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管理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2-19 14:47:35

污染管理论文

污染管理论文篇1

1.非点源污染

非点源是指时空上无法定点监测的、与大气、水文、土壤、植被、地质、地貌、地形等环境条件和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可随时随地发生的,直接对大气、土壤、水构成污染的污染物来源。非点源污染(Nonpointpollution),或称面源污染(Diffusedpollution),是指溶解性或固体污染物在大面积降水和径流冲刷作用下汇入受纳水体而引起的水体污染。与点源污染相比,非点源污染的时空范围更广,不确定性更大,成分、过程更复杂,因而加深相应的研究、治理和管理政策制定的难度。

非点源污染包括大气环境的非点源、土壤环境的非点源和水环境的非点源三类。水环境的非点源包括大气干湿沉降、暴雨径流、底泥二次污染和生物污染等诸多方面。降雨径流污染,即通常意义(狭义)的非点源污染,是与降水过程伴随进行的地表径流污染。土壤侵蚀介于大气干湿沉降、降雨径流之间,既包括风蚀,又包括水蚀,是二者的有机结合[1]。一般将非点源污染分为城市和农村非点源污染两大类。

非点源污染物发生后随地表和地下径流进行复杂的迁移和转化过程(沉降物还有经大气迁移的过程)。迁移方式因污染物类型而有所不同,如湿地的非点源污染研究中发现,固体颗粒、磷和农药主要经地表径流进入湿地,而氮主要经地下径流进入湿地。与污染物迁移过程相伴的是一系列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的转化过程,这些过程均因污染物、自然环境和历时的差异而发生变化。

非点源污染的成因有水土流失、城市膨胀、农药化肥过量使用、废弃物堆放等,土地利用方式不合理是关键。非点源来源面广,它夹带着大量的泥沙、营养物、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江河、湖库,引起水体悬浮物浓度升高、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增加,溶解氧减少,水体富营养化和酸化。在发达国家,随着工业和生活污染源等点污染源的有效控制,非点源污染已成为水体污染的主要因素,20世纪60年达国家开始关注非点源污染,20世纪70年代起进行系统研究,并付诸管理实践。在发展中国家,相对于点源污染而言,非点源污染仍未引起应有的重视。

2.非点源污染模型

非点源污染模型通过对整个流域系统及其内部发生的复杂污染过程进行定量描述,可以帮助我们分析非点源污染产生的时间和空间特征,识别其主要来源和迁移路径,预报污染的产生负荷及其对水体的影响,并评估土地利用的变化以及不同的管理与技术措施对非点源污染负荷和水质的影响,为流域规划和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1模型的发展

人类开始全面认识和研究非点源污染的历史并不长,70年代以前,人们对非点源污染已逐渐有所认识并开始研究,但这个时期的研究多限于现象的因果分析,定量化的研究则寥寥无几[2]。

自7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对非点源污染物理化学过程研究的深入和对非点源过程的广泛监测,机理模型逐渐成为非点源模型开发的主要方向,其中著名的有模拟城市暴雨径流污染的SWMM、STORM,模拟农业污染的ARM,流域模型ANSWERS、CREAMS和AGNPS,以及单位线类模型[3]。

90年代后期,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3S技术在流域研究中的广泛应用,一些功能强大的超大型流域模型被开发出来。这些模型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数学运算程序,而是集空间信息处理、数据库技术、数学计算、可视化表达等功能于一身的大型专业软件。其中比较著名的有美国国家环保局开发的BASINS和美国农业部农业研究所开发的AGNPS等。

2.2非点源机理模型的结构特点

完整的非点源污染模型一般由四个子模型构成,如右图所示。由于应用的目的不同,实际中非点源模型的结构往往更为复杂,可能涉及水质模拟、气候模拟、作物生长模拟和管理控制费用估算等方面的子模型。

降雨径流模型用来解决各类流域的产汇流问题,即推求流量过程线与径流量。它是整个研究的基础,因为降雨径流过程是形成非点源污染的直接动力,可见,对其描述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到非点源污染模型的模拟结果。

土壤侵蚀与泥沙输移模型研究流域产沙及河流输沙问题,泥沙不仅本身是一种重要的非点源污染物,而且还能吸附和夹带许多其它污染物(如N、P和重金属)。

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过程子模型研究污染物(液态和固态)在径流形成过程中的转化和输移过程,几乎涉及化学的所有领域,是非点源污染研究的核心内容。

受纳水体水质子模型研究非点源污染负荷对受纳水体的影响,是进行非点源污染研究的目的。现有模型大都未将受纳水体水质子模型包括在内,因为其研究历史比非点源污染长,也更成熟[4]。

2.3常用非点源污染模型的比较

目前非点源模型数量繁多,表1对目前影响较大、应用较广的6个机理模型进行了总结,并由此可以发非点源模型发展的一些特点:①模型的空间和时间尺度逐步扩大;②统计模型在非点源模型中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由于非点源模型的机理十分复杂,使得对非点源污染过程精确的物理描述几乎不可能;③3S技术被普遍采用,并成为非点源模型建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2.4现有模型存在的问题

(1)干沉降对水体传输作用被忽视;污染物的迁移转化研究多为COD、TN、TP等;对毒性污染物由于技术存在上的难度,对其在空中、地表的迁移转化研究较少;

(2)各类非点源模型均对实测资料(降雨、径流、泥沙和水质同步监测数据等)的依赖程度高,很难用于无资料或资料条件较差的流域;

(3)实用模型中,经验性模型多,考虑污染物迁移转化的机理类模型少。

表1:常见非点源模型对比

模型名称

最早开发时间

最新版本时间

参数形式

空间尺度

时间尺度

时间步长

模型结构

ANSWERS

1977

1996

分散参数

流域

开始为单次暴雨,后发展为长期连续

暴雨期为60s,非暴雨期为1d

水文模型考虑降雨初损、入渗、坡面流和蒸发;侵蚀模型考虑溅蚀、冲蚀和沉积;早期并不考虑污染物迁移,后补充了氮、磷子模型,复杂污染平衡

CREAMS

1979

集中参数

农田小区

长期连续

1天

SCS水文模型,GreenAmpt入渗模型,蒸发;侵蚀模型考虑溅蚀、冲蚀、河道侵蚀和沉积;氮、磷负荷,简单污染物平衡

AGNP

1987

1998

分散参数

流域

开始为单次暴雨,后发展为长期连续

1天

SCS水文模型;通用土壤流失方程;氮、磷和COD负荷,不考虑污染物平衡

SWAP

1996

2000

集中参数

流域

长期连续

1天

SCS水文模型,入渗,蒸发,融雪;改进通用土壤流失方程氮磷负荷,复杂污染物平衡

LAOD

1996

分散参数

流域

长期连续

1天

产流系数法计算径流量;无侵蚀模型;统计模型计算BOD、TN、TP负荷

HSPF

1976

1996

集中参数

流域

长期连续

从1分钟到1天

斯坦福水文模型侵蚀模型考虑雨滴溅蚀、径流冲刷侵蚀和沉积作用;污染物包括氮、磷和农药等,考虑复杂的污染物平衡

3.土地利用方式与非点源污染

土地利用方式是影响非点源污染的关键性因素。土地利用方式取决于一些重要的自然与社会经济因素,如气候、水文、土壤、地貌、经济水平、产业结构、技术、教育水平等。另一方面,土地利用方式反过来影响诸如化学物质输入输出、径流、土壤、植被类型、地形地貌、耕作方式等因素[5]。剖析非点源污染与土地利用方式之间关系的常见的形式是区域(流域或城市区域)非点源污染可能性评价,又称非点源污染风险评价。在进行评价时中应注意的问题有:①风险评价总模型可以是简单的指数模型或秩模型,也可以是复杂的机制模型。前者常用于定性分区,后者常用于流域非点源污染总量估算[6];②各因子的量化同样需要有合适的模型支持,如水土流失因子可用USLE模型来量化;③在流域的非点源污染研究中,可随机选取一定量的网格样本进行操作,而后进行插值,推算全流域的非点源污染状况。

当点源污染得到有效监控时,非点源污染尤其是农业非点源污染将成为影响地表水水质的主要因素。不适当的土地利用和农田管理模式会导致土壤侵蚀和过量N、P随地表径流流失,从而导致大面积的非点源污染。李俊然等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研究了于桥水库流域内不同的土地利用结构(林地、草地和耕地)与地表水水质的相关关系[7],结果表明,在以单一土地利用类型为主控制的流域中,林地、草地控制的小流域的地表水水质明显好于以耕地为主的小流域;在不同土地类型(草地、林地和耕地)的结合结构下,各项污染物浓度介于单一利用的小流域之间;在其它条件相似时,随着小流域内林地和耕地比类的增加,非点源污染降低,而随着耕地比类的升高,非点源污染有逐渐增大的趋势。

4.新技术的应用

计算机技术和3S(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技术RS和全球定位系统GPS)技术的发展为非点源污染研究提供了全新的手段。

4.1GIS在非点源污染研究中的应用

非点源污染负荷定量化研究是流域污染环境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而利用非点源污染模型来估算和模拟非点源污染负荷是对非点源污染规律进行评价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8]。一个好的模型应该充分考虑区域的空间变异性以及能够利用分布式的过程来模拟污染情况。但一旦考虑空间变异性,会使模型的输入和输出参数变得繁多而复杂,而GIS的应用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

GIS用于环境模型研究,使模型的三维显示、空间分析能力、空间模拟能力得到加强;另一方面,GIS的介入,使环境模型的检验、校正更加容易,而且GIS的空间表现能力会使环境模型的视觉效果有质的飞跃[9],从而有助于模型质量的改进和提高。GIS在非点源污染研究中的应用,本质上也是GIS与非点源污染模型结合(集成)的问题[10]。目前GIS与水质模型集成,在促进模型改进和标准化,以及进行模型间的比较等方面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11]。

4.2RS技术在非点源污染研究中的应用

RS与GIS研究对象都是空间实体,RS着眼于空间数据的采集和分类,是GIS重要的信息源和数据更新手段;GIS侧重于空间数据的管理分析,是RS信息提取与分析的重要手段。由于RS可实时、快速地记录大面积流域的空间信息及各种变化参数,提供精确的定性和定量数据,并能对各种信息进行定量分析、动态监测和自动成图,已成为目前非点源研究中获取流域各种信息的主要手段。

GIS与RS结合后,通过RS图像可在较大的范围内,调查区域土地利用现状、植被覆盖、水土流失的分布、面积及程度,可以准确、快速、连续地提出区域水土流失的主要指标,进而给GIS提供实效性强、准确度高、监测范围大、具有综合性的数据源,有助于GIS数据库的及时更新,确保系统的现势性,特别在污染监测方面具有其它类型数据所无法代替的优越性。因此RS与GIS相结合,既可以保证GIS具有高效和稳定的信息源,又可以对遥感信息进行实时处理、科学管理和综合分析,实现监测、预测和决策的目的。

4.3GPS在非点源污染研究中的应用

GPS具有精度高、速度快、全天候、自动化程度高等优点,可对数据采集点、污染源监测点和遥感信息中的特征点进行实时、快速的精确定位,并提供地面高程模型,以便形成信息层进入GIS。GPS和GIS的结合,极大地拓宽了GIS的应用范畴[36],也彻底改变了有关专题图在传统制作上手工绘制、成图慢、精度低、投入高的缺点。考虑到RS的成像原理、图像的分类方法本身固有的误差和其他误差的影响,使得遥感判读的区域界线不很明确,因此RS与GPS结合,能够精确地确定水土流失的区域边界[12]。

5.研究前景展望

5.1非点源污染有关模型的研究将继续深入

在人们逐渐认识到各类非点源污染模型推广应用的局限性情况下,研究不同气候水文条件下的非点源污染模型,而后统一集成开发为由专家系统控制、GIS支撑的非点源污染模型软件将成为未来非点源污染模型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的主流。

5.2新技术的应用将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GIS的空间信息管理的综合分析能力、RS的空间动态监测能力及GPS的高精度定位能力,为解决测什么、怎么测、在哪里测这些问题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目前国际上“3S”的研究和应用已走向集成,是生态环境科学等研究领域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3S”整体集成技术也将是今后非点源污染研究中应用的主要研究手段,而“3S”自身的融合技术仍将是当前和今后研究的重点。

5.3理论研究与管理实践的接轨是必然趋势

以美国为例,这种接轨体现在三个层面:技术层面上,主要是完善城市污水管道体系,建人工沉积塘,采用湿地处理以及水体生态修复工程等;经济层面上,学术界以量化非点源污染为基础,结合微观经济学方法展开费用效益分析,从而进行政策手段的设计和有效性评价;政策层面上,美国国会结合研究进展,积极立法[13]。

参考文献

[1]沈晋,沈冰,李怀恩等.环境水文学.[M].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

[2]李怀恩.流域非点源污染模型研究进展与发展趋势.[J].水资源保护,1996,(2):14~18.

[3]胡雪涛,陈吉宁,张天柱.非点源污染模型研究.[J].环境科学,2002,(5):124~128.

[4]李怀恩,沈晋.非点源污染数学模型.[M].西安: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6,3~6

[5]LeonardP.G.,HenryM.P.,PlerreC,etal.Nonpointsourcepollution:Arecroplandcontroltheanswer?[J].Journalofsoilandwaterconservation,1986,(4):215~218.

[6]刘枫,王华东,刘培桐.流域非点源污染的量化识别方法及其在于桥水库流域的应用.[J].地理学报,1988,(4):329~339.

[7]李俊然,陈利顶,郭旭东,傅伯杰.[J].土地利用结构对非点源污染的影响,中国环境科学.2000.20(6):506~510.

[8]张淑荣,等.农业区非点源污染敏感性评价的一种方法.[J].水土保持学报,2001.15(2):56~59.

[9]韦保仁,石剑荣.地理信息系统在环境保护中的发展趋势分析[J].苏州城建环保学院学报,1999,12(3):35~40.

[10]SrinivasanR,ArnoldJ.G.IntegrationofaBasin-ScaleWaterQualityModelwithGIS[J].WaterResourcesBulletin.1994,30(3):453-462.

[11]ZhangH,etal.HydrologicModelingwithGIS:AnOverview[J].Appl.Eng.Agric.,1990,64(4):453-458.

[12]陈为峰,史衍玺.“3S”技术在农业非点源污染研究中的应用.[J].水土保持学报,2002.6:122~125.

[13]郑一,王学军.非点源污染研究的进展与展望.[J].水科学进展,2002.1:105~110.

ProgressandProspectoftoNon-pointPollutionResearch

污染管理论文篇2

1.对突发性事故的种类没有详细划分,对应对突发事件缺乏技术支持(包括技术导则、技术设备等)。

2.我国水源地的管理部门各不相同,有水利部门管的、建设部门管的,有地方管的、也有流域管理部门管的;同时我国水源工程设施管理与水源地的水质管理分离、水量调度与水质管理分离、原水管理与城市供水系统管理分离。在这样的管理分割和分离的状况下,如果出现突发性事件,牵涉部门多,应急反应将大打折扣,统一行动艰难。

3.我国饮用水水源地总体状况及其供水系统未开展全面评估。过去对水源地的评估虽然至少包括水质状况的评估和工程安全方面的评估,但是这两个方面没有联系在一起,评价的结论往往是针对正常工作状况,对应急反应能力部分还不够详细具体,特别是输水管网、原水处理和配送系统,甚至废水处理系统的评估,几乎近于匮乏。

4.缺乏对总体水资源状况(水质状况和工程安全的评估)及其应急能力的全面评估,特别是关于突况下的数据资料几近匮乏,从而导致应急保护信息不完整、决策信息不足。

二、美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特点

美国是较早认识到城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危害并迅速开展相关应急管理研究和实践的国家,早期的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主要包括有毒化学品污染、石油泄漏、投毒等,在“9·11”事件后,恐怖主义袭击也成为了饮用水源的威胁之一。美国突发性水污染应急管理的特点表现为:

1.在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方面,《安全饮用水法》、《清洁水法》、《国家紧急状态法》和《反恐法》中详尽的法律条文为饮用水源突发污染应急管理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这些法律对应急管理各个主体和环节的规定,加上各州政府、地方政府与相邻政府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定,充分保障了突发污染应急管理的有效实施。

2.在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方面,国土安全部、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EPA及各州、地方政府及其环保局之间建立了详细的程序化和文件化的组织协调和负责机制。根据应急预案,各种危机的应对按照文件规定自动执行、升级和处理,不需要各级政府的签字,省去了复杂的文件传输、批准等过程,提高了应急效率。

3.在应急预案的实施中,大量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实现了各个组织之间的信息及时沟通、更新和共享,信息技术与现代监测设备的结合,还实现了对突发污染的及时监测、预警和评估,为应急行动提供了信息保障。

4.在应急预案的专业研究上,各个大学和研究机构积极参与相关的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的研究及实践,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合成为研制应急预案的一个重要趋势。

5.在应急管理的资金保障方面,除了由美国政府的财力保障外,还通过政府、非政府组织、公众三者分担的形式,构建起了一个多层次社会资金保障体系,如依据《综合环境应急、补偿和责任法》建立的“超级基金”就为处理突发污染事件提供了资金支持。三、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合理的突发性水污染应急措施

1.制定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水资源污染紧急状态法,明确需要实行紧急状态的条件、程序和紧急状态时权力的行使等;并分别制定水环境灾害、供水安全等有关的应急处理的单项法律或行政法规,从而通过立法来完善由经济处理主体、紧急行政措施、应急处理法律后果等构成的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2.建立突发性水资源污染处理组织机构

