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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2.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8-0026-01
一、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
(一)依法行政是政府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必须遵守的客观规律
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行政机构的权力活动完成的。行政机关的决策和管理活动,既包括国家和社会宏观发展的重大事项,又包括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的社会事务。这就决定了行政权力的行使与社会资源的配置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持存在密切的关系。行政权力的行使规范与否,行政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直接影响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正因为政府行政职能的这种极端重要性和影响的广泛性,所以,为了扎扎实实地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必须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从严治政,建设文明、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法治政府。
(二)依法行政是政府正确贯彻执行法律的重要保障
据统计,我国的法律约有80%规定政府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可想而知,如果政府自身做不到有法必依,出现大量的有法不依行为,就会直接阻碍法律的贯彻执行。为了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须首先推行和加强依法行政的进程,使各级政府在公共管理中严格做到依法办事,在行政执法中有法必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真正贯彻执行。
(三)依法行政是监督控制政府权力的重要手段
在国家权力体系中,行政权力的适用范围是最广的,行政机关所管理的领域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涉及社会的各个角落。行政权的强大及其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关系,使得行政机关成为国家机关中最为活跃的权力部门。由于承担的职责范围面广量大,使得行政权成为最易于膨胀和越权的力量。行政机关可以为被管理者设定义务,可以独立实施行政处罚,特别是大量的行政机关在处理社会事务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这些权力被滥用,则必然给公民和社会团体造成严重的侵害。尤其是在政府部门中发生权力腐败,危害后果更为严重。
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一)关于法治政府职能的要求
依法行政对政府职能的要求体现为:一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职能有四个方面:经济调解、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要转变经济调解和市场监管的方式,把政府经济管理的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更加重视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二是坚持政企、政事分开。三是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开。四是个人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规定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
(二)依法行政对行政主体的要求
依法行政对行政主体的基本要求,就是行政主体法定原则,按照《纲要》规定,就是“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这个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一是依法组建行政主体,包括依据法定权限和按照法定程序组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二是按照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定主体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三是人员的执法资格要求。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关于行政决策与立法要求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行政决策与立法的基本要求体现为:一是科学、民主、规范的行政决策机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公开决策事项、依据、结果,公众有权查阅;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要进行合法性论证。二是提高立法质量:重在提高立法质量;要遵循并反映客观规律,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立法;法律文件的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行政立法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立法过程的成本、执法成本、社会成本等。三是扩大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资讯论证制度;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就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公布征求意见,要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说明制度。
(四)关于行政执法事实方面的要求
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在事实方面的基本要求,就是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根,忠于证据。主要内容有:一是对事实的认定必须和只能根据证据,不能根据其他。因此应当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注意收集、保存和适用证据。主要证据不足,是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一个主要原因。二是认定事实必须是客观的、确凿的和全面的。三是不同的行政执法情形,适用不同的证据证明规则,即排除合理嫌疑规则,优势证据规则等。
(五)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
(一)
国务院于今年3月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并于近期修订了《国务院工作规则》,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也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些都是坚持执政为民、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宏大系统工程。那么何谓法治政府?一般认为至少应具备如下6个要件:一是行政权力受到有效约束,建立起权力有限政府;二是能够保障市场自由,建立起法制统一政府;三是政务公开、规范,建立起透明廉洁政府;四是遵循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办事,建立起公正诚信政府;五是坚持便民、高效的现代管理原则,建立起服务型政府;六是不断完善监督与救济机制,建立起责任政府。这六个要件是相辅相成、互系互动、有机构成的。
