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市场合集12篇

时间:2023-03-03 15:55:12

招标投标市场

招标投标市场篇1

依法强化监督管理,不断规范招投标活动——武汉市探索招投标管理新路

京、津、冀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座谈会在河北省廊坊市召开——京津冀三省市评标专家库近期实现联网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着力抓全省招标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浅谈新形势下建筑市场的发展

浅探有形建筑市场的网络化运行模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详谈

工程量清单招标前瞻

关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外部环境的分析

做好招投标中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几点体会

浅谈如何提高标底编制及结算审核质量

谈会计信息质量及其提高

浅谈招标投标与网络计划技术

浅析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的几方面

浅谈我市如何加强分包市场管理工作

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思考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搞好军队工程建设招标管理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及管理的探讨

巨额保证金危害究竟有多大?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四届二次理事会在合肥召开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工作报告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总结发言

关于分会2007年主要工作计划的报告

关于建设全国建设领域信息化系统的设想

浅论评标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思想素质

工程施工索赔存在问题与建议

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

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发展实现“一站式”阳光作业

浅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

加强监管有效防止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的发生

进一步完善服务机制,推动有形建筑市场走向规范化

浅论工程招标中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

计算机辅助评标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报价

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建设数字化管理模式——由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看数据共享的重要性

高密市建设局十大举措构建治理商业贿赂“防火墙”

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回顾和展望

关于工程担保工作进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浅谈新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控制价招标的先进性

浅析招投标对投资控制的影响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及相关问题的探讨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招标机构的现状和发展

明确监管职责加强人才建设——做好政府采购评审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浅谈信息化在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与发展

充分发挥招投标制度的积极作用促进招投标市场科学发展

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及对策

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探析

如何建立可靠的有形建筑市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防御体系

招标投标市场篇2

中图分类号:F713文献标识码: A

1.市场主体不规范

项目业主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规避招标、串通招标、明招暗定、肢解发包工程、强迫中标人签订“阴阳合同”,以及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等问题。

投标企业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投标企业诚信缺失,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行业自律性差,串标、围标、陪标现象时有发生;恶性竞争,低价竞标,中标后再以高价索赔、偷工减料等方式获利;违法层层转包、分包等。而且,由于投标企业属于弱势群体,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虽然明知受到不公正待遇,但为了争取揽到工程,也害怕对以后的项目投标产生不利影响,往往不敢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部分招标机构诚信度较差,行为不规范,服务意识不到位。主要表现是:不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与业主、投标企业合谋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工程;机构超资质范围承接、挂靠业务;机构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个别评标专家缺少职业道德,不讲诚信。主要表现在评审时不尽职尽责,草率评标;在利益驱动下与“关系企业”勾结,为他们打高分,影响评审结果。另外,现评标时间大多在0.5~1天之间,对于大型工程项目来说评标时间不足。

有形建筑市场定位不明确。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的挂靠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的为独立运行的服务型事业单位,还有的存在重复建设问题,如在省会城市建有省级和市级两个有形建筑市场,造成资源浪费,承接业务量不足。

2.代建制的推行受制约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明确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推行代建制对于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发挥专业咨询机构的作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打破现行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模式,使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腐败事件的发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当前由于投资人、监管者、业主、代建单位各方职责定位不清,致使代建工作常常受到多方干扰,代建制推行难度加大。

3.最低价中标后患无穷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另外,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9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因此,现阶段采用的评标方法一般分为两类: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由于在实际评标过程中,主要是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评标,而技术标在综合评分中所占比重较小(据了解,技术标一般占40~45%,商务标占55~60%),同时投标人的技术组织设计方案差异也不大,因此,“商务标”成为中标的关键,谁的标价最低谁就能中标。

最低价中标的原则是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中的惯例,即符合合同的授予应采取报价对购买者“经济上最有利”的标准。但是在我国,最低价中标已导致投标人恶性价格竞争。施工企业为了中标,不惜报低价,中标后一旦发现价格报亏了,就停工或拖延工期;采取偷工减料或高价索赔等方式,以及通过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从而多接工程来弥补损失或获得盈利,这些做法对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工程按期完工均带来了巨大隐患。

4.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问题多

我国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清单规范》;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执行《清单规范》。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实现量价分离,对于完善招投标制度,促进施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自主报价,并由市场竞争决定价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在我国还刚刚推行,起步较晚,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招标文件的公平性问题。《清单规范》4.0.9条规定“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建设部对该条的解释是“为了合理减少工程承包人的风险,并遵照谁引起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本规范对工程量变更及其综合单价的确定作了规定。执行中应注意,不论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还是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均应按实调整……”。但是,不少的招标文件中却有类似这样的规定:“招标文件所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投标人须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核实工程量后进行报价,本工程实行总价包干。”,还有的直接标明“由施工企业3日内复核,若无意见则接受,结算时不再调整”。显然这样的规定违反了《清单规范》和有关法规,是有失公平的。这种规避己方编制工程量清单不准确责任,将风险转嫁给投标人的现象,给下一步建筑项目的合同谈判、施工、管理、协调、工期、质量、索赔等等,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处理不好,不仅投标人遭受重大损失,招标人同样不可避免地蒙受重大损失。

而且,即使投标人审核出有量差,招标人一般也不进行调整,而多是让投标人在报价中通过价格调整予以解决,但招标人以原工程量编制的标底却不做调整。因此,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还需要出台具体的法规、操作规程进行指导,以最终实现量价分离、风险共担,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工程量清单的质量问题。工程量清单由发包人编制,是《清单规范》赋予发包人的责任,当其因自身原因不能编制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但是,当前不管是发包人还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质量均不太高,存在清单范围不明确、项目特征描述不清、工程量计算不准、漏项严重以及与《清单规范》的计算规则不相吻合的现象。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建设项目的投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资金拨付以及最后的工程结算。工程量清单质量问题的存在,会给下一步的工作带来非常大的麻烦。

施工企业对工程量清单报价认识不足,风险估计不够,盲目进行报价。工程量清单报价实施以后,原有的企业预算价格体系受到很大冲击,新的报价体系尚待构建起来,企业定额缺乏,完全凭过去的经验结合市场行情报价,缺乏科学完整的投标评价体系;有的还投机心理严重,恶意压低报价。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分析投标报价工作做得不够。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优点在于工程量一致、子目一致。投标人只需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子目报每项的单价和相关的措施费用及计算相应的税费,非常便于评标人员对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分析对比,以评价报价的合理性,但这项工作往往做得不够。一些评标专家迎合招标人心理,不对投标报价进行仔细的研究分析和公正客观的评判,仅仅对各投标人所报总价进行比较,强调最低价中标。

5.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

招标投标市场篇3

二、落实工作,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建设的透明度

目前,在制定好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的政策后,第二项工作就是落实工作任务和目标,从而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市场建设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所以,当建设项目统一进入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后,我们应该注重紧抓工作的落实情况。例如,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应该坚持自身的原则和规范,通过以身作则的表现,能够遵守招标投标纪律。在对评标专家进行评标活动环节中,首先要做到尊重各位评标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不能够施加个人的愿望和压力,表现出趋向看中的企业和公司,影响和阻碍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进行。除此之外,我们还要从源头上杜绝水利工程建造领域腐败和受贿的各种违法行为。我们都知道,在现在水利工程招标过程中,很多企业和公司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从而进行行贿,他们通过行贿行为收买相关工作人员,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的规定。同时,这也使其他真正拥有实力的公司失去机会,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也不能保证一定的质量和安全,所以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总而言之,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市场的建设中,我们应该重视狠抓工作落实,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保证各个企业和公司能够公平竞争。

