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和审计合集12篇

时间:2023-06-19 09:23:18

初级会计和审计

初级会计和审计篇1

第二条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国省道(不含高速公路)、单独立项的高速公路连接线以及其他特殊公路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可”报告评审,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与规范及公路建设规划等,对“工可”报告提出的交通量预测分析、路线走向、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设计方案比选、经济评价、工程数量、土地利用、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和图表资料等内容进行评审。

本办法所指的设计文件审查,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设计变更文件审查。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与规范、“工可”报告批复文件等对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工程方案、构造物方案、工程数量、概算、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及工程对沿线设施的影响等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强制性条款、技术规范和规程、结构安全性、经济合理性、实施可行性等内容,基础资料完整性及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意见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查。

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的原因、标准、设计方案、概算等进行审查。

第五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列入交通部及省交通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对上一个基本建设环节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工程勘察报告;

(三)全套报告或设计文件(审查部门要求提供的计算资料);

(四)设计阶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招标后签订的设计合同;

(五)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工可”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分为符合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技术性审查。

(一)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国家、交通部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对“工可”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有关符合性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查。

(二)技术性审查是指依据有关专业设计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对“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中技术性内容进行审查。技术性审查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商发改部门联合)组织进行。

第八条“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的单位编制,一般应有两个或以上同等深度的工程方案进行比选。

第二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与管理

第九条“工可”报告审查主要程序:

(一)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检查。“工可”报告编制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要求,对“工可”报告进行检查,并将符合要求的“工可”报告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工可”报告,以请示文件的形式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附初审意见。

(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符合性审查。“工可”报告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进入技术性审查阶段;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退回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四)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商发改部门联合组织)技术性审查,形成“工可”报告评审专家组意见。

(五)“工可”报告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工可”报告后,提交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工可”报告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工可”报告的签署是否符合规定;有关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规模和标准是否与规划相符;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饮用水源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等)、国防军事、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规定。

第十一条“工可”报告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可”报告内容是否齐全,编制深度是否达到编制要求。

(二)“工可”方案是否符合公路建设规划、路网规划等。

(三)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否符合当地城市建设规划、旅游区、风景名胜保护等的规划。

(四)交通量的分析与预测是否采用相关公路历史交通量调查资料(连续10年或以上)或是否补充“OD”调查,采用的最近年国民经济及交通量数据是否考虑周围路网(包括项目影响区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干线公路、铁路、航道等)分流影响,是否按项目分等级、分路段及不同路基宽度提供分段预测的交通量数据等。

(五)研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工可”推荐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经济、实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总体布局是否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各专业方案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工可”报告是否提出两个或以上的工程方案进行比选,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六)建设条件是否真实可靠、选择的建设方案是否可行。跨海湾、大江、大河、水库等建设桥梁的,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水深及地质调查,长大隧道、地质条件差、高边坡、地质灾害隐患的是否提供地质调查资料等。

(七)投资估算编制是否客观、全面、准确,选用的费率及材料单价是否合理,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八)所选用的经济评价参数是否合理,选用的经济评价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采用最不利条件进行评价分析,结论是否科学、正确。

第十二条一级公路或技术复杂的重要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在技术性审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出具“工可”报告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技术性审查(会议审查)的一般程序:

(一)“工可”报告编制单位向大会介绍报告编制情况,详细介绍路线走向、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方案、比选及推荐方案、投资估算、经济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主要内容。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一些关键位置、路线走向等进行实地踏勘。

(三)进行过“工可”报告咨询的项目,咨询单位应汇报初审报告;编制单位对初审报告中主要内容进行答复,并提交会议讨论。

(四)大会讨论,并形成会议审查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修改后的“工可”报告的主要内容、下阶段建议和投资估算作出批复或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工可”报告和估算,结合评审意见,开展初步设计和各项建设准备工作。

“工可”报告未经批复,不得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批复后的“工可”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进行“工可”调整,并应按“工可”报告审查程序重新报批:

(一)公路技术等级等主要技术指标有变化的;

(二)公路里程长度变化达到总里程的10%及以上的;

(三)公路起、终点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与“工可”批复文件有较大出入的。

第三章初步设计审查与管理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和内容应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初步设计总概算不得超出“工可”批准估算的10%,否则应重新报批“工可”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审查主要程序:

(一)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根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要求,对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检查,并将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以请示文件的形式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附初审意见。

(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初步设计,进入技术性审查阶段;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初步设计,退回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四)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商发改部门联合)组织技术性审查,形成初步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

(五)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完善初步设计文件,提交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文件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设计文件的签署是否符合规定;有关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土地使用等规定。

第二十条初步设计技术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初步设计内容是否齐全,编制深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二)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工可”报告批复要求;

(三)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款及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经济、实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总体布局是否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各专业设计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工程量统计是否准确,方案的比选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四)概算编制是否客观、全面、正确、合理;

(五)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是否满足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一级公路或技术复杂的重要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在审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出具初步设计文件初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技术性审查(会议审查)的主要程序:

(一)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情况,内容应包括:路线走向、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可报告批复执行情况、各篇章的设计方案、各个工程比选方案及推荐方案、概算等主要设计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一些关键位置、路线走向等进行实地踏勘;

(三)进行过设计咨询的项目,咨询单位应汇报初审报告;设计单位应对初审报告中的主要内容进行答复,并提交会议讨论;

(四)大会讨论,并形成会议审查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完善后的初步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建议和总概算作出批复或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是进行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依据,经批准的总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各项建设准备工作。

第四章施工图设计审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咨询审查和会议(专家)审查的“双审”制度。

(一)咨询审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咨询审查,并出具咨询审查报告。

(二)会议(专家)审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召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会议,根据咨询单位提出的设计咨询审查报告,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形成施工图审查意见,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一些相对较简单的项目,可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直接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会议审查。

第二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要程序:

(一)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咨询审查,并出具咨询审查报告。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与咨询单位对咨询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内容进行沟通,分别形成施工图送审稿和咨询审查报告并及时组织召开审查会。审查意见形成后,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文件。

(三)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四)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八条咨询审查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从业个人资格是否与所勘察、设计工程的规模、技术等要求相符合。

(二)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总体评价以及路线、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叉工程、安全设施等内容的评价;提出的优化、修改意见和图表。

(六)对于技术复杂的大型结构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结构计算书详细复核、计算后提出复核报告。

