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的种类合集12篇

时间:2023-07-05 15:59:38

污染环境的种类

污染环境的种类篇1

大量调查资料都证实了这样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室内空气污染程度往往比室外还高。现代人平均有80%的时间生活和工作在室内,而现代城市中室内空气污染的程度则比室外高出许多倍!尤其是那些儿童、孕妇、老人和慢性病人。特别指出的是,儿童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室内空气污染的危害,而儿童、老人生活在室内的时间在90%以上,并且儿童与老人的身体体质较差,抵抗力低,因此更加容易受到环境污染的危害。

一、装饰装修工程环境污染物的种类与危害

1、甲醛:无色易溶的刺激性气体,可经呼吸道吸收。

来源:主要以建筑材料、装修物品及生活用品等化工产品在室内的使用为主。因此目前市场上的各种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胶合板中均使用以甲醛为主要成分的脲醛树脂作为粘合剂,因而不可避免的会含有甲醛。另外新式家具、墙面、地面的装修辅助设备中都要使用粘合剂,因此凡是有用到粘合剂的地方总会有甲醛气体的释放,对室内环境造成危害。

危害:长期接触低剂量甲醛可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女性月经紊乱、妊娠综合症,引起新生儿体质降低、染色体异常,甚至引起鼻咽癌。高浓度甲醛对神经系统、免疫系统、肝脏等都有毒害。甲醛还有致畸、致癌作用。长期接触甲醛的人,可能引起鼻腔、口腔、鼻咽、咽喉、皮肤和消化道的癌症。

2、苯:无色具有特殊芳香味的液体,是室内挥发性有机物的一种。

来源:装修中使用的胶、漆、涂料和建筑材料的有机溶剂。

危害:在通风不良的环境中,短时间吸入高浓度苯蒸气可引起以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作用为主的急性苯中毒。轻度中毒会造成嗜睡、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胸部紧束感等,并可有轻度粘膜刺激症状。重度中毒可出现视物模糊、震颤、呼吸浅而快、心律不齐、抽搐和昏迷。严重者可出现呼吸和循环衰竭,心室颤动。

3、氨:无色而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气体。

来源:主要来自建筑施工中使用的混凝土外加剂,在混凝土墙体中加入尿素和氨水为主要原料的混凝土防冻剂,这些含有大量氨类物质的外加剂在墙体中随着温湿度等环境因素的变化而还原成氨气从墙体中缓慢释放出来,造成室内空气中氨的浓度大量增加。室内装饰材料,如家具涂饰时所用的添加剂和增白剂大部分都用氨水,氨水以成为建材市场中必备的商品。

危害: 氨是一种碱性物质,它对接触的组织都有腐蚀和刺激作用,氨被吸入肺后容易通过肺泡进入血液,与血红蛋白结合,破坏运氧功能。短期内吸入大量氨气后可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氮可带血丝、胸闷、呼吸困难,可伴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等,严重都可发生肺水肿、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同时可能发生呼吸道刺激症状。所以碱性物质对组织的损害比酸性物质深而且严重。

4、石材放射性:石材中的放射主要是镭、钍、钾三种放射性元素在衰变中产生的放射性物质。经检验,花岗岩放射性较高,超标的种类很多。

来源:各种天然石材,洁具,磁砖,混凝土。

危害:天然石材中的放射危害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体内辐射与体外辐射。

5、氡:氡是由镭衰变产生的自然界唯一的天然放射性惰性气体,没有颜色,也没有任何气味,常温下氡及子体在空气中能形成放射性气溶胶而污染空气。

来源:从房基土壤中析出的氡、从建筑材料中析出的氡、从供水及用于取暧和厨房设备的天然气中释放的氡。

危害:氡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主要表现为确定性效应和随机效应。确定性效应表现为:在高浓度氡的暴露下,机体出现血细胞的变化。氡参人体脂肪有很高的亲和力,特别是氡与神经系统结合后,危害更大。随机效应主要表现为肿瘤的发生。由于氡是放射性气体,当人们吸入体内后,氡衰变产生的阿尔发粒子可人体的呼吸系统造成辐射损伤,诱发肺癌。

事实上,空气中可检出300多种污染物,有约68%的人体疾病与室内污染有关。伴随着室内污染引发投诉日益增加,装饰装修所带来的污染也成为目前人们极为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

二、装饰装修工程环境污染物的解决措施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分析认为,室内环境污染主要是由以下原因引起的:

①设计不合理,房间过多使用一种材料,如大面积铺复合地板引起甲醛超标;

②工艺不合理,传统工艺没有考虑室内环境问题,如复合地板下铺大芯板,墙上刷清漆防止裂缝,传统工艺家具不封边都会带来空气污染;

③选择劣质的装修材料。

上述种种原因及装饰环境污染的综合分析,结合实际情况,装修过程中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严格控制材料进场使用环节中应提供的材质证明,在材料特性、批量的基础上,加强对材料进场检测报告的核查工作。室内装修必须采用相应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否则室内甲醛浓度很难达到验收要求。建筑装修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不同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有一定的时效性,按生产配方、生产批次的不同应分别提供出厂检验报告,检测方法也应符合标准要求。

2、取消易产生消极市场作用的材料认证和备案制度,将工作重点放到材料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核查上。

3、结合标准要求,完善检测手段和检测设备,充分发挥中介性检测机构在行业中的技术优势,确保检测数据、判定结果的真实有效。

4、垃圾外运措施。建筑装饰垃圾含有大量地沙石颗粒等粉料,在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粉尘污染,为保证在装运过程中不造成粉尘污染以及路上散落成二次污染,在运输装车前对砖,混凝土块垃圾进行适量洒水,使沙石颗粒略有湿度而不流淌,即可进行装车运输。建筑装饰垃圾的弃置场地以后,根据现场到弃置场地的道路情况,确定运输行走路线,安排民工在弃置场地及进出口处对路面进行清洁维护,确保路面整洁。

5、现场环境保护措施。为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每天都应用水浇地面一至两次。在油漆施工时,施工人员全部配备防尘口罩及防护眼罩,并采取洒水湿润,减小扬尘对施工人员的粉尘侵蚀。每天分两次对现场及垃圾进行清理,对所有材料及机具进行归类堆放,保护场地环境,努力提高施工质量。

6、加强验收工作。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室内空气质量预评价技术可广泛应用在各种室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不仅能够应用于住宅装修工程,也可应用于公共建筑装修工程,还可应用于家具等室内装饰物品。

三、结 语

装修工程的不合理对环境污染的危害巨大,其中“甲醛”是我国新装修家庭中的主要污染物。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甲醛”可引发白血病。孕妇、儿童和老人是最大的受害者,因此装修时要尽量少用装修材料,要购买环保建材、家具,少用人造板材,多用实木、玻璃、金属作材料,少用复合地板、地毯、多用地砖,选用石材 要索取检测报告,少用深色石材。生活中尽量少用挥发性的带有香味的产品,保持室内通风 换气在任何时候都是必要的。在新房入住前,应请专业的室内环境治理公司进行全面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对污染进 行有效治理,尽量选择物理型产品,杜绝二次污染,化学类产品多数只能进行短期治理,长 期效果无法保证,而且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室内环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系统内部各个污染源释放出各种有害气体。根据“总量控制” 原则,分析每一个污染源的污染特征,计算其有害气体释放量,再将室内所有污染源的有害气体释放量求 和并使其低于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 即可控制整个室内环境系统的有害气体总量,实现健康无害的装饰装修工程环境,保证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污染环境的种类篇2

[中图分类号] X8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9-312-1

0引言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由来已久,多由人类活动给所带来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污染,其中污染危害主要侧重于对海洋内部环境自身产生的破坏,比如污染指标超出了海洋的自净能力而造成水质的下降,水域污染带来的海生物变异和死亡,沿岸固态污染导致的海岸线后退、海洋面积的锐减等现象,且这些污染现象都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和持久性。由此,积极展开海洋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研究不仅具有极大现实意义,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要求。

1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特征

(1)污染源种类多且数量大,治理措施复杂。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源主要来自于人类生活和工厂生产两个部分,仅这两个部分即已包含各式各样的各种污染源。其中来自生活污染源的数量与形式举不胜举,如生活垃圾的沿海堆积、生活污水的肆意排放、填海造陆带来的材料污染、人类沿海实验基地造成的核泄漏等。国海洋污染则主要分布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其中造成工业污染的主要来源当属石油污染、重金属污染和海洋有机物污染,且这些污染源的数量极其巨大的,所以面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措施相当复杂,且难度极大。

(2)与人类生活相关度较大,根治难度极高。根据近年来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统计数据和图表现实,以人类生活为切入点作分析,其生活污水排放和沿岸固态垃圾占据了污染源的相当大比例,然而这些污染的来源都与人的生活离不开。即使努力治理,像生活排污、农药使用、固态垃圾堆放等污染都是在所难免的,极尽所能也只是可以从一定角度进行限制,根本无法完全将其杜绝。同理,正如前文所提及的石油和重金属污染也很难得到有效根治。因石油产业和重金属开采行业是我国重要经济产业来源,对其调整和治理需要更为尖端的科学技术辅助,稍有不慎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对国家工业生产和人民正常生活造成损失或不便。因此,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一定要结合实情,准确把握方寸,慎重而为。

(3)污染物危害间接性较大,扩散相当迅猛。由于空气污染会直接促使人呼吸不畅,引发呼吸道疾病;光污染会通过折射和散射直接损坏人的视网膜,造成短暂性失明等严重后果;相对于这两类污染而言,海洋环境污染距离人们日常生活较远,其所产生的危害多为间接性质,故而短期内不会对人类造成直接危害,对工业生产也并无明显影响。究其原因,是因为单凭海洋环境污染还不足以直接、快速地影响人类生活,其可怕之处是在于得不到有效治理而带来的附加隐患,如污染源的迅速扩散和二次污染的形成,石油原液、核物质、有机化合物等液态污染源一旦融入水中,就会借助风势以难以想象的速度扩散至无尽海域,轻则只是对海水质量和周边环境造成污染,重则会导致海洋生物的种族灭绝甚至整个生态系统的紊乱。不仅如此,二次污染相较于一次污染更具杀伤力,它在破坏环境的同时让人类在无形中麻痹,产生对环境污染置之不理等消极的情绪。

