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管理建议合集12篇

时间:2023-07-18 09:37:17

招标采购管理建议

招标采购管理建议篇1

2招标采购进度安排

项目招标采购的进度安排必须满足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并细化到每个标的物招标采购的起止时间点。建设工程招标采购一般按如下顺序依次进行: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控制施工建筑材料,设备采购根据设备制造周期的长短进行合理安排,有些工业设备因制造周期长可能在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就需要立即进行招标采购。施工招标一般的顺序为:施工准备工程在前,主体工程在后;制约工期的关键工程在前,辅助工程在后;土建工程在前,安装工程在后;结构工程在前,装饰工程在后。招标的具体顺序应结合实际工程的特点、条件确定。对于每一次招标还需拟定其招标准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公示定标、签订合同各阶段的具体时间安排。

3评标办法的选择

常见的评标办法大致可分为两种:综合评估法和合理最低价法。对于有一定技术难度、符合基本条件的投标人实力和信誉仍然有一定差距的标的物招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对于技术简单、符合基本条件的投标人实力和信誉差距较小的标的物招标,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主要应用在简单的施工标、较普通的材料采购标,其他标的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对于EPC类标的物宜采用二阶段招标评标法。第一阶段投标人根据业主的基本方案、技术指标、功能要求、装备水平要求、工期要求,编制深化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和工程量报价,评标专家进行评审后,统一设计方案,择优选择投标单位按照统一的设计方案进行第二阶段投标,评标专家进行第二次评审,第二阶段评审主要侧重于对投标报价的评比。采用综合评标法时,在技术标、商务标(企业基本情况、业绩、拟派人员情况)、经济标(报价)的分值分配上应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特点,合理分配。施工类、设备类标的物评标经济标分值一般为总分值的70%左右,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标的物评标经济标分值一般为总分值的20~30%,服务类标的物的评标应对拟派项目团队的资格、能力、业绩等人员情况进行重点考察评分,并对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和信誉进行考察评分。

4合同形式的选择和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

评标办法、合同形式的选择和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是招标文件的核心组成部分,合同形式的合理选择和合同主要条款的科学明确约定,也是合同能按照业主既定的原则迅速签订和顺利执行的重要基础。合同基本形式主要有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形式的合同,有不同的应用条件、不同的风险分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的,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单价合同,在一定的风险范围内,根据实际完成工程数量和固定单价计算合同结算价款,对于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之外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调整办法,调整单价。对于工程资料完善、工期短、工程变化很小,风险低的标的物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于工程资料相对完善、工程可能存在局部变更,存在一定风险的标的物可采用变更部分内容价格可调的总价合同,即可调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应用于设计资料不完整、变化可能会较大;时间要求特别急(如抢险、救灾);或技术复杂程度特别高,合同签订时双方均无法详细确定实施方案和费用的工程。招标文件应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明确,以便投标人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能正确估计合同风险,更好地进行投标报价;同时减少合同谈判的工作量,有效避免投标人在中标后双方不断地讨价还价,甚至合同谈判破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都有相应的合同范本,其通用条款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价款及支付、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均有常规约定。招标文件应明确采用何种合同范本,约定专用条款中的主要内容。应明确的专用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标的物的具体范围和数量;质量标准和要求;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支付时间和方式;风险分担方法;违约责任等。对上述主要条款的约定,须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体现针对性,并做到公平合理。制定合理的合同条件对项目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应慎重考虑合同双方对工程风险的合理分担,合理的风险分担能激励承包人努力完成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目标,实现合同双方共赢的局面。如果在招标采购阶段,业主利用自己制定招标条件的优势,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将风险过多地转移给承包人,将造成承包人在投标时过高考虑风险而提高投标报价,或合同实施阶段风险发生时承包人无力承担而被迫违约,造成工程预期目标无法实现,将给业主造成更大的损失。

招标采购管理建议篇2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息化战略研究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探讨

改革创新招标投标运行机制的思考

工程保险招标中的评价指标研究

做强招标采购咨询助力城镇区域发展

采购招标标准化建设探讨与实践

塑建核心价值观,实现跨越式发展

公共资源和电子招标投标要一并推进

关于央企招标机构提升核心价值的探讨

应用大数据分析加强招投标市场监管

推动三大平台建设支持第三方平台发展

电子招投标模式下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如何加强招投标企业诚信建设的探讨

对开展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实践的再思考

关于中国建设工程强制招标制度的探讨

关于投标保证金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

浅析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问题及防范措施

我国公路特许经营项目招标的思考与建议

电子招标投标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创新国企采购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实践及思考

浅议标后监管制度缺失及构建设想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规范运行研究

构建三平台分离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探索

对招标采购信用评价依据的几点建议

大数据时代企业采办管理研究与探讨

轨道交通工程PPP项目合同及其应用实例浅析

公共资源交易争议解决引入仲裁制度的构想

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决策的若干问题探讨

中海油招标节点管理的实践和思考

招标业务常见风险因素识别及应对措施

PDCA循环在EPC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运用

海军装备维修器材框架协议招标初探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合同策划探析

浅谈机电设备招标中的低碳绿色采购

高校工程货物的绿色采购问题与对策思考

委托理论视角下的评标委员会职能分析

浅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推进招标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和对策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思考

对群体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投标报价控制的研究

“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应用与展望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无形化”趋势及必要性

工程量清单计价对装备购置项目投标报价的启示

国有大型企业集中采购规范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

招标采购管理建议篇3

关键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应用分析

一、政府采购方式内容及特点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为各供应商提供的商业平台,就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而言,竞争性谈判采购要求参与采购活动的有效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公平对待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及供应商的资质条件审查应严格且统一,确保竞争公平。邀请招标的供应商数量的选择也不少于三家,且只允许供应商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选择应依据采购项目的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首次制造等原因,货物和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的情况,或是在原有项目基础上添购,添购金额不高于原项目合同总价的10%.询价采购仅适用于采购现成的而非按采购人要求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标准化货物,货源丰富且价格变化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还采用了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等其他方式。

定点采购通常是指集中采购机构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综合考虑价格、质量和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并同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货物和服务。其与其他采购不同之处在于具有一次性采购,分批、分次长期地接受劳务服务“或”货物供应“的特点。

协议供货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有比较长的历史。大宗标准化商品的采购者和供应商通过长期商业往来,形成了比较可靠的商业信用的基础,采购者同意和供应商通过协议,达成长期供货合同,为此建立了此种采购方式。在供货合同中,规定了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期限、付款方式、索赔等条款。其特点主要有四:一是采购商品一般是大宗的、相对标准化的,如初级产品、办公用品、标准耗材等,因为其价格浮动不大,品种规格相对单一,容易清算。二是建立在商业诚信的基础上。为避免商业欺诈,一般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多为早有雄厚实力和良好商业信誉的大公司、大企业。三是采购合同一般也是标准化合同,其主要条款基本不变,只是采购商品的具体指标略有变化,可以反复使用。四是采购者和供应商可能是一对一地进行协议供货采购,也可能是一对多、多对多地采购,以形成规模效应、节约成本。它与定点采购相比,更具有适用范围广、选择品种多、价格调整合理等优势。

二、政府采购方式在各领域中的选择应用

(一)货物类采购的特点及可选方式

《政府采购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此类项目采购模式应以集中采购为主,采购方式应以公开招标为主。另外,对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批量(合同总金额不足40万元)采购急需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投影机和复印机等,还可采用协议供货的方式。除采购中心另行组织批量采购外,均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机型。

(二)工程类采购的特点及可选方式

《政府采购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工程类项目采购方式应以公开招标为主,其中的材料和设备采购由于产品的繁杂性、技术的复杂性、设计的不充分性、价格的多样性、时间的不确定性等因素,适宜选择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

目前我国各工程类项目建设招投标普遍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即“综合评分法”,但其中存在一定的缺陷,其授予评标人员的权力过大人为因素干扰中标结果,造成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对于大多数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逐步过渡到“最低评标价法”,以便与国际接轨,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服务类采购的特点及可选方式

《政府采购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分类,采购人采购的服务应包括印刷出版、专业咨询及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设计、信息技术及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维修、保险、租赁、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会议、培训、牧业管理和其他服务等各类服务项目。

目前服务类采购主要集中在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及政府机关的公务消费上,其中主要是会议、会务接待及公务用车保障服务,其他服务类项目还未涉及,采购的范围还很窄。