招标投标市场篇4

围标,就是投标人为增大中标几率,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操纵或联合多家投标单位,进行分散或密集报价,人为抬拉或压低投标价格,使正常的投标报价失去竞争力,从而影响商务报价得分的行为。为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市建设局、监察局2007年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遏制串标、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制定13项措施防范围串标行为,起到了较好的遏制作用。目前,围标活动在我市招投标市场依然存在,并呈现“三多三少”现象:

一是疑似较多但查实极少。有的采取密集报价,如城南新区某路灯安装和景观照明项目,1标段最高限价220万,最高投标报价与最高限价之间仅相差1.15元,几家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最多相差60.74元。有的采取不平衡报价,如市直某中央空调采购项目,一国产普通品牌投标报价不仅高于其以往的投标报价,而且明显高于其它进口知名品牌的投标报价,远远偏离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这些项目因缺乏依据,只能怀疑却不能对其作为围标行为进行处罚。

二是举报较多但证据较少。2009年一季度反映投标环节围串标的件有8封,占全部件总数的22.9%。由于投诉人多是从中标价格偏高等表象进行推断,或是道听途说,均未能提供确切的证据。

三是废标较多但深究较少。在项目评标过程中,标书或清单报价出现部分雷同较为常见,由于受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手段缺乏等因素制约,对出现不该雷同而雷同的投标单位,通常取消其参与评标的资格,一般不作深究。如民政局某土建工程,因其付款方式较好,有21家单位参与投标,经评审,有18家单位因电子标书错误一致或文本标书出现明显雷同,被作废标处理。有的准备深究时,投标人已通过各种关系,将投标保证金退回。如市民航站某工程招标出现了5家投标单位标书不该雷同之处出现了明显雷同,2家投标单位出现2处取费错误雷同,存有围标、串标嫌疑,但公安部门介入时,投标保证金已全部退还给投标人。

二、围标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

围标行为的产生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既有受利益驱动等主观因素,也有市场监管环节薄弱、招标技术不完善等客观因素。

(一)违法成本低。一是风险系数小。认定围标与否,需要确凿的证据,一般情况下,收集这种证据是很难的,因为围标都是私下进行,手段比较隐蔽,难以调查取证;作为利益共同体,只要围标当事人之间不发生内讧,真正被依法查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寥寥无几。二是处罚额度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投标人围标串标的,可处单位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处直接责任人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以1000万元中标额计算,如投标人围标串标行为被查处属实,可对单位罚款五万元至十万元,对个人罚款2500至一万元。而1000万规模的项目如被围标成功,为围标组织者带来的利润一般应在100万元左右,其处罚额度远小于其违法所得,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行为。三是不法收益大。据业内人士介绍,如果围标成功,项目的中标价较正常市场价格水平平均上浮10个百分点左右,参与围标者可从中瓜分中标额5%左右的利润。号称中国围标串标第一案——温州市政工程围标串标案,工程投资总额2.96亿元,参加投标的7家单位均参与了围标,陪标单位先后从中标单位分取好处费1216万元,占中标价的4.1%。

(二)责任难追究。其一,招投标环节多流程长。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标书出售、保证金收取等多个环节都可能导致招标人信息泄露。以资格预审环节为例,由于该环节涉及招标人、公司、招标办三方,参与人数较多,人员情况复杂,容易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泄露。2008年海盐博物馆幕墙工程招标过程中,我们曾接到深圳南玻幕墙及光伏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称其数次受到匿名电话威胁,要求其配合进行围标。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因取证手段有限,最终也没能查实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其二,部门职能定位不清。目前,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虽已成立,但其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专业招投标办的职能定位,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和各专业招投标交易中心的运作模式、工作流程等一系列招投标监管中的重要问题还没有明确界定,工作中推诿扯皮现象仍客观存在。其三,缺乏可操作性强的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招投标纪律,扰乱我市招投标市场秩序的行为还没有出台一套切合我市实际的责任追究办法。

(三)打击手段弱。一是监管力量严重缺乏。就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而言,其承担了全市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监管、协调,对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稽查,协调监管各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行政执法工作,协调管理市招投标交易中心等职能,目前,组成人员为发改委招投标管理处,编制3人,实际到位2人,工作虽然得到有力推进,但由于人手严重缺乏,只能疲于应付,不能达到效益最大化;与职能类似的市行政服务中心比较而言,形成鲜明对比。市行政服务中心除一把手编制在政府办,现有正式编制13人,附属编制2人,领导班子成员1正3副,设办公室、督查处、协调处3个职能处室。二是查处手段有限。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只能通过说服教育,招投标活动中的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不支持、不配合的现象时有发生。市公安局驾考中心道口绿化工程投诉查处过程中,某当事人电话里先称其在深圳出差,再联系就无人接听,或者说抽不出时间,后经证实其实际是在阜宁。三是执法力量分散。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审计、工商等部门各管一块,监管与处罚脱节,形成事实上的两张皮,没有形成综合执法效应,往往使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有恃无恐。以建设工程市场监管为例,其现有执法管理权相对分散,处罚权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后方职能处室,对查实的招投标违规行为需要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移交后需形成卷宗,要经多个领导签字或集体研究,手续繁琐,过程复杂,时间拖的过长,往往拖到最后就不了了之。

(四)诚信体系缺失。我市在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诸如实行“诚信手册”、建立“曝光台”、推行“黑名单”,但由于国家和省级层面缺乏统一部署,各地对企业失信认定标准及处罚轻重不一,信息不共享等因素,投标人在一个地方受到惩罚,在其他地方照样畅通无阻,不能做到一处受罚,处处受制。对同级地区之间乃至所辖县市区的处罚和通报是否采用,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如市开发区东方投资公司招商大楼内装工程共四个标段,其中有2个标段的中标人2008年因参与南京市某项目的围标串标活动,2009年1月被作为不良记录计入诚信档案,并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南京市国有投资项目投标。

三、围标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失信惩戒制度是解决围标的良药,当前应加快做好*市招投标网改版升级,尽快让“黑名单”上“曝光台”曝光;定期做好其它地区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制定出台《外地市场惩戒失信信息采用办法》,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大惩处力度,规范处罚行为,对参与围标活动的企业,从严从重打击,发挥对围串标行为的震慑作用。

(二)理顺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对现有制度进行认真梳理。空缺的抓紧制定出台,滞后于市场发展的抓紧修订,存有明显漏洞的及时完善,过于原则、不便操作的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配套的抓紧制定配套措施,使各项制度彼此衔接、形成合力。二是进一步明确招标人责任。围标串标常常与转包分包等违纪违规行为相联系,提请市政府及早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招标人在招投标运作管理中的第一责任人责任,规范工程量变更和签证流程。积极探索在标书编制过程中,对一般性工程项目适当考虑工程量变更,作为不可预见费用,一次性包死;不断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形成重大事项决策集体领导制度,从根源上强化对围标行为的监管。三是加快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市招投标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明确和界定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和各专业招标办(中心)的职能定位、运作模式、工作流程等招投标监管中的重要问题。对在招投标活动监管、交易、服务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交易规则的各方主体明确责任追究办法。