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发生后,需要成立由行政首长负责的各级管理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专门议事协调机构——应急处理指挥部,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由涉及突发性水资源污染时间应急处理的有关部门参加,通过立法赋予的特别权力,从而建立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处理的组织体系,以便事后从容不迫地进行组织协调工作。其中,我们还需要建立其他类型的协调、联系组织。例如:美国大城市水局联合会领导下的水信息和分析中心。

3.开展全面的突发性污染事故隐患调查和进行脆弱性评价

防止突发性污染事故,关键在于预防与防治相结合,因此,开展突发性污染事故隐患调查,可为有重点的开展各种防范工作并建立运行有效、行动快速的突发性污染事故监测、处置和预决系统奠定坚实的基础。脆弱性评价则是在隐患调查等基础上,对水资源可能存在的危险或者受到一个或多个胁迫因素影响后,对不利后果出现的可能性做出的进一步评估。

4.加强突发性水资源污染的应急动态监测能力,建立水情信息传递系统

水资源动态监测可以在水资源恶性事件发生前、中、后,对水资源事件造成的后果进行预测、分析与评价,为事件的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为了减少污染物的扩散,及时查清事故现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应添置必要的防护装备、交通工具、照明装置、通讯装备和现场快速监测仪器,使监测人员及时赶及事故现场,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对污染物质的种类、污染物质的概略浓度、污染的范围及其可能的危害作出判断。

同时,在进行突发性事故动态水质监测的过程中,应该注意采样工作的科学性,即布点完整性、参照样典型性、采样及时性和样品保存稳定性等。

建立水情、污情信息传递系统,则是实现动态监测资料运用于防污管理、指挥调度的重要环节。在实施水质动态监测,并搜集到较多的水情、污情信息后,需要将动态监测站的第一手信息传递到测站所在的省市主管部门和跨省的流域管理机构,以及自来水公司、重要用水企业等,以期得到合作,共同应对这类突发性的水污染事故。

5.进行迅速、准确的事故损失评估

水资源污染的损失评估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对水污染的输出,也即水污染对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评价的结果一般以水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大小和人员伤亡数量来表示,或以水污染的受污等级来表示。

水资源污染事故的损失评估应该依据系统科学原理,力求评价结果准确、合理、系统、科学。需要说明的是,水污染输出中也包括对人类有利的内容,如在水污染以后,一些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可以作一些调整;水污染后还可以唤起人们的环境意识,形成强烈的民族凝聚力等。不过,水污染损失评估的焦点还是水污染对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摘要】本文指出了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现状,即只有原则性要求,而没有做出详细规定的具体体现;分析了美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借鉴美国经验,建立合理的突发性水污染应急措施的建议。

【关键词】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污染管理论文篇3

经历过2001年美国9.11事件、2003年中国非典疫情,我们对于“危机传播”的概念已经熟悉,这是指危机事件发生之前、之中以及之后,介于组织和其公众之间的信息传播。2005年11-12月发生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的传播,属于城市生态危机传播,是危机传播的一类,它指针对城市生态系统面临的重大威胁事件所进行的传播。由于城市人口密集,交往频率高,空间感染力度大,如果传播的信息是虚假的或是滞后的,都可能带来进一步的灾难。危机管理的核心就是危机信息的公开化问题,这是本文讨论的要点。

本文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为分析对象,构建出其危机传播信息流流程,并对阻碍信息流的主要因素进行相关分析。

一、事件报道回顾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省吉林市的石化公司双苯厂胺苯车间发生爆炸,成百吨苯流入松花江,最高检测浓度超过安全标准108倍。随着下泻的减缓,污染带从80公里蔓延到200公里,导致下游松花江沿岸的大城市哈尔滨、佳木斯,以及松花江注入黑龙江后的沿江俄罗斯大城市哈巴罗夫斯克等面临严重的城市生态危机。这是我国首例城市生态危机事件,并殃及外国。本文截取了《黑龙江日报》、《吉林日报》、《北京青年报》以及《第一财经日报》这四家报纸的相关报道,辅以其他传媒的报道作为分析对象。

我国传媒关于这一事件的报道可以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11月14-18日,这四家媒体的报道限于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件本身;第二阶段11月19-21日,因为没有新的新闻源,四家媒体处于共同的沉默期,其中《吉林日报》的沉默持续到11月23日;11月22-28日为第三阶段,三家媒体的报道对象由吉林转向哈尔滨,关注哈尔滨宣布四天停水的事件,并逐渐与吉林的爆炸联系起来。《吉林日报》在这一阶段报道主题是吉林的环保和支援哈尔滨的情况。12月3日公布国家环保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后,报道进入第四个阶段,关于松花江污染段的流向和沿途的防范情况逐日公布,信息基本公开化。

二、该事件中信息流流程

危机传播的信息流中,核心环节是危机识别信息和危机应对信息的发送和接收。城市集中化的生存方式使得信息流动速率很高,一旦所需信息缺失或被有意无意地歪曲,信息空间将很快被不确定信息或错误信息填补,从而维持信息流的链条完整。城市生态危机对市民的生活带来直接的具象感受,他们渴求真实信息以消除恐惧,渴求具体的摆脱危机的方法信息。鉴于城市居民较高的整体素质,他们在接收和理解信息的能力上不会存在很大障碍,能否及时获得真实的危机识别信息和应对信息,就成为他们能否作出正确判断的关键环节。

按照整个事件的缘起和发展顺序(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胺苯车间爆炸发生11月18日吉林方面通告哈尔滨方面松花江可能污染21日哈尔滨政府发出停水公告23日起停水四天),信息流的源头也应该从吉林开始,信息流流程如下图所示:

在这个危机传播流程中,吉林市的爆炸现场是总信源。在第一阶段,《吉林日报》作为信宿接收信息后,又作为信源将信息分化为危机识别信息和危机应对信息,由于吉林省政府实际上是《吉林日报》的信源,所以一定程度上可以将省政府看作是信息的信源,与此相对应,吉林市民是信宿,哈尔滨政府也是信宿。当哈尔滨方面获知松花江被污染的识别信息后,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的媒体(以及省市政府)就由信宿转变为信源,哈尔滨政府通过媒体传递出危机识别信息和应对信息,哈尔滨市民作为信宿接收这两类信息并作出相应反应。同时,中央政府应及时将这两类信息通报受到牵连的俄罗斯方面。在此次城市生态危机传播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吉林省和吉林市政府、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政府,他们是权威信源,而他们也是此次危机的直接管理者。作为权威信源,他们的核心任务之一,便是及时地收集“征兆”、“迹象”信息以识别危机,科学地分析危机以制定应对之策,适时地信息以组织动员力量克服危机。

媒体是信息流殊的信宿与信源集合体。政府作为权威信源,通过媒体来实现信息的流动、散布以及反馈,从而达到危机管理的目的。在这个事件中作为省级机关报的《吉林日报》和《黑龙江日报》,它们在相当大程度上与政府共同掌握着危机的原始信息,媒体表现与政府传播基调基本保持一致;而《北京青年报》和《第一财经日报》在此次危机的报道中,它们的信源既包括两省政府,又独立于两省而拥有更多的信源,这些信源通过它们报道得以体现。它们的信宿既包括两省受众,也包括全国其他地区受众。

三、危机信息流障碍因素分析

当信息准确,传播、接受和反馈通畅,并且传播、接收、反馈均很及时的时候,危机传播的信息流应该是有效的,有利于减轻危机,甚至避免危机的发生。在这个时候,信息流障碍趋于零值。但在现实中,信息流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因为出现准确与否、及时与否的问题,从而产生信息流障碍。

1.第一、二阶段的危机信息流,障碍源于“内紧外松”的传播策略和由地方保护主义主导的信息封闭策略

在第一阶段,这四家媒体都在爆炸发生后及时报道了这一事件,其中,《吉林日报》从11月14日到17日的报道重点依次是:省领导赴现场部署救援,事故不影响主业生产;事故处理有序进行,生产整体正常;应急预案措施得力;通报要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安全生产。关于爆炸所引起的吉林松花江段污染问题只字未提,只提到没有造成大气污染。但是,位于吉林市松花江下游的吉林省松原市,在没有告知原因的情况下连续停止供水7天,直到11月23日;与此同时,吉林市上游的松花江丰满水库的排水量被加大。这个事实说明,吉林石化公司和吉林省政府对于爆炸后造成松花江污染是知情的。《第一财经》11月24日社论提到,“环保总局在《新闻通稿84号》通过一组翔实的数据清楚地告诉我们,此次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已经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消息还说,吉林石化公司爆炸发生后,监测即已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造成水质污染。”[1]《吉林日报》在11月24日头版新闻中也承认:“11月13日,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苯胺厂车间爆炸事故发生后,我省严密监控环境质量状况,及时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第二松花江。”[2]《北京晚报》引述当地一名媒体工作者的话:吉林石化爆炸造成水污染在吉林已是公开的秘密,但是媒体从没报道过。

因此,在第一阶段的危机识别信息应该是两个,一个是爆炸本身带来的危害,包括疏散等信息,其信宿或者利益相关者是现场附近的市民;二是有关松花江吉林段的污染情况,其信宿是吉林市和吉林市松花江下游城市市民,尤其是松原市市民,还有更下游的黑龙江省松花江沿岸各城市市民,尤其是哈尔滨市市民。关于第一个危机识别信息,《吉林日报》通过偷梁换柱的方式,以政府积极作为和石化公司宣布没有污染,替代了这一危机信息,危机无从识别,以次来消弭爆炸可能带来的恐慌和波动。关于第二个危机识别信息,吉林省政府和《吉林日报》作为信源予以回避,当地媒体无一报道,哈尔滨媒体当时前往采访,也被告知松花江的水质“未受污染”。因此,与之对应的危机应对信息自然也就不存在。信息流在第一阶段的总体特征是危机识别信息缺乏,从而造成信息流障碍。由于第一阶段如此,造成整体无言的第二阶段。

沿袭以阶级斗争为纲时期“内紧外松”的传统的传播策略,是出现危机传播障碍的主要原因之一。“所谓‘内紧外松’,是指某些信息只在内部流通让内部紧张行动起来,而对外保密、封锁信息、保持外部平静的氛围。‘内’通常指的是组织内、系统内。‘外’指的是组织外、系统外的社会。‘内紧外松’是中国人非常熟悉的词汇,是中国几十年来经常采用的危机传播策略。具体表现在,当国内或者国外发生重大事件的时候,以政府为代表的组织内部可能会紧张地开会、磋商并布置行动措施,但广大公众借以获取信息的大众媒体通常会被要求保持沉默,政府也选择沉默。‘内紧外松’使大部分没有特殊信息渠道的公众认为事件没有发生。”这一危机传播策略曾经被认为在经历了非典事件后得到了“逐步的修正”,[3]但是,吉林省政府第一阶段的危机管理手段,仍然是典型的“内紧外松”传播策略:在发现污染情况后,“全力防控”,加大丰满水库的放流量,以稀释污染物,却不通过媒体向吉林百姓告知污染实情,反而以大量负面新闻正面报道的手法,营造出“有序”、“有效”的虚幻事实。松原市市民连续停水7天却不知情、无以应对,就是这种“内紧外松”传播策略导致的结果。松原市停水7天可以瞒住,在于该市太小,只有几万居民,但是到了800万人口的省会城市哈尔滨及附近地区,情形就不一样了。

地方保护主义导致吉林省对邻省黑龙江将会遭遇的生态危机采取封闭传播的策略。对利不关己和有损自身利益的危机管理的不作为,导致在危机信息的传播上也处于不作为状态,具体表现为对传递危机识别信息的信源角色的极力回避。吉林省的地方保护主义在此次危机事件中表现明显。吉林省饮用水基本不从松花江取用,而哈尔滨90%的饮用水来自松花江。吉林省境内的第二松花江边有不少化工企业,几十年来不断对松花江造成污染,两省间曾为此多次协商。爆炸发生后,“吉林丰满水库曾经开闸放水,但19日在污染带流入我省[黑龙江]境内后,吉林减少了丰满水库的放流量,后经水利局协调再度加大放流量。”[4]《第一财经》在哈尔滨宣布紧急停水的当天(21日)采访吉林化工,“吉林化工方面否认爆炸污染到松花江水源”。[5]

地方保护主义不仅影响到政府行为,使吉林政府不愿意承担污染责任,甚至不愿意分担处理污染的责任,并且直接体现在媒体对本地利益以外事件的冷漠和麻木。下面是《北京晚报》记者与吉林市《江城日报》新闻部的通话:

江城日报新闻部:据我所知我们这边水源没有污染。

记者:那你们知道污染了其他松花江流域了吗?

江城日报新闻部:中央台新闻不都播了吗?我们也不比他知道的多!

记者:那你们为什么不报道?

江城日报新闻部:我们报道什么呀?往下走了,我们这边没继续污染,我们没什么可报的呀!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吉林省政府和吉林省的媒体在回避自己的信源角色上达成默契。当信源作为主体,意识到承担这个信源角色可能威胁或损害到自身利益的时候,有可能回避这种角色,以保证自身利益的完整。当地方保护主义成为一种根深蒂固的主导意识时,传播主体可能在潜移默化中对危机信息的信源角色处于一种近乎于本能的排斥反应中。失去信源,危机传播的信息流就成了无源之水。

对于这样的问题,外国人也注意到是地方负责人在阻碍危机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达。世界自然基金会主席克洛德·马丁25日接受瑞士媒体采访表达了他的看法:“中央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严格的法律,问题是中央政府在迫使地方政府执法时遇到了阻力。”

用本文前面信息流流程图来归纳第一、二阶段吉林省政府的传播管理模式,如下图:

(“‐/‐”表信息流中断)

2.第三阶段的危机信息流,障碍源于以“经济安全为重”的政绩意识和对人民知情权的无视,信息纠错使得信息流回归常态

这一阶段危机管理主要集中在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政府(以下简称“哈政府”)通过媒体对水污染和停水信息的控制上,具体表现为三次停水公告。

公告一:11月21日,公告哈政发法字(2005)25号:“为了保证市区单位和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区市政供水管网设施进行全面检修并临时停止供水,……自2005年11月22日中午12时起,对市区市政供水管网设施进行全面检修并临时停止供水,检修并停水的时间约为4天(恢复供水时间另行公告),请市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户和居民以及供水经营单位做好生产、生活用水储备,保证正常生产、生活需要。”[6]

25号公告公布之前的18日,黑龙江政府就已经得知吉林爆炸污染到松花江,《北京晚报》23日在报道中引述哈尔滨市政府紧急工作会议的解释说,由于正处于招商引资关键时期及旅游旺季,所以当时没有公布,直到考虑到为市民生命健康负责,才作出停水决定。显然,25号公告是黑龙江政府从瞒报到谎报的危机处理结果。

当黑龙江政府作为信宿获知危机信息后,正常的信息流环节应该是由信宿角色迅速转换为信源角色,将危机识别信息和相应的危机应对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给信宿哈尔滨市民。但是政府方面以经济安全为重,截断信息流,导致停水前期的瞒报,使哈尔滨市民无法适时进入危机识别信息的信宿角色。

2003年非典报道前期出现瞒报、谎报的情况,很大程度上考虑的是局部的经济安全和实际利益,这种考虑背后起支配作用的实际上是政绩意识。因为考核和比较地方政府作为的主要标准就是经济发展水平。这次从瞒报到谎报,出于同样的考虑,历史在这里重演。

瞒报行为直接阻碍了信息流,而当污染危机越来越逼近,对市民生命健康将造成直接威胁时,瞒报演变成谎报,以“供水管网设施进行全面检修”来解释停水决定,这个过程中政府担负起信源角色了,但传递的是对应急措施的虚假解释信息;哈尔滨市民作为信宿接收到的不是危机识别信息,而是噪音。噪音形成于发送端时,不可避免地导致其他的信息流环节都随之失去精确性和清晰度。哈尔滨的媒体将25号公告传输出去后,各种怀疑、猜疑和谣言不断在对公告提出怀疑,如“零下10度,寒冷的冬天维修管道,根本没有操作性”、“现在正是供暖期,维修4天,让百姓生活在冰窖里,稍有理性的人也不会这样做,除非发生重大事件”、“管道维修从来都是一段一块进行的,全市停水,而且是4天,损失有多大,难以估量,这不符合常规”等等。网上流传的关于停水原因的说法有两种:饮用水网中被投入了可以导致2亿人死亡的剧毒氰化钾,及氰化金钾;吉林的水源头被有毒的苯污染。与此同时,地震的谣言也疯传开来,出现市民储藏食物、夜间不敢睡觉、搬家躲避的现象。

黑龙江政府的行为重复了非典前期的传播套路,百姓对政府的不信任,谣言和社会恐慌随之而来。黑龙江省省长张左己后来解释说:“我们以‘管道维修’为由的停水公告,对此我们是颇费斟酌的:我们顾及别人的感受,不希望产生‘你污染,我治理’的压力;还顾及群众对突如其来的灾难承受不了;也顾及涉外问题,担心给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造成影响。在中央的支持下,不到10小时,我们就纠正了这个‘善意的谎言’,向群众公布了真相,得到了群众的谅解。”[7]即使这样的正面解释,仍然无形中透露出省政府领导人的心态:担心外省和外国的责怪,高于对人民生命安全的考虑,他没有说出的还有一点,即政府对人民处理危机信息能力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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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善意的谎言”使得中国在国际上给人印象如何呢?法国《费加罗报》11月25日的报道中指出:“事件尤其突显了中国政府缺乏以冷静和透明的姿态应对重大危机的能力。在哈尔滨,一方面是地方政府试图严格监控新闻传播,另一方面是各网上传闻﹑手机短信﹑小道消息大行其道。直到本周初,哈尔滨地方当局见事态无法掩饰,才通报市民可能发生松花江污染。”法国《世界报》24日的文章甚至称这次事件是“化学切尔诺贝利事件”。这对于中国的国际上形象,是一次极大的损害。吉林、黑龙江的政府和传媒,只本位主义地考虑眼前的利害得失,而在世界一体化的新形势下,我们必须要考虑到对国际社会的影响。这样的教训,实在不该再重复了!

