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转化法合集12篇

时间:2023-06-18 10:25:30

科研成果转化法

科研成果转化法篇1

1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科技成果供给主体与接受主体看,一方面科技成果供给主体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济意识、市场观念不到位,在科技成果的转化中未能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企业的R&D投入不足,如我国大中型企业R&D投入占销售额比例平均仅为0.5%,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为3%左右,其中高技术企业一般为5%以上,有的甚至达到10%;同时,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将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或与企业合作转化,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转让费或收益分成,企业、事业单位对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奖励的额度偏低,未能很好落实奖励制度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导致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

(2)政府对成果转化的政策扶持和财政金融支持不力。由于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在过去的行政管理体制之下形成了等、靠、要的工作作风,要形成新的市场理念,便迫切需要政府实行既“断奶”又扶持的科技政策,以形成适宜的市场机制。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融资体系和机制尚不健全,国家财政拨款的增幅不大;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在增值税征收中对高技术产品具有智力成本比重大的特点考虑不够;科技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也不力。

(3)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薄弱,社会化保障力度不够。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中试基础设施普遍较差,难以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信息不灵,未建立科学、公平、权威、有效的科技成果鉴定与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和体系,技术市场交易活动不活跃,风险机制不够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缺乏资金支持,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缺乏既懂科技又懂市场、懂管理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2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实施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

2.1法制方面的原因

这方面的主要原因是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本身的配套和具体落实措施没跟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关于国家财政投入、税收优惠、信贷支持、风险基金、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过于原则,无程序性规定,缺乏操作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和《专利法》明确规定了成果权的依据,但是无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导致科技成果转化主体间利益分配无法律依据;《技术市场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等技术市场管理法规中无关于技术咨询、登记、信息、知识产权及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的规定等。同时还存在着有法难依或执法不严的情况,现实中,高校、科研院所在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往往因为诉讼费用高、耗时长、诉讼程序烦琐而不愿打官司;另外在诉讼的过程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难以做到秉公执法。

2.2科技成果本身的原因

科技成果本身质量不高是推广转化难的根本原因。由于体制的原因,长期以来科技成果的“价值”都是单纯以获得国家经费的多少、的数量、参与人学术地位的高低等来确定。这种评价体系仅体现了科技成果的“学术价值”,忽略了“市场价值”,结果导致科研不是面向市场的需要,仅单纯追求学术价值和地位而进行与实际脱节的研究,其成果不具有市场领先性,或不具备工业化生产可行性,或作为技术商品缺乏必要的服务支持等。市场价值的缺失造成科技成果的有效需求不足,产品“不适销对路”,出现“滞销”现象。另外,科研中存在短期行为,造成科技成果成熟性和先进性缺乏。产品本身“不合格”影响了转化。

2.3实施条件方面的原因

(1)主体方面。人们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惯性思维模式和管理模式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在人们的意识中仍然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学术、轻应用的错误倾向,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缺乏专门从事成果管理专门化人员;科技管理部门人员缺乏,导致由成果单位自行选择鉴定专家、组织成果鉴定,影响成果鉴定的公平性;作为转化主体的企业吸纳科技成果的能力不强,缺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高素质人才。

(2)投入方面。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R&D/CDP)是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评价科技实力或竞争力的首选核心指标。它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值的主要参数,既包含了科技投入的基本内容,又从科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方面直接测度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状况。各国在制定发展目标时,都十分关注这一指标。我国科技经费投入一直不足,1999年我国的R&D/CDP为0.83%,与发达国家(2%~3%)和新兴工业化国家(1.5%~2%)相比有很大差距,也低于印度和巴西(0.9%~1.1%)。研发经费投入的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科技竞争力水平的提高。

(3)相关体制方面。旧体制下形成的科技结构不尽合理、机构重复设置、力量分散和科技后劲不足等问题,形成了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在封闭的系统内搞成果应用、开发和生产体系,相互之间缺乏优势互补的环境和机制,客观上造成了人、财、物的浪费。原来作为事业单位的科研机构,经费由政府拨给,课题由科研机构本身确定或科技管理部门下达,其追求的目标为项目完成后的论文及科研总结,课题与市场需求相脱离,科研单位、高校根据论文评定职称和评价工作业绩的制度,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动力不足。此外旧有体制对成果转化和科技人员创新力的束缚,造成了科技成果和人才的外流;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市场欠发达等都影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3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实施效果的对策

(1)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法制体系,加强执法和司法的力度。保护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体系必须完善并且能够贯彻执行。应建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包括《科技投入法》、《科技成果登记、鉴定、推广管理法》及《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法》在内的体系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体系,用以调整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主体、供给主体、转化主体以及保障主体这四大主体的行为及相互关系。我国还需要制定《科技投入法》、《风险基金法》、《基础研究法》、《产业振兴法》、《成果推广法》等相关单行法律以配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法》的贯彻和实施。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广大的科技人员要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科技成果及其转化的司法保护,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认真纠正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科研成果转化法篇2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9-0052-05

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资料统计,近几年我国高校每年科技成果有几万项,而真正实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却不到1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1]虽然高校的科研成果属于技术创新,而产业化则属于成果转化,二者是不同的,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二者的关系却是另一番景象:科研成果如果不能够转化为具有经济效益的生产力,那么其对社会的发展便没有直接的贡献,此项技术创新也就不具备经济意义。应引起注意的是,在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最主要推动力就是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以美国为例,超过50%的经济增长是依靠对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的大量投资产生的。[2]由此观之,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低下对经济发展而言无疑是不利的。

那么如何提高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法律政策环境的差别会多大程度的影响这种转化效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顺畅与否会如何影响经济?我们可以参鉴一下美、日两国的经验教训。

一、美、日两国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成功经验如何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绝大多数大学对知识产权经营非常陌生,有的甚至持极端的排斥态度。20世纪70年代后,因为日本经济的崛起,美国的企业在许多产业领域被击败,美国的经济萎靡不振,美国国内震动很大,甚至国民都开始对美国丧失信心。当时,美国各界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最终认为,美国大学不注重知识产权的经营,大量有价值的科技成果得不到及时转化是造成本国经济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据统计,1980年,由于制度性的缺陷,仅有5%的科技成果被转移到企业界,效率极其低下。[3]认识到法律环境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之后,美国国会于1980年12月12日迅速通过了由参议员Birch Bayh和Robert Dole提出的《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即著名的《拜杜法案》,该法为大学经营知识产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激励。《拜杜法案》通过后,大学反应热烈,纷纷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经营机构,以至于知识产权经营成为近20多年来发生在美国大学的一个蔚为壮观的景象。实际上,现在全美排名前100位的研究型大学都在经营知识产权。[4]同时,由于高校产生的科技成果往往在质量上大大高于企业界,故此,尽管高校的科技成果在数量上并不占绝对优势(如2000年大学获得的专利数仅占全美当年专利数量的2%),但对社会的贡献却是巨大的。[5]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美国《拜杜法案》的通过生效极大地促进了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但并没有导致大学科技成果质量的下降。而对于那些在法案生效后才开始尝试申请专利的大学,科技成果的质量甚至是明显上升的。[6]

由于美国注重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在法律环境层面为大学的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激励,美国的科技水准得以迅速上升,终于在20世纪末世界发达国家普遍经济不景气的情境下,凭借知识经济而依然保持持续繁荣,开创了信息时代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在这一过程中可以看到,法律环境的改善使美国大学有了科研的热情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并使相应高科技产业迅速发展壮大,最终协同创造了美国的经济发展神话。其中,依托斯坦福大学和加州大学等高校的硅谷的发展过程就是鲜明的一例。

反观日本,20世纪80年代经济的表面繁华掩盖住了日本国内的科技创新法律环境的缺陷,国民盲目的自大也一定程度上虚浮了大学的进取精神,日本原初“技术立国”的锐气不再。在不能进行产业升级的情况下,狂热的资本开始集中投资于房地产,造成了日本80年代末的经济泡沫。当投资者意识到日本经济增长方式的缺陷后,泡沫也随之破碎,日本经济一落千丈,并殃及本国经济发展达10余年,教训极其惨痛。经研究,其实即便在泡沫膨胀期,日本大学的科研经费只仅次于美国,在世界科学杂志上的数量也仅次于美国。然而,在大学技术转移方面,日本直到1998年效仿美国《拜杜法案》的《技术转移促进法》的出台,日本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才有了明显的起色,但已经落后了美国近20年,其间仓海桑田,令人感叹。[7]

二、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的原因分析

随着时代的变迁,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已经成为公认的现代大学的三大职能。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大学应当“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可见,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大学具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我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尴尬现状应予改变。

当然,我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低效反映了我国大学办学理念和体制上的缺陷,也显露了我国相应法律政策规范的缺失。那么究竟是哪些原因造成了我国大学的创新不足和转化低效,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1.我国大学的办学理念和管理体制上存在着不足。首先,我国大学教职人员的激励机制没有与时俱进,教职人员的职称评定过于看重论文的发表数量,不重视对科技研发的表彰,从根本上打击了广大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的热情。其次,我国大学虽然拥有数量庞大的高质量科研人员,但很少有人懂得科技成果转化的操作流程,大学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大量的科技成果不能得到及时转化。再次,我国的大学没有为教职人员的科技创新寻求社会广泛的资金赞助,没有在科研人员和企业之间架起桥梁,使得我国大学的科技创新无序杂乱,随意性过强,商业价值不足。最后,我国的大学不注重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孵化服务,使得已有的大学科技成果往往因为缺少支持而得不到转化,白白浪费了已耗的资源。

2.我国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建设滞后,存在着权利的模糊和错配,影响了高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效率。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规范明显存在如下的缺陷:第一,我国对职务发明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规定模糊,既不能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引发了更多的争端,增大了技术转化的成本,虽然一定意义上讲灵活变通对权利归属的界定有其相应的积极意义,但是法律的大忌就是不明确,良好的法律应该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功能,使行为人在事前就可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因此我国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应该纠正。第二,法律应该在清楚界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问题的同时确立对职务发明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的激励机制,我国虽然具有此类规范,但是因为立法位阶比较低,规定过于笼统和单薄,所以实施的效果不尽人意。我国高校自发性的对个人的激励随意性很大,加之高校体制管理上的其它弊端,使个人的贡献不能得到充分的认可,进一步阻碍了高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第三,我国法律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没有体现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安排,缺少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督促和问责机制。

3.我国的资本市场结构扭曲,没有为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我国政府在资本市场的构建上一直心怀顾忌,具有多种原因。在国家资本市场的布局上,我们不难发现政府如下的逻辑:国家政治制度的维持需要国有企业的壮大,所以要支持国企;国企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支持,所以要维护国有银行;国有银行的地位维持需要国家对间接融资进行扶持,所以需要政府出面对直接融资压制。而压制直接融资虽然表面上看算是达到了一定的政治目的,但却也同时剥夺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发展机会,使国家的经济发展日益扭曲。显而易见,现在政府的经济发展策略虽然在一定意义上看是高效的,也符合凯恩斯的经济学原理,但是在涉及高科技成果转化这一问题上,政府的经济发展模式遇到了挑战:一方面,国家需要高科技成果的转化来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维护良好的经济发展势态,另一方面,国家又因自身的法律环境而不得不在资本市场上对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进行抑制、甚至打压,致使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低下。当前,这种局面急需改变。

三、提高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建议

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法规,使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有法可依。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完善的《国家技术转移法》。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虽有《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但这些法律并没有专门规定国家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的归属、披露、监督等内容。专门针对国家技术转移的规定仅有2002年国家科技部和财政部出台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尽管该《规定》对国家投入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作了较详细规定,其核心也是“放权让利”。[8]但是应当看到,《规定》存在严重的法律缺陷:《规定》只能约束科技部和财政部资助的对象,无权约束其它部门和地方政府以其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规定》在明确将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单位后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措施,如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没有时间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没有有效转让知识产权时缺乏处理措施等。另外,虽然《规定》作出“放权让利”的规定,但是对于国家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按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应属国家所有,而对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在无法律明确允许转让的情况下,科技部和财政部无权将国有财产“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见,由于《规定》法律位阶较低,连规范本身的合法性都存在问题。故此可以说,对于技术转让的重要性,在立法层面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笔者认为,在立法层面上,明确科技成果归属和利益关系,是高校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步。笔者主张借鉴美国的“权利归雇主”的原则。理由是:以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法律发展趋势看,虽然一些发达国家没有在法律上规定权利归雇主,并且雇员往往被授权可以就利用大学设施产生的发明申请专利,如芬兰、瑞典、冰岛、瑞士、意大利等,但更多国家更倾向于将专利的申请权赋予大学,如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荷兰、爱尔兰、挪威、波兰、西班牙、英国等。对于权利归属的原则,日本曾经在经济泡沫膨胀时代主张权利归个人,以为这种权利的归属界定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效应更明显,实践表明这种界定是失败的,因为离开校方的经济支持和管理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极其低下,对发明人的权利在法律加以承认并不具备现实的积极效果。其实,日本这一规定是对德国法律盲目借鉴的结果,而实际上,即便在2001年以前,德国在处理方式上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德国已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此种专利权归大学。[9]

