并报告了内控缺陷,以及适当地评估了内控缺陷的严重性程度。Rice和Weber(2012)的经验研究对此也提供了证据支持,他们以存在控制缺陷而导致财务报表错报重述的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大多数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未能及时报告缺陷,仅32.4%的样本公司在错报期内报告了重大缺陷的存在;Rice和Weber指出尽管受到外部审计的监督,也只有少数公司的内部控制报告能提供可能存在会计问题的预警。这些研究成果表明内部控制监管效果很大程度上受到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制约。

(2)企业内部控制监管的目标偏离。政府管制的目标是通过监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来增进社会经济福利,而企业目标是追求效率、利润和自治,两者之间的不一致无疑将引起监管效率的损失,甚至监管政策失效。美国的SOX法案将企业内部控制监管的目标设定为:“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改善财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从而服务于资本市场监管的首要目标――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内部控制本质上是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对内部控制的需求内生于企业的战略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从经济学角度看,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水平是管理层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结合企业的风险特征和风险水平高低所作出的最优选择。但在企业内部控制监管规则的强制要求下,被监管者不得不忽略内部控制的本质目标,转而以遵循内控监管规则、防范欺诈与舞弊为目标。正如威尔士国家银行高级副董事长、内部审计师Randall Ouchi和美国高通公司执行副董事、首席财务官William E. Keitel在给PCAOB的反馈意见中所指出的那样,“SOX法案的最初目标是为了减少财务欺诈和舞弊,然而错误的发现却主要依赖交易层面上的测试结果”,“实施第404条款造成了大量的重复且毫无意义的工作,更多的资源被用于发现错误而非预防重大的财务舞弊、公司治理的缺陷和对会计准则的蓄意操纵。”①

对企业内部控制实施监管,是监管层通过司法或行政命令直接干预企业内在的资源配置,其目的是通过遏制企业内部控制失败而产生的负内部性、负外部性,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外部管制的存在将使企业偏离内部控制的最优化水平,使企业管理者对“无意义”的内部控制缺陷过于关注,员工对合法合规目标过分关心,这削弱了对企业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风险关注的激励,致使企业出现危机的概率上升,企业内部控制的本质目标无法实现,最终使企业投资者利益受损。正如Besley和Burgess(2004)所描述的那样“(企业内部控制监管)试图以牺牲市场价值为代价来增加非市场物品的供给”。概括地说,当前的内控监管无视企业自身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高低、不顾企业管理层的风险偏好与风险承受能力之间的差异,致使作为企业内部管理手段的内部控制“形式”上异化为外部监管和治理的对象,最终使企业内部控制偏离了风险管理的内在属性特征。

(3)企业内部控制监管的激励问题。政府管制应遵循激励相容原则,否则被管制者将在权衡执行管制规则的成本和收益后选择抵制规则的实施,最终导致管制失灵。假定不存在外部监管情况时,企业内部控制水平处于企业内部利益相关各方多期动态博弈后的均衡状态,外部监管规则实施后将打破这种均衡,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是因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提升而减少的财务欺诈行为和增加的财务信息可靠性;遵循成本包括执行内控监管要求而消耗的资源,即直接成本,以及内控相关工作增加所损失的效率,即间接成本或机会成本。在权衡收益与成本后,企业内部控制水平重新达到均衡状态,这一状态将反映企业外部监管的实施效果。事实上此时的均衡状态常常低于监管者的预期,Meyer和Rowan(1977)观察发现,多数组织制定了诸多为满足监管要求的规章制度,而这些制度却与其内部运作毫不相干,只是“为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保护组织行为免受质疑”。Oliver(1991)则将这种现象称作“去耦”(Decoupling),即“组织为阻止其某些部分受到必须遵循的制度要求的影响,而采取的象征性或符号性的行为策略”。由此可见,监管并不等于必然实现预期的目标,监管的效果受到被监管者权衡执行成本与收益结果的影响。在企业内部控制监管中,规则给执行者带来的成本不可忽略,美国商会副主卫・查韦恩(David C. Chavern)曾表示,“执行SOX法案第404条款给期望在美国发行股票的公司带来不必要的负担,而且这些负担与能够合理确认的利益相比是不成比例的”。②若事实果真如此,企业内部控制监管给执行者带来的成本超过收益,那么内部控制监管将必然产生Meyer和Rowan(1977)所观察到的去耦现象。

