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监管合集12篇

时间:2023-06-19 09:22:59

电子商务监管

电子商务监管篇1

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监管环境,而要建立完善的监管环境首先就要了解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的运作特征。

IBM公司首席执行官卢·郭士纳认为:“电子商务(e-business)涵盖了生产周期、速度、全球化、提高生产效率、赢得新客户以及在部门间共享知识从而获得竞争优势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的应用,如电子银行、电子政务或网上拍卖,都需要一定的基础设施和其他支持机制。这些应用被划分为企业对消费者、企业对企业、企业内部三种。基础设施涉及硬件、网络和软件领域。其中支持服务涉及的领域包括安全支付系统、通信标准以及监管等问题。

监管问题是一个在制度层面上影响着电子商务在中国应用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同时它也如同系统支持方面的相关技术因素一样,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法律、道德和其他公共政策问题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中。法律和道德是所有商业环境监管部分的关键组成部分。事实上,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最大障碍就是法律、道德及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

理论上,我们可以区分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如果所做的事情不合法,那么就是违法;如果所做的事情不道德,则可能并不违法。但问题是,在信息技术领域里,我们并不总是清楚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而道德问题又有颇多争议。

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严格的法定规则,在其司法范围内监管所有公民或组织的行为。而道德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规定哪些是正确的以及哪些是错误的。但在今天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对正确和错误的定义并不总是十分明确。正是因为电子商务开创了一系列现有法律没有调整约束到的行为空间,所以道德就在这中间扮演了一种很重要的角色。在这样的“灰色地带”中,一些从事电子商务的机构就需要一种自有的指导方针,来规范特定情形下行为的合理性,以此来规避一些法律问题。

比如保护隐私的方法之一是建立隐私政策,它可以帮助机构避免相关法律问题。像IBM和微软等信息领域内的主要公司都公布了自己的隐私政策来表明公司在收集大量供应商、顾客和员工信息时,有责任确保这些信息的安全。欧盟早在1998年就通过了一项隐私指导方针,这套方针致力于规范任何控制网上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人(包括法人)的活动。

而在这些“灰色地带”之外,政府的立法则起着更加宏观的作用,因为它对各机构构建自身的规则起着协调和控制的作用。比如美国的《联邦因特网隐私保护法》禁止联邦机构公布个人记录或建立关于个人医疗、财务或雇佣历史的鉴定记录。《通信隐私和消费者权益法》涉及面更广,以通过大量法律手段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

简而言之,法律、道德和技术是监管范畴中的三大要素。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也正是建立在这样一个系统的、多维度,不断协调的理念之上。法律是其基石,是最终的途径,最上层的概念,它本身的产生需要更大范围的调查和讨论,并和国家在各个领域的法制系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一些道德问题在未形成法律之前,应当给予私人、公司以及机构更多的决策权,这本身便有利于在全球背景下形成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也有利于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总之立法应当更大限度地体现出对于道德和技术更加宽容的态度,这才是监管的核心点。

电子商务监管理念在国外立法中的实践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中写到:“电子商务并不是发生在法律真空中,并不需要为之创建一个全新的法律框架,关键在于调整现行的法律、法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这表明了立法所要体现的传承性,然而现实世界的法律总是和邻近地理、个人行为和本身的文化传统有着深刻的联系,故各个国家在已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调整自身现行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观念和手段,也即理念的实践方面是大不相同的。本文仅介绍美国和欧盟这两个属于不同法系的系统在这方面的立法概况,予以参考。

美国的立法启示

近十年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其中包括以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电子信息自由法案》、《个人隐私保护法》、《公共信息准则》等等;以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的《1996年电信法》;以计算机安全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保护法》、《网上电子安全法案》等等;以商务实践为主要内容《统一电子交易法》和《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还有属于政策性文件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议程》与《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等。这些法律和文件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程度上相互关联,从而在整体上构成了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和框架。我们从中可以得出如下的一些启示。

第一,完善电子商务整个监管环境,就应当在总体上将这种因特网上的革命认知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其实质是把某一层次的技术或某一系列的新技术全面地应用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这就要求具备这一系统工程顺利推进所需要的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技术的成熟度、社会的发展程度、学术咨询界的辩论和预测、资金的支持力度与稳定性、管理机构的参与和支持、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等等。

第二,坚持技术中立原则,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在立法上为技术发展留有空间。高新技术领域里的法律规范,尤其是信息技术领域的法律规范,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些技术规范或技术方案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逐步上升为标准再上升为法律的,或者说,这样的法律只是用法律化的语言表达了某种技术方案,运用法律原则和形式承认了某些技术方案的结果。最为典型的就是数字签章法,它是完完全全建立在一个技术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在这个技术解决方案成熟到亟需相应的法律予以认可和保护的时候,相应的数字签章法或电子签章法也就应运而生了。

第三,监管中的角色定位,政府是通过扮演积极的推进者与参与者来诠释的。经合组织于1997年首先提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对于促进电子商务是至关重要的,在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行政管理原则协调发展方面应建立有效的对话机制;政府应调整现行法律(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法)和法规,使其不仅适用于“有形”产品的需要也适用“无形”产品的需要,而且还应就制定政策和实施方面达成一致。在美国的发展模式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基本上是政府起引导作用,企业起主导作用。政府的引导作用很好地为新技术及新经济的引进创造了条件,做出了榜样,启动市场和需求,并为广大消费者树立信心。企业的主导作用不仅可以为政府解决筹集资金的困难,而且也有利于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为企业在国内外的开拓发展积蓄力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欧盟的立法启示

欧盟自成立以来,已制定推出了关于构建新型科技信息社会的一整套政策,如《有关实施对电信管制一揽子计划的第五份报告》、《电子通信服务的新框架》等政策性文件。欧盟还同时出台了《促进21世纪的信息产业的长期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应的行动计划,了一系列用以规范和指导各国信息化发展的“指令”,其中包括:《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协调信息社会定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指令》、《电信部门的隐私保护指令》、《软件保护指令》等等。欧盟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的立法具有以下一些不同于美国的特点。

第一,利用欧洲一体化的优势,协调各国的立法,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无障碍的法制环境。比如,欧盟在《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中明确表示:“本指令的目的是保障内部市场的良好运行,重点在于保障信息服务得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为实现这个目的,本指令致力于在如下一些领域使各成员国关于信息服务的国内立法趋于统一。这些领域主要包括:内部市场制度、服务供应商的设立、商业信息传播、电子合同、服务中间商的责任、行业行为准则、争议的非诉讼解决、司法管辖和成员国间的合作等等。”

第二,重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欧盟主张订立严格的保护标准,并通过设立特别委员会,敦促各国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网络隐私权。欧盟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框架文件主要有四个:一个是为配合经合组织《关于隐私和个人资料的跨国境流动的保护指令》而制定的《关于在自动运行系统中个人资料保护公约》;二是1998年10月生效的《关于个资料的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三是1997年7月欧委会个人资料保护工作组制定的《关于个人资料向第三国传递的第一个指令——评估充分性的可能方案》;四是1999年部长会议关于互联网隐私保护指引备忘录中规定的《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传送个人资料的保护》。欧盟网络隐私保护的特点在于其指令对于与欧盟有电子交易的他国的网络隐私保护情况提出要求,将欧盟所确立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标准提升为国际标准,这使得在国际范围内出现了大规模的网络隐私保护和立法活动。

