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活动合集12篇

时间:2023-06-16 09:25:20

进出口贸易活动

进出口贸易活动篇1

为进一步阐述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的动因,我们需要对其具体影响途径进行深入的分析。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的动因具体情况如下:

(一)研究生人数(Edu_M_N)与教育经费(Edu_Fin)

一个国家的创新靠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服务贸易的创新同样离不开高层次人才,因而不断增多的研究生数量为服务贸易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尤其在我国信息技术服务贸易行业最为显著。因此,不断的人才积累尤其是高层次的人才积累能够有效的提升一个国家的创新活动能力,从而加速推动其国家的科学技术向前发展,引领服务贸易领域创新发展的时代潮流,进而支持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而教育经费的支出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因而教育经费的投入为人才培养创造了必要条件,较高的教育经费投入水平会增强人力资本要素禀赋的充裕度,从而形成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进而推动一个国家服务贸易出口的持续强劲增长。

(二)外商直接投资(FDI)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投资对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在FDI进入的过程中,会为服务贸易的发展带来新的管理经验、新技术和新知识,一方面为服务贸易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在服务贸易发展中不断地吸收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新技术和新知识有助于增强服务贸易产品的创新能力。伴随FDI进入,还会产生竞争效应和人力资本积累效应。竞争效应促使企业改进服务产品生产效率、提高服务产品质量和创新服务贸易产品。人力资本积累效应促进资本输入国的人力资本积累与开发水平。因而FDI能够增强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的能力。

(三)保险费用(Ins)

在现代服务贸易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各种风险,而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为服务贸易发展提供了有效规避风险的手段,从而使得服务贸易能够在意外的情况下正常有效的发展,因而能够促进服务贸易出口的持续强劲增长。

(四)研究发展经费(R&D)与研发活动过程中科学家与工程师的数量(Sci_N)

研究发展经费投入是进行科研活动最基本的物质保障,充足的研发经费投入可以有效推动服务贸易研发技术进步。科学家与工程师的数量则是创新活动的主体,具有一定规模的科学家与工程师的数量是进行服务贸易创新活动的必要条件。因而研究发展经费、科学家与工程师人数的增加能够推动服务贸易出口的持续强劲增长。

变量选取、数据来源与模型构建

(一)数据来源与变量选取

根据本文设定模型的需要,选取我国1987~2011年间的相关数据进行时序数据的一般线性回归模型分析,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动因的相关数据分别来源于《中国服务贸易统计2011》、《中国统计年鉴》(1987~2011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1987~2011年)。在实证研究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的动因分析过程中,我们选择历年的服务贸易出口额作为被解释变量,选择研究生人数、教育经费投入、FDI、保险费用、R&D、R&D过程中科学家与工程师人数作为解释变量。表1就这些解释变量作进一步的阐明。

(二)模型设定

根据前面的分析框架,为实证检验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动因的影响作用,本文的一般线性回归模型设定如下形式:(略)。

实证分析

(一)平稳性分析

在实证分析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动因的影响作用时,首先对各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本文采用ADF单位根检验,具体结果如表2所示,检验结果表明所有变量均为非平稳的时间序列,一阶差分之后均为平稳的变量。

(二)协整分析

在平稳性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对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动因的影响作用进行协整分析时采用Johansen检验方法对多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进行检验,具体结果如表3所示。从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动因的影响作用的协整检验结果来看,在5%显著水平下,无论是迹检验结果还是最大特征值检验结果都表明存在0个协整向量的假设被拒绝,因此,我们可以得出Serv_Exp与Edu_M_N、Edu_Fin、FDI、Ins、R&D、Sci_N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服务贸易出口与研究生人数、教育费用、FDI、保险费用、研发投入、科学家与工程师人数之间存在长期稳定均衡的关系。

(三)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动因的实证回归结果分析

在协整分析的基础上,为了能够更好地研究研究生毕业人数、教育经费、外商直接投资、保险水平、研发经费投入、研发活动过程中科学家与工程师数量对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的影响,首先有必要分析每一个因素对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的影响,具体情况如表4所示。从研究生毕业人数(Edu_M_N)、教育经费(Edu_Fin)对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的影响来看,研究生毕业人数与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之间呈现出显著的正向关系,也就是说在我国研究生毕业人数不断增加的过程中,有效地推动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教育经费与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之间同样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并且呈现出正向关系,亦表明伴随教育经费的投入增加,对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究其缘由,我们研究发现,研究生毕业人数的增加意味着创新性人力资本的增加,从而推动服务贸易的创新,进而影响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教育对培养人才特别是创新性人才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而教育经费投入的增加为培养人才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因而教育经费的增加能够影响到服务贸易出口的持续强劲增长。

从外商直接投资(FDI)对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的影响来看,外商直接投资与服务贸易出口之间有显著的正向关系,即伴随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不断增加的过程中,有效的促进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在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电子信息领域的服务贸易出口影响最为突出,高水平、高层次的外商直接投资不仅可以促进新知识、新技术的扩散,而且还会促进人力资本积累,因而外商直接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我国服务贸易的创新能力,进而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持续强劲增长。

从保险费用(Ins)对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的影响来看,保险费用对服务贸易出口影响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并且呈现出正向关系。保险费用对服务贸易出口的拟合优度达到0.98,表明保险费用对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有很好的解释作用,即保险市场的发展对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的促进作用影响显著。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为服务贸易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化解市场风险的手段,从而使得服务贸易能够在意外的情况下都能够正常有序健康的发展,因而能够促进服务贸易出口的持续强劲增长。

从研究发展经费(R&D)、研发活动过程中科学家与工程师的数量(Sci_N)对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的影响来看,研究发展经费、研发活动过程中科学家与工程师的数量对服务贸易出口的影响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并且呈现出明显的正向关系。通过深入研究发现研究发展经费是服务贸易创新的重要条件,一定数量规模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则是服务贸易创新的必要保障。发达国家不断增加的研发经费投入、数量庞大的科学家和工程师人数与服务贸易创新能力强劲方面有密切联系的事实证明研发经费投入水平、科学家与工程师数量对服务贸易创新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而一个国家科研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能够有效地提高该国服务贸易的创新能力,进而促进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能力的提高。特别是我国开展“863计划”、“973计划”以来,我国研发经费投入不断增加,直接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科技的发展与进步,为服务贸易创新能力的提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效地促进了服务贸易特别是新兴服务贸易的发展。

在前面研究得出研究生毕业人数、教育经费、外商直接投资、保险水平、研发经费投入、研发活动过程中科学家与工程师数量都对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即研究生毕业人数、教育经费、外商直接投资、保险水平、研发经费投入、研发活动过程中科学家与工程师数量的增加都能够促进服务贸易持续强劲增长。但是,这些变量对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是否从整体上也呈现出显著的特征,因而有必要从整体上研究这些因素对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的影响。如表5所示。

从解释变量研究生毕业人数逐步增加到科学家与工程师人数对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的影响来看,都通过了F检验,表明这些因素从整体上对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的影响显著。拟合优度从0.826增加到0.997,也就是在这些解释变量逐步增加的过程中,对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的解释能力越来越高。亦表明伴随研究生毕业人数、教育经费、外商直接投资、保险水平、研发经费投入、研发活动过程中科学家与工程师数量不断增加的过程中,有效的推动了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增长。事实上,自改革开放年代以来,由于我国教育发展的水平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化、保险市场的不断完善、科研水平与实力的不断增强,因而能够有效的促进我国人力资本积累提高、外资利用程度的深化、市场风险意识的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飞跃,进而提高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创新能力,增强了服务贸易特别是新兴服务贸易出口持续强劲增长的能力。

服务贸易出口的前景与潜力分析

进出口贸易活动篇2

RCEP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Com-prehensiveEconomicPartnership,RCEP),是东盟10国邀请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共同参加的自由贸易协定,目标是在目前东盟与上述6国建立的5个自由贸易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壁垒,扩大货物和服务贸易,促进区域内投资及其他经济技术合作,建设成多领域、高质量和互惠的自由贸易区。作为成员国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和中国,都是畜牧业生产大国,RCEP的建立将极大促进区域内畜产品贸易自由化,这将会导致中国畜产品出口竞争加剧,也会带来畜产品进口的增加。近年来中国畜产品进口规模不断扩大,无论是增速还是进口总量,均远超畜产品出口,由此畜产品贸易逆差问题日益严重。RCEP协议一旦达成,将对中国畜产品贸易逆差产生深远的影响。就现有研究来看,多局限于单一自贸区对单个畜产品贸易的影响,且对RCEP的研究以定性描述和定量的经济效应分析居多[1-4],关于RCEP对中国畜产品贸易影响的研究缺乏。在RCEP谈判不断取得进展的情况下,有必要全面总结中国畜产品贸易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定量分析RCEP的建立对中国主要畜产品贸易带来的影响。

1研究方法

RCEP的概念最早在2011年2月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上提出,2012年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等国领导人共同宣布开始RCEP谈判,标志着RCEP建设正式启动。2013年5月在文莱开始了第1轮RCEP谈判,从2014年4月第4轮谈判到2016年8月第14轮谈判,各方围绕RCEP的货物、服务、技术、知识产权、竞争、经济技术合作等一系列议题展开磋商,深入谈论了货物、服务和技术的市场准入问题,并取得了一定进展。2016年10月RCEP第15轮谈判在中国举行,各方完成了经济技术合作章节内容的磋商,这是RCEP完成的第1个章节谈判。2016年12月第16轮谈判在印度尼西亚结束,与会16国代表就中小企业章节达成一致,并在竞争政策章节谈判取得了较大进展。鉴于RCEP由16个成员国构成,中国畜产品贸易不仅涉及了畜产品自身多个种类,还与畜产品相关的其他农产品及工业产品密切相关,局部均2002年的28.51亿美元迅速攀升到2011年的64.16亿美元,增长了125%;近几年来,畜产品出口仍保持较高的增速,但是受到全球贸易增速放缓的影响,2015年畜产品出口了62.71亿美元,与2014年相比减少了13.7%。2.1.

2畜产品进口规模

中国畜产品进口总体保持了较高的增速,先后经历3个阶段。由图1可见,第一阶段为平稳增长时期,从1992年的8.87亿美元增加到1998年的12.98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6.6%;第2阶段为较快增长时期,从1999年的18.35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77.22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17.3%;第3阶段为高速增长时期,畜产品进口额从2009年的65.9亿美元增长到2014年的206.03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25.4%。2015年受世界经济总体影响,中国畜产品进口有所下降,进口额达178.47亿美元。2.2中国畜产品贸易结构2.2.1中国畜产品出口结构20世纪90年代,中国主要出口肉类、活动物、羊毛及丝和其他动物产品,形成了四分天下的格局。经过10年的发展,畜产品出口结构开始出现分化,肉类产品出口比重上升,活动物和羊毛及丝类产品出口比重下降。近年来,畜产品出口结构有了新的变化,其他动物产品的比重接近三成(表1),2015年其他动物产品出口比2014年略微下滑,但仍然达到28%。羊毛及丝类产品的比重继续下降,占据7%的出口份额;肉类产品出口仍居于畜产品出口额的第一位,2015年占据44%的出口比重。活动物、禽蛋蜂蜜、奶产品、油脂和生毛皮所占的出口份额较小。2.2.2中国畜产品进口结构由表2可知,早期畜产品进口量较大的依次是羊毛及丝、生毛皮、奶产品和肉类产品。2001年中国畜产品进口逐渐显现出衡模型无法进行有效的分析,因此需要采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全球贸易分析模型(GlobalTradeAnalysisProject,GTAP)是国际贸易研究领域中最为著名的一般可计算均衡模型,本文采用GTAP模型来研究RCEP对中国畜产品贸易的影响。GTAP模型由美国普渡大学开发,目前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政策模拟。GTAP模型将全球划分为多个国家和地区,每个地区是一个一般均衡的子模型,各地区通过国际贸易密切相关。任何一国的贸易政策改变会导致其他各国各部门的相关变量发生变化,直到整个系统再次实现一般均衡。该模型假设消费者和生产者具有理性,完全市场竞争,规模报酬不变,产品和要素市场出清。GTAP模型设定5种生产要素、3个经济主体和2个国际部门,借助于GTAP数据库,定量分析一项或多项新政策变化对多国多部门所造成的影响。在生产方面,GTAP采用3层嵌入结构,利用固定替代弹性函数和里昂剔夫函数,对进口中间品、国产中间品和5种生产要素进行生产;在消费方面,私人家庭采用固定差异弹性效用函数,政府支出采用柯布-道格拉斯效用函数;在运输方面,国际运输部门的货运需求取决于货物到岸价与离案价的差额;政府的干预既包括补贴也包括征税[5]。2中国畜产品贸易现状按照《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HS编码)1992版本,将畜产品分为8个种类:活动物(HS01)、肉类(HS02和HS1601-1602)、奶产品(HS0401-0406)、禽蛋蜂蜜(HS0407-0410)、其他动物产品(HS0502-0507、HS0510-0511)、生毛皮(HS4101-4103、HS4301)和羊毛及丝(HS5001-5003、HS5101-5103)。2.1中国畜产品贸易的规模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中国畜产品进出口总额获得了大幅度增长,从1992年的29.99亿美元增至2001年的57.4亿美元,入世后中国畜产品进出口总额进入快速增长期,2010年达147.71亿美元,近年来中国畜产品进出口总额跃进200亿美元大关,2015年达241.18亿美元。2.1.1畜产品出口规模加入WTO前,畜产品出口处于缓慢增长状态,由图1可见,由1992年的21.12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29.56亿美元;中国成功加入WTO后,畜产品出口迎来了高速增长,由资料来源:根据UnComtrade数据库,整理得出图11992—2015中国畜产品进出口规模变化进出口总额进口额出口额300250200150100500199219941996199820002002200420062008201020122014进出口额,亿美元年三分天下的格局,羊毛及丝类产品的比重开始下滑,生毛皮和肉类比重开始上升。近年来中国畜产品进口结构再次发生较大变化,肉类产品进口长期稳居第一位,2015年肉类产品的进口比重达到37%,生毛皮和羊毛及丝类产品分别占进口总额的22%和15%。奶产品进口比重近年来不断上升,2015年超过羊毛及丝类产品位居第3位。2.3中国畜产品贸易逆差由图2可见,中国畜产品在入世前基本处于顺差状态,1996年贸易顺差达到了17.53亿美元,之后逐年递减。入世后,中国畜产品贸易开始转为逆差,从2002年的0.16亿美元逐渐扩大到2014年的133.34亿美元。2015年中国进口了178.47亿美元,出口了62.7亿美元畜产品。表面上来看,畜产品的贸易逆差是由于畜产品的出口增速和进口增速差异导致,中国畜产品出口的年均增长率为4.8%,而畜产品进口的年均增长率达到了13.9%;深层次原因是贸易自由化不断深入带来的全球畜产品比较优势发挥作用。2.4中国与RCEP成员国的畜产品贸易情况中国与RCEP其他15个成员国的畜产品贸易量非常大,2015年中国向上述成员国出口了22.41亿美元的畜产品,占当年中国畜产品出口总额的35.74%;中国进口了72.71亿美元,占当年中国畜产品进口总额的40.74%。中国主要从RCEP贸易伙伴进口奶产品、羊毛及肉类产品,向其出口加工肉制品、其他动物产品等畜产品。在RCEP成员国中,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是中国畜产品的主要进口来源地,日本和印度是中国畜产品出口的主要目的地。鉴于RCEP多个成员国是中国重要的畜产品贸易伙伴,有必要预测分析这一自贸协定的建立对中国畜产品贸易的影响。

3RCEP建立对中国畜产品贸易影响的定量分析

3.1数据筛选本文基于RunGTAP3.59软件和升级的GTAP9数据库进行计算,根据研究需要将GTAP9数据库原有的140个国家重新划分为10个新地区: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日本、韩国、东盟、美国、欧盟和其他国家。根据研究目标和相关畜产品的定义,将原有的57个部门分类,重新划分为7个部门:活动物、奶产品、动物肉类、羊毛及丝、其他动物产品、其他农产品和非农产品(表3)。3.2情景方案设计标准的GTAP模型是比较静态分析模型,本文采取Walmsley递推动态方法,将GTAP9数据库进行动态升级到2018年[6-7]。政策情景设定如下:在中国-新西兰自贸区贸易效应已经显现,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和中国-韩国自贸区成立时间短、减税效果有限的条件下,假设2018年RCEP协议正式生效,16个成员国的双边进口关税为零,各自对区域外国家的关税壁垒维持原状。3.3模拟结果分析RCEP的建立会促进中国畜产品的进口,由表4可见,羊毛及丝产品进口增长最快,增长了45.12%,由于新西兰已经和中国达成自贸区并早已显现出贸易效果,在贸易转移和贸易创造效应共同作用下,澳大利亚对中国的羊毛出口增长起了很大的作用。进口关税减免促进了奶产品进口,奶产品进口增长了13%,中国从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的奶产品进口量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动物肉类进口提升了7.18%,进口增幅较明显,增幅主要来源于印度、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的进口。其他动物产品及活动物进口增幅较小,这和中国进口量较小、自身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密切相关。贸易的自由化同样带动了中国畜产品的出口,中国羊毛及丝产品的出口增长了66.34%,增长主要来源于对印度蚕丝出口的增加,中印蚕丝贸易量巨大,关税的减免进一步促进了中国蚕丝出口的增长。动物肉类出口增长了18.97%,这和中国禽肉的比较优势密切相关,贸易自由化促进了中国禽肉在亚洲市场的占有率,尤其对日本出口的增加明显。奶产品和其他动物产品的出口增长较为缓慢,活动物出口因竞争加剧有所减少。由于中国畜产品出口金额与进口金额差距较大,RCEP建立后会进一步加剧中国畜产品贸易逆差。由表5可见,畜产品贸易逆差整体增加了35.87亿美元,其中羊毛及丝产品的贸易逆差会增加25.53亿美元,中国羊毛贸易逆差近年来呈逐渐加大的趋势,RCEP成员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的羊毛在价格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因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细羊毛品质较高,贸易自由化对中国羊毛产业带来的冲击将长期存在。奶产品的贸易逆差将增加4.73亿美元,RCEP区域内中国和印度虽然是奶产品生产大国,却不是贸易大国,两国奶产品主要立足于自给自足,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奶产品比较优势明显,贸易自由化对中国奶产品贸易的影响较大。活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贸易逆差金额增加相对较小,这和中国两类产品的贸易量较小有关。动物肉类产品贸易逆差仅增加0.63亿美元,贸易自由化尽管会带来牛肉和羊肉进口的增加,但多数RCEP国家主要集中于亚洲地区,中国禽肉出口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禽肉出口金额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牛羊肉进口金额。

