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合集12篇

时间:2023-06-20 17:43:55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篇1

一、梳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梳理工作按照“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负责梳理本部门及下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职责;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职责由委托部门负责梳理。

二、梳理行政执法职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依据。所有本部门负责执行或配合执行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都需进行详细梳理,不得擅自增加或遗漏,要完整涵盖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委托执法以及实施各类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的顺序分类排序,列明目录。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实施的,按照各自职能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二)具体行政行为。按照下列类型划分:

1、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许可以后或者按照许可法第十三条采用事后监督等管理方式可以解决的事项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为,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梳理时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事项或具体违法行为进行拆分或细化。

3、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行政强制主要分为两类: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也叫“即时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包括:①对人身的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扣留、强制管束、强制约束、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履行、强制服役、对在公共场所闹事者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驱散等;②对财产的强制。如查封、扣押、冻结等;③对行为的强制:如强制许可等。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行拆除、强制销毁、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等。

4、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有以下几种:

(1)税的征收。包括国税、地税。

(2)行政性收费的征收。包括环保费的征收(如排污费的征收等)、资源费的征收(如矿产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等)、建设资金费的征收(如重点水利、电力建设项目的资金征收、重点能源项目、交通项目的建设项目资金的征收等)、使用费的征收(如土地使用费、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等)、管理费的征收(如工商管理费、城建管理费的征收等)以及滞纳金征收等。

5、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

(1)确定。如颁发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专利权证、商标专用权证等。

(2)认可。如产品标准或产品质量认证、计量器具鉴定等。

(3)证明。如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等。

(4)登记。如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

6、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有:

(1)抚恤金发放。这是最常见的形式,如向牺牲、病故、残疾人员发放抚恤金,向军烈属、复员退伍军人发放生活补助费等。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发放。如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离休金、生活补助费、副食品价格补贴、护理费、丧葬费等。

(3)社会救济、福利金发放。如向农村五保户、贫困户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济、发放最低生活保障等。

(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发放。

7、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对权属纠纷、侵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1)对权属纠纷的裁决。包括对草原、土地、水、滩涂及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和房屋产权纠纷的裁决。

(2)侵权纠纷的裁决。如对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分别由工商、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裁决。

(3)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这种纠纷广泛存在于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许多方面,通过裁决确认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8、其他行政行为

对于上述七类仍不能包括的行政行为,归入“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中。

三、梳理工作几点要求

(一)格式要求

各部门执法依据、职责的梳理格式统一按照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的表单样式进行填写。表单中的所有内容必须如实填写,不得遗漏。若表格不够填写可增加表单行数,但不得擅自更改表单格式。

(二)上报方式

梳理结果一律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统一汇总上报,下设授权执法事业单位的执法职责应并入本部门表单中。梳理结果以书面材料(盖章)、电子文档各一份的方式上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时间要求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篇2

一、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

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深深地感叹:“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①虽然此言发自近三百年前,但至今仍令人回味。而“人的知识”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就是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因为人的各种利益关系在法律方面无不表现为权利(权力)问题,因此,在当今的各类社会问题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理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同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解决的难题,也最终集中于此。

(一)在人与人的劳动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各个劳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存在决定意识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权利(权力)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生、发展和更迭相适应的;纵观人类文明史“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始终是与劳动者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斗争紧密相联系的。②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虽然从经济体制改革入手,至今已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政治体制改革,但由于权利(权力)问题没有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梳理清楚,因此处于最基层的劳动者在国家的改革、社会的进步中的劳动权益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社会中许多基本矛盾也因此而复杂化。如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劳动者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各自的权利(权力),在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似乎很简单;而在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过程中,劳动者的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用人单位的层次越来越多,政府的行政干预越来越受限制,各自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交织在一起;尤其在原国企改革中游离出的那些年龄大、学历不高、技术老化的职工,其权利(权力)的享有和行使问题不梳理清楚,将难以解决连新总理都敢于直面的问题:“在今后的三五十年里,中国政府面临的最大课题就是就业。”

(二)在资源配置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我们在全球范围内参与各类资源的合理配置。

本文所指“在资源配置的关系中的各类资源”当然是包括物质性的(如能源、原材料等)、技术性的、人力的,以及交织其中的各种信息和各种关系形态的资源。

在人类同属于“地球村”村民的基础上,无形资产和信息资源的合法占有、开发与利用的过程,实质就是在法律和各种制度的框架内,对资源配置关系的调整、整合的过程,以有利于人类的共同健康、和平地发展;因此必须认真梳理权利(权力)主体对无形资产和信息资源在占有、、使用中存在的差异关系,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私权利的错位和缺位,导致破坏人类安全与和平的可避免的现象发生。

我国加入WTO即意味着我们在国际经济循环中参与全球资源的配置;而依照WTO规则,我们必须与其他成员国一样,以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即公平贸易原则、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非歧视性贸易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等为贸易行为的基本准则。但由于我国有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在观念上的余毒,和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习惯,在权利(权力)问题的理解上与WTO其他成员国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必然影响我们对上述WTO的基本法律原则的理解和遵守。因此,必然出现一些争端,甚至付出惨重的代价。

(三)在公民(自然人)、社会与国家三者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严重影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公民(自然人)作为社会和国家的最基本分子,其个人利益的实现途径如何和最终实现状态如何,是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基本统计学体现,如表现为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的人均数字统计;表现为能体现社会生活水平的公民(自然人)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以及就业、就医状况的数字统计等;这是权利(权力)的量化表现。但在这些数字中,经常会出现国家公权力掩盖公民个人的私权利的现象。如“权大还是法大”只争,就反映了这种问题。

尤其令人关注的是,在公民(自然人)、社会与国家三者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如果不梳理清楚,三者中的任意双方之间有了利益冲突,弱者一方能通过何种法律途径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权利(权力)如何落实的问题,都将直接涉及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及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否。

二、“权力”与“权利”的内容

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必须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角度加以分析,仅从理论或仅从实际一方面都不可能说清楚。