公告二:11月22日,公告哈政发法字(2005)26号:“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胺苯车间发生爆炸事故。据环保部门监测,目前松花江哈尔滨城区段水体未发现异常,但预测近期有可能受到上游来水的污染。为确保市区内人民群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水安全,哈尔滨市政府决定,22日20时左右,市区市政供水管网将临时停止供水,停水时间约为4天(具体停止供水和恢复供水时间另行公告)。”[8]

公告三:同一天偏后,公告哈政发法字(2005)27号:“根据省环保局监测报告,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爆炸后可能造成松花江水体污染。为了确保我市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市政府决定于11月23日零时起,关闭松花江哈尔滨段取水口,停止向市区供水,具体恢复供水时间另行公告。望市区内广大市民群众及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给予谅解。”[9]

26号公告证实了政府之前的谎报行为,同时起到了信息纠错的功能。信息纠错在危机信息管理中至关重要,尤其是来自危机管理者方面的。处于危机信息流链条上的利益相关者在接收外来信息时自然会努力减少噪音,但是作为信宿,他们只有接收信息的权利而没有办法掌握信息源,因此结果就像25号公告后那样,以噪音(人际传播间)抗拒噪音(官方媒体)。消除噪音还要依赖权威信源,即危机管理者的信息。信息纠错使信息流中的噪音减弱,准确信息占据主导地位,信息流恢复常态运行。26号公告是此次危机传播中哈尔滨政府作为信源首次危机识别信息,哈尔滨市民作为信宿接收后,对水污染时间、影响范围以及影响时段有了认识,这是公民行动的重要依据,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26号公告是进步的表现。

但是,这两个公告属于来迟了的危机识别信息,不是危机应对信息。有了危机识别信息不等于就自然获得了危机应对信息,尤其是在没有先例可循的危机中,认识到危机的即将到来或已经到来,却不知道该怎么应对时,恐慌的程度并不亚于不知情时。“由于政府在开始的公告里,仅仅要求大家自己储备水,而政府会采取什么相关措施,却没有给出,一时间,哈尔滨市出现了种种恐慌,在当地流传已久的地震传闻,也在加剧着恐慌。虽然当地政府否定了地震的可能,记者采访的不少哈尔滨市民都坚信,近期大庆可能会有一场地震。”恐慌之下,“人们纷纷扑向超市,紧急从超市抢购物资,主要是抢购饮用水和食品。导致商场的饮用水一夜脱销,并且在大街小巷出现了黑市;火车站、飞机场人山人海,就像春运一样,火车票很快销售一空,飞机票也往往只剩下几张头等舱。很多人不得不纷纷用各种交通工具,转到其他城市再飞往其他地方。而且各种谣言四起,传说黑龙江要有地震等等。”[10]

从11月23日起,《黑龙江日报》才开始在报道中涉及危机应对信息,并在11月24日2版开辟《关注松花江水污染特别报道》版,相关报道逐渐增多,恐慌、谣言和疯狂抢购行为逐渐平息。但是对政府处理危机行为不当的批评和社会恐慌的报道,《黑龙江日报》只字没有,而是出现在其他省市的报纸上,如同《吉林日报》关于吉林石化公司爆炸导致哈尔滨停水的责任、吉林省副省长前往哈尔滨道歉等不利于本省形象的报道一概“失语”一样。

在此次危机传播中,还有一个信宿是容易被忽略的,那就是俄罗斯方面。松花江注入黑龙江的苯污染带到达俄罗斯远东地区时,苯含量预计超标7-10倍,拥有150万人口的哈巴罗夫斯克市和附近区域将成为直接受害者。对于俄罗斯政府来说,及时获得危机识别信息对于提前做好危机应对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据《第一财经》报道,环保总局直到24日才通报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25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并且解释:“……我们认为,吉林省政府的做法是可行的,保证了群众没有受到影响。至于向俄方的通报问题,我想,从现在开始,这个受污染的水流流到黑龙江(俄罗斯境内)还有14天左右的时间,影响程度会有多大,目前来看,它是在减弱,影响的程度会越来越小,所以现在把这个情况如实地、详细地向俄方通报,我们认为时间也不算晚。”[11]承认污染到黑龙江,意味着可能承担巨额的赔偿(据俄罗斯新闻网报道,俄罗斯议会要求中国赔偿黑龙江水污染。杜马(议会)副主席亚历山大•扩萨里可夫发表声明说,中国应该对黑龙江支流松花江水的污染给予俄罗斯赔偿,以便俄罗斯采取避免生态环境灾难的防护措施。扩萨里可夫表示,赔偿金额不少于几百万美元。“肇事方应该负责消除这场环境污染带来的一切费用。”),但是早通报可以减少赔偿,晚通报会加重赔偿,这个道理被掩饰责任的惊慌心态遮蔽了。到无法遮掩之时(10天后)才通报俄方,表现了国家环保局在国家关系层面上与吉林、黑龙江省政府遮掩事实有同样心态,至少缺乏国际环保责任意识。中国是国际减灾协会成员,有及时通报灾情给相关国家的义务。

总结《黑龙江日报》和哈尔滨政府在此次危机传播的表现,参照本文前面所显示的此次危机信息流流程图,可以归纳为下图:

(“‐/‐”表信息流中断,“”表信息流畅通)

四、总结与分析

在城市生态危机传播中,危机识别信息必须及时、公开传播,它不仅是危机管理者决策的依据,更是公众行动的重要依据。政府作为权威信源,负有提供危机识别信息的责任。媒体作为危机信息的信宿与信源共同体,不仅是政府的“危机信息代言人”,更是社会环境的“守望者”。在此次危机事件中,《吉林日报》和《黑龙江日报》仅仅充当了前者而丧失了后者的职能。

城市生态危机事件影响到数量很大且极为密集的人群,对危机信息的隐瞒和和谎报,都将阻碍信息流的正常运行,产生大量噪音,导致社会恐慌和失控行为。保证危机识别信息及时公开的传播,是遏制噪音的第一步。

危机识别信息的传播还远不是危机传播的终结,正如哈尔滨政府在公开危机识别信息后社会反而进入更加混乱的恐慌阶段所揭示的,与危机识别信息相对应的危机应对信息,在危机处理中相当重要。这种应对信息能否及时传播并被信宿所接收,是权威信源的另一核心管理内容。

英国学者迈克尔·里杰斯特指出:“只有进行有效的传播管理,才能进行有效的危机管理”。[12]这句话是对危机传播本质特征的精道把握,也揭示了这次哈尔滨水污染停水危机中没能进行有效危机管理的根本原因。这次事件说明了如下的道理:不论是危机前的信息预警、危机爆发后的新闻和公众沟通,还是危机后期的形象修复等,无一不需要调动一切信息传播手段来进行。正如美国学者费姆-邦茨(K.Feam-Banks)所说,“一个有效的传播不仅能减轻危机,还能给组织带来比危机发生之前更为正面的声誉,而低劣的危机处理则会损伤组织的可信度、公众的信心和组织多年来建立起来的信誉。”[13]

政府历来都是危机管理者,也是权威的信源,如何充分发挥信源角色,是进行有效传播管理的关键。危机传播理论中有个著名的“3T”原则:“Tellityourown(告知你所知道的情况);Tellitfast(尽快提供情况);Tellitall(提供全部情况)。”[14]3T原则的满足,也就是对知情权的满足。

在此次危机事件中,吉林和黑龙江省的政府没有及时透明地传播危机信息,当地传媒对涉及本省的问题保持沉默,显然主要不是传媒不愿报道,而是多年来存在的一种潜规则在起作用。现在各地出现了一个专用名词“控负”,这成为地方宣传机关的主要职责。一些领导评价本地区本单位宣传工作好坏的标准之一,便是要将本地区本单位的负面信息控制为零。

尽管这次两省政府和传媒初期采取的封锁、歪曲危机信息的模式在历次公共危机事件中被反复证明是无效的,甚至是破坏性的,为什么仍然不断重演?问题在于长期以来对“政绩”的考核标准被扭曲了,使得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危机管理意识,“控负”成为危机传播中政府的习惯性思维,尤其是危机事件局限于某一地区时,侥幸瞒天过海的心理往往占据上风。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的知情权必然成为牺牲品。

11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在回答《华尔街日报》记者关于信息的提问时回答说:“信息的我们理解有几种方式,向公众是一种方式,向地方政府和沿线受影响的一些企事业通报也是一种方式。”[15]这里谈的是松花江污染事件,涉及社会的整体利益,不仅直接受害的城市市民,而且全国的公众,甚至国际社会都有权了解情况,如果这样的知情权成为依形势需要而定的选择项,知情权的丧失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如何保证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来承担传播与己不利信息的信源角色,不仅是传播学的思考,更是社会学、政治学的思考。参与制定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学家周汉华谈到,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16]这才是公共危机传播的国际惯例。

在此次危机传播中值得反思的另一主体是大众媒体。“以大众传媒为主要载体的危机传播被公认是危机管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环节”,[17]因此,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是大众媒体取舍信息的重要尺度。可是在此次危机传播中,《吉林日报》和《黑龙江日报》并没有履行应有的信息沟通职能,只是被动地传递政府需要传播的信息,对各自地方政府不希望传播的信息则讳莫如深。与之相比,《第一财经》对危机事件的关注程度和角度,远远超过这两家与当地市民休戚相关的媒体,并且大胆地对政府的处理手段和的信息真实性提出质疑。这可能与《第一财经》为异地媒体,几乎所有稿件都是由该报派驻吉林和哈尔滨的记者采写而成有很大关联。其他异地的报纸也发表了相当尖锐的批评。《中国经济时报》认为,如果个别领导人不负责地撒谎,那么这是对社会犯下的一个严重罪行,因为任何流言都可能会引发一场社会灾难。上海《东方早报》说,由于没有向公众通报实情而导致的恐慌和连锁反应将极大地损害政府的信誉。拖延并掩盖真相和疏忽大意,都会导致灾难迅速恶化。但是同为异地媒体的《北青报》,几乎所有稿件都是转载于新华社,在评论方面也没有明显的作为。这种异地监督的现象,为如何保障舆论监督的有效性,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

无论是地方媒体,还是全国性媒体,如果面对广大人民面临的重大生态危机麻木和冷血,面对危机管理者错误的决策无动于衷,习惯性地与之达成传播的默契,完全不履行传媒的社会公共职能,无疑是媒体的悲哀。

注释:

[1]《第一财经日报》11月24日A2版《追究环境灾难的法律责任》

[2]《吉林日报》11月24日头版《高度重视全力防控》

[3]钟新《危机传播研究》第123页,中国人民大学博士毕业论文,2005年

[4]《黑龙江日报》11月25日头版《答疑》栏

[5]《第一财经日报》11月22日头版《哈尔滨紧急停水4天原因待查》

[6]《北京青年报》11月22日A13版《哈尔滨今起全城停水四天》

[7]《北京娱乐信报》2005年11月26日4版《停水曾“善意的谎言”》

[8]《黑龙江日报》11月22日头版《哈尔滨制定紧急供水方案》

[9]《哈尔滨日报》11月22日头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正式停止市区自来水的公告》

[10]《第一财经日报》11月25日A2版《哈尔滨停水事件政府危机管理透视》

[11]《第一财经日报》11月25日头版《环保总局定性石化爆炸为重大污染事件》

[12]迈克尔·里杰斯特《危机公关》第30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版

[13]廖为建、李莉《美国现代危机传播研究及其借鉴意义》,《广州大学学报》2004年8月P20

[14]廖为建、李莉《美国现代危机传播研究及其借鉴意义》,《广州大学学报》2004年8月P21

污染管理论文篇4

一、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特征

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有别于一般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揭示了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原因。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

在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中当事人双方力量悬殊巨大,加害一方常常为具有经济、科技、信息实力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公司、企业集团乃至跨国公司,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或市民。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主体间的实力具有不平等性。

在一些情况下,侵权主体与受侵害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环境污染是伴随经济发展的“副产品”,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无可厚非的日常行为蓄积造成的。如在由汽车排放尾气造成的光化学污染事件及其他复合侵权事件中,要寻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难的。受害人往往就更难确定,如1986年前苏联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故,造成成百上千的人患上癌症,并将危及后代人。

(二)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

环境污染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大多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或其财产之上,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损害,其过程表现出极为明显的间接性。同时,各种污染物质来源广泛、性质各异,它们进入环境中以后,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环境要素之间往往又会发生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反应,并通过各种自然规律发生迁移、扩散、富集等现象,从而使得损害过程变得异常复杂,具有显著的复合性。

(三)损害结果的持续性、潜伏性

污染物的不断排放,其损害后果也将持续出现,即使停止了污染物的排放,污染损害也不会立即消失,而会在环境中持续相当长的时间。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尤其是疾病损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常常要潜伏很长时间,即使发现了通常也不能很快消除。换言之,受害人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损害,环境污染侵权损害后果具有明显的潜伏性与滞后性。如日本70年现的骨痛病,其潜伏期就达十余年。从1955年以来,日本富山县神道川河岸的炼锌、炼铅厂不断将含镉的废水排入河内,沿岸居民饮用了含镉的水,吃了用含镉的废水浇灌的稻米,使镉在人体内慢慢积蓄起来,一直到十几年后,终于导致人们的骨骼变形萎缩。

二、受害人承担的证明责任

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将一切证明责任都转移给加害人,而只是转移依传统的证明责任规则原本应由受害人承担的部分证明责任。受害人仍然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由受害人证明危害事实

环境污染损害的对象,一般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三部分。应由受害人证明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或存在发生损害的现实危险的事实。第一种情况是指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应由受害人对损害事实负证明责任。因为受害人对造成了哪些损害最清楚。可以请环保局、医院等相关部门对损害事实做出鉴定,同时也可以请公证处做出相应的公证。需要注意的是,在损害事实中,人身权、财产权所受损害较易证明,但环境权所受损害较难证明,受害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由于自己所处的环境被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了自己拥有健康、安全、舒适、宁静、优美的环境即可,如建筑物对毗邻居民日照权的妨碍等。

第二种情况是指已发生环境污染的行为,还没产生损害事实,但具有造成损害的潜在危险,应由潜在的受害人对该危险负证明责任。因为根据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如果对有造成损害之虞、但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不予制止,令其排除妨害,往往有可能使危害后果扩大化、严重化,从而对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环境资源等造成严重损害。根据特殊侵权行为“即使尚未造成损害,但有发生损害的现实危险时,当事人也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原理,[2](p407)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成立,并不必须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潜在的受害人只要经过科学上的判断,证明污染行为具有造成损害的危险盖然性即可。

(二)由受害人证明加害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加害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应由受害人负证明责任。发生污染事故后,受害人要立即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方面报告,尽一切可能做好取证工作,取证应由环保监测或其它有关专业机构的技术人员按规范进行,最好是申请公证,由公证人员到场对现场取样、送样、封存和鉴定的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并出具公证文书。

污染物的排放超过标准不作为侵权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国家环保局(91)环法函104号对湖北环保局请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否以过错和违法性为条件的批复中指出:“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一个人遭受损失。”并指出“至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3](p208)环境污染的形成主要取决于污染物质在一定空间和时间内的累积。当污染物质的累积超过了当地环境本身的容量和自净能力时,污染就会形成。因此,企业即使达标排放污染物质,在一定条件下(污染源较为集中的地区)也会导致环境污染的产生。易言之,企业达标排污同样可能导致危害后果的产生。

我国台湾“最高法院”在1986年有一个与废弃物排放有关的案例:“农学院鉴定报告结果栏第三项载明……结论上可确定的是工厂排放氟化物之气体造成稻谷之枯死,而被上诉人工厂所排放之废气含有氟化物之气体,均未超过政府公告之排放标准。但政府公告之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系以维护人体健康为目的,排放之污染物未超过政府公告之排放标准,仍不能排除其所有损害农作物之可能。”本案湾“最高法院”鉴于被上诉人工厂所排放有害气体已对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开启了一个危险源,且该危险源唯被上诉人工厂控制支配,故所排放之废气未超过政府公告之最低标准,仍不得主张免责。[2](p254)

综上,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不应以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中环境质量及排污等标准为判断的依据,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因侵害了权利人受法律所保护的权益而具有违法性。2002年4月天津海事法院审结的孔有礼等诉迁安第一造纸厂等企业水源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判实践中确认了企业排污达标亦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原则。[4]