进出口贸易活动篇3

[中图分类号]F74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5-0138-03

在封闭经济环境中,一国的技术进步水平将取决于国R&D存量和有效的R&D活动。相反,在开放经济系统中,一国技术进步不仅取决于国内研发投入,其他国家的研发行为也通过各类传递渠道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本国的技术进步。其中,进口贸易是一条重要的技术进步传递渠道,本国通过进口贸易往往能直接分享到贸易伙伴国R&D投入的成果,进而促进本国技术进步,带动本国经济的增长。本文将通过对进口贸易额增长率和我国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率进行线性回归分析,讨论通过进口贸易带来的技术溢出对技术进步的影响,进而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1 进口贸易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和学术界总体上形成了高度重视出口贸易而低估甚至忽视进口贸易在经济增长中发挥作用的倾向,基于传统国际经济学Y=C+I+G+(X-M)的国民收入恒等式来评估对外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将焦点放在出口的扩张或贸易收支的顺差上,认为进口是国民收入的一个漏出量,进口增加会造成国民收入的减少,是经济增长的减量因子。政策上,国家通过出口补贴和出口退税等措施鼓励出口,而对进口则实行不同程度的关税和非关税限制措施。

1.1 我国进口贸易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分析

近20年来,我国经济及对外贸易发展迅速。1991―2006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增长16.69 %,进口贸易年均增长18.4%。1990―2009年我国进口贸易总量及国内生产总值(GDP)如表1、表2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进口贸易总量与GDP呈正相关关系,即随着进口贸易总额的增加,GDP亦随之增长。尽管有多种因素影响GDP的增长,但从我国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进口贸易对于GDP增长具有促进作用。技术

变动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核心因素,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主要来自于以技术创新为源泉的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进口贸易作为国际贸易的一部分,是一条重要的技术外溢传递渠道,可以通过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促进经济增长。

1.2 进口贸易与技术溢出

(1)进口贸易引致技术溢出的机制

在开放的经济环境中,一国的技术进步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国内研发投入,二是接受其他国家研发成果。国际经济活动中这种研发活动的外部性现象被称为国际技术外溢,即外国R&D 活动通过国际经济活动间接地对本国的技术进步产生溢出效应。国际技术传导渠道主要包括外商直接投资(FDI)、劳务输出、国际商品贸易(包括国际服务贸易)、人口迁移以及信息交流等,在这几种形式中以商品贸易或FDI为传递渠道的技术外溢被称为物化型技术溢出(Embodied Spillovers),因为技术的外溢已经体现在因这些经济行为而进行的机器、设备等具体商品交换中,通过商品的流动而发生了技术溢出。进口贸易是物化型技术外溢的一种主要传递渠道。

通过对贸易与技术溢出相关的文献的整理,可以看到,进口贸易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机制引致技术的溢出:

①资本品的进口及中间产品种类的扩大和质量的提高;

②逆向工程和模仿;

③产生动态的学习效应。

(2)我国进口贸易中的技术溢出效应

通过与R&D 投入较大的国家开展贸易,本国可以通过进口产品的方式,间接利用物化于进口品中的贸易伙伴的 R&D 资本,并达到促进本国 TFP 增长的目的。我国 R&D、外国 R&D 与 TFP 之间存在唯一的协整关系,即他们之间存在长期的稳定动态均衡关系。我国与贸易伙伴国的研发投入对于我国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重视国际性技术外溢对中国经济发展作用的同时,还应加大研究开发投资,增强自主研究开发的能力,实现建立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

2 进口贸易增长率对TFP增长率影响实证分析

2.1 构造模型

从上面的计算结果可得,进口贸易总额增长率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有显著贡献,进口总额每增长1%,全要素生产率增长0.0546%。而工业制成品进口增长率相比进口总额增长率,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有更大的促进作用,工业制成品进口额每增长1%,全要素生产率增长0.0663%;其中轻纺产品、橡胶制品、矿冶产品及其制品增长率和机械及运输设备增长率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率的影响较大,这两类商品的进口每增长1%,全要素生产率分别增长0.0698%和0.0695%。各类初级产品进口的增长率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无显著作用。

3 促进TFP增长的政策建议

实践证明,对外开放政策是我国政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明智抉择,本文对我国进口贸易及全要素生产率进行粗略分析,结果显示进口贸易对于我国的技术进步具有十分显著的促进作用。根据以上分析,为促进我国TFP的增长,提出以下建议:

3.1 改善进口贸易结构

在增加进口贸易总额的同时,要注意进口贸易结构,鼓励进口国内紧缺的原料、矿物燃料以及科技含量高的工业制成品,限制进口食品、饮料及烟类等消费性商品,提升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贡献度。

3.2 扩大进口贸易规模

在注重出口贸易增长的同时,也要重视进口贸易规模增长,多进多出,形成双向对流的贸易增长格局和动态贸易平衡,在循环流动中,吸收各种有利因子,充分发挥进口贸易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3.3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尽管国际技术扩散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实现技术进步的重要渠道,因为自我研发风险大、投资多、周期长,在购买中间产品、购买先进技术基础上的模仿及模仿创新毫无疑问是快速提高生产率的重要手段。但是大量的技术引进及其长期对国外技术的依赖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从而陷入引进―再引进和对国外技术的依赖―再依赖的双重恶性循环。并且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会对核心技术的出口进行严格的限制和封锁。这说明我国必须从模仿、模仿创新到自主创新共存,直到以自主创新为主的转变,真正提高自身的自主创新能力。只有提高本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具备强大的科研实力,才能不断实现我国的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才能保证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方希桦,包群,赖明勇.国际技术溢出:基于进口传导机制的实证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4(7).

进出口贸易活动篇4

1.自由贸易区的定位

《京都公约》对自由区的定义是:“自由区”一词,指一国的部分领土,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及其其他各税而言,被认为在关境以外,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欧共体海关法典》对自由区的概念作了相类似的描述:自由区及自由仓库是共同体关境的一部分或者是位于关境内但与关境内其他地区相隔离的地域。……非共同体货物,在征收进口关税和商业政策进口措施适用方面,在办理自由流动接关或其它海关程序前,或者不按海关法规规定的条件使用或消费前,被视为尚未进入共同体关境。[39]

1984年联合国贸发会议报告中关于自由贸易区的定义是:自由贸易区是货物进出无须通过国家海关的区域。在最初的时候,此类区域主要用于储存和贸易,而最近则强调进行制造、加工和装配业务活动。货物进入自由贸易区可不缴纳关税或受配额的限制,并可无限期的在那里储存。[40]

《美国对外贸易区委员会通用条例》对自由贸易区的定义是:[41]它是一个隔离的、封闭的、被管辖的作为公共设施而运作的区域。在进口港(即报关海港)及其邻近地区,配有装卸、处理、存贮、使用、制造、商品展示等设施以及拥有海、陆、空的转运能力。任何国外和国内的商品都可以进区,不受美国海关法的约束,而法律禁止的商品或有害于公共利益、健康或安全而被委员会命令禁止的商品除外。而允许进区的商品可以任何方式存贮、展示、制造、混合或使用,除了法令和其他法律及条例所规定的以外。商品可以最初的包装或其他形式进行出口、破坏或从区内发送到关境内。如果运往关境内,应缴纳关税,但是,如果再运到国外的某些地点,就不必缴纳关税。[42]《智利自由贸易区法》对自由贸易区的定义是:自由贸易区是界线隔离明确、紧靠某港口或机场、受海关治外法权保护的区域或单独的地块。在这些地方,货物可以储存、加工、制造或销售,无任何限制。《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有限公司内部运作条例》第1条规定,伊基克自由贸易区是紧靠伊基克港口、有明确隔离界线、受到海关治外法权推论保护的单独的区域或地块。在自由贸易区内可从事经自由贸易区法特别立法批准的各种贸易和工业经营活动。[43]

上述关于自由贸易区的定义表明,自由贸易区的突出特点是“境内关外”(欧共体具有特殊性),区内可进行仓储、贸易、加工等业务,在关税、配额和许可证等方面有优惠规定,货物的储存期限不受限制等。

2.自由贸易区的功能

在自由贸易区的历史上,其功能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最初的自由贸易区主要以商业功能为主,主要从事商业活动,诸如转运、储藏、包装和转口贸易等,这些自由贸易区的设立清除了通常复杂的海关手续对货物流动造成的障碍,这时的自由贸易区一般被称为商业导向的自由贸易区(commercially-based free ports)。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种新型的自由贸易区开始出现。商业导向的自由贸易区被制造导向的自由贸易区(manufacturing-oriented zones)所取代。这些自由贸易区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和增加出口。作为回应,西方国家的跨国公司将大量的剩余资本转移到这些国家。在上一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中期,贸易和生产功能相结合的自由贸易区开始出现。70年代以后,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又在扩展,在原有功能的基础上,更加综合化。[44]

各国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但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又具有各自的特点。根据1934年《美国对外贸易区法》,美国自由贸易区的功能主要为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和仓储。1950年,国会修订了1934年的法案,容许在自由贸易区内进行加工制造活动。1980年4月12日,美国海关当局作了一个裁定,允许用美国的零部件和外国原材料装配成品,其增值部分免于征税,进一步鼓励在自由贸易区内进行加工制造业务。[45]之后,根据对外贸易新的发展,美国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又有所增加,目前,其主要功能有:进出口贸易、保税仓储和简单商业性加工、商品展销、混合加工和制造及转口贸易等。[46]

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具有便利的区外优势,因此,其主体功能为转口贸易,而为主体功能配套的辅助功能有保税仓储、金融和服务功能等。

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功能为转口贸易、进出口贸易以及相配套的仓储、装配、组装、加工、制造业等,而在仓储区内可从事展示、批发和仓储作业;在商业区内可从事展示和零售业务。允许在自由贸易区内开展零售活动是该自由贸易区区别于其他自由贸易区的一大特色。[47]

加纳的自由区(Free Zone)内容许从事的经济活动范围很广,除了货物的储藏和制造以外,还容许提供服务。[48]

总之,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已经从最初的单纯贸易功能发展到贸易、加工及其他功能综合发展的程度。各个自由贸易区往往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侧重。

3.管理体制

良好的管理体制是自由贸易区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自由贸易区管理体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在宏观层面,政府对自由贸易区如何管理;在微观层面,自由贸易区自身如何管理。

在宏观管理方面,自由贸易区数量众多的国家通常设有专门的宏观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各地的自由贸易区进行设区审批、监督、检查和协调管理。各国法律规定的中央主管部门有所区别,有的国家专设一个中央管理机构,如美国的外贸区委员会就是联邦政府领导的直接管理全国所有外贸区的最高机构;韩国政府于1973年1月6日解散了马山自由出口区管理局和其他工业区管理局,设立了工业区管理局,在工商部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国所有自由出口区的全面开发工作。有的国家则是有原有的中央部门进行监管。[49]

在微观管理方面,国外的自由贸易区有三种管理模式:组织管理模式、行政管理模式和混合管理模式。在组织管理模式下,通常由一个自由贸易区内的非营利的、私人的、公营的或公私合营的公司负责基础设施的提供。它们也从事一些经济活动,提供必要的后勤方面的服务。在行政管理模式下,往往由地方行政当局代表相关机构管理自由贸易区内的经济、贸易和工业活动,或者由当地的港口和海关当局直接进行管理。混合管理模式是对组织管理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的综合,在这一模式下,一个最主要的管理特征是对自由贸易区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区分,通常分为出资人、管理人、商业经营人和服务协调人等,这些人都要接受政府的监管;此外,地方政府往往把相关的组织和管理活动转包给一个私人公司。最近对混合管理模式的一种修正是,由一个半国营商业机构集中处理自由贸易区运转的所有事务。[50]

4.优惠制度

为了使自由贸易区吸引国内外投资者,促进自由贸易区的繁荣和发展,各国政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在制定自由贸易区法律时,往往制定许多优惠制度。

关税豁免优惠。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区,关税豁免是最普遍的和必要的优惠手段。在美国,利用对外贸易区在关税方面的优惠有:①关税延迟(Duty Deferral)。关税(包括联邦消费税)只有在货物从对外贸易区运入美国关税领土(或者NAFTA国家如加拿大、墨西哥等国)时,才予以缴纳。这样可以使得对外贸易区的使用人得到现金流通方面的好处。②关税排除(Duty Elimination or Duty Avoidance)。货物进口到对外贸易区,然后从对外贸易区出口,除NAFTA国家以外,将不缴纳关税(包括消费税)。货物进口到对外贸易区,或者在区内在区内毁坏,也不缴纳关税和消费税。③倒转关税的减轻(Inverted Tariff Relief)(前以述及)。[51]

爱尔兰香农出口加工区对进入区内的生产设备,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零部件等,均予以免税。台湾高雄出口加工区对岛外输入的产品、机器设备、原料、半成品等,免征进口关税。韩国马山出口加工区免除进出口税,凡外资企业自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料、半成品一律免除进口关税;同时,对出口商品也一律免除出口税。印度坎德拉出口加工区对用于出口生产的生产资料、原材料、包装材料及其他所需物资可不受任何限制,从任何国家进口都免除进出税。埃及塞得港自由工业区对区内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工具、原料等免征关税。香港除对五类外国商品(酒类饮料、烟草及其制品、石油、化妆品和药品)入境征收关税外,其他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免税。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除爆炸品、枪支弹药、麻醉品、易燃品和其他特别规定的商品外,都可自由进入区内。[52]进入意大利自由贸易区的外国商品,以及仓储、再出口、销毁和损坏的商品均享受关税豁免。但是,在自由区内使用和消费的外国商品,包括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家具等均要缴纳关税。[53]

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的减免优惠。在美国对外贸易区,对从美国境外进口的并为达到储存、销售、展览、重新包装、装配、批发、分类、定级、清洁、混合、陈列、制造或加工的目的而在区内保存的商品,或者在美国国内生产并为出口目的而保存于区内的商品,无论处于原始形态或经上述处理而改变形态的,均免征州和地方的从价税。[54]

《土耳其自由贸易区法》规定,在自由贸易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无论是无限责任纳税义务人或是有限责任纳税义务人,只要他们的营业收入和费用支出是符合土耳其的《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其收入和支出可以免除所得税和公司税。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对公司在经营期内免征公司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货物流通免除一切地方税;进口货物仅征收货值3%的货物税。葡萄牙规定对自由贸易区内的所有经营实体均免征地方税收。菲律宾政府规定,对自由贸易区企业只征收5%的营业税,免征其他税收。在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除免关税外,公司在经营期内免公司所得税、增值税;货物(包括生活资料)流通免除一起地方税;进口货物仅征收货值3%的货物税。[55]

韩国马山出口加工区免除各类税收,从技术引进合同批准之日起或从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除工资所得税;免除5年的法人税,此后3年内减免50%;免除5年的财产税,此后3年减免50%;免除5年的财产购置税,此后3年减免50%。[56]

韩国政府最近决定对设立在济州岛自由贸易区的工、商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有:①对在自由贸易区内至少投资1,000万美元的新建制造业与商业企业,头3年免纳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后两年减征5%。②济州市约有44万平方公里的土地被划为综合产业区,目的是吸引生物工程与信息技术企业。新规定对上述高新技术投资者的财产税减半,其进口的资本货物与研究设备免征关税。③在济州岛旅游的韩国人可在岛上指定的免税商店购货,每年4次,每次购货金额最高可达300美元。④对济州岛高尔夫球场的入场费免征特别消费税与教育税,因此,其入场费要比其它地区低40%到50%,每张入场卷只售50到60美元。[57]

印度坎德拉出口加工区对前来投资的企业,前5年免缴各种税收;区内企业免纳国内消费税;区内企业在区外购买货物所纳营业税由区管理部门补偿。埃及塞得港自由工业区对企业投产后5-8年内免征利润税、流动资金税、所得税和印花税;对外籍雇员免征工资所得税。巴西马瑙斯自由贸易区对在区内投资办厂的私人企业,免征工业产品税、商品流通税和所得税,免税期30年不变;降低金融营业税。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区内企业每年所获利润,按累进原则向巴拿马政府缴纳2.5%至8%不等的所得税。如果雇佣巴拿马籍劳工30人以上,可根据情况减税0.5%至1.5%。另外,对特别鼓励的区内加工工业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免征所得税。除车辆牌照税外,免其它地方市政税。[58]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为鼓励外国厂商在区内投资,对相关企业,只征收所得税,免除领事签证费及全部国家和地方税。[59]

多米尼加共和国法律规定,在自由贸易区豁免所有的影响生产和出口活动的税收和费用。这些优惠措施对于多米尼加共和国和海地边界附近的自由贸易区,期限为25年;对于多米尼加共和国其他区域的自由贸易区,期限为15年;全国自由贸易区委员会有权对这些优惠期限予以延长。[60]

《加纳自由区法》规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10内免征所得税,之后,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8%;对股东投资到自由区而获得的红利也免征所得税。[61]

资本和利润的自由汇出。由于发达国家的货币可自由兑换,因此这方面的优惠制度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制定的。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对外国银行给予各种优惠条件,外币可以自由流通和出入,促进了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土耳其自由贸易区法》规定,自由贸易区的经营活动涉及的所有支付活动,都应当以外汇的形式进行,但经部长会议批准,也可用土耳其本国货币进行。《埃及自由区法》规定,外资企业的利润所得,可自由汇往埃及境外。[62]韩国马山出口加工区允许外商将利润汇回本国。投资资本额从企业营业的第3年度起也可以按每年不超过投资总额15%的限度汇回本国。[63]