(一)理解“权力”与“权利”的概念现实问题

“权力”与“权利”的概念,从实际运用的角度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人们都处于一种模糊认识中,使用时经常将二者当作同一概念交叉使用。甚至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文件中也明确二者的差别。经过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和理论界长期的研讨、争鸣,公民权利是宪法精神的终结所在,国家权力只是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强有力的手段和工具而已的认识,已较为普遍;但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的规制,以原则性规范为主,过于笼统,过于模糊;我国宪法采取“列举式”的授权方式规制公民权利的范围,这意味着宪法没有规定的,公民不得享有,否则是违法的,这严重违背了“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公理性宪法原则。而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市民社会”即民事生活中,普通公民一直是奉行着“法无禁止我就能做”的“私权利”的行使规则,也是道德观念的反映;国家工作人员则自觉不自觉地奉行“法有规定的我才做”的规则。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篇3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信用激励机制正向关联作用,促进景区诚信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2.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托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交通、公安、园林、宣传、镇人民政府、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形成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的共同治理格局。

3.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依法分类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4.突出重点,统筹推进。重点围绕资源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便捷、快乐的优质旅游要素,紧扣风景区(含镇域)吃、住、行、游、购、娱等重点环节,全方位开展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为抓手的“诚信放心消费”诚信体系创建。

(三)主要目标

通过点、线、面渐进推进“诚信放心消费”诚信体系创建,形成全部门、全领域、全行业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力争建党100周年时初见成效。到2021年底,各重点领域诚信体系基本建成,信用信息归集率达90%,重点领域诚信应用场景更加完善,以党建为引领的诚信文化建设彰显成效,部分重点部门实现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到2022年底,景区共享平台信息更加丰富、共享更加充分、监管更加有效、功能更加完善;各领域诚信体系健全完善;诚信应用更加丰富;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通过三年全面建设,建成全国旅游景区诚信体系建设的“样板”。

二、完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领导组

成立风景区“诚信放心消费”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纪工委、管委办、政治处、宣传部、园林局、规土处、经发局、综执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工会、团委、交通局、消防救援大队、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气象处、工人疗养院、镇人民政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景区市场监管局,同志任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工作组(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法治建设协调工作组(牵头部门:管委会法制办)、德治建设协调工作组(牵头部门:管委会文明办)和智治建设协调工作组(牵头部门:管委办),负责具体创建工作任务的推进落实。各相关单位应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创建工作高效推进。

(二)建立工作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镇人民政府要围绕“诚信放心消费”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本部门本行业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研究制定有关方案,同时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纪工委重点加强景区依法行政、政风行风等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梳理及监管;

管委办重点加强景区科技支撑、智慧化建设、应急管理、依法治山、指挥调度中心(分中心)、门户网站等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梳理及监管;

政治处重点加强景区文化遗产、公共卫生及常态化疫情防控、党建引领等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梳理及监管;

宣传部(文明办)重点加强景区文明创建、德治建设、公民道德建设、文明旅游、对外宣传、舆情管控等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梳理及监管;

园林局重点加强景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梳理及监管;

规土处重点加强景区文明施工、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规划布点、自然遗产等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梳理及监管;

经发局重点加强5A景区建设、星级酒店、旅行社、导游管理、安全生产等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梳理及监管;

综执局重点加强景区(含镇域)旅游咨询投诉、紧急救援、帐篷管理、驴友管理、“三队”管理、涉旅88项相对集中行政执法等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梳理及监管;

公安局重点加强景区(含镇域)社会治安、旅游秩序、旅游警务、低慢小航空器、见义勇为等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梳理及监管;

市场监管局重点加强景区(含镇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涉旅服务、消费维权、价格监管、市场准入等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梳理及监管;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重点加强景区职业道德、志愿服务等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梳理及监管;

交通局重点加强景区(含镇域)道路运输交通安全、场(站)、运输工具等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梳理及监管;

景区消防救援大队重点加强景区(含镇域)旅游公共场所、旅游接待基础设施、特种设备等消防安全的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梳理及监管;

集团公司重点加强景区内交通运输、场站管理、便民服务、供水供电、洗涤等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梳理;

股份公司重点加强景区内所属企业产品质量、接待服务、特种设备安全、游步道建设、游览标识标牌、旅游官方平台、票房服务、卫生保洁、垃圾与污水处置、采配供应等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梳理;

驻山单位中涉及酒店经营的要重点加强服务标准、质量标准的梳理与完善,涉及公共服务的要重点加强气象、消费维权等涉及本部门本行业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梳理;

镇人民政府重点加强景区内及镇域服务网点、诚信、镇域景点、城市管理、村居建设、涉旅行业等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梳理及监管。

三、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

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和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

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六)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将辖区内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诚信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讲好“诚信故事”。

四、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一)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连续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导游证、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追客拉客、强买强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等严重失信行为。

(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各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通过相关渠道采取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的约束和惩戒措施。具体见国发〔2016〕33号文件要求。

(三)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并建立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五、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建立触发反馈和协同联动机制

在“诚信放心消费”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对照《省守信联系激励对象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清单(2018年版)》《省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标准(试行)》实行清单管理,领导组牵头每年召开两次部门联席联动会议,联合审议各部门各单位提交的激励和惩戒对象,并通过会议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二)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个部门要对照《省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管委会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畅通与司法机关的互通互联和信息共享渠道。

(三)实行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不断完善相关领域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各单位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行为。加强对涉旅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管理,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日常监管中,推行年度分值管理,对失信行为较轻的适度扣分,将积分扣完的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并提请景区联席联动会议研究是否列入“黑名单”。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风景区管委会及相关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四)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各责任部门可参照《省守信联系激励对象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清单(2018年版)》《省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标准(试行)》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分别建立、归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