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的思考

电子商务监管篇2

1.互联网络的开放化带来的数据破坏风险

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络为平台的贸易新模式,它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强调参加交易的各方和所合作的伙伴都要通过Internet密切结合起来,共同从事在阿络环境下的商业电子化应用。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务交易必须通过互联网络来进行,而互联网体系使用的是开放式的TCP/IP协议,它以广播的形式进行传播。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黑客的攻击,商业信息和数据易于搭截侦听、口令试探和窃取,给企业的数据信息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如遭破坏或泄密,将会给电子企业、商户造成巨大的损失。

2.系统软件安全漏洞带来的风险

由于现阶段广泛应用的主流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是从国外引进直接使用的产品。核心技术还是使用引进的版本。这些系统安全性存在系统漏洞等不少危及信息安全的问题。系统软件安全漏洞带来的风险主要来自操作系统软件和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的安全漏洞。没有作系统的保护,就不可能有网络系统的安全,也不可能有应用软件信息处理的安全性。

3.来自社会的外来入侵风险

电子商务容易被来自社会上的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络非法入侵,主要表现形式是黑客和病毒等对电子商务系统的文件和数据的篡改和破坏,是一种社会道德风险。黑客通过闯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这些人利用电子商务系统和管理上的一些漏洞,进入计算机系统后,破坏或篡改重要数据,盗取机密与资源,控制他人的机器,清除记录。设置后门,给电子商务系统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而计算机病毒是人为编写的一组程序,可以攻击电子商务系统的数据区、文件和内存,以致使计算机的硬件失灵,软件瘫痪。数据破坏,系统崩溃,给企业和商户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

4.电子商务本身内部监管漏洞带来的风险

电子商务本身如果缺乏约束机制,责权不明,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是引起电子商务系统安全风险的头号风险根源。如果没有严格的可操作性的内部管理制度,容易造成当系统出现攻击行为或受到其它一些安全威胁时(如内部人员的违规操作等),无法进行实时的检测、监控、报告与预警,而且,当事故发生后,也无法提供黑客攻击行为的追踪线索及破案依据,即缺乏对系统的可控性与可审查性。

二、电子商务风险管理

针对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以上风险,要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来规避风险、减轻风险。主要包括:

1.缩短电子商务项目周期

这是降低电子商务风险最简单的一种方法,由于电子商务所面临的技术环境、竞争环境等外界环境变化的非常快,若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项目太大,即使该项目自身成功了,但由于环境的变化,该项目很可能不会给组织带来预期效益。一般来说,建议项目周期不多于90天,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竞争环境风险。

2.变更组织内部运作流程

目前来说,许多组织认为电子商务仅仅通过建一个网站就能实现,没有意识到电子商务的内涵,因此在这些组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时,常会遭遇失败。电子商务的运用不是随意的,要求组织改变内部和外部的商业运作流程,若企业不改变其运作流程,而是直接运用电子商务,不仅组织对电子商务的投资会遭到失败而且会影响到组织的声誉。

3.培养电子商务方面人才

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组织要关注人力资源管理,进而打造优秀的电子商务团队,将人才当成组织之本,要用良好的待遇吸引人才,用感情凝聚人才,并采取其他的激励措施,从而有效地降低人才流失的风险。与此同时,组织根据自身情况可以完善内部条件,逐步培训所需的电子商务人才。

电子商务监管篇3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是:“通过电子通讯网络进行产品的生产、广告、销售及分配”。

我国电子商务专家杨坚争教授则认为:“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主要是因特网)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二、电子商务的模式

1、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即b2b模式)。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指商业机构(或企业、公司)使用internet或各种商务网络向供应商(或企业、公司)订货和付款。电子商务的商务行为表现为:利用网络搜索引擎进行需求调查-以电子表单的形式调查原材料信息,确定采购方案-生产-通过互联网发送电子广告并进行网上销售-采用电子支付或以电子货币的形式进行资金接收-同电子银行进行货币结算-商品交接。

b2b结构模式是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交易金额巨大,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

2、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模式)。b2c电子商务结构是指以internet为主要服务提供手段,实现公共消费和提供服务,并保证与其相关的付款方式的电子化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

它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有:礼品、书籍、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和服务。如:(亚马逊书店)上。

3、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即c2c模式)。双方通过网站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如:淘宝网。网上拍卖是这一商务模式的典型。如拍拍网、e-bay就是代表。

除了以上三种主要模式外,还有消费者对政府机构的电子商务(即c2g模式),企业对政府机构的电子商务(即b2g模式)。

三、工商部门监管电子商务的必要性

1、电子商务急需确认网上经营者的身份。市场经济要划分交易各方的责、权、利后,才能交易,而划分责、权、利的前提就是确定每个参加交易的当事人的身份。网络交易都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网络虚拟环境下完成的,也使得准确核实网上经营者的合法身份变得更加重要。作为市场主体经济户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然就成为帮助电子商务确认经营者身份的最佳人选。以此,工商部门不仅能够帮助电子商务突破这一瓶颈,还能为自已寻求更大的发展机遇和空间。

2、电子商务急需公平竞争秩序。当前电子商务中许多问题直接出现在人们熟悉的领域,如对广告的管理、对合同的管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传销行为的打击,这些都为工商部门介入电子商务后留下了很大的监管空间。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电子商务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2011年新颁布的国家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主要职责第三项的规定:“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进入网络市场对网络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全面监管。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主要职责

1、对网络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监管

根据国务院2011年新颁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规定的工商部门第二项主要职责为:“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因此,对网络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准入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网络经营主体办理网络市场准入登记,核发纸质或电子营业执照的监管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成为监督电子商务主体和市场准入、合法经营的综合性执法机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准入监管是工商部门在电子商务监管中最重要也是最薄弱的工作内容。

2、对交易商品和服务的监管

对电子商务经营客体的监管主要包括对特许经营商品与服务准入监管、交易商品质量监管。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经营。对需要经过卫生、公安、环保、新闻出版、药监等部门专项审批方可经营的商品与服务必须经过审批,取得相关行业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子商务经营。

3、对经营行为的监管

对侵犯企业名称和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宣传、网络传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对于种种扰乱网络经济秩序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照《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我国《合同法》将电子商务,特别是电子合同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为工商部门对电子商务实施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涉及企业名称、字号专用权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主要的侵权行为表现是两种,一是网站名称造成的侵权,二是中文域名造成的侵权。

4、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不管是在传统有形市场,还是在新兴的网络市场中发生的交易行为,都应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随着网络市场的日益发展,网络消费纠纷越来越多,传统的维权网络、机制、办法等在处理网络消费纠纷过程中,已无法满足监管工作需要。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对策、措施

一是建立“网络经济户口”数据库,实现对网络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监管。通过与信息产业局的合作方式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主开发适合监管需要的网络搜索引擎,制定手机号码段、邮编或区号、ip定位等搜索策略,通过对查询关键字的匹配对比,来建立辖区网站数据库(辖区内的所有网站,含非经营性网站)、经营性网站备案库(含通过广告链接营利的网站)、企业信息查询库数据库(辖区企业建立的经营性或宣传性网站),通过网络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功能,逐步建立武汉乃至全省经营性网站“网络经济户口”。

电子商务监管篇4

1、电子商务的概念

目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尚无统一的、权威的定义。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是:“通过电子通讯网络进行产品的生产、广告、销售及分配”。根据人们普遍的认识,狭义的概念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施,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企业间商业交易的一种新型交易运营模式。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是指应用电子及信息技术而进行的经济贸易活动。

2、电子商务服务功能

电子商务服务功能主要包括网上广告宣传服务、网上咨询和交易洽谈服务、网上产品订购服务、网上货币支付服务、网上商品传递及查询服务、用户意见征询服务、交易活动管理服务等。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事物,电子商务所提供的服务功能将会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二、河北省工商系统电子商务监管现状