不难发现,为解决市场失灵而产生的企业内部控制监管规则,如果实施不当将导致监管失灵。若监管过度,可能产生过多的行政约束,使企业在内部控制上浪费资源,损害社会福利;若监管不足,则可能再次面对“新安然”、“新世通”的出现。管制虽能解决市场失灵现象,但管制失灵也比比皆是。因此,在当前实施企业内部控制监管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上述问题,可以预期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监管机构将不得不面对内控监管失灵的尴尬境地。

三、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监管的制度背景与实施现状

内部控制监管的理论困境和实践经验为人们理解管制失灵奠定了理论基础。但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同时,必须关注并结合我国现有的制度背景特征和实施现状,为改善内控监管效果指明方向。

(一)内部控制监管规则的制度背景差异 在内控监管规则实施过程中,必须面对东西方制度背景的显著差异。我国在伦理习俗、经济制度与行为方式等方面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大相径庭,虽然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源自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舶来品”加以局部改进,但其总体要求未发生实质变化,因此在理解我国内控监管现状时,必须首先明确制度背景的差异。其一,中美两国内控监管规则的制定规程显著不同,使得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也大有不同。美国企业内部控制监管制度的变迁是多方利益集团的博弈结果,国会和SEC组织的各种听证会以及其他一些监督机构(如GAO)和职业团体(如AICPA、FEI、ABA)的各类调查报告,使得监管机构便于了解相关利益集团的观点、愿望、偏好和利益所在,从而汇集信息解决监管层的信息不足问题。尽管拥有信息优势的利益集团可能借此机会游说监管层,操纵内部控制监管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但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优化企业内部控制监管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我国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管制只是近十年的事情,并未出现类似于美国内控监管制度变迁中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原因在于东西方文化价值观之间的典型差异。杜维明教授(1995)指出,“在东方社会,人们认为政府可以扮演积极的作用,就是贤人政治。……,换句话说,政治的责任感和个人的道德素养可以配合”。③在这种价值观背景下,东方社会的监管层通常是强制干预,而被监管者则表现出“温顺的品德”。这样,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严重程度进一步加剧,在危机发生时会进行严厉监管,当监管效果不佳时,将进一步强化监管,而对于被监管者则往往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反映在企业内部控制监管方面的效果可能是政府强制实施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企业“形式上”满足合规性目标,结果则是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社会福利的损害。其二,中美两国内控监管规则的实施背景截然不同,造成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对内控有效性的认知偏差和目标不匹配。美国企业内控监管规则均为应对重大危机而提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颁布与实施则是在经济形势整体较为平稳的背景下出台的。就企业而言,倘若缺乏危机意识,若要其树立居安思危的意识还需假以时日培养,而非一朝一夕所能实现。这种对内控有效性的认知不足将导致企业仅从合规的角度“形式化”地满足监管规则的披露要求。最后,中美两国证券监管机构对投资者法律保护体系的健全与完善程度不同,形成了企业遵循监管规则的激励差异。内部控制监管主要基于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是内控监管效果的集中体现。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披露虚假信息的上市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其《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就做出严格规定,而我国投资者法律保护体系尚不够健全完善,尤其对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监管与惩罚措施,影响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信度,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亦不例外。

(二)我国内控监管的实施效果 2010年《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颁布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伴随着这一系列内控监管规范的分步骤分阶段推进与实施,监管层、实务界和理论界均十分关注其执行效果。各类团体展开了形式多样且内容丰富的调查研究,并了相应的调查报告,其中由财政部会计司、厦门大学内控课题组、深圳迪博公司和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等四类机构分别开展的调查较具科学性(详见表1)。