(三)创新管理手段。强势推进招投标平台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实现扁平化管理。积极探索、加快推进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标书,实现投标保证金网上收取、系统自动识别,切实减少招投标活动中的人为因素。

招标投标市场篇5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tific technology, in to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to bring a lot of convenience, but also increase the risk of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ften is a large project, in many work content, which the bidding work of play a crucial role. At presen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market often appear string of standard phenomenon, the serious influence the bidding work, so the bidding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the market of standard phenomenon of the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of a thorough, for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his paper, from the guard bidding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the market with the importance of the phenomenon of standard, analyzes the bidding market easily appeared string of mark reasons,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measures, in order to restrain the bidding market standard phenomenon of play a positive role.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the bidding market, string of mark, reason,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防范招投标市场中串标现象的重要意义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就是在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出现不利因素,影响工程项目实现时,利用最小的成本,对这些风险加以识别,评估并通过有效途径进行控制,最大限度确保工程的实际利益,以便安全及时的实现工程总目标,实现预期效益的管控过程。鉴于招投标工作的特殊性,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对串标现象进行有效防范和抑制是我国建设工程市场迈向规范化,完善化的客观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1、有利于稳固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

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上的串标现象进行有效管控,能够充分稳固本已基本形成的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更大限度的促成建设工程市场价格的合理化、科学化。同时,通过对市场价格的均衡合理管理,也可以避免出现众多投标人之间不正当竞争的现象。

1.2、有助于落实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在众多投标人中,个别劳动消耗水平最低或接近最低值的投标人才会在决标时脱颖而出。因此,通过对招投标市场上的串标现象进行科学管理,对投标人实行优胜劣汰原则,能够使最重要的生产力资源达到较为合理的配置。

1.3、有利于合理控制建设工程的造价

无论何时,供求关系中都存在着利益冲突,其原因在于双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所不同。在招标与投标环节中,应当采用这种较为被人接收的方式,使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选择创造条件,实现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双赢。当然,这种比较灵活的招投标方式,也促成了串标现象的形成和泛滥,因此,抑制串标现象,能够合理平衡利益冲突,稳定工程造价。

1.4、有利于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招标工作尤其自身的程序和组织,因此,其运作流程较为严格,有章可循,相关工作人员也具备相应业务素质,这些,都为杜绝串标现象的滋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避免了不良竞争形成和营私舞弊现象的出现,使得“三公”原则在招投标市场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2、招投标市场中容易出现串标的原因

2.1、招投标主观部门较多,不利于招投标工作开展

目前,我国招投标工作的主观部门较多,这些部门无法也不能统一行使职权,发挥职能作用,致使招投标工作的可操作性直线下降。因此,这种不健全不科学的体制,严重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落实。

2.2、招标工作中频繁出现行政干预

个别地方政府的领导人思想狭隘,只为满足个人欲望或考虑本部门局部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直接或通过其他手段间接控制或左右招标工作,毫无大局意识,服务大局更无从谈起。招标人为了不破坏已经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只能向地方领导妥协,使招投标工作应有的公平公正丧失殆尽,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2.3、缺乏对投标人资质真实状况的必要了解和审查

目前,部分招标人考虑问题是不周全不谨慎,导致其在行政投标人时,无法从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力量、企业信誉等方面加以全面考量。毕竟,投标人的标书并不代表其真正的经营水平。因此,如果不对投标人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势必影响建设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2.4、招标人过分注重标价

目前,有很多招标人一味的关注投标人的报价,这就给投标人以可乘之机。部分投标人在对工程的相关情况缺乏了解或根本没有去了解的情况下,为了抢到工程,胡乱承诺给招标人虚假条件,使自己实现低价抢标,却无法实现承诺的条件。

2.5、工程量增加或新增建设项目时的处理方法欠妥

很多时候,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工程量有所增加或新增项目的情形,招标人往往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甚至直接对工程价款予以打折,致使承包人不堪重负,从而使承包商从其他渠道偷工减料来补偿自己严重影响工程安全质量。

2.6、招投标法律法规不成体系,致使串标成本低廉

已有的法律法规不能适应当前招投标市场的发展形势,其责任条款与当前串标等不良行为不相称,不足以制约违法行为的出现。

同时,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一些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市场经常出现一些不合时宜的怪现象,很难界定其性质,更无能将其直接定为串标,并且事后调查时,难以固定有力的证据。

招标投标市场篇6

(一)凡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含药品采购)、经营性土地出让中的投标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行贿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凡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建设单位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允许范围承揽工程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

3、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4、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5、在工程建设中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与本单位无合法的合同关系的;

6、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严重不到位的;

7、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8、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9、严重违反业务承接合同规定,不按规定及时签订施工合同,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10、无故拖欠克扣职工(民工)工资,经督促未及时解决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1、对投诉的质量问题未按时处理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2、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13、其他有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行为的。

(三)凡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政府采购(含药品采购)的供应商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中标后擅自更改合同内容的;

5、中标后不按照合同要求及时供货的;

6、药品采购中标后擅自改变供货品种、规格和剂量的,或者以次充好的;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其他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行为的。

(四)凡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经营性土地出让的投标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投标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2、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3、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造成损失的;

4、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者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

5、其他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行为的。

(五)凡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招投标活动的评标专家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1、不遵守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

2、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3、干扰其他人评审的;

4、接受招标人或投标人财物,评审带有倾向性的;

5、原则性不强,履行职责差,不能秉公办事、为招投标活动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的;

6、发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的。

二、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凡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在列入黑名单后视情节在0.5—2年内不得参加本市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项目经理视情节在0.5—2年内不得承接本市范围内的建设施工任务。

2、没收责任单位的保证金。

3、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劣迹予以公布。

4、在一定范围内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劣迹进行通报。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三、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与管理

1、黑名单制度的管理由市监察局统一建档,集中管理。

招标投标市场篇7

Abstract : This paper on tender and bid environment and market economy environment standard is discussed.