由于服务类采购项目属于第三产业,而第三产业的范围很宽,采购对象具有多样性、地域性、抽象性以及周期长等特点,涉及的采购内容非常复杂,其政府采购的可选方式也是多样化的。除公开招标外,还有如目前在大连市实行的印刷、车辆的维修、加油等招标投标定点采购。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中都对服务类采购项目做出了规定,但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不尽相同,实践中多数政府服务类采购项目如会议、公务接待、设计咨询、信息服务等很多由预算单位自行分散采购,这类采购项目还需要逐步规范。

三、目前采购方式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机构,甚至有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上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不规范的地方,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总结政府采购方式应用上存在的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是采购方式应用界定不清。有些地方忽视了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和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情形,忽视了集中采购的规模,造成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项目少、其他方式项目多,集中采购项目少、分散采购项目多。

二是规避公开招标。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首选方式,采购人不得以各种方式回避执行。但在实际中,有的地方采购人受小集团利益或其他因素驱动,将达到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时间紧、任务急为借口,改为其他采购方式,回避公开采购。

三是采购方式变更不规范。有些采购人对采购方式变更随意性大,对采购目录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自行变更为其他方式,既不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履行审批手续;有的监管部门在审批变更手续时也不能严格把关。

四是采购方式混用。有的采购人在某一采购项目中明明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在招标公告后又向供应商发放邀请函;有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在评标时又就某一项内容与投标供应商进行谈判;还有的在招标中进行几次报价。

针对政府采购方式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管理体制不健全,增加了管理难度;采购人员概念模糊,对法律法规不熟悉;执法观念淡薄,缺乏有力的处罚措施。预算单位怕麻烦、图省事,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等等。

四、解决应用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政府采购制度的优越性最终是要通过范围和规模来体现的,范围越广,规模越大,政府采购在加强支出管理、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以及支持国内企业发展、保护民族产业等方面的作用就越大,效果就越明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认真分析、研究各领域项目政府采购的现状,探索各类项目政府采购对策,是我们在拓宽政府采购领域、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方面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严格掌握各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和情形

政府采购要首选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不能把该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等同起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以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在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时,必须认真把关,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

(二)规范各类采购的操作行为,正确应用各种采购方式

在每个方式的应用上,既要考虑项目的数额,也要考虑具体项目的特殊性,更要考虑各种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情形,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规范操作,决不能简化程序,更不能将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混用,影响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原则的体现。

(三)严格监管,保证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尤其是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避免审批中的随意性,从而使政府采购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四)对于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实施合并采购

招标采购管理建议篇4

煤矿企业供应体系的建设要以“统一管理、分权制衡、节点控制,闭合运行”为原则,进一步明确煤矿内各系统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理顺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业务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实现整体采购效益的最大化。

2 现代物流管理模式

现代化的供应管理应实行“三分离”和“二集中、五统一”的现代物流管理模式: ①按监督权、管控权、操作权“三分离”原则,设立管控体系并搭建管理机构,形成监督部门全方位监督、招标管理部门集中管控、供应部门具体操作的工作格局。②推行“二集中、五统一”的采购管理模式。“二集中”即市场信息集中管理,采购资金集中管理; “五统一”即统一内控运作机制,统一采购计划管理,统一储备物资调度,统一对外规模采购,统一内部市场协调。

3 构建供应管理体系

推行现代物流管理模式,应首先建立健全物资供应管理体系职能部门及管理、监督机构,明确职责划分,使其互相协作,互相制约。

3. 1 物资供应部门

物资供应部门是物资采购计划的管理部门,是物资( 设备、材料和配件等) 的采购主体,具体职责:①制订物资供应管理制度,建立与完善采购运作机制和流程; ②负责所有物资需求计划的编制和申报工作; ③负责对拟入围供应商的考察及推荐,建立和管理供应商信息库,负责建立不良供应商信息档案;④负责物资采购货币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与上报;⑤负责材料、配件类技术协议的签订; ⑥负责组织自购物资及统购物资的采购; ⑦负责处理物资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⑧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之间库存物资的调剂工作; ⑨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对各供应商进行业务结算。

3. 2 招标管理部门物

资招标管理部门是物资采购招议标组织和合同签订的管理机构,具体职责: ①负责编制物资采购招议标相关制度、规定; ②组织物资采购招议标工作,包括编制招标文件、供应商资质审查等; ③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评委库; ④负责招议标申请及评标结果的审核与报批; ⑤按照审批后的招议标结果对外签订商务合同; ⑥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⑦负责监督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对物资采购政策、制度和流程的落实; ⑧负责物资采购、招议标、合同管理等相关信息反馈、存档、备案。

3. 3 纪检监察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职责: ①开展物资供应业务日常效能监察,对业务流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②参与供应商入围资格初审、专家评委的随机抽取、关键性设备的商务合同谈判、合同主体变更审查、物资供应业务和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 ③负责物资供应业务保密执行情况的检查、报价管理、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各种非正常业务信息的受理; ④负责招议标现场的监督工作; ⑤负责物资供应业务责任追究处理结果的督促与落实。

3. 4 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职责: ①审核原始发票、到货验收单、商务合同、送货通知单等相关单据的合理性并办理入账事宜; ②审核及报送月度统、分管物资采购资金的预算; ③负责办理招议标“两费一金”收取及招标保证金退还; ④负责核对供应商及客户账目并保证账目相符; ⑤按规定流程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4 流程控制

4. 1 物资计划管理

物资采购必须实行计划管理。计划按时间分为年度计划、月度计划、月度补充计划、应急追补计划;按性质分为需求计划、采购计划。编制计划应坚持“先利库、后申请,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原则。

4. 2 供应厂商的推荐

对招议标项目必须进行充分的前期市场调研、厂家考察、用户咨询、相关资质审核等准备工作,并按规定格式形成书面材料,作为推荐入围供应厂商的必要条件。拟入围供应厂商推荐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将拟入围供应厂商推荐材料由使用单位主管、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随物资采购计划统一上报。

4. 3 采购方案的确定

物资供应部门根据审批的采购计划及专业技术部门论证通过的技术方案,结合各单位推荐的供应厂商及供应厂商信息库,编制招议标申请表,经审批后交至招标管理部门进入招议标程序。

4. 4 招标文件的制订与发放

招标文件由招标管理部门按照确定的统一格式编制。各相关专业技术部门负责技术方案的编制或审核。招标管理部门负责向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释疑: 商务部分由采购主体或招标管理部门负责; 技术部分由相关技术部门负责。招标项目需勘察现场时,采购主体要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

4. 5 评委管理

由招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专家评委库,并对其进行统一管理。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 7~ 13 名单数评委组成,评委的产生依据标的物的性质,由相关单位及专业技术部门推荐或从专家评委库中抽取,必要时可聘请其他单位专家或社会专家担任技术评委。技术评委人数应不低于评委总数的2 /3,其中使用单位 1 ~ 2 人,必要时可追加列席人员。

4. 6 招标的组织

物资的招议标工作由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于每月的上旬或下旬确定 2 个时间段集中进行。开标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评委和监督人员参加。评标采取有记名票决制,评委会成员 1 人 1 票。合格中标候选人的有效票数应在评委会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达不到半数的,进行再次票决或重新组织招标。在招标过程中,各投标单位的投标结果统一由监督部门独立保管,并对其保密性负责。评委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从经济性和技术性以及投标方资质、信誉、“三证一标志”( 防爆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煤安标志) 等方面进行综合性评标,公开发表意见,对自己的投票负个人责任。监督部门对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性进行监督以及对投标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把关; 并负责对投标人的资质、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评标结束后,由监督人员当场统计投票结果,并由评委会主任和现场监督人员签字。

4. 7 合同签订

物资采购合同签订前,法律部门负责审核合同条款,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利和有效。招标管理部门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中标单位及采购主体,采购主体接到通知后,必须在严格审核相关技术、资质材料的前提下,于 5 个工作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技术协议; 合同的商务条款、技术协议应与招议标结果保持一致。

4. 8 合同的执行

合同的执行主体为物资供应部门或采购主体,具体负责: ①物资的终检( 中检) ; ②对外付款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包括预付款与质保金) ; ③物资的接收、验收、入库等管理工作; ④及时向招标管理部门和物资供应部门书面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合同变更( 包括技术协议的变更) 及其他与合同条款约定相偏离等事宜。