2.引导大学制定高效的激励政策,如利益分配方面的一些措施。制定好的激励政策,能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加速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我国教育部虽然在1999年制定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26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从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实施产业化的可以从转化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作为奖酬。但是此规定同样存在两大弊病:一是对发明者的奖励问题,这一规定仅仅在措辞上用了“可以”而已,加之此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的位阶本身就较低,致使这一规范在实践中形同虚设;二是此规定并未给发明者所在院系相应的利益分配权,使得发明者往往不但在发明过程中难以得到院系的支持,甚至会遇到院系的阻挠,最终难于实现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对此,美国的经验可供借鉴。其实,美国并没有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激励机制,而实践中却普遍存在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比如实行利益划分的“三三制原则”,即:专利使用费净收后的现金分配途径,1/3给发明者,1/3给发明者所在的部门,1/3给发明者的学校,发明人和发明人所在院系参与分享专利许可收入。这样做的好处是:允许发明人分享收入,会激励教师不断披露发明,并配合随后的专利申请和许可工作,允许发明人所在院系分享收入,会促使发明人所在院系支持发明人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并同时提升发明人在院系中的地位和声望。[10]

3.更新高校管理理念,完善高校的管理体制,引导和保障科技创新和成果的转化。如在高校评职管理机制上,应尽快废除简单的以学术论文作为评职唯一标准的狭隘做法,将高校教师的科技创新及转化业绩作为重要的评价因素。其实,国外很多大学支持学校教职人员积极进行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甚至有的学校鼓励教职人员走出校门创业,如果教职人员创业成功,会成为今后晋职的重要砝码。其典型代表如爱尔兰的圣三一大学。再如,在高校科研的引导上,大学应注重引导校方的科研方向,使其更直接作用于社会。如以美国大学为例,为了促成大学与社会尤其是企业的良好沟通,令教职人员的研究更有针对性,学校专门设立了负责学校科研管理的资助研究办公室(OSR),OSR负责学校科研的前端工作,代表学校签订横向和纵向的研究协议。这里所说的横向协议指大学和企业间的协议,纵向协议指政府和大学间的协议。美国有的大学将横向和纵向的研究协议都划归OSR负责,例如哈佛大学,而有的大学则在产学合作中推行“一站式”服务,把横向研究协议从OSR中剥离出来,划归技术许可办公室(OTL)管辖,例如斯坦福大学。除此之外,美国大学还为有价值的科技成果提供一种孵化服务,校方提供的这种孵化服务的内容既包括技术“转移”前的技术孵化,又包括技术“转移”后的企业孵化。服务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有:将技术发明孵化到可展示的原型阶段,以吸引投资者,为企业起草商业计划书,引入风险资本,帮助企业招募管理团队,凭借所持股权进入创业企业的董事会和行使投票权等。

4.建立专门的负责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组织负责实施。比如帮助发明人联系转让工作、提供支持,如联系法律、商务、事务顾问,也帮忙联系融资、寻找投资公司,使学校和发明人一起尽快让成果得到转化等。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大学处理得比较好,专门设立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其实,在实践探索过程中,美国大学技术转移机构曾经创造过三种运作模式:第一种是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Wisconsi Alumni Research Foundation,简称WARF)模式。该基金会虽然是该大学的附属机构,但与大学分开,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第二种是麻省理工学院首创的第三方模式,由加州大学伯克利校区教授Cottrell建立研究公司 (Research Corporation,简称RC),独立于所有大学,l937年麻省理工学院与RC签署协议,将学院的发明提交给RC,由RC负责专利申请和许可事宜,收入与麻省理工学院四六分成。第三种是斯坦福大学首创的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简称OTL)模式,即由学校出面申请这些发明的专利,再把专利许可给企业界,给学校带来可观的收入。[11]前两种模式由于自身的缺点最后未能推广。目前,斯坦福大学首创的OTL模式运行最为成功,也成为当代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标准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是:OTL隶属于大学,代表大学管理知识产权事务,取得的技术移转收益在扣除日常管理费用之后,全部交由校方和发明人分享,体现多方共赢、利益共享的原则,并使大学教育研究工作与技术转移之间形成良性循环。更为重要的是,OTL具有独立的地位,完全采用企业化的运作方式,将专利营销放在首位,自收自支,自主经营。大学只是在OTL成立时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以后运作的所有费用都必须在管理和经营中自行寻求解决。一项发明披露后,是否申请专利,寻找合适的企业以及进行《专利许可协议》谈判等等,都由OTL自主决定,而专利申请的具体事宜,OTL通常委托校外专利事务所办理。因为机构人员具有相应的法律和技术知识,极大的提高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12]笔者认为,这一模式值得我国大学借鉴。

5.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尽快为中小高科技企业发展提供适宜的生存土壤。在美国,还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因为一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经营的比较成功,所以这些学校周围也聚集了大量的风险资本,比如斯坦福大学和麻省理工大学,在这种情况下,风险资本往往自愿提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服务。而在我国,政府对金融的管制一向很严格,风险资本的存在合法性都尚存疑问,致使中小高科技企业很少能得到风险资本的支持。可见,如果国家不积极完善国内的资本市场,届时可能会使我国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面临一种尴尬的处境:即如果国内法律环境继续抑制国有金融机构对类似为达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而创建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那么国际风险资本或国际金融巨头就可能充分的利用此一机会,甚至会通过产权转让而获得相应的技术和权利,并进一步影响甚至控制我国的经济。当然,国家可以通过制定法律限制技术对外的转让,但是如果这样的话,没有了充分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又怎能顺利转化,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怎样调动?由此可见,国家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应承担责任,应该及时畅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要的融资渠道。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最好在法律层面加以解决,以排除现阶段仍存在的一些非理性干扰。

参考文献:

[1]谢克昌.提高高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的思考与建议[J].中国科技产业.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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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Sampat,B.N.;Mowery,D.C.;Ziedonis,A. A..“Changes in university patent quality after the BayhDole act:a re-examination” .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21,(2003).

[6] Mowery,D.C.;Sampat,B.N.;Ziedonis,A. A..“Learning to Patent:Institutional Experience,Learning,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S. University Patents After the Bayh-Dole Act,1981-1992”. Manange Science.Vol. 48,No. 1,Januar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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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冯楚建.知识产权政策重大调整―――核心是“放权让利”[N].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06-06-10.

[9] Bart Verspagen. “University Research,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uropean Innovation Systems”.Journal of Economic Surveys,Special Issue Economic and Legal Issue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Volume 20,Issue 4,Sep 2006.

[10]秦小莉.美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背景及经验[J].科技创业月刊,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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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翟海涛.美国大学技术转移机构探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电子知识产权,2007,(12).

Legislation Concerning Promoting University Scientific Achievement Transformation and Study on Management Policy

ZHANG Wan-bin,LUO Hai-shan

科研成果转化法篇3

1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概述

1.1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含义

科技成果是具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则是建立在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上,通过转化中高校内外各要素的系统分析,内外联动,充分发挥各要素的活力以及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形成完整系统,以促进生产力的提高。由此得出,在目标上,以提高生产力水平为根本目的。从方式上,是通过对高校的科技成果的进行产业化的开发、应用的方式协调各要素的关系。从主体上,包括作为主体研发单位的高校、产业化生产单位以及技术中介等单位之间的相互配合。从产生的土壤中,包括国家政策支持、高校科研人员的意识、热情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产业化的整体氛围。

1.2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影响因素

1.2.1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是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条件。在没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科技成果转化的形成、归属等因缺乏相应的规定,容易陷入混乱状态。良好的政策法规是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直接原因。

1.2.2 人力因素

人力因素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主体要件。而高校中的科研人员对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将直接影响整体的科技成果转化率。除此之外,技术经纪人、产业投资人等人力因素的转化意识、业务能力以及思想意识等方面,都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2.3 市场条件

市场的需要是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目的,也就是说转化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高校科技成果的市场适用性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动力条件。

1.2.4 其他因素

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因素还有包括资金、管理、评估、利益分配等,这些因素贯穿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始终。

1.3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意义

激励机制,对促进高校科研人员创造性的激发、创造良好的研发环境、进而发展生产力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良好的激励机制,可以充分调动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营造科技成果转化的整体氛围,激发市场活力。反之,将会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科技成果仅仅停留在实验室阶段,难以形成真正的生产力,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激励机制作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中的最有活力一部分,其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配合,协同作用,将最大程度的促进高校进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提高。

2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困扰

2.1 高校成果转化完成人积极性

高校成果转化主体推动成果转化中缺乏相应的积极性。转化前的资金缺乏、转化时对失败的宽容度以及转化后的利益分配问题均存在难以调动完成人的转化积极性,使整体转化效率低下,缺乏创造性活力。

2.2 法律、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

尽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进行了修改。但是在相关条文方面丞待完善。法律规定过于概括化,需要后续配套法律的修改以及完善。

2.3 监督体系不健全

监督机制,是包括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转化后利益的维护等方面在内的体系的完善。特别是存在相关高校完成人将知识产权的擅自转让,未建立知识产权意识而造成高校的知识产权的利益流失。

3 实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现状分析

3.1 激励机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这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目的,也是实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促进作为科研主体的高校进行成果转化的主要目的。

3.2 实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政策瓶颈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方面并没有具体实际立法的政策瓶颈。这里所说的政策瓶颈,主要有:一是宽容失败的体系尚未完善。宽容失败,是就相关研究人员研究失败后所应承担的后果的规定。由于高校老师并没有相应的资金条件来负担科研失败所造成的后果,而当前法律法规中的政策仅就鼓励转化、利益分配方面做了具体规定,造成宽容失败这方面规定的缺失;二是很大程度上的激励科技成果开发者,在高校中必然导致收入差距,那么对于未从事科研成果发明专注于教学研究方面的人员的心态不平衡,将不利于整体高校教育的发展。

4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完善建议

4.1 完善宽容失败体系

建立宽容失败的体制,将其纳入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内容中去。宽容失败体系,是将研发责任与研发投资结果分离,在进行科技成果的研发开始到研发结果出现之前,就确定好投资方、研发方以及中介方的三方责任的界定。对研发方而言,一方面,研发方对科研项目未尽到相应责任时应承担失责风险;另一方面,在尽到相应科研责任但未研发成功时的减轻或免责。就中介方,应当对于介绍不当时的失责是由承担责任。而投资方主要承担风险责任。在立法方面对此有基本的责任划分的相关规定,是以权利义务对等的法理学为依据。以此保证宽容失败的体制建立,能更好的促进研发工作的顺利开展。

4.2 多角度建立高校评价体系

就高校科研人员而言,由科研成果所引出的一系列后果中更主要的原因在于高校的教师评优体系过于单一。对此,人们认为不能仅仅就科研工作建立其等级评优资质,还应该从多种评价角度,建立并完善评价体系。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评价体系多元化。科研成果以及教学成果均成为教师评优评级的重要标准;二是高校中的科研实验室等项目结果的评价中,对教师的贡献方面不仅仅从项目申报书上,还应当征求学生等相关人员意见,保证成果贡献者得到应有份额。这是为了更好的完善高校的教育体系,以更好地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参考文献

[1]杨京京,刘明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5,8.

