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税收政策合集12篇

时间:2023-07-03 09:42:10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1

(一)对民营企业与税收政策的界定

对于民营企业的准确定义,目前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意义上,民营企业是从企业性质的性质来划分企业类型,即相对于国有性质而言的。因此,民营企业可以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的所有企业。为保持前后一致,本文将民营企业的界定为私营企业与个体经营企业,相关数据选取也以此作为标准。税收政策是政府财政政策的一种,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运用税收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的方式。税收政策也是税收制度的一种,也体现在税制要素的不同规定,但具有临时性、灵活性等特点。在规范的税收制度下,国家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往往在一般的税制规定内,做出一定的调整,如缩小课税范围,降低税率,延迟税款征收等,以降低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本文从一般性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两个方面分析陈述民营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现状。从一般性税收政策来看,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以外的民营企业按照25%的税率,对来源于中国境内外所有扣除一定的费用后纳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税率是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一是对小微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对于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0%征收。而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按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促进民营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民营中小企业对于投资的吸引力不够,我国政府为了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出台政策鼓励投资企业对于特定民营企业的投资。

二、国外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

西方国家促进民用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很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美国和德国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美国陆续颁布实施了《小企业投资法》、《纳税人免税法》、《经济复兴税法》等。首先,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选择按个税纳税方式缴纳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其次,在企业投资方面,允许企业使用加速折扣,加速民营企业资本周转速度;最后,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二)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全面,深入到了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首先,为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德国给以其所得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其次,在鼓励企业投资上,德国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于机器设备的部分给予附加折旧的优惠;最后,德国政府对特定地区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除特定税费的税收政策扶持。

(三)国外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启示

一是,政策目标明确。国外政府都对民营企业在本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有着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制定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目标明确,特定的税收政策对应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特定问题。为了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将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法制化。二是,分类实行税收优惠。各国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并非完全相同,对于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各国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技术创新企业都给予了区别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此外,对于落后地区的民营企业,政府也设立了特定税收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如德国政府对在落后地区新建立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税收扶持。三是,多种方式并存。各国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一同来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例如: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既有对小规模企业的税率优惠,又有鼓励投资的加速折扣优惠,还有对投资收益的减免税。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2

当前,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2012年全国非公企业的利润总额达到1.82万亿,五年来,每年平均增长速度是21.6%。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贡献超过了50%,GDP所占比重超过60%,就业贡献超过80%。新增就业的贡献达到了90%。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广东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据统计,2012年,广东全省生产总值达5.7万亿元,较上年增长8.2%,其中民营经济生产总值达2.93万亿元,较上年增长9.1%,占半壁江山。在广东的1.47万亿元财政总收入中,有6467.82亿元是由民营经济贡献的。广东民间投资总量突破万亿,达1.018万亿元,占投资总额的53.5%,增长22.5%,比整体投资增速快7个百分点;民营经济单位数逾500万个,其中私营企业超过125万个。但由于普遍缺乏核心技术,广东民营企业普遍发展水平不高,创新能力不强,没有自己的品牌和信誉,专业化分工不明显,本地民营大型骨干企业数量少,与规模实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参与国际竞争、保持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领先地位的要求极不适应。2012年我国的500强企业当中,广东37家,江苏51家;民营企业500强中,广东23家,江苏118家,广东仅相当于江苏的1/5。同年,广东省155家年收入超100亿元的企业中,民营企业42家,仅占27.1%。由于没有掌握关键的核心技术,科技自主创新的力量不足,导致广东民营企业产业附加值减少,竞争能力低下。广东民营企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党的十报告强调,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将意味着民营经济必将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和更加公正、公平的生存与发展环境,为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另外随着国家发改委颁布并实施《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国家将细化相关措施,更加具体地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发展中高端制造业。这一举措,充分说明了民营经济的科技创新已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针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政府需要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尤其是财政和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促进和引导企业科技创新。

税收政策对企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

财税政策对企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主要通过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体现出来的,税收优惠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给予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以优惠待遇的条款。由于科技创新活动具有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的特点,以此造成了企业创新收益不确定性和不连续性,从而抑制了企业创新的欲望。税收政策可通过税收优惠支出分担创新主体即企业一部分风险成本,增加企业科技创新的收益预期,从而为企业创新活动注入新的活力。资本成本是在投资项目风险水平可确定的前提下,企业筹集和使用资本的机会成本,税收政策的变动会影响到企业应缴税款的增减,即对资本成本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科技创新的投资决策和水平。资本成本与投资意愿和水平成反比。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资本成本的决定式是 :c=p(r+θ) (1)

在考虑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下,假设税收对损失与利得同等待遇:

c-p(r+θ)-[c-p(r+θ)(m+n)]I=0 (2)

其中,c资本成本,p资本品价格,r市场利率,θ实际折旧率,I企业所得税率,m为1元资本的将来折旧扣除现值,n为1元资本的利息扣除现值。于是,资本成本的决定式为:

c=p(r+θ)(1-Im-In)/(1-I ) (3)

如果(1-Im-In)>(1-I ),(2)资本成本大于等于(1)资本成本,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就产生了抑制效应。在投资支出一发生就作为费用扣除而没有利息扣除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被看作是中性的,资本成本式为(1)。在允许按比率θ折旧的情况下,1元资本的折旧现值是m=∑(1+r)-1θ(1+θ)-1=θ/(r+θ),同时也允许利息扣除,1元资本的利息扣除现值:

n=∑(1+r)-1r(1+θ)-1=r/(r+θ) (4)

因此,(m+n)=(r+θ)/(r+θ)=1,资本成本减少到p(r+θ)。在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的折旧率μ低于实际折旧率θ的情况下,价值1元初始投资的折旧扣除现值将是:

m=∑(1+r)-1μ(1+μ)-1=μ/(r+μ) (5)

在按资本存量全部价值计算的利息扣除n与等式(4)所表明的相同的情况下,把等式(5)和(4)的m和n代入(3)中,资本成本式就为:

c=p(r+θ)+[prI(θ-μ)/(1-I )(r+μ)]

可见,在θ>μ的情况下,实际折旧率大于税法允许的折旧率,资本成本就会增大,投资意愿和水平就会下降:相反,在税法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即μ>θ的情况下,税法允许的折旧率大于实际折旧率,资本成本就会减少,投资意愿和水平就会上涨。在税收法规允许企业直接按投资支出比例B扣除,剩余部分再按照正常折旧率扣除的情况下,1元资本支出的折旧现值为:m=B+(1-B)θ/(r+θ),此时的m>实际折旧的m,所以资本成本下降。