4. 9 合同的跟踪与信息反馈

由签约主体及有关单位负责对供应厂商的产品质量、服务情况、技术培训、配件供应等建立详尽的档案,并定期进行评审( 每年不少于 1 次) ,评审情况报招标管理部门和物资供应部门。对使用产品的适应性、可靠性进行追踪监督控制并建立相关档案。对供应厂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合同履行中的重大事项( 如质量、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变动) 向招标管理部门和物资供应部门及时汇报,对信誉度差或严重违约的供货厂商,要随时书面上报。

5 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 1) 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实现双赢。转变内部人员的供应管理观念,培植正常的合作关系文化。树立供应商关系管理理念,以整个公司长期效益为目的,与供应商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只有双方利益都有保障,才能最终保障自己的利益。

( 2) 努力实现零库存管理。为适应买方市场的形势,需修订储备定额,优化库存结构,市场易购物资实行零库存管理。

( 3) 加强对物资供应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监督制衡机制,供管并重。

招标采购管理建议篇5

摘要院设备类采购招标工作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模式,在运行中存在问题,对企业设备采购资金的科学化使用造成了损害,同时难以保障采购设备的质量问题。本课题对当前设备类采购招标工作开展状况进行了总结,对设备采购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同时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几点建议,为完善设备采购招标机制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 院设备采购;招标;现状;问题

0 引言

如今我国招标投标类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同地方性规章制度的推行实施,各类企业对自身采购招标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进行优化,用完善的制度程序管理人事。但是过去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缺乏完备的管理模式、经验匮乏,造成了在实际设备采购招标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严重损害了设备采购资金的科学化利用,采购的设备很难有质量上的保障。如此一来,各类企业意识到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的重要性,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运营模式来进行招投标工作势在必行。

1 设备采购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1 招标形式自由化当前采购成为了企业运营的关键一环,但是大多数企业在采购阶段呈现出招标形式过于自由化的显著特征。虽然在企业管理上针对采购人需要具备的招标资格有了非常明确的解释,而且参与者本身也拥有招标资格,但是具体到实际操作中,没有人去服从采购招标的规则,造成了设备采购招标制度的形式化。例如,很多招标没有进行对外信息公开化操作,在以获取利益为前提,招标工作成为了自导自演的戏,评标专家自主决定,自主设定招标控制权利,缺乏一套非常具体清晰的招标评标管理体系,整体看来是过于自由,随意的操作运行状态。

1.2 招标监管形式化通常招标的几个环节(开标、评标、定标)都是作为重点由专门的监管部门对企业设备招标采购进行严格监控的。单纯地对开标、评标和定标的监管只是监管机关对设备采购招标采取的一种狭义上的措施。实际上,对设备采购招标的工作监管过程应该从招标公告的发布到定标合约签订。监管部门经常会忽视了招标公告里设置的一些特殊要求、制作的招标文件隐藏一些陷阱等等,这类问题都是在实际采购招标中明确存在的问题。除此之外,监管部门对招标过程的监管力度远远不够,监管工作失去了实际的监管作用。

2 完善设备采购招标的几点建议

2.1 建立健全设备采购的监管机制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在当今社会成为万众瞩目的问题。设备采购招标工作涉及到很多领域、很多人,较为复杂。建立健全完备的设备采购招标制度就要利用积极地招标项目负责人的方式,依据采购方案通过负责人整体上科学合理协调组织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在具体操作工作中就是其他分组的负责人服从项目总负责人的协调调遣,最终制作的采购招标文件、合同等等信息资料都要由明确的责任人确认才能执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建立健全完善的奖惩制度,严格实施。

2.2 完善采购招标程序的正规化当前我国关于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在具体运行阶段缺乏法律上明确的规定,所以,为达到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廉洁就必须细化设备采购招标实施细则,完善招标程序,使其实现正规化。对采购招标程序进行规范化处理,要求我们将招标工作中的实践工作细化,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设备采购招标。与此同时,所有参与到采购招标的工作人员,要有严格的行为准则去约束,加强纪律性,明确好各自的职责要求。如此采购招标程序的正规化才能推动招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2.3 加大采购招标的监管力度对设备采购招标要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就要对设备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监控,突出重点、把握关键环节。对采购信息的公开能够为采购市场的监管创造前提,规范采购行为,当设备采购的所有信息完整地、系统地面对社会公开,透明化采购行为,阳光下交易,构建的设备采购制度才会更加健全。优化采购项目整体信息达不到公开化的责任追究机制,保障了采购项目全过程的信息公开,也约束规范了采购机构和投标人的各类行为。具体地说,从招标公告的发布就要开始审核;投标各类信息的规范化公开;最终定标合同签订等等环节要及时跟进,严格审查验收。加大公开力度,扩充了公开内容和范围,保障了采购的公平公正。

2.4 优化采购招标投诉机制渠道设备采购招标存在很多问题,但是实际出现的投诉问题很少。一方面在设备采购招标工作中很多潜规则大多数人是无可奈何的,另一方面由于投标人缺乏对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的投诉渠道的了解。监管部门应当优化好采购招标投诉机制渠道,如此能够很好地发现采购招标的更多问题,可以及时解决。比如,设置专门的投标人投诉邮箱,在招标公告发布时就公开,最为重要的是对投诉信息的严肃处理要合乎国家法律程序。

3 总结

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同各类企业设备完善等基础设备构建息息相关,同企业资金科学化利用密不可分,企业经济利益的保障需要设备采购招标的公平公正。各类企业必须意识到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的重要性,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运营模式来进行招投标工作势在必行。本文对当前设备类采购招标工作开展状况进行了简单总结,对采购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建议,为完善设备采购招标机制提供理论支撑,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王佳欣.高校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J].高校管理资讯,2009(12):12-16.

[2]吴兵,宋菲,赵志强,等.新型管理体制下的高校设备采购工作的实践与体会[J].中国医学装备,2005(6):11-13.

[3]施明忠.高校设备采购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J].科技信息,2010(5):10-13.

[4]刘宝清.也谈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06(3):21-23.

招标采购管理建议篇6

一、药品集中采购的发展

药品购销过程中的药品“回扣”现象一直是药品流通过程中的“瘤毒”,它严重影响着卫生行业的形象,同时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这种现象不仅腐蚀了个别医师、药品管理和供销采购人员,败坏了医德医风,严重破坏了正常的药品流通秩序,而且还为一些假冒伪劣药品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为遏制这一不正之风的发生,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的药物费用负担,我国卫生系统通过不懈的探索实践,不断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1993-1999年,我国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处于自发探索阶段,2000-2001年形成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2003-2004年进一步发展和完善。2009年卫生部等六部委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要求药品采购实行政府主导、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的办法。《意见》的实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网络垄断和药价虚高等问题。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医药卫生的发展。

二、药品集中招标制度实施以来仍然存在的问题

1.医药保障权益方无法真正参与其中

我国规定,从属国家的公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药材都是以集中招标形式进行采购,但招标工作都是由我国各个省市当地的卫生部门进行安排,多部委也参与其中。而医药保障权益相关部门以及社会保障部门却无法真正参与到招标工作中,不仅有损医院利益,对患者的健康安全也无法做出维护,在整个中标过程中没有话语权。

2.过于注重价格忽略药品质量

在进行招标过程中,许多卫生部门大多都主要看中药品的价格,并将价格作为招标的重要选取条件之一,因此许多价格低廉的药品方更容易拿到各大医院的授权。由于卫生部门等过于关注药品价格而忽略了质量和药效,不仅对医院的名誉有所影响,加大了中国药品市场的恶性因素,更无法对患者的健康进行保护。

3.企业改变生产策略使药品价格不降反升

在国家集中招标制度建立以来,相关部门对招标药品的价格制定出限制条件。但由于药材成本近年来却持续增高,许多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竞标成功率,利用更改主剂量的手段对药品进行改变,例如减少原有药品的分量,改为添加辅助材料成为新型药品,或者将颗粒等改为胶丸,并更改包装降低规格,看似药品价格降低,但是实际上在无形中产生了涨价的效果,加重了百姓的负担。

三、规范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建议

1.利用付费方参与方式分散药品审批权

从省内招聘所需要的药品研究学者、医疗机构和社保机构药品使用方面的专家,并向大众征集无公职身份的患者或志愿者组成药品审查小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申请参与招标的各类药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药品可以参与本年度的集中竞标。这样不仅让利益相关方切实掌握药品的质量和价格,而且避免了药品审批工作过于集中而导致审查不到位的情况发生。

