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合集12篇

时间:2023-06-28 10:05:48

强化市场监管执法

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篇1

引言

2007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似乎标志着对通常被称为“金融犯罪”的反应的开始。学术界对这个命题的兴趣日益增长,联系全球金融危机披露金融犯罪;甚至有人认为“第一全球化危机”可能对于实际上怎样分析金融犯罪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分析将集中在前一个观点:金融危机明显影响金融犯罪的响应和执行模式。承认金融犯罪相关关键定义和法律问题,而且关注当前的趋势指向刑事执法新时代。主要集中分析新的立法规定,从欧盟的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这些金融市场失当行为的角度来分析。《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和《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CSMAD)都发表在2014年4月16日《欧盟官方杂志》上,成员国的生效时间为2016年6 月3日。

2014年4月,《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和《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出版后不久,2014年6月2日,为了进行立法建议,相关说明被传递给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于是2015年2月3日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向委员会公布了技术建议,在《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颁布下应采取的委托行为。的确得承认在实行的最新阶段,分析突显出《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和《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实施过程中的关键阶段,从开始到出版,对于成员国来说市场滥用的有效执法强调了刑事执法的重要性。非常明显,为解决金融市场失当行为,刑事执法相当重要,在欧洲金融市场不应当存在犯罪行为!

重新强调刑事制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协调欧盟立法议程。现存的欧盟范围内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存在共同定义,这种标准化的定义从一个关键的欧洲委员会新闻通稿得到体现,该通稿声称“投资者通过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信息,现在利用法律在27个欧盟成员国之间存在差异可以避免制裁。”然而,同一声明清楚表示,协调的基本原理是基于感知特别强烈,如果不是独一无二的话,刑事执法方法下的刑事执法的质量。事实上,2013年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称,对市场滥用行为进行刑事制裁对确保欧盟市场完整政策的有效性是至关重要的”,证明“与给予行政处分或民法中的补偿机制相比,刑事制裁展示了不同性质的社会不满”。

2.背景和环境―欧洲资本市场法律的变化重点

现在可以说《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和《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CSMAD》可以被视为促进欧洲资本市场信心的关键创新,但是,在其职权范围内综合考虑这些欧盟规则的发展是不可能的,提供的分析属于中央趋势基础改革的纲要。将突出《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和《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CSMAD》的关键参数,短暂利用《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提供的在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定义上关键变化,以及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CSMAD》下的成员国的启动要件限制在犯罪严肃性的框架之内。这些重点反映了本文分析的兴趣点在于研究这些立法发展如何代表全球金融犯罪执法的一个转折点,和在打击可以追踪到全球金融危机金融犯罪情形下,构成了“新政策、趋势和制裁”模式的一部分。

3 “金融犯罪”的市场滥用

在全球,英国也在加强对金融犯罪刑事执法。刑事执法一般针对金融犯罪的违法行为,和由于《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和《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CSMAD》的关系导致更具体的市场滥用行为。在显示类似的刑事执法意志而言,虽然英国税务机关-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强调针对逃税持强硬立场,但是目前强烈面向披露瑞士汇丰存在的问题;媒体报道以及英国税务海关总署的宣传资料显示这一项加强进攻的运动最早可以追溯到2013年。特别是从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及其替代机构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的许多声明中,可以看到针对市场滥用行为犯罪刑事执法的重要性。这些包括反思市场滥用属于“严重罪行”,尽管通常缺乏直接的道德义愤。 怎样定罪特别是针对内幕交易使监管机构“作为一个重量级的刑事检察官获得强大的记录”。

《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和《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CSMAD》出台体现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 /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决心:市场滥用规则必须通过刑事制裁的有效性来加强;由于市场滥用危害导致社会不满,此举可以对这种不满做出回应。很明显,这种公开宣传在寻求向“公众和潜在的罪犯”特别传递一项强烈的信息,即对市场滥用行为忍无可忍。但表_的这种正当解释本身未涉及如何认定市场滥用行为属于“金融犯罪”这个问题。探索“市场滥用行为”和“金融犯罪”之间的联系是这一特定分析的先决条件,两项立法发展是否以及如何被认同为金融危机的余波,属于特定的执行方向。这属于打击金融犯罪的新政策,趋势和制裁,通过改变态度,由更具侵入性和更强大的执法来支撑,需要把现有的机构替换为新的更严格的政府。

4. 《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和《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CSMAD》:欧洲金融市场法律和最近立法项目的轨迹

在《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和《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CSMAD》下,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被认为是一般犯罪和严重犯罪。很明显,通过官方影响的禁止,欧洲资本市场法律立法前期阶段对Manneian的观点表达了拒绝,2003年的MAD表示:“一个完整的有效的金融市场需要市场完整性”。而证券市场的顺利运行和市场的公信力是经济发展和财富的前提。市场滥用会伤害金融市场的完整性和公众对证券以及其衍生物的信心,《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和《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CSMAD》在执行方面继续这项传统,资本市场作为传统市场运作,而且有结构和功能特点,这使他们与其他类型的市场不相同。

按照惯例,市场提供交易平台,而资本市场的交易涉及到金融产品,而这种交易对于经济的运作是必须的,通过允许零售和机构投资者手中的资本流通,和使用并且的确需要的流通环节―政府,个人当然还有企业。资本流通促进了经济输出,正如传统市场,资本市场由制度体系组成,包含正式的交易和其他贸易空间。但是在资本市场和其他市场之间产品的性质和供应链的性质存在惊人差异,而且各自的的金融市场面临迥然不同的管理挑战。学术和政策文献同时讨论这种与众不同,以及感觉到内在固有的复杂性,复杂的贸易产品性质,复杂的交易链性质; 也讨论发生在产品以及供应的方式本身的快速革新。

《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的范围和总体方向和《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CSMAD》的补充是如何一直受到市场创新的影响,不断增长的技术能力如何影响市场活动模式;抛开这两个问题,预期的增强调查能力现在赋予监管机构获得来自电信运营商的电话和数据流量,并对电话交谈录音,由投资公司,信贷机构或金融机构持有的电子通信或数据流量记录,进行现场调查的前提已不局限于自然人的私人住宅。现在权力机构要求资产被冻结和/或扣押和实施临时中止交易或进行专业活动。

《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也向成员国提出了要求,承认举报人的价值, 为保护这些人和提供金融奖励设立了一般标准。通过加强探索,可以指导检举对于增强执法能力具有重要性;这篇文章对这里稍微简短地进行说明,日益增强的执行能力必须应对怎样“市场滥用行为能够跨越国界和市场”这个问题。在司法辖区内,而且在成员国之间交叉司法权,以及涉及“第三国”,也与超国家机构和标准设定者之间,《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强调主管当局和法规机构之间合作的重要性。

总体意义是要加强监管部门的调查、行政制裁的权力,并确保存在单一规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同时减少中小企业的行政负担。在这方面,引入《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CSMAD》作为《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的“补充”工具。要求所有成员国“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提供和谐统一的刑事犯罪标准,对于市场滥用最严重的罪行施加最大的刑事处罚不少于4年和2年监禁”,《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对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设立了禁令范围,同样也适用《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CSMAD》。根据引入《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CSMAD》成员国必须确保这种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在欧洲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得到有效的惩罚制裁。它直接批评整个欧盟缺乏协调,使太多的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没有受到处罚,而正是在这种担心下法律迄今没有充分考虑管辖权界限。在这方面CSMAD与MAR高度互补,CSMAD表达它操作的基准是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不当行为都要求刑事执法。