因此,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科技创新收益的影响可表现为企业所得税税率提高将会使企业科技创新投资的风险下降,有利于企业提高创新的投资水平,但也会提高企业创新投资的资本成本,会降低企业投资的意愿,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则会产生相反的效果。在宏观经济无通胀且利率和税收政策稳定的情况下,税收优惠可降低企业科技创新投资的资本成本。由此可得,税收政策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主要是通过改变创新后产品价格,最终引起企业经济效益的变化。即税收优惠从本质上讲是政府放弃了一部分税收收入,让渡给企业。如果让渡的这部分政府收入发生在科技创新的过程中,它将体现为科技创新活动成本的减少;如果让渡的这部分政府收入体现在科技创新活动的结果中,它必然会增加科技创新活动带来的收益。

优化广东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思路

(一)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优化原则

有利于推动创新机制的产生和发展。税收优惠要帮助民营企业通过创新活动获得超额利润,还应推动企业形成健康、稳定的科技创新机制,在成功的创新与增加研发投入之间形成一个 "有效的"自我强化循环系统,保持民营企业创新的活力和动力。有利于发挥导向作用。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体现政府对某些产业、某个领域和区域的经济发展的支持,从而对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过程产生影响,促使资源向政府政策方向流动。有利于对创新成本和收益发挥调控效应。税收优惠政策从本质上说是政府将一部分应得的税收收入让渡给了纳税人—企业。从民营企业来看,表现为成本的节省和收益的增加,这成为了税收政策发挥作用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有利于降低创新风险。企业自主创新活动投资大,周期长,企业面临的风险高。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少企业占用资金和盈利方面的风险,同时,减少企业科技创新支出的风险,增强企业抵御自主创新风险的能力。

(二)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优化思路

建立引导型税收支持体系。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具有前期投资多,利润少的特点,为确保企业在研发阶段能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应积极建立引导型税收支持体系,完善并合理使用税收抵扣、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结转等多种间接优惠方式,加大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逐步形成政策激励企业创新。

调整税收优惠政策重点,运用多种政策手段。税收优惠政策的优越性在于鼓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作用较为直接,调整优惠政策的重点是要做出正确的目标取向,突出在重点支持高新技术民营企业、支持民营企业基础研究及自行开发方面,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的风险,加速广东经济的发展。另外,为适应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的手段应该多样化,可以采用税收抵免、税收豁免、起征点、免征额、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以及加速折旧的手段,加大对企业创新力度的支持,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完善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制度。完善增值税税制体系。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考虑年度销售额标准,不分企业的类型与大小,只要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提供税务机关所需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资料,就可以将该企业设立为一般纳税人,这样,更多的小型民营企业将能够成为一般纳税人,购进先进设备所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也将能够得到抵扣,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另外,考虑到鼓励民营企业加快技术进步、促进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利用,可以对高新技术民营企业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降低1至2个百分点,解决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以促进科技型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

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针对民营企业的特点,以创新项目、创新投入为切入点制定政策,对其技术开发、先进设备运用、再投资项目等环节加以扶持,对民营企业投资者提供技术创新取得的收入可以减征所得税;对创新型民营企业购买新设备发生的资本,可以按一定比例减征应纳税额,同时对购进的固定资产等实行加速折旧和快速摊销;另外,制定技术开发准备金、实行再投资退税及风险投资制度;对企业技术开发成果收入实行免税政策,激励成果应用。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体系。对参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取得收入的人员,应该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参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研发人员技术成果奖励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一定比例的减征,并扩大技术成果奖励的优惠范围;加大对企业科研技术人员自身教育投入的税前扣除比例;对个人向教育科研机构进行的捐赠以及科技风险投资准予全额税前扣除。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提高科技开发人员参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财政支持

一是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在公共财政视角下,政府应制定一个长期惠及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财政政策,并加大相应的财政支持。政府对民营企业的财政扶持,包括财政补助、财政担保、政府采购等措施。加大财政投入是政府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最有效的激励措施之一。二是要规范税费分配,加快费改税的改革。当前,广东省财政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创新资金支持方式、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等措施,帮助中小民营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2012年省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5亿元,重点支持中小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投入,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省财政在当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带动全省各级财政投入约4亿元,支持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三是省财政安排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资助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境内国际性展览会等。另外,在税费改革方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优化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免征2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十会议精神,利用税收激励政策促进与引导广东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构建并优化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强企业科技创新的内在动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十二五”期间,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一项重大使命,也是广东经济工作中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参考文献:

1.广东省政府出台《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广州日报,2012.2.3

2.刘宇飞.当代西方财政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3

1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意义

我国民营经济的财税政策经历了区别对待范式、扶持鼓励范式到政策优惠范式,再到第一次专门讲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开始,成为大力促进范式。在这四个范式转变的过程中,我国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增强,对民营企业的各项扶持效果日益明显。民营经济的弱势地位得到明显提高,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经过中央政府多年来的努力,政府的政策制定和执行能力也得到明显改善,逐步确立了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环境,这些都说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1.1民营经济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驱动因素

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科技创新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研发投入不断提升;专利产出不断增加;新产品开发效益不断提高;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不断突出。民营经济在各方面的科技创新使得其在市场大环境中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稳步提升,竞争优势突出,国际市场影响力也日益增强,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参与主体,也是我国产业转型的重要动力来源。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优势,经过不断的调整和改善,有效地促进了民营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不断优化升级产业链,扮演越来越重要的经济先锋的角色。民营经济凭借产业创新中捷足先登的优势,推动物流、军工、金融等垄断行业的开放,在产业分布上也逐渐趋于合理。

1.2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前,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不是非常明显,但从改革开放开始以来,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政策不断改革创新,民营经济逐渐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市场经济发展最快的一部分。在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中,民营经济越发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最具推动力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国民经济中最有潜力和增长力的一部分,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未来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成分。随着民营经济向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不断开拓和进步,民营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效益越来越高、结构也越来越完善,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逐渐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速度最快、渗透力最强、最符合未来发展趋势的那一部分。因此,大力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是具有重大意义的,而财税政策在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中则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我国现行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2.1税收政策不合理,优惠政策效用低

如今双重征税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依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除了和国有企业一样交纳25%的所得税外,民营企业还需要交纳额外20%的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妨碍了民营企业投资经营的积极性,降低了民营企业纳税的诚信度,也不利于民营经济的长期发展。而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从现行的财税政策来看,只有在企业所得税等政策中提到的民营企业财政补贴、降低民营企业税收起征点是对民营经济有利的。国家实行很多具有普惠性质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中小企业免税项目、资产加速折旧计算法、高新技术或鼓励行业企业税收优惠减免等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大都是根据现行的经济状况而制定的,符合绝大对数企业的要求,对民营企业来说并不具有针对性和有利性,很难激发民营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效果并不明显。