2.在集中招标采购的过渡时期应允许二次议价方式存在

二次议价的本身违反了《招投标管理法》,可能引发向医疗机构、政府采购部门进行商业贿赂;影响省级招标机构的公信力;增加企业的销售成本,使大企业和名优产品在二次议价中失去竞争优势。但二次议价却是最有效的实现药品回扣由暗转明的手段之一。暗回扣滋生助长腐败;而明折扣则可以真正做到阳光操作。为了应对药价虚高,我省已在药品招标中探索二次议价,而且实践已经证明,二次议价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在药品集中标采购未能实现的降价,并且作用明显。所以在集中招标采购的过渡时期,二次议价的存在不仅不会危害患者的利益,反而能使患者得到真正的实惠。

3.实行分级管理,强化组织领导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了省、市两级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医药采购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逐步探索建立了符合各省实际、凝聚集体智慧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形成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这就要求:一要加强统一领导,作为领导机构负责重大问题决策,协调并监督各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集中采购工作。二要做好日常监督管理。三要成立工作机构,确保工作落实。结合招标工作实际,省级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应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在内部形成了领导班子、技术组和各工作组的工作机制,班子负总责、集体决策,技术组当参谋、提供业务支持,工作组具体执行、落实到位。三级机构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实行分级管理,强化了责任意识和部门监督职能,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4.加强业务学习与教育,提高集中采购的效率

首先,药材集中采购机构要聘请具有较高专业知识技能以及法律意识较强的人员,提升采购机构的整体素质;其次,在机构内部定期对机构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制定学习制度,关注国家出台的法律以及医改政策,增强对机构人员的业务水平;第三,聘请专业法律界人士以及医疗界资深专家开展采购业务知识讲座,提升采购机构的整体业务能力和自身道德素质,加大采购的效率。

5.建立平台,利用科技手段进行监督

建立医药集中采购监督平台,不断完善平台功能,招标公告、企业报名、招标文件下载、资质审核、投标报价、评标等流程均通过平台网上运行,实现平台的科技预防功能,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对招标采购工作的影响。工作人员均与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签订了保密协议,分权限登录平台,平台将自动记录登录、修改、变动的痕迹。同时监督部门通过监督密码可随时查看招标和日常采购、销售情况,保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透明有序。

6.完善药品采购有关法规,用法律手段保障集中招标采购顺利开展

仅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来保障患者等的利益,是不切实际的。集中招标采购要防止腐败,就要有坚实的法律基础,用法律的约束力做后盾,触犯法律将接受严厉的惩罚。依法治理,方可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真正公开、公平、公正。

四、结语

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模式仍不够完善,存在许多制度上的漏洞使我国药品采购行业长期处于混乱当中,我们只有加强自身和各个机构的法律意识,约束自身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采购制度的管理和对采购人员的监督,一定能够使采购事业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提高我国药品质量,保障患者的健康。

参考文献:

招标采购管理建议篇7

一、前言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借款,依照法定方式、方法、程序采购财政部门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种主要形式,它对于节约财务开支,降低工程造价,实施“阳光工程”,避免“暗箱操作”,遏制商业贿赂,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存在着对招标采购认识不足,采购标准难于掌握,招标过程复杂等问题,招标采购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本文拟从案例入手,着重分析高校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引起高校决策层对招标采购的足够重视,为促进招标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提供一些参考。

二、招标采购过程

1.招标项目预算管理

规范的预算管理包括采购申请的拟定、审核、备案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制定项目预算是控制资金使用的第一步,对于招标采购的成功至关重要。如果不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并编制招标项目预算,就容易为招标采购人员与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提供可乘之机。例如,M高校A项目招标,预算20万元,而中标价仅9.6万元,两者相差10.4万元。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些高校在预算管理上的欠缺。

2.评标委员会的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在5人以上。有时,考虑到某些招标项目数额较小,也有3人组成的情况。在招标时,采购单位派1名~2名管理部门领导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则由招标机构从专家库中选择。对评委的监督一般以现场监督为主。由于评委的“经济人”性质和供应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在市场经济不成熟、政府采购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容易为招标采购当事人寻租提供主客观条件。评委可能滥用自由裁量权为供应商谋利,而损害学校利益。

3.招标方法和评标方法的选择

招标方法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招标三种类型为主。评标办法一般有综合性评价法、最低价法、合理最低价法等。招标方法和评标方法的选择对于招标采购是否成功有着根本性的影响。由于招标采购在我国仅有二三十年的历史,在很多单位、地方招标采购尚属于“一事一标”的分散采购类型。例如,D标科研设备采购,在国内只有少数企业能生产此类设备,在招标采购时采用了公开招标形式。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商以13万元的高价中标。事后了解到,如果采用询价采购,可以节约采购资金20%。因此,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谨慎选择招标方法和评标方法。

根据国外经验,一般性招标项目的评标方法应以合理最低价评价法为主。合理最低价法,简便易行,节省投资,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能有效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行为。要防止少数评委以“老客户”为由,对投标人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例如, E标采购,本地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只有3家,并形成对本地招标市场的垄断,使招标价格居高不下。在招标时,学校邀请了外地供应商参与,对同一质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牌的商品,按照价格取舍,外地投标人以低于当地投标人最低报价30%的价格中标,节省资金15万元,防止了串标行为发生。实践证明,在一般性货物公开招标采购中,使用这一办法,能有效地促进竞争,节约采购单位的财务开支,具有比较明显的优越性。

4.合同管理和货物验收

招标后,应加强合同签订与货物验收的管理,防止合同中有损害采购单位利益的条款,这就要求管理、监督部门加强对合同的审核及与标书的比对。货物验收要由使用、管理和监督部门共同负责。针对货物验收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或者提出废标申请,以防止少数投标人以低价投标,恶性竞争,中标后以次充好,损害招标单位利益现象的发生。例如,F标采购,一投标人以最低价中标,但是,所送样品没有通过质检检验,招标单位作废标处理。

5.招标监督

对招标采购实施监督是招标采购的重要方面。当前对招标采购实施监督的主要做法是实行“事前介入,全程参与”的监督办法。“事前介入”指管理部门在拟定采购计划时,除上报主管领导外,应同时上报院纪委监察室,主动接受监督。“全程参与”指监督管理部门有审核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参与招标采购,考察供应商,验收货物,审核发票等监督职能。实施招标监督有以下好处:一是促进了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现场监督对评标人员是一种无形的压力,能促使他们自我约束。二是监督人员根据评标情况,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能纠正一些违规操作的行为。例如,C标采购,标底20万,最低报价16万元,采购单位评委以老客户且质量更好为由,力荐报价为22万元的供应商。监督人员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对报价最低的投标企业进行考察咨询,证明其能在技术上满足招标要求,使报价最低的那家供应商中标,维护了投标者的正当权益,为学校避免了6万余元的损失。

三、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建议: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目前,对招标采购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一是对招标采购的科学性认识不到位。招标采购是科学的采购办法,有一整套规范的操作程序。按照招标采购的规程办事,能够有效地节约资金、人力和物力,否则就会浪费,甚至有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还有的人,把一些不良因素导致的招标采购问题,归结为招标采购自身的问题,进而认为招标采购不科学,可以不进行招标采购等;二是对招标采购的法定性认识不足。所谓法定性,一方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对招标采购的方式、方法、程序等有严格的规定,必须依照其实施;另一方面招标采购是政府倡导与推行的采购办法,必须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范围实施采购。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领导与管理人员对此认识不足,致使招标采购不能落实到位,管理不规范,资金流失等;三是对招标采购的系统性认识不足。招标采购涉及到人、财、物的组织、协调等,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必须各方协同配合,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才能促成招标采购的成功,防止招标采购中的不良现象与腐败问题发生。因此,我门应转变思想认识,树立招标采购的理念,切实按照程序、规范等实施招标采购,以充分发挥规模效益,提高资金利用率。领导决策层应加强对招标采购部门的监管和控制,支持和帮助纪检监察部门纠正违规操作,查办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以确保招标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从而提高招标采购的效率。