要求成员国超越市场滥用行为和未遂的蓄意市场滥用行为定罪表达了刑事执法的公正性,责任归咎于是否蓄意明显考虑到CSMAD下的严肃性。对于“严重”违规进行定位,11和12两项说明条款列出了“严重”犯罪的象征性特点。显然不是试图保持彻底性,而是保持灵活性,难怪内幕交易(非法披露),市场操纵严重性是基于效果/结果指标,对市场的完整性的影响和市场损害的水平,避免实际或潜在的利润/亏损,或者对市场损害的水平,或交易的金融工具的总体价值都很高。除此之外,犯罪者“恶化”来自于之前犯罪行为,和参与犯罪集团,或那些在金融服务行业或负责监管的机构人员犯下的滥用行为。观察严重性和支撑违规的精神元素之间的动态过程非常有趣,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未遂“最长和最短”的刑期(至少)4年,非法披露2年。在许多方面欧盟委员会把CSMAD的描述为MAR 的补充工具是准确和适当的。在制定出一个清晰统一的惩罚门槛和一个足够严重的禁令框架,CSMAD与MAR相比,它毕竟属于干涉性低的手段。在其他方面,考虑到CSMAD的互补作用,可能低估了它的重要性,因为它标志着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转变,从以前的授予“许可”给成员国到现在进行市场滥用行为的刑事制裁,体现在《2003年市场滥用指南(2003 MAD)》第十四款坚持提供行政处分。

5结语

对举报内容进行批判性反思其实有更多可以探讨,但这超出了此次分析的范围。在结语中可以这么说,在应对检举市场滥用执法过程中,带了了许多挑战,这些挑战只是市场滥用有效执行挑战中的一个缩影。在这一方面,市场滥用行为中提出的挑战阐释了在打击金融犯罪中一般会遇到的挑战。这些活动本质上非常神秘,难以发现,然后巨大的障碍存在于主管当局和成功执行之间。只有通过保护举报人的合作可以克服这些障碍,考虑到市场滥用发生的环境的性质,只有那些实际上参与了违法行为甚至愿意公开的人才极有可能检举。这是典型的辩诉交易问题,但在金融市场经济和更广泛的社会福利起着重要的作用下应用,与其他类型的刑事犯罪相比,远远没有得到广泛研究。而在金融危机传递了强烈的信息的情况下,在我们现在必须面对这一现实。

认识到金融市场功能的现实,并且实现有效的市场功能的重要性,新的立法体系继续关注对现在可接受的市场实践中的合法行为和市场调查中市场滥用行为中不可接受的行榻行定义。关于在增强功能的重要性时如何寻求平衡对适度的担忧,当欧洲的经济停滞-不仅仅局限于陷入困境的欧元区-能够同样吸引在后危机时期呼吁谨慎的监管方法,MAR和CSMAD应当被视为我们时代大胆立法发展的标志。在扩展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责任时的确如此,在强调刑事执法对于改变行为的重要性和植根规范性观点-无法接受金融市场失当行为更是如此。

在这一方面,MAR和CSMAD作为“新政策、趋势和制裁”模式的一部分,打击金融犯罪;通过改变态度,加大干涉力度和执行力度。欧洲法律和政策制定者现在称刑事执法是“可信赖的威慑”,通过更严格的规则来执行,具体表达改善金融市场功能和完整性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何平.强化治理商业贿赂的国际合作.经济研究参考,2012,(63).

[2]叶旺春.证券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研究.证券市场导报,2012,(5).

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篇2

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相关规则还不完善、不健全。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熟悉市场规则和监管经验丰富的优势,在健全市场规则、制度建设和培育市场体系上增强话语权。

一是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围绕市场经济秩序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实际开展专题研究,分析社会生活各方面反映的实际问题,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分门别类提出立法建议,逐步建立起一套涉及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和市场监管在内的完善的市场经济监管法律体系。如《市场监督管理法》、《商事登记法》、《反商业贿赂法》和《海外不正当交易监管法》等。对那些已经不适应形势需要、缺乏可操作性或尚有漏洞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同时,加快完善和建立集贸市场、市场主体、食品安全、商标广告、合同管理、网络商品和服务等职能工作各领域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工商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二是建立市场秩序报告制度。定期深入研究当前市场秩序的现状、成因和变化规律,分析市场秩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形成机制,并提出加强和改善市场秩序监管的基本思路和政策建议,通过专题和综合市场秩序报告,引起国家和社会各方重视,推进相关市场突出问题整治,更好更快地推动市场秩序完善。

三是强化市场体系培育工作。通过专题调研,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的市场体系培育和市场机制优化工作。通过完善制度、加强引导和宣传教育、加快引导新兴市场主体入市、疏通资源流通管道、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等途径,提高市场主体的道德意识、自律意识和信用意识,确保虚拟市场、高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新型业态、新兴行业、新兴领域市场主体在依法经营中成熟,在规范发展中壮大。

二、创新监管方式。在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上增加主导权

监管方式是影响监管效果和效率的直接因素。实现高效能监管,要以探寻市场监管规律为路径,推动传统监管向科学监管转变为宗旨,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积极探索科学高效的监管方式。

一是突出预见性,提升监管防范力。要深刻研判经济形势变化与市场秩序相互影响的关联性、传统交易行为与高科技手段竞争相互交织的复杂性、网络交易服务与现实流通环节相互作用的互动性,通过暗访检查、有因核查、专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高风险商品、高风险环节、高风险主体的预测、预警、预防管理,建立一套市场秩序隐患排查处置机制和监管风险度指标评价体系,创设重大监管风险隐患分析评估、分级管理、挂牌督办、举报奖励、整改治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应急管理,及时清除隐患,迅速控制事态,努力防范监管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

二是突出针对性。提升监管控制力。关注和研究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及消费者诉求等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围绕市场主体的正当需求抓监管,围绕交易竞争的突出问题抓监管,围绕消费维权的主要矛盾抓监管。要依据市场主体状况、行业风险、地域特征、交易类别和商品属性等指标,确定重、难、热点行业和监管对象,通过量化定级、细分对象、拟定措施,建立集中指挥、快速反应、精确监控机制,大力开展网格监管、分类监管、距离监管和信用监管,努力提升监管效能和控制力。

三是突出系统性,提升监管管制力。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四个转变”要求,增强市场监管的系统性,既要在横向上注重职能发挥的全面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又要体现监管方式的持久性、连续性、递进性。监管领域上,要巩固低端,拓展高端,向强势市场主体延伸,向新兴市场领域延伸,向网络交易和服务行为延伸,及时介入新型业态、新兴行业、新兴领域监管,更加重视城乡及地区间监管工作的协调发展,着力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监管方法上。突击整治与日常规范相结合,由单环节向全过程监管推进,由依赖处罚强制力向有效发挥警示、指导、提示等柔性手段转变,更加注重运用综合职能、业主自律和标准精细,大力推行全程监管、和谐监管和规范监管。提升监管的质量和管控力。

四是突出开放性,提升监管统筹力。要树立执法监管向跨条线、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监管与综合执法转变的理念,统筹系统内外的监管力量和各方资源。破解监管难题,寻求监管路径和对策。要加强系统内部机关上下左右、纵横向之间的互动、联动,通过构建辖区、区域和跨区行业领域的工商联动监管机制,形成系统监管合力。通过建立部门沟通、配合、联合和联席制度,形成职能互补共促的协作监管机制。同时,要兼顾发挥行政主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群众参与的独特功能,通过开放性、联动性和融合性的监管,提升市场监管的统筹力。

五是突出长效性,提升监管创新力。要以提升市场秩序风险防范和管控能力为核心,按照预防与管控结合、整顿与规范并重的思路,注重从法制上、体制上、机制上探索解决市场秩序问题的办法和途径,从准入源头、流通环节到进市入场、退市处置,充分运用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工具设备,建立一套广覆盖、无缝隙、精细化、效能型的监管体系,配套完善辖区综合动态监管机制、重难点市场秩序综合治理机制、市场主体诚信综合监管机制,在加强监管执法中推进规范发展,在规范发展中创新监管执法,以动态性、发展性、有效性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增强监管的持续创新力。

三、优化经检执法,在提升行政执法权威上增进主动权

行政执法是工商部门履行职能的基本方式和重要手段。塑造公平公正的工商权威,要靠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廉洁执法来赢得和实现,最根本的就是要提升执法效能。要在加快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和执法能力的基础上,围绕市场秩序的热点、经济社会的焦点和各界反应的难点,结合机构实际和职能资源,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一是构建一体化的执法体系。在全系统架构线型、扁平化的经检执法管理模式,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限,按照权责清晰、运转有序、指导有力、整体联动的要求,理顺省、市、县、所四级工商执法办案事权,组建四级经济检查队伍,形成一体化的执法办案工作体制,消弭执法弊端,破解执法难题,打造办案拳头,树立执法权威。