三、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构成侵权责任必要条件之一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有前因后果的客观必然联系。在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是需要受害人证明该因果关系的。但是,环境污染侵害过程的间接性、持续性与复合性,损害结果的潜伏性、滞后性都导致了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变得极为隐蔽与不确定,欲寻求其间的因果关系,也就异常困难,有的问题甚至在科学上尚无定论。例如﹐某些污染物对生物和人体健康的危害,尚不能做出科学的说明。这样也就无法取得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另外,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企业有可能以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为借口,而不对外公布其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与生产原理,这样受害人很难获得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鉴于以上情况,有的国家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废止因果关系的直接认定,而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日本是最早采用推定方法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国家之一。日本在1970年12月16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处罚法》第5条中明确规定:如果某人由于工厂或者企业的业务活动排放了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并且其单独排放量已达到足以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而公众的健康在该物质排放后受到了或者正在受到危害,此时便可推定,此种危害是该排放者所排放的那种物质所引起的。该条规定可以说是对“因果关系推定”最简洁和最清楚的解释。日本在“四大公害”案件(新泻水俁病、富山痛痛病、四日市哮喘病和熊本水俁病)的审判中,依据这种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采取了病理学的旁证方法,即把流行病学的调查结果作为因果关系的证据,而不要求受害人对污染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因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自2005年4月1日起修订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六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以上规定可以归纳出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内容为:如果加害人不否认因果关系存在的,自然勿须举证,可直接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加害人否认其存在的,但加害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加害人即应承担“举证不能”所引起的后果,法院可以推定加害人之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诉讼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再将加害人的故意或过失作为证明对象,受害人无须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从而减轻了受害人在证明上的负担。在世界范围内,对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大多数国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50年代以來,工业发达国家由于环境污染空前加剧,绝大多数工业污染者并无过失,而危害范围却相当广泛,危害结果十分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至关重要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考虑污染造成的后果,而不是污染行为有无过失。从一定角度上说,污染企业的经营和获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环境污染和给他人造成某种不可避免损害的基础上的。因此不论加害者有无过失,由加害企业从其收益中拨出款项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是合情合理的。从诉讼法的角度看,在环境污染侵权领域确立无过错原则与加强对受害人保护的宗旨是契合的:第一,加害人的过错难以证明。由于现代工业生产的复杂性和污染过程的复合性,环境污染涉及到高深的科学技术问题,受害者难以证明加害者有无过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减轻受害人证明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加强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第二,通常情况下,受害方与加害方力量对比较为悬殊,受害方处于势单力薄,孤立无援的境地,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根本无法与加害方相抗衡,只有将法律保护的天平向受害人方面倾斜,才能体现社会公平。第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强化污染破坏环境者的法律责任,促进其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控制和积极治理污染,合理利用环境资源。[5]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已在各国立法中得到确认。日本《水质污浊防止法》和《大气污染防止法》都规定:工厂或企业由于业务活动而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水质和废液,损害人的生命或健康时,该工厂或企业对损害负赔偿责任。苏联把污染危害列入“危险责任”一类,实行无过失责任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4条规定:“其活动对周围有高度危险的组织和公民(交通运输组织、工厂企业、建筑工程部门、汽车占有人等),如果不能证明高度危险来源所造成的损害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或受害人的故意所致,应当赔偿所造成的损害。”我国已颁布的某些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2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五、加害人对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由被告人对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之一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56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以及海洋保护法第92条均规定: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作为免责条件。但要求加害人对自然灾害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和避免损失的扩大。如果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不是引起损害的原因或者不是引起损害的全部原因,则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此外,战争行为、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也可在特定情况下成为免责事由。海洋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战争或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加害人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例如,孔有礼等诉迁安第一造纸厂等企业水源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加害人证明华丰纸厂等国有大型企业,有近百年生产历史,排污在前,养殖在后,受害人对在靠近企业排污的河道及入海口从事养殖业的风险估计不足,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法院支持了该主张,判决由孙有礼等养殖户自行承担损失286.854万元,其余669.324万元损失由造成污染的企业承担。

六、受害人与加害人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

受害人与加害人的证明责任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是时间上的区别。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先由受害人承担污染行为发生与存在危害事实的证明责任,加害人暂时不承担证明责任。当受害人完成了自己的证明责任之后,加害人再承担法定的属于自己的证明责任,即污染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存在免责事由的证明责任。因此,两者在诉讼中分别承担着法律赋予的证明责任,在时间上不应颠倒。二是效果上的区别。就受害人来说,在他完成了自己的证明责任之后,他并不必然胜诉,但是,如果受害人不能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则面临败诉的风险。就加害人而言,如果他完成了自己的证明责任,他即赢得胜诉的判决。反之,他就败诉。例如,浙江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厂诉嘉兴市五家化工厂排放工业废水污染案,原告认为被告排放的工业废水污染了其养殖水域,致原告养殖的美国青蛙大量死亡直至绝塘,遭受了几十万元的经济损失。在案件审理中,原告不仅提供了当地环保部门对被告人所排放的工业废水污染了包括原告养殖水域及取水河道在内的水域的水质检测报告,而且还有数十名证人作证证明该养殖水域因被严重污染,已经无人从事养殖业了。此时,按照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被告要就其排放废水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也就是说,只要该水域还有渔业养殖户在从事渔业养殖,就能证明原告的举证只是偶然现象。而被告恰恰找出了这样的证据,该案由于被告提供的该水域尚有两名养殖户能够正常养殖的证据,证明工厂的排污行为与原告养殖水域存在青蛙蝌蚪大量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判决原告败诉。[6]

【参考文献】

[1]杨素娟.平湖“蝌蚪”索赔案之评析[N].中国环境报,[2002-6-22].

[2]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

污染管理论文篇5

地球为人类提供了空气、水、土地以及大量的生物和矿物质。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又在不断地影响和改变着自身的环境,甚至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臭氧层破坏、气候变暖、水资源的短缺和污染、化学品和固体废弃物的危害等等,已经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现实威胁。而大部分环境污染物是因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产生的。它们进入环境后,通过物理变化、化学反应或生物作用会转变成危害更大的新污染物。今天反污染的前线不单是在工厂,而是还在你的办公室里、你的家中。人的一生绝大部分时间是在室内(家庭居室、办公场所、商店宾馆、车辆习机)度过的。调查显示,上海居民平均有86%的时间是在室内度过的,而有60%的时间是在自己的家中。然而,室内化学污染物的种类及其污染的程度与室外存在着明显差异,而且要严重得多。

除了室外的大气污染物能经空气流通进入室内以外,室内各种建筑装饰材料、厨房炊事、化妆品、日用化学用品和化学制品、复印机、放射性污染物等都是重要的室内化学污染源。人们已从室内空气中鉴定出300多种挥发性化学物质。尽管其含量一般仅在mg/kg或μg/kg级水平,甚至更低,但某些室内化学污染物的浓度还是远高于室外,而且由于人们长时间留于室内,其影响是十分严重的。医学研究表明,由上述原因造成的室内化学污染是呼吸道、心血管疾病和癌症的重要诱因。大量合成化学品不断进入室内产生的各种化学污染已成为一个突出的健康问题,正在引起发达国的环境和卫生学家们的关切和注意。专家们已发出警告:富强内化学污染对健康的危害已经到不容忽视的地步了,人们在注意室外环境保护的同时,应该采取有效对策,减少室内化学污染,以保护人类自己的健康。

一、建筑装璜装饰材料污染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新型建筑装璜装饰材料进入了家庭,成为新的化学污染源。家具、墙纸、天花板、化纤地毯、塑料地板、隔热材料等中所含的甲醛在长期持续缓慢地释放出来。各种树脂、油漆、乳胶、涂料、粘合剂等也大量释入出甲醛。塑料制品受热潮解时容易发生变性释放出甲醛。调查发现,装饰程度较高的居室中,甲醛浓度竟为室外的46倍。甲醛为细胞原浆毒。可经呼吸道、消化道及皮肤吸收,对皮肤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可引起组织蛋白的凝固坏死,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抑制作用。动物试验证明甲醛是致肺癌物。室内含量达30mg/m3进可当即致死。因此,研制新一代环保型装璜装饰材料,实现装璜的环保化、绿色化,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控制甲醛污染的有效方法是关闭门窗,在室温27℃以氨水熏蒸几个小时,装修中使用的各种溶剂、粘合剂可造成苯、甲苯、二甲苯、三氯乙烯等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油漆中用做稀释剂的香蕉水,含苯或甲苯达50%—55%,其毒性作用主要表现在对神经系统的先兴奋后抑制作用,对皮肤粘膜有刺激性。中毒后出现头痛头晕、心动过速,重者出现意识障碍、抽搐,可发生脑水肿、呼吸衰竭甚至死亡。因此,装修宜适度,刚装修好的新居应加强通风,不宜马上入住。

二、厨卫污染

炊事燃烧、分散取暖是居室空气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各种燃料(煤、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木材、纸等,在供氧不足下不完全燃烧,生成大量多环芳烃(PAH)。在400℃—800℃下芳香烃逐渐聚合或环化生成的苯并[a]芘是强致癌物。SO2、酚等促进致癌物与苯并[a]芘等联合作用,使肺癌死亡率逐渐上升。家用炉具排放的烟气中苯并[a]芘可达1000μg/m2。医学调查证明,云南宣威肺癌死亡率居全国之首可能与其室内燃煤污染物浓度高于室外的数十至上百倍有关。

流行病学研究表明,煎、炒、烤、烘等高温烹调加工中,烹调油在270℃高温下分解,其烟雾中含有多环芳烃苯并[a]芘、苯并蒽,而食用油与鱼、肉等食品一起在高温下能生成烃类、醛类、羧酸、杂环胺等200多种物质,其遗传毒性远大于苯并[a]芘,我国女性乳腺癌的高发可能与此相关,香肠、熏鱼、烤牛肉、烤焦的鱼皮以及直接在火上烤的牛排中,苯并[a]芘的含量分别是高达1.0—10.5μg/kg、1.7—7.5μg/kg、3.3—11.1μg/kg、5.3—760μg/kg和50.4μg/kg。而爱吃烟熏食物的冰岛人的胃癌发生率很高。故应改革炉灶,使用脱排油烟机,注意通风、消烟、除尘,减少高温烹调,提倡烹饪电气化。

卫生间、下水道散发的气体中含有H2S、甲硫醉、甲硫二醇、乙胺、吲哚等,有毒性,会引起呕吐、降低食欲。空气中H2S含量为30—40mg/m3时即会引起眼睛及呼吸道症状。而若低浓度下长时间接触,也会发生慢性中毒反应,头痛、眩晕、记忆力和免疫功能下降。

吸烟与肺癌的增长呈正相关。香烟烟雾中含有相当数量的多种PAH、氮氧化物、尼古丁以及As、Ni、Cr等多种致癌物和CO、HCN等多种有害物。用GC/MS分析烟草焦油中的PAH有150多种,其中致癌的有10多种。每100支烟中含苯并[a]芘3.0μg—4.0μg,二苯并[a,j]荧蒽0..4μg,,苯并[b]荧蒽0.3μg,苯并[j]劳蒽0.6μg。吸烟有害健康者同样受到严重威胁。

三、化妆品污染

美容热使形形的化妆品涌入家庭。专家告诫,应慎用各种化妆品。

临床发现,使用化妆品引起皮炎患者增多。化妆品中的色素、香料、表面活性剂、防腐剂、漂白剂、避光剂等都可导致接触性皮炎。香水、防晒剂、染发剂中含的对苯二胺,口红中含的二溴和四溴荧光素都具有变应原性质,可引起皮肤红肿、搔痒,发生变应性接触性皮炎。胭脂、眉笔的笔芯亦含有变应原,可引起眼睑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使用含雌激素的化妆品能引起儿童性早熟发育症状。

洗发香波中含的苯酚有毒性。其口服致死量为2g—15g。若苯酚通过皮肤大面积吸收进入体内,对内脏肾功能和神经系统有广泛的破坏作用。严重者1小时内可死亡。洗发水含苯胺类化合物,溅入眼内,2天内眼球表面就出现广泛损伤,并能渗入晶体引起白内障。苯胺毒性很高,它通过肺呼吸,口服和皮肤接触进入体内。含氢醌的皮肤漂白剂,含巯基醋酸的冷烫剂、含硫化物的脱毛剂以及指甲化妆品常可引起刺激性接触性皮炎。国家规定祛斑霜的含汞量应低于百万分之一,但有些祛斑霜含量增高,引起慢性汞中毒。有些化妆品含有四氧化三铅(俗称丹红)或碱式碳酸铅(俗称铅白),进入人体或呼吸道易引起铅中毒。

有报道对美国广泛使用的29种化妆品进行分析,其中有27种检出了NKEIA(N—亚硝基二乙醇胺),Hecht在7种含十二烷胺的化妆品中发现6种具有毒性、致畸作用、致癌性的N—亚硝基甲基十二烷胺,含量达0.02ppb—0.6ppb。因此,应该选购有卫生部门批准文号的合格的化妆品。而据统计,即程度不同地出现过敏现反应,因此从医学的角度来看,不化妆、不染发、慎用化妆品、崇尚自然美,是现代女性最佳的养生之道。

四、日用化学品污染

家庭中广泛使用着各种日用化学品。美国环保局宣称,从油溱到洗涤剂,家家都有有毒化合物。各种家用除浊剂、消毒剂、洗涤剂、衣服干洗剂、空气清新剂、家具擦光剂、擦玻璃剂,它们是有用的,但同时也在散发出有毒气体。一些日用化学品含有挥发性溶剂,如汽油,长期使用有诱发心脏病的危险。

毒性很高的苯胺有少量用于生产家用化学品,如涂料、光漆、染料、抗氧化剂、除草剂、杀虫剂、茶菌剂。家用杀虫剂如萘(卫生球的主要成分)若误服,皮肤沾染或汲入高浓度蒸气的均可损害肝、肾。文学用做溶剂、来火剂、干洗剂的CCF,用做去油剂、干洗剂的CH3CCI3,用做致冷剂、发泡剂的CH2FCI等是主要的氯代烃污染源。在农药、油漆、油墨、复写纸、粘胶剂等中用做添加剂、在塑料中用做增塑剂的多氯联苯(PCBS),是毒性极大的有机氯化物,可诱导肝癌、腺瘤的发展,并能通过母体转移给胎儿致癌。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PCDD)、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是目前素养性最大的有机氯化物。杀虫剂、除草剂的大量使用,使环境中的PCDD、PCDF含量升高,每年进入环境的最可达105g。

五、放射性污染

烟叶中含U、Ra—226、Po—210、Pb—210等放射性物质。我国6个品牌香烟中,Po—210含量为8.5×10-13Curie/g。这些放射性物质被吸入支气管并在其分叉位积累,导致支气管上皮肿瘤。打火机使用的电石(氯化稀土产品)含微量U、Th,总放射性比活度为2.5×10-6Curie/kg。放射性稀有气体氡是严重的公害之一。氡是3种天然放射系在放射性衰变的公害之一。由于其有很大的流动性,能随时被人吸入体内,并继续发生放射性衰变,形成“内放射”,严得损伤人体的组织和器官,因此应注意严格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放射性物质含量低的建筑材料。身居花岗岩地带的居民应警惕当地井水、泉水、矿泉水有无异常高的放射性。其饮用水宜存贮几天后再饮用。

生活燃料煤中U、Th的含量分别可达0.8μg/g。北方农村用无烟囱地炉做饭、取暖,室内环境常被天然放射性物质尤其是Po—210污染,某些居民头发中Po—210的含量竟高出一般居民50多倍。

六、化学过敏症和大楼综合症

近年来一种易被人忽视的现代文明病——“化学物质过敏症”频频见诸报端,这是指因长期大量接触化学物质而导致的人体过敏,它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患者大多存在自律神经障碍,瞳孔对光线的反应以及眼球运动出现异常。其主要症状为手脚发冷、失眠、咽喉疼痛、腹泻、皮肤炎症等。由于导致上述症状的原因十分复杂,医生往往无法及时明确诊断。报道对144名患者的发病原因进行统计分析,35%因居住在新房内;58%因使用了空气清新剂、杀虫剂、香水甚至修正液等化学用品;6%原因不明。其中有80%为女性。除了撤去患者身边引发过敏症的化学物质,服用维生素以增加营养,促进排毒,通过运动加快排汗等方法外,目前尚无更有效的治疗方法。

随着高层建筑的现代化,使用空调系统的封闭型办公场所常使不少工作人员出现眼睛发干发炎、鼻塞、头痛、胸闷、怠倦、嗜睡等症状,被称为“大楼综合症”。其诱因是多种多样的;湿法复印机散发的碳氢化合物使人疲劳、皮肤疼痛、发炎;干法复印机逸出的臭氧能刺激眼睛与呼吸道,引起炎症;电脑、信息处理装置的荧光屏释放出的正离子影响人体的新陈代谢,降低对疾病的抵抗力,导致荧光屏皮疹;荧光照明设备的紫外线和空气中各种化学成份一起,产生光化学烟雾,影响视力。人体也是一种污染源,从呼吸道排出的化学物质有149种,通过尿和皮肤排出的有151种和171种。这些化学物质滞留在密闭的室内,对健康造成危害。

七、电子雾污染

电子雾污染虽不属于化学污染,但在室内环境污染中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在此值得一提。空调、彩电、计算机、冰箱、电热毯等各种电子产品在使用中都不同程度地发出电磁波——电子雾。电子雾会使人头痛、疲乏、神经质、睡眠不安,影响儿童发育。生物学家调查发同,1969年—1982年美国马里兰州有951名男子死于脑瘤,其中大部分是电工或电气工程师。而在高压线附近工作的人体内癌细胞的生长速度比一般人快24倍。因此为安全起见,人与彩电之间的距离应保持4m—5m,距离荧光灯管2m—5m;卧室内勿放置冰箱,电热毯变热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移动电话,对讲机发出的高频电磁波对健康有影响,经常长时间使用会产生头痛、注意力分散、眼睑抽搐、记忆力衰退等症状。故能使普通电话时尽可能不使用移动电话。