近年来,河北省在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成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力量。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和谐因素,如不坚决予以整顿治理,势必影响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1、从立法上,现行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电子商务作为近年出现的一大新的营销手段和经营行为,原有的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已经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工商部门在对电子商务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在实际监管工作中“无法可依”,严重影响了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有些法规或政策操作性不强,对电子商务管理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实际监管中无法参照执行。

2、假冒伪劣商品屡见不鲜。网上假冒产品现象,是困扰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难题。不少企业发现,自己产品的仿冒货已在网上泛滥成灾,而许多网民在网购时,也往往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是与商品广告信息不符。

3、从主体资格上,电子商务的主体资格确认难,从而使网络欺诈手段“推陈出新”。设立钓鱼网站和电子商务皮包公司、恶意扣押或拖欠买家或卖家钱款等是网络交易中较常见的欺诈手段。面对网上频频的诈骗行为,消费者可采取的自我防范措施很有限。可以说,网络销售的“诚信”体系问题是大多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持谨慎观望态度的主要原因。

4、从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现。在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中,涉及电子商务的案例高居第二。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具有的虚拟性,导致了买卖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其次,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具有即时性、无纸化、范围广的特点,导致消费维权取证难度增加。因此网络消费维权常常陷入难以追溯、无法深究的困境。

5、网络信用体系尚待建立。许多网上购物者抱怨说不能按时收到所购商品,即使收到也是质量次等的、仿冒的、过期的甚至根本就不是自己原本想要购买的商品,却也无可奈何,网络诚信缺失问题日益严峻。影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目前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善,随之而来的社会信用的缺失很容易反映到电子商务中。在现有状况下推广和普及电子商务,必须要由政府牵头,协调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进行跨部门的管理,对企业电子商务的信用实施监管,建立对企业电子商务的评级制度,从而真正建立起符合当前形势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

6、从监管能力上,工商部门专业人才匮乏,监管手段落后。目前我省工商系统监管人员在年龄结构、学历水平、专业构成方面都比较老化,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更是滞后,研究较少,专业人才也较少,不敢大胆尝试,而电子商务又是一种新兴产业,需要网络技术熟练并且工商法律法规掌握较好的人才。同时,执法手段较为单一落后,是监管无法到位的一大重要原因。目前,我省工商系统对电子商务的监管还缺乏现代化、智能化平台,对电子商务的设立、交易、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快速、准确的收集、储存、分析、加工和整理,大大削弱了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加强电子商务监管的措施及建议

1、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用电子网络手段管理电子商务。我局的“红盾信息网”(对外服务网)增添电子商务监管的内容,购置兄弟省市成熟的电子商务登记、监管软件。引进技术人才,并加强应用人员的培训。技术人才是维护系统网络正常运行并履行监管电子商务职能的关键,业务人员的广泛应用是基础。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制定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法律。因为虽然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有较大的区别,但它并没有脱离社会。基于网络发生的经济违法行为是一种新的法律现象,但其本质并不是新的法律问题,可以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当然为使现有的法律法规更好地适应电子商务活动,使其对网上经济违法行为具备可操作性,必须使其不断完善、系统化。

3、建立电子商务监管长效机制。一是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成立电子商务监管机构,配备具有法律、计算机、电子商务等专业知识的执法人员和适应网络监管要求的电子设备。二是采取网上巡查与实地巡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网上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从事网上销售活动的经济者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存在涉嫌商标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在网上巡查的同时,对经营者在网上的相关信息进行实地巡查,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营业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配送系统和物流渠道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三是加强电子商务广告监测。在互联网上,许多电子商务广告的广告主、广告者、广告经营者都是同一个主体,消费者很难辨别广告内容的真伪。工商机关应该加强对广告监管人员的电子商务知识培训,加大对电子商务广告的监测力度,多检索、多分析、多查询,会同有关部门对在网上虚假广告的主体进行跟踪监测。四是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监管制度。工商机关应着力研究、探索电子商务监管的基本规律和有效监管方式,逐步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能。应将涉及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要求和消费注意事项等信息及时在“红盾信息网”公布,定期公布电子商务违法案例和消费警示。

4、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应包括:(1)经营性网站的准入;(2)网络经营公司的准入;(3)网站经营者的准入;(4)网站经营特殊商品和服务的准入。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必须严格遵守《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电子商务监管篇5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监管模式和原则

现阶段,我国实施的电子商务监管模式为政府行政监管、自治管理和行业自律从旁辅助,然而从电子商务发展状况而言,应重视多元共治监管模式的建设,将企业自治和行业自律的监管作用增强并充分发挥。而结合电子商务发展状况和发达市场的经验来说,第三方交易平台自治功能和行业自律的强化是监管体制改革内容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在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能力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出行业自律组织自我约束的作用。我国现阶段中有部分发展成熟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其内部治理规则所发挥的作用极其明显,如京东和淘宝等。因此,监管部门应以市场变化和发展趋势为根据及时将监管理念更新,并落实监管体制的改革,使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作用得到充分体现。而要想使我国电子商务在新形势下得到有效的监管,就必须将多元共治的监管目标实现,推动消费者、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共同将监管作用发挥。而由于电子商务持续发展的特点,政府应与国际经验相结合,在监管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必须与适度原则相符合,将最大化的发展空间提供给行业,使其能将市场的潜力最大化的充分挖掘。

二、我国电子商务监管体制现状

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在不断的发展后形成了由中央至地方完整性较强的监管体系,形成了“分工共管”的模式,由多个部门分工合作、共同进行监管。该模式下各主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却又不全属于监督管理性质,有一部分为服务,也有一部分为促进。然而由于“分工共管”过多的部门,导致无法明确的进行职责分工,使监管出现漏洞或是重叠,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存在不够完善的协作机制和行政沟通,各个部门都知道有一定的监管责任,但是无法对管理内容、管理范围和管理力度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从而出现责任推脱或是指责重叠的弊端。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其监管方法和模式迎来了新的挑战,部分部门在管理时仍采用传统监管方式,或是监管力度不到位,导致电子商务无法得到持续、稳定的发展。

三、电子商务监管体制的改革建议

(一)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及其监管方式

对职责进行明确分工时,也应结合专项分工监管和一般综合监管进行电子商务监管体制的制定,将监管机构确定。但凡法律和国务院对于部分职责并未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行使时,都应交由该部门进行监管。电子商务部分特定领域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了专门监管部门的,则应由专门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通常情况下,中央层面的电子商务一般监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地方政府层面上,由于市场监管部门名称与职责分工对应不完整,模式也存在区别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该地区实际情况为根据,将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在划分的同时,地方层面电子商务一般监管机构应遵循中央层面监管部门,否则会使监管体系出现无法衔接、不对应的问题。

(二)改进电子商务行政监管管辖机制

目前已有的管辖制度将以属地管辖为主的原则确定,而电子商务中,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监管等以地域划分为主要特征的属地管辖模式,无法将有效的监管实现。因此,应以便于取证、查处和处罚以及和行政处罚法相同的角度分类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将地域管辖确定。许可准入、常规检查和网站管理等电子商务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应以经营者工商注册登记内容为根据将管辖地确定。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处,应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经营者所在地共同作为规定进行管辖地的确定。由于平台经营者过于巨大的数量,再加上大多数和交易平台都不处于同一地点,查处工作全部由交易平台所在地有关机构进行时压力十分大,因此,可将管辖权同时赋予经营者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当经营者所在地部门查处出现困难时,平台所在地的机关部门可进行管辖。

(三)体现国家立法政策,确立监管方式

首先,应借助网络对网络交易监管方式进行创新,对电子商务活动监督检查的基本方式具备一定的基础了解,在提供电子证据时,可采用网络技术监测记录资料,针对部分非法网络交易而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内的监管或处罚方式应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并给予肯定。如各个部门停止接入服务、协同责令暂时屏蔽、取消许可备案、责令停网整顿或是关闭网站等;其次,则应与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相适应,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信用监管制度制定。针对网络交易主体存在的不良信用,采用信用监管、失信惩罚机制进行控制的方法能够有效的将该问题解决。

四、结语

由于市场化的改革,导致法律制度有部分模糊的存在,因此必须以底线划分、适度监管的原则,并以影响市场运行和发展程度最小的方式进行监管,采用约谈、告诫、协调和建议等方法对部分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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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傅达峰.工商行政管理对电子商务监管的对策研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10).