2.2税收征管不规范,影响纳税积极性

依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税收机关有权对企业财务状况混乱、账目不清晰,或不设置财务账簿甚至不提供有关纳税资料和信息、不合法合规进行纳税申报等情形实行核定征收。一些基层的税收机关,为了简化收税过程,不管纳税企业账目是否属实,纳税资料是否完整,统一实行核定征收,给诚实经营企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还会影响民营企业以后年度的税款缴纳。此外,执法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民营企业不公平执法,使得民营企业财务受挫。由于民营企业大多规模小,财务机构不够完整,对这些选择性执法行为并不了解。再加上民营企业与税收机关没有建立很好的沟通机制,表达渠道不通畅,更容易使其置于不公平的税收环境中。税收机关滥用核定权和执法权的行为会严重伤害民营企业的纳税信心,大大降低其依法诚信纳税的积极性,损害到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2.3优惠方式单一,优惠力度偏小

在税收优惠方式方面,主体税种十分单一,在税收优惠方面主要是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在税率优惠方面主要是减半征收民营企业所得税,免交小微税种。增值税、营业税的提高的起征点几乎对民营企业没有影响,减半征收也只有小部分企业能够满足,小税种的减少对民营企业来说更是“无关痛痒”。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从开办期对民营企业进行计算,而企业在开办初期往往没有利润或者获利甚微,提高起征点、税收减免政策形同虚设。而在小税种方面,民营企业在这些税种的投入并不多,征收的数目也是微乎其微,减免后对民营企业整体的税负影响不大。总的来说,这些单一性、不具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给民营经济带来的减负效果并不明显,仍然抑制民营经济的发展积极性、创新性。

3对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财税的构想

3.1提高税收优惠政策合理性

尽快实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实行稳中有进的税收政策,逐渐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在拥有核心竞争技术和创新能力的民营企业率先实行试点,着重去除双重征税负担,促进民营经济资本组合、结构重整、财务创新和技术进步极为有利。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所得税制度:优化增值税制度,降低民营企业增值税税负;改善税率制度,实行企业所得税累进税率;提高税收优惠多样性,大力扶持民营企业健康持续发展。通过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征收率,减轻其税收负担,还可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3.2增强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性

结合我国当前的宏观经济状况,制定适宜的产业政策,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民营企业不断科技创新,对于环境保护、就业扶持等特定民营企业还应给予政策性扶持。针对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民营企业,应降低企业所得税适用标准,促使这些企业不断改革创新新的核心技术,激发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对于从事国家鼓励行业的民营企业,国家应给予一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财政扶持,对民营企业必须的设备购置费、建设费优惠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扶持。对于投资额大、产业关联大、技术含量高、创税能力强的重点民营企业,可给予享受财政资金贴息补助,并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对尚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民营企业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扶持。

3.3规范税收征管体系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4

创新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与源泉。我国要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最终发达,就必须把自主创新作为持续发展的支点。企业是创新体系的主体,而民营企业居各类市场主体首位。“十一五”时期,河南省委、省政府一直把民营经济作为推动河南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搭建平台,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促使民营经济发展走上了快车道。

据相关资料统计,2005年河南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2%,2010年已经达到60%以上;2005年河南省个体工商户为128.8万户,从业人员274.2万人,资金数额为178亿元,到2010年上半年则分别达到了169万户、366万人、408亿元。分别增长了31%、33.6%和129%。2005年河南省私营企业户数为13.3万户,雇工人数为130万人,注册资本1 699亿元,到2010年上半年则分别达到了28万户、223万人和5 068亿元,分别增长了110%、72%和198%。2008年全省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总数首次超过国有企业,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总数首次超过10 000家,2010年第一季度,全省民营企业注册资本首次超过公有制企业,比重达到51.8%。由此可见,河南民营经济发展进入了以规模扩大、实力增强、效益提升为主要特征的新阶段,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支撑河南经济发展和中原崛起的重要力量。

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过程中,自主创新的主体和关键是民营企业,而政府为提高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环境尤为重要。采用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诸多政策中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利用税收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进行激励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促进河南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基本条件和必然因素。目前河南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在扶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力度和方法上还存在诸多问题,阻碍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发展,成为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税收激励政策的经验,优化完善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进一步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河南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和能力,提高河南民营企业竞争力,实现河南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加速河南民营经济发展,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营企业税收激励政策的中外比较启示

(一)各国促进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

美国、法国、韩国等不同国家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各不相同,其具体内容见表1。

从美国、法国、韩国各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的方式来看,间接税收鼓励政策多于直接税收优惠政策。发达国家普遍重视间接税收鼓励政策的运用,实行税收优惠和税收鼓励相结合,以税收鼓励为主的政策。税收鼓励的方式灵活多样而且目的性强,这种鼓励方式侧重于税前优惠,具有超前性。

(二)中外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启示

中外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优惠种类、优惠方式、优惠效果等方面,差异都比较大。我国现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遍及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及进出口税收等方面,其中以所得税为主。优惠方式包括直接减免、先征后返、加速折旧、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以直接优惠为主,主要对一定时期的税收进行减征或免征,侧重于事后优惠,注重对企业创新结果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予以激励,税收减免的方式简单,激励效果不明显。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又称税基式优惠或间接优惠),注重对企业创新过程的优惠激励,更加注重区别对待影响税基的不同要素,以间接优惠为主,通过加速折旧、投资抵扣、提取风险准备金等多种方式,侧重税前优惠,目的性强,激励效果明显。

二、河南激励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激励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存在偏差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对企业创新的支持方面,偏重于对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远远不够,而民营企业大多为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偏颇阻碍了创新型民营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企业是创新的主体,而科技型民营企业更是创新的重要力量。相关资料统计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河南发明专利的65%、新产品研发的80%,都是由民营企业创造的,民营企业平均创新能力是大企业的两倍以上。而河南对种子期企业的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例低于5%,大量的公共投资投向了大企业。政府对民营科技企业投资过低,是导致河南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薄弱的重要因素之一。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侧重于激励企业创新的产业链下游,影响研发企业发挥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税收政策法律体系不健全

1.税收优惠政策立法层次低,执法不力

目前我国开征的税种中,绝大多数都是依据行政法规开征的,大多停留在由国务院暂行条例和规定,实施细则和解释通知由财政部,几乎所有税种都是小条例、大细则。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大多采用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或临时通知的形式,立法层次低,变动快,没有形成稳定完整的法律体系,透明度不高,人为因素多,随意性大,法律效力低,执行力度不强,致使税收优惠措施缺乏规范性,导致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达不到应有的政策效果,无法满足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迫切要求。

2.税收立法体制单一,制约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

我国实行单一的税收立法体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没有立法权。单一的税收立法体制,影响地方税体系的构建以及分税制的实施和完善,制约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不利于因地制宜地调控配置区域性税收资源。