(五)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篇4

经过资料排比,著者发现早在先秦时期,“气”与天文学已经结合;到唐代李淳风时期,“气”与天文学密合无间,李氏的《乙巳占》是古代“气占”的集大成之作,包含着用天象干预人事、制约皇权的人文关怀。曾振宇教授对于中国古代“气”范畴的研究,在以前的专著《中国气论哲学研究》中有详细的论说,但他并没有就此止步,在多年的探求中,发现中国古代的“气”学对于境外的国家也产生了影响,因此著者用较多的笔墨探讨了相当于明朝时期的朝鲜著名学者徐敬德的思想,发现徐敬德是张载的忠实信徒,他将中国古代气学和朝鲜气学融合起来,在朝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是中国哲学对于周边国家产生影响的重要例证。著者在比较与发展的视野中考察了徐敬德气学的特质,将视野拓展到了境外。在中国古代的伦理价值体系中,“孝”是重要的范畴,“是整个古代社会伦理观念和社会政治的逻辑起始”(见《思想世界的概念系统》287页)。著者以考古资料作为基础,结合《说文解字》、《尔雅》对于“孝”的本义作出解释,继而结合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史,对“孝”观念的发生与演变作出探求,发现以孔子为代表的原始儒家探究了“孝应该如何”,却没有回答“孝说什么”这一关键性问题,说明“孝”内容有其本身的缺失;而《孝经》只是对于儒家的孝论作出初步论证;最终完成“孝”这一哲学论证的还是大儒董仲舒;南宋的朱熹则将古代中国孝论进一步深化。上世纪初的新文化运动,西方的哲学思潮传入中国,人们开始反观中国儒家的“孝”这一核心伦理。著者发现,在新文化运动中,以“孝”道为核心的儒家思想受到了普遍的怀疑和批判,但是著者认为,诸多发难者对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的批判存在诸多片面与极端之处,主要是没有搞清楚原始儒家和后世儒家的区别;此外许多论者没有全面认识和把握孔子与儒家的内在精髓。《思想世界的概念系统》对于“孝”的内涵及演变过程剖析的非常清楚,表现出著者的学术敏感性。至于“法”与“德”孰重孰轻,儒家和法家观点不同。

中国哲学思想早熟,先秦即出现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两种论说。儒家主张先德后刑,首先实行教化,然后以法规制约,主张将“仁”作为“法”的内在精神。而法家则主张法律的公平公正,有时对于“法”公平性的要求超过了亲情和伦理。汉初黄老学说占主要地位,汉武帝之后,儒家思想更多地影响了汉代法律制度。著者经过资料排比发现,许多深刻影响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思想,其实并非全然是孔子的思想,有些是孔子七十子之徒或者是汉代儒家思想;而两汉的行政法、诉讼法、民法和刑法都深受儒家孝论的影响;至于《唐律》的出现,则意味着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儒家化进程的最终完成,它总结了历代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成为有效调节各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同时《唐律》又成为宋元明清各朝编纂法律与诠释法律的规范。著者认为中国的法律规范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在清代结束之前一直占有统治地位。学术研究需要“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思想世界的概念系统》一书很好地做到了这一点。

中国古代学者对哲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传统学术史领域的“语言学”概念方面。西学东渐之后,中国学者眼界大开,对西方哲学投入了很大热情,很多学者喜欢用西方的理论解释中国的学说。其实,无论是海外的相关研究,还是国内的研究,研究者总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著者发现有些学者对哲学与文化形态中的概念研究,主要侧重于某一具体文本或某一具体人物;也有学者对某些概念作纵向的梳理,但尚停留在资料的收集上,主要哲学概念内在的逻辑性线索没有梳理出来。故著者在《思想世界的概念系统》一书中,关注到了这样的问题:“气”在甲骨文已出现,但是“气”在什么时候由一个普通的词汇上升为哲学概念,这个问题还没有作出很好的解答;此外,“气”学为什么会与阴阳五行学说“牵手”,研究者重视不足;而“气”的范畴有几层内涵的问题也需要得到充分论证;对于为什么说张载的“气”学达到了中国气学最高水平,也是需要探究的问题;到明代的王廷相,他的“气”学论说为什么走向了倒退,其内在的原因是什么,亦需论证。只有对这些问题作出探讨,才能梳理出“气”这一哲学概念在两千多年的演变轨迹,发现其内在逻辑的发展线索;才能勾勒出“气”学在中国哲学与文化形态的脉络。著者为此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他努力使中国古典学术回归中国文化。针对研究现状,著者对一百多年来学界在中国思想文化史概念研究中的理论与治学方法进行全方位的评价,其目的是力求发掘中国哲学与文化形态概念的独创性,展现中国文化独特的问题意识、人文关怀和哲学成就,让文化精神与文化立场回归文化中国。

在研究方法上,著者根据已有学术研究基础,将主干概念的起源、特点与演变轨迹,进行细致入微的梳理与研究。他从甲骨文、金文入手作语源学考察,然后阐微发隐,以每一时代精英思想家的文本为线索,梳理每一个概念的内在逻辑性演变轨迹,进而与西方哲学范畴进行比较,阐发中国本土哲学概念的独创性人文品格。在每一个概念的研究上,以历代思想家的文本为基本线索,从甲骨文、金文开始考辨,然后梳理周秦汉唐、宋元明清,直到近代的逻辑演变。在纵向梳理的同时,又兼顾横向比较,注意横向与纵向的内在关系。在研究思路上,著者强调文献学、训诂学、音韵学、历史学与哲学齐头并进,多角度、多方位研究文化元典中的基本概念,以使每一个概念的研究内容能够互相说明与印证。著者在梳理中国思想文化史每一个主干概念的内在逻辑性发展线索的同时,又将观念史与精神史、社会史相联系,进行综合分析,这是其研究方法上的一大特色和创新。著者撰写《思想世界的概念系统》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是深感中国学者多用西方哲学原理和概念体系来诠释中国传统哲学,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中国传统哲学与西方哲学本来是完全不同的文化形态这一事实。著者认为,中国传统哲学形态中,逻辑世界、原理世界与经验世界、现象世界是不可分割地包容在一体之内的,用中国哲学固有的命题来表述,就叫“道不离器”、“气兼有无”。因为中国传统哲学中有自己的哲学概念,故阴阳、道、器、理、欲、气、天、心、性、命等概念系统,有其自身独创性的文化内涵与哲学内蕴。著者努力追求的是,正本清源,返本开新,发掘出中国文化形态当中概念的独创性,展现中国哲学与文化独特的问题意识、人文关怀和哲学成就。他希望让文化精神与文化立场回归文化中国,让中国古典学术回归中国文化,在多元性世界中寻找中国文化的独创性。从《思想世界的概念系统》一书的内容来看,著者的努力是卓有成效的。