上述四类调查采用多种形式(如调查问卷、公开信息等),调查对象丰富(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获得了比较可靠且内容翔实的数据,为全面深入理解内部控制监管制度实施现状提供了大量的数据资料。四类调查报告的结果显示,伴随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法规的逐步完善和监管的强化,企业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普遍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整体水平呈逐年提升的趋势;而且披露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和出具内控鉴证报告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均显著优于未披露或未出具此类报告的上市公司(厦大内控课题组,2012;深圳迪博,2013)。当然,上述证据仅仅是对已有公开信息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企业内控有效性的提高是否能归因于内控监管规则的实施还有待进一步证实。同时,四类机构的调查报告也指出了当前内控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仅为满足监管的要求,企业高管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不够,内部控制的实施成本过高(德勤,2013),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信息不对称使得企业选择“形式合规”的策略应对内部控制监管规则。财政部(2013)的调查结果显示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中缺陷披露不充分、不准确,评价结论含糊不清,信息有效性有待提升;深圳迪博(2013)的研究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内控缺陷披露质量较低,信息含量较差,内部控制评价多流于形式;德勤(2013)的调查发现,有相当多的企业对如何将内部控制要求与现有的管理系统恰当融合,还无法完全落实到业务管理中;……30%的上市公司受访者,和44%的非上市公司受访者明确表明内部控制实施仅表面上满足了监管要求,企业管理水平未见显著转变。由此可见,在面对外部监管的强制性要求时,倾向于以满足监管要求为目标,从而导致了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形式合规”。

(2)目标偏离使内部控制执行的“知”与“行”脱节。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内部控制目标的界定,财政部(2012a)调查显示,71.96%的被调查者认为实施内控规范体系的原因和动机是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选择此目标的比例远高于国家强制规定、境内外资本市场要求等合规性原因。但实施结果却并不令人满意,“由于内控建设过程中缺乏动力,导致企业内各级人员在内控建设中局限于满足‘合规’要求,不求完善”(财政部,2012b),“存在内控评价范围不全面、重点不突出、缺陷认定标准不恰当、缺陷认定随意性强、评价结论不客观等评价工作‘走过场’的现象”(财政部,2013)。甚至在德勤(2013)的调查中有超过1/3的受访者明确表示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仅表面上满足了监管要求,企业管理水平未见显著转变。这导致上市公司内控评价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公式化倾向,信息含量严重不足。

(3)遵循成本过高、激励不相容弱化了内控监管效果。财政部(2012b)的调查报告指出内控规范实施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在于:规范体系未提供对内部控制建设及评价方法的具体操作说明、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缺乏熟悉内控的专业技术人才。这使得上市公司在遵循规范过程中不得不聘请中介机构,在2011年遵循内控规范的67家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中,25家明确披露聘请外部咨询机构协助开展内控评价和建设咨询工作,33家未明确披露,仅9家明确披露未聘请此类机构,但这些公司均成立了专业的内控工作小组负责公司的内控建设和评价工作。德勤(2013)的调查显示,33%的受访者认为企业因实施内部控制而花费的成本过高;54%的受访者表示本企业缺乏熟悉内控的专业技术人才;而在关于内控规范实施的未来改进措施中,94%的受访者认为应继续加大内部控制的投入,确保内控的持续有效运行;77%的受访者认为可通过聘请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建设和优化内部控制体系。这些都表明遵循内控规范的成本过高,在内控效果无法短期体现的情况下,企业高管层会在权衡成本与收益后选择应付监管要求,这一现象无疑将弱化内控监管的效果。

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监管的完善

上述研究表明当前改善内控监管效果的关键问题是:克服信息不对称、内控监管目标偏离以及遵循成本过高的问题。惟有从这一角度出发思考政策建议才能“治标亦治本”,才能为改善内部控制监管效果提供可能的政策启示。