2有效控制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思路

(1)完善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不少研究海洋环境的学者都存在这样一个疑惑:为何在海洋污染高清洁率的当下,仍有越来越多海域被污染?越来越多海洋生物濒临灭绝?经对比近年各地方官方出具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调查表与实地考察数据得知,两者在环境污染恢复数据报告上存在较大偏差,可想而知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症结所在。由此,亟待相关部门端正并强化环保意识,秉持自我剖析、自我反省的精神,使之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大的内在推动力,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人民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2)提高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标准。许多公司尤其是一些海外石油公司在其他国家的海域出现污染物泄漏等现象时通常会逃避责任、相互推诿,甚至一些国家也出面来维护本国货轮的利益。表面上看这些国家是将货轮的损失降到了最低,保住了本国的利益,但这种纵容海洋污染而不予以严惩的行为本质上是害人害己。由此,必须建设并完善有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同时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在海洋污染事件发生后勇于承担责任,积极参与污染的治理和海洋环境的修复。

(3)加强国际海洋环保交流合作。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和环境法体系的建设从始至终就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不仅因其涉及到各个国家之间的利益,更是由于海洋环境污染在国际交往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国家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国际友好往来,树立共同的奋斗目标,积极筹办和组织国际交流与合作,早日实现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和海洋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

3国外海洋环境防污的治理对我国的启示

发达国家现代工业的起步和发展早于我国多年,因而也较早的进入了环境污染带来的困境之中。从宏观上讲,发达国家的环境治理体系与我国并无实质差异,只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有长短之处。以美国为例,该国针对环境的保护与立法不仅历史悠久,经验丰富,且覆盖范围相当广泛,甚至可说不存在显而易见的法律漏洞。因其在最初治理环境问题时,便将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及责任处罚等明确纳入法典,清晰划定了“何种行为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何种污染行为构成了违法”、“违法后如何承担责任”、“由哪些部门来负责追究责任”等问题,这一先见性和涵盖性相当值得借鉴,正所谓“预防永远胜于治疗”,由此,为弥补我国目前海洋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的显著问题,首要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制定严谨全面的法律,最大范围展开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4结语

综上所述,限于篇幅有限难尽述细末,笔者希望藉此引起社会正视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面临的严峻形势,对海洋环境污染投入更多关注,集合众力共同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国俊明,张开城.我国现时期海洋社会问题与对策研究[J].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4).

污染环境的种类篇3

引言

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渐渐成为变成全世界人们关注的焦点,近几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增长问题的日益加剧,人类更加清醒地意识到白色垃圾、大气污染、资源匮乏、气候变暖、土地沙漠化、沙尘暴等生态危机已经威胁到了人类的和生存。目前我国各方面都在快速发展,这种单纯片面的追求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发展战略,所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是:环境急剧恶化。随着消耗增大,资源都在渐渐减少,导致人们的实际福利水平不断下降,使的发展最终因难以持续而陷入困境。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是建立在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基础之上,其结果必然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或者崩溃,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最终必然会使得经济发展因失去健全的生态基础而难以持续。

1.环境污染的原因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对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的现象。环境污染的产生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目前环境污染产生的原因主要是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的使用,是有用的资源变为废物进入环境而造成的危害。当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进入大气、水、土壤环境,如果其数量、浓度和持续时间超过了环境的自净力,以至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人体健康,造成经济损失时,称为环境污染。下面分别介绍一下自然原因和人文原因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1.1自然原因导致的污染

自然破坏主要是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多指自然现象对环境和人类的破坏和危害。火山爆发会造成的全球性的环境污染,火山爆发是造成大气污染的自然污染源。火山爆发后,大量极为细小的微粒,将会长年地在高空中飘荡,对大气圈的最底层,即对对流层造成污染。这些尘埃微粒还会向大气圈的第二层,即向平流层扩散,污染50-55千米高度的高空平流层。当大气平流层中含有大量的尘埃时,地球就好像被盖上了一层纱幕。这层“纱幕”对地面气温的影响是双重性的。一方面,由于尘埃能吸收经过大气射向地面的一部分阳光辐射,产生暖效应。另一方面,尘埃又能将一部分阳光辐射挡住,使返回太空,又产生了相反的降温效果。

1.2人为原因导致的污染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大量政策,加强社会经济发展,使得很多工业的发展迎来新的机遇。在发展社会经济的过程中,工业的生产、工厂企业等的蓬勃发展,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但也给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如果不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必然会造成环境污染。可见,保护自然、社会和经济环境,特别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是保护工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条件[1]。

2.环境污染的危害

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是人类生存的环境质量下降,比如:沙漠化、森林破坏,这些破坏影响了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环境污染的危害是巨大的,涉及面广,危害程度大,侵袭性强,且难以治理。目前,全球范围内的环境污染对人类将产生的危害已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下面具体介绍一下环境污染对水资源、大气以及土壤的危害。

2.1对水资源的污染

据世界权威机构调查,在发展中国家,各类疾病有8%是因为引用了不卫生的水而传播的,每年因饮用不卫生水至少造成全球2000万人死亡,因此,水污染被称为“世界头号杀手”[2]。水污染会造成水体中漂浮物与溶解物的增加,不仅使河流、湖泊受到污染,也会使海洋受到同样严重的污染。污染的江河会继续污染海洋,海洋受到污染后由于海水过于营养化,某些浮游生物在水中暴发性繁殖,所产生的一种灾害性海洋现象就是赤潮。赤潮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海洋渔业和海洋养殖业也不能幸免,甚至会威胁到对人类的生命健康。主要是因为部分赤潮生物会分泌毒素,这些毒素会被某些生物食用,如果这些生物被人类食用,就会形成富集现象,严重时会导致中毒以及死亡。

2.2对大气的污染

污染环境的种类篇4

关键词:环境污染;问题;治理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 A

环境问题已引起世界性的关注。人类对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也不对拓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不断遭到破坏,环境问题已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全球性共同关注的国际性问题。

1环境污染概述

1.1环境的含义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1.2环境污染的含义

环境污染指的是由于自然或人为的(生产、生活)原因,往原先处于正常状态的环境中附加了物质,能量或生物体,其数量或强调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自动调节能量),使环境质量变差,并对人或其他生物的健康或环境中某些有价值物质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1.3环境污染的分类

环境污染按照环境要素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电磁污染、热污染、光化学污染等;按照人类活动分为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按照污染性质分为化学污染、物理污染、生物污染、能源污染。

1.4环境污染的原因

总的来说,环境污染可以是人类活动的结果,也可以是自然活动的结果,或是这两类活动共同作用的结果。但通常情况下,环境污染更多地是由人类活动,特别是社会经济活动引起的。我们平常所指的就是这类源于人类活动的环境污染。人类活动之所以会造成环境污染,是因为人类跟其他生物有一个根本差别:人类除了进行自身的生产外,还进行更大规模的物质生产,而后者是其他所有生物都没有的。由于这一点,人类活动的强度远远大于其他生物。

1.5环境污染现状

1.5.1水环境污染。

目前中国正面临的不得不解决的最可怕的环境危机之一是缺水和水污染。中国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六位,但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在世界银行连续统计的153个国家中居第88位。我国江河湖泊普遍遭受污染,全国75%的湖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90%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南方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是由于水污染造成的;对我国118个大中城市的地下水调查显示,有115个城市地下水受到污染。水污染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加剧了水资源短缺,未来我国水资源紧缺的形势依然严峻。

1.5.2大气环境污染

中国大气污染的程度和危害度丝毫不亚于我国的水体污染。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污染:

(1)二氧化硫。中国的资源消耗主要以煤炭为主,随着煤炭消耗量的增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急剧上升,由二氧化硫排放引起得酸雨污染范围也不断扩大,直接造成我国粮食、素菜和水果减产,林木死亡,土壤和水体酸化。空气中的二氧化硫甚至引起人体呼吸系统疾病,造成人群死亡率增加。(2)烟尘、粉尘。烟尘的主要排放源也是火电厂和工业锅炉,由于我国目前许多电厂使用的大多为低效除尘器,因此烟尘排放量居高不下,严重危害大气环境。(3)机动车排气污染。受经济增长的推动,我国机动车近年来数量增长迅速,汽车排放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排放总量逐年上升。此外汽车排放的铅也是城市空气中重要的污染物。铅的排放对居住在城市的居民身体健康将造成严重威胁。

1.5.3固体废弃物污染

目前我国固体废物产生量持续增长,工业固体废物每年增长7%,城市生活垃圾每年增长4%;而对于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又明显不足,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或简单储存状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仅达到20%左右。并且老的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新问题接踵而来:废弃电器产品等新型固体废物不断增长,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1.5.4室内环境污染

自然环境污染固然不可小视,但室内环境污染同样威胁着人类健康。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由于建筑、装饰装修、家具和现代家电与办公器材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已成为影响人们健康的一大杀手,由此产生的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波及静电干扰、紫外线辐射等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现状统计显示,中国每年有11万人死于室内污染,几乎所有新装修办公室、居室、新购买的车辆都存在室内污染问题,某些污染物甚至超过了国家标准几倍几十倍。

1.5.5其他污染

(1)光污染: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各种建筑外墙使用镜面、瓷砖等高反射系数材料日益增多,使城市在日光照射下熠熠生辉、炫目夺彩;而夜晚的城市灯火通明、霓虹闪烁,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不夜城”。再加上近距离读写使用的书本纸张越来越光滑,使人们几乎随时随地把自己置身于“强光弱色”的人造环境中。

(2)电磁波辐射:电台、电视台的各种发射塔、雷达、卫生通讯系统、变电站,还有各种电子设备,以及随身携带的手提电话等使我们随时可能处于电磁辐射的不良环境。

1.6环境污染的影响

环境污染会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也会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环境污染对生物的生长发育和繁殖具有十分不利的影响,污染严重时,生物在形态特征、生存数量等方面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

2 环境污染的治理

目前,将环境污染完全消灭是不现实的,我们能做得只能是减少污染,并且对已经既存的事实作出更好的补救措施。

2.1环境污染治理的思路

(1)环境污染治理体系的建立。良好的环境污染治理体系必须具备的要素:完善的法律结构、先进的技术手段、充分竞争的市场和高效的政府,这些要素需要按照效力、公平、效率和弹性原则进行配置。通过在政府、媒体、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制度安排,包括合作机制、参与机制、奖惩机制、监督机制,实现要素在不同的治理主体间的合理配置和运行,并渗入市场调节和政府监管两种治理模式的共同作用,从而达到环境污染治理的成效。