作者:李金玲 单位:山东理工大学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篇5

凡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均可在本市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申办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凡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资主体,在本市依法设立非公有制企业。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通过吸引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资本为纽带,组建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

鼓励外省市的非公有制企业到本市创办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参与本市企业资产重组,所涉及户口、子女就读、公用配套等问题,由公安、教育、建设等部门按有关鼓励政策予以解决。同时,支持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到外省市投资,开拓市场。

二、实行规范一致的经营范围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范围与其他不同所有制企业一样不受限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和经营高科技、农业产业化、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大中型企业生产配套等项目。

对须经资质评定才能进入的行业,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同等标准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进行资质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进入,不得变相限制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范围。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外,本市任何部门不得专门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设定专项审批或者许可,并将其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本市设定的审批事项,要进行梳理,凡不符合本文精神的应予以取消。

三、畅通融资渠道,公平税费负担

银行要在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贷款的同时,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并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有信用的非公有制企业。

除公司制之外的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凭营业执照正本到银行开设帐户。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银行给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及其它便捷的结算业务。

积极探索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为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服务。

市有关部门要以产业导向为主要标准,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取消所有制差别待遇。

完善税收征管方式,允许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领取和使用增值税发票。

规范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程序,坚决制止对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对“三乱”有权抵制,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鼓励参与公有制经济的结构调整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结合产业、行业特点,制定具体规划,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产业结构、组织结构调整。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调整,可以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改变产权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租赁、承包、托管等改变经营权的方式进行。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调整,涉及资产抵扣、税收征收、产权交易费用、收益处理等方面的政策,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按照市劳动、财税部门的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鼓励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有效下岗证明的本市下岗人员,可申办个体工商户或非公有制企业,并可依法担任该企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其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市劳动、财税部门的规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参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鼓励和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以及其他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本市创办或联办高科技企业、企业集团以及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大专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技术研究、开发、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步伐。

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可将其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后作价投资。

非公有制企业在承担科研项目、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参与政府评奖、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非公有制企业在获得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取得财政税收支持、开展进出口业务、引进人才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引导

各区、县要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有关部门要研究落实个体工商户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车辆牌照发放、进出口经营权、出国审批、人事档案管理、住房公积金缴纳、职称评定等事项,更好地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

工商联要进一步加强与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和人士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管理、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自觉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纳税,公平竞争。同时,要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营者的素质。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篇6

实践证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必备“武器”。近几年,企业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多,美国的《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SOX法案)、COSO2004年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我国国资委2006年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及财政部2008年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紧锣密鼓的制定,企业也在不断地认识、建设并有效地利用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

从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历程看,内部控制的控制重点就是企业风险,对风险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内部控制体系控制关键风险点来实现的。风险管理是建立在内部控制基础之上的、具有更高层次和综合意义的控制活动。如果离开良好的内部控制系统,所谓的风险管理只能是一句空话而已。因此,鉴于中国目前大多数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尚未构建或构建不完善,笔者主张中国企业应先构建基于风险管理的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对该体系的有效执行,实现对企业主要风险的管理。

一、中国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意义

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意义来自于企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是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要求

学术界不同学派关于战略的观点和假设等不尽相同,但都承认“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所在。核心竞争力战略理论认为,企业要想长期稳定地保持其竞争优势,必须通过制定正确的战略目标,培养和发展能使企业在未来市场居于有利地位的核心竞争力。而制定的战略能否最终实施,取决于企业各个业务流程的有效执行。有效执行的内部控制体系不但对企业战略目标起到了强劲的科学支撑与持续保障作用,还使企业具备识别和管理整个企业多种风险的综合能力,这有助于减少企业的不确定性与盈利的波动性,进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规范和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严格而清晰的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企业组织制度、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以及企业破产制度和外部保障制度等。构建并执行这些现代企业制度内容,都需要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因为现代企业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3、企业生存发展的要求

自2004年年底以来,“中航油事件”5.54亿美元的亏损、中储棉10亿元的亏损等国有资产接连不断的巨亏噩梦,在国内外引起了巨大震动。由于这一系列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使人们意识到切实加强企业的风险控制已到了危及企业生存的刻不容缓的地步。

4、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

参与国际竞争的前提是要和国际上大多数企业处于基本相同的经营环境中。但从国外企业的风险管理实施进展看,自美国SOX法案对在纽约上市的公司提出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的要求后,许多国际大公司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进行了完善和改进,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国企业要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逐步建设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不断缩短与国外企业风险管理的差距,在国际竞争中不断加大投资并购等业务的成功率。

5、投资者对企业预期的要求

投资者包括现实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他们的目的基本都是取得预期的收益。而内部控制的目标在于有效率和有效益的经营、循规守法进而保护企业财产安全,这正是实现企业收益的保证。循规守法主要通过完善的内部控制流程来保证。内部控制体系有利于保证企业的保值、增值,最终实现投资者的利益预期。

6、国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

首先是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企业通过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来管理风险。法律法规是需要企业遵循的,所以,企业必须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其次是中国企业到国外上市的法规要求。比如中国企业到美国上市,必须遵循SOX法案,该法案中最难操作、最复杂、耗费成本最高的404条款要求所有到美国上市的企业建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