二是建设职业化的经检队伍。制定各级经检机构执法办案人员选配标准,通过资格考试和实务测试,配强四级经检执法队伍。同时,建立凡进必考、人员公

示、持证上岗和梯度培养等制度,推行定期业务实绩考核和等级管理模式,赋予不同级别的经检执法人员不同的职责和权限,推动执法办案队伍培养向阶梯形、职业化方向发展。

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篇3

实践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条件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有手段在短时间内对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进行大范围的检查和清理,有能力对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或重大应急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在我国市场监管体系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成为一支“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重要执法力量。

我们看到,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经济形势变化对市场秩序影响的深入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大力强化市场监管,努力消除市场秩序中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突出问题,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的水平进一步提高。面对____年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总结历史经验,立足当前实际,着眼长远发展,只有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才能树立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

加强市场监管,必须更新监管理念。要把落后的、传统的、随意的监管思维向文明的、现代的、依法的监管理念转变,牢固树立科学监管、依法监管、有效监管的理念,努力做到创新监管、规范监管、高效监管。要把依法行政看作生命线,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加强市场监管,必须完善体制机制。要针对维护市场秩序的实际需要,着力在丰富发展“四化建设”的内涵上下功夫,着力在各项监管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着力在完善制度体系上下功夫,不断推进“四化建设”向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发展。

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篇4

    在逢年过节时,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则采用村老年协会出资一点,企业或个体老板赞助一点,村民自愿凑合一点款、物的办法,请外来的藏族歌手来乡镇演出。(四)乡村网吧、书刊、音像市场严重匮乏且混乱目前S县的书店集中在县城,乡镇至今没有专门的规范化书店。虽然全县有72个村级农家书屋,但与农牧民生产、生活相关的农牧业科技书籍却非常有限,根本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一些乡镇地摊、游商销售的书刊、音像制品大部分是非法盗版,如近年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共收缴、销毁非法音像制品约0.08万张(盘)。这些不健康、盗版的文化制品严重侵害了农牧民的利益,破坏了乡村书刊、音像市场经营秩序。同时有些乡镇不时有无证小网吧、电子阅览室和电子游戏机的出现,这些经营户由于无证经营,因此在硬件上不达标,管理上不规范,并且还出现暗中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现象,在安全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隐患。(五)乡村娱乐市场枯燥、萧条民族地区乡村固定的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极少,常见的经营形式主要是流动摊贩利用集市摆点音像制品、图书杂志且盗版制品占一定比例。同时也因地广人稀和经济落后等,大部分乡镇甚至没有一家文化经营户。有些乡村由于文化生活枯燥无味,形式单一,根本就没有可娱乐的地方去,因此农牧民就只有在家看电视、聊天、喝酒、打牌等。

    民族地区乡村文化市场执法管理现状

    乡村文化执法机构力量薄弱、身份尴尬民族地区文化稽查力量比较薄弱,尽管各级党委、政府越来越重视文化市场发展,但文化市场行政力量仍然薄弱,执法人员身份尴尬,主要表现在队伍编制性质混杂,目前没有专门管理乡村文化市场的文化稽查专职工作人员和专门的文化稽查办公室,S县17个乡镇中只有4个镇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5名,而在职的也只有2人,更重要的是乡村文化站工作人员性质均为乡镇事业,不具备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其执法职权来自县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属委托执法,而目前5名乡镇工作人员无一人持有文化市场执法证件。乡村文化执法机构薄弱的力量、尴尬的身份对乡村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效果大打折扣,影响了民族地区乡村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更好开展。乡村文化执法机构办公经费严重短缺2008年以来,为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力度,B州新闻出版局每年划拨给S县文化执法经费2万元,用于县文化市场日常监督检查。而该县幅员近8000平方公里,17个乡镇,捉襟见肘的办公经费显然不能满足乡村文化市场执法之需,严重影响了乡村文化市场的治理整顿及大案要案查处等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因办公经费严重不足,就连县文化监管执法队伍至今都还未配备文化稽查专用车辆,未统一着装,没有配备或配全摄像机、照相机等必需的办案取证工具等,乡镇文化站就可想而知了。(三)乡镇文化站监管缺位由于乡镇文化站仍属事业性质,无执法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只能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而当上级执法部门到乡镇进行检查时又不要求文化站配合,从而导致一方面乡镇文化站对违法经营者缺乏威慑力和权威性,如有些乡镇网吧经营者根本就不把文化站放在眼里,当一阵风式的综合执法(县文化、公安、工商、城管组成)检查后,他们会毫无顾忌的在文化站眼皮下违法经营,接纳未成年人。另一方面乡镇文化站也缺乏监管的主动性,甚至文化站工作人员分不清自己的职责是什么,应该做什么,如乡镇文化站几乎对网吧不管不问,从而导致监管缺位。(四)现行乡村文化执法监管方式弊多利少民族地区现行乡村文化市场执法监管方式大部分为县级包揽,这种方式笔者认为弊多利少。首先,这种管理方式没有发挥乡镇一级属地管理和前沿阵地的作用;其次,县级包揽造成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鞭长莫及,难以“到位”,有远水解不了近渴之感;最后,由于县与乡镇在工作上的“脱节”,使乡镇对农村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处于无人问津的地步。据调查,现S县农村文化市场监管工作可简要概括为两个字即等和靠。所谓等,就是等县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的巡查;等当地有人举报以后有关职能部门的督查;等专项整治行动时的联合检查。所谓靠,就是靠派出所偶尔进行巡查;靠举报时偶尔的督查;靠专项整治行动时偶尔的配合检查。由于缺乏对经营业主的宣传教育,日常又很少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农村文化市场基本上是处于放任自流的管理难、执法难、取缔难的局面。而导致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是未赋予乡村文化执法监管机构属地管理的职责。(五)乡村文化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民族地区受历史、文化、地理、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乡村文化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尽如人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目前乡村文化行政执法人员中真正从政法、信息网络、行政管理等相关专业科班出身的几乎没有,绝大部分则是“半路出家”从事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无论在知识结构、文化水平还是业务能力等方面都参差不齐。民族地区乡村文化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结构现状直接影响到了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民族地区乡村文化市场监管模式的设想