3.缺乏单独针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法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促进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缺乏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促进法》相配套的民营企业税收法规体系。促进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各税种之中,影响政策整体功能的发挥,难以形成政策合力,不足以运用税收优惠激励引导和扶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不能有效鼓励培育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现行税法以应纳税所得额为标准选择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处理方法,不利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不利于小企业的创新发展。此外,小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实际上承担了较高的税负,构成了税收优惠另一种形式的不平等。

三、优化税收环境的举措

(一)选择合理有效的间接优惠方式

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通过直接减免企业税收的直接优惠方式,激励企业和个人从事科研活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方式简单,激励效果不明显。间接优惠方式是通过加速折旧、费用扣除、亏损结转、投资抵扣、提取风险准备金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税款让渡给创新企业,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良好机制。这种间接税收优惠的实质相当于政府以税收优惠的收入投资于企业的创新活动,有利于国家分担企业创新活动的风险,从而激励企业自主创新。

(二)制定区域性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由东向西,呈现出明显的区域性差异。政府在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对中西部地区制定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中西部地区走自主创新之路。河南作为中部第一大省,在我国中西部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制定适合促进河南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激励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具有历史性意义。

(三)因地制宜,制定具有本土特色的科技税收法律体系

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实用性差,各种法规之间存在重复或者相互抵触的问题,企业从中得到的利益很少。合理设计税收激励体系,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税收法律体系。地方政府在保证优化产业结构同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可选择适合地区产业发展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扶持力度,实现地方经济发展战略与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 林琳.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2] 陈慧敏.鼓励我国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3] 孙立新.完善激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分析[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5

二是两大支柱产业电子信息、生物制药还未形成产业链。园区内现有电子信息企业35家,主要以通讯、光纤光缆、集成电路、移动电话、发光二极管等产品为重点。2007年1-8月,电子信息企业总产值13.5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3.8亿元,利税总额1.44亿元,分别占园区总量的38.8%、39%和36.6%;园区内现有生物制药企业18家,依托生态资源和中药材加工优势,突出发展医药、生物胶、生物源农药等产品,医药行业主攻中成药、发展生物医药、重振原料药、培植化学制剂、拓展药包材和医疗器械。2007年1-8月,生物制药企业实现总产值8.7亿元,主营业务收入9亿元,利税总额1亿元,分别占园区总量的25%、25.7%和27.8%。这些产业的存在对推动园区经济的发展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园区内虽然已初步形成了电子信息、生物制药两大支柱产业,但还未培育出一批主业集中、品牌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骨干企业和规模企业,产业链还未真正形成,配套的产前、产后链条还未集成,生产成本还没有充分优势,集成不了产业群和产业链。

三是园区少数民营企业信用缺失,发展存在“瓶颈”。从高新区民营企业发展实际情况来看,缺失信用导致企业难以持续健康发展的企业不在少数,有的甚至起步三四年即面临倒闭;在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中发现,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账务不规范、纳税不正常的问题,在省地税局和国税局A级信用等级企业的评选中,高新园区内也没有企业入选。使民营企业得不到金融业的支持和帮扶,造成民营企业贷款难、资金周转困难的“瓶颈”。

四是地税部门在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改进。首先现行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城镇待业人员再就业、福利企业、校办工厂的优惠,更多的是将税收优惠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手段。其次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实行梯级的税收优惠政策,不适应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发展要求。且现行税收优惠方式简单,我国有关税收优惠规定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直接优惠形式,没有采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做法,对促进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效用不明显。内资企业折旧制度限定过死,特别是对高新园区内的生物制药企业、中小民营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药物腐蚀大、磨损快,费用列支却得不到照顾。没有直接减免税的做法也造成收入绝对额的减少和优惠对象范围狭窄,无法适应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发展的要求。再次对民营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受益面过狭,现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主要涉及地税部门管理的一些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未涉及增值税等主体税种,缺乏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降低企业负担等方面的政策,不利于吸引民间投资进行扩大再生产。

针对园区内民营经济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地方税务机关作为政府经济执法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一、树立科学的税收发展观,做大做强园区民营经济蛋糕

一是树立科学的税收发展观,处理好税收和经济的关系。在具体工作中要重点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经济发展与地税收入增长的关系;加强征管与涵养税源的关系。要坚决摈弃收过头税、乱征滥罚,甚至涸泽而渔的做法。税务部门既要加强征管,依法治税,又要兼顾长远,扶持发展,做大做强园区内民营经济这块蛋糕。

二、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培植和壮大民营经济税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减税让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不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和市场经济的公平法治原则。地税部门发挥好税收的经济职能,必须不折不扣全面落实《省支持全民创业措施100条》,用足用活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支持民营资本、企业改制和改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按规定落实有关地方税费优惠政策,尤其是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照顾。用活《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对高新园区内企业的未使用的荒山荒坡的认定,园区内大都是新成立的企业,费用性税金的负担比较重,依照此规定可减轻企业的费用性税金的负担。借土地使用税标准变更之机,尽量降低高新区的土地使用税的标准,使市高新园区的发展储备具有更多的税收优势。

二是鼓励高科技民营企业发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加计扣除费用支出。对园区内的生物制药企业加快申报为高新技术企业。配合高新区管委会,做好园区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认定,从获利年度开始,第1—2年免征、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的所得税。

三是积极落实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定额每人每年减免4800元税额。园区的民营企业大部分已招聘下岗再就业人员,但很少有企业对招用的下岗再就业人员进行认定而享受这一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坚持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要坚决杜绝干扰民营经济发展的不规范行为,在机制、环境上营造扶助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税收氛围,发挥税收的监督作用。具体来说,要健全四个机制:一是公开透明的政策宣传机制。大力开展税收法规和政策宣传,把税收政策送到民营企业主手中,对园区内的两大支柱产业(电子信息、生物制药)专门收集编制优惠政策集。深化税务公开,实行“阳光办税”,增加执法透明度。二是规范有序的执法检查机制。进一步推行税收检查计划制度,加强“五率”考核,规范税务检查行为,严禁交叉重复检查。除上级交办、举报等专案稽查案件外,对新办企业在开业当年内,原则上免于检查。对被评为A类纳税信誉等级的个体工商户,2年内免予实地检查。三是高效廉洁的税务审批机制。提高税务行政审批效率,对民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购买发票等涉税事项要从速从快,实行“一窗式”办税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提高服务水平。规范税务行政收费行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使高新区真正成为全市的“无费区”。四是严格公正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建立税企定期座谈制度、执法结果反馈制度,聘请社会义务监察员等方式,广泛持续开展“纳税人评地税管理员活动”,将税收执法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促进地税人员的执法水平的提高。

四、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联系面广、信息量大、熟悉经济运行各环节的职业优势,为民营经济发展助一臂之力。