电子商务监管篇6

1.1安全监管模式的原则结合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特点,监管模式要具有以下特点:监管全面、稳定可靠、判断简便、灵活易操作,综合各方面影响因素,以期将传统的市场监管尺度向网络世界延伸。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比西方国家晚,无论从安全技术还是管理方面都远远落后于他们,因此需要借鉴他们的经验,结合我们自己的特点,在电子商务还未腾飞之时,就能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安全监管需要网络安全技术、健全的法律保障、规范的管理体制、良好的群体素质等等。因此模式的建立要遵循以下三方面原则:

(1)通过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监管的现状分析,首先从理论上研究已有的关于电子商务安全监管的成果,在此基础上结合不断发展的电子商务的特点,提出研究思路和方法,从而为安全监管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2)建立电子商务安全监管模型。研究对第三方支付交易的监管以及电子商务活动中信用问题的监管,然后针对电子商务应用情况进行调研,对监管模型的评价方法和过程进行实证研究,充实安全监管体系。

(3)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所需要的法律法规,信用资源共享问题、管理部门职能问题以及网络安全问题等,为政府在电子商务管理中的角色定位提供决策依据,为安全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参考。

1.2以行业自律为主、主管部门监督为辅的监管模式目前我国流行的网络安全监管模式是以行业自律为主、国家主管部门监督为辅。从技术上来讲,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安全手段的不断加强,网络安全威胁在可控范围之内;从监督制度、落实方面来讲,则需要进行深入探讨的;从立法方面看,我国颁布了许多管理办法和暂行规定,如《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等等,但是实行方面不尽如人意,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国内知名的电子商务平台都是依靠第三方支付来约束交易双方,尽管如此,由于邮寄过程中出现差错等而导致的交易纠纷也不在少数,而投诉管理依靠商务平台经营方,处理的成本、效率和结果都差强人意。交易双方身份难以确认,合同的签订不完善、履行不彻底都是客观存在的难题。要形成安全、可信赖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首先要满足以下监管规则:

(1)对网络上提供的信息进行真实性和完整性(即信用问题)监管。这要求商家提供信誉保证,可以用经济手段作为杠杆,以法律手段作为保障,同时有官方投诉机构作后盾,这样从客观条件上让用户放心消费。现在的投诉主要是向经营管理方(民间机构),由于商家经济所在,对有些投诉的处理不能让消费者满意。这方面的监管需要更有说服力的官方机构出现,政府的监管作用没有突出出来。鉴于此,2009年12月26日国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近500家涉及互联网业务的企业率先通过评级,从而在网络诚信建设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2)对交易成功的监管。实体店购物的方便之处在于面对面交流,可以看到实物,交易成功与否可以由双方面谈决定,中间没有其他利益。电子商务则不同,消费者在没收到商品前,主要靠网页上提供的图片、文字和商家的描述来了解物品,达不到眼见为实的效果,这对交易能否成功埋下伏笔。这除了第1条的保证和技术层面的保障之外,还需要用道德和法律进行约束。当前不少电子商务为了吸引客户,承诺七天无理由退换,增加了对交易成功监管的难度。

(3)最重要的是对支付和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的监管。目前,如何保障支付和交易的安全可靠涉及到技术、管理、道德素质及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从电子商务开始那一刻起,这就是要面对的一个艰难问题,世界范围内无不对此格外重视并努力探索解决之道。这方面的监管除了商家的技术方案,必须由官方提供必要的手段,例如法律、网络警察等。

(4)对用户或商家的网络身份识别的监管。身份识别作为一个研究方向近年来发展迅速,如软件方面口令、密钥、令牌及身份识别系统等技术,硬件方面很多公司开发了身份识别的硬件产品,可谓“软硬兼施”。有了这些技术,监管就有了保障。

(5)对个人隐私保护的监管。这对于我国的形式比较严峻,隐私信息的贩卖都形成了产业链,从通讯到股市,从商场到网络,个人信息泛滥并泄露到社会上,对个人的生活构成了威胁、产生了不良影响。对个人隐私保护的监管任重而道远。

(6)对第三方支付交易的监管。这需要政府出台政策和管理办法,规范约束第三方支付交易的行为,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销售商品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异常网络交易监测机制,强制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必须在警方的网络行动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加强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安全审计的监督,加强诚信机制建设。

电子商务监管篇7

中图法分类号:TP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09)33-9166-02

Research of Electronic Business Platform Based on Electronic Trade License

LIU Jun-wei

(Wuxi Profess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xi 214028, China)

Abstract: For B2B electronic business, how to supervisor is a key for development of the electronic business. This paper researches on an electronic business credit platform based on the electronic trade license, focuses on the essence of the electronic trade license and the form of the credit platform. Furthermore, this paper also analyzes and outlooks the applications of the credit platform.

Key words: electronic trade license; credit supervisor; electronic business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诚信问题越来越重要。网络欺诈、商品质量瑕疵、售后服务质量低下、顾客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正在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经济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诚信的发展和规范程度决定了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 关系到电子商务经济的前途和未来。因此, 解决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应当是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首要任务。

B2C平台因交易的金额普遍较少,普遍采用信用评价、第三方支付等方法解决诚信交易的问题。而对于B2B电子商务,交易金额普遍较大,如何鉴别对方的身份、如何保证商品质量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商家。很多商家不得不借助与传统的贸易模式,进行面对面的纸质合同的签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与电子商的方式,便捷、无纸化的特征相违背。

对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第三方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其中以电子营业执照为载体的监管模式处于试验、推广阶段。本文研究一种基于电子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诚信平台,着重讨论电子营业执照的本质、诚信平台的构成,并对诚信平台的应用做了展望。

1 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执照是指各类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登记注册法律、法规,以PKI技术为基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核发、载有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的电子信息证书。

电子执照作为企业在工商信息系统中的唯一身份标识,它是由数字证书,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公章及扩展信息等组成。对于企业用户其物理载体为Ekey。另外,在工商局信息中心,关于企业电子执照的信息都有备案。

企业电子执照一旦生成,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只有拥有电子执照的单位才能够在工商信息系统中办理业务。对于电子执照的基本信息,只有通过变更业务,才能进行修改。

电子执照作为企业在可信安全平台中的唯一电子凭证,起着至关重要的重用,在可信平台中,系统依靠电子执照来识别企业的身份及基本信息。

电子执照的主要作用有:

1) 电子身份认证:电子执照是企业在互联网上合法有效的身份表示,利用PKI数字证书技术的身份认证系统是电子执照安全、权威、合法的保障。

2) 网络企业认证:通过电子执照的应用,企业可在网上“亮照经营”,表示企业的合法经身份,并实现网上企业经营监管的目的,保障企业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电子商务交易认证:电子执照是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的基本信息来源,电子执照可用作识别和确认参与电子商务的各方主体的合法和有效的身份。