科研成果转化法篇4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是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生产方式的中心环节,并把必须坚持技术创新作为“十一五”规划的六项原则之一。在2006年初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上,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 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当今世界发达国家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采取种种措施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产业化的发展,美国、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取得了显著成效。学习借鉴这些国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做法及其经验,对于加速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具有积极意义。

二、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比较

1.各国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美国认为政府应尽可能地减少国家干预,但表现在科学技术领域则是干预范围的逐渐扩展。特别是对于一些基础技术和共性技术,从不直接支持到直接支持的干预范围不断扩大。成立于1901年的美国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是美国商务部技术管理局下属的公立研究机构,专门组织专业性实验室,开展产业基础、共性和前瞻性技术研发。政府对私立的科研机构、大学提供研究经费,帮助他们进行基础性研究。美国标准和技术研究院还负责组织和协调美国商务部和地方政府合作设立的部级先进制造技术应用计划。另外,美国政府还通过立法等手段,积极鼓励产学研合作,企业和科研机构联合起来,将不同学科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集成起来,加强了科技的合作。

德国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长期扶持,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措施专业化程度高、针对性强,同时坚决贯彻了“自主先于国家促进”的原则,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组织方法上,德国政府注意同经济界紧密合作,通过公立机构、行业联合会及政策银行等构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日本政府于2001年4月将原日本工业技术院和日本计量培训研究所合并,组成新的日本先进工业技术研究院。这一公立研究机构将自身定位于产业界和大学学术团体之间,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联合产业界、大学和区域的财团,通过技术转移,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和新产业的诞生。日本政府还极力加强技术的联合开发,1995年日本政府成立官产学合作促进办公室,1998年通产省又补贴22 亿日元支持合作研发等。

法国政府对企业增加科研经费采用税收折扣的办法。规定:凡是研究与发展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企业,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交相当于研究与发展投资增加额 25%的企业所得税。法国政府每年还通过国家创新署(ANVAR)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无息贷款,以提高企业采用新工艺和新技术生产新产品的积极性。

2.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启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即使是市场经济发展较为完善、甚至奉行自由经济的国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也无不强化政府的干预作用。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基础技术、共性技术的研究,对这些技术的研究投入大多以政府的直接投入为主,并且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各国政府都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无论是在人才培养方面、提供信息服务方面,还是税收政策、资金资助等方面都对中小企业予以支持。各国政府普遍强调科技的合作,无论是产学研合作还是官产学合作都被证明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所以,我国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应发挥积极作用,支持前沿技术与重大专项的研究与开发。建立政府采购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协调机制,支持企业采购国内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设备和产品。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1.国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

历史上,以宪法保障科技进步最早立法始于美国。美国在1790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用法律来保障美国科学技术创新。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如1980年的《技术创新法》、1982年的《小企业创新开发法》、1986年的《联邦政府技术转移法》、1989年的《国家竞争力技术转让法》、1996年的《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2000年的《技术转移商业法案》。美国为鼓励风险投资,于1978 年、1981 年分别颁布了《收入法》和《经济恢复法》。另外,美国1980年至1992年,先后颁布了8部有关促进、规范、约束科技主体相互交流与合作的法案。这些法案不仅鼓励国内各层次科研力量的合作,还鼓励高新技术的国际合作。如1983年至1994年,美国与日本和欧盟建立了1350个高新技术联合开发项目,从而有效地推进了科技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及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

德国也对高新技术产业提供税收优惠,其法律规定,企业添置新设备,只要三分之一是用于研究和开发的,就可享受税收减免。这对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推动技术的实际应用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需要指出的是,经济发达国家对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提供税收优惠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很多优惠措施并不是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本身,而是针对有利于研究与开发的所有项目和活动,这无疑能有效地刺激所有企业加强科技投入。

日本也是高度重视科技立法的国家之一。日本政府于1999年颁布了《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该法将以前颁布的相关政策、措施上升到特别措施法的层次,这就从多方面为保障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法律制度基础。另外,日本的《产业教育振兴法》关于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的法律形式、法律地位、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管理等规定,对促进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的顺利发展也起到了较好效果。日本《专利法》第107条规定,大学向民间机构转让的科技成果,可减免或免除1~3年的专利年费;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在实施特定科技成果转让时,专利厅长官有权减免其专利申请手续费。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大学及研究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该法还规定,专利局局长指定的学术团体举办的研讨会上以书面形式发表的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人仍有权获得专利,从而激励了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法国于1999年6月颁布了《技术创新和科研法》。该法的颁布改变了法国以往依靠几个公共研究机构来承担研究开发工作,造成科技成果难以转化的局面。由于该法鼓励大学、公共研究机构与企业建立契约性的正式合作关系,使高等学校及科技界与企业界的交流与合作得以加强。

2.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启示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一直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问题,制定了不少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建立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激励体系,创办了大学科技园、创业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但总的来说,中国科技创新主体在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的合作方面,与经济发达国家比较仍存在较大差距。原因之一是中国关于科技合作的立法和制度不够健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二条关于“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为产、学、研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规定属于倡导性的原则性规定,迄今还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对产、学、研合作进行具体规范。法律是对一定经济关系要求的反映。中国应当借鉴国外加强科技合作方面的具体做法,特别是要制定《产、学、研合作法》。该法应对产、学、研合作的法律地位、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作成果归属、政府扶持等做出明确规定,即用法律制度把科技创新主体的各种资源整合在一起。

三、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比较分析

1.国外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美国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模式以基础研究任务和应用研究市场为导向。基础研究主体主要是高校和各类研究机构, 经费以政府出资为主;而对于应用研究,企业是科研主体, 从事产品的改进研究, 经费由企业和贷款解决。应用研究的管理方式是企业化管理, 决策程序明确, 并用良好的激励机制来提高各类人员科研积极性。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主要作用是制定和实施法规, 引导企业与产业部门合作, 并帮助建立各类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

德国科研坚持市场导向, 前沿基础研究由科研院所承担, 应用研究由企业承担, 经费来源主要是企业, 大型项目政府和公益性组织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德国科技管理采用市场管理, 科研项目选择根据企业竞争的需要, 科研成果的价值也由市场机制评估。德国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制定法规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制定相关标准提高科技含量,并提供相应的监督和服务职能, 同时政府还通过大型项目的支柱引导科研方向。

英国的科技主要是计划导向, 企业和政府是投资主体,科研主体由企业和科研机构合作完成。英国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制定科研计划和奖励政策, 并通过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相关科研项目。

日本模式是市场导向, 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资助, 采用“官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日本的科研管理采用企业化的方式, 各主体分工明确、责权利明确, 共同完成相应科研项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 构建产业部门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平台。

2.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启示

观察国外具有代表性的美德英日四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我们发现其有很多共性:科研导向市场化;科研经费来源主要是企业,其次才是政府;科研主体要么是企业,要么是企业和科研部门合作;科研管理也多表现为市场化或企业管理;政府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制定公平、公正法律规则保护科研成果,引导科研部门与企业合作共同完成科技成果的转化。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是计划导向,科技成果距离市场需求较大,科技成果的成熟度也较差。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不高。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首先从科技成果的产生来说,需要政府主导和市场配置相结合;从科技成果的转化角度,需要政府加大科技投入,培育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强“官产学研”之间的结合。

参考文献:

[1]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EB/OL]. news3.省略/tech/2006-07/04/content_4793438.htm

[2]黄 群:德国政府在科技进步及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J].中外科技政策与管理。1994.11

科研成果转化法篇5

关于科研效果研究起步较早,主要是由政府牵头带领众多学者对科研方式、成果评价、科研合作等方面进行研究。当今时代,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科学技术成为衡量一国国力的主要因素,科研方式的创新在我国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而科研成果转化能够加快科技发展的步伐,因而只有各类相关因素互相配合才能构建比较完备的科研过程管理与设计系统。Andylaw(2010)认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各方面的力量进行技术创新〔1〕,JamesLee(2011)同样认为技术创新的构建能够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而技术创新需要实际应用到现实生产中〔2〕。与科研项目密不可分的主体就是高校与科研机构,高校及科研机构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的作用不容忽视。黄维(2012)基于当前知识经济的大环境,使用相关经济学原理分析和论述了社会创新体系的建立需要各方的支持〔3〕。萧强(2012)认为政府应该采取相应的鼓励和优化措施对整个社会的科研进行推动〔4〕,常在(2006)也认为应该通过创新科研模式推动社会发展〔5〕。杨睿(2012)提出我国经济发展以及创新管理模式应当以产学研协作作为重中之重〔6〕,科技成果转化正是我国产学研合作的最终表现形式,徐言生(2011)也指出科研工作的加强可以通过学校整体统筹发展,并通过专业的组织形式指导高校的科研项目能够推动高校科研实力发展〔7〕。魏海燕(2012)总结了国内外高校科研项目的研究状况,指出我国高校科研方式存在问题,并指出需要完善科研体系提高我国高校科研创新能力〔8〕。纵观国外学者的科研成果,早已摆脱了基于SCI的科学引文计量的制约,逐渐迈向科研机构和公司企业等的实际应用,而我国的科研成果仍然转化率不高,我国虽然科研成果较多,然而能转化到实际应用中的却较少,需要在科研过程中多花费时间和精力进行设计以及管理。

2基于层次分析法的科研转化过程要素分析

2.1科研项目成果转化过程的管理以及设计的关键因素在影响推广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的管理和设计的具体过程中,有很多影响因素,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有3类,即:①权属因素、②资源因素、③意识因素。权属因素:即科研项目成果法律权属的清晰度;资源因素:包括政府对于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管理的资源投入、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的专业化管理人才所占比例以及科研机构综合科研能力等;意识因素:包括科政府重视科研成果转化管理的程度、科研机构及高校等科研部门建立的内部科研氛围、政府支持科研成果转化的政策和制度的连续性等。

2.2基于层次分析法的科研项目成果转化过程的管理以及设计关键因素分析为了更直观地对影响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的科研过程的管理以及设计的关键因素进行分析,本文运用层级分析法(AHP)分析相关的关键指标,此方法的优点就是具有严谨理论性以及容易操作性,同时其建立于定性的确定因子权重基础之上,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普遍使用的科学方法。层级分析法首先要建立影响科研过程的管理以及设计的关键因素指标,如表1所示。构建判断矩阵后,进行矩阵特征向量的计算,通过最大特征值获取特征向量并对各个评价指标进行排序,即为权重数值分配。依据前人研究的结论,可以得出3个指标:A1、A2、A3,这3个指标对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的转化进程具有直接的重要的影响,其影响程度相同,都为1/3。在资源因素的政府对于科研项目管理的资源投入、科研机构科研专业化管理人才所占比例、科研部门的综合科研能力这几个二级指标中,科研成果转化的外界环境主要取决于政府的支持,因此在科研成果的形成和后续的成果转化管理过程中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科研机构内部科研管理的专业化人才比重是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管理的人才基础,是保障成果转化管理的内因;而其物质保障则是科研部门的综合科研能力。基于以上分析,政府对于科研项目管理的资源投入相比于科研机构的科研管理专业化更加重要,更相比于科研机构的综合科研能力略为重要;科研机构综合科研能力较科研机构专业化人才所占比例略为重要,其原因是科研成果形成的前提为相关机构的综合实力,也即专业化人才工作的基础。因此,资源因素的评价指标权重如表2所示:在意识因素的政府重视科研管理的程度、科研部门自身建立的科研氛围以及政府对科研项目支持政策和制度的连续性几个二级指标中,政府对于科研管理重视程度决定了科研成果转化管理的外界的宏观环境;而科研部门内部的氛围则传达了科研机构内部科研成果转化在的基础;政府支持科研项目的连续性显著影响着科研成果的转化。综上所述,可得出政府重视科研管理程度最为重要,而政府支持科研项目连续性的重要性位居第二,科研部门本身氛围的构建相较前两者较为不重要,众所周知,政府支持科研项目的连续性主要由于政府对于科研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影响科研成果转化的科研过程管理与设计的各个关键性因素指标的具体权重见表3。根据表3的计算结果不难发现,在影响科研成果转化的科研过程管理与设计的关键因素中,权重最大的影响因素有3个,即:①科研项目成果的法律权属、②政府投入科研项目管理中的资源、③政府重视科研管理的程度。所以以后加强影响科研成果转化的科研的管理和设计过程中,政府首先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颁布专门性的法律指明科研成果等的明确权属;同时应当通过持续投入科研项目的资源给科研机构注入新鲜血液;强化对于科研成果转化管理的重视程度,在全社会的大范围内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并完善科研过程的设计与管理。

3结论与对策

3.1科研成果多样化由上文的分析可知:目前我国高校虽然拥有大规模的专利,但是大部分专利都是闲置状态。究其原因可分为3种:①专利技术十分成熟,且有“成本-效益”的生产经济性,然而高校和企业的交流沟通较少,导致专利无法及时投入生产并进行使用;②专利技术并未成熟,可利用性低;③专利技术较为成熟,然而并不具备“成本-效益”的经济性。依据2012年的统计数据可知:第一类原因高达50%,第二类为40%,而第三类剩下的10%〔9〕。因此,我国的科研成果应该遵循多样化原则,即通过多种方法提升科研成果转化率,具体如下。

3.1.1加强高校科研与企业科技需求间的交流联系由2012年的数据可知,有40%以上的高校专利需要及时进行推广。而这些技术成熟的专利目前并未被充分利用,其主要原因有企业和高校两方面的原因,首先企业可能并不知道这些科研成果的存在,更无从谈起充分理解与应用,而更多的企业对高校的科研成果的适用性持保留态度;同时高校本身也并不进行自身的科研成果的积极宣传和推广。所以为了促进此类技术成熟但由于校企交流较少未得到充分利用的科技成果,应该推动校企之间的科技联系。而政府正是这一联系的纽带,其应当积极充当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中间媒介,构建推动科研信息交流及科研成果转化的社会网络和制度平台,强化交流联系工作力度的力度,系统化交流平台。

3.1.2深化研究提升可转化专利数量我国高校专利成果不能转化的原因很大部分由于专利的可转化程度低,专利可转化程度低的原因十分复杂,其本质是由于这些专利因资金、实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没有进行充分的中间试验,而这种现象的普遍产生主要是由于高校现行的科研评价体制过于急功近利,致使科研人员在准备未充分的情况下仓促申报专利。而由发明专利至最终应用的环节也很多,其关键环节是中试,是实验室科研成果向生产转移的重要环节。中试基于实验室的技术数据、方法以及路线,通过工业生产成熟或较为成熟的工艺装备进行大规模的试验并验证、校正或修改实验室的结果,准建建立整套可以投入生产的方法、路线和装备。中试作为技术开发的核心〔10〕,可以为以后的大规模生产铺路,而我国高校及科研机构对中试的轻视以及重视本身难以评估也导致中试环节在我国科研过程中缺失。