投资优惠制度。许多国家政府在有关法规中明确规定,对在自由贸易区内投资的外国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没收资产的政策,以保证投资者免受因战争、动乱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如加纳政府保证在自由区内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政策。《加纳自由区法》还规定,外资可以持有100%的股份,并实行国民待遇。[64]

其他优惠制度。在美国,商品可以在对外贸易区无限期的存放;商品可以转移到对外贸易区,以达到出口的法律方面的要求;安全和保险成本的降低,由于海关的安全要求和联邦对犯罪的制裁,使得进入对外贸易区的货物具有比较低的保险成本,货物丢失的事件也比较少。[65]还有配额方面的优惠,由于对外贸易区内没有配额限制,因此对外贸易区的使用者可以在区内储存货物,根据国家配额的调整作出自己的进出口策略;行政费用的减轻,这一点对从事转口贸易者的效果最为明显,由于对外贸易区的存在,就省去了出口退税(Drawback)带来的麻烦,还可以免去许多费用支出和文书工作;非最惠国商品的进口优惠(如商品是从非最惠国待遇国家进口的,那么就要课征较高的进口关税),可以把这些商品在对外贸易区进行处理、加工,通过上文提到的倒转关税的减轻的方法得到较低的关税税率待遇;原产地标识方面的优惠,对于进口美国本土的产品需要相关的要求,而通过对外贸易区从事转口贸易的情况下就可以省去这些步骤。[66]此外,在对外贸易区,对于转口贸易的商品,还可以免除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67]马来西亚政府规定自由贸易区内的土地租期达60年或99年;新加坡规定工业区的土地租期为30-99年,外国公司可以在私人所有的土地上建筑厂房。这些国家还根据土地和用房的种类制定了相当低廉的租金标准,以减少投资成本来吸引投资。[68]

5.监管制度

国际上自由贸易区的有效运转依靠一套适当的监管制度予以保障,其中海关监管制度是重点。自由贸易区和其他区域的重大区别之一就是避免由于关税和复杂的海关手续所造成的贸易障碍。国际上对自由贸易区海关监管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不干预”。

“一线放开”:所谓“一线”,是指自由贸易区与国境外的通道口。“一线放开”是指境外的货物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进入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内的货物也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运出境外。《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体现了这一思想,该《公约》第5条规定:“不应以运入和储存一定数量的货物作为货物运入自由区的条件。”第6条规定:“自由区不仅应准许货物从国外直接运入,亦应准许从有关国家的关境运入。”第10条规定:“从国外运入自由区的货物,除因维护公共道德或治安,公共保健和卫生,实行动植物检疫,保护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所实行的禁止和限制外,不应仅以货物受其它禁止或限制为理由,予以拒绝。”第12条规定:“对从国外直接运入自由区,无须经过任何有关国家关境的货物,如有必要向海关呈验单证时,除了出示载明有关货物主要项目的商业或官方单证(商业发票、运单、发货通知等)外,海关当局不应要求出示其它额外的单证。”第14条规定:“海关对进入自由区的货物不应要求出具担保。”第22条规定:“对无须经过有关国家关境,从自由区直接运往国外的货物,如有必要出示单证时,除载有货物主要项目的商业或官方单证(商业发票、运单、发货通知等)外,海关当局不应提出其它额外要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体现了一线放开的思想。

“二线管住”:所谓“二线”,是指自由贸易区与关境内的通道口。“二线管住”,是指货物从自由贸易区进入国内非自由贸易区、或货物从国内非自由贸易区进入自由贸易区时,海关必须依据本国海关法的规定,征收相应的税收。“二线管住”的思想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体现得十分充分。

“区内不干预”:是指区内的货物可以进行任何形式的储存、展览、组装、制造和加工,自由流动和买卖,这些活动无需经过海关批准,只需备案。《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第16条规定:“准许运入商业自由区的货物除装卸、转船及存储外,应准为保存货物,改进包装或提高销售质量或准备装运进行必要的作业,例如,将散装改为包装、并包,拣选分级及改装等。”第21条规定:“货物在自由区的存储期不应加以限制。”《欧共体海关法典》第109条、173条规定:“运入自由区的非共同体货物,在自由区内继续存放的同时,可以接受以保存、改善外观或商业质量、零售或转售改装为目的的一般处理。”当然,不干预并不意味着不管理。《欧洲共同体海关法典》第172条第1项规定:“在本法规定的条件下,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允许进行任何工业、商业或服务业活动,但进行此类活动应事先通知海关。”第176条第1项规定:“在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内从事储存、加工、买卖货物的任何人,应按海关当局固定的格式制作存货记录,凡进入本人负责地点的货物必须立即记入存货记录。存货记录应当使海关能够辨认货物并载有货物的流动情况。”

在具体海关监管制度方面,一般包括进入环节的监管、远离环节的监管、对自由贸易区中的监管和进出自由贸易区的海关手续等。[69]

「注释

[39]转引自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146、215页。

[40]转引自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41]See 15CF400.1(c) (1998)。 译文参见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5月版,第179页。

[42]美国除了一般的对外贸易区(general-purpose zone)外,还有专为一个公司使用而批准设立的具有特定目的的对外贸易分区(subzone),如炼油厂、汽车制造厂等,对外贸易分区一般具有单一的目的,不能转移或设在一般对外贸易区内。See 15CFR400.2(n) (1998); at customs.ustreas.gov/imp-exp2/comm-imp/ftz/brochure.htm ; Howard N. Fenton III, A New Era for Administration and Judicial Review of Foreign Trade Zones Board Decisions, 4 Minn. J. Global Trade 223 (1995)。 因为对外贸易分区是单一目的的区域,将重复使用同样的材料,给美国海关传送信息的系统也更加复杂,所以对外贸易分区的设立并不要求必须设在港口内或邻近港口。对外贸易分区的这一特点使得大量的企业使用对外贸易区计划成为可能。See John Yuva, In the Zone: Freign Trade Zones, Inside Supply Management, at ism.ws/Pubs/ISMMag/070248.cfm. 当然,由于对外贸易分区在申请程序、申请条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大公司往往占有优势,这一点已引起人们的重视。See William G. Kanellis, Reining in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Board: Making Foreign Trade Zone Decisions Reflect the Legislative Intent of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Act of 1934, 15 NW. J. INT‘L L.  BUS. 606 (1995)。

[43]转引自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276-277、287页。

[44]See Kofi Oteng Kufuor, The Ghana Free Zone Act, 10 Transnat‘l Law. 245 (1997)。

进出口贸易活动篇5

1.自由贸易区的定位

《京都公约》对自由区的定义是:“自由区”一词,指一国的部分领土,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及其其他各税而言,被认为在关境以外,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欧共体海关法典》对自由区的概念作了相类似的描述:自由区及自由仓库是共同体关境的一部分或者是位于关境内但与关境内其他地区相隔离的地域。……非共同体货物,在征收进口关税和商业政策进口措施适用方面,在办理自由流动接关或其它海关程序前,或者不按海关法规规定的条件使用或消费前,被视为尚未进入共同体关境。[39]

1984年联合国贸发会议报告中关于自由贸易区的定义是:自由贸易区是货物进出无须通过国家海关的区域。在最初的时候,此类区域主要用于储存和贸易,而最近则强调进行制造、加工和装配业务活动。货物进入自由贸易区可不缴纳关税或受配额的限制,并可无限期的在那里储存。[40]

《美国对外贸易区委员会通用条例》对自由贸易区的定义是:[41]它是一个隔离的、封闭的、被管辖的作为公共设施而运作的区域。在进口港(即报关海港)及其邻近地区,配有装卸、处理、存贮、使用、制造、商品展示等设施以及拥有海、陆、空的转运能力。任何国外和国内的商品都可以进区,不受美国海关法的约束,而法律禁止的商品或有害于公共利益、健康或安全而被委员会命令禁止的商品除外。而允许进区的商品可以任何方式存贮、展示、制造、混合或使用,除了法令和其他法律及条例所规定的以外。商品可以最初的包装或其他形式进行出口、破坏或从区内发送到关境内。如果运往关境内,应缴纳关税,但是,如果再运到国外的某些地点,就不必缴纳关税。[42]《智利自由贸易区法》对自由贸易区的定义是:自由贸易区是界线隔离明确、紧靠某港口或机场、受海关治外法权保护的区域或单独的地块。在这些地方,货物可以储存、加工、制造或销售,无任何限制。《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有限公司内部运作条例》第1条规定,伊基克自由贸易区是紧靠伊基克港口、有明确隔离界线、受到海关治外法权推论保护的单独的区域或地块。在自由贸易区内可从事经自由贸易区法特别立法批准的各种贸易和工业经营活动。[43]

上述关于自由贸易区的定义表明,自由贸易区的突出特点是“境内关外”(欧共体具有特殊性),区内可进行仓储、贸易、加工等业务,在关税、配额和许可证等方面有优惠规定,货物的储存期限不受限制等。

2.自由贸易区的功能

在自由贸易区的历史上,其功能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最初的自由贸易区主要以商业功能为主,主要从事商业活动,诸如转运、储藏、包装和转口贸易等,这些自由贸易区的设立清除了通常复杂的海关手续对货物流动造成的障碍,这时的自由贸易区一般被称为商业导向的自由贸易区(commercially-based free ports)。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种新型的自由贸易区开始出现。商业导向的自由贸易区被制造导向的自由贸易区(manufacturing-oriented zones)所取代。这些自由贸易区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和增加出口。作为回应,西方国家的跨国公司将大量的剩余资本转移到这些国家。在上一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中期,贸易和生产功能相结合的自由贸易区开始出现。70年代以后,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又在扩展,在原有功能的基础上,更加综合化。[44]

各国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但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又具有各自的特点。根据1934年《美国对外贸易区法》,美国自由贸易区的功能主要为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和仓储。1950年,国会修订了1934年的法案,容许在自由贸易区内进行加工制造活动。1980年4月12日,美国海关当局作了一个裁定,允许用美国的零部件和外国原材料装配成品,其增值部分免于征税,进一步鼓励在自由贸易区内进行加工制造业务。[45]之后,根据对外贸易新的发展,美国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又有所增加,目前,其主要功能有:进出口贸易、保税仓储和简单商业性加工、商品展销、混合加工和制造及转口贸易等。[46]

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具有便利的区外优势,因此,其主体功能为转口贸易,而为主体功能配套的辅助功能有保税仓储、金融和服务功能等。

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功能为转口贸易、进出口贸易以及相配套的仓储、装配、组装、加工、制造业等,而在仓储区内可从事展示、批发和仓储作业;在商业区内可从事展示和零售业务。允许在自由贸易区内开展零售活动是该自由贸易区区别于其他自由贸易区的一大特色。[47]

加纳的自由区(Free Zone)内容许从事的经济活动范围很广,除了货物的储藏和制造以外,还容许提供服务。[48]

总之,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已经从最初的单纯贸易功能发展到贸易、加工及其他功能综合发展的程度。各个自由贸易区往往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侧重。

3.管理体制

良好的管理体制是自由贸易区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自由贸易区管理体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在宏观层面,政府对自由贸易区如何管理;在微观层面,自由贸易区自身如何管理。

在宏观管理方面,自由贸易区数量众多的国家通常设有专门的宏观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各地的自由贸易区进行设区审批、监督、检查和协调管理。各国法律规定的中央主管部门有所区别,有的国家专设一个中央管理机构,如美国的外贸区委员会就是联邦政府领导的直接管理全国所有外贸区的最高机构;韩国政府于1973年1月6日解散了马山自由出口区管理局和其他工业区管理局,设立了工业区管理局,在工商部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国所有自由出口区的全面开发工作。有的国家则是有原有的中央部门进行监管。[49]

在微观管理方面,国外的自由贸易区有三种管理模式:组织管理

模式、行政管理模式和混合管理模式。在组织管理模式下,通常由一个自由贸易区内的非营利的、私人的、公营的或公私合营的公司负责基础设施的提供。它们也从事一些经济活动,提供必要的后勤方面的服务。在行政管理模式下,往往由地方行政当局代表相关机构管理自由贸易区内的经济、贸易和工业活动,或者由当地的港口和海关当局直接进行管理。混合管理模式是对组织管理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的综合,在这一模式下,一个最主要的管理特征是对自由贸易区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区分,通常分为出资人、管理人、商业经营人和服务协调人等,这些人都要接受政府的监管;此外,地方政府往往把相关的组织和管理活动转包给一个私人公司。最近对混合管理模式的一种修正是,由一个半国营商业机构集中处理自由贸易区运转的所有事务。[50]

4.优惠制度

为了使自由贸易区吸引国内外投资者,促进自由贸易区的繁荣和发展,各国政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在制定自由贸易区法律时,往往制定许多优惠制度。

关税豁免优惠。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区,关税豁免是最普遍的和必要的优惠手段。在美国,利用对外贸易区在关税方面的优惠有:①关税延迟(Duty Deferral)。关税(包括联邦消费税)只有在货物从对外贸易区运入美国关税领土(或者NAFTA国家如加拿大、墨西哥等国)时,才予以缴纳。这样可以使得对外贸易区的使用人得到现金流通方面的好处。②关税排除(Duty Elimination or Duty Avoidance)。货物进口到对外贸易区,然后从对外贸易区出口,除NAFTA国家以外,将不缴纳关税(包括消费税)。货物进口到对外贸易区,或者在区内在区内毁坏,也不缴纳关税和消费税。③倒转关税的减轻(Inverted Tariff Relief)(前以述及)。[51]

爱尔兰香农出口加工区对进入区内的生产设备,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零部件等,均予以免税。台湾高雄出口加工区对岛外输入的产品、机器设备、原料、半成品等,免征进口关税。韩国马山出口加工区免除进出口税,凡外资企业自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料、半成品一律免除进口关税;同时,对出口商品也一律免除出口税。印度坎德拉出口加工区对用于出口生产的生产资料、原材料、包装材料及其他所需物资可不受任何限制,从任何国家进口都免除进出税。埃及塞得港自由工业区对区内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工具、原料等免征关税。香港除对五类外国商品(酒类饮料、烟草及其制品、石油、化妆品和药品)入境征收关税外,其他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免税。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除爆炸品、枪支弹药、麻醉品、易燃品和其他特别规定的商品外,都可自由进入区内。[52]进入意大利自由贸易区的外国商品,以及仓储、再出口、销毁和损坏的商品均享受关税豁免。但是,在自由区内使用和消费的外国商品,包括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家具等均要缴纳关税。[53]

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的减免优惠。在美国对外贸易区,对从美国境外进口的并为达到储存、销售、展览、重新包装、装配、批发、分类、定级、清洁、混合、陈列、制造或加工的目的而在区内保存的商品,或者在美国国内生产并为出口目的而保存于区内的商品,无论处于原始形态或经上述处理而改变形态的,均免征州和地方的从价税。[54]

《土耳其自由贸易区法》规定,在自由贸易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无论是无限责任纳税义务人或是有限责任纳税义务人,只要他们的营业收入和费用支出是符合土耳其的《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其收入和支出可以免除所得税和公司税。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对公司在经营期内免征公司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货物流通免除一切地方税;进口货物仅征收货值3%的货物税。葡萄牙规定对自由贸易区内的所有经营实体均免征地方税收。菲律宾政府规定,对自由贸易区企业只征收5%的营业税,免征其他税收。在智利伊基克自由贸易区,除免关税外,公司在经营期内免公司所得税、增值税;货物(包括生活资料)流通免除一起地方税;进口货物仅征收货值3%的货物税。[55]

韩国马山出口加工区免除各类税收,从技术引进合同批准之日起或从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除工资所得税;免除5年的法人税,此后3年内减免50%;免除5年的财产税,此后3年减免50%;免除5年的财产购置税,此后3年减免50%。[56]

韩国政府最近决定对设立在济州岛自由贸易区的工、商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有:①对在自由贸易区内至少投资1,000万美元的新建制造业与商业企业,头3年免纳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后两年减征5%。②济州市约有44万平方公里的土地被划为综合产业区,目的是吸引生物工程与信息技术企业。新规定对上述高新技术投资者的财产税减半,其进口的资本货物与研究设备免征关税。③在济州岛旅游的韩国人可在岛上指定的免税商店购货,每年4次,每次购货金额最高可达300美元。④对济州岛高尔夫球场的入场费免征特别消费税与教育税,因此,其入场费要比其它地区低40%到50%,每张入场卷只售50到60美元。[57]

印度坎德拉出口加工区对前来投资的企业,前5年免缴各种税收;区内企业免纳国内消费税;区内企业在区外购买货物所纳营业税由区管理部门补偿。埃及塞得港自由工业区对企业投产后5-8年内免征利润税、流动资金税、所得税和印花税;对外籍雇员免征工资所得税。巴西马瑙斯自由贸易区对在区内投资办厂的私人企业,免征工业产品税、商品流通税和所得税,免税期30年不变;降低金融营业税。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区内企业每年所获利润,按累进原则向巴拿马政府缴纳2.5%至8%不等的所得税。如果雇佣巴拿马籍劳工30人以上,可根据情况减税0.5%至1.5%。另外,对特别鼓励的区内加工工业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免征所得

税。除车辆牌照税外,免其它地方市政税。[58]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为鼓励外国厂商在区内投资,对相关企业,只征收所得税,免除领事签证费及全部国家和地方税。[59]

多米尼加共和国法律规定,在自由贸易区豁免所有的影响生产和出动的税收和费用。这些优惠措施对于多米尼加共和国和海地边界附近的自由贸易区,期限为25年;对于多米尼加共和国其他区域的自由贸易区,期限为15年;全国自由贸易区委员会有权对这些优惠期限予以延长。[60]

《加纳自由区法》规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10内免征所得税,之后,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8%;对股东投资到自由区而获得的红利也免征所得税。[61]