1.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对于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意义

工程招投标是工程建设项目中最为普遍以及最为重要的方式。招标投标涉及到工程的勘察设计、决策咨询、建设管理、工程施工,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的供应等诸多方面。对工程招标投标环境的规范实际上也是对市场经济环境的规范。

招投标活动具有一次易、采购程序规范化以及公正、公开以及公平的竞争原则等主要特点。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高级的、相对成熟的交易方式,通过对招标投标的要求和条件进行事先公布,众多的投标人可以按照相同的条件进行竞争,这体系那了公开、公平以及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一方面,招标投资的每一方都要对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行追求;另一方面,招标投标运作过程还必须对科学的、稳定的以及规范的程序加以严格遵循。正是这种公平机制,使得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与组合得到了实现,使资源配置得到了优化,因此严格的对招标以及投标活动进行规范,对于招标人以及投标人而言都是极其重要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招标投标能否使信息揭示以及信息传播等功能及爱意发挥,有效的对信息不对称问题加以减少从而对交易成本加以降低,同时还能使得局部均衡作用加以发挥,使得招标人以及投标人之间达到最优。

2.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制以及监管制度尚不健全

建筑业的地方立法比较早,具有一定的法制基础,但是法规配套现在还不够完善,面对形势发展的需要还不能完全的适应;同时有法可依但是执法不够严格等情况还较为严重;各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网络,但是场外交易以及规避招标等问题仍然存在,在对有形市场的规范上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承包商的清出制度以及市场准入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于不同工程类别,不同资质以及专业的承包商的投标范围还没有做到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大中小企业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造成了市场竞争的秩序混乱不堪;招标单位缺乏关于招标资格审查的标准,很多不合格的招标单位进入了交易市场。

2.2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不够规范

近些年来,我国的招标业务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大牛市工程招标管理制度相对滞后,社会认识也相对滞后,工程招标机构的自身建设更是相对比较落后,在很多方面就要求招标机构要加强自身的建设。对于合同条件中争议的解决较为混乱,建设工程的合同还不够规范,以及对于合同的风险管理,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当前,我国建设市场机制还不够成熟,信用观念在建设市场较为淡漠,同时从业行为的规范也较为缺乏。一方面,对于业主的行为,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地制约,回扣、压价、垫资以及拖欠等被形象的比喻成压在承包商头上的几座大山。另一方面,在承包商身上时常发生非法转包、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延付工人工资等现象。所有的这些都会成为导致建设市场行为混乱以及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根源。

3.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探讨

3.1招标投标市场规则

3.1.1市场准入原则

市场的进入需要对一定的法规加以遵循,并且对相应的条件还要加以具备,对于不再具备条件或者采取出借证书、挂靠制造假证书等欺诈行为应该采取清出制度,同时还应该对资质以及资格管理加以完善,对于工程项目经理的动态管理应该给予特别的加强。

3.1.2市场竞争规则

对于各种市场主体而言,市场竞争规则是其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的行为准则的保证,为了对平等竞争加以实现,政府还必须对保护公平竞争的规则加以制定。《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及那些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和法规都对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加以制定,并且通过逐渐的实施而更加细化和具体化。

3.1.3市场交易规则

交易必须做到公开,但是涉及保密以及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外;交易必须做到公平;交易必须要做到公正。

3.2相关机构

招标管理机构作为法律所赋予的对招标以及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相关部门,其应该成为独立的监督和行政管理机构,应该将目前具体的实物性监督管理转变成为程序性质的监督,将事前以及事中监督变为事后监督。同时还应该对相关工程建设招标法规的检查以及制定进行负责,并且还应该对招标纠纷的仲裁以及协调进行负责,同时还应该负责招标机构的认定等工作。

在《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了招标机构应该是那些从事招标业务并且可以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上的中介组织,我们从国际上来看,可以看出招标机构是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建筑市场中不能够缺少的重要的力量。

4.关于预防招标投标职务犯罪的几项措施

4.1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现在已经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可以对这些情况加以针对,对过去的那些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以及完善。同时,可以将我国的实际和国际化要求相结合,建立一定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使之能够与国际相接轨,在对招投标活动中的管理办法不断进行调整时,要对市场发展规律的要求加以遵循,用法规、法律以及规章制度对经济行为加以规范,对《建筑法》以及《招投标法》的配套措施加以完善。

4.2建立统一的招标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以及服务时招标机构的主要相关机构。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招标管理机构,其次是招标监督机构,最后是招标中介服务机构,这三个层面使得招标监督、管理以及服务这三种职能相互分离,同时形成相互制衡的体制。这样来对招标工作进行集中化的管理,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部门限制以及对招投标市场加以净化。

4.3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

以政府的名义打破行业以及地区界限,对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加以建立,同时按照统一的评审以及入库标准,对评标专家库进行统一的管理。对强制招投标监管的范围以及限额加以明确,强制招标项目,同时评标专家还必须在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的有效监督下,当在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进行抽取时,要采取随机的方式。

4.4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有形市场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规则,对行业以及地方封锁的干预加以克服后,各级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并且集中地招投标有形市场,在这个有形市场中统一地招投标活动进行开展,并且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办法,由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统一对其进行管理。对于这个招投标市场而言,其不能隶属于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同时还必须是专门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一个场所。

参考文献:

招标投标市场篇8

中图分类号:F29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3-36 -02

前言

招投标是一种特殊的、运用较普遍、比较成熟交易方式。目前房地产市场工程项目在我国建筑工程项目中占有很高的比例,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这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有效控制,达到预期投资效益至关重要。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行为,招投标对规范房地产行业市场竞争,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房改政策的全面落实,房地产业已明显进入新一轮增长周期。但与此同时,在整个产业市场中企业间的相互竞争却日趋激烈。由于目前房地产开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市场规范,市场参与资格不具有平等性等种种原因,使得房地产招投标不但在实际工作中起不到明显作用,而且成为一种浪费人力、物力,以及消耗项目时间的无效工作。有些招投标形同虚设,严重影响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引起了社会广泛地关注。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建设的进度和利润,必须严格落实房地产项目招投标工作。

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招投标管理势在必行。

一、房地产市场招投标的发展

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主要是在不断地学习借鉴国外经验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这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然存在于我国的国情、特点逐步适应的问题。特别是近些年我国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在房地产建筑市场遇到了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招投标机制必须要随着环境的发展逐步完善,在这一过程中也必然会产生不适应的问题。

首先,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有形房地产市场现阶段还未完全建立与市场缺乏统一、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观念和体制上,也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

其次,房地产市场目前的招投标工作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招标投标监管体制不顺,完整的工程交易市场,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受到肢解;由于保障体制未建立,有的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降低投标报价,造成一些弊端;有的工程项目利用多头管理打球,不进入有形房地产市场开标、评标、定标;有的工程不按建设程序办事,个别工程招标完成以后,还未办理报建手续等等。

但是,我们应当用发展的眼光来正确对待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在发展中不断研究解析这些问题,科学有效的招投标机制不可能是一蹴而就、一成不变的。招标投标管理全面纳入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尤其是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手段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形房地产市场,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工程招投标率大幅度提高。

二、招投标活动的现状

随着招标制度的广泛实施,招投标制度在房地产市场产生的作用日益明显,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现象增多,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导致项目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工期延误,而且逐渐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造成房地产市场招投标中不规范现象屡屡发生,一些房地产工程招投标未能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如下。

(一)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

房地产市场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平竟争受到了各方面的干涉。房地产企业内部、地方保护、部门封锁及要求投标人垫资、高资质承包等不公平条件变相歧视,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现象大量存在。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两种:一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以高资质承包低类别工程,二是有些地方和部门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招标活动中搞政策倾斜,或在招投标过程中限定投标人范围,或在评标过程中限定投标人范围,或在评标过程中加入不公正条件倾向本地投标企业,客观上造成了歧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在招投标过程中,项目常常受到地区领导、基建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等各方面的干涉,使招标失去公正性。总之,来自各方面的干涉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竞争法则,对建筑业的发展及建筑市场的规范都是不利的。