(一)强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则与惩罚力度 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关键在于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则和惩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制度是为一个共同体所拥有,惩罚则是令违背共同游戏规则的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约瑟夫・斯蒂格利茨(2009)曾指出,如果制度不能实施有效的惩罚,那么它将是一项无用的制度。然而,有效的惩罚首先建立在“共同游戏规则”的基础之上,如果规则本身含糊不清,则惩罚也将无法实施。从目前我国内控监管实施现状看,主要存在内控评价范围披露不充分、内控缺陷披露含糊不清、内控评价报告格式与内容差异较大、评价结论表述不规范、内控审计报告披露的恰当性不足等问题(财政部,2013)。这表明由于内控监管规则自身存在的“先天”不足,使各企业在内控缺陷披露中存在较高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从而降低了内控信息披露的可比性和可信度,也势必将影响内控监管实施的有效性。同时,一项有效的制度,总是隐含着某种对违规的惩罚(柯武刚和史漫飞,2000)。由于内部控制监管规则的实施将削弱经理人对企业控制权的私有收益,因而存在机会主义动机违背监管要求。如果内控监管规则框架存在显著的制度缺陷,对执行好的企业不予激励或对执行不好的企业不予惩罚,无疑将使内控监管的预期效果化为泡影。根据哈耶克(1974)在《自由》一书中的观点,制度惩罚的惟一目的是阻止人们去干某些事情,或是让他们履行自愿承担的义务。内控监管规则也应如此,企业经理人承担了委托人赋予其管理企业的职责,鉴于内控失败将给投资者乃至整个资本市场造成巨大损失,故经理人应对内控失败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内控监管规则首先应对内控信息披露做出明晰具体的要求,并辅以有效的监督与惩罚机制,方能实现其纠正内控失败所带来的负内部性、负外部性市场失灵的真正目的。

(二)消除内控有效性的认知偏离,弥合内控监管中的目标差异 监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目标差异是激励不相容产生的根源,弥合这种差异则需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调整内部控制的监管目标,二是提高上市公司对内控有效性的认知水平。我国实施内部控制监管的目标被描述为“在企业微观层面提升风险防范水平、改进经营管理能力”(王军,2010),显然其监管范围定位于“全面内部控制”。然而在实践中企业存在较大程度的困惑。财政部(2012a)通过调查内控的归口部门发现多数企业仍将内控监管定位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层面,只是在行业监管较严格的企业才强调“全面内部控制”;从企业角度看,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其除了实现基本的盈利目标外还需要承担大量的社会性负担和政策性负担,“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比比皆是,而这显然与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寄期望于这些企业在短期内改变这一格局,完全遵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指引的要求实施内部控制,无异于强人所难。如果一味地强调对“全面内部控制”实施监管,④则企业势必“将内控规范的要求与原有管理体系完全割裂,从而出现‘两张皮’现象”(财政部,2013),其结果只能导致内控监管流于形式。因此,对内部控制的监管适宜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从监管机构要求的最基本目标――“提高公司信息透明度”入手,将内控监管的范围限定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才是符合我国当前制度环境的合理选择。另一方面,财政部(2012)的调查结果表明,我国企业经理人明显存在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认知不足的现象。受管制的企业往往认为内控有效性主要体现在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遏制舞弊行为、确保企业运作合法合规方面,而对于内部控制体系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效果却保持怀疑的态度(财政部,2012a)。这种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知不足将成为内控监管规则实施的巨大障碍,正如柯武刚和史漫飞(2000)所言,“如果没有形成自发性遵从,政府靠强制在任何时候最多只能执行全部法律规范的百分之五”。因此,如何从认知角度,提高经理人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识和理解程度,是当前化解内控监管效果不佳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降低遵循成本,构建激励相容的制度基础 降低企业遵循内控监管规则成本的可选路径包括:(1)突出内控监管重点。当监管的目标定位从“全面内部控制”转向“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后,企业遵循内控规则的成本将大大降低,这也从根本上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对于投资者而言,其对信息披露(尤其是非财务信息)的需求能力和解读能力往往是有限的,投资者对公司未来价值的判断除了依赖财务报告之外,还借助财务分析师收集和处理信息(威廉・H・比弗,1999)。如果简单地通过强调披露更多的企业内部信息,尤其是财务报告以外的其他信息,反而增加了企业额外的遵循成本,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而言可能得不偿失。(2)强调企业内生需求的差异。对内部控制实施监管也体现了政府管制的一大特征――“横向制约”功能(史普博,1989),即政府管制并非是针对某一特定产业或企业的行为,而是针对所有可能产生负内部性或负外部性的企业行为。内控监管规则的实施并未考虑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业务特征企业之间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内生需求的差异,对所有企业采用了“一刀切”的内部控制标准。这种忽视企业风险容忍度差异的内控监管规则,也给企业增加了额外的遵循成本。以美国SOX法案的实施为例,因超高的遵循成本使得美国国会最终做出部分放松SOX法案第404条款要求的决定。⑤因此,根据激励相容的原则,若期望达成预期的内控监管目标,必须结合企业的特征和内生需求,制定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实施标准与要求,从而降低企业因过度实施内控规则而产生的遵循成本。

