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合集12篇

时间:2023-07-05 15:59:20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篇1

集“防洪保障线、抢险交通线、生态景观线”于一体的黄河下游标准化堤防建成后,工程管理对象发生变化、管理标准提高;水管体制改革完成后,建立了新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如何采用科学、现代的管理方式来管好标准化堤防工程,是黄河下游水管单位当前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

1? 黄河堤防传统管理方式概述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黄河堤防普遍执行由农业合作社分段包干管理方式,由农业合作社确定长期护堤员,并组成护堤班,负责管理养护工作。1987年,黄委印发了《黄河下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要求按公里配备相应的专职堤防管理人员和群众护堤员,对堤防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分段包干”的管理模式,每300~500m堤段由沿黄村镇选派一名群众护堤员,吃住在堤,进行堤防日常管护工作,河务部门原则上每5km堤防配备一名专职护堤干部,负责组织群众护堤员开展堤防管护工作,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2? 标准化堤防工程管理总体思路

实现黄河标准化堤防工程管理现代化的总体思路是:深化以“管养分离”为核心的水管体制改革,将计划职能和执行职能分开,建立并完善适应新的管理体制的良性运行机制;借助先进的工程维护机械与工器具,开展各种安全监测;坚持科技创新,通过信息化、网络化等手段,实现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管理模式的转变;工程管理与经营管理相结合,重视工程生态景观建设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工程的防洪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工程效益最大化。

3? 系统管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生产协作关系的复杂性以及科学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日益广泛应用,单一的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当前新的形势和要求。为了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实现工程管理的良性运行,黄河标准化堤防工程管理要用系统的管理方式来解决复杂的管理问题。

系统管理就是专业化管理、任务管理、目标管理相结合的科学管理方式,具体内容为:①将工程管理工作内容或工作任务按工作性质和特点进行专业化的分工;②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每个专业任务中按工作量进行合理的职责划分,实行目标管理;③整个管理过程制度化、规范化、合同化。

3.1? 专业化管理

个人所学技能种类越少,掌握的程度也就越高。标准化堤防工程管理按项目和工作内容进行合理的专业化分工是必要的。如按维修养护的项目进行专业划分,可分为道路维修养护、生物工程维修养护、日常维修养护等。

3.2??任务管理

任务管理就是经由科学的定额计算确定管理任务,承担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任务管理要求以最熟练的方式完成作业任务,需要对维修养护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通过业务技能的提高来提高工作效率。

3.3? 目标管理

目标管理就是通过确定目标,并进行有效分解,根据分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使承担任务者用自我控制的管理来代替受他人支配的管理,发挥其最大的能力把任务完成到最好。目标管理的优点在于:

(1)权力责任明确。目标管理通过由上而下或自下而上层层制定目标,把各部门、各类人员都严密地组织在目标体系之中,划清关系、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业绩。

(2)强调职工参与。目标管理尊重职工的个人意志和愿望,充分发挥职工的自主性,实行自我控制,改变了由上而下摊派工作任务的传统做法,激发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3)注重结果。目标管理以实际成果为目的,工作成果既是评定目标完成程度的根据,又是奖评和人事考核的主要依据。

3.4? 制度化管理

在行政管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设备管理等专业管理方面,将管理组织体系、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等,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水管体制改革,已形成基层水管单位、维修养护公司、其它企业“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组织体系,建立起了比较系统、完善的配套规章,使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3.5? 合同化管理

通过水管体制改革,维修养护任务从基层水管单位剥离出去,实行市场化运作。水管单位要将维修养护作业任务进行合理分解,并择优选择专业维修养护队伍承担,水管单位作为甲方与维修养护队伍签定维修养护合同,合同管理成为工程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4? 运行观测科管理

运行观测科是水管单位的业务具体执行机构,主要业务范围为:①工程管理,包括工程自然损坏的检查、维修养护管理等;②防汛抢险,包括参与防汛抢险作业,巡堤查险以及河势、水位、工程观测等;③水政水资源管理作业,包括河道巡查、发现违章行为和工程人为损坏等。

工程检查和观测是工程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此两部分工作内容又可进行专业化分工。检查工作可按维修养护项目进行分类,如日常维护检查、生物工程检查、道路检查、附属设施检查等;观测工作包括河势观测、水位观测以及工程沉陷、位移观测等国,每项观测内容还可以做进一步细致的划分。

运行观测科最主要的任务和职责是负责所属工程的巡视、检查及相应的观测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于运行观测科可以按工作量和所要达到的技术指标进行责任划分,将工作职责明确到人,实行目标管理。

5??维修养护管理方式

维修养护是指对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防止工程缺损的发生和发展,一旦发生缺损及时处理,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设计功能。维修养护工作是实际操作的层面,工作内容和任务分工更加细化,可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分为日常维修养护任务和专业性较强维修养护任务两部分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

5.1?日常维修养护任务

对于一般日常的维修养护任务,可以在维修养护企业内部成立专业队伍,经过简单培训,按任务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的系统管理方式进行管理,也可以使用分段包干的管理方式,不强调专业化分工。日常维修养护项目强调及时进行,专业化分工管理有可能会造成工作量的不均衡、管理成本增加等问题。

5.2??专业性较强维修养护任务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维修养护任务,短期内可全部或部分选择已有的专业队伍来承担,这样可以节约大量的固定成本。如堤顶硬化路面的维修养护可由招投标的形式择优选择有经验的公路维修养护队伍进行维修养护;对品种较珍贵、规划要求高的树、草及花的维护可根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专业园林队伍进行维护。

从中长期看,要注重自身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的培养、成长和发展,以利于队伍的生存和发展。

6??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是将管理人员做为一种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并进行有效激励,最大程度的发挥管理人员潜能,更好的完成工程管理工作,真正做到“事事有人做,而不是人人有事做”,实现综合管理效益最大化。

水管单位机关是具体负责所辖工程管理的机构,其人员包括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素质要求相对较高,应该具备一定文化素质和工作经验。运行观测科主要从事一线的工程管理工作,应强调其专业技能和现场工作经验方面的要求。维修养护企业可以储备一定数量的熟练技术员工,实行弹性管理;当任务量较大时,对于较为简单、技术含量低的工作,可采用临时雇用、简单培训的方式配置人员;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可选择专业性队伍来分担。

培训是提高职工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有效手段,要针对各层次人员的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进行系统培训和职业训练,提高职工队伍的业务素质,使其尽快地适应标准化堤防工程管理现代化的要求。

7??设备机具管理

过去的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手段以人工作业为主,机械化程度很低,维修养护经费到位后,根据维修养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要引进先进技术,配置机械设备,尽快实现维修养护机械化作业。这样对工程管理设备机具的管理也就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已经广泛应用到维修养护工作中的设备,要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

维修养护企业目前普遍存在启动资金不足,维修养护器具缺乏,养护手段落后,生产办公条件差等问题。建议有针对性的安排维修养护工器具购置、维修养护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经费,促使维修养护企业技术力量和专业化水平尽快提高。

8??信息化管理

信息化水平是工程管理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要利用先进的设施设备和高科技手段,不断提高工程管理信息化水平,实时了解掌握工程的运行状况和内在质量,及时发现并消除工程隐患,确保工程安全运用。

9? 维修养护经费管理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篇2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一、项目研究背景

随着标准化堤防工程的建成和水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黄河工程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本着“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分期实施”的原则,对工程管理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二是依靠科技的力量,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全面提升工程管理水平,管理好防洪工程,用好工程建设经费,为工程管理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标准化堤防的建成,是治黄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标志,黄河下游两岸大堤以崭新的面貌呈现于世人面前,不仅改变了工程抗洪及抢险条件,同时工程的管理条件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随着水管体制及运行机制的逐步完善和健全,对工程管理建设提出了专项规划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因此,我们必须调整现有的工程管理思路,以适应黄河建设与发展的需要。