    强化对民族地区乡村文化市场监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财富。[2]近年来,“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认识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困难和特殊问题。文化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落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比较薄弱,文化机构不够健全,人才相对缺乏,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不强,文化遗产损毁、流失、失传等现象比较突出,境外敌对势力加紧进行文化渗透等。”[2]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有效途径,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3]为此,各级党委、政府应首先从思想上进一步强化对民族乡村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与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将乡村文化市场管理作为文化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同时将乡村文化市场监管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其次,在借鉴成功经验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民族乡村特有的民族文化及牧民定居工程等优势,各级党委、政府应将乡村文化建设和监管纳入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并据此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民族乡村文化市场监管实施意见,同时将执行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综合治理重要考核目标和干部晋升考核指标。(二)建立科学、合理的民族乡村文化管理体系民族乡村文化市场点多面广,情况较非民族乡村复杂,如果仍然采取县级包揽的形式实施管理,将很难取得良好的监管成效,同时也难达到繁荣民族乡村文化市场的目标。为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监管体系则成为当务之急。云南省玉溪市提出的“将管理重心下移,建设城乡一体化管理网络,确立‘县为主体、乡为重点、村为延伸,文化主管、部门共管、社会监管’的管理体制。”[4]值得借鉴加强执法队伍和市场经营人员的素质建设人才是第一资源,基于目前民族地区文化执法力量薄弱且高素质人才难引进、难留住的现实,一方面应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充实县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并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监管作用。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文化部《关于开展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年活动的通知》要求①,扩大培训范围和强化培训内容,建立县、乡一体化培训网络。民族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大文化执法队伍培训学习经费的投入,让县、乡文化执法人员都有学习培训机会。在学习内容上,首先应进行执法资格培训,这是执法前提;其次再进行经常性的执法、办公系统、案卷规范、信息上报等业务素质培训,从而努力提高其执法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最后,培养“服务”理念,繁荣乡村文化市场,需要执法者转变“吆三喝四”的惟上式粗暴管理方式,变“监管者”为“服务者”,变“重管理”为“重服务”,营造和谐、文明的文化市场执法氛围,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通过内容丰富、方式多样的全面培养,“达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关于文化执法人员的标准”②,真正“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正派、形象良好的专业执法队伍”[5]。在加大文化执法队伍执法素质培训的同时,不能忽略对乡村文化市场从业人员自觉守法经营的宣传和培训。民族地区文化经营从业者普遍文化素养较低,县、乡两级文化部门可积极配合,除了通过媒体、发放宣传册等方式传播守法经营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外,更切实的办法是应每年组织从业人员系统学习,真正从思想上强化其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只有得到了他们的认同、理解,配合,民族乡村文化市场的监管才能文明、和谐,民族文化市场也才能更加的繁荣。完善文化市场监管机制完善的市场监管机制是确保执法效果的保障,为此应在完善规制、明确职责、强化社会监督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1.完善规制制度是用来规范、约束和调节人们的社会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重要规则,加强制度建设是做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重要保障。[6]民族地区在不违背国家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从有利于民族文化繁荣的角度制定诸如执法责任制、稽查工作制、过错追究制、执法考评制等综合执法制度,同时积极完善业务工作、人员管理等办事行为规范。通过完善规制,不仅约束了乡村文化市场的执法者,避免了“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等不良行为,同时也约束了从营者,根本上杜绝他们“找关系”、“走后门”,以此推进民族乡村文化市场执法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有序化。2.健全乡镇管理机制,明确乡镇管理责任,发挥乡镇文化站作用自2004年实行文化市场行政管理体制调整以后,各级政府均撤消了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在省、市(州)、县级设立了文化市场“扫黄打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各级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宣传部长、政府分管文卫的副职任副组长。而乡镇由于撤消了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以后,乡级党委、政府就未再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机制,也就出现了乡镇没有明确的领导,没有明确的组织机制和明确的编制人员的情况,从而导致乡村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缺位”的现象。为此,笔者认为在各乡镇应成立由乡镇党委和政府分管领导、文化站站长、文化专员等组成的乡村文化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同时积极与派出所、工商所等部门加强联系,将乡村文化市场纳入乡镇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使执法“手臂”向下延伸,切实让乡镇文化站成为民族乡村文化市场管理的前沿阵地。3.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针对民族乡村文化执法力量严重薄弱的状况、可充分利用群众力量,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云南玉溪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他们针对农村文化市场构建了“多一双眼睛看市场,两条腿协调并进管市场”的工作格局即在44个社区组建了文化市场“五老义务监督员队伍”,在农村,义务监督员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中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补充力量,与此同时,引导组建好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和监督作用,从而确保了农村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篇5

二是更加强调和谐共赢的执法效果。行政执法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提升执法效能,要求行政执法工作突出执法的效果与效益,增强执法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实施刚柔并济的执法措施,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密切与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沟通交流,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争取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共赢。

三是更加强调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依法行政不仅是行政执法的职责所系,也是提升效能的必然要求。从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职责到执法程序、执法效果回访评估,都必须严格依法履职、依法办事,既不能越权执法,也不能不作为;既不能违反执法程序,也不能滥用执法裁量权,坚决防止行政执法的缺位、错位和越位。

四是更加强调执法模式的创新发展。创新是工商事业不断发展的动力源泉,行政执法模式转型、提升执法效能都离不开创新。针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时代特点,工商行政执法模式创新必须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市场监管重大问题,积极吸收借鉴国际市场监管执法的成功经验,提高行政执法的科技化、信息化含量。

五是更加强调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执行力。当前,工商部门面临着体制机制创新与建立有权威市场监管执法机关的重要机遇,对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提出了十分现实和紧迫的要求。应当着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知识结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着力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觉悟和作风养成,把工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成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执法力量。

理论研究———夯实统筹市场要素监管的坐标定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健全市场机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传统意义上的市场机制问题无法覆盖现阶段我国市场机制实际存在的问题,传统宏观管理理论对市场机制问题的弥补远逊于微观规制对市场问题的抑制和弥补的作用。传统机构改革理论试图从市场主体、客体、载体、行为单个角度实施监督执法,以借此理顺市场监管职能交叉,永远无法解决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的弊病。对此,作为行政部门中唯一行使市场要素统筹性监管执法的职能部门,工商机关越发显示其强大的生命力,必须旗帜鲜明地将统筹市场要素监管作为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的坐标定位,夯实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科学转型的理论基石。认识了工商行政管理的这一本质定位,也就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转型的目标。

战略定位———法治工商统领下的“五型工商”建设作为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有机结合,统筹市场要素监管的职能部门,法治工商建设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转型进而促进执法效能提升的必然选择。“法治统领”是法治工商发展的核心,概而言之:就是在法治格局下,立足政府四大职能,准确把握工商行政管理落实政府重大决策的宏观调控职能、统筹规范市场要素的监管职能、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服务职能、保障行政管理行政服务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权职能。在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决策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执法规范监督行为、执法资源配置保障行为的过程中,全方位、全过程融合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要求。“五型工商”是法治工商建设的着力点,是在法治统领的前提下,深度拓展“智能工商”建设,统筹谋划“阳光工商”建设,系统规范“服务工商”建设,前瞻策划“维权工商”建设,提升强化“效能工商”建设,归纳形成系统科学的法治工商发展成果,全面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转型。其一,智能监管,深度拓展“智能工商”建设。拓展信息化建设硕果,推动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争议、前置许可、行政指导事项五大数据库建设;完善行政决策分析、网络交易监管、办案电子取证的系统建设;融合应用卫星定位技术、无线网络通信技术、信息处理技术,逐步实现执法数据库与综合移动执法系统的对接,全面提升监管执法的智能化水平。其二,精准服务,科学规范“服务工商”建设。认真总结服务工作开展的得失,避免服务流于形式、虚化泛化,越位错位,浪费执法资源。深度挖掘工商部门推进产业转型、促进劳动就业、维护市场稳定、助推社会和谐、参与社会管理的宏观服务职能;全面梳理工商部门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配套服务职能;科学规范工商服务的法定依据、法定主体、法定项目;研究制定服务质量体系评估指标,完善服务操作流程,推进服务打包式合成化运作,全面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服务的法治化水平。其三,立体维权,统筹谋划“维权工商”建设。打破思维束缚,拓展维权空间,逐步实现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立体保护。甄别梳理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权益清单及法定要求。探索立体维权的方式、方法、操作途径,推进执法公权力运用与行政管理、行政服务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的统一。其四,阳光执法,充实完善“阳光工商”建设。围绕“理权、规权、亮权、督权”四大环节,健全执法权力运行规范体系,完善执法监督公开机制。推进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档案利用的关系。根据党委、政府及上级工商部门部署,稳步推进党务、财务公开工作。其五,转型增效,全面促进“效能工商”建设。推进工商业务外延粗放扩张向内涵提质增效的转型,强化“智能、服务、维权、阳光”工商建设的效能考核,实现“五型工商”内在统一。强化定量定性分析和监管成本控制,加强疏导教育。甄别监管风险,研究破解途径,强化执法风险防范效能。科学界定市、区、所三级事权;优化人财物、信息技术、政策法规等执法资源配置。科学评析执法队伍年龄、学历、专业、素质状况,破解执法任务加剧与人力资源保障不足矛盾的难题。推进执法业务整合,全面提升执法能力和行政执行力建设,构筑效能工商建设的保障机制。

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篇6

首先是对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相同的机构和职能进行整合,减少执法机构,从源头上改变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情况,实现综合执法。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全省9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近半数县(市、区)推进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整合了市政管理、城市规划、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应急管理等有关职责,通过省政府授权,统一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承担。在交通综合执法方面,将全省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港政、航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等六个方面的监督处罚职能进行整合,统一交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省设交通综合执法总队,设区市及四大港口、高速公路设执法支队、县(市、区)设执法大队。在海洋渔业综合执法方面,整合渔港监督局、渔业船舶检验局等8家执法单位承担的海洋监察、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渔业无线电管理、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维护等职责,共涉及63部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履行133项执法项目。省设海洋渔业执法总队,下辖3个直属支队。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方面,结合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全省9个设区市和83个县(市、区)中,有2个设区市和66个县(市、区)整合了工商、质监、食药监等方面职能和机构,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局,下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乡镇组建市场监管所,统一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永安、平潭等试点市(区)还进一步整合了知识产权、卫生监督、物价管理、农业、商务有关职能,统一交由市场监管机构承担,实现大市场监管的工作格局。