(二)评标专家只以标书为准欠合理

评标专家是招投标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对招投标工作能否顺利科学的进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评标过程中,有一些评标专家未能履行自己作为专家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应废标的投标人成为中标人。

2、未认真履行相关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3、评标专家评标时责任心不强。

三、完善我国房地产招投管理的方法

(一)打破垄断,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

由于施工企业在工程交易中缺乏主动权,房地产市场难以发育。打破垄断,建立房地产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招标采购的性质和特点,客观上要求一个统一、开放的全国大市场,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完善评标专家制度

1、严格专家的选择方法

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是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指定。这些对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公正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2、坚持评委的回避更换制度

所谓回避更换制度,即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己经进入的,应予以更换,认真管理和监督评委的工作。对于违规的评委应果断地及时更换。

3、在评标专家和评标环节上加强管理

建立装备图像监控、声音监听及屏蔽设施的的封闭式评标区;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专家类别满足各类项目的招标评标的需要。同时,开发电脑自动抽取和语音通知评标专家软件系统,所有项目的评标专家,均通过电脑随机抽取和电子语音通知系统产生,消除了评委抽取及评标环节的人为因素。

四、继续推动房地产市场建设和发展

充分发挥有形市场的作用,解决规避招标和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问题有形市场最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任何腐败和弄虚作假的行为都能够在有形市场得到监督和遏制。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和改善工作手段,尤其是要推广运行计算机,改革过去那种粗放管理、随意管理的状况。

房地产招投标市场不断走上规范,招投标市场管理逐步加强。建立市场经济,本意就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招投标市场也必须统一、开放、规范。

一是建立系统化的招投标制度和规范。全国招投标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形成,省市法律法规已基本配套;针对外地分支机构办理投标手续不便,规定允许分支机构参与项目投标。

二是完成职能分离,实施了长效管理。职能分离后,理顺了内部关系,建立了沟通制度,明确了各自职责,保证了招投标工作正常开展,保证了招投标任务圆满完成。

三是依法行政和监督的机制已经确立。宣传法律法规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通报批评违规行为;对违规案例进行剖析并予以公布,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五、结论

房地产市场的招标投标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具体体现,是房地产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在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经济效益上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条件下,推行健全市场机制,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和竞争力,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效益和质量的法律法规,对遏制不正当竞争,防止腐败,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前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招标投标法制化的进程中,加强房地产市场工程招投标的研究和规范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希望最终能够成立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达到构建房地产招投标大市场,统一管理招投标工作,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市场招投标制度的长远目标。

参考文献:

[1]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4实行.

[2]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实行.

[3]七部委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1实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实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施行.

[6]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0实行.

[7]经济法[M].知识出版社,1982.

招标投标市场篇9

一、 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

1. 招投标行为不规范。主要是建设单位在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采取各种方式违规干预、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同时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强势地位,压低造价,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

2.招投标运作有待完善。有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招投标的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导致标底不准确,甚至泄露标底、串标等现象,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同时,因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3. 明显违规插手招投标。一些建设单位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直接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并且推荐不具备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导致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不按正常的招标程序执行,严重影响招投标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4.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投标人彼此之间串通和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在规定了以上两种情形之外,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招标机构违法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以及投标人与评标人之间进行串通这两种情形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在《招标投标办法》中,还规定了招标机构违法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以及投标人与评标人之间进行串通这两种情形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 人为因素较为突出

建设单位权力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以权代法。同时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行为直接关系到中标的结果,从而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2. 管理体制不完善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不足,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或者由其他职能部门代管,但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落实,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同时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格局,有利于发挥各有关部门在管理方面的优势,但是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使招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降低了依法行政的效率。

3. 有形建筑市场不够健全规范

从实践来看,存在的大部分问题都是在招投标阶段,招标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同时对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而不进场,尚无制约和追究的法规;再者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到位,没有形成信息网络平台。以上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有形建筑市场在规范招投标行为、遏制腐败等方面的作用。

三、 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

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严肃查处。同时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将各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载入数据库,列入“黑名单”并在网上公布,以加大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2.强化职能建设,严格监督执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要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充实力量,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监管。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招投标办与监管部门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两场联动”监督,对建设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通过审查、评价、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犯罪,推进建筑市场法制化管理。

3. 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净化招投标市场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对规范建筑市场、改进行业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一是要针对影响招投标公正性和社会关注的关键环节,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权威。二是要实行工程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参加投标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消除由于信息的局限性,导致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承发包等不法行为,为参加投标的企业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三是要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在招标信息、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定标等关键环节上,严格备案时限和跟踪管理,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4. 不断改善招投标外部运行环境

招标投标市场篇10

论文关键词:建筑市场;经济体制;招投标

0 引言

目前,日趋成熟的招投标引入竞争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建筑业最主要的交易方式,而现阶段我国的建筑业是处于新旧体制交换更替的惯性阶段。新体制功能不完善,老体制惯性仍存在,由此引发的交易成本高、交易秩序混乱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招投标行为的秩序。因此需要对我国招投标市场的现状进行综合地分析,以找出相应的对策,促进招投标体制在我国的稳健发展。

1 招投标制度的生存条件

招投标制度是在市场经济主导的条件下产生的,只有在市场经济主导的条件下才会有招投标交易方式的产生。通常来说招投标制度的适用条件应该具备以下两个主要特点:第一是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下的公平竞争环境。在计划经济情况下,产品的采购及工程建设任务一般都是按照上级指令进行安排,相关权利部门往往高度集权,多数情况领导意志决定相关结果,这个时候招投标制度是不可能适用的。第二个条件是买方市场原则,必须是在买方主导的市场情况下才有可能形成招标竞争。例如现在的设计市场,不用参加投标也有足够的业务量,也就没有必要通过竞争来出卖自己的产品了,属于典型的卖方市场,这样的条件下很难形成有效的投标竞争,甚至于在较高投标补偿的情况下,仍然鲜有设计单位愿意参与投标。

从实质上讲,招投标就是选择过程,是带有目的性和一定要求的选择过程,是一种规范的、带有一定约束性质的竞争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是规范的竞争行为,所以招投标制度的全面发展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

2 我国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招投标发展基本可以归纳为试点尝试、全面推行和完善发展三个阶段,而招投标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与变革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但我国经济体制残留的惯性,使得招投标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资格预审的问题

通常资格预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资质条件、人员能力、财务运行情况、工程业绩及经验、项目经理业绩以及之前的履约信用情况等。但从现在市场的具体情况来看仅仅审查这些范围的内容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现在很多劳务分包队伍都是挂靠其他人员的资质承揽业务的,他们通过大公司的资质及业绩参加投标自然能够占有很大的优势,但是真正的施工者可能是从未进行过相关工程施工经历的或者没有任何资质的小型企业。这就给工程建设项目的TQC三大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2.2 招标文件编制问题

招标文件的质量是非常关键的,作为要约邀请,招标文件对于后期很多关系的协调及问题的解决是有着指导作用的,稍有不慎将会给后期工作带来相当的难度。例如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开始推行后,工程量清单一般由甲方编制并承担其中的工程量风险,所以若工程量在计算过程中出现错误的话将会严重的影响成本管理,施工单位会通过不平衡报价再变更的办法进行索赔,招标方将会十分被动。但是现阶段很多企业并不关心和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甚至有的发包人将同一模板的招标文件应用于各种不同的项目,这个问题是制约现在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提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2.3 评标过程的不足