一是积极主动为民营经济发展献计献策。税务部门要把税收工作放到民营经济建设的大局中去筹划,主动参与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重点工作,当好政府的“智囊”和“高参”,把《地税系统“三个服务”措施100条》贯彻落实到位。拓宽园区内民营经济税源分析深度和广度,细化园区税源分析指标,为高新区和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利用税务部门熟悉政策的特点,参与对民营企业经营、改革过程,为政府制定调整民营经济政策当好参谋。对园区内的生物制药民营企业加快对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步伐,使其能更好地适应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对生产符合国家产业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的园区电子信息等民营企业,加快对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做强此类骨干民营企业;对园区内的支柱产业生物制药,购置用于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投资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所得税抵免。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6

一、生产性民营企业开展所得税筹划的一般途径

(一)选择合适的企业经营组织形式进行筹划

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不一样的企业组织形式,享受不一样的税收待遇。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必须选择适合自己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收负担的组织形式。

例如,纳税人M是一家小型袜子生产企业,预计营业利润25万元。如果该厂以公司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经营者所分配的税后利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如下:

应纳公司所得税=250000×33%=82500(元)

公司税后利润=250000-82500=167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67500×35%-6750=51875(元)

税后净收益=167500-51875=115625(元)

如果该厂以合伙人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则M的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35%-6750=80750(元)

税后净收益=250000-80750=169250(元)

与前者相比,以合伙人形式注册登记的明显比以公司形式登记的税后净收益多(169250-115625)53625元,与此相对应,所得税少付(82500+51875-80750)53625元。故纳税人M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应选择合伙企业形式。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充分、合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纳税人将资金投向不需负担税收或负担较轻的地区、产业、行业或项目上,达到节税增收的目的。

1.地区优惠政策。国家为支持某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会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在选择投资区域时,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异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整体税负相对较低的地点投资,以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

2.行业优惠政策。国家为调整产业结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三废”产品生产的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和基础设施及兴办第三产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政策在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正确引导的同时,也节约了企业资金。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在选择行业时,可以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上述行业,以充分享受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3.人员聘用优惠政策。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对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有减免优惠,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超过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缴纳所得税两年。生产性民营企业可以利用其灵活的用人政策,积极选拔下岗职工来企业工作,充分享受人员聘用上的税收优惠。例如,某纳税人新开一家服装加工企业,原有员工10人,由于其经营得当,便想进一步扩大规模,需要招收新员工,但是服装加工厂处于创业阶段,各方面负担较重,于是便向税务专家咨询,得知本厂完全符合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本年度安置待业人员16人就可以使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经主营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这样大大降低了服装厂的纳税负担。

(三)合理进行技术开发与技术改造进行筹划

1.合理安排技术开发投资。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而且企业上述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生产性民营企业享受该优惠可从两方面来筹划:一是选择适当的投资年度,主要是考虑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关系到能否抵扣、抵扣多少。二是合理分配每年技术开发费的数额。对跨年度连续性的技术开发,合理分配各年技术开发费的数额,保证各年的增长幅度都在10%以上,因为分年抵扣对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要求抵,可充分享受优惠。

例如:2001年3月鸿达公司开始进行一项技术开发,预计2002年底完成,总投资240万元。其1999年的技术开发费支出为100万元,企业的盈利水平稳定,其2001年、200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65万元。有3种技术开发费支出方案:

方案一: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60万元、80万元

方案二: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10万元、130万元

方案三: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00万元、140万元

不同方案效果是不一样的,方案二效果最好。计算分析见下表:

2.合理利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所得税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生产性民营企业可从两方面筹划:一是尽量减少基期利润,将利润通过合法的手段转移到抵扣的年度。如果企业抵扣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较多,或者购买设备前一年度所得税款较少,则新增税款就会较多,这样就可以更加充分的享受税收优惠。二是不改变年度利润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投资年度。选择不同的年度进行投资,所能实现的新增税款数额不同。因此,正确把握投资的年度对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四)正确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筹划

生产性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利润的大小,从而影响企业应纳税额的多少,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对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大小有直接影响。生产性民营企业应规范会计核算,根据法规,结合其是处于征税期还是免税期,考虑市场物价波动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的方法,达到减轻企业税负,增大企业利润的目的。

(五)用足费用扣除标准限额进行筹划

现行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费用扣除分为据实扣除项目和按标准限额扣除项目两种。生产性民营企业如果能合理的划分两部分扣除项目,用好限额扣除的政策,原来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后列支的费用就会转化为税前扣除费用。如税法对企业为雇员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障性缴费及企业支付的广告费和宣传费等等,均有扣除比例规定,而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有不受比例限制据实扣除的规定。生产性民营企业在寻求企业发展的决策上,应充分利用优惠空间,开发新产品,改变产品结构单一的状况,提高竞争力。

二、生产性民营企业开展所得税筹划的效应分析

(一)有利于减少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税收支出

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企业税款的支付是现金的净流出,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在生产性民营企业中,除了正常经营性支出外,税收支付是非经营性支出中最大的一块。尽管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缴纳税款必竟是纳税人在经济利益上的一种丧失。生产性民营企业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方法,就可以避免或减少企业税收支出,从而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外,税收筹划是在税法许可的前提下进行的,这样企业就不会因为偷税、骗税而担惊受怕或被处罚,从而规避了因为违反税法而招致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开展税收筹划的确有利于中小企业减少税收成本,防止落入税法陷阱,使企业经济利益达到最大化。

(二)有利于降低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纳税风险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7

一、生产性民营企业开展所得税筹划的一般途径

(一)选择合适的企业经营组织形式进行筹划

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不一样的企业组织形式,享受不一样的税收待遇。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必须选择适合自己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收负担的组织形式。

例如,纳税人M是一家小型袜子生产企业,预计营业利润25万元。如果该厂以公司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经营者所分配的税后利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如下:

应纳公司所得税=250000×33%=82500(元)

公司税后利润=250000-82500=167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67500×35%-6750=51875(元)

税后净收益=167500-51875=115625(元)

如果该厂以合伙人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则M的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35%-6750=80750(元)

税后净收益=250000-80750=169250(元)

与前者相比,以合伙人形式注册登记的明显比以公司形式登记的税后净收益多(169250-115625)53625元,与此相对应,所得税少付(82500+51875-80750)53625元。故纳税人M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应选择合伙企业形式。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充分、合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纳税人将资金投向不需负担税收或负担较轻的地区、产业、行业或项目上,达到节税增收的目的。

1.地区优惠政策。国家为支持某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会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在选择投资区域时,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异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整体税负相对较低的地点投资,以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