二、通过整合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强了执法力量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整合职能和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相关执法队伍,执法力量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如交通综合执法,整合了公路稽征、路政治超等执法队伍,在省下达的人员编制控制数内,将各级公路稽征队伍的原有编制全部划转到同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各级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政、航政和地方海事等机构原用于执法的事业编制随职能相应划转到同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了执法力量。如海洋渔业综合执法,整合了8个执法队伍,人员力量实现统筹使用,并通过综合、全面的执法业务培训,提高了队伍素质,提升了执法水平,较好地适应了海洋渔业综合执法的需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福建省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通过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完善待遇等激励保障制度,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把更多的人员力量安排到基层,确保执法一线工作所需。如实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全省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等市场监管部门基层一线人员编制占这3个系统总编制超过70%。

三、通过综合执法,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

福建省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注重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市、县(区)均严格履行相关工作程序,经省政府授权后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厦门市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的优势,专门制定《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通过立法理顺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匡定执法职权,明确执法程序,为依法管理城市提供了遵循。在交通综合执法方面,全省新组建的交通综合执法总队、支队、大队均通过同级法制部门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取得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依据;并施行了《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等。在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方面,注重规范综合执法机构的市场执法行为,通过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同时,在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过程中,将综合执法机构承担的权限和责任作为重要内容,全面梳理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责任追责情形等,一一列入清单予以公布,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理。

四、通过创新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综合执法效能

福建省在推进综合执法改革中,坚持协调创新,强化联动配合,积极推进政府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建立健全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如厦门市建立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与职能部门联动平台,通过与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和各职能部门行业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跨部门的联动响应和联动监管执法,增强城市管理执法整体工作的合力。厦门市还在自贸试验片区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使部分执法权与构建高效顺畅的监管执法协作相结合的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实现监管大数据的归集、共享、利用;建立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失信企业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增强部门监管合力,出台部门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措施,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企业不敢违法的监管格局。

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篇7

市场监管执法装备是指市场监管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用以完成执法任务和保障自身安全的交通工具、器材、信息网络装备及其他技术设备等。市场监管执法装备是确保执法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是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必不可少的工具。加强和规范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装备配备工作,既是科学监管和依法行政的基本需要,也是不断提高市场监管能力,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人民群众安全消费的重要保障。各级发改、财政、市场、公务用车主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市场监管执法装备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市场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执法车辆配备的范围

为解决市场监管系统执法车辆,公车改革后,市场监管系统所有车辆全部收缴,

在执行和推进该项工作中,基层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以白云区为例,实施方案要求每个镇(街)园区队伍配备2台车辆,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一是受公车现有编制限制不能定编的原因,各镇(街)园区无法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购买车辆;二是白云区辖区面积795.79平方公里,各镇街辖区面积都较大(尤其是四个镇),工业企业多,已办理排污许可证企业3715家,近两年清理整治“散乱污”工作中还发现了近3万家“散乱污”企业(场所),各镇(街)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压力大,加上环保监督检查车辆无法保障,已严重影响到日常环保监管的工作效率。为完成工作任务,各镇(街)园区无奈之下只能采用借用其他临时执法车辆(无牌无证电瓶车)、使用有限经费临时租用车辆、甚至使用私人车辆等方式去开展环保监督检查工作,造成基层环保监督检查车辆使用极不规范且存在安全隐患;基层环保执法装备比较差,没有统一和配齐执法记录仪及环保检测设施,远不能满足日常监督检查需求。

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篇8

(一)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组织抓好日常监管,坚决查缴封堵违禁非法出版物及有害信息,全面扫除色情出版物及不良信息,大力查处侵权盗版出版物及网上侵权盗版行为,严厉整治非法报刊、非法网络报刊和非法报刊网站。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开展相关专项行动10次以上,有效净化出版物市场。

(二)加强新闻出版监管和版权保护执法。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印刷复印行业管理,指导企业落实好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印刷复印企业电子台账。以集贸市场、客运站等人流密集场所为重点监管区域,加强市场巡查,重点检查物流场所,查堵盗版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流通。开展打击网络、计算机软件侵权盗版行为专项整治,加大对举报投诉的各类侵权盗版案件查处力度,通过打击企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推进企业正版软件使用率。加强行政司法衔接,及时移交查处的大案要案,做好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跟踪对接,通过司法惩处震慑不法分子,推动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印刷市场监管执法。对合法设立的印刷企业、打字复印单位进行清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印刷复印行业管理,指导企业落实好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印刷复印企业电子台账。督促印刷复制企业落实承印(制)验证、登记、保管、交付、残次品销毁等制度,依法查处擅自变更主要许可登记事项、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留存备查材料、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行为、无委托承印手续、无《准印证》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盗版盗印和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境外出版物的行为,发现涉及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全区印刷企业开展法规培训,指导企业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和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四)加强网吧市场监管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年内网吧监控在线率提高到80%以上,充分利用文化市场监控平台视频监控功能,提高对网吧经营场所的监管力度,及时严厉查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落实网吧分级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网吧信用档案管理,对每一家网吧建立档案,内容包括网吧的基本情况,变更项目、是否停业、年度行政处罚情况,将监管重点移向等级低的网吧。加强与经营业户沟通,利用QQ群、净网平台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对日常监管处罚情况定期通报,在节假日时发送祝福短信。在所有网吧经营场所设置日常监管证,公示执法人员、义务监督员的信息和举报、联系电话,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对立案查处的网吧实施“诫勉谈话”制度,与受处罚的经营业户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建立学校联系人制度,加强文化执法与在校学生、学生家长、学校互动,共同探讨建设绿色网吧、阳光网吧。

(五)加强演艺、娱乐市场监管执法。倡导“文明娱乐”,组织引导娱乐经营单位实施标准化服务。深入开展规范演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游艺娱乐场所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违规行为,清除安全隐患。加强营业性演出监管,把演出主体、演出内容作为管理重点,严厉打击擅自非法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集中行动,坚决清理取缔无证电子游艺和娱乐场所。

(六)加强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监管执法。深入开展治理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行动,加强与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的沟通联系。对全区宾馆酒店进行拉网检查,建立宾馆酒店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档案,严厉查处非法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严格管理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单位用户,严禁超许可范围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加强对互联网视音频节目服务的有效监管,严厉查处通过互联网非法传播视听节目行为。做好对电影院放映资质和内容的依法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抓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插播广告规定办法的落实。严厉查处非法电影放映行为。

(七)规范艺术品、美术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大对艺术品、美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认真做好艺术品、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工作,严格艺术品、美术品经营内容管理,加大对经营单位不备案、不明码标价、提供不出合法来源、侵犯他人著作权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八)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断完善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制度,排查、治理重点文物单位安全隐患。深入开展打击非法挖掘、盗窃、贩卖、破坏文物专项行动。严厉查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

二、强化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文化市场管理水平

(一)规范体制机制建设。完善文化市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好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成员单位的职能,把文化市场管理与加强社会管理有机结合,提高文化市场管理成效。深入落实全员执法制度,将文化部要求的人均办案数量做为基本工作任务。强化文化市场管理基层基础建设,在街道推广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办公室,在社区普遍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站,进一步完善社会义务监督员制度体系,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服务对象基础台帐,要充分利用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利用“3·15”、“4·26”等重要节点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活动,保持信息宣传工作排名全市前列,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规范执法装备建设。完善区文化市场监控分中心功能,实现与市文化市场监控中心的有效衔接,对网吧、电子游艺等经营场所实行实时视频监控,对互联网、广播电台及电视节目内容实行实时有效监控,充分发挥好该系统远程指挥、视频巡查、执法监督、内容监管等方面的作用,提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技术水平,丰富执法手段。争取为执法人员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解决执法人员工作后顾之忧。