3.1.3拓宽科研思路,提升科研成果转化我国高校部分专利都具有很高的科技性,然而由于实施费用较高不具备经济性,导致这些高科技成果不能投入实际的生产中。而这类科研成果就需要国家来提供财政资金补贴,可以仿照国外类似的政策进行。但是国家的科技财政补贴显然不能解决此类技术推广的根本问题,其原因是政府财政规模的客观限制,难以支持所有类似科技推广项目所需支持,除已被证明具有明显的长期战略意义或符合国家长期发展。因此,此类专利可以作为实验室技术或小规模实用技术存在,以备未来急需之用。所以,为了推动高校科研的成果转化,科研人员必须果断中止此类项目的继续研究,拓宽科研思路找寻另外经济效益好的类似技术。

3.2强化科研成果实用性正如上文所述,我国高校、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的制约并非因为专利实际应用率低,而是专利产出率过低。而这表示我国高校的大部分科研成果实用性不强,而这主要是由于我国高校及科研机构的选题缺少应用指向且科研成果转化研究不够。对此,我国科研评价机制应该肩负较大部分的责任,正是由于科研评价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科研方向不明确,常常发展为仅探讨学术问题并不涉及实用性问题。基于此种原因,我国科研评价体系应当加入实用性相关问题,从开始强化科研成果的转化,并激励科研人员向实用性方向研究科学问题,而不是仅仅拘泥于学术层面。

3.3科研模式创新基于我国高校及科研机构科研成果转化的传统模式,基本结构:组织科研队伍科研成果产出可转化科研成果产出可转化科研成果转化。各个节点与阶段间层次分明,次序井然,但是这也造成各节点在时空与产出数量上发生沟通交流问题,导致科研与实际生产脱节,换而言之,正是由于传统科研成果转化模式本身固定的形式产生了各种问题,因此,若不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模式便不能根本解决这些问题。

科研成果转化法篇6

我国高校聚集着数量众多的科研人才,具备雄厚的科研实力。高校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1/4左右,承担国家“863”项目1/3以上,承担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占3/1以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的项目占全国70%以上[1]。高校的科研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充分体现其价值,而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使科研人员在开发阶段获取该领域知识产权成果状况,避免重复研究和侵权;在实施阶段保护科研人员权益;在取得知识产权后可以在保护期内获得合法的垄断,从而激励科研人员创造新的科技成果。因而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一整套完善、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护高校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

1.一些高校未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999年教育部发布施行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实行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机构,归口管理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暂未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构的高等学校,应指定科研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担负相关职责。但由于一些高校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造成管理人员无所适从,导致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混乱。这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十分不利。

2.高校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一些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和实验数据由教师或科研人员自行持有,学校对科技成果缺乏统筹了解。在成果开发阶段,科技成果是否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通常由教师或科研人员决定,使得部分成果没有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成果转化的推广阶段,成果持有人擅自转让本应归属于学校的科技成果,造成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一些高校由于没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或负责成果转化的人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对成果转化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不能正确处理,也导致高校知识产权流失。

(二)高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

1.对知识产权制度缺乏正确认识

据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研究分析得出,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药品发明不能研究出来,有65%不会被利用,化学发明有38%不会研究出来,有30%不会被利用[2]。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有巨大推动作用。然而,目前我国高校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高校的主管领导和科研人员没有掌握必要的知识产权知识,不能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真正领会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有些高校认为专利申请耗时太长,管理烦琐,不愿承担专利申请和维持的费用;部分教师或者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到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没有及时对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一些高校科研人员在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时为了项目和经费迁就对方,使用对高校不利的格式文本,忽视技术合同存在的风险;对技术合同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约定不明;对知识产权的权属约定不合理;个别科研人员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忽视学校利益等等,这些都有可能使高校承担违约责任。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如果高校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能为学校带来收益,将会挫伤高校进行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这既不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创新水平,也会对建设创新型国家产生不利的影响。

2.高校缺乏合理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

知识产权法在激励知识创新,维护正当竞争的同时,也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促进文化艺术成果的传播和其他知识产权信息的扩散[3]。由于一些高校在科研成果的评价体系上重成果轻知识产权,重论文轻转化,科研人员在完成发明创造后,最关心的问题不是能否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或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而是鉴定、论文发表、出版专著等与职称评定密切相关的问题。这种评价体系导致一些选题新颖、有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在开发阶段因公开而丧失新颖性,使预期收获的知识产权“胎死腹中”。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不应仅仅以论文的发表数量为标准,而应当将能不能进行成果转化并带来实际收益,能不能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产业纳入科研评价体系。从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能否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取决于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显然,目前我国高校的科研评价体系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三)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1.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主要有《宪法》,1993年颁布、2007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和1996年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但这些法律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到的政府、高校、企业、中介机构等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的确定和利益分配方面的复杂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欠缺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评估法律制度、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税收优惠等等法律制度。必须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2.政府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

我国高校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的主体是由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的,比如火炬计划、攀登计划、863计划、展望计划、211工程、丰收计划、富山计划、社会发展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等一系列项目和计划。这些项目构成了我国高校科研项目的主体,国家的科技投入相当一部分流入了这些项目[4] 。政府应当对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引导,在项目的经费中拨出一部分经费专门用于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由于我国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缺乏协调,使得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二、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

1.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和专业的工作,需要有专业背景知识的人员来从事相关工作,因此,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高校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应当由熟悉知识产权制度、通晓法律和相关专业的专门人员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直接对主管校长负责。例如中国科技大学设置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专利的申请和维护;科技奖励的申报;科技合同的审核(涉及专利保护等法律内容);科研成果与专利的转移或转化的前期准备[5] 。由该专门机构负责高校的日常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开发学校的知识产权资源;负责制定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规划;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对高校师生和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进行专利申报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和帮助;对外代表学校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利益。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高校的知识产权工作,有利于高校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提升高校运用知识产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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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

按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精神,高校应制定本校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依照法律对本校知识产权的权属划分制定相应规定,制定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和授权使用的管理办法,使得学校的知识产权工作有章可循。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规范和指导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防范知识产权流失。

3.建立知识产权检索系统

据统计,90%~95%的最新技术资料首先反映在专利文献上,查阅专利文献可以缩短约60%的时间,节省40%的研究与开发费用[6]。高校可依靠自身的力量,或与社会力量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检索系统。该检索系统应该包括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动植物新品种等,涵盖各领域世界范围内的最新信息和知识产权状况。教师或科研人员利用该系统,能够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获得最新的专业资料和技术情报,能及时跟踪和掌握该领域最新的研究进展和技术动态,避免盲目开发和重复研究。

(二)提高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调动高校内部各种力量的参与。高校应当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培训计划,必须对高校主管领导、教师和科研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教育,使其了解知识产权制度以及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增强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以提升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等方面的能力。

高校应该结合本校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对本校科研实力雄厚、技术优势明显的学科主动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巩固学校在这些项目方面的优势地位。高校应当鼓励教师及科研人员在论文、著作发表前、出版前,将科研成果先申请知识产权。科研人员可充分利用《专利法》规定的六个月新颖性宽限期,将创新水平极高、可在本领域内产生一定影响的科技成果及时地首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公开,保证技术创新的领先地位,然后再申请专利[7] 。

(三)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

有学者把激励机制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归纳为:激励机制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至关重要的制度,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科学的激励机制能充分调动科技成果转化参与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8]。目前高校普遍采用的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难以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高校应当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将科研成果转化以及取得知识产权同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实际利益联系起来。否则,当取得知识产权获得的实际利益低于成果鉴定、发表论文和专著时,理性人的选择自然是放弃知识产权,也不会考虑科研成果的市场前景。

2002年国务院转发了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将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由原来的“谁投资、谁享有”转变为“谁完成,谁享有”。对高校来说意味着可以利用国家投资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实施、许可、转让以及作价入股。据此,高校应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教师和科研人员取得的知识产权进行奖励,允许完成科研项目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的实施阶段取得一定收益。

(四)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守护神。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能够使高校对其科技创新成果的市场地位、经济价值有系统地了解,防止科技成果低估造成的损失。我国应当尽快出台有关知识产权评估的法律制度或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办法,对知识产权评估人员的资质、评估原则、评估方法、评估程序等问题进行规定。其他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的制度也应提上议事日程,以完善科技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五)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在成果开发阶段,政府应当积极引导高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项目中进行科研选题并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对重大项目直接进行项目资助,协助这些项目做好知识产权申请、保护工作。设立高校知识产权奖励基金,对在尖端领域取得知识产权的高校和科研人员进行奖励,对知识产权工作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创新者的利益,鼓励创新。所谓“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知识产权制度为创新者提供了最经济、有效和持久的创新激励动力,有助于创新活动在新的高度上不断地向前推进,从而促进创新成果所蕴藏的先进生产力的快速增长[9]。

在成果推广阶段,政府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为企业和高校搭建知识产权供需平台,规范和指导知识产权交易行为。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吸纳高校、企业为会员,由中心组成网络,在各地建立服务机构。对投资巨大、有重大影响的科技项目的成果转化可以实行由政府出面联合企业界,共同出资,联合运作。

在成果应用阶段,政府应当要求高校对成果应用进行后续跟踪服务,检验转让成果应用的情况。为鼓励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产业化,政府在采购计划中优先考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产品和技术,以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结语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是高校无形资产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产出地,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高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参考文献

[1] 雷云涛.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面临的问题分析[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7,(1):133-136.

[2] 郭锦杭.中国高校科技成果研发及其产业化的法律问题浅究[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4):38-39.

[3] 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23.

[4] 陈传夫.论知识产权创新的政府策略[J].科技与法律,2000,(2):17-21.

[5] http://kjc.ustc.edu.cn/more.php?siteid=640&tplset=officec1&siteid=640&pid=641&catalogid=1206[EB/OL].2008-02-28.

[6] 周明娟,段泽球.高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影响[J].科技信息,2005,(8):40-41.

科研成果转化法篇7

关键词: 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影响因素

Key word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er;technical transfer;influence factors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3-0247-03

0 引言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建立第一批技术转移机构,经过20多年的发展,现已初步建起了相对完整的技术转移体系。高校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国家自主创新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主要受到技术自身因素、高校自身因素、企业自身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

1 技术自身因素

技术自身特性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包括技术的成熟性、技术的实用性、技术的可行性等方面。

1.1 技术的成熟性 技术成果的成熟性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关键影响要素,是决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能否实现的先决条件。它是指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生命周期、配套资源、工艺流程等方面达到的产业化程度,强调科技成果的先进性、完整性和配套性等实用价值。目前,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多为论文、著作等理论性成果,开发型、实用型技术成果较少,大多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不具备转移、转化、产业化的条件。实际上,科技成果技术的成熟性是反映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可能性程度,直接影响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投入资金和回报周期,决定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投资风险和回报利润,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重要前提条件。

1.2 技术的实用性 技术成果的实用性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顺利进行的保障,应以市场为导向,切合实际地解决企业的技术需求,将技术的实用性与市场需求有机结合,保证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额利润。我国高校科研人员大多缺乏企业工作经验,缺乏市场调研,在研究过程中很少考虑到企业的具体需求及科技成果和技术的产业化前景,导致高校很多研究成果停留在理论层面上,缺乏实用性,与市场需要相脱节,大量的科技成果无法进行转移和转化,造成科技资源的严重浪费。

1.3 技术的可行性 技术的可行性是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顺利进行的决定性因素,是技术成果实现转移转化以及产业化生产的可实施性。一方面,高校的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企业,需通过中试和产业化生产阶段,符合企业大规模生产的需要,这对高校科技成果和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需要企业具有相应的配套技术、仪器设备、人才管理等方面的支持,这对合作企业同样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只有当高校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同时具备成熟性和可行性的条件,才能与相应的企业展开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使技术成果得以产业化。

2 高校自身因素

高校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技术主要源头,其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受到科技管理体制、科技成果转化意识等因素的制约。

2.1 科技管理体制 由于,我国评价高校科研实力和社会地位的指标主要是课题、经费、论文、著作、获奖等数量,忽视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及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导致高校在科技管理政策制定、科研数据统计、职称评定、工作量计算等方面,存在重视学术水平、轻视实用价值,忽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弊端。这种“重理论,轻应用”的高校科技管理模式,对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中的收益分配含糊不清,无疑会给科研人员带来负面影响,导致科研人员失去投身应用开发研究的热情,从而制约了高校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及推广工作。

2.2 科技成果转化意识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科技管理体制不完善,在“重理论,轻应用”的高校科技管理模式导向下,不少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意识薄弱,缺乏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大多数的教师仍固守传统单一的教学职业角色,缺少科研意识,没有具体的科研目标,承担的项目也大多来源于政府及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此类科研项目注重研究的理论水平和创新程度,科研人员一般根据个人的研究方向和兴趣专长申报项目,缺少对科技项目实用性、可行性和推广性的考虑,科研任务没有针对性。同时,由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以及多数科研人员缺乏市场推广的经验,且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不足,导致科研人员缺少将科技成果向社会转化的勇气,在成果转化和推广方面缺乏足够的动力,很少考虑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产生经济效益等问题。