2.建章立制,依法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高校实施招标采购奠定了法制基础。高校应依据这些法规,建立完备的招标采购制度体系。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招标采购领导体制和机制方面的制度;二是招标采购部门工作规则、实施细则方面的制度;三是招标预算、招标办法、评委选定、定标办法、合同签订、货物验收等方面的制度;四是招标采购监督制度、廉信制度等;五是招标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等等。在依法制定相关具体措施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具体制度,认真落实,“阳光操作”,促进采购工作人员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推进招标采购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3.严格程序,加强管理

招标采购中出现的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没有按照招标采购的程序办事。程序是由若干重点环节组成的。招标采购要想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要抓住重点环节,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加强对招标采购的管理。一是加强预算管理。制订预算是招标采购的第一步,是招标采购过程中重要的监管手段。在制订预算过程中,由管理部门单个部门制订就容易出现内容上的偏差与信息上的失真,也不符合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要求。因此,在应加强预算管理,按照呈报、审核、批准、备案等程序操作,严格控制超预算采购;二是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管理。尤其在评标阶段,应公平、公开、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人,防止评标中出现倾向性;三是加强对招标方法的管理。应根据所采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特点选用适合的招标方法和评标办法;四是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防止在合同中出现一些不公平条款而损害学校利益;五是加强验收管理,确保所采购货物与招标文件合同相一致,避免以次充好,损害学校利益。

4.强化监督,制衡控制

招标采购事关学校发展大计。一般招标采购的执行部门都具有相应的采购权限,掌握着招标采购的主动权。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督,必然会出现滥用权力的行为,从而引发腐败问题。目前对招标采购的监督有多种:有来自学校领导的上级监督,有来自纪委监察室的专门监督,有来自执纪执法部门的外部监督,也有群众的民主监督等。但是由于力量比较分散,信息不对称等,还没有发挥最佳效应。加强监督,一是要完善招标采购的程序和方法;二是加大招标采购相关文件的执行力度;三是促进招标采购信息畅通,使之尽量公开,消除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落差;四是加强对诸如预算、招标过程、合同和验收等方面的审核把关;五是建立廉信档案,将供应商和所有参与采购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禁止违规违纪人员参与招标投标等。

5.强化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招标采购面向市场,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求采购人员具备财政、金融、法律、市场等专业技术知识和较高的道德修养。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还要求采购人员,掌握娴熟的网络计算机技术。为此,必须建立一支技术精湛、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专业技术队伍:一是引进专门招标采购人员负责招标采购事宜;二是组织采购人员学习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法规制度,开展调查研究等,使招标采购人员熟悉招标采购规程,提高实际操作水平,依法规范招标采购行为;三是开展丰富多样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使招标采购人员遵纪守法、诚实信用,树立责任心、使命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爱国、爱校意识,能够知荣辱、辩是非、明善恶,不想腐、不敢腐、不会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

[2]张华向惠荣:关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几点思考[J].长江论坛,2006(2)

[3]陈勇:对最低评价法的合理化建议[J].城市公用事业,2006

[4]薄红英范惠娟:高效推行招标采购的实践与思考[J].实验室科学,2006(2)

[5]朱列辰刘岳启:物资设备招标采购中的几个关键环节[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5(12)

[6]陈雪冰:建立和完善高校政府采购制度[J].学术与研究,2006(1)

招标采购管理建议篇8

[作者简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后流动站、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博士

中国2001年加入WTO,由于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在一定程度上主动放弃了劳动密集型业以及中国贯彻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发展战略,使得中国的经济规模在10年间有了显著增长,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08年以来,美国、欧盟爆发金融危机,为了刺激经济,一方面采取了若干措施限制中国品出口,同时也力主中国应进一步开放本国市场,表现之一就是要求中国加入WTO的多边协定――《政府采购协议》。中国自2002年2月作为WTO政府采购委员会的观察员,截至2011年10月,已提交了两份政府采购出价清单,并准备在2011年年底提交第三份出价清单,未来出价清单中的采购主体和范围将有所扩大。由于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将进一步使中国经济成为世界经济的一部分。

本文首先概述了中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或者说公共采购制度,接着以《政府采购协议》为依据,对《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合规性分析,并提出了修改建议,最后予以小结。

一、中国目前的政府采购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通过,目的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该法规定,“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具体到特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在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时,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如果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如果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生了争议,可以采取询问、质疑和投诉的方式解决争议。具体而言,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有疑问,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及时答复,但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如果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身利益受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利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如果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目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而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裁决,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在投诉人对上述行政裁决不服或者监管部门不作为的情形下,投诉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政府采购法》在很大程度上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明确,诸如“财政性资金”的范围、政府采购项目的属性,以及《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等。2010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上述事宜。

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视同财政性资金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类:1、财政预算资金;2、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3、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4、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作担保的借贷资金。并且,只要采购部分使用了财政性资金,就需要适用《政府采购法》,这无疑显著扩大了《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属性或者说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含义,其中货物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后者则指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权。换句话说,采购软件属于采购货物。如果一项政府采购同时包括了对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则应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的属性。试举一例,如果某政府采购货物占比30%,服务50%,工程20%,则应认定此政府采购属于采购服务。

有关《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因为政府采购也包括对工程的采购,而工程采购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如果《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则适用《政府采购法》。由上述规则可见,政府采购中的工程采购优先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补充适用。

(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公布,规范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投标项目。有关招投标活动的适用范围,从项目的目的或者说涉及利益的角度而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适用《招标投标法》。从资金来源的角度而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总的来说,《招标投标法》倾向于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方式,对邀请招标做了限制性规定,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然而,《招标投标法》并未规定招投标活动的争端解决方式。

出于完善招投标规则的考虑,国务院法制办2009年9月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尤其规定了招投标过程中的争端解决方式。争端解决方式可分为提出异议、投诉及其处理3个步骤。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不同事项提出异议,按照不同情形处理: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两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或者被告知中标候选人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在上述情形下,招标人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未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或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行为之日起

10日内提起,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合法证明材料。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9条第2款投诉的,应当首先提出异议。在收到招标人答复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就相关事项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除外。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三)政府采购中的自主创新事宜

随着技术因素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中国认识到了技术创新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基于此,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相继了诸如《国家自主创新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自主创新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了自主创新品的认定及其优惠措施。

认定自主创新品,需要符合以下主要条件:1、具有自主知识权,要求知识权在中国境内生,这就限定了知识权的注册地为中国:2、具有自主品牌,也就是申请单位拥有品注册商标所有权;3、品创新程度高;4、品技术先进,在同类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对于经认定的自主创新品,当然要在诸如政府采购等活动中给予政策性优惠,具体而言,就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首购、订购活动中,优先采购自主创新品。

对于首购品而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品;2、生、制造供应商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在首购品时,需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品目录》的首购品,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如果进行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目录中的首购品。

对于订购品而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和使用;2、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权。因为订购品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所以可以推知,上述自主知识权应为在中国境内登记的知识权。

由上文可见,如果品被认定为自主创新品,就可以享受一系列的政策扶持。正因为如此,美国反对上述政策,在2010年12月的中美商贸联委会会议中,中国同意不再基于知识权的所有权或形成的地理位置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给相应品或服务以优惠。2011年,中国进一步承诺将自主创新政策与政府采购脱钩。2011年7月,科技部、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了《关于停止执行的通知》。可以这么认为,自主创新品制度已经不再实施了。似乎可以这么认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通过国内的公共采购优惠措施鼓励创新,未必见得一定有效。

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与完善

(一)《政府采购法》的修改建议

1、完善《政府采购法》有关主体的规定

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并未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按照《政府采购协议》第1条及其附录1,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实体、地方政府实体和其他实体,换句话说,在《政府采购协议》中,存在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法律空间。以中国为例,在2010年7月提交的第2份《政府采购协议》出价清单中,扩大了中央政府采购实体的范围,增加了15个中央部门作为中央一级采购实体。但也有观点认为,第2份出价清单并未将地方政府实体和国有企业纳入采购实体,要求扩大采购实体的范围。按照《政府采购协议》2010年版本,改变政府采购范围的标准取决于是否存在政府对有关采购的控制或影响(government control or influence over the entity's covered procurement)。按照上述标准,中国若干国有企业存在被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可能,而这又取决于最终的谈判结果。出于完善立法的考虑,建议修改《政府采购法》第2条,在政府采购主体中增加“其他实体”,并在法条或者实施条例中明确“其他实体”的含义及其认定标准和主管机关,为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预留空间。