二、标准化堤防存在问题

现在黄河堤防管理战线较长,年久失修,大部分存在以下情况。

(一)堤防工程战线较长,管理难度大。且由于历史的原因,部分堤段年久失修、残缺不全,遗留问题比较多。特别是靠近村庄的淤区堤坡残缺严重,致使堤坡达不到设计标准要求,同时也影响了工程面貌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临黄堤修建的防汛路,由于工程设计标准较低,并且路面较窄,经过长时间的运用,特别是2004年标准化堤防建设期间,一是大型载重车辆较多,其次是路面排水不畅及放淤固堤使背河堤身长时间积水浸泡,大大降低了道路的承载能力,以上原因造成了堤防道路全段破损较为严重,路面出现了不同程度地蛰裂、龟裂、破损等现象,如遇到险情,人力、料物都无法保证按时到达抢险地点,影响到正常的交通和防汛抢险的安全运用。

(三)堤防工程设计、施工为管理创造条件不够,致使部分工程管理设施不配套。工程老化、基础设施不足、标准低等现象普遍存在。

鉴于以上原因,需要尽快研究制定一套科学的、切实可行的黄河标准化堤防管理模式。

三、标准化堤防管理体制改革

随着黄河标准化堤防建设的不断建成和“管养分离”水管体制改革的深入,标准化堤防的管理必将提到议事日程。

(一)水管体制改革后,实现了水管单位与维修养护单位人、财、物的彻底分离,形成了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并驾齐驱的新格局,为工程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水管单位和养护单位职责界定后,为适应新体制的要求,规范工程管理工作程序和行为,逐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约束机制、监督机制、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相继制定了规章制度,为工程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职工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知识结构、整体素质通过改革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同时该局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通过参加上级举办各类培训班和组织职工中集中学习等形式,不断加大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力度,全面提高职工业务素质,为工程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四)标准化堤防建成后,在制订工程管理规划时,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立足当前,遵循高起点规划、高标准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标准化堤防的管理要求,合理制定工程管理目标。进一步加强了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制。

(五)水管体制改革后,为强化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维修养护质量实行水管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维修养护单位保证、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一是工程管理科负责维修养护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与管理,采取不定期检查、月检查验收月结算的方式。二是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所规定的职责进行维修养护质量控制。三是维修养护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建立了维修养护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维修养护质量责任制。

四、标准化堤防管理的长远规划

工程管理必须实现科学性和艺术性,管理是动态的,无止境的,管理的关键在于到位,必须做到“严、细、实、恒”,要“纵到底、横到边”。因此,我们必须调整现有的工程管理思路,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以适应黄河建设与发展的需要。

(一)堤防道路

堤防道路建成后,不仅提高了工程建设的管理,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防汛抢险的需要和标准化堤防建设的美观需求,改善了治黄环境。

(二)对淤区土地的开发利用进行规范

黄河下游标准化堤防建成后,下游两岸大堤是一处相当可观的土地资源。改变黄河上以前建设的一些淤区,开发利用很不规范的局面。

(三)对黄河标准化堤防建设的目标和建成后的管理要求

利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绿化成活率,在降低投入成本,提高产出的同时,更好的保障黄河防洪工程安全,为黄河创建“绿色、活力、魅力”工程管理新形象添砖加瓦。

(四)关于维修管护基地的建设

随着基层河务局的搬迁进城和农村改革群管体制的变化,在大堤的淤区需建设一些能够便于职工生活、有利于工程管理维护、适合于洪水时查险抢险的维修管护基地,维修管护基地可以按照间隔5公里左右修建。维修管护基地内应有水、有电,既便于生活,也便于学习,又能够存放一些常用抢险设备。

(五)重新调整大堤上防汛料物的存放方式

大堤及河道整治工程上防汛料物的存放要求,黄委过去已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三是可以通过在纵向排水沟上预留一些渗水孔,进行截留雨水,灌溉堤上的行道林和草皮。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篇3

中图分类号:D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2-0047-01

引言

随着消防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拓展,各种消防灭火救援装置需要有不同的管理存放标准。根据消防救援实际设备的管理方式,采用合理的消防装备,最大消毒的提高消防管理优化效果,不断提升消防后勤技术的发展,做好有效的消防救援装备规划管理,提升消防装备整体规划价值水平,确保救援成功率的提升。本文将根据消防救援装备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不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消防灭火装备有效优化的管理对策方案,优化维护消防设备的管理办法,制定适合我国消防设备的管理制度。

一、消防救援装备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

1.管理不足

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有效的消防设备,对消防设备没有合理有效的管理,这直接影响实际的消防管控和规划,设备的管理保养制度不完善,没有建立规范性的管理标准。对不同的设备没有不同的整理存档标准,存在损坏和丢失的现象,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消防设备的有效管理。

2.配置使用不足

消防设备不定期进行整理,对使用的设备不进行有效的维护,这直接影响消防人员出警时候的使用效率和熟练度。消防人员对设备不熟练,一旦发生严重火灾,就无法及时完成灭火工作,可能造成更多的人身财产损失。

3.设备维护管理不足

一些设备往往用于实战演练,演练后需要对设备进行定期的保养和维护,如果不进行保养或维护,进过过度的使用,就会对设备造成严重的损害,降低设备的施工功能作用,导致设备使用断档,无法保证设备的最佳使用效率。

4.设备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不足

消防灭火设备应当有专人管理,消防装备设备管理人员往往没有编制,文化水平不足,没有专门的培训,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消防设备的管理,制约消防设备的有效发展。消防设备维护的工作士官服役年限出现断档,影响设备的有效管理。

二、装备优化设备的管理对策方案

1.完善消防设备的专业化管理

按照消防设备实际购置的管理标准和维护方式,采用合理的消防装备管理方式进行优化。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合理的小if那个设备购置、维护、管理方案,对消防设备的额存放、维护、保修、整理、归档、作废等内容进行科学化的系统管理,制定日常考评管理工作,明确实际装置设备的有效落实监督工作,对实际消防设备的制度进行综合化优化和技术提升。

2.加强设备采购的有效管理

按照消防设备实际需要,采用合理的配置,完善消防设备的采购渠道。明确采用范围和程序,对采购的设备进行合理的检查,协调好部队之间的关系,建立良好的设备供需管理制度,大力加强监督管理力度,约束招标经销商,完善实际产品采购的流程。在招标过程中,需要严格的规范实际招标制度,对不同设备进行不同企业质量实力的考核,分析构成廉价设备的优化处理办法。与设备厂家签订统一的合同,对合同内的细则进行充分的考量分析,确定设备后续的服务管理级别。按照实际制造商规划管理的服务标准,对服务网点进行及时沟通,对设备维护保修期内的损坏进行保修,保证72小时的维修保养效果。

3.加强设备制度科学化的管理

3.1 按照设备购置标准,采用充分的市场调查分析过程,确定设备的实际使用性和合理有效性。按照设备的信息共享平台,逐步明确设备购置的实际需求,通过设备型号、价格、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内容,尽可能的完善实际采购标准,提高设备在有效保修期限内的设备管理,提高设备信息化的互动作用。每一次实战都前都需要对设备进行日常规范性检查,保证设备数据参数、质量损耗程度都符合实际使用的基础性标准。

3.2 加强设备评估管理

按照设备的使用标准,根据地域情况、火灭多况进行划分,对不同的设备进行不同级别的分配,保证设备的最优使用。如果设备过期,需要对设备进行统一的回收和损毁,不可以在继续使用。设备的准确评估对设备的使用起到关键的作用,是提高消防救火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

3.3 加强消防设备维护人员的队伍建设

加强消防设备维护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建设,逐步完善消防技术人才的培养,保证设备使用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按照消防队日常训练和培训内容,与设备的维护内容联系起来,讲实际的维护工作内容落到实处。加强消防技术人员的有效培训和管理,逐步提高他们的自主学习兴趣和水平,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化管理,采取有效的方式,充分利用现有技术资源,加强不同技术培训模式的规划和建设,提高专业设备维护管理人员的使用水平,确保多途径、多设备专业素质的提升,不断完善专业设备技术人员的管理水平,提高消防人员的责任心。