(二)
通过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起法治政府,这是很有意义的。在建设法治政府这一宏大系统工程中,需要制度创新,但首先需要观念更新。如果没有正确的思想观念指导,既不可能推出我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所要求的制度创新,而且有了科学适用的行政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得到正确实施。历史经验表明:不同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于客观事物会有不同的认识,会有不同的法律实施效果。
例如1995年举国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活动中,在四川省夹江县曾发生轰动一时的打假案:一个涉嫌制假的私有印刷企业受到查处后,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认为技术监督机关越权执法且违反法定程序,于是到人民法院,没想到引起轩然大波:一些机关、媒体甚至部分人大代表予以干涉,纷纷指责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保护制假者,致使该案审理工作难以进行下去。记得当时有些媒体就严厉批评道:“制假者竟敢把打假者告上法庭成为被告,夹江的地方保护主义何其严重!”该案的争议在于:是否只要打假则无论谁来打、怎么打都行?制假嫌疑人把打假者送上被告席是否大逆不道?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是否地方保护主义?实际上,“制假者告打假者”正是《行政诉讼法》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否则这项“民告官”的法律制度就无须存在了。该案的制假嫌疑人状告打假机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加以审查,正是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赋予的诉讼权利和审判职权,乃是天经地义的做法和依法办事的表现,岂能视为“制假者猖狂”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何况行政原告的诉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最终还需要生效判决出来后才知道。之所以《行政诉讼法》实施5年后还会发生这种荒唐事,主要原因就在于许多人还缺乏现代行政法治观念,不了解《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精神,不习惯“当被告”,不容忍“民告官”。[①]
(三)
俗话说:人们的观念就是人们的眼镜,戴怎样的眼镜就看到怎样的世界。所以大力推动法文化革新,让全社会特别是行政公务人员牢固树立起现代行政法治的新观念,就成为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这主要包括:
1.宪法至上的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种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凡与宪法抵触则无效(参见示意图)。行政公务人员应做遵守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的模范。
我国法律规范体系的宝塔型结构(另有相应位阶的法律解释、军事法律规范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含自单条例、特行区法律)
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尊重人权的观念。今年3月我国现行宪法第4次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突出地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重点是规范行政权力)这一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突出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增强人权观念,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利、政治权利、精神与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尽量避免发生此前曾在安徽芜湖、湖南嘉禾、陕西延安等地出现的行政机关随意侵害公民平等权、财产权、人身权的典型案件。特别是去年在广东发生的孙志刚被收容后遭殴打致死案,去年媒体披露的广西农民黄某被莫须有地在看守所单独关押28年的超期羁押案,都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典型案件,其深刻教训值得人们深刻反思。[②]
3.行政权限的观念。行政权力是一种能够支配大量社会资源的公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易于滥用的特性。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必须具备权力界限的意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注意上下左右不越界。曾有个别地方党委和政府超越职权出台包含“赦免民营企业家原罪”内容的红头文件,一些地方政府首长责令当地人民法院采取不予立案、强迫原告撤诉等措施来配合政府搞土地开发、强制拆迁,许多地方出现的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压价征用、变相剥夺农民土地以及由行政首长个人直接批让土地,这些做法就摆错了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位置,弄错了行政首长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大大损害了政府形象,而这主要就是缺乏法治主义观念特别是权力界限意识所致。
4.行政民主的观念。行政民主是一种世界性潮流,它呼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要求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过程提供更多机会。在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诸环节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行政民主的要求和规范,例如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座谈会、论证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听证会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行政相对人评议行政机关与行政首长,采取具有协商性和可选择性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软灵活的方式实施行政管理等等。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当充分了解并积极推行。
5.行政服务的观念。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俨然是企业、市场、社会的主宰者,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不平等关系,全然以行政计划、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单方意志和手段来实施行政管理、维持行政秩序,成为行政管理的基本模式。随着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成为完善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的重大课题。行政公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顺应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指令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发展行政、指导行政这一时代潮流,积极向行政相对人提供信息、政策、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以及各种公共服务。