2、改变现行的争议解决程序,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51-58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采取询问、质疑和投诉的方式,试图解决争议。如果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投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投诉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政府采购协议》鼓励采购机构和供应商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并且给供应商提供了不少于10天的时间准备和提交质疑,自其获悉或理应获悉质疑要求之日起计算。并且应建立公正的行政或司法机关解决争议,该机关独立于采购机构。由此可知,《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协议》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并不一致。

就此而言,我们似乎可以提出以下建议;在供应商认为自己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权益受损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有关行政诉讼依据的法律渊源,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规定,对可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举证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并且规定,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行为合法的根据。

3、政府采购中的期间规定要符合《政府采购协议》

按照中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在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时,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而《政府采购协议》则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投标期间:公开招标情形下的期间不少于40天,选择性招标情形下的期间不少于25天。总而言之,《政府采购协议》根据不同的招标类型规定了不同的招标期间,并且做出了若干特别规定,中国现行《政府采购法》中的期间规定有必要改变。

上述内容为中国现行《政府采购法》明显与《政府采购协议》不一致之处。就立法宗旨而言,《政府采购法》强调政府采购应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都与《政府采购协议》不一致。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1、非公开招标方式存在滥用的可能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即便货物或服务项目在公开招标具体数额以上,在3种情形下仍然可以采取非公开招标的方式。。而按照《政府采购协议》,除了若干种有限的例外情形外,都应该在报纸或电子媒体上预定采购的公告。而且,《政府采购协议》中的例外基于供应商的法律、商务和技术能力,而非采购程序、招标项目的特殊性。似乎可以这么认为,《政府采购协议》中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中国实施条例的规定有待明确。

2、“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定义有待明确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性文件、采购结果等信息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领域涉及国家事务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事领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等领域。由于军事采购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规则,政府采购中的国家秘密含义为何,有待明确。“商业秘密”,一般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至于政府采购中的“商业秘密”的含义,也有待明确。“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含义的无限制扩张,会缩小政府公开采购的范围。

3、“本国货物”的界定应符合一般的原地规则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本国货物”指在中国境内生,且国内生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品。国内生成本比例:(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品出厂价格。有观点认为,上述计算公式过于复杂,实践中难以操作。按照《原地规则协定》,确定原地应主要依据“实质性改变”规则,当然也可以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但是应该标明计算百分比的方法。就上述规则而言,明显采用了从价百分比标准,同时附加了在中国境内生的条件,似乎过于复杂。

三、《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与完善

(一)《招标投标法》的修改建议

1、明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关系

有关《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议。通常而言,在中国境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当政府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时,主要适用《招标投标法》而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这一点。当政府采购工程以外的货物、服务时,则适用《政府采购法》。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总而言之,存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同一项目的情形,也存在各自单独适用的情形,就法律适用的主体和对象而言,存在密切的联系。

就现状而言。按照中国欧盟商会的观点,适用《政府采购法》进行的采购市场规模约为8422亿元,而适用《招标投标法》进行的采购市场规模约为7.12万亿元。前者包括政府办公楼的修建与维护、设备的采购等,主体包括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但不适用于国有企业;后者包括发电供电、公共运输等,主体包括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就涉及金额而言,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市场规模更大。

就法律的执行机构而言,《政府采购法》由财政部执行,而《招标投标法》由中央和地方发展和改革委执行。而且,前者规定了询问、质疑和投诉程序,而后者并没有规定争端解决程序。

如果中国加入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了中央政府实体、地方政府实体和国有企业,那上述实体的采购活动和适用法律就必须符合《政府采购协议》。目前上述实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央政府实体、地方政府实体采购除了工程以外的货物、服务,则适用《政府采购法》,国有企业的一般采购活动则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民事法律规范,上述法律都必须符合《政府采购协议》的具体规则。

2、《招标投标法》中的期间规定要符合《政府采购协议》

按照《招标投标法》,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曰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而按照《政府采购协议》,公开招标情形下的期间是不少于40天,选择性招标情形下的期间是不少于25天,《招标投标法》中的期间规定有必要符合《政府采购协议》。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1、招标公告的应符合《政府采购协议》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应在国家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招标公告。上述规定自然符合《政府采购协议》。由于中国公共采购的适用法是《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前者主管部门是财政部门,信息也需要遵守财政部门的规定,于是就可能生了由不同主管部门指定的不同的信息媒体。由于目前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的主管部门不同,信息媒体也可能不同,似乎有必要统一信息媒体。当然,将不同的媒体都纳入《政府采购协议》附录,也是符合《政府采购协议》的做法。

2、争端解决程序要符合《政府采购协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招投标过程中的争端解决程序,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招标投标法》的不足。按照实施条例,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异议和投诉两种方式。如果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不当、开标活动违法或不当、评标结果不公正的,需要先异议,然后再投诉,也就是将异议作为投诉的前置程序。该条例并没有规定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

《政府采购协议》要求建立公正的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争议。当前,中国的公共采购因监管机构的不同而分别受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监管,在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形下,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争议,而在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情形下,只能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争议。就目前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而言,存在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可能,国有企业采购存在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情形,于是就可能生同为政府采购而争议解决途径不同的情形,与《政府采购协议》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内审查程序规定不一致。所以,似乎可以将《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争端解决方式也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也就是实现了争端解决程序的统一,使《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一致,符合了《政府采购协议》。

招标采购管理建议篇9

1.2施工招标方式及合同价格体系的选用1)施工招标方式为避免项目的三边建设,施工招标采用图纸总价加后增(变更)让利方式,要求子项施工图至少到80%时进行子项招标,且施工前图纸基本到全。此招标方式在项目招标完成项目投资基本确定,利于投资总额的控制,并规范了前期拆迁和大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文本。2)合同价格体系本项目采用《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年)定额,计价方式为图纸总价加后增(变更)让利。并以工程子项对应的工程级别取费,一是选用有相应资质的队伍,二是不以中标单位资质高而取费高。同时,探讨了清单价适合于投资少的技改项目和维修项目。3)其他(1)实行审计前置方式,避免或减少节点工程量审核虚高带来损失。(2)根据项目规模确定材料供应的有价供料或零售价供料。(3)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材料计划,工程结束材料无剩余对项目组织或专业人员给予奖励。

1.3材料代用、材料余量及材料利旧1)尽量利用项目余料和其他生产线闲置设备。2)以节约工程投资为材料代用的原则,不允许以大代小,可以在质量与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以小代大。3)为保证电气、流体材料无剩余量,原则以施工图报计划,必须以原理图报计划时按60%~70%量提报。

2设计及技术准备

2.1完善设计合同文本,加强设计管理组织编写了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设计招标文件和设计合同文本,非总承包项目子项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在型材项目中公司首次采用设计招标及签订设计技术协议,为设计方案优化、有效控制设计进度和设计质量提供了可靠依据。

2.2技术准备充分1)在设计招标前与多家设计院进行技术交流,并在交流基础上结合公司情况、市场分析形成具有适宜公司的产品方案和产品大纲,并以此作为设计招标的技术依据。2)加强技术交流与考察管理(1)技术交流设计合同签订后至初步设计审查前集中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技术交流,交流前将我方资料电子版传至对方并给其留出技术准备时间,交流前组织专业组初定交流主题,且涉及的专业人员参加交流与学习,尽快了解和掌握型材知识,并编写交流纪要,找出各厂家的优劣势,为设备招标储备邀请单位。(2)考察初步设计审查后针对前期技术交流和初步审查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考察,编写考察路线、考察方案,考察后提交考察报告,在考察交流基础上对拟招标邀请单位提出建议。

2.3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前设计院先提供电子版由项目主管单位发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室,设计审查会参加人员有邀请的专家、公司各专业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高工、安环部、生产部、保卫部、房产公司等涉及部门参加,做到各专业得到全面审查,优化设计、提出意见,最终形成会议纪要双方执行。

3招标管理

3.1招标准备项目主管单位确定长线设备、关键设备明细,并在设计计划中列明提前提供此类设备的技术规格书,要求规格书到后3天内向物资采购部门提供拟招标邀请单位联络函告知准备招标商务文件,一周内向物资采购部门转招标技术文件,十天内物资采购部门发出招标文件。