3.4 考评奖惩制度的建设

采用考评奖惩制度办法,落实责任划分,明确设备实际的管理标准。按照设备的使用管理流程,对设备的使用质量进行划分,确定最佳设备使用维护班组和个人,采用组队和个人奖励的方式,提高对于设备使用责任意识的建设,落实实际经济赔偿制度,严格有效的管理设备的有效管理。充分调动官兵对维护设备的自主性,培养他们深刻的认识到维护设备与灭火同等重要的价值意义,将各种规范性设备管理标准落到实处,提高奖惩制度的有效建设,减少因工作失误、认为损坏等问题,影响实际车辆设备的有效管理。

结语

综上所述,消防灭火救援装备的有效管理对于加强我国消防灭火管理质量是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消防设备实际的使用标准,对消防设备日常的使用方式和维护方法进行培训管理,明确实际消防灭火救援制度管理规范的方法,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消防管理制度提升方案。按照消防设备的管理办法,逐步完善实际消防统筹监督保准,制定合理的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实际管理办法,从实际出发,合理的分析消防装备的综合化价值水平,提高消防灭火能力的有效培养和管理,保证消防灭火设备维护和优化的快速提升。

参考文献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篇4

中图分类号:TV871.1文献标识码: A

1.工程概况

枞阳江堤位于长江下游干流左岸安徽省境内,上起枞阳县幕旗山脚,下至无为县洪土庙与无为大堤相连,属国家二级堤防,全长83.949km,是保护枞阳县、国营普济圩农场及无为县、庐江县、铜陵市三县(市)部分地区以及合铜黄高速公路、合铜公路、铜无公路等的重要防洪设施,保护面积748km2,耕地66.5万亩,人口94.2万。枞阳江堤普济圩段堤防上自普济圩北埂,下至梳妆台闸,全长10.377公里(含梳妆台中型闸) 。

2.单位简介

2.1管理机构及经费来源

安徽省普济圩长江河道管理局承担着枞阳江堤普济圩段长江河道、堤防、涵闸等防洪工程的日常管理、维修养护、监测控制、防汛岁修等职能。2005年6月河道管理体制调整后,枞阳江堤普济圩段上划安徽省水利厅,由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垂直管理,为省财政供给全额事业单位,目前在岗人员21人,其中机关10人,梳妆台闸管理所4人,河道管理所7人。该局堤防维修养护经费由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助。

3.实现“社会化养护”的意义

3.1“社会化养护”是普济圩河道局迫切需要

普济圩长江河道局管理和养护人员年纪偏大,文化程度较低. 该局到2014年堤防管理及养护人员将不足5人,管理和养护工作形势严峻。

3.2“社会化养护”是工程管理的需要

枞阳江堤普济圩段堤防上划前,基础条件差,堤防管理存在问题较多,如坡面不平顺、草皮植被不完整,堤身雨淋沟较多,泥结石堤顶道路损坏严重、由于受到农场体制的约束,土地确权未办理,护堤地及填塘区被强占、周边群众法律观念不强等,管理任务非常艰巨。从近几年看,堤防管理(养护)人员90%的精力主要花费在堤身除杂上,客观上淡化了管理。只有实行堤防养护社会化,才能真正实现管养分离,逐步提升工程管理水平。

3.3“社会化养护”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

目前我省事业单位人才缺乏较为严重,加之现在就业观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才把目光投向大城市,热门行业,事业单位人才招聘计划难以落实。近年来,由于河道工程管理经费投入相对较少,加之事业单位管理队伍结构老化,人员配备不合理,缺乏专业管理人才,设备陈旧,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多,直接影响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社会发展要求水利工程走“社会化养护”之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工程管理运行体制,真正把工程维修养护推向市场,实行精细化管理,发挥工程的最大效益。

4.“社会化养护”尝试

近年来,枞阳江堤普济圩长江河道局对堤防养护工作进行了有益尝试,对部分堤段试行社会化托管。通过尝试,分析影响社会化托管的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维修养护经费严重不足。普济圩农场土地近8万亩,农作用工致使周边劳动力紧张,人工费比其他地区高出许多(枞阳、无为)临时小工每工日80元,最高达每工日100元。2012年普济圩局试点的堤防每公里年维修养护费计算如下:

仅堤防除杂和堤顶道路维修每公里年堤防维修养护费就需22100元:

人工费:每年3-9月份为杂草生长旺季,月平均用工达20天,7月*20工日*80元/工日=11200元;每年10月-次年2月份杂草生长较慢,工作强度较低,按月平均用工18天,人工工日按40元,5个月*18工日*40元/工日=3600元;人工费小计14800元;

割草机械及油料:机械折旧800元/年,油料1000元/年,小计1800元/年;

除草剂:2000元/年;道路维修需3500元/公里。

堤防维修养护经费严重不足,工程隐患将逐年递增,工程抗洪能力在衰减,社会化养护道路难以有效推进。

二是单位基础条件差,水土资源有限,多种经营创收能力弱,没有经济实力贴补堤防维修养护经费的不足。

三是专业养护队伍少,维修养护人员技能不高。目前市场道路养护专业队、绿化养护专业队相对较多,水利工程养护专业队伍非常少,堤防维修养护专业队更少之又少。周边地区年轻力壮的人员基本外出务工,剩下的年纪偏大,又未受过专业的培训教育,养护技能低下,无法满足工程养护需要。对于枞阳江堤普济圩段来说,向社会托管的工程量又太小,吸引不了专业养护公司参与竞标,难以形成热效应。

5.实施“社会化养护”建议

5.1落实养护经费

堤防维修养护经费应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堤防隐患探测、防浪林、护堤林带、冲填区、戗台、土牛、备防石、管理房、害堤动物、防浪墙、消浪结构等方面进行测算。对照部颁定额,枞阳江堤普济段属堤防2级一类,年每公里堤防维修养护经费约为4万元。目前,安徽省年堤防维修养护经费到位较少,与部颁定额标准缺口巨大。要想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好,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度汛,建议省级财政足额到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5.2培育专业维修养护队伍

在过去水管体制改革中,由于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不足,维修养护业务量少,懂养护的人员不愿从事养护工作,从周边找来的当地农民工由于没经过专业培训,维修养护技能低下,难以胜任养护工作,更谈不上把堤防工程养护好,例如堤身药物除杂,托管的周边农民工,不懂配药,不懂什么时间段喷施何种药,蛮干,除杂成本高,且效果不好,甚至导致堤身目标草种大面积枯死。在当前维修养护经费严重不足且专业养护队较少的情况下,对于单位小,托管任务少的,管理单位可以在待遇上给与政策倾斜,鼓励本单位有丰富维修养护经验的职工去组建维修养护队,召集部分年纪轻的农民工,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提高他们的养护技能,培育养护能人,满足堤防工程养护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维修养护经费的到位,培育专业维修养护队伍是今后的趋势,省水利主管部门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制定培训计划,加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业知识培训力度,通过规范我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业资质的形式,提升维修养护人员技能,为实现水利工程社会化养护培育竞争市场。

5.3制定工程维修养护标准

目前河道工程管理体制已理顺,但是我省长江至今没有制定出统一的工程维修养护标准,河道管理单位工程维修养护执行的标准各不相同,不利于堤防工程维修养护走向社会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加强运行机制方面的研究,制定与新机制相适应的维修养护标准,并逐步完善专业化管理的各项制度。

5.4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

堤防维修养护任务落实的好坏,与合同管理有着直接关系,管理单位与养护企业签定维修养护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要细化维修养护内容、养护标准、工程验收程序、月考评细则和维修养护奖惩办法。没有详实的合同,在堤防维修养护检查、考评工作中就没有了依据。执行合同时管理单位要坚持公正、公平、合法,尽量避免合同纠纷。

5.5严格验收、强化检查考评制度

管理单位要根据托管合同和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对堤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维修养护工作采取月考评制度和年终总评的百分考核制度和单项工程验收制度。按照合同约定,结合当月考评结果,兑现当月维修养护经费;年终省局评比出来后,再给予一定的维修养护奖金。堤防维修养护考评活动开展的效果直接影响到堤防维修养护任务落实的好坏,所以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地方维修养护考评制度,对维修养护任务完成好的给予奖励;差的,养护任务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重罚,确保实行维修养护合同目标,充分体现出社会化养护机制的激励性。

6.结束语

堤防维修养护管理模式较多,走什么样的路,采取何种形式,应结合河道管理单位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不能一概而论。