现在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流程中很多投标人按照自身的理解制定评标规则,不按照国家的要求和规则成立评标小组,甚至有的业主单位干扰评标结果。上述种种情况很大程度影响了评标过程的规范流程及公正公平。正是这些不规范的操作才给了内定施工单位这样的不良现象以可乘之机。

在评标过程中,国内很多企业运用综合打分法进行评标,这样的方法利于人们的主管操作却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开展,并且权重的赋予很多时候也表现出了一定的不合理性。在现阶段,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应该是在除去设计、监理等招标最为适用和具有竞争性的,应广泛予以推广。

2.4 中标单位跟踪管理问题

当中标单位产生后渐渐转入到施工管理过程中时,很多项目出现了工程的现场管理实际情况与工程招投标时相脱节的情况,例如中标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单位两套班子、施工单位背离投标承诺行事、工程转包及挂靠资质进行施工等情况的发生。很多施工企业为了承揽工程,不惜低于成本价竞争,中标后在工程质量上偷工减料,有的单位则通过大量的无理索赔增加工程费用,达到盈利目的。上述各项现象及行为的出现影响了市场的健康成长,若被某些施工企业或者发包单位工作人员利用的话十分容易滋生腐败行为,例如明标暗定、权钱交易、围标串标等现象的出现。

3 招投标市场行为不合理现状的分析

招投标行为本身就是在市场中形成的带有经济活动特点的交易拍卖行为,因为其具有公平、公开、公正的优势和特点,所以在国际社会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适用。但是现实的经济市场中,往往都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造成招投标市场存在形形色色的问题,主要包括:

3.1 行政干预的影响

招投标的行为是带有市场性质的商品交易行为,但是在我国对于招投标的行政干预却时刻存在,很多时候国有资产的投资建设需要具有监督职能的政府相关部门来监督,但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转型期却出现了“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政府部门直接干预招标行为,操纵招标结果则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公平和公正。极大的打击了市场积极性,不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和择优选取竞争参与者。

3.2 范围及方式的混淆

众所周知,现阶段招投标的方式存在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以前还存在着议标这一特殊方式。不少人错误的理解为招投标就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走形式,而议标自然是走后门的表现。其实,这样的认识是片面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各有其优劣,从经济角度来讲,招投标行为是一种交易成本比较大的交易行为,例如投标单位越多,则从社会角度而言就会有更多的未中标的竞争参与者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做无用功。从社会角度来讲,这是不利于市场和经济发展的。所以在相对较小的项目中,可以采取交易成本相对较小的邀请招标的方式来进行。 转贴于

3.3 合理低价的确定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存在时间不长,现在还比较稚嫩,所以存在了一些问题。绝对低价中标的方式在我国就尚不适用。招标方从经济的角度当然希望通过招标过程引入的竞争而在产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选择最低价格的中标者,以达到降低投资的目的。但是在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尚不成熟的特殊条件下,低价并不意味着性价比高,假如某施工单位低价抢标,当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中标后,不但破坏市场平衡,很有可能会出现滞工或者影响质量、进度等一系列难以预计的问题,最终损害各方利益。所以合理低价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合理低价可以起到一种标杆的作用,用来衡量项目真实的成本价格并综合考虑各种风险要素,所以合理低价的选定非常重要。

3.4 过度竞争及肢解发包

过度竞争及肢解发包带来的后果往往使交易成本上升和资源极大浪费,有些地区由于买方市场的特性,一个小小的项目竟然有几十家企业去投标,在只有一家单位中标的情况下,给资源带来了极大的浪费。

肢解发包所带来的危害也是同样的,将一个项目按照不同工程类别拆分开来以平衡各方利益的情况下,进行多次招标。这样的行为也同样增加交易成本,带来浪费。

以上便是我国计划到市场的转型期间建筑市场不完全规范的情况下,招投标模式在制度与体系上表现出来的一些问题。

4 招投标市场发展的对策分析研究

通过以上对现状问题的深入分析,将在此基础上运用经济、法律、管理等相关手段,并结合自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广泛推行以来的现状分析,现对我国招投标市场提出几点针对性的规范化措施。

4.1 约束与激励机制措施

由于在招投标的行为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多数时候是利益对立体,这样就必然需要带有激励和约束性质的机制出现。通过激励的方法激发人的积极性,从而最大限度的为发包人谋求最低利润,通过监督的手段防止人消极行为及机会主义行为。约束手段与激励手段是相辅相成的,他们的重要作用不仅仅体现在招投标时期,在后期的合同履约过程中也同样重要。

4.2 体现规则重要性,增强约束

约束分为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就是正式约束,近年来正式约束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但非正式约束的范畴则还是很欠缺的,非正式约束主要是指道德、价值观、传统文化等内容。这主要是由于正式的约束带有硬性的性质,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学习别人的一些成果,但是非正式约束的范畴则需要长时间的摸索、市场大环境的渐渐进步和对市场环境适应及优化,并且在文化、道德观念等范畴每个国家和名族都有其特点和特色。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加强非正式约束的建立,例如信用体系的建立、道德观的调整等办法。市场只有在有效的监督体制下才能更好的发挥公平的竞争效果,使得招投标制度能够不打折扣的进行。

4.3 增强信息平衡性

我们知道市场中总是存在一些信息的不平衡,信息不完全平衡就会造成市场不完全公平。现在信息技术的发展,大大优化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和公开程度,全国及各省市的招投标信息网的出现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通过网络公示的形式将信息公开,寻找竞争参与者,扩大竞争范围,大大提高招标效率,节省了交易成本。所以应该大力的发展网络及信息对招投标活动的影响和作用,改进其中的不足,及时将新技术应用到其中。

4.4 减少交易成本,增加决策科学性

招投标过程中,双发都会发生费用开支,增加成本。招标方的成本主要来自信息、编制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查及答疑等等,而投标方的费用是投标文件制作、信息咨询费用、分包商选择等。

所以从节省社会资源的角度,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制定合适的标底或者“最低投标价”并尽可能使用成熟的合同文本对于科学决策和减少交易成本有着很大的作用。

招标投标市场篇11

 

0 引言 

目前,日趋成熟的招投标引入竞争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建筑业最主要的交易方式,而现阶段我国的建筑业是处于新旧体制交换更替的惯性阶段。新体制功能不完善,老体制惯性仍存在,由此引发的交易成本高、交易秩序混乱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招投标行为的秩序。因此需要对我国招投标市场的现状进行综合地分析,以找出相应的对策,促进招投标体制在我国的稳健发展。 

1 招投标制度的生存条件 

招投标制度是在市场经济主导的条件下产生的,只有在市场经济主导的条件下才会有招投标交易方式的产生。通常来说招投标制度的适用条件应该具备以下两个主要特点:第一是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下的公平竞争环境。在计划经济情况下,产品的采购及工程建设任务一般都是按照上级指令进行安排,相关权利部门往往高度集权,多数情况领导意志决定相关结果,这个时候招投标制度是不可能适用的。第二个条件是买方市场原则,必须是在买方主导的市场情况下才有可能形成招标竞争。例如现在的设计市场,不用参加投标也有足够的业务量,也就没有必要通过竞争来出卖自己的产品了,属于典型的卖方市场,这样的条件下很难形成有效的投标竞争,甚至于在较高投标补偿的情况下,仍然鲜有设计单位愿意参与投标。 