3.2招标文件的编制、修订和定稿责任技术人员编制招标技术附件,并以电子版转所涉及的专业审核后汇总形成最终稿,纸质版经专业组长签字、项目经理批准转物资采购部门执行。

3.3招投标程序化管理1)标书的发出为节省时间招标文件原则上以电子版发出,一是有利于投标文件的编制,二是节省时间。2)招标用资料准备项目主管单位编制一套完整的招标所用资料,保证投标、开标、评标的有序进行,同时对于设备招标及重要的施工招标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投标文件电子版。3)评标机构评委由技术评委、商务评委及监督部门组成,技术评委由项目主管单位拟定、商务评委由物资采购部门拟定,法律事务人员有选择地参与采购和施工招标,监督招标过程是否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3.4招标资料管理1)投标文件正本留存归档,其他转专业技术人员、预算科(或物价岗)、生产单位等,保证相关人员日后查找方便,招标会结束资料齐全按归档要求整理招标资料并具备归档条件。2)招标资料由物资采购以部门归档,设计、施工类招标资料由项目主管单位归档。

4设备管理

1)原公司的项目设备采购与管理为同一部门,沟通与联络较方便。公司为加强采购管理,将设备采购与设备实物管理分两个部门管理,项目主管单位编制了设备采购与实物管理为不同部门管理模式下的设备管理办法,加强设备一生管理中前期管理,理顺设备采购与管理为两个部门情况下设备前期管理程序,提高设备管理效率。2)项目主管单位在技术交流或考察的基础上编制拟招标邀请单位并转物资采购部门补充,如有新户引进走推荐程序,谁推荐谁办理新户入信息库手续。3)设备采购资料到后专业技术人员落实技术参数量的准确性,一周内编制完采购计划和招标文件技术附件转物资采购部门进行招标,采购计划分设备采购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便于区分设备或材料走向的不同。4)设备技术协议、合同的签订:项目主管单位划分哪类设备需附技术协议并要求对技术协议进行详细科学的技术要约,技术协议由专业组长、项目经理签字后转物资采购部门。5)设备实物管理:设备实物管理由项目主管单位完成,从设备开箱验收组织与转交、磅单的收集、设备随机资料的归档等环节细化设备实物管理。6)为加强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编制了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标准,并要求在设备采购单中注明按国标、品牌还是技术协议要约技术要求。

5工程考核

5.1内部考核1)对工程技术人员的要求:工作的落实解决要贴近一线、贴近职工、贴近问题,得出的结论才能符合实际,要积极主动,时间观念要强,做一个合格的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必须有一个好的品德,维护企业利益,加强责任感。2)从技术准备,招标管理,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管理与控制,物资管理,合同管理,经济技术指标目标,创新管理,资料归档,项目评价及工程考核等方面规范了项目内部考核标准。3)制定项目内部经济责任制,抛开以往项目责任制的模式,从项目全程管理涉及到的内容细化考核,主要包括:技术准备(方案论证、考察与交流、设计审查、资料互提),招标(招标组织、技术服务类招标、施工招标、采购招标、议标),合同管理(合同签订、合同传递管理、合同台账管理、合同分类管理、合同考核),施工准备(拆迁与三通一平、施工方案、人员落实、机具进场),工期管理(总体计划管理、月度计划(节点)、分项计划和专项计划控制、节点工期的符合性、计划偏离的调整),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目标、质量标准落实、技术交底、质量追溯、质量异议落实),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安全方案、安全交底、现场安全、安全事故管理),物资管理(设备管理、材料管理),调试与竣工验收(单机试车、联运试车、竣工验收),投资控制(采购计划管理、项目实施过程控制、投资分析),资料管理(文件管理、过程资料管理、资料归档),工程考核、项目评价等内容。内部考核针对性性强,便于操作。

5.2外部考核以往工程合同考核条款较粗,操作性、针对性不强,对工期、质量、安全约束欠具体。现站在考核角度,规范了对设计、采购、施工的针对性考核,并作为合同专用条款,使其具有法律效力。1)设计考核内容包括设计周期、设计质量、图纸供应、资料互提、设计变更等。2)采购考核包括采购周期、采购质量、供货周期、供货完整性、随机资料等。3)施工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协调、施工周期、节点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系统调试与竣工验收、项目评价、运行评价(含质保期评价)、投资控制、付款控制、资产转移、资料归档、农民工使用与工资纠纷等问题的考核。

6创新管理

6.1创新收入为收入增加来源之一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单列工程奖,增加收入部分来源于创新奖(含方案优化、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及工程利旧)。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积极创新,引导管理技术人员开拓思路、方案优化、技术优化,并积极利旧。

6.2创新要求1)自主创新,创新前提是有价值的创新,创新项目立项要准确,理由要充分并经得起推敲。2)创新点是创新项目的核心,无论是管理创新还是技术创新,创新点要起到项目亮点的作用。3)项目创新效益计算要经得起推敲,工程期间的创新大多数为计算一次性投资或效益,但经济技术指标等长期效益要经过系统运行验证,此计算必须实事求是。4)验证条件要明确、唯一并可验证,要求项目中列出验证条件。

7项目评价

项目后评价中消化和吸收各专业、各部门提供的资料,站在全面评价项目建设的基础上避免项目评价的一般性评价及格式,而是总结、归纳各类问题,主要包括:工程概述、组织机构、招标采购、工程设计、施工组织、物资供应、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安环消防、工程监理、工程投资、工程审计、技术特点和性能指标、系统问题、工程考核、合同执行评价、施工单位评价、供货单位评价、内部人员评价[3]。在项目中将进一步探求项目评价的模式,一要体现项目实施的纪实性;二要体现项目完工后确实有大量可借鉴的做法;三是体现暴露问题解决问题,特别是工程中未遇到过的特殊问题的处理经验。

招标采购管理建议篇10

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实际是“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指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于以前国家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这个概念没有统一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政府采购业务机构对“财政性资金”的理解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导致大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参加政府采购,有些项目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去做工作才勉强纳入政府采购,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量。另一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规定不清晰,也给违规处罚带来困难,如果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不加明确,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没有参加政府采购人进行处罚,很容易导致行政复议。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一)、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二)、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投资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和基本建设收入。

(三)、采购人为了履行部门职责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使用需要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偿还的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担保所筹集资金,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各种借款等。

(四)、与其他投资人在采购人的土地上联合投资。

(五)、除以上四项之外事业行政的其他各种资金。

二、“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管理”问题

《政府采购法》把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纳入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34号)中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虽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但其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若要参与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就涉及到调整有关部门现行的管理格局及职责。若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进行相关监督管理就缺乏法律依据,将属于越位行为。

我们认为应按以下方法:

(一)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的,实行招标采购,招标程序适用招标投标法。

(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各种工程项目中的货物、大宗建筑材料的招投标管理监督,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低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的,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采购人采购货物时指定品牌”问题

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采购人在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指定品牌问题比较

突出。这时,财政部门需要向采购人做大量的解释、宣传工作,这给财政部门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鉴于这种情况,应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和服务、工程的供应商,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的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款。”

四、“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问题

财政部门(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虽然政府采购法作了规定,但未了彻底解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缺位、越位以及与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交叉等问题,仍有一些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明确为:

(一)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一是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二是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一是管理、维护政府采购信息网站。二是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三是政府采购法规信息及时在指定媒体。四是对招标信息进行监督管理。五是政府采购统计报表信息管理。

(三)制定规章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四)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批。制定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规程。

(五)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制定政府采购合同范本;受理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六)受理供应商投诉。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办法。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受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七)协助有关部门办理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应诉事项。

(八)监督检查。一是对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制定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对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采购人员进行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发给上岗证书。

(十)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指定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十一)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按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十二)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维护和管理。一是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聘书。二是对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招标采购管理建议篇11

近年来,信息化技术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随处可见,在依托电子化的政府采购中信息化技术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主要涉及公开招标、协议供货和网上竞价等相关业务。

一、协议采购的模式和作用

协议采购是通过招标的方式,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供应商的确定和产品品牌、价格、配置、优惠率、供货期、服务等内容的确定,同时还要通过协议使确定内容明确化。协议采购的项目一般是标准统一、品牌多、货源充足的通用型产品,而且协议采购的文件和供应商的产品内容都要在政府采购的网站上进行公开,在协议供货制度执行后,供货商要根据约定协议和服务承诺为采购方提供优质产品。目前协议采购在逐步扩大范围,由车辆采购延伸到空调设备以及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计算机等办公用品的采购,并且大部分省市已经开始对网络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电梯等货物,公务车的保险、加油、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等定点服务项目进行协议采购。供应商通过参加公开招标的形式入围协议供应商后,可以将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等项目在协议采购网站上进行相关的展示;采购人登陆协议采购网站根据实际需求对产品和服务进行选择。