3 企业自身因素

企业是技术创新体系的主体,是科技资源与产业结合的实现者。在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链条中,企业的技术需求和吸收能力,以及企业对高校认可度等因素起着关键作用。

3.1 企业的技术需求和吸收能力 目前,我国企业主要是依靠增加资金、人力、物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量来提高产量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企业的技术水平总体偏低,技术需求市场庞大。但是,由于现行企业考核体系只重视产量、产值和利润指标,导致企业的经营机制只片面追求短期效益,不注重长期投入,没有长期的企业发展规划,对新技术、新产品顾虑重重,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具有明显的短期性,不愿承担技术引进的风险,不敢轻易创新。此外,部分企业虽对新技术的需求急切,但缺乏相应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的资金支持,信息来源途径单一,生产基地和生产设备条件落后,经营管理和技术力量薄弱,不具备中期和后期规模性投入的产业化条件,导致企业的技术需求动力和吸收能力的不足。

3.2 企业对高校的认可度 我国目前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率较低仅达到20%,而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率还不到10%,高校大量的科技资源无法产业化,不被企业所认可。就企业对高校的认可程度而言,企业对部属高校的认可度要远远高于其对地方高校的认可度,同时对科技成果、技术产品的需求来源也指向部属高校,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形势低靡。据统计,地方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交易额占整个高校的比例不到30%,其中由原行业划转到地方管理的高校比重较大,技术交易活动比较活跃,主要因为此类高校大多在其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拥有先进的技术,保持与行业企业长期的良好人脉关系,坚持产学研合作,实现高校技术人才资源与企业市场经济资源的互补,实现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

4 外部环境因素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外部环境因素是高校与企业之间互动合作的外部条件,由政策制度、法律法规、资金投入、信息渠道、中介机构等共同构成,彼此协同耦合,建立外部环境关系网络,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实现,有着一定的影响作用。

4.1 政策制度 政府作为政策与制度的制定者,在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过程中的力量不容小觑,政策和制度的引导作用显而易见。尤其在我国,政策的引导性作用更加突出。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还不是很发达,技术市场相对还不够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进行调节,需要政府通过宏观调控促进技术市场的平稳发展。目前,国家已出台了多项财税、资金扶持等政策与制度,以此激励和鼓励高校和企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吸纳市场和科技中介等组织的参与,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引导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向有利的方向发展。

4.2 法律法规 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属市场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法律的保护基本解除了合作各方的种种忧虑,为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提供了相对安全有序的外部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大多以合作方式进行,高校与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条款内容理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作各方应以签订的合同作为行为准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如发生纠纷应依照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来解决问题。国家为保护技术转移各方的合法利益,制定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了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的行为准则。

4.3 资金投入 资金是科技成果从高校转向市场的前提,也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产业化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高校的科研资金的投入总量较少,结构比例不合理,来源渠道相对单一,绝大部分的科研资金来源于政府的支持,政府分阶段进行资金投入。但是政府对高校的资金投入主要集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上,对科技成果的推广、转移、转化的资金投入较少。我国在研发、中试、成果商品化阶段的资金投入比例仅为1∶1.1∶1.5,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1∶10∶100。由于科研资金的短缺,限制了高校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从而制约了科技成果的顺利转移和转化。

4.4 信息渠道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信息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市场交易与合作中,合作各方掌握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着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的进行,信息成为合作各方在合作谈判中的关键筹码。高校作为技术的供应方,拥有先进的技术和制造方法,是技术信息优势方。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了解市场需求,是市场信息优势方。然而,由于高校与企业相互接触较少,校企交流平台不完善,信息渠道不畅通,供求信息不对称,信息渠道不规范,导致企业找不到投资方向,高校寻求不到合作伙伴,从而失去市场商机。

4.5 中介机构 在技术市场中,由于技术供求方的信息不畅通、不对称,阻碍了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进程,科技中介机构应运而生。科技中介拥有强大的知识、人才、资金、信息等资源,可为高校和企业提供技术评估、市场规划、财务分析等专业化服务。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管理机构,一般是由科技处、产业处、技术转移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缺少专业化的管理团队,且缺乏相对应的专业知识。因此,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专业化的科技中介,针对高校和企业不同的市场需要,提供有效的技术信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效率。

参考文献:

[1]郭强,夏向阳,赵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3):151-153.

科研成果转化法篇8

[通信作者]*谢雁鸣,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医临床评价,Tel:(010)64014411-3302, E-mail:

[作者简介]张雯,硕士研究生,Tel:18810465641,E-mail:

[摘要]目前在中医药研究方面已经形成了若干科研成果,科研成果是科研劳动者辛勤劳动的结晶,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标准化是促进中医药国际传播的重要途径,对于推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促进国际贸易有重要意义,及时将具有向技术规范转化潜质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规范不仅有利于提高标准的技术含量,而且有利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该研究初步探索出适合具有向技术规范转化潜质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向技术规范转化的路径,旨在为今后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提供方法参考和借鉴,以促进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中医药科研成果;技术规范;转化;路径探讨

1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现状

近年来,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政策法规,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各地的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加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法规等,为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科技向标准转化的转化率非常低,以2013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统计数据为例,科技部当年共登记科技成果51 723项[1],与51 723项科技成果相对应的是2013年共计制修订标准1 691项,其中指定1 211项,修订480项[2]。从以上统计数据不难看出,我国科研成果产出多,但是转化率低。

就中医药而言,随着国家对中医药的重视,科研经费投入逐年增多。仅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为例,截至2012年,通过中医药学科资助的各类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达5 146个,资助经费约达15.080 7亿元;其他资助还有来自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省部级科研项目等若干类别经费的支持[3]。反观中医药标准化进展,截止到目前为止,中医药领域共制修订国家标准27项,行业或行业组织标准471项。虽然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取得了很多成绩,但是中医药相对于其他行业领域的标准化水平还存在很大差距。科研单位等相关研究机构,往往局限于为了发明而发明,为研究而研究,并未对其科研成果进行大量的改进和转化,为能充分考虑科研成果的“实用性”,科研成果往往停留于“实验室”的初级阶段,致使众多本应对中医药推广与传播,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服务社会,造福国家和人民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在很长一段时期都被束之高阁,难以实现其应用的自身价值,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2亟需科研成果向技术规范转化的路径和方法

科学研究、标准和成果转化三者既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相互融合的。成果转化是技术知识和研究成果的具体转移和应用于生产的实践表现,不但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更可以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当今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的核心,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同样,各发达国家竞争的焦点,也集中在把当代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竞争上,因此科研成果只有经转化和推广,才能发挥科研成果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才能转变为现实生产力,为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动力的支持[4]。

当今社会,标准的竞争关系到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在全球市场竞争中的利益分配。总理指出,“标准是自主创新的制高点,谁掌握了标准制定的话语权,谁就掌握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标准不仅渗透在现代科技发展的前沿,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形成新的生产力[5],而且能够成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经济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共同语言,成为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助推器。一项技术标准被国际标准采纳,往往可以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甚至能决定一个行业的兴衰,标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所处的战略地位日益突出[6-7]。标准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构成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8]。

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入发展,现代科学计划不断革新以及人类健康观念和医学模式的深刻变革,中医药学得到了飞速的发展。通过中医药标准化,使中医药服务和产品达到国际技术交流合作与贸易条件的要求,符合国际惯例,促进中医药更好地走向世界,进一步推动中医药资源转化为产业,文化和经济优势,保持我国中医药在国际传统医学领域的话语权和应用地位。同时,标准也是国际贸易壁垒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国通过制定实施符合国际贸易规则的技术标准,来限制不符合本国标准服务和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的利益。我国虽然加入了世贸组织,在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堡垒己不在,但是技术堡垒仍然存在,例如,2004年欧洲的《传统药品法》案的颁布就是为了阻止中草药进入欧洲市场设立的门槛。因此中医药标准化对于中医药现代化、国家化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是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工作,对引领和支撑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9]。及时将具有向技术规范转化潜质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规范不仅有利于提高标准的技术含量,而且有利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因此只有吸收借鉴当今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用标准的形式再现中医理论和医疗技术,中医药学才能与时俱进。

3中医药科研成果向技术规范转化的路径

3.1标准的涵义及分类

技术规范属于标准的一种,国家标准GB2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给出了标准的定义,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并注明:“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按照标准的要求程度分:规范标准、规程标准和指南标准[10]。规范: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适宜时,技术规范宜指明可以判定其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程序。规程:为设备、构件或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或使用而推荐惯例或程序的文件。指南:给出某个主题的一般性、原则性、方向性的信息、指导或建议的文件。

3.2可以转化为技术规范的科研成果界定

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规范是指从科研成果的形成开始,到形成基于该成果的技术规范的一系列活动,其中跨越了2个系统即科研系统和标准化系统。从标准化的角度看,它包括了将科研成果纳入到技术规范的所有标准化活动;从科研系统来看,它是将处于转化中某个适当阶段的科研成果将技术规范的形式固化,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有力手段[11]。

然而不是所有的科研成果都可以转化为技术规范,能够符合转化为技术规范的条件。从标准的概念不难看出,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每个标准都应当界定出其适用范围;其次标准的实施是为了使有关的工作获得最佳秩序或者效果,而且要取得各有关方的协商一致;而且标准是大家共同使用的并且重复使用的文件,某些一次性出现的事物由于其偶然性,不需要制定标准,某一方单独使用的文件也不一定要制定标准;只有大家都希望共同遵守,而又反复出现的事物,为了规范它,才需要制定成标准[12],因此可以转化为技术规范的科研成果内容必须符合具备以下特性:①其内容必须具有适宜于制定为重复使用或者共同使用技术要求的性质,这种性质对于科研成果的产生和生存来讲不是必须的,但对于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进一步的推广时至关重要的。②同时应当具备向技术规范转化的内在要求和外部条件。内在要求指的是科研成果需要符合一定的成熟度,先进性,应用价值及与政策的协调性等等,如果科研成果的实际状态没有达到一定的要求,其不具备可转化性;外部条件指的是行业内或者领域内有制定该技术规范的需要,具有推广的必要性,才需要将相关科研成果进行整合和梳理,转化为技术规范。

3.3科研成果向技术规范转化的具体步骤

3.3.1遴选科研成果

在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现状部分不难看出,目前在中医药领域,已经形成了大量的科研成果,然而标准的制定数量是有限的,追根溯源,在于哪些科研成果能够转化为标准以及如何转化目前缺乏相关的方法[13],本研究通过检索相关文献,法规和政策,借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的“十一五”科技专项课题“国家科技计划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试点及研制”中“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潜力分析方法” [14],结合中医药的特点,初步拟定出适合于判断中医药科研成果能否转化为技术规范的准则和条目。

判断一项中医药科研技成果是否可以转化为技术规范,要考虑以下2个基本准则:第一,可行性,即该项科研技成果是否具有转化为标准的基本属性,例如是否具有推广价值,能够重复利用;是否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良好的人员基础;在该领域是否能够达成一定范围的共识,并确保该项技术规范与当前已经的或者正在研制的技术标准之间保持相互协调、没有重复。第二,必要性,即通过对该项科研技成果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估,认为其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这是确保技术规范制定完成之后能够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具体评价条目见表1。

在必要性的遴选条目中,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和成熟度是判断科研成果是否具备转化潜质的先决性要素,主要表现为通过分析该科研成果应用推广的时间、范围大小、与相关技术的协调性,是否在中医药行业内达成一定的共识,设立该条目的原因是,因为标准是大家共同使用的并且重复使用的文件,标准的实施是为了使有关的工作获得最佳秩序或者效果,而且要取得各有关方的协商一致,因此只有中医药领域内大家都希望共同遵守,并且在行业内达成一定的共识的科研成果才可以转化为技术规范;能否解决中医药领域的技术难题或热点问题是指该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之后可以解决行业领域内悬而未决的技术难题或热点问题;科研成果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与同行业比较达到国内或国际的先进程度,并考察是否可以带来共性问题的解决。

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体现科研成果价值的第2个特性即表现为经济性,因此设立了经济效益的评价指标,这一点对于评价应用及开发类科研成果尤其重要,所谓的经济效益自然指科研成果可能带来或者已经带来的经济价值,即科研成果转化后将其应用于生产和服务带来的间接和直接的经济效益[15],对于中医药科研成果而言,主要表现在是否是中医药市场发展所亟需,该条目是通过分析该科研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可以创造更大的利益,则推广的价值就大;科研成果是否可提高中医药市场的竞争力指的是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后对于中医药市场增收,增效的直接贡献和对于国民经济带来的间接贡献,预期的经济效益越大,提高中医药市场竞争力越强,则越需要转化。

科研成果的社会效益其一表现在科研成果是否符合人类的安全,文明和伦理道德准则,因为有些科研成果的先进性、成熟度和经济价值很高,但是违背了人类安全、文明和伦理的原则,是需要被禁止转化为技术规范的;其二表现为是否提高中医药医疗服务水平,中医药的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属于中医药在卫生领域内应用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只有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规范后,能够切实提高中医药的医疗服务水平,实现其社会价值,该项科研成果才具备转化的必要。