(2)环境污染治理决策的制定。环境污染治理决策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决策要考虑不同区域的利益代表,兼顾不同社会阶层的需求,尤其是弱势群体,真正体现多样性和代表性的原则。

(3)环境污染治理手段的确定。在治理手段上,要综合采用政府管制与市场交易两种制度;技术、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形成以政府为引导、市场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此外,政府要建设环境保护信息平台,建立公开有效的信息接收和传递、渠道,广泛接纳社会各界的有益建议,接受来自群众和企业的监督。

2.1环境污染治理的对策

(1)合理规划, 完善城市功能。遵循生态规律, 从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保证能力出发, 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 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 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 逐步解决城市功能区混杂问题,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2)治理城市水污染。所有城市都要制定改善水质的计划, 重点保护城市饮用水源。20 万人口以上城市要建立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 环保重点城市要实施生活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报告制度。采用截污、治污、清淤、保证城市河湖用水、加快水体交换、维护城市湿地等措施, 使城市地表水按功能达标。综合运用价格、行政、科技和工程措施, 推行城市节水、污水处理及其资源化, 创建节水型城市。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 严禁超采地下水。

(3)治理城市大气污染。提高城市清洁能源比例, 改善能源结构, 大中城市要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在人口稠密的市区逐步取消直接燃用原煤。促进西气东输沿线城市积极利用天然气。加快城市供热、供气能力建设。禁止在城市的近郊区内新建燃煤电厂和其它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企业。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鼓励开发和使用清洁燃料车辆, 逐步提高并严格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大中城市以及城市群地区要综合控制城市大气污染物的相互影响。按照生态要求进行绿化、美化、硬化, 加强建筑施工及道路运输环境管理, 有效控制城市扬尘。建立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和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制度。

(4)治理城市垃圾污染。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等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储运和处理系统, 在优先进行垃圾、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基础上, 推行垃圾无害化与危险废弃物集中安全处置。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体系。20 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医疗废物必须全部实现安全处置,鼓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5)治理城市噪声污染。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限制机动车、火车市区鸣笛, 对造成敏感建筑物声环境超标的交通重负荷路段, 采取降噪措施, 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6)做好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综合考虑城市规模、性质、区域分布和环境状况等因素, 把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扩大到113 个, 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继续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 提升模范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完善公众、社区和媒体参与城市环境管理的机制, 建立城市环境污染应急响应系统。

4 结束语

人类与大自然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强化和履行好环境管理职能,通过自身的努力,为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污染环境的种类篇5

环境不仅为人类生活所必需,且其组成和质量与人群健康的关系甚为密切。人类的目光早已从自身本体上转焦到了环境问题上,而环境污染导致的环境质量下降让人类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环境污染,即由于自然的或人为的原因,使污染物进入人类环境,对居民的身体和精神状态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有害影响,或在很大范围内妨害各种生物的生活,使环境条件恶化,影响生态平衡。所谓环境保护,就是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科学技术的等多方面措施,合理利用资源,防止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保障人类社会健康地发展,使环境更好地适应人类的劳动和生活,以及自然界生物的生存。

现就以下几个方面让大家对环境的污染及其防治有个大致的了解,也为保护环境作些力所能及的贡献。

一、大气污染及其防治

大气环境受到外界因素影响直接或间接地改变正常状态,就是受到污染,主要污染物是烟尘及有害气体。主要来源于人类的生活及生产活动。生活上由于城乡居民及服务行业的烧饭、取暖、沐浴等生活上的需要,燃烧各种燃料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形成;工业上由工矿各种生产活动中排放污染物形成;交通上由交通运输工具排放的污染物形成。

保护环境、防止大气污染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措施就是城市规划、工业布局及厂址选择,不仅要考虑生产的经济合理,而且必须同时考虑气象条件和地形条件,特别要考虑风向、卫生间距、水源保护和“三废”处理,在进行总体规划时,要注意功能分区,把住宅区和工业区分开,发展供热和煤气输送网,进行区域供暖,综合利用,化害为利。工业产生的有害气体各类不同,处理的方法也不一样。主要有吸收法、吸附法、燃烧法、冷凝法、催化转化法、机械分离法或静电除雾法。

二、水污染及其防治

水污染是由于人类的生活或生产活动改变了天然水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的性质和组成,影响人类对水的利用价值或危害人类健康。常见的污染途径如下: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农业上污水灌溉、喷撒农药、施用化肥,被雨水冲刷随地表径流进入水体;固体废物中有害物质、工业生产排放的烟尘废水,经由直接降落或被雨水淋洗而流入水体;降雨和雨后的地表径流携带大气、土壤和城市地表的污染物进入水体;海水倒灌或渗透,污染沿海地区地下水源或水体;天然的污染源影响水体本底含量。

水体污染源治理有如下发展趋向:水体污染源的单项治理发展到按流域、按水系的区域性综合治理;在水体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的关系上,强调治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改变单纯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办法,使污染物总量不超过水体自净能力;根据接纳水体不同区段的用途、重要性和污染源的密集程度等,分别确定污染排放标准而不采用统一标准;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的治理,由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发展为通过处理后达到重复利用;管理机构由分散到集中,普遍成立全国性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甚至成立跨国环保机构,协调有关各国的水环境保护工作。

三、土壤污染及其防治

在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排出的有害物质进入土壤中,直接或间接危害人畜健康的现象就是土壤污染,它的来源很多,大致可以分为:生活污染,工业废水,农业污染。而各种污染物污染土壤的方式也有三种:水型污染,主要是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污染土壤;气型污染,是由于大气中的污染物沉降到土壤中造成的;固体废弃物污染,如,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以及化肥、农药等对土壤的污染。

为了保护土壤不受污染,必须对粪便、垃圾、工业废渣等各种污染物进行合理的收集、运出、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土壤的预防性卫生监督部门应严格审查批准凡是可能污染土壤的一切工程项目和各种设施,以保证事先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四、环境噪声污染及其防治

环境噪声是指发生在周围环境中对人的生活和工作有妨碍的各种声音,它不仅包括交通噪声、机械撞击声、振动声、还可包括音乐声、邻室高声谈笑声、厕所冲水声、脚步声等。

噪声控制应通过合理的城市规划,控制噪声声源,住宅建筑采取隔声措施,加强管理等方面着手,将城市功能分区,将工厂集中在工业区,主要的交通干线设置在交通运输仓库区,两区之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带,并充分绿化。采取各种技术措施减少噪声源发出噪声的强度:改进汽车结构,降低行驶噪声;市内交通用无轨电车取代有轨电车;限制飞机起落时间;采取减振、隔振、吸音等技术措施减弱工厂噪声;建筑物的门应有一定厚度,门窗的缝隙要严密;建筑物内部使用吸声、隔音材料;限制使用街道广播;汽车鸣笛改用单调低调的喇叭。

环境的污染已从四面八方向我们发出了警钟,各类因为环境污染而产生的疾病已向我们逼近,那些千奇百怪的病种已是我们见怪不怪;而环境的变化则是我们天天都在感受的,也许你不在海边,也许你周围环境的变化没有让你感到恐惧,那是因为你暂时的幸运,环境的污染必将是全球的,是我们每个地球上的生物无法避免,也许人类较其他生物有着更强的调节适应能力,冷了有烤火器,热了有空调,但那终究不是什么长久之策。

五、结束语

经过经济的高速增长,面对日益恶化的生存环境,保护环境家园已迫在眉睫,它是我们的权利,运用这个权利,我们可以倡导并推动一种简朴而丰富的高品位生活。它是我们的义务,履行这个义务,我们可以让我们的生存空间更加多彩。

参考文献:

[1]田军,闫久贵.环境保护基础知识(上)[M].哈尔滨: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

污染环境的种类篇6

0.前言

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工业化进程日益进步,使我国面临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趋明显,受到人们的关注。农村环境污染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同时导致生态环境及农作物受到破坏,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及安全,对人类社会造成伤害。污染得不到改善,会给我国经济带来一定的损害,因此,要从基础做起,将整治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作为出发点,根治环境污染问题,为农产品的生产创造一个环保的环境,从而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1.农村环境保护的意义

由于农村环境是农业环境的中心,因此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保护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保证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的需要,对提高农村环境质量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及意义。

2.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类型

2.1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农村是农作物生产的主要地区,随着人们对于农作物需求量的增多,农民对农作物产量的要求,同时方便农作物的除草与治理的需求,越来越多的化肥、农药、除草药剂等被施用,农药随着土壤渗入水层,给水质带来严重的污染。同时,农业污水的任意排放也给水资源带来污染。造成土质破坏、土质营养流失,农作物受病害、产量降低,也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命健康。

2.1.1畜禽养殖污染面广且量大,污染严重

农村养殖业的发展呈现无秩序、分散性的养殖,数量多且处理没有规范性,禽类、畜类的粪便直接排放没有进行管理及处理,由于堆积给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同时给气味的排放给大气环境带来损害。农村养殖污染严重部分来自于集中养殖地区,粪便的排放量大且长时间没有得到治理,造成农村环境污染严重。畜类、禽类养殖带来的大气、地表水等造成的污染给人类健康带来威胁。

2.1.2化肥、农药施用强度高,流失量大

化肥、农药和农膜的使用,使耕地和地下水受到了大面积污染。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已制约农产品质量的提高。我国化肥和农药的施用量已居世界之首。化肥施用量为4637万t/a,按播种面积计算,化肥施用量达40t/km2,远远超过发达国家设置的25t/km2的安全上限。且在化肥施用中还存在肥料之间结构不合理现象。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还通过农田径流造成了对水体的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

2.1.3农村生活污水污染严重,生活垃圾处置系统有待完善

由于农村排水系统及垃圾的清理受到限制,没有得到完整的治理,导致生活用水无牌得到排放及治理,迫使污水排被排进水沟等地表面,给地表水带来污染,同时,给生活用水带来污染。

2.2农村环境污染的类型根据农村环境污染现状,主要分为3类

由现代化农业生产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造成的各类污染,简称农业污染型(面源污染);由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简称生活污染型;由乡镇企业布局不当、治理不够产生的工业污染,简称工业污染型(点源污染)。