污染管理论文篇6

(一)西澳大利亚

政府在区域综合治理的执行中做出了一些关键决定。首先,执行需要通过对现有机构的各种政策和行动加以协调才能展开。其次,需要建立一个小型秘书处来推进所期望的协调。第三,应该建立优先权。西澳大利亚政府认为体制安排不需要过于复杂,最好利用现有能力安排出更多的管理人员,因此不需要建立新的立法和行政机构。这种协调机制就产生了综合流域管理协调小组,后来由一个称为流域管理办公室的小型秘书处为该小组服务,并且也建立了由具有技术专长的人员组成的技术顾问小组,以便与社区流域小组沟通交流并行工作。

(二)法国

多方参与是法国的环境污染跨域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国强调多方参与,以增强管理的民主化、科学性与透明度。各级流域机构中除了中央及地方代表外,还吸纳用水者、相关专家等作为其组成成员,如《水法》规定:“应当由国家代表建立一个地方水委员会,以便起草、修正和监督水开发和管理规划的执行。此外,在地方政府的职责问题上,规定:“在每个流域,流域委员会总部所在地的地方行政首长应当指导和协调在该地区国家水资源调度和管理方面的政策,以便促进该地区相关部门和地区对中央权利下放后工作的连贯性和协调统一。”

二、实现区域综合治理联动解决环境危机

(一)草拟京津冀环境行政立法,有法可依

现如今,市场经济日益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环境法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发生了显著的变革,传统的环境行政法律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方面也产生了一些变化,以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的环境行政责任制度也随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创新和完善。我们本着三方联动的理念共同解决环境恶化,提升经济效益。大力加强环保团队的联动建设,引进三方高端技术人才,深入实地考察,开发新型清洁能源,加大执法力度,打击某些偷排企业,揭发“捉迷藏”把戏,做到有法可依。

(二)建立京津冀环境行政协调工作机制

法国环境法典规定:“为履行其职责,生活质量部长,必要时,可以求助于其他部长领导下的部门和机构。”环境行政协助是我国环境行政权一体化的要求。随着环境法的日益完善和发展,纳入环境法的管理对象越来越庞杂,环境管理部门的分工越来越精巧、细密,职能越来越独立,但环境要素是一体的,不可能把它们截然分开,这就需要环境管理部门在环境管理过程中,更加体现一体化的要求,行政体制是一个组织严密的体系,是一个分工协作的大系统。行政体系内部给机构实体只是一种分工协作的关系,而非对立关系,各机构的总体目标、总体利益是一致的。必须依法建立行政协助关系,并保证行政协助的方便性、目的性、灵活性。

污染管理论文篇7

1、大汶河主要污染源及其污染现状

近年来,由于人口和经济的急剧增长,大汶河流域水体污染较为严重。据1990—2000年监测统计资料表明,流域内排污量较大,污染物质严重超标。受流域内各种污染源的排污影响,大汶河河流水体质量状况较差。

1.1主要污染源分布情况

新泰市是泰安市的主要工业基地,主要有造纸、印染、化工、机械、冶金、采掘等工矿企业,大都座落在大汶河南支柴汶河的上游河畔。

莱芜市位于大汶河北支牟汶河的上游,主要工业有钢铁、采矿、电力、机械、造纸等。

泰安市区是泰安市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工业基础比较雄厚,主要有造纸、酿酒、食品加工、纺织、印染、机械、化工等,工业废水及城市污水大部分经泮河及其支流三里河、奈河和梳洗河等河流汇入大汶河。

肥城市是泰安市新兴的工业城市,位于泰安市的西北部。主要工业有采煤、炼焦、造纸和酿酒等,全部工业废水经康王河流入大汶河。

东平县在大汶河的下游。主要工业有造纸、纺织、酿酒及化工等。

宁阳县主要工业有化工、造纸、农药及煤矿等,大汶河流经宁阳县北部,接纳宁阳县部分工业废水和生活医疗污水。

1.2污染现状及其构成分析

(1)大汶河流域主要污染源分布较广,以新泰市、莱芜市、肥城市和泰安市为重点区域,它们是工业集中地域,排放的污废水量大。其等标污染负荷占整个流域的90%左右,是污染源的重点治理和控制区。

(2)工业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以悬浮物、化学耗氧物质COD为重点,是流域工业废水中最为主要的污染物质,它们的污染负荷占整个所评价的11项主要污染物的污染负荷的85%左右。其次是挥发酚、氰化物、石油类和硫化物等,其等标污染负荷比为13.5%。

(3)就行业来讲,矿业、造纸业、饮食业和化学工业是污水排放大户,其等标污染负荷占全部行业等标污染负荷的93%以上。

(4)以纳污区域来分,大汶河南支柴汶河上游新泰市城区处,大汶河南支楼德至磁窑段;大汶河北支牟汶河、莱芜市城区处及支流泮河区域;大汶河支流康汇河及下游东平湖较为严重,其等标污染负荷占全流域的等标污染负荷的95%以上。

(5)乡镇企业对流域水体的污染不容忽视,废水排放量逐年增加,乱排乱放现象较为严重。

(6)流域内化肥、农药的施用是面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质,大量地施用农药、化肥,直接通过降水、径流进入水体,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都会产生较严重的污染。对于本流域,大量的农药、化肥,其有害物质通过径流汇入大汶河及其支流,因此对大汶河的水质有着较大影响。

1.3大汶河水环境质量现状分析

1995—2000年大汶河大部分断面在枯水季节均超过地面水V类水质标准,从水期上分析,枯水期的COD浓度高于丰水期。从断面上分析,王台大桥、角峪、北甸子断面中,角峪COD浓度最高,王台最低。从污染物类型方面看,COD、高锰酸盐指数检出值较高,为主要污染物质,与污染源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质基本一致,另外,受农药、化肥等面污染的影响,水体中的总磷、总氮等营养物质有所增加,大汶河属有机污染。按年分析,高锰酸盐指数1995年为20.6mg/L,2000年为12.05mg/L,主要污染物浓度大致呈下降趋势。由于河流水量季节性变化明显,枯水季节径流量很小,大汶河的主要水源来自沿河各县(市、区)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医疗污水,污径比增加,点源性影响大,而丰水期雨水增多,河水径流量大,污染物扩散稀释较强,浓度有明显降低。

2、污染危害及污染源治理现状

大汶河是泰安市、莱芜市的主要地面河流,河流水量季节性变化较强,枯水季节大汶河的主要水源来自沿河各县、市、区所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医疗污水,这些污废水直接影响着大汶河的水质。

近年来,由于国家和政府对环境的重视,大汶河流域经过各方人员的努力,其环境污染的局部有所控制,但从整个流域来讲,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这些企业比较分散,并且因陋就简,“三废”处理设施极不健全,所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大都是污染较为严重的产品项目,如造纸、电镀、化工、印染、纺织、采煤等。因此流域整体的污染还在日趋严重。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污染纠纷日渐突出,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造成了越来越多的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3、大汶河污染与自然的关系

由于大汶河属于季节性较强的河流,因此在枯水期河道常出现断流,断流后,各排污区域所排放的污水不能自净。而在其排污口下游某一河段内水分蒸发渗漏掉,其污染物质留存于该河段的河床底泥中。当断流后的第一次河道过水时,其河流中的水质污染较为严重,这是由于该时期排入河中的污染物与断流时留存于河床底泥中的污染物的并重作用。在丰水期,河流流量较大,大汶河主要起排洪作用。此时,河流水质污染较轻。

大汶河地表水化学成分特征值主要受气候、下垫面条件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一般与降水、径流的分布呈相反的趋势,河水化学成分随着气候的季节变化较大,并且在地域上也有很大差异,特别是人类活动对河水化学特征值产生较大影响。如在多雨地区,河水被降水稀释,其矿化度较低,反之,则较高。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城镇附近的河水化学特征值较高。

4、河流水质污染原因分析

4.1大量的工业废水是造成河流水质污染的主要因素

随着流域工业尤其是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大量工业废水直接或间接排放到河流,虽然企业基本上都已实现达标排放,但由于治理水平较低且辖区内造纸企业较多,废水中仍有大量的污染物进入水体,造成河流水质的污染。

结构性污染突出。据重点污染源统计结果,在流域工业废水污染源中,造纸、酿酒等行业是主要的废水污染源,也是限期治理的重点。其中1999年泰安市工业废水COD年排放量3.36万t中,造纸行业20472t,煤炭采掘业5551t,食品饮料行业5493t,化工行业1368t。

4.2城市污水逐年增加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而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使城市生活污水成为主要污染源之一。据统计,泰安市2000年生活污水COD排放量为68680.3t,占COD总排放量的49.15%。目前,仅有1座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5万t/d,年削减COD0.693万t。还远远不能达到对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的目标。

4.3畜禽水产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不容忽视

随着工业污染源治理达标排放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成运行,面源问题日益突出。农用化学物质的不合理使用是造成调水沿线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原因。农药、化肥、地膜的污染不断加重。全市化肥使用量逐年增加,2000年全市农药施用量6308t;化肥施用量174821t,其中氮肥78766t,磷肥24758t,钾肥17983t,复合肥53314t。不合理地使用化肥,导致土壤板结、地力下降,加剧水体富营养化。一些规模畜禽养殖场有机物不合理排放,使地表水、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影响到水质质量。

4.4水资源短缺加剧水质污染

由于受气候干旱等因素的影响,降雨和客水来源持续减少,水资源日趋短缺,对接纳的大量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起不到稀释和净化的作用;废水中的污染物在河床中沉积、渗透,同时造成了沿岸地下水的污染;丰水期由于降水形成地表径流汇入河内,使河床中沉积的污染物被冲至下游,易造成下游水体污染的加重或造成突发性污染。在枯水期,大多数河流仅有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即使企业达标并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大部分河段也难以达到功能区要求。

5、大汶河水污染综合防治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大汶河水体污染较重,制约着流域乃至山东省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健康水平的提高,对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实施、运行和管理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对大汶河水污染系统进行治理和控制,是改善河流水体质量、保证区域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和区域资源永续利用的关键措施,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是确保南水北调调水水质和清水廊道、生态廊道建设的重要内容。搞好大汶河水污染源综合治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5.1加强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控制和整治

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量大且污染集中,是流域的主要污染源。必须采取措施加快整治及控制,以防止对水体的污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5.1.1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实施早在1986年11月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就颁布了《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其中明确提出“工矿企业的污水治理,除少数大型企业或远离城镇的企业单独治理外,其他能排入城市管网的,应由以企业单独治理为主,逐步过渡到以城市汇水区为单元的区域综合治理为主。”根据国内外经验,工矿企业排出的废水根据需要按规定作适当的预处理后,通过管网汇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可以省去工矿企业进行分散治理的水处理设施,节约大约25%的建设资金和50%的运行费用,并具有占地少、人员省、效率高,处理后的水体便于利用,污泥便于处置,减少二次污染等优点。可见,兴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是治理和控制城市及工业污废水的有效措施。

5.1.2积极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技术含量高、无污染的工矿企业对现有企业要加快生产设施和工艺流程的更新及改造,减少和控制“三废”的排放量。对达不到治理标准的企业,应坚决关掉。对新上企业,必须做到“三同步”。更重要的是要加强统一规划、科学预测,上一批经济效益高、技术含量高、没有污染的工矿企业。

5.1.3搞好城镇建设规划,逐步实施环保型城镇建设模式在城镇建设规划、设计及实施过程中,必须以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为前提,搞好科学规划、科学设计、优化布局,并做好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

5.1.4加强城市垃圾的处理城市垃圾的乱堆乱放,严重影响城市景观,污染水体和环境,是不容忽视的污染源。有些国家在城市垃圾的处理方面做的较好,有许多经验和方法值得我们借鉴。处理好城市垃圾,一方面可以改善市容市貌,防止对水体和环境的污染;另一方面,可以回收利用、变废为宝,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5.1.5发展污水灌溉将富含营养物质的城市污水,经过一定处理,达到灌溉水质标准后,引入农田、林地。这样既能增加土壤肥力,提高农、林产品的产量,又能缓解大汶河流域水资源的供需矛盾,还能避免大量的污染物质进入河流和湖泊,造成河流和湖泊水质恶化。因此,这也是一种治理污染源的有效措施。

5.1.6工业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行全过程控制排污企业要建立健全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将污染治理设施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之中,定岗定责,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继续实行定期巡查、突击检查、运行报告、情况通报、停运审批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增加现场检查、监测频次,逐步实行自动化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擅自停运治理设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发挥应有的效益。

鼓励企业申请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生产实行全过程控制,在产业结构调整的背景下,积极开发无毒、无污染产品,采取节能降耗的新工艺。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能使企业在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不断采取循环用水、节约用电、回收废弃物、改进工艺流程等手段,达到节约成本、降低能耗、物耗水平的目的。

5.2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面源污染

5.2.1控制农药、化肥的施用是防止面源污染的有效途径有毒是农药、化肥的基本特性。农药、化肥施用的最终归宿是直接暴露于生态环境。从各种类型的污染物对生态系统影响的面来看,农药、化肥是最为宽广的。农药、化肥的残留物随着大气和水的运动做长距离迁移,从一种环境介质扩散到另一种环境介质,并且可通过食物链影响到远距使用地点的地区和水体,使该地区和水体产生生物富集。对水体来讲,破坏水体生态系统的平衡。据有关资料,单甲脒对水生生物群落均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浮游生物比较敏感,药后头几天内,种类数量及多样性指数下降,浓度越大,影响越明显。一周后,浮游生物群落逐步恢复,甚至增多,但群落的结构已经发生变化,敏感种类减少或消失,耐污种类增加,生物多样化降低,破坏了生态平衡。

大汶河流域面积9068km2,面污染问题亦不容忽视。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农田农药、化肥施用量的增加,对大汶河和东平湖的水质产生着一定的影响。因此,对大汶河流域面污染的控制十分重要。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农药、化肥环境污染危害性的认识,以便进行有效的防范。其次,要加强农药、化肥生产流通的管理,确保农药、化肥品种与质量符合国家的规定和标准,避免违禁和不合格产品用于农业生产中。同时,重视对流通市场的管理,杜绝农药、化肥在运输、储存、供销等环节上存在危害生态环境的隐患。第三,加强科学技术指导,控制农药、化肥的施用量,做到科学、合理、安全施用。第四,研究开发和施用高效、易降解的无公害和无污染的农药、化肥。

5.2.2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农业是实现我国农业生产,农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成功模式。要树立大环境生态观念,加大农、林、牧、渔环境污染源管理力度,控制水土、有机质流失和土壤污染,大力推广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引导农民开发和生产有机食品,推动种植结构的改变。比如,泰安市现共有有机蔬菜200hm2,产品经国家环保局有机食品开发中心化验,达到国际有机食品标准,产品出口美国、日本。到2005年,全市有机食品种植面积将达到850hm2。推广高效、实用的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全面开展生态农业县建设工作,推广山区猪-沼-果生态模式,搞好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和涝洼地、塌陷地“上粮下渔”改造工作。推行青储饲料、秸杆气化、秸秆还田,禁止秸秆焚烧。

6、结语

水污染问题是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水体污染严重制约着流域内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对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影响较大的大汶河及其流域,为确保调水工程的实施、运行和管理以及最大效益的发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流域水体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是当务之急。本文提到的有关对策和措施,虽然很不全面,但可作为一定的参考。笔者相信随着调水工程的实施和当地政府的日益重视,大汶河水污染问题会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治理,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将会发挥应有的效益。

参考文献:

污染管理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5)03-0081-007

引 言

我国举世瞩目的雾霾问题,以及公众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加速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程。依据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对SO2、NO2、PM10、PM2.5、CO和O3六项污染物进行评价,74个城市中仅有拉萨、海口、舟山三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占4.1%;超标城市比例为95.9%。北京市达标天数比例为4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16.2%。主要污染物为PM2.5、PM10、NO2。与此同时,我国的能源消费总量也迅速攀升,2013年的能源消费总量增至37.5亿吨标准煤,与2012年相比增加了4.4%。根据2014年《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的信息,继2011年超过美国之后,中国成为世界最大能源消费国,其2013年的能源需求,占全球能源消费的22.4%,占全球净增长的49%。与此同时,能源结构存在着对煤炭的深度依存,清洁能源所占比例仍然偏低,2013年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为9.8%,而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比例分别是66.0%、18.4%和5.8%。从《大气污染防治法》本身来看,也有进行及时修订的必要。1987年制定和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经1995年和2000年的两次修改,但均是对1987年旧法的小修小补,且距今已逾15年,其立法滞后性日益突出。首先,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规定明显滞后,甚至存在立法空白。一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两控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总量减排的需要。而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够完善,污染严重区域缺乏联合防治机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不够健全。另一方面,现行法未能对新时期复合型的大气污染问题予以回应,缺乏对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等前端源头治理的要求,也没有能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多种污染物实施协调控制。(1) 其次,很多创新性的制度措施未能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致力于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采取了很多具有创新性的制度措施,例如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出的10条35项综合治理措施,创新重点大气污染区域的联防联治,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及信息制度的建设,积极促进和保障清洁空气科学研究。这些卓有成效的制度措施,亟待国家层面法律的确认。最后,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大气污染物质往往会通过迁移转化为土壤或者水体中的污染物,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考虑到其与其他环境要素保护法律之间的衔接、配合。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我国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其与环境保护法、能源法,以及正在起草的气候变化法等部门法律之间也具有极强的牵连性,但现行法并未能与该些法律形成协同配合。