二、企业建设内部控制体系将获得的效益

企业建立的目的是盈利,内部控制体系也必须为企业带来效益,企业才有动力愿意去实施这项工作。在构建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过程中,企业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获得效益。

1、通过理顺关系来解决企业现存的管理问题

为了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进行梳理。企业在梳理各业务流程时,首先要对业务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通过分析识别,将企业历年累积的管理问题挖掘出来,并通过风险清单的方式进行明示;其次要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通过评估来判断风险的大小及风险的特性等;最后要对症下药,对识别出的管理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解决问题的关键是通过业务流程梳理明确权责关系,进而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可见,这个过程主要是通过业务流程的梳理,发现和解决现存的管理问题,并对构建行之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做好铺垫。

2、通过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来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与效果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篇7

二、坚持服务,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年,我办继续按照职责分工,克服人少事多困难,加强团队协作,认真及时完成省政府法制办布置工作、完成市政府领导和办公室领导交办工作,努力当好政府决策的法律助手,确保政令畅通,稳步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具体业务工作有四大类:

(一)加强政府法制宣传、培训,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服务。我办充分借助报刊、简报、公报作用,加大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力度,全年在《闽北日报》刊登介绍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资格确认、换证和考试等方面法制工作文章5篇;在《闽北要讯》上刊登介绍政府法制工作的文章5篇;自行编制《**政府法制》简报7期。我办每位同志利用法律知识专长,为一些县和市直部门讲授行政法类知识,累计达15场。通过宣传培训有效地提高了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素质。

(二)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执法依据工作,为部门分解职责、执法考评服务。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先后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着手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工作,是今后几年政府法制的重点工作,其中作为基础工作的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是**年的中心工作之一。这项工作于**年12月30日制定《**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后,于**年1月6日成立**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班子,挂靠在市政府法制办开展工作,同时在市直各部门确定分管领导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联络员,建立了联络员通讯表,使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人抓,有人负责;于1月中旬召开了市直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联络员会议,通过以会代训形式,部署了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具体要求;于2月初拟定了《**市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方法和步骤及相关问题》,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每一联络员;我办组织指导市直各单位于2月底完成梳理转化初稿,3月底完成梳理第二稿的报送。4月份,省政府法制办决定全省先行集中梳理省直机关的执法依据,统一格式和主要内容,我市工作因此暂停。8月省政府法制办受委托公布了第一批省直机关执法主体依据后,我市立即开展梳理依据审查工作,于9月11日又组织召开了市直机关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联络员会议,再次部署依据梳理和材料报送工作,市直机关对应省直机关的审定稿修改形成第三稿。已经完成33个市直机关的执法依据审查工作,另外7个行政执法机关(其中3个省厅未定稿)的执法依据还将陆续审查,总体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积极参与立法,为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服务。间接参与全国人大立法工作,**年初,我办为我市全国人大代表徐谦书记、陈慧珠副主席等撰写修改或制定法律的议案5件(主要有劳动合同法、节约能源法、城市规划法、劳动法等),年底又撰写了**年全国人大议案7件,主要有制定宠物饲养法、行业协会组织法、行政指导法和修改土地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刑事诉讼法等议案。直接参与省人大、省政府立法,为10余件省人大、省政府现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法规提供重要修改意见,如已出台的**省招标投标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燃气条例等。注重我市规范性文件规范化制作和管理的宣传指导,我办于9月4日推动市政府审议通过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对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实行起草前调研、起草后公开征求意见或公开听证,再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于10月10日组织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培训班,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和市直部门法制工作人员60多人参加了3天的培训,提高了法制人员的规范性文件制作、审核、管理意识和水平。协助市政府领导和办公室领导规范了文件的制作,**年我办对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30份文件进行了法制审查,对其中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用词予以修改,保证送审文件的合法性,对其中13件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予以报备;接受并审查县级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47件。

此外,我办还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汇编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部署,开展了限制非公经济发展规定的清理工作,经收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意见,并对市政府及其办公室1979年以来的文件进行整理,未发现有限制非公经济发展规定的文件。**年上半年对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年的规范性和重大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其中200件文件分发市直部门确认效力,经反复论证,对其中111件文件进行收集确认有效,并于10月10日以**市人民政府公报增刊的形式对外印发。

(四)积极介入个案协调,为领导决策服务。

**年,我办主要介入了硕园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主的权属争议及相关行政管理问题的协调、顺昌县虹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与福州昌晖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案的协调,以及胜利小学改建招投标纠纷的协调,并为解决纠纷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供领导参考。此外,我办还详细审查了武邵高速公路特许权协议,提出重大的法律修改建议。

三、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政府法制工作

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年3月,我办承办了在邵武市举行的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会议,为各地法制工作者提供了行政复议工作研讨和交流的条件,进一步规范、促进了我市行政复议工作。

我办依法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年市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1件,其中依法决定受理27件,不予受理4件。依法受理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8件,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2件,终止4件,中止1件,还有2件在审理中。我办还不断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今年对浦城、松溪县等几起多年纠缠的邻里土地、房屋权属、村组间林权等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现场调查核实、公开听取意见和必要的调解,及时化解复议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对行政复议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及时作出解释和答复,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通过行政复议及时有效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决定,必须坚决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针对一些部门在行政复议答复阶段存在不及时答复、证据不全、案卷卷宗不规范等问题,及时通知相应部门,受到部门好评。此外,代表市政府参加行政诉讼案件审理4起,其中1件败诉,3件胜诉;当事人到省政府复议市政府2件,其中1件维持市政府决定,1件在审理中。

开展《行政许可法》执行情况检查。我办还和市监察局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督促检查,于9月份牵头对市林业、建设、国土、公安、劳动、教育等部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许可公示、收费、配套制度建设、许可档案管理等问题进行了通报,切实把《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年1月筹办了全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现场会,对我市各县(市、区)抽调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现场评议,为优化绩效评估积累了经验。在光泽县、政和县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基础上,我办号召全市各级各部门着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在6月起草了《**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和《**市行政执法案卷评分标准》,拟进一步规范、推进全市行政执法案件案卷评查工作。