资本和利润的自由汇出。由于发达国家的货币可自由兑换,因此这方面的优惠制度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制定的。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对外国银行给予各种优惠条件,外币可以自由流通和出入,促进了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土耳其自由贸易区法》规定,自由贸易区的经营活动涉及的所有支付活动,都应当以外汇的形式进行,但经部长会议批准,也可用土耳其本国货币进行。《埃及自由区法》规定,外资企业的利润所得,可自由汇往埃及境外。[62]韩国马山出口加工区允许外商将利润汇回本国。投资资本额从企业营业的第3年度起也可以按每年不超过投资总额15%的限度汇回本国。[63]

投资优惠制度。许多国家政府在有关法规中明确规定,对在自由贸易区内投资的外国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没收资产的政策,以保证投资者免受因战争、动乱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如加纳政府保证在自由区内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政策。《加纳自由区法》还规定,外资可以持有100%的股份,并实行国民待遇。[64]

其他优惠制度。在美国,商品可以在对外贸易区无限期的存放;商品可以转移到对外贸易区,以达到出口的法律方面的要求;安全和保险成本的降低,由于海关的安全要求和联邦对犯罪的制裁,使得进入对外贸易区的货物具有比较低的保险成本,货物丢失的事件也比较少。[65]还有配额方面的优惠,由于对外贸易区内没有配额限制,因此对外贸易区的使用者可以在区内储存货物,根据国家配额的调整作出自己的进出口策略;行政费用的减轻,这一点对从事转口贸易者的效果最为明显,由于对外贸易区的存在,就省去了出口退税(Drawback)带来的麻烦,还可以免去许多费用支出和文书工作;非最惠国商品的进口优惠(如商品是从非最惠国待遇国家进口的,那么就要课征较高的进口关税),可以把这些商品在对外贸易区进行处理、加工,通过上文提到的倒转关税的减轻的方法得到较低的关税税率待遇;原产地标识方面的优惠,对于进口美国本土的产品需要相关的要求,而通过对外贸易区从事转口贸易的情况下就可以省去这些步骤。[66]此外,在对外贸易区,对于转口贸易的商品,还可以免除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67]马来西亚政府规定自由贸易区内的土地租期达60年或99年;新加坡规定工业区的土地租期为30-99年,外国公司可以在私人所有的土地上建筑厂房。这些国家还根据土地和用房的种类制定了相当低廉的租金标准,以减少投资成本来吸引投资。[68]

5.监管制度

国际上自由贸易区的有效运转依靠一套适当的监管制度予以保障,其中海关监管制度是重点。自由贸易区和其他区域的重大区别之一就是避免由于关税和复杂的海关手续所造成的贸易障碍。国际上对自由贸易区海关监管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不干预”。

“一线放开”:所谓“一线”,是指自由贸易区与国境外的通道口。“一线放开”是指境外的货物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进入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内的货物也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运出境外。《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体现了这一思想,该《公约》第5条规定:“不应以运入和储存一定数量的货物作为货物运入自由区的条件。”第6条规定:“自由区不仅应准许货物从国外直接运入,亦应准许从有关国家的关境运入。”第10条规定:“从国外运入自由区的货物,除因维护公共道德或治安,公共保健和卫生,实行动植物检疫,保护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所实行的禁止和限制外,不应仅以货物受其它禁止或限制为理由,予以拒绝。”第12条规定:“对从国外直接运入自由区,无须经过任何有关国家关境的货物,如有必要向海关呈验单证时,除了出示载明有关货物主要项目的商业或官方单证(商业发票、运单、发货通知等)外,海关当局不应要求出示其它额外的单证。”第14条规定:“海关对进入自由区的货物不应要求出具担保。”第22条规定:“对无须经过有关国家关境,从自由区直接运往国外的货物,如有必要出示单证时,除载有货物主要项目的商业或官方单证(商业发票、运单、发货通知等)外,海关当局不应提出其它额外要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体现了一线放开的思想。

“二线管住”:所谓“二线”,是指自由贸易区与关境内的通道口。“二线管住”,是指货物从自由贸易区进入国内非自由贸易区、或货物从国内非自由贸易区进入自由贸易区时,海关必须依据本国海关法的规定,征收相应的税收。“二线管住”的思想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体现得十分充分。

“区内不干预”:是指区内的货物可以进行任何形式的储存、展览、组装、制造和加工,自由流动和买卖,这些活动无需经过海关批准,只需备案。《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第16条规定:“准许运入商业自由区的货物除装卸、转船及存储外,应准为保存货物,改进包装或提高销售质量或准备装运进行必要的作业,例如,将散装改为包装、并包,拣选分级及改装等。”第21条规定:“货物在自由区的存储期不应加以限制。”《欧共体海关法典》第109条、173条规定:“运入自由区的非共同体货物,在自由区内继续存放的同时,可以接受以保存、改善外观或商业质量、零售或转售改装为目的的一般处理。”当然,不干预并不意味着不管理。《欧洲共同体海关法典》第172条第1项规定:“在本法规定的条件下,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允许进行任何工业、商业或服务业活动,但进行此类活动应事先通知海关。”第176条第1项规定:“在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内从事储存、加工、买卖货物的任何人,应按海关当局固定的格式制作存货记录,凡进入本人负责地点的货物必须立即记入存货记录。存货记录应当使海关能够辨认货物并载有货物的流动情况。”

在具体海关监管制度方面,一般包括进入环节的监管、远离环节的监管、对自由贸易区中的监管和进出自由贸易区的海关手续等。[69]

「注释

[39]转引自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146、215页。

[40]转引自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

996年版,第2页。

[41]See 15CF400.1(c) (1998)。 译文参见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5月版,第179页。

[42]美国除了一般的对外贸易区(general-purpose zone)外,还有专为一个公司使用而批准设立的具有特定目的的对外贸易分区(subzone),如炼油厂、汽车制造厂等,对外贸易分区一般具有单一的目的,不能转移或设在一般对外贸易区内。See 15CFR400.2(n) (1998); at .

[61]See Kofi Oteng Kufuor, The Ghana Free Zone Act, 10 Transnat‘l Law. 245 (1997)。

[62]参见李立主编:《世界自由贸易区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81-82页。

[63]参见顾钰民、史建三、周亚芬:《中国保税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39页。

[64]See Kofi Oteng Kufuor, The Ghana Free Zone Act, 10 Transnat‘l Law. 245 (1997)。

[65]See at www.customs.ustreas.gov/imp-exp2/comm-imp/ftz/brochure.htm.

[66]See William G. Kanellis, Reining in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Board: Making Foreign Trade Zone Decisions Reflect the Legislative Intent of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Act of 1934, 15 NW. J. INT‘L L. BUS. 606(1995); also see Scott H. Segal , Stephen J. Orava, Playing the Zone and Controlling the Board: The Emerging Jurisdictional Consensus and the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44 Am. U.L. Rev. 2393 (1995)。

[67]See 15 C.F.R. 400.33(b)(2) (1998)。

进出口贸易活动篇6

(一)中国的对外贸易存在着非市场化的问题

1.国内企业要出口产品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大多数生产企业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出口产品。

虽然我国对传统的贸易体制不断进行改革,如赋予若干生产企业进出口自营权,但是,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仅仅只是少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少数科研机构),而且其进出口自营权仍然受到很久的约束,经营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拥有进出口自营权的生产企业实际上并不能真正完全自主地经营进出口业务。此外,虽然我国也允许私营企业获得进出口自营权,但进入门槛很高,数量极其有限。总之,我国的外贸经营权仍然是由国家控制的,(注:政府对外贸经营权的管制实际上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只有少数生产企业有权可以直接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大多数企业并不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出口产品。这些没有进出口自营权的企业要出口产品,就只能通过国有外贸公司。这意味着,对于大多数没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来说,它们并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自由地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因而同国际市场之间实际上仍然存在着“隔层”。(注: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曾提出了“工贸结合”的改革思路,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有外贸公司和国有生产企业都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我国外贸公司同生产企业之间的“工贸结合”大多是在政府的策划下采取行政合并的方法进行的,而不是通过产权交易组合而成的,这不但起不到优势互补的作用,反而导致企业内部管理及协调成本过高,形成边际成本高于平均成本的“规模不经济”局面。总之,我国生产企业同国际市场之间的“隔层”问题并没有真正彻底地解决。)

由于外贸经营权由政府行政审批,哪些生产企业能进入国际市场完全由政府指定,因此,在缺乏市场竞争和筛选、淘汰机制的情况下,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并不一定就是最有效率的企业,这样就必然会造成对外贸易的低效率。同时,由于国内大多数生产企业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自由地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因此,国内许多生产企业就不可能完全自由灵活地根据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及时生产出完全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产品,从而最大限度地扩大我国的出口,这就人为地压抑了我国的出口供给弹性。

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的私营企业(注:“私营企业”是我国的一种特殊提法,事实上,企业只存在因其所承担的财产责任或民事责任的不同(既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而出现企业组织形态不同的问题,而不存在因所有者身份不同而导致企业性质不同的问题。)在没有得到政府的批准下并不能自由地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因此,这就不利于使我国持续涌现出更多的完全自负盈亏,因而真正具有内在动力和压力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出口的市场主体,从而极大地阻碍了中国人均出口额的不断增长。(注:目前中国虽然跻身于世界第七大贸易实体,但与我国庞大的人口数量相比则显得人均贸易额或出口额并不高,如人口只有五千多万的英国和法国1999年却分别占世界进出口总额的第四和第五位。)可见,对私营企业的出口限制实际上是对中国出口扩张能力的人为限制。

此外,虽然我国的外贸公司在政府的保护下垄断了我国的进出口,但我国的国有外贸公司却因规模小而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而且,由于这些国有外贸企业并不承担经营亏损的最终财产责任,因此,各国有外贸企业为了扩大出口,而往往不负责任地对内抬价收购、对外低价竞销。国有外贸企业相互之间这种没有内在约束的无序竞争,不但造成出口秩序混乱、而且增加了我国的出口换汇成本,降低了我国的贸易利得(Gains)。

2.我国在进口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政府管制,进口的市场化或自由化程度更低

虽然我国自1992年以来不断降低关税,但我国降低关税的政策意图实际上是侧重在缓解我国过大的国际收支顺差,同时扩大资本品或技术设备的进口(中国进口中的80%以上是资本品),以提高国内企业的生产率,而并不是着眼于通过实现进口的自由化,以引入国际市场的竞争机制。而且,虽然我国不断削减非关税壁垒,但实际上我国对一些已经取消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商品仍然存在着不同名目的数量限制,一些需要进口品的投资项目需要事先得到政府的立项批准或政府部门的政策性指导。同时,中国在进口的程序上也存在着一些事实上的管制(如需要若干个政府部门的盖章认可,进口手续过于繁琐等)。此外,在政府对进口进行严格管制的同时,我国对许多产品(如原油、成品油、农产品等)的进口仍实行国家垄断,这种进口垄断实际上也是一种非关税壁垒。

我国对进口进行管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内某些行业或企业(特别是保护了国有企业),但却因减弱了进口产品的竞争压力,同时使国内企业得不到低成本的生产投入品,从而降低了国内企业的生产效率。

(二)中国在对外贸易中缺乏规模经济的内在动力

按照新贸易理论中的基本观点,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是为了通过进入国际市场,以扩大产品的市场销售,使企业能在扩大市场份额的基础上生产更多的产品,从而降低产品的平均生产成本,从而有利于降低产品的价格,这样就能大大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但我国的绝大多数企业并没有真正实现规模经济,许多企业完全只是为了出口而出口,为了创汇而出口,而并不一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或创造利润而出口。由于我国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的规模普遍偏小,因此,我国企业的生产成本普遍较高,生产率普遍较低,这样,我国出口产品的换汇成本也就自然很高。

(三)我国的出口结构仍存在着技术档次及附加价值低的问题

中国出口竞争力强的工业产品主要是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其中纺织、服装、鞋帽、玩具及日用消费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占很大比重),这些产品的产品链条短,附加价值低。目前,中国出口量最大的10类产品中有9类是劳动力密集型制造业产品(如鞋、玩具和运动用品,以及布料和服装等)。

目前,我国的机电产品出口增长虽快,但主要依靠加工贸易和外商投资企业,而且我国机电产品一般档次较低,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不高,缺乏有后劲的支柱产品,支柱产业的出口能力尚未形成规模。同时,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特别是已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占出口总额的比例很小,只有15%(世界十大出口国平均为40%左右),且多数还是由外资企业实现的。此外,中国的服务贸易(包括银行、保险、电信、法律、会计、资讯行业等)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十分薄弱,出口创汇能力不强。

还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改善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加工贸易的发展。在加工贸易中,只要加工产品本身是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型产品,那么,反映在统计中就是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但实际上国内大量加工过程比较短暂,附加价值并不高。可见,建立在加工贸易基础上的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增长还不能说明我国的出口结构已真正实现了高级化。

二、中国对外贸易中的产权问题

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市场交易的实质是产权的交易。如果将这一观点引进到国际贸易理论之中,则我们就可得出这样一个新理论观点:国际贸易的实质实际上是产权在国际间的交易。既然如此,本文就从产权这个角度来剖析中国的对外贸易问题,以便进行理论上的创新,并为中国的对外贸易提供正确的发展思路。

(一)中国贸易非市场化的根源是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

既然国际贸易的实质实际上是产权在国际间的交易,因此,国际贸易市场化或自由化的实质则是产权在国际间的自由交易。这意味着,一国要真正实现对外贸易的自由化,最根本的是本国的微观经济主体不但完全有权在国内外独立地获得或拥有财产,而且还能在国内外自由地进行产权交易。可见,贸易自由化的制度前提是财产权分散化的产权制度。

而我国目前的产权制度特征是:(1)绝大多数生产要素(包括土地、资本及企业家才能等)的产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且国家的财产权利是凌驾在其他一切财产权利之上的特殊的财产权利。(2)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即对企业的净资产没有所有权)。(3)私营企业的财产权没有真正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法律的平等保护。

在传统的产权制度中,由于国家(事实上是政府)仍然掌握着大部分生产要素的产权,且国家的财产权利是凌驾于其他一切财产权利之上的特殊的财产权利,因此,政府就自然仍是最主要的经济决策者或经济活动组织者,在这种情况下,进出口经营权也就自然控制在政府手中,这意味着,在传统的产权制度中,微观经济主体是很难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

事实上,在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因而无法真正独立地承担经营亏损(包括进出口亏损)财产责任的情况下,也不能让国有企业掌握完全的进出口自营权。因为,如果让这些不承担进出口亏损责任,因而没有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的企业都可以完全自由地从事对外贸易,则有可能导致不计成本的对外恶性竞争现象,从而既会导致我国对外贸易秩序的混乱,同时又会大大降低我国的贸易利得。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也不得不对外贸经营权实行审批制。

此外,由于在传统的产权制度中,私营企业的财产权没有真正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就很难被视为是私营企业的一项天赋权利或自然权利。私营企业要获得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权利,就只能由政府批准赋予。

(二)传统的产权制度人为地限制了我国企业规模的扩张

在传统的产权制度中,由于国家为保护自己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及控制权,并不鼓励其他财产所有者对国有企业投资入股,而且,由于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和职工对企业净财产并没有所有权,因此,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和职工也没有内在的动力不断扩充企业的净资产,这就导致国有企业缺乏内在的规模扩张机制。同时,由于国有企业并不是拥有独立财产的产权主体或市场主体,国有企业对其所占用的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国有企业之间不可能进行真正的会发生所有权转移(所有权永远掌握在国家手中)的兼并或收购活动,这又使得我国的国有企业缺乏外在的规模扩张机制。此外,由于私营企业的财产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私营业主对其财产所有权的长期归属也缺乏信心,这样,我国的私营业主也没有内在的动力不断扩大企业的规模,等等。总之,由于我国的企业缺乏内在和外在的规模扩张机制,因此,这就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缺乏规模经济的内在动力。

(三)中国出口品技术档次低下的根源是制度的限制

由于在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中,国有企业之间不可能有真正激烈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且国有企业因没有独立的财产而不可能真正承担经营风险或亏损的财产责任,同时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及职工对采用先进技术所形成的企业财产并不拥有所有权,技术并不能通过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变成有回报的投资(杨小凯,1998),因此导致国有企业既没有外在的压力,同时又没有内在的动力和压力不断地开发和采用更先进的技术。这一切都从根本上决定了国有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能力、动力及压力,从而自然会导致我国出口品的技术档次低下。

(四)在本国企业竞争力低下的情况下,政府也难以完全实现进口的自由化。

由于传统的产权制度导致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竞争力低下,产品生产成本过高且质量较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现进口贸易的自由化,则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就有可能因无法同国外企业竞争而面临破产倒闭的命运。这样,政府就不得不对进口实行事实上的管制政策,以保护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可见,中国对进口进行管制的实质是为了保护国内的国有企业,保护传统的产权制度。

总之,以上分析充分证明:阻碍中国对外贸易自由化及真正成为世界贸易强国的根本原因是传统产权制度的限制。

三、产权改革与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根据以上分析,为真正实现中国对外贸易的自由化并使中国真正成为世界贸易强国,我们应进行实现财产权分散化的制度改革,从而使我国的微观经济主体都成为真正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者或产权主体,并规定各所有者的财产权利一律平等。

进行这种实现财产权分散化,并规定各所有者财产权利一律平等的制度改革,将会自然创造出众多真正拥有完全财产权利(包括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和对外投资活动的财产权利)及经济决策权的市场主体或企业,(注:在产权改革的基础上,企业组织形式将不再按所有者身份或性质的不同而划分为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而只按所有者对企业经管所承担的财产责任的不同而划分为独资,合伙企业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且所有的企业都将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竞争。在这个基础上,就不会再存在什么“私营企业”的特殊问题。)这样,我国的所有企业都完全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或自己所认为的合适方式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自由投资。(注:这意味着,我国的企业是否应成为集科研开发、生产、投资、贸易、金融为一身的综合商社或大型企业集团应完全由企业根据国内外市场状况由自己决定,政府不应人为地代替市场主体设计企业发展模式。)同时,由于产权改革将创造所有市场主体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环境,因此,以保护人们的财产权不受侵犯为基本职责的政府未经法律授权就不能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随意进行人为的干预,否则就是侵犯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这意味着,在产权改革的基础上,政府将不能再运用行政权力直接组织或垄断经济活动(包括进出口贸易活动)。可见,进行财产权分散化的产权改革将会自然实现我国对外贸易的市场化或自由化,并实现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的一体化经营(即国内企业可以同时自由地从事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