[本文系教育部高等学校博士点专项科研基金(自然科学类)项目(编号:20090121110034)阶段性研究成果,同时受江苏省“青蓝工程”(苏教师[2012]39号)资助]

注释:

①②资料来源于美国PCAOB网站上公布的对SOX法案中内部控制报告和审计条款第二年执行情况的经验与评论Comments on Experiences with the Second-year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l Control Reporting and Auditing Provisions):http:///News/Events/

Pages/05102006_InternalControlRoundtable_Comments.aspx.

③引自《杜维明教授谈东西方价值观》,原载于1995年4月9日《联合早报》。

④尽管证监会于2012 年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 年修订)》之中,将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范围缩小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然而财政部的监管范围仍然是“全面内部控制”,财政部在2012年2月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的附件中列示了“××公司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模版,其中被明确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基本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的主要方面,不仅限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⑤2010 年7 月21 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该法案永久性豁免了对较小型企业遵循SOX 法案第404b条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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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威廉・H・比弗:《财务呈报:会计革命》,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0]SEC.Report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on Questionable and Illegal Corporate Payments and Practices. Washington,DC:1976.

[11]SEC. Study of th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Section 404: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Requirements. Issued by Office of Economic Analysis. 2009a.

[12]SEC.Remarks before the 2009 AICPA National Conference on Current SEC and PCAOB Developments.(Besch, D.) Speech delivered in Washington,DC,2009b.

[13]Cunningham L A.Appeal and Limits of Internal Controls to Fight Fraud,Terrorism,Other Ills.J.Corp.L.,2003,29:267.

[14]Hart O. Regulation and SarbanesOxley.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2009,47(2).

[15]Loeb M,Magat W A. A Decentralized Method for Utility Regulation.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79,22(2).

[16]Rice S C,Weber D P. How Effective Is Internal Control Reporting under SOX 404・ Determinants of the (Non ) Disclosure of Existing Material Weaknesses.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2012,50(3).

企业内部监管篇11

2006年7月15日,由财政部牵头联合发起成立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公开选聘86名咨询专家,组织开展一系列内部控制科研课题,为构建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提供技术支撑和理论支持。截至2007年末,财政部已完成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规范的起草工作。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是市场化的迫切要求,但一切标准的核心在于执行,再完备的标准如果离开了执行,就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随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的正式成立,统一的内部控制标准建设也驶入了快车道。然而,制定统一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并非我们的最终目标,内部控制标准的有效实施才是内控标准建立与完善的目标所在。

奥尔森认为,经济成功要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对所有人都要有稳定、界定清晰的财产权利和公正的契约执行权利,另外一个必要条件是没有掠夺行为。他注意到,这些条件以及由之而来的最好的经济效果,在那些制度能够使权威性的决策服从全局而不是狭隘利益,以及权利得到完全尊重的民主国家中,出现的可能性最大。奥尔森同时指出,这些制度安排揭示了政府经济增长的类型。在小集团或者孤立的市场中,可能有契约的强制执行以及财产体制,而需要增长的复杂市场的发展不能没有政府。没有民主政治制度的约束,就很难发展可信的财产或者契约执行机制。可以看出,奥尔森认为国家强制是经济成功的必要条件,是可信的契约执行的保障。