运用共识会议法对前期遴选出的科研成果进行专家论证。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进行完多轮专家共识会议之后,根据专家共识会议的结果,确定技术规范的转化方案。

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中医药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试行)》提出新工作项目提案建议书,填写完成后交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标准化办公室,履行报批程序,收到正式批复后批准立项。

3.3.2确定技术规范制定主体

明确技术规范的制定主体,对于科研成果能否转化为技术规范至关重要,技术规范的制定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需具备在中医药行业内,处于该领域领先并且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资质,才能在科研成果转化技术规范后起到推广和应用的促进作用。

3.3.3组建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组

3.3.3.1遴选原则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组由临床医生、药学学科的人员、临床方法学方面的专家、各级管理人员及标准制定人员等多学科人员组成。人员有资深老专家、专家、临床一线医师、药师、科研研究人员、方法学研究者等,分布在老、中、青3个层次。负责起草的工作组积极收集、分析相关资料,吸纳各国最新的研究成果和既往标准化建设的经验。

3.3.3.2工作组组成由临床专家、药学专家、方法学专家、统计学专家、中医药行业管理者及卫生行业管理者等资深专家组成,对技术规范的制定提出决策性的建议和总体督导。撰写工作组又分为文献检索小组和起草小组。由具有临床、药学、临床流行病学知识背景的人员执笔撰写技术规范;由具有中医学、临床流行病学知识背景及较好外语水平的人员进行文献检索与评价。

3.3.4系统收集相关材料

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补充相关材料,具体包括:广泛收集与技术规范相关的专业文献及相关科研成果,与技术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化的法律法规;编写工具,《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编写的相关规则与指南;从而节省技术规范编写所需的时间。

3.3.5起草技术规范

3.3.5.1撰写技术规范讨论稿基于文献检索小组检索的所有相关材料,并且广泛征集技术规范制定完成之后的使用各方比如各级医院、药品生产企业和科学研究单位的建议和意见,形成技术规范的讨论稿。

3.3.5.2撰写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根据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为了使技术规范更具公认性,召集技术规范指导委员会专家对技术规范讨论稿进行专家论证,以期讨论稿进行修正完善,撰写工作组对指导委员会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细致的推敲和反复讨论。

经反复讨论之后,运用由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白殿一教授主编的《标准的编写》一书中附录6中的“标准编写模板TCS2009”及使用指南进行编制,使编写的技术规范符合GB/T1.1规定的标准要求,形成征求意见稿。

在标准编写时应当注意,标准的条文应用词准确,条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描述准确、规范是制定标准的最基本要求。标准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信息的,它对语言描述的要求特别苛刻,标准的语言和表达形式应尽可能的简单,明了,易懂,还应注意避免使用口语化的措辞,一是要清楚的表达信息,一是不容许出现异议。标准文本的表述要有很强的逻辑性,用词禁忌模棱两可,防止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对标准内容产生不同的理解。具体可以参考GB/T1.6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达规则。

3.3.5.3技术规范意见征求在形成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之后,需进行必要的内部验证,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公开,网络,问卷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在完成技术规范的征求意见之后需对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和研究处理,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于未采纳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于技术规范进行了重大修改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

3.3.5.4形成技术规范送审稿根据技术规范征求意见,对意见进行逐一认真分析后,再进行意见的汇总处理,形成技术规范送审稿。

3.3.6审查、批准、出版、复审

由于技术规范的审查,批准,出版及使用和复审,均属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行为,因此仅需按照其流程具体操作即可。

4讨论

在中医药科研成果向技术规范转化时,遴选具备技术规范转化潜质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对于技术规范的转化至关重要,本研究通过检索相关文献,法规和政策,借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的“十一五”科技专项课题“国家科技计划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试点及研制”中“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潜力分析方法”,结合中医药的特点,初步拟定出适合于判断中医药科研成果能否转化为技术规范的原则和条目。然而在今后的相关研究中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深入探讨,迫切需要进行中医药科研成果向标准转化评价系统的研究,建立适合中医药发展的相关评价指标体系,采用适当的评价方法,科学合理的做出评价,更好得确定应当重点进行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项目。

然而大部分标准化的学术论文目前都还停留在对标准化工作的初级探讨、经验总结及具体标准的讨论方面,对于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转化路径深入研究很少,使得中医药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政府支持的中医药科研计划从立项到科技成果产出,标准计划立项到标准批准,是两条互不相关、各自独立的过程链,很多中医药技术成果中亟需形成标准的内容未能进入我国的标准的制定程序中来。科研院所的广大科研工作者承担着繁重的科研任务,根本就没有时间和精力来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为标准,更缺乏这方面的有效经验,造成了大学研发的科研成果得不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加之我国僵化的科研体制管理模式,立项专家往往忽视科研的应用性,容易导致高校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相脱节,从而无法实现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因此应当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体制,加强科研成果的利用和资源的整合,系统梳理科研进展及成果,建立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机制,加大科研成果向中医药标准转化的力度,真正体现科技创新对于中医药的支持和带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2013年度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EB/OL].2013-11-26.http:///web/detail1.aspx?menuID=11&contentID=1011.

[2]国家标准委. 2013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公布[EB/OL].2013.http:// .cn/news/20131219/1196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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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石骥,傅良韬,文军,等.注重科研管理,加强成果转化[J].西南国防医药,2005,15(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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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白殿一.标准的编写[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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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医药标准化知识简明读本编写组. 中医药标准化知识简明读本[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13.

科研成果转化法篇9

国家制定科技政策和颁布科学技术法律,以国家意志干预和促进高新技术的工业应用是一种国际性趋势。美国为提高科技立法的权威性,早在200多年前就在其宪法中规定:“国会有权保障着作家及发明家对其作品及发明物于限定时间内之专有权利,以奖励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这是世界最早对科学技术进步以宪法形式作出规定,它对美国后来和世界各国的科技立法起到积极的指导性作用。根据这项规定,美国政府在1790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有力地促进了发明成果的推广应用。美国还制定了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基本法,如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技术革新法》,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强调采取多方面的经济立法手段加速技术应用,使美国现有的国内先进技术能够在国内获得充分利用。根据美国原来的法律,联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归联邦政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科研机构和企业推广应用联邦实验室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为此,美国《1980年政府专利政策法》、《1980年专利与商标法修正案》规定,凡已同联邦政府订立合同的学术部门和小企业均可保留及获得其技术发明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不再归国家所有,但国家得强制技术专利商业化;允许学术部门和企业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专利转让措施。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参加联邦实验室合作研究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可以享有成果权。从而为科技创新主体积极推广应用联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法国在1985年制定了《科学技术振兴法》,规定了法国发展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该法规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是国家的优先项目,重点课题是推动企业的研究发展以及技术革新向中小企业转让技术,促进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

2 明确政府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定职责

在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许多国家都专门通过立法成立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日本早在1961年5月就颁布了《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法》,该法规定日本新技术开发事业团的设立目的在于开发推广科技成果,积极推进科技成果流向企业界。英国的国家技术集团、法国的国家科研促进会、澳大利亚的国家技术集团等都是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府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的组成人员,也从原来主要由政府科技官员组成改变为由官、产、学、研的人员组成。

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的《技术创新法》,明确指出联邦政府对国家投入的研究与发展成果的转化负有责任,要求政府部门推动联邦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向地方政府和企业转移,实质上就是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到联邦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中,从而使政府部门的职责制度化、法律化。在英国、欧盟等国,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责主要是积极引导和鼓励科研部门与企业的紧密结合,增强企业竞争力。政府的重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政府的任务不是告诉科技界要做什么,而是由科技界提出要做什么,以争取政府的支持。对于政府支持的成果转化,由政府职能部门制定转化计划,协调企业界和科技界共同行动,实现成果转化。对于一般项目和领域,政府给予提供帮助,如税收减免。对于重点发展的特殊领域,政府直接给予扶持[1]。

3 建立健全鼓励科技创新主体合作的法律制度

世界科技进步的历史和实践表明,单纯地增加科技的投入,并不必然能增强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关键的是要正确处理好各创新主体之间的关系,即科技成果的开发、转化和应用之间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迅速崛起,它用较少的科技投入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科技成就,一方面是得益于日本通产省资助的产业合作,另一方面是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起制定的《联合研究制度》、《研究交流促进法》等为科技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而类似的合作在美国却因反托拉斯法的实施而无人胆敢尝试,使人们重新考虑如何应用法律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主体的竞争与合作问题。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政府开始采取措施减少反托拉斯法对科技创新主体进行科技合作的影响,1984年美国国会为放宽反托拉斯法对相互竞争企业建立合作研究与开发风险机构的约束,通过了《国家研究法案》[2]。1986年美国颁布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案”授权联邦科研机构与州政府及企业的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该法案不仅鼓励国内各层次科研力量的合作,还鼓励高新技术的国际合作。据统计,截止1993财政年度,美国与世界上70个国家及地区签订的包括谅解备忘录在内的科技合作协定共有645个,国际合作领域主要有能源(包括核能)、地球科学、核安全、卫生与生物医学、航空航天等[3]。

法国1999年6月正式颁布施行《技术创新和科研法》,其主要宗旨是加强科技界与企业界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和发展公共科研部门与企业的合作关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该法还为科技人员自由流动提供保障,科技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保留其公务员身份的最长期限为6年,并可以自由选择回公共部门或者继续留在企业工作。

4 依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

西方发达国家强调科技与经济的一体化,重视科技与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发展。利用产业政策法促进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在一些国家是行之有效的法律措施。由于政策是引导性的、原则性的,政策的实施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而且政策不如法律稳定,但是法律没有政策灵活。为了使政策能够顺利地实施,将政策加上法律的强制力,法律吸收政策的原则性,两者的结合就产生了产业政策性。产业政策法是指以产业政策为内容或者以保证产业政策实施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日本等发达国家,产业政策有时候是直接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充分利用产业政策法推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在日本的产业政策法中,值得注意的是各种产业振兴法和促进法,从20世纪50年代后,日本先后制定了《机械工业振兴法》、《电子工业振兴法》、《飞机工业振兴法》等产业政策法,这些产业政策法体现了国家对相关高新技术产业的合理引导、宏观调控和各种优惠政策,使相关领域成熟的科技成果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应用,迅速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美国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避免科技与经济、企业实际需要相互脱节。根据《技术创新法》设立了联邦技术利用中心,收集可能应用而且

企业需要的科技情报,提供给各科研机构或者联邦实验室,要求他们在科研项目开始就制定与企业合作的目标,签订与企业合作的计划,以保证研究开发成果能最终应用到产业部门,使科技创新成果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5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法律保障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介于科研阶段和生产阶段之间,科研经费一般不会用于转化阶段,而企业生产阶段的投入也不包括转化阶段的费用。另外,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较大,金融机构一般不敢轻易介入投资,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不足。所以,为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需求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机制成为各国的共识。

美国1950年制定的《国家科学基金法》保证了R&D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估计,美国2000年的研发投入实际达到了2642亿美元。美国1988年制定的《贸易和竞争法》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例如该法鼓励研究机构与企业共同实施“先进技术计划”,“先进技术计划”主要是为企业或者企业与科研机构的联合体提供启动资金,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工作。该计划自1990年实施以来,政府累计投入约15亿美元[4]。英国政府于1981年制定了《贷款投资担保计划》,规定私人银行机构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贷款,其中总金额的80由政府担保。日本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持有先进技术,但风险较大,难于产业化的项目提供5年期的无息贷款,成功者偿还,失败者可以不偿还。

各国的科研投入都有明确的重点领域。德国法律规定,科研费用的65用于资助信息技术、新材料和生物技术等。欧盟在1997年5月提出的研究与技术开发框架计划,计划投资150亿~160亿欧元,重点从事生命与生态科学、信息社会技术以及可持续发展技术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各国政府都在大幅增加研究开发经费,但是政府的研究开发经费所占的比例却是逐步下降,相反企业已成为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支出的主体。据对科技投入主体统计,在美国是企业最强,联邦政府最弱,州政府居中;日本、韩国则是企业最强,中央政府居中,地方政府最弱。

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周期长、风险大、利润高等特点,这就决定其资金需求难以从常规的商业渠道获得。所以,许多国家都建立起了高技术风险投资机制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正如美国斯坦福国际研究所所长W.F.米勒所说:“由于科学研究的早期有风险投资的参与,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商品的周期由20年缩短为10年以下”。美国有9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得到过风险投资的资助。经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是为高科技风险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如美国分别于1978年、1981年颁布《收入法》和《经济恢复税法》,规定风险投资额的60免征税,其余40减半征税,并将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从49调至20,使得1982年风险投资额发展到1970年的12倍。法国1985年颁布的一项法案中规定,风险投资公司免税数额最多可达到收益的1/3。新加坡政府则规定,风险投资在最初的5~10年内完全免税。