2.行业优惠政策。国家为调整产业结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三废”产品生产的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和基础设施及兴办第三产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政策在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正确引导的同时,也节约了企业资金。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在选择行业时,可以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上述行业,以充分享受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3.人员聘用优惠政策。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对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有减免优惠,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超过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缴纳所得税两年。生产性民营企业可以利用其灵活的用人政策,积极选拔下岗职工来企业工作,充分享受人员聘用上的税收优惠。例如,某纳税人新开一家服装加工企业,原有员工10人,由于其经营得当,便想进一步扩大规模,需要招收新员工,但是服装加工厂处于创业阶段,各方面负担较重,于是便向税务专家咨询,得知本厂完全符合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本年度安置待业人员16人就可以使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经主营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这样大大降低了服装厂的纳税负担。

(三)合理进行技术开发与技术改造进行筹划

1.合理安排技术开发投资。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而且企业上述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生产性民营企业享受该优惠可从两方面来筹划:一是选择适当的投资年度,主要是考虑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关系到能否抵扣、抵扣多少。二是合理分配每年技术开发费的数额。对跨年度连续性的技术开发,合理分配各年技术开发费的数额,保证各年的增长幅度都在10%以上,因为分年抵扣对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要求抵,可充分享受优惠。

例如:2001年3月鸿达公司开始进行一项技术开发,预计2002年底完成,总投资240万元。其1999年的技术开发费支出为100万元,企业的盈利水平稳定,其2001年、200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65万元。有3种技术开发费支出方案:

方案一: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60万元、80万元

方案二: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10万元、130万元

方案三: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00万元、140万元

不同方案效果是不一样的,方案二效果最好。计算分析见下表:

2.合理利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所得税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生产性民营企业可从两方面筹划:一是尽量减少基期利润,将利润通过合法的手段转移到抵扣的年度。如果企业抵扣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较多,或者购买设备前一年度所得税款较少,则新增税款就会较多,这样就可以更加充分的享受税收优惠。二是不改变年度利润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投资年度。选择不同的年度进行投资,所能实现的新增税款数额不同。因此,正确把握投资的年度对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四)正确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筹划

生产性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利润的大小,从而影响企业应纳税额的多少,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对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大小有直接影响。生产性民营企业应规范会计核算,根据法规,结合其是处于征税期还是免税期,考虑市场物价波动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的方法,达到减轻企业税负,增大企业利润的目的。

(五)用足费用扣除标准限额进行筹划

现行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费用扣除分为据实扣除项目和按标准限额扣除项目两种。生产性民营企业如果能合理的划分两部分扣除项目,用好限额扣除的政策,原来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后列支的费用就会转化为税前扣除费用。如税法对企业为雇员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障性缴费及企业支付的广告费和宣传费等等,均有扣除比例规定,而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有不受比例限制据实扣除的规定。生产性民营企业在寻求企业发展的决策上,应充分利用优惠空间,开发新产品,改变产品结构单一的状况,提高竞争力。、生产性民营企业开展所得税筹划的效应分析

(一)有利于减少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税收支出

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企业税款的支付是现金的净流出,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在生产性民营企业中,除了正常经营性支出外,税收支付是非经营性支出中最大的一块。尽管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缴纳税款必竟是纳税人在经济利益上的一种丧失。生产性民营企业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方法,就可以避免或减少企业税收支出,从而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外,税收筹划是在税法许可的前提下进行的,这样企业就不会因为偷税、骗税而担惊受怕或被处罚,从而规避了因为违反税法而招致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开展税收筹划的确有利于中小企业减少税收成本,防止落入税法陷阱,使企业经济利益达到最大化。

(二)有利于降低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纳税风险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8

各个国家在他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以及不同行业中对中小企业定义的标准是不同的。通常,各国都会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所处行业,企业的获取融资的方式、企业的具体组织形式等,量的指标一般包括企业职工人数、企业资产总值、企业实收资本等。美国国会在2001年修订了《美国小企业法》,在该部法律中,其小企业的界定标准是企业雇员人数在500人以内,英国以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主要采取量的指标,质的指标只是作为辅助[1]。在我国,目前关于中小企业的标准主要是根据企业在职职工人数、企业应税销售额、企业资产总额等指标,同时也结合具体行业的不同特点来制定。根据我国2003年2月19日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比如工业企业中小企业界定的标准是职工人数300~2000人,年应税销售额0.3亿~3亿元,资产总额0.4亿~4亿元[2]。

2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协同相关部门先后了一些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这些政策的执行时间多数是在 2010 年,作用时间仅仅在这一年,不利于企业持续性发展。再从我国现行主体税种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上看,在促进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方面也不完善。通过对我国现行税制的归纳和总结,我们来了解一下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以及其存在的问题。

2.1 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

现行政策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执行20%的优惠税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在定义小型微利企业时候,从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两个方面给出限定条件,这样就缩小了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一部分民营中小企业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照顾;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成本费用项目的税前扣除范围都规定了一定的标准,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的部分不能在税前列支;对于捐赠支出一项,规定非公益性的捐赠支出,也就是自己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能在税前列支,通过中国境内设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这些规定存在缺陷,无法明确体现国家的政策意图,也直接导致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综上,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够明确,大型企业享受优惠待遇多,如果从量能负担上看,中小企业所得税负担就显得偏重一些。

2.2 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非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的中小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于自己的企业而分回的企业所得税后的股息和红利收入,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收的嫌疑。

2.3 关于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从2009年1月1日起,一律为3%;有关于增值税个人纳税人起征点的规定,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这些规定都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但是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不是很合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定的过高,大量中小企业只能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等方面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4 关于营业税政策

营业税政策上,对已经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内的非营利性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地方政府有权确定,对这类企业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的前三年免征营业税。对那些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免征营业税。营业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多数中小企业从事服务业,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 5%,税率相对偏高。服务业分工越来越细、导致流转环节越来越多,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重复征税问题凸现出来,这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2.5 税收制度体系方面

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对完备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体系相比,我国没有一套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体系。我国现行大多数税种税制都是条例规定少,细则规定多,变动频率高,透明度低,减免税规定大多采用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临时通知的形式,还没有形成完整而稳定的税法体系,其后果是随意性大,人为影响因素多,达不到应有的政策效果。

3 发达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的税收政策

3.1 为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在税率上给予优惠政策

为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许多发达国家都对中小型企业实施非常低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政策,这样能减轻小企业在创立初期的税收负担。针对国际上出现金融危机的新形势,英国和日本等一些国家进一步降低了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英国政府本来计划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英镑的小企业实行的低税率政策从20%提高到21%,并计划自2009年4月1日起继续再提高至22%。结果金融危机出现了,其对中小企业的冲击很大,英国政府因此决定推迟执行这项政策,并对年利润低于1万英镑的小企业进一步实行10%的优惠税率。日本从2006年起对资本额低于1亿日元的中小企业,其年度应税所得额低于800万日元以下的那部分,公司所得税税率降低为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800万日元的那部分,公司所得税税率是30%。此外,为了减少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冲击,日本政府宣布从2009年4月1日到2011年3月31日,对年度所纳税所得额低于800万日元的那些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2%降至18%[3]。