参考文献: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篇5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民防空的组织指挥、信息保障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住房、交通运输、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应急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作应当遵循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包括人民防空信息保障建设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等。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空意识,增强公民防空防灾、自救互救、隐蔽疏散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教育、文化新闻广播电视、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人民防空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指挥与信息保障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制定防空袭方案。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整体筹划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防空袭方案编制工作,同时负责编制基本方案和平战转换、人口疏散、人员掩蔽、消除空袭后果等行动方案,以及空情预警、通信警报、人民防空工程等相关保障方案。

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相关的防空袭保障方案并报送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纳入防空袭方案。

县(区)人民政府的防空袭方案和保障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备案。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组建下列群众防空组织:

(一)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机关组建消防队和治安队;

(四)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建运输队;

(六)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引偏诱爆队和伪装设障队;

(七)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心理干预队;

(八)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信息专业队。

第十条 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恢复战后生产、生活秩序和维护城市功能运转等任务。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应当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参与防灾救灾工作。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内容按照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救灾的要求安排,平时由组建部门训练和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疏散地域的建设,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有疏散任务的有关单位与预定疏散地点的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及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组建专门的防护指挥机构和群众防空组织、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重要经济目标应当同步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防护设施;已建成的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设施不符合防护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民防空信息网络建设,与相关单位的信息网络实现互联互通。

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地下空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人民防空指挥平台所需要的信息。

通信企业应当为人民防空信息网络建设提供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率、数据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位于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设置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点的,应当在顶层预留不少于八平方米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安装室,并预留安装平台,预埋管孔,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安装室的配套建设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移交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干扰人民防空专用频率,不得使用与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相混同的音响信号。

公安、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应急、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通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应急信息平台应当配合传递、发布防空警报信息。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安装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干扰和阻挠。

设置在社区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维护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由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防空袭演习,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临时组织防空袭演习。

防空袭演习方案由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取得军事机关同意后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防空警报试鸣和城市防空袭演习,组织人口疏散和平战转换演练,检验并完善城市人口疏散和平战转换行动方案。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9月18日组织全市防空警报试鸣,并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特殊情况时,可以调整警报试鸣时间。

第十九条 下列人民防空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担,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以及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民防空工程所需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信息化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防空袭演习所需除消防、医疗等专业装备器材以外的经费;

(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群众防空组织集中训练所需除消防、医疗等专业装备器材以外的经费;

(五)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和培训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第二十条 下列人民防空经费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维护经费,以及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进行设防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负担。

(二)防空袭演习所需的消防、医疗等专业装备器材经费,由参与演习的单位负担。

(三)群众防空组织平时训练经费,参与集中训练所需的消防、医疗等专业装备器材经费,由组建单位负担。

(四)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经费,由其所属单位负担。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其他经费。

第三章 工程规划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编制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依法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相应的地面配套工程所需用地。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以及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及其出入通道、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所需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新建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与相邻地下工程连通或者预留连通口;相邻地下工程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新建人民防空工程与相邻地下工程连通,不得危及相邻地下工程建筑结构安全,不得对相邻地下工程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权益造成损害。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以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规划区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区域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

第二十五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低于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

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及其维护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对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报建联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已经审查通过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和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七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政府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依法实施采购;涉及不可抗力事件而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以及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检测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承接业务。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业务, 确保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自治区的平战转换要求。

(四)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同步预埋和安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

(五)消防、通讯等配套工程应当与人民防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环保标准。

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证明。

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悬挂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重要的人民防空工程附近道路设置明显的路线指引标识。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平战转换预案。平战转换预案应当包括平战转换责任人、预留工程和设施清单、竣工图纸、技术标准、预算安排等内容。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未就其人民防空工程制定平战转换预案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建设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制定平战转换预案。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使用管理。

在战时或者紧急状态下,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干扰和阻挠。

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公共配套服务的需要。

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使用收益应当纳入财政管理,优先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维护管理责任人: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实施物业管理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使用人负责。

(三)其他单位自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负责。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进行登记建档。人民防空工程变更维护管理责任人的,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维护管理义务,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

(一)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安排专人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

(二)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口部以及防护门、密闭门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三)落实防火和防汛责任, 定期进行消防和防汛演练,及时妥善处理险情。

第三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职责:

(一)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和使用人进行维护管理业务培训;

(三)建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信息系统,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信息。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包括人民防空工程主体及口部围护工程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范围内区域。

人民防空工程位于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特殊地质地段的,由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适当扩大其安全保护范围。

在人民防空工程用地地面投影范围、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通道以及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钻探、打桩、穿锚、挖洞、开沟、擅自埋设管道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二)破坏、擅自拆除防护门、密闭门等人民防空设备和供电、通风、给排水系统等人民防空设施;

(三)损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降低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四)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

(五)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六)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七)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安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报废:

(一)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安全或者无法安全使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的;

(三)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经无法使用的。

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前款规定的报废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予以回填处理,处理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报废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易地建设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易地建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更改已经审查通过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和使用功能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悬挂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维护管理义务或者维护管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篇6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5-0095-01

中小型闸涵的防汛调度,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结合工程现状和管理运用经验,参照水文气象预报情况,本着局部服从整体,兴利服从防洪的原则,进行具体的调度运用。汛前,结合闸涵实际情况调整闸前水位,做好防洪准备。汛后放水闸关闸蓄水,若水位超过兴利需水水位,泄洪闸提闸放水。防御标准内洪水,按防汛组织分工到岗,对重点部位24h不间断巡查,密切注意汛情变化,及时、准确向上级防指报告。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立即上报上级防指,实施联合调度。

一、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内容

1.组织管理: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陪备、精神文明、规章制度、档案管理五个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2.安全管理:在安全鉴定、设备等级、水行政管理、确权划界、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防汛抢险、安全生产七个方面做出了要求。

3.运行管理:包括管理细则、技术图表、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工程观测、土工建筑物的养护修理、混凝土建筑物的养护修理、闸门养护修理、机电设备及防雷设施的维护、管理现代化、控制运用诸多方面的标准。

4.经济管理:对费用收取、财务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土地资源利用四个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

二、闸涵工程概述

闸涵工程又被称为水闸或涵洞,它是水利工程中的引水与泄水闸门工程,对调节水利工程蓄水状况具有重要作用。水利工程的闸涵一般都位于河道与堤防低水位处,具有挡水与泄水功用。我国将水利工程的闸涵工程按照水闸等级及其单位时间泄洪量分为五个类别,最高等级闸涵工程水闸每秒时间内的最大泄洪量高达5000立方米,该类水闸工程具有较高的防护工程价值,而且水利工程整体规模较大,社会效益重大。第二类的水闸工程的泄洪量要低于第一类别,泄洪量约在1000立方米到5000立方米之间,该类闸涵工程规模相对小于第一类别工程水闸,防护对象的重要性也较高。第三类的水闸泄洪量在100立方米到1000立方米之间,第四水闸工程泄洪量在20到100之间,而第五类别的水闸工程单位时间的泄洪量一般小于20立方米,主要应用于小型河道的水利调整,而且该水闸工程不可应用与具有明显汛期的河道水利工程中,一般应用较少。

三、中小型水利工程闸涵规范化管理方法

1.加强制度建设,走向规范管理。工程管好管不好,关键因素是人,水利工程管理走向规范化,重在规范人的行为,这就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首先要有较详细的岗位责任制,做到职责清、岗位明、要达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责任,没有空位,不留死角。其次是建立和完善工程检查制度、维修养护制度、防汛责任制、学习培训制度、工作总结等各种制度。制度制定后,是否能执行和落实是关键。为保证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不能少。