2 电子商务诚信平台的构成

电子商务诚信平台主要由电子执照发放系统、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系统组成,其业务功能包括基于数字证书的电子执照受理系统、数据交换系统、制证系统以及企业年检、企业变更、电子执照变更、电子执照延期、电子执照注销、企业信用监管、电子合同监管、电子签章等管理模式。电子商务诚信平台整体模块构架如图2所示。

在电子执照管理系统中,数字证书和数字签名技术与水印技术结合在一起,得到了很好的应用。在实际应用中,为了验证信息的数字签名,用户首先必须获取信息发送者的公钥证书,以及一些额外需要的证书(如CA证书等,用于验证发送者证书的有效性)。

在系统中,证书的持有者可以是个人用户、企事业单位、商家、银行等。无论是哪一方,在使用证书验证数据时,都遵循同样的验证流程。一个完整的验证过程有以下几步:

1) 将客户端发来的数据解密(如解开数字信封)。

2) 将解密后的数据分解成原始数据,签名数据和客户证书三部分。

3) 用CA根证书验证客户证书的签名完整性。

4) 检查客户证书是否有效(当前时间在证书结构中的所定义的有效期内)。

5) 检查客户证书是否作废(OCSP方式或CRL方式)。

6) 验证客户证书结构中的证书用途。

7) 客户证书验证原始数据的签名完整性。

如果以上各项均验证通过,则接受该数据。

3 诚信平台的应用举例

1) 企业信用监管:企业信用监管是指工商部门以电子化和计算机网络为技术支撑,以企业登记注册的信息和电子执照为基础,改善行政监管效能,提高企业信用水平的监管工作系统。主要包括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年检企业信息变更登记。

2) 电子合同监管:合同监管是工商部门对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手段。工商部门根据《合同法》对企业订立的合同进行审查,监督企业履行合同。主要包括合同交易双方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网上备案、电子合同签约流程加密和电子合同签约条款监管。

3) 电子工作证:电子工作证是企业员工的电子身份证。电子工作证具有身份识别、数据加密、电子签章三项基本功能,可用于构建内部的信息安全管理基础平台,也可与传统的工作证结合,嵌入考勤、饭卡等功能,实现真正的电子化人事管理。

4 结论

该文基于电子营业执照,给出了电子商务诚信平台的体系架构,尤其关注平台的安全性,并对诚信平台的应用做了分析和展望。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监管篇8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签约前监管(也可称为网络环境监管)

电子商务合同签约前阶段主要是买卖信息的网上检索,交易双方都需要对支付问题、交货问题、信用认证问题作充分的考虑和准备。其核心“信息流”是电子商务中目前应用最广泛、最成功的一部分。电子商务合同好比一群百灵鸟,运行的空间如是蓝天白云,青山绿水,百花齐放,结论是百鸟争鸣自不待言。但如果是枪林弹雨,恶树毒草,乌烟瘴气,势必会“千山鸟飞绝”。从法律环境讲,这要求政府尽快修订出台《电子商务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起一个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体系,以解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安全、支付、电子货币、智能犯罪等问题。作为政府职能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应在规范和监管“信息流”方面担当重要角色,为电子商务合同广泛使用建立良好的网络环境。

根据网络案件查处实践和网站抽样巡查,影响电子商务“信息流”的网络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虚假广告宣传。包括网上经营企业本身、网上所售商品情况所做的虚假宣传和为虚假宣传提供媒体(网络)。

——无照经营。包括未经工商登记注册而在网上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为无照经营提供网络平台。

——利用网络传销、变相传销。

——合同诈骗。

——利用互联网贩私。

——侵犯消费者权益。在网上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

——超越经营范围。国家实行许可经营的特殊行业,未经许可而从事经营。

由此,电子商务合同的网络环境监管,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切实加强对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的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这包括:(1)经营性网站的准入;(2)网络经营公司的准入;(3)网站经营者的准入;(4)网站经营特殊商品和服务的准入。

网上交易、网上广告、电子合同确认、网上拍卖无一例外地涉及网站域名、经济主体准入和身份合法性的确认。“域名”相当于传统经济中企业与商家的名称或字号,身份认证则是网络环境下准入和网络经济主体资格的“营业执照”。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域名核准与网络经济主体认证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监管经济主体的名称、准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建立以国家工商总局为中心的电子商务网站中文名称核准与经济主体资信认证体系已成为监管电子商务合同最为有效的途径。建立以国家工商总局为中心的电子商务“营业执照”认证体系,对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经营者和网上经营者发放数字证书(电子营业执照),并在网上交易过程中认证,以及受理审核证书的年检、变更、注销等,能有效地监管和规范网上“信息流”的真伪,为电子商务合同广泛应用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二是监管电子商务中的商标、广告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净化电子商务合同运作环境。网上商标、网络广告的有效监管,是保证“信息流”真实诚信的重要途径之一。在《电子商务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网上广告、商标监管办法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应积极探索运用《广告法》《商标法》监管调整网上广告、商标行为的法理手段。尽快地培养网络监管人才,改善网上监管的技术条件,以适应网络科技发展的要求。

三是监管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开展网上信息咨询和网上举报与投诉。这要求工商行政管理诸部门树立“多兵种”协同“作战”意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的整体职能,对整个网络进行多方位监察,建立公平交易秩序。利用电子版营业执照和传统纸质营业执照“扫描上网”相结合进行网络主体资格认证,以规范市场准入行为;将网上巡查与地域巡查紧密结合,以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由于电子商务是在网上交换信息、交易,其要约和承诺过程难于管理。维护网上交易秩序,从目前的管理手段看,应积极进行网上工商法规公告和宣传,通过对违法交易行为的处罚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入手,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合同应用空间。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签约过程监管

电子商务合同的签约过程即交易谈判和签订合同过程: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对所有交易细节在网上进行谈判,交易双方利用电子手段经过认真磋商后,将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义务,所购买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付款方式和运输方式、违约和索赔等合同条款全部以电子交易合同的方式作出全面详尽的规定,合同双方利用EDI进行签约,或通过数字签名等方式签订电子贸易合同。但由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相对滞后,有关电子商务市场准入、认证体系、支付结算、交易文体的行为规则以及电子交易中必须涉及到的电子合同、电子税单等的法律效力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以致我国目前电子商务仍处于自发、无序的发展状态。可喜的是,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已开电子商务立法先河。通过法律和行政管理调整,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方向。工商行政管理作为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寻求有效的电子商务合同监管手段,应从建立“合同信用认证网络平台”和建立“红盾电子商务合同鉴证网”入手。

(一)建立合同信用认证网络平台。合同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建立一个计算机网站,把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同信用状况的有关信息传递给公众。社会公众随时查询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登记及其他有关信用的档案信息(如企业、违规受到处罚,资质、资信等信息)。该网站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身合同履行、信用遵守等情况。二是社会、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合同信用状况的评价。前者具体反映:(1)企业合同管理是否做到组织、人员、制度“三落实”;(2)企业是否通过IS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3)企业签订合同是否依法;(4)合同订立后是否依法履行;(5)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出现的违约行为。后者具体反映:各级政府部门、各类社会团体颁发、确认的先进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等肯定方面;企业因各种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如抽逃资金、偷漏税款等否定方面。该网站通过与国家工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认证中心及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和有关中介组织联网形成全国统一的立体资信认证、信用监管、查询系统,为电子商务合同运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二)建立红盾电子商务合同鉴证网。对合同开展鉴证工作是法律赋予工商部门的职能之一。开展电子商务合同的网上鉴证也是我国合同鉴证职能的有效延伸。网上交易存在着安全风险,对电子商务合同进行网上鉴证,对交易的款项或货物进行信用提存,是解决电子商务活动中这一风险问题的科学、有效途径。