(七)主审人对各部分审查意见的归纳整理,以及提出的综合审查意见、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会议(专家)审查的主要程序:

(一)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情况,内容包括:路线走向、工程规模、“工可”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执行情况;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有关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对初步设计文件所作的局部修改、调整内容;环评、水保等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咨询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的答复等。

(二)咨询单位介绍咨询审查情况,内容包括:项目咨询审查的概括;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初步设计批复的情况进行评价,对采用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分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评价,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不合理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对结构物安全性的验算结果;与设计单位就有关内容协商、交流的结果;结论和建议等。

(三)大会讨论,并形成会议审查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和咨询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由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初审意见,以请示文件的形式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报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会议审查意见;

(二)有关环评、水保等专项批复文件;

(三)工程地质详勘报告;

(四)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咨询、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报告;

(六)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一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批。审查不合格的,应将不合格内容告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办理报批。

第三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复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批准的项目,其施工图不准使用。

第五章设计变更审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

第三十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考虑设计变更:

(一)因自然条件(如水文、地形、地质情况等)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二)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三)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四)由于铁路、水利、工矿、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公路变更设计的。

(五)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

2.路基宽度、路面结构类型及厚度的调整;

3.特大、大、中桥位、桥型、跨径、净宽、桥梁全长、荷载标准和主要结构的改变;

4.隧道位置、长度、洞口型式的改变;

5.设计变更导致单项工程增减费用超过200万元,累计增减费用超过500万元;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大设计变更:

1.长度小于2公里的路线方案调整;

2.路基不良地质处治方案的改变;

3.小桥位置、座数,2米跨径以上的涵洞、通道座数的调整和增减;

4.防护工程位置、结构、数量的改变;

5.设计变更导致单项工程增减费用超过50万元而少于200万元,累计增减费用不超过500万元。

(三)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计。

第三十六条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的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报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报批;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变更设计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负责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设计变更的一般程序:

(一)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并应注明变更设计的理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及理由进行审查核实。

一般设计变更的建议,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较大设计变更的建议,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向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议,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审查论证后,应通过项目所在市交通主管部门,向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

(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需要专家评审的,应通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三十八条设计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请示,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项目名称、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拟变更项目的原设计文件;

(三)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四)初步技术方案,包括提供用地、安全、经济、耐久、环保等初步资料;

(五)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勘察设计材料。

第三十九条重大设计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方可组织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报审设计变更文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变更原因、主要内容、设计方案、概算等);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四)提供安全、经济、耐久、环保、美观、用地等详细比较资料,如涉及水利、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的有关事宜,应提供这些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随时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第四十二条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突破总概算。经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不得纳入决算。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咨询、审查单位有关审查人员,如有、、的行为,由审查单位的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级会计和审计篇2

党的十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审查监督”,并将其作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这种规定相对比较原则,新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科学界定了全口径预算体系框架。其第五条明确规定了,预算分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新法第四条更是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新法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现4本账的全口径预决算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很多地方预算编制的内容不完整、方法不科学,大量财政收支还没有纳入预算编制之中。特别是在县级,由于国有资本经营规模小、比重轻,基本都没纳入全口径预算编制内,还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人大对预算监督的信息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紧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坚持审查监督预决算编制的完整性,这是全面贯彻新法精神的一个基本要求。

二、规范对编制细目的审查监督,确保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一般情况下,每年人代会上审议的预算都过于粗放,人代会常常授权常委会在下一年对预算以及部门预算编制细目再做进一步的审查,审议通过后,再由政府批复执行,以此强化对预算编制细目的精细化审查监督,这种做法在县市级尤为常见。新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新法已对预算编制细目作出了具体的细化要求,人代会要规范和强化对预算编制细目审查,不宜再授权常委会对编制细目进行审查。

三、重视预决算初步审查监督,确保预决算编制的规范性

新法明确要求人大要加强对预决算的初步审查监督。其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如何贯彻新法精神,对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初步审查监督,重点需要把握三点:

一是严格初步审查监督的时间。新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新法第六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预决算初步审查监督时,必须不折不扣严格执行30日的时间规定。

二是加强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力量建设。县级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和预算工委机构建设普遍都比较薄弱,日常工作基本都是二人一室,甚至一人一室在维持运转,这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可考虑采取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单位推荐的方式,由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审核并聘请包括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预算工委)、财政、审计、发改、部分精通财经工作的人大代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专业人员,组建县级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充分借助咨询专家库的专业智力,为人大对预决算草案进行审查提供信息参考。

三要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新法并没有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进行预算初审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加,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相反,由于县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初审力量比较薄弱,更应借助代表力量,规范化、常态化邀请懂预算的代表参与到初审中来,补强力量,提升初审质量,确保预算编制的规范性。

四、推进预决算审查的公开透明,确保预算活动的公开性

新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从以上规定可以明显看出,新法对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主体等都作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要求,县级人大在推进预决算公开中大有可为。一方面在常委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审时,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库的作用,并广泛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与初审,预决算草案要在本级人大代表这一层面进行公开,扩大代表参政权、知情权和表达权。另一方面常委会要监督“20日”后财政部门是否真正公开人大批准的预决算报告及报表,并重点监督公开的方式、内容和范围。同时,要大力推进审计查出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预决算公开的实质是财政的公开透明,财政资金的使用要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根本就是要求财政资金使用必须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当然,对县级来说,推进预决算公开,特别是全过程公开不可能一蹴而就,要遵循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促进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常态化。

五、增强绩效性审查监督,确保预算执行的合理性

新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这些规定对各级人大推进绩效审查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大不仅要审查监督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合法、合规,更要审查监督其合理、效率、效益和效果。人大要牢固树立“要钱受监督、用钱即问效”的监督原则,全面加强绩效预算审查监督,使绩效观念融入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各个环节,实现从预算编制、执行到决算审查监督的全程控制链条,切实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要推动政府内控和绩效管理制度的建设。重点是推动政府健全内部财政监督,编制中长期计划,构建滚动预算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方法等,这些制度的构建将为人大绩效审查监督提供坚强的基石。

二要强化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审查。人大应重点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以及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审查监督,对重点项目的计划、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到决算全过程进行监督。

三要推动政府建立资金使用效益评价体系。政府向人代会提交的财政预算报告必须附加对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的效益情况有一个理性的分析报告,以供代表审查。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以及预算如有调整,政府必须向人大常委会说明项目投资以及预算调整的原因、资金来源、用途、使用方向以及使用效益,推动财政资金的优化配置。着力改变目前人大只重视对预算资金安排程序合法性审查,忽视对资金安排合理性和使用效益的评价,防止用正确的方法办错事。