(三)规范执法办案流程。认真落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监管执法规范》等18个文化市场领域监管执法规范,熟悉掌握使用“文化市场执法办案系统”。探索在部分执法领域推行“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有效化解行政执法争议,改善行政执法环境。落实好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制度,对重大案件由集体研究讨论做出处罚决定。定期对执法案卷进行自查自评,选取典型案例建立文化市场执法案例库,通过集中学习分析,改进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机关建设,树立良好执法队伍形象

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篇9

一、当前县级文化市场日常监管存在的问题

____地处____西北部,下辖23个乡镇,总人口65万人,地域面积5852平方公里,是全省版图面积最大的县。近年来,随着文化市场不断发展,经营单位越来越多,截止目前,____共有各类文化经营单位349家,其中:网吧134家、游艺娱乐场所28家、音像制品店15家、书报刊店22家、印刷及“三印”企业26家、美术品店2家、文物流通经营单位3家、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机构15家、电影发行放映单位3家、各类网站22家、广播电视及网络传输类经营单位51家。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摊子,过来虽然采取了许多措施、进行了各类执法,起到了一些震慑作用,但是在工作实践中,一些制约日常监管相对共!性的问题依然存在,集中表现如下。

1、多头管理问题突出。当前,由于审批权与处罚权分离,致使市场管理责任不清,譬如:广电市场监听监看,文化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均有监管责任,易造成“重复监管”现象;“网乐潇湘”在线监管,负责审批的与执法的业务不相来往,若遇经营地址变更,便无法监管,势必出现“监管真空”地带;“扫黄打非”工作监管,虽是宣传部牵头,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广新局,具体工作由文化执法部门来承担,势必造成工作形式和内容严重脱节,不利于工作开展。

2、队伍管理培训滞后。当前,县级文化执法部门因组建不长,队伍管理培训模式滞后。在管理方面,大部分县级局因执法人员稀缺,只设一个执法队,有的又没有对执法人员进行具体市场分工,日常监管行动均听队长安排,工作主动性不强,造成市场监管相对被动;在培训方面,由于县级文化执法人员构成复杂,队伍整体素质与办案技能参差不齐,业务培训无非是每年参加一次省市召集的执法培训以及一年单位内部组织几次法制培训,那种“听会式”的学习形式效果不佳。

3、监管态势时紧时松。当前,对县级文化市场日常监管,县级文化执法部门一般是在干部上班的正常工作日之内开展进行;而在周末、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等时段,县级文化执法部门通常则放松了对市场监管的任务要求以及对执法人员的值班要求。在此期间,县级文化市场日常监管基本流于形式。这样一紧一松的监管模式正好让一些市场经营户、尤其是网吧业主有机可乘,他们往往利用这一时段是无忌惮的超时经营、甚至违法违规经营,社会受众反响强烈。

4、监管装备严重不足。以前,县级文化市场因“点少摊小”,日常监管仅靠人力就能解决。现在,随着市场不断的壮大,市场呈现“人少面宽”局面,日常监管费时费力,监管取证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因此,强化装备配置是新形势下文化执法的硬性要求。时下,县级文化执法部门普遍面临监管装备严重不足的局面,有的没有执法车辆;有的取证器材配备不足,就连取证照相机都不是数码的。最典型的是没有广播电视监听监看设备,这是当前制约广电市场日常监管正常开展最棘手的问题。

5、城乡监管步调不一。县级文化市场要面向农村,日常监管线长面宽。文化体制改革前,乡镇文化员、广播员隶属原文化局与原广电局业务领导,对乡镇文化、广电市场起到监督作用。体制改革后,新组建了文化执法局与文广新局,原文化局与原广电局则自然消失,而“两员”对乡镇文化市场的监督业务又未能得到对接,使其与文电监督职责脱沟,给县级文化执法部门对乡镇文化监管增添了压力,大乡大镇还能每年确保巡查几次,一些小乡每年监管无法保证次数。这使得乡镇宽松监管与县城高压态相比势格格不入。

二、解决县级文化市场日常监管问题的对策

县级文化市场日常监管所暴露出来的以上问题现象,不仅仅是由于我们在以往工作中习惯于用管理的思维去监管市场、习惯于用“麻雀战”的方式进行市场执法、习惯于去对照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开展工作,更重要的深层次原因是与当前的文化市场体制、日常监管机制、日常监管模式等诸多因素有关。因此,要想做好县级文化市场日常监管,还需从“日常监管机制、队伍管理培训、日常监管态势、监管执法设备、监管覆盖网络”等方面狠下功夫,积极探索县级文化市场日常监管的具体可行办法与长效实用机制。

1、破除日常监管机制障碍。日常监管机制障碍,是造成县级文化市场“多头管理”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要想破除县级文化市场日常监管的机制障碍,可以从三个方面去着手。一是要划清部门监管责任。可以由市级宣传部门牵头,对全市各类文化市场日常监管所涉及的部门责任进行一次摸底,明确划分各方监管职责。二是要建立日常监管致函备案制度。行政审批部门要对新审批的文化单位与文化企业向行政执法部门致函备案,确保工作正常对接。三是要建立部门联席会制度。由县级宣传部门牵头,组织文化执法局与文广新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重点解决一个时期市场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

2、打破队伍管理培训模式。当前,文化执法队伍管理培训滞后是因沿袭了原文化局与原广电局的模式。因此,强化管理培训是提升执法人员“实战能力”的根本。为此,笔者认为可依次着手。一是创新队伍管理模式。可以效仿“警队管理”的模式,即在执法队配备教导员,负责队员日常的政治思想教育与业务技能培训,着重训练好执法人员的“行动力”。二是创新队伍培训模式。可以开办“案例讲坛”,通过邀请专家开讲、组织内部执法骨干开讲等形式,让广大执法人员不但“被动受训”,还要“主动授课”,让他们向行家取经学习以及内部相互交流执法办案技巧,引导他们主动去办案。三是建立长效考核机制。可以对执法人员实行“月考季评”,即通过每月一次法制考试、每季一次办案评比,定期检查执法人员日常学习与工作情况,并将其纳入干部管理目标考核内容,长期坚持下去。

3、打造日常监管高压态势。县级文化市场在节假日等时段频现违法违规问题,是因为这一时期,我们放松了对市场的监管。故此,笔者认为,应该着眼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的“反弹现象”,着力开辟县级文化市场日常监管的“假日战场”。具体可这样去操作。一是要出台《县级文化市场假日监管方案》。从监管时限、监

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篇10

(一)“四个统一”与“四化”建设是新时期市场监管的新理念

任何一种政府职能的发挥必须有一定的执政理念做支撑,而执政理念反映了政府发挥职能的政策取向和思想基础,决定着政府的执政思路和工作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政府部门,也有自己的监管理念,无论是早些年提出的“三度理论”,还是其后提出的“动态监管”、“执法重心下移”等,均是在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理念。而今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积极服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挥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面临的新形势。在形势和任务发生新变化。适时更新监管理念无疑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变化了的新形势。着眼于服务改革大局和提高监管效能,适时提出了要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和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及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思想。应该说“四个统一”与“四化”建设思想的提出,正体现了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规律,既是对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行使市场监管职能的必然要求。

从内涵角度看,“四个统一”把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与促进发展、服务大局、消费和经营维权、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集中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是第一要义,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作为承担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作为监管的落脚点和中心任务,是必然的,也是顺理成章的,同时也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的发挥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工作任务和更高的要求。“四个统一”和“四化”建设思想的提出,体现了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置于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进行思考和准确定位的战略选择,必将对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效能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四个统一”与“四化”建设是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二位一体的必然选择

要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必须探索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事实上,近些年来,为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理顺管理体制、构建监管机制、加强制度和法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并在这些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正如周伯华局长所说的“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干部队伍,不仅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着眼于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就构建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而言,“四个统一”和“四化”建设二位一体是必然的选择。在二者的关系中,“四个统一”是指导思想,是基本理念和基本目标,而“四化”建设是实施保证。是实现目标的基本途径和基本方法,两者相互联系,互为作用。不可或缺,共同构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两大基本要素和基本内容。