3.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思想认识不到位,环境意识不强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农产品质量,忽视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对农村土壤以及河道的污染。大多数农民对科学用药、平衡施肥知之甚少,不能根据作物生长规律、土壤养分状况进行测土配法施肥,只是一味单纯地加大剂量滥施农药,结果不仅造成化肥农药利用率不高,而且对环境污染严重。

3.2传统农业格局被打破,养殖业与种植业日益分离

传统的畜禽养殖规模较小,种植、养殖一条龙,畜禽粪便大部分作为农家肥,对环境污染较轻。随着畜禽养殖业的迅猛发展,畜禽养殖业正逐步向集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不仅污染总量大幅增加,而且污染呈相对集中趋势,出现了一些较大的污染源。

3.3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农业生产资料的产品结构不能适应发展现代生态农业的需要。长期以来,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

4.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对策与措施

4.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关键是要把广大农民群众发动起来,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广泛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环保宣传和科普教育,在农村营造一个学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环境保护政策、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热烈气氛。

4.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把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职责,建立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环境保护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生态化处理等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研究与试点,探索农村治污的新途径和新方法,抓紧研究制订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

4.3完善环保法律体系,加强环境规范管理

农村环境管理单位应该落实法律法规的规范,保证农村尽在在法律规范下进行。同时,使环境保护在依法保护下进行,加强环境管理体制,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有效的进行宣传,并使人人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内容,积极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将农村建设为具有规律性、法律性、规范性与环保的地区。

4.4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包括:畜禽养殖及集镇生活污水的污染治理,生活垃圾的统一收集填埋,河道三清(清淤、清障、清水面漂浮物)以及控制水土流失。积极开展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抓好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固体废弃物治理、人畜粪便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

5.总结

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治理能够提高农村经济效益,促进生态环境发展,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使农村经济规范化,并得到良好的管理与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应该与各个单位加强联系,相互协调、监督、促进,在保证农作物不受到破坏的情况下进行环境保护治理手段的实施。制定环保法律,制约人们对环境的破坏并引导人们做好环境保护的基础,加强环保意识的渗透,了解环保重要性,使人人参与环保工作。改善农村环境,促进农村经济良好发展,同时为农村居民创造一个环保、清洁的生活氛围。

污染环境的种类篇7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全国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给人类健康、社会发展、经济和生态平衡带来较大威胁。由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形式各异,事故的发生较为突然,危害严重并且不易处置,因此如何加强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提高在突发环境事故中的处理处置能力,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一项非常重要和迫切的任务。

一、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在应急体系中的作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在环境污染事故的突发状况下,为发现和查清污染物的种类、污染浓度、扩散范围,以及对环境的破坏程度等而进行的监测活动。采取什么样的方法与技术手段来迅速、准确地判断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物的浓度、污染及扩散范围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为控制污染事故的蔓延,制定环境应急方案提供正确的信息和科学依据,是应急监测的关键。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是污染事件处理过程的第一步,是首要环节,是科学决策不可或缺的技术支持。所以环境监测部门应明确其在污染事故中的各项具体工作,并随时保持警惕,常抓环境应急监测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才能有条不紊、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监测,真正、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现场快速对污染物进行定性监测,尽早确定污染物种类及污染形式,为现场应急处理和疏散控制工作提供快速的科学依据;

2、快速对污染物及被污染环境进行定量监测,准确查明造成污染事故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浓度、污染范围、污染变化趋势、受污染范围及危害程度,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提出技术指导;

3、为实验室内的监测分析工作提供宝贵资料;

4、通过连续跟踪监测和分析,不断给环境应急指挥部门提供充分的污染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等信息,确保决策部门能对环境突发事件做出有效和准确的应急决策和反应;

5、对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受污染环境的修复、生态系统恢复提出建议措施等;

6、负责与环境污染事件相关的污染源监测、相关生态环境监测,为污染事故的原因分析与事故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7、为环境污染事故的事后评估提供必要资料并对公众准确信息,避免突发事故后果被夸大,制造紧张气氛,影响社会稳定。

二、我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现状。

我国环境应急监测机制起步较晚,近年来,面度日益频发的环境污染事件,我国许多省市都先后建立了应急监测系统、化学污染物数据库、环境监测方法数据库,编写了环境应急预案、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手册等,在环境监测方法、数据处理方法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然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监测是一项艰巨和长期的任务,随着经济发展造成的日趋复杂的环境,污染事件的不断发生,一再暴露我国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中的许多薄弱环节,以及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三、认真防范,积极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工作。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难以预料,不确定性很强,应急监测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处置工作的先锋部队,是科学决策不可或缺的信息支持。只有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和周密计划,一旦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才能迅速、准确、有效地进行应急监测,用以提供重要数据资料。

(一)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做好准备工作

首先应要求各县级以环保部门必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才能有针对性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做出迅速、有序、卓有成效地应急监测行动。方案中应包括应急监测作业指导书、相关部门组织分工、事故现场情况报告表等详细内容,应具体明确到人,方法,时间环节以及与之呼应的资源和策略等,并且要求相关监测人员及一线人员熟悉掌握相应知识。

(二)完善应急监测仪器装备,提高应急监测能力

应急监测仪器设备与常规监测仪器不同,是监测人员的有力武器。由于应急要求现场监测人员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对污染物进行定性和半定量监测,应急监测设备一般为小型、便携、简易、快速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具有读数简易直接,响应迅速的特点,可通过简单易行的操作快速明确污染浓度和区域分布,是科学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最有利的保障。应监测能力建设还应包含各种防护装置、应急通讯设施、交通工具及图文数据传输配置和其他辅助功能配置等,目前一些地区已经配备了环境应急监测车,并配有各式车载监测设备和仪器。

各级部门还应建立相应经费制度以保障环境应急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行,加大各级环境监测站应急监测资金投入,有针对性地配置各地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基本的应急监测装备。合理配备应急监测装备,才能建立高效快捷的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更好地服务于环境安全,和谐社会。

(三)加强人员素质培训,提高综合应急能力

环境应急监测工作不仅要求脑力和体相结合,并且有一定的风险,要求监测人员能快速、准确、反应灵敏地报出监测数据、查明事故污染物质的种类和浓度等,需要一群高素质的环境应急监测人员。因此应经常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增进经验交流,加大环境应急监测人员的思想重视度,通过专业培训,才能更好更全面地掌握应急监测技术,提高环境应急监测人员的综合素质。

当前我们的应急监测人员队伍整体薄弱,不仅缺少与之相关的专业人才,现有环境应急监测的标准、方法、规范等,目前也并不成熟,很多还难以适应现状,还需进一步地探索和研究。其次是目前我国环境应急监测人员的安全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演练和实践机会少,更有甚者连防化服、防毒面具都不会使用,应及时组织各种形式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实战演习,专门对环境应急监测人员进行操作训练。

(四)标记重点源,为可能发生的事故做好准备

对可能会发生污染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 、化工厂等重点事故源,建立相应档案与数据库、标记为重点源,经常开展污染事故隐患调查、建立应急监测网络系统及明确每位应急监测人员的联系方式等,可有效预防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提高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处置的能力,能极大限度减少其对环境和人身的危害。

近年来的一些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也给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都带来了压力和挑战,暴露了许多问题,如设备仪器不足、人员素质及经验的不足等,因此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应急监测机制和应急预案,积累经验、总结教训,才能更有力地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

参考文献:

污染环境的种类篇8

一、 问题的提出

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特别是自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同时,由此而造成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于是环境污染问题成了近年来全球普遍关注的热门问题。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1]环境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常说的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或生物学等方面的不良变化而影响人类生存的现象。[2]其实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环境污染就一直是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近现代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环境污染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如噪音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本文拟从下面一个案例入手,探讨人们生活中特别是在城市生活中日益引起人们重视的一种新的污染形式-光污染,进而分析光污染侵权损害的有关问题。

由于不堪忍受对面高楼玻璃幕墙的反射光每天长达十余小时的照射,家住历下区武库街的一居民以“光污染”为由,将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李某系济南市历下区武库街17号院内的一户居民,被告华能大厦则位于泉城路17号,原被告相距近百米。1996年,22层的华能大厦建成竣工。原告诉称:由于华能大厦的玻璃幕墙及楼顶的金属球的反光从原告的后窗直射进屋,一天14个小时的光照导致室内温度过高,不但使人根本无法休息,而且让原告及其老伴的高血压、心脏病等病情加重,先后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为了降温,原告家里的电风扇从早到晚地吹,近几年来,已相继烧坏了3台电扇,落地扇也修过两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防碍,并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共计28000元。但华能大厦认为,自己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大厦是按规范要求设计建设的,该大厦与原告住房相距百米,其反光不会对人体及财物造成任何损坏;且原告所说的“光污染”,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受理后,历下区法院即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法院查实,被告华能大厦顶部的两个金属装饰球确实存在反光现象。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有关光污染的规定,因此,华能大厦顶部金属装饰球的反光现象是否达到光污染标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定论,且原告不能证明其病情加重及财产损失与反光现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3]

至此,这起“光污染”侵权损害案件因为我国没有“光污染”的相关规定而以原告败诉而结束。那么,光照是否能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呢?“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又如何呢?我们不妨从外国立法例中加以研究分析。

二、 国外有关立法及理论探讨

1、 德国立法-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从历史上看,对于他人土地权利之享有或使用而发生排他性侵害(亦即妨害)的情形,德国自中世纪开始即以概括性名词“Immission”称之,进而形成为独立的“Immission”制度。大约于13世纪,该制度开始成为德国法制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并受到相当重视。[4]所谓“Immission”制度,一般被理解为“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国对于光污染没有做明文规定,但其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实际上包含了光污染这种侵权类型。

对于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国现行民法典有明文规定。其民法典906条规定:不可称量的物质的侵入:(1)土地的所有人,以干涉不侵害或只是非重大侵害对其土地的使用为限,不得禁止煤气、蒸汽、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震动和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确定和估价的干涉不超过在此种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或标准值的,通常为非重大侵害。对于在依《联邦公害防治法》第48条发布的,并且能够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规定的数值,适用相同规定。(2)在重大侵害为因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通过在经济上可以要求此种使用人采取的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内,适用相同规定。所有人依此应容忍干涉的,在干涉对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其土地或对其收益所造成的侵害超过可以要求的限度时,可以向他人土地的使用人请求适当的金钱补偿。[5]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典对不可量物侵害指的是煤气、蒸汽、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震动七种及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类似干涉的侵入”,依其司法判例看大致包括下述物质所生侵入:尘埃、砂、采石之粉、灰、火花、湿气、真菌类、雪、铳弹、电流、落叶及“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此外,仅有较小体积且其侵入之防止成为困难的某些动物,如蜜蜂、鸠、耗子所生侵入亦包括在内。[6]