六、强化责任追究,确保预决算审查监督的严肃性

一直以来,法律对预算行为的责任追究方面是缺乏具体规定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必须建立在政府可问责的基础之上,没有政府可问责压力体制的约束,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既监督不了政府财政资金的支出,也关注不了资金的使用方向,只能是流于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新法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五条对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问责和责任追究,这为人大预决算问责监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此,县级人大要在两个方面有所作为:

初级会计和审计篇3

二、加强对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对市本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应当按照合法、真实、讲求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关于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下一年度预算的初步方案送交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市本级预算初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收支总表,预算财力测算表,按类、款、项编制的专项支出表,部门预算草案,预算外专项收支总表等初步审查所需要的材料。

财经委对预算草案主要审查下列内容:(1)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2)预算收入是否完整合理、积极可靠;(3)预算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勤俭节约、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是否保证了政府正常运转和重点支出的需要;(4)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有力、可行等。

三、加强对预算变更的监督。要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中因上级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市财政局应当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并在年度决算中作出说明。

市本级预算超收收入可以用于民生项目、偿还政府债务等支出。市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超收追加支出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财政局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初步方案送交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确需调剂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及财政局批准。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科目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减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逐步增加新的科目。

四、加强对决算的审查工作。预算年度终结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分别列出预算数、调整数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对本年预算的实际执行数、上年结转和上级补助的实际执行数作出说明,对预算执行中变化较大的情况和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使用情况,也要作出专门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送交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决算草案及说明、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1)决算草案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年度预算收支平衡情况;(3)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4)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结转结余资金及其使用情况;(6)部门预算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7)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对决算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专门审计。

五、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市审计局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依法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并提供有关材料。市人民政府及审计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市审计局应当进一步完善与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的部门决算审签制度,加强对部门决算的审计监督。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部门决算制度,结合决算审签工作加强对部门决算的管理。部门决算审签意见书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参考。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市审计局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送交财经委,并提供审计结果报告等审查所需要的材料。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市本级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上级审计部门对市本级年度决算的审计结论,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六、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及财政局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市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监督。在预算执行中,应当按照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积极组织预算收入,严格管理预算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

初级会计和审计篇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的执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承担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工作。负责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会预算工委)协助本级人大财经委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可以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提出预审意见。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时,可以聘请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六条 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各代表团推举二至三名代表作为本届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协助本代表团开展预算审查工作,闭会期间听取和反映关于预算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组织的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在出台财税政策后,应当及时报送本级人大会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就重大财税政策提交本级政府前,应当征求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意见。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部门、单位的预决算应当依法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单位的预决算应当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并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说明。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公开应当选择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应当建立专栏,并做到统一规范、易于查询、持续公开。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依法向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讲求绩效的原则编制预算,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预算绩效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市政府应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限额内,确定市本级和各区县(自治县)的年度限额。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债务限额内,合理确定当年债务举借额度,并纳入本级预算。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应当包括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拨款、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和相应的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编制预算草案。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当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相应科目,项目支出应当细化到预算单位和具体项目。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将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报告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应当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对本级预算编制情况进行调研,广泛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对编制预算的意见建议,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将采纳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及有关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

(二)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分地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转移支付表;

(三)重点支出预算及绩效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及绩效情况;

(五)预算收入安排的依据、重点支出的政策依据;

(六)政府债务情况,偿债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八)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处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

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初步审查时,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邀请本级人大代表、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会有关工作机构、有关专家参加。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税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初步审查前,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可以对本级部门预算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交被审查部门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被审查部门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预算草案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大会。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根据本级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结合初步审查意见,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大会主席团、人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依法联名,可以提出本级预算草案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是否提交大会审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或者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修正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修正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本级预算草案表决前,应当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修正案草案通过后,本级政府应当按照修正案修改本级预算草案,大会再对修改后的本级预算草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预算草案未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应当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并在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预算执行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三)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七)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情况;

(八)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

(九)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情况;

(十一)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事项。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会分别专题报告前款第四、五、六、七项内容;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可以对专题报告进行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本级人大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可以采取听取报告、专题调查、委托专项审计等方式,开展对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可以委托第三方对重点支出资金、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结果报告。经本级人大会主任会议同意,评估结果报告交由本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会主任会议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可以与本级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联网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实时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预算相关资料抄送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

(一)预算支出政策的相关文件;

(二)每月预算执行分析情况;

(三)部门预决算和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的批复情况;

(四)半年及年度政府采购情况;

(五)年度绩效目标编制、执行及评价情况;

(六)预算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

(七)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八)国有资本管理和营运情况;

(九)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税务、金融、统计方面的资料;

(十一)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本级人大会报告。

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通报。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按预算编制的要求予以细化,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管理措施及有关说明。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处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向本级人大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七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提交本级人大会。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包括下列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项目、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情况;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会议期间,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人大会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的修正案,由本级人大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会会议审议。

提请会会议审议的修正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本级人大会主任会议同意,会议对该修正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预算调整方案表决前,应当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修正案草案通过后,本级政府应当按照修正案修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会议再对修改后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会提交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预算执行结果。

第三十二条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总体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和本级人大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五)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本年结转结余资金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余额、限额,当年新增和偿还债务情况,债务风险防范情况;

(七)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九)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本级决算草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处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向本级人大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初步审查前,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可以对本级部门决算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交被审查部门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被审查部门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七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本级人大会。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提交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以及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七日前,将审计工作报告的正式文本提交本级人大会。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地反映审计情况。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做出的审计评价;

(三)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并详细列出清单;

(四)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有关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人大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大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可以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应当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应当组织开展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调研,提出跟踪调研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三十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七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报送人大会。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审计查出问题的单位的整改结果情况应当作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附件,提交人大会会议审议。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在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有关被审计单位和政府审计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人大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三十八条 决算草案未获本级人大会通过的,政府应当对决算草案进行修改,重新提请下一次人大会审查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大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编制、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部门预算、部门决算以及相关材料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向本级人大会报告、备案的;

(三)对本级人大会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提出的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四)不按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并处理人大代表或者会组成人员就预算、决算、审计查出问题等提出的询问或者质询的;

(五)对检举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妨碍人大会依法行使预算审查监督职权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大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本级人大及其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由本级人大及其会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职务:

(一)违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对本级人大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对其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xx年5月30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初级会计和审计篇5

能源紧张是人类目前面临的一大难题,节约能源也已成为国际社会和广大的热点,各级政府以及企业本身对节能工作的投入也日渐增大。《“十二五”规划纲要》已把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作为“十二五”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

“十一五”以来,我国各级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对节能工作投入了大量资金。节能专项资金,是指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即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企业大力进行节能技术改造,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的奖励资金。这种以奖代补的方式从根本上鼓励企业自愿进行节能工作,而非强制执行。将下拨的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能鼓励企业注重节能效果,而非对节能工作敷衍了事。具体的奖励标准(财建[2011]367号)为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自2009年年底开始,审计署第一次利用一整年的时间组织开展了节能专项资金和重点行业节能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调查。对节能专项资金的申请与批复会涉及多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第三方机构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的现场审计是节能专项资金审计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节能专项资金的分配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一环。在这个环节中,审计人员会面临很多复杂的现场情况,注册会计师等审计人员如何站在独立的第三方的角度把常规年报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法和审计技巧运用到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审计上,在有限的时间内得出审计结论,是一项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

一、节能专项资金审计的两环节

节能专项资金审计按照被审计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分为初次审计和最终审计这两大环节。

(一)初次审计

初次审计简称初审,是指对申报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在未实施或已开始实施但还未完成之前进行的初次审计。初审的过程大致如下(见图1):

第一步,由项目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根据本单位拟申请的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步,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

第三步,由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必须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对初步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审计,现场审计完成后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

第四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二)最终审计

最终审计简称终审,是指对初审合格并且已经改造完成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的最终审计。终审的大致流程如下(见图2):

第一步,已通过初审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承担企业在收到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的60%奖励资金后,要积极主动地按照申请报告中的实施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按时完工。

第二步,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即终审申请。

第三步,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最终现场审核并出具现场审核报告。

第四步,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现场审核报告,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

第五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效果进行抽查,根据各地资金清算申请和第三方机构抽查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余下的40%奖励资金或扣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二、初审与终审过程中节能量的确定

要想在有限时间内完成节能专项资金的现场审计,审计人员首要的是准确把握节能量的内涵。节能量是指节能项目通过技术改造所引起的能源消耗的减少量,具体内容为完工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用能系统的实际能源消耗量与改造前相同可比期能源消耗量相比较的降低量。无特殊约定,比较期一般为一年。若无特别说明,节能量均指的是单个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量,而不是一个单位中全部改造项目的总节能量。根据节能专项资金审计的两环节,节能量在初审和终审过程中的计算思路也有很大的不同,所把握的重点也有所不同。

(一)初审过程中节能量的确定

1.初审过程中节能量内涵界定

初审过程中的现场审计得出的是项目的预计节能量,审计内容跟终审相比更加复杂,也更加理论化,审计人员不易把握。预计节能量列示如图3。

2.预计节能量的计算

预计节能量=基准年的能耗量-改造后预期的能耗量+调整量

其中,基准年能耗量中的基准年是指项目申请日期往前推12个月的设定期。如2011年8月份提交的申请报告,则基准年可以设定为2010年的1月至2010年12月,基准年也可以设定为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等其他只要满足时间长度为12个月且尽量与申请日期接近的时期即可。基准年的能耗量是指在基准年这12个月中一定负荷及工况条件下申请项目的能耗量,若该单位只申请了一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则基准年的能耗量可以采用该单位在基准年份的全部能耗量。基准年的能耗量是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能源统计报表或者能源台账中提供的数据计算确定的。因此,审计人员要审核被审计单位能源统计报表或能源台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一段时期内的完整性。这部分内容的审计可以采用抽样的方法,抽查部分水、电、煤等能源的购买与使用情况,可以根据生产成本的账务处理与购买发票来审查。

改造后预期的能耗量是指与基准年相同时期、相同负荷及工况条件下,理论上得出的节能技术改造完成并且平稳运行之后该项目的能耗量。

调整量是用于将改造前后运行工况修正为相同条件的辅助指标。修正的情况通常包括气候条件、产品规格、负荷、人员操作、设备维护等。设置调整量旨在保证口径一致,增强可比性。如有的单位在完成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且该项目平稳运行之后的12个月中,项目承担单位可能因为设备维护停产了几个月,那么这几个月的能耗量就不能按实际能耗量来计算,而要折算为正常生产状态下的能耗量,即为修正后的调整量。

3.相关案例

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主要包括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发改办环资[2011]1668号)。每一种类型的项目都有各自通用的节能量计算公式和计算方法,但是遇到具体的现场审计情况,还要灵活处理,不能死套公式,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例如,河北省邯郸市某县某热电有限公司于2011年申请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为冷凝热回收利用工程项目。该项目节能的本质就是将冷却塔吸收的排气热量用于采暖供热。因此,项目利用的冷却塔吸收的排气热量即为节能量。

由于该项目为初审项目,所以节能量计算过程中采用的是理论数据。

该初审项目预计节能量的确定并不是采用“预计节能量=基准年的能耗量-改造后预期的能耗量+调整量”公式计算的,而是根据该项目的节能原理直接测算出预计节能量。因此,审计人员在掌握好各类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通用计算公式的基础上一定要结合具体情况,切不可生搬硬套,脱离实际。

(二)终审过程中节能量的确定

1.终审过程中节能量内涵界定

终审过程中的现场审计得出的是项目的实际节能量,审计内容跟初审相比更偏重于实际的测量,也更多地应用到注册会计师的常规审计方法。实际节能量列示如图4。

2.实际节能量的计算

实际节能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节能量=基准年的能耗量-改造后的实际能耗量+调整量

基准年能耗量的确定跟初审中的确定方法相同,并且终审的过程中要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项目能源输入输出及能源消耗台账,从能源统计报表中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与管理制度。如果从节能技术改造之前到节能技术改造之后被审计单位的能源统计与管理制度一直落实得比较到位,则可以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所提供能源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且可以采用初审报告中提供的基准年能耗量。

改造后实际的能耗量是指与基准年相同设定时期、相同负荷及工况条件下,节能技术改造完成并且平稳运行之后该项目的实际能耗量。实际能耗量要由专业能源测量器具实际测量得出。这就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完善的能源测量制度和完备的能源测量器具体系。