在“四个统一”中,监管是中心点,发展是落脚点,服务是出发点,维权是关节点,执法是着力点,这种审视与定位,既凸显了工商行政管理的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能,即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核心和本质定义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同时又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新的内涵。如果没有“四个统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发挥也就没有了方向和目标。与此同时,无论是市场监管还是行政执法职能,其发挥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法律法规作支撑和保证。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的“四化”建设正很好地提供了这种支撑和保证的平台。制度化就是构建固定的监管模式,把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等被人们普遍认可的规则形式明确下来;规范化就是规范监管行为,杜绝任意行政:程序化就是明确监管和执法的步骤、顺序和环节。杜绝任意行政及责任不清;法治化就是一方面健全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显然,这“四化”建设的内容都是保证“四个统一”实现的关键环节,因此,在做到“四个统一”的同时,必须推进“四化”建设,两者不可或缺。

二、构塑市场监管职能新取向的战略构想

“四个统一”作为新时期市场监管的指导思想,从宏观上说不仅在市场监管理论建设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微观上对于指导市场监管实践同样具有方法论方面的意义。既然市场监管理念已经发生转变,那么按照新的理念重构市场监管职能取向无疑就是题中应有之义。在市场监管职能伴随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规制市场主体行为、构建规范市场运行秩序等方面作用日益重化的大背景下,重新构塑监管取向,对于保证市场监管职能发挥的正确方向、找准着力点、强化效能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市场监管职能的新取向至少应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要进一步凸显市场监管的服务性

政府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体制因素,人们已对政府在市场经济高效、有序运行中的作用达成共识。但是,在市场经济已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已不再认为政府是权力导向型的无限政府,而是一种服务型的有限政府,即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能由市场机制调节和配置的就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作用发挥,而在市场不能或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的领域即“市场失灵”和“市场低效”领域则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作用。特别是在当今各主要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府的管理体制是一种公共管理体制,在政府管理体制及职能的调整和改革中,大都以“新公共管理主义(new publicmanagement)”为理论基础,其基本的改革理念是建设“三E”加“三C”的政府,即“经济、效率、效能”和“竞争力、顾客导向、灵活性或变革力”。应该说这种政府理论和政府管理理念在当今政府管理实践中占据了主流地位,可以认为是一种国际惯例。建设服务型政府也已经

成为我国深化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和内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明确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党的十七大也明确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应该说,着眼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背景提出的“四个统一”正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因此。无论是着眼于进一步做到“四个统一”。还是建设服务政府这个大的改革目标,都要求市场监管职能的发挥进一步凸显服务性,以通过市场监管职能的发挥,通过创造优良的市场环境,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不是为监管而监管,要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在监管中体现服务。在市场监管中凸显服务性,也就等于践行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服务政府的职能。因此凸显市场监管的服务性,必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握好监管者与服务者的角色,既不能以管理者自居,只讲监管不讲服务,也不能只当服务者,而放弃监管或忽视监管职责的履行,要做到监管与服务的有机统一。事实上。在凸显市场监管的服务性方面,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提出并打造“服务型工商”等。现在凸显服务性已经成为新时期市场监管职能发挥的一种必然要求,应该进一步系统地研究如何更好地打造服务型监管。

(二)要大力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重要目标,和谐社会理论也是我们党的一重大理论创新。而按照和谐社会理论着力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无疑也是进一步做到“四个统一”的必然选择。按照和谐社会理论。和谐社会包括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同时也包括以人为本的经济和谐、政治和谐和文化和谐。显然。市场监管的和谐属于经济和谐范畴。

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主要是提高市场监管主体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和谐,不断化解监管中的不和谐因素建立一种融洽、和谐的监管关系,从而取得理想的监管效果,在和谐监管中。一方面作为被监管者,能够做到自觉接受监管,并切实按监管要求规范和约束自己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作为监管主体要运用和谐理念指导监管行为。增强人本意识。做到文明监管、人文监管。给予监管对象以更多的人文关怀,构建和谐监管关系,从而促使被监管者主动接受监管、服从监管及配合监管。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不仅对于进一步做到“四个统一”是必需的。同时它也符合经济学中的激励相容原理。根据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哈维茨(Harwicz)的观点。所谓激励相容,是指在市场经济中。每个理性“经济人”都会有追求自身利益的一面,其行为会按自身利益的规则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种制度安排,使“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恰好与集体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吻合,则这种制度安排就是激励相容。按照这一理论。如果一种监管能够做到激励相容,使监管关系中的监管主体与被监管者利益一致,则大大有助于提高监管效果,因而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则正符合构建激励相容的市场监管格局的要求。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着眼于进一步做到“四个统一”,都必须大力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

(三)要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在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四统一中,监管无疑是核心或者基础,这主要因为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放弃监管或监管缺位无疑等于没有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更重要的是,如果放弃监管或监管缺位,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市场环境恶化,促进发展、服务大局、生产者和消费者维权及行政执法也就都无从谈起。因此,在做到“四个统一”和推进“四化”建设中,必须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也就是提高市场监管的水平和合意性,做到监管内容适当、监管方式方法合理,以达到预期的监管目标。市场监管的有效性是决定监管效率与效能的关键因素,如果有效性差,即使实施了再多的监管或会出再多的监管成本,也不会取得预期的监管效果。影响市场监管有效性的因素很多,但一般地说主要包括监管者素质和能力、监管方法及方式、监管职能到位程度及是否存在缺位、是否存在监管失灵、市场监管部门对被监管对象信息的掌握程度等。近些年来工商部门在加强队伍建设、改革市场监管模式、改革和完善市场监管方式方法、推进职能到位等方面,无疑都有助于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方向和措施都是正确和有效的,应该继续推进和加强。而根据管制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要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除上述措施外。还应重点抓好两个环节:一是改善信息约束下的市场监管,在现实中,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监管部门不完全了解被监管者的信息,即存在信息约束。政府监管理论近些年来最主要的发展就是在监管过程中考虑到信息约束。提出了激励性监管理论。在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中,也应该借鉴这一激励性监管理论,在监管中对被监管者实施以表彰、政策优惠等为主要内容的正向激励和以处罚、曝光等为内容的负向激励,并最终与被监管者达到激励相容。可以说。实施激励性监管也是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二是治理监管失灵,监管失灵指“政府作用的结果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公共目标或损害了市场组织的效率或带来自身的高成本、低效率”。其诱因包括“政府的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政府被某些企业或利益集团所俘虏、政府官员的、等”。监管失灵是制约监管有效性提高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市场监管实践中,这种监管失灵同样存在,因此必须下气力治理。

(四)要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的规范性

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篇11

一、坚持立足职能特点,进一步提高对严以用权重要性的认识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担负着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职责,集市场准入、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诸多职能于一体,具有五级贯通的执法体系,行政执法特点突出。一是工作内涵丰富。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涉及面宽,既包括有形市场,又涵盖无形市场,具体工作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竞争执法、市场主体准入、商标广告监管、合同监管、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等。近年来各地推行综合执法改革,还增加了质量、特种设备、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二是执法主体队伍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有几十万人的监管执法队伍,分布在省、市、县工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各个层级都有一定的执法权力。三是执法工作涉及面广。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涉及几千万家市场主体和13亿消费者,这些工作既与市场秩序密切相关,也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四是职责履行关系改革发展大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意义重大,对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特点,充分反映了严以用权的重要性。第一,严以用权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保障。严以用权最终要体现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上,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确保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第二,严以用权是履职尽责的基本要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特点是监管执法,严以用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遵循。第三,严以用权是检验依法履职的重要标准。落实和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要坚持用权为民,按照规则和制度行使权力,进一步提高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保障各项改革措施落实。第四,严以用权是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只有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才能在工作中恪尽职守、积极作为、清正廉洁,更好地谋深化改革、加强监管之事,创激发市场活力、促经济发展之业。我们要深刻认识严以用权的重要性,切实把严以用权贯穿到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以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