从实施机制的实质来看,可分为内在激励和外在约束,内在激励指的是公司管理层有主观动机去严格地执行相关内部控制标准;外部约束则包括立法和监管的要求,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审批、法定审计、公众和舆论监督等。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以政府主导的监管机制是保障内部控制标准实施的有力手段。

一、政府监管的几种主要经济理论

“公共利益论”是最早出现也是发展最为成熟的关于监管的理论。它从市场失灵的原因和后果出发,论述了监管存在的理由、可能的监管范围和监管的总体目标,认为市场失灵自然而然产生监管的需求,通过监管可以弥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不足。但是,公共利益论无法回答这样的问题,即是否可以通过政府行为来纠正市场机制的无效率或者低效率。

“管制俘虏论”从监管机构本身的行为出发,比较完整地论述了其产生和发展的整个过程,说明了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对监管的需求、监管机构行为的变异、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存在交易和相互依赖的现象。该理论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监管机构会越来越为监管对象所支配,越来越迁就被监管者的利益而不是保护大众的“公共利益”。

“监管经济学”论述监管的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了哪些人可以通过监管获得好处,哪些人将承担监管的成本,监管将以什么形式实施以及监管对资源配置的影响。该理论认为,监管也是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既然市场机制会失灵,监管失灵也不可避免,其中主要的失灵就是监管所带来的高额成本和对竞争条件的破坏,这种失灵被称为政府失灵。

政府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所有市场参与者均有自己的利益,政府的公共利益无法完全包容这些利益,况且政府追求公共利益是通过政府的执法机构来实施的,也同样存在问题。官僚机构的运转成本、信息的不完全、利益的驱动导致的低效率决策以及腐败浪费的资源,代价由社会承担。对于市场来说,接受政府全面管制的一个严重代价就是削弱了信誉机制、竞争机制、价格机制等市场自律机制发展的可能。因此,经济学对借助于政府规范来获得某种更具效率的解决方案的分析,通常是假定规范机构拥有完整的信息。

二、国家强制在契约治理中的规模经济优势

国家逐渐成为首要的契约治理的第三方是与市场交换的扩张同时发展的,市场交换的扩张使得社会交易面扩大、人员的流动性增强,国家作为第三方治理契约的交易成本优势就能凸现出来。一个法治国家首先对交易者的“准入”有严格的规范,大大减少了经济人的逆选择;其次,国家对于交易过程有严格的规范,因为其拥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执法部门、劳动保护部门、财务审计部门等等,能对契约履行情况进行有力监督,从而大大降低了道德风险;国家拥有军队、警察、法庭等暴力机器,与任何其他性质的交易主体相比,都处于强势地位,有足够的能力对毁约者进行事后的惩罚,正是不断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变迁方式使得现代社会更多选择国家作为契约执行机制;最后,虽然人们可以以拒绝购买未来服务的方式约束私人第三方实施者的欺骗行为,但统一的中央政府拥有疆域内的排他性和强制性管辖权,除非移民,否则居民无法退出管辖,即便逃离本国,别国政府也没有义务接受,所以,尽管人们不是总是必须要选择国家来执行契约,但是人们的契约行为或多或少都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影响。

由国家统一行使执行契约和监督契约的职能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如果契约的第三方执行完全由非国家的第三方力量来承担,比如私人或行业协会等,那么每一契约的各方都需要为此投入资源,从社会总量来看,这些分散投资的总规模可能远远大于由国家集中投资的规模。就各个契约当事人而言,采用购买国家提供的保护,可能更为经济。特别是当契约需要强制执行时,国家拥有的暴力手段能有效保障契约执行。

三、安然事件前后美国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

安然事件发生后,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会计监管问题引起了美国各方面的空前关注,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以下简称《法案》。该《法案》提出了很多加强监管方面的要求,本文只关注与公司内部控制有关的监管内容。在《法案》的条款内部控制的管理评估中,要求上市公司在报告年度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关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报告,同时必须附有管理当局声明,说明管理层负有建立和维护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结构和程序充分有效的责任,并提供管理当局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上市公司的审计师必须对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进行测试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和签证。《法案》条款的这些要求实际上给以往的争论划上了一个句号,对美国现有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内容产生了重要影响。