对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可以说其民法典第906条已规定的相当详尽可行,对七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作了列举式规定,而对于那些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以及随着社会生产力、科技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不可量物侵害全部包括在“类似干涉的侵入”之中。对这些“类似”侵入,不可能作完全详尽的列举式规定,因为这些侵入具体包括哪些种类很难确定,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对生活环境要求的提高,会产生出许多新的不可量物侵害类型,作此“类似干涉的侵入”的立法规定符合社会实际,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同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以判例的方式确定“类似干涉的侵入”的具体类型,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目的。正是因为有此“类似干涉的侵入”的规定,且由法官以判例的方式确定了诸多种类的“类似侵入”,如电流及“光的有意图的侵入”等,才真正完善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而且,随着社会的继续发展,不可量物侵害所包含的范围仍会不断扩大,因为科技的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物质财富和方便的同时,也可能给人类带来新的“不可量物侵害”类型。

参照德国立法及判例可发现,德国对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例如在其司法判例中就确认“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构成不可量物的干涉侵入,对被侵入方构成侵权,这实际上就是对他方生活环境的侵权,是环境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光的有意图之侵入”就是对环境的一种污染,因为它造成了人们生活质量的下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干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环境,是一种新的环境污染类型(相对于传统的环境污染类型而言,如废气、废水、废渣等)。当然,若仅是轻微的光的侵入就不认为是侵权,因为被侵入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即有一定的容忍限度,如何来确定这一限度应由法官自由裁量。

2、 法国立法-近邻妨害制度

在民法立法上,法国民法典并未象德国民法典那样就不可量物之侵害问题设置特别规定。对于社会生活中的近邻妨害如烟雾、音响、震动、声、光、电、热、辐射、粉尘等不可量物侵入邻地造成干扰性妨害,对于邻地之日照、通风、电波障害(电波干扰),以及因挖掘、排水致邻人侵害等,法国民法典并未作出规定,而是将其纳入“近邻妨害制度”之中,因为,法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判例与学说理论经过不断的探索与积极的讨论,以至于时至今日,基于判例形成、学说构筑的近邻妨害制度已成为一种较为成熟的定型的制度,实现并积极发挥着与德国法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同样的调整功能。[7]当然,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在法律要件及法律构成上有所不同。

由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主要是由司法判例与学说构筑而成,因而更具有灵活性,能随着社会的发展,根据实际的需要而及时确立各种类型的“近邻妨害”侵权类型。从其判例来看,其近邻妨害侵权不仅包括实物侵权(粉尘、落叶侵害、光害、煤、烟、噪音等,这类似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还包括观念侵害(如娼家之营业等)。对于光侵害,法国也是以判例的方式予以确认,其典型判例为:

Pairs 24 mars 1936,Graz.pal. 1936.1.757

Y机动车公司在与邻地相接近的境界处安装了一个霓虹灯广告招牌(一共6个字,招牌本体与地面垂直,霓虹灯发出的光成橙色,分外耀眼)。亦正是因此,其邻地之居住者X1等,每每在该招牌的霓虹灯被接通电源之时起,即必须马上把窗帘等遮蔽物拉上。同时,因在窗户旁边有如此强烈的光,致使在窗户旁边进行工作及居住都成问题(尤其是三、四层之住户遭受的损失更大)。为此,X1等提起诉讼(其提出的请求事项不明)。控诉院维持原审判决,指出,以霓虹灯作广告活动,即使其与国家的有关公共道路之行政规则相和,也不得对近邻不动产的居住者之平稳生活与他们日常进行的通常的业务活动施予重大妨害。因此令Y撤去其霓虹灯广告招牌(于判决后1个月内完成),并赔偿损失(25000法郎)。[8]

从法国立法及司法判例来看,对光的侵害也认定为是近邻妨害侵权的一种类型,是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

3、瑞典的《环境保护法》

瑞典由于地处北欧,环境优美,国民对环境污染也相当关注。与此相应,该国《环境保护法》(1969年第387号,1995年修订)详细列举了众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其中就有光污染。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适用于:3、(1、2两款本文略)以可能造成大气污染、噪声、震动、光污染或其他类似方式干扰周围环境的方式对土地、建筑物或设施的使用,但暂时性干扰除外。[9]可见,瑞典对光污染这种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在立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在各国立法中是比较少见的。

综合国外各国的有关立法及司法判例可以发现,对于光污染这一侵权类型,虽然大多数国家没有在立法中明文规定(当然,瑞典作了明文规定),但从各国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于光污染这种侵权形式都作了确认,有的认为它是相邻关系侵权之一种(如法国),有的认为它就是一种环境污染(如瑞典)。其实,虽然德国、法国等国家没有将“光的侵入”规定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但是归根结底,“光的有意图的侵入”(即因人为因素非自然地侵入他方),实际就是侵害了他人享有舒适生活的环境权,因为大气、水、日照、通风等自然环境是人类的共有财产,各个人都享有在良好的自然环境中享受舒适生活的所谓环境权。如果因为人为因素(如新建筑物反光、新增发光设施等)而使光(包括日光及各种灯光光线)侵入他方,实际上就是干扰了他方工作、学习、生活的生活环境,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有可能给他方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上的损害,这种损害实际上就是通过改变环境因素,使他方的环境发生某些变化而发生的,因此,应当视为一种环境污染侵权。

三、 我国立法的有关规定

1、 宪法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环境权,任何影响他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被禁止。但宪法对哪些行为、现象属于侵权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2、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是规范相邻关系的,这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是类似的。依现今通行的说法,该条规定并不适用于“光的侵入”这种侵权形式,因为防碍“采光”都被解释为影响(一般是阻止)他方正常采光(一般指自然阳光),对于这种“光的侵入”情形,如本文开头案例中所指的情形及其他灯光的人为侵入等,似乎不是本条立法的规范范围。但是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条款,仅仅作这种字面的狭义解释,也未免不符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也在日渐增多,而且该条文在列举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之后又加上“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这也类似于德国民法典906条之中的“类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等方面”具体应包括哪些方面,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认识的不断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作出具体的判断,也就是应当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来判断哪些情况还会构成侵害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这样的话,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似乎也有适用该条文的余地。

3、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这条规定是我国进行环境污染侵权认定的最基本的条款。本条列举了废气、废水等众多的环境污染类型,但是对“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否是一种环境污染也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光的有意图侵入”应该构成环境污染,因为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因为人的活动而引起的,它能引起环境质量的下降,如温度的升高,光线过于强烈而影响视觉等,这些都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与其他污染形式一样是一种环境污染,构成侵权,当然轻微的情况下可不认为构成侵权。

4、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本草案建议稿第134条规定:不可称量物侵入的禁止: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时,有权予以禁止。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的除外。[10]

该条实际上是仿照德国民法典第906条加以发展完善而制定的。不可量物侵入的禁止实质上是保护居家安宁和生活环境,其立法目的是保护环境,所以说不可称量物侵入这种侵权类型实际上侵害的是环境权,这些侵权类型实质上是基于物权(所有权)的环境侵权。如果是仅仅是禁止不可称量物的侵入,则可依据该条文予以请求禁止。但如果这种侵入给他人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损害,仅仅依据该条文予以禁止似乎还不够,除禁止外,还应当请求损害赔偿,这时的侵权损害就应当归于环境侵权。将不可量物侵入侵权类型归为环境污染侵权,更有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该条文明确列举了“光”这种侵入形式,对于光侵入既可以基于物权(所有权)要求予以禁止,同时也可以基于环境侵权要求侵权赔偿。

5、 有关地方法规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治”;《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振动、电磁波辐射、光污染等对环境有污染和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对周围环境会产生光照污染的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应采用低辐射等镀膜或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或金属板等材料。”

可见,诸多地方法规对光污染这种环境污染类型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依据宪法及有关民法、环境法等的立法目的及宗旨,针对实际情况及社会的发展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对相关法律及时作出的补充性地方规章。可以说这些地方规章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体现了有关环境法方面的立法方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合以上我国的立法可见,对“光侵入”这种侵权形式,我国的现行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目的及学理解释,光污染侵权损害这一侵权类型实际上已经包括在有关立法之中,特别是许多地方规定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光污染侵权,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的规定请求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也可将其作为一种环境污染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特别是即将制定的物权法可能对此问题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但物权法是基于所有权来规范光的有意图侵入,更重要的是应当在环境立法中将其确认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同时纳入环保法的范围,以保护当事人及整个社会的利益,维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四、 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作为一种环境污染侵权,其构成要件与一般的环境侵权相类似,主要有以下几项:

1、 必须有因光的侵入而污染环境的行为

也就是说,光的侵入使环境发生了变化,如温度的明显上升,影响视觉等,从而降低了环境质量,改变了原先的生活环境,影响了被侵入方的正常生活,降低了被侵入方的生活舒适度,如本文所举案例中原告房屋内温度明显上升等现象。

2、 必须是人为因素而造成光的侵入

造成光污染必须是人为改变光的自然状态,如新建建筑物玻璃幕墙反光以及设置各种灯饰等。这些情况下,光经过了人的活动而改变了其原来的状态。若仅仅是天然的阳光等,而且未经过人为的反射等活动来改变其自然状态,则不存在光污染问题。

3、 必须超过一定的限度

并不是只要有因人为活动而造成光的侵入就会产生光污染侵权。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种,只有超过一定的限度方可构成光污染,也就是被侵入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轻微的光侵入并不构成光污染侵权。那么如何来确定这一限度呢,立法中可以确定一定的判断标准,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4、 要有一定的损害事实

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的财产损害),但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损害。因为光的侵入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降低了生活的舒适度,给人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损伤,影响了工作、学习和生活,所以光污染最关键的在于造成精神损害。

5、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光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即光污染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了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存在光污染侵权问题。

五、 光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对光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应当参照一般环境侵权的举证原则,即由受害方举证存在光污染侵权事实以及所遭受的损失,只要对方不能证明这种光污染事实是自然形成的,或是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这种污染行为显著很轻微,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的责任。