实现对外贸易的自由化,使我国的所有企业都可以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这就意味着将自动撤除国内生产企业同国际市场之间的“隔层”,从而使我国的所有企业都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以便灵敏地根据国际市场的供求状况,及时生产出完全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产品。而且,由于我国的所有企业都是完全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我国的企业既必须完全独立地承担出口亏损的财产责任,同时又可以完全独立地获得出口盈利所带来的好处,显然,这种完全自负盈亏的企业将真正具有内在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在生产及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力求做出最佳的生产经营或进出口决策,以便根据国内外市场状况和自己的比较优势出口机会成本最低的产品,而进口机会成本最高的产品,即为发挥本国的比较优势而出口,为利用别国的比较优势而进口,从而在全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而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的企业会真正具有内在的动力和压力完全根据国内外价格体系的差异以及国际市场价格的波动,不断地比较产品的生产成本及国际市场上的消费者愿意支付或能够支付的价格,并根据比较优势原则尽力以最低的机会成本生产国际市场最需要,因而价格及质量最高的产品,从而使我国的产品真正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可见,产权改革基础上的贸易自由化,不但不会出现能在国际市场上盈利的产品难以出口,而不盈利或亏损的产品又大量出口,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企业相互之间因进行没有成本约束的无序竞争,导致出口秩序混乱和出口换汇成本不断上升等“一放就乱”的现象,反而会通过市场的筛选、竞争及淘汰机制最终使得只有那些真正最有效率,成本最低,产品真正有竞争力的企业才能大量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而那些低效率的,产品根本没有竞争力的企业就自然被市场所淘汰,这样就能根本消除出口秩序混乱和出口换汇成本不断上升等“一放就乱”的现象,从而大大地提高我国的出口创汇能力及对外贸易的效率。而且,由于产权改革将不断创造出更多的完全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不断扩大出口的高效率的企业,因此,这就能极大地推动我国人均出口额的不断增长。

同时,在合理的产权制度中,由于企业成立的首要前提是拥有独立的财产,因此,这就将从根本上奠定企业规模扩张的市场机制。而且,由于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财产拥有真正的永久性所有权,因此,企业的所有者及经理人员也会有真正的内在动力和压力为获得更多的所有者权益而不断扩充企业的净资产,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及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这就自然形成企业规模的内在扩张机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企业对其净资产享有所有权,因此,企业之间就真正发生为争夺所有权而进行的市场兼并或收购活动,从而真正形成企业规模的外在扩张机制。可见,产权改革将真正有利于使规模经济成为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市场动力。

进出口贸易活动篇7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1

引言

虽然外贸出口企业可在外贸活动中获得巨大收益,但同样也要承受外贸活动带来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往往对企业来说影响巨大,甚至可能是使企业陷入万劫不复的地步,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而国际结算中的风险最为突出,影响力最大,是外贸出口企业必须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控制措施的重要部分。近些年来,外贸出口企业坏账率居高不下,无疑增大了出口贸易风险,这非常不利于外贸出口企业持续发展。贸易活动中,企业只有将风险降低到可控范围内,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避免因风险导致的损失,实现企业经营目标。

一、外贸出口企业国际结算中的风险

外贸活动属于一种高风险的经济活动,外贸出口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可控因素,可能会引起风险,对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而国际结算中风险因素最多,对整个贸易活动影响最大。国际结算指贸易双方发生的,以货币表示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具体结算方式包括:信用证、汇款、单据、票据、保函、信用卡等。国际结算属于典型经济活动,必然会存在风险,具体外贸出动中,各类影响因素都可能会增加国际结算风险,甚至造成信息不对称现象,引起贸易纠纷[1]。由于我国对外贸易起步晚,国际结算机制并不成熟,一些外国企业利用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对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设置贸易骗局进行经济欺诈,侵吞货款或拖欠货款,不进行正常结算,甚至通过申请破产来逃避债务,这都是国际结算中常见的风险类型[2]。此外,国际贸易环境发生变化,市场行情转变,导致贸易利益结构发生改变,一些外国企业便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为了规避经济损失,在国际结算中恶意降价或拒绝支付货款,甚至拒绝签收货物,导致外贸出口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3]。从国际结算风险影响因素看来,主要来自:市场、汇率、政治、政策等几大方面。通过分析可以知道,外贸出动中,国际结算过程中,必须要面对汇率问题,若汇率浮动大,外币升值或本币贬值,都会引起国际结算风险,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并且对外贸易市场与传统贸易不同,市场形势复杂,不确定因素多。若市场调查不充分,便会因市场环境变化,导致国际结算风险发生,使企业陷入经济陷阱,国际结算中加强风险管理势在必行。

二、外贸出口企业国际结算的风险管理措施

通过前文对外贸出口企业国际结算风险的分析,不难看出加强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外贸易活动,风险因素多,国际结算中可能会因多种原因,发生风险,企业必须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措施。下面通过几点来分析外贸出口企业国际结算风险管理:

(一)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外贸出动复杂性和特殊性强,国际结算过程中涉及诸多问题,存在诸多不可控因素。外贸出口企业若想要有效控制风险,将风险降低的可承受范围内,必须完善企业自身风险管理机制,在经济活动中,进行风险预估,制定详细、可行的风险应对与预警措施,通过预警措施来降低风险发生可能性,通过风险应对措施降低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因此,企业要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规范企业风险预测与管理行为,保障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另一方面,应构建相应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将风险管理职能最大化发挥。

(二)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想要避免国际结算中被对方恶意压价,规避技术贸易壁垒,将部分政策影响因素降低,避免因产品不符合国际标准,引起的国际结算风险。企业应积极从自身做起,不断提升出口产科质量,通过质量消除技术壁垒,使出口产品符合国际标准要求。这不仅能增强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同时还能增加产品附加价值,培养企业品牌,从而实现企业从价格竞争转变为质量竞争,增强企业技术优势与品牌优势。因此,外贸出口企业,应通过不断开发新产品,引进先进技术,来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三)利用保值条款

通过前文分析可以知道,国际结算中汇率风险是主要风险类型之一,且这类风险影响大,不易规避,外贸出口企业必须提高重视,采取有效风险规避措施。想要规避汇率风险,在外贸出动中,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明确规定币种,尽可能使用本币,避免因外币波动对结算产生影响。此外,应尽可能使用硬币结算,避免使用软币,以降低汇率风险的发生。但由于国际贸易中,可能会因政治局势或汇率波动,导致硬币变软币。因此,为了规避汇率风险,避免损失,可选择制定相关保值条款,利用合同实现风险的规避。

(四)充分调查市场形势

为了降低国际结算风险,避免市场风险对结算产生影响,企业在外贸出动中,要对市场形势、市场风险、市场结构等各方面会对结算产生影响的因素进行考虑,做好市场调查工作,了解当前国际市场行情及市场稳定性,确定市场波动可能。此外,企业不仅要对市场环境进行了解,同时要对合作企业进行调查了解,确认对方资质与声誉,避免在贸易活动中发生信用风险导致国际结算无法顺利完成,保障企业利益。

三、结束语

国际结算是外贸出动中的关键环节,影响着外贸出口企业经济利益。但由于国际贸易环境复杂,形势特殊,所以国际结算中易发生各类风险。外贸出口企业想要增强实力,避免经济损失,必须加强国际结算中的风险管理,保护企业权益,科学规避风险。

参考文献:

进出口贸易活动篇8

一、概述经过十五年艰苦不懈的努力,在2001年12月11日中国终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16条的第4项规定,“各个成员方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根据该规定,各成员方的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不得违反wto一揽子协议的内容。《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67条写明,“中国一贯忠实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中国将保证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符合《wto协定》及其承诺,以便全面的履行其国际义务。中国将通过修改其现行的国内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协定》的新法的途径,以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

因此,通过立法机关对与wto规则不符的旧法的废止、修改以及制定完全符合wto规则的新法成为中国作为wto成员需履行的主要义务。事实上,中国在这方面已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并且卓有成效。加入wto三年来,为履行我国的承诺,立法机关已经清理各种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其中通过人大、国务院和各部门修订了320多件,废止了830多件,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等各个方面。全国各个地方政府共清理出有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它政策措施,并根据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分别对其进行了修改和废止。 [1] 其中最受瞩目的举措则是对外贸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和通过。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有很多不符合wto规则的内容,且业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现实状况。随着我国加入wto,开始履行wto的条约义务,对外贸法进行修订就成为迫在眉睫的立法任务。新的对外贸易法经讨论已于2004年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后的外贸法为11章70条,比旧的外贸法增加了3章26条。新的外贸法修改和删除了与中国经济与贸易现状不相适应的内容,依据wto的规则,包括wto的基本原则,贸易领域的有关协定以及中国的承诺和当前的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增加了新的内容。尽管新的外贸法有些内容仍然十分抽象和原则,需要细则进行落实,但作为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它已充分体现了wto协议的内容,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现实状况,是一部较为完善的用于调整外贸关系的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新内容新的对外贸易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和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出台的关于对外贸易的基本规则。为适应这种新的形势,立法者对旧的外贸法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在新的外贸法中增加了新的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对外贸易经营权在我国旧的外贸法体制下,个人是不可以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履行wto承诺的需要,同时考虑到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的现实情况,将对外贸易活动的主体扩大到个人就成为必要。新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对外贸易活动的主体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对外贸易基本法规则的形式明确了个人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合法性。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变化。依照旧外贸法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不但必须满足外贸法所规定的条件,还必须得到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在这些限制条件下,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大量的对外贸易都必须通过外贸制度来进行,无形中增加了对外贸易活动的复杂性,严重的限制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这与各国允许自由进行对外贸易的普遍实践不符,也有悖于wto贸易自由的精神实质。新的外贸法摒弃了这一计划体制衍生的陈旧的制度,规定只要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有其他执业手续,并在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了备案登记,无论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可以经营对外贸易,即以登记制代替了审批制。

新的外贸法遵从wto崇尚贸易自由的原则,改变了旧法中限制贸易自由的规定,消除了进行对外贸易的资格限制,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为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国营贸易制度新的对外贸易法增加了关于国营贸易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外贸法中的国营贸易管理制度源于 gatt1994第17条以及服务贸易协定第8条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各缔约方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建立或维持国营贸易,即对部分领域的货物贸易,授权特定的进出口企业经营,但国营贸易企业也应遵守wto一般规则的约束,按照非歧视的原则组织活动。由于国营贸易具有确保国家在一些关键领域享有直接的控制权从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的作用,因而在一国贸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普遍存在于各国的外贸法中,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对于我国来说,国营贸易在维持国计民生,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这项重要的制度在旧外贸法中却丝毫没有提及,这与我国的现实以及各国的外贸立法是不相一致的。尽管新的外贸法只对其做出了原则的规定,但是我国立法首次以位阶较高的基本法律形式对国营贸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外贸立法与各国普遍立法实践趋向一致,一方面也是我国立法重申wto规则的表现。

(三)进出口自动许可制度新的外贸法第十五

条是关于进出口自动许可的制度。 [2]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的管理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wto为保证成员国间的贸易自由和扩大市场准入,制定了《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这个协议规定了两种许可证制度,一是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一是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自动进口许可证主要是为国家统计进口贸易提供数据,是各国对进出口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新的外贸法以明确法律条文的形式给予这种制度以合法依据,从法律上肯认了这种制度存在的价值,是对我国外贸法的完善,也是在实践中管理对外贸易活动的需要。

(四)对货物、技术及服务的进出口采取必要措施的制度旧外贸法已有关于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某些货物、技术及服务的制度,主要集中在该法第十六和十七条。新的外贸法也用两条对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了规定。与原来外贸法分别规定采取限制措施和禁止措施不同,新的外贸法在第十六条中将限制或禁止措施进行了合并规定,而在第十七条中规定了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的安全例外。从具体内容上看,新的外贸法在原来外贸法的基础上,增加了wto规则中规定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一些情况,同时对原来外贸法的措词进行修改而与wto规则的措词保持一致。如根据gatt1994第19条“一般例外”增加了国家可以为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采取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措施,可以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根据gatt1994第20条“安全例外”增加了第十七条关于国家可以为维护国家安全,“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而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的规定。此外,新的外贸法还增加了一项补漏规定,即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采取必要措施。

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和禁止体现在新外贸法的第26条及27条。根据wto的服务贸易协定,新的外贸法增加了人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例外和安全例外。与原来的外贸法相比,新外贸法关于对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的进出口采取必要措施的规定更加详尽和贴近wto规则。

(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这项制度是新外贸法一项全新的制度,而原来的外贸法中丝毫没有涉及该部分内容。新的外贸法专列一章对其进行规定,足见我国在加入wto之后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视。尽管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以及著作权法都已根据trips协议进行了修改,但毕竟这些法律只调整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关系,而对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却没有涉及。同时,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外国当事人对我国的出口产品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日渐增多,而我国尚未有明确、专门的规定对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贸易中的保护,造成我国与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不平衡。因此,新的外贸法专门设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对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规定。这章规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或说凸现了两个原则,一是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一是严禁滥用知识产权权利以保护对外贸易的秩序。这两项规定充分体现了trips对于知识产权的态度,即“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和有效的保护,保证知识产权实施的措施和程序不致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3]具体而言,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通过由国务院对外经贸易主管部门采取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进口有关货物的行政措施来进行 [4];在第17条中也列举了几项构成损害对外贸易秩序的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如一揽子许可、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 [5],并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对其采取必要的措施。该章的最后一条规定了我国政府可以对未能给予知识产权方面相应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贸易采取相应措施。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维护了我国在外贸活动中知识产权方面的正当利益,但与美国301条款面临的问题一样,可能会由于在发生争议时采取单方面的行动和措施,而受到其他成员国的非议。

(六)对外贸易秩序的制度新外贸法一改旧外贸法对外贸秩序只有零散几条规定的方式,而专设一章对此问题进行详尽的规定。与旧法相比,新法具有以下的变化。1、单列一条规定了外贸活动中反垄断的内容,并规定了对该行为的处理方法。2、对外贸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列举了诸如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规定了针对该行为的行政措施。3、增加规定了破坏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如走私、逃避认证、检验、检疫等行为。4、增加了将违法的进出口商名单向社会公告这一措施,给违法者以巨大的市场压力,从而促使其遵守对外贸易秩序。新外贸法单列一章规定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遵守的对外贸易秩序,将旧法零散的规定重新整合并加以完善,形成了系统化的一整套制度,对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秩序必将起到重大的作用。

(七)对外贸易调查制度新外贸法的第七章是关于对外贸易调查的制度。旧法中关于贸易调查的内容只体现为一个条文,即“发生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作出处理”,新法则用了三条六款七项条文对此制度进行了规定。与旧法相比:一是确定了采取贸易调查的主体,即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会同其他部门进行调查;二是增加了调查的事项,原法调查的内容仅限于为确定是否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时需要调查的情况。新法则规定了七项调查的事项,包括他国贸易壁垒、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等,且有一项补漏规定,即所有可能影响外贸秩序的事项都在调查的范围之内。[6]三是增加了关于对外贸易调查的程序以及方式的内容;三是增加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协助义务以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新法在旧法仅有一个条文的基础上,将对外贸易调查发展细化成为一项对外贸易管理的重要制度,不但增加了调查的事项,还规定了调查遵循的程序和调查采取的方式,并且对于调查程序具体实施中的协助、保密义务也有所涉及,不能不说已经是一项比较完善的制度。对外贸易调查是对外贸易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对外贸易管理不可或缺的制度。一项完善的对外贸易调查制度有利于对外贸易管理的顺利进行,能够更好的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秩序。

(八)对外贸易救济制度。

这一制度体现在新外贸法的第八章,共有十一个条文,与旧法简单的三条相比,无疑反映了对外贸易救

济制度内容的丰富和进步。首先,明确了“反倾销措施”的说法。[7]旧法中只提到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损害,但并未将这种措施总结为反倾销措施。其次,增加了第三国倾销的内容。[8]如果进口到第三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销售对我国的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我国政府可与第三国政府协商以采取相应的措施。gatt1994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引入另一国的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方领土内一己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倾销应予以谴责。”即gatt1994并没有将倾销的受害国限于倾销产品的进口国,如果倾销产品给另一国造成损害,也属于 gatt1994谴责的倾销行为。在新外贸法中增加第三国倾销的规定,与wto协定关于反倾销的内容相一致,给国内产业提供了更有力的保护。第三,将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由原法的“任何形式的补贴”改为“专向性补贴”。[9]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可以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10]对于不可诉补贴,其他成员可在事实基础上对其不可诉资格提出质疑,但不能仅仅依此就限制另一成员方对该项补贴的采用。而绝大部分不可诉补贴都是非专项性补贴,我国原外贸法规定可以对任何形式的补贴采取必要措施是违反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因此新法对此作了修改,以符合wto规则的要求。第四,增加了对服务贸易采取保障措施的内容。随着服务领域的开放,外国的服务将会大量涌入我国,为保护我国的国内产业,规定这种保障措施是必要的。第五,增加了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的进口数量激增而采取保障措施的规定,完善保障措施的内容,给国内产业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第六,据wto规则,增加规定了当其他成员国违反wto协定而使我国的条约利益受损时,可以据条约暂停和终止履行我国义务。第七,增加了建立对外贸易应急预警机制的内容,以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体现了对贸易进行管理和维护机制的完善。第八,对规避救济措施的行为采取反规避措施,保障救济措施的施行。