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检查。11月下旬起,我办先后对武夷山市、建阳市、建瓯市、延平区等10个县的**年市政府及其办公室文件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评出各县市规范性文件备案率,也发现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政府法制》简报上进行了总的通报,拟在今后召开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会议上,作出详细的通报并提出进一步改进要求,以推进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管理。

加强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和证件管理。**年上半年办理了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840本;下半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统一部署,协助市安全生产局组织了全市乡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培训工件,全市有200余乡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被确认资格并换发新版执法证。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建设

**年我办继续加强了对政府法制工作队伍的业务培训,配合省政府法制办、编办开展了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人员情况的调研,为今后政府法制机构和职能改革创造条件。同时参照省政府法制办做法,我办于**年7月份开始会同市人事局开展2003—**年全市政府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活动,对政府法制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直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中的10个先进集体和16名先进工作者进行了评选表彰。我市政府法制办、武夷山、建瓯市政府法制办等3个单位被省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评为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先进集体,6名法制工作人员被评为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工作者。

以上是我办**年的工作情况。**年我办将继续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在省政府法制办指导和市政府领导下,做好服务工作。具体工作计划如下:

(一)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统一部署,要去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基础上,今年上半年完成全市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继续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率。加强对县级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实行半年一通报、每月一督促、年底大检查制度。

(三)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大个案监督力度。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篇8

加强顶层设计、形成上下一致、各有特色的内控模式。根据全所管理框架,将内控制度体系框架设计为:横向划分成多个子体系,覆盖所有业务领域的各个环节,纵向划分为基本制度、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三个层级,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关键控制点,落实所有关键控制点的责任岗位。其中,基本制度是内控制度体系的第一层级文件,是制定管理办法层级、操作细则层级文件的基础和依据。管理办法是内控制度体系的第二层级文件,是依据基本制度建立的管理文件,是基本制度的细化和展开。操作细则是内控制度体系的第三层级文件,是依据管理办法编制的,指导具体操作的制度文件,由文字描述、业务流程图、内控活动列表组成。各所属单位按照所里的统一部署,建立本单位的内控制度体系,总体要求上与所里保持一致。

整体设计、全面梳理、整版。制度建设打破部门界限,由制度体系管理部门按体系要求统一组织梳理,改变各部门各自出台制度的“政出多门”的管理习惯。从内控整体角度系统梳理、分析、整合原有各项管理制度,对制度文件统一设计、统一编号、统一发文,规范同类同质业务流程,避免产生涉及同类业务的相关规定存在衔接不畅、有歧义等问题。

专职管理、克服“短板”效应的内控职能。设置内控制度的专职管理机构,负责统一涉及制度框架,组织起草、、贯彻、检查、修订内控制度。专职管理加快了推进内控制度体系化的步伐,避免了业务部门独立制定制度、独立解释制度的“球员兼任裁判”现象,同时便于推行风险管理理念、复制经验、克服“短板”效应。

把握好制度建设的思路和原则。继承性,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不是推倒重来,而是在原有基础上整合完善,同时将原来好的做法沉淀下来,加以发扬。

系统性,即内控制度必须涵盖所有业务领域。制度出台前做到系统规划,既重视制度系统本身的规律,又注意各特定业务间的关联,既构建企业层级的管理制度,又为各单位建立相应的操作细则预留空间。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篇9

凡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均可在本市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申办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或者个体*户。凡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资主体,在本市依法设立非公有制企业。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通过吸引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资本为纽带,组建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

鼓励外省市的非公有制企业到本市创办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参与本市企业资产重组,所涉及户口、子女就读、公用配套等问题,由公安、教育、建设等部门按有关鼓励政策予以解决。同时,支持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到外省市投资,开拓市场。

二、实行规范一致的经营范围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个体*户、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范围与其他不同所有制企业一样不受限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和经营高科技、农业产业化、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大中型企业生产配套等项目。

对须经资质评定才能进入的行业,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同等标准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进行资质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进入,不得变相限制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范围。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外,本市任何部门不得专门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设定专项审批或者许可,并将其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本市设定的审批事项,要进行梳理,凡不符合本文精神的应予以取消。

三、畅通融资渠道,公平税费负担

银行要在严格按照《*银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贷款的同时,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并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有信用的非公有制企业。

除公司制之外的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个体*户,可凭营业执照正本到银行开设帐户。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银行给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及其它便捷的结算业务。

积极探索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为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服务。

市有关部门要以产业导向为主要标准,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取消所有制差别待遇。

完善税收征管方式,允许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领取和使用增值税发票。

规范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程序,坚决制止对个体*户、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个体*户、非公有制企业对“三乱”有权抵制,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鼓励参与公有制经济的结构调整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结合产业、行业特点,制定具体规划,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产业结构、组织结构调整。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调整,可以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改变产权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租赁、承包、托管等改变经营权的方式进行。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调整,涉及资产抵扣、税收征收、产权交易费用、收益处理等方面的政策,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户、非公有制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按照市劳动、财税部门的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鼓励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有效下岗证明的本市下岗人员,可申办个体*户或非公有制企业,并可依法担任该企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其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市劳动、财税部门的规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参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鼓励和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以及其他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本市创办或联办高科技企业、企业集团以及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大专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技术研究、开发、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步伐。

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可将其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后作价投资。

非公有制企业在承担科研项目、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参与政府评奖、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非公有制企业在获得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取得财政税收支持、开展进出口业务、引进人才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引导

各区、县要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有关部门要研究落实个体*户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车辆牌照发放、进出口经营权、出国审批、人事档案管理、住房公积金缴纳、职称评定等事项,更好地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

*联要进一步加强与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和人士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管理、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篇10

题目是一个缩略语,完整准确地说,应该是“企业文化建设不能没有策划”。在企业文化策划几度热潮之后,现在又有一股否定企业文化策划的思潮,诸如 “企业文化是梳理出来的,不是策划出来的”,便是这种否定策划论的典型代表。