2.加大施工各环节的材料质量管理。材料的使用贯穿着闸涵各分部工程及环节,因此材料质量把关工作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主要包括材料的选购与验收、材料的配置混合、材料施工应用等众多方面的管理。在进行原材料的选购与验收环节,原材的质量规格验收是关键,材料验收员要熟识材料性能与工程应用规格,并及时进行抽样试验以保证材料质量达标。在材料使用中做到验品种、验规格、验质量、验数量及时,以保证材料质量管理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3.工程维护。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严格按照工程维修养护标准,本着“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对闸涵和附属建筑物,经常养护,随时维修,使其处于安全和完整的运行状态。一般可分为经常性的养护维修,岁修,大修和抢修。闸涵需设置相应的工程维护标准,每年安排一定的工程维修项目。对小的工程项目,能自行解决的,由管理所职工严格按照工程维护标准进行及时处理,定期清除杂草,保持整洁,汛前对闸前进行清淤,经常疏通下游渠道杂物,确保排水畅通;比较大的工程项目,由管理所做出工程计划,报上级水管部门批准,待资金到位,由专业施工队施工,涵闸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施工质量,竣工后由主管部门验收。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涵闸工程,汛前应组织突击施工,尽快修复。属于工程量大的项目,分级列入基建计划,防洪工程应力争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与闸涵防汛密切相关的交通、电力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基础设施,按照部门职责,尽快组织修复,确保汛前投入正常运用。针对上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应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防汛抢险物资,做到合理调配,并尽可能多筹多储多备。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篇7

1引言

网络空间已成为国家安全的最新战场,国际上围绕网络制控权的争夺越来越激烈,网络窃密与反窃密斗争形势更加严峻复杂,相关机关、单位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受到攻击的威胁也越来越大。近年来,通过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网络窃密、泄密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总的来看,一些机关、单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建设轻防护、重使用轻管理等问题[1]。而从事这些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对这些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技术防护不到位,风险控制意识松懈、思想麻痹[2],造成系统安全保密隐患严重。如何对运行维护工作加强管理,成为系统相关工作的核心问题。统筹考虑技术手段与制度管理的密切配合,对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形成闭环管理[3],在注重完善网络建设、增强技防能力的同时,建设完善的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已成为其稳定运行的重要条件。

2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基本框架

2.1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基本目标

运行维护工作的基本目标可确定为,通过建立一个安全、合规、稳定、合理、可控的运行维护体系,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可控,从而能充分利用系统资源。1.安全性:通过运行维护的技术活动,使系统在运行过程中能面对内外部的环境变化,始终保持其系统和数据的安全机制不遭受威胁和破坏。安全目标是系统运行维护过程中需要严格保障的重要目标。2.符合性:在系统运行维护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各项保密标准和操作性规章制度,运行维护活动不得降低系统原有技术防护强度和访问控制原则。3.稳定性:系统通过运行维护获得足够的可靠性,避免发生宕机、系统崩溃、数据丢失、大面积病毒暴发等重大运行维护事故。4.可审计:运行维护人员应结合系统变化,对照日常工作记录和安全审计日志进行运行情况分析,重点调查可疑及违规操作,工作过程中应形成可追溯的、完整的留证记录,权限应能合理配置并相互制约。5.合理性:系统运行维护技术活动应有序合理开展,运行维护工作制度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运行维护指标制定合理且能够被满足、被实现,运行维护工作响应及时。

2.2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系统运行维护的工作目标,运行维护工作内容可划分为例行工作、响应服务、风险界定与评估和持续改进。1.例行工作: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在特定周期内需要不断重复进行,以确保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保持稳定可靠的重要技术活动。2.响应服务:在系统运行维护过程中,根据用户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服务与支持,是运行维护工作中人力成本所占比重最大的环节。3.风险界定与评估:在系统运行维护过程中,应根据系统的建设情况、使用情况和调整情况,定期对风险源进行辨识和控制。风险源的评估与界定直接关系着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方向,同时对风险等级的准确界定可有效降低系统的运行维护成本。4.持续改进:运行维护人员应符合系统和业务要求,持续优化运行维护业务流程和工作机制,以达到提高系统性能的目的。

2.3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主体

系统运行维护的主体需进行相应控制,主要分为内部运行维护人员和外来运行维护人员。内部运行维护人员应由本单位内部人员担任,要求政治可靠、熟悉系统管理操作流程、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应在本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进行授权细化,确保所有操作符合规定并经过授权。外来运行维护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时,需要进行审核、登记、签订协议、记录操作等管理。在维护过程中,应全程由内部人员陪同;确需带离现场维修时,应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技术处理。

2.4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主要对象

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主要对象是运行维护技术人员按需求提供的运行维护服务及相关信息技术资产,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1.基础环境:为系统提供基础运行环境的相关设施,如动力系统、环境控制系统、安全防护系统等。2.网络平台:为系统提供网络连接与通信环境的网络设备、通信设施,如网络线路、交换机、路由器设备等。3.安全系统:为系统提供安全防护的设备或系统,如防火墙、入侵检测、接入控制、安全审计、漏洞扫描、防病毒系统等。4.硬件设备:构成系统的计算机、服务器、存储设备等。5.基础软件:为系统应用提供运行环境的软件程序,如操作系统等。6.业务系统:由相关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组成,完成特定业务功能的系统,如PDM、ERP、OA系统等。7.数据:应用系统支持业务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和信息。

3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的设计原则

在制定系统运行维护制度前,需预先了解系统的防护级别、防护强度、特殊安全性要求、控制风险及系统在设计和建设期间未解决的问题等因素,根据这些因素确定管理制度设计原则。系统运行维护制度设计原则应包括以下5个方面。

3.1安全与保密为主原则

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杜绝和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应首先考虑的要素。保密保障方面的要求有时与计算机网络性能(如数据的共享范围、传输效率、灵活性等)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安全与保密为主原则,在设计、实施、管理、运行、维护过程中,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放在首要地位。

3.2技术安全和管理安全并重原则

系统运行维护必须做到技术安全和管理安全并重,配备必要的技术防护设备,同时用制度加以约束,制定合理的制度来保证设备技术安全。反之,管理制度需要适应技术的发展,管理模式要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断调整,通过技术发展促进管理水平提升。

3.3准确了解保护对象原则

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应有目的地确立工作重点,准确了解防护对象的特征,在系统中的性质、地位和重要度,同时对系统进行合理评估来确定运行维护工作的粒度。根据系统评估,确定运行维护工作开展的重点对象,例如,办公自动化(OA)系统重要度和防护需求较高,在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时,应重点考虑其系统的检查周期、备份日期、审计频次、人员权限变化情况等;考勤系统重要度和防护需求较低,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对机关、单位各项工作不会造成较大影响,在运行维护过程中可合理分配运行维护粒度。

3.4多层次、多安全单元防范原则

在开展系统运行维护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安全设备工作范围和其产生运行维护数据的关联关系,利用已有设备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技术性能,确保问题能及时显现并做到快速响应。各类安全设备、运行维护工具在系统运行中,会产生大量的运行日志和告警记录,通过对各类安全事件特征进行归类,提前做出合理的排查和定位,可使运行维护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3.5用户便利性原则

复杂的运行维护流程和管理制度将造成系统日常运行维护效率低下。在确保信息安全的情况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设计应尽可能减少冗余流程和环节,简化审批。可引入运行维护标准来设计标准化的工作流程,例如,可参考IT基础架构库(ITInfrastructureLibrary,ITIL)、ISO2000、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nformationTechnologyServiceStandards,ITSS)等通用性较强的标准来优化运行维护工作,使其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4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明确制定系统运行维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系统管理体制、保证系统运行环境和数据的安全,才能保证系统为机关、单位各层管理服务,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作用。管理制度组成部分应依据系统实际建设情况进行划分,按照事先制定的原则和统一标准进行分类编制,例如,根据内容分章节进行描述,或按工作对象制定不同的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应注意不同章节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管理的标准化,避免出现同一对象在不同章节中出现不同的管理方式和标准。从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和管理内容来看,制度内容可从以下两个维度进行划分。