新法中关于对外贸易救济制度的内容体现了wto协议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应对在我国在入世的新形势下面临的新问题的措施,比原法的三个条文的规定全面和完善,更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九)法律责任制度旧外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只有寥寥四条,只对对外贸易的走私行为、违反外贸管理秩序的某些行为、对外贸易工作人员的违反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违法者的责任主要体现为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通过海关法进行处罚,此外还有由国务院撤销外贸经营权的处罚方式。新法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体现于该法的最后一章,与旧的外贸法相比有以下变化:一,规定了违反某些具体制度的处罚措施,如规定了违反国营贸易管理制度的责任;二,有层次的规定了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健全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首先是刑事责任,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同时禁止违法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三,具体明确的规定了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四,规定了禁止外贸经营活动的具体措施、方式或途径;五,给予被处罚者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新外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制度凸现了该法的行政管理性质,使得这部行政法更为完整和系统化,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责任制度能更好的保证实体法律部分的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的wto基本原则在wto协定的众多规则中,贯穿着一些共同的基本原则。这些共同的基本原则是wto的精髓,体现着wto的基本精神。wto的众多具体规则都是围绕着这些基本原则建立起来的,是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新的外贸法不但是适应新形势下对外贸易发展要求的产物,更是我国作为wto成员国履行wto协议的义务的体现,因此,在我国新的外贸法中渗透着wto的基本原则,wto的基本原则在新的外贸法中得到了全面的体现。 wto的协议中对基本原则并没有明确的阐述,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了不同的归纳,但本质上并没有区别。wto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原则。

(一)外贸法中的非歧视原则外贸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这是我国外贸法对wto“非歧视原则”的落实和细化。非歧视原则一直是多边贸易体制中最为重要的原则,可是说是关贸总协定和wto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非歧视原则的两个主要体现,此项原则贯穿于wto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协议之中。外贸法明确规定根据国际条约和协定给予缔约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表明中国在处理对外贸易事务时将严格遵守这一规定,这一原则不再只是国际条约义务,更是国内法的义务,具有国内法的效力。通过在外贸法总则中规定这项原则来指导中国的对外贸易实务,给予了非歧视原则实施的充分保障。旧的外贸法中已有这项规定,是为与wto规则接轨,从而达到尽快加入wto的目的,但在新形势下重申这项规定以履行wto协定的义务与其具有不同的意义。

(二)外贸法中的市场准入原则这一原则所包括的范围是比较广的。实际上,关税保护原则、关税约束和减让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按承诺开放服务贸易的原则等都可以纳入市场准入原则。这些原则尽管表现形式不同,涉及的领域也不一样,但它们的目的都一样,就是使商品和服务享有稳定的、不断改善的市场准入条件。

外贸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体现了我国给予市场主体在货物、技术以及服务的进出口方面的自由,禁止对货物、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进行数量限制。同时,外贸法对数量限制的例外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外贸法的第十六条是与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相对应的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的某些重大利益;第十七条是新增加的内容,是与gatt1994第21条相对应的安全例外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服务贸易数量限制的例外情况。与wto规则相一致

,我国新的外贸法将禁止数量限制作为一般原则,同时规定了某些可以采取数量限制的例外情形。

(三)外贸法中的透明度原则gatt1994的第10条—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是关于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所谓透明度,指成员方普遍适用的有关进口贸易的政策、法令及条例,及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都应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知悉。 [11]gatt1994第10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实施的关于下列内容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应迅速公布,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能够知晓:产品的海关归类或海关估价;关税税率、国内税税率和其他费用;有关进出口产品或其支付转账、或影响其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其他用途的要求、限制或禁止。任何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实施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12]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各成员达成了《关于通知程序的决定》,在该决定的附件中,列举了需要进行通知的清单,包括关税、关税配额、数量限制、海关估价等一系列影响国际贸易的内容。

新外贸法贯彻了这一重要原则,具体体现在外贸法的第11条,第15条,第18条,第28条之中。外贸法的第11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公布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第15条规定,实行自动进出口许可的货物目录予以公布;第18条规定,根据第16条和第17条加以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应予公布;第28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需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准入目录。可见,新的外贸法已将wto这一重要的原则贯穿于对外贸易的管理过程之中,是履行wto协定义务的表现,给wto贸易政策评审提供便利,有利于对外贸易管理的透明化,增强了进出口贸易的可预见性,对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外贸法中的公平贸易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是指,wto成员方和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尤其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 [13]尽管非歧视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都是为了创造公平的贸易条件,使市场主体或成员方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但在wto协定中提到公平贸易原则时,通常指的是关于倾销和补贴的规则。

外贸法的第41条、第42条、第43条是关于反倾销、反补贴的规定。如果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我国市场或第三国市场,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我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我国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直接采取反倾销措施和与第三国进行磋商要求其采取措施;如果进口产品得到了出口国家的专项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外贸法根据wto协定,对倾销和补贴这两种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措施,以扭转不公平的竞争条件,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除此之外,我国外贸法在对外贸易秩序一章中还规定禁止外贸经营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也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而作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特点新的外贸法应时应事而生,无论在结构,内容还是功能方面都具有鲜明的特点,反映了我国外贸立法的进步和完善。这些特点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贸法的篇章结构趋于完善,各章内容有机联系,体现了外贸管理的逻辑顺序,形成了前后有序一整套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新的外贸法分为总则(第一章)、外贸活动主体(第二章)、贸易的具体形式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四、五章)、外贸的市场秩序制度(第六章)、外贸管理特有的调查制度(第七章)、违反公平贸易的救济制度(第八章)、促进外贸的辅助制度(第九章)、责任制度(第十章)以及附则(第十一章)几个部分。这些部分按照对外贸易管理的逻辑顺序排列,前后紧密相联,涉及外贸管理的全部内容,改变了旧外贸法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情形。

(二)外贸法全面贯彻了wto的基本原则。外贸法的修订目的之一为履行我国的wto协议的义务。在新外贸法之中渗透着wto的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 等基本原则,对于这个问题,前面已有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三)外贸法并未完全照搬wto具体规则的内容,而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对于wto协议的某些规定尚留有余地。虽说履行wto协议是我国作为 wto成员的基本义务,但外贸法是调整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内法,应符合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现实。因此,立法者在修订外贸法的条款时,一方面遵循了wto 协议的规则,一方面将我国对外贸易的现实作为立法的主要考虑因素。如在数量限制的例外这项制度之中,外贸法就有一项补漏规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可以禁止或限制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且在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临时决定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出口。这就给予对外贸易管理部门一个根据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现实情况,为保护特定的利益和维持对外贸易的秩序,而作出相应决定的法律空间,从而适应我国外贸活动的变化发展的复杂情况。又如在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一章中,外贸法强调了禁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的原则,主要是为在实践中保护我国技术进口方的利益,是鲜明体现我国现实的一项规定。

(四)外贸法对很多制度都只是进行原则性、宣誓性的规定,需要配套的具体制度对其加以细化。对外贸易管理和控制是一项系统庞杂的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多,涉及的管理部门多,涉及的利益主体多,外贸法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都进行规定,这不但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有违外贸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外贸法是管理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只对外贸活动中一些基本的问题作出规定,其中的具体制度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细化规定。如关税制度、海关估价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

制度、商品检验制度、原产地管理制度、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等都需要外贸法之外的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具体细致的规定,这些具体制度在外贸法的基础上构建,与外贸法共同构成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的框架体系。

(五)外贸法的职能不再限于对贸易主体的资格、对外贸易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维护公平贸易秩序、保护我国对外贸易利益、消除外国贸易壁垒已成为了外贸法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外贸法逐渐具有了战斗性、开拓性及主动防御性。[14]新贸易法总则的第七条规定,我国可以对外国的歧视性措施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一条又特别规定,我国对在知识产权方面未能给予我国国民待遇的国家、地区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国对不遵守条约的其他缔约方可以中止或终止履行相关义务。这三条集中反映了外贸法对损害我国对外贸易利益行为的抵抗,充分体现了我国外贸法的防御性和战斗性。外贸法不再只是管理法,更是保护法,对维护我国入世后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正当权益、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六)外贸法增加了国家服务和保护对外贸易发展的内容。例如,外贸法增加了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第1条),强调了国家应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第54条)。同时还规定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第58条)。新外贸法注重国家对外贸活动服务的提供,体现了市场经济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服务功能,是对过去外贸法单一管理功能的修正,是市场经济下外贸活动的必有内容,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尽管新的外贸法在各方面较之旧外贸法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突破,是适应了我国入世和外贸发展现实状况的一部外贸法律,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首先,外贸法的基本法性质决定了其规则不可避免的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因而必须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才可以使之有效的实施,否则就会出现某个领域无法可依的状态,从而影响外贸法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其次,新外贸法还涉及到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在依据外贸法解决相关问题时,需处理好该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以保障外贸法与相关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对外贸易的秩序。

注释:

[1]《商务部:加入wto三年中国很好地履行了承诺》,自.cn

[2]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5条

[3] 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4]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6条

[5]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7条

[6]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7条

[7]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1条

[8]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2条

[9]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3条

[10]见《关于解释和适用gatt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11] 姜圣复 《wto法律制度》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2002年 第95页

[12] 见《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条

[13]  《wto的基本原则》载《法律与生活》2000年第4期 第15页

[14] 沈四宝 马其家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若干问题》 山西大学学报 2004年5月 第66页

参考文献:

姜圣复 《wto法律制度》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2002年版

进出口贸易活动篇9

一、服务贸易的概念

服务贸易又称劳务贸易,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狭义的服务贸易是指一国以提供直接服务活动形式满足另一国某种需要以取得报酬的活动。广义的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活劳动,也包括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直接接触下交易的无形活动。

二、我国服务贸易现状

1.服务进出口规模进一步扩大。2012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达4705.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2.3%,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为10.8%,同比提升0.5个百分点。2013年上半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是2472亿美元,同比增长13.7%,其中出口961亿美元,同比增长6.3%;进口1511亿美元,同比增长19%。

2.高附加值服务进出口发展迅猛。2012年咨询、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广告宣传、金融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等高附加值服务出口快速增长,分别比上年增长17.8%、18.6%、18.2%、122.5%、40.1%;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金融服务、通信服务进口增势显著,增幅分别为20.7%、158.4%、38.6%。2013年上半年金融服务出口同比增长了120%,咨询服务出口同比增长了16.6%。金融服务进口增长了150%,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口增长50%,通信服务进口增长16.7%。

3.贸易结构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传统服务贸易仍维持较高比重。2012年传统服务运输和旅游在服务占进出口总额58.8%,同比增加2.2个百分点,旅游进出口总额首破1500亿美元,居各类服务之首,同比增长25.6%;运输服务进出口总额达1247.7亿美元,位居第二,同比增长7.5%。2013年上半年,运输和旅游占服务进出口总额59.4%,旅游进出口总额为828亿美元,同比增长24.5%;运输服务进出口总额为641亿美元,同比增长7.2%。

三、我国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

1.服务贸易收付、结售汇逆差进一步扩大。2001年~2012年我国服务贸易收付总额有显著上升,2009~2012年服务贸易跨境收付逆差逐年大幅增长,2012年逆差额达603亿美元,较上年增长43%;服务贸易结售汇逆差857亿美元,较上年增长一倍。

2.服务贸易较货物贸易发展不平衡。2006~2012年我国货物贸易一直为顺差,而服务贸易差额基本为负值,处于逆差状态,2012年逆差额更是高达895亿美元,比上年增加62%。可见服务贸易发展较货物贸易发展极其不平衡,不利于我国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3.服务贸易结构、地区发展不均衡。2011和2012年,运输、旅游、建筑等传统服务贸易占中国服务贸易总额比重分别为60.7%和62%,金融、保险等高附加值服务贸易比重偏低;地区发展不均衡,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东部沿海地区发展比较迅速,北京服务贸易占GDP比重达75%,部分中部与西部的二三线城市服务贸易占比很低,甚至西部某些地区占比不到10%。

四、应对策略

1.优化结售汇程序,缩小收付、结售汇逆差。结售汇逆差扩大的主要原因是服务贸易结汇意愿下降,因此外汇指定银行应优化结售汇程序,在保证结售汇业务完整、正确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结售汇手续,提升企业或个人结汇意愿,实现缩小收付、结售汇逆差,如综合使用多种结售汇方式: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简化即期、远期结汇现场检查方式,缩短结汇时间,减少利率波动对结汇金额的不利影响;扩大出具核销专用联即可直接结汇的外汇收入范围,为企业在贸易项下结售汇提供便利。

2.以货物贸易带动服务贸易,促进服务贸易平衡发展。我国服务贸易长期以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生产行业为主,只参与加工、组装、制造等简单中间环节,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行业如金融、保险等高附加值服务活动涉及不多,这也是造成我国服务贸易长期逆差的一大原因。中国目前“走出去”的企业多数以制造业企业为主,因此服务业要紧紧依托“走出去”的制造业企业,通过货物贸易带动服务技术和人才的出口,在货物贸易产品中嵌入、复合服务产品,带动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服务性企业的海外投资,从而能参与更多涉及原料采购、物流运输、金融保险、订单处理、批发经营和终端零售等诸多较高附加值生产服务环节,逐步扭转我国服务贸易赤字,促进服务贸易平衡发展。

3.调整贸易结构,提高服务贸易市场化程度。当前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正逐渐由传统劳动密集型向知识技术密集型或资本密集型现代服务贸易转变。我国要想增强服务贸易整体竞争力,应努力调整和优化服务贸易结构,在保持现有传统服务产业优势的同时,分阶段、有重点地通过人力资本投入发展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业,使服务贸易产业结构逐步优化,实现服务贸易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我国目前服务贸易发展不平衡还在于服务贸易市场化程度不高。为此,政府应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程度,清除不合理行业准入障碍,尽快制定和完善既符合我国实际又不违背服务贸易总协定和WTO 规则的法律法规,鼓励各种投资服务业的经济形式,改善国内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五、总结

发展服务贸易对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强化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但在经济总量中比重仍偏低,与我国整体经济实力很不相称。面对全球服务贸易化趋势,加快服务贸易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进出口贸易活动篇10

(一)封闭式管理模式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只允许保税进口的料件在海关设置的区域内活动。这些区域包括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和保税工厂或车间,以便于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防止保税料件和含有保税料件的产品进入国内市场。

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在于:第一,根据国家政策与企业需要设置保税空间,在保税空间的边界上设置特殊的海关机构;第二,审查、批准进入保税空间的企业;第三,对进出保税空间的料件进行保税管理,保证料件从境外或关外流入保税空间、并流出到境外或关外去。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好处在于:第一,管理对象的活动范围较为明确,易于海关在企业与料件两个层面上对料件实施保税监管;第二,免去了对料件的税费征收成本;第三,为保税空间中的企业经营提供了降低成本、提高资本运营效率的余地;第四,为保税空间中的企业提供了经营方面的便利。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选择范围有限,当保税空间在区域、数量等方面扩展时,封闭型模式本身就会受到挑战,如我国加工贸易实践中出现的转厂加工问题;第二,便利了来料或进料的管理,但是,却对国内料件进入保税空间,参与加工贸易的生产过程形成了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产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向一般贸易转化的机会,从而限制了加工贸易对国内经济产生更加广泛的影响。

同样属于封闭型管理模式,实际意义上的保税空间,如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与观念意义上的保税空间,如保税工厂或车间,二者的优劣各有所长。

从封闭性管理模式的特点来看,主要适用于那些单纯依赖于进料或来料进行加工的产品,以及那些单纯依赖国内加工成本优势的产品;适应于那些国土面积较小的国家或地区,随着国土面积的增大,保税空间的扩展,管理的难度也随之增大。

(二)先征后退管理模式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对于那些用于出口产品加工的进口料件,先行征收关税,到产成品出口时再给予退还。

管理模式的主要工作内容在于:对企业用于加工贸易的进料进行登记(这项工作可以看作是一般贸易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必计入工作内容),对企业出口的产成品中所含进口料件进行判定,并给予退税。这种模式属于一种针对企业经营活动性质进行的管理。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好处在于:第一,就其管理过程本身来说,非常简便,只要在出口时,按照企业提供的产品所含进口料件的记录依法进行;第二,直接避免了保税情况下,进口料件非法进入国内市场销售与企业偷逃税款的可能;第三,这种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为企业销售产品提供了两种灵活的选择,如果国内市场饱和,可以选择国际市场,还能够获得退税的好处,不然的话,企业就必须在进口料件时确定其产成品的销售市场,此外,也有助于解决加工贸易中转厂加工的问题。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关税的征收与退还加大了海关部门的工作量;第二,丧失了政策效力,即加工贸易企业从这种模式中没有得到经济上的利益以及通关上的便利,从而无法实施对企业从事加工贸易的积极推动,换一句话说,这种模式只是一种管理模式,而不是一种政策;第三,对确实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守法企业,的确增加了经营成本。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适用于那些比较容易判定其用料标准的产品,同时,作为一种政策,如果旨在为企业提供选择销售市场的灵活性,则这种方式远远胜于其他模式。

(三)第三方担保前提下的保税监管模式

担保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在企业进口料件时,海关保留对进口料件征税的权利,但暂不征税,由进口企业提供担保。企业提供的担保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对税收资金担保,也可以由企业用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抵押。

担保模式的主要工作除了正常的保税内容之外,还要发生涉及提供担保的一系列内容,如我国对加工贸易企业要求开具银行保证金台帐,就是一种担保的保税监管模式。显然,担保的必要性在于降低保税的风险,保障保税料件在加工后随产成品出口。换一句话说,就是在保税料件非法直接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随产成品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情况较为严重时,采取的一项补救措施。

担保管理模式的优点是:为避免保税料件偷逃税款,保证国家税收,促进加工贸易政策的有效性增加了一道保险。

担保管理模式的弱点是:第一,在贯彻加工贸易的促进政策方面打了一个折扣,企业从保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如减少资金占用、削减财务费用开支,有所减少,这对于产业利润水平空间不大的经营活动来说,可能会形成致命的冲击;第二,增加了加工贸易经营活动的复杂程度和交易成本,这对于时效性较高的加工贸易来说,其影响也可能是毁灭性的。