3.2 为降低中小企业的投资经营风险,实施完全的亏损弥补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少,导致投资风险相对集中,生命周期相对较短,如果税收政策不对亏损实行完全弥补,刺激投资的一些税收政策,如低税率、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就不能真正给中小企业带来实惠。美国政府在2009年出台了“小企业救助计划”,其规定,企业在2008和2009这两年,允许那些全年营业收入低于1500万美元的小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向以前年度结转5年。

3.3 赋予了中小企业更多的税收自,允许其合理选择适于自己的纳税方式

为了能让广大中小企业投资者能充分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些国家给予了中小企业投资人适度的纳税选择权。美国税法规定,如果企业是所得税法规定的中小企业,那么它就可以从两种纳税方式中选择一种:一是选择一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即税率是15% ~39%的超额累进税率;二是可以选择合伙企业纳税方式,即根据股东所得份额并入股东自己的个人所得之中,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10%~35%的超额累进税率。另外,美国《经济复兴法》中还规定,雇佣员工低于25人的小企业,所得税可以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由于赋予了中小企业投资者适度的纳税选择权,这样就使他们能选择那些对自己比较有利的纳税方式,从而降低税收负担,进一步增加税后利润,有利于增强综合竞争实力[4]。

3.4 实行税收减免、研发扣除、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投资中小企业

法国税法中规定,对那些新建的年利润低于38120欧元的小企业前3年免征公司所得税;为了促进和鼓励失业人员重新创业,法国政府规定失业人员如果投资创办新企业,可以在其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接下来的3年的赢利可以分别按25%、50%和75%的比例征收所得税。

4 完善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4.1 企业所得税制度方面

统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投资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科技三项费用扣除、加速折旧、安置下岗职工和社会待业人员减免所得税等政策,逐步完善税收优惠体系。延长中小企业创建初期的税收免税期限和科技创新减免税优惠期限;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的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纳税选择;可以考虑允许中小企业所得税前提取更高比例的技术开发费用和人才开发费用。

4.2 增值税制度方面

取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无论经营规模大小,只要有固定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制度健全,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章制度,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减轻小企业的经营困难和增值税税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建议将与增值税征收链条关联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改征增值税,可以克服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部分重复征税。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取消营业税,一并征收增值税。

4.3 营业税制度方面

为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可规定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实行价外税;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免除部分小企业的营业税负担;可以考虑对服务业细化,把一些容易产生重复征税的细目化为增值税征税范围。

4.4 消费税制度方面

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对环境保护不利的消费品和某些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取消对一般消费品如汽车轮胎等征收消费税;与增值税一样实行价外税。

4.5 加快税费改革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9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7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10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以外的其他地区,*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11

    税收政策选择的有效性是对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的重点。公共财政下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选择,要转变政府观念,从根本上着力于营造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环境,推进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专门服务的市场体系建设;有效改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具体税收激励政策,优化税收激励政策手段,强化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管理,对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有所提高。

1.我国现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1设计缺乏系统性

我国现行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更多的是表现为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部分税收法规因临时性需要而仓促出台,没有总体上的规划,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指导性。现行优惠政策还存在着有关条款措辞含混?政策弹性较大的问题,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有关“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先进技术”等规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认定方法,内容杂散且不明确,加大了税收法规的主观随意性,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政策规定散且乱,缺乏内在协调,存在顾此失彼的现象。这样使得税收优惠效应大打折扣,政策性的弱化直接削弱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发挥。

1.2企业自主创新的进程被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所制约

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存在对资本品重复征税问题,影响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而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是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人力资本投入比较大,可抵扣项目比较少,如引进和购买专有或者专利技术的支出?人力支出等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偏重,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严重制约了该类企业的发展,降低了创新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1.3内资企业的发展是企业所得税改革前遗留的问题所影响的

    当前,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刚刚审议,为内资企业能和外资企业同台竞技提供了较好的契机,但从企业所得税改革方案的通过到渗透到具体执行需要一段时间过渡。如根据草案,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

1.4“特惠制”的税收政策不利于鼓励内资企业自主创新

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大都是以“特惠制”为特征的。所谓“特惠制”是指针对某一性质的企业?某一行业或某一区域内的企业等,为了加快其技术创新的步伐,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以“特惠制”为特征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局限和弱化了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的作用,表现为“区域特惠”?“行业特惠”?“企业规模特惠”。

2.公共财政下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选择

2.1政府观念的转变

2.1.1对经济发展的思路进行转变,把急功近利为了增长而增长的短期行为彻底根除。企业创新是对经济增长促进的关键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进行实施,新兴工业化道路,要丢弃简单的投资规模扩大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经济增长模式要对技术进步有牢固的依靠的集约式。

2.1.2市场换技术,合资方式对技术进行引进作为技术进步的思想要进行坚决的克服。不可能有真正的先进技术引进,不允许的不仅是外国政府,就算是外国企业也不可能把自己真正的先进技术拿来进行合资。要对盲目数量型外资的引进,外资引进越多越好的观念进行抛弃,要把从技术先进上对外资进行引进作为重点,必须走自主创新的道路,才能从制造业大国、大省转变为制造业强国、强省有所实现,才能对技术上被别人限制造成的亿万国人替外国""打工""仅赚得微薄的加工费还经常遭到""反倾销调查""的局面有所改变。

2.1.3要有自主创新的的紧迫感,克服坐等企业自主创新,以为企业自主创新投入大,风险大,现在没有实力进行自主创新,要等到未来经济实力更加强大了再来搞自主创新的消极思想.自主创新是全方位的,经济发展水平高时可以搞,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同样可以搞.大企业可以搞,小企业也可以搞,而且很多企业都是依靠自主创新从小企业成长为大企业的,60%的专利技术也是由小企业创造的.

2.1.4树立只有民营经济才是自主创新的真正主体,才有自主创新的永恒动力的思想,把民营经济作为自主创新的真正主体来培养.改革开放近30年的经济增长奇迹可以说是民营经济创造的.而且如果没有政府政策管制,没有民营经济不能从事的经济活动.因此,要抛弃政府主导经济增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思想,树立市场主导经济增长、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支柱的思想.