4.1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的流程

大部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是基于流程框架的业务模式开展的,即系统管理过程中的各种业务活动过程。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1.事件与事故管理。主要包括:对引起系统中断或可能导致系统中断、质量下降的事项进行处理、记录的过程。主要目标是尽快使系统恢复正常,减少对系统的不利影响,尽可能保证其可用,同时记录、评估事故与事件并为其他流程活动提供支持。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事件通告、事故事件记录、事件过滤、响应级别选择、事件升级、调查诊断、事件关闭、事件评估等内容。2.问题管理。主要诊断故障根本原因和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案所经历的业务过程,主要包括:诊断、维修、恢复、记录、重大问题评估等内容。问题管理为后续运行维护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关经验和知识的积累。3.配置管理。主要范围包括:负责识别、维护系统或设备中的所有组成及各类设备或系统之间的关系,划分资源、提供正确的配置信息。配置工作主要包括:方案制定、配置识别、配置控制、状态记录、配置测试、配置实施、配置确认和审核等过程。4.变更管理。主要负责运行维护服务生命周期过程中对配置项的变更。具体对象主要包括:管理环境中与执行,支持及维护相关的硬件、通信设备、软件,运营系统,处理程序、角色、职责及文档记录等。变更管理过程包括:问题报告、变更请求、变更审核(评审)、变更通告、授权变更、变更实施等。

4.2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对象

依据系统基本运行维护工作对象不同,将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划分为以下4个方面。1.设施、设备管理。系统中应建立针对设施、设备的严格管控制度。主要包括:机房管理、环境设备管理、安全设备管理、综合布线管理、客户端管理、通信设备管理、存储设备管理、设备管理、配电系统管理等。2.安全策略管理。安全策略是系统进行安全规划、实施安全技术部署的顶层文件,也是系统运行维护过程中必须保证的重要技术指标和配置项目。主要包括:安全策略制定、变更、、修订周期及安全配置项等内容。3.人员管理。系统运行维护人员是运行维护工作的主体,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中,需要对各级人员的角色授权、职责范围、工作内容、作业基本行为规范、任职条件等内容进行详细定义,确保既定制度得以顺利执行以及各级人员能严格履职。4.档案管理。系统档案主要包括:系统开发、运行阶段的各项文档,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系统说明书、系统设计方案、实施方案、设备操作手册、测试报告等,需要在系统存续的全生命周期范围内记录系统运行情况,同时各类安全配置资料、分析报告、审计情况应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4.3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框架

按照本文第三部分中提出的原则和第四部分提出的业务工作对象进行业务域划分,根据业务域内的工作流程对制度内容进行分析,以此确定制度中相互关联影响的部分,实现端到端流程的显性化和标准化,形成各项规定标准化的运行维护标准框架。使运行维护技术人员明确自身岗位所涉及的执行标准、考核指标、遵循原则。按照管理范围,将各工作流程涉及的运行维护工作划分出各工作模块,对各工作模块定义管理业务模块,向下一级划分各模块的子业务范围,形成自上而下构建制度的逻辑过程,避免各部分制度相互冲突,并对各业务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考虑和流程绘制,确定相关需要规定的约束条件,由此得出实际操作性较强的管理制度和标准业务流程。流程中各节点明确的责任岗位和质量衡量指标如图1所示,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框架

5结语

本文从机关、单位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框架、设计原则、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了介绍,以期对机关、单位信息系统的实际运行维护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杜虹.切实加强网络保密管理[J].保密工作,2012,(12):12.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篇8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维护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规划、财政、发展改革、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工程的组成部分,战时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平时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指挥、通讯、主支干道等公用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承担费用。已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非结构性维修保养由使用者负责;

(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工程由工程所属单位负责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

(三)结合民用建筑中住宅小区依法修建的结建工程,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定专职或兼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制度,定期实施维修保养,保证工程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和进出口、通风口畅通;

(三)建立维护管理记录,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并不得泄露、遗失工程数据、资料、文件等;

(四)落实防火、防汛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通信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七)防火、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九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规范的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注明竣工时间、面积、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人民防空工程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等有关数据应当保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工程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按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鼓励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

单位或者个人平时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报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并按规定办理消防、工商等有关手续。

单位或者个人平时利用其他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或个人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表;

(二)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核准书;

(三)人民防空工程移交书;

(四)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意向书;

(五)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平面图或装修图;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三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上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使用功能、使用规模发生变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原批准使用的人防等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与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单位签订书面使用合同,载明使用范围、用途、期限及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平时使用费。

财政、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平时使用费收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物业公司收取的平时使用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补贴物业管理费用,其具体规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有平战功能转换设计的人民防空工程,为方便平时利用,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按二次施工的现行造价缴费,委托人防主管部门在临战前统一建设完善。

第十八条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工程管理或使用单位应按照平战转换方案做好相关工作,保证人民防空工程在战时能迅速转入防空使用状态。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报废、拆除、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报废、拆除、改造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中拆除非等级工程的,应补建6级人民防空工程。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拆除的原工程面积或者代替应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

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后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向人防主管部门支付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无法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可以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有坍塌危险的;

(三)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或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拆除或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或报废方案,并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确保施工安全。拆除或报废所需经费由拆除或报废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或人民防空工程用地;

(二)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疏散干道、进出口或通风口;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倾倒垃圾、污物;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存放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或腐蚀性物品;

(五)在人民防空工程顶部及工程周边安全范围内爆破、打桩、采石、伐木和取土。

第二十四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和工程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篇9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审查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规划建设城市广场、绿地、交通枢纽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纳入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指标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时,应留出安全距离。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预留连通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连通。

第九条规划建设重要经济目标,须充分考虑人防需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重要设施,应当尽可能建在地下,并为战时坚持工作和生产的人员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条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地面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或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和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专用工程,可享受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5%的比例配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区在一次性规划建设的范围内,已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设备用房外,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条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

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交同级政府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免收基础设施配套、墙改发展基金、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人防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首次进入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的设计应由具备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防护等级5、6级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应由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已批准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须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和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督促建设单位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施工结束后,须提供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文书。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专业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质量终生负责。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安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初步验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与工程同步接受验收;也可备足平战转换所需经费,委托人防主管部门战前统一转换。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报告;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

(五)其它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人防主管部门自收齐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对手续齐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八条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备案与房产发证等相关手续。

人防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国家投资(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

除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所有权人对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可以行使转让、拍卖、申请抵押贷款等权利。

第三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开发利用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人防工程由政府统一调度,安排使用。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坚持依法登记、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部门应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

第三十一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须提出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使用单位须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后,方可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登记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登记文书(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护、安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五)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赁合同;

(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才有权使用人防工程。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人防工程使用人变更时,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改变平时使用用途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当在该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资金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各级人防指挥工程的维护管理资金由本级财政列入人防部门年度预算。

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住宅小区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从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中提取,具体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第三十四条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维护管理的任务和内容,定期组织对人防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擅自占用和毁坏人防工程;

(四)擅自损坏、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内部的设备设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等级补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补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级,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积,不得冲抵按照配建标准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级的现行重置价标准缴纳。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报请人予以回填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

(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篇10

1977年9月成立灵宝县治黄指挥部,历经几次更名,至2010年更名为灵宝市黄河河务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灵宝市境内黄河河道治理、防汛抢险、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黄河三门峡库区灵宝段335米高程以下水政管理、滩涂开发及水保工作。

截止2012年底,全境共修建护岸及控导工程十处,工程总长度24.182千米,垛231个,丁坝37道;完成土方360.33万立方米,石方69.79万立方米,总投资8638.23万元。

一、工程管理工作乘风破浪全面有序进展

从2006年开始,国家投入专项资金对水利工程进行维护,给我们的治黄事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通过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灵宝局逐步形成了“建设管理、维修养护、施工企业”三驾马车并行的新格局,逐步确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满生机与活力、“企事分开、产权清晰、责权明确、运行规范”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灵宝局始终坚持以防洪工程安全为基础,以日常精细化管理为指导,以“维持黄河健康生命”为终极目标,团结奋进、努力拼搏,为灵宝黄河防洪工程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1、工程管理工作业绩

2006—2012年河南三门峡库区灵宝市黄河河务局共完成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投资2163.52万元,完成土方13.87万立方米,石方9.16万立方米,投入劳动力80496个工日。完成维修养护专项整治工程8处。并在2009年按照黄委示范工程建设标准,重点对鸡子岭控导工程进行整修,同年顺利通过黄委“示范工程”验收。