调整量的确定方法与初审过程中的基本相同,并且目的都是为保持口径一致,这样才能保证计算出的节能量具备较强的可靠性。

3.相关案例

河北省邯郸市某区某发电有限公司在2008年左右申请了凝结水泵加装变频装置项目,并且初审合格,下拨的60%的奖励资金也到位并全部用于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改造期为2008年2月至2008年4月,于2011年对其进行最终审计。

初审报告中被审计单位提出的预期年节能量为675.5吨标准煤,但是经过最终审计,凝结水泵加装变频装置项目实施后的能源消耗为207.73万千瓦时,折合的实际年节能量为379吨标准煤。项目预期目标与实际效果之间产生差距的原因是电机实际运行负荷与预期的理论数据不同。

依据最终审计提出的实际节能量,再由上级领导部门决定后续奖励资金的拨付或扣回。

三、加强节能专项资金审计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要做好企业节能专项资金审计中节能量的确定工作,除做好上述初审与终审过程中节能量的具体测定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节能审计不等于节能统计

节能审计过程中重要环节是确定节能量,确定节能量的过程中需要进行能源统计,但是并不意味着节能审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能源统计,可以说节能审计重点在“审”,而不是“计”。进行统计只是得出结论的手段,并不是节能审计的工作重点。节能审计的工作重点在于发现问题,考察被审计单位用能情况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考察企业是否具备承担节能项目的实力。节能工作是永无止境的,总是要不断达到更好的效果,所以存在问题是非常正常的现象,不能仅仅为计算出节能量,而忽略了审计差错纠弊的功能。因此在审计的过程中进行能源统计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更重要的是考察被审计单位的用能情况、节能专项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及项目完工情况。

(二)引入风险导向模式

由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长期性、复杂性以及节能专项资金审计的特殊性,审计人员的工作量和审计风险都较大。此外,有些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前期投入的成本较高,但后期的效果存在时间的滞后性,投资回收期可能较长,造成项目的效益需要较长时期才能体现出来,甚至在项目初期可能有较大亏损,如果审计人员套用常见的节能审计评价标准,可能会造成评价的不公,形成不恰当的审计结论,扩大审计风险。因此应建立风险导向的节能审计模式,根据评估的风险确定审计重点,依据科学灵活的审计标准衡量和评价其节能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最终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三)提高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节能专项资金审计是近些年来我国大力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以来新产生的一项审计业务,对于审计人员来说有一定的挑战。节能审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的部门与行业较多,对审计人员的要求较高。审计人员不仅要掌握各种测量、统计、检测、分析的标准和方法,能根据企业能源投入产出的有关数据计算出各种能耗指标,而且要根据这些指标分析出企业用能存在的问题,找出节能潜力,提出合理化建议。因此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审计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要掌握常规的节能审计方法,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在必要的时候要咨询专家的意见或聘请专业人员协助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同时,审计人员自身也要不断加强学习,重点把握好节能专项资金审计中节能量确定这个核心问题。

【参考文献】

初级会计和审计篇6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和人民银行职能的不断变化,基层人民银行以往很多被忽视的风险和问题日渐显露,如依法行政中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资产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内部管理中的操作风险等。基层央行可能要面临的风险是其内部审计选择审计项目以及确定审计重点领域的依据。本文从风险导向审计的角度,以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开展风险量化评估的实践为例,介绍风险评估的理论模型、评估方法,提出基层央行开展风险导向审计的具体建议。

一、风险评估采用的理论模型

海口中心支行开展风险量化评估采用“剩余风险=固有风险-控制有效性”的剩余风险评估模型,既要考虑固有风险,又要考虑内部控制有效性。

(一)固有风险的评估

固有风险的评估采用风险矩阵法,根据“影响程度”和“可能性”之间的关联程度判定,如下图所示:

注:将风险事件的影响程度级别和发生可能性级别分别标注在风险矩阵的横轴和纵轴上,横轴和纵轴的交汇区域所对应的风险等级即为该风险事件的风险等级。绿色区域、黄色区域、橙色区域和红色区域分别对应的风险等级为1、2、3、4级。

风险影响程度的评级标准,按照风险可能引发的资金损失、声誉损失、业务连续性损失,将风险的影响

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1-4级。风险发生可能性的评级标准,按照风险事件实际发生的历史数据、业务的复杂程度以及变化情况,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1-4级。

(二)控制有效性的评价

控制有效性评估,从“以往审计结果”和“内部控制变化情况”两个方面衡量。按照各类审计或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审计频率、问题整改和内部控制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越高,对应的风险级别越低。反之,风险级别越高。风险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1-4级。

(三)剩余L险的计算方法

最终剩余风险量化分值采用风险因素加权平均法计算。计算公式为:剩余风险级别=(∑各类固有风险权重x风险级别+∑各项内部控制有效性权重×风险级别)+(∑各类固有风险权重+∑各项内部控制有效性权重)。具体运用风险评估表进行计算。

二、风险评估的实施过程

海口中心支行开展风险量化评估,主要采取以各职能部门初评和专家组复核确认的方式组织实施,灵活运用会议座谈、专家讨论、现场审计测试等方法,广泛收集整理数据,并对数据反复进行修正,最终以风险评估专家组审议的方式,从审计角度确定所有业务单元的风险值。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是制定《海口中心支行机关风险量化评估方案》,明确风险评估的目标、对象、范围、方法和程序等。二是要求各处室指定一名业务骨干作为评估员,负责本处室各业务活动风险评估的具体工作。

(二)组织开展初评

组织全行27个处室对132项业务活动进行风险初评。初评评按照《海口中心支行机关风险量化评估方案》要求开展,各处室撰写风险初评报告,提出审计需求,并针对高风险业务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三)成立风险评估专家组对初评评结果进行复评和审议

内审部门组织成立了风险评估专家组,在各处室风险自评的基础上,对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事项进行再识别、再评估,审议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等级,最后由内审部门综合考虑专家组的意见,确定各业务单元的剩余风险评估值。

(四)风险评估的结果

通过初评和专家组复核审议,得出全行27个处室132项业务单元的剩余风险等级,并进行排序(如表2所示)。其中,高风险业务活动10项;偏高风险业务活动11项;中等风险业务活动56项;低风险业务活动55项(风险分值为3.0以上的为高风险,2.5-3.0的为偏高风险,2.0-2.5的为中等风险,2.0以下的为低风险)。