担保模式适用于信誉难于判定或信誉较低的企业所从事的加工贸易活动。

(四)开放式管理模式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通过海关与企业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实现海关对企业进口料件到产成品出口的全程控制。一般都认为,实施这种模式的基本条件是要求海关拥有完备的信息监管网络,要求企业有较高的守法意识。但是,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根本驱动力来看,开放式管理模式要求国家的关税税率水平与处罚成本之间形成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这是实施开放式管理模式所需要的本质条件。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有充分信息的保证,管理过程透明度高,能够对企业进行全程控制;第二,有技术手段的支持,能够有效地控制保税风险;第三,技术手段替代了其他为降低风险采取的手段,为企业节约了加工贸易的运营成本,提高了通关效率。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适用范围受技术与设备条件限制,资金与技术不足的发展中国家难以甚至无法大面积采用;第二,缺乏弹性,要求企业需要在进口料件时事先明确其复出口的选择,使海关启动对进口料件的全程监控程序,对于原计划在国内销售的进口料件,因市场环境变化,需要重新进入国际市场时,会引发多方面的问题。

开放式管理模式代表着对加工贸易进行监管的方向,适用于加工贸易倾向明确的企业进口活动。

(五)各种监管经验的总结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对用于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所采取的主要形式是设立出口加工区。

选择对加工贸易进行监管的模式,要根据当前加工贸易发展的特点与目的来进行。首先,要解决对加工贸易保税料件的监管。根据加工贸易的发展将会以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为主的趋势来看,其贸易流程在各国之间的走向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要把监管模式与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政策结合在一起,考虑政策为加工贸易活动带来的效益。从这一点出发,封闭型管理模式、开放式管理模式和担保模式是较为现实的选择。其次,一种监管模式还需要体现出加工贸易政策对本国经济发展的宏观要求,便利通关、深加工结转、提高国产配套能力、通过技术带动作用向一般贸易转化等,包括为企业提供一种随机决策的制度环境。从这一点出发,先征后退管理模式因其所具有的灵活性,可能是较好的选择。

二、加工贸易监管的国际经验

发展加工贸易是当今世界各国的一项重要活动,既有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也有像韩国这样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更有印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它们的做法与经验各有所长。

(一)美国的模式

美国对加工贸易的组织形式是外贸加工区,其管理具有两个特点:

第一,以一种公共设施的性质由海关来监管的外贸加工区。既然是公共设施,因此,每个港区都可以设立,其监管的费用开支由经营者偿付给海关。在政府层面上,设立了外贸加工区委员会,主席由商务部长担任。

第二,通过法律将产品分为特准外国产品、非特准外国产品、特准国内产品和非特准国内产品,进行分类的政策管理,享受不同的海关政策待遇。特准与非特准的区别在于,是否获得执行申请时可以享受的估价与税则分类,在加工区与关境之间流动。

此外,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外贸加工区委员会可以根据外贸加工区的经营者的申请建立一个具有特殊用途的分区,作为外贸加工区的附属区由单个公司经营管理。由于对外贸加工区的政策力度感到不足,建立附属分区的趋势强盛。

(二)欧盟的模式

欧盟对加工贸易(称为进境加工)的指导思想之一是在审批加工贸易时,权衡加工贸易企业与其他生产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并鼓励以欧盟内部的料件制造产品出口。因而,对进口料件的管理政策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第一,欧盟的管理模式分为保税与退税两种体制。保税方式是指允许一些非欧盟成员的货物在进境时暂不缴纳关税和国内其他税款,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在进口时可以确定其加工后的产品将在欧盟以外进行销售的料件;退税方式是指允许货物在进口时保留在加工后复出口退还已征税款,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在进口时无法明确其加工后产品是否销往关境之外的料件。

第二,欧盟对进境货物或加工产品的转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深加工结转问题)进行了变通的管理方式,允许进境加工许可证持有人在保持加工记录的情况下,在记录中进行登记的变通程序,其特点在于,在连续的记录中,由下一个环节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即使在保税体制下,欧盟的模式也为进口料件的内销提供了制度空间,在企业支付进口应承担的义务如补交关税及迟纳利息之后,可以转为正式进口,进入内部市场流通。

此外,政策还允许进行料件串换,即以欧盟产品替代进口的料件进行加工;允许先出后进,即在急需的条件下,串料出口,再进口相应的料件;允许异地进出境等。为加工贸易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

(三)日本的模式

日本对双向的加工贸易均有规定,对企业从事加工贸易活动的管理较为宽松,但是对保税空间有着较为详尽的规定。

第一,双向的加工贸易。顺委托加工即委托加工出口,逆委托加工即委托加工进口。前者是指日本企业接受国外企业的原料等,加工组装成品后,交付给国外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后者是指日本企业向国外企业提供原料等,加工组装成品后,进口到日本,向国外企业支付加工费。委托加工进口与我国的境外加工贸易并不相同。

第二,保税空间的种类。共有5类,即指定保税地区、保税存放地区、保税工厂、保税展览会、综合保税地区。

第三,根据不同的情况实施不同的监管模式。在保税工厂与综合保税地区,对加工贸易实行保税政策;在指定地区之外,对1年内加工复出口的实行施担保免税政策,对进口纳税并在规定时间内加工复出口的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四)其他国家在加工贸易管理中一些做法

韩国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的特点,在于对参与加工贸易过程的投入品规定了1年内按照复出口的期限减免关税,对用于加工贸易的减免税进口原材料给予退税,同时,在必要时,可以在货物进口时,要求提供相当于减免税款或凭保证金同意分期纳税的担保。

墨西哥的加工贸易以加工装配为主,其根本原因是毗邻美国。在两国边境上,集中了大批从事加工装配的企业,美国方面从事资本密集型的工序,墨西哥方面从事劳动密集型的工序,形成了按照要素禀赋及比较成本优势的国际分工。墨西哥实施了出口加工区的制度安排,加工装配业务所需的进口设备及料件等可以免征关税。

印度加工贸易的政策具有较高的指向性,明确规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产品,以及向完全出口型企业提供的产品,可以免除全部关税和附加税。

进出口贸易活动篇11

围绕“出口创汇”这一核心目标,中国的开放战略主要在两条主线上展开,一是吸收出口导向型的外商直接投资,二是鼓励本土企业扩大出口。在第一条主线上,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建立特殊经济区、完善基础设施、对外资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以及对外资项目进行筛选,鼓励出口导向型的项目。一方面对外资项目提出绩效要求,主要是本地含量、外汇平衡和出口比例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出口型企业(出口超过其产值70%)在所得税方面给予再减半的优惠。其中最为重要的政策措施之一,就是实行加工贸易政策。

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之际,正值日本和东亚新兴经济体劳动密集型产业因成本上升而对外寻求低成本生产加工地之时。这些投资项目具有“大进大出”的特点,其原材料、零部件需要从母国或其他经济体进口,其产品需要出口。适应这些外资项目这一特点,是中国能否抓住东亚地区产业转移机遇的关键。一方面,中国的进口替代部门仍需高关税及非产品税壁垒的保护;另一方面,高关税等贸易壁垒又会阻碍出口导向型的外资项目进入中国。如何才能既保护进口替代部门,又使出口导向的外资项目在华低成本运作呢?为此,中国政府实行了加工贸易政策,即企业用于加工复出口的进口料件,进口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1994年之前主要是产品税,之后是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一政策消除了中国的高关税与增值税对使用进口料件的阻碍。随着加工贸易在国内产业增值链条的不断延伸,海关、检验检疫等管理部门不断改进监管,在通关程序、跨关区结转等方面大大提高了便利化程度,使得加工贸易在全国范围内发展。

加工贸易对于我国成为吸收外资大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自1993年以来,中国一直是世界上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累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超过8000亿美元。但来华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活动具有特点,世界上跨境投资中,2/3在服务领域,而中国吸收的外资中,71%在制造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我国对外资企业内销存在种种限制,因此,来华制造业的外资主要是从事加工贸易的,加工贸易出口中,超过80%是由外商投资企业完成的。由此可以看出,加工贸易政策对于吸引外商投资在华开展出动的重要性。换言之,如果没有加工贸易政策,中国不可能有今天这样的吸收外资的局面。

中国加工贸易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具有显著作用。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由于其制造业国际竞争力低下,缺乏国际销售渠道,因此出口竞争力普遍不强,成为制约其工业化进程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我国也不例外。但是,由于实行加工贸易政策,我国成功地承接了出口导向型的外商直接投资,将外资企业在技术、管理、设备、销售渠道、品牌等优势与我国劳动力、土地成本、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优势有机结合,使我国迅速成为面向全球的低成本加工制造基地。加工贸易快速发展,占出口的比重已经超过一半,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

实际上,加工贸易是中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推进工业化的一条新道路。世界银行前副行长钱纳里的“双缺口”理论认为,制约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的两大因素,一是资金缺口,二是外汇缺口。而加工贸易的发展,既可以引进外资,弥补资金缺口,更重要的是,加工贸易大大增强了我国出口创汇能力。在过去的30年中,一般贸易长期是逆差,只是近年来才出现顺差。加工贸易一直保持顺差,而且顺差持续扩大,为我国引进工业化所需的原材料、先进设备与技术提供了宝贵的外汇。今天,中国外汇储备超过1.8万亿美元,雄居全球第一,加工贸易功不可没。此外,加工贸易在引进新产品、对本地企业的技术外溢、提高本地劳动力素质以适应工业化进程的要求等多个方面,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我国沿海地区之所以脱颖而出,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发展出口导向型的加工贸易。

由此不难发现,加工贸易是过去30年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对外开放战略的成功实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关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主要观点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内涵到底是什么?人们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提出了不同的观点。粗略整理,至少有以下五种代表性观点,本部分将对这些观点进行简要的分析。

观点一: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就是将加工贸易转变为一般贸易。

这一种观点的理由是:第一,加工贸易出口额包含了进口额,夸大了我国的加工对外贸易额。第二,加工贸易加剧了双边贸易的不平衡。加工贸易主要是由东亚几个经济体转移过来的产业下游环节,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从其投资源地进口上游料件,加工后向欧美等传统市场出口,形成了“三角贸易”。我们对东亚主要经济体形成巨额逆差,又对欧美主要国家形成巨额顺差,我们是美国、欧盟最大的贸易顺差来源国,这种双边贸易的不平衡,恶化了我国的外经贸环境。第三,加工贸易是贸易摩擦的主要原因。加工贸易导致的双边贸易不平衡,确实会加剧贸易摩擦,但认为加工贸易是贸易摩擦的主要原因,这个判断未必准确。从1995年开始,中国是被全世界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但是被反倾销调查的产品里面,90%以上是一般贸易,只有很少的案例是加工贸易。第四,加工贸易增值率低、创汇少。我国的加工贸易处在全球分工的低端,增值率低,这是没有错的,但是创汇并不少。前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创汇主要就是来源于加工贸易,因为加工贸易有增值,所以有顺差。一般贸易多年都是逆差,个别年份有顺差。第五,加工贸易产品档次很低,所以要转成一般贸易。实际情况是,中国90%左右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都是加工贸易方式,如果拿加工贸易的出口产品和一般贸易比,加工贸易的产品档次、技术含量均高于一般贸易。所以把加工贸易转型为一般贸易,绝对是解决不了所谓加工贸易产品档次低的问题。第六,加工贸易承接了外国“两高一资”的产业。当时为了吸收外资,确实有一些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的项目,但是,加工贸易在环境保护、环境标准、能耗标准、技术水平上,均高于一般贸易,或者换句话说,把加工贸易转成一般贸易解决不了所谓的“两高一资”的问题。最后,一些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贸易企业,存在劳工问题、工作超时、社保不足、工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地保护,等等,这些问题在某些加工贸易企业确实是存在的。但是并不是说把它转型为一般贸易就解决了。因此,把加工贸易转型为一般贸易,很多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观点二:加工贸易要实现从沿海向内陆地区的梯度转移。

这一观点是看到了沿海地区通过发展加工贸易大大促进了地区经济发展,因此,希望通过实现加工贸易从沿海向内陆地区的梯度转移,促进内陆地区的发展。这一观点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加工贸易集中在东部沿海的局部地区,带来了一些土地、资源、环境方面的压力,通过梯度转移可能缓解过度集中的问题。第二,加工贸易这种过度集中,带来了人口的大幅度流动,大量的农民工从中西部地区进入了沿海地区,带来了很严重的社会问题。第三,随着沿海地区土地、环境、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一些劳动密集的加工贸易活动存在对外转移的压力,与其转到越南等其他国家,不如政府加以引导,转移到内陆地区。因此,近年来有关政府部门着力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确定了中西部31个市、区作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

但是,必须看到,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难以成为主流。第一,加工贸易具有大进大出的特性,布局上靠近港口是其内在要求,除了像芯片等物流成本占其总成本较低的商品,我国陆路运输成本高,大多难以向内陆地区转移。第二,内陆地区虽然在劳动力价格方面有优势,但是与沿海地区相比,内陆地区在产业链方面配套能力差、管理水平较低、劳动生产率低,据一项调查,单位产品的劳动成本,内地与沿海几乎没有差异。第三,各地招商引资的竞争中,往往对制造业所用土地有补贴,沿海地区地方政府财力较强,可能比内陆地区提供更多的补贴,因此,对投资者而言,在内陆地区的土地成本未必比在沿海更低。第四,加工贸易对管理效率有越来越强的要求,内陆地区由于开放晚,管理的水平、管理的意识、管理的效率,通关便利化程度通常与沿海地区都有差距。第五,加工贸易所在的地方政府会采取各种措施阻止加工贸易搬离本地。第六,沿海地区本身发展不平衡,如广东的东西两翼地区、江苏的北部地区都与其核心区存在明显的发展落差,省级政府极力推动加工贸易省内转移,也会阻止加工贸易向内陆地区的转移。因此,总体而言,加工贸易向内陆地区的梯度转移难以成为主流,内陆地区不必也不可能重复沿海地区开放与发展的道路,应该因地制宜另谋开放发展之路。退而言之,即便加工贸易实现了梯度转移,也不能说就实现了转型升级。

观点三:加工贸易从“放养”转变为“圈养”。

这就是说把加工贸易逐渐地引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内。这一观点一度很有市场。从国际经验看,大多数国家加工贸易都在海关特殊区里面。加工贸易跨关区的结转被认为是飞料走私的一个重要原因。怎么才能看住它呢?就是要把“放养”变成“圈养”,因此批准建立了多个出口加工区。但是,这个观点有很多地方值得商榷。首先,发达国家关税很低,很多企业无需加工贸易政策,因此,只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实行加工贸易政策,无碍他们利用全球分工带来的机遇。而中国的情况是完全不一样,既要保留高关税,保护进口替代部门,又要参加全球产业价值链,必须大范围实行加工贸易政策,否则不可能充分利用全球分工带来的机遇。其次,加工贸易并非走私原因。走私是因为高关税带来的巨大利益。从海关查处走私的结果看,利用加工贸易方式的走私犯罪金额与其他方式大体相当,但考虑到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走私有案底可查,因此,可以推断,利用加工贸易走私并不是走私的主要渠道。再次,全国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数量巨大,不可能全部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关键还在于通过监管理念、监管体系和技术创新、加强部门间的配合等,提高监管的效率,而不是主要依靠“圈养”。最后,随着国内市场规模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加工贸易企业既要出口,又要兼顾国内市场,出口加工区的政策不适应这种企业的要求。因此,不可能把加工贸易活动全部放到海关特殊监管区中。即使在特殊监管区里,加工贸易同样面临转型升级的重任。

观点四:实现加工贸易的主体从以外资为主到以本土企业为主。

目前,外资企业占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的85%左右。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是:第一,外资企业具有漂移性。尤其最近这两年,由于我国沿海地区成本上升较快,一些企业提出要向越南等国转移,更加剧了加工贸易主体本土化的迫切性。其实,在全球化的时代,任何一个国家的企业都具有漂移性。来华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来源地绝大多数也是“本土企业”,但随着其本土成本的上升,都迁移到了成本更低的中国。因此,如果我国的投资环境不利于发展加工贸易,不仅外资企业会迁移,本土企业也同样会迁移到外国。关键是要不断改善投资环境,这正是全球化时代国家与国家之间竞争的重要内容。第二,认为加工贸易以外资企业为主不利于搞研发、搞品牌。加工贸易要从OEM到ODM和OBM,要搞研发、要发展自主品牌,这是转型升级的一个方向。如果在华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是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它的研发主导权不在本土企业,因此难以开展自主研发,更难以发展自主品牌。不过,跨国公司研发活动的国际化是当前跨国投资的一个重要内容,只要我国条件适合,跨国公司是会将研发活动转移来的。目前我国已经承接了上千家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据有关调查,在跨国公司未来的研发投资目的地中,中国高居榜首。另外,来华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相当高的比重是港资、台资中小企业,其在投资来源地已经只剩下营销与管理活动,其研发、生产等活动都已经转到内地,因此,如果这个企业要开展研发,一定会放在内地。总体而言,加工贸易主体的外资化特点,对加工贸易在华开展研发活动并形成知识产权,是有一定障碍,但不是致命的障碍。所以推动加工贸易搞ODM、OBM,即便是外资也是完全有可能的,并不一定非要把它转为内资。因此,把以外资为主转成以本土企业为主作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方向,这个观点恐怕也是值得商榷的。

观点五: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就是从传统产品向高新技术产品升级。

这个观点乍听起来是非常有道理的。我国加工贸易起步时,主要是传统产品,后来越来越多的是IT企业过来了。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加工贸易的产品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2007年,78%加工贸易出口已经是机电产品了,45.8%已经是高新技术产品了。高新技术产品占比,已经远高于美国(35%)和OECD国家平均水平(28.5%)。如果这一观点成立,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早就成功了,不需要再转型升级了。实际上,如果深入到企业内部去考察,不难发现,很多所谓的高新技术的企业,其产品虽然是高新技术产品,但在华从事的却多是低附加价值的劳动密集活动。所以这个观点是似是而非的,乍听起来很有道理,但是没有揭示出转型升级应有的含义。

上述五种关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代表性观点,有一部分有合理内涵,但是又不完全准确。

三、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方向与政策

(一)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面临的新形势

加工贸易转移升级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必须将加工贸易放到国际生产分工新格局和我国对外开放战略转变之下加以考察,才能准确把握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真正内涵。