科研成果转化法篇10

国家制定科技政策和颁布技术法律,以国家意志干预和促进高新技术的是一种国际性趋势。美国为提高科技立法的权威性,早在200多年前就在其宪法中规定:“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及发明家对其作品及发明物于限定时间内之专有权利,以奖励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这是世界最早对科学技术进步以宪法形式作出规定,它对美国后来和世界各国的科技立法起到积极的指导性作用。根据这项规定,美国政府在1790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有力地促进了发明成果的推广应用。美国还制定了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基本法,如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技术革新法》,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强调采取多方面的经济立法手段加速技术应用,使美国现有的国内先进技术能够在国内获得充分利用。根据美国原来的法律,联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归联邦政府,这在一定程度上科研机构和推广应用联邦实验室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为此,美国《1980年政府专利政策法》、《1980年专利与商标法修正案》规定,凡已同联邦政府订立合同的学术部门和小企业均可保留及获得其技术发明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不再归国家所有,但国家得强制技术专利商业化;允许学术部门和企业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专利转让措施。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参加联邦实验室合作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可以享有成果权。从而为科技创新主体积极推广应用联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法国在1985年制定了《科学技术振兴法》,规定了法国发展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该法规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是国家的优先项目,重点课题是推动企业的研究发展以及技术革新向中小企业转让技术,促进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

2 明确政府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定职责

在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许多国家都专门通过立法成立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日本早在1961年5月就颁布了《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法》,该法规定日本新技术开发事业团的设立目的在于开发推广科技成果,积极推进科技成果流向企业界。英国的国家技术集团、法国的国家科研促进会、澳大利亚的国家技术集团等都是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府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的组成人员,也从原来主要由政府科技官员组成改变为由官、产、学、研的人员组成。

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的《技术创新法》,明确指出联邦政府对国家投入的研究与发展成果的转化负有责任,要求政府部门推动联邦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向地方政府和企业转移,实质上就是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到联邦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中,从而使政府部门的职责制度化、法律化。在英国、欧盟等国,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责主要是积极引导和鼓励科研部门与企业的紧密结合,增强企业竞争力。政府的重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政府的任务不是告诉科技界要做什么,而是由科技界提出要做什么,以争取政府的支持。对于政府支持的成果转化,由政府职能部门制定转化计划,协调企业界和科技界共同行动,实现成果转化。对于一般项目和领域,政府给予提供帮助,如税收减免。对于重点发展的特殊领域,政府直接给予扶持[1]。

3 建立健全鼓励科技创新主体合作的法律制度

世界科技进步的和实践表明,单纯地增加科技的投入,并不必然能增强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关键的是要正确处理好各创新主体之间的关系,即科技成果的开发、转化和应用之间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迅速崛起,它用较少的科技投入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科技成就,一方面是得益于日本通产省资助的产业合作,另一方面是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起制定的《联合研究制度》、《研究交流促进法》等为科技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而类似的合作在美国却因反托拉斯法的实施而无人胆敢尝试,使人们重新考虑如何应用法律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主体的竞争与合作。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政府开始采取措施减少反托拉斯法对科技创新主体进行科技合作的影响,1984年美国国会为放宽反托拉斯法对相互竞争企业建立合作研究与开发风险机构的约束,通过了《国家研究法案》[2]。1986年美国颁布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案”授权联邦科研机构与州政府及企业的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该法案不仅鼓励国内各层次科研力量的合作,还鼓励高新技术的国际合作。据统计,截止1993财政年度,美国与世界上70个国家及地区签订的包括谅解备忘录在内的科技合作协定共有645个,国际合作领域主要有能源(包括核能)、地球科学、核安全、卫生与生物医学、航空航天等[3]。

法国1999年6月正式颁布施行《技术创新和科研法》,其主要宗旨是加强科技界与企业界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和发展公共科研部门与企业的合作关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该法还为科技人员自由流动提供保障,科技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保留其公务员身份的最长期限为6年,并可以自由选择回公共部门或者继续留在企业工作。

4 依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

西方发达国家强调科技与经济的一体化,重视科技与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发展。利用产业政策法促进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在一些国家是行之有效的法律措施。由于政策是引导性的、原则性的,政策的实施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而且政策不如法律稳定,但是法律没有政策灵活。为了使政策能够顺利地实施,将政策加上法律的强制力,法律吸收政策的原则性,两者的结合就产生了产业政策性。产业政策法是指以产业政策为或者以保证产业政策实施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日本等发达国家,产业政策有时候是直接以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充分利用产业政策法推进与的有效结合。在日本的产业政策法中,值得注意的是各种产业振兴法和促进法,从20世纪50年代后,日本先后制定了《机械振兴法》、《工业振兴法》、《飞机工业振兴法》等产业政策法,这些产业政策法体现了国家对相关高新技术产业的合理引导、宏观调控和各种优惠政策,使相关领域成熟的科技成果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迅速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美国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避免科技与经济、实际需要相互脱节。根据《技术创新法》设立了联邦技术利用中心,收集可能应用而且企业需要的科技情报,提供给各科研机构或者联邦实验室,要求他们在科研项目开始就制定与企业合作的目标,签订与企业合作的计划,以保证开发成果能最终应用到产业部门,使科技创新成果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5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法律保障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介于科研阶段和生产阶段之间,科研经费一般不会用于转化阶段,而企业生产阶段的投入也不包括转化阶段的费用。另外,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较大,机构一般不敢轻易介入投资,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不足。所以,为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需求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机制成为各国的共识。

美国1950年制定的《国家基金法》保证了R&D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估计,美国2000年的研发投入实际达到了2642亿美元。美国1988年制定的《贸易和竞争法》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例如该法鼓励研究机构与企业共同实施“先进技术计划”,“先进技术计划”主要是为企业或者企业与科研机构的联合体提供启动资金,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工作。该计划自1990年实施以来,政府累计投入约15亿美元[4]。英国政府于1981年制定了《贷款投资担保计划》,规定私人银行机构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贷款,其中总金额的80%由政府担保。日本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持有先进技术,但风险较大,难于产业化的项目提供5年期的无息贷款,成功者偿还,失败者可以不偿还。

各国的科研投入都有明确的重点领域。德国法律规定,科研费用的65%用于资助信息技术、新材料和生物技术等。欧盟在1997年5月提出的研究与技术开发框架计划,计划投资150亿~160亿欧元,重点从事生命与生态科学、信息技术以及可持续技术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各国政府都在大幅增加研究开发经费,但是政府的研究开发经费所占的比例却是逐步下降,相反企业已成为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支出的主体。据对科技投入主体统计,在美国是企业最强,联邦政府最弱,州政府居中;日本、韩国则是企业最强,中央政府居中,地方政府最弱。

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周期长、风险大、利润高等特点,这就决定其资金需求难以从常规的商业渠道获得。所以,许多国家都建立起了高技术风险投资机制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正如美国斯坦福国际研究所所长W.F.米勒所说:“由于科学研究的早期有风险投资的参与,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商品的周期由20年缩短为10年以下”。美国有9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得到过风险投资的资助。经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是为高科技风险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如美国分别于1978年、1981年颁布《收入法》和《经济恢复税法》,规定风险投资额的60%免征税,其余40%减半征税,并将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从49%调至20%,使得1982年风险投资额发展到1970年的12倍。法国1985年颁布的一项法案中规定,风险投资公司免税数额最多可达到收益的1/3。新加坡政府则规定,风险投资在最初的5~10年内完全免税。

6 实行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对高新技术产业提供税收优惠实际上就是增加高科技投入,它是各国政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法律手段之一。各国的税收优惠一般以间接优惠的形式为主,同时辅之以直接优惠[5]。直接优惠主要有减免所得税、采用低税率等。如从1962年起,美国对公司投资新设备给予税收减免,但是明确只有在新设备正式交付使用后,才能享受投资直接抵冲其应纳所得税款的优惠,这项规定对公司应用新技术设备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在日本,一方面实行了“个人研究奖金免税制度”、“技术出口所得特别减税制度”,另一方面还规定对中小企业实行实验研究费减税制,在年度实验研究所得税中还允许扣除6%~15%。

科研成果转化法篇11

现如今的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出量大,然而,真正投入到市场生产应用中的却不多见。这与科学技术与成果之间的转化问题有密切的关系。如果科学技术不能成功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那么就会阻碍我国生产力的发展进程。如何通过有效的途径来进行技术与成果之间的有效转化是科学院所需要面临的问题。以下针对科研院所中的科研技术与成果转化之间存在的脱钩现象进行研究,从而提出有效的改进方案。通过分析建立科学院所的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田的有效性,以及建立科学院所的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田的策略,解决科学院所科研技术与成果转化之间的问题,把科研成果真正的投入到市场当中。

1 技术转移与技术转化之间存在的问题

1.1 院投资企业研发投入不足

科研院所的主要研究工作包括了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以及科技示范和科技服务工作等,科学院所中的院投资企业是重要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很多企业的生产专利技术产品都来源于科学院所的研究成果,所以如果院投资企业的研发投入不足,就会影响科学院所合计成果的转移转化。企业多半以购买专利权或者是提成方式与研究院所合作共同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一但院投资企业的研发投入不足,研究的成果就无法通过企业的购买而进行转化。院投资企业有多数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如果科技成果没有得到很好的转化,那么就会形成科研成果转化不成生产力的局面。科研院所要不断加强新知识新理论和新原理的探索,挖掘更多的院投资企业,注重科技成果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的研究,为更多的企业赢得竞争力。

1.2 科研院所无法提供企业科技创新优势

目前很多的科研院所采取的是科研成果在技术转让时才去公平交易的平台,这种方式并没有让企业享受到优先的购买权,在具体的政策实施过程中也没有考虑到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的优势。使得科研院所无法提供企业创新优势。再者有些研究院所与让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缺乏长效机制,企业并不能及时的掌握院所研究的最新动态,院所也无法了解到企业所需的科研要求。长此以往院企业并不能利用创新资源来获取更多的科研成果,再加上缺乏院所的有效政策支持,企业的管理和生产依赖不到科研院所,就会破坏院企之间的合作关系。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让也没有受到专业管理,规范化管理滞后,无法给企业提供有力的保障,也不能让企业取得地区科技成果创新的优势。

1.3 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缺乏长效激励机制

虽然很多科研院所与企业都有合作关系,但是这种合作关系缺乏人内在的驱动力,并没有长效激励机制作为后盾。现阶段的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的形式虽然比较到位,但是院企合作缺乏有效的管理,相应的合作机制没有得到健全和完善。再加上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进入到院企工作,由于政策等原因并不能进行赚取劳务费,没有利益的驱动,科研人员缺乏研究的动力和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实现实际上的院企合作共赢目标。一旦院企合作关系受到破坏,那么相关的企业科技创新工作就不能有效地开展,从来影响了整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会影响到科研成果的转移转化。研究院所和企业都应该重视这些问题,并且尽快找到解决的办法,制定长效激励机制,巩固院企合作关系。

2 建立科研院所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田有效性分析

建立科研院所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田是一种新型的成果转移转化方式,科研院所通过建立试验田,一方面可以让企业享受到科研成果带来的便捷,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也能实现科研技术与科研成果转化的目标。建立科研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田是一种有效的策略,对于企业和科研院所都是有益的,为所企的共同利益的实现打下了基础。

3 建立科研院所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田的策略

3.1 根据研究成果建立成果转移转化试点

不同种类的科研院所的研究任务各不相同,想要建立科研院所的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田,就需要根据研究院所的成果种类来建立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由点到面。通过建立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看到试点的效果,再进行大面积的推广工作,如此才能防止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夭折,防止科研成果不能投入到市场的情况发生。如研究农业成果,可以在小地区建立试点,看看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效果,再根据转移转化效果来考虑要不要大面积推广,看看研究成果是否有效,是否能够提高生产力等,建立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点一方面可以有效的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效果,另一方面也能避免因认识不清科研成果而进行大范围的投入转化,导致资金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缺损。

3.2 推进所企深度合作

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最常见的途径是通过企业的合作,企业购买院所研究成果的形式M行研究成果的转移转化,所以想要实现院所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就必须推进所企的深度合作。科研院所可以根据科研成果交易平台共建、科研项目共担、研究资源共用、研究产品共创、研究成果共享的要求来推进和深化所企合作。科研院所研究的科研成果可以在应急合作中的企业建立科研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田,让企业投资一部分基金作为试验田的建设基金,如果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结果可行,那么再联合院所、企业、国家科研部等大力的推广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着眼于企业与院所的共同利益,首先通过建立科研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田来检验科研成果。在合作过程中不断强化所企双方的战略合作框架,深化所企合作的具体领域。每一项科研成果都必要考虑所企的共同利益,如此才能达到共赢的局面。

3.3 强化项目,互惠共赢

想要建立科研院所的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田,就必须要强化校企合作研究的项目,达到互惠共赢的目的。对于所起联合研究项目的申报以及所企共同建设的交易平台给予足够的关注,实时跟踪研究进度。科研院所要极力争取获得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和平台立项上取得重大的突破,同时注重科技服务和成果示范等项目的工作,让所企合作中的企业优先享受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应用。科研院所可以在试验田的企业中进行专门的支持引导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等转化应用和实施工作,从而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中的转化,让科研成果产品的推广开展得到保障。