2014年11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从原来的7章66条增为草案的8章100条,是该法自1987年施行至今的第三次修改,首次全面修订。草案对既有条款进行了大规模的增删、调整和重新建构,强化了企业、政府和公众的责任,补充完善了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区域联合防治、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公众关心的雾霾问题进行了回应。(2)但从学界反应来看,修订草案在这些方面的补充或者修改还很不够,难以改变目前严峻的大气环境污染局面,难以满足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甚至一些学者建议,把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架构下大修大改。[1]对修正案的不同意见表明,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基本问题上,学界尚未达成共识,需要从学理上进行澄清。

一、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

及其应确立的基本原则

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将此次修法的目的定位为“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可以看出,本次修法应当以问题为导向,着力于新时期复合型大气污染困局的破解。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

学界针对草案意见稿的争议、批判表明,从根源上看,是对于修法宗旨尚没有达成共识。有鉴于此,本文认为,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体现为三点,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的“基本法”,以解决新时期具有多源头、跨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为实践导向,同时强化政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

第一,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这就意味着,此次修法不能是小修小补,而应是对于大气环境治理法律规范体系的重构。有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法律架构下大修大改。综观整个法律文本,可以发现,其修订仍然以污染防治立法为导向,鲜有涉及大气环境保护的规定。本文认为,虽无须过多异议、争论法律名称,但在修法思路上,应采行综合性清洁空气立法模式,在预防、治理大气污染之外,通过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与执行,以促进大气环境空气质量的保护、改善,保障公众健康。

第二,以日益严峻的新型大气污染问题作为修法的实践导向。修法的目的,在于对法律制定之初未能预料到的现实情况予以修正、进行回应。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目的在于及时规制日益严重的煤烟型污染,其中很多条款都是直接规制燃煤所产生的大气污染。新时期,我国大气污染呈现出多污染物共存、多污染源叠加、多尺度关联、多过程耦合、多介质影响的复合型特征,因此本次修订应加强对多源头的治理,并对频发的雾霾天气以及其他跨区域性大气污染等问题予以有效回应。

第三,强化政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属地管理局限、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造成我国大气环境的持续恶化的局面。因此,本次修订应当强化政府的大气污染治理责任,包括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的责任,做好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环境准入。加强对大气违法行为的制裁,加大大气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遵守和执行。

第四,协同管控大气污染,实现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转变。《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2条写道,“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质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把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质相并列,传递出立法者对两者进行协同管控的意图。尽管学者对温室气体是否为污染物质存在争议,但这并不影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如果法律对其进行授权的话。本文主张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是污染物,理由如下:一是科学证据表明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和公共福利具有危害性,美国联邦环保署(EPA)于2009年12月发表的温室气体危害性发现报告,报告认为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二是2007年马萨诸塞州等诉美国环保署(Massachusetts vs.EPA)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二氧化碳为污染物质;三是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庄重承诺了温室气体强度减排目标,法律上有必要对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四是环保部门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管理是恰当的行政管理部门,因为它具有监测网络,从技术层面来看,增加部分温室气体的监测并非难事。因此,从法律上来明确温室气体的属性,有利于温室气体的减排顺利进行。退一步来说,即使不明确提出温室气体是污染物,也应将其纳入污染物管理,否则不利于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的正常进行。此外,气候变化法的制定将需要一个过程,即使顺利通过,也不会是一个具有较强可执行性的法律,如何对温室气体进行监测之类的条款基本上不会涉及,必然需要等待其他配套法规来实施,这样更加旷日持久。由此,将温室气体问题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之中进行协同管控是一明智之举。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

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法律规定和学者的主流观点(3),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明文确立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大气质量优先原则。法律的目的或者说功能,在于“发现并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不同类型的利益,或者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2]284。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折射到法律语境中便可以转化为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关系。生态利益作为一种新型的利益类型,应归属于庞德所理解之社会利益,即它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正常活动而提出的需求或愿望。它是人们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提出的满足其正常生活的生态方面利益之整体,主要有保护资源之利益、享受良好环境之利益等,有学者称之为生态法益或环境权益。它不同于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也不同于从政治社会角度出发以政治社会组织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2]284-288在秉持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视角中,二者均具有正当性,很难说哪种利益应处于绝对的优先地位。因此,当两者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时,便需要给出处理这种矛盾的具体规则,如果无法给出具体规则,最起码应当确立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范。《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人类社会对大气环境容量的利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防治、恢复和改善,应当确立由《环境保护法》第5条所提出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坚持大气质量优先于大气环境容量的开发利用原则,因为,清洁的空气是公民健康环境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的健康权优先于发展权和经济权利,当其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大气质量。保护大气质量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环境职责,大气质量与其他环境质量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物品。其次,应当坚持大气质量维持原则,对那些大气质量优良的区域,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义务维持和改善现存的大气质量,不可以让大气质量下降。

2.大气污染预防原则。预防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把防止产生环境问题放在首位,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在生产、生活等人类活动中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不可避免的或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3]178预防原则应当成为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内的环境保护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具有统摄地位,其涵盖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预防性法律制度,生态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草案意见稿第2条明确了规划先行原则,并增设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一章,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增加了规划环评,在具体污染防治措施中,也体现了预防原则,如增加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风险评估制度。

3.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问题的公共性、多样性与整体性导致了其发生原因的复杂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与承担方式的多样性,从而决定了其责任承担主体的多元性与承担方式的复合性。将其反映到法律原则之上,便是“共同责任原则”,即大气污染或环境破坏的法律责任应当由造成该污染的行为者或从中得到利益者共同承担的准则。例如,集体负担原则,是指在损害者难以确定的前提下,由造成同一损害的全体损害者负担防治、治理费用,如多个企业共同对大气污染承担法律责任;共同负担原则,由多个污染者造成损害而责任人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应当由造成损害的社会共同体负担有关费用,如当前造成北京市的雾霾污染部分原因是来自于机动车的尾气,全体机动车使用者应当相应地承担由机动车尾气而导致的那部分损失;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从环境损害避免或者减轻措施中得到利益者,应当对为此付出代价者支付一定补偿,主要体现为横向或者纵向的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4]例如,在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的机制下,为减排大气污染物质而付出代价的区域或者企业理应从受益地区获得补偿。

4.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既是法律赋予公众的一项权利,也是公众应当积极履行的一种义务。草案在这一方面的规定较为乏力,仅有第7条第4、5款的规定,即公民有检举、控告并获得奖励的权利。本文认为,应当在新法中增加旨在提高公众大气环保意识的环境教育条款以与未来可能出台的环境教育法形成衔接,拓宽公民获悉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信息渠道并建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与新环境保护法形成衔接,此外,应当切实建立起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参与制度、过程参与制度和末端参与制度。(4)

二、治理机制:多元化大气环境

治理机制的立法构造

兴起于20世纪末的治理浪潮,为社会管理带来了新思维,开启了不同于“国家”和“市场”的第三条道路。检索各种文献,可以发现,关于治理,有种种理解,也有种种用处。但存在一种基本的共识,即治理是统治方式的一种新发展,其中的公私部门之间以及公私部门各自内部的界限均趋于模糊,它所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而发挥作用,是要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相互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5]可见,治理强调的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为克服国家作为单一治理主体带来的弊端,各国将市场机制的引入、培育奉为解决政府失灵的圭臬。但事实证明,市场机制也并非万能良药,在关涉公共环境问题的方面难免显得孱弱,特别是在作为公共物品领域的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伴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环境问题的公共治理理念应运而生,并推动着环境保护从行政管制模式朝着开放性、参与性、协商性、合作性和包容性的社会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6]新环境保护法提出的“多元共治、社会参与”新型环境治理机制,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提供了指导方向。本文认为,应当在广泛的主体参与、沟通和协商的实践理性基础之上,以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工具以及治理规制为支点,建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大气环境公共治理机制。

(一)多元化大气环境治理主体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主体

在共同治理目标的支持、指引下,公共治理范式试图描绘、构建一种多中心的合作、互动、协商式的合作伙伴关系图景,在这幅图景中,公共事务便成为政府及其行政机构和社会公众共同处理的对象,且其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非政府单向度的强制性权威和制裁,而是表现为社会对话、沟通、协商的法治和民主机制。具化到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中,伙伴关系有两种,政府内部不同职能部门或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作为大气环境治理主体,与市场、社会主体之间就大气环境治理达成的合作伙伴关系。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将上述伙伴关系中的治理主体确认为法律主体,并赋予权利、课以义务,以实现多元共治大气环境。综观草案,可以发现,涉及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共有25条,而涉及政府的仅有2条,而且缺乏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议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细化其行政违法或者不作为情形,并课以法律责任;增设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章节,并确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之规定。

(二)综合性大气环境治理手段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制度

污染治理中蕴含的经济学原理为建立健全大气环境治理工具的选择指明了方向,大气污染的负外部性以及大气本身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得政府规制成为推动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手段,而产权理论中的科斯定理自然成为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市场策略的重要理论依据。[7]风险社会的存在,也使得社会机制成为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新型治理手段。通读修订草案,可以发现,其中仍然呈现的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污染企业为规制对象的单一化的威权体制特征,统治方式仍以行政规制为主,而市场激励、社会保障机制明显不足。建议在完善行政主导大气污染规制制度措施的同时,还应积极引进市场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研究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大气污染物排放交易、大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气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大气污染税等法律制度,并深入分析其入法的可行性。

(三)确保大气环境公共治理得以有效实施、运行的治理规制

大气环境治理的目标能否有效实现,离不开科学、合理的治理规则的规制、调整。由前文所述可知,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其不可避免的要和其他立法存在衔接、配合问题。修订草案意见稿第2条提出将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放在一起,予以协同控制的思路,就势必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与能源法,甚至是未来可能出台的气候变化法之间的协调、配合。同时,新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的创新性规定,可以也应当在本次修订过程中予以回应,修订草案吸收了按日计罚和治安拘留规定,但却回避了有关公益诉讼、生态补偿和环境责任保险、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规定。本文建议,修订草案应该在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积极吸收更多的创新性规定,并通过法律条款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以确保衔接和配合。

三、政府责任:完善政府大气治理

法律责任的理由与建议

无论是英美国家提倡的“公共信托理论”,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所确立的国家义务理论,均对政府环境责任起到了理论上的支撑作用。在英美国家,“公共信托”理论是支撑政府环境义务和责任的主要理论学说。这一学说认为,政府作为环境资源这一全体共有人的受托人而享有管理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政府的环境义务及责任理论可以从国家义务理论推导出来,具体而言,这种义务包括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消极不作为义务和给付义务。[8]我国目前的大气环境法律责任以规制污染源企业为核心的单向度的行政主导模式为特征,针对排污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很多,而有关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却十分原则。过于浓厚的行政化色彩,难免造成了监管者被捕获、政府失灵的问题,使得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权力寻租”或轻微的行政责任掩盖了排污缺陷。[9]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指导下的新型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主张“多元共治、社会参与”,法律责任机制作为治理规制的重要一环也应当兼具整体性和体系性,进一步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便成为实施大气环境治理的应有之义。更何况,作为环境保护主导力量并拥有强制力的政府,在很多场合恰恰也是导致环境恶化的来源,完善环境法律责任便成为控制“脱缰”政府的利器,得以将政府强劲的行政权力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5)综观草案,可以发现,针对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虽有所调整、更新,但仍然存在明显缺陷。

第一,辖区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草案第4条规定了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依据。为确保公众参与,草案规定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于未能完成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产生的依据,是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其本质目的是通过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来落实地方政府对大气环境保护的法律职责。通过对草案的分析,有两点不足,一是未能就其与现行的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制度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的关系作出规定;二是草案规定的考核结果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可能无法真正落实政府环境责任。应当结合现行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于提出整改措施后不落实或落实后仍不达标的地方政府采用“区域限资”、“区域限批”措施,结合新环保法的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可采用如任免升迁、物质奖励、引咎辞职等政治责任的形式予以规范。

第二,城市人民政府限期达标责任。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使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为确保这一责任的落实,修订草案第11条针对城市人民政府设置了限期达标的责任。根据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实现限期达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草案第15条第2款规定,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未完成限期达标任务的,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人事等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对于草案的这种制度构建,我们存在两点疑问,一是它能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切实保障限期达标计划的落实。根据草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并不负有限期达标责任,同时一部分城市人民政府的限期达标计划仅需要报环保部备案,建议将限期达标规划的责任主体扩大至省一级人民政府,由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拟备案限期达标计划的可行性。二是对于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仅以约谈予以约束是否合适与足够。首先,约谈并不是一种正式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容易使得被约谈对象出于自身政治利益的考量,忽略依法行政的问题,不区分合法企业与违法企业,而一并予以限期整改、关停。其次,约谈产生的是政治压力,没有体现经济制裁,建议仿行美国大气环境治理中州实施计划,对未完成限期达标计划的地区实施经济制裁措施,主要是区域限资,即限制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该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

第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增设第五章,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要求重点区域应当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本区域产业准入标准,并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但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缺乏有关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法律责任规定,这无疑会制约制度目标的实现。因此,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应当设立专门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如针对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方面设立一些新的责任。[10]为体现区域公平理念,国内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共同责任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两点,一是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强调共同责任,强调该责任是各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的监管责任。二是这种共同责任是有区别的共同责任,这种区别责任是由不同行政区域的发展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历史和现时差异所决定的。应当充分考量重点区域内不同政府辖区内排放对污染的贡献,并据此分配责任份额。

第四,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保障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大力支撑,自然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和法制保障。为确保大气污染科学研究的有效开展,美国政府通过《清洁空气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在负责制定全国空气质量标准、实施全国大气污染治理计划的同时,要求联邦政府积极开展各项大气污染科学研究。我国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相关科学研究,如环保部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而开展的《清洁空气研究计划》2014年度项目,2013―2017年预期投入经费10亿元,以突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与综合减排、空气质量监测与污染来源解析、重污染预报预警与应急调控、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和环境经济政策等技术任务,并构建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体系,并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实施工程示范。本文建议,应当在立法中确立国家保障并支持大气污染科学研究的规定,确保科技治霾的法制化。

结 语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一读程序的开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讨论已经进入到关键阶段。本文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理论导向,着力解决新时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在法律原则上,建议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通过法律条文确立大气质量优先原则、大气污染防治预防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在治理机制上,建议改变现行的以政府针对污染源企业的单向度的行政管制模式,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的保障机制,引入市场经济激励工具和社会化的保险机制,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法”定位,并在立法体系中与其他相关立法做好衔接、配合;具体法律制度上,本文选取两个基点,建议在草案中确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确保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得到切实的法制保障,建议进一步完善政府大气环境法律责任,确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确实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结构、治理模式的选择,也有具体制度的设计,需要反复斟酌、广泛讨论,以更开放式的全方位思考,不仅是制度设计理性的要求,也是环境公共治理机制的体现。修订草案诚然有诸多令人遗憾的地方,但也有很多创新之处,如低排放区、分类污染源防治措施的改进等,囿于文稿篇幅,本文暂不作讨论。本着参与精神,本文选取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的几个基本问题加以论述,希冀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完善有所裨益。

注释:

(1)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环境保护部部长就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的说明。

(2)参见中国环保网:“大气污染防治法27年首次全面修订”,http://,2014-12-23。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第5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4)有关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参见:高桂林、陈云俊:《大气污染防治公众参与的法经济学分析》,载《陕西社会科学》,2014,(11),第81-87页;李艳芳:《公众参与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载《中国行政管理》,2005,(3),第52-54页。

(5)有关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理由,还可参见李俊斌,刘恒科:《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论纲》,载《社会科学研究》,2011,(2),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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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管理论文篇9

一、 引言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有4 000万家,贡献了全国60%的GDP、50%的税收和80%的城镇就业,中小企业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小企业这一成绩的取得是以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民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提高,环保意识日益增强,强化中小企业污染物治理及排放的监管成为我国环保工作中的重点任务。

由于我国中小企业规模小,数量众多(占我国企业总量的99%以上),且分布非常分散,几乎每个乡村都有中小企业存在,因此,由中小企业实施现行常用的分散治污会导致以下问题:(1)中小企业无力支付治污设备购置成本;(2)治污设备重复投资;(3)治污技术不过关,治污不达标;(4)治污量小,达不到治污经济规模;(5)中小企业过于分散,环保部门无法进行全面监控。而通过将中小企业集中到一起进行生产(如集中到工业园区),并由专业的治污公司对所有中小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治理,则可以有效地解决以上问题,因此,集中生产,专业治污,成为我国许多地区广泛采用的中小企业治污模式之一。

随着集中生产,专业治污模式的广泛实施,国内外学者也对其展开了研究。Zhu通过对德国、日本和美国的实证研究发现,集中治污是小型电镀企业治理重金属污水的最优模式;鞠建林以浙江省绍兴县集中治污工程为例,分析了浙江集中治污实践所取得的成效;张景明则以江苏省常熟市服装水洗企业污水处理为例,研究了集中治污模式的主要优势;刘天蓉通过对宁夏吴忠市采用集中制浆,专业治污策略治理造纸企业所产生污染物的实证研究发现,该市造纸企业污水治理在“十一五”期间取得明显效果;胡新平和黄波通过建立集中治污模式下的博弈模型,研究了集中治污模式下中小企业排污监管机制。但以上文献均未研究专业治污模式下政府如何通过监管成本、检查频率、违规排放处罚金额及守法治污奖励金额等常见监管策略的制定,设计出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中小企业排污监管机制,来防范中小企业的偷排行为,并对专业治污企业的治污定价行为进行规范。