二、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剖析严以用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广大干部严以用权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但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工作还有不满意之处,我们在严以用权上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深刻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以纠正。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严以用权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严格依法行政落实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现象还时有发生。有的干部法律意识不强,在实际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存在;有的在秉公用权、公正执法方面还有差距,不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存在执法畸轻畸重等现象;有的甚至以权谋私、执法犯法。二是利用案、费、证、照搞吃、拿、卡、要,以及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三是一些基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还存在参与招商引资、征地拆迁、强制经营者从事某些当地政府重点发展的经营项目、强制经营者进入特定市场和产业园区经营等越位、错位现象。

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权力观发生偏差,不是敬畏权力,而是崇拜权力,向往权力带来的种种好处,把公共权力看作是谋取私利的工具。二是法治思维、法律素养有所欠缺,对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等法治要求理解不深、把握不准。有的对严以用权存在模糊认识,甚至认为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制度越来越规范,程序越来越严密,会导致权力越来越小,不利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开展。三是监督制约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配套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适用有盲区,没能有效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目标。

对这些问题决不能放任不管,必须从思想上找根源,从措施上下功夫,认真加以解决。否则,不仅会影响政府部门威信,损害执法队伍形象,还会影响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的建立。

三、坚持知行合一,切实把严以用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在认识到位、行动自觉、监督有效上下功夫,切实发扬担当精神,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下功夫抓好严以用权的落实。

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篇12

近几年来,全省工商机关和广大干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大局。深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大力推进监管创新,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开展了有益探索。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一)监管理念不断转变。全省工商机关和广大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从转变观念、规范行为、改进作风、提高效率、优化服务等方面下功夫,把工商管理工作置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思考和落实,不断创新执法监管理念,依法行政、科学管理意识不断增强,传统管理和习惯做法发生较大改变,大局观念、发展观念、服务观念、责任观念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文明执法得到进一步增强,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

(二)职能作用日益突出。在履行职能中,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市场主体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相统一,坚持市场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立足职能,严格依法行政,严明执法纪律,突出重点。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并加强监管制度、机制的改革、完善和创新,办案数量增加、质量提高,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上了一个新台阶。积极支持服务全民创业和富民兴赣、新农村建设、个私经济发展与市场主体培育、商标战略实施、就业再就业,促进了改革发展稳定,服务工作上了一个新水平。

(三)监管制度基本建立。积极创新监管服务制度。制定了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富民兴赣等措施,大力推进政务公开、“阳光执法”,实行了“一审一核”制等新举措。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等制度。以及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长效监管体系,拓展12315维权网络,逐步完善红盾护农机制。初步完成金信工程框架建设目标任务,实现省、市、县和基层分局四级联网。提高了监管效能。全面推进工商法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以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为基础的法治工作制度体系,实现以制度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队伍素质逐步提高。以提高队伍业务能力素质为重点。注重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注重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树立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特别是以贯彻落实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为主线,抓住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一线队伍行政执法两个关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全面实行基层执法人员向监管服务对象述职述廉及“三公示”等制度,构建和谐工商,进一步提升执行力和公信力,提升工商形象,得到地方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对照科学发展观,市场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对照科学发展观的新要求,全省工商机关还存在不少差距和问题。

(一)思想理念还不相适应。1、思想认识还不深。有的单位和干部仅仅把科学发展观当成一种关于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没有上升到工作指导思想和世界观、方法论的高度来认识,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有的不能够正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真正内涵,缺乏辩证思维能力,不善于用科学发展观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有的受传统体制以及改革发展现状的束缚,不能够用科学发展观去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没有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体现到具体实践中。2、法制意识不够强。对工商机关执行的主要法律,如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合同法等中关于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诚实信用等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没有深刻的认识,表现在监管执法中不教而诛,注重事后处罚而疏于事前监管。形成执法就是执罚的固定思维模式。3、思维模式比较传统。部分干部习惯于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法来抓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监管工作,形成了一切工作听从上级安排的思想惯性和思维惰性,缺乏超前意识。缺乏主动创新精神。不善于运用市场经济的办法化解矛盾、推动工作:特权思想和“官本位”思想严重,以管人者自居,习惯于“命令-服从”式的管制思维,缺乏服务意识、大局意识。4、思想解放没有到位。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传统思维的束缚,工作指导思想中只求“两个确保”(确保市场不出问题、队伍不出问题),存在安于现状、不愿进取,畏首畏尾、不敢进取,小进即满、不思进取等现象。

(二)管理体制还不相适应。一方面,由于市场监管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机构,工商部门与质监等执法机构职能重叠,常常出现某些领域交叉执法、重复监管或空白地带。另一方面,自身机构设置不够科学,特别是基层机构按行政区域设置的,不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内部职责不合理,多头办案、多头执法,缺乏统一协调运作机制,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管要求。

(三)管理方式方法还不相适应。一方面,对如何引导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及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建立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机制重视不够,多从自身条件出发,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较难得到市场各方的认同。另一方面。监管手段科技含量不高,靠人力资源进行市场巡查、监管,粗放型、经验型、随机性管理,难以适应市场发展日益加快、经营行为日趋复杂的形势。“重实体、轻程序”、“程序简化”、“程序缺失”的不良倾向一定程度地存在,监管执法效果有所减弱。单纯追求行政执法处罚,对如何降低管理相对人的经营成本,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方式方法不多,

(四)队伍素质还不相适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来,我省工商干部队伍素质有较大提升,但仍很不适应。年龄结构老化,全省县级局及基层分局12412名工作人员平均年龄40.5岁,新生力量相对缺乏:文化层次较低,本科以上学历的仅占11.55%,大专学历的占53.58%,中专及以下学历者占34.87%,学历层次偏低,综合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单一,精法律、善监管、会办案、懂信息化的人员所占比例较低。

三、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市场监管的新思路

科学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基本理论,是解决什么是发展、为什么要发展、怎样实现发展、为谁而发展、靠谁而发展等问题的理论。工商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市场监管,就是要深化和拓展工商管理职能,努力做到“四个统一”。

(一)自觉把促进科学发展作为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市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配置资

源的基础性作用,涉及面广、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加强市场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条件。工商机关要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坚持“四个统一”,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强化监管职责和拓展职能空间,创新监管和提高工作水平的过硬本领: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为各类市场主体打造公平竞争的平台,为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寓服务于监管之中,使服务发展在更高层次和更深领域上得到体现。

(二)树立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现实的需要、历史的必然。在新形势下。工商机关要更新监管理念,树立“六种观念”(尊崇法律观念、尊重人权观念、行政服务观念、行政公开观念、程序法治观念和接受监督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实施管理和服务创新的根本取向,正确处理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关系、实体与程序的关系、权利与责任的关系,做到在任何情况下都恪守法治原则,依法办事,实现公平正义。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一律提供平等的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做到:把监管对象当作法律地位平等的“对话者”,尊重其人格,保护其合法权利,坚持文明执法:把监管对象当作民主监管的参与者,确立开放、民主、透明的管理理念,自觉接受其监督,实现规范行政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的统一:把监管对象当作履行监管职能的合作者,坚决破除“命令――服从”式的管制思维,坚持严格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统一,与监管对象进行充分沟通,积极寻求管理对象的互动合作:把监管对象当作市场秩序的建设者,是市场秩序的“第一责任人”,逐步形成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四位一体的市场监管体系,把市场主体共同建设和维护市场秩序,把他律与自律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合格的市场主体,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从而使市场主体发展的代价和市场秩序维护的成本最小化。

(三)构建和谐市场监管机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重要目标。工商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首先,把握好监管与服务相统一。进一步凸显市场监管的服务性,既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也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和谐;既坚决制止以强化监管为由,人为设置障碍,影响发展,又切实防止在促进发展中放弃监管,在促进科学发展中体现监管,通过加强监管实现科学发展。其次,坚持和谐监管。通过增强人本意识,化解不和谐因素,文明监管、人文监管,建立融洽、和谐的监管关系,促使被监管者主动接受、服从、配合监管,并切实按监管要求规范和约束自己的经营行为,实现双赢。第三。强化规范监管。加强市场监管法制建设,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监管职能,增强市场监管的执行力,做到有法必依、令行禁止;大力推行“阳光执法”,做到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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