6.行政程序的观念。改革开放以来在逐步克服法律虚无主义之后,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行政程序违法的典型案例很多,社会影响恶劣,教训非常深刻。故须增强程序法治意识,依照法定的(含正当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方面的行政程序来实施行政管理。按照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必须依靠证据链条来支撑法律事实和权利主张,因此行政公务人员还应当增强行政证据观念。而且按照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故行政公务人员还须增强行政公开观念,尊重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这既是行政法治的要求,也是WTO透明度原则与规则的要求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
7.政府诚信的观念。政府不是社会上的无赖,而应是最讲诚信的正式组织机构,政府机关的行为应有连续性和可预期性,不能朝秦暮楚、随意改变;即便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需要征用财产、调整政策、改变行为,例如收回政府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照,也应按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给予权益受到影响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公平补偿。因为行政相对人出于对政府机关的信任,按照政府机关的意愿去行动,难免付出一定代价,而且会形成一种信赖利益,这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8.监督责任的观念。有效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关键;责任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扩张和滥用的顽强倾向,必须加以有效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以及上级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内部监督,通过监督来判明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不久前中石油公司总经理、北京市密云县县长、吉林市市长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引咎辞职,就是官员问责的典型案例,是努力建设责任政府的具体表现。不言而喻,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还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纠正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9.权利救济的观念。行政管理工作难免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后的救济渠道,包括行政申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因而拓展和完善救济渠道、树立权利救济和善待行政原告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权利救济的实践来看,去年6月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后,仍有一位名叫孙文流的农民工被受雇企业老板殴打致残后未能得到及时的社会救助(其只身从河南爬行半年回山东家乡的沿途也一直未能得到应有的救助),而且此类典型案例一再发生,表明我国的社会救助机制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和实施不到位的问题。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有正确认识和积极态度。
10.法治渐进的观念。中国用10年时间能够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21世纪能够建立起法治国家吗?这犹如“能否不依靠粘附、靠壁等外力帮助而在平整的桌面上将鸡蛋完好地竖立起来”的问题一样,应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回答,否则极易犯主观、片面、简单化的毛病。[③]笔者对此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在科学认识的基础上抱持“鸡蛋具有竖立起来的基本条件、人们具有将鸡蛋竖立起来的调控能力”的坚定信念并作出不懈努力,就能将鸡蛋竖立起来,最终取得成功。能否建立起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当作如是观。这也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们对于实现目标、行政法治目标,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问题,犹如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的市场导向改革能否成功的问题一样,应当有信心。树立在科学认识基础上的坚定信心和不懈努力,不但对于解决上述问题,而且对于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切实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问题,对于诸如此类的历史任务和难题,都有启发意义和推动作用。
综上,要依法行政,就必须牢固树立现代法治观念,以新的眼光来观察社会和认识自己,这是摆在政府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从一般意义上讲,“体系”是指事物不同部分相互链接而构成的整体。因此,行政责任体系可以被理解为是行政主体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即各种责任现象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在这里,行政主体的责任成为理解行政责任体系的关键。
一种观点倾向于从法学角度来界定行政责任,认为行政责任即为行政法上的责任,此种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的责任,也包括相对人的责任。在具体内容上,行政法上的责任包括了法定责任、契约责任和违诺责任。由此行政责任的体系实际就是指由行政法上的义务和责任层层相因而形成的约束体系和权利保障机制。与法学的视角不同,在行政管理学研究领域,行政责任则主要是从政府责任角度来分析的。有学者认为,政府责任制度包括宪法责任、政治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道德责任,其中前三类是客观责任,后一类是主观责任。这四类责任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转化,从而形成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政府责任体系。该学者尤其指出,行政责任的主体不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它仅指“当代政府及其构成主体行政官员(公务员)因其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与此相类似的观点认为,责任政府的构建要着重从两个方面人手:一个是伦理层面,一个是制度层面。伦理建设好比政府责任体系的软件,是构建责任政府的思想基础,制度建设好比该体系的硬件,是构建责任政府的载体。由此可见,行政学中的行政责任概念较法学更为丰富。