2.2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微观税收政策环境进行营造

2.2.1对自主创新的企业主体进行营造

第一,把国有企业塑造成自主创新的企业主体。由于相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国有企业总体上缺乏自主创新的动力。为此必须继续大力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加快国有经济退出不需要政策垄断的行业,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新空间;第二,把民营企业塑造成自主创新的企业主体。强化对自主创新产权的保护,坚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国家法律、政府政策法规在民营企业的执行,有效根除部分民营企业依靠不履行国家法律、政府政策法规规定的法定责任来谋生存现象。迫使所有民营企业都只能依靠自主创新而不是非法经营来谋发展。

2.2.2推进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专门服务的市场体系建设

第一,加快建设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融资服务的风险资本市场,激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的发展,建立为中小科技企业上市融资的证券市场;第二,加快建设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人才市场、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服务的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市场,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高效率的市场服务平台。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12

    各个国家在他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以及不同行业中对中小企业定义的标准是不同的。通常,各国都会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所处行业,企业的获取融资的方式、企业的具体组织形式等,量的指标一般包括企业职工人数、企业资产总值、企业实收资本等。美国国会在2001年修订了《美国小企业法》,在该部法律中,其小企业的界定标准是企业雇员人数在500人以内,英国以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主要采取量的指标,质的指标只是作为辅助[1]。在我国,目前关于中小企业的标准主要是根据企业在职职工人数、企业应税销售额、企业资产总额等指标,同时也结合具体行业的不同特点来制定。根据我国2003年2月19日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比如工业企业中小企业界定的标准是职工人数300~2000人,年应税销售额0.3亿~3亿元,资产总额0.4亿~4亿元[2]。

    2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协同相关部门先后了一些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这些政策的执行时间多数是在 2010 年,作用时间仅仅在这一年,不利于企业持续性发展。再从我国现行主体税种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上看,在促进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方面也不完善。通过对我国现行税制的归纳和总结,我们来了解一下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以及其存在的问题。

    2.1 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

    现行政策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执行20%的优惠税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在定义小型微利企业时候,从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两个方面给出限定条件,这样就缩小了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一部分民营中小企业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照顾;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成本费用项目的税前扣除范围都规定了一定的标准,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的部分不能在税前列支;对于捐赠支出一项,规定非公益性的捐赠支出,也就是自己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能在税前列支,通过中国境内设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这些规定存在缺陷,无法明确体现国家的政策意图,也直接导致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综上,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够明确,大型企业享受优惠待遇多,如果从量能负担上看,中小企业所得税负担就显得偏重一些。

    2.2 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非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的中小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于自己的企业而分回的企业所得税后的股息和红利收入,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收的嫌疑。

    2.3 关于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从2009年1月1日起,一律为3%;有关于增值税个人纳税人起征点的规定,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这些规定都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但是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不是很合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定的过高,大量中小企业只能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等方面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4 关于营业税政策

    营业税政策上,对已经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内的非营利性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地方政府有权确定,对这类企业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的前三年免征营业税。对那些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免征营业税。营业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多数中小企业从事服务业,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 5%,税率相对偏高。服务业分工越来越细、导致流转环节越来越多,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重复征税问题凸现出来,这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2.5 税收制度体系方面

    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对完备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体系相比,我国没有一套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体系。我国现行大多数税种税制都是条例规定少,细则规定多,变动频率高,透明度低,减免税规定大多采用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临时通知的形式,还没有形成完整而稳定的税法体系,其后果是随意性大,人为影响因素多,达不到应有的政策效果。

    3 发达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3.1 为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在税率上给予优惠政策

    为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许多发达国家都对中小型企业实施非常低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政策,这样能减轻小企业在创立初期的税收负担。针对国际上出现金融危机的新形势,英国和日本等一些国家进一步降低了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英国政府本来计划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英镑的小企业实行的低税率政策从20%提高到21%,并计划自2009年4月1日起继续再提高至22%。结果金融危机出现了,其对中小企业的冲击很大,英国政府因此决定推迟执行这项政策,并对年利润低于1万英镑的小企业进一步实行10%的优惠税率。日本从2006年起对资本额低于1亿日元的中小企业,其年度应税所得额低于800万日元以下的那部分,公司所得税税率降低为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800万日元的那部分,公司所得税税率是30%。此外,为了减少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冲击,日本政府宣布从2009年4月1日到2011年3月31日,对年度所纳税所得额低于800万日元的那些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2%降至18%[3]。

    3.2 为降低中小企业的投资经营风险,实施完全的亏损弥补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少,导致投资风险相对集中,生命周期相对较短,如果税收政策不对亏损实行完全弥补,刺激投资的一些税收政策,如低税率、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就不能真正给中小企业带来实惠。美国政府在2009年出台了“小企业救助计划”,其规定,企业在2008和2009这两年,允许那些全年营业收入低于1500万美元的小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向以前年度结转5年。

    3.3 赋予了中小企业更多的税收自主权,允许其合理选择适于自己的纳税方式

    为了能让广大中小企业投资者能充分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些国家给予了中小企业投资人适度的纳税选择权。美国税法规定,如果企业是所得税法规定的中小企业,那么它就可以从两种纳税方式中选择一种:一是选择一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即税率是15% ~39%的超额累进税率;二是可以选择合伙企业纳税方式,即根据股东所得份额并入股东自己的个人所得之中,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10%~35%的超额累进税率。另外,美国《经济复兴法》中还规定,雇佣员工低于25人的小企业,所得税可以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由于赋予了中小企业投资者适度的纳税选择权,这样就使他们能选择那些对自己比较有利的纳税方式,从而降低税收负担,进一步增加税后利润,有利于增强综合竞争实力[4]。

    3.4 实行税收减免、研发扣除、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投资中小企业

    法国税法中规定,对那些新建的年利润低于38120欧元的小企业前3年免征公司所得税;为了促进和鼓励失业人员重新创业,法国政府规定失业人员如果投资创办新企业,可以在其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接下来的3年的赢利可以分别按25%、50%和75%的比例征收所得税。

    4 完善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4.1 企业所得税制度方面

    统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投资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科技三项费用扣除、加速折旧、安置下岗职工和社会待业人员减免所得税等政策,逐步完善税收优惠体系。延长中小企业创建初期的税收免税期限和科技创新减免税优惠期限;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的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纳税选择;可以考虑允许中小企业所得税前提取更高比例的技术开发费用和人才开发费用。

    4.2 增值税制度方面

    取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无论经营规模大小,只要有固定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制度健全,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章制度,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减轻小企业的经营困难和增值税税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建议将与增值税征收链条关联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改征增值税,可以克服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部分重复征税。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取消营业税,一并征收增值税。

    4.3 营业税制度方面

    为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可规定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实行价外税;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免除部分小企业的营业税负担;可以考虑对服务业细化,把一些容易产生重复征税的细目化为增值税征税范围。

    4.4 消费税制度方面

    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对环境保护不利的消费品和某些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取消对一般消费品如汽车轮胎等征收消费税;与增值税一样实行价外税。

    4.5 加快税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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