基于此,本文通过构建专业治污模式下政府和中小企业间的排污监管博弈模型,研究如何针对专业治污模式下中小企业生产及排污行为的特征,通过监管成本、检查频率、违规排放处罚金额及守法治污奖励金额等常见监管策略的制定,设计出可操作性强的中小企业排污监管机制,防范中小企业排污行为和专业治污企业定价行为,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为政府环保政策的制决策借鉴。

二、 中小企业专业治污监管模型

1. 问题描述。某地有多家生产同一种产品的中小企业,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污染物,污染物的生成量与企业的产品产量正相关。污染物若直接排放到环境中会造成一定的环境破坏和社会福利损失,且污染物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社会福利损失与污染物排放量相关。

由于中小企业的数量多且分布广,不利于政府进行规制监管,加上中小企业难以独立承担购买治污设备的费用,且由其分散会因达不到规模经济而导致治污资源浪费,或因治污设备或技术落后而达不到治污标准,因此,政府将这些中小企业集中在一起进行生产,并引入专业治污企业治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治污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向其排放的污染物数量收取治污费用。

由于污染物造成的环境破坏和社会福利损失是由整个社会承担,中小企业所承担的部分几乎为0,而治污费用则是由中小企业自己承担,因此,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中小企业,在面临众多竞争对手和激烈的市场竞争时,自然会选择偷排污染物,以此降低治污成本和总成本,提升其竞争力。为此,政府需要强化对企业的排污行为的规制和监管。但是,政府的监管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若要完全杜绝中小企业的偷排行为,政府所付出的监管成本可能过高,甚至高于因污染物减少而增加的社会福利,反而得不偿失。因此,政府需要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制定对中小企业偷排行为的规制和监管策略。

此外,治污企业的治污收费也会对中小企业的生产及排污策略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政府也不能完全由其自主制定收费价格,需要对其定价策略进行相应的规制和指导,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2. 模型建立。某地有n家生产同一产品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i(i=1,2,…,n)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着i为其产量qi的函数,即?着i=?着i(qi)。中小企业i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偷排污染物,其偷排概率为?兹i。污染物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ci为偷排量?着′i的函数,即ci=ci(?着′i)。

政府将所有中小企业集中到一起进行生产,并引入专业治污企业对其污染物进行治理,治污企业按中小企业向其排污量以单位价格p收取治污费用。

为了防止中小企业i(i=1,2,…,n)偷排,政府对其进行规制和监管,其监管策略为:按?酌i的概率对其进行检查,检查成本为si,发现偷排行为的概率为?准i,且为检查成本的函数,即?准i=?准i(si),且满足?准i(0)=0,?准i(∞)=1,?准′i(si)>0,?准″i(si)

由此可得,中小企业专业治污博弈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三、 中小企业专业治污监管机制

由表1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环境规制博弈没有纯战略纳什均衡,只存在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求解可得政府的检查概率?酌i和中小企业i(i=1,2,…,n)的偷排概率?兹i分别为:

由(1)式可得结论1如下。

结论1中小企业的偷排概率随政府奖励金额、单位污染物罚金、污染物偷排量及偷排行为被发现概率的增加和降低;随政府检查成本的增加而提高。

证明:分别求中小企业的偷排概率关于政府奖励金额、单位污染物罚金、污染物偷排量的一阶偏导数可得, ?坠?兹i/?坠?琢i

结论1表明,随着政府对按规定排污行为的奖励金额的提高,中小企业遵守排污规则的收益提高,因此,中小企业偷排的意愿和概率就会降低。而随着偷排导致的单位污染物罚金提高,偷排成本上升,中小企业就会降低偷排概率。污染物偷排量提高意味着偷排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偷排次数减少,即偷排概率降低;此外,一旦偷排被发现,面临的罚金也越高,偷排成本越大,偷排概率就会降低。而偷排行为越可能被发现,中小企业自然会减少偷排行为。随着政府每次检查成本的增加,政府为了降低总检查成本,自然会减少检查频率和次数,虽然检查成本的增加会提高政府发现中小企业偷排行为的概率,但是由于检查成本的边际效率递减,政府发现偷排行为的概率并非与检查成本成比例增长,随着每次检查成本的增加,中小企业偷排被发现的可能性降低,中小企业自然会提高其偷排的概率。

由结论1可以发现,随着政府检查成本的降低,中小企业偷排的概率也会降低,由(1)式还可以看出,当政府检查成本趋近于0时,中小企业偷排的概率也趋近于0,因此,为了防止中小企业偷排,政府可以加大排污监管的固定投入,从而尽可能降低政府的检查成本。如国内外一些地区通过建立排污在线监控系统,对排污企业进行24小时在线监控,环保工作人员只需能登录在线监控中心网站就可以随时检查企业排污情况,将政府的检查成本降到几乎为0,从而使得企业没有机会偷排。由此可得结论2如下。

结论2政府应加大中小企业排污监管的固定投入,以尽可能降低检查成本,从而杜绝中小企业偷排行为。

证明:结论2的证明可由以上分析得出。结论2证毕。

由(2)式可得结论3如下。

结论3政府进行检查的概率随治污企业单位治污收费和中小企业偷排数量的增大而提高;随政府检查成本和发现中小企业偷排的概率,以及中小企业单位污染物罚金和由政府奖励所获收益的增大而降低。

证明:分别求政府进行检查的概率关于治污企业单位治污收费、中小企业偷排数量、政府检查成本、政府发现中小企业偷排的概率、中小企业单位污染物罚金、中小企业由政府奖励所获收益的一阶偏导数可得,?坠?酌i/?坠p>0,?坠?酌i/?坠?着′i>0,?坠?酌i/?坠si

结论3表明,随着治污企业单位治污收费的提高,中小企业的治污成本增大,为了降低其治污成本和总成本,提高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中小企业就会提高偷排的概率,增加偷排次数,为了降低中小企业的偷排概率,政府就会加强监管,提高检查概率。随着中小企业每一次的偷排量的增加,中小企业偷排行为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社会福利损失增大,为此,政府就会提高检查概率,以降低中小企业偷排概率,降低环境破坏和社会福利损失。随着政府检查成本的增加,政府发现中小企业偷排的概率提高,同时,政府为了降低监管支出,就会降低检查概率和频率。随着政府发现中小企业偷排的概率的提高,中小企业就会减少偷排行为,政府自然就会降低检查概率和频率。中小企业单位污染物罚金或中小企业由政府奖励所获收益的提高,意味着中小企业偷排成本的提高或按规定排放的收益增加,中小企业自然就会减少偷排行为,以降低偷排带来的成本或提高按规定排放带来的收益,因此,政府也就会随之降低检查概率和频率。

由结论3可以发现,治污企业单位治污费用的提高会使得中小企业治污成本增加,中小企业就更有可能进行偷排,为了防止中小企业偷排,政府就不得不提高检查的概率和频率,就会因此付出更高的监管成本。此外,由中小企业的支付函数可以看出,单位治污费用的提高还可能使中小企业降低产品产量,以减少污染物生产量,从而降低治污成本,而中小企业产品产量的降低也会导致社会福利的降低。因此,政府不能完全由治污企业按照市场机制来制定治污收费,而应该对其治污定价行为进行适当干预,如设定治污收费上限等。由此可得结论4如下。

结论4专业治污模式下,政府必须对治污企业的治污定价行为进行适度干预,以此提高社会福利。

证明:结论4的证明可由以上分析得出。结论4证毕。

此外,由结论3还可以发现,中小企业由政府奖励所获收益的提高可以降低政府的检查概率,从而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因此,政府应该更多地将奖励给予能够因此获得更大收益的中小企业。如,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是融资难,政府就可将为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为奖励,这样既可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又可以激励其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治理和排污,杜绝中小企业偷排行为,实现中小企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由此可得结论5如下。

结论5政府应该更多地将奖励给予能够因此获得更大收益的中小企业。

证明:结论5的证明可由以上分析得出。结论5证毕。

四、 仿真分析

某地区有10家生产同一种产品的中小企业,每家企业的产品产量均为qi=20,i=1,2,…,10,污染物产生量均为?着i=0.9qi,中小企业为了降低治污成本,以?兹i的概率进行偷排,偷排数量为?着′i=0.3?着i,污染物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为ci=2?着′i。中小企业的污染物由专业治污公司进行治理,其单位治污收费为p=15。政府以?酌i的概率对中小企业i进行检查,检查成本均为si=10,发现中小企业偷排的概率为0.8,一旦发现中小企业偷排,将对其处以?籽i=20?着′i的罚金,反之,若未发现偷排行为,则奖励中小企业?琢i=10,中小企业则会因此额外增加收益ri=20。

由(1)式和(2)式可得中小企业的偷排概率为10.59%,政府的监管概率则为79.10%,政府、每家中小企业及治污企业的支付分别为-11.14、-250和2 614.19。

若政府限定治污企业单位治污收费上限为10,在此条件下,中小企业的偷排概率为10.59%,政府的监管概率则大幅降为52.73%,政府、每家中小企业及治污企业的支付分别为-11.14,-160和1 742.8,因此,政府通过干预治污企业治污定价使得社会福利上升28.61。

五、 结论

本文构建了专业治污模式下的政府与中小企业排污监管博弈模型,通过理论及仿真分析,得出了政府的最优监管机制。研究发现,政府应加大中小企业排污监管的固定投入,以尽可能降低检查成本,从而杜绝中小企业偷排行为。专业治污模式下,政府必须对治污企业的治污定价行为进行适度干预,以此提高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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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管理论文篇10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速、城市化的大力推进以及化学品、农药等现代科技产品的使用,人类社会向自然环境排放了大量污染物,使得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异常严峻。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供给严重不足,现有立法呈现分散碎片的特征,远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我国亟需系统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一、我国土壤生态环境现状。

土壤是“以母质为基础,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长期共同作用下,不断演化而成的土状物质,它由固相、液相和气相物质以及生物体四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体系”。[1]土壤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植物生长繁育的自然基础之一。土壤各组成部分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共同组成了复杂多样的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内外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化与交换,保持着结构和功能的动态稳定。土壤结构多样、功能多元和过程复杂的特性使得土壤对人类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然而,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却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缓冲性、氧化还原性以及自净的功能,其能广泛接触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中的污染物,这就使得土壤极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输入土壤,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的净化能力,导致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等发生变化,从而使土壤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正常功能失调,导致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并产生一定的水和大气次生污染的环境效应,最终将危及人体健康以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2]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 1.5 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 3250 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 200 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 1/10 以上”[3]。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气尘埃、工矿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化肥和农药、工矿废水灌溉、农家肥、地膜污染等。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富集性、复杂性和不易逆转性的特点,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严重,治理困难、耗资巨大。

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首先,土壤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被农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富集于人体内,引发各种急慢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胁生态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导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污染还会导致水、大气、海洋等环境要素的交叉污染,进而影响整个生态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产力和耕地质量下降,导致粮食减产、粮食质量下降,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缺陷分析。

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化是我国根治土壤污染的基本路径。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总体可分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及相关法三个部分。首先,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 20 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态环境破坏从水土整治、动植物保护、化学品及农药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系统防治。其次,我国目前尚无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现有与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水土保持法》 和 《土地复垦条例》。2007 年 《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 从监督管理、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污染场地的治理及修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95 年制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对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的土壤规定了不同的质量控制标准。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主要涉及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等污染防治及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矿产资源法》 等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其他环境保护专门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还有 《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节约能源法》、 《农业法》、 《城市规划法》、 《标准化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等。

然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存在严重的结构与功能缺陷,已明显不能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统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我国不仅环境保护基本法性质的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相当简单,而且还缺乏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这既与当前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极不相适应,也严重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开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规定,且这些规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无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确详细规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联系,无法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对土壤的统一性保护。现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领域对不同的土壤进行规定,缺乏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化规定。立法的土壤规制对象比较狭窄,偏重规制农业土壤污染,对工业、城市土壤污染重视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制度供给。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为规则原则性、概括性强,明确性不够,缺乏针对性。最后,立法缺乏对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系统性规定。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不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与分工负责的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清。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多头管理,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统性工作。

第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结构与功能具有对应关系,结构决定功能,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直接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为了实现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显的重预防轻治理的结构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预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严重的偏重控制点源污染,忽视对农药、化肥、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复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窄、手段单一,仍无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三、域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借鉴。

域外国家和地区对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实行专门立法、相关立法和综合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实现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立法。

美国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就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保护法》,该法通过防治土壤污染、流失来保护农业生产。之后,美国又从对废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 《固体废物处理法》、 《资源保护回收法》、 《危险废物设施所有者和运营人条例》、 《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 《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 和 《纳税人减税法》 等法律。此外,美国在水污染防治的 《清洁水法》、水源地保护的 《安全饮用水法》、化学品等有毒物质污染防治的 《有毒物质控制法》 和《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英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制定了专门的 《环境保护 1990:

Part IIA法案》。另外,英国注重对污染的系统防治。 《污染控制法》 是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对废弃物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实行全面系统控制。英国还在对生活垃圾处理的 《生活环境舒适法》、对危险废物控制的 《有毒废物处置法》 和 《有毒污水处理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强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国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国土整治法》、 《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 和 《建设条例》 等。“德国近期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发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两个方面。”

[4]同时,德国意识到仅仅依靠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够的,需要将专门的土壤污染保护法律与涉及土壤领域的其他法律结合起来,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化与系统化。德国先后制定 《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护法》、 《基因工程法》、 《联邦森林法》、《联邦矿业法》、 《联邦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从不同领域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控制。

日本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专门的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规则》。

日本多次修订 《农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并根据该法对农田土壤中镉、铜、砷等含量进行监测,并对超标土壤予以修复。日本2002 年颁布的 《土壤污染对策法》 以市区的土壤污染为防治对象,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监测制度等进行了详细系统的规定。另外,日本在 《水质污浊防止法》、 《Dioxine 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 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详尽的配套法律规范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实施细则》、 《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监测基准与管制标准》、 《征收种类与费率》 等共18 项法案,这些法案与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结合形成了台湾地区比较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四、系统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要性。

系统化之所以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与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

首先,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要求立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性防治。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特性的认识加深,在深刻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缺陷的同时,逐步确立起整体环境观,并逐步形成一种全新的理念———生态中心主义来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生态中心主义要求生态系统中所有构成要素必须维护生态系统本身的相对稳定,坚持整体主义思想,实现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5]。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整体性、内在联系性,主张人与自然的统一,将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视为最高价值。环境法中的生态中心主义是指将人类和自然作为一个生态整体,从宏观上指导环境立法、运行,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种理念。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特点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样化需要人类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树立整体环境观念,通过对土壤污染的多源整体性控制,实现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系统论为系统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具体方法。系统论是对系统科学的哲学抽象,强调整体性。所谓系统,是“由相互制约的各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体”[6]。系统论认为现实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统方式存在和运行的,系统具有多元性、层次性、相关性、整体性等特征,其总是动态运行并保持相对稳定。系统论在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运用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体运用是土壤污染系统控制,即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全过程的、多种环境介质的控制”[7]。一方面,土壤与水、大气等环境要素共同组成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因而,我国进行土壤污染防治还需加强对水、大气等多环境介质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在结构和功能上具有整体性,其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联系而成为一个和谐的有机整体。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各组成要素在结构上具有层次性、组织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共同维护土壤生态系统相对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须遵从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规律,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全过程、多种环境介质的系统控制。

因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统化完善需要以生态中心主义理念为指导,强调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运用系统科学中系统论的方法,来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2.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实现路径。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进行系统化立法。系统化立法可以实现防治土壤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并最终实现土壤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保障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的目标。

(1) 修订 《环境保护法》,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提出, 《环境保护法》 已严重不适应时代环境保护需求,亟需进行系统性修订。“《环境保护法》 修改的最终目标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8]但我国现在还很难实现 《环境保护法》 法典化的目标,目前比较可行的途径是先实现该法的基本法化。基本法化意味着 《环境保护法》 可以实现对环境的整体保护、对多污染源的系统控制。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应明确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建立适用于所有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创立有效的对各环境要素的开发、保护与污染防治立法的协调机制。

(2) 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

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虽是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质制约,该法不可能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我国还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控制。

第一,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处于生态污染链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对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 无需再将预防类单行法的污染防治内容分解纳入。否则,不仅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与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复。

第二,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坚持生态中心主义理念,树立整体环境观念,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生态中心主义理念可以加深人类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认识,促进人类对土壤污染实现系统的污染控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从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综合进行土壤污染控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各种因素,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社会的调整机制,实现经济、社会与土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7]。11~12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生态中心主义理念的法律化实现路径,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统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第三,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 尤其要明确规定土壤保护规划制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壤污染监测与鉴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险制度,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监测预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复和损害赔偿的全过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 可与在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排污许可制度建立链接,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备案制度。

第四, 《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土壤污染监管体制是 《土壤污染防治法》 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支撑和中枢,是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战略方针、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合理划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门、地方分级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权,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严格的土壤污染防治问责机制。

第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土壤污染信息公开是我国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主动及时公开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注意发挥社区和村委会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区和村委会成员作为兼职监管员,以便及时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时,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馈机制,保障公众土壤污染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给予百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门径。

(3)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土壤环境法治建设的基础,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执法、司法的依据。我国应“构建一个以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为基础的,包含农用地土壤环保标准、场地土壤环保标准、土壤环境分析方法标准、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和土壤环境基础标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同时,我国应不断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应能对包括农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类土壤规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应能全面综合管理进入土壤的物质及物质留存土壤期间的状况和离开土壤的状况。

五、结论。

系统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结构与功能缺陷。系统化之所以会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的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人类秉持整体环境观,使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首先,应修订 《环境保护法》,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其次,应学习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同时,我国在系统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还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统的综合协调,避免立法重叠,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第三,我国应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尤其是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另外,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况会严重影响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国还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立法,加强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保护,完善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引导守法,真正实现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参考文献】

[1] 杨志峰,刘静玲。 环境科学概论(第二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8)。

[2] 朱静。 美、日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度对中国土壤立法的启示 [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11):21.