对预算单位而言,协议采购通过分散项目的集中促成规模效益,使政府在满足采购多样性和实效性的基础上,获得优惠价格和优质服务,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对政府采购部门而言,协议采购通过分散市场的集中避免了重复采购,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了采购成本;对供应商而言,供应商不用奔波于不同的招标地点,在减少销售成本的同时也获得了更多的市场机会。另外协议采购具有标准化和及时性的特点,其采购合同主要条款保持不变,具体指标略有变化,通过提前招标和长期供货可以满足采购单位的及时性要求,通过公开招标可以使采购过程透明规范,通过一次性采购可以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效益。在此基础上,应用电子化协议采购平台可以对协议采购活动进行相关的记录,同时有利于规范各交易主体的采购行为。

二、网上竞价的模式和作用

网上竞价是通过网络技术建立网上竞价平台,主要有单品牌的反拍、多部门的团购、多品牌的比价这三种网上竞价形式。政府把采购产品的名称、规格、服务、交货时间等信息在网上,供应商在看到需求后,再把产品的相关信息在网上。网上竞价开始时,系统自动屏蔽报价的商家信息,网上竞价截止后,系统自动公布报价的商家信息,在确认成交之后,根据电子合同――履约验收――双方评价等相应程序完成具体的采购流程,这样可以有效杜绝政府采购中的人为干扰。单一的供应商,采购与供应之间的面对面交易,都会使政府采购出现市场价和采购价相背离的现象。网上竞价通过对采购商和供应商的隔离,不仅可以避免幕后交易的不良采购行为,还能通过竞价系统对交易过程、验收情况、合同签订等进行实时监控,从而保证政府采购的合规操作。由于投标价是通过竞争系统产生的,供求双方的成交价格可以快速确定,能够有效控制采购价格,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同时激烈的投标竞价可以让采购方找到供应方的成本区间,从而节约采购资金;而供应方能找到自身在竞争者之间的位置,从而提升技术,革新管理,强化核心竞争力。

三、电子商城的模式和作用

1、电子商城是政府采购的固定供应商,而政府采购的平台又给电子商城提供平台链接,通过采购方的直接网购或者采购方直接选择电子商城作为服务商进行采购。虽然这种合作模式可以实现市场可买,但是很难做到价格可比、流程规范、数据同步,必须要经过人工切换或者第三方工具才能比选价格,因此不利于采购的统计和监管。

2、政府采购通过在电子商城设置专门频道进行采购,这种采购模式对固定供应商进行招标,由电商来开发政府采购栏目,通过政府采购的平台链接下单,虽然有一定程度的优惠和折扣,但是缺乏监督和管理的技术手段。

3、建立政府采购的电子商城,采购方可以直接在电子商城进行采购,这种采购模式由电商向政府采购的电子商城上传产品数据,是协议采购的延伸,虽然能对交易信息进行记录和统计,但是上传的数据很难和市场完全对接。

4、引进主流电商,统一标准接口,通过云计算和大数据建立政府采购的电子商城,不仅可以实现采购的市场可买、便捷高效、价格可比、公开透明,还能单点登录、同步电商、全程记录、价格预警,稳定运行和独立运行,让采购方享受到优惠折扣和优质服务。

四、公开招标的模式和作用

招标采购的原则是控制采购预算,维护拨款额度,如果一旦招标就要最大程度地实现财政额度的使用效益,超过预算的报价属于无效报价,全部报价超过预算的招标属于废标。政府采购是否规范不仅体现政府公开招标的公正性,还直接影响着政府形象、项目质量、国计民生,在招标前通过媒体公告和标书发售让广泛的供应商获得知情权,参与招标竞争;开标时通过当众开封确保保密性,保证供应商能在同一标准下进行比价;开标后通过公开唱标宣布投标价位,固定供应商报价;评标时通过综合评标统一确定候选供应商,这一系列的公开招标环节可以使招标更严谨、更科学、更公正、更规范。同时政府采购把公开招标的合同发给供应商,使供应商在认同招标需求的前提下提供报价,这样可以规范供应商的报价行为。公开招标不仅有公证部门、纪检部门、财政监管部门直接监督,还有新闻媒体、物价部门、工商部门、技术监管部门、用户单位等配合监督,可以高效确保买卖双方的合法运作。同时公开招标通过论价采购使产品物有所值,再加上供应商往往会薄利多销,通过降低劳务成本和产品成本争取竞价优势,因此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可以获得厂家的大量优惠,从而节约财政资金。另外电子招投标是通过网络和信息技术进行的招标,网络的实效性可以克服传统招标的时间限制和空间限制,使用户只要能上网就能发起交易和获得响应,因此电子招标通过信息的高速流通大大加快了招标进程。依托电子化的政府采购效率高、成本低、透明度高,有利于克服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不仅可以解决传统政府采购的时空障碍,还能使财政资金的使用率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完美兼顾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因此政府采购依托电子化技术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王学军.包头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网络平台建设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0.

[2]罗乐.政府采购电子化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3]何滨.电子化助力政府采购创新发展[J].中国政府采购,2009,11:53-55.

招标采购管理建议篇12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一家集煤炭、化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物流贸易、建筑矿建、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多元化发展的国有能源化工集团,下设457家子分公司,经营结构成多元化,管理方式制度化。作为一家大型的集团公司,其内部的物资采购管理模式也有自己采购流程。对于内部通用类设备采取的招标方式是:自有的招标单位对外公开采购招标;对具有尖端科技所属的设备由委托招标公司招标。河南能源下设物资供应管理中心、供应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物资采购功能,主管物资采购的计划、采购、合同、库存调剂、结算、修旧利废、物资成本等管理与协调工作。根据标的大小以及难易度分类:集团层面的统一采购;设备使用人(下属的生产经营单位物资采购职能部门)的自行采购模式。在面对信息化的今天,河南能源于2014年成立电子招标平台,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集团的物资采购管理更上一层楼。

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物资采购管理与招标法的一致性

河南能源作为一家国有企业集团,其国有控制权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按照小型企业的物资采购模式管理。其性质指示物资采购作为招投标的一种类型,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法》以及《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物资采购。1.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模式。《招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河南能源在2014年电子采购平台成立前,通常采用的是邀请招标的模式,虽符合招投标法的总体规定,但真正的公开、公平、公正方面存在欠妥之处。具体体现在:河南能源通用类物资采购由具体使用物资单位,根据自身物资需求情况,通过考察存在潜力的供应商邀请其参与投标,其只是在部分范围能公开,但在这种招标模式下,虽不违背招投标的邀请招标的有关规定,但真正的公开尚不到位。实施公开的物资采购招标,不但能避免“暗箱操作”行为,增加采购的透明度,堵塞物资采购漏洞,而且能直接享受有竞争带来的大幅度的成本降价,减少流通环节对价格的影响。从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上直接避免违规行为,不仅是对自身企业建设的完善,并且也是对企业员工保障。2014年河南能源电子采购平台成立,真正的公开环境上升到更高的境界。河南能源电子采购平台公开简称“中原云商”,是河南能源物资采购的公开平台,除涉及专利类型设备外,所有物资采购均应当在电子平台上公开招标。至此,按照《河南能源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河南能源所有物资采购招标公告在平台上进行,同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同步。2.物资采购程序的合法性。物资采购程序的合法性,保障物资采购实体权利能够实现。《招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河南能源《河南能源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即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其中出售标书的时间不得少于5日。在招标文件具备对外发售条件的前提下招标文件发售期的首日可与招标公告公布的首日为同一日”。物资管理制度的规定与招投标的一致性,充分体现了采购程序的合法化,并避免了企业集团法律风险的发生。其次,河南能源物资采购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比招标法更加明细,比如,在规避招标方面,物资管理制度列举了一系列诸多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3.电子招标法律规定保障电子采购平台有序开展。河南能源电子采购平台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法律法规开展物资采购,根据法律规定的:“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应”,肯定了电子采购平台的确立,并依据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行为,保障了电子采购平台合法有序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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