为配合《法案》规定的上市公司提交关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报告以及审计师必须对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进行审计的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规则中,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内部控制报告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1.管理当局建立和维护适当企业财务呈报内部控制的责任报告;2.管理当局用于评价企业财务呈报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方法框架的报告;3.管理当局对到最近财政年末为止的企业财务呈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评价;4.一个声明,即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对管理当局的财务呈报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意见的签证报告。2005年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也了第2号审计准则,以满足404条款的要求。在第2号审计准则中,就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审计的程序、方法和具体步骤,审计证据的搜集,审计判断,审计意见的发表和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等,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四、在内部控制实施中加强我国政府监管的对策

(一)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内部控制无效导致的利益相关者受损事件的的处罚力度

通常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置企业内部控制不顾,粉饰经营者业绩、再融资、抬高股价等具有造假的内在动机,为防止和减少上市公司造假,政府的各级监管机构应该加大对违规公司的惩罚力度。而且,惩罚越严厉就越有“威慑作用”。

(二)政府部门应制订或完善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监管法规,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严肃性,做到有法可依,并加大执法力度

这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从博弈论角度看,制度安排就是博弈的规则,有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当事人就有相应的对策行为,就产生相应的均衡结果。制度安排既能对当事人起到激励作用,又能对当事人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同时,制度安排又是博弈的结果,不合理的或不完善的制度安排会在不断进行的“动态博弈中”不断演进、完善,最后达到一种新的均衡。也就是说,制度设计者和制度执行者之间进行的是一个动态博弈,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应该不断完善。

(三)政府立法强制转换目前的审计模式

目前,我国企业的审计模式是企业管理层寻找会计师事务所,并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这是形成审计不独立的本质原因。审计不独立进而影响到审计质量,客观上为企业财务造假制造了条件。要改变这种状况,只有转变审计委托模式,笔者建议建立一种全新的审计委托模式――“政府代为委托审计模式”。所谓的“政府代为委托审计模式”,即为:企业每年上交一定的审计费用给政府相关部门,再由政府相关部门寻找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给对应的企业进行审计的一种审计委托模式。政府代为委托审计模式引入了利益相关者的政府部门,由这些政府相关者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支付审计费用,通过审计委托主体的转换而增加事务所审计的相对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从外部给企业内部控制监管起到威慑作用,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由外部审计人员(CPA)提供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四)成立一个独立于注册会计师协会之外、专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和处罚的机构

这样,可以形成“社会监管的政府监管”,政府要求在披露财务报告时需披露有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主要参考文献】

[1] 王竹泉.利益相关者会计行为的分析[J].会计研究,2003,(10).

企业内部监管篇12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连同此前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为确保企业内控规范体系平稳顺利实施,财政部等五部门制定了实施时间表: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该配套指引虽未强制要求中小企业执行,但笔者根据规范和配套指引的内容结合监狱企业的现状,认为监狱企业应加强规范和配套指引的学习,借鉴规范和配套指引的精神,结合各自监狱企业的管理实际,梳理企业内控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培养优秀的监狱企业职业经理人。

我国于2010年4月26日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中,包括18项《应用指引》,《应用指引》是按照《内控规范》中的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所提供的实务指导。包括企业层面控制五项:组织架构控制、发展战略控制、人力资源控制、社会责任控制和企业文化控制;业务层面控制十三项:资金活动控制、采购业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销售业务控制、研究与开发控制、工程项目控制、担保业务控制、业务外包控制、财务报告控制、全面预算控制、合同管理控制、内部信息传递控制和信息系统控制。《配套指引》还抱括《评价指引》和《审计指引》。

下面,笔者就业务层面控制中与监狱企业联系密切的几项控制作一浅析。

一、资金活动控制

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被视为企业生产经营的血液,一直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资金活动,是指资金流入与流出企业,以及资金在企业内部流转的总称,包括筹资、投资和资金营运等活动。资金活动中主要风险有:筹资、投资决策不当,资金调度不合理、营运不畅,资金活动中管控不严。企业应加强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控制,建全资金活动的业务流程,确保资金安全。如监狱企业可将监狱集团企业下属成员企业的货币资金集中管理,控制和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成员企业内部如超市、医院、生活卫生等部门的资金全部收归财务管理,这些部门只做账,不得持有货币资金,加强财务部门货币资金日常的盘点核对工作。