小 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活环境看得越来越重要,光污染也被人们逐渐重视起来,不管现行立法对此是否作出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都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立法精神对此种侵权形式予以认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从而维护和改善整个人类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 15。

[2] 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2 205。

[3] 田连锋。省城首例“光污染”案居民败诉[N].生活日报, 2002.4.9。

[4] 陈华彬。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4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6.2 276。

[5] 杜景林,卢谌 (译)。德国民法典[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8。

[6] 陈华彬。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4卷)[C].北京:法律出1996.2 276-277。

[7] 陈华彬。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5卷)[C].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6.7 302。

污染环境的种类篇9

生态住宅小区是一个崭新的概念。它是一个技术与自然达到充分融合,各种资源的利用最有效,环境清洁、优美、舒适,大大降低了因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破坏或暂时失衡等影响而产生的各种风险,有利于提高小区文明程度的稳定、协调、持续发展的人工复合系统。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和现代文明的象征,也是人类共同的愿望。生态住宅小区具有下列特征:

1.高效益的转换系统。在自然物质-经济物质一废弃物的转换过程中,必须是自然物质投入少,产出多,废弃物排泄少。通过高新技术的使用来推动物质的有效转换与再生、能量的多层次分级充分利用和无污染工艺的推广,从而在满足消费需求的同时,又能使生态环境得到保护。

2.高效率的流转系统。以现代化的设施为支撑骨架,为物流、能源流、信息流、价值流和人流的运动创造必要的条件,从而在加速各流的有序运动过程中,减少经济损耗和对生态环境的污染。高效率的流转系统,包括构筑连接内外的交通运输系统,建立在通信数字化、综合化和智能化基础上的快速有序的信息传输系统;配套齐全、保障有效的物资和能源(水、电、煤及其他燃料等)的供给系统;网络完善、布局合理、服务良好的服务系统;设施先进的污水废物排放处理系统。

3.高质量的环境状况。对生产和生活造成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各种废弃物,都能按照各自的特点予以防治和及时处理、处置,使各项环境质量指标均能回达到国际最高标准。

4.多功能、立体化的绿化系统。点线国面结合、高低错落,形成绿化网络,在更大程度上发挥绿化调节空气、温度、美化景观和提供娱乐、休闲场所的功效。根据联合国有关组织的规定,居住区内人均绿地面积28平方米。

5.高素质的人文环境。具有较高的人口素质,良好的社会风气,井然有序的社会.秩序,丰富多彩的精神生活,良好的医疗条.件与祥和的社区环境。同时,人们能保持.高度的生态环境意识,能自觉地维护公共.道德标准,并以此来规范各自的行为。

6.高水平的管理功能。对资源利用、画社会服务、治安防灾、环境整治等实施高效率的管理,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最大限度地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生态环境关系的和谐。

二、生态住宅小区建设

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是按照生态学原理,以空间的合理利用为目标,以建立科学的人工化环境措施去协调人与人、人与环境的关系,协调小区内部结构与外部环境关系,使人类在空间的利用方式、程度、结构、功能等方面与自然生态系统相适应,为人类创造一个安全、清洁、美丽、舒适的居住环境。它是在对小区环境质量变异规律深化认识的基础上,有计划、有系统、有组织地安排小区人类活动的强度、广度和深度的行为。建设的基点是合理利用环境容量(环境承载力),这是小区生态建设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小区生态问题的产生可归结于两个根源。其一是人口导致对资源的过度利用及环境超负荷承载而产生的生态问题;其二是人类活动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相应的,生态建设也包含两大部分内容:一是资源利用,二是环境整治。前者着重研究在资源利用问题后者着重研究解决、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从广泛意义上而言还应包括社会等领域。具体来说,小区生态建设的内容主要有:

1、确定人口适宜容量。一个小区的适宜人口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函数,是满足一定生存质量的前提下的合理人口规模。

2、研究土地利用适宜性程度。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对生态系统有着深刻的影响。在土地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经济上的合理性,而且要考虑与其相关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要分析环境条件对土地利用方式所产生的制约。

3.防治污染。通过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形成并维持小区高质量的生态系统,为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治理的中心环节是在做好环境污染预测基础上,选取适宜的处理方法和处理程序。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工程性对策有:①构筑结构合理、布置均衡、形式多样、功能强大的绿化系统。②建设好饮用水工程、中水工程和污水排放与处理工程,使水质逐步向国际标准靠拢。③实行集中供给能源,采用先进的烟气处置工艺,从根本上减少大气中的有害物质的含量。④改进和完善垃圾的收集系统,争取做到分类收集、封闭运输,让一部分垃圾变废为宝,另一部分经无害化处理后还原到大自然中。⑤采用清洁无害工艺、设备飞产品,减少污染的排放量。

4.保护生物。人类以外的生物大量地、迅速地减少、退缩以至消亡,是生态恶化的重要原因,各类生物尤其是绿色植物在生态环境中担负着重要的还原功能,绿化程度以及人均绿地面积是体现城市生态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

5.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小区是资源高强度集中消耗区域,其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反映和决定了环境质量水平。提高水资源、能源、再生资源、等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是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

三、住宅小区的环境污染

治理环境污染是生态住宅小区的建设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住宅区环境污染有很多来自住宅区外,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住宅区内部,物业管理部门对部分污染可以通过法律、技术、经济上的措施进行控制。

1、住宅环境污染的类型。房屋的建设、室内装修、配套设施的运行、区域环境、各种生活习惯等都会对住宅造成污染。污染类型大体分为:①住宅大气污染:油烟污染、燃料废气污染、排水系统臭气污染、吸烟污染、建筑与装修材料等。②水污染:饮用水污染、游泳池用水污染、雨水与污水合流污染。③噪音污染主要有:施工噪声污染、交通噪声污染、机电设施噪声污染、社会噪声污染等。④辐射污染主要有:电磁污染、射频辐射污染和放射性污染。⑤光污染:眩光污染、灯光污染、视觉污染、反光污染。⑥固体废物污染主要指建筑、生活垃圾乱堆,没有及时清理。

2、住宅环境污染的空间分布。由于住宅环境污染源类型较多、分散,虽从总体上归纳出规律有相当大的难度,但还是可以总结出一些特点。在平面上可以用按临街面、临公共场所、邻设施、其他住宅四种位置来考虑。在临街面住宅会碰到交通噪声、社会噪声、施工噪声、各种光污染、高压输电线电磁污染、汽车尾气污染、油烟污染等,是污染类型最多、污染最严重的地方之一。临公共场所住宅主要是社会噪声污染。邻设施住宅主要是机电设施噪声污染,是污染类型少,但污染可能很严重的地方。其他位置住宅污染相对较轻。在垂直方向上,污染源的分布大部分位于地面附近,但高压输电线、高架桥、油烟排放口、元线电发射台位于较高位置,使污染分布较无规律。输电线、高架桥、发射台是不常见的,故可以认为大多数情况下靠地面的住宅遭受的污染较严重。有一些污染在空间上常是较均匀分布,如电视放射性幅射污染、厨房油烟污染等。

3、住宅环境污染在时间上的分布。住宅环境污染在长尺度时间上的分布可分为.持久的、临时的两种情况。在短尺度时间上可分为连续和间断两种情况。持久的污染有厨房油烟污染、机电设施噪声污染、交通噪声等,在房屋使用期都存在。临时性的污染有房屋装修的噪声、施工噪声,在整个使用期只存在较短一段时间。连续污染源有交通噪声、高压输电线污染等,间断污染源有厨房的油烟、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污染等。

4、住宅环境污染的可控性。住宅环境污染的可控性指污染控制的难易程度,它直接影响管理部门的治理控制决策。对住宅的环境污染一般分为住宅内部污染源、住宅小区污染源和住宅小区外污染源。住宅内部污染控制一般可通过设计、物业管理、用户进行严格控制,如设计独立的排烟管、禁止在无污水管的阳台使用洗衣机、规定装修时间和要求等。住宅小区污染源污染控制可望通过小区规划、设计及物业管理进行严格控制,如有噪声污染设施离住宅应有一段距离及采取防护措施,车辆速度、鸣笛应严格控制等。住宅小区外污染控制一般可通过城市规划、城市环境综合医治理、小区规划、设计来控制。如交通噪声可设置绿化带进行控制、把一些非住宅用房布置在临街位置上等。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住宅已建成时,污染控制的难度很大,当处于小区规划设计阶段时,污染较易控制。在物业管理阶段,可控性较好的污染有小区内车辆噪音、水箱、水池游泳池水质污染、酒楼油烟污染与噪声污染等,可控性较差的有城市道路的交通噪声、小区机电设施噪声等。

四、生态住宅小区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可运用生态学理论来建设和管理住宅小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增加小区活力,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目前,物业管理公司在生态住宅小区管理中,需重视下面工作:

l、实施ISO14000B叫环境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树立生态化的人与自然观、科学价值观、经济观、绿色价值观,提高全体员工的生态环境意识。

污染环境的种类篇10

中图分类号:TM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5-0032-01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是威胁人类健康、破坏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其危害制约着生态平衡及经济发展与社会的稳定,及时有效地处理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是我国乃至全世界极为关注的问题。

1.应急监测是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重要环节

农业部依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在农业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应急中心立即组织农业环境监测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赴现场监测,尽快查明污染特质、污染来源及其危害。具体讲,应急监测是根据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中污染物的特点,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科学地为政府提供事故污染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信息,为有效控制事故和处理事故提供依据,它直接涉及保护人民生命、稳定社会和使用巨额则力(如人员疏散、无人区域设置、紧急救援、停止供水)措施的选择,责任非常重大。

2.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类别

2.1 突发事件的类别

按照引发的原因不同,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1)各种生产和运输过程中,因仓库管理不善等发生的污染物泄漏、爆炸或火灾,导致高浓度污染物的排放。

(2)由自然因素引发的大规模污染,如火山喷发、大风、洪水、地震等。

(3)人为因素,包括各种有意或无意的大规模农业作业等活动导致食品、水质和农产品污染。

(4)战争引发的各种环境污染,如生化污染、核放射性污染等。

2.2 突发事件中污染物性质

在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中,首先要做的事便是对事件发生地进行检测,弄清污染物的性质和特性以及危害程度。一般来说,突发事件中污染物性质大致可分为以卜几类:

(1)有毒有害气体、高浓度可吸入性颗粒物等经由呼吸道进入人体的污染。

(2)剧毒化学物质水质、农产品、食品等经由口腔进入人体的污染。

(3)生物等非常规污染物质,如有毒有害细菌、神经毒气、糜烂性毒气等。

(4)各种放射性污染。

2.3 突发事件的应急检测要求

由突发事件引起的污染有几个共同特点,因而对检测工作也有几个相同要求:

(1)事件发生的突然性,这要求检测技术具有快速定性和定量的功能。

(2)污染物浓度可能很高,甚至远远超过安全极限,这就要求检测仪器具有很宽的量程。

(3)污染物情况比较复杂,往往可能不止一种污染物,因此要求能快速鉴别污染物属性。

(4)污染地点或区域物理状况复杂,可能存在高温、高湿、高气压,也可能存在爆炸性物质,或风速大,气流复杂等情况,这就要求所用检测设备能适应这些复杂情况。

3.农业环境污染应急监测的几个要点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现有的监测规范都是针对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及工业污染源监测,而应急监测属于特种监测,一般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已不能满足应急监测的快”和雏”的要求。

3.1 应急监测仪器和设备

面对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现场监测人员第一时间应该考虑的问题应是采用什么样的技术与手段才能迅速、准确地判断污染物的种类。通常,可根据事件的性质(爆炸、火灾、泄漏、非正常排放等)、现场情况(危险源资料,污染物的气味、颜色,人和动植物的中毒反应等)初步判断。其次,在确定种类的基础上确定污染物。污染物的确定可利用检测试纸、侦察粉或片、快速检测管、化学比色、便携式检测仪、空气自动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站等分析手段。再次,快速采集样品,送至实验室分析。

3.2 科学的现场布点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时,污染物的分布极不均匀,时空变化大,因此,要求采样点布设具有完整性与代表性:采样点布设不完整,监测结果就不能充分反映事故的影响范围及发展态势;采样点没有代表性,则达不到应急监测的目的;而采样的代表性,首先取决于采样点布置的科学合理。

3.3 严格的质量控制和综合分析

为了确保事故样品分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一般采用国家颁布的标准监测分析方法,而用于初步判明污染物的现场快速测定法只作为参考,须做进一步的分析实验。当国际方法不能满足要求时,可等效采用ISO,美国EPA或日木JIS等相关方法,并对应急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应急事故的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过程的质量控制应按有关要求进行,通常采用平行样、空白样、质控样、加标回收和实验室比对等多项质控措施。并实行监测数据三级审核制度,在数据报出前进行严格的把关。

实施应急监测的农业环保部门应及时了解木地农业区域的主要污染源种类、排放情况、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以及可能导致事故的途径。尤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区域污染源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法规上没有的污染物,为保证能对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作出及时的监测响应,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急监测地理信息系统。掌握了事故源的信息,可以初步圈定污染因子的大致范围,为监测仪器准备提供依据,同时也对监测布点有了一个初步方案。化学品安全技术信息提供有关化学品的基木知识、防护措施和应急行动等方而的资料。这些资料是了解应急监测和处理处置的必要资料,应该不断完善此数据库以增强事故处理的适应性。

环境科学涉及的知识领域很广泛,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及所造成的后果受到气象、危险品安全管理、不同化学品之间的相互反应、河流流域、劳动保护等多方而的影响。在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发生之时,环境应急监测指挥中心在紧急情况卜应该能召集一支“召之既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执行队伍。要做到这一点,应急监测队伍的建设不可少。许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不再是单一因子的污染,污染因子复杂,受外界环境影响会产生多种变异,因而环境监测人员的判断能力和监测技术要不断提高,只有通过专业培训才能掌握更高的应急监测技术,以确保污染事故的顺利解决。

参考文献

污染环境的种类篇11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速、城市化的大力推进以及化学品、农药等现代科技产品的使用,人类社会向自然环境排放了大量污染物,使得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异常严峻。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供给严重不足,现有立法呈现分散碎片的特征,远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我国亟需系统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一、我国土壤生态环境现状。

土壤是“以母质为基础,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长期共同作用下,不断演化而成的土状物质,它由固相、液相和气相物质以及生物体四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体系”。[1]土壤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植物生长繁育的自然基础之一。土壤各组成部分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共同组成了复杂多样的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内外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化与交换,保持着结构和功能的动态稳定。土壤结构多样、功能多元和过程复杂的特性使得土壤对人类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然而,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却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缓冲性、氧化还原性以及自净的功能,其能广泛接触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中的污染物,这就使得土壤极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输入土壤,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的净化能力,导致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等发生变化,从而使土壤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正常功能失调,导致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并产生一定的水和大气次生污染的环境效应,最终将危及人体健康以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2]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 1.5 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 3250 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 200 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 1/10 以上”[3]。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气尘埃、工矿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化肥和农药、工矿废水灌溉、农家肥、地膜污染等。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富集性、复杂性和不易逆转性的特点,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严重,治理困难、耗资巨大。

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首先,土壤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被农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富集于人体内,引发各种急慢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胁生态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导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污染还会导致水、大气、海洋等环境要素的交叉污染,进而影响整个生态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产力和耕地质量下降,导致粮食减产、粮食质量下降,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缺陷分析。

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化是我国根治土壤污染的基本路径。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总体可分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及相关法三个部分。首先,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 20 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态环境破坏从水土整治、动植物保护、化学品及农药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系统防治。其次,我国目前尚无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现有与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水土保持法》 和 《土地复垦条例》。2007 年 《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 从监督管理、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污染场地的治理及修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95 年制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对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的土壤规定了不同的质量控制标准。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主要涉及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等污染防治及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矿产资源法》 等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其他环境保护专门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还有 《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节约能源法》、 《农业法》、 《城市规划法》、 《标准化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等。

然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存在严重的结构与功能缺陷,已明显不能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统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我国不仅环境保护基本法性质的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相当简单,而且还缺乏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这既与当前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极不相适应,也严重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开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规定,且这些规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无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确详细规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联系,无法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对土壤的统一性保护。现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领域对不同的土壤进行规定,缺乏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化规定。立法的土壤规制对象比较狭窄,偏重规制农业土壤污染,对工业、城市土壤污染重视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制度供给。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为规则原则性、概括性强,明确性不够,缺乏针对性。最后,立法缺乏对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系统性规定。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不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与分工负责的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清。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多头管理,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统性工作。

第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结构与功能具有对应关系,结构决定功能,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直接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为了实现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显的重预防轻治理的结构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预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严重的偏重控制点源污染,忽视对农药、化肥、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复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窄、手段单一,仍无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三、域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借鉴。

域外国家和地区对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实行专门立法、相关立法和综合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实现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立法。

美国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就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保护法》,该法通过防治土壤污染、流失来保护农业生产。之后,美国又从对废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 《固体废物处理法》、 《资源保护回收法》、 《危险废物设施所有者和运营人条例》、 《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 《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 和 《纳税人减税法》 等法律。此外,美国在水污染防治的 《清洁水法》、水源地保护的 《安全饮用水法》、化学品等有毒物质污染防治的 《有毒物质控制法》 和《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英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制定了专门的 《环境保护 1990:

Part IIA法案》。另外,英国注重对污染的系统防治。 《污染控制法》 是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对废弃物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实行全面系统控制。英国还在对生活垃圾处理的 《生活环境舒适法》、对危险废物控制的 《有毒废物处置法》 和 《有毒污水处理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强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国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国土整治法》、 《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 和 《建设条例》 等。“德国近期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发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两个方面。”

[4]同时,德国意识到仅仅依靠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够的,需要将专门的土壤污染保护法律与涉及土壤领域的其他法律结合起来,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化与系统化。德国先后制定 《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护法》、 《基因工程法》、 《联邦森林法》、《联邦矿业法》、 《联邦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从不同领域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控制。

日本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专门的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规则》。

日本多次修订 《农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并根据该法对农田土壤中镉、铜、砷等含量进行监测,并对超标土壤予以修复。日本2002 年颁布的 《土壤污染对策法》 以市区的土壤污染为防治对象,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监测制度等进行了详细系统的规定。另外,日本在 《水质污浊防止法》、 《Dioxine 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 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详尽的配套法律规范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实施细则》、 《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监测基准与管制标准》、 《征收种类与费率》 等共18 项法案,这些法案与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结合形成了台湾地区比较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四、系统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要性。

系统化之所以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与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

首先,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要求立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性防治。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特性的认识加深,在深刻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缺陷的同时,逐步确立起整体环境观,并逐步形成一种全新的理念———生态中心主义来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生态中心主义要求生态系统中所有构成要素必须维护生态系统本身的相对稳定,坚持整体主义思想,实现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5]。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整体性、内在联系性,主张人与自然的统一,将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视为最高价值。环境法中的生态中心主义是指将人类和自然作为一个生态整体,从宏观上指导环境立法、运行,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种理念。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特点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样化需要人类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树立整体环境观念,通过对土壤污染的多源整体性控制,实现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系统论为系统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具体方法。系统论是对系统科学的哲学抽象,强调整体性。所谓系统,是“由相互制约的各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体”[6]。系统论认为现实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统方式存在和运行的,系统具有多元性、层次性、相关性、整体性等特征,其总是动态运行并保持相对稳定。系统论在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运用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体运用是土壤污染系统控制,即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全过程的、多种环境介质的控制”[7]。一方面,土壤与水、大气等环境要素共同组成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因而,我国进行土壤污染防治还需加强对水、大气等多环境介质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在结构和功能上具有整体性,其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联系而成为一个和谐的有机整体。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各组成要素在结构上具有层次性、组织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共同维护土壤生态系统相对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须遵从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规律,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全过程、多种环境介质的系统控制。

因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统化完善需要以生态中心主义理念为指导,强调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运用系统科学中系统论的方法,来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2.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实现路径。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进行系统化立法。系统化立法可以实现防治土壤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并最终实现土壤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保障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的目标。

(1) 修订 《环境保护法》,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提出, 《环境保护法》 已严重不适应时代环境保护需求,亟需进行系统性修订。“《环境保护法》 修改的最终目标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8]但我国现在还很难实现 《环境保护法》 法典化的目标,目前比较可行的途径是先实现该法的基本法化。基本法化意味着 《环境保护法》 可以实现对环境的整体保护、对多污染源的系统控制。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应明确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建立适用于所有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创立有效的对各环境要素的开发、保护与污染防治立法的协调机制。

(2) 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

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虽是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质制约,该法不可能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我国还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控制。