(五)审计策略

风险评估结果的运用,现阶段主要体现为以风险为基础的内部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的制定。根据剩余风险大小,对业务活动按风险排序划分风险等级,不同的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审计策略,优先把高风险业务作为审计项目规划的重点。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以下审计策略:一是重点关注类。剩余风险值在3.0以上(含3.0)的业务活动为审计重点关注类,如发行基金押运、财务收支、发行库内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外汇检查与处罚、国库退库业务、人民币清分、复点、销毁等高风险领域的业务活动,应在一年内开展审计。二是有效关注类。剩余风险值在2.5(含2.5)-3.0的业务活动为审计有效关注类,如集中采购、基建、发行库区管理、纪念币(钞)出入库、发行库设施与门禁管理、金融信息安全管理等偏高风险领域的业务活动,应在2年内开展审计。三是合理关注类。剩余风险值在2.0-2.5(含2.0)的业务活动为审计合理关注类,如企业征信系统建设、会计核算业务、支付系统管理、车辆管理等中等风险领域的业务活动,应在3年内开展审计。四是一般关注类。剩余风险值在2.0以下的业务活动为审计一般关注类,如党委宣传工作、老干部管理、金融研究工作等低风险领域的业务活动,建议3年至5年审计一次或根据需要开展审计。

三、几点体会

(一)开展风险导向审计,风险评估是基础

只有确定了各项业务单元的风险等级大小和排序,才能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审计策略,提出内部审计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审计资源对高风险领域开展审计。

(二)风险事件识别是关键

初级会计和审计篇7

根据《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关于抓紧做好xx目标绩效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xx目领〔xx〕xx号)要求,现将我局xx目标绩效考核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职能职责目标完成情况

xx,我局共完成审计项目48个,审计和延伸调查单位211个;查出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金额1274054万元,促进整改落实有关问题资金33580万元;移送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违纪违规线索23件,建议有关部门处理事项10件;提交审计报告、信息、建议等207篇(条),被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批示、采纳72篇(条),推动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建章立制20项;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18篇,其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9篇。

(一)完成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9个,占年初下达任务5个的180%。

分别是: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及财政总决算草案审计;市地税局本级地税收入征管情况审计;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紧急救援中心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招办部门决算草案审签。

此项目标基本分值为12分,按完成比例计分上限130%计加3.6分,自查得分为15.6分。

(二)完成民生资金项目审计7个,占年初下达目标任务5个的140%。

分别是:市本级xx至xx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市本级、高县、筠连、珙县、兴文、屏山县xx至xx乌蒙山片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计。

此项目标基本分值为14分,按完成比例计分上限130%计加4.2分,自查得分为18.2分。

(三)完成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13个,占年初下达目标任务10个的130%。

分别是:S309线硐底大桥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屏山新县城迁建项目、市广播电视中心建设项目、市本级和翠屏区xx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市本级xx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执行情况、xx市本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执行情况跟踪审计;酒都农贸市场改造工程项目、市殡仪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市中医医院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滨江环线道路工程B线工程项目、中德财政合作四川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屏山县子项目和珙县子项目结算审计。

此项目标基本分值为10分,按完成比例计分上限130%计加3分,自查得分为13分。

(四)完成专项审计或调查4个,占年初下达目标任务3个的133.3%。

分别是:高县县级财政运行情况、高县政府性债务、筠连县王家沟水库投资项目和xx县蟠龙湖水库投资项目专项审计调查。

此项目标基本分值为6分,按完成比例计分上限130%计加1.8分,自查得分为7.8分。

(五)完成经济责任审计12个,占年初下达目标任务8个的150%。

分别是:张世炜、李康、沈军、张健、曾从钦、伍小兵、谢明均、周永富、林世全、李志刚、徐晓利、李文庆同志经济责任审计。

此项目标基本分值为10分,按完成比例计分上限130%计加3分,自查得分为13分。

初级会计和审计篇8

(一)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强

一是组织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是单独设置的,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业务机构。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同时,独立于被审单位,与被审单位在组织上无行政隶属关系;二是工作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与人员不直接参加日常的经济计划与管理工作,审计人员是按照《宪法》、《审计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进行工作的,独立编制审计计划,独立取证和审核检查,作出评价,独立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三是人事上的独立性。审计署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政府提名,地方人与常委会任命。而且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要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这种人事安排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稳定性;四是经济上的独立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经费及收入有稳定的来源,不受被审计单位的制约。经费是独立的,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承担,保证其执法的独立客观性。同时,按照《审计法》及审计署制定的审计规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不仅拥有检查权,而且拥有行政处理权、移送行政处理及提请司法处理权等,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二)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大

一是主导地位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是依据宪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内部建立的,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监督,并在业务上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这种管理、指导和监督是强制性的,是不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意愿为转移的,构成了国家审计在整个审计组织体系中主导地区;二是审计立项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可以根据自我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也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交办的事项,还可根据国家审计组织本身临时掌握的线索等,由此可见,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是以法定程度和自我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的,而不受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方面的左右和干涉;三是审查权限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既反映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也表现出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因为在这种审计活动中,国家审计机关是行为主体,其审计程序、审计方法方式的运用或选用是以完成审计任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指导原则的,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活动中的配合情况尽管也影响着审计工作效果,但总体上讲,被审计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四是审计处理上的强制性。就某一项具体的国家审计工作而言,在其最后阶段应写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这些单位或部门应主动地、自觉地予以执行或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没有或不准备主动、自觉执行或协助执行审计决定时,审计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使审计结果得到强制执行。

(三)国家审计的权威性高

一是规范国家审计行为的《审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较高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把审计监督制度确立为国家财经经济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审计法》是具体规定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法律,它以《宪法》关于审计监督的规定为依据,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在规范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方面,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法律。同时其他行政法律也是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依据;二是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根据《宪法》规定直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行政首脑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不受本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使国家审计具有代表行使监督权力的权威性;三是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不但可以对各级政府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监督,还可以对经济执法部门如财政、税专、金融、工商行政、物价、海关等专业经济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的特性,促使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仅可对微观层次进行监督,而且可对宏观管理层次加以监督。由于审计机关专司审计监督,不承担其它业务工作,与其监督对象无直接利害关系,居于客观公正的超脱地位,其监督工作更具有权威性。欢迎访问经济在线