二、采购业务控制

采购活动中主要风险有:采购计划安排不合理,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方式不合理、招投标或定价机制不科学,采购验收不规范、付款审核不严。企业应注意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请购与审批,供应商的选择与审批,采购合同协议的拟订、审核与审批。由于在监狱企业兼职的民警较少,有的监狱企业没有专门的采购部门,采购时由领导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采购,经常出现职责分工不清,容易出现舞弊和遭受欺诈。

三、资产管理控制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企业应当加强各项资产管理,全面梳理资产管理流程,及时发现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措施加强改进,并关注资产减值迹象,合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资产管理中的主要风险有:存货积压或短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不够、使用效能低下、维护不当、产能过剩,无形资产缺乏核心技术、权属不清、技术落后、存在重大技术安全隐患。企业应完善和加强存货管理体系,存货管理控制是企业实现经营目标,贯彻经营方针和决策,维护流动资产安全与完整,保证财务收支合法、会计信息真实的一种自我协调、制约和监督的控制系统。固定资产在企业资产总额中一般都占有较大的比例,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完整,意义重大。所以监狱企业在资产管理中关注存货的授权管理、盘点制度,关注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以及加强无形资产权益的保护,注重品牌建设,加强声誉管理。

四、销售业务控制

销售,是指企业为了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及收取款项等相关活动。是企业主要经营业务之一,也是解决企业收入的重要环节。销售活动中的主要风险有:销售政策和策略不当、市场预测不准确、销售渠道管理不当,客户信用管理不到位,结算方式选择不当,账款回收不力,销售过程存在舞弊行为等,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企业应当健全客户信用档案,关注重要客户资信变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用风险。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做好相关记录,填制相应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与核对制度。企业应当完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严格考核,销售部门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财会部门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回收。同时,企业要加强商业票据的管理,防止票据欺诈。目前监狱企业较多从事劳务加工,加之专业人员较少,时常存在销售账务不清、款项不能及时收回的情况。

五、工程项目控制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主要风险有: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决策不当、盲目上马,项目招标暗箱操作、存在商业贿赂,工程造价信息不对称、技术方案不落实,概预算脱离实际,工程物资质次价高、工程监理不到位、项目资金不落实,竣工验收不规范,最终把关不严等。工程立项环节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归口管理工程项目,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发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并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工程项目进行决策,并留有完整书面记录。在工程招标环节企业应慎重选择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招标公告及选择中标人。另外,企业还应加强工程造价环节、建设环节、验收环节的控制。工程建设项目对监狱企业而言,也是一项重大决策,而且也容易滋生贪腐行为。目前我国很多监狱实行一个党委二个法人的创新管理模式,公司董事会也应在监狱党委的领导下进行重大决策,所以重大工程项目属于监狱的“三重一大”项目,应在监狱党委的集体领导下,集体决策,各部门按照以上要求分工负责,落实好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六、全面预算控制

全面预算,是指企业对一定期间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财务活动等作出的预算安排。通过预算控制,使得企业的经营目标转化为各部门、各个岗位以至于个人的具体行为目标,作为各责任单位的约束条件,能够从根本上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预算管理中的风险主要有:不编制预算或预算不健全,预算目标不合理、编制不科学,预算缺乏刚性、执行不力、考核不严等。预算编制环节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制度,明确编制依据、程序、方法等,避免预算指标过高或过低。预算编制是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起点,也是全面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企业董事会审核全面预算草案,重点关注预算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全面预算与企业发展战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相协调。执行环节企业应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制,确保预算刚性,严格预算执行,各执行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企业批准下达的预算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整。在预算的考核环节,企业应对各预算执行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切实做到有奖有惩,奖惩分明,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笔者所在省份的国资委要求监狱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从2012开始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标志着监狱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全面启动,管理水平有望更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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