第一,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处于生态污染链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对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 无需再将预防类单行法的污染防治内容分解纳入。否则,不仅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与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复。

第二,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坚持生态中心主义理念,树立整体环境观念,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生态中心主义理念可以加深人类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认识,促进人类对土壤污染实现系统的污染控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从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综合进行土壤污染控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各种因素,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社会的调整机制,实现经济、社会与土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7]。11~12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生态中心主义理念的法律化实现路径,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统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第三,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 尤其要明确规定土壤保护规划制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壤污染监测与鉴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险制度,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监测预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复和损害赔偿的全过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 可与在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排污许可制度建立链接,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备案制度。

第四, 《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土壤污染监管体制是 《土壤污染防治法》 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支撑和中枢,是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战略方针、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合理划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门、地方分级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权,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严格的土壤污染防治问责机制。

第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土壤污染信息公开是我国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主动及时公开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注意发挥社区和村委会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区和村委会成员作为兼职监管员,以便及时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时,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馈机制,保障公众土壤污染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给予百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门径。

(3)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土壤环境法治建设的基础,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执法、司法的依据。我国应“构建一个以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为基础的,包含农用地土壤环保标准、场地土壤环保标准、土壤环境分析方法标准、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和土壤环境基础标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同时,我国应不断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应能对包括农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类土壤规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应能全面综合管理进入土壤的物质及物质留存土壤期间的状况和离开土壤的状况。

五、结论。

系统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结构与功能缺陷。系统化之所以会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的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人类秉持整体环境观,使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首先,应修订 《环境保护法》,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其次,应学习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同时,我国在系统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还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统的综合协调,避免立法重叠,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第三,我国应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尤其是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另外,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况会严重影响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国还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立法,加强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保护,完善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引导守法,真正实现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参考文献】

[1] 杨志峰,刘静玲。 环境科学概论(第二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8)。

[2] 朱静。 美、日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度对中国土壤立法的启示 [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11):21.

[3] chinadialogue.net/article/show/single/ch/724,2012- 3- 9.

[4] 秦天宝。 德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与实践 [J].环境保护,2007(10):70.

[5] GeorgeFrancis. EcosystemManagement,33 Nat [J].Resources J.,1993:315.

污染环境的种类篇12

污染环境犯罪的缺失阶段 (1979年之前)

1979年《刑法》颁布之前,我国污染环境犯罪处于缺失状态。在此期间我国通过大量的行政法律对环境问题进行规制,以保证环境能够满足建国初期生活、生产需要。例如,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大部分森林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改善森林现状,我国颁发了大量的森林保护行政指标。其中,1960年颁布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1963年颁布的《森林保护条例》成为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在此阶段行政法律规范在保护环境方面起到核心作用,环境立法并没有达到归罪层次。

污染环境犯罪附属阶段 (1979~1997年)

1979年《刑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刑事法学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它并没有将污染环境犯罪纳入我国的刑法体系中来,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条款寥寥无儿,仅有第115条较为直观地规定了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导致的重大环境污染类犯罪。但这仅有的环境犯罪条款也因为缺乏理论深度和实践经验而无法操作。值得一提的是,此阶段污染环境犯罪在责任承担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出现了附属刑法形式。即污染环境的行为是由行政法加以界定,但责任承担方面却是参照1979年《刑法》的有关规定。例如,1987年《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天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或者第187条的规定,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污染环境犯罪的附属刑法阶段是污染环境犯罪立法的重大进步,但仍然存在规定笼统、体系混乱等缺陷。

污染环境犯罪专门化阶段 (1997-2011年)

在1997年《刑法》分则第6章中,由9个条文14个污染环境相关罪名构成了污染环境犯罪的独立章节,由此,污染环境犯罪迈入了专门化阶段。污染环境犯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占据了较为独立的地位,标志着环境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在这9个条款中,土地、水、大气、珍贵野生动物等资源都被纳入刑法保护体系中,严格了责任承担形式,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最强有力的保障。尽管如此,1997年《刑法》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定仍存在较大争议甚至是缺陷。例如,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所保护的客体并不是环境权益而是生命权和财产权,这就忽视了环境客体的独立价值。另外,该罪的主观形式通说认为只能是过失,此举加大了司法实践的难度,同时对于故意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也难以以第338条为依据。

污染环境犯罪的突破阶段 (2011年至今)

2011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338条做出了大幅度调整,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首先,该修正案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更名为污染环境罪,调整了该罪的主观心态的规定,使故意污染环境犯罪在污染环境犯罪中有法可依。其次,该罪的客观方面也做出一定修改,删去了原《刑法》中向土地、水体、大气的规定,拓宽了环境要素的范围,使之与《环境保护法》第2条所规定的环境概念保持一致。再次,该修正案删除了原《刑法》第338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的说法,表明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客体不再局限于人身、财产权利,一定程度上支持了环境权拥有独立价值的理论,但该修正案并没有将污染环境犯罪独立成章。可见,污染环境犯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仍有待商榷。

问题审视: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立法现有价值评析

通过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梳理与总结,不难看出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取得了重大进步。然而,纵使污染环境犯罪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我国污染环境犯罪所蕴含的立法价值取向却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与规律性。

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一种价值尺度和判断标准,它主要从人的根本利益出发,把人类作为一切行为的核心,并将生态、环境等自然要素作为人类实现目标的工具与原材料,任由人类支配。从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史不难看出,我国的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价值具有人类中心主义的倾向。首先,在污染环境行为还未上升为罪时,行政法律规范调整污染环境行为仅以满足人类的生活、生存需要为唯一目标,而环境生态要素的自身价值并没有被重视。其次,在附属刑法阶段,污染环境犯罪缺乏独立的犯罪构成体系,行为模式与责任后果的分离导致污染环境犯罪的严肃性与严厉程度被大大削弱。再次,在1997年《刑法》中,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为例,该罪的犯规构成并未强调环境污染后果,反而将重大公私财产和人身权利作为构成要素,显然,这种立法理念较大地削弱了环境生态要素的独立价值并生动地诊释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精髓。

法定犯之选择

法定犯是指以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经济法律规范为前提条件,不具有明显的反伦理道德性质并且不以侵害个人利益为目的只对国家、社会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犯罪类型。在一定程度上,环境破坏是经济发展的副产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环境生态也遭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破坏,基于此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也不断向前推进,但不论是1979年的附属刑法还是1997年污染环境犯罪专门化阶段,无一例外将污染环境犯罪视为法定犯。首先,从立法体系上看,污染环境犯罪并未与侵害人身、财产权益这类违反人类伦理道德的犯罪安排到一起,而是将其归入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罪中,可见,我国并不关注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恶性,认为其并没有损害人类朴素的道德情感。其次,立法技术表明污染环境犯罪为法定犯。从我国《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专节的第338条到第345条,无一例外将罪名表述以违反国家规定、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违反森林法规定开头。综上,污染环境犯罪以各类行政法规为基础,因此具有高度易变性。

自由主义犯罪观

自由主义犯罪观认为犯罪是由社会结构、社会制度以及环境等外在缺陷所引发的,行为人自身的过错并非犯罪的主要因素,由此,刑罚政策对行为人较为宽容。也就是说,经济人严重的绊脚石非常微不足道,在自由主义犯罪观的引导下,经济人会在利益与贪财欲的驱动下,以大肆破坏生态环境来换取不法利益圈。从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史不难看出,该罪显然受到了自由主义犯罪观的影响,其刑罚处罚较为轻缓。新中国成立初期,在生态环境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形下,我国并没有对严重的污染环境行为进行刑罚处罚,仅以行政手段加以规制。在附属刑法阶段,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刑罚处罚已经纳入刑罚体系,但惩罚力度差强人意。在污染环境犯罪专门化阶段,通过对《刑法》第338条到第346条的解读,污染环境犯罪的刑罚处罚大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仅为3年到7年有期徒刑。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也未对刑罚做出任何修改。此外,笔者认为更直接说明该罪刑罚轻缓的证据来源于我国司法实践。在胡文标、丁月生污染环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一案中,法院依据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胡文标10年有期徒刑、丁月生6年有期徒刑。笔者认为该案案情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类似,在后一案件中法院仅以重大污染事故罪判处行为人3年有期徒刑。通过案件对比,可见污染环境犯罪的刑罚过于轻缓。

未来选择: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立法应然价值取向

生态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理论导致了生态环境的空前恶化,直接造成了环境生态要素制约人类发展的危害后果。于是,在对人类中心主义反思与批判中,学者提出了非人类中心主义即生态中心主义理念。生态中心主义主张环境生态要素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即生态环境的价值是能够脱离人类利益而独立存在的圈。

在生态中心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我国刑罚的立法体系应该突出污染环境犯罪的特性与独立价值。由此,建议将污染环境犯罪从第6章中脱离出来后独立成章,使环境法益与人身财产权利、社会秩序法益等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污染环境犯罪的客体应明确为环境权。我国学术界对该罪客体有多种理论,但随着环境权学说的发展,生态中心主义的不断完善,人们日益认识到了环境权说的正确性。此外,污染环境犯罪较其他罪而言,显然没有得到长足发展,内容简单粗陋,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例如,随着经济发展,核污染或将纳入刑法体系。建议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加大污染环境犯罪的研究力度以完善该罪。

法定犯之自然犯化

自然犯是与法定犯相对应的概念,该行为的实施违反了人类生存、生活的道德评价标准。在我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形下,污染环境犯罪是否具有法定犯向自然犯转化的倾向呢?

首先,自然犯所依据的社会伦理道德也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事物的容忍能力也会随之变化。当环境污染犯罪数量越来越多,污染、破坏的后果越发严重时,这种犯罪的普遍存在就会直接触及人类最朴素的内心情感,尤其是当人类健康、财产成为受害对象时,人们就更加确定了污染环境犯罪的自然犯属性。那么,该罪也就不会因政策或者行政法规的变动而做出较大调整了,其存在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道德伦理需要圈。基于此,污染环境犯罪存在的理论基础就如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名一样是人类朴素的道德情感。由于该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后果相似,建议将该罪独立成章安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章之后,这样既可以体现出污染环境犯罪的独立价值又能体现出该罪危害后果的严重性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其次,对罪名内容的陈述做出调整。目前我国《刑法》分则中环境污染犯罪的表述均以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违反行政法为开头,这显然是典型的法定犯的表述方式,应删除此种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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