如何鉴证电子商务合同?最好办法就是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成立的电子商务合同进行网上鉴证。首先是对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进行确定。只要是国内注册的企业,我们工商系统的内部网络完全可以实现对其资信情况的调查。如对方网络不健全,可通过电话咨询等传统方式辅助完成。其次是对合同内容依据有关法律进行审查。再次,监督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目前,全国工商系统完整和强大的企业信息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系统的网络布局已基本具备了成立“红盾电子商务合同鉴证网”的条件。具体办法是:在设区的市开设红盾电子商务合同鉴证网,将该地区的企业录入并制作成网页,通过互联网与全国工商系统网络联网。企业通过点击登陆鉴证网和“合同信用认证网络平台”,可以了解交易对方企业的状况,如果想继续同某企业进行业务洽谈,通过点击该企业的网址,直接同该企业进行谈判。洽谈成功后,需要对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鉴证时,可回到企业注册地网站的电子商务鉴证平台进行网上鉴证。红盾电子商务合同鉴证网并可接受双方的委托对电子商务合同进行货款、货物的信用提存或者进行合同监督。

三、电子商务合同签约后的履行监管

电子商务监管篇9

电子商务中的信用在大多数网上消费者看来是动态的和变化的。信用是基于购买经历慢慢形成的。对于每个购物网站,网上消费者都是从初期的初步认知,到前期的浏览了解,然后到中期的购买尝试,最后才形成成功购买后的基本信任。这个信任度会随着成功购买经历的增加而逐步增加,即网上购物商家在每个网上消费者眼中的信用随着其成功购买经历同步形成和稳定。而在信用形成的过程中,初步尝试是消费者决定信任网站最重要的一步,而网站信用一旦形成,对于保持既定购买者数量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网上消费者对商家的信用是伴随着消费过程培养出来的,同时也在心理上不断消除在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四种风险

1.财务风险:购买中损失金钱或者支付过多金钱的风险。 消费者可能由于信用卡信息泄漏,病毒影响网站银行转账或丢失账号密码,以及购买支付后商家恶意或由于履行能力丧失导致的不发货都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的财务风险。

2.业务风险:收到错误或者故障商品的风险。 由于电子商务商家的物流体系不完善或者信息处理不及时等原因,可能导致消费者购买后收到错误的、延期的或者故障商品的风险。

3.社会风险:由于购买使购买者受到不好社会影响的风险。 消费者可能在购买中被要求填写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由于网站数据库技术问题或者商家为了商业利益而泄漏,便存在消费者由于信息泄漏而遭到恶意侵害或者广告烦扰的社会风险。

4.物理风险:购买到对身体有害商品的风险。

二、电子商务及信用体系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环境将对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造成怎样的影响等等?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1.信用体系大象无形。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人们确立了几种基本模式,那就是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与信用保障。在电子商务和网络发展的初期,人们更多地偏重于从技术上进行规范,如加密、认证等安全措施,都是以技术为核心的。但很快人们就认识到了过于依赖技术手段解决电子商务中的问题存在着弊端,便开始更多地考虑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与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那就是从一定意义上看,信用保障主要是创造一种可信赖的商业环境,尤其是与法律制裁相比较,它既是一种“软环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难以具备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不会面临技术手段难以解决的交易安全性与便捷性的矛盾。电子商务的生命就在于其快速和便捷性,如果过多地利用技术手段和行政干预手段对网上交易进行管理,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安全性,但却恰恰限制了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使其优势丧失殆尽。所以,总的来看,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四种主要措施中,信用体系可以说是一种最为灵活且最有可能与电子商务本身实现良性互动的规范模式,它可以无处不在却同时能做到大象无形。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由于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它们可以很容易地做到无缝连接,这种无缝连接所带来的效率和便捷正是电子商务所必需的。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我们发现,要实现它们与电子商务的无缝连接还是十分困难的。

2.四种信用模式的利与弊。电子商务作为虚拟经济、非接触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保证,其生存和发展都将十分困难,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风险都将提高。比如,买家付款后不能及时得到商品、卖家卖出商品不能保证收到货款、商品质量问题、网上重复拍卖等等问题,都难以避免。

三、如何对电子商务的信用问题进行监管

1.监管问题是一个在制度层面上影响着电子商务在中国应用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同时它也如同系统支持方面的相关技术因素一样,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法律、道德和其他公共政策问题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中。法律和道德是所有商业环境监管部分的关键组成部分。事实上,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最大障碍就是法律、道德及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

电子商务监管篇10

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监管环境,而要建立完善的监管环境首先就要了解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的运作特征。

IBM公司首席执行官卢·郭士纳认为:“电子商务(e-business)涵盖了生产周期、速度、全球化、提高生产效率、赢得新客户以及在部门间共享知识从而获得竞争优势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的应用,如电子银行、电子政务或网上拍卖,都需要一定的基础设施和其他支持机制。这些应用被划分为企业对消费者、企业对企业、企业内部三种。基础设施涉及硬件、网络和软件领域。其中支持服务涉及的领域包括安全支付系统、通信标准以及监管等问题。

监管问题是一个在制度层面上影响着电子商务在中国应用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同时它也如同系统支持方面的相关技术因素一样,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法律、道德和其他公共政策问题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中。法律和道德是所有商业环境监管部分的关键组成部分。事实上,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最大障碍就是法律、道德及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

理论上,我们可以区分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如果所做的事情不合法,那么就是违法;如果所做的事情不道德,则可能并不违法。但问题是,在信息技术领域里,我们并不总是清楚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而道德问题又有颇多争议。

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严格的法定规则,在其司法范围内监管所有公民或组织的行为。而道德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规定哪些是正确的以及哪些是错误的。但在今天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对正确和错误的定义并不总是十分明确。正是因为电子商务开创了一系列现有法律没有调整约束到的行为空间,所以道德就在这中间扮演了一种很重要的角色。在这样的“灰色地带”中,一些从事电子商务的机构就需要一种自有的指导方针,来规范特定情形下行为的合理性,以此来规避一些法律问题。

    比如保护隐私的方法之一是建立隐私政策,它可以帮助机构避免相关法律问题。像IBM和微软等信息领域内的主要公司都公布了自己的隐私政策来表明公司在收集大量供应商、顾客和员工信息时,有责任确保这些信息的安全。欧盟早在1998年就通过了一项隐私指导方针,这套方针致力于规范任何控制网上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人(包括法人)的活动。

而在这些“灰色地带”之外,政府的立法则起着更加宏观的作用,因为它对各机构构建自身的规则起着协调和控制的作用。比如美国的《联邦因特网隐私保护法》禁止联邦机构公布个人记录或建立关于个人医疗、财务或雇佣历史的鉴定记录。《通信隐私和消费者权益法》涉及面更广,以通过大量法律手段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

简而言之,法律、道德和技术是监管范畴中的三大要素。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也正是建立在这样一个系统的、多维度,不断协调的理念之上。法律是其基石,是最终的途径,最上层的概念,它本身的产生需要更大范围的调查和讨论,并和国家在各个领域的法制系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一些道德问题在未形成法律之前,应当给予私人、公司以及机构更多的决策权,这本身便有利于在全球背景下形成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也有利于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总之立法应当更大限度地体现出对于道德和技术更加宽容的态度,这才是监管的核心点。