从实质上讲,招投标就是选择过程,是带有目的性和一定要求的选择过程,是一种规范的、带有一定约束性质的竞争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是规范的竞争行为,所以招投标制度的全面发展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 

2 我国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招投标发展基本可以归纳为试点尝试、全面推行和完善发展三个阶段,而招投标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与变革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但我国经济体制残留的惯性,使得招投标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资格预审的问题 

通常资格预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资质条件、人员能力、财务运行情况、工程业绩及经验、项目经理业绩以及之前的履约信用情况等。但从现在市场的具体情况来看仅仅审查这些范围的内容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现在很多劳务分包队伍都是挂靠其他人员的资质承揽业务的,他们通过大公司的资质及业绩参加投标自然能够占有很大的优势,但是真正的施工者可能是从未进行过相关工程施工经历的或者没有任何资质的小型企业。这就给工程建设项目的tqc三大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2.2 招标文件编制问题 

招标文件的质量是非常关键的,作为要约邀请,招标文件对于后期很多关系的协调及问题的解决是有着指导作用的,稍有不慎将会给后期工作带来相当的难度。例如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开始推行后,工程量清单一般由甲方编制并承担其中的工程量风险,所以若工程量在计算过程中出现错误的话将会严重的影响成本管理,施工单位会通过不平衡报价再变更的办法进行索赔,招标方将会十分被动。但是现阶段很多企业并不关心和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甚至有的发包人将同一模板的招标文件应用于各种不同的项目,这个问题是制约现在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提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2.3 评标过程的不足 

现在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流程中很多投标人按照自身的理解制定评标规则,不按照国家的要求和规则成立评标小组,甚至有的业主单位干扰评标结果。上述种种情况很大程度影响了评标过程的规范流程及公正公平。正是这些不规范的操作才给了内定施工单位这样的不良现象以可乘之机。 

在评标过程中,国内很多企业运用综合打分法进行评标,这样的方法利于人们的主管操作却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开展,并且权重的赋予很多时候也表现出了一定的不合理性。在现阶段,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应该是在除去设计、监理等招标最为适用和具有竞争性的,应广泛予以推广。 

2.4 中标单位跟踪管理问题 

当中标单位产生后渐渐转入到施工管理过程中时,很多项目出现了工程的现场管理实际情况与工程招投标时相脱节的情况,例如中标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单位两套班子、施工单位背离投标承诺行事、工程转包及挂靠资质进行施工等情况的发生。很多施工企业为了承揽工程,不惜低于成本价竞争,中标后在工程质量上偷工减料,有的单位则通过大量的无理索赔增加工程费用,达到盈利目的。上述各项现象及行为的出现影响了市场的健康成长,若被某些施工企业或者发包单位工作人员利用的话十分容易滋生腐败行为,例如明标暗定、权钱交易、围标串标等现象的出现。 

3 招投标市场行为不合理现状的分析 

招投标行为本身就是在市场中形成的带有经济活动特点的交易拍卖行为,因为其具有公平、公开、公正的优势和特点,所以在国际社会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适用。但是现实的经济市场中,往往都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造成招投标市场存在形形色色的问题,主要包括: 

3.1 行政干预的影响 

招投标的行为是带有市场性质的商品交易行为,但是在我国对于招投标的行政干预却时刻存在,很多时候国有资产的投资建设需要具有监督职能的政府相关部门来监督,但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转型期却出现了“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政府部门直接干预招标行为,操纵招标结果则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公平和公正。极大的打击了市场积极性,不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和择优选取竞争参与者。 

3.2 范围及方式的混淆 

众所周知,现阶段招投标的方式存在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以前还存在着议标这一特殊方式。不少人错误的理解为招投标就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走形式,而议标自然是走后门的表现。其实,这样的认识是片面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各有其优劣,从经济角度来讲,招投标行为是一种交易成本比较大的交易行为,例如投标单位越多,则从社会角度而言就会有更多的未中标的竞争参与者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做无用功。从社会角度来讲,这是不利于市场和经济发展的。所以在相对较小的项目中,可以采取交易成本相对较小的邀请招标的方式来进行。 

3.3 合理低价的确定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存在时间不长,现在还比较稚嫩,所以存在了一些问题。绝对低价中标的方式在我国就尚不适用。招标方从经济的角度当然希望通过招标过程引入的竞争而在产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选择最低价格的中标者,以达到降低投资的目的。但是在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尚不成熟的特殊条件下,低价并不意味着性价比高,假如某施工单位低价抢标,当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中标后,不但破坏市场平衡,很有可能会出现滞工或者影响质量、进度等一系列难以预计的问题,最终损害各方利益。所以合理低价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合理低价可以起到一种标杆的作用,用来衡量项目真实的成本价格并综合考虑各种风险要素,所以合理低价的选定非常重要。 

3.4 过度竞争及肢解发包 

过度竞争及肢解发包带来的后果往往使交易成本上升和资源极大浪费,有些地区由于买方市场的特性,一个小小的项目竟然有几十家企业去投标,在只有一家单位中标的情况下,给资源带来了极大的浪费。 

肢解发包所带来的危害也是同样的,将一个项目按照不同工程类别拆分开来以平衡各方利益的情况下,进行多次招标。这样的行为也同样增加交易成本,带来浪费。 

以上便是我国计划到市场的转型期间建筑市场不完全规范的情况下,招投标模式在制度与体系上表现出来的一些问题。 

4 招投标市场发展的对策分析研究 

通过以上对现状问题的深入分析,将在此基础上运用经济、法律、管理等相关手段,并结合自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广泛推行以来的现状分析,现对我国招投标市场提出几点针对性的规范化措施。 

4.1 约束与激励机制措施 

由于在招投标的行为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多数时候是利益对立体,这样就必然需要带有激励和约束性质的机制出现。通过激励的方法激发人的积极性,从而最大限度的为发包人谋求最低利润,通过监督的手段防止人消极行为及机会主义行为。约束手段与激励手段是相辅相成的,他们的重要作用不仅仅体现在招投标时期,在后期的合同履约过程中也同样重要。 

4.2 体现规则重要性,增强约束 

约束分为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就是正式约束,近年来正式约束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但非正式约束的范畴则还是很欠缺的,非正式约束主要是指道德、价值观、传统文化等内容。这主要是由于正式的约束带有硬性的性质,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学习别人的一些成果,但是非正式约束的范畴则需要长时间的摸索、市场大环境的渐渐进步和对市场环境适应及优化,并且在文化、道德观念等范畴每个国家和名族都有其特点和特色。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加强非正式约束的建立,例如信用体系的建立、道德观的调整等办法。市场只有在有效的监督体制下才能更好的发挥公平的竞争效果,使得招投标制度能够不打折扣的进行。 