[3] chinadialogue.net/article/show/single/ch/724,2012- 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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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GeorgeFrancis. EcosystemManagement,33 Nat [J].Resources J.,1993:315.

污染管理论文篇11

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环境审计是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发挥作用。大气污染防治审计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审计机关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迅速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审计行动计划,积极组织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审计项目,把大气污染防治审计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环境审计任务抓实抓好,为实现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各地落实方案提出的防治目标发挥审计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大气污染防治审计的主要任务有:一是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分析评价政策效用,促进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规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为;二是检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投入、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评价资金使用效果,促进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检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分析评价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促进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的运营效果;四是检查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情况,分析评价政府的履责绩效,促进落实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责任制,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促进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各地提出的落实方案为目标,按照“摸清基本情况、揭露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原因、促进政策落实、完善制度机制”的工作思路,以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为主线,以影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资金为主要对象,组织开展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大气污染防治审计的显著特征是绩效审计,要完善审计内容,加强审计组织,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成效。

一、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环境政策分为控制型手段和经济手段两种类型。控制型手段以环境成本内部化为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基于环境资源利益的调整。相比控制型手段,经济手段具有促进环保技术创新、降低环境治理成本和行政监控成本等优点,主要运用财政、价格、税收等政策。信贷、金融等政策近年来在不断完善,在大气污染防治中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经济手段主要发挥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引导激励。如已经在推行的脱硫电价政策,有效地解决了电厂脱硫的资金运行问题。二是惩罚抑制。如排污收费政策对企业排污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同时,还可以通过收费筹集资金,为污染治理提供支持。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由35项措施组成,涉及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企业技术改造、调整能源结构、严格节能环保准入、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健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责任等诸多方面。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全国31个省(区、市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签订了目标责任书,细化、分解和梳理了近期需要完成的22项政策措施,其中包括6项能源结构调整政策,涉及气代煤和洁净煤的扩大使用等;10项环境经济政策,涉及价格政策、税收政策、投资政策等;6个方面的管理政策,主要是考核办法、节能环保标准等。

为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4年2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在抓紧完善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措施:一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实施跨区送电项目,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广使用洁净煤。促进车用成品油质量升级,2014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推行供热计量改革,开展建筑节能,促进城镇污染减排。加快淘汰老旧低效锅炉,提升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水平。提前一年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二是发挥价格、税收、补贴等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对煤层气发电等给予税收政策支持。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2014年安排100亿元,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行“以奖代补”。制定重点行业能效、排污强度“领跑者”标准,对达标企业予以激励。完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加大力度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大力支持节能环保核心技术攻关和相关产业发展。三是落实各方责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完善水泥、锅炉、有色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环境信息。①

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促进政策作用有效发挥为目标,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跟踪审计力度,促进政令畅通。要密切关注财政、能源、产业、价格、投资、税收、信贷、金融等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深入分析政策实施效果和政策目标实现状况,及时揭示和反映政策措施不完善、不配套、不衔接、不适应以及政策目标未实现等问题,为政策措施的及时调整和完善提供参考和依据,促进提高政 策效用,促进各项政策措施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合理和有效。要以《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为依据,密切关注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标准的约束和引导作用,揭露和查处防治规划政策措施不落实、违规排放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营不正常、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促进落实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政策、制度。

二、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使用管理及绩效情况的审计监督

根据科学论证及评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共需投入资金1.75万亿元。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列入规划的污染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工业污染治理、交通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以及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快地方各级政府与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的进程。地方政府根据规划计划确定的大气污染控制任务,将治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②各级财政加大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环保能力建设等政策支持力度,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省级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省级基本建设投资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此外,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随着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投入的加大,加强资金监管已成为当务之急。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促进资金合规有效使用为目标,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监督资金合规使用,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揭露资金虚报冒领、违规申请、挤占挪用、滞留沉淀和监管弱化、损失浪费等问题,促进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防止资金“跑、冒、滴、漏”。要分析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促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确保资金投入的有效性。要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揭露偷漏拖欠、挤占挪用、违规使用等问题,促进管好、用好排污费。对排污费被挪用的,审计机关要责令退回挪用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要通过审计,筑牢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使用的“高压线”,对侵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惩不贷,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得到合规有效的使用。

三、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

2014年地方“两会”纷纷把环保治理列为关注焦点,不少省份和地区拟投入巨资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分为二氧化硫治理、氮氧化物治理、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油气回收、黄标车淘汰、扬尘综合整治、能力建设八类。其中能力建设重点包括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企业污染排放监控能力建设、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建设、污染排放与环境质量调查等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投资总需求约3500亿元,其中二氧化硫治理项目投资需求约730亿元,氮氧化物治理项目投资需求约530亿元,工业烟粉尘治理项目投资需求约470亿元,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投资需求约400亿元,油气回收项目投资需求约215亿元,黄标车淘汰项目投资需求约940亿元,扬尘综合整治项目投资需求约100亿元,能力建设项目投资需求约115亿元。①

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促进项目顺利建设和有效运营为目标,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揭露项目管理不善,违规使用建设资金,项目达不到预期的节能减排效果,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等问题,促进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和建成运行,提高项目运营效果。要重点关注建设项目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对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检查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建设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要监督建设单位保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监督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实现情况的审计监督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②为实现这一具体目标,必须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提升燃油品质;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到65%以下;鼓励民间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国务院与各省级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进行年度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键在于狠抓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认真执行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特别是在重点污染源治理、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调整能源结构、严格节能环保准入、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等方面,不搞地方保护,不搞临时突击,不搞数字游戏。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坚决卡住违规项目,坚决惩治违法排污,切实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让人民群众看到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心和诚意,享受到实实在在的环境质量改善成果。

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促进实现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为目标,通过资源环境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途径,对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检查本级政府及其部门、重点行业、重点项目 单位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管理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运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等情况,注意揭露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执行不到位,乱上不符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的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大气污染防治目标未实现,以及资金分配不合理、管理不严格、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通过对有关地方和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及实施效果的审计监督和评价,促进强化重点污染源治理,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加快火电、钢铁、水泥等落后产能及小锅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工艺的淘汰步伐,加快实现二氧化硫(是造成雾霾的因素之一)和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减排,以及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浓度下降的目标。

五、创新审计方式,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审计合力

污染管理论文篇12

(一)莫尔的经典“三圈”理论。“三圈”理论是由哈佛大学马克·莫尔教授在《创造公共价值:政府战略管理》(1995年)一书中最早提出的。该理论是关于领导者战略管理的一种分析工具,它以“价值”、“能力”和“支持”三个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为框架,开展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相机分析。主要观点是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政府制定任何公共政策或实施战略计划时,必须坚持价值(V)、能力(C)与支持(S)三个因素相互统一的原则。

不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可能包含着价值、能力和支持等“三圈”的不同组合。政策方案或计划项目只能是“愿景”,没有实施能力和公众支持,那只能梦想(梦想区V),有价值又有能力就可成为实现梦想之区(梦想实现区V+C);缺乏公共价值只是代表少数人的利益,属于别人的梦想(别人的梦想区S),甚至可能给公共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噩梦区C+S);具备价值、能力和支持三个条件,那就可以放心去做(耐克区V+C+S),然而这只是一个理想状态,更多的公共决策是具有公共价值,但目前尚无能力或尚未得相关者支持,这就要求政府官员提升自身的领导力,开展工作创新,“将新的尚不欢迎的现实,呈现给个人、组织或整个社会,让他们认可,并成功地适应新的现实的过程”。

(二)“三圈”理论适用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决策分析。与城市生活垃圾污染、工业点源污染相比,农业面源污染具有“点多、面广、源杂、分散隐蔽、不易监测、难以量化”等特点。欧美发达国家经过上百年的努力,工业点源污染才得到有效控制,目前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绝对主要污染物。1990年美国面源污染占污染总量的2/3,其中农业面源污染的贡献率为68%~83%,氮、磷营养元素是农业面源污染主要的污染物质。丹麦270条河流中94%的氮负荷、52%的磷负荷是来自于农业面源污染。发达国家既有较强的政府执行能力,又有广泛的公众支持力度,它们通过采取立法、发展替代技术、实施补贴等政策措施以及生物工程技术手段,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机制,取得明显的治理效果,以美国为例,1990-2006年期间农业面源污染面积就减少了65%。当然,由于受到各国(地区)政治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农业产业结构以及自然地理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决策面临着不同的价值、能力和支持等三圈的不同组合。近年来我国长江、珠江等大江大河流域以及福建省闽江、九龙江等区域性流域的农业面源污染日益突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虽然具有明显的公共价值,但它明显受制于地方政府有限的资源能力以及粮食安全、农民增收等现阶段更重要的民生需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面临着制度、技术等多个相互矛盾的制约因素。因此,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既是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根本要求,又是区域环境管理中需要政府着力破解的重要课题。

二、闽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决策的“三圈”组合

(一)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具有明显的公共价值。上世纪90年代以来,福建省农业产业结构逐步由过去“以粮为纲”的单一结构向农林牧副渔并举的多元结构转变,具体表现为种植业比重下降和养殖业比重上升、粮食比重下降和经济作物比重上升。1990年至2010年福建省“肉猪年出栏数”由766.46万头上升到1963.31万头,粮食种植面积由2745.92千公顷下降到1232.30千公顷,经济作物由同期的665.35千公顷上升到1038.59千公顷。同期单位耕地面积化肥、农药和薄膜施用量以及畜禽污染物排放均大幅度增加。闽江上游的三明和南平两地市是福建省现代农业比较发达的地区,规模化、集约化的种植业和养殖业提高了农产品附加值和农民收入水平,同时加剧闽江流域面源污染程度。因此,农业产业结构升级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突出地表现为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问题。闽江畜禽养殖污染负荷约占全流域的60%,畜禽养殖废水的COD和氨氮排放量分别约为流域工业废水排放量的5.7倍和7.5倍;闽江下游福州市郊16种蔬菜的硝酸盐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含量超标严重,已达到世界卫生组织规定上限的2.76倍。农业面源污染所产生的化肥、农药、重金属残留物等有害物质一旦进入水体,会直接殃及水生生物,某些有毒物质还可能通过食物链的密集作用使处于食物链高位的人或畜中毒。可见农业面源污染不仅会加重流域水体的营养化,加快土壤退化,危及流域生态安全,而且影响着特色优势农产品外贸出口的竞争力,影响着消费市场的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已刻不容缓,既是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大事。

(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执行能力有限。我国现行环境政策主要是针对工业点源治理而设计的,各级政府主要采用“命令—控制”性的行政手段、排污收费等约束性的经济手段和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向企业提出具体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者命令其采用以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为目的的生产技术标准,从而达到直接或间接限制污染物排放,改善流域生态环境的目的。但是,这种“命令一强制”性的环境治理范式,往往针对的是那些具体的、可以用指标量化的环境问题以及点源污染,但对点多 面广的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并不明显。当前地方政府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主要采取物理和生物防治等工程技术手段,相对忽视农民参与式激励性政策体系的构建,尤其是在现行的碎片化行政体制下,地方政府不仅要鼓励农民参与面源污染防治,而且要处理部门间利益矛盾。农业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到环保、农业、畜牧、林业、国土、水利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职能交叉重叠、存在空白,缺乏统筹协调,难以监管到位;各个部门之间谁也无权命令或指挥、协调别的机构,部门间责任权利边界模糊导致经常出现沟通不畅、协作不力、相互推诿与扯皮的现象。县、乡(镇)、行政村基层环保能力十分薄弱,绝大部分乡(镇)和行政村没有专门的环保机构和队伍,农业污染“无人管、无力管”的现象普遍。

(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中的农户支持度低。从农业微观经营角度看,农户经营行为短期化是导致农业面源污染的直接根源。农民是理性的,“全世界的农民在处理成本、报酬和风险时是进行计算的经济人。在他们小的、个人的、分配资源的领域中,他们是微调企业家,调谐做得如此微妙以致许多专家未能看出他们如何有效率。”农产品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个体农户在农产品销售中难于把握市场价格,只能采取以大量施放化肥农药和增加种植养殖面积及数量为主要手段,以追求产值最大化为直接目标;并在利用公共环境资源创造自身财富的同时,尽量地将生态环境治理成本外部化。随着福建省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演进,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到城市,“386199”部队成为闽江上游南平、三明等地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力军。由于大多数农民文化素质和环保意识较低,没有掌握好正确的、环境友好型田间管理技术,在缺乏农业技术辅导的情况下,主要根据往年经验过度施放化肥农药,个体农民大量利用化肥和农药,既可以获得较高的产品和经营收益,又可以从繁重的劳动中解脱出来,减少劳作的艰辛。“高度依赖化肥农药”不仅是农民的理性选择,而且已成为他们的一种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

三、闽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决策导向

(一)提升全社会对环境治理的价值认同和支持。早在2000多年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说过:“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思想根源是政府和农民的环境观念淡薄,政府部门没有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工作重点,存在着“重经济轻环保”、“重城市轻农村”、“先污染后治理”、“放任自然消减”的思想;农民环保意识普遍较差,责任感不强,粗放经营和随意排污等生产生活方式短时期内难以改变。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强调要“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并把生态环境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提高政府的执行能力,增加农民自主参与的力度,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升全社会对环境治理的价值认同和支持。从政府的角度看,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需要由经济增长型政府逐步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由以GDP为中心的政绩观以及官员考核体系转变为注重绿色GDP、公共服务和民生改善的综合指标评价体系,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战略目标,充分认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在区域节能减排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提到政府环境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从农民的角度,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面源污染危害的认识,引导农户树立现代农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理念,探索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的发展路子。同时扩大公民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大家共同减少污染,关爱家园。

(二)提升政府面源污染防治的能力。

1.加快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当前我国缺乏从源头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限定性生产技术标准,缺少针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的环境经济政策;原则性规定多,配套性细则规定少,可操作性不强,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以流域为单元进行立法,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是发达国家的普遍经验。基于福建水系的相对独立性,建议制定《福建省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加快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农业环保执法监督监察机制,并尽快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实施方案。

2.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组织体系。增加县级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编制,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在条件允许的乡镇先试点设立环保机构,争取用3年的时间,所有乡镇全部设立环保站,从根本上扭转农村环保“缺胳膊少腿”的状况。在农村“六大员”基础上设立环保员,加强农村环保宣传、环境监督等执行力。

3.设立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在目前环境治理的组织资源能力有限的条件下,遴选若干个条件较好的区域,设立省、市和县不同层次的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是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围绕农田化肥农药减施、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规模化养殖污染物资源化利用等领域推广综合防治技术。实行奖励和补助相结合的投入方式,加大“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政策支持力度,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发动个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愿筹资筹劳,参与面源污染防治。探索建立村民环境自治机制,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起到相互监督、相互约束的作用。

(三)建立农户参与式治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利益相关者激励相容机制是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关键环节。中央政府的规制缺失、地方政府的GDP偏好、个体农户的驱利性和第三部门发育的滞后性,使得流域面源污染成为个体理性选择所造成的“集体行动的困境”。流域面源污染有效治理将取决于能否通过创新性的思维方式加强利益相关者互惠基础上的互动,建立相互间激励相容机制,摆脱集体行动的困境,实现多元主体信任合作机制。这就要求政府不仅仅要采取强制手段,包括严禁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对被列入“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 dylw.net双禁”的“两高”农药全面清出市场,在农业生产上禁止使用等,同时更要建立以经济激励导向的鼓励性政策,引导农户由被动参与转变为主动参与、由政府单边治理向政府企业和农户多元治理主体共同治理转变、由以强制为主的政策导向转变为激励为主政策导向,由以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农业生产全过程治理,建立起政府引导、农户自主参与的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机制。政府环境政策的效果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取决于农户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政策的接受意愿。以无偿技术援助、有机肥价格补贴和尾水标准等三项政策为例,农户对无偿技术援助政策的接受意愿最大,尾水标准政策的接受意愿最低。因此,以提高化肥利用率为特征的无偿技术援助政策,既能从源头减少化肥施用量的政策目标,又能降低农业经营成本,有效地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的结局,是未来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政策设计的首要选择。政府提供无偿技术援助等以激励为导向的政策措施,使得农户在最大化个人利益的驱动下,愿意采取有利于环境政策目标实现的经济行为,最终使农户在达到个人目标的同时也实现了环境政策的目标。

参考文献

曹俊德“三圏”理论的核心思想及决策方法论意义.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1).

卞辑部.美国如何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北京:北京农业2009(1):50.

根据1990-2011年福建省统计年鉴整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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