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IT技术革命和运输技术的进步,全球分工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最深刻的变化之一,是全球产业价值链的形成。

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产业,其价值活动均可粗略地划分为技术与资本密集环节(如研发设计、高级原材料生产、复杂零部件生产等)、劳动密集环节(简单零部件生产、成品组装等)和信息与管理密集环节(如市场营销、管理运营、品牌运作、专业服务、金融服务、物流管理等,大致可以归为总部经济活动和生产活动两大类)。如果一个产业的价值链在一国之内展开,由于资本与劳动力的可流动性,会导致产业价值链不同环节的资本回报率和工资水平趋同,平均劳动生产率的差异主要反映的是人力资本构成的差异。因此,其价值曲线是一条很平缓的“U”型曲线(见图1)。

资本、技术、信息等要素的跨国可移动性与土地、劳动力等要素的不可跨国移动性,导致全球产业价值链与国内产业价值链的巨大差异。相形之下,全球产业价值链却是一条深凹的“U”型曲线,原因在于,劳动力跨境流动存在诸多的障碍,导致不同国家之间劳动力工资水平的巨大差异,而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却可以自由流动,导致资本回报的平均化。这样,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形成在国际生产价值链不同环节的分工,通常劳动密集型的价值环节布局在发展中国家,这些环节的劳动生产率较低,附加价值也较低,而劳动生产率较高的技术与资本密集环节和信息与管理密集的价值环节则分布在发达国家,从而形成了一条深凹的“U”型曲线。中国台湾企业家施振荣先生在分析IT产业价值链时将这条曲线称之为“微笑曲线”。发达经济体在将其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同时,其在全球产业价值链上的地位不断提升。发展中国家总体上处于产业价值链的低端。全球分工格局也因此产生了重大变化,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产业间分工,变成了价值环节间的分工。产业结构升级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最主要的方向是要提升产业价值环节。

中国的对外开放战略也正处于调整的关键时期。过去以“出口创汇”为核心目标的开放战略已经成功地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开放战略也必须随着国家发展战略与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变化而相应的调整。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基本实现了工业化,我国的发展战略的目标,已经从以往速度优先的粗放型发展模式,转变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创新与效率驱动的发展模式。因此,作为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外开放战略也将从以往的“出口创汇”为核心目标,转变为对内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服务于经济发展模式,对外则要为中国的和平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在以往以“出口创汇”为核心目标的开放战略中,加工贸易居功甚伟。随着我国开放战略的重大调整,加工贸易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转型升级。

(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方向

从根本上说,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方向,就是提升我国在全球生产价值链上的分工地位。为此:

第一,发展上游的零部件配套产业。我国是从最低端加工组装环节切入全球产业价值链的,近年来增值率持续提高,2007年达到67%(见图2),但仍然不高。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去向简单零部件、复杂零部件的设计生产活动延伸,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与本土上下游企业的配套合作,按照国际市场的品质要求与生产管理规范,推动本土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管理,从而提升整体产业集群的国际竞争力。

第二,鼓励和支持研发,实现从OEM向ODM的转变:形成自主知识产权。ODM的毛利润率可以达到30%左右,远远高于OEM(10%左右)的水平。更重要的是,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其劳动生产率远高于从事简单加工组装的工人,其工资是普遍劳动密集型工人工资的几倍到几十倍,这将大大提升加工贸易的附加价值。

第三,向下游服务价值链的延伸。发展仓储、物流、配送,甚至可以到境外去控制销售渠道。绝大部分商品的出口离岸价和它最后到消费者手里的零售价有相当大的差别,有的都差好几倍,说明大量的价值是在服务环节里。我国在加工贸易的价值链中,目前只分享其服务增值的很小部分,向下游服务增值链的延伸,空间巨大。

第四,发展自主品牌。目前我国自主品牌产品占出口的比重很低,在加工贸易中比重更低。国际品牌可以带来巨大的收益,但必须认识到,首先,国际品牌的基础是技术与质量,没有先进的技术与优良的质量作基础,这样的品牌必然只是昙花一现。其次,国际品牌毕竟是少数大公司才有能力发展,并不是所有的加工贸易企业都能够发展自主品牌的。

第五,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与.能源,坚持节能减排,洁净生产,保护环境。我国面临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资源能源短缺问题和土地资源不足问题。一方面,加工贸易的发展,使我国充分发挥了劳动力比较优势,使我国有能力进口短缺的资源能源,有利于缓解资源能源短缺的矛盾。另一方面,土地、环境是不可贸易的,加工贸易要坚持节约利用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同时也不应发展“两高一资”的产业活动。

(三)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政策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政策,要本着“有促有控,以促为主”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所谓“促”,就是为高价值环节的加工贸易产业活动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监管环境;所谓“控”,则是加强对低附加价值或“两高一资”加工贸易活动的管理,提高其准入门槛。

第一,对国产料件足额退税。对加工贸易所使用的国产料件给予足额退税,才能使国产料件与进口料件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如果不能足额退税,会导致种种扭曲,一是加工贸易企业可能转向使用进口料件,从而降低加工贸易的增值率;二是导致国产料件的“境外一日游”现象。目前,由于退税不足额等原因,“境外一日游”现象日益严重,其金额已经超过我国进口第四大来源国,由此导致大量的无效物流成本,造成了极大的社会资源浪费,同时也加剧了我国交通运输紧张状况。建立保税物流园区后,部分“境外一日游”转变为经保税物流园区的“境内一日游”,但其对成本的增加以及对社会资源的浪费,仍然十分严重。因此,应该尽快对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国产料件实现足额退税。我国一直对来料加工所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出口退税,导致来料加工贸易的国内增值率远远低于进料加工贸易。未来也应该对来料加工贸易采购的国产料件给予足额退税。

第二,便利通关,简化跨关区结转的手续,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的作用,提高监管效率。高附加价值的产业活动,对通关的便利性、时效性要求更高,因此,提高通过效率,尤其是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的作用,对于吸引高端产业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更新监管理念,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进步的最新成果,用电子账册取代人工账册,加强金关系统、金税系统、金贸系统的联网与信息共享,加强不同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无论对于提高海关特殊监管区还是跨关区结转的监管效率,均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扶持本国跨国公司的发展。跨国公司是全球化进程中配置资源的主体,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中,无论是开展自主创新还是发展自主品牌,都需要以本土的跨国公司为载体。因此,有必要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战略与“走出去”战略相协调,针对制约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约束因素,有针对性地改善政策环境,集政府与企业之合力,加快发展我国的跨国公司。

第四,保护知识产权。不少外资企业不愿将核心技术与产业活动转移到我国,或者不愿意与国内企业开展配套合作,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担心其技术外泄,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加工贸易企业的创新活动和发展加工贸易配套产业,均具有重要作用。

第五,加强人力资源培训,提高人力资源素质。目前,加工贸易提供了数千万个低附加价值的就业岗位,解决了一大批低素质劳动者(主要是农民工)的就业问题,为增加农民收入作出了重要贡献。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需要更高的人力资源相配合。提高人力资源素质,一是要加强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新的劳动力队伍。二是要加强在职培训与转岗培训,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分配培训资源,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持续提供合格的劳动者。

第六,切实加强劳动保护。以往,由于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状况严重,加之劳动保护不力,加工贸易中的普通劳工的报酬是不完整,只够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成本。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平衡状况的改善,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的保护大大加强。劳动成本的上升,短期内确实会给出口企业带来一定的成本压力,但从长期而言,也是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重要动力。只要加快提高劳动生产率,把握好劳动成本上升的节奏,加工贸易完全可以避免受到劳动成本过快上升的过大冲击。加强劳动保护的关键,是基层政府相关部门的劳动执法能否到位。

第七,理顺资源、能源价格。土地、资源、能源价格过低,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和相关产品的过度出口。要充分利用市场力量来推动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需要尽快推进土地、资源、能源价格机制的改革,由市场机制取代政府管制成为确定价格的基础力量,通过理顺价格,使加工贸易出口中土地、资源、能源成本完整化。

进出口贸易活动篇12

(一)封闭式管理模式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只允许保税进口的料件在海关设置的区域内活动。这些区域包括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和保税工厂或车间,以便于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防止保税料件和含有保税料件的产品进入国内市场。

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在于:第一,根据国家政策与企业需要设置保税空间,在保税空间的边界上设置特殊的海关机构;第二,审查、批准进入保税空间的企业;第三,对进出保税空间的料件进行保税管理,保证料件从境外或关外流入保税空间、并流出到境外或关外去。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好处在于:第一,管理对象的活动范围较为明确,易于海关在企业与料件两个层面上对料件实施保税监管;第二,免去了对料件的税费征收成本;第三,为保税空间中的企业经营提供了降低成本、提高资本运营效率的余地;第四,为保税空间中的企业提供了经营方面的便利。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选择范围有限,当保税空间在区域、数量等方面扩展时,封闭型模式本身就会受到挑战,如我国加工贸易实践中出现的转厂加工问题;第二,便利了来料或进料的管理,但是,却对国内料件进入保税空间,参与加工贸易的生产过程形成了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产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向一般贸易转化的机会,从而限制了加工贸易对国内经济产生更加广泛的影响。

同样属于封闭型管理模式,实际意义上的保税空间,如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与观念意义上的保税空间,如保税工厂或车间,二者的优劣各有所长。

从封闭性管理模式的特点来看,主要适用于那些单纯依赖于进料或来料进行加工的产品,以及那些单纯依赖国内加工成本优势的产品;适应于那些国土面积较小的国家或地区,随着国土面积的增大,保税空间的扩展,管理的难度也随之增大。

(二)先征后退管理模式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对于那些用于出口产品加工的进口料件,先行征收关税,到产成品出口时再给予退还。

管理模式的主要工作内容在于:对企业用于加工贸易的进料进行登记(这项工作可以看作是一般贸易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必计入工作内容),对企业出口的产成品中所含进口料件进行判定,并给予退税。这种模式属于一种针对企业经营活动性质进行的管理。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好处在于:第一,就其管理过程本身来说,非常简便,只要在出口时,按照企业提供的产品所含进口料件的记录依法进行;第二,直接避免了保税情况下,进口料件非法进入国内市场销售与企业偷逃税款的可能;第三,这种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为企业销售产品提供了两种灵活的选择,如果国内市场饱和,可以选择国际市场,还能够获得退税的好处,不然的话,企业就必须在进口料件时确定其产成品的销售市场,此外,也有助于解决加工贸易中转厂加工的问题。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关税的征收与退还加大了海关部门的工作量;第二,丧失了政策效力,即加工贸易企业从这种模式中没有得到经济上的利益以及通关上的便利,从而无法实施对企业从事加工贸易的积极推动,换一句话说,这种模式只是一种管理模式,而不是一种政策;第三,对确实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守法企业,的确增加了经营成本。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适用于那些比较容易判定其用料标准的产品,同时,作为一种政策,如果旨在为企业提供选择销售市场的灵活性,则这种方式远远胜于其他模式。

(三)第三方担保前提下的保税监管模式

担保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在企业进口料件时,海关保留对进口料件征税的权利,但暂不征税,由进口企业提供担保。企业提供的担保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对税收资金担保,也可以由企业用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抵押。

担保模式的主要工作除了正常的保税内容之外,还要发生涉及提供担保的一系列内容,如我国对加工贸易企业要求开具银行保证金台帐,就是一种担保的保税监管模式。显然,担保的必要性在于降低保税的风险,保障保税料件在加工后随产成品出口。换一句话说,就是在保税料件非法直接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随产成品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情况较为严重时,采取的一项补救措施。

担保管理模式的优点是:为避免保税料件偷逃税款,保证国家税收,促进加工贸易政策的有效性增加了一道保险。

担保管理模式的弱点是:第一,在贯彻加工贸易的促进政策方面打了一个折扣,企业从保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如减少资金占用、削减财务费用开支,有所减少,这对于产业利润水平空间不大的经营活动来说,可能会形成致命的冲击;第二,增加了加工贸易经营活动的复杂程度和交易成本,这对于时效性较高的加工贸易来说,其影响也可能是毁灭性的。

担保模式适用于信誉难于判定或信誉较低的企业所从事的加工贸易活动。

(四)开放式管理模式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通过海关与企业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实现海关对企业进口料件到产成品出口的全程控制。一般都认为,实施这种模式的基本条件是要求海关拥有完备的信息监管网络,要求企业有较高的守法意识。但是,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根本驱动力来看,开放式管理模式要求国家的关税税率水平与处罚成本之间形成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这是实施开放式管理模式所需要的本质条件。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有充分信息的保证,管理过程透明度高,能够对企业进行全程控制;第二,有技术手段的支持,能够有效地控制保税风险;第三,技术手段替代了其他为降低风险采取的手段,为企业节约了加工贸易的运营成本,提高了通关效率。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适用范围受技术与设备条件限制,资金与技术不足的发展中国家难以甚至无法大面积采用;第二,缺乏弹性,要求企业需要在进口料件时事先明确其复出口的选择,使海关启动对进口料件的全程监控程序,对于原计划在国内销售的进口料件,因市场环境变化,需要重新进入国际市场时,会引发多方面的问题。

开放式管理模式代表着对加工贸易进行监管的方向,适用于加工贸易倾向明确的企业进动。

(五)各种监管经验的总结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对用于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所采取的主要形式是设立出口加工区。

选择对加工贸易进行监管的模式,要根据当前加工贸易发展的特点与目的来进行。首先,要解决对加工贸易保税料件的监管。根据加工贸易的发展将会以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为主的趋势来看,其贸易流程在各国之间的走向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要把监管模式与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政策结合在一起,考虑政策为加工贸易活动带来的效益。从这一点出发,封闭型管理模式、开放式管理模式和担保模式是较为现实的选择。其次,一种监管模式还需要体现出加工贸易政策对本国经济发展的宏观要求,便利通关、深加工结转、提高国产配套能力、通过技术带动作用向一般贸易转化等,包括为企业提供一种随机决策的制度环境。从这一点出发,先征后退管理模式因其所具有的灵活性,可能是较好的选择。

二、加工贸易监管的国际经验

发展加工贸易是当今世界各国的一项重要活动,既有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也有像韩国这样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更有印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它们的做法与经验各有所长。

(一)美国的模式

美国对加工贸易的组织形式是外贸加工区,其管理具有两个特点:

第一,以一种公共设施的性质由海关来监管的外贸加工区。既然是公共设施,因此,每个港区都可以设立,其监管的费用开支由经营者偿付给海关。在政府层面上,设立了外贸加工区委员会,主席由商务部长担任。

第二,通过法律将产品分为特准外国产品、非特准外国产品、特准国内产品和非特准国内产品,进行分类的政策管理,享受不同的海关政策待遇。特准与非特准的区别在于,是否获得执行申请时可以享受的估价与税则分类,在加工区与关境之间流动。

此外,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外贸加工区委员会可以根据外贸加工区的经营者的申请建立一个具有特殊用途的分区,作为外贸加工区的附属区由单个公司经营管理。由于对外贸加工区的政策力度感到不足,建立附属分区的趋势强盛。

(二)欧盟的模式

欧盟对加工贸易(称为进境加工)的指导思想之一是在审批加工贸易时,权衡加工贸易企业与其他生产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并鼓励以欧盟内部的料件制造产品出口。因而,对进口料件的管理政策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第一,欧盟的管理模式分为保税与退税两种体制。保税方式是指允许一些非欧盟成员的货物在进境时暂不缴纳关税和国内其他税款,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在进口时可以确定其加工后的产品将在欧盟以外进行销售的料件;退税方式是指允许货物在进口时保留在加工后复出口退还已征税款,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在进口时无法明确其加工后产品是否销往关境之外的料件。

第二,欧盟对进境货物或加工产品的转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深加工结转问题)进行了变通的管理方式,允许进境加工许可证持有人在保持加工记录的情况下,在记录中进行登记的变通程序,其特点在于,在连续的记录中,由下一个环节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即使在保税体制下,欧盟的模式也为进口料件的内销提供了制度空间,在企业支付进口应承担的义务如补交关税及迟纳利息之后,可以转为正式进口,进入内部市场流通。

此外,政策还允许进行料件串换,即以欧盟产品替代进口的料件进行加工;允许先出后进,即在急需的条件下,串料出口,再进口相应的料件;允许异地进出境等。为加工贸易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

(三)日本的模式

日本对双向的加工贸易均有规定,对企业从事加工贸易活动的管理较为宽松,但是对保税空间有着较为详尽的规定。

第一,双向的加工贸易。顺委托加工即委托加工出口,逆委托加工即委托加工进口。前者是指日本企业接受国外企业的原料等,加工组装成品后,交付给国外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后者是指日本企业向国外企业提供原料等,加工组装成品后,进口到日本,向国外企业支付加工费。委托加工进口与我国的境外加工贸易并不相同。

第二,保税空间的种类。共有5类,即指定保税地区、保税存放地区、保税工厂、保税展览会、综合保税地区。

第三,根据不同的情况实施不同的监管模式。在保税工厂与综合保税地区,对加工贸易实行保税政策;在指定地区之外,对1年内加工复出口的实行施担保免税政策,对进口纳税并在规定时间内加工复出口的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四)其他国家在加工贸易管理中一些做法

韩国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的特点,在于对参与加工贸易过程的投入品规定了1年内按照复出口的期限减免关税,对用于加工贸易的减免税进口原材料给予退税,同时,在必要时,可以在货物进口时,要求提供相当于减免税款或凭保证金同意分期纳税的担保。

墨西哥的加工贸易以加工装配为主,其根本原因是毗邻美国。在两国边境上,集中了大批从事加工装配的企业,美国方面从事资本密集型的工序,墨西哥方面从事劳动密集型的工序,形成了按照要素禀赋及比较成本优势的国际分工。墨西哥实施了出口加工区的制度安排,加工装配业务所需的进口设备及料件等可以免征关税。

印度加工贸易的政策具有较高的指向性,明确规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产品,以及向完全出口型企业提供的产品,可以免除全部关税和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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