说“企业文化是梳理出来的,不是策划出来的”,有一些道理,但不全对。比如,对于一个刚刚脱离自为阶段而进行自觉建设企业文化的企业来说,他是需要经过一个“梳理”阶段的,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梳理”层面,没有进一步的策划设计、指导按排、深化化实,那也不能自然发挥“梳理”对于企业文化建设的能动作用。说“企业文化是梳理出来的,不是策划出来的”,实际上就是说企业文化不需要策划,企业文化的建设过程是不可知的,就是把企业文化的形成理解为与人们的主观努力无关的自然而然的发展,就是否定人的科学认识和逻辑思维对于企业文化建设的积极的能动作用,站在自觉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角度,这个话就有点消极无为的意味,更否定了企业文化对于企业的引领作用。因为要引领就需要策划,要自觉建设,就需要设计,要发挥企业文化对于企业管理、企业建设能动的反作用,就需要策划设计。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意识论。人民的核心价值观不单单是对历史的总结和梳理,还有兼于对未来军队建设的考虑,关系未来,这就需要策划与设计。而其实,“梳理”本身就需要策划与设计,比如,要梳理就需开展调研,要调研就要有计划,有组织,有分工,调研分几个阶段,几个方面,何人负责,何时完工等;梳理分几个维度,从哪儿开始,用什么方法,梳理出来的东西如何总结,如何提炼,如何上升到理论层面等等,这些都需要精心设计,精心策划,精心组织。所以说,企业文化不能没有策划。当然,如果把策划束之高阁,并不实行,那自然是划出来的;或者策划脱离实际,化不起来,那是策划存在问题,而不能说策划无用,不用策划。

实践需要策划,没有策划,实践就没有方向。科学技术创新需要设计与策划,用什么方法、走什么路径、用什么工具、如何检验等,理论创新、文化创新也需要设计与策划,用什么原理、什么材料、什么方法、解决什么问题、如何论证等,梳理是继承,是总结,是基础,创新是发展,是完善,是提高。科学的策划是企业文化建设从自发走向自觉的重要标志,也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突出表现。马克思主义的物质观和意识论,坚持唯物主义辩证法,在肯定物质决定意识的前提下,又承认意识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中表现出的巨大的能动作用。说:“一切事情是要人做的”,“做就必须先有人根据客观事实,引出思想、道理、意见,提出计划、方针、政策、战略、战术,方能做得好。思想等等是主观的东西,做或行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都是人类特殊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我们名之曰‘自觉的能动性’,是人之所以区别于物的特点。”(《选集》第二卷,第445页)什么叫能动?能动就是主观努力,积极主动。同志所说的“必须先有”就是策划与设计,策划与设计就是人积极主动地发挥意识对客观实际的能动作用的具体表现和有效形式,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社会本能,也是理性建设企业文化的必要技能。

企业文化策划是指从实际出发,对企业文化建设的愿景、规划、计划、活动的按排、理念的提炼、渗透和传播的方式、方法、策略、艺术、技巧、细节等进行系统谋划和科学设计的全部活动。企业文化的设计与策划,是一个认识、发现和运用企业文化建设客观规律的过程,是一种发挥人的意识能动作用的创造性的精神活动。由于文化的建设是一件非常细致的事情,也是一件在短时间内不容易见效的事情,所以策划与设计就非常重要。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企业都是如此。不要说一个组织,一个人的活动也需要策划,比如你找一个员工谈话,走一位亲戚,拜访朋友,在员工大会上发表讲话,说什么,做什么,怎样说,怎样做,包括肢体语言,都需要设计。

策划是一种高级意识活动,意识的能动作用也即人的主观能动性以企业文化策划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意识活动的目的性和计划性,比如我们所讲的企业文化的规划设计;第二,意识是一个主动的创造性过程,它不仅反映当前,而且能追溯过去,预见未来,比如企业文化策划对当前文化的调研,对过去文化的梳理,对未来文化的设计;第三,意识具有指导实践,改造客观世界的作用。科学的策划能够有效地指导人们,通过实践把观念的东西变成现实。可见,策划充分体现了意识的目的性、计划性、主动性、预见性、实践性和创造性。我们应该站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角度,充分认识到企业文化策划的作用和意义,自觉运用、正确发挥企业文化策划对于认识、改造和创新企业文化的功能与作用。另外,策划是一种创造性的理性思维活动,思维也是一门科学,科学的思维有许多方法,归纳、演绎、分析、综合、从个别到一般、从抽象到具体、历史的和逻辑的统一等等,在企业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如果能请经过这种训练的专业公司或专业人士来帮助,则对理念的提炼、过程的设计都会有好处。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篇11

二、大力开展“无证明城市”宣传工作。一是在局机关显目位置和局宣传栏张贴由司法局发放的“无证明城市”宣传海报;二是在局办事部门和政务服务窗口发放有关“无证明城市”小册子等宣传资料;三是在法律宣传日在局大门口宣传点对人民群众现场进行“无证明城市”宣传活动;四是对行业主管服务范围的农业企业、农业经济组织发放宣传资料;扎实做到“无证明城市”宣传在农业行业内无死角,全面开展“无证明城市”宣传工作。

三、创建工作启动以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局分管领导多次召集由各行政审批股室负责人会议,成立了由行政审批服务股,各行政审批股室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小组,反复梳理核对,全面掌握各行政股室现有的证明事项,做到底子清、数据准、情况明。“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开展以来,共梳理明确了共21项证明事项,其中,3项直接取消,18项通过电子证照核验或告知承诺、部门代办等方式办理,不再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交证明,实现了提供证明的责任由“百姓之肩”换到“政府之肩”。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梳理篇12