    电子商务监管理念在国外立法中的实践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中写到:“电子商务并不是发生在法律真空中,并不需要为之创建一个全新的法律框架,关键在于调整现行的法律、法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这表明了立法所要体现的传承性,然而现实世界的法律总是和邻近地理、个人行为和本身的文化传统有着深刻的联系,故各个国家在已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调整自身现行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观念和手段,也即理念的实践方面是大不相同的。本文仅介绍美国和欧盟这两个属于不同法系的系统在这方面的立法概况,予以参考。

    美国的立法启示

近十年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其中包括以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电子信息自由法案》、《个人隐私保护法》、《公共信息准则》等等;以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的《1996年电信法》;以计算机安全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保护法》、《网上电子安全法案》等等;以商务实践为主要内容《统一电子交易法》和《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还有属于政策性文件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议程》与《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等。这些法律和文件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程度上相互关联,从而在整体上构成了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和框架。我们从中可以得出如下的一些启示。

第一,完善电子商务整个监管环境,就应当在总体上将这种因特网上的革命认知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其实质是把某一层次的技术或某一系列的新技术全面地应用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这就要求具备这一系统工程顺利推进所需要的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技术的成熟度、社会的发展程度、学术咨询界的辩论和预测、资金的支持力度与稳定性、管理机构的参与和支持、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等等。

第二,坚持技术中立原则,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在立法上为技术发展留有空间。高新技术领域里的法律规范,尤其是信息技术领域的法律规范,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些技术规范或技术方案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逐步上升为标准再上升为法律的,或者说,这样的法律只是用法律化的语言表达了某种技术方案,运用法律原则和形式承认了某些技术方案的结果。最为典型的就是数字签章法,它是完完全全建立在一个技术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在这个技术解决方案成熟到亟需相应的法律予以认可和保护的时候,相应的数字签章法或电子签章法也就应运而生了。

第三,监管中的角色定位,政府是通过扮演积极的推进者与参与者来诠释的。经合组织于1997年首先提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对于促进电子商务是至关重要的,在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行政管理原则协调发展方面应建立有效的对话机制;政府应调整现行法律(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法)和法规,使其不仅适用于“有形”产品的需要也适用“无形”产品的需要,而且还应就制定政策和实施方面达成一致。在美国的发展模式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基本上是政府起引导作用,企业起主导作用。政府的引导作用很好地为新技术及新经济的引进创造了条件,做出了榜样,启动市场和需求,并为广大消费者树立信心。企业的主导作用不仅可以为政府解决筹集资金的困难,而且也有利于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为企业在国内外的开拓发展积蓄力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欧盟的立法启示

欧盟自成立以来,已制定推出了关于构建新型科技信息社会的一整套政策,如《有关实施对电信管制一揽子计划的第五份报告》、《电子通信服务的新框架》等政策性文件。欧盟还同时出台了《促进21世纪的信息产业的长期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应的行动计划,发布了一系列用以规范和指导各国信息化发展的“指令”,其中包括:《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协调信息社会中特定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指令》、《电信部门的隐私保护指令》、《软件保护指令》等等。欧盟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的立法具有以下一些不同于美国的特点。

第一,利用欧洲一体化的优势,协调各国的立法,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无障碍的法制环境。比如,欧盟在《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中明确表示:“本指令的目的是保障内部市场的良好运行,重点在于保障信息服务得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为实现这个目的,本指令致力于在如下一些领域使各成员国关于信息服务的国内立法趋于统一。这些领域主要包括:内部市场制度、服务供应商的设立、商业信息传播、电子合同、服务中间商的责任、行业行为准则、争议的非诉讼解决、司法管辖和成员国间的合作等等。”

第二,重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欧盟主张订立严格的保护标准,并通过设立特别委员会,敦促各国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网络隐私权。欧盟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框架文件主要有四个:一个是为配合经合组织《关于隐私和个人资料的跨国境流动的保护指令》而制定的《关于在自动运行系统中个人资料保护公约》;二是1998年10月生效的《关于个资料的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三是1997年7月欧委会个人资料保护工作组制定的《关于个人资料向第三国传递的第一个指令——评估充分性的可能方案》;四是1999年部长会议关于互联网隐私保护指引备忘录中规定的《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传送个人资料的保护》。欧盟网络隐私保护的特点在于其指令对于与欧盟有电子交易的他国的网络隐私保护情况提出要求,将欧盟所确立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标准提升为国际标准,这使得在国际范围内出现了大规模的网络隐私保护和立法活动。

    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的思考

电子商务监管篇11

    电子商务中的信用在大多数网上消费者看来是动态的和变化的。信用是基于购买经历慢慢形成的。对于每个购物网站,网上消费者都是从初期的初步认知,到前期的浏览了解,然后到中期的购买尝试,最后才形成成功购买后的基本信任。这个信任度会随着成功购买经历的增加而逐步增加,即网上购物商家在每个网上消费者眼中的信用随着其成功购买经历同步形成和稳定。而在信用形成的过程中,初步尝试是消费者决定信任网站最重要的一步,而网站信用一旦形成,对于保持既定购买者数量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网上消费者对商家的信用是伴随着消费过程培养出来的,同时也在心理上不断消除在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四种风险

    1.财务风险:购买中损失金钱或者支付过多金钱的风险。 消费者可能由于信用卡信息泄漏,病毒影响网站银行转账或丢失账号密码,以及购买支付后商家恶意或由于履行能力丧失导致的不发货都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的财务风险。

    2.业务风险:收到错误或者故障商品的风险。 由于电子商务商家的物流体系不完善或者信息处理不及时等原因,可能导致消费者购买后收到错误的、延期的或者故障商品的风险。

    3.社会风险:由于购买使购买者受到不好社会影响的风险。 消费者可能在购买中被要求填写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由于网站数据库技术问题或者商家为了商业利益而泄漏,便存在消费者由于信息泄漏而遭到恶意侵害或者广告烦扰的社会风险。

    4.物理风险:购买到对身体有害商品的风险。

    二、电子商务及信用体系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环境将对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造成怎样的影响等等?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1.信用体系大象无形。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人们确立了几种基本模式,那就是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与信用保障。在电子商务和网络发展的初期,人们更多地偏重于从技术上进行规范,如加密、认证等安全措施,都是以技术为核心的。但很快人们就认识到了过于依赖技术手段解决电子商务中的问题存在着弊端,便开始更多地考虑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与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那就是从一定意义上看,信用保障主要是创造一种可信赖的商业环境,尤其是与法律制裁相比较,它既是一种“软环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难以具备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不会面临技术手段难以解决的交易安全性与便捷性的矛盾。电子商务的生命就在于其快速和便捷性,如果过多地利用技术手段和行政干预手段对网上交易进行管理,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安全性,但却恰恰限制了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使其优势丧失殆尽。所以,总的来看,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四种主要措施中,信用体系可以说是一种最为灵活且最有可能与电子商务本身实现良性互动的规范模式,它可以无处不在却同时能做到大象无形。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由于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它们可以很容易地做到无缝连接,这种无缝连接所带来的效率和便捷正是电子商务所必需的。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我们发现,要实现它们与电子商务的无缝连接还是十分困难的。

    2.四种信用模式的利与弊。电子商务作为虚拟经济、非接触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保证,其生存和发展都将十分困难,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风险都将提高。比如,买家付款后不能及时得到商品、卖家卖出商品不能保证收到货款、商品质量问题、网上重复拍卖等等问题,都难以避免。