(四)国家审计综合性广

国家审计是综合性的经济监督部门,一方面,具有监督面广的特点,它通过对综合反映经济活动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查、鉴证、评价,从不同侧面、不同环节上监视着经济活动的运行轨迹,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其他经济监督无法替代的综合性作用,另一方面具有监督层次广的特点,不仅可通过大量的微观审计,直接督导微观主体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促进宏观调控措施在微观层次的落实和微观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且能够通过对广泛的微观审计活动的综合分析,向决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宏观调控的改进与完善,间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此外,一般的专业经济监督,其监督职能只是在特定范围内的单项监督,而国家审计,则可以对这些专业经济形式各业务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再监督,形成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经济监督网络,加之在审计监督的过程中,国家审计监督具有独立性强、强制性大、权威性高的特点,使国家审计监督具有一定综合协调作用。

二、我国国家审计发展的基本趋势

(一)我国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对国家审计发展的影响

1、当前基本国情与国家审计环境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五大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现在我国的基本国情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主要表现在经济不发达、科学技术文化落实;人民生活水平较低;地区间经济文化很不平衡;腐败、浪费现象还很严重,要缩小或消灭这些差距,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具有高度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还需要很长时间。我们的国家,企业和人民,将在瞬息万变的经济、政治、民主、法制、科技、教育、文化环境中生存和发展,一切旧的东西必须进行改革,不变革就影响发展,甚至会被淘汰。国家审计监督体系是我国经济监督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机关要想求得生存在与发展,也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否则必然要影响国家审计自身的发展。

2、经济体系市场化对国家审计的新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有市场经济的内容,又有社会主义的性质。从经济发展中用以调整各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手段而言,一是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等宏观经济规律;二是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行政性法规等能够适应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人为规范。因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审计首先应是法制规范下的经济监督行为。通过国家审计,确保国家的财经法规行之有效地执行,保证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

3、经济成分多元化的新格局对国家审计发展的影响

党的十五大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制度。因此,经济成份的多元化要求国家审计必须与之相适应。一是传统的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决定了国家审计是整个审计组织体系的主导,通过国家审计的工作体现国家、政府在整个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经济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二是经济成份多元化势必带来经营规模的集团化,而传统的国有经济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其市场应变能力、内部管理和控制状况都还不甚理想,要求国家审计促使其在内部管理、自我约束、增进效益等方面完善机制,同时在新形势下,国家审计必须能够在提高国有经济的经济效益这一方面有所作为。

4、政府职能转变对国家审计职能的影响

政府转变职能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过程中的客观要求。这意味着作为行政政府审计监督权的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能也必将相应变化,它要求国家审计机关从指导思想、内容、方法等各个方面自觉适应两个根本转变,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重视审计监督单一职能,以查处违法违纪为主,忽规全面发挥审计监督、鉴证、评价三大职能作用的全方位监督;事后监督、重复检查多,防范性、事前事中监控少的状况。要通过三大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在微观或宏观领域监督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两个根本转变服务,促进其真实反映与体现效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二)我国国家审计发展的基本趋势

初级会计和审计篇9

审计职称有初级审计师、审计师和高级审计师三个级别。具体介绍如下所示:

1、初级审计师,又名助理审计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2、审计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

3、高级审计师,是专门从事检查并证实行政事业单位及公司企业的会计账目和报告正确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的专业人员。

(来源:文章屋网 )

初级会计和审计篇10

具体地说,主要是建立规范、严格把关、加强监督。

建立规范,就是制定完善各项审计业务规章制度,规范工作行为和工作关系,并切实抓好落实,不走过场。这两年来,我们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审计过错责任追究制、三级复核制、审计业务务会制、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制、廉洁从审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初步实现了审计工作的规范性运行。这些制度的执行,对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增强审计人员责任意识,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严格把关,就是严格把好入口关和出口关。入口关就是审计项目计划关,我们改变原来在审计项目计划中一上一下的做法为现在的两上三下的做法,由局业务会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工作重点、形势发展的需要、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实际以及审计力量与资源的现状等多种因素,向下提出审计项目计划的主导思想,由各业务科室向上提出初步的具体的项目安排意见,再由业务综合部门汇总后根据情况向下作出调整意见,经业务科向上反馈后,提交局业务会研究决定,向下下达计划。这两年,我们这样做,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不仅提高了审计立项的科学性,避免了计划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而且充分整合了审计资源,提高了审计成果利用率。

出口关,就是三级复核关和审计业务会议关。我们所有的项目都必须经过三级复核,未经复核或复核五环节不到位的,一律不提交到局业务会讨论。审计业务会议由局班子成员和业务综合部门负责人组成,凡涉及到审计业务方面的重要问题都必须经过审计业务会,所有审计项目经过三级复核后,都必须经过业务会议讨论、研究并作出决定,才能对外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初级会计和审计篇11

一、评定范围及条件

(一)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和人员范围以及晋升中、高级职务的条件仍然按照《绵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评聘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绵职改〔*3〕2号)的规定执行。其中,长期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而具备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学历的人员,应取得大专院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主要科目(三门以上)进修结业证书,或参加大专院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培训累计1年以上,或在绵职改〔*3〕2号文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增加2年;本意见下发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按规定初定或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在相应职务规定的累计年限基础上,增加1年的专业工作年限,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务;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按照绵职改〔*3〕2号规定,在教育、卫生、城建、环保、交通、财政、审计、统计、农、林、水等行政机关的部分专业性强的技术岗位上工作人员,可根据其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企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学生,在所学(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除按规定须参加全国资格考试的外,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大学本科或双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初定助理级职务;

2.博士学位获得者,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初定中级职务。

中专、大专毕业生见习期(1年)满,初定助理级职务前,按员级进行考核和管理;硕士研究生在见习期内或双学士学位获得者和研究生班毕业生初定中级职务前,按助理级进行考核和管理。

不在所学(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按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选定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三)市外调入(含从中央、省属单位调入,下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或市外调入、市内变动岗位后从事不同系列同一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6—12个月试用期试用合格的,可向人事职改部门申请对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确认。上述人员变换岗位后,改行从事不同系列、不同专业工作的,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评审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从无外语、计算机要求或从外语、计算机降低要求的地区或系列到有外语、计算机要求或外语、计算机有较高要求的地区或系列,须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并合格,方可重新确认或评审。

市内变动岗位的人员或省内调入的高级人员,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无需进行确认或重新评审,其原专业技术职务继续有效。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是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必须真实、可靠、无误。

(一)晋升中、高级职务的主要材料

1.本人申请、工作总结、单位综合推荐材料和《推荐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花名册(级)》各1份。