4.3 增强信息平衡性 

我们知道市场中总是存在一些信息的不平衡,信息不完全平衡就会造成市场不完全公平。现在信息技术的发展,大大优化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和公开程度,全国及各省市的招投标信息网的出现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通过网络公示的形式将信息公开,寻找竞争参与者,扩大竞争范围,大大提高招标效率,节省了交易成本。所以应该大力的发展网络及信息对招投标活动的影响和作用,改进其中的不足,及时将新技术应用到其中。 

4.4 减少交易成本,增加决策科学性 

招投标过程中,双发都会发生费用开支,增加成本。招标方的成本主要来自信息、编制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查及答疑等等,而投标方的费用是投标文件制作、信息咨询费用、分包商选择等。 

所以从节省社会资源的角度,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制定合适的标底或者“最低投标价”并尽可能使用成熟的合同文本对于科学决策和减少交易成本有着很大的作用。 

招标投标市场篇12

招标和投标是有其自身独特性的,就是必须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做出最优质的选择。招标和投标的意义就在于利用竞争的优势,将社会资源进行最优化的配比,达到最完美的整合。这就使它们在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1979年,在我国建筑行业首先兴起了招标投标。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的竞争力,完善我们的市场经济管理体制,2000年1月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从此成为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阳光的采购方式,并且具有国际通行的特性。这一举动,大大推动了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等多方面的发展。但招标市场运作中的问题也是难以避免的,例如行业垄断和保护严重、违规行为的不断发生。这些不好的方面,势必要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必须通过不断的探究来寻得最佳的解决方案。

1 招标市场的问题

1.1 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现象严重。

1.1.1 行业垄断现象严重。行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互相封锁的现象,加之大部分评标标准会“偏向”系统内的企业。并且,评委均为系统内的专业人员,他们的评分对中标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1.1.2 地区保护盛行。每个地区为了保证自己当地的利益,要不排斥外地企业,要不给外地企业设置各种苛刻条件,让他们知难而退,有的甚至增加外地企业需要上缴的费用,让他们无法与当地企业竞争。

1.2 业主规避招标现象时有发生。业主有意识的不进行公开招标,或者私下进行议标,或者直接发包,或者把投资额大的项目有意拆分,都属于业主规避招标现象。此外还有招标公告的公开度不高,导致只有少数企业获得消息进行投标;要不就暗中和某个投标单位达成共识,业主为其量身打造一个招标流程;要不就事先将标底和评分标准告诉这个企业,那么结果可想而知。

1.3 招标中不法行为必须遏制。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尚不健全,导致招标投标过程中违章、违规和不正当竞争等现象屡次发生。并且,由于市场需求,招商机构迅速崛起,这些机构为了自己的利益,千方百计的讨好业主,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尽量使业主的意向单位中标。这样既给招标者带来不良影响,严重的甚至可能会让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害。

1.4 投标人弄虚作假问题很严重。

1.4.1 围标、陪标和串标现象严重。一个投标人以多种身份多种资质参加同一个投标,让表面上看来有许多竞争对手的投标活动,变成一个投标者的游戏,就叫做围标。业主和投标者事先协商好,然后为了满足国家对于投标活动的规定,而让一些其他企业过来凑数,就叫做陪标。投标者相互串通,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哄抬标价,就叫做串标。上述情况,主谋者如愿以偿中标,帮忙者也会获得一定的利益,损失的却是业主和国家。

1.4.2 投标资料弄虚作假。资质条件不够的,提供伪造的企业业绩,或者借用他人的资质投标。

1.4.3 分包、转包情况严重。一些有条件或者有关系承揽工程的企业,一旦承揽后即转包或分包,出现了“一级企业中标,二级企业进场、三级企业管理、包工头施工”的现象。

1.4.4 中标人信用差。某些投标人通过低价欺骗业主,然后中标,在工程等进场以后,以各种借口要求提高合同价款,业主多半会因为工程工期等因素不得不妥协,同时还会出现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

1.5 评委公正性、自主性仍需加强。评委会是一个临时机构,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但是他们却被赋予了极高的权力,决定着一个招投标的结果。如果评委会公正公平,就能保证招标活动的良好进行。相反,如果他们屈服于业主的意向,则会成为虚假招标的保护伞,评委的意义也就荡然无存了。

2 规范招标市场的必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日趋成熟,招投标成为市场交易的重要成员之一,对市场经济起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所以它的规范程度是非常值得关注的。

2.1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做出的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决策,是对全党新的重大考验”,“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所以规范招投标的流程,对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2 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腐败。在经济案件中,招投标领域成为腐败问题高发地之一。所以,为了维持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必须规范招投标市场的各种规章制度,让招投标活动做到真正的公开透明。同时呼吁社会公众对其进行各方面的监督,从而有效的约束业主和主要管理部门的行为,让他们规范自己的行为,杜绝腐败。

2.3 有利于节约型和创新型社会的建设。中标原则有两种,一:招标文件中有各种综合性的评价标准,投标者必须尽最大可能满足;二:在能够充分满足招标文件中各种要求的同时,合理最低价。这两种原则引导着中标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他们既懂得节约成本又能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所以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市场需求,并且努力建设节约型和创造型的社会新面貌。

3 规范招标市场的对策

规范招标市场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根据当前社会主义经济的情况,应该从两方面入手。第一,我们是法制型社会,要规范投标市场的法律,扫除障碍,为招标市场开辟一条绿色通道;第二,我们应该消除地方垄断和部门利益,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第三:从企业信用角度出发,建立市场信用招标系统,约束市场主体,进而规范他们的行为,从而促进招标市场健康发展。

3.1 完善法律法规。当今社会,很多问题来自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或法律条款中存在的漏洞。而《招标投标法》也不例外,所以必须将其尽可能的完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的问题,遏制部分利益化的发展,为健康的招标投标市场开启一扇新的大门。全国政协委员会建议,不光要重新修订《招标投标法》,更要规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让他们相互弥补,保证招投标市场的法制体系。这表明新的《条例》出台的步伐招投标行为又向前跃进了一大步。

3.2 规范招标机构的市场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会产生招标机构。这标志着招投标管理与监督向着更深的层面发展了。《招标投标法》中对招标机构的地位和作用给出了明确的法律定义。伴随着我国整顿建筑市场的步伐,机构展现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3.2.1 把资质核准与行为管理相结合,依法规范招标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招标投资少、风险小、门槛低,所以为了规范这个行业,我们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就是将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进行有机的结合,从法律的角度规范招标商业市场的行为和企业行为。针对其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和治理,使这种企业的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才能有效约束他们的行为。

3.2.2 加强招标机构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招标人之所以将招标工作交给招标机构,是因为对他们企业水平、能力及员工素质的信任,从而反映出招标公司的自身建设是多么重要。在招标工作中,招标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做到内容详尽、科学严谨,不能含糊不清,改进完善评标方法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保证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依据招投标行业道德要求,不断建立与完善招投标活动的规章制度,是招标机构规范自身行为的基础。因此,详细制定并认真贯彻招投标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包括招标实施细则、专家库管理办法、开标工作程序规定、评标工作程序规定、招标监督管理办法、开标现场工作纪律、评标工作纪律、招标计划工作规则,服务投诉管理办法、招投标资料归档管理办法等招标管理流程,是招投标活动能够有章可循、依法制轨道规范行为的前提。