笔者认为,对于行政责任内涵的理解,首先需要考察行政责任在人类行政管理发展中的演变过程,其次应结合我国当前特定的时代要求加以界定。从行政管理发展过程看,行政责任本身也是处于逐步演进、扬弃、发展过程中的。从统治行政到管理行政再到今天新公共管理理念下的行政发展,行政责任体系也经历了从无行政责任体系到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并存的“二元支持”结构的行政责任体系再到行政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并存耦合的“三元支持结构”行政责任体系的发展。在“三元支持结构”行政责任体系中,行政责任结构体系将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三者统一起来,形成了总体性的责任体系,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法治行政的六项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从这些要求来看,法治行政的内容不仅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也涉及行政程序以及行政的目标追求、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等诸多方面。因而在我国当前特定的时代背景之下,除了法律责任以外,其他责任内容也应被纳入行政责任体系之中。在综合和借鉴前述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我们认为,行政责任体系主要应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三个基本组成部分。其中,政治责任是政治官员履行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推动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执行的职责,以及没有履行好这些职责时所应承担的制裁。法律责任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的,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违法机关或个人的责任。其具体内容包括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承担的道德意义上的责任。
二、工商法治化建设中的行政责任体系检视
工商法治化建设是自国务院提出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以来,我国各级工商机关践行法治行政的具体实践。行政责任及其体系化建设已成为工商法治化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各地实践来看,行政责任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工商行政政治责任不足
政治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所作所为必须合乎目的性(即合乎人民的利益、权利和福利),其决策(体现为政策与法规、规章、行政命令、决定或措施)必须合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如果政府决策失误或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虽不受法律追究,却要承担政治责任。二是行政机关的首长要负责决策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行政首长有责任拿出有效的措施,推动其下属按既定的目标行事,以确保决策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如果行政首长对其所管辖的部门用人不当、管理不力、工作失察,或在发现问题后又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从而造成重大损失,那就是失职,就要承担政治责任。
第二,工商行政道德责任未得到充分重视
道德责任是工商行政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道德责任在实践中相对于工商行政法律责任并未被充分重视。在对江苏省以及镇江市工商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在数量众多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工商行政道德要求的规则相对较少,只有《江苏省工商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行政执法十不准制度》、《规范T商行政执法办案行为的十条意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等规则。这种情形说明,对于工商行政责任中道德责任的建设尚未在行政责任体系内获得充分的重视。有学者指出:“完整的行政责任体系,赋予了社会和谐治理的可能性。对于行政组织来说,单一的权力责任义务关系,往往并不能保证社会治理主体之间持久的稳定性,因为它是建立在强制和层级节制的基础之上的;单一的法律责任义务关系,往往会使管理者丧失行动的自主性,变成同守成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者。只有在行政责任体系中加入了道德责任义务,行政责任体系才变得完整,因为道德责任义务有着更为深刻的内涵。道德责任不仅仅包含着人的平等,而且更多地包含着人对人的尊重,因而,也就能够取得行政组织整体上自然和谐的效果。这种整体上的和谐,体现在行政管理活动及其结果中,就是实现了对整个社会的有效治理,使社会达到一种和谐、文明的进步形态。”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下,工商行政责任体系建设理应对道德责任给予充分的重视。
三、完善工商行政责任体系的思考
(一)构建工商行政政治责任制度
政治责任是行政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意义上讲,行政过程中政治责任的存在与行政本身和政治的紧密联系有关。虽然早期的公共行政学者提出了“政治――行政”两分法范式,但是行政过程的实践却实实在在地表明了截然分开两者的观点并不完全符合实际。政治一直存在于行政管理之中,这为行政过程中政治责任的存在提供了基础。然而确认行政与政治之间密切关系的同时,基于行政活动连续性等因素的考虑。行政与政治之间的适当分离也是必要
的。这种分离在西方国家集中体现在其政务类官员与事务类官员的区分上。一般来讲,政务类官员经由选举或者政治任命而产生,与政党共进退,而事务类官员则非由选举或者政治任命而产生,奉行政治中立原则。因此国外行政责任体系中的政治责任一般指向的是政务类官员的责任,并非所有公务人员。我国行政责任体系中的政治责任构建,应把主要着力点放在经由人大选举以及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身上。
在明确政治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政治责任的追究制度也应引起充分的重视。在我国,有关官员问责的规范目前尚主要停留在政策性文件层面,完整的法律层面的规范相对缺乏。因而实现对官员问责制度的法律化,将是构建行政责任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受制于我国政治责任制度不完善的现状,工商行政责任体系中的政治责任构建无疑也面临诸多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工商机关就无所作为。目前情况下,通过内部规则明确界定集体领导与个人依法行政的责任,明确行政正职和副职依法行政责任仍旧是我们可做可为的。
(二)重视工商行政道德责任的建设