2.最高学历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任职文件或评审表或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有外语要求的系列,外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符合“先评后补”、“先评后考”或免试或暂不作要求条件的人员,须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5.职称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符合免试或暂不作要求条件的人员,须出示相关的证明材料。

6.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专业、理论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8.任现职期间的主要业务成果、获奖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社会经济效益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套。

9.任现职来年度考核表原件及复印件1套。

10.《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高级须填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信息表》)原件2份,复印件10份。

11.隶属关系不在我市需委托评审的单位,应出具主管部门委托函1份。

12.评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的份数系申报中级职务要求报送的份数,申报高级职务的份数按省高评委的要求报送。评审材料必须用牛皮纸档案袋按人分装,并按以上顺序填写《材料目录清单》2份(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1份贴于档案袋、1份装于档案袋)。除《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和《推荐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花名册》外,其他材料复印件要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二)初定职务的主要材料

1.《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2份。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确认职务的主要材料

1.《确认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审批表》2份。

2.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任职文件或评审表或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试用期内参加继续教育的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试用期内年度考核表原件及复印件1套。

6.从无外语、计算机要求或从外语、计算机降低要求的地区或系列到有外语、计算机要求或外语、计算机有较高要求的地区或系列,须出具补考职称外语、计算机的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套。

三、申报程序

(一)晋升中、高级职务的程序

1.申报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申报表,并提交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学历、论文、获奖、社会评价等有关证明材料。

2.单位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情况和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查,并将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学历、任现职时间、培训考试、继续教育学时、任职以来的主要业绩等情况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3.单位对经公示无议异的人员,撰写综合推荐材料,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基层单位意见栏中注明“经公示,材料真实无异议,符合申报X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同意推荐”的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并统一填写《推荐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花名册(级)》1份(附电子文档)。

4.县市区(园区)人员,由单位将材料报当地职改办(园区党群工作部)初审并在复印件上盖审验章。经初审合格的,由县市区职改办(园区部门党群工作部)开具《送评通知单》,再将申报材料送市职改办审查;市属单位人员,由单位将申报材料直接报市职改办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职改办开具《送评通知单》,单位持《送评通知单》将评审材料按级别分别报送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省高级评委会。

(二)初定职务程序

单位或本人持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到市、县市区职改办办理审批手续。其中,申报初定中级职务,由市职改办审批。

(三)确认职务程序

单位或本人持申报材料,县市区初级人员报所在地职改办审批;市属(园区)单位初级人员、全市中级人员报市职改办审批;高级人员经市职改办审核后,报省职改办审批。

以上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如系事业单位人员,申报前须由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并在相应申报表上签署意见。

四、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

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对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管理进行调整,并对评审工作进行规范,原各系列中级职称评委会不再履行评审职责。

(一)评委成员的产生和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确保评审质量为前提,推荐相应系列中级职称评委成员人选。推荐人选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市职改办建立“绵阳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专家成员库”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作为推荐人选。

(二)评委会的产生。召开评审会前,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根据当年申报人员专业分布情况,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建当年度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正、副委员从抽取的委员中产生。

(三)评审工作的实施。评审工作须在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召开评审会时,首先由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评审委员会抽取正、副委员,对评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首先由专业组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和贡献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必要的考核、答辩及现场考察,写出推荐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专家评议意见”栏中,推荐意见还应概括对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主要业绩的评价。推荐意见分为:同意、基本同意和不同意三种,基本同意和不同意推荐的应写明原因和理由,同时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推荐意见,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水平、能力、论文、成果和贡献进行全面的评审,综合权衡,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决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水平。表决意见分赞成、反对、弃权三种(在统计评审结果时,弃权视为反对票)。得赞成票达到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视为评审通过;评审未通过的人员,一般不得复议。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票或会后补投票。

五、任职资格的审批

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报经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无效。人事职改部门对评审通过的人员进行7—15天的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认真查实,及时处理,并对公示无异议及查实无问题的人员核发任职资格通知。市级单位的初级职务和全市中级职务由市职改领导小组审批,县市区的初级职务由县市区职改领导小组审批。

确认和转岗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原职务连续计算任职时间;晋升和初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均从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之日起计算。

六、其他事项

(一)取消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的有效期;取得较高级别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可作为晋升下一级职务的依据。

(二)按照《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须达到8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60学时,公共科目20学时。公共科目采取网上培训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学习。不参加继续教育或未达到规定学时,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进行资格证书注册、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初级会计和审计篇12

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9号)和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办会〔20**〕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等材料。

(二)中级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如果上一年度在外省市已取得部分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第二年确需在**市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应提前到**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后到原省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办理合格成绩转出手续。

(三)报考人员每个年度只能办理一次报名手续,报名后,不办理退报名或改报名手续。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5月19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5月20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三、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为了减轻报考人员的负担,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市等部分省市的20**年度考试报名工作中试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网上报名提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网上报名手续。

(一)初级资格报名

初级资格报名采取网上提交信息、现场缴费确认的方式。报考人员需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报考人员请于20**年11月10日至11月16日期间登录**会计网,进入网上报名页面,按照规定程序填写提交《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信息表》(以下简称《初级信息表》)、上传本人近期免冠像片。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初级信息表》,认真阅读《诚信承诺》,如同意《诚信承诺》的内容,需本人签名,并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在《初级信息表》上审核盖章。

3、报考人员持《初级信息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驾驶证执照、护照,下同)、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上均为原件)和与自行上传照片同一底版的照片一张(规格34mm×45mm)于20**年11月13日至11月17日期间,到网上报名时所选择的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确认点(见附件2)办理确认、缴费手续。

4、报考人员请于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准考证,持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二)中级资格报名

中级资格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报考人员需持有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

具体操作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非首次报考人员”为20**年度成功在**地区报考过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首次报考人员”为20**年度未在**地区成功报考过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

1、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期间,登录**市人事考试网,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2、首次报考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报考人员请于20**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登录**市人事考试网填写提交《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信息表》(以下简称《中级信息表》);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中级信息表》,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照片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审核盖章;

(3)报考人员持《中级信息表》、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上均为原件)从附件3所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资格审核点中选择一处进行资格审核。

(4)报考人员通过资格审核24小时后,登录**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网上缴费截止日期为20**年11月24日。

3、凡已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请于20**年5月15日至5月17日登录**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附件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附件2: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确认点

附件3: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资格审核点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月

附件1: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市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部队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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