    三、如何对电子商务的信用问题进行监管

    1.监管问题是一个在制度层面上影响着电子商务在中国应用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同时它也如同系统支持方面的相关技术因素一样,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法律、道德和其他公共政策问题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中。法律和道德是所有商业环境监管部分的关键组成部分。事实上,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最大障碍就是法律、道德及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

电子商务监管篇12

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监管环境,而要建立完善的监管环境首先就要了解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的运作特征。

IBM公司首席执行官卢·郭士纳认为:“电子商务(e-business)涵盖了生产周期、速度、全球化、提高生产效率、赢得新客户以及在部门间共享知识从而获得竞争优势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的应用,如电子银行、电子政务或网上拍卖,都需要一定的基础设施和其他支持机制。这些应用被划分为企业对消费者、企业对企业、企业内部三种。基础设施涉及硬件、网络和软件领域。其中支持服务涉及的领域包括安全支付系统、通信标准以及监管等问题。

监管问题是一个在制度层面上影响着电子商务在中国应用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同时它也如同系统支持方面的相关技术因素一样,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法律、道德和其他公共政策问题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中。法律和道德是所有商业环境监管部分的关键组成部分。事实上,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最大障碍就是法律、道德及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

理论上,我们可以区分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如果所做的事情不合法,那么就是违法;如果所做的事情不道德,则可能并不违法。但问题是,在信息技术领域里,我们并不总是清楚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而道德问题又有颇多争议。

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严格的法定规则,在其司法范围内监管所有公民或组织的行为。而道德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规定哪些是正确的以及哪些是错误的。但在今天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对正确和错误的定义并不总是十分明确。正是因为电子商务开创了一系列现有法律没有调整约束到的行为空间,所以道德就在这中间扮演了一种很重要的角色。在这样的“灰色地带”中,一些从事电子商务的机构就需要一种自有的指导方针,来规范特定情形下行为的合理性,以此来规避一些法律问题。

比如保护隐私的方法之一是建立隐私政策,它可以帮助机构避免相关法律问题。像IBM和微软等信息领域内的主要公司都公布了自己的隐私政策来表明公司在收集大量供应商、顾客和员工信息时,有责任确保这些信息的安全。欧盟早在1998年就通过了一项隐私指导方针,这套方针致力于规范任何控制网上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人(包括法人)的活动。

而在这些“灰色地带”之外,政府的立法则起着更加宏观的作用,因为它对各机构构建自身的规则起着协调和控制的作用。比如美国的《联邦因特网隐私保护法》禁止联邦机构公布个人记录或建立关于个人医疗、财务或雇佣历史的鉴定记录。《通信隐私和消费者权益法》涉及面更广,以通过大量法律手段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

简而言之,法律、道德和技术是监管范畴中的三大要素。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也正是建立在这样一个系统的、多维度,不断协调的理念之上。法律是其基石,是最终的途径,最上层的概念,它本身的产生需要更大范围的调查和讨论,并和国家在各个领域的法制系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一些道德问题在未形成法律之前,应当给予私人、公司以及机构更多的决策权,这本身便有利于在全球背景下形成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也有利于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总之立法应当更大限度地体现出对于道德和技术更加宽容的态度,这才是监管的核心点。

电子商务监管理念在国外立法中的实践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中写到:“电子商务并不是发生在法律真空中,并不需要为之创建一个全新的法律框架,关键在于调整现行的法律、法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这表明了立法所要体现的传承性,然而现实世界的法律总是和邻近地理、个人行为和本身的文化传统有着深刻的联系,故各个国家在已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调整自身现行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观念和手段,也即理念的实践方面是大不相同的。本文仅介绍美国和欧盟这两个属于不同法系的系统在这方面的立法概况,予以参考。

美国的立法启示

近十年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其中包括以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电子信息自由法案》、《个人隐私保护法》、《公共信息准则》等等;以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的《1996年电信法》;以计算机安全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保护法》、《网上电子安全法案》等等;以商务实践为主要内容《统一电子交易法》和《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还有属于政策性文件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议程》与《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等。这些法律和文件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程度上相互关联,从而在整体上构成了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和框架。我们从中可以得出如下的一些启示。

第一,完善电子商务整个监管环境,就应当在总体上将这种因特网上的革命认知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其实质是把某一层次的技术或某一系列的新技术全面地应用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这就要求具备这一系统工程顺利推进所需要的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技术的成熟度、社会的发展程度、学术咨询界的辩论和预测、资金的支持力度与稳定性、管理机构的参与和支持、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等等。

第二,坚持技术中立原则,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在立法上为技术发展留有空间。高新技术领域里的法律规范,尤其是信息技术领域的法律规范,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些技术规范或技术方案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逐步上升为标准再上升为法律的,或者说,这样的法律只是用法律化的语言表达了某种技术方案,运用法律原则和形式承认了某些技术方案的结果。最为典型的就是数字签章法,它是完完全全建立在一个技术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在这个技术解决方案成熟到亟需相应的法律予以认可和保护的时候,相应的数字签章法或电子签章法也就应运而生了。

第三,监管中的角色定位,政府是通过扮演积极的推进者与参与者来诠释的。经合组织于1997年首先提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对于促进电子商务是至关重要的,在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行政管理原则协调发展方面应建立有效的对话机制;政府应调整现行法律(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法)和法规,使其不仅适用于“有形”产品的需要也适用“无形”产品的需要,而且还应就制定政策和实施方面达成一致。在美国的发展模式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基本上是政府起引导作用,企业起主导作用。政府的引导作用很好地为新技术及新经济的引进创造了条件,做出了榜样,启动市场和需求,并为广大消费者树立信心。企业的主导作用不仅可以为政府解决筹集资金的困难,而且也有利于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为企业在国内外的开拓发展积蓄力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欧盟的立法启示

欧盟自成立以来,已制定推出了关于构建新型科技信息社会的一整套政策,如《有关实施对电

信管制一揽子计划的第五份报告》、《电子通信服务的新框架》等政策性文件。欧盟还同时出台了《促进21世纪的信息产业的长期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应的行动计划,了一系列用以规范和指导各国信息化发展的“指令”,其中包括:《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协调信息社会定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指令》、《电信部门的隐私保护指令》、《软件保护指令》等等。欧盟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的立法具有以下一些不同于美国的特点。

第一,利用欧洲一体化的优势,协调各国的立法,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无障碍的法制环境。比如,欧盟在《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中明确表示:“本指令的目的是保障内部市场的良好运行,重点在于保障信息服务得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为实现这个目的,本指令致力于在如下一些领域使各成员国关于信息服务的国内立法趋于统一。这些领域主要包括:内部市场制度、服务供应商的设立、商业信息传播、电子合同、服务中间商的责任、行业行为准则、争议的非诉讼解决、司法管辖和成员国间的合作等等。”

第二,重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欧盟主张订立严格的保护标准,并通过设立特别委员会,敦促各国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网络隐私权。欧盟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框架文件主要有四个:一个是为配合经合组织《关于隐私和个人资料的跨国境流动的保护指令》而制定的《关于在自动运行系统中个人资料保护公约》;二是1998年10月生效的《关于个资料的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三是1997年7月欧委会个人资料保护工作组制定的《关于个人资料向第三国传递的第一个指令——评估充分性的可能方案》;四是1999年部长会议关于互联网隐私保护指引备忘录中规定的《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传送个人资料的保护》。欧盟网络隐私保护的特点在于其指令对于与欧盟有电子交易的他国的网络隐私保护情况提出要求,将欧盟所确立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标准提升为国际标准,这使得在国际范围内出现了大规模的网络隐私保护和立法活动。

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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