从法学角度分析,传统习惯包含民事、商事、刑事等习惯。刑事习惯在现代文明社会已经失去了存在的空间,我们只能从历史档案中去发现刑事习惯曾经的辉煌;商事阶层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并不发达,我国也没实行民商分立立法,所以一般的商事习惯不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只有民事习惯,不管历代法律如何变化,在历史上一直繁荣昌盛,时至今日,我国各地还有各式各样的民事习惯在法律之外为规范人们行为和维护本地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质来看,民事法律和民事习惯都是为了平衡利益、解决纠纷、维护秩序稳定的规范措施,应该具有内在一致性,这也是法律的实践性特点决定的。但是因为民事习惯来自于几千年的历史沉淀,经历了不同的朝代和历史形态,成分复杂,既有顺应历史、与时俱进的优良习惯如尊敬长辈、赡养老人等,也有带有明显封建遗俗性质的不良习惯如重男轻女等,而法律是现实的规范,不可能全盘迎合民事习惯,否则就失去了立法的意义。因此好的民事法律应该在调研的基础上筛选、确定好的民事习惯,认可、保障其合法实施,才能将法的强制力和习惯的渗透力相结合,树立法的权威,实现法治的和谐。

《物权法》是我国当代《民法典》立法工作中出台的一部重要的法律。虽然法律理论和实务界已经就民事习惯调研为民法立法之必要工作达成共识,但是在《物权法》中我们没有发现调研的痕迹和相关的民事习惯条文。后续的侵权行为法、亲属法、债权法等立法工作会相继展开,相关立法及主管部门应该及早开始民事习惯调研的准备工作,让“良善”及时入法,以增强民法典的现实可操作性。

一、民事习惯调研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为了扎实开展并做好下一步的民事习惯调研的实际工作,我们首先必须明悉民事习惯调研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民事法律的特有属性决定。民事法律是私法,以保障私权利为主,而私权利自身存在意思自治的巨大空间。如果民事法律的保障效果不能抗衡原有的民事习惯,那结果只能导致法律脱离社会现实,失去立法的价值。民事习惯本来就产生在民事法律之先,良莠并存,民事法律的出现就是要在原有民事习惯基础上加以规范。让社会秩序更稳定。与民事习惯在规范秩序和平衡个体利益方面相比较,民事法律更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所以民事法律在保障效果上要强过民事习惯才可能让人们信仰法律。民事习惯本身就是在历史上经过几十甚至上百年潜移默化形成的,尽管这些习惯有些是被动形成的,但民众的意思自治已经不自觉地深受其影响,根深蒂固,不可能让民事法律在一夜之间或短短几年甚至十几年完全代替民事习惯。所以,通过调研一方面可以使民事法律沿用并接受民事习惯原有的合理因素和积极效果,迎合民众的意思自治的习惯,增强民众认可度;同时也便于做好情事变更的立法工作,让民事法律根据现实社会政治、经济等环境变化确立新的规则,引导民众逐渐走向法治文明。

2.国内外成功的民事立法基本都有民事习惯调研的事实。从国内看,中国民事法律真正出现是近代才开始有的事情,而每一次民事法律立法、修订之时,都伴有规模大小不一的民事习惯调研活动的开展。比较著名的如清朝晚期开始的《大清民律草案》和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都是在开展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民事习惯调研活动基础上完成的。

从法律制度史的角度进行分析,罗马时期的市民法(Iuscivile)就是“一种习惯,它直接构成对社会现实的法律写照;它是一种活生生的传统。”([意]朱塞佩,格罗索著:《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100页)日本、瑞士等国的民法典都在立法之前对民事习惯进行了调研并赋予其一定效力。

3.民事习惯的潜在性需要调研甄别和发掘。民事习惯的潜在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这些习惯形式上已经深深融入我们日常生活的每个细节,支配着我们的举手投足,具备了自然而发的特性,猛然间要我们明确说出日常民事习惯,反而不能,以致立法者是否也面临这样的境地?如是,调研就显得尤为重要,以防立法把我们身边的优质潜在习惯资源忽略。二是民事习惯实际上已经转化为我们头脑中一种定向的思维模式,如经常碰到“法人”是“法定代表人”简称的习惯笑话,真正习惯上意识到“法人”不是“人”的不多。对于国人习惯思维不能认可的这种舶来品名词,坚持留在民事法律中是否具有现实意义?能否顺应民事习惯改成本土化的概念?我国几十年的法律实践证明,法律与民事习惯的结合疏密将直接影响民法典的实施效果。三是民事习惯因民族、地域、领域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使得民事习惯在特定民族、地域、领域之内是显在通行的,而对于其之外的人们来讲大多数是神秘而潜在的规则,无法共通。民事习惯调研对于这样具有特定条件的民事习惯也要大力发掘,寻找相应法理对策。

4.目前众多民事习惯和民事法律有分歧,而民众更认可民事习惯,有架空法律的风险。法律作为实践性很强的规范,应深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并发挥作用,如果在“法制相对健全”的情况下,与之有冲突的民事习惯依然昌盛,就要考虑法律的合理性了。如果这些习惯是合理可行的,法律是否能够吸收?如果不可行,法律如何通过恰当方式逐渐扭转大众思维自觉放弃习惯来真正接受法律?

5.只有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才有发言权。民事习惯调研是落实法律实践性特点的最佳途径,通过调研可以了解法律在当地实施的可行性。我们一直在做全民普法的法治教育,通过调研,也可以发现我们持续了几十年的全民普法实效如何、症结在何处、如何解决。法律不能仅停留在阳春白雪的高深理论阶段,最终要落到实处,这就需要我们通过调研明确立法方向、落实本土化立法的内容、辨明民事习惯优劣、了解立法的重点,与民生形成真正的互动,这样我们才有可能制定一部传世的民法典。

二、民事习惯调研应坚持的科学方法

民事习惯调研不是一项单一线条的简单行为,而是需要全国上下、各行专家,融通古今,糅合、梳理书面资料和实地调研材料,坚持法理原则,以追求和谐法治为目标的一项复杂而宏伟的工程。调研确实具有紧迫性,但是再紧迫也要守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所以坚持科学的调研方法是保证调研成功和立法成功的关键。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