3.4 加科研院所技术研发能力

建立科研院所的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田,首要前提是科研院所有进组的成果可以进行转移转化。如果科研院所的研发能力不高,那么可以建立科研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田的科研成果也就不多,所以科研院所要加强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让院所能够产出大量的科研成果,并且通过建立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田这一方法,实现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提高生产力,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最终目标。想要加强科研院所技术研发能力,可以进一步整合科研院所的各部分研究力量,加强科研人员的研发能力,激发他们的创新能力,提高科研人员的自主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其成果转移平台功能,协同企业促进科研成果的产出和转移转化。

4 结语

总的来说,科研院所建立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田,充分了解建立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田的有效性,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那么就能促进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提高院所科研能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我国的生产力水平,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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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转化法篇12

本文作者:李强董建国工作单位: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育科研成果转化的特点教育科研成果是在大量占有资料、广泛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加工和反复实践而得出,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带有增值意义的知识产品[1]。教育科研成果的转化指教育科研成果为人们或社会所接受、理解、掌握,成为人们或社会的观念与知识体系,并应用于实践,带来明显的社会效益。[2]同自然科学成果及其它社会科学成果的转化相比,教育研究成果的转化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1、转化的渗透性和滞后性。教育科研成果要通过服务于教育实践,往往要有一个较长的渗透、转化过程。其效益也具有滞后性,要通过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的提高来间接体现。特别是理论形式的成果要以改变人的观念、调整人的思路、培养人的能力为前提,需要通过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措施或者以整体观念同化为个人和社会的教育思想、观念,通过渗透在个人和社会的教育言谈和行为中,才能发挥出效益和价值。2、转化的选择性和创造性。任何教育科学研究都是针对特定的研究对象和问题,其成果都是对一定历史条件下具体教育对象和问题的抽象概括、客观反映或解决办法,具有历史具体性。成果转化时,教育实践者要结合自己的实际问题和成果所适用的对象与范围,对成果内容进行选择性的转化。转化过程中也会不断发现问题并进行反馈或研究,对成果进行不断验证和完善,推动使研究成果得到创新和发展。3、转化的层次性和多样性。教育科研会产生基础性、应用性、开发性等不同类型的研究成果,具有理论形态和技术形态两种存在形态及标准、法规、方法、教学设备、产品、软件等不同载体形式。转化过程也体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可能是政策制度方面,也可能是教育行为方面,还可以是课程与设备方面的。4、转化的不确定性和评价模糊性。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教育实践受教育研究成果转化干预后的演变,并不一定完全按研究者、转化者设定的轨迹精确地达到预期的结果[3]。教育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教育劳动成果的很多方面往往不直接表现为经济增长和效益提升。教育科研成果转化的效益难以精确计算,往往只能模糊处理,并具有较大的主观性。成果转化效益评价的模糊性也是影响教育工作者对科研成果转化积极性的一个原因。(二)影响教育科研基地成果转化的主要因素教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到教育实践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教育科研成果本身、教育实践的特点、教育主体、传播手段和媒介,组织管理、社会环境等是主要的制约因素[4]。具体就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科研成果转化问题而言,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主要影响因素分析如下。1、教育科研成果本身的类型与特点在职业院校设立的教育科学省级学科研究基地的研究课题,主要是立足职业教育面临的实际问题开展的应用性和开发性研究,也有针对职业教育宏观发展开展的基础性和战略性研究。因此,获得的成果在形式上具有多样性,在操作性上也存在较大差异。有些成果可能是法规、标准、调查报告、学术论文、理论专著,有些则可能是实验报告、建设方案、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仪器、声像制品、软件产品等。这些成果在存在形态上可归并为知识形式和技术形态两个层次:主要以理论概括性存在的成果为知识形态层次,主要以实施细则、方案、技术、产品等可操作形态存在的成果为技术形态层次。不同的成果类型和层次,转化的难易程度和转化过程、转化手段也不尽相同。教育科研成果本身的针对性和创新性也会影响其关注度和转化程度。针对职业教育实践问题的研究成果,因其能指导解决具体的问题,往往更能够受到人们的青睐。而与教育实践脱节的研究成果,就难以找到生根发芽的土壤,不会有转化的市场。成果具有创新性,能用新的理论、新的视角、新的方法指导或解决具体问题,转化的程度会更高,效益也会更大。当然,成果创新性在转化应用时有一个适度问题,创新的成果与教育实践之间应保持一个恰当的距离,要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才可能转化为实践。过分超前或距离太大而不能被广大教师接受时,成果转化的艰巨性就不言而喻。2、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求教育实践是教育科研成果作用的对象,教育实践的需求影响教育科研成果的转化。当前职业教育的发展满足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要求,迫切需要借助于教育科研成果的指导来进行改革和创新。在这一背景下,人们对教育科研的针对性,对成果转化的时间和效益要求就显得更加迫切,甚至出现教育科研过分追求“短、平、快”的现象,这在另一方面有可能影响到教育科研的深度,影响到对成果转化效益的客观评价。3、职业教育工作者的态度和水平教育主体是教育教学的决定性因素,对教育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同样起着决定作用。在教育科研和成果转化中,涉及的教育主体包括教育科研人员、教育行政人员、一线教师。他们对教育教学改革的态度,对教育科研工作和成果转化工作的认识,自身的知识结构和理论水平都对成果转化有着重要影响。教育科研人员对成果的性质、功能、特点、适用对象和范围最了解,他们主动地传播科研成果,指导教育改革,能产生良好的转化效果。教育行政人员是教育政策的决策者、执行者、监督者和管理者。主要是对成果进行鉴别,确定成果的作用对象和范围,提供人、财、物保障,出台政策和制度,促进成果的应用。一线教师是教育科研成果转化为教育实践的最关键要素,是教育科研成果的转化的最终实施者。教师对新的研究成果的掌握需要一定的知识背景和能力结构,如果缺乏适当的知识结构,无法同化和顺应新的研究成果,就无法实现成果的转化。以上三类主体各尽其责,相互合作是成果顺利转化的必要条件。4、传播渠道和手段畅通的传播渠道、有效的传播媒介和手段能扩大教育科研成果的关注度和影响力,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成果的内容、实质和应用前景,从而促进成果的转化。教育科研成果应选择最能体现其价值,并容易被传播的载体和媒介形式存在。除了学术论文、专著、普及读物外,声像制品、技术方案、计算机软件、教学仪器设备等成果载体都具有易读、易用、易传播的特点。除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外,互联网络是一种新兴的传播渠道,此外,各种会议如学术研讨会、成果鉴定会、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新闻会等也是有效的传播途径。5、社会大环境和价值观念政治、经济、文化因素和价值观念等都影响教育科研成果的转化。安定的政治环境为教育主体提供稳定的社会秩序、工作使命感、积极改革的精神动力。良好的经济环境能为教育科研成果转化提供物质基础和财力保障,保证教育工作者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良好的文化氛围和社会价值观念有助于树立崇尚科学的精神,正确对待研究成果的效益,加速成果的传播和转化。6、管理体制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能为科研成果转化提供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约束、激励机制,促使成果转化持续、有效地进行。

在高职院校设立的教育科学研究基地,要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必须结合教育科研成果转化的特点,探索完善教育科研管理体制,建立科学的教育科研成果转化机制,以聚集科研成果转化各方面的有利因素,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切实推动教育科研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真正提升。(一)成果转化的保障机制建设1、完善组织和管理体制建立归口管理的职能机构。要在研究基地成立对教育科研和成果转化负责的职能组织,并制定基地的成果转化绩效指标。可以在科技管理部门成立专门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成果转化工作,其职责包括:制定基地成果转化的目标和规划;制定评价、考核、奖励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组织成果转化培训;拓宽成果推广渠道,维护信息系统;组织成果鉴定与推广;管理专项资金,协调资源;负责成果转化人员的考核、评估等。完善了管理体制和职能,有助于基地汇聚各种有利因素,协调成果转化各相关方的责、权、利关系,充分调动教师和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持续促进教育科研成果的转化。省级教育科研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基地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制定考核目标,加强引导和管理,完善管理和激励制度。2、建立稳定的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上级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大对课题经费资助力度,特别是要扶持明确了成果转化目标和任务的课题;建立研究基地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划拨和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资金的奖励或追加。基地成立专项基金,用于基地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和日常运转;资助成果转化专项课题。建立跨单位的合作基金,由合作院校和科研单位共同筹资,对有重大转化价值的成果进行合作转化。3、建立开放的信息交流平台基地建立成果转化信息系统。建立各种成果及转化情况的数据库,进行动态跟踪和及时更新,并注重利用网络这种新媒体对校内外进行积极地传播、推广;各种成果交流会议等学术交流动态、通知;接收网络调查和反馈信息。建立开放的数据接口,与上级管理部门和合作单位共享成果信息。4、建立紧密的联动协作机制。建立校内和校际的成果转化联动系统和协作机制。校内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后勤保障等各部门为成果推广提供便利条件,并积极引入对本部门工作有指导、借鉴作用的成果内容,提高教学、管理、服务水平。合作院校和单位之间的校际联动协作机制,通过成果共享、责任共担、合作双赢来建立和维持,以推动各方在教学实验班组织、实践场所提供、成果鉴定、经济交流等各种具体工作上的协作。5、建立持续的成果转化培训机制基地定期组织教学科研成果转化的相关培训。进一步增强各类教育人员的科研意识和转化意识,提高转化、推广的能力,以此推动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在教育科研成果指导下不断提升水平,开创新局面。教育科研人员要树立服务教育决策、服务教育实践的观念,关心自己研究成果对教育实践的作用和价值,并指导它在实践中的应用。教育行政人员要树立依靠科研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意识,推动成果融入决策和管理之中。教师要树立教育理论指导教育实践,依靠教育科研提高教育质量的观念,积极学习和转化科研成果,提高教学质量。(二)成果转化的动力机制建设1、建立有效的政策激励机制。在成果转化上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从精神和物质上,对成果转化团队和个人进行有效激励。对于基地参与研究的教师或管理人员而言,政策激励是调动和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的关键因素。成果转化可能比发表课题研究成果的周期更长,短期内更不易得到显性的收获或成就。在科研成果发表、出版、评奖、资助、业务考核,特别是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与晋升,荣誉称号的评选等方面,对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及有关人员给予应有的重视和合理的倾斜。要完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管理制度,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收益,基地除了扣除合理的管理费用外,应允许研究和转化人员享有、分配或使用。要建立研究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成果转化工作。对于具有重大推广价值,但需要进一步开发转化,以形成技术方案或产品的成果,立项专门的成果转化项目,保障经费,并强化管理。对成果转化工作本身进行立项研究,不断创新理论和机制,转变思路和途径,科学推动成果转化工作。2、建立适度的竞争机制建立课题导向和市场导向相结合的竞争机制。通过优先立项或重点资助成果创新性强、针对性强、转化效益大的研究课题,以课题为引导激发研究者针对热点问题,深入研究,形成创新性成果,从而提高转化的价值和可能性。要保障一线教学和管理人员在教学、管理实践中产生的成果有机会从后台走到前台,得到重视和转化扶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成果所有人引入第三方投入人、财、物资源,合作开展研究,进行成果的后续开发、转化和推广。面向市场同时也可以促使学校的研究者提高研究水平和成果质量,提高转化的效率和效益。3、建立反馈调节机制。科研成果转化具有创造性的特点,有一个螺旋式上升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动态过程。研究者与成果应用者要有互动反馈的过程,在研究与应用之间形成一个双向调节的运行机制。转化过程中的信息要不断反馈给研究者,研究者据此完善、深化原有研究成果;新的研究结果也及时传送给转化的过程,才能使转化更迅速、效果更显著。(三)成果转化的约束机制建设1、建立严格的成果评审机制建立科学的选题机制和严格的科研成果评审机制,从选题开始,就突出急待解决的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对成果的应用价值进行评审。科研课题结题或成果鉴定时,要严格审视成果取得的过程和依据,对成果转化价值进行科学的预测,防止那些转化可能性或效益不大的成果在转化时占用过多的资源,确保那些有重大转化价值的成果能得到应用的重视和支持。2、探索科学的转化效益评估体系如前所述,教育科研成果转化的效益有滞后性,效益评价具有模糊性,而且主观性较强,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转化工作的评价、考核和激励,需要探索建立起尽量客观、科学的评估体系。要更多地从研究成果是否指导教育实践者转变了教学观念和行为、改进了工作方法、提高了决策与管理水平、提高了课堂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等输出指标来考察转化效益。要注意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更多地以调查问卷、测量量表、现场访谈等更为科学的调查评测方式来获得效益评估依据,并通过对多种评估指标加权处理来形成评估结论。教育科研成果转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基地需要在建设和管理中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对成果转化工作本身的科学研究,不断完善科研管理体制,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尽快建立成果转化的有效机制,推动基地和本区域教育科研工作和成果转化工作不断向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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