2、多措并举,全面提升工程管理水平

(1)建立制度体系,规范工管程序

新体制运行后,灵宝局进一步明确了水管单位与养护企业“管”与“养”的关系,划清了二者职权和责任,在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立足工作实际,整理制定了《工程管理检查办法》、《工程管理考核制度》、《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管理实施细则》、《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例会制度》、《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检查和验收制度》、《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考核评比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办法,全面规范了工程管理工作,在认真履行水管单位职责的同时,用奖惩机制约束和规范职工行为,进一步增强了职工的责任心使命感。

经过这些年的运行,水管单位、养护企业之间分工明确、协作紧密,实现了“管”“养”分离、目标统一的和谐局面。

(2)全面推行“工程管理双岗责任制”,逐步提高职工积极性

灵宝局人员多,工程建设时间早、底子薄,工程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艰巨性,把工程管理工作干成“亮点”工程,是该局一直以来努力的目标。围绕这个目标,灵宝局参照防汛工作全员岗位责任制模式,实行局领导班子成员靠前指挥,对工程管理工作实行分段包干负责制。领导班子成员对责任段根据管理标准和要求,对养护工作的开展进行督促和协调。

(3)强化管护基地建设,稳定队伍,凝聚人心

为了彻底改善一线管护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十一五”期间,灵宝局把全力推进高标准的一线班组建设作为稳定一线队伍、凝聚人心的重要举措。

(4)细化日常养护,突出“亮点”建设,夯实工管基础

水管体制改革以后,灵宝局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精神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流程,积极开展维修养护工作。每月初,由运行观测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普查情况,确定各维修养护项目的月维修养护工作量,上报工管科。工管科安排部署当月维修养护计划及工程量,养护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维修养护任务。同时,将当月维修养护任务抄送监理公司,由运行观测人员、监理公司共同负责监督养护公司完成维修养护任务。水管单位不定期组织检查,定期组织考核。

(5)强力推进植树绿化,全力打造生态景观

按照“植满植严、适地适树”的原则,灵宝局认真部署植树绿化工作,对控导工程、上坝道路、护坝林、坝档地等栽植、更新、补植速生杨、金丝柳、大叶女贞、雪松、桧柏、国槐、冬青树五万余株。目前各类树木枝繁叶茂、生长旺盛,树木成活率达到95%以上,沿黄工程坝区形成了错落有致、绿树葱笼的生态长廊。

(6)以示范工程为契机,稳步提升工程品味

2009年灵宝局以创建黄委示范工程为契机,大力提升鸡子岭控导工程管理水平。组织力量对该工程进行了全面整修,顺利通过黄委 “示范工程”验收。

结合灵宝段防洪工程维修养护专项及后地村万亩明清古枣园旅游景点,按照黄委提出的“防洪保障线、抢险交通线、生态景观线”的标准,灵宝局用了四年时间,将后地工程建设成为景区工程。

二、水管体制改革后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简析

1)现有防洪工程多处水毁雨毁严重未能修复,工程防洪安全存在严重隐患。由于灵宝局水利工程大部分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修建的,运行了将近三十余年,当时建设标准较低,断面单薄,在多年运用过程中水库蓄水淘刷及水流顶冲,根石走失,护坡石坍塌,加之汛期雨毁、水库调水调沙运用造成工程出险,而以往年度岁修经费费少,造成工程水毁、雨毁得不到及时修复,面貌差,工程防洪功能下降,威胁工程安全。

2)已完成应急抢险工程费用无法落实。由于水管体制改革后无专项应急抢险经费,导致东古驿、杨家湾等处工程抢险费用得不到及时解决,灵宝局只能进行临时性控制坍塌险情,没有从根本上恢复工程防冲能力,险工险段严重威胁工程整体安全。

3)工程有着自身的特殊性,灵宝局东古驿、后地、北村、冯佐工程每年都要在水下浸泡半年以上,受蓄泄水影响,防冲工程坝顶淤泥沉积,坦石坡石方、背水坡土方滑塌、沉陷年年发生,整修任务很大,但是在维修养护定额中又没列此项,费用无处解决;防冲工程近几年几乎每年都因水库调水调沙影响有不同程度的险情发生,工程毁坏程度严重,单靠工程维修养护费用难以解决。

4)水管单位管理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未全面落实。由于灵宝局运行体制的特殊性,水管单位没有办公经费,绝大部分工程管理人员没有工资等基本待遇,挫伤了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职工有后顾之忧,影响管理队伍的稳定,造成水管单位运行困难。

5)维修养护公司机械设备缺乏,难以实现专业化、机械化维修养护。目前维修养护公司缺乏机械设备,多半还是以人工为主,工效差,成本大,不能满足新体制下工程维修养护需要,确保新体制下工程安全。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篇11

1、认真扎实做好防汛工作。完善和落实防汛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各类水利工程运行状况,经常性地组织人员开展汛期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防汛预案,组织防汛预案的演练,并督促有关镇乡继续完善防洪预案。做好防汛水情遥测系统、防汛通讯设施系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认真做好防汛调度和应急抢险准备工作。积极当好地方政府的参谋,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保障,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夺取防汛防洪的全面胜利。

2、加强水行政管理工作。加强河道采砂规模化管理,探索建立河道砂石开采活动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开采秩序;加强郑西铁路建设等项目的监管;做好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完善和落实水政巡查制度,推进水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加大各类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水事纠纷调处力度,维护水事秩序。

3、继续抓好工程管理工作。完善利用“数字工管”,建立视频会商系统;新建标准化堤防5公里,防汛大堤黑色油渣路面全面铺设;新建花园式河道工程2处;加固险工险段,提高各处险工抗洪能力,抓好工程日常管理工作,提升工程面貌。[找材料到文秘站 -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

4、全力作好水利工程建设工作。重点做好田家险工、梁赵险工、西庆屯险工等工程项目建设;完成辖区备防石的拉运及规整工作;完成堤防隐患探测及河道工程根石加固补充工作;全面完成06年度维修养护任务实施和验收工作;以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5、认真开展基础技术工作。建立完善的基础资料收集体系和技术标准管理体系,规范基础技术工作。07年完成一次防洪大堤断面测量工作;完成河道工程单坝管理卡建设工作;拟起步开展河道监测分析、洪水预报、灾害评估等技术研究工作;完成汛后河势演变实测工作;部分完成辖区内社会经济调查工作;汛期完成对南山支流淤积观测及辖区水资源的调查研究工作。

6、进一步作好水利经济工作。发展以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为主业,兼营河道采砂、堤防工程专业施工、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的复合型企业。发展主旨是专业化、特色化,完成产值1000万元,成为河务局主要经济增长点。

7、完成渭南基地建设任务,单位搬迁全面完成,单位综合实力得到快速提升。

8、完善单位信息化建设。以局域网为纽带,进一步整合资源,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做好“数字工管”和信息自动采集系统、远程会议支系统的建设,实现水情、雨情等信息采集自动化,全力打造更加广阔的信息化建设平台。围绕办公自动化,信息管理现代化主体,购置交换机、服务器、摄像机等大型信息化硬件设备,依托计算机、通讯、遥感等先进技术手段,不断完善河务局局域网建设。

9、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培训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外引、内培、自学、岗练”等途径,培养一批工程管理、施工管理、水政执法、信息化管理的业务技术骨干;计划07年加大资金投入,利用两个季度时间轮流对技术骨干、业务主管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学习,打造一支高技能、高素质、高学历的专业队伍。

10、坚持和完善单位民主管理、政务公开。继续完善职工大会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实现局域网政务公布和专栏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力争把民主管理、政务公开作出特色,作出实绩。

十一五发展规划与设想:

渭南河务局发展的总体战略是:建设达到

设计标准的标准化堤防工程,把渭河渭南段堤防工程建成渭南市城市防洪保障线、抢险交通线、生态景观线;河道工程管理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区域内水资源、河道采砂、涉河工程审核管理等水行政执法工作实现规范管理、文明执法;大力发展以维修养护为主业的、兼营其它的现代水利企业,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力争成为渭河流域、全省乃至黄河流域的一流维修养护企业;最终实现渭河健康、库区安澜的总体目标。水利经济发展战略是:发展以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为主业,兼营与之相近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养护、河道采砂、园艺绿化、堤防工程专业施工、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的复合型企业。发展主旨是专业化、特色化,主业做强、做精,发展目标是成为渭河流域、全省乃至黄河流域一流维修养护专业队伍,最后完全脱离母体,自立自强,走向社会,走向市场,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渭南河务局“十一五”期间战略目标可具体分解为:

(1)辖区内所有的堤防全部建成部级标准化堤防,30路面实现黑色路面;建成花园式“窗口”河道工程4处;护堤地划界工作全面完成,50护堤地拿到所有权;八里店文化长廊全面建成;管理房全面改造并建成5处花园式庭院。

(2)按照国家标准完成管养分离工作,实现工程养护企业化、养护任务市场化、防汛技术指导专业化。

(3)养护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全面建成,企业注册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年完成施工产值超过3000万元,实现纯利润300万元以上,公司正式职工达到80人以上,其中技术人员不少于50,由单一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过渡到维修养护与水利工程施工并驾齐驱。

(4)适时成立养护工程设计咨询公司和监理公司、河道采砂公司和绿色企业建成运营,河务局经济形成以绿水公司为龙头,以绿色企业和沙石资源开发利用为两翼,以规范收费为补充的格局基本形成。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篇12

(一)以实战为标准深化军事斗争人防准备。(略)

(二)以规范为目标抓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切实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注重把人防建设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小区改造、经济发展、民生服务有机结合起来。高度重视编制人防工程新立项计划,认真做好大型项目储备工作,通过科学谋划利用好人防资金建设一些服务城市功能的平战结合工程。严格规范人防工程结建审批,严格规范审批结建面积,严格落实征收易地建设费标准。全市新立项、开工、竣工人防工程面积分别为×、×、×万平方米;筹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万元以上。坚持以“能打仗、打胜仗”为目标要求,切实抓好重点人防工程的引领示范,从严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管和现场指导,从严组织竣工验收,进一步规范竣工验收手续和程序。全面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探索解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经费,构建市、区、街道社区责任制,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制,狠抓《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落实,努力完成早期人防工程的治理,完成崇宁路人防工程加固改造任务,举办1期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培训班,完成全市人防工程电子数据库建设。加强对防护设备的生产与安装质量监管,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把防护设备质量监管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年内市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迎接省检查的准备。

(三)以提升为抓手加速推进信息化建设。以全国人防信息化集训精神为指引,加速推进预警报知、指挥控制、防护救援、综合保障系统的集成建设和常态化运用。年内,完成卫星通信网络加入全国防人防卫星通信网建设,建立“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和时统系统,建成并加入全省联网的超短波通信网。上半年,市本级完成省赋予的新型多媒体警报器试点建设任务,并做好召开全省多媒体警报器试点推广会的准备工作。市本级启动城市防空防灾应急信息系统建设,有效整合民防、公安、地震、气象等部门的信息平台。已建成的基本指挥所、地面指挥中心全部完成与省辖市视频会议和IP电话专网建设。机动指挥通信系统,每周组织×次设备加电调试,每月开展×次拉动训练、×次卫星和短波通信测试,完成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次集中拉练任务。市和市(县)区每月参加×次三级视频会议应用训练,参加省统一组织×次省、市、县三级联动训练,参加国家人防办全系统通信业务比武活动。市和江阴、宜兴圆满完成年度防空袭警报试鸣任务,市本级新增固定警报器×台、多媒体防空防灾警报器×台,江阴新增固定警报器×台。市本级认真组织无线电志愿者大队参加省×月份组织的第二届民防杯无线电应急通信比赛。新区启动“智慧人防”试点建设。

二、进一步提升民防建设质量水平

(一)不断深化民防工作进社区。围绕制度化、经常化、长效化,着力深化社区民防(人防)工作。不断改进社区民防(人防)工作形式,丰富社区民防(人防)工作内容,切实加强社区民防(人防)工作规范化建设管理,使民防(人防)工作进社区成为文明社区、平安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示范点。市本级制定印发《无锡市社区民防工作建设管理规定》,各市(县)区民防(人防)部门加强对社区开展民防(人防)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帮助社区科学制订开展活动的计划方案,通过抓好宣传、安排培训、组织演练、提供保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民防(人防)工作在社区的成果。市和市(县)区民防(人防)部门,要通过沟通协调为社区开展民防(人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确保已建的民防(人防)工作站正常运转。年内,全市民防工作进社区完成数量要超过80%的比例,有条件的市(县)区力争达到100%,基本实现全覆盖的目标要求。×月份,组织好社区主任参加省举办的培训学习。年底,在全市树立一批民防(人防)工作开展活跃的示范社区,表彰一批关心民防(人防)事业的社区好主任。

(二)不断深化民防工程标识标注。进一步拓宽标识标注范围,丰富标识标注内容和种类,美化亮化优化各类标牌,把标牌提升为城市独具特色的风景线。人防工程标识标注,要坚持从源头抓起,新立项人防工程在图纸设计时就明确标识标注要求,对在建人防工程按规范明确各类标识牌数量和内容,规定每个工程设置宣传栏×个、指示牌不少于×个、标识牌不少于×个,并列入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和市(县)区要切实重视加强对标识标注牌的维护管理,科学建立维护管理机制,明确维护管理责任,坚持定期巡查,对缺失的要及时弥补,对损坏的要及时更新,对陈旧的要及时刷新,确保人防工程、疏散基地、防护林和避难场所的标识标注牌完好如新。

(三)不断深化自建项目效益管理。切实规范绩效管理制度,科学构建、规范绩效评价体系,完善绩效评估结果应用,有效开展绩效考评。把民防(人防)自建项目效益管理作为一项长效工作长抓不懈。绩效评估坚持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建设、管理入手,落实全过程介入效益考核,确保建一个、成一个,并产生效益。坚持从实际出发,优选特色自建项目,努力形成一些民防(人防)自建项目绩效管理的典型工程。年内,市组织一次自建项目专题调研,对各市(县)区民防(人防)设备设施平战结合和开发利 用情况进行调查,全面加强平战结合工作,促进自建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

三、进一步强势推进人防依法行政

(一)从严执行法律法规。全市民防(人防)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赋予的法律义务,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规,强势推动人防依法行政,切实遵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原则,维护人防法律尊严。不断强化执法意识,加大执法力度,争取获得最佳执法效果,妥善处理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矛盾、纠纷,摆正处罚与教育的关系,积极做好解释、说服、协调工作。积极宣传人防法律法规,活跃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强化公众人防意识和法治观念。从严执行人防工程依法结建、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等规定,从严落实人防工程应建必建、易地建设费应收必收和人防工程不得出售等规定,坚决杜绝结建审批上的减、免、缓现象。年内,拟采取多种形式、不同办法,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市(县)区贯彻执行人防法律法规情况、项目审批情况、工程结建情况、易地建设费征收情况、人防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普查或专项检查。上半年,对依法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情况进行普查,认真做好迎接省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检查准备。下半年,结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实施5周年,组织1次全市学习宣传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宣传周活动。

(二)积极完善法规体系。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地方规章和政策措施,出台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人防法规体系,使之具体化、基层化、具有操作性,为推进民防(人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政策支撑。年内,拟制定出台《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定》,进一步完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人防工程使用手册》的发放、年检等制度,优化相关流程。以《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为契机,制定出台《无锡市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小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落实维护管理资金和措施。各市(县)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与人防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法规体系。

(三)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积极推进民防(人防)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围绕规范依法行政行为,认真落实民防(人防)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后的评估要求。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围绕全覆盖不断完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体制,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及行政权力内控机制。围绕积极推动行政调解与行政指导工作,市本级要周密计划,科学安排,完成依法行政规范化建设试点任务,并在全市推广。全市民防(人防)部门,要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评估工作。上半年,组织1次以行政许可为重点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四、进一步优化民防工作环境

(一)认真落实双重领导制度。强化双重领导意识,民防(人防)部门要认真落实本级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共同领导、共同管理民防(人防)工作并以政府为主的领导体制。充分依托议军会议、军政联席会议等平台研究筹划民防(人防)工作,为民防(人防)建设发展定方向、作决策、解难题。各级民防(人防)部门充分运用军地双重领导的体制优势,加强请示汇报,努力争取本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关心、合力支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人武人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和创新成果,充分发挥民防(人防)部门的职能作用,在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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