道德责任同样是行政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对于行政管理的和谐、文明具有重要作用。有学者指出,“现代公共行政是通过把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一切责任进行道德化的途径来进行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和重新组合的。于是,行政责任体系的完整性,赋予了行政管理主体和谐的性质,进而,行政管理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作用于管理客体时,也能够唤醒和强化管理客体的道德自觉和道德意识,从而促进一切社会关系的道德化,使人类社会充满伦理精神,赋予整个社会和谐治理的可能性。”需要注意的是,与其他责任形式不同,道德责任的实现主要依赖于行政人员的自律,即依赖于行政主体的道德信念和道德良知。因而行政道德责任的建设首先需要的是行政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确立以及良好的行政文化建设。而在自律之外,通过道德的制度化建设以实现道德责任的他律也不可忽视。这种道德责任法律化在西方国家已多有体现。例如,1978年,美国通过了《1978年政府伦理法案》,并随即成立了联邦政府道德署;2001年,意大利出台了一部公务员《道德法典》;韩国《国家公务员法》中也专门规定了与行政道德相关的宣誓规定和公务员义务规定。这种将道德责任通过法律制度予以明确的做法无疑值得借鉴。
在工商行政管理过程中,由于工商行政涉及事务广泛,行政人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工商行政道德责任的建设更显必要。然而如前所述,实践中T商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事实上尚未被充分重视。因而针对工商行政道德责任的建设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对工商行政人员的道德文化意识进行教育,促使其形成正确的道德伦理与修养;二是在工商系统内,在权限范围内,将可以上升为制度的道德要求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违反道德要求的相应责任:三是强化外在监督,形成良好的行政道德氛围,以此影响工商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的实现。
(三)继续推进工商行政法律责任体系建设
在当前我国工商实践中,基于工商法治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各地工商机关对工商行政法律责任均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相关的规则不断被制定和实施。但是,由于工商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工商行政法律责任体系建设将伴随工商行政的整个过程。需要健全对工商行政全过程的系统控制,形成从责任设定到责任履行、责任监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整体机制,形成具有反馈控制功能的工商行政法律责任体系。当前急需着力建立以下制度:一是细化工商行政不同机构和部门的法律职责,建立行政岗位责任制。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要求在日常工作中确立起科学而合理的职、权、责、利关系,以便既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供岗位依据,同时也可奠定法律责任追究的基础。二是建立客观公正的评估纠偏责任制。评估纠偏责任制的目的在于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动态过程的正确性,以随时纠正行政失误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三是建立完整有效的行政绩效评估制度,以通过奖优罚劣达到既对依法行政进行引导又对违法行政予以责任追究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杨解君:《行政法上的义务责任体系及其阐释》,《政法论坛》,2005(5),27―35.
就本案而言,《电力法》显然没有明确授权电力执法人员可以不经公民同意而进入住宅进行检查。住宅作为特殊的私人生活场所,受到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特别保护,只有依法享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限的公安机关、海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少数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才有权搜查或进入公民住宅;其他非法搜查或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当然,本案中如东县某镇供电所执法人员非法侵入顾某住宅检查窃电虽属违法执法,但根据一审法院调查,属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故一审法院未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论处。
遵循正当程序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必然要求。“正当程序”原则,源自英国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并成为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基石。我国在推行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同样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具体表现为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子原则:
一是平等原则。即公民、法人与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法律地位应当平等,应当建立听证、协商、沟通等保证公民平等参与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
二是公开原则。即公开行政行为、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公开行政行为中涉及的文件、资料、信息情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没有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人民便没有知情权,行政权力就难以受到广泛的监督,公民权利就难以受到充分有效的救济;
三是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既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行政程序的公正性,是依法行政的“两根支柱”,也是抵御行政权违法和滥用的“两大盾牌”。
就本案而言,电力执法人员显然缺乏遵循正当程序的法律意识,没有把自己放在与行政相对人平等的地位,没有做到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而是有特权思想,认为自己是依法执行公务,查处违法行为,怎么做都有道理。
符合执法的比例原则是控制行政机关滥用执法权的有效手段。
“比例原则”产生于德国,并很快被其他国家的依法行政制度所采纳和吸收。“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执法时所选择的行为方式和手段必须与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成比例、相一致。它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适当性。即行政机关所选择的行为方式和措施必须与实现立法目的相适合,不能与立法目的相背离;二是必要性。即行政机关在若干适合于实现立法目的的行为方式和措施中,必须选择使当事人损失最小的方式;三是合比例。即必需的行为方式和措施对个人所造成的损害与社会所获得的利益之间应成比例、保持均衡。行政机关所选择的行为方式和措施只有能实现更大的社会利益才有意义;如果收益低于对公民、法人造成的损失,该行政措施就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